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17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 林志嘉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1分鐘。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游委員毓蘭說明提案旨趣。

游委員毓蘭:(17時1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嚴重限縮機車行駛路權,也因強迫機車行駛外側車道,增加機車肇事風險,本款規定應予刪除;第102條第1項第6款但書之規定造成各處道路在外側車道左轉、內側車道右轉之違反車輛行駛原則,製造衝突點增加肇事風險,更讓駕駛人養成不良的駕駛習慣,但書也應予刪除。交通部針對主管法規不合理的規定未能適時檢討修正,引發民怨且影響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甚鉅,爰提案請行政院督導交通部儘速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二案:

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5人,鑑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之規定,機車不得行駛內側車道直接左轉,嚴重限縮機車行駛路權,也因此強迫機車行駛外側車道,增加機車肇事風險,本款規定應予刪除;第102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因但書之規定致各處道路有在外側車道左轉、內側車道右轉之違反車輛行駛原則,製造衝突點增加肇事風險,更讓駕駛人養成不良之駕駛習慣,因此,但書應予刪除。交通部對主管法規不合理的規定未能適時檢討修正,影響交通安全及用路人權益甚鉅,爰提案請行政院督導交通部儘速修正,以落實道路平權及增進交通安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游毓蘭  

連署人:陳歐珀  李德維  楊瓊瓔  謝衣鳯  曾銘宗  林思銘  鄭正鈐  吳斯懷  魯明哲  陳玉珍  吳怡玎  溫玉霞  陳椒華  廖婉汝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