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校園反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1)

傅委員就校園反毒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近年因新興毒品價格便宜、包裝新穎,使年輕族群警覺性降低,致增施用趨勢。為防制新興毒品濫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採取下列措施:

(一)發布毒情警示及加強查緝:於民國109年1月21日發布毒情警示,並責成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溯源追查新興毒品。另於同年4月24日召開「強化查緝新興毒品及校園販毒藥頭研商會議」,要求各地檢署儘速查緝毒品來源,減少毒品之危害。又,自同年4月21日、4月28日、5月1日起與此類案件較多之桃園、新北、臺中、臺北等地檢署召開視訊會議及專案會議,針對PMMA(俗稱強力搖頭丸)等毒咖啡包之查緝及溯源情形進行統整及協調。

(二)建置毒咖啡包外包裝資料庫:彙整各地檢署相驗案件毒咖啡包之外包裝資料並建置資料庫,期提供具有價值之溯源資料,作為追查毒咖啡包流向之參考。

(三)實施校園緝毒:制定「強化校園毒品查緝執行計畫」,並於109年暑假前、中指揮司法警察發動2波掃蕩,加強防堵學生或未成年者常用愷他命、毒咖啡包、毒彩虹煙等新興毒品之擴散。

二、為強化校園新興毒品防制宣導及個案清查輔導成效,教育部依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2期)落實執行各方案,並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將重點置於18歲以下兒童與少年之毒品防制工作,執行重點摘述如下:

(一)持續結合公私部門辦理多元反毒宣導活動,並由教育部國教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地方政府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培訓校園防毒守門員種子師資及宣導志工,入班宣導,本(110)年1月迄今,已有1萬1,476班完成宣導,占高中以下班級數49%。

(二)每月與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涉毒品犯行嫌疑人之學籍進行勾稽,勾稽出之在學學生,由學校進行校安通報並開案輔導。另鑑於新興毒品檢驗不易,爰由國教署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協助特定人員尿液檢體檢驗(每次可檢驗數百種毒品)。

(三)為自上游截斷毒品源頭,各級教育單位依據「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於查知學生毒品來源時,以密件轉檢警查緝上源藥頭,本年1月至8月提供情資72人次,警察機關進而查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8人次。

三、此外,教育部規劃將青少年經常聚集之易滋事熱點(約7千多處),透過地理資訊系統(QGIS)以視覺化檢視熱點分布情形,熱點並由地方政府校外會每季召開教育警政定期聯繫會議,滾動修正。另擬開發藥物濫用個案綜合輔導評估量表,協助學校針對個案進行整體評估,以解決施用毒品以外之涉毒個案無法透過尿液篩檢瞭解輔導成效之問題。

同時,研議設置遠距諮商中心,鼓勵有諮商需求,卻不希被學校知悉之藥物濫用隱性個案,在確保隱私無虞情況下,透過面談或視訊方式,獲得免費諮詢服務。

四、政府對毒品抱持「零容忍」態度,不容許毒品存在,將持續藉由跨部會合作,分向合進防制新興毒品,自供給端即先驅原料及化學物質之輸入、製造、販賣,至需求端之施用,全面管制、查緝及防範。

(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協助照護臺鐵第408車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旅客、家屬及一線救災人員心理健康,避免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7)

傅委員就協助照護臺鐵第408車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旅客、家屬及一線救災人員心理健康,避免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10)年4月2日臺鐵第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出軌事故,交通部臺鐵局(以下簡稱臺鐵局)已針對第一線作業人員(例如:本次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搶救、搶修人員)、直接人員(例如:本次列車執行勤務之列車長)、投射人員(例如:非本次列車執行勤務之司機員或列車長)、間接人員(例如:現場主管人員)及關懷員(例如:運務段擔任關懷旅客及家屬之員工)分別導入下列相關適宜之關懷服務,以協助員工於事故創傷中恢復,包含:事發後給予直接人員適當休息及協助調整班表;提供亡故司機員之家屬關懷、慰問及撫卹;媒合在地生命線於車站駐點提供員工及相關乘客家屬免費心理諮詢服務;媒合心理治療所安排個別心理諮商及團體減壓服務;辦理現場應變機制之各項回訓;提供值勤前後所必需之心理紓壓或心理諮詢資源;辦理多元紓壓課程或安心講座。

二、針對生還旅客、家屬及一線救災醫護人員,展開跨機關協力關懷規劃,衛福部已於本年4月13日邀請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及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等救災單位,召開研商「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心理重建事宜會議,並依會議相關機關需求及專家學者建議,擬定「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心理重建計畫(執行期程自本年4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補助桃園市、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六縣市衛生局(其餘縣市因人數較少,由衛福部其他補助計畫經費支應)。計畫服務內容包含旅客及罹難者親友之心理評估與衛教、心理諮商/心理治療及追蹤關懷服務,並視需要轉介身心科門診治療。又針對救災人員(包含警政、消防、國軍、交通部所屬),提供團體心理諮商等服務,需要個別心理諮商之救災人員,可聯繫當地衛生局災難心理衛生窗口,由衛生局安排個別心理諮商服務,並視需要轉介就醫。另為瞭解旅客心理健康狀態,衛福部將持續結合地方政府衛生局,追蹤關懷事故旅客及罹難者家屬,以作為後續精進災難心理衛生之政策參考。

三、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已於本年4月22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依據衛福部因應「0402臺鐵408次列車事故」,製作「創傷後壓力症」相關心理健康資訊,請各機關周知同仁利用。嗣於同年7月13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運用衛福部或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服務資源,協助同仁釋放創傷後壓力反應。為增進消防人員心理復原力,消防署亦於同年9月16日函頒「消防機關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指導原則」,按消防人員類別及屬性,依權責藉由輔導轉介等措施,建立消防人員心理照護機制,各消防機關消防人員及義勇消防人員,因應重大災害事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辦理減壓團體諮商之講師費及聘請特約心理委員所需費用,由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專案補助。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完善役男入營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57)

楊委員就完善役男入營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本(110)年7月13日起,已於「COVID-19公費疫苗預約平台」開放18歲(含)以上民眾進行廠牌及施打地區等意願登記,符合預約資格或收到簡訊提醒者即可登錄預約接種。

二、另衛福部疾管署已與內政部役政署協調撥配疫苗提供本年9月後入營接受替代役基礎訓練之役男接種第1劑AstraZeneca COVID-19疫苗,所需數量將依內政部役政署各月份需求,並視疫苗供應情形配送至該署指定醫院。

三、又,目前政府已就役男徵集入營採取相關防疫措施如下:

(一)入營意願徵詢:2級警戒期間,役政單位先徵詢役男入營意願,有意願者始列入梯次徵集;接獲徵集令後,仍有疑慮役男,亦可辦理延期徵集。

(二)入營前快篩:本年9月起入營役男(含替代役),應於入營前3日(不含入營當日)持徵集令(入營通知書、錄取通知書)及健保卡,至鄰近衛福部疾管署COVID-19全國指定社區採檢院所或地方政府指定醫事機構實施免費COVID-19抗原快篩,集合報到時役政單位查驗役男篩檢結果,快篩結果陰性者始得入營。

(三)調查旅遊史及接觸史:役男入境未滿21日、接觸入境人士或確診病患(家屬)最後日起未滿21日者,均停止入營,並確實宣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以避免隱瞞疫情,影響受訓役男安全。

(四)落實防疫規定:應徵役男報到時,依分區、分流原則分別設置役男報到區,保持社交距離、戴口罩、實施體溫檢測及檢核「自我健康關懷聲明卡」;額溫逾攝氏37度以上,或有頭痛、喉嚨痛、咳嗽、流鼻水、鼻塞、呼吸困難或急促、腹瀉、倦怠、四肢無力、嗅覺或味覺異常等任一症狀,停止入營(附診斷證明書證實非COVID-19患者除外)。

四、此外,役男入營前尚未接種疫苗,入營後可依國防部(常備兵及補充兵)、內政部(替代役)及指揮中心之規劃期程及個人意願接受疫苗施打,如入營前已預約登記施打疫苗,入營後亦可請假前往施打;至役男(不含替代役)入營後即為軍人,可納入國軍專案疫苗接種對象,按戰備任務優先順序提供接種服務。

(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提升改善臺鐵安全管理委員會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9)

傅委員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提升改善臺鐵安全管理委員會運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臺鐵局於108年1月聘請外部委員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係由臺鐵局局長兼任召集人,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安全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十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委員包括外部委員六~八人(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一人、專家學者五~七人),內部委員九人(臺鐵局局長及副局長四人、運務處、工務處、機務處、電務處及營運安全處處長),安全管理委員會非設置在營運安全處內。

二、臺鐵局安全管理委員會每個月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安全規章之修訂討論。

(二)安全管理系統(SMS)建置之推動執行檢討。

(三)行政院「臺鐵局總體檢報告」列管改善事項,已完成改善前檢討。

(四)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之改善檢討建議。

(五)審議各項行車安全提案。

(六)考核現場行車安全管理績效。

(七)對臺鐵局擬訂之安全管理政策提出建議。

(八)其他有關行車案件之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審議、建議及討論事項應作成紀錄,並副知交通部。

三、臺鐵局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辦理情形如下:

(一)安全管理委員會截至目前已召開21次會議。

(二)總體檢144項,交通部已審查同意解除列管計109項,餘35項持續列管。

(三)安全管理系統(SMS)建置之推動執行檢討會議,已召開19次。

(四)行車事故(件)之改善檢討共271件。

四、另有關委員建請交通部部長兼任臺鐵局安全管理委員會之主管或召集人,並主持未來會議1案,經研議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屬臺鐵局內部業務,宜由臺鐵局局長擔任,交通部將透過其他行政管考程序及相關監理制度督導,控管臺鐵局相關安全等事項之辦理情形,另要求臺鐵局依安全管理委員會之協議事項,將相關成果或需協助事項提報交通部。

五、歷經本次嚴重事故交通部已要求臺鐵局落實並加速安全改革轉型,包括強化組織功能調整、提升安全管理及營運效率、解決財務虧損等課題,找出最適合之永續經營模式,讓臺灣交通安全更好、更便利。

(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局408車次太魯閣號重擊工程車出軌事故,建請交通部即刻啟動邊坡施工之危安管理要點,重點審查所有邊坡施工,並在各施工路段之臺鐵局軌道設置安全自動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

傅委員就臺鐵局408車次太魯閣號重擊工程車出軌事故,建請交通部即刻啟動邊坡施工之危安管理要點,重點審查所有邊坡施工,並在各施工路段之臺鐵局軌道設置安全自動監測系統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本次事故地點K51,業已完成上下邊坡鋼軌樁打設,並已納入臺鐵局預警及維護管理系統統包工程案設置告警系統。

二、為確保施工安全,臺鐵局已完成臨軌工程安全防護措施,就有異物入侵疑慮處所優先施作實體阻隔設施,截至110年8月底,已完成14處,並依臺鐵局「臨軌工程施工安全管制規定」強化門禁規制作業。

三、臺鐵局刻正辦理邊坡改善工程共計28處,截止110年9月28日已完成7處,預計於110年底完成14處,111年底完成14處。

四、為強化工地現場督導機制,臺鐵局已修訂工程施工品質稽核作業工作計畫,明定工程主辦單位每月應進行各標案工程至少1次工程查證,並成立段級「工程施工品質稽核小組」要求每月就工程之施工管理、品質、施工進度及勞安衛管理等進行查證作業,處、局單位成立「品質稽核及督導小組」確認相關缺失改善後,方得予以解除列管。

五、另臺鐵局刻正辦理異物入侵改善計畫,全面盤點異物入侵風險路段,於風險路段設置實體阻隔設施及告警系統,有效阻隔非正常之入侵鐵路運行空間。

(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局408車次出軌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落實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及改善臺鐵行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0)

傅委員就臺鐵局408車次出軌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落實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及改善臺鐵行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對於本次408次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已責請臺鐵局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檢討,該委員會已於110年4月20日檢討408車次太魯閣號正線出軌事故發生原因及改善對策。

二、另委員關心臺鐵總體檢編號2103案件,該案件係臺鐵局電務處預估109年8月31日可改善完成,非正式完成日期,電務處於110年3月提出完成改善,送內部審查,臺鐵局於110年3月24日召開安全管理改革小組會議決議將編號2103案件提送安全管理委員會審查。

三、臺鐵局已於110年3月29日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編號2103案件(全線平交道視距不足之路段,請檢討告警號訊機裝設位置及列車速限之規定),另110年4月7日洪委員孟楷、鄭委員天財及陳委員雪生於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臨時提案要求臺鐵局2週內緊急會議處理第2103案;臺鐵局於110年4月20日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增加討論第2103案,並針對該案加強檢視及補充內容,交通部將監督臺鐵局定期召開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務實審查臺鐵局之安全管理。

(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建請行政院研議電動自行車簡化分類標準是否合宜,並且應擴大監理及管制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5)

傅委員就建請行政院研議電動自行車簡化分類標準是否合宜,並且應擴大監理及管制範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與腳踏自行車同屬慢車,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108年10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處罰條例,新增電動自行車擅自改裝最高可處罰5,400元並責令改正、超速最高可處罰1,800元及未戴安全帽可處300元罰鍰等處罰規定。

二、為輔導各經銷商業者販售合格之電動自行車予消費者,並加強宣導消費者購買合法之電動自行車,交通部於108年及109年結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各縣市政府消保官,以及各縣市道安會報與交通、警察等相關單位辦理電動自行車聯合稽查工作,交通部已函文各縣市政府並透過交通部110年6月30日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委員會議,持續請各縣市政府道安會報參照交通部稽查作法定期或不定期安排稽查作業,以導正業者違規行為。

三、為更臻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交通部已於109年9月14日預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電動自行車將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限制騎乘年齡等規定;另大院相關委員、黨團亦有相關修法提案,已經大院交通委員會110年5月5日逐條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等14條修正條文通過,除相關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限制騎乘年齡等規定外,針對車輛規格變更、違規使用牌照及違規駕駛行為等訂有罰則,除處以罰鍰外,並視其違規情節訂有禁止行駛、車輛移置保管、車輛沒入及牌照扣繳、註銷等處罰,並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與現行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有所區別。相關修正條文倘經大院三讀修正通過,行政院核定施行後,電動自行車將可掛牌納管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確保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

四、電動自行車納牌管理修法施行後,未來每年平均電動自行車新車出廠預估約8萬3,000輛,所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領用牌照等相關程序將比照現行機車申請,另有領用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輛約61萬餘輛,大院交通委員會110年5月5日審查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草案,已規定有領用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應於2年內領用懸掛牌照。

(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每逢假日國五總是塞車狀況,目前仍尚未有適合的解決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7)

傅委員就每逢假日國五總是塞車狀況,目前仍尚未有適合的解決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學者建議國5通行費提高10倍部分,因不符合「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7條略以「…但差別費率之上限值不得高於標準費率之二倍。」之規定,需先推動修法,另考量收取高額通行費除修法尚需取得社會共識才具可行性,爰目前尚無該項措施規劃。

二、有關整合大臺北地區大眾公共客運汽車公司,使臺北市、及新北市各區域多個搭車點,開闢新的國道五號客運路線一節,說明如下:

(一)經查現有往返雙北、宜蘭、花蓮間,行經國道五號之國道客運路線,共計有16條國道客運路線,提供雙北市境內5處轉運站(臺北轉運站、圓山轉運站、市府轉運站、南港轉運站、板橋轉運站)、1處捷運站(捷運大坪林站)及2處重要轉運節點(林口、汐止),往返宜蘭地區5處轉運站(烏石港轉運站、礁溪轉運站、宜蘭轉運站、羅東轉運站、蘇澳轉運站)、花蓮地區2處重要轉運節點(花蓮火車站、新城火車站)之城際運輸服務。

(二)行經國道五號之國道客運路線平日往返計1,344班次,假日往返計1,545班次,統計自109年1月起至110年7月止,平均每班次載客人數16.17人;另109年、110年連續假期疏運期間(未計入110年端午連假),連假期間每日平均疏運班次數計1,722班次,連假期間平均每班次載客人數計15.35人,顯示現有行經國道五號路線,即使於連假疏運期間,仍能提供額外運能供民眾搭乘使用。

(三)為提升國道五號客運路線運能,交通部公路總局甫於110年4月29日公告「新北市新店區-宜蘭市」國道客運路線,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第224次全體委員會評選,決議由統聯客運公司獲得籌備經營權,期能擴大雙北往返東部地區客運供給,進而提供民眾額外大眾運具選擇,藉以降低民眾使用私人運具之需求。

(四)有關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分類營運規定,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42條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係核定路線內營運,市區汽車客運業係核定區域內營運,惟其路線延長至該直轄市、縣(市)以外時,以不超過鄰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範圍為限。

(五)綜上,現有行經國道五號之國道客運路線共計16條,已於雙北市境內轉運站及重要轉乘點共計8處,提供民眾多元乘車地點以提升往返東部地區之便利性,另經檢視前揭路線營運狀況,現有班次數尚有額外運能供民眾搭乘使用,並已公告開放「新北市新店區-宜蘭市」國道客運路線,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評選,刻由統聯客運公司籌備中,期能擴大國道五號城際運輸客運路線運能。另倘地方政府仍有民行需求,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42條規定,闢駛市區客運路線。

(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並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3)

傅委員就促進服務業轉型升級並解決低薪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政府為推動商業服務業升級轉型,相關政策及措施說明如下:

(一)在升級轉型方面:

1.推動零售暨服務業數位轉型,協助零售、餐飲暨生活服務業導入雲端服務及數據整合,瞭解顧客,建立以數據為依據之經營模式,發展新商業模式、新通路及新服務型態,加速業者發展創新商業模式。

2.推動智慧商業應用,協助流通服務業者,如批發零售應用大數據、物聯網等科技,藉由發展創新解決方案與商業模式,以及建立示範案例等措施,提升業者服務效率與營收,並推動解決方案於國內擴散及海外輸出。

3.推動商業服務業者致力於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研發,以補助企業部分研發資金方式,協助業者提升創新能力及國際競爭力,發展更多元服務業樣貌。

4.推動智慧物流,協助物流業者共享配送能量及應用倉儲自動化、省力化等智慧物流技術,提升物流作業效率;整合AIoT及自動化,發展溫控物流技術及品質監管系統,協助業者推動符合國際規範之溫控商品快速供貨與儲運服務,並保障貨品流通品質。

5.透過輔導餐飲業者導入智慧科技應用,以及協助餐飲業進行品牌優化及通路拓展,健全餐飲經營體質,並結合多元行銷通路,增強國際對臺灣美食及品牌認識,促進國內餐飲業整體消費提升。

6.自民國106年9月起國發會協調經濟部、金管會及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共同推動行動支付發展,提升中小企業商業營運模式創新整合,其中數據應用、會員行銷、金流簡化及通路虛實整合等應用與特色,結合消費者消費習慣轉變,不僅發展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產品或服務,更可精簡服務流程、降低營運成本及失敗風險,有助提升中小企業價值鏈之價值,驅動企業價值活動創新作為。

(二)在法規鬆綁方面:設立新創法規調適平臺,排除新興商業模式所面臨法規不確定性,已協調處理41項議題,如共享車位分級管理、透過平臺業者銷售旅遊及健康保險等;建立創新法規沙盒制度,通過金融科技共20案創新實驗申請案,提供新型態商業模式測試環境,鼓勵發展創新應用。

(三)在人才培育方面:

1.為因應產業發展或轉型所需人力,勞動部透過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據點及台灣就業通網站,提供最新工作機會及徵才活動訊息,協助求職求才推介媒合服務。

2.為協助勞工提升數位創新能力,目前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產業創新條例」辦理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與培訓等事宜,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合作推動各項重點人才培育;並透過跨部會合作機制,由經濟部、教育部及勞動部共同培育產業所需人才。

3.積極辦理數位行政與電商實務、社群經營與網路數位行銷及大數據資料分析師養成等課程,另亦結合民間訓練單位,辦理物聯網、Big Data及AI等相關數位技術課程,並補助在職勞工訓練費用,每人每3年最高補助7萬元。

二、另為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拓展國外市場,政府相關作法如下:

(一)協助更多業者投入跨境電商,輔導代營運商在東協市場強化其服務能力,帶動更多臺灣業者上架東協當地平臺;輔導電商業者開發跨境創新服務或商業模式,建立差異化優勢,提升跨境交易額。另與馬來西亞政府機構合辦網購節,以提升業者海外知名度。

(二)推動海外大型電商物流整合服務,以及聯合業者拓展海外市場,以輸出物流服務、技術或設備,支援臺灣供應商拓展海外市場。

(三)輔導連鎖加盟企業海外拓展,透過客製化輔導精進連鎖加盟及餐飲企業體質,以提升門市服務效能及強化總部營運能量為重點,推動產業進軍國際市場;辦理國際連鎖線上展會及商機媒合會,藉由成立線上臺灣館協助業者於疫情下持續拓展海外商機,並透過精準對接提升臺灣品牌服務輸出機會。

(四)輔導餐飲業開拓國際市場,透過海外媒合交流及辦理國際論壇等,擴大臺灣國際展店與同異業合作效益,提升國際知名度,以加速餐飲業國際拓展。

三、又,為改善國內薪資結構,經濟部於104年已藉由修正員工酬勞分配具體措施(「公司法」第235條之1),要求企業分配獲利給員工,且於107年「公司法」大幅修正時,將公司發股票給員工等五大獎酬工具(庫藏股、認股權憑證、新股認購權、限制型新股及員工酬勞)擴大於母子公司間可相互發放,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有利集團企業人才流通,各界普遍認為有助於激勵員工及促進企業發展。

四、此外,為積極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自105年迄今,逐年調升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由2萬8元調至2萬4,000元,共計調升3,992元,調幅達19.95%;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20元調至160元,共計調升40元,調幅達33.33%。本(110)年度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預計於10月8日召開,委員將通盤考量社會經濟數據指標,審慎議定基本工資之調整。

(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限塑政策推動後一次用塑膠產品用量持續增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2)

傅委員就限塑政策推動後一次用塑膠產品用量持續增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一、基於國情與國人飲食習慣,本署對於各項一次用非必要塑膠產品分別採取禁止、限制使用及鼓勵減量等管理方式推動,以引導民眾改變使用拋棄型用品的生活型態,達到減少垃圾產生量與處理量的效果。自91年起陸續針對免洗餐具及一次用外帶飲料杯等採行減塑措施,期透過法令規範,引導業者改變產品設計、民眾改變消費與生活習慣,進而減少廢棄物產生及對環境的衝擊。

二、為推動限塑政策,本署近期相關作業概述如下:

(一)推動限制使用一次用免洗餐具及飲料杯

規範政府部門、學校餐廳、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及量販店,內用不得使用各材質免洗餐具;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計有18個縣市發布實施。110年5月起,因應疫情,業者考量自身餐具清洗條件,如有改用免洗餐具需求,可向環保局申請,獲同意後得暫時使用,期限為90日(仍不得使用塑膠類免洗餐具),計13縣市171家業者申請暫時提供免洗餐具。期限屆滿後,本署將視疫情持續推動。

推動「行政機關、學校減少使用免洗餐具及包裝飲用水作業指引」。規範由政府機關辦理會議、訓練及活動率先實施不提供免洗餐具、包裝水及一次用飲料杯,改提供可重複清洗餐具(如鐵盒便當)及設置飲水機或桶裝水,辦理活動以無償、租賃或押金借用方式提供重複清洗餐具。該指引本署已於9月29日下達各部會及縣市政府,並發新聞稿周知。

連鎖便利商店、飲料店、速食店,需提供消費者自備環保杯優惠或提供回收獎勵金促進回收,目前約500家品牌(近2萬間門市)提供自備環保杯優惠,鼓勵消費者自備環保杯。110年6月1日函發業者,疫情嚴重期間如停止接受消費者自備飲料杯,改以一次用飲料杯盛裝飲品,秉持鼓勵環保精神,應維持給予消費者自備飲料杯優惠。本署檢討提高自備環保杯的誘因。

持續推動小琉球無塑島琉行杯共享行動,57處借還杯點(包含飲料店、超商、民宿、書店),並設置有3處還杯點,便利遊客以「琉行杯」購買飲品或至飲水機處裝水。110年擴大補助澎湖縣、連江縣及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等離島推動飲料杯減量。

(二)推動網購包裝減量

依「網購包裝減量指引」,按「包裝減量」、「環保材質」及「循環包材」3項內容,推動網購包裝減量。網購平臺業者依「網購包裝減量指引」提出減量計畫,經本署審認符合指引者,取得「網購包裝減量標章」,共有18個網購平臺取得標章。109年網購包裝減量約2,344公噸,110年第一季減量453.7公噸,較109年第一季減量63%。

109年10月推動網購平臺循環袋(箱)試辦計畫,「PChome24小時購物」、「momo購物網」、「台塑購物網」及「直接跟農夫買」4家平臺購物參與,以循環袋(箱)出貨件數為8千餘件。110年再擴大試辦計畫,鼓勵網購平台提供消費者選擇循環包裝出貨、增加循環包裝回收之便利性。9月29日邀集網購包裝減量聯盟成員說明試辦計畫,及補助循環袋箱設計與製作、自主循環系統的建置作業。

(三)減少外送平臺免洗餐具使用量

為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建立外送平台餐具使用的循環模式,本署與外送平臺foodpanda、臺南市政府及循環容器租賃業者好盒器合作建立環保外送模式,在臺南市中西區、東區及北區試辦,提供可重複清洗餐盒及環保杯盛裝餐飲外送服務,共有22家餐廳提供循環容器盛裝餐飲與歸還,共設置8處自助歸還站。

110年擴大於臺南市東區、北區、中西區及南區34家餐飲店及新增3處麥當勞門市等10處歸還站(總計42處歸還站),推動循環容器外送計畫。

(四)推動環保夜市

進行全國22處夜市、商圈環保改造,打造「減塑、低碳、清新」環保夜市,減塑面向為推動改用重複清洗餐具、提供自備餐具優惠、落實垃圾分類為資源、廚餘及一般垃圾。計有826家攤商已改用重複清洗餐具、提供自備餐具優惠之方式,取得環保攤商標章,每日減少13萬7,000個免洗餐具之使用。110年持續結合地方環保局及夜市、商圈通力合作,改造夜市、商圈環保,補助及輔導餐飲業者改用重複清洗餐具、提供自備餐具優惠措施、餐具租賃服務。

(五)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

針對一次用塑膠吸管進行管制,要求公部門、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等4大類合計約8,000家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給顧客內食餐飲使用,推動後一次用塑膠吸管使用量減少約1億支。另有相當程度外溢效果,主要為內用與外帶同步及主動響應政策2類。經查一次性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為方便作業,多採外帶及內用相同之方式,另4大連鎖便利商店、部分咖啡店如星巴克、餐廳如Fridays等非現行塑膠吸管之限制使用對象,亦自發性響應減塑措施。

三、根據荒野保護協會110年1月11日公布之西元2020年ICC淨灘數據及過去5年數據分析結果,塑膠提袋、外帶飲料杯、免洗餐具及吸管等一次用塑膠製品之數量皆呈下降趨勢。其中在吸管部分,淨灘每公里所撿到之吸管數量,較前1年減少5%,反映限塑政策已逐步發揮成效。

四、本署仍將考量食品衛生安全、民眾習慣,逐步推動一次用產品源頭減量措施,持續檢討擴大管制範圍,加強推動一次性塑膠產品源頭減量及環境教育工作。

(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我國遠距醫療發展仍有待政府加速法規鬆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48)

傅委員就我國遠距醫療發展仍有待政府加速法規鬆綁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依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於107年5月11日訂定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作為施行通訊診療之法規依據。通訊診察治療之醫療項目,包括詢問病情、診察、開給方劑、開立處置醫囑、原有處方之調整或指導及衛生教育等;並明定山地、離島、偏僻地區、5款特殊情形及急迫情形之病人,為適用之對象。

二、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發展,醫療營運降載及廣泛運用遠距醫療於門診病人,以兼顧醫療量能及病人就醫需求,本部於110年7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108號函示,有關醫療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並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適用期間自110年5月15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為止。

三、為維護防疫工作持續運行,於疫情期間與未來常態情況下,法規或相關措施之差異尚需作全盤性的考量與研議。本部將持續蒐集遠距醫療於國外推動經驗與建議,參考英國、美國、德國等國之遠距醫療法規,分析以專法處理與非專法處理國家,其執行遠距醫療之法律規定或措施,供未來修正「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參考。

(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民眾辦理公共空間活動使用擴音器常遭檢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3)

傅委員就民眾辦理公共空間活動使用擴音器常遭檢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環保署查復如下:

本署為減少活動辦理時造成之噪音污染,已於106年10月13日訂定大型活動噪音管制指引(詳如附件),建議於活動辦理前及活動中,除活動辦理單位須注意減少噪音外,出租借場地單位應依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活動辦理前

1.為避免噪音污染影響活動場所鄰近居民,受理噪音防制計畫時,應檢視場地之噪音防制措施,並從嚴審核活動辦理單位所提之噪音防制計畫,於審核通過後,通知活動主管機關(構)。

2.對違反或未執行噪音防制計畫之活動辦理單位,宜訂定懲罰規定。

二、活動過程中

應配合活動主管機關(構),定時或不定時查核活動辦理單位是否依噪音防制計畫確實執行。

三、活動結束後

出租借場地單位對違反噪音管制相關法令之活動辦理單位,得列管並不再提供場地之出租借。

本署將另函通知並提醒各地方政府,請依本署106年10月13日環署空字第1060080943號函規範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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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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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歷年來性侵假釋犯利用電子腳鐐監控時段再犯案件層出不窮,顯見法務部未落實監控性侵假釋犯相關機制,建請法務部通盤檢討性侵犯假釋相關政策及配套法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61)

楊委員就歷年來性侵假釋犯利用電子腳鐐監控時段再犯案件層出不窮,顯見法務部未落實監控性侵假釋犯相關機制,建請法務部通盤檢討性侵犯假釋相關政策及配套法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法務部查復如下:

一、關於性侵犯假釋之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

1.相關政策

法務部關於假釋政策係採「務實審核、寬嚴併進」原則,亦即,假釋要件之審查密度依犯罪情節之輕重及改善可能性之高低而有不同,對於重大刑案如殺人、擄人勒贖、性侵害等案件,若受刑人前科累累、教化輔導成效不佳等,即予從嚴審核;有關性侵害受刑人之假釋要件,自屬從嚴審核之範疇。刑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時,於第77條第2項增列第3款,規定性侵害受刑人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適用假釋規定。是法務部矯正署於審核是類案件時,除衡酌個案「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面向外,亦參酌其執行期間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成效、治療輔導人員專業意見及各項量表施測結果,並參考被害人意見,以及為利日後保護管束之執行,另審酌個案家屬接納或社福團體安置等項目,始作成假釋核駁之決定。

2.配套措施

依「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及輔導性侵害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性侵害受刑人經申請假釋許可後,法務部矯正署即將相關資料寄送至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擬訂觀護處遇計畫,俟觀護人完成評估並通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後,始辦理假釋釋放程序,而性侵害受刑人經評估須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於假釋出監當日,由矯正機關派員戒護受刑人至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以達無縫接軌之目標。

二、關於科技設備監控之相關政策及配套措施

1.現行機制

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係透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手機基地台定位、RFID無線射頻等技術,全年24小時全時段監控行蹤軌跡紀錄與定位,並得設定宵禁時段、電子圍籬等功能,且於通訊不佳、電力用罄、設備遭破壞時主動告警;平時尚可透過電腦、手機APP查詢受監控者之即時位置,於受監控者違反相關規定時,系統即產生違規告警,並以手機簡訊及APP推播警示觀護人即時處理。法務部業於去年責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24小時由專業團隊負責,全面掌握防逃案件及性侵害付保護管束之監控案件。

2.配套措施

法務部為強化對受監控者之外出行蹤監控,自110年8月18日起,科技設備監控系統新增進入特定場所、預估無法準時返家、監控中個案同時同地之通知功能,並請各地方檢察署全面檢視監控中之個案,妥適運用新增功能,同時搭配警察機關複數監督查訪、離開受保護管束地報告之機制;亦於110年9月8日辦理觀護人執行性侵害付保護管束案件精進訓練,以提升觀護人專業知能;另透過定期召開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建構社區監督防治網絡,並針對中高再犯危險之個案,進行多面向討論及資訊交換,擬訂個別化監督及處遇計畫,以達預防再犯之目的。

(十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農、漁業建立面對極端氣候之事前預警機制以降低農漁災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20)

傅委員就農、漁業建立面對極端氣候之事前預警機制以降低農漁災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本會為因應氣候變遷帶來之極端氣候衝擊,除針對災後救助及相關災損情資蒐集,並有針對事前預警機制進行建置,研擬強化預警通報、災害監測與提升農民自主性防災能力等策略,以有效降低農漁災損,具體內容說明如下:

一、建置農業專屬氣象站,蒐集監測基礎資訊:本會與中央氣象局合作,已建置160個農業專屬氣象站,並開發農作物生產區之氣象預報服務,針對農業生產專區實際位置,產製未來7日天氣資訊,現已建置93個農作物專區,提供在地農民更細緻精確之氣象預報資訊,是災害監測、預警通報系統及防災技術強化之基礎。

二、建立重要經濟作物防災栽培曆,供農民及各界參考:目前已完成46種重要經濟作物之防災栽培曆,依作物栽培操作時序,提供完整防災訊息,如在不同生長階段可能遭遇之氣象災害、災害發生之作物徵狀、致災氣象臨界值、災前防範與災後復原措施等資料。

三、建置「農作物災害早期預警系統」及APP,及早防災因應:透過與中央氣象局即時氣象資訊及災害預報資料庫介接,預報下旬作物可能發生之災害類型,以紅黃綠燈號作為災害發生可能性之指標,達臨界值即透過系統發出訊息,農民可透過行動裝置,自行選取所在地對應之作物生長專區,接收其作物生長地區之氣象與災害預報資訊、災害防範建議等推播訊息,有助提早進行災害防範工作。

四、打造多元且易懂之防災資訊宣導機制:透過各項通訊軟體(如臉書、Line等)、簡訊、新聞、各改良場所、農(漁)民團體、產銷班及地方政府等多元管道,並製作防災資訊圖卡,即時傳遞防災資訊以減少損失。

五、進行養殖漁業防汛演練及抽水機測試整備作業:於汛期前完成排水路淤積情形抽查作業,同時宣導漁民加強防汛工作,包含陸上養殖應落實魚塭岸壁鞏固、排水設施疏通及加強巡視水閘門、檢修備用發電機確認運轉正常並備妥用油、完善短時間強降雨造成魚塭鹽度及水質變化之防範措施、必要時於塭堤加設防護網;海上箱網及淺海養殖業者應加強海上網具及纜繩等設施之固定;浮筏式牡蠣養殖業者則應視海域狀況移動至近岸海域避風,並研議提早收成。

六、建立氣候因子與水生動物疾病監測系統:建構與累積水生動物疾病資料庫與氣象資料,建構水生動物人畜共通傳染病疫情決策支援系統、氣象資料與疾病發生預警模式等系統,分析氣候因子是否會影響疾病發生之關聯性,持續執行動物防檢疫監測、預警及因應等措施。

(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開放萊豬進口對國內養豬產業衝擊及國內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9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1)

傅委員就開放萊豬進口對國內養豬產業衝擊及國內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本院農業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就開放萊豬進口對國內養豬產業衝擊一節,說明如下:

(一)為拓展我國際經貿空間,強化國家貿易談判能力,政府本於科學證據及遵循嚴謹國際標準,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及未來經濟戰略考量,確保民眾飲食安全無虞及強化養豬產業競爭力,就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對養豬產業進行影響評估(如附件),並同步輔導國內產業全面因應開放萊豬進口的衝擊。

(二)臺灣國產豬肉與進口豬肉因飼養方式及口感不同,加上國人愛吃溫體豬肉,生鮮豬肉向來為消費大宗,近七成國人習慣使用溫體生鮮豬肉,無法以進口冷凍豬肉替代,進口豬肉占比一直維持在10%左右;再者,美國豬肉進口已20餘年,美國豬肉在國人消費市占率僅約1%左右,顯見國人的豬肉消費已有明顯區隔,預估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對市場影響有限。

(三)我國豬肉產品之主要進口國為加拿大、西班牙、丹麥、荷蘭、美國等國,其中加拿大進口豬肉之平均售價均較其他主要進口國家為低,具價格競爭優勢,爰開放含萊劑豬肉進口後,仍將由各進口國彼此競爭我國約占一成之冷凍豬肉市場。

(四)在政府實施全面強制豬肉原料產地標示之措施下,國內消費者可清楚辨識國產或進口豬肉,且自開放進口以來,民眾對於國產豬肉具高度認同,國產豬肉需求增加,依行政院豬肉儀表板資訊,本(110)年1-8月累計進口豬肉約32,712公噸,較去年同期36,924公噸減少4,212公噸,我國豬肉自給率仍維持約9成,毛豬拍賣價格亦維持穩定;另本會對國內養豬產業積極輔導,推動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以提升養豬產業體質,確保永續競爭力,維持國產豬肉90%之市占率,開放萊豬進口對國內養豬產業影響相對有限。

二、就國內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一節,說明如下:

(一)為配合國家整體政策,衛生福利部依權責評估人體健康風險而訂定進口豬肉及豬內臟之萊克多巴胺安全殘留容許量,而本會依權責範圍,維持國內畜牧產業不使用萊克多巴胺政策,係基於畜牧產業發展考量,建立臺灣豬品牌,以增加國內及外銷競爭優勢。

(二)本會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09年9月7日農防字第1091472241號函公告:「乙型受體素(β-agonist)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不在規範之列。」,即國內養畜禽場一律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包含萊克多巴胺),此立場從未改變。

(三)本會持續推動乙型受體素源頭管理措施,針對養畜禽場定期抽驗,加強違法用藥監測及查核。107年畜禽檢驗計8,121件、108年計7,923件;109年計8,104件,110年截至8月底計5,288件,均未檢出乙型受體素(合格率為100%)。

(四)本會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合作進行動物用藥監測,減少違規用藥,對於違規用藥之養畜禽業者則依法處辦及輔導改善,以維護國內畜牧場用藥安全及肉品品質。

(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灣30年來每年道路事故死亡人數日益漸增,政府應推動「零死亡願景」,或積極改善交通道路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6)

傅委員就臺灣30年來每年道路事故死亡人數日益漸增,政府應推動「零死亡願景」,或積極改善交通道路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交通部近年之交通安全防制重點為18至24歲年輕族群、酒駕者及高齡者等對象,推動政策包含:

(一)鼓勵參與機車駕訓完成後考照:為讓駕駛人在上路前能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觀念,鼓勵民眾參加機車駕駛訓練考照,使學員能經由完善的學科、術科訓練養成正確地駕駛習慣。

(二)建置平台提供體驗教育:為增加騎士防禦駕駛能力,養成安全駕駛習慣,交通部公路總局建置機車危險感知教育平臺,民眾可藉由觀看行駛道路實境影片,自我測驗並培養事先察覺潛在風險及路權觀念,於真實行駛道路時,遇到類似狀況能儘早採取預防行動,降低事故機率。

(三)推廣大型車視野死角及內輪差體驗教學:公路總局37個監理、站內,皆繪設大型車視野死角及內輪差體驗教學區或購置移動式器材,學員於機車初考領時可以移動式體驗,藉由體驗活動提醒隨時注意應與大型車保持適當距離,以維護自身安全。

(四)要求駕駛人自付酒駕防制教育訓練費用:自109年3月1日起,凡曾因酒後駕車或拒絕酒測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應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1年內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方能報考。

(五)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針對高齡年長者之適性駕駛建立檢測標準,讓高齡年長者瞭解自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駕駛車輛,並請路老師於各樂齡中心、年長者聚會場所,宣導高齡駕駛安全要領,其家屬亦可藉以勸導不適駕車者停止駕駛行為,進而達到提升整體交通安全之成效。

(六)透過多元化方式宣導用路人交通安全觀念:為讓民眾能瞭解交通法規新制或相關交通政策,及宣導交通安全觀念,交通部委請廠商繪製多樣主題之懶人包放置於「交通安全入口網」。製拍主題包括年輕族群機車安全、酒駕新制宣導、高齡機車及高齡行人交通安全宣導、汽機車停讓行人等主題短片。持續透過網路、電視、廣播、文宣等大眾媒體對用路人加強宣導。

二、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持續探討各族群道路事故之肇因,推動對應之交通安全宣導觀念,期能有效改善道路交通安全。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已流標數次,造成工程多次延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80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35)

傅委員就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開發建設第三航站區,已流標數次,造成工程多次延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交通部查復如下:

一、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於104年3月6日奉行政院核定,桃園機場公司隨即辦理國際競圖,評選設計團隊,並於104年11月30日決標,進入細部設計階段。歷經2年設計發展,第三航站區主體航廈工程採購案於107年5月、7月,及108年3月3度辦理公告招標,均無廠商投標而宣告流標。

二、為協助桃園機場公司儘早完成工程發包,行政院及交通部分別成立專案小組及督導小組,協助機場公司檢討提出「兼顧市場接受度及國門意象」之整體優化推動方案,並提報第2次修正計畫經奉行政院於109年5月22日核定,同意將計畫總經費由789億元增加至956億元,計畫期程由113年展延至115年,規劃將3階段啟用主體航廈,第一階段於113年啟用北登機廊廳,期有效減輕機場營運壓力,第二、第三階段則接續於114年、115年分別啟用航廈主體及南登機廊廳。

三、主體航廈工程為本計畫關鍵要徑工作,在各方努力下,主體航廈土建工程已於110年3月30日決標、110年6月1日開工,主體航廈機電工程亦已於110年8月30日決標、預計110年10月1日開工,計畫推動已獲進展,目前旅運量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銳減,預計旅運量復甦後,本計畫可大幅提升桃園國際機場服務水準,後續仍將以上揭計畫時程為目標,推動計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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