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廖國棟Sufin.Siluko委員就第10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院臺施字第1100097682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3637號 施政報告質詢3號)

廖委員就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專管中心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專管中心之可行性與規劃方案問題:

()依現行「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各執行機關、協辦機關皆已明文規範其審查事項、行政處分權限、作業內容及工作事項等,故有關因應部分地方政府執行績效不彰建議設專管中心,將涉及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政策整體之行政處分權限、資源分配、作業流程及工作事項等調整及異動,影響變更現行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標準作業流程規範。另為加速地方政府及公產管理機關審查作業,原民會業於本(110)年6月22日訂定頒布補辦增劃編標準作業程序,可有效提升審查品質及效率。另為控管執行進度,原民會每半年召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跨部會業務工作督導會報,督導中央協辦機關及地方政府確實辦理。

()另行政院前於本年10月29日函請原民會依據貴院本年10月26日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貴委員質詢要點,於2個月內提出研析設置專管中心相關報告。原民會刻正針對辦理案件量大、作業延宕單位或是特殊個案,研析相關因素及適當處理方案。

二、關於總統政策各項原住民族法案送貴院審查之期程問題:

()有關「原住民族自治法」部分:

1.原民會自民國89年起草原住民族自治相關法案,分別於92年、96年、97年、99年及103年函送貴院審議,五進五出貴院,足見立法困難。

2.原住民族實施自治後,花蓮、臺東等2縣將廢縣,新北、桃園、臺中、高雄、新竹、苗栗、南投、嘉義、屏東及宜蘭等10縣市將調整行政區域,超過一半以上國土面積之地方制度需重整,衝擊重大。是以,政府誠意面對民族自治,除要審慎避免族群間誤解或對立外,更應持續完善語言、文化、經濟產業、土地及自然資源等領域之法規,以建構自治基礎。

3.現況法規規定30山地鄉(區)長皆由原住民擔任,行政院及原民會仍將持續透過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等機制,完善語言文化、經濟產業、土地及自然資源等領域之法規,以建構自治基礎,期能在各領域發展自治條件,突破過去試圖以一部法律解決所有議題之困境,俾能順利處理行政區劃等核心問題,邁向更完整之民族自治。

()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以下簡稱土海法)部分:

1.行政院前曾4次函送貴院審議土海法草案,四進四出貴院,惟均未實質討論而屆期不續審。因原住民族土地議題包羅萬象,難以一部法律通盤解決各層面問題,亦難凝聚共識。

2.原住民保留地及傳統領域之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各以專責法律分流處理,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1)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刪除5年等待期之條文內容並公告施行。自108年修法迄本年9月底,回復取得土地所有權面積1萬1,829公頃,至少有2萬名原住民受惠。

(2)修正公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新增適用範圍6,525公頃土地,109年度核定補償面積6萬3,354公頃,核定補償金高達19億元,具體落實蔡總統原住民族土地正義政策。

(3)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4)訂定「國土計畫法」授權訂定「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授權規定,研擬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及相關配套規範,據以保障族人土地利用權益。

(5)研擬「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提升位階:原住民族土地管理制度目前僅在法規命令層級,故將上開辦法提升為法律位階,並持續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協商共識以辦理後續法制作業事宜。

()有關「原住民族健康法」(以下簡稱原健法)草案部分:

1.為尊重原住民族意願與自治之精神,促進原住民族健康發展,積極建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健康照護政策,推展原住民族之健康生活,以消弭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之情形,衛福部已研訂原健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

2.貴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分別召開2次聯席會議(109年11月5日及12月16日)審查鄭天財委員等8位委員提案草案版本,併同衛福部綜合意見進行逐條討論,會議決議通過法案名稱、第14條(原民國際交流合作)及第15條(公布日實施),其他條文內容則保留再審。

3.衛福部後續依貴院委員會審查建議修正方向(如中央地方執掌、健康政策會定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健康研究中心/資料庫、預算及文化安全等),本年3月至4月間函請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提供意見及重新研擬修正條文。另持續與原住民籍委員及原住民族團體等溝通,廣泛蒐集意見及交流,以取得共識。衛福部並於本年9月14日邀集各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議修正本草案,並依決議共識進行條文重新修正。

三、關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原工權法)部分: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理由書,係建議「允宜有適當之減輕機制」,然其具體方法之提出,須斟酌國家與社會時空環境,以增進原住民長期穩定之工作機會及專業技能為優先忖量,積極實踐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需求,惟原住民失業率迄今仍高於全國平均失業率,倘任何形式「減輕機制」之施行,恐造成原住民就業機會之減少與失業率之提升。

()原工權法之修法進度:

1.原工權法修正草案,前於95年及97年共2次函送貴院審議,就提高公部門進用比率及私部門改以平時進用等部分予以保留,並送貴院黨團協商,惟100年協商時尚有疑義,以及當時國際情勢變化(歐債危機),於101年7月20日原民會報請暫緩提送修法。復於106年起重新提出修正草案並召開3次跨部會會議,迄今各界意見分歧,難以獲致多數共識。

2.針對原工權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因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認為,以劃一之方式計算代金金額,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恐有過苛情事等節,應於本解釋2年內修正。爰原民會刻正參酌司法院釋字第810號解釋意旨,將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持續與各界溝通以消弭歧見。

(二)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110年全國韻律體操錦標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613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9-85)

林委員就110年全國韻律體操錦標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事件始末說明

()該賽事由中華民國體操協會(以下簡稱體操協會)於110年10月27日至31日在屏東縣屏東市和平國民小學辦理完竣後,有長期推動體操運動人士對該賽事場地規劃、評分機制等於社群媒體發表建言。

()本部於知悉該人士建言後,當天即接洽體操協會瞭解賽事規劃,本部林騰蛟次長也於當天聯繫該人士,感謝她對體操發展的投入及建言,並針對她所提相關問題做出回應,後亦邀其於11月5日至本部體育署就韻律體操發展事宜交換意見及討論。

二、針對本案賽事規劃與執行問題之說明

()賽事場地:本次比賽因軟墊數量不足,為避免設置時有高低差,因此練習時體操地墊僅設立在PU地板上。

()測試時間:選手的練習時間較正式比賽時間少,適應場地時間未足夠的部分,經瞭解係主辦單位礙於報名隊數多,全部練習時間執行完成後,恐賽期過長造成參賽隊伍更多膳宿等負擔,因此縮短練習時間。

()裁判評分依據及教練與裁判資格問題:涉及體操規則及技術專業認定,為確保符合國際規範,本部體育署將進一步洽詢體操專業人員了解。

三、未來改善措施:

()針對本次賽事現場規劃狀況,本部體育署已立即要求體操協會確實檢討改善,並將專案追蹤處理,以保障選手權益為前提,檢討賽事籌辦相關問題,後續將持續督導體操協會完善相關賽事之籌辦與規劃,日後務必提供選手最好的參賽環境,改善情形將納入本部對該協會考核與獎補助評估。

()本部體育署通函各特定體育團體於辦理各項賽事及活動時,務必以選手安全為第一考量,賽事場地規劃及安全防護標準應確實就安全性及選手需求作最妥適的規劃。

()評分機制部分,本部體育署已將請體操協會邀集專業人士確認相關規定並提出分析報告,賽制規劃應以與國際接軌、確保符合國際規範為方向。

()本部體育署賡續輔導體操協會依規定研擬運動培訓計畫,並將補助其確實依選手需求及安全性採購專業設備器材。

(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疫苗護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61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9-87)

楊委員就疫苗護照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我國已參照歐盟之文件與標準建置「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簽發系統」,初期規劃包含疫苗接種及檢驗證明。待上線後,需出國之民眾可至該平臺申請,經系統檢核身分確認相關資料後,針對國內接種之疫苗劑次,核發符合國際標準格式並以電子簽章加簽之電子或紙本證明。

二、目前全球COVID-19疫情仍相當嚴峻,我國現階段邊境管制及社區防治仍以避免帶有病毒之入境者將病毒傳入社區為主要目標,而非證明當事人具有扺抗力,故現階段不宜以接種證明取代入境管制措施。另與他國疫苗接種證明之相互承認需透過雙(多)邊或區域相互協議,內容包含疫苗清單、邊境互惠及技術互通等議題,刻正由涉外單位洽談中。

(四)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行政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引進並普及唾液快篩,讓尚未及無法施打疫苗之民眾,可透過快篩結果證明自身健康無虞,自由進出各場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61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9-88)

林委員就「行政院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引進並普及唾液快篩,讓尚未及無法施打疫苗之民眾,可透過快篩結果證明自身健康無虞,自由進出各場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衛生福利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本部疾病管制署110年5月27日最新修訂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病例定義」,確定病例須符合檢驗條件,即由臨床檢體分離並鑑定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或經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呈現陽性。為確保檢驗結果之即時性與正確性,現階段我國針對COVID-19疑似個案檢驗係以「即時螢光聚合酶連鎖反應(real-time RT-PCR)」進行,選擇檢驗試劑之依據為其檢測敏感度須高於100拷貝數(copies)/反應(此為國際上real-time RT-PCR檢測極限值),以達精準檢驗之效。抗原快篩因檢測敏感度不足,爰無法列為標準檢驗方法,僅適合用於個案初篩,輔助相關防疫作為;惟當臨床檢體以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呈現陽性時,衛生單位或醫療院所仍須依前述病例定義,完成傳染病疑似個案通報作業,並重新採集檢體以核酸檢測確認。

二、截至110年11月11日,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業已核准專案製造(2項)及輸入(3項)之SARS-CoV-2唾液檢驗試劑。該等試劑皆可檢測病毒核酸,相關結果可作為確診COVID-19之依據,惟檢驗須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准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驗機構」所屬醫事專業人員操作。另,唾液因可能具有影響檢驗結果正確性之干擾物質,目前非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規範可作為檢驗SARS-CoV-2之標準檢體,僅適用於特殊專案之檢驗需求(例如國際港埠入境旅客採檢)。基此,尚未或無法施打疫苗之民眾若有檢驗需求,建議以自費方式至「自費檢驗COVID-19指定機構」完成核酸檢驗,確保自身健康無虞。

(五)行政院函送高委員虹安就111學年度分科測驗取消數乙、國文與英文共同科目,而過去普通高中普遍以自然組與社會組做學科分類,全國考試分發參採科目組合從76個增為163個,商管類群出現採計數甲與公民,多數學生選課無法符合這些採計類別,造成學生權益受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61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9-89)

高委員就111學年度分科測驗取消數乙、國文與英文共同科目,而過去普通高中普遍以自然組與社會組做學科分類,全國考試分發參採科目組合從76個增為163個,商管類群出現採計數甲與公民,多數學生選課無法符合這些採計類別,造成學生權益受損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大學校系參採考科的考量,主要是從學生能力能否銜接大學的專業課程,以及學生高中數學的學習路徑,並參酌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供的數學課程手冊建議,兼顧課綱精神與大學選才需求。

二、為協助學生評估自身數學能力及升學志向進行選課,大學招生委員聯合會(以下簡稱招聯會)於109年5月15日公告111學年度繁星推薦、申請入學數學考科參採,及於110年4月30日公告111學年度分發入學;112學年度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及分發入學管道數學考科參採,部分商管領域的大學校系在分發入學管道選擇參採數學A或數學甲,與部定加深加廣課程係具有升學銜接之試探與準備性質的進階課程,並無違背。

三、依據106年公告之111學年度起適用大學多元入學方案,111學年度起「指考」改為「分科測驗」,考科從過去的10科降為7科,並明定大學校系參採科目數為「3學測(X)+分科測驗(Y)+術科≦5,其中學測(X)≦4(不含術科),分科測驗(Y)≧1」,即大學校系在分發入學可參採學測(5科)及分科測驗(7科)共12個科目中,可以選擇參採3至5科,因此會發生不同參採科目的組合會增加的情形。(111學年度是12科選3至5科,而110學年度以前是10科選3至5科)。

四、經查111學年度參與分發入學的1,889個系組中,97%以上的校系參採考科組合均能符合高中班群規劃組合,可能有不符的僅34個,約佔全部校系之1.8%,其中:

()「數甲+公民、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公民」等跨文理科目組合等計有6個校系;惟部分校系有採取招生分組方式(例如: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A組採數甲+公民;B組採數A+歷史、地理、公民),以招收不同專業取向學生。

()其餘28個校系參採組合多為「數A+歷史、地理、公民」,符合國家教育研究院提供數學課程手冊建議,且招聯會業於109年5月公告數學參採考科,高中商管班群開課應能加以對應。

五、因111學年度各入學管道招生(含參採考科)簡章業於110年11月5日公告,本部後續會依招生結果與相關校系持續溝通並請校系進行適當調整,使參採考科能符合高中班群規劃組合。

(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87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0-93)

陳委員就國防事務的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國防部查復如下:

一、本部參照衛福部賠償辦法之作法(註1),自108年起入學招生簡章,未履行其服役義務期滿者,專業證書(醫師證書、牙醫師證書、藥師證書、護理師證書)由軍醫局保管;另依應服滿與未服滿役期之比率賠償,償還其在學期間所受領公費待遇、津貼總金額之四倍賠償金。

二、按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5號解釋參照);軍醫官科與其他非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率不同,係考量國家培育所投入之成本、軍醫官工作特性、後續賠償金額償還能力、軍醫官提前退伍對國軍總體人員配置、戰力維護之影響,且軍醫人員全天候待命支援災害醫療、防疫工作及戰備演訓等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之程度,實與民間醫師有別及具有不可取代性,故以提高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數作為管制措施,確保國家整體戰力維護及部隊組織之穩定性。

註1:依衛福部「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實施簡則」規定,衛福部公費醫學生畢業後如於服務年數未滿前,不履行其服務義務者,應償還在學所受領公費待遇總金額之4倍罰款,其醫師證書須受保管至原服務年限期滿為止。

(七)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就111學年度起大學入學考試將依據108課綱命題,大學入學考試之命題方向與108課綱訂定之授課主軸恐有落差之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876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0-90)

管委員就111學年度起大學入學考試將依據108課綱命題,大學入學考試之命題方向與108課綱訂定之授課主軸恐有落差之疑義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據108課綱及111學年度起適用之大學多元入學方案,111學年度起入學考試調整為評量基本核心能力、以部定必修課程為測驗範圍的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以及評量關鍵學科能力、以部定必修和部定加深加廣選修課程為測驗範圍的分科測驗,大考中心即以此擬定測驗目標並研發試題。

二、有關111學年度學測的命題方向,說明如下:

()評量知識基本題占比將與近年學測相仿:108課綱強調核心素養教學與評量,但素養與知識並不互斥,而知識更是素養的基礎。爰111學年度學測將與近年學測相同,持續有基本題與素養導向試題,且評量知識的基本題仍將有一定比例。

()各考科文字量會以近年學測各考科平均文字量為原則:111學年度學測各節次考試時間,除國語文綜合能力測驗為90分鐘,較現行國文(選擇題)增加10分鐘之外,其餘各考科與現行學測考試時間相同。因此,規劃各考科題目總字數與近年學測各考科平均字數相仿。另因增加混合題型,也會適度調整選擇題的題目數。

()除國寫、英文的翻譯與作文外,非選題將以現行指考的非選題型為主,採簡答、計算、說明等方式,視需要增加簡單繪圖、表格填寫等:因應108課綱中強調溝通能力,以及為強化評量層次及表達說明能力,自111學年度學測起各考科皆會納入非選擇題,新增由現行考試已有的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合組的題組題,稱為混合題型。在111學年度學測,混合題型中的非選擇題命題與作答方式,預計以現行指考的非選題題型為主,採簡答、計算或說明等方式,視需要增加簡單繪圖或表格填寫等;並將現行分開的答案卡和答案卷,合為一張A3答題卷,同時作答選擇題和非選擇題。未來亦採逐年緩步調整,適度變化命題與作答方式。

()混合題/非選題會以考試說明中所列的比例下限為命製原則:針對混合題型,考量其為111學年度學測新增題型,也是108課綱首次施測,目前規劃新增之混合題型中之非選擇題占分比率,以已公告111學年度學測各考科考試說明所訂的非選擇題占分比的下限為命製原則。同時,規劃採逐年漸進方式,於未來3至5年緩步調升非選擇題占分比率。

三、為降低各界疑慮,大考中心於108年10月1日公布各考科「考試說明」,包括測驗目標、測驗範圍(內容)以及試題舉例,並分別於108年12月10日公布國文(含國寫、國綜)、英文及109年1月22日公布數學A、數學B、社會、自然考科參考試卷,內容包含參考試卷說明、整卷試題、答題卷、參考答案/評分原則、試題解析等。

四、另,為了讓適用108課綱的第一屆學生能夠試作適用108課綱的試題並使用新式答題卷,大考中心已於109年4月辦理111學年度學測社會和自然考科的試辦考試,且於110年9月擴大辦理為期三日之試辦考試,並在試辦考試後,公布試題、答題卷與參考答案。為使高中瞭解111學年度大考命題方向,大考中心亦於110年3月24日至4月1日辦理北、中、南、東4區共計11場次的宣導說明會議。

五、配合108課綱核心素養理念,精進素養導向命題以呼應新課綱之精神,本部將持續補助大考中心針對考科發展試卷架構並提升命題技術,且建立題庫以提高試題信度、效度與鑑別度,精進大學入學考試之命題方針,並請大考中心加強宣導,希降低家長及考生之疑慮。

(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深偽技術(Deepfake)遭濫用應盤點現有機制並研議因應方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614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9-86)

楊委員就深偽技術(Deepfake)遭濫用應盤點現有機制並研議因應方式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數位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之發達與運用,對民眾使用網路具有相當便利性及普及性,然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之可靠性與真實性,進而造成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相當之危害。法務部自本(110)年3月間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邀集學者及審、檢、辯各界代表充分討論,復併同深偽技術之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研議;經綜整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本年11月17日報行政院審查。該修正草案除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之行為外,另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並將該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章,以展現政府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之決心及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之承諾。

二、按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阻斷網站IP位址或移除網站(網頁)內容涉及限制人民自由之重大爭議,觀察國際趨勢亦遵從法律保留原則,均於法律訂有明確規範。目前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等均有針對網際網路內容違反相關規定,明定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經有關機關通知後,應為限制接取、或先行移除網頁資訊等措施。通傳會為因應數位發展,促進數位通訊傳播資訊自由流通與服務提供,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數位環境,刻正研議「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以兼容自律、他律及法律等公私協力概念為原則,對數位平臺業者課予責任及義務,強化平臺問責及資訊透明度,並引入第三方事實查核機制,規劃相關救濟機制,建立網路世界規範,期介接實體世界各作用法,建立違法內容快速處理(下架或限制接取)機制,避免違法訊息迅速散布,造成不可挽回之傷害。

三、另為避免深偽技術色情影片散布、遭受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層出不窮,衛福部已採行下列相關防治作為:

()未滿18歲之被害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規定,提供相關保護機制及資訊移除、下架措施。

()18歲以上之被害人,若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適用對象,除依各該法令處理外,並依法務部109年4月13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被害人之被遺忘權及性私密影像外流之處理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由法務部與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建立合作機制,讓被害人之影像下架得即時處理;又若被害人有情緒、壓力或人際關係等心理困擾,或是心理諮商、心理治療或精神醫療等需求,亦可洽詢各地方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尋求所需服務資源。

(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以信就「非洲培英專案」授課語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100098265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94)

陳委員就「非洲培英專案」授課語言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為協助非洲國家培育高階優秀人才,擴大我國與當地具規模之學研機構雙邊教育交流,增加我國之國際能見度與影響力,本部推動「非洲培英專案」補助我國大學招收非洲國家大學講師來臺攻讀碩博士學位,每年提供20個新生獎學金名額。大學講師為知識分子及菁英,具有一定之社會影響力,為掌握非洲國家發展之契機,若能吸引優秀之非洲國家大學講師來臺攻讀學位,俟其回國後,除可持續鼓勵更多青年學子來臺求學,也成為當地具影響力之留臺校友,可協助宣傳留學臺灣等活動,強化我國際人才脈絡並厚植友我國際實力。

二、我國大學開設學程由各校自主辦理,授課語言以中文及英文為主,來臺就學之外國學生須具中文或英文能力。大學如擬依「非洲培英專案」向本部申請獎學金名額,應提具校內開設之全英語授課學程,以利外國學生如未具中文能力,仍能選擇全英語授課學程就讀。該專案受獎生依相關規定自行申請就讀學程,不以全英語授課學程為限。

三、為協助外國學生在臺適應生活環境,本部持續優化大學附設華語文中心能量,希望外國學生利用在臺就學期間增進華語文能力,未來畢業後留用於我國產業工作。

(十)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12月18日公投,中選會是否有配合防疫需求增加選務人員,並確保整個公投投票過程順利無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院臺專字第110009826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96)

楊委員就「12月18日公投,中選會是否有配合防疫需求增加選務人員,並確保整個公投投票過程順利無虞?」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查復如下:

一、有關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配置,中央選舉委員會係規劃以每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15.5人為原則,其中包括辦理防疫人員2人,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業依上開原則於110年9月24日前完成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作業。

二、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為營造安全的投票空間,保障投票權人投票權之行使,維護投票權人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健康安全,以及使選務防疫工作有依據可循,中央選舉委員會經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及指引,於110年5月6日訂定「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計畫」,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據以落實辦理防疫工作。依上開防疫計畫,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投票所入口處將設置簡易檢疫站,每一投票所配置防疫人員2人,優先調派具醫護背景人員或校護人員擔任,辦理量測投票人體溫,提供含酒精或酒精之乾洗手液給予投票權人使用,並提供防疫手套給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症狀之投票權人使用,引導該類投票權人依據防疫專用動線,於防疫專用遮屏投票,並將於投票過程中對於各項投票物品、用具等1小時至少消毒1次,並引導投票權人離開投票所時,使用乾洗手液消毒後離開,以符防疫需求,並確保順利完成投票作業。

(十一)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協助國內廠商開發電動車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877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0-91)

廖委員就協助國內廠商開發電動車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規劃協助國內廠商開發電動車部分:

()臺灣電動車整車及零組件產業均迅速發展:

1.電動大客車:華德動能、成運汽車兩家業者已推出國產電動大客車上路運行,並已取得交通部「電動大客車補助示範型計畫」車輛資格。

2.電動小客車:國產品牌納智捷已於民國100年推出國產電動小客車並提供公務車、計程車隊使用,後續由鴻海MIH平臺接手進行電動小客車開發並規劃112年於國內上市販售。

3.電動小貨車:中華汽車早期配合中華郵政需求,提供電動小貨車款作為郵務車使用,經濟部亦持續以科專資源支持加速研發新款電動小貨車。

4.電動車零組件:臺灣電動車供應鏈廠商逾800家,其中如中鋼(馬達電磁鋼片)及和大工業(減速齒輪箱)等均供貨國際大廠TESLA,另亦有多家車輛零組件、汽車電子廠商已切入包含TESLA、BMW及GM等國際大廠之供應鏈。

()經濟部已於109年12月5日召開「我國車電產業推動策略座談會」,邀集中鋼、鴻海科技及鴻華先進科技公司等國內重要電動車及車電產業龍頭高階主管參與,後續由相關權責機關分工協調,加速完備有利電動車及車電產業發展之環境。

()研發補助及賦稅減免並行,加速產業投資及電動車市發展:

1.以政府科專資源,如經濟部「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等專案,嚴格把關審查業者申請之電動車輛研發計畫,補助總經費上限40%至50%之研發經費,協助廠商開發關鍵設備、材料及零組件。

2.展延「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至114年底,持續提供購置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優惠;研擬「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並已送請貴院審議,持續提供地方政府免徵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優惠之依據。

二、提出充電站設置具體規劃及目標部分:

()為建立可靠且符合市場需求之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環境,經濟部已於「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增列電動車輛充電系統,規範充電系統之配線方法、設備構造、控制與保護等事宜,以確保電動車充電樁之用電安全。另修正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認定範圍,新增充、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以及明定裝有充換電設備之用電場所及低壓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50瓩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並自本(110)年5月1日施行。

()經濟部於本年6月29日及8月27日邀集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交通部及該部等之所屬相關機關討論,規劃「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推動方案」草案,惟部分項目仍在研商中。

()行政院本年10月14日召開跨部會「我國淨零排放目標期程及因應作為第9次研商會議」,其中有關電動車部分結論略以:為完備「綠運輸與運具電氣化工作圈」之路徑藍圖,請交通部主政辦理整體環境配套措施含電動車充電設備等規劃,未來經濟部將與交通部密切配合。

三、電動汽機車使用之二次鋰電池回收情況及處理量能部分:

()依環保署108年3月14日公告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表一,電動車使用之動力電池,如為單只重量小於1公斤之電池組裝而成,即屬該署公告應回收廢乾電池範圍,依現行回收基金運作方式,已有相關回收處理法規,並已建置完整回收處理管道及基金補貼機制。

()我國資源回收管道係由社區民眾、回收處理業、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共同參與資源回收工作,二次鋰電池與其他各項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相同,主要透過四合一體制進行回收。另車用動力電池因其維修特性,有其特定排出地點及回收管道(經由汽、機車維修廠回收),可於回收後交由廢乾電池受補貼機構處理。

()二次鋰電池生命週期長,汽機車及電動車之電池仍未達使用年限,排出數量少。近3年二次鋰電池之年平均回收量約250公噸,依工研院評估,預估114年二次鋰電池始會有較大廢棄量,推估年約達1,000公噸。目前國內有6家處理廠可處理二次鋰電池,處理量能每年約2,200公噸,屆時足以處理排出之二次鋰電池。

四、提升廢乾電池回收誘因部分:考量乾電池基金收支情形及各項電池回收處理成本等因子,本年7月1日起修正電動車使用之鋰三元電池及鋰鐵電池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由原每公斤55元分別調升至94.5元及114.5元,以提高處理業處理意願及相關業者加入處理之經濟誘因。

(十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香伶就提升我國針對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勞動權益談判條件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院臺專字第1100097878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0-92)

賴委員就提升我國針對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成員國勞動權益談判條件等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單位)查復如下:

一、為提升我國針對CPTPP成員國勞動權益談判條件,我國於民國107年CPTPP正式成立後,相關部會召開多次說明會及公聽會說明準備情形,並持續檢視協定義務內容與我國體制間之差異。歷年來,行政院亦提出十餘項法律修正案,迄今共完成9項修正,其中我國勞動相關法律經檢視,並無不符合CPTPP協定要求之事項。

二、另檢視我國勞動法規,尚符合CPTPP專章規定,勞動部並已推動相關作為如下:

()結社自由及有效認可之集體協商權:

1.已完成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重大修正工作;針對結社自由部分,依「工會法」第4條規定,勞工不論其國籍為何,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且得依其所屬工會之章程規定,擔任工會之理事及監事。

2.另集體協商權部分,符合團體協商資格之勞資雙方,依法均得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勞資雙方應誠信協商。雇主如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不當勞動行為,或協商過程違反誠信原則,工會得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救濟。

3.截至本(110)年第2季止,工會家數已有5,698家、簽訂團體協約有效份數為630份,另裁決申請案件截至9月30日止計有626件。

()消除一切形式之強迫或強制勞動:我國對此類事件取締一向不遺餘力,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受有雇主剝削情事,得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循司法途逕救濟,該部並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之施行,發布「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消除關於就業及職業之歧視:

1.先後制定「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滾動修正,逐步強化對就業上性別及性傾向之各類歧視禁止法制,「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造成「就業歧視」。

2.受僱者或求職者認雇主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就業服務法」者,可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申訴人不服該機關之處分,可循訴願程序提起救濟。

()可接受之工作條件:

1.為縮減勞工工時及落實週休二日,已陸續修正「勞動基準法」;另預定自111年1月1日起,將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萬5,250元。

2.「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擴大適用至各業工作者,因此,本國就業移工所受之職業安全衛生保障與本國勞工一致,不因身分別而有差異,未來將持續落實勞動監督檢查,以保障所有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3.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於本年4月30日經總統制定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該法以專法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之職業災害保險,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予以整合,除擴大納保,受僱勞工到職即有保障,一旦發生職災,政府有給付保證;提升各項給付,勞工災後生活有保護;雇主亦可藉由少許保費,使勞工獲得大保障,雇主更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並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使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善。

三、又,為保障移工權益,勞動部已建立入國前、入國後及出國前之保護體系,並課予雇主落實移工生活照顧服務及管理之義務,相關法制面及機制面執行情形如下:

()法制面:105年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於聘僱期間屆滿,免出國得在臺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無須返國重新支付國外仲介費,避免移工因國外仲介費等債務約束而處於弱勢處境;另同法第48條之1規定,首次聘僱家事移工之雇主應參加聘前講習,以強化家庭類雇主法令認知;同法第54條規定,雇主有違反移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將管制雇主2年內不得申請移工。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應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確實執行,以落實雇主對移工生活照顧管理責任;同辦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移工與雇主合意終止勞雇關係出國,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移工真意並驗證之,避免移工遭強迫遣返。

()機制面:為完善移工入境指引服務,已設立機場服務站,提供移工接機服務,並進行法令宣導及講習;建置24小時雙語免付費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供移工以其母語進行法令諮詢及申訴;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提供免透過仲介方式引進移工等服務,減輕移工來臺工作經濟負擔;補助地方政府聘僱訪視人員,於移工入國後辦理生活關懷訪視,並就違法案件進行裁處;建立通譯人員陪同詢問機制,補助非政府組織協助安置遭受人身侵害之移工,提供必要生活扶助及轉換雇主;與衛福部共同推動擴大外籍看護工家庭使用喘息服務,保障外籍家庭看護工休假權益;建置多國語言版之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將相關法令訊息提供移工參考。

四、此外,我國目前相關勞動法制之改革,皆朝遵循國際勞動基準之方向進行,102年與紐西蘭簽署「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中亦納入勞動專章,該勞動專章內容已大致符合CPTPP相關規定,且行政院除於109年12月10日公布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亦研議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俾使勞動法規及執行更符合國際規範,目前相關勞動法規已與國際接軌,尚符合CPTPP勞動專章相關規定,加入CPTPP亦有助於推動落實我國勞動權益之保障。

五、至我與越南CPTPP談判策略,依越南外交部發言人於本年9月23日例行記者會回應記者提問表示,對我國CPTPP申請入會案,重申CPTPP為開放式自由貿易協定,越南將與其他會員就入會規定密切諮商。越南官方對我加入立場可謂正面回應,且越南政府近年來大力推動增加越農產品出口,並在工業方面期望發展高科技產業等,未來,將以該國相關政策等關切事項研擬洽商策略。

(十三)行政院函送楊委員瓊瓔就溫室氣體減量及訂定碳費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院臺專字第1100098269號)

立法院函 編號:10-4-11-98)

楊委員就溫室氣體減量及訂定費機制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有關機關查復如下:

一、本(1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大會(COP26) 達成「格拉斯哥氣候協議」(Glasgow Climate Pact),強調減緩與調適兩者不可偏廢,包括重申氣候變遷之科學證據重要性、應發展長期低溫室氣體排放策略及定期檢討機制、加速擴大乾淨電力系統及能源效率策略、探索全球調適目標等。

二、因應國際減碳趨勢,蔡英文總統於本年4月22日地球日提出2050淨零轉型目標,行政院已成立「淨零排放路徑專案工作組」,由「去碳能源」、「產業及能源效率」、「綠運輸及運具電氣化」、「負碳技術」及「治理」等五大工作圈,進行淨零排放路徑技術評估及藍圖規劃工作,並將檢視2030年減碳路徑。

三、行政院環保署已於本年10月21日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除研議修正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外,並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修正納入強化氣候治理、調適、管制及誘因、健全碳定價等機制,以強化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作為。該修正草案第26條規定,碳費將分階段按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徵收,且包括直接與間接排放量,在實際運作方面,將逐一盤點「分階段徵收」、「差別費率」及「減量抵減」等機制,以使碳定價制度能兼顧收費對象公平性,並發揮較佳之減碳成本效益。該修正草案刻正進行預告作業,將與各界持續溝通,凝聚修法共識。

四、為達淨零碳排目標,經濟部採取之因應措施及作為,說明如下:

()經濟部能源局刻正進行2050去碳能源技術檢核,就再生能源、新能源及電力系統整合等面向,研議各項去碳技術之發展條件(包括減碳潛力與成本、產業競爭優勢等),以建立適合我國之去碳能源關鍵技術。

()經濟部工業局已結合全國工業總會及鋼鐵、石化等七大產業公、協會,成立淨零工作小組,研議製造部門淨零轉型策略及作法,以製程改善、能源使用及循環經濟等三大策略方向,盤點各產業技術面、財務面、政策法規面等配套需求,召開產業及能源效率相關會議,研商2050淨零排放路徑,由各產業領航企業帶頭示範推動。

()經濟部工業局自民國94年起持續輔導產業減碳,其中鋼鐵、石化、水泥、造紙、人造纖維、棉布印染、絲綢印染、複合材料、食品、電子及塑膠製品等產業累計已減量1,558萬噸CO2,總投資金額達738億元;並持續減少燃煤及燃油使用,109年燃料油消費量已較94年減少79%、燃料煤減少19%,製造業碳密集度(每單位GDP之碳排量)較94年已下降49%。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及國際貿易壓力,該局持續與產業合作,透過提升能源效率、推動使用綠電、促進循環經濟及擴大低碳補助等措施加速減碳,協助產業落實低碳轉型。

(十四)行政院函送何欣純、王定宇等2人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100103511號)

立法院函 1100703633號)

乙、審計部答復部分

(一)審計部函送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易餘、鍾佳濱、莊瑞雄、王定宇等5人就「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09年度)」案審核經過所提諮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審計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台審部國字第1100008507號)

立法院函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台立院議字第11007036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