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星期五)11時8分至11時3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雪生

協商主題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各黨團代表都已出席了嗎?好,協商會議就開始。民進黨黨團還沒有出席,是留下紀錄就好了,是不是?各黨團助理聯絡,民進黨今天有助理來嗎?好,民進黨黨團沒有出席,請交通委員會同仁繼續聯絡一下,好不好?

今天協商的主題是「委員陳雪生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前面的議案交通委員會已經在109年5月21日審查完竣,並且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但是經過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第2會期第11次院會決議:交付黨團協商。那麼各黨團對條文如果有修正意見或提案的話,現在請各位提出來,好不好?

官員部分就不一一介紹了。

請國民黨代表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席、召委、各位同仁、各機關代表。這個案在交通委員會審查的時候都討論過了,然後當時的決議是不須協商,但是因為在院會的時候被拉下來要再慎重地協商一次,就看行政部門對於上次協商的還有沒有要再審酌的,如果沒有,我建議就按上一次委員會所通過的條文,我們今天就以這個條文作為基礎,然後接下來就是要各黨團去簽字了,所以這個部分我的建議就是,如果今天不管有修部分的文字還是沒有修,國民黨黨團簽完字之後能夠先給交通委員會當初有參與協商的委員,就是民進黨的交通委員會的委員,給他們先簽字之後,這樣未來請民進黨黨團幹部簽字就會比較順利,做以上建議。

主席:謝謝國民黨鄭天財委員,還有交通委員會民眾黨邱臣遠召委。請民眾黨代表發表一下意見。

邱委員臣遠:我想這次協商道交處罰條例,因為上個會期我們還沒有在交通委員會,我們實際了解看了交通部提出來的版本,我們也認為基本上可以接受,但是在第七十八條的部分,這個部分可能要評估一下相關團體他們的訴求,包括動力行動輔具與行人共用相同的道路空間範圍,其機動性較一般步行的行人為高,參考國外制定的標準,要明定最高限速為每小時6公里。我們知道有一些相關的身障團體也有他們的看法跟意見,我們認為這一條等一下是不是也要請交通部再說明一下,也真的要慎重的考慮,我們還是要維護相關團體的權益,好不好?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說明一下。

主席:謝謝邱召委。請交通部說明一下,好不好?我看就交通部建議的修正條文,一項一項提出來,好不好?請說明一下。

陳司長文瑞:後來我們有新的。

主席:它這個有對照表,一樣嗎?又改啊?你本部的建議條文跟這個新版一樣嗎?

陳司長文瑞:有,我們就用本部的建議條文。

主席:有嗎?這裡跟這個一樣嗎?不一樣喔?

陳司長文瑞:再跟委員報告,因為有大概跟委員說明。對。

主席:你不一樣的,你就照這個本部建議條文裡面不一樣的再講出來。

陳司長文瑞:我說明一下。是。

跟各位委員報告,關於第三十二條之一,交通部再看了一下當初委員會這邊討論的條文,基本上第三十二條之一的規範,因為現在可以行駛於道路的一般就是汽車跟動力機械,所以當初是說不是汽車、動力機械的其他各類奇奇怪怪的動力載具行駛於道路都是罰1,200元到3,600元。目前這一次修正對於個人行動器具基本上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也就是說例外還是有開放,也就是說有開放的這個部分,所以我們把它排除掉,所以基本上在第三十二條之一,我們現在有開放的汽車、動力機械跟這次修正要開放的個人行動器具可以行駛於道路,其他不屬於我們有規範可以開放的各種奇奇怪怪的新的動力載具若行駛於道路還是要罰1,200元到3,600元,大概就是讓條文的內容更清楚,以上跟委員報告。

主席:第三十二條之一,請問邱召委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臣遠:沒意見。

主席:要宣讀嗎?請路政司宣讀一下。

陳司長文瑞:是。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就是「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主席:剛才邱委員對第七十八條的部分好像跟這個有沒有牴觸?

陳司長文瑞:我等一下會逐條……

邱委員臣遠:先處理第七十八條啦。

陳司長文瑞:好。第七十八條的部分,本來交委會當初有通過新增第一項第五款,不過因為對於個人代步運具、動力輔具在人行道行駛,基本上就我們的了解,衛福部合格的相關輔具也有速度的限制,所以我們建議第五款的部分就不要修正,也就是說這一條我們就建議不予修正。

對,就是維持現行條文,就是第七十八條本來要新增第五款的部分是不是就不要修正。

主席:好,這個我不堅持。

邱委員臣遠:我們也同意。

主席:邱委員對罰錢的部分沒有意見嗎?

邱委員臣遠:沒有意見。

主席:我們現在回頭看第六十九條。

陳司長文瑞: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是規定「個人行動運具」,不過後來我們去查了一下,國外對這類的英文名稱是personal moving device,所以它是一種器具,而不是運具,因為這畢竟是新增的規定,所以我們希望寫得更清楚,就是修正為「個人行動器具」。然後在後面相關的規範中,召委的版本也有規定它是自平衡車輛或立式車輛,所以我們建議把它寫得更清楚,也就是在這個定義裡面加上委員版本的規定,所以就將第三款改成「個人行動器具:指設計承載一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大概就是這樣。

主席:請問邱委員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臣遠:沒有意見。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還有第四項,當初在一讀審查的時候,基本上對這類的個人行動器具原則上是禁止,但是有例外情形,像各縣市政府可以在風景區等開放讓電動滑板車行駛,所以我們在第四項就規定相關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當初在教委會審查的時候就通過可以訂這個辦法,不過因為我們對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文字沒有寫得很清楚,所以我們就再寫得更清楚一點,就是規定:「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其他慢車,不得行駛道路。但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之路段、時段者,不在此限。」就是規定得更清楚,不然將來在地方政府或警察機關執法的時候,他們會擔心說因為原則上是禁止的,如果像臺北市這邊沒有開放一定區域的話,那在市區道路上就不能使用,所以各地方政府認為如果要對特定區域、路段、時段開放的話,他們要訂定辦法。上次在教委會審查時其實也是根據這樣的原則,只是沒有把文字寫得很清楚,所以我們這次就在第四項規定得更清楚。

主席:各行政部門對第三十二條之一有沒有意見?既然各位來開會了,我就尊重大家的意見,如果大家對第三十二條之一沒有意見,我們就照交通部建議的條文好不好?

關於第六十九條,邱委員沒有意見嗎?

邱委員臣遠:沒有意見。

主席:各行政部門有沒有意見?

劉副組長振安: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對於第六十九條有兩點意見,第一,關於新增的第四項這個部分,還是援用第三項的「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二目其他慢車登記」,因為第一目跟第二目的慢車種類非常多,有人力車、獸力車等,但是在第三目是很清楚地規定個人行動器具的定義,所以我們建議將第四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其他慢車」的「其他慢車」改為「個人行動器具」,或是連前面「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這個部分都不需要,就直接規定「個人行動器具,不得行駛道路」,就是比照第三十二條之一做明確的規定。另外,有關這些行動器具的限制行駛,我們要考慮到底它是一輪的或兩輪的、有沒有把手,甚至還有一種行動器具就像溜冰鞋一樣,而且有動力,穿在兩隻腳上就可以動了。我們建議個人行動器具的形式這個部分也授權由各縣市訂定,至於相關安全的審驗是不是也需要納進去,我們是認為,只要是在公眾能夠通行的地方使用,政府機關就需要對其安全性加以把關,如果這些器具沒有經過安全審驗,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都不應該讓它公開在道路上使用,以上是警政署的意見。

主席:陳次長,請問牛車、馬車算不算個人載具?

陳次長彥伯:牛車、馬車是獸力行駛車輛。

主席:這裡規定「牛車、馬車等」,那就有很多種了,有的時候是用驢拉車。

陳次長彥伯:對,是獸力行駛車輛,應該是差不多了,我們已經有討論出修正的文字。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我們參考警政署的意見,建議將第四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個人行動器具」,就是把「其他慢車」拿掉。

主席:沒關係,你們把文字調整一下。

陳司長文瑞:對,就是修正為:個人行動器具,不得行駛道路,但依直轄市、縣(市)政府……

主席:我主要的用意就是要納管。

陳司長文瑞:有納管。

主席:我主要的用意就是要納管,不能讓它浮濫,你知道嗎?

陳司長文瑞:對。根據警政署剛剛所講的意見,我們在相關的辦法前面加上「規格」,因為我們要求地方政府要定其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安全注意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要訂定規格還有一些安全的事項,就是把授權的辦法訂得更清楚。我們對第五項也建議酌作修正,把第五項的文字寫得更清楚,所以第五項的文字有一點修正。

主席:好,邱召委,那就照這樣嗎?

陳司長文瑞:我們會提出修正的文字。

主席:好,請交通部依據黨團、其他單位以及委員意見調整本條文字,好不好?

陳司長文瑞:跟委員報告,當初第七十二條之二是我們對未滿十四歲寫得範圍比較多,其實這幾個條文都在談個人行動器具,所以我們就是規定未滿十四歲也不能駕駛個人行動器具,而且要處罰,其他本來要規範的電動自行車,因為電動自行車現在在立法院其實有一包條文,所以就讓它在那一包條文去處理,不然的話……

主席:現在很多十四歲以下在玩。

陳司長文瑞:對,電動自行車……

主席:要罰款?

陳司長文瑞:有。已經在那一包裡面有相關的條文,電動自行車在那一包就有限制十四歲的部分了。

主席:有?

陳司長文瑞:有,那一包有很多條文,所以電動自行車的部分就全部在那一包,就不要在這裡寫。

主席:但是這個比電動自行車還要低一級,包括滑板一些小孩子的……

陳次長彥伯:委員,這個條文本來就是上次已經通過了,沒有滿十四歲的人使用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或者是個人行動運具(後來改為行動器具),我們是按照這種方式在寫,當時就是想這個要處罰,所以當時就已經通過了,因為上次的條文裡頭有電動輔助自行車跟電動自行車,剛才陳司長在說最近交通委員會也……

主席:之前那個已經通過了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對。

主席:通過了,我們不要跟它碰嘛!

陳次長彥伯:對,所以在這裡專門針對個人行動器具規範就好。

主席:好。請問行政部門對第七十二條之二還有沒有意見?

林參事豐文:各位委員、各位長官,大家好。第七十二條之二是針對未滿十四歲之人的處罰規定,但是按照行政罰法第九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換句話說,在我們國家的規定裡面,未滿十四歲的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這個時候是不是變成應該要處罰他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這部分是不是請委員和各位長官再考慮一下?謝謝。

主席:前面怎麼規範的呢?

陳次長彥伯:整個處罰條例不是有一個通案,未滿十四歲之人的處罰由……

主席: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

陳司長文瑞:有通案的……

主席:要看前面的通案。

陳次長彥伯:給參事看一下第八十五條,那個通案有。

陳司長文瑞:未滿十四歲之人就是罰法定代理人,那是通案的。

主席:因為他沒有經濟能力嘛!

陳次長彥伯:跟參事報告一下,這應該沒問題啦!因為第八十五條之四已經有通案做處理了。

林參事豐文:是,如果是這樣規範的話,那就沒有問題。

主席:因為這個案子照通案,我們就照通案辦理。

其他單位沒有意見的話,第七十二條之二就照交通部修正版本通過。

本案已經協商完畢,本日未完成協商部分,另擇期再行協商。本案包含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第七十八條不予修正,協商完畢。謝謝大家。

散會(11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