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蔡副院長其昌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主 持 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5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本(第3)會期5月17日(星期一)停開委員會,俾供本院行政單位因應疫情升級,完成有關防疫措施強化之整備事宜,並在強化防疫措施下,正常進行本院相關會議。
二、5月18日(星期二)修憲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以推舉方式行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3人、國民黨黨團推舉2人擔任召集委員。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8人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6人及委員呂玉玲等20人分別擬具「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3會期第7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 點:議場三樓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肆、協商結論:
一、本案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二、新增附帶決議1項,詳如附件。
三、保留附帶決議2項,詳如附件。
協商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黃世杰
費鴻泰 鄭麗文(代) 陳玉珍(代) 高虹安 邱臣遠(代) 蔡壁如(代)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第八條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國防部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人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評鑑人員應就國防部至各受評鑑單位初評結果實施複評,並得視需要實地查證,將查證內容與評鑑依據及理由載明於評鑑報告。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院設立後受僱之新進人員,不具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資遣費給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前項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事項,另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之。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三十三條之一 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
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主席: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
(一)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科研工作結合國軍建軍戰備實務,國防部應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6個月內,訂定中科院科技軍官至國軍單位交流歷練實施計畫,俾國防科技人力與部隊實務需求結合,達最佳運用效益。
(二)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中科院進用新進軍職人員身分者之受僱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應就進用情形訂定相關進用及考核規定。
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中科院於2014年6月轉型,成為國防部監督的行政法人,原期待透過體制鬆綁,彈性用人,提升國防科技研發,然實際運作多年卻爭議不斷,不僅武器研發項目與監督機關及委託單位發生爭執,甚至發生人員無視安全稽核法紀要求、保密管制不當、機密文件遺失等管理弊端。中科院法人化後,外界長期質疑大量軍備採購作業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規避各項行政與法律監督等問題未見改善。為釐清目前國防部所屬機關與軍種委託中科院,進行轉包式採購現況、相關監督機制如何有效審核,同時避免外界質疑建軍作業黑箱,建請行政院責成國防部針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行政法人化運作、軍備委請中科院採購作業缺失、需否考量依中科院設置條例第44條「若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進行通盤檢討及改善評估報告。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保留之附帶決議共2項,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黨團協商保留之附帶決議(一)
附帶決議
中科院於2014年6月轉型,成為國防部監督的行政法人,原期待透過體制鬆綁,彈性用人,提升國防科技研發,然實際運作多年,外界質疑大量軍備採購作業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規避各項行政與法律監督等問題遲未見改善,無法令各界信服。為釐清目前國防部所屬機關與軍種委託中科院,進行轉包採購現況,相關監督機制如何有效審核,同時避免外界質疑建軍作業黑箱,國防部應將核定不依照政府採購法之原因定期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宣讀第二項附帶決議之內容。
黨團協商保留之附帶決議(二)
附帶決議
本次中科院設置條例通過後,重新開放軍職人員參與中科院相關研究,為使優秀人才均有參與中科院之機會,求國防部對中科院新增缺額之進用評選過程,應由國防部會同中科院聘任專家擔任考試委員,以維持考試公正性。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1、3、3、3、3、3、3、3、3、3、3、3、3、3、3、3會期第1、8、1、3、4、5、5、5、6、6、6、6、7、7、8、8、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0230093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3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94號、109年4月22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335號、110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444號、110年3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594號、110年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685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45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75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88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63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64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85號、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958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53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78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305號、110年4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310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6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等17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8次、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第3次、第4次、第5次、第6次、第7次及第8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4月8日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3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亭妃等3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0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等8案;會議由召集委員張廖萬堅擔任主席,會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旨趣,科技部部長吳政忠及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意見並備質詢。嗣於同年4月26日及28日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前揭8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等共17案,會議均由召集委員張廖萬堅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聯合國在西元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九年間漸次發展出「太空法原則」,由五個國際公約所構成:「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營救太空人、送回太空人和歸還發射至外太空之客體協定」、「太空客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之協定」,各主權國對於國民所從事之太空活動,依該等公約必須加以授權並持續予以監督。
目前全球有超過三十一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我國係全世界第三十二個擁有衛星之國家,且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二、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政府與民間太空活動及產業之發展,近年來已有飛躍性成長;自1991年迄今,已完成第一期與第二期之「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成功執行五次福爾摩沙衛星及其他相關計畫,為我國太空科技發展奠定良好基礎,不僅正逐步達成衛星自製之目標,太空相關產業也已初步發展;第三期國家太空計畫亦已核定,預計投入更多預算發展各類自製衛星、進行太空及其他天體探索,且將進一步建立我國太空產業,代表我國參與太空活動領域,發展本土太空產業之決心。太空活動不僅象徵人類求知、追求更高發展之理念,更能帶動國家總體科技、經濟、工業與國民生活之提升;且環諸世界各國,均陸續就太空活動及產業發展訂立專法規範、設置專責機關,顯見我國訂立相關法制,實有其必要性;爰此,特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三、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目前全球有超過三十一個國家,制定各種不同形式的太空法規,我國是全世界第三十二個擁有自己衛星的國家。為促進國家太空發展,加強太空科技研發能力,提升太空科學研究水準及國際地位,訂立專法規範、設置專責機關,實有其必要性,爰此,特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四、委員陳亭妃等31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近年來於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逐步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已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涉及複雜之管理,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如行動通訊涉及之資訊權、太陽風暴之觀測、災害防救之預警等,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組設專責機構推動太空事務發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培育太空科技與產業人才,並規範相關法制,爰制定「太空發展法草案」。
五、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說明:
為推動我國太空發展、鼓勵太空活動、發展太空產業並為火箭等發射載具建立規範,並明確太空業務之權責,爰提出「太空發展法草案」。
六、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探索太空不僅能夠滿足人類對宇宙本質的了解,更能夠促進人類生活的整體提升。而根據摩根士丹利在2017年發表的報告,推估2040年太空產業將成長至1兆1,000億美元,相較現在約3,000億美元的規模,足足大了近4倍。各國政府為了確保未來在太空活動中占有優勢,都在加大相關投資。除此之外,民間商業力量也在大舉進入太空領域。目前負責執行我國太空計畫的國家太空中心,僅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轄下的研究單位,對外參與國際級太空計畫的層級不足,對內沒有太多主導權,許多產業布局都只能被動接受。而從國家戰略層級來看,台灣已經成為美國印太戰略重要一員,太空或衛星相關的技術,與現代軍事發展息息相關,為了確保國家安全,也絕對必須加以重視。所以負責太空發展的單位層級,必須拉高到直屬行政院的層次,因此草案研擬設立太空發展部,專門負責太空發展政策、法令的研擬、規劃及推動。台灣是全球發展太空科技產業最好的基地之一,具備了完整供應鏈,經營成本又相對低廉,且是廣大亞太市場的便捷跳板,政府為了因應這一波太空產業的浪頭,扶植國內相關企業,將投入251億預算力挺,打造台灣除了是矽島之外,也成為新的太空產業島。由於當下我國太空發展並無相關法規可資遵循,為確定台灣太空產業發展的法制環境,降低國內外業者投資的法律不確定性,奠下台灣飛向宇宙願景的重要基石,特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七、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先進太空國家,如美國、日本早已建立自己的太空法體制,甚至南韓、印尼以及菲律賓等新興太空國家國亦急起直追、不落人後,而我國1991年開始展開第一期國家太空計畫至今已30年,卻無太空相關法制。且我國早已具備衛星與探空火箭自製能力,民間廠商投入太空科技發展亦有逐步增多之趨勢,為符合國際太空法及相關條約之精神,使太空活動有規範可循,並培育相關人才,更能透過相關產業的發展,促進總體國力包含科技、經濟與國民福祉之提升,須完備我國太空發展法制環境。爰此,特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八、委員鍾佳濱等26人提案說明:
鑑於目前全球有超過三十一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我國係全世界第三十二個擁有衛星之國家,且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九、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近年來於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產業發展進步迅速,國際社會亦逐漸將外太空發展視為經濟、科技及軍事發展之嶄新競爭場域。為推動我國太空產業發展、培育及招募相關人才,亟須建立相關規範及完善法制,並明確太空產業發展業務之權責主導機關;爰此,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我國係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之國家,且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太空產業發展、太空科學普及、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太空人才培育與國際太空合作,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制定「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自1991年即已開始推動太空發展政策,又近年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政府應建構有效管理國內太空活動、積極推動太空產業發展之制度,並制定明確合理之管理規範,以利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有秩序地發展,並讓人民有所依循,爰制定「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二、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以保障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相關權益,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三、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太空及衛星產業,係屬政府所極力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且相關推動之計畫從1991年開展至今,於2019年已邁入「第三期國家太空計畫」,已使國內逐漸形成產業鏈外,亦為國際第三十二位擁有衛星之國家。又綜觀台灣科技發展上擁有厚強之實力,若能橫向整合既有之半導體、資通訊、精密機械等產業,對於國家總體產業競爭力有所裨益。惟法規尚付之闕如,相關法律爭議亦油然而生,觀諸世界先進國家,無不就太空活動及產業發展完備其法制基礎,使其有規範可循。是故,為持續精進本土太空技術,挑戰尖端高科技任務,使其具備商業應用性,並同時提升太空高端技術,藉以加強擴散至其他產業之效益,俾能建立臺灣自己之太空產業,提升國際產業鏈中之戰略地位,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說明:
為推動我國發展太空產業之發展及兼顧環境與自然資源之保護,並促進國民對國家太空政策之認識及理解,針對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及太空事故之處理等事項明訂相關規範,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五、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近年來我國太空科學研究、相關產業發展進步迅速,不僅已有自製衛星之能力,同時亦有初步之太空產業鏈。又太空事務發展為一全新之領域,需要完善之法制基礎,建構相關發展體制。且太空科技產業之發展,對國家之科技進步、國民生活福祉之提升極為重要,先進國家亦多訂立有相關專法,我國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以扶助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並兼顧環境保育與保障國人權益,促進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六、委員陳椒華等18人提案說明:
為推動我國發展太空產業之發展及兼顧保護環境及自然資源,並促進國民對國家太空政策之知識及理解,針對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太空活動、太空產業、太空活動產生之廢棄物管理及太空事故之處理等事項明訂相關規範,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七、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說明:
由於我國1990年11月成立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規劃小組,2018年止,業已完成第一期(1991年至2006年)及第二期(2004年至2018年)的「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並由「國家太空中心」負責執行太空計畫,以發展衛星為主軸,已成功執行5個衛星計畫─福爾摩沙衛星一、二、三、五、七號計畫。基於前二期計畫建立的科研成果,並傳承福衛五號及七號的技術,行政院已核定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2019年至2028年),預計10年投入251億元。基於目前衛星科技已廣泛運用於通訊、遙測、導航、氣象、軍事及科學等領域;近年來,政府與民間太空活動結合產業發展,呈現快速成長,對社會與民生影響深遠,爰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
十八、科技部相關說明:
(一)前言
1.太空科技為未來趨勢,具有龐大商機
太空科技產業主要係機械、電子、材料及半導體等跨領域尖端技術密集的系統整合,並藉由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加速新產品開發與新市場開拓。
依據摩根史坦利公司預測,至2025年全球太空產業經濟之產值約為4,634億美元;2030年預測為5,995億美元;至2040年,全球太空相關產業之營收將達1兆美元以上。即太空科技產業之龐大商機,已成為未來世界各國爭相競逐之項目之一,亦將帶動並協助關聯性產業之發展,並與國際接軌。
我國於上開機械、電子、材料及半導體等科技產業之發展具有相當優勢,且在我國陸續完成之第一、二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已具備衛星的自製能力,並已成功發射數枚福衛衛星,成為全世界第32個擁有自己衛星的國家。另外,目前刻正進行的第三期「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與B5G低軌衛星計畫,將全面提升我國太空科技能量,並擴散技術產業效益,除建立我國的太空產業供應鏈外,亦參與未來全球太空產業的龐大商機。
2.奠定法制基礎,有利我國太空科技與產業發展
目前全球有超過31個國家已經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種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規。我國係全世界第32個擁有衛星之國家,且近年來國內已有數家商業太空公司成立,商業應用性太空活動逐漸普及,國際合資、民間企業投資商業模式逐步導入,使我國已經進入太空新紀元。
因我國尚無太空發展之相關法律或規定,舉凡太空載具與發射載具之登錄、發射許可及場域設置,及相關太空產業推動之事項,目前尚無相關規範,對民間企業倘欲投入太空科技產業亦存有不確定性之疑慮。爰此,在我國政府與企業擬參與並爭取未來全球太空產業之龐大商機下,訂定法律確有其必要性,除規範相關太空活動,及強化風險管控並確保安全外,另可提供明確法源依據,以利公部門與民間企業推動太空發展之法律遵循。
(二)「太空發展法」草案內容
1.尊重國際公約及參考外國立法例
聯合國在1964年至1979年間漸次發展出「太空法原則」,由五個國際公約所構成:「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營救太空人、送回太空人和歸還發射至外太空之客體協定」、「太空客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登記發射進入外太空客體公約」、「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之協定」,各主權國對於國民所從事之太空活動,依該等公約必須加以授權並持續予以監督。
「太空發展法」草案基於上開5項國際公約,且科技部內部已針對法規架構與內容進行討論,並多次與專家學者研析外國立法例,及參考大院委員提出之版本,並經行政院多次跨部會協調討論後,完成草案研擬送請大院審議。
2.草案共計6章,22條條文
「太空發展法」草案定明科技部為主管機關,另以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並規定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之登錄與發射許可,以管理太空活動及相關事故之責任歸屬;就發射場域之設置亦有相關規範。另針對推動太空產業,訂定中央政府應相關措施,以帶動與吸引更多資源投入,促進產業健全發展。另訂定太空事故處理方式與管理,積極為可能涉及太空事故之風險提供充分之保障。
謹就草案之各要點說明如下:
(1)本法之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主管機關及其職掌;為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草案第1條至第5條)
(2)太空發展之基本原則,包含尊重國際公約規範、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原則、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原則、兼顧國家安全及資訊透明。(草案第6條至第9條)
(3)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辦理登錄、發射計畫之申請許可、發射場域之設置與營運及管理、太空資訊之利用及促進太空產業發展應推動之事項。(草案第10條至第14條)
(4)太空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賠償責任限額及太空事故之調查。(草案第15條至第18條)
(5)未經許可於我國境內發射發射載具、未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及違反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應辦理登錄規定之處罰。(草案第19條至第21條)
(6)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草案第22條)
(三)結語
科技就是國力,太空科技為全球未來發展趨勢,且為國家科技實力的象徵。面對新興太空科技產業時代,太空科技提升將直接影響國力的發展,並將與全民生活息息相關,對提升國家整體科技與國民生活福祉極為重要。
蔡總統於109年5月20日就職演說,將太空產業列為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蘇貞昌院長於108年1月上任後,首份核定公文為「第三期太空科技發展計畫」,顯示政府非常重視我國太空科技及產業的發展。
我國產業憑藉著強大的科研基礎,積極與國外太空產業密切接觸。為更加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及達成深耕太空產業之政策目標,政府積極擘劃及完善太空科技及相關產業環境發展,並健全相關法制基礎。因此,「太空發展法」草案的擬定,除為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外,亦積極展現政府推動太空發展之決心,並在全球太空發展事務上,建立我國為負責任太空國家之形象。
太空科技不僅為未來趨勢,且後續太空發展著重下世代通訊等民生產業,將提供民眾更好的生活水準及推動經濟效益;另因法律為產業推動之基礎,在完成「太空發展法」立法後,有相關法治基礎,產業推動將所有依循,進而開發更具前瞻性之技術,提升我國相關科技產業的發展。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法案名稱、第一章至第六章章名、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修正如下:
「第 二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三、第三條,修正如下: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空活動:指運用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進行太空探索、對地觀測、建構通訊傳播網路、開發或利用太空及其他天體之資源等行為。
二、發射載具:指為進行太空活動,發射太空載具或儀器設備之火箭或航空器。
三、太空載具:指人造衛星、無人或載人之太空航行器及其酬載。
四、太空產業:指包含太空載具發射、太空科學研究、太空相關(與地面接收)設備製造、衛星應用服務(含營運)及透過太空活動所衍生之新型態服務產業等領域。
五、太空事故:指發射載具之發射過程中或太空載具運行過程中,所發生之故障、墜毀、碰撞或爆炸等事故。
六、發射場域:指專用於發射載具之發射場所。」
四、第四條,修正如下:
「第 四 條 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五、第五條,修正如下: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之擬定。
二、國家太空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國家發射場域之設置。
四、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之登錄。
五、發射載具之發射許可。
六、國際交流合作計畫之訂定。
七、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太空發展之統籌協調事項。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六、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太空發展應以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為原則,確保國內、國際及太空之環境安全,減少對環境之不利影響。
從事太空活動,應依國內環境保護法規辦理。」
七、第八條,修正如下:
「第 八 條 太空發展在符合國家安全及利益原則下,得公開相關資訊。」
八、第九條,修正如下: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應透過教育宣導,促進太空科學普及、增進國民對我國太空政策之瞭解,並培育太空人才。」
九、第十條,修正如下:
「第 十 條 太空活動所運用之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錄:
一、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預算所研發。
二、預定於我國境內發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登錄之情形。
前項登錄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登錄,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登錄、追蹤、管理、返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十、第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十一條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
申請前項發射許可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操作發射載具之人員專長或經歷。
二、符合發射計畫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
三、針對發射載具運行對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許可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審查程序與基準、廢止許可之事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發射載具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標準公告之。」
十一、第十二條,修正如下: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太空活動,提供適合及安全之發射場所,應設置國家發射場域。
前項發射場域,主管機關得委託第四條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之。
主管機關設置發射場域時,應視場域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前三項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取得、設置條件與程序、營運、管理與補償及回饋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發射場域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權利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辦理。」
十二、第十四條,修正如下:
「第十四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產業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推動下列事項:
一、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二、推動高附加價值之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及必要之獎勵措施。
三、協助關聯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
四、培育太空產業發展人才。
五、輔導育成太空新創事業。
六、火箭發射後掉落物之防護與處理。
七、有關結合在地資源與人才,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及其他促進太空產業發展之事項。」
十三、委員蘇巧慧等23人提案第三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委員楊瓊瓔等20人提案第三章章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第四章章名、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委員陳明文等20人提案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委員吳思瑤等17人提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提案第十五條;委員林宜瑾等16人提案第二十二條;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第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十四、通過附帶決議20項:
(一)「太空發展法」之制定,不僅代表我國太空發展進入更具制度基礎的新階段,同時也是政府宣示未來發展太空科技、產業經濟,進軍國際市場之政策方向。為此,政府應就現行國家太空科技發展長程計畫之內容項目,進行檢視,並研議就時程、預算等進行調整,具體展現政府立意發展太空科技與產業之決心。
太空發展法之主管機關科技部,每2年並應就我國太空政策之方向、規劃、成效、預算資源投入及太空產業發展狀況等,向立法院提出詳盡報告,以為立法院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之參考;該報告並應公布周知,使國民了解我國太空發展之狀況。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
(二)「太空發展法」做為我國太空發展之法源基礎,則有關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各項子法、行政規則,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太空中心升格為行政法人之組織條例亦應儘速草擬制定,方能使法制體系架構完備;爰此,科技部應於太空發展法制定完成後3個月內,就相關法規研擬狀況、預定提出時程,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
(三)2020年10月21日,美國通過「太空天氣研究及觀測促進法」,認為嚴重之太空天氣事件,將影響各項基礎設施,包含電力網、導航、衛星通訊等等,對人類造成重大之社會、經濟、國家安全與健康之影響。而我國制定「太空發展法」,其目的即在增進我國民之生活福祉,故而保障我國未來之太空資產與各項基礎設施不受太空天氣事件之影響,甚為重要。爰此,科技部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就太空天氣資訊研究投入之預算資源等,研議相關精進做法。
提案人:張廖萬堅 蘇巧慧
連署人:吳思瑤 賴品妤 鍾佳濱 陳椒華
(四)有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已進入立法院實質討論階段,目前公、私立單位、團體或法人,執行涉及太空發展法規範之太空發展計畫或火箭發射案,應於太空發展法施行後,依太空發展法相關規範辦理;另為維護科研發展,相關學校科研計畫,不受此限。
提案人:高金素梅 高虹安 林奕華
連署人:萬美玲
(五)太空發展為我國重要之政策,在政府全力推動相關太空計畫或建設的同時,仍需遵守相關環境保護之法規,請科技部辦理發射場域規劃時,先洽相關單位確認環評事宜。
另鑑於太空發展法係為第一部太空相關法規,太空產業發展對環境保護影響之規範,未載明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將一定規模之發射場域納入認定標準,以作為辦理環評之依據。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六)太空科技是結合電子、資通訊、精密機械、材料、光電等綜合性科技產業。台灣已有堅實的半導體產業、資通訊產業、光電產業以及精密機械產業。這些產業與太空產業息息相關,可以做為支持太空產業發展的後盾。善用上述產業技術在太空領域上,有助於我國太空科技的發展。
鑑於上開產業多屬高度科技性之產業,請科技部與經濟部未來規劃科學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時,將太空產業納為評估發展重點項目之一。
提案人:張廖萬堅 高虹安 鍾佳濱
連署人:林宜瑾 黃國書 陳秀寳 王婉諭 吳思瑤 蘇巧慧 陳椒華
(七)鑑於「太空發展法」草案第4條明定為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協助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因該專責法人之業務將涉及特定公共事務之執行,且太空活動之管理涉及部分公權力,爰有以公法人型態之行政法人辦理之必要。
為督促行政機關加速推動該法人組織、運作、監督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作業,爰要求科技部於太空發展法三讀後儘速於3個月內提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並送至行政院審查。
提案人:高虹安 王婉諭 萬美玲 高金素梅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陳椒華
(八)參照美國太空政策之推動架構,目前執行單位為美國太空中心,而監管單位則為National Space Council,長期規劃為美國國家科學院National Science Council。由此架構可看出,太空政策之監管之重要性。
同時,學者專家也不斷重申因太空活動屬高成本及精密的行為,監管的任務尤其重要。然而,目前太空發展法內容中卻少提及監管相關權責及措施。
爰此,要求科技部應積極規劃太空政策相關監管措施,明定監管單位權責及相關程序,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林奕華 吳思瑤 林宜瑾 高虹安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九)為促進太空發展及妥善擬定國家太空發展基本政策與國家太空計畫,主管機關除徵詢相關部會外應建立機制,定期徵詢產業及學研界之意見,以完善我國太空發展之規劃。
提案人:黃國書
連署人:林宜瑾 陳秀寳 高虹安 張廖萬堅 王婉諭 林奕華 高金素梅 蘇巧慧
(十)為加強國家發射場域之管理,科技部應於太空發展法施行後訂定場域監督業務之規範,明定角色及功能。
提案人:高虹安 王婉諭 林奕華 高金素梅 林宜瑾 陳椒華
(十一)基於政府執行政策時,應遵循在地知情、人民參與之原則,爰要求政府各機關於進行太空發展相關事項或活動時,若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之情事,應確實依法辦理,事先說明及溝通,踐行充分之民眾參與機制。
提案人:張廖萬堅 陳秀寳 林宜瑾 黃國書 高虹安
王婉諭 吳思瑤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十二)針對國家發射場域設置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等審查者,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底前完成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修正;請內政部、經濟部等相關單位亦應訂定相關審查規定,於2021年底前完成。
提案人:王婉諭 陳椒華
連署人:高虹安 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高金素梅
(十三)為避免「太空發展法」未來執行時有相關疑慮,爰要求主管機關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2條訂定發射場域設置程序等事項之子法時,應明訂事先向在地居民說明、溝通之民眾參與機制,涉及原住民族權益時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商並明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律踐行原住民部落諮商。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黃國書 張廖萬堅 賴品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椒華
(十四)鑑於設置發射場域將對設置所在地及周邊環境造成影響,請科技部於太空發展法公布後6個月內訂定補償機制之分配及使用辦法。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李德維 萬美玲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十五)國內太空酬載(特別是科學酬載)之發展經常與國外團隊以合作方式進行,往往有經費分攤、使用對方所持有的儀器設計智慧財產權等情形。這些情形下所獲取的資訊所有權,或可能依合作協定等處理。若依「太空發展法」第13條,尚不含括此情形,或將有礙於國際合作之推動。
請科技部後續針對跨國合作所獲取之衛星影像或資料的所有權歸屬、及可能衍生之法律爭議之處理,評估於相關規範內敘明,以臻明確。
提案人:吳思瑤 張廖萬堅
連署人:林宜瑾 高虹安 賴品妤 陳秀寳 王婉諭 鍾佳濱 陳椒華
(十六)有鑑於目前我國太空發展並未普及化,太空人才之培養、太空政策之宣導及相關教育課程有其必要性,科技部應會同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共同推動人才培育計畫及太空政策相關宣導,又為因應太空產業人才之不足,政府應與學術單位及其他既有航太科系之大專校院共同推動並設立太空專門研究機構,以利培養系統性人才,日後亦能因應太空產業發展之需求。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陳椒華
(十七)有鑑於太空產業之發展日益蓬勃,為促進產業之發展,同時亦應兼具環境保護之概念,為發展太空產業而產生之太空垃圾與日俱增,目前許多國家皆意識到不能放任太空垃圾氾濫成災,因此我國為活絡太空產業之發展,亦應研議因應太空活動所產生廢棄物之管理及防治相關研究,方能保護太空環境並促使太空產業之永續性發展。
提案人:王婉諭 高虹安
連署人:黃國書 林奕華 陳秀寳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林宜瑾 高金素梅 陳椒華
(十八)太空產業發展應完善產業及周邊環境發展所須基礎建設,結合在地資源及人才,以發展地方產業鏈,營造在地產業生活圈。請科技部與相關機關後續推動太空產業發展,應評估僱用一定比例之在地人力。
提案人:高虹安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黃國書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十九)考量太空產業發展之製造供應鏈完整性、兼顧軟體及資安產業,爰此,要求經濟部於相關研究機構及產業獎勵措施時,應涵蓋太空零組件開發測試、太空技術產業應用、太空系統資安及網路資安各式產業。於修法後訂定相關輔導措施,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陳秀寳 高虹安 吳思瑤 張廖萬堅 高金素梅
(二十)依據太空發展法第18條,太空事故之調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由於太空事故為重大運輸事故之範疇,涉及專業航太、電機、控制等專業技術,考量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現無專業之太空事故調查人才,為提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航太事故調查能力,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積極組成太空事故調查專家小組。
提案人:林奕華 高金素梅
連署人:高虹安 吳思瑤
肆、17案併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張廖召集委員萬堅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