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9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0卷 第9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傅委員崐萁就文化部之文創法修正應納入政府文化科技發展目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947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7)
傅委員就文化部之文創法修正應納入政府文化科技發展目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文化部查復如下:
一、考量文創產業發展受到全球化及數位化發展等環境變遷,各次產業間呈現跨域發展之趨勢,文化部自108年下半年起啟動修法,從整體面重新檢視文創法條文,經召開3次跨部會及專家學者諮詢會議、4次產業座談會,充分討論後確認修法方向及條文,主係以建構支持文創產業生態系發展環境為目的,從環境面、產製面、資金面及通路面等四大面向重新架構修正草案。
二、有關傅委員關切文化科技發展應納入文創法修正之議題,考量文化與科技結合為文創產業跨域發展之重要趨勢,爰本次文創法修正已於多處納入此發展重點:
(一)政府推動原則:規劃修正納入「促成文化結合科技創新應用」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推動文創產業之重要方向。
(二)文創產業範疇:因應產業跨域發展趨勢,將現行15+1產業別修正為5+1領域別(包括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及圖文、設計、傳播及數位應用,與其他相關領域等),其中「傳播與數位應用」領域定義為「將文化內容結合數位科技產生新型態之數位化產品或服務」。
(三)研發投抵租稅優惠:現行研發投抵相關辦法係循「產業創新條例」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訂定,惟相關規定係以製造業與科技業思維出發,偏向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定義研發創新,與文創產業特性不符;本次修正回歸文創法自行授權訂定文創產業創新投資抵減規定,並擴大範圍包括文創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科技運用」、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以及相關人才培訓等之支出,皆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以鼓勵文化創意事業投資各類創新發展。
三、另有關傅委員關切文創產業修正為領域別定義模糊,針對日後統計問題提出疑慮(關係文書說明二),說明如下:
(一)現行文創法係以15+1產業別予以分類,惟文創產業發展受到全球化及數位化發展等環境變遷,各次產業間呈現跨域發展之趨勢,且過去立委、媒體與業界多有反應未能符合時勢所需,難符文創產業跨領域發展趨勢,爰修正改以「領域別」規定,凡涉及文化資產應用、藝術、影音及圖文、設計、傳播及數位應用等領域者,都是文創產業,不侷限傳統的產業分類,未來文創產業屬於跨部會各領域共同推動,部部都是文化部。
(二)至於有關各領域別涵蓋之產業範圍及內容,未來將透過本法授權以辦法位階明訂之,以彈性因應產業趨勢及變化,與相關統計需求。
(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適度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578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4-68)
廖委員就適度提高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免稅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各國在不影響正常商業進口情形下,對於入境旅客均給予一定額度免稅額,我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而經查其他各國免稅額額度如下:日本為200,000日圓(約合新臺幣【下同】50,600元),韓國為600美元(約合16,665元),美國為800美元(約合22,220元),加拿大為800加幣(約合17,568元),新加坡為500元新幣(約合10,305元),歐盟為430歐元(約合14,083元),澳大利亞為900澳幣(約合18,252元),紐西蘭為700紐元(約合13,755元)。
二、參據上述各國入境旅客免稅額度,除日本高於我國外,其餘各國均與我國相當或較我國為低,現行免稅額度尚屬適當,允宜維持,嗣後本部將觀察各國調整情形適時檢討。
(三)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規劃閒置資產轉型為國民運動中心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全國各地之訓練站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578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4-66)
廖委員就規劃閒置資產轉型為國民運動中心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於全國各地之訓練站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低度利用及閒置受到全民重視,其活化及防範策略成為重要課題,現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組成「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專案小組」列管閒置公共設施,定期每季召開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跨部會督導會議,督促設施管理機關強化設施使用或轉型再利用。依據工程會108年1月提出「閒置公共設施成因研析與推動活化策略」,指出公共設施閒置原因可概分為6類,包括環境變遷、缺乏經費、規劃不當、行政程序未完成、管理不善及其他原因等,如經設施管理機關評估已無使用需求,除可拆除後回復綠地外,亦可轉型為其他公共設施使用。
二、為充實國內運動休閒設施,滿足民眾多元運動需求,本部體育署(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特研提「改善國民運動環境計畫」(99-106年),項下執行「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並計畫於全國各地人口密集都會地區規劃興建30座國民運動中心,採促參方式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並明確規範其設置地點,須符合核心服務圈人口數1萬人及延伸服務圈15萬人以上之交通便捷的都會區基地;設施內容係規劃以較受民眾喜愛的包括室內溫水游泳池、體適能中心、綜合球場、韻律教室、羽球場、桌球場等6項核心設施為主,目前國民運動中心興建計畫已屆期,且補助興建案均已全數完工。
三、本部體育署於全國各地推動興設之30座國民運動中心已成為提供國人從事休閒、運動及活動的重要場所,各縣市政府亦陸續自籌完成多座運動中心,並已成功帶動整體運動健身產業市場活絡。而國民運動中心要能永續經營,除設置時充分考量合適地點外,亦須考量各地方在地市場供需條件與地方特色,倘針對有閒置公共設施經各地方政府評估有合適地點可供轉型,各地方政府亦可自籌興建。
四、本部體育署刻正執行「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110-114年),其中針對人口數達7萬人以上者,或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800人之行政區,補助興(整)建「全民運動館」,並建議設置新型態健身房、瑜珈或韻律教室、全齡體能訓練場、羽球場(或綜合球場)等設施,截至110年9月底,已核定補助20座全民運動館,將陸續於114年底前完成,提供國人更充足之休閒運動場所,並提升國民體育活動之發展。
五、國家優秀運動選手係採長期於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集中培訓,不集中訓練採分站訓練,將會削弱競爭實力,團體運動種類更需要團隊配合增強團隊默契,故國家培訓隊教練亦為長期調訓至國訓中心專責執行訓練任務,如僅部分教練或選手留於地方進行訓練,則教練將無法掌握整體培訓狀況,其培訓效益亦將受影響,為不影響教練原職工作、專責於培訓隊訓練,國訓中心支援以下事宜:
(一)原單位代理:國訓中心調訓之教練將依「參加國際綜合運動賽會培訓人員代理費用支給要點」自各學校借調至國訓中心培訓之體育教師或專任教練,將由校方聘入代理人員繼續照顧原學校體育隊伍,並由國訓中心支付原單位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費用。
(二)原單位考核:國訓中心亦可依原校需求,針對借調教練之考績,提供相關資料予原校學校作人事考核評比之參考。
(三)原單位運動團隊照護:依國訓中心「培(集)訓隊教練選手管理要點」,在國內重要賽事,國訓中心依各特定體育團體或教練所請,同意於賽前返回原服務單位(校)配合賽前集訓,爰對於原校體育隊伍之賽前集訓及參賽成績皆能有所掌握。
六、國訓中心主要業務係培育優秀運動人才提升國際運動競爭力,成為世界先進運動訓練專責機構為主,為提供國家培訓隊全方面支援,國訓中心場地與設備日趨完善、符合國際競賽場地標準之硬體設備,後續仍有第三期及第四期改善工程興建,國訓中心更配有專業的運動科學支援與醫療團隊服務,乃至於學生選手的課業輔導亦能獲得最完善的照顧,滿足基本生活所需,有飯店式管理之住宿休閒空間與營養飲食無虞的餐廳等,皆係為了給予教練及選手最佳、最全面的照顧。
(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民眾防空疏散避難進行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578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4-67)
廖委員就民眾防空疏散避難進行規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依內政部統計,全國防空疏散避難處所(地下室、防空洞、防空掩體)計10萬6千餘處,並已納入「警政服務APP-防空疏散避難專區」供民眾查詢,以利空襲時,在憲、警、消及民防人員引導下,民眾可就近實施疏散避難。
二、本部就「防空演習」主管機關立場,已協調內政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運用文宣、廣告向國人宣導,接獲防空警報(或手機警訊)時,可透過「警政服務APP(QR Code)」、「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資訊網(連結網址)」及其所屬LINE、APP等多元數位管道查詢週邊防空疏散避難處所;另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於所轄防空疏散避難處設置標誌牌,供民眾就近實施疏散避難,各縣(市)政府宣導及執行狀況將納入次年度演習驗證重點。
(五)行政院函送林委員俊憲就短期補習班外籍教師因邊境無法開放,致產生入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578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4-69)
林委員就短期補習班外籍教師因邊境無法開放,致產生入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由於鄰近國家疫情升溫、Delta變異株持續傳播,國內目前仍須加強邊境管制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指出如具備必要性、即時性及不可取代性等3條件,可以專案型態處理。
二、110年5月中旬起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各級學校多朝向視訊教學方式進行,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除可採視訊教學外,並得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規定辦理退費事宜。
三、近來境外移入案例尚未減少,家長未必會因補習班實施外籍教師實體教學而願意讓學生入班學習;另考量開放外籍教師來臺後,補習班恐難掌握外籍教師於上課外之行蹤,且接觸學生多,易造成防疫破口。因此,開放補習班外籍教師來臺尚非符合指揮中心所定具備必要性、即時性及不可取代性等3條件。
四、綜上,補習班外籍教師來臺宜依指揮中心及境管單位規定辦理;尚未入境之外籍教師,補習班可採視訊線上教學方式取代實體教學。後續本部將視國內外疫情發展情形,持續滾動修正逐步開放之可行性。
(六)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美國政府要求各國晶圓代工大廠限期提供晶片庫存、訂單等商業機密資料,要求行政院規劃具體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院臺專字第110009578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4-71)
林委員就美國政府要求各國晶圓代工大廠限期提供晶片庫存、訂單等商業機密資料,要求行政院規劃具體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美方半導體調查問卷一事:
(一)美方所提調查半導體業問卷係為了解整體供應鏈全貌,其第一類問題是針對半導體產品設計、製造廠商、微電子組裝廠商、相關供應廠商及經銷商,第二類問題則是半導體產品或積體電路之中間或最終使用者,包含美國晶片業者及其客戶、美國品牌廠商及其供應商,並非針對海外特定業者。
(二)本部王部長美花已與AIT孫曉雅處長會面,確認美方此次調查並非僅針對臺灣,而是全球性、為自願性非強制、可部分填答且不會強迫透露營業秘密等三項原則。
二、對美方半導體調查問卷一事之因應措施:本部已於110年10月7日與重點業者當面對談,後續將持續提供適當協助;我國政府與廠商都將以保護客戶及股東權利、臺灣品牌價值為最大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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