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星期三)12時48分至13時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秉叡

協商主題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陳椒華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次朝野黨團協商的法案是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秉叡等22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椒華等17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還沒有簽到的委員請簽到。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先請金管會保險局施局長說明。

施局長瓊華:報告各位委員,有關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金管會謹做如下說明:針對這一條,賴士葆委員認為修正條文放寬董監事席次可能會影響到整個公共建設的經營,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席次不宜完全由保險業來派任。經過討論,我們認為目前的促參法和保險法都有相關的規範來管理,修法之後,對該公共建設的經營不至於有相關的影響。主要是促參法裡面有相關公共建設的公告、甄審委員的設置和甄審的原則,且公用事業的費率都要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然,投標人其實沒有辦法任意改變營運的費率。另外就是各政府機關在辦理這樣的招標業務時,也會在招標規格裡面做一定條件的限制,還有標案的相關約定和管理,所以這個部分應該也不會有保險公司能夠完全掌握進而影響相關監理機制的問題。因此我們建議是不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同意依照這樣來辦理?

另外,陳椒華委員認為保險業的投資案件如果涉及環境保護及文化資產應經本會核准,對於這個建議,我們研議的結果是,我們同意未來在相關的管理辦法,也就是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子法裡面增列一個審查程序,換句話說,我們會在相關的備查規定增加一個但書,內容是如果為涉及環境保護或文化資產的案件,影響層面較大的話,我們會同意這個部分來進行審查;之後我們會配合修訂相關的管理辦法。以上說明。

主席:首先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金管會保險局很用心地來跟我討論了幾次,事實上這個再修正條文是我提出來的,我現在有一個修正動議,各位如果同意,也可以大家一起來簽字,就是大家一起修正。

原來董事席次是百分之百都可以給保險公司,我是稍微降一點,變成三分之二,然後再加上一個:假如保險業派任被投資公司董事席次達半數的話,應該要設一席獨立董事。我加這兩個條件,他們都同意了,所以我正式提案,看大家是不是可以一起簽字,基本上我這樣就OK了。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現行條文對「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席次的限制是三分之一耶!

賴委員士葆:對,他們原來要放寬為百分之百。

陳委員椒華:所以改成三分之二就是放寬,對不對?

主席:陳委員,這個法案審查的時候你還在財政委員會啊!

陳委員椒華:喔!就是那時候是改成百分之百?

賴委員士葆:對,那時要改成百分之百,我是把它拉回來,變成三分之二。

陳委員椒華:那我現在的疑慮就是:是不是還是維持三分之一?

主席:這樣就不用修了!今天就協商不成了啊!

陳委員椒華:所以賴委員就是再把它縮為三分之二?

賴委員士葆:對,因為他們要的是百分之百。

陳委員椒華:我瞭解了,那我就只好支持。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謝謝主席。我覺得這個新的再修正條文還不錯,因為原來是百分之百,賴委員這邊建議的是三分之二,我覺得這樣的精神滿不錯的,大概就是剛好折衷一下。另外是設立獨立董事的部分,要是有這個影響,我這邊是認為滿好的,就是雖然保險業要去經營,但是增加一個規定,讓他們受到這個獨立董事的監控。所以如果這個地方能夠按照這個修正條文通過的話,我們民眾黨滿願意支持的。

主席:好,還有沒有委員有意見?

請郭委員國文發言。

郭委員國文:我請問一下,因為現在規範的部分最主要是希望保險業回歸到理財投資的狀態,而不是介入整個經營權的未來走向,對不對?相關條款的設計主要用意是這樣子嘛!一開始賴士葆委員擔心保險業會變得不保險,除了保險業,還會延伸到其他的業別當中,跳過他們原來的一些限制,最主要是這樣。可是拉回來講,如果一半董事當中還保留必須有一席獨董的設計,制度上看起來,獨董的設計好像有相對的獨立性,可是在過往獨董有時也不是那麼獨立的情況底下,有沒有可能適時規範?

這還是會回到你原來的問題啊!因為它畢竟是一半嘛!你一開始是怕他們藉由這個公司,把保險業的業別延伸出去,可是萬一獨董不獨立,這怎麼辦?我的問題點在這邊。

施局長瓊華:報告委員,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並不是要介入一般財務性投資,這是在專案運用和公共建設的部分,我們只開放公共建設,就是保險業投入公共建設的這一塊,把它獨立董事的席次放寬,不會影響到一般的財務投資。一般財務投資的部分還是受限制的,他不能介入經營,所以不會有那個問題。至於這個獨立性董事的部分,未來我們可以在相關的機制裡面去規範並進行管理;我們會在子法裡面再去做一些要求。

主席:也就是說,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的修正只是針對專案運用和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的投資而已,其他的不在這個範圍內。

郭委員國文:我的意思是說,對於這個部分的獨董角色要做適時的規範,我覺得這滿重要的,要確保他的獨立性。

施局長瓊華:我們會在子法裡面要求。

主席:還有沒有人有意見?

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賴士葆委員的版本通過喔!好,如果要參與提案,他說歡迎大家都可以簽,那就來簽嘛!

接下來是陳椒華委員提案的部分,各位委員有什麼意見?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剛剛有聽到解釋,我不清楚5億元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再調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有關子法,也就是管理辦法的修訂,目前是有寫環評和文資的相關法規,是不是可以再增加譬如說濕地法、水土保持法的審查?這些是不是可以再加進來?

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因為那是在子法,我們隨時可以檢討,就是如果有一些影響比較重大的案件,我們在檢討子法的時候,委員還可以給我們指導,我們再把它列進來。

主席:我想,其他各部門的法令你還是要遵守,不是在這一條就排除其他法令的適用。你剛剛講的那個在環境保護的法令裡面也會有規定啊!

陳委員椒華:我為什麼要特別在這裡提?就是因為目前山坡地綠電的部分引起民眾的關注、關心,有時候會有一些陳情、抗議,所以本席希望未來在管理辦法能夠加進來。當然,環評法所謂的變更內容對照表也是備查,但是他們的備查機制是有事先看過,然後再備查,跟我們這裡可以先做再備查有很大的差別,所以本席還是希望,如果可以的話,還是要有先進行審查的機制,或者是在金額5億元的部分能夠再做一些調整,讓有需要審查再備查的案件可以多一些,讓不需要審查再備查的部分縮得少一點。

施局長瓊華:嗯……

主席:在你回答之前,我先確認一下,我們現在是在協商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而不是在處理你這個子法,所以你如果有意見,是針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你自己的提案,因為你的提案已經提出來了嘛!除非你這個提案本身的內容要改,不然我們沒有辦法在這個範圍內再去擴及這個子法。所以我是說,我們先把那個焦點focus……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我剛剛說明的情形是,有關我的提案條文第4行至第5行的「經簡易審查程序……」,簡易審查程序當然就是未來在子法裡面可以去規範,所以本席還是希望各位委員、各政黨支持,讓這個簡易審查程序能夠入法。謝謝。

主席:對於陳委員的提案,請主管機關說明。

施局長瓊華:報告委員,因為這個審查程序是在子法訂定的,所以我們是建議能在子法裡面再去修正。至於委員剛剛有提到相關文資審查的部分,一般來講,我們會在備查的要件裡面要求他一定要在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同意,尤其比如說環評通過,或者是文資保存的部分業經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但是有些個案可能會牽涉到審查通過還發現有問題,所以我們這次同意在子法裡面特別排除掉5億元的限制,就是屬於文資審查或環評部分的案件,我們要把它拉回來審查,所以已經排除5億元這樣一個備查的規定了。未來在審查子法的時候,我們一定會考量委員的建議,把它納進來。

陳委員椒華:對,你剛剛的說明其實跟我這邊經簡易審查程序通過的精神和事實其實是很吻合的嘛!

施局長瓊華:是。

陳委員椒華:所以是不是可以在法條裡面也有這樣的文字呢?

施局長瓊華:這樣就要整個拉到母法上面,那牽涉到很多程序,只要一動,就要修保險法;在子法裡面的話,就比較能夠適時檢討。

陳委員椒華:好吧!如果可以這樣,那好吧!就可以啦!只是……

賴委員士葆:主席,我有意見。

主席:好,請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跟陳委員報告,當初我們協商的時候就是只有協商一個內容,這個內容就是有關董事的席次要不要加獨董,如果是其他東西,我覺得應該另外再提,不要在這個時候又加進來,就是在我們協商之後又加進來,這樣的話,這個案子就沒完沒了,下次協商又有新的跑進來,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就維持原來的……

主席:對啊!他現在就同意了嘛!所以就照這樣。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謝謝、謝謝。

主席:好,那就照今天這樣的協商結論,各政黨沒有意見嘛?就照賴委員的修正版本通過,大家都有共同提案。

好,那就照這個版本通過,不用再保留了。就送院會去宣讀,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