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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建議臺鐵加速研議應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模型進行分析列車排程實行方案,以利尋求改善火車誤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877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3-84 ) 高委員就建議臺鐵加速研議應用大數據與人工智慧模型進行分析列車排程實行方案,以利尋求改善火車誤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 109 年度旅客列車準點率 92.34% ,扣除天災意外不可抗力因素後,準點率為 96.32% ,較 109 年度預定目標值增加 2.24% ;列車延誤原因: 52.3% 為天災意外、 35.9% 為設備故障、 9% 為慢行(工程需要)、 2.8% 為其他因素(包含虛驚事件、列車空轉、工程延誤、出軌等其他延誤因素)。故列車延誤主要原因係為天災意外及設備故障(佔 88.2% )。 二、臺鐵局已針對前述列車主要延誤原因擬定改善對策,包含加速汰換老舊設備及強化維修品質、建置災防預警系統並強化緊急應變處理能力、減少慢行處所、提高慢行速度、加強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專業職能等。 三、另臺鐵局刻正規劃建置之智慧鐵道資訊整合平台( IoT )將可整合運、工、機、電等相關系統資料,運用大數據分析及 AI 人工智慧,協助強化決策支援,可建立更精確之誤點分析,以利針對旅客需求修正及預先規劃整體行車計畫,改善列車誤點情形。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為杜絕酒駕造成無數家庭破碎及危害用路人安全,應研擬提高刑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817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2-82 ) 楊委員就為杜絕酒駕造成無數家庭破碎及危害用路人安全,應研擬提高刑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法務部於 108 年間曾研議將酒駕行為朝不確定殺人故意方向修法,但廣納各界意見後未為採行,由此項修法歷程以觀,已足彰顯政府遏阻酒駕之決心。 二、為遏止酒駕行為,法務部業於 108 年間提出加重酒駕刑責之修法,針對「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 5 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經大院三讀通過,酒駕致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以嚴懲酒駕行為。 三、除修法嚴懲外,法務部亦請所屬各檢察機關積極轉介酒癮治療,並於所屬矯正署各監獄內開設酒癮治療班,協助行為人戒除酒癮,以期維護公共安全。 四、委員所提就酒駕應研擬提高刑度乙節,法務部將留待日後有修法時參考。 (三)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中國大陸近來頻向我國竊取技術及挖角人才,建請政府儘快修訂法規及加強裁罰,以維護我國科技產業競爭優勢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877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3-85 ) 高委員就中國大陸近來頻向我國竊取技術及挖角人才,建請政府儘快修訂法規及加強裁罰,以維護我國科技產業競爭優勢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半導體設計業係屬禁止陸資投資業別項目;是以,陸資不得來臺投資設立 IC 設計公司。 二、針對中國大陸近來加大向我國進行技術竊取與人才挖角,行政院已指示本部加強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措施如下: ( 一 ) 嚴審陸資來臺案件:針對陸資申請來臺投資從事研發設計中心之案件,加強審查,並附帶條件要求陸資投資人不得要求轉移相關專利、不得進行人才挖角、不得要求介入經營權等。 ( 二 ) 加強實地訪查:定期透過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陸委會、本部工業局等)執行聯合訪視,強化在臺陸資事後管理,如查獲陸資有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範疇,將依兩岸條例第 93-1 條規定裁處。 ( 三 ) 轉請法務部調查局查處:針對大陸人士是否涉及藉由外資、國內公司等(人頭)名義,在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從事非許可之業務或是在臺挖角活動等節,因涉及司法調查,本部投審會將轉請法務部調查局查處。 ( 四 ) 協助業者追究侵害營業秘密責任:基於員工跳槽涉及競業禁止條款,需由法院就個案事實認定之,至於員工轉職是否侵害營業秘密,亦需確認其有無使用前僱主之營業秘密。 是以,有關挖角及竊取技術,本部除加強向業者宣導應強化技術和營業秘密管理外,檢調司法機關亦可依「營業秘密法」判決認定業者對於陸資挖角人才等違法情況,追究責任。 三、行政院並已責成本部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加強查緝陸資不當挖角之行為,勞動部已於日前發函要求人力銀行全面下架中國大陸地區工作的職缺,若違法刊登裁罰 10 萬元至 50 萬元,涉及居間媒合的仲介行為裁罰 5 萬元至 500 萬元;法務部調查局近日亦針對數家疑似以「假臺資、假外資」案件啟動搜索程序,加強類似案件之偵辦。 四、針對陸資惡意挖角案件,本部將針對「假外資 真中資」議題加強調查陸資在臺事業的不法行為;另如涉及「假臺資 真中資」之情資,本部也將移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並持續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臺灣經濟安全及產業發展的影響,與國安局、陸委會、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跨部會合作,強化陸資來臺投資審查及後續管理機制與配套措施,以守護臺灣產業的核心關鍵技術。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報載空服員施打疫苗後眼睛疑似出現血栓,醫院不願意協助通報 COVID-19 疫苗不良事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8772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3-86 ) 楊委員就報載空服員施打疫苗後眼睛疑似出現血栓,醫院不願意協助通報 COVID-19 疫苗不良事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係指注射疫苗後,發生任何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的事件,這些事件有時序相關(接種「後」發生),但不一定存在著因果關聯性。多數疫苗接種後發生的偶合不良事件(具時序相關,但未釐清因果相關性),需要足夠時間經調查或數據分析,才能依據實證來判定是否可能為接種疫苗所致。 二、為加強掌握疫苗接種後之不良事件,以能及時進行研判及因應處理,並針對個案追蹤關懷,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建置「疫苗不良事件通報系統」( VAERS ),並於本( 110 )年 4 月 6 日啟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 110 年 COVID-19 疫苗接種計畫」,衛生所、接種院所或其他醫療院所,若接獲有疑似接種 COVID-19 疫苗後發生嚴重不良事件之個案,應立即至 VAERS 進行線上通報,各衛生局 / 所於接獲通報後亦會主動針對個案瞭解及追蹤關懷。另為提升通報品質,疾管署於本年 4 月 1 日函請地方政府衛生局轉知轄內 COVID-19 疫苗接種院所及專責醫院,如有疑似因接種 COVID-19 疫苗後產生嚴重不良反應之民眾就診,務必依「疫苗不良事件通報表填寫指引」,於 VAERS 系統進行通報。 三、另為加強 COVID-19 疫苗接種後不良事件之主動監測作業,以為政策推行及接種作業因應與調整修訂之依據,疾管署於疾管家建置「 Taiwan V-Watch 疫苗接種後健康回報系統」(下稱 V-Watch ),針對各廠牌疫苗之前 3 萬名參與者,積極提醒定期回填個人接種後的反應,並以此資訊提供民眾衛教及應採取的因應配套措施。惟 V-Watch 並非不良事件通報系統,當接種者發生疑似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不論是否加入 V-Watch 主動追蹤,接種疫苗之民眾仍應儘速就醫,並可經由醫療與公衛體系協助通報至 VAERS ,以進行後續嚴重不良事件相關的追蹤審查及釐清病因。 (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增進疫情資訊進入民政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3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877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3-87 ) 楊委員就增進疫情資訊進入民政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具感染風險民眾分別施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及自主健康管理介入措施,並分別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民政局或里幹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地方政府衛生主管機關等單位分工負責管理。 二、有關入境民眾於居家檢疫期間之管理者及健康追蹤關懷,依其身分類別,由不同權責單位分工,現行在我國籍及中港澳人士方面,由地方政府民政單位之區公所里(村)幹事執行;外籍人士涉及不同語言溝通之需,由地方政府警察單位之外事警察協助;至於外籍學生係由各級學校管理員進行。另對於居家檢疫期間有症狀者就醫或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等事宜,則由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協助。而航空機組員之出入境資料,業已連結至防疫追蹤系統,由衛生主管機關、民用航空局及航空公司共同追蹤管理。 三、至有關居家隔離個案,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追蹤管理,且已有比對機制將資訊匯入防疫追蹤系統,里幹事即可掌握有哪些居家檢疫者因確診或列為居家隔離對象轉衛政單位接續追蹤。因應近期本土疫情嚴峻,若地方政府經評估需由里長協助防疫及掌握疫情資訊,可透過府內單位分工及橫向聯繫,共同追蹤關懷個案及執行相關防疫措施。 (六)行政院函送溫委員玉霞就建議提高生育補助及建置全國公托系統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8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8774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3-88 ) 溫委員就建議提高生育補助及建置全國公托系統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減輕家庭育兒負擔,衛福部分別於民國 97 年、 101 年起提供全國一致性之就業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惟地方政府為增加轄內設籍人口數及鼓勵生育,依其財政能力及施政重點,加碼提供一次性不同額度之生育現金給付,致民眾因設籍地不同享有不同福利待遇,產生福利遷徙效應,除影響地方預算資源分配,提升生育率效果亦有限,無法實質增加全國總生育人口;故為支持年輕家庭育兒,行政院整合跨部會相關政策及資源,於 107 年 7 月核定衛福部及教育部等 10 個部會共同規劃之「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 年 -111 年)」,並於同年 8 月起分二階段推動。針對 6 歲以下幼兒之教育及照顧,秉持「擴展平價教保」及「減輕家長負擔」兩大重點,採「擴大公共化」、「建置準公共機制」及「發放育兒津貼」三大策略,以達 6 歲以下幼兒全面照顧之目標,並期藉此提升年輕父母生養意願、促進生育率成長。 二、另配合少子女化對策,行政院在尊重家長選擇權、保障每個孩子都獲得照顧及無縫銜接之原則下,推動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策略,並朝持續增加公共托育供給率方向努力。截至本( 110 )年 4 月 30 日止,全國共設置 283 家公共托育設施,可收托 9,343 名未滿 2 歲兒童;準公共保母 2 萬 2,653 人(簽約率 92.96% ),準公共托嬰中心 822 家(簽約率 97.62% ),共可提供 8 萬 5,785 個未滿 2 歲兒童類公共托育名額,整體家外送托運用率達 92.83% ;且為擴大托育服務量能,衛福部爭取前瞻特別預算持續辦理「建構 0-2 歲兒童社區公共托育計畫」,協助地方政府建構以兒童為重、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之幼托支持體系及友善育兒環境,預估至 113 年公共托育設施將達 555 家以上,可提供 1 萬 7,556 個收托名額,該部亦持續建置準公共托育機制,提供類公共托育名額。 三、又,審酌學齡前幼兒家長具有充分之教育選擇權,針對 2 至 6 歲幼兒部分,教育部透過多元管道加速提高平價教保量能, 109 學年度辦理情形如下: ( 一 ) 106 至 109 年累計已增設公共化 1,624 班(增加約 4.1 萬個就學名額),目前整體公共化總供應量超過 22 萬個名額。 ( 二 ) 自 108 年 8 月起於全國推動準公共機制,符合合作要件之私立幼兒園與政府共同合作,增加平價教保服務量能, 109 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累計 1,262 園,可提供超過 13 萬個平價就學名額。 ( 三 ) 合計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超過 58% (約 36 萬個就學名額),較 105 年公共化比率成長約 22% ,增加約 18 萬個名額,大幅提升家長就近選擇平價優質教保服務場域之機會。 四、此外,為支持家長多元托育並落實「 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行政院於本年 1 月 29 日發布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平價教保續擴大」、「育兒津貼達加倍」、「就學費用再降低」等三個主軸持續提升平價教保供給量。自本年 8 月起,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者,家長每月繳費較現行機制減繳 1,000 元,依胎次再遞減,至 113 年最多僅需繳 3,000 元;育兒津貼較現行機制調高 1,000 元,達每月 3,500 元,依胎次再加發,至 111 年 8 月起達每月 5,000 元。政府落實增名額、加津貼、減負擔之政策目標,以有感減輕家庭生養負擔,期讓年輕人「願婚、敢生、樂養」,擴大展現政府對育兒家庭之支持。 五、目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已定有多元教保服務設施之設立規定,除增加公立幼兒園供應量外,亦鼓勵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等,以使企業得透過更具彈性之方式規劃員工子女托育設施、營造友善職場育兒環境並增加家長選擇子女托育模式;另提升 2 歲以上公共化供應量部分,教育部對地方政府將盡力提供協助,並鼓勵提前辦理,現規劃於 110 至 113 年間再增加逾 5 萬個名額,以提高家長選擇公共化教保服務之機會。 (七)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高風險地區普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48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89 ) 楊委員就高風險地區普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國內新冠肺炎( COVID-19 )疫情嚴峻,已進入社區流行階段,為迅速找出感染個案,阻斷社區傳播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已於本( 110 )年 5 月 30 日公布「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補助要點」,鼓勵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以擴充採檢量能及提高採檢可近性,並建議以「區域個案數」、「確診者足跡熱區」等盛行率較高之地區為主要考量,並以具有確診個案相關接觸史、活動史之無症狀民眾為主要篩檢對象,同時為保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收治量能,應同時考量於社區健康中心或其他非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設置為主。相關設置規定,指揮中心將於近期訂頒「各地方政府社區篩檢站設置指引」。 二、快篩檢驗試劑屬於「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需由醫事人員執行採檢、檢測與結果判讀,無法由民眾自行購買檢測。所有篩檢工具皆有偽陰性、偽陽性之可能,檢驗陰性民眾仍應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 (八)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鑑於台灣中油在桃園市觀音區興建第三天然氣接受站,去年 3 月工作船擱淺造成超過 0.5 公頃之大面積藻礁受損,環保署原定 4 月 14 日藻礁受損對策環評審查會議,因中油臨時申請展延而未召開,然而藻礁公投預計於 8 月 28 日投票,請環保署儘速辦理,並令中油停工,以維護 7,600 年珍貴藻礁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0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6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107 ) 蔡委員就「鑑於台灣中油在桃園市觀音區興建第三天然氣接受站,去年 3 月工作船擱淺造成超過 0.5 公頃之大面積藻礁受損,環保署原定 4 月 14 日藻礁受損對策環評審查會議,因中油臨時申請展延而未召開,然而藻礁公投預計於 8 月 28 日投票,請環保署儘速辦理,並令中油停工,以維護 7,600 年珍貴藻礁生態環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所提「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東坪 8 號擱淺事件因應對策」,前於 109 年 9 月 21 日經專案小組第 2 次初審會議結論略以「補正後再審」,本署原訂於 110 年 4 月 14 日召開專案小組第 3 次初審會議,因中油公司來函說明考量本事件工安及機具設備管理、緊急應變作為、生態保育措施等仍有可改進空間,刻正邀集相關領域專家提供意見,爰申請展延,俟該公司提送補正資料,本署將另行召開專案小組第 3 次初審會議。 二、 109 年 3 月間中油公司發生東坪 8 號平台船擱淺於 G1 區事件,本次事件係因海象劇變造成斷纜漂流而擱淺於 G1 區,係屬海事意外事件,因非在 G1 區施工而傷及藻礁,未違反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承諾,故無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裁處罰鍰情事。另本署依據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調查報告,確認 G1 藻礁區受損面積約 0.58 公頃,已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命中油公司提出前述「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東坪 8 號擱淺事件因應對策」至本署審查。 三、海上連絡棧橋係屬「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藻礁生態系因應對策暨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之開發計畫範圍內,中油公司依環評承諾必須於施工前對棧橋墩位調查確認,以避開柴山多杯孔珊瑚,必要時調整落墩位置。本署歷次監督時皆要求中油公司確實依環評書件所載之各項環評承諾及環境保護對策確實執行,迄今該公司開發過程查未有違反環評書件所載內容情事。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放寬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至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5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94 ) 陳委員就「放寬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至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查勞工保險傷病給付之目的,在於提供被保險人發生傷病事故接受醫療時之適當經濟生活保障,參酌其他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以客觀認定被保險人有無工作能力,排除罹患傷病主觀上不能工作之心理,並使有限之保險資源得為最大效益運用。 是以,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及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或職業傷病治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傷病給付。所提涉及社會保險保障適當性、傷病給付立法目的及保險財務負擔等,影響層面甚廣,宜審慎通盤考量。 (十)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第 34 區(臺南市北門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1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63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104 ) 蔡委員就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第 34 區(臺南市北門區)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以下簡稱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第 34 區之劃設,係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0 條規定,由臺南市政府提出劃設區位及積極爭取,並經本會邀集經濟部能源局及各產業單位召開審查會議,確認提送之範圍,始由本會據以辦理公告作業。又該區位遴選條件係以客觀自然條件(如乾旱、淹水、土壤鹽化等)導致無法農業經營之農地為基礎,優先選擇區位集中且達 25 公頃以上、休養魚塭或廢養魚塭累計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且近 5 年無產業輔導或補助資源投入者,得以明顯地形地貌為界劃定,故該範圍係肇因於自然環境因素導致農漁業經營較為困難,非以人為閒置或開發利用需求為設定門檻。 二、又於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申設綠能設施,係由申請人依前揭辦法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應避免影響附近居住環境,妥為向當地溝通及說明。針對旨揭爭議問題,本會於 110 年 5 月 27 日函請臺南市政府就居民陳情指出綠能設施產生光害影響附近民宅生活品質、公共安全及生態景觀等疑義,協助雙方協調提出可接受方案,以利達成共識,化解爭端。此外,亦請經濟部能源局通案研議太陽能板區位設置審查原則,俾供地方政府據以參處。 三、至於環境及社會檢核(以下簡稱環社檢核),係由經濟部辦理,以漁電共生為示範,由經濟部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送漁電共生專案計畫前,完成環社檢核之議題辨認,其中須徵詢區內漁民意願及辨認生態環境議題,經本會完成專案計畫審核,復由經濟部辦竣環社檢核之因應對策審查,始同意電業籌設許可及再生能源同意備案。是以,考量環社檢核係針對太陽光電板之設置是否影響該地區之生態環境或在地社區進行議題辨認,並於案場設置前,與利害關係人充分溝通,提出因應對策,故於不利農業經營地區設置太陽光電,倘擬進行環社檢核,建議由經濟部參照上開漁電共生之作法,於同意電業籌設許可及再生能源同意備案前完成環社檢核。 (十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5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98 ) 陳委員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本部空軍司令部原訂 8 月份邀請原飛虎隊成員及家屬來臺參加中華民國空軍美籍志願大隊(飛虎隊)成立 80 週年慶祝活動,惟考量國內疫情現況及風險管控不易等因素,採備案方式執行,規劃如後: 一、為彰顯華美軍事合作史實,空軍司令部已委請本部駐外單位採訪現旅居海外之成員,內容納入製作飛虎紀念影片之素材, 7 月 30 日將於該部臉書播放;另利用「中華民國的空軍」、「忠勇報」撰擬專文(刊)等方式,冀達向社會大眾及官兵同仁宣揚緬懷先賢抗戰勳績及傳承飛虎精神。 二、因受疫情影響,亦考量訪賓健康狀況,本次紀念活動將不邀請外賓參加,影片光碟併同紀念品,擬由本部駐外單位親(寄)交貴賓,以表敬重之意。 (十二)行政院函送葉委員毓蘭就矯正機關矯正人員相關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5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50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91 ) 葉委員就矯正機關矯正人員相關待遇問題所提質詢,敬答復如下: 一、有關檢討矯正人員日(夜)勤待遇之規劃部分: ( 一 ) 查各矯正機關日勤戒護人員服勤 8 小時、分段待命值勤 2 小時,負責固定場舍,如: 工場、舍房、門衛、接見室等,以工場為例,日勤戒護人員須直接面對上百名受刑人,其戒護壓力相形較大,且值勤時間亦常因辦理收容人違規等各類突發事件,須立即處理而影響休息;夜勤戒護人員分段服勤 16 小時、分段備勤 9 小時,其工作內容依勤務中心彈性安排戒護監內看診等勤務,夜間收封後再至各勤務中心、舍房進行夜間勤務。惟就戒護安全管理之實需,以及二者工作內容、型態及職場壓力等予以不同待遇尚屬合理。又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勤務費用支給要點」第 2 點第 3 項規定,如夜勤戒護人員於日間經指派代理日勤戒護人員工作時,將支領日勤戒護人員之值勤費( 380 元),已符同工同酬。 ( 二 ) 面對日益繁重之勤務與長期戒護人力不足,法務部未來將朝日勤戒護人員之 2 小時待命值勤時間、夜勤戒護人員之 9 小時待命備勤時間,視為勤務種類之一並採計工時;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矯正署)亦將持續與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協商,如上述備勤時數納入工時,估計尚需增補人力約 2,081 人,或須增加 5 億 9 千 7 百萬餘元之加班預算(夜勤戒護人員 5 億 7 千 8 百萬元、日勤戒護人員 1 千 9 百萬元)。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意旨,矯正機關勤務制度之變革尚須依循權責單位所制定之框架性規範,故仍須俟本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後,矯正署始可辦理後續相關勤務調整事宜。 二、有關檢討採行頭尾班制度,即執勤時間採執勤 16 小時與備勤 9 小時盡量集中安排部分: ( 一 ) 收容人平日開封之作息時間為夜間 18 時前收封進房, 21 時就寢,該期間為收容人活動密度較高時段,其後至翌日 6 時為活動密度較低時段。因此,勤務中心之事務、巡邏、助勤等勤務,現行各機關亦有改以頭尾班等方式執勤,即將戒護警力集中於收容人夜間活動密度較高時段;至於其他夜勤戒護人員於夜間 18 時起擔任舍房勤務時,係採 2 名戒護人力輪流值勤,如將備勤時間集中,將致另 1 名戒護人員須集中值勤,其體力是否得以負荷,尚須一併考量。 ( 二 ) 又衡酌矯正機關須以戒護安全風險為首要考量,查全國 51 所矯正機關之規模大小、偏遠程度、收容對象、職員性質均不同,如以機關實際收容人數規模,多至 5 、 6 千人,少至 20 人,差異極大,復以矯正機關所處於都會區或離島偏遠地區,各矯正機關選擇之勤務制度依其特性礙難一概而論,故得本於權責依勤務內容須備之人力為適當之調整。 三、有關矯正人員比照警勤加給部分: ( 一 ) 查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增支專業加給於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前,係依據原施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十一 ) 附則 7 支給,監院所、戒治所及少年矯正學校直接戒護人員另按月增支 3,000 元,間接戒護人員另按月增支 2,300 元。 ( 二 ) 法務部與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已研討調整提高矯正機關同仁增支專業加給,依事務繁重及風險高低程度分級支給,並於 107 年 5 月 3 日填製提升增支專業加給每年需增加經費估算表、增支專業加給試算表及軍公教員工給與項目訂修及檢討作業檢視表報請本院核定,同意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戒護人員增支專業加給,依修正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 十一 ) 」辦理,監院所、戒治所及少年矯正學校直接戒護第一級及第二級人員,分別另按月增支 4,500 元及 4,000 元,間接戒護人員另按月增支 3,000 元,並自 108 年 1 月 1 日生效。 (十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素月就兒虐案件日益增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7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5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96 ) 陳委員就兒虐案件日益增多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已由我國透過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施行法)予以國內法化,該公約保護對象係以未滿 18 歲者為對象,而為使「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與施行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對兒童及少年之保障規範具一致性,法務部研擬刑法第 286 條修正草案,將受虐對象年齡由 16 歲以下提高至 18 歲以下,並提高法定刑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為保護未滿 18 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故參考德國刑法第 225 條規定,於第 3 項、第 4 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前經貴院三讀通過,並於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上開規定已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二、另衛福部自 107 年 2 月起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整合兒少保護及脆弱家庭(原高風險家庭)通報,將過往屬高度風險之高風險家庭納入兒少保護通報服務體系,且 108 年以來發生幾起重大兒虐事件,經媒體報導後引發民眾關切,進而提升民眾通報意識。據統計, 107 年至 109 年兒少保護開案提供後續處遇服務人數分別為 9,186 人、 1 萬 1,113 人、 1 萬 2,610 人, 108 年較 107 年增加 20% , 109 年較 108 年增加 13% 。 三、又,為預防兒虐案件再發生,衛福部推動相關策進作為如下: ( 一 ) 修法提高兒虐案件罰鍰金額:為達嚇阻兒虐之效果, 108 年 4 月修正公布之兒少法,第 97 條將任何人對兒少施以不當對待行為之罰鍰金額上限自 30 萬元提升至 60 萬元;另 108 年全國各地方政府依上開條文處以罰鍰之件數為 131 件、 109 年為 188 件, 109 年裁罰件數較 108 年增加 44% 。 ( 二 ) 布建社福中心及社工人力資源: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並增聘社福中心社工人力,以發掘社區中需要協助之家庭,提供其育兒指導及家庭支持等相關服務資源;截至 109 年底止,全國共布建 139 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增聘 906 名社福中心社工人力,訪視戶數約 3 萬 9,000 戶,較 107 年訪視戶數成長 1.63 倍。 ( 三 ) 及早發掘有潛在受虐風險之學齡前兒童:透過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 7 類學齡前照顧風險較高之嬰幼兒,包含: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未納入全民健保逾 1 年者、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者、矯正機關收容人子女及父或母為未滿 20 歲者,透過進行訪視及轉介,及早介入關懷並視需求提供服務。 ( 四 ) 加強個案保護及家庭處遇:自本( 110 )年起協助地方政府推展 6 歲以下密集式賦能親職教育,加強建立社區支持網絡資源、家庭支持性服務資源,或運用專業社工及心理諮商人員,提供兒少保護家庭多元化處遇服務,強化照顧者對兒童正向教養知能,正視兒童發展需求,避免兒少遭受不當對待。 ( 五 ) 推動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預防性服務:自 107 年 7 月起補助 7 家、本年起補助 10 家醫院成立兒少保護醫療中心,除提供傷勢複雜、嚴重之兒虐個案身心診療外,亦針對院內就診個案,經評估父母照顧教養知能不足者,依其需求提供親職衛教或育兒指導服務,以自前端預防兒虐事件發生。 四、此外,為有效預防兒虐案件再發生,衛福部除透過加重罰鍰以達嚇阻效果及辦理各項兒少保護預防性服務方案外,該部亦刻正研修兒少法保護專章,並推動社區性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以擴大保護兒少及支持家庭,守護兒少安全及福祉。至有關檢討虐童刑責部分,法務部並將待日後修法時納入考量。 (十四)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研擬快篩試劑在基層診所普及化,除減緩群聚感染的風險,也能儘早找出確診者,並規劃專責醫院醫護人員定期檢測 PCR ,以確保醫護人員健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7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61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102 ) 蔡委員就研擬快篩試劑在基層診所普及化,除減緩群聚感染的風險,也能儘早找出確診者,並規劃專責醫院醫護人員定期檢測 PCR ,以確保醫護人員健康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本( 110 )年 5 月 30 日公布「各地方政府設置社區篩檢站補助要點」,鼓勵各地方政府考量於「區域個案數」、「確診者足跡熱區」等盛行率較高地區之社區健康中心或其他非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設置篩檢站,針對具有確診個案相關接觸史、活動史之無症狀民眾為主要篩檢對象。 二、指揮中心另於本年 6 月 3 日公布「各地方政府社區篩檢站設置指引」,就篩檢站之配置、設置數量、地點、篩檢方式、人員配置、抗原快篩處置流程、個案後續處置、定期消毒及垃圾處理等提供相關建議,以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遵循。 三、篩檢站醫療人員、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應使用之個人防護裝備若有不足,各地方政府得向指揮中心申請撥補,以確保人員安全。 四、因應國內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為保全醫療量能,指揮中心已於本年 5 月 17 日函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督導醫療機構加強落實工作人員健康狀況監測,並定期針對高風險單位之醫療照顧相關工作人員進行鼻咽或深喉唾液採檢。 (十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升溫之相關紓困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56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97 ) 王委員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升溫之相關紓困補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因應 COVID-19 疫情升溫,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休閒娛樂業、觀展觀賽業、教育學習業等三大營業場所暫時關閉,另因避免群眾聚集、民眾減少外出活動,致衝擊餐飲業、零售業、陸運運輸、旅行業、住宿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等內需產業營運,為緩解疫情對民生與產業之影響,政府已擬定新一波疫情紓困原則如下: ( 一 ) 加快對個人紓困協助:以民國 109 年建立之發放制度為基礎,加速撥付;微調發放基準,採發放 1 次性補貼。 ( 二 ) 加強對產業支持措施:寬列相關營運資金及薪資補貼,協助產業度過低潮。 ( 三 ) 加碼對產業紓困貸款,採數位分流、簡化申請:原有紓困貸款預算持續辦理外,將加碼信保融資額度;透過數位分流、線上辦理等方式,簡化各部會紓困貸款方案申請流程,提升效率。 二、貴院業於本( 110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第 11 條、第 19 條修正草案,同意特別預算經費上限由 4,200 億元增至 8,400 億元,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限並延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行政院隨即於本年 6 月 3 日第 3754 次會議通過「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 3 次追加預算案」送請貴院審議,並在「個人加速、產業加強、貸款加碼」三原則下,對外宣布「紓困 4.0 」方案,俾及時協助受疫情影響產業及民眾度過難關,穩定國內經濟動能,重點如下: ( 一 ) 個人紓困:為照顧更多勞工,對自營作業者及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除延續 109 年針對月投保薪資 2.4 萬元(含)以下勞工,每人補貼 3 萬元外,本次對於月投保薪資超過 2.4 萬元勞工亦給與每人 1 萬元補貼,並基於排富、不重複領取之原則,勞工須未請領其他性質相同補助、補貼或津貼,以達扶助弱勢。 ( 二 ) 事業紓困:本年 5 月至 7 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 3 月至 4 月月平均或 108 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 50% 之商業服務業,以員工人數乘以 4 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其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上開補貼額度應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 3 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員工生活補貼 1 萬元。 ( 三 ) 紓困貸款方面: 1 . 個人部分:本年續辦「勞工紓困貸款」,由銀行提供 500 億元自有資金,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 10 成信用保證,勞動部補貼第 1 年貸款利息,承貸銀行將陸續受理申請,預計可協助 50 萬名勞工,另貸款勞工如受疫情影響致還款困難,得向原承貸銀行申請展延貸款期間,以減輕還款負擔。 2 . 企業部分:中小企業紓困貸款保證規模增加 1,200 億元;公股銀行紓困貸款增加 5,500 億元;農業貸款新增 228 億元;央行中小企業貸款額度增至 4,000 億元(由 3,000 億元再增加 1,000 億元),總計額外增加 8,000 億元。 三、勞動部為因應疫情,提出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等加強穩定就業措施如下: ( 一 ) 針對「減班休息勞工」辦理「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課程費用最高 350 萬元;勞工參加事業單位自辦之訓練課程、勞動部勞發署自辦、委辦之訓練課程或居家線上上課,依勞工實際參訓時數補助訓練津貼(每小時以基本工資時薪計算),每月最高 120 小時;另辦理「安心就業計畫」,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列冊通報之勞工,提供部分薪資差額補貼,最長發給 12 個月。後續將視疫情變化及產業發展情勢,並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限之調整,持續檢討調整各項協助措施。 ( 二 ) 針對「失業勞工」提供失業給付,並運用各項促進就業工具協助勞工就業,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 COVID-19 疫情影響,如符合「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就保年資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14 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條件,可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發最多 20% ,最長發給 6 個月,但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 9 個月。運用「職業訓練」提升勞工技能,並辦理「僱用獎助」等多項就業協助措施,促進弱勢失業勞工就業,提高雇主僱用意願;針對無法立即回到一般就業市場之弱勢失業勞工,由政府提供短期就業安置,以及運用全國各地就業服務據點、台灣就業通網站( www.taiwanjobs.gov.tw )、 0800-777888 客服專線等多元就業服務通路,提供全國職缺資訊及媒合服務。 ( 三 ) 為協助受 COVID-19 疫情影響之投保(提繳)單位及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訂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自本年 5 月 28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得向勞動部勞保局提出申請,緩繳期間 6 個月(緩繳月份為本年 4 月至 9 月),自寬限(限繳)期滿日起算,得延後半年繳納,緩繳期間免徵滯納金。 四、據經濟部統計,自 109 年第 2 季起對製造業提供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計投入約 414 億元,紓困件數自 109 年第 2 季約 1.8 萬件降至本年第 1 季約 0.25 萬件,逐季減少;經濟部考量「紓困 3.0 」預算尚有剩餘,經評估將依原補貼作法,持續推動本年第 2 季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至第 3 季後將俟疫情發展情形,並洽製造業相關公(協)會瞭解需求,提供其他必要協助措施。另為使紓困措施更周全公正,經濟部已盤點本次受疫情衝擊之內需商業服務業,並大幅簡化審核及撥款流程,提供事業更快、更便利之申請方式,如申請文件齊備,最快能於 3 日內獲得紓困補貼。有關中小企業相關紓困補助措施如下: ( 一 ) 提供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薪資及租金)、振興資金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等,協助企業取得資金。 ( 二 ) 經濟部已函請銀行公會、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全國農業金庫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紓困振興貸款之貸款期限與寬限期,得視申貸戶實際需求協商展延;銀行公會並已轉知會員銀行配合辦理。 ( 三 ) 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限延長,經濟部已配合修正「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協助因疫情影響面臨還款困難之中小型事業辦理舊有貸款展延,如受疫情影響營業額下降達 15% 者,提供利息補貼,企業如有融資展延困難可電洽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辦服務中心」( 0800-056-476 )協處。 (十六)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中國企業於馬祖鄰近水域設立離岸風力發電機致影響馬祖民眾生活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2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67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108 ) 蔡委員就中國企業於馬祖鄰近水域設立離岸風力發電機致影響馬祖民眾生活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規定,大陸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復依該部民國 93 年 6 月 7 日公告,馬祖禁止水域 4,000 公尺,限制區域 6,000 公尺。本案陸方開發位置經海委會海巡署測量,位於馬祖東莒西南方 7 海浬,經換算約為 13 公里( 1 海浬為 1852 公尺),屬於我國禁止或限制水域以外之海域,且未涉及兩岸航線。案經陸委會洽連江縣政府瞭解,該海域非我漁民作業區域,亦未接獲民眾相關陳情,惟其運作是否可能影響候鳥生態,將予密切關注。又馬祖東莒西南方 7 浬海域與中國大陸相鄰且重疊,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於該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開發,可透過協議方式或互相合作之精神處理,惟兩岸雙方現針對相關合作及開發等事項尚未簽訂相關協議。陸委會等相關部會與連江縣政府已持續觀察後續發展,並作必要應處。 二、查連江縣政府為保護馬祖列島自然生態資源及保護海鳥棲息環境,已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其中 1 處係位於莒光鄉之蛇山(島),位於馬祖地區限制(禁止)水域內。為評估該風機設置之影響,海委會海保署已補助連江縣政府辦理「 110 年連江縣鯨豚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及「 110 年連江縣燕鷗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持續監控馬祖周邊海域生態變化,以及相關設施可能對海洋野生動物造成之衝擊。 又該風機設置地點尚非我國漁民作業區域,惟為遏止中國大陸船舶越界於我方海域違法抽砂及非法捕魚,政府已於本( 110 )年 2 月 3 日修正公布「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提高處罰規定,增訂未經許可,在我方海域抽砂,最高可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1 億元。 三、復查連江縣內主要發電系統為火力發電,每度電發電成本達 10 元以上,用電成本偏高。 依據台電公司統計,目前該縣再生能源設置容量為 86 千瓦( KW ),為協助該縣推動轄內再生能源設置,經濟部能源局亦續於 108 年及 109 年度訂定「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設置行動專案補助作業要點」及「地方政府推動再生能源設置專區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各地方政府持續推動再生能源,並針對離島提供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等鼓勵措施,協助離島推動轄內之再生能源設置。經濟部已透過上述相關低碳策略推動及補助措施,持續協助離島地區朝低碳永續家園目標邁進,並樂見離島持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後續將視縣府需求給予適時協助,以實現我國能源轉型之願景。 (十七)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壁如就「有關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請經濟部提供有關港區鑽探、藻礁生態研究、替代方案評估、 FSRU 操船模擬、海氣象、興達、麥寮、中火電廠燃煤量與發電量、固定式燃煤電廠或燃油電廠運轉對於空污占比等完整研究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院臺專字第 1100089265 號) ( 立法院函  編號: 10-3-14-106 ) 蔡委員就「有關大潭第三天然氣接收站,請經濟部提供有關港區鑽探、藻礁生態研究、替代方案評估、 FSRU 操船模擬、海氣象、興達、麥寮、中火電廠燃煤量與發電量、固定式燃煤電廠或燃油電廠運轉對於空污占比等完整研究報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為達成減煤、增氣、降空污之目標,在北中南各地積極興建燃氣機組,其中大潭電廠 7 、 8 、 9 號燃氣機組完工後,大潭電廠將成為台灣最大單一燃氣電廠,現在 1 ~ 7 號機組用氣由台中接收站透過海管輸送,管輸能力已達飽和,沒有餘裕增供第 8 、 9 號機組,本部遂同步於北部桃園觀塘地區規劃建設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以下稱第三接收站),就近供應大潭電廠發電用氣需求。 二、若第三接收站無法如期商轉供氣,將會影響大潭電廠第 8 、 9 號機組每年 137 億度之發電量,約占總發電量的 6% ,減少的電力若以燃煤補足約需 500 萬噸,使原可降低的燃煤發電量無法降低,亦無法減煤降空污,因此第三接收站為能源轉型政策之關鍵基礎設施,對能源轉型意義重大。 三、因應藻礁公投,行政院於本( 110 )年 5 月 3 日舉行「顧供電也護藻礁」記者會,提出「第三接收站外推方案」,第三接收站之工業港部分將再外推 455 公尺,對能源轉型影響最小化、藻礁保護最大化,以兼顧能源穩定及生態保護。 四、第三接收站外推方案,將延後 2.5 年供氣(預計於 114 年 6 月供氣),影響大潭電廠 112~113 年新機組燃料供應,對維持全年備轉綠燈會造成影響,但透過新增民間燃氣機組、提高需量反應成效抑低尖峰用電、加強機組維護及提高供氣量等作為,可降低備轉低於 10% (供電黃燈)之天數。 五、針對第三接收站環境調查部分,自 108 年起監測迄今,所發現的殼狀藻種類已增為 20 餘種,柴山多杯孔珊瑚群株已從 75 群增為 100 餘群,另營造小燕鷗繁殖棲地,讓其繁殖成功率從不到 30% 增為 90% 以上(台灣其他地區僅 30% 左右),監測結果顯示觀塘海岸生態朝向正向變化,顯現該地區並未因為施工而導致生態變差。 六、台灣中油公司(以下稱中油公司)目前已有生態保育專款( 5 年新臺幣 1 億元),運用在推動觀塘海岸之環境維護及監測、生態調查與復育工作;為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中油公司將與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共同成立海洋研究及保育之生態保育基金,推動海洋研究、保育和教育工作。 七、有關第三接收站港區鑽探、藻礁及生態研究、替代方案評估、 FSRU 操船模擬、海氣象狀況等相關報告,中油公司已建置於官網「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專區」(網址 https : //www.cpc.com.tw/cl.aspx?n=3382 ),報告如附件 1 。 八、另有關台電公司林口接收站評估簡報資料如附件 2 ,興達、麥寮、中火電廠燃煤量與發電量、固定式燃煤電廠或燃油電廠運轉對於空污占比等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3 。 (十八)行政院函送委員陳柏惟、莊瑞雄、邱顯智、郭國文、王婉諭、周春米、陳素月、陳瑩、蘇治芬、鄭天財 Sra Kacaw 、陳以信、邱志偉、陳椒華、蔡壁如、賴士葆、楊瓊瓔、洪孟楷、林為洲、林思銘、蔣萬安、翁重鈞、呂玉玲、李昆澤、陳亭妃、蘇巧慧、吳秉叡、林宜瑾、陳歐珀、何欣純、莊競程、黃世杰、陳明文、蔡適應、湯蕙禎、鍾佳濱、賴瑞隆、張廖萬堅等 37 人對「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 3 次追加預算案編製經過(含疫苗採購狀況及施打計畫)」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8 日院授主預社字第 1100102213 號) ( 立法院函  復貴院 110 年 7 月 8 日台立院議字第 1100702618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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