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星期一)9時2分至15時22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泰源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11月24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5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蘇巧慧  吳玉琴  徐志榮  莊競程  邱泰源  吳欣盈  張育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洪申翰  楊 曜  陳 瑩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李德維  陳椒華  廖婉汝  洪孟楷  楊瓊瓔  張其祿  鍾佳濱

   (委員列席7人)

請假委員:林為洲  黃秀芳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薛瑞元

 

社會保險司

司長

商東福

 

口腔健康司

主任秘書兼司長

張雍敏

 

中醫藥司

司長

黃怡超

 

醫事司

副 司 長

劉玉菁

 

中央健康保險署

署長

李伯璋

主  席:張召集委員育美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彩鳳 簡任編審 李志遠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何家豪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就「醫療服務點值長久失衡、人力科別與地域分布不均,應如何於總額支付制度中達到全民健康保險經營永續與保障醫療權益等目標」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報告後,委員賴惠員、莊競程、邱泰源、吳欣盈、張育美、李德維、陳椒華、洪申翰、楊曜、蘇巧慧、吳玉琴、廖國棟Sufin.Siluko及洪孟楷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薛瑞元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志榮、張其祿、林為洲及陳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有關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各黨團已簽署同意不提出復議,並經議事處來函交付本會審查在案。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以信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王溢君為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及第86條條文請願文書。

主席:本日會議議程為: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35案。二、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王溢君為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請願文書。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人民請願案之審查,先作以下決議:院會交付審查王溢君為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請願文書,主管之衛生福利部已查復在案,另本案可提供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審查會議參考,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

請邱委員臣遠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邱委員不在場。

請趙委員正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趙委員不在場。

請莊委員競程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莊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楚茵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謝委員衣鳯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謝委員不在場。

請蔡委員適應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蔡委員不在場。

請吳委員玉琴說明提案旨趣。

吳委員玉琴:謝謝主席。今天排審針對身權法條文進行修正,本席提出三個版本,大概分為三個重點來修訂,希望能夠因應身權公約及相關身心障礙服務的精進作為,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是因應老福法之修法,希望立法有一致性;第三個是因應德芳教養院毆打院生致死的案子,我們也希望對於負責人訂定一些消極的資格。

以第一個部分因應身權公約及相關身心障礙服務之精進,在第十六條希望針對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能夠在教育、招考等權益事項上,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的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提供合理調整,並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相關指引,以落實身權公約。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之二都是針對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空間,希望能夠訂定無障礙環境,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像一般的無障礙規定也能擴充到一定規模以上之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及網路平臺業者,希望能夠落實全面無障礙化。第二個部分是針對老福法的修法,因為老福法也做了一些修訂,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四條也配合老福法相關的修訂,到時候我們再一起討論。第三個部分是因應德芳教養院的修法,在德芳教養院事件發生之後,對於負責人沒有可處罰的相關條款,所以我們建議修訂第六十三條之一,明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若具有這些消極的資格,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院長;另外也參考兒少權法,對於同仁有一些消極的規定,這部分我們也感謝邱召委的排審,希望立法院同仁共同針對身權法趕快進行審議,謝謝!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高委員不在場。

請范委員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范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以信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曜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萬委員美玲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萬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婉汝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廖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品妤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

請賴委員惠員說明提案旨趣。

賴委員惠員:謝謝主席。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作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而該公約在臺灣亦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綜觀現行法規,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該要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就職時之資訊落差;現今科技發展迅速,使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已是工作常態,也因為就職單位沒有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導致無障礙者沒有辦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沒有辦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的事實。

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利,並保障相對弱勢族群的權利,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推動各級單位及機關施行。謝謝!

主席:請余委員天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余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國書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黃委員不在場。

請張委員育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宜瑾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瓊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從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後歷經了10次修正,但是截至108年12月底,身心障礙人口已經達到118萬6,740人;又在107年開始,我們邁入高齡化社會,所以除了大眾運輸工具應該要將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的長者納入之外,無障礙的交通設施以及非屬於大眾運輸工具,比如載運輪椅使用者的車輛─福祉車,所提供的無障礙運輸服務之需求也是非常殷切。尤其資訊科技發達,通訊設備不斷推陳出新,缺乏智慧型手機補助的法源依據,所以本席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條文更應當要修正,交通安全資訊以及整個條件都必須再修正。以第六條為主,個人認為這是非常需要的,因為整個鑑定的工具也是不斷地推陳出新,所以我們必須要將第六條作部分條文修正;同時,第六十一條也非常重要,剛剛本席特別強調網際網路的部分,怎麼讓身心障礙朋友在運用時可以更加順暢,也必須做條文的修正;第六十三條也是一個重點,也就是消極的條件,曾經犯過什麼罪就不應當有擔任高階職務的資格。以上是本席所提出,也敬請各位同仁以及行政部門支持,讓我們的身心障礙朋友能夠更加快樂地生活,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馬委員文君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馬委員不在場。

請林委員昶佐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蘇委員巧慧說明提案旨趣。

蘇委員巧慧:主席、各位官員、各位同仁。今日衛環委員會排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表示認同,而且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以及維護入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者之權益並加強其人身安全保障,現行法令確實都有精進的空間。2022年6月30日行政院通過修正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本席在這裡也提出我的修正版本,以下謹就與院版不同之處進行說明。第一、我認為主管機關遴聘代表討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宜,應兼顧群體自主性及各障礙類別之均衡,且為使意見更多元,明定以續聘一次為原則。第二、明定機關、機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但衍生成本不應由身心障礙者負擔。第三、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且本法修正後,主管機關應於一年內完成盤查。第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不當對待致身心障礙者死亡等重大情事,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不予配合者,主管機關應強制實施轉介安置,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賦予主管機關追償之權利。以上為提案說明,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指教,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楚茵說明提案旨趣。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有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的部分,本席提出的是第十條跟第八十三條之一修正案。在第十條修正案當中,本席的提議是希望能夠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將會議性質制度化,便於完善規劃、協調、推動身障者的相關保障事宜;在出席代表比例的部分,原法規是要求身障者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席是把它提高到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代表的均衡,在這個部分,本條第三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採公開遴選身障者權益推動小組各代表,是為了確保主管機關所遴選之代表具有公正性及代表性。另外本席特別在第八十三條之一的部分進行修正,主要是金融主管機關應對身障者提供保險、金融、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及監督事項,其實本席非常在乎的是,它在本法的相關推動細則中,僅見於第十七條的金融服務跟第八十三條的財產委託之條文,沒有針對商業保險的相關規範,本席一直非常在乎身障者在健康保險跟人身壽險方面必須受到同等的對待,不能因為身障者而遭到歧視,所以本席對第八十三條的部分要求相關主管機關要會同金融主管機關擬定身障者投保權益保障之相關措施,確保身障消費者享有基本、平等及合理的保險服務。以上是本席主要修法的內容,謝謝。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報告。

薛部長瑞元: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張育美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陳明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趙正宇等2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蔡適應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賴惠員等2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以信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趙正宇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余天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趙正宇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七、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吳玉琴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委員蔡適應等2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一、委員陳柏惟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二、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三、委員高嘉瑜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四、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條及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行政院提案版本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回應身心障礙者需求,本部會同相關部會檢視本法後,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30條、新增4條),重點如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合理調整及通用設計入法,引導各級機關於制定政策過程中予以考量並具體落實。並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促進其參與政策諮詢過程。()確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與協力推動國家政策:增訂機構在發現障礙者受虐事實的24小時內主動通報責任及罰責。另外,為鼓勵私立小型機構如果辦理經政府指定或公告的重要政策(例如:機構公共安全),增訂得接受政府補助的彈性規定。()落實保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權益:明定機構人員之消極資格、退場機制及加重未立案機構不當對待致死罰則;強化機構對身心障礙者保護責任,加重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維護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增訂各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發展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行的便利。

貳、各委員提案版本

大院委員就本法提案修正共計34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建請各位委員考量:

一、修正條文第六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莊競程等19人)

建議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授權辦法規範事項,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同。另建議明定職能治療師為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必要成員,考量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本辦法第三條已明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第四條附表一乙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已包含職能治療師,爰建議維持原條文。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3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趙正宇等27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將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入法,調整其代表比例及產生方式,會議提供必要適足之無障礙環境,提供合理調整,確保公開透明,並於會議前公布議程、會議後公開會議紀錄。另外,建議增訂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就本條所涉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予以監督並定期提出評估報告。

(二)本部意見

1.查現行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中央機關(衛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均有常設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機制,邀集政府機關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者及其組織代表為委員,並以兼顧各障礙類別平衡為遴選原則,惟未明定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為使身心障礙者積極參與影響其生活相關立法與政策之決策過程,行政院提案版本已正面表列身心障礙者參與人數比例,不得少於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亦即,不得少於總數之四分之一,係與各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討論後,兼顧議事程序得以順利運作之最大共識。至明定代表產生方式採公開選舉、自主選出等形式,基於實務經驗,身心障礙者代表原本即由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推派產生,為保留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之彈性,允應審慎研議。

2.有關會議召開、議程、紀錄之公開方式,提供無障礙環境及格式等屬實務執行細節,本部可邀集各地方政府協商訂定行政規則,並落實辦理,無須於法律位階明定。

3.有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規定,事涉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允不宜於本法訂定。

三、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30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建議增訂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調整指引及協商程序,另外,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部意見

有關納入合理調整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調整指引及協商程序,以利共同推動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本部敬表支持。另外,基於合理調整精神原本即是調整義務方應根據障礙者具體需要,於不造成調整義務方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依國際經驗,合理調整大多數不涉及產生費用(例如:工作流程調整、工作時間調整……等),倘有衍生成本亦應屬調整義務方可負擔範圍,有關增訂由各級政府額外補助調整義務方,事涉國家整體財政,允宜審慎評估。

四、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委員蔡適應等21人)

有關建議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身心障礙者老化狀況與平均餘命研究並公開之乙節,按身心障礙者成因較為複雜,發生時間尚非一出生即認定,中間亦有可能涉及身分認定之轉換,尚難估算各年齡層平均餘命,國際上亦無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之官方統計,考量身心障礙平均餘命難以估算,且恐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甚鉅(如投保權益),允宜審慎評估。惟依據各級政府級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我國平均餘命統計資料之發布,涉內政部權責,宜請內政部表示意見。

五、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

有關建議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除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再增加陪同就醫服務項目乙節,考量長期照顧服務已提供陪同就醫服務,身心障礙者如符合長期照顧服務對象即可使用,爰不建議增列陪同就醫服務。

六、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陳以信等19人、委員楊曜等21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建議將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修正為資訊及通訊傳播,以及修正其範圍包含電腦及智慧型行動裝置與「聯絡」行為樣態之輔助、補助措施,以利於身心障礙者獲取資訊之近便性。

(二)本部意見

考量本條立法目的係為確保公共資訊應以各種可及性方式傳遞給民眾,至於資訊與通訊傳播則屬於提供方式之一,二者性質不同。另有關增列電腦及智慧行動裝置等項,與原條文「利用網路」似有重疊,爰不建議修正。

七、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

有關建議課予相關主管機關就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之義務,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同,本部敬表支持。

八、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趙正宇等21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建議明確區分為對外網站、內部公務系統及行動版應用程式,均須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增列一定規模以上的醫院、金融機構及網路購物服務提供業者之網站,亦須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以及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網站之新設或改版,未來應通過之無障礙檢測由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修正為第二優先等級以上,取得認證標章,並不得因之而有任何歧視待遇等。

(二)本部意見

經查現行有能力通過無障礙網頁標章之醫療院所家數不多、金融機構規模大小不一,另透過網路購物實已成為國人生活重要管道之一,本修正草案期以強制規定落實身心障礙者網路購物之權益保障,立意良善,惟按無障礙網站之建置涉及各業者成本負擔、版面改版頻繁、效果是否顯著等,允宜通盤評估,建議先以鼓勵自主取得方式,逐步建立推動。

九、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余天等23人、委員陳明文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趙正宇等17人)

建議將優先乘坐博愛座之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以擴大優先乘坐對象,本部敬表支持。惟有關建議增訂因故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替代方案,並配合修正第九十九條罰則乙節,基於航空產業須以飛航安全為首要考量,受限於安全考量或航空器本身限制,或有無法提供配套之情形;又鐵、公路等大眾運輸業者亦有鐵、公路中斷,且無替代運輸方式可提供替代服務之情形,確有執行困難之處,建議審慎研議。

十、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

建議為落實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之無障礙,增列改善計畫之訂定及指導、考核之規定,立意良善,本部敬表支持。

十一、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

參酌建築法相關規定修正第三項,增訂使用人之改善義務,並配合修正第八十八條罰則,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同,本部敬表支持。

十二、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之一(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

建議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統籌規劃交通服務資源,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之便利,與行政院提案版本相同,本部敬表支持。

十三、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

建議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體育或運動設施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乙節,考量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免費,公營運動場館現已有規定,至民營體育或運動設施之樣態繁複,並涉及跨部會、各地方政府財政支出與民間業者實務營運方式,允宜審慎評估。

十四、修正條文第六十條之二(委員吳玉琴等16人)

建議針對燒燙傷及脊髓損傷尚未符合法定身心障礙標準者,應提供生活重建服務乙節,考量本法制定目的係為提供經身心障礙資格鑑定及評估並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之法定服務,倘開放尚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燒燙傷者及脊髓損傷者使用本法相關服務,涉及本法制度設計之整體調整,允宜通盤審慎評估。

十五、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陳以信等20人、委員楊曜等17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手語翻譯、視訊同步聽打等服務之行政支持網絡及訂定辦法,必要時應編列經費予以補助,以及設立手語視訊翻譯服務專線等。

(二)本部意見

經查地方政府每年均依轄內需求編列足額預算提供服務,本部亦每年邀集聽語障者代表團體及各地方政府召開聯繫會議,討論服務遭遇之困難及提供政策建議,現行機制已可達到溝通整合之效;復查身心障礙者之權益需由公、私協力共同推動,目前已有民間單位、公司依企業社會責任推出手語視訊服務,促進一般民眾(含聽覺障礙者)學習或使用手語溝通,爰建議不予增訂。

十六、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委員謝衣鳯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

建議新增機構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係為確保接受機構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飲食及健康安全,立意良善,惟考量我國於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已嚴格訂定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只要食用符合標準的豬肉等產品,安全無虞,倘針對特定機構、對象全面規範禁止使用尚有不宜,允應審慎研議。

十七、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六、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之一、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至第九十四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吳玉琴等22人、委員吳玉琴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廖婉汝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

建議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院長(主任)、工作人員消極資格及機構違反法規罰責,係為藉由機構人員進用資格之把關,並透過機構違反法令規定之加重罰責,以維護機構服務對象之人身安全,及提升機構經營管理之品質與責任,以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並確保機構服務品質,與行政院提案修法方向一致,本部敬表支持。

十八、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6人、委員蔡適應等29人、委員陳柏惟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

(一)委員提案重點

建議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其補助金額,應參採需求評估結果,不受障礙等級、類別之限制,以及生活補助費等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每年定期檢討,並將生理用品費用列為補助項目等。

(二)本部意見

按行政院提案版本已明定輔具費用應定期檢討,復查本法第七十一條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已訂有專案補助機制,倘未符補助資格但因特殊情形而具急迫使用需求,可透過專案機制提出申請;另生活補助費已建立每四年定期調整調整機制;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等項目,內政部已每年視前一年度辦理情況,滾動式修正;至生理用品補助,事屬月經貧窮議題,目前其他國家多係透過降低生理用品稅率,減輕民眾經濟負擔,或直接提供民眾生理用品等方式予以處理。目前不利處境民眾如有需求,可至各地實物銀行領取,另外,教育部已請各級學校規劃於113年免費提供女性生理用品,爰建議不予增訂。

十九、修正條文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委員楊瓊瓔等18人)建議明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配合修正第八十六條罰責乙節,本部敬表支持,惟考量精神衛生法修法已將類此罰鍰調整為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為期罰責一致,建議依行政院提案版本。

二十、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高嘉瑜等23人)

建議增列身心障礙者安置所需費用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返還及於特定情形得減輕或免除之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二十一、修正條文第八十三條之一(委員林楚茵等17人)

建議提供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時,禁止對身心障礙者之歧視乙節,經查為確保身心障礙消費者充分享有基本、平等及合理之保險服務,現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持續推動相關措施,爰建議不予增訂。

參、結語

未來本部本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本法內容,並依據實務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以上謹就 大院委員所提修正案之本部意見進行報告。尚請委員繼續對本部予以支持及協助。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本次會議部會所提供的相關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交通部書面意見: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就趙正宇委員等提案共35案進行研商,交通部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為督導所屬機關辦理各項無障礙運輸業務,交通部已於100年成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定期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擔任小組委員,共同檢視無障礙辦理情形、討論相關議題及督導改善,部屬機關亦成立其無障礙相關推動小組,依權責持續推動各項無障礙措施與改善作業。

目前各運輸系統對於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之設置,已訂有「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據以辦理;對於場站無障礙設施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

另依據行政院111年3月30日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規劃目標,交通部配合其中「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一項關鍵戰略,預計於2030年市區客運達成11,700輛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及結合人本綠運輸,積極推動運輸部門淨零排放。現行及未來受補助電動大客車皆須為通用無障礙車輛(低地板或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車輛並應配備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以服務廣大身心障礙民眾。

此外,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規定辦理評鑑作業,評鑑作業已將「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乙項列為必要項目,評鑑結果倘缺失,主管機關皆會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作為後續年度補助及運輸業者續營之參考,已督促業者落實無障礙運輸環境。

對於本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條、第52條之1、第53條及第58條之1涉及交通運輸部分,交通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配合辦理。

交通部亦將持續督同地方政府完善無障礙設施及加強駕駛員教育訓練,以提升業者及駕駛員之服務品質,友善搭乘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0屆第6會期貴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上開法律修正草案第52條之2及增訂第52條之3、第83條之1提出本會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本會現行法規及相關措施

一、有關修訂第52條之2及增訂第52條之3草案: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之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已公布「109年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推動報告」,其中與金融業有關之具體措施為「推廣無障礙網頁」,本會已配合督促業者於網站設置「無障礙金融友善服務專區」及辦理相關事宜,茲說明如下:

(一)本國銀行之網站均已提供利率、匯率等公開資訊之無障礙網頁,目前計有38家本國銀行(不含中國輸出入銀行)及中華郵政公司之公共資訊無障礙網頁及網路銀行皆已取得通傳會網站無障礙標章,可供視障者使用。

(二)本會已要求資本額50億元以上之證券期貨業者需將公司官網升級為無障礙網頁,且應具備通傳會網站無障礙標章,現行符合條件者共18家,皆已完成建置。

(三)本會已於110年請產、壽險業者提供無障礙網頁服務並具備通傳會網站無障礙標章,目前已有38家保險業者已取得標章。

二、有關增訂第83條之1草案: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包括「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本會主要透過日常監理、實地檢查,監督保險業遵循法令,倘查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本會將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至1,200萬元罰鍰。

(二)為期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公約,達到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之目標,本會已於110年督促產、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要求保險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核保程序應有一致性評估標準,並督促保險公司建立兼顧風險管理及身心障礙者保險保障基本需求之核保評估程序。

(三)為使保險業第一線業務人員、主管能依不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友善之投保服務,本會於110年同意備查產、壽險公會所報「保險業務員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機制」,並要求保險業辦理業務員教育訓練時,應納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議題、向業務通路廣為宣導落實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保險之作法,以確保其投保權益。

(四)為掌握身心障礙者實際投保需求並評估政策調整,以提升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本會督導產、壽險公會自110年起每半年舉辦身心障礙團體座談會,由保險業與身心障礙團體相互交換意見。

貳、本會意見

一、有關修訂第52條之2及增訂第52條之3草案:委員提案增訂業者網站應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鑑於本會就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無障礙網頁之設置及優化,皆持續督促及推動中,對於委員所提增修條文,本會敬表尊重。

二、有關增訂第83條之1草案:委員提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保障相關措施,鑑於本會現行已於「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訂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亦有協助身心障礙者投保之相關規範,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規定,本會將持續辦理保障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之相關措施,對於委員所提增訂條文,本會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與支持,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 大院委員、黨團擬具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正草案,謹代表本部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行政院函請 大院審議及 大院委員、黨團擬具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正草案,與本部業務有關者,主要係法務主管機關權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又行政院草案多已參採委員提案相關條文及提案精神,建請委員予以支持。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為達上開目的,需賴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各盡其責,始能克竟其功。故本部除協助完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正外,涉及本部權責部分,本部責無旁貸,當全力配合辦理,俾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意見:

 

委員吳玉琴、莊瑞雄等16人擬具之草案條文

工程會意見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對外網站、內部公務系統及行動版應用程式,應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經公開招標程序委託建置應於委託契約內要求。

一定規模以上之醫院、金融機構及網路購物服務提供業者之網站,應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

前二項網站、系統及城市之無障礙環境認證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之一定規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考量招標方式於政府採購法已有明定,且本條第1項已明文規範政府各級部門之對外網站、內部公務系統及行動版應用程式,皆應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機關如委外辦理,不論採何種招標方式,本應納入其需求規範辦理,毋須再於法律條文特別明定,要求機關列入契約,且以公開招標方式為限。爰建議刪除第1項後段「經公開招標程序委託建置應於委託契約內要求。」文字。

主計總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第10屆第6會期貴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草案修法重點及身心障礙族群相關預算編列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一、為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如下:

(一)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第10條增訂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以促進其參與政策諮詢過程;第16及52條之1等增訂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應依據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運輸服務等場域,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便利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通報責任與協力推動國家政策

第63條增訂免辦社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辦理符合政府指定或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得接受補助;第76條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發現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應24小時內立即通報。

(三)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保障機制

第89條之1、92及93條等,明定對未落實通報規定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明定罰責,情節重大者加重罰鍰並得令其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認小組,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之消極資格;機構評鑑連續2次丙等以下應強制退場。

(四)維護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第2條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括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第58條之1增訂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資源服務,以促進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二、身心障礙族群相關預算編列情形

(一)公務預算

為強化對弱勢族群生活照顧服務,政府持續增進身心障礙者各項權益,112年度身心障礙者相關預算編列261億元,較111年度245億元,增加16億元或6.5%,主要係教育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獎助及特殊教育推展等12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7億元;衛生福利部補助身心障礙者健保費、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與輔助器具、推展身心障礙者服務等118億元,較111年度增加7億元;交通部辦理公共運輸系統通用無障礙化設計建置等15億元,較111年度增加2億元。

(二)社會福利基金

為推展社會福利事項,促進各弱勢族群權益及提供所需生活照護,財政部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持續挹注公益彩券回饋金予社會福利基金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其中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係由相關機關依業務實際需要,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推展社福計畫專案補助,111及112年度規劃用於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服務經費分別為6,680萬元及7,300萬元。

三、結語

為更具體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行政院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全面強化身心障礙者保護機制,使其平等參與社會,未來政府將配合修法方向,持續投入相關預算資源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打造友善共榮社會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惠予指教。祝福大家健康快樂,萬事如意。謝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審查會議,謹代表本會列席,並提出書面資料如下,敬請指教:

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自2008年5月3日起正式生效,成為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因應身心障礙者需求,加強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我國政府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會與數位發展部共同作為本法所稱之「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版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第二條第三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本會支持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將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共同建構多層次、多面向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照顧網絡。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數位發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大院第10屆第6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列席報告,本部今天僅就各委員所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我國100年2月1日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條文,將公共資訊無障礙納入該法,並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該法第52條之2主管政府網站無障礙之檢測作業、標章核發等相關業務。上開業務自111年8月27日起移交本部接續辦理。

貳、政府網站無障礙檢測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

一、政府網站無障礙檢測辦理情形

(一)執行情形:截至今(111)年10月本部核發政府網站有效無障礙標章數量累計共4,332筆,本年度人工檢測作業共已處理1,884件、身障人士檢測處理878件,另政府無障礙網站檢測之客服諮詢數量超過2,100件。

(二)標章屆期及失效處理:為提醒政府機關完備網站無障礙檢測作業,本部於核發之有效標章屆期前3個月,即主動提醒網站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標章檢測。若逾期未重新申請檢測而致標章失效,本部將取銷該網站無障礙標章認證,並再次提醒其申請標章檢測。

二、新增無障礙申訴專區

為徵集各界對於政府推動網站無障礙設計之建議,今年5月本部「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新增「無障礙申訴專區」功能,提供各界反應政府網站無障礙設計及使用疑義,本部將持續敦促政府機關回復民眾意見。

三、擴大推動政府無障礙網路空間

(一)為擴大推動政府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本部已訂頒「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檢測指引」,提供政府機關設計APP無障礙功能,本部規劃採分年、分階段方式推動政府機關APP納入無障礙符合性檢測,俾滿足身心障礙民眾使用需求,擴大營造政府網路無障礙空間。

(二)為加速落實政府APP符合無障礙設計,本部刻正製作數位課程說明APP無障礙規範指引相關實務,提供政府機關自主研習APP無障礙設計要求,以利推廣APP檢測作業。

(三)倘民間企業網站欲推動無障礙設計,本部可就政府辦理無障礙網路空間之經驗,提供網站無障礙設計規範、無障礙檢測方法等技術諮詢服務。

參、結語

本部將持續以落實資訊平權為目標,辦理政府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之無障礙檢測及推動作業,致力於滿足民眾使用需求,擴大營造政府網路無障礙空間,尚祈各位委員,給予支持。

文化部書面資料:

文化生活係屬人民的基本權利,本部肯認多元群體之文化差異,進而接納、欣賞彼此,避免各種形式的歧視與偏見。

本次「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為第74條,本部相關意見說明如下:

(一)本條文修正文字,將原傳播媒體修正包括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以落實明定各類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歧視。本部職司出版事業及平面媒體之輔導,無修正意見,敬表支持。

(二)出版法廢止後,對平面媒體報導、出版內容以自律、他律及依現行相關法規辦理。本部每年持續彙整更新媒體相關法規,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督促所轄平面媒體公協會轉知所屬會員業者,加強新聞自律,並持續輔導民間團體、媒體公協會透過舉辦媒體識讀宣導或教育訓練,納入新聞自律等相關宣導,以避免歧視性報導及內容,並協助將衛生福利部所研擬「身心障礙者議題報導注意事項」向出版相關業者團體宣導。

人民之心理健康促進亦為文化部門重要推動業務一環,本部後續將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共同推動友善平權、多元文化相關業務。

內政部書面資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111.11.28

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一,增訂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以便利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為實施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以下簡稱CRPD),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我國已訂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103年8月20日施行。CRPD第2條已揭示「通用設計」宗旨,指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以使用,無需做出調整或特別設計之產品、環境、方案及服務設計。

本部將持續以通用設計原則推動於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業務,以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勞動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召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謹就委員提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有關委員就修正條文第16條之提案及本部意見

一、委員吳玉琴等16人於第1項末段增列不得基於身心障礙歧視任何人,及增列第4項合理調整指引及協商程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委員吳玉琴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30人於第2項增列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等除辦理招考外,教育、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亦應於合乎比例原則狀況下,進行適當之合理調整等提案,本部敬表同意。

二、有關委員蘇巧慧等30人增列第4項,就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明定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一節,因合理調整是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調整,倘有衍生成本亦應為雇主可負擔範圍,有關增訂各級政府額外編列預算補助,事涉整體財政資源,允宜審慎評估。

貳、有關委員楊曜等17人就修正條文第38條之提案及本部意見

現行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係以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委員提案將計算基準由每月一日調整為每月三十日一節,現行一日之保險資料係由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勞工保險局於次月中旬提供,倘調整為三十日,有助於未足額單位提早於月底前補實身心障礙者,爰本部敬表同意,並考量2月及部分月份有31日,建議調整修正文字為每月「末」日。

參、結語

本部持續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業權益事項,偕同地方政府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措施,致力深化職業重建服務,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並向事業單位倡議職場融合及鼓勵進用身心障礙者,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教育部書面報告:

壹、前言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為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標。在教育上,除了已訂有「特殊教育法」,根據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的需求,提供充足合宜之資源、特殊教育與相關支持服務。而在「身心障礙者權益法」,則就身心障礙者所面臨之各種事務,整體考量後予以統整性規範。隨著國際人權理念的帶動,科技的進步,身心障礙者多樣性及個別需求漸獲重視,勢必需要依據現實環境,修正相關規定,以便利身心障礙者能充分參與社會。

貳、涉及法規及意見

「身心障礙者權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部部分為第16條、第30條、第52條之2、第52條之3及第59條,本部相關意見說明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16條:於第3項規定相關單位辦理教育、招考、就業、醫療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需求,進行合理調整。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與本部推動方向一致。惟另有委員版本提及「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因合理調整為所有部門應該辦理事項,涉及公私部門,含括範圍及經費十分龐大,倘由政府部門編列預算,恐有經費排擠效應,影響整體特殊教育之推動,建議維持政院版本。

二、修正條文第30條:現行條文中「各種教育輔助器材」,委員提案修正為「各種教育器材及科技」,有關輔具用詞,在國際間及國內通常使用「輔助科技」或「輔具」,又衡酌本法其他條文已使用輔助科技、輔具、醫療輔具、體育專用輔具等,因此,本部建議修正為「教育輔具」,以與醫療輔具、體育專用輔具等呼應。

三、修正條文第52條之2及第52條之3:有關公部門及學校之網站,應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有委員提案將私部門、內部公務系統等增列為適用範圍,由於私部門之數量過於龐大,恐無法立即全面施行,本部建議先在公部門落實無障礙網站,再逐步擴增範圍。

四、修正條文第59條:委員提案將進入體育、運動設施增列入免費或半價優惠之對象。目前屬公營之體育、運動設施已陸續督促朝免費辦理,但屬民營者倘強制提供優惠,恐衝擊整體運動產業發展,故本部建議再審慎評估。

參、結語

在我國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各項國際人權公約之同時,藉由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法」,期許能有更全面性之規範,以及更完善的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以共同營造平等不歧視之醫療、福利、教育、就業、居住、交通等各面向,無障礙且共融、共好的優質融合大環境。

主席:請高委員嘉瑜說明提案旨趣。

高委員嘉瑜:謝謝主席。關於這次提案的身心障礙條例第七十七條,最主要是因為我們有收到陳情案,有家屬遭到父母棄養,等到父母過世之後才收到社會局相關安置扶養費的追繳,金額將近有四十多萬元,這樣的案例其實非常的多,後來才發現,原來相關法令的修正,即109年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修法的時候,就曾經因為這樣的問題做過修法,但是身障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卻沒有同步修法,所以雖然後面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但是在這過程中的扶養費用卻還是要由子女來負擔,我們認為這對於家屬、子女的保障其實是不足的。近年來這種家事訴訟因而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也越來越多,代表民眾有這樣的需求非常的高,所以我們認為,如果民眾已經受到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卻因為相關法令不完備而被追討費用,顯與常情不合,所以我們提案修正相關的法令,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希望比照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能夠同步做修正,主管機關在進行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後,也應該要善盡協尋家屬、召開協調會議等相關作業,本於職權參酌第四項所列情形進行裁量,再以書面來做行政處分的通知,同時也應該教示得以減免費用的申請程序,讓家屬能夠安心。以上是我的修法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高委員的提案說明。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得延長2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得延長1分鐘;二、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三、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訂10時30分休息10分鐘,依往例審查法案時不處理臨時提案。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32分)各位早安。今天要跟各位探討身權法,2007年7月公布的身權法到現在已經15年都沒有修法,針對這次的修法,其實我們也知道修法的重要,因為身障團體一直在關注,今年11月9日立法院也有召開一個相關的公聽會,我要跟各位報告,在這個公聽會當中,手語的部分,竟然立法院也沒有安排一個恰當的位置讓他們可以站著比手語,可見在身權法裡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在此要跟部長探討的是,在2017年、2022年,我們的CRPD已經經過了兩次審查,可是很不幸的,政府的政策還是繼續在蓋機構,反觀我們的殘障者生活在社區裡,但其得到的服務時數是不足的,因為外籍看護跑掉了,或是家人沒有能力扶持他們的時候,他們真的很辛苦,所以才會鼓勵他們住到機構,在我們的殘障者不斷地被安排住到機構的情況下,這些殘障者的聲音,我們是不是聽到了?其實他們要的不只是照顧,他們還希望有選擇,從自立生活的支持服務上,我們看到他們希望在生活上可以享有自主的決定權,所以在提出這樣的申請之後,會不會依照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擬定一個可以提供服務給他們的制度?我想這是所有身心障礙者一直期待的,他們希望跟正常的人一樣可以自立生活,也可以參加一些社交活動,部長是否知道個人助理跟照顧管理員這兩個的差別在哪裡?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我知道,個人助理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本身在日常生活、工作或是就學過程中,要給予協助的這些人員;至於照管專員的部分,則是在長照體系底下,去評估這個個案本身所需要的照顧需求,兩個是不一樣的。

賴委員惠員:當然這兩個是不一樣的,一個是提供這些身心障礙者生活上的協助;另一個則是對其進行評估的工作者。

再來,關於個人助理、無障礙空間及保障身障者尊嚴的部分,其實我們都一直希望可以朝著這個目標前進,就是讓這些身障者可以自主的生活,可以很平權的融入社區,可是對於臺灣個人助理的服務時間跟服務的人數,在此請問部長,你們掌握了多少?我們知道目前國內申請個人服務的有570人,然後每位身障者每個月可以申請的最高時數是60小時,這樣換算下來,他每天大概可以申請到兩小時的個人助理服務,但你認為這些身障者個人助理的補助、食宿是不是合理呢?有沒有辦法滿足這些身障者的需求?當然是沒有辦法滿足的,甚至在CRPD第十九條就談到了自立生活的核心價值在於讓障礙者能夠在生活中做出自己的決定,充分地參與社會,掌握身為人的主體性,並且外界有義務可以提供障礙者必要的支持跟要求。據瞭解,日本每個月就是補助這些身障者720小時,對此,部長要如何看待?當然你會告訴我沒有錢,因為財源是一個最大的困難點,所以你們還有沒有一些比較積極的方式可以去克服呢?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關於這個部分,在使用者只有五、六百人的情形之下,如果放寬的話,可能還會有更多一點的人提出申請,但是總的估計來看,人數應該是不多,我的意思是這樣,在人數不多的情形之下,如果能夠放寬它最高補助的時數,我覺得這是一個可行的方向,但我們還是要去估計財源哪裡來、要用到多少錢等等。

賴委員惠員:衛福部有沒有研擬放寬時數呢?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原先的每月60小時後來也已經改掉了,應該要依照需求者去做評估、決定,不過有些縣市政府可能還是墨守過去60小時的上限來執行,針對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們會再度強調,至於如果已經做了需求評估,在符合一些條件下,是不是仍然有一些上限,這個我們可以再來討論,我比較贊成的是,這種60小時不成文的規定能夠再往前走,但就是我們做好財務評估之後……

賴委員惠員:可是全國申請個人助理的只有570位,當然你有一個理想,就是希望每天分配到的服務時數不只有60小時,即希望可以照顧更多的身心障礙同胞們,可是相對來說,地方政府的部分,以臺南市為例,就是他來參加也錄取了,他的資格也都符合了,雖然111年具有資格的人數有2,626個,可是實際上參與工作的只有570個,真正在第一線參與剩下113個,實際到家裡服務的只有28個,當然這是地方政府所面臨的困境,中央要怎麼協助?有沒有一個完善的專案可以來處理?

薛部長瑞元:當然一方面來講,他現在的時薪是200元,我們可能會往上調。

賴委員惠員:是,再往上升?

薛部長瑞元:對,增加誘因讓更多的人願意投入。

賴委員惠員:部長現在已經看到問題所在,就是他的時薪太低了嘛!根據它提供給地方政府的公益彩券回饋金,以全國23個縣市來看,一個縣市甚至分配不到150萬元,實在非常少,相對的其實社工跟身心障礙者,他們是不對立、不摩擦的,因為採取信任的關係,需要時間去建立才能帶來改變,既然部長已經知道解決的方式,那是否可以協調跨部會合作,讓第一線的工作者跟身心障礙者能有一個更友善解決問題的方式?

再者,今天保險局也有人員在場,我要特別提及目前全臺有32,000臺ATM自動提款機,其中符合輪椅族使用的ATM有30,444臺,比例高達94%,這是非常了不起的,可是相對符合坐輪椅同時可使用語音的ATM卻只有1,153臺,為什麼會這麼少?是你們沒有提供足夠甚至更好的誘因,讓這些金融機構及銀行來服務這些殘障者嗎?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邱副組長說明。

邱副組長淑婉:報告委員,其實從110年開始,我們就一直用鼓勵的方式,截至目前為止,對於無障礙ATM的部分,我們也鼓勵金融機構要積極取得認證,這部分我們會繼續努力。

賴委員惠員:顯然符合輪椅族使用的ATM部分已經做得很好了,高達94%,但是符合語音使用的ATM為什麼會這麼少?你們當然一定要給予他們鼓勵,而且鼓勵一定要有誘因,沒有誘因的話,這些銀行會覺得沒有什麼光榮感,所以你們有什麼積極作為?我希望你們針對積極作為提出一份書面報告。另外,有關投保部分,根據2019年保發中心的統計,在全臺大概118萬名身心障礙族群裡,人身保險的有效契約只有12萬件,因為被退保的非常多,為什麼被退保的會這麼多,你們有沒有去檢討被退保的原因?

邱副組長淑婉:有關這一塊,我們從去年就開始在努力,我們希望訂立一個所謂的保險業承保身心障礙者處理原則,讓業者能夠讓身心障礙者或社會大眾清楚地知道,核保的部分應該要怎麼做?然後保險公司會怎麼看?以及身心障礙者也知道保險部門需要的資料是什麼?

賴委員惠員:他們被拒保絕對不是只有資料問題嘛!如果是資料缺漏,那問題就單純了!他們只要補齊資料就可以了,顯然你沒有看到問題所在,為什麼被拒保的身心障礙者會這麼多人?人身保險裡包含醫療險、壽險以及年金險,還有傷害險,就是因為你們認為身心障礙族群不受保險業歡迎,所以你們對他們是不友善的,你應該督促他們推出一個專門的保單提供給身心障礙族群。

邱副組長淑婉:金管會其實很在乎身心障礙者的投保權益,因為我們在法規上有明確的指示,對待身心障礙者,不可以有差別對待……

賴委員惠員:雖然你邀請所有銀行的董事去參加友善銀行的座談,而且還要他們參與所有的活動,可是問題是你們所做的還不夠,我們希望你可以提供鼓勵銀行的誘因,這是你們必須要做的,我希望在一個月內提出一份書面報告,好不好?謝謝。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9時46分)我們今天要就即將要修法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行討論。這次的修正草案行政院版一共修正了34條,是10年來修正最多的一次,不過仔細比較的話,有很多其實是細部修正。請問部長,整體而言,你認為這次的修法能帶來什麼效益?能否大概描述這次修法的目的?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第一個主要是針對CRPD結論性意見的回應。第二個是對於這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出現的弊端,我們必須加以檢討,讓……

蘇委員巧慧:就是針對過往發生10萬件的弊端加以回應與檢討。

薛部長瑞元:對,預防未來再發生,其他部分林林總總大概就是……

蘇委員巧慧:亦即就10年來沒有修正的,也藉這次機會在總目標和機構評鑑的二大目標之下,讓我們就其他的部分也一併做修正。

有關機構的部分,其實按照現行的第六十四條規定是每4年要辦理一次機構評鑑,第11次的評鑑本來應該在今年的4月到10月,針對250家要來進行評鑑,但因為疫情的關係,所以我們就延到明年的5月到9月要辦理剩下的183家,也就是因為疫情關係今年要延到明年,這樣說沒錯吧?我要問的重點是在這一次會期通過之後,也許我們就會做一些調整,主要的調整有可能是當你被評鑑為丙級或丙級以下連續二次的話,就會勒令停業,如果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的話,這點是與現行條文最大的差別。當然本席還有其他細部的不同修正,但我要問的是既然會發生這樣的狀況,我們當然是希望修法可以通過,甚至在這個會期通過,因為每4年評鑑一次,所以即將到來馬上又有評鑑,在這樣的狀況下,你對這次的評鑑,或是這次修法過後的狀況有什麼預估、預判?甚至有什麼配套措施?萬一有一些機構真的不適合而必須被淘汰,那怎麼辦?你有預判過嗎?有多少機構會發生這樣的狀況?如果發生了,你要怎麼辦?

薛部長瑞元:如果評鑑被評定為丙等以下,然後再進行複評仍然維持丙等的話,這當然就是非常有問題的機構,為了保障機構的住民,我們就應該廢止它的許可,以免說……

蘇委員巧慧:這也是這次修法的規定。

薛部長瑞元:以免繼續發生這些問題。

蘇委員巧慧:沒錯。

薛部長瑞元:過去在處理這類機構時確實有點投鼠忌器,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辦法對這些住民作安置而予以停業的話,那這些住戶的照顧就會出問題,目前在我們的規定裡面,除了廢止之後可以把這些住民轉介到其他機構以外,還有一招叫做接管。接管的時候就是直接由政府或者是政府協調其他比較有照顧能力的機構暫時進入營運,這樣就可以避免短期內要把這些住民移到別的地方去所產生的困難。

蘇委員巧慧:簡單講,這次修法就是一種長痛不如短痛……

薛部長瑞元:對、對、對。

蘇委員巧慧:簡單講就是這樣。過去就是怕這些人沒人照顧,所以只好慢慢地輔導它,結果等於是飲鴆止渴,沒辦法解決問題,所以這次修法是這樣。

我完全同意這樣的方向,也支持這樣的方向,但是部長也說到轉介、轉銜,甚至接管才是一個重要的方式,那麼你們有沒有評估過這個量是什麼?我在這裡提供部長一份我們所做的調查資料,現在說是連續2次丙等,如果它上次已經是丙等,這次又丙等的話,就是連續2次了耶!

薛部長瑞元:對。

蘇委員巧慧:這樣的話,你剛剛說的接管也好,轉介或轉置也好,就會即刻發生喔!

薛部長瑞元:對。

蘇委員巧慧:基於這樣的條件,我所調取的資料是,上次有一間大型的(200人以上)、5間中型的(30人至200人)、3間小型的(29人以下)都拿到丙等或丙等以下,這1大、5中、3小的人數就有上千名了。

薛部長瑞元:應該沒有那麼多啦!

蘇委員巧慧:加起來是幾百名到上千名啊!

薛部長瑞元:差不多在四、五百左右。

蘇委員巧慧:所以他們都沒有住滿?

薛部長瑞元:沒有。

蘇委員巧慧:都沒有住滿,所以是400名到500名之間?

薛部長瑞元:對。

蘇委員巧慧:所以是400到500之間的人數,不過500也是很多人啊!坦白講,要其他機構安置這些人確實就是過去所顧慮的嘛!

薛部長瑞元:對,所以短期內可能還是採取接管的方式,在接管的情形之下,如果它被廢止許可,之後有人願意接手,這是一條路,如果沒有的話,就慢慢地把他們移出去。

蘇委員巧慧:我想是這樣啦,回到我們剛剛說的,第一是我們不能投鼠忌器,所以上次拿丙等的機構其實也應該理解。事實上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家,因為我只有數字,並不是針對任何個案在講話。上次拿丙等的機構在面臨接下來的考評時,自己也應該知道如果再拿到丙等會發生什麼樣的狀況,那它要不要積極改善?甚至貴部要不要進行輔導、介入改善,以免它連續2次拿到丙等?這也是一種做法嘛!另外一方面則是,也不能因為投鼠忌器而不給它丙等,但是我們同時要想到後面500個人到底要怎麼辦。所以你們有預判、預設的方案了吧?你剛剛是講程序,程序看起來都有啊!都OK嘛?

薛部長瑞元:是。

蘇委員巧慧:好,那麼據你瞭解,現在有沒有人願意接手?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還沒有去詢問,不過至少我們有公立機構。

蘇委員巧慧:至少有公立機構?

薛部長瑞元:公立機構如果有足夠的量能,移到公立機構去也沒有……

蘇委員巧慧:這句話就有趣了!請問到底有沒有足夠的量能?

薛部長瑞元:可能還沒有辦法全部啦!

蘇委員巧慧:你們調查過沒有?

薛部長瑞元:應該是有部分啦!

蘇委員巧慧:不能這樣說啊!這樣就是不一定有,對不對?

薛部長瑞元:那是浮動的,這是至少。但最重要的是,公立機構裡面有人力,所以短期內要去處理的話,我們大概可以集合這些公立機構的人力進去暫時接管,這個大概可行。我要講的意思是,這些不良業者不要再心存僥倖!

蘇委員巧慧:當然!

薛部長瑞元:我們有能力處理了,所以希望他們最好趕快改善,需要我們輔導的話,我們就來做輔導。也跟委員報告,過去我在屏東,有一家長照機構也是那種心態,認為:我這裡住了好幾十人,你敢把我怎麼樣嗎?結果我就是把它怎麼樣!我就把那些住民統統移出來,然後把它關掉。所以,不要懷疑政府的決心,不要心存僥倖,趕快來做改善,需要輔導可以來跟我們講,我們就盡力予以輔導,如果屆期還是沒辦法改善,對不起,按照規定來!

蘇委員巧慧:部長,做對的事我們都會支持,也不要懷疑政府的決心,這件事情我們也支持啦!我們就做好萬全的準備,但是最好不要用到,這是政府應該做的事情。這個狀況和採購疫苗一模一樣,我們做好萬全的準備,但是希望最好不要用到,抗病毒藥物的採購也是一樣的狀況。所以部長,攝影機在拍,不能多講,但還是辛苦了啦!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蘇委員巧慧:禮拜三審查的時候,我們會再就配套部分一併向您就教,因為一旦這樣修法,馬上就會影響到社會各層面,所以配套一定要做足、做好,甚至貴部可以提出報告,我們才敢動手修這個法,我覺得這樣才有意義。謝謝部長。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9時56分)謝謝召委,我今天主要是要問營建署陳技正和社家署簡署長。今年11月8日,我們和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舉辦「我的居住權利,我想告訴政府的話」的活動,特別讓社區居住的一些青年來分享他們自己的經驗,這些青年告訴我們,他們很喜歡這樣的社區居住方式,不喜歡常常搬家,也不喜歡機構式的門禁,希望一個人住一房。顯示社區居住或社區獨立居住的型態不只符合身權公約的趨勢,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選擇。不過服務端這邊倒是有提到一些問題,需要營建署一起來幫忙,就是現在包租代管的政策只限自然人承租,法人不得承租,所以物件方面就會比較限縮,另外就是租給機構法人的房東(也就是屋主)不能成為公益出租人,導致其租稅權益受損。針對這個部分,我想請教營建署,對於公益法人承租住宅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居住,在包租代管制度上可否讓其準用自然人的承租?您有辦法回答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陳簡任技正說明。

陳簡任技正清茂:謝謝委員,我們住宅組的代表有來,是不是可以請他來說明?

吳委員玉琴:好,請住宅組人員說明。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張簡任技正說明。

張簡任技正瓊月:報告委員,我們已經有針對住宅法第三條第三款提案做相關修正,現在行政機關正在審查當中。有關第三條第三款原來公益出租人的定義,如果是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之後,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之申請戶的話,這個房東也可以認處為公益出租人,這個部分我們已經把社會福利團體加進來,在草案裡面已經有相關的文字了。

吳委員玉琴:所以還是要朝修法的方式來進行?

張簡任技正瓊月:對。

吳委員玉琴:好,瞭解。我們再一起來努力,這應該是一個很正確的方式。

另外要請問社家署,獨立居住的青年朋友也提到,雖然他已經離開社區居住,要進入在社區裡面獨立租屋,可是在生活上還是會碰到繳房租、去公所辦事或是就醫等比較不熟悉的地方,從而需要協助。在脫離社區居住方案3至6個月的追蹤期之後,社家署有針對在社區裡面獨立居住的身心障礙朋友提供相關服務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後續我想我們可以再來跟地方政府一起討論,基本上是有一些後續的協助。

吳委員玉琴:目前你們脫離社區居住方案的規劃,大概是3到6個月的追蹤,但是這些年輕朋友跟我們反映的是,他在生活中其實會碰到一些微小的或是一些因素可能需要人協助的服務,如果你不協助他,他又要回到相關的社區居住去了,但他就沒辦法獨立在社區生活。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研議一下,就是社家署針對在社區獨立居住的這些身心障礙朋友,我們研議一些社區支持服務方案,是很輕度的,而且是一個支持的服務,因為你們現在只有限縮3到6個月,事實上他在生活中還是有一些生活中的細節需要幫忙。

簡署長慧娟:我們可以再來思考研議看看,因為這涉及到量能跟整體資源的配置,所以要再跟地方一起來討論。

吳委員玉琴:好,這個麻煩你研議一下。

接下來我要請教的是內政部建築管理的部分,有關內政部對於騎樓整平的計畫,110年核定的是有12個縣市來申請整平計畫,大概只有4萬3,782公尺,也就等於4.3公里,這個部分要花1億元,跟交通部在前瞻計畫中改善交通環境的490公里相比,為什麼內政部的整平計畫只有4.3公里?是因為各地方都做好了、沒問題了,還是這個很難推?那114年前瞻計畫結束之後,騎樓整平會怎麼推動?請問營建署。

陳簡任技正清茂:跟委員報告,有關騎樓整平這個部分,過去在前瞻計畫當中有編列相關的預算,一年大概是1億元左右。其實部分縣市在編列這個預算之前已經有開始做了,在這個部分……

吳委員玉琴:做得好嗎?都做好了嗎?

陳簡任技正清茂:六都的部分可能進度比較前面,至於我們後來補助的部分,原則上我們匡列的錢是依照地方財力補助的相關規定,補助大概是三成到八成之間,每一年我們都有做相關的督考,確實地方政府在推動的時候,騎樓整平這一塊是比較有困難的……

吳委員玉琴:有困難對不對?

陳簡任技正清茂:對,因為……

吳委員玉琴:陳技正,騎樓整平過去都是用獎勵、補助,我覺得效果還是很有限,所以本席在這次身權法修法的第五十四條增加了第二項,本來在市區的道路、人行道跟騎樓,應該要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你們營建署所規定的無障礙相關規定,就這樣子宣示性完了,可是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好像並沒有賦予誰來做,所以本席在第二項裡面新增的是希望地方政府訂定改善計畫,而且要責成建設、工務、住宅的主管機關來負責指導考核,我覺得這個部分地方政府要負起全責,不能再靠補助或獎助的措施。

另外,也要請營建署回去做研議,就是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裡面,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該要依照本章來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是其中有一個例外條款,在例外條款的第一款裡面,針對獨棟或連棟的建築物,該棟建築物若屬於同一建築單位,而且第2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可是它有一個問題,就是1樓呢?1樓如果是作為未來可能對外營業的,那它有沒有在排外條款中?1樓如果未來有可能對外營業,那你怎麼辦?比如到時候我租到診所或是超商,我還是要重新再改變一次無障礙環境。所以我是比較建議說,內政部有沒有可能針對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進行研議,對於非公共建築物地下層及1樓,只要是有對外營業可能的,是不是在新建、增建的時候,它的空間就應該設置無障礙?

陳簡任技正清茂:跟委員報告,這個條文的第二項,針對除外的這3款部分,仍然有規定它的地面層要設置無障礙的通路。

吳委員玉琴: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第一百六十七條是沒有問題的,大家都可以符合?

陳簡任技正清茂:對,無障礙是從建築基地的建築線一直到建築物的入口,基本上它要讓無障礙者能夠通到出入口。

吳委員玉琴:那是通路嘛!

陳簡任技正清茂:對。

吳委員玉琴:但我們講的是內部的無障礙啊!內部的無障礙是規範在建築物的部分。

陳簡任技正清茂:如果是建築物內部的話,就要看公共建築物,那公共建築物的範圍,其實像便利商店也是公共建築物的範圍,所以……

吳委員玉琴:它原來是非公共建築物,因為可能有人承接了、承租了,要作為公共建築物的時候,就被要求要符合無障礙,所以還要再整修一次嘛!我們現在建議的是,如果它的1樓有對外營業的可能,在新蓋的時候就要要求它是一個無障礙的空間,這其實是一勞永逸的方法,如果它有對外營業可能的話。請你們研議,好不好?

最後要請拜託戶政司,我們在處理身心障礙監護宣告的時候,這個流程是法院的流程,我們現在碰到一個實務的問題,就是當監護人死亡的時候,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改定監護人前是由當地社會福利機關作為暫時監護人,但是誰會知道他死亡?雖然戶政機構知道,但在現在的流程裡面,並沒有說要通知社會局,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辦法協助?因為在監護宣告確定監護人之後,就會囑託戶政機關,所以死亡也是戶政機關知道。

主席:請內政部戶政司陳副司長說明。

陳副司長子和: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協助衛福部來取得,原來的監護權人如果已經死亡或者是受監護宣告的時候,我們可以提供相關資料給衛福部,沒有問題。

吳委員玉琴:就是戶政機關要行公文給地方的社會局。

陳副司長子和: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現在都是以科技的方法,比如老人福利法有講到科技的方法,兒少法也有科技的方式,所以我們是建議用系統傳送比較方便。

吳委員玉琴:好,這個部分是已經可以做了,還是你要……

陳副司長子和:可以做了,現在就已經可以做了,未成年人的資料已經給了……

吳委員玉琴:好,那就麻煩,因為最近碰到一些案子,確實是監護人死亡之後,然後社會局不知道他過世,所以也沒有啟動暫時監護的機制,我想這部分真的要請戶政司來幫忙,謝謝。

陳副司長子和:好。

主席:等一下洪申翰委員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現在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10時9分)部長好。今天我要關心身心障礙兒童的權益,根據研究,對發展遲緩、身心障礙、自閉症的特殊幼兒而言,早期發現以及早期療育具有最大的效益,因為6歲以前是兒童發展潛能的最佳時機,如果能在這個階段接觸到早期療育的服務,對兒童往後的學習成長以及情感的互動都有很好的關係,能產生正面的幫助。近年來衛福部雖然藉由少子化計畫增加投入預算經費,但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發展遲緩兒童最迫切需要的是語言溝通,現階段全國普遍缺乏聽語專業人力,部長應該知道,根據衛福部111年每萬人口醫事人員數統計資料,國內平均每萬人口語言治療師為0.6人,每萬人口聽力師為0.17人,遠低於國際建議的聽語專業人力需求每10萬人口26.6人(每萬人口是2.66人),也就是說,外國的人力是我國的15倍。部長,目前不僅是聽語專業人力不足,人力分布也失衡。以聽力師而言,苗栗只有2個人,澎湖就只有1個人,幅員狹長的花蓮、屏東分別是5個人及4個人而已,請問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該如何幫助個案即時獲得資源?又如何能為發展遲緩兒童把握黃金治療期?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瑞元說明。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的確這是一個問題,就是早療的專業人員供給不足。

張委員育美:人力不足,分布也不平均。

薛部長瑞元:供給不足當然有各種不同的原因,不過,剛剛委員所提到的語言治療及聽力師的部分……

張委員育美:外國的人力是我們的15倍。

薛部長瑞元:對,但是因為我們的法通過得比較慢,所以從法通過到目前為止,教考訓用這樣的程序下來,人數就會不夠。

張委員育美:所以人力不足……

薛部長瑞元:但還是可以期待一定會逐步增加。

張委員育美:所以如何獲得資源?

薛部長瑞元:我們會繼續盤點。

張委員育美:盤點人力?

薛部長瑞元:看是不是在學校方面多一些科系培養這類人才,或者是考試方面讓它更有機會通過等等,這個我們會來做,但是以現有的人力來看,主要就是剛剛委員提到的分布不均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會藉由這次的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這個我也提過不少次,在這裡面對於早療的部分,我們會特別處理;也就是說,在早療聯合評估的時候我們會讓時間更為縮短,一旦評估出來需要早期療育的話,後端從事治療的人力也會同時去配合,所以在這個計畫裡面會有相當的資源能夠引進來,我想初步跟委員這樣報告,至於這個計畫,我是希望在明年初行政院就能夠核定。

張委員育美:就是部長有努力在解決就對了,你也知道人力不夠,還有分布不平均。

薛部長瑞元:對。

張委員育美:好。接下來我要關心如何協助身心障礙者在食衣住行各方面有生活自主決定權,也就是所謂的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雖然身權法規定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是地方政府應辦事項,應由各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但是中央主管機關仍有監督與指導的責任,對不對?自然應該協助地方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多元化的支持服務。以預算編列來說,衛福部雖然自101年起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但是每年補助金額最多只有6,000萬元而已,以全國120萬身心障礙者而言,平均每位身心障礙者每年僅分到50元,這個資源極其缺乏,由此可見一斑。除了預算不足,執行成效同樣顯示行政部門推動不力,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包含同儕支持、個人助理、自立生活體驗等項目。自從107年實施以來,使用同儕支持服務者每年只有二、三百人,使用個人助理服務者每年僅有500至800人。所以我要請問部長,這樣的經費足夠嗎?有沒有檢討使用低落的原因呢?都是幾百人而已。

薛部長瑞元:剛剛賴惠員委員也問到這個問題,我已經承諾我們會檢討,包括調整個人助理的時薪,另外就是使用限制也希望能夠放寬。至於財源部分,我們必須要評估,如果要放寬可能需要更多錢,需要更多錢的話,來源要怎麼樣用、在哪裡找,比方說長照基金是否有可能等等,這些都要評估。

張委員育美:部長,因為我時間有限,最後我要問你關於身心障礙者行的權益,本次修法固然增訂要求地方政府整合轄內各項交通服務資源,卻令人不免有甩鍋給地方的感覺。身權公約第九條指出,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使用交通工具,目前身心障礙者使用的交通工具除了公車、客運、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之外,還有復康巴士、通用計程車、長照接送專車等,這些都是燃油運具,我們現在正要面對電動化轉型,根據「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市區公車將在2030年全面電動化,2040年時新售小客車都是電動車。請問衛福部對於無障礙交通運具電動化未來規劃期程是什麼?面對我國淨零碳排路徑,有沒有把握在2030年將無障礙交通運具全面電動化?這一點很重要。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這個議題必須要跟交通主管機關,及環保主管機關一起討論,因為他們現在所負責的,包括大眾交通工具或者是其他運具,要達到委員所講的淨零排放,範疇非常大。

張委員育美:我的意思是在2030年是不是可以將無障礙交通全面電動化?為什麼?因為2040年就不再賣燃油小客車,全部規定都要電動化了,所以在10年以前就要電動化,否則以後車子壞掉沒有辦法修理。

薛部長瑞元:所以我們一定是配合在大政策之下調整復康巴士,也就是針對我們主管的部分做一些因應,但是大的政策期程是否就是如此,還有它的解決方案是什麼,我們就……

張委員育美:部長,我知道你有在思考、有在解決問題,但是我講大的方向,像國發會就是大方向,國發會日前宣示政府將在2030年投入合計9,000億元預算推動減碳,其中包括1,683億元用於運具電動化,今天我就要問你,在1,683億元裡面,衛福部可以分配到多少經費資源?能不能用來獎勵、鼓勵復康巴士、長照接送專車汰換現在的燃油車?

薛部長瑞元:這個我們會盡力爭取。

張委員育美:這就是大方向啊!

薛部長瑞元:目前我沒有辦法跟委員回報到底真正能夠爭取到多少,不過我們會盡力爭取。

張委員育美:好,知道。部長,2050年淨零碳排其實不是口號,沒有一個部會能夠置身於事外,衛福部應該儘速協助地方政府達成運具電動化目標,否則如果2030年沒有換成電動化的話,身心障礙者恐怕會陷入無運具可用的窘境。

薛部長瑞元:是,我瞭解。

張委員育美:部長有沒有這樣思考過?

薛部長瑞元:我們還是會盡力配合大的政策方向。

張委員育美:要時間啊!你剛才講2030年嘛!

薛部長瑞元:這個一定是step by step一步一步的汰換,所以整個規劃一定是配合大的政策執行。

張委員育美: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0時20分)部長好,部長辛苦了。選舉過了,我也不太想講太多有關選舉的語言,不過我在電視上看到你被媒體朋友提問說成戰犯,我是替你抱屈,說是戰犯也太沉重了一點。不過,你回答的很好,我們自己的業務做好,沒有什麼下臺不下臺的問題,除非內閣改組還是怎麼樣,那就是長官的意思。在這邊我也要提一下,你講過在適當的時候要公布有關掮客的事情,我覺得他們就算詐騙沒有成功,但那些不肖份子用心不良,把他們公布出來也不是什麼不好的事。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你要讓我被別人告。

徐委員志榮:這樣會被別人告嗎?

薛部長瑞元:一定會有人跳出來告毀謗啊!

徐委員志榮:但他事實上有做這樣的事情啊!

薛部長瑞元:我們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講這種話。

徐委員志榮:他有去拜託我們,又沒拿到授權,那就是存心做這個。沒關係啦!當然也不能因為這樣子讓你被別人告。

有關於今天的主題,首先謝謝召委星期一、三、四排審身障法的修法,不過剛才我要來質詢之前,看到身障團體在中興大樓101會議室開記者會,我有去瞭解一下,可以很簡單的聯想我們的院版可能不盡符合他們的需求,我想請教部長,我們修法之前應該會公告,公告期間那些團體、身障朋友們有沒有對公告的院版提什麼好的意見?有沒有合理、我們可以接受的?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其實身障法在送行政院之前都有預告,還是有遵循預告的程序,更重要的是這個修法的舉動從108年就開始了,在108年啟動之後除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作處理,我們也有找各個民間團體,也有跟他們做一些溝通,委員也知道每一個法的制定一定都是取一個平衡,沒辦法每一個人的需求都可以照顧得到,因為有時候這中間是有衝突的,那就必須取得最大公約數,也許有一些團體認為他的訴求並沒有被尊重,這都是可以理解的;這35個法案目前已經在立法院,很多都可以進一步在立法過程中討論,團體他們可能有一些比較合理的訴求,CRPD的國外審查其實是今年才通過的,這會產生新的issue出來,我們也要解決,但108年開始的修法可能沒有涵蓋到這部分,這是比較……

徐委員志榮:十幾年來在修法,你講的我可以理解,你可能沒有辦法完全滿足他們的需求,這我也可以理解,但他們可能認為我們做得到,而現在的版本跟他們認知的差距可能太大,所以才會有今天的記者會;他們在公聽會講的我們可能沒有參考什麼,可能公聽會也開得太慢等,剛剛講的三十幾個版本中是不是可以彌補他們的需求,老實說我也沒看其他委員的版本,總歸一句,既然十幾年都在修這個法,我們也不急著要快點把它修完,畢竟把它修得盡善盡美才更好,否則下一次的修法又不知道要等到N年了。我之前也提過我們部裡面的版本,也就是剛剛講的,可能我們沒有廣納、廣聽他們的意見,和他們的期待有所落差。

第二個,我們這次的修法不是不好,但是不是太注重有關機構方面的條文,其實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以及身權法的宗旨是要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及自由、有尊嚴的融入社區,若我們太注重機構,是不是與宗旨有所衝突?我的意思是,為什麼一定要在母法中規範機構,在施行細則中規範是不是比較有彈性、比較好?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次修法,一個大方面是要配合CRPD結論性的意見,另外就是針對我們有出現機構不良、違法等事情,必須予以處理;第一個部分其實還可以慢慢談,看是不是能夠更符合大家的期待,但後面的部分恐怕沒辦法等太久,因為對於這些不良機構如果要給予比較嚴格的處分,包括對負責人、工作人員,有它的急迫性。

徐委員志榮:對,那些我都贊成,那沒有問題。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沒有法律授權則沒辦法做,所以有它的急迫性,所以委員也許可以通盤考量一下急迫性,我們還是先處理,至於後面有一些符合CRPD精神的部分,後續可以再討論。

徐委員志榮:機構部分有急迫性的,OK沒有問題,但身障法的宗旨還是剛才講的支持障礙者充分參與及自由、有尊嚴的融入社區,所以有急迫的歸急迫的,沒有的話就不要急就章,把它修得完整、完全一點。

剛才也講到有關個人服務的經費問題,部長好像有說可以在長照基金……

薛部長瑞元:我們就check一下長照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徐委員志榮:身障團體最希望的可能是在公務預算中編列比較穩定。

薛部長瑞元:長照基金也是公務預算。

徐委員志榮:長照基金也是公務預算,或者公益彩券的盈餘比例是否可以適度挪一點,我們現在也是用彩券的盈餘,只是比例是不是可以調一點過來,讓預算規模大一點。

薛部長瑞元:這讓我們算算看,用哪一個財源比較恰當,這我們再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志榮:剛剛有聽部長講60小時的部分考慮提高,這是很好的事情。

最後,我剛剛去參加記者會,我就在這邊幫那些團體們把今天的一些口號分享給大家。第一是健全障權法律、我要社區生活、我要交通無礙、我要資訊無礙、我要司法救濟、促進心理健康,以及請勿倉促修法,最後這一條可能是他們的訴求。

薛部長瑞元:我想他們這些訴求……

徐委員志榮:部長講有急迫性的機構,我是贊成的,OK。

薛部長瑞元:針對剛剛委員提到他們的這幾個訴求,這次修法都有照顧到,大家在溝通上也許有一些問題,但是我想就在修法程序去處理。

徐委員志榮:也希望部裡可以跟這些團體多溝通。

薛部長瑞元:在過程當中,一定會有這種持續溝通的機會。

徐委員志榮:希望我們能夠把它修得盡善盡美。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0時31分)專委好。你有沒有買過演唱會的門票?

主席:請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廖專門委員說明。

廖專門委員倪妮:不好意思,沒有。

洪委員申翰:你不看演唱會的嗎?現在疫情趨緩,很多歌手的演唱會一場一場開,包括蔡依林以及BLACKPINK,接下來很多歌手都會來臺灣開演唱會。一般人買票有時候就要搶票、不太容易買到,專委知不知道身障者要用什麼方式購票?

廖專門委員倪妮:我知道委員關切的這個問題是有關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活動,線上購票流程該怎麼樣對他們更友善。

洪委員申翰:你知不知道他們現在用什麼方式購票?

廖專門委員倪妮:他們現在用傳真。

洪委員申翰:現在還必須用傳真!現在已經2022年了,身障者要看演唱會,居然還只能用傳真來購票。專委,你家有傳真機嗎?

廖專門委員倪妮:現在沒有。

洪委員申翰:一般人付款都可用網路來完成,而現在已經越來越少有傳真機了,身障者居然還是要突破重重關卡,如果他家沒有傳真機,他要先跑到超商以後再開始傳真,有時候傳真失效還要從頭再排,也就是有一連串的事情。如果以Super Junior的演唱會來看,一般民眾購票只要幾秒鐘就可以知道有沒有買到票,但是使用傳真的身障者確認成功與否要多久時間?專委知道嗎?

廖專門委員倪妮:不曉得……

洪委員申翰:要3天才能夠被簡訊通知到底有沒有成功。再來是付款,很多演唱會幾乎都是搶票當下成功就會知道結果,並可用信用卡付款,但是身障者必須轉帳,如果他們沒有網銀app或者沒有視障者可以用的網銀app,他們要跑郵局、超商。專委覺得這樣的系統對他們公平嗎?

廖專門委員倪妮:相對於一般民眾,他們比較不便利。

洪委員申翰:現在文化部有建置身心障礙者藝文活動購票身分認證平台,供售票業者優化身障者購票的程序,最高有30萬元補助。你知不知道現在34間業者當中,有幾間有申請?

廖專門委員倪妮:就我瞭解,目前應該有7間來申請。

洪委員申翰:專委覺得7間夠嗎?

廖專門委員倪妮:確實還有努力的空間。

洪委員申翰:為什麼現在34間裡面只有7間申請?等於只有五分之一的機會,購票有優化流程,剩下的五分之四還是一樣要用傳真。

廖專門委員倪妮:部裡在9月有辦理線上說明會,鼓勵業者提出申請。身心障礙使用者一直有提出這樣的需求,我們也會轉告給業者,持續鼓勵他們申請這樣的補助。

洪委員申翰:文化部在推這件事是不是力道不足?這個是民眾基本的娛樂需求,並不是一個很奢侈的需求。如果業者都不去申請,等於120萬名身障者還是得用傳真這麼古老的方式,文化部是不是應該加大力道來推動?而且你們是拿出30萬元的補助,是不是應該推動,讓這些業者該申請的就申請、該優化程序的就優化?真的不應該再讓身障者用這種方式了,可以嗎?

廖專門委員倪妮:是,這個意見我們會帶回去……

洪委員申翰:這個建議請你帶回部裡,好不好?

廖專門委員倪妮:是,謝謝委員。

洪委員申翰:接著請教薛部長,今天是我第一次跟部長討論身障者權利的問題,這兩、三年疫情不只對一般人有很大的衝擊,對身障者的衝擊更大。雖然疫情已經趨緩,但現在每天還有一萬多人確診,部長知不知道身心障礙族群的COVID-19因應指引什麼時候會完成?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因應指引指的是後疫情時期的嗎?

洪委員申翰:疫情時期的。

薛部長瑞元:CDC之前應該有一些指引,但是可能沒有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訂得非常地仔細。

洪委員申翰:部長,你問得好!你剛才問我,這是後疫情時期的,還是疫情時期的。這是針對疫情時期的,到目前為止都還沒完成。

薛部長瑞元:沒有一套叫做身心障礙族群的因應指引。

洪委員申翰:這份是現在衛福部正在訂定的文件,我聽說年底才會完成。

薛部長瑞元:我們會把後疫情的部分一起考慮進去。

洪委員申翰:我從兩年前開始質詢這個問題,你們當時就跟我說會訂定這份文件,一直到現在疫情都要過了,指揮中心都要宣布我們可以不戴口罩了,居然身心障礙族群的COVID-19因應指引還沒完成!

薛部長瑞元:我必須承認我們的速度太慢了。

洪委員申翰:我說實話,這個不是我今年或幾個月前才講,而是兩年前我就在講這件事情了。很多身障者在疫情過程中,出現很多新的不方便都需要改變,比方從之前確診通報的不方便,到很多聽障者會接到所謂關懷電話,因為關懷的方式還是用關懷電話,雖然這在今年8月改善了,但到現在為止,有很多網頁的手機版或者app的處理都還非常不利於障礙者的使用。我們其實一直希望有一套系統性的因應指引,讓大家知道各個環節該怎麼應對,讓身障者更便利,但到現在為止居然還沒訂出來。說實話,我覺得這件事情是很離譜的!

薛部長瑞元:OK,我瞭解,我們再來處理。

洪委員申翰:就像你剛剛聽到的時候會問,這是針對疫情時期的,還是針對後疫情時期的?照理來說,我們都以為是針對後疫情時期的,對不對?但這是針對疫情時期的,所以這部分我真的想要麻煩部長。

然而從這次身權法法案也看到一些狀況,第一個它漏掉了手機版網頁跟大家普遍使用的app,所以我會針對身障團體的需求提出修正動議,希望修正身權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我們很希望要求各級政府、附屬機關、學校建置的網站,還有相關使用的行動化應用軟體,應該都要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的無障礙檢測,而且應該取得認證標章,部長覺得這個訴求合理嗎?

薛部長瑞元:基本上應該是合理,如果是對外讓這些身心障礙者來使用的,能夠完成認證標章,當然是最好的。

洪委員申翰:因為我們現在很多的資訊,其實不是只有來自於電腦,很多時候是來自於手機,如果來自於手機的部分還是沒有辦法讓他們好好使用,等於他們大量取得資訊的來源還是缺乏相關的輔助……

薛部長瑞元:我想這個方向應該是對的。

洪委員申翰:好,部長,最後我想再問一個問題,因為禮拜三我們會逐條審查身權法,如果今天一位聽障者想要瞭解我們當天審查的狀況,因為這個法案攸關他的權益,如果逐條審查時,他想要瞭解這個攸關他權益的法案的審查過程,包括大家發言的內容及審查的狀況,你覺得他有辦法透過國會頻道或者立法院的ivod系統來瞭解嗎?

薛部長瑞元:我想委員提醒這個事情非常重要,在審查身權法時,如果沒有辦法讓身心障礙者瞭解我們到底在審什麼,這其實是滿諷刺的。

洪委員申翰:對,最需要知道的是他們,但我們禮拜三審查時,你覺得一個聽障者有辦法瞭解我們當時審查的過程嗎?

薛部長瑞元:我想就這個issue、就這個議題,我們會跟立法院秘書單位再來討論,看要如何進行才可以達到讓身心障礙者瞭解的目的。

洪委員申翰:部長,還有兩天時間,因為衛福部是主管機關,是不是可以請衛福部趕快積極跟立法院討論,如何協助聽障者取得審查的資訊?至少禮拜三、禮拜四我們逐條審查時,他們可以取得必要的資訊,跟得上大家審查的內容,這部分請部長找立法院儘快處理,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我們儘快來處理。

洪委員申翰: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莊委員競程:(10時42分)部長好,行政院在今年6月30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到立法院審議,觸動行政院修法的關鍵應該是2021年7月29日苗栗縣爆發私立德芳教養院員工私刑虐待身障者致死案,德芳教養院的評鑑成績其實不佳,而苗栗縣政府輔導改善的措施可能流於形式,因而造成這個案件的發生。衛福部主辦這些機構的評鑑及複評,在知道德芳教養院許多缺失後,好像也沒有加強相關監督力道,凸顯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對於身障安置機構的監督、查核以及評鑑機制嚴重失靈,因此今年4月監察院通過糾正苗栗縣政府及衛福部。我們這次修正身權法,主要是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再發生,但透過修法就有辦法預防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嗎?中央與地方對於安置機構的監督、查核及評鑑機制要如何強化及修正?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其實現在日常查核跟評鑑都已經有在做,不過因為它是定期性的查核,所以查的時候也許都沒有問題,而事情是發生在沒有查的時候。

莊委員競程:就是不定期的事件。

薛部長瑞元:對,是不定期的事件。不定期的部分,通常是透過一些事件被揭發出來或者透過檢舉,在這個部分,也許我們需要再跟地方政府好好來討論,以後如果碰到有可能發生這種案件時,要如何有效通報並及早介入,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在處理時,如果的確有違法情事,過去大都著重在輔導,現在我們希望藉由修法能夠有更強的管制措施,也就是經過輔導也沒有辦法改善時,我們要如何讓它停止,也就是廢止它的許可?因為廢止許可後面牽涉到的是安置問題;安置的問題,可能要透過所謂的轉介跟接管等方法,才能夠在不損害住民權益的前提下,給予這些違法機構嚴厲的處分,如果可以做到這樣子,當然他們違法的動機就會降低,事實上這也是一種預防方式,所以這次修法為什麼會覺得比較急迫,原因就在這個地方。

莊委員競程:是,其實這個案件爆發之後,也有家屬反映這個教養院疑似有巧立名目違法收費的問題,包括安置補助費用疑似未用在住民身上,以及募款行為帳目不清等情事,監察院糾正案文中也明確指出衛福部並沒有檢查過,一直到案子發生後才派員協同會計師到教養院辦理實地查核。請問部長,衛福部的報告中,有沒有針對這部分詳加說明?又,未來要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再次發生?針對糾正案相關的這些問題,衛福部做了哪些檢討與修正?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我們會進一步檢討,不管是剛剛提到的定期查核、評鑑跟不定期的督導、檢查,未來可能財務方面跟業務方面要同時進行,而不是只看他們管理上有什麼問題而已,可能財務方面的查核也要同時進行,以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莊委員競程:是,謝謝部長。

另外,行政院版的身權法修正草案聚焦在強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服務品質,不過身權法第一條其實就寫明「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也就是確保社會與就業的公平待遇,以及參與社群生活等各項措施。請教內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以日常生活來說,其實對於身障者還有許多不太友善的地方,例如金融業大力推廣無障礙ATM,廣設據點,以達到無障礙服務的可近性,立意很好,不過卻有一些盲點,譬如ATM設在超商裡,聽起來當然沒什麼問題,但往往因為超商的障礙,讓無障礙的ATM徒具形式,就像圖片上這樣的障礙環境一樣,請教金管會,如何讓這樣一個無障礙的ATM相關設備做到真正的無障礙使用,而不是只有機台是無障礙?另外,請教經濟部,有沒有什麼樣的誘因,可以讓更多業者願意提供這樣的無障礙措施,讓身障的朋友可以在日常生活中享有更方便的生活?請金管會先說明。

主席:請金管會保險局邱副組長說明。

邱副組長淑婉: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事實上,以ATM來講,如果是屬於便利輪椅族使用部分,已經有94%的占比,但我們會繼續努力;至於語音部分,可能還要再加強,這部分我們會儘快研議出一個比較好的方案。謝謝。

莊委員競程:經濟部這邊呢?ATM當然是金管會主管,但假設像這個例子是設在超商裡面,有什麼誘因可以讓更多超商業者願意設置?不只是超商,我覺得很多的業者在生活上可以讓身障朋友更加地方便,如何提供誘因讓業者去執行無障礙的措施?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勇毅:我們會跟超商業者密切保持聯繫,希望用一些鼓勵的方式,請他們去……

莊委員競程:例如呢?怎麼鼓勵?

李專門委員勇毅:目前這部分我們並沒有相關的經費可以推動,可是經濟部跟超商有很多合作機會,我們跟他們溝通的時候,會順便請他們慎重考慮身心障礙者權利的部分,儘量讓他們可以跟一般人一樣有使用ATM的權利。

莊委員競程:當然,我覺得ATM只是一個例子,如何讓這些業者在日常生活中有更多無障礙的空間,我想這是要提供一些誘因,讓業者願意去做,可能也要請經濟部研擬一下。

李專門委員勇毅:好,我們回去再研議具體的誘因。

莊委員競程:謝謝。接下來我想要請教內政部關於無障礙車位的問題,很多人買房子的時候,建商或代銷會說不是身心障礙者也可以買無障礙車位,對不對?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陳簡任技正說明。

陳簡任技正清茂:對。

莊委員競程:因為有些民眾並不是真的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他不知道買了這樣的車位會有哪些問題。首先,目前社區大樓規劃的無障礙車位大多屬於法定停車位,是嗎?

陳簡任技正清茂:對,大部分。

莊委員競程:也就是建商按照法規,依照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所設的車位,如果建案的無障礙車位是依法設定的法定車位,就跟一般法定車位沒有差別,可以買賣對不對?

陳簡任技正清茂:對。

莊委員競程:可以啦!但是能不能停?如果買方(即住戶)是不具身心障礙手冊的人,他買了這個車位能不能停?如果被檢舉了,會不會依照停車場法開罰?

陳簡任技正清茂:法定停車位不是停車場法的事……

莊委員競程:不是停車場法的問題。

陳簡任技正清茂:但就會回到要符合身權法的規定,就是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相關規定。

莊委員競程:所以他能不能停?

陳簡任技正清茂:之前請教過衛福部對於停車位的使用,好像是不能停。

莊委員競程:他不能停,但是建商在賣的時候,如果沒有說明清楚,我們的法規會如何處理這樣的問題?如果被檢舉會怎麼處理?

陳簡任技正清茂:買賣物權跟使用的部分有沒有其他法令的規定,這部分其實是不一樣的事情,買賣物權的部分跟使用是不一樣的。

莊委員競程:是!這不就是矛盾的地方嗎?你讓它可以買賣,但是他在買的過程當中,又不會強制要他出具有沒有身心障礙的證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在建築物裡的跟停車場的身障者專用停車位是兩件事,它是不一樣的,停車場的部分基本上是由交通部負責身障專用停車位的管理,至於建築物裡面的停車位是這棟建築物裡的住戶去使用。

莊委員競程:住戶去使用?

簡署長慧娟:對!現在是住戶去購買,這不是所謂停車場的身障專用停車位。

莊委員競程:對,但是如果住戶買了,停在這裡,可是沒有身障者手冊,而被其他住戶檢舉,請問會不會被罰?

簡署長慧娟:這個就要問內政部。

莊委員競程:各部會要……

簡署長慧娟:因為這是建築技術規則中的規範……

莊委員競程:內政部怎麼罰?

簡署長慧娟:建築技術規則裡是規範要有無障礙空間,應該說是停車的空間及無障礙廁所。

莊委員競程:沒有!車位的爭議比較大啦!

簡署長慧娟:是同樣的概念。

莊委員競程:我不會去買一個廁所,但是建商有可能賣車位嘛!

簡署長慧娟:對,可是它的概念應該是停車位也要有無障礙的概念。

莊委員競程:是,沒有錯。可是無障礙的概念跟公有停車場不一樣。

簡署長慧娟:對!

莊委員競程:住戶買了這個,其他住戶檢舉,該住戶怎麼辦?如果該住戶沒有身心障礙手冊?

簡署長慧娟:這就要問內政部,他有沒有違反建築法規的部分,基本上我們所規範的身障停車位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因為在停車場裡面,就是要讓身障礙者……

莊委員競程:我瞭解啦!內政部請給我一份報告,聽起來就是法規不足,會造成人民有一些狀況,像我買了,這是私人社區裡的無障礙停車位,可是我買了這個停車位,但如果沒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時候,我能不能停?別的住戶檢舉我,你們如何處罰?要把車吊走嗎?還是開罰?還是怎麼樣?

陳簡任技正清茂:原則上建築法是規定建置建築物的時候,應該要設置多少設施跟設備,這些設施及設備是因應身權法的規定所要求的,需要去設這樣的停車位,至於它的使用在建築法裡,其實並沒有規定到底應該要for身障者或者是非身障者,但回到身權法的本質目的,要去看設置無障礙的停車位,到底是不是應該for……

莊委員競程:對啦!在建築法裡面,無障礙停車位的目的是什麼?你的目的就很模糊嘛!但是住戶沒有身心障礙手冊,還是可以買這個車位啊!但買了能不能停?

簡署長慧娟:跟委員報告,我想我們會後再跟內政部釐清一下……

莊委員競程:對啊!這要清楚啦!不然住戶會有很多的糾紛存在,你的法規讓建商可以賣,但又沒有規定買這個車位就一定要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證明才可以買,那就會出問題啊!你看每個部會都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停?我依法、合法買的車位,可是我被檢舉,我不能停,但外車又不能停進來,因為這是我的車位,你懂意思嗎?所以在會後請給我一份報告,好不好?好,謝謝。

主席:我們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57分)

繼續開會(11時8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吳委員欣盈發言。

吳委員欣盈:(11時9分)主席好,有請薛部長。部長早,今天的主題是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席關注高齡化社會,其實高齡化社會與身心障礙者是息息相關的。首先請問一下薛部長,是否知道國人不健康餘命有多少嗎?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這部分我們是有做過一些調查,目前的話,所謂的不健康餘命大概是在8歲左右,不過我跟委員報告,104年的時候,全體國人不健康生存年數大概是8.33,108年是8.47,看起來好像有增加一點,但是平均餘命在這二個年度之間的差異是增加了0.66,即多了0.66歲,其中不健康年數的話,大概是0.14。整體而言,所增加平均餘命來講的話,大概八成是健康的,二成不太健康。

吳委員欣盈:謝謝,跟我瞭解的數字是差不多的,其實到2020年的話,平均是81.3歲,這是所公布的簡易生命表。我也看到其他一些國際的報告,現在新生兒有一半以上都會活超過100歲,當然臺灣最近在2025年就會進到所謂超高齡化的super aged society,也代表20%以上的人口都是65歲以上。當然不健康餘命的話,因為每個人活得比較長,所以可能是失能臥床,而慢性病的話,也多延續了8.5年,換句話說,未來高齡化社會,人人都是身障者。

薛部長瑞元:希望不會啦!

吳委員欣盈:在未來高齡化社會越來越多殘障者的情況之下,如果持續依賴機構而不顧實際的家庭照護的部分,長期來說應該去機構化。我想請問薛部長,臺灣去機構化的願景如何?

薛部長瑞元:其實我們一直走的都是比較偏向於社區居家照顧的部分,機構化是一個不得已的選擇,也就是說有一些狀況,如這些失能或身心障礙者,事實上,沒有辦法自己照顧,也就是自立生活支持對他來講,已經沒有辦法達到這個目的。但是很可能他的家庭支持也相對薄弱,比如照顧者比他的年紀還大,同時也是失能的,或者根本就是獨居。對於這種情形的話,就可能必須要有機構的照顧,老實講,沒有辦法真正去統計,我們只能用推估,目前的推估,以老人來講,即老年失能者的話,我們的推估大概是抓20%可能需要機構照顧。

吳委員欣盈:謝謝。如果要讓殘障者,所謂活在社區,英文來講是Aging in place的話,最重要的就是經濟能力。其次,當然就是個人助理的服務,這二個目標都需要政府、企業的公私協力,即private-public partnership來共同完成。

接下來我想請問勞動部發展署鍾副署長,還有經濟部商業司李專門委員。以經濟能力來說,目前殘障者的勞動參與率是全體國民的三分之一,不過失業率會是全民全國人民的二倍,我想請問二位,在這部分做了哪些努力呢?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鍾副署長說明。

鍾副署長錦季:謝謝委員,勞動部說明,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促進,事實上是整個國家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們提供的是個別化的服務,如身心障礙朋友要求職的話,我們是一對一的個管員提供服務,然後依據他的障別給他不一樣的協助。例如他可以到一般的職場,我們會提供雇主僱用獎助,一個月可以有1萬3,000元給雇主,最長為12個月,讓雇主能夠願意來僱用。在僱用了之後,如果他在工作上有一些地方需要協助讓他能夠更融入工作中,我們會提供職務再設計來幫他做工作環境、工作流程、輔具等等的補助,讓雇主或他個別都可以來申請,1年最高一個人每一次有10萬元,讓他可以去改善,讓他在工作上面更順暢。以上,我先簡要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李專門委員說明。

李專門委員勇毅:委員好,我是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李勇毅。其實我們商業司並沒有特別針對身心障礙者去制定相關的優惠措施,可是據我所知,只要是相關的企業,譬如超商、超市、量販或物流業,也都必須要遵守身心障礙法的相關規定去進用足額的身心障礙員工。在我印象中,譬如大概是73人以上的公司,就要進用1%的員工,如果沒有的話,可能就要繳納相關身心障礙的代金。以上報告。

吳委員欣盈:謝謝。據本席瞭解,雖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經有各企業進行殘障者的法定義務,可是產業屬性不同,所以有各種的特例,而進用的差異化也非常的大。譬如像肢體障礙的部分,或是說自閉症的部分,應該要更有一些incentive,即差異化的誘因來促進企業及身心障礙者的部分。

最後,本席認為本次修法有一點過度偏重於機構化,因為從個人助理制度的部分而言,在這次衛福部提出的修法有點被嚴重疏忽,因為根據衛福部的資料,2019年使用個人助理服務的殘障者有592人,這只占殘障人口的0.05%,等於是每1萬個人裡只有5個人有使用這項服務。主要的問題是服務時數不足、自付額比例高,還有政府財源不穩定,舉例而言,服務時數一個月60小時,若換算1天為2小時的話,每天規律協助殘障者吃飯、洗澡都很困難。我也認為這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為CRPD)第十九條B款獲得必要之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的精神有些不符。今天上午有30個身心障礙者團體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如果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做決定」是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要求,在此我也想提出修正的意見,希望衛福部在修正的過程當中能夠積極納入民間團體的聲音,更加完善個人協助(personal assistance)的制度。

薛部長瑞元:關於委員所提的這一點,我稍微作一點回應,如果是關於身體照顧的部分,其實在長照的體系裡面就有;至於個人助理的部分,主要是在工作、就學等社會參與的階段來協助他,這有一點點差異。過去有關個人助理的服務可能有時數偏低或資源不足的問題,不過這並不一定需要修法才可以處理,因為我們是用另外一個子法規來處理的。過去因為財源不是那麼確定,針對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加以檢討,尋覓適當財源來處理這個問題。

吳委員欣盈:好的,謝謝。

薛部長瑞元:謝謝。

主席: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11時20分)部長早。衛福部從109年開始推行精神病人長期照顧示範計畫,在這連續幾年當中,從109年開始補助七個縣市一直到今年,明年是最後一年,從110年到111年總共補助了十個縣市,全臺灣有這麼多縣市,為什麼只有這幾個縣市獲得補助?是不是要將這項計畫繼續拓展到其他縣市?衛福部是不是有在努力?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這原先是兩年的計畫,心理健康司的意見是到期之後就把它停掉,如果這些精神病人要長照的話就回歸到長照的體系,但他們向我報告之後,我覺得這樣不妥,因為兩年的計畫時間是短的,加上試辦區域也不夠廣,所以很難真正判斷試辦計畫的成果,它的評估是比較困難的,也因此我要求心理健康司把這項計畫再延兩年。

黃委員秀芳:再延兩年是到明年?

薛部長瑞元:包括明年和後年,同時我們也希望試辦的範圍可以再擴大,這項試辦計畫主要是要研究兩個重要的主題:第一個,如果這些精神病人需要長照服務的話,有沒有可能融入目前長照服務相關方案當中,比方日照、居家服務、C據點等等。第二個,哪一些精神病人是不容易融入的?因為融入的話,可能會對相關單位執行日常工作時造成干擾,針對這部分有沒有其他替代方案可以處理?我們再延兩年就是針對這兩點來加以處理。

黃委員秀芳:再延兩年的話,試辦的縣市也差不多是這十個縣市嗎?

薛部長瑞元:可能會再增加,不過這也要縣市願意參與。

黃委員秀芳:精障朋友其實有很多,這也會對家庭造成很大的負擔,有時是經濟狀況或是家裡面為了照顧他而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希望未來能夠將其融入長照系統,讓這些精障朋友真的能夠得到好的照顧。

薛部長瑞元:是的,這些年來精障朋友的平均餘命越來越長,同樣的,他們的照顧者可能越來越老、越來越沒有能力去照顧,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我想請教有關失智服務的部分,就各縣市失智服務涵蓋率而言,其實有的很高,應該平均都有在50%以上。全臺灣失智人口一直在增加當中,除了步入老年化社會,失智人口也一直增加,究竟怎麼樣把服務的涵蓋率再提升?我發現都會型縣市的失智服務涵蓋率其實也不高,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衛福部有沒有什麼樣的措施或因應策略?

薛部長瑞元:我們的老年人口越來越多,尤其是當中更老的人,比如八、九十歲的比率又越來越高,當然罹患失智症的可能性就越高,所以這方面的需求一定是一直往上走的,我們一直在跟時間賽跑,因為每年新增的需求相當大,委員剛剛看到的……

黃委員秀芳:我是說有些都會型的……

薛部長瑞元:有些都會型的失智服務涵蓋率不高,其實也跟這個狀況有關,有一個很明顯的例子是臺北市,其實臺北市的涵蓋率並不高,臺北市市民老得快,但健康狀況普遍稍微好一點,所以變成失智而沒有失能或是輕度失能的比率往上爬,當需求往上時,供給面卻追不上,原因在於臺北的房價真的太高了,要找到足夠的照顧點並不容易,相對成本是高的。

黃委員秀芳:我看全臺灣應該都是這樣的狀況,如果服務量能不足的話,那該如何增加失智照顧的據點?

薛部長瑞元:我們現在就是要盤點是否一定要在住家附近加以照顧,也就是這種社區型的服務對他而言是否是最好的?目前我們做的一件事情是把已經掌握的部分,也就是在健保資料庫裡面有失智診斷的,我們請求醫院再回報過來他們的CDR分數是多少,藉以判斷哪些分數以上的可能有多少人需要社區型的照顧,又有哪些是社區照顧可能不足而需要類機構的,比方像團體家屋這樣的照顧等等。掌握這些數據之後,針對需要社區照顧的部分,我們還是要儘量跟地方政府協調,請他們排除萬難去設置這些據點。如果是需要像團體家屋的,可能就要從區域去看,因為臺北要找團體家屋的地點實在非常困難,但是不是可以和新北聯合來做?因為住團體家屋不必每天回家。這部分就是我們之後的重點,我們必須把它盤點出來,然後給各縣市一些目標,包括他們在下一個年度應該規劃著手的點、照顧的模式是什麼樣子等等,這部分我們現在正在做。

黃委員秀芳:我知道。部長,我們尤其在地方看到很多失智的長輩,有的是家裡面的家人直接照顧,而這些家人照顧的失智者,有的身體狀況其實還很好,有的就會亂跑,所以照顧者也會覺得身心疲累,所以未來如果據點能夠再多一點的話,並且從上到下鼓勵地方政府能夠有這樣的據點,讓這些失智的長輩或是失智者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去處,一方面也解決照顧者的一些問題,我覺得這應該也是未來衛福部跟地方政府要去努力的地方。

薛部長瑞元:您剛剛提到照顧這種失智沒有失能者或是有精神行為症狀者,他們跟其他失能者的照顧略有不同,所以在這個部分,當然照顧的模式可能不一樣,另外一個就是,要照顧這類失智者是要跟家人一起處理,我們也都希望他家裡的主要照顧者能夠救援到這些據點,也就是參與到這裡面;一般失能者則是他來,家人就可以喘息,所以模式會有一點不太一樣。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黃委員秀芳代):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1時30分)今天早上聽部長跟各位委員的互動,非常敬佩,對社會福利、長照,部長瞭若指掌。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謝謝。

邱委員泰源:請繼續努力。針對今天的主題,我可能會從怎麼提供醫療照顧給身心障礙朋友的方向來跟部長及相關行政部門請教。身障者在行動能力、資訊接收等各方面都比較差一點,經濟能力當然會相對比較弱勢,但是卻有更多的醫療需求,所以這個部分真的需要政府特別幫忙支持、協助,在身權法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六條規定身障者相關就醫的權利保障,不管在中央政府對整個醫療資源的整合運用或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的維護,各級主管機關也要整合各相關的醫療資源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來提供保健醫療服務。

我們當然關心,第一個,臺灣的身心障礙朋友到底有哪些醫療需求,以及衛福部或相關單位有沒有做評估、整理或比較科學化的分析?我們才能夠針對這些問題處理。在醫療體系裡,其實各級醫院都可以來承擔,今天的主題就是希望所有人都能夠在社區裡生活,所以我覺得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都缺少了社區醫療機構的互動,還有過去做很多居家醫療的部分,好像都沒有著墨太多,不曉得有沒有這方面相關的資料,比如說身心障礙者各年齡層造成其身心障礙的原因,然後其醫療需求是怎麼樣?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大概分二個部分,第一個,我們有定期做身心障礙者的需求調查,這個有做,是定期的……

邱委員泰源:需求是針對醫療還是生活?

薛部長瑞元:是生活狀況的調查,不是針對醫療的部分,大概是這樣。第二個,這些身心障礙者是否有醫療需求,這個部分應該是在其個別需求調查的時候,即他要鑑定,鑑定之後就要做需求調查,在這個部分會去瞭解,但是這個瞭解變成是個案式的,並不是有一個資料庫去評估這些東西,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

邱委員泰源:有沒有辦法未來在評鑑的時候能夠多瞭解一下?譬如說,他是肢體、心理或相關的,也許可以再細膩一點,未來看看有沒有辦法……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其實在統計資料應該會有,因為我們用ICF的精神,把身心障礙分成一些個別類別,在進行鑑定的時候,當然就會根據這些類別去做鑑定,所以這個資料應該是有,但是重點是每位身心障礙者在醫療上的需求是經由鑑定之後還要做一個需求評估,這個需求評估是否可以跟醫療體系的供給直接一對一的連結,這部分我們還沒有做到。

邱委員泰源:剛剛部長提到重點了,等一下我再跟你討論這個部分。目前來講,對身心障礙朋友們,國內有沒有特別提供哪些醫療資源?

薛部長瑞元:所謂特別醫療資源當然有一些比較普遍性的部分,對於他們就醫交通,還有醫療機構內的無障礙動線規劃等都有在做,但是對於各種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其醫療需求,就回到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部分,我們目前還沒有辦法一對一,比方說這個身心障礙者的醫療可能需要看哪一個科別,所以直接連到哪個醫療院所去尋求就醫服務,我們目前沒有這樣完整一對一的規劃。

邱委員泰源:我想我們對身心障礙者能夠做的,一定會全力努力,比較難做到的也會想辦法,看有沒有更好的方法來得到一樣的照顧,這個部分一直在努力。

再來,我要討論的制度也是薛部長幾十年來一直在努力的,過去臺灣一直在推展家庭醫師制度,20年前開始推展社區醫療群的家庭醫師制度,現在已形成相當的規模,可能有六百多萬人都有參加這個家庭醫師計畫,我不知道這裡面有多少身心障礙朋友,以及他們是不是有做相當的連結,當然這裡面有幾個問題,既然我們要生活在社區,是不是要鼓勵由社區醫療群的家庭醫師來照顧這些身心障礙朋友?有沒有特別的計畫來促進?這樣的話,也許真的讓他們可以更方便。

第二個,在這次疫情當中也的確發現到,譬如說在輕症確診的居家照顧部分有好幾百萬人,臺灣卻可以在社區就將這些人照顧得很好,如果能夠再加強配合視訊設備的話,也許可以讓很多病在家裡就可以很輕易地診治、管理,也不用勞師動眾。現在想要出來都不知道要怎麼辦,有的病只是輕症,我們都可以讓COVID19的輕症患者進行居家照顧了,這樣的醫療量能沒有發揮有點可惜。因此第二點為是否能夠加強這方面的計畫?

第三個,我還是希望可不可以幫忙每一個人?我們要幫忙臺灣的每一個人,以剛才提到的確診居家照護計畫來說,如果確診為病人,就找一個診所團隊來幫忙,或是醫院團隊也有在做居家照護。請教部長,你說還沒有做一對一的連結,是不是可以用你以前協助最多的社區醫療群的方式,來創造一個聰明就醫的環境,這也是世界的潮流。聰明就醫就是如果有什麼問題,第一個就先找家庭醫師,所以是否可以讓所有身心障礙者只要有任何問題,就有一個家庭醫師照顧他,有沒有可能往這方面來努力?

薛部長瑞元:委員的想法跟我的想法是一致的,非常相像,這是我們值得努力的一個方向,不過要先解決的是信任問題。目前為止,身心障礙者團體的訴求大部分都是希望能夠有選擇,如果現階段我們突然推一個家庭醫師的制度,跟他們說你們要看病的話,要先找……

邱委員泰源:但是家庭醫師制度到現在也沒有強迫,社區醫療群的家庭會員也可以自己去找醫生看啊,但是至少讓他們多一個選擇。

薛部長瑞元:是,所以這個要溝通,一定要先溝通好,因為這些團體也許對於政府推動的家庭醫師制度有錯誤的想法,因此一定要溝通,要講得很清楚。

邱委員泰源:因為太多歷史可以顯現身心障礙的朋友在社區得到家庭醫師照顧的滿意度,案例比比皆是,你可以去你同學洪德仁醫師的診所就可以看到很多了。

薛部長瑞元:對,如果有試過的人就知道好處,但如果沒有試過的人,可能就會有不同的想像。

邱委員泰源:沒關係,我建議這個部分可以來思考,也許未來年度可以鼓勵社區醫療群這樣的制度,配合我們現在很強大的居家照護,我覺得不只照顧身心障礙者,而是因為我們想要照顧身心障礙者,而將社區醫療、居家醫療做得更好,因為我們也關心身心障礙者未來對於國家的貢獻。

薛部長瑞元:對。

邱委員泰源:因此我也希望這個部分可以繼續來研議。

薛部長瑞元:好。

邱委員泰源:接下來,臺灣醫療院所的醫療團隊幾十年來,我從40年前在當住院醫師時就常常到社區、到家裡去看病,居家醫療的發展已經30、40年了。而最近在政府的支持之下,在預算及規模方面都已經擴大,也改善很多,也跟上高齡化社會結合長照生活的照顧,這就是臺灣一個很好的努力方向及寶貴的資產。至於要如何維護居家照護的能量,有太多、太多的醫師每天除了看診之外,都還是在從事居家醫療的工作,無論病人在哪裡,上山下海都要去照顧,這樣的情況相當多,希望政府在這個部分能夠多多支持與鼓勵。

薛部長瑞元:好,這個我們可以來努力推動。

邱委員泰源: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邱委員泰源):請林委員德福發言。

林委員德福:(11時43分)部長你好。有關外骨骼輔具機器人是近年來復建的新利器,可以協助這些中風、脊椎損傷及腦性麻痺患者的復健,是復健療程中最得力的助手。部分民眾中風後,經過復健仍遺留這些癱瘓的症狀,本次修法討論增訂輔具費用補助金額之定期檢討機制,本席希望衛福部藉此檢討增加補助身障民眾使用外骨骼輔具機器人,以改善這些身障者的生活品質,減輕一般家庭的經濟負擔及壓力。我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好好地來協助他們,部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像這樣的新科技產品其實對於復健是非常有幫助的,尤其是比較年輕的,有些是車禍等等所造成,如果讓他能夠復健成功並且回歸社會,其實……

林委員德福:對啊,這也是功德一件啊!

薛部長瑞元:他們後面的人生還是可以很精彩。

林委員德福:對啊,人生變成彩色的,而不是黑白的。

薛部長瑞元:不過因為這類輔具在過去是比較偏向長照或是身心障礙部分的補助,其實這一類的輔具價格一定是比較高。我們再來討論看看如何在健保、長照或是身心障礙補助的部分做區隔。

林委員德福:對,如果能做的話,我是認為要盡其所能,人在公門好修行。

薛部長瑞元:是。

林委員德福:2022年流感疫苗採購數量差不多有670萬劑,約涵蓋我們30%的人口,上個禮拜流感重症已經有6例,其中有2例已經死亡,他們當然都沒有接種流感疫苗。請問一下,衛福部從10月1日開始接種,到目前整個公費流感疫苗的庫存量還剩多少?

薛部長瑞元:目前我沒有掌握最新的數字,不過在上個禮拜的時候還有,已經打完大概五百多萬劑。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何時會開放不限資格接種的公費流感疫苗?

薛部長瑞元:目前是50歲以上都可以,至於不限資格的部分,在往年就會跑到自費市場。現在的疫苗量供給過去這些公費疫苗……

林委員德福:50歲以上都夠嗎?

薛部長瑞元:對,還有小孩子,這些部分應該還夠。

林委員德福:我認為能做就儘量做。

薛部長瑞元:對。

林委員德福:部長,根據指揮中心統計,到11月25日國內染疫例大概有824萬本土病例,中研院的何美鄉研究員曾指出無敵星星是接種三劑疫苗加上自然感染,請問衛福部是否認同何美鄉研究員對於無敵星星的看法?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這跟時間有關,因為疫苗或是自然感染得到的抗體會隨時間逐步地降低,也許有一段時間會有無敵星星,但長期下來,保護的效果仍然會逐漸下降。

林委員德福:那麼請問依您的看法,我們距離群體免疫的目標是否越來越近?

薛部長瑞元:從目前每日發生新的確診案例來看的話,的確是在下降當中。

林委員德福:有在下降?

薛部長瑞元:有在下降,當然就是群體免疫的效果有出來。

林委員德福:再來,新冠疫苗的採購是否會放慢速度,以避免疫苗到時候報廢太多,會不會?

薛部長瑞元:進來的速度,當然會隨著疫情做調整。

林委員德福:會調整。

薛部長瑞元:但是,是否還要再繼續追加所謂的第5劑等等,目前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定論。

林委員德福:指揮中心宣布11月7日起,未來無論施打疫苗的劑數,不管1劑、2劑或3劑將全部改為「0+7天自主防疫」。換言之,沒有防疫隔離也就沒辦法再請領防疫補償,請問衛福部防疫補償一天1,000元,預算額度還有剩嗎?

薛部長瑞元:目前隨著時間過去,是否要改「0+7」這個目前還沒有……

林委員德福:還沒有統計?

薛部長瑞元:還沒有一個定論。

林委員德福:還沒有定論?

薛部長瑞元:還沒有改之前,因為確診而隔離的一天1,000元應該還是會維持。不過,同住家人的部分因為已經改了,就不會有。

林委員德福:防疫補償最新的統計,有多少人符合資格?

薛部長瑞元:委員講的是?

林委員德福:防疫補償的最新統計,到底有多少人符合資格?

薛部長瑞元:包括兩個,過去來講,同住家人因為需要隔離,所以也有補償……

林委員德福:這些補償已經核發多少金額?

薛部長瑞元:我請社救司司長回答。

主席:請衛福部社救司蘇司長說明。

蘇司長昭如:跟委員報告,目前防疫補償受理將近一百三十萬件左右,大概核出去八十七萬件,有九十一億元左右的金額。

林委員德福:一億元是嗎?

蘇司長昭如:九十一億元。

林委員德福:好,九十一億元。

最後一個議題,選舉前很多人關心,何時戶外可以不戴口罩?因為這次卡達世足賽,我觀察也沒有人戴口罩,請問部長,到底我們戶外哪時候可以解封?

薛部長瑞元:我想指揮中心會宣布,是否在今年年底以前戶外可以不戴口罩,這機率應該是滿大的。

林委員德福:滿大的?

薛部長瑞元:滿大的。

林委員德福:你們沒有確切的時間表?

薛部長瑞元:今天其實會討論,但是我不在現場,沒有辦法即刻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德福:要是確診數一直遞減,很多戶外也是要看場合,不是說全然不戴,但如果可以不必戴當然最好是可以解封。

薛部長瑞元:不過在某些特殊的場合,我們會建議還是應該要戴口罩會比較好啦!

林委員德福:對啦!你要看狀況啦,好不好?你要及早宣布讓大家做準備嘛!謝謝。

薛部長瑞元:當然是這樣。謝謝。

主席:先宣告一下,我們中午不休息,繼續質詢至登記委員全部發言結束才休息。

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11時52分)部長好。今年9月,桃園有一間曾經3次獲得衛福部評鑑甲等的身障兒童機構,遭揭露今年以來至少發生6起身障兒童受虐的事件,造成1人死亡、1人成為植物人。去年7月,苗栗有一個3次被評鑑丙等的德芳教養院,也爆發院生被虐死的案件。雖然事後都有開罰,也勒令停業,但都沒有辦法挽回人命的損失。根據統計,近10年來身障者的人數從不到一百萬、一百一十萬人到今年已經到了一百二十萬人,可是受虐的事件層出不窮。在家中受到家庭暴力的,從105年不到七千件,增加到去年一萬六千多件。我覺得我最不能忍受的是在機構的部分,從105年的19人,增加到去年有52人。根據社家署統計,2007年身權法通過之後,機構因為虐待或提供不安全的設備,違反身權法第九十條規定受裁罰的只有11件。請問部長,為什麼裁罰數與受虐的人數及件數永遠不成比例?是政府在美化數字呢?還是有其他的原因?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在我們的身權法裡面,這類的案件要先給它輔導與改善,接下來如果不改善,才會給它做確定的懲處,譬如停辦……

游委員毓蘭:都已經3年連續丙等了,還讓它繼續發生虐待身障者的事件,是這樣子嗎?

薛部長瑞元:所以這一次我們才會提出修法的建議,這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我們希望藉由修法能達到更大的強制作用,也能讓機構瞭解並避免這類事情發生。

游委員毓蘭:部長、站在你旁邊的簡署長,多年來我們在家暴、性侵害防治還有新移民權益上面做了非常多的努力。做為一個主管部會,你們有責任不能讓這樣子的問題反覆發生,尤其是進入了機構之後。在107年桃園希伯崙全人關懷協會,就爆發志工持藤條、水管鞭打院生成傷的事件。桃園市政府評估沒有成立身權法的身心虐待,但是法院卻判決傷害罪成立,監察院也針對此案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糾正。我不知道是你們在指引上面,還是法施行細則上面規範的不夠完整,這些在你們現在提出的修法上,有做改善嗎?

薛部長瑞元:依我們的瞭解,這一家是屬於未立案的。

游委員毓蘭:是沒有立案的?

薛部長瑞元:是沒有立案的。

游委員毓蘭:所以,你們就管不著?

薛部長瑞元:沒有。現在未立案的,我們是可以管的,直接進行介入,這也是後來透過修法處理,才讓我們可以直接介入。

游委員毓蘭: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當然很重要,但是CRPD國際審查委員們就直接打臉中華民國現行體制,事前通知和無預警的查核對於遏止機構中的虐待是無效的。它直接就告訴你這是無效的,第一個,他們希望你們能要求學校,因為我們現在學校有很多特教班等等,還有福利機構的通報和追蹤虐待,以及基於性別的暴力事件,必須要建立匿名的通報系統或者空間。目前的程序、定期評估和無預警的查核也都被指出是無效的,連這些國際審查委員偶爾來臺灣看一下,他們都看到了問題。我覺得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障,是看政府有沒有用心、有沒有決心辦理,我不希望好像他們是來辦一個國際的大拜拜一樣,我認為一定要把人家非常誠心的建議放進來。

另外,本席今天早上出席了30個身障團體的集會,即這些身心障礙的朋友們來我們這邊陳情,剛剛我也聽到一起出席的徐志榮委員,也跟您說明了他們的訴求。本席認為,國際間都希望我們把身心障礙者人權運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也就是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讓他們的聲音能夠被聽到,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因為我們看到這15年來是有了一些問題,所以現在要來修法,可是在這之前,除了11月9日本委員會有召開公聽會之外,請問你們總共開了幾次會議跟他們溝通呢?雖然我早上也聽到部長說,你們都有公告,但是對於身障同胞來講,其實不光是只有公告,他們對於訊息的access,即他們要能夠獲得充分的訊息,以及把他們意見表達出來,老實說都不太容易,所以本席就直接要求,你們禮拜三的時候不要強行通過,而是好好的跟這些身障團體溝通,而且各地的條件都不一樣,他們的遭遇都不同,所以請好好去聽一下,哪些對他們是最重要的,可以做得到嗎?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目前禮拜三、禮拜四的議程是由召委排定的,我必須尊重召委的決定,大院要做什麼樣的決定、是否要做修改,我們也都沒有意見。至於要再進一步跟這些身障團體來做溝通一事,請委員能夠考慮一點,因為像機構管理的部分,我們增加了一些條文,它是屬於比較緊急性的,因為我們不希望再出現受虐的案件了。

游委員毓蘭:所以先直接跟身障團體溝通,如果需要緊急處理的,我相信邱召委是非常有智慧的,他應該可以做比較妥適的處理,但是身障團體的聲音務必要聽到,好嗎?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1分)部長好。有關資訊公開、透明以及審查公開,部長,在選完之後,後續相關的審查中,相關的規定是不是可以把它修得更明確?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這個部分要看事物的本質是什麼,有些的確是可以把它更正式化;有些可能也要考慮到……

陳委員椒華:部長的回答才政治化,為什麼這個會政治化呢?這其實是資訊公開、公民參與。

薛部長瑞元:我說的是「正式化」。

陳委員椒華:正式化就是需要你把相關的規定訂得更清楚,譬如說比照環保署的環評,訂出審查機制,然後公民參與,我覺得這個很簡單,但我還是要再提醒部長,就是這次高端疫苗或是相關EUA的審查沒有公開,導致後續的迴力鏢或是負面的批評讓衛福部這麼的辛苦,其實這是不值得的,尤其是有政治力介入,或是政府高層介入,比如說要你們通過某種疫苗的審查或是購買,結果導致這麼多的迴力鏢,我真的是替衛福部感到遺憾、可惜,部長的看法為何?

薛部長瑞元:如果委員指的是高端疫苗,則這部分並沒有什麼上面的政治力介入,這是沒有的。

陳委員椒華:部長到現在還在否認,我也不要再跟你辯了,我只是要提醒你,相關的審查不只是高端,還有EUA的審查,當時相關的審查資料要依照法規予以公開或是提供上網,我覺得你若一切公開透明,大家都能夠接受,然後也知道審查委員是誰,雖然你說審查委員如果公開他們就不來了,那你就不要聘他們啊!你就聘那些真正關心然後不怕被公開的委員,國內如果連這種委員都找不到,那就真的很遺憾了。

薛部長瑞元:這是一個理想。

陳委員椒華:針對大家關心身心障礙相關機構是否有虐待的情事,行政院希望修法,就是如果導致收容者死亡,就處以100萬元罰鍰,必要時得立即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而這100萬元的罰鍰是否合理呢?

薛部長瑞元:這個要從幾個法規來做互相比照及援引,可能也不適合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的金額特別高或是特別低,我們是要去參考其他的……

陳委員椒華:但是我們現在看到的是,像廢止設立許可這樣的規定常常形同虛設。

薛部長瑞元:不會啦!因為我們希望大院能夠通過這樣一個新的修法,讓我們更有正當性來做處罰,畢竟處罰人民還是需要有法律保留原則,還是需要通過法律,這樣我們才能夠去做。

陳委員椒華:好,希望通過後實際上的執行還有平常的落實、督導也都要做好。

薛部長瑞元:當然,如果修法通過的話,畢竟我們都已經做好了一些準備。

陳委員椒華:再來,針對老齡化社會來臨,相關的無障礙空間、無障礙運輸、設施等方面的改善,交通部似乎沒有意願做相關的調查,比如說騎樓的通行,就可能對無障礙造成問題,請問衛福部如何跟交通部、內政部合作,就現有可以推動的繼續去推動,包括人行道、騎樓等部分?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我必須替交通部、內政部說一下,他們其實很努力在推動這方面的改善措施。

陳委員椒華:你要幫他們講話,說他們很努力嗎?

薛部長瑞元:我先講到這樣子啦!而且內政部、交通部今天也都有派代表列席。

陳委員椒華:我們看到其實各地方政府執行的效果是不同的,也希望衛福部能夠積極來推動,讓相關的無障礙空間可以更友善。

薛部長瑞元:相關部會的部分,我們都是一起在努力的。

陳委員椒華:再來就是針對升降梯的部分,升降梯有分很多種,本席也召開過記者會,就是因為有人家裡設了升降梯,所以造成幼童手指受傷;然後因為這樣而造成的理賠,相關單位包括衛福部,也沒有相關的規定,內政部也欠缺相關的落實,他們目前只有管電梯而已,所以內政部可不可以來回答一下?關於升降梯,可否請衛福部針對這些商品,要求他們做CNS的認證?還有內政部在相關法規上,可不可以說明一下現在到底有沒有做相關的修正?

薛部長瑞元:報告委員,CNS認證基本上應該是經濟部的權管;至於內政部……

陳委員椒華:所以衛福部有沒有辦法要求相關商品也要符合一些規定,可以在相關法規來做補強嗎?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我們可以跟內政部、經濟部一起討論,就是這些權責的劃分以及各種認證的補強。

陳委員椒華:補強嘛!好,謝謝。

請營建署也說明一下,所有之前討論過的升降梯是不是都已經納入管理了?

主席: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陳簡任技正說明。

陳簡任技正清茂:如果是升降機的話,在建築法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而且要符合國家標準;至於升降椅的部分,就不是建築法裡面所謂的固定設備。

陳委員椒華:好,沒關係,也請你回去反映,就是所有的升降設備,不是只有電梯這一型的,因為它設置在樓梯上,如果沒有CNS認證,乘坐的老人或小孩的確很容易受傷,尤其是手指的部分,好不好?部長,可以……

薛部長瑞元:升降椅的部分,我們……

陳委員椒華:可以在1個月內做相關討論,然後給本席一個報告嗎?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我們就和相關部會一起來做。

陳委員椒華:謝謝。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9分)部長好,下午疫情指揮中心會宣布解除口罩禁令,是不是這樣?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早上有說要討論,因為我不在現場,大概沒有辦法……

洪委員孟楷:會不會同時說明疫情指揮中心何時退場?

薛部長瑞元:是不是會同時討論,這點我並沒有掌握。

洪委員孟楷:但是10月份也有委員針對退場機制在這邊請教、質詢過您,當時您有講到明年上半年可能比較有機會。

薛部長瑞元:是。

洪委員孟楷:現在口罩開始解禁,國人也恢復正常生活,疫情指揮中心是否還一定要存在?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大概是這樣子啦,疫情指揮中心現在是一級開設,也有可能降為二級……

洪委員孟楷:可能降級?

薛部長瑞元:降為二級、三級也有可能,這是一個選項。第二個就是疫情指揮中心是否還需要維持?如果降級,它處理的內容就會比較不一樣。

洪委員孟楷:甚至COVID-19要不要從五類傳染病變成四類傳染病,這也都是應該討論的。

薛部長瑞元:對,這統統要討論,另外當然還有一些善後的事情要去處理。

洪委員孟楷:是,疫情指揮中心當然不可能討論自己要不要退場,所以還是要回過頭來,我國主管衛福事務的衛福部應該要有態度吧!你們應該要拿出態度,或是提供建議時程給行政院院長宣布,還是怎麼樣?

薛部長瑞元:當然,因為最後的宣布是在行政院。

洪委員孟楷:所以呢?

薛部長瑞元:我們會做一些規劃,然後報行政院那邊,由行政院來……

洪委員孟楷:有做規劃了嗎?還是現在才要開始規劃?

薛部長瑞元:現在正在做這方面的規劃。

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會跟院長建議?

薛部長瑞元:時間方面我目前還沒辦法掌握,不過……

洪委員孟楷:今年年底前有沒有可能?

薛部長瑞元:我們試試看。行政院當然也有一些規劃,我們……

洪委員孟楷:行政院也有規劃?

薛部長瑞元:對!當然啊!

洪委員孟楷:你不是說疫情指揮中心是醫學專業,照理講是你們規劃啊!行政院規劃什麼?

薛部長瑞元:沒有,因為……

洪委員孟楷:是政治考量?

薛部長瑞元:不是,因為它有跨部會的問題存在,當我們降級的時候,相關部會到底參與到什麼樣的程度,所以……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現在是說會給院長建議,包括疫情指揮中心是不是要降級,以及它的退場機制,還有法定傳染病從五類變成四類,這些你們都會綜合提出建議?

薛部長瑞元:是。

洪委員孟楷:本席再請教,這次九合一選舉落幕了,看起來非常順暢,可是對於確診者能不能投票這件事情,現在連監察院陳菊院長都公開說,行政部門應該要提早規劃,不然就是不負責任。立法委員在這邊一直要求應該提早就確診者能否投票進行規劃,行政部門一直不採納,現在連監察院都看不下去,也發聲表示應該要規劃,您認為在這次九合一選舉結束之後有沒有檢討的空間?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當然可以有檢討的空間……

洪委員孟楷:好,接下來有兩項選舉,其中之一是12月18日嘉義市長選舉,要不要考慮規劃確診者的投票管道或動線?

薛部長瑞元:這個部分的話,還是要……

這樣好了,委員,我把它說清楚一點,第一個就是確診者能不能外出,這件事情是衛福部這邊要去做決定的,目前在醫學上來講,確診者外出的話,已經知道他確診了就會有傳播的風險,所以我們比較不建議確診者可以外出。至於如果在特別的保護情形之下,可以容許他外出,那就要有特別的規定,而此一特別規定就要能跟投票這件事情連結得上。讓他投票是一個例外的情形,是否可以容許?這個部分可能要經過立法,因為……

洪委員孟楷:要經過立法?

薛部長瑞元:對。

洪委員孟楷:部長,請容我馬上糾正你兩個部分,第一是確診者外出,照你這樣講的話,過去大半年大家做PCR不就白做了嗎?

薛部長瑞元:嗯?

洪委員孟楷:因為確診者當時還要做PCR。當快篩確定兩條線時,按照你們的邏輯,這個時候他已經確診了,結果當時衛福部和國家相關規定還要求他必須拿著呈現兩條線的快篩試劑去醫院排隊做PCR,那不就是讓確診者外出嗎?

薛部長瑞元:沒有、沒有……

洪委員孟楷:不是、不是,你把它講清楚,你的邏輯和之前的做法完全不合……

薛部長瑞元:後來……

洪委員孟楷:當時你們要求國人一定要做PCR才算確診……

薛部長瑞元:對。

洪委員孟楷:結果很多人快篩呈現兩條線,也都有症狀了,譬如發燒了、咳嗽了,還是要去大排長龍,排隊三、四個小時,做過PCR才能判定是否真正確診,那不就是讓確診者可以外出嗎?可是現在又跟我們說確診者不能外出,邏輯不通!

第二,投票不是一般的行為,而是憲法賦予中華民國國民最基本的權利,換言之,這也是我們一而再,再而三講的,憲法保障的權利不能用任何行政命令或法令予以遏阻。

所以我現在比較直接地請教,針對12月18日嘉義市長選舉以及接下來的立委補選,你們有沒有規劃或考慮讓確診者能夠投票的動線?我沒有說要混合喔!請不要誤會我的意思,我一直在強調,應該要分流、分時段,或是分地點,讓確診者有獨立投票的空間,這一點能不能做到?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第一個,一開始是PCR陽性才叫做確診,那是確診的定義,後來改成快篩陽性,經由醫師認定就算確診,那是屬於確診定義的改變……

洪委員孟楷:是嘛!所以看你們的出發點是什麼,如果是避免傳染的話,照理講應該是只要有症狀就不能出門嘛!可是那時候是有症狀了,你們還要求人家去排隊三、四個小時,做了PCR之後才算確診,排隊三、四個小時不就是在外面趴趴走,不就是有傳染的風險嗎?

薛部長瑞元:是,所以後來我們才改變嘛!

洪委員孟楷:那你現在跟我們講說確診者不要出來,因為怕傳染,邏輯不通嘛!

薛部長瑞元:這個邏輯是一致的,只是它的定義改變……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比較直接,因為時間也到了,我只要請教立委補選和嘉義市長選舉的部分,現在監察院也出手了,陳菊院長也講,立法委員也一直在強調,這是基本人權,行政部門應該好好規劃,不然就是不負責任,衛福部要不要去跟中選會討論,嘉義市長選舉和立委補選時,讓確診者能夠投票?

薛部長瑞元:那麼我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會跟中選會做進一步的討論,因為它的範疇已經變小,是否可以找出解決的方案,這樣我們……

洪委員孟楷:好,感謝部長。

最後,上禮拜有一個「瘦瘦筆」的報導,據說它是減肥神器,很多貴婦、想減肥的人在搶購,其實它是治療糖尿病的相關醫療器材,但是變成瘦身之用,很多減肥診所都去搶,造成25萬名糖尿病患者面臨缺貨危機,你們有沒有去瞭解這是媒體報導誇大,還是確有其事?

薛部長瑞元:這是一個全球性的缺貨,它本來的確是治療糖尿病的藥物,後來因為某家公司將其產品申請為減肥的適應症,也通過了,所以就有很多想要減肥的人去尋求這樣的……

洪委員孟楷:因為上禮拜平面媒體其實有大幅報導,那我現在想確認的是25萬名糖尿病患者會不會反而沒有辦法使用到?

薛部長瑞元:我跟委員報告,第一點,我們食藥署已經跟廠商做了解,希望貨源的供給能夠維持順暢;短期還是可能會有缺貨的現象,那就是第二點,糖尿病的病人過去在使用的,臨時缺貨的話,還是需要有一些替代的治療,我們希望醫師能夠了解現在的狀況,在短期缺貨的時候給予替代性的藥品;第三點,這些藥還是屬於處方藥,所以病人如果單純是為了減肥的目的,我們也希望醫師在開立這種處方的時候,還是儘量要節制一點,尤其是在缺貨的時候。

洪委員孟楷:如果它是處方藥,醫師的開立不是針對醫療行為的話,這有沒有違法的部分?

薛部長瑞元:它是處方藥,但是其適應症如果有包括減肥的話,其實是可以開的,但是醫師應該做好一個判斷,就是他是否屬於病態性的肥胖,或只是為了……

主席:因為時間的關係……

洪委員孟楷:了解。部長,這是一個態度啦!重點是不要讓有急迫需求的糖尿病病患,反而造成他們有缺貨的問題,還有就是價格可能會水漲船高,以前相對比較便宜,現在可能會比較貴,請衛福部一定要正視這兩個問題,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主席:希望大家詢答都能控制一下時間,謝謝。

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20分)部長,就今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草案第七十七條,我們有提出希望能夠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如果撫養義務人經法院裁定免除撫養義務者,不再追償相關的費用,這部分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我們原則上支持。

高委員嘉瑜:好。另外是今天這個身障相關條例的修法,因為今天早上有三十幾個身障團體在立法院外面抗議,主要的原因是他們認為整個修法的過程太過倉促,而且沒有參考他們的意見,也認為應該要讓他們有能夠自己作主的權利,就這個部分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薛部長瑞元:我想倉促應該不至於,因為這個修法……

高委員嘉瑜:因為他們認為只有開過一次公聽會……

薛部長瑞元:沒有,修法的過程是從108年就開始,事實上……

高委員嘉瑜:有邀請多少身障團體參與這次的修法?因為今天早上是30個身障團體,數量其實非常多。

薛部長瑞元:我們邀請的是全國性的團體,大概是二十幾個。

高委員嘉瑜:所以今天早上開記者會的身障團體有被邀請嗎?之前有參加過相關修法……

薛部長瑞元:這個可能要進一步確認。

高委員嘉瑜:好。因為他們特別提到幾點,包括這次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相關版本,關於身障者擔任委員的比例,民間期望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是身障者,與現行修法的狀況是不能少於四分之一還有一定的落差。尤其他們認為相關身障者其實是有決定權利的,但如果是讓別人來決定,對於他們的相關權益,其實是無助於後續的保障,就這個部分,目前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身障團體、專家在我們的修法版本裡面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然後在這些團體、專家的代表裡面,身障者本身也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所以這樣算起來好像是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但這是二層的結構,這二層結構是否……

高委員嘉瑜:主要是他們認為不能只是諮詢,請他們表達意見,但是他們卻沒有決定權,在現行這樣子的比例下,往往他們就是只能發表意見,但最後的決定者並不是他們。尤其是CRPD針對衛福部及臺灣對相關身障者權益保障做了審查,有118條的結論意見,其中幾點包括沒有看見障礙者的主體性權利,有相關的缺口等等,以及缺少全國性的規劃,其中身障者非常在意的是,全球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數的15%,但是臺灣的法定身障者卻只有5%,有明顯的落差,政府是不是長期忽視單耳重度失聰或是單眼失明的狀況,包括學習障礙、情緒障礙這些是不是都應該算在這裡面,尤其是相關的連署上也看到這些單眼失明者,他們也希望連署說政府能夠區分單眼失明的狀況,把一定程度或非常嚴重的狀況列為法定的身心障礙,就這個部分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薛部長瑞元:當然這些個別的障礙狀況是否列入所謂的法定,這都可以進一步再做討論。

高委員嘉瑜:對,我希望衛福部能夠積極有所回應,因為你看這個落差其實是非常地大,我們過去因為……

薛部長瑞元:不過這個落差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在講全球身心障礙者的時候,它用的是disable,disable在我們國內的話,就變成了所謂的身心障礙者,還有長照的失能也叫disable,所以……

高委員嘉瑜:所以它的範圍比較廣、定義比較寬?

薛部長瑞元:對。

高委員嘉瑜:但是無論如何,這個所謂的法定身障者目前是不是過於狹隘,因為我們的相關法令已經15年沒有修法,與現況其實有很大的落差,政府也應該要考慮到這些個別嚴重的單眼失明、單耳失聰的狀況,如果已經到了身障程度的情況,也應該要列入相關身障者的保護裡面。另外,關於身障者相關器材的補助,尤其是數位化助聽器的補助只有1萬5,000元,但是相關的費用高達15萬元,很多家長認為負擔非常沉重。在這次防疫期間,很多人也認為相關的防疫資訊其實並沒有手語的資訊,包括一些重要的議題像是裴洛西議長來臺的相關畫面也都沒有,所以認為政府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全面。

薛部長瑞元:數位化助聽器的部分我們也可以來做檢討,如果是比較高額的這些……

高委員嘉瑜:費用的落差真的滿大的,而且目前的補助其實是以家戶所得來做為衡量的標準,對很多身障者來講,或許他個人的狀況是中低收入戶,但是如果用家戶來講的話,往往跟實際的狀況不一樣,對於身障者來講,他們也認為這樣子並沒有真的照顧到他們。在身障者的勞動力調查中,你也會發現他們的薪資其實只有正常一般狀況的七成,所以薪資也明顯偏低,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用家庭總收入來作為相關補助的依據,其實對他們來講並不見得公平。

另外,其實我們也發現對身障者來講,他們需要的個人助理、無障礙空間等等也是這次訴求的關鍵,他們認為像是日本、韓國都有提供,而我們目前在住宿型的照護機構有提供,但是對於身障者的居住權利或居住自由,其實相對地就沒有做到全面的保障,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能增加身障者個人的一些補助,或者是提供相關的資源來協助他們?像日本在2006年就有障礙者總合支援法,提供這些障礙者合計時數330小時自由選擇的訪問介護或是個人助理的服務,那未來我們衛福部是不是有考慮來跟進呢?

薛部長瑞元:這部分的訪問介護其實就是我們現在的居家服務。

高委員嘉瑜:對,但是其實申請者非常有限啦!代表我們在相關的審核或相關的過程中,並沒有全面的去考量到現在的狀況,所以在今天的記者會裡面,他們一個很重要的訴求就是個人助理這一塊,我也希望衛福部去考量到底落差在哪裡。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個人助理的部分剛剛也有委員質詢過,我承諾這個部分我們會做檢討。

高委員嘉瑜:好,這部分是代表他們有這個需求,尤其今天也特別提到說,有人因為電動輪椅的關係,根本沒有辦法離開,可能一個月都要坐在電動輪椅上,家裡面的照護人手其實是缺乏的。另外,社會上有很多歧視的問題,包括前陣子公車無障礙的問題,交通部就直接說不歸它管,或者你會發現成大的「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也規定視障、聽障者不得入內等等。類似這樣公然歧視的狀況其實比比皆是,到底如何在各個層面及各個機關進行橫向的聯繫,全面保障身障者的權益呢?

薛部長瑞元:我想對於今天委員的質詢,包括教育部、交通部都有代表在場,他們應該也都聽到了,所以後續對於身權法的……

高委員嘉瑜:就是如何落實到各部會,讓大家都能夠有這樣的態度共同去面對,而不是把一切的問題都推給衛福部,衛福部是不是要到各部會去檢視所有的施政、公共設施或每個細節,才有辦法真正地落實?到底這部分要怎麼樣真的落實到各部會、各機關?

薛部長瑞元:每個部會都有其法定職責,我想大家都會知道有這樣子的……

高委員嘉瑜:是這樣子,但是你看到他們回答媒體詢問的時候,說出「不歸我管」的時候,你會覺得他們有真心想要落實嗎?

薛部長瑞元:這有時候是脫口而出,我想實際上還是必須要處理。

主席:詢答時間已經超過了。

高委員嘉瑜:好,謝謝主席,我們也希望各部會能夠重視這個問題,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曜發言。

楊委員曜:(12時29分)部長好。今天到立法院看到那麼多身心障礙團體來抗議,我覺得還滿挫折的,因為我覺得站在執政黨的立場,我們提出修法的版本一定是愈趨權益的保障,可是還是如此,尤其本週三身權法就馬上要進入逐條審查了,請衛福部與相關團體再做一下溝通,好不好?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好。

楊委員曜:當然,我們不可能透過任何一次的修法就滿足所有人的需求,可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就是盡可能地趨於滿足多數人的需求,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曜:部長,我在去年曾經質詢過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沒有定期調整的機制,最近一次的調整是101年,很高興看到貴部、院版正面回應,已經明定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該定期檢討,因為我們可能在法律上只會擬定「定期檢討」……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這個期間要怎麼定,部長有什麼看法?

薛部長瑞元:跟委員報告,首先,我們在10月20日已經修正發布這項費用補助的辦法,明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所以已經有做調整。

楊委員曜:謝謝。

薛部長瑞元:包括補助的項目增加,金額上面也有做調整。

楊委員曜:項目也有增加?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從172項調整到242項,增加了70項。至於未來要如何定期調整,當然,如果頻次過於頻繁的話,可能我們的行政作業會來不及,所以我們會做一個適度的規劃,這個頻率要怎麼樣來做……

楊委員曜:對,還是請社家署這邊配合……

薛部長瑞元:對,我會請他們規劃好之後跟委員做個報告。

楊委員曜:好。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新輔具的種類愈來愈多,價格可能也會愈來愈高,未來輔具費用的補助上限是不是也必須要隨著市場做調整?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曜:這次公布的有調高嗎?

薛部長瑞元:有。定期檢討的時候,是否要納入新的輔具,也是在檢討的範疇之內。

楊委員曜:對,加上全球性的通膨,所以有一些細節還是要注意一下。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曜:我直接問署長好了。署長,請問你一下,全國22個縣市大概都有輔具資源服務中心,其中有一個項目是二手輔具的回收及再利用,根據你們的資料,110年二手輔具回收及再利用的使用人次只有11萬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說明。

簡署長慧娟:十一萬多。

楊委員曜:雖然有較前一年度增加,可是相對於全國有120萬人,好像還低一點,原因是什麼?

簡署長慧娟:當然,因為身障者有的時候使用輔具其實是生活上必需,是他們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很多人會希望用購買的方式,因為那個是特殊性……

楊委員曜:對,所以才會有我們剛剛第一個討論的問題。

簡署長慧娟:對。

楊委員曜:有一些人可能短期使用,有一些人可能經濟上還是有一些負擔,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精進,看看如何推廣,讓所有需要的人可以來使用。

簡署長慧娟:輔具中心現在也有推動譬如輔具的租借服務等等,如果使用的頻率沒有那麼頻繁,或許可以利用租借的方式,減低他們的經濟負擔。

楊委員曜:對,還是要想辦法去做……

簡署長慧娟:這些都同步有在做,而且我們現在也希望能夠讓輔具的服務更普及,所以我們還有服務據點的設置,不是只有輔具中心而已。

楊委員曜:除了輔具中心以外,還有服務據點?

簡署長慧娟:對,輔具中心下面還有設置比較便利的服務據點,讓民眾的可及性高一點。

楊委員曜:就近一點的……

簡署長慧娟:對,在輔具中心下面還有服務的據點。

楊委員曜:好,這個部分還是要再持續加強。

簡署長慧娟:是。

楊委員曜:謝謝署長。

簡署長慧娟:謝謝。

楊委員曜:接下來我想請教勞動部勞發署鍾副署長幾個庇護工場的就業問題。根據勞發署提供的資料,110年12月底、也就是去年年底全國的庇護工場家數是161家,提供的就業人數大概2,200人左右,以全國15歲至64歲的輕重度障礙人口大概44萬人來看,這樣的庇護性就業人數占比太低。庇護工場除了提供就業機會以外,其實也可以培養工作者日後轉到一般工廠工作的技能,所以庇護工場提供的就業服務能量這麼低,你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再多設一些,或者──你懂我的意思嗎?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鍾副署長說明。

鍾副署長錦季:委員好。謝謝委員。關於委員關心的問題,事實上,有一些人是適合進入庇護工場的員工,我們今年又增加了3家,目前已經有164家。現在還有一百多個職缺可以讓符合進入庇護工場的身心障礙朋友進來,假設有需要的話,經過評估……

楊委員曜:也就是說,你們現在提供的就業人數其實還是有缺額?

鍾副署長錦季:對,還有一百多個職缺可以讓身心障礙朋友經過評估之後進來的。

楊委員曜:那就不是你們提供的工作數的問題,對不對?

鍾副署長錦季:是,還是有一些職缺。

楊委員曜:就是還是有職缺,我再找機會找相關單位做個討論。庇護工場的設置其實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職業生涯及人生是很重要的。既然還有職缺,我再找機會找相關單位做個討論。謝謝副署長、謝謝主席。

鍾副署長錦季:好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2時38分)部長,針對今天身權法修法,同時我也想提出身障福利機構管理的問題,我們看到在院版草案中有將身障福利機構的人員原本消極資格、規範不足的情況加以補足,但還有其他的部分,我覺得應該要積極來做處理。

首先我們看到的是在過去這幾年來,其實都一直陸續有身障福利機構發生不當對待身障者又或者是未依法進行改善的狀況,但實務上主管機關真正落實督導或者裁罰的情況是相對消極的。以2021年7月苗栗的德芳教養院為例,當時的身障者遭機構的員工捆綁毆打、掐緊、致死,事後包含苗栗縣政府、衛福部皆因未落實督導而遭到監察院的糾正。我們也看到德芳案有關機構評鑑的內容及裁罰資訊其實揭露地相當不完整,所以在去年預算審查時,我們就有要求衛福部應該要把相關的資訊公開出來,的確,我們也看到社家署網站上有建立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專區,但是查詢資料其實非常不易,大部分文件都必須要單獨點進去下載之後來做查詢,比如我們要查機構是否合法立案,就要先用機構查詢之後,機構有立案才能看到評鑑結果如何,還要再下載另外一份文件去確認它是否有相關違法的部分,其實在使用上非常不便。我覺得如果能夠讓資訊透明,讓搜尋的系統更好,其實有助於這些身心障礙者們,如果需要進到這些福利機構接受服務的話,他們比較能夠輕易做到這件事情。

另外我們並不是只在這個部分做要求,之前我們就已經在很多部分都有提到這樣的訴求,包括像教育部國教署有針對幼兒園建置全國教保資訊網,又或者衛福部社家署也有針對托嬰中心建置托育媒合平臺,相對來說,資訊就會相當清楚,而且比較容易讓大家能夠檢閱。比如托嬰中心的部分在平臺上就可以依照地區、依照類別、依照公共化與否及托嬰托育的時段、評鑑等等來進行檢索,同時如果點入個別托嬰中心,也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被核定的收托人數、面積、評鑑結果、收費情況、退費標準以及是否有違反法令紀錄等等的資訊。我們希望讓這些人能夠方便找尋,而且讓使用者能夠清楚知道其所選擇的機構及單位是否處在安全及讓人放心的情況下。我認為在網站上以及公開資訊的部分,衛福部其實都應該要積極來處理,我們是不是應該朝著類似托育媒合平臺又或者像剛才提到的全國教保資訊網的內容,讓大家在選擇福利機構時也能夠比較清楚來做查詢?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跟委員報告,三個月,好不好?三個月內我們就把這個網站的功能改過來。

王委員婉諭:好,感謝。如果部長自己使用看看這個搜尋系統,就會知道真的差很多,非常感謝部長肯承諾在三個月內來進行。

接下來第二個問題想請教的是,針對數起在身障福利機構發生不認識的工作人員或志工對於身障者施予身權法第七十五條之各種不同的不當行為,我們在今年的CRPD國際審查報告中也看到,身障者遭機構人員不當對待的人數從2016年的19人攀升到2021年的52人,雖然身障法有規範不當對待之情事發生後應該要如何通報和處理,但是就如同過去,我們看到很多在托嬰中心的兒虐案件也一樣,在事情發生且當事人備案調查之後,卻往往未能知道調查報告的內容或是調查的經過,更沒有辦法看到整個調查的完整性,還有依據調查報告做出的裁罰是否合理。

像是2018年發生在桃園希伯崙共生家園虐待案例,當時桃園市政府第一時間調查完之後,以行為人否認施暴、無直接證據認定,未構成身障者身心虐待。經過家屬的提告,確認志工犯傷害罪且傷害事實明確,同時本案也因為有此落差,所以監察院有提請調查,發現其實當初在家防中心依照身權法所做的調查中,就已經明確記載個案遭到不當對待,而且紀錄中也提到行為人並沒有否認有這樣的行為,所以如果我們的調查報告沒有辦法讓大家看得到且調查過程沒辦法讓大家知道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會發生這樣的遺漏,尤其是對於受傷害的家長、家人們以及當事人來說,更希望能夠知道調查的過程和釐清真相。

同樣這部分在幼教法其實也有類似的情況,過去也發生多起遭到教保員不當對待案件,但是相關報告卻沒有辦法處理或沒有看到的情況。在今年幼教法的修法已經特別納入這些不當對待情事發生之後應該要進行調查處理,同時應該要把過程以及結果皆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事件關係人。我認為同樣的情況不只是在幼兒方面應該來努力,在身權法也應該來落實,所以未來這個調查報告是不是也應該要朝著讓當事人能夠清楚知道調查過程、調查結果以及處置作為?

薛部長瑞元:我想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努力,也就是對於所謂的當事人應該給他一些比較詳細的資訊,但是如果調查結果不是這種缺失或問題時,可能就不適合對大眾公開。

王委員婉諭:是,我當然同意不適合對大眾直接公開細節,但我覺得當事人必須要能夠清楚。

薛部長瑞元:對、對、對。

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們應該提供給當事人或未成年者的親屬們能夠瞭解。

薛部長瑞元:所以這部分我再跟社家署來研究看看要用什麼方法,讓當事人對於這些案件能夠得到一些答案,這部分我們來研究看看。

王委員婉諭:是,因為幼教法相關修法其實正在進行當中,包括針對程序及哪些資訊要公開,我認為其實可以一併參酌及討論。所以這部分我理解我們沒有辦法即刻知道要公布哪些完整資訊以及揭露對象是誰,但我們是不是能夠在一個月內有個大概的方向、未來會朝哪個部分來處理及大概有哪些討論?

薛部長瑞元:好,一個月內我們給委員一個回饋報告,謝謝。

王委員婉諭:好,謝謝部長的承諾。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2時45分)部長好。今天要跟你談一個現在的政策,我們當然知道高齡少子的問題,這完全是衛福部最重視的一個課題,我們即將要進入超高齡社會,現在我們正在推動一個很重要的政策,其實在前瞻計畫裡面也有,就是對於一些算是已經不用的公共服務據點,把它重新整建成長照據點,特別是一些校園,以達成所謂老幼共學、青銀共學這些效果。部長,您應該也有掌握現在到底有多少學校在配合執行,這部分從南到北都有,對於未來整個政策方向,我們規劃多少學校要做到這些事情以及現在真正遇到的困難到底有哪些?部長是否大概有掌握?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現在有11個縣市有這樣的計畫在進行,不過我也必須跟委員報告,學校裡面的閒置空間來做這種老年人的照顧或活動,有時候也會碰到一些困難。

張委員其祿:對,其實今天要談的就是這些困難,沒錯,我先講一下背景,確實部長剛剛講的是對的,我們扣掉私立的,大概有11所學校。青銀共學的概念本來滿不錯的,像我來自高雄,我也知道那邊在地有些小學廢校後的場域不錯,在裡面可能有成立非營利幼兒園,現在的意思就是在這種日照……

薛部長瑞元:小孩子部分會比較容易被接受。

張委員其祿:對,沒有錯,這就是事實,大家對小孩子的接受度很高,很多團體辦非營利幼兒園也辦得不錯,說實話甚至比公幼都好,但是因為空間很大,有時候同一個場域的另外一半還是要隔開,我舉個例子,像是鼓山區的中山國小也碰到同樣的問題,就是要弄BOT案、要去招標,其實我自己有接觸一些業者,他們就說那個條件看起來非常不容易達成,很多長照業者都不敢做,以中山國小來說就要200床,那不容易,原因是出在哪裡?更不要說像是臺北市芝山國小,當時也有很大的新聞,事實上很多他們的人反對,所以不被接受或者不容易做到的問題到底有哪些?現在部裡面覺得要怎麼精進?

薛部長瑞元:我們針對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也做了一些瞭解,第一個、很重要的就是他們對這種日照中心有誤解,認為如果讓老人進來,經常就會有救護車跑進來,事實上去日照中心的老人家很少會碰到需要救護車的狀況,但是就會有這種誤解,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認為收容老人進來裡面做活動會影響附近的房價。

張委員其祿:是,把它當鄰避設施了。

薛部長瑞元:對,變成鄰避設施,但是我覺得有一些是溝通的問題,因為每一個人都會老……

張委員其祿:當然。

薛部長瑞元:你家裡可能很快就會碰到這種需求,如果在你家旁邊有這樣子的設備難道不好嗎?

張委員其祿:不過也跟部長說一下,以芝山國小為例,當然他們家長會也具體提出了一些問題,比如說電梯怎麼共用等等,其實我是建議部裡面可以進行一些盤點,就是到底有哪一些問題,是因為設施擺在一起太接近嗎?像剛才舉例的高雄鼓山,可能它旁邊就是幼兒園,所以到底怎麼樣分流?我覺得可以盤點一下這些問題。另外一方面,坦白講,因為很多就跟BOT一樣,到底業者有沒有能力或者意願?我覺得也可以從業者端那邊瞭解,因為我也接觸一些長照業者,他們說這幾百床不是開玩笑的,他們也不容易做到,而且基礎建設的投資不是只有場域就好,這其實還滿麻煩的,他也要花滿大的成本去投資,他們會問這樣子投資下去能夠回本嗎?這個問題也是很多。所以我們承認這件事不容易做,我承認部裡面要做這件事是滿辛苦的,但是不管是土地成本還有怎麼讓這件事可以真正有效地推出去,我覺得可能要做一個盤點,你們有沒有注意到這件事在執行上的問題?

薛部長瑞元:個別案件我們都有去瞭解,我想歸納起來大概就是供給面跟需求面的問題,供給面的問題的確像委員講的,可能是投資進去的成本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回收,我覺得這個問題要解決是相對容易,如果補助夠的話,我想就足夠……

張委員其祿:是,因為我們政策上也可以……

薛部長瑞元:但是需求面就會比較麻煩,很多是要打破那些觀念,這會比較麻煩。

張委員其祿:部長,這樣好不好?因為這件事執行到現在才11件,能不能給我的辦公室及我們委員會一個報告,說明你們執行到現在檢討出的困難在哪裡,以及下一次的精進方案是什麼,能不能給我們一個報告?

薛部長瑞元:好,我們做一個書面報告。

張委員其祿:對,兩個月可以嗎?

薛部長瑞元:日照的部分就兩個月。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薛部長瑞元: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2時52分)部長好。我想先請教長照司跟社家署長照2.0的年齡規定,原住民長者適用長照的年齡是幾歲?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55歲。

陳委員瑩:好,謝謝。在這邊也特別謝謝衛福部,之前長照適用年齡還有老人假牙補助的部分,以及經濟弱勢長者的健保補助,後來衛福部都有採納我的建議,把原住民老人的適用年齡降為55歲了,過程雖然有滿多波折,但是至少結果是好的。但是對於經濟弱勢失能長者公費安置的部分,其實你們的規定目前還維持在65歲,對於最弱勢的這一群,沒有擴大他們的協助範圍,我去年在這邊質詢了很多次,同時也在預算提案的時候要求你們對於經濟弱勢還有失能長者的安置,原住民應該要下修到55歲,整個邏輯才會連貫,所以我想請教一下現在進度如何?

薛部長瑞元:現在公文正在簽辦當中,應該很快就會從長照司那邊到我這邊來。

陳委員瑩:好。

薛部長瑞元:我核定的話大概就可以開始執行,所以明年1月1日就開始執行。

陳委員瑩:明年1月1日就可以上路了,很好,謝謝部長。另外我再請教一下,這個也是老問題,我在這裡提過好幾次,科技與醫療結合計畫在花蓮豐濱鄉試辦之後成效相當不錯,我到豐濱鄉去走訪時,那邊的老人都還滿開心的,所以後來我也協助爭取豐濱鄉第二期計畫的經費,總共1,485萬元,這個計畫對於推動部落的健康營造,還有預防及延緩老人失能是相當有幫助的,甚至曾經因為健康手環的呼叫功能成功救到一位差點因為心臟疾病而發生重大意外的老人,所以我去年12月也在這裡質詢當時的王必勝執行長,要求應該要再研議試辦點,然後看試辦的結果決定是不是要擴大辦理,試辦點我原先是希望可以在花東基金收案之前,也就是今年6月前完成,結果你們回去之後又來了,醫事司、照護司、醫福會這3個單位又在互踢皮球、踢來踢去,不知道是哪個單位要主辦,連回個公文也還是推,他們回了這樣的公文給我,把我質詢的要求當作公文主旨,部長可以欣賞一下,又把我質詢的內容當成附件回復給我,這樣交差了事的行為舉動,我是完全沒有辦法接受,因為我們只是想把事情做好,但是回這樣的公文,看了真的是很無力,所以在4月份的時候,我又針對這個問題提出質詢,現在11月底了,我想請問部長,現在有沒有進度?

薛部長瑞元:因為這個事情過去都不是在我的任內,我承諾我會親自處理,好不好?

陳委員瑩:雖然不是在部長的任內,但是當時您是次長,有時候也代替部長來這邊開會,我不曉得你有沒有聽過我這樣的質詢,但是不管怎麼樣……

薛部長瑞元:有印象,但是後面在處理的過程當中可能有漏掉,現在我承諾我自己親自來處理。

陳委員瑩:OK,我想是這樣,我們回頭去檢視幾次質詢的對話,我們就是在監督各部會,我都幫部長揪出很多頭身分離的問題。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

陳委員瑩:還有橫縱協調的問題,所以我覺得對這件事的要求,過去您的部屬們根本就沒有把它當一回事,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耶!

薛部長瑞元:瞭解。

陳委員瑩:我的辦公室一直都有適時地提醒,但是你們也從來沒有主動跟我的辦公室聯繫,我講難聽一點,醫事司、照護司、醫福會這樣的互踢皮球。部長,我們已經提出立法院的要求,所以我剛剛特別講未來在各部會的橫向作業,我不希望還要我們辦公室出面幫部長協調。

薛部長瑞元:好,這我來處理,負責把頭黏回身體上。

陳委員瑩:好,所以大概會需要多少時間?這已經拖很久了。

薛部長瑞元:1月是過年,到2月好不好?

陳委員瑩:就是1月底完成,2月初就可以報告成果了,是嗎?

薛部長瑞元:差不多。

陳委員瑩:好,我們就抓這個時間,也請部長特別注意,不是只有這個議題而已,還有很多的問題,希望在橫向聯繫上大家不要再踢來踢去。另外我再請教部長及國健署,這也是滿久的新聞,臺灣全體國人的平均餘命創新高,來到了80.69歲,但是不健康生存年數也提高到8.41年,這個現象國健署認為與平均餘命的增加有關係,所以不健康生存年數可能就像國民健康署講的,跟平均壽命有密切關聯,當然跟醫療資源也有密切的關係。不過我很好奇的是,這個不健康生存年數,你們好像都沒有針對原住民做過這樣的調查統計?

薛部長瑞元:有。跟委員報告,104年到108年這四年當中,全體國人平均餘命從80.2歲變成80.86歲,所以增加了0.66歲,其中這0.66歲裡面,百分之八十……

陳委員瑩:你剛才講的是全體?

薛部長瑞元:全體的。這0.66歲裡面有八成,即0.52歲是健康的時間,也就是延長了0.66歲,但是其中0.52歲是健康的;不健康的是0.14歲,所以大概是八二比。至於原住民族的部分,104年到108年的平均餘命是從71.86歲到73.1歲,也就是平均餘命延長了1.24歲,比全體國人高,即其生命延長,其中不健康的部分是0.27歲,0.97歲是健康的,所以也差不多是八比二,以比例來講,所以整體而言……

陳委員瑩:等一下,你的八比二是?

薛部長瑞元:多延長出來的有八成是健康的,但是有二成是不健康的。

陳委員瑩:所以不健康的整體年限是?

薛部長瑞元:比例來講,原住民族跟全體國人差不多。

陳委員瑩:都是8.41年?

薛部長瑞元:不是,都是八成是健康的,二成是不健康的,活得比較久一點,但是活的這些年裡,有八成是健康的。

陳委員瑩:所以看到了這個成數,但是年限呢?

薛部長瑞元:年限的部分,原住民族從104年到108年的平均餘命延長了1.24年,全體國人則是延長了0.66年。

陳委員瑩:我問的是不健康生存年數。

薛部長瑞元:如果單就不健康生存年數比較的話,看起來好像是原住民族增加了0.27年的不健康生存年數,全國國人則是0.14是延長的……

陳委員瑩:所以加起來total是?

薛部長瑞元:這個表會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瑩:現在聽不出來,如果部長可以講到這麼細的話,我不知道你們什麼時候做這個研究,因為這是去年預算審查的時候,我有特別要求衛福部要針對這個來進行研究,所以剛剛部長講的或許有可能是我……

薛部長瑞元:這是我們統計處做出來的。

陳委員瑩:統計處?

薛部長瑞元:我們統計處最近分析了104年到108年……

陳委員瑩:所以我去年的提案有人理嗎?

薛部長瑞元:有。

陳委員瑩:這是針對我的提案統計出來的?

薛部長瑞元:是。

陳委員瑩:好,所以已經完成這個研究了,剛剛講的是原住民的部分多了0.27……

薛部長瑞元:不健康是多了0.27,但是整體是增加1.24。

陳委員瑩:我是請你把數據加起來,增加是0.27,那本來是多少?

薛部長瑞元:沒關係,這個資料我們會提供給委員。

陳委員瑩:為什麼現在不能講?

薛部長瑞元:有,我現在手上有。

陳委員瑩:不是,因為我只是問一個簡單的數字,像全體國人的不健康生存年數是提高到8.41,我就只是簡單問原住民的提高到多少而已,可以幫我做一下算數嗎?

薛部長瑞元:6.42,就是108年是6.42年的不健康生存年數,這是原住民族;全體國人的話,不健康生存年數是8.47。

陳委員瑩:好,這個數據是滿有趣的,這項數據代表什麼意義,請你們要去研究一下,不是不健康年數比較短就可能比較如何,因為我們可能就死得比較快,這也是有可能。

薛部長瑞元:我們希望平均餘命……

陳委員瑩:也是平均餘命比較短,所以這都有關連,其他國家也要互相做比較。

薛部長瑞元:當然希望能夠持續改善。

陳委員瑩: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瑩:那份資料再給我們。

薛部長瑞元:好。

主席:請謝委員衣鳯發言,謝委員要先進行提案說明,建議提案說明要控制在質詢時間內。

謝委員衣鳯:(13時5分)本席所擬具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說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21世紀第一部人權公約,也是第一個納入巴黎原則的人權公約,全文有50條,採用以權利為基礎的人權模式,肯認障礙者為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項權利的主體,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尊嚴及權利,促成障礙者致力於發展,因此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擴大身心障礙者對於政策的參與,增訂主管機關應該成立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來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利的保障與跨部會政策相關事宜,而且針對身障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現狀,為了能促進身障者參與相關立法與決策過程,提高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謝謝。

主席,請薛部長。部長好,這會不會是你最後一次來委員會?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委員好。我不會算命,我不知道。

謝委員衣鳯:你不會算命哦!我就是因為你當部長以後,我都沒質詢過你,我怕如果我今天沒有出席,不知道會不會以後看不到你,就沒辦法質詢你。

薛部長瑞元:謝謝委員的關心,謝謝。

謝委員衣鳯:你如果要離開,王必勝會走嗎?

薛部長瑞元:這種假設性的問題,我沒辦法回答。

謝委員衣鳯:是哦!你走就好,不然就請他不要走。

薛部長瑞元:真的嗎?

謝委員衣鳯:對啊!我比較喜歡他,雖然我沒當面見過他,不過,我覺得他比較好相處,也感覺比較勤勞。

薛部長瑞元:委員,你很偏心哦!

謝委員衣鳯:真的嗎?還是要問主席?主席,他們兩個誰會走?

主席:他們都做得非常好,一定會繼續努力做。

謝委員衣鳯:是哦!主席,你也不知道嗎?

現在請問部長,衛福部臺北醫院附設的護理之家在2018年發生過一次火災,有15死的情況,所以今年我們看到審計部的決算報告,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尚未設置119火災通報裝置者有51家,未設置自動灑水系統者有336家,護理之家尚未設置119通報系統裝置者有17家,未設置自動灑水設備者有166家,這是110年底的數據,請問一年過去了,改善的情況是怎麼樣?

薛部長瑞元:目前我們一直持續補助,讓他們設立並改善當中,至於目前實際的數字,護理之家的部分現在手上沒有資料,可能要回去……

謝委員衣鳯: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呢?

薛部長瑞元:目前手邊也沒有資料。

謝委員衣鳯:是不是改善的情況不好?

薛部長瑞元:不會。

謝委員衣鳯:既然有補助,為什麼不能改善?到底問題在哪裡?

薛部長瑞元:改善的情況是逐步的,因為還是會有一些工程問題,其中有一個比較困難的,就是隔間到頂,這個如果碰到斜屋頂的話,大概就沒辦法做,屋頂是斜的若要隔間到頂會比較困難,所以有一些改善的確是相當困難,可以改善的部分,我們都有要求下去。跟委員報告,原先這個計畫是用鼓勵的方式,希望他們來做,接下來我們可能就會改用強制的手段,不可以不改善,一定要改善,但仍然還是給予補助,要讓這些機構瞭解這一點。

謝委員衣鳯:即使你們已經給它補助,它還不願意改善,這樣的話,是不是有其他的狀況?為什麼會不願意這樣做?我覺得衛福部也應該要去瞭解實際的狀況,才能增加執行率。

薛部長瑞元:是,沒有錯,這些遲遲未改善的,我們應該要去瞭解。

謝委員衣鳯:這個就是比較敏感的問題了,這是6月10日李雅靜議員拿到的爆料,就是高端及聯亞跟疾管署所簽訂的合約……

薛部長瑞元: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謝委員衣鳯:對。我剛才也問了審計長,他說其實有針對合約的內容要求你們,裡面有一條是寫廠商證明盡商業最大努力而無法履約者,機關同意不對廠商追償其支付之契約價金。我們看到公共工程委員會的契約採購及民法第兩百六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契約的規定,對於這種無法履行合約的部分,應該要視其執行的狀況,而不是一個條文就規定它可以不履行。對於這個部分,審計部剛才在上面也說它追查你們很久,至於追查進度如何,它說要看衛福部,你覺得呢?

薛部長瑞元:委員在問的是不是聯亞?

謝委員衣鳯:我不知道,高端跟聯亞兩個都是。

薛部長瑞元:高端已經有履行,應該沒有這個問題……

謝委員衣鳯:所以是聯亞才有這個問題?

薛部長瑞元:我們現在還在跟聯亞追償中。

謝委員衣鳯:所以這個部分你們在進行調查?

薛部長瑞元:沒有,這個是合約,因為後來聯亞沒有通過EUA,所以有一些可能要追回來,這個部分我們還在進行當中。我們是希望它能夠本於契約精神來退還,相關部分現在正在進行當中,未來當然要看聯亞的誠意,如果它沒有誠意履行的話,可能我們也……

謝委員衣鳯:如果它認為它有按照合約的內容走呢?

薛部長瑞元:如果是對於合約的履行有爭議的話,當然我們會走法律程序。

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主席:請楊委員瓊瓔發言。

楊委員瓊瓔:(13時13分)請衛福部部長及勞動部一起上來,如果有相關問題的話,就請一起回答,謝謝。首先,勞動部的部分,我們來看一個數字,15歲以上的身心障礙就業者每月薪資收入是2萬8,274元,而全國平均是4萬401元,所以身心障礙的朋友收入只有國民的七成。另外,依據衛福部2021年所做的統計,身心障礙者的低收入戶有9.527萬人,中低收入戶有三點八萬多人;全國低收及中低收的占比大概是2.6%,而身心障礙者低收或中低收的合計總數為全國的3.9倍。衛福部部長跟勞動部都在這邊,我們要來想這個問題要如何解決,因為這跟衛福部及勞動部都有關係,所以必須要跨部會,應該要如何去精進?以上請作說明。

主席:請勞動部發展署鍾副署長說明。

鍾副署長錦季:委員好。就勞動部的部分來看,身心障礙的朋友收入低薪,只有兩萬八千多元,事實上是因為他在職場上跟一般就業者有區隔,導致他的薪水……

楊委員瓊瓔:這個我都清楚,請告訴我方法就好了。

鍾副署長錦季:好的。第一個,如果是因為技能不符,我們有提供專班的職業訓練,讓他參加適性的職業訓練來提升技能,他的薪水就有提高的可能,這是第一個技能的部分;第二個部分,如果他是沒有找到更合適、薪水較高的工作,我們會透過個案輔導及職務再設計,讓他在職場上能夠適應,在工作的表現上……

楊委員瓊瓔:好,請停止回答,因為部長也在這裡,我就把這個功課交給衛福部及勞動部,因為這個數字讓我們覺得很難過,你們跨部會去檢討,好不好?

主席:請衛福部薛部長說明。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瓊瓔:因為你現在所陳述的都是目前的情況,本席都非常清楚,已經告訴你答案了,我們用質化及量化的數字告訴你事情的嚴重性。所以我要拜託衛福部及勞動部跨部會討論,有關身心障礙者收入增加的部分如何精進。

薛部長瑞元:是。

楊委員瓊瓔:目前你們所執行的成效不彰,那麼你們有什麼方案?我要聽的是精進方案,多久時間可以告訴本席?

薛部長瑞元:兩個月,好不好?

楊委員瓊瓔:好,我希望你還在。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瓊瓔:我是說還在當部長,不要緊張。

接下來,依據衛福部統計,身心障礙者2016年遭受家暴者有6,938人,我又看到每年成長一成,2021年達到1萬61人,成長了1倍,6年增長45%,這樣的情況讓我非常憂心;而遭受機構人員不當對待的人數,從2016年的19人成長到2021年的52人;另外,兒少的部分更是讓我難過,兒少受暴率是2.08%,一般兒少受暴率是0.32%。換句話說,數字告訴我們身心障礙者的兒少受暴人數等於是一般人的6.5倍至8倍左右。因此本席要請教,身心障礙者的朋友絕對不是他們本身願意這樣的,但他是我們的天使、我們的寶貝,他們受暴的程度卻是累計增加,我們應該如何協助他們?要怎麼做?根據你們所做的調查,在機構、安養機構、特殊學校或工作職場要如何去調整?

薛部長瑞元:有關在機構裡面如何來防止,這是我們這次修法的一個重點,但是……

楊委員瓊瓔:對,所以本席也說有消極條件者不行當院長、主管,絕對不行,你同意嗎?

薛部長瑞元:我同意。另外,大部分的這種受暴者是在家庭,家庭所占的比例也滿高的,老實講這些身心障礙者,尤其是小孩,在他的成長過程中,因為他的不方便,照顧他的家人如果耐心不太夠,可能就會有……

楊委員瓊瓔:這些條件都是存在的,所以我一樣把這個功課給部長,你多久時間……

薛部長瑞元:是,我們會想辦法來介入。

楊委員瓊瓔:對,你去研討還有哪些可以精進的方案,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瓊瓔:不然會一直增加。我們是一個民主國家、是幸福的宜居城市,不應當是如此。

薛部長瑞元:是。

楊委員瓊瓔:多久時間可以告訴本席你的精進新方案?

薛部長瑞元:還是兩個月,好不好?

楊委員瓊瓔:不用那麼久啦!這種不用跨部會的,需要那麼久嗎?

薛部長瑞元:需要啦,這也是有跨部會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好,我也尊重你,但一定要用心去找出方法,好不好?

薛部長瑞元:好。

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議題,我要請教現在疫情有沒有比較緩和?

薛部長瑞元:有,持續在緩和當中。

楊委員瓊瓔:我聽聞有口罩可以拿下來的政策,有這回事嗎?

薛部長瑞元:我們今天可能會進行討論,因為我今天到立法院來,所以我就沒有參與。

楊委員瓊瓔:政策方向是不是要把口罩拿下來?

薛部長瑞元:先從戶外開始。

楊委員瓊瓔:就是你們今天會討論出來,並且跟社會大眾正式說明清楚?

薛部長瑞元:對,還是由指揮中心來宣布。

楊委員瓊瓔:當然,本席請問的是方向是否會循序漸進,在戶外的部分可以拿下口罩?

薛部長瑞元:對,會從戶外拿下來先開始。

楊委員瓊瓔:室內戴著?

薛部長瑞元:室內會慢一點,室內也是那個……

楊委員瓊瓔:我如果在路邊攤吃一碗切仔麵,要戴還是不戴?

薛部長瑞元:路邊攤如果不是封閉空間的話,那就不用。

楊委員瓊瓔:公開空間。

薛部長瑞元:而且吃飯時本來就可以拿下來。

楊委員瓊瓔:在路邊攤等麵的時候呢?

薛部長瑞元:吃飯的時候本來就不用……

楊委員瓊瓔:請你針對本席的問題,我如果在路邊攤吃一碗切仔麵、吃一份臭豆腐,我在那邊等他端來,我要不要戴?那是在戶外。

薛部長瑞元:不用。

楊委員瓊瓔:不用!所以就是指一切在戶外的,預計今天會宣布在戶外口罩可以拿下來?

薛部長瑞元:我跟委員……

楊委員瓊瓔:預計啦!你不要緊張。

薛部長瑞元:對。

楊委員瓊瓔:聽好!你們預計的方向是,戶外的口罩令可以解除;室內還是一樣戴著,是不是?

薛部長瑞元:對。原則上大概就先這樣子。

楊委員瓊瓔:好。本席請教部長第三個問題,關於身心障礙者戴口罩,有些人因為會流口水,所以不方便,還好現在疫情緩和,但我要說的是,有些人的嘴部肌肉沒有辦法控制,所以他真的不是不要戴,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也把這個功課給你,請協助他們,好不好?因為不是他所願,看看要怎麼樣協助他們,好不好?謝謝。

薛部長瑞元: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賴委員士葆、林委員楚茵及陳委員亭妃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廖國棟、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廖國棟書面質詢:

一、台灣不是一個友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的國家

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的「111年7月至8月連續未足額單位名單」指出,台灣積體電路應進用632名身心障礙員工,但僅進用595人、不足人數達37人、為私立單位中最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表示,台積電過去長期都有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但由於員工人數增加2,000餘人、加上部分與學校合作專案結束,導致不足額進用,目前新竹市政府與桃竹苗分署也已積極媒合身心障礙員工。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未足額進用的單位,應向地方政府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金額為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若無正當理由還可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雖然有相關法令與罰則,但仍有一定比例的公私立機構並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依據勞動部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概況統計資料,自107年到110年,台北市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機構佔了全國二分之一以上,人數也占了近四成左右。打開電視我們都可以看見民間企業資助身心障礙者的新聞畫面,在現行法規定額進用制度下,台灣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進用人數其實是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的。然而相較於漂亮的統計數據,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中的處境就不一定如此理想了。無論是比起一般員工缺乏升遷機會、工作天數少,到職務沒有經過再設計、遭受同事歧視等,甚至是部分企業寧願繳納差額補助費,也不願僱用障礙者的案例都在所多聞。

二、身心障礙者求職不易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8年5月全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計117萬8,473人,其中以肢體障礙者占30.7%最多,其次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13.0%,多重障礙者占11.2%居第三。

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資料顯示,我國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有112萬8,822人(不含植物人及現役軍人、監管人口與失蹤人口),勞動力人數23萬3,942人,勞動力參與率為20.7%,其中就業者21萬4,924人、失業者1萬9,018人,失業率為8.1%,而與同期一般勞工勞動參與率的59.07%來看,身心障礙者遠不及於一般勞工的勞動參與率,而失業率為3.67%,也高於一般勞工,何況中、重度身障者就業,更要政府採取不同的政策,協助其就業。

身心障礙就業者從事之行業以「製造業」占26.7%最多,其次是「批發及零售業」占12.3%,再其次為「支援服務業」及「住宿及餐飲業」分占8.9%及6.9%。身心障礙就業者從事之職業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占24.5%最多,其次為從事「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占21.8%,「事務支援人員」占16.6%居第三。按身心障礙類別觀察,除視覺障礙就業者及平衡機能障礙就業者分別從事「其他服務業」及「批發及零售業」之比率較高外,其餘類別之身心障礙就業者皆以從事「製造業」居多。以上得知,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選擇上因身心或體力條件侷限而從事職別限制門檻較低的行業,相對來說,能供身心障礙者選擇的職別種類也較少,可能是造成身心障礙者失業率偏高的原因之一。

身心障礙者是社會的一份子,在求職就業過程中較為弱勢,在工作職場中較一般勞工面臨更多困難及阻礙,雇主對身心障礙者工作方面的印象、身心障礙者本身的工作適應與專業,以及政府的宣導等因素,在在影響處於弱勢的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1.倉促修法真的對身心障礙者好嗎?

九合一選舉剛落幕,立法院就急急忙忙想要審查通過行政院所提出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而今天上午卻有30個身心障礙者的民間團體大聲疾呼:「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請立法院勿草率通過法案」。身權法上一次修法是2007年,距今已超過15年,許多不合時宜或是規範不足之處,理應趁此機會好好檢視,雖然衛環委員會於11月9日有召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公聽會,但顯然上午身心障者團體仍有疑義,行政院版本到底有無含括民間團體的意見?本席認為不應倉促為之,並且應與社會各界對話,讓各項修法議題能夠達到最大共識。

問題:

1.業雇主願意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原因,除法律規定的定額進用外,身障法修法後各級勞動主管機關能否依照身心障礙者不同的障礙別,主動協助企業開發合適的職缺並配合職務再設計、獎勵僱用身心障礙者進用相關補助及表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績優企業等配套措施?

2.為積極推動有工作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獨立在競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勞動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前心態調整、職場人際關係維護、工作技巧訓練及社交溝通等相關課程與活動,並提供整套的專業訓練方案及輔導就業配套措施,協助其穩定就業。

3.衛環委員會於11月9日召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法公聽會,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有無彙整民間團體的意見重新檢視修法草案有無符合現況?

4.民間團體認為政院版草案多聚焦在強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服務品質,機構改革固然重要,「但身障者真正需要的是『社區生活』與『人權』,也就是確保社會與就業公平待遇,以及參與社群生活等各項措施。」這次民進黨地方選舉大敗就是罔顧民意,行政團隊還要重蹈覆輒嗎?

委員林為洲書面質詢:

一、今(28)天日有30個身心障礙者的民間團體針對《身權法》修法召開記者會,大聲疾呼:「沒有我的參與,不要為我做決定」,身障團體共同呼籲:「身權法上一次修法是2007年,距今已超過15年,許多不合時宜或是規範不足之處,理應趁此機會好好檢視,不應倉促為之,並且應與社會各界對話,讓各項修法議題能夠達到最大共識。」請問衛福部有無回應?

二、行政院《身權法》版本第52條之1草案:「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請問該條通過後,實質幫助是什麼?另針對內政部的報告內容:「本部將持續以通用設計原則推動於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業務」,請問相關規劃、推動、監督,到底怎麼做?

三、「合理調整措施」為CRPD最重要之精神,有民眾陳情,表藝網路禁訂輪椅席(如:兩廳院),是否有違CRPD精神?如何落實「合理調整措施」?

主席:作以下決定: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現在休息,2時10分繼續開會,謝謝。我們要宣讀條文,宣讀時不需要留下來的可以不留下來;宣讀的時候,衛福部需留2位簡任人員在場。

休息(13時22分)

繼續開會(14時1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宣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行政院提案

委員等提案

黨團及委員等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 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 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前項以外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及保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前項以外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前項以外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前項以外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與運輸設施服務無障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收容環境改善與更生保護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

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

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檢查或其他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查或其他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身心障礙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委員莊競程等19人提案: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小組之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衛生局代表。

二、社會科(局)代表。

三、教育局代表。

四、醫師。

五、職能治療師。

六、除醫師、職能治療師外之相關醫事人員。

七、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八、地方人士。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指定、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成員遴聘(派)程序及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專家學者、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會議,討論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重大公共建設應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事項。

三、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四、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前項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應為自主選出,且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第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小組成員任期為二年,以續聘一次為原則。

委員林楚茵等19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各代表,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採公開遴選後聘之。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者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遴聘(派)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副召集人由身心障礙者代表推選之。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得採公開選舉推派,其公開選舉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規定之會議提供必要適足之無障礙環境,提供合理調整,確保公開透明,並於會議前公布議程、會議後公開會議紀錄。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強化人權等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趙正宇等27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下列學者、專家或代表,建立身心障礙者參與政治決策、法規制訂及其他公共事務之常設性機制,協調各部門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運作應以公開透明方式為之:

一、身心障礙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三、兒少身心障礙者代表。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五、其他身心障礙者或相關機構、團體代表。

前項成員,任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第五條第一項各款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成員之遴聘(派),得規劃無障礙措施,以公開選舉為之。其選舉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予監督,並協同相關專業機構、團體定期提出評估報告;認有必要時,並得就相關事項進行系統性之國家詢查。其執行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定之。

委員黃國書等17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之身心障礙者代表、身心障礙領域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等16人提案:

第十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所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考慮兼顧各種身心障礙類別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跨部會政策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十四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每五年就該個案進行第七條之需求評估

領有記載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經依第二項至前項規定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其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項至第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將其身心障礙證明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未繳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取消本法所定相關權益或追回所溢領之補助。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項至第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將其身心障礙證明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未繳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取消本法所定相關權益或追回所溢領之補助。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項至第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法所定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將其身心障礙證明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未繳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並取消本法所定相關權益或追回所溢領之補助。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使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也不得基於身心障礙歧視任何人。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使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居住、矯正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合理調整指引及協商程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使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應使身心障礙者得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團體、學校、事業機構或法人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符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即適當之合理調整。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使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進用、就業、醫療服務、矯正措施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個別障礙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

前項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所衍生之成本,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及人身安全保護案件資訊。

、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三、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及監護、輔助案件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十日內主動提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蔡適應等21人提案:

第二十一條之一 為使各項政策訂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所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身心障礙者老化狀況與平均餘命研究並公開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療及陪同就醫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及科技、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使其得以公平合理接受教育及考試之機會。

 

 

 

 

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三十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並於三年內完成。

前項職務分析之標準及程序,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定之。

 

 

委員賴品妤等16人提案:

第四十條之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本於平等精神,至少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

委員賴惠員等26人提案:

第四十條之一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各級單位及機構,應本於平等精神,至少提供其執行業務基本所需之友善資訊及通訊傳播系統。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輔具服務。

十一、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資訊及通訊傳播。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資訊及通訊傳播,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電腦及智慧型行動裝置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聯絡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委員陳以信等19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資訊及通訊傳播。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資訊及通訊傳播,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電腦及智慧型行動裝置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聯絡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電腦其他相類功能設施者,提供視、聽、語、電話聯絡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規範(標準)。

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產品或服務認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規範(標準)。

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產品或服務認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規範(標準)。

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產品或服務認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規範(標準)。

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產品或服務認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以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以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應主動蒐集各國軟、硬體產品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訂定各類產品設計或服務提供之國家無障礙規範(標準),並藉由獎勵與認證措施,鼓勵產品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於產品開發、生產或服務提供時,符合前項規範(標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獎勵內容、資格、對象及產品或服務的認證標準,訂定辦法管理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對外網站、內部公務系統及行動版應用程式,應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經公開招標程序委託建置應於委託契約內要求。

一定規模以上之醫院、金融機構及網路購物服務提供業者之網站,應具備無障礙環境認證。

前二項網站、系統及程式之無障礙環境認證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之一定規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趙正宇等21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二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取得認證標章,並不得因之而有任何歧視待遇

前項檢測標準、方式、頻率與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第一項網站之新設或改版,應通過第二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委員趙正宇等21人提案:

第五十二條之三 前條以外之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提供醫療、教育、勞動、交通、金融及其他公眾服務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取得認證標章,並不得因之而有任何歧視待遇。

前項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提供適當之獎勵及輔導措施,並對其施行成效進行監督,推動無障礙網路環境之建置。

前項獎勵、輔導及監督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五年施行。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林宜瑾等21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老弱婦孺或有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陳明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其他有實質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余天等23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運輸營運者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求者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

第五十三條之一 運輸營運者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所提供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應盡速修復,修復期間應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之配套措施。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四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計畫辦理改善,並由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負指導、考核之責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其他必要處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其他必要處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其他必要處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含移動式)、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或依本法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設備限制或其他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之便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發展復康巴士服務及其他交通服務措施。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之便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發展復康巴士服務、及其他交通服務措施。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之便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發展復康巴士服務及其他交通服務措施。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五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不得有設籍之限制。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行之便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發展復康巴士服務及其他交通服務措施。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文教、體育或運動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六十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燒燙傷及脊髓損傷尚未符合法定身心障礙標準者,應提供生活重建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補助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手語翻譯、視訊同步聽打等服務之行政支持網絡,並依據各直轄市、縣(市)之實際現況及需求整合及妥善分配相關資源,必要時應編列經費補助之;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委員陳以信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完整且有效的社會參與及社會融合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手語翻譯、視訊同步聽打等服務之行政支持網絡,並依據各直轄市、縣(市)之實際現況及需求整合及妥善分配相關資源,必要時應編列經費補助之;其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委員楊曜等17人提案: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設立手語視訊翻譯服務專線,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團體,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並於二年內開辦專線。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

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

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

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

第一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且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委員謝衣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

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

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前項但書第二款所定補助,不包括配合國家重要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項目及基準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第二本文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補助,不包括配合國家重要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項目及基準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第二本文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前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且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謝衣等16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構提供膳食者,應符合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規定,並禁止使用任何含乙型受體素肉品及其初級加工品。

 

第六十三條之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並為專任,對其業務負執行及督導之責。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六、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七、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並為專任,對其業務負執行及督導之責。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六、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七、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並為專任,對其業務負執行及督導之責。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六、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七、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院長(主任)一人,並為專任,對其業務負執行及督導之責。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或其他相類暴力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六、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

七、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嚴重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本條文修正通過一年內未能設置院長(主任),主管機關得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地方政府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協助安置作業,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

委員吳玉琴等22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

一、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有本法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主管機關對前項負責人應主動進行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期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業務負責人:

一、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行為不檢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主管機關對前項負責人應主動進行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期間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六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二、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五、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二、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五、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二、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

一、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行為。

二、非屬情節重大之第七十五條各款行為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或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五、其他違反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之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損害身心障礙者權益之虞。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院長(主任)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第六十三條之三 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三 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三 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三 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一年至十年。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不受前項主管機關認定期間之限制。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四 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身心障礙者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

前項原因消失後,經主管機關認定,仍得依本法規定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

第六十三條之四 現職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四 現職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五 現職院長(主任)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條第一項或現職工作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四 現職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一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免職、撤銷任用、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院長(主任)遭停止其職務,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能在一年內設置新任院長(主任),主管機關得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地方政府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協助安置作業,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

 

第六十三條之五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或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之事實、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職務之審認,由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五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或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之事實、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職務之審認,由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六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或第六十三條之四,或工作人員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三或第六十三條之四規定之事實、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定期間或原因消失前不得擔任職務之審認及原因消失之認定,由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五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或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之事實、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職務之審認,由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情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得請其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或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任資格之審認、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六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情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得請其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或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任資格之審認、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七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情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請其提供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未能提供者,機構應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不適任資格之審認、處分通知、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六十三條之六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情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主動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適任資格之審認、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其補助金額,應參採需求評估結果,不受障礙等級、類別之限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輔具費用補助金額,應定期檢討。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

 

委員蔡適應等29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關於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檢討。

委員陳柏惟等19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女性生理用品費用補助。

、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或實物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生理用品補助。

九、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七十四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十四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與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與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與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七十六條之一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所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其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前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規範。

 

 

第七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安置所需之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一項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於書面通知送達後六十日內返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安置所需之費用:

一、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扶養義務人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前項各款情形顯有困難者,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安置所需之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一項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於書面通知送達後六十日內返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安置所需之費用:

一、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扶養義務人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前項各款情形顯有困難者,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使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安置所需之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一項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墊付者,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於書面通知送達後六十日內返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減輕或免除安置所需之費用:

一、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扶養義務人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前項各款情形顯有困難者,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委員高嘉瑜等23人提案:

第七十七條 身心障礙者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令負扶養或照顧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或有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令負扶養或照顧義務之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身心障礙者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身心障礙者申請免除之。

第一項身心障礙者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令負扶養或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身心障礙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法令負扶養義務者,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身心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法令負扶養義務者,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第七十九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所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於六十日內返還。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七十九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所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於六十日內返還。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七十九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所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於六十日內返還。

 

 

 

 

委員林楚茵等17人提案:

第八十三條之一 為使身心障礙者生命健康受到同等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落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益保障相關措施,確保身心障礙消費者充分享有基本、平等及合理之保險服務。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第三項所定出版品、宣傳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同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

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處罰對象為行為人。

第三項所定出版品、宣傳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行為人或負責人所屬公司、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張育美等16人提案: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八十九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八十九條之一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有第九十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有前項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八十九條之一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有第九十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有前項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餐飲。

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有前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且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屆期未改善或於改善期間增加收容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服務對象重傷或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者,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餐飲。

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有前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

委員吳玉琴等22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委員廖婉汝等19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有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前項第二款至三款所定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且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屆期未改善或於改善期間增加收容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

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致服務對象重傷或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者,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其增加收容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有第二項至第四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其增加收容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有第二項至第四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其增加收容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十條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有第二項至第四項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情形者,主管機關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

委員吳玉琴等22人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依前二項或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依前項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處罰達三次仍不遵守,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三條第四款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

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之規定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之營運,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前項第四款之評鑑,連續二次為丙等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之規定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之營運,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前項第四款之評鑑,連續二次為丙等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吳玉琴等18人提案: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之規定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之營運,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或第六十三條之七第二項規定者。

前項第四款之評鑑,連續二次為丙等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標準之規定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之營運,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前項第四款之評鑑,連續二次為丙等以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前項規定,並應令負責人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全部身心障礙者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實施轉介安置,其所必要之費用,由原機構支付。

 

第九十四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第六十三條第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九十四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第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委員余天等23人提案:

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或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未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等配套措施,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趙正宇等17人提案:

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或違反第五十三條之一未於無障礙運輸服務因故無法提供時提出無障礙服務替代方案等配套措施,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其辦理相關申請程序;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身心障礙證明

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日修正公布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七年內,完成第一項執永久效期證明者之相關作業。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委員吳玉琴等16人提案: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委員楊瓊瓔等18人提案: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委員蘇巧慧等30人提案: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主席:作以下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5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5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