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1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振興5倍券面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0)
楊委員就振興5倍券(以下簡稱五倍券)面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目前五倍券已將小店家需求納入,紙本券面額規劃包括200元5張、500元2張及1,000元3張,小店家、攤商可推出200元、500元組合優惠方案,讓民眾買愈多省愈多,亦可鼓勵民眾合購或團購以提高消費金額。另考量五倍券增加小面額券,其印製、兌換成本將大幅增加,延宕發行期程,惟消費者如採數位支付可不受面額限制,有利小額交易,店家亦可紓解結帳人力需求,且符合疫情下無接觸交易之趨勢,為節省印刷成本並避免群聚,達成「更好領、更好用、更刺激」之目標,五倍券業以配套數位加碼措施,鼓勵民眾選擇數位券,以減少實體券領取,具體內容包括:
(一)在更好領方面,民眾可使用數位支付工具(如信用卡、電子票證或行動支付等)透過五倍券官網或超商kiosk機進行綁定,共同綁定含主綁人最多可5人(2萬5,000元),方便讓親朋好友一起申領、統一運用。
(二)在更好用方面,設計數位券識別標章及專屬代碼,使店家更容易辨識數位券,讓消費者享有專屬優惠;另因應防疫需要、數位轉型及電商、外送平臺興起趨勢,有條件開放擴大適用於國內電商及外送平臺,藉由電商平臺設置小店家及小農專區,以助小商家進入網路市場開拓行銷通路。
(三)在更刺激方面,經濟部提供綁定數位券前400萬名,不需抽籤即獲得可用於餐飲、糕餅、傳統市場及夜市等店家之500元好食券;另目前除已有40家金融機構提供預算金額高達33億元,逾462萬份數位加碼優惠外,行動支付、電子票證業者亦共襄盛舉,推出相關優惠措施回饋綁定數位券之民眾。
二、另為協助小店家、小攤商朝向數位轉型發展以掌握振興商機,政府亦將全力輔導商圈,包括協助中小微型企業導入數位工具,經濟部已推動「臺灣雲市集」計畫,於該平臺上購買數位服務將可獲得補助最多3萬元。另為推廣市場、夜市採用行動支付,該部亦透過新增使用行動支付獎勵(每攤1,800元)、按數位普及比例提供自治會或管理會獎勵金、提供消費者週週抽獎活動等方式,營造更便利之行動支付環境。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陽明海運原預定近日至臺灣港口載貨卻臨時抽船,造成臺灣廠商嚴重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
吳委員就陽明海運原預定近日至臺灣港口載貨卻臨時抽船,造成臺灣廠商嚴重損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反映陽明海運原承諾近日至臺灣港口載貨(原定110年7月9日結關),疑似抽船至深圳鹽田港一事,經交通部航港局查處,陽明海運110年7月9日結關之船舶為HONG KONG EXPRESS 035W,該船未抽船亦無取消航次之情事;另據陽明海運表示,其所屬船舶亦尚無未通知及抽船不載運貨物之情形,且該公司屬THE聯盟成員,所有船舶配置為聯盟共同決定,非單一成員可掌控,亦無法片面臨時決定調動船舶,以滿足臺灣出口廠商需求。次查自110年6月鹽田港塞港迄今,該公司尚增加臺灣艙位,第三季(7至9月)共計增加8,156 TEU。
二、航港局前已偕同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臺灣港務股份有公司等機關(單位)就目前全球海運市場面臨缺艙、缺櫃之情事,積極協處作為與措施如下:
(一)成立國際海運平穩工作小組:受新冠疫情影響,全球消費型態改變造成海運貨運需求暴增,加上疫情造成缺工影響港口作業效率,使得近期國際海運市場衍生港口塞港、船期延誤及貨櫃周轉率下降等情形,航港局前已邀集相關單位成立跨部會「國際海運平穩工作小組」,並盤點急需出口商品需求,協調國籍貨櫃航商增開加班船及增加艙位供給,同時採取部分貨品改以散雜貨輪運送、協調外籍航商穩定對臺艙位供給,以及促請臺灣港務公司強化商港之船席調度與作業效率,穩固船期及加速貨品裝卸,以協助商品順利出口。另為利業者訂艙及掌握國際間物流狀況,航港局已於官網設置「國際海運平穩專區」,公開船期、國際運價趨勢與港口物流狀況等資訊,並提供諮詢窗口及時協助業者解決問題。
(二)協調陽明海運積極增加臺灣出口艙位:經陽明海運規劃調整艙位,自110年7月底起,每週平均增加臺灣出口艙位10%(約300 TEU),並於7月底及8月初分別投入1艘加班船經營美國航線和歐洲航線,美國線艙位額外增加400 TEU、歐洲航線艙位額外增加1,700 TEU。另陽明海運亦指示集團子公司(好好物流)搭配一條龍服務,協助提供客戶優先解決問題,以利業者貨物順利出口。
三、綜上,有關廠商陳情陽明海運臨時抽船事項,經航港局查處及陽明海運說明,尚無臨時抽調船舶至深圳鹽田港一事,且提供臺灣艙位部分,在鹽田港塞港期間仍持續增加。另該公司亦研提具體加班加艙方案,俾以協助我國進出口商貨物順利出口。航港局後續亦將持續透過「國際海運平穩工作小組」,滾動檢討相關措施與做法,協調航商提供產業協助,並賡續於官網「國際海運平穩專區」揭露航商加班加艙、國際運價趨勢及駐外單位回報之港口物流狀況等相關資訊,以維我國貿易競爭力與經濟成長動能。
(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大學入學採行面試,過去曾有老師在大學甄試入學面試時咄咄逼人,使得面試生心靈受創,教育部應審慎檢討每一措施的利弊,應考慮大學甄試入學面試規定是否為公正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
傅委員就大學入學採行面試,過去曾有老師在大學甄試入學面試時咄咄逼人,使得面試生心靈受創,教育部應審慎檢討每一措施的利弊,應考慮大學甄試入學面試規定是否為公正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透過申請入學招生時,其由第1階段學測成績判斷考生基本學科能力,並於第2階段指定項目甄試瞭解學生之能力與表現,招收適性學生入學。各校系面試除依其學術專業及系所選才需求進行外,同時亦透過面試確認考生送審資料、申請動機、學習態度等。
二、本部業全面推動大學招生專業化發展計畫,以優化申請入學招生作業為目標,精進大學評量尺規設計與應用,將學系的選才理念融入審查評量尺規,以看到學生之發展特色為評量依據,藉以提升第2階段指定項目甄試之公平、公正性。
三、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業於109年12月7日公布大學審查參考原則,強調「三重二不」:
「重視基本素養所展現的核心能力」、「重視校內的學習活動」、「重視資料真實性及學生自主準備」、「不是學系所列的所有項次都要具備,大學重視多面向的參採」、「不是以量取勝,重視學習過程的反思」。大學是採「全方位審查」,校系選才與穿著打扮無關,僅須乾淨、整齊之一般性的穿著即可。
(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健全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8)
傅委員就健全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業依「國民體育法」授權訂定「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其中明訂特定體育團體考核項目包括「國家代表隊培訓、遴選及參賽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及「民眾參與之規劃」等5類共計25項,每年就上開考核項目辦理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實地訪評作業,並提供下列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一)辦理研習工作坊:針對訪評待改善事項及訪評指標辦理主題講座,包括行政制度與管理實務、政府採購法及社會團體財務相關法規、性別平等觀念宣導以及運動禁藥規範等議題,邀請專家學者及訪評委員擔任講師,並請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主管及相關業務人員參與。
(二)輔導建立訪評改善進度表:要求訪評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之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建立訪評改善建議執行進度表,邀請訪評委員針對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所提訪評建議改善情形進行審查及協助,改善情形則納入次年訪評指標。
(三)實地訪評追蹤改善情形:依據前項訪評改善建議執行進度表內容,追蹤各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建議事項改善情形,並於訪評結束後辦理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申復作業,增加與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之間互動溝通機會,確實掌握各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改善情況。
二、本部為精進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訪評改善作業,特於今(110)年度成立輔導諮詢團隊,提供改善諮詢,以及辦理增能研習。
(一)成立專業輔導諮詢團隊:要求訪評結果為「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之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填寫訪評意見追蹤輔導需求調查表,由專業諮詢團隊審閱後,以個別化輔導方式提供諮詢協助,並由本部共同輔導,以落實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輔導改善機制。
(二)辦理增能研習:針對協會財務、會務及業務等方面,邀請專業講師進行主題課程講座,課程主題包括自我改善機制的規劃與執行、性別平等議題、運動員行蹤登錄與運動禁藥相關規範、體育志工的招募、管理及訓練、財務會計制度與實務等專題,提升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自我改善意識。
我國競技運動成績逐年提升,運動也成為國內民眾關注焦點。奧亞運特定體育團體作為競技運動推展之重要環節,更應具備自我成長提升的意識,為輔導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健全財務與會計制度以及強化運動業務推展績效,並配合國家重點運動發展策略,本部將賡續依據「國民體育法」及「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及考核辦法」,推動「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訪評計畫」。未來也將持續配合國家競技運動發展條件,規劃及調整符合政策目標的訪評內容,以達成推展國家競技體育政策之目標,期盼能協助各奧亞運單項運動團體打造更健全、更有效率的運作機制。
(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加強中藥材邊境檢查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9)
傅委員就加強中藥材邊境檢查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確保中藥材品質,本部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輸入中藥材邊境管制,辦理進口查驗及抽驗,並滾動式修正邊境查驗品項及抽驗異常物質檢驗項目,提高邊境檢驗標準。
二、邊境查驗及抽驗中藥材品項,自101年起,實施紅棗等10項中藥材查驗,104年起增至16項,其中6項實施書面審查,10項實施書面審查暨抽批查驗。106年起增至21項,其中5項實施書面審查,16項實施書面審查暨抽批查驗,逐步增加邊境查驗品項數,以強化中藥材品質管控。
三、邊境中藥材檢驗項目,業於105年8月1日新增實施中藥材含二氧化硫及黃麴毒素限量基準、105年10月1日更增加實施中藥材含重金屬限量基準,逐步將訂定基準,納入邊境檢驗項目。於邊境抽批查驗作業時,須抽驗合格,始得放行,查驗不合格者,須退運或銷毀。
四、為強化中藥材品質管理,本部於105年迄今已先針對進口量大且臨床上常用之中藥材進行市售品農藥殘留情形之調查,並刻正據以研訂相關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俟該基準公告後,中藥材農藥殘留基準將納入邊境檢驗項目,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汽缸總排氣量151立方公分(下稱cc)~250cc機車每年需繳交新臺幣800元之使用牌照稅,其路權卻與150cc以下免繳使用牌照稅之機車相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1)
傅委員就汽缸總排氣量151立方公分(下稱cc)~250cc機車每年需繳交新臺幣(下同)800元之使用牌照稅,其路權卻與150cc以下免繳使用牌照稅之機車相同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按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1項規定,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係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計徵,有關機車依同法第6條第1款附表3稅額表規定,係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為7個級距,最低級距為150cc以下,稅額為0元;最高級距為1,801cc以上,稅額為11,230元。150cc以下之機車使用牌照稅0元,係84年修正使用牌照稅法時,考量是類車輛多為中低收入者謀生之主要交通工具,爰將稅額訂為零,以減輕其負擔。
二、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規定,係交通主管機關基於車輛管理及行車安全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所為之規範,其與機車使用牌照稅之課徵尚無相關。
三、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據各地方稅稽徵機關110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統計,機車汽缸總排氣量為151cc~250cc者計309,202輛,稅額計2億4,736萬元,考量地方財政,有關151cc~250cc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建議,允宜審慎。
(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幼兒園超收幼兒及加重裁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0)
傅委員就幼兒園超收幼兒及加重裁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幼兒園有違反第8條第6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者,處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二、至有關超收幼兒退還收費一節,依幼照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有違反第8條第6項所定辦法有關招收人數之限制者,父母得於知悉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幼兒園終止契約,幼兒園應就已收取之費用返還父母或監護人。
三、另依幼照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對於幼兒園如有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之各類違規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酌量加重罰鍰額度。
四、綜上,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持續精進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本部刻正辦理幼照法修正作業,對於幼兒園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之各類違規情形,業提高罰鍰數額。
(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教育部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增列至基層訓練站擔任教練,卻刪除至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任職,限縮選手至公民營單位服務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4)
傅委員就教育部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增列至基層訓練站擔任教練,卻刪除至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任職,限縮選手至公民營單位服務機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績優運動選手退役後就業輔導
為照護績優運動選手,本部依據「國民體育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訂定「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1年11月12日以體委競字第09100204961號令發布,本部另於107年3月30日修正發布「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並放寬就業申請條件。並由本部體育署依據該辦法輔導陳O欣等6位特優運動選手擔任大專院校專任教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輔導張O騰等12位優秀運動選手擔任專任運動教練;輔導楊O發等6位優秀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另輔導王O筑等3位優秀運動選手至特定體育團體、相關體育團體或公民營機關(構)任職,計輔導27人就業。
二、本案109年度修法緣於108年7月17日蘇院長參加2019年世界大學運動會返國餐會時表示,政府將協助優秀選手在結束運動生涯後,轉任專任教練分享成功經驗,並以每4年(奧運1屆次)輔導100名優秀退役選手轉任運動教練方案規劃辦理。
為落實政府對績優運動選手職涯照顧政策以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所定優秀運動選手之生涯諮商輔導之任務,且與優秀運動選手互動有著密切關係,有助促進各項執行業務之統合效果,爰於109年度辦理「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之修訂方向,係以考量本辦法執行期間未有公民營機構開出職缺,也未有績優運動選手退役後向本部體育署申請輔導至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任職,且輔導優秀選手擔任運動教練或從事有關體育活動相關職業,以其專業及經驗傳授予青少年選手,作育更多體育英才,進而強化我國體育運動之發展及拓展優秀選手就業管道,爰刪除至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任職,並於109年9月28日發布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放寬輔導績優運動選手之就業輔導資格,除原有特優運動選手、優秀運動選手外,增列優良運動選手及達標或參賽運動選手作為申請就業對象。
本部體育署於修法後即輔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修訂發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輔導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要點」,據以辦理績優運動選手擔任運動教練之輔導與管理措施,國訓中心已於109年度遴選30位績優運動選手轉任教練,本(110)年度預計於東京奧運後再遴選70位優秀運動選手轉任教練,後續將派駐至各級學校、基層訓練站擔任運動教練或單項運動協會任職協助推動體育事務。
三、為提升優秀運動選手多元就業管道,本部體育署相關作法說明如下:
(一)輔導國訓中心強化選手職能教育及學習效益
1.蒐集政府及企業組織就業管道,提供諮詢及就業資訊。
2.規劃基本多元職能課程,落實課程督導機制,強化第二專長能力,追蹤後續就業情形。
3.爭取產業合作機會,安排選手至業界或學校實習,擴增學習廣度及強化第二專長。
(二)鼓勵民間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
為輔導優秀運動選手多元就業管道及鼓勵民間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本部體育署依據「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補助民間企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每人每月薪資之30%(最高補助新台幣21,000元),已輔導75人至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間企業。
(三)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
為鼓勵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並推展職工運動,推出企業補助方案,企業聘用1名運動指導員,可申請辦理員工運動休閒活動經費補助最高3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補助90萬元。
(四)培育運動產業人才
已陸續推動補助運動服務業職前訓練課程、就業課程、職能導向證照課程及其他運動專業精進課程,未來將繼續推動相關專業課程。另本部訂定「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受理民間機構依產業現況發展申請補助建置職能基準,以持續推動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建置作業。
四、為輔導更多優秀運動選手多元就業機會,未來將賡續輔導國訓中心強化選手職能教育機制、本部「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等,輔導優秀運動選手多元就業輔導照護。
(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建議納入其他開源措施,而非直接調漲健保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9)
傅委員就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建議納入其他開源措施,而非直接調漲健保費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全民健保實施後,許多貧病弱勢民眾因此獲得適當醫療照護,健保制度成為臺灣社會安全的重要支柱。截至110年8月底止,健保安全準備總額1,046億元(約1.75個月保險給付支出),短期財務雖可維持,惟因人口老化、醫療科技進步及民眾就醫需求增加等因素,醫療費用持續成長,長期財務確實面臨壓力。
二、健保費率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健保法)明定用於平衡財務的主要機制,依健保法第24條規定略以,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1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完成該年度應計之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本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因此,每年皆應依收支平衡之精神檢討費率。本部會在保障弱勢、財務適足及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對委員關切問題審慎處理。
三、擴大保費費基,提升負擔公平,為社會大眾所期待,亦為本部持續努力方向。99年推動二代健保時,即規劃以家戶總所得為保費計費基礎,期能將經常性薪資以外之所得納入費基,並減輕多眷口家庭負擔,惟因國人無所得稅資料比率極高,該制度招致許多質疑與批評,如:虛擬所得(基本保險費設計)及懲罰單身等,最終因變動幅度過大,無法達成社會共識。因此在有健保制度下進行改革,維持計收一般保險費之外,另針對未列入投保金額之高額獎金等6項所得(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使費基涵蓋綜合所得之範圍由原先6成擴大至9成以上。雖然不是絕對完美的制度,但在增加財源及提升公平之上,確實有所貢獻。
四、本部將持續精進健保計費制度,惟因不同制度設計各有其優劣處,目前各界對相關政策之見解仍有歧異,本部會思忖健保的政策目標、民眾付費能力及我國整體醫療保健支出等影響因素,持續進行溝通,尋求社會共識,在確保財源穩定及負擔公平之原則下,推動健保改革。
(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教育部推動校園霸凌防制研習制度、教師職前養成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0)
傅委員就教育部推動校園霸凌防制研習制度、教師職前養成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法令訂定與修正:
本部為確保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依「教育基本法」授權於101年7月26日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準則),且為精進各級學校推動防制校園霸凌之周延性,於109年7月21日完成準則之修正發布,將「網路霸凌、師對生霸凌行為及修復式正義制度」等納入準則規範,以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同時透過教育宣導、發現處置及輔導介入等三級預防措施,積極預防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
二、本部推動研習及相關作為:
(一)辦理「防制校園霸凌校長研習會」
校長為一校之長,為增進校長對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相關知能,自108年起陸續辦理上述研習,期盼:
1.交流校長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理念與實務。
2.分享校園霸凌事件發生之危機處理經驗。
3.凝聚各級學校校長防制校園霸凌事件之共識。
(二)辦理「霸凌事件調查人員培訓」
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攸關霸凌案件的成立與否,如何確保調查報告的品質,調查人員的專業知能占了非常關鍵角色,因此自106年起辦理上述「調查人員知能研習」,期盼:
1.增進校園霸凌個案調查人員之相關認知與技能,並研擬校園霸凌調查流程及處置作為建議。
2.針對校園霸凌調查相關法律規範、調查訪談原則技巧、調查報告撰寫方式進行相關知能進修,培養霸凌調查培訓種子人員,供各級學校處理及調查霸凌案件參考。
(三)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研習暨研究分析計畫」
1.本部自101年起委請國立臺北大學辦理上開計畫,每年辦理「防制校園霸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世界咖啡論壇、校園宣導及家長論壇等,召集轄區內防制校園霸凌業務承辦人員、因應小組成員及輔導老師知能訓練,提升相關輔導與處遇作為知能。
2.建立「橄欖枝中心」:為促使霸凌行為人與被霸凌者恢復關係,讓他們能融入校園環境,委請國立臺北大學建置「橄欖枝中心」,導入「和解圈」修復式正義的概念,鼓勵衝突當事人進行對話,有效建立校園霸凌個案輔導之支持系統。
3.研究分析:延伸過往研究結果,持續進行霸凌問題研究,蒐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年度霸凌相關問題現況。並進一步分析學年度校園霸凌通報案件,完成全國抽樣調查學生、家長、教師、行政人員霸凌現況與處理問題問卷分析,瞭解台灣校園霸凌長期趨勢。
(四)辦理「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及調查研究計畫」
1.為加強本部防制校園霸凌能量,除原先委請國立臺北大學外,另自109年度起委請國立中山大學辦理上開計畫,每年辦理「防制霸凌理論與實務研討會」、校園宣導及家長論壇等,召集轄區內防制校園霸凌業務承辦人員、因應小組成員及輔導老師知能訓練,提升相關輔導與處遇作為知能。
2.推動「支持團體法」:以教師為主並可在班級內實施的支持團體法(support group method,[SGM]),此法強調學生同儕的旁觀者介入及問題解決策略,並被證實能有效降低校園霸凌。實有必要針對校長及教職員進行校園霸凌防制及支持團體法的宣導及訓練,並能納入家長的防制霸凌座談,以提升校園及親師間的合作,共同防制校園霸凌。
(五)強化本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網站」
1.本部為有效防制校園霸凌預防機制與處理程序,於110年度完成網站改版及擴充,除原有最新消息、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等功能外,因應現今資訊工具普及需求;另編寫手機板程式,提高網頁瀏覽之便利性及穩定性,並於首頁建立防制霸凌圖片及影片輪播區塊,提供正確多元的網頁資訊。
2.保留防制霸凌留言板反映諮詢管道,增加人才庫資訊及影音下載專區,同時建立各縣市校園霸凌承辦人聯絡資訊,並與國立臺北大學橄欖枝中心及國立中山大學修復式正義中心完成連結,藉相關功能的擴充,以提供學校教職員工生及社會民眾更活潑生動的瀏覽過程,以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宣導工作。
(六)多元宣導活動
1.網路平臺「你的標籤我的驕傲」企劃
為喚起大眾對霸凌防制作為的重視,了解霸凌可能以語言、肢體或各種形式發生,學生可能沒有意識、或在不經意中就對他人產生傷害,在教育部臉書辦理「你的標籤我的驕傲」企劃,透過該活動提醒霸凌者「別輕易繡上那些難以拆下的玩笑」,這次活動口號為「你的標籤我的驕傲」,是希望讓被霸凌者找到出口、知道自己夠好,也讓更多人陪伴受暴者走出傷痛。
2.辦理「反霸凌樂舞劇《朋友,咱逗陣》」企劃
(1)本部自109年起首度與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六藝劇團攜手合作,以結合舞臺劇及貼近年輕人的元素製作反霸凌樂舞劇《朋友,咱逗陣》,在全國各地校園完成15場次巡演,除了強化師生防制校園霸凌觀念外,更要與社會各界一起來杜絕校園霸凌。
(2)110年原規劃22場校園巡演,為使展演不受疫情影響,考量青年族群對手機及網路使用的頻繁度,規劃透過數位宣導方式持續辦理,將於專屬網站、臉書粉絲專頁及直播活動在9月30日同步上線,直播活動於每週二及週四晚間19時開始,每次直播時間40分鐘,至12月規劃實施27場,透過多媒體互動方式傳達防制校園霸凌相關概念。
3.製作「反霸凌偶動畫《記得,還有我》」
本部與臺灣藝術大學合作首度運用泥偶人方式,以校園霸凌事件中常見角色包含家長、導師、生教組長等人物,製作拍攝反霸凌偶動畫《記得,還有我》短片於網路平臺宣導並提供各級學校運用,置重點於強化各類反映管道宣導,鼓同學面對霸凌事件勇於提出檢舉,發揮「旁觀者正義」之精神。
4.辦理第4屆「我的未來我作主」防制毒品暨防制霸凌微電影競賽
(1)110年「我的未來我作主」微電影競賽中,納入「防制霸凌元素」,區分各學制辦理拍攝競賽,以利後續針對不同學程學生進行宣導,使學生了解霸凌自我省思和覺察,進而拒絕霸凌,營造友善學習校園。
(2)本競賽鼓勵學生以自主、活潑及生動的正面態度拍攝「我的未來我作主」微電影,透過學生的用心與巧思,團結同儕的力量一起向校園霸凌說不,具教育的意義,更能達到讓學生自動自發,互相協助提醒的正面效果,讓「學生成為最佳的代言人」,能使學生瞭解霸凌的影響及省思,瞭解以同理心友愛他人,共創「愛與關懷」的友善學習環境,能達到防制霸凌的正面效果。
5.公私合作「《我有我的霸免權》反霸凌計畫」
(1)本部自107年起長期與兒童福利聯盟合作《我有我的霸免權》反霸凌計畫,歷年共同活動包含「聽見霸凌的故事」、「反霸凌特展」及「爸媽陪伴計畫」等相關計畫。
(2)109年度更配合準則修正以防制網路霸凌為主軸辦理「停指霸凌」專案企劃,呼籲青少年「停指吧!別用手指霸凌人」,以網路傳遞暖心正能量同時拒絕網路霸凌,將持續與相關民間團體合作,藉由不同單位提供更多元防制校園霸凌教育,以更完善的宣導效果。
三、師資職前養成教育:
(一)師資職前課程規劃
1.本部訂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其中規劃專業素養指標「3-4掌握社會變遷趨勢與議題,以融入課程與教學」,以明確規範各校將重大教育議題(含法治教育及人權教育)融入課程規劃。
2.霸凌事件之處理涉及「法治教育」及「人權教育」之素養,為培育師資生具備將社會重大議題融入課程知能,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課程基準與素養指標開設相關課程供師資生修習,以利培養師資生對社會重大議題之理解及提升其對議題之敏銳度。
3.每學年定期函文宣導並檢核各校開課與師資生修習之狀況。108學年度課程調查結果如下:
(1)教育議題專題:開設人權教育專題課程者計有36所大學開設154小時,共計4,879人次師資生修習;開設法治教育專題課程者計有31所大學開設12小時,共計4,565人次師資生修習。
(2)一般教育課程:開設人權教育相關課程(如:法治與人權、社會心理學、班級經營、教育社會學、人權與社會正義等)計有39所大學開設1,080科目數,共計8,581人次師資生修習;開設法治教育相關課程(如:法治與現代社會、教育概論、法律與生活、班級經營、公民社會與文化、特殊教育導論等)計有42所大學開設1,456科目數,共計14,831人次師資生修習。
(二)教師在職進修增能學分班
四、結語:
本部會持續努力、再精進、檢討與盤點各項妥適之執行方案與計畫,落實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策略,也期盼校長、教師、家長、教育行政人員、學生及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面對、預防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一起來營造學生開心、師長關心、家長放心的友善校園環境。
(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近年發生多起隨機殺人與搶劫等社會案件,儼然成為社會安全網的大破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4)
傅委員就近年發生多起隨機殺人與搶劫等社會案件,儼然成為社會安全網的大破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近年隨機殺人、兒虐等案件多與貧窮、失業、毒品、精神疾病及家庭結構等多重因素有關,行政院於107年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建立以家庭為核心、社區為基礎之服務模式,並已設置139處社會福利服務中心、22處集中受理通報與派案中心、7家兒少保護醫療整合中心、發展預警系統等機制,聘用2,440名社工人力投入各項策略方案服務。計畫推動迄今,各地方政府調整有服務模式的運作機制已漸見成效。立基於第一期計畫基礎建構,人力及資源布建仍有不足,各項服務模式與轉銜機制尚需持續發展,行政院又於110年7月29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透過增資源、補人力,公私協力,綿密社安網結構。
二、為展現政府維護社會安全之決心,第二期計畫預計於未來五年內倍增社工及各類專業人力,除延續第一期計畫已聘用社工人力外,參酌縣市實務需求並因應新增服務,增聘公私部門各類專業服務人力至9,821名(如社工、心理師、關懷訪視員、毒癮個案管理員等),持續擴充公私部門服務量能;其中為提供風險性精神疾病個案社區關懷與訪視及相關醫療協助,第二期計畫至114年預估聘用876名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及124名督導,並強化關懷訪視人員教育訓練,建立關懷訪視督導制度,輔導各縣市深化服務模式,提供個案多元資源連結;透過「擴增家庭服務資源,提供可近性服務」、「優化保護服務輸送,提升風險控管」、「強化精神疾病及自殺防治服務,精進前端預防及危機處理機制」及「強化部會網絡資源布建,拓展公私協力服務」四大策略,補強國人關注的精神衛生服務與社區支持服務,再加大力道強化社會安全網。
三、第二期計畫除持續辦理與深化第一期計畫各項工作外,並承接國人對精神衛生及司法心理衛生服務的期待,本部將與法務部合作,加強布建相關服務資源,包含設置1處司法精神醫院與6處病房,以及強化精神病人的社區銜接機制與支持服務。另為強化人力進用及專業久任,增設資深人員職位,強化職涯發展,調高各類人員薪資天花板,提升久任意願。
四、第二期計畫將持續整合本部、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勞動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跨部會力量,並與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協力合作,加強跨體系、跨專業的合作,提供一個「多元可及、量足質優」的服務網絡,照顧到需要照顧的民眾。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修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2)
楊委員就「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修訂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查「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於89年發布施行,歷經9次修法,除持續建構為國爭光選手的獎勵制度,落實照顧績優運動選手的政策立意,同時強化我國競技運動發展基礎。
二、有關修訂「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3條,建議增列柔道為加發二分之一獎助學金規定之運動種類,說明如下:
(一)現行選手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之田徑、游泳或體操正式競賽項目,獲頒國光體育獎助學金者應加發獎助學金二分之一,係因田徑、游泳及體操等3種運動參與人數眾多且普及性高,不僅是現今國際競技基礎及主流運動種類,並為各種類運動動作發展之基礎,有助其他運動種類提供訓練效益。
(二)我國於東京奧運柔道競賽成績表現突出,惟柔道是否納入國光獎助學金加發對象,本於競技體育專業及國際運動發展趨勢,仍須審慎評估,俾確保國家競技運動推展成果。
三、有關修訂本辦法第14條所訂按月領取國光獎助學金月領數額,說明如下:
(一)有關國光月領獎助學金數額,係參考長年期公債、通貨膨脹率及選手奧運奪牌年齡等相關因素研訂,而非按總獎助學金之比率訂定,且國光月領獎助學金數額亦涉及國光獎助學金額度之整體檢討。
(二)有關國光獎助學金數額之討論,本部將先邀集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蒐集意見,以利後續修法評估之依據。
國光體育獎助學金制度可激勵選手為國爭光,給予特優選手長期生活保障,鼓勵選手專注投入訓練,引導我國競技運動發展,爰本部將持續檢討選手獎勵制度,以照顧選手生涯發展,強化我國競技運動,建構優質的競技運動發展環境。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教職員工接種疫苗,並添購相關防疫用品進行詳實盤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9)
楊委員就教職員工接種疫苗,並添購相關防疫用品進行詳實盤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各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本部已爭取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教職員工及教育相關工作人員列入公費疫苗專案接種對象,並完成1、2、3階段造冊作業。其中,第3階段造冊對象亦納入學校新進教育人員,並自110年8月27日開始接種疫苗,截至110年9月7日止,接種情形如下:
(一)高中職以下教職員工(含幼兒園)造冊人數為39萬6,047人,已接種疫苗人數為38萬2,579人,疫苗接種率達96.60%。
(二)補習班教職員工造冊人數為7萬6,143人,已接種疫苗人數為6萬9,405人,疫苗接種率達91.15%。
二、又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開放全國第9類及第10類對象意願登記,並正式啟用「COVID-19疫苗接種意願登記與預約系統」,教育人員亦可至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台https://1922.gov.tw/vas/,進行疫苗接種意願登記,選擇適合之疫苗品牌。
三、另為因應110學年度開學,協助學校落實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本部已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協助,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保局於開學前完成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校園內環境消毒工作,並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供學校依循。
四、為讓上開指引務實可行,本部於110年8月16日核定補助計3億444萬5,500元,以利各地方政府連同原有預算擴大其購置防疫物資經費,協助各校購置防疫物資(含用餐隔板)並要求各校務必於開學前召開防疫小組會議,研議校(園)內防疫措施,加強物資盤點並落實相關執行作為。倘學校及幼兒園依前項補助支用規定用罄相關經費,且地方政府預算仍無法調整支應快篩試劑,經費確有不足,本部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協處。
五、綜上,有關教育人員接種疫苗不具強迫性,視個人需求及意願,自由選擇是否接種,本部亦將持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於開學後每兩週滾動修正本部相關防疫管理指引。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教育人員因疫苗數量短缺又規範須每週篩檢陰性才可授課,建議全面完成教育人員疫苗接種及全面免費檢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3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2)
林委員就教育人員因疫苗數量短缺又規範須每週篩檢陰性才可授課,建議全面完成教育人員疫苗接種及全面免費檢測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各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本部已爭取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教職員工及教育相關工作人員列入公費疫苗專案接種對象,並完成1、2、3階段造冊作業。其中,第3階段造冊對象亦納入學校新進教育人員(包含代理代課教師、正式課程安排「團體活動時間」之社團活動外聘指導教師等)。上開人員自110年8月27日開始接種疫苗,截至110年9月7日止,接種情形如下:
(一)高中職以下教職員工(含幼兒園)造冊人數為39萬6,047人,已接種疫苗人數為38萬2,579人,疫苗接種率達96.60%。
(二)補習班教職員工造冊人數為7萬6,143人,已接種疫苗人數為6萬9,405人,疫苗接種率達91.15%。
二、又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開放全國第9類及第10類對象意願登記,並正式啟用「COVID-19疫苗接種意願登記與預約系統」,教育人員亦可至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台https://1922.gov.tw/vas/,進行疫苗接種意願登記,選擇適合之疫苗品牌。
三、另為協助學校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確保師生健康,本部已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規範學校工作人員若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上揭指引係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審查同意,其目的係為使學校相關工作人員掌握自身健康狀況,保障個人健康,是實體開學的第一道防線。
四、為讓上開指引務實可行,本部並於110年8月16日核定補助計3億444萬5,500元,以利各地方政府連同原有預算擴大其購置防疫物資經費,其中亦可支用於學校工作人員之快篩試劑費用,渠等人員不用自行負擔。倘學校及幼兒園依前項補助支用規定用罄相關經費,且地方政府預算仍無法調整支應快篩試劑,經費確有不足,本部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協處。
五、綜上,有關教育人員接種疫苗不具強迫性,視個人需求及意願,自由選擇是否接種,本部亦將持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於開學後每兩週滾動修正本部相關防疫管理指引。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近日幼兒園群聚感染事件,建議加強就學環境防護、修訂校園防疫管理指引,研議引進兒童適用之唾液快篩、國小以下教師接種兩劑新冠疫苗及補助教師定期PCR篩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3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4)
林委員就近日幼兒園群聚感染事件,建議加強就學環境防護、修訂校園防疫管理指引,研議引進兒童適用之唾液快篩、國小以下教師接種兩劑新冠疫苗及補助教師定期PCR篩檢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開學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確保教職員工生健康,本部業於110年8月17日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以確保開學防疫工作布建落實,並每二週檢討滾動修正。
二、疫苗施打對象及相關作業係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籌規劃,爰有關學校教職員接種COVID-19第二劑疫苗,本部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的量能及公布規劃方式辦理。
三、本部國教署業於110年8月16日核定補助計3億444萬5,500元,以利各地方政府連同原有預算擴大其購置防疫物資經費,其中亦可支用於學校工作人員之快篩試劑費用。倘若學校及幼兒園依前項補助支用規定用罄相關經費,且地方政府預算仍無法調整支應快篩試劑,經費確有不足,本部國教署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協處。
四、唾液式新冠病毒檢驗試劑屬第三級醫療器材,是否引進,專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權責。
(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協助青年將創意轉為創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7)
傅委員就協助青年將創意轉為創業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教育部與青年學生創業相關之政策,著重協助大專校院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活絡校園創新創業文化與創業氛圍,並建立師生創新創業支援系統,協助青年學生將「創意」轉化為「創業」,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與帶動經濟動能。相關具體推動措施,說明如下:
(一)開設創新創業課程,啟發創意及創新能力:
1.強化大學創新育成輔導能力,導入業界實務作法:教育部業推動「大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教育計畫」,藉以提升學校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具創業家精神人才,每年最高補助250萬元,另建置「大學校院創業實戰模擬學習平臺」補助創業團隊10萬元創客基金,並透過業師輔導,協助創業團隊從實作體驗商業模式過程。
2.鼓勵技專校院設置創意實作場域,推動創新創業:考量技職學生創意構想多源於實作技術之特性,教育部於民國107年2月修正發布「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推動創新創業要點」,據以補助具實作場域及相關推廣成效之學校,發展成為創新創業推動基地,由該等基地辦理設計思考導向之實務工作坊、競賽等活動,並透過下列後續深化輔導機制,使基地成為創新創業實踐之場域:
(1)協助活動產生之創作完成雛型,並連結外部資源,經市場評估及專業諮詢,輔導創作成果商品化及技術移轉。
(2)協助具創業意願之創作者組成團隊,引進校園創業導師,提供創業團隊深度輔導及診斷式諮詢,協助其進入結合創投機制之創新育成機構。
(二)強化產學合作機制,培育產業技術人才:教育部為促進學用合一,鼓勵產學共同合作開設大專校院校外實習課程及大專校院產業碩士專班,有效支援國內產業發展及升級轉型,並推動技專校院「產業學院計畫」,協助產業育才留才;另為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並以技職校院「產學攜手合作計畫」,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
(三)協助青年創業實踐,並引導銜接各部會創業資源:
1.為強化青年創新創業知能,提供創業實踐機會:依據不同創新創業階段及青年所需資源,從創新啟發、知能養成、創業實踐等階段,提供青年創業家職場見習機會,辦理創創大學堂系列培訓及交流活動,並透過「U-start創新創業計畫」,結合學校育成輔導能量,提供青年學生創業實驗場域及創業所需初始資源,協助其實踐創業夢想。
2.引介各部會創業資源對接,優化新創體質:引介經濟部小型企業創新研發(SBIR)計畫、科技部創新創業激勵(FITI)計畫,促進新創事業積極投入創新研發;銜接經濟部林口新創園、科技部亞洲矽谷創新創業計畫及台灣科技新創基地(TTA),引進具國際競爭力之優質潛力團隊進駐加速器,進而前進海外市場,加強促成商機媒合及技術交流。另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協助新創早期資金之取得,滿足其資金需求,以及運用經濟部女性創業飛雁計畫,陪伴女性新創事業持續成長茁壯。此外,亦將運用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新創圓夢網及創業生態圈之關鍵夥伴與資源,協助青年新創企業開拓新局及永續經營。
(四)建構校園創新創業生態系統,營造創新創業氛圍:訂定「大專校院申請創業團隊進駐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審查基準」,鼓勵學校達到學用合一教育宗旨,經教育部同意後,大專校院得利用校內場域,作為師生創新創業之公司設立登記所在地,作為共同教學研究、實習訓練或培育新創事業之場域,以達到協助青年或學子創新創業之目的。
二、另為培養民眾創新實踐能力,勞動部於全臺設立6處創客基地,結合在地特色,並提供機具設備、空間與就創業等資源,不定期辦理創客小聚及工作坊。自105年起迄今已服務約57萬人次,透過動手實作帶領民眾將想像化為具體可行之成品,期引領創新實踐價值。又,為鼓勵民眾實現創新創意夢想,勞動部自105年起共辦理3屆「百萬創客擂台競賽」,激發民眾自造、創造、改造嶄新設計,計505個團隊參與,以及舉辦3屆「創客創業加速器媒合活動」,提供創客與資深創投、募資平臺等市場專家面對面諮詢與媒合之機會,計525人參與。同時協助有潛力之創客團隊進駐創客基地,增加創客作品商業化可行性及提升創業成功率。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範豬肉品之乙型受體素零檢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2)
傅委員就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範豬肉品之乙型受體素零檢出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公共衛生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復依憲法第111條規定所示之均權原則,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中央權限。基此,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規定,有關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風險評估職權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為之;另同法第15條有關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之標準,亦授權衛福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顯見該法為建立全國公平價值之生活條件,規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之建立,應以科學證據等客觀標準為依據,並由中央行使風險評估之權限,係屬全國一致性事項,依上開憲法規定為中央權限。
二、又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係強調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得牴觸憲法有關權限劃分、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規定。基於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授權規定,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自本(110)年1月1日起,進口豬之乙型受體素殘留量已定有安全容許標準,是以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如規範豬肉品一律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及相關罰則者,已違反權限劃分並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中央法規,行政院及衛福部業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分別函告自本年1月1日起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三、此外,行政院農委會為利國內畜牧產業發展、建立臺灣豬品牌,以增加國內及外銷競爭優勢,前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授權規定,已於109年9月7日公告:「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爰國內畜牧產業仍維持禁用萊克多巴胺政策。
(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鑑於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重擊工程車出軌,嚴重交通意外導致49人死亡,此次事故造成如此重大傷亡,台鐵難辭其咎。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拒絕往來15款情形,高達7款有情節重大之敘述,卻未清楚明確定義,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予明確定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2)
傅委員就「鑑於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重擊工程車出軌,嚴重交通意外導致49人死亡,此次事故造成如此重大傷亡,台鐵難辭其咎。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拒絕往來15款情形,高達7款有情節重大之敘述,卻未清楚明確定義,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予明確定義」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108年採購法修法已增訂機關審酌「情節重大」應考量因素:
茲因「情節重大」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又個別採購案之專業性、涵蓋範圍、複雜程度均有不同,爰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採購法第101條增訂第4項,明定機關審酌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又為利機關作成通知之決定前,能完整掌握個案實際情形,對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予考量,並能透過多元意見以專業公正判定廠商責任,採購法第101條同時增訂第3項,明定機關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構成停權要件,就機關審酌「情節重大」,已有明確作業方式及依循方向。
二、通案「情節重大」之審酌要素原則
工程會對於採購法第101條第4項所定情節重大之審酌因素,其通案審酌之要素原則,說明如下:
(一)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
採購法第1條揭櫫之採購目標為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及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之要件前提為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及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爰機關所受損害考量之因素包括採購的時效、安全性、使用性、功能及品質等是否減損。
(二)廠商可歸責之程度
最高行政法院於101年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採購法第101條之停權性質,屬行政罰或應類推適用行政罰法,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及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則廠商應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始可歸責。另就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有故意或過失,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廠商應就其該等人員之故意、過失負推定故意、過失之責任;除廠商能舉證選任該等人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始可免責。
(三)廠商之補救或賠償措施
1.違法部分應回復合法狀態:情節重大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行使虛偽不實文件)或第14款(歧視性別等)之行為,因可能涉及違法行為,基於對法律之尊重,爰廠商之補救或賠償措施,應回復至合法狀態(例如第4款情形,提出履約真實文件;第14款情形回復為無歧視狀態)。
2.違約部分應填補損害及不影響安全:主要涉及機關之損害,廠商是否為足夠之補救或賠償(例如賠償金是否足以填補機關損害);涉及安全性或耐久性等契約預定效用之損害者,廠商是否回復契約預定效用而未損及安全性或耐久性等。
三、工程會已建置查詢系統供各界查詢參考:
工程會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查詢系統(網址路經<https://web.pcc.gov.tw\>常用查詢\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停權案例),將由中央、地方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機關依修法後第101條規定認定構成情節重大之案例公開於網站上,供各界參考,該系統已於本(110)年7月下旬上線,相關案例資料將陸續傳輸上網。另該會將於近期通函各機關上開通案「情節重大」之審酌要素原則及上開系統上線事宜。
(十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美食外送平台興起,又因受疫情影響,恐造成垃圾量增加而帶來環境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3)
傅委員就美食外送平台興起,又因受疫情影響,恐造成垃圾量增加而帶來環境污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依本署規定有店面餐飲業等8大對象,不得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以及飲料店業等14大對象,不得免費提供購物用塑膠袋,違反者處新臺幣(下同)1,200~6,000元罰鍰。
二、外送平臺供餐之業者若屬前述公告之管制對象,即便透過外送平台送餐,購物用塑膠袋仍需付費取得,亦不得提供塑膠類免洗餐具,違反者處供餐業者1,200~6,000元罰鍰。
為此,本署於108年12月與外送平台業者召開研商會,目前foodpanda、Uber Eats等業者已在結帳頁面提供是否需塑膠袋及免洗餐具之選項,鼓勵不索取塑膠袋及免洗餐具響應環保。
三、為減少免洗餐具用量,本署自去(109)年起,與外送平臺foodpanda、臺南市政府及循環容器租賃業者好盒器合作建立循環容器外送(環保外送)模式試辦計畫,提供可重複清洗餐盒及環保杯盛裝餐飲外送服務,共有22家餐廳提供循環容器盛裝餐飲與歸還。設置8處自助歸還站,後續循環容器再經過專業洗淨及消毒,確保食安衛生。消費者可於訂餐頁面選擇使用循環容器出餐,民眾無須負擔額外費用,用餐後歸還即可取得優惠折抵,以經濟誘因鼓勵,建立可行之環保外送服務模式。
四、110年臺南市新增3家麥當勞設置自助借杯歸還站及34家餐飲業者參與循環容器外送計畫,供民眾循環使用,並持續推動以學校、商圈為中心,與外送平台、餐具租賃及餐飲業者合作,外送改用重複清洗餐具。
五、為減少手搖杯、咖啡杯等一次用飲料杯使用,以及降低離島地區環境負荷,本署於107年攜手與屏東縣琉球鄉啟動環保杯租借共享計畫,成功串連小琉球半數以上飲料店共同響應,讓消費者購買飲料時選擇借用琉行杯,落實小琉球不塑、低碳、愛海洋的生活型態。110年琉球鄉輔導民宿業者共同加入琉行杯的推動,由3月30日推動至7月底共借出1萬5,201杯。
六、本署持續檢討評估增加誘因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推動環保杯租賃服務,後續將辦理飲料杯管制草案預告,與相關業者召開研商會議,廣徵各界意見後,預計於111年下半年公告實施。另持續推動循環容器租借服務,補助地方於活動、商圈辦理環保杯租賃,另將小琉球餐具租賃服務推動經驗擴大至其他離(外)島地區。
七、此外,目前國內可處理廢紙餐具之處理業者計3家(連泰紙業、正隆公司竹北廠及華紙台東廠),總設計處理量達19萬2,000公噸,足以回收處理全國逐步增加的一次用餐具。經統計,109年紙餐具回收量15萬9,897公噸,回收率達89%以上。針對疫情期間紙餐具使用增加,截至110年8月31日,紙餐具回收量約10萬2,603公噸,皆已妥善處理並無當成垃圾問題。本署持續加強宣導民眾回收廢紙餐具之前,先去除食物殘渣,並簡單擦拭或清洗後,以容器類堆疊回收,勿併入一般廢紙類(如報紙、紙箱)回收。
八、本署為落實垃圾分類,減少後端回收人員為分類而接觸回收物的機會,持續推動「紙餐具循環友善店家計畫」,加強輔導自助餐店及便當店設置廢紙餐具回收設施(併含垃圾桶及廚餘回收桶專區)、語音播放器提醒設備、張貼宣導海報,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條規定,於110年6月21日公告自助餐店及便當店應遵行事項,自10月1日實施。
九、本署除加強各式餐具回收,並將在疫情和緩後,持續透過法令管制、經濟誘因及創新循環商業模式,促使民眾自備及業者提供租賃服務,減少免洗餐具,希望在後疫情時代,推動循環容器租借服務模式,改善一次性餐具使用狀況。
(二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鑑於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列管。日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4)
傅委員就「鑑於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列管。日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查復如下:
一、專案小組逐案解決推動活化:工程會前列管閒置公共設施累計有429件,迄今已活化或結案計有418件,繼續推動活化尚有11件,已成立專案小組設法排除困難,並提醒各機關處理閒置設施時應有停損點觀念,若設施原用途已不合時宜、已逾年限或確實已無活化需求,應務實面對問題,思考轉換用途、報廢拆除或轉為非公用等方向處理,切勿盲目投入經費,造成浪費公帑。
二、要求機關有效管理使用避免公共設施閒置:工程會109年1月22日訂定「閒置公共設施提報列管及活化作業要點」,要求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清查,掌握設施營運狀況,建立風險管理及督導機制,避免設施閒置情形發生。
三、成功轉型長照、社福、托育案件:
近年來機關配合政府長照政策,將閒置公共設施轉型為長照、社福、托育等領域使用,相關成功案例列舉如下:
(一)亞望沙龍多元照顧中心:原為高雄市旗津中興公有市場二樓,原本為里民活動中心使用,因里民中心使用率低,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積極轉型為社福設施,委託專業團隊經營,打造多元日間照顧中心,成效良好。
(二)大里樂活館:原為大里第一公有零售市場,為地上五層建築物,其中一、二樓為零售市場,因不符地方民眾消費習慣,致市場機能日漸沒落,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積極轉型為社福設施,委託專業團隊經營,作為日照中心使用,成效良好。
(三)臺中市愛心家園:原設施為臺中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為地下一層、地上三層之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透過委託專業團隊經營,提供專業化、社區化及多樣化之身心障礙服務,服務人次逐年成長,活絡空間使用成效良好。
(四)臺中市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原設施為衛生所,於民國70年代興建之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物,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將設施轉型為公設民營太平托嬰中心,細緻規劃、推動、管理等工作,為一成效頗高之公共設施活化使用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我國不時發生大型車、貨車因轉彎時無法發覺死角,造成車禍傷亡事件,建請研議相關法規,強化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規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6)
傅委員就我國不時發生大型車、貨車因轉彎時無法發覺死角,造成車禍傷亡事件,建請研議相關法規,強化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規格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交通部前已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訂自109年1月1日起使用中大型車輛均應設置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列入車輛檢驗項目。目前國內22萬餘輛大型車輛已全數完成裝設。
二、為確保上開系統正常運作,交通部公路總局持續查核大型車輛裝設該等設備使用情形,經統計110年1月至7月對大型車輛辦理定期檢驗共計24萬1,397輛次,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初檢不合格計有230輛次,初檢不合格率約0.095%,惟前開車輛覆檢後均已改善合格;另110年1~7月路檢聯稽攔檢大型車輛共計13,467輛次,查無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不合格情形。
三、另為確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能發揮成效,110年6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增訂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無法正常運作者,除處以新臺幣9,000元至2萬4,000元罰鍰外,並責令檢驗至合格為止。
四、為讓駕駛人善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及功能,公路總局持續強化大型車輛行車安全,推動人、車、業等多管道面向精進作為,要求運輸業者對所屬大型車輛駕駛人自主訓練,也完成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使用流程及操作方式之靜態及動態教材與影片,已分送運輸業列入自主訓練課程教材,並自110年2月1日起將該等系統操作列入大型車輛駕駛人駕照考驗項目;透過使用教育訓練及駕照考驗等多管道方式持續教育駕駛人,養成利用擺頭查看、各式照後鏡以擴充間接視野,同時善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消除視野死角的良好習慣。
五、另我國車輛安全法規係接軌國際調和聯合國UN/ECE車輛安全法規導入國內實施,聯合國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可偵測二輪車輛之UN R151盲點資訊系統法規,交通部已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參考聯合國R151法規完成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草案,後續車安中心將持續召會研商,確保國內車輛產業可及時對應,以利適時調和導入國內實施。
六、綜上,交通部持續強化大型車輛行車安全,並已參照貴委員建議研議推動措施,敬請察參。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裝潢修繕工程產生之廢棄物無法清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4)
傅委員就裝潢修繕工程產生之廢棄物無法清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營建廢棄物包括土石方、磚石、混凝土塊及廢金屬、玻璃、塑膠、木材等,其中分類後的磚石與混凝土塊屬剩餘土石方,非屬廢棄物,可送至土資場加工或做為重大工程填築材料。
二、全國有13家營建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處理量約180萬噸/年,109年收受量為約53萬噸;47家再利用機構,許可再利用量約1,059萬噸/年,109年收受量為約202萬噸。
三、有關營建廢棄物處理場所設置情形,說明如下:
(一)內政部營建署109年7月6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137278號函,請地方政府視實務務實檢討營建廢棄物處理能量,輔導土資場兼作營建混合物分類處理場。
(二)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設置及管理自治條例」,於110年7月9日送行政院核定,轄內11家再利用機構可依自治條例營運。
(三)新北市政府輔導轄內分類處理場(砂石棧場等)土地合法使用,109年10月28日發布「新北市裝潢修繕廢棄物簡易分類場輔導管理暫行要點」,共計38家業者取得簡易分類場資格。
四、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防火建材包含不燃材料(如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等)、耐火板及耐燃材料(如矽酸鈣板、石膏板等),處理或再利用方式說明如下:
(一)廢矽酸鈣板、廢石膏板為內政部營建署「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種類編號八、編號九項目,其規定之廢棄物來源為事業施工(不包含拆除工程)裁切產生之邊料或下腳料,再利用用途僅可作為矽酸鈣板之填料、石膏板之原料。後續本署會與內政部營建署研議,將室內裝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產出之廢棄物納入再利用來源,可再利用做為粒料或回填材料使用。
(二)為利磚塊與混凝土塊再利用,本署推動磚石粒料至臺北港填築,109年10月22日函頒「海事工程磚石填料處理技術指引與品質管理規範」,作為營建廢棄物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製作海事工程磚石填料之依循。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電動車使用之鋰電池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5)
傅委員就電動車使用之鋰電池回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電動汽機車使用之二次鋰電池回收情況及處理量能,說明如下:
(一)依本署108年3月14日環署廢字第1080017159號公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一,公告列管乾電池係指「以化學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組裝前單只重量小於一公斤,密閉式之小型電池,包括一次電池及二次電池,若以形狀區分,包括筒型(圓筒及方筒)、鈕扣型、及組裝型」。電動車使用之動力電池,如為單只重量小於1公斤之電池組裝而成,即屬本署公告應回收廢乾電池範圍,依現行回收基金運作方式,已有相關回收處理法規,並已建置完整回收處理管道與基金補貼機制。
(二)我國資源回收管道是由社區民眾、回收處理業、地方政府、回收基金共同參與資源回收工作,透過四者合一,建立完整回收網絡,確保資源回收物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並促使參與之民眾、清潔隊及業者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二次鋰電池與其他各項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相同,主要透過四合一體制進行回收。另車用動力電池因其維修特性,有其特定排出地點及回收管道(經由汽、機車維修廠回收),可於回收後交由廢乾電池受補貼機構處理。
(三)二次鋰電池生命週期長,汽機車及電動車之電池仍未達使用年限,排出數量少。近3年二次鋰電池之年平均回收量約250公噸,依據工研院評估,預估西元(下同)2025年二次鋰電池才會有較大廢棄量,推估年約達1,000公噸。目前國內有6家處理廠可處理二次鋰電池,處理量能每年約1,600公噸,屆時足以處理排出之二次鋰電池。
二、另為提升廢乾電池回收誘因,考量乾電池基金收支情形及各項電池回收處理成本等因子,於110年7月1日起修正電動車使用之鋰三元電池及鋰鐵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由原每公斤55元分別調升至94.5元及114.5元,以提高處理業處理意願及相關業者加入處理之經濟誘因。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保障執法基層員警,樹立執法威信。但法官亦會輕判,建請增加妨害公務致員警成傷,應屬於加重妨害公務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7)
傅委員就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保障執法基層員警,樹立執法威信。但法官亦會輕判,建請增加妨害公務致員警成傷,應屬於加重妨害公務罪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有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而有檢討修正妨害公務罪相關規定之必要,本部已就刑法第135條、第136條研提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審查後與司法院會銜函請貴院審議,貴院並於10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10年1月20日公布。
二、依新修正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而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提高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提高普通妨害公務罪之罰金數額;另依新修正第136條規定,就公然聚眾犯第135條之罪者,修正構成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第135條之罪者」,因而擴大適用範圍,以利是類案件之適用,並打擊妨害公務之犯罪行為。
三、上開妨害公務罪章修正通過後,本部已於109年2月23日、25日及同年3月3日分北中南三區,對所屬檢察機關之(主任)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分局)偵查隊長等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教育訓練,期能就妨害公務案件妥速偵辦,樹立執法威信,並維護員警等公務員執法安全。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蘇花改禁行機車,導致機車騎士僅能從舊蘇花公路往返花蓮造成危險,應考慮開放機車行駛蘇花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8)
傅委員就蘇花改禁行機車,導致機車騎士僅能從舊蘇花公路往返花蓮造成危險,應考慮開放機車行駛蘇花改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蘇花改路段由多座長隧道組成,其中一座長達12.6公里,考量長隧道一旦發生事故其救援及對其他用路人影響皆較一般道路影響更鉅,因此需更為嚴謹管理長隧道車輛通行事宜,以降低事故之發生;目前蘇花改路段全線已開放大貨車、大客車及小型車通行,多數車輛多改行蘇花改,舊蘇花公路亦已管制大貨車通行。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持續針對舊蘇花公路(台9丁線)進行邊坡保護及路面改善,同時針對易落石邊坡施作攔石防護網,並為使邊坡管理更有效率,透過現行邊坡定性分級,將屬明顯(A級)及疑似(B級)不穩定徵兆之邊坡,利用「落石災害評分系統(RHRS)」進行細部「定量」評估,依其危害度等級的篩選出中高風險等級「優先關注邊坡」(四、五級),以降低人為主觀判斷之分級誤差;針對中高風險等級的「優先關注邊坡」,依其危害度等級的不同,制定各別對應的定檢項目與頻率,及導入UAV、LiDAR等科技設備,對每處高風險邊坡建置數位化圖資檔案後,經由圖資套疊或模型檢視,找出邊坡的危害因子,施以工程改善對症下藥。
三、目前於台9丁線(蘇澳~東澳段)亦設置落石告警系統,透過系統偵測落石,同步顯示在易坍方路段前後的道路資訊系統上,提高用路安全;另外,當台9丁線發生阻斷或經判斷有危險時,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也將有條件開放機車通行蘇花改,惟為維護機車用路人行車安全,將於隧道內淨空後,再以「前導後護」方式讓機車通行。
四、公路總局考量台9丁線蘇花公路因其特殊之自然地理環境條件,將其定位為景觀慢活路線,為活化蘇花公路舊線景觀,並已規劃辦理「太平洋國家景觀道路─台9丁線─廊帶整體改善規劃」,整合安全、交通、生態、景觀等面向,打造台9丁線為國家級景觀道路,同時提供機車駕駛人更友善的騎乘環境。另目前公路總局已規劃於110年9月30日前於台9線蘇花改路段開始試辦通行大型重型機車,並透過相關指標檢視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長隧道之適宜性。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務實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6)
傅委員就務實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持續設立全國自殺防治中心
為有效防治國人自殺問題,本部於民國94年底起持續辦理「全國自殺防治中心計畫」,歷年成果包括:(一)依據全體民眾、高風險群及自殺企圖者等不同對象,推動全面性、選擇性及指標性自殺防治策略;(二)發展自殺通報個案關懷模式,並推廣至各縣市;(三)辦理自殺行為之實證研究,作為政策研擬之參考;(四)發展自殺危險性評估工具;(五)編訂各類人員及場域之自殺防治手冊;(六)辦理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七)協助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落實自殺防治事項;(八)促成國際交流合作等。
二、布建社區心理衛生資源及充實關懷訪視人力
(一)為提升民眾獲得社區心理健康資源之可近性及增加青少年於學生輔導體系以外之心理健康求助管道,本部將於各縣市布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預計至114年全國達71處(約每33萬人口設置1處)。
(二)為提升青少年精神疾病及自殺通報個案之關懷訪視量能,關懷訪視員自111年起,納入「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補助各縣市進用之聘用人力。關懷訪視人力將自110年之291人(含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及自殺個案關懷訪視員),逐年補實至114年之1,288人(含督導161人),期藉由降低訪員之案量負荷、提升訪視品質及加強人員處置知能,穩定精神疾病病情及降低再自殺風險。
三、持續偕同各部會推動心理健康促進與自殺防治措施
(一)考量青少年人口群主要自殺原因之一,為罹患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本部將協助教育部,強化教職員工對精神疾病之認識與處置知能,以及對自我傷害高風險學生之辨識,以提升學齡人口及青少年個案輔導、追蹤及介入關懷之成效。
(二)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於各網絡人員(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原住民服務中心等所屬之社工人員及就業服務員等)之教育訓練,納入自殺防治課程,以加強對服務對象之自殺風險辨識及處置知能,以及與相關心理健康服務資源之連結。
四、擴大自殺通報及建立教育、衛生單位之合作機制
本部持續協請教育部向教育人員宣導,發現有自殺行為情事,應依法進行通報作業。另與教育部研商,建立教育及衛生單位之自殺防治合作機制,對於自殺通報個案,共同評估個案於校園及社區所需之心理健康、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最適切追蹤關懷方式,以降低其再自殺企圖,並提升學齡人口及青少年個案輔導、追蹤及介入關懷效能。
五、持續宣導及強化安心專線功能
(一)本部自94年起設置安心專線,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免付費之心理諮詢服務。為提升民眾對安心專線之知曉度及利用率,專線號碼自108年7月1日起,已改為4碼簡碼(1925),以方便民眾記憶及使用,本部並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宣導1925安心專線。該專線除提供心理諮詢外,對於進線個案亦會進行自殺風險評估;針對自殺意念者,給予心理支持,並適時提供心理健康資源訊息;針對企圖自殺者,則通報至縣市衛生局,評估收案後,予以追蹤關懷。
(二)安心專線進線者中,15至24歲年齡層於108年為8,977人次,109年則為12,626人次,較108年成長12.41%,顯見青少年對1925安心專線使用率有增加之趨勢。本部將持續請教育部向各級學校推廣1925安心專線,並請各校以網站連結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相關資源,期成為校園學生外部求助管道。
六、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事項,並持續與媒體召開聯繫會議
(一)自殺防治法第16條已明文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事項,包含: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本部並每年度召開「自殺防治與新聞媒體聯繫會議」,期透過會議溝通,讓媒體了解其角色對於自殺防治之重要性。
(二)本部委託全國自殺防治中心持續進行媒體監測(網路及報紙),並籲請媒體於報導自殺案件時,應遵守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之六不、六要原則;若有違法情形,除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外,並請全國自殺防治中心適時召開記者會,向社會大眾澄清,避免模仿效應。
七、持續監測自殺通報與自殺死亡趨勢,滾動檢討防治策略與措施
(一)據統計,109年15至24歲年齡層之自殺死亡人數為239人,相較108年之257人,已下降18人(下降7%)。又初步統計110年1至4月自殺死亡人數,15至24歲年齡層自殺死亡人數為60人,已相較109年同期之68人,減少8人(下降11.8%)。
(二)依據自殺防治通報系統資料顯示,109年15至24歲自殺企圖通報共10,659人次(較108年增加2,668人次,增幅33.4%);110年1至6月,15至24歲自殺企圖通報量累計5,887人次,與109年同期之4,633人次相較,增加1,254人次(增加27.1%)。
(三)自殺通報量在自殺防治法施行後,已逐年提升,顯見透過立法,明訂自殺通報法源,讓有自殺企圖之青少年個案得以經由通報,予以關懷訪視,降低其再自殺企圖。而15至24歲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已開始有下降之趨勢。
(四)本部將持續監測自殺通報與自殺死亡趨勢,滾動檢討自殺防治策略,並持續透過中央跨部會及地方政府跨局處之溝通機制,強化推動青少年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策措施,以降低青少年自殺死亡人數。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關預算分配及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9)
傅委員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關預算分配及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政府推動前四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透過積極盤點地方建設需求,優先推動可配合區域聯合治理之跨縣市建設,以及過去投入不足、發展相對落後地區之重要基礎設施,藉以促進地方整體發展以及區域平衡,有效提升地方相關交通、環境整備、數位、綠能、教育社福等基礎水準。
二、本會依據行政院指示於109年5月底展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滾動式檢討作業,請各部會核實檢討8大建設之個案計畫項目,提出必要經費需求。經考量各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與經費需求,彙總後續年度經費之規劃與調整,並依下列原則核實檢討評估賡續推動之建設項目:
(一)具有必要性、急迫性及乘數效果(經濟效果、所得效果及就業效果)。
(二)在維持財政穩健原則下,覈實檢討各計畫經費之合理性,並依據撙節精神,杜絕浪費及不必要之建設項目。
(三)在8年執行期間,不增加公共債務平均流量(每年15%),不增加累積債務占GDP上限(40.6%)。
(四)因應後Covid-19時期國家發展建設,以前瞻視野規劃,並契合國家未來發展之公共建設項目,計畫規劃應具新思維且4年內具體可行並有成效,包括:
1.配合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新冠肺炎疫情後振興經濟之相關計畫。
2.推動產業聚落及生活配套計畫,優先推動中南部產業發展建設,並積極推動提升生活層面之觀光文化休閒建設項目。
3.因應數位經濟發展,強化數位基盤建設項目,以及協助未來產業發展之數位建設計畫,如5G、AI、大數據等科技及智慧化建設項目。
(五)優先支持延續性計畫或可於114年前完成之公共建設計畫,以及軌道建設計畫已奉行政院核定或通過可行性研究且110年9月至114年8月將繼續推動者。
(六)計畫考量地方政府財政能力:
1.計畫主管機關應確認地方政府負擔配合款之能力,並提出協助地方政府因應配合款之推動策略。
2.競爭型計畫需地方政府提案者,可採取計畫整體規劃及一次核定經費,分年度執行及管控之推動模式,以提高計畫經費執行率。
(七)計畫應強化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能力,並納入生態檢核概念,優先選列節能減碳指標及符合生態檢核要求,減輕公共工程對生態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水環境建設應加強非工程手段,以管理措施取代硬體建設。
三、目前臺灣疫情嚴峻,正是需要加速布局之關鍵時刻,無論是國家建設或是產業發展都至關重要,持續推動前瞻基礎建設,將是幫助臺灣大步向前邁進的最佳機會。前瞻計畫經檢討後,第3期特別預算將著重數位建設及5G發展,積極投入AI、資安等6大核心戰略產業、強化產業創新轉型,推動產業振興發展所需基礎建設,以厚植國家競爭力;同時亦將支應均衡區域發展之城鄉建設計畫、2030雙語國家政策、國中小學加裝冷氣及強化電路設備等相關經費,其餘較為軟性的長照、幼托、食安等計畫,也將持續推動。前揭計畫均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110年至111年)特別預算,大院已於本(110)年1月19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本年2月9日公告。
四、目前本會及各部會均依大院三讀通過之預算內容持續推動,同時管控前瞻計畫各項目執行進度,積極解決計畫遭遇問題,藉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提升執行效率,期能達成各項計畫的效益及目標。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查緝單位緝獲多件邊境走私大批毒品案件,顯見毒品氾濫日益嚴重,行政院應責由所屬主管機關必須有效切斷其供應鏈,並應考量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0)
傅委員就查緝單位緝獲多件邊境走私大批品案件,顯見毒品氾濫日益嚴重,行政院應責由所屬主管機關必須有效切斷其供應鏈,並應考量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自106年5月11日提出統合防毒、拒毒、緝毒、戒毒及修法配套等五大面向之「新世代反毒策略」,並據以擬具「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至109年已展現具體成效如下:
(一)施用毒品人口明顯下降: 108年各級毒品施用人數經案次還原人數總計5萬264人,與104年之6萬1058人相比較,整體施用人數減少1萬794人,下降17.6%。
(二)毒品新生人口大幅降低:108年各級毒品第1次施用者計1萬117人,與104年之1萬7,895人相比較,整體新生人口減少7,778人,下降43.2%。
(三)擴大查獲毒品量能:108年國內各級毒品查緝量總計9,476.5公斤,與104年之4,840.2公斤相比較,整體查獲量增加約兩倍之多。
(四)強化查扣沒收效能:108年地方檢察署辦理毒品案件查扣金額計新臺幣(下同)1億2,508.5萬元,與104年之6,500.2萬元比較,整體查扣沒收金額增加約兩倍之多。
二、在「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一期工作的基礎下,行政院為加強各項反毒工作,繼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工作(110-113年),以跨部會、跨地方及跨領域的合作方式,重新整合及加強「緝毒、驗毒、戒毒、識毒」四大區塊任務,統合檢、警、調、憲兵、海巡、關務等六大緝毒系統的力量,結合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的資源,並投入4年150億元之預算,全力達成「減少供給、減少需求、減少傷害」的三減政策,為加強阻斷毒品供給鏈,其中緝毒方面,採行下列作為:
(一)加強國際緝毒合作、拒毒於境外: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建立「國際緝毒案件之整合聯繫窗口及情資協調機制」,整合6大緝毒系統跨境毒品等重大毒品案件之情資及協調合作。又「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修正草案,於110年3月16日經本院核定發布施行,提高緝毒案件之國際合作、國內溯源及阻絕境外之獎金比例,以鼓勵國際緝毒合作。
(二)強化關口查驗、截毒於邊境:優化關務署、海巡署科技查驗設備,更新X光儀檢測設備及強化其軟體系統,加強部署緝毒犬隊,對來自高風險地區人貨提高查緝量能及查驗密度,嚴守岸際及海域之邊境防線,提高邊境防堵毒品之效能。
(三)增加國內緝毒能量、壓制境內毒品:由臺高檢署規劃執行「安居緝毒專案」,斷絕毒品供給,並提升檢驗量能,即時溯源毒品來源,建立校園友善反毒通報機制,壓制境內毒情。
三、加重刑責部分
109年1月15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採行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對於重罪採取重罰,嚴懲打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行為,分敘如下:
(一)修正本條例第4、15條,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度及罰金。
(二)修正本條例第9條,對於販賣毒品予未成年及懷胎婦女,及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強迫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混合型毒品,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三)修正本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入刑標準由純質淨重20公克降為純質淨重5公克。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員工監督分裝五倍券日領400元並可施打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3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5)
楊委員就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員工監督分裝五倍券日領400元並可施打疫苗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五倍券係政府當前振興經濟之重要政策,為如期完成任務,乃由本部標準檢驗局、國營會、中油及台電公司等單位共同負責分裝作業之監督工作,俾使國人儘早領取,振興國內經濟。
二、由本部同仁(包括中油及台電公司)協助五倍券分裝作業之監督工作,係考量五倍券等同現金性質,由民間團體處理尚需考慮鈔券流通安全等疑慮;而五倍券由監所收容人協助包裝,過程亦必須慎重、再三核對檢查,故比照去年模式,由收容人協助包裝後,再由本部公務人員,以及中油、台電同仁從旁監督確認相關作業。
三、對於所有參與此任務的本部同仁而言,這屬於額外業務,因此同仁可自由選擇是否協助該業務,完全尊重同仁意願。若有加班、補假等情形亦均依照相關法令及人事規章辦理;同時亦考量疫情風險及維護同仁及監所收容人之健康安全,提供疫苗施打實有其必要性。
(三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因疫情失業之應屆畢業青年無法得到失業補助之保障,建請勞動部擴大協助青年就業力道,以降低疫情造成就業阻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5)
楊委員就「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因疫情失業之應屆畢業青年無法得到失業補助之保障,建請勞動部擴大協助青年就業力道,以降低疫情造成就業阻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勞動部查復如下:
一、就業保險為納費互助、危險分擔及權利義務對等之社會保險制度,目的係為提昇非自願離職勞工就業技能及積極促進就業。查失業給付之年資請領條件,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退保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係為避免短期性或臨時性就業者依賴失業給付,亦經衡酌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貢獻度,及保險給付與財務間之平衡性,並參照國外立法例所定。
二、近年受疫情衝擊,我國青年就業情勢隨疫情而波動,為了降低疫情造成110年應屆畢業青年之就業阻礙,本部已即時推動「110年協助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協助青年減輕經濟負擔、儲備職業能力及順利就業,提供「找工作有就業獎勵」、「練功夫有學習獎勵」等相關措施,供青年依需求選擇運用。
(一)找工作有獎勵:依青年不同待業求職階段,提供多項津貼,鼓勵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
1.青年尋職津貼:協助應屆畢業未就業青年強化求職準備,並減輕經濟壓力,上網登錄即可領取2,000元,3個月內持續求職並接受就業輔導或推介服務者,每月發給1萬元。
2.青年就業獎勵計畫:鼓勵應屆畢業青年於今年9月底前衝就業、拿獎金,穩定就業3個月以上,獎勵2萬元,滿6個月追加1萬元。
3.安穩僱用計畫2.0:鼓勵雇主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合推介僱用青年勞工,最高獎勵3萬元;受僱青年若穩定就業4個月,最高獎勵2萬元。
4.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協助困難就業青年釐清職涯方向,對110年底仍未就業之應屆畢業青年,提供3次就業諮詢,之後青年若穩定就業3個月,獎勵3萬元。
(二)練功夫有獎助:提供訓練補助、學習獎勵,協助初入職場應屆畢業青年提升職場實力。
1.產業新尖兵計畫:青年參加國家重點產業相關訓練課程,最高補助學費10萬元,並提供「學習獎勵金」,最高9.6萬元(每月8,000元,最長12個月)。
2.青年就業旗艦計畫:鼓勵雇主以「先僱用後訓練」之方式,提供青年進入職場訓練、「做中學」的機會,補助提供工作崗位訓練之事業單位,訓練指導費最高10.8萬元(每個月1.2萬元,最長9個月)。
三、本部於規劃「110年協助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時,業考量應屆畢業青年初入職場,可能未曾投保就業保險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致面臨經濟困境,故推動「青年尋職津貼」,針對未就業且未參加就業保險等之青年,每月提供1萬元之尋職津貼,最長3個月;另「產業新尖兵計畫」只要為失業青年均可參加,無投保年資之限制,並補助訓練費用最高10萬元、學習獎勵金最高9.6萬元。透過上述措施,希提供此類青年經濟支持,並輔以職涯輔導、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措施,激勵其積極求職及提升就業能力,陪伴其順利就業。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將Tesla專用充電介面(TPC)納入檢驗標準,以保障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3)
楊委員就建請將Tesla專用充電介面(TPC)納入檢驗標準,以保障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有關將TPC納入國家標準部分,本部標準檢驗局刻正進行電動車充電設備相關國家標準修訂作業,業於110年8月完成修訂建議案之審議,並同步完成國家標準修訂草案,9月辦理草案徵求意見,預定於10月召開技術委員會討論。若各界均接受TPC納入國家標準並順利達成共識,預定於11月完成草案審定,並於110年12月修訂公布。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10年6月10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煤倉輸送帶火災事故案,請經濟部監督台電公司完善相關善後工作,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
楊委員就110年6月10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煤倉輸送帶火災事故案,請經濟部監督台電公司完善相關善後工作,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針對110年6月10日台中電廠煤倉輸送帶火災事故原因,台電公司已委請第三方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進行現場勘查判斷,初步認為,係因110年3至5月中部地區缺水,原本輸煤皮帶用水清洗改用人工清掃,致煤塵沉積,及6月上旬幾日大雨,濕煤輸送黏著於滾輪間隙而硬化,再因輸煤皮帶連續運轉摩擦生熱引起火災。
二、台電公司已依第三方消防專業機構(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現場鑑定報告進行改善,提出由運轉設備面、消防設備面、人員訓練面等三個面向,檢討精進改善措施如下:
(一)運轉設備面:
1.加強巡檢,台電公司值班人員每日三值(24小時),每值4人對皮帶實施重點巡檢,另增加巡檢人力,每天於日班時段有6位巡檢人力,將全廠皮帶至少巡檢1次,同時要求巡檢人員須熟悉設備特性、運轉流程及職安重點等,並規定應攜紅外線熱顯像儀辦理巡檢,及早確認滾輪是否有過熱情形。
2.巡檢過程發現輸煤皮帶滾輪產生異音或滾輪積煤,採取立即處理方式(立即更換、立即清洗等)。
3.更換滾輪期程改由配合大修期程,進行單線皮帶滾輪替換,縮短更換週期。
(二)消防設備面:
1.增設消防設備,原遭燒毀之C-2A/2B皮帶全線,偵溫線僅佈於皮帶上方,新設之C-2A/2B皮帶全線於皮帶左、右兩側增設火焰探測器,全線裝設灑水頭,以期第一時間撲滅火勢。
2.增設10具CCTV監視皮帶狀況:TR1轉換塔增設2具,C2皮帶兩端各增設4具。
3.台中電廠1~8機組及9~10機組與煤場消防連通手動閥改為電/手動閥,可由控制室操控,掌握水源支援供給時效。
(三)人員訓練面:
1.增加演習頻率及加強人員防災應變演練之訓練時數。
2.持續落實防護團演練,強化各任務班之分工演練,以利實務救災。
三、本部已督導台電公司除應落實各項改善措施外,並應平行展開至各燃煤電廠,從煤輪停靠碼頭至送到鍋爐燃燒各個環節逐一盤點,提高各廠防火效能。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核二廠7月27日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故,政府應檢討突發狀況處理機制、控制室加裝錄影系統,並儘速交出懲處名單與調查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4)
楊委員就「核二廠7月27日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故,政府應檢討突發狀況處理機制、控制室加裝錄影系統,並儘速交出懲處名單與調查報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本次事件經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稱台電公司)調查結果,係核二廠2號機於110年7月27日上午6時32分,因值班人員配合控制室清潔時,滑移座椅轉向不慎碰及壓克力保護罩,導致誤動隔離閥開關,引動機組跳機,並已依程序通報本部國營會。
二、台電公司對於本次事件檢討,認為發生原因為紅線管制區內任意移動或放置座椅,且主管對於不良習性未即時制止所致。
三、台電公司提出改善措施如下:
(一)於控制室盤面紅線區內進行硬體改善:
1.控制室盤面紅線區內增設紅外線入侵感應偵測儀。
2.控制室操作盤面增設安全防護桿及壓克力擋板。
3.控制室操作盤面關鍵開關改善為具磁吸之壓克力保護罩。
4.禁止可移動物件於控制室紅線管制區內滑移轉動,且將控制室運轉員的座椅改成非活動式的椅子。
5.增設控制室操作盤面紅線管制區監視錄影設備。
(二)建立紅線管制區權威:要求核能及水火力各電廠、變電所及重要設備操作盤前紅線管制區域確實嚴格管制,嚴禁任何未經授權之人員及物品進入紅線管制區內,以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作。
(三)納入案例宣導重點:台電公司已將本案例對各單位同仁進行教育訓練及宣導,加強各級主管風險及紀律管理。
四、台電公司已平行展開改善至所有核能及水火力電廠、變電所與重要設備操作盤前管制紅線區域進行實體隔離,並加裝錄影監視器,同時嚴禁任何未經授權之人員及物品進入紅線管制區內,以確保電力設施安全運作。
五、台電公司完成人員責任檢討後,已針對相關失職人員(含當值運轉員、值班主任、值班經理、核二廠主管3人、總管理處主管1人和副總經理等,共8人),依責任歸屬予以申誡2次至記過1次之懲處。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健保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經鼻高流量濕化氧氣治療」申報代碼,每日支付1,745點,仍有胸腔科醫師反映支付點數明顯不足,建請健保署應研議是否調高支付點數以符合實際使用情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
楊委員就健保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疫情,新增「經鼻高流量濕化氧氣治療」申報代碼,每日支付1,745點,仍有胸腔科醫師反映支付點數明顯不足,建請健保署應研議是否調高支付點數以符合實際使用情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按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略以,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為配合醫院治療COVID-19病人所需,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於110年5月起新增「經鼻高流量濕化氧氣治療」申報代碼,支付點數係參考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所提成本訂定,並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討論同意,COVID-19病人使用本項目之醫療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並同步研議納入健保給付相關事宜。
二、本項目納入健保給付部分,經本部健保署110年9月9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下稱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通過,考量臨床病人樣態複雜、管路特材昂貴,分別訂定57030B「濕化高流量氧氣治療─第一天照護費(含管路特材)」支付點數6,000點、57031B「濕化高流量氧氣治療─第二天後照護費」每日支付1,937點,更換管路該日比照第一天照護費申報,另訂有適應症,兒童得依表定點數加計百分之二十,以反應本項治療所需照護人力及搭配使用之耗材設備成本。
三、承上,本部健保署將依程序辦理支付標準修訂事宜,最快於110年11月公告實施,估計一年將增加1.3到1.4億健保支出,約14,120人受惠;若為COVID-19確診病人使用本項目,於支付標準公告實施後,其醫療費用由醫療院所依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支付作業規範,按上述57030B、57031B支付點數申報,以公務預算支應。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大專校院系所停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3)
傅委員就大專校院系所停招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大學法規定,增設、調整、停招、裁撤院、系、所、學位學程係屬大學自主權責,由學校評估校務發展、本身資源條件等面向,自行規劃,並依校內程序,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新生註冊率及畢業學生就業等面向,徵詢相關產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專科以上學校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二、為免系所停招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本部業於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12條明定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停招、整併、更名案,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本部每年皆依照國發會公告彙整之人才供需報告,提供大學校院各部會重點領域人才培育建議,以作為增設與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之參考,並配合國家政策需求及相關部會人才需求建議,主動調整相關政策領域系所及招生名額,如配合以外加之擴充名額鼓勵大學增加資通訊、半導體、AI及機械等領域招生名額等,並邀請各部會共同參與系所增設與調整之審核作業,以引導大專校院系所增設調整符合產業人才需求方向。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8)
傅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國軍各項武器裝備籌獲,係依敵情威脅與作戰需求,考量最佳成本效益與促進經濟發展等面向,評估最佳獲得方式。另依《國防法》第22條規定,秉持「國內有能力研發或產製,不向外採購;技術能量不足部分,自力研發提升技術水準」原則,持恆推動國防自主,落實先進武器裝備自研自製,支援建軍備戰,若無法自製的武器或研製期程過長之項目,始以軍購方式獲得,有效提升國軍整體戰力。
二、以111年度軍事投資為例,國內採購佔636億(佔67%),對外採購僅280億(佔30%),土地活化33億(佔3%),故對外軍購並無大幅增加與排擠國防自主等情事。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俗稱檸檬車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1)
傅委員就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俗稱檸檬車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4年11月24日第129次委員會議決定,交通部為車輛(含汽車、機車、重型機車、越野車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規定,就汽車交易部分修訂「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並已於110年7月1日生效。
二、檸檬車條款之更換新車或解約標準,經考量我國幅員、氣候、道路狀況等環境因素,參酌民法第365條解除契約期間之規定,以及消費者使用汽車上班通勤往返里程數每日約60公里為計算基礎,爰規範消費者如於交車後180日或行駛1萬2千公里內有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情形,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約。
三、關於本事項之修正,經過本部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分別召集專家學者、律師公會、交通部及消保團體,於多次會議逐條審查、共同討論。本次修正已增加契約審閱期、訂金上限及檸檬車條款等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為使消費者儘快受到較佳保護,上開會議多數意見認為本修正版本已是多次討論後的最大共識,專家學者並認為應先通過此版本,俾使消費者能及早受到較佳之保障,未來再視實務施行狀況滾動修正調整。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洋垃圾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2)
傅委員就洋垃圾進口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本署於107年10月4日修正「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之輸入相關要件,以確保輸入種類符合國內產業所需,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塑型廢塑膠,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其來源為塑膠製造製程產生之下腳料、不良品者,以單一塑膠材質或單一型態為限。
2.於輸入時,其來源非屬前目製程所產出者,以單一塑膠材質及單一型態為限,且其用途係作為塑膠成品或製成塑膠原料而直接供產製為塑膠成品。
3.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輸入、使用。
4.不含屬醫療廢棄物或附著土壤者。
(二)廢紙,應符合下列要件:
1.於輸入時,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或由已漂白化學紙漿為主製成之其他紙或紙板,其用途均係供國內業者產製紙或紙製品。
2.於輸入時,應由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之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輸入、使用。
二、有關中國大陸禁廢造成臺灣洋垃圾進口事宜,說明如下:
(一)廢塑膠:自「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修正後,調整輸入者資格及種類,廢塑膠進口量自107年43萬公噸逐年下降至108年35萬公噸、109年29萬公噸,直至110年上半年進口13萬公噸(詳見表1),顯見修法成效及進口量逐漸回穩。
(二)廢紙:自「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修正後,調整輸入者資格及種類,依國內需求輸入,進口量自107年129萬公噸略升至108年135萬公噸、109年降為127萬公噸,至110年上半年進口66萬公噸,顯現國內產業量能提升,國內回收量、進口量同步上升,且國內回收量均較進口量為多(詳見表1),現況亦無大量進口之情事。
三、我國廢塑膠及廢紙國內回收情形:
(一)廢塑膠107年至109年國內廢塑膠回收量由46萬公噸逐漸上升至60萬公噸,至110年上半年回收量約29萬公噸。
(二)廢紙:107年至109年國內廢紙回收量由228萬公噸逐漸上升至252萬公噸,至110年上半年回收量約127萬公噸。
(三)由表1數據可知,廢塑膠進口量逐漸下降,於109年起國內回收量與進口量約為2比1;廢紙國內回收量與國外進口量亦約2比1,國內回收市場已穩定。
表1、廢塑膠及廢紙國內回收量及進口量
|
廢塑膠 |
廢紙 |
|||
|
國內回收量 |
進口量 |
國內回收量 |
進口量 |
|
|
107年 |
463,613 |
428,424 |
2,275,577 |
1,293,697 |
|
108年 |
554,730 |
349,153 |
2,362,483 |
1,353,403 |
|
109年 |
600,782 |
286,044 |
2,515,440 |
1,275,169 |
|
110年1~6月 |
294,184 |
128,470 |
1,271,763 |
661,139 |
備註 1.單位:公噸、2.資料來源:環保署環保統計資料庫、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
四、我國與東南亞各國之管理差異
(一)我國屬於資源匱乏國家,所需原料多為進口,再者資源日益減少,亦須藉由回收物料來提供所需,而國內產業所需之資源廢棄物來源以國內為優先,不足部分才進口國外物料,並在不影響國內回收市場下,始得進行。廢塑膠輸入後供作塑膠原料使用,部分當作機能性衣著的材料,廢紙則進入造紙廠做再生紙漿原料等。
(二)過去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各國進口之洋垃圾,其品項與我國進口之產業用料(1)廢塑膠須為單一材質、型態;(2)廢紙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之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均有明顯差異。
(三)輸入之廢塑膠或廢紙如未符合「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要件,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及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由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機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輸入。
(四)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分為(1)一般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2)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如屬一般廢棄物中之生活垃圾,則依「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規定,禁止輸入。
五、海關邊境查核及產業用料輸入後管理
為確保輸入之廢塑膠及廢紙符合法規規定,前端由海關協助進行邊境查驗,輸入後由地方環保局進行現場查核其相關環境污染防制(治),並由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三區環境督察大隊)不定期查察。
屬產業用料之廢塑膠及廢紙,係由工廠輸入,於國內進行再利用,該工廠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之事業,應依規定送審核准後,始得再利用,其收受數量不得超過每月最大再利用量,並透過每月營運紀錄申報,掌握產品及衍生廢棄物流向。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對傷者或罹難者家屬後續賠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1)
傅委員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對傷者或罹難者家屬後續賠償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110年4月2日臺鐵第408次列車出軌事故,造成2名駕駛及47名旅客罹難、304名旅客受傷一案,至110年9月16日止,已和事故罹難者家屬25名和解,受傷旅客已和解32名。臺鐵局於110年5月8、9日及7月31日辦理罹難旅客家屬懇談會議,另於7月6日辦理受傷旅客補(賠)償金方案說明會議,並預定於10月2日辦理受傷旅客第2次補(賠)償金方案說明會議,此外於8月28日辦理安全改革說明會議,讓家屬及傷者了解臺鐵局持續努力推動安全改革的作為,臺鐵局持續秉持最大善意先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目前由交通部與臺鐵局成立專案關懷小組,以強化關懷服務為主,並於每週二於臺北、週三於花蓮、週四於臺東駐點提供協助旅客及家屬處理核銷、法律、諮詢等關懷服務。
另進行跨部會協力關懷,整合地方政府及民間資源(臺鐵關懷員1對1+在地1戶1社工+教育部+原家中心+犯保協會)持續辦理關懷事宜,不會以要求和解為前題。
三、受傷旅客所有醫療費用均由臺鐵局支付,並指派專人照護、關懷及訪視,主動協助後續醫療及照護生活所需,有關補(賠)償金除依據相關規定外並依部長指示採從寬、從優及從速等三原則辦理。
(四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設立專案調閱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8)
傅委員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設立專案調閱小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略以「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依職權本部尚無提出成立調閱委員會之權。
二、經查立法院為釐清本事故原因,業於110年4月7日至同年5月31日成立調閱委員會調閱相關資料,請委員惠予向立法院提出再成立調閱委員會調閱。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高端疫苗量產之品質穩定度與安全性,應進行嚴謹審查及把關,確認安全無慮後始開放施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
傅委員就高端疫苗量產之品質穩定度與安全性,應進行嚴謹審查及把關,確認安全無慮後始開放施打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高端疫苗2L及50L製程產品,依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公告之「新冠疫苗專案製造或輸入技術性資料審查基準」檢齊資料,經食藥署及專家會議審查,其化學製造管制、藥毒理及臨床資料符合基準要求,已依藥事法第48條之2規定核准專案製造,另疫苗均須經食藥署檢驗封緘後始得放行。
(一)藥品(如:疫苗)進行批量放大過程中,因製程、設備等因素可預期會產生一定範圍之差異性,此為所有藥品製程放大中可能發生的。目前高端公司之50L製程抗原,除前兩批次修飾化程度較2L製程抗原稍高,因此要進行製程放大比較測試等作業,後續50L製程生產之產品已證明與2L製程特性分析具一致性,媒體報導之82%成品遭退貨並非事實。
(二)另,所有疫苗於放行前,均需經過食藥署檢驗外觀、pH值、鑑別、無菌試驗、細菌內毒素、總蛋白含量、異常毒性試驗、抗原含量、效價測定等項目,完成檢驗封緘以確保品質及安全無虞,始可放行。
二、食藥署作為我國藥品審查主管機關,捍衛全體國人的健康及用藥安全是食藥署始終不變的堅持,食藥署會持續對國產疫苗量產後之品質穩定度、安全性進行嚴謹審查及把關,所有疫苗均須經食藥署檢驗合格,完成檢驗封緘後始得放行,以確保障民眾用藥品質安全無虞。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提高警察人員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6)
傅委員就提高警察人員待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行政院考量警察人員之工作特性,除已支給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之薪俸及主管職務加給外,並核給較一般公務人員高出905元至2,035元之專業加給;同時審酌警察人員之勤務特殊性,訂定「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依各類警察人員勤務辛勞繁重程度分3級支給6,745元至8,435元之警勤加給,至刑事警察人員另按警勤加給原支標準加6成支給,月支1萬792元至1萬3,496元。另考量警察人員執勤制度之特殊性,每月支給超勤加班費1萬7,000元,以及為激勵執行任務具特殊績效之員警,得依「警察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表」額外支給獎勵金。
二、自民國103年迄今,行政院已數次調高警察人員待遇,每年增加預算約32億元支出,包括為因應婦幼保護工作需求並延攬優秀人才,調增各地方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實際從事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及兒少保護等業務專責人員之警勤加給,按原支等級數額加2成5支給;為因應各地勤務特性及負荷量不同,就勤務繁重地區,提高直轄市政府警察人員警勤加給額外加7成至1倍支給,以增加留任誘因;又為解決國道員警人力招募問題,其警勤加給額外加3成5支給;此外,亦已提高基層員警最高年功俸級,已就警察人員待遇特別優予考量。
三、目前警力之9成集中於警正三階以下之基層員警,是類人員之薪級已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其每月本俸、專業加給、警勤加給及超勤加班費等整體固定薪資,亦較相當職等之一般公務人員高出2萬6,340元至2萬7,245元。考量調整警察人員警勤加給支給數額,事涉政府整體財政負擔,且現行地方政府仍有基本財政收支差短,將由警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徵詢財主機關及各地方政府意見通盤檢討研議。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降低大專校院學生機車事故機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9)
傅委員就降低大專校院學生機車事故機率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查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統計,近10年(民國100年至109年)平均每年約有152位大專校院學生死於交通意外,從原先100年有199位死亡,經過教育部與交通部共同推動相關交通安全教育作為,近3年(107年至109年)每年平均約有129位,較以往已有顯著減少死亡車禍事件,未來將再持續努力。
二、為能更減少大專校院學生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上開機關之相關策進作為如下:
(一)教育部已依行政院訂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等政策指導,持續配合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總局)「公車進入校園計畫」,鼓勵未加入之大專校院提出申請,109年已有42所大專校院、76條路線參與,鼓勵學生上放學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每年辦理交通安全巡迴教育種子教官培訓,使其具備交通安全相關知能,來教導學生,提升學生交通安全知能,並讓種子教官知悉可運用各地方監理、警政單位資源來共同合作。持續鼓勵大專校院開設有關交通安全通識課程,或將交通安全宣導重點融入其他課程教學,查大專校院109學年度計有26校開設49門與交通安全相關之課程。又請各校應運用大一新生訓練及迎新活動期間,將交通部「168交通安全入口網」之重要宣教影片及教材,宣導大一新生及打工學生正確交通安全觀念。另請各校運用學生申辦校內「汽機車停車證」時間,提供防禦駕駛相關宣導資料,提醒及叮嚀學生注意行車安全。此外,鼓勵大專校院滿18歲學生踴躍參與「交通部機車駕訓補助計畫(每人補助1,300元)」,透過正規機車教育訓練,建立正確騎乘觀念;並鼓勵運用公路總局「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臺」(網址https://hpt.thb.gov.tw/),提升行車危險認知及防禦駕駛能力,養成安全駕駛習慣,以及落實各大專校院大一新生優先住宿機制。
(二)公路總局監理所站透過不定期赴各大專校院、高中職學校執行全面性道安宣導講習,講授交通安全觀念,讓學生瞭解騎乘機車時可能面臨之危險,降低大學生之肇事數量。109年全國各監理所辦理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校園巡迴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活動,計183場次、參與達5萬人次。又公路總局至偏鄉地區辦理下鄉講習及機車考照業務,輔導民眾獲得正確之交通安全觀念後取得駕照。另參考國外之交通安全作為,建置危險感知教育雲端平臺,提供11種危險感知型態訓練,民眾於機車預約考照前,須由監理服務網連結至平臺,完成3支危險感知影片測驗後方能報名;並推動機車駕訓制度,辦理機車駕訓補助部分訓練計畫,本(110)年度持續辦理,期有效提升駕駛人行車安全。此外,交通部亦持續與警政單位合作,透過執法防制無照駕駛,加強路檢聯稽攔查機車,並請各地方政府警察機關加強機車違規取締行為。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社群平臺之菸酒廣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5)
傅委員就社群平臺之菸酒廣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按「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同法第9條第1款規定,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故於社群媒體販售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均違反該法規定。依該法第23條規定,於社群媒體販售菸品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第2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菸品廣告,製造或輸入業者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依民國109年監測網路販售傳統菸品,並將具連絡地址之監測資料函送所在地衛生局查處者,計70案。
二、現行「菸酒管理法」未禁止酒類商品廣告於社群平臺刊登,惟為避免造成過量或不當消費酒類,維護國民健康,並加強對兒童、少年之權益保障,該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內容,除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警語,並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或以兒童及少年為對象等情事;違反該條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及播放或刊播酒廣告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者,將由地方菸酒管理機關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罰。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同條第3項規範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予兒童及少年;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查109年依上開規定裁處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計41件。
三、又,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兒少法第46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若網際網路內容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有關傅委員建議事項,事涉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與網際網路管理,財政部將適時洽衛福部及通傳會研議辦理。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交通部加強實際外送員與車輛之列冊管控,避免重大交通違規情形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6)
楊委員就建請交通部加強實際外送員與車輛之列冊管控,避免重大交通違規情形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及公路總局為強化外送平台利用機車載貨相關監督管理,刻正執行相關具體管理作為及輔導措施如下:
(一)專案列管並持續追蹤:公路總局已專案列管提供外送平台運送服務之貨運業者,並要求各監理機關督導所轄管業者定期(每月)提供所屬駕駛人、車輛清冊並持續更新、追蹤。目前列管6家貨運業者,統計至今(110)年8月底外送員人數約14萬3,574人。
(二)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
1.公路總局已訂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並搭配貨運業預警管理機制,透過公司管理、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三層面訂定各項風險指標(如重大行車事故紀錄、牌照狀態現況資訊、駕駛人行車重大違規、駕照不符、酒駕及危駕等嚴重違規等指標),每月進行風險評比,藉由單項指標及總項指標告警方式,讓監理機關更容易掌握業者風險項目,以輔導業者改善。
2.另針對載貨機車部分,公路總局已於今(110)年9月修正「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安全考核作業要點」,將提供外送平台機車運送服務之貨運業者納入考核對象,增訂對其之考核頻次,並重新檢討與修訂整體考核項目之規範。
(三)輔導業者強化職安教育專業訓練:
1.交通部雖非職安法令主管機關,惟業者在運送業務執行過程中除涉及外送員工作安全課題外,對於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影響亦為交通部所重視。考量相關業者較無辦理機車實地安全駕駛訓練經驗,公路總局已於去(109)年於新竹、臺北地區試辦「安心騎士訓練計畫」,藉由專案訓練經驗,輔導所列管業者有自行規劃相關職安教育訓練課程之能力,該局也將針對試辦計畫進行駕駛員訓練前、後之效益分析(如交通違規件數比較等),做為後續擴大辦理之參考。
2.另公路總局也配合業者訓練安排,協助提供監理所、站場地或媒合駕訓班相關場地、師資等資源,以擴大業者訓練量能。今(110)年度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Foodpanda)、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Uber Eats)等業者亦已自行於北、中、南、東部縣市辦理機車安全駕駛訓練,持續完備整體駕駛人教育訓練,至今(110)年7月已累計辦理72場次,召回2,952人進行實地機車安駕訓練。
3.考量為加強執行機車運送服務駕駛人之道路駕駛與交通安全之技術與觀念,公路總局刻正研議修法要求業者辦理職前與在職教育訓練,應納入一定時數之道路行車安全訓練課程之可行性,以降低駕駛道路行車安全之風險。
(四)輔導與加強業者對外送員交通違規紀錄掌控:
1.公路總局所建置之監理服務網可供汽車運輸業業者查詢所屬駕駛人之駕籍、違規紀錄,有需求之業者可向監理機關申請權限提供此項服務,可加強業者對所屬駕駛員之掌控與管理。另為協助業者簡化查詢作業,並提升業者自主管理的意願及能力,公路總局已持續優化監理服務網功能,業於今(110)年3月完成開發貨運業職業駕駛人違規區間紀錄報表批次查詢功能,以利業者查詢使用。
2.針對機車駕駛人部分,該局目前正開發機車駕駛人駕照狀態批次查詢功能,可大幅提升業者目前以單筆鍵入查詢之效率,另將研議開發機車駕駛人交通違規區間紀錄報表批次查詢之新功能,未來也將持續優化監理服務網功能,提升業者自主管理效率。
3.此外,公路總局亦已針對外送平台貨運業者機車駕駛員之交通違規資料定期挑檔,可統計及分析其交通違規態樣,以做為輔導業者加強對其工作者管理之參考依據。
二、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將持續滾動檢討上述管理及輔導作為之執行成果,俾使業者於拓展營利同時,更應同步提升並正視外送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及權益,另亦將持續針對機車載貨相關監理機制與法規調適方案進行研議,以符合此新型態產業之監管需求。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致死率較全球平均高出2倍,政府應加強醫療應變及藥物整備,並提出具體預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8)
楊委員就「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致死率較全球平均高出2倍,政府應加強醫療應變及藥物整備,並提出具體預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全球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我國於本(110)年5月初爆發本土疫情前,累積致死率約為1%,疫情爆發後迅速上升,至7月20日超過5%,而後上升幅度趨緩,截至9月21日為5.2%。與全球疫情指標國家累積致死率高峰值相比,較英國15.24%(2020/4/25)、義大利14.47%(2020/6/25)、西班牙12.19%(2020/5/24)、瑞典12.18%(2020/5/8)、美國10.91%(2020/3/1)、加拿大8.52%(2020/8/29)等國為低,與日本5.4%(2020/6)相當,高於以色列、香港及韓國。影響致死率之可能因素包含確診者年齡結構、病毒檢測方式及量能、醫療收治量能、首波疫情的人數規模等,惟因不同國家篩檢策略及量能之差異,致死率可能高估。
二、為降低COVID-19重症患者致死風險,紓解疫情對公衛及醫療量能之衝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持續推動「強化COVID-19個案醫療照護,降低死亡率」四大策略:
(一)提升醫療收治量能:啟動傳染病防治醫療網、緊急醫療網,提供醫院營運降載補貼、醫護人員獎勵津貼,以擴大醫療量能,保全醫療體系。
(二)整備適當醫療物資:
1.盤點醫療物資:包含COVID-19疫苗、抗病毒藥物、單株抗體、經鼻高流量濕化氧氣治療儀(High Flow Nasal Cannula,HFNC)、抗凝血劑、免疫抑制劑、呼吸器、氧氣機及PCR檢測儀等。
2.建立治療藥物儲備機制:依據最新藥物療效及安全性大型隨機臨床試驗研究實證,參考各國COVID-19治療藥物建議及全球十大先進國緊急授權使用情形,及時評估納入國內「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臨床處置暫行指引」治療建議用藥,進行後續採購。
3.保障國內藥品供應鏈穩定:建置藥品短缺通報機制,並主動調查防疫藥品之供應及庫存情形,另訂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藥品供應管理原則」,避免因藥品分配不均而影響病人用藥權利。
(三)建立醫療調度機制:統整六區緊急醫療網及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建立重症病患收治及病患轉送機制,及集中檢疫所與加強版專責防疫旅宿之間即時轉送至主責、後送醫院機制,同時協調民間救護車擴大救護量能,並擴大開設專責病房,強化醫療量能調度。
(四)提升醫療品質:
1.建置COVID-19重症個案處置諮詢平台:成立COVID-19重症個案臨床處置專家諮詢小組;指定3至5位委員,定期於COVID-19線上重症病例諮詢會議線上接受諮詢,提供專業建議。
2.定期舉辦重症個案臨床處置講座:課程包括隱形缺氧、藥物治療(含單株抗體、抗病毒藥物、抗凝血劑等)、氧氣治療(含呼吸器、HFNC等)、俯臥治療、肺栓塞、疫苗引起之血栓性血小板低下症等,提供急重症醫師及照護團隊參考運用。
3.邀集醫學會/協會專家訂定COVID-19重症個案臨床處置相關指引:由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研擬「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併發急性呼吸衰竭臨床處置」、「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感染重症照護暫行共識」之簡化版指引,提供醫療照護工作人員參考。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3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3)
林委員就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熾,我國為嚴守國內防疫安全,持續秉持「邊境風險嚴管」策略,維持高強度邊境檢疫措施,以防堵境外移入疫情造成社區傳播;且為因應全球Delta變異株流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已宣布自本(110)年6月27日起,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所有旅客入境後均應至防疫旅宿或自費集中檢疫所完成14天檢疫措施,檢疫期滿前亦須配合PCR檢測;來自「重點高風險國家」者,則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入住時及檢疫期滿前須進行PCR檢測。
二、另為加強國際港埠入境人員健康監測,我國於本年7月2日中午12時起實施入境全面PCR篩檢,所有人員於國際港埠均須配合深喉唾液採檢及PCR檢測,再前往防疫旅宿或自費集中檢疫所完成檢疫暨期滿採檢措施。
三、又,執勤返臺後應在臺居家檢疫之機組員,除落實交通部民航局所訂之外站「零接觸當地人」管理及機上全程防護等專案防疫管控措施,自本年8月28日起,其檢疫地點限地方政府核可之防疫旅宿或公司宿舍,且檢疫與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配合3次PCR檢測;該局並已責請各航空公司主動盤點外站防疫機制落實情形,並陳報機組員外站防疫管控措施執行情形。
四、此外,交通部民航局配合本年9月3日指揮中心宣布之機組員防檢疫措施,全面加嚴長、短程航班機組員檢疫措施如下:
(一)長程航班機組員:該類機組員執飛期間入境他國,存有較高染疫風險,故要求其返臺後須依疫苗接種情形實施5至7天居家(公司宿舍或防疫旅館)檢疫,並於PCR檢測陰性後,方能進入社區接續執行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
(二)短程航班機組員:該類機組員執飛期間雖未入境他國,惟仍要求其返臺後實施加強版自主健康管理,並透過每7天PCR監測方式確保機組員之健康狀況。
五、至外籍航空公司所屬機組員,交通部民航局亦依指揮中心核定之專案計畫,要求是類機組員以過境不入境方式,抵臺後由專屬通道通關,並搭乘防疫專車至防疫旅館,入住防疫旅宿期間不得離開房間,退房後亦直接由防疫專車送至機邊執行航機返回勤務,以減少與國人接觸之風險。
190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