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紀錄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營業部分

甲、交通部主管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720億2,541萬4千元,增列:

(1)「勞務收入」項下「其他郵務收入」1,000萬元。

(2)「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什項營業收入」250萬元。

(3)「營業收入」450萬元。

(4)「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之「郵費收入」1,00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2,7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20億5,241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2,607億4,566萬2千元,減列:

(1)「郵件處理費」項下「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之外包費700萬元。

(2)「郵件運輸費」項下「材料及用品費」之「使用材料費」1,000萬元。

(3)「業務費用」1,0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2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500萬元)。

(4)「金融保險成本」項下「租金與利息」之「利息費用」1,000萬元。

(5)「營業費用」1,300萬元(含「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管理費用」100萬元及「其他營業費用」100萬元)。

(6)「營業外費用」項下「優存超額利息」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5,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06億9,466萬2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112億7,975萬2千元,增列7,800萬元,改列為113億5,775萬2千元。

()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66億5,806萬3千元,減列:

1.「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電動機車」2,000萬元。

2. 「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之「i郵箱」2,54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4,5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1,266萬3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11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66萬9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426萬2千元,合計編列793萬1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為辦理土地資產活化所支出之水電、維修保固、材料、租金、稅捐等相關費用,該項預算較109年度增加2,374萬8千元(增幅26.9%)。經查,該項預算106至108年度依序為3,000萬5千元、4,694萬3千元及4,642萬3千元;決算分別為5,065萬3千元(高出預算68.9%)、9,554萬9千元(高出預算103.5%)及1億0,973萬元(高出預算136.4%)。連年發生決算大幅超出預算之情形,且預算書中並未提及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顯見從未檢討決算較預算大幅成長之原因,為能有效控管預算編列,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增加原因及詳細執行情形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費用」編列278億2,617萬3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4億8,045萬9千元及「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5億0,842萬5千元,合計編列9億8,888萬4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6億5,634萬2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截至109年7月底止,i郵箱實際建置2,008座,建置經費累計5億6,152萬6千元,累計收入1億4,498萬3千元,僅占建置經費之25.8%,收入與建置經費相去甚遠,況上開建置經費尚不含運送及人事費等相關郵務成本,仍宜拓展通路,以提升使用率。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編列研究發展費用中之專業服務費決算僅420萬8千元,允有預算空間研議提昇i郵箱使用效率之可能。爰此,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研究發展費用」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600萬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i郵箱改善書面報告。

7.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費用」項下「員工訓練費用」編列1億6,178萬5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考量郵政窗口及行銷人員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形象之表徵,且郵務外勤人員常年在外遞送郵件,必須忍受艷陽高照及風吹雨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對郵務士制服的舒適度、排汗透氣性、防汙耐磨、抗紫外線、防風保暖及安全性應加強重視,故配發換發制服確實有其必要性。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04年進行新式制服之換發,但當時基層郵務士普遍反映制服設計不佳。且另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年皆編列超過億元的服裝費用,106年度1億3,511萬7千元、107年度1億3,306萬7千元、108年度1億3,514萬2千元、109年度1億3,765萬8千元,顯見該預算經費不僅龐大,且合理性也有待評估。為監督該預算有效運用,爰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材料及用品費」項下「用品消耗」之「員工服裝費用」編列1億7,190萬2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如何精進與改良制服布料材質、以符合郵務士實際需求等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編列31億1,544萬8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新興計畫」之「購建郵政局所計畫」編列9億5,009萬8千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中「交通及運輸設備」之i郵箱編列1億7,400萬元,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30項: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費用278億2,617萬3千元,該年度預算書揭櫫,公司服務願景為:「全民信賴之郵政公司」,該公司在全國有多達約1,300個營業據點,主要業務包括郵遞、儲金及簡易壽險。

惟其壽險及儲匯業務內部控制未盡周妥,致生員工舞弊情事,造成公司損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度至109年6月底止,員工舞弊相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有瑞芳郵局、高雄郵局所轄二苓郵局及車城郵局之案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實應加強內部控制,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否則恐失去民眾之信任。

爰此,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經查中華郵政於民國92年改制公司以來,人員進用制度丕變,自此分為改制後仍具公務員身分的轉調人員;以及改制後進來的職階人員(含約僱人員),兩者之人事制度迥然相異:起薪、薪級、加給、陞遷及其它權益事項如各類假別等等,皆產生巨幅變化。

有關職務待遇津貼部分,現由交通部轉陳行政院,待行政院核定。而有關職階人員與轉調人員請假、給假相關權益仍有不同。為落實待遇平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至少召開2次會議,邀集郵政產業工會及郵政企業工會,針對兩類人員休假、給假權益進行討論。

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6個月內召開上開會議,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經查中華郵政於民國92年改制公司以來,人員進用制度丕變,自此分為改制後仍具公務員身分的轉調人員;以及改制後進來的職階人員(含約僱人員),兩者之人事制度迥然相異:起薪、薪級、加給、陞遷及其它權益事項如各類假別等等,皆產生巨幅變化。

員工長年訴求落實同工同酬,職場平等,職階人員也應領有職務待遇津貼,經員工多次反映,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於110年1月28日董事會通過決議職階人員領有職務待遇津貼,第一年實施75%,第二年開始實施100%,並由交通部轉陳行政院。

惟(1)第一年具體而言是哪一年,並無確切說明(2)第一年倘若因財務狀況實施75%,未來理應補回25%之差額。

為維護中華郵政員工權益,落實同工同酬之承諾,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行政院核定後儘速發放職階人員職務待遇,視國家財務狀況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收研議未來補回25%之可能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經郵政員工反映,進行投遞作業不時遭遇老舊郵務機車或汽車故障之情形,不僅造成投遞工作不便,更有職場安全疑慮。經查中華郵政《郵政車輛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明確規範郵政車輛使用年限及參考里程。

二十三、郵政車輛之使用年限及參考里程如下:

(一)106年(含)以前購置車輛:

1、大型汽車(總重3.5噸以上)滿8年,參考里程20萬公里。

2、小型汽車(總重未達3.5噸)滿8年,參考里程10萬公里。

3、行動郵局汽車滿8年,參考里程15萬公里。

4、電動汽車滿8年,參考里程10萬公里。

5、二輪機車(100CC以上)滿5年,參考里程8萬公里。

6、二輪機車(未達100CC)滿4年,參考里程7萬公里。

7、電動機車5年,參考里程8萬公里。

為維護投遞品質以及職場安全,請中華郵政於1個月內

(1)盤點各責任局106年以前購置汽機車,滿8年以上,里程數大於《郵政車輛管理要點》之車輛,並優先汰換最老舊10%之車輛。

(2)盤點各責任局頻繁通報故障之車輛之紀錄,進行汰換。

並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有鑑於我國菸害防制為政府施政重點,是故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易受不肖業者利用郵政業務寄送非法新興菸品及其零組件下,中華郵政歷來乃皆有受邀參與年度舉辦之「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研商會議」。然而,查108年該會議中華郵政出席狀態為缺席,後109年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該會議也暫緩召開,形同連續兩年使外界不得而知中華郵政參與及一同防制電子煙氾濫等情形。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對於非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規範之國營事業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增加原住民族之保障名額等方式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原住民族進用方式做出檢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奉核定 107 年度預算員額總數 27,496 人(含正式職員 14,800 人、正式工員 10,596 人、臨時工員 2,100 人)。截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郵政員工包括董事長 1 人、總經理 1 人、機要秘書 1 人、轉調人員 11,694 人、 職階人員 12,471 人、約僱人員 1,782 人,共 25,950 人。顯然實際員額與預算員額有所落差。

考量中華郵政長期人力不足,為補足人力、避免過勞,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體增加110、111年度招募名額,並在不損及現有約僱人員權益下,以正職員工為主要聘僱樣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為考量郵政員工工作方便、舒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於110年1至3月陸續發放新版郵政制服,考量透氣、吸濕、排汗、快乾、免燙等原則。惟為維護員工職場安全健康,快速收集員工實際穿著反映,請郵政公司於該地區發放後對員工進行問卷調查,收集意見並盡速改善。

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待制服換季1個月內進行問卷後,如不符合契約情形者進行改善,並將回饋意見作為後續採購改善參據,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每年4月下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皆會協助印刷以及掛號投遞房屋稅、稅額試算書以及銀行股東文件,基層郵務士多有反應工作量大投遞不及,恐發生如108年4月新竹邱姓郵務士趕投遞時程,不幸發生車禍過世事件。有關今年財稅政策是否因疫情有所調整尚未可知,為讓郵務士提早作業,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妥善規劃工作流程並提早與財政部相關單位聯繫:

(1)有關稅額試算書投遞,請至少安排一個周六或周日予郵務士投遞,避開平日一般掛號信件排擠投遞時間,並核實給予加班費。

(2)有關四月下旬投遞房屋稅、稅額試算書以及銀行股東文件,請妥善分配時間並適度進行平信、印刷品截流。

(3)109年財政委員會已通過臨時提案,110年起財政部4月20日前就必須提供稅額試算書予中華郵政。請中華郵政積極評估是否須更提早。

爰請中華郵政於2周內向立法院提出工作流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0.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近年有多次遭勞動部、地方勞動局裁罰事實,概因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勞工工時超過法令規定、未使勞工每7日有1日之休息、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國定假日出勤薪資發給不足等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務必依法核實發給加班費,以維護勞工權益。又107年發生三起郵政員工疑因工作壓力燒炭身亡事件,基層員工也多次反映工作分配不均與職場霸凌問題。

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職場健康安全提出檢討報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有鑑於郵政總局自民國92年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後,組織型態由政府機關改制成國營事業機構,人員進用制度區分為舊制的轉調人員及新制的職階人員(含約僱人員),兩者起薪、薪級、加給、升遷及福利不一致,造成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現象。民國108年6月,郵政公司通過職階主管之職務加給比照轉調人員,並回溯自民國108年1月實施,但職階非主管人員卻未比照辦理,嚴重打擊基層員工士氣,甚至影響營運績效。為衡平員工薪資水準,改善不公平制度,爰要求郵政公司於2個月內研議1.用人費率與營業收入脫鉤,改依盈餘達成度獎勵放寬,且用人費率不應以近三年之平均值限制;2.職階(含約僱)人員比照轉調人員調整起薪、薪級、級距與職務加給;3.員工待遇依擔當職務特性,合併加給或津貼,落實薪給單純化;4.以最佳條件訂定轉調人員優退辦法;5.職階非主管人員(含約僱人員)之職務加給,比照轉調人員一次到位、全額發放,並回溯自民國108年1月職階主管加給比照轉調人員之起算日等,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近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i郵箱,建立24小時取件服務。惟因各責任局、支局有高績效要求,員工廣宣資源不足,又面臨市場競爭激烈如便利超商店到店服務,造成員工推廣困難。

為建立合理績效度,有效時計推廣i郵箱,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與基層員工討論,共同研擬i郵箱改善及推廣。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召開座談會與基層員工討論,並透過問卷收集員工意見,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過去每年約有三百多起郵差被狗咬案件,中華郵政為保護郵差曾修訂「惡犬條款」,如飼主不改善將列入「黑名單」不送信。「惡犬條款」上路四年,統計至2019年初,黑名單實施人數卻掛零。為有效防止郵差狗咬案件,請中華郵政積極落實「惡犬條款」,並持續研擬配合防狗咬措施如提供狗零食等。

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針對防狗咬措施,收集員工意見並研擬相關措施、積極落實「惡犬條款」,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分別於「員工訓練費用」1億6178萬5千元,經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度至109年度6月底止,瑞芳郵局、車城郵局、高雄所轄二苓郵局皆發生員工舞弊之情事,造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加強員工之訓練,以免員工舞弊之情事再次發生,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2月17日舉行職階與約僱人員職務待遇案座談會,並做出以下結論:「一、為避免財務衝擊,本案仍宜分階段核發。建議第一階段以行政院核定後第一年度核發前述『職務待遇』之75%為原則、第二階段於行政院核定後2年內足額發給。二、本案公會建請本公司依交通部核處結果盡可能於本(110)年1月28日前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函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以利公會項會員疏導溝通。」另查前述座談會結論於中華郵政第6屆董事會第12次臨時董事會議照案通過,並於110年1月15函報交通部,惟查行政院尚未做出核定,亦未定有應核定之期限,致職務待遇之核發處於不可預期之狀態。

查郵政總局在92年改制為中華郵政,原來的員工為轉調人員,92年後新進之員工為職階人員,因職階人員不具備公務人員資格,故無職務待遇(職務加給、職務津貼等),惟前述中華郵政第6屆董事會第12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內容雖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但卻未設期限,有規避發放職務待遇之虞,合理薪資結構係勞工權益保障之核心,為達激勵基層人員士氣和縮短轉調、職階及約僱人員薪資差異之目的,發放職務待遇應優先於捐助等支出。

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項下編列「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31億1,544萬8千元」。為提升我國物流產業之國際競爭力,交通部推動智慧物流軟硬體建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郵政物流園區(機場捷運A7站)建置計畫」係主要子計畫之一,所需經費全數由政府投資。該計畫之執行進度,截至109年度累計預算數138億5,911萬3千元,截至109年9月底累計執行數125億1,190萬元,因部分項目招商不如預期及需求未臻明確等因素,造成計畫整體執行進度落後,中華郵政應針對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改善,以利工程及採購進度達成預期成效,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汰購電動機車1億2,000萬元,預計購置1,000輛。惟電動機車導入計畫應考量實際情況、使用需求、成本效益、維修及充電便利性等因素,調整採購(租用)車種,並適時汰換老舊車輛,以兼顧節能減碳及郵遞作業需求,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i郵箱1億7,400萬元,預計設置600座。截至109年度7月底,透過i郵箱取/寄郵件數為164萬3,155件,較108年度同期成長102%;惟i郵箱使用率由106至108年度之48.80%、51.84%及51.68%,降至109年1至7月之31.94%,使用率下降原因,係因i郵箱設置數量遽增所致。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雖擬藉由提高i郵箱設置據點以提升民眾寄取郵件之便利性,惟因建置成本亦隨之增加,更彰顯拓展使用率之必要性。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郵政)自92年(以下同)改制成立後,為節省用人成本,新進各類職階人員不再有公務人員身分,並適用新的薪給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導致勞工在相同的作業環境及勞動條件下,領受不同的待遇及福利,造成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精神,為達縮短職階及約僱、轉調人員之薪資差異之目的,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以最佳條件訂定前述人員薪資待遇,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具體規劃。

2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2年公司化以來,進用職階人員,薪資及職務加給,與轉調人員多有不同,總薪資差異每年可達1.7個月至2.4個月,造成同工不同酬之問題。

經查108年7月已將基層主管職務加給調整一致,然基層員工之職務加給仍有所差異,導致郵政產業工會於110年2月1日上街抗議。

為穩定勞資關係,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職階人員應參照轉調人員調整起薪、薪級、級距與職務加給等項目,邀集企業工會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召開相關研商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可能裁區段精簡人力,將使得每位郵務士負責的投遞區域會變大,工作量增加,對於勞動條件已不佳的郵務士更是雪上加霜。

為維護郵務投遞品質、維護員工權益,倘若有區段之裁撤或調整、快捷包裹兩股之合併,需廣納員工意見,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妥為溝通,並針對區段之調整召開會議,請該責任中心局基層推派基層員工代表參加。

22.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其他營業成本」項下「投資性不動產費用」編列1億1,201萬6千元,為辦理土地資產活化所支出之水電、維修保固、材料、租金、稅捐等相關費用,該項預算較109年度增加2,374萬8千元(增幅26.9%)。經查,該項預算106至108年度依序為3,000萬5千元、4,694萬3千元及4,642萬3千元;決算分別為5,065萬3千元(高出預算68.9%)、9,554萬9千元(高出預算103.5%)及1億973萬元(高出預算136.4%)。連年發生決算大幅超出預算之情形,且預算書中並未提及預算大幅增加之原因,顯見從未檢討決算較預算大幅成長之原因,為能有效控管預算編列。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就預算增加原因及詳細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方曾於108年12月1日針對92年改制為公司體制後,所存在於中華郵政內部之新、舊制人員職務加給落差甚大問題,承諾就「用人費與營業收入脫鉤」、「 職階(含約僱)人員比照轉調人員調整起薪、薪級、級距與職務加給等」、「員工待遇依擔當職務特性給予,落實薪給單純化」、「責成事業單位以最佳條件訂定轉調人員優退辦法等」共五大內部人員的訴求,將會儘速處理。然而,上述五大訴求產出迄今,在進入第3營業年度的此刻卻不見中華郵政管理方有所處理進度,實已延宕多時。更相悖郵政人員在配合防疫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毒政策戮力配送國家重要物資,所同時應在用人費鬆綁、消除薪資歧視制度等積極保障。爰建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於2個月內啟動研處作為,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資金運用結存金額自105年度起至109年7月底止,分別為6兆7,228億元、6兆8,117億元、6兆9,482億元、7兆591億元及7兆1,881億元,郵政資金運用金額逐年攀升,110年度預計結存金額達7兆4,263億元,預計年收益率為1.53%,較107及108年度實際收益率各為1.37%及1.38%為高,但較104至106年度實際收益率分別為1.65%、1.59%及1.56%為低。

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財務操作策略,風險管理機制及提高資金運用績效,增裕投資收入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郵費收入」284億9,226萬4千元,主要係郵件及儲匯業務相關收入。該年度預算書揭櫫,該公司經營政策,包括:發展智慧物流服務,拓展郵政業務,擴大經營利基,以及因應金融服務數位化,推動金融科技。查該公司近年為配合物流發展趨勢及政府金融數位化政策,陸續開辦物流業務並推動多項電子支付業務,惟過去推動郵件冷藏冷凍及郵保付業務,因專業人才及處理知能不足等因素,無法滿足客戶服務品質需求,或因服務量不如預期等因素而停辦或停止服務,容有檢討之必要。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長期編列補助國內集郵團體舉辦郵展費用、國內集郵團體及集郵人士參加國際會議及郵展費用、補助我國集郵聯合會參加世界及亞洲集郵聯合會會費等預算,然集郵業務卻呈現衰退趨勢,截至108年12月,長期集郵訂戶數由2萬8,082人降至2萬2,566人,以至集郵郵票收入大幅下降,其收益自106年7億6,080萬4千元降至108年5億5,099萬1千元。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重新檢視其集郵業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7號對財務結構之影響及降低準備金不適足問題,於108年9月底,擬訂「中華郵政壽險業務108年度有效契約負債公允價值評價責任準備金補強計畫」據以改善,惟壽險有效契約準備金缺口不減反增,有效新契約保費收入仍逐年下降。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應重新檢視保險商品型式、加強行銷、推廣及提升服務品質,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8.110年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9億5,009萬8千元辦理「購建郵政局所計畫」,預估購置房地1處及興建局所12處,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曾發生興建板橋台北大學郵局局屋計畫,因未積極辦理,導致效能過低之情事。爰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此計畫時,應加強事前規劃審議程序及後續績效控管機制,以免類似情事再度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生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基層員工不分日夜擔負配送防疫口罩、防疫酒精等物流作業及假日加班發放振興三倍之重任。另外,為讓口罩順利寄到海外,郵政公司自行負擔國際運價調漲2到3倍的成本,等同賠錢做生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自負盈虧,每年需負擔繳庫盈餘,然身為防疫國家隊的一員,負有政策性任務,為此投入的龐大人力及營業成本均請其自行吸收,以致公司盈餘減少,也會影響員工經營績效獎金,爰請研議列為政策性因素之可能性,以維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權益。

30.有鑑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大安段一小段95-2地號土地(原信維郵局),於108年度配合台北市辦理都市更新案時,允諾提供台北市大安區住安里里民公益空間(敦親睦鄰)方案,以換取容積獎勵。今台北市已提供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相關容積獎勵,若因執行延宕,導致敦親睦鄰方案的不確定性或最後未能履行提供住安里里民相關公益使用空間之承諾。爰要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都市更新計畫執行時之過渡階段,另提適當空間,提供給里民做為公益使用。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303億5,880萬2千元,減列「營業收入」項下「勞務收入」1億9,273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1億6,606萬6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336億0,120萬1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租金與利息」項下「機器租金」1,000萬元。

(3)「機務維持費用」15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5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4)「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5)「營業費用」200萬元(含「業務費用」100萬元及「管理費用」100萬元)。

以上共計減列1,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35億8,620萬1千元。

3.稅前淨損:原列32億4,239萬9千元,增列1億7,773萬6千元,改列為34億2,013萬5千元。

(五)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245億8,409萬5千元

1.減列12億元。

2.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專案計畫-繼續計畫」之「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104-113年)」32億4,724萬8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44億4,724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1億3,684萬7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6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9,165萬6千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3億0,639萬5千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編列275億0,676萬8千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費用」編列16億2,388萬1千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外費用」項下「其他營業外費用」中「災害損失」之「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1,582萬6千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45億8,409萬5千元,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36項:

1.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期發生張政源局長於退休前一周耗資884萬元出版新書「一張通往改變的車票」專書一案,有別於以往以行銷臺鐵為主的出版目的,其中「象龜學跳舞」甚至是歌頌張政源局長帶領團隊功績,惟近年來臺鐵鐵路出軌等重大工安、誤點問題頻頻發生,經費與人力不足等問題都未獲得解決,卻趕在退休前夕花大錢立傳造神,業已引發臺鐵內部及社會非議。

根據政府電子採購網臺鐵局109年8月17日決標公告上顯示,「2020臺鐵專書出版委託專業服務」案決標金額884萬1千元,共四本一套,分別為:解構鐵道美學、象龜學跳舞、臺鐵風華百年一瞬、軌道經濟未來式。

據悉前任周永暉局長任內也曾陸續出版7本書籍,包含「台灣鐵道藝術之旅-花東山海經」、「鐵道生活文創」、「時光癮味-臺鐵便當誌」、「北廠80-見證台灣鐵道工業的黃金時代」、「鑄票文創工場」、「台北記驛:台北車站125年來的歲月情」、「白鐵仔的榮光風華」等,過往係以文創書冊方式,完整呈現故事,以帶動鐵道觀光為目的,且採取每本書籍委託不同標案採購或不同廠商編輯模式,與此次採取大行銷方式(單一高額採購案)大相逕庭。

經查110年度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服務費用」項下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較109年度大幅增加712萬4千元,成長高達26%;然臺鐵局全部預算僅較109年度增加0.07%;而「修理保養與保固費」也僅增加編列2.6%。110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顯然不合理,考量臺鐵局經費短絀,入不敷出,錢應花在刀口上,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110年度出版計畫與本項預算預定支用計畫詳細書面報告。

2.據《聯合報》報導,107年有63萬人搭乘臺鐵通勤,然而普悠瑪事故後,臺鐵準點率從94%下滑到91%,創10年來新低,換算臺鐵誤點時間、班次與搭乘人數後,每天所有火車累積誤點時數高達100萬分鐘、超過700天,設備保養維護不足、人員觀念作法都守舊、人力排點系統也十分落後。根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統計,臺鐵去年誤點10大原因占比分別是車輛故障18.1%、號誌故障14.9%、天然災變14.5%、出軌12.5%、慢行10%、平交道跟死傷事故9.4%、電力設備故障9.4%、ATP是6.5%、外物入侵3.9%及路線故障跟工程延誤0.8%,然至今仍未有顯著改善,109年度誤點頻傳;甚至有斷軌未查知重大安全事故,及鳴日號首發電力車頭即故障等運行意外。臺鐵局不積極專注於提升和改善本務,卻耗資884萬元出版一套四本的宣傳品專書,恐予外界本末倒置之觀感。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宣傳品專書及預算支用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9年10月底完成兩列EMU900型電聯車交車,並計畫於未來3年內陸續完成其餘50列電聯車交車。臺鐵近期大張旗鼓邀請媒體至花蓮港參與新車入港儀式,並配合新車發表開發一系列文創週邊商品,其中包括紀念酒、領帶禮盒、造型毛巾、隨身碟、瓶裝水等等,然新車卻於試運轉期間發生集電弓受損異常狀況。臺鐵斥資253億元購入新車,花費行銷、宣傳相關經費,卻於基本的行車安全品質維護都未做足。新車尚未通過試營運檢驗卻已大量花用宣傳經費,不符政策執行程序,顯有本末倒置之嫌,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其110年度預算開宗明義提到,該局承擔環島內陸運輸重任,業務範圍以經營客貨運輸為主,並依據鐵路法第21條之規定,兼辦有關培養與繁榮鐵路運輸所必需之貨運服務、餐旅服務等附屬事業及投資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業務,配合國家社會之經濟發展與國防及民生之需要,而其策略目標有六大點,其中確保行車安全:建構安全、準確、便捷、舒適、綠能的運輸環境為第一點,顯見臺灣鐵路局認為,臺灣軌道維運最重要是為民眾提供便利且安全的交通,然近期臺灣鐵路局發生一連串的事故,例如2021年1月18日潮州基地發生1調車工遭車廂夾住身亡、1月9日南港站區間車集電弓掉落、1月7日至9日發生三起鋼軌斷裂事故、2020年12月4日瑞芳、侯硐站間因連日大雨造成邊坡滑動導致東部幹線至今僅能單線通車,相較於軌道運輸本業,臺鐵便當的販售成績極其卓越,是以坊間戲稱臺鐵局是「臺灣鐵路便當管理局」,專職本業賣便當,更有人成立便當局FB嘲諷臺鐵局長官的失能,顯見國人對臺鐵運輸本業以不抱持希望,請臺鐵局積極改善。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租賃成本」項下「委託調查研究費」編列2,231萬5千元。鑑於我國大力推動鐵路立體化、捷運化等建設作為,然其相關路網破碎,未能與當地捷運建設等有效配合,致路線容量與行車效率下降,政策效益進一步下滑,因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提出立體化與捷運化之完整路線規劃等路線改善措施,並應於相關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場站開發與資產積極活化,以提升立體化與捷運化之相關效益。爰此,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6.據《聯合報》報導,107年有63萬人搭乘臺鐵通勤,然而普悠瑪事故後,臺鐵準點率從94%下滑到91%,創10年來新低,換算臺鐵誤點時間、班次與搭乘人數後,每天所有火車累積誤點時數高達100萬分鐘、超過700天,設備保養維護不足、人員觀念作法都守舊、人力排點系統也十分落後。根據臺鐵局統計,臺鐵去年誤點10大原因占比分別是車輛故障18.1%、號誌故障14.9%、天然災變14.5%、出軌12.5%、慢行10%、平交道跟死傷事故9.4%、電力設備故障9.4%、ATP是6.5%、外物入侵3.9%及路線故障跟工程延誤0.8%,然至今仍未有顯著改善,109年度誤點頻傳;甚至有斷軌未查知重大安全事故,及鳴日號首發電力車頭即故障等運行意外。臺鐵局不積極專注於提升和改善本務,卻耗資884萬元出版一套四本的宣傳品專書,恐予外界本末倒置之觀感。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提升準點率及軌道安全,就相關改善及預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行政院刻正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普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各車站也積極汰換為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因有行動支付之功能需求,有聯網與留存消費者大數據之能力。為求國內資訊安全,政府已制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等加強資安防護作為,為維護國人個資與國家安全,為防範具聯網與數據收集功能之販賣機有大陸製造之機器流入,造成資安隱憂。爰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清查所屬各車站之自動販賣機,是否為大陸地區產製,或是否符合相關資安規定?並就清查結果與後續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8.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維持費用」之「工務維持費用」編列42億9,626萬7千元,較109年度40億1,669萬9千元增加2億7,956萬8千元。經查該局「營業收入」僅增加2.36%,惟其「營業成本」項下「勞務成本」中「維持費用」之「工務維持費用」增加6.96%,為撙節支出,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軌道維護預算增加內容及其需求,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什項營業成本」項下「貨運服務費用」編列33萬6千元。有鑑於國道五號等花東地區對外公路瓶頸侷限,以致砂石車、大貨車與機車、自行車及沿線居民嚴重爭道,相關事故問題不斷發生,因此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提出東部地區對外之貨運提升策略,促進貨運運輸需求自公路移轉至鐵路。是以,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對於非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規範之國營事業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增加原住民族之保障名額等方式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

11.有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國民年金法」第53條,皆將原住民族退休年限,或領取老年給付之年齡規定,參酌原住民族平均餘命數據,調整至55歲。因此,針對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落差,兼顧原住民族福利,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將原住民族適用敬老票之年齡,下修至55歲,以符合原住民族之需求。

1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他營業外費用」項下「災害損失」之「損失與賠償給付」編列1,582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547萬元(增幅52.82%),較108年度決算增加1,012萬3千元(增幅177.50%),主要係辦理天然災害破壞運輸設備、電務設備系統及客貨車事故發生之處理、搶修、復舊及殘物清理遷移等業務。參據近年臺鐵各類行車事故及行車異常事件發生情形,108年度發生43件行車事故,造成29人死亡及7人受傷;109年截至8月底止亦已發生46件行車事故,造成24人死亡及26人受傷,其中平交道事故更有攀升態勢,由107年度7件增至108年度13件,109年截至8月底止已發生13件。此外,行車異常事件仍多,由107年度594件增至108年度672件,增幅13.13%,且109年截至8月底止已發生392件,件數仍偏多,其中,最多為車輛故障(107年度256件,108年度增為345件,109年截至8月底止已有221件),其次為運轉保安裝置故障(107年度144件,108年度為129件,109年截至8月底止計67件)與其他事件(107年度79件,108年度增為93件,109年截至8月底止計53件)等,顯示車輛與運轉保安裝置之維修檢查仍有大幅改善空間,為有效降低民眾、旅客死傷事件以及行車事故所帶來之財物損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就如何降低民眾死傷事件及行車事故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將相關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推動目的在於提升鐵路營運安全,減少列車運行之突發事故、危險路段建立邊坡滑動防護或預警設備等,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指出,臺鐵109年行車事故件數共633件,死傷人數有61人,事故件數較108年雖下降81件,但傷亡人數卻增加25人,另在邊坡預警方面,109年12月瑞芳猴硐路段發生坍方,但臺鐵邊坡檢測卻僅列為相對穩定的C級,顯見相關強化行車安全改善事項之執行仍未盡確實,臺鐵六年安全改善計畫成效不如預期,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行車安全具體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14.110年1月18日上午,臺鐵屏東潮州一名36歲林姓臺鐵調車員,在進行車廂更換摘掛作業時遭車廂重夾不幸死亡。

臺鐵調車工作原則上員工作業習慣為三人一組,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自109年下半年開始在人力不足基礎下實施減薪班表,強迫每位輪班員工多休一日以減少臺鐵局用人費支出。部分基地、車站調車人力由常態性的3人一組改為2人一組,增加工安事故發生可能性。本次潮州基地便是由往年常態3人一組,改為2人一組進行調車作業。倘若未來要避免憾事發生,臺鐵局應積極增加現場作業人力至編制員額,並以不片面變更班表為前提。

為避免職災再度發生,同時維護鐵道職場安全及運輸安全,建請臺鐵局(1)提升人力至編制員額數量(2)不應任意變更班表,倘若要變更班表務必以取得基層員工共識為基礎。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5.110年1月18日上午,臺鐵屏東潮州一名36歲林姓臺鐵調車員,在進行車廂更換摘掛作業時遭車廂重夾,受困於兩節車廂中間,當場失去意識,肢體變形,口鼻不斷出血,不幸死亡。

調車工作原則上三人一組,由一位調車員司負責現場工作的掌控,另外兩位調車工則是協助調車員司,一同完成調車作業。調車員司必需有足夠的實務訓練、相當的應變能力、以及長期的經驗累積。

經查,該員工進入臺鐵六年,擔任調車工職位,但當天擔任的工作卻是調車員司。且從過去的班表發現該員並沒有任何見習調車員司的實務訓練,卻直接從協助的調車工,變成必需掌控全場的調車員司。也因如此,當天的調車工作由原本三人一組,直接減少一人,臺鐵相當於趕鴨子上架,罔顧員工安全。

近年臺鐵因調車作業產生之工安事件頻繁,顯見調車作業SOP仍待精進、調車作業教育訓練不足,且須廣納基層同仁意見。

為改善職場安全,維護員工權益,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針對調車SOP與調車教育訓練進行改善精進,並納入基層員工參與討論,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6.經查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員額為17,362人,然臺鐵局109年10月現有員額僅有15,978人,且臺鐵局長期以約聘僱方式聘僱車站人員,受限於待遇、福利難以留住人才。

在行政院臺鐵大體檢報告中,提出臺鐵人力不足、技術斷層也是影響行車安全因素之一。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增加110、111年鐵路特考名額,具體補足至17,362人,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EMU900型通勤電聯車於109年10月在花蓮卸船交車,11月試車就發生集電弓異常情形。110年2月2日更傳出,車輛於富岡基地進行800型與900型彎道連掛測試時,兩車連結器疑似未接好,新車未上路前就相撞。900型通勤電聯的車頭端版、玻璃都有受損龜裂。

為維護國人運輸安全,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上開試連掛相撞事件,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8.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斥資253億元向韓國現代樂鐵公司採購52列車組(520輛)EMU900型通勤電聯車。2020年11月首次試車就發生異常,8771次(900型電車)於南澳站三組集電弓異常,第3車集電弓碳刷破裂、第6、8車集電弓變形的狀況。

臺鐵局初步調查後表示該車各集電弓上揚壓力未能正確調校,均有過高情形,導致集電弓碳刷破損及變形。集電弓製造廠Faivley建議數據為55至85牛頓,惟實測該車之集電弓壓力為110牛頓,造成行駛中撞擊電車線懸掛線扣夾,導致集電弓的碳刷破損及變形。

臺鐵局既寄望900型新型電聯車肩負汰換舊車、增加運能之責任,針對新車之試運轉就應更加謹慎。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針對900型該次試運轉,為何有集電弓上揚壓力未能正確調校之情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19.據行政院109年發布的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總報告指出,臺鐵列車準點率為93.93%,低於目標值0.29%,其中因設備故障導致列車延誤達54.60%,且年度號誌故障件數較前5年平均件數增加49.47%,影響鐵路正常營運,顯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設備維修保養有待檢討改善,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設備妥善率書面報告。

20.107年至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共發生九起以上鋼軌斷裂、鋼軌縫隙事件。其中109年5月19日成功站鋼軌斷裂長達44公分,險造成列車出軌,嚴重影響運輸安全。109年10月19日運安會普悠瑪6432調查報告,亦建議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適當量測工具及適量軌檢車等輔助設備」,顯見巡軌設備至關重要。

經查臺鐵局目前僅有一台軌道檢測車,由美國Plasser American Corp.公司出產的EM80,自1980年使用至今,使用年限只有30年,早已超過使用年限10年,且每一季僅能巡檢臺灣軌道一次。新採購之巡軌車KE100,自2015年至今,臺鐵局查驗11次,歷時5年仍未通過驗收。

建請臺鐵局依據運安會建議「提供適當量測工具及適量軌檢車等輔助設備」,審慎評估添購相關設備之需求且須有「適量」、讓員工便於使用之設備。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進行適當量測工具及適量軌檢車等輔助設備之採購、並屆時提供員工充足訓練課程後,提出具體措施之書面報告,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21.109年5月19日晚間7時,臺鐵3218次北上區間車行經台中成功站路段時,司機員發現列車出現重大撞擊異音,緊急向臺鐵通報。該次事故為西正線內軌斷裂44公分,且3218次後面緊接著兩列自強號,若出軌後果不堪設想。該事件斷軌處位在彎道,列車轉彎受力較大。由於事態嚴重,運安會首次發出鐵路安全通告,要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對全台彎道鋼軌加強檢查。

109年11月,交通部對臺鐵做出六大要求,其中包含強化各項巡查頻率。1.徒步或工程維修車巡查由每周一次提升為每周兩次。2.GPS振動檢查由每月一次提升為每月兩次。3.超音波探傷檢測由每年一次提升為每季一次。

惟路線養護、邊坡維護都由臺鐵工務同仁負責。近年在非常有限的人力下,不僅要更換PC道岔,因應斷軌事件要加強巡軌頻率、還要不時協助搶修。交通部請工務處同仁巡軌頻率變兩倍,雖立意良好,但即便是原來一周一次的巡軌頻率,在運安會6432普悠瑪調查報告第一冊第224、225頁中,運安會已明確指出以現有人力、軌道長度,臺鐵現行路線步行巡查方式及時間,不易發現軌道缺陷。

報告內容略以「檢視民國1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臺鐵執行冬山站至蘇澳新站範圍之每周路線巡查紀錄...平均每分鐘檢查41.46公尺...然而,臺鐵雙線上下行股道面設置寬度約8公尺,路線巡查確認項目計20項,涵蓋軌道及土建設施,以巡檢速度每秒1步計,作業者須持續走行才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該段里程檢查,且發現異常點時,無多餘時間停留檢視。調查發現:臺鐵現行路線步行巡查方式及時間,不易發現軌道缺陷。」

原定一周一次的步行巡軌頻率,以現有人力和方式已被認定為無法發現軌道缺陷,交通部將巡軌頻率設定為一周兩次,無助於檢查品質提升,只是讓工務同仁疲於奔命。檢查重點應在於檢查的品質,不在於巡檢的頻率。

為維護運輸安全,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個月內,重新檢視巡軌方式並盡速補充巡軌設備,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22.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2020年10月19日公布6432普悠瑪出軌事件調查報告,提出共27項改善建議,其中交通部1項、臺灣鐵路管理局18項、鐵道局3項,並要求各單位於90天內回覆改善情形。

建請臺鐵局比照臺鐵大體檢報告公開情形,於110年6月1日開始每月於官網上公告「1021臺鐵第6432次車新馬站重大鐵道事故(補強)」調查報告分項執行計畫辦理情形表-臺鐵局執行之進度。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2個月內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

23.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養護作業長期面臨木岔枕維修困難、抽換岔枕作業不易及重型機械設備量不足且逾齡之問題,臺鐵局推動現有路線木枕型道岔更新為PC枕型道岔、磨損嚴重路段之鋼軌抽換及老舊逾齡養路機械車輛汰換等計畫,然109年5月19日臺鐵5月19日在台中成功站發生斷軌事件,鋼軌實際斷裂長達44公分,臺鐵工務段人員以無線電通報目測30公分,接到通報的站務員卻將30公分聽成3、4公分,竟還讓兩輛列車通過,顯見臺鐵局現場人員整體安全意識不足,未確實落實標準作業程序通報,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24.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26億5,645萬8千元。根據各年度預、決算,105至108年度可用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8.65%、57.07%、70.56%及79.29%,均未及8成,執行成效未盡理想。該局說明係各工項因相關技術細節及規範審查繁複、發包多次流標、辦理契約變更及驗收等程序未完成,致影響進度,顯見該局相關工程招標、發包作業及履約控管均容有改善空間,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改善預算執行率。

25.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多功能自動售票機系統建置案」編列2億9,241萬9千元,用以汰換現有自動售票機並規劃新設計之多功能自動售票機設備。惟參據該案各年度工作項目及預、決算情形,107年度預算3,763萬1千元、決算數0元,係因未及完成簽約作業。108年度未編列預算,執行以前年度保留數3,763萬1千元。而109年度編列預算3億6,988萬9千元,然截至109年7月底,累計預算分配數1億7,991萬6千元,累計實際執行數仍為0元,該局說明係因尚未完成樣機系統整合測試驗收作業所致,顯見臺灣鐵路管理局於多功能自動售票機系統建置案上執行效率不佳,且尚有決算額予以支應下年度作業經費。爰此,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有鑑於日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多次發生斷軌事件,軌道安全業務顯有疏失,其中巡軌車作為軌道安全維護之重要工具,卻已超過使用期限10年。臺鐵局自104年度起每年於「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編列高額預算,110年度更編列140億元,用於購入新型態列車。然臺鐵局104年度購入新巡軌車,歷經5年11次驗收仍未通過,至今仍使用過期巡軌車,購車效益不彰。根據交通部提出之「2020交通科技產業政策白皮書」,首要政策即為鐵道科技產業政策,內容提到國內過去鐵道發展缺乏藉由軌道車建設帶動國內產業供應之策略性思維,核心機電多由外商得標,無法主導機電系統設計,國內廠商自興建乃至後期維修備品皆因規格特殊而無法參與供應,導致採購成本高昂。交通部未來將協助國內產業技術自主,朝向國車國造及核心機電國產化之目標邁進。綜上所述,為落實交通科技產業政策白皮書,爰建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臺鐵鐵道列車國產化之發展方針,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7.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近幾年推動軌道經濟,多元化推展鐵道資產活化及附屬事業開發,並善用車站人流優勢來發展站區經濟,全力衝刺「軌道經濟」的效益。而110年1月15日也舉行「軌道經濟4.0珍珠串鍊願景引領鐵道資產活化」記者會,表示近年車站附屬事業收入近幾年成果愈來愈明顯。而全臺共241個車站納入活化目標,然部分車站之活化似未能跟上。綜上,顯見相關活化成果仍有高低落差,恐使臺鐵局之軌道經濟立意大打折扣,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針對全臺之車站活化及招商規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精進之書面報告。

28.有鑑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104-113年執行「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除購置區間客車(EMU900)外,亦採購城際客車(EMU3000)來強化運輸效能,而根據報導指出,EMU3000原定於110年6月交車2列24輛,然查現行國際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情況,除各國間交流減少,疫情也使部分產業無法如期完成作業及按照原定期程進行。綜上,EMU3000是否能如期交車,似未能知悉,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審酌國際疫情情況,再行確認相關交車、試車及正式營運之期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經查,有關「臺鐵e訂通」手機取票及分票功能,僅能適用一機一票,倘若有家長帶孩童們搭乘臺鐵時,因非所有孩童皆擁有行動裝置得以取得分票,家長便無法透過手機APP使用手機取票功能以一機多票方式,讓家長及其孩童們都通過閘門;於愛心票之情形,亦同。因此仍需於發車前,前往車站或便利超商等領取實體票,造成民眾之不便。

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上述情形,召集相關軟體及硬體廠商,研擬開發手機APP「臺鐵e訂通」之手機取票功能有一機多票之可行性,並會同相關單位評估其行政作業方式之可行性及影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原本即將停駛的南迴線普通車,因普通車廂可開窗俯瞰太平洋,因此受到鐵道迷及文化人疾呼而延續生命,未來待車廂硬體更新後,繼續奔馳在南迴線上,讓民眾可以體驗南國的海洋風情。然花東地區環境得天獨厚,過往行駛於臺東線的光華號及199次、200次,亦曾經讓旅人及民眾徜徉在花東縱谷的稻浪禾風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未來如真規劃藍皮車復駛,應審慎思考其行駛路線,而非僅止於南迴線,亦可將臺東線納入行駛範圍內,讓遊客不僅可以俯瞰湛藍的太平洋外,還可以徜徉在花東縱谷清晨的氤氳靉靆,再輔以相關軌道周邊及縱谷地區的觀光名勝與美食,或可成為臺版的冰河快車或阿蘇男孩,增加臺鐵局業外之收益,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3個月內研議未來藍皮普通車行駛臺東線之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評估書面報告。

31.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其六大策略目標也明確指出,改善工作環境:提供安全、衛生、舒適的工作空間、簡化作業流程、加強人才留用培育、重視員工身心健康、保障員工權益。然近期多起新聞爆出,酒醉民眾或逃票民眾辱罵或者毆打臺鐵基層人員,目前臺鐵局作為僅是協助員工提告,但對站在第一線之臺鐵基層人員僅是事後作為,再加上過往臺鐵局曾積欠加班費以及其他情事,更加重人才外流的情況,也無怪臺鐵人力斷層嚴重,年資不到10年已超過一半,更有做3年的員工就得帶新人。

人力不足的問題是臺鐵局多年沉痾,非一朝一夕可改,更不是靠局處首長穿紅背心就能吸引大批人才。台灣軌道安全是由基層人力扛起,非依靠110年1月5日推出「保不出軌鋼軌扣夾」可以反轉。臺鐵自新馬站事故後,雖積極在各項改革,然普羅大眾卻毫無感受,依舊是設備損壞、經常誤點。再加上票價長期不漲,連帶影響運輸本業、設備養護、車輛維修、人力補充、薪資待遇調整等方面,又加劇臺鐵資金缺口,擴大了養護及人力負擔,這已非靠賣便當賺錢可以支撐,為臺鐵下一個百年,交通部應與臺灣鐵路管理局審慎評估逐步調整票價的可能性,藉由拉長時間逐年微幅調整,讓臺鐵有多餘的資金可以運用在人力徵求與機件維修上,否則110年新的區間車與城際列車加入營運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仍會面臨人才斷層與維修能量不足的問題。

32.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工務維持費用」編列42億9,626萬7千元。臺鐵局發生鐵軌斷裂事件引發通報系統以及內控監理不足問題,尤其無線電通報沒有標準術語造成斷裂情形的誤解,衍生行車安全的重大疑慮。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鐵軌斷裂問題進行全面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工務維持費用」項下「服務費用」共編列2億7,600萬7千元。經查臺鐵成功站斷軌事件,於109年3月3日便已發覺,惟未依規定程序通報,而後發之通報落差,據臺鐵局長所言竟為「溝通瑕疵」;此況足顯臺灣鐵路局之內部通報機制實有不足。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如何改善現行通報機制,並加強職員安全意識,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104至111年)」編列31億5,900萬元,其用途為辦理促進鐵路行車安全之相關事務,包括平交道改善、車站軌道改善等內容,然而依據相關行車事故統計指出,相關平交道事故、誤闖軌道事故頻仍,臺灣鐵路管理局應積極提出改善策略,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針對降低平交道事故改善措施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5.查未來臺灣老年化人口速度加快,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行法定優待票之短收金額全數由臺鐵局自行吸收,導致每年短收約10億元,且有逐年攀升之趨勢,將加重營運負擔,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研議因應之策,以健全財務以謀求永續經營,持續服務國人,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6.查110年度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之「車站電梯及電扶梯更新」編列經費6,500萬元,該案投資總額1億9,480萬元,辦理期程為107至110年度,主要用於提升旅客使用安全、舒適及便利性,逐年針對逾齡及故障率高之電扶梯辦理設備更新。

惟查,107年度、108年度均有編列預算,然執行率不佳,有鑑於逾齡及故障率偏高之電梯及電扶梯設備不利旅客使用安全,應加強、加速該類設備之更新作業,並如期於110年度完竣,以提供旅客安全便利之服務。爰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盤點、檢討車站需更新或汰換之電梯及電扶梯數量,並提出改善期程及計畫,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10億5,244萬2千元,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營業外收入」項下「什項收入」6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11億0,869萬2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39億2,430萬3千元:

(1)配合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應隨同修正增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技術合作費及權利金─支付航港局航港建設基金權利金50萬元。

(2)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維持費用」650萬元[含「服務費用」550萬元(其中「修理保養及保固費」300萬元、「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5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及「材料及用品費」項下「使用材料費」100萬元]。

(3)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棧埠費用」200萬元(含「服務費用」100萬元及「租金與利息」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租金」100萬元)。

(4)減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費用」1,300萬元[含「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2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700萬元(含「電腦軟體服務費」20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2,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9億0,330萬3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71億2,813萬9千元,共增列7,725萬元,改列為72億0,538萬9千元。

()重大之建設事業:原列41億2,682萬4千元,減列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億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1,682萬4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2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合併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274萬6千元及「國外旅費」編列1,010萬9千元,合計編列1,285萬5千元,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電腦軟體服務費編列9,624萬9千元,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6項:

1.有鑑於協和發電廠改建更新計畫,欲以燃氣機組取代現有燃油機組,並填海造陸建設陸上天然氣接收站與過渡期間以浮動式天然氣接收站(FSRU)順利銜接,而該天然氣接收站區域建造於基隆港西岸碼頭,亦共用同一航道。然查相關改建計畫之影響評估,除了評估貨櫃船與LNG船入港船期影響時間外,亦有評估陸上接收站發生意外之情事,然而基隆港僅有一航道進行出入,若發生意外事故,對於整體基隆港營運是否嚴重影響,未能從相關影響評估報告得知。

  以協和發電廠改建更新計畫來看,未來正式動工及運作似可能影響基隆港之營運及安全性,爰建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協助台灣電力公司應妥為規劃協和發電廠相關安全管理。

2.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對於非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規範之國營事業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增加原住民族之保障名額等方式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

3.高雄大林蒲預定發展循環經濟園區,為保證填海造陸工程品質,尤其面臨地球暖化及海平面上升之威脅,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南星一期及洲際二期填海造陸工程之沉降監控,及旗津海域侵淤成因調查。

4.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商港整體發展規劃(106-110年)」賦予之發展定位、港埠經營環境、運量需求及整體規劃配置,訂定「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做為推動各商港發展與建設依據,期許我國國際商港達成「強化亞太樞紐港地位,成為亞洲最佳服務港口」之發展目標。然「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之延續性計畫預算編列至108年度止,尚有2項子計畫保留部分經費至109年度以後執行,允宜積極賡續辦理;新興計畫因係滾動檢討並賦予執行彈性,整體預算執行率尚佳,惟修正頻繁,多數子計畫曾修正經費或期程,且有新增子計畫之情事,能否順利執行,應適時檢討,以提升我國國際商港競爭力,擴大經營績效,爰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企業合資於107年成立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欲培養本土風電人才,並將風電技術在地化,為台灣打開離岸風力發電市場的大門。並且台灣首座「風能訓練中心」於108年9月4日在台中港揭牌啟用。另查110年1月11日,高雄興達港「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亦正式啟用,內含海洋工程、海洋科技工程人才培訓及認證、海洋科技產業創新,而該專區由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指導、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執行建置,未來管理營運也將交由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負責。綜上,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及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皆作為訓練我國風電人才,其未來是否會有訓練人才之歧異或落差,又或未來公司與專區是否有合作之規劃,皆未能得知,綜上,爰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經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民間企業合資於107年成立臺灣風能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欲培養本土風電人才,並將風電技術在地化,為台灣打開離岸風力發電市場的大門。並且台灣首座「風能訓練中心」於108年9月4日在台中港揭牌啟用。其作為我國主要培養風電人才之第一步,而相關公司及中心啟用至今亦逾1年之久,為使民眾可以更加瞭解政府在培養風電人才之努力,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成立至今之成效及未來發展規劃之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收支:

1.營業總收入:原列201億2,082萬7千元,減列「營業收入」40億1,882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1億0,200萬4千元。

2.營業總支出(不含所得稅費用):原列147億3,835萬7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3,100萬元(含「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50萬元、「修理保養與保固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

(2)「營業費用」1,000萬元。

(3)「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25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及「專業服務費」15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4,3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6億9,485萬7千元。

3.稅前淨利:原列53億8,247萬元,減列39億7,532萬3千元,改列為14億0,714萬7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4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546萬元,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11億0,503萬9千元,預計進用1,466名勞務承攬人力,較109年度之1,435人增加31人,考量勞務外包易導致勞工工作不穩定,國營事業單位應檢討非典型雇用方式,針對相關人力運用進行檢討,爰此,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有關勞務承攬編列11億0,503萬9千元,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1個月內就相關人力運用、勞動權益保障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3.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0億1,418萬元,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編列24億0,380萬1千元,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13項:

1.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成本」編列130億1,418萬元,較109年129億9,716萬9千元增加1,701萬1千元。經查該公司營業收入減少11.94%,惟其營業成本增加0.13%,為撙節支出,並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對營業成本增加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有鑑於蔡總統原住民族就業政策主張:「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開創永續的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為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政府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採取長期穩定之就業輔導措施,並獎勵私部門參與,以共同創造就業機會,落實原住民工作權之保障。」對於非屬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規範之國營事業均應負擔保障原住民就業之責,增加職務型態、提高進用比例,無論業務性質與原住民族業務是否相關,均應積極進用,增加原住民族之保障名額等方式辦理進用,俾落實蔡總統保障上萬新的工作機會之政策。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就原住民族進用方式做出檢討,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21億6,221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20億3,503萬2千元)增加1億2718萬2千元。其中「機械及設備修護費」12.47億元,均較以前年度增加。

機場設施設備於108年度已完成多項購建固定資產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工程,例如電力電纜汰換更新及零星改善工程、第一及第二航廈電梯、電扶梯汰換更新工程、電動車充電設備新設工程等。又自108年度已陸續完成多項電梯、電扶梯或電力設備等汰換工程,109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亦繼續汰換更新作業。近年一般建築及設備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且多項機械及電力設備汰換更新工程已陸續執行與完工,但110年度預算卻比以前年度增加恐不合理。

爰此,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算「服務費用-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經費支用,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編列13億1,472萬8千元,較109年度同項預算增列1億5,452萬2千元。惟鑑於近年一般建築及設備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中多項機械及設備汰換更新工程陸續執行與完工,其成本費用預期將減少。爰此,針對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經費支用,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業務策略之一,係從空側及陸側營運層面,推動機場減排措施,並配合氣候變遷而提出韌性發展方針,以達「永續安全空港」之目標,桃機公司於「其他營業成本」及「勞務成本」項下之「專業服務費-委託檢驗試驗費」編列相關經費合計706萬9千元。惟機場公司雖推動環境、碳及能源管理政策之各項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措施,並賡續推動取得前述3項ISO認證及ACI碳認證計畫等級三級證,仍應將機場園區之減碳計畫、實施策略、各業務相關者之辦理成效數據等,參考國際重要機場減碳計畫與成果之公開方式,設立網頁專區彙整表達,以提高透明度。爰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出現變種病毒全球蔓延,各國持續發布旅遊禁令或進入緊急狀態,導致全球性空運處於停滯情況,桃園機場航班、旅客人數呈現雪崩式下滑,109年度旅客量較108年度下滑84.72%。考量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緩解,國門持續嚴格管制,預期桃園機場110年度營運量仍難恢復。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身為國門防疫第一線,疫情期間全力投入各項防疫作為,守護國門安全,確保國人健康及國內經濟穩定。考量本次疫情致影響公司整體經營目標達成,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將疫情政策因素等列入不可抗力計算。

7.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自106年1月起辦理「桃園國際機場空側設施全面強化工程」,計畫預計投資總額達30億2,654萬元。110年度續編列此計畫2億元,預計將尚未整建之滑行道進行全面性整建作業,原定於109年9月完工。該計畫108年度決算數5億9千多萬元僅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47.92%,108年度累計決算數占累計預算數52.02%,兩者皆未達預算數六成,顯示預算執行績效不佳。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曾以計畫期間航機起降架次大幅成長,航空公司營運需求擴張等原因,延長計畫工期至111年完工。經查,截至109年度,累計工程進度較預計進度落後。然有鑑於近日國際航班深受疫情影響,機場營運量及航機起降架次皆大幅度下降,滑行道使用率降低,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應加速辦理計畫內容,徹底改善道面結構現況,以因應未來疫情過後龐大的國際航班運輸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計畫工程進度之書面報告。

8.我國訂於2025年實現非核家園目標,並達成再生能源20%能源發電比,且建立永續城市也是國家級的努力目標,又鑑於美國、墨西哥及印度等國家皆有建設大幅度依靠太陽能板發電量之國際機場,利用太陽能發電供應機場70%至100%之能源需求。爰此,為達推動國內機場節能減碳方向,提升機場國際化能見度,藉由推動機場碳認證計畫,強化落實機場低碳永續經營,與善盡國際社會責任。請交通部參考國外以太陽能板發電量供應國際級機場之運作方式,研議如何應用於推動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減碳、低碳經營,評估以再生能源發電供應桃園機場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9.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服務收入」時,預測旅客人次將下跌12.7%、起降架次下跌12.45%;惟查,桃園機場公司內部原預估服務人次至少衰退25%,甚至有稅前淨損9億多元之預估。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預測,預計113至114年,全球旅客人數才會回到108年之服務水準。截至109年9月底,桃園機場公司已確定虧損、用罄1月以來之營收,但同年初之預算審查會議,卻過分樂觀、認為本次疫情將與92年SARS疫情相似,短期內會反彈回到常態,將預期之稅後淨損,改為稅後淨利42億多元,與現實顯不相符。

110年初疫情甚有加劇之情形,國際線旅客並無回升。國營及泛公股事業之預算應務實編列,而非樂觀看待,方能實際反映營運績效並接受監督。預算編審過程之上級機關應尊重各下級單位會計處、主計處之預測,不應做過度修正,甚或主張預測誤差。桃園機場公司未來幾年內面臨之財務缺口,如何通過舉債或聯貸等方式填補,實賴各單位相互溝通、一同解決。

爰要求11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之編列,應務實進行;如預測將有虧損,應照實列出,並研擬相關應對措施。

10.有鑑於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在107年3月時,便對外宣告積極推動國內航空貨運、地勤倉儲等相關業者接受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相關輔導訓練,以爭取國際最高等級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獨立醫藥物流驗證中心(IATA CEIV Pharma)製藥等級冷鏈認證,並有參與的6家公司與IATA代表簽約合作,展開訓練輔導課程。當時桃園機場公司表示,機場優越的地理位置及航網,很有機會爭取亞洲高價值的冷鏈物流轉運商機,而獨立醫藥物流驗證中心冷鏈認證為目前IATA推動最高製藥等級的冷鏈運輸認證,可滿足目前大部分國內貨物冷鏈物流需求,該次推動相關認證輔導訓練,將提高桃園機場貨運相關員工的專業,也讓桃園機場的航空貨運環境邁向新的里程碑,展現桃園機場爭取商機如冷鏈醫藥產品、生技、精緻農業等溫控運輸商機,有助建置桃園機場園區與國際接軌的一流冷鏈物流平台。然而,時至110年2月,卻僅有中華航空公司為唯一獲得國際醫藥品冷鏈運輸認證的航空公司之成果,顯見推動不彰;另在110年度附屬單位營業部分的預算編列中,也不見積極對其他家公司訓練輔導取得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獨立醫藥物流驗證中心(IATA CEIV Pharma)製藥等級冷鏈認證,以及冷鏈物流平台打造之特別積極作為,恐未能因應台灣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進口作業,致有關預算支出徒勞。爰建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持續鼓勵其他冷鏈物流單位爭取CEIV認證。

11.交通部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預估機場旅客服務人數達4,284.66萬人次,約占109年度預估人數之87.30%,惟據世界旅遊組織之預測,110年度預算所編機場旅客服務人數恐過於樂觀,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針對「國內外航空旅客運量」提出相關分析預測。

1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經營政策之一,係提升航空貨運站及自由港區作業效率及服務品質,提供優質產業加值環境,吸引國際物流業者來臺,以促成亞太中轉中心,並於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營業收入」項下「其他營業收入」之「租賃收入」編列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權利金收入1億520萬5千元、租金收入3,845萬3千元。桃園機場公司應將自由港區之營運現況、收支預(決)算、提升效率與品質之做法及未來發展目標或規劃,於預(決)算書及公司網站充分揭露表達。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13.鑑於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國家首要門戶,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更是攸關國家未來發展的重大建設,完工期程受到國人矚目,然主體航廈工程因「設計未確實考量預算額度」、「部分工項設計內容施工難度高」及「估價未能完整考量市場接受度」等問題已歷經3次流標,行政院、交通部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雖召開多次會議進行檢討,然近期第三航廈土建工程招標第二階段規格標卻發生評選委員擔任投標廠商顧問,形同「球員兼裁判」,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以致最後不予決標,必須重新辦理招標作業,工程至少延宕3個月以上,為期未來工程進度順利進展,爰要求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儘速檢討規劃招標策略,避免因缺工及材料上漲影響廠商投標意願以致需再追加預算。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非營業部分及信託基金部分─內政委員會部分。

內政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甲、內政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營建建設基金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2億7,349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08億8,630萬7千元,減列「住宅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300萬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300萬元,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8億8,030萬7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56億1,281萬2千元,改列為56億0,681萬2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至第3項分別修正為:

1.請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高雄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之綜合示範社區,原人口規劃預期目標為24萬人,然截至109年8月底止仍有未銷售土地面積21.56公頃,並僅引進人口數約8千人,其人口進駐情形未如預期,顯見目前高雄新市鎮都市計畫之成效有檢討必要。爰請內政部針對高雄新市鎮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3.為適時提供適量合宜住宅,行政院於100年4月22日核定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惟此案發生結構設計不當導致建築物樑裂事件;為緩解交通流量配套道路及橋樑工程,變更都市計畫之審議及暫緩區段徵收作業之執行,部分道路未能闢建;且臺北氣象站(板橋站區)毗鄰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之A6區基地,因建築物高度限制影響合宜住宅之興建規劃。爰請內政部就上述改善計畫及與地方政府積極合作辦理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新增決議37項:

1.營建建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預算編列6,288萬2千元,較109年同項3,888萬2千元增加2,400萬元,比例增幅約61%,考慮年度業務計畫相同,為免浮誇預算,浪費公帑之嫌,請確實依編列之預算,核實支用。

2.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雜項業務費用」有關「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之經費2億5,000萬元。由於我國平均屋齡老化嚴重,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對公共安全形成隱憂,民眾居住安全保障及品質有待提升,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透過都市更新以改善城市風貌。惟查,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已核定之案件大致集中於六都,總計847件、占案件量94.32%。雖近年來已核定案件大致呈逐年成長,惟已核定案件898件中尚有264件仍未動工,執行率未及七成,顯示實施成效仍待提升。因此,內政部應積極協調輔導促成都市更新,並加速動工,以提高預算使用效率。

3.全球氣候變遷造成降雨型態改變,我國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尤其南臺灣枯水季比往年更長,降雨量逐年遞減,水資源更形珍貴。為因應缺水問題,營建署於102年8月提出「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總期程民國102至109年度,計畫總經費151億餘元,優先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作業規劃及民間參與先期評估,並以臺中市豐原廠、福田廠,臺南市永康廠、安平廠,高雄市鳳山溪廠、臨海廠等6座示範案例為辦理主軸,預訂於109年回收水量達到28萬噸/日。同時計畫透過優先供給高產值園區;並將再生處理廠及輸水管線視為水資源開發建設,後續營運管理費用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用水端負擔;結合污水下水道系統與再生水系統併同營運;相關收益挹注下水道建設並帶動民間投資;試驗供生活雜用水等五大策略,解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回收再利用之困難。

公共污水處理廠具備放流水質穩量定、不受水文天候限制之優點,應可有效舒緩澇旱缺水之壓力。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整體執行進度與未竟事宜檢討,並提出後續推動目標,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增加水資源利用效率、降低傳統水源開發壓力。

4.營建建設基金設立目的是為統籌辦理住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而改善居住環境為都市土地利用之要務。有鑑於我國現行各類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比例不高,都市計畫區尤欠缺污水處理設施,工廠如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直接放流,長期恐影響河川水質、土壤、地下水及生態。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經濟部之權責為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與工廠設廠標準之擬訂或訂定(非僅限於其所轄產業園區工廠),「產業創新條例」亦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所轄及地方及民間報編之一定規模產業園區設置及訂定相關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及規模,包括第3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及第4項:「第一項產業園區設置方針、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定之」之規定。

爰請內政部配合經濟部於5個月內邀請縣市政府共同盤點尚未設置污水處理廠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工業局列管工業區及報編工業區),並提出設立污水處理廠、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或其他方式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有鑑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其業務短絀占業務收入比率自108年度首度全年營運便達94.3%之高,另於管理及總務費用之決算數更出現較預算數增加達107.7%之情形。復以同年度為健全社區生活機能開辦引進店鋪作業,以及為結合產業創業機能並提升住宅政策效益擬出租予非營利團體,所在出租目標上僅達預設之19%等情形。是以考量上述皆屬基金管理方亟待輔導情形,為避免110年度有關基金支出成效恐有所徒勞,爰建請限期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6.營建建設基金係屬預算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第4目規定之作業基金,下轄住宅基金、新市鎮開發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等三個分預算,主要負責辦理政府重大自償性公共建設計畫,係以提供不動產相關產品並收取相對代價,完整收回成本為原則。由於具有專款專用的財務特性,且須在該特定的財務資源範圍內,完成基金的政策任務,然而卻要同時負擔愈來愈多的政府政策性用途之支出,當基金的資金不足以維持其營運所需,致需國庫額外增加撥補,甚至對各基金資金互相融通作業便宜行事,反增加基金的財務風險。由於營建建設基金主要係配合都市發展需要,辦理新市鎮開發、都市更新等房地開發業務,多屬中長程開發興建計畫,能否如數收回開發成本成為基金的主要營運風險,爰此,要求營建署更應做好財務管理與預警機制,積極去化已開發完成之房地,並密切注意利率變化,避免資金積壓或閒置等問題。

7.隨著房價居高不下,租屋的需求高成為一種居住趨勢,又因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老年人口的租屋需求也日趨上升,但老人在租屋市場面對相當嚴重的歧視問題,導致租屋相當困難,另外,加上因老人行動不方便,相對要在租屋市場上找到合理租金且有無障礙設施的房間,更為困難,因此為改善老人租屋之困境,爰要求研謀改善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五甲國宅社區都市計畫公園等串連改造工程原擬於106年底至107年度間辦理規劃設計,然高雄市政府遲至109年度始完成該案設計、監造及工程分標發包等相關作業,故108年度編列之預算均未執行,109年度截至9月底之預算執行率僅3.83%,進度嚴重延宕,影響周遭住民居家品質權益甚鉅,為免該案持續延宕,內政部應先查明究因,若有故意疏忽或其他失責情事,宜予檢討改進後再行補助,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蔡政府提出社會住宅供給8年8萬戶包租代管之目標,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媒合率尚待提升,爰此,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書面報告。

10.住宅基金項下「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辦理住宅計畫及財務計畫(108年至111年)非屬行政院已核定方案或計畫之其他具體措施委託調查研究費2,964萬元,請加強推廣租賃住宅條例相關契約範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住宅基金預算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一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經費24億5,700萬元。惟自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實施以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的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的媒合率皆偏低,實施成效有待提升,應衡酌市場供需、審慎研謀規劃。且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38億1,742萬8千元較109年度預算28億9,864萬3千元及108年度決算21億9,359萬7千元高出許多,應覈實編列預算需求,為避免預算編列浮濫,撙節政府預算,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12.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經費24億5,700萬元,為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07年6月27日施行,租賃住宅市場引入專業服務制度,建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專業證照制度,各直轄市、縣市陸續成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故為擴大住宅租賃市場量能以強化計畫效益,第2期計畫除預計由各地方政府委託業者辦理1萬5,000戶(縣市版)外,另加入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偕同租賃需求較高之6個直轄市之地方公會,協力主導並結合業者推動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公會版)計畫,進行5,000戶包租代管。惟自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實施以來,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本期試辦計畫於108年11月底屆期,累計媒合僅5,157戶次、占總核定戶數9,670戶之比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併行)共15個縣市參與辦理,截至109年8月底止六都及13個縣市已開辦,共26家業者,至109年8月底累計媒合僅3,573戶次、占總核定之戶數1萬3,700戶之比率為26.08%,另開辦中之臺北市、嘉義市、新竹縣及苗栗縣之累計媒合戶次占核定戶數之比率僅各為3.68%、6.13%、5%及6.25%,均未及10%,實際媒合率有待提升,爰請內政部就如何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媒合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住宅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經費24億5,700萬元。自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實施以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之媒合率顯然偏低,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進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實施成效」書面報告。

14.為增加社會住宅供給達8年8萬戶包租代管目標,並延續及擴大106年度試辦計畫效益,內政部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並經行政院於108年2月間核定。惟查,自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實施以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之媒合率顯然偏低,請滾動檢討以具體有效策進方案,維護無殼蝸牛族群權益。

15.110年住宅基金編列之「其他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包租代管計畫」24億5,700萬元之計畫,係用於協助青年及弱勢家戶基本居住需求,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之基本權利。

經查,自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實施以來,已實施兩期計畫,惟其分為縣市版及公會版,而有各自之問題。縣市版之問題為業者經手政府補貼及房客租金,若有任一方給付遲延,則業者因此積欠房東租金,實為對房東造成不利益之結果;又公會版之問題點為房客應先全額給付租金後,復將證明送交業者轉呈公會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後方給與租金補貼,對弱勢戶則造成莫大負擔。

又內政部營建署長期以來僅重視媒合戶數績效,卻忽略爭端解決機制之數據呈現,致使爭議案件發生後使民眾對政府政策失去信心。營建署應公布各縣市政府包租代管開辦至今,其發生並解決多少爭議,將爭端解決的統計數字,列為績效評比。

復有一問題者係,代租代管自第二期後,內政部營建署規定由房東保管押金,惟實務上仍有部分業者收取押金之情事,惟該署並未統計並嚴令禁止業者收取押金並給與裁罰之規定,僅於包租代管第三期通過訴訟補助。惟使房東、客提起告訴之一事實,耗費巨大精神及時間成本,內政部營建署應建立代償機制方能使政策順利推行,不失人民對政府包租代管政策之信心。

爰此,內政部營建署應召開相關會議針對上述問題點進行通盤檢討並提出改善之方案,於1個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於其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中住宅基金部分之「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之租金補貼」編列3億7,157萬元,配合教育部針對各大專院校弱勢學生租屋負擔沉重一事進行補貼。惟過去兩年該計畫之實際申請人次與經費使用不如預期:該補貼方案預計108年度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歷年來執行情況與編列之預算數目差距甚大。爰此,針對內政部營建建設基金住宅基金110年歲出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之租金補貼」,建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考量滾動調整覈實編列預算與執行檢討之書面報告。

17.有鑑於110年度住宅基金擬藉社會住宅興建計畫,辦理有補助項目及所需資金「捐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中央興辦社會住宅事業計畫研擬作業費」作業,共計有6,000萬元補助規模。然而,該筆6,000萬元預算,在執行上不僅尚未針對執行內容有所釋疑之外,亦無法釐清有關可行性如日前營建署所表示,將藉第二階段8萬戶社會住宅目標,落實興辦警消、勞工、軍職、學生等青年就業安居社會住宅,並將結合衛生及福利資源,提供社會住宅所在鄉鎮市區銀髮日照、學齡前幼托及其他社福服務等。復以在包租代管推動上,該研議成效又將如何具備協助包租代管2024時程上可達8萬戶之效果,亦尚欠缺對外詳實解釋。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110年度住宅基金預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編列59億8,544萬2千元,用於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依據「住宅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住宅基金透過國民住宅計畫貸款、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輔助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以及輔助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等業務,並依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購置、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暨租金補貼等措施,達成其部分設置目的。惟查,住宅基金近年度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科目之執行情形,105至108年度預算編列各項住宅補貼經費分別為52億餘元、46億餘元、44億餘元及44億餘元,預算賸餘數及執行率則各為8億餘元(83.09%)、6億餘元(86.75%)及7億餘元(84.07%)及7億餘元(83.44%),而近年實際執行結果均有賸餘,主要係部分補助項目之實際執行與預期落差較大所致,105至108年度各有4項、4項、5項及7項補助項目之執行率未及8成,如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等項目連續4年之執行率均未及8成;或有部分項目之執行率偏低,如106及108年度之花蓮震災利息補貼執行率僅5.43%及4.20%,及108年度之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執行率為7.44%、重建工程貸款利息補貼執行率為0%,應針對連年執行率不佳之項目進行檢討並修正,爰此,請內政部就如何協助民眾居住需求並健全住宅市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住宅法第11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即,內政部應於2018年12月23日前,建立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然至今已逾兩年,內政部遲未公布租金補貼之可負擔計算基準,導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行其是,以市價打折者大行其道,未能落實住宅法第12條之「分級補貼」精神,導致補貼不足、過度補貼之荒謬現象同時出現。爰請內政部就本案實施後,民眾租金負擔率之差別,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指出包租代管計畫執行成效不佳,主要係我國租賃市場長期地下化,我國房東較無委託業者辦理包租代管習慣,以致媒合情形不如預期;另租賃服務業者屬於萌芽階段,尚處於市場適應及磨合期,初期較難推動。經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實施以來,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然而,究竟是租稅誘因不足,還是擔心房子交給包租代管出租後,房客衍伸後續問題一堆(破壞房屋設備、欠租、亂丟垃圾),內政部應審慎評估完善配套修法,以提高包租代管政策績效,讓民眾減輕生活壓力。

21.針對住宅基金110年度編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推動包租代管計畫經費24億5,700萬元。惟查,自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實施以來,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縣市版)至108年11月底屆期之累計媒合率為53.33%、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縣市版及公會版至109年8月底之累計媒合率各為54.43%、29.64%,各期計畫之媒合率偏低,實施成效仍待提升,內政部應衡酌市場供需,滾動調整計畫目標,以避免預算浮編。

22.針對住宅基金110年度編列「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38億1,742萬8千元,其中編列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經費3億7,157萬元。惟查,該補貼方案預計108年度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計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109年度截至7月底實際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實際執行與預期情況落差甚大。然內政部110年度仍依計畫原預估人數,配合學校學年制申請作業編列相關經費,似有寬列。內政部應滾動調整計畫目標,並覈實編列預算,以避免浮濫。

23.鑑於110年度住宅基金編列預算補助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之校外弱勢學生租屋補貼部分,然據查108年度預估申請人次及經費分別為3萬2,653人次、1億9,597萬元,而實際執行結果為4,530人次、3,258萬餘元;109年度預估申請人次及經費各為2萬人次、5億2,153萬4千元,而截至7月底時暨僅4,975人次、3,890萬餘元,預估申請人次及經費皆與實際執行結果落差甚大,以致預算編列未能覈實。爰請內政部針對「提升弱勢學生校外租屋補貼」之具體改善措施,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鑑於110年度住宅基金編列預算用以辦理各項住宅貸款利息差額及租金補貼,然近年來部分住宅補貼項目執行率偏低,如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振興建築投資業措施利息補貼等項目,連續3年度之執行率均未及8成,且近年預估辦理事項與實際執行結果有落差。爰請內政部應加強辦理住宅補貼項目,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隨著社會經濟環境變遷,租賃住宅需求者眾,但租屋市場長期地下化導致弱勢者的居住正義無法獲得實現,由於租賃住宅市場之發展與管理攸關國人居住權益甚鉅,尤以對弱勢族群之照顧更應列為政府首要工作。目前蔡政府社會住宅政策除直接興建外,並藉由推動包租代管計畫,以減輕政府興建社會住宅之負擔,然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執行成效不佳,不論是第1期試辦計畫,乃至第2期縣市版及公會版,所有媒合率均偏低,8年8萬戶包租代管之目標明顯跳票,凸顯內政部政策工具有限,僅靠免稅獎勵一招來提升房東的參與意願,誘因實有不足。依內政部最新統計,108年全臺低度用電住宅(俗稱空屋率)達10.17%,內政部應積極會同相關部會針對囤積空屋現象祭出針對手段,用蘿蔔與棍棒齊下的方式,讓房東能釋出房源到租賃市場,以積極作為兌現政策承諾。

26.新市鎮開發基金係透過投入成本開發、出售獲利及再投入成本開發之循環運用方式,持續投入開發,惟因107及108年度各補助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8億元、108年業務收入銳減,致該2年度決算連續短絀。而該基金自99至108年度累計繳庫數138.27億元,雖預估於110年底尚有15.45億元之未分配賸餘,惟已不足支應後續開發新市鎮之龐大資金需求,要求應積極開源節流,以健全基金財務。

27.有鑑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在年度決算上,已出現107年度短絀7億2,657萬5千元,以及108年度短絀17億1,187萬6千元等情形。考量該基金主要任務為開發新市鎮,且刻正進行淡海新市鎮開發,仍須持續投入開發成本,且未來還需支付淡江大橋補助款31.48億元。是以主管機關必須重視財務上管理,以確保相關賸餘足夠支應上述用途,以及有關工程建設如期完工,請內政部加速辦理,以期如期如質完工。

28.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長期投資─政策性開發不動產」編列新北市板橋浮洲榮民公司及周邊地區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1億5,300萬元。

經查,該案緣於日勝生公司於興建合宜住宅興建案的履約過程,發生結構設計不當導致建築物梁裂事件,因其履約之爭議,已導致延遲交屋等情事,且部分配套道路未能完成闢建,部分工程亦尚未完工,致影響住戶聯外交通功能。

鑒於合宜住宅已全數售出,承購戶將陸續入住,聯外交通問題將日益浮現,尚有部分聯外道路仍待積極進行,應敦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爰此,請內政部與相關單位持續協調完成聯外交通配套等相關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29.臺灣位於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處、地震頻繁,危險老舊建築物耐震力不足,有威脅民眾生命財產之虞。日前高雄屋齡高達50年之今日戲院因地震及建物老舊導致之連接點鏽蝕,外牆倒塌而造成民眾受困屋內及汽機車受損。

我國屋齡老化嚴重,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881萬多宅,而屋齡超過40年者約有304萬多戶、占比28.89%。然我國推動都市更新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僅有1,333件,已核定之898件中尚有264件未動工,相較屋齡40年以上之304萬多戶相去甚遠,推動情形不甚理想。為確保民眾居住安全、改善都市居住環境,營建署應更加積極推動宣導以提升民眾申請意願。爰此,營建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困難檢討」之書面報告。

30.有鑑於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編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有關「用人費用」共計14萬元,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績效評鑑委員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等,所聘請內政部以外機關代表,於出席審查業務所需的費用。考量相關的績效評鑑成果對外周知的辦理及成果,和聘請條件訂定等,皆屬尚未詳實告知的狀態下,實允宜改進之。

31.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之經費2億5,000萬元。

我國雖推動都市更新多年,惟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整合中11件、報核中390件、已審定34件、已核定公布實施僅898件,尚有264件未動工。我國平均屋齡老化,109年第2季全臺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達436萬餘件,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且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透過都市更新改善城市風貌,應積極輔導推動。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縣市別

整合中

報核中

已審定

已核定公布實施

總計

核定年度

已完工

施工中

未動工

小計

109

108

107

106

臺北市

8

230

25

225

124

159

508

771

28

65

48

57

新北市

0

113

7

50

40

62

152

272

12

29

14

13

桃園市

0

5

0

2

1

5

8

13

4

1

0

0

臺中市

0

15

2

60

14

12

86

103

12

3

6

1

臺南市

0

1

0

78

3

2

83

84

2

0

1

5

高雄市

3

7

0

4

1

5

10

20

1

0

2

1

基隆市

0

2

0

2

2

0

4

6

0

0

2

0

宜蘭縣

0

0

0

0

0

1

1

1

0

0

1

0

新竹市

0

14

0

3

3

5

11

25

2

3

2

0

苗栗縣

0

0

0

0

0

1

1

1

0

0

1

0

南投縣

0

0

0

19

1

9

29

29

0

0

0

0

彰化縣

0

1

0

0

0

0

0

1

0

0

0

0

雲林縣

0

0

0

0

1

1

2

2

1

1

0

0

嘉義市

0

0

0

1

0

0

1

1

0

0

0

0

澎湖縣

0

2

0

0

0

2

2

4

1

1

0

0

 

11

390

34

444

190

264

898

1,333

63

103

77

77

32.臺灣位於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處、地震頻繁,危險老舊建築物耐震力不足,有威脅民眾生命財產之虞。日前高雄屋齡高達50年之今日戲院因地震及建物老舊導致之連接點鏽蝕,外牆倒塌而造成民眾受困屋內及汽機車受損。

我國屋齡老化嚴重,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為881萬多宅,而屋齡超過40年者約有304萬多戶、占比28.89%。然我國推動危老重建補助案件截至109年9月僅有1,491件,相較屋齡40年以上之304萬多戶相去甚遠,推動情形不甚理想。為確保民眾居住安全、改善居住環境營建署應更加積極推動宣導以提升民眾申請意願。爰此,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推動危老重建計畫困難檢討」之書面報告。

33.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之經費2億5,000萬元,考量我國平均屋齡老化,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對公共安全形成隱憂,民眾居住安全保障及品質有待提升,根據調查,我國平均屋齡老化,109年第2季全臺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多達436萬餘件。我國雖自87年起陸續推動各項都市更新計畫,惟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已核定公布實施之案件數僅898件,據營建署說明,主要係因都市更新重建仍須整合住戶意見始得進行,致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整合中11件、報核中390件、已審定34件、已核定公布實施898件,其中六都已核定之案件數,分別為臺北市508件、新北市152件、桃園市8件、臺中市86件、臺南市83件及高雄市10件,總計847件、占案件量94.32%,近年已核定案件雖呈逐年成長,惟已核定案件898件中尚有264件仍未動工,爰此,請內政部就如何積極輔導並協助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發展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4.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等補助項目之經費2億5,000萬元。我國平均屋齡老化,109年第2季全臺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多達436萬餘件。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且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透過都市更新改善城市風貌,我國雖自87年起即陸續推動各項都市更新計畫,惟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已核定公布實施之案件數僅898件,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增進辦理都市更新發展計畫」書面報告。

35.臺灣各城市鄉鎮平均屋齡老化,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對公共安全形成隱憂,民眾居住安全保障及品質有待提升,且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均亟待透過都市更新改善城市風貌。惟據瞭解:自87年起即陸續推動的各項都市更新計畫,迄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為1,333件,核定案件為898件,其中尚有264件仍未動工,顯然改進空間仍大,內政部應予更積極輔導協助並加速推動。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6.110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補助政府機關(構)辨理更新地區之先期規劃、都市更新計畫擬定、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整體計畫擬定、招商委外規劃以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等費用1億元,用於強化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機制。近年度推動之都市更新發展計畫,針對以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件訂有績效目標值,其中「都市更新發展計(104-107年度)」預計完成政府為主之都市更新公告招商24件,實際僅完成15件,達成率62.5%;「都市更新發展計畫(108-110年度)」,預計各年度均辦理25件,實際執行結果108及109年度截至8月底各僅辦理7件、6件,達成率各為28%及24%,推動成效有提升空間。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7.鑑於我國平均屋齡老化,且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耐震等安全考量及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物間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都市更新以改善上述問題,然都市更新推動情形未盡理想,截至109年8月底都市更新申請案件1,333件,整合中11件、報核中390件、已審定34件、已核定公布實施898件,惟已核定案件898件中尚有264件仍未動工,恐使居民有居住安全之疑慮。爰請內政部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改善城市風貌並確保國人居住安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至第3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基金來源編列5億0,099萬6千元。其中「基金用途」編列3億6,439萬2千元。用途係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然據新住民發展基金108年度決算書所載,截至109年7月底止補助案尚有20案尚未結案,顯示預算執行尚欠理想,年代久遠無法結案。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此,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查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顯示「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實施情形為其餘實施計畫中最不足,其預算編列為8,000萬元,實際執行為6,042萬元,尚有24.47%未執行,相較其餘項目「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3.23%、「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預算未執行僅11.26%、「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實際執行甚至超出預算編列之37.06%。

復查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算約9成經費用於各項補助,且其經費收入主要來自於國庫補充,然控管各項補助多有不足,執行與核銷進度普遍無法如期完成,又以「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為甚,而該計畫又與新住民及其家庭生活適應或輔導關聯重大。

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辦理家庭服務中心計畫」,應積極提升各項計畫控管與補助執行之成效,優化及改善管理機制,爰此,請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查緝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新住民發展基金存有補助政府機關大於民間團體之現象,於107年核定比例更達到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達到94.21%,而民間團體僅有5.79%之現象,而此現象於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存有此現象,於「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二款內補(協)助政府機關(構)者總計達到2億0,370萬元,而捐助國內團體則僅有835萬元,為政府機關(構)之15.29%。復查移民署統計該基金近二年民間團體申請與核定案件之比例,108年僅有66%,此等現象不利於當前建立公私協力夥伴關係及公民社會培力之作為。

故為提升民間參與新住民事務活力,並發揮民間團體活力,是以,新住民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計「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辦理新住民創新服務、人才培力及活化產業發展計畫」,應積極擴大民間參與新移民事務之基金比例,並積極協助及輔導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相關政府基金申請,從機制面改善使新移民團體得以有效參與公共事務及相關發展。爰此,請移民署就相關改善規劃及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6項:

1.新冠肺炎疫情嚴竣,至今仍無緩解跡象,政府於去(109)年即提出因應疫情急難紓困方案,惟當時民間團體曾質疑有弱勢婦女兒少成「紓困漏網」,其中針對設籍前新住民部分,衛生福利部說明除可由符合補助對象條件之本國籍配偶或家人提出申請,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列有「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可提供新住民之社會救助照顧。

查,110年「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項下分別編預算補捐助辦理4項子計畫,由於疫情依然嚴竣,衝擊弱勢新住民家庭經濟,且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底宣布調漲健保費率,經比較109、110年預算編列額度(如下表),發現除健保部分外,於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相關法律諮詢及協助服務計畫等預算卻不增反減,如何加強新住民之社會救助顯有疑義,爰此,針對「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鼓勵地方政府積極推動辦理,並加強向新住民家庭宣導。

計畫                         年度

109

110

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計畫

900萬元

900萬元

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

1,200萬元

1,100萬元

經濟困難之設籍前新住民健康保險計畫

1,333萬元

1,600萬元

相關法律諮詢及協助服務計畫

40萬元

27萬元

2.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新住民家庭學習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等工作,查,110年「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項下分別編預算補捐助辦理4項子計畫,由於新住民人口已達56萬餘人,然而社會上對新住民仍存有某種偏見與歧視,政府更應減少族群間的對立與衝突;此外,目前疫情依然嚴竣,衝擊弱勢新住民家庭經濟,政府更應積極提供托育服務以減輕新住民經濟壓力,然而比較109、110年預算編列額度(如下表),發現臨時托育、語言文化體驗學習等預算卻不增反減。

由於如何降低社會中存在著潛在的緊張與衝突,並加強新住民子女托育服務實為政府首要工作,爰此,針對「辦理新住民家庭成長及子女托育、多元文化宣導計畫」,請強化宣導新住民及其子女增能培力學習管道。

計畫                           年度

109

110

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

1,100萬元

1,000萬元

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

320萬元

420萬元

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計畫

3,800萬元

3,400萬元

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

6,400萬元

6,400萬元

3.110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入國(境)前輔導計畫」經費較109年預算擴編至1,350萬元(增幅75.32%),係新增辦理海外地區陸(外)配偶及其子女入境輔導業務。而108年度預算數700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為276萬2千元,執行率僅39.46%,今(110)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海、空貨運航次減少及各國港口管控,預算編列顯不合理,爰請適時滾動檢討預算編列,俾符實需。

4.「新住民發展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服務費用」項下編列旅運費95萬元,做為國內旅費及辦理基金成果展參加團體及工作人員交通費,由於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加重,政府公布「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以避免集會群聚感染,惟比較109、110年旅運費編列額度,卻增加31萬8千元,顯未能遵照辦理,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查移民署於109年8月31日預告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中第5條之各類委員數,修正內容將「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改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引起新住民、新住民第二代及民間團體反彈。若依修正內容通過,恐實質降低新住民社群參與新住民發展基金比例。內政部主管新住民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110年度預算編列3億6,439萬2千元。為維護新住民社群參與新住民發展基金之運用,爰要求移民署將新住民、新住民第二代及民間團體之意見:「一、新住民等團體席次至少達總席次的二分之一。二、建立公開透明的遴選機制。」納入考量,於第10屆第5會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研議於111年8月第5屆委員選任前是否提出修法草案。

6.鑑於我國新住民及二代子女人數於110年1月止已超過百萬人次,為提供其於國內之生活協助及多元文化交流,我國於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相關預算補助各機關(構)、團體開設新住民相關教育課程或活動,協助新住民適應我國生活或提供進修學習之機會。然為提升新住民課程學習意願及效率、降低跨國家庭間之文化隔閡,建請內政部於新住民之相關課程開設時,加強宣導並鼓勵新住民以親子共學或家庭共學之方式修習課程,以利增進新住民於我國之文化交流、傳承、認同感及家庭情感。

三、特別收入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1.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110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9萬元,請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第2項修正為:請役政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新增決議3項:

1.「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基金用途」─「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服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編列「印刷及裝訂費」30萬元。較109年增加20萬元,增幅達200%,查雖係依役男年度人數規模增加編列預算,惟役政署允應詳加考量預算編列合理性撙節使用,避免浪費公帑情事發生,並期提供役男訓練期間所需課程講義等需求,以維護役男服役權益。

2.110年度「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之「其他用品消耗」經費編列180萬元,係辦理役男所需裝備(含內務盒、臉盆、洗衣袋、保溫水瓶、文具袋、尿液檢體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快速檢驗試劑、尿液檢體愷他命快速檢驗試劑及裝備用品等)及其他雜支等,與109年度「其他用品消耗」編列100萬元相比,增加80萬元,增幅達80%,查雖係依役男年度人數規模增加編列預算,惟役政署允應詳加考量預算編列合理性撙節使用,避免浪費公帑情事發生,並期提供役男訓練期間所需裝備等需求,以維護役男服役權益。

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自設置起,到109年止,「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往年僅編列經費採購桌上型、筆記型電腦,配合購置電腦軟體以辦理研發替代役相關業務,並依行政院資安相關規定整合資料庫,惟近年來資安事件頻傳,駭客對政府機關與民間機構的網路攻擊事件層出不窮,役政署允應依據行政院資安規定審慎研議相關作為,俾有效強化資訊系統安全防護,完備資料庫保護,並確保役男個資不外洩,以維護役男權益。

四、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五)新增決議6項:

1.110年度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來源」項下之「雜項收入」編列新臺幣10萬元,經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決算106、107年之雜項收入分別為新臺幣4萬7,600元、3萬0,392元,108年又因外界捐款,暴增至104萬6,620元;然而預算均編列為新臺幣10萬元。可見,警察人員協勤民力基金之募款缺乏規劃,對於如何增加歲入尚欠積極推動,嚴重影響警察人員等執法人員執勤死、傷、病等國家應予之保障。爰此,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落實逐年滾動式檢討調整歲入收入。

2.經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7條規定由相關機關正副首長9人及其他法律、經濟、金融及其他領域專業學識經驗者擔任。由於本條例安全金之發給,與本條例規定各執法人員之職業健康風險有重大關係,宜納入對職業健康風險有研究之專家學者或有關官員,或公務人員協會等相關基層代表。爰此,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就上述委員遴選相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編列新臺幣2,345萬7千元。經查當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民國96年立法之初(當時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因為警消人員執勤死、傷、病之照顧不足,雖相關機關有基金或基金會,但對象與範圍不一,未免基本死、傷、病的照顧不足而有立法,因此寓有各種執法人員死、傷、病照顧的最後一張網之意涵,應盡可能從寬認定。次查,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為本基金運用範圍,惟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3條卻規定:「三、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失能者……依下列規定辦理:/()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導致本基金發給範圍從母法規定之「執行勤務受傷、失能……」變成執行勤務「發生意外」或「遭受暴力攻擊」,幾乎與相關死、傷、病照顧中範圍最嚴格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法條用語相同,完全失去本條例作為相關執法人員死、傷、病照顧的立法目的。爰此,請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委員會就發給範圍檢討並研議修正相關法規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下稱「警民基金」)發給因公死亡、因公失能、因公受傷之慰問金,然針對消防人員因吸入廢煙、有毒物質而長期累積導致之肺病,或警察人員因長時間高壓及輪班工作導致心血管疾病等因長期工作累積導致之疾病卻未有相關補償,致職業災害發生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人員之醫療、工作與日常生活之嚴重侵害。爰請內政部邀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相關民間團體討論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人員職業災害保障方案之書面報告。

5.現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下稱「警民基金」)與「財團法人警察消防及義勇民力安全濟助基金會」、「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消防人員醫療照護公益信託基金」、「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等單位,提供因公死亡、因公失能、因公受傷之慰問金,設立目的與慰問類型具有高度相似性質,造成資源重複與行政管理贅冗。請內政部盤點現存由政府捐助設立且與警民基金濟助性質相似之財團法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整併評估之書面報告。

6.參照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104至110年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可知110年「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之估計件數均較往年增加,是否已預知人員執行勤務須面臨之危險因素較以往為多?由於是類人員職業特殊,工作環境錯綜複雜且具一定危險性,如何減少不幸事件發生已成為首要目標,尤以針對教育訓練部分,政府應正視部分訓練流於形式的問題,要求落實「為用而訓」、「訓用合一」以降低執勤意外之發生,同時避免超時執勤,並加強因公傷亡人員及其遺族之照護與醫療,此外,政府更應改善諮商輔導與訪視機制,讓相關人員執行勤務無後顧之憂,全心致力於工作。

104至110年「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預算估計件數

 

年  度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執行勤務死亡遺族生活照護計畫(件)

7

7

6

7

7

6

8

 

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件)

35

29

53

54

65

66

72

五、特別收入基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五)新增決議15項:

1.內政部監督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中「服務費用」工作計畫項下經費編列「一般服務費」879萬9千元,其中「外包費」編列879萬9千元,108年度決算數與109年度預算數均無編列該費用。一般服務費中之外包費,係委託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業務之勞務承攬費用,惟並未見國土永績發展基金管理會提出承包廠商資訊與承包項目、細項之說明,僅匡列外包費,爰請內政部監督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辦理國土計畫相關業務勞務承攬之承包廠商資訊與承包項目、細項說明之書面報告。

2.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2,781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6,064萬元增加6,717萬元,增幅1.1倍。

經查,該基金近年的預算執行情形,106至108年度委託調查研究費決算數分別為600萬2千元、1,794萬元及2,171萬元,執行率15.90%、64.53%及57.13%皆低於7成,且109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數1,639萬元,占分配數4,998萬2千元之32.79%,預算執行未臻理想。

110年度復編列1億2,781萬元,逾以前年度預決算數頗多,應考量以108年度執行實況,覈實編列預算。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檢討之書面報告。

106至110年度國土計畫委託調查研究經費編列與執行情形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分配數

實際數

106

37,760

-

6,002

15.90%

107

27,800

-

17,940

64.53%

108

38,000

-

21,710

57.13%

109

60,640

49,982

16,390

32.79%

110

127,810

-

-

-

3.內政部監督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中「服務費用」工作計畫項下經費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2,781萬元,而108年度決算數為2,171萬元、109年度預算數為6,064萬元,相較可觀之,110年度之預算顯高出許多。服務費用中之委託調查研究費,係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委託經費所用,惟並未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提出輔導機制具體縣市和項目細項之說明、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詳細計畫和委託研究排程,僅匡列委託調查研究費。爰此,請內政部監督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輔導機制具體縣市和項目細項之說明、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詳細計畫和委託研究排程之書面報告。

4.針對110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2,781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6,064萬元增加6,717萬元,增幅1.1倍,係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配套機制、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輔導機制,以及國土計畫專題研究之委託經費,預計委託研究項目包括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土地利用監測、國土計畫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海洋資源地區規劃、原鄉地區鄉村地區整體示範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輔導團等等,其成果攸關原住民族傳統土地及海域之確認。惟查該計畫近3年度執行率均低於七成,截至109年度8月底實際執行數為1,639萬元,執行率僅32.79%亦未臻理想,有鑑於110年度編列之預算增幅極高,顯有浮濫之嫌,爰此,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提升國土研究計畫執行成效之書面報告。

5.內政部監督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工作計畫項下經費編列「購置無形財產」1,000萬元,其中「購置電腦軟體」經費編列1,000萬元,係全數購置無形財產之預算皆用於此,惟108年度決算數和109年度預算數皆未編列之。購買及更新電腦軟體,為辦理國土功能分區證明核發系統開發,實則有理,惟僅匡列購置電腦軟體費,並未說明購買之軟體細項清單明細和系統開發進程,逕編列一千萬元,實非妥適。爰建請內政部監督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購買之軟體細項清單明細和系統開發進程之書面報告。

6.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全國國土計畫業於107年4月30日公告,故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由內政部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

經查,依據110年1月17日營建署網站資料所示,目前雖已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研商會議,並依大會決議修正後再報部辦理核定事宜,惟至今仍有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土計畫尚未完成核定作業,為如期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建請內政部儘速完成核定作業,以利各地方政府進行公告。

7.行政院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的目標,其中又以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占66.3%最高,短期目標(至109年)裝置容量6.5GW(GW為電量單位,即10億瓦),長期目標(至114年)為20GW。行政院訂定「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以因應大型地面型太陽光電設置量逐步擴大,訂定規劃設置太陽光電時,應充分衡量對國土、生態及景觀等影響之原則,供設置者及管理機關依循。然透過媒體報導,仍發現部分太陽光電設置場域有所爭議,例如「台糖的平地造林區」等。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立法制定國土計畫法,行政院應避免太陽光電設立位置爭議再起,內政部應加速督導協助各地方政府完成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8.查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中應訂定之相關子法計有22項,截至109年6月已發布11項子法,其中完成3項子法,剩餘8項尚在研訂草案中,合先敘明。

惟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族群關係之存在,國土計畫法及其子法亦應遵守,以避免產生族群間之衝突。

綜上所述,近來常見因土地利用之歧異產生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間之衝突,為避免不必要之衝突產生,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中應訂定之相關子法務必與原住民族事先溝通與協調,並確保事先完善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溝通,以謀求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

9.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設置目的在於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如全國國土計畫、辦理鄉村地區整理規劃、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工作等作業。而據調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佔我國國土約180萬公頃,相關國土永續發展之規劃與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息息相關。

有鑑於此,近來常見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原住民因政府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利用,產生不必要的紛爭與誤會,除應善盡與人民溝通以及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之機制外,更應於規劃國土永續發展之上位政策時,有其溝通說明與協商之平台。爰請於國土計畫法擬訂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規劃政策,應邀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研議與協商,有利於事先理解當地原住民族實際之需求,研擬因地制宜之政策。

10.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依上開規定,鄉村地區整理規劃或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工作皆可能造成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尊重並與當地部落建立良好之夥伴關係,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

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運用包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理規劃及辦理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相關審議作業等作業,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相關作業,似未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辦理,在經費之補助上,基金應有權做合法性與合目的性的審查,有權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遵守法律上應有之義務。

綜上所述,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之運用除加強國土保育、建立用海秩序、維護農業環境及集約城鄉,為後續發展策略外,亦應與當地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減少當地居民因誤解而產生不必要之抗爭與反彈,反致相關計畫之延宕。爰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相關經費涉及當地部落土地之運用,應先確認涉及之當地部落,並確保事先完善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溝通,以謀求機關與當地部落間共存共榮之福祉。

11.有鑑於營建署於該署網站公開相關委員會組成名單,譬如: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與內政部住宅審議會等,經初步查詢該署網站,未能看到「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組成名單,基於政府資訊公開透明的原則,建請營建署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組成名單上網公告。

12.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制定「國土計畫法」。依法設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推動國土計畫、國土復育相關工作,基金來源包含: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使用許可案件所收取之國土保育費、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違反該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民間捐贈、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8項。經查自106至110年,該基金由國庫撥補累計5億2,800萬元,距法定目標「國土計畫法施行後10年,移撥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500億元」仍有極大差距。為杜絕國土違法利用,保護我國國土永續發展,內政部應訂定目標,查緝國土違法利用,上網公開查緝情形,並充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13.過往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相關部會檢討計畫執行情況,發現「機關往往未能針對問題的實際情形進行深入瞭解、掌握問題關鍵,常將片面意見當作問題。例如流標原因常屬預算編列及設計間未能互相連結,或設計單位設計不當造成執行困難,但機關往往僅憑設計單位意見,即誤認為是人力不足、經費不足或氣候因素等原因造成」。

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106至108年度國土計畫委託調查研究預算執行率均低於7成且部分案件進度有所延宕,110年度編列1億2,781萬元之預算,較以往預決算數頗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應注意後續預算執行情形與研究報告之品質,另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先期規劃階段各項委託調查研究工作至關重要,內政部宜督促受託單位儘速完成,以利政府相關部門參採,共同落實國土永續發展目標。

14.鑑於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補助18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國土計畫規劃作業、國土分區圖作業、國土計畫宣導作業及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之經費,而110年度預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執行違規查處,然此補助自106至108年度預算執行率分別為29.18%、46.82%及68.95%,執行率均低於7成。爰請內政部應督促地方政府加速辦理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作業,俾利後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執行違規查處作業,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其基金來源有「自來水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一定比率費用」,自該法施行後第11年起適用。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方納入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費用,係基於水資源及電力資源之運用與國土永續發展息息相關,使用資源量較大者,應負擔較多國土永續發展責任,爰明定政府可協調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繳交一定比率費用,作為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來源之一。為避免衝擊民生物價,5年後將從自來水及電力事業機構附徵之費用,行政院應督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要將此成本轉嫁給民眾。

乙、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1.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經濟委員會部分。

經濟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甲、行政院主管

一、作業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減列「營運計畫─各項投資」10億元,並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97億6,893萬8千元,增列3億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0億6,893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25億7,747萬8千元,減列「服務費用1億元、「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17萬1千元(含「專業服務費」10萬3千元、「材料及用品費」6萬8千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017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7,730萬7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71億9,146萬元,增列4億0,017萬1千元,改列為175億9,163萬1千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3。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修正為:

1.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於業務計畫中「各項投資」編列120億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邱臣遠 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邱志偉 陳亭妃 蘇治芬 邱議瑩 

連署人:陳明文 

新增決議24項:

1.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6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較109年度預算案直接投資153億元減少88億元,約57.52%。逾半直接投資事業108年度營運發生虧損:國發基金多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數位文創、航空、通訊等產業,據統計截至108年底止,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期末投資額6,480億0,246萬8千元,其中臺灣積體電路製造公司等25家公司獲有盈餘,占直接投資事業47.17%,餘28家事業,若不計入清算中之保利錸光電公司及依破產程序處理中之寶德公司,營運發生虧損者26家,除108年度甫投資即虧損之兆遠科技、益得生技、東貝公司等3家公司外,與107年度營運情形相較,虧損加劇者10家、由盈轉虧者3家、營運雖有改善,惟仍虧損者10家,上述公司虧損原因包括全球面板價格下跌、電池、貨運航運市場供過於求、產品無競爭力、造船成本增加、尚處產品研發或轉型階段、認列商譽減損損失、競爭廠商擴大出口削價競爭致產品價格下滑、員工罷工影響營收、公司業務尚處擴張期、營運績效、銷售狀況欠佳、尚處投資初期等。國發基金108年底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逾半發生虧損,且部分事業連年虧損未見改善或虧損情形嚴重,審計部自100年度起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改善並檢討股權處理。鑑於近年陸續發生投資之事業宣布破產或終止上市情形,為落實國會對國發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加強監督營運及財務狀況,並檢討目前投資後管理方式及退場機制妥適性,以維護投資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運作績效檢討」書面報告。

2.有鑑於台杉公司為國家級投資公司,主要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成立,查國發基金對台杉水牛投資公司及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總投資金額分別為21.2億元及23.7億元。依監察院109年2月公告之調查報告指出:國家發展委員會結合公民營機構力量規劃成立台杉公司,執行過程過於匆促且未盡周妥,肇致配合政府投資之臺灣銀行及創新公司,因時間緊迫,未能有效評估投資風險,且相關作業疑有未符作業規範之情事;國發基金係台杉公司主導人,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與國發基金持股比率已逾99%,可完全主導台杉公司之董事人選,理應以公股法人代表出任董事及董事長,卻未與社會充分溝通下於106年8月選任3席自然人董事,造成社會訾議,傷政府形象,雖台杉公司於108年9月召開臨時董事會將上述3席自然人董事改列為創新公司法人代表,惟執行過程產生規避監督等疑義,顯有未妥,應引以為戒。檢視國發基金110年度預算書表卻皆未充分揭露敘明台杉公司推動情形及未來規劃方向。為此,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於3個月內將台杉公司相關投資金額、推動進程及未來規劃方向等相關資訊,清楚公布於官方網站網頁,並充分揭露於未來年度預算書內,以利國會預算審查及監督,增進人民監督與瞭解。爰此,為落實國會對國發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國家級投資公司相關投資金額、推動進程及規劃方向檢討」書面報告。

3.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計畫「各項投資」預算120億元,較109年度減少106億元,約46.9%,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預估各項投資計畫額度。國發基金110年度各項投資預算較109年度預算數減少近五成,而108年度各項投資預算執行率較107年度雖有提升,仍未達五成,109年度截至6月底止執行情形亦未如預期,且近年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預算執行情形欠佳,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動跨國政府投資合作機制,及協助企業調整經營型態,創造新興優勢產業等,要求應持續加強辦理各項投資,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促進我國產業之健全發展。

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千億元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立意良善,惟進展與預期尚有相當差距,且部分投資案件遭外界質疑投資失當。鑑於中美貿易戰、科技戰及新冠肺炎疫情促使全球產業鏈之調整、重組加速展開,我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該基金應以積極態度持續推動,惟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及具發展潛力之投資對象,並強化監督機制與適時揭露完整資訊,以杜絕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

5.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65億元直接投資各類企業,較109年度預算案直接投資153億元減少88億元,約57.52%。國發基金108年底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逾半發生虧損,且部分事業連年虧損未見改善或虧損情形嚴重,審計部自100年度起連年提出重要審核意見要求改善並檢討股權處理,鑑於近年陸續發生投資之事業宣布破產或終止上市情形,除應加強監督營運及財務狀況外,並宜檢視目前投資後管理方式及退場機制妥適性,以維護投資權益。

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立意良善,尤其中美貿易戰、科技戰及肺炎疫情促使全球產業鏈調整、重組加速展開,我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惟運用國家資源投資更應謹慎為之,除應慎選符合政策方向、具發展潛力公司外,並強化監督機制,督促被投資公司確實按規劃運用資金,依期達成產業轉型升級之目標,並適時公開投資審議內容與結果,以杜絕外界輿論爭議並展現投資成效。爰此,建請國家發展委員會針對「未來投資規劃及相關遴選基準與資格」,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鑑於自109年1月起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迄今仍持續蔓延,未有緩解趨勢,對各行業之衝擊可能持續擴大,尤其新創事業體質相對較為脆弱,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參酌過往創業天使計畫輔導新創事業停業或解散之案例,審酌目前整體市場環境,協同天使投資人創造有利於新創事業發展之環境、提供妥適之輔導與協助,俾使獲得投資或補助之新創事業降低營運風險,順利度過創業陣痛期。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擬訂具體輔導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進度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8.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業務計畫「各項投資」預算120億元,主要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並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預估各項投資計畫額度。檢視其執行狀況,近年來關於資通訊及物聯網產業、智慧機械及零組件產業、綠能、環保及循環經濟產業、生技及醫療器材產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投資預算執行狀況欠佳,與政府政策方向未能契合。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提出「加強辦理各項投資改進策略,以增加產業效益及改善產業結構」書面報告,以促進我國產業之健全發展。

9.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6年5月報經行政院同意,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並參與台杉公司募集之5+2產業創新投資基金之投資;截至109年7月底止,國發基金對台杉公司投資金額1億3,550萬元,持股比率40%、台杉水牛投資公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金額16億元,持股比率34.41%、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投資金額20億元、持股比率33.89%。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惟國發基金與創新公司可主導台杉公司之董事人選,卻選任3席自然人董事,且預算書內未充分揭露台杉公司未來規劃及國發基金預計投資詳細資訊。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提出「台杉公司未來規劃及國發基金預計投資計畫」書面報告,增進社會信賴與瞭解。

10.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5年7月匡列1,000億元設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產業創新轉型基金成立後,國發基金106年6月參與如興公司現金增資案,但因公司經營不善,董事會107年3月21日決議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107年10月參與投資聯合再生能源公司,108年7月旋即宣布縮減電池產線及大幅裁員減薪,且108年發生鉅額虧損;108年1月投資東貝公司取得2.83%股權,108年9月即傳出公司財務吃緊,提出紓困申請,109年4月東貝公司就因涉嫌財報不實,董事長及發言人遭收押禁見,9月28日公司公布108年發生高達73億元之鉅額虧損,及會計師無法表示意見與淨值為負數,並於11月10日終止上市等,顯見產業創新轉型基金不斷投資失當。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向立法院提出「國發基金如何強化內部投資建議報告監督機制,及相關報告計畫書之揭露」書面報告,以增進投資成效。

11.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並為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該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執行期間3年。「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主要目的在於加強與民間合資成立創投資金,投資於有助於優化地方產業發展,鞏固地方就業機會,推動地方品牌發展,改善居民生活機能及環境之相關事業,及促進環保及文化發展,協助弱勢團體生計,或提升有助於社會、人文或科技等公益發展等產業,該要點於108年1月28日通過施行日起迄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於109年3月洽詢該方案。鑑於該要點執行期間僅有3年,目前申請情況顯然未盡理想。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提高預算使用效率,並結合其他相關措施,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俾利優化地方產業發展並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

12.依監察院109年2月公告之調查報告指出:國家發展委員會結合公民營機構力量規劃成立台杉公司,執行過程過於匆促且未盡周妥,肇致配合政府投資之臺灣銀行及創新公司,因時間緊迫,未能有效評估投資風險,且相關作業疑有未符作業規範之情事;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惟監察院指出規劃成立之執行過程未盡周妥,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與創新公司可主導台杉公司之董事人選,卻選任3席自然人董事,造成社會訾議,傷政府形象,實有欠妥,允宜確實檢討,且宜於預算書內充分揭露台杉公司未來規劃及國發基金預計投資詳細資訊,俾增進社會信賴與瞭解。爰要求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並維護國發基金權益。

13.為促成投資國內五加二產業創新,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06年5月報經行政院同意,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參與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台杉公司)股權,並參與台杉公司募集之五+二產業創新投資基金之投資;截至109年7月底止,國發基金對台杉公司投資金額1億3,550萬元,持股比率40%、台杉水牛投資公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水牛一號基金)投資金額16億元,持股比率34.41%及台杉水牛二號生技創投有限合夥(以下稱水牛二號基金)投資金額20億元、持股比率33.89%。檢視國發基金110年度預算書,其中「業務計畫與預算說明」中雖敘明國發基金對台杉公司、水牛一號基金及水牛二號基金之投資情形,惟未說明台杉公司未來規劃方向,而「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亦無列明國發基金預計配合投資規劃內容,鑑於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爰要求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投資規劃內容,以確保公司募集資金之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並維護國發基金權益。

1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及促進社會企業發展,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規劃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執行期間3年,惟迄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洽詢,申辦情形未盡理想,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宜結合其他投資或融資等相關措施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俾利優化地方產業發展並營造有利於社會企業創新、創業、成長與發展之生態環境。

15.鑑於109年1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全球,迄今仍方興未艾,對各行業之衝擊可能持續擴大,尤其新創事業體質相對較為脆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宜參酌創業天使計畫輔導新創事業停業或解散之案例,審酌目前整體市場環境,協同天使投資人創造有利於新創事業發展之環境、提供妥適之輔導與協助,俾使獲得投資或補助之新創事業降低營運風險,順利度過創業陣痛期。

16.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為配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加強投資地方創生事業,並為促進社會企業發展,國發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採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然截至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於109年3月洽詢該方案,申請情況未盡理想,且該要點執行期間僅有3年。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重新檢視如何推廣該要點及加強對地方創生及社會相關企業之資金挹注,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歷年皆有編列「各項投資」,係按以往業務經驗、民間申請情形配合政府推動產業創新轉型基金及國家級投資公司等各項產業政策,然該筆預算自107年起執行率便未達五成,且109年截至6月統計,執行率僅有15%,執行績效仍待改善。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加強辦理各項投資,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鑑於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多年來陸續參與投資生技、航太、金融、半導體、光電及航空等產業,而據統計,截至108年底止,直接投資53家民營事業,期末投資額6,480億0,246萬8千元,其中有25家公司或有盈餘,而營運發生虧損者有26家,較107年營運情形相較,虧損加劇者有10家、營運雖有改善、然仍虧損者尚有10家,且審計部108年度重要審核意見指出,轉投資民營事業計有27家發生虧損,且有多家企業逾10年仍處長期虧損狀態,應加強監督及檢討股權處理。爰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加強監督營運及財務狀況外及應檢視目前投資後管理方式及退場機制妥適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有鑑於國家級投資公司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透過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成立民營公司台杉投顧,期發揮經營彈性,累積專業投資能量,並促成投資國內五大創新產業,以驅動我國產業成長動能。然依監察院109年2月公告之調查報告指出「國發基金與創新公司可主導台杉公司之董事人選,卻選任3席自然人董事,造成社會訾議,傷政府形象,實有欠妥,允宜確實檢討……」。爰建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以台杉案為戒,審慎考量主導設立公民營公司時所採用之架構標準,於企業彈性與立法院等外部監督檢視機制間取得平衡,制定可以長久之運作態樣;並於年度預算書內充分揭露台杉公司未來規劃及國發基金預計投資詳細資訊,以增進社會信賴與瞭解。

20.2019年1月3日行政院提出「地方創生國家戰略計畫」,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協助弱勢鄉鎮提出地方創生計畫,緩和人口過度集中六都之趨勢,維持總人口數不低於2,000萬人為願景,逐步促進島內移民,期望2022年地方移入人口等於移出人口,2030年地方人口能夠回流,達成「均衡臺灣」的目標。為達成前項目標,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108年1月通過「地方創生暨社會企業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作業要點」,採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方式,結合民間資源帶動相關事業投資;該基金對個別創業投資事業投資上限最高可達40%,執行期間3年。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資料,該要點於108年1月28日通過施行日起即受理申請,惟迄109年6月底止,僅有1家業者於109年3月洽詢該方案,目前正在進行募資規劃,預計於109年第3至4季送件。除此外,參據108年12月19日屏東縣新園鄉地創生計劃輔導會議紀錄、108年11月26日台南市鹽水區、中西區地方創生計劃輔導會議紀錄、108年9月9日嘉義縣崙子線地方創生計劃輔導會議紀錄、108年7月19日新北市貢寮區地方創生計劃勘查會議及輔導會議紀錄,108年7月10日花蓮縣壽豐農產活化社群協力地方創生輔導會議紀錄等均有紀錄請地方政府或地方創生團體執行創生工作應遵守各主管機關法令或請機關協助釐清適法性問題。顯見國發會與其他部會之相關法令,已實質影響我國地方創生計畫推行,實有重新檢討及鬆綁之必要,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於3個月內協調相關部會,針對企業與各地方政府在推動地方創生計畫時所面臨之法規疑義進行檢討,並將相關處理進度與相關部會研商法規鬆綁之資料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1.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附屬單位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投資及其餘絀明細表─創業投資事業」編列30億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應加強投資地方創生及社會企業發展相關事業。

22.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單位預算,歲出預算工作計畫名稱「創業天使」編列8億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行之有年,旨在提高我國所有公告類型產業與世界接軌的競爭能力,但卻對於補助、投資的公司未善加管理及輔導,導致有些獲得補助之公司在技術成果研發成功後,以打著獲得國發基金補助之名義進行產品傳銷兜售而獲取可觀的利潤。例:台灣粒線體於2014年3月成立,2015年1月獲國發基金進場投資輔導,而該公司在研發成功後旋即與全球威力有限公司簽約,大打獲得國發基金進場輔導的言論廣告進行傳銷事實。國發基金無論補助或投資該公司,該公司應在研發過後投資實體項目而回饋社會,怎可沸沸揚揚打著政府補助之名進行傳銷行為,如此是否未來會出現起而效尤之趨勢?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並提供是否有類似或進行同樣行為公司的清查報告。

23.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總預算案,其中「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編列預算1,928萬8千元,「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共計2億0,767萬9千元,係屬辦理赴歐美等地區進行創業投資事業之考察、印製年報與投資計畫評估訪查報告、登載訊息於媒體之廣告費用等。然該項服務費用預算編列逐年提升,108年為1,188萬2千元,109年為1,883萬7千元,顯見該項目仍有樽節空間。爰此,為確保基金永續經營,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就「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服務費用」之編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110年度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預算案「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編列1,290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965萬元,減少674萬3千元,約34.32%,惟108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決算數403萬4千元,占可用預算數1,919萬9千元之21.01%,未及三成,執行率極低,另109年截至8月底止執行數1,234萬6千元,僅占可用預算數之41.86%,仍有待加強推動執行,應請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主管機關落實督導考核及追蹤管制,並送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二、特別收入基金─離島建設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689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9億0,037萬6千元,減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6萬8千元(科目自行調整)、「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450萬元,共計減列456萬8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億9,580萬8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8億9,348萬2千元,減列456萬8千元,改列為8億8,891萬4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修正為:

1.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9億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瑞隆 孔文吉 楊瓊瓔 邱志偉 

連署人:蘇治芬 邱議瑩 謝衣鳯 翁重鈞 

新增決議10項:

1.離島地區目前無法連結大型電網,多靠柴油發電機供應日常用電。惟發電與燃料運輸成本高,三級離島每度電成本可達20元,遠高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每度最高發電成本10元,且柴油發電機每運轉12小時需切換,造成短暫停止供電。加上海象經常影響運油補給,造成電源供應危機。2020年11月即發生蘭嶼發電廠用油低於安全存量,卻因連日海象不佳、貨輪停航,使得發電廠用油陷入危機油量,顯示離島需更高的能源自主,與柴油發電或由台灣本島長程輸電相比,再生能源發電成為更具競爭力選項。國外小島發展再生能源已成趨勢,帛琉政府將建造世界最大微電網,擴建再生能源裝置,2025年綠電提高到45%,2050年達到70%。南太平洋美屬薩摩亞塔烏,與特斯拉旗下的SolarCity合作,全島以太陽能板供電,取代燃油發電。SONY也在沖繩打造自給自足的分散能源社區,打造電力融通網絡。丹麥珊索島更是100%風力發電,住家熱能則是使用生質燃料及太陽能。目前離島地區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占比最高是澎湖16%,蘭嶼、綠島、馬祖都在2%以下,成長空間大。為確保離島能源安全,提供居民居民可負擔、低風險的電源,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請經濟部於5個月內研議規劃提高再生能源供給、使用效率之計畫,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提升離島能源自主性及多元性。

2.疫情促進國內旅遊,因國人無法出國旅遊,具有特殊生態、人文之離島成為國內旅遊之首選,然而離島生態、能源、水源與污染乘載量有限,超量遊客對於脆弱的離島環境生態帶來沉重的負擔,也讓離島珍貴的特殊觀光資源受到破壞,若無法兼顧觀光與環境保護,破壞了特有人文與生態,未來可能在疫情稍緩、國際旅遊復甦前,遊客就不再復返。為促進離島永續發展,爰要求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針對超量遊客對離島生態、人文、歷史、環境影響進行研究,提出因應對策。

3.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689萬4千元,基金用途9億0,037萬6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本期短絀8億9,348萬2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短絀17萬9千元,增幅0.02%,依離島建設條例,90至99年度國庫撥足基金額度300億元,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離島建設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無法支應各項業務計畫所需經費,致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預計至110年底僅餘18億5,962萬4千元,倘國庫不再撥補情形下,並以近年度基金用途平均數約8億5,300萬元估算,預估基金餘額僅可支應2.2年業務經費,為使基金永續經營,協助離島地區永續發展,爰建議請基金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基金永續經營方案。

4.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除99年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由1,500萬元至17億元不等,惟除於98年運用離島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是項計畫,找出問題,持續積極推動該項業務計畫,協助民間企業順利取得融資,從事離島開發建設,以活絡當地經濟,增進民眾福利,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來源」689萬4千元,「基金用途」9億0,037萬6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本期短絀8億9,348萬2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短絀17萬9千元(增幅0.02%),離島建設基金成立迄今主要財源為國庫撥款,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離島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逐年降低,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已不足20億元。爰此,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檢討基金來源,並依照離島建設條例立法意旨,維持離島基金水平,確保離島各項公建計畫如期進行,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6.離島建設基金自95年度起編列「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開辦迄今,除99年未編列預算外,每年預算數由1,500萬元至17億元不等,惟除於98年運用離島基金之資金貸出民宿度假村1案,融資金額700萬元外,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據說明係離島地區氣候、地理條件特殊,市場規模有限及銀行授信保守,及部分案件經銀行評估後,未與基金搭配出資,全數以自有資金核貸所致。基金自95年度起辦理離島地區開發建設貸款計畫,推動迄109年8月底,僅於98年以基金資金貸出1案,其餘各年度均無貸出案件,宜持續積極推動該項業務計畫,協助民間企業順利取得融資,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當地經濟,主管單位宜持續推動貸款計畫以協助業者取得融資。從事離島開發建設,以活絡當地經濟,增進民眾福利。

7.目前台東─蘭嶼、台東─綠島航線由「德安航空」經營,但自從更換新型飛機後,蘭嶼與七美的鄉民異口同聲指出,早期機型是7級風就飛,如今遇6級風就不飛,離島交通更加不便;同時該機型的設計,根本不適合飛蘭嶼、七美。行政院應思考投入離島建設基金加速協助補助綠島與蘭嶼機場擴建,增加機場跑道長度,將可以引進使用其他飛機機型,減少離島航班停飛的機率,保障離島民眾基本「行」之權利。

8.經查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離島建設基金以目前收支水準估算約可維持營運2年餘,倘國庫不再撥補,以該基金108年度決算、109年度預算及110年度預算案之基金來源平均數0.06億元,估列未來年度收入,並以同期間基金用途平均數約8.53億元,估計未來支出規模,收支相抵後,估算平均年度短絀約8.47億元,以110年底預估基金餘額18.60億元,僅可再支應離島建設業務經費需求2.2年,行政院應及早提出「對案」因應,以利該基金之永續經營。

9.查離島建設基金之宗旨在於推動澎湖、金門、連江、臺東、屏東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並增進當地居民福利。而離島建設基金主要運用之用途在於係協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有關交通、觀光、生態保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水資源及能源利用、教育、文化、社會福利、資訊建設、消防、警政、醫療衛生等建設計畫,合先敘明。其中台東縣海岸山脈兩側之自然環境以及原住民族特殊之文化特色深具特殊性,惟政府長期以來施政較為忽略東部之建設,長期以來導致人口外移與老化、偏鄉醫療與交通不便,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甚鉅,亟需以離島建設基金協助當地政府改善相關基礎建設,惟目前預計至110年底基金餘額僅餘18億5,962萬4千元,爰請應儘速撥補相關經費外,另至少匡列固定比例給予地方政府,並合理放寬經費使用之限制,以及有效鼓勵民間企業參與離島投資開發,活絡當地經濟,允宜持續推動貸款計畫以協助業者取得融資,以利澎湖、金門、連江、臺東、屏東居民之福祉。

10.查110年度離島建設基金預算案雖編列基金來源689萬4千元以及基金用途9億37萬6千元,惟自100年度起不再撥補,離島建設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無法支應各項業務計畫所需經費,致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由100年度97億4,781萬3千元逐年縮減,預計至110年底基金餘額僅餘18億5,962萬4千元,合先敘明。有鑑於此,離島建設基金自100年度起離島基金之基金來源逐年減少,連年發生短絀,基金餘額逐年降低,110年底預計基金餘額尚不足20億元。為健全澎湖、金門、連江、臺東、屏東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並增進當地居民福利,爰請行政院儘速撥補相關經費,並加以籌謀,以利澎湖、金門、連江、臺東、屏東居民之福祉。

三、特別收入基金─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修正為:

1.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27億3,764萬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孔文吉 楊瓊瓔 邱臣遠 邱志偉 

連署人:翁重鈞 謝衣鳯 賴瑞隆 邱議瑩 

新增決議6項:

1.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預算數3,000萬元,主要係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惟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之「109年度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係於109年6月24日決標及簽約,計畫共12年(自109年6月24日至120年12月31日),前4年為第1期採購,後8年為第2期後續擴充採購,前5年受理企業申請投資,辦理案源開發、申請受理、投資審議、投前評估等工作。查該勞務委託案屬鉅額採購,惟110年度花東基金預算案中並未編列契約所列案源開發、申請受理、投資審議、投前評估等相關費用及按實際投資餘額計算之獲投企業管理費與信託管理費,且預算書內亦未揭露計畫之權利義務資訊,有欠妥適。因此,為避免預算編列浮濫,爰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花東地區之發展。

2.行政院主管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其目的在推動地區產業發展,發展多元文化特色。經查,行政院主管之「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並未依往年訂定「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亦未表列「前年度決算結果及績效達成情形分析」及「上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績效達成情形分析」,有效率不彰、逃避監督之虞。爰此,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於官方網站公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各項補助計畫名稱、金額,且每季必須揭露補助計畫執行進度;並於上述官方網站每年公布「年度關鍵績效指標」及表列「前年度決算結果及績效達成情形分析」、「上年度已過期間預算執行情形及績效達成情形分析」,以促進資訊公開、民眾參與,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利立法院持續追蹤、監督。

3.110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預算案編列基金用途27億3,882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4億8,094萬元,增幅117.84%;惟檢視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108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情形,當年度通過之補助計畫122項,102至107年度通過待執行之補助計畫136項,合計258項;至108年底結案者128項,僅占49.61%,未完成案件中,停辦者4項、留待109年度繼續執行者126項,合計130件,占50.39%,超過五成,且108年度補助計畫中無執行數者高達56項,占執行計畫之21.71%,尤其包含102至107年度通過之計畫共25項,執行情形欠佳,應請行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檢討問題癥結,以提升計畫執行績效,爰請基金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基金執行改善精進方案。

4.查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宗旨在於促進花東地區觀光及文化、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建設、社會福利建設及教育設施等各項發展措施,合先敘明。又查花蓮與臺東縣兩縣原住民族人口皆約占半數左右,亦是重要之原住民族地區分布區域,就上開基金設置之宗旨,其中亦包含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惟就目前花東原住民族之現狀而言,因交通不便、偏鄉醫療與教育資源之缺乏以及當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實際需求有所落差,導致原住民族人口嚴重外移,實際外移之原民人數占半數以上;而仍涉籍當地之原住民,中低或低收入數比例又過高且有隔代教養之問題,亟需以花東基金予以協助改善並解決相關問題,應先以原住民切身之民生相關與延伸之問題予以處理後,進一步將經費挹注於相關基礎建設上才能真正有助於花東居民。爰請優先研議匡列固定比例用於當地原住民族之民生、醫療、教育、文化及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上,促使儘速提升花東居民生活環境品質的目標。

5.查花東基金之宗旨在於促進花東地區觀光及文化、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建設、社會福利建設及教育設施等各項發展措施,合先敘明。又查花蓮與臺東縣兩縣原住民族人口皆約占半數左右,亦是重要之原住民族地區分布區域,就上開基金設置之宗旨而論,部分項目產生消極或積極之衝突,屢屢造成當地原住民與政府或私人間之爭議,如:花蓮養雞場案及台東光電案,因政府未能及時與事前之溝通造成民眾間之誤解。是以,在相關經費或計畫核定前,適當導入與當地原住民或居民溝通之機制乃重中之重。爰請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應檢討與當地部落、原住民民眾溝通協調之機制,俾有效達成政府與居民間雙贏的目的。

6.查花東基金之宗旨在於促進花東地區觀光及文化、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建設、社會福利建設及教育設施等各項發展措施,合先敘明。又查花蓮縣與臺東縣近年因產業發展較為緩慢,人口外移,易造成基礎建設上,如交通建設、醫療建設及教育資源較為匱乏,嚴重影響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甚鉅,亟需以花東基金協助當地政府改善相關基礎建設,爰請應匡列固定比例給予地方政府,並合理放寬上開項目經費使用之限制,先將基礎建設設置完善,俾利吸引民間企業參與投資開發,以及後續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投資服務計畫之成效,進而達到提升花東居民生活環境品質的願景。

乙、經濟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經濟作業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2億4,085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7億0,486萬5千元,減列「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1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勞務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500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投資業務成本─2.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各項短絀─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400萬元,共計減列1,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9,386萬5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4億6,401萬元,減列1,100萬元,改列為14億5,301萬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3億1,559萬1千元,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經濟部第14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經濟作業基金」1億3,893萬5千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9,000萬元、中小企業發展基金4,893萬5千元,改列為21億7,665萬6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修正為:

1.110年度經濟作業基金預算案中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於業務總支出,編列85億5,761萬2千元,扣除用人費用8億9,566萬4千元後,預算76億6,194萬8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賴瑞隆 邱志偉 陳亭妃 邱臣遠 林岱樺 

新增決議27項:

1.110年度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編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4億0,086萬1千元,較109年預算數減少258萬2千元。經查整體土地出租率雖達99.16%,部分已出租土地卻遭長期閒置,屏東園區出租土地因建廠計畫未依期限完工,空置面積甚至高達1萬9,576平方公尺,顯然無法發揮經濟效益。爰建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中「服務費用─旅運費─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8萬3千元。其中「勞務成本」編列共計11億8,186萬2千元,係屬辦理赴具潛力市場國家參訪交流或參加經貿相關活動以協助廠商拓展市場、並參加園區與產業發展相關會議、新南向產業交流合作計畫。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建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中「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預算120萬7千元,國外旅費編列60萬元。其中「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共計3億6,594萬6千元,係屬辦理赴東南亞推行新南向國家工業區合作開發業務,及考察日本與新加坡等國建置智慧園區管理方法。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避免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考察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請經濟部視全球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出國考察計畫執行時程。

4.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中「投資業務成本─服務費─旅運費」編列預算25萬元,請檢視訪視活動規劃。其中「投融資業務成本」編列共計8億0,592萬5千元,係屬辦理查核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業務、國際合作業務等。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避免出國。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相關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故請經濟部檢討調整訪視活動規劃。

5.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中「業務費用─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預算142萬8千元,國外旅費編列67萬2千元。其中「行銷及業務費用」編列共計7億7,773萬9千元,係屬辦理參加臺日年度官方協力會議、地方創生博覽會、美洲主街協會論壇、社會企業世界論壇等。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且我國近期出現數起本土病例,為保障國人安全,應避免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相關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請經濟部視全球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出國計畫執行時程。

6.110年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預算案「國外旅費」編列67萬2千元,然而因Covid-19疫情嚴重肆虐全球情況仍未減緩,以致民國110年可否出國洽公仍未明朗,且目前國際重大會議皆改以視訊方式進行,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卻持續編列相關預算,實有浮編之虞;為撙節開支,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說明此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預期目標,並提供詳盡資訊。爰此,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視全球疫情狀況,適時調整出國計畫執行規劃。

7.110年度經濟部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預算案中「衛生保健成本─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體育活動費」編列預算2萬元。其中「醫療成本」編列共計1,019萬9千元,係屬辦理文康活動。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顧及國內防疫安全,建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在防疫期間,恪遵相關「社交距離注意事項」,以降低社區感染與傳播的機會。

8.110年度經濟部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編列共計41億4,591萬6千元,其中「一般服務費─體育活動費」編列192萬4千元,係屬辦理產業園區文康活動費用。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且我國近期出現數起本土病例,為保障國人安全,應避免大型集會或辦理相關活動。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請經濟部視疫情變化,調整各項體育文康活動內容,以兼顧同仁權益及安全。

9.針對經濟部工業局擇定全台9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場土地規劃開發為產業園區,面積計734.17公頃,約可提供產業用地476.48公頃,預估開發總經費366.77億元,需向銀行融資294.37億元。惟此合作開發案係以只租不售方式供投資人使用產業用地,不但開發成本之回收期程不確性增高,且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多數占用自原住民傳統土地,其租金收入應歸原住民享有,不宜歸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收益。爰請經濟部往後開發產業園區,應避免使用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

10.經濟作業基金設立目的是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企業健全發展。然近日經濟部工業局所轄林園工業區連續於1個月內發生4起重大工安事故,頻率之高,行政機關監督管理顯有疏失。燃燒事故造成的異常排放,不僅造成空污,所排放之大量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更可能危及附近居民健康。俟經濟部於3個月內彙整內政部消防署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全國石化及一般工業區3年內重大事故調查與檢討報告,並參照台塑六輕總體檢方式,適時對外揭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截至109年8月底,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之62處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再加上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該基金推動之產業園區計畫竟然擇定雲林馬光、嘉義公館與南靖、臺南番仔寮、高雄九鬮、彰化二林、臺南沙崙、高雄白埔及屏東隘寮溪等9處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場土地規劃開發為產業園區,面積計734.17公頃,約可提供產業用地476.48公頃,預估開發總經費366.77億元。有鑑於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使用效率不彰,造成土地供需失衡;經濟部工業局雖業已就部分閒置用地依法公告限期改善但效果不佳;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9處為「農場土地」,雖遵守「土地只租不賣」決議,惟變更農地為其他用地,又跳開「二階環評」更可能造成農地減少及周遭環境衝擊。爰此,為落實國會對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監督目的,促成該基金管委會盡到善良管理人之責,避免蒙上破壞農地罵名,應加強媒合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爰建請經濟部就開發園區及釋出閒置土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中南部產業園區計畫執行規劃檢討」書面報告。

12.110年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於「投融資業務成本─短絀、賠償與保險給付」項下編列投資損失2,000萬元,係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預估110年度之投資損失。為督促主管機關提高該基金投資收益,爰請經濟部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提高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效率」書面報告。

13.然高雄大林蒲沿海6里長年被石化重工業和800支煙囪包圍,社區居民健康深受空氣、工業污染影響。行政院於108年10月8日核定「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該計畫第1期工程所需用地,即是小港沿海6里大林蒲地區,當地居民近2萬人未來需配合新材料循環園區辦理遷村,涉及遷村土地面積達124公頃。該核定計畫書多達125頁,內容繁雜包含計畫目標、執行策略、期程、資源需求、財務計畫等,計畫書雖上網公開,然公開格式為無法搜尋及複製的可攜式文件格式(PDF),且相關子單元名稱亦未呈現在計畫目錄,對需要了解遷村規劃的民眾極不便利。爰請經濟部於1週內上傳可搜尋複製內容的「全國循環專區試點暨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電子檔案及協調高雄市政府提供「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申請設置計畫─大林蒲遷村安置計畫書(草案)」可搜尋複製內容之電子檔案,以利民眾了解和監督。

14.經濟作業基金設立目的是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企業健全發展。有鑑於我國現行各類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設有污水處理廠之比例不高,都市計畫區尤欠缺污水處理設施,工廠如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直接放流,長期恐影響河川水質、土壤、地下水及生態。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經濟部之權責為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與工廠設廠標準之擬訂或訂定(非僅限於其所轄產業園區工廠),「產業創新條例」亦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所轄及地方及民間報編之一定規模產業園區設置及訂定相關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及規模包括第33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及第4項:「第一項產業園區設置方針、設置產業園區之土地面積規模及第三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面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定之」之規定。爰請經濟部會同內政部於5個月內邀請縣市政府共同盤點尚未設置污水處理廠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產業園區(經濟部工業局列管工業區及報編工業區),並提出設立污水處理廠、設置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或其他方式之改善計畫,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5.據經濟部2020年4月15日統計,違章工廠估計有4萬2,378家,「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公布後,將依據新增建、有、污染風險程度,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其中針對新增建違章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該條立法理由亦揭示,上述處分是為「杜絕農地違規使用情形」,符合上述條件之「新增未登記工廠」約2,500家。其餘約有3萬餘家有未登記工廠,才有資格循納管途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最長可繼續經營至2040年3月,達成「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之目標。「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立法理由第2點同時提供執行法源依據,如屬未登記工廠而擅自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行為,可依本法第30條規定處罰並依本法第35條規定停止供電、供水,這也是經濟部和地方政府目前查處新增未登記工廠的主要依據,即先進行勒令停工,拒不遵從者,才會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惟本法第30條為2010年修正之法規,旨在限期完成工廠登記,當次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工廠管理係以輔導為目的,取締處分為手段,故對於未依法登記從事製造加工,經查獲者,應先輔導其合法登記或遷廠,俾讓業者能有改善之期間。」承上,第30條與2020年施行公布之第28條之1法規精神顯有落差,恐未適用依法應優先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新增未登記工廠。爰請經濟部針對上述「工廠管理輔導法」新增未登記工廠管理適法爭點進行研議,檢討是否有修正必要,並將研議結果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6.為達產業創新,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不得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但最近3年內如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不得申請投資抵減。上述租稅優惠措施屬於利用公共財進行政策和資源引導,為顧及政策合理性與公平性,爰請經濟部洽財政部提供研究發展投資抵減統計資料,依產業分析研究發展投抵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多年來石化工業區意外頻仍。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自2008年起,大林煉油廠環境裁罰次數累積為490次,林園石化廠有316次,高雄及桃園煉油廠各有186和105次。近日發生大火的林園工業區也有491筆。其中若發生廢氣燃燒塔回收系統關閉或故障,所洩放氣體可能含有高濃度有機氣體,危及附近居民健康。根據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成大環境微量毒物研究中心執行的仁大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仁武、大社、楠梓、左營等4區致癌風險超標,超過百萬分之一,為一般可承受風險17至45倍,對敏感孩童族群更超過萬分之一,為一般可承受風險百倍以上。經查,全台石化工業區目前僅有桃園(大林)煉油廠所轄管線設施發生爆炸,經廠長或授權人員判斷認為情節重大時,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會針對廠區週遭區域居民發布緊急警報,請居民提高注意,勿靠近廠區。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議將全台石化工業區所轄管線設施重大爆炸納入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示警項目,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保障民眾身家安全及健康。

18.多年來石化工業區意外頻仍。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自2008年起,大林煉油廠環境裁罰次數累積為490次,林園石化廠有316次,高雄及桃園煉油廠各有186和105次。近日發生大火的林園工業區也有491筆。其中若發生廢氣燃燒塔回收系統關閉或故障,所洩放氣體可能含有高濃度有機氣體,危及附近居民健康。2020年9月經濟部工業局雖提出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自主管理措施,鼓勵石化廠落實自主管理,然事故發生頻繁,顯見石化業者管理能力良莠不齊,部分業者不願投資足夠資金、人力,加強設備元件檢測及定期更換設備元件、管線,使得自主管理難以落實。經濟作業基金設立目的是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企業健全發展。有鑑於石化工業區部分工廠步入設備老化期,為確保鄰近居民健康、廠區職業安全、促進產業效能,爰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桃園煉油廠及麥寮、林園、臨海等工業區石化工廠之環保、消防、職安3大項目,規劃總體檢計畫,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2020年9月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自主管理措施,建議石化廠落實自主管理:包括(1)建立設備元件風險管理平台,(2)規劃設備元件容易洩漏熱區,加強檢測頻率,(3)設備元件記錄電腦化,(4)規劃設備元件檢測責任區。然經濟部工業局所轄林園工業區近日於1個月內發生4起重大工安事故,顯示石化業者管理能力良莠不齊,部分業者不願投資足夠資金、人力,加強設備元件檢測及定期更換設備元件、管線,使得自主管理難以落實。經濟作業基金設立目的是為加強加工出口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協助企業健全發展。為加強石化業者自主管理,防範設備元件洩漏,爰請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共同討論石化業者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紀錄之資訊公開方式,接受外界監督;加速輔導廠商建立「設備元件風險管理平台」,建立設備元件檢測及更新之履歷,以電子化管理強化設備元件檢測週期調整及元件維修及更新之參考依據;並督導業者針對VOCs易洩漏熱區加強自主管理之檢測頻率,設定定期查核機制,另以Ftir即時偵測,對測值偏高者,主動進行提前維護或更新,將上述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0.「工廠管理輔導法」2020年3月修法施行公布後,全國未登記工廠採分級輔導和管理原則,除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建違章工廠應依法斷水斷電及拆除,其餘有低污染依規定需於2023年3月以前申請納管,非屬低污染違章工廠則需在2021年3月以前申請輔導辦理轉型、遷廠、關廠,申請審查核定後,則最遲在2025年3月之前完成工廠改善計畫或轉型、遷廠、關廠。然2020年底,內政部消防署「台中市大雅區中和六路工廠火災消防人員殉職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出爐,指出違章工廠缺乏平面配置、道路狹小、水源不足等問題。近日亦發生多起疑似違章工廠大火事件,包括1、2月發生的三峽不織布工廠、五股染整工廠、嘉義市塑膠大火事件,據報導除飄出難聞濃煙外,現場多堆滿易燃物,鐵皮工廠內部悶燒,加上部分地區水源困難,消防搶救不易。爰請經濟部、內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工安事故,或有環安、工安重大疑慮之有違章工廠,研議優先輔導方案,主動輔導納管、工廠改善計畫或辦理轉型、遷廠、關廠,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規劃報告,以避免更多消防員傷亡,或危及民眾身家財產安全之憾事持續發生。

21.截至109年8月底,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管之62處工業區尚有200.37公頃待租售及閒置土地234.66公頃,近年來廠商及台商回台投資意願升溫衍生用地需求,為避免企業在台投資案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爰要求該基金加強媒合,有效釋出工業區閒置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2.經查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轄下43座污水處理廠之操作水量比率偏低,影響設備利用效能。爰建請經濟部工業局針對如何強化污水處理廠之營運績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查經濟作業基金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設立旨在穩定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工作之資金來源,惟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報告指出,110年度預計短絀16億餘元,惟近5年來短絀最高,財務嚴重惡化,請經濟部積極檢討改善,並提出檢討及有效縮減短絀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4.有鑑於110年因新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影響衝擊,導致各國邊境管制,另各國疫情仍然持續升溫,未有改善情勢,現階段應避免赴海外考察與交流,以減少疫情擴散之風險,爰針對110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管理及總務費用」編列「旅運費」120萬7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110年度經濟部經濟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編列「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其他」計編列9,750萬2千元。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所轄中港園區、屏東園區及臺中園區內各有一座污水處理廠,皆係以委託操作維護方式經營,處理廠商排放至園區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中港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達預期之八成,屏東及臺中污水處理廠實際營運量皆未及預期之半數,實際營運量與預估營運量差距甚大,屏東及臺中污水處理亟待積極招商增加納管對象以提高污水廠利用率,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26.110年度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編列41億4,591萬6千元,其中「其他」原列3億1,029萬1千元。鑑於110年元月高雄林園工業區接連發生工安問題,如1月12日台苯化工廠沼氣氣爆閃燃造成兩名員工受傷、1月22日亞聚林園廠反應器溫度異常冒出大量黑煙、1月27日信昌化工冷卻系統故障冒出大量黑煙,以及1月30日聯成化工大火。儘管勞動檢查處已於109年12月至110年1月止,已共勞檢林園工業區43場次,林園工業區卻仍接連發生重大工安事故,不但危害員工及附近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更加劇高雄空氣污染問題,工安問題迫在眉睫。爰請經濟部會同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1)針對工業區之工安、勞安與環保等相關標準進行檢討、(2)盤點全國工業區廠商依風險程度規劃聯合稽查,確保各家廠商皆符合工安、製程等相關法令規定、(3)檢視相關法規改善設備老舊或損壞問題的妥適性、(4)加強工業區各項災害防救通報機制、措施及演習等,以利確保我國工業區安全,並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7.110年度經濟部經濟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工業局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歲出「投融資業務成本說明」科目項下「政策性開發不動產成本」計編列40億2,736萬元。近年國內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推動進度,致土地供需失衡,轄管部分工業區土地待租售、已租售土地尚未使用者面積龐巨,且集中在少數工業區,致土地供需失衡,允宜儘速研謀解決對策積極改善。企業在台投資案常因工業用地取得困難而延宕,近期又因中美貿易紛爭持續延燒致台商回台生產意願提高衍生用地需求,惟經濟部工業局轄管部分工業區尚有大面積之待租售或閒置土地,且部分廠商租購地後卻遲遲未建廠使用,土地開發及使用效率不彰。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二、作業基金─水資源作業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89億1,929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原列101億1,979萬6千元,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管理費用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1億1,879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2億0,050萬元,減列100萬元,改列為11億9,950萬元。

新增決議14項:

1.有關隸屬經濟部水利署之北區水資源局,因近期石門水庫疏清計畫辦理造成運輸道路車禍不斷,危及民眾人車生命安全,並已致使危害案例發生。另義興電廠尾水放流警報擴音器,嚴重干擾部落安寧,尤其深夜以後在廣播,且已協調多次。爰請經濟部針對改善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經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2億6,646萬8千元。有鑑於目前水庫之發電、給水及觀光,以及水源保護區,絕大部分皆設置於原鄉造成部落與族人在生活、生產、生計之生存與環境空間莫大的限制,加上水庫回饋金各鄉區公所反映不斷,甚至行政會議與部落會議皆建議提高回饋費額度,因回饋費已有隨水價調整之機制,經濟部辦理水價合理化時,允宜審酌提高回饋費額度。

3.有鑑於水資源作業基金受96年度水利法增訂第89條之1通過後,自此具備受規範之法源,使基金用途範圍含辦理水庫、海堤、河川及排水設施之管理、清淤疏濬等業務。然而,以淡水河為例,查110年度本基金僅編列一般服務費中2,365萬元用於新北、桃園及基隆市政府委託辦理含磺溪水系之管理工作,以及委由新北及桃園市政府代辦拆除淡水河系違法建物2,815萬元,請經濟部水利署加強對淡水河疏濬並編列經費預算,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4.水資源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在「管理及總務費用」項目下「服務費用」之「旅運費」預算編列906萬2千元,較109年度294萬3千元增加611萬9千元,比例增幅約2倍。尤其110年度外國旅費預算352萬元,惟110年世界各地疫情持續加劇,業務規劃未必將可如期成行。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確切說明出國考察研習業務之辦理細節。

5.鑑於新北市烏來區部落族人居住環境屢遭違章建築通知,造成部落族人人心惶惶,恐懼不安,當地居民往往居住一世代以上,竟被拆除之命,請經濟部水利署配合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共同檢討,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臺灣地形陡峭,河川短促,水流湍急,70%以上的降雨量流進大海,被聯合國列為全球排名第18位具缺水危機的國家。2020年更遇上1964年以來首次沒有颱風的乾旱年,水情嚴峻,前所未見。根據國際水協會(International Water Association, IWA)評估,氣候變遷將使臺灣年均雨量每年降低0.9%,預估至2050年豐水期雨量增加與枯水期雨量減少比例將達5至10%,未來台灣將持續面對穩定供水之挑戰。為因應缺水問題,內政部營建署於102年8月提出「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經濟部水利署亦說明國內再生水使用量107年已達到每日57.1萬噸,並以民國120年每日再生水供水132萬噸為目標。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具備水質水量穩定、不受水文天候限制之優點,有助舒緩澇旱缺水之壓力。惟自來水價偏低、地下水抽取管制不易、缺水期調撥農業用水等,恐產業使用再生水意願不高。爰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盤點國內目前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現況,及針對未來達成每日再生水供水及去化132萬噸之規劃期程與執行策略,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確實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

7.「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於2015年通過後,缺水地區的用水大戶需使用一定比例的系統再生水,減低工業對民生用水的負擔。隔年通過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則明定,開發單位興辦開發行為位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且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水計畫,使用系統再生水。使用之比例若屬生活及其他用水,應使用百分之十以上系統再生水。若屬工業用水,應使用百分之五十以上系統再生水。然全球氣候變遷造成降雨型態改變,我國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尤其南台灣枯水季比往年更長,降雨量逐年遞減,水資源更形珍貴。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於2020年12月9日召開第4次工作會報,未來將針對使用自來水每日1,000度以上的工業大用水戶進行專案節水輔導,以達節水7%為目標,降低自來水使用量,預估適用之工業用水戶數約5,000家,相較之下,再生水使用義務比例之計畫用水量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以上門檻顯然更為寬鬆,對於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效果較為有限。爰請經濟部3個月內研議,是否應降低負擔再生水使用義務比例之每日計畫用水量門檻,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更積極推動再生水之供給及使用。

8.全球氣候變遷造成降雨型態改變,我國旱澇發生頻率增加,尤其南台灣枯水季比往年更長,降雨量逐年遞減,水資源更形珍貴。經查各項用水統計已可查詢之「用水統計資料庫」並上載至「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惟資料更新速度可加強,以「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為例,自來水生活用水量統計僅更新到2015年,經濟部水利署工業用水量與工業面積更新到2018年,經濟部水利署各項農業用水統計更新到2016年。為便於民眾對公共事務的了解與監督,爰請經濟部於1個月內更新各項用水統計至最新年度,並檢討資料更新作業程序,以確實提升民眾監督成效。

9.水資源作業基金近3年(108至110年度)給水業務短絀數均逾15億元,建請全面盤整檢討各區水資源局之營運績效,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期以逐步縮減基金短絀情形。

10.自109年入秋以來水情持續吃緊,並宣布台中停灌逾2萬公頃灌區農田,創下歷年新高,然近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內容對照表變更審查,欲將原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2020年12月23日通過環評時承諾農民之士林堰最少放流量之2.7立方公尺/秒再下降為1.2立方公尺/秒。此舉勢必影響大安溪下游非灌區農民灌溉權益,造成非灌區農民卻因政府降低放流水量而導致之實質停灌休耕之情形。然非灌區農民卻無法比照灌區農民領取每公頃8.2萬以上之停灌補助,而僅能領取每公頃1.8萬之天然災害救助金,致非灌區農民遭受不公平待遇。爰請經濟部水利署研議為同受放水影響而停灌之非灌區農民進行統一補償及救助標準。

11.由於109年開始降雨量低,供水吃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在109年10月14日起,將彰化市水情調整為黃燈,在每日下午12點半到4點半,以及晚上10點半到凌晨5點減壓供水,雖然10月26日時,除了彰化縣彰化市及和美鎮維持黃燈,其他鄉鎮調整為綠燈,但是11月25日時,又將夜間減壓時段改為晚上10點至凌晨6點,總共延長了1個半小時,由於彰化當地沒有水庫,北彰化用水來源多來自鯉魚潭水庫,南彰化用水來源多抽取地下水,彰化縣民用水權益受損,且有影響國土安全之疑慮,爰此,建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研議如何改善彰化縣居民的用水情形,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2.經濟部應積極推動水價合理化及耗水費之開徵,積極多元開發水資源及有效節約用水,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強化韌性治水流域治理及防汛整備,營造永續水環境。為因應整體水資源分配公平性及用水設備維護更新、水價合理化及耗水費開徵,係確保前項工作可達成之重要因素,爰請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針對水價合理化及耗水費開徵進行評估,以符合用水公平性及持續維護用水設施,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按鳥嘴潭人工湖工程為提供飲用水之工程,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在其湖區及底部工程之填料不應使用事業廢棄物或焚化爐底渣灰渣等再利用粒料,或再生粒料製成之低密度透水性混凝土,如已使用,應全數刨除,以保證飲用水安全。

14.近日新北市五股區水碓窠溪河面產生大量泡沫,經查,發現是某新建工程,因進行消防測試而產生廢水排放至水碓窠溪,才造成下游出現大量泡沫。另外,台東縣關山鎮親水公園最近出現大量魚群因不明原因死亡,引發惡臭、影響觀感,甚至可能使水質受到污染,公園水池生態系統調節功能可能失調,若魚群死亡原因為水黴病,則應更儘速解決問題,因水黴病有極高之傳染力,被傳染魚隻恐有於3至7日內死亡之虞。此情形不僅影響附近居民之觀感、魚群之生存環境,亦可能是生態失調所出現之警訊。溪流附近皆有居民居住,卻出現河川嚴重污染,及大量魚群因不明原因而死亡之事情發生,爰此,責成經濟部應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強河川管理,遇有魚群大量死亡應立即予以清除。

三、特別收入基金─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41億0,914萬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153億0,641萬4千元,減列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65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50萬元、「專業服務費」500萬元)、能源研究發展基「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415萬元、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807萬元(含「服務費用」307萬元、「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500萬元),共計減列2,87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2億7,769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1億9,727萬4千元,減列2,872萬元,改列為11億6,855萬4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2.,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於「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61億4,020萬5千元,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謝衣鳯 翁重鈞 孔文吉 楊瓊瓔 邱臣遠 陳亭妃 蘇治芬 陳明文 邱議瑩 邱志偉 林岱樺 賴瑞隆 

2.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中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委託調查研究費」中「科技計畫─1.再生能源開發與推廣」之「(4)太陽光電設置推動及系統品質提升」編列1億2,000萬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孔文吉 翁重鈞 

新增決議32項:

1.110年度經濟部所屬「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預算案項內編列經費61億4,020萬5千元。我國工具機產業在全球市場極具影響力,經查,2017年為全球第4大出口國,雖2019年退步一名,表現仍可圈可點。根據台灣工具機出口速報,我國2020年1至11月工具機出口金額為19.48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30.8%。另臺灣機械工業同業公會2020年1至10月《台灣機械設備進出口統計報告》顯示,匯率仍是影響機械出口競爭力的關鍵。我國經濟部設有推廣貿易基金,辦理智慧機械海外推廣計畫,協助我國業者拓展出口之相關措施,應視世界經濟局勢變遷與我國經貿現況而彈性調整因應,突破我國工具機產業之困境。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針對突破我國工具機產業出口困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以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等23億4,346萬8千元經費,較109年度預算數23億2,920萬7千元增加1,426萬1千元(增幅0.61%),惟較108年度決算數17億8,059萬7千元增加5億6,287萬1千元(增幅31.61%)。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另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應就相關貿易推展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為落實國會對推廣貿易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2週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運作檢討」書面報告。

3.鑑於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持續投入資源執行新南向政策,拓展與新南向國家之貿易往來,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有任何增長,近年來反而逐年銳減,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綜觀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成效有待加強,應允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其他專業服務費用」之「委託辦理新南向市場創新行銷開發計畫」編列預算7,000萬元,與109年預算數額相同,用以辦理商情資訊研析與優化、推動產業群聚及開發創新行銷模式等業務。新南向政策本旨利用新南向18國市場來擴大進出口,以避免經濟上過度依賴中國大陸。2016年新南向政策推動時,東協10國仍占台灣出口18.4%,但到2019年時已下降到16.4%;又根據財政部的統計資料,截至109年10月,我國新南向政策國家的貿易總額比重是連年下降,從2017年19.3%到2018年的18.9%;2019年的18.2%,再到2020年1到10月的17.3%,由數據上來看,明顯可見新南向政策執行不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連年編列大筆相同預算,卻未有實際成效,足見施政方向及資源配置亟待大幅調整,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明改進措施。

5.110年度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推廣貿易基金「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其他專業服務費用」之「委託辦理蒐集區域經濟整合進展及分析」編列預算350萬元,用以辦理我國加入區域經濟整合之推案,政府各級單位多有編列推動區域經貿整合之相關經費,面對各國多以加入區域經貿整合或洽簽雙邊、多變或複邊貿易協議以增加產業競爭力,台灣已面對嚴峻競爭條件,惟我國目前加入CPTPP、RCEP等經貿整合遙遙無期,顯見政府的經貿推廣方向須檢討改進,爰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在「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目下「其他」之「其他支出」預算編列4,867萬5千元,較109年同項4,157萬5千元增加710萬元,比例增幅約17%。考慮年度業務計畫相同,爰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經濟部能源局並非近年才甫推動能源教育,也可見經濟部工業局、教育部、臺灣綜合研究院等,研發能源教育相關教材與教具,協助老師推動能源教育;且1999年就已建置能源教育資訊網,並選拔推動能源教育優良學校。然而,20年過去了,我國能源教育仍然缺乏。我國以火力發電為大宗,在台大風險中心的報告卻有高達44%的國人認為,核電才是我國目前的主要發電方式。推動能源教育並非研發教材、架設網站、在學校蓋太陽能板等,就可以如預期般成功推動;經濟部能源局應與教育部合作,辦理增進教師能源議題知能之相關研習,培育能源教育種子教師,以利能源教育向下扎根。請經濟部就能源教育推動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10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中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1億3,915萬元,係委託調查研究費等。經查,其中「能源部門減量策略執行檢討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相關法制研析推動」列3,800萬元、「能源先期管理制度執行、查核與研究」列1,400萬元、「能源部門因應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推動」列2,800萬元,較109年度增加,然國人最關心的減少燃煤發電量成效不甚顯著!相關計畫之執行情形應予檢討。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請經濟部能源局落實推動減煤政策。

9.我國有506間企業為用電大戶,使用全台35%電力,為增加企業再生能源使用率,「用電大戶條款」(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於110年1月1日上路。企業使用再生能源為企業之社會責任,卻必須透過法規規範,再予以綠電使用比例之放寬,恐罹拉長走向低碳社會的時間;再則,再生能源技術雖進步,卻仍受限於氣候,恐因氣候變遷導致發電困難,加上我國儲能系統與機制發展尚不純熟,恐引發後續問題。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用電大戶推動」書面報告。

10.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困難重重,營農型光電、屋頂型光電、離岸風電、陸運風機等,皆有其不同困境。然而法規面、政策面與執行面,卻難進行跨部會合作,導致太陽光電推動成效不佳。爰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太陽光電推動」書面報告。

11.國際能源署(IEA)預估,2020年全球碳排放量將減少8%,降到2010年來最低。乍看下,這似乎顯示經濟活動減少,可紓解環境壓力。但換個角度來看,若全球經濟陷入昏迷狀態數月,只能讓碳排量減少8%,那麼109年11月聯合國報告說,未來10年每年須減少碳排7.6%才能把全球升溫限制在攝氏1.5度內,這種展望恐怕很不樂觀。往例也顯示,經濟萎縮或減緩時,對能源轉型非但沒助益,反而帶來障礙;成長率高、能源需求擴增的時期,更有利於能源轉型。大多數證據顯示,漫長的成長放緩時期,對促進全球能源轉型有害無益。在後疫情時代,若世界將迎來10年成長緩慢期,實難靠市場力量推動能源轉型,並藉此減輕環境承受的壓力,「能源轉型」只能指望各國政府介入。有鑑於前德國政府「未來能源計畫」能源轉型專家顧問、現任德國AGORA能源轉型理事會主席的齊辛博士指出,德國的能源轉型不僅是淘汰核能和燃煤發電廠,而是整個能源系統的根本重建。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提出「後疫情時代我國能源轉型推動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12.經濟部能源局為鼓動各縣市政府落實節能減碳,110年度賡續辦理縣市節電推廣示範計畫,惟參據近年各縣市用電情形,核有部分縣市節電成效欠佳情形,容待檢討改善,並策進相關措施。請經濟部就策進縣市節電措施,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1,500萬元,推動家戶增購微電腦瓦斯表汰換傳統瓦斯機器表,以保障居家用氣安全。查自103年度推動迄109年6月底,全台裝置率僅32.42%,容待加強辦理:本計畫自103年推動迄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32.42%,較108年底之28.67%,增加3.75%。至於108年底各縣市裝置情形,仍有4縣市裝置率未達10%,包含桃園市8.32%、嘉義縣6.14%、嘉義市6.14%及屏東縣3.87%。據經濟部能源局說明,微電腦瓦斯表裝置率偏低原因,係因瓦斯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0年,且微電腦瓦斯表資產屬公用天然氣事業,初期投入成本高且回收期長(10年),未具經濟誘因,另維護成本較傳統表高(協助復歸、異常遮斷處理等),推廣成效視公用天然氣事業決策者意願而有所差異。至於用戶端部分,用戶瓦斯表每10年需更換或重新檢定1次,爰每年約僅可換裝10%之瓦斯表,因而累積裝置率成長有限。該局已利用中央及地方各項宣導媒體進行宣傳,並督促公用天然事業於新建案優先裝置微電腦瓦斯表。綜上,經濟部能源局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惟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僅32.42%,雖較108年底增加,惟仍未及四成,且108年底部分縣市裝置率未達10%,顯示計畫推動成效欠佳,亟待加強擴大宣導,以達計畫成效。為落實國會對石油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案「石油基金」中「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項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編列1,500萬元,用以推動家戶增購微電腦瓦斯表汰換傳統瓦斯機器表。惟該計畫自103年推動迄今,全國裝置率仍不及四成,係因瓦斯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0年,且微電腦瓦斯表資產屬公用天然氣事業,初期投入成本高且回收期長(10年),未具經濟誘因,另維護成本較傳統表高(協助復歸、異常遮斷處理等),推廣成效視公用天然氣事業決策者意願而有所差異。經濟部能源局已利用中央及地方各項宣傳媒體進行推廣,效率仍不佳,則應重新研擬與公用天然氣事業決策者之合作方案。爰此,請研擬如何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決策者之合作方案,並規劃督促公用天然事業於新建案中優先裝置微電腦瓦斯表等作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5.110年度石油基金預算案於「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1,500萬元,推動家戶增購微電腦瓦斯表汰換傳統瓦斯機器表,以保障居家用氣安全。「天然氣事業法」第36條規定:「為促進消費者居家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擬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推動具有地震遮斷、壓力過低遮斷及通信等功能之微電腦瓦斯表推廣計畫,並逐年實施。」期透過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降低天然氣意外災害及地震帶來之二次災害。惟經濟部能源局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迄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32.42%,較108年底之28.67%,僅增加3.75%。至於108年底各縣市裝置情形,仍有4縣市裝置率未達10%,包含桃園市8.32%、嘉義縣6.14%、嘉義市6.14%及屏東縣3.87%,台北市之裝置率截至108年底亦僅有27.65%,雖能源局說明,微電腦瓦斯表裝置率偏低原因,係因瓦斯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為10年,且微電腦瓦斯表資產屬公用天然氣事業,初期投入成本高且回收期長(10年),未具經濟誘因,且維護成本較傳統表高;至於用戶端部分,用戶瓦斯表每10年需更換或重新檢定1次,爰每年約僅可換裝10%之瓦斯表,因而累積裝置率成長有限,然而,微電腦瓦斯表之汰換,能大幅提高居家用氣之安全性,主管機關應加強利用中央及地方各項宣導媒體進行宣傳,並督促公用天然事業於新建案優先裝置微電腦瓦斯表,爰要求經濟部就如何提高我國微電腦瓦斯表之裝置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電動機車推廣補助」8億2,150萬元,主要係辦理110年度「電動機車推廣補助」,預計購車補助5萬輛(小輕型50輛、輕型8,800輛、重型4萬1,150輛)、補助充電站75座及換電站675座。參考電動機車產業網資料,98年起至109年9月底經濟部工業局共補助全國電動機車41萬1,612輛,其中補助數量前5大縣市依序為桃園市、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北市;至於電動機車與充(換)電站比率,截至109年8月底,平均144輛電動機車配置1個充(換)電站,惟目前各縣市電動機車與充(換)電站配比差異大,其中桃園市、台北市、高雄市及台中市之電動機車與充(換)電站比率均高於平均值,電動機車族群恐不便於使用能源補充設施,爰請經濟部針對未來新增建置能源補充設施時,如何合理調配車輛與充(換)電站之比率,以完善使用環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110年度石油基金賡續補助經濟部工業局辦理電動機車推廣計畫,支應電動機車之購車補助款及建置能源補充設施所需經費,惟目前各縣市電動機車與充(換)電站配比差異大,未來於新增建置能源補充設施時,允宜將縣市差異及土地面積納入考量,合理調配車輛與充(換)電站之比率,以完善使用環境,爰建請經濟部研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8.109年再生能源推廣計畫包括(1)研擬再生能源發展策略,逐步達成114年推動目標。(2)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躉購及基金匯率研析。(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4)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5)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業務。(6)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109年度上半年執行(1)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7案。(2)嘉義縣鹽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示範場域補助計畫1案。(3)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設置行動專案補助3案、專區補助2案。(4)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10案。由於目前太陽光電因施作場域幾快達飽和,該計畫補助推廣成效大為降低,又常出現太陽光電搶用農地和其他不適合施作場域造成環境生態景觀破壞等負面效果。為落實國會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19.我國「2025再生能源發電占20%」的目標恐怕有困難,從推行起至109年4月,再生能源累計裝置容量僅8,133MW,但是光太陽光電的目標裝置容量就要20GW,距離20%的目標還十分遙遠。爰請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再生能源推動書面報告。

20.為全力推動再生能源,行政院訂下2025年太陽光電總設置量20GW的目標,其中地面型光電目標為17GW。在此目標下,自2017年始,地面型光電在各地發生爭議不斷,苗栗淺山區開發光電影響石虎棲地即是一例。雖然能源轉型已達社會共識,但政策推動仍須建立前期審慎評估以及後續監督退場機制,以避免對於環境生態造成破壞及不可回復之傷害。經查,光電業者即使按照合法程序進行開發,但仍有建置超過核可面積區位之現象,因沒被檢舉而繼續營運,或者因違法而停業後,仍將設備棄置於現場等,種種現象顯示政府大力推動的同時,未能健全監督及退場機制,導致亂象叢生,有損法治精神、政府形象,更對環境造成不可回復之破壞。請經濟部能源局於1個月內研擬降低光電業者違法超限設置之監督機制及違法業者應停止營運並拆除設備之退場機制書面報告。

21.為全力推動再生能源,行政院訂下2025年太陽光電總設置量20GW的目標,其中地面型光電目標為17GW。在此目標下,自2017年始,地面型光電在各地發生爭議不斷,苗栗淺山區開發光電影響石虎棲地即是一例。雖然能源轉型已達社會共識,但在開發規劃前期若沒有確立機制作充分的評估把關,難以避免未來持續發生光電開發與環境生態衝突的問題。經查,光電開發程序之始,業者須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申請,以確認案場所產之電力是否能併入有電網之中。然而,當民間團體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索取業者申請併聯之相關資料,用以在前期檢視是否案場位於環境生態敏感區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竟以個資為由拒絕提供。有鑑於光電業者生產電力所需之饋線、躉售費率等設施與機制設計,皆為全國納稅人所提供,屬公共性質,應適度公開資訊(如案場所在之地號),以供社會檢視是否位於環境生態敏感區位。爰請經濟部能源局於2個月內研擬出業者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併聯相關資料公開機制及執行期程之書面報告。

22.110年度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編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2,800萬元。經查離岸風電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與分配事宜,迄未公布,允宜加速公布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等事宜,俾達成經濟部規劃110年度離岸風電發電占比3.3%之目標。爰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依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之漁業權補償與回饋部分,列有經濟部配合「電業法」修正,研擬由發電收入一定比例提供地方回饋之機制,將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建立平臺,納入利害相關團體,共同研商回饋金使用辦法。經濟部能源局爰研提「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惟經濟部於108年4月16日發布之管理辦法,並未包含該草案原列風力發電離岸系統之發電設施所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下稱電協金)費用分配之規定。此外,經濟部107年2月預告「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草案),明列發電業8類發電設施之提撥費率,惟該部108年4月18日訂定發布之「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仍未含草案預告之風力(離岸)提撥費率。係因各界對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協金提撥比例及分配尚有不同意見所致,但離岸風力發電最快於109年底完工商轉,該局後續將儘速訂定發布。考量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對於促進離岸風電開發及提升設施周邊地區發展與居民福祉影響甚大,且108年度我國風力發電僅19億度,距離110、114年度預估發電量達96億度及207億度目標甚遠,為利化解各界歧見,以加速離岸風電工程之進行,爰建請經濟部加速推動離岸風電設施之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費率與分配比例之相關法制作業,以利能源轉型。為落實國會對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國內目前僅一座上緯在苗栗的海洋風場在商轉,其餘像是沃旭大彰化風場、WPD達德能源的雲林允能風場都在建置中。但這些風場從設計到發包,都是開發商自訂標準,並非照國內規範。台灣離岸風場已陸續啟動,但外商拿的是歐洲標準施工,不符本地現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召開首次「離岸風力發電技術規範指導審議會」,預計2年內,最晚2022年訂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囊括前期調查,中期施工,到後期運維所有技術標準。未來開發商全都要依循,否則將不給竣工證明,預計2025年起施行。有鑑於離岸風電興建必須依據本土參數制定的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對離岸風電相關設施的安全與可靠度才更有保障,爰此,為落實國會對政策監督之目的,促成經濟部能源局施政目標之達成,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版離岸風電技術規範訂定標準及推動期程規劃」書面報告。

25.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經濟部自110年1月1日起,已要求經濟部工業局所轄中、南部工業區產業用地之新租購案廠商及北部工業區產業用地新租購案之廠商分別於屋頂50%及40%面積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工業用電逐年上升,1998年時工業用電占比為50.01%,2019年時上升到56.16%,增幅為所有類型用電之冠。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為全國及各行業別工廠之調查與工廠設廠標準之擬訂或訂定(非僅限於其所轄產業園區工廠)。又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第1項,經濟部得訂定推廣計畫及方案:「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訂定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及第2項縣市政府應予配合推動:「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配合前項計畫與目標,協助評估區域內相關再生能源之開發潛力。」上述工業區廠商屋頂設置太陽光電政策亦應擴及工業局所轄工業區產業用地有廠商及報編工業區。為全力推動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達20%之目標,爰請經濟部工業局於3個月內邀請地方政府盤點各類(工業局列管工業區及報編工業區)工業區廠商屋頂潛力設置面積和容量(安全前提下客觀認定為可設置面積和容量),並研議成立各類工業區有及新設廠商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專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6.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民進黨政府重要經貿政策目標,然自106年起貿易推廣工作投入經費雖年年成長,我國主力產品對東協10國出口表現卻呈現衰退現象。爰此,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如何強化新南向政策貿易推展執行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相關措施積極研議強化效能對策,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7.自103年起推動微電腦瓦斯表裝置計畫,惟截至109年6月底全國裝置率僅32.42%,顯示計畫推動成效欠佳。其次,該政策未具經濟誘因,瓦斯業者為配合政策,反將該費用相關成本直接轉嫁於消費者承擔,造成民怨。爰此,要求經濟部能源局應檢討微電腦瓦斯表推動成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8.依據電動機車產業網資料,98年起至109年9月底經濟部工業局共補助全國電動機車41萬1,612輛,其中補助數量前5大縣市依序為桃園市、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北市;然電動機車與充(換)電站比率卻顯不相當,截至109年8月底,平均144輛電動機車配置1個充(換)電站。爰建請經濟部應優先針對目前人口密度高之縣市或充(換)電站密度較低地區研謀改善,增設充電站或換電站。

29.110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61億4,020萬5千元。該計畫除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我國出口商拓展出口外,並補捐助相關公協會、機關及法人襄助我國相關產業之開拓新出口地區及國家。根據資料顯示,2020年台灣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達1,367.4億美元,占台灣總出口值的43.8%,較2019年同期約951億美元增加了14%。出口最大宗的仍是「電子零組件」,增加了20%左右,達207.6億美元。緊接在後的是「資通與視聽產品」增加了58.4億美元(增加15.1%),之後則是光學器材增加了2.5億美元(增加2.4%)。政府一再強調出口應避免過度集中特定國家,然109年卻創下紀錄新高,預算支用未能達到設定之目標,應予檢討。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0.110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中「其他專業服務費」有關「委託辦理國際市場開發工作計畫」編列8億3,561萬4千元。推廣貿易基金自106年度起以基金經費執行新南向政策,推展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分散貿易對象,避免出口過於仰賴少數國家或地區,並降低區域經濟波動對我國經濟之影響程度,為目前國家重要貿易政策之一。惟對東協10國出口金額除未增長外,近年度反而逐年減少,且對我國出口總額占比趨勢亦呈現下降,其中108年度之減幅高於我國出口總金額之減幅;另我國主力產品109年1至8月對東協10國之出口總額亦呈衰退,顯示我國新南向政策之執行對拓展新南向國家貿易額及分散出口貿易對象之效益有限,應予檢討。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10年度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19億5,453萬7千元。我國經濟發展高度仰賴對外貿易,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更是有賴於貿易推廣措施,我國比照日本、韓國國家發展經驗,訂定「以ODA模式推動海外公共工程執行計畫」,以新南向為主軸推動公共工程執行計畫。ODA(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政府開發援助,縮寫為ODA)貸款,係指由已開發國家提供優惠貸款予開發中國家進行基礎建設。透過電廠、石化、智慧交通ETC、都會捷運、環保、水資源工程等六大輸出團隊及拓點計畫爭取ODA案源。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資料顯示,自ODA計畫啟動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須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及貸款銀行所辦理之評估作業,惟查截至今日已就3件潛在案源完成組團並赴當地考察及與當地國政府協商,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針對新南向國家仍未見融資案撥款成案。請經濟部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32.110年度推廣貿易基金預算案「貿易推廣工作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捐助金融機構辦理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計畫」經費5億元,供辦理新南向「公共工程」潛力領域工作計畫海外公共工程貸款利息補助。查行政院於106年9月18日核定之「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方案(政策白皮書)第2期(107至110年)」,乃規劃積極協助工程產業赴海外發展,該計畫至110年將期滿,階段性成果為何,應向社會說明。請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3億8,825萬6千元,增列「財產收入」項下「利息收入」1,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3億9,825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43億9,326萬1千元,減列「服務費用」3,500萬元(含「旅運費」5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萬元、「專業服務費」2,000萬元)、「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服務費用」500萬元、「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1,0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一般行政管理計畫」89萬6千元,共計減列5,089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億4,236萬5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219億9,499萬5千元,增列6,089萬6千元,改列為220億5,589萬1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1.,修正為:

1.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8,757萬1千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瓊瓔 翁重鈞 孔文吉 謝衣鳯 

新增決議19項:

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年提報經費直到2020年9月經濟部才核定,比較新版4,729億元與上一版的3,353億元,經費大幅暴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析,主因是新版多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專責機構等兩大未能確定項目,金額高達近600億元。根據規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需要於2025年前「補好補滿」,最近一次經濟部審查耗時近3年,因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期也委外並展開最終版評估,將提出多個方案,以因應低利率利息大減、核廢難選址等多種狀況。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國外核電已經進入除役階段,國際上相關技術漸趨成熟後,除役費用就有了刪減空間,例如未有輻射的電廠圍阻體可以循環再利用;另專責機構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雖未拍板,但仍先按照原政策規劃,所需經費估為215億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意向經濟部爭取,將專責機構回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單位組織,盡量降低除役成本。又最新版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是3年前提出,總統蔡英文2019年底允諾補償蘭嶼存放核廢料的補償金25.5億元尚未納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會等到最終版一併列入。過去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來源是按每年核能發電度數估算,每度提撥0.171元入帳,2019年起改為年金制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已先提撥242億元;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累計至109年8月止已有3,518億元。爰此,為落實國會對非營業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目標之達成,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評估核能電廠除役總經費4,729億元檢討」書面報告。

2.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基金用途」項下分列6項計畫,合計編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766萬9千元,其中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110年度預算案數較108年度決算數2,787萬6千元增加1,676萬2千元,預算大幅增加之必要性為何,應予說明。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業務宣導費之運用提出具體之規劃,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依據110年度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特別收入基金對於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之規定:「()各基金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109年度預算數為原則。其中政策宣導經費,並於預算內妥適說明編列金額及內容。」109年度亦有類似之規定。查107及108年度業務宣導費決算數均未及2,800萬元,110年度預算編列4,463萬餘元,應審酌近年執行情形覈實編列。爰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3,943萬2千元,共辦理8項子計畫。然經濟部於101年7月3日核定公告臺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建議候選場址,並於105年5月二度發函臺東縣及金門縣政府惠予同意接受委辦公投選務工作。詢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4月11日訴願決定中敘明選址公投應由地方政府辦理,而非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責。惟多年來因民眾對於核廢物處理存有疑義,臺東縣及金門縣政府皆未辦理公投事宜,本案迄未有實質性進展。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在2020年開會決議,達成推動興建中期暫時貯存設施的共識,而位於蘭嶼的低放貯存場及核電廠的放射性廢棄物能送至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可以兌現政府對蘭嶼遷場承諾,並可化解核電廠週遭居民及地方政府對於核電廠成為最終處置場疑慮。而執政黨迄今仍無法將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蘭嶼,僅用「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補償蘭嶼25.5億元拖延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時間,顯然蔡總統核廢料遷出蘭嶼的政見已然跳票。2021年1月15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在蘭嶼舉辦「威權統治時期的原住民族社會與國家:蘭嶼轉型正義部落座談會」時,前總統府資政耆老林新羽也呼籲,蘭嶼族人沒有偷竊別人的土地,但也希望統治者不要破壞我們的文化,先把核能廢料搬出蘭嶼。蘭嶼族人夏曼.夫阿原則表示,蘭嶼施行軍事政策造成的侵害在歷史上會過去,而真正最大的問題、蘭嶼最大的痛苦是核廢料,決定權還在執政者手上,希望執政者不要把25億元核廢料補償金灑在達悟人的棺材板上,均在在凸顯蘭嶼達悟族人對核廢料的深惡痛絕,過去威權時代的錯誤就應該修正,爰要求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中期暫貯規劃報告。

5.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辦理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因選址公投地方政府並未同意接受辦理,迄今尚無進展,所擬具之替代應變方案需依行政院非核小組會議決議,進一步討論與規劃具體內容,同時亦需處理選址或取得地方政府同意等問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審慎規劃、加強溝通並積極辦理,以利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終處置。爰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1億3,943萬2千元。預計執行8項計畫,各項計畫之預算數額,執行方式、內容,應具體說明;又部分研究案109年已編列經費執行,成效如何應予說明,以避免預算資源重複浪費。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具體之研究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10億4,502萬5千元,第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運轉執照早已於2018年12月5日到期,進入除役階段至今2年有餘,按照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計畫,規劃在2019年1月1日將核燃料移出反應爐,然而直至今日,第一核能發電廠及第二核能發電廠內爐心使用過核子燃料棒皆尚未取出。經指出,國際上並無爐心尚未移出燃料棒就展開除役的先例,若無法移除第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目前在爐心內之燃料,相關維護核安的設備就必須持續運轉,而每年維護費用動輒增加數億元,要求經濟部針對第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尚在爐心內之燃料棒應予檢討並提出具體期程規劃,請經濟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台灣共有三座核電廠,第一核能發電廠已步入除役,第二核能發電廠的兩部機組分別可運轉到2021年12月27日與2023年3月14日,但第二核能發電廠又將面臨第一核能發電廠過去也發生過的燃料池滿貯,被迫停機、提前畢業情況。核能發電後要讓使用過的核子燃料棒退出電廠內的燃料池,並移至乾式貯存擺放,下一步轉放到「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設施」;但在地方反彈下,第一核能發電廠水保計畫、第二核能發電廠乾貯設施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等,均無法獲得新北市府核可,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沒有一處的乾貯成功啟用,造成核廢料無處安置,通通擺在核電廠的燃料池。第二核能發電廠兩機組的燃料池已在2016年5月與11月爆滿,先前也改建裝載池,增加儲存的格架,不過僅二號機能夠順利運轉到執照到期,一號機表訂2021年底除役,但因核廢料存放問題無解,110年3月起將無法滿載發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估計5月起就會進入停機狀態,核能發電廠再次上演「真停機、假除役」戲碼。身兼新北市核安監督委員會執行秘書的消防局長黃德清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一號機除役所需乾貯設施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在市府審查時未通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照環保局加註的改善意見儘快改善,再送審若通過即可核發。爰此,為落實國會對非營業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目標之達成,要求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核廢料乾式貯存」書面報告。

9.110年度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案中「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計畫」編列共計10億4,502萬5千元,其中「服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預算6,171萬2千元,係屬辦理水保設施監測系統、乾貯設備所需之維護費用。然該項目預算逐年增加,108年預算編列1,948萬6千元,109年預算編列5,348萬7千元,故此次預算編列顯有撙節空間。爰此,為確保基金永續經營,故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第一核能發電廠、第二核能發電廠乾貯書面報告。

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雖取得除役許可,惟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遲未獲地方政府核准,致未能進行第二階段測試部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協調,以利除役工作順利推展。另為執行除役計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積極規劃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以如期於117年底完工啟用,以貯存除役過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爰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辦理「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25億6,337萬元。查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計畫於108年7月獲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除役許可,110年度增加編列除役所需機械及設備等經費1.69億元。第一核能發電廠已展開除役工作,惟乾貯設施仍未啟用,用過核子燃料未能自反應爐爐心移出,與除役計畫規劃爐心燃料淨空不符,除役計畫能否順利執行,不無疑義。爰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核子設施除役之完整規劃及備援計畫,俾使除役任務得順利完成,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2.第一核能發電廠已進入除役階段,按照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一廠除役計畫」第12章「組織與人員訓練」組織圖可以看出核一廠除役相關計畫應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處所編製的核能計畫組、拆除技術組等進行技術研發,惟歷經2年多的時程,核一廠內核子燃料仍在爐心及用過燃料池,燃料無法移出,本應由核後端營運處進行之工作,在除役組織未變動之下,核後端營運處卻未履行其職責,相關除役作業現皆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處置,顯見核後端營運處未盡其職,且所編列之「服務費用」不僅執行率低,更是相較109年度增加近六成,疑有浮編之嫌,爰要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處對於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配置相關事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對於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應力求節約,避免浮濫,非有具體理由,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然查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之業務宣導費編列4,463萬8千元,與107及108年度業務宣導費決算數差異甚大,爰請經濟部針對是項預算費用使用情況,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4.針對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2億5,588萬9千元,惟台東縣蘭嶼鄉核廢料貯存場長期以來已嚴重造成達悟族人世代居住的土地、環境、個人身體健康等危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該法施行以來,政府對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遷移作業依舊牛步不前。又行政院於108年10月18日核定「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由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捐助25.5億元「回溯補償金」及每3年2.2億元「土地配套補償金」,回溯補償金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循預算程序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基金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於促進達悟族人福祉事宜。另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則由蘭嶼鄉公所、蘭嶼鄉民代表會循政府預算程序運用,且土地續租配套補償金將發放至蘭嶼貯存場完成遷場為止。惟查回溯補償金係由損失補償基金會管理,依前揭損失補償要點第5點規定,回溯補償金以動用孳息為原則。然考量基金會成立初期,尚無孳息可供運用,為避免爭議,對於該基金會初期運作所需財源,應預為規劃並訂定相關規定。此外,損失補償基金會對回溯補償金資金運用方式及回溯補償金所產生孳息多寡,將影響該基金會運作及各項工作所需財源,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宜積極辦理該基金會成立之相關事宜,以利該基金會順利運作,促進當地原住民福祉。

15.針對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編列2億5,588萬9千元,惟台東縣蘭嶼鄉核廢料貯存場長期以來已嚴重造成達悟族人世代居住的土地、環境、個人身體健康等危害。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該法施行以來,政府對於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遷移作業依舊牛步不前。為督促政府積極加速推動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落實轉型正義,保障原住民族之發展,請經濟部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蘭嶼鄉核廢料貯存場最終處置計畫書面報告。

16.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於110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中「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項下編列「服務費用」20億1,609萬6千元,較109年編列12億1,638萬9千元增加約65%經費,並較108年度決算數6億6,106萬3千元高出3倍。惟目前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作業中,第二核能發電廠將於110年5月除役,但燃料束尚未有妥適之貯存規劃與場地設施,導致除役作業延宕。再者,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場址迄今不明,亦造成除役面臨難題,卻未見經濟部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有任何積極進展。是以編列如此高額之預算,其執行率狀況恐堪慮。請經濟部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貯存場地進度及改善與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場址等專案評估書面報告。

17.第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正式除役已逾2年,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編列「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項下「服務費用」預算卻不減反增,110年度預算20億1,609萬6千元,相較109年度預算12億1,638萬9千元增加近六成,且109年度執行率僅五成。且按原計畫,本在2019年1月1日應將核一廠內爐心使用過核子燃料棒移出反應爐,至今卻未取出,維護費用每年就要花費幾億元公帑,鑑於考量國家財務狀況,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要求經濟部針對第一核能發電廠除役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配置相關事項,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針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子燃料貯存設施所在直轄市、縣政府及鄉鎮、區公所發放回饋金,並訂有「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查核注意事項」內容包括查核方式、查核次數、查核項目及查核結果之處理,其中包括「查核紀錄得整理成冊、編列頁碼及製作封面,連同查核計畫及報告等查核相關資料,自查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如經查核小組查核發現補助回饋金之支用有重大違失或違背法令之運用情形者,得促請受查核單位改正、停止補助或追繳」。資訊之公開透明已為社會所重視之價值,國家發展委員會更在109年1月宣示,推動開放政府的決心,並成立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並於2021年啟動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顯示我國政府對於開放政府資料公開的重視程度高昂。爰要求經濟部核能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應將核能後端營運基金回饋金各地方政府執行成果對外公開上網。

19.經濟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有關最近2次進行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重估出現金額嚴重落差,前次核能後端營運總費用重估奉核定版97年幣值,係以運轉中6部核能機組,運轉壽齡40年,高、低放射性廢棄物均採境內處置方式為計算基礎,合計約須新台幣3,353億元。查依經濟部100年3月核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攤率函:自100年度起,應每隔5年重估分攤率。惟最近一次後端營運總費用重估奉核定版2017年幣值,係以運轉中6部核能機組,運轉壽齡40年,高、低放射性廢棄物均採境內處置方式為計算基礎,合計約須新台幣4,729億元,而至2020年8月底止,後端基金餘額已累計3,518.35億元。兩次重估費用落差近1,376億元,且2020年8月後端基金餘額與重估算總費用相差近1,210億元,已嚴重放大過去重估算失真之狀況。為避免重估不斷延宕、無法切實反映核廢料處理總費用,經濟部應訂定相關辦法,確保落實每隔5年重估分攤率並將估算的依據及計算原則充分落實資訊之公開透明。

丙、農業委員會主管

一、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4億4,848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億5,356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0,507萬8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763萬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1,945萬9千元,照列。

新增決議28項:

1.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供應農業政策種子,並推展種苗場改良試驗作業成果,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8,074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258萬4千元,辦理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銷售業務。檢視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至110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情形,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復查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直接材料110年度編列1,111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13萬6千元及108年度決算審定數164萬9千元分別增加897萬7千元(4.2倍)及946萬4千元(5.74倍)。為提升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其106年度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92萬7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68%)且未如預期,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2.經查,近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狀況未如預期,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至108年度合計實際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106年度預算數為1,971萬4千元,決算數為666萬5千元,執行率33.8%;107年度預算數為1,971萬4千元,決算數為781萬9千元,執行率39.6%;108度預算數為1,938萬4千元,決算數為969萬5千元,執行率50%,惟110年度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合計仍編列「銷貨收入」1,993萬4千元,另外,為使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政策性種子行銷改善計畫」並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利國會監督。

3.110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1億1,765萬1千元及「銷貨成本」1億0,634萬4千元,辦理銷售畜禽等工作。近年度部分畜禽品項銷售情形未如預期,允宜適時依市場需求調整銷售策略,並加強推廣:為配合畜禽育種、生理、營養、經營、加工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並保存及開發固有畜禽種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辦理畜禽繁殖飼料、保種與作物栽培等業務,110年度預計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3種營運項目。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惟「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為避免畜禽飼養成本持續增加,允宜積極尋求進口飼料替代品:各銷售品項單位成本觀之,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上述品項多半係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然仍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允宜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以減少畜禽發生疾病等情事。綜上所述,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允宜適時檢討現有銷售策略及加強推廣,俾提升基金未來收益。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

4.110年度農業作業基金預算編列「農業作業基金─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業務收入─勞務收入」預算數3,576萬8千元,係為管理園區及其公共設施,並維護園區環境品質,向園區機構收取之管理費及服務費。經查,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近年度污水設施管理維護及園區管理維護收支狀況,污水設施管理維護106至108年度因收入提升,收支轉絀為餘,然自109年度起「專業服務費」大幅上升(主要增加污水下水道TV檢測費用所致),導致收支再次轉絀,另園區管理維護亦為109年度起預算發生短絀,其因為「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增加,上開費用均屬固定成本,且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占其成本比率逾45%,又各項修理費用恐隨時間逐漸增加,為確保相關收支短絀不再擴大,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應加強推動各項撙節經費措施,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斟酌管理費用之收費基準,以平衡收支,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推廣優秀種子,針對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進行銷售,然近年該等種子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該基金預計於110年度進行新品種試採,又一般性種子採種成本持續增加,致其毛利率未有顯著改善。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加強政策性種子之銷售並積極開發育成新品種效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農業委員會農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工作科目名稱「銷貨成本」項下「農產品銷貨成本」營運項目。近年度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銷售狀況未如預期,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110年度因預計辦理新品種台農7號玉米種子及台南8號高粱種子之採種作業,故使直接材料成本上升。台灣近年亦受氣候異常而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自106年度的392萬7千元,降至108年度的138萬7千元,減幅64.68%,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之「銷貨成本」,編列6,258萬4千元之預算,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8.有鑑於中國政府自我國與中國開放交流以來,針對我國具有技術或產業優勢之農業技術,包括中苗改良與繁殖相關農業科技,均有明顯之意圖與相應行動,希望能吸引我國農業人才,取得我國優勢農業技術。無論是從1997年起陸續設立9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及8個「台灣農民創業園」,並透過提供土地、租稅和融資等優惠政策以及投資配套服務,吸引我國農企業及農民赴中投資農業;近日中國再以「台籍科技特派員」頭銜,讓我國人下駐中國農村展開「農業幫扶」等。為鞏固我國農業科技優勢,保障我國農產業及農民利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我國近10年種苗專利或技術流向中國之具體情形統計以及我國相關因應政策與改善措施,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為配合畜禽育種、生理、營養、經營、加工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並保存及開發固有畜禽種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辦理畜禽繁殖飼料、保種與作物栽培等業務,110年度預計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3種營運項目。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其因如下:(1)肉牛:以銷售淘汰種牛為主,飼養期長且因氣候高溫高溼易造成乳牛熱緊迫,影響採食量與牛乳產量,致飼養成本高。(2)山羊:主要出售體型較大之淘汰羊及成熟肉羊,然因其飼料為進口牧草,成本較高。(3)兔隻:配合生醫單位遞延出售,及為改善醫療用之最少疾病兔隻之飼養環境,使飼養成本增加。(4)牛乳及羊乳:配合新裝設擠乳機器人施工,致飼養空間降低,牛隻泌乳量減少,及因羊隻配種率提升而增加銷售量,致成本上升。(5)禽隻及食蛋:因應禽流感疫情,進行品系選育及復養環境之改善,因而增加飼養成本。上述品項多半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以及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應積極尋求其他取代品,並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避免畜禽因環境不佳發生疾病。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為落實國會對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提升畜禽生產效率書面報告。

11.有鑑於我國於口蹄疫拔針,並且至今成功防堵非洲豬瘟入侵之現況下,我國開始有條件將國產豬肉出口至國際市場,而輔導國產豬肉出口亦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蔡英文總統提出擴大開放美國萊豬進口之重要配套。然而,我國國產豬肉要出口,仍有許多需要努力改善之處,諸如如何推動我國養豬及屠宰產業鏈整體更趨現代化、如何輔導屠宰場取得HACCP認證、如何進一步提升風味建議國際品牌形象、如何打開潛力市場等等。為推動我國國產豬肉外銷,提升我國豬肉國際競爭力,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如何提升我國國產豬肉品質、進一步提升風味、建立國際品牌形象與如何打開國產豬肉之潛力外銷市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入,深受園區招商情形影響,104至109年進駐廠商最多107家,最少102家,並無明顯成長,所以相關收入也未能提升,為避免園區空間閒置,除了應加速完成擴充園區的各項驗收程序外,還應瞭解廠商需求,積極辦理招商活動,增加廠商進駐意願。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招商規劃及預期效益,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編列收入計2億0,844萬6千元(「業務收入」2億0,375萬5千元及「業務外收入」469萬1千元),成本及費用計3億3,164萬2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3億2,153萬元及「業務外費用」1,011萬2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1億2,319萬6千元。經檢視近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收支概況,自109年度起由餘轉絀,其因除政府不再編列補助收入予該基金外,與其「業務成本與費用」大幅增加有關,主要係擴建園區工程完工後,相關資產開始提列折舊,使成本上升。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3億2,153萬元,爰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14.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係國內外市場參展及拓商計畫所需相關費用。經查,此科目108年度預算數為100萬元、決算為51萬元執行率51%,而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外相關展覽多為取消,因此,值此國家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行銷及業務費用─行銷費用─專業服務費」計畫運用情形,提出參展規劃書面報告。

15.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平地造林計畫,未來4年內將有1萬0,889公頃台糖造林地陸續到期。因造林不易,林地屬天然屏障,應優先維持原樣保留,若尚可農用,亦應保留作為農地使用,以彌補目前國內農用土地之不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盤點全台農地僅68萬公頃供糧食生產,距應維護農地總量74至81萬公頃,尚有至少6萬公頃落差)。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會同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盤點平地造林地仍具農業、林業、林下經濟、遊憩潛力之面積,並提出適合維持原樣保留之整體規劃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6.農業作業基金設立目的是為促進畜產改良繁殖作業及發展農業生物科技。為推動畜牧資源永續利用、減少畜禽糞尿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下半年起規劃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推動目標為106年100萬頭豬、107年145萬頭豬、108年200萬頭豬及109年250萬頭豬(累計),迄108年12月底止,全國累計200.8萬頭豬投入沼氣再利用,作為燃料使用,相當省下4億元的天然氣費用,同時減少3.5萬噸溫室氣體排放量。為推動沼氣發電、減少甲烷排放,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109年目標達成進度,及後續5年推動目標與策略,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加速推動養豬場沼氣發電政策。

1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供應農業政策相關種子,並推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改良試驗作業成果,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8,074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258萬4千元,辦理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銷售業務。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推廣優秀種子,針對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進行銷售,然近年度該等種子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預計於110年度進行新品種試採,又一般性種子採種成本持續增加,致其毛利率未有顯著改善,為提升基金收益,建請應加強政策性種子之銷售並積極開發育成新品種。

18.110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於「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業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出租資產成本」分別編列1億4,709萬1千元及1億9,120萬5千元,辦理園區自建廠房土地、廠房及宿舍出租業務。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近年度部分廠房出租率未有顯著成長,然出租成本多為折舊費用等固定成本,且擴充園區後續亦有相關出租作業需辦理,為提升園區整體出租比率,應持續推廣及進行溝通,並積極招商。

19.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販售之政策性種子為玉米、台中5號高粱及綠肥種子,及一般性種子主要為番茄種子,然106至108年度實際銷貨及毛利率除了綠肥外,皆低於預算數且逐年降低,爰請種苗改良繁殖場積極育成新品種增加收入,以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

20.種苗改良繁殖場自110年度起辦理「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依該計畫核定內容,主要辦理工作中包含建置國家政策性有機種子生產基地、種子調製工廠整建與調製系統建立及種子冷藏庫改建與智能化系統建置等,前述工作4年度所需經費共計2億3,400萬元,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公務預算支應。雖然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近年度收支雖多有賸餘,然按其自有資金及編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情形,恐難以支應「種苗高科技核心基地之產業創新加值計畫」,故仍以公務預算執行,但於計畫完竣後,宜按其實際使用相關設備狀況,將折舊費用等妥適列帳表達。

21.畜產改良作業基金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其因如下:(1)肉牛:以銷售淘汰種牛為主,飼養期長且因氣候高溫高溼易造成乳牛熱緊迫,影響採食量與牛乳產量,致飼養成本高。(2)山羊:主要出售體型較大之淘汰羊及成熟肉羊,然因其飼料為進口牧草,成本較高。(3)兔隻:配合生醫單位遞延出售,及為改善醫療用之最少疾病兔隻之飼養環境,使飼養成本增加。(4)牛乳及羊乳:配合新裝設擠乳機器人施工,致飼養空間降低,牛隻泌乳量減少,及因羊隻配種率提升而增加銷售量,致成本上升。(5)禽隻及食蛋:因應禽流感疫情,進行品系選育及復養環境之改善,因而增加飼養成本。上述品項多半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以及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應積極尋求其他取代品,並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以減少畜禽因環境不佳發生疾病。

22.110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分別編列「土地租金收入」8,811萬元、「廠房租金收入」5,342萬3千元及「住宅租金收入」555萬8千元,另為辦理各項出租作業,該基金編列「出租土地成本」1億1,428萬2千元、「出租廠房成本」6,493萬8千元及「出租住宅成本」1,198萬5千元,其收支均為短絀,且以近年度出租資產收支概況觀之,出租廠房及宿舍多呈現收支短絀,而出租土地則於109年度後始由餘轉絀,其中折舊費用占各出租成本比率偏高,然折舊費用屬固定成本,無法隨出租量增減,建請積極辦理出租事宜,以提升租金收入減少短絀情形。

23.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近年度污水設施管理維護及園區管理維護收支狀況,污水設施管理維護106至108年度因收入提升,收支轉絀為餘,然自109年度起「專業服務費」大幅上升,主要是增加污水下水道TV檢測費用,導致收支再次轉絀,另園區管理維護亦為109年度起預算發生短絀,其因為「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增加,前述費用均屬固定成本,且110年度預算編列數占其成本比率逾45%,又各項修理費用恐隨時間逐漸增加,為確保相關收支短絀不再擴大,除應加強推動各項撙節經費措施,請檢討辦理招商措施之成效性,並改善園區招商情形。

24.為供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廠商用水營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依前項收費標準針對產業用水、民生用水、軟水及海水分別收費為每度6.5元、7元、20.1元及123元,以近年度給水銷貨收支情形觀之,雖收支均呈現短絀,其短絀因收入提升有減少趨勢,但110年度「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增加,致短絀又再增加。另園區為響應環境保護,依「農業生物科技園區擴充計畫暨有園區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規定,用水平衡有一定要求,園區各進駐企業於申請進駐園區時,對於製程用水需經審核,並提出循環水量及回收水量等數據,園區廠商對於水資源利用效率高,故園區廠商雖有逐步增加,整體用水量並未隨著大幅上升,惟避免給水銷貨收支短絀擴大,建請積極研擬降低該基金成本及費用,並加強推廣招商事宜。

25.110年度畜產改良作業基金編列「銷貨收入」1億1,765萬1千元及「銷貨成本」1億0,634萬4千元,辦理銷售畜禽等工作。近年部分畜禽品項銷售情形未如預期,允宜適時依市場需求調整銷售策略,並加強推廣:為配合畜禽育種、生理、營養、經營、加工與飼料作物品種改良等試驗,並保存及開發固有畜禽種原,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辦理畜禽繁殖飼料、保種與作物栽培等業務,110年度預計銷售畜禽及飼料作物包括種豬、種仔豬、肉仔豬、肉豬、肉牛、山羊、兔隻、牛乳、土雞、食蛋、鹿茸及飼料等23種營運項目。檢視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銷貨收入」及「銷貨成本」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均低於預算數,惟「銷貨收入」減少幅度較「銷貨成本」大。為避免畜禽飼養成本持續增加,允宜積極尋求進口飼料替代品:各銷售品項單位成本觀之,107及108年度連續2年度單位成本較預算數增加品項包含肉牛、山羊、兔隻、牛乳、羊乳、種雛雞、淘汰雞隻、淘汰鵝隻、種鵝、種鴨及食蛋。上述品項多半係因改善飼養環境等造成固定成本增加,然仍有少數品項因飼料造成成本上升,允宜持續針對畜禽飼養環境進行改善,以減少畜禽發生疾病等情事。綜上所述,畜產改良作業基金近年度畜禽銷售毛利未如預期,允宜適時檢討現有銷售策略及加強推廣,俾提升基金未來收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6.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為供應農業政策種子,並推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改良試驗作業成果,110年度編列「銷貨收入」8,074萬4千元及「銷貨成本」6,258萬4千元,辦理政策性種子及一般性種子銷售業務。檢視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106至110年度政策性種子銷售情形,其中玉米種子及高粱種子106至108年度實際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均較預算數低,前者因主要推廣品種受氣候異常影響,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後者則因庫存不足致銷售量未如預期。復查110年度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直接材料」編列1,111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13萬6千元及108年度決算審定數164萬9千元分別增加897萬7千元(4.2倍)及946萬4千元(5.74倍)。為提升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收益,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由近年度番茄種子銷售情形觀之,雖110年度預計「銷貨收入」仍有676萬元,然其106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92萬7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68%)且未如預期,除受氣候異常影響農民種植意願外,另因市場仍有其他品種種子流通,致其銷售欠佳。此外,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係因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使採種成本無法有效降低。是以,於番茄種子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又其採種成本持續攀升情形下,允宜積極開發其他財源或育成新品種,俾利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營運獲得改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7.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除配合農業政策販售政策性種子外,尚有銷售一般性種子,主要為各式番茄種子,經查110年度番茄種子預算「銷貨收入」編列676萬元,然而其106至108年度實際「銷貨收入」持續減少,自387萬5千元降至138萬7千元,減幅64.21%,此外,近年原物料價格及人工成本增加,番茄種子毛利率亦有下降趨勢,若番茄種子之銷售未能顯著提升,將不利於種苗改良繁殖作業基金之營運,為提升基金收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開發其他財源及育成新品種。

28.110年度農業生物科技園區作業基金於「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業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出租資產成本」分別編列1億4,709萬1千元及1億9,120萬5千元,辦理園區自建廠房土地、廠房及宿舍出租業務。其中,「土地租金收入」8,811萬元、「廠房租金收入」5,342萬3千元及「住宅租金收入」555萬8千元,另為辦理各項出租作業,該基金編列「出租土地成本」1億1,428萬2千元、「出租廠房成」本6,493萬8千元及「出租住宅成本」1,198萬5千元,其收支均為短絀,經查近年度出租資產收支多呈現短絀且部分廠房及宿舍之出租率未達50%,亟待加強,為提升園區整體出租比率,以增加租金收入並減少短絀情形,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續與廠商及潛在承租人溝通,瞭解其需求,以提升出租意願,並積極辦理招商以增加各廠房及宿舍出租機率。

二、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04億0,611萬6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53億5,403萬2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9億4,791萬6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44億2,354萬7千元,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億1,943萬8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億1,107萬7千元,改列為43億1,247萬元。

()國庫增撥基金額:原列21億0,492萬8千元,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農業委員會第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第1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億1,943萬8千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1億1,943萬8千元,改列為19億8,549萬元。

新增決議49項:

1.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其中「其他」項下「其他費用」預算數編列5億5,751萬3千元,若以17個農田水利作業基來均分,每個可分配到3,279萬5千元的「其他費用」,相較於其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的「其他費用」預算數編列顯然偏高許多,且在預算書亦未說明內容,預算支出不詳。綜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有鑑於城市擴張、土地重劃和農地違章工廠對農業區影響甚鉅,尤其灌排不分離導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經常排入灌溉渠道,影響灌溉用水水質,尤其台中市人口仍在增加,工業區多,存及新增的農地違章工廠也多,尤其以龜山、蘆竹、中壢、觀音、新屋、平鎮、大溪等區農地污染風險為高。然放流水標準和灌溉用水標準之項目與限值不同,許多明顯髒污和污染,檢驗結果卻符合灌溉水標準,恐引發農民不滿、社會疑慮。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中央和地方相關單位,針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提出改善灌溉水質管理計畫,訂定短中長期提升灌溉水質之具體有效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城市擴張、土地重劃和農地違章工廠對農業區影響甚鉅,尤其灌排不分離導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經常排入灌溉渠道,影響灌溉用水水質,尤其台中市人口仍在增加,工業區多,存及新增的農地違章工廠也多。然放流水標準和灌溉用水標準之項目與限值不同,許多明顯髒污和污染,檢驗結果卻符合灌溉水標準,恐引發農民不滿、社會疑慮。經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全本未有「水質」二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中央和地方相關單位,針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提出改善石門地區灌溉水質管理計畫,訂定短中長期提升灌溉水質之具體有效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臺中農田水利會於改制後成立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然而原臺中農田水利會使用土地及租約因不符三七五減租條例註銷後,未與土地所有權人另訂租約而衍生之爭議頻傳,為維護民眾權益並敦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積極處理與民眾之用地及租約爭議,請農田水利署3個月內提出「臺中管理處原農田水利會用地及租約爭議檢討與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有鑑於城市擴張、土地重劃和農地違章工廠對農業區影響甚鉅,尤其灌排不分離導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經常排入灌溉渠道,影響灌溉用水水質,尤其桃園市人口仍在增加,農地違章工廠多,南屯、大里、霧峰、大雅、太平、神岡等區農地污染風險極高。然放流水標準和灌溉用水標準之項目與限值不同,許多明顯髒污和污染,檢驗結果卻符合灌溉水標準,恐引發農民不滿、社會疑慮。經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全本未有「水質」二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中央和地方相關單位,針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提出改善桃園地區灌溉水質管理計畫,訂定短中長期提升灌溉水質之具體有效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有鑑於城市擴張、土地重劃和農地違章工廠對農業區影響甚鉅,尤其灌排不分離導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經常排入灌溉渠道,影響灌溉用水水質,尤其彰化縣工業區多,存及新增的農地違章工廠也多,尤其以和美、鹿港、芳苑等區農地污染風險為高。然放流水標準和灌溉用水標準之項目與限值不同,許多明顯髒污和污染,檢驗結果卻符合灌溉水標準,恐引發農民不滿、社會疑慮。經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全本未有「水質」二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中央和地方相關單位,針對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提出改善彰化地區灌溉水質管理計畫,訂定短中長期提升灌溉水質之具體有效方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及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農田水利作業基金108年度被占用土地面積共達79.8964公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積極管理土地資產,以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管理運用。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被占用土地研議適當取回方式,並明列被占用土地之優先處理順序,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106年預算執行率64.38%、107年預算執行率71.5%、108年預算執行率41.44%,主要原因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有關。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補助,每公頃補助約6千元至1萬2千元,為符農民期待,實現擴大灌區納管目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擴大灌區納管報告,以利提高農田水利設施執行績效及公平性。

9.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入來源依據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收取之規費等、租金及利息收入、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補助部分依「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6千元至1萬2千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1)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2)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查110年度補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除七星、公及桃園,其餘每公頃補助金額約4.7千元至1萬1千元間。茲因各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其資產及負債由政府概括承受,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經營,允宜審慎研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財務狀況及其灌溉區域變化等因素,依據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績效並兼顧公平性,重新檢視及適時調整補助款預算分配情形。

10.「農田水利法」自1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原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據前述法規需訂定各項子法以供基金實際執行操作業務,該等法規多已發布,尚有部分待完成訂定,惟農田水利各項業務並未因改制前後而有所停頓,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後續業務辦理,允宜儘速完成各項子法之訂定。允宜審慎規劃並滾動式檢討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方式,以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辦理:上開子法,其中「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除涉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之活化方式(處分及出租)外,另規範被占有不動產之處理原則,檢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土地被占用情形,被占用面積共79.8964公頃(占總持有面積0.31%),以石門、新竹、臺中、屏東、花蓮及公被占用比率相對高。然因被占用土地原為水利設施用地,因都市發展已不具農田灌排功能,部分位於社區住戶前後方,遭住戶占建為房屋無法收回,考量訴請拆屋還地,部分個案可能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另個別占用面積狹小亦不敷訴訟成本,爰參考前「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及「國有財產法」等訂定處理方法(向占用人收取補償金並賦予優先購買權,或辦理出租等),惟詢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因部分被占用土地收回(收取補償金)或辦理出租不易,另抑或受限「國有財產法」等規範難以處分等情形,又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狀況不同,恐無法支應相關訴訟費用,為使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妥善處理占用狀況,允宜審慎評估現有處理方式,會同相關機關協調討論,完善制訂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原則,並以滾動式檢討持續改善被占用情形。允宜儘速協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瞭解改制前後各項制度差異,俾利其後續執行業務:依據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訂有「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茲因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政府各項規定監督考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然因相關制度恐與其改制前有差異之處,且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妥適辦理業務,於上開聯合會尚未轉型完成前,仍宜儘速協助瞭解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套疊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圖層後,屬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內共31萬公頃,灌溉服務區域外面積37萬公頃。允宜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情形,兼顧公平性及執行績效,審慎規劃相關補助經費之運用:檢視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其執行狀況均未達八成,容有改善空間,主要原因可能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管理營運費用由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或農民自籌支應)有關。為符農民冀望,實現擴大灌區納管政策目標,允宜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考量農田水利設施執行績效及兼顧公平性,謹慎規劃經費之運用。為符合農民所需,允宜審慎考量對灌區外灌溉設施管理方式及適時檢討人力配置及妥適調配運用:另因將灌區外農地納管後,對於灌區外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更新改善後續管理人力亦需增加,雖部分灌區外灌溉設施將由農民自行維護管理,然其是否滿足農民需求或可能造成後續管理不當情事等,亦需再行考量。按農田水利署說明,109年度已預定辦理農田水利新進人員聯合統一考試,預計錄取人數為259人,依據108年度農田水利會現有員工人數共有2,825人,後續仍宜對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人力配置進行評估,以妥適調配運用人力。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2.農田水利會原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屬公法人,以秉持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其宗旨,惟為提升國家農業用水效率,爰制定「農田水利法」,依該法第22條規定,將17個農田水利會改制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部分人事管理制度尚待通盤檢視調整,允宜加速規劃辦理:依據「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人事制度Q&A及詢據農田水利署,原17個農田水利會於改制後,即納入農田水利署之17個管理處,其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進用、升遷、退休及薪資等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酌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辦法」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現行制度包含退休、升遷、福利待遇將不更動,另服務於農田水利署之公務人員則依其法定職掌辦理農田水利事務,係採雙軌方式管理。查原農田水利會早期為照顧退休員工,各依其財務狀況針對84年度以前年資之退休金補貼5%至12%不等之優惠存款,補貼年限由5年至無年限,每年度需補貼利息金額約為1.5億元,雖該補貼僅針對84年度以前之年資,對於新進員工不再適用,且過去原農田水利會均編列經費辦理,惟衡酌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情形仍待改善,允宜審慎評估並通盤考量,以維護員工權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3.根據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除石門、七星及公編列收支賸餘預算外,其餘皆為收支短絀。另檢視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類收入狀況,9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他補助收入」(政府補助)逾其總收入五成,尤以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他補助收入」占總收入93.91%最高,顯示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高度仰賴政府補助。108年度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土地尚有1,381.754公頃,以臺中、雲林及嘉南面積較多,然而多數非事業用土地因面積畸零細碎、地形狹長、利用價值低或參與配合都市更新等故肇致出售或出租不易,又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屬鄉村型或都市鄉村型,其土地資產價值低,恐對基金收入難有實質助益。鑑此,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發展,並改善高度仰賴政府補助之問題,建議應儘速訂定「撙節支出及績效鼓勵措施計畫」以利落實,並於2週內將此計畫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4.檢視截至109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情形,面積共有6,150.55公頃,其中辦理承租面積計238.7公頃,無償使用之私有土地面積為2,896.51公頃,占照舊使用土地面積比率47.09%。然而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情形,除新竹及臺中專戶餘額超過所需經費,與七星及公之重建基金亦足以支應外,其餘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現有專戶餘額尚未足夠,且多數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戶餘額遠低於其預估價購或徵收款。鑑此,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建議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並妥善規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利用,以避免政府鉅額負擔,請於1個月內提出精進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5.根據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其執行狀況均未達八成,主要原因可能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管理營運費用由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或農民自籌支應)有關。又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若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為補助標準,以現有資源恐不足以支應,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也已於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110至113年度)編列3億2,000萬元之灌區外工程經費(占計畫總經費比率16%)。鑑此,為實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後將灌區外農地之擴大灌區納管政策目標,建議通盤檢討灌區外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更新改善後續管理人力相關經費之配置,並提出「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執行檢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6.經查,自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收入來源依據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依「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收取之規費等、租金及利息收入、資產處分或活化收益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補助部分依「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年度預算撥款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運作,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新臺幣6千至1萬2千元為原則,並得參考下列因素酌予調整:(1)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及管理需求。(2)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查110年度補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除七星、公及桃園,其餘每公頃補助金額約4.7千至1萬1千元間。茲因各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依「農田水利法」第23條規定,其資產及負債由政府概括承受,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經營,允宜審慎研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財務狀況及其灌溉區域變化等因素,依據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績效並兼顧公平性,重新檢視及適時調整補助款預算分配情形。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後,其收入來源較改制前已有所不同,又政府需概括承受所有資產及負債,為使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發展,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於兼顧公平性下,檢討調整補助款分配情形,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7.經查,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原農田水利會使用他人土地等研析報告指出,早期為利通水灌溉並維持農田灌溉系統之完整性,臺灣省政府前於42年間頒布函示,各農田水利會自有或使用他人土地之水路照舊使用,後於59年間修正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訂:「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然因原提供水利設施之私有土地,其照舊使用方式部分係長期無償使用,確不符公平原則亦不合理,故監察院前於88年間調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照舊使用涉有違失等情事,要求進行檢討改善。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情形,其中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以桃園、石門、彰化、雲林、嘉南、屏東及花蓮為較多,預估價購或徵收所需經費則為桃園、石門及嘉南逾100億元較高,又以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觀之,除新竹及臺中專戶餘額超過所需經費,與七星及公之重建基金(31億0,926萬7千元及198億7,682萬9千元)亦足以支應外,其餘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現有專戶餘額尚未足夠,且多數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戶餘額遠低於其預估價購或徵收款(如宜蘭、桃園、石門及嘉南差異比率甚高);復依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財產交易賸餘(已扣除資產帳面價值),雖桃園、石門、雲林及嘉南已相對其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多,然因其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較高,應審慎評估檢討,預為規劃因應。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8.經查,依「農田水利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主管機關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人事制度Q&A及詢據農田水利署,原17個農田水利會於改制後,即納入農田水利署之17個管理處,其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進用、升遷、退休及薪資等事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酌原「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辦法」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辦理,現行制度包含退休(一次退)、升遷、福利待遇將不更動,另服務於農田水利署之公務人員則依其法定職掌辦理農田水利事務,係採雙軌方式管理。復查原農田水利會早期為照顧退休員工,各依其財務狀況針對84年度以前年資之退休金補貼5%至12%不等之優惠存款,補貼年限由5年至無年限,每年度需補貼利息金額約為1.5億元,雖該補貼僅針對84年度以前之年資,對於新進員工不再適用,且過去原農田水利會均編列經費辦理,惟衡酌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情形仍待改善,是否應持續優惠存款措施,應審慎評估並通盤考量,以維護員工權益及基金收支營運狀況。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自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各項人事管理業務須通盤檢視,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加速辦理,俾利後續經營,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9.經查,依據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訂有「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茲因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政府各項規定監督考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然因相關制度恐與其改制前有差異之處,詢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說明,未來擬將原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轉型財團法人辦理各項教育訓練等業務,惟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妥適辦理業務,於上開聯合會尚未轉型完成前,仍宜儘速協助瞭解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宣導溝通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0.經查,原農田水利會主動變更其事業區域(灌區),係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9條規定略以,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始能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11月間制訂「非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作業程序」,提供農田水利會辦理擴大事業區域標準作業程序,規劃將鄰近農田水利會灌區且灌溉水源及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使用無虞之農地納入灌區,雖該項政策執行2年內即增加4,413公頃農地納入灌區,然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為68萬公頃,其中灌區外面積占比為54.41%。為利更多農民受惠,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將原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並期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說明,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以下列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1)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藉由整體盤查之成果為基礎,各管理處將檢討現有農業水資源分配,並視農民需求與意願,持續推動納入灌區相關工作。(2)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農田水利署刻正擬定「灌區外提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提報單位需依據該要點撰擬提案計畫書,且明訂後續維護管理單位與維管計畫(納入補助經費是否核定之重要依據)。(3)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依據「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農民田間管路灌溉設施及蓄水池,農民需提供配合款,補助設施為農民所有,由其自行管理。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訂,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辦理,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1.為擴大灌區利水興農,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套疊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圖層後,屬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內共31萬公頃,灌溉服務區域外面積37萬公頃,將原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並期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改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訂,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辦理,並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

2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項下其他租金收入,於110年預算編列1億6,816萬元,係為農業用水經協調供工業、飲用及其他等使用收入,其預算數與去年同。多年以來,農民希望減少農業用水轉做工業用水之數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體恤農民、捍衛農民權益,具體回應農民減少灌溉用水轉做工業用水為目標。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研議減少農業用水轉做工業用水之數量,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3.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案「旅運費」編列1億6,886萬8千元,然而因Covid-19疫情嚴重肆虐全球情況仍未減緩,以致110年可否出國洽公仍未明朗,且目前國際重大會議皆改以視訊方式進行,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卻持續編列相關預算;為撙節開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應說明此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預期目標,並提供詳盡資訊。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就「旅運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預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內編列旅運費經費6,608萬8千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該預算僅用於國內旅費就編列了6,608萬8千元,且還是放在管理及總務科,難見該業務與經費之明顯相關性,及使用經費之迫切性與必要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針對「管理及總務費用-旅運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預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其中「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預算3,032萬7千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中央政府總預算於「研究發展與訓練費用」編列共計1億3,600萬5千元,係屬辦理業務宣導、調查研究、考選訓練、國內外旅運費等。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避免出國。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相關預算,請撙節辦理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6.查11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其中「其他」項下「其他費用」預算數編列5億5,751萬3千元,若以17個農田水利作業基來均分,每個可分配到3,279萬5千元的「其他費用」,相較於其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基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的「其他費用」預算數編列顯然偏高許多,且在預算書亦未說明內容,預算支出不詳。為落實國會對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1個月內提出「其他費用」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106年預算執行率64.38%、107年預算執行率71.5%、108年預算執行率41.44%,主要原因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有關。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補助,每公頃補助約6千至1萬2千元。為落實國會對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訂定落實「灌區外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計畫預算執行控管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8.110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編列「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數146億6,998萬6千元,係用以支應各項業務、行銷、管理等成本費用。經查,110年度檢視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編列情形,除石門、七星及公編列收支賸餘預算外,其餘皆為收支短絀,復以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各類收入狀況觀之,9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政府補助逾其總收入五成,尤以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他補助收入占總收入93.91%最高,顯示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高度仰賴政府補助;另查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截至110年底之累積餘絀狀況,包含嘉南等8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尚有未填補短絀,倘將110年度政府補助之收入扣除後,則新竹、雲林及花蓮將由累積賸餘轉為累積短絀,且臺中及苗栗雖為累積賸餘,惟按110年度收支情形,此2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未分配賸餘恐於近1至2年將不足以填補其短絀。為落實國會對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應儘速訂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績效鼓勵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9.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修理保養及保固費」,原列22億6,182萬1千元,用於土地改良物修護費、其他建築修護費等。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全國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時曾表示,將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其中一個很重要的目的,係為擴大農業灌排服務區域面積,用以嘉惠農民。今,全國農田水利會已收歸國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已成立農田水利署,但相關預算科目或補助,均未見擴大農業灌排服務區域面積。爰要求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擴大農業灌排服務區域面積之具體時程及方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0.「農田水利法」自1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原農田水利會被迫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據前述法規需訂定各項子法以供基金實際執行操作業務,該等法規多已發布,尚有部分待完成訂定,惟農田水利各項業務仍須繼續執行,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後續業務辦理,應儘速完成各項子法之訂定。審慎規劃並滾動式檢討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方式,以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辦理:上開子法,其中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除涉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之活化方式處分及出租外,另規範被占有不動產之處理原則,檢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土地被占用情形,被占用面積共79.8964公頃占總持有面積0.31%,以石門、新竹、臺中、屏東、花蓮及公被占用比率相對高。然因被占用土地原為水利設施用地,因都市發展已不具農田灌排功能,部分位於社區住戶前後方,遭住戶占建為房屋無法收回,考量訴請拆屋還地,部分個案可能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另個別占用面積狹小亦不敷訴訟成本,爰參考前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及「國有財產法」等訂定處理方法向占用人收取補償金並賦予優先購買權,或辦理出租等,惟詢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因部分被占用土地收回收取補償金或辦理出租不易,另抑或受限「國有財產法」等規範難以處分等情形,又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狀況不同,恐無法支應相關訴訟費用,為使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妥善處理占用狀況,應審慎評估現有處理方式,會同相關機關協調討論,完善制訂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原則,並以滾動式檢討持續改善被占用情形。應儘速協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瞭解改制前後各項制度差異,以利其後續執行業務:依據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訂有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政府各項規定監督考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然因相關制度與其改制前有差異之處,且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妥適辦理業務,於上開聯合會尚未轉型完成前,應儘速協助瞭解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

3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會於101年10月1日從法人組織改制為公務機關,改制後水利會的資產轉移,乃至員工福利恐成為問題。其中,員工福利或工作權保障等問題仍有待釐清,改制後水利會職員應保障其工作權,起初水利會從業人員必須透過考試才能進入該體系,改制後,其工作權益以及相關員工基本福利與保障待釐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2.110年度預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項下「管理及總務費用」內編列公共關係費經費1,672萬2千元。與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相較之,國家發展基金於「行銷業務費用」中編列「公共關係費」32萬2千元,而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卻將公共關係費編於管理及總務費用,難見該科目及業務計畫與公共關係維護有明顯相關性,且公共關係費高達1, 672萬2千元,多出近52倍之多。爰要求針對「管理及總務費用-公共關係費」經費動支時,應嚴加審核,以撙節支出,避免浪費人民納稅錢。

33.根據106至109年度8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其執行狀況均未達八成,主要原因可能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管理營運費用由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或農民自籌支應有關。又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若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為補助標準,以現有資源恐不足以支應,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也已於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110至113年度編列3億2,000萬元之灌區外工程經費占計畫總經費比率16%。鑑此,為實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後將灌區外農地之擴大灌區納管政策目標,建議通盤檢討灌區外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更新改善後續管理人力相關經費之配置。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執行檢討」書面報告。

34.鑑於台灣近年受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尤其109年未有颱風登陸,水情吃緊,使得政府採取停灌措施,農民配合休耕,惟灌區與非灌區農民所獲之補助差異甚大。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盤檢討,研議專案辦理並提高非灌區補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35.近年我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年年超支,致需以公務預算調整或動支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支應。鑑於「農業保險法」已制定公布,而近3年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提升農業保險之覆蓋率,以建構安全之農業經濟體系,並落實保障農民權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36.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理由,主因如下:(1)強化農田水利會功能,擴大對農民服務。(2)建構國家水資源公共化管理體制。(3)農田水利會資源共享,提升服務水準。(4)建構專業化組織。又查,改制強化農田水利會功能之部分,宣稱將擴大對農民服務之部分,目前全國68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尚有37萬公頃農地未納入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其中多屬花蓮與台東一帶,如何將未納入灌區之農地有效納入至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實屬重中之重。應審慎檢討及即時規劃評估其期程。綜上所述,為達成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目的,應儘速研擬並執行未納入灌區之農地有效納入至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之中長程計畫,並納入重點績效管理指標,俾利花東農民之福祉。

37.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之理由,主因如下:(1)強化農田水利會功能,擴大對農民服務。(2)建構國家水資源公共化管理體制。(3)農田水利會資源共享,提升服務水準。(4)建構專業化組織。又查,改制以農田水利會資源共享提升服務水準之部分,目前農田水利會財務結構差異大,都會型農田水利會,財源相對充裕,但其服務農地面積卻日漸減少;農業精華區的鄉村型農田水利會,財務相對困難,需仰賴政府挹注更多資源。為使全國農田水利事業均衡發展,政府宣稱改制將有利於農田水利事業永續經營。惟查,花蓮跟臺東近年度農田水利會接受政府補助及收支餘絀概況,截至109年8月底分別收支餘絀-7,117萬元及-1億5,229萬9千元,更凸顯鄉村型農田水利會,財務相對困難,需仰賴政府挹注更多資源。綜上所述,為利花蓮跟臺東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經營,應規劃依鄉村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財務狀況及其灌溉區域變化等因素,以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營績效並兼顧公平性,重新檢視及適時調整補助款預算分配情形,適時檢討調整補助款分配情形,俾利花東農民之福祉。

38.查目前全國68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尚有37萬公頃農地未納入農田水利會灌區管理,其中多半屬於花蓮與台東一帶,合先敘明。惟查檢視106至109年8月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每況愈下。106至108年之執行數從64.38%降至41.44%,嚴重影響灌區外之農民應有之權益。顯見灌區外之補助之方式與模式應妥善檢討與改善,應以符合灌區外農民的合理且合法之方案規劃之。綜上所述,為達到政府所稱擴大農田水利會服務範圍之階段目標,並且將目前補助灌區外之農田之相關經費以最有效率之方案回饋農民,爰請立即檢討現有之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之方案,規劃最為適宜之方式,俾利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

39.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於107年1月至109年9月完利農田水利會相關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立法作業與配套措施,其中組織上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納入農村及農田水利署之組織架構中;現有職員員工保障事務上農田水利會現職員工繼續留任者,將繼續適用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維持現行職務等級與升遷制度,現職人員工作權益將可獲得充分保障;資產上維持農田水利事業使用,成立特種基金及公益財團法人。合先敘明。惟查,其相關配套法案,如:「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及「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皆剛發布,其影響範圍涉及灌溉管理業務之授權項目與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使用、收益及處分,層面甚廣。綜上所述,應加強配套法案執行溝通協調,妥善制訂處理原則,加強人員法制訓練,以謀求農民最大之福祉。

40.為擴大灌區,照顧更多的農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並於農田水利法109年7月22日公布制定,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依「農田水利法」第22條第1項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該基金計17個分基金,分別為宜蘭、北基、桃園、石門、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南、高雄、屏東、臺東、花蓮、七星及公等,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套疊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圖層後,屬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內共31萬公頃,灌溉服務區域外面積37萬公頃,然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再加上各管理處基金規模大小不一,其中台灣本島花東兩縣農田水利作業基金規模又最小,恐對花東地區未來農田水利設施興建有所影響,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花東地區灌區外農田水利設施營建應給予合理分配,不能因其基金規模較小而分配到較少資源,以維護花東地區農民的權益。

41.有鑑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允宜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宜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鉅額負擔。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前揭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2.有鑑原農田水利會灌區外農地面積共37萬公頃,改制後將以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包括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及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等,惟為符合農民所需,允宜審慎考量對灌區外灌溉設施管理方式及適時檢討人力配置及妥適調配運用,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情形,兼顧公平性及執行績效,審慎規劃相關補助經費之運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3.有鑑台灣近年受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尤其109年未有颱風登陸,水情吃緊,使得政府採取停灌措施,農民配合休耕,惟灌區與非灌區農民所獲之補助差異甚大。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盤檢討,研議專案辦理並提高非灌區補助,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4.110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桃園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列資產新台幣199億4,298萬元,由於桃園受限台地限制,農民為便於灌溉之用,及早挖掘儲水的埤塘,形成特殊的「埤塘系統」。110年1月由於水情吃緊,桃園市部分灌區停灌。桃園灌區第1、2分區,包含桃園、觀音、大園等及石門灌區共2.8萬公頃,因水庫蓄水量無法滿足灌溉用水,必須公告停灌。參酌水利會時期,桃園與石門水利會把灌區分三個大區塊,若需停灌就立即按順序執行,小組長、班長、掌水工彼此分工合作與農民溝通宣導,故爭議不大,比照110年1月必須公告停灌,作為通盤檢討之考量,進而超前部署改善部分灌區停灌問題。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執行成效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45.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部分分基金「其他補助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逾五成,顯示其營運高度仰賴政府挹注,且部分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屬鄉村型或都市鄉村型,於依「農田水利法」規範收取農田水利設施相關收入有限,且商業並未發達,開發其他財務來源不易之情形下,多需高度仰賴政府補助,為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永續發展,應儘速訂定撙節支出及績效鼓勵措施,並落實執行。

46.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依同法第21條規定:「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經查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109年8月14日公告預定訂定,於8月28日預告中止,並於109年10月29日完成訂定。另依「會計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所在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詢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該基金之會計制度亦將於109年底完成訂定,茲因會計制度為各機關基金會計處理之依據,為利該基金運作,應儘速完備會計制度之研訂,並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頒行。

47.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為68萬公頃,其中灌區外面積占比為54.41%。為讓更多農民受惠,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以下列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1)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藉由整體盤查之成果為基礎,各管理處將檢討現有農業水資源分配,並視農民需求與意願,持續推動納入灌區相關工作。(2)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農田水利署刻正擬定灌區外提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提報單位需依據該要點撰擬提案計畫書,且明訂後續維護管理單位與維管計畫納入補助經費是否核定之重要依據。(3)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依據「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農民田間管路灌溉設施及蓄水池,農民需提供配合款,補助設施為農民所有,由其自行管理。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定,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應儘速辦理,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

48.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其中彰化縣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就有127.06公頃,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38億1,076萬5千元,惟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僅有1億3,745萬7千元,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應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宜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鉅額負擔。

49.有鑑於近期因水情不佳,部分水庫110年上半年(110年1月至6月)停灌休耕第一期稻作,考量因停灌或河川流量不足,水庫放流量減少,亦一併影響水庫下游之河川公地許可使用種植戶之土地利用價值,將造成其對土地使用收益之影響。為減輕農民之經濟壓力,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盡速洽相關單位研議河川公地許可使用種植戶及承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耕作者,應予辦理免徵應徵收之規費及租金,而使用灌溉餘水者,同樣納入停灌休耕補償。同時對農機補助須提供代耕資料40公頃;對此突然要求的措施,應予廢除,俟下次時實施(事先應宣導並妥為規劃)。

三、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77億3,386萬7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434億5,689萬9千元,減列「旅運費」1萬元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1,000萬元、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450萬元(含「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萬元、「一般服務費」300萬元、「材料及用品費」50萬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200萬元、農村再生基金1,000萬元(含「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農村規劃及培力專業服務費」500萬元、「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專業服務費」5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65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34億3,038萬9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57億2,303萬2千元,減列2,651萬元,改列為56億9,652萬2千元

()解繳公庫:無列數。

()補辦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3,456萬4千元,照列。

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46、377、416。

新增決議111項:

1.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於「糧政業務計畫」編列支出127億0,634萬7千元,及「農政收入─農林漁牧收入─糧政業務」編列糧食銷售收入67億5,985萬9千元,以收購及銷售稻穀之方式辦理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之政策任務。惟該項收入於106年度及107年度各編列67億6,536萬9千元、59億6,871萬5千元,決算數卻分別只有48億9,966萬9千元及46億2,719萬8千元,達成率為72.42%及77.52%,均不及八成。108年度銷售收入突破50億元,達成率提高為82.56%,然而銷售糧食主產品較預計銷售45萬1,100公噸仍減少3萬9,385公噸,約8.73%。109年度雖因中國武漢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全球,使我國公糧外銷量增加,及為深化我國人道援助形象,增加提供友邦及海外缺糧地區食米數量,使公糧存貨略減,但仍遠超過安全存量。參考傳統上亦以米為主食的日本,同樣面臨飲食習慣改變致稻米消費量大幅減少的問題,其採取策略有:(1)供應稻米做為非傳統用途,改變料理方式或以米為材料做成不同類型食物;(2)出口稻米與其加工製品,將高品質的米外銷往其他國家的高端消費客群,或製成如清酒等可有較高價格之加工製品。我國雖在外銷稻米已逐漸增加,但其他仍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作為,研發米製新產品等方式增加國內米消費量,加速公糧去化以均衡基金收支。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我國糧食安全與公庫儲糧去化、減少基金資金積壓之精進策略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110年度漁業發展基金編列「基金來源」69萬元4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2,361萬4千元(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2,0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2,292萬元。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剩「利息收入」1項: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本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102至110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積極增裕基金收入。

3.為全力推動再生能源,行政院訂下2025年太陽光電總設置量20GW的目標,其中地面型光電目標為17GW。在此目標下,自2017年始,地面型光電在各地發生爭議不斷,苗栗淺山區開發光電影響石虎棲地即是一例。雖然能源轉型已達社會共識,但在開發規劃前期若沒有確立機制作充分的評估把關,難以避免未來持續發生光電開發與環境生態衝突的問題。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107年開始進行之「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至今已完成標的物種「石虎」之生態保育核心區域與熱點指認區域,雖然「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已於109年進行修法,對於農業用地變更為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新增變更門檻,應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最新之石虎相關調查資料納入農業用地變更為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重要考量依據。有鑑於2公頃以上農業用地變更為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之開發案仍所在多有且規模更甚,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農業用地變更為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應確認是否位於石虎之生態保育核心區域與熱點指認區域,並會同林務局提供評估意見,或具體表達同意與否之審查意見,並將審查原則提書面報告。

4.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糧政業務計畫」預算數127億0,634萬7千元,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推廣米食、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經查,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確保農民收益,自63年起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收購類型包含計畫收購、輔導收購、餘糧收購及災害稻穀收購,所需經費編列於糧政業務計畫,而經收之稻穀再行銷售並列為農發基金之「農政收入」。然因內銷糧受當年度天候及生產狀況影響甚劇,而外銷糧則需衡酌國際市場行情、公糧庫存情況與期別,彈性調整銷售策略,致實際銷售屢有未如預期狀況,如以近5年度實際銷售情形觀之,自106年度起銷售量均未達預算目標,致108年底公糧庫存量達87萬3,322公噸,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5.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糧政業務計畫」編列127億0,634萬7千元,因現代生活型態改變、飲食多樣化且選擇性多,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近年來國人食米量逐年下滑,直至108年止國人年平均食米量已下跌到45.4公斤,而國內小麥與麵粉消費量僅低於米消費量不到10%,顯見國人目前已經不以米飯作為主要飲食攝取。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我國稻田收穫量逐年上升,導致市面供給量大增、產生供過於求現象,糧價因此大跌,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定期向農民收購稻穀作為公糧,卻致使農民因公糧收購而耕種稻田,持續造成稻米供過於求、糧價大跌、再由國家收購為公糧之現象;又,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近年各年度之公糧稻穀實際收購數皆有高於原預計收購數之情形。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上述情形進行檢討及改善,並針對公糧釋出管道、其收購及釋出產生之經濟損益進行說明,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6.農業發展基金中「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補助農民使用可增農田地力及友善環境之有機質肥料,110年度共編10億0,303萬4千元,惟歷年實際補助經費均低於5億元。另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資料顯示,近5年(104至108年度)執行成效未達預期,109年度決算已達10.25億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加強推廣減少化肥使用,並提交推廣有機質肥料檢討及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數11億0,429萬6千元,係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逐年成長,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為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研謀改善,加強推廣有機肥料之使用,增加有機肥料使用率,以減少化肥使用量,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8.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較109年度6億1,670萬8千元減少,更較108年度9.76億元減少38.52%,主要係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實際種植面積均未達預期。110年度編列預算僅108年度61%,而預計推廣目標舉凡推廣面積、補助有機質肥料重量、補助農戶數皆與108年度相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更具體說明如何達成年度推廣目標。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過去推廣策略之檢討及如何達成本年度目標,及用人計畫之合理性」提出書面報告。

9.農發基金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6億1,670萬8千元減少1,670萬8千元(減幅2.71%),主要係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實際種植面積均未達預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自105年度起擴大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推廣面積: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依「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所訂,補助基準係不分長、短期作物,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補助2元,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補助施用工資1萬2千元,並以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核計使用量,以配合新農業推動方案。104至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預算逐年增加,以擴大推廣施用面積,惟實際執行結果均未達預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之目標值自104年度之2萬5,000公頃逐年提升至107年度起之5萬公頃,年補助預算亦隨之由104年度之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之9億7,600萬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該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1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提升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每年補助經費,從104年度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9億7,600萬元;然而實際執行的結果,104至108年度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目標,像是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67.05%,主要是因為農民施肥習慣一時難以改變,加上氣候等因素影響,致有機質肥料推廣進度低於預期。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編列6億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擴大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面積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預算數1億9,082萬3千元,係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民與消費者權益。經查,就辦理產銷調節之農產品品項以觀,香蕉、椪柑及鳳梨等項一再被列入產銷調節緊急處理品項之執行項目,究其原因除受天候影響外,應落實預警機制。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度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之農產品品項中,以就地掩埋做有機肥、送堆肥場製作及送養豬戶做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以撙節財政支出,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並調整市場產銷結構及提升外銷競爭力,俾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12.農業特別收入基金農業發展分基金項下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預算編列1億9,082萬3千元,計畫用途為對產銷失衡之產品加以輔導加工處理、購貯、內外銷及促銷。然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顯示,108年度產銷失衡之11項農產品中,高達2萬0,159公噸,占總體60.72%之農產品採用掩埋去化處理,與項目說明相悖。且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於108年度決算數高達6億5,951萬2千元,為當年度預算數之4.15倍,為近5年新高;而109年度截至7月底,預算執行率已達99.9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照項目用途,積極輔導農產品進行內外銷等措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度參酌以往年度執行情形核實編列預算,提出強化農產品產銷及提升外銷競爭力改善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3.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編列預算1億9,082萬3千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1億5,875萬5千元增加3,206萬8千元(增幅20.20%),係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民與消費者權益。農產品產銷問題頻傳,108年度執行品項數及執行經費均為近5年度新高。且108年度實際執行數高達6.59億元,其中3.23億元係將收購農產品用於就地掩埋、堆肥及送養豬戶作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處理;109年度迄7月底預算執行數已達全年度預算99.98%。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以撙節財政支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說明或調整政策書面報告。

14.農業發展基金項下「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預算3億4,855萬元,是用以補助農民辦理豬隻死亡保險、乳牛死亡保險、豬隻運輸死亡保險等之保險費支出;補助地方政府、防疫單位、產業團體及各級農會等行政管理、獎勵、輔導與核認費用等,均為捐補助經費,係屬「家畜保險業務計畫(106至109年度)」之延續性計畫。考量新增試辦200頭以下小規模養豬場豬隻死亡全額納保部分,業編列每年1,218萬5千元之經費補助地方辦理輔導核認等行政管理支出,而對已執行多年之豬隻及乳牛死亡保險部分,所編列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轄區之輔導及核認費用又較前期計畫高,允宜檢討相關費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以撙節支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相關說明及書面報告。

15.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2億0,031萬9千元,較上年度10億3,688萬6千元多1億6,343萬3千元,且前年度決算數8億7,218萬1千元,經計算之下,預算恐有多編之嫌,且查預算書中該計畫中所提及實施概況、實施成果及說明欄等,未見相關預算增列說明。爰針對「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2億0,031萬9千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於「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12億0,031萬9千元以支應相關之用人、服務、材料用品、租金及購置固定資產等費用,較109年度預算10億3,688萬6千元增加1億6,343萬3千元,更比108年度決算數8億7,218萬1千元多出3億2,813萬8千元。其主要增加項目為服務費用增加1.17億元最多,其次為購置固定資產增加6,752萬元,應詳細說明其必要性。此外,近年來森林遊樂區遊客總人數逐年下降,且各該年度之實際遊客人數與目標值差距甚大,近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績效目標亦逐年降低,109年度已為近5年之新低,影響全國森林遊樂園區總收益情況,然而,因武漢肺炎在國際造成嚴重疫情,相對之下我國防疫表現優異,109年國內旅遊大爆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各森林遊樂區亦常見人潮湧入,其經營表現應可改善,並於110年度持續。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明確說明如何強化森林遊樂園區來客數之行銷規劃,以及擴編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提出精進書面報告。

17.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項下「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預算編列12億0,031萬9千元,阿里山森林鐵路遊客目標值由106年度182萬5,800人次,110年度遊客目標值遽降至140萬人次,使得近年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收支均呈虧損,108年度虧損達1.02億元,109年7月底止已有8,923萬5千元之短絀,預估110年度阿里山森林鐵路虧損將擴大至1.51億元,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積極提升公共服務品質,推動各式生態旅遊吸引遊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8.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國內旅遊盛行,林務局特於109年7月宣布,凡是國人或持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皆得於國家森林遊樂區享免費入園一次之優惠,致使國家森林遊樂區遊客倍增,卻也隨之凸顯眾多山林隱憂,如遺留塑膠垃圾或是食物廚餘造成野生動物誤食、隨處野炊或露營等行為。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1)加強國家森林遊樂區之清潔維護、(2)加強遊客山林教育及相關法規之宣導、(3)檢討目前國家森林遊樂區適用之法規,評估針對危害生態環境疑慮之行為加強法規規範之可行性等上述內容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9.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下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8億9,795萬8千元,係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資料,106至108年度阿里山森林鐵路之遊客人次目標值已由106年度之182萬5,800人次,逐年降至108年度之160萬人次,然實際執行結果仍均未達目標值,110年度遊客之目標值更降至140萬人次,為自106年度以來新低,致使近3年度該鐵路之營運收支均呈短絀,108年度短絀數達1.02億元,縱使自109年度起林業鐵路管理處將原列於本基金17名預算員額之用人費用移列至公務預算編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積極研謀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結合資源特色規劃各式生態旅遊活動,吸引遊客,避免短絀數持續擴大。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0.1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預算數18億0,451萬6千元,係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利息差額補貼以及補助受災縣市辦理農業災損行政經費。經查,109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預算數17億7,127萬8千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迄8月底執行金額4億1,601萬9千元,執行率23.49%,雖因109年氣候較往年平穩且颱風少故執行數低於108年度同期(12.91億元),然因受極端氣候影響,該會110年度預算仍增加至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以資因應。(3)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近3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之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21種品項農產品保險,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於110年度持續推動不同品項農產品保險,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但其覆蓋率仍有不足。鑑於「農業保險法業」已制定公布,而農業保險自104年試辦迄108年底,整體保險覆蓋率仍未及一成,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執行該法,研謀提升投保覆蓋率,以維護農民財產安全,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之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1.110年度漁業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數2,361萬4千元,係用以促進漁業發展,提高漁民知能,增加漁民收益,改善漁民生活,並促進漁業永續發展。經查,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立法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近9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現漁業發展基金僅用於辦理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補助漁業通訊設備之經費,尤自106年度起此項經費占漁業發展基金占比均逾九成,顯見該基金業務頗為單純,建請漁業發展基金應檢討修法裁撤並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能性,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2.邱委員志偉於第10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20次聯席會議臨時提案第8案:「有鑑於現行漁業發展基金業務單純且規模小,社會已有檢討裁撤之聲浪,然臺灣作為海洋國家,又漁業乃我國重要產業,是故為達成漁業法第56條促進漁業發展之法定目標,充分發揮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基金所列用途,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1個月內,針對現行漁業發展基金業務及規模之效益性、合理性、績效性提出檢討報告,同時針對擴大漁業發展基金業務、用途及規模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回函之附件指出:「囿於基金規模有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秉持「撙節開支」原則,在基金中程可用資金範圍內,落實計畫預算制度,嚴謹運用經費;並持續檢討精進各項工作,適度擴大執行面向,包括人才培育、漁業文化保存推廣、通訊設備改善及探勘開發漁場,皆係厚實產業根基、促進產業發展為目的,並重點式投入,整合相關資源,發揮基金最大效益。此外,依「財政紀律法」,再檢討各種可能方式補實基金,拓展財源,以確保基金持續運作。然內文未提出具體作為。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針對漁業發展基金項下「漁業發展補助計畫」提出「如何擴大漁業發展基金來源、業務、用途及規模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

23.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下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預算書載明基金係做為「調整產業措施計畫」、「進口損害救助及穩價計畫」、「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及「農產品進口管理計畫」等4項用途。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9月19日以本基金用做為刊登科學人「萊豬廣宣」等之經費,案經審計部提出質疑。據查該文宣稱養豬加入萊克多巴胺「可以增加收益又環保」,又載「萊豬不好吃」之發文惹爭議;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吉仲於去年9月21日對外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廣告並沒有提供這些引起爭議的字眼,發文擦槍走火外界應該去問「科學人」雜誌;而科學人雜誌則表示,這件事深深自責,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說法予以尊重,並稱將下架該廣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刊登廣告時,應事前審稿,爰此,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審慎督導,並依「預算法」第62條之1相關規範辦理。

24.有鑑於我國於110年1月1日以行政命令方式正式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而為了標明國產豬肉與進口豬肉之區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分別推出「台灣豬標章」與「台灣豬貼紙」,兩者外觀相似,皆為綠色圓形,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標章須提出申請經審查,衛生福利部的台灣豬貼紙則提供店家在網路上自行下載。然查目前台灣豬標章除樣式及審查標準不一外,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皆有各式各樣的台灣豬標章,恐造成民眾於消費時辨識不易,除了降低相關台灣豬標章的公信度,且其真偽也無從得知。而目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稱為推廣台灣豬,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出之台灣豬標章有事前審查機制。然而其他有關台灣豬標章則為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進行事後查核,此舉也引發質疑與抱怨,認為大量開放各地商家自行下載使用,除了標章五花八花外,也讓商家是否真的使用國產豬肉打上一個問號。另又根據報載指出,近期國外知名量販店因應萊豬進口議題,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申請台灣豬標章認證,並且通過核發,然而後續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清查標章時卻認定該業者違規而公告需下架台灣豬標章。而業者對此表示109年12月9日便開始申請作業,申請時具體附上切結書,說明台灣豬認證範圍僅限「生鮮處精肉課所販售的生鮮冷藏豬肉,及其冷藏豬肉加工製品的主原料」,不包含供應商上架販售的豬肉加工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舉令業者十分錯愕。根據上述情況來看,顯見行政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於當初開放萊豬進口政策時,似未有相關制度的精細研究及設計。綜上,然而相關政策需延續,台灣豬標章的精進與檢討勢必得進行,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書面報告。

25.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14%,已超越稻米,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自109年6月起,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為增加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如何提升我國養豬產業競爭力並拓展國際市場,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6.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救助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預算數3億5,000萬元,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2)經查,110年度「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數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說明主要係為持續針對重要外銷生鮮蔬果加大拓銷力道,與臺灣蔬果輸出同業公會共同合作,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海/空運)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辦理期間並持續評估國內產銷情形,適時增列受補助品項,以積極開拓海外新市場與新通路。然比較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及上開108年度執行拓銷補助市場中不含中國大陸之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之出口值與輸出中國大陸之占比,雖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1億8,493萬元)較102年度(1億2,225萬6千美元)增加51.26%,然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80.08%卻為近5年新高,其中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出口占比仍均高逾97%,顯示透過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之成效有限,反而增加對中國之貿易依賴。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執行成效並研謀提升我國外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期拓展新興市場同時亦能逐年降低獎補助經費,減少過度依賴出口至單一國家,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27.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增幅211.11%),主要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該計畫自108年度起辦理蔬果海外拓銷獎勵,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之問題,藉由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有效分散海外市場風險,並擇定香蕉、鳳梨、釋迦、紅龍果等項重要外銷生鮮蔬果辦理,然因原預算不敷支應,爰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且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當年度生鮮冷藏水果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卻為近5年新高,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討執行成效並研謀提升我國外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期拓展新興市場,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改善檢討及書面說明報告。

28.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然而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每年度編列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卻是逐年下降。查本項預算係因國內水稻生產過剩及保價收購政策下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希望透過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米銷往國內外較高端消費市場,兼具增加農民收入與減少政府保價收購與公糧去化之負擔之效,爰將相關補助編列於本項計畫中,然而,在上開表格所示三項績效指標中,達成率逐漸衰減,成效恐未臻理想。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本項經費成效檢討與加強輔導農民轉作策,於3個月內略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9.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預算數86億2,545萬9千元,係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水稻轉作,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經查,彙整農損基金107至110年度預算書中「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預決算數、年度績效目標及達成情形顯示,該計畫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萬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嗣後年度之目標值更呈逐年下降情況,實施成效恐未盡理想。本計畫之實施係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然近年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不僅未見減緩,甚至逐年增加,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期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以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之成效未如預期。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妥善研議相關成效,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3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且自107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補助預算編列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10年度以前並以「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轉契作面積」及「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之比率」3項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公糧保價收購之數量與經費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降低。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成效改善檢討書面報告。

31.110年度農損基金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雖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1億6,656萬5千元(減幅1.89%),然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惟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自108年起逐年下降,且政府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亦未見減少,執行成效恐待檢討。「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係為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而國產雜糧供給不足問題,自107年度起實施之計畫:由於國內水稻栽培技術門檻低、機械化程度高、且又有保價收購制度等多項種稻誘因,致使部分農民生產重量不重質,造成國內水稻生產過剩及政府財政負擔,為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穀銷售自由市場並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且自107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補助預算編列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10年度以前並以「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轉契作面積」及「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之比率」3項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均未達目標值,且嗣後所訂目標值呈逐年下降現象:經彙整農損基金107至110年度預算書中「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預決算數、年度績效目標及達成情形顯示,該計畫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嗣後年度之目標值更呈逐年下降情況,實施成效恐未盡理想。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減少,計畫實施成效待檢討:本計畫之實施係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觀表1雖107及108年度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比率均達目標值,然該計算基礎均為當年度之申報面積,如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之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後改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計算,其實際情況恐非如此樂觀,例如108年度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10萬1,264公頃(第1期作與第2期作面積合計),然嗣後轉回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為4萬2,527公頃(占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之42%),實際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僅5萬8,737公頃,致近年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不僅未見減緩,甚至逐年增加,顯示該會期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以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之成效未如預期。(5)綜上,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並引導農民種植高品質稻作自行銷售市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度起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年編預算高於86億元,惟以108年度之實際成果觀之,不僅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未盡理想,且公糧保價收購之數量與經費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降低,相關成效亟待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

32.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書之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共7億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為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辦理工作多樣,所設定之預期成效為「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輔導3千人、「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服務25萬人次。查該2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另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為緩解我國農業人口老化及缺工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各類型之農業人力團並調派至各農場服務,惟此計畫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現象,況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恐影響計畫執行之實際成效,允宜對我國農業缺工問題擬定中長期之目標,並訂定分年績效目標予以逐步推動,盼能分段改善缺工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3.農村再生基金「農業人才多元培育計畫」別及預算數,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高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復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該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及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成效改善檢討書面報告。

34.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預算,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希望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但該項預算所設定之預期成效均為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缺乏可供衡量的成果型績效指標,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針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提出具體成效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5.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包含「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及「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均係依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賡續推動,惟觀其辦理成效概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強化。「農業人才多元培育」計畫逾八成經費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依農村再生基金110年度預算書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包含:辦理青年農民專案輔導工作、建構青年農民在地輔導平臺、建立分群分級培育輔導機制、設置創新育成基地、規劃設置農業創業示範專區、辦理農學校院學生農業職涯探索、辦理農業公費專班、獎勵高中生從農方案、結合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辦理農村青年農業推廣教育工作、建構農業推廣志願服務體系、輔導農村婦女多元發展能力及性別意識培力、規劃從產地到餐桌之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建構農業輔導諮詢服務體系等工作,所設定之預期成效為「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輔導3千人、「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服務25萬人次。復觀該會所提供該2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綜上所述,109及110年度「農業人才多元培育」預算數均約7億元,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期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並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鑑於該計畫逾八成之經費為捐補助費,為利達成政策目標,該會允宜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俾利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6.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預算數5億元,係用以辦理改善農業缺工之相關措施。經查,「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106至110年度之預算編列概況,由106年度之1億756萬元,增加至110年度之5億元,4年間成長3.65倍,且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超支,108年度超支1億7,569萬5千元(超支比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近年度主要係以成立各式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及辦理外國人力多元運用(如青年來臺度假打工、農業技能實習及外國人力農務服務等)方式因應,所需經費列於「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之捐補助費,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及農機媒合服務系統,智慧化管理及媒合勞動力,期藉由多面向措施緩解國內農業缺工現象。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書改善農業缺工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37.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發展及活化─提升農村農糧產業競爭力─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預算數1億5,905萬元,係用以輔導農糧產業機械化省工,辦理地區性農機補助,引進國內無產製之國外商品化農機設備。經查,為紓解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不足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於108年3月及11月擴大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經彙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108年度核定大小型農機補助金額為15億9,992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13億7,673萬3千元,超支數為「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預算數4億195萬7千元2.42倍,係造成當年度「農村發展及活化」預算執行率達161.62%(預算數38.46億元、決算數62.16億元)主因之一;109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賡續辦理大小農機補助方案,迄109年7月底已核定16億元,實際執行數11億362萬5千元,仍逾「農糧產業規模化與省工經營」109年度預算數(6億3,09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於109年度補助計畫增列購置後5年內不得轉讓(售),如有違反者除應繳回補助款,且5年內不予列入補助對象之規定,仍應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之落實,以確保補助效益。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3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防止萊豬進口可能對國產豬造成之衝擊,緊急規劃130億「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以養豬場設備改善、穩定國產豬價格等八大面向,來保障豬農收益及升級台灣豬產業。其經費來源部分以本基金勻用支應,爰要求勻用經費部分除應符合基金設立宗旨,並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39.善用農村地區陽光、風力、水力、地熱、生質燃料等再生能源,可為農村帶來可觀的收益,促進農村發展。日本2013年由農林水產省主導下通過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即是希望透過再生能源的發展,為面臨沒落困境的農漁村帶來新契機。我國雖數度邀請日本推動農村社區發展再生能源之官員、學者來台交流,然至今仍缺乏策略性、以農村社區發展為主軸之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持續推動及宣導農漁村再生能源發展,利用再生能源所得協助社區發展,增加社區農漁特產品之附加價值。

40.我國西部沿近海漁業資源逐年枯竭,主因為海洋環境汙染及氣候變遷等影響。鑑於近年來西海岸海洋能源開發引進國際投資,開發業者也提供各樣電協金、回饋金、海洋保育基金等,若能整體規劃,可協助西海岸漁業資源復育,促進漁村經濟發展。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邀請開發業者、漁民團體、保育團體、專家學者就西海岸永續漁業發展計畫,建立永續漁業示範區進行討論,訂定推動目標,並爭取於「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納入離岸風電電協金撥付機制。

41.自109年入秋以來水情持續吃緊,繼109年底桃竹苗二期稻作有1.9萬公頃停灌後,110年全台一期稻作停灌區域擴大到桃竹苗、中嘉南,停灌總面積超過7.4萬公頃,為20年來最大的一次。然109年桃竹苗二期稻作停灌補助,卻排除北埔及峨眉鄉水稻耕作者申請,使得同樣遭受旱災災情的農民,卻分別領取每公頃14萬元之停灌補助費與每公頃1.8萬元的天然災害救助金,致使同一旱災農民領取不同金額的停灌補償或災害救助。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精進因旱災停灌、休耕之輔導措施,降低旱災對農民的影響。

42.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訂有「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之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110年度編列3.44億元;109年度編列4.9679億元),與此次因應開放萊豬所提出之「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特別預算(130億元,執行時間4年),兩者相輔相成,為提升預算執行效果,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面轉型升級計畫」通過後,將2項計畫統一規劃運用執行。

43.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106至108年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的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9年度之9.8%,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未來極端氣候更頻繁,農業災損一定會更提高,政府也無法無限提高災損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宣導農業保險的重要性,來分攤農民的風險,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如何積極提高農業保險覆蓋率報告,讓農民減少天災災損。

44.漁業發展基金原辦理「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該「基金收入」來源僅餘數10萬元「利息收入」,且自106年起,基金逾九成支出用於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漁業通訊設備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等,鑑於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規模小、業務單純,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裁撤漁業發展基金可能性提出報告。

45.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天災救助基金)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設置,在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時,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然而,依天災救助基金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決算資料顯示其年均決算數41.11億元,遠高於每年10至15億元之預算數。此外,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農民實際承受超過七成以上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至108年度,自高接梨開始,陸續試辦梨、芒果、釋迦、水稻、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等項目農業保險,並於109年5月制定公布「農業保險法」,並於110年正式施行。然而,根據試辦期間統計資訊顯示,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提升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以達分攤農民風險之政策目的,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農業保險提升保險覆蓋率之中長期目標規劃與推動策略,定期滾動檢討修正,並將其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46.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利息收入」,惟該「利息收入」受到基金淨現金流出大於淨現金流入,以及近年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逐漸調低利息以刺激景氣之政策影響,處於入不敷出之狀態,以108年度之預決算為例,基金收入之預算為93萬5千元,實際實現數僅89萬3,454元,而基金支出預算為2,261萬4千元,決算為2,024萬1,280元,收支相抵後基金短絀1,934萬7,826元,期末基金餘額為2億0,084萬2,291元。該基金最主要執行計畫為「漁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獎勵畢業生上船服務」,然而該計畫自2000年開辦以來,共補助61名畢業生中,僅有30人仍留任擔任漁業工作,且考量我國遠洋漁業規模,恐需上千名幹部船員。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於110年度後漁業發展基金不再增加畢業生上船服務獎勵名額,並改以漁業公費生計畫及新開辦的漁船幹部船員計畫接手培育沿近海及遠洋漁業人才。綜上,漁業發展基金因欠缺有效財源,難以推動施政計畫之問題,影響到近海及遠洋漁業人才培育,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1)如何修法增加本基金之收入來源,或如何就該基金之設置目的與任務進行調整提出書面報告。(2)就如何改善漁業人才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計畫與績效目標,並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藉此分階段滿足我國漁業人才需求問題。

47.依農業統計年報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資料,105及107年度我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分別為55萬7千人、56萬1千人,主要耕作者平均年齡各為61.4歲及62.2歲,2年間我國農業從業人口雖增加4千人,然農民卻愈趨高齡化,加以農業勞動環境普遍不佳及薪資水準不穩定,造成缺工問題嚴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雖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成立各種農業人力團緩解我國農業缺工問題,然而近年「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預算遞增,108年度決算超支達1.76億元,超支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以及說明該計畫如何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藉此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

48.110年度漁業發展基金編列「基金來源」69萬4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2,361萬4千元(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2,0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2,292萬元。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剩「利息收入」一項: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立法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102至110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49.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06至108年度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另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亟待提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106至108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導致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之損失。是以,為分攤農民風險,顧及農民權益和收入生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梨、芒果、釋迦、水稻、養殖水產、石斑魚、家禽禽流感、農業設施、蓮霧、木瓜、虱目魚、鳳梨、香蕉、文旦柚、甜柿、番石榴、荔枝、鱸魚、吳郭魚、棗及桶柑等21種品項,33張保單,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目前刻正開發茶葉及葡萄等新保險品項,110年度將持續規劃開發紅龍果、西瓜、文蛤及牡蠣等品項,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精進之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0.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分別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下之輸儲收入、「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下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6,851萬9千元及3億2,028萬8千元,係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收支相抵預計將有1億5,176萬9千元之短絀,為自106年度以來短絀數最高者。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資料,106至108年度阿里山森林鐵路之遊客人次目標值已由106年度之182萬5,800人次,逐年降至108年度之160萬人次,然實際執行結果仍均未達目標值,110年度遊客之目標值更降至140萬人次,為自106年度以來新低,致使近3年度該鐵路之營運收支均呈短絀,108年度短絀數達1.02億元,縱使自109年度起林業鐵路管理處將原列於本基金17名預算員額之用人費用移列至公務預算編列,109年度迄7月底止已有8,923萬5千元之短絀。綜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積極研謀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並結合資源特色規劃各式生態旅遊活動,吸引遊客,避免短絀數持續擴大,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1.農業發展基金於「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編列11億0,429萬6千元,其中補助農民施用有機質肥料預算6億元,較109年度預算6億1,670萬8千元減少1,670萬8千元(減幅2.71%),主要係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實際種植面積均未達預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促進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自105年度起擴大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推廣面積: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依「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所訂,補助基準係不分長、短期作物,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補助2元,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補助施用工資1萬2千元,並以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核計使用量,以配合新農業推動方案,促進國內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104至108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之預算逐年增加,以擴大推廣施用面積,惟實際執行結果均未達預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資料,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之目標值自104年度之2萬5,000公頃逐年提升至107年度起之5萬公頃,年補助預算亦隨之由104年度之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之9億7,600萬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該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研謀改善,並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2.農村再生基金為改善國內農業人力老化問題,政府於98年5月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輔導無力或無意願耕作之地主將其農地出租予有意願耕作之專業農民或團體,政府並協助農業經營者(大專業農)順利承租農地,擴大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以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及競爭力,相關預算分別編列於農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及農村再生基金,且農村再生計畫第2期(105至108年度)績效指標中復以108年度大專業農年所得達141萬元為目標。近5年度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之經費年均約12.25億元:為利農業永續發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發基金編列「離農獎勵計畫」與「農業貸款利息差額補貼計畫」,鼓勵老農將自有農地出租予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擴大經營規模,並提供大專業農租金無息及經營資金低利貸款,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升農業競爭力;復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結合「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編列轉(契)作獎勵、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稻作補貼等經費;於農村再生基金之「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編列輔導大專業農企業化經營所需經費。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之資料,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計畫之相關經費由104年度決算之9億8,865萬2千元,增加至108年度決算數14億9,814萬9千元,年均約12億2,488萬5千元。108年度大專業農平均年所得及平均每戶承租面積均較107年度低,而平均年齡則為近5年新高: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推行迄109年7月已屆11年,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迄109年7月底大專業農3,076戶為自104年度以來新高,惟如比較近5年度之計畫成果,108年度總承租面積較107年度不增反降,致平均每戶承租規模為近5年度新低,而大專業農平均年齡約47歲、平均年所得122萬元,均不及107年度之成果,尤以平均年所得下降最巨,遠低於農村再生計畫第2期(105至108年度)所訂108年度大專業農年所得達141萬元之目標,顯示與當初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期引導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經營規模擴大及年所得提升等之目標尚有差距。綜上,為提高國內農地利用率及生產效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鼓勵農民出租及專業農民承租連續休耕之農地,並提供相關輔導獎勵措施及貸款利息補貼,以提高整體農業生產效益、競爭力並引導農業勞動結構年輕化及所得提高,然該計畫實施多年,108年度大專業農平均年所得及平均每戶承租面積均較107年度低,而平均年齡則為近5年新高,允宜檢討相關輔導措施及各項給付誘因,以達政策目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3.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5億元,以辦理改善農業缺工之相關措施。農村人口老化造成我國農業缺工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期以改善:依農業統計年報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資料,105年度及107年度我國農林漁牧業就業人數分別為55萬7千人、56萬1千人,主要耕作者平均年齡各為61.4歲及62.2歲,2年間我國農業從業人口雖增加4千人,然農民卻愈趨高齡化,加以農業勞動環境普遍不佳及薪資水準不穩定,造成缺工問題嚴重,爰該會辦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成立農業人力團(包含協助高技術農事工作之農業技術團;協助較低技術性農事工作之農業耕新團;運用農村本地閒置人力之人力活化團;依據產業特性成立專業團;利用自動化、機械化及省工栽培成立機械代耕團、引導民眾投入簡易農事工作之假日農夫團等);規劃在臺僑外學生農業打工、新南向國家青年來臺度假打工、印尼青農在臺實習計畫、乳牛飼育業外籍移工、外展農務服務計畫等外國人力多元運用方案,以及利用農業人力媒合平臺協助人力管理與調度,以緩解缺工問題。近年來「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預算遞增,108年度決算超支1.76億元:觀「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106至110年度之預算編列概況,由106年度之1億0,756萬元,增加至110年度之5億元,4年間成長3.65倍,且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超支,108年度超支1億7,569萬5千元(超支比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近年均以成立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以緩解季節性缺工,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訂定中長期政策目標以積極解決農業缺工問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近年度主要係以成立各式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及辦理外國人力多元運用(如青年來臺度假打工、農業技能實習及外國人力農務服務等)方式因應,所需經費列於「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之捐補助費,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及農機媒合服務系統,智慧化管理及媒合勞動力,期藉由多面向措施緩解國內農業缺工現象。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鑑於各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成效,該會對存在多年之農業缺工現象,允宜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期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綜上,為緩解我國農業人口老化及缺工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各類型之農業人力團並調派至各農場服務,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現象,況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執行之實際成效,允宜對我國農業缺工問題擬定中長期之策略目標,並訂定分年績效目標予以逐步推行,期能分階段改善缺工問題。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4.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包含「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及「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均係依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賡續推動,惟觀其辦理成效概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強化。「農業人才多元培育」計畫逾八成經費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依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書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之資料,內容包含:辦理青年農民專案輔導工作、建構青年農民在地輔導平臺、建立分群分級培育輔導機制、設置創新育成基地、規劃設置農業創業示範專區、辦理農學校院學生農業職涯探索、辦理農業公費專班、獎勵高中生從農方案、結合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辦理農村青年農業推廣教育工作、建構農業推廣志願服務體系、輔導農村婦女多元發展能力及性別意識培力、規劃從產地到餐桌之食農教育體驗活動、建構農業輔導諮詢服務體系等工作,所設定之預期成效為「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輔導3,000人、「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服務25萬人次。復觀該會所提供該2計畫109年度迄7月底之執行成效,均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成果型績效衡量指標,並滾動檢討,以達政策目標。綜上所述,109及110年度「農業人才多元培育」預算數均約7億元,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期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並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鑑於該計畫逾八成之經費為捐補助費,為利達成政策目標,該會允宜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俾利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5.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雖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1億6,656萬5千元(減幅1.89%),然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惟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自108年度起逐年下降,且政府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亦未見減少,執行成效恐待檢討。「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係為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而國產雜糧供給不足問題,自107年度起實施之計畫:由於國內水稻栽培技術門檻低、機械化程度高、且又有保價收購制度等多項種稻誘因,致使部分農民生產重量不重質,造成國內水稻生產過剩及政府財政負擔,為引導農民生產高品質稻穀銷售自由市場並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5年第2期作起試辦稻作直接給付與公糧保價收購雙軌並行,且自107年起全面實施,相關補助預算編列於農損基金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110年度以前並以「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面積」、「轉契作面積」及「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之比率」3項為年度績效衡量指標。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均未達目標值,且嗣後所訂目標值呈逐年下降現象:經彙整農損基金107至110年度預算書中「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預決算數、年度績效目標及達成情形顯示,該計畫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108年度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實際執行成果分別為7.6萬公頃及13.4萬公頃,均未達所訂目標值(8.1公頃及14.6萬公頃),且嗣後年度之目標值更呈逐年下降情況,實施成效恐未盡理想。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減少,計畫實施成效待檢討:本計畫之實施係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雖107及108年度申報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占總申報稻作面積比率均達目標值,然該計算基礎均為當年度之申報面積,如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之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後改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計算,其實際情況恐非如此樂觀,例如108年度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10萬1,264公頃(第1期作與第2期作面積合計),然嗣後轉回公糧保價收購之面積為4萬2,527公頃(占原申報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之42%),實際請領稻作直接給付面積僅5萬8,737公頃,致近年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不僅未見減緩,甚至逐年增加,顯示該會期藉由本計畫之實施以改善國內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之成效未如預期。綜上,為降低農民對稻穀保價收購制度之依賴並引導農民種植高品質稻作自行銷售市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7年度起辦理「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年編預算高於86億元,惟以108年度之實際成果觀之,不僅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未盡理想,且公糧保價收購之數量與經費亦未因本計畫之實施而降低,相關成效亟待檢討改善,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6.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下編列「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1億1,250萬元增加2億3,750萬元(增幅211.11%),主要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強化我國外銷農產品競爭力,期拓展新興市場同時亦能逐年降低獎補助經費。為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8年度起辦理海外拓銷獎勵,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執行:「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108年度預算數1億1,250萬元,決算審定數2億8,651萬5千元(執行率254.68%),超支1億7,401萬5千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說明,主要係為協助農產品拓展海外市場,促進農產品出口成長,自108年度起辦理蔬果海外拓銷獎勵,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之問題,藉由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有效分散海外市場風險,並擇定香蕉、鳳梨、釋迦、紅龍果等項重要外銷生鮮蔬果辦理,然因原預算不敷支應,爰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110年度為加大拓銷力道,增編相關預算2億3,750萬元,惟108年度我國鮮果銷往中國之比重較107年度不減反增:「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110年度預算數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說明主要係為持續針對重要外銷生鮮蔬果加大拓銷力道,與臺灣蔬果輸出同業公會共同合作,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辦理期間並持續評估國內產銷情形,適時增列受補助品項,以積極開拓海外新市場與新通路。然比較104至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及上開108年度執行拓銷補助市場中不含中國大陸之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之出口值與輸出中國大陸之占比,雖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1億8,493萬美元)較102年度(1億2,225萬6千美元)增加51.26%,然出口至中國之占比80.08%卻為近5年新高,其中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出口占比仍均高逾97%,顯示透過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之成效有限,允宜輔以強化我國農產品出口品質,提升國際競爭力,期能降低獎補助經費。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7.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下編列「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3億4,400萬元,為「養豬產業振興發展計畫(106至109年度)」之延續性計畫,其中獎補助經費2億9,623萬9千元(占比86.12%)係用以補助相關執行機關(例如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中央畜產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畜產試驗所、地方政府、種豬協會、種豬場、大專院校、畜牧產業團體、養豬農民及相關業者等)辦理8大重點工作。養豬躍升計畫為自110年度開始執行之4年期計畫,預估總經費27.2億元,辦理8大重點工作:養豬躍升計畫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9年提出之4年期計畫(於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至立法院審議時行政院尚未核定),係接續將於109年底屆期之養豬振興計畫,持續推動並強化養豬產業之競爭力。依該計畫草案(109年7月報行政院版)所載,辦理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總經費27億2,000萬元,其8大重點工作為:[ SC1]推動多元育種策略,建立前瞻性種豬選拔指數,整合人工授精站,優化種原供應體系。(2)擴大運用精準數據管理,提升生產效率,加強推動自動智能省工設施。(3)養豬場生物安全分級輔導,推廣批次或異地分齡生產模式,加強契養體系整齊度。(4)強化動物飼料安全,提升飼料品質,建構自配戶自主管理及監督機制。(5)客製化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6)穩定毛豬產銷供應,輔導肉品市場設施改善,精進豬肉溯源管理,強化產銷履歷。(7)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優化學校午餐溯源豬肉供需管理,為校園食材品質安全把關。(8)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該8大重點經費配比以客製化輔導養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14億6,300萬元(占比53.79%)為最高。本計畫與養豬振興計畫之經費配置均以推動養豬場資源化再利用經費占比最高,其次為穩定毛豬產銷供應及國產豬肉品牌行銷等,允宜就貿易自由化之衝擊加以盤點並補強相關因應措施:本計畫係延續於109年底屆期之養豬振興計畫,比較兩計畫間之差異,除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係因應口蹄疫拔針後之豬肉出口契機,為新增工作項目外,餘概係在有基礎上再擴大辦理內容並導入自動化設施持續推動。觀養豬振興計畫總經費24.04億元中,配置於推動養豬場綠能發電之經費9.97億元(占比41.47%)為最高,其次加強國產豬肉市場區隔與強化國產豬肉品牌行銷(5.04億元)及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經費(1.72億元)計6.76億元(占比28.11%),與本計畫辦理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之經費占比53.79%;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精進豬肉溯源管理等(占比10.29%)、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等(占比8.38%)經費配置合計占計畫總經費18.67%,兩計畫經費配置占比名列前2名者辦理內容大致相當,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之14%,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109年6月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為提升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日後開放豬肉進口之衝擊,允宜就養豬振興計畫執行迄今之成效並加以檢討和盤點不足之處。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提出說明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58.1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18億0,451萬6千元(與109年度預算同),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增幅1.88%),主要係預估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增加。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近百億元,然國家財政資源有限,端賴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以分攤農民風險。又高雄市109年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共投保29件,截至110年1月上旬,茄萣、永安、彌陀等沿海區域已達「超過10個小時連續氣溫低於10度」的理賠門檻,理賠金額約為430多萬元,理賠費用已達投保費用95%;而105年霸王級寒流及107年823熱帶低壓水災所生漁損亦殷鑑不遠,足見北高雄養殖業者面臨極端氣候風險愈發龐大,誠有農業保險支持必要。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研議辦理虱目魚及石斑魚之政策性強制保險,並檢討提高現有保費補助比率至一半以上,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評估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俾利分攤養殖漁戶風險及保障其財產安全,同時發揮同法第10條第2項:「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之功能,減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負擔。

59.110年度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編列「政府撥入收入」18億0,451萬6千元(與109年度預算同),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增幅1.88%),主要係預估補助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增加。該基金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決算書所列,每年度預算約10億餘元至15億餘元間(年均11.77億元),然在氣候變遷下農業受災情況嚴重,年均決算數41.11億元,致原編預算不敷支應所需救助經費,而需依「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調整公務預算移緩濟急、動支第一預備金或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等因應。經查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而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目前刻正開發新保險品項,110年度將規劃開發紅龍果、西瓜、文蛤及牡蠣等品項,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爰此,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農漁民有賴政府有限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天然災害救助基金預算編列及運用之研析」及「如何提升農業保險涵蓋範圍與覆蓋率」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60.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之「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為授益之行政處分,獎勵造林期限為20年,一經作成核准處分,政府即負有長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核發造林獎勵金及造林義務期限為自核准造林起算20年。爰此,「全民造林計畫」111至112年獎勵期限屆滿,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億4,957萬元;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自111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129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7億9,678萬元,二者共計約19億4,635萬元。依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4至110年度之收支餘絀以觀,該基金收支餘絀自104年度賸餘6億2,365萬9千元後即呈下降現象,108年度因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所徵收之回饋金收入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6.16億元,而使當年度收支賸餘為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新高達8.24億元,然109及110年度因森林遊樂區服務成本增加,預估將呈入不敷出,110年度短絀數更由109年度預算之8,009萬4千元擴大至1億1,519萬4千元,爰期末基金餘額78億6,185萬8千元將較108年度決算減少1億9,528萬8千元。綜上,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雖108年底尚有基金餘額80億5,714萬6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支付之獎勵金等經費合計近30億元,金額龐鉅,且該基金109及110年度預計收支相抵後均為短絀,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預為妥作財務規劃,以確保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永續營運,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61.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下編列「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係為延續109年底屆期之養豬振興計畫,比較兩計畫間之差異,除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因應口蹄疫拔針後之豬肉出口契機,為新增工作項目外,餘概係在有基礎上再擴大辦理內容並導入自動化設施持續推動。觀養豬振興計畫總經費24.04億元中,配置於推動養豬場綠能發電(沼氣再利用)之經費9.97億元(占比41.47%)最高,其次加強國產豬肉市場區隔與強化國產豬肉品牌行銷(5.04億元)及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經費(1.72億元)計6.76億元(占比28.11%),與本計畫辦理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之經費占比53.79%;穩定毛豬產銷供應、精進豬肉溯源管理等(占比10.29%)、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等(占比8.38%)經費配置合計占計畫總經費18.67%,兩計畫經費配置占比名列前2名者辦理內容大致相當,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之14%,已超越稻米,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109年6月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綜上,為提升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日後開放豬肉進口之衝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就養豬振興計畫執行迄今之成效加以檢討並盤點不足之處予以強化相關措施,並提出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6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稻米供需、穩定糧價而辦理公糧稻穀收購業務。104年度起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預決算概況,近5年度實際收購數量不僅由104年度之36萬5,509公噸逐年增加至108年度之57萬4,588公噸(增幅57.20%),且年年超收,致收購經費亦隨之逐年增加,108年度收購經費決算數逾134.05億元,超支金額達77.50億元(超支比率達137%)。且在糧食銷售未如預期下,致迄108年底公糧庫存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爰110年度增編糧食救助米及進口米保管等相關經費8.56億元,以求去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

63.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編列「基金來源」15億6,431萬4千元、「基金用途」16億7,950萬8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1億1,519萬4千元。雖108年底尚有基金餘額80億5,714萬6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支付之獎勵金等經費合計近30億元,金額龐鉅,且該基金109及110年度預計收支相抵後均為短絀,允宜預為妥作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64.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之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其他21種品項、33張保單,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鑑於近年來農業因遭受天然災害致損之金額動輒數十億元甚至近百億元,然國家財政資源有限,為分攤農民風險及保障其財產安全,且109年5月27日已制定公布之「農業保險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

65.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養豬躍升計畫係屬延續性計畫,考量我國於109年6月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因應口蹄疫拔針後之我國豬肉出口海外契機。然又面對貿易自由化之挑戰,提升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並降低日後開放豬肉進口之衝擊,應在原有基礎上再擴大辦理內容並導入自動化設施持續推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允宜就養豬振興計畫執行迄今之成效加以檢討,並盤點我國養豬產業現行面臨之困境再輔以相關強化措施,以提升我國養豬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66.為改善農業缺工問題,近年度主要係以成立各式農業人力團調派至各農場服務及辦理外國人力多元運用(如青年來臺度假打工、農業技能實習及外國人力農務服務等)方式因應,所需經費列於農業再生基金項下「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之捐補助費,並透過農業人力資源平臺及農機媒合服務系統,智慧化管理及媒合勞動力,期藉由多面向措施緩解國內農業缺工現象。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鑑於各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成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存在多年之農業缺工現象,允宜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期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

67.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110年度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8億451萬6千元,其中「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科目編列17億8,737萬5千元,係包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15億4,546萬3千元及補貼低利貸款經辦機構利息差額2億4,191萬2千元,惟補貼農漁會及行庫之利率差額分別為3.585個百分點、2.68個百分點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除未盡公允外,對補貼之利率水準已遠高於該等承貸機構自身之存放利差,恐徒增國庫負擔,建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應衡酌其合理性及公平性,允宜檢討其合理性及公平性。且補貼承貸農漁會信用部,恐造成農會過度依賴信用部業務,不積極經營供銷業務,因而喪失農會自負盈虧之本質,且也失去要為農產品找出路的核心目標。因此如何善用補貼農漁會信用部之利息差額,積極發展農漁會供銷業務實屬當務之急。爰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利率差額補貼合理性與公平性,及如何善用補貼農漁會信用部之利息差額,發展農漁會供銷業務等,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68.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糧政業務計畫」預算數127億0,634萬7千元,係為調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推廣米食、擴大米食消費,建立糧食均衡產銷體系。經查,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確保農民收益,自63年起每年度編列預算辦理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收購類型包含計畫收購、輔導收購、餘糧收購及災害稻穀收購,所需經費編列於糧政業務計畫,而經收之稻穀再行銷售並列為農發基金之農政收入。然因內銷糧受當年度天候及生產狀況影響甚劇,而外銷糧則需衡酌國際市場行情、公糧庫存情況與期別,彈性調整銷售策略,致實際銷售屢有未如預期狀況,如以近5年度實際銷售情形觀之,自106年度起銷售量均未達預算目標,致108年底公糧庫存量達87萬3,322公噸,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有鑑於稻米為國人主食且為我國重要農作物,政府應掌握糧源、調節去化工量庫存,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業發展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近年各期作公糧收購數量及資金撥付情形書面報告。

69.有鑑於109年度發生嬰幼兒米製副食品,因採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糧製成以致鎘含量超標一事,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雖提到國產公糧米,是僅供給一般人食用,若提供予一般嬰幼兒所食用或製作副食品,則需另選專供來源。後續上,主管機關雖強調將推動嬰幼兒稻米契作,以及公糧實名制等補強作業,但再查且110年度糧政業務計畫雖編列有127億0,634萬7千元,相比上年度再增加5億6,629萬8千元之多,實際上又將如何藉基金預算進行規劃、推展。爰此,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70.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預算數11億0,429萬6千元,係為鼓勵農民施用可增進農田地力及改善農田土壤環境之有機質肥料。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97年起每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2萬公頃,並自105年起逐年擴大推廣面積,107至110年度預計推廣目標均為5萬公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度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為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顯見推廣效益仍不彰。另外在價格方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使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每公斤2元後,與使用生雞糞的成本已差不多,只是農民長年以來習慣使用生雞糞,對於腐熟雞糞或有機質肥料的施肥時間、比例等栽種方式需要重新拿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研謀改善,加強推廣有機肥料之使用,增加有機肥料使用率,以減少化肥使用量。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業發展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110年度農業發展基金「穩定肥料及相關資材供需計畫」,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有機肥料受慣性施肥及氣候等因素影響檢討」書面報告。

71.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於「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編列共計3億4,855萬元,係屬透過辦理家禽禽流感保險,建立養禽農民損害防阻觀念,引導家禽產業升級為高效健康生產體系,營造產業永續經營環境。然精進家畜保險業務計畫為自110年度開始執行之四年期計畫,總經費13億9,420萬元,其中宣導講習、輔導納保及核認等相關費用達1億0,626萬4千元,占計畫總經費7.62%,顯有撙節空間。爰此,鑑於我國財政窘迫,應撙節支出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2.有鑑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當中,110年度基金來源之「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8億3,450萬元、「勞務收入服務收入」8億8,556萬元及「農政收入67億7,439萬1千元」共計編列84億9,445萬1千元,相比該3項收入上年度總合再增加9億8,015萬9千元之多。但是,查110年度農漁民子女助學金計畫原為「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計畫」,卻相比109年度減編逾5,045萬7千元,另外界有感基金收入雖然增多,但卻在農漁民子女獎、助學上減少預算編列,以致農漁民子女相關權利受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以保障農漁民子女應有權利。

73.鑑於開放讓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進口,國內專家學者一再提醒,長期食用「瘦肉精」恐有影響健康,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廣納雅言,維護國內養豬產業及豬農權益,及國人食安健康。

74.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編列共計12億0,031萬9千元,係屬辦理考察印度世界遺產鐵道之經營管理養護交流計畫及澳洲普芬比利鐵道之經營管理養護交流計畫。然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至今尚未獲得控制,為保障國人安全,應減少出國考察。爰此,鑑於新冠疫情情勢尚未穩定,編列出國考察之預算,恐無法發揮實際效益,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落實與姊妹鐵道交流工作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75.有鑑於阿里山森林鐵路之遊客人次目標值已由106年度之182萬5,800人次,逐年降至108年度之160萬人次, 110年度遊客之目標值更降至140萬人次,近3年度該鐵路之營運收支均呈短絀。又因大雪山餐廳及販賣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遊園車及墾丁賓館委外營運不佳且未如預期,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遊樂園的權利金收入更加短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如何積極改善森林遊樂區支旅遊品質並結合附近觀光資源。爰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書面報告。

76.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10年度預算,其基金用途明細表內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7,216萬7千元,列有委託調查研究、委託檢驗、電腦軟體服務、其他專業服務及勞務承攬等費用,查106年至108年決算數分別為4,116萬2千元~6,333萬9千元逐年大幅增加;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費用可按決算數予以精簡,以節省公帑支出。建請針對上述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經費執行情形,提供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77.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民國110年度編列預算數18億0,451萬6千元,係補助受災縣市辦理農業災損及行政經費。經查,民國109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預算數17億7,127萬8千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迄8月底執行金額4億1,601萬9千元,執行率23.49%,雖因民國109年氣候較往年平穩且颱風少故執行數低於108年度同期12.91億元,然因受極端氣候影響,該會民國110年度預算仍增加至18億0,451萬6千元較民國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以資因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近3年度農業遭受天然災害損失金額年平均為65.16億元,而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年約17.67億元,約占災損之27.11%,亦即農民需承擔七成以上之損失,為分攤農民風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民國104年試辦農業保險,由高接梨開始,已陸續試辦21種品項農產品保險,近3年度之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雖由民國106年度之6.01%提升至108年度之9.09%,惟覆蓋率仍未及一成,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於民國110年度持續推動不同品項農產品保險,以提升保險之涵蓋範圍與覆蓋率,但其覆蓋率仍有不足。鑑於農業保險法業已制定公布,而農業保險自104年試辦迄民國108年底,整體保險覆蓋率仍未及一成,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業發展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加速推動農產品保險品項設置,提升整體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

78.中華民國養豬協會表示,認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億基金規劃的大方向,但要求政府承諾專款專用、白紙黑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陳吉仲表示,109年底前會把基金中長程計畫送行政院核准,110年就可啟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布的百億基金規劃,分八大方向、三十細項用途,包括保障豬農收益及產銷平準、豬隻死亡強制保險增加保費補助、策略性擴大出口拓銷、推動屠宰場現代化及肉品冷鏈升級、現代化養豬場設備更新補助、提升進口肉品萊劑查檢量能與產地標示查核、獎勵餐廳使用台灣豬標章,採用國產畜產品及多元整合行銷養豬產業。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計畫-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4,400萬元,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報110至113年度「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國型升級計畫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己將審議結果於12月31日呈報行政院,目前尚未核定。計畫進度已有延宕。鑑於108年我國養豬業產值709.4億元,約占整體農業產值14%,已超越稻米,為我國農產品單項產業第1名,且自109年6月起,已正式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自口蹄疫區除名,為增加我國養豬產業國際競爭力,應積極推動養豬產業升級!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開放養豬產業全國轉型升級計畫」書面報告。

79.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編列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增幅211.11%,主要係辦理農產品外銷獎勵、海外行銷宣傳及通路拓銷活動等。該計畫自108年度起辦理蔬果海外拓銷獎勵,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之問題,藉由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有效分散海外市場風險,並擇定香蕉、鳳梨、釋迦、紅龍果等項重要外銷生鮮蔬果辦理,然因原預算不敷支應,爰採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且民國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當年度生鮮冷藏水果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卻為近5年新高,但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出爐的農業貿易統計,2020年1到6月,農產品外銷出口產值23.6億美元,比108年同期少14%,其中外銷到中國大陸4億9,501萬美元,更比去年同期少逾2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估,與上半年全球疫情持續升溫,消費停滯、運費高漲有關。另上半年整體農產進口值為74.9億美元,僅比去年同期少2.4%,以致農產貿易逆差擴大。整體出口衰退嚴重、較大宗的農產品項,包括茶葉及其製品衰退29%、花卉及其種苗衰退13%、畜產品29%、水產品整體衰退2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檢討執行成效並研謀提升我國外銷農產品國際競爭力,以拓展新興市場。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

80.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專業服務費」編列8億3,038萬元,比109年度預算數7億8,630萬5千元,雖只增加了4,407萬5千元,但跟108年度決算6億6,668萬元比較,卻成長了1億6,370萬元,從預算書中難以看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增加支出是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或專家承辦技術、委託會計師、精算師、醫事人員等專技人員服務,抑或是增加辦理講習訓練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還是增加不屬於以上情形之其他「專業服務」,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81.110年度單位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再生社區發展及環境改善」農村發展及活化編列38億9,400萬元,用以輔導優質農產業產銷、推廣農村特色作物及永續的有機產業。唯目前原鄉有非常多原住民特色產業及特色作物,近年來部落盛行原住民自然農業,落實傳統生態保育與維護部落生態資源,提升部落整體體質頗有成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協助原鄉再生,改善原鄉部落環境之改善。

82.近日傳出,全台共14個機耕協會代替農民申請農機補助金後,強收10%的「樂捐」,嚴重剝奪農民的權益。對此,農民表示,政府補助農機售價的40%,是為了讓我們有能力購買農機,提高收成效率,機耕協會卻要我們把補助款的一成捐出來,根本是從農民身上扒一層皮。」,農民揭露,各地機耕協會從農民手中的農機補助款抽取10%作為「樂捐」後,聯合會還會從中再收取15%「行政管理費」。為紓解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不足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於民國108年3月及11月擴大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補助對象以具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就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108年度核定大小型農機補助金額為15億9,992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13億7,673萬3千元,109年度該會賡續辦理大小農機補助方案,迄109年7月底已核定16億元。惟依據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審核報告所陳,該年度小型農機補助核有購入3日即辦理轉讓之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落實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避免國家公帑之浪費。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問題叢生,爰此,就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計畫」,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落實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83.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農村再生基金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計畫」編列43億7,900萬元。為紓解農村人口老化及勞動力不足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於108年3月及11月擴大辦理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以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補助對象以具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就小型、大型農機補助方案,108年度核定大小型農機補助金額為15億9,992萬4千元,實際執行數13億7,673萬3千元,109年度該會賡續辦理大小農機補助方案,迄109年7月底已核定16億元。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落實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提高國家公帑使用效率。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說明未來如何確實執行,並提出期程檢討書面報告。

8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村再生基金提升農村農糧產業競爭力-獎補助費-捐助補助與獎助,原列13億8,055萬6千元,用於提升農村農糧產業競爭力,亦包涵補助農民購買小型農業機械。然,今卻爆發協助農民申請補助的農業機械耕作服務協會,強收農民10%補助款。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

85.截至2021年2月初經濟部水利署即時水情的統計,目前供應基隆用水的新山水庫,蓄水量最高,達到91%,至於供應大台北地區的翡翠水庫和供應新北、桃園以及新竹的石門水庫,蓄水率也還各有88%以及60%,都在安全水位。但往南走,像是永和山、寶山、明德以及主要供應台中的德基水庫,水庫蓄水量都低得驚人,多數已跌破二成,亮出分區或是定點供水的紅燈警示,對於我國中南部農業生產造成極大的衝擊。然不僅僅是平原地區,我原住民族地區的農業長年以來經常因為供水不足,而影響農民的收益。原住民地區多位處山地,興建水庫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再加上這些溪流多屬荒溪型河川,雨季時水量豐沛,乾季時河水涓涓細流、磊石遍步,灌溉水圳又易因颱風暴雨而沖毀,因此有賴興建蓄水池維持農業溉灌,然蓄水池興建之相關費用有限,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許多原住民地區的農民苦等多年仍盼不到蓄水池的興建,爰此,為促進原住民的區農業發展,帶動我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生產,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擬相關措施,積極籌措資源協助原住民地區蓄水池或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以維護原住民族的區農民之生計,改善我原住民農戶之經濟生活。

86.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業人才多元培育」7億元,包含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及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均係依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賡續推動,惟觀其辦理成效概係辦理人力培育、輔導及服務之人數,尚乏投入預算執行相關措施後,預期達成之具體效益,允宜強化。109及110年度「農業人才多元培育」預算數均約7億元,係依據第6次全國農業會議結論推動,期藉由完善從農輔導體系以引導多元人才投入,並打造宜業宜居新農村。鑑於該計畫逾八成之經費為捐補助費,為利達成政策目標,該會應訂定可供衡量具體效益之目標與成果型績效指標,俾利回饋作為政策調整方向之參據。

87.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因應台灣擴大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作業,尚對外宣告將編列300億基金輔導我國豬肉市場,相比之下在漁業發展領域上,面對政府提倡離岸風電政策,特要求於3個月內啟動離岸風電對我國漁船作業受侵損之評估作業,以及漁業與風機業者共榮策略,並研議辦理編列相關基金預算,以作為漁業貼補之用。

88.有鑑於漁業發展基金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業務計畫內容,乃具獎勵上漁船服務,培養優秀幹部船員之使命,並因此開辦「漁業發展補助計畫」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者,在每服務滿一定期限即可申領獎勵金,連續獎勵3年之作業。然而,查現行每年度開辦之獎勵金在員額僅20人之下,尚必須一併支應新、舊受獎勵對象,以致每年實際可供計畫媒合成功者不過才個位數空間,允宜針對獎勵量能及面向改進,以落實獎勵我國漁業之初衷。爰此,特要求限期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89.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項下編列「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5億元,以辦理改善農業缺工之相關措施。為緩解我國農業人口老化及缺工問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各類型之農業人力團並調派至各農場服務,惟該等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現象,況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執行之實際成效,應對我國農業缺工問題擬定中長期之策略目標,並訂定分年績效目標予以逐步推行,期能分階段改善缺工問題。

90.110年度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預算編列「農業發展基金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預算數1億9,082萬3千元,係對可能發生產銷失衡之農、漁、畜產品,透過產銷預警與處理機制,以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民與消費者權益。經查,就辦理產銷調節之農產品品項以觀,香蕉、椪柑及鳳梨等項一再被列入產銷調節緊急處理品項之執行項目,究其原因部分係受天候影響,應落實預警機制。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度辦理產銷調節緊急處理之農產品品項中,以就地掩埋做有機肥、送堆肥場製作及送養豬戶做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以撙節財政支出,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並調整市場產銷結構及提升外銷競爭力,以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然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顯示,108年度產銷問題之11項農產品中,高達2萬0,159公噸,占其中60.72%之農產品採用掩埋去化處理,與項目說明相悖。且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於108年度決算數高達6億5,951萬2千元,為當年度預算數之4.15倍,為近5年新高;而109年度截至7月底,預算執行率已達99.9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依照項目用途,積極輔導農產品進行內外銷等措施,而非掩埋去化。爰此,為落實國會對農業發展基金監督之目的,促成該基金政策目標之達成,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108年度產銷調節緊急處理預算超支併決算檢討」書面報告。

91.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元至2億元,辦理產銷預警與調節措施,然108年度實際執行數高達6.59億元,其中3.23億元係將收購農產品用於就地掩埋、堆肥及送養豬戶作飼料等多元循環利用方式處理,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並調整市場產銷結構及提升外銷競爭力,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92.阿里山森林鐵路,為臺灣仍在營運的高山林業鐵路系統,亦是臺灣第一個國家級重要文化景,自1912年營運迄今已逾百年,期間受到1999年921大地震、2009年莫拉克風災、2015年杜鵑颱風等災害受損,有賴政府積極養護,使得持續維運迄今。2020年1月8日,因杜鵑颱風受損之42號隧道舉行復工典禮,並邀請鄒族長老為工程祈福,預計2023年恢復全線通車。阿里山鐵路所處係屬原住民鄒族之傳統領域,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42號隧道雖非再度部落主要通行要道,然基於國家尊重原住民族語言,且為促進機關與原住民部落間之友好情誼,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審慎評估將42號隧道更名為當地部落傳統名稱事宜。

93.為因應農業之經營,以加速農業發展及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政府遂依法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並於73年將該基金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藉此強化對我國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的保障。該基金不僅照顧農漁業者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推動多種農、林、漁、牧專案貸款外,同質也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糧價,調節供需,充分供應軍糧民糧及專案糧等,維護農民合理收益。然自2020年迄今全年無颱風侵台,是從53年以來首見,讓全台水情受到嚴峻考驗,而2021年1月6日起,經濟部更將新竹、苗栗、台中、北彰化等區域水情燈號調為橙色減量供水燈號,水庫蓄水率持續下降,截止至1月10日,新竹以南已有7座主要水庫,蓄水率不到30%,不僅威脅我國產業發展,而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決定嘉南平原三大水庫灌區110年一期稻作休耕,導致許多優良稻田被迫廢耕農民血本無歸。我東部地區冬季雖雨量豐足,但無獨有偶,近期的寒流也影響該區域的秧苗及釋迦生長,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比照西部稻米休耕的補助作為,擬具相關協助或救助方式,幫助台東地區本次寒害受災之農民度過難關。

94.我原住民族地區農地,地理位置多位處偏遠,雖環境自然且較無汙染適宜發展有機、友善農業,惟交通因素導致相關生產成本拉高,雖有良好的農產品,卻不利於對外競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乃在因應農業之經營,以加速農業發展及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藉此強化對我國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的保障。該基金不僅照顧農漁業者生活及協助產業發展,推動多種農、林、漁、牧專案貸款外,也輔導農民善用各種國產肥料資材,促進友善環境耕作;加強肥料品質管理,穩定肥料供需與價格,安定農業生產,並執行稻穀保價收購政策,穩定糧價,調節供需,充分供應軍糧民糧及專案糧等,維護農民合理收益。有鑑於此,為強化原住民地區農產業發展,提高該區域之農民收入,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原住民地區之農民之有機、友善肥料、放寬農機具補助及強化產銷擬具相關措施。

95.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近5年度保價收購稻米數量及經費年年超出預算,且在糧食銷售不如預期下,到108年底公糧庫存達87萬3,322公噸,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110年度增編糧食救助米及進口米保管等相關經費8.56億元,以求去化。政府一方面編列預算保價收購,超過安全存量,年年超出預算;另一方面也造成農民習於種植水稻,未能配合政府政策轉作其他作物,農業轉型政策有待改善。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調整稻米產業政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

96.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漁業發展基金」原辦理的漁業用油補貼計畫,在100年度回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後,基金來源只剩幾十萬元的利息收入,且自106年度起基金用途超過九成用在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漁業通訊設備及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等,既然漁業發展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規模小、業務單純。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調節稻米供需、穩定糧價而辦理公糧稻穀收購業務,然近5年度保價收購數量及經費年年超出預算,且在糧食銷售未如預期下,致迄108年底公糧庫存已達我國安全存量2.69倍,爰110年度增編糧食救助米及進口米保管等相關經費8.56億元,以求去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以降低我國公糧庫存所造成之資金積壓與相關倉儲成本。

98.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廣施用有機質肥料種植面積之目標值自104年度之2萬5,000公頃逐年提升至107年度起之5萬公頃,農業發展基金之年補助預算亦隨之由104年度之1億5,000萬元增加至108年度之9億7,600萬元;惟實際執行結果,近5年之施用面積均未達預期,108年度實際施用有機質肥料之面積3萬3,523公頃,雖較107年度略有提升,惟仍僅達預計推廣面積之67.05%,依該會之說明係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持續調整及受氣候影響等因素,致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進度較預期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以減少化肥使用量。

99.農業發展基金每年度編列產銷調節緊急處理計畫1億元至2億元,辦理產銷預警與調節措施,然108年度實際執行數高達6.59億元,其中3.23億元係將收購農產品用於多元循環利用方式處理,為避免類此情況重複發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宜強化農產品產銷資訊平台、落實預警機制,並調整市場產銷結構及提升外銷競爭力,降低農產品供需失衡致價格大幅波動之發生頻率。

100.106至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財產收入-權利金收入」,分別因大雪山餐廳及販賣部、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遊園車及墾丁賓館委外營運未如預期,致權利金收入達成率介於82.91%至95.82%間 ,均未達預算目標,且呈逐年下降趨勢,由106年度決算數7,696萬4千元,降至108年度決算數6,407萬1千元(減幅16.75%),109年度又因配合新冠肺炎紓困措施,委外營運權利金緩繳,致迄7月底執行率僅44.36%,110年度續因109年度委外營運狀況不佳,預計收取變動權利金將減少,爰編列預算數6,946萬4千元,為自106年度以來所列預算數最低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改善。

101.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算案分別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輸儲收入」、「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6,851萬9千元及3億2,028萬8千元,係為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收支相抵預計將有1億5,176萬9千元之短絀,為自106年度以來短絀數最高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積極尋求對策改善。

102.109年度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預算數17億7,127萬8千元,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提供資料,迄8月底執行金額4億1,601萬9千元,執行率23.49%,雖因109年氣候較往年平穩且颱風少故執行數低於108年度同期(12.91億元),然因受極端氣候影響,該會110年度預算仍增加至18億0,451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3,323萬8千元),以資因應。由於全球氣候變遷致極端氣候發生頻率日漸增加,端賴政府有限之財政資源難以保障農民遭受天然災害之損失,亟需建構完善之農業保險制度以分攤農民風險,農業保險整體覆蓋率仍未及一成,宜積極依法提升,以維護農民財產安全。

10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養豬躍升計畫辦理期程為110至113年度,總經費27億2,000萬元,其8大重點工作為:(1)推動多元育種策略,建立前瞻性種豬選拔指數,整合人工授精站,優化種原供應體系。(2)擴大運用精準數據管理,提升生產效率,加強推動自動智能省工設施(備)。(3)養豬場生物安全分級輔導,推廣批次或異地分齡生產模式,加強契養體系整齊度。(4)強化動物飼料安全,提升飼料品質,建構自配戶自主管理及監督機制。(5)客製化輔導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跨域整合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6)穩定毛豬產銷供應,輔導肉品市場設施改善,精進豬肉溯源管理,強化產銷履歷。(7)推動國產肉品供應升級,優化學校午餐溯源豬肉供需管理,為校園食材品質安全把關。(8)整備豬肉外銷產業鏈,建構豬肉及種原出口體系,優化創新加值,積極開拓外銷契機。該8大重點工作之經費配比以客製化輔導養豬場節水減廢,提升廢水處理效能,擴大推動資源化再利用14億6,300萬元(占比53.79%)最高,為監督是否達到目標值,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按季提供執行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04.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項下「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數3億5,000萬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2億3,750萬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說明主要係為持續針對重要外銷生鮮蔬果(例如香蕉、鳳梨、釋迦及柑橘類果品)加大拓銷力道,與臺灣蔬果輸出同業公會共同合作,依目標市場及運輸方式(海/空運)提供拓銷及試銷補助,辦理期間並持續評估國內產銷情形,適時增列受補助品項,以積極開拓海外新市場與新通路。然比較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以下同)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及上開108年度執行拓銷補助市場中不含中國大陸之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之出口值與輸出中國大陸之占比,雖108年度我國生鮮冷藏水果出口總值(1億8,493萬元)較102年度(1億2,225萬6千美元)增加51.26%,然出口至中國大陸之占比80.08%卻為近5年新高,其中鳳梨、釋迦及蓮霧等3品項出口占比仍均高逾97%,顯示透過提供拓銷獎勵金作為政策誘因,鼓勵業者拓展新興市場,以改善我國蔬果出口市場過度集中問題之成效有限,為監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之進度,爰要求按季提供執行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105.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預算書之「單位(或計畫)成本分析表」中,對「農業人才多元培育」之計畫別及預算數所載,包含辦理活力農民分群分級培育輔導4億8,000萬元、辦理幸福農村在地資源多元發展2億2,000萬元,合計共7億元(較109年度法定預算增加4萬5千元),其中捐補助費用5億8,259萬元(占比83.23%),係補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農民團體辦理人才多元培育等計畫,為監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計畫之成效,爰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6.農村再生基金項下「農村農產業人力活化計畫」106至110年度之預算編列概況,由106年度之1億0,756萬元,增加至110年度之5億元,4年間成長3.65倍,且106至108年度實際執行結果均超支,108年度超支1億7,569萬5千元(超支比率達69.49%),顯見農業缺工問題仍嚴峻。只是這些措施均僅能短暫性紓緩農業缺工問題,而各農業人力團成員之專業性及流動性均將影響計畫成效,所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存在多年之農業缺工現象,應訂定中長期之政策目標並建立各期程之績效目標,適時滾動檢討與修正相關執行策略,以期分階段解決我國農業缺工問題。

107.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104至108年度補助農民施用國產有機肥料之預算逐年增加,期擴大施用面積。然因農民施肥習慣仍需調整、氣候影響等因素,故有機質肥料等環境友善資材之推廣成效仍未達預期。為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減少化肥使用量,以促進國內有機農業及友善環境耕作發展。

108.有鑑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度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分別於「勞務收入-服務收入」項下之輸儲收入、「森林遊樂及林業鐵路經營管理計畫」項下之用人費用、服務費用、材料及用品費,編列1億6,851萬9千元及3億2,028萬8千元,係阿里山森林鐵路營運之客貨運收入及用人、服務與材料用品費之支出,收支相抵預計將有1億5,176萬9千元之短絀,為自106年度以來短絀數最高者。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以確保基金永續經營。

109.近年我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費用年年超支,致需以公務預算調整或動支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支應。鑑於「農業保險法」已制定公布,而近3年現金救助核定金額占農業天然災害損失之比率平均為27.11%,整體農業保險覆蓋率最高僅9.09%。為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研議提升農業保險之覆蓋率,以建構安全之農業經濟體系、落實保障農民權益。

110.有鑑於110年度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編列86億2,545萬9千元,雖較109年度法定預算87億9,202萬4千元,減少1億6,656萬5千元,然該計畫自107年度實施後,年編預算數均高於86億元,惟所推動生產環境維護及轉(契)作面積之目標值自108年起逐年下降,且政府公糧保價收購經費亦未見減少。爰此,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謀改善年度目標值逐年下降現象,以改善施行成效。

111.有鑑於110年度農村再生基金於「農村再生建設及發展計畫-農村發展及活化」編列43億7,900萬元,該計畫項下農機補助經費為1億0,655萬元。惟經審計部審核發現有農民獲補助購入後旋即辦理轉讓之情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在109年5月修訂補助計畫作業規範,增訂農民接受補助購置的農機5年內禁止轉讓、轉售之規定。爰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強化補助計畫後續追蹤查核機制之落實,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丁、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反托拉斯基金

新增決議3項:

1.110年度公平交易委員會反托拉斯基金預算「基金用途」項下「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3,867萬5千元,其中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相較108年度決算數增加99倍。惟反托拉斯基金自105年成立以來,至109年8月底民眾檢舉涉及不法聯合行為案件共計328件,最終查處結果多為停止審議或不處分,實際處分僅7案件,4年多來該基金共計發放之獎金更僅有69萬1,250元。爰此,建請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運用獎勵機制,強化聯合行為查處成效,俾利遏止不法聯合行為,以達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

2.110年度反托拉斯基金預算案於「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分別編列「專業服務費」科目1,671萬5千元及1,252萬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各增加65萬4千元(增幅4.07%)、149萬元(增幅13.51%)。110年度反托拉斯基金「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研究及倡議計畫」分別編列「專業服務費」科目1,671萬5千元及1,252萬元,較近年預、決算增幅不低,建請審酌近年度預算執行量能,並秉撙節原則核實編列。

3.110年度反托拉斯基金「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編列3,867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35萬6千元(增幅3.63%),其中包括「補貼、獎勵、慰問、照顧與救濟」科目416萬元,與109年度預算數同,主要係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400萬元,以及辦理政策研究發展工作獎勵費等16萬元。鑑於近年檢舉不法聯合行為案經公平會查處後實際處分與發放檢舉獎金之案件及金額均相當有限,110年度反托拉斯基金「強化反托拉斯執法計畫」賡續編列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400萬元,建請積極落實檢舉獎勵機制,並加強聯合行為之查處成效,以利發現、查緝遏止不法聯合行為,期能發揮反托拉斯基金設置目的。

其餘均照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經濟委員會

主席: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財政委員會部分。

財政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甲、行政院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編列用於支應各民營化案件之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等支出計82億9,108萬5千元,惟該基金僅表達該項支出之總額,且於單位成本分析表說明欄載述:「本項經費係預計支付移轉民營之公營事業應由本基金支應之相關支出,其工作效益確無可資衡量之工作單位。」為利瞭解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允應表達各民營化案件相關詳細支出,請財政部詳列相關明細支出,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06年8月1日行政院函示,增編國庫撥補收入以償還(基金)債務。然而,107年7月3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中長期退場,執行細節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辦理。109年2月行政院主計總處函復,即是重申,請該基金研擬裁撤計畫陳報行政院,顯見這8個月來毫無作為。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主要財源為釋股收入,帳面上保留釋股收入631億元,主要是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合計618億元,已無執行可能性。惟109年2月18日財政部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提出「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未來運作可行性書面報告」僅寥寥4頁,老調重彈以無執行可能性之釋股作業,完全寄望循預算程序撥補,而不思積極推動基金裁撤計畫。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應儘速裁撤,裁撤後之餘存權益歸屬,中央政府應貫徹財政紀律,承擔基金短期債務622億元。請財政部提出退場計畫與目標期程,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2項:

1.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支應政府應負擔之加發6個月薪給、補償各項損失之費用等民營化所需之計畫」編列82億9,108萬5千元,用以辦理支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濟助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係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所定之有特定收入來源,供特殊用途之特別收入基金,允應充分揭露重大預算項目之相關完整資訊,以利立法院依預算法第50條審議其資金運用計畫之合理性。爰此,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詳列相關支出明細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雜項收入」編列1億9,032萬4千元,較109年度之2億0,034萬3千元減少1,001萬9千元,亦較106年度之2億9,005萬1千元減少9,972萬7千元,主要係減編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所致。前揭回饋金係該基金依行政院函示,於98年間先撥充15億元協助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結算金,再自99年度起該公司分10年每年繳回1億5千萬元回饋金以充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源;惟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卻以營運欠佳為由,將未繳足之回饋金延後至111至115年度再行繳回。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虧損狀況嚴重,然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繳7億4,150萬元回饋金,鑑於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自107年度起已漸趨好轉,有望於109年度達到損益兩平目標,爰要求應持續關注其財務狀況,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轉虧為盈,應優先繳交欠繳之回饋金,以維政府權益。

乙、財政部主管

一、債務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7,436億3,586萬2千元,配合1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5,088萬6千元、第6目「國債經理」3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債務收入」項下「債務事務費收入」300萬元、「債務付息收入」5,088萬6千元,共計減列5,388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35億8,197萬6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7,436億3,528萬元,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300萬元,及配合110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國庫署第5目「國債付息」5,088萬6千元、第6目「國債經理」300萬元,本項應隨同修正減列「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300萬元、「債務付息支出」5,088萬6千元,共計減列5,688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435億7,839萬4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58萬2千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358萬2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事務費支出」編列4億3,345萬5千元,經查109年度該項目預算編列4億0,765萬元,又該項目108年度決算數僅3億6,647萬6千元,且該年度編列收入及支出皆減少,應無增加編列之必要性。為撙節支出,請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查110年度財政部主管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案,其基金用途明細表「還本付息計畫」項下「債務付息支出」編列「債務利息」1,025億9,375萬元,與109年度相同,但108年度預算數1,061億0,634萬5千元、決算數959億2,303萬5千元,實際支出較預算數減少101億8,331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預算編列應符合實際,是項支出予以減少,爰請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3項:

1.近10年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增加7,223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亦上升2.7萬元,債務仍持續攀升,又中央政府債務基金108年度囿於公債及國庫券買回不易,僅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50億元,節省0.23億元利息支出,為近10年新低,且自105年迄今,尚無進行債務、公債及國庫券等相關研究。爰此,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應針對債務管理措施、優化調整公債及國庫券發行條件等層面,適時進行研究,以供債務管理政策之參據。

2.108年度因受景氣回溫、實施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稅課收入優於預期、持續管控歲入歲出差短,及推動開源節流等措施等因素影響,中央政府總決算歲入歲出賸餘為歷史新高之1,207億元,惟該年度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僅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50億元,為自103年度以來之最低,其所節省利息支出0.23億元,更創近10年來新低。鑑於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可節省債息支出,減輕國庫負擔。爰此,要求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應視整體財政收支情形,於政府財政狀況較佳之年度,適時進行財務操作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提高財務運用效能。

3.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意旨,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該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除中央公債交易商得參與公債標售外,小額投資人亦可透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申購,每期公債發行公告均明訂發行數額之2%可供小額投資人申購,惟近年度小額投資人購買公債數額及占各該年度公債發行比率均逐年下降,且小額投資人申購公債年期亦有改變趨勢。是以,要求財政部應分析各年期公債申購情形並研謀善策,以提升民眾申購誘因。

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7億1,872萬9千元,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6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3億1,872萬9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256億9,674萬6千元,隨同增列「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6億元,減列「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125萬元、「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20萬元及「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40萬元,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增列5億9,81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2億9,489萬6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0億2,198萬3千元,增列185萬元,改列為10億2,383萬3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3,498萬2千元,主要係補助金融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擬開放新種金融商品,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等。107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台北市南海路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惟因占地面積較小,能容納新創團隊進駐家數有限,與英國、新加坡、澳洲等國類似園區比,難稱上是國家級的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劃擴充金融科技新創園區之規模,進一步擴展成為金融科技發展生態圈之相關計畫,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15項:

1.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5,638萬9千元,係推廣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所需經費,惟查並未訂定相關具體計畫,敘明年度施政工作之具體目標、期程、預期效益或考核指標;而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因金融機構內控疏失,消費者申訴或理專挪用客戶資金事件層出不窮,過去10年理專弊案高達35件,涉案銀行有22家,占全台38家銀行之三分之二,裁罰收入年年增加,相對也顯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相關計畫在落實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工作仍待精進,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精進措施」書面報告。

2.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於「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編列5,638萬9千元,高於109年度預算數4,013萬元,比108年度決算數4,822萬3千元增加甚多。該計畫內容係辦理金融知識普及計畫,辦理消費者保護業務宣導及補助受指定之法人辦理團體評議。茲因目前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之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渠等公司之大股東資訊時,如為法人股東僅揭露至該法人股東名稱,若該法人股東為外資或有層層隱匿外資情形,例如第一層、第二層為國內法人,但第三層甚至層層堆疊之後,為外資所控制,而該外資甚至為登記於BVI、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之境外公司時,金融消費者更難以知悉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為何人,在如此資訊不對稱情形下,已顯現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嚴重不足。再者,我國為強化防制洗錢,進行諸多法律規範之修正,法人進入或參與我國資本市場之活動應揭露其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始能滿足防制洗錢之目的,因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應掌握各該法人資本前揭細節資料。故為保護金融消費者,要求公開資訊觀測站除特殊情形(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例如國家主權基金、公募基金、勞保基金或勞退基金等外,應公開揭露各公開發行公司前二十大股東之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避免以分散多個低於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五的持股,隱匿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之情形發生在我國資本市場,實屬合理。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研議強化揭露公開發行公司最終或實質受益人相關機制之書面報告。

3.國內網銀已於110年開始營運,初期雖僅有一家正式對外營運,然後續亦會有其他家網銀進入市場,為台灣之電子金融注入新的金融消費模式。於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3,498萬2千元,作為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然查其計畫多用於補助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及包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期局與保險局等單位之金融報告宣導、專家出席會議與書籍印製等事務內容,未見關於純網銀此全新金融服務與商業模式,相關持續的網銀知識、注意事項與消費者爭議服務等訊息之傳遞,以協助消費者於採用純網銀服務之前,能有完整之認識。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純網銀金融交易安全監理之書面報告。

4.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編列3,498萬2千元。查「推動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以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發展趨勢,並創造以電子支付為核心之支付生態圈,提供民眾便利支付服務,落實普惠金融。」為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之施政目標,為順應國際非現金支付潮流,推升我國電子化支付與世界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電子化支付比率5年倍增計畫」,預期比率自104年之26%提升至109年底之52%。政策推動後,105至108年度電子化支付比率逐年上升,惟109年度上半年是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反轉衰退,又全年比率是否達標,應予說明。另推動電子支付固然為國際潮流,然偏鄉、高齡等族群之權益應如何保障,避免在數位浪潮下遭受邊緣化,主管機關應有相應之措施。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偏鄉、高齡者權益。

5.有鑑於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主管之相關法令,就隱匿控制權或隱匿股權之行為人,僅有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台幣2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未定有刑責處罰規定。再者,亦未有對隱匿控制權或隱匿股權之行為人,訂有取消資格之規定。究其有規定,對於有心隱匿控制權或隱匿股權之行為人,絲毫無嚇阻之效力。且我國目前確實存有透過層層堆疊控制權之法人股東參股、控制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情形存在,顯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規定亦未被貫徹執行或絲毫無嚇阻效力,實有害於我國金融環境之健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股權申報規定所涉隱匿控制權或股權之行為人相關罰則之書面報告。

6.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3,498萬2千元,係為補助金融總會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推動修訂主管法規及研礙開放新種金融商品等所需經費,惟查並未訂定相關具體計畫,敘明年度施政工作之具體目標、期程、預期效益或考核指標;而本計畫捐助「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預算數1,968萬元,占本計畫預算數之56%,其執行成果除進駐團隊家數外,計畫產生效益為何?對於進駐團隊收取之費用如何處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計畫書面報告。

7.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為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與提升資本市場財務資訊透明度,110年度編列2,237萬8千元之預算,其中工作項目亦包含多項關於會計師事務所之調查與內稽內控查核。然近來KY股頻傳掏空疑案,多涉及會計事務所之不實簽核弊端,對於KY股公司之監管與保障投資者之權益,完全無法達到預算編列之執行目的。此亦表示於強化會計師事務所檢查之實際做法,並使上市公司財務資訊透明與正確,無任何明顯之預算執行效益產生,且查108年度之決算數,亦低於預算金額,卻仍於110年度超額編列,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強化上市櫃外國公司監理之書面報告。

8.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推動金融資訊公開計畫」編列預算數為2,237萬8千元,高於109年度預算數2,145萬元,亦比108年度決算數1,971萬3千元增加甚多。該計畫內容係辦理持續推動財務會計準則、評價準則及審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提升金融機構於資本市場財務資訊透明度。茲因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等屬於特許事業,實質掌握國人存款、貸款及投資行為之細節國人應有知悉是由何人實質控制渠等所信賴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的權利。而有關108年12月25日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第2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25條第2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現已生效,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股權結構實質受益人及最終控制權人,但申報結果迄今未向國人主動公開揭露,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之金融資訊公開已相互違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稱為帶頭違反透明原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機構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之書面報告。

9.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於「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項下編列1,170萬5千元,係參與國際金融組織與辦理國際金融宣傳,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之合作及監理,促進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所需經費,惟查除主要用於會費捐助外,未見其他具體計畫,敘明年度施政工作之具體目標、期程、預期效益或考核指標;另查案揭計畫,施政重點列有推動金融體制與國際接軌,布局新南向政策據點,包括:與各國洽簽金融監理、科技合作備忘錄,協助本國銀行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等工作,未見具體執行計畫與相關預算支應,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書面報告。

10.110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於「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計畫」項下編列253億9,795萬3千元,係為支應金融業退場處理機構之財源,110年度尚無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而有動支經費需求,惟該項準備金(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逐年累積已達250餘億元,依據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規定,其運用範圍受限存放金融機構,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及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查歷年收益率平均僅略高於市場利率,109年又受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疫情影響,中央銀行降息,收益率恐再降低,而短期間嚴重特殊性傳染肺炎影響不會立即解除,全球貿易競爭未艾,低利率仍為主要貨幣政策,考量本計畫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管理運用效益,宜予儘速研謀因應作法,提高收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管理運用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11.近日鄰國緬甸發生政局異動事件,也造成我國銀行當地分行,全暫停營業,而需停止提供金融服務。此外也因暫時通訊幾乎全中斷,讓當地我國銀行人員之安危回報,較難掌控。雖然於事件後幾天,已回復正常營業,然經此無法預期之事件,不管對銀行之損失或是人員安危影響程度有多大,政府應警覺是需要重新檢討訂定一套應變之準則與方法,提供給國內所有銀行使其有所遵循,以保護我國銀行於外國各地分行之人員安全與營運保障。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下有編列推動國際金融交流計畫與預算,故應可多加利用此一計畫,與世界各國就類似之事件發生時,討論並議定我國能與各國如何合作採行之防護規劃與措施。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以上所提之計畫與行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工作與時程書面報告。

12.多數金融機構所設立之無障礙ATM提款機,分為設有語音系統、供視障者使用,及最高按鍵以120公分為上限、供輪椅使用者運用之機型。然提款機:(1)螢幕上傾,反光造成輪椅使用者難以清楚看見螢幕顯示;(2)補摺機位置設置過高及取鈔口、明細口距離較遠,造成使用不便;(3)許多無障礙提款機前設有門檻等多重障礙物,使障礙者無法接近運用。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意旨,提升整體環境之友善性與便捷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促使金融機構符合內政部109.5.1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5039號函修正發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邀集身心障礙權益相關單位共同評估,盤點現有金融機構之無障礙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無障礙設計之改善期程書面報告。

1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處理同一人或是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超過10%以上,必須經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並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規定,針對產金分離政策進行審查。但回歸金融機構的外部性為探究,因金融機構具有高槓桿(倒閉成本由社會承擔)、特許事業(獨占經濟利益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及骨牌效應(連鎖反應導致金融危機)等特質,若金融機構遭不當勢力控制,濫用其特殊地位,進行洗錢、詐貸,甚至主導或支持犯罪時,國家將難以承受其後果。惟依目前實務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就新進入股之股東進行審查,對於有之股東並未進行持續性的審查。然而,法人股東之實質受益人或最終控制權人會因股權交易而產生變動,此時該原有之法人股東之適格性也可能從適格轉變為不適格;縱使最終控制權未改變,其行為與適格性亦可能改變,不再符合初次審查時的標準。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要求無論何時金融機構之大股東均應符合適格性,而非僅在「審查時」符合即可,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持續或定期進行金融機構股東適格性審查作業之書面報告。

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現行金融控股公司法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僅處理同一人或是同一關係人持有金控股權超過10%以上,必須經過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4條並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此規定,針對產金分離政策進行審查。但回歸金融機構的外部性探究,因金融機構具有高槓桿(倒閉成本由社會承擔)、特許事業(獨占經濟利益的成本由社會承擔)及骨牌效應(連鎖反應導致金融危機)等特質,若金融機構遭不當勢力控制,濫用其特殊地位,進行洗錢、詐貸,甚至主導或支持犯罪時,國家將難以承受其後果。因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機構進行股東適格性審查時,更應就積極資格部分,禁止外國非金融機構控制我國金融機構,並於消極資格部分,排除過往有不良紀錄者進入金融活動之中,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自95年迄今,我國金融機構容許外國非金融機構參股、控制我國金融機構之名單及書面報告。

15.為因應網路科技及金融創新應用之國際趨勢,持續推動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促進金融產業之升級與轉型,以提供多元及便捷之金融服務。109年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普及電子化支付交易、發展多元化支付工具及拓展通路運用等,有極大助益。我國電子支付成長快速,據108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止,國內電子支付使用人數達691萬餘人,較107年底增加263萬餘人(約61.37%),相關電子支付交易及帳戶間款項移轉金額亦大幅增加(如下表)。然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辦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檢查結果,仍有下列問題亟待檢討:(1)對可疑交易之檢核及查證作業有欠確實。(2)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維護管理作業有欠妥適。(3)未就含有客戶個資檔案之電腦建立控管機制。(4)使用者身分資料確認機制有欠完備等情形。上述情形亟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業者積極完善作業環境及管理機制,爰此,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致受損,並督促主管機關對日新月異的金融科技儘速掌握,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加強電子支付機構之監理措施,要求業者落實法令遵循、並強化風險控管及資訊安全作業,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使用者權益。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情形一覽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時間

 

項目

截至107年底止(A)

截至108年底止(B)

增減情形

金額

(C=B-A)

比率

(C/A*100)

使用者人數

4,288,128

6,919,882

2,631,754

61.37

當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金額

3,034,337

4,105,010

1,070,673

35.29

當月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額

283,877

2,306,583

2,022,706

712.53

當月收受儲值款項金額

725,641

4,463,184

3,737,543

515.07

支付款項餘額

848.870

1,817,270

968,400

114.08

資料來源:整理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資料。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信託基金部分

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一、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2項,分別修正為:

1.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中「業務發展支出」,係補助有關保險調查統計業務、保險研究發展業務及相關保險發展工作等業務。經查,該計畫依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補助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與保險業務發展有關經費1億1,981萬6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1億1,494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數1億1,545萬2千元皆遞增。

近年保險之商品種類愈趨複雜,投資型保單因連結結構型商品之特性,致使其較一般傳統型保單更具複雜性、亦具高風險,其中對於投資型保單是否與傳統型保單同具「審閱期」之規範,目前認定未臻明確,為保戶與保險業者間主要爭點之一,存在分歧,亦屢生相關爭議。綜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乃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精算、研究等機構,應針對市場中保險業務普遍存在之爭議進行相關研究,以利於釐清事實並健全市場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為壽險業及產險業儲存基金成立,主要支出為辦理保險調查統計、保險訓練、保險諮詢及保險研究發展等事宜,雖有收入挹注,惟106至108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024萬1千元、2,936萬1千元及2,971萬4千元,109及110年度預算數為2,232萬5千元及2,003萬元,近年決算數逐年遞減,109及110年度之預算編列亦維持遞減之趨勢。

110年度保險業務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專案支出」項下編列725萬元,係辦理保險業務統計、研究、訓練等經費,雖與109年度預算案相同,惟仍較108年度決算數571萬8千元增加153萬2千元(增幅26.79%),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近年收入漸減,支出宜以儉約原則辦理,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109年度「專案支出」之細項及110年度該項支出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2項:

1.保費收入為業者年度重要現金流入,亦反映未來給付之可能,起伏顯示經營能力及流量穩健度,並形成收取後資產配置策略挑戰。壽險業者保費收入自108年度起趨降,其中109年截至7月底止受政策、資本市場波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下降幅度較大,允宜持續研究後續變動及個別業者經營體質,俾維持保險市場穩健經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保險業後續變動狀況及個別業者經營體質改善政策,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除會計公報IFRS 17,將在2026年1月1日正式適用外,新版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2.0,也會同步執行。而此ICS 2.0之執行,將明顯影響與改變現今壽險業者資本適足率之計算標準與規定,可能導致依現行RBC計算下資本適足率偏低的保險業者,面臨財務修正壓力,甚至需於包含產品內容設計、資金投資配置、資本增資與資產負債管理等重新洗盤規劃,因此主管機關除繼續積極宣導相關措施與規定外,亦需提早進行相關之壓力測試、各壽險業者之資本適足率與ICS 2.0標準之落差調查、係數與條件調整,以及主管機關的實務監理詳細辦法等,以協助國內保險業對於未來相關風險的評估,並提供業者可能的需求協助,讓保險業者能準確地提早進行必要的規劃與準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計畫及時程之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財政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部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主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交通委員會部分。

交通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甲、交通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交通作業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690億0,303萬8千元:

(1)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收入」30億6,024萬6千元。

(2)減列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3億8,029萬5千元(含「其他業務外收入」項下「依法分配收入」3億4,426萬3千元)。

(3)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收入」項下「其他業務外收入」之「依法分配收入」再減列13億5,081萬5千元。

(4)增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業務收入」項下「通行費收入」5,000萬元。

(5)減列觀光發展基金「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12億4,625萬7千元。

以上增減互抵後,共計減列59億8,761萬3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30億1,542萬5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389億3,802萬元,減列:

(1)民航事業作業基金2,391萬4千元

「服務費用」2,091萬4千元(含「水電費」300萬元、「郵電費」100萬元、「旅運費」450萬元、「修理保養及保固費」200萬元、「公共關係費」3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1萬4千元、「一般服務費」200萬元、「專業服務費」300萬元)。

「材料及用品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2)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750萬元:

「業務成本與費用」200萬元。

「業務外費用」項下「其他業務外費用」50萬元。

「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之「服務費用」500萬元(含「水電費」300萬元、「一般服務費」200萬元)。

(3)鐵道發展基金639萬6千元:

「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300萬元。

「行銷及業務費用」39萬6千元。

「管理及總務費用」100萬元。

「其他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之「捐助鐵道技術研究及驗證中心開辦費用」200萬元。

(4)觀光發展基金11億4,100萬元:

1,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服務費用」6,100萬元〔含「旅運費」1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0萬元、「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含「法律事務費」5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Tourism2025」項下「廣拓觀光客源」5億5,000萬元。

「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億元。

以上共計減列11億7,88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7億5,921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300億6,501萬8千元,減列48億0,880萬3千元,改列為252億5,621萬5千元。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892億7,997萬1千元,減列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3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9億7,997萬1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16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承攬編列4億1,186萬8千元,預計進用868名勞務承攬人力,然而勞務承攬等非典型僱用方式容易導致勞工權益低下,且偶有傳出勞務承攬單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狀況發生,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2個月內就如何督促相關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規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2.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4,688萬7千元,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5億0,763萬1千元,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億8,499萬6千元,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19億7,150萬6千元。該項目實際內容包括組織會費與捐助與交流費用等。為更有效精進相關預算使用,加上疫情期間考量政府財政支出困難,避免相關經費浮濫編列,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業務外費用」編列20萬元,有鑑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科目,年度皆編列20萬元為預算規模,然而觀105年度決算數4億0,194萬6千元,增加約200,873%;106年度決算數5億8,070萬7千元,增加約290,253.50%;107年度決算數1,964萬1千元,增加約9,720.50%;108年度決算數3億0,290萬2千元,增加約151,351.00%;109年上半年,實際業務外費用,亦較預算數增加約3,903.13%之多。

查其原因,基金管理方針對105年度決算增加,所述為因訴訟暫付款及暫收款等差額,再轉列雜項費用所致;106及108年度,則是因匯率兌換短絀增加所致;107年度及109年上半年,則皆主因用人費用提列不足,再轉列雜項費用所致。

考量業務外費用科目在歷年及110年度之預算規模,雖僅皆20萬元,卻彷彿如大開後門一般,讓基金能以該預算科目為名,再支出各類大幅彈性、大額之支出項目,實應檢討。爰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中「繼續計畫」之「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編列自有資金支出399億元。另根據民航運輸統計各機場營運量,截至109年度8月底,桃園機場旅客服務人次僅有706萬7,070人、起降8萬3,443架次,且聯合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預測,110年全球旅客數下跌57%至61%,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預測110年全年旅客數衰退66%,預計113至114年才會回到108年之服務水準。

經函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函復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所覆蓋之其他16座機場,航線組成與桃園機場不同,料將提早恢復,故民航局編列110年預算時,預測110年將較109年成長5.74%。於開會說明時,交通部會計處及民航局提供推估基礎數據,原以SARS期間之成長趨勢進行預測,也同意預算編列當時過分樂觀。

有鑑於國家預算應嚴謹編列,並儘可能貼近現實,因據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月報,109年9月底,機場公司已正式虧損,110年仍有航空城土地徵收費用及第三航站區建設經費等大筆開支,為保留民航基金支應之彈性,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110年維持機場公司最小營運成本之重新估算數、可精簡之科目數額及總額,與機場公司收入不足以致虧損時,維持最小營運成本所需額外資金之數額與來源評估(舉債、借款或政府注資)。

8.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編列136億6,447萬4千元,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10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210萬8千元,請交通部鐵道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10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578萬6千元,較109年度編列之57萬2千元增加521萬4千元,增加比例高達9倍,經交通部鐵道局說明,其中418萬元為鐵道局單位預算移撥,另增加103萬4千元部分為新增辦公大樓維護費用,然而相關辦公大樓維護費用於109年度並無編列預算,鐵道局應加強說明,並針對預算移撥之狀況進行說明,請交通部鐵道局於1個月內就相關預算移撥原則進行說明,並針對該辦公大樓之業務必要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鐵道發展基金預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其他業務費用」編列4億6,161萬6千元,請交通部鐵道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7億8,357萬5千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755萬9千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29億8,927萬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編列8億8,963萬2千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4億0,432萬元,請交通部觀光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新增決議31項:

1.110年交通作業基金「業務收入」項下「勞務收入」中「其他勞務收入」編列61億1,590萬2千元,109年度編列67億0,906萬4千元,110年度較109年度減列5億9,316萬2千元(降幅9%),卻並未具體說明減列原因,為貫徹財政紀律,爰請交通部觀光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減列原因。

2.為維護行車安全,近年大車陸續配備行車視野輔助系統。109年1月1日起,交通部公路總局強制大車配備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統計至109年8月底,使用中大型車輛有222,377輛,共有222,103輛完成裝設,裝設登記率為99.9%。

惟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8年大型車輛A1件數不減反增。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成效評估報告更顯示,駕駛右轉時會使用者僅二成一,顯示有近八成的駕駛人使用情形欠佳。

顯見目前大車駕駛使用該系統情形仍欠佳,也有大車駕駛反映,駕駛時要同時注意車前、左右兩旁有無機車或行人、看後照鏡,同時再看視野輔助系統,容易有分心情形。

建請交通部針對大車視野輔助系統進行檢討,針對裝設盲點系統或主動預警系統進行研擬,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編列9億2,789萬元,列有房屋、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等修護費用,查107及108年決算數分別為8億5,607萬1千元及8億5,669萬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協助,是項費用可按決算數予以精簡,以減少服務費用支出。建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偏遠航線營運虧損補貼4億5,530萬元。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照顧維持離島居民基本「行」之權利,多年來透過給予經營離島偏遠航線之民航業者營運虧損補貼及經營獎助金之方式,以吸引航空公司投入營運。

目前台東-蘭嶼、台東-綠島航線由「德安航空」經營,但自從更換新型飛機後,蘭嶼與七美的鄉民異口同聲指出,早期機型是7級風就飛,如今遇6級風就不飛,離島交通更加不便;同時該機型的設計,根本不適合飛蘭嶼、七美。

離島蘭嶼、綠島航線,停飛率太高了,飛機不飛,沒有服務離島鄉親,108年還能拿虧損補貼4.3億。

政府給予經營離島航線的業者補貼,不能造成業者依賴的心態,飛機停著不飛服務民眾,坐領政府發下來的補助。同樣問題,監察委員也有提出來,也有要求民航局改善。

為保障離島民眾基本「行」之權利,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說明具體解決之道,如何降低離島飛航取消架次,或著換購新機型,以符合當地的民眾需求。並檢討修訂「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分配作業要點」,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預算編列「服務收入」時,預測旅客人次將下跌12.7%、起降架次下跌12.45%;惟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原預估服務人次至少衰退25%,甚至有稅前淨損9億多元之預估。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預測,預計113至114年,全球旅客人數才會回到108年之服務水準。截至109年9月底,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已確定虧損、用罄1月以來之營收,但同年初之預算審查會議,卻過分樂觀、認為本次疫情將與92年SARS疫情相似,短期內會反彈回到常態,將預期之稅後淨損,改為稅後淨利42億多元,與現實顯不相符。

110年初疫情甚有加劇之情形,國際線旅客並無回升。國營及泛公股事業之預算應務實編列,而非樂觀看待,方能實際反映營運績效並接受監督。預算編審過程之上級機關應尊重各下級單位會計處、主計處之預測,不應做過度修正,甚或主張預測誤差。機場公司未來幾年內面臨之財務缺口,如何通過舉債或聯貸等方式填補,實賴各單位相互溝通、一同解決。

爰要求111年度交通部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預算之編列,應務實進行;如預測將有虧損,應照實列出,並研擬相關應對措施。

6.查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其收支餘絀預計表內「汽燃費收入」編列78億8,347萬6千元,查105至108年決算數均為101億0,124萬1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預算金額可按決算數予以提高,以增加業務收入。建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未來視氣燃費收入情形檢討酌增。

7.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維護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10年度預算合計5,969萬5千元。鑑於部分高速公路交流道及匝道設計不良,造成匝道匯入車速速差過大以及車流交織頻發,導致高速公路行駛瓶頸與不當車流交織,更衍伸相關肇事意外,因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應積極檢討,改善肇事事故頻發路段之相關匝道,並檢討未來匝道與交流道之設計標準,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我國肇事率前十之國道匝道並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8.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勞務成本」項下「管理成本」中「服務費用」編列34億2,932萬元,較上年度增加近1億1,900萬元,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妥適性須以說明,鑑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建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管理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10年度預算合計4,658萬3千元。有鑑於109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仍造成51人死亡,為有效維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本政府一體交通部應積極協調職司國家運輸安全事故之調查與督導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專案研究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之大數據分析並提出有效之改善防處對策。

10.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管理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10年度預算合計4,658萬3千元。有鑑於109年普通重型機車上國道造成重大車禍事故以及相關機車誤闖事件頻發,並引起相關交通安全及社會爭議,因此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應積極檢討相關管制與標誌措施,辦理相關宣導措施,亦應檢討機車考照之內容規定加強教育,避免機車誤闖國道問題再度發生。爰此,請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11.110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管理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110年度預算合計4,658萬3千元。有鑑於我國大眾運輸與節能減碳之推動目標,應積極鼓勵國民搭乘大眾運輸載具,故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應積極檢視我國高速公路高乘載車道實施成效,並評估於尖峰壅塞之高速國道路段或大量遊覽車行駛路段,檢討實施高乘載車道,以利實現大眾運輸與節能減碳推動目標。爰此,請交通部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12.針對高雄市沿海6里為臨海工業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於大林蒲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總致癌率已超過千分之一,顯見工業發展已造成該區域民眾罹癌率增加。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目前規劃於大林蒲興建國道7號,由於大林蒲興建國7後將增加柴油卡車通行量,又卡車排放廢氣含有致癌性PM2.5,PM2.5為一級致癌物。為免民眾增加致癌風險,爰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再評估國道7號設置後是否增加當地居民之罹癌風險,評估結果國道7號所衍生之移動污染源增量致癌風險應小於百萬分之一,不然不應興建國道7號。

1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每年行車事故(件)數量達600多件,除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介入之重大鐵道事故外,其餘非屬運安會調查之案件,應由臺鐵局提供調查報告給鐵道局,並由鐵道局依嚴重程度介入執行監理調查。(1)國內鐵道事件每年發生約600件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之案件,雖有營運機關(構)自行簡單查處,惟監理機關鐵道局監理調查作為之強度及廣度明顯不足。(2)參考國內民航調查機制,若非屬運安會調查範圍,即交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調查,民航局與營運業者已經由法規律定,非屬運安會調查之事故/件中,較重要者由民航局調查,其次由營運業者調查,調查結果再陳報由民航局備查,並納入統計資料。此合作模式由運安會、民航局及營運業者分工合作,不會漏失任一潛在風險,形成重大事故之可能性。

    鐵道局目前雖每年針對鐵路機構執行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檢查,然而每年臺鐵局行車異常事故(件)仍然高達600多件,顯見現行檢查模式效果不彰,且調查作為之強度及廣度明顯不足,須從頻繁發生之行車異常事故(件)中進一步積極進行調查,作為改善之基礎。為促進鐵路運輸安全,落實鐵道監理,爰請交通部鐵道局針對非屬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之案件具體依照嚴重程度介入執行監理調查,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鐵道發展基金肩負推動我國軌道運輸、軌道產業發展、軌道營運監理、場站開發及高鐵站周邊聯外道路系統改善等,以提供國人安全且優質的運輸服務、提升我國軌道產業技術及落實產業本土化,促進我國軌道經濟的發展,在鐵道發展及監理作業,該基金編列5億1,936萬8千元,辦理推動軌道運輸、發展軌道產業、落實鐵道營運監理及場站開發等項目,其中推動鐵道運輸,是透過持續辦理整體環島高效鐵路網規劃,逐步落實西部高鐵、東部快鐵之全國環島高快鐵路網願景。

    2021年1月10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前往屏東視察「屏東高鐵特定區」時公開表示,政府會支持高鐵南延屏東及屏東科學園區計畫。然我花東地區迄今亦無高鐵延伸的相關規劃,而高鐵未來也僅延伸到屏東、宜蘭,勢必對屏東、宜蘭帶來極為可觀的經濟發展。我花東地區未來僅規劃快鐵,然目前臺鐵已進行之新型區間、城際列車及機車頭,其營運速限均無法達到160公里,再加上我花東地區長期以來只有鐵路與省道,這兩交通運輸要道每到連假或者年節時無不塞車,影響我花東地區的發展,無法確實做到國發會規劃之「均衡台灣」的發展目標,爰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高鐵東延臺東之相關規劃書面報告。

15.嘉義車站改建計畫,攸關嘉義市未來百年都市發展藍圖,然在規劃過程並未廣納嘉義市民意見,並未妥善考量嘉義市城市美學、環境與歷史、大眾運輸,甚至未來人口負成長之後因應之社會與產業需求。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針對嘉義新站規劃設計依建築規劃及都市審議程序進行設計並廣納嘉義縣市文化、環境、產業、社造、交通管理、都市計畫、地方創生等課題,確保嘉義新站有助於嘉義市長遠城市發展。

16.有鑑於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下之鐵道發展基金,其成立宗旨係為推動鐵道運輸、發展軌道產業、落實鐵道管理等業務。文化部亦於110年度公務預算編列相關款項用於籌設「國家鐵道博物館」。然經查國家鐵道博物館相關預算,竟有高額度支出係用於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租用土地,而非用於文物保存或文物徵集,至為可惜。推動國家鐵道博物館之設立,有助於國人了解國家發展歷史,促進國家發展軌道產業及推動鐵道運輸。爰要求交通部將國家鐵道博物館向臺灣鐵路管理局租用土地之費用,納入鐵道發展基金捐(補)助工作項目之一,以利國家鐵道博物館向文化部爭取之預算,均能用於鐵道文物保存或文物徵集上。

17.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9年10月公布國民健康訪問調查結果,青少年曾經飲酒率由98年25.7%攀升至106年27.7%,推估約41.5萬青少年曾接觸酒精飲料,據醫學研究指出,青少年飲酒會傷害腦部發育、影響學習、增加日後酒精成癮風險,故對於青少年的酒害衛教應加強宣導及防制,尤其在廣電媒體及大眾交通運輸系統,宜避免有鼓勵飲酒廣告刊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廣電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限定為每日晚間21時至早上6時,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卻未明確限制,經查高鐵台中站大廳刊登大型酒類廣告,恐有鼓勵或促成青少年消費行為,爰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相關規範作為,以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

18.交通部-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分預算-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下,打造魅力景點工作項目,原列8億5,465萬元。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針對「如何擴大打造全台各縣市魅力景點,行銷都市、鄉村多樣貌臺灣」提出書面報告。

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於110年度預算,編列8億5,465萬元用於盤點整體觀光資源、訂定區域旅遊主軸等業務。交通部亦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斷透過「擴大國旅暖冬遊」、「春遊專案」、「擴大秋冬國民旅遊獎勵計劃」等,刺激國人至魅力景點觀光,進而帶動當地旅宿業者商機。然,全台各縣市並非均有所謂魅力景點,或各地之魅力景點訴求客源國、內外不一,無法同一而論。以台北市為例,台北市觀光產業,多為國際旅客之都市商業型態觀光為主。然,新冠肺炎期間,受限於國際觀光客無法入境,即便交通部提出許多旅遊補助方案,均無法有效吸引國人入住台北市,致使台北市之旅宿業者無法受惠。爰要求交通部針對「如何擴大打造全台各縣市魅力景點,行銷都市、鄉村多樣貌臺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項下編列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締非法旅宿稽查等旅遊安全檢核及提升6,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推廣旅客選擇住宿合法旅宿及打擊非法旅館媒體文宣等相關經費600萬元,以保障旅客之住宿安全。惟非法旅館、日租套房及非法民宿卻逐年增加,且非法旅館及日租套房之占比高於非法民宿,而地方政府對於非法旅館及日租套房之稽查比率反而降低。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研議定期公開非法旅館、非法民宿、日租套房之相關資訊」書面報告。

20.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項下編列1億7,5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3,100萬元,辦理便利自由行旅運計畫之台灣好行服務相關經費合計2億600萬元。觀光基金推動「台灣好行」以便利自由行旅運,朝「提升運量」與「進化服務」方向發展。惟國人國內旅遊主要考量交通便利或接駁方便,且多為自行駕車出遊,108年度「台灣好行」服務搭乘量雖較107年度成長,但搭乘比率仍偏低。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增進台灣好行服務之運量策略」書面報告。

21.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案於「勞務成本」之捐助、補助與獎助及「行銷及業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分別編列1,000萬元及350萬元,以獎勵旅行業者辦理銀髮族及無障礙旅遊,並辦理推廣宣傳活動。惟無障礙旅遊參加人數占身心障礙者人數比率偏低。請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如何增進無障礙旅遊之推行與相關改進配套措施」書面報告。

22.交通部觀光局自2013年創立「喔熊OhBear」作為觀光宣傳角色,並先後開設社群帳號、網頁進行觀光行程宣傳與推廣。經查,觀光局下有臺灣觀光資訊兒童網、臺灣觀巴、臺灣旅宿網、喔熊網站等多個網站,其中喔熊網站除簡易介紹喔熊及其週邊商品外,並無任何其餘用途。有鑑於近年來社群網站蓬勃發展,逐漸成為國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之一,更是行銷、推廣觀光重要管道。喔熊網站僅有喔熊檔案、新聞瀏覽、週邊商品介紹等功能,其餘觀光推廣活動皆於喔熊社群帳號上進行,網站功能單一且使用效益不彰,卻需一年花費四百萬進行維護,資源顯然有待整合,以有效運用。時逢觀光基金用罄、舉債因應之際,是項費用有無編列必要,允應遵照政府撙節原則辦理,爰建議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就「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喔熊網站維護及網路行銷」所列400萬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自疫情爆發以來,產業紓困補助、安心旅遊補助皆有挪用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根據觀光局公布本年度(109年)9月份觀光發展基金會計月報,勞務成本較預算增加65億元,主要係辦理紓困振興補助方案。過往觀光發展基金業務收入以機場服務費為主,然因疫情影響,我國入境旅客人數呈雪崩式滑落,收入大幅減少。在支出擴張、收入縮減的情況下,觀光發展基金於今年(109年)首度需舉債因應支出。「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為110年新增方案,該方案本年度編列1億3千萬元,捐助國內團體進行專案計畫、賽會活動、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及民間團體辦理國際性活動。有鑑於近日國際疫情仍屬嚴峻,邊境開放期程尚未明朗,時逢國家財政負擔沉重之際,是項費用有無編列必要,允應遵照政府撙節原則辦理,爰建議觀光發展基金補助國內團體「Tourism 2025—臺灣觀光邁向2025方案(110-114年)」所列1億3,137萬9千元,提出國際宣傳加強線上作為,並針對OTA安心旅遊參與之可行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08年度決算評估報告,108年度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勞務成本」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且相較107年度成長44億2,134萬1千元。然108年度國人國內旅遊總次數相較107年度負成長1.06%、國人國內旅遊比率降低0.1%。獎補助是否確實對提升國人國內旅遊效益不高,且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旅遊業受到衝擊,雖因各國疫情嚴重造成國人報復性旅遊、增加了國旅人數,然交通部觀光局除補助外,並應針對後疫情時代提出加速國內旅遊轉型升級政策,以避免錯過轉型良機並增加產業競爭力。

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針對國內旅遊市場,研議如何提升精緻化與數位轉型,訂定明確目標,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根據民間團體估計每年最多有1,270萬噸的塑膠垃圾流入海中,相當於每分鐘就有一卡車的垃圾往海裡傾倒。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維護國家風景區海岸環境等相關清理工作,應加強積極管理所轄海岸線垃圾處理。且海岸環境常因人為活動、潮流影響或產生大量海岸廢棄物,部分海岸受限地形清運困難,權責機關眾多,欠缺定期清理機制。

爰建請交通部觀光局,邀集相關部會(內政部、營建署、海洋委員會、環保署等),於3個月內研議加強對遊客宣導垃圾不落地、擴大維護國家風景區海岸景點垃圾處理,並滾動檢討追蹤減少海岸景點垃圾執行成效,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逐年減少海岸廢棄物清理量,確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轄海岸線常保清潔風貌。

26.依交通部觀光局資料,全國露營場約1,981處,合法場區只有156處,合法率不到8%。主要原因是土地使用不合法,目前露營場僅能設立在具有露營設施之合法休閒農場、位於都市計畫區之遊憩區、露營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等,然多數露營場違法設立在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亦有違法占用國有土地情事。107年6月12日監察院針對露營區品質良莠不齊,不僅破壞環境生態,更是影響旅遊安全,提出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儘速盤點及公布全國露營場址相關資訊,對現有嚴重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及影響生命安全之個案應加強取締、裁罰;而對於違規情節輕微,且未影響環境或安全之未合法露營業者(如位在都市計畫區露營場),宜積極輔導、促其改善。隨後行政院多次開會,將露營活動及管理指定由交通部觀光局主政,陸續公佈露營場清冊及違法樣態,修正露營設施設置上限,訂定相關管理要點等,但是對於大量違法經營露營場地應如何管理、現行法令及管理機制檢討等,至今未有定論。

有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之後,民眾紛轉往從事戶外活動露營增,爰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盤點位於具有土石崩塌危險之露營場地,請權管機關優先輔導及加強取締,並將盤點情形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續亦應將資料更新在交通部觀光局露營區資訊查詢專區,且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交書面進度報告,以維護民眾露營活動安全。

27.觀光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勞務成本」項下編列辦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取締非法旅宿稽查等旅遊安全檢核及提升6,000萬元、「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推廣旅客選擇住宿合法旅宿及打擊非法旅館媒體文宣等相關經費600萬元,然截至109年8月底止,非法旅館582家,較108年度575家增幅1.22%;日租套房1,355家,較108年度1,231家增幅10.07%。至非法民宿734家,較108年度668家增幅9.88%,恐危害旅客之居住安全。爰要求觀光局研謀有效措施具體改善,及於「觀光業務統計」之旅宿業相關統計中設專區定期公開相關查處資訊。

28.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之規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依上開規定,交通部觀光局之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與當地部落建立良好之夥伴關係,以達到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之目的。

惟查,目前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對於涉及其行政管轄範圍之當地部落名稱與數量相關資料不甚熟悉,難以有效建立良好之夥伴關係。其中如目前「向海致敬一海岸清潔維護計畫(109年一112年)」,即是與當地部落合作共同經營管理並參與之計畫,未見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與部落藉此增進彼此的互信關係。

綜上所述,交通部觀光局主管觀光發展基金之運用除為有效發展我國觀光硬體與軟體設備外,亦應與當地建立共存共榮的族群關係,減少當地居民因誤解而產生不必要之抗爭與反彈,反致相關計畫之延宕。爰請交通部觀光局主管觀光發展基金相關經費涉及當地部落土地之運用,應先確認涉及之當地部落,並確保事先完善的與當地原住民族部落溝通,謀求機關與當地部落共存共榮之褔祉。

29.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74億1,643萬元,「業務成本與費用」77億5,795萬2千元,「業務外收入」1億3,328萬5千元,「業務外費用」50萬元,收支相抵後短絀2億0,873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賸餘轉餘為絀。而在「勞務收入」項下的「其他勞務收入」是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費」,110年度按每人每次250元,估計2,446萬3,608人次,合計共61億1,590萬2千元的機場服務費收入,占業務收入82.46%。

惟全球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尚有邊境管制,疫情趨勢仍屬嚴峻,對機場服務費收入的估計恐過於樂觀,應衡量實際情況並參考國際組織的預測,檢討核實估列業務量以配合編列相關收入。

30.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編列19億2,530萬元,辦理國際觀光宣傳行銷推廣業務。然當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未趨緩,國際旅遊限制恐將持續,觀光發展基金辦理國際觀光宣傳行銷推廣,恐有虛擲預算之虞。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就如何撙節辦理國際觀光宣傳行銷預算,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交通部觀光局110年度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補(協)助政府機關(構)」之「旅遊安全檢核及提升計畫」共編列8,000萬元,該計畫業務為保障住宿安全,建構安心旅遊;截至109年8月底止,非法旅館582家,較108年度575家增幅1.22%。而日租套房1355家,較108年度1231家增幅10.07%。非法民宿734家,較108年度668家增幅9.88%,是以非法旅館、日租套房及非法民宿皆增加,顯有改善空間。爰請交通部觀光局就如何有效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對旅宿業之稽查與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航港建設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7億9,659萬8千元:

(1)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預算審查結果,應隨同修正增列1,718萬6千元(含「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港務公司盈餘分配收入」1,668萬6千元及「財產收入」項下「權利金收入」50萬元)。

(2)增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項下「商港服務費收入」1,000萬元。

以上共計增列2,718萬6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億2,378萬4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81億9,188萬8千元,減列:

(1)「港灣建設計畫」1,2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4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1億7,788萬8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6億0,471萬元,增列4,118萬6千元,改列為6億4,589萬6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4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7億2,300萬8千元,辦理港灣基礎設施工程、港區公共設施工程及土地購置計畫等工作,較109年度增加7,631.8萬元,但110年為該5年期計畫執行最後一年,又值下5年期(111-116年)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准,故各國際商港目前之各項建設能否順利銜接延續未來各港之建設仍屬未知,爰請交通部航港局就辦理該計畫之相關事項與內容,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我國智慧航安服務建置暨發展計畫」編列3億6,467萬7千元,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12億7,333萬2千元,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10項:

1.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港灣建設計畫」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交通部航港建設基金110年度「基金用途」項下之「港灣建設計畫」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較109年度預算15億9,507萬2千元增加1億1,702萬2千元,主要係增列「基隆港東岸郵輪廣場港區範圍工程」1億8,061萬元,辦理基隆市田寮河口廣場、空橋、電梯豎井、面、景觀及照明工程等。近年度(106至108年度)港灣建設計畫預算執行率逐年改善,惟109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未如預期,主要係部分工程因浚挖船歲修、辦理契約變更設計及施工廠商未及估驗計價等因素所致,允宜積極辦理,俾及早竣工。爰此,要求交通部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位於台灣西海岸之白海豚族群於2015年得到國際學術認定為台灣特有亞種,族群數量約60隻,嚴重瀕臨滅絕。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UCN)鯨豚專家所組成之「台灣白海豚保育國際顧問團」指出台中港外港區擴建計畫,將阻斷台灣白海豚南北棲地洄游路徑,加上未來西海岸有大量風力發電機組施工累加之影響,並政府缺乏積極復育對策條件下,將使台灣特有亞種邁向台灣雲豹滅絕後塵,宛如國光石化開發案再度要訓練白海豚轉彎。

經查,媒體數度報導,已完工多年之麥寮港轉型成天然氣接收港有極高的可行性,甚至可促進台塑燃煤電廠轉型,減少空氣汙染與溫室氣體排放量,應積極規劃利用麥寮港作為中部天然氣接收站,減少不必要之建設經費,導致瀕危物種台灣白海豚滅絕,爰請交通部與經濟部共同研商,利用現有港口設備與精進管理作為,替代台中港擴建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08年發生南方澳大橋橋面斷裂崩塌,造成多人傷亡之嚴重事故。肇因除日常橋樑檢測偽造紀錄、未由專業人員進行檢測外,依據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調查發現,南方澳大橋吊索系統防水設施劣化,造成數組橋面端錨的鋼絞線於事故發生前已陸續鏽斷,致無法承載橋面大梁鋼構應力而產生斷裂崩塌結果。

而預防吊索系統防水設施劣化及橋面端錨的鋼絞線發生鏽蝕現象,正是日常進行橋樑檢測工作要預防發生損害的主要目的。卻因總總的人謀不臧虛假作業,以及罔顧工安的犯罪行為,導致這起橋樑崩塌事故。但迄今未見相關機關就偽造橋樑檢測紀錄、非具專業橋檢資格人員進行橋檢、冒名頂替橋檢員、橋檢成果審查與橋檢承攬單位為同一批人等情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工作,並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為維護港區橋梁之安全,督促機關落實橋樑檢測工作,爰請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弊案之書面報告,清楚說明106年及107年進行南方澳大橋維修時,為何未處理鋼索(鋼絞線)鏽蝕問題及行政責任追究結果。

4.「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7億2,300萬8千元,請交通部航港局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經查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各分支計畫執行進度皆有揭露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之網站上。然查相關資訊,似有未能及時更新之情事發生,例如以基隆分公司為例,其執行進度仍停留在108年6月份,另台中分公司亦有部分計畫資訊停留在108年,而又以高雄分公司來看,其資訊揭露已截至109年12月份。

綜上,相關資訊未能有確實進度之揭露及更新,恐造成民眾無法確切了解相關計畫之執行進度,亦不利民意機構監督政府施政之成效,航港局應確實督導相關資訊揭露務必落實,爰請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相關計畫執行進度之成果及檢討之書面報告。

5.近日發生交通部航港局辦理本島、外島8座燈塔整建工程設計監造弊案,不僅未依規定審核廠商工作、施工報表內容,且明知工程未達竣工標準,仍將未完成之工程部分當做竣工後履約瑕疵部分,製造竣工假象,並給付價款給業者等等弊端行為,已嚴重傷害交通部航政港政專業形象,並使業務宣傳、宣導之作為成效化為泡影。

爰請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該弊案之書面檢討報告,清楚說明弊端缺失發生原因、行政責任追究及防弊作為。

6.近日發生交通部航港局辦理本島、外島8座燈塔整建工程設計監造弊案,不僅未依規定審核廠商工作、施工報表內容,且明知工程未達竣工標準,仍將未完成之工程部分當做竣工後履約瑕疵部分,製造竣工假象,並給付價款給業者等等弊端行為,已嚴重傷害交通部航政港政專業形象,且顯現交通部及航港局對工程督導不確實,存在嚴重管理漏洞。惟航港建設基金於110年度預算案中編列近80億元之鉅額經費進行港灣建設、港區基礎設施及設備改善等,倘交通部及航港局無法妥為管理督導各項工程施工進度,且無法就竣工與否訂定可稽核標準,如此之鉅額經費將成為不肖業者口中大肥肉,爰要求交通部及航港局應就各航港建設計劃之管控督導及防弊作為,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7.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有關「港灣建設計畫」預算編列17億1,209萬4千元,然而相關計畫長期有執行率過低導致保留款過多的問題,交通部航港局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需進行全面檢討。爰此,請交通部航港局就執行率偏低問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10年度航港建設基金預算「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06-110年)-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編列47億2,300萬8千元,辦理港灣基礎設施工程、港區公共設施工程及土地購置計畫等工作,較109年度增加7,631萬8千元,但110年為該5年期計畫執行最後一年,又值下5年期(111-116年)計畫尚未經行政院核准,故各國際商港目前之各項建設能否順利銜接延續未來各港之建設仍屬未知。爰此,請交通部航港局就是項預算提出相關進度說明,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有鑑於近年來屢有船舶因涉及司法案(事)件等因素,長期滯留港區,衍生積欠港埠費用、佔用船席及欠缺駐留船員等情況,然而相關事項,均無一定之規範或作業流程可依循,部份船舶並發生欠缺水電供應,以致駐留船員工作及居住環境惡化之情事,亟待建立通案之應對機制。爰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應於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就長期滯留港區船舶之管理、港埠費用之保全及追償,與駐留船員生活所必要之水電供給等經營管理及服務提供等事項,依據各商港具體情況,研擬標準作業流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有關基隆市輪船理貨業職業工會因基隆港理貨員服務證及通行證在109年底屆滿所引發工作權等相關爭議,並於109年12月30日至基隆海港大樓陳情乙案。

爰請交通部航港局針對理貨員工作權、基隆港船舶理貨公會與工會爭議之協調處理後續、理貨員甄試、港區通行證發放及工會相關主張之可行性研議等事項之規劃處理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2,795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5億3,966萬2千元,減列:

(1)「材料及用品費」30萬元。

(2)「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550萬元。

(3)「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400萬元。

(4)「平臺事業監理計畫」100萬元。

(5)「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200萬元。

(6)「地區監理計畫」10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3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億2,586萬2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2億1,171萬1千元,減列1,380萬元,改列為1億9,791萬1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8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編列1,394萬1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關委託研究計畫相關預算共編列8,530萬元,其中包括「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2,310萬元(5案)、「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1,190萬元(2案)、「平臺事業監理計畫」2,250萬元(4案)、「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2,210萬元(5案)、「傳播事務監理計畫」450萬元(3案)及「地區監理計畫」120萬元(1案),總共20案委託研究案,然而預算書中針對相關研究案之計畫、內容、目標付之闕如,難以觀察研究計畫之全貌,且相關委託案件應以撙節支出為目標,爰此,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之委託研究計畫相關預算共計編列8,530萬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個月內就相關委託研究案件詳細計畫內容以及需求評估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編列4,165萬4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編列1億7,187萬5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3,878萬2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編列1億0,425萬5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4,569萬3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3,389萬6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6項:

1.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說明7.鼓勵本會同仁自行研究獎勵費用編列2萬元,預算未詳細說明過往效益為何?有哪些研究?考量人民納稅把關,避免預算濫用,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項下「基礎設施事務監理」編列1億1,008萬4千元,係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及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基礎設施防護規劃之審查監督等所需經費。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前瞻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155億元替5大電信業者蓋5G基地台,通傳會回應「縮短5G建置期程、提升台灣競爭力」,有鑑於補助電信業者建置5G基地台的經費都是舉債而來,通傳會有必要說明補助具體成效,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其基金用途明細表內業務計畫-「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編列1億0,358萬2千元,列有委託研究、射頻電機設備審驗及諮詢服務等費用,較109年度增加2,114萬2千元成長25.64%,108年決算數為7,498萬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費用可按決算數予以精簡,以減少服務費用支出。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基金用途」項下「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新臺幣4,569萬3千元。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創會以來,相關頻道業者執照許可是否謹遵法律保留,屢生爭議。「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現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送行政院審議,其中草案第18條、第19條規定新聞頻道涉己事件之處理、自律機制等,主管機關已經利用審核執照之權限要求相關頻道業者,是否符合法律保留不無疑義。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中天新聞頻道業者不予換照以來,因該案以自律機制及涉己處理之原因撤照,相關要求是否有堅實之法律依據,遂遭外界質疑。爰此,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上述事項於2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4,569萬3千元,其中計畫內容說明9.委託辦理新聞頻道播送情形測統計892萬元。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新聞觀測報告,某些電視頻道,報導特定人物則數及總秒數都超過中天新聞台,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統計可知,部分媒體偏愛報導特定人物,但特定人物可能是政、經各領域人士,理由可能基於收視率或閱聽人喜好,或特定期間如選舉或疫情等事件,對特定人士關注較多。如109年2月報導防疫指揮官陳時中最多,若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張報導特定人物最多媒體作為是否換照的原因之一,此見解是否公允可受公評,且此種觀測統計的目的為何?令人費解,為避免浪費納稅人公帑,宜檢討改善。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4,569萬3千元,其中計畫內容說明7.無線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立、評鑑及換照線上申辦系統功能增修暨維運經費98萬4千元。在電視台換照過程中,以違規案件為理由之一,據媒體陳述其中只有5件為確認,其他18件都還在進行法律訴訟。若是以沒有確定的案件做關台依據,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也易被認為不公平、公正。因此而做出的處分,易傷害新聞自由,甚至如外界所言干涉新聞內容。此種不顧各界觀感之做法,似宜檢討改善。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3億4,274萬1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原列3億3,970萬元,減列

(1)「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100萬元。

(2)「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150萬元。

以上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3,720萬元。

3.本期賸餘:原列304萬1千元,增列250萬元,改列為554萬1千元。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3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編列2億3,944萬5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有線電視偏鄉及數位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編列9,556萬5千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編列419萬元,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1項: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9年底決議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陳耀祥主委於換照記者會上公開呼籲「給公廣集團一個機會」。系統業者中嘉原提出由寰宇新聞台入主52頻道,最終中嘉撤下寰宇換上華視。身為通訊傳播監理最高機關的通傳會,本應維持中立立場,引發外界強烈質疑背後有政府伸入第四權進行掌控。為維護通傳會獨立自主空間,通傳會有必要詳加說明,爰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其餘均照交通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交通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部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信託基金部分

丙、考試院銓敘部主管

一、信託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新增決議3項:

1.110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總支出預算「委託經營」編列4億4,597萬9千元,較上年度預算數3億8,068萬9千元,增加6,529萬元,成長幅度超過17%,係因國內外委託經營規模增加,致交易費用提高,然近年來相關委託投資收益率成效有待評估,其委託經費與投資收益率表現如何成正比亦有待觀察檢討,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截至108年底退撫基金之未提存退休金精算應計負債累計達2.6兆元。為健全基金財務並逐年縮減軍公教人員實際提撥費率與最適提撥費率之差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已公告自110年1月1日起軍公教人員之退撫基金提撥費率每年調升1%,至112年調整為15%,將可逐年增加基金收繳數。該基金應穩健提升經營效率及各項收益,以助改善基金財務狀況。

3.因應金融環境變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基於風險及收益考量,每年均將可運用資金配置一定比例於銀行存款,包括新台幣及外幣。其中外幣存款近年來部分幣別屢產生兌換損失,金額尚不低。該基金於110年度進行相關外幣存款投資時,應審慎選擇投資幣別並妥適配置各外幣存款之資金比重;評估以往年度之個別外幣兌換損益情形,並綜合考量各投資國家之經濟發展前景及政治風險。

其餘均照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部分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部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非營業部分

甲、勞動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項,修正為:

1.110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職業災害勞工保護」預算編列6億2,769萬7千元,較109年預算數5億6,223萬2千元大幅成長11.6438%,然決算數僅有5億3,453萬4千元。其中「職業災害預防與補助」編列3億7,700餘萬元,較109年成長近6,000萬。因勞保基金短絀,其中「建構職業健康專業量能發展網絡,強化職場新興危害及高危害物質健康防護」編列3,000萬元。惟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務預算中業編列推行勞工健康服務制度、辦理工作疾病預防、勞工健康保護推廣等均係重複編列,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8項:

1.110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收支餘絀預計表「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中「投資業務成本」預算編列9億0,576萬3千元,較109年8億4,987萬1千元增加5,589萬2千元,為撙節支出,並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爰請勞動部妥慎執行預算,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理基金規模高達新台幣4兆4千億餘元,自行運用部位高達新台幣2兆2千億餘元,其中由國內投資組負責操作部分包括債券及權益合計高達7,513億,國外投資組負責操作部分達5,411億,操盤規模已相當於我國規模最大之機構投資人。唯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現配置之32人中,僅8人擁有證券分析師證照,國外投資組現配置之31人中,僅7人擁有證券分析師證照,僅1人擁有國際特許金融分析師(CFA)證照,相較國內各大機構投資人及投信投顧之情形,均多有不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係行政機關,配置人員均通過國家考試,唯國家考試之科目與證券投資專業科目有較大不同,其中亦無證券投資職業倫理科目。僅通過國家考試即可操作投資規模高達千億之資產,實為不妥。近期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發生人員涉及運用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管理之基金部位不法炒作特定股票謀利之情事,涉案之前國內投資組組長即完全未具備任何證券投資相關證照。為妥善監督勞動保險基金之運用,確保配置人員具有專業性,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鼓勵同仁考取相關專業證照,列為升遷之加權。進階證照有:證券分析師(證基會)、期貨交易分析師(證基會)、風險管理師(風險管理學會)、精算師、會計師、國際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國際投資分析師(CIIA)。

3.110年度勞工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投融資業務成本」中「勞工保險」之「投資業務成本」內「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3,605萬5千元,包括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事務費,係為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馬多夫相關訴訟案。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外投資因馬多夫事件而須委任律師處理衍生之法律訴訟事宜,惟歷年編列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執行率偏低,爰請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持續掌握案件進度,妥慎執行相關預算。

4.我國為建立完善勞工保險年金保障體系,提供被保險人或其遺屬長期生活照顧,推動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制度。因我國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全球經濟環境變化,且現行勞工保險制度採取不足額提撥政策,勞保收支短絀及未來龐大之政府應付給付責任,致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狀況不佳且逐年惡化,已面臨衝擊而需調整因應,惟基金投資績效受整體經濟環境影響波動,政府資源有限,應避免依賴國庫補助,為期勞工保險基金永續經營,妥適照顧廣大勞工,建請勞動部應積極就制度面,針對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研擬合理方案,並加強與各界溝通協調,以利財務健全。

5.110年度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由國庫撥補256億3,349萬3千元,除勞工保險基金因財務困窘由國庫撥補220億元支應,另同屬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之其他業務(農保及農職保)亦有類似虧損補助機制,有鑑於國際疫情影響,恐影響前揭基金之資金運用收益,除賡續加強基金資金運用績效之控管外,仍請各保別之主管機關研議合理費率,建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應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排擠政府其他支出,達到資源最佳配置。

6.依據「預算法」第1條第3項規定,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鑑於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資金規模逐年攀升,110年底預計高達4兆億餘元,惟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近年資金運用收益之決算數與預算數差異不小,應強化對國際金融情勢預測準確性,以提升投資績效並達資產有效配置。另有鑑於各年度基金資金運用績效落差不小,致使基金各年度收益合計數波動幅度大,應加強多元布局及風險控管。

7.有鑑於106年勞保保費首度收入少於支出,但依據104年的精算報告是預告107年,比實際提早一年,顯見精算報告恐過於樂觀,勞工保險基金財務狀況不佳且逐年惡化,政府應「超前部署」。查勞工保險財務問題,主要係保險費收入不足支應勞保給付及提存責任準備過低,致政府潛藏負債逐年攀升,已達10兆餘元。中央政府為減緩財務壓力,於110年度撥補勞工保險基金220億元,僅較109年度增加20億元,然政府補貼非長久之計,爰要求勞動部為確保勞工保險基金永續經營,應就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失衡問題,盡速加強與各界溝通,積極就制度面研擬合理可行之勞工保險基金改善方案(含資金運用績效控管及具體期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專案報告。

8.110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投融資業務成本」項下「投資業務成本」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委任律師處理國外投資訴訟事務費及委託經營聘請顧問費3,605萬5千元。針對委任律師、聘請顧問及相關法律事務相關進度與事宜,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269億2,252萬5千元,減列「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中「就業安定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67億2,252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320億6,627萬6千元,減列:

(1)「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

(2)「促進國民就業計畫」1億3,400萬元,包含:

「服務費用」1,450萬元(含「水電費」300萬元「郵電費」50萬元、「旅運費」100萬元、「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萬元及「修理保養及保固費」500萬元)

「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競賽及交流活動費」2,800萬元。

「職業訓練業務」550萬元(含「健全分署辦理職訓業務運籌管理功能」50萬元、「推動職業訓練相關輔助措施」之「提升訓練人員專業職能」100萬元、「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100萬元、「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100萬元、「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就保)」100萬元)。

「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730萬元(含「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30萬元(含「推動身心障礙者多元化職業訓練」之「無礙e網」20萬元、「提供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諮詢服務工作」10萬元)及「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700萬元(含「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之「補助地方政府籌設銀髮人才服務據點」500萬元))。

「就業服務業務」2,300萬元(含「辦理僱用及就業獎助業務」100萬元、「青年就業服務」100萬元、「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2,000萬元)。

「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與競賽業務」中「推動技能檢定品質提升」100萬元。

「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70萬元(含「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20萬元、「強化勞動力發展創新效能」30萬元、「推動勞動力發展數位學習」20萬元)。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300萬元。

「勞動資料科學建置及勞動力應用研究業務」中「勞動資料科學應用研究計畫」100萬元。

(3)「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850萬元(含「辦理移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500萬元、「辦理移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150萬元(含「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相關業務」50萬元)、「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移工管理等相關計畫」100萬元)。

(4)「提升勞工福祉計畫」700萬元,包含:

「綜合規劃業務」中「推動尊嚴勞動計畫」300萬元。

「勞動關係業務」50萬元。

「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50萬元。

「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教材及展示數位化業務」中「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教材及展示數位化計畫」300萬元。

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5,0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19億1,577萬6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51億4,375萬1千元,增列4,9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1億9,325萬1千元

(四)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16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於基金用途編列320億6,627萬6千元(增幅82.45%),其中多項新增或經費大幅增加之重要施政計畫,未列明經費分配情形,允宜於預算書中,針對新增計畫或重要計畫之經費分配情形,與以前年度差異性及年度關鍵指標充分揭露,俾利預算審查及未來管考。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中「辦理政策規劃相關事項」編列2,597萬6千元,用於汲取國際勞動資訊、政策與經驗、維運管考系統。鑑於勞動部暨所屬單位多有編列政策規劃研究預算,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更是勞動部政策智囊,每年編列鉅額經費從事相關規劃研究,是否需由就業安定基金再行編列相關預算,應說明其必要性。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預算編列4億2,559萬2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預算編列19億1,801萬2千元,辦理「推動身心障礙者多元化職業訓練」、「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管理」、「提供身心障礙者從事電話諮詢服務工作」等計畫。根據108年統計資料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參與率為20.7%,遠低於整體勞動力參與率59.12%,另就失業情況來看,身心障礙失業者失業率為8.1%高於全體失業率3.38%,顯示身心障礙者尋職相對困難,其中政府為提供庇護性就業機會,推動設立庇護工場,有助身心障礙者未來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但部分市縣存在庇護性就業需求與職缺長期未補足並存現象,或庇護性職缺不足支應需求等情,需求與職缺之連結仍待強化,另有庇護工場經營困難及部分市縣庇護性就業職缺不足等情,應加強輔導庇護工場改善體質,以利永續經營,並督導地方政府提供適足職缺,以保障身心障礙者進入庇護性職場之權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資料顯示,108年底身心障礙失業者共計1萬9,018人、需要提供庇護性就業比率1.2%、庇護性職缺需求225人,可提供庇護性職缺數2,059人,在職庇護性員工數1,969人及庇護性職缺空缺數為90人。勞動力發展署允宜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針對身心障礙失業者庇護職缺需求通盤調查,即時協助提供庇護就業職缺及媒合機制,俾利身心障礙失業者獲得就業之保障。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預算編列4億2,559萬2千元,依勞動部2019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1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勞參率為20.7%,低於同期全體國民之59.07%,而身心障礙者之失業率為8.1%高於全體國民之3.67%,故勞動部應加強協助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促進問題,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中「特定對象及弱勢者就業業務」之「促進特定對象暨弱勢者等就業服務」,預算編列5億6,937萬5千元,惟「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在第9屆三讀通過,原訂109年勞動節5月1日上路,勞動部卻在法案上路前1天宣布,因就業市場受疫情影響緊縮,決定暫緩施行,目前法案施行期程不明。根據數據統計45至64歲中高齡失業率逐年攀升,而今年因為疫情影響,情況更加惡化。考量此年齡層的勞工往往是家中經濟支柱,失業後二度就業更為困難,勞動部除推動相關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措施外,更應該盡快讓專法上路,才能從根本上幫助每1位中高齡的勞工。爰請勞動部明確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期程,並就如何有效降低中高齡的勞工失業率,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職場性騷擾事件頻傳,根據人力銀行職場平權現況調查,有五成勞工曾遭遇職場性騷擾。勞動部非但未加強職場防治性騷擾之宣導,卻減列勞動部110年度「辦理職場平權暨職場性騷擾防治之種子師資培訓研習」之經費,實有違勞動部促進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之目標。有鑑於雇主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時,依勞動部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法規見解,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僅能就雇主在組織上之義務進行裁罰,無法就具體自然人雇主之職場性騷擾行為,受理申訴、調查處理、處罰行為人及行政救濟,實屬缺漏。爰請勞動部研擬「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調查處理、處罰行為人及行政救濟之規定,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勞動部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係針對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提供之就業措施,預計提供19萬應屆畢業青年藉相關就業資源,提升就業能力。然就業安定基金係對各階層勞工提供服務,本項業務經費龐鉅,恐對其他勞工造成排擠現象,專家學者亦提出質疑,當前企業無薪假、裁員,能釋出職缺有限,市場供需嚴重失調,畢業生就算出來找工作,恐怕也找不到,勞動部應該是解決源頭問題,跨部會協調,鼓勵企業開缺,否則只是本末倒置。從109年6月之新登記求供倍比為1.46,若僅統計有大學學歷的民眾,則僅有0.35,亦為近3年同期最低即可見端倪,爰請勞動部針對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對於其他對象是否造成排擠現象,及青年之就業穩定性與未來發展,提出具體評估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由教育部對高中職畢業生進行參與職場體驗之意願調查,並提出職場體驗申請書,經審查通過後介接勞動部媒合職缺;查109年向教育部申請職場體驗並通過複審的青年共計4,899人,介接至勞動部媒合之結果,計1,301人實際完成媒合並經錄用,媒合率僅二成五,允宜就職缺內容及執行方式檢討調整,爰請勞動部就「青年就業領航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執行情況之書面報告

8.查就業安定基金用途當中,有許多促進青年就業項目,包括()「職業訓練業務」─4.「辦理青年職能開發業務」;()「就業服務業務」─6.「青年就業服務」、9.「青年就業領航計畫」、11.「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等,110年度共計編列相關預算54億9,484萬2千元,項目內容多為協助青年參與職業訓練、推動青年就業、發放就業獎勵津貼等,難以做出區隔。惟依據勞動部108年「15-29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結果,青年勞工期望政府提供就業服務項目中,以「提供就業服務及資訊」及「專業技能訓練」居冠,有鑑於108年青年失業率高於107年,勞動部應針對青年勞工期待政府協助項目,調整相關施政措施,並且避免相關促進青年就業項目辦理內容過於雷同,以致資源重複浪費,爰請勞動部就如何有效降低青年失業率,提高青年之就業穩定性、未來發展及創造經濟效益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多元培力就業計畫」預算編列97億5,244萬3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動已久,對計畫執行方向應持續檢討精進。另外,勞動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整體經濟發展及我國就業巿場之衝擊,造成大量失業情勢,於110年度「多元培力就業計畫」項下擴增編列政府型擴大公共服務之工作項目,由政府機關提供公部門上工機會,協助失業者於過渡期間能穩定其生活,惟因擴增該工作項目所編預算金額龐大,需求之評估未臻明確。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對整體經濟發展及我國就業市場之衝擊,恐造成失業率提升,勞動部長年皆有推動多元培力就業計畫,協助失業者於過渡期間能穩定生活,惟因110年度擴增該工作項目所編預算較往年暴增10餘倍,需求評估未臻明確,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動已久,對計畫執行方向應持續檢討精進;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動已久,對計畫執行方向應持續檢討精進;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09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多元就業與創業協助、創新發展與數位學習業務」中「安心即時上工計畫」,係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勞工,由政府提供計時工作,以降低勞工薪資減損所受之影響,計畫期程從109年4月13日至109年12月31日截止,惟截至109年10月13日止,實際核撥之經費僅有6億0,982萬元,未達總經費之三分之一,顯見計畫執行不彰,尚有改善與推廣之空間,爰請勞動部就安心即時上工計畫研擬推廣與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資料,101至109年8月國安團隊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15萬9,469人,但同期間新增行蹤不明外籍勞工高達16萬6,075人,國安團隊查處行蹤不明人數被新增行蹤不明人數抵銷,雖查獲率至108年達134%,但整體滯臺行蹤不明人數仍難以降低。另逃逸外籍勞工業已衝擊本國勞工就業,尤以原住民勞工更甚,故請勞動部提出具體減少逃逸外籍勞工方案做源頭管理,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7億5,476萬4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有鑑於勞動部配合「國土計畫法」之通過,因應部分重大公共工程人力不足現象,公告修正「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部分規定修正條文」,經行政院認定的重大公共工程,外籍營造工則不受核配比例限制。惟據勞動部統計數據,台灣外籍移工人數今(109)年2月已達71萬9千餘人,是歷年最高峰,107年10月監察院已對勞動部提出糾正,表示勞動部並未進行外籍移工總量管制,以致外籍移工在台人數節節升高,顯見勞動部對於國內引進外籍移工之數量欠缺整體性之規劃,致在臺外籍勞工人數持續增加。爰請勞動部提出外籍移工人數對於國內就業市場、產業發展之影響評估報告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預算編列17億5,476萬4千元,主要係增列「辦理移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辦理移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經費。然,因應特殊型傳染途徑肺炎,勞動部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及暫緩引進移工,整體費用應當減少,預算卻比上年度增加1億7,262萬5千元。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3)內政部於109年10月21日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中向勞動部提出建議:「為從源頭減少外籍移工發生失聯情形,本部持續向勞動部提出建議,如改善移工勞動條件,調整最低薪資,並開放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給予移工選擇工作機會,降低失聯誘因。」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移工得自由轉換雇主之修法可行性」書面報告

(4)現行的移工失聯通報亂象頻傳,恐增添聘僱不穩定性,更曾發生不良仲介與雇主,為擴充非法移工市場,藉由失聯通報機制,將合法外籍漁工轉入黑市。依據勞動部發布之函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實地訪查或通知移工報到說明,但此項規定並未落實。對於移工失聯通報機制與後續的查證機制也缺乏檢討,勞動部未掌握地方政府落實查證之狀況與統計。爰請勞動部邀集移工權益團體、專家學者、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移工失聯通報之現行缺失與查證機制進行座談,邀請學者專家針對移工失聯通報機制的法規面、現行缺失與改善作法、提供不實資訊予以通報失聯之樣態分析進行研究,並會同相關部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與具體的改善計畫,於2個月內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2.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3,568萬7千元,請勞動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3,568萬7千元。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勞動部並以社會秩序(社會安定)、勞動關係、人身安全之危害程度、違法數、侵害法益類型等五項因素,作為認定「情節重大」之參考,並由訴願決定及法院判決累積案例,作成不對外公開之「內部審查原則」,並作為通案處理原則。惟查,近年多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勞動部依前開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行政處分違法,監察院亦以109年度財調字第0031號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關於「情節重大」之判斷,以及廢止聘僱許可之處分作成之評估過程等,應更細緻周延。顯見勞動部之內部審查原則,非無檢討改善之餘地。又勞動部之「內部審查原則」,係作為通案處理原則,即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為督促勞動部確實檢討改善廢止聘僱許可之判斷因素,並依法公開其審查原則,爰請勞動部確實檢討修正審查原則,並將審查原則公開,且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辦理情況之書面報告

(2)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3,568萬7千元,以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經查,監察院109年4月8日針對外籍漁工為勞工保險強制納保對象,卻有半數外籍漁工未納保,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案。依勞動部公開資料,截至108年12月底止,在臺外籍漁工有1萬2,000餘人,惟勞動部對於已加保之外籍漁工人數掌握不全,經監察委員比對出目前有5,000餘名外籍漁工參加勞保,可推知受僱外籍漁工實際投保率僅五成左右,不僅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也牴觸「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9條,即人人有權享有社會保障的規範,故勞動部針對此業務顯有改善空間。爰請勞動部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3,568萬7千元,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然而,目前有許多工廠為了節省成本,將外籍移工之宿舍設置在工廠的上方或旁邊,即所謂「廠住不分」,而因缺乏安全距離,移工的生命安全即暴露在高度風險之中。近年來,確有多家工廠在不幸發生大火時,因前述情形導致許多外籍移工甚至台籍消防員的死傷。而勞動部對於移工宿舍的「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實務上似有面臨無法完全發揮規範效力之情形。此項業務涉及跨部會協調,而同項計畫下,亦有編列辦理移工跨部會協調事項之預算。爰請勞動部針對上開事項提出針對移工「廠住不分」情形之具體改善措施,並研議「廠住分離」之可行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移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預算編列2,985萬元之科目係用於透過電子媒體及委託中、外廣播節目,適時宣導政府聘僱管理相關法令與政策,協助移工適應在臺生活,增加工作安定性,以有效運用外國勞動力。經查,就業安定基金所編列之「辦理移工法令及相關業務等推廣事項」,並未針對中國武漢肺炎之影響衝擊進行預算之編列因應。惟全球經濟因其產生結構發生改變,外籍移工來台抑或返國之意願亦有可能連帶受影響,自應加強並強化就業安定基金之運用。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10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聘僱管理及許可計畫」項下「外國人聘僱管理業務」中「辦理移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編列「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相關業務」經費,惟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計畫成效尚屬有限,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加強推動,以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並兼顧失能者受照顧權益,為確保經費運用效益,爰請勞動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雖已規範雇主需定期檢視,並提足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然截至109年7月底尚有1,423家事業單位之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未能提足,未提足金額46億餘元,影響勞工退休權益至鉅,其中5人以下事業占未足額提撥總家數之75.12%,29人以下則占94.80%,容與規模較小事業單位資金籌措困難度較高有關,允宜督促各事業單位儘速改善,並加強查處及輔導補足,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之安全。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提升勞工褔祉計畫」項下「促進友善勞動環境業務」中「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實施計畫(就保)」預算編列4億2,495萬4千元,其中全數編列補助地方政府督促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計畫,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為辦理勞動條件檢查,勞動部108年度編列補助地方政府預算2億4,136萬餘元,並責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督導各地方政府辦理。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人力未達補助目標人數,且各市縣檢查人力配置不均,影響轄管事業率;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追蹤事業單位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移送各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未積極清查現有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之處理進度,依法妥處。檢查經驗累積及檢查效能均未發揮,均待研謀改善。顯係補助制度中卻又執行大量公權力,迭傳出勞檢員加班超時等,歷年預算審議均要求檢討,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均漠視。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新增決議29項:

1.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預算合計320億6,627萬6千元,鑑於近年社福移工輸入我國爭議頻發,又以印尼移工輸臺費用劇增與暫停輸入等事件為代表,經查該基金主要來源係為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所生之就業安定收入,惟此類高度損及移工雇主權利之事件,卻未能得到勞動部妥善應對,是故勞動部應積極補救與改善受社福移工輸臺相關事件所衍伸之聘僱空窗與服務損失,應積極媒合社福類移工或補助聘僱臺籍長照員之差額,以彌補勞動部不當政策與消極與移工輸出國應對之傷害,以免雇主支付鉅額金額予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卻成為勞動部不當政策之主要受害者,無疑是懲罰守法者之錯誤作為。爰此,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2.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2億2,373萬5千元。查該預算於109年度預算僅編列2億0,519萬4千元,其增幅達1,854萬1千元之多,且108年度之決算僅1億7,766萬5千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並撙節政府開支,實有詳細說明之必要。請勞動部針對該項預算增加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編列5億6,202萬元。查該預算於109年度預算僅編列3億6,736萬3千元,其增幅達1億9,465萬7千元之多,且108年度之決算僅2億0,324萬5千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並撙節政府開支,實有詳細說明之必要。爰此,請勞動部針對該項預算增加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材料及用品費」預算編列3億0,355萬3千元。查該預算於109年度預算僅編列2億7,108萬3千元,其增幅達3,247萬元之多,且108年度之決算僅2億3,254萬8千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並撙節政府開支,實有詳細說明之必要。爰此,請勞動部針對該項預算增加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225億8,108萬7千元。查該預算於109年度預算僅編列89億4,322萬1千元,其增幅達136億3,786萬6千元之多,且108年度之決算僅71億7,589萬5千元。為嚴守財政紀律,並撙節政府開支,實有詳細說明之必要。爰此,要求勞動部針對該項預算增加之必要性及妥適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預算編列290億3,177萬元,查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書中未列明相關重要計畫名稱與預算數,尚難與年度重要施政重點連結;「年度關鍵指標」雖非屬110年度預算書表獨立標示項目,惟就業安定基金110年度較109年增加142億餘元。為確實掌握資源使用效率及重要性,主管機關勞動部應針對新增計畫或重要計畫之經費分配情形,與以前年度差異性及年度關鍵指標充分揭露,俾利預算審查及未來管考,爰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9款,政府除特定情形外,應主動公開其「支付或接受之補助」,以便利民眾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查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等各部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相關業務,皆將各類計畫之補助名單每年公告於網站,供民眾查詢。惟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創客業務推動與發展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青年就業領航計畫」、「推動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工作生活平衡創意措施」等補助計畫卻未見公開受補助對象,使民眾無從增進對公共事務的瞭解與監督。爰此,請勞動部盤點就業安定基金之各類補助計畫後,每年將補助事業單位名單及計畫名稱公告於網站。

8.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綜合規劃業務」預算編列12億8,211萬3千元。鑑於移工輸出國經濟增長與本國勞動力需求增加,以及鄰近發達國家移工需求競爭激烈,我國可引進之外籍移工數量恐逐年下滑,未來將大幅衝擊佔據就業安定基金收入81.7%之就業安定收入來源以及我國移工人力需求,因此為避免重蹈近年於印尼外籍移工引入衝擊等國際趨勢與不可抗力變化之覆轍,就業安定基金應積極研擬、規劃與開闢未來勞工與收入之替代來源,以免相關人力與收入枯竭後,有業務將無法推行。爰此,要求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9.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預算編列57億0,591萬5千元。鑑於我國觀光發展暨區域交流日益蓬勃,我國近10年來臺旅客人次分析,以中國大陸、香港、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等國為主,故應積極提供粵語、日語、韓語、馬來語之語言培訓及補助措施,以促進我國勞工服務提升,增進對鄰近國家語言友善環境之服務提供,善用因疫情影響之國際交流觀光空檔,以利我國未來觀光等服務振興與發展。爰此,請勞動部就職業訓練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

10.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就保)」預算編列3億4,003萬7千元,以及「小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就保)」預算編列2億1,971萬7千元,合計編列5億5,975萬4千元。106至108年度實際申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補助之事業單位家數,占推估之需求事業單位未及2%,顯示近9成8需政府補助經費辦訓之事業單位,未申請企業人力資源提升或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另據106至108年度已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顯示,成功轉介率平均不到14%,且逐年下降,轉介成效實欠理想,經審計部亦於108年度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應予檢討並謀改善,俾利擴展訓練效益,有效提升人力素質。爰此,請勞動部確實檢討改正,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有鑑於新冠疫情衝擊就業市場,主計總處公布109年全年失業率為3.85%,創近4年來新高。查勞動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推動已久,主要在協助失業者於過渡期間能穩定生活,然110年度擴增該工作項目所編預算較往年暴增10餘倍,需求評估卻未臻明確,爰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勞動部為救助失業者於2001年推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補助民間團體用人費用,建構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然該方案以2008年函釋字(職業字第0960068026號函)定調進用人員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非屬一般勞雇關係,使人員之福利保障項目較單位正式僱用者有差異。為保障參與計畫人員之相關勞動權益,如職業災害補償、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年假及其他雇主應盡責任,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召開專家諮詢會議,邀請勞動專業人員、工會等,就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勞動權益進行檢討,如有結果進行法規機制調整,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勞動部為了救助失業者,編列預算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雇傭千人作為工作者,卻出現:()不少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使用的工作者,原透過正常程序聘僱,到職後卻被要求適用多元方案;()有工作的事實,卻沒有保障成為正式僱用;()架空「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基本保障,使該方案工作者不適用大部分勞動法令,假若遭遇職場性騷擾等狀況,甚至不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處理機制等適法性之疑義。使作為理應保護勞工的主管機關勞動部,卻將勞工逼入險惡且異常的僱傭關係。爰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召開諮詢會議,建置「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者之申訴機制,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4.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業務」預算編列5億5,537萬6千元。鑑於機車外送行業於我國快速發展,提供廣大青年與二度就業者需求,然機車外送衍伸之交通事故,卻日益增加,無論是對工作者自身之傷害或對第三方之傷害,其相關重大經濟損失、賠償等支出,對弱勢勞工帶來極大之衝擊,因此就業安定基金應考量此類勞動性質,研議相關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措施,如研議強制投保外送員及第三人之財損與死傷保險、並與交通主管機關研議機車外送相關駕駛安全培訓或職業門檻設計等以促進相關職場安全。爰此,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依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之「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修正本)」陸、非營業部分審議結果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甲、勞動部主管就業安定基金通過決議事項第29、31案,分別要求勞動部及所屬勞動力發展署應訂定統一規範,將是否符合建管及消防法令增列為核發聘僱許可要件,並應與消防機關同步列冊管理該等處所。惟按109年8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380號函復立法院之改善作為,顯示主管機關並未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訂如何聯合訪視及稽查促使雇主遵循法令之辦法,且未說明現行以「外國人住宿地點,違反建築或消防法規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之執行情形或成效,僅泛言應於「事業單位必須提供符合建管、消防規範標準之移工宿舍,作為核發聘僱許可要件,尚不可行」云云,且預定於110年1月1日實施之高風險管理作為及建立資訊平臺,其平臺迄未上線實行。上開情形均有進一步改善之必要。綜上所述,為落實移工居住公共安全及生命、健康及財產權之保障,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有效落實移工居住安全管理、訪視、稽核、裁處提出書面報告。

16.鑑於外籍勞工職業災害事件頻傳,勞工保險受聘僱外國人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職災千人率歷年來均高於國人之職災千人率,以2018年為例,外國人達3.19,高於國人的2.61,職災案件更以製造業、營建業居多,顯有改善之必要。爰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職業安全衛生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強化外國人職業安全衛生機制提出書面報告。

17.勞動部為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規劃相關移工防疫措施,然居家檢疫部分之雇主強烈表達防疫旅館量能不足,造成無法辦理居家檢疫致延後移工來臺事宜,顯影響雇主用人需求。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有鑑於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人力未達補助目標人數,且各市縣檢查人力配置不均,影響轄管事業率(據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未負起督導之責,追蹤事業單位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移送各地方主管機關處理結果,未積極清查現有移送地方檢察署案件之處理進度,依法妥處。此現象一再重演,導致檢查經驗無法有效累積,勞檢員輪替率居高不下,超時工作屢見不鮮。爰要求勞動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根據勞動部提供資料,104至108年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計畫經費整體核定金額自104年之91萬3千餘元,隨計畫件數增加,108年已增至3,177萬餘元,整體實支金額亦自68萬6千餘元上揚至2,914萬9千餘元,期間各年度經費執行率介於75.1%與96.18%之間,整體平均執行率達90.19%。惟進一步檢視各項計畫之執行率可知,包括嘉義市、雲林縣、宜蘭縣、屏東縣、彰化縣及臺北市等縣市之部分計畫經費執行率未及八成;而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計畫之經費運用成效方面,觀察受補助縣市在受補助前1年度、受補助當年度及受補助後1年度等3個年度中高齡及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之變動情形,在中高齡者勞動力參與情形方面,包括臺中市、屏東縣、新竹市等縣市呈下降趨勢;在高齡者勞動力參與率方面,包括宜蘭縣、新竹縣、嘉義市、彰化縣、臺中市、雲林縣及花蓮縣等縣市亦有滑落情形,爰要求勞動部於3個月內送檢討改善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0.勞動部於2001年以讓失業者在地永續就業為理念,提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補助民間團體用人費用,建構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查該方案人員之進用資格逐步放寬適用,並於2008年函釋(職業字第0960068026號函)排除其勞工身分,定調工作者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非屬一般勞雇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指出:「考量勞動基準法為立法者就勞動條件訂定之最低標準,自不容以行政函釋恣意排除適用,是職訓局函顯牴觸勞動基準法及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而無足採……確有僱傭關係存在。」勞動部作為工作者之實際雇主,卻以函釋免除其與用人單位之責任,剝奪經濟弱勢者基本之退休金、失業給付、資遣費、有薪病假等勞工權益,極其不當。為保障我國勞動者最低勞動條件,爰要求勞動部應研議廢止2008年1月3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之「職業字第0960068026號函」,並參酌前述法院之判例,納入其與用人單位之從屬性與僱傭關係之可行性;另專經管人員以僱傭關係為前提,研議提出多元培力就業改良試辦計畫,捍衛勞動者基本尊嚴。

21.由於國際疫情影響整體經濟發展及我國就業市場,勞動部為辦理COVID-19因應措施,109年度及110年度經費需求分別200億8,710萬5千元及133億6,287萬7千元,合計334億4,998萬2千元,相關推動計畫眾多實屬龐鉅,為勞動部重要施政計畫,勞動部應提供彙整列表,以利瞭解經費編列情形及查考;並視我國經濟發展情勢及整體就業情形滾動檢討各項方案之成效。

22.勞動部於2001年以讓失業者在地永續就業為理念,提出「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以補助民間團體用人費用,建構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惟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力發展創新中心2019年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用人單位雖有指揮監督管理的權限,卻毋須承擔雇主的責任。為保障相關進用人員之權益,勞動部除應研議將相關人員認定為僱傭關係外,短期則應儘速提升其權益與保障。爰要求勞動部應於次1年度計畫執行前就以下方向修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相關規定與規範:

(1)於參與計畫意願書中詳載工作者與一般僱傭關係勞動條件之不同。

(2)增訂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之限制。

(3)完善與齊一各類人員之請假規定。

(4)研議增訂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之進用資格。

(5)改善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勞動條件與保障不足之問題。

(6)增訂進用20人以上之留用比例。

(7)刪除政府亦為方案申請對象之規定。

23.為協助地方政府提供並建構完善的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勞動部訂定「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訓練業務」之「推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預算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3億1,022萬元。

106

107

108

109

110

經費

預算數

205,506

195,018

223,970

259,528

310,220

執行數

173,681

181,070

203,801

84,542

-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資料顯示,108年底身心障礙失業者共計1萬9,018人、需要提供庇護性就業比率1.2%、庇護性職缺需求225人,可提供庇護性職缺數2,059人,在職庇護性員工數1,969人及庇護性職缺空缺數90人。

地區別

身心障礙失業者A

需要提供庇護性就業比率B

庇護性職缺需求C=A*B

可提供庇護性職缺數D(註2)

在職庇護性員工數E

庇護性職缺空缺數F=D-E

新北市

2,227

1.1%

24

516

506

10

臺北市

1,314

1.0%

13

586

577

9

桃園市

2,358

2.0%

47

85

81

4

臺中市

2,301

1.0%

23

116

110

6

臺南市

1,736

0.9%

16

49

43

6

高雄市

1,844

1.4%

26

144

141

3

北部

2,121

1.0%

21

136

127

9

中部

1,665

1.1%

18

170

160

10

南部

2,074

1.2%

25

155

138

17

東部

1,378

0.8%

11

84

68

16

金馬

-

-

-

18

18

0

總計

19,018

1.2%

225

2,059

1,969

9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應積極輔導各地方政府,針對身心障礙失業者庇護職缺需求通盤調查,即時協助提供庇護就業職缺及媒合機制。爰此,請勞動部及其所屬就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利身心障礙失業者獲得就業的保障。

24.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為辦理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分別於「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編列3億1,000萬元及「就業服務業務」新增「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41億4,472萬6千元,合計44億5,472萬6千元。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編列44億5,472萬6千元,辦理「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係針對108學年度應屆畢業青年提供之就業措施,加計109年度經費,本措施所需經費共計68.37億元,預計提供19萬應屆畢業青年藉由相關就業資源,提升就業能力,由於就業安定基金係對各階層勞工提供服務,本項業務經費龐鉅,建請勞動部應審酌經費配置情形,是否造成排擠現象,且對於應屆畢業青年之就業穩定性、未來發展及創造經濟效益等各方面,並追蹤其成效。

25.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各編列「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3億4,003萬7千元,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2億1,971萬7千元,分別較109年度預算數增加1,408萬6千元及671萬7千元。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編列「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3億4,003萬7千元及「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2億1,971萬7千元,以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惟「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尚有改進空間;該措施設所轉介機制,其比率未盡理想,為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建請勞動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率之檢討報告。

26.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於109年起於全球肆虐,導致國際整體經濟下滑、產業低瀰,進而導致勞動力需求減少,而使失業率大幅提升,而我國為因應相關衝擊,並協助109年度之應屆畢業生能夠順利銜接,特以多項措施來因應。其中「青年就業獎勵計畫」為鼓勵畢業青年積極尋職並穩定就業,故以發放獎勵金方式為之,而110年度也編列16億元續行辦理,然查相關預算書,無法看出現行執行成果、人數及相關資料提供後續政策研擬之精進,以政府財政紀律角度來看,似有不周,請勞動部將該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7.110年度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促進國民就業計畫」項下「職業訓練業務」中「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失業者及特定對象職業訓練」預算編列12億2,156萬元。目前國內面臨缺工等五缺問題,產業缺工與高失業率併存,且109及110年度新冠疫情未歇,各國仍嚴格管制邊境,移工入境人數銳減,各產業人力荒更益嚴重。就業安定基金常年編列高額預算進行相同計畫,卻無法發揮實質解決就業與產業需求之人才培育,110年度受新冠疫情衝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如何發揮提供尋職者接軌產業需求之功能,並在疫情時期協助產業獲得所需人才,此際尤其重要,為確保經費運用效益,並敦促主政單位研謀善策因應,爰要求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針對上述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

28.勞工權益基金主要用途係辦理勞工權益扶助計畫,包括推動委託辦理勞工訴訟扶助、辦理「勞資爭議處理法」及「仲裁法」仲裁代理扶助、辦理勞工訴訟裁判費扶助、辦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扶助及推動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畫等。查勞工權益基金歷年來係以國庫撥款收入為主要財源,而在國庫撥款收入逐年減少,且基金支出大幅成長下,該基金自2017年起連年短絀,入不敷出,2021年基金餘額預計剩1,836萬元,2022年則將出現負值,恐嚴重衝擊相關重要計畫之推動。為保障勞工權益,維持弱勢勞工之法扶資源與量能,爰要求勞動部應於3個月內就勞工權益基金之財務收支狀況與具體改善作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9.110年度就業安定基金「勞工權益基金」預算編列基金來源4,038萬8千元,較109年度增加396萬3千元,增幅10.88%,基金用途8,497萬5千元,較上年度減少337萬4千元,減幅3.82%,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4,458萬7千元,勞動部99年度開始於就業安定基金下設勞工權益基金分基金,專款專用並限定於勞工訴訟補助及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歷年來係以國庫撥款收入為主要財源,惟基金來源日漸減少,基金支出大幅成長,106年度更由餘轉絀,109至110年度短絀預算數分別5,192萬4千元及4,458萬7千元,呈現基金餘額逐年遞減,110年底基金餘額預計僅餘1,836萬元,預計111年度基金餘額呈負值。然政府資源有限,面對基金餘額為負值情形,應請勞動部積極研謀妥適處理,以確實提供勞工訴訟輔助。並請勞動部就勞工權益基金財務控管及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乙、衛生福利部主管

一、作業基金─醫療藥品基金

()新增決議9項:

1.110年度醫療藥品基金「用人費用」預算編列120億3,620萬2千元,惟醫師係各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核心人力,各醫院允宜妥善管理,俾提供良好醫療服務。目前各醫院大量以約聘契僱方式進用專任醫師成常態,復有偏鄉地區或醫療重疊區域且營運欠佳之醫院,有招募正職醫師困難情形,恐影響醫院核心業務之研發與傳承,並有礙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經查108年度13家區域醫院中,約聘契僱醫師占比超過50%者有2家、40%至49%者有3家、30%至39%者有2家等,占比未逾30%者6家(占總13家之46.15%);13家地區醫院中超過50%有3家、40%至49%者有3家、30%至39%者有3家、占比未逾30%者僅4家(占總13家之30.77%);以上顯示該2類別部立醫院因編制員額受限而大量僱用約聘契僱專任醫師係屬常態,恐嚴重影響醫師勞動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爰此,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就所管各醫院未來長期醫療服務方向、物力及人力協同配置等,確切併同規劃檢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收支餘絀預計表「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醫療成本」中「其他醫療成本」預算編列26億4,009萬7千元,較109年24億3,019萬4千元增加2億0,990萬3千元。經查其他醫療收入僅增加5,524萬8千元,為撙節支出,請衛生福利部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持續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為提升國內製藥品質、確保國人用藥安全及提升國內製藥產業的國際競爭力,行政院衛生署於98年7月30日公告,藥廠於104年1月1日後須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The Pharmaceutical Inspection Convention and Co-operation Scheme,簡稱PIC/S)之國際藥品優良製造標準(GMP)方可在台製造及販售,健保配合政策,於98年10月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提升民眾用藥品質方案」,迄今累計已有3,294項藥品符合PIC/S GMP藥品,3年來投入約22億元,提供符合國際製造品質的藥品供民眾使用。而在產官的共同努力下,臺灣已在101年10月2日通過PIC/S認可,領先日韓,於1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PIC/S會員,開創生技產業新契機。目前國產學名藥的藥證有超過1萬7,000張,但2019年健保醫令金額占率僅有22%,顯示國產學名藥平價優質,針對加強國產藥品之採購措施,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在行政院指示下,將訂定『部桃專案』,只要進入隔離病室照顧患者的醫事人員,即便照顧的不是確診個案、風險沒這麼高,仍將給予津貼,相關經費將以防疫經費支應,衛生福利部表示將再研議訂定專案辦法,若法規不允許,行政院也會支援。而衛生福利部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待執行的金額還有401億3,100萬元還沒有使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1條的規定,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不受預算法的限制,預算可以流用。爰建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將401億3,100萬元優先使用在提高醫護防疫津貼及『部桃專案』。

5.部桃發生院內感染的原因在於醫療院所夜班與假日值班人力不足,無法做到隔離病人有專責醫護,以致分艙分流不完全。當醫院沒有充足經費聘僱值班醫護人員,夜班和假日人力吃緊時,跨區值班是常有的情況,可是在疫情嚴峻時,這樣的跨區值班,便容易讓院內感染一發不可收拾。如果公衛防疫的價值極為重要,甚至可以避免更巨大的經濟損失,衛生福利部對於部立醫院醫療專業人力配置,就必須在市場化與公共化之間取得平衡,要求衛生福利部對此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因為國際疫情仍然嚴峻,國內又爆發院內及零星社區感染,為全力防疫,建請衛生福利部對於非必要醫療業務:如各種醫院評鑑,研議2021年是否全年暫停辦理1年。

7.有鑑於109年全球面臨新冠(Covid-19)疫情病毒肆虐持續到今,各國莫不嚴陣以待。各級醫療院所堅守防疫的醫護人員,除積極防疫外,亦讓日常醫療體系持續穩定運作,成為防疫成功與否不可或缺的一環,功不可沒。然對第一線醫護人員發放之獎勵金,基層醫護仍有微詞,咸認政府透過醫院發放防疫津貼,迭有分配不均或發放太慢的問題,導致第一線醫護實際領到時,只剩「餅乾屑」,顯見激勵措施應即時到位,全民防疫應一條心,以作為醫護人員之後盾。然蔡政府高呼「撐醫護」,其法有三:1.是翻過去和平醫院封院的舊帳打口水戰,2.是利用側翼網軍帶風向圍剿質疑者,3.由小編製作哏圖宣示「與醫護同在」。如此便宜行事,對得起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嗎?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主管之各部立醫院全面檢視內規,訂定相關指引以激勵醫護人員,並建立因應此次新冠防疫、疫苗施打與醫療工作的機制,共同守護全體國人之健康。

8.查醫師為各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核心人力,各醫院應依照業務量及服務需求妥善規劃並編制人力數,以提供良好之醫療服務。惟查部立醫院多聘高比例之非屬編制正職之約聘契僱專任醫師辦理業務,以108年度13家區域醫院中,約聘僱醫師占比超過50%有2家、40%以上有3家、30%以上有2家,已成常態,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就所管各醫院未來長期醫療服務政策、醫師人力規劃配置等盤點檢討,以增加醫事人力管理效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為辦理國民醫療與健康服務,並加強醫學研究與醫療水準,政府設立醫療藥品基金,以促進民眾健康安全。據立法院院預算中心指出,醫師係各醫院從事醫療服務之核心人力,惟目前各醫院多聘有高比例之非屬編制正職之約聘契僱專任醫師辦理業務。以2019年部立醫院醫師概況為例,共26家醫院,約聘契僱專任醫師占所有專任醫師之比率超過50%者有5家、40%至49%者有6家、30%至39%者有5家等,僅10家醫院(38%)約聘契僱醫師之占比未逾30%,顯示目前各該部立醫院大量僱用約聘契僱專任醫師已成常態,恐有礙醫療服務品質之穩定提升。為持續促進國人之身心健康,保障醫師之工作權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上述問題之檢討與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作業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三、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7,375億3,308萬7千元,配合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內「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本項隨同修正減列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75億3,258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7,375億3,308萬7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中「業務費用」內「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375億3,258萬7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4項,分別修正為:

1.為解決我國少子化危機鼓勵婦女生育及提升孕產婦醫療品質,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99年起辦理「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試辦計畫」在案,且於104年將該試辦計畫更名為「孕產婦全程照護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並將預算補助來源由原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業發展基金改由全民健保基金專款支付,另又同時辦理中醫提升孕產婦照護品質補助計畫,結果諸多補助計畫實施多年來成效不彰,我國出生率仍逐年減少且孕產婦死亡率與剖腹產率不降反升屢創歷史新高,足證多年來中央健康保險署花費巨額健保預算專款補助上開計畫,但對於我國出生率及提升孕產婦之醫療品質毫無具體成效,顯然施政失敗嚴重浪費國家健保公帑。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為拉近我國城鄉醫療資源之差距,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多年來頒布有「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獎勵開業服務計畫」1案(以下稱本方案),期以落實社區部落在地醫療,消弭全台偏鄉無醫村,得解決山地偏鄉民眾就醫困難照護不便之困境。惟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本方案109年度(同108年)修正方案,要求第三級偏鄉(醫療資源導入最困難區域)新開業診所門診人數均須達到一定的成長門檻,否則就不予補助或按規定折數給付,並溯及歷年來所有承辦開業計畫之醫療院所。惟因本方案第三級偏鄉實際居住人口數就相對減少,且都是高齡老年人居多行動及交通非常不便,另又面臨武漢新冠病毒疫情的影響,全國醫療院所門診人數幾乎都減半,造成偏鄉診所服務人數更難達標而無法獲得補助不堪虧損紛紛關門歇業,且自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針對本方案修正公告實施後迄今將近2年來,於本方案開業計畫第三級區完全沒有任何一家診所新開業,不僅毫無執行成效且更呈現負成長,致使本方案獎勵偏鄉在地醫療開業計畫之健保德政窒礙難行,嚴重損害三級區偏鄉弱勢民眾之健保醫療權利!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全民健康保險法」自83年立法起,業已明定指示藥品不列入給付。惟健保給付情形持續至今20餘年之久。經查,指示藥品實務上仍有不小數目由健保基金給付,與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之規範有違。又,衛生福利部於109年6月18日衛授保字第1090035610號函復「指示藥品給付之檢討評估報告」。前開報告指出:「現行健保仍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共有800多項,108年藥費申報金額約16億元」,並表示將「持續審慎評估並逐步取消指示藥品之健保給付事宜」。鑑於健保安全準備金持續填補每年健保短絀,安全準備金亦將於110年低於1.5個月,現應盡速尋覓妥善開源節流之法。爰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逐步取消指示藥品給付事宜提出具體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健保自開辦起,基於國內外保險對象在健保就醫可近性存有差異,而有出國停復保之制度。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健保之停復保制度有欠公允。部分旅居海外保險對象辦理停保,平時無需繳納保險費,遇有傷病及返國復保,近5年「短期停復保」及「除籍退保後再返國加保」之平均就醫率分別為67.62及45.47%。又,參審計部提出停復保制度缺乏法源依據,亦與強制納保之立法精神有間,允宜周延檢討。為健全公平繳納保費與醫療利用之合理性,請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中央健康保險署針對停復保制度提出具體之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6項:

1.鑑於我國少子化出現危機,為鼓勵婦女生育及提升孕產婦醫療品質,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自99年起辦理「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試辦計畫」在案,賡續104年將該試辦計畫更名為「全民健康保險孕產婦全程照護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並將預算補助來源由原衛生福利部醫療事業發展基金改由全民健保基金專款支付,另又同時辦理中醫提升孕產婦照護品質補助計畫,結果諸多補助計畫實施多年來成效未見起色,我國出生率為世界倒數,足證多年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花費巨額健保預算專款補助上開計畫,但對於我國出生率及提升孕產婦之醫療品質毫無具體幫助,允宜檢討改善。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有鑑於內政部公告最新人口統計,到109年底為止,我國戶籍登記人口為2,356萬1,236人,較108年底減少4萬1,885人,總增加率為-1.78‰,是為我國人口數首度呈減少現象。查104年「全民健康保險孕產婦全程照護醫療給付改善方案」乃延續99年起辦理「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試辦計畫」,可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花費巨額健保預算專款補助上開計畫執行成效不佳,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健保安全準備金持續填補每年健保短絀,安全準備金將於110年低於1.5個月,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明定指示藥品不列入給付,然「現行健保仍給付之指示藥品品項共有800多項,民國108年藥費申報金額約16億元」(據109年「指示藥品給付之檢討評估報告」)仍未遵守規定,爰此,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具體改善時程)。

4.110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預算合計3億8,473萬9千元。鑑於我國高齡化、少子化,家庭照顧能力下滑,高齡者所需之鉅額醫療費用,並遭逢國際移工輸入減少之態勢,近日全民健保亦進行調漲,惟當前服務是否足以回應民眾之需求存有相當疑問。經查歐美發達國家的醫療機構實施已久的全責護理制度(Total Nursing Care),由醫院聘任具醫療訓練的護佐(Nurses aid,NA)或是助理護理人員,來協助護理師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醫療照護。爰此,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應加速研擬引進全責照護,以減輕家屬負擔與高齡者經濟安全挑戰,以擴張服務來化解漲價之民怨。是以,請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住院整合照護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09年12月31日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臨時召開記者會宣布全民健康保險費率從4.69%調高至5.17%,補充保費漲至2.11%。「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規定:健保會「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健保改革問題,攸關民眾負擔的程度,及就醫是否享有健保給付,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提出之健保改革方案,其政策擬定過程應納入公民參與及公開討論。惟前述突襲式宣布調漲保費,有否依法踐行適當之公民參與程序不無疑義,亦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嫌,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提供109年12月底宣布保費調漲之討論及定案時程,說明蒐集民意之具體做法,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未來健保制度改革或費率調整之蒐集民意及公民參與活動具體規劃,以落實程序正義,完備重大政策之公民參與機制。

6.根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報告,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自106年度起開始入不敷出,且短絀數逐年擴大,復依此精算,113年前健保保費勢須調高30%。健保財務收支存在結構性失衡,改革刻不容緩。衛福部長陳時中近期宣布110年起「健保保費雙漲」:一般保費從4.69%調高至5.17%,補充保費則從1.91%漲至2.11%,蔡總統並表示調漲健保費是為確保財政平衡。惟健保改革並非僅以調漲健保費為唯一手段,一味調漲保費其實無助於健保的財務健全和永續經營。健保改革更應注重制度的結構性改革,衛福部所提出的健保三大改革方向,包括減少浪費、負擔公平以及提升品質等面向,遲遲未有具體規劃、執行進展與成效,對於外界一再呼籲收取「部分負擔」以抑制浪費、調整療效與需求不合時宜的給付項目等建議,亦未見衛生福利部有積極作為。考量健保年年虧損已成國家重大隱憂,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之健保制度改革方案及推動時程,俾實際改善健保體制性問題。

四、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145億1,321萬7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投融資業務收入」之「投資業務收入」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47億1,321萬7千元

2.業務總支出:原列1,145億1,321萬7千元,配合業務總收入增列「業務收入」項下「投融資業務收入」之「投資業務收入」2億元,本項應隨同增列「提存安全準備」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1,147億1,321萬7千元

3.本期賸餘:0元,照列。

()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國民年金保險97至109年度獲配之公彩盈餘收入,排除97年10月一次性大額匯入不列入比較外,該收入由98年度98億6,500萬元增加至103年度166億5,700萬元,104年度降為156億7,900萬元,105至108年度每年獲配金額約120億元,預估110年度獲配金額僅95億元,為國保開辦以來最低。查國保的保險財源主要係來自保費收入及政府補助款等,其中政府補助款占總保費收入的40%以上,而其財源主要來自公益彩券及運動彩券盈餘。但此項公益彩券等盈餘卻常會受到市場經濟的影響,導致盈餘的不確定風險,而影響到總保費收入的不確定,將造成財務運作無法掌控,而影響到制度的正常經營。此外繳費率提升不易、被保險人經濟能力和意願較低,加上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少子化現象,導致保險費收入將日益減少。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財務狀況研議具體改善方案(含時程),並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特別收入基金─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560億4,570萬9千元,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政府撥入收入」4萬5千元、「社會福利基金」項下「政府撥入收入」959萬元2千元,共計減列963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0億3,607萬2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679億2,057萬元,減列:

(1)「醫療發展基金」項下「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500萬元。

(2)「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項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550萬元(含「菸害防制工作」250萬元、「癌症防治工作」中「第三期癌症研究計畫」100萬元、「服務費用」50萬元(含「旅運費」20萬元、「專業服務費」30萬元))。

(3)「疫苗基金」項下「疫苗接種計畫」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50萬元。

(4)「社會福利基金」項下「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160萬元。

(5)「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200萬元。

(6)「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6萬2千元(含「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國外旅費」16萬2千元、「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100萬元。

(7)配合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之「購建固定資產」4萬5千元。

以上共計減列1,580萬7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79億0,476萬3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18億7,486萬1千元,減列617萬元,改列為118億6,869萬1千元

()提案8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19-1、120、121、123、124、129、130、13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24項,分別修正為:

1.110年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編列12億8,747萬8千元,請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預算編列12億8,747萬8千元,辦理充實偏遠地區在地醫療人力與設備、建立院際間急重症快速轉診網絡及建置遠距醫療門診等措施所需經費,以提高偏遠地區民眾就醫之公平性與便利性,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醫療發展基金雖自102年度起陸續推動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相關計畫,惟目前仍面臨諸多困境,如醫學中心醫師長期支援情況難以穩定,且合作醫學中心更替頻繁,致執行成效難以延續;現行緊急醫療空中轉診後送流程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再由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判斷是否符合後送標準,但因病人資訊並未完整提供至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不利轉診審核之判斷;且隨著離島地區之觀光人口及地方發展,連帶影響醫療資源需求,離島醫院處理急重症醫療能力仍有不足等情事。是以,亟需賡續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以逐步改善該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在地醫療量能。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8年2月止,全國西醫師數已達20.15人/每萬人口,仍有部分地區之醫師人力低於世界衛生組織的醫療需求標準,其中包含南投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縣市。我國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已是多年的問題,卻因城鄉差距過大,至今困境尚待改進,不僅增強醫療品質,應更致力於提升醫療可近性。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偏鄉醫療書面報告

(3)醫療發展基金雖自102年度起陸續推動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相關計畫,惟目前仍面臨諸多困境,如醫學中心醫師長期支援情況難以穩定,且合作醫學中心更替頻繁,致執行成效難以延續;現行緊急醫療空中轉診後送流程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再由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判斷是否符合後送標準,但因病人資訊並未完整提供至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不利轉診審核之判斷;且隨著離島地區之觀光人口及地方發展,連帶影響醫療資源需求,離島醫院處理急重症醫療能力仍有不足等情事。是以,亟需賡續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以逐步改善該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在地醫療量能。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醫療發展基金「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品質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12億8,703萬元,其中包括「緊急醫療及相關緊急應變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之服務提升計畫」、「醫學中心暨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支援離島及偏遠地區計畫」、「偏遠、離島及醫療資源缺乏地區醫院效能提升計畫」及「提升急診轉診品質計畫」,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公布之醫師人力與醫療資源統計顯示,107年仍有部分偏遠地區,如:南投縣國姓鄉、雲林縣大埤鄉、嘉義縣六腳鄉、屏東縣崁頂鄉及金門縣金寧鄉等16個鄉鎮醫療資源相對匱乏,且尚有金門縣烏坵鄉、台南市龍崎區及嘉義縣大埔鄉等為無醫生之鄉鎮。另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08年2月止,全國西醫師數已達20.15人/每萬人口,惟仍有部分次醫療區域醫師人力,低於世界衛生組織每萬人口醫師數10人之醫療基本需求標準,包括花蓮縣鳳林、台東縣大武、關山、成功、雲林縣北港、彰化縣南彰化、南投縣竹山、苗栗縣海線、中港及新竹縣竹北等10個次醫療區域,且南投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5縣仍缺乏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醫療發展基金雖自102年度起陸續推動提升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療服務相關計畫,惟目前仍面臨諸多困境,如醫學中心醫師長期支援情況難以穩定、現行緊急醫療空中轉診後送流程為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再由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判斷是否符合後送標準,但因病人資訊並未完整提供至空中轉診審核中心,不利轉診審核之判斷。是以,亟需賡續強化偏遠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服務品質及就醫可近性,以逐步改善該等地區醫療照護品質,提升在地醫療量能。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預算編列14億5,020萬4千元,請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於110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之實施對於五大科醫師人力不足雖具有緩解效果,然監察院於108年5月28日公布之調查報告仍提出五大科醫師人力面臨之相關困境,諸如106年底除急診醫學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42.2歲,低於全國執業醫師平均年齡46.73歲外,其餘科別醫師平均執業年齡皆高於全國平均年齡,尤以婦產科醫師平均年齡52.96歲最高;另內科、小兒科急重症醫師囿於工作勞累與醫療糾紛多等因素轉至其他專科,導致急重症醫師人力短缺等情事,應研議完備配套措施以資因應。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於110年1月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我國醫療發展基金針對五大科住院醫師進行補助,經補助,各科別住院醫師招收與留任情形獲改善;雖狀況改善,下一步則面臨部分科別專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偏高、內科與兒科急重症醫療醫師短缺等挑戰待解決。爰請衛生福利部就「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之賡續推動目標與評估」於110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據監察院108年所提出調查報告指出,除急診醫學科醫師平均執業年齡低於全國執業醫師平均年齡外,其餘科別醫師平均執業年齡皆高於全國平均年齡,尤以婦產科醫師平均年齡52.96歲最高;另內科、小兒科急重症醫師囿於工作勞累與醫療糾紛多等因素轉至其他專科,導致急重症醫師人力短缺,衛生福利部應研議完備配套措施因應,確保醫師人力均衡發展,爰請衛生福利部於110年1月底前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4)110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編列「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預算編列2億8,680萬元,用於重振五大科(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及急診醫學科)人力,促使醫師留任及增加醫師人力回流。經查,該計畫前兩期分別為102至104年度、105至107年度,自108度起賡續實施,截至108年度為止共計投入16億元,實際補助1萬4,058人次,以內科補助4,796人次最高,惟就醫師留任率分析,104至108年度內科、外科、兒科及婦產科留任率呈現下降趨勢,若以108年度留任率與102年度相比較,除神經外科,各科留任率均較102年度低,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提升重點科別住院醫師留任率提出具體方案,於110年1月底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科別

留任率

102年度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內科

107

96

101

77

89.50

98.60

91.90

外科

96

91

96

100

101

94

95.70

兒科

100

91

100

100

93

99

98.50

婦產科

109

96

105

100

89

97

94.20

急診醫學科

130

98

98

100

99

98

100

神經外科

100

96

96

100

100

100

100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4.110年度醫療發展基金「健康照護績效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13億3,678萬7千元。截至108年6月底止,國內身心障礙者計有117萬餘人,占全國總人口數之5.01%,經衛生福利部統計需要定期就醫之身心障礙者約有74.83%,惟其中有就醫困難者,占全體身心障礙人數之31.82%,其原因以「醫療院所距離太遠」(33.73%)位居首位,另「無法與醫護人員溝通」、「無法辨識相關文件說明」、「無法辨識醫院內動線指引」亦分別約有19.46%、18.34%、13.38%,顯示身心障礙者就醫可近性及友善度存有改善空間;復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統計,近九成身心障礙者有口腔清潔、牙齦照護等問題,而70%以上之身心障礙者有牙科醫療需求,且隨著人口結構老化,此類人員人數持續增加。是以,為建置身障者友善及安全之口腔醫療環境,應強化精進特殊需求者口腔疾病預防保健服務。再者,近年來各種心理健康問題已嚴重影響國人生活,心理健康成為台灣社會面臨之重大議題,醫療發展基金辦理「醫療機構精神疾病病人社區照護品質提升計畫」及「心智障礙者精神醫療服務品質改善計畫」,惟精神疾病病人社區照護服務可近性與普及度亦尚待提升。基此,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藥害救濟基金「藥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944萬元,請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8,724萬4千元,基金用途4,800萬7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3,923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賸餘282萬1千元(增幅7.75%);該基金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以保障消費者之用藥權益。然而近年度藥害救濟案件數與金額逐年減少,致基金餘額逐年增加,允宜適時檢討救濟要件妥適性,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藥害救濟基金「藥害救濟給付計畫」預算編列1,944萬元,主要係辦理藥害救濟給付。依「藥害救濟法」第4條規定,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因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得依法請求救濟;至於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區分為死亡給付、各種程度之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等,其中死亡給付救濟金額上限為200萬元,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另障礙給付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等4級,救濟金額介於95萬元至200萬元;嚴重疾病給付介於1萬元至60萬元。惟查,藥害救濟基金103至108年度藥害救濟給付計畫執行率,除107年度外,皆低於七成,而107年度執行率雖達九成,係因計畫預算數2,015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1,767萬5千元所致;復就近5年度藥害救濟情況表分析,救濟案件數及救濟金額由104年度155件及2,750萬元,減少至108年度89件及1,291萬3千元,逐年減少。依據藥害基金會統計,88年至109年8月藥害救濟累計申請案件數3,620件,累計給付案件1,977件,平均獲得救濟比率58.68%,累計給付金額5.1億元;審定結果不予救濟件數1,392件,就不予救濟理由分析,以與藥品無相關545件最高,占1,392件之39.15%,其次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334件(23.99%)。基於藥品特性及用藥者個別體質及病情差異,在合理用藥之情況下,仍可能發生無法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而用藥受害民眾除透過訴訟外,可依藥害救濟法獲得即時補償。查「藥害救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情形共有10款,實務上藥害救濟申請無法通過最常見原因以依證據足以認定不良反應與藥品無關最高,而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居次,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鑑於辦理藥害救濟案件對於「常見」發生率之認定難有準則依循,曾於函文中揭示,參照國際歸類定義,將發生率>=1%定義為常見;另以司法院大法官107年7月27日釋字第767號解釋為例,因藥害救濟申請人以「常見」二字違反法律明確性而聲請釋憲,解釋文即指出國際定義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1%即屬「常見」,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1項第9款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救濟範圍之外,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惟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7號解釋雖認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與憲法尚無違背,仍於理由書第8段指出,相關機關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爰請衛生福利部密切注意國內外藥害救濟相關消息及我國民眾用藥反應,俾防制藥害發生,並針對救濟要件之妥適性進行檢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不予救濟理由原因排名前五名一覽表

件數

1.與藥品無相關

545

2.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334

3.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257

4.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96

 

5.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70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6.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問題日趨嚴重,安寧療護需求迅速成長,惟安寧療護普及率及服務運用情形仍有提升空間,允應賡續推廣安寧緩和醫療資源介入,以維護病人選擇醫療行為之權利,並減少無效醫療。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安寧病床占床率呈現下降趨勢之縣市一覽表 單位:%

縣市別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高雄市

82.1

85.5

73.7

75.7

74.6

苗栗縣

44.2

35.0

42.4

45.0

39.5

彰化縣

67.4

67.9

59.3

47.6

48.8

臺東縣

57.0

53.1

43.8

30.5

51.9

基隆市

38.9

34.2

25.1

33.7

30.2

新竹市

85.4

85.0

77.0

61.3

72.7

7.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09年發布2019年青少年吸煙行為調查結果,有以下趨勢:青少年紙菸吸菸率10年來首度上升:這是從98年菸害防制法新規定實施10年來首度上升,推估超過8.1萬名青少年使用紙菸。有吸菸的學生超過一半,第1次吸菸的原因,是因為「好奇」而嘗試吸菸(國中生:58.0%、高中職生:53.4%)。高中職電子煙使用率5.6%(增幅六成),男生更達8.6%(增幅八成)、國中學生由107年1.9%(男生2.8%,女生1.0%)上升至108年的2.5%(男生3.8%,女生1.1%),增加0.6%,增幅三成: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3.4%(男生4.7%,女生1.8%)竄升至108年的5.6%(男生8.6%,女生2.2%),增加2.2%,增幅六成,其中男生增幅更超過八成。國中學生由107年1.9%(男生2.8%,女生1.0%)上升至108年的2.5%(男生3.8%,女生1.1%),增加0.6%,增幅三成;推估超過5.7萬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有使用電子煙的學生,最主要使用的原因,是因為「朋友都在吸」(國中生:26.8%、高中職生:26.1%)。另調查發現,併用電子煙與紙菸之高中職生,有3.4%(107年為1.9%),高於國中生的1.1%(107年為0.8%),此外,同時使用紙菸、電子煙的比率也有隨年級愈高,比率愈高之趨勢。

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度委託科技研究計畫─新興菸品調查暨教材研發及評價成果報告」,顯見校園中教師與學生對新興菸(煙)品(含電子煙、加熱菸)之認知差距甚大。部分教師除不瞭解除了傳統菸品外之新興菸(煙)品,更不知個別差異。若教師不具備各類新興菸(煙)品產品樣式、危害性或是提供適切的戒煙服務資源的概念時,如何落實校園菸害防制?綜上,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校園菸害防制整體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近年來四癌篩檢部分癌症篩檢率呈下降趨勢、尚有約四至六成符合資格民眾未定期接受篩檢服務、部分區域特定癌症風險較高及縣市間篩檢率落差仍待縮短,篩檢措施仍待精進。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8至108年四癌篩檢服務量 單位:萬人次

 

 

 

類別

98年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子宮頸癌

195

215

215

215.7

217.7

217.9

217

217.1

216.7

217.9

218.9

 

 

乳癌

24

53

56

67.2

69.4

73.2

77.4

78.9

84.2

86.2

88.0

 

 

大腸癌

29

102

79

112.3

92.2

119.6

118.1

126.2

128.4

131.4

134.3

 

 

口腔癌

53

80

87

98.2

97.9

98.9

93.9

92.9

78.4

74.4

60.3

 

 

合計

301

450

437

493.4

477.2

509.6

506.4

515.1

507.7

509.9

501.5

 

 

 

101至108年四癌篩檢率

類別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子宮頸癌

77.0%

76.0%

73.5%

74.5%

72.1%

72.5%

70.0%

54.8%

乳癌

32.5%

36.0%

38.5%

39.5%

39.3%

39.9%

39.9%

40.0%

大腸癌

34.2%

38.2%

40.7%

42.0%

40.7%

41.0%

40.8%

40.9%

口腔癌

52.5%

54.1%

54.3%

56.1%

55.1%

50.1%

-

-

9.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補(捐)助政府機關(構)、國內團體及私校辦理計畫相關之業務」之「菸害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億8,219萬3千元,請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預算編列63億5,310萬元,長期以來為落實醫療院區無菸環境、員工教育與訓練、實施戒菸服務等成果與綜合座談,這樣實質的多元提升計畫,不僅使國內菸害防制及醫療保健政策得以與世界接軌,並將國內預防醫學與醫院健康推上國際舞台,亦具有重大意義。但對於補助醫療院所戒菸服務、無菸醫院服務品質提升、捐助或獎助個人辦理相關業務等計畫,對於成效上如何提升及評核方式?另,四癌篩檢率服務推動多年,惟部分篩檢率下降且低於預定值、部分區域特定癌症風險較高及縣市間落差加劇,服務績效有待提升?上述持有相當疑慮,允宜賡續檢討,並對社會發揮更大貢獻性。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菸害防制工作」預算編列2億8,219萬3千元,其捐、補助預算未具體列明事由、對象名稱及金額估計編列計算基礎,其是否本零基預算精神編列、有無不具效益之計畫、有無重新檢視每一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必要性及迫切性等均付諸闕如,立法院無法遂行審議監督職權,且該項目長年編列高額預算內容幾乎相同流於形式。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執行以來整體吸菸率漸趨下降,惟國人吸菸行為遁入私領域及非禁菸場所,107年女性家庭二手菸暴露率達24.1%,而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45.6%亦高於97年之36.2%。又新興之電子煙非屬菸害防制法定義之「菸品」,衛福部雖跨部會合作防制電子煙危害,惟107年國、高中生吸食電子煙比率各為1.9%及3.4%,高於成人之0.6%,而使用電子煙之國、高中生有37%、20.9%未曾吸菸,顯示電子煙對青少年健康之危害。爰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針對青少年電子煙危害防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10年度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癌症防治工作─推動主要癌症篩檢」預算編列25億0,235萬元,較109年度24.37億元增加0.65億元。鑑於癌症篩檢經費隨篩檢服務量逐年提升,為降低公務預算負擔,於103年起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將子宮頸抹片及年長婦女乳房攝影檢查費用約14.3億元,移至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編列,104至108年度投入經費介於22.34億元至24.89億元之間,5年度累計金額達119.10億元,當中以乳癌52.87億元最高,其次依序為子宮頸癌46.19億元、大腸癌14.11億元及口腔癌5.93億元。惟就各類癌症篩檢率分析,子宮頸癌、口腔癌及大腸癌自104年度起大多呈遞減趨勢,其中子宮頸癌108年度篩檢率降為54.8%,就篩檢率目標達成情形分析,歷年乳癌篩檢率皆低於預定值40%,迄108年度始達成目標值40%;而大腸癌篩檢率107及108年為40.8%及40.9%,皆未達成預定值44%及45%;另以108年為例,子宮頸癌、口腔癌及大腸癌仍有約四至六成符合資格民眾未定期接受篩檢服務。整體而言,近年來四癌篩檢服務量雖有成長,惟部分癌症篩檢率呈下降趨勢、尚有約四至六成符合資格民眾未定期接受篩檢服務,應加強宣導,以利周知。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提升主要癌症篩檢率提出具體方案書面報告。

11.110年度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預算編列20億9,122萬6千元。社會福利基金之員工人數彙計表,附註揭露進用辦理福利服務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臨時人員205名,及分攤辦理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會計業務之臨時人員2名,辦理福利服務計畫、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之勞務承攬人員933名,合計進用非典人力計1,140名,並且非典人力數還高於去年的986人。社會福利基金主要辦理各社會福利機構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之安(教)養業務及各級機關、社福團體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業務,此種業務實不宜以委外、承攬方式進行。爰請衛生福利部積極向行政院爭取自行進用臨時人力辦理,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110年度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預算編列1,737萬2千元。然109年預算數為3萬元,前年度決算數為2萬7千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未詳細說明110年何以大幅編列高額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用。再者,欲宣傳「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臺灣女孩日宣傳活動、宣導時間銀行……等,亦並未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有跳脫以往傳統(如:彩繪、拍短片……等)的宣傳模式。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3.110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718萬4千元,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103至108年度家庭暴力案件數自11萬5千餘件增至12萬餘件,其中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仍占多數,民眾暴力防治觀念仍待持續提升,顯示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防治政策仍待精進,故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4.110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暴力防治處遇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預算編列40萬8千元。然查疫情嚴峻,截至目前尚未看見疫情盡頭,若赴美考察,考察時間加上隔離時間,恐造成人員任當職務代理業務過大、行政空轉之窘境。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5.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06億2,736萬8千元,主要有:發展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家庭照顧者多元服務、辦理高齡健康及長照相關研究與調查……等計畫內容,惟目前長照政策推動仍有加強空間。如:衛生福利部在「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訂出「2020失智友善台灣555」的全國目標(失智家庭照顧者有五成以上獲得支持和訓練、罹患失智症的人口有五成以上獲得診斷及服務、全國民眾有5%以上對失智有正確認識及友善態度),但截至109年11月止,全國僅新北市自行宣布達標,其於各縣市均未達標,「2020失智友善台灣555」109年恐無法成就目標,另一個目標「2025年失智友善台灣777」又要如何達成?再者,研究顯示失智者在熟悉村落生活可以減低失智程度,甚至預防後續失能,依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及台灣失智症盛行率推估,推估154年失智人口將近90萬人,衛生福利部對於失智村,又有哪些具體成效?隨著高齡社會,推估失智症人數會愈來愈多,要社區化、在地化,由社區布設照護據點,才能讓照護網絡比較完整,衛生福利部又要如何在社會建構失智症的服務系統?從預算書上看不出清晰的政策規劃。爰請衛生福利部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06億2,736萬8千元,請衛生福利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06億2,736萬8千元,因復能服務有助於提升失智者整體功能、生活品質及照護人員的成就感,進而降低照護成本,所以衛生福利部提供民眾專業服務,以增進民眾獨立功能,減少照顧需求。然而,衛生福利部提供之專業服務,近年使用率皆未超過30%,顯然宣導不周、成效不彰。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專業服務改善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06億2,736萬8千元,長照2.0雖然希望透過給付及支付的誘因快速布建長照資源,但在低度管理放任市場競爭的情形下,卻產生幾個現象:居服機構迅速擴增,但成長速度與個案成長趨勢不一致。為爭取個案無所不用其極,包括:居家服務直銷制(介紹就分紅)、居服員帶個案投靠、輔具零負擔、服務免自費、A與B抽成分潤。合作社的承攬關係、勞動關係沒有清楚界定。長照機構衝服務量,限制需求服務時間,民眾反映服務缺乏溫暖。根據衛生福利部的高齡及長照統計年報來看,居家服務單位數成長197%,居服員成長95.2%,但居服使用者卻僅成長88.1%。也因此造成居服單位搶進市場,挖角居服員的情形,結果每單位平均服務個案數以及每單位平均招募居服員的數量均呈現下降趨勢。造成台中豐原中山路不滿100公尺有3家長照機構,而偏遠地區卻無法滿足服務需求。

長照2.0服務統計(高齡及長期照顧統計年報)

 

年度

106年

107年

108年

居家服務單位數

238

420

708

居家服務使用人數

56,056

96,522

105,470

居家照顧服務員人數

9,801

13,538

19,131

 

 

 

 

 

年度

106年

107年

108年

每單位平均個案數

236

230

149

每單位平均居服員數

41

32

27

 

每單位督導法定配置數

3

3

2

長照服務機構應該依據「長照服務法」第14條規定,進行的管理。包括:長照服務網區的畫設,限制資源過剩區的長照機構繼續擴充,並加強鼓勵長照資源缺乏區的獎助。中央政府也應協助地方,導入GIS,實際公告各行政區長照各項服務之目前需求,並定期檢討開放或縮減進場家數,以免重蹈韓國長照發展之覆轍。爰請衛生福利部依據「長照服務法」第14條規定,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3)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06億2,736萬8千元。衛生福利部於109年度下半年提出「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方案目的為:落實各類照護機構由單一簽約醫療機構專責住民之健康管理、必要診療及轉診,降低頻繁外出就醫可能造成住民及陪同就醫人員之感染風險,藉由醫療機構之專責管理,掌握住民之健康情形及控制慢性病之惡化,維持照護機構住民之健康;所涵蓋之照護機構係指老人福利機構(安養型除外)、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團體家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及榮譽國民之家(安養型除外)。過去住宿型照顧機構多以與單一醫事服務機構簽約合作,以每周固定時段至照顧機構巡診方式為需要醫療照護的住民進行診療,然因過往未有專責之概念,且可能受限於至照顧機構之科別,該合約醫療院所對於機構住民個別之整體醫療需求未必能有效掌握,以致有醫療科別不敷需求,且若機構住民於夜間或假日有醫療需求時,難有熟悉住民完整病史之醫師可先行詢問,照顧機構人員僅能盡快陪同住民就醫,此亦對於住宿機構工作人員之負荷甚重。故「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之執行成果值得關注與期待。爰請衛生福利部提出「減少照護機構住民至醫療機構就醫方案」之初步成果與計畫後續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的目的之一,在於推展長照服務量能,但根據衛生福利部的統計,國內長照服務人力仰賴外籍社福看護工比率高達九成,顯示國內長照服務人力培育政策上仍有精進空間,衛生福利部應積極與其他權責機關,針對如何培育及充實我國長照服務人力一事研議政策,故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預算編列406億2,736萬8千元,係補(捐)助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辦理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其中包含長照服務給付及支付262億8,798萬5千元、強化整備地方政府長照服務行政人力資源2億1,907萬8千元,及照顧管理人力資源計畫等業務17億元等。參據監察院109年5月19日內正0020糾正案文指出,監察院於99年調查長照計畫1.0,發現97至99年各年度投入居家服務之照顧服務人數約4至5千餘人,僅為任職於老人福利機構照顧服務人數之二分之一,且多數人力流向醫療機構擔任陪病員。惟政府於106年推出長照計畫2.0,並自107年起實施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後,投入居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大幅成長,各類專業及照顧人力考量薪資待遇,朝向長照服務領域挪動之現象,造成住宿式長照機構、醫療機構等服務領域人力流失與招聘困難,顯見衛生福利部規劃之時欠缺相關配套,又無研議採取因應對策,以致各服務領域因長照計畫2.0之實施而發生人力失衡短缺、顧此失彼之窘境,爰請衛生福利部就如何促進人力資源投入長照服務提出具體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9.長照服務擴張迅速,惟各區域涵蓋率差異頗大,允宜持續強化長照服務輸送體系,以減緩人口老化造成之衝擊;另衛生福利部為降低照護成本,爰提供專業服務,惟近年使用率皆未逾三成,鑑於復能服務有助於提升失能者整體功能、生活品質及長照服務人員之工作成就感,允宜強化宣導民眾復能照護認知,俾達成延緩失能進程目標。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政府於106年推出長照計畫2.0,並自107年起實施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後,投入居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下稱居家照服員)大幅成長,各類專業及照顧人力考量薪資待遇,朝向長照服務領域挪動之現象,造成住宿式長照機構、醫療機構等服務領域人力流失與招聘困難,顯見衛生福利部規劃之時欠缺相關配套,又無研議採取因應對策,以致各服務領域因長照計畫2.0之實施而發生人力失衡短缺、顧此失彼之窘境,核有疏失。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住宿式長照機構服務領域人力改善措施書面報告。

21.衛生福利部為提升居家照顧服務員之薪資,改採服務項目為計價單位,惟該部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服務提供之實際狀況及品質卻均無作業指引規範與監測機制,恐致服務提供單位以衝量方式提供服務,或有超時服務個案之虞,影響長照服務使用之權益及品質,允宜檢討研謀改進。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2.因應台灣人口的快速老化,蔡英文總統及政府積極推動長照2.0,並於106年加入銜接長照2.0計畫,讓病人出院後能銜接最適切的醫療、長照及生活照顧,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醫養合一之長照體系,創造更符合台灣需求的長照體系。這也是蔡英文總統及政府照顧台灣民眾健康的重要政策,醫界皆十分肯定並全力支持。為了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醫養合一之長照體系,政府不但需要引發啟動所有社區資源,更應結合更多醫療資源。居家醫療等醫療計畫,不但是許多先進國家的社區醫療核心,也能促進醫養合一的照護體系。主管機關也應爭取合理資源推動政策。爰請衛生福利部檢視如何在台灣建立更好的以社區為基礎的醫養合一之長照體系、改善策略及時程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3.110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發展失智社區照護服務及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預算編列19億2,235萬3千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訂有「預防及延緩失能與失智模組計畫」,而國民健康署則有「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長者健康管理(目前稱為預防及延緩衰弱計畫)」2個部內單位各推各的。除了主管單位不同之外。前、後測使用工具也沒有統一。長期照顧司的模組計畫,工具並未統一,由提案單位自行設計,導致信效度不足的爭議。模組計畫還有下列幾個問題:(1)模組計畫的實施地點是包括但不限於社區據點。(2)模組計畫可以由自己機構的人來執行。(3)模組計畫可以由地方政府自己認證。(4)模組計畫,講師費也可以和機構拆帳。模組計畫應該屬於1種單位服務的內容,但卻編列講師費(每小時1,200元)來支付。雖然長期照顧司的模組計畫已從762案,降為304案,但本計畫仍有疊床架屋的疑慮。基於前述理由,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110年度衛生福利部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之「社區多元預防性照顧服務資源及量能提升方案」編列預算30億3,706萬4千元。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訂有「預防及延緩失能與失智模組計畫」,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則有「社區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長者健康管理(目前稱為預防及延緩衰弱計畫)」,2個部內單位各推各的。除了主管單位不同之外。前、後測使用工具也沒有統一。長期照顧司的模組計畫,工具並未統一,由提案單位自行設計,導致信效度不足的爭議。模組計畫還有下列幾個問題:1.模組計畫的實施地點是包括但不限於社區據點。2.模組計畫可以由自己機構的人來執行。3.模組計畫可以由地方政府自己認證。4.模組計畫,講師費也可以和機構拆帳。模組計畫應該屬於1種單位服務的內容,但卻編列講師費(每小時1,200元)來支付。雖然長期照顧司的模組計畫已從762案,降為304案,但本計畫仍有疊床架屋的疑慮。基於前述理由,爰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預防及延緩失能模組計畫之整合規劃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23項:

1.110年度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中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基金來源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110年度該筆預算分配數達68億6,140萬元,雖較109年度預算分配數64億6,555萬元成長約6%,惟日前衛福部公布之菸害防制法條文修正草案研擬將加熱菸品正式納管,我國「菸害防制法」施行多年以來,菸害防制成效為何?(如各年齡層吸菸率、菸品消費量及肺癌發生率下降情形),請衛生福利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衛生福利部特別收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目下「服務費用」中「旅運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788萬1千元,較109年同項551萬7千元增加236萬4千元,比例增幅約42%。考慮年度業務計畫相同,以及110年世界各地疫情持續加劇,此業務規劃未必將可全數如期成行。未免浮誇預算,浪費公帑之嫌。爰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政府考量中國大陸地區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尚未開放自由往來,前有小明及陸配不能返台,或陸生不能返台就學事件,顯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為大陸疫情風險深有疑慮,為避免人員因公參加大陸交流,面臨疫情風險,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佈疫情緩和前,為避免相關人員因辦理出差大陸,面臨疫情感染風險或返國後有傳染社會大眾疫情之疑慮,爰此,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有鑑於電子煙、加熱菸近年來已成為興起的新形態菸品,在全球吸菸人口逐漸下降時,以科技、時尚之姿問世,不到幾年,就擄獲大量使用者,且影響力持續增加。然衛生福利部應呼應WHO所訂2025年吸菸率較2010年減少30%之目標,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民國107年度委託科技研究計畫─新興菸品調查暨教材研發及評價成果報告」,報告結果,顯見校園中教師與學生對新興菸(煙)品(含電子煙、加熱菸)之認知差距甚大,令人憂心,恐校園菸害防制成效不彰,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校園菸害防制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5.有鑑於新冠肺炎是全人類前所未見的考驗,台灣防疫上半場守得不錯,然下半場的重頭戲---全民施打疫苗,卻狀況連連。目前國際間已有59國開始注射新冠肺炎疫苗,台灣卻仍買不到疫苗,指揮中心不斷調整說法---從109年11月中旬,公開表示「口袋已有疫苗」,堅信我國能在110年第二季開打;109年12月30日透露,台灣採購疫苗面臨政治打壓,明示、暗示與中國大陸有關;至1月29日,再被問及我疫苗採購窘境,陳時中則改口痛批大國超買,世界衛生組織不夠力,最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自承談判技巧不佳、選擇候選疫苗較嚴,導致我國採購疫苗進度落後,遭批執政黨意識形態作祟,專家認為,我國談判能力確實需要檢討,中央屢錯過時機,加上國內尚未建立預採購制度,導致一連串問題發生,另採購疫苗或是冷鏈設備皆為人民納稅錢建置,指揮中心應本公開透明的原則,清楚向國人報告,方是負責任政府。爰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秉持撙節經費原則,務使有限預算發揮最大效益。

6.有鑑於102年11月4日衛生福利部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主要目的在於補助提起消費訴訟、食品健康風險評估費用,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惟自基金成立以來,每年度補助案件最多僅15件,補助支出最高795萬8千元,除107年度外,計畫執行率大多低於30%或未達60%,執行績效不彰,此為其一,另針對此次攸關全民食安甚鉅之議題---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之豬肉及豬內臟進口所做之「108年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如此重要的瘦肉精健康風險評估卻僅花9萬9,000元,不僅規避公開招標程序更有違全民的認知,然衛福部長竟稱該研究報告「物超所值」,國人實無法接受。為符合資訊透明原則,重拾國人食品消費信心,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福利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委託成大進行萊豬風險評估之經費、緣由、執行成果等,提出書面報告。

7.鑑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南區老人之家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護理人員,經屏東縣政府109年10月派員勞動檢查發現其委外單位「六依職能治療所」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6項、第36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49條第5項規定遭處分,110年1月多名護理人員因承攬廠商棄標被迫離職,部分護理人員改以自然人承攬勞務,恐再度遭檢舉而違反勞動法規,顯見社會及家庭署、南區老人之家未能保障進用護理人員勞動權益,導致違反多項勞動法規,影響老人照護品質。爰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南區老人之家檢討其勞務承攬計畫,針對法律遵循提出改善措施及評估未來承攬改直接聘用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110年度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項下,預算編列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2億0,129萬4千元,預計推動「防暴優先區,暴力零容忍」社區扎根防暴計畫,及執行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暴力防治處遇計畫等,以減少暴力行為再度發生之憾事。然103至108年度家庭暴力案件數自11萬5千餘件增至12萬餘件,再再顯示家庭暴力案件數呈現巨幅成長趨勢,應積極推展民眾暴力防治觀念。爰請衛生福利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社區初級預防工作書面報告。

9.有鑑於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當中,藉暴力防治三級預防計畫辦理有司法訪談專業人士資料庫,並提供協助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落實有關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認有必要應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等服務。然而,查有關司法訪談服務存在有使用率不彰,且實施成果也未如其他業務載列在基金預算書中,實令人擔心被害人所應享有之行政服務積極,將受到輕忽,致使權利受影響。爰建請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衛生福利部賡續辦理司法訪談之教育訓練和實務運用之際,需再強化實際服務使用率,以臻保護業務之落實,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福利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0.有鑑於110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中,於「完善長照服務輸送體系計畫」、「強化長照機構服務、緩和失能及連續性照護服務計畫」、「機構及社區預防性照顧服務量能提升計畫」及「推展原住民長期照顧─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等業務計畫,皆相較前一年度預算數再有增加;在併入「基金用途」預算總數491億6,983萬4千元規模中,增列逾104億9,000萬元。然而,唯一「基金用途」中屬分項目的「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科目,其預算數卻不增反減,僅列5,268千元;查主要原因,係因「專案財務查核計畫」於長照基金所占全案抽查比率調降,查核分攤費用減少所致。爰此,考量110年度基金預算用途之規模相比前一年度有所大增,然而財務查核卻顯鬆散趨勢,恐不利財務金流管理,無法將錢真正花在刀口上,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基金補助計畫各項服務品質提升及審查機制以促使基金運用發揮最大效益。

11.有鑑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中央主管機關為均衡長照資源之發展,得劃分長照服務網區,規劃區域資源、建置服務網絡與輸送體系及人力發展計畫。」長照單位增加,應成為發展本土人力模式,居家服務和居家醫療大整合,取代外籍勞工的契機。查目前台灣有很大程度仰賴外籍工人,但許多負責照顧老人的外勞並沒有適當的訓練。再者社會對照護員之認同不足、薪資福利不佳,加上政府提供的長照服務項目及時段僵化、缺乏彈性,致使從事這個行業的人數依然不足,在長照2.0計畫中,亦缺少對人力的培養與建置的規劃。此外有報導指出全台已有5,984家居服單位,達成率高達722%,遠高於目標值829家,進入戰國時代,但亂象叢生---居家服務直銷制、居服員帶個案投靠、合作社的承攬關係、勞動關係沒有清楚界定、限制需求服務時間,民眾反映服務缺乏溫暖。顯見長照2.0應從布建期進入管理期,對資源分配、違規罰則、支付給付等應作通盤檢討。爰此,請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為因應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產生不良反應致生嚴重疾病、障礙甚至死亡者之相關案例,衛生福利部於2000年便公布施行「藥害救濟法」,以期保障受害者得以獲得必要救濟之權利,此法規之訂定,是為世界各國先驅之一。「藥害救濟法」施行至今雖已逾20年,申請案件及最終核定給付之救濟案件亦均達百餘件,累積給付金額達數億元,惟仍可見過往存在許多個案,在申請藥害救濟之審議上未獲認定,進而興訟之案例。經查「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明訂,「常見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過去多起興訟案例,爭點亦多與該款要件之認定相關。復查大法官曾作成釋字第767號,肯認衛福部參酌國際規範,將「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大於或等於1%的情形定義為「常見」,惟大法官在作成合憲結論的同時,也附帶指明「應適時檢討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台灣是少數擁有藥害救濟制度的國家,放眼各國已處於領先地位,惟針對藥害相關規範,爰建請衛生福利部應盱衡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補償合理性,適時檢討藥害救濟給付相關規定。

13.我國癌症病患死亡前1年接受安寧療護比率逐年提升,迄106年癌症死亡前之安寧照護比率已達60.9%,惟仍有近四成病患尚未有機會(或未選擇)安寧照護,允宜賡續加強安寧概念推廣;另有包括新竹市在內的6個縣市,近3年安寧病床占床率與103年相較,呈現下降趨勢(詳表)。我國人口結構老化問題日趨嚴重,安寧療護需求迅速成長,惟安寧療護普及率及服務運用情形仍有提升空間,應繼續推廣安寧緩和醫療資源介入,以維護病人選擇醫療行為之權利,並減少無效醫療。

表 安寧病床占床率呈現下降趨勢之縣市一覽表 單位:%

 

縣市別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高雄市

82.1

85.5

73.7

75.7

74.6

苗栗縣

44.2

35.0

42.4

45.0

39.5

彰化縣

67.4

67.9

59.3

47.6

48.8

臺東縣

57.0

53.1

43.8

30.5

51.9

基隆市

38.9

34.2

25.1

33.7

30.2

新竹市

85.4

85.0

77.0

61.3

72.7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站(https://www.gender.ey.gov.tw/gecdb/Stat_Statistics)。

14.為防範新興菸品危害,衛生福利部於109年5月29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研議加強電子煙管制、禁止加味菸及擴大禁菸公共場所範圍等,以提升國人菸害健康識能。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就108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之分析,高中職學生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3.4%攀升至108年5.6%,增加2.2個百分點,國中學生則由107年1.9%提升至108年2.5%,增加0.6個百分點,並推估超過5.7萬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另108年每10個青少年吸菸者中有4個使用加味菸(國中38.9%、高中職42.3%),且女生使用加味菸之比率高於男生。菸害防制工作推動多年,我國整體吸菸率雖逐年下降,惟部分年齡族群、國中男生及高中職女生吸菸率呈現上升情形,應繼續追蹤相關原因,精進菸害防制措施;另部分年齡族群二手菸暴露率增加,亟需謀求有效措施因應,增進國民健康。

表 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單位:%

 

項目

加味菸

青少年電子煙

107年

108年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國中學生

整體

37.5

38.9

2.0

3.0

3.7

2.5

1.9

2.5

男生

33.0

34.9

2.4

4.0

4.9

3.3

2.8

3.8

女生

48.5

50.7

1.6

1.8

2.5

1.6

1.0

1.1

 

高中職學生

整體

40.7

42.3

2.1

4.1

4.8

4.5

3.4

5.6

男生

35.4

36.9

2.5

5.8

6.6

6.4

4.7

8.6

女生

53.5

58.6

1.6

2.1

2.7

2.2

1.8

2.2

說  明:使用加味菸定義為目前吸菸者在過去30天內有吸加味菸,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係就青少年在過去30天內有吸電子煙。

資料來源:國健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15.有鑑於目前菸害防制作業中,辦理於吸菸者之煙癮評估方式,乃採探詢「起床後多久抽第一支菸」、「哪根菸最難放棄(是否早上第一支菸)」及「一天最多抽幾支菸」等問題,以完成尼古丁成癮度量表。然而,該類評估方式,僅適用傳統紙菸之單根吸食形式,迄今已無法滿足新興菸品(加熱菸、電子煙)之吸食形式,亦難對新興菸品使用族群做出有效之煙癮評估成果,亦使主管機關難以追蹤及規劃新興菸品菸害所致之健康防範作業,恐致相關基金預算執行徒勞。爰此,特建請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限期於2個月內啟動「新興菸品成癮度評估」之文獻蒐集作業,俟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6.為有效控制菸害問題,我國自86年起實施「菸害防制法」,訂定禁菸場所、菸葉與販賣者管理、戒菸、教育及廣告等規範,然當前新型菸品盛行,國人使用率高,尤其青少年學生電子煙使用率高,且「菸害防制法」自98年後就未修改,實有修改之必要。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儘速推動「菸害防制法」之修正,以保障國人健康,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鑑於國際間不斷投注研發新疫苗、開發多合一疫苗及延長疫苗保護期等措施,各國政府亦充分運用國家資源,導入新疫苗政策,以更安全且有效之新型疫苗取代傳統疫苗,又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促使全球競相投入新型冠狀病毒疫苗之研究,期能及早通過臨床試驗,提供安全有效疫苗。然新疫苗或新型疫苗價格昂貴,疫苗經費需求也大幅上升。疫苗接種措施係疾病防治最具成本效益之公共衛生措施,可有效防止傳染病散播及流行,然因應時代潮流適時擴充或轉換新疫苗需要,衛生福利部宜積極開發充足疫苗基金財源,並兼顧國家防疫需求及落實成本效益原則。對於民眾期盼的新冠肺炎疫苗,政府主管單位應積極處理,避免給與民眾,政府置民眾健康風險於不顧之印象。

18.有鑑於110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在「基金用途」預算科目中的「食品安全保護計畫」,辦理如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為,遭雇主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僅編列20萬元;再查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等費用等,預算上亦僅編列350萬元。實令外界擔心相挺勞工基於保護食安而出現檢舉,以及相挺消費者於保護法規進行訴訟等,有所在力度上不足,爰此,特要求衛生福利部限期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19.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自2014年底起,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係屬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經常性業務,惟經費全數來自公彩回饋金,包括委外之勞務承攬人力、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國家報告等服務經費。查法務部推動兩公約等相關經費均編列於公務預算,社家署辦理之經費卻全數來自公彩回饋金,並編列於「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恐使相關預算及人力欠缺穩定。據此,「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於2014年5月之決議:「相關業務所需之經費及人力,於政府預算有限下,請優先爭取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辦理。」恐有重新檢視評估之必要。為保障相關重要業務推動無礙,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3個月內就前述經常性業務回歸公務預算編列辦理進行研議,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0.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進口案,未來如有發生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第4項第2款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情節,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就該事件實施健康風險評估之書面報告。

21.請國家衛生研究院在有年度計畫內增列針對石化工業區、半導體工業、燃煤電廠及鋼鐵業發展等之特殊工業區鄰近居民加強空氣污染物對國民健康之影響的流行病學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結合健保資料庫之就診、住院等資料,以了解工業區設置後居民之健康受影響情形,包括六輕工業區、台中電廠與中龍鋼鐵廠、嘉義市北邊之工業區,臨海工業區、林園工業區,以及竹科、中科及南科等工業區,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可結合有計畫在110年可完成項目之書面報告。

22.請國家衛生研究院針對石化工業區、半導體工業、燃煤電廠及鋼鐵業發展等之特殊工業區鄰近居民加強流行病學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結合健保資料庫之就診、住院等資料,以了解工業區設置後居民之健康受影響情形,包括六輕工業區、台中電廠與中龍鋼鐵廠、嘉義市北邊之工業區,臨海工業區、林園工業區,以及竹科、中科及南科等工業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擬短中長期研究調查計畫之書面報告。

23.據2019年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2019年長照服務人數約為推估需求人數之三成,未來我國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在長照2.0計畫持續推行下,長照服務人數將持續成長。另衛生福利部亦已規劃4年後將提升長照服務涵蓋率至七成,長照經費勢將大幅擴增。又長照服務發展基金2020年已入不敷出,而2021年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竟差短高達100億元。再據衛生福利部推估,2024年長照經費需求將達600億元,基金餘額將由正轉負,恐使長照政策無以為繼。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長照基金財源之3至5年具體改善計畫提出書面報告,以解決基金財務失衡之嚴重問題,永續我國長照服務之健康發展。

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原列84億1,680萬3千元,增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8億4,334萬1千元及「污染防制及防治收入」之「固定污染源」500萬元,共計增列8億4,834萬1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2億6,514萬4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02億7,867萬4千元,減列: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23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萬元),並包含: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1,160萬元(含「服務費用」之「旅運費」10萬元),並包含:

01「空氣品質監測」50萬元。

02「固定污染源管制」500萬元。

03「移動污染源管制」4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資源循環清運車輛汰舊換新推動計畫」100萬元及「辦理移動污染源管制及公共運輸策略成效研析、相關管制系統擴充及維運」100萬元)。

05「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項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中「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2,020萬元,包含:

「資源回收管理計畫」2,000萬元,包含:

02「責任業者之繳費查核業務」1,200萬元

03「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200萬元。

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300萬元。

05「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100萬元(含「服務費用」中「專業服務費」之「辦理輔導全國執行機關加強辦理資源回收暨成果效益評估等工作」5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1,320萬元,包含: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1,300萬元,包含:

01「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100萬元。

0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100萬元。

03「提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整治技術工作」100萬元。

04「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1,00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4)「水污染防治基金」220萬元,包含:

「水污染防治計畫」中02「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20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5)「環境教育基金」120萬元,包含:

「環境教育推動計畫」10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6)「溫室氣體管理基金」270萬元,包含:

「因應氣候變遷計畫」250萬元,包含:

01「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150萬元。

03「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100萬元。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20萬元。

共計減列5,18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2億2,687萬4千元

3.本期短絀:原列18億6,187萬1千元,減列9億0,014萬1千元,改列為9億6,173萬元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68-1。

()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第1至26項,分別修正為: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自107年以來,每年皆短絀,107年度短絀12億餘元、108年度短絀21億餘元、109年度短絀19億餘元、110年度預計短絀9億餘元,至110年底基金餘額將降至37億5,500萬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餘額逐年快速下滑,財務負擔沉重,允宜本收支平衡原則預為因應基金財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財務規劃書面報告。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傳統空品監測站網僅仰賴國家監測站其體積大、成本高、難以大量布建,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透過與各地方政府合力規劃至109年逐步布建10,200個空氣品質感測器,協助民眾掌握空氣品質,部分地方政府間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送空氣品質感測物網前置作業及布建細部規劃書,截至108年底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已陸續布建6,050個空污品質感測器,較預計布建數(8,650個),落後2,600個(30.01%)影響整體布建進度,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運用感測資訊辦理稽查比率僅2.77%,明顯偏低,均待檢討改進。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空氣品質具有嚴重區域差異,中南部之空氣品質仍較北部差,改善程度卻也較低。空品監測為空污防制之基準,然而高屏地區手動監測站卻長年被質疑恆春站代表性不足,導致高屏地區PM2.5之平均數值有低估之可能性。為強化高屏地區空氣品質改善措施之精確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高屏地區手動監測測站檢討或增設規劃應依各面向之因素及相關配套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3)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內空品測站之相關設備幾已逾法定使用年限,超過年限達三倍以上者更為數不少,部分測站故障率與誤差值也偏高,其設置數量、密度及位置均有改善之空間,為強化民眾對於政府提供數據之信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檢討改進之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建構民生公共物聯網計畫項下預計於109年底前布建1萬4,300點空氣品質微型感測器,以台中市為例,預計布建1,400點,但截至109年10月底僅完成851點,進度恐有落後之虞。再者,設置地點大多位於工業區或工業區周遭住宅區,設置於交通要道之數量偏低,對於移動污染源之監測恐有不足。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仍有14個縣市PM2.5年平均濃度,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恐影響國人健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加強改善空氣污染問題,以維護國人健康。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6,959萬9千元,主要係辦理全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定期保養、維護,以及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之監測、採樣抽查等業務。惟參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我國PM2.5濃度雖自104年度之22.0μg/m3逐步下降至108年度之16.2μg/m3,仍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PM2.5為15.0μg/m3之空氣品質標準容有差距,另據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108年度仍有14個縣市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恐影響國人健康。此外,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將110年度全國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站年平均濃度之目標值設定為16.5μg/m3(微克/立方公尺)。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4年8月提出清淨空氣行動計畫(104至109年),該計畫原設定109年度PM2.5濃度之全國年平均目標值為15μg/m3(以104年度PM2.5濃度22μg/m3為基期,扣除境內污染預計減少4μg/m3、境外傳輸預計減少3μg/m3後之目標值);又歷經多年空氣污染改善,我國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已自104年度之22.0μg/m3逐步下降至108年度之16.2μg/m3,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0年度PM2.5濃度之年度目標值設定為16.5μg/m3,反較108年度之濃度16.2μg/m3為高,應針對PM2.5濃度之年度目標值研擬下修。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改善全國空氣品質並調整PM2.5濃度之年度目標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近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積極改善空氣品,於紅害、褐害日雖已逐年改善,然而對民眾而言,紅害、褐害的減少,都比不上綠燈日的增加,對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綠燈日的增加應該更加努力,對此如何提高綠燈日,減少紅害、褐害日,應提出具體的計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臭氧係一種氮氧化物、反應性碳氫化合物及日光照射後所產生之二次污染物,具強氧化力,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能引起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氣喘、頭痛、疲倦,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對於植物,包括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惟查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其中,各測站臭氧年平均濃度(O3,avg),自99年27.94ppb,上升為108年31.4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32.08ppb最高;另各測站臭氧最大8小時年濃度(O3,8hr)亦自99年45.26ppb,上升為108年45.7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50.13ppb為最高。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之「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2億6,055萬2千元。然根據108年度決算,該預算仍有13%未執行率,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專業服務費項下,委外辦理空氣污染物目測判煙檢查人員訓練(200萬元),及辦理提升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專責人員空氣污染防治技術(300萬元),「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範圍包括: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及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等14項工作,並未含括人員訓練事宜。故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應各級環保機關人員出國研習與專業訓練,容有未恪遵空污費應專款專用原則之虞,應回歸公務預算支應。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億7,814萬6千元,主要係辦理等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減量,以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制度檢討等業務。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計最快於110年第1季實施之新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將現行每年第1季、第4季(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空污費率調高,第2季、第3季(非空氣品質不良季節)的空污費率調降,引起極大爭議。部分環保團體指出,現行的空污費已經偏低,就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都指出,現行的空污費率應該提高4至6倍才能達到空污防制效果,如果空污費率比業者加設空污防制設備的成本還低,根本無法促進業者降低空氣污染。為弭平爭議、尋求社會共識,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草案召開公聽會,並於會後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固定污染源管制」之「專業服務費」,109年編列「辦理空品區固定污染源污染減量及六輕工業區污染改善計畫」,顯見是合併過往「辦理空品區固定污染源減量推動計畫」及「辦理大型工業區污染源調查暨減量計畫」2項計畫,然而大型工業區應不只六輕,全國工業區都應積極進行污染改善計畫,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邏輯令人費解。另外然計畫明確針對六輕工業區污染改善,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提出明確計畫,要求六輕工業區進行空污減量,並提出相關的減量目標及期程、措施。基於計畫合併,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六輕工業區VOC的具體減量計畫及期程書面報告。

4.我國自81年起,引入美國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簡稱HAPs)之管制概念,建立固定污染源中之HAPS管制措施。除已建立11項特定行業排放標準,並陸續於工業區建立空氣測站。然就長期以來之減量執行效益,說明未臻明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計畫過去執行效益及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理辦法中,於109年1月13日公告第5批應設置與連線對象,並納入石化製程,增新「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必需連線,然查「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質」與一般的「揮發性有機物質(VCOs)」差異在哪?發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就日照後容易產生臭氧的揮發性有機物列為「高反應性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管理,而揮發性有機物質則至今尚無需連線管理之項目,令人詫異。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針對「揮發性有機物質(VCOs)」進行妥善管理,並將石化製程納入監控。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石化製程VCOs納入CEMS監測之問題提出檢討改進之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

(1)近年空氣污染基金亦辦理相關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惟執行以來,其預算執行數偏低,107年編列預算57億2,000萬元,僅執行28億1,079萬6千元,另108及109年度亦有類此預算執行數偏低之情形,其主要原因乃政府對大型柴油車之管制,係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為主,倘車輛符合爰出場時之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無強制淘汰之規定,惟恐影響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排放之預期減量效益。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港區推動岸電工作,預計補助1至3期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車4,000輛,以及調修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5,000輛,另補助建置及使用船舶岸上岸電設備10座。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連年編列相關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但存在執行率偏低現象,而110年度預算又較109年度大幅增加,能否有效執行,應提出更詳細之說明。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根據統計,國內電動大客車數量,截至108年11月僅521輛,許多業者不知道要如何選購符合經營的電動車,或是廠商說得天花亂墜,但實際採購投入營運後,電動大客車效能卻遠不如預期,導致後續不敢大規模採購,然受業者申請意願及核定數量以及請款時程不確定等因素影響,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配合交通部規劃119年完成1萬輛公車電動化之目標,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總支出將高達150億元以上,造成財政支出負擔並排擠其他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推動。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研商調整現行電動大客車補助方式,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補助規劃之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

(4)交通部為降低港區空污問題,已規範商港推動船舶減速、船舶改用低硫燃油、擴大岸電設施及執行港區施工機具(械)減污等防制措施,其中設置高壓岸電設施係屬交通部業務,合先敘明。目前國內商港尚未達全面建置高壓岸電設施之預期目標,且已建置部分使用率亦不高,另相關法制作業研議多年,迄今仍未完成,卻於110年度基金預算中編列大幅捐助、補助與獎助獎金,顯不適宜。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5)110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移動污染源管制」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26億2,155萬元,較109年度增加15億1,407萬5千元,然根據108年度決算,該預算仍有62%未執行率,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1至3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進行污染改善,截至108年底止,加裝濾煙器或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車輛數僅占1.33%,比率明顯偏低;又對於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未與交通部取得共識,交通部所屬監理機關自106年3月24日起已停止辦理柴油車排煙定期檢驗,端賴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柴油車不定期檢驗,惟檢測數僅占全國柴油車數量約一成,復為鼓勵大型柴油車車主主動進行排氣檢測,推行柴油車自主管理制度,惟納入管理大型柴油車未及二成,均影響1至3期大型柴油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減量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該計畫歷年預算執行數偏低,107年度編列預算57億2,000萬元,僅執行28億1,079萬6千元,顯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政策擬定上亟需調整。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當中有16億9,750萬元用以辦理補助調修及汰換大型柴油車、港區推動岸電等工作,本計畫110年度預計補助1至3期大型柴油車車主汰舊換車4,000輛,以及調修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5,000輛,另補助建置及使用船舶岸上岸電設備10座。經查,近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亦辦理相關補助老舊大型柴油車汰除及加裝濾煙器等計畫,惟執行以來,其預算執行數偏低,107年度編列預算57億2,000萬元,僅執行28億1,079萬6千元,另108及109年度亦有類此預算執行數偏低之情形。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鼓勵業者、民眾對老舊大型柴油車更換為新車,抑或提高加裝濾煙器意願及比例之具體政策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8)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交通部合作補助客運業者購置電動大客車,共同推動公車電動化,然受業者申請意願及核定數量以及請款時程不確定等因素影響,導致預算執行率偏低,又現行由交通部規劃推動之補助方式,針對購置電動大客車給予一次性之車體補助,倘未有持續使用該電動大客車營運提供載客服務,實難在污染減量上呈現效益,且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持續配合交通部規劃2030年完成1萬輛公車電動化之目標,則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總支出將高達150億元以上,造成財政支出負擔並排擠其他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推動。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7.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27億7,895萬5千元,係用於加強老舊機車淘汰,以減少使用中車輛污染排放。空氣污染治理是當前台灣重要的環境議題,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訊表明,移動污染源占整體空污排放量的三分之一。2019年「交通污染排放量推估與污染熱點分析」一文中針對交通污染物分析,居住於主要幹道50公尺內者,發生冠狀動脈硬化的機率較居住於200公尺外者高出63%,主因即為汽機車排放的細懸浮微粒會影響人體心肺功能,增加罹癌風險。經查,2019年仍有14個縣市未符合PM2.5之空氣品質標準,恐影響國人健康。然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編列之移動污染源相關補助,相較於PM2.5空氣品質已達標準的城市,未達標準之14縣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未於移動污染源補助上進行差異化措施,恐難達成其原政策削減移動污染源之目的。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揮發性有機物、光電業及鋼鐵業管制標準規劃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8.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做為環境特別公課,基金應直接使用於減少空氣污染上。109年度開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淘汰且新購買機車,每輛補助3,000至5,000元。但是車主如果淘汰機車,去坐捷運,無法得到補助。如果車主淘汰機車,騎自行車,也無法得到補助,如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政策方向變成是鼓勵新購機車?這跟空污費用於減污的目的有所矛盾。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底前,提出淘汰機車補助的政策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9.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8,485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8,485萬元,係為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淘汰高污染車輛及其設備更新等等。然其針對機車補助卻是採取油電並行,以今(109)年為例,截至目前為止,補助七期油車數量竟是電動車的4.5倍。七期車雖較老舊油車環保,但與電動車相比,其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11倍、非甲烷碳氫化合物為35倍、氮氧化物為2.2倍,對環境危害程度仍高出許多。又行政院在賴清德院長任內拍板「2035年禁售燃油機車」,現狀補助燃油機車政策明顯違背政策目標,也與世界減碳趨勢相反。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具體改善之補助計畫,並針對油電與燃油補助應建立差別費率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中「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之「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14億8,485萬元,惟查各空品區空氣品質指標情形(AQI)雲嘉南空品區(77.88%)、高屏空品區(75.19%)均低於8成。另對敏感族群、對所有族群、非常不健康與危害等級者,則以高屏空品區(24.81%)、雲嘉南空品區(22.12%)所占比重最大,造成部分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尤以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之空氣品質相對較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加強空氣污染減量效果。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0.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補助淘汰高污染車輛及其設備更新、污染改善,及使用低污染車輛」預算編列4億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防制空氣污染,加強老舊機車淘汰並推廣低污染車輛,於108年度「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施「補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等高污染車輛及購買電動車等低污染車輛」。雖然根據低污染車輛補助資訊網公布的機車汰舊換新數據顯示,從109年1月1日至10月14日,總汰舊量為12萬2,807輛。然而普通重型電動機車汰舊量僅1萬6,379輛,七期燃油機車汰舊量10萬1,953輛,補助的數量相差超過6倍。根據「移動污染源排放總量推估及管制措施研擬專案工作計畫」,環保署推動汰購補助的七期機車,一氧化碳單位里程排放是電動機車的111倍、非甲烷碳氫化合物是35倍、氮氧化物是2.2倍。若以整體生命週期來看,七期燃油機車污染量高達電動機車27倍。環保署為了防制空氣污染,竟反而投入更多資源補助污染量遠高於電動機車的燃油機車,與其精神背道而馳。爰此,為督促環保署加速進程,能於法定時效內完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改善方案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移動污染源對人體的暴露風險高,管制刻不容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間,配戴微型感測器模擬民眾通勤型態進行研究,選擇進入市區的主要道路,分別透過汽車、捷運、公車及摩托車執行平均通勤距離約10.8公里的PM2.5暴露量監測。監測結果顯示,通勤空污平均暴露量約為22.1g/m3,最高暴露量的通勤工具是摩托車。機車族所暴露的PM2.5污染,最嚴重時接近紫爆等級。由於汽機車與身體會近距離接觸,對於健康的影響更不容忽視。汰舊換新補助應差異化,不應齊頭式補助車油車與電車:環保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補助機車汰舊換新,然而,汰舊換新的機車竟包含七期燃油機車。環保署至今年為止已補助8萬5,421輛七期油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機車等補助則是1萬8,753輛。七期油車補助數量是電動車的4.5倍,簡直是大走減碳回頭路。在環保署「帶動」下,今年全台有12個縣市環保局加碼祭出七期油車補助,從1,500元到1萬元不等,雙重帶動油車買氣。根據交通部最新統計,9月油車領牌數高達9.4萬輛,站上近3年新高。燃油機車成為當前汰舊換新補助政策下最大贏家,連續2個月市占規模超過九成。環保署今年編列3.55億元補助汰舊換新,但預算早已用完,光是油車就用掉4億元,明顯排擠預算!且近期國際油價下跌助長購買油車誘因,形同對油車的「隱形補貼」。環境污染、排碳成本原本應該反映到市場價格,環保署不應變相加碼補助油車換購。空污基金短絀,應撙節並妥善運用經費:查110度基金預計收入45億3,168萬8千元,支出54億4,530萬1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短絀9億1,361萬3千元。為撙節及平衡基金支出,應妥善運用經費,以達空氣污染防制最大效率。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及提出油車、電車差異化補助之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無論是2017年「14+N空污防制策略」(加強電力設施管制、鍋爐管制、改善柴油大貨車污染排放等14項防制措施),或是2018年大幅修正通過的「空氣污染防制法」,均可見到革新的企圖。然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20年5月底核定2020至2023年的「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卻設定2023年PM2.5全國年均濃度才達標,形同宣告環保署8年前規劃的2020年達標(15ug/m3)已失敗!據查:(1)環保署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2018年發布的「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指出,PM2.5對健康的影響在相當低的濃度仍有作用,有些健康作用甚至在低於我國的空品標準暴露情形仍可偵測到。換句話說,15微克的標準不足以保護國人健康。如此寬鬆標準會讓國人缺乏警覺,不清楚15微克的PM2.5仍有導致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老年人肌少症的風險。(2)WHO公告之PM2.5健康標準年平均值為10μg/m3,美國也早在2012年將PM2.5年平均值標準修改為12μg/m3。(3)國家衛生研究院於該報告中也建議,在國內目前的空氣品質標準之下,PM2.5仍可能造成健康影響,因此建議PM2.5標準值應修訂,並建議下降至日平均25μg/m3,年平均10μg/m3。綜上,PM2.5的濃度與民眾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然而,環保署於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品質管理計畫中,卻將2021年度PM2.5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6.5μg/m3。不但高於原訂的目標值(15μg/m3),更高於2019年度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16.2μg/m3)。因此空污基金中空氣品質管理計畫所設定之目標值,毫無企圖心與欠缺挑戰性,無益改善空氣污染狀況。為確保民眾健康,加速改善空氣污染,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PM2.5績效目標及空氣污染防制方案PM2.5目標,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2.據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其中,各測站臭氧年平均濃度(O3,avg),自99年27.94ppb,上升為108年31.4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32.08ppb最高,其次為北部31.33ppb、竹苗31.26ppb、雲嘉南31.07ppb;另各測站臭氧最大8小時年濃度(O3,8hr)亦自99年45.26ppb,上升為108年45.7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50.13ppb最高。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09年執行檢討及臭氧防制措施書面報告。

1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近10年來臭氧年平均濃度呈上升趨勢,將影響人體健康及造成環境危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管制污染源,以維護國人健康,並需擬定如何強化相關防制措施,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110年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當中有1,000萬元用以辦理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等空氣污染物成因與綜合管制計畫。按臭氧對呼吸系統,包括鼻、咽喉及氣管黏膜具刺激性,能引起咳嗽、胸口疼痛、咽喉及眼睛刺痛、氣喘、頭痛、疲倦,嚴重者可能損害肺部正常功能,及導致呼吸系統發炎,對小孩、老人、病人或戶外運動者有較大影響,另對於植物,包括農作物亦有不良影響。惟依據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近10年來(99至108年度)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均呈下降趨勢,唯獨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其中,各測站臭氧年平均濃度(O3,avg),自99年27.94ppb,上升為108年31.4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32.08ppb最高,其次為北部31.33ppb、竹苗31.26ppb、雲嘉南31.07ppb;另各測站臭氧最大8小時年濃度(O3,8hr)亦自99年45.26ppb,上升為108年45.70ppb,並以高屏空品區濃度50.13ppb最高,其次為雲嘉南49.06ppb、中部46.00ppb、竹苗44.02ppb及北部43.36ppb。臭氧之污染來源包括高空臭氧層流入,以及土壤、閃電、生物排放等自然界污染源;另有人為排放污染物轉化形成,如汽車、化學工廠、工業燃爐、煉油廠及其它污染源,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改善近10年來我國臭氧年平均濃度呈上升趨勢,並加強相關防制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1億6,960萬9千元,其中編列1,000萬元辦理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等空氣污染物成因與綜合管制計畫。經查,我國近10年來各類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均呈下降趨勢,唯獨臭氧(O3)濃度變化呈上升趨勢,應加強管制臭氧污染源,並強化相關防制措施。「專業服務費」編列500萬元辦理空氣品質改善成效分析決策系統計畫。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次提出空氣污染改善方案之經費需求或因中央跨部會配合推動、或因地方政府協力辦理,抑或新增強化措施及延長期程等因素而增加經費需求,惟經費需求未完整規劃,不利成本效益評估。相關政策研究、策略研析等研究經費龐大,或有與公務預算重疊者,亦應詳細說明其計畫目的及內容。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我國空氣品質已有逐年改善之趨勢,惟今年空污季已來臨,臺灣西半部地區空氣品質再面臨惡化危機,為維護並提升國人生活福祉,現行空氣污染應變工作仍有許多進步空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已先協調台灣電力公司、麥寮發電廠等燃煤機組進行減排降載,提醒地方政府關注空氣品質,適時啟動預警及應變措施,特別加強轄內露天燃燒、營建工地以及堆置場等可能污染源的管制作為。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褔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空品惡化緊急應變之具體精進措施、期程之書面報告。

14.資源回收宣傳與溝通手段無效:

查108年度資源回收宣傳透過電子報、辦理「2019資源回收大作戰─微電影創意競賽」等活動、109年度發行雙週報、加強FB宣傳等宣傳管道辦理。惟查微電影創作競賽,首獎於Youtube頻道不到200人觀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營之「資源回收大家讚Recycle with us」臉書專頁每篇貼文約10至30個按讚數,顯然難以達到宣導效果。資源回收統計資料不透明:查環保署資源回收網及環境資源資料庫之統計資料資源回收網之統計資料竟以圖檔或pdf檔呈現,完全失去統計資料的意義。此外,該網站僅公布執行機關資源回收量、公告應回收廢物品及容器回收量,及列管材質之「整體回收率」。上述數據完全無法掌握資源回收體系的真實狀況。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公開下列數據,以落實資訊公開。(1)廢容器、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項目之回收率,應依不同公告回收材質項目列出,而非只是列出總項。(2)公告應回收之物品,除列出各細項之回收率,應公開其營業量、廢棄量、再利用率、衍生廢棄物種類與數量等相關數據。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資源回收宣傳評估報告,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5.「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明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前述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且依現行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回收制度,責任業者每2個月須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申繳回收清除處理費,以負起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現行營業量申報繳費基於「污染者付費」「及「誠實申報」原則執行,然而責任業者自行申報制度使各業者依其利益最大化之考量存有僥倖心態,故仍時有短漏報之情況。近期與清心合作的大隆保利龍公司,即短報回收清除處理費3億5千萬元。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委外做的調查,都找出530家未登記責任業者,未依規定合法申報!環保署雖設有「獎勵民眾檢舉責任業者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但自98至109年這11年間,只有226案檢舉案件。民眾做為第一線使用產品的消費者,環保署卻未善加透過民眾進行公私協力,110年度還欲降低民眾檢舉責任業者短漏報費用的預算數。短報、漏報,蓄意規避申報營業量並繳納費用的業者,對於資源回收基金體系影響重大。為健全資源回收體系與基金財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現行營業量申報制度之改善方案及針對重大、惡意短漏業者之查核方案,及檢討民眾檢舉制度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6.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有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推動行政院重大政策「循環經濟」的業務,偏向於補貼提升個體戶資收價格的申請,與循環經濟的政策內涵及發展方向,未有直接關係;且相關循環經濟涉及廢棄物如何減廢、減量,是以環保署應主動協助事業單位去認定廢棄物市場價值。然縱觀所推動之工作計畫,未見有相關之規劃與執行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隨著資訊科技之快速發展,電子資訊產品民眾汰換率快速,致其廢棄物產生量不斷增加,其中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不乏含有鉛、鎘等重金屬或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倘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增加其被任意棄置之造成環境危害風險,顯然其回收工作仍有提升空間。為維護環境生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加強辦理廢電子資訊物品回收工作及積極控管廢物品流向,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推動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按年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惟部分項目(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顯示有部分應回收物品似未進入回收體系,不僅降低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辦理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成效,亦恐增加被任意處置之風險,進而影響人體健康及造成生態環境之危害,允應積極控管流向。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用以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以確保回收量及處理量之正確性,然部分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有超逾1年以上仍未完成營業量或進口量登記,或部分已登記責任業者漏未申報期間達1年以上,或從未辦理申報,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6至108年度責任業者應申請登記而未登記者計2,713家,截至109年4月10日止,上述2,713家應登記而未登記業者中,仍有260家尚未完成登記,其中超逾1年以上者計108家,約41.54%。有待環境保護署檢討並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輔導業者依法登記及確實申報。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係用於辦理各項目之回收認證。經查,近3年來部分資源回收物品之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不及回收量,包含廢紙餐具、廢PET、廢PVC及廢PP/PE,部分業者恐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繳納回收清楚處理費。此外,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項目中,近3年也有部分項目(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廢棄物如未經妥善回收,恐遭棄置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近3年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情形不佳,部分項目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且應回收物品倘未進入回收處理體系,則可能造成環境問題,進而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7)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應回收廢棄物之稽核認證業務」預算編列2億2,077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用以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以確保回收量及處理量之正確性。經查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品共計13大類33項67種回收項目,近3年來(106至108年)渠等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情形,核有部分項目(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詳表1)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顯示該等物品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重不低。然而,應回收物品倘未進入回收處理體系,則可能被棄置路邊或荒野,造成環境問題,其中如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不乏含有鉛、鎘等重金屬或含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倘未進入電子廢棄物回收體系,恐增加被任意處置之風險,因而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確保應回收廢棄物品確實進入回收體系,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編列17億0,828萬7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計畫,近年達成目標回收率者或未及半數,抑或有下修目標值之情形。觀察近年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回收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6年度達成者10個、107年度10個執行機關達成、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有下修目標之情形。「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其中之細項為「配合本署重大政策施行」,此工作計畫下有14個細項,哪項非環保署重大政策?在預算編列上有如此計畫不明之工作實屬不妥。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近年來國人環保意識不斷提昇,垃圾量持續往下降、資源回收量遽增,使得各縣市資源回收車輛似有不足,甚且部分車輛已老舊達汰換年限。造成清運量能有限、民眾配合資源回收不便,維護保養費用高,嚴重影響工作安全甚至公安疑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汰換資源回收車建立完整的規劃,讓全國各縣市及鄉鎮區能有足夠之資源回收量能及申請汰換之依據。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計畫,惟查近年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回收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7年度10個執行機關達成、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有下修目標之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積極加強提升資源回收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計」畫,中「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8億9,8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惟觀察近年(105至108年度)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5年度達成者僅3個,106年度達成者為10個,107年度僅5個執行機關達成,各年度達成目標者未及半數;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包括: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南投縣)有下修目標值之情形(108年度目標回收率較107年度為低),倘比照其餘15個執行機關,係採按年緩步提升或維持其目標回收率之目標設定方式,則渠等7個機關恐未能達成108年度之目標值,而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成效,允待強化。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5)為增進全國資源回收率及輔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編定「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然而根據「109年環保統計年報」,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總計從107年的974萬0,671公噸,108年增加至981萬2,418公噸,其中巨大垃圾增至15萬5,761公噸、資源垃圾則是496萬6,645公噸,顯見垃圾減量成效並不明顯。再從垃圾回收率來看,巨大垃圾回收從105年0.82%降至108年0.63%,廚餘回收率從105年7.72%降至108年5.53%,由此可知,我國巨大垃圾及廚餘回收率仍有待提升。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出有效減少垃圾量且提升資源回收效率之作為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

總計

一般垃圾

巨大垃圾

資源垃圾

廚餘

公噸

107

9,740,671

4,225,338

148,979

4,771,363

594,992

 

108

9,812,418

4,191,968

155,761

4,966,645

498,045

資料來源:109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年度

垃圾回收率

 

總計

巨大垃圾回收

資源垃圾

廚餘

 

百分比 %

 

105

58.00

0.82

49.47

7.72

 

106

60.22

0.71

52.51

7.00

 

107

60.54

0.64

53.26

6.64

 

108

61.30

0.63

55.14

5.53

 

資料來源:109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資收大軍計畫立意良好,並且在疫情期間加碼推出「資源回收溫暖關懷計畫」,然而目前執行成效卻不顯著,對於個體戶的宣導不足,了解計畫的民眾少。至109年第1季,列冊僅9,051人,如此良好的計畫,執行成效嚴重不彰,環保署必需全面檢討,並加強宣導力道,同時展望未來,徹底改善過往拾荒戶的形象,基此為督促環保署,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資收關懷計畫執行書面報告。

18.110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2億4,394萬7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經查一般廢棄物回收率雖自91年之15.55%,逐步上升至108年度之61.30%,惟巨大垃圾回收率及廚餘回收率自102年度起不增反減,102年度分別為1.14%及10.84%,108年度則下降至0.63%及5.53%。又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指出:「購物用塑膠袋循環再利用因各地方政府回收塑膠袋品項不一,缺乏誘因且後端處理量能不足,回收率仍未及1成。」是以,近10餘年來,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未見明顯下降,且部分項目之資源回收動能減弱,顯見資源回收相關宣傳工作仍有待加強,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提高巨大垃圾、廚餘及塑膠袋之回收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近年全國資源回收場火災意外頻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督促各縣市市政府環保局輔導轄內回收處理業者。然經媒體報導,屢見資收業者不符消防規定,包括未設置滅火器、滅火器使用期限過期及室內消防栓故障等,形同社區未爆彈。由於資收場多存放易燃性廢棄物,一旦發生火災,很難短時間撲滅,恐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生命威脅、空氣污染。顯見環保署在強化回收處理業者的防火意識,辦理消防安全講習及演練,輔導作好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成效不彰。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

(3)資源回收場時有火災之情形,去年彰化已多次發生資源回收場火災,109年8月19日有發生彰化市塑膠資源回收場凌晨大火瀰漫臭味引起民眾抗議。對此一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正視問題及善盡監督責任,不應放任隨意堆置資收物,並應督促落實管理,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資源回收場管理方式之書面報告。

(4)據統計,國人每年約購買600萬支手機,約有六成留在家中,換句話說,約有360萬支手機沒在使用,需要回收。智慧型手機的零件含有許多有毒金屬物質,回收若未妥善處理,很容易對環境造成污染。又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108年全台辦理超過50場次手機回收推廣活動,設80個常駐點,回收2萬3,241支手機、參與人數2萬0,319人,約得到1公斤黃金及6公斤銀,回收稀有貴金屬總價值約190萬元,顯見成效卓著。然手機目前仍非公告應回收項目,目前回收獎勵補助活動僅為單次性的活動,無法持久獎勵,恐影響手機回收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研議是否將手機列為公告應回收項目書面報告。

(5)歷年手機售出量及回收量,如下表:

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累計量

手機售出量

(萬支/公噸)

735

765

820

811

902

1034

854

800

733

661

8115

手機回收量

(萬支/公噸)

93

87

96

121

152

210

384

487

505

626

2760

根據綠色和平在2016年的調查顯示,台灣人平均擁有5.41支手機,從歷年手機售出量及回收量的統計數字,也可以看到售出的手機總量,只有約三分之一的手機回收。手機已經是重要的電子垃圾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該更積極推動手機的回收及再利用。但查環保署在2020年10月所辦的手機回收推廣活動,回收地點只有在各縣市的清潔隊,對民眾而言並不是方便的回收地點。顯見環保署在手機回收的宣導及推廣力度不足。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1年3月底前,提出提高手機回收的具體計畫及方法,並研議是否將手機納入公告應回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6)日本自1980年代起提倡「都市礦山」之概念,係從廢棄電子電器、及資訊用品回收後,提煉可供再利用之貴稀金屬;我國亦為一天然資源稀缺之國家,同時亦為全球資訊用品之主要生產國之一,確保貴稀金屬資源永續,提升再利用比率應為資源回收之重點;然查自2012年迄2020,廢棄電子電器、資訊用品之回收量卻有逐年下降之趨勢,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廢棄電子電器及資訊用品回收提升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電子電器物品台/公斤

資訊物品台/公斤

101年

2,454,803

3,387,706

102年

2,621,151

3,134,613

103年

2,627,279

3,843,565

104年

2,635,478

3,683,529

105年

2,565,141

2,918,817

106年

120,418,428

17,051,080

107年

127,236,726

16,459,927

 

108年

125,177,442

16,605,227

(7)國民旅遊大爆發,媒體報導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分類未確實,廠商缺乏回收意願,究其原因為回收販賣及補貼經濟誘因不足,回收價值無法平衡轉運至本島的船運費用,又加上近幾年回收價錢降價,包含1公斤廢紙換不到2塊,回收1公斤廢鐵罐拿不到5元,寶特瓶不到3.5元等等,回收散戶忙1天買不起1個便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正視離島地區資源回收問題。目前國民旅遊離島都有加碼旅遊補助,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可以比照辦理,也可參考類似「振興三倍卷」方式,發行「資源回收三倍卷」,加碼專案補貼離島地區資源回收,以讓與本島價格有所區隔,促進回收誘因,有效達成垃圾減量及資源分類之效果,因此環保署不能長期漠視離島地區資源回收成效不彰問題。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改進書面報告。

19.109年9月20日雲林縣斗六陸橋大火,起火原因為橋下被地方政府挪為資收場堆放大型資收物,因管理不慎導致起火,導致整個橋墩結構遭受影響,目前必需封橋整修。對此一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未盡監督責任,放任地方政府隨意堆置資收物,又未督促地方政府完善管理之責任,因而致生如此嚴重意外,嚴重怠忽職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加強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場管理輔導書面報告。

20.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應變及整治之推動」預算編列2億0,995萬9千元,用以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調查、應變及管理等業務。惟近來發生多起不肖業者任意傾倒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地下水與河川污染的事件,如:新竹橫山鄉油羅溪污染案、台南學甲爐渣案、不肖業者跨縣市承租廠房棄置事業廢棄物,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案例,讓民眾對於事業廢棄物之源頭管理,產生極大疑慮,後續的清運問題、配套措施與是否修法,仍有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現行政策提出通盤檢討的具體方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如何有效源頭管理,避免事業廢棄物遭非法棄置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為提高綠電比例,政府推行「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並有農地種電的政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已建立平台,若地主有種電意願,而光電業者也願意投入,環保署會給予土地持有人每公頃新台幣40萬元補助。但經濟部能源局已透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補助作業」給予地方縣市政府權限,予有種電意願之地主補助。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避免重複補助農業用地設置太陽光電之書面說明報告。

(2)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針對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之執行,為推動國內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業務執行,土污基金補助地方近8年預算由103年度之4億9,406萬7千元,增至110年度之6億0,783萬6千元,然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控制場址及地下水限制使用地區者共計8,845處,解除列管場址為7,039處,其中事業場址公告為1,466處,尚未解除列管事業場址441處,尚有剩餘三成場址中列管超過5年以上仍未完成整治者多達67處,比例高達15%,其中不乏有超過10年以上未完成整治之場址,整治進度過於緩慢,該基金場址管制及整治成效有待提升。全國運作中及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已賡續進行實地調查,但仍有部分列管場址多年仍未完成整治,或實地調查比率有待提升,允宜建立監督管考機制,以利掌握污染場址改善進度。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問題提出說明及檢討改進之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用以協助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染場址之調查、評估、管制及整治監督計畫等業務。然近年(101至109年)各類型(包括農地、加油站、儲槽、工廠、非法棄置場址及其他)污染列管場址整治情形,其尚未解除列管場址數呈逐年成長趨勢,101年為1,247處,109年8月份已增加至1,789處,並以農地1,383處高居首位,且期間尚有多達3千餘處之情形,顯示該基金多年來完成整治之場址不及公告列管之數量,允宜強化各類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為確保我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安全,並協助地方政府加速污染場址整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編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然而根據環保署近10年統計,我國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從99年度的58萬7,048平方公尺,增加為108年度的243萬3,497平方公尺,成長至四倍,顯示我國主管機關整治地下水受污染之地區及相關預防之工作,成效有待提升。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面積總計(平方公尺)

99年

587,048

100年

560,247

101年

617,332

102年

573,152

103年

581,223

104年

893,880

105年

2,404,137

106年

2,440,821

107年

2,343,777

108年

2,433,497

 

資料來源:環境統計查詢網

(5)110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項下「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相關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6億0,783萬6千元。惟查尚未解除列管之污染列管場址數年有增長,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99年起即持續進行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亦補助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農地整治改善,然截至109年8月止,污染列管場址中以農地高居首位達1,383處,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成效差。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農地污染改善規劃書面報告。

(6)「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執行近8年,列管場址不減反增,且至109年8月止,污染列管場址中,農地高居首位達1,383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宜強化各類污染場址管制及整治業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22.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預算編列1億7,747萬4千元,較109年度增加2,661萬6千元,然108年度決算數1億4,319萬5千元,該預算執行率僅有90%,不只顯示於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各項下計畫推動不力導致執行效益不彰,更表示其有撙節空間。「飲用水管理條例」自86年修正公布迄108年底止,已歷時20餘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迄未依該條例第8條規定公告該條文所定之「公私場所」內涵,致無法對各地方政府機關及學校設有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進行有效管控,允宜依法妥適處理。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計畫中,「氨氮削減示範計畫」辦理河川、事業氨氮削減策略、方法與技術之研討運用,以及河川污染即時處理技術提升工作以及事業氨氮污染調查及削減示範場規劃設計、辦理畜牧業資源化利用工作,以及辦理輔導畜牧業廢水管理計畫工作等。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前期計畫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河川(詳附表1,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復列為本計畫之氨氮削減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4.33毫克/公升,甚較該計畫整治前之3.4毫克/公升(100年度)為高,且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詳表1,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南崁溪),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容待強化。

綜上,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故河川污染整治成效允待強化。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中「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0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作業。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00年起陸續實施放流水氨氮管制措施,並修正法規提升畜牧糞尿資源化比率,以削減氨氮污染量排放,惟近年來部分河川之氨氮含量改善成效尚不明顯,另有氨氮含量不減反增者,允宜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水體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資源化利用等措施。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4)「水污染防治計畫」實施以來,部分河川氨氮含量改善成效仍待加強,甚至有氨氮含量不減反增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強化水體氨氮污染削減及畜牧業資源化利用等措施,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5)110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基金用途「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編列9,510萬元,用以辦理「永續水質推動計畫─氨氮削減示範計畫」之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輔導與查核、水體污染整治與水質監測等水污染防治工作;辦理畜牧業資源化利用工作;辦理水體污染事件緊急應變處理工作;辦理水污染防治工作之成效作業等業務。經查,環保署為改善水體環境品質,已於100年5月奉核定提出「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1至108年)」,總經費47億8,561萬1千元(另基金預算3億4,200萬元),用以整治11條重點河川,惟歷經多年河川污染改善,11條重點整治河川中,有6條河川(詳附表1,北港溪、急水溪、二仁溪、南崁溪、老街溪、新虎尾溪)復列為本計畫之氨氮削減對象,其中急水溪108年度之氨氮含量4.33毫克/公升,甚至較該計畫整治前之3.4毫克/公升(100年度)為高,且截至108年度仍有5條河川(急水溪、鹽水溪、二仁溪、阿公店溪、南崁溪)之氨氮污染指標維持在嚴重污染程度,河川污染整治成效仍待強化,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如何提升河川氨氮削減整治工作之辦理成效提出書面報告。

附註:1.氨氮(NH3-N)≦0.50mg/L(毫克/公升)為未(稍)受污染;0.50<NH3-N0.99為輕度污染;1.00NH3-N3.00為中度污染;NH3-N>3.00為嚴重污染。

2.前期計畫之重點整治河川有11條,而表內僅列10條,係因環保署環保統計查詢網中未有愛河之氨氮資訊。

資料來源:立法院預算中心。

23.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億6,713萬6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行政院業已依法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相關政策。107年3月經行政院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擬訂相關推動策略,提出8大政策配套及相應評量指標,包括:推動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109年前完成總量管制法規建置;配合國內減碳路徑,研議綠色稅費相關經濟誘因制度;109年完備促進綠色金融相關法規及配套制度之研議;109年前完備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暢通氣候變遷資訊管道,傳遞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資訊,109年辦理網路推廣累積人次達200萬人次;109年完成調查全民氣候變遷認知評析;檢討修正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法規,109年完成各部門主管機關法規盤點;健全氣候變遷減緩財務機制,109年完成可運用於氣候變遷減緩相關基金盤點。為達成各階段溫室氣體減量管制目標,八大政策配套主協辦機關應於109年及114年完成預定工作,始得奠基於執行成果,邁向下一階段。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上述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8大政策配套之執行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按年編列專業服務費,用於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以及勾稽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等業務,惟溫室氣體第1階段管制期限將於109年度屆期,但共同承擔減碳責任之環境、能源、農業、運輸、製造及住商等6大部門中,僅環境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呈下降趨勢,其餘部門均較104年度增加,如能源部門106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為38.221MtCO2e,較104年度之37.472MtCO2e增加,農業、運輸、製造及住商等部門亦復如是,爰各部門欲達成其109年度之管制目標,容有長足進步空間,允宜檢討強化,俾落實減碳責任。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5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104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104年7月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至今,行政院業已依法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等方案,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9條第1項,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來源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拍賣或配售之所得,或依核配及交易制度收取之手續費。惟110年度溫室管理基金收入來源僅列基金孳息收入及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尚未因管制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有收入。依據聯合國氣候變遷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提出「全球暖化1.5°C特別報告」,因應氣候變遷之黃金時期為2030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應積極擴充財源,執行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落實環境正義。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核配、抵換、拍賣、配售及交易制度執行改善計畫,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4.「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11條第1項「階段管制目標以5年為1階段,其目標及管制方式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諮詢委員會定之。」再根據同條第3項「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1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2年提出。」第1期溫室氣體管制目標之期程為105年至109年,第2期將於110年開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08年訂定第二溫室氣體管制目標及相關規劃,如今109年即將屆期。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仍未完成下階段研訂之法定作業。爰此,為督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速進程,能於法定時效內完成,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2月31日完成本身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5.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978萬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5,978萬元,用以辦理: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整合部會權責分工,檢修行動方案及精進策略;推動務實參與氣候公約,推展協力參與平台,掌握巴黎協定全球協商進展;建置整合評估模式,評估我國低碳路徑策略之環境效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審議及發布、推動氫氟碳化物管理措施研擬數據統計更新與本土化參數建立,勾稽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等業務。有鑑於歐盟已於2020年3月公布「氣候法」(Climate Law)草案,具體目標為歐盟的成員國需在2050年前實現「氣候中和(climate neutrality,即溫室氣體零排放),未來為保障歐洲各國商品保有價格競爭力,不排除針對進口商品實施邊境碳稅(carbon border tax)措施,我國若再不訂定碳交易相關措施,恐對出口業造成嚴重傷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於109年10月15日提出第2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卻仍以205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回到2005年的50%以下,目標過於保守,與國際趨勢不符;此外,環團批評溫室氣體減量根本問題在於缺少公民監督,6大部門若未達成目標,僅需提檢討報告,根本毫無拘束力。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我國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政策工具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經查,目前114年全國溫室氣體淨排放量之第2期(114年)部門階段管制目標,製造部門排放量目標較基準年對比為-0.22%,相較之下住商部門為-27.90%,製造部門為排碳量最大的部門,減碳比例卻太低,反觀住商部門則需要去承擔較多的減碳量,各部門排碳量與減碳量顯然不符合比例。同時,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10國將2050前達到碳中和的目標納入正式的政策議程,並且英、法、紐西蘭等6個國家已正式入法。相較之下,台灣2階段管制目標以2050年減量50%顯不夠積極。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碳中和規劃路徑可行性規劃評估書面報告。

26.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預算編列2,648萬5千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10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溫室氣體減緩宣導與調適」係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相關宣導措施。依據「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各階段管制目標,除第一階段外,應於下一階段排放期開始前2年提出。」然而,相關部會遲至2020年10月才進行階段管制目標的公聽程序,且欠缺執行成果報告及詳細行動方案內容,並不符合公民參與要求。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各部會調適成果書面報告。

(2)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已反映在近年來全球溫度明顯升高、造成熱害、熱帶氣旋災害之增加、海平面上升等明顯可見的影響;而氣候變遷之主因,國際共識已認為是因為溫室氣體排放之大幅上升而導致;故此,如何向國人宣導溫室氣體減緩已是刻不容緩,殊為重要。然近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第2階段溫室氣體管制目標之公聽會中,尚有意見認為經濟發展與溫室氣體減緩並不相容,更認為台灣非國際成員,本不須跟隨先進國家之管制腳步;由此可見國內對於溫室氣體之影響、及其切身性尚未有足夠之了解。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溫室氣體減緩宣導之辦理情況與未來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新增決議25項:

1.我國空氣品質標準與空氣品質指標(AQI)分級並不相符,且PM2.5之24小時平均值標準為35μg/m3,即日AQI>100橘害即為PM2.5超標日,因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先前以減少紅害(AQI>150)站日數為我國空污治理之目標,實為過於寬鬆且便宜行事,應以消滅橘紅害日為目標,方符合空品標準之要求。爰此,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中南部橘紅害站日數由108年1,462站日數降至112年700站日數減半為目標,加強改善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

2.為改善移動污染源產生之空氣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相關計畫項目編列大型柴油車之「調修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推動經費約6億元,目標值則為5,000輛。惟查,近年空污基金辦理相關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2019年相關計畫之執行率僅3.5%,2020年截至8月底之執行狀況亦類似,與過去所預期之目標成效差距過大。爰此,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大型柴油車之調修及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推動計畫之精進作法與執行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有鑑於許多研究已證實懸浮微粒(PM2.5)會對呼吸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造成傷害,導致氣喘、肺癌、心血管疾病、出生缺陷和過早死亡。母親懷孕期間的高PM2.5暴露也被證明和孩子的血壓升高相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2018年發布的「懸浮微粒特徵對民眾健康影響之研究」指出,PM2.5對健康的影響在相當低的濃度仍有作用,有些健康作用甚至在低於我國的空品標準暴露情形仍可偵測到。經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之空氣品質管理計畫中,已將2021年度PM2.5濃度目標值設定為15.7μg/m3,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20年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執行成果與檢討方向書面報告。

4.有鑑於高雄大隆保麗龍公司生產免洗餐具,屬廢棄物清理法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的列管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業者每2個月應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據實申報銷售量,再依照營銷售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並接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稽查,然自105年至109年4月,大隆保麗龍公司申報實際生產製造杯品,不到總營業量的20%,因旗下3家公司不屬於回收清除物責任業者,便將其他80%多的營業量,以代工生產「非列管責任物」的「代工費」,虛開不實發票給這3家公司,涉嫌詐得短報回收清除處理費高達3億5,555萬多元。查現行營業量申報繳費基於「污染者付費」「及「誠實申報」原則執行,然責任業者自行申報制度使各業者依其利益最大化之考量存有僥倖心態,故短漏報之情況恐難根絕,更會逐步侵蝕資源回收基金體系,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申報制度之改善方案等精進作為)。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計畫,惟查近年各執行機關資源回收目標回收率達成情形,22個執行機關中107年度10個執行機關達成、而108年度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惟其中有7個執行機關有下修目標之情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應積極加強提升資源回收成效,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送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6.有鑑於自101至109年,廢棄電子電器、資訊用品之回收量卻有逐年下降之趨勢,查近3年來(106至108年)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情形(如:廢容器類、廢機動車、廢鉛蓄電池、廢輪胎、廢照明光源、廢電子電器物品、廢資訊物品等)之回收量與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有相當差距,顯示該等物品未進入制度內回收體系之比重不低。然而,應回收物品倘未進入回收處理體系,則可能被棄置路邊或荒野,致使環境遭鉛、鎘等重金屬或含鹵素耐燃劑等有害物質污染其土壤及水源,因而危害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含具體改善期程)。

7.有鑑於109年11月13日新北上百坪鐵皮資源回收場發生大火、110年1月22日桃園市新屋區赤欄里1家資源回收場、1月24日金門1家資源回收場、1月30日彰化縣鹿港鎮巷弄內1家資源回收場接連發生火災。基於資源回收場多存放易燃性廢棄物,一旦發生火災,短時間很難撲滅,造成諸多財產損失、生命威脅及空氣污染。回收處理業者的防火意識及公共安全維護觀念薄弱,多未依相關消防規定設置,成為社區潛在威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責無旁貸。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含具體改善期程)。

8.為加速農業用地場址污染整治,以及提高綠能比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5年11月8日公布施行「受污染土地改善及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併行審查作業原則」,推動改善污染農地與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政策,鼓勵污染土地關係人自主擔負污染土地改善責任,並於110年1月21日公布修正「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將改善中及改善完成之污染土地納入光電種電適用範圍。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正在列管進行污染改善中土地約41公頃,已完成改善565公頃,總計超過600公頃土地可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帶來的營收效益勢必相當可觀。為避免刻意將良好土地汙染以裝設太陽光電之道德風險,應訂有整治費用返還機制,挹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以投入於改善整體土地污染狀況,形成一良性循環,達成永續發展之目標。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妥善監督地方環境保護局確實依審核作業原則辦理。

9.有鑑於104年,全球簽訂「巴黎協定」同時,我國也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因應,然過去5年內,全球皆在氣候治理和承諾上有長足進展:超過120個國家設定了淨零碳排時程、歐盟預計徵收碳邊境關稅,皆使得台灣的管制力道和承諾相形失色。107年3月經行政院核定之「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內容洋洋灑灑,包括階段管制目標;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6大部門別減量策略,明確劃分中央各部會在溫室氣體減量及能力建構推動事項上的權責分工,也包括總量管制、綠色稅費制度、綠色金融與綠能產業、衝擊評析與科技研發、資訊擴散與獎勵補助、……、法規檢視修訂、健全減緩財務機制等跨部會的8大政策配套,並訂定檢視各部門執行成效的評量指標,期能整合跨部會量能共同推動減碳工作,以每5年滾動檢討強化來逐期達成減碳目標。8大政策配套主協辦機關應於109年及114年陸續完成預定工作,此工作屬多層次和跨部門之間的氣候減緩行動合作,應有更周延之考量。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協調跨部會合作,以達減碳目標。

10.「海岸管理法」於2015年通過,第7條第1項明定:「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然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資料,全台至少有66座濱海公有掩埋場,其中部分場址每隔幾年就會因為海岸侵蝕、河水淘刷,導致破堤問題,老舊垃圾成了海廢的來源。110年1月便有媒體報導彰化縣芳苑鄉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衛生掩埋場呈現海堤破損且下方掏空現象,垃圾隨著漲退潮被帶出,進而可能污染海洋。環境保護基金是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6個月內盤點濱海公有掩埋場是否垃圾崩落流失之情事,包括使用中、已封閉、復育成環保公園的濱海垃圾掩埋場,依其結構損壞程度,提出後續改善建議方案,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對外公開現況及後續處理資訊,以確保海洋環境品質。

1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環保團體成立「海洋廢棄物治理平臺」,於2018年2月共同發布「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目的是減少海洋塑膠垃圾,預計在2030年全面禁用拋棄性塑膠製品,包括塑膠袋、免洗餐具、外帶飲料杯及塑膠吸管等。原訂在2020年要做到購物用塑膠袋擴大限用措施範圍(如開立發票之所有商店);餐飲業者內用飲品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強化一次用外帶飲料杯之自備優惠措施,以價制量;以及現行限制使用之業者,於消費者內用飲食時,不得提供各類免洗餐具。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3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曾暫緩限塑令,後雖恢復內用禁止提供免洗餐具,但原訂減塑時程里程碑並未見到明顯進展。環境保護基金設立目的是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針對「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行動方案」推動一次用塑膠製品減量或限用2020年目標執行進度、未竟事宜及後續精進方案,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有效減少海洋廢棄物產生,降低塑膠製品對海洋環境生態之衝擊。

12.2020年9月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石化廠製程安全管理自主管理措施,建議石化廠落實自主管理:包括(1)建立設備元件風險管理平台,(2)規劃設備元件容易洩漏熱區,加強檢測頻率,(3)設備元件記錄電腦化,(4)規劃設備元件檢測責任區。然經濟部工業局所轄林園工業區近日於1個月內發生4起重大工安事故,顯示石化業者管理能力良莠不齊,部分業者不願投資足夠資金、人力,加強設備元件檢測及定期更換設備元件、管線,使得自主管理難以落實。環境保護基金設立目的是為防制空氣污染,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濟部5個月內研議,公開石化業者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30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設備元件洩漏檢查(測)紀錄資料,接受外界監督,並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1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0年12月11日公布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並列出新增對象為招生人數達200人以上幼兒園、核定收托人數達35人以上的托嬰中心等,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空氣品質定期檢驗測定等。然根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提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主要目的之場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將幼兒園跟托嬰中心納入原因為何?此草案公告後,造成部分幼兒園及托嬰中心之作業執行困難。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邀集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使法規訂定及後續執行更臻完善。

14.有鑑於我國營建工程施工機具數量推估約7萬餘輛,機齡10年至15年者佔比34%。而施工機具的使用將造成環境的污染其涵蓋空、水、廢、土,範圍極大,其中又以空氣污染影響較為嚴重。考量營造產業向來有「火車頭工業」之稱,是國家經濟發展相當重要的一環。為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研議管制進口機具污染排放,如同車輛管制方式,須檢附符合排放標準檢測報告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始可進口;並研議評估於國內執行定期檢測制度。

15.依據108年度空氣品質監測報告顯示,我國近10年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年平均濃度雖呈下降趨勢,惟詳各空品區空氣品質指標情形(AQI,Air Quality Index),各空品區之空氣品質指標良好及普通(AQI100)等級比率,依序以宜蘭空品區(99.44%)、花東空品區(99.32%)、北部空品區(95.67%)、竹苗空品區(91.95%)、中部空品區(86.53%)之占比達八成以上,另雲嘉南空品區(77.88%)、高屏空品區(75.19%)則均低於八成;反之,對敏感族群、對所有族群、非常不健康與危害等級者,則以高屏空品區(24.81%)、雲嘉南空品區(22.12%)所占比重最大。是以,部分空品區空氣品質容有明顯差異,尤以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之空氣品質相對較差!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雲嘉南及高屏空品區之空氣品質研議滾動式檢討空氣污染改善方案,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

16.有鑑於台灣長期空氣污染問題嚴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7年提出「空氣污染防制策略」與「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內容包含輔導老舊車輛改善、加強餐飲業油煙、道路、營建工程及河川揚塵管理,以及提供優惠貸款以鼓勵業者汰換高污染之老舊大客貨車等方案,值得肯定。惟查,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自2018年起連續3年入不敷出,2021年亦預計短絀9.1億元,基金餘額恐剩37.5億,將嚴重影響後續空品改善業務之推動。為持續改善我國空氣品質,回應民眾對污染防制之期待,爰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6個月內就未來加徵與加重相關空污費之期程規劃與預期收入,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7.近期台灣中南部地區空氣品質惡化嚴重,台南市已超過1個禮拜,空氣品質指標(AQI)天天達紅害等級,民眾苦不堪言。查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已將空品等級依污染程度分為預警(等級細分為1級、2級)及嚴重惡化(等級細分為1級、2級或3級)2類別,共5等級,並授權地方政府執行防制措施,得要求火力發電廠、製造業等污染源進行減產、降載及其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措施,以及時保護國人之健康安全。惟目前該緊急防制辦法之啟動標準極為嚴格,空品指標已達橘、紅害等級(對敏感族群不健康、對所有族群不健康)進入預警等級,卻僅能請求工廠自主配合;空品指標須達紫爆或褐紅(非常不健康或危害)之程度,方符合嚴重惡化等級,始得強制管制相關污染源之排放,儼然緩不濟急,形同虛設。為強化政府緊急改善空品之能力,及時進行空污防制措施,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現行「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之啟動門檻進行檢討下修,並於2021年6月底前預告相關修正草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8.為防制空氣污染危害,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歷經4次滾動式檢討空氣污染改善方案,冀達成108年度PM2.5濃度發生紅色警戒次數減半,以及細懸浮微粒(PM2.5)手動監測年平均濃度18μg/m3之目標。惟由歷次空氣污染改善方案實施成果以觀,我國PM2.5濃度雖已達紅害改善目標且逐年下降,然108年度仍有14個縣市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建請研議加強改善空氣污染問題,以維國人健康。

19.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並達到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亟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推動資源回收宣傳溝通、責任業者繳費查核、應回收物之稽核認證,以及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等業務,惟該基金之基金來源不敷支應業務所需,以致連續5年短絀,要求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謀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以健全基金財務。

20.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按年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計畫,編列相關獎補助預算,用以補助政府機關辦理資源回收工作計畫。惟查相關執行成效,2016年共22個執行機關僅3個達成其資源回收之目標;2016年達成者10個;2018年5個;又2019年雖有18個執行機關達成目標回收率,但有7個執行機關有下修目標值之情形。為有效推動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輔導與檢討各地方環保局之資源回收執行情況,逐年提升各地政府之實際回收率,並於3個月內就上述問題之檢討與改善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近年網路購物盛行,依經濟部統計資料顯示,電子購物營業額2019年已達2,078億元,約使用3萬公噸網購包裝。為減少一次性包裝之使用與推動循環回收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9年發布「網購包裝減量指引」,並於同年10月與4家網購平台業者合作,試辦為期2個月之「網購循環袋計畫」。查該試辦計畫之成效,統計出貨件數為8,241件,回收2,067件,歸還率約25%。為建立網購包裝循環系統,持續減少網購包裝之總量,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3個月內就後續政策推動之檢討與調整,與相關業者建立最佳之合作模式,以及未來推廣工作之相關規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2.環境保護基金設立目的是為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等,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又為提昇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環保單位應確保飲用水水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並依據「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及「飲用水水質標準」定期採樣辦理。經查,目前僅部分縣市公開飲用水水質檢驗資料,放置分散且格式不一。為促進民眾了解公共事務及飲用水水質檢驗資料之加值利用,爰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5個月內彙整各縣市公開飲用水水質資訊之歷史檢驗資料(含檢驗項目及數據),並放置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定期更新之,以供外界參考利用。

23.為研議氣候變遷因應政策,109年7月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英國在台辦事處共同合作,委由國際知名氣候政策研究智庫─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針對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及碳定價制度設計研議。這份「臺灣碳定價之選項」(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報告已正式發表且登載於倫敦政經學院網站。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僅就該報告中的執行摘要進行中文翻譯,此份研究報告極具參考價值,應將其全文翻譯,以利台灣中小企業、各研究機構進行相關對策的擬定,及台灣社會對減碳目標與策略之共識凝聚。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臺灣碳定價之選項」之全文翻譯。

24.全球暖化所帶來的氣候變遷已嚴重衝擊我們的生存環境,應抑制溫室氣體的排放,2015年聯合國通過「巴黎協定」,為了達成目標,歐盟正在研擬課徵「碳關稅」,預計2023年實施,屆時若台灣未有碳定價機制,勢必衝擊台灣出口產業及經濟。全台超過50%的碳排放來自於製造業,然而,第2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分配給6大部門的減量責任,較基準年(2005年)來看,排放量最高的製造部門僅需減少30萬噸碳排放,是6大部門之中最低的。且目前研擬的碳費金額僅為每公噸100元,完全無法提供足夠誘因讓企業加速減碳。因此,制定符合國際的減碳標準是首要之務,亦即2030年減碳目標需至少達到45%,且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另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倫敦政經學院所發布的「台灣碳定價之選項」報告中,指出有效碳價需至少定在每公噸1,000至2,500元,才能讓企業降低排碳。爰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議相關工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50淨零碳排相關計畫。

25.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按年編列專業服務費,用於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檢討,以及勾稽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成效等業務,因溫室氣體第1階段管制期限將於109年度屆期,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商6大部門主政機關共同研議檢討第1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以落實減碳責任。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信託基金部分

甲、勞動部主管

一、勞工退休基金(舊制)

()總收入:原列346億7,936萬1千元,增列「存款利息收入」1億6,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8億3,936萬1千元

()總支出:原列37億5,487萬4千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7億5,437萬4千元。

()本期賸餘:原列309億2,448萬7千元,增列1億6,050萬元,改列為310億8,498萬7千元

二、勞工退休基金(新制)

()總收入:原列1,149億2,273萬9千元,增列「存款利息收入」2億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51億2,773萬9千元

()總支出:原列1億2,885萬元,減列「投資業務成本」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835萬元。

()本期賸餘:原列1,147億9,388萬9千元,增列2億0,550萬元,改列為1,149億9,938萬9千元

()新增決議4項:

1.110年度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經理費─國內委託經營」,預算合計10億1,783萬8千元,查109年間爆發勞動基金炒股弊案,涉及委外代操之多家國內投信公司,已對基金肇致鉅大傷害,使民眾對基金之投資運用產生疑慮,顯見內控制度仍存有罅隙,且未見具體求償作為,主管機關應針對內控制度及後續求償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經查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運用各勞動基金及國保基金,至109年8月底總管理規模達4兆4千億餘元,其中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委託經營逕扣費用,國外委託經營經理費平均費率約百分之0.3多,相較於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平均費率約百分之0.29略高。考量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所統籌之管理規模己達一定經濟效益,應積極減低各管理成本,以維護勞工權益。

3.勞退新制規定勞工得在每月工資之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並提供稅賦優惠誘因以鼓勵自提,惟勞工自願提繳人數占勞退新制全體提繳人數之比率有限,顯見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制度仍有拓展空間,要求勞動部應檢討自提人數占比不高原因並研謀改善,以保障勞工之老年生活。

4.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日前爆發重大弊案,勞動部雖已主動移送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仍使國人產生對政府基金監管能力之不信任。另為強化勞退基金之收益,亦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建議勞退基金可定期投資買入「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ETF),並已通過復議階段。勞動部則初步回應,已將國內外各類被動型ETF列為基金投資範圍之一。為分散勞退基金之投資風險,減少人為操作之空間,爰建議勞動部研議擴大投資被動型ETF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就目前投資被動型ETF之資產配置概況與前述研議結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新增決議3項:

1.110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服務費用」,預算合計1,009萬2千元,查積欠工資墊償制度自75年11月開辦至109年7月底止累積追回9億5,101萬餘元,近年(106年至109年7月底止)追回之金額達3億3,739萬餘元,佔累積追回金額之35%。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規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惟多數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雇主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公司或工廠等多已不存在,渠等可供求償之剩餘財產極為有限,致累積未償金額龐大,催收成效仍待提昇,爰此,勞動部應針對提升催收成效之改善措施,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有鑑於近3年爆發多起公司倒閉事件,陸續送件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之重大案件金額大幅提高,其中代墊華映公司近8億元、遠東航空2億9,000萬元,各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自1986年開辦以來前二高之代墊金額,實有積極追償之必要。另截至2020年9月底止,基金墊付金額已達66億5,000萬元,然勞動部追回代墊款項之追償比率仍不足五分之一。為維護基金財務運作穩健,保障勞工權益與生活,爰要求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就追償華映公司與遠東航空代墊款項之進度,以及基金整體最新之墊付金額、追償金額和比率,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3.110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各2億4,039萬7千元、635萬7千元及3億0,613萬8千元,合計5億5,289萬2千元。110年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編列墊償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5億5,289萬2千元,近年來因「勞動基準法」擴大墊償範圍及適用期間,導致墊償金額逐年提高,且累積未償金額龐鉅,為因應該基金日後之財務負擔,建請應強化催收成效,以維該基金之財務健全。

乙、環境保護署主管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新增決議1項:

1.依規定責任業者按廢棄物清理法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少70%撥入信託基金,其餘撥入非營業基金,故各類資源回收物品清除處理收入之分配比例得視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彈性調整。由於104至108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連續5年虧損,且預計109及110年度亦呈短絀現象,而信託基金部分則連年賸餘,截至108年底已累積賸餘142億餘元,預計110年底將再增加至152億餘元。要求應衡酌調整信託部分及非營業部分之收入分配比率,以利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部分之財務健全,以利推動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工作。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新增決議1項:

1.有鑑於近年來清潔人員職災意外頻傳,清潔隊員為配合民眾作息、節日、活動或天然災害後環境清理之需要,工作時間常為清晨或深夜,天色昏暗之際,易遭車(酒駕)撞擊、隨車滑跌、墜落;甚至颱風過後滿目瘡痍,招牌、路樹、鷹架倒塌,都需清潔人員協助清理環境。然清潔人員容易發生工作災害,包括墜落、車禍撞擊、被機械設備捲夾、廢棄物飛落撞擊、感電、物體倒塌等,且據統計100年度至109年度8月底止,清潔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25件;上下班往返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者24件,為減少清潔人員傷亡事故,應積極督導各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公所落實「清潔人員標準作業程序手冊」等職安規定,加強辦理清潔人員勞工安全教育、訓練,並補強清潔人員安全所需之反光衣、帽、手套、安全鞋、口罩等護具,以及車輛機具、反光警示貼紙、燈具等安全措施,以保護清潔隊員執行職務之安全,降低清潔人員意外事故發生。

其餘均照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非保留部分均已處理完畢。上午會議進行到此,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本案保留部分之處理,現在休息。

休息(12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