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27分、下午3時至4時20分

10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53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0分至4時36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陳歐珀  溫玉霞  林岱樺  葉毓蘭  蘇震清  吳秉叡  湯蕙禎  劉世芳  王美惠  吳玉琴  莊瑞雄  邱泰源  李貴敏  陳以信  洪孟楷  蘇巧慧  林昶佐  許智傑  陳椒華  林思銘  賴士葆  李昆澤  鄭運鵬  李德維  黃國書  郭國文  蘇治芬  沈發惠  王定宇  莊競程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賴品妤  吳琪銘  賴瑞隆  林宜瑾  邱議瑩  吳思瑤  林楚茵  何欣純  張宏陸  管碧玲  羅致政  林俊憲  何志偉  呂玉玲  黃秀芳  羅美玲  高嘉瑜  陳明文  陳 瑩  范 雲  林文瑞  林淑芬  趙天麟  賴惠員  陳秀寳  吳斯懷  江啟臣  余 天  江永昌  林德福  陳雪生  孔文吉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張育美  陳玉珍  曾銘宗  鄭麗文  魯明哲  陳超明  蔡易餘  張其祿  賴香伶  邱顯智  廖婉汝  蔡壁如  許淑華  翁重鈞  王婉諭  羅明才  蔣萬安  楊瓊瓔  劉櫂豪  楊 曜  鄭正鈐  謝衣鳯  陳亭妃  林奕華  費鴻泰  萬美玲  劉建國  游錫堃  鍾佳濱  蔡其昌  柯建銘  趙正宇  周春米  黃世杰  張廖萬堅 林為洲  高虹安  陳柏惟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志榮  蔡適應  傅崐萁  吳怡玎  邱志偉  洪申翰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馬文君  

委員請假 1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副院長

沈榮津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10月8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0時23分請假,由田次長中光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邱國正(10月8日上午請假,由柏副部長鴻輝代表列席。)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

 

交通部部長

王國材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10月8日請假,由王次長安邦代表列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

 

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童振源(10月8日請假,由徐副委員長佳青代表列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10月8日上午請假)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行政院政務委員

黃致達

 

行政院政務委員

郭耀煌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龔明鑫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太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馮世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耀祥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葉虹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羅秉成

 

(列席時間:10月8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27分、下午3時至4時20分、10月12日上午9時至11時53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36分)

 

  席

院長

游錫堃(10月8日下午3時至4時20分)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8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27分、10月12日上午9時至11時53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0分至4時36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8日下午3時至4時20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8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1分至12時27分、10月12日上午9時至11時53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4分、2時30分至4時36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及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有關施政質詢部分,依110年10月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予以更正外,其餘確定。()第4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第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1人擬具「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外交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溫玉霞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商品標示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6人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八、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18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9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9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傅萁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九、本院委員傅萁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3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9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九十八、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一、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9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三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七、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八、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0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二七、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本院委員林奕華等26人擬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5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2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五七、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六二、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六三、本院委員徐志榮等23人擬具「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六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六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七三、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四、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五、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外來政權統治原住民族時期原住民受損權利回復及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原住民族重大歷史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口腔健康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八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土地法增訂第二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優先順序排列總表暨各主管機關概算計畫優先順序排列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財政部函,為修正「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發布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進修考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六、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八、司法院函送「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九、司法院函送「商業事件審理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一、法務部函,為修正「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二、監察院函,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修正公布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定自110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送公告「阿勃勒(Cassia fistula L.)果實之使用限制」,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自110年3月1日生效外,自110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內科及外科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勞動部函,為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途學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一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文化部函,為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文化藝術領域特殊專長」,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二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廢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入住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一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併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二一五、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查核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鼓勵民眾安心宅家抗疫優惠配套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請查照案。

決定:併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質詢事項

一、本院廖委員婉汝,為使國民體育之精神能夠更加落實,並且活化公有財產,爰建議體育署規劃閒置資產轉型為國民運動中心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稱國訓中心)於全國各地之訓練站,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提升國民體育活動之參與;使教練不需長期離家進駐於高雄左營之國訓中心調訓,能於鄰近訓練站便利、彈性訓練選手,使教練與選手體能維持最佳狀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廖委員婉汝,兩岸關係越來越嚴峻,發生戰爭的威脅越來越大,戰爭發生除了第一線的作戰,全民防衛、總體動員,讓後備軍人知道該去哪裡集合、一般民眾該去哪裡避難,都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我國每年都有萬安演習與漢光演習,以提升緊急應變能力、防空疏散避難及全民國防理念。但是當戰爭真的在台灣發生時,沒有網路、沒辦法接收任何訊息的情況下,多數民眾卻未必瞭解我們該怎麼做、該去哪裡集合與避難。國防只在意前線與軍事,民眾卻缺乏防災避難觀念要如何軍民一體,完全不符合全民防衛動員的概念,爰建議國防部針對民眾相關緊急避難工作進行規劃與公布,出版相關指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廖委員婉汝,鑒於國人出國旅遊愈趨頻繁,且國人旅遊多有購物回國自用或分享親友的習慣,若採購中、高價商品,即使僅為自用,亦動輒超過現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有關旅客攜帶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行李准予免稅之限制,為使法規能與時俱進,財政部應檢討相關限制,適度調高入境旅客攜帶行李得免稅之價值,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四、本院林委員俊憲,對於我國因應疫情實施邊境管制,暫停受理入境之申請,進而使外籍教師入境受限,惟因學生逐步復學,補習教育必然伴隨開啟需求,外籍教師之入境問題遂成影響學生受完整教育規劃之阻礙。鑑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五、本院陳委員以信,鑑於我國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CPTPP之加入設有須獲得全體締約方一致同意之高門檻,非任何一方可片面決定,政府應具體說明如何爭取各締約國之支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六、本院林委員為洲,鑑於去年疫情爆發以來,全球各行業對於半導體需求大增,進而導致晶片供不應求,美國政府已在9月23日的全球半導體峰會上強調,需要晶片供應鏈的更多資訊,以提高透明性、找出晶片荒的瓶頸所在,遂要求各國晶圓代工大廠限期提供晶片庫存、訂單等商業機密資料。由於我國為半導體產業重鎮,美方此舉關乎我國家競爭力及經濟發展走向,故本席要求行政院,規劃具體因應措施,以協助相關產業,維護我國核心利益。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七、本院林委員為洲,鑑於全球對半導體需求大增,導致晶片出現供需失衡的情況。美國已在今年9月23日的全球半導體峰會上指出,將援引《國防生產法》要求晶圓代工廠商在11月8日前「自願性」提供美國商務部晶片庫存、訂單等企業機密資料。而半導體為我國立足國際之基石,針對美國單方面作為,本席要求行政院,應比照南韓組成產官對策小組,以因應當前半導體產業所面對美國政府的壓力。同時,鑑於他國竊取我國科技產業機密數據事件頻傳,為維護我國產業利益及國家安全,除將營業秘密案件比照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偵辦外,而審理營業秘密案件須具備專業性,為提升效率,建請一、二審都交由智商法院審理,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進行質詢。

(10月8日:由委員邱顯智、蔡壁如、費鴻泰、劉世芳、陳玉珍、陳秀寳、何欣純、邱志偉質詢。

10月12日:由委員高虹安、萬美玲、許智傑、林德福、何志偉、蔣萬安、蔡易餘、鄭麗文、林楚茵、高金素梅、羅美玲、江啟臣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陳歐珀、陳雪生、邱臣遠、陳椒華、陳亭妃、許智傑、蘇震清、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47人臨時提案,鑑於北宜高鐵選址設站案受到多方關注,尤其中央政府投資約1,700億元建設高鐵宜蘭段,是為了打造「西部高鐵、東部快鐵」全國鐵道運輸網的重要一環,對全島運輸及民眾活動型態影響鉅大,高鐵設站選址是成敗關鍵,不可不慎。然交通部投入7千餘萬元進行設站專業評估,原本多項報告書導出設址宜蘭站屬最優選方案,不料日前態度卻180度大轉彎,擬將高鐵宜蘭端設站於四城,致使地方爆發強烈反彈!根據專業評估意見,設站於四城有下列高達七項不適理由:(1)地勢低窪、屬易淹水潛勢區,填土造鎮會導致周邊地區更易淹水。(2)接駁不易、轉乘不方便,日後恐另需花費天價接駁成本。(3)劃設範圍內有瑪璘文化保存遺址,環評調查及審查期程較難掌握,恐影響開發期程。(4)西部高鐵設站新市鎮開發的錯誤經驗,不該複製在東部。(5)周邊就業人口數最少,旅客乘載數量最低,整體開發經濟效益低。(6)該站地處偏遠,到各鄉鎮主要景點可及時間較長,民眾搭乘誘因不大。(7)需徵收385公頃土地劃設特定區,其中80%為特定農業區,用地取得時程不易掌握。此外,近日宜蘭跨黨派人士集結向立法院游錫堃院長陳情,亦點出溪南民眾到四城搭乘高鐵不便,寧可開車上國道5號,更無助於解決現今雪隧的龐大車流。爰提案建請行政院顧及國家長遠發展利益,並正視宜蘭跨黨派的最大理性共識,儘速審慎檢討擬設站於四城的適當性,俾有效去除民眾疑慮,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臨時提案,鑒於網路詐騙手段日新月異,現有以網路文章宣傳方式並於文中置入提供民眾加入通訊軟體之QR code,吸引民眾加入群組後再進行詐騙。惟查是類網頁通常以廣告方式呈現,透過廣為轉載、轉傳擴散,四處發送,誘使民眾加入。惟實務上因其性質為廣告,故主管機關難以直接判斷或認定是否屬於詐騙網頁,民眾也易因一時不察加入而遭詐騙。請行政院責成相關主管機關清查該類網頁是否涉及詐騙行為並加強反詐騙宣導,防患未然,減少民眾遭詐騙情事發生,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2人臨時提案,關心重工業區工安事故頻傳問題,恐危害鄰近居民身家性命安全,尤以高雄林園工業區為甚,今年1月發生4場工安意外,5月16日聯成化工再度發生事故,7月時台塑林園聚丙烯廠也發生與前一年類似的聚丙烯膠粒成品儲槽爆炸起火事件。由於高雄「林園工業區」及「臨海工業區」皆屬特殊工業區,且重工業區內有石化、煉油、煉鋼、焚化爐等多項工業設備,因工業區營運已數十年,且多數設備零件已老舊。為加強設備維護,建議經濟部工業局應比照六輕進行「總體檢」,借鏡六輕總體檢的經驗,進行目標設定、建立基線指標、訂定考核方式、納入公民參與機制,藉由關鍵績效指標系統(KPI)及各項指標基線之掌握,透過落實循環式(PDCA)管理及檢討,並輔以要求廠商提出逐年之改善計畫,盤點各項體檢項目、加強工業區內設備零件檢查,以及建置「災防告警細胞廣播服務」系統等,以加強防範工安事故、保障鄰近工業區之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及社區知情權,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110年10月12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10月15日(星期五)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19日(星期二)當日及10月22日(星期五)上午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1年度施政計畫及「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質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17人、國民黨黨團推派11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二、10月22日(星期五)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各推派1人進行,未參加黨團委員得優先發言,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三、上述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質(諮)詢委員名單請於10月18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