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10分49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保留138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第142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12分30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保留142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143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5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14分18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保留143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5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145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2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3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16分04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保留145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2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3

贊成: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主席:請宣讀第154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17分52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保留154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請宣讀第161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2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4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19分35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部分交通委員會保留161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2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4

贊成: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賴香伶

主席:請宣讀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保留第23案。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66人,贊成者7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2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21分28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保留23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66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2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主席:請宣讀非營業部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保留第6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人,贊成者36人,反對者57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23分15秒

表決議題:非營業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保留6

     國民黨黨團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曾銘宗  李德維  謝衣鳯  江啟臣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林思銘  陳雪生  游毓蘭  費鴻泰  張育美  孔文吉  吳斯懷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反對: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各黨團同意新增表決1案。

請宣讀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73人,贊成者70人,反對者3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下午12時25分22秒

表決議題: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及

     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提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73  贊成人數:70  反對人數:3  棄權人數:0

贊成: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柯建銘  羅致政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李昆澤  黃世杰  林靜儀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洪申翰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鄭運鵬  林岱樺  林為洲  楊 曜  陳秀寳  王美惠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魯明哲  陳玉珍  鄭正鈐  林文瑞  陳歐珀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劉世芳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莊瑞雄  溫玉霞  萬美玲  邱泰源  張宏陸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蔡易餘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棄權:

主席: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三讀)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院會審議結果

一、營業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原列營業總收入2兆5,359億3,185萬2千元,營業總支出2兆3,373億1,354萬9千元,稅後淨利1,986億1,830萬3千元。審議結果,增列營業總收入20億3,944萬3千元,增列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2億3,982萬1千元,增列稅前淨利17億9,962萬2千元。至於所得稅費用及盈虧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重大建設、資金運用及資產負債預計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非營業部分

(一)作業基金原列業務總收入1兆9,885億3,310萬9千元,業務總支出1兆9,518億6,253萬8千元,本期賸餘366億7,057萬1千元。審議結果,增列業務總收入59億7,422萬元,改列為1兆9,945億0,732萬9千元;增列業務總支出47億0,399萬6千元,改列為1兆9,565億6,653萬4千元;增列本期賸餘12億7,022萬4千元,改列為379億4,079萬5千元。至於餘絀撥補事項,由行政院依法核算及分配。各單位有關之業務計畫、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二)債務基金原列基金來源7,605億0,482萬9千元,基金用途7,605億0,439萬4千元,本期賸餘43萬5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1億6,497萬5千元,改列為7,603億3,985萬4千元;減列基金用途2億6,497萬5千元,改列為7,602億3,941萬9千元;增列本期賸餘1億元,改列為1億0,043萬5千元。至於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三)特別收入基金原列基金來源3,190億8,719萬1千元,基金用途3,090億5,164萬7千元,本期賸餘100億3,554萬4千元。審議結果,減列基金來源3億8,691萬5千元,改列為3,187億0,027萬6千元;減列基金用途24億5,960萬6千元,改列為3,065億9,204萬1千元;增列本期賸餘20億7,269萬1千元,改列為121億0,823萬5千元。至於各單位之業務計畫及資金運用等部分,應分別依本案審定數額予以調整。

(四)資本計畫基金原列基金來源179億5,651萬6千元,基金用途188億5,654萬元,本期短絀9億0,002萬4千元。審議結果,增列基金來源2,100萬元,改列為179億7,751萬6千元;減列基金用途4,950萬元,改列為188億0,704萬元;減列本期短絀7,050萬元,改列為8億2,952萬4千元。

三、信託基金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信託基金項下,計有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17個基金,共編列總收入1,894億0,589萬3千元,總支出123億9,548萬3千元,本期賸餘1,770億1,041萬元。審議結果,增列總收入43億2,501萬6千元,減列總支出540萬元,增列本期賸餘43億3,041萬6千元,改列為1,813億4,082萬6千元。

四、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審議結果,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應隨同本(附屬單位預算)案審議結果調整,其中歲入歲出之調整,仍應依本院審議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及預算法等規定辦理。

主席:三讀之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沒有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照審查總報告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2時31分)剛剛通過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非營業基金,總收入是5兆6,000億元,支出是5兆3,000億元,剛剛完成三讀,我相信可以對未來更為低迷的經濟能夠作出具體貢獻,國民黨剛剛在投票過程當中全力地支持。比較遺憾的是,國民黨黨團有提出22項主決議和一些刪除的經費,民進黨黨團基於特別的考慮──政治的考慮,完全沒有支持,我舉兩個例子,第一個是,為了培養企業界人才,讓國營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更為年輕化,因為現在很多國營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常常是70歲,甚至超過70歲還在做,國民黨強烈主張,必須年輕化,也就是除了不可以超過65歲,最高不可以超過70歲,讓年輕人來接班,但是民進黨都不願意。第二個是,有關勞保基金的部分,各位很清楚2028年即將破產,而且洞愈來愈大,國民黨團要求蔡政府重視超過1,000萬名勞工的權益,趕快把改革方案送到立法院來,一方面要撥補,一方面要改革,但是民進黨說不願意就不願意,國民黨黨團在這裡譴責蔡政府不重視勞工的權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34分)院長、各位委員。非常遺憾!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包括營業及非營業的預算仍然在111年最後一個月才三讀通過,也就是說,所有的錢都快要花完了,我們才通過預算,去年我們在審查110年度的營業及非營業預算也是同樣的情形,也就是立法院在審查預算這個部分的確出了問題。我們期待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的營業、非營業預算能夠在這個會期完成。

另外,時代力量所提的、經保留後剛剛表決沒有通過的案子,是希望在2026年前因應轉型正義,完成國幣1元、5元、10元硬幣跟200元紙鈔改版,很遺憾在表決的時候也被否決。我們在所有的努力中,希望央行能夠遵照促轉會的決議,透過實施轉型正義,廢止並改版國幣,但是央行一再持保留態度,仍然在研議。針對行政部門的怠惰,希望立法院能夠表決通過,很遺憾還是沒有辦法通過。對於國幣轉型正義的改造工程,希望未來朝野政黨能夠繼續努力,讓它儘速改正。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貴敏發言。(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36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關於111年度附屬單位營業與非營業預算提案,時代力量黨團的五案保留案都遭到否決,感到非常的遺憾。雖然時代力量所提的國際碳揭露計畫(CDP)案被否決,並以民進黨黨團的修正文字通過,但能促使國營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減碳策略,並主動揭露碳排放等資訊作為我國企業的楷模,仍然是美事一樁。這是身為地球村一員的我們更應該主動負起的責任,所以呼籲各黨團持續共同監督,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而是要積極落實淨零排放的目標。

其次,本黨團所提的國幣轉型正義改版一案也遭到否決,我們要再次表達萬分的遺憾和不解,因為此一提案乃是依據促轉會的總結報告提出來的,是希望透過國人的日常生活,自然而然地落實轉型正義,以及傳遞真正能夠代表臺灣民主自由意象的圖騰,因此不禁讓我們感到懷疑,促轉會的建議也可以視而不見嗎?還是說隨著促轉會的解散,一切決議和建議也就跟著煙消雲散了?央行不願意主動擔起這樣的責任,行政院和執政黨也拿它沒有辦法,我覺得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另外,本黨團要求NCC應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提出鏡電視爭議完整的調查報告,無非是為了要求NCC作為一個獨立機關,應該主動釐清社會各界對其中立、獨立性的質疑。如同我國的傳播學者對NCC的要求,媒體政策以及制度改革仍然非常重要。攤開世界各國媒體改革的經驗可知,我們不能相信人治,無分中外皆如此,因為只要有機會,政治權力就會和媒體、資本相互利用,進而交織成不正當的利益網絡,英國如此,澳洲也是如此,和我們同樣是第三波民主轉型國家的韓國也是如此,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持續監督NCC完成相關的承諾。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之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9分)

繼續開會(14時3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4、4、4、4、4、5、5、4、4、3、4會期第1、11、7、9、11、11、3、5、7、7、9、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121014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3月8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222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59號、110年1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81號、110年11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613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02號、110年12月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804號、111年3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484號、111年4月6日台立議字第1110700812號、110年1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00號、110年11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328號、110年5月5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445號、110年11月3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14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111.3.1)、第4會期第11次會議(110.11.26)、第4會期第7次會議(110.10.29)、第4會期第9次會議(110.11.12)、第4會期第11次會議(110.11.26)、第5會期第3次會議(111.3.11)、第5會期第5次會議(111.3.25)、第4會期第7次會議(110.10.29)、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0.4.23)及第4會期第6次會議(110.10.22)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0年11月8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111年3月23日、5月19日舉行第10屆第5會期第7次及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分別由鍾召集委員佳濱、沈召集委員發惠擔任主席及郭委員國文代理主席,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黨團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鑑於本法現行條文迭有新興產業類別無法適用、政府得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之執行疑義及促進履約爭議程序之效率等實務問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公共建設包括建設及服務;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因應前瞻基礎建設政策,新增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類別,及公共建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修正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納入履約爭議調解。(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政府規劃案件應辦理先期規劃,及經依本法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之公共建設得不重複辦理之要件。(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修正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將「新建」修正為「興建」,以涵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案件計畫報核及預算編列方式,及考量預算作業已於預算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爰刪除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修正出售公地機關於投資契約簽訂前讓售零星公有土地予經評定之最優申請人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法制作業事項,修正甄審委員會為甄審會。(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修正納入議約、籌辦及簽約程序規定,並增訂主辦機關於簽約前因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不予議約或簽約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

()修正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件作業程序及增訂主辦機關得給予提供土地、設施案件初審通過者優惠條件。(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十一)增訂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程序及處理方式,不採用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十二)增訂外國廠商參與依本法辦理之公共建設,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十三)修正納入由主管機關組成履約爭議調解會辦理調解之機制,申請調解之收費辦法及調解會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十四)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成立、不成立要件、不同意調解建議之處理方式及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十五)修正營運績效評估作業辦理頻率。(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張委員其祿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長期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每年審核通過近百件、投入金額高達千億元,然公私協力實務上面臨新興產業類別無法適用、政府得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等疑義。為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適用範圍及實務運作之相關作業得以強化及改善,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我國長期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每年審核通過近百件、投入金額高達千億元,但鑑於國內政策推動需求及因應新興產業發展等,為避免部分產業類別難以適用本法,爰修正本法第三條,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範圍擴大。

()國外辦理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方式常見三種作業模式,一為財務自主型(Financially Free Standing Objects)PFI,意旨民間機構負責全額出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且興建投資回收全數仰賴使用者付費;二為購買服務型(Service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PFI,民間機構出資興建營運公共建設,營運期間政府須支付服務費用,民間以政府所支付之服務費用支應營運維修並回收其興建投資;三為公私合營型(Joint Venture)PFI,政府給予民間機構財務協助興建並為營運,興建投資回收仰賴使用者付費及社會福利補貼。

()鑑於國內過去即有PFI方式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例,如「高雄楠梓汙水處理民間參與案」,然國內至今仍尚未將PFI方式明文納入法規,為使辦理此類案件時有完備規範以資遵循,並促進以PFI方式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爰新增本法第九條之一。

()鑑於本法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規定:「依本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主辦機關依PFI制度付費取得公共服務之行為,以及外國廠商適用於政府採購條約協定之計畫案,兩者皆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當主辦機關或外國廠商依本法辦理PFI促參計畫時,將使本法與政府採購法兩法競合並致生認定疑義,爰此,本法規定主辦機關取得公共服務之行為應依本法現行條文第四十八條規定排除採購法之適用,及外國廠商參與依本法辦理之公共建設時,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以臻明確。

三、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實施以來,迭有新興產業類別如何適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決定,及政府得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等執行疑義,基於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不續辦公共建設時之配套機制、促進履約爭議程序之效率等實務上問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公共建設包括建設及服務,衛生醫療包含福利設施;新增廚餘回收再利用、生質能、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之公共建設類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修正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納入履約爭議調解。(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政府規劃案件應辦理先期規劃,及經依本法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之公共建設得不重複辦理。(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修正民間參與方式,「新」建、移轉、營運修正為「興」建、移轉、營運,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新」建修正為「興」建。(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四、曾委員銘宗說明提案要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民國89年2月9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7年11月21日。為提供多元民間參與方式,並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明定公共建設服務亦屬本法之公共建設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修正並增列於興建公共建設前之應行核定程序及適用類型;為強化財政資訊透明度,增訂第二項,要求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主辦機關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公共建設承擔之或有負債。(修正條文第十條)

()修正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增訂辦理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之監督機制,以落實執行效率。(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二)

五、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民國89年2月9日制定公布施行,然現行本法適用時出現新興產業無法適用情形,目前政府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且政府持續推動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更設立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比率達到20%之目標,現行本法獎勵重大公共建設未含再生能源等永續環境事業,為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提供多元民間參與方式,提升公共建設品質,並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六、謝委員衣鳯等16人書面提案要旨:

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減少政府財政負擔,促使政府支出平穩化,並提供現代化之公共建設及服務。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公共建設除了硬體建設也應包含公共服務,衛生醫療包含福利設施及長照機構、設施;新增再生水、綠能及數位建設之公共建設類別,並增訂立法院監督機制,以確保行政機關的執行效率,兼顧財政永續與經濟發展,創造人民、政府及民間部門三贏之局面。

七、陳委員亭妃說明提案要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自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鑑於本法現行條文迭有新興產業類別無法適用、政府得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之執行疑義及促進履約爭議程序之效率等實務問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修正公共建設包括建設及服務;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因應前瞻基礎建設政策,新增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類別,及公共建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

()修正主管機關掌理事項,納入履約爭議調解。(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將「新建」修正為「興建」,以涵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之法制作業事項,修正甄審委員會為甄審會。(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增訂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異議及申訴程序及處理方式,不採用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增訂外國廠商參與依本法辦理之公共建設,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修正納入由主管機關組成履約爭議調解會辦理調解之機制,申請調解之收費辦法及調解會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一)

()增訂履約爭議調解成立、不成立要件、不同意調解建議之處理方式及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八、林委員楚茵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公私協力關係日漸緊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形式已不限於硬體建設,且衛生福利、能源及文教等領域亦持續發展,現行條文之規範已不足以涵蓋產業發展現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與時俱進之必要,以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並在兼顧財政永續、經濟及產業發展之際,提升公共建設服務品質,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距上次修正已近四年,然現行本法已無法因應新興產業類別適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決定及政府得否有償取得公共服務等執行疑義,暨於政策變更或公益考量不續辦公共建設時之配套機制、促進履約爭議程序之效率等實務上問題,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除用詞修正、擴大納入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及服務項目外,為完備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機制及提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願,本次修正亦納入履約爭議調解、修正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公益考量下議約條件。且為避免我國公共建設及服務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影響國家安全與公共建設服務品質,新增外國廠商除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外,亦應排除境外敵對勢力及其所屬。

九、李委員貴敏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以租稅獎勵鼓勵民間機構投資於再生能源設施及數位發展,對於確保能源安全、永續環境、建構數位學習及發展數位內容應用等,確有其必要。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台灣於109年以再生能源發電計137.8億度,再生能源發電量僅占台電系統購電量5.8%,其中太陽光電所占比率2.5%,水力發電占1.3%,沼氣發電占1.1%及風力發電占0.9%,距民國114年以再生能源發電比率20%之政策目標,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另於疫情期間位維持學習與工作不間斷,建構數位學習環境、發展數位內容應用及提升城鄉服務,為基礎建設重要的一環。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獎勵重大公共建設未含上述再生能源設施,爰修正將其納入獎勵。

()修正公共建設包括建設及服務,衛生醫療包含長照等福利設施;公共建設類別則增列再生能源設施。(修正條文第三條)

()於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之營運期間,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新增民間機構投資於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沼氣發電及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智慧城鄉服務等基礎建設之投資抵減規定。(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

十、鍾委員佳濱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自2017年起積極推動循環經濟,期透過重新設計產品和商業模式,促進資源使用效率,減少廢棄物及避免自然環境污染。其中,新的商業模式包括按使用或服務績效付費等。國際上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採「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已行之有年,為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賴委員士葆說明提案要旨:

為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且避免因現行規定需完全自償能力而適用上過於僵硬,恐阻礙完全無自償(純公共服務)之發展,爰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明定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另建設及財務計畫不宜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而有不同核定程序,以降低權責不明而無所依循之疑慮,修正重點如下:

()國際上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採「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已行之有年,為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且避免因現行規定需完全自償能力而適用上過於僵硬,恐阻礙完全無自償(純公共服務)之發展,爰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第一項。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而有不同核定程序,其中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如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改為主辦機關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者,其報核及預算程序一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條辦理,則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究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恐易生權責不明而無所依循之疑慮,故不宜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之規定予以刪除,而逕行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條規定,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併此敘明。

參、財政部蘇部長建榮分別於第4會期第10次及第5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分別就行政院、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110.11.8說明)

一、各委員、黨團擬具促參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及李委員貴敏修正第3條條文,新增公共建設範圍包含「綠能設施」、「數位建設」、「再生能源設施」、「廚餘回收再利用」及「生質能設施」。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第6條條文,增訂履約爭議調解為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第6條之1條文,修正可行性評估與公聽會作業。

()時代力量黨團修正第8條民間參與方式。

()鍾委員佳濱、賴委員士葆、時代力量黨團及李委員貴敏修正第29條及增訂第9條之1條文,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

()李委員貴敏修正第37條之1條文,就風力發電及水力發電等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促參法修正草案推動說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向為本部施政重點,為強化促參投資環境、嚴謹辦理流程,並納入多元民間參與方式及提升作業效率,本部亦擬具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包含增訂綠能設施及數位建設兩大類公共建設、明定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於110年5月5日函報行政院,並於110年7月6日經行政院政務委員審查完竣,將俟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後核轉大院審議。

三、結語

促參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以來,歷經90年、104年及107年共3次修正,此次各委員及黨團就公共建設範圍、履約爭議調解、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等事項提案修正,以期擴大促參案源,促進民間投資意願及規模,並有效解決履約爭議,加速公共建設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本部敬表感謝。未來行政院版本送交大院審議時,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111.3.23說明)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背景

為優化民間投資參與公共建設環境,鼓勵民間企業投入公共建設興辦,持續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本部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1年2月18日函請大院審議,本次修正條文共19條。

()修正重點

1.修正第3條

擴大公共建設類別,增訂綠能設施、數位建設兩大類公共建設。

2.增訂第9條之1

明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經評估具有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之公共建設,並確認依促參法辦理較政府自辦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營運期間購買公共服務以降低投資風險。

3.修正第6條、第48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

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由本部設置履約爭議調解會,以改善促參案提前終止契約情形。

()預期效益

預期透過本次修法,擴大促參案源,促進民間投資意願及規模,加速公共建設及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二、各委員、黨團擬具促參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部意見

各委員、黨團提案共10案,除行政院版本修正19條外,另提案增訂2條,合計共21條,其中,各委員、黨團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差異者,共4條,說明如下:

()修正第29條,提案共9案:

1.各委員及黨團提案中有8案,建議修正為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規定,與行政院版本方向一致,行政院版本已將該規定增訂於第9條之1,建請支持。

2.賴委員士葆等16人提案,建議未具自償能力案件其報核及預算程序依第10條辦理,本部敬表同意。惟考量實務執行,因個案是否具自償能力非由甄審委員會評估,爰建議將甄審委員會修正為主辦機關,以符實需。

()增訂第37條之1,提案共2案:

李委員貴敏等25人及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建議110年至113年投資於再生能源設施、數位內容應用、數位學習設施及智慧城鄉服務,增訂投資抵減優惠。行政院版本第3條增訂2項設施類別,可涵蓋前開委員提案受獎勵之公共建設範圍,未來經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納入促參法第3條子法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定義,民間機構投資該等重大公共建設相關設備及技術支出即得適用現行促參法第37條投資抵減優惠規定,爰建議依行政院版本推動。

()修正第48條之2,提案共1案:

楊委員瓊瓔等21人提案,建議增訂先調解後仲裁規定,考量強制仲裁與仲裁法規定須當事人合意之本質不同,且恐有違憲之虞等疑義,允宜審慎。

()增訂第51條之2,提案共3案:

曾委員銘宗等16人、楊委員瓊瓔等21人及謝委員衣鳯等16人提案,建議每半年將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執行情形及辦理績效送立法院備查。考量現行條文規定主辦機關應每年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為避免增加主辦機關負擔,建議修正為每年一次。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及縝密討論,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後達成共識,全案審查完竣。併案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第六款「文教設施。」修正為「文教及影視音設施。」;第八款「電業、綠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修正為「電業、綠能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第十三款「農業設施。」修正為「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並修正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三後段「爰於第一項第八款增訂綠能設施,包含創能、節能、輸能、儲能等綠能產業鏈所需必要設施及相關基礎設施。」。

二、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增列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增建、改建及修建,包含公共建設之修繕、裝修或其他提升政府現有建設之效能或價值之投資行為。」,原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至四,依序遞移。

三、增訂第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將行政院提案立法說明二「……基於政府財務支出須具效益性……」修正為「……基於政府財務支出須具效益性及公益性……」。

四、第十條:經參酌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增訂第二項「主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前條之公共建設未來年度經費支出。」。

五、第二十九條:照委員賴士葆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將第一項首句「甄審委員會」修正為「主辦機關」。

六、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二:照委員曾銘宗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將句中「第二十九條」修正為「第九條之一」,「每半年」修正為「每年」。

七、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五十一條之一,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八、第三章章名,維持現行章名,不予修正。

九、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不予採納。

十、通過附帶決議3項:

()有鑑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項第15款增訂數位建設,其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非現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之規範對象。又因近年全球網路資訊發展迅速,提升國家資訊安全有迫切性的需要,若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基礎建設卻無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等資安規定之必要,恐對國內資訊安全有所影響,爰要求財政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數位建設後應儘速督促主辦機關於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以維國內資通安全環境。

提案人:鍾佳濱  高虹安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遇有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如屬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者,就同一計畫再依該法辦理時,主辦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

提案人:張其祿  賴士葆  羅明才  

()考量公共建設為提供公眾使用,服務範圍廣且具有高度社會性及公共性,又本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增訂第9條之1有償PPP案件,使促參方式更加多元,提高境外敵對勢力透過促參制度滲透民間之系統風險及其影響程度。請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識機制,並對民間機構參與該公共建設之硬體、軟體設備、人員、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安、資安疑慮,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之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定期考評程序中。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郭委員國文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