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星期二)13時5分至15時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為洲

協商主題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王婉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邱泰源等23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24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二、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各位黨團代表、委員先進及行政院部門代表,大家午安。現在繼續進行社環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等16案與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及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剩下保留條文之協商。

現在處理第七十四條,請衛福部說明。

諶司長立中:請大家看一下第97頁的第七十四條,這一條主要是在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下列這三種狀況除外。請各位委員參考。

主席:這部分司法院有沒有意見?這是你們提的增列文字,請說明。

謝廳長靜慧:主席、各位委員、各位機關代表,大家午安。第七十四條本來的條文只有規範,就是前次委員有提到在法官保留的原則下,聲請法院裁定及對裁定抗告之期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於嚴重病人得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但是此種情況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哪些情形例外,就是我們建議增加的但書,譬如法院對於聲請已經做了停止強制社區治療或是停止緊急安置或停止強制住院的裁定;或是駁回強制住院之聲請;或是駁回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在上述三種情形下,就不讓醫療機構繼續為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以兼顧病人人身自由權,因此我們建議增加這個部分。換言之,當法院做出上述三款之裁定時,就要讓病人返回社區。

至於第二項的部分,如果法院裁定病人要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如果認為病人的病情已經恢復穩定而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此時就把原來的裁定視為撤銷並且停止執行,做一個完備的處理,這是我們建議增列的第二項。謝謝。

主席:這個算第二項嗎?沒有喔,這應該是第一項的但書,因為之後的文字就直接寫在句點之後,這樣算第二項嗎?

謝廳長靜慧:主席,我再說明一下,後來我們好像是把第二項挪到別的地方去增訂。

主席:如果是大家看到的條文,這就不是第二項喔,是第一項才對。

謝廳長靜慧:是,現在我們看到的版本是第一項的三款。

主席:對,三款。各位委員,司法院做這樣的說明,增加這些條文看起來是比較完備。

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謝謝司法院對第七十四條的修正,因為當時在討論的時候,我對這個條文就是覺得有點不安,因為它其實跟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都有相關性,所以當時對整個法的完整性跟連貫性是有點擔心,那時候特別請司法院檢視整個精神衛生法裡面條文。應該說司法院在介入相關的裁定過程中或抗告過程中,有關病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到底要不要繼續治療,這個是滿重要的。所以前面雖然法院裁定或抗告期間是可以繼續治療,我們之前的條文針對緊急安置的過程或在申請法官保留原則的過程中其實是繼續治療的,但是病人只要一抗告,法院認為他抗告有理,整個治療就要停止。我覺得這樣比較能夠把三項裡面的內涵都訂清楚,就是在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我覺得這個文字不太對,這裡是規定「不在此限」對不起,我覺得這本的文字怎麼跟我之前看的文字不太一樣耶!

主席:吳委員玉琴所提的問題,衛福部知道嗎?

吳委員玉琴:謝廳長,我原來看到的文字是「但對法院所為下列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期間,不得繼續為之。」可是現在這個版本是寫「不在此限」,那應該是哪一個版本的文字?對不起喔!

謝廳長靜慧:應該是「不在此限」這個版本,因為原先是要繼續緊急安置,有這三種情形就不繼續治療。

吳委員玉琴:因為我的版本看到的是「不得繼續為之」,那麼是後來又改了文字。

主席:這個文字看起來是要稍微想一下,因為「不在此限」的意思,這等於是可以停止強制治療,對不對?就是這三種狀況之下可以停止強制治療,確保他在人權方面的權利。

謝廳長靜慧:是。

主席:所以衛福部對這個文字理解並且同意。好,各位委員,我們就按照建議修正條文協商通過。

接著處理第七十九條,在第98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請大家翻到第98頁。從第七十九條開始都是處罰的條款,這邊是針對廣播、電視事業,建議以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跟各位委員提出來的意見沒有太大的差異。

主席:行政院的版本跟其他委員所提的版本有特別不同的地方嗎?請說明。

李次長麗芬:我記得之前是因為前面那個關於媒體的條文有保留,所以對處罰的部分也一起保留,上次我們有提出建議修正條文,那個條文已經有處理並通過了,所以建議這一條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謝謝。

主席:我有印象,之前對媒體的那些規範有一些不同的意見,那個部分已經有協商並通過了,所以這個罰則的部分應該就可以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如果各位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接下來處理王婉諭委員等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請衛福部說明。

諶司長立中:根據王婉諭委員提案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令其接受地方社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主席:關於這個部分,衛福部有什麼不同的意見?王婉諭委員所提的處罰條文有兩項規定,所對應的是哪一條?

諶司長立中:王委員所提的第二十六條是規定:「民眾、立法委員、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不得以任何方法,使病人及家庭照顧者無法使用精神照護機構之設施、設備或享有社區支持服務之權利。」如果針對這個定出罰則,有民眾、立法委員、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違反了這一條規定,就必須要去上課。其實立意是滿好的,但是在執行面上有一點困難。

王委員婉諭:應該是說,如果要在社區辦這些機構或團體的時候,常常會遭受地方的抗議,很多時候我作為民意代表又或者是作為公職人員的情況下,仍然跟民眾站在一起去抗議這樣的事件,我們希望能夠解決這件事情,當然如果衛福部覺得用罰則是有困難或是太過強烈的話,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有一個類似的方案或是計畫,或是怎麼樣來進行,如果有的話,主管機關要擔任什麼樣的角色,並且讓這些人能夠慢慢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知能是可以增加的。衛福部能不能說明一下,假設未來遇到這樣的情況會怎麼樣去處理?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主席,我的資料是在第48頁,我新增的那個條文,就是原來第二十四條那天有決定是放在第二十五條,就是提供病人照護服務之機構,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這個是賦予地方政府有責任要去排除設立的障礙,跟王委員提的社區的排除其實是有相關的,我們當時是責付地方政府要去協助排除障礙,我本來也是在想要不要去訂定罰則,可是我們是賦予地方政府的角色,然後地方政府又罰地方政府自己,這樣怪怪的,所以後來我也沒有很堅持一定要再訂個罰則,而王委員在談的那個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更積極的去處理,地方要積極介入,就是社區居民對於照護機構的歧視或是不理性的對抗,地方政府應該要積極去介入,我想這個可能是比較積極的作法,我們上次已經通過這個條文,也放在第二十五條吧!

郭專門委員明政:跟委員報告,關於吳委員玉琴等16人提案增訂的條文,在協商階段,我們還是先暫時訂定在第二十五條,等到院會要進行二、三讀的時候,到時候議事處才會整個調整過來,不過,這個我們在協商結論會寫到,謝謝。

主席:衛福部認為吳玉琴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這樣的文字就夠了?王婉諭委員提的是更仔細、更明確的指出不得去參與阻礙,而且要訂定罰則,還要去上課,就是寫得更明確,好像更能夠保護要設這樣的機構的人所碰到的困難,好像比較能夠確實去執行,還是只是一個比較宣示性的說地方主管機關要去排除障礙?你們的態度呢?

李次長麗芬:謝謝。吳委員的提案我們是支持的,我覺得我們要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責任,其實在設置這些設施、設備,難免有時候會有一些不同聲音,我覺得這個部分跟在地民眾、在地社區的溝通還滿重要的,可是你要讓團體去溝通,我覺得這對團體來講是比較為難的,如果由縣市政府主動出面來積極溝通的話,我覺得還是有助於這樣的困難排除,所以我還是希望這樣的設施、設備設在社區當中,應該要跟社區有好的互動,如果我們馬上就有一個罰則,我們擔心後來可能也會有一些衝突產生,所以我們是不是先以我們之前通過的吳委員等人所提第二十五條來執行?因為過去確實也沒有這個條文,我們就讓縣市政府有法源依據,然後希望他們能夠積極來排除,是不是這次就先不用處罰的方式?這部分再請委員來考量,謝謝。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可以接受先不定罰則,但要請中央表示一個立場,當我們在處理而縣市政府如果沒有積極作為時,中央應該要介入輔導、監督和推動。

主席:針對王婉諭委員等17人提案條文第七十九條,不予採納。

處理第八十條,第104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第八十條其實只有改變裡面的數字,針對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所要處罰的條款,其他部分跟大家提的意見沒有太多不一樣。它是違反第二十一條。

主席:我看了其他委員的版本,罰則在6萬元到30萬元,大家都是一致的。

諶司長立中:這邊最主要在說明,未依法設立精神照顧機構,就在通過條文第二十一條的第四項,也就是龍發堂條款,沒有依法設立的精神照顧機構,或非由政府主管機關委託、補助或管理者,不得為病人提供住宿或治療服務,這條本來大家還有一些爭議,後來加了但書說明,「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依其設立目的涉及提供精神照護服務者,不在此限」把一些排除;若違反龍發堂條款,就會有一些處罰。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這條因為當時第二十一條是保留的,文字也還沒確認,所這部分做了保留,關於罰則其實都參考過去未立案機構的相關各法,處罰的額度大概都是這樣,基本上我們支持行政院版本。

主席:第二十一條那時候有經過協商,保留之後有協商,之後得出結論,所以就有但書,這條就比較沒有問題。

第八十條就照衛福部建議修正版本協商通過。

處理第八十一條,第108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請看第108頁的第八十一條,這是行政院提案,請大家參考,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這條主要說明,違反第二十八條,遺棄病人、對病人未盡扶養義務或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對其病人或利用病人犯罪等,它的處罰條款訂定在這。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第八十一條希望保留,因為第二十八條我和吳玉琴委員都有提出修正動議,因為當時其實還有一個不盡扶養人扶養責任的部分,它應該要回到原本民法的責任就好,而不是課予照顧精神障礙者的加重處罰,所以我認為第八十一條應該要先保留,等一下再回頭處理第二十八條的修正動議。

主席:有修正動議的內容嗎?

吳委員玉琴:我們上次有提出來過。

主席:有提出來了。第二十八條是委員會修正通過的條文,是不是?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確實第二十八條在我們委員會討論時通過了,但通過之後,我和王婉諭委員都有收到來自家屬的聲音,覺得增訂了第二款,「有扶養義務者經通知後,無故未盡扶養義務」,增加之後其實課以家屬比較大的責任,這尚有討論的空間,所以我有提再修正動議,可能王委員也有提再修正動議,這條跟第二十八條連動,才建議這個罰則先保留,下一次……

主席:下一輪再來處理,因為你們針對通過的條文還有修正動議。

吳委員玉琴:是的。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這部分我再說明一下,在老福法或相關法律,針對要負扶養責任者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要求、擬定一些義務,而第八十一條現在的爭點在於,要不要把家屬列為處罰對象,或許下一輪再針對罰則作討論,因為之前條文已經通過,也知道家屬有一起負擔一些照顧的責任、義務,在老福法也有類似規定,只是在於要不要放入罰則,可以聽聽大家的意見,謝謝。

主席:好,第八十一條暫時保留。

處理第八十二條,第111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第八十二條,請大家看第111頁的下方及第112頁。針對各式機構,包括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醫療機構等,若沒有依照規定會如何處罰,各委員對名稱的使用略有不同,但內容大致是一樣的。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第八十二條各款的條文,在第三款針對第六十五條停止強制住院的條文,雖然上次委員會也通過了,但司法院有全盤考量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四條的文字,所以我們協助司法院提再修正動議,所以這條可能還會有變動,其他條文我都有對照過,基本上都已經過我們討論了。

主席:就是第三款?

吳委員玉琴:第三款中的第六十五條相關內容。其他條文都通過了,基本在處罰上或罰則上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主席:所以第三款有結論了嗎?

吳委員玉琴:還沒討論。

主席:司法院這邊,因為這牽涉到停止強制住院的相關規定……

吳委員玉琴:我有再提修正動議,還沒有討論。

主席:喔,還沒討論。在第二輪的時候針對第三款再來討論,這個條文就暫行保留。

處理第八十三條,第117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第117頁的第八十三條所規定要予以處罰的情形,基本上都是精神醫療機構違反一些規定,譬如說第一款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仍予無故留置等情形進行處罰;或者第三款精神醫療機構在病人出院時,未將嚴重病人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最主要是第三款這邊,我們課予醫療機構的責任,因為現行我們沒有這個規定,所以有些醫療機構就不見得有通報,在這邊就是強制精神醫療機構,在嚴重病人要出院之前,醫療機關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主席:各委員版本罰則的罰鍰都是三萬元至十五萬元,衛福部的版本就是把款項都寫在這裡,所以內容上是沒有什麼差異。特別課予機構有通報的義務,碰到哪一些狀況都要通報主管機關,這個也滿重要的。

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對於這些精神醫療機構或照護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罰鍰部分,我沒意見,但是就第一款有涉及到第三十二條條文,該條現在還處於保留的狀態,雖然罰則應該是沒有太大影響,但是因為第三十二條在上次討論的時候,對於出院準備好像大家還有一些爭議,所以是還處在保留的一個條款。

主席:會有連動的影響嗎?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上次保留是在於出院準備要不要通知家屬的問題,以及那個出院準備計畫跟誰一起來擬定的問題,這個地方跟我們要求醫療機構,其實那個影響不會那麼大。

主席:這裡主要針對無故留置,這個跟通知家屬的部分比較沒有關係,但是他如果已經到達那個階段,你不應該留置,精神醫療機構又把他留置的話,就要受這個罰則的規範,應該是可以通過啦!第八十三條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著處理第八十四條,第121頁,請說明。

吳委員玉琴:這沒問題。

主席:這個沒有問題啊,就是個資。

諶司長立中:這邊的規定是如果是違反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話,洩漏應保密之資料者,處罰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建議以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主席:這個應該比較沒有疑慮,我看其他委員的版本也是這樣的罰則,第八十四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八十六條,第121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是,精神照護機構違反本法有關規定,除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或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跟各位委員提出來的版本,基本上沒有太大的差異。

主席:沒有什麼差異,機構以外行為人也要受處罰,第八十六條就按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處理第九十二條,第123頁,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主席:這有沒有意見,會不會延滯?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還真有一點擔心,因為這一次我們增加了法官保留原則,所以很多制度有很大的變革,當然也因為這整部法的重新修訂,所以它有非常多的子法要訂定,可是這個法也很久沒修了,所以重新修訂我們討論了那麼久。因為這一次的修法涉及到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所以我很想瞭解,以行政院盡最大的能力,或是司法院這邊盡最大的能力,大概預計多久可以讓這部法上路?因為大家期待很深,所以不能說法通過後要等2年才上路,我們最怕拖太長,我們都卸任了還沒有上路,希望行政部門是不是可以告訴我們,你們盡最大的可能,是不是大概半年、1年?我大概比較能接受在1年內,如果再超過,我就覺得很難接受,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跟司法院可以來協助我們釐清一下實施的進度?

主席:王婉諭委員的版本有寫時間,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本來的版本就是規定在公布後一年實施。主要就是希望能夠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大家儘快完成,讓它能夠上路,所以這部分我覺得時間上是不是真的要思考一下,如果用另外定之,會不會有超過1年或2年,甚至更久以上的風險?

主席:請衛福部說明。

諶司長立中:這一次的修法說實在是整個都大修了,那裡面的子法幾乎全部要改,光新增的就10條以上,我們衛福部統統要修的子法大概有二十幾條,通常我們大概一年修10條就差不多了,一年修到20條很拚了。

李次長麗芬:我這邊說明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確實我們也希望它能夠儘快上路,可是相關的、要配套的作業其實是非常多,我們衛福部這邊當然就有相關的子法;其實法官保留算是還滿新一個制度的建立,我們自己在行政院審法案的時候,後來跟司法院有一個共識說,是不是由二院一起來把所有的工作盤點完之後,好好地把它做好之後,再完整的上路,我們不要倉促地上路。以我們自己衛福部相關的法律,我記得長服法也是2年後才開始上路;我之前在立法院修的少事法,因為它牽涉到少輔會機制的建立,所以它是4年。這當中我會去瞭解相關制度困難的一個部分,希望委員還是給我們比較充分的時間可以做好準備。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說明。

謝廳長靜慧:召委、各位委員、次長。司法院跟各位報告的是,除了精神衛生法本身的這些我們要會同行政院訂定子法,還有行政院要會同司法院訂定子法以外,光家事事件法,我們必須要重新修正,並且把專家參審這樣的一個審理細則;另外還有參審員的遴選,它涉及到衛福部的推薦;之後我們還要經由遴選遞補規則;還有這些參審員的費用支給;還有參審員的倫理規範;還有這樣的一個遴選辦法。預計這樣的一個期程,我們有一部法律,數起來光司法院目前看得到的,不包括行政院的,大概是在15個左右的子法。另外,專家參審進行這樣的審理,原則上要透過視訊審理的方式,法院跟指定醫療院所之間,為了協助病人而參與審判流程,還有扶助律師及程序監理人參與法庭活動,視訊設備的硬體布建可能也必須完備才有辦法因應法庭的活動。在準備的期程上我必須要說,我們今天說二年、一年其實都有點不是那麼的務實,應該是協商的版本確定之後,我們再跟衛福部盤點各個子法跟家事事件法相關的部分大概需要多少期程,我們再跟召委報告。這也是當時第九十二條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用兩院共同協商的方式,也希望它能夠儘快上路運作。推行專家參審之後,我們可能必須進行一部分的模擬法庭,因為這是參審法庭首度進行,它可能不會像國民法官有那麼大的規模,不過病權團體跟醫生要進來參審可能是一個新的制度,這樣的準備也是重要的。

主席:有沒有辦法用附帶決議還是什麼方式,規範他們在一個期限內?不然還是有一點擔心會遙遙無期,因為要訂定子法,司法院、行政院、衛福部都要進行協商,假如協商不夠積極或者事務繁多,這個就一直delay下去,實施的日期就不明確。有其他方式嗎?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譬如說要做期中報告還是怎麼樣,知道它做的進度。

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理解有相關子法還有制度要變革,但是剛才好像沒有具體聽到現在評估的結果。我們並不是第一天開始審法案,要調整哪些東西大概在上個會期結束之前就應該知道。是不是能讓司法院和衛福部先就他們自己原本預想的狀況,說明大概多久時間內可以完成這樣的部分?我聽到衛福部說一年可能很困難,但是並沒有說二年可不可以、一年半可不可以。司法院希望進行整個期程,包括嘗試專家參審的相關制度,還有調整相關子法,大概多久可以完成?

主席:不得逾二年?請衛福部說明。

李次長麗芬:衛福部在這個法要做的事情,我們可以用二年的時間處理相關的規定,可是我知道司法院有它的難度,他們有其他的法要修訂,剛剛廳長也講了,參審制、專家等等有很多,還有一些硬體設備等等。我們建議委員是不是可以同意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讓衛福部該上路的先上路?因為司法院那邊確實比較複雜,就是法官保留的那一塊要不要在第二個階段上路?這個部分我覺得可以思考,因為有一些我們是提供服務,那個部分我們可以早一點上路。

主席:第一個議題是二年,司法院有沒有把握可以同步修正相關的規定?第二個就是如果一部法其中的條文有一部分還沒有完成,譬如說法官保留那一部分,其他的先實施,這樣在法制上有沒有問題?請司法院說明。

謝廳長靜慧:今天次長有說衛福部的準備可以在二年內,不過我必須誠實地跟召委報告,這個二年,至少我們要會同訂定的這些部分,我們還沒有進一步具體的盤點時程,所以我不知道要會同司法院訂定的這些法規有沒有在次長說的二年內。至於剛剛召委提到我們有沒有具體的時程,因為涉及法庭的活動,我今天真的不敢跟召委明確的說,不過我們帶回去,整個方案定調之後,我們會積極盤點到底有沒有可能在二年內完成配套的法案。可不可以容我們帶回去,然後再向召委跟各位委員報告?謝謝。

主席:OK。請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不好意思,我說明一下,其實我剛剛是說,第九十二條還是以行政院提案的版本通過,可是可以做一個附帶決議,說衛福部要提供服務的部分可以比較早上路,一定要在二年內完成並提供服務;其他有很多辦法是我們必須跟司法院會同的,有很多都會是在法官保留部分,那個部分就讓我們有比較長的時間準備。謝謝。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剛剛聽到兩院對這一部法的討論,好像都設定二年,這不是我們期待的,尤其是服務,因為我們的社安網已經在執行,給精神病患或家屬的支持應該能實施就儘早實施,而不是拖。剛才提到法官保留原則在這部法裡面確實算是新的制度,它有很多是司法院要準備的,剛剛聽到有十五個子法,應該沒有母法吧?沒有大的法要修吧?有大的法要修嗎?家事事件法要修?如果要修法的話,顯然這個進度不是司法院可以單獨掌控,變成還有我們立法院的事。像剛才李次長的建議,如果能夠區分它,由行政院跟司法院共同定之,但是可以分出哪些條文可以先行,哪些條文可能要後行,這樣子相關服務可能就可以先行,法官保留原則的相關配套條文可能要後行。這個部分可能涉及修母法,如果要修一個法的話,進度方面立法院要再幫忙克服。我比較希望行政部門要先講清楚。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是不是先釐清一下?我們看到家暴防治法其實當時也有保護令制度整體設計的變革,還有相關的補助對象、條件等等事項,也有相關的子法要訂定,但是家暴防治法的修法其實是寫自本法公布日實施,這樣兩者的差異是什麼?一樣都有子法,一樣都有一些制度的變革,為何家暴法可以直接寫公布日實施?

另外一個考量如同剛才召委提到的,有沒有可能類似國民法官法的寫法,就是哪幾條到哪幾條是公布日實施,哪幾條到哪幾條應該幾年內完成或預計什麼時候開始處理?我比較不建議用附帶決議處理,因為附帶決議的效力其實有其限制,而且比較難真正從條文的文字看出應該要怎麼做,所以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就比較細節的部分先討論。能不能說明一下家暴法也有設子法,為什麼它可以立刻實施,還有我們能不能分階段處理?

主席:請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謝謝委員,我們都知道服務一定要馬上提供,現在都在提供,社安網其實也已經把大部分的工作都含括在裡面,都有計畫在進行,不會因為這個法有沒有生效就不做,所以這個部分絕對不會受影響。我要跟各位報告為什麼我們還是需要一些時間,是因為這個法通過之後,預計會有二十八個子法要訂定,這二十八個子法真的要花滿多時間,這個部分委員是不是可以考量?也就是說,本來應該要做的就會繼續做,不會因為法律還沒有生效,因為那個本來就有計畫在進行。剛剛王委員提到其他的辦法,其實那個法條要回到一開始的第一個版本,有親密關係的是1年,為什麼現在看到是公布日實施,那是因為已經修了很多次了,所以都是公布後實施。我記得之前的職災,勞動部修正的好像也是一年半還是兩年,也是行政院定之。所以要跟各位委員報告,就是本來已經有計畫在進行的一定都會進行,可是因為這個法通過之後,我們有28個子法要訂定,確實需要時間。

主席:這樣我建議這一個條文保留,然後你們回去就要盤點哪一些條文可以先行、哪一些一定要跟司法院協商要配合司法院修法進度的,然後分別條列出來,我們才能處理這一條的實施日期。所以,各位委員,本條是不是就先行保留?因為還有下一次,我期待是再一次協商就可以全部協商完畢。這一條就先行保留。

我宣告一下,今天開會也是預計到三點之前結束,等一下我們會先逐案處理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處理完畢以後就休息,讓他們回去整理,順便把保留條文的修正文字列出來,下一次就直接處理保留條文,這樣下一次就可以處理完畢了。

吳委員玉琴:為什麼要先處理附帶決議?第二輪討論時,我們提的再修正動議不需要先處理嗎?

主席:都可以。

吳委員玉琴:附帶決議我覺得是相對於……

主席:好,尊重委員的意見,現在就進行第二輪討論,在進行之前先休息5分鐘,整理一下就開始進行第二輪的協商。

休息(13時58分)

繼續開會(14時6分)

主席:繼續進行本法第二輪保留條文及已通過而有異議的條文協商,現在就從第三條開始討論。

請問衛福部,第三條保留條文爭點在哪裡?

李次長麗芬:第三條的爭點是在於,委員希望能夠把心理健康、心理不適及心理健康促進做法律上的名詞定義,上次的爭點大概就是在這裡,其他應該沒有太多的意見。

對於要不要定義心理健康、心理不適或心理健康促進,我們衛福部聽了委員的意見之後,也做了一些思考跟討論,我記得上次也有委員指教,就是我們的心理健康做這麼久,為什麼沒有對心理健康做定義?我們衛福部這邊的說明是心理健康其實已經是一個社會通念了,我們也在想怎麼樣去定義心理健康。我們過去強調身體健康,可是其他的法規好像也沒有去定義什麼是身體健康,因為社會對它已經有一個概念了,如果我們把它定義之後,會不會造成限縮?這個部分我覺得是要去考量的問題。

再來就是其實不會只有本法講心理健康,還有一些法律可能也會提到心理健康,例如兒少權法都有說要促進兒少的心理健康,還有一些說要避免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一旦我們在本法定義之後,會不會造成未來看到有害兒少身心健康時,也要回歸本法的心理健康的定義,這樣的定義是不是符合我們目前在執行有害兒少身心健康的一個定義?我會覺得在適用上有一些困難之處,會不會造成限縮,這是我們所擔心的。事實上目前看到的心理健康、心理不適跟心理健康促進,就算本法沒有做名詞定義,在執行上都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所以我在此還是要請委員支持我們提出的建議修正版,就是不需要對這三個名詞去做定義,避免定義之後引起其他法律在引用上產生困擾,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應該是說除了心理健康之外,還有一個部分是上次談到是不是應該要將前期的積極性介入措施,或是積極的處遇等等的概念納入,因為我們的確有相關的方案正在進行當中,所以我們也希望在法規上也能夠一起往前進。那時候的討論是,我沒有堅持要用什麼樣的名稱,如果衛福部覺得適合的就提出來討論,看怎麼樣把這樣的概念涵蓋進去,就是當它是在比較前端發生危險的時候,我們能夠如何透過整體的系統建置,做比較積極的介入和處理。

主席: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就第三條我上次的保留意見,一個是希望社區支持的文字能夠有一些修正。我記得上次好像次長是部分同意,是不是?因為沒有看到確定的文字,所以這邊有一點不大知道要怎麼討論。

另外,對於增加「前期積極介入」措施,我還是要幫忙講一些話。就澳洲和其他國家的經驗,精神危機前期積極介入措施,不只是醫療,還有社工、心理,甚至是警消方面,希望能包括這個部分。除了CRPD國際審查之外,最重要的是我們這次修法如果可以放進去,雖然衛福部說你們現在有一些介入,但如果可以更具體地從專業角度討論的話,這是大家比較期待的。剛剛我們講了,施行期間的部分,到底要多久才施行都還沒有定論,所以是有時間準備的,或者也可以分期實現這樣的概念,如果現在不放入這個用詞定義的話,就非常可惜。

這兩個部分,還是希望衛福部可以考慮,一個就是上次談到社區支持的文字部分,包含平等、社會參與,因為沒有看到衛福部接受的版本,所以我再次提出來。

主席: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第一輪的協商版本,就第三條,心理健康、心理健康促進、心理不適的議題加進來之後,我們大概討論了1個小時,確實是很難定義。剛剛次長也特別提到它是一個普通性的概念,可能每個人的想像不同,但對於這件事大家都覺得很重要。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當中,我們規範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業管的,像勞動部的勞工部分,及國防部針對軍人的部分,心理健康、心理健康促進方面都在裡頭了,各部會有相關的工作在進行,也就是團體所擔心的:心理健康不重要嗎?心理健康促進不重要嗎?就這部法,好像沒有在這邊定義就不重要。不是耶!其實是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裡面規範各個一般人,對於其心理健康促進和心理健康的關心都已經在各個條文裡面,如果要列舉的話就有好多,包括法務部針犯罪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促進或是相關的收容環境等,都在各法裡面訂定了。所以我建議,心理健康、心理不適、心理健康促進的定義是不是暫時先不要放在這裡?比較關鍵的會是在於,我們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對於社區支持的用詞,以及剛剛王委員或范雲委員講的前期介入部分,因為已經經過二輪的討論了,在委員會經過一輪,協商也經過一輪,我們可不可以稍微協商、討論一下……

主席:聚焦一些。

吳委員玉琴:聚焦一些。

主席:好,了解。

吳委員玉琴:定義要訂出來,不能再一直這樣,已經輪……

主席:不能重新輪迴。

吳委員玉琴:對,就是輪迴。召委,再協商一下,好不好?

主席:這個建議很有建設性。

吳委員玉琴:對,以及後面的條文如何配套,因為我們關心的是後面條文有沒有……

主席:針對社區支持的文字,以及先期介入的部分,你們回去思考之後,到底有沒有新的文字可以加進去來強化這兩個面向?既然你們有思考,應該要有內容出來、要有結果啊!而不是說你們有去思考,但沒有結果。其他的名詞定義,我也覺得這一次可以暫時先放開,因為針對這些名詞定義要有明確的指涉對象,後續的法律才能予以規範。這部分是不是給你們一點時間?還要保留……

吳委員玉琴:不是,給我們5分鐘……

主席:休息5分鐘,協商一下,好。社區支持的文字,以及先期介入的部分。

休息(14時16分)

繼續開會(14時29分)

主席:繼續開會。社區支持的文字等,請衛福部說明協商結果。

諶司長立中:協商結果,跟委員說明,第三條第七款社區支持的定義底下增添社會參與、自立生活及其他……

主席:在哪個段落加入?

諶司長立中:第七款「就醫」後面,「就業、就養、就醫、社會參與、自立生活及其他支持……」。

主席:把條文寫出來。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覺得大家最多的爭執還是在於精神危機前期積極介入措施,是不是請衛福部說明,因為現在我們已經有一些EIP的方案或是一些優化方案等,這些方案預計會怎麼樣進行,以及進行多久?我相信大家最擔心的就是,剛才談到法規上路之後,如果要拖到4年,那個方案沒有了,而又沒辦法入法,或者4年後沒辦法再次修法,這樣的精神可能就不見了,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此有一些堅持,我是希望請衛福部先說明這部分未來會怎麼進行。

主席:請說明。

諶司長立中:謝謝委員的關心,這個事情我們比委員更著急,因此在這次修法之前我們其實都做了,委員看我們的規劃圖,自發病、出問題一直到就醫,中間的每一個程序,我們都想辦法針對原有漏掉、漏接或斷線的地方,希望加以彌補,只是用的名稱跟委員剛剛所用的不一樣,架構上面有一點不同。就像委員提的積極介入這部分,積極介入的前提,必須像社區心衛中心有這麼多個管師,才有辦法做這件事情,如果沒有布建,這件事情是沒辦法做到的,因為需要有一定的涵蓋率,不能說這個縣市只有一個NGO去辦這件事情,那是沒辦法做到的。因此我們辛苦地布建社區心衛中心,布建2,000名專業人員到第一線去,然後我們才能在第一線,從他開始出問題,一直到住院、出院,以及後續的照顧,能夠給予最基本的照顧,我們稱之為個案管理。個案管理主要是針對他發病之後,之後我們覺得個案發病之前的早期介入方案也需要做,所以亦努力在推早期介入方案,後來我們又發現,當個案發生危機或者是不確定有疑似個案的時候,用社區關懷員是沒有辦法處理的,因為它需要比較高的專業度,這個時候我們就用了優化計畫的高風險計畫團隊,從醫院進到家裡面去處理,把一些洞補起來。其實我們原來的設想就是跟委員一樣,希望把每個漏洞補起來,但委員這邊強調的是希望能加強危機的早期介入,不過這個描述方法是用危機的概念在描述,而我們剛剛講的是從有疑似開始,因為我們從外觀看到的都是一些狀況、一些行為問題或者奇怪的行為,那個時候就要開始介入;用危機來講會有一點模糊。

剛剛跟委員報告的是,委員講的和我們在定義上面其實是重疊,但是描述的方式不一樣而已,並沒有不同。

主席: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我想那個不同應該是程度的不同和資源的差距。原本王婉諭委員和我把精神危機前期積極介入措施放在這裡,就是希望多放一些資源在這裡,然後讓跨專業的團隊可以進入社區。可是現在聽起來,衛福部目前只能放在個案管理中,這個部分的資源會有差距,你們現階段做不到。我的想法是,至少我們剛剛對社區支持的文字有共識了,就是增加「自立生活」和「社會參與」。這個部分王委員和我就是希望你們至少要做出你們說的試辦計畫,然後往這個方向推,至於要不要在這邊保留,如果有一個附帶決議,可以讓我們很清楚地看到你們試辦計畫的時間,我們再解除保留,好嗎?

主席:OK。這樣我們就先暫時保留,社區支持的文字會做一些修改;關於先期介入,再看你們要用什麼方式來表現,是附帶決議還是怎麼樣?再給你們時間去思考。

現在處理第四條,請說明癥結的地方是在哪裡。

范委員雲:之前為什麼保留?

主席:請大家回憶一下為什麼保留。

李次長麗芬:我記得那時候有一個部分是「規劃及推動」,我們認為「規劃及推動」的寫法已經足夠,可是委員還有意見;然後還有「社區支持」要不要往前移的問題。

主席:是哪幾款?

李次長麗芬:因為當時有一個「社區支持」的定義,但我們這邊其實是把「社區支持」的定義拆了,就是包括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還有社區支持服務的規劃。現在第八款又有社會參與、自立生活,我覺得因為之前已經把第九款放到前面去,所以第八款還要寫「與社區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嗎?

在場人員:已經包括了。

李次長麗芬:對啊!所以就變成第九款不用列了。因為我們如果把它放到「社區支持」,而「社區支持」已經有一個定義的話,是不是第九款就不用了?因為當時就是卡在「社區支持」的定義。

范委員雲:我覺得如果刪除第九款的話,第八款的「其他」二字是不是就刪掉?這樣比較合理,因為這樣就比較像是社區支持……

主席:「其他」有刪掉。

李次長麗芬:「其他」刪掉了。

范委員雲:那麼第九款刪除應該就可以,因為已經包括在「社區支持」裡面了嘛!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當初大家對第四條的討論是希望應該要有一些層次,比如說第一個是在講心理健康,第二個是在講精神疾病,第三個是在講社區支持,之後才會進入細項,表示社區支持和精神疾病的部分具有同等重要性而非有所偏頗,或是在條文當中看不到社區支持,所以這是第一個中央主管機關希望能夠在精神疾病的預防治療之後,有一款是「社區支持」的布建。第二個部分是在我的版本第九條裡面有提到中央、地方的資源如何來做規劃,因為這主要是針對外展式的支持,我們知道之前不論是醫療端、人力端或健保相關費用端其實都非常辛苦,所以希望中央能來做一個整合性規劃和布建。

我比較具體建議的是,如果可以的話,社區支持其實是這次修法很重要的部分,所以我希望修正動議第三款的「社區支持資源佈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還是留著。第九款的部分,我理解大家其實都有這樣的方向,但還是需要努力爭取資源以及資源建置的調配,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希望衛福部能夠協助、支持,讓願意來做外展的人不會手上沒有任何資源,都要靠自己的「功德值」來做這件事情。所以第三款的部分懇請考慮支持。

主席:王委員現在說的是第四條第三款?

吳委員玉琴:社區支持不是在第八款了嗎?

范委員雲:是把第八款拉到第三款?

王委員婉諭:整個拉上來。

主席:第八款啦!變成經濟安全、社會救助……

范委員雲:是說把第八款調到第三款,讓它看起來比較重要。那麼三、四、五、六就往後調整嗎?經濟安全、社會救助,因為社區支持也在這裡嘛!是不是把第八款整個往前移?

主席:第八款調整為第三款,然後其他款次往下調,變成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那麼第九款就可以不用,因為第九款我們剛剛討論第三條,說要把它納入「社區支持」裡面了。可以嗎?

好,我們就再修正,把款次調一下,但是第九款就把它刪掉。文字修改後再來宣讀。

接著處理第五條,在第18頁,說明一下爭點在哪裡。

諶司長立中:第五條其實跟第四條是一樣的,一個是對中央,一個是對地方,所以建議如果要修改的話,就比照第四條的修改方式。

主席:把第……

諶司長立中:第八款拿掉。

主席:第八款拿掉,第七款移到第三款,這樣來調整,各位委員,這是連動的。第五條也是再修正協商通過,稍後會把條文再列出來。

接著處理第十九條,在第36頁,請說明。

李次長麗芬:第十九條當時這樣寫,我覺得大家可能對這一條有一些想像說好像必須要把所有的資源布建劃分區域,但我們上次有提到其實這是醫療網的概念,如果大家覺得第十九條會有混淆的話,我們是可以回到原來的現行條文的寫法,其實它就是精神醫療網的概念。第十九條回到現行條文就可以,委員是不是可以來考量?謝謝。

主席:現行條文在大本的最右邊。

范委員雲:我想新的版本比原本的現行條文好吧?

李次長麗芬:因為我們新的版本……

范委員雲:我是說行政院提案的那個,就是有加心理衛生資源跟考量原住民的那些,那是行政院的提案嗎?

諶司長立中:是。跟委員報告,有很多委員都提說社區支持也要用網的概念來弄,其實這是有困難的,因為它整個思考的概念不一樣。社區支持比較要就近,是第一優先,而網的概念有牽涉到我們建置的系統跟責任區以及相互支援的概念在裡面,所以整個思考架構是不太一樣的。如果大家覺得行政院提案的第十九條不好,其實原來的分法也還不錯,本來就是針對醫療的部分。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上次一開始討論就是在社區支持網的部分,因為衛福部表示沒有辦法用一個網的概念來布建,那之後的醫療部分就比較可以,所以我們是希望至少在前期的部分,就是最右邊那一格的修正動議部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心理衛生資源、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等等,這中間還是在盤點的時候,我們還是把社區資源的部分考量進去,然後來去建置後面的部分。前半段用我及林為洲委員的版本,後半段由行政院提案的版本繼續維持,不加入社區支持網。

主席:這樣瞭解嗎?差別……

李次長麗芬:王委員說的是召委的17人提案嗎?因為這個17人的提案,目前我看到跟行政院的提案其實是一樣的。

主席:對啊!再跟王委員的對照一下。

李次長麗芬:王委員的……

王委員婉諭:應該是我們合提的修正動議,在第37頁右邊這一個,前半段有提到社區支持,我們的第十九條是「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人口、醫療資源、心理衛生資源、社區支持資源分布情形及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特殊性,劃分責任區域,建立區域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及醫療服務網,並訂定計畫實施。」

主席:這樣可以嗎?不太一樣,還是有一點不一樣……

李次長麗芬:現在就是加入「社區支持資源」,分布資源嘛!可是我們的意思是說社區資源沒有所謂劃分責任區域的概念,我們的社區支持都是他的居住地或是戶籍地的概念,所以對我們來講這是一個為難的地方,就是社區支持它本來就要提供可接近性的服務,然後我們會按照心衛中心的所在地去做布建,可是你不可能再去劃分責任區域。

主席:好,這個我知道啦!我們等一下討論,主要是社區支持網。

范委員雲:我們現在的爭點應該是「心理衛生資源」的後面要不要加「社區支持資源」,那我是覺得很奇怪,我們這次不是就是要布建社區的支持嗎?譬如我們會說臺北市有幾個,不管你要叫它什麼名字,但它還是有一個區域性的概念,因為社區當然還是只能用實體的地理來定,那心理上大家的想像可以不一樣,可是就可近性來看的話,還是有個地理空間,所以我不知道放進去會有什麼問題,我覺得這一次能放進去是一個進步啊!

諶司長立中:跟委員報告,其實在社區支持的方面都是NGO在做,沒有辦法由中央直接規劃要在哪邊設什麼資源,然後就一定能夠做得起來。

主席:所以衛福部就是只限定在醫療啦!醫療網的……

吳委員玉琴:衛福部能不能想一想,因為我覺得……

主席:但是社區支持把它分開。

吳委員玉琴:我們很習慣醫療網的概念,對於精神衛生,我們現在倚賴醫療的部分很重,但是我們這次的修法是有朝向社區,而且希望建構社區的網絡,因為我沒有醫療網的匡架,我用的是長照服務網,在我們訂長照服務法的時候,我們就去用長照服務開始匡列,每個社區或每個縣市都應該要有它的長照布建,所以不是責任區域的概念,沒錯!因此我的概念會是一個精神衛生網,那精神衛生網可能含醫院,但是也含社區,所以可能幾個委員在討論的都是社區的布建、社區網絡的建構,當然醫院是不能缺的,但是不是用醫院的系統,因為諶司長是從醫院系統來看,也可能是比較熟悉,而且長期以來精神衛生網都是用醫院系統在思考,那我們現在的修訂可不可以朝向比較是社區的,還有醫療系統的整個網絡、心理衛生的網絡來建構。

李次長麗芬:應該是說如果我們維持原來責任區域的概念,其實它還是會有一個頭來做指揮,例如我們的精神醫療網分成六區,然後在每一區都會有一個頭來做醫療的相關指揮,可是社區支持不是這樣的概念,沒有這種指揮的概念,對我們來講放在這裡確實會有困擾,可是我大概知道各位委員比較擔心的是我們社區支持的資源布建足不足的部分,這個部分就看要加在社區資源,也就是要怎麼充分符合什麼需求、充分的布建,那個部分我們都OK,可是因為回到責任區域的概念,我們就會覺得同樣一個概念責任區域,在醫療網、心理衛生網這邊的東西有一個分區的頭,由相關的指揮下去,又跟社區支持不一樣,這對我門來講,執行面會有點困擾,這是同樣一套的東西,可是在精神醫療這邊是一個作法,在另外一個部分的作法又不一樣,所以這部分是我們在執行面上面會產生困擾的一個地方。

范委員雲:我想這個困擾其實就是我們這次這個法要突破的嘛!

李次長麗芬:不是……

范委員雲:我覺得啊!因為是精神衛生法,如果執行面只有醫療責任區域,那麼就非常奇怪啊!我還是沒有聽懂,因為我們的想法是這次這麼重要的就是社區支持,所以在你們的版本增加了心理衛生資源,後面再加社區支持,應該是滿合理的,所以我還是有點不懂加了會產生什麼問題,因為我們就是要去整合這些資源。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有個地方要釐清,的確現在社區支持的資源大多都是來自於民間,但是絕大多數這些民間要能夠長期存在,其實也需要透過政府的補助或是委外案件,我們長期一直在講的,其實這本來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不做,所以它用補助方式請民間來做,所以不論是社區支持的資源是民間或是政府,其實政府都有角色在裡面,以現在我們的想像當中,這個心理衛生中心其實就是一個窗口或是一個連結的管道,連接原本在地的醫療資源,如果有其他的衛生相關的部分也是一樣,當然還有在社區支持這部分,也應該是連接在這個所在地附近的,或是它能夠連接到的社區資源。所以整體看來,其實就是一個同樣區域的概念,如果我們心衛中心、心理衛生資源是可以劃分來做處理,理論上它對應到的社區資源應該也是可以劃分區域來做處理的。

主席:大家都很強調社區支持的部分。

李次長麗芬:對,我們也很支持,所以如果需要我們在法裡面去要求政府一定要做到相關的社區支持資源的布建,我是不是可以建議放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裡面有提到「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後面我們再加上「政府應積極布建社區支持資源」,還是什麼。我們比較建議是放在第二十三條裡面去做規範,因為第十九條確實在執行面上已經是執行多年的一個模式,所以是不是可以建議放在第二十三條?謝謝。

主席:好,因為時間的關係。關於第二十三條,我們當時在第一輪協商的時候是有通過的,專門針對社區支持服務在做說明、規範,所以大家可能可以再看一下那邊是不是足夠?這次要突破的是社區支持部分,我們要強化。因為時間的關係,這個部分當然就先保留。

現在處理我們通過的,有二條要宣讀,再來我們可能要到下一次繼續二輪協商,下一次我們從第二十條開始協商。

現在宣讀剛剛有共識的條文。

協商通過條文: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政策、法規、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與社區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四、病人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五、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

六、對地方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

七、病人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

八、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九、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十一、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評鑑。

十二、國民心理衛生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

十三、其他有關人民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規劃及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括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第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

一、心理健康促進之方案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資源布建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三、病人經濟安全、社會救助、福利服務、長期照顧及社區支持服務之執行。

四、中央訂定之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五、病人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

六、病人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七、病人保護業務之執行。

八、病人家庭支持服務之執行。

九、病人強制住院治療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執行。

、病人資料之蒐集、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十一、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督導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預防與治療、病人服務與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務時,應視需要整合衛生、社政、教育、勞政、警政、消防及其他相關資源。

主席:第四條、第五條按照剛剛的修正條文協商通過。

請吳玉琴委員發言。

吳委員玉琴:因為接下來召委是打算再一次的討論就可能要定調,或是希望能夠討論完。我可不可以請行政部門還是找時間跟我們委員討論一下,重點在哪裡?因為其實我們很多保留條文都是跟後面的配套措施有關,所以可能委員要看到的是行政部門提出什麼樣的配套措施,這樣的部分是不是比較能夠讓委員安心,因為就是沒有入法,或是有些文字沒有進去,但是它其實要的是一個配套的處理,我覺得這部分是行政部門要及早來跟委員溝通的,不然在這邊討論可能很耗時,如果能及早來跟我們做對話,大家可能會比較有共識。

主席:請王婉諭委員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也贊成吳玉琴委員的意見,我們提早先來討論,因為大概就是剩下幾條,大家概念其實接近,只是文字上怎麼寫以及是放在條文裡面,還是放在附帶決議,所以我也是希望能夠在下次協商前是不是能夠請兩院先準備好,包括剛才盤點要實施的條文大概有哪些、要調整的部分可能哪些,我們也比較具體知道我們在討論,尤其是最後一條實施日期的時候,有個心理準備。第二個部分是有提到幾個附帶決議也還沒處理,是不是也能夠先把文字準備好,我們希望下次會議能夠比較有效率來進行。

主席:好,希望衛福部按照吳玉琴委員跟王婉諭委員所提的建議,在下一次協商之前能夠做比較充分的溝通,也請提供你們新的提議跟委員討論,我們下一次的協商就會更為順利。

好,今日第二輪協商先到此為止,下次從第二十條繼續協商,本席再擇期召開,現在散會,謝謝。

邱委員也到場了,感謝!下一次我們會從第二十條開始繼續協商。

散會(15時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