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01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01期 院會紀錄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自2019年新冠肺炎疫情於全球蔓延以來,世界衛生組織提出「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有關障礙因素的考量」,強調身心障礙者存在較高的感染風險,並且有更高的機率演變成重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呼籲各締約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確保身心障礙者於緊急情況的生命安全。國際勞工組織則在其疫情影響監測報告中,描述全球性疫情導致身心障礙者面臨的不平等處境加劇,而各國採用的行動限制、遠距工作等管制措施,若未能依據CRPD落實合理調整,並採用積極的社會保障措施,對所得不足的身心障礙勞工及其家庭之處境可謂雪上加霜,是以衛福部應儘速公布「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同法第21條第1項亦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前揭條文雖對身心障礙者之醫療權益有所規定,然其在疫情期間仍面臨極大不便,例如視障者難以操作確診通報APP;聽語障者無即時諮詢管道(真人手語溝通量能不足);小耳症、心智障礙等特質者口罩掛不住;施打疫苗地點未有無障礙設施或診間門窄致乘坐輪椅者不易進入;以及快篩劑等防疫物資查詢及購買不便等。重大傳染病流行期間,應保障身心障礙者醫療資源之可近性(accessibility)及可用性(availability),以落實其健康權。

二、身心障礙者者一旦染疫或面臨需要住院情形,恐成為弱勢中的弱勢。我國國家人權委員會亦曾接獲多個身心障礙團體提出申訴有關機構內爆發感染案例,顯示身心障礙者和照顧服務提供者存在較高的染疫風險。

三、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計約266家,安置人數1.8萬人。疾病管制署最新版(2021年11月12日修訂)之「長期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適用對象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榮譽國民之家等機構。」規範相關長照工作人員及住民健康管理,雖包含長照機構內之身心障礙者,但我國對身心障礙者防疫相關之保障整體而言仍顯不足;而衛生福利部研擬之「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草案,目前尚在行政院審閱階段仍未公布。我國身心障礙者人數計119.5萬人,占總人口5.16%,為保障其在疫情時代之健康與人權,前揭相關指引應儘早訂定適用。

(二)本院張委員育美,鑑於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經查教育部所屬校園(高中、國中、國小)無障礙改善辦理情形,截至111年3月,「無障礙設施」、「無障礙電梯」及「無障礙停車位」,共計有114,604處應設置,15,074處需設置惟尚未設置,15,917處老舊或未符新規定待改善,不合格率27%。實地履勘發現,校園特有建築物與設施項目繁多,例如司令台、運動設施場域、停車場、合作社等,另有為多元學習需設置的教育空間,如自然科學實驗教室、音樂教室、圖書館等,教育部尚無訂定校園整體無障礙環境相關指引或規範,應妥速研訂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校園無障礙環境。」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已於106年12月公告《營造友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在硬體方面的整體規劃中表示,學校應綜合考量人權、性別平等、消防安全、綠建築等面向,根據行動不便者(身心障礙、孕婦、年長、受傷等等)之實際需求,營造無障礙校園環境。學生上課所需之通路,至少規劃建置一條完整、暢通且安全之無障礙通路,對於校園內非建築物之活動場所及休憩休閒空間,亦應納入規劃範圍,以維護行動不便者之權益。

二、由於現行校園空間中,如司令臺、禮堂、演講舞臺、運動設施場域、棟與棟間之連接通道等,目前尚欠缺無障礙通路環境之相關規範。爰為營造友善無障礙校園環境,主管機關應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訂定校園無障礙環境之指引規範,以作為校園改善無障礙環境之遵循依據,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的進出校園或使用校園設施。

三、依特殊教育法第18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由於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廁所人體工學尺寸,係依據成人之身高尺寸所為之規範,並不符合國小、國中學童之人體工學尺寸,諸如電燈開關、洗手台、馬桶座、門把手之高度,以及國小學童之手掌尺寸較小或身高不一,樓梯相關扶手直徑過寬不易握住,如遇到跌倒時恐有安全危害之虞等,均有「合法但不合用」之情,造成教師教導國小學童生活自主學習時之障礙。

四、爰為符合各種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教育部應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檢討修正與校園相關無障礙設施設計之規範,以強化無障礙設施設備的實用性及便利性,營造校園無障礙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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