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星期二)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台立經字第11142022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1年1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1070381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本院議事處
副本: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均為委員,請同意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111年11月4日)報告後決定:「交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於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舉行第1次聯席會,對本案進行審查。會中邀請行政院李秘書長孟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陳月春、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等3位被提名委員列席接受詢問。
三、行政院李秘書長孟諺說明如次:
今天 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等3人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就本次公平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第4項)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第7項)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第6條第1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二)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任期:公平會現任魏委員杏芳、蔡委員文禎及謝委員智源等3位之任期均至112年1月31日屆滿,本院爰依上開公平會組織法規定,提名委員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等3人,任期均自112年2月1日至116年1月31日止。
(三)本次公平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本次提名係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第7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之人士擔任。因此,本次公平會委員之提名,經考量經驗傳承、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公平會組織法之規定。
2.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依公平會組織法第4條第7項規定,「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因此,本次提名3人,均為無黨籍;任命後公平會委員,計有民進黨籍1人、無黨籍6人,符合上開公平會組織法有關「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另3位被提名人均無外國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
(四)本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1.辛志中委員:
現任公平會主任秘書,專長為法律(包括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之調查處理);曾任法務部調查局科員、調查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視察、科長、專門委員、簡任秘書、第一處(現為服務業競爭處)副處長、企劃處(現為綜合規劃處)處長及服務業競爭處處長等職務。
2.顏雅倫委員:
現任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專長為法律(包括競爭法及公平交易法、企業組織暨金融法、商業合約、智慧財產權法與營業秘密法);曾任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University of Michigan, Research Scholar及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等職務。
3.李師榮委員:
現任李師榮律師事務所律師(負責人);專長為法律(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民法、商事法、公平交易法、金融法規與銀行實務);曾任中國農民銀行副科長、介重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惇安法律事務所律師等職務。
(五)結論:
本次提名,經本院就相關專長領域遴選優秀人才,提名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等3人,渠等具相關領域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學養俱優。敬請 貴院支持同意。
四、與會委員聽取行政院李秘書長孟諺說明後,並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等3人報告後,委員邱議瑩、曾銘宗、游毓蘭、林岱樺、陳亭妃、楊瓊瓔、孔文吉、陳明文、蘇震清、謝衣鳯、呂玉玲、邱顯智、黃世杰、賴瑞隆、高虹安、張其祿、高嘉瑜、江永昌、劉建國及陳椒華等20人提出詢問,均由行政院李秘書長、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及被提名人答覆後,旋即進行本案之審查。
五、經聯席會委員就本案審查後,決議如下: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
(二)院會討論時,推請經濟委員會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主席:請賴召集委員瑞隆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投票表決,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由各黨團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在投票表決之前作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民進黨黨團推派林委員靜儀擔任;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均不推派。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整,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0時30分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9時5分)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1號至60號的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61號至112號的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三位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兩側發言台各設有1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上午10時30分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委員,請趕快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10時30分)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68人
未領票委員 44人
合 計 112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投開票監察員:林靜儀
主席: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現在進行委員同意權票之唱票。
(進行開票)
主席: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辛志中 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0張。
顏雅倫 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0張。
李師榮 同意票67張,不同意票1張,無效票0張。
決議:
辛志中、顏雅倫及李師榮均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票,同意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投開票監察員:林靜儀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請各黨團幹部於下午2時30分至議場三樓進行法案之協商。現在休息。
休息(10時46分)
繼續開會(17時)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1分鐘。
現在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17時)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有鑑於經濟部今年提出之「既存未合法或合法另有擴大使用土地之砂石碎解洗選場輔導處理方案」(草案),擬比照工廠輔導管理法推動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模式,讓近百家違法擴建及佔用國有地的砂石場合法化乙案,罔顧農業及土地管理相關法規與土地之永續,不應以考量砂石供需問題,藉公共利益之名,維護特定違法廠商利益。爰此,提案建請經濟部停止推動此輔導處理方案,並要求涉案砂石場儘速騰空返還國有地,且違法擴建之土地應恢復原狀,不應坐視放任這些砂石場違反國家法令,甚至肖想輔導就地合法,危害土地生態環境之永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一案:
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3人,有鑑於經濟部今年提出之「既存未合法或合法另有擴大使用土地之砂石碎解洗選場輔導處理方案」(草案),擬比照工廠輔導管理法推動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模式,讓近百家違法擴建及佔用國有地的砂石場合法化乙案,罔顧農業及土地管理相關法規與土地之永續,不應以考量砂石供需問題,藉公共利益之名,維護特定違法廠商利益。爰此,提案建請經濟部停止推動此輔導處理方案,並要求涉案砂石場儘速騰空返還國有地,且違法擴建之土地應恢復原狀,不應坐視放任這些砂石場違反國家法令,甚至肖想輔導就地合法,危害土地生態環境之永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椒華
連署人:林奕華 魯明哲 洪孟楷 陳亭妃 李昆澤 劉建國 高嘉瑜 張其祿 江永昌 游毓蘭 趙正宇 邱顯智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7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