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星期一)9時2分至11時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思銘
主席: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12時5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鄭運鵬 劉建國 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陳以信 陳歐珀 黃世杰 江永昌 柯建銘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李貴敏 陳椒華 李德維 謝衣鳯 莊競程 鄭正鈐 羅明才 高嘉瑜 張其祿 何欣純 廖婉汝 張育美
委員列席13人
請假委員:周春米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
考試院秘書長 |
劉建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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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長 |
許舒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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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周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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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
郝培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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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執行秘書 |
高誓男(主任委員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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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黃子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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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 |
吳婉玉 |
主 席:陳召集委員歐珀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考試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一般行政」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考試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法制業務」項下「法制作業及法規編印」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考試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施政業務及督導」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考選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凍結「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3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凍結「補助公教人員保險事務經費」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一、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五)凍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管理」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二、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凍結「公務人員退休業務」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三、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凍結「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四、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凍結「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五、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凍結「資訊系統之使用及管理」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六、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凍結「人事法制及銓敘」5%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七、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凍結「人事法制及銓敘」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八、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十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國外旅費」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一般行政」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二十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文官學院「國家文官培訓業務」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更正本),請查照案。
決定:
一、第二案至第十八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二、第十九案至第二十七案,均另定期繼續處理。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四、考試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院「議事業務」10%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五、銓敘部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凍結「人事法制及銓敘」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5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保障暨培訓」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57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58項 銓敘部,無列數。
第59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60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第61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2項 考試院1,095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考試院歲入「行政規費收入」項下「證照費」編列1,095萬元,較111年度預算2,532萬5千元減少1,437萬5千元,減幅56.76%;主要與考試院推動證書數位化,推動期間電子證書免收費有關。考試院核發國家考試證照數量,近年也有大幅減少的跡象,從109年的5萬2,689張減少到110年的4萬3,601張,而110年的決算數為2,143萬4千元。鑑於維持國家選才效能之需要,考試院應注意核發國家考試證照數量的增減情形,及推動電子證書的簡政便民措施。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二)考試院之證照費收入,108年決算數為2,756萬1千元、109年2,499萬元、110年2,143萬4千元,雖然呈現遞減趨勢,但112年僅編列1,095萬元,過於保守,考試院應注意核發國家考試證照數量的增減情形,及推動電子證書的簡政便民措施。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第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5萬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6萬元,照列。
第63項 銓敘部7萬4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50萬4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1項 考試院20萬2千元,照列。
第62項 考選部原列420萬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20萬元。
第63項 銓敘部3萬6千元,照列。
第6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2萬6千元,照列。
第6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62萬3千元,照列。
第6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5款 考試院主管
第1項 考試院3億4,107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考試院112年度「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新台幣819萬8千元。其中重點計畫內容包括研擬考選制度暨督導各項考選業務執行情形。然金門等離島地區長期因應國家考試,除報名費外,還需得支付為數不小的交通費,相較於本島應考人員,花費成本更大。考試院身為督導考選部業務之督導機關,卻未見積極督促考選部擬定改善方案,爰提案凍結「施政業務及督導」100萬元,俟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本項通過決議12項:
(一)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億2,880萬3千元,凍結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陳以信 林思銘 黃世杰 陳玉珍 江永昌 周春米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二)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197萬4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陳以信 林思銘
(三)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819萬8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黃世杰 陳歐珀 周春米 劉建國
(四)112年起,國家考試及格證書將全數數位化,考試院第4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試及訓練及(合)格證書管理製發業務」112年度預算編列129萬元,相較111年度334萬元,預算雖已有大幅下降,但仍須詳細說明此筆預算編列理由,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五)考選部每年花費公帑建置各考試類科題目,但部分考試題庫使用率過低,考選部應檢討其題庫建置與實際需求間落差問題,允宜與相關單位進行檢討及研議改善方案。
爰此,請考試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相關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六)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政府為健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財務,已施行退撫制度改革及調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惟112年7月1日起新進公教人員將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現行退撫基金將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勢必面臨提早用罄問題;據銓敘部估算,現行退撫基金在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實施後,半年內將減少資金挹注4億餘元,第2年則減少12億餘元,恐於130年面臨提前破產風險。另檢視108至110年度公教人員收繳給付情形,公教人員累計收繳1,112億餘元、累計給付1,365億餘元;教育人員累計收繳947億餘元、累計給付1,127億餘元,兩類人員合計收繳短絀計負433億餘元,退撫基金財務負擔仍重。考試院應督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如何解決基金財務困境進行研處,以保障舊制公務人員退休權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七)退撫新制於112年7月1日起新進公教人員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設立個人專戶並提供多元化投資組合。111年8月30日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表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送入立法院後,僅於111年4月底辦理1場公聽會,國立大專校院教師代表僅有1席,很難反映高教界意見。另外,國大會表示,過往年金制度改革前政府都會推出試算機制,讓關係人可透過試算了解新舊制差異,掌握退休金變化,但退撫新制迄今卻無相關試算,只有銓敘部提出的範例,各界難以掌握新制全貌。此外,我國教授薪資不如鄰近國家,業界又捧高薪搶人,若不允許現制人員結清年資轉入新制,或讓留在現制的人員可選擇額外提撥參加新制的自主投資,恐讓高教人才流失更趨嚴重。考試院應督導銓敘部須兼顧維護退撫現制之安全及新制人員權益,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八)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9位委員共13位首長可配用座車,要求考試院賡續將多餘之首長專用車移撥或資訊公開無償讓與其他機關做為業務公務車使用。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九)據統計公務人員建築工程類科高普考錄取不足額嚴峻,以高考三級建築工程為例,缺額率107年80.0%、108年9.0%、109年62.5%、110年84.3%。在工程人員不足情況下,恐危及國家工程建設及公共安全之利益。在少子女化危機下,私立大學之建築及土木工程等科系新生錄取逐漸產生缺額。為穩定取得政府機關的工程人才,考試院應就相關專業人員進入公部門服務之延攬方式,研議更具彈性之管道與措施,以解決機關專業人才用人需求之問題。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十)112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業務」編列新臺幣2,806萬6千元,由考試院改善新聞發布以及資訊網站院會會議紀錄之呈現方式。有鑑於考試院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新聞發布及會議紀錄呈現之易讀性相當重要,又加上近年年金政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投資,屢屢成為外界關注焦點,更宜重視。經查,考試院新聞稿發布,多為概略敘述某次院會之報告、討論事項,例稿紀錄看不出重要政策方向,此種作法對外界瞭解考試院當前政策方向,幫助不大。次查,目前「考試院會議紀錄」以及「考試院會議議程」頁面,因主題欄僅係院會屆會次,內容又為PDF檔案格式,因此關鍵字搜索「主題」、「內容」,無法以特定議題關鍵字,搜索到瀏覽者需要的會議資訊;倘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網站呈現方式,其將各次會議議事日程標題單獨列出,當能以議題關鍵字搜尋需要之會議,考試院宜加以參照改進。爰由考試院辦理改善新聞發布作業及網站會議紀錄之呈現方式。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十一)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肯認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而公務員之服勤、休假制度,若違反健康權之保護要求,自然為憲法所不許。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迄今近三年,政府因應釋字做出諸多調整。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求保障公務員之相關權益,即針對公務員加班費計算不盡公平之處進行修正;警政、消防、海巡等機關,亦各自依其機關職務特性做出調整。
然,考試院為我國公務員任用、培訓及銓敘之主管機關,相關政策交由各機關依業務所需因地制宜,雖屬合理。惟相關政策之整合,與資訊之公開,則缺乏以院之高度統合管理之措施。
綜上,請考試院於1個月內提出各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有關措施之相關書面統合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劉建國 江永昌
(十二)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迄今近三年,然而相關進度與配套措施仍然尚有缺失,尤其如警察、法警、消防、海巡、監所管理員等職務,尤其司法院表示,他們相關業務量不斷再增加,但人力總額卻無法擴增,以至於公務人員相關權益與排、加班等問題仍有不足之處。
考試院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督促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往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精神前進,讓相關特殊性質之職務,不要成為過勞職務,對此請考試院儘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具體書面報告,對社會大眾說明如何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提案人:劉建國 周春米 江永昌
第2項 考選部4億3,231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3,190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陳以信 江永昌 周春米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二)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7,528萬9千元,凍結1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周春米 陳歐珀
(三)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2,167萬2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游毓蘭 林思銘 陳玉珍 陳以信 黃世杰 周春米 陳歐珀 曾銘宗 劉建國
(四)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編列890萬元,凍結20萬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陳以信 黃世杰 江永昌 劉建國 周春米 陳歐珀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五)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新臺幣2,167萬2千元。考選部近年來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數位轉型甚為積極,且受到COVID-19防疫經驗影響,不須倚賴實體考場之考試方式,有其必要。如何研議相應措施,如加速推動申論考試採行電腦應試、應考人得否居家線上考試等,考選部應詳就改採線上考試對應考上之便利、對試務之效益、技術、法規面可行性等,以及規劃之開放考試種類等等,詳為規劃研議。爰請考選部就改採線上考試之效益、可行性及開放類科之評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六)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新臺幣2,167萬2千元。考試院近來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數位轉型甚為積極,其中,設置專門之資訊安全職系、考科甚為重要,若妥善辦理,可以舒緩近來設置數位發展部,聘用人力比例以及資格不明之爭議。然經查,110年3月10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臨時提案、110年10月13日考試院數位轉型委員會第3次會議之報告案、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考選部主管決議第(十七)項等,均討論、要求新設資安職系議題,考選部均以程序上,係業管機關先提出後才決定為答復,態度消極。爰請考選部就設置資安職系,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七)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項下「題庫之編製及審查」業務,主要係配合各項考試需要及已建立題庫科目使用情形,辦理題庫之建置維護及更新工作,該預算相比111年提高逾15萬元,我國國家考試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體會到數位轉型之重要性,考選部應研議如何加強我國數位轉型發展與推動,並提出相關報告。
爰此,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八)考選部掌理各類公務人員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國家考試之考選行政事宜,每年持續辦理研修精進考選法規等各項提升考選效能工作。惟近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之錄取不足額類科、人數及比率皆有增加趨勢,國家考試之選才效能降低,若不足額錄取人數增加,恐對用人機關之人力需求或運用派遣造成影響,允宜與相關機關研擬改善措施。
爰此,考選部應研擬相關規劃,以提高應考人之報考及任職之留任誘因,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九)112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2節「考選資料處理」編列703萬9千元,推動國家考試數位轉型,深化國家考試事務資訊化、網路報名及線上申辦全程無紙化措施。考選部預計將在113年於全國範圍內備足9800席應試座位,唯目前台灣各考區合格應試座位數差距頗大,宜注意各考區之座位數配置是否符合實際所需。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考選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第3項 銓敘部260億4,621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936萬7千元,凍結1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建國 陳以信 周春米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二)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09萬4千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江永昌 游毓蘭 林思銘 劉建國 周春米 陳歐珀 陳以信 曾銘宗
(三)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2節「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93萬元,全數凍結,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陳以信
連署人:曾銘宗 林思銘 游毓蘭
(四)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8目「退休撫卹業務」編列217萬5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五)資通安全管理法實施已逾三年,資安管理若不夠嚴謹,恐將導致資安破口,考試院被核定為資安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惟銓敘部現行資訊系統仍有安全維護不足之處,允宜與相關單位進行檢討並研議改善方案。
爰此,請銓敘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六)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有關「人事法制及銓敘」業務計畫,工作要項之一為辦理人事政策與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暨審議。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將施行退撫新制,惟立法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仍未完成,允宜相關機關研議加強推動時程與作業進度之管控。
爰此,請銓敘部與有關單位研議改善計畫相關報告,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七)112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業務計畫,主要工作要項係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給付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暨補助退休(職)金優惠存款差額利息等,以安定退休(職)人員生活。為因應112年7月1日預計實施退撫新制後,現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支給恐面臨資金缺口,允宜相關機關研議加強推動時程與作業進度之管控。
爰此,請銓敘部與有關單位研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給缺口相關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八)軍公教年金改革自107年7月1日實施,優惠利息補貼2年落日,惟保留支領一次退者之優惠利息補貼。政務人員優惠利息補貼差額預算107年1億5,304萬7千元、108年1億1,260萬8千元、109年7,016萬5千元、110年7,397萬元、111年4,404萬3千元,請銓敘部就政務人員優惠存款差額利息歷年實際撥付及預算編列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九)111年3月行政院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依草案之相關規劃,112年起初任之公務員將適用相關規定,將採取個人提撥制,並可自選投資平台,修法方向亦受各界之支持。
然,依據上開草案之規定,非112年後初任之公務人員,因受限於退撫金之提撥,皆直接繳納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大水庫,將無從適用自選投資平台之有關規定,政府之美意無法適用至現職之公務人員。且經查,勞工退休基金未來亦將有自選投資標的之機制,獨漏現職公務人員之制度設計是否有當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綜上,請銓敘部於1個月內提出現職人員之退休撫卹基金適用自選投資平台相關配套規定,並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劉建國 江永昌
第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億8,91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2,110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陳玉珍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林思銘
(二)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1,997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及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黃世杰 林思銘 江永昌 劉建國 陳以信 曾銘宗 陳歐珀 周春米
(三)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新臺幣1億8,917萬4千元,就賡續辦理數位治理課程,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考試院近來配合國家政策,推動數位轉型甚為積極,對國家文官有關數位、資訊、資安之知能提升,良有助益。考試院定調政策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即於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訓練,整體性規劃數位治理及資訊安全相關課程,受訓人數每年平均達9,500人,充分配合國家數位轉型政策方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持續辦理數位治理相關課程,提升文官體系之數位轉型。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四)112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編列新臺幣1億8,917萬4千元,就終結預簽降調同意書之警察人事作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經查,內政部警政署長年要求警察官一旦陞遷警監職務,即在整體人事作業時要求事前預簽一般性、未針對任何具體事件之同意書,致服務機關得隨時降調其職務。次查,保障事件110公審決字第000792號之案情,與上述情形相符,保訓會亦作成撤銷原處分之決定。末查,針對審查個案保障事件中,發現之通案性人事問題,保訓會迭有以附帶決議之方式促成通案改善(例如警察機關連坐懲處之誤用)。建議保訓會充分注意此類違法降調案件之個案、通案性問題。爰建議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協助辦理。
提案人:游毓蘭 陳玉珍 林思銘
(五)依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0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少子化為我國政府多次宣示之國安危機,營造友善生育環境,鼓勵生育為我國當前重要之施政方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身為我國公務人員福利制度之主責機關,當以法規明定保障公務人員生育之福利。惟,保訓會制定上開辦法之執行情形,未有相關統計數據與書面資料可供查核。
綜上,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周春米 劉建國 江永昌
第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2億8,082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2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億1,278萬8千元,凍結4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曾銘宗 陳玉珍
(二)112年度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國家文官培訓業務」編列1億0,512萬9千元,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思銘 陳以信 曾銘宗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第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4,845萬7千元,照列。
第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1億8,18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編列1,258萬元,凍結7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二、「考選業務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億3,690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7,22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6,470萬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702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2項:
1.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勞務成本」中「試務成本」編列5億7,215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公務人員考試部分類科考試有到考人數小於需用人數或錄取不足額等情事,包括110年度公務人員考試有12類科之到考人數少於需用人數之情形,如高等考試三級公職建築師類科需用人數7人,到考人數僅2人;警察特種考試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需用人數241人,到考人數229人;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四等土木工程需用人數16人,到考人數9人;甚有地方特種考試三等公職建築師及退除役特考三等勞工行政需用人數各為11人與2人,卻無人到考;108至110年度公務人員高普等考試錄取不足額類科數分別為20、22及15個類科,錄取不足人數連年大幅提升,分別為127人、209人及293人。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藥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及普通考試之電信工程等技術類科,已連續3年錄取不足額;又110年度錄取不足額之類科均為技術類科,恐影響政府機關人員進用及公務推展,應會同用人機關與專業團體研析癥結,提升報考率,俾國家能充分取才,爰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考選業務基金主要業務係辦理國家公務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各項考試,為因應突發性疾病災害防治所需配合執行之必要防疫支出,於111年3月間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列公務概算額度補助考選業務基金,以維持基金之順利運作,於111年7月4日獲主計總處同意,112年度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補助考選業務基金相關防疫支出7,528萬9千元;該基金近年業務收支餘絀,該基金112年預計賸餘為6,470萬元,其收入總額6億3,690萬元,雖高於112年度費用總額5億7,269萬8千元,其中「考選業務補助收入」係獲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由考選部公務預算編列防疫相關支出7,528萬9千元,爰112年度預計賸餘數如扣除該筆補助款後,業務收支將轉為短絀1,058萬9千元,應研謀善策開源節流,以提升營運績效,爰要求3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21億2,956萬2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128萬2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21億2,828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9億2,453萬4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41萬7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19億2,411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302億0,502萬8千元(含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86萬5千元及不含前開初任人員302億0,416萬3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總支出」項下「其他財務支出」中「代理費用」下「管理費用」之「自行運用」編列4,39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曾銘宗
2.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支出由100年度之426億元,逐年迅速攀升至110年度之988.6億元,增幅高達132.07%,退撫支出規模急速擴大;107年7月退休年金改革後,越來越多公務人員延後退休年齡,退休選擇領月休金(含兼領)方式人數均較領一次退休金者為多,致基金之定期退撫給與人數快速累積,由100年度之21萬2,943人增至110年度之37萬4,318人,增幅75.78%,且自107年度起定期退撫給與金額占退撫支出比重均超過九成,110年度則達97.04%,又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全國平均餘命將由108年之80.9歲增至159年之85.6歲,國人平均餘命增加,公務人員退休給付請領年限亦將延長,未來退撫支出恐愈加沉重,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儘早妥為因應,有效擴充基金財源,避免退休年金再次面臨財務危機,維持基金穩健運作,俾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3.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規定,112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運用之法定最低收益率要求訂為1.05%,及112年度基金運用收益目標值為4.0%,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11年上半年之基金投資運用績效普遍未佳,退撫基金111年截至6月底止之投資績效情形,除自行經營之固定收益仍有3.13%之收益率外,其餘投資績效均為負數,其中自行經營之資本利得收益率為-16.07%,相較委託經營(-12.59%)及整體(-8.07%)較為遜色,鑑於112年全球經濟走勢趨弱,市場投資風險提高,退撫基金應密切注意世界經濟與國際金融情勢,妥適管理投資組合,爰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各投資組合之獲利及防禦功能,俾改善投資績效與提高投資收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林思銘
(六)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歐珀出席說明。
四、第四案至第七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並進行討論事項。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主席:本次會議議程排定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另外,討論事項有9案,分別為第一案: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第二案至第九案:審查監察院主管111年度之預算解凍案共8案。
稍後進行報告時,請機關代表就討論事項排定審查之預算案及解凍案一併報告,詢答時採綜合詢答,之後再以逐案處理的方式進行。附帶說明:本次開會通知單載明本日排定之112年度預算審查案僅進行詢答,委員針對該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特別再次提醒大家。
現在進行報告,請一併報告立法計畫、預算編列情形及解凍案,發言時間為5分鐘,請監察院朱秘書長報告。
朱秘書長富美: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富美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報告監察院之立法計畫,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惠予賜教,多加指導。
壹、前言
監察院(下稱本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前述職權之行使,除審計權另有規定外,定有監察法以為依循。
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委員會)並致力辦理該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之各項職權。為善盡促進及保障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人權規範,更積極推動制定作用法,及研訂相關法規,期能完備運作之法制基礎。
此外,本院肩負促進廉能政府之職責,雖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之主管機關,仍主動積極向主管機關提出實務執行問題及意見,並於貴院審查該等法案時,充分反映資訊,提供修法意見。
謹扼要報告立法計畫,提出相關修法意見,供各位委員參考,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監察院立法計畫情形
一、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人權專章
為使人權委員會行使該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之職權時,有所依循,並符合《巴黎原則》所揭示之職責,與國際接軌,發揮國家人權機構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功能,本院依據貴院於108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該會組織法時所作之附帶決議,擬具「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10年10月12日函送貴院審議,經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1年5月26日審查完竣,交黨團協商中。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第5章之1「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之行使」專章,人權委員會行使職權時,一律依該專章規定辦理,以與監察職權區隔,並彰顯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之獨立性。
(二)對涉及酷刑、歧視及其他重大之人權侵害事件進行調查時,得請相關機關、法人及團體說明或提供資料,必要時至現場調查。
(三)調查取得之資料,得委託專業鑑定、勘驗等協助,受委託人有保密之義務。
(四)得就涉及普遍性或制度性之重要人權議題,進行系統性國家詢查。
(五)為持續敦促政府機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委員會得建立監測機制。
二、陽光四法
陽光四法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主管機關分別為法務部與內政部。本院雖非陽光四法相關法律之主管機關,但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如發現窒礙或闕漏應予修法改善者,均主動向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意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經貴院111年5月30日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修正通過第6條、第8條及第20條,並於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公布在案;又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經內政部於109年6月30日函送行政院審查,前經4次審查會議,尚未審竣。另遊說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於110年4月29日將遊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11年1月26日召開審查會議並完成審查,後續將由內政部依會議決議整理條文後,由該部向貴院先行溝通,以期順利完成修法。
富美在此感謝貴院對本院之支持與肯定,並賦予本院諸多憲法職權以外之職掌業務。本院當積極發揮監察職權,致力保障人民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義,達成機關善治。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繼續就112年度預算案報告如下,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壹、111年度施政績效;貳、11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叁、112年度施政目標及預期績效;肆、重點推動事項;伍、11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茲就各主要項目概要說明如后:
壹、111年度施政績效
一、積極處理人民陳情,致力紓解民怨
本院積極處理人民陳情案件,111年1至10月註書狀收受11,568件,扣除屬程序性質書狀(包括已進入司法、行政救濟程序、併案處理、送行政機關參處等)後,需進一步查處案件為1,347件。因監察權行使致人民權益獲得救濟、保障或相關機關因而改善其制度等之案件為203案。
二、力行調查業務,糾彈違法失職
核派調查案件198案,調查委員共計509人次;提出調查報告236案,成立彈劾案22案(35人)、糾正案79案,函請各機關改善案共203案。
___________
註:本報告相關數據,統計期間為111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項目 |
單位 |
111年1至10月 |
核派調查案件 |
案 |
198 |
調查委員 |
人次 |
509 |
提出調查報告 |
案 |
236 |
成立彈劾案 |
案 |
22 |
彈劾人數 |
人 |
35 |
成立糾舉案 |
案 |
- |
糾舉人數 |
人 |
- |
成立糾正案 |
案 |
79 |
函請各機關改善案 |
案 |
203 |
三、強化審計職權合作,督促政府施政效能
審計部依據審計法第17條及第69條規定,對「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函報本院處理,本院按其違失情形,並視其輕重程度,或派監察委員調查,或函各該機關查處,俾及時遏阻違失擴大。
本院與審計部持續強化院部合作,並慎選社會關注及攸關國計民生案件,精進辦案效率。審計部函報本院案件計有139件,其中核派調查有23件,確實追究各機關違失責任,發揮監察與審計加乘功效。
四、提升巡察功能,瞭解地方民瘼
為紓解民怨,發掘民隱,已巡察中央機關(構)32次,暸解其施政情形,並提出巡察意見578項;巡察地方機關26次,並於巡察現場受理民眾陳情,收受人民書狀144件,亦請各該機關就陳情內容說明處理情形,或督促相關機關加速改善或處置,有效扮演人民與政府間之橋梁。
五、多元宣導廉政業務,普及陽光法令意識
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於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財申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政治獻金法(下稱政獻法)及遊說法等陽光四法相關業務,積極採行辦理說明會、紙本文宣、電話輔導、電子看板及跑馬燈等多元化宣導方式,期能藉由擴大宣導涵蓋率,達到「預防為主,裁罰為輔」之積極效益;自110年起,更配合本院進行「監察服務多元化」數位轉型,藉由數位科技,以「live線上視訊」方式辦理法令宣導(下稱視訊宣導)。111年截至10月底止計有52場次實體宣導及駐點、23場次視訊宣導,年底前尚規劃5場次財申法視訊宣導。
又有感於利衝法修正施行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申請之補助常因未符合利衝法「公開公平辦理」之要件而違法受罰,為從源頭改善,分別於111年6月29日及9月29日邀集6直轄市、16縣(市)秘書長及法務部官員,共同研商建立符合「利衝法─公開公平」要求之補助流程及提醒身分揭露機制,以減少關係人違法情事一再發生。
六、落實查核作業,彰顯廉政職能
為提升廉政職能,強化廉政案件查核/調查作業,廉政委員會審議廉政案件計637案,其中審議查核/調查案計572案(613件),裁罰處分111件,裁罰金額新臺幣(下同)2,649萬餘元,分就各法裁罰件數及處分比率詳述如表2:
表2 廉政業務執行情形 | |||||
類別 |
審議查核/ 調查案數註 |
審議查核/ 調查件數 |
裁罰處分 |
裁罰金額 | |
件數 |
比率% | ||||
財產申報 |
381 |
382 |
18 |
4.71 |
5,400,000 |
利益衝突迴避 |
26 |
26 |
18 |
69.23 |
3,538,500 |
政治獻金 |
165 |
205 |
75 |
36.59 |
17,555,000 |
合 計 |
572 |
613 |
111 |
18.1 |
26,493,500 |
註:查核(調查)案件中1案件可能涉有多位查核(調查)對象,故分別呈現查核(調查)案數及件數。
七、E化廉政系統,提升行政效能
為邁向電子化政府便民目標,提供「一次授權年年介接定期財產資料」服務,並提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平臺介接資料之質量,且與法務部合作優化財產網路申報系統為網頁版,已於111年7月6日上線啟用。111年授權介接申請已高達93.76%,將有助於提升使用網路系統辦理財產申報之比率。另配合議員財產申報資料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修法,修正相關作業系統,落實資訊公開透明。
政治獻金法經多次修法,並因應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業已於111年10月12日完成政治獻金網路申報暨管理系統整合再造。且為方便政黨及擬參選人即時查證,本院持續介接並更新「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之資料;另截至10月底「監察院政治獻金公開查閱平臺」公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資料共102件,供各界查詢。
賡續維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及「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便利機關團體以無紙化方式彙報公職人員迴避情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補助或交易之身分關係,及提供民眾線上查詢身分關係公開情形;截至10月底止,共受理機關團體彙報計1,365件,公開656筆補助交易資料。
八、拓展國際監察交流,提升國際能見度
國際監察組織(IOI)為唯一促進全球監察機構合作之國際組織,成員來自超過100個國家暨205個獨立監察機構,倡導監察及人權理念。本院能以「中華民國監察院」為名加入並為正式投票會員,會籍隸屬澳紐及太平洋地區(APOR),就國際情勢而言,實屬難得;同時亦為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年會觀察員,積極參與國際監察事務。本院於疫情期間持續維繫與國際監察社群之交流,110年以視訊方式出席第33屆APOR會員會議及第12屆IOI世界會議,增益全球監察資訊與經驗交流,有效提升國際能見度。
本院並於111年8月發行《監察院90周年英文特刊》,增益國際社會更加暸解我國監察制度沿革、相關工作成果及保護人權現況等,強化與國際接軌,拓展國際合作,有助提升國際監察或人權制度之推廣與傳播。
另,本院應澳洲維多利亞州監察使Deborah Glass(APOR理事長)及紐西蘭首席監察使Peter Boshier(IOI第二副理事長)邀請,已於111年10月出席第34屆APOR年會暨紐西蘭監察使公署60周年慶,進行國際監察人權經驗交流,強化與各會員國之友誼。今年11月底亦應邀,將出席第26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10)年會,積極參與國際監察相關議題之意見交流,分享經驗,深化實質關係。
九、落實人權促進及保障,增益合作交流
為回應各界期待,本院已依法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自109年8月1日起展開運作,迄今已完成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等之獨立評估意見,並參與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針對重要人權受侵害議題,辦理「精神障礙觸法者處遇制度」、「身心障礙者職場及考試合理調整」及「國家不法侵害人權事件」等專案;辦理「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及「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案」系統性訪查專案,透過現地訪查,深入瞭解及蒐集外界相關意見,撰擬專案報告;以鑑定機關身分出席憲法法庭,提供人權觀點意見。
為促進入權教育推廣,編訂教材,與國家文官學院、教育部等機關,持續合作辦理人權教育訓練;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民間團體、大學合作辦理人權教育培力活動、研討會及人權講堂;針對婦女、兒少及勞工、原住民、新住民等議題,辦理社會對話;邀請人權諮詢顧問、民間團體及政府機關辦理「環境權與公民參與論壇」、「打造性平友善職場,實踐企業共融永續」座談會。
為促進入權議題國內外交流合作,與英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EHRC)及紐西蘭監察使公署分別召開視訊會議,分享實際案例;與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視訊會議;與英國在台辦事處、法國在台協會、美國在台協會等國外駐臺機構持續進行交流,111年7月與法國在台協會簽署合作意向聯合聲明。
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後,深受新冠疫情之影響,人權業務之特性,諸如:國內各項人權侵害專案計畫之訪視、詢查及田野調查等工作推展受阻,國際人權交流活動亦暫緩或改以線上方式辦理,並因實際工作進度與後續經費核銷作業具時間落差,爰此,預算執行率未完全呈現。現今,隨著全球疫情逐步趨緩後,已積極辦理各項業務,如111年人權議題專題論壇、臺灣移工與人權專業論壇、人權海報設計競賽、及各項國際交流活動等,預估至年底預算執行率可望優於110年度。
貳、111年度預算執行情形
一、歲入部分
本院111年度歲入預算數2,630萬8千元,截至10月累計分配數2,264萬元,累計實收數2,066萬8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91.29%。
二、歲出部分
本院111年度歲出預算數10億2,061萬3千元,截至10月累計分配數8億4,075萬元,累計支用數7億7,180萬6千元,占累計分配數執行率為91.80%。
科目 |
預算數 |
截至111年10月 累計分配數 |
累計 實收/支用數 |
占累計分配 數執行率% |
歲入 歲出 |
26,308 1,020,613 |
22,640 840,750 |
20,668 771,806 |
91.29 91.80 |
註:預算數含第二預備金。
叁、112年度施政目標及預期績效
本院依據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獨立行使彈劾、糾舉、審計、糾正及調查等各項職權,監督政府施政,匡正吏治紓解民怨,促進及保障人權,提升國家施政品質及效能。
本院肩負憲政使命,致力行使監察職權,妥善回應民眾訴求,積極督促政府改善施政,實現政府良善治理;辦理人權議題系統性訪查研究,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規範,並撰提重要人權議題報告及獨立評估意見,推動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扎根人權教育;審慎執行及宣導陽光法令,優化相關申報系統,參與各項陽光法令修訂。
茲將本院施政核心工作、目標及預期績效臚列如后:
施政目標 |
預期績效 | |
發揮監察功能 |
1.嚴守法定程序及規定,審慎辦理彈劾及糾舉案件業務,與懲戒法院保持協調溝通,並適時研修相關法規。 2.就行政機關違失事證審慎調查,據以提案糾正及函請改善,必要時進行質問,促其澈底改善。 3.進行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促請有關機關針對制度性或系統性問題,加以改進。 4.深化巡察作為,擬訂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議題,實地瞭解政府施政情形,提出具體建言。 5.強化協查人員全方位在職訓練,精進調查工作效能。 6.加強與審計機關聯繫,研析函報案件,發掘機關及公務人員之行政違失;審議中央與地方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適時推派委員調查。 |
1.妥慎行使各項監察職權,積極發揮匡正吏治之效能,增進公共利益。 2.結合科技創新,提升陳情案件處理效能品質,有效紓解民怨,促使政府良善治理。 3.加強與懲戒法院及審計部等機關之司法行政溝通互動與院部交流合作,提升彈劾、糾正效能,督促行政機關確實改善。 |
促進廉政職能 |
1.貫徹執行陽光法令,深化調查作為,審慎辦理違法案件處分,提供申報資料查閱、上網公告或刊登公報。 2.配合數位轉型,積極辦理視訊宣導,賡續利用多元方式,宣導陽光法令與實務案例,並規劃客製化輔導計畫。 3.持續改善網路申報系統功能,優化管理及查核系統使用環境,整合各業務系統,促進資料加值運用。 4.與法務部共同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30周年研討會,廣徵學者專家實務建言,積極參與陽光法令研修。 |
1.力促法制更臻完備,落實政府資訊公開,俾與時俱進,符合民意期待。 2.創新多元宣導,深植陽光法令觀念,有效提升查核品質,擴大廉政業務效能。 3.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公正,完善民主發展。 |
致力人權促進及保障 |
1.持續推動人權議題系統性訪查研究並提出建議,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 2.撰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設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獨立監督機制。 3.落實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訪查人權易遭侵害之相關處所,監督政府機關各項人權業務執行成效。 4.發展國際人權公約人權教材及教案,推廣人權理念;積極與國際人權組織、國外人權機構互訪及交流。 5.邀請國際人權專家訪臺,加強與國內人權組織及相關團體之交流與合作,扎根人權教育。 |
1.監督政府機關人權業務成效,與公私部門合作消弭人權侵害風險。 2.促進各項人權公約所保障之人權具體實現,接軌國際人權標準。 3.推廣普及人權理念,提升民眾人權意識,落實人權保障。 |
肆、重點推動事項
一、審慎辦理糾彈業務,審查資訊公開透明
依法定程序召開糾彈案件審查會,按月製作糾彈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提報院會,落實管考功能;嚴謹掌握懲戒法院各項書類,及提案委員核閱意見與答辯狀之提出期程。落實糾彈案審查制度公開透明,公布請假及迴避委員名單。
二、強化院部交流合作,查察政府施政違失
對於審計部函報本院之查核案件,發現涉有行政違失者,本院均深入瞭解,慎擬處理作法,並作為監察職權行使之重要參據;本院處理案件,若發現涉及審計職權者,亦函請審計機關本於職權查處,院部密切合作,匡正積弊。審計部函報之案件如涉及地方機關違失,本院即透過地方巡察職權,實地查察,提出改進建議;促進地方政府與中央機關有效協調,共同解決問題,發揮地方巡察功能。
三、落實人權促進及保障,回應人民期盼
(一)強化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發揮積極促進功能
透過落實執行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定職權,發揮人權促進之積極功能,以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接軌國際,建立普世人權規範,回應人民期盼。
(二)調查侵害人權事件,研究檢討人權政策
本院受理各項涉及人權議題陳情案,並調查侵害人權事件,針對本院已處理之事件深入分析,找出共通性缺失;或主動發掘制度性之核心問題,經研究後,提出人權政策建議,俾促進政府善治,保障人權。
(三)擴大辦理視訊陳情,建構無障礙陳情環境
為建立友善便民之陳情管道,本院賡續辦理遠距視訊陳情,讓民眾得以視訊方式,向值日監察委員面對面陳情,也提供離島、偏鄉、高齡或身心障礙之陳情人另一友善溫暖之意見反映管道。另值日委員透過視訊專線,受理各矯正機關收容人陳情,並與之對談,以關懷及保障其權益。
(四)開辦預約臨櫃陳情,擴大志工參與服務
開辦民眾預約臨櫃陳情,減少陳情人等候時間,增進服務品質;另為強化本院親民禮民服務台、陳情受理中心及古蹟導覽服務量能,召募適任之民間人士進入本院擔任志工,以擴大社會參與,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四、精進調查效能,貫徹追蹤機制
(一)實踐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共同促進廉能政府
本院於行使監察權時,並督促各機關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對於涉貪瀆之案件,除追究公務員行政責任,依法糾彈外,將依調查所得事證,分析貪瀆事件發生之原因,於調查意見中促請政府機關落實訂定及促進各種預防貪腐之有效作法。對已提出調查報告之弊案,持續追蹤被調查機關後續防弊改善措施;另對於涉有財產申報事項之被調查對象,由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依法查核其財產申報有無異常,共同促進廉能政府。
(二)促使政府依據國際人權公約,落實人權保障
調查案件時,將一併檢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之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如調查結果發現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情事,均於調查意見指出,以督促被調查機關檢討改善,並於必要時移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參處,促使政府落實人權保障。
(三)強化調查專業知能訓練,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持續強化調查人員全方位訓練,以有效促使專業不斷升級與進化,規劃設計課程兼備實務需求及追求新知,以及科技與工作之結合,並加強內部經驗傳承,精進調查專業知能,於行使調查權時,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強化人權保障理念,以保障人民權益。
(四)督促機關改善缺失,實現政府良善治理
審慎調查行政機關違失事證,據以提案糾正及函請改善,依法積極督促並追蹤管考被調查機關就調查案件後續之改善或辦理情形,藉由期程控管及審議行政機關回復處理結果,促使機關就本院調查報告或糾正案文所列缺失,加以改善,避免一再發生同樣違失,若被調查機關不為適當之改善與處置等,將持續藉由函查追蹤、質問、列為巡察重點或另案糾彈等作為,促使機關確實檢討改善,以實現政府良善治理,增進公共利益。
五、實踐廉政法制合作,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與法務部賡續不定期就財申法及利衝法之法制面與執行面,進行意見交流,透過業務聯繫方式,共同建置系統,分享資源及查核工具,結合調查權,強化防貪肅貪網絡。
適逢財申法公布30周年,本院將與法務部合作以研討會方式邀集實務界與學術界之專家學者,就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現況與未來,進行全方位溝通與研討,供執行實務及未來修法之參考。
伍、112年度預算配合施政計畫之編列情形
本院112年度預算,係配合本院施政計畫覈實編列。編列情形如下:
一、歲入預算
歲入預算編列2,630萬9千元,主要為違反陽光四法之規定予以裁罰之收入、出售本院公報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專刊之收入。
二、歲出預算
歲出預算編列10億4,888萬9千元,較111年度預算增加4,344萬6千元,主要係增列調整待遇等人事費、強化資通安全之法遵事項及辦理會議系統整合建置等各項經費。各工作計畫編列情形如下:
(一)一般行政編列8億2,352萬5千元,較上(111)年度預算數7億8,113萬1千元增列調整待遇等人事費及強化資通安全之法遵事項等4,239萬4千元。
(二)議事業務編列794萬5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721萬7千元增列議事所需及參與推動國際監察事務與交流等72萬8千元。
(三)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9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1,920萬3千元減列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等101萬1千元。
(四)財產申報業務編列723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741萬4千元減列18萬4千元,主要係減列通訊費及國內旅費等。
(五)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138萬8千元,與上年度預算數同,賡續辦理致力人權促進,及保障相關權益,加強人權教育與國際人權交流等,以提高其國際能見度。
(六)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878萬7千元,主要編列內容係賡續國定古蹟區域等維護、環境及防水等改善工程、會議系統整合建置等經費,較去年增加61萬9千元。
(七)第一預備金編列182萬2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92萬2千元增列90萬元。
陸、結語
以上謹就本院111年度施政績效與預算執行情形、112年度施政目標、重點推動事項及預算編列情形作簡要報告。本院積極發揮監察職權,促進及保障人權,為公義把關,策勵未來,精益求精。敬請指教支持!謝謝各位委員。
繼續就預算解凍報告如下:貴院審查本院111年度預算案,通過歲出部分第(一)~(七)及(三十三)項等8項決議,俟向貴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本院已於111年5月17日將書面報告函送貴院,謹簡要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壹、決議(一)凍結「一般行政」235萬4千元
一、電子報紙本印製量評估:電子報以電子郵件發送為主,僅印製少量供外界參閱,適時檢討印量。(案3)
二、檢討現有部分聘用人員所辦業務回歸由職員辦理之可行性:現部分聘用員額為行政院專案核增辦理新增陽光四法業務之人力,未修組織法前,仍有聘用人員辦理業務之必要。將審慎考量於銜接現有約聘人員經驗,研議組織法修編員額可行性,確保業務不因制度改變而停滯,俾渠所辦業務回歸由職員辦理。(案4)
三、總體識別設計及製作案之預算使用及實際效益:因應業務現況,及新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納入更新,除標誌形象設計外,尚有傳播及事務用品等設計及製作、外文版職權簡介及古蹟摺頁暨大眾、兒童版職權影片等,涵蓋監察職權及人權業務,促使各界暸解監察職權及人權業務,增進國際交流。(案5)
四、油料費編列執行偏低及車輛養護等:油料費均係依規定編列,因有效管控致有節餘,公務車輛將持續統籌調度、分配、養護等,秉撙節經費原則推展業務。適時檢討汰換精進車輛運用、養護等,以利減省公帑。(案8.10)
五、職權影片、新聞發布、陳列室增編40萬元:配合職權相關法令等更修,修正職權影片,開放參觀與民互動,向外界宣導監察職權、建築古蹟及人權業務,辦理院史陳列室展版更新及維運等,以利各界暸解職權行使與人權工作成果。(案9)
六、整併業務性質相近資訊系統等:規劃系統開發或重新改版時,採開源軟體及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整併業務性質相近系統,降低開發及維護成本。(案14)
七、如何落實資安防護:每年精極辦理落實執行資安等級A級機關法遵事項,遵循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加強安全防護控制措施;維運資安威脅偵測及縱深防禦機制,定期辦理弱點掃描、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導入雙因子認證,強化使用者身分驗證。(案15)
貳、國外旅費凍結計170萬9千元:分別為
決議(二)「一般行政」11萬4千元
決議(三)「議事業務」28萬3千元
決議(五)「調查巡察業務」30萬7千元
決議(七)「國家人權業務」100萬5千元
分述如下:
一、職員出國考察係為增加職員借鏡國外實務經驗,強化專業知能。
二、參加監察國際組織會議交流: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加入國際監察組織(IOI)並為正式投票會員,會籍隸屬澳紐及太平洋地區(APOR),亦為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IO)年會觀察員,近2年以視訊方式出席101世界會議及APOR年會,疫情趨緩後,10月出席紐西蘭第34屆APOR年會,11月參加墨西哥第26屆FI0年會,加強交流提升國際能見度。
三、委員出國考察:監察委員調查案件,如有借重外國經驗之必要,即得運用本經費出國蒐集資料或取得事證納入調查報告。預算相較95年度296萬元,大幅減少至145萬8千元,已非常撙節支出。
四、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重大人權議題,如移工、外籍漁工等跨國性案件,有赴國外當地進行系統性訪查之必要,以釐清真相及保障人權。積極主動與各國人權機構及國際組織交流,如英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紐西蘭國家人權委員會、法國在台協會、APF等,在後疫情時代務實推動人權業務之國際交流。
綜上,隨著各國陸續解封,當依防疫指引,審慎評估規劃出國考察之安全與必要性後辦理。
參、決議(四)凍結「調查巡察業務」100萬元
一、加強中央巡察完整規劃:依部會及所屬機關業務特性,配合年度調查案及社會關注重點,擬定年度巡察計畫據以實施。貴院指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巡察偏重軍事機關,係中共機艦擾臺,納海空軍一線作戰部隊等為巡察重點所致。(案21)
二、對公務員懲戒法庭化審理制度之相關因應措施:為因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懲戒案件改以法庭審理,本院組成專案小組辦理訓練,強化蒞庭專業論述能力。(案23)
三、確保涉及高度特定專業被調查公務員受正當程序保障:涉特定專業公務員受調查時,以諮詢專業意見或鑑定之方式,獲其勤務內容知識(依「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規定)。(案24)
四、公務員懲戒懲處雙軌併行有無違憲問題:法有明文規定懲戒效力優於行政懲處,雙軌併行尚無違憲疑慮。(案25)
五、110年度已立案調查案件執行情形:配合防疫,原調查排定時程延期,惟影響提出調查報告之時間,均依案件性質期限辦理或依規定展期。(案26)
六、諮詢委員會之會議功能:主要任務係提供監察制度、法規及職權行使之意見諮詢,尚無擴張監察職權之虞。(案27)
七、人權系統性調查:有關系統性、結構性議題擇定「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及「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議題,進行系統性訪查,具預防之性質,藉由訪查各利害關係人,針對社會結構及政府政策之問題,嘗試提出解決方案。(案20)
肆、決議(六)凍結「國家人權業務」500萬元
110年雖受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業務推動,仍提出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林水泉遭國家行政不法侵害人權調查報告、啟動系統性訪查研究2案、辦理社會對話、國際研討會等交流活動。依組織法之職權,審慎評估與國內外各機關、學校、組織等合作辦理推廣人權保障及促進之計畫,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合作辦理「原住民族原權週」系列活動;持續關注環境權相關議題,規劃辦理環境權與公民保障論壇。
伍、決議(三十三)凍結「議事業務」37萬1千元
辦理調查案件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於調查報告尚未審議通過前,調查過程中不得對外宣洩。如發生違反保密規定情事,依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規定,協查人員由政風室追究責任議處,委員由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陳委員歐珀發言。
陳委員歐珀:(9時15分)民進黨一直以來都主張考試院跟監察院要廢除的堅定立場,但是在還沒有修憲成功之前,考試院和監察院還是要發揮其應有的職能,這也是社會各界大家所期待的。在今年6月石木欽案引發社會關注,最後懲戒法院有判決撤職,滿足社會對司法正義的期待,雖然這歸功於監察院適度、積極地發揮職能,但是個案懲戒的成功不能代表體制改革的成功。我今天想要討論的議題就是監察院如何發揮職能、滿足人民的期待,我首先要請教秘書長,石木欽跟富商勾結的案子引發社會極高的關注,有一百二十多位司法官接受調查,最後才只有7位遭到彈劾。請問監察院在調查過程中是不是有遭遇任何困難?為什麼最後結果彈劾量這麼低?能不能說明一下?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關於石木欽的案件,我先說明一下,本院向來對這種貪瀆案件的調查,我們委員都非常的積極認真,自第6屆以來其實已經有12件對貪瀆法官、檢察官予以彈劾的案件,共有15人被彈劾,其中法官有11人、檢察官有4人。委員剛才提到跟石木欽先生相關的案子,其實目前還有8件在懲戒法院繫屬中,也是有經本院監察委員的彈劾,所以我們一向都非常的積極,也尚未聽聞有遭受什麼案子以外的其他因素干擾。
陳委員歐珀:秘書長,你的意思就是沒有遭受任何外界的壓力或干擾,所以你們沒有困難,你們應該可以用一種「我心如秤」的方式來公平審查這些法官的案件。但是我是從數據來看,你剛剛說還有8位嗎?
朱秘書長富美:對,有7位法官、1位檢察官的案子現在繫屬於懲戒法院,是經過我們彈劾的。
陳委員歐珀:所以到最後總共是8位被彈劾。
朱秘書長富美:對,現在有8位,其實第6屆……
陳委員歐珀:以我個人看起來,這一百二十幾位到最後只有8位受到彈劾,外界對此會質疑你們可能有遭受困難或是官官相護。第二點,我想請教你,為了避免干預司法獨立,監察院跟司法院過去有成立院際的合作小組,這個小組如何避免干預司法?應該不是再成立小組變成一個像太上皇的單位,能不能請你以石木欽案來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你所講的這個小組其實還在存續當中,它不會去干預到審判核心,其中也有成員在之前擔任過法官,對於這個分寸的拿捏都非常的審慎。主要是有一些在行政上或調卷方面的爭點必須進行溝通,並不會觸及到審判的核心事項或司法職權行使的事項,是不會這樣的。
陳委員歐珀:監察院和司法院成立院際的合作小組,但是人民看不透這個小組到底有沒有干預、影響審判或對監察院、司法院施壓,或是大家在密室協商。秘書長,我要提醒一點,就是任何的決定都應該要透明,要讓人民能夠相信。
朱秘書長富美:是。
陳委員歐珀:其實我在基層上也看不出個案是怎麼樣,但是我們覺得很奇怪,宜蘭縣有多起賄選案,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而且縱放輕判的法官後來還因為他案貪污而遭貪污治罪,請問監察院有沒有介入調查?你們知道這個事情嗎?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因為您提的是司法的個案,一審有罪、二審無罪,如果之後委員有比較具體的資料,我們可以……
陳委員歐珀:明天、星期三我會提供資料,我會要求法務部針對歷年來所查獲、起訴的案子,到一審判決的比例是多少、到二審又是怎麼判決。
朱秘書長富美:是的。
陳委員歐珀:這個如果攤開來的話,你大概就會知道我們的問題所在,為什麼臺灣的賄選愈來愈嚴重?老實講,2018年現任還有兩個議員一審判有罪就停職,二審無罪,然後出來後就說司法還他清白,他繼續從政的話會怎麼樣?我覺得這是司法自己在打自己的臉、砸自己的腳,因為人民都很清楚到底有沒有在賄選,然後還發現一審有罪、二審無罪的這個案子竟然是發生在一個犯貪污案法官身上,這樣人民怎麼會相信政府有在抓賄選?我在這裡公開講,其實法務部這幾年也很認真在查,可是司法院要硬起來,不要自己砸自己的腳,對人民說不過去,受害的是大家,沒有哪個人不受害,好不好?
最近我有看到一件事情,監察院應該積極調查人民關注之時事案件,才能夠符合人民的期待,因為現在適逢選舉,我想有很多黑道介入或是黑金的情況,這些都有,對於這些案件,司法院跟法務部要合手,要訂定一個作業準則,現在刑事訴訟法也在做一些準則的制定,我覺得不能讓法官這樣不食人間煙火,搞得社會這個樣子,包括黑金甚至還有人跑到法院聚集,黑衣人士、不良幫派都有這樣的情形,人家已經攻門、踩到司法院的大門了,我覺得這個事情社會要有警覺,所以任何判決都會影響社會觀感。
我手邊沒有近期的資料,但是我引用了民間團體的資料,司法院受理人民陳情法官的案件,2016年有7,277件,2017年有6,489件,每年都破數千件,監察院受理人民陳情的司法、獄政案件,每年也是破5,000件,顯見人民對司法、對獄政、對相關的執法單位都很有意見。我想請教一下,為什麼歷年來監察院彈劾檢察官、法官的資料都是個位數?請你們看一下,我這裡有這個數字,都是個位數。請問監察院,為何對這些不適任法官彈劾的數量這麼少?每年的陳情案件都數千件,而你們的彈劾數,這裡有相關資料,110年法官1位、檢察官1位;109年,這個是石木欽的案子,法官6個、檢察官2個;108年,法官2個、檢察官1個;107年,法官4個、檢察官2個。每年都檢舉了數千件,但你們彈劾的案件卻這麼少,我看這個數據是沒辦法說服我啦!民怨為什麼會這麼深?大家為什麼不相信司法?其來有自。因為時間的關係,這一題你自己回去看看,資料我已經提供給你了。
我還有看到一個資料,在人民書狀裡面,司法獄政占40%,可是司法獄政案件的調查報告剩下20%,在所有案件裡面,檢舉最多的是司法獄政案件,有5,791件,占40%,可是提出調查報告的只剩下19.6%,這代表什麼意思?就是監察院的職能沒有彰顯,從這個對比的數據就可以看出監察院的職權沒有彰顯,照理講,檢舉的比較多,這個比例占40%,可是後來提出調查報告的只剩下19.6%,這個是我質疑的地方,希望你能夠提出檢討。
另外,監察院的一些報告裡面都有提到要多瞭解地方民瘼,但是歷年辦理地方機關巡察次數卻逐年減少,秘書長,你們現在每年到地方巡察的次數是看你們的心情?還是看你們的陳情案件有多少?還是看什麼?沒有標準嗎?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依照法規,我們的監察委員每一年會去地巡2次,最近會稍微減少真的是跟疫情有關係,其實我們的陳情方式滿多元的,他可以來院,也可以透過委員去地巡的時候,也可以線上、寄信、視訊等等各式各樣的方式,甚至連收容人的部分都加強了,所以因為他的陳情管道多元,所以不是說委員因為某種因素而比較少出去地巡,不是的。
陳委員歐珀:秘書長,本席要提醒你,你剛剛解釋的話,我只相信一些,沒有相信大部分。108年是50次、109年33次、111年22次,你們是不是怠忽職守?你們這樣怎麼有辦法瞭解地方民瘼?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應該更積極一點,至少會有嚇阻作用。
朱秘書長富美:我回去轉達給委員。
陳委員歐珀:因為有些民眾在監察委員考察時會比較積極去陳情。
最後一個問題,你們除了辦理地方機關巡察、宣導政令,也應該積極對時事案件主動進行調查,以符合人民的期待,怎麼說呢?當人民在關注的時候,假如你們都沒有動作,人民會覺得你們沒有存在的必要,假如你們能適度表達你們的立場,不一定是針對這個個案,表示政府有在重視。像最近很多機關都發生問題,選舉期間大家投訴來、投訴去,按鈴申告的很多,這都是機關的問題,而且人家都到法院去申告了,檢察單位也在偵查了,監察院至少要去走一走,看看這個事情到底是怎麼樣。我覺得時事的部分你們要與時俱進,要跟地方的脈動稍微連結一下,否則這個公所有問題、那個縣政府有問題,結果監察院是什麼職能?好像又把這個推給法務部在偵查一樣,監察院應該更快、更快速的進行行政調查,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要去想辦法,否則這個社會,我覺得臺灣真的是向下沉淪,我看了就很痛心,以上建議。
朱秘書長富美: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歐珀。接下來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9時29分)我要學陳委員歐珀把口罩拿掉,謝謝主席。我有幾件事情要請教秘書長,首先我要先向紀惠容監委還有陳景峻監委致敬,因為紀委員對丁允恭案的支持,讓二十幾年來臺灣性平的成就不必化為灰燼。而我跟陳景峻委員反映之後,他幫我調查了因公失能警消的照顧辦法的缺失,可以落實國家對警消的承諾,所以我對於外界說監察院是養老院、蚊子院,其實我也覺得這不盡公平,因為剛剛其實陳歐珀委員也提到石木欽案,因為監察院的調查、彈劾,讓石木欽被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他的退休金是砍了六成,律師執照廢止。所以監察院應該是摘奸發伏、是可以打老虎的,不必都是打蚊子的,應該是「倚天一出,誰與爭鋒」的,所以我期待監察院要做對的事、辦該辦的案,因為你們的影響力非常大。但是外界經常在質疑監察委員調查案件的標準何在,會不會隨著政治色彩以及官員的位階,該查不查,不該查的又查得鉅細靡遺。舉例來講,丁允恭案二審出來的時候,其實媒體也再度去炒了一個……
本席10月3日在本委員會質詢司法院有關法官涉及性侵的事件,然後在家事訴訟的時候,其實訴訟判決書上,法官都已經寫了性侵的事應非子虛,但是這樣的案子,他們並沒有查下去。法院本身當然外界會質疑他們官官相護,像這樣的案子,請問秘書長,監察院該不該查?還有比如在10月中臉書爆料公社上面提到雲林地檢署的檢察官在宿舍裡面強暴,逼她墮胎。像這樣的案子,監察院該不該查?請秘書長回答該不該查?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是,報告委員,因為依照憲法跟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委員依照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再加上本院有一個立案派查原則,我們就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三條是積極要件,譬如發現有哪些情況是可以查的,像行政違失、濫用職權等。第四條……
游委員毓蘭:行政違失跟濫用職權?
朱秘書長富美:對,我們也可以提供給委員。第四條是消極要件,一定的親屬或是曾經當過他的代理人等等,那麼就不能夠來……
游委員毓蘭:要迴避?
朱秘書長富美:對,不能夠調查。
游委員毓蘭:所以照秘書長剛剛這麼講,其實對於手握司法大權的司法官或檢察官,監察院也應該要查,所以還有很多敗壞官箴的事,我們都看不到監察院立案調查,但是因為我自己是從警界出來的,我知道監察院很喜歡查警察的案件。秘書長,現在大概有多少案件是涉警案件?
朱秘書長富美:涉警案件可能要查,不過我這邊有一個簡單的數據提供給委員參考,我們這一屆第6屆的監察委員,到10月底止的調查報告有將近500案,其中跟人權有關的有234案,有一些是跟兒少、婦女、性少數者,這個也是有的,這部分有58案……
游委員毓蘭:事後再給我好了,我倒是有一些要提醒……
朱秘書長富美:有關警察的案件,我們再提供給委員。
游委員毓蘭:好,警察的部分再提供給我。我們剛剛看到很多公務員,包括司法官也好,包括警察也好,其實大家難免都會因為公務而涉訟,但是大家最害怕的就是監察院來調查,為什麼監察院一調查會剝一層皮,剛剛石木欽的案子就可以說明為什麼大家怕監察院,我也很希望監察院針對該查的案件,一定要能夠發揮監察院設立宗旨的精神,要摘奸發伏。
所以我也希望你們到時候給我的資料裡面要有自己立案調查的案件以及已經有調查結果的,有多少是來自陳情、有多少是機關移送、有多少是自動申請調查,這些數據都麻煩秘書長提供給我。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也看到有些案件,我覺得對於警察來講,雖然你們剛剛在講是人權或什麼,所以我可以看到包括什麼三重警員誤抓通緝犯,或者是什麼中壢的員警大外割,甚至什麼長榮大學女生命案,你們都主動調查了,但是最近甚囂塵上影射黑金介入警察人事關說,甚至在蘇煥智的臉書文都說了,黃成國的父親過世的時候,高階警官去守靈、去幫他摺紙蓮花,嚴重影響官箴,監察委員為什麼不查?這是我心中一個非常大的疑問。
另外一個剛剛也講了,人民關心的議題比如高端的EUA,大概這兩天的新聞拚命在講,尤其莊人祥已經承認高端EUA的保護效益、保護力都沒有,九成以上是疾管署幫忙做的。居然考試官去幫考生,這還不是像什麼論文抄襲案去抄襲,而是幫他代做,像這樣的問題,監察院難道不應該立案調查嗎?本席也要特別點名像林郁容委員、王麗珍委員、蘇麗瓊委員、蕭自佑委員,這四位委員其實在去年就立案調查疫苗採購,結果在6月27日蘇貞昌院長說調查陳時中不厚道之後,你們居然馬上就發了一個新聞稿,6月27日有一個新聞稿提到你們在調查中,不得對外宣洩,自此之後,好像就完全靜悄悄的。
今年10月18日這四位監委又發一份新聞稿提到各項訊息再逐一比對,還是沒查出來,一個案子查了十六個月還沒查出來,這樣對嗎?因為監察院內規有規定期限最長的特殊重大案件,頂多才一年,你們難道都沒有管考追蹤嗎?我知道他們當然是獨立辦案,但是監察院內部應該也要有一個管考追蹤。另外是審計部,它也是監察院下面的機關,10月6日他們到立法院來說明,他們在查疫苗採購的報告時提出了八點問題,也說明現在EUA安全監控授權期限、廢止事由、資訊公開等都不完善,這些呈現出來的問題,為什麼林郁容四位監委沒有採納監察院自己內部獨立機關審計人員的這些報告?你們為什麼十六個月還沒有查出來,能不能說明一下?
朱秘書長富美:謝謝委員。我簡短的報告,有關於高端尤其委員提到的EUA,包括審計部審核的意見,這些都在調查中,委員都有立案調查中,誠如委員講的,這個案子為什麼到現在調查報告還沒有出來?委員講得沒有錯,這個調查的期間雖然說是一年,但是其實我們的法規裡面規定可以展延六個月,它是屬於特殊重大案件,所以期間會拉長,會達到一年六個月。
游委員毓蘭:一年六個月也快到了,也就是在年底之前,我們應該可以預期他們會有報告,對不對?
朱秘書長富美:是。有部分的委員因為各種的裁量,他沒有發布,不代表他沒有查,因為他的調查作為沒有公布。
游委員毓蘭:本席接下來還有幾點發言,所以我還要跟主席借一點時間,因為剛剛讓秘書長做比較仔細的回答。我要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有一些可能你們沒有看到的問題,其實交通問題在臺灣因為交通事故,每年造成3,000人死亡,有48萬人將近50萬人受傷,財物損失高達5,000億元,其實這就是最大的人權問題,但是我們看到在交通安全的3E裡面,最重要的 education(教育)在臺灣幾乎是付之闕如。本席不斷地在立法院院會總質詢或質詢教育部時發現他們都沒有做,這難道不應該查嗎?
第二個我特別要提的是故宮的文物事件,過去15個月以來就打破了3件文物,現在說是懲處了兩名職員,吳密察院長說同事之間並沒有確認,也有很多自己的托詞,所以才造成了這樣的結果。故宮近日還要倉促地去解除和蘭千山館文物既存的契約,並趕走與臺北故宮共存55年的文物,我認為這些都事關國寶也應該要查。
另外我們看到了林智堅的論文抄襲案,因為媒體人黃揚明說他親自到監察院去檢舉,但監察院回給黃揚明的是,這是新竹市政風處要查的,我覺得這真的就是公然吃案。因為先找嫌疑人服務的機關,得到通風報信的機關把該喬的都喬好,該打點的也都打點好了,如此還要監察院何用?
剛剛本席一開始就提到我們的監察委員有像紀惠容這種有道德勇氣敢打老虎的,也有像陳景峻這種願意照顧警消的,但我們也真的很希望這種牽涉高官,具政治色彩的案件,監察院不應該用這種推卸的態度以對,因此這幾點都要麻煩秘書長帶回去,在你們監察院的報告中向監察委員們說明人民對監察院的期待,謝謝。
朱秘書長富美:謝謝委員。
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9時42分)謝謝召委。首先我要針對民進黨陳歐珀召委講廢除監察院是長期的目標,可是他又表示在還沒有廢除之前,其功能仍要持續發揮,這真的很矛盾。如果監察院有功能卻要廢監察院的話,監察院廢了以後其功能又該怎麼彰顯?我看到在你們的報告中有預算解凍,其中很重要的就是針對國外旅費案,裡面有4個案子,而且你們還特別強調,很多旅費其實是要參加國際監察組織(IOI)的活動,而且在「二、參加監察國際組織會議交流:」裡還非常清楚地寫道,監察院是以「中華民國監察院」的名義加入國際監察組織,所以這個國際組織可說是政府現在少有的國際組織,而且還是以「中華民國監察院」的身分、以國家的名義、以院的高度參加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們認為這筆國外旅費可以提升我國在國際監察領域的能見度,所以非常有必要,而且你們還要繼續積極參與國際會議,爭取國際的活動空間。
所以我說,今天國人應該要知道監察院的存在不只是在憲法上很重要的設計,我們中華民國監察院在國際上也是國際組織中非常重要的成員,所以我們如果輕易地廢掉了監察院,就等於是自己又要退出一個國際組織,又要再改一個名義,對我們來說,未來這到底會不會成為更大的問題,這是我要提出的。
我現在要質詢的問題跟剛才游毓蘭委員所問的兩個問題有接近之處,首先既然剛剛說監察院的功能非常重要,可以聞風奏事,不管監察院的存廢此功能永遠需要,可以看到世界各國監察使的方向也是希望能加強監察的功能。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要來看看可以怎麼做。
我們剛剛看到很多案子都說應該要調查,但都看不到監察院有此動作,所以我要繼續追問剛剛講到的高端。政府呵護高端到不可思議的地步,現在看到高端的審查會,裡面的資料居然還是疾管署所提供的,衛福部本身就是要做審查的單位,結果是衛福部裡面的單位在提供資料,自己的資料自己審查,我覺得這真的太過分也太誇張了。高端作為要提出審查的一方,負有舉證的責任,可是現在這樣的舉證責任居然要由政府代行,老實說我覺得這比高虹安和資策會的情形還離譜,高虹安和資策會的資料還是高虹安自己研究的,今天高端用疾管署的大數據資料還不是高端自己研究的。如果高端要用這個資料是不是應該跟政府買啊?政府的資料提供給高端用是不是也要收費啊?不然這不就變成圖利了嗎?
剛才說高端的問題有調查,但我要問清楚,這個部分也就是剛剛發生的這件事有沒有在調查的範圍之內?秘書長,疾管署當槍手寫報告,高端的資料可說是免費由政府提供,請問這部分有沒有在調查的內容裡面?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你所提的是這幾天的事情,據我們處長的說明是,目前還沒有納入併案……
陳委員以信:應該要納入,這整個都是要調查的範圍,處長在後面也在點頭。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會呈報。
陳委員以信:這個訊息要呈上去,因為這已涉有公務人員圖利的嫌疑了。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會報告委員。
陳委員以信:今天要審查舉證責任其實在高端,高端有必要索取這些大數據資料,或是自己去組織、調查和研究。政府的資料其實也有一定的開放程度,在這種情況下,今天高端都沒有做任何努力,也沒有付任何費用,就讓政府提供資料,因而形成政府審查自己提供的資料,這其實是非常受外界質疑的地方。
高端是一個問題,接著還有故宮。故宮的問題是我們上上個禮拜提出來的,今天還要到故宮去考察,從故宮的事情中可以看到,在兩年的時間內竟就打破了3件國寶,這凸顯出很多問題,我就列舉一、二。譬如第一件國寶在去年2月的時候破掉,其後的行政調查十分延宕,在2月3日事發之後,2月9日才將報告交政風室。交給政風室後竟還要等3個禮拜才開始調閱相關資料,再經過3個月之後才要求登保處和其他器物處協助發動調查,而整個人員的調查和約談竟在長達半年之後才進行。
今天故宮院長說第一時間他就覺得事態嚴重,於是就向行政院院長口頭報告,這點他在立法院公開詢答時有承認,可是這麼重要而緊急的事情,竟要搞到半年之後才進行。由於第一件是以這種方式處理,到了第二件、第三件的時候,整個故宮裡的人就知情不敢報、敢怒不敢言,於是才向本席檢舉、讓我公開。
近年來故宮最大的問題就是發現了在保護國寶過程中的SOP可能有出錯的地方,我們可以看到近年來故宮院長不斷地針對內部的結構在調整,不論是司、處、室都在大量地合併、整併,且使用的都不是故宮專業的人,整個改革的方向還讓外界質疑是以意識形態在改造故宮,不只是要讓故宮降格成亞洲藝術博物館,甚至在行政上還要把它降成行政院的三級單位,等同於一般部會所管的博物館。在這種情況之下,故宮要保護這麼多國寶,然後發生這些問題,這些問題本身難道沒有結構性或制度上的原因嗎?監察院為什麼沒有人申請調查這個案子?事發至今一個多禮拜了,我們都沒聽到監察院有人申請調查這個案子,請問監察院現在有人調查嗎?是誰在調查?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這個案子有委員自動調查。
陳委員以信:是誰?誰自動調查?
朱秘書長富美:姓名我們就……
陳委員以信:有幾位委員主動調查?
朱秘書長富美:3位。
陳委員以信:什麼時候申請調查的?
朱秘書長富美:在11月3日。
陳委員以信:那就是上個星期四申請調查的。
朱秘書長富美:因為這是監委的裁量權,像是要不要發布新聞讓外界知道這個案子,有時候委員有不同的考量,所以外界不一定得知,但其實是有分案調查的。
陳委員以信:其實我們認為從故宮的幾份調查報告看到,它自己調查自己已經不夠翔實,它自己調查自己已經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所以我們才要介入調查,我們要求行政院要組成專案小組,我們立法院也要組成調閱小組,我們今天就要到故宮考察。我也希望監察院聞風奏事,你們今天也必須要發揮你們的功能,在這個事件上面可能有很多涉及到政風的問題,涉及到結構的問題,涉及到方向的問題,你們都應該進行調查。如果就像你所講的已經有三位監察委員申請自動調查,這是好事,我們也期待能夠真正調查出一個結果。
最後,我要再借一點時間,我們之前曾經在這個地方討論過,也是本席在上個會期擔任召委的時候所提出來的,就是要監察院內部自律,我們那時候也知道監察院內部有很多狀況。在開會的時候基於很多原因,監察委員本身有缺席或迴避等各種狀況,所以本席那個時候做了一個表,把各監察委員出席的狀況做了一個整理,這樣其實也是要督促監察院發揮功能,我們也希望監察院能夠更加透明。我們今天希望政府透明,我們希望對人民公開,監察院作為督促單位,自己也應該要如此,所以我現在要問的是,在這件事情之後,我知道貴院也做了一些調整,做了一些改革,是不是可以跟我們說明你們做了哪些調整?未來有哪些事務可以向人民公開?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謝謝委員,其實陳菊院長和全體委員對於委員自律都有很高的自覺,所以在今年7月份有舉行了一個共識營,有達成共識,委員們就彈劾案件的審查,對於超越法律所要求的迴避或請假會自動公布,雖然法律沒有要求,但是委員如果因為各種事由需要迴避或請假,其實我們公布的審查報告,在網路上就可以查得到,關於未來外界的期待等等,我會帶回去轉達給全體委員,謝謝。
陳委員以信:我現在直接問,在那個事件之後,你們的出席狀況有沒有改變?委員的各種出席狀況有沒有改變?這樣的狀況在監察院內部有沒有發生文化上面的影響?請你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是有的,其實委員也不是不出席,他真的是因為有公務,現在內部有特別請委員說明在時間上有哪幾個開會時間,我想這些都已經有達到改進。
陳委員以信:這個部分我們還是希望你們提出出席的書面報告,上次你們說基於個資原因不去公布請假的委員,可是會議是公開的,後來也公布了。
朱秘書長富美:請假和迴避都主動公布了。
陳委員以信:好,現在是不是把新的書面報告給我們,我們也希望具體的看到,我們也希望監察委員看到這個東西有所改進,我們也希望繼續監督,監察院監察委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要刮別人鬍子之前自己也要先刮乾淨,所以我們也來共同監督,監察院是不是能夠針對最近做了改革之後,各個監察委員出席的狀況、迴避情形等公開資料,再以書面報告向本會委員說明,好嗎?
朱秘書長富美:是。
陳委員以信: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9時53分)今天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有出席,等一下你可以先回答,你真的回答不了的話,秘書長再代替你回答。首先,請問憲法訴訟案當中,關乎人權的案量多不多?
主席:請監察院人權委員會蘇執行秘書說明。
蘇執行秘書瑞慧:憲法訴訟案裡面關乎人權的案子,我們都會和憲法法庭……
江委員永昌:好,我知道,你這樣子回答應該是沒有掌握到到底有多少案。我就直接講,以前是大法官會議時期,現在是憲法法庭時期,在人權委員會成立之後,它都會去參加,但是參加分為主動參加和被動參加,被動參加是憲法法庭通知你,人權委員會是以鑑定人和專家諮詢的身分去參加。另外一種,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去判讀它沒有邀請你做見證人或是專家的時候,可是那個案子卻對人權有重大影響,你必須主動,但是你主動去聲請的時候就叫做法庭之友,相信你們法律人應該對這個都很清楚。
蘇執行秘書瑞慧:我說明一下,其實憲法法庭在每半年前就會公布會舉辦的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其實我們都會看到,並不是它通知我們,在它半年前公布後,如果我們覺得和人權有關的話,我們就會主動和司法院取得聯絡,表示我們要當鑑定機關,雖然在形式上、程序上面是它通知我們以鑑定機關身分參加。
江委員永昌:我切開來講,它通知你當鑑定人或專家比較沒有問題,就是不會有什麼閃失,不會有露出期,而且會認真做研究,你在什麼時候、什麼程序或怎麼決定要以法庭之友去參加?
蘇執行秘書瑞慧:如果認為……
江委員永昌:你們的機制是什麼?
蘇執行秘書瑞慧:如果是以國際人權公約的客觀標準的話,我們就是用第十九條後段的鑑定機關;如果是跟人權有關的話,我們就會用第二十條法庭之友……
江委員永昌:我是在問你機制。
蘇執行秘書瑞慧:機制上面的話……
江委員永昌:是所有的人權委員集合在一起,看看現在的憲法訴訟案有哪些沒有通知你們,但是你們覺得跟人權有關,然後你們就決定要去聲請法庭之友,你剛剛的回答只有回答是什麼理由,我問的是什麼機制?
蘇執行秘書瑞慧:不管是以法庭之友或鑑定機關,我們會提案到委員會,由委員會決議。
江委員永昌:我就怕你們有漏失。
蘇執行秘書瑞慧:不會。
江委員永昌:我為什麼要問這個程序,為什麼要問你們如何主動去當法庭之友,就是因為你們有漏,像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採尿取證案,涉及隱私權和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這個案子你們漏了沒去。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涉及人身自由、身體權,這個案子你們也沒去,所以我才說會有漏,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問你機制是什麼,你們回去再檢視怎麼盤點。不管你們是以鑑定人或專家的身分去參加,甚至我現在更關心的是,你們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去的時候有沒有找相關領域的NGO,或是廣泛地跟更多專家學者討論,彙整多元意見之後才去?
蘇執行秘書瑞慧:會,我們在出庭前一定會找學者專家,我們也會開諮詢會議,甚至我們會具體提出專業的意見。
江委員永昌:你說會,但是我現在跟你講的這兩個憲判字,其實品質差很大,一個廣受好評、一個廣受批判,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以姓名決定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違憲案,你們去參加的人在短短6頁的報告裡面,雖然有引用人權公約,可是連初步的條文解釋、推論都沒寫、都沒講,結果還反過來引用國內法院的判決當作論證的基礎,跳躍式地去下了一個合憲的結論,結果被人家批判,而且內容又少。奇怪了!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是站在人權公約、站在普世價值來看這些相關的司法和立法,以及應該要如何去改進,並提出建言,結果還回過頭來引用國內法院的裁判,回頭去講合憲,這令我覺得很難以接受和理解。
還有一件事情,當然也有好的,像我就覺得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就準備得相當充分,也有公衛治理所需的資訊蒐集,個人隱私尋求平衡安排,看起來就是好的。但是我們不能都只有看到好的,沒有看到缺失的那一面,現在嚴重的問題來了,假設你們是以法庭之友,我看過你們前面很多去參加憲法法庭的,到底要準備多久時間,才能夠充分地發揮人權委員會責任重大、影響深遠的力量,尤其是在那些議題上?現在司法院要修憲法訴訟法,如果你不是當事人、關係人,你要去聲請表達你的意見時,他們要限縮只有兩個月之內,可是你們過去在準備都不只兩個月,這一點你們會不會有意見?
蘇執行秘書瑞慧:如果是第二十條的法庭之友的話,現在修法是兩個月,但它也不是不變期間,我們如果需要當法庭之友的話,我們在期間上準備不及的話,有必要我們會跟司法院延展,以上報告。
江委員永昌: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麻煩你們提出並且跨院去協調。
蘇執行秘書瑞慧:好。
江委員永昌:接下來就教監察院秘書長,請問監察院行使監察權到底是為了哪一種人民?你們有做過調查嗎?因為你們有針對民眾對於案件類型做分類,可是對陳情民眾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就業情形、收入等,或者是否有原住民或新住民背景者有沒有分類或統計?因為監察院是背負全民的指望,請說明。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依照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各種陳情人都可以,要提供其姓名、身分證字號等,我們不會就其背景或經歷做差別待遇,都是平等對待。如果委員講的是……
江委員永昌:秘書長可能誤會我的意思,監察院想對民眾平等的對待,但其實我們卻常常發現,有能力、有背景,即可能其收入面、經濟面比較好的人才知道向監察院陳情的管道跟途徑,反而其他弱勢者,他不知道能夠去享用這個國家制度,像歐洲一樣有監察機構,他們發現陳情人普遍有較高的教育程度,而且有穩定收入的比較多;像美國發現移民背景來監察機構者是偏少數。監察院自己去做了這本「監察制度研究手冊」的翻譯跟研究裡也提出,有好幾個層面希望能夠改進,才不要造成馬太效應,馬太效應我就不解釋,你應該知道,這裡有講希望你們在官網上能夠做明確的指引,監察院剛好是我國各機關當中沒臉書,也沒什麼的……
朱秘書長富美:可是我們的網站做得很好。
江委員永昌:網站做得很好,但是不夠,我現在就是說,監察院的社群媒體應該更有效地去接觸非臺北以外的民眾,不然只有在臺北而已。
朱秘書長富美:不會。報告委員,其實陳情管道非常多元,除了來院陳情、書面陳情外……
江委員永昌:視訊?
朱秘書長富美:委員一年2次地巡,地巡前也會發布新聞,當地民眾其實使用的也很高,很多民眾會去固定的地點來陳情。
江委員永昌:巡察地方機關26次,收受人民書狀144件,有多高……
朱秘書長富美:但是我們一年有將近……
江委員永昌:有多高沒人知道。
朱秘書長富美:一年將近有1萬5,000件陳情案。
江委員永昌:沒什麼人知道,不要說新聞,也看不到什麼成果。視訊陳情還規定各縣市一個月一次,他就不能來臺北,我現在講就是針對比較弱勢的人,他就是有這樣的困擾,第一個,他一定文字能力可能有問題,言語表達也不一定……,他如果找得到人家幫忙,說不定他不是弱勢,我覺得這點應該要去改進。我國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可以將全國分區去設行署,不知道你是否熟悉行署組織條例?
朱秘書長富美:貴院委員……
江委員永昌:還想把它廢除掉。
朱秘書長富美:對,因為我們也已經廢止了……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就它原本的精神,因為以前是納入整個中國寫各省……
朱秘書長富美:很大。
江委員永昌:照理說,回頭過來視臺灣的需求應在臺灣的各縣市,這很可惜,我的意思是應該從這些方面去努力,雖然我們要從五權憲法走向三權分立,但是國外三權分立的國家,他們的監察機構都有我剛剛向秘書長所陳述的內容在服務人民,維持監察權能夠及於弱勢的設置,所以照這樣走下去的話,其實不會妨礙將來也許有一天廢了監察院,走向三權分立,不會、不會、不會,業務把它做好,反而更有效地促進銜接,以上這樣的提出,你要不要再做一點回應?
朱秘書長富美:您是講……
江委員永昌:都好,就社群媒體、能夠服務偏鄉等。
朱秘書長富美:其實監察院真的是自陳院長上任之後,就陳情案件的可及性、親民性,委員指導的甚是,怎麼樣能夠讓它更廣泛,我們連收容人都辦了視訊陳情,所以應該不會發生委員講的情形!國外馬太效應比較針對科學界,因為科學界的論文囿於知名度等因素只獎賞教授,沒獎賞研究生,但我們不是。我們可以當面陳情、書面陳情,還可以線上、視訊陳情,也有地方陳情。還有一點,國內很多公益團體都非常活躍,也非常認真投入很多公共議題,而我們的委員也非常多元。即使有弱勢民眾不識字,只要認識鄰居,還是可以透過團體、透過委員,有很多多元管道陳情,我們也在思索如何能更精進,這是永無止盡的。但絕對不會發生委員提及的馬太福音所說,對於比較不足的人剝奪其所有,或像道德經講的,去損不足以奉有餘,不會有這種情況,我們的陳情只會越做越好,越做越精進。謝謝委員指教。
江委員永昌:所以你不要存著監察院要被廢的想法!其實我並不這麼想,只要在這個工作上好好發揮,對那些訊息不足的人廣達周知,尤其是弱勢的當面陳情我覺得是最重要的。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會再轉達給監察委員知曉,謝謝委員。
主席(曾委員銘宗代):請林委員思銘發言。
林委員思銘:(10時6分)我真的希望監察院作一天和尚敲一天鐘,不要自廢武功!至於監察院存廢與否?我個人傾向不廢,所以我真的期待監察院能辦一些大案,而且是真正辦一些案子出來,讓大家感覺到監察院存在的必要性,讓人民有感,讓大家拍案叫絕。我想現階段監察院應該要這樣做,不要讓人家感覺你們是在自廢武功。
國民黨黨團在今年5月6日向監察院告發衛福部,因衛福部讓高登由一家小吃店變成生醫公司,之後再向衛福部申請進口快篩試劑。我們認為衛福部核發授權書給高登的過程有很大瑕疵!衛福部不僅未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來審核高登有無加入同業公會,也未依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鉅額採購認定標準來審核這麼巨大的採購是否符合標準!但衛福部,甚至指揮中心卻在今年5月2日函文授權高登公司,得向國外訂購1,700萬劑之快篩試劑,使其獲得潛在之不法利益。這問題在我們揭露、揭發之後,幸未繼續讓高登公司獲得潛在利益。本席請教,這個案子我們在距今六個月前就已經告發,監察院也接受我們的告發,請問現在調查的情形如何?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我先講一下這個案子的實體內容。這個案子經過我們向衛福部發函瞭解,衛福部也函復了,其實高登公司並未完成投標!也就是並沒有投標!如同委員所指教的,該公司其實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鉅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之財力資格,因此後面程序並未完成,我們已經函文……
林委員思銘:函文衛福部或指揮中心?
朱秘書長富美:衛福部。我們問,然後他……
林委員思銘:這就很奇怪了!我的印象是指揮中心發授權書給業者,讓它可以向國外廠商購置1,700萬劑的疫苗,為什麼?它有衛福部的授權書,它在5月2日就拿這個授權書去對外兜售。所以現在不是它有沒有完成投標這件事情、有沒有去向國外買這件事情,而是經過我們的檢舉,揭露這個事實之後,高登公司才沒有去完成它的採購案,因為實際上它根本沒有能力嘛!重點是在這裡,所以你們現在的調查方向是不是有誤啊!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前端的部分可能就是因為當時非常急,當然這是委員調查的……
林委員思銘:現在就是5月2日發的那個授權書,衛福部發這張授權書給它的這個部分疑點重重,就違反剛才我們講的幾個重大採購標準。
朱秘書長富美:那是緊急授權。
林委員思銘:對,但是發緊急授權給它,就是有問題啊!
朱秘書長富美:緊急授權可能是先發了,然後後面補程序,如果程序不符合,前面授權就拿回來。我們只是從現在書面的資料……
林委員思銘:秘書長,你應該很客觀來看這件事情,可以發緊急授權給它嗎?這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了,所謂的「緊急授權」可以這樣濫發嗎?我後面還有很多問題,我希望你們對這個案子還是要查個水落石出,距離現在已經6個月了,我們希望還是要繼續查,你們會繼續查吧?會嗎?
朱秘書長富美:會繼續查,委員的關心,我們轉達給監委。
林委員思銘:好,謝謝。
第二個問題,有關媒體報導臺版柬埔寨這件事,現在也是國人非常關心的,像之前柬埔寨的KK園區,就是被形容為因為是低度開發國家才會有這樣的行徑,讓那些詐騙集團可以在那邊為所欲為,進行擄人、虐待、暴力、毆打等不法的事情,但是我沒想到竟然臺灣也發生這種事情,我們笑人家是犯罪的天堂,但是我們臺灣國境內竟然也發生這種事情!真的讓人感到非常憂心,很感慨啦!怎麼臺灣會變成這樣的國度呢?過去我們笑人家,現在我們看到自己也變成治安這麼敗壞的情況。
本席要跟秘書長請教,國人的人權被侵害、被凌虐、受歧視這樣的事情,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有很明確的規定,對此你們要提出建言、要進行調查、要提出專案報告,但是這件事情媒體揭露之後,爆發之後,請問監察院現在有什麼作為嗎?
朱秘書長富美:就柬埔寨這個案子,本院委員仍在調查中,那新發生的……
林委員思銘:你們委員在調查中?
朱秘書長富美:有、有。剛發生這個事情會併入之前柬埔寨海外那部分的案子,一併來調查。至於委員所講相關的部分,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權委員會對於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都很關注,也一定會轉達委員的關心給人權委員會。事實上,我們監察委員就這個部分已經在調查中,人權會也會持續關注。
林委員思銘:秘書長,我想要提醒你們,所以我一開始就跟你講,希望你們有更多、更積極的作為來凸顯監察院或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重要性,現在國家發生這麼重要的人權被迫害的事件,我們五十步笑百步,過去我們笑人家,現在我們自己國家國內竟然發生這種臺版的柬埔寨事件,真的是貽笑國際!既然組織法第二條這麼明確的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要著手調查這些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的事件,並依法處理及救濟,這是你們的職權耶!而且你們要提出研究及研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修法的方向。
實際上,過去臺灣的詐騙集團只是詐騙,就是謀財,現在已經敢害命了!發生對人權這麼重大迫害的事件,我們監察院一定要發揮功能。然而對於這次選舉,我覺得執政黨的政治人物,不包含總統、行政院長、內政部長,好像都無感,我希望監察院要拿出你們的魄力,監察院對於這種案子應該要主動跳出來,國家對於人權保障這個事情,未來我們應該如何來做?你們要更積極著手去做專案研究報告,好不好?秘書長,我真的衷心期盼,否則我們真的覺得這個國家大家都在忙選舉,執政黨在忙選舉,對於這種事件完全沒有關心,監察院應該有你們自己的看法,並且去建議要怎麼做,請秘書長回應一下。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這個案子監察院其實非常積極地在調查,只是依照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調查作為不得對外宣洩,因為人權委員會的功能、職掌畢竟比較不一樣,它比較是柔性的……
林委員思銘:我的意思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要依照職權行使法第二條來做,好不好?
朱秘書長富美:有,都做很多了,但是就怎麼樣讓外界知道,也就是新聞發布的部分,我們會轉達給委員,謝謝。
林委員思銘:繼續我再針對國民黨黨團在今年9月21日到監察院遞告發狀一事,對於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在110年5月中旬臺灣面臨本土疫情爆發,他擔任指揮官不但沒有積極採購疫苗,甚至還阻擋民間捐贈疫苗,導致我國的疫苗覆蓋率偏低,本土疫情快速升高這件事情,我們在9月21日到監察院遞告發狀。請問秘書長,針對我們告發陳時中的案件,監察委員開始調查了嗎?目前進度如何?什麼時候會有結果?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因為這一件告發案該機關行使職權的地點是臺北地檢署,本院目前調查有關疫苗的部分會併入到委員現在調查中的案件來處理。
林委員思銘:這整個採購過程充滿爭議,而且這個價格貴得很離譜,對於執政黨政府不僅不願意將採購的會議紀錄和契約公開,一直到最近衛福部才主動公布售價,結果一公開我們才發現,高端疫苗平均採購單價高達840元,同樣是蛋白疫苗的他種疫苗,價格僅有高端的一半,指揮中心完全是在任意揮霍人民的血汗錢。我一再提醒監察院,對於這些單位、這些部會,做這些可以說是圖利自己、且有很多人謀不臧的事,我覺得你們應該更積極地介入調查,所以我期盼、期許監察院一定要展現你們的職權,不要自廢武功了,秘書長,拜託啦!真的是對你們的期許。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會轉達給監察委員,謝謝委員。
林委員思銘:謝謝秘書長。
主席(林委員思銘):請劉委員世芳發言。(不在場)劉委員不在場。
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0時19分):本席向秘書長討教幾個問題。今天秘書長代表監察院列席,其實我想應該是院長來列席才行,但是因為是憲政慣例,只是秘書長您來,我們常常問不出我們想要的答案,不過我們還是尊重,既然這是憲政慣例,那就依憲政慣例。請問秘書長,在過去一年監察院重大施政的具體績效是什麼?能不能列舉三項?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第一,從我們委員對監察職權的行使來講,我們一年受理了將近1萬5,000件的陳情案件,第6屆的監察委員在上任之後完成的調查報告也多達近500件,其中跟人權有關的案件有二百多件,所以委員的職權行使絕對是我們的核心。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做了很多事情,包括剛才所報告的,有4個國際公約也完成了獨立評估意見,然後跟很多團體交流,包括跟人權團體交流,有提出一些建言,跟行政院的人權處也有一些合作,我想這些都是監察院積極行使職權所展現的成果。
曾委員銘宗:但是都沒有指標性,外界看到的是監察院怕東怕西。
朱秘書長富美:像石木欽案最近判決確定,其實它也算是一個指標性的案子。
曾委員銘宗:它算是一個,不過這是上一屆留下來的,對不對?我們想要看到的是這種指標性的案子,可是我們看到的是監察院怕行政機關,因為行政機關講了幾句話,你們就不敢查了!如果這樣的話,其實對監察院的傷害很大。你看我們過去做為一個執政黨,我們除了在立法院進行攻防以外,我們也到監察院去陳情,希望你們好好地查,但是我覺得很遺憾,我現在都不想去了,你知道嗎?我們不想去,為什麼?因為沒有意義啊!石沉大海啊!剛剛主席還問了幾個案子,我們現在都懶得去啦!為什麼?去又沒有用,官官相護啊!現在監察院也是民進黨派系的一部分,都不去查,對大案子也不敢查啊!像石木欽案還是上一屆留下來的案子,這一屆已經多久了?都沒有指標性的案子嘛!民眾也是啊!現在行政官員也不怕監察院,我做一輩子官,我以前看到監察委員就非常的尊敬,也很怕他們,可是現在都沒有人怕監察院了!像我們在野黨想去陳情,希望你們能秉公處理、好好調查,還給社會一個公道,可是現在我也懶得去,因為都沒有用啊!
我想要問幾個問題,其實我問秘書長,對你也不公平,應該要問院長、問監察委員嘛!像你剛剛在答復的時候說會回去轉達監察委員,這當然是因為憲政的慣例跟分工,所以監察委員不會來,就算你回去以後轉達,他們根本不聽你的、不理你啦!所以我覺得今年就把監察委員的預算砍掉,既然朝野的共識是要廢監察院,那就從今年的預算開始。因為你看過去一兩年來臺灣發生這麼大的事情,監察院到底做了什麼嘛?
我現在來問幾個問題,關於臺版的柬埔寨案件,現在是民國112年,在臺灣竟然有求職者被囚禁、虐待,最後有3個人死亡,不是在柬埔寨而是在臺灣發生這種事情!秘書長,媒體對這個案子已經報導多天了,監察院有沒有立案?
朱秘書長富美:有,本來對於柬埔寨的案件就有立案了。
曾委員銘宗:不是,那是在國外,我是要問國內這個案子有沒有單獨立案?
朱秘書長富美:國內的部分有併案,併在一起,因為都是跟柬埔寨的案子有關。
曾委員銘宗:併什麼案?一併案就沒有了!
朱秘書長富美:不會沒有的。
曾委員銘宗:會沒有了,因為我對監察院一點信心都沒有,要獨立出來啊!要併是併給誰?
朱秘書長富美:這個是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這個就是調查的範圍大或小。
曾委員銘宗:我知道啊!秘書長每次就是說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我的意思就是,如果這樣的話,我認為朝野共識廢監察院真的是對的,你來跟我講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院長不用來,副院長也不用來,這兩天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就是臺版的柬埔寨案件,那些求職者都是弱勢,竟然被囚禁、被虐待,甚至有3人死亡,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監察院是併案,我怎麼曉得有沒有真的併案?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情,你們還併什麼案?一個是在國內,一個是在國外嘛!好,這是第一個問題,我有在慎重的考慮,國民黨團恐怕要杯葛監察院的預算,假設再發生這種情形,乾脆就把預算砍掉,然後來廢監察院,因為根本就沒有功能啊!
好,再來談高端EUA,高端EUA在10月28日要補考,搞了半天,疾管署替它交報告,疾管署自願成為高端的槍手,還提出保護效益的報告,幫它提報告。我當公務員當了40年,我沒有看過這種事情,主管機關要業者提報告,業者提不出來,主管機關就跳下來幫它寫報告,而且還通過,這個是國家級的醜聞,秘書長,你們有沒有立案?也沒有嗎?
朱秘書長富美:有,已經在調查中。
曾委員銘宗:什麼時候立案?也是併案啊!
朱秘書長富美:不是,報告委員,所謂的併案不併案,這是看調查範圍的大小,就跟進行訴訟一樣,其實都一樣在調查中,而且日後調查報告公布,就可以讓國人檢視。
曾委員銘宗:秘書長,在你們立案以後,不管在這段期間發生什麼事,都全部包進來,你就是一句話,然後就統統包進來,沒有意義啊!你一句話就統統包進來了,什麼立案啊!秘書長,在過去也常常切出來,過去的監察院很積極,報紙登什麼,隔天就立案了,大家都在搶立案、搶主導權,現在監察委員都在做什麼?也沒有在搶主導權,都併案,併什麼案?
秘書長,其實我不是針對你,我很尊敬你,我也尊重你的專業,監察院再繼續這樣搞,就從凍結預算、把預算砍掉來開始凍結監察院。我們會開黨團大會,我來做決定,我希望時代力量也支持,因為既然沒有功能,就比照考試院啊!就從凍結預算開始,召委贊不贊成?請你大聲一點。
主席:贊成。所以要積極,我一直跟你們講要積極,不積極就凍結啦!
曾委員銘宗:秘書長,其實我很尊敬你,我們也希望監察院硬起來,要不然大家認為監察院可有可無,到底是要做什麼?我不騙你,當然你秘書長是聽厭了,我是講現在的監察院長,我真的是很緊張,因為大家對監察院的評價已經不好了,竟然還讓行政院指指點點,也不硬起來,我不曉得這些監委在做什麼啦!所以當然要炮聲隆隆啊!你要讓監察院硬起來,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中華民國的社會發生重大事情的時候,要讓監察院有一定的角色,現在根本就沒有角色,到底是在做什麼?陳菊把監察院做小了,你知不知道?秘書長,我都覺得你在監察院當秘書長是大材小用,你「大材」擺在這個位置上也沒有用啊!我們雖然是在野黨,但是監察院至少是憲法層級的獨立機關,要有一個樣子啦!像這樣「無神」是行不通的啦!我還要再講,秘書長,我很尊敬你,我不是針對你,我是在講監察院,你看嘛!我們國民黨以前還會去監察院陳情,可是我現在都懶得去,連我們都懶得去!你說調查一萬五千多件,打蒼蠅啊!打蚊子啊!秘書長,我很慎重告訴你,國民黨黨團會來推動這件事情,凍結你們預算,不是凍結,不要編了,就讓你們監察院考試院化,留五、六個像樣的,你既然要這樣搞,你就這樣子吧!因為要修憲不容易,就像考試院留幾個擺擺樣子,你們自己都不願意把監察院做個樣子出來嘛!你們是五權憲法層級的獨立機關耶!實在是讓人家痛心啊!也讓人家失望。
最後我還是要講,我真的不是針對秘書長,但是你們這段期間真的是……我也知道你們事務官很強,調查也很強,但是這些監委跟院長不強,也沒有企圖心想把監察院在社會上的聲望拉上來,那還要監察院幹嘛?我會講這樣的話是因為,第一個,我很尊敬你;第二個,我尊敬監察院的這些事務官,他們的專業沒有問題,問題是在院長和這些委員。臺灣這一兩年發生這麼多事,我很客觀的講,監察院有扮演什麼角色?你們自我矮化,行政院講一下你們就縮回去,那還要你們幹嘛?謝謝。
朱秘書長富美:報告委員,我們院長還是非常遵守監察法,都非常尊重委員獨立行使職權,這在監察法第十二條就有規定,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又是依照憲法的規定,所以我們都是依法來行使職權,也謝謝委員的指教。
曾委員銘宗:謝謝秘書長,推的時候就這樣講,但實務上當社會對監察院沒有期待、監察院公信力又低的時候,是算在誰頭上?算在院長頭上、算在這些委員頭上。現在委員是29個嗎?
朱秘書長富美:28個。
曾委員銘宗:誰care這28個?更何況這28個裡面本來就不具有多大的聲望以及該有的格局,誰都不care,這當然要算到院長身上啊!要推就講獨立行使職權,你也可以這樣講,真的!因為你今天從第一句話開始到最後,我有幫你統計,獨立行使職權就是你今天發言最多的一句話,沒用啊!沒有解決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曾銘宗委員。我對曾銘宗委員有一個建議,其實我們真的是期許監察院應該扮演好它的角色,它是憲法的獨立機關,要怎麼做應該好好地跟委員……不要什麼都推給委員,什麼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我想秘書長跟院長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開會時要講啊!感覺就像是自廢武功,回去好好檢討啦!不然預算怎麼過呢?謝謝總召。
曾委員銘宗:監察院的預算是分到你還是分到誰?好,慢慢來,謝謝。
主席:我們啊,好,謝謝。
朱秘書長富美:謝謝總召。
主席:接下來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0時34分)秘書長好。這張投影片是我在2年前本來要問監察院院長被提名人陳菊,也是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問題,我們都知道學校跟機構內性侵的狀況非常嚴重,所以當時我也打算利用人事審查的機會把它提出來,可是非常遺憾,因為當時吵成一團,所以沒有機會問到陳主委這個問題。不過還好人權委員會非常勇於任事,所以在人權委員會的委員上任之後,就把兒少安置機構跟校園性侵選為第一個國家系統性訪查的題目。從最近爆發出來的包括像臺中資優班的狼師案來看,這個問題真的必須要去面對,也必須儘快去處理,而且必須要澈底的去調查跟檢討,所以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就這一點積極勇於任事的部分,我必須要給予高度的肯定,但是我們也要能夠瞭解,其實在臺灣還有很多這樣的人權議題,所以國家人權委員會事實上是任重道遠,也是非常重要的。
因為人權會的工作對於臺灣社會、對於我們下一代來講非常非常地重要,所以我對人權會的作用法到現在還沒有審議通過,讓這個機關跛腳了2年,我是非常不能夠接受,當然在這個過程中有非常多的曲折啦!我這句話其實是講給立法院各黨團的委員聽的,從2020年8月一直到現在,都超過兩年多了,人權委員會還是只有組織法,然後沒有作用法,這是非常非常荒謬的一件事情,更是立法的怠惰,所以我之後也會建請院長儘快召開黨團協商,不應該再拖下去。人權的工作是不能夠再等待的,每拖延一段時間,就可能讓原本可以不用受到傷害的人,他的人權再受到侵害。秘書長,你同意這個說法嗎?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非常謝謝委員的支持,同意。
邱委員顯智:所以這個東西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監察院事實上也提出了相關的修法,我必須要講,監察院在2年前提出來之後又把它撤回,那現在提出來了,我要提一下的是,之前5月在審查監察法草案的時候,我發現有一個問題,在這個法案的審查過程中,竟然是我在幫監察院解釋說明法案的內涵,搞得好像是我在監察院上班一樣。其實我們都知道很多人權公約的問題都是在最近幾年才在臺灣成為顯學,過去我在臺灣唸法律系跟法研所的時候,這種人權公約相關問題的討論跟研究都沒有那麼多,對我們來講這是一個新的領域,也有高度的專業,國際上也已經形成一個價值討論的法律專業領域,我想召委也是律師,應該非常清楚。所以更需要有專業知識的同仁,包括監察院的同仁、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同仁在場協助,告訴立法委員這個新的價值在哪裡,為什麼你們要這麼修,這樣才能夠有效的溝通,說服立法委員嘛!在這個過程之中,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就是開會,我常常看到一件事覺得非常難過,就是當立委提出一個問題的時候,監察院的回應是說:「好,委員,我們再帶回去討論。」但不是嘛!你應該當場就已經準備好,並且正色的告訴他說,為什麼你們要這麼主張,這是非常清楚的。
秘書長,我的建議是說,是不是在黨團協商或者是之後審議的時候,應該要有熟稔人權議題跟公約內涵的同仁在場協助,當場就應該要回應立法委員的問題,比如秘書長代表監察院今天來到立法院,你就是要捍衛你的主張嘛!當場就應該回應這些立法委員的提問,不要說駁斥,但是至少要回應,並且讓他能夠理解當代人權法的內涵是什麼,而不會因為遷就不懂人權法的立法委員的質疑,讓本來就已經屬於軟性調查性質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更形限縮。秘書長瞭解我意思嗎?
朱秘書長富美:本來就應該做的。
邱委員顯智:是,本來就應該做,所以現在的狀況是,我們應該去積極主張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功能,然後積極捍衛它的定位。而我憂心的是,假設你沒有很積極針對這些條文去做主張,這一些不瞭解這些人權法,甚至認為這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國家人權委員會到底要做什麼,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定。本來它就已經被定性為是比較軟性了,如果我們再不積極主張,它的功能、它的角色跟它的職權,可能又會更加限縮。
朱秘書長富美:我們人權委員會,其實也就像委員所指教的,現在幾乎每個禮拜三下午,不管是國內外的專家學者都有來上人權方面議題的課,剛才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會的!以後會再更精進,也會對大院的委員來做說明,我們會更專業、更精進,謝謝。
邱委員顯智:秘書長,我再說具體一點,比如上次審法案時的對話,有些委員質疑為什麼國家人權委員會要去協助其他機關制定人權問題教學方案和研究方法,並且參加這些方案在學校跟專業團體的執行等等,其實我要講的是,這個東西就是巴黎原則,一個字都沒有改,秘書長瞭解我的意思嘛!所以在這個狀況之下,當委員提出質疑,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如有相關熟稔人權議題的同仁應該要直接了當的說這根本就是巴黎原則,一個字都沒有改的,以我們現在要跟國際同步,國際人權法上面的發展就是這樣。
主席:請監察院人權會蘇執行秘書說明。
蘇執行秘書瑞慧:其實監察法修正草案裡面的說明,我們已經寫得很清楚,在場審查的時候,確實是用巴黎原則延續下來的,我們也是積極在說明,尤其人權調查本來就是一個柔性的,我們必須是一個政府機關跟公民團體中間的橋梁,所以必要時,我們必須要跟民間團體合作、協作,而面對政府機關,我們必須是用柔性的建議。
邱委員顯智:是啊!
蘇執行秘書瑞慧:這在我們修法草案裡面,以及我們人權會施行這兩年以來的各種案件,我們都是用這樣的原則在執行。
邱委員顯智:是,所以我要跟你講的是,當人家在質疑你們為什麼要去協助制定人權問題教學方案等等之類的時候,那很清楚了嘛!這都已經是掉到一個很柔性的職權,我們就應該要更積極捍衛我們的主張,你在這個修法的過程中,因為在修法過程,你的對話也都在納入議事錄裡面,在這過程之中,我期待在黨團協商或是將來審議的時候,包括秘書長、包括執秘、包括我們的同仁應該要能夠更積極的去回應這些質疑,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否則無法形成一個風向,好像覺得這個可有可無,不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在這個國家裡面非常、非常重要的一個機關……
主席:邱委員,注意一下你的時間。
邱委員顯智:好。請大家能夠積極的去回應這些主張。
朱秘書長富美:謝謝委員。
主席:請江委員啟臣發言。(不在場)江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45分)在我開始質詢之前,我想先說明一下,我是非常不同意剛才邱顯智委員所講因為這是巴黎原則,一字不改,所以我們就應該要接受,對我來講,這不叫強力說明。我們在使用的是我國法律的審議,而且我國法律使用的語言是中文,所以我們所使用的中文法律概念跟用語,到底所指涉的意義是什麼?應該要在我們自己的語句裡面去討論。沒有錯!監察院也好、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好,對於自己所提出的法案應該要積極說明,但是你的說明還是要本於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問題,因為你是為了要執行這個職權行使法法案的機關,所以對於現在所擬出的法條,你的理解到底是什麼?這非常重要,以後你就依照你自己的理解去做執行,所以我並不認為一昧的把國際公約翻譯成中文,然後說這個就是金科玉律,我們就一定要照辦、照用。
事實上巴黎原則大部分都是一些指示性的法律,可是不一定是法律的,其實就是一些原則,希望你怎麼樣做、往哪個方向去做,但是它本身往往並不是一個非常明確且已經可以直接執行的規範,所以我們應該做的是,如果我們要儘可能國際接軌,我們就是儘可能的去引入巴黎原則的精神,但是這個精神在我國法,包含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跟其他機關的職權可以相容、可以來達成一個實際上可操作的法條文字?這是你們提案機關應該要去做,而且應該好好來說明的。
至於所謂的「協助」,其實我們就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到底這件事情的主從是什麼?譬如人權教育有可能是教育部主管,也有可能由很多其他具體的學校來操作,如果國家人權委員會要協助,在具體操作上,到底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現場?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委員提出的建議,教育部是可以自由決定參採,還是一定要參採?學校在教學的時候又是怎麼樣?這些其實就是我們需要去釐清到底所謂的協助為何?
因為「協助」在我國法制上沒有一個權責劃分的定義,如果你可以說得很清楚,那也沒有關係,但是不能夠完全像巴黎原則一樣,變成是一個抽象的原則,因為我們是在立法,法律的立法品質很重要,不然未來會孳生爭議,譬如假設去協助轉型正義、白色恐怖,甚至有些是文化部的業務,國家人權委員會當然也可以去關心,但是這個場館到底要怎麼樣來施設,或是這個專書出版怎麼樣才符合這個原則,這些事項還是那個主管機關的職權,同時也是它的責任嘛。今天如果有一個單位來協助,協助之後到底誰來擔負這個責任?誰來做決定、誰就要負責任。有一個主要執行機關,又有一個協助機關,到底他們兩個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講清楚就好了。
所以我是覺得不要一昧的每次都說國家人權法只有誰才懂,其他人都不懂,我們不需要去懂國家人權法,我們也可以審監察法,因為我們要問的問題很簡單,就是實際上你們會怎麼做,講清楚就好了。所以我也不認為一定要哪個同仁來才可以說明,事實上今天只要你來立法院代表監察院、代表國家人權委員會,你就有責任要說明。事前幕僚準備工作做得好或不好,那是你們的責任,所以這件事情我先釐清一下。
接下來進入到我們今天的主題,我想先問一個小問題,上次我們有請你們將關於所有會議紀錄、參觀的程序做到公開透明,所以我們也去查了,你們的答復是委員會的會議紀錄都會在公報裡面,我們看到各委員會及相關聯席會確實在公報裡面是有的,但是特種委員會就沒有。有關特種委員會的會議紀錄,你們現在有四個特種委員會,上次我們問過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在你們的官網上有特別列出來,跟院會並列,從上面看得很清楚。但其他常設的特種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就沒有,請問有什麼特別的考量嗎?公報裡面沒有,你們也沒有在網路上公開,到底是為什麼?請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監察院朱秘書長說明。
朱秘書長富美:您質詢的是有關於常設嗎?
黃委員世杰:不,是這四種特種委員會。
朱秘書長富美:有關特種委員會中的法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跟廉政委員會,基本上,這三個特種委員會開會的過程,我們研究以後認為還是該當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畢竟還是內部意見形成的過程,尤其是紀律委員會或者廉政委員會,可能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個資或是委員的情況,所以認為應該要採限制公開。但是紀律委員會如果事後有所謂的裁罰處分確定也是會公開,所以法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跟廉政委員會等三個特種委員會沒有公開,大概是因為受限於政府資訊公開法。
黃委員世杰:法規研究應該沒有什麼個資的問題啊。
朱秘書長富美: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因為是法規研究委員會,委員的發言有各式各樣……
黃委員世杰:因為上次我請你們要常常檢討監察法相關的部分。
朱秘書長富美:是,有成立小組。
黃委員世杰:對,但是我們都不知道相關的審議過程,到底可不可以讓我們知道?請你們說明。
主席:請監察院訴願委員會黃執行秘書說明。
黃執行秘書進興:委員好。目前法規委員會基本上是針對我們內部的相關法律來研究,所以有一些是外部委員,有一些則是內部委員。所有的開會基本上是屬於內部會議,要是有形成共識的話,我們就會循著行政程序來處理。譬如會在我們的談話會議或是向院會做報告,所以我們定位上就是一個內部的東西。
黃委員世杰:雖然你們是特種委員會,但你們還是把它當成內部諮詢會議,是意思決定的形成過程就對了,還是怎麼樣?
朱秘書長富美:您的指教很對,除了諮詢委員會,其他三個委員會確實真的都是特種委員會,其中例如法規研究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完全都是法律的討論,有時候當然如委員所講的,它沒有涉及到個資等等,可是有時候它應該只是凝聚內部意見而已,還不是最終的,所以這樣的公布是不是妥適,可能也是思考的點。
黃委員世杰:這個問題反過來,為什麼要把很多行政機關內部處理事情的方式變成特種委員會的方式?這是一個問題。你們自己要想一下,你們的會議紀錄需不需要這樣。就像你剛才所說,假設今天要研修監察法,不一定要採委員會形式,找專家學者來開諮詢小組會議,大家研擬初步意見,法務部及司法院也有很多這種東西,他們不會把它變成是他們的委員會。因為監察院是委員制,所以講到委員會,大家都認為是委員們正式在開會,不會把它想成是一個行政機關內部前階段的研擬跟意見形成的過程。上次我問你諮詢委員會的邏輯也是一樣的,因為當它變成是一個委員會的時候,我們就會想這是不是可以議決什麼事情的委員會,還是其實不是,它只是一個討論的過程而已?我覺得你們自己去想一下特種委員會的定位,因為像訴願審議委員會在其他行政機關就是一個任務編組性質的行政過程,是依照訴願法來成立的。因此,這裡面有你們內部組織調整的問題,你們自己去思考一下。
你們回答會議紀錄在公報裡面有,你們說各委員會會議的議程會在資訊公開項下的會議行事曆公告周知,然後我們就去點了,點了之後就看到有會議行事曆,但是沒有議程,並沒有你們宣稱的。這是你們書面回復給我們的資料,我們沒有看到議程。
朱秘書長富美:我請內族委員會的吳主秘來說明,好不好?他對委員會非常熟悉。
黃委員世杰:好,請說明一下。你們放在哪裡?看不到啊!
主席:請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吳主任秘書說明。
吳主任秘書裕湘:這個刊載在監察院公報裡面。
黃委員世杰:我不是講會議紀錄,我是說議程。你們自己回給我們的書面說明裡面提到,你們的議程都有在會議行事曆公開。議程應該是開會的時候就發給要來開會的人。
吳主任秘書裕湘:給委員會的委員。
黃委員世杰:對,你們有沒有要公開?你們不公開也沒關係,你告訴我,你有公開,但我們點進去看不到,這樣就不對了。
吳主任秘書裕湘:只有會議紀錄,沒有議程。
黃委員世杰:這是你們監察院正式行文給立法院的內容,給我們的書面回復裡面這樣寫。
吳主任秘書裕湘:是會議紀錄。
黃委員世杰:你看清楚一點。
朱秘書長富美:他沒有寫清楚,是不是?
黃委員世杰:什麼?不,語句很清楚,你們說你們會在資訊公開項下之會議行事曆,也就是你們網頁的層級啊!我不知道你們經過層層簽核公文為什麼會有這種錯誤,螺絲是不是鬆掉了?你們的議程到底要不要公開?會議紀錄當然在開完會之後可以公開嘛?
吳主任秘書裕湘:議程沒有事先公開。
黃委員世杰:事前沒有公開,事後也沒有公開,不是嗎?
吳主任秘書裕湘:事後就在公報紀錄裡面了。
黃委員世杰:但是有可能紀錄只是有開會,但結論的地方有嗎?
吳主任秘書裕湘:第一就是報告事項、討論事項。
黃委員世杰:議程跟會議紀錄的結論有時候會不一樣。
朱秘書長富美:委員講得對,這個函復不夠精確。
黃委員世杰:我的意思是你們回給我們的公文不要亂寫!
朱秘書長富美:不,我覺得是委員會函復不夠精確,我們再改進。
黃委員世杰:我今天算是還滿溫和的,不要再讓人家懷疑你們辦事的能力。
朱秘書長富美: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張委員育美、洪委員孟楷、廖委員婉汝、謝委員衣鳯、陳委員椒華、楊委員瓊瓔及李委員貴敏均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鄭運鵬、楊瓊瓔、周春米及林思銘所列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鄭運鵬書面質詢:
今天的議程是監察院的立法計畫說明報告及審查監察院112年度預算案。
2022年地方選舉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鑒於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捐贈不符規定,遭受監察院裁罰金額總計1,443萬餘元,其中以「捐贈超過限額」及「境外資金捐贈」最多,為了讓參選人對政治獻金法令之認識,監察院今年採取線上視訊宣導,辦理3天6場次之宣導課程。
惟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是了解法律規定,但擬參選人可能在不知情情況下觸法,甚至沒有改正補救的機會。
例如,某市長候選人在今年6月8日,到銀行開立專戶,並取得開戶零存款證明書,而後到監察院申報許可,但監察院核准日期為6月13日,這中間就有4日的時間差。然在申請受理核准的空窗期間,或因內部作業有瑕疵而在網站公布,或是其它原因讓其他人知悉,熱心支持者為搶頭香而立即轉入政治獻金,依目前實務上立即構成違法,沒有任何補救機會。但因無犯意,移送地檢署也往往是不起訴處分,但已經對擬參選人造成很大困擾。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條的立法意旨,處罰對象應為虛設專戶,騙取政治獻金,未向監察院申報者。然而,卻因從專戶設立到核准的空窗期,讓許多熱心支持者的捐贈,變成陷害擬參選人犯罪的陷阱。政治獻金法的主管雖為內政部,但監察院為執行及處罰機關。建議監察院應統一規定,增設兩個防呆設計:
一、金融機構接受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時,應設為警示帳戶,禁止任何匯款進入帳戶,俟取得監察院許可函後,臨櫃辦理取消帳戶警示。
二、投票日再啟動警示功能,禁止任何匯款進入帳戶,擬參選人必須臨櫃辦理提存作業。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本席邀請監察院。
一、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監察院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10年度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1億1,842萬2千元,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然而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84.03%,加上111年預算截至8月底執行數僅3,026萬5千元,占全年預算數執行率23.03%。請問秘書長,目前人權委員會預算執行率不佳的原因為何?可以如何改善?
二、最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監察委員辦結分類案件以重大案件最多,案件數為566件(占59.27%),其次依序為特殊重大案件260件(占27.23%),一般案件108件(占11.31%)及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21件(占2.2%),顯示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多屬辦案期限較長之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又110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244件,較109年度之305件及108年度之406件,減少61件、162件,減幅20%、39.9%,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度)辦結重大調查案件數大幅減少,請問秘書長,我們可以如何提升辦案及結案效率?重大調查案件大幅減少的原因為何呢?
二、政府不斷表示高端疫苗是國家重要戰略物資,然而疫苗保護力不但沒有受到國際認證,審計部更舉發衛福部高端合約五大缺失。10月底時又有立委踢爆,高端疫苗二期臨床試驗的合作廠商「丘以思」竟是一家陸資公司,衛福部薛部長第一時間表示不知情。請問秘書長,針對高端疫苗的陸資疑雲,目前有監委申請調查了嗎?疫苗國家隊可能涉及行政怠惰或是弊案,關乎國人身家性命與財產安全,監察院是否會介入調查?
委員周春米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周委員春米,鑒於審計部主要業務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核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而依憲法架構,審計權之行使範圍遍及各級中央地府政府,若行使不慎恐有損及政府施政效能與形象之疑慮,爰本席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審計部主要業務為審核各級政府機關之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審核決算、稽察財務上之違失、核定財務責任等,而依憲法架構,審計權之行使範圍遍及各級中央地府政府,為此審計部亦於各地方政府設有派出機關,協助業務之進行。
二、審計權之行使固然為監察權之重要體現,然卻屢傳出派出之地方審計機關未經中央統籌下,發布審計之成果,基於政府「行政一體」,公部門不分機關,其對外之發言均被視為一體。審計權固然為監督各級政府財務與效能之重要職能,然若行使不慎恐有損及政府施政效能與形象之疑慮,故相關審計成果之發布宜有明文。
三、綜上,敬請監察院責成審計部於一個月內,提供各級地方政府審計派出機關審計成果發布依據之書面報告予本席。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一、五權分立下,我國監察院身為最高監察機關,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明定監察院最重要的三個職權,分別是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做的「拔官」處置的彈劾權;同樣針對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所先行的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的糾舉權,以及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問題進行糾正的糾正權。
因此,本席想請問監察院秘書長,針對前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於110年5月中旬台灣面臨本土疫情爆發,擔任衛福部長暨防疫指揮官時,非但未積極採購疫苗,甚至還阻擋民間疫苗捐贈,導致我國疫苗覆蓋率偏低,本土疫情快速升高一事,國民黨黨團於今年9月21日到監察院遞狀告發。本席想請問監察院秘書長,針對陳時中的告發案件,監察委員開始調查了嗎?目前進度為何?什麼時候會有結果?
日本於今年10月11日宣布開放邊境,但不承認高端疫苗的效力一事來看,即使打過3劑高端疫苗的我國人民,仍然需要持PCR陰性證明,才能入境日本,等同於打了自始護航高端的我國執政黨重重一掌。
除了採購過程充滿爭議外,政府採購疫苗的價格還貴得離譜,對此執政黨政府不僅連採購的會議記錄、契約都不公開,直到近日,高端疫苗才主動公布售價。
結果一公開才發現,高端疫苗平均採購單價高達840元,而同樣是蛋白疫苗的他種疫苗,價格僅有高端的一半,完全是在任意揮霍人民的血汗錢。
而一直以莫名其妙理避談採購價的衛福部,態度大轉彎,改口表示採購合約是對買方要求,是高端有揭露疫苗價格權利,但是據高端於去年5月30日發出的重大訊息中,說明第6點的限制條款明明寫著,是「依『採購機關』要求,合約其他細節不予公開」,這點限制條款明確指出真正具有「解密權」的是疾管署,現在又說高端有揭露價格的權利,到底誰在說謊?衛福部?還是高端?
對於這樣公器私用、浪費公帑的衛福部、疫情指揮中心,以及明顯有失職的前衛福部部長陳時中,難到監察院不該再針對此案件進行更詳盡的調查嗎?
此外,高端疫苗二期臨床試驗的合作廠商「丘以思」是一家中資公司,現任衛福部部長的薛瑞元第一時間卻毫不知情,而衛福部和指揮中心在去年與高端簽約時未能確實查核,突顯政府機關在監督上的失職。
經濟部投審審查丘以思的過程及報告在哪?
中資企業能否在台灣承接國產疫苗臨床試驗?
民眾施打疫苗後,始知臨床試驗合作廠商為中資企業,相關程序與救濟管道為何?
政府查辦高端公司內線交易案的標準為何?
高端疫苗自始就充滿黑箱作業疑慮、瀆職失能,以及利益輸送的爭議,甚至還延誤民間捐贈疫苗的救命黃金時機,明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政府採購法」、「公務人員服務法」等,使人民蒙受生命、健康、財產、經濟等慘重的損失,還浪費了民脂民膏,更讓民眾對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本席呼籲監察院要正視嚴重性,監察院作為我國最高監察機關,應該即刻開始介入調查,把真相查個水落石出,才能消除民怨。
二、其次,在今年7月份開打短短兩天就造成了三位選手受傷的新竹市立棒球場,耗資整整12億公帑整建,工程品質卻處處如豆腐渣般禁不起檢驗。
據悉,中華職棒球員工會在開賽前兩天就向新竹市府提出關鍵報告,報告列舉新竹市立棒球場的「27項缺失」,內容包括草皮、紅土區、觀眾席等種種問題,要求新竹市政府進行改善,但這些建議,卻完完全全遭到新竹市政府的漠視,直到棒球場華幕後,這些問題之所以會原形畢露,適用球員身體的各種傷痛來驗證的,新竹市府此時才承認球場尚未驗收完成,除了新竹市的政風、檢調單位應該徹查外,本席想請問秘書長,針對新竹市立棒球場的弊案,市府發包過程有無人謀不臧?
預算為何可以不斷追加?
工程弊端紀錄的業者為何能持續得標?
監察院有立案調查了嗎?
若還未立案,監察院什麼時候才可以立案開啟調查?
除了新竹市立棒球場工程有重大瑕疵引發爭議,基隆市立田徑場改建,也發生工程延宕。
有市長參選人指出,基隆市立田徑場老舊,基隆市政府砸了4億多改建,今年也發生進度擺爛,更因變更設計,政府與廠商釀解約,原本預計今年8月就該完工,現在又要延到明年12月,被質疑是爛尾工程。
現任市長林右昌在7月26日也表示,該工程廠商因執行不力,市府會啟動解約程序並重新招標,並將該廠商移送公共工程委員會列入黑名單。
除了基隆市府應將有問題之廠商移送公共工程委員會列入黑名單,對於基隆市政府在招標過程有無失職違法之虞,請問監察院會立案介入調查嗎?何時會立案?
此外,上個月13日,本黨的縣長參選人至監察院遞交陳情書,檢舉某現任地方首長濫用縣府預算製作個人競選影片,影片開頭使用「農工大縣,正在實現」設計CIS視覺案相同,並在臉書發布。此外,該縣18鄉鎮市的公車站亭每一個全部都是縣政府為某位候選人個人打的「榮獲五星縣長」廣告,再加上該縣至少有1413的公車站,每一站幾乎都有至少一面該候選人個人頭像的廣告,上面甚至表示「○○縣政府廣告」的字樣,若依一般市價來看,恐需上千萬元。
本席想就教秘書長,對於候選人明顯在濫用公權力為自己助選的告發案件,已經明顯違反公務員行政中立原則且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0條等相關法規,監察院會啟動調查嗎?
這種竊占縣府資源的行為,完全是在毀壞民主選舉的根基,監察院既已收下陳情書,請問何時才會開始調查?預計多久調查完畢,可以給選民交代?
三、第三,本席想就故宮文物破損事件,請問秘書長。
故宮從去年2月嬌黃綠彩雙龍小碗破損開始,至今年又接連兩件,最近為111年5月19日,至今快要6個月了,故宮院長以調查為由,將這三件列最高密件的方式處理,倘若沒有吹哨人,全國人民還被蒙在鼓裡。
本席想先請問秘書長,在本黨立委戳破故宮的秘密之前,監察院知道這件事嗎?
還是監察院也是在本黨立委爆料之後才知曉此事?
這些古文物寶藏,已在外雙溪故宮保存了70年,竟在短短二年內就毀損了三件,秘書長,你會相信這是自然損壞嗎?
如果真的非人為因素的毀損,既然是自然損壞,為什麼去年2月明代嬌黃綠彩雙龍小碗毀了沒有報告實情?沒有人為疏忽為何不敢據實以報?
甚至陸續於今年4月及5月清代二件文物又遭毀損,故宮是還隱瞞不報,遮遮掩掩。
為什麼不敢公布監視影像,供全民檢視?
故宮在管理上有無失職?通報上有無疏漏?
究竟是人為疏失?還是自然損壞?
本席認為只要監察院開啟調查,這一切都會水落石出。
因此要請問秘書長,監察院是否會立案調查?預計何時開啟調查?
委員陳玉珍書面質詢:
有關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一、邀請監察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三、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監察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8案。敬請監察院函覆本席:
一、監察院110年度及111年度(10月底前)所做初之調查報告、糾正、彈劾的數量,皆低於前幾年之數量,其原因為何?是否有怠忽職守之嫌?
二、監察委員的職權是行使彈劾及糾舉權,並且可以對政府機關的施政提出糾正案,本應謹言慎行。惟日前發現有監委在媒體上,公開表達反對政府在重大災難(害)時,發起公益募款,理由是「會把捐款吸走,讓我們民間團體募不到」。此等言論,無異是不顧災民受難之痛楚,顯非監委該發言之內容。請問監察院對此等言論該如何處理?是不聞不問?還是繼續放任監委自行其事?
三、依據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中第38、39、42點提及,驅離與剝奪人民的土地,亦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對於金門過往遭軍方強徵土地,事後卻無法還地於民之相關事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應該對此進行系統性之調查?
四、針對疫苗採購等相關事項,監察院為何至今仍未見任何調查報告?是否有包庇之嫌?另針對監察院不受理之案件,是否也應公布不受理理由書?並公告在網路上?
委員劉建國書面質詢:
1.勞動部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簡稱 EAPs)是企業透過系統化的專業服務,規劃方案與提供資源,以預防及解決可能導致員工工作生產力下降的組織與個人議題,使員工能以健康的身心投入工作,讓企業提升競爭力,塑造勞資雙贏。
2.藉由「員工顧問」來協助員工找出及解決會影響個人工作表現的議題,如:健康、心理、家庭、財務、酒毒癮、法律、情緒、壓力、或其他個人議題等。
3.EAP是企業組織為了照顧員工及提升生產力,所提供的一種計畫性活動,目的是在發現解決會影響生產力的個人問題。
4.查監察院112年預算,並未編列相關預算,試問監察院在「員工協助方案」上是如何落實及執行的?
5.近年來,促進職場壓力預防,改善員工身心適應問題,保障職場身心健康,進而提高工作效能,並發展心理健康,是我們須嚴正面對之課題。有鑑於此,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所任用之職員肩負監督政府施政之重責大任,長期下來所承受之壓力,若無適當管道宣洩,亟可能造成心理健康的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工作,干擾生活品質。有感於此,宜進一步深入調查,建立處理機置並引介院內外各項資源,提供同仁需要時加以利用。
6.請監察院針對於2023年11月前完成「員工協助方案」規劃進行研議並於三個月內回覆本辦公室推動規劃辦理情形。
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各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之112年度預算審查及111年度之預算解凍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因為在場委員人數不足,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委員針對討論事項第一案之預算提案請於11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預算案處理前,請機關儘可能就提案內容先進行溝通與協調。
現在散會。
散會(1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