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星期三)9時至12時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鍾委員佳濱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財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50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吳秉叡 賴士葆 林德福 沈發惠 曾銘宗 李貴敏 林楚茵 郭國文 鍾佳濱 張其祿 高嘉瑜 余 天 羅明才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陳椒華 葉毓蘭 洪孟楷 廖國棟 鄭天財Sra Kacaw 莊競程 張育美 李德維 廖婉汝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長 |
朱澤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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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許雅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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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處 |
處長 |
李奕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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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預算處 |
處長 |
張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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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 |
處長 |
黃叔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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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決算處 |
處長 |
許碧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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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統計處 |
處長 |
蔡鈺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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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勢普查處 |
處長 |
陳 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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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資訊處 |
處長 |
尹慧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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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 |
處長 |
楊翠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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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 |
主任 |
楊滿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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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
主任 |
王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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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
主任 |
許嘉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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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 |
審計長 |
陳瑞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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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審計長 |
李順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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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
朱韻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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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廳 |
廳長 |
林汝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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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廳 |
廳長 |
林建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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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廳 |
廳長 |
周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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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廳 |
廳長 |
李錦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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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廳 |
廳長 |
李奕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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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審室 |
主任 |
洪春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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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溫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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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資訊委員會 |
執行秘書 |
邱團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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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
處長 |
蕭瑞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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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任 |
藍夏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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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
主任 |
陳梅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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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農林審計處 |
處長 |
李香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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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審計處 |
處長 |
葉盈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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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審計處 |
處長 |
王挺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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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審計處 |
處長 |
張志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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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審計處 |
處長 |
張漢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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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審計處 |
處長 |
吳錦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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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審計處 |
處長 |
陳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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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審計處 |
處長 |
陳正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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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審計室 |
主任 |
楊一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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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審計室 |
主任 |
陸冠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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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審計室 |
主任 |
黃美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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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審計室 |
主任 |
劉玉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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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審計室 |
主任 |
楊肇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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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審計室 |
主任 |
謝淑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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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審計室 |
主任 |
楊美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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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審計室 |
主任 |
王文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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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審計室 |
主任 |
林勝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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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審計室 |
主任 |
林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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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審計室 |
主任 |
黃森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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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審計室 |
主任 |
林慶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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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審計室 |
主任 |
邱燦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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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審計室 |
主任 |
張倍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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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審計室 |
主任 |
陳文清 |
主 席:李召集委員貴敏
專門委員:陳玉清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郭錦貴 研究員 黃惠雯 編 審 黃美菁
科 長 蔡明哲 科 員 沈克彬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二、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朱主計長澤民、審計部陳審計長瑞敏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業務報告,並備質詢。
(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就業務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吳秉叡、賴士葆、林德福、沈發惠、曾銘宗、李貴敏、林楚茵、郭國文、鍾佳濱、張其祿、高嘉瑜、陳椒華、羅明才、鄭天財、李德維、洪孟楷等16人提出質詢,均經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朱澤民、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三)委員余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3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三、繼續審查「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3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21人擬具「關稅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暨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分別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日議程安排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等3項法案,計12個修正草案。因為有新修正草案併入審查,所以將先請新修正草案的提案黨團及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後,再進行討論事項處理。目前是由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先作提案說明,但時代力量黨團詢問可否優先。現在依序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以及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沈委員發惠、張委員育美、曾委員銘宗作提案說明。
請陳委員椒華代表時代力量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椒華:大家早,時代力量針對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作提案說明。提案緣由是海關近時發生多次進口貨櫃調包、夾帶染疫肉製品與掩護毒品等各類走私情事,顯見海關對於邊境之查驗,及所有相關進口、報關、物流與銷售等環節的管理成效皆有待積極的改善。因此為強化邊境管制與各相關環節的管控,以有效杜絕不肖人士或廠商的違法行為,並建立起優良與安全的貨物進口與管驗機制,故擬具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加強海關對相關業者之管理及貨物運輸之管控。
本次修法要點,一、依走私犯行時會牽涉到許多不同環節的共同犯罪行為,不是只有貨站或貨櫃集散站等業者,所以本提案是針對其他可能涉入走私者提高最低與最高之罰款金額,以及提高停止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之懲處時間。二、本修法提案希望能以真正有效的罰則杜絕不肖人士或廠商之違法行為,執法單位也不必擔心罰則是否過重,因為各項罰則都有上下區間,執法單位仍有彈性依照實際案例之輕重進行適當的懲處。
另外,有關限期改正之規定也修正明定要求改正之期限為一個月,可讓業者有明確改正期限之指引,亦可協助執法單位不必於執法時還要思考給多久的改正時間,此外,對於停止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相關懲處部分將「並得」提案修改為「應」,此乃參照立法院法制局108年提出的關稅法修法評估報告提到法律是依據可強制性與可貫徹性之行為規範,且在實例上「應」字用於表示法律的約束,「得」字則是表示裁量之授權,但提案中已給犯行者3次改正的機會,表示已窮裁量之一切手段,無需再做裁量之必要,因此需要將「得」字改為「應」字以有效遂行行政目的。況且停職期間之時間僅於部分條文修正為一年,且最高為一年,故執法單位仍有其裁量權之行使。以上,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代表民眾黨黨團進行提案說明。
張委員其祿:各位委員、同仁以及在座的列席官員,大家好。隨著國際貿易與海空運的發達,各國對貨物的出入關皆有建置一定的標準流程,此外隨著COVID-19疫情嚴峻,雖然各行各業景氣蕭條,但是航運業卻逆勢發展,這也使得臺灣在國際貨運業有愈來愈舉足輕重之地位,而且我國境內商港的量能日益擴大,貨物吞吐量也日益增加。不過在貨運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我們看到近年來在毒品、槍枝、貓狗、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我國食品健康安全的物品走私部分也不斷地進入我國,造成我們在治安、食安等方面的嚴重問題,因此我們除了強化政府端及業者端的監督及自主管理之外,也可以配合近期5G及物聯網的技術,建置物聯網即時監控機制來確保保稅貨物的運輸,運輸業者所載運之貨物能較過去有更精準到位的管制,以減少不法的行為,甚至可將這些不法行為杜絕於國門之外。
因此,以上總總措施皆有賴本次修法來達成,所以本黨這次對關稅法修法的提案有兩大重點如下。一、配合相關物聯網科技運用於保稅貨運工具之發展,並且加強貨物監控的密度及提升通關效能,因此我們增訂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設置即時追蹤系統,並配合修正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若違反相關規範的罰鍰額度,以使未來相關制度執行時可更加順暢跟順利。二、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應設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及其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等事項,並由財政部訂定辦法以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的規範。另外,也增訂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自主管理者相關規定時的罰則。
綜合以上,現在類似非洲豬瘟、疫情、毒品、槍枝氾濫等問題已日益嚴重,正有賴於本次修法可使相關機制儘早上路,我們也期待今日的修法過程中,各朝野黨派可以凝聚共識,使這次修法可以順利完成,以強化我國國門安全之屏障,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沈委員發惠進行提案說明。
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針對證券交易稅條例以及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都有提案修正。有關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的修正,今天的修正重點就是當沖交易的期間到今年底是不是要延長,我個人的提案跟行政院是一致的,希望能再延長3年。另外增訂第二項,就是適用第一項規定的優惠稅率、股價都應該要依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等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我的提案在文字上跟行政院版提案有所不同,行政院版是「金融主管機關」,我的提案是「證券主管機關」,因為按照母法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證券跟金融是分開的,因此用證券主管機關可能比金融主管機關更為精確,等一下再針對這部分進行討論。
至於關稅法部分,修正重點就是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事項的法律授權,讓它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跟授權明確性原則。另外,有關提高罰鍰上限的部分,大家可以針對提高上限的額度進行討論。以上。
主席:請提案人曾委員銘宗進行提案說明。
曾委員銘宗:今天委員會審查證券交易稅條例跟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針對2個修正草案都有提出版本,證交稅部分在上次已經提出報告,這次僅就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補充說明,共有三點報告。
第一點是修法緣由,鑑於近年屢有貨櫃調包、掩護毒品等走私情事,顯示海關對邊境查驗及管理相關法規有所不足,為強化邊境管制,防堵調包、走私及不法活動,因此提出本修正草案。第二點,這次修正的內容主要有十條,包括增訂轉運、轉口貨物通關及暫時轉存之規定,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辦法,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的辦法;其他有關罰鍰部分,有些只罰鍰6,000元,上限可能是3萬元,長期來講真的偏低,所以這次修正的內容包括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之一,以調整罰鍰的額度。第三點是修法效益,修法通過後可落實邊境查驗管制,建立優質的經貿環境,維護國民的健康,而且可強化社會經貿相關安全。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張委員育美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本院民眾黨黨團、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9人新併入審查之修正草案內容含修正動議,預計宣讀時間12分鐘,宣讀完畢後,預計於9時30分進行協商。
一、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 |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 |
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二條之二 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 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第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
第三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
第三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
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委員張育美等17人提案: 第三條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及稅額等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
二、關稅法部分條文: | ||
行政院提案 |
黨團提案 |
委員提案 |
第十四條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十四條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十四條 轉運、轉口貨物之通關,應填具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其他轉運、轉口必備之有關文件,由運輸工具負責人、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財政部指定之業者向海關申報。 轉運、轉口貨物得經海關核准暫時儲存於貨棧或貨櫃集散站。 第一項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指定之業者與前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就轉運、轉口貨物、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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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前項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一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前項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一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前項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一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二十五條 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申請在國內運送者,海關得核准以保稅運貨工具為之。 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前項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第一項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向海關申請登記及繳納保證金;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保證金數額與種類、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與前項保稅運貨工具之指定、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與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電子資料傳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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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二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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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人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其他經海關指定之業者,其原由海關監管之事項,海關得依職權或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項。 海關對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得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第一項自主管理事項範圍、業者應具備之條件、核准、廢止核准、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第七十五條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七十五條 海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一個月內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應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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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一條 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
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財政部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二條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財政部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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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一年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報關。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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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之一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一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一年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一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一 承攬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一 承攬業者違反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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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之二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二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於一個月內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二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二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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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四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之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五條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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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一年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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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或人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六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或人數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八十六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或人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或人數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之一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事項之辦理、專責人員設置、人數、資格、任務、訓練、監督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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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停止一年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 |
第八十八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八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八條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第八十九條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八十九條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八十九條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第九十條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十條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九十條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
第九十一條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十一條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海關應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
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 第九十一條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
第九十三條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十三條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應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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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四、依本法追繳之貨價。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第一款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對第一項第四款之處分申請復查者,仍依復查程序辦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應繳或應補繳之下列款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處理變賣或銷毀貨物所需費用,而無變賣價款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但以在處理前通知納稅義務人者為限。 四、依本法追繳之貨價。 納稅義務人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繳納有異議時,準用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應繳或應補繳之款項,納稅義務人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得提供相當擔保,申請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提供相當擔保,申請將貨物放行者,免再提供擔保。 第一項第一款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對第一項第四款之處分申請復查者,仍依復查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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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刪除)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第九十七條 (刪除) 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九十七條 (刪除) |
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 第九十七條 (刪除) 委員沈發惠等21人提案: 第九十七條 (刪除) |
(進行協商)
主席:請各位委員、各部會首長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意見。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
曾委員銘宗:謝謝召委。部長、各位同仁,大家好。有關證券交易稅條例的當沖降稅,我相信財政部很清楚,財政部過去歷年提出的降稅是可以達成政策目的,實施以來的這段期間,不但證交稅大量增加、股市蓬勃發展,基本上也達成股市穩定、活潑的政策目的。這次當然外界有不同的意見,認為到底要延長3年、5年或常態化,我的提案是常態化,因為可達成財政部當時所提的政策目的,達到稅收增加、股市穩定、保障投資人權益的3個目標,所以主張常態化。
當然,這段期間也有外界認為當沖的比例是不是太高,我這裡有一個數字,今年1至9月集中市場當沖的比例是40.7%,櫃買是39.33%,跟世界其他國家的比例其實是相當。不容否認,有些少數個股的當沖比例超過50%,真的太高,這部分金管會也提出警示效果,針對個股當沖太高的部分,金管會也提出警示的作用。
請問部長,證交稅條例實施的這段期間,有沒有達到你預期的政策目的?另外請問金管會,針對當沖比例太高的個股,已經有實施、強化警示效果的這段期間,有沒有發揮警示該有的政策功能?我就請教這兩個問題。
主席:請財政部蘇部長回應。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主席。我必須澄清一點,證券交易稅的主管機關是金管會,他們當初跟財政部提出,主要是希望能夠繁榮股市,讓股市的交易熱絡,這是他們的政策目的,而財政部看到的是稅收的影響。我們看到當初跟金管會一起討論的,以目前的情況來講,活絡股市的目的基本上已經有一些成效,有達到政策目的。至於稅收的部分,今年到目前為止的稅收是2,100多億元,跟預算書的1,199億元,多了將近1,000億元左右的水準,已經超過預算數將近1,000億元,所以政策目的基本上都已經達成當時設定的政策目標,稅收也沒有造成損失,因為稅收是財政部比較注重的問題,而整個證券市場發展的重點是要看金管會的看法。
另外,剛才委員也提到當沖的比例,一個是百分之三十七點多,一個是百分之四十幾,基本上在國際間有一個比較平均的當沖比例,我想金管會也有一些相關的說明,是不是請金管會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蕭副主任委員說明。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報告委員,就8月27日我們提出當沖警示機制的成果來看,在市場上實際所呈現的,以這個月來看,當沖裡面如果需要被警示的,即1天或6天,用標準值來看,當沖標準1次的大概約略是7成,2次的在集中市場是2成多,3至6次的是不到5%。意思是指當沖的警示機制在市場上是有一定的告誡效果,也就是如果你被告誡到1次的話,會很緊張就不會再繼續第2次。
被告誡1次的,占整個被告誡大概有7成,被告誡到第2次就不到3成,到第3次的不到5%。但是我們回頭再來看,會達到當沖的這些檔數,比如我們就10月最近到前1週總共有26次,這個相較於我們上次的952檔,相對的比例都算是低,所以當沖的警示機制對市場有發揮一定的告誡效果,謝謝。
曾委員銘宗:另外部長說當時金管會希望提出當沖降稅,那有沒有達到活絡股市、維持股市熱絡的目的?
主席:請金管會蕭副主任委員說明。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這個是有的,這陣子降稅以來,股市活絡不在話下,但是造成股市是否持續活絡的因素很多,並不是當沖單一因素就可以解釋的,當然還有疫情、外在資本市場、未來世界利率水準,相關因素都會影響股市的發展。當沖降稅是股市一個很重要的助力,我們同仁也有一定的研讀,在專家的推估之下,當沖降稅沒有繼續維持的話,做當沖的人,如果稅還要回去、不降稅,可能有60%就減少不做。假若本來是不做當沖的人,但現在稅回去的話,可能有10%就不做了,因為稅變重了。
綜合來看,當沖降稅如果現在就沒有的話,市場的交易量可能會減掉3成,但是市場整個指數的波動值,影響因素是很多的,當沖只是相關制度其中的一項而已,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
賴委員士葆:我想請教幾個問題,第一,金管會是主管單位,金管會提出延長5年,財政部現在為止,大概今年證交稅應該超收超過1,000億元沒有問題,這麼好的機制,金管會提5年就5年,為什麼砍回3年?這是第一個問題,為什麼財政部要縮短為3年?照理說,我們都儘量尊重事業主管單位金管會的綜合評估,更何況我質詢過黃天牧主委,他很清楚的說,當沖其實跟股市的漲跌關係不大,而且成交量並沒有失控,股市也都在正常範圍內。這都是他公開質詢時回答的,在這情況之下,我第一個問題是,為什麼財政部要把它改成3年?那麼好的,為什麼要這樣子?
第二個問題,當沖這個題目,社會的看法也是兩極,有些人認為助長賭博、投機,有些人認為全世界都這樣,為什麼臺灣要獨外?所以我第二個問題要問,金管會竟然要把它提回5年,道理在哪裡?我們稅在降的時候都是一陣一陣的,如果真的確定是好的政策,就一次到位啊!如果以金管會的立場,那就全部當沖,畢竟當沖某種程度也是一個避險的概念,我們一發現買錯了就賣掉,一發現賣錯了再買進來,有這種機制讓我來做某種程度的補償嘛!如果你都是一樣,假如證交稅完全一樣的話,那這個機制就沒有了。
這個機制在某種程度是好的啦!金管會已經提出綜合評估,做了這麼多研究,竟然是提5年,為什麼不提10年或者更長?我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所有政府官員給我們的答案都是正面的、積極的,而且不會有外面所謂的炒作,因為有相關的警示措施,也不是有賭博這樣的後遺症等等,所以為什麼一次就只敢提5年而不要提更長?這是我兩個問題,謝謝。
主席:請沈委員發惠。
沈委員發惠:主席,各位同仁。承如剛剛賴委員所提的,目前當沖交易的部分,有關當沖減稅的這件事情,事實上在社會是有兩極化的看法,也就是沒有人否定說不可以當沖,沒有這種事情,只是當沖是不是要減稅,就這樣子而已。當沖減稅的部分,在社會上也有一些評價是認為不符合賦稅公平原則,也有這樣的看法,當然,目前如果取消當沖降稅,對當前股市會有相當的衝擊,這個大家也都瞭解。
目前我看到大家的法案,我的法案跟財政部一樣是延長3年,我看民眾黨的提案是延長2年,也有提案是主張常態化,以後就不要再有期限。我覺得如果不要再有期限,這個就真的茲事體大了,牽涉到賦稅公平原則的問題,我們本來是希望用減稅來活絡股市,減稅一定在某一種交易模式裡面去減稅,事實上對賦稅公平原則就會有一些影響。
簡單來說,這種減稅措施,除非我們認定以後鼓勵當沖交易,所以當沖交易的賦稅都應該要比非當沖交易來得低,除非我們都這樣認定,那我們就讓它常態化,不然以目前這種試行的手段,我認為是比較妥當。至於未來3年之後股市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目前我們也未可知,所以我覺得目前也許3年是一個比較適當的年限,如果不設年限,我認為大家就好好討論賦稅公平原則這部分,以上。
主席:接下來請林委員楚茵。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在場與會的各黨團委員、官員。有關當沖制度是不是要延長的部分,我想今天的版本跟提案當中,大家都是沒有反對當沖的啦!這是確定的。但是其實在幾次的詢答過程中,大家比較有質疑的是,在當沖實施的過程中,金管會提出相關檢討及滾動式的報告裡面,到底當沖對於股市活絡以及整體股市的影響,包括當股市有一些變動時,違約交割的情況是不是以當沖為影響,到底人數有多少?這個好像變成是我們在討論修法的時候,大家才會去討論到。
但是我覺得金管會應該是訂定一個,除了剛剛沈發惠委員提到賦稅公平的部分,是不是要變成無限制的延長,甚至是當沖降稅就變成是常態化的制度,賦稅公平的部分要討論之外,我覺得應該要讓立法院或者其他單位有一個更明確的滾動式檢視報告,讓我們更有數據、方向來討論當沖降稅的長度部分。因為像現在的狀況就變成是,前一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會認為股市有可能受到影響,但是因為臺灣整體防疫做得很好,反而是熱錢都流入臺灣的股市當中,那麼目前各國,現在包括美國等等,他們在進行所謂的經濟復甦之後,臺灣的股市會受到哪些影響?這可能是全球連動的,那當沖降稅在目前好像有延長的必要性,所以我個人認為金管會是不是能夠做出一些具體的承諾或方向,就是讓我們知道當沖降稅在1季、半年甚至1年有持續的追蹤,未來我們再一次來討論當沖降稅的時候,會比較有一個數據性的依據。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
張委員其祿:民眾黨的版本看起來是最嚴的,財政部提的是三年,金管會則是五年,曾委員則建議常態化。我先順應林委員的發言,這件事可以先從利與弊談起。在利的部分,剛才部長已經提到證券交易稅收入的增加,甚至比原來所預期的還多了一千億,這是好處,但是不是有不好的地方?確實有,最主要就是違約交割,也遭外界詬病政府在做投機性的組頭。這一次降稅成效不錯,何以如此?因為量大,且每日交易金額很高,這其實肇因於疫情之故,加上臺灣防疫做得不錯,以致讓熱錢流入股市,所以這次當沖很多人挑的對象是航海王、鋼鐵王,也確實造成大量交易,這是事實。
不過各位是否思考過,當疫情漸漸看到曙光,未來可能受到控制的前提下,我們是不是還能有這種可以讓投資人覺得可以操作市場的情況?為什麼本黨會提兩年?我們的概念是這樣的。首先,回應我前面所講的,我們需要對整體利弊得失做定期回顧。其次,政院版是三年,剛好跨屆到下一任政府,而我們不知道下一任政府的方向是否如此。如為兩年的話,那就剛好這一屆政府任期屆滿,這是我們看事情的邏輯。總體而言,我們認為對這件事的利弊得失必須做比較精緻的考量,我們有提附帶決議,但重點還是必須在談這裡。至於時間點,請就大家來協商,看看到底怎麼安排比較好。我要指出一點,我們必須針對不同情境來做不同的變化、因應,這一陣子交易量之所以這麼大,實在跟疫情與全世界的熱錢有很大關係,未來這個背景因素如若不復存在的話,我們還要這樣操作嗎?我想這些都必須審慎思考。
主席:請郭委員國文。
郭委員國文:在討論當沖的過程中,金管會的態度一向是比較積極的,所以金管會主委對外宣稱,將延長至五年,這也凸顯出財政部的態度是相對保守的,因而提出三年的版本,這是我們一般的印象。
從金管會對當沖的說明讓我覺得,當沖機制就是一種強化賭性的結果。在討論當沖機制時,本會有許多委員說,這是一種投資錯誤的修正行為與機制,但我想問的是,金管會對此是否做過研究?目前當沖比例如此之高,占了四成交易量,甚至一度曾超過四成,在這種情形下,到底有哪幾個或哪幾位是真的因為投資錯誤而進行修正?比例又有多高?其實我看不到相關數字,所以恐怕都是因為稅賦比例相對比較低而去做當沖,我認為這種比例是比較高的。
我不否認政策有造勢功能,但我們如果只單純從延長年限來思考當沖,只拿捏是否延續且不過熱的話,那麼我覺得實在欠缺周延思考。其實還有兩個面向我們可以考慮:第一是投資對象,坊間有許許多多小白,一進入股市就開始當沖,連什麼叫違約交割都不知道,這種金融交易基本上是有問題的!所以,在對象上是不是至少要規定開戶多久?或者交易幾次後,才能進行當沖?但現在在對象上並無任何限制,我也看不到金管會對此有任何討論。這是普遍存在的事實,尤其在今年股市特別熱的時候,這類報導就不斷出現!為什麼金管會對此都沒有因應處理?特別是針對對象來做考量?第二是稅率部分,千分之一點五是否過低?如此,是不是有稍微調高的可能性?我想財政部應該不至於反對從千分之一點五調為千分之二,況且這樣也是有優惠,亦有造勢功能,難道不可以嗎?但我們並沒有針對此項來做調整,目前我聽不到財政部的聲音,更看不到金管會的意見。明明有三方面問題,現在卻只處理一個,也就是延長時間,為什麼不拿捏稅率與對象考量?我覺得在討論本案時,即便法案通過後,我們也應該在下次討論當沖是否延長時,納入稅率與對象的評估,這是我的看法。
主席:請吳委員秉叡。
吳委員秉叡:現在有三個版本,行政院版是延長三年,有政黨提議延長兩年,也有人建議常態化。我認為時機很重要,由於年底要到了,以致我們必須在急迫狀況下討論時間到底要延長多久。今天所有的版本與在座所有委員都沒人反對延長,問題在於延長多久?我想我們就針對這個唯一的爭點來討論就好,否則講再多都是下次或以後的事!如果真的有意見,也不急著現在講,未來還是可以提版本修正,屆時就看多數委員支持與否而定,當然也要看政府部門的意見。所以我們今天就把問題限縮在時間到底要延長多久上,這樣處理起來會比較快。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
高委員嘉瑜:剛剛很多人提到當沖降稅以及所引起的違約爭議問題等等。其實我們曾建議TISA個人投資帳戶可以免稅,因為大家的質疑在於,當沖降稅的目的說是為了活絡股市,實則鼓勵投機,而且期限不斷延長再延長。說到長期,對於鼓勵大家投資台股基金的TISA,財政部卻是完全不考慮,完全兩樣情!同樣都可以活絡股市,同樣都有助於交易,可是財政部卻只鼓勵投機的當沖降稅,對於鼓勵長期投資,能抵稅又可以活絡股市,甚至可以幫助台股的TISA卻不想推動?這種雙重的兩面態度也太厚此薄彼了!何以金管會支持設置TISA投資專戶,而財政部為什麼卻不考慮?如此只會讓大家覺得現在就是在鼓勵投機!本席之前曾提到,相對於證交稅,TISA每年同樣可以抑注國庫近八十億以上,且其他國家,如日本、泰國等都在推動,成效非常好,所以我希望財政部在討論當沖降稅的同時,是否也可以思考一下TISA到底有沒有必要性?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
羅委員明才:主席、各位委員、出列席官員大家好。講到證券交易稅,長期以來,財政部都把所有股民交易市場當作提款機。試想,每年大概有一千多億的市場交易額,以致財政部沒有花什麼成本,也不用稽徵,只要一開門營業,就有三、五億稅收進帳,輕輕鬆鬆,可見臺灣投資人其實非常可憐!一年一千多億,所有投資人十年就間接被財政部拿了將近一兆的稅,投資人對國庫的稅收貢獻實在非常大!但當國家缺錢時,第一個遭殃的也是這些股民與散戶!財政部飲水當要思源,然當沖降稅已經成為大家所熟悉的機制,且現在打算延長三年,也有人講五年,可是然要做的話,就必須使其能穩定發展,也就是常態化,不要講什麼三年、五年,否則三年後又來了!上次我們也討論到這點,我當時就說只要時間到就一定會延,果不其然,又延長了!然要做,就一次使其常態化,讓臺灣成為國際所熟悉的市場。若考慮到當沖降稅會影響稅收,那麼我想請問,美國當沖是否需要另外繳稅?美國沒有證交稅,全世界只有臺灣一直課徵證交稅,不斷對投資人課稅,而且一毛錢都跑不掉!
一項制度必須可長、可久、可大,做習慣後,就可以讓很多國際資金,如香港、新加坡的資金長期停留在臺灣,促進臺灣經濟發展,而不是以不斷變動的稅則、法律,造成很多國際資金不敢進來!我想部長也從數據看得很清楚,之前我們好不容易培養出一個交易熱絡的市場,成交量達到五千多億,快六千億,卻因稅制不定,上上下下,反反覆覆,讓市場急遽萎縮,交易量也從六千億降到三千億,萎縮近一半,這樣稅收又相對減少多少?臺灣一直希望能取代香港成為國際金融重鎮,那麼我認為這是一個好時機,今天如果真的要修法的話,本席建議把當沖常態化,不要再修來修去了。
另外,有關千分之三證交稅的問題,我認為這對所有投資大眾來說太殘忍了,因為千分之三實在太高了,交易量比較多的人,一年下來,一百元恐怕剩不到八十!部長不要溫水煮青蛙,把臺灣投資大眾當成白老鼠,當成代宰羔羊,這樣他們是很可憐的。證交稅課徵的是屬於長期性的、平常的投資,稅率理當從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二,如此始為可長、可久、可大的遊戲制度與市場機制,謝謝。
主席:針對證交法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在場委員均已第一輪發言完畢……
林委員德福:我還沒講!
主席:對不起,漏了林委員,抱歉!請林委員。
林委員德福:我和羅委員在財委會算是資深委員,我一直認為當沖降稅的時間到政府就會想辦法展延,畢竟政府這段時間從當沖降稅收了很多稅金,站在資本市場立場,我們希望這是投資而非投機,所以理當常態化,並修法使其可長、可久。
今天有人提議延長三年,也有人提議五年,但我認為目前的制度根本就是在鼓勵投機,非投資,所以不如修法使其可長可久。剛才羅委員提到,因為投資的人稅率為千分之三,但投機的人稅率卻為千分之一點五,對投資的人而言實在有點不公平!稅制講求永續、可長、可久,如果現在延長個三年、五年,等時間到再重新延長、展延,屆時部長與主委都不一定在位,但只要你們在位,只要時間到,你們還是會提出展延。稅制要永續,要可長、可久,否則就請財政部找出一套最理想、最適當,大家也都能接受的制度來。今天的作法是鼓勵投機而非投資,因為投資倒楣,必須繳交千分之三的稅,投機的話當天賺多少就扣千分之一點五,這樣實在有點本末倒置!我並非全部反對,但你們是否考慮走永續?站在主管機關立場,你們應該好好探討,謝謝。
主席:對於證交稅若無委員想發言的話,綜整各位委員的意見,我們聚焦在當沖降稅的時程上,有兩年,有三年,也有希望能常態化的,聽起來,到底這是藥品,還是補品?或者是食品?如果是藥品,那就是有病才吃;吃了說不定會有副作用,不能常吃;而且病好了就不能吃了,吃久了會有抗藥性、有依賴性。但有人認為這是補品,副作用不大,身體虛就多補一點,甚至補久一點,但補太多會虛火上升,至於涼補或熱補,還得看季節而定。也有人主張這是食品,照三餐吃無害,營養均衡就好,所以到底性質為何?我們就請蘇部長與蕭副主委做綜合說明,或針對委員的意見來做說明。
請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謝謝主席及各位委員。剛才各位委員所發表的意見我都聽到了,我在這裡做一個綜整性的答復。第一,為何是三年,不是五年?曾委員、賴委員及林德福委員、羅委員、吳委員均長期待在財委會,我們上一屆時提出第一次降稅是一年,第一次延長三年,所以財政部的版本就是三年。但三年並非到年底屆滿,因為第一次提出係當年度4月二十幾號到隔年的4月二十幾號,而第一次延長是次年的4月二十幾號到第三年。照理講,今年的4月為三年期滿,不過當時委員的意見是延長到年底,以致有三年多的降稅期程。我們這一次與上一次相同,財政部的版本就是三年期程,依照上一次規範來做,至於為什麼是三年?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租稅的優惠不能沒有期限,所以我們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來提出,該法也是曾委員、賴委員同意通過的,該時我們據此為基準訂為三年,我們的版本是這樣。當時我們跟院裡面報告的時候,最後就是三年的情況。
第二個問題是為什麼不常態化?會有什麼影響?我跟各位委員報告,事實上,外面已經有人在講,剛才也有幾位委員提到,像當沖的短期投資都可以降那麼低,比較長期的投資是不是要對它優惠?這樣子的話就會讓租稅優惠的目的變成一種援引比照,對整個稅負的公平,這也是剛才幾位委員提到的,對賦稅公平會造成很大的影響。今天是因為我們經濟情況好,還有資金回臺,所以證交稅的稅收才會這麼多。如果不是我們的經濟情況好,即使當沖再降,可能它的影響還要看整個國際局勢、國際經濟情勢的情況跟國內經濟情況的變化,這是第二點。
第三點我要跟各位提到的是,世界幾個主要的國家雖然沒有證交稅,但是他們對證券交易所得都課很高的所得稅。國內的證券交易所得從104年底以後就不課稅,我們的證券交易所得是不課稅的。現在所得不課稅,交易也不課稅,整個稅制的完整性就會被打破,財政部堅持的就是這一點。我們當然希望當沖降稅能夠讓稅收增加,但是財政部看到更重要的,除了要兼顧金管會的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外,我們也有考慮到除了稅收以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就是整個稅制完整性的問題。如果這個沒有辦法兼顧的話,證券交易所得沒有課稅,證券交易又不課稅,或是用更低的稅的情況下,外面已經有一些投資人,甚至於當過行政院院長的人也說要對長期投資降稅,但是對財政部來講,這個是不可承受之重。我們希望透過短期的措施,讓資本市場的流動性能夠增加,吸引一些投資人進來,讓我們的股價能夠適當的提升,讓國內上市櫃公司的市值能夠獲得適當的評價,我想這個也是金管會首要的目的。
我也瞭解曾委員提到常態化的情況,但是我們可以滾動式的檢討,這個三年就是當初我們第一次延長的時候,財政部提出來的方案,我們這一次只是比照上一次提出來的延長方案而已。稅率的部分為了避免稅率變動造成市場的干擾,我們還是維持千分之一點五的稅率。謝謝。
主席:請金管會蕭副主任委員說明。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謝謝召委還有各位委員對這個議題的指正,以下我就涉及金管會職掌的分為四點說明,年期是今天的核心,我放在最後一點。我們先講股市違約,金管會是不是有掌握相關的資訊?我們知道現在股市很熱,5月的時候還有7,000億元,6月的時候還有5,000億元,雖然昨天只有2,800億元,但是已經2,800億元。累積今年以來,我們的違約交割有4.9億元,相對於整個交易額,比例應該是比較低的,而且在8月、9月的時候,這個情形都減少,大概都只有各2,200多萬元。當然違約100萬元也是很多啦!但是相對於整個交易規模,這個不是那麼高。相關的數據,我們金管會證期局都有充分掌握。
第二個,金管會對於能夠從事當沖交易的投資人是不是有相關的規範?這個是有的,金管會對於能夠當沖交易的投資人有適格性的規範,也就是說,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最近一年委託成交要十筆以上,經紀商計算額度,買進、賣出是要分列的,抵減後不能夠列入當日的額度循環使用,這個是不行的。而且金管會有要求要強化投資人的風險控管,經紀商也要看情形,可以跟他預收款券,或者是投資人沖銷的虧損達到一定程度,比如說達到原來規定額度的二分之一的時候就可以暫停交易,所以對於投資人的適格性,金管會是有控管的。
第三個,剛剛也有委員特別提到,第二項到底是要依金融主管機關還是要依證券主管機關?不管是金融主管機關或證券主管機關都是我們金管會,但是這個有一定程度的差異。金管會相關的組織母法規定都是講我們是金融主管機關,比如說我們現在知道銀行很多都可以做證券業務,如果這個只有寫「證券」,會不會讓人家以為沒有管到銀行還是什麼的?所以我們還是比較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版本,還是寫我們是金融主管機關。
我現在再來報告金管會到底是主張延長五年還是三年。這個是從哪裡來的?我們當初提出五年的方案有幾個依據,今年3月的時候,我們辦了一個公聽會,不管是業界、學者,他們從不同的面向覺得五年可能比較好。當然剛剛各位委員先進都有提到股市動能、流動性、吸引外資、市場深度等等的面向,覺得五年比較好。另外,我們還依據國發會訂的景氣循環,我們的景氣循環大概是53個月,53個月相當於四年半,而且我們知道上一個階段當沖降稅的期間原來一年,第二個階段是三年八個月,夯不啷噹這樣加起來,我們覺得由原來的三年八個月改成五年,對於持續活絡股市應該有一定的助力。後來送到財政部,財政部當然有跟金管會協商。後來為什麼金管會也同意五年內可以降到三年?因為大家在協商的過程中有提出一個意見,就是現在疫情還沒有停止,有時候外面的經濟情況、資本市場都還會有所變化,希望能夠及時因應資本市場的變化。在這個前提下,金管會跟財政部有達成一定的共識,我們也希望能夠共同支持行政院的版本,目前是三年。以上就我們的執掌進行說明,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其實我們的重點就是希望政府鼓勵長期投資,而不是鼓勵投機,同樣是活絡股市。今天又有說政大跟證期局合開了一個教大學生怎麼樣投資期貨的課程,這個也引發很多爭議,找來的包括期貨公會的理事長等等,很多都是投信投顧業者。感覺這些年輕人很多現在都在當航海王,或者是在當沖,大家好像在玩金錢遊戲,覺得不亦樂乎,可是卻忽視了這後面的風險。政府現在好像用在學校開課程的方式,又跟業者合作,鼓勵年輕人玩投機的金錢遊戲,這好像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尤其是在當沖違約的案件中多數都是年輕人的狀況之下,要怎麼引導這些年輕人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我們希望政府朝這個方向努力,所以才推動TISA,希望能夠長期投資至少5年才能享有免稅的租稅優惠,一年2.4萬元。其他國家如日本、泰國在推動的過程中,不管是股市或稅收都是增加的、都是成長的。所以今天財政部所說的就沒有辦法說服大家,第一、你說租稅公平,光是鼓勵當沖降稅這樣的投機,延長再延長,還說是短期的現象,事實上已經8年了,後面不知道還有沒有,這個叫短期嗎?到底政府要鼓勵的是投機還是投資,就會讓人家覺得霧煞煞。尤其現在年輕人都不斷的在當沖,想藉由當沖每天可以賺一點,這樣的風氣越來越盛的時候,政府到底要怎麼引導年輕人正確投資?何況政府還帶頭在學校開這樣的課程,教年輕人怎麼樣投機,我想這不是我們想要看到的,所以也希望政府就這個部分能夠建立起一個正確方向,在政策上引導年輕人,這非常重要,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剛剛第一輪有很好的溝通,我現在有三點說明:第一、當沖降稅過去實施期間達成了財政目的─增加稅收;第二、金管會也承認達成股市活絡的目標,但是它的後遺症就是會有一些個股投機,或者是當沖的比率太高,蕭副主委剛才講現在已經採行警示的作法,也發揮了警示的效果,所以已經把證交稅降稅的缺點降到最低,這個就是我主張要常態化的基本理由。
其次,我認為股市必須有投資性,也要有投機性,金管會應該會同意我的意見。我再講一次,股市要有投資性,也要有投機性,假設股市的投資性很低,它的周轉率很低,當周轉率很低的時候賣不出去,外商也不敢進來,投資人也不敢進來。所以我再講一次,股市必須投資性、投機性兼具。不相信你看看世界每個國家的股市都這樣,你不能一直強調投資要長期投資,開什麼玩笑!你的股市只有長期投資,就不是股市了,長期投資是直接股權投資。所以在這裡要跟各位報告,假設你要在股市長期投資,那不是長期投資,股市要兼具投機性、投資性,不然股市就沒人敢進來,你要賣的時候也賣不出去。所以我在這裡很誠懇的再講一次,股市要兼具投資性、投機性,當然投機性不能太高,但是要占一定的比率,這樣股市才活潑啊!
另外就是部長剛剛講的財政紀律,財政紀律法是我提的,我也希望能夠維持,但是財政部立場要一致。我這裡有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拍賣古董有效稅率為1.2%,財政部送來,沒有定任何期限,是後來我們財委會朝野協商,才加進去10年。財政部立場都不一致,壓力一來,就不定期限,你要財政紀律,我都支持,那個條例是我提的,但是立場要一致啊!想到的時候就用,沒想到就放在抽屜裡,開什麼玩笑!
主席:請羅委員明才發言。
羅委員明才:剛剛曾銘宗委員的一席話,讓我們感覺到好像金管會主委又回來了,有句話說:「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你看看,我們的曾主委講得多麼有道理啊!他累積了一輩子的經驗,講出了真話。所以我們也希望官員不要有雙標,講租稅的公平正義時,不喜歡的就說租稅公平正義。剛剛他只是隨便舉一個例子,關於藝術品拍賣,後來也是定1.2%的稅率,而且本來也是永久的,那個時候就沒有什麼租稅的問題。我講這個只是把背景講出來,也不是說對部長有所不敬,我們只是希望臺灣資本市場未來的發展越來越好,在這個關鍵時刻,我們坐在這邊的每個人都有責任。今天這個地方沒有看好,明天就敗掉了,今天沒有找到一個最好的方式,可能明年整個市場都萎縮了。所以懂經濟的人,像金管會剛剛也講,景氣循環起碼都3.8年,所以他提出5年。整個都要兼顧,一個市場有投資,也要有投機,的確,要有market maker嘛!你要有不同的投資架構、不同的角色進來,資本市場、股市才會活絡,如果鼓勵大家都長期投資,那真的就變成一灘死水了。每個人一投資就是手上有股票心中無股價,那就永遠放著啊!台積電從70塊錢的時候放到現在可能賺很多錢,可是漲上去也可能跌下來啊!所以就變成長期投資放在那個地方。如果800萬的投資戶,每個人都只是長期投資,那周轉率就會很低。
剛剛有提到一個問題,就是怎麼會有違約交割的問題,趁這個機會大家討論一下。金管會,其實現在沒有什麼違約交割的情況會出現,你們現在有五大防線,包括券商當天要負責軋平,不然就是盤後市場拍賣。我後來看到有少數的違約交割出現,也覺得匪夷所思,除非是冷凍庫或是很冷門的股票才會造成這樣的情況,不然你們有五大機制,不應該會有違約交割的情況出現,要不然就是隔天或大後天是連續假期的情況,才會發現這個失控的情況。所以我想請金管會講一下,為什麼在層層機制之下,居然還有違約交割出現?每個券商都要控管每一個投資戶的credit、額度,還有針對不同的個股,金管會都有列出應該要警示、特別注意的股票,如果一般承受範圍沒有那大的時候,他是不應該下大單的,你們都有很多機制可以防堵。所以有人提出來的部分,金管會要說明清楚。
最後,我再重申一句話,本席認為如果當沖降稅今天要通過,最起碼要穩定整個市場的制度發展,不要說兩年半到了、三年到了,又造成市場的波動,又要修法,如果修法沒有過呢?那死的又是無辜的大眾、無辜的投資者。我覺得這一次還是要比較穩定,基期要長一點、穩定一點,要嘛就是常態化,不然的話底線應該至少要調為5年,請大家多支持。
主席: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我要學曾委員站起來講話,氣比較足一點。我不是主委,我是立委,他是主委,不一樣。第一、我請教金管會蕭副主委,外界不斷質疑說當沖會助長賭博,這樣的statement你是否同意?請具體回答你能不能接受外界這樣的指控,說當沖助長賭博,等於把證券市場變賭博市場,這樣的說法你是否接受?這很重要,你一定要回答,不能有任何模糊空間,你的回答如果模糊,我就繼續問你,問到你給我明確答案。是不是賭博?如果不是,你為什麼退讓?財政部是專業的部會,照理講不應該突然試辦一年、兩年的賦稅優惠,然後再繼續延長三年,哪有這個道理?最多試辦一次,之後就是決定永久要或不要了。照理講,證交稅當沖降稅已經延三年了,你現在就是快刀斬亂麻,要不要一句話,要就一直下去,不要就砍掉,答案就此而已,怎麼可以一直延長三年?財政紀律沒有這樣搞得啦!支離破碎!
而且,蘇部長,在你任內,你的減稅措施都不一致,有的一年、有的三年、有的四年、有的五年,比如電動車免貨物稅是四年,這怎麼來的?牌照稅四年,有的三年、有的五年,完全不一致。財政部所定的年數是看各界的壓力,這邊的壓力過來、那邊的壓力過來,財政部變成西瓜部,「西瓜偎大邊」,沒有給我們真正的評估報告,為什麼你一定要堅持三年?主管單位說五年,他的立意基礎很清楚,但你不清楚啊!你就是依上面決定的。因為市場上、媒體上、輿論上,有些人說它會助長賭博,讓年輕人危險,所以你心裡明明很想要,也沒做什麼事,稅增加這麼多,這個政策讓你多收一千多億元,財政部有多高興啊!多了1,000億元,心裡非常高興,但就是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部長,財政部要挺得住,你要延長幾年要講出一定的道理,為什麼把五年改成三年?我聽不懂。
我具體主張,第一個,你要先回答這個問題。第二個,部長你要再回答我一個問題,為什麼不同的稅,延長的期間都不一樣?你試辦一次三年、四年、兩年都可以,再過來就是切一刀,要或是不要,就一直持續了,怎麼可以一直都是特殊情況?再優惠、再優惠,一次三年、一次三年,這是在幹什麼?這代表財政部沒有肩膀,財政部是西瓜部,不能這樣子,蘇部長,會被人家笑,會讓人家瞧不起。
主席:謝謝賴委員,站起來發言特別鏗鏘有力,稍後請蕭副主委特別針對這部分回應,聽起來好像男女交往,同居三年,要不就結婚,不然就不要再交往了。
接下來請沈委員發惠發言。
沈委員發惠:我想我們還是應該回到今天這個法條修正的本質,畢竟當沖降稅是一個租稅優惠,今天如果我們把它常態化,它就不是租稅的優惠了,而是整個賦稅結構的調整,以及國家政策對於未來整個股市市場當沖交易跟長期投資的評價,就放在賦稅政策裡面。所以我認為我們還是要回歸到它就是一個租稅優惠,如果今天希望把它常態化,我覺得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值得大家好好地來討論,所以我覺得我們還是回到這個租稅優惠到底是不是要延長,或是我們要整個改變當沖交易在法律上的評價,這個是我們要面對的第一點。
第二,剛剛曾委員講得非常好,股市一定有它的投資性和投機性,這一定都要兼顧。至於賴委員說,這是不是賭博?這就可以回答,當然不是賭博。當沖交易怎麼會是賭博?但是不可否認它就是有比較高的投機性,這個很清楚,所以要逼金管會副主委說這是不是賭博,這個回答應該一定說不是啦!否則會上明天的頭版頭條,說金管會副主委說當沖交易是賭博。我想它當然有比較高的投機性,我們在賦稅上面是不是要常態化鼓勵,讓當沖交易的稅負比長期投資的稅負來的低?我覺得這在社會上會有相當大的爭議。
不過我們討論這麼多,也不是說常態化不對,而是就立法上面,我們大家今天是不是能夠有一個共識,還是說大家要堅持今天就一定要讓它常態化?如果真的有所堅持,那可能我們在立法時大家來商量看看要怎麼解決。這個理由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了,我們討論這麼久了,我們彼此是不是一定堅持這個結果,還是說我們大家能夠協商出一個結論?不然我想這樣一直講下去,這邊講這邊的道理,那邊講那邊的道理,恐怕也沒有結果。
主席:謝謝。我們已經發言一個小時了,因為剛剛陳椒華委員還沒發言,所以先請陳委員椒華發言。最後張委員發言之後,我們就請兩位部長和副主委說明。
陳委員椒華:聽了剛剛各位委員表達針對當沖交易降稅再延長的意見,這個部分我也認同在整體市場的風險管控應該還要加強,要講清楚,這個新政策的警示機制是不是還要有其他的配套措施,是不是要參考其他國家的市場,強制執行保證金或者是預收款制度等等,以及不足款利息或交易停權這些檢討,或者是要有更嚴謹的交易風險預告機制?目前投資者僅須簽風險預告書,這樣是不是足夠?在投資者的徵信資格限定或KYC措施是不是要再加強?以上請財政部、金管會再做更充分的說明。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剛才沈委員談到的是一個重點,就是我們這一次是要做整個制度上的轉變,還是只是為了給予租稅優惠?如果真的是給予租稅優惠,就像部長講的,按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我們必須要有期限,這個是部裡或是行政院的想法。但是我也必須強調,整體的制度確實也可以整體檢視看看,因為現在不只有當沖的問題,還有權證避險的問題,其實它也是有給予不同的稅率優惠。這些也不是不可討論,但是如果我們這一次只是先鎖定在這次只是給一個租稅優惠的話,那是不是可能就沒辦法談整個廢除年限,反而是討論到底是兩年、三年,甚至是直接採用五年,我覺得這樣的想法也不是不可以討論。我們現在可能先把這兩個先做個切割,如果大家能達成共識,如果說它不是租稅優惠,而是要談整個制度,那就比較複雜;如果說是租稅優惠,那我們今天就來協商看看是不是年限的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林委員還要發言嗎?
林委員楚茵:我短暫的呼應一下沈委員和張委員的說法,當然我覺得曾委員跟賴委員的講法是對的,就是一旦這樣的優惠不斷延長期限的時候,確實應該要通盤檢討。但是我們今天在討論的時候,希望還是能夠回歸到設定年限的部分,因為這確實在整體租稅方式上是一個比較大的變革。然在市場上,甚至於今天多數委員都認為當沖降稅已經有辦法再往後延,也沒有人反對的時候,我覺得金管會跟財政部接下來應該要去思考整體通盤的報告,所以等一下不論是蘇部長或是蕭副主委回答的時候,都應該給一個方向,至少這樣子其他委員,像國民黨的賴委員或曾委員能夠在今天得到一個答案跟方向,那麼我們才能針對年限順利地就現有的版本來進行討論。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蕭副主委和蘇部長做說明。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我先就涉及本會執掌的部分做個簡要的回應說明。首先,學校在教導金融投資相關的課程時,都會兼顧跟學生宣導投資風險,這是兼顧的。第二個有關投資者四個問題,剛剛委員進來之前,我們已經有說明過當沖投資者的適格性、額度的限制和投資風險的控管,可能達二分之一的時候會暫停當沖交易。至於如何更精進投資者相關行為的監理,這部分我們日後會繼續精進;當然,現在最重要的是賴委員問到的,當沖的機制是怎麼樣的機制?剛剛曾前主委有指導過,這是一個兼顧投機跟投資的市場機制。像剛剛也有說到,股市這麼多機制下面,為什麼還會有違約?其實任何再好的機制,只要有人想濫用或是沒有衡量他自己的風險胃納能力,都有可能會出錯。所以我的答案就是,這是一個能夠兼顧投機跟投資的好機制,至於有人要濫用拿去做賭博,那是他個人對這個好的機制沒有好好運用的結果,並不是機制本身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有,我回答了。
賴委員士葆:外界有人批評你推動當沖是助長賭博行為,你接不接受這樣的statement?你要回答我YES、NO,而不是這樣子含糊其詞。你不可以引用曾主委講的話,你要用你的話來回答,你接不接受?我要你的答案,接受不接受?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跟委員報告,黑跟白中間還有很多的dimension,所以是不是賭博?那是有人有這樣的看法,對同樣的……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是某種程度贊成囉?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沒有,我沒有都……
賴委員士葆:如果這樣子的話,我就堅定地主張統統都不要延,如果你的態度是這樣,我就不要延了,我堅持!
主席:賴委員,我們委員討論一下。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報告委員,我就說這是一個……
賴委員士葆:因為你不敢說啊!你應該大聲地說:不是賭博行為,每個人看法不一樣,我們尊重每一個人,有人心臟比較強,喜歡投機;有人心臟比較弱,要投資,我都尊重,但是對於外面的指控,我不接受。你應該要這樣講啊!
主席:賴委員,先讓副主委講完,還有蘇部長要說明。
賴委員士葆:不是,他剛才沒有回答我問題啊!
主席:他還沒講完,讓他先講完。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我剛剛已經跟委員報告過,這是一個投機跟投資兼顧的機制,有人認為這是一個賭博機制,事實上這不是賭博機制,是有人把它拿去用作賭博,所以說它是賭博機制,我們是不接受的,但是也有可能有人會自不量力地把它當成賭博工具,這是有可能的,謝謝。
羅委員明才:剛剛我問的違約交割,請副主委回應一下,為什麼還會有那麼多的違約交割?在你們的機制之下,應該減少很多或者是不會出現啊!請你說明要如何來補強這一點。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跟委員報告,之前我們有提供一個數據,今年以來累積違約4.9億元,相對於上兆的交易是比較低的,至於您剛剛提的,其實我們有證期局、金管會這樣層層的機制一直做把關,但如果有人真的像剛剛賴委員說的自不量力,事實上即使叫券商改成借券、改成要隔日或改成其他方式來延緩它的交割,對於一個完全做空而沒有財務能力的人來說,他最後還是有可能走上違約。所以我們已經設了層層的關卡,但如果真的碰上沒有好好控管財務的投資人或投機人,這樣的情形還是有可能出現,但是那個金額已經相對很低了。
主席:謝謝。最後請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謝謝各位委員、謝謝主席。剛才賴委員提到各種減稅的期間不一樣,像牌照稅,那也是第二次延長,第一次也是4年,所以我們並沒有特別有什麼不一樣的。這次證交稅也是一樣的,我們第一次是提出延長3年,第二次也是3年,我們是3年做一個評估,基本上就是按照原來的期程來做評估。其實我非常同意幾位委員提到的,股市本來就是有投資、有投機,基本上投資是長期的,而投機一方面能夠帶動它的流動性,但也要長期投資,這樣廠商真正要募資的時候、從股票市場去籌措資金實質投資的時候,才會有機會。而短期投資基本上就是讓股市的流動性增加,它的市值能夠提高,反映出這個廠商的市場價值,這樣才會有更多的資金來投資這個市場。因此,財政部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也是跟金管會考慮到股票市場的發展,一方面希望能夠增加它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又不要讓租稅優惠太過,在此情況下,我們就給予3年的期間,其實這與上一次提出來的期間是一樣的,並沒有特別的情況,這部分委員應該也都知道,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維持3年。
主席:謝謝部長。我們可以稍微來處理一下,因為今天有三項法案,本項證交稅條例又有多個附帶決議,因為後面還有關稅法,我想我們剛剛都已經充分表達了,我知道剛剛曾委員也充分表達了,賴委員的意思應該也是這樣吧?
賴委員士葆:我就講一句簡短的。我覺得部長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你延長有它的特殊條件,延了之後就應該給它常態化,YES、NO,你可以繼續延,像有人提到可以變成千分之二,你也可以這麼做,郭國文委員那個點子很好,就是變成都是兩年,以後就常態了,那個是給你做一個三年、四年或幾年,等於是給你做測試、是一個實驗性質,做完後你要做決定啊!就是以後要不要?我的問題在這裡,而不是一直延、一直延,這樣子不好啦!這樣子財政部會讓人看扁。
主席:請部長簡短回答,我們要處理了。
蘇部長建榮:謝謝委員,當初我們都有評估過,後來我們和金管會到院裡討論以後就定了,是這樣子的。
主席:好,謝謝。跟再次在場的委員徵詢,因為證交稅是修正兩個條文,比較關鍵的是第二條之二,至於第三條,因為大家的版本都一樣,所以第三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林委員楚茵:第三條?
主席:第三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我剛剛看了一下,大家都聚焦在第二條之二,而第三條的部分,因為各版本都相同,我們是否依行政院版本通過,好不好?是不是就這樣?可以啦!各黨團都同意啦!
關於第二條之二的期限問題,大家也多所發言,也都很堅持,我們是不是就送交黨團協商,好不好?
林委員楚茵:好。
主席:我們就是送黨團協商,黨團協商後再交院會,針對證交法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我們現在處理附帶決議。我剛剛看了附帶決議有5案,也要跟提案委員徵詢一下,除了大家手頭上的第1案沈委員的提案之外,其他的張委員、林委員及郭委員等,因為都有限期提出書面報告,是不是比較像放在臨時提案時處理?附帶決議是附在條文後要送交院會,而這是屬於委員會內部希望主管機關要做回應,我想跟提案委員做個商量,附帶決議除了第1案沈委員的提案之外,其他的4個案就改列臨時提案,好不好?
林委員楚茵:可以。
主席:可以啦!改列臨時提案的話,請金管會蕭副主委趕快看一下,我們一般臨時提案是在法案審竣之後再處理。
現在處理附帶決議。請宣讀。
委員沈發惠等附帶決議: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
查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交易稅優惠措施之實施情形,雖確實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符合當初立法之目的,惟考量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具一定風險性,若非具一定交易經驗或未能妥適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之投資人為之,恐發生無力承擔投資結果或信用嚴重受損之情況,不利證券交易市場之穩定性。爰此,證券主管機關應依據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情形,定期盤點當日沖銷交易實施常見之違約情形與投資爭議,就投資人風險控管及監理機制進行滾動式檢討;並建立查核機制,以供投資人適時確認市場交易資訊之真實性;亦應強化證券經紀商及投信投顧業者之相關規範,俾使適時證券經紀商及投信投顧業者就進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投資人提供風險評估及警示機制,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主席:金管會對本案有沒有意見?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我們就遵示辦理。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第1案就照案通過?沒有問題。謝謝!附帶決議第1案照案通過,其他第2案到第5案就改列臨時提案,在今天法案審竣後處理。
關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第三條通過;第二條之二交付黨團協商。
現在我們開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賴委員士葆:稍等一下,你的裁示OK,但別忘了這個條文是證交稅條例第二條之二與第三條綁在一起的,所以沒有辦法分開處理,它不是兩個案子,而是一個案子。
主席:OK,瞭解,所以併案。
賴委員士葆:第三條沒有異議,但還是整個一起送朝野協商。
主席:但我們還是針對第二條之二的期限進行協商,好不好?
我們現在進行關稅法,剛剛賴委員不是很關心關稅法?我們就從第十四條開始逐條處理,請看第12頁的行政院提案,因為四個版本都相同,所以我們是不是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有沒有問題?
陳委員椒華:好,可以。
主席:第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再來,請看第17頁的第二十五條,因為四個版本都相同,我們徵詢委員同意是不是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陳委員椒華:好,可以。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看第24頁的第二十六條之一,因為時代力量、民眾黨團及曾銘宗委員的提案都跟行政院版本一樣。沈委員在最後一項有些不同看法,請問沈委員照行政院版本如何?請沈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我主要是增列有關訓練、監督等事項,在這部分我們是希望比較周延,不過,我們還是尊重財政部的意見,是不是能夠把它列入?
主席:請財政部回應一下,沈委員是希望增列任務、訓練、監督。
蘇部長建榮:因為這涉及較多實務部分,我請關務署署長回答,好嗎?
主席:好,請署長說明。
謝署長鈴媛:謝謝各位委員。針對沈委員的版本,我們對於訓練是包括在「其他應遵行事項」裡面,我們對自主管理業者是基於一個管理,監督也都包括在「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中,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採行政院的版本?委員關切的事情都會在辦法裡面規範。
主席:沈委員,您接受嗎?
沈委員發惠:好,接受。
主席:好,第二十六條之一就照行政院版的提案通過。
接下來請看到第29頁的第七十五條,目前的版本差異,本來是「得按次處分」,時代力量提出「應按次處分」。另外在罰鍰的部分,本來是「限期配合辦理」,時代力量的版本是「限期一個月內配合辦理」;一個是「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另一個是「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請陳委員椒華。
陳委員椒華:謝謝主席。現在就是在上限的部分,時代力量希望能夠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處罰,即上限有到三十萬元的規定。另外,在限期配合辦理上,因為常常在限期這部分會有一些延宕,所以我們在各條有關限期的部分,我們都建議把它修正為「一個月內」,然後在「得按次處罰」這部分修正為「應」,強制性會更明確。以上說明。
主席:請財政部回應。
謝署長鈴媛:委員,第七十五條確實是針對海關處實施事後稽核,或是為了要查價格,要求業者配合的辦理事項,目前其實業者尚無配合辦理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罰度的部分應該是沒有提高的必要,目前是還沒有這樣的需要。
在限期改善上,關稅法授權海關得視配合度,有限期配合辦理的問題,所以限期其實就海關視個案的情節來要求在一個期間內改善,但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要一個月內,我們覺得可以照海關視個案的情節來限期,在處分書裡面去做限期的期間限制。
對於「得」部分,因為處罰是裁量性的處分,其實「得」會讓人家覺得好像就可不得處罰,但事實上還是都要處罰,只是海關可以在罰度內做裁量,我們也都洽詢過法制單位是不是保留原來的「得」。以上。
主席:好,請問其他委員,對於剛剛兩個版本的差異有什麼看法?請郭委員發言。
郭委員國文:主席,我覺得剛剛署長的說法,有一定的邏輯性,若對照第七十五條跟第八十一條的話,前者是兩階段方式處理,先處罰後要求限期改善,再者就是連續處罰。第八十一條的部分是先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之後採取停業的方式處理,都用三階段的方式處理,有一定的邏輯性可言。只是說限期的部分,未能達到一個月內的這個部分,署長能不能稍微詮釋一下約略會拖延、會延宕的狀況,被處罰的對象還是來自於官方所造成的結果,不然這限期的意義在哪裡?這個部分才有其合理性跟邏輯性。
主席:請署長說明過去的限期改善會不會給他超過一個月以上的限期?
謝署長鈴媛:其實第七十五條比較不是屬於限期改善的問題,第七十五條是海關去實施事後稽核,我通知你我要去了,你要提供相關的帳冊給我查核,或是我要依第四十二條要求你提供帳冊、憑證給我查的時候,我要求你配合辦理的問題,所以第七十五條規範的是通知他限期配合辦理,你多久以內要……
主席:蘇部長請說。
蘇部長建榮:跟主席及各位委員報告,第七十五條是通知要去調查,如果拒絕的話,我們會處以罰鍰三千元到三萬元,我們會通知他,如果第一次不來,下次可能是10天後要來,不來我就按次處罰,所以這個沒有所謂限期改善不改善的問題,他如果不來,就是我通知一次,不來一次,我就罰一次,是這樣的情況,所以這個比較沒有所謂限期改善的問題。
主席:這樣可以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接受行政院的版本?
陳委員椒華:再請教一下,如果是改為一個月內配合辦理,這樣子在執行面有困難嗎?因為這樣是比較明確啦!就是讓他能夠快速地去處理、不會延宕,而且如果罰鍰的上限調高的話,我想對於遏止相關的不法是比較有效。
主席:請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謝謝陳委員。我知道委員的意思,就是比如說第一次通知他而沒有來配合調查的話,我可能要求他10天後就要來了,如果10天後他不來,我就罰一次,比如第二次通知也是限他10天內或是一個禮拜內要來說明,他還是不來的話,我還是要再一次罰他。所以基本上這個限期不會到一個月的期間,我們都會看情況,可能是10天或一個禮拜,所以基本上這個是非常有彈性的,但是不會超過一個月,我們瞭解委員的意思。
陳委員椒華:請問有沒有不配合的?這種案例多不多?就是如果一直改善的話,那我們也要付出相關的人力去處理。
蘇部長建榮:沒有,他如果不配合的話,我們就是連續處罰。
陳委員椒華:但是就是罰鍰太輕,所以業者是不是就不會有什麼……
主席:好,那我們這樣處理。因為剛剛已經說明了第十三條跟第四十二條,是不是請財政部提供給陳委員第十三條跟第四十二條,因為第十三條第二項裡面很清楚就是為調查證據之必要,第四十二條也是要做調查,所以期限那個部分應該不成問題。至於您剛剛提到的罰則,剛剛是說三千元到三萬元,您是主張提高到三十萬元,就後面這個部分,有沒有其他委員有不同意見?三千元到三萬元或三千元到三十萬元?
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我對於罰則的部分沒有意見,就尊重財政部。其實我比較想要補充,我等一下會有一個附帶決議,剛剛我們在討論限期要求他們改正之類的,我們都知道不論是報關或相關的關務行業,當然是包括從運輸業者到報關行等等,對於一般民眾來講,因為現在民眾的海外購物、郵遞也非常頻繁,是不是在這個部分除了要求他們限期改善,像這種列為黑名單的部分,也必須思考做一定的公告,讓這樣業者在營運上面受到一些壓力,也有助於你們在要求所謂限期改善的部分,除了罰款之外,能有更實質的制裁力量。
主席:剛剛林委員提到的是附帶決議,我們待會會討論。不過剛剛看了一下附帶決議的內容,也可以請陳委員看一下,就是不是從罰則的提高而是從資訊的揭露方式來達到嚇阻的效果,這點待會我們可以討論。本條文經過這樣的交換意見之後,第七十五條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陳委員椒華:好。
主席:同意,謝謝。
現在處理第八十一條。也是跟剛剛一樣,行政院版本是「由」海關予以警告,時力是「應」予警告;另外行政院版是「屆期未改正者」,時力是加上「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另外就是「應停止」或「得停止」的差別,以上這3個差別,請財政部說明。
謝署長鈴媛:謝謝主席,因為這個條文的修正涉及到後面很多條有做同樣修正的問題,因為這是一個體例的問題,麻煩委員看第八十一條的現行條文,海關得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罰鍰。這個條文結構,我們海關用起來會造成一個問題,就是限期改正只有警告,只有警告才有限期改正的問題,或處罰鍰,處罰鍰好像就沒有改正的問題,所以後來海關在實務運用上就遇到一些問題,那我們參考法制單位的意見做全盤修正,改為海關予以警告或處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就是處罰鍰也可以命其改正,所以後面有好幾條都做相同體例的修正,以上補充。
主席:好,聽起來這樣的體例修正很合理。請郭委員發言。
郭委員國文:主席,確實如同剛剛署長所講的,他只是針對不同的業者,不論是有關於業者的行為違反電子資料的傳輸規定,或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違反營運的項目,或運輸業者、承攬業者違反申報還有通關的程序等等這些行為,雖然是不同業者、不同行為,你們處罰的機制其實是雷同的,就三階段,第一個先處罰,第二個是要求限期改善,處罰幾次之後不行就予以停業,大概都是這種方式。主席,要不要合併處理,這樣一條一條處理,其實重複性非常高。
主席:好,我現在來處理。
郭委員國文:我是覺得能不能合併處理,幾乎十幾條都是如此的狀態啊!
主席:我先徵詢一下委員的意見,因為剛剛署長的說明很清楚,就是原條文的體例因為是警告並限期改正,在執行上會不容易區隔……
郭委員國文:我建議一併處理,這個幾乎都相同。
主席:第八十一條修正後變成是予以警告或處罰鍰再命其限期改正,後面就要連續處罰了,這裡面有包括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還有第八十三條之一也是類似,這幾個條文都是體例上的問題,是不是這幾個條文大家都一起看一下,因為都是同一個體例,讓未來在執法上更明確,應該是有助於各位委員對於關稅法修改的目的。
那麼就一條一條來,郭委員的意見我們已經聽到了,後面看還是要一條一條處理。第八十一條是不是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同意。第八十二條也是一樣,也是按照行政院版本?
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時代力量提出這樣的修正有其積極或正面的意義,當然在執行面,如果關稅署認為限期改善在執行上比較方便的話,我們當然也不堅持,不過我是覺得「一個月內改正」或者是「應」,這樣子執行上的強制力是比較好的,這個部分也是要給我們鼓勵。
主席:請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針對第八十一條,我建議用我跟時代力量的版本,前面照你們的沒問題,後面你們用「得」,我覺得太輕了,是不是就改用「應」,可以嗎?第八十一條跟第八十二條,我就只有這一點意見,然要處罰就不要用「得」,用「得」到時候就變成「不得」了!然一定會罰就改成「應」嘛!改成「應」有什麼問題呢?或者把這個字拿掉也都可以,請問改為「應」可以嗎?
主席:第八十一條剛剛已經談過了,不過因為委員說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都是一起的,要用「得」還是「應」……
賴委員士葆:「得」改成「應」,就這樣!
陳委員椒華:還有第七十五條也是「應」!
主席:第七十五條已經討論過了。
陳委員椒華:就是「應」的部分,也希望能夠一併採用「應」。
主席:法務部有沒有意見?請法務部就「得」或「應」的部分進行說明。
賴委員士葆:在法務部說明之前,我要講一下,因為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是累犯,我覺得不應該再用「得」了,他是累犯耶,前面已經是「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表示已經是累犯了,這樣還可以用「得」,這不通啦!
主席:請法務部林參事說明。
林參事豐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長官,大家好。關於法條文字用「應」或「得」其實是一種政策上的決定,「應」會造成行政機關毫無裁量的空間,會變成遇到違反行政義務的情況之下,都必須要以行政效果來決定。如果是用「得」的話,行政機關就會有裁量的空間,可以視違反義務行為人的動機、行為模式、侵害公益的嚴重性等等狀況來做彈性的調整,決定是否予以裁罰及裁罰的空間,所以基本上這是一個政策上的決定。以我們的立場來說,就是尊重主管機關跟大院委員的決定,看決定要採用「得」或者是「應」。一般來講,行政機關多數都會比較希望能夠有裁量的空間,因為針對不同的行為模式以及侵害法益的嚴重性,可能還是要有一個區別待遇去做比較有彈性的調整。以上是我簡單的報告,謝謝。
主席:我想在場委員也經常因為選民個別差異的個案而要求行政機關要去予以斟酌,所以行政機關的裁量餘地到底是不是有助於通案的解決,還是也可以適時的依個案來調整,我們是不是先讓賴委員再講一下,之後再請部長說明。
賴委員士葆:我強烈反對,因為已經是累犯了,前面是罰三次還沒有改正者,為什麼還要有彈性呢?有彈性就有漏洞、就有貓膩,這是一定要罰的,前面都已經是「得命其限期改正」,權力都給你了,但他不理你啊!你卻不敢罰,還要用「得」,到時候又一大堆人來關說,不要關說了,就是「應」啦!就罰了啦!
陳委員椒華:對啦!應該還是要用「應」。
主席:請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向各位委員報告,因為這個體例跟稅法相關體例是一樣的,比如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也是要看他的情況,我們在稅法裡面有很多規定都是「得停止其營業」,類似的情況……
賴委員士葆:不一樣喔,剛才你舉的例子的前提是要罰,後面的細節才是「得」,現在這一條則是要不要罰都是用「得」,這樣就不用玩了嘛!
主席:請郭委員發言。
郭委員國文:我是覺得應該讓主管機關有行政裁量的空間啦!因為基本上在處罰的過程當中就會進行告誡了嘛!會進行警告或提醒,除了處罰這個行政處分本身的作為之外。我覺得這個部分業者應該知道後續的影響程度,如同剛剛主席所講的,有些行為樣態或許需要一些裁量的空間,我們在擔任民意代表的時候免不了都會有這樣的情事發生,我覺得保留彈性應該會比較妥適一些。
主席:請曾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其實各位講的都很有道理,但這跟民代陳情案完全不一樣啊!修法怎麼會跟那個有關係,最重要的是海關在執行上有沒有問題,對於累犯要不要連續處罰,一定都會叫他改善嘛!無論得或不得都一定會叫他改善,只是然財政部送出來了,如果把「得」拿掉,在執行上有沒有困難?
主席:陳委員,我們把條文往後推,那個層次就會出來了,剛剛第八十一條本來已經處理過了,不過因為第八十二條賴委員有意見,我們是不是把這兩條的「得」或「應」先保留一下,我們把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三條之三這三個條文先看一遍,這樣大家在層次上會越來越清楚,也就能知道前面究竟是要用「得」還是「應」。
現在就來看一下第八十三條,在各版本中,行政院版的罰鍰是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至於「限期一個月內改正」的部分剛剛已經討論過了,目前體例上就是「限期改正」,後面是「得停止」,時代力量與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則是「應停止」,曾銘宗委員的版本也是「得」,賴委員的版本又稍有不同。針對這個條文,是不是請委員稍微提一下自己的主張,前面體例都差不多的部分我們就不重複了,這裡面曾委員的版本是「得停止報關」,時力的版本除了「應停止一年以下」外,還有其他項目的差別,到底要採「得」還是「應」?
請陳委員發言。
陳委員椒華:關於「得」跟「應」的部分,第八十三條跟第八十二條是類似的,就是經處罰三次仍沒有改正,表示行政單位已經窮裁量之一切手段,所以自無須再做裁量之必要,將「得」改為「應」才可以有效遂行行政目的。至於一個月的部分,我們就不堅持了,但這邊的「得」應該改為「應」。另外,「停止一年以下……」的部分,如果適合的話,是否可以通過?但如果行政機關堅持的話,我們再來討論,謝謝。
主席:請曾委員發言。
曾委員銘宗:基本上會這樣修正是希望讓海關有一定的彈性,因為老實講,如果馬上停止其報關,有時候它的影響是非常大的……
謝署長鈴媛:影響很大!
曾委員銘宗:影響很大,停止其報關,後續的影響會非常大,所以我是主張給海關一定的裁量權,謝謝。
主席:請郭委員發言。
郭委員國文:主席,我還是再強調一下,因為後續的諸多條文,賴委員的版本全部都是把「得」改成「應」,而時代力量的版本則是把罰鍰加重、期限定為一個月,然後也是把「得」改為「應」。其實他們三方的意見都非常清楚,只是條文不同而已,我建議我們應該一併處理,否則我們會一直不斷重複的討論。
主席:瞭解,郭委員提出的是程序上的建議,但我們在形式上還是要一條一條來,當然我們知道這個原則……
郭委員國文:對,我們是不是在前面把這個部分處理完後,後面就比照處理了?
主席:我瞭解,我們先一條一條順過一遍。
郭委員國文:不然每一條都在「得」跟「應」上面吵個老半天也不是辦法。
主席:請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幾位委員的意見我都尊重,也都可以瞭解啦!如果以我跟時代力量提的版本來做比較,時代力量的版本是比我更嚴格,因為他們還有時間的限制,我的版本沒有那麼嚴格,但我就是一個概念,前面已經處罰過三次了,為什麼還要給予彈性?有彈性真的就有民代介入關說的空間,這不好啦!這樣修法都是陷我們於不義,沒有必要這樣幹的。前面三次已經是「得」了,前面是給你「得」嘛!你也處罰三次了,之後當然要「應」啊!處罰三次了還要「得」,一直「得」下去,這樣就不用玩了嘛!對不對?完全是看關說的程度怎麼樣,這樣不好啦!我覺得這樣的感覺不好。在大的方向上我堅持這一點,如果不行就送朝野協商,我們就不要浪費時間了。
主席:請張其祿委員發言。
張委員其祿:有關第八十三條,民眾黨黨團的提案精神其實跟賴士葆委員幾乎一致,我們也是同樣的想法,覺得然前面已經有限期改正了,而且還弄了三次,所以後面應該不需要再有這麼大的彈性,我們的意見跟賴委員等於是一致的,也就是說,我們認為後面就是要用「應」,應該直接停止了。以上是我們的立場。
主席:針對第八十三條,我們也是把「得」跟「應」的部分先暫時做保留。
林委員,我們是不是繼續往下看,稍後你再表示意見?
林委員楚茵:好,你先繼續往下看,我等一下再補充意見。
主席:有關第八十三條之一,行政院的版本是罰鍰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限期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時力的版本是應處罰鍰、罰鍰是提高到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限期一個月、應停止一年以下;曾委員的部分都是「得」;賴委員的部分則是「應」。
因為爭點都差不多,我們就繼續往下看。有關第八十三條之二,民眾黨團的提案和行政院的版本相同,行政院的版本是得停止六個月,時力的版本是應停止六個月,曾委員的版本是得停止,民眾黨團的版本也是得停止六個月,剛剛張委員的意見,民眾黨版本第八十三條之二的部分是得停止六個月以下,看得出來各黨團在不同條文的主張也不盡相同。
接下來我們看第八十四條,行政院的版本跟時力的版本都是「得」跟「應」的差異,還有期限和罰鍰級距的不同。賴委員的提案跟時代力量的版本一樣,也是採用「應」。
至於第八十五條的部分,時力的版本是相同的,行政院的版本也是跟前面一樣,曾委員的版本也是採「得」,民眾黨團的版本也是採「得」。
請高委員表示意見。
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之前我們有質詢過關於冒名報關這件事情,也知道關務署處理冒名報關行為的作法,很多惡劣的報關行是濫用民眾個資來進行報關,相關的法條都是規定「得」,得處以三萬元、得停業等等,但是關務署在做相關的行政裁量時卻是完全不使用,沒有一家報關行會因為冒名報關這麼惡劣的行為被處以停業,因為停業的罰則非常重,可以停業、廢止報關業務等等,所以財政部關務署都不敢去處理這一條。至於處罰三萬元,說實話,這對很多業者來講,三萬元根本就不痛不癢,等於冒名報關在繳了三萬元的入場費後就沒事了,然後累犯不斷的一犯再犯,最後沒有一家被停業。這樣惡行重大的行為,如果再用「得」的話,這個問題會永遠沒有辦法改善。
我覺得關務署長期以來面對業者這樣的惡行惡狀都不敢處以重刑,才會讓冒名報關濫用的狀況越來越普遍,希望藉由這次的修法,要求行政機關對於這種累犯且惡行重大者,應該對累犯直接處以停業及幾次以上的處罰等等,謝謝。
主席:高委員的意見我們很清楚了,我們現在就一個一個條文來討論。
請沈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因為這一次是關稅法部分條文的修正,事實上從第七十三條開始,後面的條文都是罰則,而罰則部分是有其原本的體例,現在如果將這些修正條文的「得」全部改為「應」,未來這一次沒有修正的條文跟這次有修正的條文在整個體例或處罰輕重上會不會有所不符?也就是說,因為我們只有部分條文做修正,仍有很多條文沒有修正,在處罰的輕重上可能會失衡。我當然瞭解大家提案將「得」改成「應」的目的是希望對於這種惡劣的報關行能加重處分,但這個部分,我覺得用「得」並不是就可以不處分,它還是一樣的,對於這些惡行重大的業者,我們照樣可以處以停業的處分。所以我建議大家是不是就尊重行政院就整部關稅法在罰則部分的體例平衡,我覺得這也是需要考慮的部分,稍後是不是請財政部做個說明。
主席:請賴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因為我們從9點開始開會到現在已經2個半小時了,建議主席是不是先宣布休息,讓大家溝通一下,因為都是同樣的概念,一通就通了。到現在為止,我還是堅持要用「應」,剛才每個委員的發言我都尊重,但是我有我的看法,而且這是我跟律師討論過的,他覺得沒有道理前面是「得」後面還是用「得」,這樣的規定等於講的很清楚,就代表民代可以介入關說了,會變成這個樣子。所以我具體建議,因為已經開會2個半小時了,給我們休息一下,好不好?休息的時候大家可以私下再做溝通。
主席:程序上的問題我們先處理,因為剛剛已經看到第八十五條了,接下來第八十六條……
賴委員士葆:後面都完全一樣啦!
主席: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其中只跳了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是廢止的問題。所有條文的爭點大概都在於連續觸犯之後、處罰之後要用「得」或者是「應」,這個部分各版本有不同的差異,不管是曾委員的版本、賴委員的版本、時力黨團的版本或者是民眾黨團的版本,甚至民眾黨團的版本在不同條次有「得」也有「應」,關於這個部分,待會我們休息10分鐘,請財政部去整理一下,稍後我們就把第九十三條之前的條文,針對第八十條以下的部分做體例上的調整,好不好?我們請財政部再斟酌一下、思考一下,也請委員參考一下。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經過剛剛休息時的充分溝通之後,我們就從第八十一條開始,我再做個整體的歸納。從第八十一條一直到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在這些條文當中,基本上,關於罰鍰及處罰次數的部分,綜合多數版本的意見,其實跟行政院版是大致相同的,但是在連續處罰之後究竟要採「應」或「得」,也就是強制性的部分,我們保留送黨團協商,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好啦!可以啦!
主席:請林委員發言。
林委員楚茵:在主席宣告之前,我先講一下我的意見,因為剛剛我本來也有要發言,但是後來沒有發言。為什麼黑名單的部分我會提出附帶決議?我覺得不論是「應」或是「得」,這部分最重要的還是要回歸到現在確實有許多報關或相關業者在鑽漏洞,甚至有一些不法的行為,但是這些資訊並沒有明確的被揭露出來,所以會導致在這樣的產業當中,過去大家都知道報關行業的油水很多,甚至有許多會變成所謂的家族企業,一張報關牌發下來之後,如果有機會的話,還可以想辦法再把它延伸出去。我的言下之意就是,如果是「應」,這時候他不能營業了,但在這個產業當中他們彼此還是有機會去做合縱聯盟,所以不管是「應」或「得」,我沒有太大的意見,我也尊重財政部或提案的委員提出更嚴謹的範圍,但是我認為黑名單的資訊揭露才是最重要的,因為現在報關行業已經不是完全可以所謂的上下其手或是全部可以隻手遮天,不論是民代有沒有介入的壓力。我覺得現在最重要的是資訊揭露的部分,像這種惡劣的業者,就應該把它公開、公告,不論前面連續處罰幾次,都要把它揭露出來,這樣民眾在選擇報關行時才能有所選擇、有所警惕。不然的話,我覺得未來一定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應」的規定之下,他還是可以用其他產業之間彼此聯繫結盟的方式繼續營業,只是他這一張牌不能用而已,因為會被停業六個月、一年等等。我的言下之意是,這樣的資訊揭露才是我們在修法過程當中必須放進去的。
主席:謝謝林委員。
後面只剩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容我這樣說明,第九十五條因為兩個版本內容相同,如果委員同意,是否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好。第九十七條則是刪除,大家是否也同意?好。
關稅法作如下處理:
第八十一條之前已處理完畢。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三條各條文中,連續處罰後為「應」或「得」停止其營業,「得」或「應」之用字保留,送交黨團協商。其他部分按行政院版本通過。關稅法部分就先這樣處理。
在處理附帶決議之前,請金管會再等一下,我們把這些附帶決議處理完,就處理前面把附帶決議改為臨時提案的部分,金管會就可以先行離席。
處理附帶決議,共有4案。
1、
《關稅法》第25條修正案增訂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財政部「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預計最快於2022年正式施行。
車用追蹤系統雖能即時追蹤車輛位置,但在車機系統出現異常時,僅能回報異常訊號,無法再行即時追蹤。
為強化系統完整性,爰請財政部與交通部、內政部洽商,評估介接道路車牌辨識系統之可行性。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吳秉叡
2、
《關稅法》第25條修正案增訂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財政部「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預計最快於2022年正式施行。
為求資訊完整性,避免系統因軟硬體設備故障、版本差異等因素,導致存放資料遺失。宜引入區塊鏈應用,藉由去中心化、分散帳本、Hash值,即便軟硬體故障,能確保備份與原檔一致。
爰請財政部與法務部調查局洽商,合作研發聯盟鏈之可行性。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吳秉叡
3、
本次關稅法修正,行政院提出版本載明為強化貨物監控強度、提升通關效能,增訂經海關指定之保稅運貨工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其載運未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經海關驗封之出口貨物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之貨物應加封車機封條、維持即時追蹤系統正常運作及傳輸電子資料至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
然即時追蹤系統因涉及物流業者之車輛改裝,且草案所述海關指定之資訊平臺未臻明確,資訊平臺之建立尚需時間,建請財政部於本次修法公布前,與相關部會進行溝通研商,並盡速將有關辦法擬定與系統至建立,以利有關行業人員有所依據。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4、
因非洲豬瘟與COVID-19疫情影響,海外通關包裹量大增,致使邊境查驗作業量增加。關務署對違規報關業者改行全面人工查驗包裹,也導致報關作業大塞車、貨運時間變得更長。但民眾並不清楚自己的報關業者是否違規,可能因選擇違規業者致使包裹運送變慢、權益受損。
爰此,請關務署於現行法規中研擬公告違規業者黑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之可行性,讓消費者選擇有所依據。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沈發惠 張其祿
主席:附帶決議前三案大概是類似的,就是要強化車輛之追蹤。第四案是剛才林委員所提,為了讓消費者有所選擇,必須做到資訊揭露。現在逐案處理。
請問財政部對第1案有無意見?
請財政部蘇部長說明。
蘇部長建榮:附帶決議中,主席所提之第1案、第2案與上次我答詢時的臨時提案是相同的。
主席:是,一樣、相同,所以你們願意接受?
蘇部長建榮:是否可以改為臨時提案?
主席:改為臨時提案?好,那就以臨時提案處理,那待會處理臨時提案時就照案通過喔!
蘇部長建榮:對。
主席:再來是第3案。
蘇部長建榮:針對第3案,我們建議作文字修正。
主席:好,請說明文字修正。
謝署長鈴媛:第3案是林楚茵委員的提案,關於物聯網資訊平臺,委員提案指出即時追蹤系統涉及物流業者的車輛改裝,我們的資訊平臺卻未臻明確,是否應與相關機關溝通?我在此說明,事實上,我們的物聯網全時監控服務平臺已經建置完成,由於是由海關自行建置,也沒有使用其他機關的資訊,到目前為止,並無與其他部會溝通協調的需要,所以委員提案這個部分在執行上是很順暢的。
林委員楚茵:那是不是可以就相關執行細則給我一份報告,本案就改為臨時提案好了?
謝署長鈴媛:可以,我們作一書面報告向委員說明。
林委員楚茵:好。
主席:第3案也改以臨時提案方式處理,林委員同意嗎?
林委員楚茵:可以。
主席:好,那待會處理臨時提案時一併處理。
謝署長鈴媛:能否也改為就資訊平臺的建置情形提交書面報告?
林委員楚茵:對。
謝署長鈴媛:好,那我們趕快作文字修正。
林委員楚茵:那你們趕快把文字改過來,列為臨時提案。
主席:好,改列臨時提案,所以趕快修改。
處理附帶決議第4案,這是林委員剛才表示非常重視的。
謝署長鈴媛:對,第4項提案涉及剛才林委員很關心的黑名單問題,我們建議將「包裹」改為「貨物」。委員指的應該是快遞貨物嘛!
林委員楚茵:對。
謝署長鈴媛:那建議把第3行的「包裹」也改為「貨物」,就是把所有「包裹」都改為「貨物」,「消費者」建議修正為「納稅義務人」。
林委員楚茵:好。
主席:那本案就是附帶決議囉?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本席加入提案人連署。
附帶決議只有一案,文字修正後通過,請把文字送交議事人員。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審查以及交付黨團協商部分已宣讀,附帶決議處理後也通過。
回頭處理臨時提案,包括剛才證交法的附帶決議改為臨時提案以及關稅法附帶決議改為臨時提案的部分。海關進口稅則相關提案最後處理,因為海關進口稅則相對單純。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從證交稅部分開始。
第1案沈發惠委員之提案念過了,照案通過。
進行第2案至第5案。
證交稅附帶決議第2案轉為臨時提案:
案由:有鑑於當沖降稅雖有利證券市場活絡,本年度當沖占比亦日益提升,連帶促進稅收增加。然而,部分個股發生過熱情形,而遭處置。另證券交易所亦表示,今年以來違約交割金額明顯擴大,同時,今年違約交割年齡層有年輕化的現象,以今年上半年來說,30歲以下年輕族群發生違約交割年成長率高達39%,遠比其他年齡層還多。目前已分別於110年8月27日及10月12日分別推出當沖示警制及要求證券商對違約投資人實施管理措施等。而相關制度皆是保護及提醒投資人,立意良好,但新制度剛上路,投資人恐無法有效了解。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透過媒體及網際網路工具加強相關新制度之宣導,俾利投資人知悉,並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附帶決議第3案轉為臨時提案:
案由:當沖降稅至1.5‰,雖有利證券市場活絡,並帶促進稅收增加。然而,部分專家學者對於一般交易仍須課徵證券交易稅3‰,當沖稅率有失其公平性的疑慮,甚有部分民眾質疑當沖制度造成個股過熱而產生股價波動起伏過大進而造成違約交割大增的原因之一,而對於降稅期限要延期多久,各界亦有不同意見。綜上所述,當沖降稅顯然仍然為需要審慎評估之制度。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應於修法延長當沖降稅後,每年度進行效益評估,並納入一般投資人之意見,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以利後續當沖制度降稅或其他證券交易制度規劃之參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楚茵
附帶決議第4案轉為臨時提案:
考量當沖降稅措施實施後,有效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擬具證交稅條例第2條之2,修正現股當沖證交稅稅率1.5‰之施行期限延長三年至2024年12月31日。
然鑑於各投資人對於當沖產生之風險承受力不同,導致違約交割機率提升,恐因此影響金融秩序發展。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會研議針對不同風險承受級別之投資人分級開放當沖標的。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沈發惠
附帶決議第5案轉為臨時提案:
當沖降稅實施後,雖帶動股市動能,但也造成強化投機效果,進而使許多投資人發生違約交割情形。原當沖交易有修正投資錯誤之用意,然而事實上,進行當沖之投資人究竟是修正錯誤或投機賭博之比例不明,則降稅之政策容有整體修正檢討之必要。
且金管會未就實施當沖交易之投資人進行教育及資格限制,使年輕投資族群違約交割情況大增。爰此,請金管會與財政部就證交稅之整體狀況及當沖降稅政策及稅率進行檢討,就投資人進行金融教育,並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沈發惠 林楚茵
主席:關稅法附帶決議前三案轉臨時提案,剛才已宣讀,現不再宣讀。臨時提案原本有兩案,為吳秉叡委員所提,一併宣讀。
1、
近年來,因跨境電子商務發達,進口快遞貨物呈現鉅量成長,對通關現場構成極大作業壓力,對第一線關員的心神亦耗損極大;海關實有必要發展及建置人工智慧(AI)協助判讀,以紓緩人力,並減輕第一線工作人員負擔。據查,以AI判讀肉品之技術研發已取得相當之成果,目前正在導入階段,爰請關務署亦應積極擴大人工智慧科技運用範疇,將其他違禁品,包括毒品、槍械等納入影像辨識研發範圍,並將研究成果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沈發惠 林楚茵
2、
11月跨境網購旺季將至,為防止有心人士利用通關業務量漸增之際,企圖非法夾藏、走私違禁物品,爰請關務署除應加強與防疫檢疫機關合作,針對高風險貨物提高攔查頻率、強化邊境查緝外,為因應業務量大增之人力調度,亦應顧及第一線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工作量之合理性,以確實有效執行各項查緝作為,阻絕不法於關外。
提案人:吳秉叡 鍾佳濱 沈發惠 林楚茵
主席:處理證交稅附帶決議改臨時提案部分。針對第2案,請問金管會有無意見?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對於原附帶決議第2案轉臨時提案,金管會遵示辦理。
主席:謝謝,照案通過。
處理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第3案。本案涉及金管會與財政部。
蘇部長建榮:「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中的「及財政部」4字可否刪除?我們已與金管會討論過。
主席:也就是與財政部沒有關聯?
蘇部長建榮:對。
主席:金管會意見如何?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可以,這是年度的效益評估,我們遵示辦理。
主席:好,修正後通過。
處理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第4案,請問金管會意見?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第2段第2行「導致違約交割機率提升」中有一多餘文字。
主席:多字?好,劃掉。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下一行「……投資人分級開放當沖標的。並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我們建議改為「……投資人分級管理,並於二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剛才已向林委員報告。
林委員楚茵:有,剛才溝通過了,可以。
主席:請將修正後文字送交議事人員。本案修正後通過。
處理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第5案,對於郭國文委員提案,財政部有何意見?
蘇部長建榮:財政部建議將倒數第3行「爰此,請金管會與財政部……」中的「與」改為「會同」。
主席:改為「會同」啦!
蘇部長建榮:是,謝謝。
主席:金管會的意見呢?
蕭副主任委員翠玲:針對剛才財政部的意見,本會同意改為「會同」。但關於第2段第1行「且金管會未就實施當沖交易之投資人進行教育及資格限制」,報告委員,金管會有進行教育及資格限制,建議將文字稍加修改為「金管會就實施當沖交易之投資人進行教育及資格限制未盡充實」,意思就是其實我們有做,可能做得還不夠好,我們可以繼續精進,但若說我們沒做,則與事實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建議將「未」刪除,後面可能可以改為「資格限制未盡充實」,我們下面的措施也會遵照委員之決議辦理。
主席:郭委員不在場,請問沈委員與林委員同意嗎?可以,修正後通過。
證交稅條例修正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做如上處理。
處理關稅法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提案已宣讀,也照剛才的意見修正並通過。臨時提案第1案是吳秉叡委員的提案,請問關務署意見?財政部有無意見?
蘇部長建榮:我們建議就倒數第3行關於AI的部分,將「其他違禁品,包括毒品、槍械等納入影像辨識研發範圍」改為「將毒品等違禁品納入影像辨識範圍」。
主席:改為「毒品等違禁品」,做文字修正?
蘇部長建榮:對,因為槍械很容易辨識,比較困難的是毒品這一部分。
主席:吳委員不在場,本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處理吳秉叡委員提案第2案。請問財政部有無意見?
蘇部長建榮:第2案遵照辦理。
主席:第2案照案通過。
剛才林楚茵委員所提附帶決議的修正文字都送來了吧?林委員需要再確認一次嗎?
林委員楚茵:剛才關務署與我溝通,針對這項附帶決議,他們必須修法、修內規,還要公告,所以希望我改為臨時提案。我勉為接受,但仍要再次強調,如果改為臨時提案,我仍希望關務署在兩個月以內給我一份報告。我認為資訊的揭露其實才是最重要的,因為過去大家認為在報關過程中協助中國假貨、A貨甚至爛貨進入臺灣的相關產業與人員其實都形同詐騙或犯罪的幫兇,只要民眾知道是來自這些報關行,相對也會知道不要與他們合作,或者在民眾自己有權選擇時,不要選擇他們,所以我覺得資訊揭露非常重要。然關務署提到還有修法、公證,還要公告,要是放在附帶決議中,還需要一點時間,所以我願意改為臨時提案,但我會持續關注這部分,希望你們在兩個月之後給我一份報告及可行方向與期程,好不好?在給我的報告中要說明時間、期程。
主席:請關務署說明,可以嗎?
謝署長鈴媛:我們把修正文字唸一遍。
林委員楚茵:修正文字要加進去,就是兩個月內要給我報告?
謝署長鈴媛:是。
林委員楚茵:也要包括你們可以進行修法與公告的相關期程與規劃。
謝署長鈴媛:是。我能不能唸一下建議修正文字?
主席:好,唸一次修正文字。
謝署長鈴媛:除了我剛才報告的「包裹」改為「貨物」之外,第二段修正為「爰此,請關務署研議修正現行法規公告重大違規業者名單暨建立查詢機制,於二個月內提出可行性報告,讓納稅義務人選擇有所依據。」
主席:也就是關務署須研議修正現行法規,並且建議公告違規黑名單,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謝署長鈴媛:兩個月內提出可行性報告,讓納稅義務人選擇有所依據。
主席:關稅法唯一通過的附帶決議經提案委員同意改為臨時提案,文字修正後如前面宣讀通過。
第3案剛才漏未詢問。第3案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已經宣讀,我看財政部對本案只建議「儘速」的「儘」要加上人字旁,好像沒有其他建議。財政部再看一下,關務署在那邊,第3案附帶決議轉臨時提案?
謝署長鈴媛:這個部分我們是有一個文字,剛剛已經跟林委員報告說明,我們的資訊處已經建置完成。我們第二段的修正文字是,前面刪除,從「建請財政部將有關辦法擬定與系統建置情形,於二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主席:好,就是整個第二段改成你剛剛所宣讀的文字內容?
謝署長鈴媛:對,我文字會給。
主席:好,第二段整個刪除,改成「建請財政部……」,後面就是如你……
謝署長鈴媛:「將有關辦法擬定與系統建置情形……」。
主席:好,林委員OK嗎?好,修正後第二段文字請送交議事人員。
關稅法附帶決議第3案轉臨時提案的部分,照修正文字後照案通過。
目前臨時提案部分已經都處理完畢。
我們回過頭來處理討論事項第五案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問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若沒有的話,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宣讀協商結論。
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等五案修正草案,協商結果:第二條之二保留送協商;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一項。
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協商結果: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另外,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二、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增訂第八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均保留協商。
有關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均照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就照協商結論通過。
本次會議作成如下的決議: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五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交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關稅法修正草案六案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
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草案五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剛剛已經宣讀過了。
請問各位,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已處理完畢。散會。
散會(12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