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8分

12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11分至10時56分、下午5時2分至5時6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邱臣遠  陳椒華  林岱樺  王美惠  廖國棟Sufin.Siluko 葉毓蘭  溫玉霞  李貴敏  劉世芳  楊瓊瓔  李昆澤  湯蕙禎  李德維  邱泰源  賴士葆  吳玉琴  羅美玲  沈發惠  黃世杰  陳玉珍  柯建銘  蔡適應  林楚茵  賴瑞隆  陳歐珀  陳秀寳  許智傑  曾銘宗  吳斯懷  高金素梅 傅崐萁  陳 瑩  吳琪銘  郭國文  何志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趙天麟  莊競程  邱志偉  黃秀芳  陳素月  吳秉叡  王定宇  吳思瑤  何欣純  羅致政  邱議瑩  張廖萬堅 周春米  蘇巧慧  張宏陸  陳亭妃  林俊憲  莊瑞雄  管碧玲  賴惠員  江永昌  鄭運鵬  蘇治芬  劉櫂豪  張育美  萬美玲  林奕華  陳雪生  許淑華  江啟臣  林德福  謝衣鳯  魯明哲  呂玉玲  陳超明  孔文吉  羅明才  陳明文  鄭天財 Sra Kacaw  林文瑞  徐志榮  翁重鈞  余 天  劉建國  林昶佐  鄭正鈐  王婉諭  賴香伶  馬文君  林宜瑾  范 雲  楊 曜  林為洲  林思銘  蔡壁如  邱顯智  陳以信  蔣萬安  游錫堃  鍾佳濱  趙正宇  洪孟楷  費鴻泰  高虹安  鄭麗文  張其祿  蔡易餘  廖婉汝  高嘉瑜  蘇震清  蔡其昌  洪申翰  黃國書  賴品妤  吳怡玎  

委員出席 111人

請假委員 林淑芬  

委員請假 1人

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朱澤民

 

財政部部長

蘇建榮

 

國防部部長

邱國正

 

(列席時間:12月3日)

  席

院長

游錫堃(12月3日)

 

副院長

蔡其昌(12月7日)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2月3日上午9時至9時14分、10時至12時15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2分、4時35分至5時8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2月3日下午4時2分至4時35分、12月7日上午9時11分至10時56分、下午5時2分至5時6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年度至115年度)」案。

決定:定於12月3日(星期五)舉行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三、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十一、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江永昌等23人擬具「民法增訂第四百八十九條之一及第四百八十九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4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4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開發管理利用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十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費鴻泰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費鴻泰等39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廢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財團法人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足表決法定人數】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送長照特約單位未收取部分負擔及追收未果之情狀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建構敏捷韌性醫療照護體系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免取得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一般行政」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六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總統府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決議()()「一般行政」凍結200萬元及「公報編印及印信勳章鑄造」凍結4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凍結40萬元及()「諮詢研究業務」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海基會109年第2季辦理政策溝通說明相關廣告彙整表」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大陸委員會函送109年度第2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109年第2季政策宣導廣告執行情形」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准予備查,請查照案。

七十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1人於第10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委員鍾佳濱、邱志偉、范雲、林楚茵、湯蕙禎、蔡易餘、吳思瑤、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賴瑞隆等10人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江委員啟臣,鑑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部分國家疫情迄今未歇,且我國與各國檢疫隔離管制措施寬嚴不一,造成旅外國人返鄉受阻。依據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故若出國未於二年內返國,依法必須強制移除戶籍,衍生影響其健保、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所得稅率及地價稅率,以及旅外留學生就學貸款利息補助遭取消,甚至選舉等諸多權益問題,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國,應屬不可歸責之事由,惟迄今未見行政院針對國人受疫情無法於二年內返國者,提出解決方案或措施,為維護國人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年度至115年度)」編製經過並答復質詢。(12月3日)

(由委員邱臣遠、陳以信、王定宇、王婉諭、張其祿、傅崐萁、鍾佳濱、邱顯智、賴士葆、賴瑞隆、陳椒華、馬文君、邱志偉、吳斯懷、湯蕙禎、林德福、曾銘宗質詢。)

決定:一、「中央政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1年度至115年度),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25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委員周春米等20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吳斯懷等19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五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於第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均逕付二讀,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二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六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比較國際運動產業發展趨勢,我國運動產業仍有成長及發展潛力,勢必結合民間資源及專業人力協助推動,爰建議教育部體育署得以專責法人辦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業務,鑑於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亦涉及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會同相關單位就專責法人之組織型態,與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等研議具體可行規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促進運動產業之長遠發展。2.我國賽事舉辦及推廣多由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然特定體育團體為非營利組織,長期對於我國運動活動之推廣不遺餘力,基於我國體育運動賽事之發展,必須對社會各界進行勸募或贊助。倘若我國稅務機關認定企業獲得賽事之冠名權、賽服權或其他標示名稱權利屬體育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對體育團體進而課稅,恐不利賽事舉辦,亦就此阻礙該項運動未來之發展。綜上,為求政府課稅合理明確,爰要求教育部體育署應於6個月內就前述賽事標示名稱權利所衍生的課稅義務對象與標準會同財政部討論具體可行之認定標準及規範,以促進體育活動之發展。)

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六條之二不予增訂;第三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七、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4人臨時提案,有鑑於台糖從日治時期接收11萬多公頃土地至2020年止僅剩4萬9千多公頃,近年亦透過各種方式加速開發,譬如與政府合作或標租地上權予私人企業開發產業園區、科學園區、住宅等,以及舉辦競賽鼓勵民間提供大面積土地開發構想,惟開發思維及土地活化模式,仍不脫興建硬體建設、發揮土地最大「價值」為目的,忽略台糖土地在我國面臨氣候變遷挑戰,對於調節氣溫、涵養水土、濾淨空氣、糧食安全、生態多樣性等國人安全與國土保育整體利益上更為重大之「價值」。爰請台糖參考聯合國「2030永續發展目標」,重新思考「永續發展」意義與土地「價值」,於一個月內擬訂台糖土地環境永續發展策略,包括調查土地位置、現況、分析環境條件對於區域之重要性等,作為未來土地規劃運用之基本依據,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八、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2人臨時提案,為因應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預計2022年第二季成立「數位發展部」。本席等認為,台南市已具備推展數位智慧經濟及資安研發良好基本條件:除具有世界級半導體生產重鎮台南科學園區之外,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更是全國綠能發展研究重鎮、匯集三個國家級研究機構─中研院、工研院以及國家實驗研究院,且科技部並已選定沙崙建立資安暨智慧科技研發大樓,未來將成為我國重要的資安暨智慧產業聚落。爰建請行政院考量數位發展部或該部之「資通安全署」及「數位產業署」能落腳於設於台南市沙崙智慧綠能科學城園區,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九、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3人臨時提案,鑒於新冠肺炎疫情爆發,部分國家疫情迄今未歇,且我國與各國檢疫隔離管制措施寬嚴不一,造成旅外國人返鄉受阻。依據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故若出國未於二年內返國,依法必須強制移除戶籍,衍生影響其健保、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所得稅率及地價稅率,甚至選舉等權益問題,國人因疫情無法返國,應屬不可歸責之事由,爰請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就國人因疫情無法於二年內返國者,研擬解決方案,請公決案。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7案。

附表

議   案   名   稱

1

(1)本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25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1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2人、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22人、委員蘇治芬等22人、委員周春米等20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吳斯懷等19人分別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眾黨黨團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1)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2)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賴惠員等24人、委員賴品妤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黃國書等22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1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4人擬具「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5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6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江永昌等22人、委員謝衣鳯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7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非營業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委員會營業部分、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3)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財政委員會營業部分、外交及國防、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非營業部分11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予以通過。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均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伍、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