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7)次會議建請將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德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共5案。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提議內容。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擬請將第10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一讀付委之「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案提議內容。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行政院函請審議「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85委25843)

3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4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85委28344)

5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7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8

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6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9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1人擬具「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按鈴7分鐘,並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5人 ,贊成者4人,反對者41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上午9時10分4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2)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5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林岱樺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王定宇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案提議內容。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行政院函請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4

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礦業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5

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7

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礦業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8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9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10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11

本院委員洪申翰等20人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2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Kacaw等17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13

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礦業法修正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6人,贊成者4人,反對者42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上午9時12分4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3)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6  贊成人數:4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林岱樺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王定宇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四案提議內容。

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案名

1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

2

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7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3

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5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4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5

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6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6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2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7

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8

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8人擬具「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9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益揭弊法草案」

10

本院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11

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12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賴委員品妤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7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3人,棄權者1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上午9時14分38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4)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7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1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林岱樺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王定宇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蔡易餘

棄權:

邱臣遠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五案提議內容。

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針對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擬請將第10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一讀付委之「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時代力量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46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4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上午9時16分3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5)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46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莊競程  余 天  林岱樺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王定宇  吳琪銘  陳歐珀  陳明文  陳亭妃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邱泰源  張宏陸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林昶佐  蔡易餘

棄權:

主席: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16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莊競程等21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等案,由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湯委員蕙禎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議定書附錄一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1410064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世界貿易組織入會議定書附錄一審查報告.doc(http://docdl.ly.gov.tw/add/1114100648_0_0.doc);修正世界貿易組織入會議定書附錄一審查報告之附件.docx(http://docdl.ly.gov.tw/add/1114100648_0_1.docx)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議定書附錄一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乙案,業經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99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議定書附錄一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議定書附錄一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經濟二委員會於111年10月17日舉行第10屆第6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王召集委員定宇擔任主席。會中請外交部常務次長俞大㵢、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及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報告,並請法務部派員列席備詢。

、行政機關報告

(壹)外交部報告

外交部常務次長俞大㵢報告,重點略以:

一、本案背景

包含我國在內等67個WTO會員於上(110)年12月2日發布完成服務業國內規章談判之宣言,為執行談判結果,各會員承諾將WTO「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納入個別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並於宣言發布後12個月內(即不遲於本(111)年12月1日)完成國內立法審議程序,以利展開WTO認證程序。

為辦理修正我服務業特定承諾表之國內程序,經濟部於本年3月30日會銜外交部,將我修正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陳報行政院並於本年5月6日獲核復,續於本年6月13日報請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並於本年7月28日獲核定通過函請大院審議。

二、草案修正內容

本次修正係於我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之「附加承諾」欄位(請詳參附件3、4),新增納入適用「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針對目前向WTO會員開放之服務業別,承諾就服務提供者之資格、核照之要件及程序、技術標準等所採取之措施,遵循「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辦理。

三、影響評估

本次修正並未改變我國在WTO之服務業市場開放的承諾,我國亦無須另行修正現行法規。

依據WTO、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我中華經濟研究院之研析報告,未來我國等67個WTO會員執行「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將有助改善商業環境、降低貿易成本,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貿易機會;另本次規範納入性別平等條款,為WTO談判首例,有助提升女性在服務業之參與程度,對我國具有經貿效益。

另目前已有美國、泰國及新加坡等8個會員完成國內審議程序;包括我國、中國、澳洲、歐盟、英國及韓國等17個會員在WTO「服務業國內規章聯合聲明倡議」進展盤點會議中發言表示,刻正進行國內程序,均表示遵守承諾於本年12月1日之期限前完成。因此本修正案之通過除有助於提升我國積極參與WTO各項倡議及談判議題之能見度與貢獻外,亦有利於開拓未來我國與各會員在服務業方面之合作,擴大商機並促進國際友我力量。

四、結語

本次修正我服務業特定承諾表對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具有實質效益,對於強化我國與會員關係及增進國際友我力量更具正面影響。

(貳)經濟部報告

經濟部政務次長陳正祺報告,重點略以:

一、背景說明

為促進服務業發展,WTO成立後持續就服務提供者之申請資格與核照的要件及程序,以及如何確保相關規定之合理、便捷及透明進行討論。但由於WTO談判停滯,59個WTO會員於106年WTO第11屆部長會議期間發表聯合聲明,將以既有討論結果為基礎,繼續推動談判。

59個會員於108年正式就服務業國內規章規範展開談判,於110年12月2日由67個會員宣布完成談判,承諾將「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納入個別會員加入WTO所提交之「服務業承諾表」中,並於12個月內完成各自國內程序,以執行談判結果。

為履行承諾,經濟部及外交部共同提案修正我國在WTO入會議定書之服務業承諾表,盼如期完成國內程序。

二、修正內容

本次修正係於我服務業承諾表之「附加承諾」欄位,新增納入適用「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針對目前向WTO會員開放之服務業別,承諾就服務提供者之資格、核照的要件及程序、技術標準等所採取之措施,遵循「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辦理,例如:儘可能以單一窗口受理申請、盡量接受以電子形式申請及文件影本、確保相關規費合理透明、在可行範圍內給予處理時限或說明處理所需時間、措施生效前提供評論機會、相關措施應基於客觀、透明標準,且不應有性別歧視。我國無須另修正現行法規,亦未改變我國在WTO之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

三、效益

執行「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相關規範具有下列效益:

()降低全球貿易成本,有助中小企業參與服務貿易。

()服務業法規更加透明、程序更加便捷,有利業者進入國際市場。

()使我服務業體制更透明,有助吸引外人來臺投資。

()WTO首次納入性別平等條款,有助提升女性參與服務業。

四、結語

本案為25年以來WTO首次完成之服務業談判,確保會員在制定服務業者之資格要件、申請核照程序及技術標準等措施,力求透明、合理、便捷,降低全球貿易成本,促進服務貿易發展。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報告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副總談判代表楊珍妮報告,重點略以:

一、參與WTO多邊貿易體系對我國至關重要

我國於2002年加入WTO成為第144個會員,至本(2022)年屆滿20週年。加入WTO是臺灣經貿轉型的關鍵,也對我國經貿發展帶來正面成效,我國積極改革制訂符合國際規範之經貿體制,且藉由加入WTO享有進入其他國家市場之平等機會。

入會後我國貿易成長顯著,貿易總額自入會時的2,508.82億美元,增至2021年的8,283.29億美元,成長230.2%;出口自2002年的1,358億美元,增至2021年的4,464億美元,成長228.8%,而整體經濟也在近期的國際動盪中保有韌性。

做為自由開放的經濟體,一個運作良好、開放且具包容性之多邊貿易體系對我國非常重要。因此,我國持續支持WTO在全球貿易體系擔任支柱,並認同WTO會員應持續更新WTO貿易規則,以符合科技及貿易型態之演進,並確保自由貿易利益共享。

二、WTO服務業國內規章談判歷經多年談判終達成協議

為進一步消弭服務業貿易障礙,自1995年WTO成立後,會員即開始推動服務業國內規章談判。經歷冗長的談判過程,終於在2017年獲得突破,由我國在內之59個WTO會員達成共識,共同發表「服務業國內規章聯合聲明倡議」,並於2021年12月2日與67個WTO會員共同發布完成服務業國內規章談判之宣言,承諾將「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規範納入個別會員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

「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之內容,係鼓勵會員針對有關服務提供者之核發證照及資格審查之程序和技術標準等措施,儘可能便捷及透明,以擴大服務貿易規模、促進服務業發展。主要的規範包括:

()透明化:公布(含以電子檔方式)取得證照、資格應符合之條件、申請程序、費用,及設立答復服務供應商或申請人詢問之適當機制等。

()法律上的確定性及可預測性:公布審查證照、資格所需時間、審查進度,及提供申請人更正或補足申請資料之機會等。

()提升監管之品質及便捷化:每一證照以向一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為原則、允許在年度內隨時提出申請,或至少在合理之特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及核照之費用應合理及透明化,且費用本身不得構成提供相關服務之限制等。

目前計有69個會員(含我國、美、中、日、韓、香港、加、澳、紐、瑞士、巴西、歐盟之27個會員國、英國及新加坡等)參與倡議,其服務貿易額總額已逾全球服務貿易額之92%。

三、我國參與服務業國內規章倡議具有正面效益

因本次談判並未簽署新協定,我國為執行該談判結果,僅須在原有的服務業特定承諾表之「附加承諾」欄位,新增納入適用「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並向WTO秘書處提交修改後的特定承諾表,因此本修正並未改變我國於WTO之服務業市場開放範圍,我國亦無須另外修正現行法規。

依據WTO、OECD及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本次修正將有下列效益:

()降低全球貿易成本,有助中小企業參與服務貿易。

()服務業法規更加透明、程序更加便捷,改善商業環境,有利業者進入國際市場。

()使我服務業體制更透明,與國際接軌,有助吸引外人來臺投資。

()WTO首次納入性別平等條款,有助提升女性參與服務業。

本案經本(2022)年7月28日行政院第3813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大院審議。鑒於本次修正有助於改善商業環境、降低貿易成本以及提升女性在服務業之參與程度,並為中小企業提供更多貿易機會,懇請大院支持,儘速完成審議程序。

肆、審查結果

一、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旋即進行審查,經充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照案通過。

二、爰決議: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院會審議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何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附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議定書附錄一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英文本及中譯本及「服務業國內規章參考文件」英文本及中譯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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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何委員志偉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並依條約案處理例逕作以下決議:「行政院函送修正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議定書附錄一之『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個別關稅領域服務業特定承諾表』」照案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黃世杰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1、5、5、5、5、5、5會期第6、2、7、8、12、12、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1230193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09年4月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062號、111年3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331號、111年4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117號、111年4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10701312號、111年5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10702231號、第1110702250號及第1110702251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分別經本院第10屆第1會期第6次、第5會期第2次、第7次、第8次及第12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5月25日召開第10屆第5會期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7案,會議由召集委員林奕華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請文化部部長李永得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行政院提案說明: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且追徵、抵償之規定均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刪除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刑法雖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從刑,且「追徵、抵償」之規定均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若回歸適用刑法新制沒收規定,尚須確認該等犯罪物品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供犯罪行為人再度犯罪,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黃世杰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採納德國體系擴大沒收與第三人沒收之刑法沒收專章,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將過去規定於從刑之沒收,修正為具有獨立性之專章,自此,其他法律相關之追徵、抵償之規定,自應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之修正,故應刪除過去採取從刑之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且追徵、抵償之規定均已自從刑之種類刪除;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

五、委員陳秀寳等18人提案說明:

為配合刑法與刑法施行法之修正,回歸一體適用刑法之規定,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沒收、追徵與抵償之規定刪除。

六、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說明:

因考量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已刪除沒收規定,連帶追徵、抵償之原有規範亦配合從刑之種類刪除。然現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仍有沒收、追徵、抵償文字,易造成文資法執行現場法制之混淆。爰提案修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條文」,配合刑法修正,刪除沒收、追徵、抵償等文字。

七、委員林奕華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為新興領域及事務,涵括調查、研究、保存、修復、展示、教育、管理和國際合作等至為專業且具科學性的事務。我國雖於104年制定專法,以保存、保護及管理我國海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然,本法自制定起,僅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相關管轄機關名稱,實質內容卻未曾修正,致使部分法條用於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時,略有不足。爰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彌補本法不足之處。

八、文化部提案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安排審查「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暨委員所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修正草案」等6案,本人承邀列席,並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就修正草案重點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修法目的

臺灣四面環海,位於東亞島弧之中央位置,為亞太地區重要的經貿運輸通道及戰略要地,其周邊海域除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外,臺灣海峽一帶蘊藏大量人類活動遺存,東西方文明在這裡交會產生燦爛的火花,也孕育出多元的文化特質。

為保護這些珍貴的人類活動遺存及歷史佐證,彰顯海洋之文化意涵,與宣揚水下文化資產之重要性,我國依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義務」、「優先選擇現地保存」、「不得進行商業開發」及「培訓與資訊共享」等原則,制定我國水下文化資產專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於104年12月9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與管理立下重要之里程碑。

為因應刑法104年12月30日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行政院前於105年9月9日函送「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等23項應配合修正法案,提請大院審議,惟因「屆期不連續」原則,本次乃再由行政院於109年3月18日提案修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

茲就本次行政院、委員所提案之「水下文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以及彙整委員提案同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等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修正草案重點說明

1.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

(1)行政院提案:刪除第三項有關沒收、追徵或抵償之規定,並回歸適用刑法。

配合104年12月30日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整體修正「沒收」之相關規定,使其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另將追徵、抵償之規定自從刑之種類刪除,及104年12月30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本條文第三項有關沒收、追徵或抵償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且本法尚無為刑法特別規定之必要,爰提案刪除之。

(2)部分立委提案: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同。

(3)民眾黨提案: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因考量供犯罪行為人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雖非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為配合刑法第三十八條用語修正,將原「罪者」改為「犯罪行為人」。

2.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修正草案(委員提案)

(1)修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

原條文所稱「得指定」專責機構,係在既有相關機構情況下擇優指定,但水下文化資產係屬新興事務,目前國內除若干系所或少數課程外,並無類似具有足夠研究保存能力或能量之專責機構,爰委員提案修正本條文,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

(2)修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三條,於主管機關接獲疑似水下文化資產通報後之處置措施,增訂「施工監看」及相關規定:

鑑於許多工程建設可能在高度敏感水域進行時損及水下文化資產,除事前進行普查與驗證外,為審慎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增訂主管機關得採取「施工監看」措施及相關規定。

(3)修正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條,增訂「未依規定進行施工監看」之罰則:

因應第十三條增訂施工監看之相關規定,本條文配合修正,於第一款增訂「未依規定進行施工監看」之相關罰則。

()文化部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1.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

參酌中華民國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針對沒收之相關規定已有整體性之修正,並考量供犯罪行為人所用之物,倘屬犯罪行為人以外第三人所有,於絕對義務沒收制度下,將有危及物之所有權人權益之疑慮,不符合比例原則,爰配合刑法之修正為宜,敬祈各位委員予以支持。

2.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修正草案等:

有關委員所提「授權主管機關得依需求設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部分,有助強化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與研究之量能,爰針對修正方向,本部敬表認同;另所提「增訂施工監看相關規定」等修正內容,因該法第十三條非在規範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爰未來或可於同法第9條所定辦法中予以規範為妥。

為更進一步完善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制,以利主管機關持續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及管理工作,本部業委託專業單位進行整體法制檢討;有關委員所提修正方向,深值參考,本部將於後續辦理法規修正時納入研議。

()結語

我國周邊海域擁有豐富水下文化資產,前於104年時經由大院及各位委員協助,得以促成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訂公布施行,奠定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重要基石。因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所涉及甚廣,本次除了配合刑法修正研提修正草案之外,本部持續檢討實務執行所面臨疑義,研提配套修正草案,期能落實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之保護。

感謝各位委員關注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並不吝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版本,在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各位委員持續支持與鼎力協助下,更加落實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敬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謝謝各位!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逕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七條,修正如下: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

二、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四、通過附帶決議2項:

()有鑑於我國大專校院缺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科系及人才培育機制,使得「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之條文,空有立法美意,卻無法落實,亦不利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爰要求文化部盤點我國水下文資保存相關人才,必要時得透過獎勵、補助或其他有利方式進行人才培育,以利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

提案人:林奕華  鄭正鈐  吳怡玎  高金素梅 

()有鑑於許多工程建設可能在高度敏感水域進行,且工程進行時恐損及水下文化資產。開發單位及主管機關,除事前進行普查與驗證外,為審慎保護水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亦應比照「文化資產保存法」,增列「施工監看」之相關措施、規定及罰則,爰要求文化部將「施工監看」納入未來「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整體法制研修。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法前,針對依法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水域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等,由文化部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視個案狀況要求開發、利用單位辦理「施工監看」之規劃,並確實嚴格執行。

提案人:林奕華  鄭正鈐  吳怡玎  高金素梅 

肆、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奕華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