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87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葉委員毓蘭,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以下稱釋字)第808號之法理及精神,國家不但應避免同一事由之處罰,亦應避免同一事由,以不同程序重複追究。惟公務體系中,持所謂機關名譽之理由,對因外界輿情反應,而對同一事由加以多次重複調查或處置者,在所多有。以大馬鍾姓女大生命案為例,涉案警察於事發後、監察院彈劾案通過後,均被調任處置,即屬適例。爰上,相關人事制度有必要參照憲法精神做整體性盤整,特提出書面質詢,請行政院依法答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釋字808號雖為針對刑罰及行政裁罰,是否違反憲法上一罪不二罰原則之解釋,惟其中提及:「上述重複追究及處罰,原則上固係指刑事追訴程序及科處刑罰而言,但其他法律所規定之行政裁罰,如綜觀其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亦有一罪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按:粗體為後加)」,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協同意見書(第6頁參照),黃昭元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官加入協同意見書(第11頁以下參照)亦有所探討,可見釋字808號揭櫫之法理及精神,國家是否可持同一事由,再以不同程序加以追究,與實體是否重複處罰同樣重要。爰此,國家對公務人員調任(尤其是主管調非主管),有無司法救濟、是否屬於違法失職行為處罰之一環,而有無需要納入憲法上一罪不二罰精神,盡量避免程序上重複追究,相關機關實應做系統性之盤整檢討,核先敘明。

二、實務上迭有服務機關以所謂機關聲譽為由,一旦外界對機關屬員所作所為有任何物議,即以調任作為危機處理、公關處理的方式,而不考量調任是否為處罰同一違失行為之一環,而構成違反憲法上一罪不二罰原則。此種狀況,在我國公務員責任一元二軌,懲戒及懲處均對違失處罰有所規定下,更形嚴重。

三、以原臺南市警察局決定因大馬案女大生被擄命案例,將楊姓分局長於109年11月4日調科長;然而監察院亦就同一事由加以彈劾案(110年劾自第11號),並於10月5日通過後,再次將其由分局長調任科長。

四、綜上,特提出書面質詢,請行政院就同一違失行為實質上之程序處置,現行法律制度並未涵蓋,導致違反憲法上一罪不二罰之情形,盤點相關法律並研議修法,並不拘泥於現行法律或現有資料彙整,對更加合乎憲法法理精神之未來規劃,詳為答復。

(二)本院鍾委員佳濱,茲因屏東縣境內汽車客運無障礙車輛比率長期顯著偏低,為提高屏東縣公共運輸之服務水準與品質,爰請行政院研議改善方法,並檢討車輛汰舊換新之補助條件規定,放寬汰換車輛車齡條件限制,以鼓勵業者提早汰換成無障礙車輛,確保偏鄉地區民眾的移動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運輸營運業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箱(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第3項「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輪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箱(搶),提供無障礙運輪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作為改善公路公共運輪服務所需經費,並督導業者改善並提供妥適之無障礙運輸服務。

二、多數縣市政府之比率顯著偏低,其中屏東縣市區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數僅17輛,佔屏東縣總車輛數110輛的15.45%,名列全國各縣市低地板車輛比率排名倒數第二。另,99年至108年共10年間,屏東縣低地板公車汰舊換新僅6輛。

三、爰請行政院深入了解原因研議改善,並檢討車輛汰舊換新之補助條件規定,放寬汰換車輛車齡條件限制,以鼓勵業者提早汰換成無障礙車輛,確保偏鄉地區民眾的移動權。

(三)本院鍾委員佳濱,茲因屏東縣境內汽車客運低地板車輛比率長期顯著偏低,為提高屏東縣公共運輸之服務水準與品質,爰請行政院調整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之預算運用方式,以確保偏鄉地區民眾的移動權,同時拉近城鄉差距及兼顧區域均衡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運輸營運業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箱(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第3項「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4條之1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箱(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作為改善公路公共運輸服務所需經費,並督導業者改善並提供妥適之無障礙運輸服務。

二、110年度公路總局預算案編列辦理「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06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下稱公運計畫),內容包含提高偏鄉地區公路公共運輪空間服務涵蓋率及補助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補助購置通用無障礙設計車輛等,共編列2,696,420千元。六都低地板車輛數佔全國低地板車輛數比例高達95%,其餘16縣市僅佔5%,但公運計畫預算卻只分配本筆預算的34%給其餘16縣市。

三、爰請行政院調整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的預算運用方式,改善預算分配不均的現象,以拉近城鄉差距及兼顧區域均衡發展。

(四)本院張委員其祿,就內政部對防空避難設備建置,係依照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規,並依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進行管理維護。然就防空避難設備查對、列管作業,依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關資料,於次月十五日前列冊移送當地警察局。警察局依公文時效及行政程序轉交查對,然就其落實情形及查核狀況,是否均能依法執行並有所成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內政部81.12.5台內警/營字第8190095號函訂定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第一點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之管理維護,除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法令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二、依同要點第三點,防空避難設備查對、列管作業程序,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後,應將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有關資料,於次月十五日前列冊移送當地警察局。警察局依公文時效及行政程序轉交查對,經查相符回報後,由當地分局輸入電腦建檔列管後列印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由有關分駐(派出、警察)所列管,一份送警察局備查。查對發現不符者,應將不符之事實,逐項說明,層報警察局函請建築主管機關轉飭業主限期改善後,再送警察局查對列管。分局:每季結束(四、七、十、一)月五日前,將季報表傳送至警察局。省轄各縣市警察局於每季結束七日內,將季報表傳送至警政廳。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各特種防護團,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季報表傳送至警政署。然實務上警方進行稽查私有建物,是否能依照要點如實查核,而不違背人民財產權自主意願,似有釐清之必要。

(五)本院張委員其祿,就內政部對公有單位防空避難設備建置查驗,然多數防空避難設施卻經常做為不同目的使用,甚至部分設施已脫離避難之用途,未能發揮避難之目的,也違反建築核發執照之目的。是否能透過相關單位之稽查,落實公有場域防空避難設施之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消保會2005年底的國中小公安大調查中,全國一百六十一所學校有三成二「建築管理」不合格,其中以二十六所建物違法使用最多,之中半數學校將防空避難地下室用途違法變更,包括當做安親班、會議室、活動室、倉庫、員生社、視聽室、桌球室、教室等,顯見該問題已存在多時,對防空避難設施之使用已產生適用疑義。

二、就學校地下室是否作為防空避難室,各縣市政府核發執照時倘若目的是防空避難用卻挪作他用,主管機關可依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未經核准變更擅自使用,依法可處六萬至三十萬罰鍰,要求限期改善或補申請變更。就其執行之狀況及落實,似有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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