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2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思銘
主席: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0時45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曾銘宗 游毓蘭 鄭運鵬 陳玉珍 黃世杰 林思銘 江永昌 劉建國
委員出席8人
列席委員:劉世芳 洪孟楷 陳椒華 陳亭妃 鄭正鈐 李貴敏 楊瓊瓔 何欣純 張其祿 謝衣鳯 高嘉瑜 廖國棟Sufin.Siluko
委員列席12人
請假委員:陳歐珀 陳以信
委員請假2人
列席官員: |
監察院秘書長 |
朱富美 |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邱碧珠 |
主 席:林召集委員思銘
專門委員:梁雯璍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三、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四、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五、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六、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七、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八、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九、監察院函,為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議:
一、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2項 監察院原列2,490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4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監察院112年度編列沒入金預算為600萬元,經查每逢選舉年後第2年,違反政治獻金法依法沒入金額都會增加,如103年地方選舉後之104年決算收入為1,462萬7千元,107年選舉後108年決算收入為692萬9千元。又監察院112年度編列沒入金預算較111年度增加100萬元,爰建議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應積極查核並依法沒入。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7項 監察院22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10億4,888萬9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查監察院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8億2,352萬5千元。其中人事費編列7億5,077萬8千元,係監察院人事費用。然112年度單位預算案書表所列預算員額為550人,而111年8月底實際員工人數502人,實際人數與111年度預算員額553人相較,差額達51人。再查去年110年度預算員額為509,亦與550差額有41人。故監察院逐年增加預算員額,未足額進用人數逐年提升,顯然無調增預算員額之必要,僅有膨脹預算、浮編預算之虞。爰提案減列20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二)查監察院112年度一般行政編列新台幣8億2,352萬5千元。然查監察委員行使職權包括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乃法明文規定,監察委員自不可廢弛職務。查108年8月至111年3月,監察院共召開22次審查會,卻傳出有5位監委出席次數低於8次,甚至有4名監委從未提案,讓人民對監察委員是否真的有勤政任事、為民申冤,感到疑惑,爰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三)查監察院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新台幣1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然根據統計,國家人權委員會110年度預算保留金額占執行數達2成以上,而111年度截至8月底之預算執行率亦僅2成餘,顯然111年度預算同樣有不少的預算保留金額留待112年來執行。未避免預算浮編浪費,爰提案減列1,0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四)查監察院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編列新台幣1億3,138萬8千元,係辦理1.提出各類人權報告及國家人權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提出人權政策與法令之建議,3.推動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及人權監督體系之建立,4.系統性訪查人權侵害與歧視案件……等工作。依據國際人權審查委員會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關於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二次報告中第38、39、42點提及,驅離與剝奪人民的土地,亦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然對於金門過往遭軍方強徵土地,事後卻無法還地於民之相關事件,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未對此進行系統性之調查,實有職權怠惰之虞,爰提案減列200萬元。
提案人:陳玉珍
連署人:林思銘 游毓蘭
本項通過決議24項:
(一)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8億2,352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林思銘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編列794萬5千元,凍結3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陳以信
劉建國 黃世杰 林思銘 曾銘宗
連署人:陳歐珀
(三)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81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陳玉珍 江永昌 游毓蘭
曾銘宗 黃世杰 劉建國 林思銘
(四)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編列723萬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五)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138萬8千元,凍結4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以信 游毓蘭 江永昌 林思銘
曾銘宗 劉建國 黃世杰
連署人:陳玉珍
(六)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5,878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陳以信 陳歐珀 江永昌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七)查監察院全球資訊網,無障礙標章2.1等級為AA標章,並非最高等級的AAA標章,同時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網站,無障礙標章2.1等級為AAA。監察院網站應該是對全民開放,並讓所有民眾都能順利使用到監察院網站的服務,建議監察院允宜持續精進全球資訊網無障礙瀏覽服務,以展現對身障者需求之重視。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江永昌
(八)根據監察院統計,辦理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業務次數,三年來分別從108年91次、109年70次,減少至110年52次。對比三年來調查巡察預算分別為108年1,971萬元、109年1,914萬元、110年1,875萬元。請監察院就中央及地方巡察之次數、效益確實檢討,務提升監察職權成效。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九)根據監察院110年度決算書,當時國家人權業務預算編列1億1,842萬元,實現數僅7,665萬元,執行率84.03%,當時理由為撙節經費所致。如今國家人權業務預算數又增編為110年度歲出實現數的1.7倍。請監察院確實檢討112年度國家人權業務預計執行內容、編列預算理由。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800萬元。陳菊為監察院長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秉獨立超然之中立地位行使職權,人權會合作案卻內舉不避親,並試圖規避公開招標,引發諸多爭議,包括(一)「中華民國數位金融交易暨資料保護協會」理事長游尚儒為民國95年陳菊參選高雄市長時首批幕僚,跟隨陳菊10多年,該協會110年11月才取得內政部許可成立,111年1月就獲得人權會合作案,共同主辦數位人權等4場研討會,依合作案形式,總預算約100萬元,其中監察院出資65萬元、該協會出資35萬元,監察院出資金額試圖規避「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100萬元以上必須公開招標的規定;(二)依人權會111年度合作案資訊,許多合作案總額皆約100萬元,藉由監察院部分出資,即可迴避公開招標,如COVID-19學術研討會總預算約100萬元,人權會出資47萬元,生死之間─人權影展巡迴放映計畫總預算約100萬元,人權會出資73萬元。陳菊院長內舉不避親,試圖迴避公開招標等行為,已傷害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公信力,請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相關說明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一)查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監察院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之新設業務計畫,自110年度起於各年度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1及112年度均編列1億3,138萬8千元,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84.03%,爰建議監察院確實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陳歐珀 江永昌
(十二)監察院轄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無障礙網頁等維護及網路授權」等費用,於112年度編列150萬元預算,相較111年度高出130萬元,惟針對辦理之細項內容、執行辦法,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未臻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三)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國內外人權倡導、創新合作方案」等所需經費,編列493萬3千元預算,惟針對辦理之實際需求內容,如預計支出細項及金額及經費規劃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四)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其針對所承辦有關「國家人權業務」範圍內之「與國內各機關及民間組織團體、國際組織、各國國家人權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厚植民間人權工作量能」等所需經費,編列580萬元預算,惟針對合作單位、執行內容,及經費支出等相關說明未臻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五)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所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公約系列活動及人權成果發表等業務,相關執行計畫及經費支出等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六)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參與及來台辦理教育、交流、諮詢、食宿交通接待等業務,邀請對象與單位、執行計畫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七)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與政府機關、學校、國內外團體等合作辦理人權課程研習、座談及培訓等業務,合作對象與單位、課程、座談與培訓規劃,以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八)國家人權委員會主責調查、處理、與救濟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針對我國國家人權政策進行研究及檢討,並提出建議,致力促進人權之保障。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訪視及協助各政府機關等人權教育等業務,訪視單位、課程、協助規劃,以及經費支出等相關部分之說明未清楚完備。
爰請監察院就此業務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十九)為提升行政業務執行之效率與績效,監察院透過建立跨支援瀏覽器之操作,建立資訊檢索、協同作業、訊息整合及內部資源共享功能、辦理員工入口網再造等計畫,以供內部資源、訊息之共享。
爰此,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其他設備」項下「資訊設備」中「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319萬7千元,請監察院於業務執行需要下,妥善規劃及執行。
提案人:林思銘
連署人:游毓蘭 陳玉珍
(二十)108至110年度3年統計,監察委員辦理結案之案件分類,以重大案件最多,案件數為566件(占59.27%),其次為特殊重大案件260件(占27.23%),一般案件108件最少(占11.31%)及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21件(占2.2%)。顯示,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偏好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但110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244件,109年度305件,108年度406件,逐年遞減。而監察院110年度處理人民書狀1萬4,403件,核派調查案件280案,比率僅為1.94%。監察院允宜研議相關具體措施,以紓解民怨。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一)監察院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設立,自110年度起預算案歲出編列「國家人權業務」經費,110年度編列為1億1,842萬2千元,然110年度預算執行數為9,951萬元,執行率僅為84.03%,實顯偏低。雖然監察院誠實節餘,沒有消耗預算,惟執行率偏低恐淪為有心人士之攻訐藉口,爰請監察院,確實檢討經費編列必要性及合理性。
提案人:鄭運鵬 陳歐珀 黃世杰
(二十二)112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調查巡察業務」編列新臺幣1,819萬2千元,定監察院執行本項經費時,檢討資源分配情形。監察委員紀惠容於丁允恭懲戒案二審勝訴,成功認定敵意環境性騷擾後,公開表示監察院資源極端不足,請律師及專家鑑定經費都須監察委員個人努力尋覓資源。經查監察院之資源,本項經費中委任律師偕同出庭、諮詢委員會議等經費僅編列49萬1千元,相較之下,國家人權委員會編列性質同為委託外部專業人士之人權受害者心理諮商法律協助(350萬元)、厚植民間人權工作能量(580萬元)、邀請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交流諮詢(550萬元)相比,實在是九牛一毛。然而彈劾是監察院最初始、最核心之業務,委託相關專業人士之經費應充裕,監察院宜改善檢討資源分配,始符本決議之意旨。爰定本項經費監察院執行案由事務時,宜檢討資源分配予以調查、彈劾業務充分之專業人士支援,並將檢討情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游毓蘭 林思銘 曾銘宗
(二十三)監察院105至109年度營建工程執行率偏低,預算保留相較為高,雖然監察院表示主要原因為國定古蹟工程相關設計圖須經文化部審定,反覆審查修正過程耗時,審查時程難以掌握,且工序複雜,施工期間尚有隱蔽處須待拆解後始能判斷修復方式,具不確定風險,加以古蹟工程之修復投標廠商資格較一般工程嚴格,以致該院105至109年度營建工程之預算執行率偏低。
經查監察院110年度營建工程預算執行率已逾八成,且111年度營建工程預估執行率將逾九成,近二年營建工程執行率明顯大幅提升,雖足證該院確已積極辦理,惟跨年度工程應依預估工程進度合理分配各年預算,避免當年度預算有無法在當年支付之情形,爰監察院應妥善規劃、執行與監督112年營建工程進度,避免當年度預算執行率偏低或保留至113年度支付之情形。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江永昌
(二十四)監察院為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機關,112年歲出預算於「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2,602萬8千元,其中資安經費編列897萬7千元。考量近期國際情勢緊張,政府部門及民間企業資安事件層出不窮,監察院近年雖未發生重大資安事件,允宜持續落實A級機關法遵事項,加強資安防護,爰有必要針對各項軟硬體設備,有無需要更新或強化,預算配置是否充足等問題,進行檢討,俾利確保資訊資產安全及發揮政府資安聯防綜效。
提案人: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江永昌
(三)中華民國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出席說明。
二、第二案至第九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會議議事錄待會再確定。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本次會議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前於11月10日本會期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排定審查,報告及詢答完畢,並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爰於今日繼續審查。
現在處理討論事項。在處理之前,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討論事項所列預算之全部預算數及委員所有提案。
壹、預算數部分:
第一案:
款 |
項 |
目 |
科目 |
本年度預算數 |
法務部主管 |
101億1,625萬2千元 | |||
2 |
|
|
罰款及賠償收入 |
96億4,265萬1千元 |
|
100 |
|
法務部 |
119萬2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119萬2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7萬2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02萬元 |
|
101 |
|
司法官學院 |
1萬8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1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萬8千元 |
|
102 |
|
法醫研究所 |
8萬3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8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8萬3千元 |
|
103 |
|
廉政署 |
1,814萬8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810萬元 |
|
|
|
罰金罰鍰 |
1,810萬元 |
|
|
2 |
賠償收入 |
4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4萬8千元 |
|
104 |
|
矯正署及所屬 |
946萬1千元 |
|
|
1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萬元 |
|
|
|
沒入金 |
1萬元 |
|
|
2 |
賠償收入 |
945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945萬1千元 |
|
105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33萬1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33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33萬1千元 |
|
106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114萬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無列數 |
|
|
|
罰金罰鍰 |
無列數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46萬元 |
|
|
|
沒入金 |
46萬元 |
|
|
3 |
賠償收入 |
68萬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68萬元 |
|
107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96萬4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96萬4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96萬4千元 |
|
|
2 |
賠償收入 |
無列數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無列數 |
|
108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40萬5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40萬4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40萬4千元 |
|
|
2 |
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109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231萬7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31萬7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31萬7千元 |
|
110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21萬2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1萬2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1萬2千元 |
|
111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無列數 |
|
|
1 |
賠償收入 |
無列數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無列數 |
|
112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9億0,176萬4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5億1,872萬元 |
|
|
|
罰金罰鍰 |
5億1,872萬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億7,975萬元 |
|
|
|
沒入金 |
3億7,787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88萬元 |
|
|
3 |
賠償收入 |
329萬4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5萬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24萬4千元 |
|
113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3億9,242萬8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9,185萬5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9,185萬5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9,976萬元 |
|
|
|
沒入金 |
9,933萬6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42萬4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81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7萬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74萬元 |
|
114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9億2,239萬9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6億8,192萬9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6億8,192萬9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2億1,897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2億1,300萬5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596萬6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149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7萬8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142萬1千元 |
|
115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1億3,315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8億8,702萬7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8億8,702萬7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2億3,748萬元 |
|
|
|
沒入金 |
2億3,610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37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864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萬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863萬6千元 |
|
116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3億9,762萬1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8,478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8,478萬3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1,017萬元 |
|
|
|
沒入金 |
1億0,979萬8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37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66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萬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64萬4千元 |
|
117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2億4,186萬4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7,336萬1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7,336萬1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6,636萬4千元 |
|
|
|
沒入金 |
6,591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45萬4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13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13萬8千元 |
|
118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3億3,323萬2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8億9,154萬2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8億9,154萬2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4億3,402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4億3,022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380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766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7萬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759萬6千元 |
|
119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1億9,064萬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3,907萬5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3,907萬5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4,889萬7千元 |
|
|
|
沒入金 |
4,869萬5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0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66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8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66萬元 |
|
120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4億7,372萬1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3億0,502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3億0,502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6,808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6,656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52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61萬4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賠償求償收入 |
61萬3千元 | |
|
121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2億7,101萬9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9,201萬5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9,201萬5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7,744萬7千元 |
|
|
|
沒入金 |
7,681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2萬8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55萬7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9萬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36萬3千元 |
|
122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3億2,767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億5,209萬5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億5,209萬5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7,201萬元 |
|
|
|
沒入金 |
7,131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9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357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56萬9千元 |
|
123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7億0,940萬6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5億0,560萬9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5億0,560萬9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9,515萬元 |
|
|
|
沒入金 |
1億9,406萬3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08萬7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864萬7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萬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863萬7千元 |
|
124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4億3,277萬8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3億1,001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3億1,001萬3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億1,613萬2千元 |
|
|
|
沒入金 |
1億1,594萬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9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663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662萬9千元 |
|
125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7億4,905萬9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5億1,272萬5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5億1,272萬5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2億2,884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2億2,627萬4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56萬7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749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9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748萬4千元 |
|
126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3億9,532萬7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3億1,131萬6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3億1,131萬6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8,294萬6千元 |
|
|
|
沒入金 |
8,198萬1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96萬5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106萬5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06萬5千元 |
|
127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1億1,827萬1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8,726萬3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8,726萬3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074萬6千元 |
|
|
|
沒入金 |
3,064萬4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10萬2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6萬2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6萬2千元 |
|
128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1億6,335萬7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1,322萬9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1,322萬9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4,790萬7千元 |
|
|
|
沒入金 |
4,769萬9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0萬8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22萬1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萬3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19萬8千元 |
|
129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2億0,650萬8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6,643萬9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6,643萬9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681萬1千元 |
|
|
|
沒入金 |
3,653萬5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27萬6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325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1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325萬7千元 |
|
130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1億6,327萬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1億2,487萬8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1億2,487萬8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3,818萬4千元 |
|
|
|
沒入金 |
3,817萬5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9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0萬8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2萬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18萬8千元 |
|
131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4,243萬5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627萬元 |
|
|
|
罰金罰鍰 |
2,627萬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566萬6千元 |
|
|
|
沒入金 |
1,559萬7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萬9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49萬9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4千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49萬5千元 |
|
132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無列數 |
|
|
1 |
賠償收入 |
無列數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無列數 |
|
133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3,538萬3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2,091萬7千元 |
|
|
|
罰金罰鍰 |
2,091萬7千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422萬6千元 |
|
|
|
沒入金 |
1,416萬5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6萬1千元 |
|
|
3 |
賠償收入 |
24萬元 |
|
|
|
賠償求償收入 |
24萬元 |
|
134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624萬3千元 |
|
|
1 |
罰金罰鍰及怠金 |
440萬元 |
|
|
|
罰金罰鍰 |
440萬元 |
|
|
2 |
沒入及沒收財物 |
184萬3千元 |
|
|
|
沒入金 |
184萬3千元 |
|
|
|
沒收物變價 |
無列數 |
|
135 |
|
調查局 |
82萬3千元 |
|
|
1 |
賠償收入 |
82萬3千元 |
|
|
|
一般賠償收入 |
82萬3千元 |
3 |
|
|
規費收入 |
497萬8千元 |
|
82 |
|
法務部 |
241萬2千元 |
|
|
1 |
行政規費收入 |
241萬2千元 |
|
|
|
審查費 |
4千元 |
|
|
|
證照費 |
240萬8千元 |
|
|
2 |
使用規費收入 |
無列數 |
|
|
|
資料使用費 |
無列數 |
|
83 |
|
司法官學院 |
1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千元 |
|
84 |
|
矯正署及所屬 |
6萬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6萬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6萬元 |
|
|
|
場地設施使用費 |
無列數 |
|
85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2萬6千元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萬6千元 | |
|
|
|
資料使用費 |
2萬6千元 |
|
|
|
場地設施使用費 |
無列數 |
|
86 |
|
最高檢察署 |
9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9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9千元 |
|
87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11萬1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1萬1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1萬1千元 |
|
88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1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千元 |
|
89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萬7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7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7千元 |
|
90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無列數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無列數 |
|
|
|
資料使用費 |
無列數 |
|
91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4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4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4千元 |
|
92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4萬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4萬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4萬5千元 |
|
93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1萬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元 |
|
94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1萬4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4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4千元 |
|
95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5千元 |
|
96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1萬8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8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8千元 |
|
97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1萬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萬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萬5千元 |
|
98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5萬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5萬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5萬5千元 |
|
99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3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3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3千元 |
|
100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3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3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3千元 |
|
101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3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3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3千元 |
|
102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5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5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5千元 |
|
103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1千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1千元 |
|
|
|
資料使用費 |
1千元 |
|
104 |
|
調查局 |
216萬元 |
|
|
1 |
使用規費收入 |
216萬元 |
|
|
|
服務費 |
216萬元 |
4 |
|
|
財產收入 |
3,117萬8千元 |
|
109 |
|
法務部 |
26萬6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2萬2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無列數 |
|
|
|
租金收入 |
22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4千元 |
|
110 |
|
司法官學院 |
16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萬7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萬7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3萬6千元 |
|
111 |
|
法醫研究所 |
20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3萬7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3萬7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萬4千元 |
|
112 |
|
廉政署 |
2萬5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無列數 |
|
|
|
租金收入 |
無列數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5千元 |
|
113 |
|
矯正署及所屬 |
1,968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382萬5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2萬7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379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586萬2千元 |
|
114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305萬9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51萬9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87萬1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64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54萬元 |
|
115 |
|
最高檢察署 |
1萬2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2千元 |
|
116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5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無列數 |
|
|
|
利息收入 |
無列數 |
|
|
|
租金收入 |
無數列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5萬3千元 |
|
117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7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3萬6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萬7千元 |
|
118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2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5千元 |
|
119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12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0萬元 |
|
|
|
租金收入 |
10萬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1千元 |
|
120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4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3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9千元 |
|
121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5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5千元 |
|
122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70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60萬3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0萬4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9萬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9萬9千元 |
|
123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40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6萬4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3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萬7千元 |
|
124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36萬4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2萬元 |
|
|
|
利息收入 |
31萬1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4千元 |
|
125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2萬5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8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千元 |
|
|
租金收入 |
7千元 |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7千元 |
|
126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35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4萬4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1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萬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3千元 |
|
127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46萬元 |
|
|
1 |
財產孳息 |
42萬4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無列數 |
|
|
|
租金收入 |
42萬4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萬6千元 |
|
128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99萬6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83萬9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73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0萬7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5萬7千元 |
|
129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23萬8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7萬3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1萬1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6萬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萬5千元 |
|
130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15萬8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9萬7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8萬3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萬4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6萬1千元 |
|
131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7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萬9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無列數 |
|
|
|
租金收入 |
2萬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3千元 |
|
132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24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6萬元 |
|
|
|
利息收入 |
5萬8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8萬2千元 |
|
133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35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3萬1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0萬8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萬3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2萬1千元 |
|
134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9萬元 |
|
|
1 |
財產孳息 |
7萬3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6萬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萬1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7千元 |
|
135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32萬7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5萬5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9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5萬9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7萬2千元 |
|
136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9萬元 |
|
|
1 |
財產孳息 |
3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6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5萬4千元 |
|
137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12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9萬4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1萬9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7萬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7千元 |
|
138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28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5萬2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23萬4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2萬9千元 |
|
139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18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3萬6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0萬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4萬5千元 |
|
140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5萬3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4萬1千元 |
|
|
|
利息收入 |
3萬6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5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2千元 |
|
141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1萬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元 |
|
142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11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10萬8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10萬8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3千元 |
|
143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2萬1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2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2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9千元 |
|
144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1萬4千元 |
|
|
1 |
廢舊物資售價 |
1萬4千元 |
|
145 |
|
調查局 |
178萬2千元 |
|
|
1 |
財產孳息 |
84萬1千元 |
|
|
|
租金收入 |
84萬1千元 |
|
|
2 |
廢舊物資售價 |
94萬1千元 |
7 |
|
|
其他收入 |
4億3,744萬5千元 |
|
108 |
|
法務部 |
61萬2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1萬2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1萬2千元 |
|
109 |
|
司法官學院 |
1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萬元 |
|
110 |
|
法醫研究所 |
無列數 |
|
|
1 |
雜項收入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無列數 |
|
111 |
|
廉政署 |
14萬2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4萬2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4萬2千元 |
|
112 |
|
矯正署及所屬 |
1億8,749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億8,749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億8,749萬元 |
|
113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364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64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64萬4千元 |
|
114 |
|
最高檢察署 |
32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2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2萬1千元 |
|
115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122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22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22萬4千元 |
|
116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28萬5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28萬5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28萬5千元 |
|
117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18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8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8萬3千元 |
|
118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44萬1千元 |
|
1 |
雜項收入 |
44萬1千元 |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44萬1千元 |
|
119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15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5萬7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5萬7千元 |
|
120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1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萬7千元 |
|
121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3,094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094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094萬4千元 |
|
122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277萬9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277萬9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277萬9千元 |
|
123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1,213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213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213萬3千元 |
|
124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1,131萬1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131萬1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131萬1千元 |
|
125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58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58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58萬6千元 |
|
126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92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2萬4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2萬4千元 |
|
127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205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205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205萬3千元 |
|
128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173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73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73萬3千元 |
|
129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149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49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49萬6千元 |
|
130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62萬3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2萬3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2萬3千元 |
|
131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94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4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4萬7千元 |
|
132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167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67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67萬7千元 |
|
133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53萬元 |
|
|
1 |
雜項收入 |
53萬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53萬元 |
|
134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1億5,990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億5,990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億5,990萬6千元 |
|
135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66萬5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6萬5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6萬5千元 |
|
136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79萬5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79萬5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79萬5千元 |
|
137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93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3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3萬6千元 |
|
138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95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95萬7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95萬7千元 |
|
139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61萬8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61萬8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61萬8千元 |
|
140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33萬6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33萬6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33萬6千元 |
|
141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2萬7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2萬7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2萬7千元 |
|
142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13萬4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13萬4千元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13萬4千元 |
|
143 |
|
調查局 |
80萬9千元 |
|
|
1 |
雜項收入 |
80萬9千元 |
|
|
|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
無列數 |
|
|
|
其他雜項收入 |
80萬9千元 |
款 |
項 |
目 |
節 |
科目 |
本年度預算數 |
12 |
|
|
|
法務部主管 |
406億7,736萬3千元 |
|
1 |
|
|
法務部 |
19億6,074萬6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億0,176萬元 |
|
|
2 |
|
法務行政 |
8億0,514萬2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2億0,405萬5千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60萬元 |
|
|
|
2 |
其他設備 |
2億0,045萬5千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980萬7千元 |
|
|
5 |
|
司法科技業務 |
1,400萬元 |
|
|
6 |
|
司法官退休退養給付 |
1億8,909萬元 |
|
|
7 |
|
國家賠償金 |
3,689萬2千元 |
|
2 |
|
|
司法官學院 |
3億8,405萬7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840萬2千元 |
|
|
2 |
|
司法人員訓練 |
3億0,352萬2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87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87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6萬3千元 |
|
3 |
|
|
法醫研究所 |
1億9,027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935萬8千元 |
|
|
2 |
|
法醫業務 |
8,492萬7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1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91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7萬8千元 |
|
|
5 |
|
鑑識科技業務 |
2,490萬元 |
|
4 |
|
|
廉政署 |
5億3,951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4億7,594萬8千元 |
|
|
2 |
|
廉政業務 |
5,312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651萬5千元 |
|
|
|
1 |
營建工程 |
651萬5千元 |
|
|
|
2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53萬6千元 |
|
|
5 |
|
司法科技業務 |
340萬元 |
|
5 |
|
|
矯正署及所屬 |
160億2,068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9,139萬2千元 |
|
|
2 |
|
矯正業務 |
143億7,548萬4千元 |
|
|
3 |
|
改善監所計畫 |
13億8,832萬6千元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656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656萬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1,992萬元 |
|
|
6 |
|
司法科技業務 |
2,900萬元 |
|
6 |
|
|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
15億7,901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2,044萬5千元 |
|
|
2 |
|
執行業務 |
2,722萬7千元 |
|
|
3 |
|
執行案件處理 |
14億1,167萬4千元 |
|
|
4 |
|
行政執行機關擴(遷)建計畫 |
1,120萬3千元 |
|
|
5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82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82萬元 |
|
|
6 |
|
第一預備金 |
664萬3千元 |
|
7 |
|
|
最高檢察署 |
1億9,691萬5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5,420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255萬5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6萬元 |
|
8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21億8,885萬4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8億8,393萬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2億9,356萬3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695萬5千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695萬5千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40萬6千元 |
|
9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
1億8,403萬7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7,584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710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1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91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7萬2千元 |
|
10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
1億4,024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3,188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674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5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5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0萬9千元 |
|
11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
1億7,237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6,791萬8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33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2萬4千元 |
|
12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5,894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5,521萬8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95萬2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67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67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0萬元 |
|
13 |
|
|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1,876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772萬1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9萬3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4萬7千元 |
|
14 |
|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11億8,801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0億8,380萬1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991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6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6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69萬9千元 |
|
15 |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5億5,066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4億8,833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5,975萬5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228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228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9萬2千元 |
|
16 |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9億7,457萬3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8億7,552萬5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740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15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15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9萬8千元 |
|
17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8億2,122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億1,988萬8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904萬5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5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5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78萬9千元 |
|
18 |
|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3億7,610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1,808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5,626萬3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56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56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0萬2千元 |
|
19 |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2億4,630萬5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2億0,532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006萬1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78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78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4萬1千元 |
|
20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10億7,179萬4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9億1,379萬2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億5,746萬4千元 |
|
|
3 |
|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
無列數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53萬8千元 |
|
21 |
|
|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
2億3,173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9,950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208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3萬8千元 |
|
22 |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9億5,104萬5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8,223萬7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5,433萬1千元 |
|
3 |
|
檢察機關擴(遷)建計畫 |
5億1,063萬1千元 |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6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60萬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24萬6千元 |
|
23 |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2億5,780萬6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2億1,926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574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265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265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5萬元 |
|
24 |
|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
3億3,952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0,416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515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9萬6千元 |
|
25 |
|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6億4,731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5億5,595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9,019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78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78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37萬6千元 |
|
26 |
|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4億3,407萬6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6,374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7,014萬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9萬3千元 |
|
27 |
|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
8億6,388萬9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7億3,780萬4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億2,472萬6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1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91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44萬9千元 |
|
28 |
|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
3億5,331萬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3億0,142萬1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654萬4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516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516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8萬5千元 |
|
29 |
|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1億7,218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4,113萬9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719萬3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360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360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5萬6千元 |
|
30 |
|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2億1,945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8,777萬1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3,066萬9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78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78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3萬8千元 |
|
31 |
|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
2億0,480萬2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7,715萬2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644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1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91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29萬2千元 |
|
32 |
|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2億2,778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億9,915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639萬1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187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87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36萬7千元 |
|
33 |
|
|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 |
9,793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8,425萬6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1,357萬2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無列數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無列數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1萬元 |
|
34 |
|
|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 |
2,528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990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441萬8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1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91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5萬元 |
|
35 |
|
|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 |
6,545萬4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5,662萬7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793萬7千元 |
|
|
3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78萬元 |
|
|
|
1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78萬元 |
|
|
4 |
|
第一預備金 |
11萬元 |
|
36 |
|
|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 |
1,971萬1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1,757萬3千元 |
|
|
2 |
|
檢察業務 |
203萬8千元 |
|
|
3 |
|
第一預備金 |
10萬元 |
|
37 |
|
|
調查局 |
67億0,297萬8千元 |
|
|
1 |
|
一般行政 |
52億9,653萬元 |
|
|
2 |
|
司法調查業務 |
2億2,752萬元 |
|
|
3 |
|
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 |
2億2,142萬8千元 |
|
|
4 |
|
一般建築及設備 |
9億0,048萬8千元 |
|
|
|
1 |
營建工程 |
6億1,368萬7千元 |
|
|
|
2 |
交通及運輸設備 |
1,734萬元 |
|
|
|
3 |
其他設備 |
2億6,946萬1千元 |
|
|
5 |
|
第一預備金 |
392萬4千元 |
|
|
6 |
|
鑑識科技業務 |
5,308萬8千元 |
第二案:
法務部主管112年度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1億7,798萬3千元。
1.業務收入:11億5,353萬1千元。
2.業務外收入:2,445萬2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2億7,387萬9千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8億2,004萬2千元。
2.業務外費用:4億5,383萬7千元。
(三)本期短絀:9,589萬6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687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第三案:
法務部主管112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一)基金來源:5億6,705萬5千元。
(二)基金用途:7億1,191萬8千元。
(三)本期短絀:1億4,486萬3千元。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第四案:
法務部主管112年度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2億9,603萬1千元。
1.業務收入:8,372萬2千元。
2.業務外收入:2億1,230萬9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2億9,603萬1千元。
1.業務支出:2億9,603萬1千元。
2.業務外支出: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20萬9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12年度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689萬2千元。
1業務收入:623萬元。
2業務外收入:66萬2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689萬2千元。
1業務支出:689萬2千元。
2業務外支出: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4萬4千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法務部主管112年度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請參閱預算書。
二、業務收支:
(一)業務總收入:1億7,871萬9千元。
1.業務收入:1億7,663萬7千元。
2.業務外收入:208萬2千元。
(二)業務總支出:1億7,871萬9千元。
1.業務支出:1億7,871萬9千元。
2.業務外支出:無列數。
(三)本期餘絀:0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206萬元。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貳、委員提案彙整表及內容部分:
112年度法務部及所屬主管預算提案
(內含經委員確認之提案)
一、歲入部分:
二、歲出部分:
1.法務部
2司法官學院
3.法醫研究所
4.廉政署
5.矯正署及所屬
6.行政執行署及所屬
7.臺灣高等檢察署
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9.調查局
10.毒品防制基金
主席:我們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有關預算案的處理,依例歲入部分依款別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依機關別以目為單位,依序進行審查,各單位預算中於處理委員所提之增刪提案後,其餘未涉及之預算部分,均予照列。審查時請大家參閱預算提案本及彙整表。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先處理歲入。歲入部分提案第1案至第3案均經提案委員同意撤案,作如下宣告:歲入部分均照列。
歲入提案處理完畢。繼續處理歲出提案部分,依照委員會處理預算提案之慣例,我們就整目一併處理。
接下來處理歲出部分第12款第1項法務部提案第4案至第76案,先處理第1目「一般行政」,第4案至第21案。
現在先處理第4案。
游委員毓蘭:第4案是我的。
主席:你改主決議了,你要說明一下嗎?
黃委員世杰:讓他說明完。
游委員毓蘭:我先說明,好不好?
主席:好,請游委員說明。
游委員毓蘭:這個案子事實上在最近,今年在8月份或9月份有開一個國際審查會議,其實這些國際審查委員們後續還來跟我做一些接觸,對於我們中華民國在過去四年來有關揭弊者保護法毫無進度覺得不可思議,他們說在會中其實提了很多問題,但是都沒有聽到莊署長給予正面的回應,甚至他們說完全沒有聽到莊署長講了什麼話,完全沒有!甚至於在這一次整個反貪腐公約的國家報告,在開國際會議之前,國內學者雖然也有一個審查會,表定排了兩個整天,可是聽說那一天──也讓黃世杰委員可以瞭解一下,這兩天的審查會只花了29分鐘就打包回去了,你可以去查一下,這是非常確實的。聽說當天的主席本來先問「第一條有沒有問題?」大家都覺得還沒有討論,馬上就通過了,一直這樣下去,後來居然是問「第一章有沒有問題?第二章有沒有問題……」,所以29分鐘就結束了。
我是從其他國家的代表那邊聽到這樣的話,我真的覺得,雖然我改成主決議,本來今天是想要撤回我的主決議,我認為你們應該要給我一個報告,我還是要凍結,但是凍結數可以少一點,因為這些訊息都是我在答應給你們主決議之後所得到的。然後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委員也告訴我,這次會議上他們一共提了一百多項建議,其實就是我們國家報告的一百多項缺失,我也想要知道,你們這幾個缺失已經修正多少?在這之前,我建議我們還是凍結,我希望能夠獲得黃委員的支持,因為這是中華民國一個非常重要的國家形象問題。所以就這一點,主席,不好意思,我不改成主決議了,我可以凍結500萬元,提書面報告,好嗎?
黃委員世杰:我滿想知道法務部的回應,可以讓他們講一下嗎?
主席:請部長回應。
蔡部長清祥:我來說明一下,感謝游委員的關心,既然游委員也同意改為主決議,我答應我們一定會確實做一個完整的報告,游委員需要知道什麼樣的資料,或有關這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國際審查會議,到底哪些東西做了多少、我們應該要怎麼改進,我同意做一個完整的報告給您,不用要凍結的方式,我同樣會提出一個檢討報告,仍然以主決議的方式……
黃委員世杰:這個你不用講,我的意思是說,剛才游委員提出來你們開會的情形,是否真的是這樣?為什麼會這樣子開、到底有沒有確實去檢討人家提出來的這些問題,你們現在可否說明一下?因為我覺得這個有點誇張。
蔡部長清祥:關於這一點,那次的會議是廉政署還是法務部舉行的,我來瞭解一下,如果要現在答復,我請他們立即做一個說明;如果可以事後或是涵蓋在這個主決議裡面,我們就這一點也提出一個檢討報告。
黃委員世杰:因為我們都是整目處理,如果這一項不改為主決議,反正我們就整目一起凍結,也沒有關係,不需要去爭執這個事情,對不對?
游委員毓蘭:我在意的是我們的……
黃委員世杰:反正一定要交書面報告,就包在一起,我們沒有必要去爭執這個,但是剛才游委員所點出來的問題,你們應該要直接回答,不可以說以後再交報告,因為那是已經發生的事情。
主席:游委員、黃委員,我們到時候就……
黃委員世杰:之前的會議,可否請你再說一次?因為我剛才沒有聽得很清楚。
游委員毓蘭:我們有一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會議,部長和我都有出席,主辦方應該是廉政署,但是除了部長之外,另外一位中華民國代表應該是羅秉成政務委員,所以這也是國際委員來跟我提的,他們問了很多比較細的問題,他們說都拿不到答案,他們後來告訴我也有掛在法務部那邊,一共有一百多項建議,他請我要注意,所謂的建議其實就是我們的缺失,從四年前可能只有四十幾項,現在增加到一百多項。我們當立法委員最珍貴的職責就是要push,揭弊者法案要不要通過,我們不知道,政府有政府的考量,所以我們也有提出版本,但是反貪腐公約花了這麼多錢去辦這個會議,千萬不要把它變成像是一個國際的大拜拜一樣,因為這些國際的專家學者,其中還有一個是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裡面非常重要的專家,是德國的學者,他私下跟我講他非常失望,而且對他們來講,來參加真的不是為了住觀光旅館、吃美食,而是他們很希望臺灣是可以──再加上他們之所以會跟我聯絡上,是因為前兩天有一個英文期刊裡面還特別把我們跟中共那些中紀委相比擬,指出我們都有相同的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非常嚴重,因此我今天在這邊會這麼慎重。我很肯定法務部同仁的辛苦,可是事關國家形象和顏面,我覺得一定要很小心,好不好?
主席:游委員,你這個案子的主決議就改成凍結案……
游委員毓蘭:我覺得就這樣子整目併凍。
主席:但你這個案子還是維持主決議?
游委員毓蘭:我是很希望能夠凍結,但是……
黃委員世杰:這不影響啦!主決議也是要交報告,併凍也是要交報告,一樣啦!到時候決定一個數目,沒關係。
主席:那我們就還是維持啦,游委員,就是維持主決議……
黃委員世杰:就維持凍結案,沒關係,我們尊重游委員……
主席:到時候整目再一起凍結。
黃委員世杰:但是法務部要說明一下吧,廉政署……
游委員毓蘭:對,而且我現在要講的是,整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上面所發生的這些問題,我真的覺得不只是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問題,所以你們一定要給個完整報告。
主席:現在部長可能一時沒有辦法把當天整個會議的內容馬上解釋清楚,所以我想你在書面報告裡面再把它講清楚,針對游委員今天的相關疑慮,把報告寫清楚,除了提供給游委員之外,也請提供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蔡部長清祥:剛剛委員所提示的這幾點,我相信我們在整個完整的報告裡面都會予以說明,該檢討的我們一定檢討,該改進的我們也會改進,對於國際委員的建議,我們也已經開始針對每一項在討論了,一定會做很完善的改善。謝謝。
主席:好。
游委員毓蘭:所以到時候請參照我們的議事錄,對於我剛剛所提出的一些質疑,你們都要完整地回復,好嗎?包括國際的審查會議,為什麼兩天內29分鐘就結束了,這些都要給我一個回復。謝謝。
主席:請江永昌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主席,我有3個提案,可以一次講嗎?
主席:對,請一併發言。
江委員永昌:第一個是有關於數位資產虛擬貨幣的部分,法務部回給廉政署、監察院以及給我們立法委員的你們所謂的函文、函復,不是函釋,因為曲解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曲解了法條嘛,在貪污治罪條例以及洗錢防制法當中,數位資產虛擬貨幣假如涉及犯罪都是犯法啊,在那裡就是財產,在這裡就不是有義務要申報的財產,這個不對啦!其實那天在詢答當中,部長也親自做了回應,這個部分應該要謹慎去處理,還是分二階段,一個就是高階公務員跟我們這些民意代表,該有義務就去申報,這樣的話才能杜絕匿名交易,避免將來會產生很多問題。你們說它去中介化、不具證券性質等等,那是以後真的發生問題還可以有機會去查辦,所以仍然應該要申報。你們這邊如果能夠把這個事情釐清好,我們就會去要求監察院那邊,因為主管機關是你們嘛,他們只是在負責執行。至於表格要怎麼樣設計,而不是只靠一個備註欄,不然監察院那邊推託說那個表單上面就只有一個備註欄。我們對於監察院那樣的回答當然也是很不滿意,設計財產申報表格卻只有備註欄給人家填寫,然後造成大家不容易在備註欄當中去申報,也是不對的。
第二個部分是第8案,真的,6.5公斤的安非他命掉在一千多公斤的大桶子後面,怎麼講都不對啦,就是這樣嘛,你們在偵查案件的時候失而復得,失的時候還來不及懲處就又復得了,復得的話,找到的人是不是有功勞?這個不是在刁難,而是社會大眾需要一個信任,要信任司法嘛!這樣一個事件是沒有辦法三言兩語帶過去的,你可以說偵查不公開,雖然是偵查不公開,可是如果涉及有一些必須要跟社會大眾說明的,仍然有例外的規定,所以你們想辦法看看怎麼樣,我的癥結點都不是在這些預算,只是在那些問題上,希望你們要處理。
至於第10案,你們去討論外役監條例、監外作業或者假釋,都必須要有數據才能做科學上、客觀上的分析,因為我們不希望監獄行刑法或是相關連帶的這些東西,以中間處遇、中間監獄或者銜接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的相關部分來說,原本就具有它的意義,希望不要被污名化。你們對於有關他去外役監服刑,然後在返家探親的那一段時間所發生的事情做出了不正確的見解,反而變成該改的沒改,不該改的改一大堆!所以你們必須去統計刑期還剩多少還是怎麼樣,在怎麼樣的情況下會再發生事情,好好的去分析,因為民眾難免會有不瞭解的地方,你們要讓民眾瞭解,結果你們的方法反而是這樣。我不忍心在這邊做很嚴厲的批判,不過你們應該知道問題是什麼,我只想導回我們原有的設計是怎麼樣去做的,是原有的設計還做得不夠好,而不是你們現在改成變成這樣,我大概講這樣,講不下去了!
主席:江委員,你的第18案是要提專案報告嗎?
江委員永昌:第18案……
主席:所以你是要提書面報告還是專案報告?凍結……
江委員永昌:前面這3個案子先請他們說明一下。
主席:好,請部長回應。
蔡部長清祥:謝謝江委員的關心,第一個是有關數位資產應該納入財產申報的部分,上次在委員會的時候我也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我已經請廉政署馬上去研究該申報的內容,至於表格的設計,我們會跟監察院再做詳細的討論。第二個就是有關調查局6.5公斤的毒品遺失案件,我們會做一個完整的檢討,需要的話,再提出一個更仔細的報告,至於到底是誰,以及有沒有涉及到刑責的部分,目前還在偵查中。不管如何,我們會就保管的問題先做詳盡的檢討,這個我們非常同意。第三個關於監所的部分,對於不同的監獄去做比較詳細的分析,不同監獄所關的人不同,我們用整體不同的罪名,在全國各個監獄裡面以不同罪名來做一個分析,避免再犯,我想我們會增加統計的技巧跟方法,研討出一個可以具體防止再犯的有效方法。以上三個部分,我先回應江委員。
江委員永昌:主席,我就繼續發言。其實有關於第三個部分,我要這樣講,到底是在外役監作業的時候發生問題,還是外役監放他返家探親的時候發生問題,我們需要有數據才能夠探討清楚,外役監沒有中間處遇、中間監獄的功能嗎?要捨棄它嗎?其實像假釋也有一個誘因,讓受刑人在監獄裡面表現良好,其實這個都是綜合的,所以一定要有數據,你才能夠作出一個評判,否則這樣真的誤會是在外役監裡面出狀況,但並不是嘛,現在不是在外役監裡面出狀況、你們外役監現在都管理得很不好,應該不是這樣嘛!這個社會刑案是發生在他從外役監返家探親途中,我再三的一直希望把這個部分能夠正本溯源的講清楚,所以要有那個數據。
接下來我要談所提的第18案,我手上的這一疊資料,相信法務部掌握的應該比我更多吧,有監察院的,有專家的,有民間單位的,一直以來不斷地提出,我不指名道姓,但是就怕講不清楚。我就問了,錯誤的鑑定造成蘇建和跟徐自強的冤獄,那個沒錯誤嗎?錯誤的鑑定造成江國慶冤死案,那個沒錯誤嗎?但是我跟你講,都是因為過了時效。另外一個就是,過了時效這個我也不知道怎麼去處理,不過可以回頭審視,當法醫的鑑定有問題的時候,我們當下有沒有制度可以改?除非你今天要反駁我,前面我是很慎重地提兩個而已,連你們也不敢出來反駁說那個鑑定沒錯誤,不然你就告訴本席,那個鑑定沒錯誤,不可能嘛,整堆報告都在這裡,那個鑑定就是有錯誤。
每個人都有功有過,可是你們要仔細地去思考,也許你們要去稱讚一個人說他表現得很好是針對他有功的部分,那麼有過的部分事實上真的是有過,你們反駁不了,為什麼沒辦法追究是因為時效過了。所以,我真的懇求你們重視一下這件事情,制度上應該要怎麼改?大家都是專家的時候,專家對於專家所提出來的意見還要去告,那你們是允許這樣的事情發生嗎?告了之後敗訴,刑事檢察官不起訴,這還不能昭然若揭去證明一些事情嗎?你們不能對這件事不痛不癢、無關緊要啊!對不對?也許你真的是說他很認真的做志工、提攜後進等等的,你要去表揚他,公開上新聞、上媒體,那你也要說對於有過的那個部分該怎麼辦,這樣對大家有一個交代啊!但是都沒有看到針對有過的部分,法務部如何出來交代,我們都沒有看到,這樣不行。就是有過的那個部分有處理,那人家有功的部分你也處理,這樣大家知道法務部是持平的,不然你就是偏頗失衡了。我已經講成這樣,部長應該全部都了然於胸,知道本席所要表達的。
蔡部長清祥:謝謝,真的很感激委員的指教,當初給他表揚是法醫研究所提出來,在一個茶敘裡面提出了有5位法醫師跟1位監所的醫師要一起表揚,他把名單提過來說要表揚,我們也沒有做很多的審視,所以也許就當下他提供的資料,我們同意法醫研究所做這樣的安排。不過以後我們會更謹慎,有功有過都應該要做全盤的考量,這一點我們虛心的檢討。
江委員永昌:不只是虛心的檢討,其實這拆開來是有兩個部分。不好意思,主席,我真的占用太多時間。
第一部分,一定要去檢討鑑定的機制,沒有人是聖人,你要是講「無私奉獻」,我還沒有給你反駁,可是你們講的是「術德兼備」啊!你有沒有看那個表揚狀裡面寫的內容──「術德兼備」、「足堪典範」。你說「無私奉獻」,大家都想奉獻,這我倒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無私奉獻,所以我不評論,或許每個人都很想做,但是不一定每個人做的都對,有時候也會做錯嘛,那就不是「術德兼備」,不是「足堪典範」嘛!所以第一個,我們在鑑定上到底如何避免,將驗精液的試劑拿來驗血液,驗血液的試劑拿來驗精液,這個你們應該看得比我還多吧!我在這裡這樣揭開來好像很醜陋,我也很不願意這樣,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要頒獎給一個人的時候,難道你們一層再過一層,不用再審視一下嗎?我要告訴你們的是,你用了這樣一筆新聞、宣傳的費用,結果導致大家撻伐你們說:哇,你們怎麼這樣做!公帑不但浪費掉了,還收反效果呢!你理解我的意思吧?你本來想說:你看我們把這些有功人員宣傳一下,讓大家也多多認同、肯定一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形象。結果適得其反啊!所以,這個部分也要討論,就是表揚的時候,這個人過去相關的來歷、經歷,你們在監督的時候也要這樣看。
我非常支持法醫研究所增加人力、預算,我非常支持,因為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所以我寫這個提案倒不是要去碰觸預算或怎麼樣,不是這個意思。希望你們針對這兩個部分去檢討,看你們在制度上研究要怎樣改進,看怎麼樣寫出報告,那個報告我覺得比較重要,我的重點不在預算。以上。謝謝。
主席:江委員,那麼這個案子,因為江委員的提案是要專案報告,我想問你……
江委員永昌:我都配合啦!
主席:部長,你的意見,提專案報告……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還是把剛剛委員所建議的,不管是如何提升鑑定制度的水準,我們做全面性、完整的報告給貴委員會及江委員。至於將來要褒獎、感謝等等,我們會更審慎一點,我們都虛心檢討。
主席:好,那就提書面報告。我想這一目我們就整目來……
蔡部長清祥:不要凍結也不要什麼啦,就是……
游委員毓蘭:我還沒有講。
主席:請游委員發言。
游委員毓蘭:不好意思,因為剛剛第1案的時候就卡住了,其實我關心的還有很多議題,這一目我提了不少案子,但是到最後我們必須要承認,負責來協調的陳明堂政次是很厲害的,所以我們同仁都同意改成主決議,但是並不代表我對這些事情關心的程度會有任何改變,我還是一樣的關心。
我的第9案是有關這次檢察官出入不當招待所的事情,我們還不知道,因為大家都說選後可能還會再爆什麼300多人,我不知道,我甚至於也擔心,因為調查局的同仁也有偵辦刑案,會不會也涉足這些,其實不是場所適不適當,而是他們出入那些場所的時候見了哪些人、做了什麼樣的事情。我知道你們對於王檢察官或是黃主任一開始就立即自清、立案調查,但我認為檢調他們,我還是持一樣的看法,我自己也都有做一些國際間的研究,不是他們能不能接觸的問題,而是他們接觸的時候做了什麼事情、你們內部是否有控管機制,我還是很希望在內部的控管機制上你們是有建立的。
但是,也不要一被爆料馬上就將他們拔官或是怎麼樣,讓他們百口莫辯。我最怕的就是我們檢警調經常有這樣的事情,真相還沒有浮現就把人給處理掉了,這樣你反而會中計。就像以前我們常常開玩笑說,蘇貞昌院長一上來的時候說,只要有什麼開槍的事情,分局長馬上就拔官,真的黑道找幾個小弟到他認為對他掃蕩比較嚴格的這些分局去放幾槍,分局長就走人了。所以不要中計,重點是我們的制度,好不好?這是我的初衷。雖然改成主決議了,我還是很希望部長、局長還有各位首長們,你們在看這些事情的時候,應該還要小心有計中計等等的,要避免中計。
至於矯正署的部分,除了外役監條例我也很希望本委員會儘快審查之外,當然有很多的作業,包括我所提的第14案就是希望能夠以智慧化、科技化提升管理效能,甚至於協助做再犯率的判斷等等,這些我除了在本委員會提案之外,對相關的部會如數發部我也提了。
第15案就是有關外役監的問題,剛剛江委員講的我完全認同。
第16案是有關於少年矯正學校人力改善的部分,我們一定要注意,因為監察院在110年8月通過一個糾正案,要求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後一定要注意到人力資源的問題;審計部的調查也發現明陽、誠正、敦品、勵志這些少年矯正學校當中,社工、心理師等專業輔導人員的預算員額有22人,但實際編制卻僅有5人,且多以契約進用,這部分應設法檢討矯正。
關於廢死的議題,本席提的第17案本來是主張全數減列,但是現在已改為凍結10萬元,因為你們編列的是「廢除死刑之替代方案研究」,如果能夠找到替代方案,讓應該永久與社會隔絕的人能被隔絕的話,我也樂見其成。這部分我大概就講到這邊。
主席:這一目第4案至第21案,其中要凍結的有江永昌委員的第7案、第8案、第10案及第18案,凍結的數目是一億多元;另有陳以信委員的第11案、第12案、第20案及第21案也是凍結案;還有游毓蘭委員剛才講的,第17案廢死研究案的部分凍結10萬元。再問一下游委員,你剛才第1案說主決議第4案那個部分,因為……
游委員毓蘭:就併案凍結。
主席:對,併案,所以我現在徵詢一下大家的意見,是不是就整目看,大概的話,江永昌委員,你主張的凍結數很多,就整目凍結1,000萬元,好不好?
江委員永昌:給部長講啦!
主席:部長,有沒有問題?你講一下。
蔡部長清祥:我們法務部的預算真的非常拮据,我們真的是很嚴謹地在編列預算,各位也期盼我們能夠做更多事情,拜託委員也給我們一些支持,事實上我該做的一定會做,每個原來要凍結的案子也要提出書面報告,不管是改主決議或是用凍結的方式,我都會提出報告,所以是不是還是讓我們同仁有信心說委員支持我們的預算,但是我們該做的工作要努力地去做。
主席:部長,我想一定都支持啦!但是我看江委員的提案數額超過1億元。
江委員永昌:我沒有……
主席:現在沒意見了。
蔡部長清祥:沒意見。謝謝啦。
主席:不然這樣吧,游委員,既然部長這樣講……
游委員毓蘭:我幫他們喊價,凍結100萬,好嗎?第1目,太多嗎?
黃委員世杰:第1目總共是多少?
主席:7億。
黃委員世杰:7億,整個第1目是7億啦。
蔡部長清祥:這個是我們工作的核心,現在凍結的是法務部……
黃委員世杰:要不然凍500萬啦!
主席:好啦,部長,500好了啦!
蔡部長清祥:這樣會造成我很大的困擾。
黃委員世杰:凍500萬可以了啦!
主席:江委員那個提案就凍結147萬了,所以說100萬太少了,好嗎?
蔡部長清祥:能夠不凍結當然對我們是最大的鼓勵,我們會把工作做好。
黃委員世杰:那要凍多少,凍100萬?
蔡部長清祥:就主決議啦!
主席:500萬,好不好?部長,好嗎?
游委員毓蘭:好。
蔡部長清祥:不要啦!真的。
主席:那350萬。
蔡部長清祥:凍結也是要做報告,對不對?都報告後予以解凍,那主決議的話,也是要報告,我們同樣要提出個報告嘛。
主席:這樣啦,我裁定350萬啦!7乘以5等於35,就350萬元,好嗎?
游委員毓蘭:好啦,你們兩個都在努力。
主席:真的,江委員凍結147萬那個提案我滿贊同的,錯誤一大堆還給他表揚,這真的是滿奇怪的。
蔡部長清祥:這真的是要檢討,法醫研究所當初的考量大概也許沒有看……
主席:好啦,我再給你減50萬,就凍結300萬啦!
蔡部長清祥:去年是凍結50萬元,我是期盼今年也給我們一個鼓勵,不要凍結,能夠讓大家把工作做好。
主席:江委員,你的意見呢?黃委員都講500了。
黃委員世杰:你這整目有7億,你給他喊價50萬喔。
蔡部長清祥:這7億是法務部,法務部是在政策的擬定還有一些督導、一般行政……
黃委員世杰:你的執行率多少?一年執行率多少?
蔡部長清祥:執行率都將近百分之百。
黃委員世杰:百分之百嗎?
蔡部長清祥:除了一些國外的旅運費沒辦法執行之外,大概我們的執行率都很高。真的,法務部在編列預算的時候真的非常嚴謹。
黃委員世杰:會計處辜儀芳處長在嗎?執行率多少?
主席:請會計處回答。
辜處長儀芳:跟委員說明,一般行政主要是人事費跟我們基本維運的工作經費,雖然總數有七億多,可是這兩個性質的經費占了大概六億多左右,因為主要是人事費還有整個機關維運的水電、維護等基本要使用的經費,以往我們支用經費的比率都有達到九成多。
黃委員世杰:對嘛,所以凍結300萬元會很困難嗎?
辜處長儀芳:因為我們去年大概是凍結50萬元,是不是拜託委員可以一樣比照去年在委員會的凍結數50萬元,讓我們可以一整目就凍結50萬元。
游委員毓蘭:我幫他們講話。去年凍結50萬元,那時候好像是我當召委,現在我覺得就100萬、最底限了。我剛剛就幫你們喊了100萬,好不好?就100萬元。
主席:黃委員,好啦!我想這部分是人事費,部長,我看……
游委員毓蘭:可以啦!
主席:好啦,那凍結100萬元,OK。
蔡部長清祥:那就是報告後解凍嘛?
主席:對,報告後解凍,提書面報告就好了。OK,這一目就這樣處理。
蔡部長清祥:好,書面報告。謝謝。一些提案的內容,是不是可以建議做文字上的修正?讓我們提報告的時候能夠合乎委員的要求。
主席:可以。
黃委員世杰:你將建議修正文字提給提案委員,委員看過後認為可以就可以。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好,那我請我們同仁準備。
主席:第12款第1項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第4案至第21案,撤案的有第5案及第13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4案、第6案、第9案、第14案、第15案、第16案及第19案;除以上各案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12款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提案第22案至第53案,共32案。現在請提案委員針對提案內容做補充說明,先請江永昌委員發言。
江委員永昌:我的提案其中一案是跟6.5公斤安非他命遺失案有關,這部分剛才前面也有講過了;另外揭弊者保護法跟科技偵查法,已經講這麼多年了,真的很希望趕快有進度。以上。
主席: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我講一下我的第39案、第40案及第44案。關於第39案,雖然你們有給我一個書面回復,但是不管是我在質詢或者審查相關法案的時候所講的,我好像沒有聽得很清楚,我一直強調一個觀念,酒駕的行為人不等於他有酒癮,對不對?也不是因為他有酒癮而造成他酒駕,所以你要防制酒駕的慣犯或是高風險的行為人,所對應的保安處分或是相關的預防性作為。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搭配緩起訴的制度下可行的選項,它不是戒治處分,所以你如果一直要把這件事情跟判斷他有沒有酒癮而要幫他戒除酒癮,那就會得到一個很低的執行數字,就是幾萬個酒駕的累犯裡面,大概只有不到5%或是10%的人,你會說他有酒癮就送戒治處分,在治療完畢之後做為緩起訴處分的條件。我們那時提出來是如果要澈底防制這件事情,除了大家所認為的嚴刑峻法之外,其實比較重要是針對行為人去做風險評析跟分級,那時候我也提出美國的作法是符合犯罪學學理,就是去評估這個酒駕行為人的再犯風險是高或中或低,分別給予不同的後續處理。當然後續處理搭配的單位就不只是法務部,所以那時候我們也一再提出,衛福部在相關的行為科學,包含醫療或社工搭配一些相關配套措施是必要的,所以你必須要去擴張緩起訴或保安處分可能的範圍,發動的單位應該是在法務部。
現在行政院好像也有跨部會的會報或是方案要執行這個事情,你們身為幕僚單位,也要針對如何精進這件事情而有所作為。在我的提案裡面寫得很清楚,要降低酒駕再犯率要用對方法,不要總是回復我這是酒癮所造成等等的,你們自己也寫了除戒癮治療之外,還有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我們要看到的是,你們對這件事情有沒有完整的認知跟提出配套方式,而不是每次拿出來給我們看的數字就是飲酒成癮的部分。我之所以會一再地提這件事,就是因為我一直認為每次發生酒駕事件,社會的直接反應都是我們抓得不夠嚴,讓他們易科罰金,所以他們都不怕。但是我們都知道,從刑罰跟社會學的角度去看,行為人會做這件事情或不會做這件事情,怕不怕只是他這個行為動機或是這個誘因的一小部分而已,還有很多其他的東西是我們應該要用科學去處理的,否則我們不需要去發展矯治的這些技術。所以我是希望能夠看到你們比較正面的去研議這件事情,給我們一個相當於你們的專業可以去處理這件事情的計畫,而不是一直停留在我們有戒治處分、酒癮治療,也有緩起訴的制度,可是沒有針對這個問題去做處理。
有關第40案,這個跟剛才江永昌委員講到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是類似的,現在數位資產包含虛擬貨幣、NFT,也包含遊戲點數,甚至寶物這些東西,它也不完全是新的東西,但是現在有一個趨勢,就是因為它的匿名性跟流通性在現在的數位經濟底下,它比過去更容易成為監管的漏洞。我在後面還有針對廉政署,我的意見跟江永昌委員一樣,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部分,你不可以因為沒辦法查核就說它不屬於申報義務人申報義務的範圍內,這種概念當然是錯誤的,你受理時能不能即時查核跟他依法有沒有申報義務是兩回事,所以你們那個函復真的是很離譜。在那個函復出來之後,他明明依照財產申報法應該負有申報義務,因為你們那個函復而被解讀成主管機關都說這個不須申報,所以未來違反申報義務的時候也變成沒有事,這個是完全違法、錯誤的函復。我上次因為來不及來開會而提出書面質詢,我要求你們一定要立刻更正,要在正確解讀的法律基礎底下去思考如何在技術上讓他有申報的可能性,沒有誠實申報是他的責任,對不對?一定金額以上的財產本來就要申報,不管是實體、虛擬或數位的都一樣。
第40案是類似的問題,同樣在洗錢和詐騙這些領域也會發生,我們現在要求的是,傳統的詐騙是用金融機構帳戶去轉,我們還有一個機制可以去把它擋下來或是往回查,可是虛擬的部分在目前看起來好像是沒有就沒有了,沒有辦法有任何的查核機制。所以也要請你們去研議相關的問題,包括修法的方向或是實際執行的層面,透過這個管道對於金流的部分也一樣可以保障人民的財產。當然還有更根本的問題,因為現在所講的是後端金流的部分,在前端這些詐騙集團也好,它其實都是組織犯罪,現在我們有一個很夯的議題,就是對於組織犯罪,到底我們國家立法之後有沒有好好的去執行?不是我們排不排法案的問題,事實上那個法案修法的提案也沒有什麼實際內容,就是加刑度而已,關鍵是檢察官指揮偵辦組織犯罪有沒有專責的機構去打擊這些,而不是當發生事情,有實際案件之後就只辦那個案子,但是對於後面的組織,不管它是詐騙集團、暴力集團或是其他的,我們有沒有一個專門的單位專心去處理?因為這個需要很多的資訊去分析、蒐證,游委員在這方面是專家。
游委員毓蘭:謝謝。
黃委員世杰:我的意思是關於這個東西我們只看到行政院的行動綱領,可是好像沒有看到在我們的組織內部或是有沒有一組人在專心做這件事情,並且能夠拿出成效給大家看。這是我們要在這邊順帶要求的,特別是對組織犯罪跟詐騙這兩塊,因為兩者其實是類似的問題,後面都是整個組織,你不抓到那個首腦,永遠都在抓小弟、車手或是人頭帳戶,這其實都會有很多問題。
另外,第44案是跟證物有關,這部分必須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剛剛江永昌委員也有提到,我們對於證物鏈也質詢了兩年,每次都說之後會建立FID相關科技的部分,所以我們要追蹤你們完善化證物保管跟證物鏈這些作為的進度為何,希望你們要加快腳步,並提供報告讓我們瞭解,每年編列預算去做這些事情到底做了多少。因為這個是跨機關的問題,它有兩個最主要的部分,第一,有價的證物不能不見,這是屬於內部監理的問題;第二,證物是未來在司法偵查、審判上據以定罪的重要條件,所以證物的保管跟維持它的同一性、正確性跟真正性,這個對於審判上能夠把犯罪人定罪是關鍵所在,當然是我們實務上最核心的問題之一。甚至未來假設要修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要讓對造也可以聲請選任鑑定人,屆時對證物鏈跟證物的保管以及維持其真正性跟同一性是更關鍵的,因為在每一個階段都會出問題,所以這個制度本身是非常重要的,希望你們把這個制度建立好,你們說要做的事情到底做了多少,進度要跟我們講一下。
主席:請游委員毓蘭發言。
游委員毓蘭:剛剛不管是江永昌委員或黃世杰委員關切的,其實也都是我們長期待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同仁非常關切的。現在整個詐騙案對臺灣所發生的影響其實遠超過各位所能想像,但是因為現在整個詐騙的型態隨著科技的發展、隨著金融,尤其網路上交易等等的變化,所以在偵辦上有其難度,有很多都需要跨國的合作。
我要感謝一下張斗輝檢察長,我上次質詢的時候,你們馬上就告訴我現在我們對於LINE還是FB可以雙重的,就是警察跟高檢署的,他們本來只認高檢署,對於警察的請求都置之不理。臺灣有很大的問題是很多制度並不完備,例如LINE明明在臺灣是可以做LINE Pay,可以作為詐騙集團轉帳、交易的平臺,可是因為它們的母公司沒有在臺灣落地,所以不受到金融的監管,我覺得這些問題理論上應該是法務部要在打詐的跨部會平臺提出來,要求主管部會。說實在的,我找不到主管部會,經濟部跟我說應該是公平會,而公平會跟我說這應該是經濟部,也有可能是數位發展部,因為它們是在數位的平臺。我覺得法務部既然作為犯罪偵查的主體,也知道這麼多被害人一生的血汗彈指之間整個不見了,你們要提出來要求其他部會,要把這個破網補起來。臺灣不是只有社會安全網是破網,我們連讓人民可以安居樂業的承諾都已經變成空談。本席不是在這邊提而已,我到每個委員會去質詢、去提預算案,但是都遠不如法務部或高檢署能夠提供給要打仗的,不管是調查局同仁、警察,甚至我們還有很多派在海外的這些警察聯絡官或法務聯絡官也好,都要給他們足夠的經費和足夠的工具。我聽說最高檢察署對於金流鏈的分析工具,一套軟體一年就要100萬元或200萬元,你們大概買了兩個帳號,我認為現在因為辦案的需要,或許所有的打擊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的最前端都應該要有,這部分你們評估一下要怎麼做,如果那一些預算還有人敢砍的話,我絕對會為你們挺身而出,但是你們要提出來,因為作為犯罪偵查的主體,你就應該有責任幫打擊犯罪的尖兵們準備好工具。
第二點,不管是證物鏈的問題,也例如航機站的毒品案,我們談了非常多,上次我在質詢時也依據臺北地檢署的起訴書一一請教,這裡面真的是漏洞連連,所以我覺得內部的監管都不能疏忽,不能說躲過媒體的顛峰期,風聲慢慢消失之後就不處理,一定要處理。
第三點,第33案和第38案,現任的檢察官在辦案的時候,我覺得像翁茂鍾案對於檢察官和司法官打擊都非常大,雖然是個案,你們也立案調查等等,但是個案突顯出我們制度上有所不足,就從這些個案也請各位來做檢討,看看能不能從制度上來修改。以上大概就是我關心的幾個重點。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謝謝黃委員和游委員給我們的建議,委員會裡面也長期關心法務部要做的很多事情,給我們很多指導,不管是酒駕、虛擬貨幣、虛擬通貨及詐騙的問題,我們都會全力以赴,預算上也請委員多支持,督導上我一定會盡全力要求所有的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和廉政機關要極盡所能,在其執掌範圍內互相協力,共同支持警察把治安維護好,這一點我做比較廣泛的答復。對於個案的問題,如果需要,我也願意用書面比較詳盡的方式跟各位委員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的補充意見?沒有了嘛!
這整目去年凍結200萬元,江永昌委員的第29案有減列,是否不再堅持,我們就整目一起凍結?
黃委員世杰:我還有第49案剛剛忘記說明,也是第2目,我看了一下包括駐海外各執法單位的分布,當然不只是法務部和調查局,還包含警政署、移民署,因為我們特別關注詐騙和組織犯罪跨國的問題,不管是上次的柬埔寨──尤其是詐騙的部分,很多機房都在國外,我們就納悶為什麼你的人員配置和你要協助處理的重點國家不一致?法務部有來說明不只是他們,我也可以理解,但是我不同意撤案,因為我覺得你們是行政院新世代防詐綱領的幕僚單位,你有責任將這個問題在行政院裡面提出來。所以我們又擬了一個修正文字,既然你們是這個方案的統合機關,所以我在最後兩行加上「俟法務部提出配合辦案方向、調整計畫人力合理配置之建議,並向行政院及本委員會提出報告。」你要在行政院發揮去建議做這件事情的角色,因為我們現在的配置變成是跟著外交方向配置,都是在外交重點的國家配置人力,但事實上有時候不完全是這樣,當然我知道這會有困難,例如有很多詐騙集團最喜歡去設立的國家,我們不一定跟它有邦交,或者我們不一定在那個地方有設處,但是你至少要去思考這件事情,不能每一次遇到問題就說這個國家因為跟我們沒有關係,所以我們辦案和嚇阻就斷鏈。提出這個問題給你們做未來相應的研議方向,不管用什麼方式,你要去補足這一塊,不然的話,所有的犯罪集團就像跨國企業逃稅一樣,只要把人擺在你抓不到我的地方就沒事了,利用司法互助的漏洞這件事情是我們必須認真去面對及處理的,不然組織犯罪的問題永遠沒辦法解決。我們根據你們在組織內的職權去修正後面的文字,但是這案我要特別說明。
主席:黃世杰委員,你現在要修正,再請委員簽名。
游委員毓蘭:我要共同連署,這很重要。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因為剛才召集人請部長聽完我們在預算上的意見後回答,可是簡答也太簡略了吧!剛剛的回答都回答得太簡略了!應該稍微再深究一下,例如我講的揭弊者保護法,你們現在是只對公部門,還是公部門、私部門?其實這些大家都一直在探討。你的科技偵查法也不要像數位中介法一出來就污名化,你們總是要有應對的態度,而不是擱置在那裡,因為它有其必要性,但是有一些衝擊或大家誤解的地方,這些恐怕你也要稍微答復一下,因為這一目非常大。
我的第46案、第47案前面沒講,現在一併講,在審查時,還是要請你們更具體答復一下,在此跟召集人講。第46案,現在的狀況是如果檢察官說不得易服勞動,結果又被法官撤銷,檢察官是可以再去提還是不得易服勞動,問題是受刑人收到的通知上面就沒有這樣子,所以產生誤會。我覺得這是通知文件表格上的問題,但你們說不能改,我也覺得很疑惑。就是有一個人被判刑,可以易服勞動,他也提出聲請,但是檢察官不准,OK,這基於權責本來就可以,他就向法院提出,法院不認同,認為還是可以易服勞動。不過程序上是可以再循環,檢察官可以再次提出不讓你易服勞動,受判決人又走一趟法院,它可以重複循環。可是沒有人知道可重複循環,包括一些資深的律師也不知道,大家都誤以為檢察官說不得易服勞動,法院說撤銷,那就是可以易服勞動。就算我們不去改制度,法院都說可以易服勞動,檢察官還可以再一次,提出表示不行的話,起碼你們在通知書上可以告知受判決人,有必要這樣嗎?我不知道這個該說刁還是怎樣,改不了通知文件。另外一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為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過去一直被詬病的一件事就是被害人是否可歸責,現在改成被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予補償或減少補償,這到底怎麼訂標準?因為外界現在很難看到審議決定書的內容來討論,到底各地檢署審議委員權力有多大?因為有查到同樣的情節,但是補償的金額卻完全不一致。我們也同意你們有這麼大的權力,讓各地的地檢署去審議犯罪被害人的補償,能不能再有個機制來看這部分?本來最好的機制就是都公開出來給大家看到底為什麼這樣訂補償數額,這是一個方法。如果你們不同意這個方法,還是覺得不行、會有爭議,到時候審議委員又會被社會質疑等等,如果你們有這樣的考慮,都不要公開內容,你們是不是再加一個機制,你去找專家學者,至少專家學者、公正第三方可以來審視各地檢署這些審議決定,然後對它們做出評判報告來跟社會大眾報告,要不要這樣建立?要不然你這樣也沒有、那樣也沒有,我不敢講有誤,但都在黑暗當中啊!外界真的不了解,就個案又聽到這裡不一樣、那裡不一樣,情節一樣的案件,卻有不同的補償數額,我們需要一個答案。
主席:請部長針對黃世杰委員和江永昌委員這幾個提案一併說明。
蔡部長清祥:我就一一說明,如果不夠的話我再補充。對於黃委員剛才講到的酒駕的問題,我們會全面檢討,包括其他部會,我們不能只用刑責,法務部負責的就是追訴和處罰,其實預防更重要,怎樣來幫助這些喝酒的人讓他戒酒癮,這是要靠醫療、靠社會、社福單位一起努力,我會再透過不同的管道來反映或結合政府一體的資源,包括民間的資源。
至於網路遊戲點數或洗錢防制,避免為詐騙集團運用,高檢署已經成立一個懲詐和打擊詐騙集團的平臺,也會結合相關單位一起努力。至於江委員一開始講的財產申報,對於虛擬財產部分要一併申報,我在上一次委員會就認同,至於我們發那個公文不夠嚴謹,不能用我們不能追查來作為不要申報的理由,我已經把這個觀念告訴同仁,追查得到、追查不到要想辦法,他有誠實申報的義務就要讓他來執行,我們會立即改善,這已經著手在討論改善方法。
黃委員也提到證物監管RFID,我們從去年就開始用最快的速度建立RFID監管所有的贓證物,不但是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包括警察機關、海巡署也願意加入,我們也用相關的經費資助它們,我相信在明年大部分都可以建立完成。在還沒建立完成之前,我們用人工的方法清點,調查局也好、檢察機關也好,它們都全面清點贓證物有沒有覈實,已經很努力在做,而且每個月看報表,我一定要求不准再發生任何失誤的事情。
至於游委員後來又補充了好幾個非常好的建議,包括詐騙的部分,因為現在詐騙的方法又涉及到人口販運,甚至致人於死,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我們會想盡辦法,從法務部的立場提出一些建議,在行政院的層級,我們會提出報告供長官參考,協調相關的部會,包括金管會,甚至數位部、內政部,大家都應該齊心協力來防堵,這是人民所期盼的。
至於檢察官的操守問題,我也是非常嚴格要求,我們倫理規範上面的規定如何,一定要確實遵守。
剛剛江委員又提了幾個建議,我再簡單回應一下,揭弊者保護法其實我們很早就提出,後來因為屆期不連續又要重新提出,我們也很積極提出了,外面很多不同的意見,到底公、私要不要放在同一部法裡面或分開訂定,還是有不同的聲音,不過我們都是提出建議案讓行政院做最後的決定,整個法案還在行政院審查當中,它們也很積極的開了好幾次協調會,而且一再要求我們再研究、再提出相關的資料,我們也都確實如期提出來,待最後的決定,我也會轉達給行政院的長官。至於科技偵查法,本來我們很早就提出來了,但是大家覺得不周全,我們也重擬,大家能接受的部分、沒有爭議的部分也許我們優先提出,有爭議的大家再討論,趕快讓執法單位有法律的依據,能夠運用科技設備做有效的犯罪偵查。以上若有漏掉或不足之處,我再做補充。
主席:第46案易服勞役的部分。
蔡部長清祥:易服社會勞動的通知文件如果不夠的、需要補充說明的,我們會後請檢察機關趕快再把相關的文件調出來檢討看看,委員的建議要讓民眾真正能夠知道他的權益,他能夠聲請異議或聲請不服,可以救濟的應該讓他有可以確知的文件,這部分我們會後馬上檢討。至於犯罪被害補償已經改為權益保障法,未來補償金額是固定的,只要合乎條件就付一定的金額,不會再去斟酌不同的條件給予不同的金額,未來修法以後比較明確。
主席:各位委員有無其他補充意見?沒有。這一目去年凍結200萬元,江永昌委員對減列部分也沒有意見嘛!
江委員永昌:沒有。
主席:好,那就整目凍結。游毓蘭委員有第33案、第36案、第38案要併其他案件,有一個是凍結20萬元,這一目我們就凍220萬元,好不好?部長?
蔡部長清祥:游委員不是一直說要支持我們?預算……
游委員毓蘭:併凍100萬元,好不好?
蔡部長清祥:上一目增加50萬元,這一目減少100萬元,跟去年比。
游委員毓蘭:沒有,就是我剛剛的20萬……
主席:去年是整目凍200萬元。
蔡部長清祥:100萬元就100萬元,游委員講了。
游委員毓蘭:我的意思是20萬元就不用再加了,併案凍結。
主席:跟去年一樣,好不好?
游委員毓蘭:好,謝謝。
主席:就200萬。
蔡部長清祥:文字上是否授權我們同仁再擬一下看怎樣修正?
主席:好。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1項第2目「法務行政」提案第22案至第53案,撤案的有第26案、第43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22案至第25案、第28案、第31案、第35案、第37案、第41案、第50案至第52案,除以上各案外,合併凍結2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12款第1項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本目有1項提案,第54案改為主決議,照案通過。
繼續處理第12款第1項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提案第55案至第60案。提案人陳以信委員不在,游委員有連署,有沒有要針對陳以信委員的提案補充說明?沒有的話就照案通過。
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第5目各委員的建議提案都是跟科技偵查有關,真的感謝委員的支持,我們要追得上時代,隨著科技進步能夠運用在我們偵查的技術是非常有幫助的。要運用科技當然要花錢,所以需要預算上的支持,我們很努力來執行,未來偵查的技巧能夠更精進,不管是警察也好、檢察官也好,都樂見有這樣的結果。
主席:雖然陳以信委員不在,他提案要凍結100萬元,我看去年凍結數是20萬元,我們就比照去年。
蔡部長清祥:科技真的是很花錢的東西。
游委員毓蘭:所以凍得很少。比照凍結……
主席:20萬元,就比照去年。
蔡部長清祥:總共才1,400萬元而已。
主席:所以凍結20萬元。
蔡部長清祥:跟前面就不成比例了。
游委員毓蘭:凍結20萬的話才……
主席:陳以信委員主張凍結100萬元。還是要能夠激勵你們,達到把業務做得更好的效果,所以我們還是凍結20萬元。
蔡部長清祥:好,我們提出相關的報告。
主席:提出書面報告。
蔡部長清祥:建議內容也容許我們作文字修正。
主席:好。第12款第1項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提案第55案至第60案,撤案的有第55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56案,凍結2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處理有關第12款第1項法務部之主決議,提案第61案至第76案共16案。請問各位委員對提案內容有沒有補充說明?沒有的話就通過了,就主決議大家都已經溝通、修正好了嘛!
第12款第1項法務部之主決議,提案第61案至第76案,第64案及第74案照案通過;修正通過的是第61案至第63案、第65案至第73案、第75案、第76案。
第12款第1項法務部處理完畢。繼續處理第12款第2項「司法官學院」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本目有1項提案,第77案改為主決議,照案通過。
處理第12款第3項「法醫研究所」第2目「法醫業務」,有1項提案,黃世杰委員的第78案,請說明。
黃委員世杰:這個就是追進度,司法的鑑識是我們辦案跟審判正確性非常重要的依據,主要就是司改國是會議所要求的,設立獨立行使職權之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進度的問題。法務部說明今年4月有開座談會,民間團體5月有拜會部長,也允諾趕快做,其實我這個凍結就是要追進度,因為從追蹤平臺看不出你們現在到底做到哪裡了,所以希望凍結少部分的預算,讓你們可以交進度報告,給你們一點壓力,趕快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成果。金額我沒有特別堅持,但我覺得看你們做得怎麼樣,是不是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蔡部長說明。
蔡部長清祥:據我的瞭解,法醫研究所已經擬出一個草案,民間包括臺大法醫研究所,前幾天簽署了一個合作協定,要利用電腦斷層協助解剖鑑定,那時候也表達他們有提出另外一個對案,所以我想這兩案將來法醫研究所會互相對照,能夠加入或修正,應該很快能積極進行,委員如果關心,我們再把整個進度做詳細的說明。
主席:凍結100萬元?
黃委員世杰:部長覺得怎麼樣?
蔡部長清祥:不要凍結,該做的我還是會做,因為這涉及到法醫研究所。
黃委員世杰:那就請你們加快進度,我同意改主決議。
蔡部長清祥:謝謝。
主席:第12款第3項第2目「法醫業務」,提案第78案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12款第4項廉政署第2目「廉政業務」,提案第79案至第84案。請問各位委員,對於提案內容有無補充說明?江永昌委員?江永昌委員的是第82案。
江委員永昌:一樣啦!也是數位資產要申報財產的問題。
黃委員世杰:我的第80案也是,剛剛都已經講過了,我看我們就合併凍結一個數字,讓他們交報告就好。
主席:好,去年凍結100萬元,部長的意見呢?
蔡部長清祥:這是凍結到廉政署的部分,我已經要求廉政署趕快改,今年也許來不及,明年應該來得及,用最快的速度,因為今年申報已經開始了,數位資產的部分就用最快的速度,明年應該可以實施。
黃委員世杰:我們可以配合大家,改主決議好了。江永昌委員都……
主席:就不凍結了。第12款第4項第2目「廉政業務」提案第79案至第84案均改為主決議。
處理第12款第4項廉政署之主決議,提案第85案,照案通過。
第12款第4項廉政署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第2目「矯正業務」,提案第86案至第96案,共11案,經溝通後有5案撤案、4案改為主決議。處理黃世杰委員的第93案及第94案。請黃世杰委員說明。
黃委員世杰:先請署長說明一下這兩案的內容。
黃署長俊棠:這兩案都是我們新設人員和資訊的介接,整個人力方面,我們都已經逐步進用,會再精進,一般的我們會把它的比例再提升,昨天我們也做了研討會,目前都在處理了。目前是306人,我們希望爭取到416人,目前積極辦理中。第94案是資訊介接,我們已經計畫好了,112年就會執行,我們已經提案了,是不是建議能改主決議?
黃委員世杰:好,我講一下。第94案主要是資訊統合的問題,你們講是已經開始做了,可以在期程中把它做完,只要你們能確定什麼時候把它做完交給我們,我可以同意改主決議。
第93案主要是你們降低基礎處遇毒品犯再犯率的功能明顯較差,應該要精進這方面的比例,所以是不是可以提供相關的計畫?
黃署長俊棠:跟委員報告,矯正署都有訂定個別化處遇,我們都有做各種篩選評估,以安排基礎和進階,這些我們都持續在做。在科學實證方面,我們也另外訂定強化「毒品施用者個別處遇及復歸轉銜實施計畫」,這是我們持續在精進的,目前也在極力爭取人力處理。我們有6個單位在試辦,會一直持續精進這個計畫,也會盡全力處理。
黃委員世杰:執行面是我們比較在意的,以後也還會繼續追,既然你們需要經費執行,我們可以同意改主決議,但也請你們交報告給我們,我們明年會再追新的進度。
黃署長俊棠:謝謝委員。
黃委員世杰:好,我都同意改主決議。
主席: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5項第2目「矯正業務」,提案案號為第86案至第96案,撤案的有第90案至第92案、第95案和第96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86案至第89案、第93案和第94案。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為第97案至第116案共20案,這些都已溝通過,所以主決議就照案通過。
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為第97案至第116案,照案通過的有第99案、第108案、第113案至第115案;修正通過的有第100案至第106案、第109案至第112案、第116案;撤案的有第97案、第98案、第107案。
第12款第5項矯正署及所屬之預算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第2目「執行業務」,提案案號第117案和第118案改為主決議並照案通過。
接著處理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提案案號為第119案至第121案共3案,1案改為主決議,處理2案,請問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游毓蘭委員現在不在,就請黃世杰委員發言。
黃委員世杰:我要請行政執行署說明一下,我的提案中有關滯欠大戶徵起成效的問題。
林署長慶宗:我們從90年成立至今,滯欠大戶已徵起了二千七百多億元,今年對滯欠大戶的執行成效已經減少了33人,約四億多元,我們對滯欠大戶也相當重視,都有定期召開會議檢討,並與移送機關聯繫報告,所以我們對這部分一定會加強催討,如有符合管收、拘提的條件,我們都會強力執行。
黃委員世杰:還是要交報告,把你們剛剛講的,包括歷年執行的以及具體作為的報告交給我們,我可以改成主決議。
林署長慶宗:好,謝謝。
主席:游毓蘭委員的第119案是要凍結100萬元,去年我們是凍結多少?是不是20萬元?去年凍結30萬元。部長,這部分因為游毓蘭委員現在不在,比照去年凍結30萬元,OK嗎?
蔡部長清祥:委員同意改凍結,提書面報告,有關金額的問題,30萬元……
主席:跟去年一樣,但他的提案是100萬元
蔡部長清祥:我尊重林署長。林署長,30萬元可以嗎?
主席:跟去年一樣,我們尊重游毓蘭委員,但金額我幫忙降到剩30萬元。好不好?就這樣好了。
林署長慶宗:是不是就改凍結30萬元?
主席:對,就凍結30萬元。
第12款第6項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提案案號為第119案至第121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120案和第121案,凍結3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為第122案至第123案。
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之主決議,提案案號第122案和第123案修正通過。
第12款第6項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之預算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第2目「檢察業務」,提案案號為第124案至第131案共8案,經溝通後有5案改為主決議,須處理3案。請問提案委員,對於提案內容有沒有補充說明?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黃世杰委員的提案為第128案和第129案。
黃委員世杰:這兩個案子都是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我也多次提出質詢,因為我們一直覺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在落實的程度上非常可疑,而且根據各地檢署自己公開的資訊,我們還發現執行的方式落差很大,公開資訊的方式也差很多,所以我們提案要求一定要確實依照你們自己訂定的辦法去落實,然後檢討也要落實。
設了發言人制度後,要對民眾知的權利跟法律要求偵查不公開的法益保護兩者之間進行平衡,平衡之後就要統一說明對不對?但在實務上我們發現,很多偵辦過程疑似、根本就是在協同媒體辦案,甚至還把透過媒體變成你們的辦案工具之一,像是去放消息等,對此我們都覺得會嚴重影響偵查機關的公信力。
偵查機關除了各地檢署和檢察署本身之外,還包含了調查機關和警察機關。在你們的辦法裡面,有關偵查不公開的督導也是你們要主責的,但我看不出你們有在管他們,所以我才提這兩個案子。其實我們寫得很細,主要就是希望你們一定要去落實這件事情,然後跟我們講你們如何落實,不然回給我們的書面答復資料永遠都很簡略,所以我對於這兩個案子比較堅持,不是我想凍結你們的預算,但是我不斷地質詢、不斷地問你們到底怎麼樣去落實,所以我的要求都很簡單,就是叫你們落實並提出檢討報告,就是要跟我們講你們到底怎麼落實這件事情,所以我想請部長或檢察長來說明一下,針對我們提出來的這些問題,你們後續到底會怎麼樣改善?
主席:請檢察長說明。
張檢察長斗輝:謝謝黃委員的垂詢,有關偵查不公開,法務部已經在111年6月27日檢送研商偵查不公開檢討及定期公布精進作為的會議紀錄,律定各檢察機關在外網專區公告偵查不公開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剛剛委員的垂詢,高雄地檢署去年的確是如此,但今年上半年它已經有48件,跟全國其他各地檢察署差不多,統計今年1到6月各地檢察署公布檢討的總件數共有651件,其中查辦的件數有12件、處分人數1件,本署也有檢討106件、查辦件數1件。
另外,委員關心有關南投草屯生技公司的槍擊案是不是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這部分南投地檢署有召開兩次的會議,其中認有部分的影音資料以及新聞資料有未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公開或介入的情形,決議函請偵查輔助機關查辦,並副知警政署。有關於臺南地檢殺警案,這部分我們認為有違反偵查不公開,而臺南地檢不是只有這樣,它有分洩密案是以刑事偵辦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另外,委員垂詢我們整個判斷的準則要如何建立相關的配套措施,這部分我們也會跟法務部檢察司來討論應該如何訂定。是不是建議委員會,第128案、第129案以及後面陳以信委員第131案的提案可以合併凍結50萬元,我們提書面報告?
黃委員世杰:OK啦!
主席:陳以信委員不在,我想檢察長也有誠意,也同意凍結,這一目就整目凍結50萬元。
請部長回應。
蔡部長清祥:謝謝委員的指教,其實針對偵查不公開,我們訂定的法規是很詳盡,但問題是在落實執行,我會要求臺高檢署要確實督導,如果各地發生違反這項規定的內容,要立即處理,這一點我是在政策上做此明示的宣示,謝謝。
主席:這一目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8項第2目「檢察業務」,提案第124案至第131案。
改為主決議的有124案至第127案、第130案,除以上各案外,合併凍結5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有關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之主決議,提案第132案至第134案。
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主決議,提案第132案至第134案。照案通過的有第134案,修正通過的有第132案、第133案。第12款第8項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完畢。
繼續處理第12款第22項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之主決議,第135案。本案有文字修正,修正通過。
接著處理第12款第37項調查局,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第136案至第143案,共8案,經溝通後有2案撤案、1案改為主決議,須處理5案。這5案的提案委員游毓蘭委員、陳以信委員都不在,先請局長針對這2位委員的提案做一下說明。
王局長俊力:游委員主要關心的是遺失6.5公斤毒品,後來又失而復得的部分,這個部分也跟剛才江永昌委員及黃世杰委員共同關心的一樣,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也會一併提調查報告。
游委員在第141案所關心的是,有一位高姓組長涉嫌言語性騷擾的部分,最主要是因為他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這個行政救濟的部分也被駁回確定。雖然行政處分上是這樣,可是本局對於相關同仁都有加強教育,從一開始進入調查官訓練所的養成教育,還有後來的在職教育,我們都有加強性別平權的意識。
另外,陳以信委員所關心的幾件案件,比如第142案手槍採購的部分,其實陳委員並沒有反對,他只是希望我們能夠把需求跟規格講得更清楚,最主要是因為我們原本使用的P5C手槍都已經使用超過27年,有很多的零件現在甚至都已經沒有了,在更新以及實務上的使用都產生困難,所以我們才會編列預算,希望能夠獲得採購上的更新,這個部分我們對於相關的需求會在給委員的書面報告裡面寫得更清楚一點。
主席:這一目游委員2個提案總共要凍結200萬元,陳以信委員的比較多,我們比照去年,好不好?去年是凍結100萬元。局長,就凍結100萬元,提書面報告。
王局長俊力:我們有跟游委員報告、溝通,游委員是同意凍結100萬元。
主席:是各凍結100萬元,總共200萬元,還是100萬元?
王局長俊力:併凍100萬元。
主席:好,就合併凍結100萬元。
第12款第37項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第136案至第143案。撤案的有第136案、第137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139案,除以上各案外合併凍結1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12款第37項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提案第144案至第153案,共10案。
先請提案委員補充。江永昌委員有沒有要補充?
江委員永昌:沒有。
主席:游毓蘭委員、陳以信委員是要凍結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請部長說明一下,我們再來看怎麼調整。
蔡部長清祥:是陳委員的意見嗎?
主席:游委員及陳委員的都一併……
蔡部長清祥:不過這個前面都有提到過了,有涉及到法務部及調查局的部分,是不是都一併處理?
主席:一併處理。
蔡部長清祥:該報告的我們都會詳細報告。
主席:游委員的部分有溝通過,好像是凍200萬元,是不是?
王局長俊力:是,就一併凍結200萬元。
主席:好。
王局長俊力:另外,江委員的第145案也是跟前面一樣,有關書面報告的題目,我們做一點文字修正。
主席:好。第12款第37項第2目「司法調查業務」,提案案號第144案至第153案,撤案的有第144案、第147案及第148案;改為主決議的有第153案,合併凍結2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繼續處理第12款第37項第3目「鑑識科學及通訊監察業務」,提案第154案改為主決議,照案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12款第37項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提案第155案撤案。
接續處理第12款第37項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提案案號第156案至第158案,陳以信委員不在,他的提案是第156案至第158案,合併凍結100萬元,有跟委員溝通過了嗎?
王局長俊力: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有溝通了,委員是簽在第157案上面,但是第156案及第158案的案號也有寫在第157案的提案單上了,這幾案合併。
主席:好。作以下宣告:第12款第37項第6目「鑑識科技業務」,提案案號第156案至第158案,合併凍結100萬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之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第一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因為沒有委員提案,作如下宣告:均照列。
討論事項第二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續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繼續審查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請大家參閱提案本及預算彙總表,提案第1案至第4案共4案,均為游委員之提案,機關都已跟游委員充分溝通完畢,如沒有其他意見,就照溝通結果通過。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預算提案第1案及第2案改為主決議;第3案及第4案,主決議文字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第三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接下來處理討論事項第四案: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因為沒有委員提案,作如下宣告:均照列。
討論事項第四案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本案非總預算案,如無異議,不須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說明。
關於經提案委員同意修正之提案內容於委員簽名後,請送至主席臺,並列入公報紀錄。
主席: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議程所列議案均已處理完畢,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