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08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08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泰源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10096765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668號 施政報告質詢3號)

邱委員就減少癌症病人重複就診及檢查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減少癌症病人重複就診及檢查問題:

(一)衛福部健保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自民國103年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鼓勵特約醫療機構上傳每月及每日檢驗(查)結果,以減少醫療重複之浪費,並避免病人重複侵入性檢查與過度放射線暴露。107年起更增加電腦斷層(CT)、磁振造影(MRI)、超音波、X光、內視鏡等計56項影像收載與共享,至本(111)年8月檢驗(查)上傳率已達86.9%,醫療檢查影像上傳率已達77.3%。亦持續推動「檢驗(查)有申報應上傳」政策,減少不必要之重複檢驗、檢查。

(二)健保署運用健保大數據,展開多元檢查(驗)管理策略,致力臨床開立處方時,即時協助看診醫師掌握完整病人就醫資料,預防重複檢查,說明如下:

1.處方「前」預防措施:

(1)資訊提示:院所可透過「健保醫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查詢到檢查(驗)醫令之執行情形及結果。

(2)診間重複開立檢查提示:就費用前30項高額醫令,列入跨院重複開立檢查(驗)醫囑主動提示功能(API),供醫師參考。

2.處方「後」管理策略:

(1)報表回饋:就費用前20大檢查(驗)類別,按「月」回饋同病人非合理區間內再次執行及執行率異常高於同特約層級同儕值之資訊,供院所建立院內系統化管理機制。

(2)明確異常案件執行專案核扣:針對「同病人不合理區間內,跨院門診再次執行任一相同診療部位CT及MRI,且醫師未讀取調閱前次他院檢查影像或報告」者,經院所說明後不符規定者,不予支付。

3.執行成果:估算107年至110年減少重複檢查檢驗費用約16億點。

二、關於增加新檢驗、新藥及新治療技術納入健保給付問題:

(一)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會每年均協定各總額部門預算,用於給付健保醫療費用,為配合新醫療科技發展及符合臨床實際需要,每年總額內編列「新醫療科技」預算,以支應新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納入健保給付所增之財務衝擊。另為提高「新醫療科技」預算執行效益,健保署每半年於醫院及西醫基層總額研商議事會議中追蹤預算執行狀況,以利隔年度爭取相對適當預算,俾支應新醫療科技納入健保給付事宜。又,為使健保資源合理規劃與運用,業逐步規劃於年度開始前,即展開該年度增修診療項目作業,以爭取隔年度有相對適當之預算支應,盼年初即可引進新興醫療服務,提供更好醫療服務。

(二)為使有限健保資源達有效配置,發揮最大效益,健保署除持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就部分缺乏療效、安全性等實證資料,或需蒐集納入給付與否等評估資訊之診療項目辦理醫療科技評估(HTA),並依HTA結果,增(修)訂醫療服務支付標準外,亦委託專業團隊參考各國制度及經驗,建立醫療服務之醫療科技再評估(HTR)機制,期未來透過醫療資源再配置,將低效益之醫療科技轉移至高效益介入措施及醫療科技,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與合理配置醫療資源。

(三)針對核價流程管控與加速部分,說明如下:

1.縮短核價時間:藥商應於收到專家會議初核通知後3日內答復健保署,如有其他建議(新事證或其他建議方案),應於2個月內提出,該署將依程序提送藥物擬訂會議討論。健保署於藥物擬訂會議召開前,提前與藥商協商可行還款方案,亦可縮減核價時間。

2.加速臺灣首發新藥支付: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具臨床價值之新藥(包括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在取得藥品許可證前,廠商可先行依衛福部食藥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核准函提出新藥納入健保收載之建議。健保署給付流程已與食藥署查驗登記流程接軌,並組成臺灣為全球首發新藥核價諮詢小組,以加速產品之上市及給付。

(四)精進新藥預算預估模式,提升健保預算編列準確性:自編列本年預算起,參考國際間作法,健保署運用「前瞻式評估(HS)」預估預算年度5年內新藥及增加之預算,參採廠商於HS平臺所提供之新年度預計收載品項及個別財務衝擊等資料,以利事先掌握。除增編新藥預算,健保署亦利用多元風險分攤模式,與藥商以合約方式提早新藥品之給付,以解決新藥效能不確定性,控制其對預算之衝擊,加速新藥引進。

(五)強化廠商與審查專家溝通:自本年11月1日起,提送健保署之新藥建議案,開放廠商可於第一次專家會議到會報告,以加速新藥審議及強化廠商與審查專家間之溝通。

三、關於癌症治療差額給付問題:

針對尚未確定療效安全,具醫療急迫需求(Unmet medical need),惟囿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與財務而暫時性或無法全額納入健保給付之癌症新藥,健保署刻正研議差額負擔方案,嗣持續蒐集或諮詢各界意見,據以評估方案可行性後,將再行研議相關修法事宜。

四、關於部分負擔問題:

原訂本年5月15日生效之「門、急診部分負擔新制」,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而暫緩實施,衛福部已持續就付費者代表所提民眾負擔公平性、對不同社經地位民眾就醫影響等,精進各項配套措施。後續視政策實施可行、院所醫療資訊系統整備更臻完善,以及考量疫情狀況後,將適時於本年底重行推動部分負擔新制,落實全民責任,俾使健保永續。本次調整預計將包括門診藥品、檢驗檢查及急診部分負擔,推估計收金額近百億元。調整主要目的並非彌補健保財務缺口,係透過小幅度調整使用者付費部分負擔,以控制不必要醫療支出,有助珍惜有限健保資源,並落實分級醫療及轉診,使大型醫院回歸其應有之角色。

五、關於改良癌症相關保險問題:

(一)臺灣全民健保為總額預算制度,每年編列定額預算支應國人健保醫療費用,以滿足民眾基本之醫療服務需求。近年隨人口老化、新興醫療科技快速發展等影響,醫療費用增加速度遠較於保費收入成長速度為快。本年健保總額已突破8,000億元大關,藥費占率逐年攀升至28.9%,目前健保每年新藥預算約在20至25億元間,健保藥費約每6元就有1元用於癌症治療,惟未足完全因應高價新興療法與精準醫療趨勢。

(二)另查現行國內市面上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已有就超過全民健保給付部分提供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如非屬全民健保給付之自費用藥項目,亦屬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給付範圍。經醫師開立未經全民健保給付之癌症治療創新醫藥或特殊疾病用藥,已得涵蓋於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給付範圍,保險公司將於保單約定之實支限額內給付,具有商業保險補位全民健康保險之功能。

(三)又,目前產險及壽險公司亦有銷售得因應治療癌症新藥及新型治療方式之癌症保險商品,例如重度癌症標靶治療、初次罹癌標靶治療藥物費用、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罹癌後基因檢測、癌症特定機械手臂微創切除手術、初次罹癌達文西手術醫療費用等,保險給付方式多採定額一次性給付,少數亦有採實支實付方式設計,尚可發揮商業保險補位全民健康保險之功能。

(四)此外,針對健保不給付或有條件給付藥物及自付差額特材,健保署經檢視及整理,業於全球資訊網建置「健保協同商保─醫療保障更到位」專區,使民眾便利查詢可能需自費或自付差額項目,增進健保與商保資訊透明化。金管會為鼓勵保險業開發保險商品,已與健保署共同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與商業保險合作案專案小組」,將就高價自費或癌症治療項目進行經驗發生率研究,協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立經驗資料,以利保險業者研發改良相關保險商品,俾落實商業保險補位健保之推動。

六、關於建立符合癌症發生率之體檢項目問題:

(一)經查108年癌症標準化發生率前5高之癌症,第一為女性乳房,其次為結腸直腸,第三為肺、支氣管及氣管,第四為攝護腺,第五為肝及肝內膽管。為降低癌症對國人之健康危害,衛福部健康署(以下簡稱健康署)依據國人好發癌症,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建議及其他實證研究建議之癌症篩檢項目,業推動子宮頸癌、乳癌、大腸癌、口腔癌、肺癌五癌篩檢服務。

(二)另為預防三高、心血管及肝腎慢性疾病,健康署提供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並為配合國家消除C型肝炎政策,自109年9月28日放寬成人預防保健中B型、C型肝炎篩檢年齡為45至79歲終身1次。健康署後續將依最新國際實證,滾動檢討提出建議國人及早進行癌症篩檢之項目。

七、關於提供癌症病人及家屬更高品質醫療照顧問題:

(一)為提供相關專業就醫諮詢,避免使用未經醫學實證療法,健康署持續協助癌友及其家人獲得正確資訊,業補助94家全方位癌症防治策進計畫醫院協助導引,輔導88家醫院設立「癌症資源中心」,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協助癌友快速且正確取得醫療資源,減少自行搜尋時間與就醫障礙,可順暢安心進行治療。

(二)另為全方位提供癌友所需身心關懷,健康署99年起推動全國88家醫院設立「癌症資源中心」,累計已服務超過150萬人次,提供各項癌症服務資訊至心理支持與社會資源,以專責護理師、社工師或心理師透過制度化服務流程,讓癌友及家人迅速獲得資源。目前除提供癌友所需醫療輔具、康復用品及衛教手冊等物質資源外,亦不定期舉辦營養照護講座、病友分享會等活動,並成立全癌及各癌別病友支持團體。健康署亦與財團法人癌症希望基金會合作,將透過臺灣癌症資源網持續充實對癌友及家屬之關懷與支持。

(三)有關無法治癒病人之安寧緩和醫療部分:

1.衛福部於108年7月19日實施「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方案」,以結合醫療與長照之服務模式進行,定期家訪,向病人及家屬進行宣導及推動「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預立醫療決定(AD)」,適時提供轉介服務,協助民眾及早規劃臨終醫療照護,以保障民眾善終權利。

2.安寧療護以完整醫療團隊,儘可能緩解病人之身、心、靈痛苦,提升病人與家屬生活品質。目前健保有三種安寧療護服務模式:住院安寧療護、安寧居家療護及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以下簡稱安寧共同照護),業透過提供多元安寧療護服務模式,依不同末期病人需求,提供自入院、出院至居家相互扣連且完整之整合性照護體系。

3.近期修訂重點:

(1)本年3月1日生效:於安寧居家支付標準新增機構定義,並將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輔導會榮譽國民之家納入機構範疇。

(2)本年6月1日生效:擴大安寧療護收案範圍,除原有癌症、漸凍人及八大非癌末期病人外,增列末期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末期衰弱老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第2至5款所列臨床條件者、罕見或其他疾病預估生命受限者等4類對象。增訂緊急訪視加成40%至70%規定,以及提高山地離島醫事人員訪視費用二成。

(3)本年9月1日生效:調升「臨終病患訪視費山地離島地區」診療項目支付點數20%。修訂附表所列疾病或條件之ICD-10-CM代碼。

(4)另有關修訂失智症相關收案條件,業經本年9月1日共同擬訂會議討論通過,刻正依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4.衛福部將持續擴大安寧療護收案範圍及收案機構,期更多有安寧需求之末期病人獲得安寧療護服務,亦透過調升安寧療護相關診療項目支付點數,合理反映醫事人員照護辛勞,提升安寧療護照護及末期病人生命品質,協助病人與家人均獲得緩解與支持,致力落實生命善終與善別。

(二)行政院函送游委員毓蘭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院臺施字第1110096766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668號 施政報告質詢4號)

游委員就長照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答復如下:

一、關於長照問題:

(一)有關機構補助不足部分:

1.衛福部為推動在地老化政策,並因應各階段失能民眾照顧需求,提升自我照顧能力及減少照顧依賴,對於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服務有不同補助策略,並鼓勵使用多元化之長照2.0照顧資源以減輕家庭照顧負荷。

2.為緩解入住住宿機構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荷,我國於民國108年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對於民眾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機構,民眾可擇優依稅率級距階梯式獲得最高6萬元之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或中低收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用,目前住宿式機構住民領有政府補助者占約88%。

3.依據衛福部106年老人狀況調查,65歲以上長者於生活無法自理時,僅約三成五長者願意住進全日住宿式機構;該類機構現階段非失能長輩首選,長期照顧服務十年計畫2.0補助政策仍以長輩期待之居家及社區照顧為主,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採定額補助,避免補助引導使用選擇住宿式服務,而未能以長輩意願做為考量。

(二)有關長照財源不確定部分:

1.衛福部定期監控各項財源挹注情形,106年至110年長照基金來源收入分別約119億元、364億元、416億元、538億元及720億元,逐年增加,本(111)年截至9月之收入約為709億元,各項稅收每月挹注於長照基金之數額穩定,累計金額超出預估數,未出現財源不足之狀況,且長照基金之賸餘額可保留至次一年度使用,現行稅收足以支應長照業務之執行。

2.為充實長照財源,採定存方式增加孳息收入,每年利息約1.15億元;若未來長照基金倘有收支不平衡,則將評估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編列政府預算撥充,以穩健長照資源布建與長照服務推展,衛福部將持續依長照業務需求及執行能量,滾動式檢討長照基金來源、額度及用途預算,以進行財務控管,並適時與財政相關機關共同研議其他穩定稅收之可行性,以利長照基金之永續運作。

(三)有關經費申請補助單位被鑽漏洞,大比例用於行政支出部分:長照基金主要用於補助民眾使用長照服務及獎勵民間建置長照服務資源,讓有長照需求者可獲得所需之服務,查超過九成之長照預算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相關業務,包含提供長照需要者之長照給付及支付、失智照護計畫、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另在資源布建部分,則包含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資源,並無相當比例經費使用於行政支出之情事;為控管與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執行成效,衛福部定期辦理查核及督考評核計畫經費之執行,以確保長照基金獲得妥適運用。

(四)有關數位部協助研發長照機器人之照顧型態部分:若衛福部規劃推動長照機器人,涉及軟體硬體整合,數位部可協助軟體及資訊服務業者對接衛福部之需求。

(五)有關移工黑市猖獗,裁罰規定幾乎都是處罰雇主部分:

1.鑑於移工管理及失聯通報機制,涉及「就業服務法」規範;又移工失聯轉入黑市問題,關乎整體勞動力市場,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將持續查處並發現問題,冀從源頭改善移工發生失聯情形。

2.雇主對所聘僱之移工有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報為行蹤不明移工後,勞動部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廢止移工聘僱許可並限令於查獲後遣送出國,且嗣後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從事工作。為防杜移工轉入黑市從事非法工作,移民署已成立專案,結合國安機關加強查處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近期更視疫情發展及國際航班恢復情形,逐步加強查處力道,陸續查獲多起鼓動移工失聯從事黑工或非法仲介集團等案件。

3.另為增加法令嚇阻力,移民署已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逾期停(居)留者及幕後幫助者之相關罰則,並持續配合權責機關政策規劃,結合前端源頭管理及後端查處作為,期有效減少移工失聯從事非法工作之情形,進而降低對合法雇主之損害。

二、關於失聯移工及移民人員因公撫卹問題:

(一)有關移民署轄下內部單位,是否研議修法升格為四級機關部分:

1.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建立精簡、彈性、效能中央政府機關組織之立法意旨,並避免機關層級過多,致資源分散及增加跨機關行政協調成本,爰除因中央三級機關無法統籌執行處理,或基於地域需要且具一定服務經濟規模者,以不增設四級機關為目標,其業務由三級機關朝設置派出單位或任務編組方式運作,以集中資源及彈性調度,爰移民署係由其業務單位掌理入出國、移民事務及證照查驗等政策規劃及執行事項,另設置北區、中區、南區事務大隊及國境事務大隊等派出單位,負責各地區移民相關案件執行事項,又各派出單位之事務行政工作則統一由移民署幕僚單位辦理。

2.另查自移民署96年成立迄今,為應該署成立、開放兩岸政策及移民事務執法等需要,行政院已陸續核增該署職聘僱預算員額共512人,占該署成立時配置預算員額總數(2,359人)逾二成。移民署業務職掌涉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逮捕、移送、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勤務之執行事項及國境安全管理與維護等,涉及公權力之執行,專業性、強制性及機敏性極高,以現行三級機關組織架構運作,尚能統一指揮調度,發揮整體人力效能。

3.綜上,基於移民署現行組設及機制尚運作良好,且行政院已就其人力需求陸續給予合理之支持及協助,以當前之組織設計有利機關內部因應業務消長,統籌調配人力及經費,爰建議先維持現行組織架構,未來再視該署業務量能成長情形評估調整之必要性。

(二)有關移民署所屬人員,是否修法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適用因公慰問金及因公失能終身照護等部分:

1.移民署成立後已非警察機關,雖多項勤業務自警察機關移撥而來,且於執行部分勤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然實際上移民人員仍屬簡薦委制人員,已非擔任警察官職務。

2.有關警察人員因公失能終身照護規定,其補助對象係限於警察官,或須為警察機關人員,並依公益信託警察醫療及照護基金相關規定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訂定,移民人員非屬「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警察官,法源上無法適用相關補助規定。

三、有關警察年金比照國軍部分:

(一)退休年改屬考試院職掌:警察人員因屬公務人員之一環,其退休、撫卹事項受公務人員退撫相關法規規範,且退撫事項屬考試院職掌,需經該院同意後再依程序辦理。

(二)須考量整體退休人員衡平性:如針對特定公務人員另訂適用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可能引發其他各類危勞職務(如醫護)人員援引比照,後續將導致退撫給與標準之公平性不足,並減損年金改革之財務效益,爰基於共同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各類人員退撫權益之衡平性,尚須妥慎考量,且退休所得替代率如有調整,所增加之重大經費支出,涉及眾多主管機關權責,需審慎研議。

(三)依據貴院本年10月12日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所作決議,為避免退休警察團體年金給付之訴求流轉於多機關間仍未獲致具體成果,請人事總處會同內政部統籌辦理警察、消防、海巡及政府機關與退休警察團體間形成共識,於2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人事總處業依上開決議於10月20日書函請內政部提供相關意見及說明,將俟內政部函復後再行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有關警察裝備人力經費問題部分:

(一)地方警力有編制而無預算之員額為1萬185人,須由地方政府編足相關預算:

1.查地方警察機關編制員額為7萬628人,預算員額原為5萬8,832人,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為應實際需要,前於108年及109年專案請增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員額1,611人,預算員額提升至6萬443人,已適時改善警力需求,有編制而無預算之員額由1萬1,796人下降為1萬185人。

2.目前各地方警察機關預算員額均未達編制員額,按「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規定,地方警力人事費預算係由地方政府編列,如地方政府能編足所需警力之相關預算,警政署將協助向人事總處請增預算員額並優予增補警力。

(二)「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係規範編制員額,能否充實地方警力仍在於地方政府能否編足預算:

1.「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係規範編制員額,並參酌各轄區人口、面積、車輛數及犯罪率等核算設置員額。

2.檢討修正「地方警察機關員額設置參考基準」僅能調整編制員額,而各警察機關人力運用係依預算員額派補,能否充實地方警力仍在於地方政府是否編足預算。

3.截至本年9月30日止,我國警民比為402,相較鄰近日本(479)及韓國(411),我國整體警力相對充足。

五、有關「警察法」修法部分:「警察法」修正草案前經警政署於本年7月1日函請內政部法規會辦理審查事宜,並業分別於8月8日及10月12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惟審查時,與會委員及機關代表亦提供多元意見,仍需持續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六、有關警察採尿違憲,檢調間聯繫協調作業之因應部分:

(一)研商簡化行政流程及明確審核標準:

1.法務部於本年10月14日憲法法庭判決公告後,即於當日通知各檢察機關依判決意旨辦理。為使第一線執法人員有所參循,法務部已於10月21日召開研商會議,邀集警政署、海委會海巡署、國防部憲指部、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及檢察機關代表,共同研商司法警察機關強制性非侵入性採取尿液取證之正當法律程序,簡化行政流程,明確審核標準,俾利有效執法。

2.依會議結論,司法警察(官)應備齊相關卷證資料,敘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所定要件,為爭取時效,得以正本、傳真、公務電子郵件或必要時以其他科技方法,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由檢察官審核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及比例原則而為准駁;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且對受採尿者身體健康無虞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備齊相關卷證資料,敘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所定要件及情況急迫之情形,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於收案後審核是否許可,如認為不應准許者,應依限撤銷。

(二)持續策進相關配套措施:為因應此判決對於調查毒品犯罪執法可能造成之影響,法務部除依前開會議結論辦理外,並與警政署共同研議以勾選表單方式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及事後陳報許可,便於司法警察(官)參考運用,同時強化檢警溝通聯繫,以期於個案得以迅速妥適處理,確保調查犯罪效能,亦兼顧受採尿者之權益保障。另警政署亦立即於判決公告同日函請各警察機關依判決意旨採取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並透過各式集會、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場合要求所屬照辦,且亦於各項會報中提列重點工作提示。

七、有關聚眾鬥毆起訴率低部分:

(一)起訴率計算方式:

1.游委員於本年10月18日質詢時稱「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49條、第150條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後之起訴率偏低(低於30%),應係依據警政署提供之數據為主要論據。然經瞭解警政署於110年起訴率統計之計算方式,係以警察機關移送人數中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150條之罪起訴之人數認定,而非以案件數統計。

2.若欲計算是類案件正確之起訴率,應以「件數」為計算基準,始能真實呈現司法實務偵辦具體個案中適用前開法條而偵結起訴情形。換言之,即檢察官於具體個案偵結後,不論起訴人數多寡,只要有起訴被告1人以上,該案即應算入起訴之範疇中,蓋檢察官已依修正後法條起訴被告,如此始能真實呈現正確起訴率。

3.經法務部彙整地方檢察署辦理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案件統計,比較刑法第150條修法前後檢察官起訴人數情形,修法前108年1月至12月以刑法第150條起訴僅39人;修法後109年1月至12月,已起訴人數707人(若再加上緩起訴處分134人,共計841人)、110年1月至12月,已起訴人數2,437人(若加計緩起訴243人,共計2,682人)。本年截至9月底止,起訴人數更增加至3,494人(若加上緩起訴處分243人,共計3,737人),相較於修法前,修法後檢察官以刑法第150條起訴人數,實際上已較修法前108年成長10倍之多,代表檢察官全力積極偵辦此類案件,且已大幅提高起訴率。

(二)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修法研議之進度及規劃:

1.目前暫無研議修法規劃:因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甫於108年12月13日經貴院三讀通過,109年1月15日公布,並於1月17日施行,迄今僅2年餘時間。檢察官針對是類案件之起訴人數,已較修法前成長10倍之多,代表檢察官實務上偵辦此類案件已有顯著成效,相關規定適用無礙,目前應暫無修法之必要性。

2.法務部於前次修法後已督請臺高檢署採取下列精進措施及作為以提高偵辦是類案件起訴率及定罪率:

(1)臺高檢署已請警政署及該署刑事局所屬相關單位善用各地方檢察署成立之「打擊不法犯罪協調聯繫平台」,就妨害秩序案件之蒐證技巧、執行困難點及法律犯罪構成要件認知之差異性,與檢察官詳細交換意見,持續精進相關偵查作為,以提高檢察官起訴率及法院定罪率,達成維護社會治安之終極目標。

(2)法務部已函請臺高檢署轉知所屬各檢察機關,就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應本於速查嚴辦之態度,依法訴追;關於影響社會治安案件,情節嚴重者,請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專案指揮偵辦,針對不法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149條及150條妨害秩序罪,檢察官應即時指揮司法警察深入追查,針對違法構成要件加強蒐證,尤其對於「行為人就妨害秩序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一節,尤應切實蒐證,人犯隨案移送,從嚴從速偵辦。

(3)臺高檢署已轉知各檢察機關透過檢警聯繫會議或教育訓練等機會,加強警察執法人員對於被告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之相關蒐證知能。藉由強化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公訴蒞庭等之蒐證、舉證及論告,俾提升前開案件之定罪率,以達遏阻犯罪之效果。

八、有關警消機關警察分局或相當層級以上機關,設置專責心理人員,並納入社會安全網計畫之研議規劃部分:

(一)警消機關現行心理健康照護運作方式如下:

1.警察機關:警政署已遴聘專業心理師及精神科醫師擔任「心理輔導諮詢委員」,每月辦理「身心健康諮詢服務」及「委外預約諮商服務」,提供各警察機關同仁心理諮商及治療服務。

2.消防機關:各消防機關係委由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提供諮商服務,又內政部消防署已向本院主計總處爭取112年度編列預算500萬元之經費,挹注於第一線救災人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衍生之治療費用,並與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洽談治療合作事宜,強化心理健康照護力量。

(二)內政部未來將持續督導警政署及消防署精進相關諮商輔導機制,以維護並完善其心理健康照顧制度。

九、有關智慧監獄部分:

(一)因矯正業務繁雜且涉及層面廣泛,法務部矯正署業於107年制訂智慧監獄推動之上位計畫,已規劃不同科技運用於業務面向,未來亦將賡續爭取經費逐步推動以科技輔助獄政管理,提升行政效率。

(二)為推動矯正機關獄政管理科技化,法務部與數位部分別於本年9月23日、26日及28日共同研商實務操作需求及數位化之議題,並確認推動獄政管理科技化之目標。

(三)另為瞭解法務部所需協助,數位部於本年9月26日洽法務部矯正署討論,並於9月28日提出數位服務檢視及改造合作議題提供該署參考,另於11月11日至嘉義地區矯正機關訪查,以瞭解矯正機關實務運作情形及數位化需求後,協力完成「科技監控」之規劃。

(三)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監察院關心各主管機關落實監督各校訂定無障礙環境改善計畫、相關政策與法規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492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7-30)

張委員就監察院關心各主管機關落實監督各校訂定無障礙環境改善計畫、相關政策與法規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國教署茲就監察院調查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改善無障礙設施(備)意見,所提本部欠缺校園內無障礙環境之指引或規範、須全面盤點有關預算、無障礙設施環境現況與建立專業輔導改善機制、完整垂直水平、暢通且安全之無障礙通路、提出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優先順序與改善計畫,以及加強學校行政主管與教職生對無障礙校園環境之認知,本部國教署後續規劃之作為如下:

(一)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指引。

(二)優化校園無障礙設施(備)填報系統:

1.檢討校園無障礙環境填報系統以符合整體改善需求。

2.辦理縣市及學校校園無障礙環境填報系統說明會。

(三)健全學校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之盤點及控管機制:

1.擬訂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盤點作業注意事項。

2.訂定縣市及學校填報控管機制,填報情形列入未來對縣市特教評鑑指標。

3.補助縣市政府成立校園無障礙環境勘檢小組運作相關經費。

4.召開縣市及學校校園無障礙環境盤點及檢討作業會議。

5.定期召開各縣市無障礙設施盤點會議。

(四)擬訂中長程計畫,爭取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經費:

1.依據盤點學校無障礙設施(備)情形,掌握待改善項目,及排定改善優先項目。

2.擬定中、長程改善計畫、分年改善績效目標及估算所須經費。

(五)建置改善校園無障礙設施專業人才庫:

1.辦理縣市政府、學校專責無障礙設施改善之行政人員、教師專業知能培訓。

2.敦促各縣市建置改善無障礙環境人才庫,供各校所設無障礙諮詢小組諮詢。

二、承前,本部國教署為就監察院之調查意見詳予分析待改進事項之後續解決方案,前於111年10月20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身心障礙團體、學校代表及學校建築領域之專業學者會商;另,亦於111年11月8日、11月14日召開2場次「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指引草案』會議」。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奕華就本院於111年5月30日三讀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之附帶決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05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6-27)

林委員就立法院111年5月30日三讀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之附帶決議,要求本部充蒐集各界意見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業於111年7月24日、111年8月7日,召開臺北、臺中、高雄等3場交流座談會,就上開附帶決議蒐集國內牙醫界、牙醫系學生及國外牙醫系學生家長之意見,本部亦共同與會。本部亦持續透過各式民意管道,多方蒐集建言。

二、復考量各界意見分歧,爰本部暫緩執行上開附帶決議,後續將邀集相關領域專家,衡酌我國需求現況,並在不損及本國學生權益,以及保障國人口腔醫療品質等前提下審慎進行政策規劃。

(五)行政院函送張委員育美就衛生福利部尚未公布「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491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7-29)

張委員就衛生福利部尚未公布「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為使脆弱人口群體於大型傳染病發生時,能降低疫情在身心障礙者及相關人員之間的傳播,保障其健康,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針對該群體發展大型傳染疾病因應指引。

二、考量各類傳染病因應措施迥異,以及各類型脆弱人口之族群範圍廣泛,又適逢COVID-19疫情發生之際,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其照顧者(包括機構、家屬等)及提供身障者醫療服務之衛生醫療人員等對象參考運用,疾管署以COVID-19為例,於去(110)年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伊甸基金會)撰擬身心障礙族群大型傳染病(COVID-19)因應指引(下稱身障傳染病指引),並於本(111)年3月完成草案。

三、為使身障傳染病指引更臻完整周延,並能符合身心障礙族群實際需求,疾管署依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等建議,分別於本年3月及9月送請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以及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與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等計11位委員、學者與代表協助審閱,並共計提出115項審查意見。

四、為期身障傳染病指引內容更加完整且一致,疾管署已與伊甸基金會,依審查意見修訂身障傳染病指引,並預計於本年12月完成修正,並儘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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