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58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3會期第10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7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4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6人擬具「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陳瑩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本案因提案委員來函撤回,作如下決定:同意撤回。

十、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優生保健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2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廢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條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組織條例」改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改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台灣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異議,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表決之前向大家報告,再過兩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本院準備了康乃馨要獻給在場的委員及議事人員們,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

各位委員如果要拍照,也可至前方拍照,藉由這個機會,向全國的母親祝母親節快樂!

可以開始送了。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6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人,棄權者3人。

報告院會,因不足表決法定人數,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本案作如下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上午10時23分20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23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6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  棄權人數:3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吳怡玎  林思銘  曾銘宗  賴士葆  溫玉霞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賴香伶  王定宇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進行下一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資恐防制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護照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三十八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1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張其祿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四十四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再生醫療製品及技術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六十二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

六十三、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六十七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七十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七十二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七十五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

七十六、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保障促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刪除第九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09及110年度預算書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廢止「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非供食用之農產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前鎮漁港區域」,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上薩瓦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電信蘭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經濟部函,為廢止「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經濟部函送「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廢止「交通部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附屬事業使用容許項目」,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交通部函送「臺美氣象預報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定」暨第32號執行辦法影本及中文譯本,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氫化葡萄糖漿)」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麥芽糖醇糖漿」,並修正公告,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半胱胺酸鹽酸鹽」,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麩酸鈉」,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木糖醇」名稱修正為「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木糖醇」,並修正公告,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合成番茄紅素」,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乃託文之檢驗(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送「應以登錄方式取得上市許可之醫療器材品項」,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使用醫療器材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者,其替代書面同意之方式」,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公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送「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健康食品之抗疲勞功能評估方法」名稱修正為「健康食品之抗疲勞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第一項附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財政部函,為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財政部、經濟部函送「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司法院函送「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司法院函送「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司法院函送「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司法院函送「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第三條、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八、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定自110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二、客家委員會函,為修正「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第三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該會自105年8月31日至110年3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四四案至第二七六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六○案至第一六二案、第一六七案、第一七二案、第一七五案、第一七八案、第二二五案至第二七六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四八案、第一五四案、第一七二案至第一七六案、第一七九案至第一八二案、第一八六案、第一九六案,第二○二案、第二○八案、第二一二案、第二一三案、第二一五案、第二一九案、第二二○案、第二五二案、第二五四案、第二五六案、第二五九案、第二七三案、第二七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五○案至第一五五案、第二四九案、第二五八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四四、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基金會自籌收入占業務收入比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五、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拓展財源以及開發各項業務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六、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節目五成自製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七、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籌拍電影「羅芳伯」執行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八、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未來將如何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九、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價購國有房地參與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媒合成效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一、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改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現行辦理都更案件後續進度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三、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長期債務舉借」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四、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社會住宅政策未來財務規劃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五、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度目標值調整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配合與颱洪中心整併研謀改善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科技部函,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規劃提升預算自籌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科技部函,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規劃提升來自民間自籌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文化部函,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設備更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截至110年3月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截至110年1月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一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截至110年3月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六三、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截至110年3月公股銀行紓困貸款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110年3月份歲入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五、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不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六六、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勞工生活補貼加強相關檢核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六七、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啟動僱用安定措施之指標、量化或質化門檻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六八、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110年4月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六)110年3月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四十五)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一、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查核地方政府居家檢疫追蹤關懷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一七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振興三倍券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加速執行網路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加速強化山林區域通訊品質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建置5G關鍵基礎設施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優化偏鄉與山區寬頻網路訊號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增設5G基地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加強監督得標業者落實執行5G基地臺等相關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優化偏鄉與山區寬頻網路訊號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非都會區及偏鄉地區5G網路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場域實證之法規調適及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檢討瑞芳猴硐路段坍方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三、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盤點屏東各項交通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高鐵彰化站與臺鐵轉乘接駁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台灣光纜通道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儘速籌設財團法人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七、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科技創新創業基地建置計畫之成果設定、強化新北市新創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八、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回流型人才之招攬及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九、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量子科技研發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不得採購中國生產或中國所實質控制廠商品牌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一、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建立及規劃數位建設相關計畫之資料共通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九二、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中階外國人才於臺工作期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三、科技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年輕學者養成計畫因應國際疫情如何赴海外招攬研究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四、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補助興設專項職業運動之運動園區之評估與成效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五、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學術網路服務優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六、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地方創生如何落實由下而上之政策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執行規劃與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冷氣電費及維運經費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九、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二、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化記憶庫計畫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三、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四、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二○五、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債務清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六、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資安防護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導入公有雲平臺預算分配執行及資安防護事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伏流水工程疑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引領中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戰略攻頂計畫審慎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補助臺中市政府辦理產業智慧化產官學研平臺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數位與特殊技術人才養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加工出口區勞力短缺及土地使用權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網技術期程及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推廣數位公益服務計畫期程及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地方創生青年創業服務平台」相關設置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總體預算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促進農山漁村永續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林產品生產追溯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一九、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污水系統建置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智慧XR警勤訓練建置案細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一、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城鄉建設」預算無考量新北市地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二、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地方政府進行閒置空間整理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三、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客庄369幸福計畫」妥善運用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二二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邊境查驗自動化系統建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二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相關經費分配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啟動院區建築發展學術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進院內研究人員誠信涵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加入科技部「臺灣科普環島列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旅費執行情況未盡理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啟動院區再生評估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OVID-19合作平台」以長期觀點與核能研究所展開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超前部署第四屆台灣研究世界大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興建工程逾期違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量子科技人才培育與留才攬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部院區工程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量子科技領域定期檢討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旅費執行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先採購國產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理科學研究-物理研究-雜項設備費」預算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院區道路取消減速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改善獨居退休學者照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醫轉譯研究中心經費使用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民族學研究」業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民族學研究-雜項設備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律學研究之雜項設備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七、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生技研究園區核心設施經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生技研究園區管理架構及規範不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上傳資料及相關系統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青年公共參與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因疫情衝擊影響財務減損因應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招收境外學生來臺策略及新南向人才培育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足球6年計畫執行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校園毒品防制現況與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爾夫球場娛樂稅收專款專用於高爾夫六年振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特定體育團體決算及財務報表未於規定期限內備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體育運動文化數位典藏網站、體育運動贊助資料庫媒合平台之網站修復及平台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員額配置基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臺灣文化路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大數據永續平台優先採用本土企業之技術與服務之可行性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一、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5G/B5G無線通訊網路技術研發計畫人才培育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二、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二林園區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三、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宜蘭園區招商檢討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如何增加權利金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二七七案到第三八三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二八二案、第二八七案、第三四一案、第三四四案、第三四七案、第三五三案、第三五五案、第三五九案、第三六七案、第三七五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七七案、第二七九案、第二八一案到第二八九案、第二九五案、第二九六案、第三○七案到第三一○案、第三一二案、第三一四案到第三一六案、第三二九案、第三三四案、第三三六案、第三四六案、第三四七案、第三五二案到第三五四案、第三六九案、第三八○案、第三八二案、第三八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八八案、第二九○案、第二九二案、第二九四案、第三一四案、第三四○案到第三四二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二七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產業發展-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景氣監測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七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產業發展─亞洲‧矽谷創新應用整合平台計畫」推動內容及預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國內投資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產業發展─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措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公共建設計畫預警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公共建設計畫總結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預計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洲‧矽谷新創鏈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展基金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社會企業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少子高齡化下的人才人力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公共建設計畫審議、預警及管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發基金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新創事業投資專案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計畫完整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是否再編「紓困4.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協調各機關加強推動重大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國參與國際會議之考察成果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公共建設計畫預警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公共建設計畫營運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檢討改善法人科專計畫經費編列及績效之關聯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檢討改善法人科專計畫經費與工作目標暨研發成果效益之關聯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六)「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疫情時期商業服務業發展趨勢及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一)「疫情時期商業服務業發展趨勢及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二)科技專案計畫經費與目標及成果效益之關聯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八)「檢討改善法人科專計畫經費與工作目標暨研發成果效益之關聯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一七)「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臺灣國際新創聚落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財團法人自籌財源目標及實際達成比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閒置產業用地清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ECFA若終止,對我國產業衝擊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滾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強化跨機關間資訊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規劃事業廢棄物之處置去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降低爐石、爐渣之進口數量及提升出口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售水設備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新增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軟體園區二期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項下新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加強計畫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產業科技趨勢與產業創新推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三二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財團法人收支賸餘大幅減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扶植醫療科技產業創新與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三二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加強計畫執行與管理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地質資訊智慧匯流及供應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高雄相關數位服務創新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謀改善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有效引導至商業化階段落實產業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是否有延長需要」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庫淤泥補助清運策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建置政府補助計畫智慧審查推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法規鬆綁暨跨部會資料流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經濟資料決策分析與智慧補助計畫推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業及土石科技發展項下新、舊計畫差異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計畫與過去之差別與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鋼煉焦爐改乾式之50年健康風險評估和空污模擬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直接投資事業經營績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所屬國營事業緊急事件規劃緊急應變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RCEP等國際經濟協議具體協助傳統產業及可能受衝擊產業之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與生態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成立水庫清淤專案小組及淤泥再利用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各國對商務人士入境開放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涉及漁業共存共榮與飛航安全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河川海岸環境營造─水災智慧防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延攬海外科技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極端氣候影響下109年迄今旱災防救預警整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經費及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推動措施優先順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永安廠增建儲槽環境影響之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糖5處土地優先開發產業園區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五)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九)「改善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計畫」嚴加控管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辦理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十一)加速辦理農田水利法各項訂定法規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十七)辦理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如何減少對進口雜糧依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十二)漁電共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十四)推動「龜吼漁夫市集新建工程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十五)「南龍區漁會龍鳳直銷中心改建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決議()盤點相關須訂(修)定、已訂(修)法規及訂定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決議()原住民族地區平地農水路改善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決議()「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規劃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決議()水土保持發展項下各計畫加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局決議()「整體性治山防災計畫」檢討調整目標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決議(十三)評估實施「差額關稅措施」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金融局決議()農業金融機構實地金融檢查預算支出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涉及限制競爭行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回收應繳未繳之罰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訊軟硬體經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追討罰鍰債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遏止衛生紙之亂再次發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嚇阻與減低少數業者壟斷漲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賡續加強辦理國際反托拉斯法之宣導及教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賡續加強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案件主動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解決缺工及缺料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七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持續加強協助處理停工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三)各縣市高風險路廊(路口)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全國高快速鐵路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十六)研擬元宵觀光活動推廣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八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打擊盜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八四案至第四四二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四一三案、第四一四案、第四一七案、第四二二案至第四二八案、第四三二案、第四三三案、第四三九案、第四四○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八九案、第三九四案、第三九五案、第三九八案、第四○九案、第四一四案、第四一七案、第四三○案、第四三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八九案、第四一三案、第四一九案、第四二四案、第四三八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三八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基本地形圖更新進度嚴重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開放新一代國民身分證以族語拼音之原住民族傳統名字登載」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身心障礙者風險評估相關統計數據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儘速完成土地法修正之法制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住民數位資訊e網檢討方案及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八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察公墓整修維護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推動設置員工子女教保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民間參與警光山莊經營及開放民眾使用警光山莊」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警察專案與評比(核)計畫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加強防制酒駕肇事宣導及改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儘速補足所需應勤裝備並研擬採購改善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推動電子舉發製單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路口安全大執法違法態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避免不當侵害其他無關人之通訊監察管制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所需訓練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十二)「提升住警器設置率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十四)「提升住警器設置率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十九)消防員防疫津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二十)消防員防疫津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決議(二十五)救護車及心電圖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研擬建築物昇降設備之智慧化遠端檢查技術及應用相關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四十五)陽明山國家公園野化水牛長期營養不良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建築研究業務」委辦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提升外來人口申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比率之積極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0年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研究」擬定改良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日後相關補助方案、發展政策不應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為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四、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十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加強推動性別平等觀點融入機關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七、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五)強化阻卻假訊息擴散傳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七)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一九、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罪犯接返及通緝犯遣返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籌設福建省政府數位珍貴史料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一、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籌設福建省政府數位珍貴史料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二、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開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三、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食品安全管理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四、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開放美豬美牛進口進行相關研究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五、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食品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六、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一)「109年食品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七、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二)「食品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八、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三)「食安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二九、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五)「檢討放寬港澳居民來臺居留之警察紀錄證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反滲透法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一、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八)「高齡數位政策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二、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日本核災地區食品安全及管制區域範圍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分散國軍伙食人力委外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護理軍官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機場噪音補助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團體意外保險」制度策進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執行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八、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紀問題改善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三九、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霸凌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境外派駐人員評估報告及績效審核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電動車使用之評估及效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單身退員宿舍之預算編列及服務照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宣讀第四四三案。

四四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前總統相關象徵物之多元處置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四三案現有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因有不同提議,循例先處理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之部分。

請問院會,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7人,贊成者50人,反對者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上午11時18分41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443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黃世杰  林俊憲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賴品妤  黃秀芳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費鴻泰  陳玉珍  江啟臣  吳怡玎  林思銘  曾銘宗  賴士葆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四四案至第五○九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四七六案、第四七八案、第四八五案、第四八六案、第四九一案、第四九三案、第四九五案、第四九六案、第四九九案至第五○一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四四六案、第四五一案、第四六五案、第四六九案、第四七○案、第四八五案、第四八六案、第五○○案、第五○八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四四七案、第四四九案、第四五一案、第四七一案、第四七六案、第四八五案、第四九一案、第五○四案、第五○六案、第五○八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四四四、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辦理技專校院訪視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五、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鼓勵海外僑生回國升學」中「業務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目前被動蒐集中國對我國僑胞之影響力作戰之角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四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囤房稅具體政策規劃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進口豬肉內臟比照牛肉內臟增列貨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加強預售屋交易所得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網站建立民眾檢舉「預售屋紅單(購屋預約單)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地方政府適當調整房屋稅稅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財務管理及債務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企業取得無形資產融資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基隆關海運快遞系統設定錯誤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相關宣導與落實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強化宣導營業人及消費者使用雲端發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七、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忠孝東路舊大樓文化資產保存活化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八、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特種基金是否有隨意挪用之違紀行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第二預備金資源配置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一般性補助款併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國計畫改以參與視訊會議之報告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六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一)勞務承攬工作及勞工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二)人事業務資訊系統資通安全防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三)中央政府機關員額規劃及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四)加強協助公部門設置托育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五)「智慧創新人事服務計畫」之跨機關資料介接協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六)加強協助公部門設置托育設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九)檢討調整縣(市)政府職務列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一)中央政府機關員額運用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二)矯正機關心理社工人力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三)派遣歸零後多元人力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七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人力運用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八)「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改進措施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三十三)公務人力如何面對資訊時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二、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轉調限制與育才、留才之成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三、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四、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8項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八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年金改革及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益彩券回饋金排除就醫障礙計畫經費審核及分配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整研修現行公費醫師培育與其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啟辦理「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現行公費醫師培育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費醫師勞動條件檢討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公費醫師培育招收成效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財務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及藥局之無障礙設施相關統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食品安全管理資料之即時性及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食品雲資料分析來源及資料可用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制度計畫」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通盤檢討公費醫師薪資待遇福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資源分配不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醫療法」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第1節「水與發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五○二、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三、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四、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五、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六、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五○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育師資培育(含偏鄉地區)及相關配套」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五○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第五一○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五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9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2項決議()「假日及超時加班說明」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等11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五一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一三、司法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一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五一五、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何委員志偉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瑞隆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提出具體全國職場減災精進策略」及「檢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是否能真實保障基層勞工權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適應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治芬就第10屆第3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斑馬線上的死傷事故,政府相關單位必須通盤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太魯閣號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後續檢討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對於身心障礙者在乘車安全的保障、逃生措施流程規劃及突發重大事變之搶救,建請交通部提供身心障礙者乘車安全逃生措施的流程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臺灣經濟長期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檢討景氣指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根據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定,台灣要在民國139年時將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民國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的50%;民進黨政府也在106年核定了「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其中羅列台灣短中長程的減碳目標;蔡英文總統更在最近喊出要規劃台灣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楊委員瓊瓔,鑑於太魯閣事故造成49死,也造成無數的家庭破碎,這起台灣鐵路史上最嚴重的意外事故之一,其背後潛藏台鐵營運以來累計的諸多弊病與問題。台鐵公司化、企業化的聲浪總是在意外發生後才會被炒熱一陣子,但平時卻完全看不到台鐵檢討與改革的動作,難道交通部跟台鐵一定要等出大事之後,才能夠正視這些問題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變更議程(10-3-11)

 

議案名稱

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1)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 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及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分別擬具「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法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提議已經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3、3、3、3、3、3、3、3、3、3、3、3、1、2、2、2、2、2、2、2、3會期第1、8、8、3、4、5、6、8、8、9、9、10、9、10、1、2、4、6、6、6、8、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0210096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93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48號及第1100701304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97號、110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93號、110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98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3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42號及第1100701270號、110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02號及第1100701403號、110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66號、110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05號、109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13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54號、109年10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173號、109年12月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585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39號、第1090704061號及第1090704093號、109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594號、110年4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04號暨110年3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24號函。

二、關於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汽機車汰舊換新展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公聽會會議紀錄」案,業併旨揭案件辦理,併予敘明。

三、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貴敏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許淑華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溫玉霞等19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曾銘宗等22人、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19人、委員趙天麟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22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109.4.24)、第2會期第1次會議(109.9.18)、第2次會議(109.9.25)、第4次會議(109.10.23)、第6次會議(109.12.4)、第8次會議(109.12.18)、第3會期第1次會議(110.2.26)、第3次會議(110.3.12)、第4次會議(110.3.19)、第5次會議(110.3.26)、第6次會議(110.4.6)、第8次會議(110.4.16)、第9次會議(110.4.23)及第10次會議(110.4.30)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賴士葆等25人及委員溫玉霞等19人之提案,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在案);暨經濟部函送「汽機車汰舊換新展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公聽會會議紀錄」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併『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本會爰於110年4月29日及5月3日分別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18次及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曾召集委員銘宗擔任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經濟部工業局楊副局長志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副署長志修及胡簡任技正明輝、交通部路政司李專門委員昭賢及王簡任技正基洲、法務部劉參事成焜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貨物稅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鑑於現行未稅貨物視為出廠之規定未盡周延,又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1.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2.為加速淘汰十年以上中古汽車,將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並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另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刪除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另定明過渡期間案件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五)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二年內,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措施實施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據經濟部評估,目前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四十二點七二,實有再延長實施本項措施之正面效益,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未稅貨物視為出廠之規定未盡周延,另外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然而鼓勵大眾汰舊換新同時,仍須注意貨物稅減徵獎勵結束及對期程仍有持續延長心態,導致相關產業及民眾汰換汽、機車之意願減低及成效不彰,為避免鼓勵報廢之政策立意大打折扣並落實加速汰換之意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本法第二條規定,明定出廠之定義。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配合第二條修正規定,爰予以刪除。

()為持續推動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爰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及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將減徵退還新汽、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然而查電動車補助情形,其中斷補助後,導致民眾購買電動車意願大幅下降,反使電動車產業無法有其競爭力,而若該補助政策持續延續,則可能導致有其預期心態認為政策會持續不減,進而導致政府欲推動加速汰換中古汽機車之立意大打折扣。爰此,減徵貨物稅政策應有其落日條款,另也助於相關產業能夠以自身競爭力提升自我品牌價值及爭取消費者購買產品,避免過度依賴政府,使政策可以完善的達到有效利用,爰提案修正本法第十二條之五。

三、徐委員志榮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於105年修正通過後,對碳排減量、增加稅收、提高台灣中古車出口之競爭力以及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相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有具體成效。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同時鼓勵民眾汰換舊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原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所訂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方案,已於110年1月7日到期,但依據經濟部109年2月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其中汰舊換新、提升稅收、提升產值及節能減碳等減徵成效,均比原預估更為增加,顯示原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之立法目的及效益超出預期。

()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提高台灣中古車出口之競爭力,同時鼓勵民眾汰換舊車,達到節能減碳之環保效益,爰建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延長貨物稅減免優惠五年,至115年1月7日。

四、王委員美惠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貨物稅條例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措施實施迄今,對改善國內車齡老化問題及防制空氣污染具相當成效。鑑於現行法規視為出廠之課稅規定未盡周延,為增訂應稅貨物視為出廠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繼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延長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增訂在廠內供消費、加工為非應稅貨物等情形,視為出廠,以為課徵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

()將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至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為加速淘汰十年以上中古汽車,將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並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另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刪除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另定明過渡期間案件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五)

五、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未稅貨物視為出廠之規定未盡周延,又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基於租稅公平原則,依稽徵實務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四條)。

()為加速淘汰中古汽車,105年1月6日增訂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於生效日起五年內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在案。

()依據財政部主計處108年7月發布自105年實施以來迄108年5月止,10年以上車齡中古汽車所占比率自104年53.5%降為108年6月50.1%,已略有成效。

()又鑑於車輛老舊耗損應以耐用年限與行駛里程為評估標準,為周延起見,參採立法院決議公務車輛汰換標準,建議將報廢或出口之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且行駛里程數超過12萬5千公里,或八年以上且行駛里程數超過16萬公里並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機車及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

()另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刪除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放寬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並明訂過渡期間之適用。

六、沈委員發惠說明提案要旨: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考量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應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持續達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之目的。

七、許委員淑華等20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二年內,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本項措施實施後,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目前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四十二點七二,實有再延長實施本項措施之正面效益,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八、魯委員明哲等21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108年6月15日起,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二千元。實施至今,一年約節省4億度電,相當減少22萬公噸的碳排放,並減輕民眾汰換家電之負擔,成效卓著。為鼓勵民眾持續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政府於108年6月13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自108年6月15日起兩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二千元,施行自今成效卓著,惟上開措施將於110年6月14日屆期,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實有延長之必要。

()據經濟部評估,目前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達42.72%,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三年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

九、賴委員惠員說明提案要旨: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達到節能省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自108年6月15日起2年內,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整。據經濟部評估,目前10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等電器僅占家庭現存數量42.72%,延長本條條文施行時間能有效促進節能省電目標之正面效益。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擬延長施行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謝委員衣鳯等17人書面提案要旨:

依據經濟部評估,目前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四十二點七二,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以帶動電器產業朝節能減碳發展,應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溫委員玉霞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以每台減徵貨物稅新臺幣貳千元,鼓勵民眾購買節能之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的期限,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截止,為繼續鼓勵,宜予延長;又延長期限亦宜授權行政院定之,以利政策之施行。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政府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貳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

()據查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已核退二百七十二餘台、核退稅額新台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政策目標。

()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台,為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購買節約電器貨品減徵貨物稅之措施,確有延長之必要。

()但為便利施行期間之訂定,不必將施行期限以法律定之,而將施行期限授權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刪除施行期限之規定;並增訂第四項,將施行期間授權行政院定之。

十二、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鼓勵國人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並達成節能減碳之交通環境,並延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之政策效應,故爰擬定延長稽徵貨物稅優惠之期限。然國內仍頻傳車輛駕駛人酒駕事件,故此稅務之優惠,應僅限定適用於優良守法之車輛駕駛人。故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要旨:

依環保署統計,我國PM2.5境內污染源約有三分之一來自移動污染源,為有效降低境內空氣污染源,提升我國空氣品質,還給民眾健康呼吸的權利,政府應當鼓勵民眾汰換老舊車輛,其誘因包含貨物稅減免與延長減免期限,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2018年7月提出的「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報告,汰舊換新政策對於活絡汽機車市場皆有正向的效果。據統計,舊換新政策實施以來,兩年稅收增加517億元,車輛產業產值增加了1,232億元,每年淘汰10年以上舊車10.5萬台,2年下來,已經減少35.5萬噸的二氧化碳,相當於912.6座的大安森林公園的量。

()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修正施行後,民眾購買新汽、機車皆可定額減徵貨物稅,除了讓民眾購車直接享有折扣優惠外,對於改善空污、提升我國空氣品質、增加稅收與刺激車市消費、產值都有正面效益。惟該條文自105年1月8日起開始施行,僅有5年的貨物減免期限,為鼓勵民眾汰換老舊汽、機車,減少移動污染源,爰將減徵期延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六日,並將減徵額提高,增加換車誘因。

十四、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貨物稅條例自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公布施行,至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鑑於經濟部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指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際成效高於預估成效甚多,為持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稽徵優惠及提高減徵額度,以促進產業發展、增加稅收及環境之永續經營。

十五、黃委員世杰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是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自2016年施行以來,適用汰舊換新優惠的機車車輛有177萬輛,減徵稅額達71億元,估計減少12.8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顯見此政策對於減少老舊車數量及落實節能減碳已有具體成效。然汰舊換新政策將於2021年1月屆期,為鼓勵國人持續選購新型汽、機車來汰換高齡車輛,須輔以相關獎勵補助機制,方可達到改善空氣品質、減低空氣污染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之目的。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延長貨物稅減徵期限至2026年1月7日,並訂定未達應徵稅額之但書,詳細內容如下:

()目前全臺約有1,300多萬輛機車,其中有668萬餘輛是10年以上的舊車,高齡車輛對於交通安全及空氣污染皆有一定負面影響。透過退稅政策來鼓勵民眾購置新汽、機車,以達到減少移動式污染源排放量,如CO、NMHC及NOx等空氣污染物,落實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依據經濟部工業局2018年7月提出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成效說明」,揭示自貨物稅條例施行以來2年內,汽、機車年平均報廢數較該條例實施前增加8.5萬輛,且有19.4%的車主受到政策鼓勵,而選擇購置新車。車齡逾10年以上之機車占比也從2016年的51.4%降至2019年的47.8%,顯見此汰舊換新補助政策,有效帶動國人購置兼具安全及環保之新車。

()除此之外,汰舊換新退稅之政策亦帶動汽車產業產值增加,自2016年至2019年,汽車產業產值共增加2,115億元,相關稅收淨增加約1,057億元,對於汽車產業整體的發展,均有相當助益。

()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之減徵貨物稅期限至2021年1月7日,且車齡逾10年以上之機車仍有668萬餘輛,為推動購置符合新環保標準之車輛,改善並降低移動式污染源之排放,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將貨物稅緩徵期間延長至2026年1月7日,並訂定若應徵稅額未達其減稅額,則以應徵稅額減徵。

十六、江委員永昌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自施行以來,於促進報廢或出口老舊汽機車並購置新車上,成果斐然,其效益惠及我國環保、能源、產業、稅收,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貨物稅減徵之適用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五年底;又財政部依本條所定之子法已將減徵優惠擴及適用於因繼承而有車主變動之情形,考其意旨與本條政策目的無違,遂將該規定納入於本條增訂為第四項、第五項,俾符租稅法定原則,詳細內容如下:

()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旨在透過貨物稅之減徵,鼓勵汽機車車主汰換老舊車輛並購入新車,以促進舊車外銷、減少國內老舊車數量而達節能減碳之政策目標。

()查經濟部工業局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八日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評估本條減徵方案實施後,有顯著高於預期的成效:

1.經濟效益:方案實施後四年間,汽車報廢數較實施前四年淨增47.2萬輛,機車報廢數較實施前四年淨增12.4萬輛;汽車產業產值增加新臺幣2,397.25億元,機車產值則增加128.55億元。

2.環境保護:比較方案實施前後四年,實際減少77萬公噸汽車二氧化碳排放、33.98萬公秉汽油使用;機車部分,則減少0.8953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0.4266萬公秉汽油使用。

3.稅收增進:合計減徵方案實施後四年間車廠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進口車及零組件關稅之增加,縱減去減徵之貨物稅,汽車相關之國庫稅收增加新臺幣1,134.4億元,機車相關之國庫稅收增加新臺幣15.75億元。

()惟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訂有五年之減徵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即將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屆滿。為賡續鼓勵車主汰換舊車、購置新車,促進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草案」,將減徵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明定該期間於條文中,俾符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規定。

()又本條減徵方案既負有鼓勵車主將車輛汰舊換新之政策目的,則老舊汽機車出廠、登記年數之認定自不宜因原車主死亡而中斷,而應將汰換舊車之誘因延續於車輛之繼承人。財政部依本條授權制定有「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其第三條第四項即將本條減徵貨物稅之規定擴張適用於繼承人汰換所繼承之舊車並購置新車之情形,其立意洵與本條減徵方案立法之政策目的相合,故將該規定移列於本條,庶符租稅法定原則。

十七、高委員嘉瑜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係為鼓勵國人汰換老舊車輛購買新車,自105年施行以來,已成功增加整體汽機車產業產值共605億元,並減少16.12萬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顯見此政策對於減少老舊車數量及落實節能減碳已有具體成效。惟汰舊換新政策將於2021年1月屆期,為持續鼓勵國人汰換老舊汽機車並換購新車,爰延長減徵貨物稅優惠期間,並放寬機車汰舊換新之資格。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考量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推動成效佳,有助於國人換購新車,以促進節能減碳,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將貨物稅減徵期限延長至一一五年一月七日。

()本條文第三項規定新舊車所有權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其立法宗旨為限於家族內自用為主,避免減徵優惠成等價買賣,減價數萬元成為「交易標的」,惟機車減徵貨物稅稅額僅四千元,應適度放寬條件,以利民眾汰換舊車,爰此修訂本條第三項條文,並新增本條第四項條文。

十八、趙委員天麟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通過後,對稅收之增加、碳排之減量、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有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成效斐然,然而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僅供應鏈隨疫情嚴重性之起伏而面臨「斷鏈」風險,車市受景氣整體影響亦受衝擊,原欲在今年換車者因經濟考量而卻步,國產車生產、銷售皆受到嚴峻挑戰。面對目前我國國產車與進口車產量相互已達「死亡交叉」,面臨「澳洲化(全國車輛零國產)」威脅,前述該條文又將於明年一月「落日」,為使有關原有預期但受疫情衝擊而減損效益者,得以復甦且延續,留給國內車輛產業一線生機,並繼續促進移動汙染源之空汙減量,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詳細內容如下: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並經次年元月公布生效後,成效斐然,單是一○五至一○六兩年,不僅嘉惠人民,亦增加國庫稅收,增加稅收五一六.九八億元,比預估的二三二.二四億元還多出超過一倍,而該二年車輛產業產值預計可增加新臺幣一二三二.四億元。而每年淘汰十年以上之舊車十.五萬台,增進空氣品質,並已少約三十五.五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九一二.六座大安森林公園,也因此節省的油料高達十五.七萬公秉,節約費用高達四十四.九億元。根據調查,亦有百分之二十九.六車主使用政策購車,等於每年十三萬車主受惠。就現有五萬元政策補貼,以主流車款新台幣五十五萬─一百萬而言,對民眾等於百分之五至十之購車折扣。兩年來刺激二十一萬新車銷售,安全性能更提升(如自動頭燈、ESC、ISO-FIX、TPMS)。

()當年有關修法,對稅收之增加、碳排之減量、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有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成效斐然,然而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僅供應鏈隨疫情嚴重性之起伏而面臨「斷鏈」風險,車市受景氣整體影響亦受衝擊,原欲在今年換車者因經濟考量而卻步,國產車生產、銷售皆受到嚴峻挑戰。面對目前我國國產車與進口車產量相互已達「死亡交叉」,面臨「澳洲化(全國車輛零國產)」威脅,前述該條文又將於明年一月「落日」,恐怕更令國產車業現況「雪上加霜」。為使有關原有預期但受疫情衝擊而減損效益者,得以復甦且延續,留給國內車輛產業一線生機,並繼續促進移動汙染源之空汙減量,乃就原條文修正,將適用期放寬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前皆有貨物稅減免之適用。

十九、謝委員衣鳯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為鼓勵民眾汽機車汰舊換新,給予貨物稅退回的優惠,亦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或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這些廣泛的減稅措施都有助於改善環保,促進節能,也減輕基層民眾負擔。為繼續達到汰換污染較嚴重的老舊汽機車的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貨物稅減徵之適用期間延長至一百十五年底。

二十、洪委員孟楷等18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對於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及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減徵之作業即將落日。是以考量現行生效日在期滿時,我國仍將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具經濟刺激、汰舊作業以提升空氣品質等所需,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減徵生效日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延長原生效期間五年,詳細內容如下:

()當前,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所辦理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方案,將在110年1月7日到期。然而,不僅民眾對減徵政策反應良好,且經濟部最新109年2月官方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亦就汰舊換新、提升稅收、提升產值及節能減碳等減徵成效,證明實際開辦效果較原預估,再有增加。

()現行汽機車貨物稅之稅收,將藉統籌分配款機制撥給十分之一予地方政府,是為地方財源之一,因此本修正案就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及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修正延長減徵之年限定為五年;並另於上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之減徵上限,自目前五萬元再修正增為六萬元。據此,以求保有爾後再延長之審議空間,並務實辦理延長減徵作業。

二十一、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與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或新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一定金額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詳細內容如下:

()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本法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本法第十二條之五第二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本條自民國105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僅將適用期間延長5年,似有不足,爰修正本法第十二條之五第一、二項,再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較為妥適。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分別就行政院、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

()修正背景

為賡續鼓勵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及購買節能電器,以達成防治空氣污染、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等政策目標,本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及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分別於110年1月8日及同年4月1日函請大院審議。

()修正重點

1.修正第2條及第4條,增訂視為出廠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2.修正第11條之1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退還貨物稅最高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2年至112年6月14日。

3.修正第12條之5

(1)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汽車每輛最高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4千元之適用期間續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

(2)中古汽車出廠年限之適用條件由6年以上調整為10年以上。

(3)取消中古機車應「登記滿1年」之限制,並放寬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新購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預期效益

1.修正第2條、第4條、第12條之5

維護租稅公平,促進車市穩定發展,提升車輛相關產業產值,創造就業機會,改善國內空氣品質及車齡老舊問題,兼顧行車安全及中古車市場交易。

2.修正第11條之1

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

二、各黨團、委員擬具貨物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修正第2條條文共4案,包括修正法院等拍賣未稅貨物與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之課稅時點(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貨物委託代製廠商得申請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規定(第2項)等節,考量現行課稅時點與委託代製貨物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實務執行並無窒礙,建議無須修正。

()有關修正第11條之1條文共6案,部分委員版本實施年限較行政院版本為長,行政院版本延長2年業經能源主管機關評估為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並兼顧財政健全之最適方案。

()有關修正第12條之5條文共14案,與行政院版本主要差異為延長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實施年限、汰舊汽車出廠年限、調整減徵貨物稅金額、放寬機車適用條件等。為兼顧稅制公平、財政收入,並配合產業、環境、能源、交通等政策,行政院版本將適用期間延長5年並適度調整適用條件,已具有效性及妥適性。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暨參考經濟部函送「汽機車汰舊換新展延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修正公聽會會議紀錄」案,全案併案審查完竣,均照行政院提案(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曾召集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條文

行政院提案

民眾黨黨團提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

委員賴惠員等19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28人提案

委員曾銘宗等22人提案

委員黃世杰等18人提案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提案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委員許淑華等20人提案

委員魯明哲等21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

委員溫玉霞等19人提案

委員高嘉瑜等19人提案

委員趙天麟等18人提案

委員謝衣鳯等18人提案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行政院提案: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場移轉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默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於取得時課徵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於取得時課徵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第二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第四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視為出廠之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一)考量應稅貨物雖未出廠,惟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倘不於移供使用或移轉他人時課徵貨物稅,以後即無從課徵,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未稅貨物,亦有先行完稅必要,以免後續課徵無著,爰增訂第四款。

(三)另為利遵循,現行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現行第一項第四款其課徵時點與立法意旨不符,爰修正於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視為出廠之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一)考量應稅貨物雖未出廠,惟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倘不於移供使用或移轉他人時課徵貨物稅,以後即無從課徵,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未稅貨物,亦有先行完稅必要,以免後續課徵無著,爰增訂第四款。

(三)另為利遵循,現行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為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第四款課徵時點定為「拍賣或變賣時」,顯與立法意旨未合,爰修正為「拍定、承受或承買時」。

二、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時點之體例與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五款本文尚有未合,且未明定課徵時點,亦顯與序文未合。為求體例一致,爰刪除但書所稱「納稅義務人」乙語,並明定課徵時點。

三、為求語意明確,宜明定委託代製貨物之委託廠商得申請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四、增訂第三項,定明視為出廠之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一)考量應稅貨物雖未出廠,惟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倘不於移供使用或移轉他人時課徵貨物稅,以後即無從課徵,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未稅貨物,亦有先行完稅必要,以免後續課徵無著,爰增訂第四款。

(三)另為利遵循,現行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之課徵時點為拍賣或變賣時,但顯與原立法意旨不符,爰建議修正為拍定、承受或承買時課徵。

二、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與課徵時點之體例與同條其他項不同,為明定課徵時點並求體例一致,爰建議刪除但書所稱納稅義務人,並明定課徵時點。

三、增訂第三項,定明視為出廠之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一)考量應稅貨物雖未出廠,惟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倘不於移供使用或移轉他人時課徵貨物稅,以後即無從課徵,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未稅貨物,亦有先行完稅必要,以免後續課徵無著,爰增訂第四款。

(三)另為利遵循,現行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視為出廠之情形,以為課徵依據:

(一)考量應稅貨物雖未出廠,惟在廠內消費、加工為非應稅產品或移轉他人持有,倘不於移供使用或移轉他人時課徵貨物稅,以後即無從課徵,爰增訂第一款至第三款。

(二)產製廠商註銷登記時之庫存未稅貨物,亦有先行完稅必要,以免後續課徵無著,爰增訂第四款。

(三)另為利遵循,現行第四條第四項視為出廠之規定移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第四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者。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者。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者,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視為出廠。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現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現行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制變動,將現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鑑於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已將現行本條第四項之規定納入,爰以刪除。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現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現行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現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現行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一、配合法制體例,將現行第一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刪除各款「者」字,第五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三、現行第四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第五款,爰予刪除。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賴惠員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許淑華等20人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魯明哲等21人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謝衣等17人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溫玉霞等19人提案:

第十一條之一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施行期間,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條之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核退二百七十二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臺),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提昇節電效益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惟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提昇節電效益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惟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臺),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賴惠員等19人提案: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達到節能省電綠色消費目標,行政院規劃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溼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二、經財政部統計至110年1月31日止,核退272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45億餘元,有效達成節電目標與效益,抑制二氧化碳排放及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本法政策目標。依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10年電器仍多,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帶動國內電器產業轉型發展,修正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餘未修正。

委員許淑華等20人提案: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核退二百七十二萬餘臺、核退稅額新臺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前開政策目標。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臺),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並帶動電器產業轉型發展,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魯明哲等21人提案:

一、據經濟部評估,目前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達42.72%,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實有延長之必要。

二、定明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稅三年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

委員謝衣等17人提案:

一、依據經濟部評估,目前十年以上老舊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占家庭現存數量達百分之四十二點七二,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政策目標,以帶動電器產業朝節能減碳發展,應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爰修正第一項,延長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二年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委員溫玉霞等19人提案:

一、刪除第一項「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二年內」。

二、增訂第四項。

三、修正理由:

(一)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第一級或第二級新電冰箱、新冷氣機或新除濕機,每台最高減徵貨物稅新台幣貳千元,實施期間至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止。

(二)據查截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已核退二百七十二餘萬、核退稅額新台幣四十五億餘元,有效創造節電效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民眾電費負擔,已達成政策目標。

(三)依據經濟部統計,目前民眾使用逾十年電器仍多。例如:冷暖氣機及電冰箱共一千二百四十二萬餘台,為繼續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購買節約電器貨品減徵貨物稅之措施,確有延長之必要。

(四)但為便利施行期間之訂定,不必將施行期限以法律定之,而將施行期限授權行政院定之。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刪除施行期限之規定,並增訂第四項,將施行期間授權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依年限定額減徵。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於下列期間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七日止,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依年限定額減徵。

於下列期間內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之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一月七日止,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二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本條文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於前項期間內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車輛購買之登記所有權人,若於申請第一項或第三項之定額減徵稅款前兩年,有酒駕吊扣或吊銷駕照者,不得減徵。車輛購買之登記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若於申請核准後三年內,因酒駕吊扣或吊銷駕照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繳回定額減徵之稅款。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2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曾銘宗等22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六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黃世杰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種類、登記及出廠年數等條件之車輛,其登記名義人之繼承人未辦理過戶登記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直接報廢或出口者,登記名義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得依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符合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種類、出廠年數等條件之車輛經繼承登記,且於原登記名義人及其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計滿一年者,繼承人本人、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得依本條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兩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十年以上且行駛里程超過十二萬五千公里,或八年以上且行駛里程數超過十六萬公里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高嘉瑜等19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配偶或四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趙天麟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於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謝衣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六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並為加速報廢或出口十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及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將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又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考量其係期待依現行報廢或出口出廠「六年以上」中古汽車之規定而享有租稅優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於後段增訂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以資明確。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配合第四項已就機車訂有規範,爰刪除「或機車」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又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爰刪除現行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明定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適用。

四、鑑於機車多係個人使用,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爰增訂第四項前段規定,將現行第三項關於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須為同一人,或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者為限之規定予以鬆綁,明定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另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亦併予鬆綁,爰為後段規定。

五、現行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眾黨黨團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並為加速報廢或出口十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及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將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又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考量其係期待依現行報廢或出口出廠「六年以上」中古汽車之規定而享有租稅優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於後段增訂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以資明確。

二、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

三、為有效鼓勵大眾盡速汰舊換新老舊中古機車,也減少民眾有預期心態減徵優惠會持續延長,進而導致良好政策立意大打折扣。爰此,應於後續年度之汰舊換新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之貨物稅減徵優惠設有落日條款。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又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爰刪除現行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施行。

四、鑑於機車多係個人使用,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爰將現行關於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須為同一人,或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者為限之規定予以鬆綁,爰增訂第四項。

五、酒駕行為對用路人危害至深且鉅,車輛購買之登記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因酒駕遭吊扣或吊銷紀錄時,如仍讓其享有貨物稅減免之租稅優惠利益,顯有違公平。爰增訂第五項,明定額減徵之政策除環保目的外,並應將酒駕紀錄之勾稽納入考量之中。

六、現行第四項移列第六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並為加速報廢或出口十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及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將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十年以上。又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考量其係期待依現行報廢或出口出廠「六年以上」中古汽車之規定而享有租稅優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於後段增訂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以資明確。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配合第四項已就機車訂有規範,爰刪除「或機車」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又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爰刪除現行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明定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適用。

四、鑑於機車多係個人使用,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爰增訂第四項前段規定,將現行第三項關於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須為同一人,或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者為限之規定予以鬆綁,明定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另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亦併予鬆綁,爰為後段規定。

五、現行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楊瓊瓔等28人提案:

一、第一項本條文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公布,減徵期限修改為八年,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六日為期限,其次為鼓勵民眾舊車換新車,以減少移動污染源,調整其貨物稅減徵十萬元。

二、第二項條文原以五年內報廢機車購買新機車減徵四千元,現行新款機車能減低空污,為鼓勵舊換新,已八年內報廢機車更換新車,調整其貨物稅減徵一萬二千元。

委員曾銘宗等22人提案:

一、鑒於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之租稅優惠,即將於明年(一百十年)一月到期,考量環保相關議題日漸重視,實有延長稽徵優惠之必要;又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明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明定實施年限再延長十年,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以免未能達到既定之政策目的卻反而造成稅賦損失。

二、為增加誘因,鼓勵汰換中古汽、機車,爰提高減徵額度,汽車由五萬元提高至六萬元,機車則由四千元提高至五千元;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減徵稅額時,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委員黃世杰等18人提案:

考量現行汰舊換新政策推動成效佳,有助於國人換購新車,以促進節能減碳及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因此修正第一項,將貨物稅減徵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並訂定若應徵稅額未達其五萬元之減稅額,則依應徵稅額減徵。並於同條第二項明定貨物稅減徵期延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並訂定若應徵稅額未達其四千元之減稅額,則依應徵稅額減徵。

委員江永昌等18人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增進稅收,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該期間明定於條文第一項、第二項中,俾符合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應徵稅額未達各項減徵上限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度。

三、第三項未修正。

四、增訂第四、第五項:財政部依本條授權制定有「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其第三條第四項將本條減徵貨物稅之規定擴張適用於將繼承而得舊車輛汰舊換新之情形;茲查其立意洵與本條立法目的相合,故將該規定移列於本條,庶符租稅法定原則。

五、原第四項移列為第六項。

委員徐志榮等19人提案:

為繼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

委員李貴敏等18人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修正第一項,將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並為加速報廢或出口十年以上中古汽車,避免老舊車輛影響行車安全及空氣品質,及兼顧中古車市場交易,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將中古汽車出廠年限由六年以上調整為出廠十年以上且行駛里程超過十二萬五千公里,或八年以上且行駛里程數超過十六萬公里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又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中古汽車,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換購新汽車,並符合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考量其係期待依現行報廢或出口出廠「六年以上」中古汽車之規定而享有租稅優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爰於後段增訂是類案件亦得適用減徵退還新汽車貨物稅規定,以資明確。

二、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並配合第四項已就機車訂有規範,爰刪除「或機車」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第三項。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又鑑於機車屬一般民眾主要代步工具,其汰舊換新租稅規劃誘因不大,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爰刪除現行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應「登記滿一年」之限制,並明定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適用。

四、鑑於機車多係個人使用,與汽車多為家庭使用尚有不同,爰增訂第四項前段規定,將現行第三項關於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與新購機車須為同一人,或本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者為限之規定予以鬆綁,明定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另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亦併予鬆綁,爰為後段規定。

五、現行第四項移列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高嘉瑜等19人提案:

一、考量現行汽機車汰舊換新政策推動成效佳,有助於國人換購新車,以促進節能減碳,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將貨物稅減徵期限延長至一一五年一月七日。

二、本條文第三項規定新舊車所有權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其立法宗旨為限於家族內自用為主,避免減徵優惠成等價買賣,減價數萬元成為「交易標的」,惟機車減徵貨物稅稅額僅四千元,應適度放寬條件,以利民眾汰換舊車,爰此修訂本條第三項條文,並新增本條第四項條文。

委員趙天麟等18人提案:

一、貨物稅條例十二條之五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並經次年元月公布生效後,成效斐然,單是一○五至一○六兩年,不僅嘉惠人民,亦增加國庫稅收,增加稅收五一六.九八億元,比預估的二三二.二四億元還多出超過一倍,而該二年車輛產業產值預計可增加新臺幣一二三二.四億元。而每年淘汰十年以上之舊車十.五萬台,增進空氣品質,並已少約三十五.五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九一二.六座大安森林公園,也因此節省的油料高達十五.七萬公秉,節約費用高達四十四.九億元。根據調查,亦有百分之二十九.六車主使用政策購車,等於每年十三萬車主受惠。就現有五萬元政策補貼,以主流車款新台幣五十五萬─一百萬而言,對民眾等於百分之五至十之購車折扣。兩年來刺激二十一萬新車銷售,安全性能更提升(如自動頭燈、ESC、ISO-FIX、TPMS)。

二、當年有關修法,對稅收之增加、碳排之減量、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有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成效斐然,然而受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僅供應鏈面臨「斷鏈」產生「無車可賣」危機,車市受景氣整體影響亦受衝擊,原欲在今年換車者因經濟考量而卻步,國產車生產、銷售皆受到嚴峻挑戰。面對目前我國國產車與進口車產量相互已達「死亡交叉」,面臨「澳洲化(全國車輛零國產)」威脅,前述該條文又將於明年一月「落日」,恐怕更令國產車業現況「雪上加霜」。為使有關原有預期但受疫情衝擊而減損效益者,得以復甦且延續,留給國內車輛產業一線生機,並繼續促進移動汙染源之空汙減量,乃就原條文修正,將適用期放寬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五日前皆有貨物稅減免之適用。

委員謝衣等18人提案:

一、為鼓勵汽機車汰舊換新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增進稅收,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將該期間明定於條文第一項、第二項中,以符合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項增訂但書明定應徵稅額未達各項減徵上限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度。

委員洪孟楷等18人提案:

一、當前,據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所辦理之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方案,將在110年1月7日到期。然而,不僅民眾對減徵政策反應良好,且經濟部最新109年2月官方之「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實施成效說明」,亦就汰舊換新、提升稅收、提升產值及節能減碳等減徵成效,證明實際開辦效果較原預估,再有增加。

二、現行汽機車貨物稅之稅收,將藉統籌分配款機制撥給十分之一予地方政府,是為地方財源之一,因此本修正案就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以及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修正延長減徵之年限定為五年;並另於上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等之減徵上限,自目前五萬元再修正增為六萬元。據此,以求保有爾後再延長之審議空間,並務實辦理延長減徵作業。

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

一、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並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二、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機車並換購新機車,減徵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之適用期間爰以延長,並增訂但書規定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以應徵稅額減徵之。

三、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之目的為我國長遠政策,且本條自民國105年增訂後確實有提升汽機車汰舊換新率,對汽機車市場之活絡及相關產業之稅賦增加亦有相當成效,是以短期內仍有持續減徵之必要,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僅將適用期間延長5年,似有不足,爰修正本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再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一月七日止,較為妥適。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請召集委員曾委員銘宗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貨物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應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

三、在廠內因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以外之事由而移轉他人持有。

四、產製廠商申請註銷登記時之庫存貨物。

五、在廠內及未稅貨物於出廠移運至加工、包裝場所或存儲未稅倉庫中,有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災害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之一。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主席:第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之五。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或自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六年以上之上開車輛,如已於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亦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七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七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一百十年一月八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同。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主席:第十二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貨物稅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1時39分)謝謝主席。貨物稅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完成三讀,非常感謝各位委員在本席主持財委會過程中給予支持,也謝謝今天在場委員的支持。對於本席提出的修正草案,在此提出三點說明。

第一點是修正的源由。為了持續加速鼓勵中古車、機車的汰舊換新,因為現行條文的租稅優惠期間已經到期,所以本席提出延長租稅優惠期間,並提高減徵的額度,希望能夠達成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

第二點是修正的重點,包括中古車、汽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的租稅優惠,因為今年1月已經到期,所以本席本來主張延長10年,因為節能減碳是世界發展的趨勢,有必要延長優惠的期間,但是今天通過的只有延長5年。

另外,為了增加租稅的誘因,減徵的額度:汽車是5萬元,本席原來是希望提高到6萬元,機車是4,000元,希望能夠提高到5,000元,但很遺憾都是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也就是汽車減徵5萬元、機車減徵4,000元。

第三點是修法的效益,可以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可以增加稅收,也可以讓環境更為永續的發展,所以可以達成稅收、環保、產業發展的多元目標,謝謝。

主席:謝謝曾委員。繼續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1時41分)謝謝院長、大會。今天我提案的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跟院版併案三讀通過,但我們還是認為汽機車汰舊換新貨物稅的減徵只是一個權宜之計,因為貨物稅的課徵還是必須通盤檢討。我國貨物稅條例在民國35年制定,當時是為了課徵奢侈稅,但是其實現在早已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品,包括冰箱、冷氣及洗衣機,所以許多民眾反映包括汽機車的貨物稅早已不合時宜。以機車為例,目前有1,400萬輛機車,把它視為是奢侈品的時空背景早已不復存在,汽機車課徵貨物稅確實是需要全面來修正,所以我也同時提案希望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能夠減徵汽機車的貨物稅。我們也認為對於機車族課徵17%的貨物稅不合時宜,更是沒有正當性,所以未來我也會持續在立法院推動貨物稅的改革,包括全面調降汽機車的貨物稅,並且進行通盤檢討,也希望財政部與各部會能夠儘速進行稅制的通盤檢討,尤其是將不合時宜的貨物稅全面汰除,效法國際的綠色稅制,朝向能源稅、碳稅等替代方向來整併,來達到環境保育接軌國際的雙重目標。

基於國民賦稅負擔的合理性、公平性,也為了避免所得分配的惡化,應該要建立健全、公平、合理的租稅體制,現行的貨物稅條例不合時宜,課稅項目也已經悖離國際的趨勢、標準不一,應該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本席在此要感謝院會與行政院的支持,但是希望未來能夠朝能源稅、碳稅的替代性方案來進行改革,謝謝。

主席:謝謝高委員。繼續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1時44分)院長、各位大院同仁。首先,我們在這裡非常感謝朝野各黨派以及立院同仁共同研議及推動這次貨物稅條例修法通過,在這次的修法中,應該可以讓國內的稅課制度、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的政策方向得到許多幫助。

在這次的修法中有幾個特色,第一,為了避免部分應稅貨物雖仍有消費、加工或移轉之行為,或者是未出廠之貨物而難以被課徵,因此我們有第三條及第四條的文字修正及態樣表列,以強化課稅的依據,避免後續無從課徵。

第二個特色就是這次修法展延第十一條之一的節能家電貨物稅減徵優惠,鼓勵民眾持續購置由環保署認定的節能家電。根據能源局的統計,過去已補助國人購買的節能家電已超過80萬台,節電超過46億度。為持續促進產業發展及達到地球節能減碳的政策目標,我們非常樂見其成政策通過。

第三點、更受國民關注的是第十二條之五,為了促進老舊汽車的淘汰、達到節能減碳的目標,推動長達5年的貨物稅減免,而且現在已經有上百萬台車輛因此政策得到效果,所以我們對於展延減徵貨物稅期程也非常樂觀其成。

不過還是有小小的遺憾,就是這次的政策並沒有訂定落日條款,我們認為為了嚴守財政紀律,避免國民過度依賴政策優惠,還是應該要設計落日條款,就可以更加健全,但是對於今日貨物稅條例修正通過仍然非常樂觀其成,以上,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1、3會期第8、9、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0420085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313號、109年4月29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407號及110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56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0年4月16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109年4月17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及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110年4月30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委員會於110年4月28日(星期三)舉行第10屆第3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對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2案進行審查,經詢答後決議:「另定於5月3日繼續審查」。復於110年5月3日舉行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並併入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由召集委員陳亭妃擔任主席。會中分別邀請經濟部部長王美花、政務次長陳正祺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另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政部、交通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相關說明情形如次:

()經濟部部長王美花就「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說明如下:

1.水利法第九章罰則於92年2月6日修正施行迄今。在河川區域內等水利法管制使用行為之區域內,違反管制規定行為的處罰,因為各管制區域及管制行為的態樣繁多,各違法行為也會因行為地點、行為態樣、行為結果等不同。在實務執行上,屢因公共安全無甚危害,違法情節確實輕微之行為,即使處以法定最低罰鍰仍屬過重(例如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種植蔬菜,罰鍰至少為新臺幣10萬元),不僅不符比例原則,引發不少民怨。

就違反水利法行為,為能於考量其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後,予以適切處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1)為符合比例原則,將罰鍰級距自5倍調整為10倍,對於不具違法意識、情節輕微行為,如為初犯且已排除違法狀態,增訂可免予處罰之規定。部分可量化之違法行為,倘未致災害,如為初犯且已排除違法狀態,增訂可減輕處罰之規定。

(2)管制區域內之違法狀態,應能立即排除,本次明確規定不僅行為人,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都負有狀態責任之義務,倘若不配合排除危害,亦將處以罰鍰,並將法定最高罰鍰自5萬元提高至10萬元。

2.蘇治芬委員等19人提案修正水利法罰條文部分,為修正第93條之4及新增第95條之1。其中第95條之1條針對擅行取水情事得免罰部分,因現行水利法第42條已有免為水權登記之用水行為規定,可適用於少量或簡易方法引水之行為,依現行規定已可執行。其餘提案與本次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條文意旨相近,建議貴委員會併案審議,採行政院版。

3.綜上,本次水利法罰則章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在切合實務執行狀況,使違法情節與處罰輕重更能符合比例原則與民眾期待。

()委員蘇治芬等19人擬具「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四、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案要旨:

1.為維護河川流域之安全,不限設施或建物,凡有違反規定之行為,如毀壞、棄置、排放或種植等行為,行為人均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爰修正條文以怠金之間接強制取代行政法之處罰,並參酌各該行為違法之罰鍰最低(一萬元)作為怠金之最低標準,並以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最高罰鍰(三十萬元)作為怠金之最高標準,並得按次處罰,以落實行為人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狀態之義務。(第九十三條之四)

2.本國河川流域多屬荒溪型河川,因此多有於枯水期間於河川區域內或堤防從事取用水與低度開發等違法之行為,考量其情節與地點多屬輕微,爰新增條文將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屬首度查獲且情節不嚴重者,免予處罰。(第九十五條之一)

3.訂定本法施行日期(第九十九條)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參閱關係文書26456號)

1.根據統計,違法案件多屬一般民眾因生計所迫或對土地持有與否之認知有所不同,而誤觸法網,且屬情節輕微之個案,故增訂對於首次初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應予免罰或減輕處罰之空間。

2.針對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以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以將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

3.有鑑於「水利法」所管制之違法行為態樣繁多,造成危害程度差異甚大,為有效遏止不法,近年來主管機關加強巡守並輔以科技方式執法,已鮮見重大違規案件。然實務上因僅有五倍級距之彈性,以致有違法情節確實輕微之行為,即使處以最低罰鍰仍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故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將罰鍰級距提高。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咸認本案有修正之必要,應予支持,於第2次會議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並將全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陳亭妃補充說明。

四、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提案

委員蘇治芬等19人提案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修正通過)

第九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意圖營利,有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情形之一,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第九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

 

第九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

第九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款規定,毀壞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洪氾區之土地者。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者。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者。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行政院提案:

一、現行條文各款規範之違法行為態樣,不論是對於河防建造物等之毀壞、變更或採取、堆置土石,均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危害。惟水庫、河川、海堤及排水設施大小規模不一,加上行為人之違法行為態樣、手段、數量、面積等不同,所造成之危害亦有輕重不同之結果,因此針對各種不同樣態之違法行為宜有輕重不同之罰鍰規定,以避免有處罰不合理及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二、以第七款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所處罰鍰為例:

(一)依現行裁罰基準,採取土石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下者,罰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加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百立方公尺,以一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新臺幣五萬元;行為發生於汛期中,或有其他致人於死、傷或致災者,再依所計算之金額加罰,惟不得高於現行規定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五百萬元。另倘有因違法行為獲致利益,依採取土石數量乘以前一年度當地產銷調查縣市量價表之級配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可依計算所得利益金額作為罰鍰。

(二)依現行裁罰基準計算,採取土石量為一千立方公尺以下,其法定最低裁罰金額一律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致採取逾二立方公尺者(按土石採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屬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可不經過土石採取許可。而該土石量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二立方公尺為限。)與採取九百九十九立方公尺者,均須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參酌實務運作經驗,使裁罰數額更臻合理並合於比例原則,爰於維持現行法定最高罰鍰之前提下,將罰鍰級距自五倍調整為十倍後,相對調降最低罰鍰金額,餘酌作文字修正。主管機關得就各違法行為,審酌行為人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對於違法情節輕微、或影響公共安全較少等可非難程度低之違法行為,施以較輕之處罰。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一、根據統計,違法案件多屬一般民眾因生計所迫或對土地持有與否之認知有所不同,而誤觸法網,且屬情節輕微之個案,故增訂對於首次初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應予減輕處罰之空間。

二、針對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以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以將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

三、有鑑於「水利法」所管制之違法行為態樣繁多,造成危害程度差異甚大,為有效遏止不法,近年來主管機關加強巡守並輔以科技方式執法,已鮮見重大違規案件。然實務上因僅有五倍級距之彈性,以致有違法情節確實輕微之行為,即使處以最低罰鍰仍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故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將罰鍰級距提高。

審查會:

一、考量水利法管制行為之樣態繁多,實務執行上多屬違法情節輕微,可非難程度低之行為樣態,並避免類似之行為樣態受刑事裁罰之罰金額度反而遠低於受行政罰鍰之額度,爰將本次修正之條文,裁罰級距均調整為二十倍。

二、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其非法採取土石目的如為營利(如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等營利事業),多以機械設備方式為違法行為,於防洪、排水等公共安全的危害較大,其可非難性高,爰新增第二項得加重其處罰額度至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規定。

 

三、水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已明定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第一項第三款裁罰即以違反分區限制之樣態,爰不再重覆「分區限制」之文字。

 

(修正通過)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者。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者。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

行政院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審查會:

修正罰鍰金額理由同審查會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修正通過)

第九十二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第九十二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第九十二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第九十二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者。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或堰壩及水庫蓄水管理機關許可施設建造物者。

行政院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審查會:

修正罰鍰金額理由同審查會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修正通過)

第九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四、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八、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第九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四、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八、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第九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四、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八、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第九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者。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者。

四、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者。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種植植物者。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

八、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者。

行政院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審查會:

修正罰鍰金額理由同審查會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修正通過)

第九十三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九十三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九十三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第九十三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者。

行政院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修正罰鍰金額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三。

審查會:

修正罰鍰金額理由同審查會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修正通過)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並命其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事業場所、建築物或土地有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之情事者,前項行為人對其所造成之違法狀態已不具事實上管領力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行政院提案:

一、凡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所造成之危險狀態,如毀壞、棄置、排放、種植等情事時,行為人均有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理之義務;又未經許可逕為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倘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而得申請補辦者,主管機關宜有令其補辦申請之空間,爰修正第一項限期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理,使排除危險狀態之情形,不限違法設置或建造之設施或建造物。另違法行為人之行為倘於裁罰時效內,主管機關仍應先依其違反之規定予以處罰,自不待言。

二、法院實務對本條之適用多採狀態責任之合目的性解釋,認其規範對象不限於實際行為人,對於水利建造物及設施、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及水庫蓄水範圍之危險狀態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亦負有本條規定之義務,故主管機關基於即時及有效達成維護河防安全之公益考量,得課予行為人或上開具事實管領力之人回復原狀之義務。惟現行條文僅敘明「行為人」,易致文義誤解,爰增訂第二項,明定負有回復原狀義務者亦包括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即對危險狀態具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以杜絕爭議。且關於命狀態責任人負回復原狀等義務之前提以行為人無法履行義務為要件,因實務上不乏有行為人於違法行為作成後,將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等所有權移轉於他人,倘行為人已喪失管領或占有權源,仍要求其履行回復原狀義務有困難;或有行為人不明之情形亦屬之。爰明定於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方由狀態責任人負回復原狀等責任。至該等狀態責任人應負責任之次序,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違法狀態須儘速移除,主管機關得選擇令能儘速完成回復至合法狀態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

三、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履行回復原狀等義務,主管機關得按次依其情節輕重處以罰鍰,目的係處罰其違反限期回復原狀之單一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在其完成回復原狀義務前,此違反義務狀態持續中,於主管機關處罰後(處分書送達後)即切斷其單一性,而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主管機關得再為下一次處罰,進而督促受處分人依期限回復原狀(最高行政法院一百零八年四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為避免受處分人或對危險狀態具事實管領力之人有成本效益考量而怠於履行回復原狀等義務,且因本條規範得限期令回復原狀之違法行為態樣眾多,其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並無罰鍰規定,爰於維持現行法定最低罰鍰一萬元之基準後,依十倍之級距修正法定最高罰鍰為新臺幣十萬元,主管機關得於此級距內按次依各該行為違法情節輕重定其罰鍰額度,督促行為人或對危險狀態具事實管領力之人履行回復原狀等義務。

委員蘇治芬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所規範之行為,不限於設施或建造物,凡有違反規定之行為,如毀壞、棄置、排放或種植等行為,行為人均有為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行為之義務,未申請許可之行為倘涉及公益或為可依法申請者,亦宜有令其補辦申請之空間,故第一項規定刪除設施或建造物等文字。

二、按「罰鍰」係針對義務人過去違反其行政法上之義務所為之處罰,在學理上又稱為秩序罰;「怠金」則在學理上稱為執行罰,性質上係對違反行政法上不行為義務或行為義務者處以一定數額之金錢,使其心理上發生強制作用,間接督促其自動履行之強制執行手段,其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未來履行其義務,本質上並非處罰,屬於間接強制方法之一,爰參酌各該行為違法之罰鍰最低為第九十三之三條規定之一萬元,作為怠金之最低標準,最高則為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三十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三、凡違反本法條之責任內容,除行為人有回復原狀之義務外,另為公共安全亦應有以物為中心之「狀態責任」,此與一般「行為責任」之概念不同,並非以造成危險狀態之行為人為維護義務人,而係基於公益之目的(通常係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而就對物有實際上管領能力之人,課予此種排除危險、回復安全狀態之義務。故縱然違法狀態之之原始行為人,與存續中所有人已有不同,就違法之現況,然仍不能解免其等依水利法規定,應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處分,以維護公共安全,故新增第二項規定。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一、根據統計,違法案件多屬一般民眾因生計所迫或對土地持有與否之認知有所不同,而誤觸法網,且屬情節輕微之個案,故增訂對於首次初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應予免罰或減輕處罰之空間。

二、針對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以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以將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

三、有鑑於「水利法」所管制之違法行為態樣繁多,造成危害程度差異甚大,為有效遏止不法,近年來主管機關加強巡守並輔以科技方式執法,已鮮見重大違規案件。然實務上因僅有五倍級距之彈性,以致有違法情節確實輕微之行為,即使處以最低罰鍰仍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故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將罰鍰級距提高。

審查會:

一、修正罰鍰金額理由同審查會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二、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不依主管機關之命令依限回復原狀,主管機關為能及時、有效達成維護公共安全之公益考量,參酌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得代為履行以排除危險狀態,再命其繳納代履行之相關費用,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修正通過)

第九十五條之一 下列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

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且無影響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

三、於依治理計畫完成排水設施或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圍內(不含排水設施及水防道路),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各款規定,且無影響排水設施安全之虞。

四、裁罰金額在新臺幣千元以下,經主管機關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主管機關對依前項規定免予處罰者,應予以糾正,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第九十五條之一 下列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

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且無影響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

三、於依治理計畫完成排水設施或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圍內(不含排水設施及水防道路),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各款規定,且無影響排水設施安全之虞。

四、裁罰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經主管機關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主管機關對依前項規定免予處罰者,應予以糾正,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第九十五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屬首度查獲,有下列情事之一,免予處罰:

一、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告之行為,情節輕微,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或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河川區域內,或因取得其他行政機關核准或許可,為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之行為,但無毀損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且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拆除者。

三、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或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河川區域內,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行為,無毀損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且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拆除或改善完成者。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之行為,且無毀損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或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之行為,無毀損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且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或補辦申請許可者。

六、於依治理計畫完成排水設施或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圍內,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之行為,無毀損排水設施安全之虞,且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

七、除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情形外,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或許可,且非屬本法規定禁止之行為,其情節輕微,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

八、違反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擅行取水、用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未取得水權其取水量當次未超過十立方公尺。

(二)未取得水權或水權已逾有效期限之社區、聚落取水、用水。

(三)已取得水權,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第十六款規定記載事項之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第九十五條之一 下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為,屬首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為。

二、於依治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且無影響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

三、於依治計畫完成排水設施或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圍內(不含排水設施及水防道路),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各款規定,且無影響排水設施安全之虞。

四、裁罰金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經主管機關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主管機關對依前項規定免予處罰者,應予以糾正,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水庫蓄水範圍內、海堤區域內、河川區域內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行為將影響水庫水質、河防、通洪及排水等公共安全及利益,爰於本法立法管制,惟衡酌部分違法事實之發生係因其周遭客觀環境易使人誤解是否為使用行為之管制區域,且其行為確屬影響輕微,考量倘屬首犯、未造成災害且於行為後已依主管機關命令之期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得免予處罰:

(一)水庫蓄水範圍內、海堤區域內、河川區域內及排水設施範圍內等受本法管制之範圍,於管制範圍內禁止種植植物或依法應先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否則應予處罰。惟民眾對於其私有土地多認為得自由使用,且為種植使用之民眾多屬經濟弱勢,為平衡違反法規範之影響與對民眾財產權使用限制之侵害,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管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種植草本植物,如為首犯,經主管機關查獲後,已依限為適當之處理者(例如,土地屬禁止種植之區域者,應配合回復原狀;在可種植之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種植草本植物者,應配合補辦申請許可;雖位在可種植之河川區域,搭棚架為草本種植者,應配合拆除棚架),免予處罰。

(二)依治理計畫完成之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均係保護生命財產安全之防水建造物,然其堤後區域,民眾多認因非水流經之處,而非屬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而為各種使用行為,對於河防及排水安全影響輕微,爰於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明定於一定條件可予免罰。至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堤後係指堤防之臨陸面;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等。故倘於河防建造物、排水設施及水防道路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之行為,恐有毀損建造物或妨礙搶修、搶險等疑慮,則其行為仍不得免責。

(三)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態樣中,倘對於河防等公共安全影響輕微或實際上無害河防安全者,於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行為後已為適當之處理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經濟部辦理違反水利法案件裁罰要點裁量後,其裁罰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下之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得依該行為其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與資力等因素作考量,倘認定以不處罰為適當者,於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得免予處罰。

三、鑑於第一項因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等情免予處罰,惟仍有導正並建立正確法規意識之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對前項免罰者予以糾正,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委員蘇治芬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各款明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及違法取水、用水等違反本法應裁處罰鍰之案件,如屬於首度查獲,且經考量其違法行為樣態、地點、情節等,並已依命令拆除、改善、或為適當之處理時,可免予處罰之。

三、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依其水庫管理需要而公告應經許可之行為,多屬遊憩活動性質,倘無影響水質或水庫安全之疑慮;且行為人亦配合即時停止相關活動,倘確屬情節輕微,並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者,予以免罰,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

四、按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對一般民眾而言,係保護生命財產安全之防水建造物,用以阻擋水流,且難以區分堤防或護岸是否依治理計畫完成,當然亦難以得知其是否即為河川區域之界線;另建造房屋或工廠均需須取得相關目的事業核發之執築執照或許可(如建築或使用執照、農業設施許可),故倘民眾已依法取得其他機關之核准,基於政府一體,及行為人之信賴利益,行為人主觀上均認定其所為屬合法之建造行為,可責性較低,倘上開行為未影響河防安全且行為人已依主管機關命令拆除,爰於第一項第款二款明定予以免罰。

五、同上,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對一般民眾而言,係保護生命財產安全之防水建造物,用以阻擋水流,且難以區分堤防或護岸是否依治理計畫完成,故於上開堤後之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除有填塞水路、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排水設施、棄置廢土、廢棄物等影響河防、排水安全之禁止行為外,於首度查獲並依限就其違法行為完成改善時,可予免罰,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明定之。

六、依目前實務案例,民眾於河川區域內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多屬涉水、溯溪或戶外之短暫休閒活動,尚無影響河防安全之疑慮;倘經發現後民眾亦多配合即時駛離。爰於第一項第四款予以明定免罰。

七、實務上未經許可種植者多屬經濟上弱勢,所得亦僅供生計。為貫徹政府照顧農民政策,爰於第一項第五款明定,種植植物之行為倘無毀損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且依限改善完成或依法應可申請使用許可者,已依法補辦許可,免予處罰。

八、民眾已依法取得其他機關之核准,基於政府一體,及行為人之信賴利益,行為人主觀上均認定其所為屬合法之建造行為,可責性較低,倘上開行為依本法尚非禁止行為,且情節輕微,未影響河防安全且行為人已依主管機關改善,爰於第一項第款七款明定予以免罰。

九、違法取水、用水行為如其取水量較小(如中小型水車載水多未超過十立方公尺)、或社區聚落因取水量較小又屬民生所必需,或違反水權狀記載事項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輕微者(如灌溉用水範圍局部變動且未增加取水量、登載使用方法如輸送水方式變動、引水退水地點因水道影響而局部變動且未增加取水、超過引用水量在其量水設備誤差範圍內、超過用水時間惟未增加每日取水量者),因其情節較輕多未達損害他人取水權益,爰於首度查獲時先施以勸導,免予處罰。

十、第九款保留主管機關依實務通案狀況,公告得予免罰之情形。

十一、本條首度查獲應予裁罰但免罰之案件,於執行上除宣導並令改善外,並應作成紀錄,以供日後執法之參據。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統計,違法案件多屬一般民眾因生計所迫或對土地持有與否之認知有所不同,而誤觸法網,且屬情節輕微之個案,故增訂對於首次初犯,且願意配合恢復至合法狀態,應予免罰或減輕處罰之空間。

三、針對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以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以將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

四、有鑑於「水利法」所管制之違法行為態樣繁多,造成危害程度差異甚大,為有效遏止不法,近年來主管機關加強巡守並輔以科技方式執法,已鮮見重大違規案件。然實務上因僅有五倍級距之彈性,以致有違法情節確實輕微之行為,即使處以最低罰鍰仍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故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將罰鍰級距提高。

審查會:

一、考量一般民眾未必熟知水利法相關管制規定,倘其為首度查獲,其實務上多為偶然誤觸水利法之情形,又不影響水利設施安全、防災公共安全前提下情節輕微之行為,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即免予處罰,給予糾正並作成紀錄,即已有導正並建立正確法規意識之效果。另配合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第四款裁罰金額修正為三千元以下(情節輕微得免予處罰)。

二、本條係以行為人對於客觀環境不具有水利法管制區域之認知,而不具有違法意識。除第一項第一款外,仍須非屬營利行為,始符合情節輕微之立法目的。

(修正通過)

第九十五條之二 下列依本法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但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之。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且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工廠或房屋,其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未標示河川區,且經其他機關依其職掌許可或核准。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挖掘、埋填或變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無影響堤防、護岸、排水設施安全或妨礙水流之虞。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情節輕微之行為。

前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九十五條之二 下列依本法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但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之。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且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工廠或房屋,其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未標示河川區,且經其他機關依其職掌許可或核准。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挖掘、埋填或變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無影響堤防、護岸、排水設施安全或妨礙水流之虞。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情節輕微之行為。

前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九十五條之二 下列依本法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但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之。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且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工廠或房屋,其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未標示河川區,且經其他機關依其職掌許可或核准。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挖掘、埋填或變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無影響堤防、護岸、排水設施安全或妨礙水流之虞。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情節輕微之行為。

前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考量違反本法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未造成生命傷亡或財產損害,且已依主管機關命令之期限為必要之處理為前提,於第一項各款規定,倘違法行為之違法數量、面積屬於少量,對於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影響甚微,依各該行為所規定處罰之法定最低罰鍰仍過於嚴苛時,則得處以本條較輕之處罰。

三、又按本法規範之違法行為種類繁多,倘各別規定中再依其不同行為情狀、數量、面積等明定其該當裁罰之構成要件,條文之規範內容恐顯龐雜,亦有立法上之困難度。爰就現行法定行為態樣,參酌歷年執行實務,就其中影響水庫、河川、海堤、排水等公共安全較小者,明定其行為樣態,並以較輕之法定裁罰金額處罰:

(一)查本法之立法目的,除水環境之安全外,更重視者為對於水道安全防護之公共安全,棄置廢土或廢棄物之行為,除對於環境清潔或水質之危害外,並有妨礙水流之疑慮,本法就該行為自應予以管制。依行政行為所採取之方法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之比例原則,並參考現行實務執行案例,倘棄置一般廢土、廢棄物在一定數量以下,就本法之管制目的而言,對公共安全之影響尚屬輕微,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以較輕之罰鍰論處。惟僅適用於一般廢棄物及廢土,倘為事業性廢棄物及廢土無適用本款之餘地。另屬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者,參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涉及刑罰,爰排除減輕規定之適用。

(二)土石之採取或堆置,雖有阻礙排洪或影響水流等影響,然亦因其數量或規模大小而有不同之危害。依現行實務,採取或堆置土石數量倘在一定數量以下,對公共安全之影響尚屬輕微,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可予減輕處罰。惟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反覆從事採取或堆置少量土石之行為,仍有致生阻礙排洪或影響水流之虞,而排除其適用。

(三)依現行實務,種植草本植物對河防、排水安全影響較屬輕微,爰於第一項第三款明定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得處以較輕法定罰鍰。又於私有土地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已於第九十五條之一定有免罰之規定,故第一項第三款限於公有土地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始有其適用,併予敘明。

(四)於河川區域內建造房屋或工廠部分,應為禁止之行為,惟實務上河川區域劃定公告後,地方政府有未配合將使用分區變更或註記為河川區者,行為人提出建築使用申請時,倘權責機關又未詳細審查即核准或許可建造(如建築執照或農業設施許可),基於政府一體,行為人如依權責機關核准或許可之內容建造,又無其他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宜予以減輕處罰。惟於河川區域內建造工廠、房屋畢竟為禁止之違法行為,攸關公眾安全,爰於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工廠或房屋於一定面積以下方可減輕處罰。

(五)挖掘、埋填或變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其行為態樣對河防與排水安全之影響不一,爰參酌實務執行案例,於第一項第五款明定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無影響堤防、護岸、排水設施安全或妨礙水流者,得以較輕之罰鍰論處。

(六)第一項第六款授權主管機關於違反本法規定應予裁罰之行為,依實務情況,公告得依本條規定適用較輕之法定罰鍰裁處之情節。

三、第一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考量實務案例態樣多元,宜預留主管機關未來可依實際操作情形作滾動式檢討之空間,爰授權由主管機關參酌實務執行情形及對公共安全之影響,另行公告之。

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統計,違法案件多屬一般民眾因生計所迫或對土地持有與否之認知有所不同,而誤觸法網,且屬情節輕微之個案故增訂對於首次初犯,且願意合恢復至合法狀態,應予免罰減輕處罰之空間。

三、針對違法情事所在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以限期適當處理之義務,以將狀態責任規範明確化。

四、有鑑於「水利法」所管制之違法行為態樣繁多,造成危害程度差異甚大,為有效遏止不法,近年來主管機關加強巡守並輔以科技方式執法,已鮮見重大違規案件。然實務上因僅有五倍級距之彈性,以致有違  法情節確實輕微之行為,即使處以最低罰鍰仍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故調整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將罰鍰級距提高。

審查會:

一、修正罰鍰金額理由同審查會第九十二條之二說明一。

二、考量一般民眾未必熟知水利法相關管制規定,倘其為首度查獲,其實務上多為偶然誤觸水利法之情形,又不影響水利設施安全、防災公共安全前提下情節輕微之行為,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此種情形主管機關即予減罰,以有導正並建立正確法規意識之效果。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三讀修正之條文已公布,爰修正為公布之日期,另為本次罰則之修正,尚有相關配套事宜應予事前規劃,為期周延,爰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委員蘇治芬等19人提案: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主席:請召集委員陳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九十二條之二。

第九十二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毀損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或排水設施。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水道洪水氾濫所及之土地。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

五、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廢棄物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置土石。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意圖營利,有前項第六款、第七款情形之一,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得加重其罰鍰最高額至新臺幣一千萬元。

主席:第九十二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二條之三。

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

主席:第九十二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二條之五。

第九十二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主席:第九十二條之五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三條之二。

第九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取土石。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

四、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種植或採伐植物、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未經許可種植植物。

七、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

八、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行為。

主席:第九十三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三條之三。

第九十三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行為。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之行為。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

主席:第九十三條之三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三條之四。

第九十三條之四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六十三條之五、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三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之行為人不明或無法履行義務時,主管機關得令前項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為適當之處理;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行為人、違法情事所在之建造物或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遵行主管機關之命令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並命其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主席:第九十三條之四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

第九十五條之一  下列依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情節輕微,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之行為。

二、於依治理計畫完成堤防、既有堤防或高水護岸之堤後(不含河防建造物及水防道路)河川區域內,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七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且無影響堤防或護岸安全之虞。

三、於依治理計畫完成排水設施或既有排水設施後之排水設施範圍內(不含排水設施及水防道路),有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各款規定,且無影響排水設施安全之虞。

四、裁罰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經主管機關認以不處罰為適當。

主管機關對依前項規定免予處罰者,應予以糾正,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主席: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二。

第九十五條之二  下列依本法應處罰鍰之行為,屬首度查獲,未致人於死、重傷或致生災害,且已依限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之處理者,處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棄置一定數量以下之一般廢土或廢棄物。但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不適用之。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採取或堆置一定數量以下之土石。但從事礦業、土石採取業、營建工程業、水泥及其製品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等營利事業或其他以營利為目的者,不適用之。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於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上種植草本植物且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

四、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於河川區域內建造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之工廠或房屋,其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分區未標示河川區,且經其他機關依其職掌許可或核准。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未經許可於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上挖掘、埋填或變更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面積在一定規模以下且無影響堤防、護岸、排水設施安全或妨礙水流之虞。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情節輕微之行為。

前項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面積一定規模,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席: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十九條。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條文及一百十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九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現在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九十二條之三、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四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水利法增訂第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九十二條之二、第九十二條之三、第九十二條之五、第九十三條之二至第九十三條之四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

陳委員椒華:(12時10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這次水利法修法的重點是針對丟置廢棄物或土石或營建廢棄物於河川水利地者,之前的裁罰是重罰,這次修法有減輕或不罰的規定,雖然減輕或不罰限制在首犯,但是在首犯的認定上,他們是不是會用人頭來得以免罰?希望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加強管理方面。

另外,關於第九十五條之一或之二的不罰或輕罰規定,希望針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廢棄物不當丟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要加強裁罰,針對事業廢棄物的不當丟棄,一定要給予處罰。

我們知道目前河川地仍然經常發生有機污泥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不當丟棄,所以水利法的修正也希望未來要加強相關廢棄物的管理。以上,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報告院會,陳委員椒華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040011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97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內政委員會

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0年4月22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莊召集委員瑞雄擔任主席,除邀情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並邀請法務部派員列席並備質詢。

三、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鑒於易以拘留之規定已刪除,並考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人,有限期清繳所受裁處罰鍰之義務,爰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為求法律關係明確,爰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新增「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主管機關適用;至經主管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配合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

()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例,爰修訂第五十條規定,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上的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審查羅致政委員等17人所提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以下意見,敬請指教。

()大院羅致政委員等17人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法行為人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為求法律關係明確,爰修訂第32條第1項,新增「移送時效」,並配合刪除第2項後段有關易以拘留之規定;另參酌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例,修訂第50條,明定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意旨。

()本部意見如下:

1.本部前於109年9月11日即已將社維法第32條、第50條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09年12月22日召開審查會議,該次會議結論將社維法第32條、第50條修正案併入社維法全文修正案中辦理,上開修正方向及內容與大院本次提案內容相似,是以,本部原則上敬表贊同。

2.大院提案修正條文第32條,本部研析意見如下:

(1)被處罰人必須依限清繳違反社維法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與其他行政罰案件相同(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均須適用行政執行法第4條(執行機關)及第7條(執行時效)等規定,以滿足實現國家之公法上金錢債權,且社維法亦無有別於其他行政罰法律,而有另行規範「逾期移送行政強制執行即免予移送行政強制執行」之特別考量或需求。

(2)為求本法與其他各種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一致性及公平性,本部建議同步刪除第1項關於「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之文句,以及第2項規定。

(3)小結:綜上所述,本部建議將第32條修正為「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3.大院提案修正條文第50條,本部研析意見如下:

(1)綜合參酌108年12月31日總統公布刪除社維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項等關於易以拘留規定之理由、現行各種行政罰法律之普遍體例,以及公布刪除前社維法第20條第3項「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之文句,本部建議將第50條修正為「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以維持相關法律之整體一致性。

(2)「說明」欄所列「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議修正為「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資完整明確。

4.另配合社維法前已刪除相關易以拘留之制度,為使本法更臻完善,建議併予刪除第25條第5款後段「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五日」之文句。

()結語

以上謹就各位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報告本部意見,敬請指教。

五、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顧正德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修正條文第32條部分:

修正條文將現行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 . 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修正為「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明確規範警察機關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罰鍰移送行政執行之期限,及未移送之法律效果,涉及立法政策,本院尊重大院及主責機關之權責。

()修正條文第50條部分:

說明欄中「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議改為「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1規定」,以資明確。

()其餘草案內容,尊重權責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職權。

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六、經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咸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應與其他行政罰案件相同;另罰鍰逾期未完納者,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維持相關法律之整體一致性;爰將全案審查完竣,並決議如下:

()第三十二條,照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通過。

()第五十條,修正如下: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七、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莊召集委員瑞雄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審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一、鑑於本法已刪除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並考量違反本法行為人必須依限清繳所受裁處之罰鍰,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有已逾清償期而不履行之情形,自有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之必要,又為規範主管(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之期限,以求法律關係明確,保障被處罰人時效權益計算,爰於第一項修訂「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以資主管(警察)機關適用;至經主管(警察)機關已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其執行時效期間,悉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二、為配合本法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等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委員羅致政等17人提案:

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及其他行政罰法律之通常體例,明定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參酌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但書修正。

 

 

 

 

 

 

 

 

 

 

 

 

 

 

 

 

主席:請召集委員莊委員瑞雄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主席: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5月11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的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