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57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楊委員瓊瓔,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且在108年新增曾犯酒駕,並在5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然近日仍發生酒駕肇事致死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據報載,5月5日凌晨在台中發生資深媒體人母親遭酒駕撞死事件,肇事方不僅扯謊,甚至想藉由買酒行為脫罪,爾後更被查出事發前一天曾因酒駕遭取締,在吊扣駕照的狀況下,不到一天再度無照酒駕,行徑脫序誇張,引起社會譁然。
二、根據統計107年酒駕違規取締為101,202件,108年91,620件,109年82,626件,顯示雖然加重刑罰有降低違規件數趨勢,惟一年仍有超過8萬件酒駕違規案例。
三、酒駕造成無數家庭破碎,「酒駕零容忍」不只是政府目標更是全民共識。有鑑於此,法務部應研擬提高刑度,讓法官可依照肇事責任程度量刑,真正杜絕酒駕再發生,勿讓酒駕駕駛人抱持僥倖心態上路,危害用路人安全。
(二)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人行道常有自行車與行人同時使用,為顧及行人使用人行道的安全,建請交通部參考英國自行車專用道查詢系統,擬定自行車專用道地圖系統計畫,使自行車騎士詳知哪些路段有專用道可使用。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指出,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二、承上述,自行車使用者禁止使用人行道,但在使用一般慢車道時,常因車速與其他慢車不符,造成許多危險。
三、為維護行人的用路安全,相關單位應擬定自行車專用道地圖計畫,以確實維護行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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