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12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112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秋冬流感與新冠疫情的雙重夾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1)

楊委員就秋冬流感與新冠疫情的雙重夾擊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國內疫情監測資料顯示,近期副流感、呼吸道融合病毒、流感等多種呼吸道病毒於社區活動增加情形,流感尚未達流行閾值;另近1週門急診類流感就診人次略降,惟仍高於109年及110年同期;本流感季截至本(111)年11月17日累計4例流感併發重症確定病例,均未接種本流感季疫苗,其中2例死亡為具潛在病史的長者。另國際流感疫情監測,北半球整體流感活動增加,美國較往年提前進入高峰,加拿大逾流行閾值略高於往年同期。綜合國際流感疫情走勢及國內疫情監測結果,疾管署自10月起陸續發布社區流感病毒活動度增加,類流感門急診就診人次上升。

二、對於秋冬可能面臨流感及COVID-19疫情雙重衝擊,本部針對流感採取相關防治因應作為如下:

(一)加強社區監控,持續透過各項監測系統、檢驗網絡,密切掌握國內、外流感疫情、病毒、類流感及流感併發重症病例等趨勢,以及強化與落實各港埠入境旅客之檢疫措施與疑似症狀個案通報與管理追蹤;適時發布警訊提醒民眾與臨床醫師提高警覺。

(二)強化篩檢、診斷與治療,對於COVID-19與流感重疊症狀多,可先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排除新冠肺炎,再前往醫療院所就醫;經臨床醫師專業判斷符合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者,即可給藥,並不須快篩;請臨床醫師加強詢問病患相關疾病史,並依主訴與臨床判斷評估,把握用藥時機;另將自本年12月1日起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增加「有類流感症狀,且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1類對象,以降低流感傳播,減少流感併發重症及死亡的發生。

(三)確保醫療量能,持續監控專責病房及專責加護病床收治人數與其開設情形及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就診人次,滾動式檢討與調整專責病房收治原則與開設比率;建立相關感控指引、分流看診機制與動線、訪視管理、照護人員健康監測等感管應變措施以保全醫療體系。

(四)加強衛教宣導與溝通,建立多元化宣導管道,強化民眾衛生教育,以及提供民眾24小時之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服務,必要時轉請防疫人員協助提供流感相關諮詢服務;另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協助督導所轄/屬機關(構),配合辦理各項流感防治措施。

(五)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本年增加公費流感疫苗採購量可涵蓋至少全人口27%以上,加強提升流感併發重症高風險群之流感疫苗接種率及全民流感免疫力。截至本年11月15日,公費疫苗接種量已使用超過530萬劑,使用率逾8成,較110年同期增加,其中重點族群65歲以上長者接種率高出15%。

三、由於國內COVID-19疫情穩定可控,全人口COVID-19疫苗涵蓋率高,為兼顧社會經濟與國人正常生活,現階段以「正常生活、積極防疫、穩健開放」為原則,惟為防範秋冬流感及COVID-19疫情雙重衝擊,本部除將持續滾動調整COVID-19防治措施外,亦會加強前揭流感防治因應作為,積極維護民眾健康安全。

(二)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緊急使用授權(EUA)與指揮中心之連動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3)

楊委員就緊急使用授權(EUA)與指揮中心之連動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有關COVID-19疫苗、藥品與快篩試劑專案製造或輸入之核准,係為因應我國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2第1項第2款、特定藥品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第3條,以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特定醫療器材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規定辦理。

二、另,於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時,依據藥事法第48條之2第2項第2款、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處理或回收該疫苗、藥品、醫療器材。

三、目前各類產品專案製造或輸入之核准期限,視防疫需求及產品特性而不同,主要可分為「指定日期」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日」兩種,期限主要依國內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求訂定,倘經與本部疾病管制署確認,指揮中心解散/降級後國內仍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求,亦會滾動式調整專案製造或輸入產品之核准期限。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如何解決自來水漏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4)

楊委員就如何解決自來水漏水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經濟部查復如下:

一、台水公司降漏效率,不亞於國際標竿水務單位

(一)由於降低漏水率計畫實施地點多在人口密集之都市地區,為兼顧提高工程的經濟效益以及減少對都市地區經建活動與大眾生活之干擾,新加坡、香港、英國及日本等國多以分期分階段方式,訂定長期計畫持續推動各項降低漏水措施。

(二)以國際標竿水務單位為例,日本東京都歷經50年,漏水率方從23%降至3%,顯見先進國家之降漏成效亦為長時間累積的結果。台水公司漏水率由92年底24.58%降至110年底13.59%,於18年間漏水率降幅10.99%(平均每年降幅0.611%),相較於日本東京都漏水率自24%降至13.7%歷時32年(平均每年降幅0.322%),顯示台水公司降漏效率並不亞於日本東京都。

二、台水公司克服環境,積極辦理汰換管線工作

(一)汰換管線工程實施地點多在人口、管線密集之都市地區,因施工會對交通及民眾生活造成干擾,且近年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路平專案,交維計畫及挖掘許可之審查時程大幅拉長,可施工期程大幅受限,惟經台水公司積極與各路權單位加強協商,近年管線汰換率約達每年1.3%,優於日本東京都(近年0.99%)及新加坡(早期1.02%、近期0.66%)。

(二)另依國際水協會出版之自來水事業績效指標報告,國際間自來水事業每年管線汰換率多介於0.25%至1.3%之間(平均值0.91%),並依營運收入評估管線更新經費比例,台水公司管線汰換率達1.3%,符合國際一般水準。

三、台水公司持續積極推動降漏作業

(一)台水公司參考國際間降低漏水之實務,從「水壓管理」、「提升修漏速度及品質」、「主動防治漏水」、「管線資產維護」等4大策略著手,推動「降低漏水率計畫(102至113年)」,目標逐年將漏水率由101年底19.55%降至113年底12.00%。截至110年底,漏水率已降至13.59%,每年約可節省2.02億立方公尺水量,約為1座石門水庫有效蓄水容量。另於疫情警戒人車流大幅減少期間,主動協調相關單位加速於夜市、舊市區市場、學校及觀光人潮集中等平時難以施工地區,完成49件汰換管線工程,積極辦理降漏作業。

(二)台水公司除持續推動汰換管線等降漏相關工作外,亦將透過自行開發之WADA大數據分析系統,運用密布於管網中的水壓及水量監測數據,提早發現漏水狀況及時修復,並持續推動噪音紀錄器及AI輔助檢漏裝置等科技檢漏作業,以強化降漏成效、減少水資源流失。

(四)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高端疫苗爭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6)

楊委員就高端疫苗爭議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10年7月30日核准高端疫苗專案製造,並要求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端公司)於一年內檢送國內外疫苗保護效益報告,高端公司於111年7月27日依附款檢送該報告,經審查後,本部食藥署於111年8月30日發函請高端公司於文到二個月內,針對年長者、重症、死亡提供保護力資訊補件。該補件要求係補充疫苗保護效益資料,並非疫苗品質有疑慮。

二、高端公司於111年10月28日檢送疫苗保護效益補件資料,本部食藥署於111年11月3日召開高端疫苗保護效益評估專家會議,就高端疫苗整體保護效益報告、國內臨床資料庫分析報告、以及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與傳染病通報系統資料庫之大數據資料,顯示接種高端疫苗對於預防中重症、死亡具有保護效益,因此專家會議以紙本記名投票方式,一致決議認同高端新冠肺炎疫苗符合疫苗保護效益。另,本部食藥署業於111年11月3日發布新聞稿說明。

三、為確保病人用藥安全及提升公費補助藥品治療效益,本部於111年7月4日召開「『臺灣清冠一號』公費補助對象研商會議」,結論略為「臺灣清冠一號」適用對象依照中醫所臨床研究結果,提供予具有重症風險因子之輕症確診者及中症確診者;考量該藥品臨床研究之初,並未將孕婦及孩童納入臨床試驗,尚無適用性科學研究結果,爰不納入藥品適用對象。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遂依前開會議結論,修訂發布「公費COVID-19治療用臺灣清冠一號申請補助方案」;該補助方案經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聯會於111年9月8日向本部提出建議意見,經本部考量中醫診療特性,爰指揮中心於111年9月9日增列中醫急迫病勢(含高熱不退;咳嗽兼具喘症;咽痛嚴重)等適用條件,俾確保公費補助政策發揮最大效益。

四、高端新冠肺炎疫苗採購價格係高端公司於111年10月31日知會本部疾病管制署後,主動公布採購價金。與本部長官私人會面無關。

(五)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定宇就第10屆第6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院臺施字第1110097761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10703964號 施政報告質詢8號)

王委員就國軍「戰鬥部隊」中陸軍軍官士官、海軍陸戰隊士官及海軍艦隊士兵編現比偏低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國軍「戰鬥部隊」中陸軍軍官士官、海軍陸戰隊士官及海軍艦隊士兵編現比偏低問題:

(一)國軍戰鬥部隊具「待命時間長、危險性高及精神體能消耗量大」等特性,其工作性質與民間不同,且受少子女化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衝擊影響招募成效,致使編現比均呈現偏低現象。

(二)國防部就招募工作除秉持質量並重方式擇優補充外,亦藉完善編組、深耕校園及強化媒體宣傳等多元招募措施達成招募目標,並持續透過精進官兵照顧、改善工作環境、強化領導統御、提高留營慰助金及鼓勵勤務部隊至主戰部隊服務等作為,提升官兵留營意願及單位編現。

二、關於國軍「戰鬥支援部隊」陸軍士官、海軍陸戰隊工兵及通信士官與海軍水下及布雷作業士兵編現比偏低問題:

(一)為維持可恃戰力及因應敵情威脅增加,國防部提升後備戰力及新興兵力成軍,組織編制逐年增加;惟期間受少子女化及COVID-19疫情衝擊,招募成效尚不理想,致使國軍編現比偏低。

(二)國軍採「質量並重」及「退補平衡」等方式擇優補充,透過深耕校園及媒體宣傳等多元招募管道,延攬優質青年加入,並透過精進官兵照顧、改善工作環境及強化領導統御等作為,提升官兵留營及士兵轉服士官意願。國防部並同時貫徹「嚴考核、嚴淘汰」政策,穩定人力來源及提升國軍整體素質。

三、關於是否提高國防部電訊發展室「電訊偵測勤務加給」問題:

(一)按「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勤務加給係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又上開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考量國軍電訊偵測勤務之特殊性,同意電訊發展室暨所屬編制內占電訊偵測編制職缺,取具所占職缺軍職專長,並實際從事電訊偵測之偵測、密碼、情資分析及衛星偵照判讀等工作之官兵得依「國軍電訊偵測官兵勤務加給表」(以下簡稱加給表)規定支給電訊偵測勤務加給。

(二)嗣行政院為配合募兵制推動延攬專業人力需要,以及審酌電訊偵測人員勤務艱辛及人力變動情形,前以民國106年6月27日函核定修正加給表,月支數額業由原950元至2,000元調增為4,100元至6,600元,並依人員編制官階及勤務艱困繁重程度分2級支給。是行政院近年已就電訊偵測勤務加給做合理調整。

四、關於國防部「國防學士班」2021年度及2022年度招獲率約僅3成問題:

(一)國防部「國防學士班」近年因合作大學數增加,致使招生員額亦相對增加,且尚有大學招募宣導力度不足、學系員額限制不得相互流用、退訓喪失大學學籍資格及就讀後無法轉換系所等因素,致招獲率僅約3成。

(二)國防部後續將持續精進國軍專責招募人員配合大學進入校園進行協力宣導活動、廣拓招募通路,並請教育部同意招生學系員額得相互流用、鼓勵結合系所專長,並透過專業領域官科派職及使學生得選擇各軍種需求同專長職務等方式提升招募成效。

又國防部擬再評估相關執行情形1年,對於執行成效不佳之學校,將檢討終止合作。

五、關於空軍司令部對美採購四架「MQ-9B無人機」計畫案,整規書期程展延4年問題:

(一)本案原規劃於本(111)年至114年執行,依美方本年7月6日提供發價書,付款期程調整為本年至118年;現已完成整規書修訂,全案期程展延至118年,本年8月24日完成發價書簽署,雙方依約執行。

(二)為加速獲得所需武器裝備,國軍已透過各種軍事交流管道請美方與廠商儘速完成議約,並加速生產交運。

六、關於海軍司令部採購「新型救難艦」計畫案,整規書期程展延1年問題:

(一)新型救難艦建造案原規劃於108年至112年執行,重要裝備(發電機)受國外COVID-19疫情及塞港等因素延遲到料,致本案造艦期程延長,現已完成整規書修訂,將全案期程展延至113年。

(二)經查發電機已於本年10月11日交運並完成安裝,接續執行船段吊裝組合工程,國防部將持續落實專案管理及風險管控作為,俾使全案如期、如質、如預算完工交艦。

七、關於國安局特勤人員團體意外保險高於憲兵特勤人員問題:經查是項保險係國安局依「特種勤務條例」第16條訂定之「國家安全局特勤人員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係屬該局主管權責,行政院人事總處業以本年1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100236972號書函轉請該局研處逕復。

八、關於外交部本年是否續辦「經濟繁榮夥伴對話」(EPPD)問題:

(一)臺美於109年11月成立EPPD機制並召開首屆高階對話後,110年11月再度召開第2屆,雙方就供應鏈韌性、經濟脅迫、數位經濟與5G網路安全及科學與技術等4大議題深入交換意見,會議成果豐碩。雙方復於會中宣布將在EPPD架構下召開第4屆臺美「數位經濟論壇」(DEF),以及在臺舉辦首屆臺美雙邊科學技術會議(STC)。

(二)臺美雙方刻就第3屆EPPD日期及議程等規劃密切研商,另DEF及STC兩項雙邊會議亦分別由國發會及國科會與美方協調中,相關進展將適時對外說明。外交部將持續協同經濟部等相關部會積極推展臺美在EPPD架構下多元經貿議題之交流合作,以深化雙邊經貿夥伴關係、共同強化彼此及區域之經貿發展韌性。

九、關於僑委會「國家發展新局下僑務鞏固革新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年度執行率偏低問題:

(一)計畫緣起及內容:本計畫係僑委會為因應海內外情勢變遷,推動僑務升級及轉型工作,於107年6月獲行政院同意辦理,總經費3億5,784萬餘元,執行期程為108年至111年,執行內容包括「聚僑固臺」、「僑教變革」、「投資臺灣」及「僑青培訓」等4項子計畫。

(二)計畫執行情形:本計畫自108年推展起算,當年度預算執行率(註:以下執行率皆為公開預算部分,尚不包括機密預算部分)達98.63%;惟109年起受COVID-19疫情影響,原訂規劃辦理之各項活動均被迫延期或取消,致當年執行率僅達58.36%。僑委會為因應後疫情時代下高度不確定之外在環境,自110年起即採數位服務及線上交流等多元方式替代原定工作方式,在全球各地疫情仍對工作進展造成嚴峻挑戰時,仍致力提升當年度執行率至78.62%。

(三)本計畫本年執行情形:

1.按季針對各子計畫進行管考作業,本計畫項下執行暫有落後者計有「聚僑固臺」及「僑青培訓」2項子計畫,總計畫全年度編列3,233萬6,000元,截至本年第3季執行數為1,530萬6,000元,執行率為47.33%。

2.針對落後計畫研提因應對策如下:

(1)「聚僑固臺」計畫:

A.本年11月辦理僑界急難救助協會年會,邀請全球僑界急難救助協會代表返臺進行經驗交流、部會座談及參訪,並促進協會間資源分享、交流。

B.海外16個僑教中心已結合相關部會資源辦理i臺灣活動,相關經費支用情形亦將陸續陳報核銷;另僑委會業規劃於本年11月辦理i-Taiwan訪團,洽邀約40人返臺參訪我國經濟及研發相關機構。

C.針對已辦畢之各項活動,僑委會刻責請各海外文教中心儘速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2)「僑青培訓」計畫:

A.「Senior FASCA培訓活動」美東及美西各一場業辦理完竣,刻加緊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B.「全球僑界青年高峰會」業於本年10月底辦理完竣,將儘速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C.青年跨域交流活動將持續洽請各駐外人員瞭解各地需求,並適時結合各項海外僑團活動,預計至本年底共計辦理25場次。

3.全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僑委會預估預算執行情形,預計可執行經費計2,949萬7,000元,占年度編列預算3,233萬6,000元之91.22%;另若併計機密預算部分,本計畫本年度執行率可達93.7%。

十、關於僑委會「台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迄今尚未於澳洲設置問題:

(一)僑委會於110年試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計畫」(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時,曾洽請澳洲地區駐外單位就華語文學習市場、具潛力及意願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僑校數等進行評估,獲復當地僑校學生多以12歲以下為主,大多僑校對於設立成人華語教學班普遍意願不高。

(二)設置計畫於本年正式開辦後,迄今共計設立43所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包含美國34所及歐洲9所。嗣僑委會於本年10月復請雪梨、布里斯本及墨爾本等駐外單位針對當地僑校規模、辦理意願、是否有開設成人班及當地成人學習華語需求等面向再次進行調查,計有雪梨臺灣學校等5所具意願,且經相關駐外館處或該會駐外人員評估為可行或具潛力,為適宜協輔成立之僑校。

(三)經查本計畫之上位計畫為僑委會「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深耕計畫),爰相關計畫推動除應配合我國華語文教育之全球戰略布局,並應考量該國國際政治立場及與我國是否對等互惠等要件,經政府各部會共同研議及協調以求周延。另在行政程序方面,有關於澳洲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部分因涉及深耕計畫之修訂,如經行政程序完成審定,預計最快始能於113年施行。此外,本案另涉及「華語教育2025計畫」,僑委會將與教育部及外交部等機關進行協調,並研議於澳洲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之可行性。

十一、關於輔導會「數位榮福卡」迄本年10月初申請率僅5.87%問題:

(一)據輔導會統計資料顯示,截至本年9月,榮民人數為32萬3,300人、第二類退除役官兵5萬192人、榮眷68萬4,460人,輔導會暨所屬員工2萬2,791人,總計108萬743人。另截至本年11月8日止,數位榮福卡申請人數分別為4萬7,889人、4,315人、3萬1,755人及2,666人,總計為8萬6,625人,申請率達8%。

(二)為因應數位時代需求及手機使用習慣改變,輔導會推動數位榮福卡,以專屬服務平臺整合各項榮民權益、服務及生活消費優惠訊息,即時提供退除役官兵、眷屬及在職員工同仁,爰該卡係依據個人取得訊息習慣及意願,採鼓勵且不強迫之方式進行宣導申辦。

(三)輔導會未來策進作為:

1.賡續督請承辦廠商依據榮民(眷)及二類官兵需求,增加平臺商家數及有感之優惠方案,並優化平臺服務及簡化登入路徑,以提升前開對象申辦數位榮福卡意願。

2.持續於輔導會官網、榮光雙周刊及各社群媒體宣導,並藉各機構辦理活動及榮服處社區組長訪視時機加強宣導。

3.加強承辦人員教育訓練,增進溝通技巧及宣導作法,秉持耐心向申辦者說明各項福利及疑慮,以落實榮福美意及提升本案效益。

(六)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爭取以臺灣名義參與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院臺專字第111009782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6-8-37)

楊委員就爭取以臺灣名義參與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我國非「國際博覽會公約」及國際展覽局(BIE)成員,較難獲得世界博覽會主辦國邀請參加,本次鑑於臺日友好,日方主辦單位自始即透過不同管道邀請我國參展,惟依據國際展覽局規定,我國僅能以企業名義向主辦單位申請參與,如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我國亦係以企業館名義參與,當時中國以邀請港澳臺共同參加方式同意開設「臺灣館」,惟該項作法政治意圖明顯。

二、另世界博覽會歷史悠久,深具國際影響力,不僅饒富商機,更為全球主要國家展現自身軟硬實力之重要平臺,我國宜掌握本次參與國際盛事之機會,展現我國作為全球永續發展夥伴之特色及價值。

三、又,為利我國企業館呈現臺灣整體特色,展覽規劃將結合本次世界博覽會主題及臺灣尖端科技形象,於外觀設計及館內陳設發揮創意,展現臺灣意象及內涵。

四、此外,我國參與各項國際交流及經貿往來,均本務實原則,目前我國已順利取得參加2025年大阪世界博覽會之資格,後續將持續強化與各國連結,讓我國在世界舞臺展現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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