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星期四)9時5分至12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文瑞

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12時59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湯蕙禎  李德維  張宏陸  管碧玲  鄭天財Sra Kacaw   賴香伶  林文瑞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鄭麗文  吳琪銘  翁重鈞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李貴敏  游毓蘭  鍾佳濱  陳椒華  謝衣鳯  林德福  鄭正鈐  孔文吉  陳亭妃  陳明文  洪孟楷  羅明才  張其祿  高金素梅 楊瓊瓔  廖國棟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人員: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瑪拉歐斯Maraos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摩奧.悟吉納Mo'o E'ucna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翁燕雪暨相關人員

主  席:林召集委員文瑞

專門委員:黃瑞月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謝禎鴻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部分。

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三、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四、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彙整表」共3案。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請查照案。

五、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0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報告;委員羅美玲、湯蕙禎、李德維、王美惠、林文瑞、張宏陸、鄭麗文、莊瑞雄、賴香伶、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吳琪銘、游毓蘭、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高金素梅、楊瓊瓔、張其祿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決議: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衛生福利部次長就「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之整備及選務防疫規劃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及刑事警察局副局長請假半小時,等一下就會到內政委員會。

現在進行報告,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就「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之整備及選務防疫規劃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重要選務工作整備及選務防疫規劃情形報告於後:

壹、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重要選務工作整備情形

一、投開票所設置作業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投票所係合併設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已分別於111年8月29日、10月17日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全國共設置投票所17,649所,較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設置15,886所,增設1,763所,較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設置17,479所,增設170所。

二、投開票流程規劃情形

有關投開票所之投開票進行程序,業依111年4月15日本會第571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如下:

(一)投票程序:

投票程序採「領、領、投」程序進行,選舉人先至「選舉票領票處」領取選舉票,次至「公投票領票處」領取公投票;領取選舉票與公投票後,再至「圈票處」圈選選舉票與公投票;圈票後至「投票處」,分別將選舉票與公投票投入選舉票匭與公投票匭。

(二)選舉票匭及公投票匭之設置:

依選舉種類分別設置選舉票匭,並設置1個公投票匭。

(三)開票程序先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開票,再辦理公投票開票。

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招募及講習

(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數,每一投開票所以配置工作人員15.5人為原則(不含監察員),監察員人數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視候選人人數、經費編列情形彈性設置,但每一投開票所至少2人,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據每一投票所配置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人數作彈性調整,此次投票總計招募工作人員30萬9,889人。其中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計29萬2,229人,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依法則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共計調派1萬7,660人。

(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上開規定於111年9月12日至111年11月18日期間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四、選舉公報、公民投票公報之印製及分送

選舉公報係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為維護候選人及選舉人權益,本會業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慎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並依規定錄製有聲選舉公報以及辦理分送作業。又本會製作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公民投票公報電子檔及有聲公報光碟,已送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版印製紙本公報及複製有聲公報光碟,分送各戶供投票權人知悉各項資訊。

五、選舉秩序維護辦理情形

(一)選舉期間增聘監察小組委員

為妥善執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投監察業務,除常任監察小組委員外,復援例遴聘臨兼監察小組委員544人,均已於111年8月16日遴聘竣事。

(二)辦理監察小組委員研習

為齊一觀念與作法,強化選監人員執法職能,尤以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同時辦理,二法應如何適用且有無歧異之處,容有向各地選監人員說明之必要,為此本會於111年8月17日至10月12日間,分別於本會及全國各地辦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監察實務研習會計23場次,且各場次均有本會委員依巡迴監察責任分區到場參與綜合座談,除即時解答實務上遭遇難題外,更強化本會與地方選舉委員會間之溝通。

(三)加強選、監、檢、警聯繫

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邀集檢、警機關主管人員必要時召開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以促進各權責機關之密切聯繫,交換選舉動態之各種資料,預防違反選舉法令行為之發生,及會商處理之步驟與方法,確實掌握競選活動情況。

(四)為使競選活動期間每日之集會遊行,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相符,以及維護投票日當天選舉秩序,已函文內政部警政署對於該選區競選活動期間每日在上午7時前,晚間10時後,以及投票日當天投票時間截止前所申請舉辦之集會遊行案,均不予許可。

(五)請文化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轉知廣播、電視等業者有關競選宣傳廣告之播送、刊載及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等應行注意事項。

(六)編印「中央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手冊」、「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憲法修正案公投票之有效及無效認定圖例」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複決案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工作處理程序及有關法規簡要說明」手冊,供選務及監察人員作為執行職務之參考。

六、辦理選務及防疫宣導

11月26日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也是我國史上首次憲法修正案經由公民複決,因此,本會特別加強宣導,鼓勵國民年滿20歲應踴躍投票、積極行使公民權利。此外,選務宣導重點,包括18歲公民權、「領、領、投」之投票流程、禁制事項、應注意事項及選務防疫措施等。本會透過多元媒體及數位媒體工具,並結合地方之大型民俗或在地特色活動舉辦宣導,以擴大宣導效益。另為加強對新住民及原住民宣導,增進其政治參與,本會製作之電視廣告字幕翻譯為新住民歸化為國人之6大原屬國母語,並將宣導海報翻譯為16族原住民族語,使新住民及原住民更容易、更快速獲取選務資訊。

七、督導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將於111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期間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舉辦,如使用電視辦理,製播完成後,其影音檔案置於本會網站「111年投票專區」,供民眾隨時收看,以利擴大收視。此外,基於政見發表會係提供候選人表達意見之重要平台,為保障確診尚未解除隔離候選人權益,本會於111年10月27日訂頒「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以視訊方式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作業要點」,使確診之候選人得以視訊方式參加政見發表會,並請各選委會主動通知候選人。

八、辦理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意見發表會

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意見發表會將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5場,由大院代表正方,反方由行政院於111年8月26日函示,持支持意見不予派員,且未有依公民投票法第20條申請許可設立之反對意見者。各場日期、時間及轉播電視台如下:

(一)第1場:111年11月12日(星期六)19時在華視。

(二)第2場:111年11月15日(星期二)15時在台視。

(三)第3場:111年11月17日(星期四)10時在中視。

(四)第4場:111年11月19日(星期六)15時在民視。

(五)第5場:111年11月22日(星期二)19時在公視。

九、設立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

本會將於投票日設置中央選務指揮及應變中心,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設置選務應變中心,掌握各項選務突發狀況,即時傳遞訊息,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處理選務突發狀況,通報及落實各項選務緊急應變措施,以期投開票作業順利完成。

十、111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申請及辦理情形

依公民投票法第20條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等規定,公投案成立後,公投支持及反對意見者經許可得設立辦事處,從事意見之宣傳,並得募集經費從事相關活動。此於本次「18歲公民權」修憲案亦有適用,111年9月29日大院將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交由本會辦理公民複決投票起,本會即得開始受理人民申請設置公民投票辦事處及經費募集,本會亦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知。

十一、籌劃辦理電腦計票作業

(一)電腦計票程序:投開票所於開票結束後,由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所報告表,核章無誤後,派專人送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投開票所報告表分別由2位選務作業中心登錄員輸入,輸入相同才能進入計票系統完成彙計。

(二)電腦計票整備工作:本會動員約2千名人力進行電腦計票登錄相關工作,中華電信在投開票當日也會動員超過800名人力,進駐各選務作業中心,全面監控計票使用到的設備與網路,另本會調兼內政部、國發會、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等單位人員,協助辦理電腦計票相關事宜,並將於投票前一個月辦理約56場次教育訓練及3次全國性電腦計票模擬測試演練。

(三)計票中心設於中華電信臺北機房,另於中華電信桃園機房設置異地備援計票中心;計票主機、個人電腦、印表機均租賃全新設備採封閉網路並具雙網路備援規劃,計票查詢網站導入中華電信CDN(國內外20個地區佈署分散式伺服器)、網頁防篡改及網路流量清洗,防止DDoS攻擊癱瘓計票查詢網站。

(四)開票當日本會成立中央選情中心,透過大螢幕顯示提供即時計票資訊予現場之電視、電台及網站等媒體播報,本會網站當天改為計票查詢網站,讓社會大眾可利用各種上網裝置即時查詢各項計票資訊,另本會當天網路直播中央選情中心現場計票結果。

貳、選務防疫規劃情形

一、為營造安全的投票空間,使選務防疫工作有依據可循,本會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及指引,訂定「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報經該指揮中心於111年9月7日同意備查,111年9月8日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據以配合辦理,並以選務防疫工作有與地方政府之防疫工作同步需要,業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訂定各該防疫措施實施計畫,並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疫情指揮中心)備查。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調整,111年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改進行7天自主防疫,11月7日起接觸者全面改採7天自主防疫,以及11月14日起全面取消「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場所(域)工作人員之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規範,本會於111年10月14日、11月1日及11月11日三度修正選務防疫計畫,函報指揮中心備查,並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以及配合修改所訂之防疫措施實施計畫。

三、防疫計畫重點內容:

(一)投票場所於投票日前先進行消毒,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潔。

(二)依社交距離規劃投票所適當動線,設置防疫專用遮屏,並提供防疫手套給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的選舉人使用。

(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如有發燒、咳嗽、呼吸道症狀或身體不適,不得參與選務工作。另調度預備員執行後續選務作業。

(四)投票所入口處設置簡易檢疫站,量測選舉人體溫,並設置乾洗手液或酒精提供民眾使用。

(五)工作人員於投開票過程全程佩戴護目鏡(面罩)、口罩、塑膠手套。

(六)選舉人一律佩戴口罩進入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於核對選舉人身分時,將請選舉人脫下口罩,以利核對前來投票者容貌與其國民身分證相片是否相符;選舉人脫下口罩時,須與工作人員及前後選舉人維持1.5公尺之社交距離。

(七)若選舉人有發燒症狀,將請其佩戴防疫手套,使用防疫專用遮屏圈票,並於該選舉人離開投票所前統一收回手套,予以銷燬,該選舉人投票完畢後,立即進行圈票處遮屏消毒,並更換圈選工具。

(八)發票處、圈票處遮屏、圈選工具及選舉人、投票所工作人員座位、常接觸之處,應定時由投票所工作人員利用空檔以酒精消毒,圈選工具並經常更換。

(九)民眾進入開票所前先行量測體溫,觀看開票過程亦須佩戴口罩,並保持社交距離。有發燒症狀者,不得進入開票所參觀開票。

(十)開票完成後,開票所及應用物品均進行消毒。

四、111年11月26日投票日,尚未解除隔離之確診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不得外出;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者,將由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參、結語

地方自治係國家發展之基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實現民主政治最基本且最重要之工作,又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係國家施行民主憲政之主要憑藉,本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係首度由人民直接投票行使修憲複決權,深具歷史性意義。本會依法辦理選舉及公民投票事務,亦當持續加強宣導及鼓勵選舉人踴躍參與投票,並督導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順利完成本次投開票作業及選務防疫工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接下來內政部以及衛福部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召開「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之整備及選務防疫規劃情形」專題報告,深感榮幸。為達成本次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平安」及「公平」之兩大目標,由本部警政署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定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相關期程,督同各警察機關積極縝密及加強各項應變整備,期使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治安維護工作圓滿順利。茲就涉及本部權管部分,謹說明如下:

壹、治安維護整備情形

一、策訂計畫執行

訂頒「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綱要計畫」等相關計畫,督請各警察機關落實整備各項應變作為,並置重點於加強各候選人安全維護措施。

二、加強任務訓練

(一)狀況演訓

本部警政署先期規劃於111年4月14日、19日及22日分區實施維安示範演練,並召集相關警察機關分局長(大隊長)等重要幹部進行實地觀摩,以提升聚眾陳抗之臨場應變能力。

(二)高階幹部講習

本部警政署於111年7月19日及21日分2梯次辦理高階幹部任務講習,召集各警察機關分局長(大隊長)、相關業務主管等人員558員參訓,以掌握相關法令及工作重點,有效提升應變能力。

(三)基層講習

業督請各警察機關依循本部警政署提示重點,111年9月底均完成召訓所屬幹部及相關業務承辦等人員實施狀況演練及分級講習,並持續強化狀況應處能力至端末。

三、強化候選人安全維護

(一)主動聯繫提供維安建議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於候選人依法完成登記後主動拜訪,並提供維安建議,隨時與候選人保持密切聯繫,並依實際狀況,妥適規劃安全維護作為。

(二)審慎評估派遣隨護警衛

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針對轄內候選人有人身安全遭受暴力侵害或危害之虞,審慎評估派遣隨護警衛,積極防杜危害。

(三)住居所及競選總部等處所安全維護

要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針對轄內各候選人住居所、競選辦事處所2萬5,504處,全面清查檢視安全設施,如:監視錄影、消防照明等設施,並依治安顧慮等級,分級加強巡守勤務,或協調裝設安全設施。

四、政見發表及競選造勢活動現場安全維護

針對政見發表(辯論)會場、競選造勢活動場地特性及動線等事項,期前掌握蒐報陳抗預警,規劃場地安全會勘,評估環境狀況,視況強化勤務密度,以期即時排除危害;並協調主辦單位適度建立安全走廊與舞臺周邊防護縱深,妥適活動場地出入人員管制及辨識。期中則有效區隔不同陣營支持者,嚴防群眾衝突;發現違法脫序及暴力行為,現場立即嚴正執法。

五、選(公投)票印製及保管安全維護

對於選(公投)票印製、保管及護送等安全維護工作,請各警察機關指派專責警力執行,並持續掌握各項進度及做好萬全準備;同時,配合選監人員全程管制人員進出檢查,做好全程蒐證程序,防杜選(公投)票外流。

六、員警投票權規劃

為兼顧同仁權益及因應選舉投開票所警力等事宜,業請各警察機關妥適規劃分梯輪替執勤,兼顧員警投票權益。

七、投開票所及選票安全維護

本次投開票所共計1萬7,649所,業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警察局會同各地選舉委員會完成會勘,並按治安顧慮等級區分為重要4,086所、次要2,614所及一般1萬949所,妥予部署警衛人員、協勤民力及事故處理編組等,全力投入秩序維護。

八、投票日密切聯繫選監委員及檢察機關

投開票日當天,請各警察機關確實與選監委員及檢察機關密切聯繫,隨時相互提供資訊及協助,並落實投開票所30公尺限制區嚴格管制,協調選監人員密切配合執法。

九、選後安全維護

各警察機關於投開票結束後隨時掌握危安情資即時通報,本部警政署統籌規劃支援調度全國機動保安警力,視治安情勢預置及增援各警察局。

貳、結語

本次111年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修憲案公民複決治安維護工作,本部將與督(協)同相關機關,秉持「依法行政、安全平順」原則,全力以赴,積極整備,落實選前活動安全維護,防制選後突發事故,務使選舉平安、平順完成。

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0屆第6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之整備及選務防疫規劃情形」,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本部因應本次選舉及公民複決之措施

一、為使國人邁向正常生活,並兼顧防疫、經濟、社會運作及國際交流等各項需求,本(111)年10月13日起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7天自主防疫;本年11月7日起,COVID-19確診者之接觸者全面採行7天自主防疫;上述對象自主防疫期間無症狀且有2日內家用抗原/核酸快篩陰性結果可外出,並於外出時遵守自主防疫規範。

此外,經綜合考量國內疫情現況、全人口疫苗涵蓋率高、社區已有一定程度保護力,業諮詢專家意見及參考國際間防疫措施,自本年11月14日起,採居家照護之COVID-19非重症確診者隔離天數縮短為5天,解除隔離後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均可外出,不以快篩結果為限制,倘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可提前解除相關管制措施。

二、為因應本年11月26日舉行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將屆,爰請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事宜如下:

(一)持續加強宣導確診者於隔離期間不可外出,違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明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爰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如接獲以辦理投開票所工作或選務作業需要,請求查詢或提供傳染病/疑似傳染病病人資料,建議不予提供。

(三)承上,如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經評估接獲之檢舉或查詢請求可能有傳染病傳播風險,請依傳染病防治法有關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相關規定處理。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本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選務防疫作業,已於本年6月14日召開「研商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選務防疫作業有關事宜會議」,後依據選務工作需求及現行防疫政策,訂定「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於本年8月31日提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商會議,後續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彙集意見修正後並函報備查,以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知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據以辦理。本部就專業部分,協助中央選舉委員會完備上開防疫計畫。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選舉事務之規劃、辦理及指揮監督,以及選舉人之選舉權等相關規定,係屬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掌,爰尊重該會之評估與作法。

貳、結語

本部為考量國內疫情動向、現行防疫措施,並保障國民之健康安全權益,將全力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及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選務防疫計畫」,協助順利完成選務工作。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詢答前援例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今天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美惠:沒有。

主席:好。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31分)主委早安。針對11月初嘉義市某一位市長候選人因病逝世,中選會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規定,候選人於投票前死亡的話,該區就要停止辦理這項選舉,另外擇期重新舉辦。對於中選會這個決定,藍、綠的市長候選人其實都有意見,譬如說藍營的候選人就有提到他對這個決定非常地遺憾,他說這一次重新選舉的話,選務人員就要另外招募3,500人,這是有困難的。而且經費、預算高達1,000萬元,所以他就覺得這要付出很大的社會成本。至於綠營的候選人也覺得這在人力、物力方面都是嚴重的消耗。當然,中選會好像在這部分沒有做很多的解釋,因為一般民眾也都在問,我們是不是一定要變更日期,一定要改到12月18日嗎?11月26日來不及嗎?這部分中選會有沒有更多的解釋?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再做一次說明。市長的候選人在投票前死亡,依照選罷法的規定必須要停止該次的選舉,同時必須要公告另行辦理選舉,這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當然,另行辦理選舉到底要訂在哪一天?這固然是由我們中選會的委員會議來做決定,但是我們必須要在選務相關作業能夠配合的情況之下才能辦理。

這一位候選人是11月2日死亡,我們在11月3日公告重行選舉,如果要在11月26日同時來辦理的話,只有23天的時間可以來籌備相關的選務工作,而23天的時間絕對沒有辦法完成,因為一次新的選舉,所有的各項程序都必須要從頭走過一遍,一樣都不能少,不是因為它重行選舉,就將之前的撿來用,不能這樣,一定要重新走過一遍,所以有人主張是不是能夠併11月26日舉行?這個在我們選務的安排上,的確是有困難,這是其中一個考量。

第二個考量,因為這一屆市長的任期是到12月24日為止,我們希望重新辦理的選舉完成之後,也要讓當選人有充分的時間可以去準備就職,他就職後可能有很多政策的規劃,可能有很多人事的安排,所以也不好說在選舉完的第二天就讓他就職,因此我們也必須要預留相當的時間。所以時間抓起來的話,11月26日絕對來不及。而11月26日的下一個禮拜六,多一個禮拜,也就是12月3日,時間上也是太趕。那再下一個禮拜六就是12月10日,而12月10日可能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時間點,在12月10日之後就是12月17日(星期六),17日到他的任期屆滿還有一個禮拜的時間,也許還有點勉強,但能夠讓當選人再去籌備就職相關的事情,所以當時我們在考慮的時間,一個是12月10日,一個是12月17日這兩個時間。

我們也徵詢嘉義市選委會的意見,請他們派員以視訊方式參加我們的委員會議。但我們發現12月10日有地方性的特考,在嘉義的考區大概會有3,000人左右參加考試,我們相信這3,000人裡面有一大部分都是設籍嘉義市的市民,所以為了怕影響到他們的投票權,我們就接受嘉義市選委會的意見,不要訂在12月10日,那為什麼後來是12月18日,不是17日禮拜六呢?因為18日是禮拜天,為什麼會這樣訂呢?因為12月17日是嘉義市學校的補課日,要上課就對了,因此沒有辦法辦理相關的選務,最後我們參採地方選委會的意見,才訂在12月18日。這樣的決定完全是符合法律的規定,考量到我們選務能夠順利來籌備,因為還有新的人來報名登記喔!所以也要給予相當的時間讓有意參選的人去做考量、決定,所以我們訂12月18日。

羅委員美玲:OK,主委,聽起你們是方方面面都有考慮到,而且不是中選會來決定所有的程序,其實也是跟嘉義市的選委會做了很多的溝通、開會之後,才決定這個時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羅委員美玲:總的來講,還是有民眾說以後碰到這種狀況是不是就要另外擇期?可是聽主委所講的,是因為時間上來不及。如果哪個選區哪天發生同樣的事情,時間充裕的話,其實還是會儘量能夠併在一起就併一起,可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當然,只要我們……

羅委員美玲:並不是說每次這樣都要另外擇期,並沒有,那是因為時間上來不及。

本席手上有一個嘉義市第11屆市長重新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本席當然也有算了一下,確實是來不及。只是有些民眾會想說要耗費這麼多的人力、財力,為什麼不併在一起?我今天希望中選會針對這個部分可能要多做一點說明,因為本席有算了一下,像裡面訂定的,譬如候選人登記期間不得少於5日;再來就是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的期間不得少於3日,類似這種,公告3日、5日之類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些法定的時間。

羅委員美玲:是,這是法定的時間,也許民眾並不曉得其實有這麼多的細節、程序要去跑,他們會想說11月2日發生這件事情,為什麼11月26日會趕不及?就會懷疑到底是怎麼了,而且藍營候選人也在說還要花這麼多錢,還要耗費這麼多人力,招募上也不容易。所以我希望中選會在這個部分可以有更多的說明,讓民眾能夠釋疑。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我想以後類似的狀況還是會發生,這次好幾位里長候選人也是在選舉期間離世,可是還是如期舉行,他們就說為什麼市長的部分就沒有辦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發生的時間和選務的規模不同。

羅委員美玲:對,因為有些里長離世是在那之後發生的,結果還是如期舉行,可是因為里長這個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來得及,因為規模比較小。

羅委員美玲:規模比較小,所以來得及作業。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羅委員美玲:好,以上,謝謝主委的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9時40分)主委,剛剛有看到你的報告,如果有發燒等等的情形會再另外圈票。我有一個問題,可能去投票的人都會遇到,我們這次會量體溫,然後酒精消毒嘛!如果我酒精消毒之後,領了選票,酒精其實不像一般的水,但也是濕的,如果碰到了選票,有時候噴太多可能就會太濕,造成選票上有任何污染或什麼的,會不會有這種情況出現?如果有的話,你們會怎麼處理?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我們不敢說一定沒有,但是一方面酒精的揮發是很快的,我們也會交代工作同仁噴的量足夠就好了,不用那麼多,噴太多會比較慢乾。

張委員宏陸:不是,主委,我的意思不是要你交代他們不要噴太多,如果有發燒……

李主任委員進勇:還是適量嘛!

張委員宏陸:如果有發燒的人,我相信工作人員也會害怕,因為如果測量到他發燒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般人都要噴……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但如果工作人員測量到這個人有發燒,還要引導他去另外一個投開票所,我相信人之常情,如果你有發燒,我也不知道你有沒有確診,對不對?因為在現場沒有辦法量啊!所以我可能會多噴一些酒精,畢竟我要保護自己,我相信這個都是有可能發生的,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這種情況之下,我擔心會不會造成選票上有什麼問題?這個有可能發生喔!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敢說完全不可能,但是如果選票上面有其他的印漬、污損的狀況,到底它如何發生的,也沒有辦法去認定就是酒精噴太多去沾到,沒辦法這樣認定,所以這個還是要看個別的狀況,他們有一個機制,當場由主任管理員來認定它到底是有效或無效票。

張委員宏陸:是啦!有的主任管理員經驗比較充足,但是有的沒有。主委,我覺得你們應該要跟大家講,現在就講,如果酒精噴比較多的時候,請大家晚個兩秒鐘,或者是領票的時候不要去碰到中間,儘量拿空白的地方,我覺得可以事先宣導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謝謝委員。

張委員宏陸:甚至可以在領票處做一個警示的說明,大家看了之後就知道了,我們要避免問題的發生。

李主任委員進勇:發燒的人必須要戴手套,我們會提供他手套。

張委員宏陸:對,我知道。只是我們要避免它發生嘛!對不對?如果我是民眾,你可以禁止我帶酒精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是消毒用的酒精,應該不至於把它認定是危險物品。

張委員宏陸:對嘛!你不能禁止我啊!我去摸大家都摸過的筆或什麼,我相信有一些人會擔心,所以很多情況都會發生……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們有說明過,跟委員報告一下,也必須要再利用這個機會公開來說明,我們有幾道關卡可以避免這樣的接觸傳染,第一,每個人進入投票所都一定要經過酒精手部的消毒;第二,我們的圈票工具是5倍數的備置,必須要定時消毒、定時更換;第三,當你要離開投開票所的時候,手部還要再消毒一次。我們儘量做到這樣的程序,減少接觸傳染的機會。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你們有很多做法,但選舉的實際情況都不是照我們演練或照我們想的那樣,往往都會有一些意外的小插曲發生。本席在此要很擔心的提醒大家,以前從來沒遇過在有疫情的情況下去投票,這是第一次,所以我們應該把它設想得周全一點,所謂料敵從嚴,我覺得應該要用這種心態去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所以我們……

張委員宏陸:如果沒有用這種心態去做的話,我很擔心會出小狀況,這一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防疫把關做得很嚴謹,有一點要向各位報告,其實我們的國民都相當守法,而且大家都很愛惜生命、照顧自己的健康。

張委員宏陸:不應該說國民守法就沒事了,中選會辦選舉就是要非常嚴謹,這是我一貫的看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的要求很嚴謹。

張委員宏陸:經驗告訴我們,如果沒有很嚴謹就常常會出小狀況。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張委員宏陸:最後,這次投開票所很多都是設在學校,整個開票作業完畢之後,你們有沒有規劃再消毒一次?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張委員宏陸:是當天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事前消毒,事後也要消毒。

張委員宏陸:事後消毒是在當天還是隔天?

李主任委員進勇:應該是隔天,因為開票開完已經是晚上了。

張委員宏陸:對嘛,應該是隔天對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隔天是禮拜天。

張委員宏陸:對,都會全面消毒對嗎?尤其是學校的部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定會,沒有問題。

張委員宏陸:這部分要公開講,我為什麼要特別問這個問題?因為有許多學生家長在問我,他們根本不知道啊!這部分應該要公開講,讓大家放心,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事前事後都會消毒。

張委員宏陸:好的,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莊委員瑞雄發言。

莊委員瑞雄:(9時47分)主委好。還有9天就要投票了,這次的選務國人多所期待,在委員會裡面大家也都一直在叮嚀,相信你們對於9天之後的投開票應該很有信心,應該會很順利吧!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我們做好每一個環節的準備,其實籌備工作從今年年初就已經開始了,我們要求各地選委會都要訂定選務工作期程管制表,這個管制表必須逐項檢視,我們定期開會檢討,有不足的地方就要加強,所以關於選務籌備工作,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是按照計畫在進行。

莊委員瑞雄:一定要按照計畫,這是一定要的,我的意思是指你們有沒有信心十足?是不是可以拍胸脯?

李主任委員進勇:準備充足當然信心就越強。

莊委員瑞雄:有信心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啦!

莊委員瑞雄:沒問題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莊委員瑞雄:當然國人也是期待這樣子。以這次選舉和上次做比較的話,公民複決的部分就只有一張,相對沒有像上次那麼複雜,所以你們應該要展現強大的信心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當然在此我也要呼籲所有投票者都能遵守相關規定,希望大家都能做快樂的公民。

莊委員瑞雄:我相信大多數人都會這樣做,以臺灣公民的民主素養,我相信絕大多數臺灣人都有辦法做到,這一點就是我們的規劃,選務單位展現把這件事情辦好的強烈企圖心,讓大家都能感受到,我相信這從主委的答詢裡面就可以看到。但我有幾個問題想要就教,按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我覺得這項規範的意義有必要加以探討,怎麼說呢?到底這是要規範什麼?是不是可以模擬投票?模擬投票算不算一種民意調查的資料?比如新竹市市長候選人就有人用這樣的方式在臉書上公布。對此我沒有好或壞的特別立場,只是我一直覺得規定從投票日前10日起就不可以引述、散布、評論、報導,這到底是要規範什麼?你看柯文哲說因為民調比較高,所以被攻擊什麼的,他也只是講到民調高低而已,並不是規範當中所說的引述或評論民意調查資料,如果是這樣子,其實我也認為還好而已。主委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這項規範的意義?我現在非常謹慎,因為我一直都有在主持,所以在這10天當中我必須特別謹慎。我呼籲支持者、選民不要去講民調,但如果我主觀的說花敬群非常厲害、他現在是第一名,請問我這樣說有什麼不對?因為選罷法的規定是不得引述民意調查資料,如果我說我沒有引述,這是我個人的感覺,這樣會不會產生對法律規定的混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法政處賴處長來向委員報告。

莊委員瑞雄:好的,這很有必要。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關於民調的限制,最早是規定在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那是貴院委員堅持要加進去的,因為之前有一些民調很高的候選人最後卻落選,包括第二屆立委的時候就有這樣的狀況,加上又有臺北市長三腳督的問題,因為他們認為民調會變成一種操弄的工具,變成像是一種假訊息一樣,所以他們就說這部分有必要加以規範。我們當年曾提出第一百零四條已經有針對不實訊息加以規範,究竟這兩者要怎麼區分?但大院還是堅持要訂定。訂定之後,公職選罷法再比照訂定,就是這樣子。

莊委員瑞雄:這會產生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罰鍰非常高,從50萬元至500萬元。今天是我在這裡有言論免責權,但如果我引述某個媒體的民意調查資料,那當然也不行。我要就教的是,如果我主觀說花次民調比較高,跟某個人相比比較好;或是某個人選情很危險,可能會變成落選頭,大家要趕快搶救,他的民意調查是最後一名,請大家幫他的忙,請問這樣算不算是在引述、評論或散布?有沒有違反選罷法所規定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散布民意調查資料的規定?違不違法?

賴處長錦珖:按照我們的函釋及目前法院的實務判決,如果本身是候選人的話,因為不可期待民調一定是怎麼樣,所以如果是由候選人自己來發布或主張的話,就不構成違反這條規定。也就是說,候選人預判自己的民調很高、候選人自己說自己的民調多少,這並不違反……

莊委員瑞雄:我看這項法律規範並不在這裡,這會有寒蟬效應,我是說一般民眾一不小心就會觸法,按照你這種講法的話,一般民眾就不行囉!如果一般民眾去評論或是在LINE上面轉發,可能就要被罰50萬元,照你這樣講的話,一般民眾全部都要受罰欸!

賴處長錦珖:因為法律是這樣規定。

莊委員瑞雄:不!我是說就法律的明文規定而言,法條構成要件講的是發布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如果轉述的不是民意調查資料,而是主觀認定誰會比較高,譬如我根本就沒有調查,但我覺得這區議員那麼多,而花次長現在有15%,至於王美惠現在是4%,處於落選頭,所以要搶救王美惠!但這是我自己發布的,沒有民意調查資料,也根本沒有做任何民意調查,更沒有彙整任何資料。依照過去例子來看,中選會函釋所指,凡任何彙計資料之方式都算民調的一種,但我並沒有彙計,就是自己亂講的。

賴處長錦珖:如果沒有民調的客觀外型的話,當然是不構成!

莊委員瑞雄:就不構成了?所以柯文哲講民調高低,也不能苛責他了?那麼新竹女中針對新竹市長候選人的模擬投票也不構成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有具體個案的話,必須等成案了再來進行調查。

莊委員瑞雄:我談的這個並無既定立場,其實我反而認為構成要件很嚴苛!只是官方一直宣導,要民眾不要轉傳,否則可能處罰50萬至500萬,以避免民眾觸法。這是好事,但對於真正的執法,我反而認為不應該如此嚴苛才對,畢竟構成要件真的嚴苛,只有在轉述、評論民意調查資料時才違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具體個案的審查,其實我們也非常審慎……

莊委員瑞雄:因為處罰實在太重,所以真的不能開玩笑!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是否具備民調的要素與外觀,我們必須做很審慎的考量。

莊委員瑞雄:OK。最後請教指揮中心王指揮官,昨天指揮中心強調,不會提供確診名冊給中選會,對此,本席有個想法。真正無法投票的應該是下星期一之後的確診者,現在隔離時間為五天,所以下星期一之後的確診者就無法進入投票所投票。政府要做的,除了保護投票者自己的健康外,也要保護其他民眾的健康,因此,我相信你們昨天之所以提出這點,是擔心有人質疑衛福部會提供中選會確診名冊,以致去了就會被勾稽。為了避免產生這類困擾,本席提供30秒的時間讓衛福部澄清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站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立場,我們不會提供名冊給地方選務單位做任何相關的使用!故建請中選會通知各地方選務機構,不受理現場檢舉,舉凡檢舉確診者,或聲稱自己是確診者等作業,現場均不受理。

莊委員瑞雄:請李主委表達一下立場

李主任委員進勇:任何公民來到投票所,只要帶了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經核對名字確實在選舉人名冊上者即可投票!我們不做任何其他的查證工作!

莊委員瑞雄:選務就拜託了,這次一定要做得漂亮,以展現我們強大的企圖心!這次正好碰上疫情,主委說投票率會像以前那麼高,但我認為搞不好會降一點點也不一定,只是大家都會盯著這次中選會辦理選務投票的情況,所以要加油,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

莊委員瑞雄: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9時59分)針對此次選舉,嘉義市長某位候選人不幸過世一事,剛才有委員問,里長部分也有相同情況時,主委回答說,因為里長選舉規模比較小,所以辦的比較快。主委剛剛是否如此回答?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還有一個很重要原因,因為發生的時間比較早,時間上有餘裕,12月……

王委員美惠:請主委看一下螢幕。選罷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第二項則規定,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對照下,里長部分應該可以繼續選舉,與規模大小無關,這是法律規定。

這次發生在嘉義市的事我們也覺得很難過,但即便修法,未來這問題還會不會再發生?這點請主委仔細聽,未來仍會發生類似的事!所以本席要告訴花次長,要超前部署,這樣才不會在事情發生後處理得亂七八糟。次長,你覺得需要修法嗎?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委員好。這次的經驗值得大家再做討論,我們也願意多多跟大家溝通。但內政部終究是選政機關,而中選會是選務機關,實務上如果確實有……

王委員美惠:以前之所以會如此訂定,是擔心有人登記後被暗殺,故規定縣市長或立委登記後,一旦有人不幸過世就必須停止選舉。但現在選舉都很公開自由透明,講沒禮貌一點,如果有人利用這項規定,叫一個快死的人去登記,請問該怎麼辦?這種情況也是有的,並非不可能。

花次長敬群:是。

王委員美惠:這樣就可能擾亂當地的縣市長選舉或立委選舉了!以立委選舉和縣市長選舉來說,只要有心人找一個需要長照或快死之人登記為候選人,那麼中選會豈不是忙不完了?本席提的,是已經出現的問題,而且真的有人會這麼做!因為候選人係採自由登記,無須候選人提供身體健康證明,所以這類問題未來會越來越嚴重!

花次長敬群:謝謝委員提醒,俟選舉結束,我們會儘速與中選會一起開會討論,看實務上應如何處理,而法律又該如何修正,這些都可以討論。

王委員美惠:這是一定要討論的問題,因為時代不一樣,環境也不一樣,以前擔心會有什麼事情發生,現在可能會因為有人狡獪、奸詐而發生事情,而不是發生像暗殺那樣的事情,如果這樣爆下去,選舉會沒完沒了。花次,這件事情要注意,規劃看看要如何解決,然後向本席報告。

花次長敬群:了解。是。謝謝。

王委員美惠:王指揮官、政次,你好,辛苦了。這次參選的候選人有支持者突然確診,但是支持者感覺不投候選人一票一定不行,這件事我想拜託指揮官講清楚,因為中選會絕對不能提供投票者的名單給你們,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委員好。是。

王委員美惠:是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王委員美惠:這樣本席向你請教,如果這樣,你們怎麼知道有確診者去投票?一定要有人檢舉嘛!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王委員美惠:如果沒有人檢舉,有的說我確診到現在5天,可是我要選舉,投票日剛好是確診隔離期最後一天,我一定要出來投他一票,若是像這樣,你們怎麼會知道?請回答。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當然如果有人檢舉,那是向地方衛生局或衛生單位檢舉,檢舉之後並不妨害這一次投票,當投票完成之後,衛生單位後續才會做相關的追查。

王委員美惠:我想問你的是,我們又不知道誰有投票或是誰沒有投票,就你們的專業,怎麼知道這個確診者有沒有出門?是不是就你們的專業來回答一下。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第一,就看檢舉者提出的證據;第二,我們會去查證基本資料,包括這個人是否確實確診,或是他確診的日期是不是在這個範圍內,再來就要問當事人是不是有這些問題;第三,若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就會調閱一些資料,大概是這樣來處理。

王委員美惠:就是說你們查得到確診者有沒有出外走動,不必講他有投票或沒有投票,最主要如果有人向你們檢舉,你們會去查他有沒有出去,因為確診者必須待在隔離地點不得外出。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們的重點是這個人有沒有離開他應該要隔離的地點,不是他去什麼地方,他只要離開隔離地點就違反相關的法律。

王委員美惠:難怪你會升官,就是這樣,我問的就是這個重點。不管他有或是沒有去投票,只要有人檢舉他在法定應該隔離的這5天內有出去,其中在投票日當天他有離開隔離的場所,不管他有或沒有投票,就要對他開罰了,是這樣嘛?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王委員美惠:所以要講清楚。現在不知道誰會確診或不會確診,畢竟距離投票日還有9天,本席想在此呼籲,確診者在選舉那一天,千萬不要冒險出去投票,因為這是查得到的;再來,這也是為了你、我的健康跟安全。以上。謝謝。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多謝委員。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10時9分)主委好。這次九合一選舉,困擾選務最大的因素就是疫情,剛才有幾位委員都提到,選戰越激烈,民眾接觸的機會越大,很多輕症者根本不願意做快篩,也不願意去證實自己有沒有確診。接觸的機會大,我相信感染的可能性就更大,尤其很多人投入選戰以後,激烈地支持自己擁護的對象,也忘記了很多重要的規範。比如有關疫情的規定,剛才我們看到衛福部的報告有寫,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後果很嚴重,此時該怎麼辦?每個投票所前面如果測量發現有人發燒,那當然會特別注意,如果他沒有發燒,他要強行進去,那我們會不會在投票所前面張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相關條款,讓他們因此卻步?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第一點我要說明的是,這個疫情已經將近3年了,這3年以來,其實選務機關辦理過大大小小的選務活動。當然我們也知道,選務工作必然在人群聚集的場所,可能有傳染病傳染的風險,所以我們非常謹慎的根據指揮中心的防疫規範訂定選務防疫計畫。防疫計畫之訂定,因為我們也是外行的,所以我們會請教……

湯委員蕙禎:這個我都了解。因為現在選情比較激烈,我只是問有沒有需要張貼在投票所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要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當然選務工作的防疫,我們一定要盡到嚴格把關的責任。第二點,我們國民守法的習慣,尤其是配合防疫規範的部分,其實大家也都做得很好。在近3年的疫情期間裡面,大大小小的選務,從來沒有發生過違規的情形……

湯委員蕙禎:那都是一個區域性的,都是小區塊、小區塊的選舉,這次是全面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湯委員蕙禎:這次很多人參選,我們自己參與其間,太了解選民熱衷的情況,為了避免憾事,我們還是要特別注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一再地呼籲所有的選民要遵守防疫的相關規定,在我們選務這一端,我們也做好把關的工作。至於剛剛委員所指教的,是不是還要再貼一張單,指明特別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我想目前我……

湯委員蕙禎:有沒有必要?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沒有這樣的計畫。

湯委員蕙禎:沒有關係,我怕檢舉以後就有很多問題了。沒關係,先請回座。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

湯委員蕙禎:黃署長好。民主政治一直是我們相當引以為傲的精神跟價值,但是在選舉期間卻有很多問題,國內發生的選舉問題,像9月份的時候本席曾經問過,當時據傳有5、6億元的不明資金流入,最近則有報導說已經查獲不明資金流入達900億元,而且大多是中資,證明這次選舉有少數國人勾結境外的勢力,試圖透過地下賭盤影響我們的民主選舉,如此一來,不僅看到民間這種大撈一筆的情況非常熱烈,甚至境外勢力還透過地下賭盤的方式,讓他們支持的對象能夠當選。請問,警政署在今年破獲多少地下賭盤組織?

主席(王委員美惠代):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就選舉賭盤這部分,目前警政署查獲到32件,移送法辦有59人,所查扣的金額,光賭盤的賭資就已經達到二百五十幾萬元。

湯委員蕙禎:二百五十幾萬元?

黃署長明昭:對。

湯委員蕙禎:哪個縣市比較多?

黃署長明昭:臺中市查獲到比較多起,查獲是以「PK盤」比較多,另外今天在高雄地區有查獲一起,也是重大選舉賭盤案件,我們也會發布。我們會不斷地掃蕩,讓社會大眾知道這是違法的行為,而且會影響選舉的公平性,所以我們會採取一系列的掃蕩動作。

湯委員蕙禎:已經破獲的地下賭盤,這些組織有多少是境外的?

黃署長明昭:目前我們的資料裡面是沒有境外的資金,不過我們連續掃蕩地下匯兌,地下匯兌很多都是境外的,包括博弈、詐欺,或一些其他犯罪所得,用地下的方式匯到國內來,這是屬於掃蕩地下匯兌的方式。至於在選舉賭盤這一塊,目前是沒有發現。

湯委員蕙禎:再者,中資流入的一個超大「水房」洗錢集團,有將近170億元從中國洗進臺灣,有沒有影響到選舉?

黃署長明昭:我們有防範這些地下匯兌的錢會流到選舉贊助,來支持某一個陣營或某一個特定對象,所以我們所做的掃蕩就是在遏止這種情形發生。

湯委員蕙禎:相關查獲組織的資料可不可以提供給本席?

黃署長明昭:可以,我們會提供給委員參考。謝謝委員。

湯委員蕙禎:謝謝主委。

主席: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17分)主委好。每次碰到選舉,本席都會特別關心憲法保障原住民所謂秘密投票權,這件事情一直沒有獲得妥善處理,最主要原因是原住民已經有一半的比例移居到大都會,大都會很大,是一個大水缸,所以以原住民族人口百分之二點多的比例,到了整個都會區的大水缸裡面,我們就會出現很多的投票所只有一位原住民族籍的投票選舉人的問題,這個您應該很瞭解,而且比例很高,占全國投開票所的10%。之前本席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您特別回答如果這個村里只有一個投開票所,原住民選舉人就在這個投開票所投票,如果有兩個以上投開票所,我們就會指定一個投開票所。但是主委很清楚,即便大都會區,那個村里假設有三個投開票所,集中起來可能還是只有一位原住民選舉人,對不對?所以這個問題是沒有辦法改善的。其實我們問過選政單位內政部,他們的回答也是一樣,就是以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現行規定是可以解決問題,因為有提到可以採行單獨設置原住民的投票所,本席要請教主委,實際上的狀況是怎麼樣?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可能牽涉到選舉的種類,像這次九合一選舉,包括上到直轄市市長,底下有村里長,所以投開票所的設置必須在選區裡面……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是,主委,所以我要講的就是這個。雖然看起來對於原住民的投開票,我們的法規有設計彈性的機制,但是又受限於選罷法所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所以當我們面對這種合併多種選舉的時候,就會造成法規的扞格與衝突,這個主委應該也很清楚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在10月25日,有很多關心原住民投票權益的團體召開了一場公聽會,訴求的就是在不修法的狀況,怎麼樣最大程度的保障居住在都會區原住民的秘密投票權利。本席在此要拜託選政機關內政部跟選務機關中選會,希望要加以正視、解決,因為已經談了很多年、很多年,看是要從寬解釋還是要研修選罷法,我覺得至少要有一個作法、要有一個態度,看是要集中投開票,還是分開投票、集中開票,去從寬解釋。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我們也有講就研議不在籍投票機制,對不對?本席在這裡也問過中選會很多次,我知道主委每次都說樂觀其成,內政部則說這是內政部的責任。內政部其實過去也曾經召開不在籍投票可行性的公聽會,明明大部分的與會學者都會提到在立委、總統的選舉可以試辦看看,尤其對原住民來講,其實這有很重大的意義,大部分的學者在公聽會上也都提出這樣的建議。所以如果國內要採行不在籍投票,可以考量從下一次的立委選舉開始試行,主委,可以嗎?還有1年多時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跟內政部其實也辦過一些公聽會,主要是聽取和尊重原住民族的意見,根據過往的這些意見,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再做溝通、協調。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主委,那我就需要一份報告了,請告訴我原住民有哪些意見,可以讓我知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過去的公聽會應該都有紀錄,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麻煩提供出來,因為我在全國聽到的聲音都是希望趕快處理不在籍投票,要不然就修訂選罷法,這樣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我們其他的選務跟選政……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要聽聽看原住民有哪些不同的意見,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我們可以提供給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委。

繼續請教徐部長,我們原住民非常關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經延宕2年半,因為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還沒有端出來,請教目前的進度為何?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我們已經跟國防部及原民會做相關的討論,進度應該是相當的好,之前是希望國防部軍備局能夠幫原住民自製這些零件,但是因為數量及規模等等,國防部認為的確有困難,尤其現階段我們還有很多國防的軍備必須要處理,所以現在是原民會、國防部及內政部一起來討論,今天下午還會召開跨部會會議來研討,應該差不多要收尾了,即將要做決定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很高興,因為我有收到會通,我也知道今天下午要開這個會。

徐部長國勇:是,所以委員知道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也看到了草案版本,所以我今天才會特別來問這一題。

徐部長國勇:今天應該會收尾了,應該會有很好的結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其實我們在之前也討論很久,有關自製獵槍究竟要由我們軍備局來做還是由國外買進零組件,那時候我們是擔心,如果由軍備局來做,因為數量不多,我們很擔心價格會很高。

徐部長國勇:軍備局單單開模具、開模組,價格會更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也很擔心,我們覺得最好比照射擊運動槍枝,他們也是從國外進口零組件。

徐部長國勇:我們現在應該是從這個方向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我們一直這樣訴求。

徐部長國勇:不過進來當然有一些還是要專業的做相關管控、認定,這是必備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瞭解。

徐部長國勇:這一定會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我們不能踩到那個線。

徐部長國勇:對,治安的線不能踩到。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但是我有幾個問題要特別提醒,我們很高興開放國外零組件進來,但是還是要回歸價格的問題。其實我們一直擔心價格的問題,過去他們自製獵槍,大概價格會在1萬到1萬5,000元之間;未來零組件要運費、關稅等,如果進來假設2、3萬元以上,您很清楚,最後還是會流入黑市,對不對?他還是會買黑槍。

徐部長國勇:委員,其實國外的價格絕對比我們國內製造的便宜,這是第一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我就是提醒你價格的部分。

徐部長國勇:第二點,其實國外也有很好的獵槍的製造廠商,所以我認為應該不貴,價格應該是可以接受的。你看警察用的PPQ一支要多少錢?才臺幣8、9,000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只是提醒,不要讓他們到最後還是沒有辦法合法,因為價格過高而去買黑搶。

徐部長國勇:會合法化,讓大家可以負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第二個我要提醒,我有看到草案,我們一直強調口徑,可是口徑假設是15.7mm,比運動槍枝像18.5mm還小,我們原本希望口徑大一點。這就很奇怪,人家去運動的火力還比較強大,結果我們要去打水鹿或山豬的火力那麼小,這樣子對嗎?

徐部長國勇:因為這個比較專業,我請組長跟委員說明一下好了,不然我來講會錯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只是擔心這個部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林組長說明。

林組長信雄:有關於獵槍的部分,雖然它的口徑比較小,但是彈丸有三種,包含獵鳥彈、獵鹿彈以及獵巨型動物的,單彈丸打山豬等等都沒有問題,殺傷力是足夠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剛剛提的價格到底要怎麼制價?我只能說我的目標就是價格不能高,因為這不符合我們原來的目的。第二,火力不能太小吧?不能比玩運動的槍枝還小吧?

徐部長國勇:其實運動槍枝也有很多火力,不是只有單一火力……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讓他這樣打獵反而危險。

徐部長國勇:譬如打飛靶的那個都不一樣。當然依剛剛我們承辦同仁跟委員說明的,應該足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

徐部長國勇:至於價錢,我們會儘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你們是增加嘛!

徐部長國勇:應該可以合理負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們的目的就是那樣子而已。

徐部長國勇:應該可以合理負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最後還有一個部分要提醒,它有一個落日條款,未來他自己持有自製獵槍可能都是違法,要銷毀,麻煩你們研究一下,因為有一些是已經一百多年的獵槍。

徐部長國勇:有古董性的、紀念性的那個再另外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草案的法條也要注到。

徐部長國勇:好,那個會另外處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還有一個,大法官已經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作成解釋,三年後平埔族可能會……

我的意思是說,草案裡面也要注意。很多判例顯示,很多姓潘的平埔族也有打獵,也有這個文化,只是礙於沒有原住民身身分,所以以前他們都被判刑,因此這個草案也要注意一下,因為三年後會修法。

徐部長國勇:委員跟原民會說,他們也會注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沒有,你們的草案也要注意。

徐部長國勇:對,委員提到的我們當然也會注意。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徐部長國勇:謝謝。

主席(林委員文瑞):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0時29分)我們今天主要是跟您談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這一次的選舉我們有了案例,就是嘉義市市長候選人不幸在選舉當中往生。剛剛主委已經說明了,會重新辦理選務,下一次可能會落在12月18日舉行投票。他是11月2日過世,前後看起來選務的進度還滿有效率,要在12月25日就職以前進行,會避免缺位的問題出現,所以總共用了一個半月,大概47天選務工作就可以完成。這一次出現這樣的案例,我們就來檢視一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因為這一次我們來得及在就職日前辦完第二次的選務工作,所以沒有造成卸任後,新的任期到的時候會有縣市首長缺位的現象出現,因此我們還沒有第八十二條能不能適用的問題。但是如果什麼時候不幸的事件發生,我們來不及在就職日之前選出新的首長,就會有新的首長缺位的現象出現,所以我們來看第八十二條。當然我們要準用的話有可能可以準用,但是如果要準用,不如我們讓法律更周全。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委員好。這個準用就是框架外的準用,不是在框架內,不是用法理解釋可以處理,是框架外的解釋,框架外的解釋最好能夠修法,可以把這個部分做得更好,在法理上會更好,委員提的應該是這個意思。

管委員碧玲:是,現在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處理的是在任的時候辭職、去職跟死亡。

徐部長國勇:對。

管委員碧玲:辭職是主動辭職,去職有可能是被動的,被懲處之後去職,死亡當然就是死亡。另外,第二項處理的是停職。不同的項目差別在哪裡很難說得非常清楚,但是它的程序是不一樣的。我剛剛提的那種狀況叫做缺位,它不是在任的停職、辭職、去職跟死亡。

徐部長國勇:對,委員提的沒有錯……

管委員碧玲:這是一種缺位。

徐部長國勇:就是這個問題。

管委員碧玲:就像是憲法裡面所規定的總統、副總統缺位。

徐部長國勇:對。

管委員碧玲:好,第一項跟第二項,如果我們要準用或者像部長剛剛講的在框架上準用的話,到底是要準用第一項的程序,還是準用第二項的程序?你選擇第一項或第二項的程序,到底法理在哪裡?當然不可能準用第二項,因為那時候副市長也沒有了。

徐部長國勇:對。

管委員碧玲:所以你一定要準用第一項。

徐部長國勇:應該是準用第一項的法理做框架外的解釋。

管委員碧玲:是,這樣的話我們不如修法。

徐部長國勇:有道理,我贊成委員提的,也應該這樣子。

管委員碧玲:警政是在你們這裡。

徐部長國勇:是。

管委員碧玲:回去以後看看,順便在這個時候把整個地方制度法再檢視一次,看有沒有什麼需要修的,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感謝委員的細心,這個的確是如此。

管委員碧玲:目前是空窗。

徐部長國勇:警政署長在這裡,也聽到了,我們來處理。

管委員碧玲:其次,主席排這個議程當然很重要,因為選舉馬上到了,我們有一個考察之外,還有今天的專案報告。我還是要先談,這一次有很大的爭議,中選會也受到很大的委屈,有人把確診者無法投票這件事情當做你們沒收人民的公民權,你們也被指控了好長一陣子。今天反對黨的委員都還沒有上臺談這個問題,不曉得後續有沒有人又要來責怪,但是至少我知道今天還是有反對黨的委員公開指控這件事情,所以本席再次確認一下,為什麼確診者無法投票?第一個,最重要的是我們沒辦法比照韓國或是美國,因為他們都有不在籍投票制度,我們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這是第一點先確定。

第二個,這一次的九合一選舉最小是以村里為範圍,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管委員碧玲:既然沒有不在籍投票,在部署上就必須以村里為界線規劃投票所,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管委員碧玲:因為不能進行不在籍投票,所以以每一個村里為範圍去規劃投開票所的時候,任何投開票所就不能有跨里或跨村的選票在一起。如果每個投開票所是跨里或者跨村,就是不在籍投票了,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管委員碧玲:這次的選舉跟立委、總統選舉很不一樣。因為這樣,所以非常麻煩的是,如果允許確診者投票就一定要讓他隔離投票,用綠色通道的投開票所。如果確診者要投票,得用綠色通道的投開票所,而選區又不能跨里,變成每一里都要設一個隔離投開票所,那要增加7,748個投開票所。因為每一里都要有一個確診者投票的隔離系統,即綠色通道的投開票所,全國的村里總共要增加7,748個,然後要增加的選務人員是幾萬人,我想這一點做不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實務上有困難。

管委員碧玲:對,實務上有困難,這是第一個最大的困難,我覺得要讓社會大眾非常清楚地瞭解,如果要讓確診者投票,又不讓他因為這一次的投票造成傳染,我們就必須給他綠色通道的投開票所,叫做隔離投開票所,那就必須增加7,748個投開票所,實務上有困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們為了保障確診者的權益,其投開票所又是一個集中的隔離投開票所,所以必須把選票集中抽換選票,還要調整選舉人、更新選舉人名冊,而且每天都要做,為什麼?因為現在確診是隔離5天,投票前5天每天都可能有人確診,一有人確診,我們就要把確診者的選票抽換到隔離投開票所,所以每天都要接受確診者申請,趕快讓他換投票所。然而每天要更新選舉人名冊、每天要重新抽換選票,這個做得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恐怕會造成選務大亂。

管委員碧玲:各縣市政府有那麼大的行政能量來做嗎?我認為不可行。

李主任委員進勇:韓國今年3月就發生這個現象。

管委員碧玲:他們設有不在籍投票都會發生這種情況,更何況我們是必須從每一里來抽換,從每一里來更新選舉人名冊,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管委員碧玲:即使這個做得到,當天的還是做不到!我當天確診來申請要換投票所,誰能夠處理這件事?不可能!即使確診者可以投票,而且7,748個隔離投票所也都設置出來,當天確診的人還是不能投票,還是沒辦法隔離投票,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管委員碧玲:對於一些非常明確的細節,你們看看如何透過公布Q&A,讓大家可以瞭解,不要再讓社會大眾誤解你們違憲或者沒收公民權,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39分)有關確診者不能投票,我曾經在本委員會質詢過中選會,即就教過中選會這件事情。世界各國在之前疫情很嚴重的時候,都可以行使投票權,尤其是鄰近的南韓、菲律賓,因為臺灣一直沒有辦法通過通訊投票,而他們在實體投票上有用各種不同的方式,讓確診者可以投票。因此,我曾經就教過中選會,為什麼臺灣做不到。

我現在想要先請教指揮官釐清一件事情,因為之前教育部舉辦考試不就可以嗎?這到底是因為指揮中心規定,確診者就是不能夠出門,所以中選會只好配合說不能夠投票?但我認為技術上是可以克服的,像韓國這樣透過不同的時間或者不同的動線。譬如我們昨天去考察,現在進去某些場所還是要量體溫,如果發燒就有不同的動線,為什麼不能夠讓確診者有不同的動線呢?我想請教指揮官的是,如果在技術上是可以克服的,是不是就不需要剝奪確診者非常寶貴的投票權,可以讓他們出來投票?指揮中心的態度究竟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首先,以現在國內疫情的狀況,確診者還是有隔離的必要,這是第一點,隔離的人就是不能外出。至於有沒有例外的情形,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是考試,而這次因為是投票,投票跟考試在實務上還是有很大差別,這一點我們跟中選會有過非常多次的討論,在技術上其實有相當的困難。以韓國的例子來看,後來也造成某種程度的混合投票,增加感染風險,所以目前我們決定……

鄭委員麗文:但就如同我剛剛說的,事實上你們還是量體溫,因為發燒的人還是可以投票,所以你們在現場的設置就有一定的區隔。為什麼確診的人不行呢?因為你剛剛說確診者要居隔,我們今天不討論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但是當時他們就是離開居隔的所在去考試,所以並不是因為在現實上、技術上不能克服。大家的疑問是,就算南韓出現了一些問題,還好他們是在我們之前發生的,難道我們不能夠研發出一套比南韓更周全的方式嗎?因為我覺得臺灣的選民配合度都非常高,就像剛剛說的動線分開或者是時間分開,你說不可能真的是很難讓人接受。指揮中心的意思是,並不是因為你們要求確診者一定不可以出門,而是你們有會過中選會,認為在技術上要區隔投票有困難。請問中選會主委,是這樣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先解釋委員所質詢的,為什麼大考可以讓確診者參加考試,而選務卻沒有辦法讓他們……

鄭委員麗文:你要講快一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為什麼呢?因為大考並沒有限制必須要在戶籍地報名、考試,沒有這個規定,所以高雄人也可以來臺北報名,在臺北考試。

鄭委員麗文:他如果在高雄居隔都可以跑來臺北考試了,而投票所就在自己戶籍所在地旁邊,因為現在到處都有投票所,照理講,交通上的距離不是每一個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

鄭委員麗文:不是說他可以去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還是要把這個講清楚。

鄭委員麗文:我懂你的意思,不是說要每一個確診的人已經重病了,還要冒著生命危險出來投票,而是他可以選擇。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

鄭委員麗文:如果對他來講,像你說的有這個困難、那個困難,他可能就不會出來投票,如果不是這樣,他要出來投票卻不能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規定是投票人必須在當天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投票。

鄭委員麗文:是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不能跑到別的投票所,我沒有辦法特別開一個投開票所,讓確診的人可以來這邊投。

鄭委員麗文:我剛剛不就已經回答你的問題了嗎?就好像有人在臺南上班,但他的戶籍地在臺北,他可以選擇不回來投票,因為不方便、沒辦法,他可以不來投票沒有關係。但你不能跟他說,他不住在臺北就不可以來投。你不能夠因為這樣剝奪人家的投票權,他可以不來,但是你不能說他不能來。這是不一樣的,跟確診的人都不能來投是不一樣的!你不能說因為有人這樣,我在我家居隔,而投票所就在我家樓下,但我不能下樓投個票再上來,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屬於防疫層次的問題,因為防疫政策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鄭委員麗文:所以我剛剛才問指揮官,因為主委一直說是你們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他就是不能夠出來。

鄭委員麗文:那我再回到指揮官,指揮官有聽到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鄭委員麗文:中選會主委說是你們的規定,即你們讓人家不可以出門,既然不能出門就不能投票,難道不能夠在技術上克服,而讓可以投票的人出來投嗎?我剛剛已經有講,他重症、他不方便,他可以不出來投,但你不能說統統都不要出來,這是兩回事。這變成他自己可以選擇他要不要出來投,你這樣子的處理變成是你們剝奪人家的憲法投票權,所以完全是不一樣的。現在是中選會告訴你們說技術上有困難,還是像中選會講的是因為你們的規定,你們就不准人家出門了,所以幹嘛給他投票,到底是怎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委員剛剛這樣子的結論對指揮中心不太公平,即便是指揮中心在特定的條件之下,讓這些投票人可以有條件外出,但是在選務的部分,我們沒有辦法為這些人特別去設一個投開票所……

鄭委員麗文:為什麼不行?你們對發燒都可以有不同的動線,而確診的不行,為什麼不行?小學教室這麼多,多開一個投票所會怎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管制一般的發燒跟確診,我不是內行的,但內行的絕對知道是不同的。

鄭委員麗文:指揮官,今天的黑數很多,很多人可能因為這樣子,即現在也不管有沒有投票,就已經很多人不去報他確診了,對不對?這些人就可以去投票,至於那些乖乖去報的人不能去投票,我的意思是這對防疫更加不利。因為他是黑數,他也沒有去通報,他就混在人群當中,你也拿他沒辦法,是不是反而更增加防疫的風險及投票的風險?如果今天你開大門走大路,確診也可以來,然後我們有做好相關隔離的防疫措施,這樣反而比較安全。因此如果你有確診,你不需要假裝你沒有確診,你就是好好照規定去投,讓那些沒有確診的人可以更安心地出來投票,他不用擔心前後左右有混確診的,只是沒有講而已。我覺得你站在防疫的角度,我不認為中選會有那個技術沒有辦法克服的問題。你站在防疫的角度,這樣子反而比較合理。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我覺得這個並沒有比較合理,我相信我們經過疫情這麼長的時間以來,絕大多數國民都會遵守我們的防疫規定。

鄭委員麗文:你覺得現在都沒有黑數,大家確診都有去通報?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不敢說都沒有黑數,但是我相信大多數的的人都會守法。

鄭委員麗文:很多吧!大家身邊都有很多這種人,你們說要與病毒共存,因為現在疫情已經不如之前有這麼高的風險了,很多人為了很多的考量,其實他根本沒有去通報啊!好啦!你們現在又要剝奪人家的選舉權,又說要給人家罰錢,問題是你根本沒有法律根據啊!根據選罷法的部分,你們說名冊事後要去查,怎麼查?名冊根本不可以對外提供、不可以對外公布,我們的法律有明文規定。傳染病防治法亦有規定,就是確診的人不可以讓人家知道,你也不可以對外公布。你們這裡還講得很清楚,衛生局為了投票相關作業的需要,而請求查詢或提供相關的病人資料,你們建議不可以提供,你們也不能提供確診的資料,而他們有沒有去投票的資料也不能提供,因為這牽涉到人民重要的隱私權,現在我們是秘密投票耶!有沒有投票的資訊怎麼可以公開呢?這二個資訊都不能公開,你怎麼知道確診的人有沒有去投票呢?現實上根本不可能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想我們不能公開是不會提供給選務單位,如果衛生局自行要去查處疑似相關的病歷,是可以使用的。

鄭委員麗文:它怎麼查處?你聽不懂我的說法,選務單位有沒有投票也不可以公開啊!你們要兩個互相交換才會知道啦!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我們查處的重點是他有沒有離開應該要居隔的場所……

鄭委員麗文:用什麼東西去查?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想第一個是檢舉人提供的相關資料……

鄭委員麗文:怎麼檢舉?檢舉什麼?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檢舉他可能確診卻外出……

鄭委員麗文:知道他確診,然後跟拍他去投票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如果他檢舉的話,我們會根據……

鄭委員麗文:這在現實上是不可能嘛!你講得這麼兇,依照法律可以罰20萬到200萬元,怎麼罰?而且我再講一次,選罷法不可以公開有沒有去投票,你們的傳染病防治法也不可以公開有沒有確診,所以你怎麼會知道嘛!現在你說知道了,而要重罰,你憑什麼罰人家?第一個,你們沒有資格讓人家不去投票,這是違憲的。第二個,他去投票,你還罰他錢,這更違憲。我如果是當事人,我一定去告你們,我一定告贏!所以你這樣沒有用嘛!為什麼要去繞這麼大的一個圈子,然後還出來語帶恐嚇說這樣子會違法,問題是你們根本查不到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特殊條例第十三條,該條例是在109年2月25號三讀公告實施,這中間我們已經查處了很多相關違規的情事,如離開他應該居隔、居檢的處所或確診者隔離卻離開他的處所,我們已經執行很多次……

鄭委員麗文:怎麼查?如果他的手機沒有帶出去,你怎麼查?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有很多方式可以去查,我們也有足跡可以去調。

鄭委員麗文:怎麼去調?所以你們現在都不查了,也好長一段時間沒有查了。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如果有人檢舉,我們就會查。

鄭委員麗文:現在到了選舉的時候,你們才要特別去查就對了,選舉時將過去所有的工具統統拿出來,如定位去查。我剛剛講了,第一個,你們查不到。第二個,你們要查也不對啊!為什麼不能夠去投票?我剛剛已經說了,如果你問我的話,我去投票、我確診,我一定告你們,你們來罰我,我一定告你們二個剝奪我的投票權,然後還要罰我錢,憑什麼?這個東西不是你講的就算數啦!

最後,我想要講的,第一個,這中間充滿太多不合理及矛盾的地方。第二個,你這樣子講是要怎麼樣?我剛剛說了,一般選民會想現在有很多黑數沒有去報,如果確診的人都來投,因為你沒有區隔而來投,我現在去投票,是不是染疫的風險會升高,因為有很多黑數,我根本看不出來啊!然後你還要去罰,如果他出來投的話,你就要罰錢,你講這個話,選民聽到會說原來很多人會偷偷跑出來,就算他有去通報確診,他也要偷跑出來投票,反而更多人是不是會怕染疫而不出來投票呢?這不就更影響投票率?現在選舉已經夠冷了,又因為疫情之故,大家已經在考慮要不要去投票,經過你們二個人這樣子一搞,更多人會想還是不要去投好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讓我講一句話,就大家所談的,尤其是所謂韓國的例子,即便在韓國都沒有讓確診者跟一般的人混合投票。

鄭委員麗文:是啊,所以我才說要區隔,剛才也說動線要設計、投票要設計,現在你都沒有設計……

李主任委員進勇:韓國有不在籍投票的辦法,我們臺灣沒有不在籍投票法……

鄭委員麗文:我們推了半天,你們又不通過不在籍投票,疫情都2年了,又不是2個月……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的公投法已經在立法院……

鄭委員麗文:這次大選就是沒有,你不要跟我講公投法,我跟你講東,你跟我講西。你沒有不在籍投票,他們也是可以行使投票權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然後第二點,我還是要特別呼籲……

鄭委員麗文:很多國家都有實體投票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防疫的政策執行得非常嚴謹,所以大家還是可以踴躍來投票。

鄭委員麗文:嚴謹是你講的,現實上大家的認知不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配合指揮中心的防疫指引,也配合我們的防疫政策,大家可以快快樂樂、平平安安地去投票。

鄭委員麗文:你們這樣子是適得其反,如果不是這樣的話,你為什麼會為此將7天改成5天,你又何必改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3年以來,我們的選務把關沒有出現任何防疫的破口,就是都很平安,大家不要煩惱。

鄭委員麗文:這不是你用你的意志力說不要煩惱,大家就不用煩惱。這不是防疫的破口而已,這是你們不當的、不符合比例原則,你們沒有窮盡一切可能讓大家去投票,各國都可以投,也不是說很多國家都沒有辦法投,是只有臺灣沒辦法投。你們沒有窮盡辦法,這並不是什麼很困難的事情,是你們剝奪了人家憲法保障的神聖的投票權……

李主任委員進勇:法律沒有的制度……

鄭委員麗文:這個不重要嗎?在你們眼中不值錢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能夠要求中選會違法來執行。

鄭委員麗文:不能夠投票都無所謂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沒有法律的根據。

鄭委員麗文:謝謝。

主席: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55分)次長好,你也是疫情指揮中心的指揮官。因為我之前已經質詢過中選會兩次了,就不再質詢主委,當然我還是要先謝謝中選會所有的官員,還有一直在準備規劃執行地方投開票所相關業務辛苦的工作人員;疫情指揮中心過去的辛苦,我們也都很肯定。

我今天第一次針對投票權質詢衛福部,憲法明定得很清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中選會在11月17日今天的報告裡面提到,「地方自治係國家發展之基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實現民主政治最基本且最重要之工作,又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係國家施行民主憲政之主要憑藉,本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係首度由人民直接投票行使修憲複決權,深具歷史性意義。」但是很遺憾,卻有很多人被強制不能投票,這個果然是歷史性的意義,我不知道。

10月20日中選會的報告提到,今天你們的報告也有提到,就是因為7月15日擬具了這個跟選舉有關、跟修憲公投有關的防疫計畫,這裡面特別提到有關投票選舉因應的部分。我要特別講,我們的防疫已經做了這麼多年了,兩、三年了,相關的這些如果我們現在都還沒有辦法落實,我真的不知道應該要用什麼用詞,跟國外比,不如!跟國內自己比,確診者可以考試,是不是?上次是不是可以考試?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委員好。是,大考的時候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啊!你們現在一直講傳染病防治法,一直用特殊條例說確診者不能出門,但是考試卻可以,考試權當然很重要,那投票權不重要嗎?剛才中選會的報告不是寫到「深具歷史性意義」嗎?蘇貞昌院長說能出門就能投票,這句話是打臉了中選會,打臉了衛生福利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能出門就能投票,那你就讓他出門嘛!我們的防疫措施沒有辦法做到嗎?可以的!只是沒有窮盡一切的方法,我們有那麼差嗎?我認為衛福部做得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做得到,各縣市衛生局做得到,你們要協助中選會,協助各地方選委會,協助各投票所,這是做得到的,考試就做得到。為什麼我會知道?因為我親自去了,我當初確診有坐防疫計程車去快篩篩檢站做PCR,我沒有下車就完成了PCR,做得到,要不要花一些錢而已。為了人民的選舉權,也為了憲法所賦予的修憲公投權利,幾百年來就這麼一次,就只有中華民國111年(今年)這麼一次,卻被剝奪了,所以不是不行,要不要做而已。我不知道你們的思維是什麼,剛才鄭麗文委員提到的,反而會造成防疫的破口,這是有可能的。村里長選舉很多都差一票而已,很多代表選舉也差一票,就差那一票,罰個兩萬元多、幾萬元為了那一票,何況我們的防疫不是很厲害嗎?我過去一直都沒有去苛責防疫指揮中心,因為你們都很辛苦,我也沒有去苛責衛生福利部有關防疫的部分,因為大家都在努力,這是做得到的,衛生福利部部長不僅是醫療方面的專業,也是法律的專業。所以這個部分,剩下9天就要投票了,現在當然很難了,當初如果早一點規劃,這麼早就規劃了,你們7月就規劃了,我也不曉得怎麼說,中選會和衛福部真的要為確診者特設投票所,以保障憲法所賦予的投票權利,請問次長,還有機會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跟委員報告,站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立場,現在確診者還是需要隔離,在這個前提之下,各部會如果有例外的請求,他們會行文到我們這邊來討論,上一次所說的大考部分,我們也跟他們充分討論過整個防疫計畫,而且認為是可行的。這次跟中選會有討論過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認為在技術上是沒有辦法克服的,我們也覺得這個是不可行,所以就沒有特別往另外規劃投開票所的方向去做,我們有充分的討論過。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只剩下9天,輕症及無症狀確診者部分還有沒有辦法做最後的突破?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沒有。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也不希望你今天在這個現場答復我,我要拜託你們回去之後再好好評估,你們可以要求輕症及無症狀確診者做好什麼樣的防護措施,要像醫生穿那樣的防護措施也可以,像醫護人員這樣的防護措施,如果你的要求他做得到就可以去,當然不一定要弄到這樣,你們借給他也可以,無症狀及輕症確診者最起碼不要比考試還不如,好不好?謝謝。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跟委員會報告,我們在李德維委員質詢完後休息5分鐘。

吳委員琪銘:(11時5分)主委、次長,我早上看到很多委員的質詢都針對我們還剩下9天就要進入大選了,大家關心的都是疫情問題,還有隔離的問題,其實我早上看了很多,可能因為次長的回答還不夠明確。其實考試和選舉絕對是不一樣的,因為選舉的時候一個投開票所有好幾個里,畢竟還有里長選舉,關於人員的分配以及場地的分配、布置,還要人員的增加,這可能會帶給中選會很大的困擾。尤其我上次質詢提到疫情指揮中心是專業的,所以你們要為了大眾、市民、國人著想,畢竟我們不能讓疫情感染者來破壞整個國人的健康。所以你們早上應該要很明確說明區別是在哪裡,不過我看你們可能也沒時間回答,我現在給主委以及次長來補充回答,好不好?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關於投票和大考不一樣的地方,我再一次跟各位來做個說明。首先,第一個不一樣的地方是,不管大考考生的戶籍設在什麼地方,你都可以在你報名考區的指定考場集中參加考試,這是大考的情形,他是集中在一起考,並不是混到其他的考生裡面一起考,不是這樣,所以在防疫的管理上是可行的,而且不受戶籍同一個地區的限制,跟我們的選舉不一樣。選舉是你一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投票所去行使投票權,所以我沒有辦法把你集中在一個地方,因為你的戶籍根本就不是在這裡,我沒有辦法叫你到這裡投票,我們沒有不在籍投票的相關法制,因此沒有法律的依據,這是第一點,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第二點,在防疫上也是充滿危險,全臺灣有一千九百多萬人,這麼多人在投票日當天那麼多人的環境裡面,其實就選務單位的防疫來講,我們的擔子也真的是太沉重了。我不敢講我們有辦法做到很好,何況經過專業評估,指揮中心的評估也認為這在防疫上恐怕危險性是很高的,因此在防疫上是不可行的,在法制上是沒有根據的,我實在是已經講了很多次,但是大家還是關注在這個問題上。

吳委員琪銘:我早上看了很多的質詢,你們都沒有充分地向社會大眾表達,所以我在質詢的時候才想讓你表達,讓大家瞭解考試和投票是不一樣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再給我一點時間,我補充一下,經過這一個多月來,其實很多各方面的聲音,大家都在談論確診者投票的問題,但我所聽到的是,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或者沒有很強烈的聲音,主張確診者可以出來和一般人一樣去投票,沒有人這樣講的,為什麼沒有人這樣講?因為這個風險太大了,不要說國內沒有人這樣講,國外也沒有這樣的制度啊!大家看過日本、韓國的制度,他們也沒有混合投票,他們為什麼可以呢?因為他們有不在籍投票法,所以你可以提前投票,你可以郵寄投票,你也可以另設投開票所投票,他們有這個辦法可以做防疫者的區隔;我們沒有這個辦法,大家也不敢讓他們湊在一起,如果真的要湊在一起辦理的話,我們選務單位也會向指揮中心建議這要很小心。因為是這樣,我們才沒有辦法實施確診者投票。

吳委員琪銘:主委,為了讓社會大眾充分地瞭解,這是聯考跟投票不一樣的地方,我們要顧及大部分國人的安全,我認為過去中選會已經討論過,也已經很明確了,是不是請次長回答一下,針對我們的防疫措施及整個危險進行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站在指揮中心的立場,我們會去考慮任何例外的風險,剛剛也回答過其他委員,對於大考的部分,教育部提出的方案有跟我們討論過,我們認為這樣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就像剛剛主委所說的,這一次的投票是全國性投票,又牽涉到非常、非常多的投開票所,不管是用時間管制、時間差的管制或者是動線分開管制,都沒有辦法確保混雜的情形,如果感染者一起去的話,會提高整個感染的風險,我們也認為這樣是不可行的。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次長。因為這是我們自疫情爆發以來第一次的投票,第一次遇到這種情形,我們還是要做一個最壞的打算,不管臨時發生什麼情況,或是整個投開票呈現混亂的情況都要去模擬,像大家第一次遇到公投九合一的亂象,過去可能沒有去推演,未來還是要去推演整個流程,即使對於不可能發生的情形,我們都應該思考如何防備的措施,這是我們應該要做的。好,謝謝。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謝謝委員。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1時13分)部長早安。部長,其實從今年7月開始,我不要講太久以前,南投草屯發生四死的槍擊案、臺中滷味攤槍案、高雄醫學院槍案、萬華槍擊案,到不久前臺南開了88槍的槍案,以前在講到臺灣的治安都會說:「臺灣number one」,因為我們過去看到的槍擊案,有的是bb槍的改造手槍,到後來制式手槍也出來了,這次臺南開的88槍,不是八八水災……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委員好。那個可能快要抓到了,我們正在全力部署,也知道對象或其他資訊都有了,應該很快就會破案,但看起來這88槍應該是制式手槍,因為這種連發的手槍,可能要改造沒有這麼簡單,可以用這句話來解釋。

游委員毓蘭:所以現在臺灣的軍火,火力升級到這樣……

徐部長國勇:我跟委員報告,我在民國73年當律師,74年就承辦一個很大的案子,那時候就有一支長槍,其實那個時候就有這種連發的手槍。

游委員毓蘭:當然,以前AK-47都有啦!我現在是……

徐部長國勇:其實今年和去年同一個時間比起來,我們減少了十多起的槍擊案,槍擊案我們一定要全力偵破,到現在為止,破案率是百分之百。臺南這一件我們有把握抓到,還是會……

游委員毓蘭:部長,我現在先請教署長。

徐部長國勇:是!

游委員毓蘭:因為署長在萬華槍擊案,那時候他說了一句話,造成輿論譁然,那次的萬華槍擊案是在漢中街,因為有朋友告訴我,當槍案發生時我正在附近吃飯,都聽到了,但是署長說:「槍擊案件發生是難免的」。聽到這句話,實在是讓我的心頭一驚,剛剛部長所講的,我們曾經走過治安黑暗期,那時候什麼AK-47到處都有,什麼薛球、張錫銘等人在外面流竄,當然都有。

徐部長國勇:那時候甚至出動裝甲車耶!

游委員毓蘭:是啊!

徐部長國勇:民國94年,我那時候也在立法院當立委,所以我有印象。

游委員毓蘭:獵龍嘛!對,我知道。其實你說難免,我希望我們是「難得」,而不是「難免」,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因為署長也是你學弟啦!你知道他的個性,他這個人很溫厚,他會說這句話,雖然聽起來怪怪的,但我認為他是沒有惡意的,我替署長說一下話,好嗎?他確實沒有惡意。

游委員毓蘭:好,請署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對每一起槍擊案,他都非常認真,親力親為,這我是很肯定的。

游委員毓蘭:沒關係,就請署長說一下好了,我希望署長是愛護同仁,給他們信心啦!但槍擊案絕對不是在所難免,我們警察這麼努力,在臺灣絕對是很難發生的。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當然槍擊案一發生,警察同仁絕對是全力以赴,大概都可以百分之百破案,我講這句話的意思是,社會的現象就是這樣,但我們的責任就是要偵破。

游委員毓蘭:因為我們從一開始就有各種掃槍、掃黑的活動,對於治安的維護,我也不希望像以前讓蘇院長上來震怒、換人,都不需要這樣,就好好地做啦!因為我們現在不是只有槍聲四起,還有詐騙案的橫行,我們看到最後都是有關係的,像黑金氾濫。署長上來之後,說有五箭齊發,不管是查賄、制暴、反恐、掃黑、緝毒跟打詐,這些都重要,但是你在選前,我們看到這麼多治安案件的發生,你的五箭齊發有沒有射中?還是都打歪了?

黃署長明昭:這些都是警察的重點工作,也是治安的重點,我們一定要全力來辦這些項目。

徐部長國勇: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也替署長提一下,事實上他在跟我報告的時候,五箭齊發的標的都是警察工作裡面最辛苦,而且是現在當務之急要做的,所以沒有射歪啦!可能委員是詢問有沒有正中靶心,有達到100分?但警察一定是往100分的方向去努力。

游委員毓蘭:因為我們有能力達到100分,如果沒有100分,也要有95分嘛!都是一級射程……

徐部長國勇:有啦!實際上已經不錯了,他們有往這個方向去努力,署長也很認真。

游委員毓蘭:署長認真,我當然肯定。

徐部長國勇:對啦!肯定他一下。

游委員毓蘭:但是有很多事情,就像我上次跟部長講的,部長要當警察的靠山,要站出來幫警察講話。

徐部長國勇:我一定站在他們後面,你放心!

游委員毓蘭:對,就好像現在檢察官或高檢署他們有的權力……

徐部長國勇:他們也是站在我們後面,他們會全力支持我們,這我有把握。

游委員毓蘭:像是調通聯不付錢的事情,你一定要去處理。

徐部長國勇:會啦!我有在處理了,你說我就會去處理。

游委員毓蘭:因為現在的洗錢集團,我們看到最近這些百官行述,什麼88行館、69行館,統統都出來了。

徐部長國勇:那些我們都沒去過,我在這裡要先跟委員說明,我是從來沒去過,我要先說,那些人我也不認識。

游委員毓蘭:我知道,我有看到你去喜相逢而已,你有去過喜相逢,沒有關係拉!但是……

徐部長國勇:喜相逢是公開的,是正當的場所,那不是招待所耶!

游委員毓蘭:沒有問題,是!但喜相逢後面所引發出來的,大家對於黑金介入警察人事,我覺得部長及署長也要給個說法。

徐部長國勇:我對自己很有信心,這點你放心,我對我們的署長、局長,西河也是你學弟,他也非常優秀,他跟你差兩屆而已,你們也在學校遇過嘛!

游委員毓蘭:不只是我學弟而已,我還教過他,所以我是責任無限公司,我會負責的。

徐部長國勇:不會啦!他們很認真。

游委員毓蘭:我最後問一題,因為我們都在講防疫,我知道警察其實並不像很多同仁常常到處去申冤說他們是次等公民、三等公民,說現在不讓警察出國,但是我去查了一下,警察不是不能出國,是要請假,由機關來核定。

徐部長國勇:其實我跟委員報告,包括內政部主秘等等這些,如果出國時間長的話,我們也是要調整,不可能什麼時候要出去就出去,因為如果主秘出去、署長也出去,這樣業務要怎麼辦?

游委員毓蘭:讓署長講一下,在立法院可以說明一下,你們並沒有管制。

徐部長國勇:我到現在為止,我從立法院到行政院一直到現在,我沒有出國過耶!

游委員毓蘭:喔!沒關係。

徐部長國勇:我知道大家都很想出去,我也很想出去啊!

游委員毓蘭:你想出去你就要調去外交部啦!因為你是內政部長嘛!署長,說明一下好不好?

黃署長明昭:我們10月19日就函文給各縣市警察局跟所屬機關,他們都可以申請出國,在相關人力的調配上允許的話都可以出國,沒有限制。

游委員毓蘭:署長,我要奉勸您一句話,因為過去我也聽很多警察首長們跟我講過,他們很辛苦,辛苦的時候都留在國內,有時候子女在國外,如果有重要的畢業典禮或是婚禮等等,常常到最後,不是你啦!聽說報告到署長那邊就變臉、就不准,我覺得有些……

黃署長明昭:我從來不會這樣子。

游委員毓蘭:你從來不會,因為你才剛剛開始當署長,我希望你在任的時候……

徐部長國勇:其實他也核准好幾個出國了,這個我瞭解。

游委員毓蘭:對,非常好,就是繼續這樣子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會啦!你放心,我們對於員警該有的權益絕對會照顧。

游委員毓蘭:好,謝謝。

徐部長國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11時22分)主委,您剛剛特別提到,這次沒有辦法讓確診者來投票主要是因為法律上沒有相關的規定,您剛剛講到美國、日本或者其他國家有相關法律,甚至有不在籍投票,因為有相關的規定,所以美、日、韓這些國家的人可以繼續投票。假如中選會認為是因為法律而設限的話,請問中選會有沒有計畫要修法把這些規定納入,甚至於你贊不贊成不在籍投票?因為你剛剛特別講,其他國家有包含不在籍投票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他們的人民可以執行憲法上的投票權,那你同意嗎?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在籍投票,其實大家已經討論很久了,最後我們大概有一個方向,就是不在籍投票……

李委員德維:簡單回答就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人的選舉的部分牽涉的問題比較複雜一點。

李委員德維:您剛剛講到美國,美國就是對人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事的部分,就是公投的部分會比較單純,所以我們……

李委員德維:所以基本上現在就是公投的部分,你是贊成不在籍投票,是這個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先行,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法我們已經提出來了,現在也要進行朝野協商,大家把這個制度走穩了之後,再繼續討論是不是也可以在選舉的部分施行。

李委員德維:主委,大家就質疑你,包含這一次的修憲複決跟公投,基本上你覺得你想要的你就適用公投法,你覺得你不想要的就不適用,就去適用別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

李委員德維:所以大家對於中選會真的有很大的質疑,沒有關係……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請你指教哪一些是……

李委員德維:光一個最簡單的公投不能併大選,就是最簡單的啊!好啦!你不要再說了,我要問你其他的問題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大院公告滿6個月之後,我必須要在3個月之內辦理修憲公投,這3個月之內剛好就是……

李委員德維:我接下來有很重要的問題要請教你,臺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展現破釜沉舟的決心,所以他辭去立委的職務,留下中山跟北松山立委選區的缺額,請問你們現在怎麼規劃相關補選的時程?請問中選會會不會等到12月25日,其他因當選縣市長而請辭立委的這些委員再一併處理,還是你們現在怎麼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剛剛查詢了一下,我們已經收到立法院的公文了,收到立法院的公文之後,我們的腳步不會停,即便我們現在在辦1126,但是應該補選的相關程序,我們就會馬上接著走。

李委員德維:所以預計……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明天我們就會開委員會,明天開委員會就會決定什麼時候要辦補選。

李委員德維:好,瞭解。

主委,請教一下,時代力量黨團很肯定蔣萬安請辭,而且呼籲其他11位帶職參選的立委儘速辭職,落實責任政治,時力也在立法院提出修法草案,內容是公務人員於登記為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而其原任期在新任公職人員之任期開始時尚未屆滿者,應於登記為候選人前主動辭職,未依前項之規定主動辭職者,自登記為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起,視為辭職。請問主委支不支持?

李主任委員進勇:只要立法院修法通過,我們就是依法行事。

李委員德維:當然立法院在這個部分有修法的職權,但是不諱言,相關的選罷法都跟中選會有關,所以中選會是完全沒有意見,你是這個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選制的部分,我們是管選務,選制的部分還是需要聽聽大家的意見。

李委員德維:所以你願意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召開相關會議來討論或者舉辦公聽會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要不要開……

李委員德維:那誰知道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職責是在內政部。

李委員德維:職責是在內政部,請徐國勇部長準備。

再請教一下,嘉義市長選舉,因為有一位候選人不幸過世,所以委員會決議延到12月18日,請問主委,在所謂的法令規定裡面,選委會應立即公告該選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所以是全部重來的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全部重來。

李委員德維:因為總統副總統也有這些相關規定,請教中選會有想要修正嗎?譬如說他死亡的原因不同或怎麼樣,還是只要有人死亡,你們就是要全部重來?會不會造成選舉延後,而且也造成施政的空窗甚至於國安危機?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選務的部分是按照法律規定來執行,至於在選制的部分,要不要去做什麼樣的檢討、要不要修改,這個也是立法院的職權,修法就是立法院的職權,立法院是怎麼樣……

李委員德維:是,你們中選會都沒意見也沒想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怎麼樣修法通過了,我們就按照規定執行。

李委員德維:好,瞭解,謝謝。

次長,請教一下,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投票日的三項防疫措施,當然特別提到若確診者在隔離期執意出門投票,視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後可受理檢舉並查證開罰20萬元以上。請問什麼是視同?視同違反跟違反的差別到底在哪裡?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我想主要的意思就是……

李委員德維:也就是說他到底有沒有違反?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在隔離的期間離開他應該隔離的處所就是違反。

李委員德維:所以基本上你們認為離開就是違反?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李委員德維:好。另外再請教一下,快篩陽性就須就診,醫師判斷以後才算確診、才需要開始隔離,請問快篩陽性以後,在還沒有就診前是確診還是不是確診,他可不可以投票?他去投票有沒有違反隔離的規定?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還沒有完成確診的程序就不是確診。

李委員德維:所以您的意思是說,反正還沒有被醫師判斷就不算確診,是這個意思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李委員德維:所以在這部分我們再次強調,因為非常多民眾的確聽到不同的聲音、不同的講法等,我們請衛福部好好地跟大家說明相關的細節。另外,你們還有三項防疫措施,請問還有修正的機會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想目前為止應該是定案了,到目前為止。

李委員德維: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彰化說要提供確診隔離者名單分送投票所,桃園也說要比照辦理,臺中強調涉及個資跟隱私而不提供確診名單,但有人檢舉經查屬實就不能投票。請問我剛剛上述講的這些作法是不是都違法、都違反你們現在的規定?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們已經行文給各衛生局,建議他們不要把確診名冊給所有的地方選務機構。

李委員德維:所以是希望還是規定不可以給?這差別很大!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們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是不可以提供的。

李委員德維:所以你已經轉知各個縣市,是不是?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

不好意思!再請教內政部部長剛剛的問題……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委員,剛剛的問題我聽到了。我回去會跟民政司相關單位開會,看看狀況怎麼樣來研議一下,大家一起處理。

李委員德維:再請教部長一個問題,內政部3年前要求婦聯會修改章程,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的處分……

徐部長國勇:現在判我們內政部敗訴,我們會由民政司……

李委員德維:你們有沒有要修正?因為你們已經二連敗囉!

徐部長國勇:在法律上,我們的法規會認為應該要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做最後的裁奪,所以會依法提出上訴。

李委員德維:但這部分我們提醒內政部,你已經二連敗,你再三連敗……

徐部長國勇:但有好幾件官司是我們在一審、高等行政法院輸了,最後我們在最高行政法院贏了,這也有很多件。我們尊重法院,不過我們會按照法規會的意見再提出上訴。

李委員德維:這是提醒內政部啦!

接下來請教警政署署長,最近本席在短短的一個禮拜內兩度登門中正一分局,為什麼?就是你剛剛說五箭齊發的其中一箭,叫做打假訊息。昨天我為什麼去?因為江啟臣委員直接被民進黨中央黨部的網站製造假訊息,所以他請我們陪同去中正一分局再次提出檢舉跟提告。我就直接講,警察同仁非常辛苦,但我還是必須要講,我們問他接下來怎麼辦,我們的警察同仁也非常可愛,他說相關偵辦的狀況要再詢問一下上級,所以本席在這邊拜託署長,請相關警政單位對這些打假的事情的提告,甚至有明確的事證,可不可以立刻速辦速決?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委員好。這個我會督促,任何警察單位從受理到辦案,絕對要積極辦理,怎麼還要請示上級呢?

李委員德維:是,這裡面有一些偵辦程序,本席沒有責怪的意思,但是本席要反過來拜託相關的警政同仁針對這種假訊息,尤其您剛剛講到五箭裡面的任何事情發生,都要趕快辦理。我這樣講不好意思,昨天不同陣營的人到調查單位檢舉高虹安委員涉嫌違反法令,他們馬上就很直白地講什麼時候傳訊相關證人,但是我們的案子一進警局就不知道到哪裡去了,所以要拜託……

黃署長明昭:跟委員報告,不會啦!因為這是……

李委員德維:我們真的很不好意思說卑微,但是我們連立委自己的案子都得拜託,這部分請署長回去好好思考,我們也很希望報案後能在媒體上看到警政單位什麼時候就要傳訊相關的人員,調查局可以辦得到,但是警察局做不到?這部分請部長、署長重視一下,拜託、拜託,好不好?謝謝。

黃署長明昭:好。

徐部長國勇:謝謝,我們依法處理。

主席:現在我們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35分)

繼續開會(11時42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1時42分)部長、署長,兩位長官好。這是我昨天到中正一分局報案的證明單,剛才李德維委員也有提到,就是我跟他還有李貴敏委員一起到中正一分局提出民進黨公然散布假訊息的一個檢舉案。剛才李德維委員有詢問你們到底對這案子的處理程序為何,包括時間要多久,我們甚至也當場問這案子會在哪裡偵辦,他一開始說要送到臺中偵辦,我就覺得很奇怪!後來另外一位說不一定,這要問長官,奇怪!到底你們對假訊息的網路犯罪,或者假訊息的管轄是什麼?為什麼大家的答案都不一樣。甚至我問什麼時候會有初步結果,他說也要請示上級,頂多只能說公文流程21天,但公文流程本來就是21天,這是規定啊!你們針對所謂的查辦假訊息或者網路犯罪,第一個,管轄是誰?第二個,你們的時效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我跟委員報告,這個案件中正一分局已經報請臺北地檢署指揮,由一位蔡檢察官指揮,檢察官……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是上級指示嗎?

黃署長明昭:不是上級指示,這是按照偵辦流程。

江委員啟臣:所以規定是什麼?

黃署長明昭:規定就是所轄內要受理報案,如果有管轄權的話就要受理,現在受理了,而且報請指揮。

江委員啟臣:我覺得很怪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這很清楚啊!法律都規定的那麼清楚,為什麼你們下面辦案的人的最後答案是要請示長官?這表示你們長官的影響力很大,很多事都要請示你們,辦多快要問你們、在哪裡偵辦也要問你們,我們還是一個法治國嗎?怎麼會這樣呢?辦案人員為什麼感覺……

黃署長明昭:我剛剛也跟委員報告,按照程序……

江委員啟臣:我跟你講,我感覺那位辦案人員彷彿隨時隨地被上面的陰影籠罩,壓力很大,說要請示上級,所以沒辦法給我肯定的答案。怎麼會這樣呢?警察是執法機關啊!

黃署長明昭:我不曉得委員是問了哪些同仁,是不是承辦同仁?如果是承辦同仁,這樣回答就不對了,受理的話,就是有管轄、就是要偵辦,怎麼可以這樣答復呢?

江委員啟臣:署長,你這樣講,我要替基層抱屈,你要去想為什麼基層會這樣回答、為什麼基層會有這樣的想法跟答復,毫不思索,習慣了嘛!為什麼習慣了?因為上級常常會來管,所以他都要問啊!你知道嗎?部長、署長,這是他當下直接的反應,並不是看到我們或者是什麼樣的狀況,他就是直接這樣講。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照理案件就是要依法辦理。

江委員啟臣:依法辦理嘛!

徐部長國勇:對,所以我們就從管轄權來處理這些相關程序,也許值班警察可能收了以後,還是要交給相關譬如說偵查隊等去處理,但是這樣回答會讓人家產生誤會是不太好,因為實際上該辦就要辦,剛才有說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這些本來就是有管轄權,當然有管轄權就是要辦。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個也不分是網路犯罪,或者是假訊息嗎?

徐部長國勇:譬如說電視播出來的話,有時候很多地方都會有管轄權,管理權會重疊,但是只要一受理,那就是有管轄權,除非沒有管轄權,可以往外推,有管轄權的話,縱然重疊,也是要辦。

江委員啟臣:我還是強調,第一個,上面不應該給下面錯誤的感覺。

徐部長國勇:沒有,不曾這樣,我想他們不會給這樣的指示。

江委員啟臣:不能讓執勤員警、承辦人員有錯誤的感覺,就好像他依法辦理、照規定來,但上面有可能還會來講一些話、插手一些話,所以大家都習慣要問上級,就會變這樣,然後也造成大家會覺得他不敢扛,你懂嗎?因為上面往往都會有意見,這個其實絕對不是一天、二天,要是這樣回答的,大部分都是習慣了,你知道嗎?這就代表有這樣的情形存在,不是昨天我們這個個案而已,而是很多案可能都類似這樣。

再問一下署長,9月23日其實你有公開表示,假訊息氾濫是當前選舉治安淨化的首要工作,這是不是你說的?

黃署長明昭:我是說,假訊息會干擾到選舉,也是我們要查辦。

江委員啟臣:所以你提到,當前選舉治安淨化的首要工作,一旦發現應該主動偵辦,快速澄清,避免假訊息渲染發酵而影響選情,這其實沒有錯,你講的沒有錯。

黃署長明昭:這也是我們要查辦的另一種類型。

江委員啟臣:對,基本上它是你查辦的一種類型,但是是在這過程當中,你們特別強調的重要工作。然後8月5日你又講,假訊息非常可惡,呼籲民眾不要轉傳這類訊息。你永遠都在呼籲民眾,這沒有錯,但是我要講的是……

黃署長明昭:對,要呼籲民眾不要隨意轉載不實訊息。

江委員啟臣:不是只有民眾,今天你還要去查製造假訊息者中有沒有政府?有沒有執政黨?不是什麼事都只有人民,感覺上好像只有針對人民。

黃署長明昭:如果是報案,警察機關都會受理,受理後就會進行偵查。

江委員啟臣:其實我可以舉好多你們政府自己製造假訊息的案子給你看,你們有去查嗎?我就不說是哪一案,同樣是到中正一分局,前些日子林為洲委員也到那裡去檢舉過蘇貞昌院長,你們有查嗎?你們連約談都沒有約談,所以那個案子送到法院的時候,法院不受理,原因是訊問嫌疑人的程序沒有完成,沒有符合法定程序,所以那個案就這樣結了,就沒了。但是你要想你們查辦民眾是怎麼查的,我在這邊過去已經一次、二次提過了,109年你們光查違反社維法的部分,警察機關主動查處的167件,其他機關移送的99件,占83%,這是你們自己去查的,機關主動去提報的、去查的,你們自己都主動去查這些事情,結果這裡面你們自己送的77%不罰,也就是你們自己主動去查了這麼多,提報了這麼多……

黃署長明昭:機關主動是包括政府機關,不是警察機關自己去挖……

江委員啟臣:對啦!我剛剛已經講了。

黃署長明昭:所以警察機關一定要受理……

江委員啟臣:警察機關167件……

黃署長明昭:但警察機關沒辦法去簽結。

江委員啟臣:署長,我是說警察機關167件,其他機關99件,你們占了總共320件裡的83%,這83%裡送到法院的有77%認為不罰,這才叫真的浪費所謂的司法資源。然後你們該查的沒有查,你們永遠認為政府機關不會帶頭做假訊息,也認為執政黨不會,我就跟你講陳明通的例子,針對那時候新聞報導說:「美強銷波音787客機嗎?」陳明通說那是認知作戰,結果美國議員說:「有啊!我就是要賣。」你們有查嗎?這是假訊息,你們有查嗎?

然後是外交部,那時候柬埔寨事件網紅去救我們的人,他說外交部沒有做事,吳釗燮則說他們有做,結果把人家的護照延遲,最後也被打臉。都發這種假訊息,你們怎麼都不去查?就拿今天的當事者李進勇主委在這裡,王必勝也在這裡,你們互推來、互推去,一個講是他,另一個講是他,都是發布訊息的,針對確診者能不能投票的問題,李進勇說依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調整,王必勝說依照選委會規定。他們都在發假訊息,你們有去查嗎?結果沒有去查。

那就更不用談我昨天去檢舉這一件,民進黨栽贓我,這不是栽贓,這根本就是造謠、抹黑,很直接,我沒有講過的話塞在我的嘴巴,說臺中空污比高雄嚴重,我有說過嗎?完全沒有,證據我都可以提供,執政黨有恃無恐,到現在這個新聞稿還掛在上面,用假訊息製造假新聞,你知道嗎?本來有一家媒體要用這個標題,我就跟他講,我說我沒有講過這句話,我問他有沒有查,他說沒有,就馬上撤掉、換標題。只有民進黨這麼大膽,執政黨至今還是一樣高掛在那裡,你就知道為什麼我講你們只敢查人民,不敢查執政黨,也不敢查自己的政府機關。

我剛剛舉的政府機關這些假訊息,你們一案都沒有查,然後蘇貞昌的檢舉案,你們也沒有約談,請教,我昨天去報的這個案,這是民進黨的黨主席叫蔡英文,你們要不要約談?照程序,你們應該要約,署長,對不對?照我這個檢舉案查假訊息,依照他違反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你們應該要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等等,應該要開始調查。然後社維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的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請問我檢舉了,你們要不要通知?

黃署長明昭:我們會依法辦理,我剛才跟委員報告……

江委員啟臣:又依法辦理了,蘇貞昌的部分就沒有啊!

黃署長明昭:已經報給地檢署,已經指派蔡姓檢察官來指揮。

江委員啟臣:那你回答我,為什麼當時你們沒有約談蘇貞昌?為什麼蘇院長就不用約?為什麼?然後所有人民都要被約,只要違反社維法的、被你們提報的或有人檢舉的,我跟你講,只要是人民都要被約,但是蘇院長可以不用。所以我現在問你,那蔡主席要不要?今天這個案是民進黨黨中央對我的假訊息,我也檢舉了,第一個,你們如何查辦;第二個,你要不要約談?如果沒有約呢?署長,我要如何相信你的宣示啊?你在9月23日公開宣示,假訊息氾濫是當前選舉治安淨化的首要工作;在8月5日你提到假訊息非常可惡,要人民不要轉傳。結果製造的人叫做執政黨、民進黨,你們連查都不查,我在這裡講了,你大概也不敢查啦!我昨天去報案,我感覺那個氛圍就是一切都是上面說了算,你知道嗎?這是我的感覺,你不要去怪下屬,我跟你講,你們不要去怪下屬……

黃署長明昭:我們沒有去交代……

江委員啟臣:基層警員非常辛苦,他們很無奈,他可能想要依法辦案、秉公處理,他也想要行政中立,他們都想,但一句長官的話也有可能讓他們沒有辦法這樣做,所以心中的壓力及陰影就籠罩在他們頭上,這是我的感覺。所以我今天特別來提出質詢,你們講的根本就是空話,這個宣示都是空話……

黃署長明昭:我們不會下指導棋,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會下指導棋……

江委員啟臣:這個宣示讓我感覺就是要針對跟你不同黨或是不同意見的人,這樣怎麼對?我要如何相信你呢?部長,我如何相信我們的司法、執法人員呢?

徐部長國勇:昨天委員去中正一分局,今天質詢也讓他們瞭解,我也請他們依法處理,依法是包括程序及實質都要處理。

江委員啟臣:部長,我在這邊提出來,並不是要你針對個案,每一個案都應該如此,你們既然做了這個宣示,是署長出來做的宣示,他是執法單位,尤其在選舉的這段時間,你所有的一言一行與講話,警察機關的一言一行都是會影響到選舉結果,是不是?所以你不得不慎啊!

徐部長國勇:這件事情署長也有聽到了,我相信他也不會去指揮,去給他們壓力什麼的,不會這樣,就由中正一分局來依法辦理。

江委員啟臣:所以這些宣示不會是假的吧?不是只有你這樣宣示而已,連法務部長都這樣講,法務部也這樣宣示哦!你們的用字遣詞幾乎一模一樣。但如果你的對象有別的話,這樣的宣示就算了吧!你們是警察機關,你們不屬於任何一個政黨,更不屬於執政黨,是屬於人民的,所以我在此代表人民提出來。針對所謂的打假訊息這件事情,你不應該分對象,也不應該分顏色,既然你要打假訊息,就是一律平等,誰製造的你就查,該約的你就約,不應該因為他是政府機關,或他是執政者、是總統也好、是院長也好、是黨主席也好,都一樣,管他是執政黨還是在野黨,這樣才有辦法樹立人民對於警察機關的公信力。部長,你可以宣示做到嗎?

徐部長國勇:一切依法辦理,我已經講得很清楚。

江委員啟臣:那我們就拭目以待,這件事情絕對可以證明你們到底是否一切依法辦理。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以信發言。

陳委員以信:(11時59分)王次長,剛才我聽到李德維委員的質詢,針對投票時,如果投票人感覺到身體不舒服,他有兩種狀況,第一個,他覺得說不定會確診,可是他選擇不要測、不要快篩,他就去投票,這是一種可能;另一種可能就是他決定要測,測了之後發現快篩是陽性的,可是因為你們發居隔必須要再經過PCR確診之後……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委員好。沒有……

陳委員以信:所以他就判斷自己只是快篩陽性,還沒有法定上確診,所以他可以去投票,這個時候他就會帶來風險。現在的狀況是這兩種人,一種是當天有狀況但不測,一種是快篩陽性但尚未確定被居隔、不能出門,這種人去投票本身就是危險的,這是你剛才有確定說這種人是可以去投票的,對不對?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陳委員以信:我就要問了,這種風險要如何降低?我現在不要跟你討論確診者可不可以投票,你們今天都說不可以。我現在是說這種風險,他今天已經覺得不舒服,就乾脆不要測,當作沒這回事,但他有沒有可能會影響別人?有!另一種是已經測了發現快篩陽性,但他覺得反正還沒有確定居隔,所以他還是要去投票,因為這一票很重要,並且他也去了,這兩種人就是當天最大的風險,他有沒有投票權?他是有的,你也不能夠阻止他,如果這種人去投票要怎麼辦?你們有沒有特別的圈票處?有沒有針對這樣的人,讓他自己選擇可以圈票的地方?來降低這些可能的公共衛生風險。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第一個,如果他早上有不舒服的話,我們是建議他先做快篩。

陳委員以信:你建議他,他還是會去啊!當天的投票太重要了,票票都很重要,這次美國的選舉就是Every Vote Counts,非常重要。所以我現在講的就是實際狀況,我今天不跟你討論確診者可否投票,你們有你們的立場,我現在說的是這種類確診者、疑似確診者,他甚至也覺得自己確診了,可是法定上不是,他就去投票了,你要怎麼防?你是指揮官,你要防啊!那你是中選會主委,你也要協助啊,你們要怎麼防?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剛才第二個問題是他已經快篩陽性……

陳委員以信:快篩陽性而已,沒有到居隔。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快篩陽性現在不用再做PCR,就是確診,但要經過醫師看診。

陳委員以信:可是他不見得要被居隔,他還是可以出門,不是說快篩陽性就不能出門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所以我們希望民眾如果已經……

陳委員以信:你現在講的是道德,我現在跟你講的是風險。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因為他是自主防疫,所以他如果已經去驗了確診……

陳委員以信:他沒有去驗,他是自己快篩陽性而已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對,這個快篩……

陳委員以信:他自己快篩陽性,他那天去投票,隔兩天就好了,他也沒有去報,你也不知道他要隔離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這個事實上我們是沒有辦法知道的。

陳委員以信:所以風險存在嘛!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風險是會有的……

陳委員以信:我現在就問你跟中選會主委,風險存在要怎麼處理嘛!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關心,的確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要想辦法去克服。

陳委員以信:要怎麼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選務防疫這一端要做好把關的工作。

陳委員以信:不是,已經無法把這個關了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

陳委員以信:不是,我直接問你……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還是投票,但必須要遵守我們的防疫規範。

陳委員以信:去年公投時,我們是不是一起去看投開票所?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陳委員以信:你那時候是不是有設立一個防疫專用的圈票處?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陳委員以信:你今年為什麼不設立?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啊。

陳委員以信:今年會不會設立?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陳委員以信:所以只有一個是防疫專用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一個防疫專用的遮屏。

陳委員以信:誰特別去用防疫專用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是發燒的,我們有一個檢疫站,包括發燒的、有呼吸道症狀的,我們當然不是很專門,但當事人自己跟我們講有不舒服的情況,他是不是確診者,這個我們都不管,但如果有類似症狀,我們就以專人讓他儘快完成投票,而且是……

陳委員以信:你是說他還有投票綠色通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陳委員以信:他在排隊還有綠色通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我們是紅色的線,就是他先來領票,領完票經過專屬動線到專用的遮屏,在裡面完成投票後,讓他儘量減少跟一般民眾接觸的時間。

陳委員以信:這就是現在我們看到最大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只能夠這樣。

陳委員以信:對,這就是最大的問題,有這樣的風險,我希望這個防疫專區能夠確實落實。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

陳委員以信:我跟你講,現在還有一個多禮拜,到時候誰是確診者不曉得,現在都不曉得到時候誰會是確診者,有可能每一個人都會面臨到這個狀況。

李主任委員進勇:而且他必須要戴手套,他用過的遮屏,他走了之後,我們馬上要消毒、馬上就要換圈票的……

陳委員以信:好,這個部分我們再去仔細看。剩一點時間,我另外再請內政部徐部長、警政署黃署長,還有刑事局李局長一起上臺備詢。部長好,時間有限,臺南在上個禮拜發生88槍的槍擊事件,涉及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的公司還有無黨籍市議員謝財旺的服務處,針對88槍這樣子的事情,剛才我聽你說,你們已經快要破案了,是不是?為什麼是快要破案?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署長跟我報告說,他們已經掌握特定對象。

陳委員以信:那為什麼還不破案?

徐部長國勇:他要抓到呀!

陳委員以信:還沒抓到?現在掌握特定對象,還沒有抓到?

徐部長國勇:對!

陳委員以信:是抓不到還是說……

徐部長國勇:我想應該是抓得到,沒有問題。

陳委員以信:抓得到,沒有問題?

徐部長國勇:我對我們警察有信心,不過……

陳委員以信:我沒有看過這種情形……

徐部長國勇:歹徒很狡猾……

陳委員以信:我們現在已經知道說……

徐部長國勇:他設了很多斷點,現在就是要把這一些全部都找出來。

陳委員以信:所以現在還在追他?

徐部長國勇:他們現在在追。

陳委員以信:什麼時候追到才破案,是不是這樣?

徐部長國勇:至於什麼時候追到,在我的立場,我不會要求我們警察同仁限期破案,我不這樣做,王迎先命案就是因為限期破案弄出來的,我們當然要儘快、盡全力儘快……

陳委員以信:你很多事情都限期破案,然後針對這個民進黨中執委自己的案子就不限期破案,人家就會覺得……

徐部長國勇:我什麼時候講過限期破案?我在這裡4年多,沒有講過一句限期破案,委員可以去看紀錄,絕對沒有!

陳委員以信:這一件事情會不會拖到選後?你們已經在抓這個人了,會不會拖到選後?

徐部長國勇:因為從我當律師那一天,我這個人就主張不能限期破案,會盡全力……

陳委員以信:署長、局長,有沒有把握在選前把人抓到?還是一定要到選後才抓得到?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專案小組一直積極努力在追緝中,但是在時間上,我沒辦法跟你保證說什麼時候可以抓到。

陳委員以信:我今天聽到就覺得很奇怪,你們覺得可以很快破案,地方上眾說紛紜,在這件事情上面,為什麼都沒有上面的壓力?大家都噤聲不語,總統也不講話、院長也不講話,然後部長也不講話。

徐部長國勇:我都已經去臺南好幾次了,怎麼不講話?而且我都接受媒體訪問,那個媒體報導也都出來了。

陳委員以信:這件事情最後……

徐部長國勇:前幾天媒體已經報了很多部長去怎麼樣……

陳委員以信:這件事情背後有沒有涉及到光電的利益?

徐部長國勇:關於動機的問題,我想就讓警察他們去釐清,抓到以後由專案小組去釐清、由檢察官來釐清,我在這裡不做任何的揣測。因為這是一個個案,我只是做他們的支持,像這樣的個案要怎麼去抓、怎麼樣處理,講實在話,現在他們這種槍我也不會用,所以要由他們去整體執行。

陳委員以信:這一個當事人,他不只是民進黨中執委,他之前還是蔡英文總統選舉時的臺南財務長,還是他的財務長!這就是為什麼地方上覺得這件事情的政治因素非常地高。為什麼會覺得現在知道人,但又抓不到人?然後又不能夠破案,因為在選前破案跟選後破案的政治效果又不一樣。

徐部長國勇:委員,不要懷疑我們警察知道人卻不去抓,不要這樣懷疑,我相信你也不會這樣懷疑,他們是全力在抓,我有空檔還特別到臺南去給他們鼓勵、加油。他們不會知道是誰卻不抓、他們是盡全力,越早破案對我們警察同仁來說,也是解除他們的壓力。

陳委員以信:這件事情不可以有政治因素、不可以有政治考量!

徐部長國勇:辦案怎麼會有政治因素,這是槍擊案耶!

陳委員以信:所以就算你在選前1天抓到,你也要破案、你也必須要,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當然啦!最好明天就抓到,不然現在就抓到更加歡迎,搞不好一下台就抓到也不一定。

陳委員以信:最後,3位都在這邊,我還是要再為臺南講一句話,臺南警力長期不夠!

徐部長國勇:對,我們現在又支援了一百多個過去。

陳委員以信:我告訴你,支援就是永遠都在支援,挖東牆、補西牆。

徐部長國勇:預算編出來的話,我們都會給。

陳委員以信:所以我還是要再提醒,長期警力不足,你們設了一個派出所,我感謝警政署跟……

徐部長國勇:正在處理了。

陳委員以信:對,沒錯,但是一個派出所不夠,是長期不足,在我的計算當中,至少缺了好幾百個。

徐部長國勇:如果預算編出來,我們都會給人。

陳委員以信:這部分我還是要再次要求,我也要拜託內政部跟警政署,一定要注意臺南警力長期不足所造成的治安敗壞現象。

徐部長國勇:所以有一些……

陳委員以信:這些都是結果,而不是原因,這些是結果!

徐部長國勇:對,我們要找出原因進行處理。

陳委員以信:原因就是警力不足嘛!

徐部長國勇:所以我們要求說,你們這邊要多編預算;在編預算之前,像最近也還派了一百多個支援,包括委員所說的,沙崙部分我們也請鐵路警察局去做相關的……

陳委員以信:支援只是短期……

徐部長國勇:對!總是要解決。

陳委員以信:治標都不見得能夠治了,更不要說治本!

徐部長國勇:所以……

陳委員以信:我還要再跟你反映這個問題!我還是希望警政署能夠通盤檢討整個南部地區,尤其臺南地區長期警力不足的問題,這些都是結果,好不好?

徐部長國勇:是,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10分)謝謝主席。主委你好,我記得在我前幾次質詢中,主委的意思是說,如果疫情中心這邊許可確診者可以投票,中選會這邊的準備都沒有問題,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可能不是這樣子表達。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現在改了?你認為防疫做不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樣子。

陳委員椒華:如果明天指揮中心、上面又指示了,確診者可以投票了,那我現在請問你……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3年以來……

陳委員椒華:沒關係,我重新問,中選會的防疫做得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3年以來,我們所有的選務防疫都是遵照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

陳委員椒華:對,我現在重新問,如果明天疫情中心受到指示,確診者可以投票了,討論的結果是可以讓確診者投票,那請問中選會準備好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出門,我們就可以讓他投票。

陳委員椒華:你可以準備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呀!

陳委員椒華:如果疫情中心這邊同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他的……

陳委員椒華:你做得到嗎?防疫做得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的選舉人名冊也有、選票也有,都沒有問題。

陳委員椒華:對,防疫做得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防疫我們採取最高規格。

陳委員椒華:謝謝。那我再請問指揮官,假如你們在選前改變了,同意確診者可以投票,中選會是做得到的,那你們這邊可以再考量嗎?因為現在還有機會,你們可以再重新召開會議討論確診者可不可以投票。因為我們也算過了,這一次18歲公投複決,如果確診者可以投票,才會有機會通過,請問指揮官,可以再重新召開會議討論嗎?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我想我們不是說這樣,我們指揮中心主要的想法是……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因為你們之前討論的結果是還不能同意,那可不可以再召開會議,譬如說明天、禮拜天之前再召開會議來討論。如果可以的話,剛剛中選會已經表達他們防疫可以用最高規格、最嚴謹的,他們做得到!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我想我們不會再去開會討論這個問題。

陳委員椒華:好,那指揮官你可能就是18歲公投複決的關鍵影響,到時候過不了,指揮中心的決定是具影響性的,我沒有說你是罪人,我是說你可能是影響的關鍵。所以拜託疫情指揮中心再好好地審慎考慮,因為我們知道現在每天的確診者已經降到2萬以下,對不對?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陳委員椒華:好,那請回,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委員報告,這個並不是我們這邊把關就可以解決所有的……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我是說疫情中心如果通過,你們可以儘量去做好,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疫情的狀況跟我們的選務相關法令都必須要整體地考量。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我現在沒有跟你談法律,我是說如果他們同意,你們就做得到,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我必須要講清楚,避免說我講不清楚……

陳委員椒華:沒關係,你剛剛已經表達清楚。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各單位的防疫跟選務必須要結合……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我現在問的是防疫,你們會盡力去做,所以我剛剛是拜託指揮官這邊回去再好好考量……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也要……

陳委員椒華:這會影響公投複決的結果,好,謝謝,指揮官請回。

主委,我再請教,這一次26日的開票,你預估大概幾點可以整個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我們所有的選務同仁大家互相勉勵……

陳委員椒華:大約幾點?估一下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我們在2018年……

陳委員椒華:我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2018年那個慘痛的教訓,我們希望能夠重拾國人對我們選務的信心,因此希望今年的選務進行,包括開票、計票能夠順利,我全國各地走了一圈,我也都要求他們……

陳委員椒華:大概幾點可以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都有做紀錄了。

陳委員椒華:你預估幾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方便在這邊做預估,但我希望這個過程可以非常順利,讓國人重拾對選務機關的信心。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沒有答案是不是?你總有一個預估的時間表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跟同仁都會互相勉勵,希望能夠儘快順利地完成工作。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不敢回答,怕又出狀況。

李主任委員進勇:能夠讓我不回答,但是我不會因為不回答而放慢了我的腳步。

陳委員椒華:不敢回答就表示沒有信心,這樣也不是很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努力,讓國人耳目一新。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請部長還有警政署長上臺。

部長,剛剛問到臺南的部分,因為這位民進黨中執委郭先生是一個有爭議性的人物,部長應該不知道他告過我……

徐部長國勇:我不知道,我跟他也不熟,我不知道。

陳委員椒華:他告過我,報載說他是黃偉哲市長的親信,是他左右邊的人嘛!

徐部長國勇:這我不知道。

陳委員椒華:他告我的原因是他在臺南市有很多土地,並在農地、工業區土地掩埋爐碴,剛剛陳以信委員問到是不是跟光電有關,因為他所掩埋爐碴的這些土地可能要做光電開發,看起來是有可能。請問部長,這個槍擊案是個大案子,本席還是要問一下,為什麼黃市長也不吭聲?

徐部長國勇:他沒有不吭聲,他也到警察局跟局長……

陳委員椒華:他第一時間也不吭聲,這位郭先生也不吭聲。

徐部長國勇:沒有、沒有,委員,他第一時間就到學甲分局……

陳委員椒華:他有吭聲是不是?

徐部長國勇:有,分局長有跟我講,我到學甲的時候,他也有到、一樣也在那裡……

陳委員椒華:好,那我再問署長……

徐部長國勇:十幾家媒體都在那裡,有訪問我也有訪問他,我們都在。

陳委員椒華:再請問部長,因為郭先生要告我,有人提醒我要申請保護,申請保護的原因是因為他好像還會上訴,現在有爭議的地方是之前在掩埋爐碴這個案子,他的獲利很高,但是臺南市政府才罰個幾萬塊而已,我們也不希望看到執政黨因為他是臺南市黨部的財務長,是總統的財務長的關係,所以對這個案子辦得這麼不積極。

徐部長國勇:我不知道他是不是財務長,這樣聽起來至少是地方的一個職位,應該不是競選總部的財務長,我所瞭解的是這樣,因為那些都是有會計師的。不過你講的案子我也不知道,我完全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你被他告過,是什麼案件我也不知道,所以你這樣問我,我實在不知道要如何是好,這個人我也不熟啊!

陳委員椒華:那我問署長好了,署長大概需要多少天來破案?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黃署長說明。

黃署長明昭:我不能保證幾天內破案,但是專案小組絕對會全力以赴,警政署有三線三常駐在那邊整合整個專案小組且都有在運作,應該會……

陳委員椒華:所以你還是沒有把握不知道幾天可以破案?

黃署長明昭:已經知道對象並在追緝,但是時間我沒辦法跟你肯定。

陳委員椒華:希望能夠儘快。

黃署長明昭:好。

陳委員椒華:再請教部長關於臺版柬埔寨的案子,像淡水新市鎮空屋率高,桃園青埔重劃區這邊某種程度已經成為犯罪集團的囚禁地,我們社宅的分配是不是要再檢討一下?比如高層的都沒有人……

徐部長國勇:社宅沒有這個問題,因為說真的,很多社宅的抽籤率才5%,最多10%,都供不應求了,不會有這個問題。

陳委員椒華:但是淡水新市鎮的空屋率很高……

徐部長國勇:針對空屋率高的地方,我們現在有清樓專案,就是從這些地方中去瞭解、清理,他們都有在處理。另外針對失蹤人口,我們都把它列為重大案子在處理,也都有在處理。

陳委員椒華:是不是可以給本席一個完整的書面報告?

徐部長國勇:好,他們現在處理的方式及其他的部分,我再把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椒華:要盤點全國空屋率高的地方是否成為犯罪集團的囚禁地。

徐部長國勇:這有清樓專案在處理,我再把資料給委員參考。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

主席(翁委員重鈞代):請鍾委員佳濱發言。

鍾委員佳濱:(12時20分)主委、部長兩位都是法律專業,也都有深厚的法學素養,對嘛?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鍾委員佳濱:我現在關心的不是11月26日,我是關心11月26日以後的事情,請教徐部長,這是維尼熊,你認得吧?如果有人修改憲法把國家元首任期限制拿掉,你認為是不是違反憲法的民主共和國原則?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我們是有任期限制。

鍾委員佳濱:如果刪掉國家元首的任期限制,你認為……

徐部長國勇:中國是中國的事情,全世界都有在討論。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認為它這樣是違反了民主共和國原則?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民主程序就是會有任期,尤其是總統都有任期,這是民主國家的發展……

鍾委員佳濱:所以是違反憲法的民主共和國原則,你同意吧?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我已經說過了,任期有限制應該是民主共和國家……

鍾委員佳濱:請教主委,如果修改了憲法的修憲門檻,造成以後憲法提案不能通過,這會不會違反憲法的國民主權原則?有沒有可能?請問主委,如果憲法的修憲門檻修改後變成沒辦法修憲,這樣算不算?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點,這個大概超出我的職權範圍啦!因為……

鍾委員佳濱:沒有,我想說你們都是具備法學素養的專家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我是用法學的專業來列舉的話,大概也不方便。

鍾委員佳濱:請問一下兩位……

徐部長國勇:這是憲法的解釋,也不是由我來解答……

鍾委員佳濱:我不是要請你解釋啦!只是基於國民主權原則……

徐部長國勇:這個是……

鍾委員佳濱:部長,是我問你,不是你在問問題。過去臺灣有沒有修改過憲法?主委,有沒有修改過憲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修改過憲法。

鍾委員佳濱:部長,臺灣有沒有修改過憲法?有沒有?

徐部長國勇:有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修過7次了。

鍾委員佳濱:OK,很好。我問修改過幾次,你說修改過7次,請問修憲條文有沒有違憲?

李主任委員進勇:修憲條文違憲?

鍾委員佳濱:對,修憲條文有沒有違憲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們就不清楚了。

鍾委員佳濱:部長知不知道?

徐部長國勇:沒注意。

鍾委員佳濱:部長也不知道,如果認為修憲條文違憲,要由誰來聲請釋憲跟誰來判定違憲?這是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吧?總該知道吧?請問主委知不知道?如果有人主張修憲條文違憲,誰來申請釋憲?會是誰?好啦!我直接講好了!不然請部長講。

徐部長國勇:好啦!請委員講。

鍾委員佳濱:從1991年到2005年中間,14年修憲了7次,1999年那一次是第5次修憲,但在2000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當時是立法院提出聲請,並由大法官來進行違憲審查。我們看一下過去的修憲經驗,第1次到第3次是第二屆國大修的,第4次到第6次是第三屆修的,我當時剛好是第三屆,在第5次的修憲的時候,大法官認為該次增修條文違憲,所以馬上進行第6次修憲,把國大虛級化,改以政黨比例代表選出。第7次修憲就把國大廢掉並修改了修憲的程序,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而且公民複決要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這次是17年來第一次要進行公民複決的修憲提案,主委是不是這樣?我講的沒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跟本會業務有關。

鍾委員佳濱:過去曾經因為增修條文來聲請釋憲審查,你知道是哪一個條文嗎?因為增修條文來聲請憲法審查的?我直接講好了,因為我在現場,就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三屆國大代表任期延長為兩年,大法官說修憲機關自我延長任期違反民主共和國及國民主權等憲法基本原則,大法官宣告該條文無效且立即生效,請問當時大法官釋憲的法源依據是哪一部法律?兩位有人知道嗎?當時大法官宣布該修憲條文無效的是根據哪個法律來宣告?兩位都很謹慎,今天不是要考試,又不是在考律師高考。

在2022年1月4日前,當年是根據大審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由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就憲法或法律提出聲請釋憲,對不對?你們知道後來大審法改了嗎?現在是什麼法?現在是憲法訴訟法(憲訴法),但是在今年1月4日後,違憲的審查憲法法庭要根據憲訴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提出就可以,但是是認為法律位階的法規範牴觸憲法者,才可以聲請釋憲。請問兩位,在憲訴法之下,可以聲請釋憲的「法律位階的法規範」有沒有排除憲法本身?你們判斷有沒有?這是憲法abc嘛,你們覺得憲訴法說的立法委員就「法律位階的法規範」聲請釋憲有沒有包括憲法?

徐部長國勇:委員你的看法是什麼你就說出來,因為這有一些不是我們能解釋的。

鍾委員佳濱:不是,這是一個法律認知,看看你是否清楚?

徐部長國勇:這個認知是你的認知。

鍾委員佳濱:不是,這不是我的認知,我是問你們的看法是什麼?主委願意判斷一下嗎?你認為目前的憲訴法有沒有排除憲法本身,可不可以聲請釋憲?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我們來聽委員的意見。

鍾委員佳濱:你客氣多了。我也是有點擔心,所以在2020年,我曾經針對憲訴法提出修改第四十九條,把憲法條文放在第三項,讓立法院立法委員可以聲請釋憲。你覺得我那時候的懷疑是不是跟你一樣的擔心?因為不太確定嘛!結果司法院在今年10月19日說憲訴法第四十九條包含位階高於法律之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都可以聲請釋憲審查,這樣你有沒有覺得鬆了一口氣?這是司法院的見解,你會不會尊重?主委會不會尊重司法院的見解?

李主任委員進勇:今天委員考的這些題目都超出我們事先準備的。

鍾委員佳濱:我知道,你們當然沒有準備,那請問司法院的意見你會不會尊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沒有詳細去瞭解,所以不敢說。

鍾委員佳濱:沒有詳細瞭解,也不敢尊重?

部長,司法院的見解你尊重嗎?

徐部長國勇:我們是立法院跟行政院,司法院有它的意見。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也尊重?

徐部長國勇:它的意見是它的意見,司法院的意見有時候法官也不一定完全尊重。

鍾委員佳濱:我看主委跟部長很擔心,其實我沒有什麼陷阱,只是一個法學上的探討。除了立法委員之外,還有哪些機關可以聲請釋憲?這個比較簡單,憲訴法說有國家最高機關、下級機關、相當於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還有各法院及人民。

再請問主委,你認為中選會算不算在憲訴法第四十七條當中的國家機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是國家機關。

鍾委員佳濱:是不是相當於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是相當於二級機關。

鍾委員佳濱:所以中選會在憲訴法中是屬於可以提請憲法審查的,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還要再瞭解一下。

鍾委員佳濱:大家都怕得要死,今天我不是要考試,我的法學素養絕對不如兩位。

李主任委員進勇:今天委員的質詢真的很刺激。

鍾委員佳濱:謝謝。所以你對中選會可不可以提出違憲審查不便判斷,但是中選會的確是憲訴法第四十七條中相當於二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這個定位我知道。

鍾委員佳濱:好。所以我們來看一下,現在我們的修憲門檻超高。日本的修憲要國會兩院都三分之二通過,然後交由全民公民複決,必須要有人來投票,可是投票率不管,不管多少人投票,只要同意多於反對就可以,是相對多數,普通多數決。韓國比較麻煩,是國會要三分之二通過之後,必須有超過一半的人出來投票,而且投票人當中要一半以上是同意的,這跟我們的公投法很像,主委,是不是跟公投法的規定很像?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鍾委員佳濱:就是絕對要四分之一以上。臺灣是立法院要四分之三通過,還要全民不管多少人投票,一定要有一半的選舉人出來投才能通過。請問主委,這個是不是世界上相對超高的修憲門檻?你認為是不是相對於高?

李主任委員進勇:比較起來的話,我們的門檻是比較高。

鍾委員佳濱:媒體推估要965萬票,然後民團說我們還差81萬票。雙重修憲門檻當中,臺灣可以說是目前公民複決門檻最高的,如果投票的結果認為說因為修憲門檻太高了,根本沒有修憲案通過,那麼這個增修條文你覺得有沒有可能涉及違憲?很難判斷對不對?中選會沒辦法回答嘛!那你會覺得要根據這個來聲請釋憲嗎?也沒辦法回答,因為超出職權。

我只講我的結論,11月26日的公民複決有兩個結果,一個是通過,表示這個修憲門檻雖然是世界最高,但是還不至於構成阻礙,還是可以有修憲提案通過;一個是沒有通過,那就有可能修憲門檻太高,造成憲法沒有辦法修改,這個可能違憲,這時候就要聲請憲法法庭就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來進行違憲審查。

主委,我最後只有一句話要請教你,中選會可不可以研究一下,關於現行的修憲門檻有沒有可能違憲及哪些機關在什麼情形之下可以來聲請釋憲?可不可以先研究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在選後。

鍾委員佳濱:選後你願意研究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管結果如何,社會各方會關心這個問題,大家可以進行討論。

鍾委員佳濱:那中選會會不會進行討論、研究?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關心這個問題,包括外界對這個問題的意見、討論,包括我們跟內政部之間,是不是交換意見……

鍾委員佳濱:部長有沒有興趣來研究一下這個題目?

徐部長國勇:這件事其實民間討論很久了,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實在不方便在此表達意見。

鍾委員佳濱:內政部不方便研究,那中選會可以研究嗎?研究而已。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關心,謝謝。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

主席(林委員文瑞):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12時31分)主委好,昨天我們有去臺北市選委會。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謝謝委員關心。

林委員奕華:先請問一下,因為你昨天有提到其實所有疫情的相關作法會根據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做滾動式調整。事實上現在量體溫已經取消了,可是我看流程裡面還是有量體溫,因為量體溫某方面還是會造成整個進度上的緩慢,這個部分我想確認一下,因為現在已經不量體溫了,你們還是要量體溫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還是呼籲選民,因為投票場所是人聚集比較多的地方,我們的防疫計畫就這部分並沒有調整,還是呼籲選民……

林委員奕華:可是現在百貨公司週年慶人很多,沒有在量體溫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拜託大家稍微配合一下,好不容易……

林委員奕華:所以我要確定,現在量體溫的部分只是叫做配合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還是會執行。

林委員奕華:會執行,但是只是配合,所以不是一定要?我會問是因為昨天還是有確認沒戴口罩會寫單子,所以如果不量體溫,他並沒有違反什麼規定,對不對?我要先確定這一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指揮中心並不是一個強制性規定的話,我們會用勸導的方式,希望大家配合,但如果指揮中心還是維持這樣一個防疫指引的話,我們就會執行。

林委員奕華:次長,有一定要量體溫嗎?因為現在已經不用量體溫了。剛剛主委講的是說基本上希望大家量體溫,但是現在不量是不是基本上也沒有關係了?

主席:請衛福部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說明。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報告委員,我們規定沒有把它納入一定要量,但是個別場所或個別機關構如果認為有需要,還是可以規定要量體溫。

林委員奕華:但是我現在是說,如果今天他不量是不是也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我要確定這一點。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來講是沒有強制,但是各單位基於需要,我舉個例子,像醫院或是長照中心還是可以規定。

林委員奕華:我知道,但是因為這牽涉到的是投票的權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對,他如果沒有照規定的話,醫院也可以拒絕他進去,像這樣子的狀況。

林委員奕華:但不能拒絕他投票吧?對吧?不能因為這樣就拒絕他投票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勸導配合,我想我們的選民應該都很重視防疫。

林委員奕華:我只是要先確定這點而已。

再問一個問題,我覺得中選會應該是希望越多人投票越好,尤其這次還有修憲複決,剛剛也說了門檻很高,所以當然是希望越多人投票越好。但現在會讓我們覺得確診者不能投票,只是規範到乖寶寶,因為其實現在很多人如果是輕症,他自己買成藥,根本都沒有去通報,現在沒有通報的人越來越多是事實,所以今天只針對有通報者,而且你當場不勾稽,事後勾稽,沒錯吧?我還是要確定一下事後勾稽權的法律依據是哪一條?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我想應該不是事後勾稽,而是如果有人檢舉,現在的狀況是自主防疫,但是如果有人檢舉他違規……

林委員奕華:對,我再請問,有人檢舉,如果沒有走到司法途徑,依據什麼法律你可以去勾稽他有沒有投票?因為投票是人民的秘密,今天有沒有投票這件事情,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是沒有權利知道這個人有沒有去投票,所以我才會講,如果沒有透過司法途徑,行政權可以大到因為有人去投訴某人可能確診,好像有去投票,然後你就可以去勾稽這個人有沒有去投票?我覺得這已經超越法律的界線。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委員說的是正確的,所以我們不會這樣做,我們要做的是,他有沒有離開其應該居隔的處所,而不是他有沒有去投票,因為他在隔離時應該在其指定隔離的地方,至於他是不是有去做什麼,這不是我們的重點,重點是他不能離開那裡,所以我們不會去勾稽。

林委員奕華:所以重點是他有沒有出門嘛!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對,不會去勾稽……

林委員奕華:重點是他有沒有出門,而不是他有沒有去投票吧!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沒有錯。

林委員奕華:對啊!這點就要講清楚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

林委員奕華:如果是因為他出門,你們罰的是他出門,而不是罰他去投票啊!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對。

林委員奕華:所以你們不能從有沒有投票這件事情來勾稽這個人,我要強調的是這個。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的,我們沒有去勾稽這個。

林委員奕華:他有沒有出門,你可以用別的依據,但你不能去查這個人有沒有去投票,我覺得這已經超越法律的界線。

王次長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官必勝:是,沒有要去查。

林委員奕華:中選會主委應該也同意這樣的說法吧!你不能隨便查這樣的秘密,這個人有沒有去投票,如果地方衛生局說他們要去查這個人有沒有去投票,是不能這樣做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衛生機關也沒有要求我們這樣,而且依法也不行。

林委員奕華:所以要講清楚,對,依法不行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只有牽涉到刑事責任,檢察官或法院才可以來調閱。

林委員奕華:對,一定要進到司法途徑才能做這件事,因為這侵犯人民的投票秘密。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所以指揮中心也沒有要求他們要來查這個東西。

林委員奕華:可是前面一開始大家的認知都以為可以去勾稽他們有沒有去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從我們這裡。

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另外,最近我一直在強調,到底會不會有假消息、真催票或假宣傳、真催票的情形,因為現在公民複決,然後你又說不是公投,因為公投不能綁大選,修憲複決還是綁大選,但很多事情又比照公投的作法,像宣傳,可以宣傳到隔天的下午四點鐘,我昨天就有請教,這部分到底何時能有一個很清楚的依據?以及昨天我還沒有問到的,不管是否透過公開方式,雖然候選人不講號次,但他說他是某某某,請大家出來投票,公民複決很重要。或是他不講自己,但每個縣市首長都是全國知名人物,他只要出來,也不用講他是誰,這都遊走在法律的邊緣。甚至是候選人的臉書,候選人臉書能否只公開宣傳18歲公民複決,他只宣傳修憲複決,但他在候選人的臉書上宣傳,請問可不可以?都沒有清楚的依據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依據,我們在107年九合一選舉併10項公投時,為了此問題就邀集內政部、法務部及各地選委會來共同開會,並作成一個決定,我現在跟委員報告決定的文字:「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依其候選人身分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投宣傳活動或其他競助選活動。至候選人以外之任何人,投票日當天雖可以從事公投宣傳活動,但仍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影像、聲音及文字;公投法漏未規範部分,則回歸平常法律辦理。」因此候選人本身是不可以的。

林委員奕華:所以你是說候選人本身都不行,就算他不是從事競選活動,比如說他是某某某,請大家來投票,這樣也不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公文已經發出去,要求地方按照107年的決定來執行。

林委員奕華:對,這個東西很重要,一定要對外講清楚,要不然大家會說你們事後再做查察,就像我們一直在說的,上次罷免陳柏惟,在網路製造假消息,後來你們有罰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案子後來……

林委員奕華:像包括我們講製造……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我還要再查一下。

林委員奕華:如果我今天製造某個投票所現在有確診者的假消息,造成大家不敢去投票,你說你會事後去罰,我就舉這個例子,你之後有沒有罰?

李主任委員進勇:哪一件?

林委員奕華:就是陳柏惟罷免案,有人說各開票所陸續傳出狀況,需要大家趕快去監票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再查一下。

林委員奕華:如果你連這個都沒有罰,若現在有人去嚇大家、放假消息,說這個投票所有人確診,造成大家不敢去投票,你如果連之前的都沒有罰,誰會相信你再來會罰?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個案的調查決定都是經過委員會的深入討論。

林委員奕華:我覺得這個大家都聽不下去啊!你這樣講,就變成你是不是在這方面還是有政治立場的問題?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什麼政治立場。

林委員奕華:這件事情再回復我們有沒有罰。接著,中間對於任何的假消息,或是你們已經看到有些不當利用公投在做宣傳,我覺得要立刻制止、立刻危機處理,不是事後再來做,當天就應該要做,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林委員奕華:最後,我奉勸主委,為了我們所說的中選會中立,但是我覺得也不要去說謊,抱歉,我覺得是說謊,因為基隆候選人蔡適應的活動,你後來說這並不是蔡適應所主辦的,是基隆護國城隍廟主辦的,這是中選會發的澄清稿,你知道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根本不知道蔡適應會辦這個活動,而且那是在立法院院區裡面所辦的活動,我經過立法院院區看到基隆城隍廟的背板,立法院也不會將其場地借給候選人去辦競選活動,所以我……

林委員奕華:但是那天游錫堃院長在致詞時說主辦單位是蔡適應委員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要跟委員報告,我不需要……

林委員奕華:蔡適應委員在9月30日就是候選人了,登記完囉!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知道我的身分、我知道我的職責、我知道什麼事情該做或不該做。

林委員奕華:我請問一下,如果你知道這是蔡適應委員辦的,你認為你該不該去?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就不會去了,老實說。

林委員奕華:所以當時你是不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不知道,我完全不知道,沒有這種想法。

林委員奕華:可是游錫堃在致詞時就講主辦單位是蔡適應委員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去的時候不到9點,我是要來列席的,我經過那個場地時看到基隆城隍廟的背板,而且在做準備工作的人員有些是我的朋友,他們就是附近的攤販,所以我真的不知道。

林委員奕華:立法院發的新聞稿都不敢寫你有出席,只敢寫經濟部、交通部等,就因為從立法院的角度來看,覺得你去參加是不適合的。所以如果你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跟委員報告,我不說謊話啦!

林委員奕華:所以你是真的不知情?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真的不知道,我也沒有被邀請。

林委員奕華:我希望一定要維持中選會的中立,其實一點一滴都會消耗到外界對於中選會的中立。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會謹慎,而且會維持中立。

林委員奕華:針對這一點,麻煩你未來參加活動時能夠去確認一下,好不好?確認跟選舉或候選人有沒有關係。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真的是一個非常湊巧的場合啦!

林委員奕華:再次釐清,如果你知道是候選人辦的,你絕對不會參加?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真的不知道。

林委員奕華: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國棟及張委員其祿均不在場。

林委員文瑞改書面質詢。

請謝委員衣鳯發言。(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2時44分)主委,早上羅美玲與王美惠針對嘉義市市長選舉延期的事情有提出質詢,你也對他們的質詢有做答復,所以你決定是12月18日。當然在國民黨黨團裡面也有人認為沒有必要有這種算計,可以如期舉行,但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你今天既然有解釋,我也不再針對這個部分向你質詢。現在我主要要詢問你的是,你現在因為我們質疑的事,造成選務人員的不便或引起的社會成本,甚至我們要多花很多錢,我要請教你,預算從哪裡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屬於地方性的選舉,所以經費要由地方政府來編列。

翁委員重鈞:所以你雙手攤開就沒有事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經費有一定的依據啦!委員是預算專家,地方選舉的經費就是地方編的。

翁委員重鈞:如期選舉就不用再多花這筆錢啊!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因為發生那個不幸的事情,這也很無奈啊!

翁委員重鈞:很無奈,對啦!但是你不能雙手一攤說這是地方的事情嘛!對不對?我要跟你講的是,今天地方政府要求要如期選舉,但是你們卻要把它改到12月18日。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啦!如期就會來不及。

翁委員重鈞:但是這種情形不是它願意的,你要再叫它……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真的來不及啦!

翁委員重鈞:假設縣市政府要花這筆錢,你們中央要不要給他們補助?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我比較不懂。

翁委員重鈞:所以你們都沒有考慮到經費的問題嘛!話又說回來,縣市長選舉的經費上限是3,000萬元,這段期間,因為你們要延後,你們只怕會影響到選舉,但候選人也會受影響耶!萬一超過3,000萬元,候選人也可能會超過啊!就像我,我都要去借錢才有辦法選舉耶!如果我剛好借3,000萬元,結果花一花超過了,就沒辦法選了,這樣也會影響到我耶!對不對?你們不能只有考慮到你們的問題嘛!對不對?你只是雙手一攤,你這樣不能算是中選會的主委啦!沒有誠意、沒有擔當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不只是考慮到我們選務的問題,還有其他相關……

翁委員重鈞:我講的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你說的都對啦!我都沒有說什麼,我都當你說的是對的,但是我還是要說,從另外一個層面來看,你們對候選人也不見得公平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也很無奈。

翁委員重鈞:不是無奈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而且還有一點……

翁委員重鈞:你們都是故意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樣,我怎麼會是故意的,我這樣做沒有意思嘛!

翁委員重鈞:我坦白跟你說,我的經濟狀況不好,我要去借錢才有辦法選啦!但因為你們這樣做,我就沒辦法選了啦!這會影響到我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可以一起辦的話,我們中選會也可以省一件事啊!

翁委員重鈞:可以一起選,是你們不要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要辦另外一次選舉,我也不是閒閒地坐在那邊,我也是要去幫忙。

翁委員重鈞:主委,如果可以拿到政權,你們都沒差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啦!我也是要去幫忙。

翁委員重鈞:如果你們是為了政權,再多錢你們也是花的下去,這些都是多說的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

翁委員重鈞:我跟你說啦,年輕人本來是在外工作,回去投票一次,也是要花二、三千元,這些錢要從哪來?候選人多花的錢要從哪裡來?你們都說要編預算辦選務,那這些社會成本的錢要從哪裡來?你們要不要補助他們?

李主任委員進勇:依法我們就是要重新辦理。

翁委員重鈞:依法要重新辦理,那你們的經費要從哪裡來?你們有說明嗎?選罷法都沒有講到經費的問題,我就是要問預算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地方選舉就是……

翁委員重鈞:你講嘛!叫地方政府編他們就要編嘛!今天發生這件事情,你們要編列補助給地方嘛!要補助車馬費,或是候選人多花的錢,你們要怎麼補助他們,你說嘛!你講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沒有補助,這要有根據啦!這不是我的專長,也不在我的職權範圍。

翁委員重鈞:我要跟你說的預算就是這樣,但因為你沒有講,今天就是要來討論怎麼處理的,這樣你們就沒有辦法處理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嘉義市政府……

翁委員重鈞:你們這樣不就是丟了一堆爛攤子給基層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嘉義市政府……

翁委員重鈞:國民黨反對,民進黨也不一定贊成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我只有依法辦理啊!我沒有辦法顧及兩邊的意見。

翁委員重鈞:我現在沒有要跟你說法律的事,法律都是既有的規定,那沒有用啦!我跟你說的是預算的問題,經費要怎麼開支啦!要怎麼去彌補這些超出的社會成本,你們要怎麼去補貼人家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部分如果法制有辦法就這方面來做考量,我們也很歡迎啊!

翁委員重鈞:本來就要考量,你們什麼事情都在花錢啊!你們什麼錢都在花啦!這個對你們來說都是小錢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說對我們來說,我們中選會的經費很少。

翁委員重鈞:我跟你說啦!你們就是只有想到自己而已,都沒有想到社會成本,沒想到這些出門在外的人所增加的負擔,也沒想到候選人的負擔。好了,你回座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翁委員重鈞:部長,剩下一點時間,我們召集人還要再回南部跑攤。我請教你,現在9月9日過了嗎?重陽節過了嗎?過了嘛!那重陽節敬老津貼如果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發,也沒有領到該怎麼辦?

主席:請內政部徐部長說明。

徐部長國勇:這個是地方政府的事情。

翁委員重鈞:我知道啦!

徐部長國勇:你問我這個,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

翁委員重鈞:我也知道這是地方的事情,但你們是主管機關耶!我難道是因為不知道這是地方政府的事才問你嗎?

徐部長國勇:這是地方自治啦!你是內行的。

翁委員重鈞:規定就沒有寫到這個,你們是主管機關,要依權責去輔導他們啊!我沒有要跟你說……

徐部長國勇:我沒有收到這個訊息,你現在跟我說,我才收到這個訊息。

翁委員重鈞:可以還是不可以?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我真的不知道這個訊息,這個是地方自治事項啦!

翁委員重鈞:我怎麼會不知道這是地方自治事項。

徐部長國勇:你就是內行的啊!

翁委員重鈞:我說的是預算的問題,預算要執行,這是你們內政部主管的事項耶!你們是主管機關耶!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預算的問題是由立法機關監督,在地方上就是議會啊!

翁委員重鈞:不是,我不是說預算通過啦!我是說預算裡面……

徐部長國勇:預算沒有使用那是決算的問題,也是地方政府的事啊!也是議會……

翁委員重鈞:預算沒有發給人家啦!時間超過之後,人家都沒有拿到,你們身為主管機關要怎麼處理?

徐部長國勇:這是地方自治事項要我們處理嗎?委員,你是內行的。

翁委員重鈞:你們是主管機關啊!你們和縣政府都是主管機關。

徐部長國勇:這屬於地方制度法的自治事項。

翁委員重鈞:第二點,我請教你,你有聽過預算沒有過,假設預算沒通過,當然就會有相關的補救辦法,對不對?

徐部長國勇:是。

翁委員重鈞:我請教你,在地方自治的案例中,曾經有過四年的任期,預算連續三年沒有通過,第一年是前一任的預算,後來在他接任後到下一次選舉連續三年沒通過,你聽過這個案例嗎?

徐部長國勇:我沒有遇過耶!

翁委員重鈞:那有沒有這個案例?

徐部長國勇:以前有這個案例嗎?好像不曾遇過,因為如果預算沒有通過,或議會不審,在一定的期間後就要送中央機關來處理。但是我當部長及以前我在立法院當立委的時候,我不曾遇過、也不曾聽過這件事情。

翁委員重鈞:嘉義縣就有三年沒有通過,四個年度的預算,第一年不是在他的任內,而他送出的預算連續三年都沒有通過。

徐部長國勇:最後也是有通過吧?

翁委員重鈞:哪有通過?就沒有通過啊!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審,都過了三年了!身為主管機關,你們難道都沒有接到訊息嗎?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沒有送到我們這邊來啊!我們沒有接到訊息,我請民政司回去瞭解一下。

翁委員重鈞:我剛剛要跟你說的,就是如果民主政治像這樣,你們身為主管機關卻沒有去解決問題,這個民主政治也一樣不會進步,會變成民主退步黨啦!

徐部長國勇:沒有啦!這個一定有經過議會啦!我們來瞭解,因為這種情形確實不曾遇過。

翁委員重鈞:好,你回去瞭解。主計處在不在這邊?

徐部長國勇:今天主計處應該沒有來。

主席:沒有來。

翁委員重鈞:你回去問你們的主計單位,嘉義縣的預算沒有通過,也都沒有審。

徐部長國勇:預算沒有通過,他們就沒辦法用啊!預算沒有通過,他們是要怎麼使用?

翁委員重鈞:沒有啦!預算沒有通過,可以照過去的年度使用,這個我比你還清楚,你不知道啦!

徐部長國勇:是可能……

翁委員重鈞:預算沒通過,經常門照過去的額度動支,新的資本門的部分要再提請同意。

徐部長國勇:對啦!這當然是有規定的。

翁委員重鈞:有規定啦!這在預算法中有規定,但我要跟你說的是,預算沒有審議也沒有三讀通過,可不可以附帶說這筆錢不可以發,要在選舉後才能發,有這個規定嗎?

徐部長國勇:這個部分我回去瞭解一下,因為今天說的,我才第一次聽到,所以我不知道這件事情。

翁委員重鈞:這是民主政治中從來沒有過的,在他擔任行政首長的任內預算都沒有通過。

再來,老人的敬老津貼也沒有審嘛!就照以前的額度動支,但是附帶說要等到選舉之後才能發,我就沒有看過這樣的預算法令,我也沒有看過預算這樣執行的。

徐部長國勇:這件事我是今天聽你說才知道,我再去瞭解。

翁委員重鈞:所以你們身為主管機關,全臺灣……

徐部長國勇:我來瞭解,我跟民政司長回去再瞭解一下。

翁委員重鈞:我看到全臺灣發生最奇怪的就是這一項,預算從來沒有審查通過,他做行任首長任內,預算都沒有通過。再來,連臺灣老年津貼幾百元、幾千元,一、二千元還是幾百元,說重陽節以前不能發,要選舉之後才能發。

徐部長國勇:一般來講首長都趕著要發。

翁委員重鈞:有那麼離譜嗎?

徐部長國勇:那個對他不利的,會這樣嗎?

翁委員重鈞:你們內政部到底在做什麼?

徐部長國勇:好啦!我來瞭解。

翁委員重鈞:我也覺得很奇怪。

徐部長國勇:我來瞭解,我沒有聽過,今天第一次聽到。謝謝!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陳明文、李貴敏、賴香伶及林文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議題:「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及『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公民複決之整備及選務防疫規劃情形報告」專題報告

請問李主任委員

本次九合一大選,被關注的問題之一,是因疫情滯溜國外及國內確診染疫這兩類人員都無法投票的問題;這個情形造成很多社會團體的抨擊。

對於滯留在國外者,因為我國還未有通訊投票的法制化,姑且不論;但今年是選舉年,在今年三月時立法院就曾向中選會提出過確診投票的問題,當時李主委的回答是要研究分流投票的辦法;結果七個月過去,研究出來的竟是禁止確診者投票,無怪忽引起這麼多反彈聲浪。

主委,事實上確診者參與投票,在我們的鄰國韓、日已有前例,且其選舉人口數遠超過台灣,為何別人做得到?而台灣做不到?中選會有責任要對社會講清楚,說明白。要知道選舉權是人民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公民權之一,政府應該以維護人民最大權利為思考核心,而不單單是考慮作為有無違法,法律是最低的標準而已!

主委,中選會是獨立超然的機關,它載負的既是全民高標準的期待,也是政府信賴形象的象徵;雖然衛福部在今天早上宣布,確診者隔離措施目前採「5+N」,並對違反者採事後查處方式,以把對選舉影響降到最低,但對於目前的負面聲浪,是否能夠抹平?對執政造成的傷害是否能夠修復?仍無法知道。

主委,中選會這次確診禁止投票的決定究竟如何形成?是您個人專權獨斷?或是與其他部會共商決議?這個過程中選會始終未向大眾說明。決策形成草率,過程說明不足,加上未以民為本的根本性錯誤,對這次風波,中選會難辭其咎。希望中選會能深刻檢討,務求改變。

委員李貴敏書面質詢:

委員賴香伶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賴委員香伶就現行選舉保證金是否過高導致影響公民參政權之間關係。爰此,特向中選會提出質詢。

說明: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而保證金的設定原意就是避免不具民意基礎者參選,造成選舉資源的浪費。惟,

1.根據求職網的調查內容,2021年的社會薪資結構圖來看,39歲以下的青年平均存款只有13.3萬,創3年來最低,其中又有近2成的人是沒有任何存款,以中選會公告,直轄市議員候選人以及縣市長選舉保證金皆規定20萬元,再加上選舉時花費的金額,可能會高達百萬元,讓許多對於有志於參與公共事務的年輕人,會因為選舉保證金額太高,導致最後只能作罷。

2.台大政治系黃長玲教授也表示中選會長期20年來,只有今年2022縣市長選舉中的直轄市市長的保證金才有調降成150萬,但其他民意代表的保證金額未做任何變動;除了總統、副總統選舉保證金有另以法律明文訂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之外,其餘選舉的保證金規定都是中選會每次選舉前規定。

3.我國選舉保證金與其他國際級城市相較,英國倫敦的生活消費水平較我高,惟參選倫敦市長的登記費僅約新台幣40萬元;荷蘭阿姆斯特丹或紐西蘭威靈頓市長,登記費也在新台幣1萬元以下;德國於威瑪共和時代,就已經宣告各級登記費都是違憲的,雖然參選人未必有當選勝算,但選舉中卻能看到環保、主權、宗教等多元主張,其中也讓社會不利處境群體更受到關注。

綜上,爰請中選會於兩周內針對下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

1.針對除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保證金外,其他選舉的保證金的公布,是依何標準去制定?

2.未來有無可能保證金額有更加彈性的調整並且法制化?

委員林文瑞書面質詢:

一、指揮中心從9月底起逐步開放邊境管制,而針對確診者的隔離措施,也自11月開始漸漸放寬,從「7+n」到3天前上路的「5+n」,在完成5天的隔離後,快篩陰性就可以提前結束自主健康管理,就算快篩陽性,也可以出門。

下個週末即選舉投票日,為疫情爆發以來的首次全國性大選,按指揮中心規定,民眾當天只要可以出門,就可以投票,換言之,在投票日前五天內確診的民眾,是不可以投票的。請教指揮中心,據貴單位對下週確診人數之評估,投票日當天會有多少人不能合法出門投票?

二、從邊境解封、放寬隔離、解除特定對象及營業場所需施打第三劑疫苗及量體溫之要求,現階段甚至已達戶外脫口罩之標準,種種鬆綁措施皆顯示我國防疫政策的大方向,就是逐漸回歸正常生活,惟指揮中心尚不開放確診者投票。

本席昨日帶隊考察投開票所,按中選會的規劃,現場量體溫出現發燒症狀者,會由選務人員協助戴上手套,並引導至專屬的圈票處蓋章。

既然防疫政策之大方向係逐漸回歸正常生活,且按中選會之防疫計畫,亦有特別劃定專屬圈票處之措施,請教指揮中心,仍不開放確診者投票之理由為何?指揮中心是否會在投票日前再公布新的鬆綁措施,進而影響目前的選務規劃?

三、指揮中心及衛福部多次呼籲確診者勿違規出門投票,違者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振興紓困特別條例》或《傳染病防治法》處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金,甚至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然根據規劃,衛生單位無須提供選務單位確診者名冊,代表投開票所現場不會進行勾稽;同時也不會受理對確診者的檢舉。簡言之,現場沒有任何辨別確診者身份之程序,只會簡單以體溫來區分圈票處,即所有的違規事實都將在事後才進行調查。

請教指揮中心,對於違規投票之確診者,係只能於接獲檢舉後才能立案調查?還是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也可以主動進行調查?對於檢舉案件之調查方式,是僅透過勾稽當日之領票紀錄進行違法認定?還是會藉由電子圍籬系統調查確診者足跡?

四、據本席瞭解,許多第一線基層派出所員警,從今年7月起,也就是今年疫情的高峰期過後,幾乎不曾接獲電子圍籬系統通報違反隔離或檢疫的案件,也幾乎沒有派出員警把違規者帶回指定隔離處所的業務。

請教內政部,電子圍籬系統是否於七月便已停止運作?請內政部詳細說明該系統目前之使用狀況。若電子圍籬系統業已終止運作,是否將重新啟用以供調查確診者涉嫌違規投票之檢舉案件?

五、依《戶籍法》第16條明訂,民眾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而根據內政部的資料,疫情爆發以來至今年9月,我國近三年內的淨遷出人口數暴增至超過32萬,媒體報導,若以其中8成5具投票權計算,今年九合一選舉將有約28萬人無法投票。

該議題已討論許久,內政委員會也排過草案審查,當時內政部認為修法將影響戶籍制度之穩定性,且民眾對立委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應具備相當程度之瞭解,故持反對意見。惟本次修憲複決案係比照《公投法》規定,選舉人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才具投票資格,顯然有待檢討。

本次修憲複決案涉及修正我國人民基本權利事宜,更是2005年第七次修憲後,首次送出立法院交付人民表決的修憲公投案,重要程度不亞於總統大選。惟總統大選不為「連續居住」之限制,修憲複決案卻受制於《公投法》需住滿六個月的規定。

請教內政部及中選會,對於修憲複決案需連續居住滿六個月始具投票資格之看法為何?

主席: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