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1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10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蔣前委員萬安就全國國土計畫因應極端氣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059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6-28)
蔣委員就全國國土計畫因應極端氣候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有關以「全國國土計畫」之政策目標及規劃內涵為主軸,建構災害對應型之韌性都市部分:
(一)依「國土計畫法」第3條規定,全國國土計畫係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空間計畫,指導地方政府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為因應氣候變遷極端氣候,營造永續韌性城鄉,地方政府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應循全國國土計畫所訂策略方向,加強防災規劃與風險管理,對於不適合居住或從事產業活動之地區應採取適當對策,以源頭式避免災害衝擊。
(二)全國國土計畫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其中「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國土防災策略」專章,針對我國高山及山坡地、平原、都市及鄉村、海岸及海域等不同地區研擬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並連結水資源領域、維生基礎設施領域、能源供給及產業領域、農業及生物多樣性領域等我國氣候變遷調適推動領域。
(三)承上,針對都市及鄉村集居地區,全國國土計畫明定應從減緩及調適面向以多元策略導入,包括「配合流域整體經理,充分評估逕流量平衡及透水率,透過滯留設施、透水性開放空間、整體儲留設施等系統規劃,進行逕流總量管制」、「都市發展及產業配置應考量乾旱潛勢及水源供需,強化保水儲水及緊急備援用水措施規劃」、「優先保留都市及鄉村之開放空間,並增加樹木覆蓋面積及滯洪功能,以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能力,並緩衝氣候變遷及暴雨衝擊」、「因應氣候風險類型及社會長期發展趨勢,檢討基盤設施區位及型態」等策略,以回應國土永續發展之「安全、有序、和諧」總目標。
二、有關建立評估都市防災指標及訂定都市防災、減災、回復力發展目標及執行策略,以及訂定韌性減災措施、發展減災計畫部分: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提升都市防災韌性,都市規劃階段即應考量氣候變遷因素,對土地使用作合理配置,「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過去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規劃及檢討流域型都市蓄洪及滯洪設施,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以利地方政府通盤檢討。
(二)除都市計畫規劃階段應考量之原則外,為促使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得以落實逕流平衡之原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應擬定逕流平衡相關規定,並由地方政府依循落實於各該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中。此外,都市內公共設施用地,除提高都市環境品質,並提供居民生活服務機能外,亦可適度提供都市治水防洪之功能,其方式除可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調整公共設施用地類別,於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亦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兼作治水防洪設施使用。
(三)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3章訂有關於我國中央至地方災害防救計畫之擬定體系、機制與內容,說明如下:
1.整體長期韌性減災措施之推動,係依災防法第18條規定,為規劃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預防相關事項,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作為中央與地方災害防救施政引導。
2.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推動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俾利減災、整備、應變與復原重建事宜。
3.復依災防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就地方政府轄內災害脆弱性及對應之策略及作法,納入計畫內容,並經各該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而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三、有關賡續推動流域綜合治水治理部分:
(一)為提升臺灣都市人口密集地區之韌性承洪,「水利法」前於107年6月20日修法業制定「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將過去單獨由水道分擔洪水之治水思維,轉變為將降雨逕流妥適分配於水道及土地,並透過工程及非工程措施,提升土地耐淹能力,降低僅由水道承納洪水所造成之風險。其中逕流分擔計畫,已於「水利法」規定須配合考量納入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視需要滾動檢討變更逕流分擔計畫內容,提高國土承洪韌性。
(二)內政部已配合前開「水利法」之出流管制規定,於都市計畫審議與出流管制審查之行政流程採併行作業,土地開發義務人並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取得水利主管機關之核定文件,以促使開發義務人妥善處理土地開發之逕流增量。
(三)另經濟部依行政院核定「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將採區域性及系統性之流域整體規劃,以因應氣候及環境變化進行治水策略轉型調整,整合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海岸防護三大範圍,推動「整體改善及調適規劃」、「基礎設施防護及調適措施」、「土地調適作為」、「建造物更新改善及操作維護」及「營創調和環境」等工作,達成「韌性承洪,水漾環境」水岸家園願景目標。
四、有關以國土安全及防災整備角度為核心,推動跨部門及跨轄區之治理平臺部分:
(一)依「國土計畫法」規定,針對具有特殊自然、經濟、文化或其他性質或社會、經濟上具有高度關聯之區域,得透過「特定區域計畫」或「都會區域計畫」,就跨域發展議題研擬空間規劃策略,並據以檢討國土功能分區或擬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事項。
(二)因應我國常見水災、地震、坡災、海岸衝擊等災害議題,針對極端氣候調適及中長期災害預防,如涉及跨轄區空間發展之整體性評估及規劃事項,得透過前開國土計畫工具進行,並建立跨部門協商整合平臺共同推動,引導地區適地適性發展。
五、有關儘速完成數位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與非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繪工作部分:
(一)內政部業依行政院核定「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十年計畫(95-104年)」、「落實智慧國土-國土測繪圖資更新及維運計畫(105-109年)」及「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110-114年)」辦理「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累計至110年度止,已完成土地88萬3,781筆、1萬2,985幅圖、面積2萬3,822公頃。
(二)至非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繪工作,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邁向3D智慧國土─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110-114年)」辦理「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工作,110年度已完成土地3萬5,409筆、446幅圖、面積9,435公頃。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4號)
(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2)
楊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係考量敵情威脅、防衛作戰兵力需求、4個月軍事訓練訓期短、訓練強度不足,以及少子化影響等因素就兵役役期進行通盤研議。
二、義務役役期調整為國家重大政策,本部已與相關部會多次研商,待政策確定後將對外公布說明。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6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7號)
陳委員就內政部警政署於選舉期間必須加強查緝選舉簽賭、賄選等事件,以維持社會治安穩定並端正選風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防制金錢、暴力及各種脅迫及利誘介入九合一選舉,本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業函頒「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查賄制暴執行計畫」,以有效查察策略,要求各警察機關全力動員投入查察賄選及防制暴力工作,綿密情資布建,積極偵查作為,提升查賄制暴成效,展現政府淨化選風及維護選舉期間治安平穩之決心。
二、警政署並於本(111)年10月31日成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治安維護工作聯合指揮所,除宣示貫徹維護選舉治安決心外,期勉各警察機關做好「精準打擊選舉犯罪」、「全力維護選舉治安」、「強化防範不法干擾」、「關懷同仁鼓舞士氣」等4項工作重點,以達成「投票前平安」、「投票日平順」、「投票後平穩」三大目標。
三、警政署將持續敦促各警察機關淨化選前治安環境,嚴防暴力危害,並規劃全國同步掃黑及肅槍專案工作,檢肅幫派組織犯罪及查緝非法槍彈,穩定社會治安。另於選前實施全國性掃蕩選舉賭盤易依附之六合彩簽賭及網路賭博等簽注管道,遏止地下賭盤影響選舉結果,以及掃蕩地下通匯,有效防堵不法賄選資金流竄,以維社會安定。
(四)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62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9號)
蘇委員就地方創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發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民國110年及本(111)年地方創生相關計畫推動數部分:
(一)鄉鎮區公所提報之地方創生計畫:目標通過提案件數30件、實際收案件數105件、通過審查案件數55件。
(二)地方創生培力工作站:目標通過提案件數90件、實際收案件數596件、通過審查案件數89件。
(三)地方創生公有建築空間整備活化:目標通過提案件數40件、實際收案件數124件、通過審查案件數38件。
(四)民間單位提案之多元徵案地方創生計畫:目標通過提案件數10件、實際收案件數13件、通過審查案件數7件。
二、有關落實地方創生政策宣傳之具體行動部分:
(一)本會之全國性活動:
1.地方創生論壇及成果展:
(1)目標受眾:全國地方創生領域產、官、學、研專家及對地方創生議題有興趣之一般民眾。
(2)日期:本年4月16日至18日。
(3)地點:松山文創園區誠品表演廳(論壇)、南向製菸工廠(成果展)。
(4)內容概述:透過舉辦論壇及成果展,開啟各界經驗分享對話以「創生青和力在地無距離」為活動主軸,展現地方創生豐碩成果。論壇同步採線上及實體形式召開,擴大各界共同參與,並邀請青年培力工作站及產、官、學、研等各界專家共同出席,進行專業技術交流與經驗分享,共謀地方創生有效推展。成果展方面,展出各地創生成果及青年培力工作站之執行亮點,分為風土物產、創生漫遊、文化新味、移住支撐、地域品牌等五大主題,呼應地方創生2.0「均衡臺灣、青年返鄉」施政重點,並透過地方創生座談、交流活動、DIY體驗,使參觀民眾更深入認識地方創生理念,加入地方創生行列。
2.地方創生市集:
(1)目標受眾:一般民眾。
(2)日期:本年6月18日至19日。
(3)地點:花博圓山入口廣場。
(4)內容概述:邀集22個地方創生店家於花博圓山入口廣場擺設攤位,促進遊客認識地方創生商家並刺激消費。
(二)分區輔導中心之活動:
1.交流工作坊:
(1)目標受眾:一般民眾。
(2)日期及地點:自110年起,於北區辦理3場次、中區辦理2場次、南區辦理3場次、東區辦理3場次,共11場次。
(3)內容概述:將諮詢顧問、工作站、地方團隊交流整合,促成公私部門及產官學研各界地方創生參與者之經驗交流與學習。
2.研習營:
(1)目標受眾: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地方創生業務人員。
(2)日期及地點:自110年起,於基隆市、新北市、桃園市、金門縣、連江縣、雲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各辦理1場,共19場次。
(3)內容概述:提供包括「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說明、地方創生提案、審查及管考機制說明、各部會最新補助規定等教育訓練等。
(三)青年培力工作站之活動:
1.目標受眾:有志返鄉及留鄉之青年。
2.日期及地點:自110年起,陸續設置60站點,其中29案獲延續補助,遍布全國直轄市及縣(市)、56鄉鎮,已辦理534場活動,參與人數超過1萬人次。
3.內容概述:與地方創生相關且有助於事業提案主軸深化之交流活動,如與在地產業所需技能相關之培育講座、文化倡議活動、青年小聚、在地二手物資循環市集等。
三、有關對地方創生團體之輔導或資源支持部分:
(一)輔導方面:
1.推動多元徵案,擴大地方提案能量:除鄉鎮區公所外,地方青年或團體若有尚未成熟事業提案構想,得就近諮詢青年工作站或分區輔導中心,強化在地性、公共性、持續自主營運等內涵,協助整合相關事業提案需求,匯集提出地方創生計畫循程序提案。
2.設置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落實在地陪伴輔導:實質鼓勵具有在地蹲點經營地方創生事業經驗者,成立青年培力工作站,陪伴輔導地方青年或團體留鄉或返鄉扎根,分享交流經驗,協助提出事業提案,納入當地地方創生計畫,並串聯協助地方公私部門協助永續推動經營地方創生事業。
3.成立分區輔導中心,整合區域輔導資源:整合地區產、學、研、社等資源,成立北、中、南、東分區輔導中心,建構區域型輔導網絡系統,加大外部輔導力道,提高相關專業諮詢頻率,協助地方青年或團體發想及完善地方創生計畫及事業提案內容。
(二)資源支持方面:針對地方團體尚未成熟之事業提案,透過前述輔導做法,協助完善事業提案內容後,納入當地地方創生計畫循程序辦理,並就事業提案所需資源,依其內容屬性,透過工作會議,媒合資源協助(例如:「加速推動地方創生計畫」相關部會預算等資源),落實推動。
(三)輔導民間地方創生事業提案情形:110年1月1日至本年11月9日,本會已陸續輔導125件民間地方創生事業提案納入55件地方創生計畫通過「行政院地方創生會報」工作會議,媒合相關資源,並開始執行。目前輔導中54件地方創生計畫,亦持續輔導民間地方創生事業提案,媒合相關資源,以納入當地地方創生計畫循程序辦理。
四、有關提升青年工作站整體服務之專業及效益部分:
(一)針對過去地方創生團體至青年培力工作站之相關諮詢及建議方面,本會業綜整如下:
1.地方產業之專業技能種子教師深耕培訓人才不足(如樹藝師、樹醫師、木工及設計師等),以及合作設計師人數不足,將限縮產品多樣性與市場吸睛度,建議擴大青年參與投入種子教師培訓之行列,並透過與具有設計能量之大專校院合作,讓更多可能之未來新銳設計師前來,活絡地方產業、創造在地共好。
2.建議政府成立專責單位及平臺,綜整、傳遞中央對青年推出之各項補助政策資訊,作為中央政策資源廣宣之媒介、青年族群獲取資源之管道,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幫助青年瞭解政府重大政策。
3.以發展觀光為主軸之偏遠地區,大眾運輸會成為旅客是否願意來自由行之關鍵所在。如大眾運輸路線稀少,將使倚賴大眾運輸工具之旅客極為不便利,亦造成旅客對出租車輛之需求高居不下,建議有效運用當地閒置交通工具,活絡地方發展。
(二)本會已積極精進青年培力工作站整體服務之具體措施、期程及效益:
1.本會期中期末審查作業:自110年起,對青年培力工作站期中、期末審查,均要求計畫主持人親自說明執行情形,由本會、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對青年培力工作站目前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方向提供專業指導及精進建議,致力深化青年培力工作站在地輔導量能。
2.分區輔導中心定期輔導訪視:自110年起,本會陸續成立北、中、南、東分區輔導中心,除輔導地方創生計畫提案團隊對接部會資源外,亦於本年對轄區內青年培力工作站安排每站每年兩次之輔導訪視作業。輔導訪視過程並提供相關實質協助及諮詢建議,包含媒介青年參與投入種子教師培訓、大專校院合作、提供相關教育訓練管道及政府補助資訊等事項,俾凝聚地方共識,建立在地創生網絡。
3.主動邀請專業領域人士協助:自110年起,分區輔導中心於輔導訪視前,均先釐清青年培力工作站團隊所面臨之問題與需求,並配合安排相關專業領域顧問隨行,對各站點遭遇困難提出深入且有效之解決方案(例如:如何有效運用當地閒置交通工具等),本會積極促進青年培力工作站有效發展關係人口,以強化在地產業特色,朝自主營運模式邁進。
(五)行政院函送湯委員蕙禎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58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5號)
湯委員就我國應對中共對臺政治作戰方式與作為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我國應對中共對臺政治作戰方式與作為問題:
(一)中共長期以來對臺進行輿論戰、心理戰、法律戰及操作軟硬兩手統戰;近期在「二十大」報告中,重申解決臺灣問題係矢志不渝之歷史任務,並提出將與臺灣各黨派、各界別及各階層人士就兩岸關係及國家統一展開廣泛協商,以強化支持愛國統一力量。未來中共將延續「反獨反介入、促統促融」政策,持續對我操作認知戰及複合式施壓。
(二)面對中共近來持續於灰色地帶挑釁、加大對我統戰分化,政府相關作為說明如下:
1.政府平時藉由學校、部隊、後備及全民國防教育,加強國際局勢、中共對臺統戰策略、民主憲政體制及國軍使命認知,並運用各類媒體平臺及文宣管道,使官兵、眷屬及國人瞭解「為何而戰、為誰而戰」,凝聚全民共信共識;戰時則將透過精神動員等文宣作為,堅定官兵愛國信念,以「自己國家自己防衛」、自由、民主及人權為文宣主軸,強固軍民思想防線,同時透過國際戰略溝通,傳達我全民捍衛國家及奮戰到底之決心,並爭取國際奧援。
2.面對中共大力拔擢知臺且具實戰經驗之將領,以及恐加大對我之心理戰攻勢,國防部除透過青年日報社論、專文、製播電視及廣播專題節目,展現全民抗敵意志及國軍堅實戰力;並規劃與Google等國際主流社群平臺及自由亞洲電臺等國際媒體建立串流機制,結合國際自由民主國家共同發揮對中國大陸認知影響力。此外,該部同時整合資策會等公、民營單位及國際資源與能量,協助傳播有利訊息,以達嚇阻中共犯臺企圖,降低其犯臺成功公算。
3.透過發布新聞稿及澄清圖卡、召開記者會、媒體邀訪及社群媒體平臺等多元傳播管道,即時傳遞「屬於我方觀點」之訊息,對內增進國人愛國信念、堅定抗敵意志;對外則強調軍民堅決衛國決心,譴責中共恣意發動武力挑釁,破壞區域安全穩定之惡行,以爭取國際社會輿論支持及奧援。政府並持續強化蒐報及應處假訊息之速度及力度,俾達即時駁斥、導正社會視聽之效,以反制中共認知作戰對我危害。
(三)另面對兩岸情勢發展及非傳統勢力威脅,政府依據「建構安全情報網絡政策」目標,透過全國情報協調會報、安全防護會報及國軍保防會報機制,鏈結各地方國安單位,建構反情報區域聯防機制,協力防護關鍵設施之安全。
(四)又,政府已陸續完成「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等立法工作,防範境外相關勢力滲透干預,並研議強化兩岸交流管理機制,以建構健康有序之互動模式;政府另將站穩「四個堅持」立場,強化「四大韌性」,堅定捍衛國家主權及臺灣民主自由,同時做好自我防衛,並持續關注相關情勢發展及中共對臺動態,以審慎評估應處作為。
二、關於設立專司反制中共對臺政治作戰跨部會小組問題:
(一)為確保國家遭受軍事威脅或其他重大變故期間,各項決策及指揮管制遂行無礙,國防部納編相關專案,藉由現行各項機制及演練,積極提升國家安全防護能量。該部依令於國家政軍指揮中心編成相關作業組織,依據分工職掌劃分,與各部會充分協調合作、遂行戰時任務,並主動運用現行機制及多元管道凝聚軍民士氣,維持社會穩定及發揮政治作戰總體效能。
(二)面對中共逐漸升高之武力進逼及心理威懾,國軍政治作戰持續整合軍媒能量,於承平時期發揮主動先制精神,運用積極作為反制敵對認知作戰,並鏈結跨部會能量鞏固總體戰爭面、維護軍民抗敵意志,以確保國家整體安全。
三、關於如何讓國人瞭解中共包括「宣傳戰」在內之政治作戰威脅問題:
(一)中共對我宣傳戰不分族群、對象,且從未間斷,尤以在烏俄戰爭及針對性軍事演習期間,對我操作相關爭議訊息,企圖影響軍心士氣及民眾對政府信心。此外,政府各項施政措施均是中共伺機打擊目標,面對中共傾全國之力對臺施以日益頻密及靈活之宣傳戰,國防部持續加強跨部會聯繫合作,於軍民心中建立牢固防線、積極提升分辨真假訊息能力,以降低中共宣傳戰效能。
(二)國防部透過莒光日教學、青年日報、軍事發言人臉書、奮鬥月刊及漢聲廣播電臺等各項文宣管道反制假訊息及剖析中共統戰陰謀,駁斥不實言論並鞏固官兵心防;另適時製播形象影片,運用網路及社群媒體等平臺轉發,識破中共對我統戰伎倆,將防衛意識深植國人心中。
(三)另國防部運用「走入校園」、「走入鄉里」及「國防知性之旅─營區開放」,以及「中央各部會、縣(市)政府等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在職巡迴教育」等時機,將全民國防教育深入國人生活領域,建立全民共信共識。
(四)又,配合後備軍人及軍事訓練役召訓,藉由「國防通識教育」課程施教,使應召員及役男瞭解當前國防政策及敵情威脅,提高憂患意識,強化愛鄉愛國觀念,以堅實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確保國家安全。
四、關於讓地方民防不再只是聯誼聚餐之用問題:民防訓練係內政部策訂「訓練計畫」,律定實施方式及課程,函發各地方政府警察局,依「民防法」及「地方制度法」等規定編列預算,召集所屬民防人員辦理訓練並實施督評。政府已透過計畫及加強督導,強化民防人員相關訓練。
五、關於退場高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喪失「繁星計畫」資格問題:
(一)技專校院已於本(111)年9月16日邀請大專校院代表、專家學者及教育部召開會議,會議決議因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退場或停辦,就讀學生被轉介至他校就讀,係屬不可抗力之因素轉學,故不受大專校院繁星推薦入學規範須全程就讀同一學校之限制。
(二)教育部針對轉介至他校就讀之高中學生就讀年級,規劃作法如下:
1.高一升高二:併入轉介新校同年級學生,直至高三由就讀學校辦理遴選推薦作業。
2.高二升高三:由原學校匯集轉介新校成績並辦理遴選推薦作業推薦應屆生。若原就讀學校校務停止運作或已退場,由退場高中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派1間轉入學校辦理遴選推薦作業。
(三)綜上所述,高中學生不會因就讀學校退場致影響其繁星推薦入學資格;另有關大專相關招生單位部分,教育部將另案函發高中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周知。
(六)行政院函送蘇委員震清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59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6號)
蘇委員就光電模組進口增加,國內產業明顯感受壓力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光電模組進口增加,國內產業明顯感受壓力問題:
(一)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目前國內太陽光電模組總產能為4.68GW,其中大尺寸產能約3.18GW,以民國114年20GW設置目標估計,目前國內太陽光電模組年需求量約3GW,國內模組產能足以供應內需市場。
(二)我國對太陽能電池與模組產品之輸入規定為「MW0」,屬於「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因此近期進口之太陽光電模組主要來自東南亞國家。為避免中國製太陽能產品經東南亞「洗產地」輸入我國,經濟部貿易局於本(111)年6月17日修訂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輸入規定,要求進口太陽能產品均需檢附太陽能電池之產地證明,或檢附「非大陸地區產製的文件或切結書」,以有效杜絕中國製產品進口。
(三)只要非中國製,不論國產或進口模組,其價格為買賣雙方商業行為,經濟部尊重合法之商業機制,並基於進口模組以補國內不足之原則,經濟部能源局及工業局每月均調查國內模組供應及需求統計資訊,提供業者作為提早訂貨或安排生產排程參考。
(四)目前國內公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案場,採購單位多已要求參與投標案件採用符合VPC之太陽光電模組。另對於私有土地設置之案場,經濟部工業局將行文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向會員廠商宣導,於國內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時,採用符合VPC之國產太陽光電模組,將可獲取6%之躉購費率優惠,以鼓勵系統業者多採用國產品。
二、關於高雄捷運紅線延伸,林園至東港段之規劃期程及進度,以及未來預計採用何種運量系統問題:本案於屏東縣政府辦理之「高雄捷運延伸屏東計畫整體路網規劃報告」中規劃採輕軌系統;又本案刻由屏東縣政府辦理可行性研究作業中,俟屏東縣政府提報可行性研究成果,交通部即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循序審議。
(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國書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63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10號)
黃委員就受美國對中國半導體管制影響,我國相關產業之產品出口及人才留才均受到嚴重衝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受美國對中國半導體管制影響,我國相關產業之產品出口及人才留才均受到嚴重衝擊問題:
(一)有關防堵中國不當挖角我國科技人才方面:
1.為遏止陸資來臺挖角竊密,本(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安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重點如下:
(1)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加重刑責,最高可處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建構我國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
(2)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加強對陸資繞道第三地及藉由臺灣人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管理機制,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
(3)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2.經濟部已加強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措施如下:
(1)嚴審陸資來臺案件:針對陸資申請來臺投資從事研發設計中心之案件,加強審查,並附帶條件要求陸資投資人不得要求轉移相關專利、不得進行人才挖角、不得要求介入經營權等。
(2)加強實地訪查:經濟部定期透過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聯合訪視,強化在臺陸資事後管理,如查獲陸資有從事未經許可之業務範疇,將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裁處。
(3)請法務部調查局協查:針對中國大陸人士是否涉及藉由外資、國內公司等(人頭)名義,在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從事非許可之業務等,經濟部將轉請調查局查處。
3.另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成立跨部會工作小組,除與國安局、陸委會、勞動部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跨部會合作,加強查緝陸資不當挖角之行為外,亦會持續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臺灣經濟安全及產業發展之影響,以守護臺灣產業核心關鍵技術。
(二)有關美國實施禁令及通過晶片法案補助在美製造對我國半導體產業之影響方面:
1.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已建立非常完善、有效率且最具效益之專業分工模式,臺灣半導體產業具完整供應鏈及最先進製程技術,為全球客戶進行晶圓代工與晶片封裝等專業服務,全球品牌大廠如美商AMD、nVidia、Apple、Google、Intel等,皆為與臺灣密切合作之夥伴客戶,臺灣係全球半導體產業不可或缺之關鍵一份子。
2.全球半導體供應鏈合作上已形成一個堅實之互補互利生態系統,臺灣與美歐日等先進國家具有相互依賴、共存共榮之夥伴關係。臺灣已讓世界各國更加瞭解臺灣之重要性,並尋求跟臺灣合作,對臺灣乃難得之機會。
3.經濟部會積極推動跨國合作,與各國夥伴強化經貿、產業合作、人才交流與跨國研發等合作關係,成為國際產業鏈中不可或缺之一員,讓臺灣成為世界之臺灣,期能站穩全球生態系關鍵一份子之地位。
(三)有關美國對中國半導體管制對我國影響評估,以及協助我國產業維繫優勢地位方面:
1.有關美國對中國半導體在邏輯晶片製造設備管制措施,係透過限制取得14/16奈米以下晶片製造設備。經查我國半導體業者已獲美國為期1年許可證,故現行我國業者既有中國晶圓廠16奈米設備更新及興建中之28奈米廠皆可順利進行安裝設備,對我業者在中國經營影響有限。另記憶體晶片方面,則是限制取得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18奈米以下,以及快閃記憶體之製造設備為128層以上製造設備;查我國記憶體業者皆未於中國設廠,對業者無影響。禁運算晶片之管制係以美商為主(如AMD、nVidia)且亦已獲為期1年許可證,臺灣業者僅負責代工,再加上該類產品並非消費性電子,出貨量低、占比小,評估對臺灣產業影響程度低。有關超級電腦所用之關鍵晶片,則因臺灣業者無相關先進產品,故無影響。
2.美國對中國半導體管制,經濟部與業者共同檢視後認為對我國影響評估有限,經濟部將會協同各部會全力協助來提升臺灣半導體產業之競爭力及關鍵地位,以做為中長期因應,除提供水、電、土地等優質基礎投資環境外,將從強化租稅優惠、鼓勵創新研發、鬆綁人才延攬等相關法規及推動材料與設備在地化生產,以持續維持臺灣技術最先進、生產最有效率、聚落最健全之競爭優勢地位,持續強化臺灣優勢並讓更多國際夥伴願意與臺灣合作。
3.臺灣半導體產業鏈長期與國際業者合作,已在臺灣形成具全球領先地位之研發、製造能量,亦證明係全球最有效率、最先進之生產模式。政府會確保臺灣維持半導體產業領先優勢,讓臺灣站穩供應鏈之關鍵地位,並積極透過國際合作來協助半導體業者進行全球布局,以協助業者與關鍵客戶緊密合作,並吸納國際優秀專業人才。
(四)有關我國半導體整體戰略規劃方面:
1.持續發展半導體先進製程及應用技術:臺灣半導體產業在晶圓代工及7奈米以下先進製程產能皆居全球龍頭,各種新興科技如5G、AI、資料中心等發展應用將帶來更多元之半導體應用潛力,經濟部將持續投入新興半導體、新世代通訊、人工智慧等前瞻技術研發,同時協助半導體業者研發全球最先進製程技術來服務全球晶片業者。
2.強化租稅抵減優惠以鼓勵企業創新研發:為鼓勵國內業者能夠積極投入研發創新與技術開發,依「產業創新條例」對企業研發活動投資已給予一定比例之財稅抵減;另為促進下世代關鍵產業與技術持續深耕臺灣,鞏固包括半導體在內之整體產業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優勢,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提供史上最高之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該修正草案已於本年11月17日經行政院會議通過,並函送貴院審議。
3.確保充裕半導體跨域專業人才:全球半導體積極擴張,各國求才若渴,經濟部將同時提升國內培訓能量並引進國外高階技術人才。為培養半導體跨域專業人才,臺灣已經成立6所半導體研究學院,係全球首創針對半導體上、中、下游整體產業之專業研究學院,亦透過職訓課程培訓具實務技能之專業人才,以符合半導體業者真正所需;再者,政府亦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並鬆綁規定,鼓勵企業延攬國際人才。
4.推動半導體設備、材料在地化:經濟部將藉由臺灣半導體產業聚落優勢,持續吸引相關周邊供應鏈之美、歐、日等海外之材料與設備廠在臺設廠、擴大投資,並將加速推動南部半導體材料聚落,加大力度推動材料與設備在地化供應,以打造在地戰略供應鏈。
二、關於如何吸引外國人才,彌補國內人力缺口問題:
(一)有關國發會如何改善就業金卡相關優惠政策,以加強臺灣吸引人才之誘因方面:
1.為強化延攬國際高階人才,國發會於民國107年2月推動外國人才專法,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核發「就業金卡」,給予自由工作及創業之權益,以及其他租稅、永久居留、健保、退休金及家屬來臺停居留等優惠待遇。為提供國際優秀人才更優惠之誘因,吸引渠等來臺發展,國發會以近年推動之攬才政策與成效為基石,並依據各界反映及建議,協同相關部會研提外國人才專法修正案,並於110年10月25日施行,該制度實施至今,已成功吸引逾6,000名各領域國際高階人才透過申請就業金卡來臺發展,其中包含眾多半導體相關產業專業人士。有關強化就業金卡優惠,提供來臺誘因部分,重點如下:
(1)為強化留才力道,將就業金卡持有人(以下簡稱持卡人)申請永久居留所需在臺居留期間,由5年縮短為3年,取得博士學位者得折抵1年,持卡人最快2年可申請永久居留。(第14條)
(2)為提高來臺及留臺誘因,持卡人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第20條)
(3)為完備健保需求,放寬屬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持卡人,以及其依親親屬納入健保免6個月等待期。(第21條)
2.此外,為發揮外國人才專法施行綜效,國發會設置政策協商平臺,在「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下成立「強化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工作小組,設定2021年至2030年新增延攬外國專業人才6萬人,至2030年達在臺10萬人之目標,並協調各部會推動各項攬才、留才策略及措施,強化外國人來臺意願。相關精進作為重點包括:
(1)推動積極性攬才計畫:
A.針對「五加二」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以及重點服務業國際關鍵人才需求,設定攬才目標,推動各業別攬才計畫,並鎖定我國擬延攬之對象,利用多元管道,加強延攬全球前500大大學畢業生、大型投資案企業所需人才、創業者,以及留用來臺商務及履約外國人等,2021年至2022年9月新增延攬外國專業人才1萬3,009人、外國特定專業人才4,253人。
B.擴大「Contact TAIWAN」、「台灣就業金卡辦公室」之功能及服務量能,協助國際人才落地服務,並鏈結我國產業需求。
(2)優化攬才環境:
A.優化單一線上申辦服務,簡化來臺申辦程序:除持續優化「外國專業人才線上申辦窗口平臺」申辦「就業金卡」之功能外,未來將整合納入「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之申辦,簡化申辦程序。
B.解決海外人才在臺生活問題,便利在臺生活:提供簽證、居留、稅務等各類在臺生活之協助;使其能快速融入臺灣社會;擴大推動2030雙語政策,打造外國人便利居住環境;增設雙語班(部),滿足海外人才來臺子女教育需求。
3.在政府相關部門努力之下,攬才及留才已初見成效,依據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2021年IMD世界人才排名報告」,在64個受評比經濟體,我國排名第16名,為近10年以來最佳表現。此外,「人才外流」、「對外籍技術人才的吸引力」及「攬才與留才在企業的優先順位」等3項指標,分別依序為第35、38及27名,進步13、9及7名,顯示我國在吸引及留用人才之表現上持續進步。
4.綜上,為延攬更多國際優秀人才,滿足我國產業發展人才需求,國發會將善用我國宜居環境之優勢,協同相關部會,持續推動積極性攬才計畫及各項優化攬才環境措施,並以半導體先進製程為基礎,積極推動「五加二」及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發展、前瞻基礎建設、2030雙語政策,以及2050淨零排放路徑等,讓臺灣扮演全球關鍵性角色,進而帶動人才發展機會及薪資水準,以達成延攬與留用外國專業人才,以及吸引海外國人回臺就業之目標。
(二)有關經濟部如何檢討改善「延攬海外科技人才」計畫之目標值及預算使用效率,並強化各項海外攬才執行成效方面:
1.「延攬海外科技人才」計畫係因應我國產業技術轉型升級所需,協助企業引進外國中高階白領人才,每年以達到延攬海外專業人才900位以上為目標。
2.本計畫經費逐年遞減,在有限經費下,除維運Contact TAIWAN網站作為企業與人才媒合平臺外,並舉辦國內外校園職涯講座、僑外生一對一媒合會等活動,增加企業與人才接觸之機會,主要協助產業包括半導體、光電、金屬機電、金融、食品餐飲業等我國重要科技產業及服務業。
3.經濟部將持續瞭解企業延攬海外人才需求及相關問題,配合國發會人口移民政策規劃,會同相關部會,協助企業延攬海外專業人才。
(八)行政院函送張廖委員萬堅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64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11號)
張委員就臺中地區會展場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臺中市會展產業及推展城市行銷,並於臺中國際會展中心(水湳國際會展中心)正式營運前,使工具機展、五金展及相關國際大展能有地點舉辦展覽,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6年6月7日向交通部鐵道局(以下簡稱鐵道局)租賃臺中市烏日區新站南段2地號部分土地(租用面積為2萬6,925平方公尺)興建臨時展覽館,期間為106年6月15日至本(111)年6月14日止,以利臺中地區展場規劃,因應短期間臺中市無較具規模展覽中心問題。嗣鐵道局108年底辦理高鐵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土地開發計畫財務結算,與內政部、臺中市政府及鐵道局等單位於109年3月31日召開「高鐵臺中車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計畫財務結算及盈餘分配事宜會議」,決議將前開臺中市烏日區新站南段2地號部分土地分配予該府,財務結算及盈餘分配結果業報經行政院109年12月29日核定,該筆土地已於110年2月5日移撥予臺中市政府。
二、另為推動「臺中水湳國際會展中心西側展館案」,經濟部於107年6月將可行性評估及綜合規劃報告陳報行政院,107年8月行政院審查意見如下:請經濟部與臺中市政府就土地提供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營運利益分配比例等,協商達成共識後,納入財務計畫,再修正綜合規劃報告報院;本案應具一定之自償能力,且展場空間規劃設計應保留彈性,以滿足不同產業需求。目前有關土地提供方式部分,經濟部及臺中市政府於107年11月20日對土地提供方式達成共識,由該府設定地上權予該部。營運利益分配比例部分,經濟部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及臺中市政府分別於108年6月及109年8月提出營運收益分配比例方案(貿易局方案為經濟部53.37%、臺中市政府46.63%;臺中市政府方案為經濟部50.11%、臺中市政府49.89%),雙方自109年至本年已多次召開會議協商討論中。
三、又,鑑於近年營建物價上漲,恐致前開「臺中水湳國際會展中心西側展館案」計畫經費大幅增加,初估本案若依原興建規模推動,計畫經費將大幅增加10億元以上,爰有關營運可行性及政府自償性等原設算之財務計畫內容,以及雙方計算之營運收益分配比例等,均須重新檢討協商。貿易局已於本年10月4日與臺中市政府召開會議,討論雙方所提資料內容及後續須辦理之相關事項,後續將致力加速本案各項協商討論進度,俟雙方達成整體共識後,將儘速修正綜合規劃報告,陳報行政院審議。
(九)行政院函送委員鍾佳濱、鄭天財Sra Kacaw、林岱樺、劉建國、邱志偉、陳亭妃、陳玉珍、陳歐珀、王定宇等9人對「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院授主預經字第1110103620號)
(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663號)
alt=""/>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10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10期 院會紀錄
62
63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alt=""/>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