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星期一)9時1分至12時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琪銘
主席: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2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下午1時17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林思銘 管碧玲 莊瑞雄 邱顯智 湯蕙禎 王美惠 張宏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文瑞 林為洲 魯明哲 吳琪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廖國棟 陳椒華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鍾佳濱 孔文吉 廖婉汝 楊瓊瓔 李貴敏 何欣純 高金素梅 陳 瑩
委員列席12人
請假委員:吳怡玎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暨相關人員
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摩奧.悟吉納Mo'o.Eucna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廖玉琳
主 席:林召集委員為洲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四、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4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含附屬單位預算─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09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案。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案。
五、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09年度第2季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情形表案。
(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摩奧.悟吉納Mo'o Eucna報告;委員羅美玲、湯蕙禎、王美惠、莊瑞雄、管碧玲、張宏陸、林文瑞、林為洲、魯明哲、邱顯智、吳琪銘、林思銘、楊瓊瓔、孔文吉、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葉毓蘭、廖國棟、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另有委員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討論事項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預算數及提案均尚未宣讀】。
主席宣告:有關111年度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修正預算案,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行文檢送修正後之預算案,函請立法院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世杰等20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宗彥: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及所屬業務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以下就大院委員所提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羅美玲委員等16人提案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
鑑於本部移民署已於104年更名,爰大院委員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相關條文用語,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
二、本部研處說明:
(一)經盤點移民法有關本部移民署更名之條文共計66條,其中第9條至第11條、第23條及第25條等5條,已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業於本年1月27日修正公布。
(二)為配合國家外國專業人才延攬政策、保障家庭團聚權及強化國境安全管理等政策目標,本部移民署爰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共計52條,其中28條修正條文涉及名稱部分,皆一併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於本年4月2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
(三)因本提案擬具之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與本部函報行政院審查之修正草案立場一致,爰對於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同意。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報告。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吳委員琪銘等19人、賴委員惠員等18人提案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及黃委員世杰等20人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代表本會列席報告並備詢。茲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本次本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係基於政府推動組織改造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已於103年2月14日公告,自同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已於101年5月15日公告,自同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為使本條例規範內容與現今的行政院組織架構一致,而為修正。本會尊重大院決定,無不同或補充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文化部所提之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文化部書面報告:
文化部針對各委員提案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文化主管機關事,就涉及本部權責部分,簡要說明如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前行政院新聞局已於101年5月20日裁撤,其相關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等業務由本(文化)部承接,故尊重立法院審議職權,後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法通過後,本部將配合同步修正其子法「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三條條文之主管機關。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爰例作以下幾點宣告: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非本會委員3分鐘,必要時得延長1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因為今天要處理法案,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現在進行詢答。
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10分)次長早。首先,感謝內政部對於本席所提出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支持。再來,本席想要跟次長和署長探討我國逾期停留和逾期居留的外來人口的問題,請問什麼時候可以讓他們來施打疫苗?其實本席在9月份就已經建請行政院規劃失聯移工的疫苗接種計畫,行政院也在12月2日指示各部會應該建置失聯移工的防護網,避免疫情的擴散,尤其是這時候南非變種病毒Omicron來勢洶洶,所以我想請教移民署,因為我知道移民署現在正在規劃逾期停留外來人口安心接種COVID-19公費疫苗專案,請問這個時程會落在什麼時候?因為有很多人在關心這個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其實這個部分在指揮中心跟跨部會之間都已經在進行規劃,已經逐步開始在執行,我們也結合民間的NGO團體,大家一起來協力,我們也會將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相關證件的資料跟指揮中心、疾管署的NIIS系統,就是預防接種的系統去做介接,這些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接種完後,也一樣會核發黃卡即預防接種證明,讓他未來有一天要返國的時候,也可以作為使用,這些我們都在積極規劃中。另外,在北、中、南、東各區收容所的部分,我們也針對收容人員開始進行施打。
羅委員美玲:收容所的部分已經施打了嗎?
陳次長宗彥:是,已經開始在執行。
羅委員美玲:其他的呢?所以你們已經開始在做了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已經開始在推動這件事情,也跟相關的NGO團體做過溝通跟協調,看要怎麼去建置、安排接種的點來協助逾期停(居)留的外籍人士。
羅委員美玲:這部分還在規劃當中嘛?
陳次長宗彥:已經討論過了,我們都已經開始,初步應該在這週會有一個完整的推動計畫。原則上,我們的基本精神是會讓他們不會有所擔憂、不會懼怕,會協助他們做預防接種。
羅委員美玲:次長,你本身也是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副指揮官,臺灣任何一個人都不能成為防疫的破口,我們所知道的是,你們在5月份就已經辦理外來人口安心採檢防疫專案,保證不收費、不通報、不查處,你們5月份實施,但我看到8月份的新聞還在報導三個月來只有一萬三千多人出來接受採檢,而實際上逾期停留和逾期居留的人口數有超過8萬人。
陳次長宗彥:不過要跟委員說明,因為採檢是以風險地區的逾期停(居)留人士作為重點來勸導他們出來做採檢,所以不可能會是全面性的,如果以全國民眾的比例來看,逾期停(居)留的採檢比例算是高的。
羅委員美玲:所以你覺得是高的?
陳次長宗彥:因為在疫情高峰的時候,也不會全體國人都採檢,還是在風險地區做加強採檢,所以當時我們在做安心採檢方案的時候,也是基於這樣的精神,我們有針對幾個風險地區,比方說萬華、屏東的東港、枋山等等,只要在疫情上有群聚風險的地區,我們就會加強採檢。其實在那段時間,我們移民署同仁、各專勤隊、各服務站都很積極地跟那個地區的藥局或是相關營業場所一起通力合作,遇到有逾期停(居)留人士時,就會勸導他們出來做採檢,我們都有做這樣的處理,也確實證明我們並沒有因此做任何的通報跟查處。
羅委員美玲:次長,我打岔一下,像之前在做失聯移工的篩檢時,是篩完就讓他離開,不會留下任何的紀錄,可是如果是施打疫苗,他們也在擔心施打疫苗的時候,我們會留下怎麼樣的資料?比如說黃卡是不是要做登錄?在疫情結束之後,這些資料會不會作為查處他們的根據?
陳次長宗彥:我們不會採取相關作為,所有防疫措施所留下的個資,是就防疫措施作使用,不會踰越防疫措施來作處理,所以這一塊我們不會這樣做。其實他留下來的接種資料,我們也都有,就是他的基本資料,這些基本資料跟他那個是無關的,因為做接種也是需要靠他的基本資料來確認身分,否則他打了之後,沒有接種證明或確切的身分證明的話,他未來要返國也會有……
羅委員美玲:是,但問題就是出在這邊,會不會讓他們擔心?這跟篩檢不一樣啦!
陳次長宗彥:是,這也是我們之所以要跟NGO團體合作的原因,我們跟NGO團體合作可以避免他們的擔憂,所以這一塊我們就積極地跟NGO團體一起來努力、一起合作。
羅委員美玲:我們當然是不鼓勵非法移工的存在,可是在這個非常時期,他們絕對不能夠成為臺灣防疫的破口,所以一定要讓他們在很安心的狀態下願意出來施打,這部分可能內政部移民署要加強去做宣導,我們很怕……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做宣導的工作,接種的部分我們是請NGO團體來做第一線的協助,跟醫療院所一起合作。所以資料的部分,我們會跟NIIS系統去做介接,但是我們的人員不會出現在接種站,就是為了避免他的擔憂。
羅委員美玲:謝謝次長和署長。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9時18分)副主委早。本席要跟你探討一些問題,首先,海峽論壇將於12月10日、11日在廈門舉辦,針對海峽論壇,它之所以舉辦得那麼大,就是要對臺灣進行統戰,就你的認知,因為你也說過要儘量鼓勵國人不要去參加,但如果國人去參加的話,你要如何因應這個問題?另外,上禮拜雙城論壇,也就是臺北上海城市論壇已經開完了,請問副主委,其中他們談的內容和作法與海峽論壇有什麼不同?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關於海峽論壇,我們一貫把它視為大型的中共對臺統戰平台,因為這個論壇全部由中共來主導、設定議程,長期以來,從他舉辦這個論壇至今已經12年,今年是第13屆,它可說是中共展現對臺大交流、大合作的一個統戰平台的展示場。從過去以來,陸委會就禁止海峽論壇的一些分支論壇在臺灣舉辦,所以我們是禁止的,特別是這幾年統戰的作法越來越露骨且直接,所以我們也禁止中央部會的人員去參與,我們不樂見地方政府的人員去參與,所以對於要參與的人,我們都奉勸他們要仔細思考,不要輕易參加。我們更是禁止臺灣相關的機構、個人和團體以任何形式去參與消滅中華民國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各種形式的會議,或是參與他們政協形式的民主協商,我們是禁止的。當然我們也特別要提醒,要去的人都應該要注意兩岸條例以及相關的規範。
王委員美惠:他們要公平對待,應該要對等,不能矮化臺灣。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秉持對等尊嚴,不預設任何的政治立場,對於這樣的交流,我們是正向看待。但是海峽論壇基本上就不可能走向比較健康或者永續的交流,所以我們請國人要注意,參加這種活動不僅要符合兩岸的規範,而且要對等尊嚴,另外就是不要預設任何的政治立場,同時也要注意社會觀感和國際視聽,以確保我們整體國家安全以及臺灣整體的利益。
王委員美惠:副主委,你剛剛也解釋了很多。另外,關於未來12月10日、11日的海峽論壇,聽說臺灣某一黨的主席要去參加,請問你的認知是什麼?因為他已經是不同等,他已經矮化臺灣了,那位主席還想要去,請問你的感受如何?未來你打算怎麼做?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希望在野黨的主席能夠瞭解臺灣社會的主流民意,不要成為中共統戰的對象,除了反映主流民意外,對於中共近日對臺的軍事威脅,也應該表達我們人民的意見,同時也要遵守兩岸相關的條例,要對等尊嚴、要注意社會觀感以及國際的期待。
王委員美惠:副主委,臺灣是好不容易才走到自由民主的國家,所以我們絕對不能走回頭路,去參加的人要認知到臺灣長久以來已經是非常民主、自由了,所以不應該去那邊和他們亂講話,以前臺灣就是一邊一國了,所以請副主委要好好注意他們去參加時所說的話,要相當、要注意。我剛剛也跟你說過,這兩個單位不要標準不一致,這樣就差很多了,包括臺北市長上禮拜舉行的論壇也讓人覺得太軟弱,什麼話都不敢講,連替臺灣說一句話也不敢!所以請副主委要好好去瞭解。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好。
王委員美惠:另外,他們說要在福州和臺北之間作一個交通管道,你知道這件事情嗎?還是他們只是隨便說說而已?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跟委員報告,他們現在常常在建構他們的巨大謊言系統,充滿了各種不切實際的神話跟偏見,說要來臺灣建構什麼鐵路、公路、高鐵……
王委員美惠:這都是他們在唬爛的,都是隨便說的啦!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因為這涉及公權力,我們從來沒有跟他們協商過,臺灣也沒有任何的規劃。
王委員美惠:對啊,我們的交通是我們自己在管理的,他憑什麼管我們?他和我們又不同國。我相信全世界也知道,之前他們推的一帶一路,很多國家都後悔了,所以他們現在講這個是在欺騙!因此,你們也要注意。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我們有瞭解。
王委員美惠:接著,本席要跟次長探討港人來臺居住的議題,你們有提到要放寬專業人士來臺居住的條件。以老師為例,他就是專業人士,他的子女或配偶有包括在內嗎?請次長回答。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委員早。就專業人士的部分是未來的政策方向,所以會放寬,因為現行對香港及澳門專業人士的限定標準比較嚴格,未來會放寬這部分。如果是專業人士個人資格符合之後其家屬的部分,子女一樣是20歲以下,未來應該是降到18歲以下。
王委員美惠:那他的配偶呢?
陳次長宗彥:他的配偶可以透過依親的方式跟他一起來臺。
王委員美惠:最近比較嚴的是他有專業,要移居來臺時,他的配偶、子女沒辦法跟他一起來。
陳次長宗彥:最近的情形不同,最近是因為疫情……
王委員美惠:對,如果你們未來要放寬,我的意見就提供你們研議。
陳次長宗彥:剛才委員說的是平時、沒有疫情的時候,疫情這段期間因為入境有比較嚴格的邊境管理,所以現在管理的方式與平時不同,若是平時一樣可以。現在入境雖然有比較嚴格的管理,但如果是以專案受聘來臺工作,他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一樣可以專案申請一起來臺。
王委員美惠:沒關係,我瞭解你現在所說的。未來你們要放寬時也要相當注意……
陳次長宗彥:當然,這是整個完整……
王委員美惠:不要讓中共派人來臺滲透,滲透是很嚴重的。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也要回應委員,我們放寬專業人士來臺的同時,針對香港澳門的部分,相關條件有放寬,但是也有一部分為了國家安全,要比較謹慎來處理、面對。
王委員美惠:較嚴謹。
陳次長宗彥:同時兩樣兼顧。
王委員美惠:有600萬元就可以來臺,我們也要相當注意。
陳次長宗彥:所以會兩樣兼顧。
王委員美惠:要注意,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9時28分)最近國內的本土疫情都守得非常好,可是每天都會有超過雙位數的入境旅客確診,即境外移入。這些就會讓我們聯想到,很多國人同胞到國外,如果出境離開臺灣兩年以上,一般的話,戶籍單位就會辦理戶籍遷出,這樣的規定會影響到他的健保保障。最近我的辦公室頻頻接到一些海外國人的電話詢問,因為疫情的影響,而且由於各國開放國境的限制跟受限國內的防疫措施,沒有辦法返國的國人可能就要被迫遷出戶籍。對此,內政部有沒有因應,如何讓海外的國人比較安心?不要因為這樣的法令規定,就必須冒著風險來回復戶籍,所以這個部分政府有什麼樣的想法?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莊委員早。因為剛剛其他委員提到的健保、勞保,包括稅的部分,相關部會在上週對受到影響的國人都有分別提出一些解決的方案。
莊委員瑞雄:要怎麼因應?他們現在怕的就是到時候戶政機關主動遷出,當然要趕快回來。
陳次長宗彥:現在這幾個部會都已經就業管的相關國人權利做了一些因應及處理。
莊委員瑞雄:移民署現在的想法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鍾署長說明。
鍾署長景琨:這個部分最主要還是依照法令規定,針對出境滿兩年者,我們會通報給戶政機關,至於後面這些相關的因應作為……
莊委員瑞雄:所以沒有變。
鍾署長景琨:有。
莊委員瑞雄:你們只有通報,戶政機關就要依法來行事。
陳次長宗彥:因為戶籍遷出的部分是戶籍法有很明確的規定,而這個也都設定在系統裡面,所以時間一到、資料一介接就會自動作業。國人的相關權益分散在幾個部會,包括衛福部的健保、勞動部的勞保及財政部相關稅務問題的部分,這些是比較多數受到影響國人會擔憂的。上週我們已經有分別提出方案,會後我再提供相關解決的配套方案給委員。
莊委員瑞雄:你現在的意思是目前這個地方還是……
陳次長宗彥:已經解決了,就是相關的健保、勞保等都有一定的解決方案。
莊委員瑞雄:你現在的結論就是本來兩年內戶籍要主動遷出,只要報上來,戶政機關就要遷出。你現在的想法是因為疫情的關係,雖然要走這些法定程序,但是也不用擔心兩年一到,馬上被遷出……
陳次長宗彥:不用去擔心……
莊委員瑞雄:不用趕著回臺,畢竟趕在兩年內回來會增加國內疫情的風險。
陳次長宗彥:這兩年來我們在邊境做所有管理跟措施,嚴管的部分都只針對外國人,國人的部分都沒有採取任何邊境的管理措施,這個要先講,因為我們從來沒有限制國人。第二個,因為戶籍法明定規範兩年必須遷出的這一塊,可能會影響國人的健保、勞保或財稅等等,相關部會都已經有提出解決方案,上週也已經對外公布。會後我會再將相關資訊提供給委員。
莊委員瑞雄:你的意思就是,因為疫情的關係,兩年內沒有回臺,先不必煩惱,對嗎?
陳次長宗彥:是。
莊委員瑞雄:OK,好。另外請教,蘇院長提到失聯移工防護網的部分,這個其實長期以來大家都在討論,沒有疫情時,移民署就去抓,抓到之後就遣送,這都對!前內政部長對這個部分有不一樣的看法也就算了,可是現在就失聯移工防護網的部分,就是不管逾期或失聯都叫他們出來打疫苗,你們認為這個會產生成效嗎?我比較懷疑!
陳次長宗彥:委員所關心的也是我們現在推動這個計畫會煩惱的地方,我們如何解決,第一個是他們內心上的恐懼。
莊委員瑞雄:一定恐懼。
陳次長宗彥:一定會有恐懼。
莊委員瑞雄:要他們出來,他們第一個想法一定是臺灣政府在拐騙,拐了之後,一定會給他們一個期限。
陳次長宗彥:第一個,之前疫情5、6、7、8月那段時間,我們採取安心採檢專案應該會得到他們的信任,因為我們也沒有採取其他的作為,這是第一個。
莊委員瑞雄:但是你們這樣處理,另外一個解讀就是特赦。
陳次長宗彥:是。第二個,在這一次對於逾期停居留的疫苗接種計畫中,我們會跟長期關心這些逾期停居留人士的NGO團體合作。我們已經跟他們談過了,會跟他們一起來合作推動這個施打計畫,就是要避免他們擔憂。
莊委員瑞雄:一個政策下來,我比較在意它的成效,失聯移工現在有多少人?署長,5萬多人,對吧?
鍾署長景琨:失聯移工5萬4,000人。
莊委員瑞雄:逾期有多少人?
鍾署長景琨:逾期2萬9,000人。
莊委員瑞雄:總共差不多8萬人。你說跟他們講好了,問題就是這8萬人真的會出來嗎?這是第一個。接下來,出來以後會出來多少?似乎是出來以後不會對他們怎麼樣,產生的效益好像是沒有關係,就給他們特赦了。這部分好像就是特赦。
陳次長宗彥:接下來我們會有幾個作法,第一個,來接種,我們一定會給他接種證明,因為接種證明對他很重要,畢竟他最終還是有一天要選擇回去。
莊委員瑞雄:他會問那是多久?
陳次長宗彥:多久是另外一件事。他總是要回去……
莊委員瑞雄:但對他來說是同一件事。
陳次長宗彥:這段時間他一定要有接種證明,所以我們一定會核發接種證明給他。
莊委員瑞雄:是啦!我的意思是這個其實對他們來講是一件事,對我們來講是防護網,因為不想讓他變成一個疫情的破口。可是對他們來講,他們想出來,可是出來以後,你說暫時不抓,暫時是5天、10天,還是20天?
陳次長宗彥:我們在這段時間不會因為他來接種,留下任何可以逮捕的紀錄或者資料,絕對不會,也不會主動查處。
莊委員瑞雄:我懂你的意思。當然要做這樣的政策都會有相關的宣示,但問題就是他們也很聰明,他們會認為是要打幾劑,打了一劑以後真的會產生效用嗎?政府……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幫他們施打,只要他們願意,我們一定會幫他們完整接種兩劑。
莊委員瑞雄:完整接種兩劑就代表他們這種法定的特赦期間又經過了幾天?兩劑要相隔幾天?
陳次長宗彥:現在基本上多數打第一劑都可以在隔四、五週之後,施打第二劑。
莊委員瑞雄:五週等於一個多月、35天。他也很會算,他會認為這35天是安全的,臺灣政府不會抓,變成這樣!
陳次長宗彥:不能這樣說。
莊委員瑞雄:你說會幫他完成兩劑!
陳次長宗彥:我要講一件事,如果有其他的因素而造成我們必須拘捕的時候,我們還是會拘捕。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我的意思是這個要想好。要做的話,最主要就是要有成效,我真的是比較擔心,人性啦!
陳次長宗彥:我剛剛講的第一點是安心採檢專案,事實上就證明我們並沒有因為你出來篩檢而逮捕。
莊委員瑞雄:合理啦!政府這樣的作為坦蕩蕩。
陳次長宗彥:第二個,我們也跟長期關心他們的NGO團體溝通、討論過,由他們來協助接種。這樣至少會……
莊委員瑞雄:有沒有預期目標?一部分是5萬多人,另一部分是2萬9,000人,總共加一加差不多8萬多人,你要達到多少目標?如果行政院可以擬一個方案的目標值,你們認為會達到多少?
陳次長宗彥:我實在不敢說,因為我們當然希望目標能越多越好,而且也希望能達到國人的施打比率。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支持,因為我們不希望有防疫的破口,也不是利用一個方案來拐騙,當然不是!
陳次長宗彥:不過移民署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兩署一定通力合作這個任務。
莊委員瑞雄:OK。請教邱副主委,最近遠東的臺獨金主問題會燒很大,這樣一重罰以後,對於臺灣到中國設廠、投資的任何一家本土企業,都一定會產生寒蟬效應。我的意思是,政府除了出面喊話以外,似乎很難有著力點,陸委會有什麼樣的因應?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這個對兩岸關係當然是一個非常負面的影響,特別是對赴陸經營的臺商朋友,除了整體環境的風險之外,又多了一項政治風險,所以此舉剛好適得其反。長期而言,中共也會覺得自食惡果。不過剛剛委員問我們怎麼樣來協助,因為這件事情還在發生,我們會密注臺商受到的影響,包括我們對於這項事情的保護跟反制措施都還在研議當中。
莊委員瑞雄:這個叫野蠻!全世界任何法治國家都遵守它的法律規範,如何讓整個政治清明、政治獻金透明,就是依法來做,全世界都一樣,可是他就是這樣蠻幹。雖然依照臺灣的法令,但這個還是叫做臺獨金主,所以要重罰。莫名其妙!可是政府怎麼辦?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像臺商到中國大陸,對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貢獻很多,照理說,要好好保護他在大陸投資的權益,哪有給他找麻煩的?而且不依法治的行為,隨時框下這種政治風險和紅線,我們覺得絕對是損人不利己的。長期而言,對臺商到大陸投資不僅是風險,臺商也會評估這種風險進而布局全球,政府也積極地輔導臺商回到臺灣投資。
莊委員瑞雄:我比較擔心整個後續的效應。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也會密切關注。
莊委員瑞雄:政府要好好因應,好不好?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
莊委員瑞雄:好,加油!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9時42分)副主委早。我想瞭解一下,今年有沒有任何嫌犯被遣返回臺?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湯委員早。去年有一位朱雪璋有遣返,因為現在防疫……
湯委員蕙禎:疫情的關係。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對,疫情當然有關係,因為副指揮官也在這邊,國人雖然是沒有限制,但是對於境外人士,我們比較強調防疫的措施,截至目前為止,我想應該……
湯委員蕙禎:去年只有一位?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去年我印象深刻的有一位,可能還有其他的,不知道移民署有沒有相關的資料。
湯委員蕙禎:前年有嗎?還沒有疫情的時候。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想都有。
湯委員蕙禎:多多少少。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基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通緝犯的遣返都有在進行。
湯委員蕙禎:因為過去我也曾經在法院工作,那時候常常要簽通緝,通緝案一公布之後,多少會看到一些訊息就是逃往中國大陸。現在我們有一個案例,就是新店槍擊案行兇的嫌犯,行兇以後隨即逃往中國,是不是能夠引渡回臺受審?因為他隔離的時間大概快要結束了,聽說司法的互助機制,現在遭到中國已讀不回,這樣有沒有辦法引渡回臺?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協議主管機關法務部或是警政機關都已經跟對岸的窗口反映,海基會和陸委會也都有協調,希望您剛剛所提新店槍擊個案的通緝犯能夠遣返回臺,透過司法加以處理。截至目前為止,他們還在作業中,我們希望兩岸要共同打擊犯罪,如果中國大陸成為犯罪者的天堂,中國大陸的人民也不樂見,我們呼籲兩岸應該要共同打擊犯罪。
湯委員蕙禎:現在有沒有訊息?已經接洽那麼久了,他隔離的時間也差不多快到了。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不過時間可能還要再等一陣子。
湯委員蕙禎:有沒有訊息?至少有接洽、聯繫,應該會有一些訊息知道是怎麼回事。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委員,我再去詢問協議主管機關,有訊息再跟委員報告。
湯委員蕙禎:政次要幫忙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這個部分跟委員說明,雙方還是維持固有的溝通管道,也都有持續在進行,這一點我們會繼續來努力,好不好?
湯委員蕙禎:好。當然本案有指標性,因為現在調查跟證據都在我們手上,如果沒有順利把他帶回受審,那未來類似案例會層出不窮。目前是疫情的關係,我們很容易掌握到他隔離的地點,所以希望以後兩岸,就是跟中國的溝通管道能夠順暢,不曉得你們現在溝通管道是不是還順暢,還是會請一些有力人士協助我們去做協調?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還是循著過去有的溝通聯繫機制,雖然常說對岸已讀不回,但是事後證明它是「已讀不回,有處理」,特別是兩岸協議的部分,涉及雙方人民權益的事項,我想他們在某種程度都會協處,畢竟共同犯罪也是兩岸很關注的事件,如果它成為犯罪的庇護所或是犯罪的黑洞,我想兩岸的人民都不會樂見。
湯委員蕙禎:好,辛苦了,管道還是要繼續暢通。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會努力。
湯委員蕙禎:另外,昨天陸委會預告要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條文,未來如果修正通過,法律上將要承認「兩岸同婚」,很多人一看到這則新聞馬上有一些想法,就是如果特別修法讓同性婚姻藉著假婚姻滲透來臺灣,可能會衍生國安問題,基於國安考量,移民署也會依法進行面談,嚴格查核,以杜絕跨境假結婚影響臺灣的社會安全、安定,有案例了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這只是陸委會針對兩岸條例第四十一條到第六十二條民事章的部分,這次修的幅度還滿大,民事章規定如何選擇法律,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經有好幾次大幅修正,而兩岸條例民事章30年來都沒有改變,但是這30年來,時空的轉變,立法的新技術、新觀念,比如保護性別平等、兒童保護或智慧財產權,還有新型態商業交易的法律關係等在選法規則上,常常會造成司法人員的困擾,這次就是全面來適用涉民法,修的幅度很大,所以不只是您所關切的同婚,整個修法最主要是朝向涉民法全面的準用。
湯委員蕙禎:我瞭解,其他大概沒有意見。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至於您提到的部分,也是我們關切的,因為司法院已經有涉民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提案,行政院也準備會銜,在過程當中,我們也跟內政部移民署相關單位,就萬一法律通過之後,行政的整個管制作為要如何來強化,以避免剛剛委員擔心的那些問題,我們各部會都會做很好的溝通,也會嚴格把關,請委員放心。
湯委員蕙禎:我瞭解,不曉得是不是有案例了?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已經卡關,需要……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目前不可能,目前它整個程序不可能有您講的那種……
湯委員蕙禎:沒有案例,對不對?所謂案例是有同婚者申請要進來臺灣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目前還無法……
湯委員蕙禎:應該還沒有嘛!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現在沒有。
湯委員蕙禎:來了也一定要經過實質的審查。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
湯委員蕙禎:因為我想婚姻的問題,我們把它列為比較特殊的婚姻,其實還是人跟人的結婚,有沒有一定要修法?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一定要修法。
湯委員蕙禎:不修法就沒辦法通關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對,因為他必須要在中國大陸先有結婚登記,再到海基會來做文書驗證,然後辦理團聚依親,再到我們國境線上面談,這個程序就同婚的伴侶是沒辦法在中國大陸拿到結婚登記。
湯委員蕙禎:在中國是拿不到結婚登記,但是到臺灣來就可以申請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的程序是從中國大陸那一端一直延續下來,他不可能……
湯委員蕙禎:他們不能登記,那怎麼延續呢?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所以我們就要去研議,當涉外法第四十六條修正通過之後,相關行政作業跟行政程序的配套措施也要出來。
湯委員蕙禎:中國不同意同婚,到臺灣來申請的時候,不管男的、女的來,只要男男、女女一起來登記,我們這邊就要給他合法登記。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到時候會有完整相關的行政程序加以配合,我們也會嚴格的查證跟把關,請委員放心。
湯委員蕙禎:現在人民是有比較大的疑慮。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瞭解。
湯委員蕙禎:大家還是慎思一下。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謝謝委員。
湯委員蕙禎:好,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9時52分)次長,最近很多人關心在境外兩年未入境而遷出戶籍的事情,但我們知道這是大環境因為疫情的原因造成的,現在想要請教的是,這些人如果回國的時候,我們有沒有比較統一的單一窗口或是比較便民的措施?因為它牽扯很多部會,移民署只要在他一進到海關……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是戶政事務所。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的意思是他回國只要在機場拿出護照來,我們就知道他入境了,第一時間都會知道入境。
陳次長宗彥:但是因為他入境之後,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為什麼?因為他到底要遷到哪一個戶籍……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這是程序,我講完你再回答。他一進來,我們就知道他到臺灣了,但如果以現行規定,他還是要去隔離,他不是可以直接去戶政事務所,他哪裡都不能去,他要去隔離,因為隔離期間長達14天,這段期間有沒有單一窗口、線上申請或線上處理的方式,讓他在這段隔離的期間內就可以先去準備如何處理這些事情?我們有沒有做到這樣?
陳次長宗彥:因為他已經入境,遷入目前是可以委託辦理,所以如果委託書交給他的親人,可以讓親人來辦,不過委員提到的這一點,我們可以來思考一下,他入境之後,就戶籍遷入的部分,我們再來研議能不能提供更方便的方式。
第二,回應剛剛委員特別關心跨部會之間,這個部分,戶政司其實有主動跟相關部會討論,但因為健保或勞保之規範、規定有其專業性跟特殊性,所以未必同意由我們這邊做主動通報,我們原來規劃是希望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就是來這邊辦完之後,我們就一併通報給相關部會,不過搭配現行一些方便民眾的措施,特別是搭配各部會便民措施的部分,我們會再做機動的調整
張委員宏陸:我認為應該儘量便民比較好,這是一個。
陳次長宗彥:當然。
張委員宏陸:另外,他隔離期滿,其實為了防疫的穩定,如果這些人可以透過線上申請,就用線上處理,因為我們也都知道除了特殊案子,如此他也可以避免直接到戶政事務所去接觸很多人。
陳次長宗彥:現行線上技術的問題,就戶政的部分,現在便民措施採取線上服務的範圍已經越來越廣,遷入因為牽涉到他有身分證也必須要做更換,現場要核發身分證,但是也考慮到他在居檢期間來辦理,所以我剛剛提到,比如現階段他可以採取委託辦理的方式,因為遷入要更換身分證。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這些都是技術上……
陳次長宗彥:也不是技術,因為有現實上……
張委員宏陸:如果他一入境,我們就知道,同時讓他知道他可以線上申請,或他的戶籍……
陳次長宗彥:相關的措施我們來研議看看。
張委員宏陸:他申請好就可以委託辦理,甚至在……
陳次長宗彥:這塊我們再來研議一下。
張委員宏陸:我的意思就是這樣。
另外,俗稱良民證或刑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我所知,我國目前在跨國或跨境婚姻媒合契約定型化契約有要求這些,有沒有?
陳次長宗彥:目前是沒有。
張委員宏陸:次長,就我手上的資料,在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三條就要求委託人應附上其犯罪紀錄的個人基本資料以供查證,這是確定的,我為什麼問這個,你知道嗎?現在家庭暴力等事件越來越多,國內也有很多婚姻媒合介紹,好像國內反而沒有要求要附上這項證件,我知道這是人權,但你也知道各種暴力事件愈來愈多,所以我覺得應該思考在國內的部分是不是也要要求?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要好好審慎來做一些思考,我覺得這塊要審慎思考。
張委員宏陸:我今天提出這個問題,因為國外的部分有,跨國的有,如果是國內的部分,因為暴力事件愈來愈多,是不是在某些規範要加強一點?
陳次長宗彥:因為國外的部分主要是他要在臺灣居留,甚至未來作為規劃,這些才有必要性,可是國人之間……
張委員宏陸:次長,在國內的婚姻仲介,外國人也可以參加,不限臺灣人,你怎麼知道外國人是什麼樣的人,我們擔心的是也不知道外國人是什麼樣的人。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來審慎思考一下。
張委員宏陸:重點是我們也不知道外國人是什麼樣的人。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來審慎思考。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惠員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9時59分)次長好,辛苦了,這陣子疫情,你擔任副指揮官。今天來談所謂的黑戶寶寶,尤其是失聯移工的孩子,當然黑戶寶寶有很多種,譬如婚姻關係中的非婚生子女其實也隱藏了一些黑戶寶寶,本席就親手處理過相關的國籍問題。但是失聯移工的孩子恐怕是我們談無國籍寶寶一個最重要的大宗之所在,到底臺灣有多少無國籍的可憐寶寶?依據官方的統計跟民間的推估,基本上被認為可能落差滿大,以移民署的統計資料來看失聯移工的話,您今天也說了在臺灣有五萬多位失聯移工,其中生理女性總共有三萬一千多人,當然三分之一的推估是太高,就是假設有一定比例的話,那推估出來的黑戶寶寶到底是多少呢?各方面跟我們的統計都有不一樣的看法,目前移民署的統計到2020年是說全國只有941個;而以監察委員在2017年曾經做過的調查,就總共是多少的精確數字,它也調查不出來,但是有看到一個推估的趨勢,就是他也認為實際人數可能遠遠超過官方的數據;當然像柯市長的話,他的推估就非常高,他認為大概將近一萬人。那到底是多少?我們是用什麼方式在掌握這個數字,你清楚這些細節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我們是跟醫療衛生體系做聯繫,因為主要這一塊有通報的……
管委員碧玲:有生病去就醫,有通報就不會遺漏了。
陳次長宗彥:如果通報新生兒的母親是失聯移工,截至今年10月底的統計是1,109位。
管委員碧玲:又增加了,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以監察院的統計來看,他也認為是遠遠超過這個數字,所以你是根據醫療院所的通報資料……
陳次長宗彥:不過我們看這些不同的數字,其實都是用一種推估的方式,並不是一個很合理的邏輯推演出來的結果,那都是用粗估、概略式的方式。
管委員碧玲:所以官方滿有把握的,就這個部分的掌握不會遺漏太多。
陳次長宗彥:就是儘可能去掌握,因為這兩、三年,我們有跟幾個長期關心失聯移工的無國籍孩童的團體一起合作,所以他們如果有掌握也會提供給我們,我們也會委託他們來協助照顧。
管委員碧玲:我希望內政部責成相關部門,尤其是移民署,對這個問題要不斷更精進地掌握。
陳次長宗彥:這個議題,我們把它視為移民署很重要的一件事。
管委員碧玲:我也知道你們其實有在協助,尤其是如果有通報的部分,以你們所知,都會協助他們取得母國的國籍,不會讓他們變成是無國籍者,如果最後證明是無國籍者,經過一定的程序是可以歸化,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管委員碧玲:現在有沒有更突破性或者是更大開大闔的政策,可以處理這些失聯或是非法移工的問題?我們都知道五萬多個移工其實是非法,但是之所以會有五萬多個失聯移工以非法的方式存在,事實上是臺灣人力結構在實質上的困境使然,所以大家都心裡有一個默契,就是官方在查緝這些非法勞動力的時候,其實你們不是滴水不漏地在查處,大家都知道,尤其現在連農業部門也是。晚近就出現了一個現象,很嚴重,因為疫情的關係,移工進入國門是受到管制的,造成人力更加短缺,而短缺的情況,變成了一個很大的誘因,使現有合法的移工變成失聯移工,以求取更高薪資的工作,我想這是最近的趨勢。本席昨天很晚的時候接到一個個案,表示他的移工沒有回來,跑掉了!那位移工最近希望雇主加薪,而雇主沒有處理,結果移工一直表示他要去工廠,因為薪水比較高,最後跑掉了。我想最近因為一工難求,這種問題更加嚴重。
陳次長宗彥:其實長期在做家庭照護的看護工占失聯移工很大的比例。
管委員碧玲:很大宗。
陳次長宗彥:基本上這一塊跟勞動條件有很大的關係。
管委員碧玲:是。
陳次長宗彥:跟他的就業環境、就業條件等等有關。
管委員碧玲:他們非常地辛苦。
陳次長宗彥:是。整體來看,坦白說在臺灣社會中,移工涉及刑事犯罪的比例相對不高,因為刑事犯罪裡面又……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認為沒有造成治安的問題,但是產業結構有必要檢討?
陳次長宗彥:是,而且刑事犯罪裡有很高的比例是公共危險,是酒駕的部分……
管委員碧玲:大概是他們自己擁有車子才會酒駕。
陳次長宗彥:整體來講,他們對於我們的產業及家庭都有非常高的貢獻,我們應該要感謝。
管委員碧玲:我們樂見其成,但是……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我們也會再跟勞動部一起討論,因為我們一直也有提出第一線的困難點。
管委員碧玲:本席要說的是,一工難求是一個結構問題,這是國內的勞動力結構,無法不面對,而五萬多名失聯移工違法,又因為產業結構造成政府查處動輒得咎,很難滴水不漏。我們到底有沒有一個政策,能階段性地處理這個問題?譬如說用一個自首的條款來處理,讓他們重新起算居留權的時間,類似這樣的政策,有沒有曾經考慮過?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都曾經提出跟勞動部討論。因為勞動部有相關的法律規範,所以我們有提出過。
管委員碧玲:這當然涉及修法……
陳次長宗彥:對,會涉及到就業服務法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是涉及就服法沒有錯。
陳次長宗彥:就服法的問題。
管委員碧玲:當然也涉及工運團體的看法。
陳次長宗彥:是。
管委員碧玲:但是如果長期不處理,他們會變成社會上的黑數,造成眾多體系如公安、公衛,或者是孩童人權等體系,這樣一個安全網的體系就會產生漏洞。
陳次長宗彥:我們願意跟勞動部一起來努力。
管委員碧玲:我希望你們好好努力,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宗彥:好。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8分)次長早,辛苦了。今天想跟您請教,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理要點的上路期程,我們在去年三讀修正第二十條第一項,其實很重要,為什麼呢?因為自製獵槍除罪化後,仍舊看到很多因為零組件、彈藥而入罪的案例,所以非常感謝能夠接納這樣的意見,在第二十條第一項明文將組成零件跟彈藥除罪。另外第三條的部分也特別提到,該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會同原民會及國防部來訂定,如果現在去官網上看一下這個法規的狀態,會發現寫著尚未生效,而且最後生效的日期寫著未定,所以特別想請教一下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可以定案?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這個部分在修法完成之前,其實部裡就一直要求警政署要採取積極的態度;修法完成之後,我們也很積極地邀請原民會跟國防部進行條文上及實務上的溝通和處理,現階段也會衡酌國防部的整體人力跟實際狀況。最近有遇到一些需要持續再溝通的問題,我有請警政署要再加強跟國防部的溝通,我相信溝通完成之後,管理辦法應該很快就會完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次長的回復,因為我們也很清楚,行政院其實都一直有在要求。
陳次長宗彥: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關於子法的配合修正工作,最好是在半年內修正公布,如果沒有辦法的話,也希望能有所說明……
陳次長宗彥:這個管理辦法我們都一直在持續列管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有,我大概瞭解,去年開過好幾次會,今年也開了幾次會。經過半年之後,也就是去年的12月,其實有看到一份草案,草案中的第三條,即關於自製獵槍的部分,還是看到前膛槍,這種屬於比較危險的類型;更重要的是槍管的規定是15.7毫米,草案出來之後,在原住民的社群裡產生很多的討論,我們一直在等待管理辦法趕快訂出來,因為訂出來之後才可能有如後膛槍這樣較安全的規範出現。
至於為什麼會在原民圈引起這麼大的討論?今年5月我也質詢過警政署,當時我特別提到,警政署也有委託過中央警察大學,研究結果表示20毫米以下都屬於槍,所以基於安全跟實際上的需求,警政署有表示以後會朝向槍管口徑20毫米以下來研議。另外,今年最新一次的獵槍管理制度諮詢會議,嘉義的獵人代表也提到,希望槍管口徑是18.5毫米,因為這樣才符合人道狩獵的標準;另外原民會的代表也提到,目前蒐集最多的意見,也希望口徑是18.5毫米。所以我們希望警政署也好、內政部也好,能夠趕快定案,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好,這個是一定要研議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好。
陳次長宗彥:當然還是要顧慮到槍枝的安全、射擊的有效性,以及殺傷力是否會太大等問題。殺傷力如何符合狩獵需求,又不會造成過多危害,我想這個是必須一併綜合考量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大家覺得20毫米以下都符合規範,但是15.8毫米跟18.5毫米兩者之間,18.5毫米應該是同時符合人道狩獵範圍及槍枝安全的口徑。
陳次長宗彥: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另外,最新的草案第二條也有規定到零組件的部分,零組件當然是自製獵槍的一部分,草案中有特別提到是國防部協力,製造完成之非制式獵槍,這個部分為什麼要特別提出來?因為在8月26日的諮詢會議紀錄上,國防部的意見表示,因應205廠的遷移是否由警政署或原民會向國外購買零件;另外,在9月23日的會議紀錄上,另一位國防部人員又再次提到,建議採外購,以維持槍枝彈藥的多樣性、安全性,獲得的時程也較容易掌握。我們看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清楚地寫著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應該輔導原住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所以我還是再次請警政署跟國防部研議向國外購買的可能性,不曉得次長的意見如何?
陳次長宗彥:剛剛我有跟委員說明,我有請警政署要跟國防部持續溝通跟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次長,因為大家都很關切,兩週內能不能提供最新版本的草案?因為我們拿到的是去年12月的。
陳次長宗彥:好。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另外,然去年已經開過6次研商會議,今年也已經開過3次研商會議,在疫情間能夠開這麼多次會議,顯示大家很重視這個問題。
陳次長宗彥:這一塊是積極在推動的方向。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希望在明年2月前,管理辦法是不是可以上路?最好也能隨著管理辦法,提供組成零件給原住民使用,這樣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積極推動。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請魯委員明哲發言。
魯委員明哲:(10時16分)請教陳次長,首先要針對移工管理跟防疫的問題,提出一些建言及疑問。目前外來人口的總數,包括移工或其他因素來臺的,甚至剛剛講的逾期居留,或不知道為什麼來臺的,統統都計算內,這些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口,請教一下,你是副指揮官,現在所有外來人口施打疫苗的情況如何、比例如何?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委員好,因為我們是綜合在一起計算,至於外籍人士的部分要再另外調資料分別統計,基本上符合居留規定的人士,施打疫苗的權利都跟國人一樣,所以在開始推動接種計畫的時候,也是依照這樣的順序來接種。
魯委員明哲:我想現在國人的看法都一樣,當我們行有餘力,大部分的國民都打了疫苗,到一定的程度之後,我們也希望在同個社會裡面活動的人口都能被顧及,因為就算我受到保護了,你沒有被保護也不行,大家都有這種概念。
陳次長宗彥:是,這是共同的概念。
魯委員明哲:所以對於外來人口而言,現在第二階段,疫苗接種如果行有餘力要……
陳次長宗彥:所有生活在臺灣的人士,只要符合居留條件,無論是國人或外籍人士,接種的資格都是相同的,而逾期停居留的部分,是我們現在積極推動的計畫。
魯委員明哲:好。第二個問題,請教副指揮官,我不知道署長知不知道,現在所有的外來人口到底有多少人打過疫苗?根據衛福部提供的數據資料,統計到10月底,總共是46.7萬劑次,我預估現在已超過50萬劑,到底打了多少人數、第一劑還是第二劑?我希望外來人口要有一個單獨的統計,進行到第二階段了,要對外來人口進行單獨的統計,才有辦法去掌控。
另外給你兩個建議,我一直在觀察,在CDC網站,昨天PO出來的數據,第一劑施打率達到78.12%,第二劑施打率達到59.73%,劑次數就不管了,這些人數是總共施打的疫苗劑數去除的,請問一下有沒有剔除外籍人士?外來人口將近50萬劑,應不應該剔除?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計算的母數,基本上就是生活在臺灣的人數,是依照我國的戶籍人數,還有遷出的及外籍人士……
魯委員明哲:次長,你不瞭解就不要再繼續講,這個母數很簡單,3月份的母數是2,352萬人,但臺灣人口持續減少,這是另外一件事,坦白講我非常憂心啊!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剛剛跟委員說明……
魯委員明哲:現在是2,341萬人,我跟你講,你剛才已經講錯了。
陳次長宗彥:沒有,委員剛剛沒有注意聽。
魯委員明哲:你今天除出來的數字,母數就不是3月份的數字,是2,341萬人,早上才跟衛福部講……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跟委員說明的是,這個母數……
魯委員明哲:我問你,你的分子有沒有包括這外籍人士50萬人?簡單來講,分母的部分不是全部外籍人口,是中華民國戶籍人口。
陳次長宗彥:母數的部分,剛剛……
魯委員明哲:你就是除以2,341萬人嘛!
陳次長宗彥:不是,委員我跟你說明一下,我剛剛很完整地跟你說明,現在採用的母數,因為國人也有遷出,也有外籍人士入境,所以母數就是這樣扣跟減,基本上是用2,350萬人的基本數作為母數。
魯委員明哲:如果你現在講錯的話,待會兒記得要跟我道歉,我就在這講,今天除的是2,341萬人,正好是戶政司公布的中華民國現有國籍人口數,你們3個月前的資料,除的是2,347萬人,3月份除的是2,352萬人,全部都是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口數,你把我這個發言當作建議,回去查明,我希望數字正確,有利於防疫跟管理。
陳次長宗彥:是。
魯委員明哲:外籍人口跟外籍人士的數量,不要把它計算到分子!要分開,因為它不是母數的組成部分。另外,人數少了10萬人、11萬人,在這7個月少了11萬人,你不能夠把3月份打的劑次數,一直擺在這裡,簡單來講,已經往生者有5萬人,其中有3萬人打了疫苗,也要剔除,我希望要有正確的數字,並將外籍人口分列出來。
陳次長宗彥:謝謝委員的建議。
魯委員明哲:接下來請問署長,有關逃逸移工的問題,一直存在,而且感覺是愈來愈頭痛,我們看到107年監察院特別針對桃園市逃逸外來人口數,對移民署提一個糾正案,那時候你是署長嗎?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鐘署長說明。
鐘署長景琨:還不是。
魯委員明哲:還不是,那沒關係,但是現在狀況也是沒有稍微緩解嘛,監察院的糾正案主要提出兩個問題,第一,它認為內政部對於失聯移工的問題沒有提出有效的對策;第二,專勤隊的人數配置不當。提出糾正案後,到了108年、109年,鐘署長你任內有沒有針對這兩個問題作改善?但是我覺得第一題,不應是針對內政部移民署,幫你們說句良心話,包括協助單位警政署,都是在整個移工政策上的最後收尾階段,前面的階段,勞動部的政策沒有處理好。人道問題等我們都可以接受,可是臺灣雇主的權益沒有被優先顧及到,看到這個,你能不能說一下,107年提出糾正案時,失聯移工人數大概是5萬1,482人,到了去年,依然沒有改善,請署長說明原因。
鐘署長景琨:跟委員報告,在疫情爆發之後,的確儘量地減少了大規模的查處,希望是以自行到案為主,就是不希望他們逃匿再躲藏到社會角落,因為這不利我們的防疫。另外一個因素是各國的邊界管制對我們的遣送造成困難,在這種情況之下,失聯移工的情況才會微幅增加,大概是這些因素。
魯委員明哲:其實以前沒有防疫的狀況也是差不多,但有些是向上管理制度的問題,如同監察院提出糾正的人力問題,以桃園市來講,截至今年2月,桃園市有5,602個失聯移工,失聯移工不一定會在桃園,我理解,大家會跑來跑去,但是整個專勤隊的編制只有55人。坦白講,我也跟專勤隊聯絡過,他們真的是疲於奔命,現在不光是比率的問題,還有危險性的問題,因為有些移工拚了命也不想被抓到,甚至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次長,我覺得你們和勞動部開會的時候真的要去討論這個議題,因為過去監察院的理由是會影響到國人的工作機會,可是我覺得現在不光是這個問題,防疫問題更嚴重,如果不思考如何從源頭解決,移民署或內政部在尾端就會疲於奔命。現在全臺灣專勤隊總共572人,他們要去找人、抓人,所以我認為就算增加到一千多人也沒有辦法解決,這是制度問題,請次長、署長在跨部會討論時要提出源頭管理的建議,最後請次長說明一下。
陳次長宗彥:謝謝委員的關心,失聯移工問題確實會對大環境造成影響,而且是整體的,也如同委員剛剛所講的,其實問題是在源頭,我們都是負責收尾的工作。所以面對失聯移工的整體政策,必須前端也要有完整的思慮,有了完整的計畫之後,後端也才相對地可以執行。因應這幾年的狀況,我要跟委員說明的是,事實上,因為我們有執行一個專案計畫,所以108年有稍微下降到4萬8,000人。109年確實是因為疫情關係,我們不方便也不宜推動大型計畫,再加上東南亞幾個國家都採取非常嚴格的邊境管理,所以我們根本沒有辦法將逮捕、查獲或是自行報到的失聯移工遣送回國,因此,那個數字才會繼續累加,這要一併跟委員說明。謝謝委員關心我們專勤隊的編制及人數,第一個,我們也會往這個方向努力;第二個,其他的司法警察單位也要一起來合作處理。
主席: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0時28分)次長好、署長早。自從南非通報第一例新型變種病毒Omicron至今,短短一個月而已,全球已經有43個國家出現病例,遍布世界六大洲,世衛組織更將Omicron列為高關注變異株,且評估將為全球帶來相當高的風險。根據美國莫德納公司預估,現有疫苗在對抗新型變異株的保護力大幅下降,可能難以抵抗;世衛首席科學家也表示Omicron未來可能會取代目前的主流病毒株Delta。
我們差不多在一個禮拜或10天之後將展開春節防疫專案,預估全球將有4萬人返國,此時全球疫情出現新的潛在威脅,對邊境管制來講是如臨大敵,尤其移民署是把守國境的第一線,是重中之重。以日本為例,日本上個月所發布的新邊境政策是禁止外國人士入境,而其所核發的簽證全部拖延至年底,包括開放不到一個月的商務簽證及留學簽證,且對於施打過兩劑疫苗的旅客,隔離時間也從3天延長到10天,再延長到14天,甚至一度要求航空公司停止受理入境機位。
內政部移民署身為邊境管制的主管機關,春節專案也將要展開實施了,未來這一、兩個月返國民眾一定會增加,這些民眾是從不同的國家返臺、疫苗接種狀況不一樣、家庭條件也不一樣,因此,你們可能會採取不同的隔離方案。移民署面對新型變種病毒來勢洶洶,請問副指揮官,疫情指揮中心與移民署有針對入境管制做過一些調整或是隔離方案的討論嗎?
主席(湯委員蕙禎代):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林委員好。感謝委員的關心,剛才委員有提到日本的例子,日本與其他歐美國家等國際上大部分國家的入境管理部分,並不像我們一直都是這麼嚴格,委員剛才提到日本的入境隔離政策由3天延長到7天或10天等等,而且他們都是由入境者自主隔離,這是大部分國家面對的情形。
我們從去年開始實施居家檢疫14天,入境之後還會搭配民政系統、警政系統實施健康關懷,所以我們可以瞭解他是否有確實在檢疫地點執行檢疫,我們看的是整套方式,我們從入境開始就執行採檢、PCR檢驗,在檢疫期限也有要求檢疫者要採取PCR檢驗或自行篩檢,我們都有搭配。當你符合這些資格,包括施打完整兩劑疫苗,才可以申請10天在防疫旅館、4天在家居家檢疫,或是7天在防疫旅館或集中檢疫場所、7天在家居家檢疫,這些方案都要有配套,但是不管採取哪一種方案,都需要完成14天的完整檢疫,再加上7天自主健康管理。
所以我們從入境到社區其實有完整的檢疫措施,與國外的情形不一樣,面對新的變異株,我們所採取的措施是從高風險國家入境者,不行到防疫旅館或在家居家檢疫,而是14天都要在集中檢疫場所,我們採取的是嚴格的管制措施。
林委員文瑞:我們是擔心新的變種病毒,陳時中部長說過如果只有一例可能不會調整,後來他又改口說要滾動式調整,因為這種病毒散播力很強,如果就這樣讓他們入境,像大陸就會有很多人回來,如果全部都要隔離14天,這會影響到防疫旅館,因為旅館數量也很不足。
陳次長宗彥:我們現在防疫旅館的數量,除了12月底到元月中旬可能是高峰期間,其他時間的數量應該都沒有問題;另外是集中檢疫場所,我們長期以來一直都會控制一定的數量以備有突發狀況時可以來因應、調整,所以都有準備一定的數量,專案在處理及調控。
林委員文瑞:這樣很好,最主要是呼籲指揮中心要有事前完善的規劃,做好提前的部署及影響評估,替民眾與旅館業者省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陳次長宗彥:是,我們一定會謹慎面對變異株病毒。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36分)次長早。次長,大家都很關心的移工問題,依據本席這邊的資料,全國疫苗覆蓋率已經接近8成,第二劑也將近6成;但是合法移工第一劑的覆蓋率只有35%,第二劑連10%都不到,這是我們目前的隱憂。
還有一點,非法移工已經高達五萬多人,逾期居留的外國人有3萬人,光是非法移工跟逾期居留的外國人就有8萬人,合法移工只有35%的覆蓋率,等於還有65%的缺口,再加上這8萬人,這個數據真的太恐怖了,未來這是不是會變成防疫的漏洞?針對這一點,我們的內政部,尤其次長又是副指揮官,你們要如何去防範?不然移工那麼多,現在因為又有變種病毒,國外的疫情再度急速地加溫,是不是會影響臺灣對於疫情的控制?有什麼辦法能讓這些人的疫苗接種覆蓋率提高?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吳委員早。我先針對移工的部分進行說明,指揮中心有請勞動部及經濟部配合,甚至是科技部,因為還有科學園區的部分,大家一起努力,是不是以設立外展服務的方式,因為有些工廠及企業比較大間,移工人數也比較多,我們就到那裡提供服務;另外,就是想辦法針對移工的部分,請這三個部會一起協助提升接種率。
第二個部分是所有逾期停居留的外國人,包括失聯移工的部分或逾期停居留其他的外籍人士,我們現在有和NGO團體共同合作,希望一起推動讓他們安心接種疫苗。這部分我們有採取幾項策略,第一個,在宣傳上我們也很清楚的說明,與之前疫情爆發的時候,請他們出來做安心採檢一樣,我們不會進行通報或進行處分;第二個,我們會和NGO團體合作,就是為了讓他們能夠安心,我們也希望讓接種率能夠提升,因為只要他們還沒離開臺灣,都是臺灣社區中的一份子,他們能夠接種疫苗,對於整體社區會共同形成保護網,這是很重要的關鍵。所以針對失聯移工及逾期停居留的外籍人士,我們都一起進行規劃並且來推動。
吳委員琪銘:次長,其實在合法移工的管制上應該會比較方便,可以要求業者帶著移工接種疫苗,但現在最重要的是如何讓業者將這65%的人帶出來,不然,我們要採用何種勸導方式,甚至使用另外的手段要求業者一定要配合,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尤其現在有很多的非法移工,因為我曾與移民署專勤隊聊過,從中瞭解到在山區、南部的農民很多都仰賴非法移工,但如何去管理這些非法移工?如何讓他們出來接種疫苗?這部分如何讓他們能安心接種疫苗,又不會擔心我們去抓他們,也就是能取得他們的信任,因為非法移工人數這麼多,卻完全沒有施打疫苗,是不是會造成防疫的破口?
陳次長宗彥:是,所以我們會讓他們清楚地瞭解只要出來接種疫苗,不會因為這樣,我們就去抓他們;再來,他們出來接種疫苗,指揮中心也會開立接種證明給他們,對於他們未來有一天要返回自己國家的時候,也會使用得到,如果沒有接種證明,到時候入境各自的國家,由於各國邊境管理所採取的防疫措施都不太一樣,有的國家就算是該國家的人民,一樣不能入境,所以疫苗接種證明對他們來講在未來返國有很大地幫助。因此,相關的配套我們都有全盤地進行思考,擬定計畫去推動。
吳委員琪銘:次長,我們現在最擔心的是這會造成防疫破口,對於非法移工,在山區及南部的農民很多都是僱用非法移工,現在很多農民都上年紀了,在這部分如何要求當地的衛生所,畢竟衛生所對他們來講信賴度會比較高。
陳次長宗彥:在這些失聯移工裡比較大宗的,就是營造業、土木業、農業及餐飲業的洗碗工等等,這都是比較大宗的僱用失聯移工。我們也會透過勞動部、移民署及新住民團體的管道,將接種計畫的資訊提供給他們,鼓勵他們出來、安心地接種疫苗。
吳委員琪銘:好,這部分一定要儘快處理。
陳次長宗彥:好!
吳委員琪銘:因為這個數據真的太驚人了,謝謝。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0時44分)次長早。次長,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電視劇《火神的眼淚》?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委員好。我不只看過,我還去探班過,我也有協助導演及製作團隊。
邱委員顯智:所以你其實非常清楚裡面有一段談到消防員因為其他機關的各種勤務,導致像是被當作服務生在使喚。次長應該也知道,最近新竹市政府所屬的基層消防隊員發動了連署,即「回歸專業吧!新竹市!」、「一人一句」,拒絕新竹市政府濫用消防資源」,其實他們的主要訴求非常簡單,第一個就是因為新竹市是目前我國唯一仍然要消防員全時段執行捕蜂捉蛇及動物救援的縣市,這個在其他縣市可能都已經解決了,最近還要求新竹市的消防員去南寮打掃道路上的沙子。次長等一下也可以看一下這個連署,他們還曾經被要求出勤去鋸樹、洗地,去動物園清掃以及幫河馬池換水等等,消防員在清掃動物園的時候,還因此報停救災救護的工作。請問次長,對於這個部分,這樣的狀況是可以容許的嗎?
陳次長宗彥:我要藉這個機會來說明,不只是消防,我們的警察與消防在過去長時間以來都是如此,因為「110」跟「119」這兩個號碼對民眾來講是非常的熟悉,他們覺得打了這個電話就能解決問題,所以這是長時間所養成的習慣。再加上各部會業管的業務,或是各縣市地方政府其他局處,在過去長時間以來都仰賴警政跟消防的同仁去執行非警政消防的業務,太習慣了,我們希望大家逐步地回歸到業務正常化。
邱委員顯智:次長,目前基層的消防員已經發動了連署,而我在想的是,這個還需要基層消防員去發動連署才能讓市政府、消防署或是內政部聽到他們的心聲嗎?次長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去瞭解?他們的訴求其實非常清楚,他們的訴求就是希望各單位能注意到他們自身的專業,請不要再無限上綱的要求消防員去做行政協助。
陳次長宗彥:委員,我要回應一下。第一個,我們請各其他相關部會或相關業務局處應該要逐步地回歸到自己的業務去做處理,因為法規都很明確……
邱委員顯智:你看一下他們所寫的,許多業務根本就跟消防隊一點關係都沒有,叫他們去搬石頭……
陳次長宗彥:是,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也希望我們的社會要同時理解這件事,不是打「110」就所有事情都歸給「110」來處理,打「119」就所有事情都歸給「119」來處理……
邱委員顯智:好,沒有關係。次長,接下來再請你看一下,對於這個部分你可能也要去瞭解一下,因為叫消防人員去掃沙子這個事情經過媒體的報導之後,局長有沒有擴大局務會報,然後在會報裡面說「不爽不要幹,兩年考績丙等讓你走人」?果然在新聞被報導出來之後,馬上發人事派令,次長知道這個事情嗎?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現在才看到。
邱委員顯智:是,所以就這個部分內政部是不是可以去瞭解?如果是這樣的話,這樣的作法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會去瞭解,不過我相信委員很清楚,消防跟地方的人事權是在縣市政府,不過我們會去做一些……
邱委員顯智:次長,這個其實非常簡單,就是避免濫用人事權限的狀況,不可以因為消防員把他們去打掃沙子的錄影放出來就這樣,即便他們披露出來,又怎麼會構成調動或者是懲處的事由,這其實非常清楚啊!所以我們也希望內政部消防署去明確劃分非消防業務的事項到底是什麼,因為這個行政協力也牽涉到這個是不是他們的業務。
第二個就是希望跟地方政府可以積極的溝通,如果消防機關的首長有濫用權限的話,內政部警政署與消防署也應該要注意這個部分。次長,這個可以去瞭解嗎?
陳次長宗彥:消防署其實在最近這幾年,一直有針對這些非屬消防業務的部分在跟地方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首長做一些溝通跟處理。
邱委員顯智:次長,我要提醒你,你真的要請消防署好好地去看一下這個連署,鄰近的縣市,例如新竹縣的消防局及苗栗縣的消防局,他們並沒有類似這樣的狀況,所以要特別去注意這個狀況。
次長,今天大家談了很多關於疫苗施打覆蓋率的問題,因為您是指揮中心副指揮官,本席認為完善群體免疫力這個事情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個人在施打疫苗的同時也是在幫助這個社會、在幫助這個國家。我們可以看到新聞報導全臺有5萬名通緝犯「趴趴走」,全臺除了通緝犯5萬名之外,還有8萬名逾期、失聯的移工跟外國人。移民署有規劃一個「自行出面打疫苗」的方案,我們是覺得病毒之前人人平等,病毒不會區分你是哪裡人,所以當然每一個人都去施打疫苗對於國家才是有幫助的,但是移工、通緝犯所面臨的困境就是他們想要出來施打疫苗卻又會考慮到自身的法律責任部分。請問次長,針對這個部分,有哪一些促進施打的手段?
陳次長宗彥:我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在之前疫情爆發的時候,移民署有搭配一個安心採檢的專案,那個專案的成效不錯,也得到失聯移工跟逾期停居留人士的證明,我們確實沒有因為他們來採檢就對他們進行逮捕的工作,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為了要讓他們更安心,所以我們已經跟幾個長期關心移工問題、照顧失聯移工的NGO團體談過,會跟他們合作,一起來做處理。
邱委員顯智:次長,第一個部分……
陳次長宗彥:主要就是要降低他們的擔憂。
邱委員顯智:本席這邊有列了一些促進施打的手段及其他國家的作法,剛剛你提到的應該是第二個部分,就是受信賴的社會福利機關,及宗教、慈善、人權等非政府組織來協助進行疫苗施打的部分。
次長,我們來看一下其他國家的作法,以美國、英國來說,他們的作法是任何人可以直接到基層醫療院所施打,無需提供相關的身分證明。這個主要牽涉到的包括你剛剛提到的移工部分,移工再加上逾期居留的外國人總共有8萬人,但是通緝犯的部分有5萬人,針對通緝犯的部分,次長認為有哪些是可以促進施打的手段?
陳次長宗彥:通緝犯還是國人,基本上……
邱委員顯智:是啊!但是你就是希望他……
陳次長宗彥:其實有關通緝犯的部分,因為健保系統裡不會去註記他是否被通緝,所以他們在接種跟施打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邱委員顯智:但是基本上他們就是怕要面對法律上的責任,跟失聯移工一樣嘛!
陳次長宗彥:但是醫療診所不會有他被通緝的這些資訊。
邱委員顯智:第一個,剛剛你講的請非政府組織協助進行施打,這個國外也不乏其例。第二個,是不是能開放基層診所提供無證施打疫苗?當然要視疫苗供需狀況……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這一次針對逾期停居留人士的接種計畫,我們也會給他們接種證明,所以上面還是要記載他們的正確資訊。因為他有一天還是要回國嘛,所以他還是需要這個接種證明,為了讓接種證明上的資訊能夠正確,我們也會協助將移民署裡逾期停居留的資料跟疾管署的NIIS系統預防接種資訊去做比對,這樣才能協助……
邱委員顯智:次長,我當然瞭解你們有公行政任務的考量,只是從側面來看,這樣能否讓他勇敢地出來施打,並且提升我國群體免疫的程度,這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陳次長宗彥:現階段就臺灣的資訊跟各方面,我相信接種者也希望接種之後可以拿到接種證明。
邱委員顯智:這是接種證明的部分,另外一面則是開放基層診所無證施打疫苗……
陳次長宗彥:無證也沒有問題,因為只要能確認他的身分,我們的重點在於確認身分,因為要幫他開接種證明。
邱委員顯智:第三個,瑞典的作法是透過紅十字會疫苗巴士到目標族群聚集或容易到達的處所提供疫苗施打。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我們有評估過,但是逾期停居留是以失聯移工為主,而且分散的地點太廣,為了讓疫苗的接種成效好一點,我們有大致做了評估,這一點……
邱委員顯智:好。這部分可能要多多去努力,因為生活在臺灣社會的人都不是疫情的局外人,希望能夠滾動式地檢討疫苗政策,以提升我國疫苗的施打率。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主席(吳委員琪銘):報告委員會,在林為洲委員質詢結束後休息5分鐘。
現在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0時56分)次長好。有一位家暴犯粘玉德因家族政治權勢龐大,所以他的家暴行為也長期受到縱容,慘遭暴力相向長達2年的母子早已向彰化縣警局局長吳坤旭投訴,結果這位妻子事後接到轄區鹿港警分局洪堀派出所的電話卻非關切家暴的案情,而是抱怨王女越級投訴。今年7月王女再受到毒打,向警方報案,根據受暴妻子的指述,警員到場竟只聽信家暴男叔叔的片面之言,說是夫妻吵架,連王女的人都沒有見到,筆錄也沒有做,就直接離開現場,事後王女又慘遭暴力施虐。請問次長,這是警察機關處理家暴案件的態度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陳委員好。我們有請警政署保護科去詳細瞭解這個案件的狀況,我們一定會確實去瞭解,我們也……
陳委員椒華:次長,若不是網路熱心民眾的揭露,所以……
陳次長宗彥:是,要跟委員說明,我們絕對不容許家庭暴力或任何暴力行為,也更不應該對於幼小的兒童有虐待的狀況。
陳委員椒華:次長,內政部調查這件事,請公開向社會大眾作個說明,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我們有請保護科去完整瞭解。
陳委員椒華:此事大家都在網路上看到了,也請內政部能夠清楚地向社會大眾說明。
陳次長宗彥:是,因為中間有很多疑似不當的處置狀況,這部分我們會把它弄清楚,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次長,根據2019年的警政統計通報,從民國103年到107年,全國家庭暴力通報的案件數越來越多,警政機關處理家暴案的態度消極,請問內政部要如何改變現況?
陳次長宗彥:雖然剛剛委員提到彰化的個案,我們也會把它弄清楚,但是我要跟委員說明,整體各縣市的警察同仁,負責婦幼保護的同仁絕大多數都非常的努力處理,所以也請委員不要因為個案而認為整體員警都不積極去做,其實……
陳委員椒華:本席也不是啦!
陳次長宗彥:是,所以我要藉此機會……
陳委員椒華:透過這個統計,本席也希望內政部瞭解,現在家暴案件越來越多,有上升的趨勢……
陳次長宗彥:家暴案件越來越多當然不是一個好……
陳委員椒華:請內政部要更積極地處理。
陳次長宗彥:不是,跟委員說明,家暴案件越來越多,第一個,當然這不是一件好事;但是第二個,同時這也表示家庭暴力防治的制度讓婦幼的……
陳委員椒華:要檢討。
陳次長宗彥:沒有,表示讓婦幼的人士有信心,在他遭受不當對待時願意勇敢的報案處理。當然我們希望整體社會應該要逐步地,在防治的作為底下,讓任何一位受到暴力的民眾都敢勇於……
陳委員椒華:次長,你的意思是大家願意講、敢講……
陳次長宗彥:以前很多是不敢講,現在因為……
陳委員椒華:對,除了敢講,還要請內政部提出如何防治……
陳次長宗彥:這部分需要跨部會……
陳委員椒華:我們不希望案件越來越多的原因,只是像次長說的大家敢講,那還是沒解決問題啊!
陳次長宗彥:委員,防治這一塊,我們警政署當然會一起努力,同時還要搭配像衛福部、教育部等許多相關的部會,因為它們是源頭的部分,所以要一起努力。
陳委員椒華:謝謝次長。
請問副主委,現在中國政府以支持臺獨的名義,對臺商課以罰金,以商逼政,目前我國有無實質的因應對策?另外,過去以港資名義來臺之企業,是否有轉中資之情形?陸委會能否跟投審會、國安單位一起合作,就這方面進行調查?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陳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切,關於如何避免中資假外資、港資名義來臺而未誠實申報的問題,陸委會跟投審會等相關機關都有在資金檢查……
陳委員椒華:會徹查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對。您提到以商逼政,對於所謂臺獨頑固份子清單一事,我們也發表了嚴厲的譴責,這對臺商相當不公平,讓臺商除了要去適應當地多變的環境之外,還要面臨政治的風險,這個對於臺商……
陳委員椒華:有何因應對策呢?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有幾項,我們持續關注此事的發展,相關的保護、防衛或反制措施,我們還在研議中;另外,我們也鼓勵臺商回臺投資,經濟部、國發會等相關部會也會在近期宣布新的……
陳委員椒華:所以抵制的行動還在研議?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還在研議當中,如果有結論,會適時對外說明。
陳委員椒華:好,那也請儘快,好不好?謝謝。謝謝主席。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我們會。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怡玎發言。
吳委員怡玎:(11時3分)次長早。延續剛剛陳椒華委員所關心的家暴議題,這是社會大眾非常關心的事情,就像你剛剛講的,基層員警大部分都很關心,也做得很好,可不可以麻煩你們提供本席辦公室及委員會一份很簡單的資料,就是當有人報案時,基層處理家暴案的SOP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吳委員好。流程嘛,這個沒問題。
吳委員怡玎:就是你們怎麼出動婦幼警察,什麼時間出動婦幼警察,什麼時間跟社會局聯繫,把這個SOP給我們;同時也讓我們知道,彰化這一案到底是在SOP的哪一段沒有做好或是沒有辦法做到,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我們才知道是SOP要檢討,還是此案確實是特別的case。
陳次長宗彥:好,這沒問題。
吳委員怡玎:是否可在兩個禮拜之內給我們?
陳次長宗彥:一週內,好不好?
吳委員怡玎:好,謝謝次長,非常好,希望等一下我要求的時間也可以縮短。因為疫情的影響,很多國人的戶籍被除掉了,就是被強制……
陳次長宗彥:沒有除掉,是遷出。
吳委員怡玎:對不起,強制遷出。
本來是兩年就強制遷出,現在健保單位已經說明,只要回來,四年之內還有戶籍的,一回來立即可以恢復健保,不需要等待期。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選罷法規定其實是要在當地居住四個月。
陳次長宗彥:不過這一點我要跟委員說明,我舉一個例子,今天如果吳委員從臺北市遷到新北市,一樣會有關……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
陳次長宗彥:這個跟在國內是一樣的概念。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如果他原本出國之前在哪一個戶籍地,回國之後還是……
陳次長宗彥:我不知道他回國之後重新恢復戶籍的時候要落在哪裡,他有可能改變。
吳委員怡玎:對,我們可以寫得明確一點,如果他可以回復到原戶籍地而不是到別的縣市,我覺得你們可以研議一下把所有的……
陳次長宗彥:假設他是回到原來落籍的地方,這部分我們思考看看好不好?
吳委員怡玎:因為選舉人名冊造冊是二十日嘛!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一併搭配思考,好不好?
吳委員怡玎:我本來要求你一個月,你要縮短時間嗎?
陳次長宗彥:這個有困難,這一點我要跟委員說。
吳委員怡玎:不是,我是跟你說研議就好,你們把各種可能性和應對的方案研議出來。
陳次長宗彥:因為這個還是要完整思考。
吳委員怡玎:因為這影響……
陳次長宗彥:因為這牽涉到的第一個是戶籍管理,第二個是選舉權,因為選舉權不是只有牽涉到從國外回來的民眾,也牽涉到國內民眾移動的部分,就像我剛剛舉的例子。
吳委員怡玎:次長,我懂,這個非常複雜。
陳次長宗彥: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必須謹慎一點。
吳委員怡玎:我知道,你要多久?
陳次長宗彥:這件事我覺得需要長一點的時間。
吳委員怡玎:次長需要多久?
陳次長宗彥:讓我們多做一點研析好不好?
吳委員怡玎:要多久?
陳次長宗彥:讓我們有半年的時間做研析。
吳委員怡玎:半年就來不及了啊!現在已經12月,半年的話,你有4個月的規定……
陳次長宗彥:因為必須要長期研析會產生的衝擊。
吳委員怡玎:次長,明年大選在幾月?
陳次長宗彥:明年大選是11月中旬。
吳委員怡玎:11月減4個月是7月,7月中旬以前。
陳次長宗彥:半年差不多。
吳委員怡玎:當有一個辦法出來,要讓現場有準備時間嘛!依照現場準備時間至少6個月,7月再減6個月是1月中旬,現在是12月。
陳次長宗彥:這個有困難,確實有困難。
吳委員怡玎:次長,我不是要你提一個確定的方案,我是要你研議讓我們知道它的困難在哪裡、方向在哪裡。
陳次長宗彥:那就兩個月,好不好?
吳委員怡玎:好,兩個月給我們,至少讓我們知道問題的癥結點在哪。
請問署長,移民署其實有一個旅客訂位及行程分析系統,次長覺得這個系統聽起來是放在公務預算還是在哪裡?
陳次長宗彥:放在去年的特別預算裡面,這一點要特別跟委員說明,因為我知道委員也很關心這一點,其實我們在疫情爆發前就已經有發現在旅客的管理上有其必要性。
吳委員怡玎:次長,我先跟你講,你已經聽過他們對你的講法,我也聽過他們對我的講法。
陳次長宗彥:這件事情我一定要特別跟委員說明,因為我們在防疫的過程中發現也同時需要……
吳委員怡玎:我已經沒有追究你把它編在紓困預算,也通過了,但是當下我們就知道你已經編了二點多億元,我問移民署裡面到底要放什麼東西、要蒐集什麼資料,他們都不知道。這其實非常有趣,我們知道當公共工程要建一個橋、要鋪一個道路時都會有一個評估報告,裡面會說要做什麼、可行不可行,再來才是預算。可是這個定位系統完全跳過了,沒有可行不可行、也不知道要放什麼,他就已經有規劃。
陳次長宗彥:這個應該都夠……
吳委員怡玎:沒有,我跟次長講完,我已經聽過他們講好幾次了,我盯完之後他們才去找工研院,請工研院做一個規劃案,我現在都不追究這些了。因為一開始根本就不知道要做什麼,還要修法條才可以做這件事情,卻已經先編列預算,這些我都不追究了,但是我知道移民署請工研院做了一個規劃案,請問一下規劃案為什麼不能讓我們看?為什麼是機密?
主席:請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組黃組長說明。
黃組長耀樑:報告委員,我們有針對委員所要的工研院整個招標文件做一些檢視,檢視內容以後我們會把涉及廠商機密的部分遮蔽……
吳委員怡玎:這樣好了,我們要的是工研院的規劃案,工研院的規劃不涉及任何廠商,因為規劃案是在招標前,我們希望可以完整地提供工研院的規劃案,次長可以同意吧?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會瞭解一下,因為這個規劃案原則應該是要提供。
吳委員怡玎:是啊!因為……
陳次長宗彥:我回去會瞭解一下,到底哪幾個部分跟委員在說明上有涉及到機密。
吳委員怡玎:次長不覺得這件事聽起來就很有貓膩嗎?
陳次長宗彥:我回去瞭解一下。
吳委員怡玎:從頭到尾我們已經覺得很不愉快的是,一來它編在紓困,二來竟然還不知道做什麼……
陳次長宗彥:編在紓困是因為……
吳委員怡玎:好,我知道。
陳次長宗彥:這一點拜託委員理解。
吳委員怡玎:他都不知道要做什麼、法條都還不允許就編列預算,最後還跟我說錢花得剛剛好,所以我覺得應該要給我看工研院怎麼規劃。
陳次長宗彥:規劃的部分我再瞭解。
吳委員怡玎:還有你們的回函跟我說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及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不予提供,請不要糊弄我們辦公室,是依據資訊公開法的哪一條哪一款、採購法哪一條哪一款,讓我們知道你是依據哪一條哪一款,不提供我們資訊,因為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對公益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我們是在立法院,不是要你把它放在網路上,如果有需要,我們請召委召開秘密會議都沒有問題,我們要的很簡單,工研院應該是中立的第三方,他提供的規劃是怎麼樣,這個應該要很清楚吧?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吳委員怡玎: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為洲發言。
林委員為洲:(11時12分)請陳次長。我先回應一下吳怡玎委員剛剛提的,工研院不是廠商,如果有一個先期規劃的內容如何,我一聽就知道這不牽涉到廠商所謂的資訊公開的問題,工研院是公法人。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林委員好。所以我剛才回應原則應該是開放的,但是我還是要詳細瞭解。
林委員為洲:有需要開秘密會議就召開,我是召委,我們就召開秘密會議。第一個問題還是要請教次長,海外民眾離開臺灣超過兩年、出境超過兩年戶籍會被遷出,造成回來以後沒辦法投票,因為離開戶籍地,遷出超過兩年而且不在戶籍四個月的規定所以不能在他的戶籍地投票。剛剛其實你們已經有提到,你類比即使沒有出境,離開戶籍地、遷出戶籍如果超過一定時限,到另外一個戶籍未滿四個月,還是有同樣問題,不能在新的戶籍地投票,只能在舊戶籍地投票,其實不會喪失投票權,他會在舊的戶籍地投票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有可能會……
林委員為洲:兩邊都不能投?
陳次長宗彥:要看選舉的類型。
林委員為洲:好,我知道,如果是地方選舉……
陳次長宗彥:如果是市長選舉,從東區遷到西區當然就沒影響。
林委員為洲:會兩邊都不能投嗎?會嗎?
陳次長宗彥:如果剛好是在四個月內的時間就會出現。
林委員為洲:兩邊都不能投?
陳次長宗彥:就會出現議員不能投、里長也不能投。
林委員為洲:是嗎?確定是這樣嗎?還是他可以在原戶籍地投票?
陳次長宗彥:因為已經遷出原戶籍地。
林委員為洲:因為他在原戶籍地有住滿四個月,只是最後四個月有遷離。
陳次長宗彥:要看他是在選舉人名冊造冊之前還是之後遷離。
林委員為洲:這部分要釐清,這是國內的狀況。現在國外的狀況其實剛剛吳怡玎委員已經提到了,要投票一定要回來,沒有回來就不用講,兩年或不管幾年,人沒有回來根本不能行使投票權,因為我們現在沒有不在籍投票,他回來如果沒有遷戶籍,還是在原戶籍啊!他要辦理戶籍登記,回來就可以辦。
陳次長宗彥:不過,委員,我還是釐清一下……
林委員為洲:他就沒有遷出啊!
陳次長宗彥:不是,還是要釐清一個觀念,因為他已經遷出,就表示他已經……
林委員為洲:不是,是被你們遷出來,不是他遷出啦!
陳次長宗彥:不是被我們遷出,因為法律的規定很明確。
林委員為洲:他沒有遷戶籍,只是出國而已
陳次長宗彥:不是,法律的規定很明確……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現在法律規定只要出國兩年沒回來,就會自動被你們遷出嘛!
陳次長宗彥:不能這樣來解讀啦!這樣解讀不對!因為這個是政府……
林委員為洲:法律規定我知道!
陳次長宗彥:而且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啊!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我們現在就要來處理這個問題嘛!
陳次長宗彥:他是應該要被遷出嘛!
林委員為洲:對,我知道!法律的規定,不是他自願遷出的。
陳次長宗彥:不要用「我們遷出」,這樣不好啦!
林委員為洲:好啦!就是法律規定而被政府遷出,不要說你們,是政府執行法令嘛!
陳次長宗彥:是。
林委員為洲:還是政府去遷出的嘛!對不對?戶政機關去把他遷出的嘛!
陳次長宗彥:是。
林委員為洲:我覺得我們應該回來看本質,假設我們國家是有不在籍投票,包括海外的,這個就都沒有問題了,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就要看不在籍投票,原則上應該是如此。
林委員為洲:是啊!
陳次長宗彥:對啦!
林委員為洲:像美國或印尼都有國外的不在籍投票,他們出國就沒有問題,出國後戶籍還在老家,他們照常可以擁有家鄉的選舉權。我要看的是一個本質,在憲法上,不在籍投票應該是被允許的,只是我們的法制還沒完備,以這種精神來看的話,他不應該被取消選舉資格。
陳次長宗彥:但是他有……
林委員為洲:當然現在我們有戶籍相關的法律。
陳次長宗彥:委員,這一點還是要講清楚,他的遷出是在戶籍的註記事項裡面,因為他國外沒有戶籍,他也沒有通知他的國外戶籍,基本上戶籍登記也以登記國內為主。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我瞭解。
陳次長宗彥:所以註記是寫他遷出國外,表示他戶籍是在國外的,所以這跟你剛剛所提的……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啊!如果有不在籍投票,這個都不是問題,他在海外就可以投票。雖然現在法有明文規定,出境兩年未辦理戶籍,會自動被遷出,所以會喪失在戶籍地4個月的規定,回來不一定能夠投票。這個法律規定,我們來想辦法,剛剛吳怡玎委員已經有提到,就是特別條例裡面的相關規定,事實上是可以來處理其他相關法令所做不到的事情,包括一些強制措施,現在因為防疫的特別條例,也許跟一些法律有矛盾,但是有強制的措施,這些規定都應該一起來檢視。
這個部分已經請你們兩個月內要提出方案,看用什麼方法解決這樣的法制問題?我只簡單舉個例子,比如公投法規定每兩年於8月第4個禮拜舉辦一次公投,政府也把它延期了,因為疫情的關係,但公投法是明文規定喔!就是每兩年舉辦一次,但因為疫情所以延期了,這個法制面要怎麼處理?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公投時間會延期,是因為在原定的8月第4週,那時候的防疫措施是有警戒期間的。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他不能回來也是因為政府的防疫措施,要隔離14天的原因嘛!
陳次長宗彥:隔離14天沒有禁止他不能回來。
林委員為洲:我知道!好啦!
陳次長宗彥:所以你這樣講,這個比喻有點……
林委員為洲:你太不食人間煙火!
陳次長宗彥:這不是不食人間煙火,不能這樣說。
林委員為洲:次長,為什麼那些人兩年內不能回來?
陳次長宗彥:他們沒有不能回來。
林委員為洲:我現在要跟你講……
陳次長宗彥:邊境從頭到尾沒有限制國人,所以我覺得要講正確一點。
林委員為洲:好,為什麼他不回來?回來隔離14天,自主管理7天,依照規定也不能上班……
陳次長宗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可以工作。
林委員為洲:再回到他的工作地,有的要隔離14天,有的甚至要21天,作為一個員工,他很難啦!為了戶籍的關係要回來,然後再回去,他能夠回來投票再趕快回去就謝天謝地了,他在4個月前又要再處理一次他的戶籍,接著投票日還要再回來,他為了投這一票要回來2次。所以要考慮的是這些海外工作的人,任何一家公司有辦法忍受員工回去隔離14天,然後回來再隔離14天,雖然有的公司是可以視訊上班,但有的公司真的就沒辦法,導致有些人到最後沒工作。我們應該去思考這些問題,看法制面如何處理,他不是自己願意的,尤其那個時間點,我覺得應該從有邊境管制、有隔離措施開始,如果沒有隔離措施、邊境管制,兩年不回來就不在可以寬免的範圍內,所以我們要一起來思考。
陳次長宗彥:跟委員說明,從去年開始實施檢疫措施到現在,入境並進入到檢疫系統的人數超過85萬人。
林委員為洲:現在是有20萬人因為這樣而被遷出戶籍,要怎麼處理這些人的問題,已經面臨這個問題了嘛!
陳次長宗彥:有85萬人都有入境。
林委員為洲:如果是老闆就都沒有問題,像是郭台銘飛來飛去,要隔離就隔離,老闆的話是沒有問題,但員工有問題啊!回來不能上班,再回去工作地,又半個月不能上班,他有辦法嗎?他能自己決定嗎?又丟掉工作。
陳次長宗彥:委員,這段時間有很多很辛苦工作的人,他們也是這樣來來去去的。
林委員為洲:當然也有一些人是自己不回來,或是怎麼樣。
陳次長宗彥:很多人還是一樣這麼辛苦的。
林委員為洲:最後我再問一個問題,現在規定黃卡上要載明施打兩劑才能進到一些特定場所,什麼時候要實施?
陳次長宗彥:這是針對工作人員。
林委員為洲:工作人員?不是一般的群眾或民眾去消費?
陳次長宗彥:是針對營業場所的工作人員。
林委員為洲:立法院會不會有限制?
陳次長宗彥:我看名單內沒有立法院。
林委員為洲:這個還要再討論,有一些人是不得已,然後不敢施打疫苗。
陳次長宗彥:那是指營業場所。
林委員為洲:像我現在兩劑疫苗都還沒施打,到時若立法院有這樣的規定,那我就不能開會了,我在等高端,等它取得國際認證,結果等到現在,高端還是沒有辦法取得國際認證,結果現在兩劑都還沒施打。
陳次長宗彥:其實還是建議委員,因為……
林委員為洲:施打別的?
陳次長宗彥:不是,因為你跟人群的接觸算密切……
林委員為洲:所以我隨時要注意,否則到時候我都不能來立法院開會。
陳次長宗彥:所以還是建議委員,儘速施打會比較好。
林委員為洲:我是建議高端趕快取得國際認證,那我就可以施打了。謝謝。
陳次長宗彥: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1時31分)副主委,不曉得你有沒有注意到前幾天12月2日有一則新聞,日月光控股公司宣布處分大陸的威海、崑山、蘇州及上海四個廠給北京智路公司,這則新聞你知道嗎?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有聽到,經濟部次長有打電話給我。
林委員思銘:你有關注?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陸委會有關注。
林委員思銘:好,我就請教你一下,日月光控股公司強調該交易目的是要優化旗下的封測事業在大陸市場的戰略布局,同時讓資源能更有效運用,進而強化日月光在大陸市場的整體競爭實力。當然在這一次的交易過程當中,他也可以獲利170億元,日月光也計畫將所獲取的400億元現金,用於持續強化臺灣高階技術研發及產能的建置,擴大全球的服務。請教副主委,日月光將這四個工廠賣給陸資─中國的控股公司,他表示交易是有利於公司整合資源、回流臺灣,看起來好像他是要回流臺灣,但是這幾年來大陸透過併購、收購等模式獲得先進的科技技術,這也不是新聞了,我們甚至也有修法,待會我要問你修法的問題。因此有沒有可能出現一種狀況,我國科技重量級產業用出售資產的方式,變相銷售關鍵的先進科技,陸委會對這個交易案有沒有什麼想法或看法,未來要如何因應?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國內的廠商把高階製程留在臺灣發展,持續壯大科技實力,把低階製程放到海外,過去台積電就是使用這種模式。有關日月光這個廠,據我們的瞭解,他只出售三個廠,不是四個廠。另外之前跟……
林委員思銘:哪一個廠沒有賣?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併矽品的廠還是屬於高階製程,經濟部說他並沒有出售這個廠,這個廠……
林委員思銘:所以媒體的報導是錯誤的?媒體是說四個。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對,可能跟事實有點出入。不管怎麼樣……
林委員思銘:你再查清楚,到我辦公室來做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不管怎麼樣,主管機關都會去瞭解狀況。
林委員思銘:我主要是就陸委會態度的問題,像這種把中國大陸的廠出售給陸資的控股公司,其實現在世界很多國家,包含美國、日本、韓國,很多都是對中資的收購案都有做防範的規範,我們很多臺商在那邊投資,尤其是高科技產業,陸委會對於這種交易還是要特別去瞭解,所以我一開始會問你有沒有去關注,不是聽經濟部講就好了,陸委會一定要去關注。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瞭解,謝謝委員的提醒。
林委員思銘:接下來我再討論修法的問題,前幾天11月30日我們通過兩岸關係人民關係條例草案,兩岸關係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的修正草案,草案的立法理由是要明確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藉由人頭在臺灣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強化維護我國經濟秩序正常運作,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這是你們的新聞稿。請問副主委,現在修第四十條之一、第九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三之二的修正草案是要因應危險,請問是要因應哪幾種危險,而來修正這個法律?我先跟你講危險性有哪幾種,經濟學人指出,臺灣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區。當然危險有很多種,有國防上、經濟止、科技發展上的危險,你覺得上述法條的修正是因應哪一種危險?經濟互賴是不是一種危險?人才被其他國家挖角算不算是一種危險?修訂這個法律,是因應上述這幾種危險的哪一種?我講得很快,不曉得你有沒有聽清楚?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謝謝林委員。事實上,國內對於陸資來投資也不是完全禁止,我們也有一個陸資審查的機制,但是跟其他外資比起來,陸資的審查可能稍微嚴格一點,因此很多陸資就依靠第三地,然後再來投資,以規避審查,或是在臺灣找在地協力者,以相關人頭出借名義協助他來臺灣落地,這都是違反現行的兩岸條例。我們為了規避這些亂象,避免讓投資審查的程序及機制透過這種方法被影響,所以修正法律以維護我國的經濟秩序。
林委員思銘:我給你很多時間來解釋,但是我現在想瞭解的是,這部法律的修正有沒有開過跨部會的協調會?比如說跟經濟部投審會、法務部或財政部來跨部會召開會議。而現在有多少臺資企業有陸資的成分?有多少陸資繞道第三地投資臺灣?比例大概多高、大概有幾件?他們是用什麼態樣,什麼形式來進行投資?從哪些國家來?陸委會是如何發現、依據什麼程序來認定?是否全部的中資都是與中國國家安全相關組織有關?在修訂這部草案的時候,請問有沒有做這些數據的分析?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有兩個層面,第一個,我們為什麼會修這個法?就是有很多的案子被檢調機關起訴,有多起案例……
林委員思銘:我知道,我們看到前陣子有幾件,但是我現在問你的是,你有沒有去調查、盤點過到底有幾件?你總要有一個分析,不然只有幾個案件,你就去立這部法,但是這個法其實還有很多配套,不是說立一個法,就可以真正地去打擊到這些中資。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第二個,我們絕對不會閉門造車,相關草案也跟許多單位共同來討論,包括相關的機關都有交換意見。
林委員思銘:對,相關的配套措施還是要做好。
最後做一個結論,你剛才有提到,你怕高科技人才會被挖角,但是我要告訴副主委,我們確實要去重視人才,臺灣的廠商或研究單位要留住人才,我們要提供更好的報酬,要有更好的研究環境來聘用他們發揮專長。我想大家都注意到,不管是德商、美商、日本或新加坡的公司,他們的薪資水準都比本地公司好,所以人才會往高薪資、高報酬、有發展前景的公司流動,這是很自然的事。我們新竹的高科技人才也很多,我的好朋友也會來跟我講,他們也會遇到外國廠商來挖角,薪水都是臺灣公司的兩到三倍,甚至有些高達四到五倍。所以我認為陸委會在修法前要審慎思考,阻擋人才外流是一個方式,可是卻沒有辦法解決根本的問題,如果我們只想限制大陸廠商聘用臺灣的人才,這個其實是不切實際的,重點是要如何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中留住人才,做好確實的管理,我想這個才是重點。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們修法是在保護臺灣的高科技,並不是在阻擋人才。
林委員思銘:你的修法裡面沒有提到這一點,所以本席才會特別強調,其實人才管理方面可能我們要更……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違法投資是法律禁止的,我們是強化這個管理機制。
林委員思銘:OK。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謝謝委員。
林委員思銘: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1時42分)本席想要跟你討論一個問題,兩岸打擊犯罪原本合作得非常成功,但是從2016年停止到現在,你認為這個方案要怎麼辦呢?
主席:請陸委會邱副主任委員說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楊委員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以及司法互助協議在2016年之後,雖然合作的深度不像以往,但是還是有在進行。
楊委員瓊瓔:有在進行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
楊委員瓊瓔:成效呢?成效是這樣?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沒有。
楊委員瓊瓔:還是怎麼樣?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包括通緝犯的遣返,去年還有四件,前年還有十一件。
楊委員瓊瓔:對,數量很少,所以本席要強調這一點,因為我們是一個國家,面對全球的各個國家,每一個區塊我們都要聯繫,所以我拋出這個議題,希望打擊犯罪的機制不可以停擺。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當然。
楊委員瓊瓔:要保護我們的國人啊!再怎麼樣都要進行,對不對?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對,共同打擊犯罪對兩岸都有益,我們會持續努力。
楊委員瓊瓔:但是為什麼數量越來越少呢?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我想跟這兩年通報的案件……
楊委員瓊瓔:跟執政黨有關係嗎?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打擊犯罪應該不分黨派啦!
楊委員瓊瓔:你也不敢說,所以我拋出這個議題。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是,我們會努力。
楊委員瓊瓔:讓你清楚我們的目的,不管哪一個政黨執政,保護國人、打擊犯罪都非常重要。
邱副主任委員垂正:好,謝謝楊委員。
楊委員瓊瓔:次長,本席要跟你討論一個議題,原本兩年,因為疫情的關係,我們也想出一個法子,再延兩年,總共四年,你在這個期間,如果第三年回來,健保可以馬上恢復,是嗎?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楊委員好。現在衛福部針對健保的部分已經有便民的措施。
楊委員瓊瓔:沒問題了嘛!你回來繳費就可以立即恢復嘛!
陳次長宗彥:是。
楊委員瓊瓔:是這樣子嘛!這是一個便民的措施。我希望是短暫的時間,因為沒有想到會有這個疫情。坦白講,有很多國家很嚴峻,要出來也困難,當然我國沒有拒絕,我們希望國人回來,問題是有很多條件,的確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所以CDC才會想出這個法子。我們的健保是全世界最棒的,是從民國84年開始。民眾回來可以立即加入健保,但是選舉權呢?
陳次長宗彥:選舉權的部分,我在幾次的委員會,包括上一次在衛環委員會跟今天稍早……
楊委員瓊瓔:是,因為剛剛本席聽到你說造冊之前……
陳次長宗彥:不是。
楊委員瓊瓔:造冊是距離選舉二十天。
陳次長宗彥:不是造冊,我沒有……
楊委員瓊瓔:跟四個月前不一樣。
陳次長宗彥:不是。
楊委員瓊瓔:這個要講清楚。
陳次長宗彥:沒有,剛剛都沒有扯到「造冊之前」。
楊委員瓊瓔:有,你剛剛有……
陳次長宗彥:那個是在講其他的部分,這一點要跟委員澄清。
楊委員瓊瓔:現在要講清楚。
陳次長宗彥:剛剛還是提到,我還是用最簡單的說法跟委員說明。
楊委員瓊瓔:是,要釐清楚。
陳次長宗彥:楊委員如果從臺中遷到臺北,從臺北再遷到臺中都是一樣的,遷出、遷入……
楊委員瓊瓔:對,都要四個月。
陳次長宗彥:就算是國人都一樣要四個月啊!一樣是戶籍遷出的概念嘛!所以當然選舉權一樣都是……
楊委員瓊瓔:我們來討論,我們有提了一個案子,希望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沒有疫情,當然就誠如剛才次長所說的這個方向,依法這麼做,但是因為疫情的關係,CDC然能夠讓民眾回來可以立即加入健保,我認為你們也可以去研討,因為選舉權是人民的權利啊!我也不希望有疫情啊!你去研討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不是,我剛剛已經有承諾,我們在兩個月會有一些研議。
楊委員瓊瓔:兩個禮拜還是兩個月?
陳次長宗彥:兩個月。
楊委員瓊瓔:好。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還是要跟委員說明,他回國之後到底要遷入哪一個戶籍,沒有人知道啊!是不是?
楊委員瓊瓔:好,你們去研議。
陳次長宗彥:所以這一點還是要跟委員清楚……
楊委員瓊瓔:因為很多在國外的朋友說很希望回來投票。
陳次長宗彥:所有選舉權,無論在國內跟國外,基本上,因為他都是國人嘛!所以權利義務關係都要相同。
楊委員瓊瓔:但是以往沒有疫情,這是主要的因素啊!
陳次長宗彥:但是我們還是要說明清楚。
楊委員瓊瓔:對,你們去研議好不好?CDC然可以針對健保如此做……
陳次長宗彥:跟選舉權……
楊委員瓊瓔:那你們也可以研議,好不好?兩個月告訴社會大眾,因為大家希望能夠有權利……
陳次長宗彥:我們會研議,不過基本上跟健保的權利關係是不同的。
楊委員瓊瓔:沒關係,你要研議看看,因為有疫情這個主要因素。
接下來我們討論目前臺灣有三萬名逾期居留外籍人士的問題。另外,有三萬名的新住民朋友或許會在過年中提早探親,之後當然會帶一些東西回來,針對他們帶回來的肉品等等有沒有什麼方案?
陳次長宗彥:非洲豬瘟在兩年多前開始爆發,所有的港埠、機場、港口,到現在都沒有因為COVID-19的關係就停止嚴查豬肉品,無論是人員攜帶的隨身行李或是進出口的貨物……
楊委員瓊瓔:管控OK。
陳次長宗彥:我們還是一樣嚴格執行這件事。
楊委員瓊瓔:我們希望可以保護安全。
陳次長宗彥:在港埠的CIQS團隊,無論是對非洲豬瘟或是COVID-19的防疫工作,都無時無刻在推動跟執行。
楊委員瓊瓔:現在CDC每天都告訴我們國情,國內都是零、OK,因為我們國人真的很遵守防疫新生活,但是境外來的呢?甚至在前幾天超出這麼多,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國內當然要在港口、機場圍堵。很多民眾說我們都很好,但是進來又有問題會不會傳染給我們?這個我們也很緊張。
陳次長宗彥:每天公布的境外移入案例代表我們在邊境落實嚴管嘛!
楊委員瓊瓔:對。我們看到那個數字嘛!
陳次長宗彥:他一進來就在檢疫期間,我們透過採檢就可以把他找出來,確保社區的安全。
楊委員瓊瓔:請國人放心。
陳次長宗彥:是。
楊委員瓊瓔:大家認為我們都很好啊!可是境外進來的數字這麼多。
陳次長宗彥:我們還是一律要求檢疫14天,再加上7天的自主健康管理。
楊委員瓊瓔:好,在落實之餘,本席要請教你,針對逾期居留的人口,甚至包括一些失聯移工,你們有沒有辦法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打疫苗,這個問題也很恐怖啊!
陳次長宗彥:我們現在有推動……
楊委員瓊瓔:怎麼做?
陳次長宗彥:我們現在有跨部會合作,也有跟指揮中心協調,包括移民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疾管署,我們一起通力合作,對逾期停居留的人士做……
楊委員瓊瓔:還有失聯的這些……
陳次長宗彥:對,全部都是逾期停居留,針對這些逾期停居留的人士,我們有推動安心接種計畫。
楊委員瓊瓔:成效呢?
陳次長宗彥:我們現在跟長期關注他們的NGO團體一起合作進行接種。
楊委員瓊瓔:現在才開始還是怎麼樣?
陳次長宗彥:現在在積極推動中。
楊委員瓊瓔:本席看到這個問題,因為我們經常看到……
陳次長宗彥:有,今天稍早我都有做一些完整的說明。
楊委員瓊瓔:他是逾期的,所以民眾會怕,他到底有沒有施打疫苗?這個部分也請你們一定要嚴格執行,好嗎?
陳次長宗彥:我們也請雇主在我們推動這個計畫的時候協助,因為雇主應該都會看到這些資訊跟訊息,也應該要鼓勵他的受僱……
楊委員瓊瓔:他應該鼓勵,但是我們看到還是有很多人沒有打。
陳次長宗彥:是啦!所以我們……
楊委員瓊瓔:你們的方案要怎麼做?
陳次長宗彥:這個我們都已經研擬好,這一週會推動跟處理相關……
楊委員瓊瓔:將方案提出來,是這個禮拜嗎?
陳次長宗彥:是。
楊委員瓊瓔:我們一定要加油。
陳次長宗彥:當然。
楊委員瓊瓔:我們不希望這一塊成為一個破口。
陳次長宗彥:不過國內整體的接種率都已經有不錯的成績,當然大家還是需要留意。
楊委員瓊瓔:我們要好上加好,這樣才安全啊!
陳次長宗彥:對於還沒有施打完兩劑的民眾,我們也一樣鼓勵。
楊委員瓊瓔:那是另外一回事,本席跟你討論的是逾期的這些問題。
陳次長宗彥:是,都是整體嘛!
楊委員瓊瓔:這個禮拜你們會針對逾期停留的……
陳次長宗彥:我們都已經有做過一些討論,也跟這些NGO團體做過一些討論。
楊委員瓊瓔:請你將方案的書面資料給本席,好不好?
陳次長宗彥:好,謝謝。
楊委員瓊瓔:我們一起加油。
陳次長宗彥: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高委員嘉瑜、孔委員文吉、羅委員明才、林委員楚茵、洪委員孟楷、李委員貴敏、蔡委員易餘、張委員其祿及何委員欣純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1時53分)內政部次長,新聞報導提及,兩年除籍的這個規定……
主席: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宗彥:遷出,不是除籍。
劉委員世芳:是除籍還是遷出?
陳次長宗彥:遷出。
劉委員世芳:沒有遷中華民國國籍?
陳次長宗彥:沒有,沒有除籍。
劉委員世芳:有沒有遷戶籍?
陳次長宗彥:遷戶籍,所以他只在……
劉委員世芳:所以所謂的除籍是指戶籍嘛!
陳次長宗彥:是,已經被……
劉委員世芳:那我請教一下,如果除掉戶籍,你沒有考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一般的選舉罷免法的話,針對現於國內居住超過比較長時間的人,是不是會有不公平的現象?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所以現在部長也好,或者你在很多公開的場合裡面說不宜更動,其原因是什麼,再講清楚一點,好嗎?連我都以為除籍是除掉國籍,嚇死人了。
陳次長宗彥:好,第一個,我們先釐清戶籍法上的規定,離開國內超過兩年以上就「應」遷出戶籍,是「遷出」。
劉委員世芳:但遷出戶籍之後,是把他遷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嗎?還是就沒有……
陳次長宗彥:不是,在個人的戶籍裡面是註記他已經出國兩年了。
劉委員世芳:有沒有影響到他的健保?
陳次長宗彥:以現在來講,基本上也不會有影響,只要他返國之後……
劉委員世芳:繳交滯納金。
陳次長宗彥:繳交之後就可以去完成……
劉委員世芳:好。
陳次長宗彥:現在已經有一些措施了。
劉委員世芳:好。再繼續,你講到遷出的部分,就是註記在他的身分證上……
陳次長宗彥:註記在戶籍。
劉委員世芳:還是註記在戶政事務所裡面的個人身分資料上面?
陳次長宗彥:對。
劉委員世芳:這樣子會不會影響到他的選舉資格,或者是被選舉的資格?
陳次長宗彥:選舉資格的部分,無論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上面規定的是「繼續居住」4個月,居住的時間必須達4個月以上。
劉委員世芳:要連續。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好。
陳次長宗彥:所有國人一律都是依這個法規的標準。
劉委員世芳:一般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當然有4個月的規定,但如果是總統、副總統的話,只要他是中華民國國籍,至投票當天一定要有在國內居住的事實。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但如果在投票當天以前他有超過兩年的時間不在的話,他有沒有選舉總統、副總統的資格?
陳次長宗彥:因為他在國內沒有戶籍。
劉委員世芳:因為他沒有事先登記要回臺投票。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所以按照我們目前的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話,他就沒有選舉權的資格,對不對?應該是這樣子。
陳次長宗彥:沒錯,因為他在國內沒有戶籍,沒有持續居住4個月的事實。
劉委員世芳:這樣他會認為自己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是不是由於他長久住在國外,現在有很多理由說是疫情的關係,而會影響到他的中華民國公民身分、當一個公職人員,或者是總統、副總統選舉時的選舉資格。
陳次長宗彥:無論有沒有疫情,其實在疫情之前這件事情也一樣存在。有很多國人超過兩年以上沒有返國,也是一樣相關的權……
劉委員世芳:就喪失了選舉資格。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那現在有沒有其他的補救方式,還是認為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
陳次長宗彥:我們認為,基於所有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要有一致性,所以這個應該是不宜修法。
劉委員世芳:目前不宜修法?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未來如果有所謂不在籍投票的話,所謂的國內跟國外……
陳次長宗彥:這又要看不在籍投票的規定。
劉委員世芳:這個也不會考慮在內,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因為所謂的不在籍或在籍的部分,它所牽涉的不是你們的連續居住兩年之規定,對不對?
陳次長宗彥:不在籍的話,可能因為工作的地點會轉換,但戶籍還是在。
劉委員世芳:對,可能我在臺北上班,採不在籍投票的話,我可能想要在臺北投票,但我的戶籍還是在高雄市,是這個意思嘛!
陳次長宗彥:是,就是在國內設有戶籍。
劉委員世芳:現制是朝這方面發展嘛!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那我會建議內政部有空的時候要對外說清楚、講明白。
陳次長宗彥:好。
劉委員世芳:否則一般人會覺得,兩年不在的話就整個都沒了!這樣不好。可以嗎?
陳次長宗彥:是。
劉委員世芳:好,謝謝次長。
陳次長宗彥: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及李委員德維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之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明文及林楚茵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主席: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報告委員會,現在進行法案審查。請宣讀條文,修正動議一併宣讀。
壹、委員提案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
委員羅美玲等16人提案:
第 四 條 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第 六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經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者,不在此限。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受保護管束人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者,移民署得同意其出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通知管轄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入國時查獲亦同;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發現時應立即逮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移民署。
司法、軍法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因偵辦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案件,情況急迫,得通知移民署禁止出國,禁止出國之期間自通知時起算,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除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外,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經各權責機關通知後,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
第 七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一、參加暴力或恐怖組織或其活動。
二、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三、涉嫌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
四、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兼具有外國國籍,有前項各款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國。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重大犯罪或有犯罪習慣及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第 八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第 九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十二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二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二十歲以上。
五、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七年以上,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六、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七、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十二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
八、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九、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十、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十一、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十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十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十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從事研究實習之碩士、博士研究生。
十五、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未隨同本人申請者,得於本人入國居留許可後定居許可前申請之。本人居留許可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居留許可併同撤銷或廢止之。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其有效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限屆滿前,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移民署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居留之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死亡者,不在此限,並得申請延期,其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年。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結婚滿四年,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受配額限制。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入國,逾期停留未逾十日,其居留申請案依前項規定定有配額限制者,依規定核配時間每次延後一年許可。但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二、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二十歲。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規定申請者,為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前項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其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或負擔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仍得向移民署申請定居,不受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限制。
申請定居,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外,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二年內申請之。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得隨同申請,或於其定居許可後申請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應於三十日內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逾期未辦理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定居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或定居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第十三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廢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第十四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出國之期限者,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出國後,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六規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十八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
第十七條 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十九條 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長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
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殊事故。
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
四、其他正當理由。
前項所定臨時入國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證件、停留期間、地區、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前項乘客不得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其過夜住宿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住宿地點、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二、經財稅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外國人因其他案件在依法查證中,經有關機關請求限制出國者,移民署得禁止其出國。
禁止出國者,移民署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前三項禁止出國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
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曾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四、曾非法入國。
五、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六、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提供身分證件予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七、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九、所持護照失效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
十、曾經逾期停留、逾期居留。
十一、曾經在我國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二、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五、曾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戶籍未辦妥遷出登記,或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不予許可我國國民在該國居留者,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不予許可該國國民在我國居留。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住二十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雖不具第一項要件,亦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二、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三、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外國人得向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同意其永久居留。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外僑永久居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
主管機關得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每年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之配額,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外國國籍。
二、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
三、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改換居留簽證。
第二十七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第二十八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三十條 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十二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第三十三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第三十四條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逾限令出國期限仍未出國,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入國後,發現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禁止入國情形之一。
二、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應備文件、證件、停留期間、地區之管理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四、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五、違反移民署依第三十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但有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有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經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八、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九、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於知悉前二項外國人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外國人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者外,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出國。
移民署依規定強制驅逐外國人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驅逐已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出國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驅逐出國: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
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強制驅逐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審查會由主管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 移民署對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涉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外國人涉有前條第一項、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為調查之需,得請求有關機關、團體協助或提供必要之資料。被請求之機關、團體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監獄、技能訓練所、戒治所、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對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於執行完畢或其他理由釋放者,應通知移民署。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下列事項之一部或全部等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二、限制居住於指定處所。
三、定期於指定處所接受訪視。
四、提供可隨時聯繫之聯絡方式、電話,於移民署人員聯繫時,應立即回覆。
依前項規定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如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移民署得沒入其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第三十八條之一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第三十八條之二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時轉送移民署,並應以該署收受之時,作為前項受理收容異議之起算時點。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暫予收容處分自收容異議經法院裁定釋放受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
第三十八條之三 前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移送時間。
三、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四、依前條第一項提出異議之人不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五、受收容人表示已委任代理人,因等候其代理人到場致未予製作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亦同。
六、受收容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製作前條第一項之收容異議紀錄。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
前項情形,移民署應於移送法院之意見書中釋明。
移民署未依第一項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者,應即廢止暫予收容處分,並釋放受收容人。
第三十八條之四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
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第三十八條之五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修正施行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責付而收容,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刑期或罰金數額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施行前,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執行完畢者,其於修正施行前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之日數,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折抵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移民署收容之外國人,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移民署應告知其得依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
前項受收容人之收容期間,於修正施行時已逾十五日至六十日或逾六十日者,移民署如認有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之必要,應附具理由,於修正施行當日,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
前二項受收容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第三十八條之六 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第三十八條之七 移民署作成暫予收容處分,或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因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之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移民署得依職權,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釋放受收容人。
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或前項規定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受收容人,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者,移民署得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
法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經強制驅逐出國或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移民署應即時通知原裁定法院。
第三十八條之八 外國人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不暫予收容或前條第一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再暫予收容,並得於期間屆滿前,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收容替代處分。
二、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滅。
前項外國人再次收容之期間,應與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間合併計算,且最長不得逾一百日。
第三十八條之九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三十九條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移民署相關人員依據本法及相關法令執行職務時,應予協助。
前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不得以其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乘客。但為外交部同意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或免簽證適用國家國民,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入出機場、港口前,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於起飛(航)前向移民署通報預定入出國時間及機、船員、乘客之名冊或其他有關事項。乘客之名冊,必要時,應區分為入、出國及過境。
第四十九條 前條機、船長或運輸業者,對無護照、航員證或船員服務手冊及因故被他國遣返、拒絕入國或偷渡等不法事項之機、船員、乘客,亦應通報移民署。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離開我國時,其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向移民署通報臨時入國停留之機、船員、乘客之名冊。
第五十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搭載之乘客、機、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船長或運輸業者,應負責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運輸工具,將機、船員、乘客遣送出國:
一、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禁止入國。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臨時入國。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過夜住宿。
四、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具入國許可證件。
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員待遣送出國期間,由移民署指定照護處所,或負責照護。除第一款情形外,運輸業者並應負擔相關費用。
第五十五條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七規定者,得不以公司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
外國移民業務機構在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依公司法辦理認許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
前二項之移民業務機構變更註冊登記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許可或備查,並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代其所仲介之外國人辦理居留業務。
第五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各款移民業務:
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
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
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
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移民業務機構辦理前項第三款所定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應逐案申請移民署許可;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許可之。
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者,不得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一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但國外移民基金諮詢、仲介之廣告,得逐案送移民公會團體審閱確認,再轉報移民署核定後,始得為之;其屬證券交易法所定有價證券者,移民署應會商證券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定之。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散布、播送或刊登未賦予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之移民業務廣告。
移民業務機構應每年陳報營業狀況,並保存相關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移民業務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各款業務時,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相關收費數額表由移民署參考市場價格擬定後公告之。
第五十九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為辦理入出國查驗,調查受理之申請案件,並查察非法入出國、逾期停留、居留,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及強制驅逐出國案件,得行使本章所定之職權。
前項職權行使之對象,包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第六十四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前項接受面談之申請人未滿十四歲者,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同時面談。
第一項所定面談之實施方式、作業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六條 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第六十七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六十八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
第六十九條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一、無從確定身分。
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
三、妨礙交通、安寧。
四、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五、拒絕接受查驗。
六、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之行為。
七、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八、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依前項規定將受查證人帶往勤務處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第七十條 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第七十一條 移民署對在我國停留期間逾三個月、居留或永久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應進行查察登記。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對前項所定查察登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察之程序、登記事項、處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二條 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第一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其抗不遵照或脫逃。他人助其為該行為者,亦同。
六、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七十九條 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一、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向移民署申請換發註冊登記證。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諮詢、仲介移民基金,未逐案經移民署許可。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收受投資移民基金相關款項。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
五、違反第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每年陳報營業狀況、陳報不實、未依規定保存相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七項規定,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未停止散布、播送或刊登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八十六條 移民業務機構散布、播送或刊登經審閱確認之移民業務廣告,而未載明註冊登記證字號及移民廣告審閱確認字號或核定字號者,移民署應予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
第八十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情形,主管機關應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移民署應同意或許可其入國、出國、居留、變更居留原因、永久居留或定居。
第八十九條 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第九十條 移民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其服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一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二條 舉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實,經查證屬實者,得由移民署對舉發人獎勵之;其獎勵範圍、程序、金額、核給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十四條 移民署與海岸巡防、警察、調查及其他相關機關應密切協調聯繫,並會同各該機關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委員吳琪銘等19人提案 |
委員賴惠員等18人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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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得予特別規定;其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第二十三條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許可者,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製作、播映;其辦法由文化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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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修正動議
委員王美惠等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
第五條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定之。 |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於民國107年4月28日成立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改隸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
王美惠 湯蕙禎 羅美玲
主席:現在進行協商。
(進行協商)
主席:首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現在處理第四條,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這次我提出來的修法是因為104年時已經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更改為內政部移民署,我今天提出所有的修改都是名稱的更名,所以我想應該不需要逐條來做審查,只要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部分改為「內政部移民署」,就是這樣子。
主席:好,謝謝羅美玲委員。
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其實這個條文第九條到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等,這五條都已經在1月27日修正公布了,所以我覺得這個就不用再特別討論。另外,其他的部分其實都只是改個名稱而已,我認為不用逐條,就統一處理會比較快。
主席:我來補充一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的法條。現在針對第四條……
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我看這樣子,這麼多條提出來,看起來應該是組織調整的問題,是不是請主管機關確認一下就可以了,再做一個確認好不好?
主席:請陳次長發言。
陳次長宗彥: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而且目前修法的部分也一併做機關名銜的調整。
主席:OK,因為這只是名稱。羅美玲委員是針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改為「內政部移民署」,比較單純,應該是名稱的更改而已,整個條文大家應該都有看過吧!
好,現行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就維持現行法,因為上次都修改過了。
第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好不好?好。
其他條文都照案通過,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處理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是不是照案通過?好,OK。
繼續處理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沒有意見,照案通過。
(協商結束)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審議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併案審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在場委員,須不須經黨團協商?(不須)不須黨團協商,本案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吳琪銘做補充說明。
所列議程處理完竣,本次會議到此結束。今天跟禮拜三是一次會,謝謝,大家辛苦了!
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