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舉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星期三)9時至12時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張委員育美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今天本會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舉辦本次公聽會,謝謝各位學者專家及各單位代表蒞臨。公聽會探討的議題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先進行背景說明,本委員會今日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首先感謝所有出席的專家學者們以及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司法院、主計總處以及數位發展部等部會代表列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最近一次的修法是110年1月,雖然距現在僅一年多的時間,但仍然有許多未盡之處,希望藉由此次公聽會與各方進行充分的討論與交流,建構理性的溝通平臺,傾聽各位先進的意見。

此次公聽會主要聚焦於身心障礙者的自立生活,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在食衣住行等各種方向擁有生活的自主自決權,這是今日的探討重點。雖然依據身權法第五十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為地方政府法定應辦事項,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但是中央主管機關有監督指導之責,理應協助地方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的支持服務。以預算編列為例,衛福部雖然在110年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但每年補助金額至多只有六千多萬元,以全國120萬名身心障礙者計算,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每年約僅能得到50元,身心障礙者補助及資源的稀缺由此可見一斑。

此外,根據衛福部今日的書面報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包括同儕的支持、個人助理自主生活體驗等項目,自107年施行以來,推廣成效不彰,實際使用者相當、相當稀少,報告當中提到使用同儕支持服務者每年僅有二、三百人,個人助理服務每年使用人數也只有500到800人,為何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使用人數如此稀少?主管機關衛福部應該深入瞭解背後的原因,也期待今日與會專家學者可以對此提供寶貴的意見。今天公聽會探討的議題以提綱為準,請自行參閱。

請衛福部李次長報告,時間5分鐘,其他六個單位各3分鐘。

李次長麗芬: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承邀列席貴委員會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長期關注身心障礙者權益,表達由衷敬意。茲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修法方向及本部長年努力推展的自立生活與個人助理制度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本法現況及修正重點

一、現況及修正緣由

本法原名稱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7月1日修正公布為現行名稱及全文,歷經10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在全面修正時已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PD)精神,除了是確立與國際接軌的方向,也是國內首次將社會福利立法提升到權益保障位階,將過去身心障礙者被視為需要扶助的對象,改變為權利自主的個體,保障其健康、教育、就業、經濟、人身安全等權利,並提供支持性服務。

101年7月11日起實施以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為依據的身心障礙鑑定制度,並透過需求評估機制,主動發掘身心障礙者需求並及時提供轉介服務,同時亦積極布建身心障礙服務資源,致力服務可近性,希望透過各式支持服務讓身心障礙者能夠自主選擇在社區生活的方式,實踐個人最佳福祉。

為更加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回應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全面強化身心障礙者保護機制,以建立更加友善共融的社會環境,讓身心障礙者都能獨立生活、充分平等參與社會,本部經會同相關部會檢視本法需要修正處後,業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0條、新增4條),並由行政院於111年6月30日函送大院審議。

二、修正重點

(一)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合理調整及通用設計入法,引導各級機關於制定政策過程中予以考量並具體落實。並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促進其參與政策諮詢過程。

(二)確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與協力推動國家政策:增訂機構在發現障礙者受虐事實的24小時內主動通報責任及罰責。另外,為鼓勵私立小型機構如果辦理經政府指定或公告的重要政策(例如:機構公共安全),增訂得接受政府補助的彈性規定。

(三)落實保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權益:明定機構人員之消極資格、退場機制及加重未立案機構不當對待致死罰則;強化機構對身心障礙者保護責任,加重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四)維護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增訂各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發展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

貳、提高身心障礙者代表法定名額

依本法第10條規定,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及22個地方政府均有常設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機制,邀集政府機關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代表為委員,目前皆規定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一定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惟未明定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尚難一致性保障其能確實參與相關立法與政策之決策過程。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經由與身心障礙者密切諮詢,使其等積極參與影響身心障礙者生活相關立法與政策之決策過程,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明定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不得少於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亦即,不得少於總數之四分之一,並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及議事運作。

參、自立生活與個人助理制度

一、辦理背景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之精神,無障礙環境、交通、住宅、意識提升、社區支持等各面向之推展極為重要。為協助身心障礙者能自我選擇、自我決定、自我負責,101年已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納入本法第50條規定,成為法定服務項目,各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並於相關子法中明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之服務內容、專業人員資格等,以使服務推動有所依循,目前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已於全國22縣市推動辦理。

二、推動情形

(一)補助經費情形:自101年起,本部社會及家庭署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辦理,累計至111年總金額達4億8千萬餘元,執行經費逐年提升,107年計補助3,458萬餘元,至111年補助6,683萬餘元,成長率約93.26%。鑒於本服務為地方政府法定服務項目,爰各地方政府接受本署補助,應配合編列自籌經費辦理;另部分縣市亦有自行編列預算推動本項服務。

(二)同儕支持服務情形:107年至110年使用同儕支持服務人數自240人增加至353人,111年截至6月,使用人數為260人。另為協助各縣市推廣同儕支持服務,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於110年出版「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同儕支持服務參考手冊」,並於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試辦,且辦理觀摩分享會促進各縣市經驗交流,藉以推廣使用。

(三)個人助理服務情形

1.現行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費每小時補助200元。又為減輕身心障礙者負擔,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採全額補助,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補助90%,一般戶補助70%。

2.107年至110年使用個人助理服務人數自532人增加至800人,111年截至6月,使用服務人數為750人。另依據110年服務統計分析,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助理服務內容以陪同/代購物品最多,其次為餐飲服務(送餐/備餐)。

肆、結語

未來本部將本於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持續偕同各部會共同努力推展身心障礙者各項服務措施,督導各地方政府積極落實本法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積極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為了手語的方便,請政府代表報告時到主席臺右邊,因為有手語人員,要讓大家看得到、攝影看得到,好嗎?再講一遍,政府官員報告時到右邊發言臺。

請內政部營建署住宅組林副組長報告。

林副組長美桂:委員及各位先進,大家好。

壹、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之相關策進作為

一、推動建築物無障礙環境

(一)新建、增建建築物全面無障礙化

本部自77年起已依原殘障福利法於建築技術規則訂有殘障者使用設施專章,據以推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置,並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第57條法令修正、各界意見與實務執行狀況,逐步檢討擴大適用範圍與提高無障礙標準。自102年1月1日起朝新建、增建建築物全面無障礙化推動,明定該公共與非公共建築物均需設置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之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停車位、客房數量以及輪椅觀眾席位。

(二)既有公共建築物逐步要求改善

依身心障礙權益者權益保障第57條第3項,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上開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為執行辦理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本部已於86年8月7日訂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視建築物使用用途不同,須進行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等設施之改善,以落實無障礙環境推動。

二、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

為提升與保障高齡者與身障者戶外通行的便利與安全,本部已逐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需整(順)平地區、路段騎樓之基礎調查,整體規劃設計及工程等作業,以推動建築物騎樓整平,達防滑安全之目標。110-113年度獎補助費騎樓整平概算,共匡列4億元(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

本部營建署為有效推動建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積極督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落實執行清查及改善工作,本部自93年起逐年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等業務督導,分為「業務督導項目」及「實地現場抽查」兩大項目分別辦理考評。督導成績函送受督導機關列入年終考績獎懲。業務督導成果也納入「下年度行政院主計處所掌(20%分數)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核撥。

四、提升相關人員身心障礙者意識與認知辦理勘檢人員培訓

為落實執行勘驗工作,並加強無障礙環境規劃設計理念,提高建築師、直轄市、縣(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工務、社政等單位從業人員規劃、設計、審查之執行能力,並藉觀念溝通、強化因應工作之推動,以落實無障礙環境生活空間,本部已自94年起逐年委由民間單位辦理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迄今已培訓近20,000人,並持續辦理中。

貳、有關身心障礙者的居住協助

一、內政部於101年6月11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規定訂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110年3月24日,係由本部(營建署)主管;所需補貼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由該府社會局(處)或衛生福利局相關單位辦理。

二、109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租金補貼戶數1萬593戶、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戶數240戶。110年度辦理情形初步調查為租金補貼戶數1萬1,086戶、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戶數282戶。

主席:請交通部胡簡任技正報告。

胡簡任技正廸琦: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日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有關「健全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一項議題提出說明,敬請指教。

壹、辦理情形

一、為督導所屬機關辦理各項無障礙運輸業務,交通部已於100年成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定期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小組委員,共同檢視無障礙辦理情形、討論相關議題及督導改善,部屬機關亦成立其無障礙相關推動小組,依權責持續推動各項無障礙措施與改善作業。

二、目前各運輸系統對於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已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授權訂定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辦理;對於場站無障礙設施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

三、針對本次公聽會有關「健全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工具」一項議題:

(一)配合國發會111年3月30日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目標,其中「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一項關鍵戰略,預計於2030年市區客運達成11,700輛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及結合人本綠運輸,積極推動運輸部門淨零排放。

(二)為達成上開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交通部採「先導期(109-111年)」、「推廣期(112-115年)」、「普及期(116-119年)」等三期推動,目前「先導期」主要為建立制度及累積電動大客車車隊營運經驗值與回饋建立營運導入模式,並鼓勵優質電動大客車廠商投入市場及持續提升我國電動大客車產業市場競爭力。

(三)交通部並訂有「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及「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補助作業要點」,要求參與團隊遵循。

(四)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須為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如車輛行駛路線經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審核不適合使用低地板大客車,得申請一般電動大客車,並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另車上皆應配備播音設備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

(五)是以,現行及未來受補助電動大客車皆須為通用無障礙車輛(低地板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車輛並應配備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以服務廣大身心障礙民眾。

四、各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執行評鑑作業,督促業者落實無障礙運輸環境:

(一)本部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7條授權規定,已訂定發布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市區汽車客運業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路汽車客運業係由本部公路總局辦理。

(二)其中為強化大眾運輸業者落實無障礙運輸環境,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與安全,本部於104年11月12日修正評鑑辦法相關條文,增訂「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乙項,其配分佔總成績百分之十,對於駕駛員之訓練以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服務流程落實皆可透過評鑑反映。另主管機關對於評鑑結果倘缺失皆會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作為後續年度補助及運輸業者續營之參考,確有助於敦促業者加強無障礙運輸之改善。

貳、結語

交通部將持續督同地方政府普及無障礙電動大眾運具並完善無障礙設施及加強駕駛員教育訓練,以提升業者及駕駛員之服務品質,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搭乘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法務部劉參事報告。

劉參事英秀: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本部謹就討論提綱(),說明本部意見如下:

【討論提綱六】司法訴訟程序及團體救濟與近用司法保護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司法權益,本部已積極推動下列「司法近用權」具體作為:

一、檢察機關於偵辦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對被告為權利告知時,應確實說明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所稱「法律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規定,包括訴訟之辯護、法律諮詢、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等。

二、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本部訂有「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及「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明訂檢察官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主動了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通譯之需求,並建置通譯資料庫,提供司法通譯,俾得以非國語語言、手語或文字進行溝通,故如被告、證人、鑑定人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即得利用通譯方式辦理,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訊問陳述,及時採取各項妥適因應作為,以保障其等訴訟權益。

三、本部為落實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於「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3點明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由其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以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等之司法權益。

四、為避免對弱勢對象實施測謊,本部函頒之「地方檢察署實施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1項第3款明訂測謊人員審酌受測人有「智能障礙、聽覺障礙、反應遲緩或情緒不穩定」之情形時,得不實施測謊,以確保受測者其認知功能正常,足以瞭解施測人員之指導及測試之進行。

五、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定期檢視軟硬體設施,規劃適當的動線及設置無障礙設施,並置有志工導引服務,更新導引指標,增設當事人等候區、休息區、飲水機、血壓計、多功能顯示器(推播開庭進度、播放司法近用權影片及宣導影片)等服務設施,以便利身心障礙者開庭或洽公。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司法權益,本部將持續辦理、推廣及宣導相關司法近用權之便民措施,加強司法弱勢者近用司法資源,並將持續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為建立溫暖而富有同理心的司法及落實人權保障而繼續努力,拉近民眾與司法的距離!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庭陸法官報告。

陸法官怡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委員會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公聽會,本院奉邀出席,深感榮幸。謹就與本院相關之討論題綱六「司法訴訟程序及團體救濟與近用司法保護」,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謂平等,本院大法官釋字第694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第7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第1項亦昭示「締約國確認,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有法律給予之平等保障與平等受益」,與我國憲法平等權意旨相同。是身心障礙者於我國司法訴訟程序均享有凡為自然人所擁有之權利,自不待言。

現行有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訴訟程序之機制,於法庭空間硬體部分,本院於110年11月23日函送「法院各類法庭設置無障礙席位之指引」予各級法院,請各級法院應視法庭空間大小、動線規劃及實際需求,參考內政部訂定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就各類法庭提供至少1間符合無障礙設施及席位之空間規劃,以確保身心障礙者之司法近用權。

又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平等、及時、無礙的取得法院通知、書狀及資訊,除依法可請求法律扶助1、通譯傳譯外,在各種訴訟程序中規範有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陪同人(含專業人員、受信賴之人或社工)、特別代理人、訴訟參與代理人,並設置有特約通譯(含手語;另已徵詢聽覺障礙者團體推薦適合擔任法庭同步聽打員之名單,於108年5月函送法院參考)、科技法庭(含遠距視訊設備),供法院開庭時運用,且訴訟程序中應視身心障礙者身心狀況進行調整,例如:法院知悉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預留充分準備期間2、被告有心神喪失時,應停止審判、證人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具結。
又本院每年均持續辦理與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相關研習課程,為本院所屬人員提供身心障礙意識研討會及身心障礙平等培訓課程3,且法官學院會依課程性質洽邀身心障礙者參與並且擔任講座,俾本院所屬人員瞭解身心障礙者之保障,並尊重身心障礙者本人權利及意願。

最後,本院對貴委員會關心身心障礙者並研議如何修法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且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支持身心障礙者於我國平等生活,並建構完善之法制面,廣徵各方意見而召開本次公聽會,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請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翁專門委員報告。

翁專門委員燕雪: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本次公聽會,至感榮幸。有關身權法目前對身心障礙者的保護以及未來修法方向,剛才衛福部以及各相關機關已經有所說明。以下謹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的相關預算方面提出簡要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已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行政院已於111年6月30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大院審議,修法4大方向如下:

(一)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增訂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以促進其參與政策諮詢過程;增訂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依據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運輸服務等場域,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便利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與協力推動國家政策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發現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應24小時內立即通報;增訂免辦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辦理符合政府指定或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得接受補助。

(三)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保障機制

對未落實通報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明定罰責,情節重大者加重罰鍰並得令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明定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認小組,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之消極資格;機構評鑑連續2次丙等以下應強制退場。

(四)維護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括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並增訂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資源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二、身心障礙族群相關預算編列情形

(一)公務預算

為強化對弱勢族群的照顧,政府持續增進身心障礙者生活照顧服務,112年度身心障礙者相關預算編列261億元,較111年度245億元,增加16億元或6.5%,主要係教育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特殊教育推展及教學設施改善等12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7億元;衛生福利部補助中、重、極重度身心障礙者健保費、辦理國民年金保險之身心障礙者保費補助與基本保證年金核發、補助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與輔助器具、推展身心障礙者服務等11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7億元;交通部辦理公共運輸系統通用無障礙化設計建置、駕駛教育訓練及行銷等15億元,較111年度增加2億元。

(二)社會福利基金

為促進弱勢族群權益,推展社會福利事項,財政部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持續挹注公益彩券回饋金予社會福利基金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其中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係由相關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福計畫專案補助,111及112年度規劃用於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服務經費分別為6,680萬元及7,300萬元。

三、結語

行政院所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更具體且有策略地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全面強化身心障礙者保護機制,以建立友善共榮之社會環境,未來政府亦將配合修法方向,持續投入相關預算資源協助身心障礙者能獨立生活,平等參與社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惠予指教。祝福大家健康快樂,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請數位部政府司楊副司長報告。

楊副司長耿瑜:主席、各位與會先進。數位發展部辦理政府網站無障礙檢測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謹說明如後:

一、前言

我國100年2月1日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將公共資訊無障礙納入該法,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該法第52條之2主管政府網站無障礙之檢測作業、標章核發等相關業務。上開業務自111年8月27日起移交本部接續辦理。

二、政府網站無障礙檢測辦理情形

(一)執行情形:截至今(111)年10月本部核發政府網站有效無障礙標章數量累計共4,332筆,本年度人工檢測作業共已處理1,884件、身障人士檢測處理878件,另政府無障礙網站檢測之客服諮詢數量超過2,100件。

(二)標章屆期及失效處理:為提醒政府機關完備網站無障礙檢測作業,本部於核發之有效標章屆期前3個月,即主動提醒網站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標章檢測。若逾期未重新申請檢測而致標章失效,本部將取銷該網站無障礙標章認證,並再次提醒其申請標章檢測。

三、新增無障礙申訴專區

為徵集各界對於政府推動網站無障礙設計之建議,今年5月本部「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新增「無障礙申訴專區」功能,提供各界反應政府網站無障礙設計及使用疑義,本部將持續敦促政府機關回復民眾意見。

四、擴大推動政府無障礙網路空間

(一)為擴大推動政府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本部已訂頒「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指引」,提供政府機關設計APP無障礙功能,本部規劃採分年、分階段方式推動政府機關APP納入無障礙符合性檢測,俾滿足身心障礙民眾使用需求,擴大營造政府網路無障礙空間。

(二)為加速落實政府APP符合無障礙設計,本部刻正製作數位課程說明APP無障礙規範指引相關實務,提供政府機關自主研習APP無障礙設計要求,以利推廣APP檢測作業。

五、結語

本部將持續以落實資訊平權為目標,辦理政府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之無障礙檢測及推動作業,致力於滿足民眾使用需求,擴大營造政府網路無障礙空間。

報告完畢 恭請指導

主席:政府代表報告完畢,本次會議各部會所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與會人員發言之前,宣告以下事項:學者專家以及本院委員,每位發言時間5分鐘,為了簡報及手語的方便,學者專家與政府代表請用主席臺右邊發言臺,或者也可以在座位上發言,已備有麥克風。原則上由學者專家先依簽到順序發言;委員如要發言,請到主席臺登記。全部人員發言結束後,再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暫訂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現在開始進行專家學者及委員的發言。

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周月清教授發言。

周月清教授:大家早安,以下發言有提供各位完整的書面資料,也請立院同仁協助放入本次公聽會的會議紀錄,這本「我要我的自立生活」匯集13名障礙者的故事,指出當前社區支持服務不足的問題,包括個人助理服務時數不足,障礙者的生活非常低自尊,國際障礙運動者Dr. Adolf Ratzka說「活著不應該只是為了一息尚存」,陳芳明教授在這本書的序也寫到:當執政黨高唱轉型正義之際,未曾有絲毫的正義來到我們障礙者的日常生活。所以我們建議,第一,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權益保障法,何謂自立生活?常常被誤解為障礙者要自己站起來,包括不可使用服務,本身也是障礙者的障礙運動者Dr. Ratzka說:「自立生活就是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成長、上學、工作,自組自己的家庭,障礙者是最瞭解自己需求的專家,障礙者要自己表達需求,管理自己的生活,如同一般人一樣思考並說出自己的想法。」所以自立生活也就是我們障礙者要自主我們自己的生命旅程。

第二,針對第十條身障者權益小組,我們也提出修法版本,回應CRPD一般原則指出,國家要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有效參與,以及第二十九條障礙者充分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原來條文的問題,我們發現身障者權益小組,各級政府都直接指派,除了臺北市之外,亦即誰代表障礙者參與決策,障礙者沒有辦法自決,導致障礙者本人參與非常低,尤其是聽障者、聾人、心智障礙者、心理社會困難者等更沒有機會參加,也忽略障礙兒童少年的參與。因此我們建議修改第十條,同時也建議增加第十條施行細則,明定如何遴聘障礙者、障礙者團體、學者專家,以及提供合理的調整,確保各類別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及自由表達權益。

第三,因為個人助理服務的時數不足,障礙者常常非自願的被安排住到住宿型機構,違背CRPD第十九條,障礙者可以選擇住在哪裡、與誰居住。今年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報告指出,障礙者的居住選擇,政府必須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先進國家非機構化的作法,允許在機構的預算可以移轉到社區,作為支持人力的支出,並提供從住宿機構搬到社區居住的相關費用。因此,我們建議新增第四十九條居住選擇,身心障礙者可以自己選擇要住在那裡,任何人不得以強迫其接受住宿型的照顧服務;已經住在住宿機構者,有權利選擇搬到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居住,住宿式照顧服務的資源可以移轉到社區支持服務。

第四,建議增加社區居住的條文,肯認身心障礙者自主選擇住所,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的社區居住服務所需要的預算應該優先編列。

第五,增訂個人協助專章,個人協助是目前先進國家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重要的里程碑,也包括日本與韓國,先進國家已經將個人協助以專法或者納入身權法條文,現金給付也是各國最為普遍個人協助提供的模式,個人協助強調障礙者是服務提供者的雇主,由障礙者來決定誰是他的個人助理,由障礙者和個人助理協商協助的內容、時間及協助的方式,由障礙者決定如何訓練個人助理。CRPD第5號一般性建議也提到,個人協助應該提供給所有障礙者,包括智能障礙者、心理社會困難適應者,以及使用外籍看護者,個人協助含括個人衛生、飲食、穿衣、移動,以及與別人溝通之個別化支持。瑞典及芬蘭也提供休閒及旅遊,相關文獻也指出,個人助理的薪水必須符合一般勞動市場的薪資條件,國際審查委員也指出,我國現行之個人協助跟CRPD第5號一般性建議互相牴觸,一般性建議指出,個人協助的使用者不能自主自己的預算及服務是錯誤的,政府將預算挪用在行政上的支出,如把預算花在需求評估上,卻不用在服務的提供上,這也是錯誤的。瑞典的障礙運動者Dr. Ratzka來臺時指出,如果要障礙者使用服務時需要付錢,形同繳交障礙稅,因為沒有障礙的就不需要這項支出,大家都知道障礙者收入低,支出多,又要繳障礙稅,而且障礙程度越高者,繳的稅越高,這不就是在傷口上灑鹽嗎?這違背社會正義原則,因此我們建議以專章方式將個人協助入法,一共七條,以解決目前上述問題,也落實我國以人權立國的民主國家,修法細節請看全文完整的書面報告,謝謝大家。

周月清教授書面資料: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公聽會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現況與展望及修法方向

周月清

國陽明交通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email protected] .tw)

2022/11/09

第一、身權法名稱修改建議

首先建議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改為「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權益保障法」。

目的:具體強調此整部法案目的皆在支持障礙者和一般公民一樣,融入社區、自立生活,回應聯合國身權公約(CRPD)的宗旨「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完整及平等享有所有 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並可體現我國重視人人平等,以人權立國之民主國家。

何謂自立生活?

被誤會解釋:

「自立生活」一詞,國內第一線的服務工作者,常誤導解釋為, 障礙者的自立生活,就是障礙者要自己「站起來」,包括不可使用服務(詳見周月清等編,2019)。

自立生活正確意涵:

「自立生活」意指:障礙者為自我自決、平等機會和自我尊重倡議的一種哲學和運動;「自立生活」並非指障礙者須自己完成每一件事情,或是不需要任何人而自我隔離(詳見周月清,2004)。

障礙運動者,Ratzka(2003)定義「自立生活」為: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日常生活中有選擇及可以自主,而非由其家人、朋友、鄰居代勞;障礙者要在自己的家中成長,和鄰居上同樣的學校,依自己受的教育和興趣,學以致用進入職場就業,自組自己的家庭;障礙者是最瞭解自己需求的專家,障礙者要自己表達需求,管理自己的生活,如同別人一樣思考並說出自己的看法

英國女性障礙運動者Morris(2004)指出,自立生活至少含括三個要素:(1)障礙者和非障礙者有同等權利自我選擇和自主生活;(2)「自立」並非指不需要協助;(3)協助必須在障礙者本人的認同及主導之下。

自立生活亦即:「如同一般公民權益和婦女運動訴求一樣的哲學觀,我們要自主我們自己的旅程」(CIL Berkeley, 2004)(詳見周月清,2004)。

第二、身權法第十條現況與修法建議

第十條修法建議: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兒少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者監護人、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據:

一、CRPD一般原則「充分有效參與」、「沒有我的參與,不要幫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CRPD第29條所謂「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及CRPD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

二、修法條文依據周月清等研究成果(參考國外運作、收集全國障礙者及其相關人士之資料),並參照前立委陳曼麗(遴選制)、劉建國立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直選制)的版本。

身權公約第二十九條所謂「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及身權公約第三十三條〈國家實施與監測〉,都應該要有障礙者本人參與,且障礙者之參與人數,應該要佔全體委員會比例的二分之一以上(如德國)。為符合身權公約規範,促使障礙者參與公共政策,落實「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幫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針對本條有修法必要,以確保及保障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實際參與公共事務。

原條文的問題:

CRPD一般原則「充分有效參與」,以及CRPD第29條所謂「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及CRPD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等權益。現行條文的問題包括:

(一)提及身心障礙者之「遴聘(派)」定義,各級政府的作為,都直接由其「指派」,亦即,誰代表障礙者參與決策,障礙者無法自決。現行機制「指派」的運作無法落實CRPD關於障礙公民參與與自己相關公共政策的保障。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代表,現行機制出現同樣問題,被「指派」者不盡然是可代表障礙者權益發聲者。

(一)陽明大學周月清等(2018)研究案指出,我國各級政府依據身權法第10條而成立之身權小組,除臺北市外,障礙者本人參與此小組,介於0%至18%,聽障者、聾人、心智障礙者更沒有機會參與,也忽略障礙兒童少年的參與。

(二)障礙者委員多來自全國性聯合團體,且這些團體不一定為CRPD定義之由障礙者本人組成之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sations;簡稱DPOs4),亦即,以不一定是由障礙者組成的團體NGOs,代表障礙者發聲。

(三)陽明大學周月清等(2018)研究收集全國各障別的意見,提出以下建議:依據身權法成立之身權小組,各級政府針對障礙者相關之各種委員會,以及身權公約第三十三條主責身權公約執行的協調,遴選身心障礙者代表之機制其他相關建議:採介於直選與遴選之中間模式,並且是由全國性及地方性的身心障礙者團體(DPOs),推舉候選人,抑或自願者參選登記,選出男女各1名,政府再從選出之名單遴選代表。而此機制的運作,除了前述建議,依據障礙者的差異性,政府提供接近性、無障礙資訊、溝通、交通外,相關資源在平時就必須挹注。針對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代表之遴選機制,亦由全國性及地方性的身心障礙者團體(DPOs),推舉候選人,抑或自願者參選登記數名,政府再從選出之名單遴選代表。

第二、建議增加第十條施行細則,詳見書面資料附件

目的:為了回應CRPD支持身心障礙者充分參與,需要合理調整「建議增加第十條施行細則,詳見書面資料附件:內容包括定義何謂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團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代表如何產出、以及如何提供不同障礙類別的支持。

第三、新增49條:居住選擇

建議新增一條:居住選擇

第四十九條之一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被孤立或被隔離於社區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宜居之協助。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所,任何人不得強迫其接受住宿式照顧服務;已經入住在住宿型機構者,有權利選擇搬到和一般人一樣的社區居住。

主管機關應尊重身心障礙者意願,主動規劃社區支持服務,包括住宿式照顧服務資源移轉至社區支持服務;主管機關應提供轉銜支持補助金額,滿足住機構者搬到社區居住之需求,直到身心障礙者社區支持服務都到位。

前項社區支持服務指個人協助服務、交通、房屋租賃補助、同儕支持服務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等。

依據:

一、CRPD

CRPD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及第五號一般性建議新增:身心障礙者有機會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選擇居所,選擇於何處、與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強迫於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身心障礙者享有近用各種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括必要之個人協助,以支持於社區生活及融合社區,避免孤立或隔離於社區之外。

二、第二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

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社區、住房和支持服務提供者以及專業人員等群體密切合作,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選擇在那裡生活、怎麼生活以及和誰生活,從而使他們能夠生活在自己的社區並積極參與其中。同時,他們也有資格獲得必要的支持,不論其居住地點。

三、先進國家,甚或鄰近之韓國,皆以尊重障礙者自己的選擇,支持障礙者可以選擇居住處,包括選擇居住在社區,也允許住在機構的預算移轉到社區,作為支持人力的支出,同時也提供從住宿機構搬到社區居住的相關費用,如房租補助、傢俱費用、日常用品的購買、提供支持陪伴購買食物、烹煮等日常之個人協助服務。

新增一條:社區居住

第四十九條之二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肯認身心障礙者得自主選擇住所,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社區居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增訂「個人協助」專章

第5-1章 個人協助(本章新增)

依據:

CRPD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及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先進國家皆已將個人協助的社區型服務以專法或是納入身權法之條文提供此服務。

增訂「個人協助」專章,共七條(48-1至48-7),增訂條文如下:

第四十八條之一

為使身心障礙者平等融入社會,確保個人自主和自立,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協助服務,所需預算應優先編列。

前項個人協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二

所有身心障礙者有權利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不限年齡、障礙類別、族群,及是否僱用外籍看護或是使用住宿式照顧服務。

第四十八條之三

個人協助方式包括:同儕支持、培力和倡議、降低危機和規劃,非醫療模式的新策略提供協助,滿足障礙者日常生活實際需求,包括支持障礙者做決定、參與倡議活動,以支持建立生活上社會網路及與社區連結。

為提升身心障礙者自主性與個人經驗,使障礙者在協助下執行想完成的事情,個人協助服務內容如下:

一、居家生活:個人衛生(洗澡、沐浴)、如廁、用藥、飲食、備餐、穿衣、移動協助、家事清潔、報讀、引導、電腦操作、陪伴等。

二、外出支持:購物、就醫、社會活動參與、休閒與旅行等。

三、社會角色支持:親職與家庭角色執行等。

四、接受教育及工作與職場協助。

五、與他人的溝通和交流等之個別化支持。

六、其他促使障礙者自主生活所需服務等。

前項個人協助的服務內容,必須有障礙者本人參與決定之。

第四十八條之四

核定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協助服務的自付額度不得超過服務費用之10%,身心障礙者使用個人協助服務之當月總自付額,最高不得超過障礙者個人當月總所得10%。

一、無個人所得之障礙者,其使用個人協助服務,毋需付費。

二、個人協助服務時數核定,除考量障礙者的生理、心理需求外,應納入障礙者的社會角色及其活動參與,由身心障礙者或其決策支持者、服務提供者及主管機關共同決定。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自主與自立,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身心障礙者需求訂定每月最低使用時數。

三、為滿足自主生活的需求,個人協助沒有使用時數上限,亦可輪替排班提供24小時全天候支持服務以及同一時段可以有兩位個人助理提供支持。

第四十八條之五

經由核定,使用個人協助服務的支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接以現金給付到身心障礙者的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

前項身心障礙者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僅限於收、支付個人協助費用。

前條使用時數經費,應俟核定後匯入專戶。

第四十八條之六

一、提供個人協助服務之個人助理,身心障礙者可以經由障礙者團體、轄區公私立單位或個人網絡招募,障礙者可以直接與個人助理簽訂工作契約。

二、個人助理無資格限定,也可以是住家鄰近者。

三、個人助理的相關訓練,視身心障礙者個人需求,可由障礙者、家人、障礙者團體執行;個人助理訓練之相關費用,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支出。

四、接受委託個人助理相關訓練之公私立單位,其組織章程宗旨、培訓課程、服務、督導等相關行政流程,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宗旨及公約一般性意見。

五、提供個人協助的個人助理,一週超過35個小時,則以全職聘之。個人助理的的月薪或時薪及工作待遇,不得低於長照居服員。

第四十八條之七

為落實障礙者自決個人協助服務內涵及提供方式,並確保個人協助服務時數可以滿足障礙者日常生活及社會參與,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獨立監督與申訴服務機制。

原條文的問題:

我國當前的支持障礙者自主生活融入社區的個人協助,稱為個人助理服務,乃依據身權法第50條第九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及個照辦法第69、70、71條。

出現的問題包括:

一、一者為對概念錯誤解釋及誤用,乃源自身權法與個照辦法法條不清楚甚至與CRPD的精神抵觸,這些問題在周月清的相關文章,以及相關研究等,也發表在國際期刊,被國際學術及服務提供者認同,我國當前的現行法制,是與CRPD及障礙運動倡議的個人協助,是不一致的(詳見周月清,2017,2018,Chou et al., 2021)。我國2017年十月底進行之第一次CRPD國際審查,審查委員會針對第19條結論報告指出,我國當前提供障礙者的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不符合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五號一般性建議。

二、缺乏固定公務預算予以執行,目前財源為彩券盈餘,預算來源不確定性,一年七千萬,20個地方政府,分配到100-200萬,一名障礙者一年只分配到35元。

三、由於缺乏穩定財源,因此核定時數無法滿足需求、限制使用人數及障別(肢障)、個人助理低薪與低福利導致人力不足等問題,尤其偏鄉縣市更是如此。

四、現階段使用的最高時數一個月60小時(一天兩小時),導致需密集支持的障礙者無法使用,如負擔得起者聘用外籍看護,負擔不起者被迫(非自行選擇)住進全日型住宿機構。

五、使用自付額的規定,形同要求障礙者繳交障礙稅(瑞典障礙運動者Dr. Adolf Ratzka)來台時指出,若障礙者使用服務需付費,形同繳交障礙稅,因非障礙者不需要此項支出),尤其是需要密集支持越高者,納得稅更高,違背社會正義原則─需支持密度越高者,收入更低,因為人力支持需求多,支出更高;相較非障礙者,障礙者就業困難、收入低、支出多(醫療保健、交通等支出),但卻還需支付支持人力的額外支出。

六、各級政府的需求評估,只關注資格的審查,而非申請使用者的需求,尤其當個人協助服務時數無法提供滿足需求的時數時,往往要求障礙者住進住宿型機構。

七、提供個人協助之「個人助理」被視為「照顧」「專業」人力(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0條),必須依據相關專業人力訓練辦法依法接受相當時數訓練並決定「專業程度」高低與薪資多寡。此違背CRPD及障礙運動者倡議個人協助意涵相左。

八、申請使用個助服務者須與同儕支持員共同擬訂「自立生活計畫」,而非強調障礙者能夠自己「選擇」「自主」的生活方式。

九、各縣市政府(含中央及提供服務單位)對自立生活及個助服務的認知和自立生活與個人協助的發展精神有落差。

十、有關當前「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出現的問題,導致障礙者無法有尊嚴地生活在社區,在「我要我的自立生活」這本書,匯集13名障礙者的故事,讀者閱讀之後,可以了解問題的嚴重性,障礙者的生活如何低自尊。針對障礙者需要有足夠時數、可以自己選擇下使用個人協助服務,國際障礙運動者Dr . Adolf Ratzka說:「活著,不應該只是為了一息尚存。」陳芳明教授在本書的「序」指出,「當執政黨高唱轉型正義之際,未曾有絲毫的正義來到他們(障礙者)的日常生活。」

增加專章「個人協助」說明:

依據

一、CRPD第19條: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身權公約或CRPD)第19條,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在我國稱個人助理服務)是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重要條件。個人助理(personal assistant)是針對障礙者提供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 PA)者,支持/協助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個人協助是各先進國家障礙者自立生活運動重要里程碑,含歐洲各國、北美及東亞的日本等(周月清,2017,2018)。

相較於傳統居家服務(簡稱居服),個人助理服務視障礙者為服務主體。居服被批評為是以專家為中心,服務使用者和提供者權力不平等(Christensen, 2016);居服對使用者而言,障礙者沒有自主性,無法決定誰是服務提供者、什麼時候來提供以及在哪裡提供(Christensen, 2009)。個人協助強調障礙者是服務提供者的雇主,由障礙者決定誰是其個人助理,由障礙者和個人助理協商協助內容、時間及協助方式,也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訓練個人助理(Granham, 2015;Ratzka, 2004)。

身權公約第19條定義個人協助,意指:選擇(choice)、自立(independence)、自主(autonomy),亦為CRPD的基本原則(Brennan et al.,2016)。個人協助打破以「醫療模式觀點」以及「以專家為中心」的傳統服務形式(如居服),提倡障礙者自決、自主,包括自決預算的支配,即現金給付(Christensen 2009; Gibson et al., 2009)。現金給付(direct payment, cash in care)不同於居服,使用者不須透過專業工作者的媒合或依賴無酬的家庭照顧者(Askheim, 2005),而是以障礙者的主體經驗為中心,由障礙者決定所需求的支持服務,為各國最為普遍個人協助提供的模式,如北歐各國、英國、加拿大等多數歐洲國家(Shakespeare et al., 2018; Ungerson&Yeandle, 2007)。

CRPD第19條第二款指出:締約國須確保障礙者獲得各種居家、住所和其他社區支持服務,包含個人協助,以促使障礙者能融入社區、在社區生活,避免與社區隔離。

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2014),有六項述及「個人協助」:個人協助是確保障礙者有權利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的有效方法(63項);從醫療模式觀點轉為社會模式觀點(34項);個人協助應當提供給所有障礙者,包括智能和心理社會適應困難者(34、63項);個人協助含括個人衛生、飲食、穿衣、移動和與他人溝通上之個別化支持(34項)(詳見周月清,2018)。

針對個人協助,相關文獻(ENIL, 2016; Jolly, 2009;Ratzka, 2004)提出基本原則與定義,其中包括:障礙者自行購買、提供自己所需的協助;以障礙者(而非服務提供者)的需求評估為前提;服務應以障礙者主體為中心(而非專家主導),建立在使用者自己的想望;服務也不應由護理人員、社會工作者、慈善單位、醫療專業人員、志工、家庭成員提供;政府必須提供相關經費,經費編列須含括個人助理的薪水與相關行政費用支出,而個人助理的薪水必須符合一般勞動市場的薪資條件;障礙者可以住在社區中的無障礙住宅與享有無障礙的交通、並在社區內接受教育,獲得同儕支持,可以自行訓練並管理其個人協助,能夠充分參與自己生活的決策,而非住在機構/教養院;個人協助是由障礙者組成的相關組織(disabled people’s organization/organization of disabled people, DPO)管理。這裡所謂的「DPO」是指成員須有75%以上為障礙者的組織,而不是由非障礙者「為」障礙者而組成的組織(organization for disabled people; NGO)(周月清等,2019)。

二、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

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障礙者的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2014),個人協助服務很重要,目的在支持障礙者融入社區生活,促進障礙者進入主流的健康、教育、社會和就業場域。同時,個人協助必須建立在尊重障礙者的固有尊嚴、個人自主和自立,確保障礙者有權利自立生活及融入社區,個人協助應當提供給所有障礙者,包括智能和心理社會適應困難者。

CRPD第五號一般性建議第39項指出,當前個人協助被誤用:(1)如政策面,個人協助的使用者不能自主預算和服務;(2)實務面,服務提供者將預算挪用於行政上的支出(如需求評估、不需要的訓練費等),而非用在提供個別化服務上;(3)個人助理超越其職權,代替障礙者行使各項決定或行動。為了避免此種錯誤使用,確保使用者自主預算並自己督導其個助是重要的,關鍵在於正確理解個人協助的概念。個人協助重要目的之一,乃讓使用者有機會獲得平等權力,及有效解決生活上的困境(詳見周月清等2019)。

三、第一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

我國2017年十月底進行之第一次CRPD國際審查,審查委員會針對第19條結論報告指出,我國當前提供障礙者的個人協助(個人助理服務)不符合聯合國身權公約委員會第五號一般性建議,該結論報告建議(3, November, 2017):個人協助(個人助理)需納入公務預算、確保該經費的透明性、穩定性以及可預期性,促使個人協助可以依據個人需求評量直接給付;使用個人協助者不需負擔自付額;服務是為個人(障礙者)量身裁製;使用者得以參與個人助理的聘用、訓練、督導;使用者和個人助理是一對一關係。個人協助無論在量及品質上都要兼顧,以促使障礙者可以不需依賴他人,確保障礙者的(潛在)能力能夠充分獲得支持並加以實踐。

四、第二次CRPD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

a.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社區、住房和支持服務提供者以及專業人員等群體密切合作,制定非機構化策略,並制定有時限的計畫,以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選擇在那裡生活、怎麼生活以及和誰生活,從而使他們能夠生活在自己的社區並積極參與其中。同時,他們也有資格獲得必要的支持,不論其居住地點。

b.擴大提供個人助理,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對自己的生活進行控制。

c.修訂輔具的分配系統,以符合新開發的器材,並在不造成身心障礙者造成經濟困難下確保他們在全國都可獲得。

d.修訂《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和《精神衛生法》,以保證身心障礙者獲得社區支持服務,防止隔離和孤立。

e.確保協調不同部門和部會之間的支持和服務,以及在轉銜時期,如從教育到就業,或從家庭住宅到個人住宅。

f.制定計劃,確保社會工作者和其他專業人員接受培訓,瞭解如何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方式支持社會心理和其他身心障礙者,而不是以身心障礙醫療模式為基礎。

g.確保對自立生活的資金財源不是依靠公益彩券回饋金,而是成為官方預算撥款。

h.為身心障礙者的住房選擇私人營業者制定標準,並建立投訴和問責機制,以處理虐待問題。

五、其他國家的經驗:

(一)瑞典

瑞典是全球最早將個人協助法制化的國家,1994年即通過「功能損傷者支持和服務法案」(The Act Concerning Support and Services for Persons with Certain Functional Impairments)(簡稱LSS法案)。LSS法案給予障礙者法定權利雇用個人助理,不需付費、不需所得資產調查,以支持障礙者在社區有好的生活品質(The Swedish Institute, 2012)。同年(1994),通過「直接給付的個人協助法案」(The Direct Payment for Personal Assistance Act),經費直接撥付給使用者,由使用者支付給個人助理薪水。「直接給付」中87%支付個人助理的薪水,或個人助理的稅額、退休保險的繳交;13%用在行政、個人助理的訓練或工作環境的支出等。2010年個人助理每小時為28歐元,2015年為30歐元。2010年,個人助理最高每小時為31.5歐元,視使用者特殊性協助,如需特別訓練、督導介入之個人助理,或個人助理在非上班時間提供服務之加班費(Geurts, 2011)。同儕支持大多來自自立生活中心,自立生活中心亦協助服務使用者處理相關行政工作,譬如如何付個人助理薪資等(ENIL, Personal Assistant Survey, Sweden, 2015)。瑞典[YCC9]LSS定義基本需求包括:個人衛生、飲食、穿脫衣物、溝通及其他協助,除前述基本需求協助外,個人協助亦包含購物、休閒或旅行,使障礙者在協助下執行想完成的事(The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09)。

個人協助採取開放式問題的評量方式(assessment),詢問障礙者:如有人支持,會從事哪些日常活動(Geurts, 2011)。中央政府約兩年一次,地方政府約一年一次進行使用者需求評量(ENIL, Personal Assistant Survey, Sweden, 2015)。個人協助沒有使用時數上限,亦可提供24小時全天候支持服務。個人助理的管理可來自地方政府、相關個人協助公司、與政府合作的DPO,或由障礙者本人管理(Geurts, 2011)。

(二)芬蘭

芬蘭個人協助的法案:

第九條個人協助

指需要他人協助的障礙者有法定權利接受個人協助:

(1)日常活動。

(2)工作或接受教育。

(3)與人互動、休閒活動或社會參與。

個人協助的目的是確保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在平等基礎上行使其自決權利,包括身處在她/他需要他人協助的情況下。

個人協助是提供障礙者能夠在支持下自立、提出並表達其希望得到協助的項目。

個人協助的整體服務可以包括個人助理協助障礙者的自我照顧,如依據指示提供健康維護與長年疾病的治療等。福利部門針對這些保健與治療,須提供障礙者及個人助理適當的指導。

障礙者的日常活動、工作或接受教育,有權利接受個人協助;同時針對與人互動、休閒活動或社會參與,障礙者也有權利得到個人協助。每月總共至少30小時,除非較少的時數足以滿足該位障礙者的基本需求。

(四)日本

有關個人協助服務項目及時數,除前述瑞典、芬蘭,都沒有時數現駐外,也參考日本,可以24小時提供個人協助服務,同時不排除同一時段,可以兩名個人助理提供服務。

附件、增加第十條施行細則

增訂第十條施行細則如下:

第十條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身心障礙者,指身心障礙者本人。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兒少身心障礙者,指未滿18歲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團體,指由身心障礙者成立之團體,其包括下列意涵:

一、由身心障礙者領導。

二、由身心障礙者指導。

三、由身心障礙者管理。

四、團體內部成員身心障礙者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團體會員、理監事或幹部為身心障礙者。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由全國性及地方性的身心障礙者團體選出男女數名後由主管機關遴(聘)代表。聾人(手語使用者)與聽障(讀唇/助聽器使用者),遴選「代表」時,應有區隔,無法各一時,應採輪流制。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指由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團體推舉後由主管機關遴(聘)。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之身心障礙者監護人、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其名額應與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團體分別計之。

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主管機關應於提供合理調整措施:

一、邀請身心障礙者參與會議或活動前,應提供相關資料,並確認參與者收到相關訊息。

二、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自由表達權益,包括建立表達機制、提供交通協助、人力及場地無障礙等措施。

三、考量身心障礙者不同支持需求與差異性,應確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得有相關措施:

(一)聽覺障礙者:提供手語翻譯與即時聽打協助至少各1名,並得彈性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聘請其熟悉且合適之人力支持。另應提供手語版相關影音資訊,並應將手語翻譯員同步影像置於影音媒體明顯處。

(二)智能障礙者:應提供圖像式易讀版資訊,並提供會議或活動前與過程中之人力支持協助,並留意與會人員說話語速,以確保智能障礙者理解內容。

(三)視覺障礙者:應提供可編輯之數位文字檔案或點字版本資料,並提供交通及人力支持協助。

(四)移動障礙者:應提供會議或活動前與後交通協助,並考量輪椅使用者需求與容膝空間,必要時因應身心障礙者提供減壓床使用。

(五)腦性麻痺者:提供口語翻譯者或個人助理陪同協助。

(六)智能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應針對障礙者之個別差異提供個人助理於會議或活動前與後之說明,並於過程中從旁協助與鼓勵發言。

依據及說明:

為落實CRPD第29條所謂「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及CRPD第33條〈國家實施與監測〉,以及CRPD第9條「近便性/無障礙」(accessibility),考量身心障礙者的差異及多元需求,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之需求與合宜方式。回應CRPD29條「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國家「積極促進環境,使身心障礙者得於不受歧視及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與完整地參與公共事務之處理,並鼓勵其參與公共事務。」周月清等研究(2018)指出,機制的運作,除了前述建議,依據障礙者的差異性,政府提供接近性、無障礙資訊、溝通、交通外,相關資源在平時就必須挹注。

參考資料:

周月清、張恒豪、陳俊賢、陳重安(2019)。「身心障礙者公民參與機制研究計畫」研究報告。台北: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委託。計畫編號:MOHW-B107017

周月清、陳伯偉、張家寧、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2019)。「個人助理是居服的補充包」?地方政府執行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個助服務的迷思與困境。臺灣社會福利學刊, 15(2) 1-56.DOI:10.6265/TJSW.201912_15(2)01

周月清(2018)。個人助理服務:障礙者自立生活與身權公約實踐。社區發展季刊。164,50-66。

周月清(2017)。從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檢視我國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入。社區發展季刊,158,187-207。

Chou, Y. -C.*, Chen, B.-W., & Kroger, T.(2021). Lost in translation:Implementing personal assistance in an East Asian context. Disability & Society, online, doi:10.1080/09687599.2021.1930517.

主席:請李秉宏律師發言。

李秉宏律師:主席,各位與會的夥伴,大家早安。我是臺灣盲人律師李秉宏,針對身權法有關救濟的部分,這邊有提供九個主要建議。

第一個部分,有關定義的部分,建議在身權法當中明定什麼是無障礙、什麼是合理調整,因為這都跟身心障礙者權益的行使有非常直接的關係,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反歧視條款的部分,這邊所提的建議就是,目前身權法反歧視條款是規定在第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八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但是根據聯合國頒布第6號一般性意見,所謂身心障礙者的歧視其實是有四個,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沒有做合理調整,以及對身心障礙者的騷擾。所以針對反歧視條款的部分,我們認為應該要參考聯合國第6號一般性意見,修改第十六條、第七十四條對於這四類型的反歧視行為,還有身心障礙者親屬的連帶歧視的部分,應該明定到條文當中。至於第八十六條法律效果的部分,現在的法律效果只有罰鍰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我認為應該參考其他反歧視條款,提升到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另外除了罰鍰之外,也可以要求行為人有些替代的改善措施,如果不改善,可以按日、按月連續處罰,或者其他替代措施方式去做相應的法律效果,這是第二個部分的建議。

再來,針對救濟的部分有七個主要的建議,因為身權法雖然有明文規定各個項目的權益,包括就學、就業等,但是我國身權法其實並沒有一個相應的請求權基礎,由於臺灣是大陸法系的國家,所以如果相關權益一旦受到侵害之後,要怎麼樣主張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就必須要有一個對應的請求權基礎作為請求權利的依據,所以在這邊提供一個建議就是,應該要在身權法當中,因應CRPD人權模式的機制增訂專章,明定請求權基礎相關規定,包括請求權基礎、損害賠償如何計算、強制締約、舉證責任等事項,這是我的建議。

關於救濟管道的部分也有幾個建議,有關反歧視的部分,其實應該要在身權法設定專章,明定有關反歧視的申訴及再申訴機制,最主要是參考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因為目前身權法其實並沒有一個相應的申訴跟再申訴機制,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明定專章,針對反歧視條款有這樣的一個機制,或許可以由身權委員會的組織來職掌。

此外,針對救濟的部分,我們提了幾個建議,第一個是公證,我們的重點在於公證書強制執行的效力應該可以及於要求這個行為人可以做無障礙等等的部分;第二個,關於協調機制,雖然現行有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機制,可是並沒有後續的法律效果,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建議應該設立專章,明定詳細的協調程序,最重要的其實是法律效果,我們建議應該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可以送法院核可,取得執行名義這樣的效力。

再來,除了以上以外,我們認為還可以增加身心障礙的仲裁程序,另外就是團體救濟的程序,因為有時候身心障礙者遇到的問題,其實是特定族群共同會遇到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應該要有一個團體救濟的專章,明文規定可以由一個公益性的團體,不管是財團法人或是社團法人,可以代理多數的身障者提起團體救濟的方式來主張權利。

最後,有關救濟的部分,我們希望在身權法裡面也可以參考CRPD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所謂的救濟程序的程序調整機制,這部分有一個前提我們必須做說明,就是身心障礙者進入救濟程序不單只會擔任當事人的角色,其實也會成為審理者,譬如說做調解人、仲裁人,也有可能會成為辯護人或者輔助人,也有可能會做為證人、鑑定人。

身心障礙者進入整個救濟程序會遇到五個障礙,分別是空間的障礙、溝通的障礙、資訊的障礙、法律不足的障礙,還有審理者有無障礙意識的障礙,所以我們認為其實應該增訂專章,針對各個障別可以有一些程序調整的機制,在身權法裡面有明文規定,譬如說,視障者進法庭可以帶人協助看東西或者是做協助,或是帶導盲犬進去,聽障人士有手語翻譯,肢障人士也可以有協助人可以進去等機制,詳細內容請參閱我的發言稿,以上是我針對身權法關於權利救濟的部分提出來的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李律師。接下來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召委、各位與會人員。今天召開這次公聽會非常感謝。我國在2007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CRPD國內法化,國外的專家也來臺兩次審查我們國家的施行狀況,今年8月初我也派我的助理─同樣是身心障礙者的黃筱智到現場參加審查會議,瞭解各個團體的建議。筱智作為我的助理,他是身心障礙者,我們特別關注無障礙的空間,他是腦麻患者,每天從桃園搭高鐵來臺北上班,所以他在這個過程當中,等於一路在檢驗這中間的無障礙設施是否能夠通暢,在這個過程當中,他也曾經發現幾處人行道跟路面有高低差,對他們這種輪椅是非常危險的。我們在想辦法解決的過程當中發現,我們為了改善這個事情費了很大的功夫,要自己去找很多單位,然後去處理這樣的事情,所以透過他的親身經歷,我發現對於無障礙空間的通報程序似乎缺少一個專門的窗口,而且他自己本身從桃園來臺北,這一段路程他可以幫忙看,但全國有多少地方的無障礙空間沒有人在幫忙看?今天也有交通部的官員在場,本席希望交通部去研議看看能否有專門的窗口,讓身心障礙者通報各個地方無障礙空間不便的狀況,這樣我們可以有更好的程序來處理,不要讓每個身心障礙者自己去處理這些程序的問題,這個非常繁雜,連國會助理要做都不是那麼容易。

另外,在筱智的介紹下,我也跟國內很多推動無障礙空間的團體有互動,其中就有身心障礙者跟我陳情,他陳情什麼呢?他說,國內各個公共場所提供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格太少,而且經常有個狀況,就是有身心障礙車證,但是當時開車的都不是身心障礙者,他也停在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格,所以到時候真正的身心障礙者需要那個格子的時候,他也停不到,所以這反而妨礙真正的身心障礙者使用停車格,於是我就請筱智也研究這個題目,我們發現現在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公共停車場要保留2%的停車位給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所以每50個停車格才會有1個身心障礙者的專用停車格,我們發現這個比例實在太低,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將這個比例提高,我們現在已經有修法提案,希望這個比例能夠增加到5%,也就是說,每20個公共停車格,我們就希望能夠有1個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格,而且我們也希望如何透過公共管理的智慧監督,讓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格真的是讓身心障礙者在使用,而不是空有停車證,然後當時並沒有身心障礙者需要使用的情況下來使用,我希望這種狀況能夠適當的予以減少,這樣才能讓身心障礙者有更大的空間來使用,我也希望本院同仁還有各界團體能夠支持我們的提案。

最後我再提出一點,今天雖然勞動部的代表並沒有在場,但是我要針對勞動部提出一個身心障礙者的實際問題,目前身障者可以聘請個人助理來協助他的工作,身障者也可以聘請外傭來幫助他自立生活,可是在現行的制度下,似乎這兩個是不能夠共存的,也就是說,身障者聘請了個人助理以後就不能再聘請外傭,或者聘請了外傭就不能再聘請個人助理,其實這兩者的工作未必是完全相同,在目前這個制度下,外傭的費用又是由身障者自付,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這兩者之間的限制是不是能夠脫鉤處理?我認為勞動部應該予以思考。最後,再次感謝大家今天共同與會,共同推動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希望未來我們能夠共同努力,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委員。接下來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謝謝主席安排這場公聽會。今天到這場公聽會主要是講兩件事情,第一,疫情發展到現在,按照現在指揮中心的說法,我們甚至可能已經要進入到疫情的尾聲,但是身心障礙族群的COVID-19因應指引,到現在為止,居然還沒有完成訂定跟公布,我要先表達非常嚴正的不滿!今天疾管署沒有來但衛福部有來,我覺得這已經成為這次疫情最大的黑色幽默。衛福部說年底會完成訂定,到時候我們可能連口罩都不用戴了,我們已經經歷將近3年的時間,但身心障礙族群的COVID-19因應指引居然還沒完成、還沒公布,這太可笑了!不管是說這個因應指引的訂定過程如何又如何、如何又如何,但這真的太可笑了,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我認為交通部必須通盤的輔導,特別是市區公車,司機駕駛員是否要定期確認有協助無障礙乘客的教育訓練,避免身障者在搭乘大眾運輸過程再一次被遺落,我今天想談這兩件事情。在過去2、3年的疫情裡面,我們不只看到醫療人冒著高風險在嚴格的防疫規定下確診、通報,到就醫,身障者都面對重重困難,我自己個人從2020年上半年就對於身障者在COVID-19所會遇到的種種不利的情境、困難的情境問題提出質詢,衛福部也是跟我說在評估中,但剛剛說的這個因應指引居然還沒完成,這太不可思議了!我已經不只一次接到聽障朋友告訴我辦公室,他在確診之後接到打到手機的關懷電話,雖然在我們辦公室持續追蹤反映下,今年8月已經收到疾管署通報系統改善的消息,但整體來說,要做到政府公共服務不遺漏任何族群的目標,其實還有非常非常大一段差距。另外,確診的身障者,尤其是低收、中低收入身障者在住院看護費用補助部分,其實每個縣市都還有很大差異。到目前為止,衛福部給的答案都是沒辦法、雙手一攤!根據我辦公室的調查,有些縣市並沒有針對隔離病房、加護病房等提供補助,全臺的制度非常紛亂不一,對於低收、中低收的身障者來說,其實是非常非常不公平的。這一點我希望衛福部應該要能夠全盤掌握狀況,瞭解各縣市的作法,是不是能夠做到最最最基本的公平?

最後,我要請衛福部還是必須儘速完備身心障礙族群COVID-19的因應指引,雖然目前疫情已經趨緩,但該做的事情還是必須去做,我認為必須記取這次的教訓,我們整體在疫情裡面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幫助真的就是太少,而且不夠系統化,動作太慢了。在整體防疫過程裡面,確實有很多身障朋友來跟我們說,除了病痛以外,還有很多不平等受辱的感受是更深的,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針對交通部的部分,我自己有很多身障朋友,甚至我在臉書上面看到,或者在IG上面也都會看到他們分享搭公車的經驗,每一次看到那些搭公車的影片都讓人覺得非常難受,我要再說一次:是非常的難受!即便我不是身心障礙者,但我都覺得非常非常難受。已經不只一次看到很多公車司機根本就不知道怎麼操作安全防護,甚至不知道怎麼好好使用安全帶,最後把安全帶用綁死結的方式把身心障礙者跟護欄整個綁在一起,這種作法甚至可能更危險,還有好幾次看到的影片是身障朋友的輪椅還在電動無障礙坡板上,司機直接按下回收鍵,然後身障朋友就直接摔落。我們向交通部反映這些案例,交通部通常都跟我們說市區公車不是他們管的,真的嗎?客運業者、公車業者不是交通部管的嗎?交通部什麼都沒辦法做嗎?交通部沒有對地方政府的公車進行任何補助嗎?你們毫無手段可言嗎?我們真的一直要讓這種畫面重複出現嗎?我覺得這是沒有辦法被接受的事情,我認為交通部還是要把整體教育訓練的問題做個統籌吧,不管是你直屬的公車、直屬的客運,還是地方政府的,都應該要有一套機制去改善這個事情,我們真的要讓這種畫面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嗎?

在今天的公聽會我要跟大家說,這些事情都代表身障者相關法令及制度有非常非常多缺乏,甚至連問題發生以後的回應速度都是慢,常常都只做表面,還推諉卸責,我希望相關單位應該提出檢討與回應,謝謝。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召委、衛福部李次長、現場非常多的團體代表,還有一直在為這個議題努力的學者專家。謝謝大家老遠來到立法院參加公聽會,特別是現場就有很多剛剛好幾位委員講的克服種種困難來到立法院的朋友,我們最近也在審精神衛生法,中間我們也提到很多次CRPD,也就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有一個很大的感受就是我們政府還是不願意拿出更多資源真正做到一個平權的社會,我當然可以理解這有一個階段性的問題,可是如果CRPD的標準是我們要做到的,那我們要面對的就是我們要不要更拿出資源,然後更有心面對這些在權利上長期受損的人,並且能夠給他們和其他人一樣平等的權利?

剛剛洪申翰委員講到這個疫情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非常沒有保障,對這件事情我也是感同身受,我自己是監督教育部的,教育部之前在我們很多人的努力下,好不容易才為精神障礙者,尤其在學校裡面,透過視訊,如果能夠在學校遠距教學的時候,他們所得到的各種諮商協助能夠沒有落差,這件事情是教育部自己在做決定的時候沒有辦法立刻想到的,這決策一定有一些問題。各位也可以知道在學習的過程中,不管是遠距或者是在教室裡面老師戴著口罩,這個對聽障者來講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聽障生透過很多努力請廠商設計出中間透明的口罩,可是非常遺憾,因為我們國家的相關決策在法律上都沒有這方面的保障,教育部就算聽到了,據我們瞭解,落實的情況也非常不好。我覺得還是要回到法制面,而且法制就是要拿出更多資源,然後政府要承諾做到。我們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一次修法是2011年,其實已經在10年之間都只是非常小幅度,或者只是名稱的修正,我真的非常希望在我們這一屆能夠有一個比較完整的,把我們現在看到的問題、疫情的問題,不管是衛福部或者是教育部沒有做到的東西,都希望這次的版本能夠有比較完整的修改。

跟大家報告,我上任以來針對身權法已經提過二個版本,都已經通過一讀,其中有一部分跟這次行政院版本有重疊,但是也有行政院版本所沒有的部分。先針對大家非常關心的第十條有關身權小組的代表,我剛剛講到為什麼政府的決策就沒有考慮到這裡?其實就如同婦女團體長期要求相關決策要有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規定,因為經驗不同、感受不同就會影響決策,現有條文中已經有性別比例,可是關於身心障礙者的比例,我的提案是明定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因為如果是身權小組的代表,還不能夠讓他在這裡成為多數,那他到底如何能夠影響實質的決策?這部分當然也同時兼顧性別均衡,我覺得應該要落實「沒有我們的參與,請不要為我們做決定」的精神!這應該是基本的尊重。

另外,根據CRPD國際公約,政府在決策身心障礙議題的時候應該要與障礙者代表有密切協商,因此我也提案明定會議應有適足的無障礙空間設備落實合理調整,我想合理調整這個專業名詞,現場專家應該都知道。而且身權小組的法定義務除了現有的權益推動、福利保障,我也提案將強化人權的文字明定納入,這幾個版本是目前行政院沒有的。

另外針對最近大家很關心的月經平權,我在進入立法院之後,就在身心障礙族群中要求要修法落實,我也提出第七十一條的修法,這點也非常謝謝周月清教授,好幾次我們同時在場的時候,他有提到身心障礙的女性在這方面真的有很嚴重的平權問題。上個禮拜教文委員會審查的時候,非常高興教育部承諾從下學年開始學校會免費提供生理用品,我也希望衛福部主動跟上腳步,因為不在學校的很多人,特別是身心障礙者,目前那個法條一樣還沒有修改。

今天非常感謝這麼多團體當中,還有很多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朋友,也有自立生活實踐者、有精神失序的經驗者,也有人權的捍衛者,大家今天提供的寶貴意見對於目前的版本,包含我提出來的版本都非常重要。我跟我的團隊會全程聆聽,待會兒我有一個國科會的質詢,所以我必須離開一下,但是我們的團隊都會跟大家一起,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社團法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張宗傑理事長發言。

張宗傑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政府官員,大家好。非常高興今天來參加這個會議,我就身權法的現狀、展望,以及未來的方向提出意見。聽到剛剛各位官員提到的意見,我們發現這次衛福部已經作合理調整及身心障礙代表入法,對此我們表示肯定。但是整個來看,現在還有兩個很大的缺失,我分享一下,有關身權法,我們覺得行政院提出的草案比較微觀,並沒有宏觀的想法,比方說裡面講到復康巴士轉由交通部負責,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是支持的,但是各位可以看到國際趨勢,本週聯合國正在埃及召開環境節能減碳相關會議,所以電動車、通用汽車,以及無人駕駛車這種比較先進的概念,我們沒有看到入法,所以看起來是見樹不見林,應該要更宏觀的把它納入才是。第二個,我們覺得身權法的修改,雖然衛福部口口聲聲表示CRPD之後已經走入人權的模式,但是這次我們看到很多講到機構,我們當然覺得機構很重要,機構的改革、改善很重要,但是更多是身心障礙者需要在社區生活這一塊、人權這一塊,其實也是非常重要需要去加強的部分。身心障礙者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願景和目標?8月的時候,國際審查會議審查委員一致認為臺灣必須要就身心障礙者的願景與目標設定,所以我在這邊也表示什麼是身心障礙者所期待的一種願景與目標呢?那就是要讓政府建立身心障礙者能夠無礙參與社會及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有尊嚴、自由、平等與自立的社區生活,這也就是CRPD的精神。

我覺得修法必須要掌握兩個原則,第一個就是符合CRPD,不能違反CRPD的精神及國際審查委員的結論性意見。第二個,我們覺得就是要滿足身心障礙者的想望,他們需要自由、平等及自立的生活。以修法方向來講,有這個原則我們就認為很重要,首先我們要制定自由的法律,也就是除了復康巴士之外,剛剛講的通用計程車也都要納入,視障者、聽障者的資訊平權也要納入。其次要制定平等的法律。剛剛李秉宏律師講到司法上的救濟和司法上的程序調整要納入,另外就是障礙者的代表很重要,不是四分之一,而是DPO要二分之一,我們很支持范雲委員的想法。第三個就是我們要建立自立生活的法律。剛剛周老師已經講了,等一下林君潔也會補充如何建立自立生活,讓障礙者能夠生活在社區。另外,障礙者的身心健康也很重要,要促進身心健康,才能夠真的在臺灣無憂無慮參與社會。

最後我強調身權法已經15年沒有做重大修正,我們希望這次大家能夠好好修正它,能夠做宏觀的思考,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謝素分理事長發言。

謝素分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各部會長官、各位夥伴,大家好。我今天是來學習的,感謝主辦單位給我這個機會,聽語障是一個溝通障礙的族群,因為我們在食衣住行上都有很大不同的溝通障礙,比如我去吃飯、我要買東西,人家問我這杯飲料要去冰、還是要冷的、還是要熱的?其實他問我這個問題,我聽不懂,所以我要直接用寫的,這是一種溝通上的障礙,而且是不同程度的障礙。

今天我先講一下現場的位置,就算聽語障的朋友來,手語翻譯在這裡,聽語障的最佳觀看位置應該是在傑哥的那個位置,所以相關承辦人員在交接的時候應該要有一個SOP,比如說肢障者的位置要怎麼排、聽語障者的位置要怎麼排、手語翻譯的位置要怎麼排,都是要有一定流程,辦公聽會是常常在辦,因為立法院常常辦啊,之前都辦得很好,為什麼這次會有一些些問題?就是因為工作經驗沒有傳承。還有,各部會代表因為時間的限制,大家講話速度都很快,手語翻譯和聽打員雖然身經百戰,你們看他的手一直在動、一直在動,但其實這樣真的是一個職業傷害,所以希望當有手語翻譯在場、聽打員在場的時候,大家講話速度都要慢一點,謝謝。

再來今天的主題是聽語障的自立生活,自立生活就是我們的資訊不對等,聽語障就是聽不到,因為聽不到,導致很多資訊都沒有辦法進到我們的腦部裡面,然後就是缺乏一般人所認為的常識。就像疫情的宣導片雖然有字幕,但是缺少手語,主責單位是衛福部醫事司,還是什麼司?我不知道這是誰做的,所以請你們回去檢討一下,資訊平權很重要,所以手語翻譯一定要有,畢竟有一些族群是使用手語的,字幕也一定要有,開公聽會,手語翻譯和聽打員是基本配備。

再來,最近要選舉了,我想大家都很忙,有時候會少注意到我們聽語障的需求,電視政見發表會的手語窗框吵了很多年,雖然這有明文規定,但是最近還是發生手語窗框實在太小,真的是有礙觀看,後來就只好放棄了,針對這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主辦、主責的單位扛起來,負責幫忙盯一下,我們每次都在講,講了這麼多年,從之前100年一直講到現在10年了,其實還是有一些地方沒有做得很好。

再來,保障工作權對我們聽語障者很重要,因為我們去職場找工作,很容易會碰到溝通的問題,在職場碰到溝通問題就是要找手語翻譯、找聽打員協助溝通,請問勞動部在各縣市有沒有建置手語翻譯團,或是聽打服務?每一個縣市應該都要有,跟社會局一樣,當我在工作上碰到困難的時候,可以找勞工局的手語翻譯協助,就像臺北市一樣,社政、勞政是分開的,我希望以後每個縣市的社政、勞政都要分開,就是社政有手語翻譯,勞政也要手語翻譯,謝謝。

主席:宣告如下,等第十位林君潔理事長發言完畢,休息10分鐘。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理事長、今天與會的各位專家學者及各個身障團體代表大家早安、大家好。我現在講話不能太快,身權法上次修法是在2007年,到今天也經過了15年,有一些不合時宜或者規範不足的地方,我們實在應該要好好的檢視,但修法不是即興式的,也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我們應該把握每次修法的契機,整體檢視法條本身以及實際執行上是不是有問題,或是有落差,修法以後,希望能夠落實,也能夠務實。透過修法的程序,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進步、更平等,我想這也是我們今天要辦公聽會的主要用意。修法必須廣徵相關學者專家,以及在場各位身障者代表團體的意見,這樣修法才能周延,未來執行才能夠更順暢。

根據統計,身心障礙者人數已將近120萬人,初估是臺灣人口的5%以上。長久以來,大家的觀念都停留在醫療模式看待身心障礙族群,恩給式的福利政策思維,讓我們國家像還停留在上一個世紀一樣,事實上平等對待是國家對所有國民,包括身心障礙者的責任,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法,才比較有意義。雖然改革一定會有阻礙,但是我們必須進行改革,國家才能夠進步,社會才能夠更加的祥和,因為自由平等是人權的核心,這就是國家正義的價值。志榮在這邊希望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都可以有這樣的體認,剛才有幾個委員也提過了,在今年8月初剛辦理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也就是所謂的CRPD ,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有5位國際委員針對我國落實各公約的狀況,洋洋灑灑提出了36頁的報告,裡面有許多跟第一次的審查意見重複,代表我們國家在法規面、政策面及執行面上,可能還有很多需要改進,甚至根本都沒有改進的地方,這需要我們政府部門、立法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大家一起共同努力,讓臺灣能夠跟得上世界各個先進國家,最後拜託大家,讓我們一起努力,把身權法的修法修得盡善盡美,謝謝大家、拜託大家。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與會的專家學者,大家早安。剛才謝理事長提醒的事情,我覺得我們議事處要來協助,對於我們特別舉辦身心障礙權益法相關的公聽會,應該要做到友善環境,我們在辦相關活動,都一定要有聽打專區及手語專區,這是友善環境,應該要注意到的事,謝謝你的提醒,這是我們立法院要注意的事項。

事實上身心障礙權益法的部分,我在這一屆已經提了三個修法版本,一直都沒有動,也看到衛福部已經在6月30日提送他們的版本進來了,這個會期看能不能一起討論,應該有一、二十個版本,因為大家對身權法的修法都有滿多意見,如果召委可以,就儘快排審有關身權法的修法。

我今天針對公聽會有兩個部分跟大家分享,有關社區居住的部分,昨天我才透過社區居住及獨立生活聯盟所舉辦的「我的居住權益,我想告訴政府的話」聽取社區居住的青年說明他們想要什麼樣的生活,有人表示不喜歡常常搬家,也不喜歡像機構有門禁,希望像一般人一樣,一人住一房有隱私權。社區居住,其實真的是身心障礙者在家裡及住宿機構之外的一個重要選擇,也符合身權公約有關居住選擇的方向,但是面臨到一些問題,服務機構端提出現行的包租代管政策限自然人承租,法人不得承租,造成市場物件的限縮;租給機構法人提供居住服務的屋主,他不能成為公益法人,也造成他的租稅權益受損。一些獨立居住的夥伴也提到,他們雖然可以負擔房屋租金,但是包租代管業者看到他們可能有身心障礙證明,就怕他們繳不出錢,所以要求他們要有連帶保證人,房東也不給他們申請租屋補助。我看到的不只是制度的困境,還有一些獨立居住的青年也提到,他們生活上面臨了繳房租、去公所,還有醫院就醫等不熟悉且需要協助的部分,所以他們希望能夠繼續得到一些支持。有一些制度性及補助結構,還有勞基法的問題要支持社區居住,這部分我有兩個具體建議,第一個是有關公益法人承租住宅提供身心障礙作為社區居住用途,包租代管制度應該視為準自然人承租,這個部分要請財政部研議,但今天財政部好像沒來,但是內政部營建署是不是跟財政部一起研議,讓出租給公益法人作為社區居住的房東,也適用公益出租人的租稅優惠條件;第二個是有關獨立居住的支持,即使他脫離了社區居住方案,我們現在有三到六個月的追蹤期,但其實這些獨立居住的青年,他們都說生活中的小細節,可能會讓他們又打回原形,所以其實他們需要的還是繼續的支持,要請社家署針對獨立居住的身心障礙者研議相關的社區支持方案,不要因為一些小事情,他又好像回到原來的居住型態。

再者,針對提升道路品質計畫及提升騎樓平整的計畫,內政部在106年到109年的前瞻計畫中,有一些相關提升的計畫,我看到這個計畫是由中央出一半、地方出一半的政策,但是有幾個問題,第一個,還是要商家跟住戶同意;第二個,補助的各縣市政府沒有強制力;第三個,進度非常緩慢。從110年看來,我們內政部這兩年只有4.3公里整平路段的數字,但是前瞻計畫在改善交通的部分就有490公里,其實要做得好還是要修法來做強制,所以我在身權法第五十四條新增了第二項,就是希望地方政府的主管機關要把責任扛起來。增訂的第二項就是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的騎樓不符合前項規定的話,主管機關應該訂定計畫來改善,由建設、工務、住宅的機關來負責指導、考核,我想這個部分應該要在法裡面明定之後,才能夠讓制度實施。那這個是針對公共的建築物興建,對私有的部分好像沒有特別規範,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很多一樓如果作為營業的店面,當它蓋好了要再租給非公共單位的時候,又要再花錢整頓,所以這一次陳時中就把它當作臺北市市長的一個政見,希望在自治條例裡面針對只要是對外營業的一樓店面應該就要設計為無障礙,這樣它未來的改裝或什麼,對於身心障礙朋友就會更友善,我想這個部分滿好的,所以我也希望中央這邊能夠有建築相關的規範,一起來讓全國的制度能夠一致,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請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林君潔理事長發言。

林君潔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召開這一次的公聽會,讓我們有機會來表達意見。首先在表達我們要修法的重點之前,我最先想要說明的就是身心障礙的參與真的十分重要,就如同我今天為什麼坐在這個位子上?其實我需要無障礙的講臺讓我可以操作我的投影,可以看到投影畫面,還有能夠照到攝影機,然後我的個人助理要有足夠的位置等等,這些其實都沒有明定在相關的法條,所以造成很多身心障礙者光是進入這樣的會議室做簡報都會是一個辛苦的部分。其實在這一次修法,我們很著重的就是在身權法裡面的第十條,除了比例的注重,我們希望身心障礙者或身心障礙團體的比例要多於整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之外,還有就是我們很希望能夠有實質的參與,而不是形式的參與,我們有無障礙的服務跟相關設施、設備的提供是非常重要的,也希望有一天立法院真的能夠讓所有的身心障礙者站在講臺上,跟大家機會平等地去做報告和參與。

另外,在剛剛講的第十條裡面,除了實質上支持身心障礙者參與自己相關的服務跟政策的討論之外,我們會希望訂定身心障礙團體的定義,因為在很多的委員會及相關的會議裡面,雖然有保障一些名額,但往往對於身心障礙代表的定義不明,所以造成很多身心障礙者營運的團體並沒有被保障參與的名額。因為畢竟身心障礙當事者更能夠瞭解障礙的問題與情境,瞭解自己的服務、政策出的問題在哪,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明定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並且提供各個不同族群,比如說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各個不同的障別能夠多元地參與,而不是限於少數的族群能夠參與其中。

在講到參與之後,我要跟大家再說明,其實在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臺灣已經內國法化生效了,但我們在過去這幾年來都沒有看到積極的改變,所以我這邊的資料有提供,其實在第十九條就有明定,要保障身心障礙者全面在社區、社會融合的相關條文在裡面,我在這邊不贅述。主要目的就是政府應該要編列充足的預算,並且有系統性的規劃,防止身心障礙者被隔離於社區生活之外,被孤立在外面。

再來,根據第一次跟第二次國際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都一再、一再地重複提到,我們的個人助理或社區生活相關支持服務的預算十分不足,而且並不穩定,但是在這樣的國際審查已經辦了多次的狀況下都沒有看到任何改變,我們非常痛心,所以在身權法的修法裡面,必須再明定中央與地方應該各負什麼樣的權責、經費的比例以及怎麼樣預算編列等等,有沒有依照各個身心障礙族群的需求去做實際的評估跟資源盤點是非常重要的。

讓障礙者能夠自立生活,最大的關鍵就是我們有沒有辦法自主選擇,決定我們要過什麼樣的生活的一個權利跟機會,但現在看起來是完全沒有的,就如同剛才周老師報告的,訪問了很多的障礙者是非常辛苦的。我今天能夠坐在這邊,出現在大家面前,我是經過了很多的服務與支持,我有個人助理來協助我從家裡出門,然後我要帶好我的資料跟準備相關的內容才能夠在這邊,但這是需要非常多的時數跟個人助理來完成,以及需要一個好的制度。

剛剛報告有編列了很多的預算,但實際上有真正提供到服務身心障礙者、提供到時數,我們有去看統計,身心障礙者平均每一個人一天只能分到0.67小時,這樣到底如何生活在社區?我們非常地疑惑,所以不管是居住的選擇權利保障,還是個人助理的時數費用要低額負擔,這些必須要明定在身權法,獨立成一個專章跟條文,而不是如同現在資料上面所顯示的,在第五十條第九項非常不明確,並且沒有一個完善的保障。

這裡我們有提供一些資料,因為時間不足的關係,我們最大的重點是希望能夠不要把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的議題放在家庭的責任上面,我們必須要正視外籍移工的問題、家庭照顧的問題,還有障礙者自主生活決策的問題,而不是一再興建機構,因為我們很多的政策還是跟CRPD脫節。我們再次呼籲,希望身權法必須要遵照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以及CRPD去一一改善,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有很多資料要報告,但不好意思,請大家再去看我這邊提供的資料,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32分)

繼續開會(10時4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召委、在座的專家學者及團體的代表,大家早。今天很謝謝衛環委員會針對身權法的修法及未來展望召開公聽會議,我相信大家對於CRPD的精神,這幾年應該多所瞭解,在相關的制度性建置上是相當的不足,所以在歷次的修法裡面都有談到我們如何把這樣的精神落實為法制面。特別是地方在行政資源以及行政專業上還是需要法的規範,還有地方與中央的合作,所以今天在幾個修法的方向裡面,我也同意行政院版在今年6月提出來的修法重點已經更貼近實務上問題的解決,以及必須要做一個嚇阻性的效益。

簡單來講,去年大概是5月份,我和吳玉琴委員針對苗栗的德芳教養院發生院生被虐打致死的案件,從那個事件開始,我陸續接到了一些家長的陳情,所以對於機構的管理,特別是身障社福機構,如果發生虐童或者是院生受虐致死、受傷害的案件層出不窮,對於機構的管理還有機構的評鑑,是不是真的可以有效地讓優質的、願意付出更大心力的這些負責人們得到政府的肯認之外,他們在相對的評鑑裡面是可以被家長們信任的?但是如果沒有透過一個有效性的評鑑,每一個機構都是用甲等啦!優等啦!甚至是幾次的改善沒有完備,還是在資訊上面沒有被下架,很多人看了政府相關的評鑑標準就把孩子送過去,把自己的家人送過去,可能意外的發生就是從這樣的疏漏裡面來發生憾事,所以第一個,我很同意這一次行政院版的幾個修正重點已經能夠把身障機構必須要做到的通報責任,特別對於負責人、院長、工作人員等的資格也能夠明定,而且用審認的小組來進行查證。

我這邊有一個最新的案例,我想大家也知道,也是桃園的身障機構,有兩名5歲孩童是自閉症的孩子,在照顧期間也受虐致死跟致傷,這樣的機構我想衛福部一定會主動去調查和瞭解,這個機構是不是還列為甲等?是否還在資訊上,讓很多家長又把自己的孩子們送去照顧?如果是這樣,我覺得就失去我們去年從德芳教養院看到的教訓,沒有立即性反應在評鑑跟重要訊息揭露的部分。修法當然有時候在時間上面,要鉅細靡遺比較縝密地來做是一回事,可是在執行面上面,如何有效地讓我剛剛講的憾事不要再發生,衛福部今天次長跟大家都在,希望能夠把這樣的預防性,甚至是訊息類讓很多家長知道有一些機構至今還是不應該有營業上面的發展,而能夠及時地把一些院生轉走,這是我的協助經驗裡面看到的部分。所以我的結論是,有關於這一次修法,針對第六十三條之一的部分,我們去年提的版本就是要把負責人相關的背景資料,包括他如果曾經犯過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話,這些人其實是不適任,也不應該再繼續擔任社福機構的負責人,這如果入法,我覺得現在通盤檢討跟盤查之下,有一些機構一定會面對到停止營業的情況。

第二個,今天的開會,我希望我們還是能夠就修法的時程加快腳步,畢竟我剛剛講到的,有很多家長都跟我們陳情,有一些教保員是不適格的,有一些虐待院生的人在司法的步調上面不但沒有受到責懲之外,他還可以到其他機構去任職,去進行他的職業,那這樣是好的,是對的嗎?所以我希望我們現在的修法步調裡面,除了院長跟工作人員之外,如果真的是不適任的教保員,他對於照顧身障者的專業度不足,他自己發生照顧不周的狀況也應該負相當責任,不然以現有非常多家長的陳情,他們心裡面到現在是非常、非常地遺憾,對政府這樣的把關機制也不夠信任。

我想我今天的方向是我同意現在的行政院版,然後能夠儘速來進行修法的步調,在很多地方上的執行面,如果說在地方政府需要的資訊裡面,中央可以主動地把它做一個通盤性的提示,包括我剛剛講的,是不是有發生過什麼事件,然後讓家長們不會再把孩子送到這樣有疑慮的地方,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大家。

主席:請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張珏常務監事發言。

張珏常務監事:主席、各位委員、各個單位的主官,還有各位在場的專家、好朋友們。我今天主要是在強調身權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加入心理健康和心理健康促進的內容是非常、非常必要,增進人民的心理健康識能以及各種促進心理健康的措施是有它的必要,所以在第二條和第二十一條應該要加強。在這個狀況下,我要強調的是,心理健康促進在各個主管單位都會講我們要處理,要提升心理健康促進,那怎麼處理呢?就是「心理健康促進,係指透過法規政策、社區營造與資源投入,促進人民心理健康識能之教育、心理健康維護與防護措施,以增加個人、家庭、學校、社區、職場與整個社會環境的心理健康保護因子。減少不利因子。」

世界心理健康日在2020年特別強調要投資心理健康,包括政府單位、個人、立法委員及職場都要提升自己的心理健康,也要照顧到你的員工,照顧到整個國家社會。去年心理健康日的口號是針對不利群體,同樣要關心他們心理健康的促進,今年是更進一步說普及全民,心理健康人人有權。身心障礙的團體過去所致力的變更,在ICF已經開始分化說障礙有不同的類別,看到他的需求,政府有在這方面做加強,但是處於障礙情境的公民是不是能夠更平等地參與社會呢?所以我們這次在修法中間,不斷在強調要有自立生活,要能夠有各種參與。

對於心理健康促進,WHO的理念就是社會接納、零暴力、免歧視,還有日常生活的參與,日常生活參與就是有工作的機會、教育的機會、經濟的收入等等。在免除暴力的部分,我們也是有人身安全。在社會的包容,就是你可以有各種活動的參與,能夠有一些社團、群體的關係等等,我想這個是非常、非常重要,所以在這樣的情形底下,我們看到在「2020健康國民白皮書」裡頭也談到生命歷程的觀點,就是從小到老各種身心障礙的改變。

但是我們也要知道在「環境與社會互動」的觀點下,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的污名化和社會歧視的情形,其實更要促進身心障礙者心理健康的必要性。衛福部也很好,他們在2015年就委託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做了一個「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白皮書編撰計畫」,裡頭專門請王國羽教授提出「身心障礙者心理健康促進」篇,所以東西都在那裡了,今天如果我們要加強這個改變的方向,心理健康促進要放進去,刻不容緩,而且資料都在那裡,包括心理健康是基本人權,違反人權造成的心理健康危害應該要免除,提升人權以改善造成不利群體心理健康不佳的脆弱因素,包括身障者、精障者等等,藉由心理健康促進政策發展提升全民福利人權,所以在這一次的身權法中,把促進心理健康的概念放進去是非常、非常重要,也非常、非常有價值,我這邊就不再多提,從國家政策這部分我就不再多講,讓個人有一些瞭解。

當然我們也會看到安適感,心理健康安適感非常重要,良好的生活條件,例如住屋、就業是幸福感的基礎。衡量生活的指標也要讓我們看到關係的品質、正向的情緒和應變的能力,實現自己的潛能,有自立生活的機會,這些都是心理健康的概念,讓社區能夠創造出有利心理健康安適的環境。

身心障礙者除了面臨生理損傷與失功能所帶來的影響外,社會大眾的偏見態度和制度歧視、刻板印象、污名化,都會影響到身心障礙者的心理調適和社會參與,所以我們一定要責無旁貸,把心理健康促進的概念放到身權法裡面。離開了心理健康就不能稱之為健康,心理健康融入各種政策中,所以我們說積極性心理健康,就像我們有肢障的狀況,我可以用輪椅啊!拐杖啊!這些能夠協助我參與日常生活和休閒等等,我認為要能夠從心理、社會、情緒、社會支持等等來發展。

我想心理健康是每一個人的權利,人人都需要心理健康,我們也希望我們跟人的互動關係普及每一個人都能夠在這個社會和樂地相處,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劉金鐘理事長發言。

劉金鐘理事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長官,還有各位團體夥伴們,大家好!身心障礙聯盟這裡有提出三個要點,就是身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就業、就學的合理調整全面入法。

首先要談到第五十二條,目前第五十二條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的參與,大概只有休閒運動、文化活動、體育活動等九項,事實上我們希望能夠把無障礙運輸服務、住宅服務及數位資訊納進來。比方說無障礙的服務,剛剛前面有長官提到,洪委員也提到,像交通部有關市區道路這一塊、市區公車這一塊,根本沒人管!公總這邊兩手一攤,說這不是我的事情,我們大概有90%以上的不幸事件、申訴事件都是在市區公車,但是卻沒有一個法能夠管理。他們每次都回應你,有啊!我們有訓練啊!我們的司機也有教育訓練啊!什麼都有,但是一直犯錯,而且犯錯頻率越來越多、越來越大,政府卻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我想公總這邊是不是有義務趕快去制定一個可以管理到市區道路這一塊的法?否則這一塊現在幾乎等於是沒有人管。

我們希望將來是不是可以把現在所有的無障礙公車服務,包括無障礙計程車啦!無障礙復康巴士啦!這一些是不是交由交通部來管理?車子的主管機關本來就是交通部啊!為什麼丟給衛福部,丟給教育部,丟給地方政府,讓他們分別去管,然後分別地去跟這些業者打合約?這樣就造成使用者的權利受到很大的損失,因為一個地區比如說它有50臺車子,被瓜分三個區塊以後,你叫車的機會就少了,我想這個應該有必要去重視。

再來是住宅服務,剛剛吳玉琴委員有提到包租代管這件事情,我非常、非常地支持她,這些事情一定要納入,否則現在很多細節都照顧不到,這些朋友都照顧不到。

至於數位化這邊,我剛剛聽數位部也有提到,我們現在是要提倡KIOSK這一塊,比方說7-ELEVEN不是有那個操作螢幕嗎?我們是操作不到的,對不起,我們坐輪椅是操作不到,這個有沒有一個機制能夠規範?就像銀行的提款機,它有一個叫無障礙提款機,類似這樣子,否則我們有很大的族群是沒辦法去受到這個服務。

大眾運輸也是一樣,比方說以馬祖來講,幾乎沒有無障礙計程車,所以我們障礙者到了馬祖只是到此一遊,到那個碼頭一遊而已,沒有其他地方可以去,這是很淒慘的一件事。但是我們爭取了差不多十幾年,一直都沒有突破,針對這一點,公總這邊也說要想辦法,但是辦法一直沒有出來,我希望是儘快。

接下來是營建署這邊,我們有一個很大的期待就是騎樓整平,騎樓整平現在最大的障礙就是騎樓上的違建居然沒有一個法能夠取締,我希望在身權法裡頭能夠把那個罰責納進來,現在是用一個很心虛的法叫做交通處罰條例,也不敢罰,所以基層根本沒有一個法可以去執行,針對這件事情,如果可以的話,就請營建署儘快訂立一個法。

再來,2030年公車就要進入所謂的全面電動化,目前我搭鴻華的電動車發現問題很大,為什麼問題很大?因為訂定規範的時候,根本沒有邀請使用者進入,所以他們訂他們的法,訂出來以後我們要使用的時候到處都卡卡,這裡不對,那裡也不對。我希望之後訂定規範,一定要找使用者。

最後,有關就業就學,我希望主管機關具體提出合理調整的操作規範,包括要求的對象、要求的範圍及申請的機制,統統要具體提出,否則的話,等於僅是宣示性而已,沒有什麼意義。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謝謝各位。首先,我要向跟各位出席者,尤其本身是身障者的勇士們致敬,因為有你們讓這次的公聽會會更有意義。我也要先呼應一下周月清教授剛剛所呼籲的,不管是身權法要不要先正名,以及是不是應該增加自立生活或個人協助的專章,這些都要請朝野委員們一起來思考。尤其政府在自立生活部分的補助實在太少了,一年只有7,000萬元的補助,對這部分的預算實在是挹注太少。

因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一直都是我長期關心的重點,不管是行的權利、醫療看護到長照2.0的相關政策議題,在施政方面,不分區立委要有身心障礙者代表應該明定入憲,增加並保障身障者立法跟施政的參與。在權益保障法之中,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以加強人身安全保護。同時我也在各個委員會經常提案修正,在建物設施、活動場所、交通設施以及服務等方面,保障身障者的權益並提高補助。在教育層面,我也主張提高特殊教育預算並保障救濟制度、身障者對於體育發展政策的參與、校園內無障礙設施的確保等,這些我後續都還會繼續努力。但同時我也發現,在距離真正達到保障身障者平權的目標上,我們在實務上還是有很大的距離。因為就算在首善之都的臺北市,我們以身障者的方式出行之後,就會發現一路上困難重重,騎樓和人行道整修之後,出現讓身障者高低跌宕起伏的現象,人行道不通而被迫上車道跟機動車輛共行。疫情期間身障者的照服員被迫停止服務,外籍看護也無法入境。外籍看護失聯的時候,過時的法規反而處罰了有看護需求的身障者或雇主。尤其在長照2.0之下,政府企圖以簡單的居家式或社區式、對於輕度與重度的切片式服務,來取代身心障礙者所需要的連貫性跟個體化的服務需求,更讓長照需求相當比例的補助預算流向行政作業,而不是凸顯被照顧者的需求。

在過程之中,我們也發現政府在促進對身障者的權益保障之際,一直都刻意迴避一塊很重要的拼圖。比如本席有一位朋友過去是警察,他現在是移民署專勤隊的科員,他因為執行勤務緝捕逃逸外勞的時候跌落山谷,造成全身癱瘓,他一直希望我能夠推動尊嚴善終法。我們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當然要對於所有身障者竭盡所能,提供他們所需,但是對於比較重度、已經無法逆轉或改善的這些癱瘓者,也應該要讓他們有一條可以選擇對於他們尊嚴生活與生命尊嚴重視的路。根據內政部統計,國人平均壽命是80.7歲,健康的平均餘命是73.2歲,所以在臨終之前很多家人可能都需要跟重症者相處多年。我認為尊嚴善終,不是要消極地鼓勵死亡,而是為病人留下一個選項,對於生命尊重與謙卑,這樣才能夠獲得更積極治療的勇氣,所以也期待所有與會的專家學者跟朝野立委能夠一起為在臺灣的每一條生命提供最好的協助跟服務。

主席:請台北市醫師公會王建人醫師發言。

王建人醫師:主席、各位長官、各位與會的學者專家及記者朋友們,我代表醫師公會在這邊發言,也謝謝各位給我這個機會。剛剛我特別聽進了聽障人協會謝理事長的話,你剛剛講的話,我聽進去了,因為以前我講話很快,所以我今天要特別慢下來,請我們的手語專家可以稍微放輕鬆。

事實上,醫者父母心,今天我在此聽到這麼多的學者專家與政府單位,把身心障礙者所遇到生活層面的這些問題一個、一個釐清,一個、一個呈現出來,我非常感動。因為我常常代表醫師公會參加很多身心障礙或公益團體所舉辦的活動,我深感這跟我的本業真的是非常相仿,為什麼?一個病人來,我們常常看到一些問題,事實上,只要我們願意幫病人多想一點,我相信病人就會非常感動。這一點也是我與全國6萬個醫生,在這一次的疫情當中所展現出來對整體國民健康的照護。

我們都知道醫療人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身心障礙自然也不例外。在這場戰役當中,我相信在座各位,包括你的家屬、朋友都有人確診,你有沒有感受到這一次當他們確診之後徬徨無依的時候,誰給他最大的信心?我相信衛福部疾管署,還有醫師公會在邱泰源理事長、同時也是立委的號召之下,我們身先士卒把所有基層有關的資源與醫院方面結合在一起。這一點跟現在各位專家學者所講的非常類似,今天身心障礙的確需要政府、全國的民眾,還有身障者本身,三者一起來努力,這一點我們在這段時間不斷向衛生福利部就整個身心障礙相關法案提出來討論,也花了2、3年的時間,尤其在這次疫情最嚴重的時候,我們公會還是花很多時間在這個法案,我真的覺得在整個過程裡,我們都非常重視這一塊。各位應該都知道,其實醫療部分的分科非常細,各種醫療院所也有很多不同的大小。另外就是地緣關係,即鄉村、偏遠地區、都市都是不一樣的,事實上是非常複雜的情況。當然這段時間我們不斷地溝通,但是也可能要請各位多去考量一件事情,其實我們醫療的部分是希望能夠把好的醫療品質、內涵呈現出來,自然身心障礙也不例外,這一點我相信我們是有共識的,所以我非常贊同剛剛與會的專家學者,還有我們官員們所提出來的一些改進方式,站在醫界立場,我們是全力支持的。

最後,就是所有有關的友善設施、設備等,我建議應該用鼓勵的方式,然後循序漸進,我相信這一點醫界是展現非常開放的態度。我們也希望當這些設施要做改變時,衛福部不要以健保總額預算去支出,應該特別編列預算,還有這些獎勵方式,我相信都是我們樂觀其成的。謝謝,報告到這裡。

主席:接下來請社團法人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林網市理事長發言。

林網市理事長:謝謝主席、在座委員,還有各部會官員,謝謝你們,更謝謝我們在臺灣推動身心障礙保護的所有前輩們。今天網市代表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來這裡提出一些訴求,我們聯盟從2001年就開始以周月清老師,還有陳美鈴執行長、李崇信主任為主要發起人,回顧20年前,陳美鈴在主編「臺灣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經驗分享與模式發展初探」這本書序文的一句話,20年後賣掉教養院掀起了臺灣的驚濤駭浪,當然這是在機構裡面的驚濤駭浪。內政部在2004年開始試辦社區居住方案,我們聯盟在2007年成立,很謝謝在2015年的時候,我們在陳節如委員和孫一信主任的協助下,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倡議社區居住權的部分,7年後的今天有機會來到委員會現場訴求我們聯盟的一個重點。

除了社會住宅政策在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協助下,目前有一些政策上的突破之外,其他相關社區居住的權利上,依然還是相同。以近年來我們的努力及觀察,第一,為了落實障礙者的自主權利,即沒有我們的參與,也不要幫我們做決定,所以我們從108年開始,聯盟就努力培力心智障礙的朋友來倡議他們居住的權利。剛剛吳玉琴委員也提到,昨天我們在這個會場集結了全臺灣17位有社區居住經驗的青年們,一起在這裡提他們想要告訴政府的話。其中有6位身障青年,他們非常推崇社區居住這樣的方案,也期待政府能夠增加開辦的速度,讓他們有更多的朋友能夠選擇這樣的居住服務方式,在17位當中就有6位朋友推崇。

另外有5位是在社區居住服務之後,在他們自己的選擇之下,已經獨立離開社區居住這個方案,而到社區去租屋居住的獨立自住者。然後有6位,其實他們非常希望有一天也能夠搬出原來社區居住的單位,而能夠獨立居住。以這樣來看的話,青年們在居住的選擇上,絕對不是選擇機構,如果可以選擇我們現行一家6人以下的居住方案,其實也不一定是所有身障朋友的一個選擇。我們培力這3年的經驗當中,從機構搬離到社區來居住的障礙者,沒有一個人想要再回機構去居住,因為他們到機構去,當時的決定都不是身障者本身的決定。

現在社區住民獨立居住後,其實只有部分縣市政府像臺中市有轉銜到宅的支持服務,就如剛剛吳玉琴委員所提,心智障礙朋友的支持服務,不是我們一般機構追蹤服務3到6個月就可以結束,雖然是非常低密度的支持,但是那種像剪不斷的臍帶,他們還是有支持的需求,只是密度比較低。其實我們隨著方案的發展,想要獨立居住的青年,還有障礙的朋友會越來越多,我們期盼政府能夠針對這樣的需求儘快整合部署可運用的資源。

第二個要來分享的是,我們居盟從109年開始承辦輔導全日型機構融合調適住民到社區居住的計畫,也就是我們簡稱的調適計畫。我們真的看到了一些成效,但是也看到了長久以來的一些困難點:第一個,其實這是意識問題,選擇權仍是主要照顧者,而非障礙者本人。第二個,社區居住方案的量能不足,無法承諾家屬照顧到終老。第三個,以後選擇參與的這一些家庭都是沒有家庭的支持者,但是到社區居住以後,這些沒有家庭的支持者,我們的服務時間會是全時段,就像是7-ELEVEN,還有假日與日間等等,而目前的補助實在是嚴重不足。

聯盟這裡有幾個要提出來的訴求:第一個,要與國際潮流接軌,衛福部應提出臺灣去教養院的具體時程及轉型的機制。第二個,機構托育養護費可以隨著障礙者的需求,現在叫照護費,轉移至社區式的服務,我呼應周月清教授所提,即增加第四十九條之一的社區居住,以提供身心障礙者到社區居住服務所需的預算應優先編列。再來就是要建立政策的誘因,以權利和需求為導向,提高社區居住服務補助多元的發展來鼓勵NPO組織的經營。

最後一個呼籲,居住權應該是平等、不歧視的,所以我們ICF的評估不應該針對選擇不同居住方式而設定障礙。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林理事長,接下來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林惠芳秘書長發言。

林惠芳秘書長:主席、與會各位先進大家好。我謹代表智障者家長總會對這一次身權法公聽會提到的幾個重點表達我們的意見,首先要提醒的是,我們心智障礙青年也很期待可以參與這樣子的討論,但是我們收到公聽會的資料,時間實在是太短了。我們的青年需要轉譯,也需要多一些資訊的理解,這些都需要時間,所以未來請大家給心智障礙青年參與的機會,就是要提供更多的準備時間,而在資料上面也應該有相關的轉譯。

接下來有關青年朋友提到的幾個重點,在過去對不公平對待的部分,我們希望將來有沒有可能在總則的部分回應CRPD的幾個重要精神,能夠再有條文或是再加重既有條文,包括心智障礙朋友認為他要有知道的機會、知道的權利,要落實這個知道的權利,要確保他們知情同意,然後才能夠協助他們做自信的決定,確保公平對待的落實。

另外,轉銜不應該只是行政作業,轉銜的過程是一連串服務的提供,轉銜過程的服務提供應該要有預算可以支應。

在合理的調整部分,我們呼應剛剛劉金鐘理事長提到的,應該要有合理調整,救濟應該要怎麼落實操作、執行的法定程序,至少要維持一定的程序正義。

青年朋友也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他們要租房子,因為有身心障礙證明,房東就不租給他,所以剛剛吳玉琴委員有提到,他們有可能會需要透過公益法人協助租屋的部分,要怎麼解決?或者我們現在的社會住宅要能夠讓他們用得起,而且也要租得起,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在法裡明定。

現行有很多服務要提供其實都會需要場地,法定服務除了公辦之外,應以公辦民營為原則並提供適當的空間。現在在民間要推動服務的過程中,有很多時候空間其實是最大的困難,所以這個部分會希望政府有更多積極作為。

在保護的專章中,有關於司法近用這個支持措施,也希望能夠落實有效的矯正服務的設計。障礙者也有可能違法,但他違法之後需要有一個適當的矯諮過程,而不是只是關在監獄,或是不關在監獄隨便找一個機構或精神病院就放進去,這是青年朋友很在意的事情。現在除了有監護輔佐人之外,我們希望能不能夠有第三方維權的機制去監督?當他的監護人或輔佐人無法執行實際的業務時,有沒有另外的救濟管道?

另外,自立生活支持的服務應該要更為多元,因為不同的障礙需求不同,不應該只限現行的同儕支持員跟個人助理,應該要有更彈性的作為,有很多邁向自立生活的過程還是要有一連串服務的提供,在這樣的服務提供過程中,希望也能夠有法定的支持,以上。

主席: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林工凱副秘書長發言。

林工凱副秘書長:主席、現場各位來賓、前輩、先進,還有社會上的各位,謹代表醫師公會全聯會在此發言。

醫者父母心,我們身為醫療的提供者,其實日常生活接觸的、我們提供服務的對象不外乎病人或者是障礙者,我們一天從頭到尾其實都是在傾聽各式各樣身心障礙者的聲音或心聲。我覺得身心障礙者在食、衣、住、行、娛樂、就業各方面其實不外乎就是爭一個跟其他人平等,因為他們在某些方面的障礙,所以國家要給他們一些補助。

我今天早上一路從立法院的正門走來,其實我就想到一個點,立法院的階梯還是階梯,只是在旁邊放一個斜坡板,其實我們可以從一個實際上的面向來看,一個公共場所當然它有新建築也有舊建築,但是在公共場所,我們是要做到強制性的,就是要弭平這些障礙,而這個空間事實上你走進來之後就遇到高低落差的地板等等,你走一遍就知道了,這個是公共的部分,若可以有預算編列的話,可以先做的其實在第一部分。

第二個部分,我們會牽扯到非常多私人營業的一些公共場所,例如加油站等各行各業的場所。我認為以一個補助的方式,政府能夠看資源,再看身心障礙朋友們有需要的地方,可以提出分年改善計畫,看有沒有什麼替代的措施可以給他資源的補助,然後看資源去分期投入或是給予稅務上的優待、抵充等等,我想這都是大家可以思考的。

第三個部分是私人的空間,這次的公聽會也有講到許多在機構裡面的生活、居住環境等等,國家怎麼在政策上支援幫忙,我想可以區分這樣的優先次序。

我覺得最優先的就是政府的公共場所,其實可以儘快做的話,能做得到就做,這是第一個。當然在私人營業場所中,可能也要考慮到避免造成各行各業的營運負擔或營運困難等等,醫師公會全聯會也是很贊同這次身心障礙者各種修法的權利保障,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

主席: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張朝翔秘書長發言。

張朝翔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長官以及與會的先進,大家好。我代表康盟的會員團體及理事長提出心理社會障礙者的訴求跟發言。

這次CRPD國際審查會裡面有一位委員本身就是思覺失調症患者,也是同儕支持的工作者,其實他就有提到,我們要協助心理社會障礙者回到社區的第一件事情是要協助他連結這個社區,以及讓他參與這個社區的發展。

我本身在精神科醫院有工作10年的經驗,我看到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後沒有足夠的社區資源,於是又回到醫院端,反反覆覆的出入院,這在醫界有一個名稱叫做醫院的旋轉門效應。這樣的旋轉門效應其實就代表著我們社區支持服務非常不足,我們現在比較會採取的策略就是,既然他們沒有辦法回到社區適應,那我們就做機構式隔離,然後讓他回到比較離群索居的生活。

我們知道心理社會障礙者在一生當中,往往會因為疾病的起伏而有社會孤立,所以應該要讓他們回歸到社區,讓他們參與社會、跟社區連結。所以美國的SAMHSA提到,我們要把社區支持的資源建立起來其實必須要在一個真實的社區環境當中,包含社區居家環境、家庭、朋友及同儕工作者,這都是支持的資源,這樣子的支持資源才有辦法協助心理社會障礙者回到社區生活、自立。

再來,我們現在遇到的困境就是沒有一個社區居住的選擇權。我有做一些統計,包含IRC提出的一些建議:第一個,現在精神障礙者缺乏選擇,沒有選擇要到何處跟誰一起生活這件事情,還有就是在處理危機時,我們是用強制隔離的方式,沒有正式透過社區支持來處理這樣的危機。根據精神醫療機構的統計,目前慢性病房是一萬四千多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是七千多床,合計有兩萬多床,但是身權法推動這麼久的社區居住,目前在精神障礙的居住服務量竟然不到100位,是千分之四的比例,這是非常低的,其中還包含有將近一半的人在這樣的機構居住環境當中長達7年,這就是我所看到的現象。陳仙季理事長本身也是家屬,他在社區居住剛推動時就在高雄開辦社區家園,可是在開辦社區家園過程中,今年其中一處家園就被迫搬離住所4次,這個過程就是整個政府在推動及社會污名的部分,根本沒有決心去面對或是推動相關的社區支持的服務。我本身在嘉義有開辦4處的社區家園,其實我們發現很多的社會心理障礙者回到社區居住的話,他們都對這樣的生活方式非常滿意,甚至過往他們是常常出入急性病房的,但目前狀況都非常地穩定。

我覺得政府在推動社區支持服務時,應該要參考一些具有國際實證的處遇模式,其實在國際的處遇模式之中,即便是面對嚴重的精神病人,在出院後的第一件事情都是找社區居住為起點的家園,或是支持性住宅,這其實跟臺灣現行做的事情非常不一樣,因為我們第一件事是回到機構或是採取比較管理式的模式。所以這部分希望我們可以參考IRC國際委員的建議,就是讓他們可以積極參與在社區當中,而且目前也證實他們回到真實的社會環境是非常有效的。

最後我想提出,心理社會障礙者其實非常重視同儕支持服務,跟現行的同儕支持服務的確不太一樣,但是因為同儕支持工作者在國外有滿多的研究是可以轉化精神疾病所帶來的意義,因為他們長期在面對疾病的起伏,必須要有同儕工作者來告訴他們,甚至成為一個榜樣,讓他們能夠有信心面臨這個疾病的起伏,或是回到社區來自立生活。其實有很多相關研究都顯示它可以減少住院的次數,包含健保的支用,所以各國包含香港的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都有納入同儕支持員,澳洲或紐約每一個社區處遇團隊都有納入同儕支持員,這部分是我們康盟這邊所提出的一個訴求,要重視同儕支持的投入跟財政的規劃,以上訴求,謝謝。

主席: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黃嵩立召集人發言。

黃嵩立召集人:我今天代表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及跟我們合作的夥伴團體來對第十六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的修法提出建議。我們認為在所有的法律當中,禁止歧視是身權法最重要的一個基礎,這次在第十六條第三項有增列了合理調整的規定,但我們認為它規定的仍然不夠完善,因為身權法是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的主要法律,其他有關教育、就業、醫療各種社會服務,甚至監獄行刑法、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等等,這些法律在實踐時都必須參考身權法訂定合理調整的規定,因此我們認為身權法應該讓合理調整完整入法,而不能只是原則性的規範。

下面幾點都尚不符合CRPD對於合理調整的規定,例如我們應該明確要求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構成一種歧視;我們應該要求提供合理調整是一項主觀公權力,也就是它可以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合理調整在提出後,應該規定義務承擔人啟動對話,就合理調整的需求進行協商;如果不提供合理調整,義務承擔人必須負舉證責任;因合理調整所生的成本由義務承擔人跟政府合力來提供協助,而非由障礙者負擔。這些規定對於合理調整的落實都極端的重要,我們認為應該直接寫在法律當中。最後,身權法第十六條有關禁止歧視的規定,應該要比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歧視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我們應該直接規定機關、機構或個人違反身權法第十六條而構成歧視時,應擔負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部分,我們主張應該讓身心障礙者享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CRPD第十三條規定近用司法的權利,我們在講司法的時候,其實包括警察的詢問、檢察官的訊問、法院的審理及後續的執行都包括在司法程序當中,障礙者所面臨的最重要之問題,就是資訊取得與理解的困難、溝通與表達的困難,很多障礙者都說他們根本不知道司法程序是什麼,也根本聽不懂檢察官跟法官在說什麼,但是他們就是會輕易地回答,以致於作出對他們不利的一些證詞。因此我們具體建議,第一個,應該要進行意識提升,提高司法人員對障礙議題的敏感度,讓他們能夠瞭解障礙者是否有特殊的需求。第二個,警察詢問跟檢察官訊問的過程當中,應該規定要有律師陪伴。第三個,有關可及性部分,除了物理環境之外,更重要的是資訊的可及性,對於感官障礙者及智能障礙者,必須提供可以理解的方式來提供資訊,並且協助他們溝通,以確保有效的雙向溝通,否則簡直是缺席審判。第四個,應該訂定司法人員進行合理調整和程序調整的法源依據,因此我們建議司法院研議法庭內有效溝通的司法中介人制度。最後,我們建議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根據聯合國的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來檢討各個訴訟程序法,並且依據這些法律來訓練司法人員。

最後,第八十五條關於受刑人被尊嚴對待的權利,在監獄當中其實障礙者所占的比例遠高於一般人口,美國的調查是高達83%,障礙者在監獄裡的生活比其他受刑人更辛苦,他們更難維持身體與心理的健康,而智能障礙者與心理社會障礙者的社會功能,在長期監禁之後更難達到復歸社會、重新融入社會生活的目標。所以我們具體建議,第一個,設施的無障礙可及性及合理調整;第二個,監獄當中各種服務,包括會客、作業、訓練、輔導的可及性及合理調整;第三個,提供適當的輔導、諮商及醫療照顧;第四個,應該建構適合身心健康的生活環境;第五個,最後提醒,如果沒有辦法做到這些收容條件時,就可能構成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上這些建議供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藍介洲秘書長發言。

藍介洲秘書長:主席、在座與會各位先進、夥伴以及政府部門代表,大家好。我想大家也都很辛苦,從9點到現在,大概開會快三個小時。我是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秘書長藍介洲,關於身權法修法,我還是想先向大家提一下我們協會的主張,就是希望能有比較大幅度的修法。

我們看一下整個身心障礙法的歷史演進。我國有殘障福利法,在民國69年公告。79年有比較大幅度的修法,因為在十年中,也就是民國69年到79年這十年,臺灣社會、經濟、文化、政治有了很大的改變,在79年那次修法中,把定額進用等很重要的概念都納進來了。86年又做了一次比較大幅度的修法,更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96年改名為身權法,也就如同衛福部次長剛才提到的,把ICF的概念納進來。現在是111年了,在這十五年當中,臺灣也有很大的改變。對於衛福部剛才提到一些修法概念,我們是很肯定的,就是有洞就趕快補洞。可是,這十五年當中,臺灣的法令、臺灣的環境有很大、很大的改變,就像一個小孩子過了十五年都變成大人了,而一個大人若還要穿小孩子的衣服,已經不太適用了,所以我們覺得應該要有大幅度的修法,對於過去法令中不合時宜者要做盤點。包括過去談到無障礙時,對於無障礙環境強調的是硬體與軟體,可是我們覺得,無障礙是包含在生活裡的一部分,整個生活都要無障礙。另外,過去是電腦時代,現在已經是手機時代,所以很多法令、法規應該與時俱進。就像之前在民國96年,我們對銀行的要求是希望讓我們進得了銀行,包含為了進得了銀行大門,對硬體、軟體有一些要求。可是現在銀行已經發展到網路銀行,甚至行動支付,試問各位,行動支付需不需要無障礙?需要,可是在身權法裡並沒有這方面的制度性規範。另外,現在有很多外送平臺,需不需要無障礙規範?也需要,可是在身權法裡並沒有這方面的制度性規範。還有剛才與會者提到的CRPD,是2006年聯合國所通過的,國內也是在103年才合法化,我希望未來修法也能把CRPD概念都納入身權法,所以我覺得應該更大幅度地修法。

我們主要針對提綱三、提綱四與提綱五提出建議。關於提綱三無障礙的定義,我剛才提到了,無障礙不是只包含軟體、硬體,甚至應包括生活層面,但很可惜,身權法對於無障礙網頁只規範到政府資訊的無障礙。對於資訊的取得不只從政府端,在很多層面都需要,包括醫療、教育、文化、金融,甚至我剛才提到的外送平臺這種消費領域,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如同我前面提到的,在96年,我們希望進得去銀行、讓銀行可以成為無障礙環境,可是現在呢?已經是網路銀行、行動支付的年代了,我們希望這方面也應該納入無障礙環境。剛才數位發展部楊司長提到,他們現在也有app行動指引,可是很可惜,還是都停留在政府資訊網站。我想問各位,你們一天看LINE訊息比較多還是看政府、如內政部網頁資訊比較多?所以只強調政府資訊無障礙已經不夠了。不夠了!我再強調一遍,無障礙應該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不應該只停留在政府資訊的無障礙,應該更積極,如同我前面提到的,包括金融、醫療、消費平臺等等,因為這些都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關於提綱四身心障礙代表問題,前面很多先進都提到了,包含比例要達1/2等等,這些我們都很支持。我們想再強調、呼籲更積極的一點,就是應該要有「障礙影響評估」。這是什麼意思呢?在很多重要公共政策裡,不管是環境、性別,都有影響評估。現在我國的身心障礙人口已經超過120萬人,所以我們覺得一些重要公共政策在推動之前也應該要有身心障礙的影響評估。如同剛才有委員提到的,COVID-19這兩年對臺灣影響很大,當初COVID-19相關政策在推出之前就因為沒有經過障礙影響評估,所以推動時遇到很多困難,也包括對障礙者影響很大,例如障礙者機構要隔離時該怎麼辦?居服員確診了該怎麼辦?這些都沒有評估。還有接種疫苗要上網登記時,卻沒有無障礙網頁,視障者怎麼登記?這些都沒有考慮到,那就是因為沒有經過障礙影響評估啊!所以我們希望未來很多重要公共政策在推動前應該經過身心障礙影響評估,讓行政端與第一線工作人員都能事先做最好的準備。

提綱五涉及無障礙電動大眾運輸系統,剛才交通部也提到,針對電動公車等都已經有一些規劃了。其實我們更想呼籲,不但是電動運輸,還包括未來的無人運具。現在已經有一些無人駕駛公車在測試了,但那些運具的無障礙規範到底有沒有納入標準?相關無障礙規範除了低底盤、語音播報以外,更重要的還包括預約系統。我想如果預約系統能建立起來,將能成為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無障礙的最後一哩路。

我不占用大家太多時間,發言就到這邊。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藍秘書長。

請社團法人行無礙聯盟許朝富秘書長發言。

許朝富秘書長: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大家共同關注這樣的議題。如同前面與會者發言提到的,我們這次期待有更多修正與翻轉。針對前面有與會者提到身心障礙者在參與上的困難,我舉個例子,即使已經是委員代表,例如身心障礙者是委員代表,像我在會勘公共建築物時就是視障代表,也都必須面對無人可以為他描述現場的狀況,還有審圖資訊不透明,沒辦法讓他實際參與。所以,我想在整個立法過程裡,除了很多團體強調的CRPD之外,也應該重視回到這個人的本質、行為與特性。

什麼叫回到人的本質、行為與特性?我接下來就開始回應營建署。如果以原本的身權法與相關技術規則來講,目前就會遇到無障礙飯店卻沒有無障礙房間,也就是符合法規卻沒有房間。像是書面報告提到的通路、廁所、停車位、客房數量等等,若沒有達到一定的客房數量,是不需要提供無障礙房間的,這是非常弔詭的事。另外,依照現行身權法與相關技術規則,在運動場館裡,用運動輪椅是沒辦法進入無障礙廁所的,因為無障礙規範裡只規定90公分以內的空間基本上就可以了,但是運動輪椅需要到100公分以上。

我再舉個例子,以現行身權法的要求與建築技術規則,故宮的無障礙也只做到進出、浴室、電梯、停車位,但是接下來在展示品、標示等方面,在策展過程中與身心障礙完全是非常大的距離。基本上,怎麼樣落實全面無障礙不只關係到硬體,同時也要理解場所上要對應不同需求。現在來講,其實多數只談到公共,但最妙的是,臺灣現行法規提到的所謂「公共」,跟我們大家所理解菸害防制法所要求的公共場所竟然是不一樣的,也就是說,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所列的類別為基準,只要沒列進去就不算。其實現在CRPD也提到非特定對象,我們期待這部分能夠予以落實。

同樣屬於營建署的部分還有兩個。一是針對國家公園戶外相關設施,目前沒有從法規上要求落實,只有參考辦法與建議。還有非常重要的是多方團體一直提及的住宅政策,特別是老舊公寓沒辦法上下樓,即使是現在有住宅法,仍然沒辦法解決行動不便的朋友為了上下樓要改善無障礙環境仍然遭受居民反對的問題,我覺得這是建築上非常重要的部分。

再來是交通。我覺得交通部應該正視一件事,就是不能只是鼓勵、沒有要求落實。在鼓勵大眾運輸部分,原本應改善無障礙交通,但現在都是鼓勵,針對無障礙計程車也是,沒有要求在將來某個期限一定要怎麼普及。還有一個部分前面有委員提到,就是行動不便者的車位。其實不待修法,現在的法規已經明文規定行動不便車位,但實務上大家看到的是有證就可以停。針對這一點,我們其實更期待在這次修法中整體翻轉處理。

針對數位發展部,我們更期待的是字幕、手語、口述影像,我覺得這樣的工作應該透過相關法規落實。

最後,關於大致方向,我回應剛才有委員提到的身權委員會要有二分之一身障代表。我們覺得既然是身心障礙權益委員會,身心障礙者的比例就應該過半才可以。再來,如美國、歐洲,政府採購補助金額規定裡面就會要求活動或相關設施應該落實無障礙配套。如果接受政府補助,還不做相關無障礙配套,實在太說不過去,所以我們希望不管是公共或非特定對象,只要接受政府補助就應該落實。

我想再提醒一個部分,就是身心障礙者參與非常重要,但關於參與,我們常想到的是買票券、投票時怎麼投票等無障礙措施,但我想講的是身心障礙者不只會從事投票,將來身心障礙者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時、在參政、選舉時,我們要怎麼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這場選舉運動?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許秘書長。

請臺灣精神受苦者群聚會李昀發起人發言。

李昀發起人: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一名精神障礙者,我講這個題目時,通常比較少稱呼「身權法」,因為身心障礙者的「心」常常沒有被看見,所以我會說是「障權法」。通常對於一個精神障礙者,外界會認為他講話好像不是真的、不用聽一樣,但我希望今天大家可以聽見我們的聲音、看見我們的需要。今天我們討論的議題其實是一個怎麼樣的人值得活、怎麼樣活才能有希望的問題。會講到這點是因為我昨天自殺,所以特別有感覺。對於精神障礙者,大家通常會覺得我們是一群不穩定的人,確實,我們每天都是很起伏的,每天都像抽籤一樣,不知道今天會怎麼樣,但我們不是故意的,也不是自己選的。

今天我要講幾件事,第一件是鑑定的事。我媽媽是輕度肢體障礙人士,我曾覺得有障礙證明好像可以幫助人生的一部分。但我生病10年了,只有近兩年才拿到輕度證明;在我最瘋、最慘的時候,其實都沒有什麼資源可以介入。鑑定時也是,我可以走出家門、去醫院鑑定時,一定都是我狀況最好的時候,所以當然得到輕度的鑑定。這是大部分案例的縮影,大部分案例都這樣。很慘的是,我的人生花了8年時間,讓自己變得非常嚴重,不斷住院、不斷自殺,然後才得到一點社會福利,可是我覺得我的人生都已經失去大部分了。在得到福利前,社會只會叫我去看醫生,可是醫療就是給我藥,或者如同昨天晚上根本沒有給我藥,我也根本沒錢看、沒辦法去急診,只能去讓車撞。沒有地方去,沒有辦法獲得支持,跌在地上之後也只能爬回家。我現在雖然有身心障礙證明,但到底可以用什麼服務,我其實也在想。譬如相關人員說現在做了很多會所和協助模式,可是我不可能去一個沒有辦法賺錢的地方,因為我要養活自己。或者有人說我可以住機構,可是若住機構,人生有什麼盼望?很多事情可以推給精衛法做,可是精衛法最近正在修法,也不知道有沒有在做。

其實我們很多需求就是基於想要活著,就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可是我們好像處處被防著,好像就是很難好好活著。障權法裡有很多部分都沒有考慮到精障的需求,比如說個助,其實我們是需要的,因為我們憂鬱時什麼都不能做,但也不能保證這個月一定會有50個小時憂鬱,所以時數是彈性的,我們很難爭取。還包含很多、各式各樣狀態,但綜觀整部法,很少看到我們的需求被考慮在裡面,我們很難被支持到。所以我很希望大家可以聽我們一次,考慮我們的想像與需求,讓我們加入一些討論。

最後我想提一個比較具體的建議,也是我們諸多意見其中一個比較模糊的。第五十條中有非常多服務,可是我們認為自力生活應該是整部法的宗旨,而不是以一條條文規範服務,所以我們希望這點可以解壓縮出來,包含個人服務與我們想要的同儕支持。可是同儕支持到底是什麼?今天我要講的是,成為障礙者後,就是一團不知道在幹嘛的肉啊!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誰、沒有社會位置、沒有同儕可以參照、好像被家人藏起來,看不到同儕。但這時我們需要的就是所屬群體、有歸屬感、知道自己是誰,這樣而已,因為我們缺乏這個可能性。所以我希望可以有一個同儕彼此經營、主導的據點,我們可以自主在裡面活動、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其實就只是還我們一個可能性而已。這有什麼好處呢?我們可以藉此想像回到社會的可能性、可以培力彼此,也包含我在與不同障別的人相處時,會感覺到我們可以出來、可以活著,也可以被愛;我們可以只是活著,不需要理由。這是非常難的事情!如果有類同的障別或彼此認同的人,我們可以互相歸屬、支持,這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們營運這個據點,不只是被服務,還是服務的人,所以我們可以互相幫助彼此、可以做不同角色,不只是「一塊」造成別人麻煩的人。我們也可以做到媒合彼此的資源、使用經驗,可以媒合很多不同使用服務,讓很多人可以過得比較好。最簡單的就是回到我昨天自殺這件事,希望有地方可以去、有個人可以聽我說話,就只是這麼簡單的地方。我希望這個地方,也包含我們的諸多經驗,都可以被採納到未來修法的可能裡面,讓我們對未來有個想像、有個盼望,我們也希望未來有參加這些討論與說明的機會。謝謝。

主席:謝謝李發起人。

以上發言完畢。召委就與會人員發言部分作一簡單回應。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一直是我的理念,也是召開本次公聽會的初衷,有關這次公聽會中,在場有專家學者及本院委員提出會議室硬體設備不足的相關問題,我亦認同需要敦促本院相關幕僚單位予以精進、改善,藉以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實質享有相同的空間與便利,因此,我會持續藉由完備身心障礙者權益相關法規,並監督行政部門,逐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的各項目標。

謝謝各位學者專家以及委員踴躍發言。最後,請行政機關做整體回應,每個單位2分鐘。因為時間關係,就請衛福部、內政部與交通部3個部會回應。

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因為只有2分鐘,所以沒有辦法一一回應大家提出來的問題。有幾個部分是針對現在已在執行的措施,屬於執行面的問題,例如說我們目前在執行的個人助理,不管是社家署提供的或是長照提供的居家照顧,還是在勞動部工作的助理,其實有些可能還是需要我們來做討論、整合、補位及定位,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向在座的各位再來請教、再來精進。

第二個部分是關於團體比例的問題,其實今天有滿多人提出來的。確實我們過去沒有規定比例,不過這次已經有把比例放進去,至於比例是不是足夠、這些來擔任委員的人是不是具有代表性,這些都是剛剛與會的專家提供的指教,在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可以與時俱進,我們再跟各位討論應該如何擴大參與。另外,剛剛很多的提醒比較是在執行面即社區居住、社區支持的部分,其實這幾年來,衛福部對身障資源都是積極地朝向社區支持、社區居住的方向在布建,這個部分我們一定不會中斷,會往這個方向走,可是也有委員提到,對於機構,我們是不是要去機構化、是不是我們就不再布建了?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提到,我們要考量到不同需求面的問題,所以如果真的必須在機構受到相關照顧的,我們還是應該要來提供,這也是我們在面對不同身障者的不同需求時,也應該要加以滿足的。至於資源的布建,我要向各位說明,其實目前新的方案、新的資源都是投注在社區支持的,以上簡單說明,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住宅組林副組長回應。

林副組長美桂:謝謝主席及各位先進的建議,針對內政部營建署的部分,各位先進有提到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建築管理方面以及國家公園等等,感謝各位委員的建議,我們會依照現行相關的政策以及依據各位委員的建議,持續地精進及推動辦理,謝謝。

主席:請交通部胡簡任技正回應。

胡簡任技正迪琦:很謝謝今天所有與會單位給交通部的建言,主要有幾個重點,早上有些委員提到要有一個申訴的窗口或服務的窗口,其實部裡面相關機關都有為民服務的中心以及首長信箱,如果有任何意見,我們都歡迎大家透過這些管道來跟我們聯繫。其次,剛剛有提到駕駛人訓練的部分,其實我們陸陸續續也做了很多改善,像是我們有訂了一個低地板公車的作業流程,也製作了影片,我們今年又加強了束縛系統的處理,這個部分原則上我們都有函請地方政府來做處理。此外,我們今年還特別要求,只要是受交通部補助的地方政府,都要把無障礙機制納入評鑑機制,我早上有提到,業者續營和後續補助都會跟評鑑制度結合在一起,所以這個部分也有慢慢落實到業者的管理。

至於劉委員提到馬祖無障礙計程車的部分,我們剛剛有跟連江縣聯繫,他們說他們也會持續做規劃,許秘書長有特別提到,不只是鼓勵,而且要有一些強制機制,其實現在很多運輸業者都跟部裡面的補助有一些關連或聯繫,我們現在是透過補助,但我們會在補助的時候去做強制的規範,要求業者一定要配合,所以目前也都慢慢朝向制度化在改善。當然我們後續還會持續努力,部裡也有一些推動小組,後續我們都會納入推動小組來做改善,謝謝。

主席:請問還有其他行政部門要回應嗎?如果沒有,我作以下結論: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委員會應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特定議案之參考。我們會把各位寶貴的意見及書面資料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今天所有出席的貴賓參閱。

今天非常感謝各位出席並提供寶貴的意見,謝謝各位。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2時6分)

 

1一般身心障礙者,如因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情形,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另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4項第3款之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於偵查、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即屬「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可向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另為擴大對身心障礙者法律權益之保障,協助身心障礙者依法主張權利,並提供更多元之法律扶助服務,基金會與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1日簽署行政委託契約書,並自107年10月15日起辦理「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

2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點、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之1等規定參照。

3相關研習課程如:「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特殊訊問專業課程初階及進階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題研究」、「人權保障研習會(精神障礙者專題)」、「弱勢保護與友善法庭研習會」等。

41身心障礙者團體(disabled peoples organization或Organization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DPOs)於CRPD第7號一般性建議(2018:頁3-4)意旨由身心障礙者領導(led)、指導(directed)和管理(governed)的團體。其成員絕大多數(51%及以上),即指理監事、會員及幹部應從身心障礙者招募,且強調:『身心障礙者組成的團體應與「為(for)」身心障礙者成立的團體有所區隔,後者雖提供服務和/或代表身心障礙者進行倡議,但實作上,卻可能造成權益的衝突,因為這類團體為非政府組織,可能優先考量自身的目的而非身心障礙者的權利。締約國應特別重視身心障礙者的意見,透過其代表的團體,支持這些團體的能力及培力,並確保在決策過程中優先考量他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