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59分、10時15分至12時50分

10月19日(星期二)上午9時3分至11時49分、下午1時50分至1時56分、2時31分至4時8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王定宇  吳秉叡  楊 曜  黃國書  許智傑  何志偉  林俊憲  李昆澤  張宏陸  陳歐珀  林宜瑾  洪申翰  吳思瑤  蘇巧慧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世杰  莊競程  賴惠員  范 雲  陳亭妃  邱臣遠  陳 瑩  林楚茵  沈發惠  羅致政  莊瑞雄  柯建銘  蔡適應  陳秀寳  劉建國  江永昌  鄭運鵬  蔡易餘  張廖萬堅 高嘉瑜  何欣純  湯蕙禎  賴品妤  周春米  羅美玲  陳素月  黃秀芳  蘇治芬  劉櫂豪  葉毓蘭  陳椒華  陳玉珍  賴瑞隆  林淑芬  邱泰源  廖婉汝  賴士葆  孔文吉  洪孟楷  李德維  吳怡玎  王美惠  鄭正鈐  李貴敏  陳以信  吳斯懷  陳明文  林岱樺  呂玉玲  楊瓊瓔  江啟臣  魯明哲  溫玉霞  張育美  郭國文  林為洲  費鴻泰  林文瑞  傅崐萁  謝衣鳯  林昶佐  林思銘  陳超明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奕華  陳雪生  廖國棟Sufin‧Siluko 余 天  翁重鈞  邱議瑩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蘇震清  蔣萬安  游錫堃  鍾佳濱  萬美玲  羅明才  劉世芳  曾銘宗  鄭麗文  邱顯智  趙正宇  吳玉琴  王婉諭  吳琪銘  賴香伶  邱志偉  張其祿  蔡壁如  高虹安  蔡其昌  高金素梅 陳柏惟  馬文君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趙天麟  許淑華  

委員請假 2人

一、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副院長

沈榮津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外交部部長

吳釗燮

 

國防部部長

邱國正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教育部部長

潘文忠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經濟部部長

王美花

 

交通部部長

王國材

 

勞動部部長

許銘春

 

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文化部部長

李永得

 

科技部部長

吳政忠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童振源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萬億

 

行政院政務委員

張景森

 

行政院政務委員

鄧振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唐 鳳

 

行政院政務委員

黃致達

 

行政院政務委員

郭耀煌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吳密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龔明鑫(請假,由游副主任委員建華代表列席。)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太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吉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馮世寬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謝曉星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澤成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長鎮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進勇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鎂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耀祥(請假,由翁副主任委員柏宗代表列席。)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葉虹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施能傑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張子敬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仲威

 

行政院秘書長

李孟諺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

羅秉成

 

(列席時間:10月15日)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並答復質詢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列席時間:10月19日上午9時3分至11時49分、下午2時31分至4時8分)

  席

院長

游錫堃(10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59分、10時15分至12時50分、10月19日下午1時50分至1時56分、2時31分至4時8分)

 

副院長

蔡其昌(10月19日上午9時3分至11時49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0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59分、10時15分至11時49分、10月19日下午1時50分至1時56分、2時31分至4時8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0月15日上午11時49分至12時50分、10月19日上午9時3分至11時49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二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二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三十九、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財團法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公文程式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一、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9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二、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三、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四、本院委員趙正宇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二百九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五、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六、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0人擬具「學校午餐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四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34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七、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五十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一、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二、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三、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六、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七、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八、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六十九、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漁業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四、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七、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商標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八、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及第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七十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破產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三、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四、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著作權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八十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一、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二、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雙語國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九十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組織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漁業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水利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預算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八、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九、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一、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二、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及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四、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五、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七、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八、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9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一九、考試院函送亟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優先審議法案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振興措施比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2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主管決議(十六)110年4月紓困方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三、行政院函,為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3+11決策過程調查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辦理網路防災演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開電弧爐煉鋼廠爐碴產出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環境執法上之科技布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七、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妥慎建立跨部會合作溝通管道與平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八、審計部函,為該部110年度編列宣導經費6萬4千元,截至第1季尚未辦理,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二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0年第1季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財政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一、財政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二、財政部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三、內政部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四、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110年上半年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五、海洋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臺中港海巡基地新建工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六、客家委員會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七、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0年第1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該會110年度第1季無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三九、行政院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文化部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一、文化部函送110年1-3月該部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二、文化部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0年第1季政策宣導廣告預算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四、教育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五、科技部函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各項財務改善措施之執行成效」110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四九、經濟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一、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0年度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二、經濟部函送工業局110年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三、經濟部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0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送110年第1季各縣市社福中心社工人力進用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七、勞動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五九、國防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國防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廣告文宣)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一、外交部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宣導廣告情形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二、僑務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1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三、僑務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四、司法院函送110年度第1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五、總統府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送110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七、交通部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八、交通部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六九、交通部函送110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0年4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09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及「中央政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3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7至108年度)」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三、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及該部查核報告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爰依決算法第28條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審計部函送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及該部查核報告(含附屬單位預算案營業與非營業部分)等5案,因已送達超過1年以上,爰依決算法第28條提報院會,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6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案等8案,均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7年度預算書案等6案,均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一七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十三)及(十四)『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凍結8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案」等3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振興5倍券面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秉叡就陽明海運原預定近日至臺灣港口載貨卻臨時抽船,造成臺灣廠商嚴重損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大學入學採行面試,過去曾有老師在大學甄試入學面試時咄咄逼人,使得面試生心靈受創,教育部應審慎檢討每一措施的利弊,應考慮大學甄試入學面試規定是否為公正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健全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加強中藥材邊境檢查議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汽缸總排氣量151立方公分(下稱cc)~250cc機車每年需繳交新臺幣800元之使用牌照稅,其路權卻與150cc以下免繳使用牌照稅之機車相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幼兒園超收幼兒及加重裁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教育部修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增列至基層訓練站擔任教練,卻刪除至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任職,限縮選手至公民營單位服務機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全民健康保險財務,建議納入其他開源措施,而非直接調漲健保費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教育部推動校園霸凌防制研習制度、教師職前養成教育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近年發生多起隨機殺人與搶劫等社會案件,儼然成為社會安全網的大破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修訂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教職員工接種疫苗,並添購相關防疫用品進行詳實盤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教育人員因疫苗數量短缺又規範須每週篩檢陰性才可授課,建議全面完成教育人員疫苗接種及全面免費檢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近日幼兒園群聚感染事件,建議加強就學環境防護、修訂校園防疫管理指引,研議引進兒童適用之唾液快篩、國小以下教師接種兩劑新冠疫苗及補助教師定期PCR篩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協助青年將創意轉為創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地方政府以自治條例規範豬肉品之乙型受體素零檢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鑑於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重擊工程車出軌,嚴重交通意外導致49人死亡,此次事故造成如此重大傷亡,台鐵難辭其咎。查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拒絕往來15款情形,高達7款有情節重大之敘述,卻未清楚明確定義,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予明確定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十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美食外送平台興起,又因受疫情影響,恐造成垃圾量增加而帶來環境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鑑於政府興建的公共設施,在完工啟用後績效卻不如預期,甚至淪為閒置場館,被謔稱為『蚊子館』,並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負責列管。日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決議,要求工程會於兩個月內提出具體辦法及要件,為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設立停損點」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我國不時發生大型車、貨車因轉彎時無法發覺死角,造成車禍傷亡事件,建請研議相關法規,強化大型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規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裝潢修繕工程產生之廢棄物無法清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電動車使用之鋰電池回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警政署推動增訂「加重妨害公務罪」,以保障執法基層員警,樹立執法威信。但法官亦會輕判,建請增加妨害公務致員警成傷,應屬於加重妨害公務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蘇花改禁行機車,導致機車騎士僅能從舊蘇花公路往返花蓮造成危險,應考慮開放機車行駛蘇花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務實加強青少年自殺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有關預算分配及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查緝單位緝獲多件邊境走私大批毒品案件,顯見毒品氾濫日益嚴重,行政院應責由所屬主管機關必須有效切斷其供應鏈,並應考量加重刑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十九、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員工監督分裝五倍券日領400元並可施打疫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及因疫情失業之應屆畢業青年無法得到失業補助之保障,建請勞動部擴大協助青年就業力道,以降低疫情造成就業阻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將Tesla專用充電介面(TPC)納入檢驗標準,以保障民眾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10年6月10日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煤倉輸送帶火災事故案,請經濟部監督台電公司完善相關善後工作,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核二廠7月27日發生人為疏失跳機事故,政府應檢討突發狀況處理機制、控制室加裝錄影系統,並儘速交出懲處名單與調查報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健保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新增「經鼻高流量濕化氧氣治療」申報代碼,每日支付1,745點,仍有胸腔科醫師反映支付點數明顯不足,建請健保署應研議是否調高支付點數以符合實際使用情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五、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大專校院系所停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六、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七、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俗稱檸檬車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八、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洋垃圾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十九、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對傷者或罹難者家屬後續賠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臺鐵408車次太魯閣號意外導致重大傷亡,應設立專案調閱小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高端疫苗量產之品質穩定度與安全性,應進行嚴謹審查及把關,確認安全無慮後始開放施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提高警察人員待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三、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降低大專校院學生機車事故機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社群平臺之菸酒廣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五、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建請交通部加強實際外送員與車輛之列冊管控,避免重大交通違規情形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致死率較全球平均高出2倍,政府應加強醫療應變及藥物整備,並提出具體預防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十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廖委員婉汝,鑑於緩解長途駕駛至屏東之疲倦感,提升國道行駛安全性,並促進屏東在地農特產推廣,爰建議於國道三號增設竹田服務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15日,未進行)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10月19日)

由委員鍾佳濱、陳椒華、邱臣遠、賴士葆、邱志偉、邱顯智、賴香伶、曾銘宗、范雲、傅崐萁、葉毓蘭、江永昌、林德福、林楚茵、翁重鈞、湯蕙禎、蔡易餘、林奕華、吳思瑤、郭國文、羅明才、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楊瓊瓔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預算報告之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臨時提案,關心高雄城中城大火意外奪走數十人性命、造成傷亡嚴重,凸顯大樓消防安檢漏洞及執行成效不彰,尤其許多大樓、國宅、公寓於公共空間、樓梯皆堆滿雜物,這是全國性的問題,代表法規不合時宜及公權力不彰,建議執法單位應強力執法,不定時抽檢大樓、國宅、公寓逃生路線、火警系統,並督促管委會加強管理,若過去老舊大廈因無法規範而未設管委會,則應積極協助設置。有鑑於執法單位一般只著重檢查火警系統,未有效稽查逃生路線是否通暢,包括貨物、機車、腳踏車等雜物堵住逃生動線,往往連管委會也未積極排除,僅貼單告知,七天後才能轉交消防局、工務局開罰,這問題有待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合力解決,建請內政部積極進行全面安檢,清除逃生路線堆置物品並提出相關法規範,避免意外再次發生,訴求如下:一、明定轄內老舊及危及公共安全之建物,全面列管追蹤。二、針對老舊及危及公共安全之建物,強制定期實施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三、建立跨局處通報平台,讓建管單位、消防單位能夠有效橫向聯繫。四、檢查結果危及安全者,除了罰款並限期改善外,必要時應由政府直接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追繳相關費用。五、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者居住超過一定比例之老舊及危及公共安全之建物,由地方政府編定預算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及購置設備。敬請參照執行以防範災害,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臨時提案,鑒於立法院已於民國96年1月12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基於國際經驗與使用牌照稅等因素,開放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行駛國道高速公路,該修正更受朝野49名委員所共同支持,顯見該開放廣泛民意基礎所在,並有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6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道路。」以及「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該條文於100年11月8日考量國內之高速公路交通環境,修正要求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並附帶決議要求「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號、國道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以及「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惟上開法令暨附帶決議通過迄今,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僅可通行國道3號甲,對國道6號、國道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等之要求,置若罔聞,尚未見復相關資料,亦未見未來國道開放之具體規劃時程及配套措施。另參酌國道3號甲全線開放迄今,未見大型重型機車重大車禍事故,更突顯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悉具安全性與風險有效控管。據此,顯示行政院長期怠於執行國家法令,無視本院所作附帶決議,剝奪人民合法使用高速公路權益,亟待改進。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儘速落實國家法令,正視大型重型機車開放之民意基礎,督促交通部於三個月內提報國道開放大型重型機車通行的路段時段,並儘速公告以昭公信,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三、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臨時提案,有鑑於我國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63%,創2013年3月以來最大漲幅,扣除蔬果及能源後的核心物價,上漲1.74%。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揚,實質反映在民生消費支出的增加,以每月消費支出8萬元的家庭為例,在購買相同品質與數量的商品及服務下,每戶平均支出較去(2020)年同期增加2,104元。原物料上漲,供給面短缺,物價蠢動,民生消費壓力增加,行政機關應有監控機制,爰此,要求行政院應即時啟動因應機制,減緩通貨膨脹、物價上揚帶來之衝擊,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楊瓊瓔等14人臨時提案,鑑於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之分配公式係以營利事業營業額占權重50%、人口數權重占權重20%、土地面積占權重20%及財政能力占權重10%。前述分配公式因營利事業營業額權重最高,對公司設籍最多的臺北市最為有利。考量新北市人口數為全國第一,且地方政府較大的財政負擔支出諸如教育、人事、社會福利等,皆與人口數直接相關,是以應將人口數權重予以調高(例如可由現行20%調至40%),並相對調降營利事業營業額權重(由現行50%調降至30%),如此可以改善目前新北市人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僅8,504元,約為臺北市16,509元一半的不公平情形。爰此,本席建請財政部邀集各地方縣市政府研商檢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並蒐集各地方政府對財政收支劃分法之修正意見,請公決案。

(本案暫不予處理)

五、本院委員溫玉霞、葉毓蘭等11人臨時提案,鑑於今(110)年1月至8月全國火災統計16,143案、死亡99人、受傷183人;近日10月14日凌晨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災,更釀成46死、41傷的慘劇震驚社會,不僅暴露老舊危樓缺乏管理,沒有安檢的陋習,也暴露全國預防火災的措施嚴重不足。依消防法第7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必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之「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必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然而,26年前早就應該法制化的「消防設備師(士)法」,迄今尚未制定通過。為積極預防建築火災,落實消防安全檢查,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行政院應加速推動制定「消防設備師(士)法」,同時督促地方政府對於複合式大樓及老舊建物更應落實消防安檢、公安申報,稽查整頓、或協助都更重建,以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增列報告事項23案,其餘議程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增列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5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法案名

1

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14案(詳如附表)。

附表

1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設備士法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離婚法)」,請審議案。

7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增列報告事項共3案(詳如附表),順序授權議事處依序排列。

附表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提議均予以通過。

二、民進黨黨團提議除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增列報告事項外,其餘議程僅限列議事日程草案所列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15日)及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10月19日)。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貳、國民黨黨團提出散會動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參、一、國民黨黨團提出會議詢問「請院會決議將蘇貞昌院長列為國會不歡迎對象。」經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提議請以一般提案方式提出。國民黨黨團對主席之宣告提出異議,經記名表決結果,贊成者未過半數,維持主席之宣告,表決結果附後(7)

二、國民黨黨團提出會議詢問「請院會針對行政官員涉及脫軌行為,國會議長應拿出高度秉公處置。」經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會議詢問不予處理。國民黨黨團對主席之宣告提出異議,經記名表決結果,贊成者未過半數,維持主席之宣告,表決結果附後(8)。

肆、民進黨黨團提議除符合會議規範所定權宜問題並經院會主席裁示者外,本次會議不再處理會議詢問、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其他程序之動議或散會動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1

贊成者:36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9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1人

邱臣遠

(2)「報告事項第二十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87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3

贊成者:87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林淑芬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陳素月  張廖萬堅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者:3人

邱臣遠  張其祿  謝衣鳯

(3)「報告事項第二十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90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2

贊成者:90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者:2人

邱臣遠  張其祿

(4)「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90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2

贊成者:90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反對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者:2人

邱臣遠  張其祿

(5)「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議事日程除報告事項(含增列)外,其餘議程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質詢事項、施政報告質詢及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報告質詢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3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9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0人

(6)「國民黨黨團提出散會動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63  棄權人數:0

贊成者:36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6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7)「國民黨黨團針對主席所作會議詢問之宣告提出異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6

贊成者:36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7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張廖萬堅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6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8)「國民黨黨團針對主席所作會議詢問之宣告提出異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8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3

贊成者:36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9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3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

(9)「民進黨黨團提議除符合會議規範所定權宜問題並經主席裁示者外,不再處理會議詢問等其他程序之動議或散會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6  棄權人數:6

贊成者:57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張廖萬堅 鄭運鵬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反對者:36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6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張其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