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0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01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政府訂定之稿費基準及藝術工作者議價承攬費用應定期滾動檢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10095920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4-25)

張廖委員就政府訂定之稿費基準及藝術工作者議價承攬費用應定期滾動檢討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以下簡稱本使用報酬率)係「著作權法」為因應編製教科用書之公益性目的,就依法應經審定、編定之教科用書,規定其編製者如依本使用報酬率支付授權金,即可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作為教科用書之內容,無須再徵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爰此,本使用報酬率具有極大公益性,不同於一般著作利用之商業市場授權具營利性質目的,且一般藝文工作者其著作之授權利用,涉及個案上利用範圍、內容、方法、時間等,有各種不同條件及態樣而需個別協商洽談,此與教科用書之型態有異,尚難等同看待,故本使用報酬率尚不宜作為一般商業市場之授權收費參考。

二、因應社會經濟變遷及科技發展,經濟部已就本使用報酬率進行檢討及意見蒐集,並分別於本(111)年7月14日邀集教育部等機關及專家學者研商、8月25日邀集教科書出版業者、權利人及專家學者進行意見交流,另於9月22日召開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進行審議,研議是否因應物價調整本使用報酬率。經濟部刻正依各方實務意見審慎研擬本使用報酬率之調整內容,將於評估檢討修正後發布施行。

三、另針對「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主計總處每年均請中央政府各機關及地方政府就上開要點研提修正意見,其中民國112年度部分,該總處已於本年8月4日函知上開有關機關,目前刻正彙整各方意見中,將參酌物價、市場行情等因素通盤檢討,儘速完成修正作業,並研議建立滾動檢討機制。

(二)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院臺施字第1110095790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314號 施政報告質詢1號)

郭委員就相關部會儘速提出「學校飲食教育法」院版草案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相關部會儘速提出「學校飲食教育法」院版草案部分:

(一)為強化國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午餐營養安全衛生,制定完備之學生午餐制度及推動食育之法源依據,教育部業於民國108年4月至6月召開多次公聽會及座談會,蒐集各界意見,研擬「學生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

(二)考量偏鄉學校供應午餐仍存在困境,且經費籌措運用、編列及人員之編制等議題尚須討論,為免學校午餐專法立法後形式化無法落實,爰於109年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午餐廚房精進計畫」,行政院並於110年6月11日核定「推動偏鄉學校中央廚房計畫」,從興建廚房、補助設備、生熟食運費、補充人力、使用可溯源食材等項目予以協助,讓學生繳交之午餐費用至少九成回到食材上。

(三)本案已於貴院第9屆討論,為使專法符合實際需求並達到提升午餐品質效益,教育部將持續蒐整各界意見並據以擬處。

二、關於我國與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會員國接洽情形及如何突破「非正式協商」關卡,強化與各國交流動能部分:

(一)目前CPTPP國家全力推動英國之入會談判,盼藉以為後續之入會案樹立高標準之模範,我國自提出加入CPTPP申請以來,持續不斷透過各種管道與CPTPP會員國接洽,爭取對我國申請案之支持及促請早日與我國展開非正式協商,說明如下:

1.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透過國際經貿對話管道,如亞太經濟合作(APEC)貿易部長會議、世界貿易組織(WTO)部長會議等場域與CPTPP會員國進行貿易部長級官員對話,展現我國符合CPTPP標準之能力與意願。

2.與CPTPP會員國交流,說明我國之準備情形與努力,並討論CPTPP規範等技術問題。

3.外交部透過駐CPTPP會員國代表處接觸主管官員,以及經濟部透過與CPTPP會員國既有之年度雙邊經貿會議平臺,傳達我國加入CPTPP之意願與決心。

(二)除透過前述管道爭取各會員國CPTPP主管官員支持外,行政院相關機關另採取各項作為,以營造有利於會員國同意與我展開非正式諮商之環境,說明如下:

1.針對CPTPP會員國對我國之經貿關切事項,以我方利益為基礎,持續由各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彈性處理方法,並與相關成員國溝通協商解決方案中。

2.隨時向CPTPP成員國說明我國對於加入CPTPP準備工作之進度與成果。

3.深化與CPTPP會員雙邊合作,加強雙方貿易、投資、產業與技術合作、人員交流,包含透過籌組經貿訪團與我國廠商海外投資實力,並結合新南向政策之推動,深化與CPTPP各會員國實質關係。

4.由外交部透過我駐CPTPP會員國代表處,接觸當地行政、立法、媒體、學界及企業各界具影響力之人士,以爭取各國關鍵決策官員之支持。

5.持續深化與美國雙邊合作,積極推進「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之貿易協定談判,透過美國與CPTPP會員間之緊密政經關係,轉化為CPTPP各會員國對我國申請案之支持。

(三)前述工作對爭取CPTPP會員國支持具相當效益,各國對於我方提出申請之反應均尚屬正面。行政院相關機關將持續接觸所有CPTPP成員,爭取同意與我國早日展開非正式協商。

三、關於責成物價穩定小組中查緝哄抬之相關機關,加強稽查作為,並定期公布查緝結果及處罰情形部分:

(一)強力稽查,遏止不合理漲價:跨機關「物價聯合稽查小組」,自110年12月10日成立至本(111)年8月22日,已陸續完成稽查36家下游連鎖餐飲業者、57家中上游供應商及1家食品業者之現場稽查,各部會主動發布稽查結果相關新聞共54則,初步遏止業者、廠商恣意哄抬價格或囤積民生物資。另法務部並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全力查察不法,防止哄抬行為,以有效平穩國內民生物價。

(二)公私協力及穩定物價:稽查結果,多數業者均能合理說明漲價原因並提出佐證資料。且透過密集而嚴謹之稽查,部分業者亦能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配合政府穩定國內民生物價之政策,以緩漲、調降價格或優惠折扣方式回饋消費者,公私協力,穩定物價,讓民眾消費更安心。

(三)持續溯源稽查:後續將持續密切關注國內民生物價波動情形,適時啟動稽查,若發現不法將嚴加查處。為有效嚇阻業者乘機不合理漲價,物價稽查小組啟動稽查之時間點,將儘可能擇定在業者宣布漲價前,以發揮稽查嚇阻效果,若發現有廠商不合理漲價情形,將溯源追查造成物價波動真正原因,穩定物價波動,安定民生需求物資。

(三)行政院函送蔣委員萬安就核算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醫學教育資源得負擔多少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名額,避免國內醫學牙醫學畢業生受教權益受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院臺專字第111009591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4-24)

蔣委員就核算國內醫事人力供需狀況、醫學教育資源得負擔多少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名額,避免國內醫學牙醫學畢業生受教權益受損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瞭解我國牙醫醫事人力供給現況,國家衛生研究院2010年曾出版「2020牙醫醫事人力培育和供需規劃」對於我國牙醫師人力規劃及牙醫學教育提出專業具體之建議;另本部108年度「台灣牙醫醫療團隊人力評估」計畫指出,「目前台灣每年約420名左右之牙醫系畢業生投入牙科醫療市場,應已符合且高於目前牙醫人力市場的需求」。

二、至有關以國外牙醫學歷應試通過國考第一階段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自105年起每年均提報本部口腔醫學委員會討論次年度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名額,作為公告之參考依據。

三、本次修法後,已不分地區畢業生均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筆試/臨床實務考試)通過,才能取得報考之資格,整體法規已朝向全面把關國外學歷畢業生專業知能及實務技能方向調整。為規劃合宜配套措施,本部刻正委請專業團體,就整體牙醫師人力需求及教學訓練制度,包含國內師資、硬體設備、病人服務量等因素進行盤點,並通盤考量後提出建議,後續將邀集相關單位及相關領域專家,共同研商。

四、精進口腔醫療品質、保障牙醫師執業及發展、確保牙醫學生教學訓練品質,皆為本部施政重點,後續將衡酌各界意見、資源盤點結果及我國需求現況,規劃適當之人力彈性運用機制。

(四)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額度建議應隨同物價及基本薪資調整予以調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院臺專字第111009592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4-26)

張廖委員就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之額度建議應隨同物價及基本薪資調整予以調漲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營利事業因營業需要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該等實際支付金額得核實認列為費用,且因屬對員工之補助,依規定原應歸併員工「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在新臺幣(下同)2,4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下稱伙食費限額)。前開規定係考量企業對員工執行職務期間用餐基本需求之補助,基於合理及必要性訂定(依現行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制度,按每月工作日約22天至24天,並考量企業實際供給膳食以每日一餐估算每餐約100元),符合一般餐食水準。

三、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伙食費補助在上開金額內免列薪資所得,已適度合理減輕員工租稅負擔。鑑於薪資為雇主與員工勞動契約約定事項,允宜由企業視營運狀況與員工協商調整薪資福利政策,以吸引優秀人才,提升生產力,創造勞資雙贏正面循環,履行照顧員工社會責任及義務,使雙方共享經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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