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4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江委員啟臣,鑑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部分國家疫情迄今未歇,且我國與各國檢疫隔離管制措施寬嚴不一,造成旅外國人返鄉受阻。依據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故若出國未於二年內返國,依法必須強制移除戶籍,衍生影響其健保、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所得稅率及地價稅率,以及旅外留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遭取消,甚至選舉等諸多權益問題,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國,應屬不可歸責之事由,惟迄今未見行政院針對國人受疫情無法於二年內返國者,提出解決方案或措施,為維護國人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迄今已近二年,國內國人為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減少移動,旅外國人則配合減少返國,降低境外移入病毒機率避免國內疫情擴大風險,均為配合政府防疫措施,共同守護國人健康。惟查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前段,「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明定國人出境逾二年以上,即予以強制遷出戶籍,是項遷出規定目的雖在使主管機關便於進行戶籍管理,了解國人旅外狀況,然戶籍遷出將對國人健保、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所得稅率、地價稅率,以及旅外留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遭取消,甚至選舉等權益產生實質影響,國人配合防疫減少移動,現卻因戶籍管理規定致其權益受損,政府應主動協助解決。

二、居住遷徙為憲法第十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境或出境之權利。現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為防止疫情擴大,政府依法就疫情變化採取各項出入境管制與檢疫隔離措施,以維護國人生命健康之權衡,尚屬合理。政府雖未禁止國人出入境,然各項檢疫隔離措施已實質增加出入境之困難,並進而影響國人相關權益,恐已有違憲法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意旨,實欠妥適。故相關管制措施之實施若對其他權益產生影響時,政府應採取相關配套措施,避免因不可歸責事由致使人民權益受損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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