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星期五)10時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林秘書長志嘉:出席委員7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有關國民黨黨團在本次會議開會之前,要求本院應先說明如何落實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措施,現在請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院會,本院因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有要求提升為第二級,所以本立法院在昨天晚上特別緊急發函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我們提出立法院會議開會防疫計畫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予以同意與否來做確認。結果今天早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經回文給我們,他們表示予以同意,但是有兩點說明:第一,由於開會時間人員走動難以全程保持社交距離,故建請落實全程佩戴口罩,並於入口處強制以酒精消毒雙手,並須一人全程監督。二,院內工作人員並須做好健康監測,如有疑似症狀應暫停上班送醫進行診斷,並向大會隨時報告。謝謝。

主席:好,現在我們就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0年5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5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15分

地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5月18日(星期二)舉行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張其祿  邱顯智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5月4日及1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各黨團同意定於5月18日(星期二)舉行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

報告院會,因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院會建議增列報告事項共6案(如下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1

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2

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3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4

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5

委員蔣萬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國民黨黨團原推派李德維委員參加「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改推派賴士葆委員參加,請查照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如下附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1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院會增列下表案,其餘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所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10-3-12增列報告事項

 

法案名

1

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案

2

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6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

7

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院會建請增列報告事項共6案,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內容如下:

1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與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2

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3

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4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5

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

陳椒華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增列報告事項提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議均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照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通過,其餘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照原編擬議程草案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我們依下列順序處理: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之提議。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華民國自2009年起連續8年獲邀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部會首長於歷次大會以部長身分發表演說,並與其他國家進行深度交流,為我國爭取到最大的參與機會及空間。自近年國際特殊境遇下,我國已多次未獲邀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由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成員國通過決議,呼籲各國共同應對COVID-19(新冠肺炎)危機。基於健康是普世人權,防疫無國界,中華民國醫療衛生之成就於國際有目共睹,台灣在全球防疫體系中無法置身事外,也因此,不論是七大工業國集團(G7)外長發表聯合聲明支持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論壇和世界衛生大會,還是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呼籲讓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乃至法國參議院通過『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決議案等,國際上聲援我國之例不勝枚舉,在在肯定台灣全民防疫的努力與付出,台灣自應有其對國際醫療衛生發聲之地位及參與防疫合作體系之機會。爰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一、請蔡英文總統及外交部發函上述支持中華民國加入WHA的國家(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及加拿大),就恢復中華民國在WHA適當地位正式提案,以呼應其聲明。二、近日台灣疫情急速升溫,恐有社區群聚大爆發之隱憂,第三級警戒勢不可免,然疫苗獲取量仍嚴重不足,外交部應竭其所能聯繫美、德等對我友善之國家,儘速協助我國取得莫德納及BNT疫苗,加速國人疫苗施打速度,以達到群體免疫效果,維護我國全體國民基本之健康權。』,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國民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提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因與民進黨黨團提議第一案內容性質相同,因此本案就與民進黨黨團提議並列為第一案。

現在處理民眾黨黨團增列討論事項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提議增列討論事項第1件(如下附件),列案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公民投票為公民對特定公共事務的投票決定,是落實主權公民的一種直接民主的方式。公民行使公投議題投票權過程中必須經由廣泛的討論與資訊的流通,期使人民對該議題有充分的參與、認識,從而以負責的態度做出理性、客觀、正確的決定,這才是成熟公民社會應具有的特質。

惟經濟部竟於今(110)年5月5日臉書貼文中呼籲民眾針對公投案投下不同意票,有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之虞,爰提案建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

「行政院處理公投案時,應恪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試圖影響投票之決定。」是否有當?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臣遠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眾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針對民眾黨黨團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27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民眾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上午10時20分38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增列討論事項

     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2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4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吳斯懷  廖婉汝  鄭正鈐  林文瑞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林思銘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10-3-12 討論事項

 

議案名稱

1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今年世界衛生大會(WHA)將於5月24日舉行,臺灣仍無法受邀出席,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仍肆虐全球之際,世界衛生組織(WHO)不該因中國大陸以政治理由,損及臺灣全體人民享有最高水準衛生及健康之權利。近日,七大工業區(G7)外長發布聲明支持臺灣有意義參加WHO及WHA;法國參議院首次無異議通過挺臺加入各項國際組織之決議;而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也發表聲明,呼籲WHO秘書長立即邀請臺灣參與WHA。COVID-19乃全球應共同面對之問題,臺灣身為全球防疫前段班,不應被摒除在WHA外,爰建請本院作成決議:「一、感謝各國對我國參與WHO等國際組織之聲援,臺灣身為國際負責任的一員,會秉持疫情無國界之精神,繼續與全球共同克服疫情難關;二、嚴厲譴責中國大陸阻撓臺灣參與WHO及WHA之打壓行為,呼籲WHO邀請臺灣參與WHA,使臺灣有意義地參與全球防疫,共同面對COVID-19疫情。三、臺灣為國際醫療援助提供者,政府應在不影響我國防疫之前提下,偕同民間共同援助國外疫情嚴重地區(如印度),展現臺灣有能力、也有意願繼續對國際社會做出貢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2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案。

(2)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6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7人、委員吳玉琴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4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0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2人分別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席:請問院會,對民進黨黨團提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提議照案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宣告: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魯委員明哲、林委員思銘、林委員為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賴委員香伶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派李德維委員參加「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改推派賴士葆委員參加,請查照案。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准予備查。

廖委員國棟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眾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增列部分。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食農教育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3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增列部分。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銀行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30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7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6人擬具「鐵路法第七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十九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9人擬具「營養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8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三十六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七、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行政執行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5人擬具「軍人撫卹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記帳士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四十三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四十四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賴瑞隆擬撤回前提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執行法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三、附表八、附表十二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除『日戴型每日拋棄式隱形眼鏡』外,其餘隱形眼鏡之廣告,以登載於專供醫事人員閱聽之醫療刊物、傳播工具,或專供醫事人員參與之醫療學術性相關活動為限」,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無顯著風險之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態樣」,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市售包裝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勞動部函送公告「核定司法院所屬機關特種車輛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勞動部函送公告「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三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十,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司法院函,為「智慧財產法院辦案期限規則」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期限規則」,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司法院函,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名稱修正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5G及人工智慧導入智慧城鄉物聯網創新應用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巴拉圭共和國標準檢驗局技術合作協定」中文、英文及西班牙文約文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經濟部函,為「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名稱修正為「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船位回報漁獲回報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管理輔導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養殖漁業生產區設置及管理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家畜死亡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法國下萊茵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文化部函,為修正「金鼎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文化部函,為修正「金漫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四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及第四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交通部函,為廢止「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行政院函,為「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名稱修正為「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楊委員曜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九十七案至第二五五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一案、第一○六案至第一○八案、第一一一案至第一一四案、第一一八案、第二二四案、第二二五案、第二三二案、第二三五案、第二三七案、第二三九案、第二四二案、第二四七案、第二四八案、第二五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二案、第一○四案、第一○五案、第一三九案、第一四二案、第一四三案、第一四八案至第一五三案、第一六二案、第一六五案、第一七五案、第一九五案、第一九七案、第二○○案、第二一九案、第二二一案至第二二四案、第二二七案、第二三○案、第二三一案、第二三四案、第二四一案、第二四七案、第二五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一案、第一一三案、第一一七案、第二三○案、第二三一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更新109年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0年1月至3月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勞動部函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審議109年度併決算計畫相關會議紀錄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0年3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該會主管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單位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所屬財團法人,110年第1季媒體廣告無執行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該會主管之單位預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文化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文化部函送110年12月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0年第1季補(捐)助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彙整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0年度第1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一、客家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二、客家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及廣告」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三、內政部函送110年第1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四、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七、財政部函送公股銀行紓困案件數、產業別及金額110年第1季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八、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九、法務部函送110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考試院秘書長函,為110年第1季該院暨所屬部會並無辦理媒體政策宣導廣告相關業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一、監察院秘書長函,為該院110年度第1季無政策宣導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查察民生物資價格波動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0年2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送加工出口區管理處「110年度對補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彙總表」第1季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送第10屆第2會期各委員會會議所通過臨時提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加強推動雲林縣農業循環經濟以提升整體研發能量與地方發展方案」110年3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一)「玉山學者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二)「玉山學者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社教機構跨域加值發展計畫」檢討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110年資訊運用及管理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人員研究量能及臨時人員人力運用控管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招收境外生來臺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滋券執行效益及後續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劃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教育研究院終身學習政策相關研究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之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幼兒園師資培育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現行校安制度缺失、建置完善校園安全維護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置完善校園安全及防制藥物濫用維護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校園安全防護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公房屋整修及設備購置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足球6年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校教師降低自願退休年齡具體職務範圍及認定標準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訂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遭違法減欠薪處理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十四)「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十五)「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決議(十六)「加強青年志工參與計畫改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之調整配置原則與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寶山第二期擴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撥科發基金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災防科技中心加強擴充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速計算與網路應用研究計畫之子計畫區別、具體目標及加速推廣跨域與跨部會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先採購國產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預算將持續重視與支持設計創新之投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研究所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輻射偵測中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輻射偵測中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輻射偵測中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南部院區發展人文社科領域研究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健康長壽大挑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人文社會科學新領域之開發及研究環境之改善」計畫約聘助理薪資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關鍵突破研究計畫預算遽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量子科技發展對人文社會層面衝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友善女性學術工作者生涯、婚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一般學術研究及評議部分研究計畫遴選作業尚未完成即先行編列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設施設置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加強採購人員專業素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採購過程檢討與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人才培育之具體檢討與調整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增加民眾參訪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提升典藏文物展示率及活絡線上數位閱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一般行政相關開支撙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原住民族文物徵集、收藏與策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原偏鄉地區社教推廣活動過去辦理情形與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文物研究、展覽與推廣相關開支撙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國際交流之必要性與因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博物館開放資料深度應用」5年計畫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加強推動各項教育推廣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積極開發文創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原住民族文物之徵集、典藏與策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文物歷年帳籍資料建檔」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八、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九、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一、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二、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三、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四、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法官、檢察官剝奪或減少退休金規定要件是否過於限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五、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官體制基礎下之聘用人員人事法制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六、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七、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八、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九、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一、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二、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三、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六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四、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七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勸募活動案件即時監督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統整各單位編列臨時人員酬金之目的及用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益勸募條例實施迄今闕漏與失衡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精神病患者之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之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資料庫整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解決花東地區所屬醫院醫護人力不足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邊境查驗與地方政府稽查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財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藥物全生命週期精進管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四癌篩檢計畫與方案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提精神疾病患者心理治療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應積極推廣研究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財務收支結構性失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進口豬肉實施逐批查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及家庭署台灣高風險家庭面臨之困境、改善策略及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勞工巡迴健檢」等計畫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星計畫(大林蒲填海計畫中程計畫)中程計畫環境說明書」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評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評委員兼任風能協會理事長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女性委員比例嚴重偏低且失衡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輔導措施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李委員德維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二五六案至第三七四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二六二案至第二六四案、第二八一案、第三○一案、第三○八案、第三二二案、第三二三案、第三五四案、第三五五案、第三七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五六案、第二五七案、第二六○案至第二六七案、第二六九案至第二七二案、第二七四案、第二七九案、第二八一案、第二八六案、第二九二案、第二九四案、第二九五案、第三○八案、第三一○案、第三一五案、第三一七案、第三二○案、第三二一案、第三二五案至第三二七案、第三二九案、第三三五案、第三五四案、第三五五案、第三五七案、第三五八案、第三七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二八七案、第二九一案、第二九四案、第二九五案、第三○八案、第三○九案、第三一一案、第三一九案、第三二二案、第三二三案、第三二七案至第三二九案、第三三一案至第三三三案、第三四○案、第三四三案、第三五○案、第三五三案至第三五五案、第三五八案、第三六二案、第三六三案、第三六六案、第三六八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二五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災害發生預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三)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九)屏東地區鐵路公路未來興建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五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一)盤點屏東各項交通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三)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況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六)路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逐年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九)鐵路行車事故總件數未見減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臺鐵邊坡分級制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一)軌道結構養護及維修效率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七)「郵政物流園區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八)降低我國道路交通傷亡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三)台9線、台11線道路加強設置交通安全號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強化無人機管理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六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飛航組員及客艙組員疲勞飛行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增設勞工董事及主管機關指派公益監察人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一)桃園外海設置離岸風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編列歲入與實際決算數相差甚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台62線快速道路行車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研議修正「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車」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十三)動態定價車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十四)「淡江大橋及其連絡道路建設計畫」工程如期進展確保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十五)訂定便民業務績效供考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十六)組織員額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七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二十八)蘇花改開放路肩行駛大客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針對運安會所提建議具體改善執行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南鐵地下化拆遷作業衝突事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及服務人員不足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無障礙檢測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無障礙檢測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無障礙檢測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改善城鄉數位落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二八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二階段離岸風電併網容量政策執行情形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產業研發與製程中所需相關技術仍多倚賴進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八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長期挹注龐鉅經費補捐助法人研究機構惟近年取得專利件數趨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相當比例之專利均未曾被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世界競爭力我國經濟表現下滑2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業開發案加強橫向聯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政策執行既風場開發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域風電與民宅距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洽簽臺美BTA及加入CPTPP之推案進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無顯著成長且逐年下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企業對政府雲端機器可讀介面優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二九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國營事業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及經營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服務業補助資源配置之規劃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庫清淤情形及如何有效改善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煤發電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網站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公司登記採用線上申請」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制拍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跨部會溝通協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跨部會資訊串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資訊串接機制等多項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2025能源轉型政策與天然氣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避免對特定地區出口過度集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雲林縣科技工業區大北勢區環保用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5+2產業暨數位經濟之人才仍未能滿足產業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國營事業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及經營效能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所屬國營事業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事業單位提升廢棄物處理技術及其衍生之經濟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與地方之溝通協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使用水泥去化事業廢棄物之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臨時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製造業升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一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投資─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僑外來臺投資全程線上申辦審議服務計畫』預算之未來執行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避免技術外流管制措施造成限縮赴陸投資合作維護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推動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技術規範、產業共存共榮作法及能源轉型推動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市鹽水港溪排水需協助規劃整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鋼集團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鋼集團減少粗鋼冶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非核家園及核廢料處理難題之宣導策略及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範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二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地熱發電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設置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後續紓困振興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西工業區評估農村再生、創造新的漁電共生產業型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區設置環保用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災智慧防災計畫」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災智慧防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三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辦理「河川區域排水及治理」工程執行業務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資源企劃及保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提升農產品新興市場出口量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範圍及覆蓋率」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七)「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第2期」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強化我國農產品自給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三)「提高農業保險保障範圍及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四)加強國產雜糧消費端行銷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七)國外旅費檢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八)動物保護業務監督考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四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加保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三)「氣候變遷下大規模崩塌防減災計畫」相關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四)「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五)平地農路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七)「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八)推動臺灣豬證明標章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九)「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十三)農業雇工從事農業工作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十)「農產品冷鏈物流整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十六)「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內容是否重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五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十九)稻作輔導轉型執行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一)「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一七)媒體宣導相關勞務採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決議()「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人力及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決議(十九)非洲豬瘟防疫政策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場決議()基金帳務表達研謀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缺失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改善遠洋漁業及外籍漁工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漁業永續經營基礎建設計畫及養殖漁業振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改善外籍船員權益及新建多功能船員服務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六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林下經濟作物開發研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十二)平地造林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二十一)石虎之生態保育核心區域、熱點指認區域及保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雲林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前店後廠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十五)「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試驗所決議()組織人員編制運用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林委員奕華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三七五案至第五○○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三七九案、第三八○案、第四三一案、第四六五案、第四八四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七五案、第三七九案、第三九○案、第三九二案、第三九三案、第三九七案、第四○四案、第四一一案、第四一二案、第四一四案、第四二二案、第四二四案至第四二七案、第四三七案、第四四○案、第四四一案、第四五○案、第四五六案、第四六○案、第四九四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七八案、第三八○案、第三九二案、第三九五案、第三九六案、第四○一案、第四○二案、第四一一案、第四一七案、第四二九案、第四五二案、第四五四案、第四五六案、第四九二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三七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辦理情形及管考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開發本國英語檢測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活化及整體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0到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七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東貝光電公司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留才攬才育才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推動計畫執行精進相關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決議()「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決議()「國家檔案典藏及服務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決議()「110年度運用勞務承攬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檔案管理局決議()「110年度運用勞務承攬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經濟產業分析資料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七、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對外揭露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八、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通公司「台灣產業方案」投資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八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灣產業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淘寶台灣「五零措施」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上市櫃公司需進行高齡化暨少子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三九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精進CPI房屋租金指數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預警缺失成效有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與躉售物價指數連動之法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PI房屋租金指數與家庭收支調查房租支出重大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預算執行及從嚴保留審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督促各機關強制性無對價收入之帳務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強化資本支出執行及精進預算編審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稅捐稽徵作業績效類考核」新增多屋者評分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爭議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宣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彰化商業銀行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授信資產品質檢討改善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討發行乙類公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引導中央政府單位發行乙類公債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稅務用途資訊(金融帳戶資訊及國別報告)交換進展及後續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進展及後續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一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洽簽及執行財稅關務協定規劃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研議是否開放民眾個人委託報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海關實施破壞性查驗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北國稅局「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預算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南區國稅局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雄國稅局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區國稅局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區國稅局疏減訟源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國有出租礦業用地續租換約案件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二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擬定虛擬通貨相關稅收框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共用資料中心資源擴充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三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原住民族不在籍投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三、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四)選務人員工時過長且無用餐休息時間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障礙環境及通用設計納入危老及都更重建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齡者安居敬老環境科技發展中程個案計畫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婚育作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上一年度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三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陽明山國家公園野化水牛死亡事件檢討及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異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多元環保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治塔位仲介詐騙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建築研究業務」預算書說明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建築研究業務」專利授權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研擬「綠建築評估手冊─既有建築類(EEWH-EB)」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核發使用執照及建造執照件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申請綠建築標章及智慧建築標章認證意願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四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研究所「綠建材標章推廣」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協助地方消防人力補充及檢討疏散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加強對各消防訓練中心提報訓練計畫之審查與指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加強全國消防安全檢查及演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評估金門地區警用無線電列為優先汰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研議提升兩岸間遣送人犯成效之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高齡者反詐騙宣導作為及改善規劃之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研議跟蹤騷擾防治法令及教育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網路資訊整合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提高民眾對網路詐騙之警覺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五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殉職員警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優惠措施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研議修正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基準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評估「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研擬提高罰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林口新市鎮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廢棄物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5目「營造業管理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女性董事人數未合性別比例原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電視精進收視品質並提升滿意度及節目自製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六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電視持續精進收視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電視持續精進收視品質並提升滿意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廣播電臺收聽範圍擴及至全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庄地方創生及資源整合成立專案辦公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庄地方創生優惠貸款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保存客語少數腔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提升客家電臺收聽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講客電臺調整人力編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持續提高收視品質與滿意度與增加節目自製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七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公務出國考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六堆三百年再出發計畫業務費及獎補助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六堆三百年再出發計畫」撙節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地方政府建置客家文化館舍之經營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出國旅費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四、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行政勞務服務費及預算執行率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五、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災害防救演習疫情因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六、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近兩年辦理活動之計畫、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七、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所屬機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考核及獎勵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四八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安防護系統建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八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失智量能、加強社區中心等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國內學校赴海外招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妥適配置僑教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二、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軍同袍儲蓄會臉書粉絲團經營方式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三、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備部隊專長選充檢討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析職災家屬申請閱卷等納入調查程序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軍情局軍風紀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六、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現行負責維運管理推特、臉書之單位及人力配置列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九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9目「原住民教育推展」項下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四九八、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四九九、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諮詢研究業務」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五○○、(密)國防部函送海軍司令部110年度預算調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一案以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及「推動商業現代化」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術處「科技專案」預算凍結1%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術處「科技專案」項下「06業學界科技專案計畫」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行政─07經貿談判」凍結4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營事業管理」項下「01事業發展企劃」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部辦公室「傳統市場與夜市創新翻轉提升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項下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對僑外商在臺或來臺投資之服務」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綠能產業升級轉型推動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局及所屬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建立度量衡及標準檢測驗證─標準檢驗及計量便捷智能服務」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標準檢驗局「標準檢驗及度政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局「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03商標行政及審查」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國內旅費」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第1目項下「01運用科技創新轉型升級─業務費」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一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數位平台服務與科技應用推動計畫」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02促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局「能源規劃與國際交流─能源領域研究計畫績效評估推動與決策支援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河川海岸及排水環境營造─河川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土地租金」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電子商務發展與安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技術處「科技專案」凍結2億5,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礦務局「礦務行政與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營會「國營事業管理」項下「03化工事業管理」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二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部辦公室「經濟行政與管理」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部辦公室「經濟行政與管理」項下「01工商企業輔導與管理」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投資業務處「加速投資臺灣之服務計畫」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工業局「工業管理」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資源企劃及保育」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水利建設及保育─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資源規劃及管理」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科技應用」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輔導小微型企業數位轉型及永續發展計畫」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處「南臺灣國際新創聚落發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三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資訊服務費」及「委辦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項下「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一般行政」預算凍結11%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管理」預算凍結8%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管理」項下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林業發展」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產試驗所「07沿近海資源調查與研究」及「08水產生物技術研究」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技術研發」凍結2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發展」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四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防檢疫技術研發」預算凍結5%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預算得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漁業管理」項下「遠洋漁業管理」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糧管理」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糧管理」項下「企劃管理」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農田水利發展」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農業發展」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五五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09及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空軍司令部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營建工程」辦理「機場設施整建工程」預算凍結500萬元等93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國家安全局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情報行政」項下「行政管理」中「業務費」之「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等9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2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項下「退除役官兵就學輔導措施」預算凍結10萬元等22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八、(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陸軍司令部「轟雷專案」機密預算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五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預算凍結30萬元等16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處理」預算凍結1,000萬元等16案,業經處理完竣。處理結果: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及處理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等函為107及108年度辦理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部107年第1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等31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六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毒藥物防治發展基金會、兼善醫學基金會、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寄生蟲防治會、微窗醫學基金會及國光慈善事業基金會107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案等26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五六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五六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台灣視網膜剝離比例全球居冠,孩童近視比例世界第一,請行政院正視孩童近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臺鐵的行車安全已到嚴重程度,應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利用河川流水開發水源」、「發展海水淡化工程」、「汰換自來水管線並加強防漏」、「推動節約用水措施」及「進行水庫清淤」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淑華就淨零碳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重新檢討水資源運用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且在108年新增曾犯酒駕,並在5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然近日仍發生酒駕肇事致死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人行道常有自行車與行人同時使用,為顧及行人使用人行道的安全,建請交通部參考英國自行車專用道查詢系統,擬定自行車專用道地圖系統計畫,使自行車騎士詳知哪些路段有專用道可使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均已處理完畢。

現有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四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原草案第五○○案「(密)國防部函送海軍司令部110年度預算調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處理。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案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4案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五○○案「(密)國防部函送海軍司令部110年度預算調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二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請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復議案。

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0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以上二案均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上午11時25分56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

     民增4及原列草案第500案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委員吳玉琴第24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擬請均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委員趙正宇、楊曜聲明方才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今年世界衛生大會(WHA)將於5月24日舉行,臺灣仍無法受邀出席,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仍肆虐全球之際,世界衛生組織(WHO)不該因中國大陸以政治理由,損及臺灣全體人民享有最高水準衛生及健康之權利。近日,七大工業國(G7)外長發布聲明支持臺灣有意義參加WHO及WHA;法國參議院首次無異議通過挺臺加入各項國際組織之決議;而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也發表聲明,呼籲WHO秘書長立即邀請臺灣參與WHA。COVID-19乃全球應共同面對之問題,臺灣身為全球防疫前段班,不應被摒除在WHA外,爰建請本院作成決議:「一、感謝各國對我國參與WHO等國際組織之聲援,臺灣身為國際負責任的一員,會秉持疫情無國界之精神,繼續與全球共同克服疫情難關;二、嚴厲譴責中國大陸阻撓臺灣參與WHO及WHA之打壓行為,呼籲WHO邀請臺灣參與WHA,使臺灣有意義地參與全球防疫,共同面對COVID-19疫情。三、臺灣為國際醫療援助提供者,政府應在不影響我國防疫之前提下,偕同民間共同援助國外疫情嚴重地區(如印度),展現臺灣有能力、也有意願繼續對國際社會做出貢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華民國自2009年起連續8年獲邀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部會首長於歷次大會以部長身分發表演說,並與其他國家進行深度交流,為我國爭取到最大的參與機會及空間。自近年國際特殊境遇下,我國已多次未獲邀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由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成員國通過決議,呼籲各國共同應對Covid-19(新冠肺炎)危機。基於健康是普世人權,防疫無國界,中華民國醫療衛生之成就於國際有目共睹,台灣在全球防疫體系中無法置身事外,也因此,不論是七大工業國集團(G7)外長發表聯合聲明支持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論壇和世界衛生大會,還是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呼籲讓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乃至法國參議院通過『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決議案等,國際上聲援我國之例不勝枚舉,在在肯定台灣全民防疫的努力與付出,台灣自應有其對國際醫療衛生發聲之地位及參與防疫合作體系之機會。爰請本院作成如下決議:「一、請蔡英文總統及外交部發函上述支持中華民國加入WHA的國家(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及加拿大),就恢復中華民國在WHA適當地位正式提案,以呼應其聲明。二、近日台灣疫情急速升溫,恐有社區群聚大爆發之隱憂,第三級警戒勢不可免,然疫苗獲取量仍嚴重不足,外交部應竭其所能聯繫美、德等對我友善之國家,儘速協助我國取得莫德納及BNT疫苗,加速國人疫苗施打速度,以達到群體免疫效果,維護我國全體國民基本之健康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提案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今年世界衛生大會(WHA)將於5月24日舉行,臺灣仍無法受邀出席,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仍肆虐全球之際,世界衛生組織(WHO)不該因中國大陸以政治理由,損及臺灣全體人民享有最高水準衛生及健康之權利。近日,七大工業國(G7)外長發布聲明支持臺灣有意義參加WHO及WHA;法國參議院首次無異議通過挺臺加入各項國際組織之決議;而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也發表聲明,呼籲WHO秘書長立即邀請臺灣參與WHA。COVID-19乃全球應共同面對之問題,臺灣身為全球防疫前段班,不應被摒除在WHA外,爰建請本院作成決議:「一、感謝各國對我國參與WHO等國際組織之聲援,臺灣身為國際負責任的一員,會秉持疫情無國界之精神,繼續與全球共同克服疫情難關;二、嚴厲譴責中國大陸阻撓臺灣參與WHO及WHA之打壓行為,呼籲WHO邀請臺灣參與WHA,使臺灣有意義地參與全球防疫,共同面對COVID-19疫情。三、臺灣為國際醫療援助提供者,政府應在不影響我國防疫之前提下,偕同民間共同援助國外疫情嚴重地區(如印度),展現臺灣有能力、也有意願繼續對國際社會做出貢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議增列討論事項,將「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中華民國自2009年起連續8年獲邀以觀察員身份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部會首長於歷次大會以部長身分發表演說,並與其他國家進行深度交流,為我國爭取到最大的參與機會及空間。自近年國際特殊境遇下,我國已多次未獲邀參與世界衛生大會。由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成員國通過決議,呼籲各國共同應對COVID-19(新冠肺炎)危機。基於健康是普世人權,防疫無國界,中華民國醫療衛生之成就於國際有目共睹,台灣在全球防疫體系中無法置身事外,也因此,不論是七大工業國集團(G7)外長發表聯合聲明支持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論壇和世界衛生大會,還是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呼籲讓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乃至法國參議院通過『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決議案等,國際上聲援我國之例不勝枚舉,在在肯定台灣全民防疫的努力與付出,台灣自應有其對國際醫療衛生發聲之地位及參與防疫合作體系之機會。爰請本院做成如下決議:『一、請蔡英文總統及外交部發函上述支持中華民國加入WHA的國家(美國、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及加拿大),就恢復中華民國在WHA適當地位正式提案,以呼應其聲明。二、近日台灣疫情急速升溫,恐有社區群聚大爆發之隱憂,第三級警戒勢不可免,然疫苗獲取量仍嚴重不足,外交部應竭其所能聯繫美、德等對我友善之國家,盡速協助我國取得莫德納及BNT疫苗,加速國人疫苗施打速度,以達到群體免疫效果,維護我國全體國民基本之健康權。』,請公決案」列為討論事項第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為本院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之提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本案提案黨團均不做提案說明。現在進行大體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擬請院會逕付二讀,並交黨團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主席: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作以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民進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負責召集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主 持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吳思瑤  

張廖萬堅 林奕華  李德維  費鴻泰(代)    

鄭麗文(代)    陳玉珍(代)    張其祿  

邱臣遠(代)    蔡壁如(代)    高虹安(代)

陳椒華  邱顯智(代)    王婉諭(代)

第二十五條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第二十八條  研究學院因執行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無償使用,提供合作企業開發、興建或營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

前項國有不動產、動產之提供使用,研究學院應敘明其範圍、方式、年限、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並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國有不動產、動產之提供使用年限,應不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年限。

研究學院與合作企業訂定之契約屆期,且不再續訂契約時,提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應予收回;合作企業現存所有且堪用之合作營運資產,依原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國有,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經停辦、不續辦時,提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動產應予收回,與合作企業訂定之契約應予終止;合作企業現存所有且堪用之合作營運資產,依原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國有,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第三十八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就研究學院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國立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審議前項案件時,委員組成無研究學院代表者,應增聘一人擔任委員,不受原有委員總額及任期之限制。

研究學院其他人員依教育法規得準用或比照教師法之申訴規定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9條第6款說明欄第2點後段補充說明:

另學院借調規定應考量教師教學、研究及產學交流之需求,明定合宜的借調年限及員額比率,亦應載明於創新計畫書中。

 

 

 

第22條

  於第一點說明後段增列:另基於國有財產使用之公益性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學校應就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為研究學院之範圍,有合理嚴謹之規範及審查。

 

5月13日新增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第一條)

本法所定之「國家重點領域」,應包含《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定義之「文化藝術事業」。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張廖萬堅 吳思瑤  

高虹安  范 雲  張其祿  陳椒華  

 

附帶決議

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實施情況,並於本條例實施第2年(111學年度)應評估修法擴大參與學校範圍至私立大學。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高虹安  王婉諭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其祿  陳椒華

 

 

附帶決議 (第四十九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國立大學為保障研究學生之權益,應協助其當學期修習學分之權益,並保障研究生之受教品質。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高虹安  吳思瑤  陳椒華  范 雲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協商結論,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大學法、學位授予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條保留。

第四條保留。

第五條保留。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研究學院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得對外行文;其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得由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

前項研究學院預算隸屬於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屬獨立預算。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七條保留。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研究學院之申請及審查

主席: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八條保留。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創新計畫書,應載明研究學院對下列事項之規劃:

一、創新理念及計畫特色。

二、創新計畫期程、所在地。

三、合作企業每年提供研究學院之資金規劃與參與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機制。

四、院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職要件等事項。

五、各級行政主管人員、所長與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之資格及產生方式。

六、人員聘任程序、聘期、兼職、借調、資格審查、年齡及編制外人員資格之相關人事制度。

七、與產業共同建立之院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薪給以外之給與;職員及國立大學兼辦人員績效工作酬勞之彈性給與。

八、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博士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及修習學分數。

九、國外學歷採認程序、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與註記、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設置、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要件。

十、課程設計、教學與師資配置、產業培育人才之合作機制及共同指導模式。

十一、實施全外語教學之時程。

十二、境外生招生。

十三、教學品質保證機制。

十四、風險管理制度及採購作業。

十五、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與其他校務發展及預期效益。

十六、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績效目標。

十七、投資項目、額度上限及其審議程序。

十八、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審計事項之相關財務收支管理。

十九、停辦或不續辦之後續處理機制、學生、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安置。

二十、國立大學經管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研究學院經管國有財產提供使用。

前項所列事項之範圍內,研究學院依本條例不適用有關法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者,應於創新計畫書中載明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其替代措施。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創新計畫期程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應考量辦理績效,每次延長期限為八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二個月內作成核定或駁回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國立大學;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國立大學經主管機關通知補送申請文件者,前項審議期間自備齊文件之次日起算。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核定後,研究學院之相關規定應依計畫內容擬訂,並依本條例所定程序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創新計畫結束前,研究學院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六個月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其續辦之申請、審議及核定程序,準用第八條、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前項結果報告,應包括創新計畫辦理績效、改進措施及其他應備事項。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創新計畫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核定後,以不變更為原則;計畫內容如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

主席: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監督機制

主席: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國立大學校務會議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三、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備查。

四、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備查。

五、監督會產業代表、校長提名之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主席:第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國立大學設立研究學院者,應設監督會,置委員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

監督會委員應包括政府代表、研究生代表、學生會代表、產業代表、專任教師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政府代表五人,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其中一人應具國立大學專任教師身分。

二、研究生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推派之;國立大學無研究生相關自治組織者,由國立大學學生會就研究生推派之。

三、學生會代表一人,由國立大學學生會推派之。

四、產業代表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五、專任教師代表五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三人;二人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一人由國立大學教師組織推選之,國立大學無教師組織者,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相互推選產生;其餘二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六、校外學者專家一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

監督會委員,至少一人應具稽核專業背景及相關工作經驗。

主席:第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監督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管理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二、研究學院院長聘任之同意。

三、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四、監督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五、稽核人員之設置、運作、迴避事項、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六、研究學院院長監督及考核事項之訂定。

七、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九、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情形改善計畫之備查。

十、研究學院依績效報告書提出改善計畫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續辦、停辦計畫之審議或提出及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二、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備查。

十三、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備查。

十四、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備查。

十五、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備查。

十六、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備查。

十七、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備查。

十八、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備查。

十九、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備查。

二十、前十九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監督會審議或備查之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研究學院監督事項。

前項第四款規定,應報國立大學校務會議備查。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監督會應置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查核研究學院之財務報表、內部控制及評估其經營績效,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研究學院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年度稽核報告所列缺失或異常事項,經監督會審議通過後,稽核人員應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研究學院組織及運作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第十八條保留。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管理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學院院長之提名。

二、研究學院院長不適任之審議。

三、管理會之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訂定。

四、研究學院經營方針之訂定。

五、產學評議會(以下簡稱產學會)委員聘任之同意。

六、創新計畫變更之審議。

七、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之審議。

八、研究學院改善計畫之審議或提出。

九、研究學院續辦、停辦或不續辦計畫之審議。

十、研究學院每年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審議。

十一、研究學院採購作業規定之審議。

十二、研究學院有關學生事務規定之審議。

十三、研究學院人員聘任、薪資、兼職、借調、資格審查、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人事制度規定之審議。

十四、研究學院風險管理制度實施規定之審議。

十五、研究學院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及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十六、研究學院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七、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之審議。

十八、前十七款以外本條例規定應由管理會審議之事項。

十九、其他於不違反第二十條所定院長職權之範圍內,經管理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前項第三款規定,應報監督會備查。

主席:第十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研究學院置院長一人,由管理會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任期,至多與該屆管理會委員同。

院長依法令及研究學院規定綜理院務,執行管理會之決議,受監督會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研究學院。

院長應為專任或由國立大學、研究學院之編制內教師兼任,除在研究學院及本校授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院長有不適任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利用職務上機會之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職務當然解任。

二、有不當或損及研究學院形象之行為,足認其不適任,或研究學院經營績效不佳,經管理會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由管理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後,經監督會同意,由國立大學解除院長職務;管理會怠於處理時,應由監督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後,由國立大學解除院長職務。

第一項院長資格、產生方式、任期、續聘、解職要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研究學院應設產學會,置相關人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其餘人員由院長提名,經管理會同意後,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產學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研究學院有關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之國立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包括教師之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及其他事項之審議。

二、研究學院教學、研究、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有關事項之諮詢。

第一項產學會之組成與其設置、成員資格、任期、運作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訂定後,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規定限制。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國立大學為協助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財產變更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經管之國有財產應變更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研究學院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博士入學考試資格、學士逕修讀碩士學位、招生方式與名額、修業期限、修習學分數及國外學歷採認程序,不受大學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

研究學院之學位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與註記、碩士學位與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設置、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要件,不受學位授予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前二項排除適用大學法與學位授予法之作業規定、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新設之碩士班或博士班,應分別以一班為原則,經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定續辦者,其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人數得逐年增加。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研究學院辦理產學合作事項,依大學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國立大學辦理者,由研究學院辦理。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十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

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研究學院非以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執行產學合作事項,其獲得之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準用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研究學院所需之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研究學院應就前項採購事項訂定採購作業規定,內容應包括採購作業程序、方式、利益迴避、監辦、爭議處理及相關事項,並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研究學院因執行第五條事項,得將經管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無償使用,提供合作企業開發、興建或營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限制。

前項國有不動產、動產之提供使用,研究學院應敘明其範圍、方式、年限、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及主管機關備查,並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國有不動產、動產之提供使用年限,應不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年限。

研究學院與合作企業訂定之契約屆期,且不再續訂契約時,提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及動產應予收回;合作企業現存所有且堪用之合作營運資產,依原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國有,管理機關為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經停辦、不續辦時,提供使用之國有不動產、動產應予收回,與合作企業訂定之契約應予終止;合作企業現存所有且堪用之合作營運資產,依原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國有,管理機關為國立大學。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第二十九條保留。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一、編制內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二、編制內職員辦理研究學院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三、國立大學主聘並與研究學院合聘教師、專業技術人員與研究人員之本薪(俸)、年功薪(俸)及加給以外之給與事項。

四、國立大學相關人員兼辦研究學院之人事、主計、總務等行政事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研究學院之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及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其資格及產生方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二條保留。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研究學院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研究學院人員辦理第五條事項,除前項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外,其餘兼職範圍、職務及應遵行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四條規定限制。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研究學院辦理第五條事項所聘之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研究團隊經驗之編制內教授及副教授,其聘任年齡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規定限制。但不得逾七十歲當學期。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留。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得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之處理,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席: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七條保留。

宣讀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就研究學院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國立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審議前項案件時,委員組成無研究學院代表者,應增聘一人擔任委員,不受原有委員總額及任期之限制。

研究學院其他人員依教育法規得準用或比照教師法之申訴規定者,得準用前二項規定。

主席:第三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對人事、財務與經營實施自我監督及稽核評估;其實施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風險管理制度之設計,包括下列內容,並得視管理需要自行增列:

一、內部控制之建立。

二、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

三、控制作業。

四、資訊與溝通。

五、監督作業。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研究學院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會計制度辦理。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及決算,應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並由國立大學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及決算程序辦理。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研究學院資金來源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收入,不在此限。

研究學院應針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收入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之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研究學院應擬訂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年度工作重點、財務規劃、風險評估、預期效益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研究學院應就年度經營規劃報告書之執行結果,作成績效報告書,其內容應包括績效目標達成情形、效益、財務變化情形、檢討與改進及其他重要事項,並應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及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管機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大學評鑑時,其範圍應包括研究學院。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研究學院退場機制

主席: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者,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管理會令研究學院限期提出改善計畫,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監督會備查。

二、研究學院未依前款規定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未獲管理會審議通過,管理會得逕提出改善計畫,令研究學院執行,並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之績效報告書經監督會審議後,認定其經營績效不佳者,研究學院應於六個月內擬訂各項經營改善計畫,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備查。

前項經營改善計畫之辦理情形,研究學院應定期向監督會報告;經監督會認定改善無效且須停辦者,研究學院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停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管理會怠於處理時,應由監督會提出停辦計畫,送校務會議通過,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研究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三、監督會或管理會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四、監督會之委員、管理會之委員、院長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五、經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六、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院務正常運作。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研究學院不續辦者,應提出不續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於創新計畫結束一年前,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四十九條保留。

宣讀第六章章名。

第六章  附  則

主席:第六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監督會委員及管理會委員有關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主席:第五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研究學院之採購資訊、預算、決算、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書,應於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完成程序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國立大學網頁建置之研究學院公開專區。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研究學院運作情形,得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五十三條保留。

報告院會,現在休息用餐,中午12時40分繼續開會,進行本案保留部分之發言及處理。

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分)

繼續開會(12時4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處理本案保留部分的處理。依協商結論,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依時代力量黨團推派1人、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民進黨黨團推派4人,輪流交叉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進行處裡,各該保留條文均不再發言,並依上開黨團順序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邱委員顯智發言,時間為3分鐘。

邱委員顯智:(12時43分)院長、各位同仁。這個創新條例在審議的過程中,乃至於到黨團協商,事實上社會各界都非常關注,也非常有疑慮。所以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這個部分,就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還有第五十三條的部分,我們都予以保留。

第三條主要涉及的是,應該要對主要競爭企業去做定義,因為我們不希望,辛辛苦苦花了國家這麼多錢,進行產業的創新合作以及培育人才之後,這樣的成果流落到我國主要競爭企業的廠商那裡去,所以就這部分的話,應該要對主要競爭企業做一個規範。

再來搭配著第三條,事實上就是第二十九條,如果我們培育的人才最後到了他國,也就是到我國廠商的主要競爭企業去受僱的話,我想這也應該是我們要規範的對象。

第四條涉及的是,國家重點領域產業之主要競爭對手國與主要競爭企業,應該要納入,避免技術外流之重點防範對象,並每年應該要做檢討,最嚴重的就是中資企業的問題,所以我們希望各黨團能支持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修正動議版本,對中資企業、產學合作進行相對應的規範。

第五條,教育部信誓旦旦說,應該停留在沙盒實驗,即停留在小規模、實驗性質上。針對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我們希望能核准兩所大學各設立一所研究學院,每一個研究學院以設置一個至兩個研究所或學程為限。也就是說,屬於實驗性質且小規模的,而非搞到最後全部都是創新學院,這是大家所不樂見的。希望大家能支持第五條。

第七條,我們希望能提存信託四倍以上的資金保證金,避免最後走不下去時影響到師生權利。

第八條,我們希望本條例實施兩年內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議。也就是說,兩年後該所學校就不該來申請,以符合本條例小規模、沙盒實驗的性質。

希望我們的修正動議能獲得各黨團的支持。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46分)院長、各位大院同仁。這次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實有其重要性,因為我們的目的是讓大學能與產業相介接,也讓產業能投入更多資源,好與大學形成產學一體之合作。以合作概念來說,這並非大學的後門,特別是人事運用上。就第三十二條來說,我們發現其概念屬於兩軌制度。這部分我們支持時代力量黨團的意見,即產學會審議通過後,應報請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再次進行審議,原因為何?雖然產學會對創新學院來說是一種教評概念,但就整個創新學院來說,仍然在大學體制內;既然在大學體制內,那麼就應該循大學對人才所採取的升等或進用等方式。如果創新學院所招募的人才夠資格的話,那麼無須害怕經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再次審議。我們認為這點入法後,即使採行兩軌制,也都符合高教品質精神,而且這點更加重要。

另外,第四十九條提到,研究學院編制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對此我們同意時代力量黨團所提之修正動議,增加「得」字,原因在於接續聘任或任用均屬於大學端所能決定的,而非在雙軌制下讓這些人員變成另外一軌,甚至變成後門,如此實屬不宜!我們認為還是要尊重大學自治精神,讓大學教評會得以發揮其實質審查作用。簡單說,即使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屬於第二軌,但在續聘或任用時,也應該經由大學教評會通過。

總之,本條例為產業創新與大學合作起了重要開端,但我們並不希望這變成大學教育的後門,特別是在人事上!如果產業學院所聘用的人是夠資格的,就無須懼怕高教體制原有的教評體系審核。

主席: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2時50分)主席、各位同仁。站在國民黨團的立場,對於這個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的精神,我們是覺得很好,立意甚佳,尤其因應國家重點領域產業發展,半導體、AI或金融產業等等,人才當然是關鍵。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認為這整個過程走得太快了,一開始沒有開公聽會,中間一下子又要排除掉很多的法,包括大學法、教師法、學位授予法等等,統統要排除掉,造成大學端尤其教授非常大的疑慮。這個部分是我們覺得比較遺憾的,應該召開公聽會好好的來做檢討,讓這個立意不錯的法案能更加完整。

我們感覺這一次有兩個最大的爭議,第一個,有關於大學自治、教授治校的原則不應被破壞,第二個,有競爭力的私校不應該被排除。我先講有關大學自治、教授治校的部分,我們都知道這一次經過審議之後,會設置審議會、監督會及管理會,關於審議會與監督會的部分,我們花了很多時間討論,也做了一些相關的調整,都是因為擔心出現行政過於領導的狀況。但是非常遺憾的是管理會的部分,也就是第十八條的規定,我們希望管理會能夠有至少一名校務會議代表相互推選未兼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代表,非常遺憾的是,這個部分沒有獲得執政黨的同意。

另外,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也有比較大的問題,其實我覺得在野黨的意見都非常類似,就是現在國立大學教授的聘任、資格審查、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等,都必須遵循相關的法,且最後都要經過校教評會來予以確定。但是在新的法裡面,等於幫大學教授開了一個後門,開了一個山海關,變成他不需要經過學校的校教評會,只要經過所謂的學審會就可以,但這個相關機制裡面的成員都是由院長提名的,我們擔心會變成行政權獨大,而把原來我們認為好的制度給破壞掉。之前在教授治校的精神裡面為什麼要有校教評會?因為它能夠超脫校長的權力,可以超脫校務會議,能夠讓我們教師的品質跟大學的獨立自主性受到好的保護,但是非常可惜的,這個部分一樣沒有獲得接受。

再來有關於私校的部分也是一樣,根據泰晤士學報世界大學排名,我們有很多具競爭力的私校排名比國立大學還要好,但是這一次全部只有國立大學而沒有私校,關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對於優秀的私校來說是不公平的,謝謝。

主席: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2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想這幾年來,因為中美貿易大戰、COVID-19肺炎疫情的影響,臺灣的半導體產業可以說是一枝獨秀,也成為世界各國所依賴的重要關鍵產業,台積電更被譽為是臺灣的護國神山。我們的半導體產業,或者是我們在國際上比較領先、具有優勢的產業,這些產業的表現雖然亮眼,但是長期以來欠缺人才的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這一次我們要制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就是要透過選擇國家重點領域,在大學來設置基金,成立產業學院,由政府與企業共同支持經費,而且以時間長達8年到12年的方式運作,目的就是希望能夠長期穩定的培育人才。同時引入產業的資源,鬆綁人事、組織、財務,突破現有的法規,以小規模試辦沙盒實驗的方式,也就是在不排擠大學原有的資源前提下,我們規劃一校一院,至多設置兩個到三個碩、博士班,來培養國家未來所需的高階科技人才。

其實在制定法律前,執政黨內部也召開了多次行政立法的討論跟溝通,送進立法院之後,也經歷過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會期的詢答及本會期的審查會,之後因為各界還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又陸續進行了3次的討論會跟協調會以及4次的朝野協商,盡力來整合社會各界的不同的意見。對於在野黨所提到的,其實最關鍵的一條條文是學校的監督會,第十五條學校監督會的比例成員,最後我們協商採取15名定額,也調高師生代表高達8名過半,這樣的實質意義就是要維護大學自治、教授治校的精神。

另外還有很多的條文,包括申評會的組織、提高研發成果的回饋比例等等條文,這些都做了改變。而對於一些沒有辦法入法且外界高度關心的部分,包括防堵中資、防止人才外流,以及剛才談到的是否納入私立大學等等,既然是小規模試辦,我們希望國立大學先走,第二年開始,我們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也可以來進行檢討。雖然還是有些條文沒有達到共識,等一下我們透過民主的程序來表決,可以將不同的意見留下紀錄。

強化大學的研究能量、提升國家重點產業的競爭力來因應國際局勢的劇烈變動,已經是迫在眉睫,也沒有辦法再等待。在確保大方向正確的情況下,我們謹慎來執行,嚴格來監督,未來定期來檢討,讓本條例能夠順利上路,也懇請大家共同支持。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2時56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從護國神山到護國群山,臺灣要跟世界競爭,臺灣也在跟時間賽跑。人才不足及產學落差是國力流失的重大危機,我們已經不是超前部署,而是迎頭趕上。政府負責任提出政策解方,推出「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面對這個「校中校」模式的教育沙盒實驗,我將法條的精神濃縮成「二不五要」。「二不」即是心態上不要防弊大於興利、因噎廢食;作法上不要作繭自縛、畫地自限。至於「五要」是什麼呢?第一要「公私協力」,企業政府共同出資,而企業出資高於政府,研究成果也要回饋學校。第二要「產學合作」,由體質優良的合作企業與國立大學共同組隊,培育人才,只限碩、博士,小規模推動,重點領域先行。而國民黨委員關切的私立大學將在法條上路兩年後進行檢討,也可能上路。第三要「鬆綁制度」,放寬組織、人事、財務、採購等事項,在師資、招生、課程上給予更大的彈性。第四要「嚴格監督」,透過政府層級的「審查會」、校方層級的「監督會」、研究學院層級的「管理會」與「產學會」,層層把關,可防、可控。第五要「擴大參與」,我們採納各界意見,充分納入民間代表、產業人士、學校教師及在學學生,讓所有利害相關人都成為共同決策者,更多元、更平衡,監督運作更有力。

在此也針對在野黨委員提出的幾項質疑做簡要說明。一、法案嚴格堅守「大學自治」。創新學院從申請到停辦、從創新計畫、經營規劃,乃至於績效報告,都須交由大學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充分讓大學自主,由大學自己做主。二、如何防堵中資滲透?時代力量黨團擔心的,我們同樣關心。條文第四條所規範跨部會的審議會就是重中之重,審議會當然成員有教育部、科技部、經濟部投審會及陸委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的禁止事項,絕不會有任何一項鬆綁。三、師資聘任鬆綁會不會圖利少數人、大開後門?這確實是一個艱困的決定,因為要創新就要給彈性,但法案並不是全面的鬆綁,而是授權學校雙軌,可以自行決定沿用舊制還是選擇新制。新的生路在眼前,端看大家如何選擇,在大家的一念之間,謝謝。

主席:謝謝吳委員。接著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3時)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審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在這個部分裡面,剛剛林奕華委員特別提到關於私校的部分,依據2021年泰晤士大學的排名,其實現在臺灣前十個世界排名的大學裡面,有3個私立大學,分別是第二名的臺北醫學大學、第四名的中國醫藥大學以及第十名的亞洲大學,第十一名是長庚大學、第十二名是輔仁大學,也就是說,在全臺灣排名前十二的學校裡面,私立大學占了5所。但是這次非常可惜,在這個條例裡面,在我們討論的過程當中,我們不斷的呼籲,是不是要把優秀的私立大學也合併進來,但是始終沒有獲得教育部以及執政黨的首肯,而且只願意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在2年以後再來討論。

今天國民黨主要的問題還是在於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關於第十八條的部分,由於管理會的任務包含19項工作,為了讓管理會達成更好的任務,我們建議管理會的委員應該多元化,而不僅是委員專長領域的不同,他的觀點與視野也應該儘量多元化。但是現行條文卻只規定,除院長以外,其餘均為政府或校長提名的代表,恐怕有同質性過高的疑慮,也因此容易造成管理會處理事務時的一些盲點,所以我們建議第十八條應該由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代表至少1人。

至於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以及第三十七條是連動的3個條文,剛剛許多委員也提到,在現行學校體制之內,由於教師的聘任以及資格的審查,還有相關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都是要報由校級的教師評審委員會來審議通過,假如說光是為了所謂的護國神山,就把我們整個大學內部教師評鑑的制度顛覆的話,我覺得這是不恰當的,也因此有許許多多國立大學的老師們提出請求,希望大家能夠再做考量,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繼續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3時3分)大家好。高等教育產學合作、創新、提升國家競爭力,的確是國際的新趨勢,包括比利時的IMEC、英國的OUI以及荷蘭都有成功的案例,在瞭解之後,它的前提是要能夠維持公共監督的精神以及大學自治,所以我在參與草案審查的過程中,提出的建議就圍繞著大學自治及國家公共利益這兩個重點,感謝各界包含民間團體、學界給的意見,包括教師工會、高教工會、經濟民主聯合、臺灣學生聯合會等。

在我們的努下,我們的版本有3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三方監督,各級監督及管理機制原則以大學、政府、企業三方1:1:1的席次組成,在最重要的校務會議的監督會裡面,則是讓大學教師的席次過半,維持大學自治的精神。第二點,師資聘用維持大學自主,為了維護大學教師聘任自主及保障教師勞動權益,研究學院編制內的教師聘任仍然維持以校務會議跟教評會審議機制為原則。第三點,退場迅速保障師生權利,研究學院的設計是8年至12年,但研究學院成功與否看前幾年即可知道,為了避免歹戲拖棚,我也針對退場機制提出建議,包含經營改善計畫時限為6個月內、停辦計畫要在3個月內提出。這些都在我們提出來的版本當中。

最後,產學合作創新的目的是讓大學可以聘請國際優秀人才,可以以比較彈性的會計制度購買器材設備,人才的培育可以符合最新的世界產業需求。目前我們的版本已經竭盡可能地兼顧國家公共利益跟大學自治;而民間團體最關心的中資及敏感科技問題,在兩岸相關法規和大學法第二十五條都有規範。針對不足之處,我們未來也會持續監督,有必要時會修法跟改善。

身為大學老師的一員,對於政府的產學創新新制,我有期待當然也有擔憂,謝謝教文委員會的張廖萬堅委員、吳思瑤委員、黃國書委員等來回跟民間團體努力溝通,也感謝教育部潘部長在法案審查的過程中適時接納我們的意見,希望教育部後續能夠維持監督的精神,讓這個創新法案法案真的能創造大學、國家、企業的三贏,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13時7分)院長、各位同仁。本條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讓國家在培育產業高端人才上有更多彈性跟機會,全球產業競爭瞬息萬變,尤其科技產業的發展非常快速,產業需求不斷變化,臺灣要維持現有的產業優勢就必須要有與時俱進的因應策略,才能讓臺灣持續站在全球供應鏈的關鍵位置,靈活的產業策略是臺灣的保命仙丹,這不僅是經濟議題,更是整體國家利益的議題。臺灣需要產業、產業需要人才,在培育人才上當然需要更創新的思維和制度,產學創新條例確實對既有的高教制度做了很多突破,但這些突破是為了讓人才培育有足夠的彈性,讓教育端更能因應產業變化。彈性不代表沒有監督,學校原有的校務會議可以把關,監督會跟管理會中也納入師生代表,未來研究學院的預算也會受到立法院的審查,絕對不會如外界所擔憂的變成怪獸學院。

在財務上,研究學院的經費是企業出一半、國發基金出一半,等同讓額外的經費挹注教育,帶來更多的教育資源,也因此一開始參與的企業必然有限,因為企業要有足夠的規模跟決心才有辦法撐起研究學院的運作。但是創新必然是由少數人開創的,希望大家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之後,我們也參考了在野黨很多寶貴的意見,也參採了學校很多學者專家提供的很多建言,希望今天大家可以共同支持本條例,在今天完成三讀。為了臺灣的未來,我們一起踏出這非常重要的一步;為臺灣產業的未來,我們開創新局,謝謝大家。

主席:報告院會,推派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創新:指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以下簡稱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

二、編制內人員:指研究學院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進用之專任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及職員。

三、編制外人員:指前款以外,研究學院以契約方式進用之各類人員。

四、合作企業:指提供資金參與研究學院設立之國家重點領域產業,可為單一企業或數個企業。

五、主要競爭企業:指主管機關經審議會擇定國家重點領域產業之主要競爭對手國之主要競爭企業,應納入避免技術外流之重點防範對象者。

中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公司,不得擔任創新計畫之合作企業。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及具一定關係之人,不得擔任審議會、監督會、管理會、產學會之成員或研究學院人員。

合作企業與取得研究學院主要研發成果之授權企業,如其股份轉讓規模足以造成經營權變動時,應於六十天前,向審議會申報。

合作企業與取得研學院主要研發成果之授權企業,因合併、分割、營業讓或其他企業併購行為而喪失主要研發成果之控制權時,應於六十天前,向審議會申報。

未為前二項申報者,其行為無效,申報後,經審議會認定其行為恐造成主要研發成果由主要競爭企業或中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公司取得時,得報請經濟部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與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之規定,禁止之。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申報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五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謝委員衣鳯聲明對上午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士葆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3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21分35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3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馬委員文君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54人,反對者35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23分09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35  棄權人數:6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洪申翰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

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

二、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

四、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

五、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

六、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

七、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

八、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

九、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與第二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應設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之審議及監督:

一、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

二、國家重要領域產業之主要競爭對手國與主要競爭企業,應納入避免技術外流之重點防範對象者,並每年檢討更新之。

三、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四、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

五、主管機關聘(派)與改派之國立大學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會)及研究學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政府代表。

六、研究學院年度經營規劃及績效報告之備查。

七、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

八、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

九、組成專案小組訪視或委請會計師查核研究學院運作情形。

十、其他有關研究學院之監督。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每屆任期四年,包括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科技部及其他相關部會之政府代表、學者專家及產業代表,由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召集人;政府代表應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之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監督會及管理會之委員,亦不得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違反規定者,由國立大學解除其監督會及管理會之職,並終止其參與研究學院辦理之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第一項第一款國家重點領域、第二款主要競爭對手國與主要競爭企業與第三款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審議會為第一項第一、二、三、四、七、八款之決定,應舉行聽證。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洪委員申翰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5人,棄權者3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28分54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3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4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37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30分26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37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陳以信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事項。

本條例以核准二所大學各設立一研究學院,每一研究學院設置一至二個研究所或學程為限。

研究學院之反招生名額,撥用大學設備及不動產之情形,以借調、合聘、兼辦或其他方式調用大學人員之情形,及其他使用大學資源之情形,應記載於創新計畫。其上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設置研究學院之大學,應每兩年就其依本條例排除適用之法規及其替代措施實施情形,公開提出實驗檢討報告,並就是否適宜擴大適用至一般大學提出建議。

行政院就前項檢討報告與建議應進行驗證,並就是否進行法規修正提出回應報告。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36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33分26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36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蔣委員萬安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洪委員孟楷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54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38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34分57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38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

(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

(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

(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研究學院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研究學院之受贈收入。

(七)研究學院之投資取得收益。

(八)研究學院之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目屬合作企業資金者,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於年度決算未達成者,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其改善情形,列為研究學院之評鑑項目及審議其續辦申請之參考。

研究學院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研究學院之人事費用支出。

三、研究學院之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支出。

五、研究學院之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支出。

七、其他與研究學院發展有關之支出。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研究學院資金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

(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

(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

(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研究學院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研究學院之受贈收入。

(七)研究學院之投資取得收益。

(八)研究學院之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目屬合作企業資金者,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並應提存或信託四倍以上資金額度之保證金;於年度決算未達成者,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其改善情形,列為研究學院之評鑑項目及審議其續辦申請之參考。

研究學院資金用途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研究學院之人事費用支出。

三、研究學院之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支出。

五、研究學院之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支出。

七、其他與研究學院發展有關之支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4人,棄權者3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39分35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7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3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人,贊成者59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33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41分09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7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33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

一、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

二、創新計畫書。

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

四、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應於研究學院設立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應檢具下列資料或證明文件,於本條例實施後二年內報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

一、符合第四條第四項公告之申請條件文件。

二、創新計畫書。

三、大學組織規程、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其員額編制表。

四、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文件。

前項第三款研究學院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應於研究學院設立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3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44分03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8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3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9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36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45分36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8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9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36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

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兼或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

管理會之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違反規定者,國立大學應立即予以解職。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研究學院應設管理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每屆任期不得逾四年;除院長及政府代表外,另由校務會議代表相互推選未兼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代表至少一人,其餘由校長提名,經監督會同意後,由國立大學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以外之委員互推之。

管理會之委員,除研究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應包括政府代表、專任教職員代表、研究學院學生代表及產業代表,其中政府代表及產業代表人數應分別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前項政府代表由主管機關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之人員聘(派)兼之,並得依實際需要改派之。

管理會之委員不得由監督會委員及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違反規定者,國立大學應立即予以解職。

主席:張委員其祿及賴委員香伶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鄭委員正鈐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49分24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8條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2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十八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50分57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18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九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及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資格、聘任與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其他權利及義務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二十九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權利與義務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其遴聘資格、聘任與終止聘約程序、聘期、工作或授課時數、資格審查、差假、薪酬、考核、福利、退休、保險及其他權利與義務事項,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編制外人員及有權接觸產業機密之人員,於其在職及離職後五年內,與主要競爭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或其派遣之人間,不得有僱傭、承攬、委任或其他提供知識、技術、經驗之關係;研究學院應發給前述人員競業禁止補償金,並得於在職期間發給;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一限制。

研究學院人員,就企業營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其範圍及規範由管理會依主管機關頒佈之準則制定,報請監督會同意。

主席:陳委員素月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38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54分35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9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38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棄權: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36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二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56分08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29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5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二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就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並納入創新計畫書中,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一、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年限,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制度,應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納入創新計畫書後,經校務會議審議,報審議會通過後實施;其編制內教師由研究學院聘任之。

前項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年限,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二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應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編制內教師之聘任方式、程序、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年限,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八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59分48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2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01分29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2條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03分00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2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五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審查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審查。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五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資格之審查,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審查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審查。

教師資格審查程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2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05分59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5條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42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俊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林委員俊憲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07分33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5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十七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七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

二、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准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核准。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三十七條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程序者,由產學會審議通過,並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依教師法規定應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准者,由研究學院報主管機關核准。

主席:現在表決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人,贊成者41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10分17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7條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4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三十七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11分48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37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0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邱顯智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萬美玲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四十九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九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四十九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得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主席:陳委員椒華聲明對方才之表決與時代力量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14分41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9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陳玉珍  鄭正鈐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8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四十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16分14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9條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8  棄權人數:2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棄權:

李貴敏  鄭正鈐

主席:現在進行第五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制定法規命令,應舉行聽證。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施行前之準備。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研究學院設置之申請,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年內提出。

主席: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3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18分26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3條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3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3  棄權人數:7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鄭正鈐

主席: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版本(審查會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2人,贊成者53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6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03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53條民進黨團版本審查會條文)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2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6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趙正宇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李貴敏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羅委員明才聲明對本日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制定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一、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一)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所稱國立大學包括一般大學、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但不包括專科學校,亦符合大學法第2條有關高等教育機構之範圍。

(二)相關學校成立研究學院後,教育部未來召開審議會審議該研究學院相關事項時,委員組成應納入該研究學院之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

(三)國立大學申請設立研究學院,其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且其合作企業資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資金不得為中資,並應明訂於審議條件;研究學院應注意畢業生流向,積極輔導畢業生就業,但不能違反學生意願綁約要求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工作,且應優先輔導畢業生於國內產業就業。

(四)有關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合作企業提供之資金,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低於前項第1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案,主管機關得每3年進行滾動檢討,予以調升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有關合作企業提供之最低資金比例。

(五)國立大學與合作企業應規劃產學合作人才培育機制,並就學生就業進路提供選擇。學生有意願於畢業後至合作企業服務者,應以契約約定。非經學生同意,不得強制學生畢業後須至合作企業就業,或將其列為畢業條件。

(六)研究學院編制內教師申請借調至營利事業、財團法人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其借調辦法及借調申請書,應納入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9條之創新計畫書中。

二、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

(一)本法所定之「國家重點領域」,應包含《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定義之「文化藝術事業」。

(二)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實施情況,並於本條例實施第2年(111學年度)應評估修法擴大參與學校範圍至私立大學。

(三)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國立大學為保障研究學生之權益,應協助其當學期修習學分之權益,並保障研究生之受教品質。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附帶決議共4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一、國立大學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與合作企業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時,就合作企業之擇定,不得為該國家重點領域產業之主要競爭對手國之主要競爭企業。且合作企業不得為中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公司。

再者,合作企業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及具有一定關係之人或有實質控制力之人,不得擔任審議會、監督會、管理會、產學會之成員或研究學院人員。

另主管機關應要求合作企業取得研究學院主要研發成果之授權企業,如其股份轉讓規模足以造成經營權變動時,應於六十日前,向審議會申報;合作企業與取得研究學院主要研發成果之授權企業,因合併、分割、營業轉讓或其他企業併購行為而喪失主要研發成果之控制權時,應於六十日前向審議會申報。如未申報,其股份轉讓、合併、分割、營業轉讓或其他企業併購等行為無效。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02分35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附帶決議時力黨團提案(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高虹安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二、國立大學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與合作企業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半年一次,會同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盤點追蹤合作企業之股東持股狀態、具實質控制力之人、最終受益人是否具中資背景,避免中資借產學合作滲透我國國立大學及國家重點領域產業之中,竊取我國重要研發成果或吸收我國培育之人才。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04分53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附帶決議時力黨團提案(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棄權:

高虹安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三、主管機關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組成審議會後,對於國家重點領域之擇定、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及續辦研究學院、研究學院創新計畫之變更、研究學院之停辦或不續辦等事項,審議會為決定前,應舉行聽證會。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項附帶決議,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項附帶決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06分54秒

表決議題: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附帶決議時力黨團提案(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高虹安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四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四、國立大學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與合作企業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後,應每兩年就國立大學依本條例排除適用之法規及其替補措施實施情形,提出檢討報告。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首先請張廖委員萬堅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15時8分)主席、各位同仁。因應國家未來發展及產業變遷的趨勢,培育頂尖技術人才已是當務之急,不單是透過大學外加名額或回流教育的方式來增加人才供給量,更需要引進產業資源,以創新培育的方式來增加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的質與量。

這次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的制定,就是希望有別於傳統既有的形式,改以政府與企業共同出資、鬆綁相關法規限制,讓學界和產業界能夠透過人員與知識的交流,以及技術移轉等方式,建立一定時程的產學合作關係,用產學共育的創新模式來培育業界亟需的頂尖、優秀人才,並提升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的效益,進一步帶動國家產業的整體發展。

這一次條例的制定,歷經多次討論、審查、協調及協商,也儘可能地採納社會各界的訴求,做成條文修正以及附帶決議,初期能夠透過產業類別的審議,用小規模可控、可防的方式,擇定2校至4校來辦理,同時也要求執行單位落實監督管理的責任,在可防、可控的前提之下,確保產業學院能夠穩健、順利的運作。

人才培育、產業發展不能等待,面對全球產業快速變遷,期盼這一次創新的產學共育人才模式能夠為臺灣造就更多頂尖的人才,並開創臺灣高等教育未來發展的新活路。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思瑤發言。

吳委員思瑤:(15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臺灣有台積電真好,但也不要忘了世界各國都在爭取台積電。我們要將台積電留在臺灣,更要打造更多護國神山,就必須解決人才不足、產業斷鏈的多年沉痾。感謝立院同仁為制度改變做出關鍵的決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今天三讀通過,臺灣的教育創新終於踏上第一哩路。

產學創新條例是臺灣教育史上第一個沙盒實驗機制,我們採取校中校的模式助攻重點產業,防弊也興利。法案的重要內涵在在都是各界共同參與的心血結晶,我們擴大公、私協力,由企業、政府共同出資,企業出資必須高於政府,研究成果也回歸學校。第二,深化產學合作,由體質優良的合作企業與國立大學共同組隊,培育人才,小規模推動,重點領域先行。第三,鬆綁制度、法規,放寬傳統僵化的行政程序,在師資、招生及課程上給予更大的彈性。我們也建立了嚴密的監督機制──審查會、監督會、管理會及產學會,各司其職,層層把關。最後是擴大多元的參與,我們採納各界意見,充分納入民間專家、產業人士及學校師生,讓所有的利益相關人都成為共同的決策者,更多元、更平衡,監督、運作更有力。

我要特別強調,大學自治與教授治校這兩項至高無上的價值不容侵犯,法案縱有鬆綁,但創新學院從申請到停辦,各項創新計畫都由校務會議拍板定案。大家關切的師資聘任也採雙軌制,學校如何選擇百分之百自行作主。做就對了!改革與創新不免有阻力,為教育創新路,大家繼續加油。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5時12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終於完成三讀,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可以看到各個黨團有激烈的討論,在委員會的審查還有院會協商的過程中,也進行了許多意見的交換。回到本條例立法的初衷,我們期待透過制度上的彈性鬆綁,讓我們的產業人才跟學術人才能夠緊密的結合,一同帶動國家的經濟發展還有學術的進步。但是鬆綁絕不等於任意放行,更不是讓產業的需求凌駕在學術自由之上,所以我們今天看到的,不管是大學自主或師生參與,相關的監督審議機制還是必須存在。

因此民眾黨黨團提出的草案版本,特別在第十五條讓這個條例的監督會成功納入學生會的代表;教師代表的部分,我們也成功爭取到不只是由校長提名選出一途,而是改成僅兩人由校長提名,經校務會議同意產生,另外兩人由教師代表互相推選產生,一人由國立大學教師組織推選,藉此增加教師監督代表的多元性,因為除了產業界與校方,學生與教師參與監督也是相當重要的。另外在第十八條,我們也成功爭取到管理會納入學生代表。

另外一方面,我們希望這個條例能夠讓業界跟學界的合作成果、創造出來的效益也能夠回饋大學,成為大學校務發展上的活水,所以本席在民眾黨黨團提出的草案版本第二十五條之中,也爭取研究學院應該將研發成果收入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還有其他校務發展,並把5%增加到10%以上。

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希望彈性鬆綁絕不可沉淪為恣意妄為,未來除了法規的機制運作,民眾黨黨團也會持續監督。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5時15)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午安。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今天在立法院院會三讀,時代力量能夠接受產學合作創新的理念,但是對於執政黨趕鴨子上架、在溝通不足的前提下讓草案快速通過仍然感到遺憾。關於產學條例,學界師生有諸多疑慮及修正建議,在這樣的遺憾之下,時代力量仍然在過程中盡力、全力補破網,在本條例的審查過程中,也特別關注並爭取中資企業不得為合作企業、不得強迫研究學院之學生畢業後至合作企業就業、監督會的委員專任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過半。另外,為保障師生權益、強化監督效能及校園民主機制,在時代力量不斷爭取之下,各黨團也集思廣益,最後修正監督會的組成,讓教師跟學生加起來能夠有過半的席次,有八席。

近年來中資滲透事件頻傳,紅色供應鏈透過滲透的方式,由中資在臺違法設立公司,還向科技大廠挖角。為了避免中資滲透、中國挖角產業人才,先前教文委員會審查本條例時,時代力量也特別關注中資,尤其先前有投審會失靈的例子。最後我也呼籲相關的監督機制還要再加強。今天法案三讀通過,時代力量會扮演好監督之職,一同為高等教育繼續努力。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5時17分)因應臺灣的產業發展以及人才需求,今天三讀通過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這次修法其實是一個艱難的任務,大學端的各種規定是長年日積月累下的結構,過去設立時可能是為了解決某些問題,但如今這些規定卻要在短時間內用特別法予以排除,立法上具有風險,也必須在彈性之間取捨。然而在這些條件之下,有些精神和原則是我們必須堅持的,國立大學做為一個公行政法人,我們必須重視大學資源的公共性,以及它肩負的教育任務,謹慎地避免它成為財團的附庸,因此在法案討論的過程中,時代力量非常重視大學自治的精神,並且在委員會主張讓更多專任教師、學生代表能夠實質參與。謝謝各黨團協力,在監督會及管理會的席次上能有所調整。較為遺憾的是,程序上最後僅有一場對外的協調會,讓民間學者以及學生代表透過這次的協調會表達對此部法案的疑慮。但也因為有這次的協調會,我們才有辦法集思廣益,最後監督會中教師及學生的席次加起來是過半的八席。

同時昨日在時代力量與民間合作的修正動議當中,也調整了原來學校國有財產上處分的用字疑慮,避免學校的國有財產被不當處分。然而其他民間代表較有疑慮的部分,包括法案中對於合作企業的完善定義、研究學者及教師的聘任都能夠經過教評會,或者是產學條例的落日,很遺憾都未能被放入法條當中。

討論大學端的沉痾規定,不應該只等研究學院的成果,而是此時此刻就能夠立即進行的事情。過去我們一直收到許多大學端陳情種種不合理的規定,包括高教深耕計畫的經常門彈性、資本門的比例,又或者是博士生的名額在各系所間流用,這些問題我們在委員會中進行質疑,並且提出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儘快召開檢討會議;我們期待教育部審慎處理、積極回應。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真心希望高教端能夠更彈性地因應世界快速的變化,我們更應該認真地在每個會期討論高教端不合理的規定,而不是寄望一個特別法橫空出世,然後大量鬆綁而造成可能的疑慮和風險。畢竟不是只有重點領域的學生能夠享有彈性,假如原本的規範是不合理的,那就應該為眾人排除、調整。時代力量也繼續站在捍衛大學自主的精神之下,持續為教師和學生爭取更多合理的教育環境,同時也會繼續為產業發展而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處理)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案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五十七條。

甲案:

第五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實施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前,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協調不成者,由實施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之請求後應再行協調,再行協調不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得於協調不成時逕為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不適用再行協調之規定。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不適用第一項後段及前項規定。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應受補償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除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者外,其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實施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提出之申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調及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其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協調、評估方式、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作業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乙案:

第五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實施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前,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協調不成者,由實施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 第二款之請求後應再行協調,再行協調不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得於協調不成時逕為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不適用再行協調之規定。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如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經鑑定機構之詳細鑑定判定已屬無法補強而需拆除者,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於踐行前項後段規定後,得準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

前項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之認定檢核標準、認定檢核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鑑定機構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為必要之處理。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應受補償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除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者外,其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實施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提出之申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調及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其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協調、評估方式、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作業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權利變換計畫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由實施者予以代為之。

二、由實施者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

實施者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代為拆除或遷移前,應就拆除或遷移之期日、方式、安置或其他拆遷相關事項,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並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協調不成者,由實施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第二款之請求後應再行協調,再行協調不成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者,得於協調不成時逕為訂定期限辦理拆除或遷移,不適用再行協調之規定。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如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經鑑定機構之詳細鑑定判定已屬無法補強而需拆除者,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於踐行前項後段規定後,得準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

前項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之認定檢核標準、認定檢核方式、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鑑定機構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扣押、法院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扣押機關、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為必要之處理。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委託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後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應受補償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除由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或遷移者外,其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實施者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提出之申請,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協調及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其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協調、評估方式、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作業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2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32分05秒

表決議題: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主席:現在表決審查會甲案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56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會甲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33分41秒

表決議題: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

     審查會甲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主席: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各幢(棟)建築物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

土地及建築物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辦理補償時,其設有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回贖或提存後,消滅或終止,並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第六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甲案: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擇優辦理,不受前項後段規定之限制: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三、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之建築物,得依該款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上限額度建築,且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乙案: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建築物,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第六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原建築容積。

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屬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方式辦理,且更新單元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符合前項第一款情形之建築物,不得再申請第五項所定辦法、自治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及建蔽率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得以自治 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前項直轄市、縣(市)自治法規給予之建築容積獎勵,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二倍之基準容積。但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零點四倍之基準容積。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五項規定訂定辦法或自治法規有關獎勵之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貢獻、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者,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表決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香伶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51人,棄權者5人,贊成者少數,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45分27秒

表決議題: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5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現在表決審查會甲案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0人,贊成者57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作以下宣告:第六十五條照審查會甲案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46分58秒

表決議題: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

     審查會甲案條文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0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

范 雲  莊競程  羅致政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林俊憲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洪申翰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蔡適應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陳 瑩  江永昌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陳秀寳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09年12月28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條文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得準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是否有緊急性之要件而有範圍過度寬廣之疑義外,該項規定更排除踐行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期自行拆除或遷移,以及實施代為拆除前應經實施者協調及主管機關協調之程序,是否有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第十五點所揭之正當法律程序,而有侵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居住權之虞。有鑑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至第四條已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爰促請於都市更新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後,相關機關於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應注意遵守國際公約之要求,以保障人民之居住權。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首先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15時57分)主席、在場各位同仁。檢討過去幾次重大地震災害所造成的損害,最主要的原因都是屬於高樓層集合住宅及耐震度不足,在地震來臨的時候倒塌或傾頹所致。今天修訂通過以後,對於在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只要地方政府認定屬於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在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的共識之下,就可以依照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不必再經過私調、公調的程序,加速執行危老的改建。另外,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經興建完成的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因為樓層高、戶數多,單戶獲得獎勵相對少,這一次修法可以讓他們最高達到原容積的1.3倍,相信這可以加速危老中高樓層的重建。

民進黨團認為本次的修正條文明確訂定建築物明顯有危害安全者才能免除代拆前的協調程序,並能及時排除危險狀態,畢竟對於至今仍然無法預測的地震災害,如何保障下一次地震來臨前的民眾居住安全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非常感謝在委員會當中有這麼多的委員熱烈參與討論,匯集行政單位與各位委員的專業,使今天所通過的三讀條文讓未來臺灣的都市規劃更加完善,居民的安全獲得更好的保障,謝謝大家。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5時59分)主席、各位同仁。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與第六十五條,時代力量黨團都有提修正動議,針對這部分,我們跟審查會版本的差異,在於:

第五十七條的部分,首先,涉及到大樓的都市更新,也就是說高氯離子鋼筋混泥土或耐震能力不足而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物,到了最後的拆除階段時,是否要保留所謂的私調跟公調。我們是認為說,一方面為了貫徹公共利益的執行,但另外一方面從被拆除者的角度來看的話,畢竟這是拆除房屋的事情,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基本權利以及居住權的侵犯,所以我們認為在這個地方應該至少要能夠保留公調的機會,讓這些被拆除的人在直轄市、縣(市)政府主持之下能夠有一個最後的調解機會,以便能夠具體保障他的居住權。

第二個,我們希望所謂的高氯離子鋼筋混泥土的這一個標準應該是要由中央政府統一來制定,目前的狀況就是地方政府自己去制定,但是莫衷一是,我們認為這根本沒有所謂因地制宜的部分,不應該因為其他的縣市而有不同的差別待遇。

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的部分,在鼓勵都市更新的情況之下,是不是可以僅利用這一個所謂容積獎勵的放寬來作為獎勵,這一點我們是非常保留的,因為容積獎勵的範圍放寬涉及都市的承受力、承載力,包括它是不是有足夠的停車場、有足夠的巷道或者是說有足夠的地下水道等等之類的,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也是採取一個保留的態度。雖然我們的版本沒有辦法能夠通過,我們也希望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執行這樣的都市更新時,也要密切注意到被拆遷者的居住權與兩公約的部分。以上。

主席:謝謝邱委員。繼續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6時2分)院長、各位同仁。我想此次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主要是針對過去在九二一大地震發生之後不符新建築法規的這些建築物,也就是所謂的海砂屋還有耐震能力未達標準的中高樓層集合住宅。事實上這些建築物在過去也曾經發生非常多的重大意外,比如說0206的地震導致臺南維冠大樓的倒塌,還有花蓮統帥飯店的倒塌等等,這些其實都屬於這種耐震能力不足或傾頹或者設計結構不當所導致的一些問題。這一次都更條例的修正通過,透過這種簡化的程序,其實也是可以加速此類建築物的更新。

另外,其實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包括容積管制的部分提高獎勵的誘因,也就是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中高樓層及危險建築物獎勵的提高,也是會加速鼓勵民間的重建,而且長期來看,這些措施都可以保障我們住民的居住安全。不過,對於耐震能力不足的這些認定,我們當然還是會希望行政部門在執行時要有比較嚴謹的程序來認定,以避免公權力過度介入私人財產權的疑慮跟衍發後續的爭議,務使這一次修法的美意能夠不要再造成不當的侵害。另外,當然我們還是再次重申,只要未來能在符合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我們非常樂意支持任何這種對於民眾居住安全的措施,而在此次實施之後,本黨也會繼續監督行政部門在執行上的過程,以真正保障民眾住的權利。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繼續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6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首先必須說明,今天的修法並沒有改變正常的都更程序,完全只是針對海砂屋、耐震度不足而且已經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針對這類建築的都更案,為了確保安全的公共利益,採用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的程序,在完整而多層的協調之後,簡化一段小小的程序。

1999年,臺北市的東星大樓,87人罹難;2016年,臺南維冠大樓,115人罹難;2017年,花蓮的雲門翠堤大樓,14人罹難,這些都是中高層住宅因為耐震度不足,遇到地震倒塌所造成的傷亡悲劇。今天的修法,就是課以政府責任來避免這種悲劇。已經是海砂屋、已經是耐震係數不足,而且已經再度判定是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政府必須要代行拆除的時候,我們與時代力量的版本只有一次公調程序的差異,換句話說,包括居住權、兩公約的權益,在冗長、一而再地、多次的都更協調討論過程當中已經都被確保。這一次的修法通過之後,能夠沒有被誤解、沒有被污名化,我們感謝各黨,我們感到欣慰。另外,1999年實施容積管制之前已經興建的中高層建築物,這些建築物是我們推動都更主要的對象,但是相對的完全沒有誘因,所以我們才會修第六十五條。

以上的修法,感謝各黨予以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管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今天的會議就進行到此為止,5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之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6時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