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星期五)10時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秘書長:出席委員7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主持人:游錫堃 蔡其昌
協商代表:柯建銘 劉世芳 羅致政 黃世杰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代)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 邱顯智 王婉諭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110年5月20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二、各黨團同意本院自5月22日至5月28日停開院會及委員會,5月31日加開院會,處理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三讀,並不提出復議;該次院會並處理已有協商結論及不須協商之議案;該次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
三、各黨團同意5月21日院會由主席擇定時段進行視訊會議表決功能測試。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作以下之宣告:第10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二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並請游院長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並請游院長召集協商。
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邱臣遠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7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3人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四十二案,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停車場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五十五案,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六、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藥師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六十七案,現有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六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七十一案,現有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
七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報告事項第七十二案,現有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如下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三、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行政院、考試院函送「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行政院、考試院函,為廢止「關務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行政院函,為修正「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法務部函送「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函,為「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銓敘部函,為廢止「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第五條條文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司法院函送「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廢止「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及「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藥物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藥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及函送「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應建立與保存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應執行安全監視之醫療器材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醫療器材標籤、說明書或包裝得免刊載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之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醫療器材商(藥局)分設醫療器材自動販賣機免各別辦理營業處所販賣業許可執照」,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衛生福利部函送「通訊交易通路販售醫療器材之品項及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函送「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一氧化二氮中二氧化硫檢測方法(NIEA T407.1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排放管道中氨氣之檢測方法─靛酚法(NIEA A408.72B)」公式勘誤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公告「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與我國相互執行公海登檢之國家及指定船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四日起,金門地區除公告事項二之豬肉加工產品外,豬隻與其屠體、內臟、生鮮及加工產品禁止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第一點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管理辦法」第五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貨品輸往歐盟採行限制措施,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編制表」,並自110年3月28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內政部函,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名稱修正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內政部函,為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國防部、教育部函,為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一一八案至第三○七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一一八案至第一二○案、第一二五案至第一二七案、第一三○案至第一三四案、第一三八案、第一四四案、第一五○案至第一五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二二案、第一二三案、第一三二案至第一三四案、第一四三案、第一四四案、第一五四案、第一五五案、第一六一案、第一六四案、第一六五案、第一七六案、第一八一案、第二一四案、第二二五案、第二二七案、第二五一案、第二五四案至第二六九案、第二七七案至第二七九案、第三○五案、第三○七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一八案至第一三○案、第一三二案、第一四一案、第一四二案、第一四四案、第一五一案、第二五○案至第二五四案、第二六八案、第二七二案、第二七三案、第二七六案、第三○○案、第三○一案、第三○三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一六六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宣讀後,以上提案除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外,其他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截至110年3月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110年第1季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決議,檢送110年第1季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六)110年4月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三倍券執行成效及資源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一二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紓困振興經費滾動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五、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二六、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紓困方案對於受疫情影響勞工經濟安全與就業穩定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六)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六)110年4月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九、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六)110年3月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提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醫療資訊雲端之整合與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改善發包率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達成公托普及目標及城鄉資源分配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建構0─2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執行率低落改善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加入相關智慧輔助訓練設備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四)「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五)「銀髮健身俱樂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庫集水區淨化水質設施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九、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推動5G提升智慧交通服務效能與安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一、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建置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二、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智慧化交通事故處理系統建置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增加重點產業人才之質與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資源開發總盤點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及台灣自來水公司未來如何規劃營運財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送中小企業處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經濟部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教育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教育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內政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0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二、海洋委員會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三、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0年第1季廣告政策文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五四、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輔導人力改善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五、法務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更生人就業支持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安養及養護單位協助住民防寒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務外包照服員持有證照比率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照服員超時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偏鄉醫療資源配置、公費醫師留任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相關國際技術合作計畫執行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一、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組織對我不當名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二、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籍人士持尋職簽證留臺工作相關統計資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三、外交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年印太局勢及臺灣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四、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網路社群媒體運用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五、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行銷策略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六、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轄管蔣中正、蔣經國前總統相關象徵物多元處置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七、國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美方應邀教授突擊舟及快艇滲透作戰課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八、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網站內容應持續更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九、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華文教基金會之5年發展完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完整教學資源系統架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一、僑務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未來擴大華語文受眾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十九)及(六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三、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四、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2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六、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2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七、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3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1款第3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文化會報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預算執行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一、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歷史博物館升級發展計畫」執行進度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二、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博物館智慧升級示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三、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四、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五、文化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六、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防疫科研國家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七、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擴大海洋科學研究之發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八、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臺灣文化科技產業新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九、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機械及航太產業升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災防科技中心─支援災害應變情資研判作業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創新技術研發與科技研發獎助相關預算等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就學環境及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人才培訓預算減列及如何引領高科技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十三)「公費留學考試有關聽覺障礙生報考語言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七○)「公費留學考試有關聽覺障礙生報考語言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語文教學人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開放式大學辦理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僑生及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規定及就學身分轉換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青年發展署公布委辦業務之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試辦公共出借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教師組織等基層代表納入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職業運動與準職業運動之具體目標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自造教育相關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四、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生涯探索輔導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五、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轉銜輔導業務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六、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轉銜輔導業務檢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七、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青年職場體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八、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幼兒園基礎評鑑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九、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國防教育科師資培育及鼓勵教官轉任教師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國際教育專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一、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動防護員計畫向下延伸至國中小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二、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種類辦理之情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三、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學生運動聯賽之委辦單位監理與外部評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7款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二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修復人才培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檢討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相關預算編列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加強辦理策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文物收購決算數皆與預算數落差極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逐步推進換展可能性具體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愛臺灣博物館卡宜儘早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研議與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發揮綜效吸引非傳統博物館客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組織編制及處務規程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火警預防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三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以「族群主流化」觀點展演導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機電空調設施管理維護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故宮藝術治療課程試辦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南北院區清潔與園藝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六)機電空調設施管理維護等勞務承攬及相關費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四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預算似有重覆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南北園區營運績效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六、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營運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中華文化總會之金額及未來獎補助發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詔安客語永續留存並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四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客家語文基礎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蒙藏情勢蒐整及研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議員赴中國大陸參訪計畫不透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臺灣青年學生赴陸資訊掌握及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與改進陸生、港澳生來臺就學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兩岸同性婚姻法規之研擬進度及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五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二)「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五)「戶役政資訊系統」之系統異常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九)、(八十)及(八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六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部外國人查察暨諮詢管理資訊系統與消防署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介接之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動產資訊平台之相關統計項目納入公務統計方案列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原住民身分統計系統及定期滾動更新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派員出訪赴大陸地區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審查及相關管控作業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山域事故救援之使用者付費,協調地方政府儘速完成條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審查及相關管控作業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身分識別證之強化資安維護作為及法制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身分識別證之後續換發時程、強化資安維護作為及聯繫協調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七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身分識別證之強化法制保障及資安維護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選舉相關制度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內政地理資訊3D化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十一)加油站臨路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十三)「國家公園登山安全教育宣導與救難訓練課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決議(四十二)提升原鄉道路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共享廚房」使用類組歸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強化住宿型機構寢室防火性能及建築物禁用石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督導考核各縣市獎勵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案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八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國家重要濕地復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營建署及所屬國家公園管理處雙語化環境推動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增訂火警即時點位系統及提升救災雲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及追蹤複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共享廚房之消防安全管理用途分類歸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研提山域事故專責救援單位建制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消防法第九條修正後之消防安檢制度變革之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八、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研擬山域救援專責單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二九九、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防署「精進救災用無人機訓練安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加強查察失聯移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有效減少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航空傳送業者資訊傳輸規範之相關條文,增訂相關處罰要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三、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移民署「降低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滯臺人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四、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警用無人機採購、管理、訓練配套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五、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改善員警著用裝備識別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六、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精進通譯費給付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七、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辦理身心健康諮詢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三○八案至第四四四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三三五案、第三四八案、第三七三案、第三七五案、第四○一案、第四一○案、第四一八案、第四四一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二七案至第三二九案、第三三一案、第三三二案、第三三四案、第三三五案、第三四○案、第三四一案、第三四四案、第三四五案、第三四七案,第三四八案、第三五一案、第三五二案、第三五七案、第三五八案、第三七○案、第三七四案、第三七五案、第三七九案、第三八○案、第三八七案、第三八八案、第三九○案、第三九一案、第三九六案、第三九九案、第四○一案、第四○二案、第四○五案至第四○七案、第四○九案至第四一一案、第四二四案、第四二七案、第四三六案至第四三八案、第四四○案、第四四一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三一○案、第三三一案、第三三二案、第三五一案、第三七一案、第三七二案、第三七四案、第三七七案、第三七八案,第三八七案、第三八八案、第三九○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三○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歷次選舉結果統計資料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五)提升青年投票率及弱勢群體增加選舉參與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建立民眾對其選委會正當性之信任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三)指定投票時段分散投票人潮方案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四)逕遷戶人口之投票權益與選舉公正性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至(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一九、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各聯合服務中心租用非全時公務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緊急公務車輛道路交通優先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一、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及(十九)宿舍經營管理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二、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數位發展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三、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加強國內公共運輸場所安全之一致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四、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六)「防災士培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五、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二)「杜絕農產品一頁式詐騙廣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六、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針對政策文宣建立公開公正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七、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一)臨時人員進用及其組織員額編制運用合理性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八、行政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二)「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三二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七)航行我國海域船隻應使AIS船載臺保持運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研議協調增加預辦登機航空公司服務家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六)未來道路養護費用來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四)臺灣新車安全評等計畫預算執行分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五)國道3號新闢高速公路直接通往金山萬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六)確保橋梁資訊之完整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十九)確實辦理安全提升改善計畫並落實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加強對臺北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二)加強對臺北捷運建設計畫之評估及審查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八、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五)辦理國道橋梁伸縮縫全面檢視及整平改善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三九、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四)防範因遙控無人機所生之飛安疑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七)植保機管理架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一、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五)管理及輔導登山嚮導業者經營旅行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二、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九)「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三、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十二)國家風景區重要觀光景點之建設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四、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觀光局決議(二十)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保障山域活動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五、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七)溫室氣體管制第2期階段後續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六、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八)「離岸風電海下工程技術研發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七、交通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總局決議(十八)「推廣危險駕駛行為偵測及先進車輛安全輔助系統」預估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補助5G網路建設補助金標準與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三四九、國史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古蹟大樓結構安全詳評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國史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資料應用服務及增加出版品銷售收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一、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公部門之聘用、約聘人員勞動條件相關保障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二、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及(九)修改獎補助申請條件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三、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考試院第13屆施政綱領」,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四、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辦理早期證書存根卡及登記卡之掃描及建檔工作」期程及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五、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檢討現行監試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六、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公務人力進用管道、培訓、保障之跨國比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七、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使用情形及因應考試委員縮減之調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八、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近5年出國考察議題及未來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五九、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限制轉調制度之現狀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考試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早期證書存根卡與登記卡之掃描、建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三六一、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二、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三、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四、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五、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六、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七、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八、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六九、司法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一、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二、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三、監察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四、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五、立法院秘書長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本院單位預算決議(三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六、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七、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八、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七九、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起非常上訴之比例偏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女性監所工作者申請生理假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一、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符兩公約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追蹤管考事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二、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自動盤點滾動修正法律名詞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三、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司法官學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四、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設女性外役監收容名額之具體詳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五、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六、法務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調查局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六)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七)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八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十八)喪葬補助採定額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二十)公務人員差勤時數上限等框架性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總處決議(三十)如何結算公務人員年度未能補休完畢之加班時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二、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三、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精進投資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四、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縣(市)政府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偏低及編制員額之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五、銓敘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退撫基金提高操作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六、考選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109年律師考試辦理之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精進投資績效及委外投信查核機制」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九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災智慧防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三九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林電廠既有3、4號機組拆除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阿里巴巴集團透過英商克雷達公司來臺設立分公司後續發展及最終處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燃料棒全數運出並積極規劃核四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機械設備製造業解決缺工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營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發展畜牧場廢水處理設備改善之產業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五、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申請變更為工業用地執行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六、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跨部會全面提升能源效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七、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入CPTPP對國內相關產業之衝擊重新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八、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效輔導我國製造出口業分散貿易對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九、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面型太陽光電推動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耗水費開徵相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一、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加速完成耗水費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二、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平地造林屆期後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三、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南部地區維護水質之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四、經濟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林園石化廠DCS儀控系統故障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新興跨年期計畫預算編列相關補充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提升流浪動物保護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八)高雄市路竹區社東里環埤塘步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一)農業綠能政策推動釋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一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二)完備有機統計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六)研謀改善新興跨年期計畫報核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一)農保持續虧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十七)推動大蒜種植登記及穩定產銷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十六)「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二八)臺灣豬標章政策具體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三)「前鎮漁港建設專案計畫推動進度追蹤」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四)「北高雄養殖生產區擴大範圍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署決議(十九)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二)評估於全國登山口設置木屑站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二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林務局決議(三)租地補償收回及國有林地內濫墾占用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決議(三)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經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決議(七)疫情期間「防範非洲豬瘟邊境管制及國內防疫整備計畫」人力及經費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決議(三)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決議(四)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決議(五)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決議(十二)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一)推動農產品溯源及增加產銷履歷驗證面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三)產銷履歷驗證及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決議(六)農產品生產追溯推廣現況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三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產試驗所決議(二)活化政府資源與地方產業共生共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蝦皮購物免運費促銷策略是否需要立案調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OVID-19疫情對我國總體經濟衝擊影響與因應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北高雄海域潔淨與開放部分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整體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四四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興新村閒置空間之活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四五案至第五五八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四九四案、第四九八案至第五○二案、第五○四案至第五○六案、第五○八案、第五一八案至第五二一案、第五二三案至第五二五案、第五二九案、第五三一案、第五四四案、第五四六案、第五四七案、第五五○案至第五五四案、第五五八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四五○案、第四五四案、第四五八案、第四五九案、第四六一案、第四七四案、第四七五案、第四八○案、第四八八案、第五○三案、第五○九案、第五二三案、第五二八案、第五五四案、第五五五案,時代力量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四五○案、第四六三案、第四七二案至第四七四案、第四七六案、第四七七案、第五○五案、第五○六案、第五二五案、第五四四案至第五五五案,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四四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滾動檢討稅捐紓困措施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公股行庫AMC訂定出售計畫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宣導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如何建立非法菸品流入數量及稅捐短收推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四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如何建立非法菸品流入數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振興三倍券預購等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債務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評估建立編列債務還本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稅收估計之推估模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五區國稅局稅務獎勵金核發情形及法制化作業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五、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落實受控外國企業課稅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預估109及110年度稅收最佳及最差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七、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賦稅署滾動檢討稅捐紓困措施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八、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智能稅務服務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五九、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補列智能稅務服務計畫總經費等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歷年開立電子發票相關統計數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一、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二、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三、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強化債務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四、財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庫署大陸地區旅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六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興櫃公司電子投票研議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期貨商處理原油期貨負值交易之查處情形及交易人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因應全球性金融科技服務的發展,強化跨國監理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透過監理科技運用以達精準監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遴選我國金融科技監理人才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元大原油正2期貨ETF及TDR等事件之投資人保護強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開放純網路券商的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構有利環境永續之綠色金融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增設「金融科技自主實驗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七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擴充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對投資民眾之預警制度及落實投資人金融知識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擬鼓勵上市公司加入RBA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創新板之資格審查、監理與退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證券期貨局決議(三)持續增加優質企業掛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證券期貨局決議(六)吸引具發展性國內外企業來臺掛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證券期貨局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八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銀行局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保險局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用大數據辦理人口及住宅資料推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二、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部分機關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三、審計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審核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應收犯罪所得收繳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四九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地方環境評估相關權責劃分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清潔隊內環保設施改善」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09年公害陳情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分析民眾陳情事由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尋求多元之廚餘處理管道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九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環保一站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及「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暫時停用之掩埋場後續活化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內食安數據串聯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早期介入兒少保護相關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落實邊境管理及豬肉儀表板資訊公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國民年金」制度之研究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開放美國萊豬進口對國民健康福祉之相關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食品追溯追蹤制度查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及性剝削防制工作之執行成效積極強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人力之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通報機制與後續處遇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及兒少性剝削案件數上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布建失智服務據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肥胖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身心障礙者保險所需相關統計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宣導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費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執行檢討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公聽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精進食品雲各系統資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醫藥發展及中藥材技術士相關修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保財務穩健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相關防疫物資業者之稽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COVID-19疫苗臨床試驗意向登記平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各縣市早療資源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早期篩檢發現失智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工相關薪資制度改善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流感疫情監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珪藻土製品市售購樣監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開相關諮議會之委員名單與會議紀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保障民眾權益隱私配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社區醫療群品質評核指標有待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健康保險署加強輔導及提升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之醫療群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二十五)加強宣導定期健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二十七)加強宣導定期健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二十八)加強宣導定期健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二十九)加強宣導定期健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決議(三十)加強宣導各式健康促進預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母乳哺育政策推動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婦幼健康照護政策改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補助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三、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企業實施員工退休準備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舊制勞工退休基金避險策略與風險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具體推動高齡者再就業訓練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六、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我國人才短缺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七、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再創良好投資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八、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專業人力不足情形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四九、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為同仁爭取專業加給不低於金融人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積極評估增加其他投資項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一、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加強風險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二、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建立完整應變機制用於從事相關投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三、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研擬風險控管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四、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持續滾動式檢討內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五、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基金運用局致力提升整體基金管理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五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四)第4目第1節「推動觀光升級」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五五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即時監測水質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五五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第5目「新故宮計畫」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五五九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五五九、行政院函,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業經該院同意任期延長至111年5月30日,請查照案。
五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科技發展』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46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除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2案保留,委員會另擇期處理外,其餘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醫療保健支出』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等128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除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19、23、53、58及126案保留,委員會另擇期處理外,其餘均同意動支,並針對第55、87及95案通過附帶決議3項,請查照案。
五六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勞動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勞動保險業務』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5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或審查情形一覽表中第14、15及19案通過附帶決議3項,請查照案。
五六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中央研究院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項下「臨時人員酬金」凍結363萬4,000元書面報告案等5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五六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科技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第3目中「儀器科技發展計畫─創價醫材加速器平台」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等10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6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等45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六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項下『殯葬管理』預算凍結百分之五書面報告」等24案,業經處理(審查)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五六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凍結4,500萬元專案報告」等9案,業經審查(處理)完竣,如「處理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五六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第1目『一般行政』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勞務成本─講客電臺節目製播計畫』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7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大陸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110年度預算案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0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支出』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五七七、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3人於第10屆第3會期第7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建請交通部正視身障人士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與出入站臺之要求,除加強隨車及駐站人員宣導外,亦應儘速提出通盤改善無障礙硬體設施與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調整進口貨品免稅門檻影響視障者輔具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我國外交、僑務與駐外技術團人員及留學生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8年度報告未完整揭露ODA實踐聯合國SDGs之彙整統計資訊及108年預算保留數為近年最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防制詐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台灣鐵路管理局火車誤點情況多年來未改善,原因多為列車調度、前車延遲、交通事故等因素,更曾有火車尚未發車即顯示誤點的離譜事件,在在顯示台鐵的列車安排必須重新檢討。台鐵路線分布廣、每日班次多、搭乘人數亦具規模,實符合應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模型進行分析列車排程之條件,建議台鐵加速研議實行方案,以利尋求改善火車誤點之解方,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高委員虹安,有鑑於近年眾多境外非本國企業,以各式手法竊取我國技術及惡意挖角人才情形日漸嚴重。日前除爆發由我國工研院技術轉移之「瀚薪科技」在臺解散後,人才與技術赴陸一案,嚴重危害我國經濟產業命脈與國家安全外,媒體調查報導更披露多家外資在台企業,均有類似上述技術竊取與人才挖角行為。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110年3月30日院會接受質詢時已承諾將組成專案小組,以盤點我國受對岸竊取技術侵害與惡意挖角的相關案例,並全面檢討相關法制以防止國安漏洞。對於如何防範此類情事一再發生及相關小組運作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楊委員瓊瓔,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升溫,5月12日新增16例本土確診個案,目前仍有案例感染源不明,截至5月12日上午衛福部統計累計新冠肺炎疫苗接種人數共112,543人,其中公費83,993人,自費28,550人,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共468件,其中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29件。由於確診案例增加,民眾施打疫苗意願正在增加當中,然5月13日傳出有空服員在5月3日施打疫苗後眼睛疑似出現血栓,醫院卻不願意協助通報衛生局出現不良反應之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楊委員瓊瓔,諾富特案防疫破口延燒到社區感染,5月11日起國內陸續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範發生持續社區傳播,自該日起至6月8日共4週,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並對於個人及外出、集會活動、營業場域、大眾運輸實施相關限制措施。然日前台北市有里長反映被排除在防疫訊息鏈之外,呼籲指揮中心應讓疫情資訊進入民政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台灣少子化危機非常嚴峻,政府的因應措施,明顯不濟,應有確實有效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我們依提案先後次序處理。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3)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3會期第1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1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劉世芳
討 |
議案名稱 |
1 |
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
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眾黨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土地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2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蔡適應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致政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分別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二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獸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蘇巧慧等23人、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陳亭妃等31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陳明文等20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陳椒華等18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7人分別擬具「太空發展法草案」案 |
12 |
(1)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及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3)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4)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4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5)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6)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7)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13 |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先進行第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二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院會,擬請將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變更議程的提議都已經處理完畢。
報告院會,我們將在11時25分改開視訊會議,進行表決測試,請各位委員依本院提供之視訊會議軟體,登錄會議ID及密碼進入本次測試的視訊會議室,並利用所持裝置先行簽到後,才能夠進行表決測試。現在休息。
休息(11時14分)
繼續開會(11時2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進行視訊會議表決功能之測試。
(測試中)
主席:今天院會視訊會議的測試是立法院歷史性的一步,結果都順利,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參與和配合,現在改開實體會議,進行討論事項。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並請游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列為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並請游院長召集協商。
行政院提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院臺衛字第110017458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10)年5月13日本院第3751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19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衛生福利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均含附件)
院 長 |
蘇 貞 昌 |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定公布,施行期間自同年一月十五日起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其後曾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第九條之一及第十一條。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國際間仍屬嚴峻,近期國內確診病例持續增加,甚且出現感染源不明之本土病例致社區感染風險增加,為防範及阻絕疫情,相關防疫作為及防疫設備、物資應繼續整備,且為保障配合防疫措施者權益,提供受疫情影響致營運或生計困難產業、民眾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維持國內經濟、民生之安定,實有修正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及延長本條例施行期間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千三百億元,仍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延長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千三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第十一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原編列六百億元,連同追加預算三千五百九十九億五千萬元,合計四千一百九十九億五千萬元。為因應疫情最新發展,確有延長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提高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至六千三百億元,並仍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
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
第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
一、為因應疫情發展,修正第一項延長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酌作修正。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作以下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4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6號、110年5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75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0年4月19日(星期一)、5月3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2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張宏陸、楊曜、吳琪銘、莊競程等19人,有鑑於國防部組織法於59年11月13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1年12月12日,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茲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成立,調整該部所屬軍事機關(構),增設國防部後備防衛動員署為該部之次級軍事機關。特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國防部說明:
(壹)部長邱國正:(110年4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國防部組織法」及「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的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全民國防」係我國國防基本理念,「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則為實踐該理念之具體作為,其要旨在本諸「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之原則,策訂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等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並逐年策訂各種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結合政府各項動員準備事項。因應日益嚴峻的敵情威脅,為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得以落實,亟需設立專責政策及執行機關,爰制訂「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以為依據。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及指教,接續由本部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中將,就相關組織法制(修)定草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具體報告說明,謝謝。
(貳)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中將:(110年4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本次「國防部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之內容及要點,報告如后:
一、配合「防衛後備動員署」成立,本部幕僚單位「全民防衛動員室」業務及人力移編「署」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2條第9款掌理之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事項。
二、「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設立為中央三級機關,隸屬國防部,爰於現行條文第6條增列次級軍事機關。
三、配合設置防衛後備動員署,將本部直屬軍事機構「後備指揮部」,改隸於「署」,以建構事權統一之常態運作機制,形成完整行政及軍事動員一條鞭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爰於現行條文第8條刪除「後備指揮部」;另為進一步提升國家資通電安全及不對稱戰力發展,將原參謀本部直屬部隊資通電軍指揮部改隸屬為本部直屬軍事機構,於現行條文第8條增列「資通電軍指揮部」。
結語
以本法案制定之組織目的及業務事項,俟大院完成二、三讀後,由防衛後備動員署據以執行。敬請大院委員支持,透過整合全民總力,有效支援軍事作戰任務。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0年4月19日先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繼於4月28日下午召開「修正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相關法案」公聽會,廣納多方意見,後於5月3日將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二條及第八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文字為「二、面對國內外局勢及環境變化,對於各種不同型態恐影響我國家安全之威脅,故將應對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納入建軍之整合評估。」,並將原第二點遞移為第三點。)
二、第六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國防部組織及業務調整,並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防衛後備動員署),爰刪除現行第九款,將「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事項,移由該署辦理。 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現行第五款及第十款整併至修正條文第三款;現行第六款及第七款整併至修正條文第四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現行第八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並將原第二點遞移為第三點,修正如下: 「一、為配合國防部組織及業務調整,並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防衛後備動員署),爰刪除現行第九款,將「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事項,移由該署辦理。 二、面對國內外局勢及環境變化,對於各種不同型態恐影響我國家安全之威脅,故將應對新型態防務安全威脅納入建軍之整合評估。 三、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現行第五款及第十款整併至修正條文第三款;現行第六款及第七款整併至修正條文第四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現行第八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款至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
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防衛後備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
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
第六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
行政院提案: 為使後備組織平時戰時結合,及幕僚機制事權統一,國防部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爰增訂第五款,明定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為該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並將現行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備指揮部之動員機制及人力予以整合,移由該署統籌運用,以有效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並提升後備戰力。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為使後備組織平時戰時結合,及幕僚機制事權統一,國防部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爰增訂第五款,明定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為該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並將現行該部全民防衛動員室、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後備指揮部之動員機制及人力予以整合,移由該署統籌運用,以有效支援軍事作戰及災害防救,並提升後備戰力。 審查會: 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
第八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
|
第八條 本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
行政院提案: 一、為配合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成立,該後備指揮部移編至該署,並鑒於國防部已於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整合現有資通電部隊,於該部參謀本部設資通電軍指揮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資通電安全及不對稱戰力發展,將該指揮部改隸屬該部直屬軍事機構,爰修正第一項,刪除「後備指揮部」,並增列「資通電軍指揮部」。 二、第二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黃世杰
協商代表:吳斯懷 劉世芳 羅致政 柯建銘
費鴻泰 鄭麗文 陳玉珍(代)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與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建軍之整合評估。
四、國防資源、人力與軍事教育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六、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七、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八、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九、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部設憲兵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揮部;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將前項軍事機構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黨團協商所作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有鑑於近來敵情威脅及區域情勢改變,為有效發揮全民抗敵之理念與作為,國防部成立「全民防衛動員署」(簡稱全動署),除在強化整合各部會人力、物力、財力、科技力等行政動員準備事項,並透過內部組織調整,將後備指揮部改隸全動署,以使軍事動員之「管理、編組、召集、訓練」與行政動員形成一條鞭之完整指揮體系。因現代戰爭已非單純之軍事對抗,而是需要將全國編管之人力、物力、財力、科技力等全民總力,做最有效之發揮與運用,故將現有全民防衛動員室(簡稱全動室)提升為行政院三級機關,專責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單位,執行跨部會協調及整合,並提升對縣市政府動員工作之指導能力。
本組織法通過後,全動署可於明(111)年元旦設立,國防部應籌劃辦理單一縣市擴大動員演習、驗證,並配合署之運作,結合兵推與計畫作為、演習驗證後一年內,再研議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修正必要與具體建議。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4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6號、110年5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7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0年4月19日(星期一)、5月3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2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張宏陸、楊曜、吳琪銘、莊競程等19人,有鑑於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1年12月12日制定公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茲配合國防部規劃成立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將該部參謀本部掌理事項中,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該署辦理。爰此,特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國防部說明:
(壹)部長邱國正:(110年4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國防部組織法」及「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的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全民國防」係我國國防基本理念,「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則為實踐該理念之具體作為,其要旨在本諸「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之原則,策訂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等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並逐年策訂各種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結合政府各項動員準備事項。因應日益嚴峻的敵情威脅,為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得以落實,亟需設立專責政策及執行機關,爰制訂「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以為依據。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及指教,接續由本部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中將,就相關組織法制(修)定草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具體報告說明,謝謝。
(貳)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中將:(110年4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本次「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之內容及要點,報告如后:
為整合動員機制運作及後備部隊編組,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防衛後備動員署辦理,爰將現行條文第2條掌理事項第13款修正為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訓相關之協助事項,並配合條文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9款。
結語
以本法案制定之組織目的及業務事項,俟大院完成二、三讀後,由防衛後備動員署據以執行。敬請大院委員支持,透過整合全民總力,有效支援軍事作戰任務。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0年4月19日先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繼於4月28日下午召開「修正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相關法案」公聽會,廣納多方意見,後於5月3日將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與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行政院提案: 一、為整合動員機制運作及後備部隊編組,國防部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辦理,國防部參謀本部則改為職司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訓相關之協助事項,爰修正現行第十三款,並將其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現行第二款整併至第一款;將現行第五款、第六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整併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一、為整合動員機制運作及後備部隊編組,國防部參謀本部有關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召集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移由規劃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之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辦理,國防部參謀本部則改為職司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訓相關之協助事項,爰修正現行第十三款,並將其款次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九款。 二、為符合條文款次以十款為原則之通案體例,現行第二款整併至第一款;將現行第五款、第六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分別整併為修正條文第四款至第六款,並為配合前開款次整併,現行第三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款次,分別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黃世杰
協商代表:吳斯懷 劉世芳 羅致政 柯建銘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
邱顯智 陳椒華 費鴻泰 陳玉珍(代)
鄭麗文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國軍準則發展政策之指導及執行。
二、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三、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四、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五、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六、軍隊部署運用、訓練、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七、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八、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九、後備部隊運用之指導與後備部隊編組、管理及召集訓練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第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4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6號、110年5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67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0年4月19日(星期一)、5月3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2次及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劉建國、張宏陸、楊曜、吳琪銘、莊競程等19人,有鑑於使後備組織平時與戰時結合、幕僚機制事權統一,並調整現行動員機制及後備組織,建構後備動員合一及跨部會整合體制,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爰此,特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
參、國防部說明:
(壹)部長邱國正:(110年4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國防部組織法」及「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的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全民國防」係我國國防基本理念,「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則為實踐該理念之具體作為,其要旨在本諸「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之原則,策訂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軍事等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並逐年策訂各種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結合政府各項動員準備事項。因應日益嚴峻的敵情威脅,為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機制得以落實,亟需設立專責政策及執行機關,爰制訂「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以為依據。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支持及指教,接續由本部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中將,就相關組織法制(修)定草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具體報告說明,謝謝。
(貳)戰略規劃司司長李世強中將:(110年4月19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本次「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之內容及要點,報告如后:
草案條文計9條,包括:設立目的、權限、職掌、內部單位及所屬機構部隊設立依據、正(副)首長官職等編設等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得指定所屬機關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因此,特設防衛後備動員署,於平時執行行政動員準備,建立常態性跨部會整合機制,統籌教育、內政、經濟、財政、交通、文化、衛福等部會及縣(市)政府,完成人力、物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積儲總體戰力,並協助各項災害防救任務;戰時於政軍指揮中心成立「全民動員整備組」,依三軍作戰部隊需求,啟動行政動員機制,籌獲所需民、物力與作戰資源,成為國家總體禦敵的關鍵戰力,迅速支援軍事作戰任務,達成防衛作戰「戰略持久」之目的。爰於第1條條文明定「署」之設立目的。
二、規劃「署」成立負責國軍軍事動員政策制定、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下令、動員整備工作、整合全民總力;協助行政院與所屬部會(機關)、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及全民防衛動員與軍民聯合防空演習之規劃;後備軍人報到列管、異動管理、晉任暨輔導組織編組、聘用、服務及教育訓練等重要職掌,明定於第2條臚列掌理事項計7款。
三、依「署」之業務事項將規劃設置1室4處(署長室、人力動員處、物力動員處、動員管理處、動員綜合處),爰於第3條明定「署」設立內部單位辦事之依據。
四、為有效整合及執行軍事動員及行政動員事項,「署」之首長、副首長規劃設置2軍2文,可兼顧軍事動員及全民防衛動員二者間之業務推展。署長中將具備相當之位階,可遂行跨部會及軍政、軍令部門工作推動,且與其他三級機關首長編設基準概同;十三職等副署長兼執行長及十二職等副署長,共同協助署長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業務跨部會溝通協調;軍職少將副署長則負責軍政、軍令間溝通協調。
五、本部規劃將後備指揮部改隸防衛後備動員署,執行軍事動員及後備部隊整備任務,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平時,後備指揮部執行軍事動員準備,依專業屬性持續擔任動員兵監,專責後備部隊「管、編、裝、召、訓」,並運用後備輔導幹部組織功能,協助後備軍人動員、管理、服務與災害防救工作;戰時,後備指揮部於聯合作戰指揮中心成立臺閩戰綜會報,透過各作戰區戰綜會報,協調地區縣(市)政府完成所需之人、物力及精神動員,迅速發揮全民總力,協力遂行國土防衛作戰。爰於第5條明定「署」設置機構及部隊之依據。
六、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6條第1項規定,於條文明定「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七、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以完成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動員整備事項,爰於第7條明定「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之依據。
八、參照本部各局人力運用,「署」除軍、文職人力外,可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爰於第8條明定國軍聘雇人力進用依據。
結語
以本法案制定之組織目的及業務事項,俟大院完成二、三讀後,由防衛後備動員署據以執行。敬請大院委員支持,透過整合全民總力,有效支援軍事作戰任務。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110年4月19日先就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繼於4月28日下午召開「修正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相關法案」公聽會,廣納多方意見,後於5月3日將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草案」案,併案審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及第一條,均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二、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九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文字為「二、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屬全民防衛動員之一部分。本署成立後,依國防部指揮辦理該項業務。」)
三、第四條,除前段文字修正為「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外,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文字為「二、為使署長職務派任保有彈性及相關行政動員事項協調整合工作推展順遂,本署署長採軍文併用,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者,宜以具備軍事專業背景者為優先。)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
說明 |
(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名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
名稱: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 |
名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
審查會: 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
(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防衛後備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
第一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設立目的。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本署之設立目的。 審查會: 照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及支援災害防救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
行政院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本署之權限職掌。 審查會: 一、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修正如下: 「一、本署之權限職掌。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屬全民防衛動員之一部分。本署成立後,依國防部指揮辦理該項業務。」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
第三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
第三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
行政院提案: 一、本署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為本條規定,作為本署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一、本署內部單位之設立。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國防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國防組織有別於一般行政組織,爰為本條規定,作為本署內部單位設立之依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委員柯建銘等11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
第四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
第四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
行政院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一、條文照委員柯建銘等11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修正如下: 「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為使署長職務派任保有彈性及相關行政動員事項協調整合工作推展順遂,本署署長採軍文併用,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者,宜以具備軍事專業背景者為優先。」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第五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第五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為配合本署所屬機構、部隊須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本署得設機構及部隊,且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為配合本署所屬機構、部隊須執行戰備整備任務,其組織應具一定之靈活彈性,以因應平時與戰時需求,依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明定本署得設機構及部隊,且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署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
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
第七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
行政院提案: 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以完成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動員整備事項,爰明定本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為強化中央與地方及跨部會合作機制,以完成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動員整備事項,爰明定本署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第八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第八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
行政院提案: 本署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本署國軍聘雇人員之進用。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本案現在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主持人:黃世杰
協商代表:吳斯懷 劉世芳 柯建銘 羅致政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 費鴻泰 陳玉珍(代) 鄭麗文 邱顯智 陳椒華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防部防衛後備動員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
主席: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特設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國軍軍事動員、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演訓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後備部隊編組、選充、召集、訓練與動員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五、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動員管理資訊系統政策之規劃及執行。
六、軍需物資、軍事運輸、軍需工業動員政策之規劃、督導;協助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巿、縣(市)政府相關事項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及軍事動員業務之整備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為辦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副署長兼執行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另一人職務列少將。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及軍事動員業務事項,得設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署為執行全民防衛動員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由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員進駐辦事。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署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決議: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2時)主席、各位同仁。中國從未放棄武力犯臺,機艦頻頻騷擾臺灣,但臺灣從不害怕,當前兩岸軍事衝突不斷上升,是個不爭的事實,為因應可能的狀況,國內的後備動員能量是政府必須加以重視與強化的區塊,全民防衛動員署的成立最主要的目的除了提升整體量能外,更希望藉由落實平、戰結合,把後備戰力轉換為戰鬥兵力,來因應與日俱增的中國威脅。臺灣的防衛作戰已不單單僅是軍事行動,而是牽動整體國家的軍力、民力、經濟實力、全民防衛動員總體力量,本次的立法,希望可以達到事權統一、跨部會整合,常、後備部隊形成一體之功效。
本次三讀要特別感謝邱國正部長的支持,以及黃世杰召委、各位委員同仁的協助,將法案名稱由「防衛後備動員署」修正為「全民防衛動員署」,以符合現況之需。邱部長曾說:「敵人要打多久,我就陪你打多久。」,言猶在耳,所以「國防安全人人有關,國防建設人人有責」,透過立法將全民國防資源發揮到最大化,以因應國家面臨各種威脅。臺灣加油!大家加油!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1、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94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813號、110年5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708號、110年5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906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0年5月19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要旨說明:
一、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法益未臻明確,復經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本條規定部分違憲失效,而有重新釐定本條之保護法益、體系定位及刑度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二、民眾黨黨團提案(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民眾黨黨團,酌參大法官第777號解釋意旨,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另現行法以一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之刑度,亦有違比例原則。遵本號解釋意旨,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應於兩年內失效,爰參大法官解釋意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參、法務部部長蔡清祥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排審之刑法、刑事訴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壹)有關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草案
1.修正草案內容: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修正重點:
鑑於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因而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將所定「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期使傷者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另將處罰之刑度依其情節予以區分,以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3.修法說明
(1)本條保護法益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與德國刑法第142條規定於妨害公共秩序罪章不同。因此,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於88年間增訂時,立法理由即說明「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另本條之刑度參考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之規定。」
(2)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
A、解釋文意旨說明本條違憲部分,包含「肇事」構成要件及「刑度」之法律效果,行政院草案業已修正:
Ⅰ、釋字第77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說明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違憲部分有二,一為「88年暨102年規定之『肇事』構成要件語意所及之範圍,部分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二為「102年規定之刑度,於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與比例原則有違。」
Ⅱ、行政院草案業已針對上開違憲部分予以修正,亦即「肇事」(包含過失致人死傷及無過失致人死傷)及「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
B、解釋理由書說明「逃逸」為併予檢討部分,並非違憲
Ⅰ、釋字第777號解釋理由書說明併予檢討部分為:
「為因應交通工具與時俱進之發展,並兼顧現代社會生活型態、人民運用交通工具之狀況及整體法律制度之體系正義,相關機關允宜通盤檢討102年系爭規定之要件及效果,俾使人民足以預見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使其所受之刑罰更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例如:(一)關於構成要件部分,就行為與事故之發生間有因果關係之駕駛人,明定其主觀責任要件,亦即,除肇事者有過失外,是否排除故意或包括無過失之情形。倘立法政策欲包括駕駛人無過失之情形,有關機關併應廣為宣導,建立全民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共同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救護死傷者之共識。(二)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三)關於法律效果部分,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以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併予敘明。」
Ⅱ、有關「逃逸」要件並非該解釋認為違憲部分,而係解釋理由書中認為「併予檢討部分」
釋字第777號解釋中「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於解釋文中並未說明為違憲,而係於理由書說明併予檢討部分。因此,本部經檢討後,此次研提之草案未修正「逃逸」規定,並未違背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本旨。
Ⅲ、有關「逃逸」要件,因涉及作為義務之範圍及立法方式,本部經檢討後為避免生爭議,而未予修正。
(3)將構成要件「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之說明:
A、駕駛人肇事包含無過失之情形為立法政策問題
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構成要件」中駕駛人肇事包含無過失之情形為立法政策問題,已如上述。
B、駕駛人肇事包含無過失之情形始符合保障公共安全之保護法益
因本條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已如上述,故行政院函請審議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認本條應包含駕駛人肇事係無過失之情形。若採駕駛人肇事係過失之情形始予處罰,則駕駛人於肇事後以自己無過失而離開肇事現場,恐不利避免死傷擴大,而難以達到本條保護公共安全之目的。
C、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人肇事係無過失之情形
參考釋字第777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之意見,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人肇事係無過失之情形。
(4)將「法律效果」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本條「法律效果」可依違反作為義務之情節輕重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等不同情形,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行政院草案將本條處罰之刑度應依其情節予以區分,於草案第1項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與第2項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分別規定;又第1項及第2項均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為客觀處罰條件,分別予以規定刑度,以符民眾法感情,且符合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及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5)本條之處罰不包含駕駛人故意肇事致人死傷之情形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無論有無過失,其逃逸者,應予處罰,已如上述;如行為人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若課予其在場救助傷者之義務,應欠缺期待可能性,故不再另就離去現場之行為論以逃逸罪,是本條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1.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為「故意或因過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未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而離開現場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已於事故現場等待相當期間或有離開事故現場之正當理由,並於離開事故現場後,及時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且陳明其住居所、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所在地而可供即時勘察者,不在此限。」
2.修法意見
(1)有關保護法益部分:
以草案規定內容及立法說明,係參考德國刑法第142條規定,將保護法益限於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而排除生命、身體等個人法益之保護。
然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其保護法益為公共安全,是否能將保護法益限於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建請再酌。
(2)有關行為部分
草案規定本條行為為「未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而離開現場者」。
然若行為人已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而離開現場,或未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而未離開現場,是否構成本罪,恐生爭議。
(3)有關明確性原則部分
草案但書規定「但已於事故現場等待相當期間或有離開事故現場之正當理由,並於離開事故現場後,及時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且陳明其住居所、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所在地而可供即時勘察者,不在此限。」
草案但書內容有關「未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現場」、「已於事故現場等待相當期間或有離開事故現場之正當理由」「於離開事故現場後,及時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且陳明其住居所、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所在地而可供即時勘察」等,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之範圍、知悉之程度有無包含委託他人報警、現場所指為何、等待之相當期間範圍為何、「及時」之程度、「即時」之範圍為何,均涉及明確性原則,建請再酌。
(4)有關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部分:
草案規定「故意或因過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其故意或過失之規定,究係故意或過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抑或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並非明確;本條係規範於公共危險罪章,應以公共安全之維護為主要規範目的,然草案未包括「無過失致人死傷」之情形,則可能造成肇事後先離開現場再事後予以爭執過失與否之情形,對於被害人及法益之保護似有未足;又本條草案將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納入處罰,是否具期待可能性,均建請再酌。
(5)有關刑度部分:
現行第185條之4規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草案降低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足以保護公共安全並維護刑法之教育功能,建請再酌。
(三)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1.修正草案
民眾黨團提案修正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未依法留置現場並為通知或通報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修法意見
(1)有關無過失肇事部分:
本條修正草案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使之趨於中性,而可涵蓋發生交通事故係無過失之情形,敬表贊同。
(2)有關保護法益部分:
草案理由欄說明,本罪所保護者,應為當事人之民事請求權。然本條規定於公共危險罪章,將民事請求權之保護規範於本章條文,恐生爭議,建請再酌。
(3)有關致人死傷部分
草案將「致人死傷」之要件刪除,於未致人死傷之情形,亦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嫌,有無失之過寬,而未符刑法最後手段原則,非無疑義,建請再酌。
(4)有關行為部分
A、草案規定行為要件為「未依法留置現場並為通知或通報而逃逸」,然已依法留置現場而嗣後逃逸、已通知或通報而後逃逸、未依法留置肇事現場且通知或通報,但仍在現場附近未逃逸,是否處罰,恐生疑義,建請再酌。
B、草案增加「未依法留置現場並為通知或通報」之要件,惟「依法」、「現場」所指為何,通知或通報之對象、程序及程度為何,亦有疑義,建請再酌。
(5)有關刑度部分
刑法規定7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其級距為2月以上有期徒刑或1年以上有期徒刑,並無6月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立法例,建請再酌。
二、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重點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刑法第61條草案為「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132條第1項、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1條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185條之4之離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罪。三、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四、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五、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六、第342條之背信罪。七、第346條之恐嚇罪。八、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二)修法意見
因草案第185條之4已降低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規定,於符合要件時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則是否有必要於第61條規定修正得免除其刑、如免除其刑是否足以維護刑法之法益保護及教育功能,建請再酌。
肆、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對本院業務與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併案審查刑法第185條之4部分: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現行條文 |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重傷而逃逸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另有不同意見)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院於行政院來函會銜草案(下稱行政院版草案)時,認尚有下列疑義,故加註不同意見及提出本院建議條文,茲說明如下:
(一)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要求應具體明確規範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草案仍以「逃逸」為構成要件,關於駕駛人之作為義務,尚有未明: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下稱第777號解釋)理由書第3大段指出允宜通盤檢討刑法第185條之4之要件及效果,其中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認應「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例如應停留在現場,並應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等」。是大法官認為本條檢討修正時,應明確、具體規範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使駕駛人明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停留現場外,應採取何種措施,俾助於本條規範目的之達成。
草案仍維持以「逃逸」二字作為構成要件行為,未見說明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所保護之法益,恐仍無法使一般人民預見其於事故發生後應作為何事始不會被入罪,無從達到本條之保護目的。
(二)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不應作為客觀處罰條件,草案此部分與實務長期見解不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意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在客觀上須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在主觀上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為其要件。惟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致人死傷之事實為必要,祇須行為人可預見因肇事而發生致人死傷之結果,即足當之。」可知實務見解認為本罪中之「致人死傷」,為構成要件要素,而非客觀處罰條件。
草案說明欄三指出「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係客觀處罰條件等語,其結果將導致只要存在該法定之客觀事實,即應處罰,不以行為人是否有所認識為必要,與實務長期穩定之見解不符。且行為人不知交通事故有致人死傷而離去,如仍構成本罪,可能違反「罪責原則」中之「無責任即無刑罰」原則(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即寓此旨)。
(三)於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者,規範其不可離開現場之原因為何?
縱立法政策認「無過失」者仍有該義務,其違反者,亦應作為法定減刑事由,尚無必要作為區隔法定刑之標準:
行政院版草案依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程度之輕重,區別法定刑之高低,建立層級化之法規範體系,以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敬表尊重。
惟草案復以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對於致人死傷有、無過失,而再異其法定刑度,容有下列疑義:
1.刑法為緩解特殊個案情輕法重的情形,已有過苛調節機制,就逃逸行為之課責,應無特別以交通事故行為有無過失區別其法定刑之必要:
實務上肇事逃逸案例,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通常係有過失,僅過失程度之高低有別;於交通事故「無過失」之案例極少,實無如草案特予區隔立法之必要。
且一般而言,駕駛人於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及「過失程度高低」,係該罪名量刑因子之一,縱被告對交通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法官就系爭規定罪名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之一切情狀而為量刑,如認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仍有過苛,尚可透過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或以宣告緩刑之調解機制予以緩和,似無為此特別立法區別法定刑之必要。
2.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無過失」,為量刑因子,草案僅為區隔法定刑之目的,改為構成要件要素,恐使本肇事逃逸罪之偵、審調查重心,偏向「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
現行法本罪之構成要件有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至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乃量刑之因子,而非構成要件。草案將駕駛人有、無過失提升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且法定刑差異甚大,未來偵、審中被告勢必先抗辯駕車係無過失,恐使本罪調查重心偏離導向「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而變成審理「過失傷害(致重傷、致死)」之案件。
3.「無過失致人傷害(重傷)(於死)」之用語不明確之處,易使人誤會無過失行為仍應處罰:
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行政院版草案所稱「無過失『致』人傷害(重傷)(於死)」其意涵為何?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抑或致人死傷無過失,還是逃逸無過失?疑義滋生。
且「無過失」之用語,於刑事法規無立法體例可循,與第777號解釋理由用語「非因駕駛人之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不合,既非明確,且易使人誤會無過失行為仍應處罰,而與刑法第12條揭示之刑法基本原則未合。
4.草案為層級化定法定刑,以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有、無過失」與「致人傷害、重傷或死亡」情形交錯,區分六種案件類型,其結果導致實務常見之「過失致人傷害而逃逸」案件之法定刑,較現行規定為輕:
關於法定刑之輕重,事涉刑事政策,在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本院尊重立法院及主管機關權責。惟第777號解釋就本罪法律效果之違憲審查,特指出:「88年系爭規定有關刑度部分(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尚無不符,未違反比例原則」、「102年系爭規定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可知大法官僅就情節輕微個案,認為102年規範之法定刑有過苛之情形。行政院版草案區分六種層級化案件類型,在過失致人於死而逃逸之案件維持現行法律效果之前提下,實務上常見之過失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案件類型,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諸88年之法定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為輕,此乃因草案加入「無過失」層級化法定刑所致。
5.於駕駛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重傷或死亡之情形,是否亦應列入本條處罰之範圍,建請斟酌。
(四)建議條文:
立法上如認駕駛人於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者,其逃逸行為之罪責較輕,而有判處較輕刑之必要,立法上可考慮以此作為法定減刑事由,將草案第2項修正為「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之交通事故係無過失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已可達其目的,並避免法條結構複雜化,及實務運作時之偏離。
(五)綜上,以本罪而言,本院認尚無必要以駕駛人對交通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特別立法區別其法定刑。如有需要,對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者,可作為法定減刑事由,賦予法官依個案情節決定是否減輕其刑,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且修法模式簡明、不易滋生疑義。
二、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修正條文刑法第61條:
草案規定:「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離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罪。」增訂法院得裁量免刑之罪名,涉及刑事政策,尊重主責機關及 大院之權責。
(二)修正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
第185條之4 故意或因過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未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而離開現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已於事故現場等待相當期間或有離開事故現場之正當理由,並於離開事故現場後,及時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且陳明其住居所、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所在地而可供即時勘察者,不在此限。 |
保護法益:
依立法說明「考量本法已有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且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較本條原規定為嚴,應無另以本條規定重複規範之必要。而除即時救護之外,留置現場之功能,應在於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比較法上,亦有德國立法例以此作為保護法益(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故於本條規定重新釐定排除生命、身體等個人法益之保護後,應以此等確認利益為其保護之法益。」由此可知,草案保護法益為「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
本院意見:
1.構成要件部分:
(1)草案所稱「故意或因過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緊接「故意或因過失」之後,語意上恐使人有「故意或因過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誤會,建請斟酌。
(2)草案所稱「利害關係人」範圍何在?係指因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者、死者家屬、受有財損者或其他交通事故參與者?立法說明未予闡述,此涉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釐清。
(3)草案以「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為發生交通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然「使……知悉自己涉及事故」意涵為何?係告知自己涉及事故即可(如車禍後向傷者表示是自己開車,但未表明身分或事故經過),抑或需表明真實身分、車牌號碼、提供聯絡電話、說明事故發生經過或其他?立法說明未見深入闡述,恐欠缺法律明確性,亦請釐清。
(4)依草案構成要件,似乎行為人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交通事故,即可離開現場,文義上難以獲知留在現場之具體作為義務(如德國刑法第142條規範經由停留於事故現場及自己參與事故之陳述,使自己之身分、車輛及自己參與之狀況得以獲得確認),如此是否能達到「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之立法目的,容有疑義。
(5)草案但書定有離開現場不罰之例外規定,然所稱「於事故現場等待『相當時間』」、「有離開事故現場之『正當理由』」、「於離開事故現場後,『及時』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均有不明確之處,存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慮,建請釐清。
2.保護法益部分:
(1)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參考其立法說明)。依本草案,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行為人,僅餘使利害關係人或警察機關知悉自己涉及事故之義務,而無救護被害人之義務,其妥適性建請斟酌。
(2)草案說明欄二,係以考量本法已有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且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刑度較本條原規定為嚴,應無另以本條規定重複規範之必要,作為修改本罪立法目的之理由,惟:
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
以被害人為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又知被害人係屬無自救力之人,即主觀上有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之犯罪故意,而積極遺棄之,或消極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為成立要件,同法條第2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重傷)罪,係就同條第1項之遺棄行為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為處罰,為該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即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刑法第294 條第2 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罪:
以被害人確係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亦知被害人為無自救力之人,而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基於遺棄之故意,而積極遺棄之,或消極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致生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為成立要件,乃同條第1項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除須被害人因行為人之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死亡加重結果者外,尚以行為人逃逸之遺棄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應令其就肇事逃逸行為,負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罪責。亦即行為人雖有逃逸之遺棄行為,然如被害人之傷勢嚴重,縱及時醫治,仍無法救活者,則其死亡之結果與行為人之遺棄行為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可言,自無從成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罪(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由上可知,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需被害人為「無自救力之人」,如肇事致人「輕傷」逃逸者,應不成立該罪;另倘肇事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身體所受傷勢嚴重,縱及時送醫救治,終究仍會造成死亡之結果,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係車禍即被告之駕車過失行為所致,而非被告之遺棄行為所造成,即難認其死亡結果與被告之遺棄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自無從成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罪。是以,刑法第294條之構成要件與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不同,即便肇事致人死、重傷而逃逸,未必會構成遺棄罪。從而,草案修正結果,對於交通事故之被害人生命、身體及安全保護是否周妥?建請斟酌。
(3)草案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者始有停留現場、使自己涉及事故得以獲得確認之義務,至「無過失」者則無此義務。然交通事故責任歸屬,需事後調查、鑑定始能釐清,草案限於「故意或過失」致人死傷者始有停留現場等作為之義務,則行為人於車禍發生後,可自行斟酌有無肇事責任而決定有無停留現場義務,如此能否達到草案「確保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之立法目的?恐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內涵之適合性原則,建請斟酌。
(4)依立法說明,草案之保護法益係參考德國刑法第142條,惟德國通說認為該條旨在保障「民事求償權」,此與草案以「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經過及責任之釐清」作為保護法益概念上似不能劃上等號;且依德國通說,該條之「事故參與者」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之行為,或是否負有過錯(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與草案不罰「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者不同,建請斟酌。
三、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修正條文: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未依法留置現場並為通知或通報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法護法益:
依立法說明「本罪所保護者,應為當事人之民事請求權,而無論是否有人員死傷,交通事故俱有民事請求權之必要,從而本條之構成要件應無須以『致人死傷』為訂定。」由此可知,草案所保護之法益為「民事請求權」。
本院意見:
(一)構成要件部分:
1.所稱「未依法留置現場」,係指何法律、規定留置現場?未見立法說明,此涉及本條構成要件之法律依據,建請釐清。
2.依立法說明,草案「無需以致人死傷」為必要,則所稱「發生交通事故」意涵為何?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撞路邊停放之車輛或建物,是否屬本條之發生交通事故?此涉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
3.所稱「通知或通報」,其對象為何?通知、通報之內容為何?(如通知或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表明身分、陳述事故發生經過),此涉及草案規範之具體作為義務為何?建請釐清。
4.本條是否處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故意」或「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之情形,未見條文或立法說明闡述;此涉及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建請釐清。
(二)保護法益部分:
1.草案修正後,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之行為人,依法只有留置現場並通知或通報之義務,並無現行法救護被害人之義務,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2.國家立法機關為達到特定之立法目的,固得選擇以刑罰作為強制手段,但因此對人民基本權利構成限制時,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司法院釋字第669號、第646號、第551號、第544號解釋意旨參照)。草案所保護之法益為「民事請求權」,不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為必要,然若單純交通事故而無人死傷之情形,僅發生財產上損害,此種「民事請求權」是否屬於具憲法位階特別重要公益,而得通過立法目的合憲性審查?以刑罰為手段,是否符合合適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審查?均容有疑義,建請再酌。
3.駕駛人對事故之發生若「無過失」,是否有停留現場通知或通報之義務?如「無」,其離去後該如何釐清事故責任、確保民事請求權?如「有」,對無民事賠償責任之駕駛人處罰之正當性何在?建請釐清。
(三)法定刑部分:
1.草案所保護之法益,既為「民事請求權」,而非「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且不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為必要,惟以「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度刑罰)確保民事請求權得以遂行,是否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2.草案法定刑徒刑為「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行立法體例以上開法定刑為上、下限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或「(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符,建請斟酌。
3.草案法定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表示罪責非輕,惟同時增訂選科「拘役」或「罰金」之刑罰,是否衡平,建請斟酌。
伍、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六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修正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陸、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柒、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