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及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1會期第12、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172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10-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審查報告.docx
(http://docdl.ly.gov.tw/add/1104301721_0_0.docx);
10-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審查報告條文對照表.docx
(http://docdl.ly.gov.tw/add/1104301721_0_1.docx)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及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055號、109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5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及委員蔡適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蔡適應等16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蔡適應、何志偉等16人,鑑於「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九條明定現役軍人之服飾與標誌籌補事宜,並授權國防部訂定細節規定;國防部亦於106年發布「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該規定第5點與第6點,明定滿足特定條件下現役軍人,得以代金受領模式取代統一籌補服裝之方便。「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第1點明白表示:「本規定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惟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並未授權國防部得以發放代金方式取代統一籌補,該規定恐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有違法之虞。為完備服裝代金法律授權,亦使有需要之現役軍人得請領代金,爰增訂「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參、國防部報告
(壹)常務次長房茂宏中將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部會與會先進:
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委員關心國防事務之熱忱,表達感佩之意。
本次「陸海空軍服制條例」修正,係考量現役軍人因部分單位任務特殊,所著工作服裝無法統籌撥補,爰明定得以發放服裝代金取代,並依國軍現行服制穿著實務需要,修正各項附圖。
接續由資源規劃司董紹明處長就修正草案內容,向各位委員報告與說明,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本部指導與支持,謝謝!
(貳)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董紹明少將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首先針對本部研擬之「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修法目的
本次修正係為使現役軍人因部分單位任務特殊,所著工作服裝得以發放服裝代金取代籌補,並修正相關服制附圖,以符部隊實務需求。
二、修法重點
(一)第九條之一,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著之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統籌撥補由服務機關發放服裝代金。
(二)第二條附圖,修正重點如下:
1.一等士官長大盤帽帽簷加穗。
2.立正姿勢由「五指伸直併攏」改採「握拳」。
3.海軍夏季丙式軍便服由「立領」改為「翻領」。
4.女性官兵軍常服增加褲裝制式。
三、相關法令影響評估
本條例修正不影響其他法律規定,後續本部依授權配合修正「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及「國軍各式服裝內容穿著及佩帶實施規定」,國安局另訂授權辦法,即可據以執行。
四、執行之員額及經費影響
(一)本次修正無須增加員額。
(二)海軍夏季丙式軍便服依官兵服裝配發額度之物品費向下支應,無新增預算。
(三)全軍士官長大盤帽籌補,估算約需預算2,211萬餘元。
(四)女性官士兵軍常服籌補,估算約需預算1億1,451萬餘元。
(五)相關經費俟條例通過後,編列預算籌補。
五、大院委員相關提案
大院蔡適應委員等16人所提「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報告如下:
(一)修正內容:
現行依「陸海空軍服制條例」授權訂定之「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缺乏發給代金之授權,爰提案增訂第九條之一,以明確法律授權規定。
(二)國防部意見:
1.為臻本條例條文一致性,第一項「因單位或任務之特殊性」文字,宜修正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
2.第二項「發放對象、條件與方式」文字,宜增加「金額」,並由本部及國安局分別訂定授權法規命令,以明確授權規定之範圍。
3.建議依行政院版本通過。
報告完畢 恭請指導,敬請委員支持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二條附圖,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蔡適應等16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之一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
第九條之一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
第九條之一 現役軍人因單位、任務特殊性所著之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國防部發放代金替代之。 前項所稱代金發放對象、條件與方式,由國防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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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目前國防部及調任國家安全局任職之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給工作服裝,無法以籌補方式辦理,爰為符實務需要,定明得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之方式取代統籌撥補。 委員蔡適應等16人提案: 一、本條新增。 二、查「國軍現役軍人服制籌補規定」第5點與第6點,明定符合兩項情形者得發給代金取代統一籌補,惟該規定乃依據本條例訂定,條例中卻缺乏發給代金之授權,導致國防部發放服裝代金之作法缺乏授權明確性,恐有違法之虞。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審查會通過第二條附圖(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修正陸海空軍服制條例第二條附圖(行政院提案)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增訂第九條之一。
第九條之一 現役軍人因任職機關(構)、單位或擔任任務之特殊性所發著工作服裝,得不納入籌補,由服務機關發放代金。
前項代金之發放對象、條件、金額及方式,由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分別定之。
主席:增訂第九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