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建請交通部正視身障人士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與出入站臺之要求,除加強隨車及駐站人員宣導外,亦應儘速提出通盤改善無障礙硬體設施與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院臺專字第11000873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0-78)
高委員就建請交通部正視身障人士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與出入站臺之要求,除加強隨車及駐站人員宣導外,亦應儘速提出通盤改善無障礙硬體設施與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建構身心障礙者、高齡者、婦孺、行動不便者等皆可使用之友善無障礙環境,目前各運輸機關係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交通部「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辦理所轄場站、運具檢視、改善,並訂定身心障礙者旅客服務標準作業規定或操作無障礙設施作業流程,提供人為引導等服務措施,及對相關人員辦理服務課程、設施操作訓練或辦理觀摩,以依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友善服務。
二、又為督導所屬機關辦理各項無障礙運輸,交通部已於100年成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小組委員,共同檢視無障礙辦理情形、討論相關議題及督導改善,部屬機關亦成立其無障礙相關推動小組,依權責持續推動各項無障礙措施與改善作業。有關案內電梯施工配套措施一節,經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110年1月8日會議決議「車站倘有工程施作致無障礙電梯無法使用或電梯車廂更新、故障等情形,請臺鐵局應充足資訊揭露,並有相關替代作為(如:爬梯機等)。」,並經110年3月12日衛福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7屆第2次會議決議「請交通部納入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進行專案處理,督導鐵路局未來倘有修繕計畫應提早公告,且於施工期間應有完整的配套措施。」,爰交通部已請臺鐵局應就無障礙電梯工程妥為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並安排至交通部無障礙小組報告,預計110年6月底前召開,以督導臺鐵局應重視並改善。
三、有關臺鐵局研議如何增加硬體設備,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並訓練站務人員、隨車人員等,幫助身障人士可以更安全的離開事故列車一節,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臺鐵局針對行車安全訂有「行車事故應變處理標準作業程序」,行車人員(值班站長、車長、司機員)遇行車異常或事故,皆依據「行車異常通報應變標準作業程序」通報,掌握旅客(含身心障礙者)人數辦理後續救援或接駁事宜。旅客(含身心障礙者)如有傷亡,行車人員應立即通報警務、醫療及救難單位協助救援。
(二)臺鐵局自109年起辦理「緊急逃生出口與疏散地點現地會勘作業計畫」,由5區聯合辦事處,每年至少辦理1次緊急逃生出口與疏散地點現地會勘作業,彙整會勘路段之圖資,並邀請鐵路警察、轄內警、消、醫療(含EMOC、責任醫院)、環保及國軍等外援單位共同現地會勘,以協助救災作業人員於事故發生時能快速就受傷旅客(含身心障礙者)進行搶救、救護及疏散作業。
(三)臺鐵局每年均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災害防救法」、「民防法」、「消防法」及臺鐵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規定,辦理年度各類災害事故綜合演練(鐵安演習),演練結合臺鐵局運、工、機、電及當地軍、警、消、衛生單位,以加強員工各項防救災及通報訓練,提升緊急應變能力。演練時也將強化身心障礙者旅客之疏散引導及救援機制納入,未來將針對各種災難搶救持續檢討。
(二)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調整進口貨品免稅門檻影響視障者輔具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73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0-79)
高委員就調整進口貨品免稅門檻影響視障者輔具價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海關進口稅則」,視障者輔具「白手杖」貨品歸屬第6602.00.00號「手杖、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類似品」,現行關稅稅率10%。
二、另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衛福部業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透過補助機制滿足民眾使用輔具之需求;有關各項輔具之補助金額係參考國內市場售價訂定,補助額度以基本需求為原則,故如使用較高等級之產品仍須自行負擔差額,且基於公平正義,各項補助額度依家庭經濟狀況分級,低收入戶者以最高補助金額由政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75%、一般戶補助50%;
三、又,衛福部為回應身心障礙者及配合產品推陳出新,已定期檢討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相關規定,至是否調整視障者白手杖之補助金額,該部後續將持續蒐集相關資料定期檢討。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我國外交、僑務與駐外技術團人員及留學生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院臺專字第11000873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0-75)
林委員就我國外交、僑務與駐外技術團人員及留學生接種COVID-19疫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審酌國內外疫情趨勢及感染風險,於國內處低社區風險之前提下,業研訂10大類風險對象及其優先順序,並自本(110)年3月22日起陸續推動醫事人員、防疫人員、高接觸風險人員、因外交與公務等特殊情形必要出國人員等對象進行接種。有接種需求之外交、僑務與駐外技術團人員,如經各所屬機關認定為因外交、公務等情形有必要出國之人員,經提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核定後,即可納入公費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逕至接種合約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故外交部可向指揮中心提報因外交或公務奉派出國人員(含隨行眷屬)公費接種COVID-19疫苗之需求名冊,適用人員包括外派人員(含隨行眷屬)及配合該部計畫出國執行專案人員(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人員、學者、志工及教師等);至駐外員眷接種疫苗情形,目前已有34國為我駐地外交人員接種疫苗,且有14個國家已規劃安排我駐外員眷施打疫苗,其他尚未能接種疫苗之館處,亦已積極進洽疫苗接種之可能方案。
二、另駐外僑務人員疫苗接種部分,僑委會除持續與駐外僑務人員及外交部保持密切聯繫,對海外僑胞及駐外僑務人員之人身安全予以高度關注外,並配合各駐館具體作法執行接種疫苗;將外派之僑務人員,該會亦已專案申請公費接種COVID-19疫苗,俾便將外派人員得於外派前及時施打。
三、又,因出國留學、商務、工作及就醫等有接種需求之民眾,為降低具出國必要性民眾於境外感染之風險,確保個人及國內防疫安全,指揮中心業於本年4月21日開放民眾自費接種COVID-19疫苗,有接種需求之民眾可逕向設有旅遊醫學門診之COVID-19疫苗接種專責醫院(全臺各縣市均有)預約前往接種。此外,為向滯留海外留學生提供國內即時疫苗接種資訊,教育部已函請所屬駐外機構公告周知海外留學生,以利海外留學生判斷是否返臺接種疫苗。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8年度報告未完整揭露ODA實踐聯合國SDGs之彙整統計資訊及108年預算保留數為近年最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873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0-76)
林委員就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8年度報告未完整揭露ODA實踐聯合國SDGs之彙整統計資訊及108年預算保留數為近年最高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外交部查復如下:
一、外交部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15條規定,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外交部本(110)年5月10日撰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109年度報告函請本院轉送貴院備查,該報告除列舉我國重要合作計畫項目,擇要說明執行概況外,並統計我國ODA對應符合聯合國SDGs金額,當有助各界進一步瞭解我政府開發援助資訊。
二、外交部歷年編列預算委託國合會辦理國際技術合作計畫,108年預算保留數較高係因「宏都拉斯能源效率推廣教育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9,712萬元,占年度整體預算保留款新臺幣3億9,227萬9,000元之75%,保留原因係因該計畫於當年底(12月6日)始委託國合會執行,計畫於次年始能執行完畢,該計畫嗣由我國廠商得標承作,共計生產443萬5,920顆LED燈泡於上(109)年11月8日全數運抵宏國,並於同年11月25日驗收結案。
三、外交部109年編列國合會委辦預算9億9,695萬9,000元,辦理22個友邦及友好國家派駐23個技術團,派遣約144名技術人員(含華語教師、志工、及技術人員)執行52項合作計畫,109年雖受疫情影響,執行率仍達91%,相較近年每年執行率皆介於90%至95%間,並無明顯偏低或落後情形。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防制詐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院臺專字第11000873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3-10-77)
林委員就防制詐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針對詐騙集團廣泛利用各項網路、電信及金流科技平臺進行詐騙,政府各相關機關已積極採行下列相關作為:
(一)在遏阻電信詐騙方面,通傳會與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成立「防制電信詐欺與網路犯罪工作小組」,定期邀集電信業者召開「打擊詐欺犯罪電信議題研商會議」,並建立下列重要防制措施:
1.於電信業務相關管理規則增訂電信事業資安管理專章,明定電信事業經營者必須建立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並定期進行滲透測試、弱點掃描及修補作業,強化電信業者網路資通安全,避免用戶個資遭竊。
2.督導電信業者建置NGN網路,並配合警政署攔阻境外詐騙電話,自民國107年至109年已分別攔阻1,966萬通、1,086萬通、916萬通,本(110)年至3月止已攔阻181萬通;督導電信業者配合警政署發送反詐騙宣導簡訊,107年至109年分別發送5,962萬則、6,201萬則、6,398萬則,本年至3月止發送2,203萬則。
3.督導電信事業統一國內簡訊來電顯號格式,去除附加之「+886」、「886」、「+」等,以利民眾分辨國內簡訊與境外電話之來電差異;另受話端為市話者須顯示00X(本國國際冠碼002、005、006、007、009等),受話端為手機者須顯示「+」號,方便民眾區別境外電話。
4.強化人頭門號管制,除於「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明定電信事業分配用戶使用電信號碼前,應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外,亦要求各電信業者應落實雙證身分查核機制並採行相關之風險管控措施,遇有詐騙事件亦促請業者配合治安機關防範與調查;成立電信預警平臺及建立異常門號IMEI資料庫,針對異常大量辦理電信門號之證號,向業者提出預警;強化外籍人士申請預付卡之行政管制,督導電信業者須確實核對雙證件及其居留期間事實,販賣適合效期之預付卡類型。
(二)在完備相關法制方面,法務部已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等機關,於105年6月3日成立「處理兩岸跨第三地電信詐騙案件跨部會協商平臺」,每季定期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並派駐「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建立與國際聯繫窗口,建立事前預警、事中逮捕拘禁、事後遣返遣送等處理程序,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能量,自105年4月至本年3月止,已成功接返1,014名我國籍犯嫌回國就審;透過修訂相關法律,使詐欺集團犯罪除得依「中華民國刑法」詐欺罪加重條款,從5年以下之刑期,加重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若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論處,最重亦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宣告強制工作3年;以及詐欺集團成員之不法所得,亦可透過「中華民國刑法」沒收新制嚴懲是類不法行為。又臺灣高等檢察署亦已於105年4月28日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臺」,協調各公私機關協助追查罪贓;建置「全國反電信詐騙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電信詐騙情資,督導各地方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等司法警察機關偵辦,並適時與外國交換電信詐騙犯動態資訊,打擊跨境詐騙犯罪。
(三)在防制金融詐騙方面,為遏止不法行為與阻絕歹徒快速移轉不法資金之管道,並期金融機構得以配合司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事案件,相關機關已採行下列防制措施:
1.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得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銀行依通報機關之通報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後,將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又警示帳戶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亦為衍生管制帳戶,銀行將暫停該帳戶使用電子交易,如提款卡及網路轉帳等功能。
2.要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訂定「開戶作業檢核表範本」及「防杜人頭帳戶範本」等供各金融機構使用,且定期將警政署彙整之常見詐騙情境、及行員臨櫃關懷提問攔阻成功案例轉知予各金融機構,做為強化關懷提問之參考。據警政署提供105年至109年金融機構因臨櫃關懷提問通報警察機關而有效防止民眾受騙之件數已達6,182件,約26.1億元之民眾財產免遭詐騙損失,執行成效良好。
3.要求銀行於發送簡訊予客戶時,內容不得載入網路連結,並請銀行公會於函請各會員機構對於近期簡訊詐騙事件,採行相關措施,包括提醒民眾銀行不會發送簡訊請客戶點選簡訊上之連結並輸入帳號、密碼、簡訊認證碼等資訊,以及要求金融機構強化資安控管,避免金融機構遭受駭客攻擊,以保障民眾財產。
4.建立銀行預警機制措施,共同推動「金融機構建置疑涉詐欺境外金融帳戶預警機制」案,截至本年3月底已有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及玉山銀行等5家金融機構完成上線作業,未來將視成效將此預警機制推動至全國。
5.自95年起即結合銀行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臺灣金融研訓院,辦理「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活動」,截至本年4月底已舉辦7,002場次,參加民眾超過107萬人次;製作「消費金融保護教育宣導微電影暨平面廣告」,讓民眾瞭解金融機構主動關懷提問防制詐騙之機制,落實民眾金融消費保護教育。
二、至所提建立明確之綜合性反詐騙預防宣導指標,以及建立客觀完整之考評制度一節,各相關機關已錄案研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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