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

壹、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第1款 行政院主管

本款提案1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2、13、16、17、28、37、40、41、74、79。

新增決議90項:

(一)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及其第1次、第2次追加預算已編列4,199億4,700萬元,連同本次追加預算案 2,600億元,已高達近6,800億元,所需經費除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餘均為舉債支應,以截至108年底中央政府長期及短期債務未償餘額5兆3,80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2.8萬元,截至110年5月31日止 5兆8,628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24.9萬元,平均每人增加2.1萬元,為免未來債務存量快速攀升,行政院實應妥善配置及運用有限之預算資源,強化債務管理,及妥適規劃債務清償,以維持財政紀律,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2)

(二)有鑑於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文化部等各部會,皆有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編列,為確保COVID-19疫情受損者及時取得所需資金或補貼渡過難關,各部會應參酌國內外防治及紓困措施、國內過往之執行效率與缺失後,明訂具體之紓困方案及相關補貼措施,並公告其發放對象、條件、日期及方式等,以確保紓困預算之有效運用。各部會更應務實執行以確保無紓困資金普及受損民眾,絕無使用於國內外各類平面或媒體宣傳,亦無為消化預算而要求原本無意貸款者申貸。各部會也應相互聯繫以確保各類紓困或補貼擇一適用,而無重疊不公情事,更應善盡職守落實監督確保紓困資金不挪作他用,以維護國人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此外,各機關為務實執行,應訂定相關查核辦法並落實辦理,以避免紓困、補貼及貸款等之經辦機構行政費用不同、計算標準雜亂不一,導致同樣的補助項目,因不同機關補助其標準不一,而屢生不公或爭議之情事。又為國家資源之合理、公平及有效分配支用,行政院應確實審核各部會前揭方案及措施,以確保紓困之標準及公平有效性。(通4)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除因疫情受損者應迅速予以補助外,諸多機關均編列各類補助經費。惟因前揭預算之財源均由舉債支應,為資源合理及有效利用,並確保資源用於實際需要者,各機關應明列並公告補助項目、標準及上限,以及審查作業標準。行政院亦應及時建立整合系統避免重複或濫用情事,並於官網公告審查及執行結果。也應責令各機關公開透明其作業並妥善保存所有核定及發放名冊,以供查核,審計機關則應落實相關查核工作,並依審計法第21條等規定辦理。(通5)

(四)鑑於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較為緊迫,所編列計畫極為籠統,無法看出真正計畫詳細項目,因特別預算財源均為舉債支應,為使有限資源真正花在刀口上,撙節支用經費,爰應請各執行機關必須將經費確實用於防疫及紓困用途,紓困補助如有賸餘,不得流入與防疫及紓困無關之用途,審計機關亦應落實相關查核確認上情,並依審計法第21條規定辦理。(通6)

(五)有鑑於COVID-19疫情嚴峻,第三級警戒業已延展至110年6月28日。因而公私部門多配合採分流措施在宅辦公,也呼籲全民宅家不出門。職故,家用水、電網路、電信等費用勢必增加。尤其,6月份後用電開始進入「夏季收費」模式,更加重家用水電網路電信等相關支出。茲為鼓勵民眾安心宅家抗疫,行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實應採取優惠配套,減免或優惠水電費及上網通訊費用及各項規費、手續費、服務費,以降低民眾之負擔。為此,行政院應立即邀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規劃研議並督導減收或優惠費用等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通7)

(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全台民眾均籠罩在疫情的陰影之下,而財政部仍堅持於110年6月15日開放臨櫃報稅,此舉不但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戶外群聚不得超過10個人的規定,更造成82個分局與稽徵所的第一線稅務人員面臨可能受感染的壓力。爰要求財政部除應緊急採購足額的防疫物資,提供給第一線的工作人員使用,工作人員赴醫療院所或快篩站快篩應准予公假,並得報支快篩費用,讓員工能更安心辦理稅務申報工作,也有適時阻斷隱形傳播鏈,避免造成疫情擴散。(通8)

(七)臺灣本土疫情大爆發,外界質疑放寬「3+11」政策是主要破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至今卻仍無法清楚解釋。有許多確診者因為全家染疫,親人皆在隔離中而無法見到親人最後一面,每一個往生者都代表一個家庭的破碎。若是因為政府行政疏失導致錯誤的政策,政府就應給予不幸死亡的確診者賠償,爰要求行政院就「3+11」決策釐清過程,3個月內成立調查小組,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調查報告,並對於確診往生家屬提出相關慰助金機制。(通9、357、448)

(八)有鑑於此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大爆發,影響各級產業甚鉅。企業不但無法營業又必須支付員工薪水與租金,造成營運成本大增。今產業面臨此巨大改變,政府應以身作則,主動予以協助,並為私人企業之表率,爰要求經濟部和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單位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前期紓困方案之國有房舍、土地降租延長1年,並因應此次疫情狀況,加碼提高降租成數,以協助產業共度難關。(通10)

(九)過去三波防疫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已經支用4,200億元,政府並一再宣稱,防疫作為已經超前部署,但110年5月中旬以來,疫情持續擴散,嚴重惡化,目前全國已經處於第三級警戒狀態,對全民健康權益,經濟正常運作產生重大衝擊,爰要求行政院在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防疫策略、防疫措施等檢討報告。(通14)

(十)我國科技廠爆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群聚感染,已有單廠本土確診超過百例以上,其中包含半導體封測大廠等重要外銷產業,已然影響我國半導體產業鏈與電子業,若疫情傳播狀況未能及時防堵,停工之下恐會重創經濟。而目前有效控制疫情的唯一辦法是接種疫苗,政府應積極取得足夠國人施打的疫苗數量,也應廣納民間善意,接受捐贈疫苗。爰此,為保護我國主要經濟的產業鏈,同時提高疫苗接種覆蓋率,中央應開放企業自主採購疫苗,訂定採購疫苗指引規範,採比例原則部分捐贈政府、部分企業留用,透過例如像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身兼台灣產業龍頭與國際產業重要的公司,以其國際影響力設法取得疫苗,保護我國經濟與企業,同時亦可為國民獲取更多疫苗,加快疫苗獲取率,提高全民疫苗接種率。(通15)

(十一)紓困4.0上路宣稱依循「從優、從寬、從速」三大原則辦理,自疫情緊張三級警戒開設至今,受影響之範圍遠超過109年疫情,紓困4.0現金發放人數是700萬人,惟仍有1,600萬人未收到紓困金,且國外紓困也是採普發現金模式,例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爰要求行政院應於1個月內,研議全民普發現金並提出具體說明。(通19)

(十二)有鑑於近日從新北雙和醫院、雲林縣長張麗善家族,到台北市好心肝診所的百瓶千劑疫苗等案件,特權施打事件層出不窮,對於國人信心與醫事人員、中央、地方政府防疫人員與高接觸風險第一線人員之士氣,恐有嚴重負面影響。為政策公開透明,使疫苗均能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順序及族群對象施打,並避免再有特權施打之事件發生,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責成各地方政府,公開不在優先類別上的特權施打名單。(通20)

(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經濟,行政院於109年12月7日核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110年1至6月租金減收二成,嗣財政部亦核定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比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租金減收二成。有鑑於肺炎疫情持續影響,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1年6月30日止,為紓解民困,建請財政部就前述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減收二成措施(含委託經營或設定地上權案之經營權利金或地租),延長執行至111年6月30日止,以減緩合法使用人之經濟壓力。(通21)

(十四)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復於110年6月3日公布相關之紓困方案。惟現實社會中,仍有部分民眾因故而致使帳戶被凍結無法使用之可能性。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明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惟時至今日,仍有出現民眾申請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遭到凍結之情事。爰此,行政院應針對上述問題點,督導各主管機關改善措施,於私法行政執行或公法之行政執行程序上,應明令個別銀行於進行強制執行或行政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進行財產執行之際,應避免執行至紓困之補助金額,若不慎執行,則應積極主動協助處理退回相關款項,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並於2週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通22)

(十五)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復於110年6月3日公布相關之紓困方案。惟針對取得我國國籍之新住民配偶,其於知悉並申請紓困方案過程中,可能因政府書面用語較為艱澀,不諳我國法律用語,而造成文字閱讀上,難以理解其相關規定,致使難以達到紓困之效。爰此,行政院應妥善規劃改善措施,於1個月內責成各部會提供多元語言之協助,將紓困相關資訊提供與需求者,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通23)

(十六)此次疫情對台灣社會的衝擊及影響是全面的,除了企業及人民外,也包含非營利組織。然而,此次政府紓困著重在第二部門(企業),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作為台灣社會穩定的最後一道防線,卻極少能在紓困中得到幫助。即使目前衛生福利部有針對社會福利組織進行紓困,然而過程繁瑣,申請門檻高,統計到109年7月底,有44件申請卻只有13件通過。同時,目前衛生福利部紓困僅侷限於社會福利的組織,且要求近5年內有申請政府委辦服務方案的團體才得申請,此措施將導致僅服務性團體有機會申請,但不利於小型、倡議型團體。全台共約有數10萬人投入非營利組織專職工作,其中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占三成最多,這些團體同時扮演社會最底層支持與穩定的後一道防線,在這波疫情中,非營利組織團體也成為經濟崩解的受害者之一。若疫情影響非營利組織導致必須縮編與資遣,則可能導致目前艱難混亂的社會復原過程中,少了這些有豐富經驗的第一線人員幫忙,衍生的問題與各種家庭悲劇恐難以想像。爰此,要求行政院應要求各部會應盤點其主管之非營利組織紓困需求,並研議成立窗口協助中小型非營利組織辦理可適用之紓困方案,以協助非營利組織及其員工度過本次難關。(通24)

(十七)109年受疫情蔓延影響,臺灣編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並應疫情發展,已辦理2次追加特別預算,總計編列4,199億元,財源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及舉債3,899億元支應。嗣國內疫情變化,為辦理各項緊急防疫及紓困措施,進行本次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歲出2,600億元,規劃全數以舉債支應;併計前已編列部分,預算規模擴大至6,799億元。查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勞動部等各部會,均於該機關網站建置防疫紓困振興專區,惟獨衛生福利部未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之意旨,公開109年至今紓困相關規定、預算與執行成效,以促進政策監督與公開透明。(通26)

(十八)有鑑於目前針對財政部國有非公用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以及國營事業出租之不動產,目前紓困方案基本上是以減租20%為原則。然而,110年疫情衝擊以內需產業為主,為減輕國內企業及民眾負擔,由國家帶頭減租以帶動民間仿效,爰請財政部會同經濟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依據以下原則進行提高國有及國營事業不動產之減租額度討論:1.若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定停業之場所或行業,則於勒令停業期間,給予全額減免。2.        若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政策,而影響營業之場所或行業(比方說因全面外帶政策而受影響之餐飲業等),則給予更高額度之租金減免。3.        不強制要求要有公證合約才能申請,以擴大並實際幫助到受衝擊的民眾或店家。(通27)

(十九)鑑於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許多自由業、補教業、運動教練、才藝老師、餐飲業、服務業等行業因配合防疫致工作暫停而沒有收入,又多數民眾必須負擔房貸、房(店)租、帳單、綜所稅、卡債、孩童學費、生活費等開銷,經濟壓力日漸加大,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擬因疫情關係將企業或個人貸款、卡債緩繳措施。(通29)

(二  十)鑑於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使世界各國人流降低,進而影響各國專業人才、技師入境協助政府重大政策工程及民間企業重要投資,惟受疫情影響,各國商務履約人士(含中國大陸地區),一來申辦簽證時間拉長,二又入境需要隔離14天,以致政府重要政策工程及民間企業投資所需國外之技術指導出現無法銜接困境,進而影響政府工程進度與民間企業經營,皆造成一定損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經濟部、大陸委員會針對商務履約人士(含中國大陸地區)之簽證效期,應研議在疫情期間得酌予以展延。(通30)

(二十一)近年我國因執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等特別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另一方面,我國人口總數於109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加以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遷徙停滯,人口減少趨勢將不易扭轉,長此以往,恐將衝擊未來勞動供給人力及償債能力。爰此,建請行政院綢繆未來償債因應之策,擬訂短中長期減債計畫,以減緩債務累積並進一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通31)

(二十二)台灣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等微型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建請政府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避免真正的受災店家反而拿不到補助。(通32)

(二十三)日前財政部推出因應疫情衝擊5大應變措施,若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仍無法滿足受創企業所需,包含小客車、遊覽車、汽車路線等都提出建議,建請政府擴大稅賦減免,提供更多減稅措施,包含減免燃牌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以減輕企業負擔。(通33)

(二十四)109年服務業受到疫情衝擊所申請之紓困貸款,大都已屆還本金的時程,然110年碰上國內疫情大爆發,受衝擊產業多數無力償還貸款,如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糕餅、洗衣等行業,均提出融資貸款展延的迫切需求,建請政府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以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帶來的資金斷鏈風險。(通34)

(二十五)國內受限三級管制,公有空間如車站、休息站等,皆無人流,然進駐之店家卻仍必須繳納租金,如餐飲、旅館、糕餅、自動販賣、家具、租車等業者,均提出調降相關租金之紓困需求,建請政府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六成下,像是協調各高鐵站、火車站、休息站的承租廠商,取消即櫃位承租人的包底制度,改以總營業額收取%的佣金,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通35)

(二十六)因應疫情期間配合防疫政策,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問題,如醫療器材、廢棄物清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等特許行業,建請政府自動延長證照有效期限,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證照效期直接延期更新至疫情結束,讓業者有充裕時間展延許可。(通36)

(二十七)近年我國財政狀況漸趨改善,累計賸餘逐年攀升,3年來增加632億餘元;截至109年底,累計賸餘已達1,113億餘元,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追加預算案並未規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作為部分經費財源,建請應規劃酌增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本追加預算案所需財源,以減少債務舉借之數額。(通38)

(二十八)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2,600億元中,最重要的是編列224.5億元購買疫苗經費,為確保2,300萬民眾健康權益,該筆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流用其他業務使用。(通39)

(二十九)鑑於此次疫情影響,不單只是造成國人身體或是疾病等問題,甚至帶來心理的壓力與情緒問題,惟現行相關心理輔導體系無法負荷,政府應於此次特別預算評估優先移用經費專案補助各級政府與相關機構,擴大建置完善之心理諮商輔導機制。(通43) 

(三  十)鑑於疫情強化三級,眾多產業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停班、停課、停業,行政院雖提出紓困4.0方案,但對於國中小學校課後照顧班教師、社團指導老師、代課老師、學校球隊教練等,卻因學生停止上課,無法到校服務,「有課才可領錢」的工作者,不只現在課程停擺,連暑假期間的營隊也可能無法開課,預估受影響期將從110年5月中旬一路延續到8月,他們無法加入工會而無法獲得紓困津貼,亦不能參加勞動部的「安心即時上工方案」,成為此波「紓困孤兒」,建請教育部、勞動部儘速研議將上述就業人員納入紓困方案之列,並開出更多職缺或放寬資格,讓這些紓困孤兒可以獲得經濟協助。(通44)

(三十一)行政院應優先以公務預算及既有特別預算規劃支應,以維持財政紀律避免鉅債留子孫。中央政府正在編列111年度預算,執行中的還有110年度的總預算2.14兆元,以及前瞻特別預算8,400億元,疫情爆發政府與全民抗疫,非緊急、非與民生生活必需政策相關者皆暫緩執行,因疫情而減少使用的業務費和交通及運輸相關費用,以及若超過一年未動用的公共預算,都應考慮優先支應疫情支出,避免政府過度舉債。為使政府預算使用更有效益且兼顧財政紀律,避免債留子孫,紓困4.0特別預算應先調整上述概算、執行中的總預算及特別預算,優先考慮以「移緩濟急」方式籌措財源為宜。(通47) 

(三十二)近年我國因執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等特別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此外,我國人口總數於109年度首度呈現負成長,加以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國際遷徙停滯,人口減少趨勢將不易扭轉,長此以往,恐將衝擊未來勞動供給人力及償債能力。爰此,允宜綢繆未來償債因應之策,擬訂短中長期減債計畫,以減緩債務累積並進一步降低債務未償餘額。(通48) 

(三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濟部582億6,173萬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等所需經費2億1,000萬元。惟查此波疫情,因實施第三級警戒,加上人流管制,傳統市場攤商收入銳減,然相關紓困僅辦理改善市場衛生安全設施,對攤商未有相關補貼,爰建請行政院針對傳統市場及夜市攤商,盤整疫情期間所受損失,儘速提出相關補貼方案,實際給予紓困。(通49) 

(三十四)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中宣布全國提升至第三級警戒,呼籲民眾在家防疫,減少戶外移動,針對人潮擁擠區域實施人流管制。另查有部分地方縣市擬規劃社區巡守隊等志工團體參與防疫勤務,以增加防疫任務執行人力,為鼓勵相關志工團體參與防疫勤務,爰建請行政院研議,給予參加防疫勤務之社區巡守隊等志工團體防疫津貼。(通50) 

(三十五)經查,日前因發生多起移工群聚感染案件,數日來感染人數倍增,各機關針對感染區域移工人口進行疫調,因語言因素需由通譯協助方能完成。此類熟稔新移民語言之通譯專業人士,依現行各法規均未提供防疫津貼,由於政府尚未完整盤點、掌握此類防疫工作人士,因此亦無現行機制可以盤點其需要的防護衣、口罩、手套…等防護裝備,爰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應參照辦理,盤點新移民通譯協助疫調之業務狀況,檢討改善防疫津貼以及防護裝備撥補之情況。(通51)

(三十六)現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諸多紓困方案之申請,均以本國籍之國民作為申請資格,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之各種補助,立法意旨在於對於受疫情影響之人提供照顧,不宜以是否具本國籍做區分。許多身分未歸化我國籍,長期居住於我國之新移民族群,亦需要紓困方案補助紓緩經濟困難,尤其是其中更有許多已在我國有家庭生活,是為主要的家計負擔者。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紓困方案之申請網站等平臺,目前均限制須由身分證字號方能登入,使新移民族群拒於紓困大門之外,因此,政府應評估此類網站紓困平臺增加以居留證字號等非國民身分證證明文件提供申請,爰由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參照辦理。(通52) 

(三十七)鑑於疫情嚴峻,據網路媒體的統計,到了110年6月受到疫情影響的國人占總人數的65.5%,顯示讓許多國人深陷困難,急需政府的幫忙,綜觀109年世界各國在面對疫情時,所採取的紓困皆以普發現金為方式,紓困發現金係為最直接、省時、省力且最獲民意的支持,建請中央研議不設條件每人普發1萬元現金,以救急不救窮為考量,才能協助人民度過疫情中的任何萬一。(通53) 

(三十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大,全國同胞都關心疫苗的購買與交貨時程,但就在110年6月10日國產疫苗的解盲前夕,媒體與網路都瘋傳衛生福利部列為機密的採購合約相關細節,造成社會輿論譁然,爰要求法務部廉政署、台北地檢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必要之行政調查與司法偵辦,以杜絕有心人士炒做股價或違反刑法132條之洩密罪。(通54) 

(三十九)據國際媒體報導國際黑水集團創辦人Prince有投資聯亞集團(或國內疫苗公司)研製「UB-612」國產疫苗,並準備將台灣作為第三期人體實驗場,再將成品賣到第三世界,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經濟部調查此一事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對台灣未來疫苗市場評估報告,另外,針對高端疫苗二期解盲成功,但股價暴起暴落的內線交易疑雲,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清楚,以上均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55) 

(四  十)有鑑於此次疫情影響衝擊過大,不論企業或是一般市井小民均無一倖免。然現行紓困,不論政府怎麼補助,均有未及照顧者。唯有透過減稅或降低具有賦稅性質之規費,方可令多數國人受惠。爰要求行政院考量疫情所帶來之衝擊與影響,針對政府宣布停止營業之行業,檢討各類以年度為課徵之規費或賦稅,如燃料費、房屋稅等,依照第三級警戒時間,按比例調降各類年度規費、賦稅課徵基礎,其他非受政府宣布停止營業之行業及一般國人,則要求行政院酌予調降各類年度規費、賦稅基礎。(通56)

(四十一)有鑑於本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更甚109年,然財政部針對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紓困辦法卻未有調整,且經營公益彩券者多為身心障礙者,更急需補助以協助其能自力更生,爰要求財政部檢討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紓困辦法,新辦法亦應配合110年疫情對公益彩券經銷商之衝擊程度,提供適當紓困與協助方案。(通57) 

(四十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109年嚴峻,且第三級警戒標準遲遲無法解除下,近期工程界(包含建築師、技師、營造業、水、電)等,皆因受疫情衝擊,造成延宕工期及增加工作成本等情事,請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議針對建築師、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等公司行號等進行疫情優惠信貸之利息補貼,並提供對所有公共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進行展延工期處理方式,且對受疫情影響致工期延長而產生之維持費用予以適當補貼。(通58) 

(四十三)110年為因應疫情,財政部所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方案中,針對109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由於醫事人員屬防疫前線,有其特殊性,因此其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對於基層醫事人員有其正面紓困效果。而110年面對形勢更為嚴峻之疫情,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對於基層醫事人員之壓力更大,故請財政部應比照109年度,在11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繼續給予醫事人員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之112.5%計算,並且考量離島地區因為離島取得醫療資源本來就比較辛苦,任何物品也要加計運費成本,其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可按費用標準之120%計算,讓第一線之醫事人員能更為努力幫國家守住疫情,保護人民健康。(通59) 

(四十四)於此波疫情嚴重,然台灣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等行業,在辦理紓困時,常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建請政府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避免真正的受災店家反而拿不到補助,進而以「快速、簡便、精準」方式,協助微型企業申請紓困補助。(通60) 

(四十五)鑑於109年服務業受到疫情衝擊所申請之紓困貸款,大都已屆還本金的時程,然110年碰上國內疫情大爆發,受衝擊產業多數無力償還貸款,如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糕餅、洗衣等行業,均提出融資貸款展延的迫切需求,建請政府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以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帶來的資金斷鏈風險,減輕企業還款壓力。(通61)

(四十六)針對民間承租財政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租金,財政部同意以減租20%來減輕民間企業及個人負擔,惟此波疫情格外嚴峻,並非短期就能立即經濟復甦,建請財政部對於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停業場所或行業,其所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給予全額減免租金,以帶頭宣誓政府紓困決心,照顧疫情期間配合國家防疫,蒙生經濟損失之民間企業及個人。(通62)

(四十七)鑑於本土疫情肆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雖財政部已宣布110度報稅延長至6月底止,惟110年6月15日即恢復臨櫃報稅,時間仍在第三級警戒範圍內,對於報稅時間延長至第三級警戒解除,同時,應增加報稅服務第一線人員必要防疫裝備。(通63)

(四十八)鑑於此波本土疫情嚴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減輕企業及個人還款壓力,業已宣布貸款展延措施,然壽險公司提供給保戶之保單借款部分,並未等同獲得展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主動與壽險公司協調,請求同意紓困期間保單得展延還款、延期繳納保費,以共體時艱。(通64)

(四十九)於此波疫情嚴重,財政部推出因應疫情衝擊5大應變措施,若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仍無法滿足受創企業所需,基於減少國內小客車、遊覽車、公眾運輸產業遭受衝擊,建請政府擴大稅賦減免,提供更多減稅措施,包含減免燃牌稅、營業稅、房屋稅及娛樂稅等,以減輕企業負擔,各項稅賦減免緩徵擴大稅務紓困,以更落實政府美意。(通65)

(五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衍生工期延宕及增加監造工作成本等情事,建請中央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等疫情優惠信用貸款,一年期300萬元利息補貼1.5%;營造業者、水管工程、電氣工程業者給予優惠為期一年信用貸款,300至1000萬元利息補貼1.5%;另所有營建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因受疫情影響得延長3個月,以協助度過疫情衝擊。(通66)

(五十一)鑑於雙北地區疫情嚴峻,眾多雙北市輕症者大量送往中南部檢疫所集中檢驗,造成當地消防機關負責載送輕症者工作量暴增,執行一確診個案送醫及清潔消毒,需耗2至3小時時間,嚴重排擠其他縣市消防單位救災救護能量,請中央研議專設防疫計程車或專責救護車,以紓解中南部消防人員負擔,並保障健康與安全。(通67)

(五十二)國內受限第三級管制,公有空間如車站、休息站等,皆無人流,然進駐之店家卻仍必須繳納租金,如餐飲、旅館、糕餅、自動販賣、家具、租車等業者,均提出調降相關租金之紓困需求,建請政府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六成下,像是協調各高鐵站、火車站、休息站的承租廠商,取消即櫃位承租人的包底制度,改以總營業額收取百分比之佣金,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通68)

(五十三)為因應疫情帶來的衝擊,教育部提供國小以下孩童及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每人1萬元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教育部統計,「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符合領取資格的學生共有220萬7,400人受惠,惟此項「孩童家庭防疫補貼」未能涵蓋國中、高中職特殊境遇之家庭學生,許多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隔代教養等經濟弱勢家庭往往遭受疫情影響,建請行政院應滾動式檢討,將其納入紓困範疇,以減少憾事發生。(通69)

(五十四)鑑於每年6月為大學畢業季節,然110年深受疫情衝擊,應屆畢業生不僅遭受就業市場萎縮,加上疫情未散去,找工作會相對困難,甚至國內許多中小企業、特別是服務業被迫關門,對於應屆畢業生職場供給遠遠不足,建請教育部及勞動部等單位,應對於110年大專畢業生的就業提出更多因應措施,以避免「畢業即失業」,另外,研議延長應屆畢業生就學貸款「寬限期」,從現行的1年免還本金、利息,延長至3年。(通70)

(五十五)對請無薪照顧假之家長給予每天796元生活津貼。疫情施行第三級警戒,全面性的停課、停托(部分縣市雖無強制,但褓姆不願意收托),家長只能被迫請無薪防疫照顧假,年幼子女不能一日無人照顧情況下,雙薪家庭家計收入將大幅減少,雖然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此次紓困給予一次性的津貼(1萬),但一般家庭除了須支付原本的日常開銷、貸款之外,更需要支付托育照顧單位費用,以褓姆為例,須支付每日半薪及假日全薪的費用,雖然6月暫不收費,但恢復收托時仍須補支付,政府現在規劃的補助方案根本杯水車薪,家計經濟非常困難,更影響家庭的生育意願。防疫照顧假是三級警戒停課所衍生的需要,因而並不會因為有補貼而影響停課時間長短。為保障年幼嬰孩得到應有的照顧,行政院防疫政策應兼顧家庭生計及育兒。請相關部會研議以民眾勞保投保人最低薪資七成按日計算,給予無薪照顧假之家長每日796元生活津貼,以保障有子女家庭之基本照顧。(通71、73)

(五十六)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失控致全台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嚴重衝擊民眾生計,有鑑於110年7月將開徵110年度自用車及機車汽燃費,然目前交通部紓困4.0方案僅針對計程車、遊覽車及小客車租賃業等陸路運輸業者提供紓困補貼,反而一般民眾因配合政府政策,減少不必要外出而未使用道路,卻未能享有同等紓困協助,爰請政府考量民衆收入鋭減,應延長繳納期限並扣除三級警戒施行期間酌予減徵自用車及機車汽燃費。(通72)

(五十七)自110年5月中旬COVID-19疫情失控以來,全國實施三級防疫警戒已第二次延長,導致民生與醫療物資價格飛漲,衝擊國內經濟運行與社會穩定。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4月指數年增2.09%,已打破歐美國家2%通膨警戒線,而5月指數年增率更高達2.48%,創102年3月以來新高,由於疫情衝擊全民生計,政府應考量民眾對物價高漲的感受,為確保民生與醫療物資平價供應,爰要求行政院責成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嚴密監控各類農漁畜商品、民生與醫療物資的市場供需及價格狀況,適時啟動穩定物價措施,避免通貨膨脹再升溫,將通膨目標值壓制回2%,並對不法囤積物資、哄抬物價之惡意行為予以嚴懲。(通75)

(五十八)COVID-19疫情來的又快又猛,國人進入「自主封城」狀態,生活及消費方式出現大幅改變,短短不到1個月時間,產業萎縮衰退不只五成,很多產業都是衰退八、九成,早已裝上呼吸器,若再不加強補救,恐要裝上葉克膜,很多行業不是自主停業,就是業績歸零。產業界希望政府的紓困必須「要準、要快」。為全力協助占國內產業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政府必須以非常手段協助企業協助,爰此要求政府對受影響的企業紓困、防疫必須「要準、要快」:1.染疫高風險服務業(殯葬服務業、客貨運服務業)優先施打疫苗。2.微型企業應給予立即實質的紓困補助。3.針對受疫情影響產業給予擴大稅務紓困。4.中小企業原有的紓困貸款應予以展延。5.針對依法停業或配合疫情自主停業之企業給予公有空間租金調降,減少業者經營壓力。6.證照在法令授權範圍內讓證照效期展延半年,減少群聚共同防疫。7.滾動檢討疫情對工時影響,兼顧勞工及企業雙方權益。(通76)

(五十九)110年5月中旬以來,我國本土COVID-19疫情爆發,全台各地均傳出災情,全國三級防疫警戒已第二次延長,疫情益發嚴峻,第一線醫護和警消人員倍極辛勞,全國各廠商紛紛慷慨解囊,積極投入捐贈疫苗、快篩試劑、物資及款項給中央及地方政府,盼為全台防疫共盡心力;受本次疫情影響的不分企業規模大小,為了讓台灣早日脫離疫情,需要全民70%以上施打COVID-19疫苗才能達成群體免疫,為達此目標,企業家、愛心團體均到世界各地幫忙搶購疫苗及防疫物資;為鼓勵國內企業、財團法人及個人捐贈COVID-19疫苗、防疫物資,爰要求行政院會同財政部,針對協助防疫之企業及個人,減免其營所稅及綜所稅。(通77)

(六 十)110年5月中旬以來,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第三級警戒延至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都受到嚴重衝擊,相關經濟損失更難以估計,尤其小規模營業人受影響程度更大,仍需繳交查定銷售稅;採查定課稅的小規模營業人,稅額均由國稅局派員查核決定,近日疫情衝擊下,許多國內小規模營業人被強制關閉營業,為減輕其營業稅負擔,爰要求財政部於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主動減免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通78)

(六十一)鑑於近日苗栗數家電子廠大量員工及移工確診,以及國內電子大廠供應廠商零星員工確診,中央相關部會及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全力投入防疫,擔憂如疫情未有效防堵蔓延到其他廠區如半導體、晶片等,將衝擊到高科技業整體出口產值,另外,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各縣市政府所轄科學工業區或經貿園區等,同樣均肩負起台灣經濟發展命脈,對國家GDP值提升高度貢獻。政府守護護國神山群的高科技產業,亦應一視同仁守護傳統產業維持穩定產能,全力協助各產業防堵疫情擴散,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科技部、經濟部編列經費支應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協助各產業在園區內設置快篩站發揮最大篩檢量能,擴大設置疫苗接種站、及協調醫護人員進駐。並請科技部、經濟部要求園區廠商提升防疫規格,澈底落實防疫相關措施。請勞動部、科技部、經濟部協助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對相關廠商之移工查核訪視,要求改善移工之勞動條件及居住環境並加強防疫措施。(通80)

(六十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行政院宣布自110年5月19日起延長至6月28日全國學校停止上課,學生透過遠距教學在家中學習。據108、109年相關問卷調查,偏鄉孩子15.7%家中無網路、32.0%家中沒有電腦和平板,雖然超過半數的都會孩子家中有3台以上電腦和平板,但在都會區或非都市非偏鄉地區,仍有孩子因家境因素而家中無網路、無電腦平板,110年疫情較109年嚴重而在家遠距上課時間延長,使數位學習資源的貧富差距更為加劇,不利於全體學生線上學習和數位閱讀的受教權。如何解決學生因家境困難、家中設備不足而造成學習進度落後情況,政府應挹注相關資源支應;爰要求行政院、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偏遠、原住民族、離島地區、家庭環境困苦家庭,申辦家中網際網路或無線網路、及添購電腦平板載具,協助學生得以防疫線上學習,減少數位落差。(通81)

(六十三)疫情第三級警戒措施持續,導致工期延宕、及監造成本增加,但相關行業未在紓困方案之列,請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應儘速研擬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消防、水管、電氣工程工業紓困措施,包括,建築師、專業技師以及消防設備師等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萬元利息補貼1.5%;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司(工程)行號,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1,000萬元利息補貼1.5%;所有營建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因受疫情影響得以延長3個月,爾後每季檢討;因疫情工期延長而產生之維持費用,得申請全額補貼,以協助工程業渡過難關。(通82)

(六十四)行政院應進行社福歸戶,讓政府能掌握社福分配情況,使政府補助及救助資源能達到最大效益。疫情當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編列各種補助,再加上政府原先既有的相關補助,疊床架屋,難免發生「重複受益」情況。為健全未來長遠之福利政策規劃基礎,行政院應致力於社會福利與財稅總歸戶的建置,一方面健全政府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讓社會福利資源能聚焦在最需要協助的個人與家庭,建請中央政府規劃推行社會福利總歸戶體系。(通83)

(六十五)行政院應公開因應疫情及防疫需要所建置之各種系統及資料庫等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紓困預算中編列之「防疫服務平台」、「實聯制」、「防疫資訊系統」、「個案查找系統」等多個資訊系統,皆涉及民眾個人資料的運用、處理及儲存,政府應向大眾說明這些系統之用途、資料蒐集、用運原則以及個資保護之監督機制,並定期公布相關數據使用情況及統計,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通84)

(六十六)據統計110年4月臺灣整體失業率為3.64%,15至24歲青年失業率則高達11.34%。目前正值畢業求職潮,國內COVID-19疫情仍嚴峻,政府宣布第三級疫情警戒,各公司行號採取分流上班或停班措施,約40萬名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面臨遞出履歷卻無企業通知面試或上班的情況,家中待業期間恐延長3個月以上,長久下來將增加家庭負擔,影響其身心健康甚至衍生社會問題。即使勞動部109年對應屆畢業15至29歲青年提供最高3萬元「青年就業獎勵」,但請領條件限制嚴格恐怕看得到、吃不到,且未必能滿足其實際生活需求。因應110年疫情較去年嚴重,應屆畢業生求職更加不易,爰請勞動部、教育部針對大學、高中職110年應屆畢業生立即就業、未就業情況進行調查盤點並上網公告。請行政院、勞動部、教育部針對在家待業超過6個月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應屆畢業生給予一次性防疫生活補助金1萬元,讓社會新鮮人有基本的生活保障。(通85)

(六十七)疫情嚴峻許多民眾急需政府紓困渡過難關,在審酌民眾貸款時,不以過去信用為重要篩選條件,應同時審酌其他還款能力,讓有困難的民眾都能獲紓困。近日辦公室接獲多起民眾意見反映,銀行在執行個人或對企業紓困貸款審核時,以「聯徵中心」註記直接否決貸款需求,而無考量民眾仍有其他的還款能力。疫情第三級警戒,政府施行多種限制措施,各行各業均受影響,但小型自營商及服務業勞工受創最深,在現在艱困的時間急需政府紓困渡過難關,金融機構在審查時,除徵信資料外,同時審酌其他還款能力,儘可能的讓民眾借得到錢,以保障人民生存權利。(通86)

(六十八)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全國防疫警戒進入第三級,為配合中央防疫措施,公共工程各類工程人員、承包廠商及材料供應商必須減少或停止人員出勤及工地出工,或因疫情影響面臨缺工、原物料價格上漲等問題,嚴重影響廠商正常履約,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以致延誤工程。為避免履約爭議及確保工程品質,爰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各工程主辦機關,針對因受疫情影響工期之廠商,得以展延工期處理方式,並對因工期延長產生之必要維持費用給予補貼,以協助渡過疫情衝擊。(通87)

(六十九)建請行政院將換照時效將至之特許行業之證照,效期自動展延。國內疫情嚴重,部分產業面臨專業證照效期屆滿,無法如期完成換發之窘境,包含醫療器材、廢棄物清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等各類特許行業,建請行政院自動展延特許行業證照有效期限,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證照效期直接延期更新至疫情結束,讓業者有充裕時間辦理展延許可。(通88)

(七 十)行政院應展延舊有紓困貸款,減輕疫情受創業者還款壓力。110年疫情較109年更加險峻,服務業首當情衝受重創。然而109年應疫情申請之紓困貸款,但大都已到屆還本金之時。然此時又碰上國內疫情大爆發,受衝擊產業更無力償還貸款。建請行政院介入協商,展延貸款還款期限1年、本金暫緩清償1年、利息補貼再執行1年,並加碼提供紓困貸款以及營運週轉金信用貸款,同時申請期限延長至疫情期間結束,以降低疫情對企業所帶來的資金斷鏈風險,協助基層服務業渡過難關。(通89)

(七十一)行政院應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降低業者經營成本,協助基層服務業渡過難關。目前的紓困方案,各部會多以提供營運資金及員工薪資補貼為主,但第三級警戒持續情況下,民眾避免外出,公有空間如公有批發市場、車站、休息站皆無人流,收入慘淡情況下仍必須繳付租金壓力沉重,建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及國營事業產業推出租金減免措施,考量本波疫情衝擊對承租企業的負擔,由各國營事業帶頭辦理減租,全面調降公有空間租金至六成下,像是協調各高鐵站、火車站、休息站的承租廠商,取消下游廠商(即櫃位承租人)的包底制度,改以總營業額收取百分比的佣金,以減緩企業租金繳納壓力。(通90)

(七十二)建請行政院研擬疫情受創服務業稅賦減免緩徵措施,擴大稅務紓困。日前財政部推出因應疫情衝擊5大應變措施,協助受衝擊事業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相關稅負。若企業因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受影響,如強制停業,受衝擊企業可減免營業稅、房屋稅等。但如今疫情嚴重,三級警戒不斷延長,雖然沒有強制停業,尚有服務業業者自行停業協助政府達防疫目標,即便無停業,也因民眾響應政府政策減少外出,使得收入產淡。即使如此,業主仍有許多固定費用須支付負擔沉重,稅負便是其中一項,建請財政部研擬疫情受創服務業稅賦減免緩徵措施擴大稅務紓困,苦民所苦減輕業者負擔。(通91)

(七十三)行政院對於「持續補助產業」應採滾動式檢討,給予能實際增進受收入之政策協助。嚴重特殊傳染性疫情全球肆虐,部分產業重創很深,甚至有結構性的改變,短期之間難以恢復。這些產業在前幾次的紓困中政府已編列補助,然在此次紓困中政府持續編列紓困,並未規劃實際的促進收入的作法,以計程車為例,第三級警戒民眾避免出門,網路訂購商品,旅運需求減少但貨運需求大增,企業與地方政府紛紛與計程車業者結合,替計程車司機另謀生路,但這樣的做法卻違反公路法的相關規定,有被開罰的風險。中央政府計程車司機,此次紓困獲得一次性的3萬元補助,但與其給予補助倒不如暫時性的放寬計程車不得載貨等規定,讓計程車司機可以另謀生路也創造社會經濟效益。行政院列「持續補助產業」紓困預算,應提供其他更有意義的政策實際促進相關從業人收入,以達救急不救窮的目標。(通92)

(七十四)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並急速蔓延,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宣布疫情警戒升級以來,全國各級學校業已停止到校上課,並改採線上遠距教學模式。茲為便利學子及民眾遠距使用圖書館,文化部及教育部應立即加速圖書電子化及網路閱覽等事宜,以因應時局並便利全民自修與學習。(通93)

(七十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公告企業抗原快篩指引,並修訂〈企業使用SARS-CoV-2快速抗原檢驗測試注意事項〉,惟根據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資料顯示,108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有鑑中小企業缺乏大企業自辦快篩之相關資源與人力,為穩定就業市場與經濟發展,爰要求經濟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中小企業快篩平台供中小企業使用。(通94)

(七十六)為辦理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團體、地方文化館與部落大學之防疫與紓困計畫,有關說明事項之防治與紓困計畫所需預算,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部會相關紓困辦法,予以落實。1.        本次追加預算,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政策皆未納入防疫與紓困計畫辦理,已實質造成原鄉公所執行防疫政策及原住民個人、團體紓困無門。2.        教育部辦理社區大學紓困方案,相同性質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部落大學與課後照顧人員卻無紓困。3.        經濟部辦理會展補貼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補助原鄉公所辦理之大型展售與風景區公共造產市集卻無紓困。4.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文化部皆辦理紓困貸款或利息補貼、展延等方案,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相關貸款卻無納入紓困範圍。5.        交通部辦理觀光旅遊業紓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屬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輔導之原住民及部落生態旅遊團體卻無紓困及補貼。6.        衛生福利部辦理多元管道衛教宣導與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動員,然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及部落團體為防堵疫情與人員流動所設立之防疫站,所需經費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公務預算內調支應,實不符防疫推動之積極作為。7.        文化部辦理藝文團體及場館紓困方案,屬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之原住民族藝文工作者、團體及地方文化館卻毫無紓困及補貼。所提上列建議,責成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協調整合各部會相關紓困辦法,予以落實。(通95)

(七十七)鑑於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疫情嚴峻,自110年5月爆發以來,美日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第三級嚴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解除之日遙遙無期,110年受疫情影響的行業別及從業人口與109年相比,可能增加數倍或數十倍之多,顯已重創我國整體經濟活動。以其他國家紓困方案為例,美國2020、2021年各發放每個人紓困現金支票約3.6至4萬元,排富標準為年所得8萬美金;日本發放每位國民及有居留權的外國人約2.8萬元,不排富;新加坡年滿21歲發放1.2萬元,不排富;香港年滿18歲發放3.9萬元,不排富,爰建議行政院參考各國經驗,研擬全民普發1萬元現金紓困方案,救急不救窮,幫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通96)

(七十八)紓困救急不救窮,尤其現在疫情嚴重,老百姓已經快活不下去,沒有疫苗、沒有工作,不知道明天怎麼辦。普發現金可以省掉所有行政手續、不需要群聚危險,也不用累翻基層公務員,更避免有人拿得到、有人拿不到的不公平問題,美國、日本也採取同樣作法,爰請行政院研議每個人普發1萬元。(通97)

(七十九)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已逾400多位國人失去寶貴生命,人命關天,政府應積極思考,如何救護人們的生命,建立完整醫療系統,緊急救護機制,施打疫苗。以使全國民眾得以安心安全。民以食為天,在疫情嚴峻時期,中央政府更應積極協助與地方政府及結合民間力量,協助食物銀行,在地方鄉鎮里合適地點,提供弱勢族群民眾,基本生活必需品,能夠度過生活難關。受疫情影響,許多行業面臨倒閉的窘境,本次追加預算主要以補貼生活津貼為主,長期而言,應有工作提供民眾就業,才是解決問題之道,應請行政院研議疫情趨緩後,規劃提出基礎經濟政策,開創廣大的工作機會,使失業的民眾有工作,提升就業率,家庭生活經濟無缺,保障社會國家安全,爰應請行政院就協助食物銀行及提出基礎經濟政策,開創廣大的工作等重要方案,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通98)

(八  十)為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造成民間工程工期延宕並增加監造成本,建請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分別研議將下列事項納入紓困方案:1.建築師、專業技師以及消防設備師等疫情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萬元利息補貼 1.5%。2.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電氣工程工業同業等公司(工程)行號,疫情優惠信用貸款1年期,300至1,000萬元利息補貼1.5%。3.所有公共工程合約之設計、監造、施工等工期,提供因受疫情影響得以延長之處理方式。4.因受疫情工期延長而產生之維持費用,得申請全額的補貼。(通99)

(八十一)有鑑於COVID-19疫情延燒、防疫工作日益沉重,警消醫護人員經常加班卻沒有足夠住宿床位可供休息。全國警消醫護竭盡心力保護民眾,防疫成效有目共睹。為建構友善職場,藉由合理、關懷與永續之辦公環境與待遇,提升防疫人員工作安全感及服務效能,爰要求行政院主動協調交通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與旅館業合作,成立「警消醫護加油棧」,以公費支付警察、消防及醫護人員於疫情期間因執行防疫工作而有需求入住旅館人員的相關費用,成為警消醫護等一線人員最強有力的後盾支援,讓所有因公執勤而有住宿需求的防疫人員,皆有舒適安身之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工作進度。(通99-1)

(八十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於110年爆發於5月進入第三級警戒,導致營造工程延宕及增加監造工作成本,建築師、技師、水管、電器工程業極需紓困,全國建築師公會已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提出紓困補貼方案,爰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經濟部、內政部協調,研議建築師、工程類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營造業、水管工程業、電氣工程業之疫情優惠信用貸款與利息補貼,公共工程之營建工程合約之設計、建造、施工工期得延長之處理方式,相關工期延長得申請補貼等配套方案,以降低疫情對產業之衝擊。(99-2)

(八十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假訊息散布層出不窮,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各地方檢察署成立「疫情期間查緝假訊息犯罪督導專責小組」,提醒民眾切勿再任意散布疫情假訊息,然而長期來,社會大眾對於政府所謂的打假新聞,已有選擇性辦案疑慮,更對於司法檢警調的公平執法無法一視同仁感到不滿。為維護司法檢調公正威信,釐清社會輿論爭議,要求法務部於疫情期間成立「假訊息偵辦專案」,針對各項爭議假訊息皆應一視同仁,毋枉毋縱;面對社會疑慮案件,「假訊息偵辦專案」除主動積極詳盡調查之能,亦應上網公開給全國人民一個清楚明白的交代,才不致使人民對司法與政治的關係有所懷疑,甚至再度讓司法蒙上「為政治服務」的陰影。(118)

(八十四)實聯制資料管理,行政院應建立明確的監督機制。疫情三級警戒,政府推廣實聯制,民眾出入各商家、小吃店都被要求實聯制,不論是使用手機回傳1922或紙本抄寫,雖基於防疫目的所蒐集的個資,實務上確見警察抓小偷或其他目的所使用,更有民眾表示收到很多廣告訊息,疑似資料遭到盜賣。行政院應積極建立資料調閱管理機制,並建立可靠監督機制,即便資料如中央聲稱是保留在電信業者,也應有公開透明的監督過程,另外針對盜買民眾個資者,政府也應積極查緝並嚴懲,以確保民眾在配合政府防疫措施的同時,資料安全能受保障。(119)

(八十五)鑑於現行補助入住防疫旅館每人每晚補助1,000元,惟110年疫情爆發以來,多有家庭傳播之情形,造成一人確診,全家人必須隔離,若被迫入住防疫旅館,動輒花費達數萬元至10萬多元不等,對一般家庭而言實為巨大的負擔,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交通部檢討防疫旅館補助金額,應全額補助被迫入住防疫旅館之民眾。(278)

(八十六)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所需時,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先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再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其後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有鑑於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緊迫,各機關雖未及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調整年度預算移緩濟急支應,然因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2,600億元,連同前3次特別預算總計近6,800億元,卻僅補助地方政府經費359億1,413萬2千元。茲為減少政府財政負擔,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訂定各機關檢討110年度預算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執行的計畫、研討會、活動、促銷、展覽等項目,以及國內外旅費及其他與疫情未必相關之支出,予以凍結,不得動支。各機關更應明訂相關撙節措施,並將各機關撙節經費之成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計機關亦應將前揭事項列入必要查核項目並依審計法第21條規定辦理。(通3)

(八十七)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全國因疫情嚴峻進入第三級警戒,中央政府針對疫情狀況提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本次追加預算編列2,600億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本追加預算案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109年2月首度編列本特別預算案時,即編列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經查107至109年度累計歲計賸餘有1,113億餘元,為避免政府債留子孫及維持財政紀律原則,爰要求本次追加預算收入,研議調整為債務之舉借1,500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100億元。(通11)

(八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需財源2,600億元係全數「舉債」支應,而未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因應。惟查,首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之歲出財源,係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其餘才以舉債支應。而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結果顯示(請參行政院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總說明),歲入歲出賸餘1,295億元,其中850億元用於償還債務,其餘445億元則為收支賸餘,留供以後年度運用;至於原列債務舉借預算數555億餘元則全數未予執行。又查,截至108年底之累計賸餘約645億餘元,而109年2月首度編列特別預算時,係採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300億元。職故,截至109年底累計賸餘既已達1,113億餘元,本次追加預算之財源宜部分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支應之,以減少債務舉借之數額。(通18)

(八十九)依據公民投票法第23條,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0年5月27日發布之新聞稿,110年8月28日將舉行第17案至第20案等四案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因目前全國處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時刻,三級警戒一再延長,且稍有不甚疫情有升溫可能。但有鑑於公民投票為憲法重要原則主權在民之實現,其舉行日期又為公民投票法所明定,不宜且難以輕易更動。爰請行政院應儘速妥擬本次8月全國性公民投票之各類防疫配套措施,並應提早向國人公告,以維護國人公投權利與健康安全為重。(通25)

(九  十)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暨行政團隊被動怠惰防疫部署千瘡百孔,絲毫無視於國人防疫物資缺乏、疫苗需求孔急,以及政府舉債急遽攀升等現狀;卻仍專注大內外宣並大幅投入置入性行銷,而引發民眾有關中央政府浪費公帑、混淆視聽等善意批評。茲為確保預算有效執行及其效益,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與單位(以下統稱或分稱「行政單位」)應逐月公布各項政策行銷、宣導、廣告、訊息放送或露出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廣播、電視、影音頻道、網路或社交媒體、部落客、YOUTUBER及任何置入性行銷等之合作或交易)、危機處理或公共關係等顧問或服務(以下統稱或分稱「行銷」)之金額、項目、時段、標案及預算來源及項次等內容;並嚴禁行政單位自行、委外、直接或間接使用公帑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梗圖或以任何方式攻擊異己或從事任何與該部會職掌業務無關之事宜,並應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辦理。(通42)

第3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次追加預算數原列14億4,455萬2千元,減列第1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業務費」」之「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5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4,455萬2千元。

新增決議9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編列14億4,455萬2千元,辦理防疫簡訊傳送等業務。惟外界對於相關業務之執行亦有誹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以書面報告之形式,定期公開相關業務執行狀況,並上網公告,以釋外界之疑。(111)

(二)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在歷次預算追加作業時皆辦理有偏遠之隔離檢疫所寬頻網路數據通訊費,以期隔離檢疫進行之際,不論位在何處皆能有暢通便利之網路數據訊號。然而,查有關本特別預算自編列之初,迄至第二次追加預算時,皆有偏遠隔離檢疫所網路改善相關經費之執行數較分配數有所剩餘情況,換句話說形同沒把錢完整花費在改善網路數據上到位,恐令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在網路數據通訊費之編列上做白功。爰此,特要求儘速改善偏遠8處隔離檢疫所之網路數據通訊情形。(112)

(三)有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在對於廣電業者辦理補助時,於補助電視頻道業者協助撥放防疫訊息之成本上有218個頻道,相比第2次預算追加時補助221個頻道還更為少,是以防疫訊息播放量有所萎縮,卻不見主管機關改善之舉。爰此,要求儘速對外公布防疫訊息播放量能與改善情形。(113)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辦理「整備資料、發送防疫簡訊及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持有之疫情防治手機及自有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所需經費」前已編列特別預算3.09億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賡續編列5億1,100萬元,截至1104月已發送異常簡訊及自有手機歡迎返家簡訊4,7875千則發送雙向互動關懷簡訊1295千則、發送網內防疫簡訊7605,669網外防疫簡訊3433,060則。然「整備資料、發送防疫簡訊及辦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持有之疫情防治手機及自有手機門號定位追蹤等所需經費」業務主要為發送互動關懷簡訊、異常簡訊告知簡訊等防疫簡訊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發送實聯簡訊性質均為簡訊」,而實聯簡訊每則0.1惟防疫簡訊每則單價依性質不同由0.8元至6元不等例如防疫手機國內簡訊每則2.5出框告警網內簡訊每則0.8雙向關懷網外簡訊每則1.6國際簡訊每則6元等皆高於0.1,故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電信業者檢討調降各項簡訊單價及作業費用並充分對外說明單價差異原因,並將書面資料送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114)

(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已編列5億8,326萬3千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14億4,455萬2千元,除賡續辦理之業務外,新增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8億元,建請應適度對外揭露說明發送實聯簡訊之經費負擔,且研議協調電信業者降低關懷簡訊等各項防疫簡訊單價及相關作業費用,並對外說明簡訊單價差異原因,以落實服務費率資訊之透明化。(115)

(六)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8億元用於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預計有80億則簡訊。簡訊實聯制推出時稱其三核心為便於追蹤足跡、確保資訊正確性,也保障個人隱私。為有效檢視簡訊實聯制之成效,爰要求每月提供簡訊實聯制協助疫調之簡訊則數,供全民知悉。(116)

(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新增編列「疫情防治之簡訊實聯制所需經費」業務費8億元,預估每則簡訊0.1元合共80億則,經該會初步統計110年5月24日至30日1週共發送1億則實聯簡訊;而據行政院推出「簡訊實聯制」之新聞稿敘明,所發送之簡訊「均由電信業者吸收費用」。惟發送實聯簡訊業務費係由政府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並非由電信業者吸收費用,且發送各項防疫簡訊與實聯簡訊之單價不一致且差異大,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八)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防疫作 為,掌握確診者的接觸足跡,行政院實施「簡訊實聯制」,要求民眾進出各公共場所需落實實聯制,然外界認為回傳個人「手機號碼」、「時間」及「場所代碼」,恐有監控人民、侵犯隱私之虞。「簡訊實聯制」之法律授權依據及相關監督機制為何?如何確保電信業者保留28天後銷毀相關資料?行政院至今未向國人說明釋疑。通傳會作為電信事業主管機關,有責任確保民眾資訊隱私權及自主權受到保護,爰要求通傳會應定期查核電信業者是否落實民眾足跡資訊之銷毀程序並對外公告,以維護國人隱私安全。(120)

(九)有鑑於疫情升級三級警戒之後,居家辦公及居家隔離人數大增,民眾升級網路設備需求孔急,然,中華電信及其子公司宏華公司之外勤員工,無法掌握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名單,經常誤入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民眾住所裝機,導致染疫風險大增,亦導致眾多中華電信外勤員工確診。若礙於法令,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名單給中華電信或宏華電信之員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足夠之口罩、隔離衣、面罩等相關防疫設備,給第一線外勤人員;若能掌握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名單,則在隔離或檢疫期內,中華電信及宏華公司之外勤員工,不應進入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之處所,並延後裝機業務,避免提高染疫風險。由於中華電信及宏華公司外勤員工,工作必須接觸不特定多數人,基於職業安全及避免擴散疫情之考量,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上述訴求提出改進方案,並考慮提升施打疫苗順位。(由交通部269案移入)

第2款  內政部主管

新增決議24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自從COVID-19疫情升級至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來,警察防疫業務大增,防護衣、口罩等防護裝備需求亦提升。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已宣告針對醫療機構,防護裝備採取申請之2倍安全儲存量撥補。針對消防人員,亦規劃新作法,消防機關申報5天防護裝備需求量,即預先撥補5天加上往後35天。內政部警政署為保障同仁執勤安全,請內政部警政署比照消防、醫療單位,積極協助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需求量一定倍數以上之防護裝備安全存量,配賦第一線執勤人員。(內121)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警察、消防、移民人員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防疫相關工作人員,內政部自應依本條例,訂定發給獎勵金等之法令,完整列入警察、消防、移民人員等之防疫業務,俾利發給防疫獎勵金等有所依循,並展現政府正視警察、消防、移民人員執行防疫工作之付出奉獻,並且應該隨疫情發展,警察、消防、移民新辦理之防疫業務,滾動式檢討。經查內政部警政署及消防署均已完備發放獎勵金之相關規定,爰請內政部移民署於1個月內擬訂內政部移民署執行防疫工作人員獎勵金支領依據報內政部,並於完成後續送行政院核定之法制作業程序。(內122)

(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警察、消防、移民人員應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義之防疫相關工作人員,過去特別預算及二次追加卻均未列入,導致實務上,若干地方政府以公務預算支應獎勵金、加菜金等方式,慰勉同仁之辛勞。經查第三次追加之預算案資料,內政部之所屬業已規劃若干防疫業務擬發給津貼,然而由於前揭背景,內政部規劃之支領標準可能與地方不一致,甚至導致特別預算追加第三次通過後,中央津貼標準低於地方之情形,有違編列津貼經費體恤同仁風險辛勞之美意。爰此,請由內政部參照辦理防疫津貼業務及制訂修改相關法令等作業時,應完整盤點地方支付各項費用(名目不拘,包含津貼、獎勵金、加班費…等等)之標準,地方編列之預算仍足以給付時,應有機制確保同仁在中央、地方之給付間優先支領數額較高者。 (內123)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依據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各機關得為從事防疫工作人員在1,000萬元理賠額度之範圍內,額外辦理保險,不受相關公務人員法令限制。經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9年即依上開函辦理防疫保險,110年5月澎湖縣政府亦為所屬660名第一線醫護警消等防疫工作人員辦理防疫保險。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110年6月7日以總處給字第11000016442號書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現行保險公司承作之相關防疫保險方案等資料,俾利內政部後續接洽警察、消防、移民人員之防疫保險事項。綜上,請內政部應將警察、消防、移民實際擔任防疫工作人員納入前開函示從事防疫工作人員之對象,並規劃以公費辦理額外保險之評估方案。(內124)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自從COVID-19疫情升級至全國第三級警戒以來,警察相關業務大增,各地方政府均加強查緝禁止營業場所、查緝一般民眾未遵守防疫規定。另110年6月6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宗彥副指揮官於記者會表示,維護防疫旅館安全之業務,亦將納入防疫工作之津貼。請內政部將前開安全維護工作納入防疫重要勤務,支領防疫獎金。(內125)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全國COVID-19疫情已提升至第三級警戒,消防人員有關防疫之業務大幅增加。現行消防政策要求消防人員盡量取得緊急救護技術員證照,實務上消防人員執勤接收COVID-19病患需緊急救護者,均評估後施以急救。由內政部參照辦理,請對COVID-19病患施以急救,應該納入特別預算防疫給付之項目;另對病患施以急救後,消防人員之篩檢,共同執行職務工作人員之篩檢、同機關單位人員之匡列或分流等防疫措施如何進行,亦應有指引供遵循。 (內126)

(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 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主管編列12億0,895萬元,係以辦理協助檢疫場所勤務、支援協尋居家隔離(檢疫)失聯對象及確診病患接觸史複查工作為主要目的。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峻,確診人數仍在高峰,前線警察同仁在面對未依規定戴口罩者以及支援協尋居家隔離對象等業務時,背負巨大身心壓力。近日陸續傳出有警察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雙北地區已有4個分局員警染疫,近百名警察隔離,2間警所關閉,研判可能於協尋染疫的失聯者過程中遭傳染。請內政部研議警察或警察局之防疫措施及作業程序。(內127)

(八)疫情持續升溫,全國民眾受到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大量解僱之事業單位數不斷增加,部分民眾甚至直接遭裁員失業,頓失生計,生活陷入困難。查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相繼提出紓困之相關方案。然內政部針對租屋族群,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方案。爰此,請內政部協調各地方政府、國家住宅及都市發展中心減收社會住宅租金;運用現行包租代管代墊機制,簡化租戶申請代墊租金流程,循包租代管現行支付體系,直接撥予房東,並於疫情期間,因收入減少而產生經濟缺口之國人,開設單獨之租金紓困補貼方案。(內128)

(九)疫情持續升溫,全國民眾受到疫情影響,實施減班休息、大量解僱之事業單位數不斷增加,部分民眾甚至直接遭裁員失業,頓失生計,生活陷入困難。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所提供之「消費者物價房租類指數」中,我國之消費者租屋指數從109年7月的96.01截至110年4月的104.43,已屆連續130個月房租不斷地攀升房租,漲幅之百分比約達7.6。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後,各部會相繼提出紓困之相關方案。然內政部針對租屋族群,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措施。爰請內政部應針對因疫情生活陷困之租屋者,訂定租屋補助紓困方案,只要檢附其房屋租賃契約並符合勞動部紓困補助資格,即給予租屋補助,並須於申請租屋補助之資料中明述,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租金補貼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課稅之依據。(內129)

(十)依據全國建築師公會反映,110年5月中旬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衍生延宕工期及增加監造工作成本等情事,恐影響建築、技師、消防、水管、電氣等相關產業之執業狀況。爰此,請內政部針對民間業者受影響之狀況進行了解,及針對疫情所衍生之需求規劃相關因應措施。(130)

(十一)我國人民團體涵納社福、醫療、環保、人權、動保、藝術、文化、教育、體育、工商職業等多元面向,從事公益服務、社會倡議、深耕社區地方、協助政府推動政策,積極扮演發揮社會功能之重要角色,計有數十萬人從事該類服務工作。尤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占三成最多,肩負社會底層支持與穩定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團體內政部常務次長更於109年表示,「人民團體一直是政府推動各項公共政策,很重要的夥伴,是政府最重要助手與關鍵力量」。然而,全台面臨嚴峻疫情下,人民團體捐款等收入驟減,團體運作維繫艱困,內政部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協助措施,恐使原本欲助人的人民團體,在疫情衝擊下,成為需要被幫助的人。並使疫情後之社會復原重建工作,無人承接。爰要求內政部應儘速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擬相關紓困措施。(131)

(十二)針對現行設籍前新住民之紓困補助,「新住民發展基金」原即訂有「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相關福利及扶助計畫」,內政部移民署亦表示會籲請各地方政府積極協助申辦,幫助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每人每次最高核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3個月。然有鑑於本次疫情衝擊嚴重且迅速,即便有相關語言翻譯及公告,設籍前新住民針對收取相關訊息,亦恐有未能取得相關訊息或延遲得知之情況,協助有需要之新住民儘速取得紓困,爰要求內政部,應整合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資訊,除通知即呼籲新住民有需要可來向政府申請外,亦應請各地方政府積極協助有需求之新住民並廣為宣導本次紓困針對新住民之方案及申請流程文件,以及其他各式可能適用之紓困方案和管道,以利新住民確實能得到政府紓困方案之幫助。(132)

(十三)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工作,避免應召集備役役男於受訓期間群聚感染,內政部役政署於110年5月宣布,110年度替代役備役役男演訓召集於6月底前暫緩辦理,並將視疫情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政策,滾動檢討調整辦理期程。然,疫情仍持續嚴峻,受限於等待入營通知之替代役,難以求職就業;於疫情期間退役者,因社會商業活動緊縮、失業率攀升,亦面臨謀職困難之窘境。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5月31日通過,各部會相繼提出紓困之相關方案。然內政部針對原預計入營之替代役及於疫情期間替代役退役者,至今卻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措施,使該族群生活陷入困頓。爰請內政部役政署應儘速研擬相關紓困措施。(133)

(十四)國內之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人數截至110年4月底止總數為8.29萬人,雖內政部移民署持續查處並收容外來人口,惟受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該署各收容所滯留收容人情形漸增,截至110年4月底止,可收容總人數為1,323人,已收容人數為1,232人(占可收容量比率93.12%),為避免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內政部移民署應加強各收容所之防疫管理措施,透過執行遣送外來人口醫療採檢,並積極推進收容人遣送作業,以緩減各收容所之收容負荷,俾提升我國國境防疫安全。(134)

(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迄今已逾400位國人死亡,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0條規定,24小時內要將其罹難者入殮並火化。又喪禮場合人數多超過防疫人數限制,單憑民眾自制保持社交距離,未必務實而有感染風險。內政部應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務實規劃因疫罹難者之安置及處理流程,以及其家屬與第一線接觸者之安危與撫卹等相關事宜,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5)

(十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內政部12億0,895萬元,其中編列社區防疫追蹤列管及提供居家檢疫者各項服務措施所需經費1億7,210萬元。惟查因此次疫情爆發,各縣市里鄰長防疫勤務相當吃重,每天都在防疫高風險的環境下來回奔波,爰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研議給予加入防疫勤務之里鄰長相關防疫津貼,以資鼓勵。(136)

(十七)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目前已傳出不肖人士藉由各公共場所防疫實聯制下手,利用抽換造假的QR碼藉以試圖讓民眾連結上錯誤頁面,行個人資料或錢財詐騙之實;同時,並有相關如藉著防疫之名,假兜售防疫物資如口罩、面罩及酒精,或誘騙民眾撥打高額付費電話等詐騙行為。爰此,請中央政府重視詐騙行為藉疫情之名遂行不肖目的之實,應在疫情期間繼續強化打擊詐騙、維繫民眾財產守護之法制保障。(137)

(十八)因需隔離及檢疫人數增加,內政部警政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配合協助衛生及民政機關辦理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惟警察人員平時任務繁瑣,勤務吃重,而執行防疫工作時需接觸具感染風險之民眾,鑑於本次肺炎疫情嚴峻,第一線員警查緝風險大增,經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截至110年6月2日止,全國各警察機關確診35人、居家隔離77人及63人自主健康管理,甚有分局派出所全員居家隔離情事,影響警力甚鉅。內政部警政署允宜確保員警所需防疫裝備之充足,並強化員警執行防疫工作之相關知識及作業程序,且應注意勤務調度及工時之合理性,避免因勤務過勞致減弱抵抗力而影響健康,以保持充足之警力,另為提高資訊透明度,應適時公開各項防疫物資之分配情形,以利各界瞭解防疫裝備適足性。(138)

(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協助辦理COVID-19防疫工作之相關經費,容有其必要,惟雙北地區均有發生消防員確診隔離情事;是以,為因應大量確診者需要協助送至檢疫所或就醫,第一線消防隊員接觸病毒之風險高,若消防隊員確診隔離或自主管理將影響執行勤務,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應確保消防員執行港區防疫勤務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後之清消工作,以避免消防員暴露於感染風險。(139)

(二  十)據內政部統計109年1月24日至1105月底全國居家檢疫人數累計649,146,尚在關懷中8,851人,其中國人8,003人、外籍人士839人境外生9人。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邊境管制政策須視全球疫情發展因應調整,全球疫情未降溫且未來發展尚不可測,而疫情是否有效控制,有賴各項防疫措施之確實執行。目前已建置各項智慧科技防疫系統,包括人員入境之入境檢疫系統及電子圍籬智慧監控系統等系統業成為居家檢疫之重要措施,允宜持續督促地方政府緊密配合智慧科技防疫系統,確實執行追蹤確認及健康關懷機制,故請內政部強力督促。(140)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之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人數仍多,截至110年4月底止,逾期外來人口總數為8.29萬人,內政部移民署持續查處並收容外來人口,惟受疫情期間各國邊境封關影響,移民署各收容所滯留收容人情形漸增,截至110年4月底止,可收容總人數為1,323人,已收容人數為1,232人(占可收容量比率93.12%),為避免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加強各收容所之防疫管理措施,並透過執行遣送外來人口醫療採檢,妥適推進收容人遣送作業,以緩減各收容所之收容負荷,爰此,請內政部移民署強化收容所防疫管理及收容人遣送作業。 (141)

(二十二)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衍生工期延宕及監造工作成本增加,爰請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及消防、水管、電器工程工業同業等納入紓困對象,研議紓困方案。(142)

(二十三)因應疫情,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內政部警政署除協助疫調、協尋失聯者外,還支援取締外出不戴口罩者與違規營業之八大行業。惟警察執行勤務,暴露於染疫風險之中,已有部分縣市發生若干基層員警確診案例,爰請內政部協調衛生福利部提供充足防護設備,並儘速制定稽查SOP,以確保員警執勤安全。(143)

(二十四)有鑑於此次本土疫情直接衝擊經濟運行與社會穩定,導致各行業停工業績歸零、員工生計難以為繼,目前經濟部針對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及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編列預算給予紓困,然對於建築師、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等是類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因其為依專法成立之非營利事業組織,以及非屬經濟部轄管之營造業者、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等公司行號,均無法適用經濟部紓困貸款而成為紓困孤兒,爰此,針對上述未受紓困補助之對象,請內政部等相關部會儘速檢討先以公務預算移緩濟急,並將之列為下次特別預算案追加預算之紓困對象。(144)

第3款  教育部主管

新增決議54項:

(一)查教育部所公布之紓困方案,提供運動事業、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相關機構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以及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及團膳業者食材成本補貼。惟,109年相關紓困方案中,曾出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教育部申請薪資補貼。爰請教育部對向其申請轉發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要求提出切結書將薪資補貼全數轉發給員工,確保薪資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研議未如實提撥薪資給勞工之繳回程序。(148保留205)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為辦理運動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12億0,100萬元,按110年5至7月3個月期間,預估符合補助資格業者僱用員工及從業人員人數,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一次。惟為使運動事業相關從業人員薪資確實補貼前述員工之生活所需,教育部應研議由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補貼之行政手續,避免有未能掌握紓困對象及其需求之虞,爰請教育部研議運動事業從業人員之員工薪資補貼申請程序,以及相關從業員工之人員統計、薪資補貼撥付及查核情形。(149邱顯智凍改主決議)

(三)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所提供之資訊,109年紓困3.0有關體育署補助及核發對象之類別與占比如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0.43%)、「運動休閒教育服務業」(9.65%)、「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業」(19.87%)、「運動表演業」(3.10%)、「運動旅遊業」(0.00%)、「電子競技業」(0.36%)、「運動博弈業」(51.44%)、「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1.50%)、「運動場館或設施營建業」(8.65%)、「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批發及零售業」(4.53%)、「運動用品或器材租賃業」(0.47%)、「運動保健業」(0.00%),顯見補助及核定家數最多者為運動博弈業,共293家,占了核定金額一半以上。然而,紓困3.0有關運動事業第二次追加預算數為4.9億元,執行率僅40.27%,本次再度追加預算數為12億餘元,爰請教育部體育署盤點預計之紓困補助數額及核發目標,加強執行成效。(150王琬諭凍改主決議)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教育部為辦理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編列經費30億3,600萬元。惟為使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確實補貼前述員工之生活所需,教育部應研議由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補貼之行政手續,避免有未能掌握紓困對象及其需求之虞,爰請教育部研議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申請程序,以及相關從業員工之人員統計、薪資補貼撥付及查核情形。(151保留邱顯智凍改主決議)

(五)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編列278億5,005萬1千元,教育部於本次追加前所編列之原總編列預算為35億6,303萬7千元。然經查,教育部於原總編列之預算中,已流用20億6,460萬元至文化部與交通部,占整體原總編列預算之57.9%,表示先前預算之編列與使用,有極大的落差,明顯是為預算之浮編。爰要求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追加編列之預算,除須持續於教育部官網,公布每月預算執行情形表外,未來跨機關之流用金額數,亦不得超過本次追加編列預算總金額之20%,以確實達成預算編列之精確性,並落實運用於相關之肺炎防治與紓困振興之使用目的。(152保留231)

(六)鑑於全國疫情警戒已提升至第三級,為避免疫情擴散,將八大行業停業,教育部所提出之「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運動事業紓困申請須知」中,對於健身產業之補助,係以全職員工數作為計算,並限制離職員工不得逾一定比例。然而,此項方案未考慮健身房及小型工作室,所聘用之員工人數極少之特性,只要一位員工自願性離職,雇主即必須退回補助,導致部分雇主寧可不申請補助。爰要求教育部檢討現行之補助方式,是否適用於中小型健身場館及工作室,應評估是否以110年3至4月營業額之一定比例,作為補助依據,以符合健身產業之僱用特性,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修正評估報告。(153保留253)

(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全面進行線上教學至110年7月2日,形同直接銜接暑假。然目前國際疫苗市場缺貨嚴重,我國已簽約預訂之疫苗無明確到貨期程,又18歲以下青少年及兒童無疫苗接種計畫,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教師列入疫苗優先接種對象,然是否有足夠疫苗讓教師全體施打第一劑尚無法確定,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是否恢復到校上課形成一大疑問。爰此,請教育部應積極向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爭取,讓全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務必於110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前接種疫苗,同時儘速擬定若教師無全數接種之上課方式。(154保留289)

(八)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停課不停學,全面進行線上教學至110年7月2日,亦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編制10億9,000萬元,以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然有學校班導師表示線上教學品質為實體教學品質之一半,無法確實掌握學生學習與在線狀況,建議教育部若要持續進行線上教學,需有完整配套措施,例如運用校務資訊系統進行點名作業,減輕班導師負擔以利有效運用時間備課。爰此,要求教育部除提供教師線上教學資源,也應同時蒐集教師提出需改進之處,進行滾動式檢討。(155保留290)

(九)教育部宣布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即日起至110年7月2日,全面禁止到校上課,將採停課不停學之遠距教學模式,然目前多數線上教學資源忽略特教生需求,若疫情短時間無法恢復,將嚴重影響特教生受教權益。爰此,要求教育部會同專家學者研發適合特教生的線上學習資源,並在師資培育階段納入相關課程,讓特教師甚至家長能熟悉如何操作線上學習課程並與特教生線上互動。(156保留291)

(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全國實施疫情警戒第三級時間延長,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及學習權益,學生改採居家線上學習;然學校實施線上教學方式、教師授課形式、家長服務措施等相關配套應予以落實,避免造成城鄉學習差距,爰要求教育部應充實線上學習內容,針對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之教科書及教材,研議彙整各版本基礎函授課程(例如空中大學函授、線上語音函授、影音或多媒體動畫上課光碟、雲端課程等)作為線上學習之教材。(157保留292)

(十一)全國各級學校因疫情進入三級警戒停課至110年6月底,影響所及包括高中建教合作生亦因停課暫停實習,致使其無法領取建教合作實習津貼,衝擊原本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或家庭生計。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之建教合作學生,爰要求教育部修正紓困方案,比照大專生紓困措施給予建教合作生實習津貼之補助,並發放緊急紓困助學金,協助其度過緊急時期。(158保留294)

(十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部分高級中等學校有建教生中止在建教合作機構訓練,並因此停止領取建教合作機構所發生活津貼,影響其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爰請教育部將上開學校增列為紓困對象,補助學校發給建教生生活津貼紓困補貼,以協助建教生安心就學。(159柯建銘)

(十三)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有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公立幼兒園未具本職的部分工時之兼任、代理(課)教師、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及公立學校(幼兒園)司機、隨車人員等,因學生居家線上學習未能依原排定時數授課(服務),可能因收入短少影響生活。請教育部研議協助措施,可依110年5月18日宣布停課前原已排定110年5月19日至7月2日之節(時)數,支給上開人員報酬,由各學校原已編列的年度預算或自政府原有編列項目的補助款(如特教助理經費)予以補貼支應。(160柯建銘)

(十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部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班兼職服務人員(包括學校自辦及委辦聘任之未具本職人員)、課後社團外聘教師、公立幼兒園未具本職之教師助理員、延長照顧服務人員,及其他以部分時間於學習節數或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間授課或提供服務,且與學校或幼兒園間有工作約定者,因停課導致鐘點費中斷,影響其生活,而有補助其鐘點費之必要,爰請教育部將上開人員增列為紓困補貼對象。(161柯建銘)

(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各級學校、幼兒園等防疫物資購置及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0億9,000萬元。教育部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停課,改採居家線上學習。惟經查,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於防疫期間居家線上學習,因家中缺乏各類輔具協助,導致遠距學習面臨諸多困難,例如視障生所需之擴視機,部分合併肢體困難之特殊生亦有借用輔具之需求。此外,基層教師為因應疫情改採線上教學,惟線上教學相關設備過去多以充實學校為重心,目前多由基層教師自行購置多項軟硬體設備,負擔甚大。鑑於全國第三級警戒延長,全國中小學同步停課至暑假。為減少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環境障礙與資源落差,並提供基層教師線上教學所需之軟硬體設備,教育部實應積極規劃因應措施,包含放寬借用學校輔具及教學設備之規範、補助各級學校購置線上教學設備供基層教師得於居家使用,並提供相關教學製作之軟體或APP,俾利改善目前線上學習資源之落差。爰要求教育部應於2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162王婉諭)

(十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等薪資補貼項目。其中教育部發布之「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衍生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須知」,其補助資格明敘需「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然申請方式中所列之應備文件,則為110年4至7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全職教職員工勞保投保名冊;僱用教職員工未滿5人且無成立勞保事業單位者,得提供全職教職員工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然而,5人以上機構之勞保投保名冊並無法如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同等地如實呈現從業者於此期間的領薪狀況,故若僅以目前的應備文件進行審查,恐使放無薪假的機構也可以申請到紓困補助,亦難以期待此些機構申請薪資補貼後會確實補發薪資予工作者,實有違設立紓困補助資格之意旨。為使紓困補貼能確實達到保障工作者權益之效用,爰請教育部對於申請紓困補貼的機構,其申請方式中所列之應備文件均應為將薪資清冊及薪資轉帳證明,俾利實質審查其核薪狀況。(163王婉諭)

(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係補助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事業單位,並非直接給予各該教育產業從業人員薪資補貼。有鑑於自110年5月19日起,全國教育產業因應疫情期間配合停課政策後,各地頻傳教育產業業者強制員工請特休、無薪假或片面宣告減薪之情形,教育部實有必要解決前開期間教育產業業者員工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並確保教育產業業者領取員工薪資補貼後,確實將該筆薪資補貼給付予從業人員。爰請教育部會商勞動部,於疫情結束後,督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配合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加強疫情期間員工出缺勤的勞動檢查,積極審視教育產業業者於幼兒停止到園期間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之情事,並確實給付從業人員薪資。(164王婉諭)

(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於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共計編列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包含運動事業員工薪資補貼、社區大學等員工薪資及講師酬勞補貼、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補貼、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等薪資補貼等項目。惟前揭補貼項目,領取補助金額之計算雖有包含員工人數,但領取對象為業者,即便教育部在「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紓困申請須知」上敘明「由補習班或課照中心一併具領轉發員工」,以及在「教育部針對私立幼兒園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衍生營運衝擊之紓困補助須知」,明敘補助資格為「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然而主管機關並無詳述如何確認勞工可取得相關補助,甚至若以109年經濟部企業紓困方案為鑑,彼時經濟部並未公開企業申請紓困相關資訊,導致受僱於企業的勞工對於雇主是否申請,或申請那些紓困方案皆不知情,許多勞工仍被迫持續放無薪假;同時,政府對於企業紓困的稽核,僅有受理單位補助後進行抽查,未能促使家長、工作者及社會大眾的公評與檢驗,更容易造成政府補助違法事業單位的隱憂。爰此,教育部應妥善規劃改善措施,研擬公告紓困補貼業者資料之管道(資料應包含事業單位名稱、申請補貼項目及數額),並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165王婉諭)

(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部分,為辦理各級學校、幼兒園等防疫物資購置及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0億9,000萬元。身心障礙學生家庭於防疫期間居家線上學習面臨諸多困境,包含無特教人力協助致需由家人大量支持、多數特教生不易跟上線上教學之速度,以及特教生之線上學習教材由各個老師自行製作,其提供頻率及內容差距甚大。特教生對於環境變動之應變成本較高,為更易受疫情衝擊之群體,故教育部提供之協助不應僅止於經濟補助。鑑於疫情嚴峻尚未趨緩,停課時間恐持續延長,教育部實應審慎規劃如何有系統地協助每一位特教生,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線上教學資源。為保障特教生居家線上學習之受教權益及學習品質,教育部應統籌規劃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包含1.數位課程設計與教學能力應納入師培階段;2.研究並發展符合特教生需求之線上學習方法;3.數位教學應納入平日教學,協助特教生逐步熟悉;4.教育部應成立專案小組,統籌發展各教育階段之各類特教生之線上課程,並視需要委託特教專業團隊辦理,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166王婉諭)

(二  十)有鑑於教育部於110年6月7日宣布110學年度大學指定科目考試將延期至7月28至30日辦理,而教育部也在當日召開線上記者會宣布,若指考考生被列為居家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者,將派防疫專車送往隔離試場應試;若有學生確診且有治療需要者,將不會安排考試,亦不另行辦理補考。考量本次疫情為不可歸責於學生之事由,且大學指考攸關本屆高三學生升學之重大權益,更有甚者,本屆高三學生為舊課綱之最後一屆指考學生,若無法給予其補考機會,這些學生僅能等待來年下一屆學生競爭,並面臨與過往顯然不同之課綱內容及升學方式,此舉對本屆高三考生顯失公平。同為升學考試,本次疫情期間,國中會考亦有130名學生因確診、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而無法參與升學考試,教育部特為這些因確診而無法補考之考生進行專案處理。基此,爰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針對因應COVID-19確診影響而無法參與指考之考生擬定相關補救措施,俾利維護學生之考試與升學權益。(167陳椒華)

(二十一)有鑑於110年6月9日收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覆110年6月3日時力字第1102500113號函之內容,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COVID-19疫苗接種對象之第一類人員含括醫事實習學生。然因接獲國內醫學院即將投入醫院實習之學生將於110年7、8月投入醫院實習,但對於目前第一類優先施打名單是否有將即將進入醫院實習之學生納入施打之狀況不明。經查,目前正在實習的醫學院學生已有施打疫苗,然而即將實習的學生尚未納入,需經衛生福利部同意才會造冊施打,且係由醫院造冊後進行施打疫苗,然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學生名單之掌握應較為完整,若僅由醫院進行造冊後施打恐有遺漏。基此,爰要求教育部應針對此類即將實習之學生進行造冊後,提供予衛生福利部,並與衛生福利部溝通納入優先施打順序。(168陳椒華)

(二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全國學生停止到校、托育場所期間,乃出現社會弱勢家庭對於幼童、學生的日常進食上,有所相比在校、托育場所而未能妥適準備情況,進而有影響兒少健康之虞。爰此,特要求教育部及其他主管機關重視弱勢家庭幼童、學生在防疫期間的健全進食問題,並儘速完成是類兒少族群飲食營養不良防治計畫。(170洪孟楷)

(二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所開辦之緊急紓困助學金,按申請資格條件訂定,乃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具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3年、五專前3年、空中大學、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經查約計有97萬餘學生。然而,查相比符合申請資格的97萬餘學生,教育部對緊急紓困助學金卻僅計畫補助2,400名學生數量,補助比率僅0.002%,實在低得離譜;再查,最新以學年計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准予核發數,光是公私立大學、專科學校及五專後2年身分有助學所需的同學,至少便有1萬9,694人規模,顯見本次緊急紓困助學金僅計畫補助2,400名學生,數量上實有不足,爰此,要求教育部本次緊急紓困助學金之補助名額,依實際需要從寬辦理,進而落實辦理疫情期間助學業務的初衷。(171併172洪孟楷)

(二十四)針對停課後,學童的遠端視訊教學,有產生城鄉差距與貧富差距之問題,非直轄市的縣市學校,因長期經費不足情況下,在校內無法建置快速的網路系統,亦無多餘經費提供平板、網卡等遠端教學設備給弱勢族群小孩使用,造成城鄉差距擴大、數位落差加大,爰此,要求教育部應統計全國高中職以下之學校,對於遠距教學設備之需求,並編列補助預算購買。(173林為洲)

(二十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67億6,005萬1千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私立幼兒園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22億3,600萬元。惟查目前疫情嚴峻,教育部宣布停課不停學,學生在家上課,對私立幼兒園之營運影響甚大,教育部雖有補貼,僅有員工薪資一次性補貼,若疫情持續嚴峻,對相關經營恐更加不利,且私立幼兒園亦需負擔家長臨時照顧收托之責,及幼兒未到校相關退費,營運更形艱難,甚有私立幼兒園已宣布倒閉,若一旦掀起私幼倒閉潮,對私幼仍占多數的幼兒教育來說,會是一大困境。教育部應針對現行私立幼兒園於三級警戒間之營運成本、人員薪資,及其他固定性支出成本謹慎考量,儘速研議擴大補貼,以緩私立幼兒園營運之難。(174呂玉玲)

(二十六)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各級學校應以防疫為優先要務,學校行政人員除一般業務之外,還需照顧因家庭因素到校學生之生活作息、師生線上學習及停課不停學之教學準備,對教職人員負擔相當大,爰建請教育部以防疫為優先考量,減輕基層教育人員之業務,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頒定第三級警戒期間,暫緩辦理109學年度學校各項訪視及評鑑,讓學校教職人員能兼顧防疫與學生教學,降低工作負擔。(175呂玉玲)

(二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67億6,005萬1千元(紓困振興)。惟查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並未在此次教育部紓困對象中,由於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均為鐘點制,現今教育部因應疫情,實施停課不停學,學生無需到校,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則因無課可上,相關薪資無法計算,生計恐受影響。教育部應當統計各縣市課後照顧教師、特教員在疫情期間相關授課時數,發給防疫補貼,列入紓困對象,使其生計得以不受疫情影響。(176呂玉玲)

(二十八)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67億6,005萬1千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8億元。惟查目前疫情嚴峻,教育部宣布停課不停學,學生在家上課,對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營運影響甚大,教育部雖有補貼,僅有員工薪資一次性補貼,若疫情持續嚴峻,對相關經營恐更加不利,教育部應針對現行短期補習班、兒童照顧服務中心之營運成本、人員薪資,及其他固定性支出成本謹慎考量,儘速研議擴大補貼,以緩短期補習班、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營運艱難。(177呂玉玲)

(二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教育部278億5,005萬1千元,其中編列提供高級中等學校、幼兒園、實驗教育機構及全國性考試考場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所需經費4億1,000萬元,惟查日前教育部宣布,110年7月大學指考延至7月28至30日辦理,然因當前疫情嚴峻,且預期疫情無法在短期內結束,在需避免大量群聚狀況下,大型考試執行之安全性便形重要,教育部應對於未來大型考試之舉辦模式、行走動線、考場人數配置,謹慎研議一套具體方案,並儘速公示。(178呂玉玲)

(三 十)因應全國各級學校停課,國小自辦或委辦之課後照顧班亦配合停課,影響所及不只鐘點老師頓失收入,承辦機構包括各類協會或基金會等營運亦受到影響。因各縣市教育局處委辦規範不同,有委辦給課照中心和法人兩種模式,然教育部目前僅針對課照中心機構給予紓困補助,其餘協會或基金會則無,標準不同引發爭議,爰要求教育部專責辦理國小課後照顧班之協會、基金會均比照課照中心納入課照紓困補助,以協助其維持基本營運。(179林奕華)

(三十一)全國各級學校配合疫情停課,包括醫學系、藥學系、護理系等原需前往醫療單位實習之學生亦配合規定,或改為遠距教學、或改為線上實習,然線上實習時數尚未有明確認定標準,不僅影響應屆畢業生權益,亦牽涉其能否取得國考資格,爰要求教育部儘速與護理、醫學、藥學等相關學會提出線上實習認定標準,以維護應屆畢業生權益。(180林奕華)

(三十二)目前繳納就學貸款只有降低利率及申請人主動向銀行申請暫緩繳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屬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建請教育部於疫情期間應全面或有條件暫緩繳納,等經濟能力穩定後再來還款,以支持青年自我提升、追尋夢想。(181許淑華)

(三十三)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所需經費5億8,000萬元,包括擴充線上學習服務、數位學習內容及伺服器、資安設備服務等經費2億7,300萬元,與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居家學習所需行動網路、載具等經費3億0,700萬元。線上學習以往僅係輔助教學工具,卻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驟然全面實施,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且居家學習設備尚有不足。鑑於線上學習係未來教育重要發展方向,亦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學習重要管道,除本追加預算案所編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等項目宜儘速辦理外,並宜同時檢討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往後應建置標準作業流程,以期日後成為衡平城鄉教育資源重要工具。(182許淑華)

(三十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編列「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新增紓困振興項目包括:1.配合停課政策影響之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所需經費30億3,600萬元。2.補助地方2歲至國小階段孩童與國中、高中及五專前3年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防疫所需經費220億7,400萬元。3.受疫情影響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廚工薪資及團膳業者食材成本補貼所需經費3億3,405萬1千元。4.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學生紓困措施所需經費2,400萬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案教育部新增補助地方孩童與學生家庭防疫220億7,400萬元,建請教育部應對城鄉落差以及弱勢族群請領妥為規劃及預為因應,以發揮紓困功能;另鑑於此次疫情及停課對各級學生家庭經濟可能產生影響並衝擊各教育相關事業,應宜針對新增之紓困對象,儘速訂定補助規範,俾利相關紓困措施順利辦理。(183許淑華)

(三十五)運動事業、社區大學及留遊學服務業原已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薪資、營運成本等補助,其中社區大學及留遊學服務業原訂補助期限已屆至,允宜儘速修改相關補助規範,以利辦理後續紓困措施;另運動事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受疫情影響甚鉅,應妥為規劃並完善後續稽核機制,以發揮紓困功能。(184許淑華)

(三十六)有關Covid-19本土疫情持績嚴峻,全國學校及幼兒園停課,建請教育部考量本次為非自願性停課,得否以紓困專案補助私立幼兒園,以解決從優退費及支撐園所營運之用。(185許淑華)

(三十七)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教育部宣布110年指考延後到7月28至30日舉行。惟考生若確診無法參加,將無補考可參加,且110年是舊課綱最後一屆,若無法專案處理,這些學生將面臨與過去迥異之課綱內容與升學方式,就試基礎與現行高二學生不同,影響甚鉅,爰要求教育部儘速針對110年指考期間配合防疫規定而未能應試之確診考生,提供入學補救措施。(186陳超明)

(三十八)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起宣布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狀態,學校已停止學生到校,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家長能請防疫照顧假,但屬無給薪假,雖有編列一次性防疫照顧津貼1萬元,惟家長防疫照顧假係無給薪,且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防疫照顧假反而變相減少家長收入,相比之下,一次性防疫照顧津貼顯得微小,爰請教育部滾動檢討防疫照顧津貼發放次數及金額,使家長能安心在家照顧子女。(187陳超明)

(三十九)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驟然全面實施線上學習,惟系統當機、網路壅塞等問題時有所聞,且居家學習設備仍有不足。鑑於線上學習係未來教育重要發展方向,亦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學習重要管道,爰要求教育部儘速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並檢討教師數位教學能力之提升及學生學習成效之評估機制。(188陳超明)

(四 十)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建教生可能被影響110年5至7月的實習,勢必影響弱勢家庭居多的建教生個人及家庭生計。以建教生每月實習領取的生活津貼不低於基本工資計算,可能導致每個建教生超過7萬元家庭收入短缺,爰要求將建教生列入紓困對象,比照大專生發給緊急紓困助學金。(189陳超明)

(四十一)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第三級警戒,全國從110年5月中下旬停課至7月暑假,惟平日協助特教生之特教助理員、兼課或代課教師、社團教師、課後及幼教兼職服務員等,同被迫放1個半月無薪假,生計遭受衝擊,爰要求教育部針對特教助理員、兼課或代課教師、社團教師、課後及幼教兼職服務員等對象,研議紓困方案。(190陳超明)

(四十二)有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月19日宣布疫情警戒升級至三級以來,全國各級學校改採線上遠距教學模式,導致各級學校基層教師難以運用傳統紙本教材,同時各縣市各級學校線上教學之平台、規格與運用模式不一,基層教師於短時間內難以提升校上教學效益,反擴大城鄉差異與縣市間教學資源的落差,教育部應立即加速紙本教材之數位化及時程,並廣納民間、基層教師與教科書出版業者意見,建構統一規格之公用數位教材線上平台,以利未來線上數位教學發展。(190-1李貴敏)

(四十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曾於110年4月21日宣布釋出1萬劑疫苗自費施打並開放預約至全台31家醫院接種及免收疫苗費用等。陳部長嗣於6月9 日改稱自費疫苗中止,改依其指定之優先順序施打疫苗。有鑑於國外僅承認BNT、Moderna等經取得藥證之疫苗,而出國深造的台灣學子如無法施打經國際認證之疫苗,於日後入學時恐將受阻而無法入學等情,教育部應立即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供相關建議,以確保台灣民眾之受教權。(191李貴敏)

(四十四)國內疫情轉趨嚴峻,各級學校實施停課不停學,改採在家線上學習方式進行教學,儘管教育部曾要求各縣市提前演練,也提供遠距教學的工具,但實際各縣市小學,仍發現待改進之處,特別是偏鄉學校硬體不足、軟體操作不熟稔、以及學習品質低落等,加上防疫優先,社區功能也無法發揮,使得偏遠或弱勢學童的受教狀況出現危機。建請教育部儘速補足偏鄉地區在家線上學習方式之軟硬體設備,提早因應日後復課後,對於學習落後之學生補救措施。(192馬文君)

(四十五)鑑於疫情全國延長三級警戒,教育部宣布家長110年6月不用繳費,等到復課後,再依上課日數比例來收費。不過全國私立幼兒園還是得支付房租、薪資等,許多幼兒園業者紛紛表示恐爆發倒閉潮。建請教育部儘速研議私立幼兒園合理比例的學雜費免繳範圍,讓家長跟幼兒園業者可以合理分擔營運成本,此外,呼籲教育部提出新紓困方案,降低房租成本和紓困門檻,並補助園內老師薪資40%,針對幼兒園業者提供無息貸款,讓第一線幼教老師比照第四類志工優先施打疫苗,讓私立幼兒園撐過此波疫情衝擊。(193馬文君)

(四十六)由於配合中央防疫強化三級,教育部宣布停課不停學政策,幼兒雖不用到校上課,衍生私立幼兒園仍需負擔疫情無法到校之退費,惟相關職員薪資、固定性經費依然支出,造成私立幼兒園營運不堪虧損,恐引發後續倒閉潮。請教育部儘速研議對私立幼兒園之營運成本、職員薪資、因疫情所產生退費與固定性支出經費等擴大紓困補助,以實質協助私立幼兒園減輕虧損。(194馬文君)

(四十七)我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10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三級警戒迄今已月餘,這場疫情嚴重影響台灣政體經濟發展,更讓為數眾多之勞工因此薪資受到影響,為減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弱勢學生家庭之衝擊,建請教育部除應積極研議已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1年內之學貸利率降為0%,而金融行庫所受損失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並就110年度緩繳就學貸款本金研擬相關措施,讓廣大的弱勢學生家庭經濟上可獲得喘息。(195廖國棟)

(四十八)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學校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等自110年5月19日已全面停課、停托。現階段教育部提供之幼兒園紓困方案,私立幼兒園須滿足2項條件,包括:停止到園期間,有按幼兒當月就學日數收(退)月繳費用,且有正常支付教職員工全額薪資者,符合上述條件後,幼兒園可依其僱用之教職員工人數,每人合計以補貼4萬元為上限(3個月)。惟私立業者需支付全薪、店租、人事成本、水電費、貸款等,該方案實是杯水車薪,緩不濟急。為幫助業者渡過疫情難關,爰要求教育部應成立紓困專案補助私立幼兒園,以解決從優退費及支撐幼兒園所營運之用。(196林思銘)

(四十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主管之各項紓困計畫,應考量偏鄉及原鄉各級學校與一般地區學校成員之差異,有關廚工、娃娃車司機、鐘點代課教師、未具本職之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等工作人員,應從寬認定納入紓困計畫。(197高金)

(五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教育部補助辦理家庭經濟受疫情影響之學生紓困措施,應考量多數經濟弱勢家庭學生及建教生為貼補家計與生活費,普遍自高中起便至職場打工,相關學生紓困措施應納入高中職學生。(198高金)

(五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有關教育部主管之各項計畫應考量自停課以來,偏鄉及原鄉各級學校執行防疫工作、線上教學與居家學習,經濟弱勢家庭學生設施設備不足之處,請教育部詳查辦理,避免產生學習落差。(199高金)

(五十二)111年起,大學申請入學將以學習歷程取代原來的備審資料,同時也是108新課綱上場的第一屆,學測考試內容將會以新課綱為範圍,而實施多年的指定科目考試也將一併走入歷史,改以滿分為45級分的分科測驗來取代舊制指考,而110年舊課綱最後一屆大學指考因疫情延後到110年7月28至30日舉行,因此,考生若因確診無法參加,若沒有補考機會,影響甚大。而教育部雖然表示招聯會已召開應變小組會議,決議將針對配合防疫規定而未能應試的確診考生,提供入學補救措施,但遲未對外公告適用對象及執行細節,爰要求教育部1個月內完成相關行政程序並對外公告補考措施或補救措施,以維護考生權益。(200謝衣鳳)

(五十三)教育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提升居家線上學習資源與服務所需經費5億8,000萬元,包括擴充線上學習服務、數位學習內容及伺服器、資安設備服務等經費2億7,300萬元,與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居家學習所需行動網路、載具等經費3億0,700萬元。惟截至110年5月止弱勢家庭學生載具目前缺額3.6萬餘台,請教育部妥為調配學生居家學習設備,以保障學生受教權。(201李德維)

(五十四)110年大學指考因疫情延後到7月28至30日舉行,110年是舊課綱最後一屆,考生若確診無法參加,沒有補考機會,影響甚鉅。雖然教育部表示招聯會已召開應變小組會議,決議將針對配合防疫規定而未能應試的確診考生,提供入學補救措施,但遲未將適用對象及執行細節對外公告,爰要求教育部應於1個月內公告補救措施,以維護考生權益。(202鄭麗文)

第4款  經濟部主管

  1. 第1項經濟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原列583億7,173萬元,減列第2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83億7,073萬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一),修正為:

(一)查經濟部承辦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說明乃以:「追加辦理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會展產業員工薪資補貼、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582億6,173萬元」。按本次疫情受影響之商家,有部分業者早因本疫情或因故已告停業,可預期將使所受僱之商業服務業員工無法支領本案之紓困補助。有鑑於此,爰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受中央命令停業及受全面外帶防疫政策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補貼,會同勞動部討論及評估由承辦機關直接將補貼逕予勞工之可行性,亦避免對於未發給勞工之商家進行求償之程序冗長,遲延紓困之實效。

新增決議61項:

(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肺炎防治經費項下,經濟部編列「獎補助費」1億1,000萬元,其中列有追加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經費,查原第1次已編列1億2,000萬元,似未在疫情期間發揮效益,且快篩系統已商業普及;請經濟部儘速完成研發,並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納入使用的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二)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辦理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會展產業員工薪資補貼、融資保證及利息補貼等所需經費582億6,173萬元。查「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第3點申請資格,未有關於「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之相關條款。據109年經濟部辦理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申請須知,第3點申請資格有要求:「有下列情事之事業不得申請:2、近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然110年度「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卻刪除相關規定,惟事業單位申請政府紓困補貼資格,應滿足最基本的守法條件。俟經濟部於2週內修改申請須知關於申請資格相關規定,納入近1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204

(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疫情嚴峻,導致國內產業受其衝擊甚鉅,為此,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衝營業擊補貼,協助民間渡過疫情難關。經查,無稅籍登記之小規模攤商因無法符合經濟部設定之資格,導致營業上遭逢困難卻苦無資源協助。另,在於申請資格條件上,現行認定是以110年度與108年度同月或110年度5月與3、4月進行比較,然而部分109年度後新立商家也因營運衰退比較無法提出,而被排除資格。綜上,這些商家同樣受到疫情影響營業,卻無資源可以協助,形同三不管,爰此,請經濟部應視實際需求,調整資格認定方式,並且從寬認定。206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部分,為補助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共需經費427億元。依據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申請須知,第伍點企業應遵行事項,110年5至7月期間,員工離職人數必須控制在一定人數以下,員工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不得逾1/6(約33.3人);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人數不得逾1/8(約25人至62.5人);員工人數超過500人以上者,離職人數不得逾1/10(50人以上)。此規定之比例換算成人數之後,會發現依照企業規模之不同,離職人數有其矛盾衝突之處,例如,員工人數若為201人之企業,可允許離職25人,然員工人數若為199人之企業,可允許離職之人數為33人,員工總人數僅差異2人,對於可離職之人數卻有8人之落差。除此之外,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若員工人數未滿200人之企業,單日解僱超過20人,即屬大量解僱;若員工人數為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單日解僱超過50人,即屬大量解僱;若員工人數超過500人以上者,單日解僱人數超過80人,即屬大量解僱。依照經濟部之辦法,是否允許雇主有大量解僱之情事?且,依據109年經濟部之相關補助辦法中(如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均有要求企業不得有裁員、資遣員工之情事,然,110年度商業服務業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助申請須知,卻刪除相關規定,無法確保勞工工作權,亦無法穩定就業市場。爰請經濟部於2週內修改相關規定,不應允許受領補助企業有違法解僱之情事,確保勞工就業。207

(五)此次疫情內需產業受衝擊非常嚴重,經濟部針對餐飲業提出補助措施立意良善,然政策推動面上目前仍有需改進之處:領取補助金額之計算有包含員工人數,但領取對象為業者,即便經濟部在公告網頁上寫「由企業轉發員工」,然而主管機關並無詳述如何確認勞工可取得相關補助。業者是否有申請,勞工也完全不知情,甚至可能仍然被放無薪假。按照目前規劃,若雇主沒有主動去申請經濟部的紓困方案,受該業者僱用之勞工,將無法得到相對應經濟部的補助。按目前勞動部規劃,兼職鐘點人員可與勞動部申請補助,於是「形成兼職人員可直接申請紓困,正職人員卻無主動申請紓困權利,端看業主是否有申請且讓勞工周知」之狀況。爰要求經濟部應妥善規劃改善措施,研擬包含「公告紓困業者資料」及「提供勞工直接申請補助」之管道,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208

(六)此次疫情內需產業受嚴重衝擊,且短期尚難回復至先前二級措施,根據業者110年6月8日調查報告,餐飲業總產值持續低迷,進入第三級警戒後的3週,每週平均總營業額都不到 4 月的四成。若以月營業額 60 萬元的店家來說,獲利的最低門檻約原業績的 70%,目前是每天開店每天虧。經濟部在構思政策時,應著重於支持餐飲業之日常運作,重於一次性發放。經濟部曾於109年疫情期間曾提出外送補助措施,而110年疫情加重,卻尚無相關政策。新加坡於109年封城時亦曾提出補助餐飲店家外送之措施,然推動措施上與台灣著重於一次性補助有若干差異。根據經濟部貿易局資料,新加坡推動措施如下:「在上述防疫期間利用Deliveroo、foodpanda和GrabFood等送餐平臺的餐飲業者,ESG將分攤其須支付外送業者的佣金5%。」,亦即,新加坡措施係以補助餐飲業日常營運之抽成為主要項目,從數據亦可顯示,新加坡的眾多措施讓餐飲業在封城期間營業額能維持於六成。爰要求經濟部應妥善規劃相對應措施,以餐飲業長期紓困為目標,並訂定台灣及國外業者之差異化措施,例如補貼佣金成數差異,以支持餐飲業者於疫情期間經營所需之成本,並儘速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9

(七)有鑑於我國國內疫情突然於110年5月開始爆發,目前防疫指揮官也已經明確下令,全國防疫三級警戒,至少會維持到110年6月28日,然而,現行有許多企業與民眾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儘量居家辦公與分流上班,另外亦有因為企業受影響衝擊而在家放無薪假之民眾等,為配合減少人流,阻斷病毒傳播鏈之防疫政策,可能一家人長時間都待在家中,但夏季電價計算卻是從6月1日便開始實施。由於居家辦公受影響的主要會是家戶用電,同時110年因配合防疫居家辦公的情況,等於原本會是由事業單位吸收的夏季電價電費,現在可能轉而要由一般民眾與受僱者自行吸收,顯不合理。綜上所述,爰要求經濟部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除加強節能宣導與相關配套政策外,應研議是否透過調整家戶用電之夏日電價計算方式或計算日期,比方說排除防疫升三級期間等配套政策,以使全民能較為安心地在家防疫,配合政策避免外出。210

(八)有鑑於國內Covid-19自110年5月19日起維持三級警戒狀態,並將延長延長管制至6月28日,嚴重衝擊產業活動。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推出之紓困方案,主要以薪資補助、營運補貼、貸款優惠及利息補貼等項目。然109年之紓困方案中之「水電費減免」項目,未見於本次預算案。疫情全國三級警戒影響經濟之大,更勝以往,相關補助措施應更全面,以緩解各行各業商家所遭受之衝擊。「水電費減免」即是其中一項。爰此,建請經濟部參照109年紓困方案,並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4條第8款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之規定,提出水電費減免方案,減低廠商店家負擔。211

(九)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經濟部針對受疫情影響產業之水電費減免及延期繳納部分未列入紓困方案,然而就各受影響之產業事業而言,繳納水電費仍為業者之沉重負擔,為照顧企業度過疫情難關,爰要求經濟部就受疫情影響之事業,研議訂定水電費減免或延期繳納之紓困方案,以利企業存續,進而穩定社會安全。212

(十)因國內疫情嚴峻,行政院日前宣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政府除了要求民眾在家減少出門,以降低群聚感染風險,已嚴重衝擊民眾與商家生計,目前政府也正在進行新一波紓困措施,目的就是為紓解民困民苦,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6月1日起實施夏季電價計費方式,為求在疫情衝擊中減少民眾電費負擔,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停止夏季電費計價方式,以紓民困。213

(十一)疫情持續嚴峻,停課令發布首當其衝為團膳業者,蓋教育部業已宣布自110年5月19日全國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停課後,隨即學校停止購買營養午餐,雖然為不可歸責雙方之事由,然供應校園營養午餐之團膳業者均為專營,學生不到學校上課,對於供應營養午餐之團膳業者而言,等同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一樣情形,團膳業者必須負擔原聘僱之勞工薪資、依約採購備妥之食材支出、相關營運設備場地租金負擔,非常沉重,亟需政府大力協助。建請經濟部會同教育部體察上情,研議將紓困4.0補助方案之「一般商業服務」之補貼對象,更改為「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補貼對象,抑或將團膳業者納入補貼對象「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對象,協助團膳業者度過疫情難關,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4

(十二)國內疫情近期急速惡化,經濟活動快速萎縮,對上百萬家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產生重大衝擊,廣大中小企業亟待政府予以貸款紓困,因而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12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達成協助中小企業之政策目標,爰要求此項120億元之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業務使用。215

(十三)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呼籲全民減少出門,不少公司也採取居家上班之措施,惟適逢110年6至8月夏季炎熱,加上多數民眾採居家上班、學生居家線上學習等,民生用電量為最高峰,然民眾為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居家防疫措施,而產生之額外水電費恐徒增民眾經濟負擔,爰要求經濟部研議110年6至8月份民生住宅之水電費減免,以利民眾安心居家防疫。216

(十四)台灣目前經濟環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再加上政府公告三級警戒,導致服務業整體受到極大的影響,許多企業與商家因此受到龐大的損失,而目前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等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簡化申請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落實「快速、簡便、精準」的紓困補助,協助相關產業度過難關。217

(十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6至9月實施夏季電價收費制度,一般家庭除最低月用電120度以下,夏月、非夏月每度單價不變外,其餘五段級距的漲幅約13-27%;在用電與夏季電價「雙增」影響下,一般小家庭的電費估計每月將增加506元。由於目前國內疫情持續嚴峻,自110年5月15日至今,從雙北至全國逐步實施三級警戒,企業自主分流辦公、學校停課,讓家庭用電負擔較過往大幅增加,又逢6月開始實施的夏季電價,更是加重人民的經濟負擔。相較109年疫情發生之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曾針對受疫情衝擊嚴重的艱困企業提出多項減免水電費措施,例如營業額減少達15%的企業,水費及低壓用戶電費打九折,每月水費減免上限7,000元、低壓用戶電費減免上限10萬元;營業額減少達50%的企業,水費及低壓用戶電費打七折,每月水費減免上限2萬元、電費30萬元,當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股份有限公司標榜著「台電挺企業抗疫情、讓我們大家一起攜手努力」。110年有更多勞工、家庭因為無法到校上課、分流上班,面對因此而增加的家戶電費負擔,台電更應力挺民眾共同抗疫。爰此,建請行政院應暫緩110年夏季電價,全國齊心防疫,減輕民眾因防疫而帶來的各種生活壓力。218

(十六)針對經濟部能源局「110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申請期間為110年5月3日至6月30日止。惟考量疫情衝擊民眾生活,包含所得稅申報在內等多項行政措施之期間,皆已延長1至數月不等。因此,爰要求經濟部應予比照,將上開「110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之申請截止期限予以延長,以便於民眾防疫及協助其紓困。219

(十七)有鑑於政府已將我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要求國人非必要儘可能減少外出機會。許多公司行號,體恤員工、配合政府政策,亦同意員工居家上班、進行分流。今逢夏季,酷暑難耐,已令許多居家上班者、配合政府停課者,家庭用電量大增。此波疫情影響,已讓許多國人收入銳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每年6月份開始實施夏季電價,無異不體恤民情、增加民眾負擔,形同與多數國人處於平行時空。爰要求經濟部責成轄下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考慮疫情影響,研議暫停實施夏季電價費用,並考量減少外出有助於防疫、減少健保支出,應於政府發布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提供家戶電費八五折之優惠,以提高國人多多宅在家,協助防疫之意願。220

(十八)有鑑於我國有許多微型公司,如汽、機車維修業、美容美髮業、寵物用品業等,均受此次疫情影響。然,現行紓困方案,或要企業提出損失證明或是對比兩年度營業額減損差異,導致許多微型公司即便受疫情影響,也因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或手續繁瑣,導致無法獲得紓困補助,必須退出市場。爰要求經濟部針對微型企業及其員工,提出適當紓困方案,以協助微型企業及其員工度過此次疫情衝擊。221

(十九)國內疫情近期急速惡化,疫情進入第三級警戒,目前呈半封城狀態,已經對經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廣大中小企業亟待政府予以貸款紓困,因而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追加120億元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為達成協助中小企業之政策目標,爰要求此項120億元之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業務使用。222

(二十)全國防疫警戒第三級延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呼籲全民減少出門避免群聚,許多行業也停工或採居家上班,適逢夏季炎熱,多數民眾採居家上班、學生線上學習等,民生及商業用電量為最高峰,爰要求經濟部研議夏季民生住宅及商業電費减免,以利民眾安心居家防疫。223

(二十一)疫情持續嚴峻,許多民眾遵守防疫規範,在家防疫、工作、自學額外增加水、電等開銷。查每年6月電費為夏季,水、電用量除了持續增加,夏季電費之收費模式,將導致民眾額外多支付費用,建請經濟部體恤民眾在家防疫之辛苦,紓困方案能夠給予民眾水、電費之優惠或減免措施,並取消夏季電價費率,減少民眾的經濟負擔,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224

(二十二)國內COVID-19疫情爆發,許多民眾面臨被迫留職停薪或調整上班時間、失業等問題,政府雖推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因應,然補貼金額仍杯水車薪。爰此,政府部會、國營事業單位應研議全面免除夏季用電費率計算,給予民眾、企業水電優惠,並思考有無降低民眾相關貸款利率之空間,以協助民眾、企業度過疫情。225

(二十三)經濟部紓困4.0方案內容:「針對110年5至7月任一個月營收,較108年同月或110年3至4月月平均減少五成以上」,提供營利事業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為本國全職員工數乘以4萬元。另商業司指出:員工數計算方式,負責人列為員工1人;經濟部網站亦載明:「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依照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因此連同負責人在內,員工數未超過5人之公司、行號,即非強制投保單位。綜觀我國社會眾多小型商家實際營運狀況,連同負責人在內,員工數未超過5人的公司行號比比皆是,其員工多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當營利事業5至7月營收已受疫情衝擊,卻因經濟部將「以公司行號為投保單位員工數」作為計算標準,其員工數超過負責人的部分,無法列入「人事等維持經營必要成本」計算。為保障營利事業及員工生存權益,建請經濟部研議將「非以公司行號為投保單位之員工數」(限連同負責人在5人以下者)列入「人事等維持經營必要成本」計算,成為補貼4萬元計算基準。並研議相關申請之資格、所需文件,包含:1.員工實際從業之證明。2.員工已投保任一職業保險、具工作能力。3.員工不得重複請領經濟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個人補貼。4.員工意願聲明書。5.員工身分證字號。226

(二十四)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5 月15日起,陸續發布雙北及全國之 COVID-19 防疫警戒,各地加嚴、加大防疫限制,影響我國內需產業營收,如百貨業、零售業、餐飲業等行業均受衝擊,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宣布三級警戒維持到110年6月28日,故多數業者6月份全月將都受疫情影響;惟5月初疫情爆發前為適逢商業服務業的旺季,致許多業者需待6月營業稅結算後,才能提出紓困補貼申請,無法及時紓困救急,爰請經濟部辦理商業服務業之紓困補貼,針對預估6月份營業額將衰退達五成之業者,得先提出5月15日至6月14日之營業額已符合衰退五成之營業額證明資料,先行申請補貼,俟6月營業額結算後,再補齊6月符合衰退資格的營業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供經濟部覈實,以協助業者度過此次疫情。227

(二十五)國內COVID-19防疫警戒自110年5月中升到第三級,政府宣布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致影響部分行業營運及民眾採居家辦公或減少出門。民眾居家時間增加,用電量亦隨之增加,惟適逢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於6至9月實施夏月電價,考量三級警戒實施至110年6月28日期間,民眾居家有助防疫,為減輕民眾及受疫情影響行業之電費負擔,爰建請經濟部責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住宅用電6月不實施夏月電價之可行性,並對受疫情影響之服務業、農業動力用電研議5至7月電費減免事宜。228

(二十六)有鑑於國內 COVID-19 防疫警戒自 110年5 月中升級至第三級,政府宣布各地同步加嚴、加大防疫限制,影響產業營運,為減輕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建物之承租人經濟負擔,爰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房舍租金減收措施,比照財政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紓困措施,將原有紓困措施延長至111年6月。229

(二十七)台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防護衣、隔離衣、醫用口罩、額溫槍、檢驗試劑等屬於重大防疫物資,其生產製造涉及國家安全與人民的重大利益,合法正規之生產方能確保防疫物資產能的穩定。然110年4月時發生位於嘉義的口罩國家隊所經營尚未取得正式工廠登記之違章廠房發生大火,所幸無人傷亡,該廠所生產者為防疫物資以外之護具和醫療耗材亦未影響產能。為確保我國防疫安全,請經濟部於4個月內加強生產防疫物資工廠之輔導及管理,檢視防疫物資國家隊工廠是否均有正式工廠登記,如果屬於尚在合法化階段之特定登記工廠,應檢視是否確實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規定,若為既有之未登記工廠,則應優先輔導納管及要求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儘速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及正式工廠登記,並送交防疫國家隊優先輔導合法正規生產之書面報告至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以維持防疫物資生產供應之穩定。230

(二十八)有鑑於經濟部於紓困4.0中,針對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之商業服務業補助之邏輯,係以給付員工是否達基本工資區分,若達基本工資,則給予資方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之營運資金補貼;若未達基本工資,則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乘以1萬元作為營運資金補貼之計算基準。然而,相較於109年受國際疫情衝擊影響之產業,主要是以出口導向的製造業,或受國際邊境管制影響的航空、旅遊、會展等產業,110年則因為國內疫情爆發,內需型的商業服務業則成為主要受衝擊的產業類型。同時,依據經濟部統計處「批發、零售及餐飲業經營實況調查報告」相關資料顯示,針對「餐飲業在經營上遭遇的困境」中「租金支出高」的選項統計(可複選),105年為41.8%、106年為47.3%、107年為47.1%、108年為45.2%、109年為46.2%,顯見針對餐飲業而言,「租金支出高」已經是長年存在之經營困境。若本次紓困4.0針對停業業者之營運資金補貼,僅以全職員工人數給予一次性補助,恐不足以協助整體資本額較小、現金流較緊、衝擊容受力較低之內需型商業服務業度過此次疫情難關。因此,爰要求經濟部提出受中央命令停業及受防疫政策影響產業依程度之租金補貼政策。231

(二十九)經濟部於109年提出非中小企業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擔保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額度,原每家事業5億元振興資金貸款未貸放額度可繼續使用。然而疫情再起,並於110年5月中全國陸續進入三級管制階段,全民為配合政府防疫避免跨區移動政策,造成公路汽車客運營業額雪崩式減少九成以上,整體產業已無法繼續維持營運。爰請行政院針對110年度再新增每家事業非中小企業2億元,中小企業0.5億元額度予客運業者貸款使用,以支持產業紓困。232

(三  十)由於此波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台提升三級警戒,呼籲民眾在家防疫、減少移動,且正值夏季,家戶用電用量大增,電費增長實屬預期,惟在家防疫乃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指示,若能成功防堵疫情,則居家防疫對疫情防堵亦有正面成效;爰建請行政院研議,取消110年夏月電價計算基準,回歸非夏月電價計算基準,除實際補貼民眾民生用電外,亦鼓勵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引。233

(三十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濟部582億6,173萬元(紓困振興),其中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所需經費427億元。惟查經濟部所羅列商業服務業補貼,並未包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行業,由於此波疫情嚴峻,影響層面都較109年為廣,各行各業都亟需紓困。特許行業應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不及之處,導致羅列紓困之商業服務業有未竟之處,爰建請經濟部呈報行政院,針對特許行業紓困予以盤整討論,研議納入紓困對象,給予實際援助。234

(三十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濟部267億6,005萬1千元,其中編列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所需經費1億1,000萬元。惟查該筆經費於前3次防治及紓困振興預算皆有編列,然實際效益如何,猶未得知。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亦有開放進口快篩試劑之規劃,勢必壓縮我開發快篩系統之空間。經濟部應盤整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相關研發進度,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納入使用。235

(三十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服務業及中小企業受創甚鉅,以致員工薪資及營運均陷入困境。根據相關業者統計數據顯示,訂貨需求銳減,部分業者110年5月整體營運甚至下滑70%-90%。茲為挽救並減輕業者負擔,經濟部應立即研議並務實規劃產業紓困與貸款門檻、房租補貼等,以及相關之申辦程序;更應會同相關部門全面放寬網路交易並鬆綁非必要之限制,以及輔導商家運用網路直銷等作業,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公告其規劃內容,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236

(三十四)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餐飲業及傳統製造業常有群聚風險。根據業者統計與108年5月相比,110年5月整體營運下降70-80%。為減輕業者損失,經濟部應協助取得所需之口罩、快篩及消毒等防疫必要物資,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紓困方案、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237

(三十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醫療器材服務業與防疫無關之產品,器械採購幾乎停擺,且各醫院暫停相關設備驗收導致產品出貨量銳減。又因全國進入三級警戒,業務工作皆被迫延後執行,包括:標案延後、產品展示試用延期等。根據業者統計與108年5月相比,110年5月整體營運下降90%。為減輕業者損失,經濟部應立即研議服務業及中小企業之銀行貸款展延。238

(三十六)經濟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所需保證專款120億元,且前於特別預算已編列是項經費750億元,總計870億元,係辦理受疫情影響事業貸款融資保證,專款適用部會包括經濟部、勞動部、中央銀行、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各部會信用保證類型略有不同,核准保證金額攸關信保基金代償風險,應請經濟部加強跨部會協調機制,秉風險管控原則執行紓困措施,以降低呆帳風險,各主管部會應加強查核承貸企業落實紓困承諾,爰請經濟部每週追蹤紓困成效,並於網站上公布。239

(三十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前次通過之預算,商業服務業紓困補貼主要為穩就業及保薪資,要求補貼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等,並將補貼區分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二項,惟近期國內疫情警戒升至三級,部分商業服務業尤其是餐飲業配合暫時停業,員工並放無薪假,恐不符申領資格,爰請經濟部適當放寬申請資格以免商業服務業尤其是餐飲業無法申請補助,以達政府紓困之目的。240

(三十八)109年度我國商業服務業合共88.9萬家,從業人員逾320萬人,分別占我國整體產業58.99%及27.89%,逾九成為營運規模較小之中小企業,其營運良窳攸關我國勞動市場及經濟發展。爰請經濟部應強化補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簡化,並加強輔助,以利業者申辦,另鑑於商業服務業之範圍甚廣及就業人數甚多,各業受疫情衝擊程度不同,允宜審慎評估對產業之影響,賡續研謀適當輔導措施,以利產業升級轉型。另前次紓困補貼為穩就業及保薪資,要求補貼期間不可實施無薪假、裁員、減薪、解散或歇業等,並將補貼區分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二項。惟鑑於近期國內疫情警戒升至三級,部分商業服務業配合暫時停業;詢據經濟部表示,亦將適當修正申辦資格並作規範。爰此,允宜審慎注意本次補貼措施對於商業服務業從業人員權益之維護,以達政府紓困之目的。241

(三十九)經濟部應協助微型企業「快速、簡便、精準」申請紓困補助。110年疫情爆發突然,基層服務業受到重創,與109年相較影響程度更深、更廣,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禮儀用品更是慘重,由於營業規模不大,無法提供紓困方案所需要之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紓困2.0方案就有「申請流程手續繁多、文件準備不易、加上申請條件過苛」等問題,此次紓困中政府持續沿用109年紓困方案,更讓過去申請不到的微型企業求助無門,建請經濟部簡化申請紓困流程、放寬申請紓困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以防不遺漏到真正需要補助的受災店家。242

(四  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不斷升溫,政府鼓勵民眾在家防疫,減少移動的同時也應該設計一套適合自營業者的配套措施。全台三級警戒持續,民眾減少出門次數,惟自營業者出於現金流的考量仍然開店,此舉必然增加開店的水、電費、網路、電信等相關支出費用,但此次紓困方案中,未考量自營業者此一方面的實質負擔,經濟部、交通部也應從善如流,研議採取有效的減少、減免水電、電話費的收取,如此才能有效降低自營業者的生活負擔。243

(四十一)鑑於傳播力更強之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全球COVID-19疫情仍未趨緩,110年5月中旬以來國內疫情急遽升溫,確診病例數暴增;為能迅速找出確診案例阻斷疫情傳播鏈,並避免現階段快篩存有相當比例之偽陰性、偽陽性現象,經濟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1,000萬元,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新增開發追蹤病毒突變種與評估產品效能、新增開發易於採檢的唾液檢體檢測試劑(先前為口咽檢體),與多重呼吸道病毒檢測機台(可同時檢測新冠病毒、流感病毒及其他冠狀病毒)及臨床驗證、擴增等溫核酸增幅儀器檢驗項目與平台應用等事項,期能因應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之威脅,提升我國快速篩檢量能與準確性,以遏阻國內疫情持續擴散,容屬必要。爰此,要求經濟部積極督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儘速完成該快篩系統相關開發測試暨落實研發成果之技轉作業,俾因應目前大量篩檢防疫需求,有效遏阻疫情持續擴散。244

(四十二)經濟部主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中,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設施更新改善」的項目,編列預算數5億元,但截至110年4月30日,執行率僅52%,約2.1億元。然而設備整建的預算應以年度預算支應,而非以紓困預算包裝其他非緊急必要性支出,在預算排擠的情況下,恐無法幫助到真正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該項目又再編列2.1億元,爰此,為妥善運用紓困預算經費,要求經濟部提出該項目必要施行之緣由,以利後續監督。245

(四十三)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科目1億1,000萬元,係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所需經費。鑑於傳播力更強之病毒變異株陸續出現,現階段COVID-19疫情仍相當嚴峻,為提升我國快速篩檢系統之篩檢量能,經濟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1億1,000萬元,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等經費容有必要,應積極督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儘速完成該快篩系統相關開發測試暨落實研發成果之技轉作業,以因應目前大量篩檢防疫需求,有效遏阻疫情持續擴散。246

(四十四)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專款120億元及利息補貼30億元,考量保證專款適用範疇涵蓋其他部會,建請應強化跨部會協調機制,秉風險管控原則辦理信保案件,以發揮紓困振興功能及降低未來代償風險;另經濟部應審酌先前辦理經驗妥適規劃後續利息補貼相關措施,以擴大紓困實益。247

(四十五)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對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所需經費427億元,鑑於我國商業服務業多屬中小企業且從業人員逾320萬人,要求經濟部應強化行政程序之簡化暨對產業之宣導及輔助,以利申辦,並審慎注意疫情對產業之影響及員工權益之維護,以有效落實政府紓困目的。248

(四十六)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傳統市場及夜市更新改善衛生安全設施等所需經費2億1,000萬元,要求應加速行政審查作業,並注意各縣市疫情狀況的不同滾動式檢討補助經費(如南投縣)。249

(四十七)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其他經濟服務支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賡續編列受COVID-19疫情影響之會展產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暨補助我國廠商出口保險之行政費用及貸款利息,建請應視疫情發展及經費補貼情形滾動檢討紓困標準及經費配置之妥適性,以有效運用預算資源,並提升各項紓困方案之政策效益。250

(四十八)經濟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辦理受疫情影響商業服務業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編列427億元,雖設立服務電話1988供民眾詢問,然民眾撥去後不斷轉接及等候,甚至電話斷線,可見經濟部規劃安排未見周全,讓民眾苦候不得其門而入,建請經濟部建立簡便申請管道,供商家簡易申請儘速獲得紓困。251

(四十九)經濟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編列1億1,000萬元,係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檢體分子快速篩檢系統所需經費,經查疫情爆發之初經濟部已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研發iPMx快篩系統,惟經濟部技術處回覆,iPMx系統具輕便且準確度高,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無徵用,又該系統靈敏度上有提升空間,顯見當初高喊快篩國家政策僅為口號,今又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開發唾液快篩系統,請經濟部儘速完成研發,並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劃納入使用的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2

(五  十)鑑於本土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自110年5月19起開始實施,教育部也禁止學生到校,並在家進行線上教學,同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鼓勵居家辦公,民眾居家用電量勢必增加,爰要求經濟部研擬暫停實施夏季電價,以減輕民眾負擔。253

(五十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再加上政府公告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導致服務業、餐飲業及觀光業受到極大的影響,台灣內需產業,不少人已因此被迫停班,更有不少相關行業倒閉或員工被資遣。為苦民所苦,減輕民眾的經濟壓力,積蓄台灣內需市場未來的反彈能量,爰要求經濟部研議110年夏季電電暫緩推施行,並針對已申請紓困相關之家戶給予一定之水電費減免,以照顧受本次疫情傷害之弱勢勞工階級。254

(五十二)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疫情警戒三級期間,服務業等商家遭受到龐大損失,多數受創產業均為微型企業,如餐飲、機車、寵物、美容美髮、糕餅等行業,無法提供營業額證明及相關申請文件。為幫助民眾度過抗疫難關,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簡化申請流程、放寬限制,或改以提供定額補助方式,落實「快速、簡便、精準」的紓困補助,以協助相關產業度過疫情難關。255

(五十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疫情警戒三級期間,多數民眾抗疫期間居家辦公,在家時間延長,電費使用量大幅增加。如今,適逢夏季用電量最高之時節,6月起實施之夏季電價計費方式,恐增民眾之負擔。爰要求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研議就民生、住宅、小商家用電,立即停止夏季電價計費方式,以協助民眾度過疫情難關。256

(五十四)鑑於許多夜市攤商、流動攤販、市場攤商等營業額未達開立統一發票之等級,或是沒有稅籍、不易申請勞保的流動攤商,若要舉證營業額減少50%以上實屬不易,導致政府的美意無法落實到有需要的群體上,籲請經濟部從寬認定紓困及貸款申請資格,讓真正在營業的攤商可取得,各項發放動作亦加快,以協助度過疫情難關。257

(五十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高中以下學校停課至110年6月28日,重創學校午餐供應產業鏈,另團膳業者近期廟會、婚宴、節慶等被迫取消活動,就經濟損失難以估計,由於食材都得提前下訂、備料,如何保存出現問題,建請經濟部將學校午餐供應產業鏈、團膳業者納入「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補貼對象2,以協助業者度過疫情難關。258

(五十六)為考量國人於疫情期間配合政府防疫,盡量居家減少外出,以降低群聚風險,惟家庭因夏季冷氣用電量大增,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月份電費採實施夏月電價,恐衝擊民生用電近1千萬戶的民眾,為了減輕民眾經濟負擔,建請經濟部研議6月民生用電不實施夏月電價,若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日期持續延長,則繼續不實施夏季電價,以紓解民眾對疫情之衝擊。259

(五十七)我國110年5月中旬COVID-19疫情失控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5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高達2.48%,創102年3月以來新高,若於6月實施夏季電價,勢必進一步衝擊物價,加劇通膨憂慮;此次疫情重創我國經濟甚鉅,近期民生物價飛漲,加以政府對外採購疫苗不力,全民「集體免疫」遙遙無期,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短期難以紓緩下,執政者應苦民所苦;經濟部每年於4月、10月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並決議電價是否調整,考量COVID-19疫情迄今仍未停歇,在優先照顧民生的前提下,爰請經濟部於10月召開電價費率審議會時,應建議該會研議作成不調漲電價之決議。260

(五十八)鑑於國內COVID-19疫情狀態仍屬嚴峻,國人收入減少致家庭生計陷入困境,各行各業叫苦連天、哀鴻遍野;防疫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民眾遵照政府規定,並自主性減少外出,各行業配合防疫採分流上班,並減少營業時間;然而溽夏已至,加上雨季來得慢,全台各地高溫不斷,國人遵照指示待在家裡配合防疫,政府卻如期於6月1日起實施夏季電價,本波疫情導致物價高漲,許多國人收入減少,政府為遏止疫情擴散有賴全民配合少外出的防疫政策,於此艱難時刻,政府應苦民所苦,不應只會反映電價成本、以高費率電價抑制人民防疫用電,爰要求政府應於COVID-19疫情期間研議暫緩實施夏季電費,一同與民眾共同面對防疫難關。261

(五十九)鑑於在國產疫苗尚在研發階段,國內目前並不存在任何合法上市的國產疫苗,此時卻遭檢舉經濟部全國各地工業區管理局要求各家廠商調查造冊員工施打國產疫苗意願,經濟部此舉不僅涉及要求廠商及員工個人對施打國產疫苗進行表態,鑑於受僱員工相對於僱主本處於相對弱勢,其真實意願無法呈現及外籍移工受限語言翻譯落差,恐遭誤導外,亦有違反人權之情事,且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違反行政中立作為已非首次,外界更質疑此種變相調查(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有違藥事法之規定。爰此,要求經濟部應針對我國已認證之疫苗(如莫德納、AZ、BNT及嬌生等) 進行施打意願調查表,清楚述明各廠牌名疫苗的副作用,並以各種移工語言表示,讓受僱員工及外籍移工有充分知情權,如此方是對生命權的基本尊重,也才合於規定。261-1

(六  十)鑑於國產疫苗仍未上市,經濟部遭人爆料,不只要求全國各地工業區管理局預先調查各家廠商員工施打尚未核准上市國產疫苗意願,更直接強將外籍移工列冊施打,由於目前正值產業紓困之際,加以政府手握移工配額籌碼,業者為給一個交待而進行調查下,受僱者意願能否真實表達實有疑義,而外籍移工更是弱勢中的弱勢,連被調查的權利都沒收,此舉不但違反人權,更形同強迫外籍移工成為實驗國產疫苗的白老鼠,因疫苗施打理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訂定的優先接種對象進行造冊,以符合法性及公平性,然經濟部卻以「超前部署」一句話輕輕帶過,國人實無法接受。爰此,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應協調廠協會暫停各工業區調查及造冊施打國產疫苗之行為,於1週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261-2

(六十一)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日前曾多次公開表示及承諾,未來國人可選擇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廠牌,會尊重民眾的選擇。但近日發生經濟部在工業區預做集體施打準備進行造冊調查時,卻僅調查國產疫苗施打意願,卻未調查其他廠牌疫苗之施打意願,已屬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及對國人的承諾,爰請經濟部於調查疫苗集體或大量接種意願時,仍應遵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一併調查其他廠牌疫苗之施打意願,以保留國人選擇疫苗廠牌權利。261-3

第5款  交通部主管

第1項  交通部

新增決議31項:

(一)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之補助,編列經費共43億8,665萬元,以每房每日補助1,000元為原則。自華航諾富特飯店群聚感染案起,凸顯防疫旅館「分層分流」策略之風險,相關旅宿均應改朝獨棟化、全區化防疫方式辦理。請交通部觀光局應按縣市統計現有防疫旅館數、隔離房間數及實際入住人次。各縣市之總數應提供最新數據統計;再依業者別統計時,應一併統計該業者之房間總數。如尚有分層分流之業者,應說明其隔離措施,包含是否係獨棟隔離等。262-保418

(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項下辦理補助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等所需經費43億8,665萬元,查本國疫情受諾富特防疫旅館重大管理不當缺失致造成防疫嚴重破口,交通部應確實檢討。為有效辦理防疫,建請交通部應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COVID-19因應指引-防疫旅館設置及管理,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指引之各項內容,以提升整體防疫效果

。263-保419

(三)查交通部所公布之紓困方案,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國際航廈商業服務設施業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紓困補助。惟109年類似紓困方案實施時,曾出現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交通部申請薪資補貼。爰建請交通部對向其申請轉發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要求提出切結書將薪資補貼全數轉發給員工,確保薪資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以保障勞工權益,並研議未如實提撥薪資給勞工之繳回程序。264-保421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旅館業者加入防疫旅館之補助,編列經費共43億8,665萬元,以每房每日1,000元計算。查參與防疫旅館之旅宿業,清消開銷及人員負擔皆重,包含量體溫、消毒、防護衣清掃、動線隔離等作業,都令旅宿業員工置身風險之中。防疫旅館既為服務返國或有隔離需求之民眾,甚至包含第一線醫護人員,又為兼顧周邊居民之健康,其補貼不應僅有每日1,000元。現行補貼方案反令多數業者欠缺誘因投入,也有劣幣逐良幣之憂。交通部應參考國外案例,研議具體提高補貼費用、不設上限,且相關補貼均應由紓困預算支應,而非交由地方政府觀光局另為補貼。(266)

(五)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補貼導遊及領隊薪資,編列經費共1億9,630萬元,依每人每月1萬元、補貼3個月計算。查目前由「導遊領隊協會」負責之無雇主導遊、領隊在保人數,多未轉職,且疫情期間實難期待能確保收入來源。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不少均有語言長才,交通部應請觀光局及勞動部合作,優先媒合具語言長才、又尚未轉職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協助在臺外籍人士之防疫相關措施,包含翻譯或外籍移工之疫調工作。 (267)

(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交通部主管部分,為補貼旅行業員工資及營運成本,編列經費共6億9,368萬元,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一次。自疫情發生以來,旅行業者受創甚深,薪資補貼雖能幫助員工度過難關,惟勞保及健保費用仍是旅行業者之不小負擔。為兼顧員工納保權益及企業生存,交通部應研議將勞保、健保費用納入本次補貼範圍,積極幫助旅行業者度過難關。(268)

(七)受限於全球疫情影響,外語導遊已失業超過1年以上,然

而交通部新公告之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限定必須於109年7至10月辦理之安心旅遊或109年12月至110年1月冬季平日團遊期間,曾受旅行業臨時僱用或指派擔任國內2天1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有鑑於外語導遊轉職為國旅導遊不易,未必能在上述期間內順利謀職出團,爰建請交通部重新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貼隨團服務之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270)

(八)本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自110年5月爆發以來,小客車租賃業者所受影響較往年更甚。經查,109年針對小客車租賃業者所辦理的相關紓困方案如牌照稅、燃料稅之減免以及營業車輛貸款展期等措施,在疫情更加嚴峻的時刻卻未見交通部有相對應之規劃。考量到現階段疫情對小客車租賃業打擊極大,建議政府紓困方案應確保109年曾實施之政策在110年比照辦理(如:牌照及燃料稅之減免、營業車輛貸款之展期等措施),並納入對小客車租賃業者之營業虧損補助、代僱駕駛及從業人員之薪資補貼、防疫用品購置補助,以及放寬小客車租賃業者載送防疫期間之民眾所需物資及餐食等,各項關乎小客車租賃業維持基本營運需求之面向,以保障廣大的相關從業人員權益。(271)

(九)疫情升溫、全國三級警戒的情況下,許多計程車及租賃車

業者經濟狀況大受影響,同時,線上送餐、網購、蔬菜箱

等服務的需求大幅提高,反而讓貨運物流的人力吃緊。然

而,按照目前公路法、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皆有明訂,計程車及租賃車業者僅能載運乘客。近期,高雄市及台北市政府業因為疫情對業態進行鬆綁,允許計程車業者可以投入載貨與送餐的行列。在運輸量能上將閒置的能量,轉入其他相對緊繃的物流人力,促成雙贏的局面。建請交通部作為非六都計程車業者及租賃車業者之主管機關,應本於權責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規劃於疫情期間先鬆綁規範,讓計程車及租賃車業者及物流人力能夠連接。 (272)

(十)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交通部166億0,433萬元(紓困振興),其中編列辦理補貼導遊及領隊薪資所需經費1億9,630萬元,惟查交通部觀光局辦理導遊及領隊生計補貼,以帶過109年國旅團或冬旅團,作為申請要件,自109年疫情爆發至今,各國實施邊境管制,觀光旅遊業受創甚深,國內旅遊雖因109年疫情相對穩定,造成國旅大爆發,然急待紓困之導遊及領隊人數眾多,若僅以帶過109年國旅團或冬旅團作為申請與否之條件,恐有失公平,交通部應詳細盤整導遊及領隊相關就業現況,研議刪除導遊及領隊申請補貼需帶過109年國旅及冬旅之申請條件,讓有需要的導遊及領隊皆能申請,符合紓困所需。(274)

(十一)現行交通部公路總局之紓困方案,對於駕駛人之薪資補限於計程車駕駛人、遊覽車駕駛人及租賃車代僱駕駛等3類,並一次補貼3萬元。然對於同屬大眾運輸從業人員並同樣受疫情嚴重衝擊,必須配合減班之國道及公路客運等駕駛,其收入銳減卻無法適用相同之補貼,實違背平等原則。爰建請交通部將國道及公路客運業等駕駛,同樣納入薪資補貼而一體適用,以解其燃眉之急,並落實紓困目的。(275)

(十二)交通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編列166億0,433萬元,其中56億5,947萬元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而補貼旅行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編列經費6億9,368萬元,按110年5至7月共3個月期間,按僱用員工人數,以每人4萬元計算補貼1次,惟僅限於109年曾辦理國民旅遊之旅行社,導致以出國或赴台旅遊為業務之旅行社無法申請補助。爰請交通部適當放寬申請資格以免以出國或赴台旅遊為業務之旅行社無法申請補助,以達政府紓困之目的。(276)

(十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衝擊,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客運業者之營運相較108年竟下降超過90%。又因國際疫情衝擊,國際觀光客來台觀光人數遽減,客運業者營收銳減,生意幾乎停擺。就此,交通部應立即研議減緩徵收客運業者汽燃費與牌照稅、車輛折舊補貼等紓困方案之可行性並務實提出相關紓困方案;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紓困方案、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277)

(十四)導遊、領隊只要109年有申請過紓困補助,這次的紓困4.0補助就會直接入帳,結果這次紓困4.0補助,但卻只針對「無雇主導遊及領隊於109年安心旅遊國旅(109年7至10月)及冬季平日團遊(109年12月至110年1月)有帶團」的條件才可能申請補助。如此至少八、九成以上的導遊領隊給排除在外,完全不能申請補助,建請交通部研議協助。(279)

(十五)交通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第3次追加辦理交通運輸業紓困所需經費109億4,486萬元,包括航空業72億0,425萬元及陸運業37億4,061萬元。其中除補貼航空站地勤業從業人員薪資、遊覽車客運業營運成本、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及辦理計畫行政作業與審查補貼申請案相關工作經費外,其餘均屬延續辦理原特別預算及2次追加預算之紓困措施,建請應儘速完備新增補助對象或措施之相關規範,並針對延續性措施滾動檢討補助規模、補助方式及標準之合宜性,暨適時參酌國際航協建議,預為綢繆規劃未來邊境管制鬆綁後之機場流程相關因應措施。(280)

(十六)前次針對汽車運輸業於109年3月12日前已辦理之營業車輛融資,交通部得就融資公司於109年1月15日後辦理展延期間之利息,給予補貼。但是對於109年3月12日之後並無補貼,很多遊覽車是靠行車,現在沒生意,利息持續交,一輛車貸款數百萬元,造成靠行車很大的壓力,建請交通部予以研議相關補助措施。(281)

(十七)交通部為資訊公開而於網站設置「交通部因應COVID-19交通觀光防疫與紓困振興專區」,其中各項措施之辦理情形,經查網頁專區辦理情形之措施名稱,與預算書之預算計畫提要及概況表說明欄所編內容之措施名稱,目前無相互對應關係,例如本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第35頁之預算提要及概況表說明「補貼導遊及領隊薪資等所需經費」,該項屬既有措施,惟專區辦理情形網頁卻無相配合對應之名稱,另交通部主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之會計月報及收支執行月報表,僅呈現會計科目之預(決)算,而預算書之預算計畫提要及概況表說明欄各措施經費執行情形,無從得知,例如預算書說明補貼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所需經費39億3,544萬元,按每人4萬元計算,惟實際執行數卻未見於專區公開資料。爰此要求交通部,在1週內完成「交通部因應COVID-19交通觀光防疫與紓困振興專區」網頁配合預算所編各措施內容名稱,分別列示各措施之經費與業務面執行現況,以完整表達工作成果,俾利各界監督。(282)

(十八)有鑑於疫情期間,計程車業者生意受其影響慘淡,若政府可規劃學校營養午餐團膳業者在停課期間,改由繼續烹煮給弱勢家庭、防疫相關單位食用,則可利用計程車配送至偏遠地區或是大量運送便當等方式,則可解決團膳業者須找人配送之問題,故建請交通部研議,為配合運送物資給國人或防疫之使用,以補助經費給計程車司機,並以防疫考量將其志願參與配送服務者,列入優先施打疫苗之公費對象。(283)

(十九)為因應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端午連假為減少民眾返鄉,交通部祭出嚴格匝道儀控管制,交通部長表明目的在「讓用路人不方便,也不容易上匝道」,但反而造成匝道回堵大塞車現象,許多通勤族及物流業者塞在匝道動彈不得,引發民怨,凸顯交通部政策急就章,只為了交差了事;另在大眾運輸方面,高鐵針對端午連假實施加強版「類梅花座」,將配位邏輯調整為間隔3至4排座位,以確保安全間距,但在座位安排上,卻有不同乘客先後乘坐同一座位情形,高鐵防疫只做半套,恐造成乘客染疫風險,應強化後續交通疏運及防疫作為。(284)

(二  十)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全台第三級防疫警戒已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民眾減少外出,以致搭乘交通運輸人次驟減。交通部紓困4.0方案總經費223億9,729萬6千元,其中針對計程車、遊覽車、租賃車等駕駛人發放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元,另針對公路客運預計將以公運計畫進行補貼,惟獨針對市區客運業因屬地方政府管轄未納入交通部補貼方案。然自國內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後,市區客運業載客量大幅減少,以雙北為例,運載量僅剩二成二,受害程度不亞於其他陸運業者,考量110年疫情較109年嚴峻,業者配合政府減班仍須自行負擔人事成本,交通部應協助地方政府給予相關紓困措施,爰要求交通部研議補貼方案,以減輕業者營運負擔。(285)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確診病例與日俱增,全國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嚴重衝擊汽車運輸產業,其中遊覽車客運業出車率幾近停擺,與108年5月相比,110年5月份整體營運下降幅度高達98%;小客車租賃業與108年同期相比,110年5月營運則下降85%至90%,疫苗採購不足是最大的問題,讓業者陷入營運危機,亟需政府紓困。109年受疫情影響,交通部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之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50%,110年疫情比109年更為嚴重,為協助業者度過疫情衝擊,爰請交通部全額補貼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營業車輛之110年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以減輕業者營運負擔。(286)

(二十二)鑑於此次嚴峻疫情,政府除持續補助旅行業員工補助、團體秋冬補助等政策之外,為留住領隊人員,以因應未來解封後的龐大旅遊潮,今日就必須預做準備、超前部署。建請交通部研議重啟領隊轉型國旅人才紓困培訓,其次持續辦理生計補助以留住領隊專業人才,避免後疫情時代領隊斷層,另外對於領隊證效期因疫情無法帶團,應予於免帶團證明延長3年效期,以實質幫助旅行業撐過疫情衝擊。(287)

(二十三)鑑於此次嚴峻疫情,帶來旅館業雪崩式滑落剩一成業績,表示幾乎全部業者自主停業,業者咬牙苦撐,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外,建請交通部同意有關觀光局承辦之旅宿業資本性支出貸款利息延長補貼1年,因應重大疫情對旅宿業營運之影響,為減少人才流失、安定就業市場及協助未來產業復甦所需轉型之準備,補助辦理「旅宿產業核心職能進階認證」等方案,以實質幫助觀光旅館業撐過疫情衝擊。(288)

(二十四)鑑於疫情的重新席捲,讓原先逐漸恢復元氣的旅遊事業瞬間歸零,在零收入但仍需支付固定開銷的情況下,業者咬牙苦撐,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外,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減免業者水、電費30%,及因疫情致水、電費及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等有繳納困難時,除免徵滯納金外,業者可無條件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等方案,以實質幫助觀光旅館業撐過疫情衝擊。(289)

(二十五)鑑於疫情的重新席捲,讓原先逐漸恢復元氣的旅遊事業瞬間歸零,在零收入但仍需支付固定開銷的情況下,業者咬牙苦撐,交通部觀光局除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外,建請交通部儘速研議觀光旅館業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提供業者可無條件申請展延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稅款等方案,以實質幫助觀光旅館業撐過疫情衝擊。(290)

(二十六)鑑於行政院紓困4.0,針對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及小客車租賃業代雇駕駛人薪資補貼,已於109年獲紓困者,將直接由該局將補助款3萬元撥入駕駛人帳戶,惟遊覽車、計程車業者每個月除車輛維修費及停車費外,眾多也者都按月有車貸需繳納,可謂經濟生活負擔沉重,建請交通部與相關單位儘速研議遊覽車、計程車業車貸展延,以實質幫助業者撐過疫情衝擊。(291)

(二十七)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全國疫情三級警戒也延長到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都受到影響,對此,交通部觀光局針對民宿業者行業進行紓困方案,補貼對象為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者,依臺灣旅宿網填報之營運月報或營運報表,申請日前最近3個月任1月之客房住用率較108年同期衰退比率達50%以上,可申請補助。惟民宿業者與觀光旅宿不同,一概以衰退比率達50%以上才可以獲得5萬元補貼,固定5萬元補貼對中大型民宿業者可為杯水車薪,建請交通部按各民宿業者實際營運規模,設置規模級距,給予拉高補貼金額,才能實質幫助民宿業者撐過疫情衝擊。(292)

(二十八)針對紓困4.0交通部觀光局公布的補貼,無雇主導遊及領隊人員必須限於109年7至10月國內安心旅遊,或12月至110年1月國內冬季平日團遊期間,有隨團服務之導遊、領隊人員,才能申請3萬元補貼,導致專門入出境團體業務的無一定雇主的導遊領隊,成紓困孤兒,讓有心想留在觀光業的導遊及領隊心灰意冷,爰境外團體業務的導遊領隊人才培植不易,建請比照皆能申請一次性3萬元補貼紓困。(293)

(二十九)有鑑於交通部為因應疫情當下之端午連續假期期間,針對高速公路提出嚴格交通管制措施,然而相關措施似因未有詳細規劃而導致民怨四起,例如:部分民眾反映車輛因儀控管制過度,而導致回堵於交流道口,進而影響交通,也產生部分連假期間仍需上班通勤民眾因回堵而導致遲到,或貨運業者物流上產生延遲的情況,類似情況於交通部降低管制措施力度才得以舒緩,爰此,請交通部應針對相關交通管制措施進行檢討,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情事。(294)

(三  十)因疫情日益嚴重,全國提升第三級警戒,嚴重衝擊觀光產業,行政院編列紓困預算4.0,其中交通部編列166億元做為觀光紓困,但109年觀光紓困2.0相關經費就達到224億元,花蓮縣為觀光大縣,目前約有46家旅行社,業務全面停擺,也有近6家左右停業中,其他幾乎是無收入,此次因疫情影響程度明顯比109年來得嚴重,但交通部針對觀光紓困力道卻明顯縮水,疫情對觀光產業衝擊甚大,爰請交通部考量到此次疫情比109年嚴重,針對觀光紓困應研議擴大補助相關專案。265-保449

(三十一)郵政人員負有穩定金融、郵件投遞及物流運輸等民生任務,自109年發生疫情以來,更全力支援政府配送酒精、口罩等重要防疫物資及協助發售三倍券,至今仍持續參與紓困工作,與國人並肩共渡難關。郵政同仁的辛勤付出,被政府封為「防疫國家隊」。110年5月疫情大爆發,全台進入第三級防疫警戒,民眾因在家防疫網購,中華郵政宅配物流需求大爆量,暴增的投遞量擠進郵局,增加郵政第一線工作人員染疫風險,至今已造成13人確診,成為染疫人數最多的交通運輸業,交通部應更有積極作為。為維護郵政人員健康安全,爰要求交通部研議:1.立即盤點人力及補足防疫資源,並對第一線郵政人員發放防疫津貼。2.立即強化防疫作為(包括建立自主停業與退避隔離指引、提供同仁普篩),積極保護同仁安全。3.為第一線郵政人員爭取疫苗施打優先順序至第三類人員。(294-1)

第6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1項  農業委員會

   新增決議12項:

   (一)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肺炎紓困振興經費項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獎補助費」195億6,999萬7千元,其中列有辦理農漁畜產業及休閒農業紓困所需行政費用1億2,000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為因應疫情期間支出增加,是項經費可予精簡,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將每筆作業費用與發放的人數等相關資料,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5)

   (二)協助受C0VID-19疫情影響之農漁產業或事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纾困振興辦法第5條之1第2項规定,訂定「農民生活補貼作業规範」,分別就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辦理生活補貼(含農民生活補貼、實際從事漁業勞動之漁民生活補貼、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漁民生活補貼),並補助受理申請及資格查核之基層農會、區漁會相關行政作業費。該等生活補貼於第2次追加預算編列184億1,474萬1千元,迄110年4月30日實現數173億8,234萬5千元,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依實際辦理情形再次編列173億8,234萬6千元(含行政作業費859萬6千元),為確保農漁民及時取得生活補貼,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速相關核發作業。(296)

   (三)有鑑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三級警戒,許多消費者因防疫考量,透過電商等管道購買農產宅配到府,物流需求量短期之間大幅增加,致多家物流業者暫停接受低溫宅配訂單。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交通部,協調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媒合具倉儲運送能量之團膳業者與物流業者合作接力轉運,協助產地蔬菜箱配送至消費者,建立農產品物流調度平台,確保消費者食材供應無虞,也協助農民度過難關。(297)

   (四)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6億6,059萬7千元,其中編列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農漁民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173億8,234萬6千元。惟查農漁民申請生活補貼申請標準有納入107/108年所得之計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109年爆發,其受損亦自從109年計算才予以公平,以107/108年所得做為計算標準,顯無法據實反映農漁民生活受疫情影響所致,等同對農漁民不公平,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擬擴大所得認定標準,納入109年所得未達50/40萬元亦可申請,以符合紓困所需。(298)

   (五)為因應國內此波COVID-19疫情升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再編列196億6,059萬7千元,主要係用於前已辦理之農漁民生活補貼及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等事項。鑑於本波疫情嚴峻,政府實施人流管制措施之強度增強,受衝擊之民眾亟需獲得適切之經濟支援,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在前已辦理之基礎上,儘速加強相關檢核與核發作業,以及時減輕農漁民負擔。(299)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捐助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保證專款所需經費2億元。該基金辦理係受疫情影響農漁業者貸款融資保證,惟核准保證金額攸關信保基金代償風險,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秉風險管控原則執行紓困措施,以降低呆帳風險,並應加強查核承貸農漁業者落實紓困承諾,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追蹤紓困成效及規劃後續農漁產業輔導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0)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項下編列補助農民團體農業生產資材等所需經費6,000萬元(按每家最高補助20萬元計算)。鑑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係以防疫及紓困補助農漁民生活津貼為主,為使農民能得到政府補助,減輕農業生產資材成本,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確實規劃,訂定補助農民團體農業生產資材公平、公開的補助基準,並將補助基準公開於官網,以昭公信。(301)

   (八)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宣布結婚不宴客,喪禮不公祭,全國宗教集會活動暫停辦理,宗教場所不得進入,導致花卉國內銷售大受影響,花卉需求大減,且國際疫情亦嚴峻,國外訂單大量減少,外銷亦受挫,疫情對花農衝擊甚大,為減輕花農損失,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防疫旅館購置新鮮花卉,療癒被隔離民眾的負面情緒,並研議請企業及團體支持花農,送新鮮花卉給員工,減輕工作心理壓力,創造更多的銷售管道。(302)

   (九)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為加強防疫措施,防群聚感染,學校停課,又宣導民眾少出門,不得於店內供餐,導致國內餐飲業對農產品需求大幅減少,農產品銷路出現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然提出協助銷售管道的辦法,惟並未暢通,各地業者反應,銷路出問題,尤其保存期限短的蔬果,恐怕得銷毀,農產品滯銷嚴重,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能確實掌握國內農產品供需情況,提出具體機動調整生產及銷售,使農民生產的農產品能有銷售管道,消費者亦能吃到充足的農產品,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3)

   (十)因應國內本土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延長第三級警戒至110年6月28日,宣布結婚不宴客,喪禮不公祭,導致國內花卉需求大減,且國外訂單亦大量減少,為減輕花農損失,爰建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鼓勵防疫旅館購置新鮮花卉,療癒被隔離民眾的心理壓力,並研議國內促銷管道,及積極輔導外銷。(304)

   (十一)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迄今,受疫情嚴峻影響,農產品、漁業經營需求等相關產業營運受創,影響農業相關層面廣泛;爰此,為降低疫情對農產業與事業以及對農民之衝擊,協助度過困境,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新貸部分免息1年;及針對農民生活補貼,研議不受非農業所得50萬元限制,全面發放1萬元紓困金。(305)

   (十二)民間動物收容所,在疫情衝擊之下,恐因捐款減少導致無法經營,造成流浪動物問題,爰建請貴單位針對有立案之民間動物收容所,研擬相關紓困補助政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6)

第7款衛生福利部主管

第1項衛生福利部第3次追加預算數791億6,837萬5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3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07、308、309、311、314、316、317、318、324、326、332、334、336、337、393、396、405、415、417、418、420、422、424、425、426、431、432、448、457、460、467、468、473、479-2、479-3。

新增決議139項:

(一)查「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肺炎防治經費項下,衛生福利部編列「設備及投資」2億9,224萬1千元,其中列有擴充防疫個案查找系統及購置硬體設備等經費1億0,070萬8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相關軟硬體可持續使用,是項經費可予精簡。針對上述肺炎防治經費項下「設備及投資」3,000萬元,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資安建置與運作機制,以及開發AI的相關APP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2

(二)國內疫情持續惡化延燒,為強化疫情防治,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整備快篩及核酸檢測PCR能量,俾能符合防疫需求,確保民眾健康權益。313

(三)依衛生福利部提供之資料,為發揮疫苗群體免疫效益,我國對於COVID-19疫苗採購部署,係以全臺灣至少60%人口,每人接種2劑估算,預計採購至少3,000萬劑疫苗。以民眾疫苗施打率來看,台灣目前施打率為2.94%,對照美國的51%、香港20.38%、南韓的17.82%、澳洲17.44%、日本的10.24%,台灣名列全球第152名。排名還輸給多哥、波札那、史瓦帝尼、納米比亞國家等國家。世界各國已紛紛加速疫苗接種,期望能降低確診及致死率,並早日恢復正常生活。我國疫苗採購及接種速度皆晚於其他國家,台灣在疫苗上已經沒有超前部署,但也要亡羊補牢,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加速捐贈疫苗審查流程,以充足我國國際認證疫苗量。315

(四)有鑑於此次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大爆發,政府已將防疫提升至三級警戒。三級警戒期間,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日照中心停止收托,造成許多家中有長輩、身心障礙者,必須請防疫照護假,以照護家中長者或身心障礙者。今行政院於此次紓困費用,編列家中有國小以下或身心障礙學童,提供每童1萬元之補貼,形同提供家庭照護津貼給家中有12歲以下或身障學童之家庭。但行政院卻遺漏因日照中心停止收托,而必須將長者、身障者帶回家中照顧者之經濟補助需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自110年6月起,於發布三級警戒期間,提供家中原有日照需求之長者、身障者,每人每月1萬元之家庭照護津貼或相關替代性照顧措施,落實家庭需求之多元選擇。319

(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國人感染人數遠超過預期,死亡人數亦逐日攀升,顯見國內疫情極為嚴峻。然,政府過去一再宣稱已超前部署相關防疫工作,今卻連足以保障國人健康,提供國人施打之疫苗、就醫資源、檢驗能量均嚴重不足,造成許多國人不幸離世,甚至是離世後才確診之狀況,顯示國家醫療資源並沒有機會照顧到相關病患,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因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之國人,每人10萬元之喪葬費補貼,以表示國家對亡者及其家人之歉意。320

(六)為讓疫苗發揮最大防疫效益,並符合照護全民健康原則,政府購買之疫苗,分配各縣市疫苗額度,須切合地方政府需求,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爰要求政府疫苗分配應該依據各縣市人口比率及疫情嚴重程度等因素,儘速分配各縣市施打,以確保全民健康權益。321

(七)為讓政府預算支出,更為公開透明,並發揮疫苗防疫政策效益,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政府購買疫苗會議過程須錄音,並須公布會議詳細紀錄,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依前開規定辦理,於疫苗全數交貨完成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322

(八)國內疫情110年5月中旬急速惡化,確診案例已經超過1萬人,現階段防疫最重要的策略,是購買疫苗全民儘速施打,以利產生群體免疫力。購買疫苗經費前經編列115.5億元,此次特別預算又追加224.5億元,合計340億元,為落實執行防疫政策,並確保民眾健康權益,爰要求此項340億元預算,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移作為其他業務項目使用。323

(九)從1990年代中期以來,伴隨政府財政資源的日益短缺,公共管理領域的學者經常使用「新治理」一詞,描述「公私協力」、「間接政府」、「代理政府」形式,且已大規模取代了傳統層級模式下的指揮與控制關係。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而民眾需求卻有增無減的年代,政府透過與民間組織合作共同生產財貨或提供服務,可謂是解決此等困境的一種策略手段,這正是公私協力最主要的精神。然目前我國政府在制定疫苗策略上出現錯誤,導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在110年5月爆發後,人民急需疫苗之聲音日益增大,政府對此卻拿不出任何作為。反觀他國,越南政府因疫情較不嚴重,政府過去並未積極訂購疫苗,如今則鼓勵民間企業和地方政府協助權力採購。先前曾傳出,越南政府要求外資企業為當地員工尋找COVID-19疫苗,三星電子智慧手機廠所在的北寧省官員也證實相關消息,凸顯電子大廠聚集的越南北部擔心疫情重創製造業,希望外資企業自立自強,而面對疫苗可能有假貨的問題越南衛生部也建議地方政府和企業直接與疫苗生產商或生產商授權單位合作。爰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於2週內制定並通過「企業申請COVID-19疫苗專案輸入流程」,讓民間企業有志購買疫苗者有其依循。325

(十)從110年5月份爆發社區疫情感染後,面對龐大的檢疫量能已造成第一線「醫檢師」過勞的負擔,更有報導指出,臺中榮民總醫院每天的PCR採檢量,從200個一下子擴增到1,000個,4名檢驗師日夜排班不停機,其中一名檢驗師的兒子剛好排定要手術,卻因為堅守岡位無法陪同而痛哭。由於擴大快篩範圍後,PCR篩檢量可能隨之成長。爰此,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規定,擴大徵召已退休或具備醫檢師資格未執業者投入PCR檢測,其次研議各大醫院增聘醫檢師,以解決過勞問題;並且提高醫檢師現行津貼如加班費等,讓其付出獲得應有之報價。327

(十一)有鑑於我國疫情延燒,死亡人數破300例,其中自110年5月11日至6月9日公布之296死亡個案中有35例到院前死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表示年輕或長者死亡增加主因為隱形缺氧。而目前僅重症患者經醫院收治治療,餘則居家隔離或至集中檢疫所、地方加強版防疫旅館等,但近日發現病患確診後快速進入重症或死亡的趨勢上升,296死亡案例中約18%自發病日到死亡日僅不到3日,可見我國對居家隔離、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等確診隔離人民照顧不足,現也多起確診者於網路上揭露確診後遭到不聞不問,因此在診療不足的狀況下,許多確診者送醫當日即死亡,或死亡後才確診染疫,此為政府忽視國民生命安全造成的悲劇。爰此,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政府須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故確診者依據政府公告指示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隔離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醫療資源確保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因此檢討規劃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所與防疫旅館隔離者醫療問診指引,讓被隔離者同樣享醫療資源輔助,並透過定期巡診、篩檢,掌握被隔離者染疫變化,以期不再有被隔離者在無醫療支持下死亡。328

(十二)疫情升級,政府千萬不能掉以輕心,離島醫療資源沒本島優渥,抵達離島旅客若不進行快篩,漏網破口恐將造成離島居民染疫及擴散。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飛機抵達離島旅客全面篩檢,保護旅客,也保護離島居民健康,同時,避免離島醫療體系遭受衝擊。329

(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全國三級警戒迄今月餘仍未解封,然國外對COVID-19疫苗施打普及率高的國家,已逐漸降低確診及死亡,並開始恢復人民正常生活,而國產疫苗目前僅有高端新冠肺炎疫苗2期臨床實驗解盲成功,並稱產品安全,但無相關保護力的的數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國產疫苗應取得國際認證後再給國人施打,否則110年7月份以後世界各國可能推動的疫苗護照,台灣會變成國際孤兒,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0

(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疫情全球延燒,COVID-19疫苗被視為終結疫情的希望,政府為降低國內廠商研發疫苗的風險,已針對提出疫苗計畫業者予以補助,期能加速疫苗研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與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政府的疫苗研發補助,在定價方面應有若干的回饋機制,例如應與同等級的國際疫苗價格低,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31

(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持續惡化,國產高端疫苗第二季解盲已經成功,聯亞疫苗亦準備在110年7月解盲,為確保國人對國產疫苗產品信任及施打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比較分析國際同等級疫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33

(十六)機場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屬國門第一線,染疫風險極高,亦被列入疫苗公費接種名單第三類,然,相關從業人員高達3萬人,疫苗配賦量應與桃園市分開計算,以利機場從業人員免於染疫之風險,亦能於第一線阻擋病毒傳播。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疫苗配賦量,是否將桃園機場與桃園市分開計算,進行評估。338

(十七)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擴散至全球性疫情以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自109年1月底宣布成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為顧及聽障族群,於109年2月起啟用交通大學自然語言處理中心所研發之「AI即時字幕」,適用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每日所舉辦之記者會。惟有聽障者族群反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舉辦之記者會其準確率非常低落,不僅常出現同音之錯字,甚至連染疫及死亡之人數皆有出現字幕錯誤之現象,嚴重影響聽障族群識別正確資訊之權利。現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舉辦之記者會雖有手語之呈現,惟我國並非所有聽障族群皆有學習手語,現使用手語族群多為受正規特教學校體系(啟聰學校)出身,後天失聰之人則大多非有受手語教育訓練,且手語針對部分專業名詞或較新之名詞,手語並無法表達,因此必須透過字幕來輔助表現,使聽障族群能了解相關資訊;相較於地方政府所舉辦之疫情記者所聘聽打員之狀況相比,其準確性顯有差異。經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所需之經費為衛生福利部項下之「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等所需經費3億2,908萬元。」衛生福利部自有必要針對上述政策之缺失進行調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記者會之字幕所產生之問題進行解決,研議增聘聽打員以提升字幕之準確率,保障聽障族群所產生之問題,並於1個月內就前揭因應措施及改善作為,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339

(十八)自從台北市及新北市自110年5月15日起進入第三級警戒至今,適用防疫照顧假之學校劇增,行政院亦宣布延長全國三級警戒管制為期2週至6月28日。又「防疫照顧假」之起因,係於109年2月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因家中有照顧國小以下孩童或國、高中身障學生的家庭因此給與有照顧需求的勞工得依此返家照顧小孩;隨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亦於110年5月18日發布函釋,因防疫需要,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因疫情而暫停服務期間,若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也得以請防疫照顧假,因此該假別除為照顧孩童外,同時兼具照顧長者之相關規範。惟現行之紓困政策中,防疫照顧假依照主計總處及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函釋規定,並未如同無薪假,具有最低基本工資的保障,在長期因家中有照顧小孩及長者的需求下,因收入短少而導致生活困頓。復經時代力量黨團及其他團體主張防疫照應參考平均工資給予薪水補貼之爭取下,行政院爰規劃發放每名孩童1萬元之「家庭防疫補貼」政策。經詢問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後,目前「家庭防疫補貼」僅補貼國小以下孩童或國、高中特教學生的家庭,規劃發放每名孩童新台幣1萬元家庭防疫補貼,但對於因長照機構暫停營業而被迫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家中長者之勞工,行政院或衛生福利部仍然未有相對應之補貼措施。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等機構因疫情而暫停服務期間,若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而請防疫照顧假者,於1個月內提出規劃替代性照顧或補貼措施,並說明辦理期程與落實情形。340

(十九)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部分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亦面臨暫時停業,惟停業期間仍須追蹤機構學員動態,部分學員亦仍須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服藥、就醫、日常生活安排等事宜,非線上服務足以處理。鑑於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之運作,係依學員每日出席狀況,全數仰賴健保給付,因應疫情停業期間形同無從申請健保給付。經查「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已納入精神復健機構。爰請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應於3個月內盤點已提供之機構停業補償措施,邀集相關單位共同研商,地方衛生局書面通知精神復健機構停業之補償及配套措施。341

(二  十)經查「110年度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業已納入精神醫療機構(係指設有急/慢性病床或精神科日間留院服務之醫院,不含精神科診所)、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之受照顧者。前開機構之各類受照顧者,其接種需求人數,須由機構向地方衛生局登記,並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造冊,呈報予該部疾病管制署審核通過,始得納入該類需求人數範圍。惟經查,前揭機構之接種需求人數,容有低估之情形。鑑於日前業已發生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群聚感染事件,報載該案39人中高達29人確診。又,精神醫療機構之慢性病床患者,其生活型態與長照機構之受照顧者極為相似,其雖有機會至社區活動,惟平日仍於機構生活,一旦有個案染疫,恐將致生精神醫療機構內之群聚感染事件,不可不慎。為減少前揭機構群聚感染事件,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實應積極督導地方衛生局,辦理前揭機構之接種需求人數登記,定期並如實呈報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審核,俾利後續接種。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前揭機構之受照顧者接種需求人數,說明定期呈報之人數及情形。342

(二十一)疫情爆發迅速後,過去篩檢量能不足的問題才突然浮現,而現有人力及物力資源更導致篩檢量能。然疫情之控制實須配合篩檢量的近一步提升,才能盡快斷絕感染鏈的傳播。雖然經過1個月的緊急調度,目前每日篩檢塞車的情況已經多有改善,然而事實上在雙北之外的篩檢量能仍有不足,為避免疫情再度緊急爆發,應實踐超前部署精神,持續擴張PCR篩檢量能。首先應盤點執業中以及可隨時加入一線行列的醫檢師數量。再者,應盤整能夠投入的BSL2+等級實驗室,及符合資格的民間、學術、教育單位之PCR儀器。另外中央應該要撥補金額或進行規劃,協助各地方採購、引進「高通量自動化核酸檢測系統」、「正壓式篩檢亭」,以利各地方皆能有充足的PCR檢驗量能。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擴充檢驗量能,持續於各地方部署相關資源,以利未來防疫進行。343

(二十二)目前全球三期疫苗試驗皆陷入瓶頸,除了耗資非常高昂,也會相當耗時。另外,在有效疫苗問世後,新的疫苗就不適合繼續在臨床試驗中,給受試者打食鹽水當對照,等於讓他們承受感染風險,進而面臨「倫理議題」的批判。因此,近日全球開始思考如何避免現在三期試驗出現的高門檻;陳建仁前副總統前幾天提到:「若未來中和抗體量能與其他廠牌的疫苗保護力相同,就可以接受食品藥物管理署審查」,正是其中一種概念。也就是WHO近期開始討論的「免疫橋接實驗」,包含WHO和歐盟,都正在努力制定一個「抗體保護力(COP)」標準,讓這樣的中和抗體評估可以成為一種認證標準。根據媒體報導,台灣的高端疫苗在近期(110年5月26日)也收到WHO的邀請,參與了一場會議,除了討論這樣的標準,高端疫苗也表示等待準則公布後,會向歐盟EMA申請。然而,美國FDA也曾明確指出,「尚無數據可確認中和抗體的效價要多高,才能預防有臨床症狀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也有許多專家提醒「過去的疫苗是因為研究多年,才能確認中和抗體能夠當作有效性的替代指標。」,最重要的一點是,而所謂的「抗體保護力(COP)」標準,目前WHO也還未提出來。而縱使國產所用的次蛋白技術較為成熟,我們也還無法確定他的副作用如何,讓國產疫苗確實存在許多變數。按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目前針對EUA條件的說明為「二期受試者3,000人以上,追蹤1個月的安全及療效」,部會也多次透露將以中和抗體來作為替代性指標。然而最初是如何訂定相關標準,卻未能讓民眾清楚了解,更導致資訊出現不對等。爰此,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就當初訂定EUA審查要件之依據及參考來源,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344

(二十三)衛生福利部於110年5月18日起,開放門診病人適用遠距醫療相關作業,惟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5月24日更新之因應COVID-19「視訊診療」調整作為,領藥方式仍建議「由家屬或代理人至醫療機構繳費、過卡及領藥」,前開指引恐增加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暴露於進出醫療院所之風險,且與現行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期間,應減少非必要移動與群聚之中央防疫政策,顯有相悖。考量疫情持續嚴峻,業請衛生福利部規劃於第三級警戒以上期間,暫時放寬電子處方箋於健保資訊平臺應用之政策,或其他避免遠距看診後仍須回醫院領藥之替代方案。惟該部回應事涉多項層面,待疫情趨緩後再行研商配套機制,實為本末倒置之舉。為減少病人及其代理人至醫療院所領藥而染疫之風險,爰請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遠距看診後如何落實零接觸之領藥作業,規劃於第三級警戒以上期間之暫時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345

(二十四)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但防疫首重公開透明,爭取國人團結防疫信心為要務。然而,攸關國人COVID-19疫苗接種權利的疫苗緊急授權(EUA)審查基準,衛生福利部迄今未對國人公告,資訊隱蔽不透明,已遭國人譏稱「黑箱標準」。彙整過去衛生福利部有關國產疫苗進行緊急授權審查基準應如何訂定之非官方會議討論之內容,可發現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採用替代性指標(SurrogateEndpoint)進行國產疫苗審查,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將「交由科學說話」作為近日面對各界國人對國產疫苗提出質疑的跳針答案,顯已無法給予國人信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採用替代性指標(SurrogateEndpoint)之書面說明,並向國人公告以示公開透明。347

(二十五)因應COVID-19疫情發展及防疫措施,為加速COVID-19通報及送驗程序,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通報流程,並放寬社區監測採檢條件,加強疑似個案之通報及採檢和居家隔離者之就醫程序。若居家隔離者失聯,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負責提供警察機關失聯名單後,由各該地方政府警察局協尋。查110年5月19日,有一名楊姓通緝犯,快篩陽性,因害怕被捉而不敢就醫,進而躲到板橋親友家,致6名員警需穿著全套隔離裝備到現場,派遣負壓救護車將其送醫。另110年6月2日,有一名陳姓老翁確診入仁愛醫院,院方安排陳翁於組合屋病房觀察治療,不料於凌晨3時30分不滿安眠藥效不佳,情緒激動持木棍破壞組合屋玻璃,警方獲報到場立即奪下木棍將其制伏,經查發現陳姓老翁為通緝犯,為了將之打鎮定劑,警方解開其手銬,後遭制伏的陳翁經醫院護理人員施打鎮定劑後陷入昏睡,警方也在旁等候陳翁清醒後再製作筆錄,惟因現場護理人員稱警方防護衣及裝備等級較不足,為免遭感染,要求警方於負壓防疫組合屋門外警戒,惟陳姓通緝犯竟趁醫護人員不注意時,由組合屋後門逃逸,並搭乘捷運,警方循線追查於下午1時30分許在陳翁萬華區住處將其查獲到案,隨即會同台北市消防局救護人員送回醫療機構醫治。綜上所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應就通緝犯確診COVID-19者,設一完整且保護警察人員、醫護人員之就醫程序。通緝犯人別查證,分為送醫後才確認其通緝犯身分與送醫前即確認其通緝犯身分二種,前者情況,應即通知醫療人員並派駐穿著足夠之防護衣與裝備之警力於病房內;後者情況,送醫過程除醫護人員外,警察人員亦應全程陪同。若醫護人員實施醫療必要行為,有需解銬之情況,警察人員應將其解銬,惟待醫護人員實施完畢該等必要之醫療行為,應依照規定重新上銬。故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協同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就通緝犯確診COVID-19者,評估設一完整且保護警察人員、醫護人員之就醫程序,且加強通緝犯通報網之建置,以保護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民眾之安全。348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推出110年因應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實施計畫,核發對象是1.原有工作,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家庭生計受困,2.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等社會保險,3.家戶內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逾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兩倍(台北市為3萬5,336元/人.月,非六都之縣市為2萬6,576元/人.月),4.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相關補助、補貼或津貼。該計畫對109年申請案免再申請,由政府主動審查核定,第一波已於110年6月4日撥入民眾帳號或寄送匯票,110年新申請案可用線上或郵寄申請申辦方式,由政府主動查調財稅資料審查後核定等便民、精進作法。該計畫編列64億7,641萬餘元,預計受益人數為47.5萬人,較109年受益37.25萬人已大幅增加照顧人數。若仍有民眾經濟陷困,請衛生福利部務必加強「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機制,以協助生活陷困之民眾,獲得即時經濟紓困及福利服務。351

(二十七)按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明文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爰衛生福利部應須充分告知民眾接種疫苗的可能風險,且制訂「疫苗接種損害救濟補償措施」。353

(二十八)按各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為鼓勵民眾施打疫苗,紛紛採取各類鼓勵措施。為儘速提髙民眾施打疫苗的比率,爰衛生福利部應參考國外作法,研議提出「鼓勵民眾施打疫苗措施」,並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4

(二十九)依據國際防疫經驗及成功案例,國內現階段防疫主要策略及手段,是儘速施打疫苗,但疫苗額度的分配,關係到防疫的效率,及2,300萬民眾健康權益,爰衛生福利部分配各縣市疫苗額度,應依據各縣市人口比率及疫情嚴重程度等原則,儘速分配各縣市施打,並將「縣市疫苗分配額度統計表」按月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5

(三  十)此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2,600億元中,最重要的是編列224.5億元購買疫苗經費,上次特別預算編列115.5億元,合計340億元,為確保2,300萬民眾健康權益,爰此項340億元購買疫苗預算,衛生福利部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業務使用;該筆預算執行情形,應於111年9月底前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6

(三十一)政府施政須依法行政,並公開透明,接受各界檢視。按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規定,政府購買疫苗會議過程須錄音,並須公布會議詳細記錄,爰衛生福利部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於該類疫苗全數交貨完成後,2個月內公布相關會議記錄,並將相關會議資料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358

(三十二)國內疫情相當嚴峻,染疫死亡率居高不下,遠超過國際平均水準,已經嚴重侵害人民健康基本權利,爰衛生福利部應整備醫院病床、醫治能量,及備妥相關藥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9

(三十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COVID-19疫苗採購普及情況不如預期,可能造成把兩劑型疫苗接種的間隔拉長,甚至不同廠牌混搭施打情形,近而無法確保原廠疫苗保護力,陳時中部長在立法院備詢的時候,對於疫苗可否混搭,說辭前後並不一致。為確保民眾能夠安全及安心接受疫苗施打及預防可能混搭情形,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衛生福利部對於不同廠牌疫苗可否混搭施打問題做一評估,並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361

(三十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因諾富特染疫事件而大爆發,短短1個月的時間確診人數即累積超過1萬人,尤其絕大多數集中在雙北兩都,全國也進入疫情三級警戒狀態。面對每天爆量確診病患,醫護人員不但要在第一線提供醫療專業與照顧,甚至還要面臨不耐長期隔離的確診者,於病房持刀砍傷醫護人員,造成嚴重外傷及驚嚇的醫療暴力。醫護人員除須承受比以往更長的工作時間及更大的壓力,政府應該正視醫療勞動者的身心將陸續出現因疲憊、焦慮與無助感甚至被污名化,而產生的各種壓力和創傷相關症狀。為了保護這群挺身而出戰士,讓他們可以勇敢地為下一場戰役做好準備,爰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醫護人員所受的各類職業災害甚至創傷後症候群的發生,立即規劃長遠的心理輔導資源,相關經費於本次特別預算中挪用支應。362

(三十五)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衝擊醫療院所門診量,為滿足現金流,宜先支付醫療院所申報健保醫療費用的暫付款一定成數,給予紓困補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比照紓困1.0執行措施,對各醫療院所每月暫付款提高為按前一年度同月營業額的一定成數,方不至於造成診所營運困難,避免醫學界掀起一股無薪假或減薪潮,造成基層員工權益嚴重受損。363

(三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疫情嚴重影響民眾掛號看診,基層診所大多數全天或部分診次休診,近而健保總額預算申請總點數自然下降,此時點值將遠大於1,衍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剋扣款項破壞總額制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遵守總額制度,縱使點值因疫情之故看診減少而提升,原所列預算應照實發放,不得藉用各種名目保留款項。364

(三十七)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衝擊基層診所門診量,由於基層醫療門診除健保給付外可能有自費收入,惟較難舉證。因為健保收入減少之時自費也會同步減少,所以用健保做為紓困條件時,應該調整健保營業額減少的額度。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基層診所紓困標準研議得按健保營業額連續3個月較上年低20%,或連續6個月較上年度減少10%給予紓困貸款,以更符合因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基層醫療(事)機構紓困條件。365

(三十八)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衝擊基層診所防疫物資獲得,相關藥用酒精、N95口罩及醫用手套等產能多配合中央指示優先配給醫院,致上述物資來源吃緊配額限購,價格漲幅倍數成長。為確保基層醫療防疫物資能量,避免疫情惡化蔓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酒精及看診檢查乳膠手套研議比照口罩,由政府採購統一發放至診所,並在疫情三級時,診所口罩發放種類一律改為醫師N95,其他人員為外科口罩,以提升基層診所醫療服務能量及保障民眾與人員之安全。366

(三十九)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停課後,對於負責學校中餐團膳業者也面臨衝擊影響,接連整個產業鏈也受其波及,如全台學生都不吃學校午餐了,影響農民甚鉅,雲嘉南的農民廠商損失慘重,這些蔬菜供應都是有排程的、計畫性生產的;少了學校午餐這個穩定的通路,這些菜消不掉也是要拔,也不能爛在田間;以及全國有3萬名以上的廚工,多數人經濟基礎薄弱等都受其傷害等等,故建請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研議,調查願意繼續開工烹煮的團膳業者,將其料理之食物配送給中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清寒學生家庭等等經濟弱勢家庭,或是給防疫醫院、旅館等,方能降低營養午餐產業鏈受疫情影響,也能幫助其他弱勢家庭。367

(四  十)有鑑於我國疫情仍嚴重,各大醫院面對需要診治醫療對象,都需要投入大量的醫護人員,故在疫苗來台時,各地的接種站亦須護理人員進行施打,若由診所、醫院抽調人力恐怕分身乏術。經查,每年護理系畢業人數為1萬4千名左右,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尚未取得護理師資格的護理即將畢業生,若自願投入疫苗施打工作行列,制定相關防疫與疫苗接種訓練,並提供薪資與優先列為接種COVID-19疫苗之類別,以解決護理師人力不足之狀況。368

(四十一)免費防疫專線「1922」常被頻傳被打爆或是永遠在忙線中之狀況,引起民眾諸多抱怨,顯示政府無論是防疫專線或是其他需要內勤文書人員不足之狀況。然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停課後,許多補習班、私立幼兒園等面臨人事經費壓力,以及在其工作的行政人員、教保員等還傳出被迫請特休或是類似無薪假的情況。為了避免停課後的產業因疫情而倒聞,以及影響員工的勞動權益等,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盤點如「1922專線等內部防疫人員之需求人數量,開放由停課後的相關業者同意與員工自願參與投入後勤防疫,並給予相關訓練與薪資(含勞健保),即列入優先施打公費疫苗行列,以解決政府缺乏人力及資方發不出薪水、員工領不到錢之問題。369

(四十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染疫者破萬後,我國醫事人員在照護病人之人力上已呈現緊繃狀態,除了政府繼續招募退休者或是未執業者重返疫情戰場外,其醫事人員之辛勞應給予更高加班薪資,故建請相關單位研議獎勵投入抗疫之醫事人員加班費。370

(四十三)由於擴大快篩範圍後,PCR篩檢量一樣隨之成長,從110年5月份爆發社區疫情感染後,面對龐大的檢疫量能已造成第一線「醫檢師」過勞的負擔,更有報導指出台中榮總每天的PCR採檢量,從200個一下子擴增到1,000個,4名檢驗師日夜排班不停機,其中一名檢驗師,她的一歲兒子剛好排定要手術,卻因為堅守岡位無法陪同而痛哭。爰,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之規定,擴大徵召已退休或具備醫檢師資格,未執業者投入PCR檢測;其次研議請各大醫院增聘醫檢師,以解決過勞問題;最後提高醫檢師現行津貼如加班費等,讓其付出獲得應有之報。371

(四十四)有鑑於我國疫情持續嚴重,全國防疫第三級警戒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各級學校採停課不停學,多家企業多採分流居家上班模式,此社會氛圍造成人心疲憊、不安與絕望,民眾累積的心理壓力與日俱增,但多數社區及各級學校的心理諮商因疫情的關係,被迫中斷數週,初估5萬人受影響。經查,三級警戒至今,在社區端約1萬8,000位民眾、各級學校約3萬多名學生的心理諮商被迫中斷。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5月17日公告警戒期間全面開放醫療機構「免申請計畫即可遠距通訊診療」,民眾透過電腦、手機即可完成看診、開立處方箋等流程;卻唯獨排除通訊心理諮商。現行諮商方式,為由民眾撥打1922防疫專線後,轉接到所在地心理衛生中心安排轉介,卻出現原受服務單位不一定申請通過通訊心理諮商,及各地心衛中心也未必能讓民眾回原單位接受服務,民眾須重新建立治療關係,故此造成原本困擾議題可能因轉介不及而致惡化。爰,衛生福利部應正視民眾心理諮商需求,研議暫准執行與加速審查雙軌並行開放通訊心理諮商服務之可行性,讓需諮商之民眾儘速得到應處置之諮商治療,免於憾事發生。372

(四十五)為因應疫情影響醫事服務機構服務量,於疫情開始之初即辦理「提升暫付金額方案」,以109年同期核定金額暫付予醫事服務機構,降低其財務負擔,其性質屬暫付予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用以降低疫情帶來之營運衝擊及影響,不屬醫事服務機構實際收入。對此,衛生福利部曾於109年11月3日函請財政部釋示,109年12月24日財政部回函表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取得之提升暫付補付金額免列為109年度收入。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比起109年更形嚴峻,對於醫療(事)機構之衝擊更大,請財政部應比照109年度,對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取得之提升暫付補付金額免列為110年度收入。373

(四十六)衛生福利部針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醫療(事)機構,訂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其中第8條有列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之樣態,並於第9條中明訂,補貼申報109年1月至11月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惟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比起109年更形嚴峻,對於醫療(事)機構之衝擊更大,請衛生福利部修訂該補償困辦法,在該辦法增訂「醫療(事)機構事110年之健保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同計算基礎之百分之八十者,應補至八成,並每季結算,並研議與總額追扣款互相沖抵可行性」,以降低疫情對於醫療(事)機構之衝擊。374

(四十七)行政院日前表示,為推動COVID-19疫苗大規模接種作業、加速接種速度,並使全民能夠免費接種疫苗,以早日達到全國群體免疫的效果,政府已編列經費約40億元之預算,請全國合約醫療院所配合提供民眾免費接種COVID-19疫苗服務。惟現行公費疫苗接種費用,成本至少需250元(含疫苗處置費及行政費),而此時確診個案不斷出現,三級警戒標準遲遲無法解除下,唯有大規模施打疫苗,方能達到群體免疫之效果,故此,請衛生福利部在執行行政院推動全民免費接種疫苗政策下,研議給予全國合約醫療院所不低於成本,甚或更高接種費用,以加強基層醫療院所施打疫苗接種作業之進行。375

(四十八)為鼓勵醫院診所配合防疫相關措施,衛生福利部109年曾函頒「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發予配合政策辦理各項防疫措施之醫院、診所、藥局及衛生所團體績效獎勵金。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比起109年更形嚴峻,對於醫療(事)機構之防疫壓力更形巨大,為鼓勵第一線辛勤之醫護人員,更應繼續頒發相關獎勵。故此,請衛生福利部除研議繼續頒發醫院診所防疫獎金、績效獎金以及通訊診療獎勵金外,並對願意在離島地區服務之醫院診所給予更高之獎勵金,以慰勉勞苦功高之基層醫護人員。376

(四十九)因應醫療院所發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時有所聞,且第一線醫護人員之防疫物資仍有大量需求,故為確保醫療量能充足,仍須有足夠的防疫物資予以支持。請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提高防疫物資數量,包括N95口罩,外科口罩,隔離衣等數量,並考量離島地區之醫療量能、交通不便等因素,應與額外增加配發,以利共同守護基層診所醫護人員健康安全。377

(五  十)有關110年度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因疫情關係,衛生福利部決定停辦,但卻欲沿用108年度的考核成績(2年考核一次),此對108年度考核成績不佳者極為不公平與不利。既然110年度考核停辦,建請應沿用108年度的考核成績來做為110年度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378

(五十一)感謝藝人賈永婕及其贊助者,募得約250台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捐贈給各醫院使用。隨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強調,也有採購500台HFNC,其中200台於110年6月13日交貨,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台灣胸腔暨重症醫學會協助分配至有需求的醫院,提供須高流量氧氣治療的COVID-19重症病患使用。爰要求應提供政府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之採購合約及分配醫院數量,使全國人民清楚了解全台那些醫院有多少台的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379

(五十二)COVID-19本土疫情嚴峻,國內累計確診及死亡人數日增,突顯篩檢及醫療量能缺乏,為有效控制疫情,國際許多國家紛紛加速疫苗接種,以降低確診人數及致死率,使民眾恢復正常生活,衛生福利部應加速完成經WHO認證疫苗之採購及進口,以確保國人生命安全;更應不分藍綠公平分配疫苗,並與各地方政府充份合作,以加速疫苗接種。380

(五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業務費」編列新臺幣372億1,065萬5千元。現行麻醉師參與防疫工作,相關法令並未支給津貼,然而特殊嚴重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2條第1項,係規定包含醫事人員之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均應給予津貼。次查,「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3目有「其他醫事人員」,然而「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津貼申請作業須知」第4點卻對醫事人員列舉,並不包含麻醉師;形成在醫療院所支援防疫工作,法令上無從支給。隨疫情嚴峻,衛生福利部應通盤檢討防疫津貼,將實際參與工作之醫事人員均納入,以減緩基層醫事人員壓力,以及減緩離職潮,俾利防疫。381

(五十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決議高流量鼻導管(HFNC,high flow nasal cannula)配送原則,以46家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及4家離島醫院為主,並依收治病人數和專責加護病房設置數新增給付,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但經詢查之後,卻不知將由何筆公務預算支應。爰要求高流量鼻導管使用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COVID-19)重症照護所產生之耗材、操作及人力成本,得依相關法律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流用。382

(五十五)為防堵新冠疫情延燒,爭取疫苗代工成為各國政府努力目標,除原廠授權外,更重要的是必須同步提升國內藥廠技術與設備,以進行量產,爰建請政府組成「疫苗代工國家隊」,提供資金、技術協助,全力促成代工國際疫苗。國內業者評估,經世界衛生組織(WHO)批准緊急使用授權的BNT、莫德納疫苗是採用mRNA技術,現階段台廠代工相對難度較高,嬌生、AZ是採用腺病毒載體技術,台廠目前也僅有能力做後端充填,主要受限於廠商規模。因此,爭取代工國劑疫苗,廠商需要更多國家資源挹注並簡化相關程序,政府應立即組成「疫苗代工國家隊」,以全力達成此一目標。383

(五十六)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立即發給所有經WHO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EUA,並簡化地方政府、企業、團體對外採購程序,只要出具原廠證明並經CDC審認,即可優先檢驗通關,以因應國內疫苗之需求。為加速疫苗採購效率,目前東南亞各國,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紛紛開放地方政府、企業團體對外採購疫苗,並由政府負最終責任,台灣在疫苗採購政策上,應思考在安全為原則的前提下,開放更多元、便捷的管道進行對外採購。384

(五十七)有鑑於新冠病毒變異株傳染力高,各國紛紛提高疫苗接種率目標,以增加國民防護力,我國擬採購3,290萬劑疫苗,目標六成五接種率,恐無法抵抗變種病毒傳播,建請提高接種率目標至九成,擴大疫苗採購量,以因應疫情變化。英國首相強生(Boris Johnson)鑑於2019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Delta變異株確診率突然暴增,2020年6月14日宣布防疫解封日期將延後1個月至7月19日,並已著手進行施打第三劑疫苗實驗。2020年疫情初起時,許多國家均超量採購疫苗,包括美國向各家藥廠累計採購8億劑、日本採購4.5億,遠超過實際需求量數倍之多。台灣疫苗政策失敗,目前到貨率僅6.4%,且目標接種率過於保守,應適度予以提高,並擴大採購量。385

(五十八)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竹竹苗為台灣科技產業重鎮,亦受到嚴重影響,許多企業開始鼓勵員工快篩。現階段快篩呈現陽性反應,需由醫療院所通報衛生局,並安排PCR核酸檢測及後續疫調,篩檢到確認染疫仍有1至3天空窗期。爰,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以快飾搭配PCR快速檢測,將快篩陽性至PCR結果確認時間縮短,提高篩檢效率以及縮短安置空窗期,以避免企業發生群聚並加速斬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隱形傳播鏈。386

(五十九)有關衛生福利部編列3億2,908萬元辦理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從109年第一次編列特別預算辦理此業務起,已累計編列3億7千多萬元,然卻於110年4月爆發嚴重疫情至今,顯見執行效果不佳,流為政府自我宣傳,第三次追加預算又鉅額編列3億餘元,是否要做為政府影響輿論、網路風向之經費甚有疑慮。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自辦、委辦之預算辦理情形及成果等書面報告。387

(六  十)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從110年5月11日至6月7日間,296例死亡個案中就有35例在到院前就死亡,約占11.8%,而最可能的死亡原因就是「隱形缺氧」。因隱形缺氧大多沒有明顯徵兆,當發覺患者血氧濃度很低而緊急送醫,卻為時已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加強配發醫療級血氧儀至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以即時監測隔離的個案身體狀況。388

(六十一)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10年5月中旬大爆發以來,確診人數並無明顯下降趨勢,部分疫情嚴峻縣市呈現醫院醫治能量及病床嚴重不足,嚴重影響民眾就醫權益。為確保民眾就醫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整備醫院病床及醫治能量。389

(六十二)為發揮最大防疫效益,並符合照護全民健康原則,政府購買之疫苗,分配各縣市疫苗額度,須切合防疫需求,並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要求政府視疫苗接種情形及疫苗到貨進度,適時調整疫苗分配原則,並將各縣市疫情嚴重程度納入疫苗分配考量,儘速分配各縣市施打,以確保全民健康權益。390

(六十三)自110年5月中旬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散,確診病例已經超過1萬人,民眾採檢PCR到報告出爐需要3至5天,PCR採檢之實驗室雖已擴充至166家,但為強化疫情防治,要求衛生福利部強化整備快篩及核酸檢測PCR能量,鼓勵民間機構加入指定檢驗機構,加強全國指定檢驗網PCR量能及分流,提升檢驗量能及消化積件,以符合防疫需求,確保民眾健康權益。391

(六十四)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於110年5月起急速加劇,以致全國醫療院所需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對抗疫情,經查目前防疫津貼僅針對照顧疑似或確診個案之專責人員、急診人員提供津貼,惟疫情加劇以來,各院所醫護人員皆配合調度,工作量遽增,甚有機會接觸疑似確診個案,卻無防疫津貼或紓困方案可請領,爰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現有防疫津貼放寬資格並提高金額,同時,評估醫護人員紓困需求,研擬相關之紓困方案。392

(六十五)為有效防範疫情擴散,國際間共識均為積極替國人施打疫苗。然已進口或可能進口之疫苗亦或是國產疫苗,施打後對人體都有其不同程度之影響或副作用。為保障國人健康及各類不同體質之國人,如慢性病、孕婦、高齡長者等之特殊性,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公開醫療院所各類人口適合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廠牌之建議或指引,以確保國人施打疫苗之安全性。394

(六十六)我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共1,058所、安養機構20所,全國實際進住52,253位長者;110年5月中旬後國內COVID-19疫情爆發,全台各地均有發現確診者,長照機構受本波疫情影響多次發生群聚確診事件,一切均歸咎於COVID-19疫苗採購及到貨量嚴重不足所致,我國每百人總疫苗接種數僅3.04人,確診致死率攀升到2.48%,超過全球平均致死率2.16%,引起國人擔憂。近期部分長照機構陸續發生群聚感染確診事件,受照顧長者患慢性病一旦染疫將增加重症死亡的風險,亦突顯出部分機構的防疫物資設備、人員流動高及訓練不足的問題,以致釀成防疫破口,如何協助長照機構澈底落實防疫規範,降低機構內群聚感染機率,亟需政府挹注相關資源。因應110年疫情較109年嚴重,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除將長照機構人員優先施打疫苗外,並編列充足經費支應各地方政府協助其所在地內之長照機構、安養機構購置防疫物資設備、充足長照人力、人員防疫配備及防疫訓練等。(397)

(六十七)有鑑於疫苗施打順位的考量,國際上主要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9月14日提出的「價值考量框架指引」(values framework)即「正當性」原則,要求各國應依據最新科學證據與專業來設定順位,並應強化利害關係人之決策參與,以透明、負責、無偏見的程序,做出排序決策。其考量原則包括:人類福祉、平等尊重、全球平等、國內平等、互惠與正當性。在「人類福祉」首要大原則之下,三個設定目標為:1.減少疫情帶來之死亡與疾病負擔,2.減少社會與經濟中斷,及3.保障必要服務的持續運作。台灣的COVID-19疫情自110年5月全國進入「三級警戒」後,由於疫苗到貨量少,除引起社會焦慮外,國人亦認為疫苗施打順位之決策程序並不透明。然台灣現有疫苗施打優先順位,與歐美多國和WHO的倫理原則背道而馳。查台灣目前疫苗施打優先順位之安排,呈現出非以生命的脆弱性較高者做為優先的保護對象,而是以與政府的關係親近性為導向。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6月9日修正提出之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羅列7大類為最新優先接種順序,其最明顯之特性為:由政府定義的特定職業「身分」者,被列入「優先順位」的人數愈來愈多;而一般民眾,尤其是風險最高的65至74歲者、慢性病與重病人口,以及職業「身分」未被政府認定的第一線照護者,順位卻愈來愈後,幾乎全落在目前公告的排序之外。近日頻傳的疫苗違規施打事件,引起公憤,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不同案例的反應並不一致。如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幕僚、機要顧問丁怡銘與6名金管人員接種疫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代為澄清,表示他們都屬於「第二類中央防疫人員」;但如好心肝私人診所被爆違規替非一至三類者接種疫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立即反應卻是聲明嚴查。種種疑點已令廣大老弱病障民眾及其家屬至為憂心焦慮。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所提出的「價值考量框架指引」,針對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實施滾動式修正,重新訂定分配原則,並將政府人員施打疫苗時間、種類上網公開供國人檢視。(398、399)

(六十八)有鑑於目前全國疫情嚴峻,雙北醫護人員經常處於高工時、高染疫風險之環境,許多醫護害怕傳染自己家人,即便下班時間也不敢回家,僅能於院內找尋品質未必良好之睡眠空間,長期下來恐降低醫療品質與醫護人員健康。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擬設置若干醫護休息旅館,提供醫護高品質睡眠場所,照顧好第一線醫護人員,好讓他們更有精神與體力來守護台灣。(400)

(六十九)有鑑於目前全國採停課不停班之三級管制,對於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因抵抗力與照顧責任需求,又因疾病需求時常前往醫院就診,若不幸染疫,則有家庭群聚的風險。爰建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列入疫苗優先施打名單之可行性,以防堵疫情擴散。(401)

(七  十)全國實施三級狀態已接近1個月,然疫情未見趨緩,確診及死亡人數不斷上升,惟疫苗為控制疫情的解藥,在缺乏疫苗的情況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確保民生物資及防疫物資供應正常,研議將染疫高風險之服務業從業及運輸業從業人員優先納入疫苗施打對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以及在未來國內疫苗數量充裕之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染疫高風險之產業納入優先施打對象,包含:餐飲、旅館、小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汽車路線、中藥、家具、飼料與動物保護、助聽器、環境檢測、攝影、醫療器材、機車、糕餅、食品流通、美容美髮、洗衣、不動產仲介經紀、室內設計、廢棄物清除處理、就業服務、景觀工程等。(403)

(七十一)醫院外疑似病死案件,應回歸以行政相驗優先,並免除民眾行政相驗之相關規費。根據現行規定,染疫死亡及一般「病死」案件本屬行政相驗的範疇,只有在「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有涉及刑事案件之虞情況下才屬司法相驗之範圍。但長久以來醫院外的死亡案件,因行政相驗需聯繫排班醫師甚為費時、且需收數千元之行政規費對部分民眾負擔沉重,往往透過免費迅速的司法相驗來達到處理後事目的。但司法相驗採檢PCR檢驗程序平均至少需要3天,再由檢驗機關通知委驗的司法機關,時效遠不及衛生主管機關內部通報速度,造成無法及時匡列可能的接觸者情況,其中包括死者家屬、協助辦理殯葬人員、檢察官、書記官、司法警察、法醫師、檢驗員,成為防疫大破口。未能及時通報染疫死亡的結果,亦可能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決策之判斷,造成嚴重後果。爰此,醫院外的疑似病死案件,研議以行政相驗為優先,免除行政相驗需繳納之規費,由警察先通報衛生局,再由衛生局派醫療機構人員去現場確認死因,倘認屬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事件時,始由警察報請檢察官為司法相驗。(404)

(七十二)為確實防堵疫情,社會各界建構起層層防線,然若確診者不幸過世,後續的入殮與火化程序,同樣不能輕忽。近日確診死亡人數節節攀升,殯葬業者工作之風險也大幅增加,根據規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之遺體,僅規定儘速處理,並未規範須於24小時內通報火化,導致負責載運遺體之第一線殯葬業者以及火葬場員工,暴露於高風險染疫之危險當中,然現行規定中,相關殯葬從業人員卻不在優先施打疫苗的排位順序中,無法提供相應的保障及保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殯葬相關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對象,以保障高風險染疫族群的生命安全也避免成為國內防疫破口。(406)

(七十三)在疫情高峰時刻,疫苗有限清況之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調整疫苗施打優先順序,改由避免重症、死亡發生為目標。現在疫苗優先施打順序,主要是以傳染病防治為目標,但在疫情嚴重且疫苗又不足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施打重點應放在降低死亡。目前國際上認可的疫苗雖然不能百分之百預防感染,但在防止重症死亡的效果為百分之百。目前台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人數持續增加,政府研議緊急調整疫苗施打順序,讓年長老者、有心肺疾病患者與醫護、防疫人員同列第一等級優先施打順位,以挽救更多生命。(407)

(七十四)covid-19疫苗施打順序應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價值考量框架指引」、「疫苗供給有限時的施打優先路線圖指引」,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及疫苗供給情況,明訂疫苗施施打順序。例:在「疫苗供貨量少於10%時」的優先施打「第一線醫療人員」及死亡風險高的「老年人」;「疫苗供貨量介於10-20%時」再納入「有共病或其他健康問題導致重症與死亡之風險顯著較高者」、「重症或死亡風險顯著較高之社會人口群」、「參與疫苗施打之醫療人員」、「高優先性之教師與職員」;「疫苗供貨量介於20-50%時」施打「一般教師與職員」、「健康與教育領域以外的其餘必要部門人員」、「懷孕的女性」、「 感染風險為低度與中度之醫療人員」、「疫苗產製人員與其他高風險實驗室人員」、「較難保持空間距離,以至於感染與傳播風險均較高之社會或職業類別族群」。WHO早已在「價值考量框架指引」提出疫苗施打之順序原則及三大目標:1.減少疫情帶來之死亡與疾病負擔,2.減少社會與經濟中斷,及3.保障必要服務的持續運作(包括醫療服務)。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遵循相關原則及目標,並據科學證據與專業來設定順位,以透明、負責、無偏見的程序制定規則,以釋眾疑。(408)

(七十五)有鑑於國內爆發本土疫情,至今已造成台灣上萬人確診、2百餘人罹難,相關經濟損失更難以估計,國人承受極大的身、心、靈相關壓力,多少家庭陷入困境,瀕臨崩潰邊緣,爰此,衛生福利部應儘速設立疫情心理諮詢專線,透過專業人員之輔導,及早介入並預防不幸事件的發生,相關費用由政府補貼。(409)

(七十六)有鑑於我國現行通訊心理諮商之規定主要包括須經衛生局核可、心理師應於心理諮商/治療所中以報准之網路平臺執行之,對象與實施方式亦只限於: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有心理諮商需求,可撥1922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指定機構提供通訊心理諮商,學校端亦可對自主健康管理學生實施通訊心理輔導。原本就在心理諮商民眾(以下代稱皆含學生)的延續服務,乃至因疫情情緒不穩定的民眾如何不出門即得到協助,其心理狀態與需求都需要諮商心理師以遠距的方式協助。更令國人心痛的是,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護理師竟因防疫的壓力過大,被逼走上絕路。種種悲劇,徒令國人身、心、靈承受極大壓力,眼前多少家庭陷入困境,瀕臨崩潰邊緣。美國2020 年許多研究均指出,疫情期間的自殺率、心理疾病盛行率、家暴通報數量等都是直線攀升的,亞洲先進國家亦是如此。為避免造成抗疫期間醫療系統更大的負擔,降低民眾與心理師外出與感染風險也能進行心理諮商服務,當前通訊心理諮商之法規應有限度於疫情期間暫准實施,為本次疫情心理健康因應之重點。如何在家安身同時也安心,是我國接下來能否挺過這波疫情的重要關鍵。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疫情期間研議放寬通訊心理諮商相關法規之限制,並完成如下相關配套:1.對象不限於居家隔離/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疫情期間一般民眾有需求者、原即有接受心理諮商服務者,均可採通訊心理諮商,並不限初次來談者,18 歲以下者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2.為減少地方政府衛生局業務負擔,於疫情期間免提申請計畫核備。疫情過後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請衛生福利部明訂資訊安全審查標準。3.於疫情期間如遇警戒提升或心理師居家辦公時,心理師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業務得不限於執登場所為之(但須考量隱私與設備妥適)。4.疫情期間之通訊心理諮商方式,考量個案保密性為原則,得彈性為之,並清楚載明於記錄中以備查。5.請衛生福利部即刻發函至教育部及各地衛生局,並請教育部函轉縣市教育局及各大專校院。(410)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應以簡訊主動告知民眾健保卡註記及其註記內容,110年5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針對有萬華足跡的民眾,發送60萬封類細胞簡訊,並從這60萬人中分析找出「萬華高風險族群」進行健保卡註記,大部分被註記民眾都是在不知情情況下被註記,許多民眾都是被診所及醫院拒診之後,被動獲知健保卡被註記資訊,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應疫情不得已的情況之下,民眾健保卡被用已註記各種疫情相關資訊,政府應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在健保卡被註記的當下,研議主動發簡訊通知當事人,健保卡被註記的事由及註記內容。(411)

(七十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公布110年5月中「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會議」,民眾被註記的條件以及這些條件的資料來源。據媒體報導,政府針對到過萬華的人,發送60萬封的類細胞簡訊,並要求電信業者從這60萬人中分析找出「萬華高風險族群」進行健保卡註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從未仔細說明健保卡被註記的條件,以及這些條件的資料來源,有些民眾甚至根本沒到過萬華,而這些註記影響許多民眾的就醫權利(多起因健保卡註記而被診所、醫院拒診事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公開「萬華高風險族群」註記的條件以及註記的資料來源,讓大眾檢視政府資料使用的合理性,確保民眾權利。(412)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應研擬相關措施,補貼兒少安置機構於疫情期間之額外支出。疫情三級緊戒措施持續,校園停課採取遠距授課,由於募集資訊器材須一定時間,部分安置機構只好自行採購,讓學員能在疫情下不中斷學習,但額外支出對原本捉襟見肘之各私立兒少安置機構,財務上更是雪上加霜。另外,學員全天留在安置機構,安置機構也須增加人力照顧小朋友,而這些額外經費也須由機構自行籌措。目前紓困方案對未停業之安置機構,僅提供紓困貸款,讓債務延遲給付未能解決根本問題,衛生福利部應儘速研討相關紓困方案,協助這些機構渡過難關。(413)

(八  十)衛生福利部應提供居家快篩試劑,讓民眾能在家自行快篩,定期監測健康,杜絕疫情蔓延。根據國際科學期刊《自然(Nature)》發表文章顯示,每5位染疫者,就有1人屬於無症狀患者,這些無症狀的感染者,許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罹病,因此沒有誘因主動去篩檢站篩檢,若衛生福利部主動提供民眾快篩試劑,可以增加民眾檢測之意願,更有機會找出社區中無症狀帶原者。民眾也可以透過快篩試劑,及早知道自己是否染疫,進一步採取防疫措施,以避免傳染病感染其他人有助於疫情的控制。建請衛生福利部在疫苗尚未普打之前,主動提供民眾居家快篩試劑,以協助及早發現群體中的感染者,阻止社區感染持續蔓延。(414)

(八十一)有鑑於國產疫苗安全性、阻絕傳播力及保護力均被外界質疑,為杜人民疑慮,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即時疫苗施打效益與受害追蹤系統,讓全民隨時上網明白中央主管機關購買多少進口及國產疫苗,各品牌及各到貨數量多少,已施打劑量多少與將進貨劑量,此外相關副作用、非嚴重、嚴重、死亡、疑似嚴重過敏反應、其他疑似嚴重不良事件等,與各順位施打人數多少,接種後確診及病況與傳染他人之狀況等資料,以保障全民知的權利及生命健康權。(416)

(八十二)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查發現家戶感染率持續升高,已達40-50%,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曾於110年4月29日表示,考量醫護人員、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以及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之同住者亦屬高感染風險族群,為儘速建立該等對象免疫保護力,自5月3日起,開放醫護人員、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等實施計畫第一類至第三類對象之同住者公費接種COVID-19疫苗。然6月9日公告之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卻遭排除,讓第一線醫護人員心碎不已。更令國人心痛的是,新北市一名40多歲的護理師竟因防疫的壓力過大,被逼走上絕路。醫護的身心壓力超乎想像,醫師公會共同呼籲:讓同住家人也打疫苗。為維持醫療量能,讓第一線醫護人員能更加安心於防疫工作,爰研議將第一線醫護同住家屬應列為優先施打疫苗對象。(419)

(八十三)有鑑於國家提供民眾充足的接種疫苗,是政府責無旁貸的義務。唯有國民普遍施打疫苗,才能達到群體免疫效果,國民健康與安全確保,國家亦才能重拾經濟活力。有關疫苗資訊,標榜會做事的政府自應依法上網公告,讓資訊透明公開,接受全民的檢視與質疑,避免剝奪人民的知情權。然衛生福利部針對黨團索取有關國產疫苗的資料置若罔聞,有藐視國會之嫌。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2週內,提供如下說明:台灣大學醫學院教授、台大醫院臨床試驗中心主任及台灣大學健康資料研究中心主任陳建煒表示:110年6月10日高端公布的可能並不是「二期臨床完全解盲」,而是「期中分析」,且公布後可能會有3種結果,包括繼續試驗、建議修改床試驗或停止試驗。陳建煒教授所言是否屬實?如非,請說明實際完整情形為何?(421)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應研議提供相應措施,解決警消醫護人員嬰幼兒子女托育問題。疫情進入三級警戒之後,其中所採取的重要措施便是停課、停止托育服務,雖然有些地方政府並無強制停止(原則停止,但是有特殊需求者可以開放),但實際上很多保母為避免風險都拒絕收托,警消醫護人員家庭身處第一線抗疫,更會讓保母有收托疑慮。在網路社團更有醫護家庭,因要參與前線抗疫徵求到府保母的訊息。即便有保母願意收托,全日托(24小時)費用高,亦會造成家計經濟壓力。如衛生福利部應主動媒合相關資源,協助醫護家庭尋專業合格的保母及托嬰中心,只要警消醫護人員有送托需求,立刻給予協助,並加碼補助實際參與抗疫警消醫護人員托育費用,讓抗疫第一線工作人員在工作時無後顧之憂。(423)

(八十五)台灣爆發本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5月15日雙北疫情警戒升第3級以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趨緩,截至110年6月14日全台確診人數達13,106例,國內已累積452例死亡,平均致死率達3.44%,高於全球致死率2.16%。專家認為,台灣致死率高,原因包括篩檢數不符現狀,恐有確診黑數。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原因與「患者高齡居多」且大多有「潛藏慢性疾病」有關,等於間接承認過去1年多來對相關醫材和藥品準備不足。中國國民黨黨團曾發函提醒應針對治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患者的藥物(含類固醇、抗體藥物、瑞德西韋、單株抗體藥物等)儲量情形,如即將用罄或缺藥,應行後續補救措施,直到疫情嚴峻才緊急加購瑞德西韋、1,000人份單株抗體藥物、500台高流量氧氣鼻導管全配系統(HFNC)、緊急開放居家快篩試劑來擴大篩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未能重視藥品和醫材嚴重不足問題,及醫材相關法令規範沒有即時鬆綁,導致死亡人數持續增加中。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全面盤點有關治療新冠患者的藥物(含類固醇、抗體藥物、瑞德西韋、單株抗體藥物等),及醫材(含呼吸器、血氧機等)儲量情形,妥善規劃後續整補的相關作業,並研議免費提供國人快篩試劑,以供有疑慮之民眾隨時篩檢之需,方能有效阻斷隱形傳播鏈,避免病毒繼續傳播。(427)

(八十六)有鑑於世界各國控制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最佳藥方就是施打疫苗,透過與其他藥廠進行「代工」模式,亦是我國取得疫苗的戰略管道之一,同時亦鼓勵本土廠商發展不同的技術累積能力,確保下次遭遇大流行病時,有足夠能力因應。現今日本、韓國、印度、泰國等地皆有幫AZ進行疫苗代工,近據越南衛生部表示,越南正在與美國的新冠肺炎疫苗生產商洽談科技轉移,預料將在越南製造新冠疫苗。109年8月英國AZ藥廠曾找過台灣代工,可惜最後卻破局收場。今衛生福利部明謂我國mRNA技術已成熟,「持續跟mRNA疫苗的廠商談授權製造或代工」,為確保國人生命與健康,避免疫苗供需嚴重失衡,降低國人集體恐慌,實現群體免疫的效果。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應儘速積極整合戰力,及早規劃我國儘速向國際爭取BNT/輝瑞、莫德納(Moderna)、嬌生(Johnson & Johnson’s)、AZ等經國際合法新冠疫苗的授權代工,透過管道協助國內各廠商取得疫苗代工製造機會。為求公平,衛生福利部應了解國內有相關專業公司,向國際大廠尋求合作機會。(428)

(八十七)我國自110年5月15日於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COVID-19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專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全國進入防疫三級警戒,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然而,疫情一再失控,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為因應疫情日益嚴峻,全台各縣市陸續設置快篩站,此外已有不少電子廠員工或移工確診,讓全國各地科技大廠都繃緊神經,紛紛成立企業快篩團隊自救;另衛生福利部亦同意診所、藥局及有護理人員的藥妝店廣設快篩站。為使人民防疫安心,積極找出社區潛藏個案,加速熱區普篩,快速匡列接觸採檢,並有效阻斷隱形傳播鍊,並搭配PCR核酸檢測降低偽陰偽陽性,達到清零目標;爰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研議編列相關預算,讓國人可以免費快篩,相關行政費用(含試劑、掛號費等)全由政府負擔。(429)

(八十八)有鑑於110年4月新加坡再次出現破口,然此次疫情僅在約2週的時間即獲得壓制,被國際上大讚是「防疫優等生」。專家多謂嚴格管制、普篩核酸檢測(PCR)、疫苗接種計畫視為新加坡防疫成功3要素,其中以擴大篩檢量能尤顯成效,此法亦是政府大量執行用以疫調清零解封的檢驗工具。新加坡從110年5月開始,每日已可達約8萬8,000次的PCR篩檢,且一般皆可在1天內知結果,成為穩定疫情的要素之一。反觀台灣,政府單位未能超前部署,自5月中旬疫情大爆發後,更加突顯PCR篩檢量能嚴重不足窘境,惟依據資料顯示,台灣每日最大檢驗量能可達80,307件,然卻需幾天才知結果,無法及早診斷病例,為提高篩檢效率,保護國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研議擴充醫檢人力、獎勵補助醫檢師等相關工作人員,以利於110年7月底前達到每日10萬次PCR篩檢量能。(430)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疫苗安全性評估相關檢驗及不良反應監測等所需經費2,396萬7千元,包括加班費及應變作業委辦費826萬7千元、不良事件監測委辦費700萬元及疫苗藥品安全性評估檢驗870萬元。由於 COVID-19 疫苗自研發至取得授權使用並提供民眾接種之時程,遠短於其他常規疫苗,因此更需監測疫苗接種後可能發生嚴重不良事件之狀況,以及早進行相關調查。鑑於國外發生疫苗施打後,出現多起嚴重過敏反應之案例,要求衛生福利部必須密切追蹤疫苗接種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狀況之案例,儘速釐清與疫苗之相關性,進一步瞭解疫苗之副作用影響及風險,並及時處理不良反應案例,以確保民眾施打疫苗之安全。(433)

(九  十)衛生福利部主管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共計編列791億6,837萬5千元,其中防治經費632億4,143萬3千元(比率79.88%)。又該部原編列、第1次追加、第2次追加防治經費分別為168億8,006萬8千元、153億8,874萬9千元及368億3,599萬7千元 ,加計第3次追加金額632億4,143萬3千元,合計1,323億4,624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為因應本土COVID-19疫情防治挑戰,調整防疫物資整備,並盤點特別預算不敷數等因素,第3次追加防治經費,尚有其需。又鑑於我國疫情未見趨緩,用於預防與治療之疫苗、係為後續防疫不可或缺之有效利器,要求應加速辦理疫苗等採購及接種事宜,以滿足國內防疫需求,以提高整體防疫效能。(434)

(九十一)鑑於服務業為高度「人與人密切接觸」之產業,疫情期間染疫風險不斷升高,疫苗是目前控制疫情的唯一解藥,為確保防疫及民生物資供應正常,建請政府疫苗施打對象應優先提供給與醫療院所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以及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必要之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未來在疫苗數量許可下,也應將所有服務業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對象。(435)

(九十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衛生福利部791億6,834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疫苗臨床試驗、採購、檢驗…等所需經費26,716,797千元。惟查衛生福利部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後,就積極尋購國外疫苗,然至目前為止,到貨疫苗數目遠不到已採購疫苗數目的10%。現今疫情嚴峻,已進入社區大規模感染階段,確診與死亡人數的持續增加,大規模的疫苗施打顯為必須,然相關疫苗到貨進度始終不明,不利防疫任務執行。衛生福利部應盤整所訂採購契約之疫苗到貨協商進度。(436)

(九十三)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衛生福利部791億6,834萬5千元,其中編列辦理疫苗臨床試驗、採購、檢驗…等所需經費267億1,679萬7千元。惟查目前政府與國內數家藥廠簽訂COVID-19疫苗採購契約,然國內疫苗研發目前仍屬第二期試驗,所採取技術與目前國外疫苗也多所不同,另亦有傳言,國產疫苗將於二期通過後獲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緊急授權(EUA),國外幾大疫苗都是三期期中才獲得(EUA)有所不同,亦讓外界質疑國產疫苗的效力。然站在支持國產疫苗研發之前提下,衛生福利部應詳細盤整目前國產疫苗研發情形,詳細對外說明,以加強國人對國產疫苗的支持與信心。(437)

(九十四)自109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我國醫護人員處於防疫第一線,冒著染疫高風險,協助我國度過一次又一次抗疫危機。然此次疫情嚴峻更甚以往,國內確診與死亡案例持續上升,對第一線醫護人員,其壓力更是倍增,日前傳出護理師不堪壓力自盡,顯見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壓力已近極限。衛生福利部應督促各防疫醫院,對於前線醫護人員給予適度關懷與協助,緩解醫護人員之工作壓力,避免憾事再度發生。(438)

(九十五)110年4月底桃園諾富特飯店群聚染疫事件,造成我社區防疫缺口,疫情再度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5月中宣布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疫情爆發,衝擊百業,產業之經濟交流降至最低,各行各業亟待紓困。全國中藥房也因此波疫情,受損嚴重,然因中藥房為特許行業,並未納入經濟部商業服務業紓困專案中,尋求紓困無門,衛生福利部作為中藥房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紓困責無旁貸,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詳細盤整中藥房於三級警戒期間相關營運困難,研議紓困方案,給予實際援助,以協助中藥房度過一時之難。(439)

(九十六)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皆有16/18歲以下不施打之建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雖有將幼兒園及托育機構人員納入優先施打疫苗族群,然居家式托育人員(保母)卻沒有納入,由於0至2歲幼兒目前仍舊不建議施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為求幼兒保護力,則相關托育人員(機構式與居家式),都應該施打疫苗,以求對嬰幼兒有最好之防護力,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將居家式托育人員併入幼兒園及機構式托育人員優先施打疫苗族群,讓居家式托育人員亦能優先施打疫苗,強化我托育系統疫苗防護力。(440)

(九十七)此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已造成逾4百人死亡,且平均年齡皆在72歲左右,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日前雖宣布,將75歲以上老者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對象,然65歲至74歲老者也是染疫高風險對象,急待疫苗施打,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65至74歲老者納入疫苗優先施打族群,並儘速公布施打時程,以保障該族群。(441)

(九十八)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及其他傳染病所需,目前市面上多有各類醫療用乙醇(Ethanol)或異丙醇(Dimethyl Carbinol/Isopropyl Alcohol/I.P Alcohol)等酒精製品,並為環境或人體清潔所用。然考量異丙醇(Dimethyl Carbinol/Isopropyl Alcohol/I.P Alcohol)酒精含有毒性,僅於環境物品清潔為妥,並不適宜接觸人體,是以特要求中央政府需落實市面上所販售為該物質內裝物的酒精製品,需加註避免使用於人體之明顯提醒字樣,以防民眾誤用致生健康風險。(442)

(九十九)有鑑於日常時期長期照顧業務辦理乃我國政策重點,復以長期照顧居家復能服務乃職業物理治療師執業重點,然目前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在政府力推減少外出的防疫措施下,許多醫療場所、診所及治療所等物理治療師也因此面臨薪資收入衝擊。更甚,多有民間物理治療所瀕臨房租、稅賦及各類日常性開支下之倒閉壓力,為此中央政府僅以長照機構且不含醫事單位,因此無法以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措施之適用用以救濟,實有不當。爰要求中央政府重視物理治療師面臨上述疫情影響等情形,並儘速啟動納民間物理治療所為照顧服務單位紓困措施之研議作業,俾利紓困之推展。(443)

(一○○)有鑑於台灣電力公司位於林口、台中、興達及大林發電廠皆有建置卸煤碼頭,並配置有台電人員與委外人員在是類卸煤碼頭進行外籍船隻與卸煤機之裝卸,以及船隻中煤倉挖取煤炭至火力發電廠等作業,並且有著日常性與外籍船隻外國人頻繁近距離接觸的染疫高風險,是以乃屬於「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06.09)」順序三之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港埠CIQS以外之第一作業人員(執行港口各類船舶之碼裝卸倉儲、港埠設施及職安、環保管理巡查、飲水等各項作業,需與外籍船員接觸等第一線工作人員)。然而,查上述是類人員目前卻被排除在「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110.06.09)」順序三之外,而僅受列為順序第七。爰此,為避免防疫破口之產生,進而影響我國電力體系常規基礎人力資源,要求主管機關儘速啟動林口、台中、興達及大林發電廠等設有卸煤碼頭之碼頭區域人員,受補納「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為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第三順序)之研議作業,俟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444)

(一○一)有鑑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與交通部對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順序中,屬第七類「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對象,刻正辦理交通公共運輸業、物流業、汽車貨運業、運輸及倉儲業、計程車等人員受提報納為COVID-19疫苗優先接種之研議討論作業。是以考量盤點上述受納入人員之保護必要,以落實防堵疫情的目的,避免運輸相關從業內部還需面臨「黑貓有、熊貓卻沒有」等互搶疫苗情形,爰建請從寬認定,以利防疫。(445)

(一○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目前主管機關雖已將醫護人員列為防疫津貼核發對象,然卻傳出有放射師在執業之際因不受醫療院所造冊所登記,因此受排除於是類津貼領取對象之外。同時,放射師之津貼發放,目前乃採1個月1萬元方案,但實情如專責醫院中放射師一天接觸確診患者10至20位,過程中並替其擺正姿勢及引導照呼吸道及胸腔X光等情況而論,該1萬元津貼還需與同院多位放射師再平均分攤,1名放射師最終每月實領津貼往往不到千元,明顯風險與津貼報酬未能成正比。爰要求主管機關以一班發放5,000元津貼為規劃,儘速啟動改善放射師防疫津貼發放及增加之研議作業,藉以落實相挺第一線抗疫醫事人員之政策目標,俟後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報告。(446)

(一○三)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目前主管機關第一批分撥地方疫苗的作業,查已分配約400萬人口之新北市8.3萬劑,另已分配約280萬人口高雄市9.1萬劑,相比新北每日經快篩確認之確診人數約100例規模,與高雄市每日確診人數規模個位數上,實顯對新北市在疫苗分配有所不均、不公情形。是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往後如有任何防疫物資、醫療資源等事關疫情防治之分配,務必須落實公平原則,不可有輕忽新北市情形。(447)

(一○四)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基層村(里)長、村(里)幹事對於第一線防疫工作,不遺餘力,方能使我國疫情在社區並沒有大規模擴大。然,本土疫情自110年5月中爆發以來,因為確診人數暴增,但基層村(里)長、村(里)幹事卻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是「外圍」防疫工作者,而被排除於防疫政策與相關資訊以外。致使基層村(里)長、村(里)幹事面對村(里)民的詢問不僅無法回應,甚至常需要替政府背鍋,不僅無助於防疫工作,更會增加政府、村(里)長、里民三者之間的不信任感。如日前台北市有確診者,因床位不足,採居家隔離方式進行,但里長卻不知里內有染疫居家隔離者,造成確診者及其家人持續與居民接觸,甚至發生有確診者死於家中之憾事,造成鄰里恐慌。爰建請衛生福利部考量防疫資訊正確性及防疫必要性,將村(里)長納入衛政防疫工作之一環,若村(里)內有確診者或進行居家隔離者,須將相關資訊告知村(里)長,讓村(里)長可以得到充分、完整的資訊並遵守相關必要之防疫保密規定,以替居民健康把關,並協助政府進行防疫工作。(449)

(一○五)服務業為高度「人與人密切接觸」之產業,疫情期間染疫風險不斷升高,疫苗是目前控制疫情的唯一解藥,為確保防疫及民生物資供應正常,建請政府疫苗施打對象應優先提供給與醫療院所密切接觸的從業人員,以及第一線提供民生物資必要之從業人員,包括果菜批發、貨運配送、醫療器材、殯葬、廢棄物清除等從業人員,未來在疫苗數量許可下,也應將所有服務業從業人員納入優先施打對象。(450)內容同435

(一○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疫情爆發,許多國人因擔憂確診,甚至看到每日死亡數驟增,造成巨大心理壓力與惶恐不安。日前亦有個案,因疫情期間造成巨大壓力而輕生。故,若疫情警戒持續延長,而政府卻未能重視國人心理健康問題,恐導致多數國人產生心理疾病而不自知。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考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要性,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級警戒期間,暫研議准開放通訊心理諮商,以確保國人心理健康。(451)

(一○七)衛生福利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辦理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及受疫情影響致營運困難之社會福利事業及各項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等紓困補貼措施經費159億2,694萬2千元。紓困措施受理件(人)數眾多,且本次追加預算中民眾急難紓困救助金匡列47.5萬人,亦較前核定37萬2,575件增加近10萬件(人),又增列補助地方0至2歲幼兒家庭防疫所需,建請應參考既往經驗,簡化流程,以達即時之效。如有實體臨櫃等接觸需要,應輔導人員管制,降低感染風險,並就生活須扶助之弱勢者,落實關懷追蹤或轉介扶助服務。(452)

(一○八)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全體醫事人員無不盡忠職守,全力救治病患,其亦默默承擔最高之感染和職災風險,更因深怕工作期間之風險無所不在,恪守高標準的防護意識,而選擇不回家陪伴家人,另尋住所,以避免將病毒散播給摯愛的親人;或因疫情發展迅速,必須跨縣市移動以支援其他醫療院所,而得自行負擔額外之交通成本與住宿費用。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全國防疫會議針對醫事人員之住宿問題,請地方政府「鼓勵觀光飯店業協助」;交通部觀光局業已函請各地方政府協調轄內旅宿業者,計有13縣市172家旅宿業者響應提供優惠入住方案予醫護人員。惟第一線醫護人員已承擔大部分之救治責任與感染風險,卻仍須因防疫相關之需求,負擔額外住宿費用。而政府作為全權掌握醫療資源與預算運用之指揮調度角色,實不應只有「鼓勵」、「協調民間協助」等消極作為。為以實際行動感謝第一線醫護人員之辛勞、積極滿足其生活所需,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有關部會研議補助第一線防疫人員之額外住宿費用,確保前線戰士無後顧之憂。454

(一○九)疫情持續升溫,至110年6月10日臺灣已有12,222人確診,361人不幸死亡,及許多依嚴重特殊傳染肺炎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指引進行居家隔離、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者。根據研究指出,ㄧ般民眾面臨疫情常出現焦慮症狀、憂鬱症狀、創傷後壓力症狀、主觀覺得有壓力、心理苦惱、睡眠困擾等常見心理反應。受檢疫、隔離、染疫、或防止疫情蔓延而被迫隔離居住或限制社交的民眾,更容易遭受染疫的焦慮、人際疏離、憂鬱易怒、無助無望、低自我效能感等心理狀態之改變,甚至恐出現社交孤立、社會烙印與經濟困境。為了解民眾面對疫情之心理健康情形及適時提供心理協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於曾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研議進行至少1年之心理健康狀態長期追蹤調查並擬定心理支持機制。455

(一一○)資訊公開透明、便利人民共享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為政府之職責所在,疫情嚴峻時期更顯重要。而我國COVID-19疫情仍舊嚴峻,政府疫苗採購、施打進度與情況對我國如何擺脫疫情侵擾、恢復國人正常生活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每日皆更新公布COVID-19疫苗統計日報表,而其中揭露之資訊,如疫苗總接種人次與配送劑數、各類疫苗接種對象累計接種人次(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優先施打順序之人數)、各縣市施打進度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優先施打順序之人數)、接種後不良事件等,若該項目當日未有更新,疾管署即不予公開,且無法回溯查找,恐影響民眾之知情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COVID-19疫苗現行公布之日報表內容,應每日公開前述數類及其他相關重要項目,並定期更新之;若有當日無須更新數據之內容,一併公布,以現行註記資料統計截止時間之方式處理,以利民眾掌握疫苗施打情況之最新進展。456

(一一一)新冠疫情又快又急,國際新冠病毒疫苗係以通過緊急授權方式上市,進行大規模接種,部分已施打國家對於接種疫苗後預防COVID-19感染、重症或死亡的效果分析均有進行持續監控並且公開,透過累積接種後資料,提供外界了解疫苗於真實世界的長期效果與安全性以及對於病毒變異株的保護力。以英國為例,英國從109年12月8日開始實施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透過彙整定期篩檢結果、國家免疫力管理計畫、SARI監控系統、緊急醫療住院以及死亡等資料,持續並定期分析各廠牌疫苗對於不同病程、不同施打族群的保護效果(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covid-19-vaccine-surveillance-strategy),提供民眾和國際社會知悉,既可作為政策修訂之基礎,亦可提供國際社會比較參考。我國自110年3月22日起開始施打COVID-19疫苗,亦應對於施打後的安全性與保護力資料進行彙整、分析,並提供外界瀏覽。爰衛生福利部於目前每日公布COVID-19疫苗接種人次及已通報之COVID-19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之外,研議新增對於不同病程、不同施打族群的安全性與保護力的相關分析,定期並持續公開在網路上。458

(一一二)疫情持續升溫,至110年6月10日臺灣已有12,222人確診,361人不幸死亡。根據澳洲學者研究指出,在疫情爆發期間與受感染的患者接觸過的醫護人員,受到急性或創傷後壓力及心理困擾的人數增加,疫情的壓力影響著防疫工作者的心理健康。因長時間過勞工作、工作場域的感染風險、防護設備的短缺、與家人分離等因素,恐使第一線防疫人員成為心理健康的高風險族群。爰請行政院應研議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公布之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中,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勤務之警察人員、醫療院所人員、消防救護、社工、里長、國軍等人員提供明確心理支持措施。459

(一一三)110年3月衛生福利部於立法院報告表示,為建立我國民眾對COVID-19的群體免疫力,規劃採購涵蓋至少全部人口60%之接種需求量為目標,目前對於疫苗的採購佈局,預計採購至少3,000萬疫苗(每人/2劑)。另同年6月行政院報告指出,我國在疫苗取得方面,國外採購部分,110年初已簽署包含全球疫苗供應平臺(COVAX)、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及莫德納(Moderna)共計約2,000萬劑疫苗;國內採購部分,已於5月底與國內兩家生技公司簽訂每家各500萬劑疫苗的採購契約。茲因目前我國已採購之受國際認可疫苗數量僅約2,000萬劑,尚無法為全體國人接種每人2劑,對部分民眾頻繁來往他國使用之疫苗護照效果亦有影響。另COVID-19疫苗作為戰略物資,我國應嘗試採購超過台灣所需數額之國際認可疫苗;若有剩餘數量,亦可依循日本模式,以外交途徑轉予友好國家。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持續採購受國際認可之疫苗,積極取得莫德納、阿斯特捷利康、輝瑞(Pfizer-BNT)及嬌生(Johnson&Johnson)疫苗,確保該戰略物資不餘匱乏。461

(一一四)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各廠牌疫苗,指揮中心分批配送與地方政府,於施打對象上,如有特定幾類優先施打順序類別,係由誰有權決定如何分配,或分配之基準如何,指揮中心並未有詳細指示。例如Moderna疫苗原定提供為第一類優先施打順序之醫護人員,但目前政策調整自110年6月18日後,將開放第二類及第三類施打,並做一個總數計算施打人數及分配數給各地方政府,但卻未再細分第一至第三類優先施打順序,應基於怎樣的原則,以及由誰來決定如何分配,恐將引起紛爭。爰此,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有一明確疫苗分配規範準則,向社會公開,並訂定權責制度,以利地方政府遵循。462

(一一五)鑑於全國疫情警戒已提升至第三級,休閒娛樂八大行業皆已停業。惟部分健身房及游泳池仍能在維持人流管制、全面消毒及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下,進行一對一的教練課程。為降低停業對相關從業人員的影響,爰請衛生福利部研議一對一教練課程復工之可能性及相關作業標準。469

(一一六)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衛生福利部主管部分,為辦理發給防疫具績效者獎勵金、補助醫療(事)機構因防疫需要停診(業)致營運損失等所需經費,共計編列149億1,000萬元。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亦面臨暫時停業,惟停業期間仍須追蹤機構學員動態,部分學員亦仍須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服藥、就醫、日常生活安排等事宜,非線上服務足以處理。鑑於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之運作,係依學員每日出席狀況,全數仰賴健保給付,因應疫情停業期間形同無從申請健保給付。經查「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已納入精神復健機構,且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官網公告之COVID-19停診(業)補償(貼)專區亦敘明申請要件,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者,有急迫情形如何申請補償之說明,為停診期間連續滿30日者,自滿30日之翌日起,得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經查,目前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業已涵蓋臺北市、新北市、宜蘭市、新竹市、台中市及台南市,並以台北市與新北市衛生局最早於110年5月16日通知停業,鑑於停業日數將屆滿30日,前揭機構人員接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分區業務窗口,竟獲不符申請要件之口頭回覆。爰要求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有關地方衛生局書面通知精神復健機構停業之補償及配套措施。470

(一一七)有關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紓困方案,經公告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照顧孩童,為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國小以下孩童及國高中身心障礙學生,每人1萬元之孩童家庭防疫補貼。」該補貼之原意係為減輕家長於孩童居家防疫期間之照顧負擔,但若孩童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如有家庭遭重大變故、失依、貧困或需受保護之兒童少年個案,由政府部門協助提供安置教養服務安置於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者者,疫情期間安置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非實際照顧孩童者,是否適用本項補貼措施,尚須審酌。而因疫情更直接受到衝擊,因而增加照顧負擔的替代性照顧者,卻反而未能獲得政府協助。爰此,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儘速邀集相關部會共同研商,針對替代性照顧體系中,疫情期間受停課影響的安置兒少實際照顧者,提出具體紓困補助方案。471

(一一八)鑑於我國目前疫情日趨嚴重,衛生福利部編列3億2,908萬元於加強多元管道衛教宣導及防疫諮詢專線。鑑於此前,行政院各部會曾經將政令宣導相關預算,做為政治攻防之用,故要求行政院應把此筆經費確實用於宣導防疫及紓困相關政策,不應讓此經費流用於其他大內宣用途,如頻繁宣傳國產疫苗,甚至會有圖利特定廠商,使其股價上升之嫌。另,紓困補助款若有賸餘,審計體系應加強落實相關查核此筆經費,不得有流用於提升國人對執政黨政府支持度所使用。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宣導相關經費,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2

(一一九)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我國近期由中央政府分配疫苗至各地方政府安排疫苗施打,以利減緩疫情蔓延。然現行中央雖定有之COVID-19疫苗公費接種對象及施打順序,但部分被列為優先接種疫苗之族群仍難以明確分類(如:如何定義「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之對象範圍),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現行疫苗接種對象進行檢討,並應明確指出疫苗接種對象之範圍。474

(一二○)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逕自於110年6月10日公布國產疫苗EUA標準,然而對於該標準如何訂定,並未詳加與國民說明,而僅以外國之AZ疫苗來作為比較,恐引起國民對於國產疫苗的效用性及安全性有其疑慮,進而降低其接種意願,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應針對國產疫苗EUA標準訂定召開公聽會或將相關訂定程序及標準公告周知。475

(一二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我國近期由中央政府分配疫苗至各地方政府安排疫苗施打,以利減緩疫情蔓延。但卻因疫苗接種站設置方式及施打流程並無統一規範,導致現行疫苗接種站現場常見民眾大排長龍,不但流程受阻,更造成民眾及醫護人員的群聚風險,且更有高齡民眾面臨場地不友善,必須依靠親友攙扶上樓直至疫苗接種處。爰請衛生福利部於必要時予以地方政府相關協助,如協助安排或訂定疫苗接種通知及分流方式、接種對象造冊、疫苗接種站設置及接種流程方式等一致性規則。476

(一二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各國大力研發疫苗,許多國家元首也都接種國內研發之疫苗,作為領頭羊來提高民眾施打意願。我國也傾力協助廠商研發疫苗致力將國產疫苗推向國際,而政府也已預採購共1,000萬劑疫苗,並且宣告本年度第3季開始於國內進行大規模接種。爰請行政院及其相關部會之政務官應全面接種國產疫苗,俾利我國國民提高接種國產疫苗的意願。477

(一二三)有鑑於本次老人COVID-19疫苗注射預約,發生網路預約平台塞車、預約診所無法顯示時間地點、不能更改施打據點等問題;且衛生福利部公布COVID-19疫苗預約施打4管道,包括「健保快易通」APP、專門網站預約(1922.gov.tw)、四大超商,各縣市究竟是全部採用或部分採用或選擇單一系統,未規定清楚。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針對預約作業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並依據本次預約作業產生之問題,進行檢討改善,統一各縣市預約通路,並改善網路預約系統流量及操作問題。478

(一二四)有鑑於衛生福利部公布疫苗分配數量表,新北市人口超過400萬人、台中市約280萬人、高雄市約277萬人,高雄市與新北市人口相差超過120萬人,卻分配獲得與新北市相當多的疫苗(分別為8萬與8.3萬劑),並較台北市與台中市高出1萬劑,其中台北市甚至有1.3萬劑為中央寄放,實際可支配數只有5.8萬劑情形。此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分配公式無法兜攏,遭輿論質疑有依政黨優先情形。另外因疫苗分配不公平與不足,致發生各縣市老人疫苗開打歲數發生嚴重差異,並且仍有不足情形。爰請衛生福利部應將各縣市疫情嚴重程度及總人口納入分配公式考量,日後並應提前公布疫苗分配數量,使各縣市政府能提早進行疫苗施打工作安排。479

(一二五)有鑑於本次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賡續辦理對於防疫運輸業務如防疫計程車以及從業人員之補助和津貼,然各縣市目前因應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人數的提升,多已有委託民間救護車業者進行是類人員往返醫療院所等作業,然而民間救護車支援防疫的運輸業務卻不見特別預算予以補助支持,實應改善,以達防疫作業一致受政府相挺的落實。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啟動對民間救護車支援防疫作業津貼補助之研議作業。(交273)

(一二六)里鄰長、社區巡守隊與環保志工等志願服務隊,有維護社區治安與環境之責。當前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中宣布全台提升三級警戒,呼籲民眾在家防疫,減少戶外移動,針對人潮擁擠區域,如傳統市場、賣場,實施人流管制,並定期消毒,惟相關任務實施皆需要人力。里鄰長已被納入防疫體制內,另查有部分地方縣市有草擬規劃社區巡守隊、環保志工加入防疫勤務,則里鄰長、社區巡守隊與環保志工之健康有優先照顧之必要性。行政院應責成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里鄰長、社區巡守隊員與環保志工值勤之風險性,儘速研議將里鄰長、社區巡守隊員與環保志工納入疫苗優先施打對象。(環541)

(一二七)行政院應儘速研擬下水道污水的COVID-19病毒監測機制,早期發現社區感染情況,有效控制疫情圍堵擴散。下水道污水監測病毒,在國外行之有年,能有效早期發現傳染病的徵兆,以色列在2013至2014年間利用廢水監測找出小兒麻痺病毒,抓出了隱性的小兒麻痺病毒流行的地區,為當地居民施打疫苗防止疫情的爆發及蔓延。COVID-19病毒有許多無症狀感染者,在社區中難以發現,但這些人體內的COVID-19病毒會隨著排泄物進入下水道,所以只是監測下水道的病毒量,便可以監測社區感染情況。110年6月新加坡政府就利用社區污水監測方式,早期揪出社區中的感染者,圍堵了疫情爆發。在香港、荷蘭、南非、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都有利用污水監測進一步揪出COVID-19感染者的案例。台灣都市地區污水下水道的普及率很高,非常有條件利用污水監測來監控疫情的發展,行政院應儘速研擬相關措施,以利社區早期防範疫情。(145)

(一二八)因應COVID-19疫情爆發,國內許多行業被迫停業,嚴重衝擊民眾生計,行政院推出紓困方案,針對各行各業不同狀況提供紓困補助。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於財政等6委員會聯席審查期間,有關補習班、課照中心、各級學校所聘母語教師及以天計數之代課老師、臨時人員等支領鐘點費之非全職人員之提案均已通過,教育部並表示將研議辦理。然各地方設立之長青學苑教師亦屬支領鐘點費之非正職人員,亦為支領鐘點費之教師,卻未納入紓困補助對象,恐失公平,爰請教育部研擬紓困方案,將其納入紓困補助對象。(169江啟臣)

(一二九)鑑於中央政府暨執政黨於防疫之無能失職,致使全國疫情嚴重失控,然當前第三級警戒之防疫措施,未能有效考量社會弱勢族群、社會邊緣人、街友等,恐生相關防疫缺口,尤其近日因餐廳、店面暫時關閉,且民間團體送餐亦有困難,均導致街友維生之困難,而街友亦面對群聚染疫之風險。是以,衛生福利部應提相關族群之紓困與防疫方案,以維繫弱勢者之生存權益,並避免相關疫情傳播,爰此,衛生福利部提出完整改善規劃,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0

(一三)有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但防疫首重公開透明,爭取國人團結防疫信心為要務。要度過臺灣這波疫情危機,除妥適的防疫作為之外,疫苗施打將成為另外一個關鍵因素。而我國迄今採購之國外疫苗AZ、Moderna等,皆係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緊急授權,並非由疫苗原廠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為釐清我國進口疫苗申請食品藥物管理署疫苗緊急授權,應彙整那些文件後提出一事,不公開也不透明,恐對國人防疫團結毫無幫助。爰要求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應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AZ、Moderna的緊急授權申請時,所提出之資料種類,以向國人朝公告公開透明。346+464

(一三一)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均有調度區域內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規定,且面臨醫療體系不足以因應疫情時應採災難管理指揮系統(ICS),由中央指揮體系調度核心醫療資源,而非委由無代表性、僅有部分救護車營業機構為會員的民間團體調查、調度資源致許多熱血、具緊急醫療救護專業欲加入確診者運送之救護人員無從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EOC)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度支援。從災難管理角度,應由衛生主管機關召集區內救護車業者開會討論能夠支援之轄區,並且以病人為主去思考怎麼樣讓民護支援更佳順暢,不會有捨近求遠,或者能力不足的現象。且對於協助確診者運送業務之救護人員,應針對疫情進行專門課程,加入相關醫學會或災害及醫療應變專業團體,並有篩選評核機制。救護車量能應由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調度,依照衛生主管機關決議之轄區,設立派遣流程,依流程將任務轉介,而非使機構或檢疫所需直接面對救護車營業機構恐滋生弊端。執行相關任務防疫物資應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撥補,且嚴格管控用於相關任務,不得挪為他用等。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召集各地方衛生局及消防局統合研議全國一致之救護資源調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0

(一三二)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嚴重影響企業商家營運及勞工工作機會,衍生龐大家庭生計問題,然本次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助主要對象為企業商家或勞工,未普及全國民眾。爰要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召集各部會研議對未具勞工身分者,亦可辦理個人紓困貸款並給予利息補貼之可行性,並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0

(一三三)國內COVID-19疫情仍舊嚴峻,政府疫苗採購之進度與數量對我國如何擺脫疫情侵擾、恢復國人正常生活扮演至關重要之角色。日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我國先前曾與阿斯特捷利康(AZ)原廠洽談授權製造事宜,近日亦有鑑於中央研究院對傳訊核醣核酸(mRNA)之技術有所突破,政府已向莫德納公司(Moderna)表達是否有合作可能。因我國疫苗採購到貨之速度未盡理想,難以掌握,衛生福利部仍應積極向國際大廠爭取疫苗代工,以求獲得即時且足夠疫苗之機會。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國際投資」、「逕洽廠商購買」、「國內自製」及「爭取代工」等相關方案,就各面向最新之數量分配、已到貨情形、預計施打規劃進行說明,對外公布,以利國民儘早回復正常生活。453

(一三四)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部長日前曾多次公開表示及承諾,未來國人可選擇施打武漢肺炎疫苗廠牌,會尊重民眾的選擇。但近日發生經濟部在工業區預做集體施打準備進行造調查時,卻僅調查國產疫苗施打意願,卻未調查其他廠牌疫苗之施打意願,已屬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及對國人的承諾。另為避免未來國人於施打時無法選擇施打廠牌,應備妥至少2種品牌以上的受國際認可的COVID-19疫苗供國人施打,爰請衛生福利部就疫苗的準備上,超量準備並超量採購受國際認可的COVID-19疫苗,以備不實之需,以確保國人選擇之權利。455-1

(一三五)為研訂國內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之技術性資料要求、審查標準及疫苗研發策略等議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邀請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召開專家會議,並在社會各界要求下,於110年6月10日公布「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回應外界在無公開透明之專案核准具體標準前審查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之疑義。另查食品藥物管理署已於110年2月、4月及6月分別專案核准AZ、莫德納和嬌生等國際大廠疫苗,亦已核發輝瑞BNT疫苗「有條件專案進口許可函」,惟衛生福利部卻從未完整公布有關我國疫苗專案核准之相關審查標準與要件。為符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之原則,求國際大廠及國產疫苗之平等對待,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一併公布我國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之審查基準。463

(一三六)有關國產疫苗EUA審查基準迄今未有對國人公開,僅公開部分摘要內容,國產疫苗為我國面臨疫情當前的重要戰略物資,如未有踐行公開透明措施,恐難取信於國人,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週內將前揭基準之文本內容,完整公開於衛生福利部網站上,以提升國人對國產疫苗的信心。465

(一三七)經查110年6月8日行政院長於立法院報告時表示「於110年5月底與兩家生技公司簽訂各500萬劑疫苗的採購契約」,陳時中部長亦於備詢時表示8月底前會有100萬劑國產疫苗到位,顯見國產疫苗之緊急授權事關百萬,甚至千萬國民之健康安全。又查,衛生福利部至今尚未公告完整的國產COVID-19疫苗緊急使用授權審查標準,僅表示要經過專家會議審查共識,才會通過緊急授權,然而,國產疫苗之緊急授權涉及千萬國民健康安全,在審查標準未公開之情況下,政府之相關作為更應公開透明、讓科學及數據「公開」說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應參考美國食藥署(FDA)透明化措施,審查COVID-19疫苗緊急授權之專家會議,於審查結果公布後2週內將其會議紀錄去識別化後公布。466

(一三八)有鑑於目前疫情緊張,台灣的COVID-19疫苗數量稀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莫德納(Moderna)1萬劑疫苗將提供交通部邊境人員施打,依交通部所認定之第二類及第三類對象所需疫苗量,其中分配給國籍航空機組員5,000劑,含長榮航空、立榮航空、中華航空、華信航空、台灣虎航、星宇航空及飛特立航空等7家公司的駕駛員、空服員與隨機維修員等;另外5,000劑分配給民航航空第一線人員,含桃園國際機場及相關廠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站、航管人員、飛機維修、倉儲、地勤及空廚等人員。此種分配情形,顯有許多模糊空間,恐因疫苗分配數量不足,高階主管及其秘書等非第一線人員搶占名額,優先施打,導致無法真正保障到第一線人員,尤其因工作特性而罹癌患者(癌症病人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容易轉重症的高危險群,除化學治療中,醫師建議暫緩外),此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應確實嚴格督導,落實優先照顧第一線工作人員之美意,必要時,公開施打名冊,以昭公信。479-1

(一三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應每日上網公告各縣市確診人數及死亡數統計資料 (如去識別化後、依戶籍地、性別、年齡)。479-4

第8款  文化部主管

第1項 文化部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二)、(三)、(四),予以刪除。

   新增決議29項:

   (一)查文化部所公布之紓困方案,提供藝文事業者申請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等紓困補助。惟,109年類似紓困方案實施時,曾出現雇主要求員工簽認切結「只領部分補助」、拿補助款「補貼」公司,雇主才願意幫忙,或是已減班休息卻不通報,導致員工無法申請勞動部紓困補助;然雇主卻能憑「帳面上」未放無薪假、未減薪,向文化部申請薪資補貼。請文化部對向其申請轉發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要求提出切結書將薪資補貼全數轉發給員工,確保薪補貼全額提撥給勞工,以保障勞工椎益,並研議未如實提撥薪資給勞工之繳回程序。(480)

   (二)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2,006萬1千元預計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合共補助8個月、50案。查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然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妥適性、公平性及周延性不足,爰要求文化部應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以使補貼資源之運用更符公平原則,照顧面向更臻周延。(481)

   (三)此次文化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國內表演藝術展演、流行音樂演出及電影國片商業映演事業、取消、延期或縮減展演席次,予以補助部分營運支出及部分票房損失,於第三次追加預算案編列辦理藝文工作者營業損失所需經費補助,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頒「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損失之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據該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所定,本項補助係「補助受疫情衝擊期間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8日舉辦之活動」。然而,此次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又宣布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止。顯示文化部之補助申請,所規範之疫情衝擊期間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三級警戒之延長期限不同,在宣布解除三級警戒以前,相關管制措施將持續影響藝文產業,況且疫情發展尚充滿不確定性,爰要求文化部檢視補助申請僅至6月8日之安排,應視情況予以調整或延長,以符合紓困之精神。(482)

   (四)針對110年5月19日質詢文化部時提到,此次紓困預算規模倍增,期許文化部能增加紓困規模,針對藝文界提出及時所需的紓困方案,然而文化部第三次追加預算,實際紓困規模並未相應增加。此次疫情,藝文界在未提升至三級警戒之前,即已經配合政府避免群聚,停止相關演出綵排等活動,受損嚴重。爰要求文化部採取相應規模的紓困援助,以紓解文化團體困境。(483)

   (五)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停止相關演出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然此次紓困場館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且僅補助50案,實在杯水車薪,難解燃眉之急,爰要求文化部擴大適用對象,評估地方文化場館為藝文團體使用者,亦能以相關租用文件提出紓困申請,以紓解文化團體困境。(484)

   (六)茲因疫情爆發並擴大蔓延,全國提升第三級防疫警戒幾近封城,藝文界因而損失慘重,從業人員生計更加困難。有鑑於109年進行紓困貸款的事業單位或團隊,原訂應於110年6月起開始需本利攤還。然面對疫情再起,文化部應與金融機構協調,展延本利攤還之期限;並協助其等辦理貸款相關事宜。(485)

   (七)有鑑於疫情爆發並擴大蔓延,藝文演出多被迫取消而衝擊甚大。茲為減輕藝文界損失,文化部應立即評估將取消演出的場次,視同為不可抗力的災害,納入「急難救助專案」的補助對象之可行性並著手進行。並與保險業者研商「節目中斷險」之可行性,並協助藝文人員辦理。(486)

   (八)受疫情嚴峻影響,藝文界損失慘重,對於疫情升級警戒標準期間,延期、取消或無法執行的各類藝文活動,針對申請文化部、文化局及國藝會之補助案,文化部應予從寬補助,不因延期/改期。如有觀眾數量未達預期指標等情事,亦應展延補助案執行期限,並從寬核銷(以領據核銷)程序,以達紓困之目的。(487)

   (九)鑑於109年文化部責成文化內容策進院協助藝文事業及劇團申請紓困貸款,惟實際上,部分銀行還是不願意貸款給非公司行號的藝文團隊,只肯把貸款額度給團隊同時另外成立的文創公司。就此,文化部及文化內容策進院應協助其與銀行之間的溝通,讓藝文團隊能得到相應的支持。(488)

   (十)因應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於109年5月19日宣布警戒升級至三級,並於日前決議延長警戒時間。也因此文化及出版產業備受衝擊,110年5月的整體營運相較於108年同期下降97%,且有書店宣布調整營業時間、暫停營業,甚至結束營業,更有出版社暫停新書出版或放無薪假。日前文化部雖已啟動「藝文事業營運損失補助專案」,惟該專案未能涵蓋各類文化相關工作者,文化部應立即研議並務實規劃紓困方案,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紓困方案、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489)

   (十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COVID-19疫情升級,自110年5月19日發布三級警戒,並於日前宣布延長,電影院與文化藝術表演場館營運受到明顯衝擊。其中電影院業者110年5月整體營運相較108年同期下降80%,同期電影院業者陸續關閉營業場所,導致無營業收入,蒙受極大損失及遭遇資金週轉困境。爰請文化部研議協助電影院業者、文化藝術表演場館業者補貼租金、管理費、受僱人員勞健保費,同時精簡化申請程序,以達即時撥款紓困成效。(490)

   (十二)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辦理藝文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經費」38億7,750萬元,預計補助期間為8個月,平均每案約30萬元。惟查與其他部會標準並不一致,其公平性及周延性應妥為處理。(491)

   (十三)文化部編列「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經費」5,034千元,委由文化內容策進院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相關業務,惟每家上限5億元,補助1%利息,依此標準只能補助一家,請文化部研議調降低每家貸款上限,並寬列經費,使藝文業者能實質受惠。(492)

   (十四)因應防疫升級,文化部於110年5月11日宣布藝文場館及活動之加強防疫措施,另為擴大照顧藝文工作者,避免藝文產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衝擊,導致藝文工作者流失等,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45億4,905萬1千元,包括補貼藝文事業員工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藝文工作者營業損失、辦理大型藝文業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以及辦理藝文場館規費補貼等所需經費。惟紓困補助規範之擬訂,請文化部與疫情警戒級別及警戒期間妥適配合,並妥慎規範補助(貼)之對象範圍及其適用條件,俾發揮最大紓困效益,同時與各部會之補助標準應同一標準,並使補助資源分配更符合公平原則。(493)

   (十五)文化部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致國內表演藝術展演、流行音樂演出及電影國片商業映演事業、取消、延期或縮減展演席次,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訂頒「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損失之事業補助申請須知」,予以補助部分營運支出及部分票房損失。惟據該事業補助申請須知所定係「補助受疫情衝擊期間110年5月11日至110年6月8日舉辦之活動」,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5日宣布雙北進入三級警戒,嗣因本土疫情持續嚴峻,為加強相關防疫措施,爰宣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至6月14日止,請文化部審慎檢視該衝擊期間僅至110年6月8日之妥適性,並延長適用期間。(494)

   (十六)文化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2,006萬1千元預計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共補助8個月、50案。惟查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且經查108年底全國文化展演場地計有3,967處,然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公平性及周延性容有檢討空間,請文化部不分中央或地方所屬場館,而應以受評量衝擊程度之指標為補貼標準。(495)

   (十七)文化部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45億2,735萬5千元,其中2,006萬1千元預計補助使用文化部及所屬文化場館業者或單位因受疫情衝擊仍需支付之相關規費,合共補助8個月、50案。經查,藝文場館因應疫情警戒之相關管制措施全國一體適用,並未因主管機關屬中央或地方政府而有差異,經查截至108年底全國文化展演場地計有3,967處,然本項規費補貼對象卻僅限於使用文化部及其所屬文化場館之業者,而未納入使用地方文化場館之業者,其妥適性、公平性及周延性容有檢討空間,爰此,要求文化部將地方文化場館也應納入規費補貼對象。(496)

   (十八)有鑑於疫情升至三級警戒,影響全國表演藝術產業暫停或取消演出,致使表演藝術出現空窗期,為鼓勵表演藝術工作者維持創作和表演能量,爰要求文化部立即研議於紓困方案加入輔導其線上演出之機制建立,參考國外表演藝術團隊於疫情期間將表演藝術創作轉至線上演出之作法,包括平台建置、拍攝技術等,以維持其疫情期間雖未能實境演出,亦能持續保有表演藝術能量。(497)

   (十九)有鑑於藝文產業之產業型態和特色與其他經濟產業有所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復甦時間亦迥異其他產業。今我國受疫情影響,政府對產業或勞工,均有補貼一定金額之紓困貸款利息,以協助產業渡過疫情難關。然,由於藝文產業之特殊性,或因缺乏擔保品或因現有機制所能提供之貸款額度不足,均無法協助藝文團體渡過此次疫情難關。爰要求文化部協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藝文團體每團至多1,500萬元的低利貸款為原則,以協助藝文產業及相關工作人員渡過此次疫情難關。(498)

   (二  十)自C0VID-19進入社區傳播以來,全台進入三級警戒,受創最嚴重的應屬藝文產業,劇場歇業、自由接案者無案可接,請文化部能更積極研議並提供具體協助,幫助藝文產業、表演工作者渡過難關:1.對於自由接案者能提供臨時、短期、輔導性工作,能維持基本生計。2.有鑑於藝文表演產業的特殊性,解封後的復工期較久(亦即民眾需要一段時間才會走入劇場看表演),政府應延展或繼續提供復工期藝文團體、劇場、表演工作者之紓困協助,加強此段期間宣傳補助、甚或場地租金減免。3.提早公布未來解封以後,藝文表演團體應採行之防疫措施,甚或提供快篩協助,讓表演團體及民眾均能安心並提高意願進場看表演。(499)

   (二十一)有鑑於藝文產業之產業型態和特色與其他經濟產業有所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復甦時間亦迥異於其他產業。尤其,藝文工作者之特性,多為非固定專職於特定劇場、劇團或表演藝術團體,此次文化部紓困方案,除造成表演藝術工作者申請紓困補助困難,亦造成藝文、表演人才因爲收入、演出而流失。爰要求文化部,針對藝文工作者之特性,放寬無固定雇主之藝文工作者申請紓困方案之認定資格,如由劇場、劇團、表演藝術團體出具證明,以令藝文紓困方案能符合藝文產業之特性。(500)

   (二十二)因應疫情持續升溫,全國升至三級警戒,嚴重打擊表演藝術工作者,損失慘重,各類演出暫停,復工時間亦遙遙無期。為維護國內表演藝術產業不致崩解潰散,協助表演藝術人才渡過難關,爰要求文化部立即研議對自由接案者、個人工作室給予條件從寬之紓困補助外,並參考國外表藝團隊振興之做法,提供臨時、短期等工作,輔導此類人員渡過疫情難關,並避免人才流失,待疫情趨緩時,能快速恢復表演藝術能量。(501)

   (二十三)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衝擊表演藝術產業,為避免日後疫情趨緩時,表演藝術產業出現空窗期,以及避免與國際表演藝術活動無法接軌,爰要求文化部立即研議於藝文產業紓困之同時,也必須持續維持創作和表演能量,尤其與甫解封國家之國際表演藝術團隊或國際活動保持互動,支持爭取展演機會,俾利疫情趨緩展望111年,能順利復工並且接軌國際藝文活動。(502)

   (二十四)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全國提升三級警戒,嚴重打擊表演藝術產業幾乎全數陷入困境,尤其表演藝術復甦期較長,且至今無法預期何時能恢復正常演出,影響從業人員頓失生計。爰要求文化部最近應密集蒐集各類藝文領域碰到之困境,滾動式提出支持作為;並開始研議未來如何協助表演藝術團隊振興之措施。另外,評估以「演出中斷險」的保險方式,維護表演藝術產業若遭受天災或意外影響之保障,協助其渡過疫情難關。(503)

   (二十五)有鑑於藝文產業之產業型態與特色與其他經濟產業有所不同,受疫情影響程度、復甦時間亦迥異其他產業。今政府將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不但使許多原訂之表演藝術展演中止、延後,更恐因疫情看無止盡,造成表演藝術團體及其工作者復工遙遙無期。雖部分團體於疫情前已受文化部補助,然其補助原因與經費使用目的與疫情狀況截然不同,日後憑證請領相關補助費用,亦有行政問題。爰要求文化部對於藝文團體、表演藝術工作者之紓困方案,不得排除此次疫情前已受政府補助之團體或個人,以避免因補助性質之不同,造成表演藝術團體或工作者成為此次藝文紓困遺珠。(504)

   (二十六)查勞動部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之紓困方案,針對「自營業者、無一定雇主勞工」者之補貼內容為月投保薪資超過2萬4千元發1萬元,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萬4千元發3萬元。惟109年領取藝文工作紓困補助者,110年因為投保薪資在2萬4千元以上,致無法領取文化部針對「藝文工作者」之3萬元補助,爰要求文化部研議解決方案。(505)

   (二十七)因應國內C0VID-19疫情嚴峻,行政院宣布三級警戒再次延長至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哀鴻遍野。許多藝文活動數年以前投入人力與物力的籌備工作,因疫情而活動展演被迫取消,造成藝文事業營運重大損失,許多藝文工作者被迫歇業而影響生計。與其他行業相較,藝文產業工作性質特殊,面臨疫情衝擊來得比其他行業早,未來疫情解封、百業恢復曰常,藝文產業卻是最晚復甦,藝文活動重新站起來需要更長時間。惟目前國內疫苗數量嚴重不足,施打率遠不及其他先進國家,國内疫情發展充滿不確定性,致藝文活動復甦的時程恐更為延後,爰請文化部檢視藝文事業、藝文工作者申請紆困補貼8個月期間,應滾動式檢討及適時調整,視實際營運及生活困難情況研議酌予延長,以紓解藝文產業困境。另,為降低疫情對藝文工作者所受衝擊,爰請文化部針對各類型藝文個人工作室、藝文自由接案之自然人、非受雇藝文團隊的表演工作者、及現場演出幕後技術工作者,因活動暫停收入損失部分,從優從寬原則予以薪資補貼。(506)

   (二十八)藝文工作者由於其工作性質使然,其收入來源並非單一,部分藝文工作者如劇場的計時制前台工作者,或因於學校打工,而有承保勞工保險之可能性,導致被文化部以應歸納至勞動部方案而被排除之。惟即便藝文工作者之勞保係由雇主加保,然其主要收入來源仍可能為其他藝文工作之接案性質。爰此,要求文化部於本次藝文紓困時,針對案情收入致受影響者,於有承保勞工保險卻為部分工時者應從寬認定,以協助藝文工作者渡過本次難關。(507)

   (二十九)針對藝文產業中部分工時勞工,特別是國立或公立場館等機構所聘僱之部分工時或打工族,勞動部現行雖然準備透過就業安定基金,新提出針對部分工時勞工之紓困方案。然而,為確保藝文產業中諸多臨時人員、部分工時人員,特別是公立場館機構的前台收票員、技術人員、部分工時工作人員等,均能有無論是文化部或勞動部之紓困方案可以申請,確保行政機關於本次紓困4.0方案中,確實有相關補助方案能協助勞工渡過疫情難關。爰要求文化部與勞動部應確認上開人員是否有納入紓困範圍,避免有所遺漏,如有所遺漏請文化部將上開人員納入紓困範圍。(508)

  第11款  勞動部主管

   第1項 勞動部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 515。

   新增決議30項:

   (一)鑑於疫情持續升溫,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三級,要求避免人群群聚,惟由於國內疫苗施打率落後世界平均值甚遠,待疫情舒解仍須漫長的時間,為使民間公司落實防疫規定,避免員工群聚染疫風險,除鼓勵公司員工居家辦公,減少人員流動外,應研議新增防疫照顧假津貼條款,明定依勞保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平均薪資六成按日計算,以保障勞工權益,減少辦公群聚風險。(395)

   (二)勞動部對於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申請資格之一為限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部分無營業登記,無加入職業工會,也無勞健保之自營店家,雖因疫情導致收入減少,卻又因政府紓困方案資格限制而無法申請生活補貼。爰請勞動部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研議得由地方政府造冊或商圈自治團體發放證明,使上述民眾得申請補助。並請勞動部與經濟部共同評估以疫情紓困補貼作為誘因,加強輔導上述民眾進行稅籍登記或向職業工會投保之可能性。(509)

   (三)照服員主要屬透過合作社或仲介媒合接案,屬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但國內並非每個縣市皆設有照服員職業工會,導致部分照服員並未選擇投保職業工會,未於此次被納入紓困對象。但在疫情蔓延之下,照服員卻面臨工作危險性提高、業務量下降、收入減少等困境。又,因其工作性質往往需進出醫療院所,為符合醫院陪病規定,須多次自費5,000元篩檢PCR核酸檢測,對於照服員的收支而言更是一大打擊。爰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研議將照服員納入紓困對象。(510)

   (四)勞動部對於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與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其申請資格之一為限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有部分勞工屬於加入以「合作社法」成立之合作社,投保於合作社單位並承攬業務(如居家清潔服務、居家照顧服務),雖因疫情導致業務量下降、收入減少,卻又因政府紓困方案資格限制(無一定雇主且投保職業工會之勞工)而無法申請生活補貼。請勞動部、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同針對現行紓困方案提出檢討,並研議將上述勞工納入紓困對象。(511)

   (五)有鑑於此次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國內各產業均有影響,然行政院之紓困方式,卻仍以產業別為分類,造成前次受補助者,恆受補助,前次未受補助者,多數仍未受補助,即便相同產業,亦因政府未了解各別細部之差異,而多有遺漏,不但不公平且亦無法協助多數人度過疫情難關。爰要求行政院研議依照勞保投保人數,不分投保金額,給予每位勞保投保人,每人至少1萬元之一次性基本補助,以協助勞工度過此次疫情難關。(512)

   (六)鑑於本國疫情持續延燒,全國防疫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多數民眾生計收入受影響,惟目前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發放之生活補貼,以108年個人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為標準,但多數民眾受疫情影響之期間為109年度,若只以108年度之財稅資料認定紓困補貼資格,恐讓原本符合領取資格的勞工無法領取,爰請勞動部在109年報稅作業完成後,研議將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發放之生活補貼申請資格增加109年個人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為標準,並將申請日期延後,待報稅結束財政部將109年財稅資料納入,再提供受疫情影響之民眾申請。(513)

   (七)自110年6月初新北印刷廠出現群聚感染後,苗栗復出現京元電子及超豐電子之廠內群聚感染,截至110年6月8日,京元電子共計195案確診;超豐電子共計11案確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亦於6月6日緊急成立前進指揮中心,前往苗栗進行快篩及相關補救措施。惟有關移工之勞動權益保障,勞動部於6月5日全面禁止移工轉換雇主,此項政策影響勞工權益重大,尤其勞資爭議之案件依然將持續,絕非因疫情而有減少之趨勢,而勞工之聘僱期亦不會因疫情而有遞延之情事。對於移工而言,轉換雇主之選擇往往係最後手段,若於一工作地提供勞務順遂,依一般社會通念,則能儘量避免轉換為佳。又此時勞動部面對嚴峻疫情之此際,直覺地祭出限制移工之措施,其調整手段應審慎思考,於疫情控制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兼顧之。又因勞動部固有政策之限制,移工轉換雇主本非常態,僅占非常小之比例,於無疫情之工廠,若勞工因雇主違反法令而申訴,或是聘僱期滿,仍應同意其轉出,協助安排至妥善之處所安置,並於防疫作為完善之狀況下,持於有廢聘函,即轉換許可之移工,仍應可以被新雇主承接,而安排轉換至新雇主繼續提供勞務。另在台移工因被排除於就業保險之保障範圍外,失業期間並無任何失業給付,若勞動部仍堅持全面禁止移工被新雇主承接,則已經獲得轉換許可之外籍移工,應有相關之紓困補助。另勞動部應確保染疫移工或被隔離之移工,在治療或隔離期間,將免於被收取額外費用,並且協助領取相關防疫補償,且確保染疫或被隔離之移工,不會因此被雇主解僱、遣返。爰此,要求勞動部應針對上述建議,妥善規劃改善措施,以解決前述政策疏漏之狀況。(517)

   (八)因疫情對產業及就業情勢之影響,目前各部會的紓困方案多針對全職受僱勞工提供協助,勞動部亦已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然仍有部分工時受僱勞工,其於勞動力市場處於弱勢地位,更受到衝擊,影響也更大,卻沒有適當的紓困方案予以協助,爰建請行政院針對我國月投保薪資23,100元以下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在不重複領取其他性質相同之紓困生活補貼之前提下,儘速訂定給予1萬元生活補貼之紓困補助方案,予以照顧。(518)

   (九)勞動部提供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明訂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才能申請。因為108年的所得狀況並不能反映110年的現況,縮限了真正需要生活補貼的人,目前疫情嚴峻,請勞動部研議以109年報稅資料彈性認定收入,以幫助更多受疫情影響而需要生活補貼的人。(519)

   (十)有鑑於疫情持續衝擊就業市場,待協助之勞工持續增加,惟安心即時上工設有一年內須有勞保或就保之投保紀錄限制,以致許多民眾因雇主或工作性質未投保,而無法參與計畫。爰請勞動部即刻研議放寬資格限制,擴大民眾參與,讓有需要的民眾都可以上工獲取工作津貼,以降低疫情對其經濟生活之影響。(520)

   (十一)勞動部提供勞工紓困貸款,新增了申貸條件,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要在50萬元以下。因為108年的所得狀況並不能反映110年的現況,縮限了真正需要紓困貸款的人,目前疫情嚴峻,請勞動部研議以109年報稅資料彈性認定收入,以幫助更多受疫情影響而需要紓困貸款的人。(521)

   (十二)自三級警戒發布以來,勞工首當其衝,雖然勞動部自110年6月15日起推出「勞工紓困貸款」,希望協助勞工渡過難關,惟110年相較於疫情並未如此嚴重之109年,竟然增加「50萬名額」、「108年或109年所得收入50萬元以下」(下稱系爭申辦要件)之限制,對於亟需紓困之勞工,可能反而被排除在外無法申請。請勞動部研議針對下列方向進行研議,俾協助真正需要紓困之勞工度過疫情難關:1.        比照109年申辦紓困貸款要件,不應設「年所得收入50萬元以下」之嚴苛條件。2.        本次50萬名額額滿後,比照109年申辦紓困貸款之要件,再增加50萬名額提供有需要但未能符合系爭申辦要件之勞工申請。3.        對於有子女及年邁父母要奉養之勞工而言,本次勞工紓困貸款最高額度為10萬元,實在是杯水車薪,應提高勞工貸款最高20~30萬元,並由勞動部編列預算補貼2年之利息,給予勞工最強的生存支柱。(522)

   (十三)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勞動部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措施,以提供勞工必要資金協助;勞動部並協調銀行提供自有資金,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每位勞工最高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3年,貸款利率1.845%。惟限制108年度所得達50萬元之勞工不能申請,未考慮受撫養人數及有無需要受紓困需要,與政府要達成紓困之目的不符,爰請勞動部取消該限制。(523)

   (十四)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振興」計畫項下編列439億8,000萬元,係辦理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等所需經費。惟訂定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須未達財政部公告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標準新臺幣40萬8千元為排富條件,排除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者,不符政府紓困目的,爰請勞動部納入109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之勞工。(524)

   (十五)勞動部自92年起逐年辦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以110年為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生活困難需要紓困」、「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無欠繳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等條件者,得向勞保基金申請該貸款;110年該貸款總額度以200億元為原則,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10萬元,貸款利率1.39%;110年之貸款業務業已辦理完成,紓困件數7萬6,010件,貸款金額為75億9,577萬元,截至110年本項貸款已辦理18次,爰請勞動部研議提高每人最高貸款金額為20萬元。(525)

   (十六)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未歇,主管機關針對勞工所提之紓困方案,目前因未能有效解決受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打工族、特別教育助教員、鐘點計時制教師等遭淪「紓困孤兒」之困境,是以就業安定基金已初步規劃對110年4月前投保薪資低於2萬3,100元門檻者,擬進行生活補貼之預算編列。然查110年4月前投保薪資需低於2萬3,100元此一門檻設定,並未能解決同年5月中旬遭疫情加劇而受減班、減時數等勞工之困境,並另有適用之投保薪資門檻訂定過低,而有補貼對象有限之疑慮。爰此,請主管機關積極解決是類問題。(526)

   (十七)服務業受疫情影響至甚,行業間彼此互相牽動影響,衍生整體服務業營運障礙,針對因受疫情管制促使民眾網購民生物資數量暴增,以及因員工擔心染疫請假或請辭,造成相關產業如物流、紙器等因人力不足而不堪負荷之產業,建請勞動部主動鬆綁相關工時規定,及評估開放必要需求之服務業聘僱外勞。(527)

   (十八)有鑑紓困4.0方案無法完全涵蓋所有需要紓困之對象,致許多「紓困孤兒」無法申請任何補助,爰請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現行方案無法申請補助者,蒐集樣態後研議補助資格,每人發給一次性補助1萬元。(528)

   (十九)鑑於本土疫情嚴峻,又全國三級警戒延長至6月28日,勞資雙方皆受到影響,雖勞動部已宣告110年4至9月,6個月期間勞(就)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得延後半年繳納,免徵滯納金。惟110年2月份的勞工退休金企業負擔繳款期限為5月底,很多企業營收尚未從109年疫情影響下恢復,又當時疫情已進入全國三級警戒,造成營收幾乎歸零,現金周轉不靈無力繳納。為共體時艱,爰請勞動部研議將前述緩繳措施,由原訂4至9月擴大為自110年2月起至疫情結束止,以免造成企業裁員進而影響員工生計。(529)

   (二十)鑑於勞動部針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勞工雇主規劃紓困方案,惟查其申請資格之一係以108年個人各類所得未達40萬8,000元者,諸多勞工朋友陳情表示,110年疫情影響非常嚴重,若以108年所得作為門檻不甚公平且毫無意義,排擠掉許多急需紓困之勞工,爰請勞動部針對該門檻進行調整,協助更多勞工朋友能受到照顧。(530)

   (二十一)鑑於紓困4.0持續開辦勞工10萬元紓困貸款,惟資格部分設定108年綜合所得50萬元以下者才得申請,此門檻對於無法領取紓困補助勞工朋友更是雪上加霜,因10萬元紓困貸款對年所得超過50萬元中產階級是救急救難,且疫情發生在110年無薪假開始增多,設下門檻也等同對受薪階級關上協助之門,爰請勞動部研議針對10萬元勞工紓困貸款取消門檻限制,使勞工朋友能受惠,順利渡過疫情。(531)

   (二十二)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勞工,透過「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由政府提供符合公共利益之計時工作,並核給工作津貼,降低薪資減損對其生活造成之影響,每個月最高可領到1萬2,800元薪資,且最長也以6個月為限。惟此波疫情格外嚴峻,非短期內可以改善,建請勞動部放寬申請次數,擴大釋出工作機會,拉大推動期程,協助勞工朋友渡過疫情難關,並請勞動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2)

   (二十三)鑑於疫情嚴峻,行政院紓困4.0方案看似部部有紓困,卻仍有經濟弱勢族群未涵蓋其中,特別是非典型勞工、打工族若因疫情而失去工作機會,甚至對生活造成衝擊,卻無法獲得紓困,恐將淪為紓困孤兒,爰此,建請勞動部針對非典型勞工提出紓困方案,以減輕疫情經濟生活的衝擊。(533)

   (二十四)為減低肺炎疫情對勞工生計衝擊,勞動部110年續辦「勞工紓困貸款」,貸款對象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每人貸款額度最高新台幣10萬元,貸款期限3年,惟針對勞工紓困貸款的申請條件,只有108年綜合所得為新台幣50萬以下者才可以申請,引發勞工譁然與不滿,認為過於嚴苛,許多勞工反應109年起所得才受疫情影響,紓困貸款卻採納108年綜合所得,導致無法辦理紓困貸款,爰為全面照顧遭受疫情影響之勞工,請勞動部取消申請紓困貸款之所得限制。(534)

   (二十五)有鑑於110年5月15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記者會宣布,雙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陸續發生COVID-19感染來源不明的病例及群聚事件,研判社區傳播已有擴大趨勢,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加嚴、加大限制措施,以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然而,疫情一再失控,確診死亡人數不斷攀升,各行各業皆遭受到巨大衝擊,失業率恐創新高,然目前勞保失業給付為「六成薪給付6個月」,由於疫情期間企業用人保守、勞工謀職不易,爰請研議延長給付3個月,總計給付9個月,提供失業勞工以及家庭喘息的空間。(535)

   (二十六)有鑑於國內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三級警戒延至110年6月28日,各行各業都受到嚴重衝擊,相關經濟損失更難以估計。然此次行政院推出紓困4.0方案,勞動部卻將「部分工時勞工」如餐廳、飯店、健身房等兼職、鐘點人員等相關工作者,因工作受到疫情影響而導致收入銳減被排除在外,未能獲得及時保命錢,爰勞動部應儘快盤點人數,給予1萬元之紓困金,助其過難關。(536)

   (二十七)行政院應參酌新加坡經驗,速改善移工居住環境以及規劃移工良好的醫療照顧策略,以保護國家經濟產能及保護移工生命安全。新加坡因新冠病毒在移工宿舍間爆發大規模群聚事件,使得大家意識到移工生活品質問題,其實是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政府開始介入,訂定新的宿舍規定且政府新建移工宿舍,改善移工生活品質。在台灣陸續也傳出移工確診群聚案件,也再次突顯國家對於移工照顧不足以及移工集合式宿舍問題。移工是台灣很重要的經濟能量,也對台灣經濟有重大的貢獻,行政院應透過達成防疫目標的過程,提升移工宿舍的標準,改善移工的生活品質,以保護移工生命安全及維護台灣的經濟動能。(537)

   (二十八)國內COVID-19疫情嚴峻,隨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在台灣進入社區感染,愈來愈多的勞工遭受感染,甚至接連引發職場群聚感染事件,尤其以第一線醫護、防疫人員之染疫風險最高。惟查,因我國目前尚未訂定相關職災參考指引,導致實務上職災補償往往逕以疫調結果判定,而地方政府疫調人力有限,調查結果恐未能完整呈現感染足跡,不利染疫相關防疫人員請工傷假與請領職災補償之權益。有鑑於世界諸多國家皆已訂定「醫護人員自動認定符合職業病資格」及相關措施,爰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及有關部會,參照過去「職業相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認定參考指引」之作法,於1個月內訂定「職業因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認定參考指引」,且應考量「高風險職業應推定為職業病」、「職場群聚感染應推定為職業病」、「維持雇主承擔舉證責任」等原則,以保障第一線醫護、防疫人員及相關高風險接觸工作者之勞動權益。(538)

   (二十九)考量疫情仍舊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勞動部提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對於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級距發給每人1至3萬元補貼。惟查,針對109年未請領該項補貼之新申請勞工,仍須審查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之情況,然當年我國尚未受疫情侵擾,勞工108年時之所得總額情況恐難以反映目前受疫情衝擊產生之龐大經濟壓力。為避免無端限縮與排除具實際紓困需求之勞工,爰請勞動部修正「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於受理新申請案件時,應同意勞工得檢附108年迄今或近一年之相關收入證明作為佐證文件,若符合一定所得門檻之資格,仍應予以補貼,以防止過度僵硬之規範限制,使有實際紓困需求之勞工無法獲得政府及時協助。(514)

   (三 十)考量疫情仍舊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將全國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勞動部提出「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對於已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之自營作業者,依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級距發給每人1至3萬元補貼。惟查,勞動部所設定之條件,即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之排富條款,對於諸多自營作業者而言,恐過於嚴苛。自營作業者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其中同時包含接案工作須自行準備之原料、耗材、合作夥伴報酬等成本費用,無法反映其真實之總額收入。簡言之,自營作業者之實際收入,多遠低於綜合所得總額與其投保級距。為避免無端限縮與排除具實際紓困需求之勞工,爰勞動部修正「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紓困方案,適度提高目前規劃之綜合所得稅總額規範或其他補救措施,以確實紓困受疫情影響之自營作業勞動者。(516)

  第12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1項 環境保護署

   新增決議3項:

   (一)有鑑於世界各國及各大城市未有因防疫停止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環境保護署除因應疫倩嚴峻儘快滾動式檢討制定相關作業程序外,針對一般家戶垃圾與防疫垃圾分流情事,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促各地方環保局於辦理一般垃圾與防疫垃圾回收、清除及處理時,強化清潔人員自我防護,並適度增加人員與清運機具之消毒頻率,以降低感染風險,確保防疫安全,避免成為防疫破口。(539)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升溫,環境保護署於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編列經費4億6,489萬8千元,用以辦理防疫廢棄物清理與環境消毒等工作。為有效降低隔離及檢疫者廢棄物感染風險,建請應澈底落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廢棄物與一般家戶垃圾分流,並應強化清潔隊員防護措施,以確保防疫安全。(540)

   (三)近日疫情更險峻,三級警戒重創服務業,染疫風險性高的服務業從業人員,鑑於許多確診者確診前曾涉足公共場所,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仍具一定傳染性,為避免各類清除處理機構從業人員及同住者成為防疫破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各類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改善,以及其從業人員與家屬之疫苗施打規劃;並於其官網建置COVID19專區,公告所有規劃、流程及文件等細節,並逐月於其官網首頁公告執行結果。(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