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9時5分至14時40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蔣委員萬安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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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0年12月8日(星期三)9時至13時17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賴惠員  吳玉琴  洪申翰  蘇巧慧  賴香伶  蔣萬安  邱泰源  徐志榮  莊競程  張育美  黃秀芳  楊 曜  陳 瑩  陳玉珍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林德福  范 雲  蔡易餘  李昆澤  陳椒華  洪孟楷  邱顯智  李貴敏  楊瓊瓔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王美惠  謝衣鳯  王婉諭  張其祿  江永昌  葉毓蘭  高虹安  劉建國  羅明才

   (委員列席20人)

請假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許銘春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蔡孟良

 

勞工保險局

局長

鄧明斌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鄒子廉

 

勞動關係司

司長

王厚偉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謝倩蒨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交通部路政司

司長

陳文瑞

 

公路總局

組長

王在莒

 

內政部警政署

組長

戴崇

 

移民署

組長

張文秀

主  席:莊召集委員競程

主任秘書:張禮棟

專門委員:郭明政

紀  錄:簡任秘書 黃淑敏 簡任編審 張美慧 科  長 葉淑婷

   專  員 賴映潔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一、邀請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針對「Omicron變異病毒威脅下,如何精進外籍移工管理及強化其職安保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勞動部、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如何降低外送員交通事故發生率,保障外送員及用路人安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邀請勞動部針對「夜間工作勞工職安保障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採綜合詢答,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內政部移民署組長張文秀、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及內政部警政署組長戴崇贒報告後,委員賴惠員、吳玉琴、洪申翰、蘇巧慧、賴香伶、邱泰源、徐志榮、張育美、莊競程、蔣萬安、黃秀芳、林德福、李昆澤、范雲、邱顯智、楊瓊瓔、鄭天財 Sra Kacaw、李貴敏、洪孟楷、陳椒華、張其祿、楊曜、陳瑩、王婉諭、江永昌及高虹安等26人提出質詢,均經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內政部移民署組長張文秀、內政部警政署組長戴崇贒及交通部路政司司長陳文瑞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廖婉汝、李貴敏、陳明文及陳玉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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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無錯誤或遺漏之處,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教育部就「特殊需求兒童之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政策執行狀況及資源不足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家庭暴力之通報、親密關係間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等犯罪案件與日俱增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檢討及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中央研究院就「中央研究院P3研究室實驗人員確診新冠肺炎感染途徑及後續防疫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主席:以上議程採綜合詢答。

作以下宣告:本日會議議程三邀請中央研究院進行專題報告,其中有兩位人員目前正在隔離中,為基因體研究中心洪上程主任及前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詹家琮研究技師,本日中央研究院廖院長率領出席備詢,如有委員要詢問該兩位隔離之中心人員,會場有視訊設備,可採視訊方式進行詢答。另外,本日會議提供一支無線麥克風給中央研究院專用。以上。

現在請衛福部陳部長就本日三項議題一併報告,時間為6分鐘,其餘部會為2分鐘。

陳部長時中: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是大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承邀列席報告,今日三項議題分述如下:第一項議題為「特殊需求兒童之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政策執行狀況及資源不足問題」。第一,布建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提供服務,為滿足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需求,全國共有638處醫療院所、58家早期療育機構及89處社區療育服務據點,提供醫療院所療育、早期療育機構日間與時段療育、到宅服務、社區療育服務等多元服務,另設置35處通報轉介中心,通報未滿6歲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並設有52家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及44家評估醫院,提供疑似發展遲緩兒童完整評估,及設置55處個案管理中心,提供兒童及家庭支持服務。第二,特殊需求兒童使用長照服務情況,統計110年1至10月12歲以下長期照顧給支付服務人數為3,557名,其中使用照顧服務人數占48.6%,專業服務人數47.9%,交通服務人數占39.6%,喘息服務人數占31.7%。不過今天題目,早療主要應該是針對6歲以下,各服務項目的比例稍有不同,使用專業服務的比例最高,占54%,交通服務占47%,照顧服務占44%,喘息服務占28%,跟12歲以下的相關比例略有不同。第三,精進作為,本部建置之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服務系統,業與長期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建立介接機制,以利掌握個案服務情況;另責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同時使用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之發展遲緩兒童,個管中心社工應邀請家長、長照照管專員共同擬定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及強化家庭支持服務。

第二項議題為「家庭暴力之通報、親密關係間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犯罪案件與日俱增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檢討及精進作為」。第一,本部積極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透過強化危險評估其跨網絡合作機制,及早辨識出高度致命風險案件並介入處置,以遏止更嚴重的暴力發生。第二,部分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透過網際網路刊登或張貼被害人之性私密影像,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此等行為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之範疇,被害人可依同法第十四條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此類騷擾行為,並可命加害人將相關私密影像移除。至於針對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則因違反同法第五十條之一,可依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第三,為強化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本部業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保護範疇及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前開草案業經行政院審查,刻正進行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另本部持續強化家庭暴力三級預防工作,結合民間單位及社區力量,並積極與各相關部會協力合作,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深化保護服務,並協助被害人從創傷中復原自立。

第三項議題為「中央研究院P3研究室實驗人員確診新冠肺炎感染途徑及後續防疫因應作為」。本部於12月9日獲醫院通報個案後,隨即安排本部疾病管制署防疫醫師及同仁,於當日至該實驗室進行疫情調查及人員晤談,同時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家小組張召集人上淳到場指導並召開會議,針對疫情及防疫作為進行討論,採取以下措施:第一,要求12月9日起暫停使用該實驗室,同樓層人員全數居家隔離;該實驗室所在建築物之全體人員於12月10日停止上班,且自12月9日起自我健康監測至12月21日。截至12月11日中午,已匡列105名接觸者進行集中隔離,全數人員將於14天隔離期滿進行2次採檢。其中中研院人員部分,匡列居家隔離者計67人,全院區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者計318人。第二,個案經病毒分型結果確認感染Delta變種病毒株,於12月10日與實驗室病毒株進行基因序列比對,結果與我國社區傳播之病毒株不同,而與本部讓與中研院之病毒株相同,排除病毒源來自社區。第三,於12月10日派員赴實驗室及個案工作大樓進行環境採檢,採得43處檢體,其中實驗室有5個採檢點呈陽性,分別為桌面及門把等;公共環境檢體則均呈陰性,為求謹慎,持續擴大採檢下水道、污水處理等檢體。第四,另查,中央研究院於12月10日上午分別與該實驗室相關人員晤談後,確認個案於11月中旬遭實驗鼠咬傷當日,該實驗室亦有操作原始病毒株及Delta變種病毒株試驗,不排除在實驗室內有交互感染之可能,惟未依院方所訂通報流程上報至院方應變中心。爰行文要求中研院於12月19日前函送調查檢討報告,後續將派遣專家進行外部調查。

本部防疫因應作為:一、於12月10日啟動生物安全專家調查小組及專案調查工作小組。二、針對國內尚在進行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檢體操作之12家高防護實驗室,安排於12月17日前完成現場查核,確認其運作現況符合相關生物安全規定。三、調查國內高防護實驗室人員COVID-19疫苗施打情形,相關人員第1劑疫苗覆蓋率達100%,第2劑疫苗覆蓋率達九成以上,本部將持續督導該實驗室人員儘速完成完整疫苗接種。四、行文地方政府衛生局加強督導轄下涉及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檢驗或研究之實驗室,重申務必確實遵循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管理規定,包括人員落實健康監測、儘速完成COVID-19疫苗接種,如有COVID-19相關症狀時,應暫停相關檢驗或實驗工作並主動通報,必要時應通報主管機關。五、關於環境檢體檢驗結果為陽性部分,本部將再請中央研究院提報實驗室燻蒸消毒計畫,說明燻蒸消毒使用藥劑、消毒期程、消毒管制區域及封鎖措施等。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以上報告。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彭署長報告。

彭署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承蒙貴委員會議安排「特殊需求兒童之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政策執行狀況及資源不足問題」專題報告,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及專家學者卓見,至感榮幸。以下本部謹就「特殊需求兒童早期療育部分之執行狀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一、學前特殊教育推動現況

為保障身心障礙幼兒之權益,符應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之需求,考量國內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殊教育之需求與日俱增,為落實適性教育與提供支持服務,本部業於108年訂定「教育部108-112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推動計畫」(以下簡稱學前特教5年計畫),透過推動以下相關措施,期有效提升學前特殊教育階段服務量能及教育品質。目前班數有667班,學生數達2萬1,000人。

(一)加強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及落實轉銜服務:

1.加強宣導並強化學前階段鑑定安置:

(1)為利發現身心障礙幼兒,及時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及其家庭特殊教育及支持服務,本部業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轄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運作機制,並加強宣導鑑輔會針對學齡前幼兒之鑑定安置應視幼兒個別情形採多元評量方式,不宜要求出具兒童發展聯合評估報告書或醫院診斷證明為必要申請文件,以利綜合研判。

(2)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核心課程研習外,本部訂定心評人員基礎培訓課程參考原則,提供各縣(市)政府培訓人才之參考,以強化心評人員專業能力。

(3)身心障礙幼兒得安置機構包含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以維護身心障礙幼兒之受教權益。

2.落實相關轉銜評估機制:於相關會議責成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據「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及「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通報注意事項」,落實轉銜會議之召開及資料傳送;並於入園後一個月內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以提供幼兒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3.建置「學前特教專區」資訊供查詢:本部業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新增「學前特教專區」,整合學前特教相關資源並連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網站,以利家長蒐尋了解鑑定安置相關訊息,並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訴及諮詢之管道。

(二)增進教育機會與學習品質:

1.增進教育機會:

(1)持續補助增設公共化幼兒園及設置學前特教班:本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增設公共化幼兒園及設置學前特教班,規劃於112年達成公共化增加3,000班之目標,106-110年合計已達2,155班;另110學年度計補助各地方政府增設40班學前特教班,以擴大入園機會及提升學前特教服務量能。

(2)優先入園機會: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施行細則與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公立、非營利及準公共幼兒園均應優先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以增進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

(3)推動學前特教諮詢服務據點(以下簡稱學前特教據點):本部自109學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設立學前特教諮詢據點,聘請專業人員及學前特教教師駐點針對未入園之特殊需求幼兒提供個別化諮詢服務,以獲得完善支持服務,110學年度計補助12縣市共23處據點。

2.提升學習品質:

(1)辦理集中式特教班融合教育計畫:本部自109學年度起推動幼兒園辦理集中式特教班融合教育試辦計畫(以下簡稱集中式融合計畫),採特教班半日或全日進入普通班融合方式辦理,輔導幼兒園進行環境整、行為支持及課程調整,協助身心障礙幼兒與一般幼兒同儕合作與學習。

(2)推動融合教育多元輔導:透過幼教及特教專長之專家學者入園輔導,協助普通班有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含疑似生)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建立合宜的教保環境,發展適齡適性且符合身心障礙幼兒個別需求之教保活動課程。110學年度計有16縣(市)共計42園5分班參與。

(三)強化支持系統與學習環境:為協助地方政府提升幼兒園學前支持服務能量,本部每年核定補助地方政府聘用專業團隊及助理員支持經費,110年核定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費約4.97億元;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輔導交通費約6,264萬元。

(四)精進師資素養

1.訂定特教核心增能課程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特教研習:本部持續辦理全國性「課程教學調整」特教核心課程及宣講員培訓,並持續補助地方政府特教研習,以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及特教教師之特教專業知能,營造更優質的融合教育環境與教學品質。

2.增進相關人員照護專業:補助教保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取得照顧服務員資格及參加健康照護課程相關費用,鼓勵相關人員提升其照護知能,俾供身心障礙幼兒適切教保服務。

二、未來學前特殊教育工作重點

(一)透過部會合作加強鑑定安置訊息宣導並強化轉銜服務:

1.加強鑑定安置訊息宣導:本部已完成特教通報網介接衛福部早療兒童及聯合評估報告相關資料事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於特教通報網檢視轄內已接受早療個案之名冊。可針對已接受早療服務或已具有身心障礙身分之個案名單,主動提供身心障礙幼兒入幼兒園鑑定與安置資訊予幼兒家長,並鼓勵家長提報鑑定,使幼兒獲得良好支持服務。

2.落實召開轉銜會議:針對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之服務個案,責成地方政府要求轄內各園應於入園後落實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以發揮轉銜功能。

(二)提升公共化量能增加入園機會並持續增設學前特教班:

1.持續擴展平價化教保服務,除提升公共化量能供身心障礙幼兒優先入園外,亦持續鼓勵地方政府增設學前特教班,提供適性服務機會以充實所轄特殊教育資源服務。

2.持續推動學前特教據點與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結合,整合相關活動與服務,以期充分運用學前特教資源,服務有特殊需求之未入園幼生及家長。

3.持續辦理集中式特教班融合教育及融合教育多元輔導。

(三)補助增聘專業團隊及助理員,提升服務量能:持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加學前階段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服務量能。

(四)持續提升師資專業知能: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特教研習及補助教保服務人員及助理人員提升照顧知能;規劃幼教師資加註特教次專長,以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及特教教師特教專業知能。

三、結語

本部提供學齡前身心障礙幼兒零拒絕教育機會,強化鑑定安置機制,落實就近入學與適性安置,並強化專業團隊合作,營造優質與友善學習環境、實施個別化教學,落實融合教育與有效學習,發展幼兒身心潛能,減輕身心障礙幼兒家庭教育負擔,強化家長支持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謝謝。

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徐法官報告。

徐法官淑芬: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院奉邀就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關注「家庭暴力之通報、親密關係間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等犯罪案件與日俱增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檢討及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敬請指教。

壹、前言

為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遭受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聲請人得依被害人之危險急迫性,向法院聲請緊急、暫時或通常保護令,並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中之一款或數款保護令之聲請內容,法院將視個案具體情狀,審酌家庭暴力情狀,依其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適切款項內容之民事保護令。

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以通常保護令為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及強制遠離3款內容占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13款內容之83%~85%。隨社會變遷、科技進步,伴隨網際傳播快速發展,家庭暴力新興態樣層出不窮,親密關係間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等犯罪與日俱增,如可得確定為相對人散布於網際網路者,法院可視情形,必要時,得利用上開第13款「命其他必要之命令」裁定命相對人下架網路資訊,但如何有效遏止是類犯罪發生,避免被害人受害範圍擴大,為現今重要之課題。

貳、家庭暴力通報部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是本院所屬法院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時,均依法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參、親密關係間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等犯罪案件與日俱增

南韓於2020年3月爆發網路性犯罪事件「N號房事件」,震驚社會,隨著數位科技時代的來臨,「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成為新與的犯罪議題,歐美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或「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Distribution of sex images without consent),指配偶或伴侶離異或分手後,一方意圖使他方難堪、被羞辱或遭受不利的對待,違反他方之意願,故意散布;播放、張貼或以其他任何可能方式讓第三人觀覽他方之裸露性器官、自慰或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等性私密圖像、影音或電磁紀錄。

根據婦女救援基金會之統計,自2015年開設「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求助諮詢以來,至2020年5月共受理487起求助案件,其中1/3是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或線上遊戲交友而認識加害人,被害人有高達97%為女性。

一、法院適用現行相關規定之處理情形:

(一)關於「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包括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等)」行為,現行相關規定:

1.特別法之規定:

依具體情節態樣,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或使被拍攝、製造)、第38條(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之行為)或第40條(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少有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等所定之罪。

2.普通刑法之規定:

除上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之罪外,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亦有可能涉及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第305條之恐嚇罪、第310之誹謗罪、第315條之2之妨害秘密罪等普通刑法之規定。

3.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散布性私密影像行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而成立第41條之罪。

二、如前述行為人為少年:

(一)其已觸犯刑罰法律,應由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處理(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參照)。

(二)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規定,兒少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之虞者,如無另犯他罪,不適用少事法處理;如有另犯他罪,應先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後,再依少事法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

三、前述行為人為親密關係伴侶

(一)當事人間為家庭暴力治法第3條所定之家庭成員,或同法第63條之1所定之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二)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家庭暴力治法第14條第13款之「命其他保護之必要命令」之保護令款項,法院得斟酌事實及相關證據,命加害人將不得散布、播送,或命網路資訊下架。

肆、法院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司法服務

本院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司法權益,提供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之可近性司法資源服務如下:

一、法院程序口語化說明:本院網站已置有保護令聲請相關須知、簡易白話版之問答說明,亦有勾選式保護令聲請參考書狀,以利民眾填寫。

二、安全出庭環境安排:為提示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切實注意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及證人之出庭安全,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點明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外,亦得採取不同時間到、退庭,不同出入法庭路線及等候處所、法警或警察等適當人員護送離開法庭等適當措施。

三、當事人權益保障的提醒:為保障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提供友善安全之法庭環境,法院於處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或涉有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家事事件時,寄發開庭通知併隨同寄送「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供被害人或關係人填寫後回傳予法院,以事先瞭解當事人有無安全維護、隔別訊問及其他特殊需求,並進行相關安排。

四、聲請書狀多國語文譯本參考:為便利外籍人士及新住民使用相關司法程序,本院就保護令聲請參考書狀及「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設有英、日、韓、泰、越南、印尼、馬來西亞及緬甸等8國中外語文對照參考譯本,以利其瞭解。

五、陪同出庭、諮詢服務提供: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供場域,以利地方政府設置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家事事件當事人業務諮詢、陪同出庭、諮商輔導等服務。

伍、結語

本院所屬法院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時,圴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報當地主管機關。關於散布私密影像部分,則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第235條、第310條、第315條之2等規定適用。就家庭暴力案件審理部分,本院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相關兒少之司法權益,提供民事保護令事件被害人之可近性司法資源服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報告。

林司長錦村: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家庭暴力之通報、親密關係間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等犯罪案件與日俱增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檢討及精進作為」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我國於民國87年間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家庭暴力行為視為犯罪,透過法定通報、保護令等機制,使過去為家庭和諧而遭隱忍或因弱勢而無從抗拒之家庭暴力行為,得以浮出檯面,使加害人獲得制裁以防止再犯,並使被害人獲得保護以避免再受害,甚透過各式預防措施,以防免家庭暴力之發生,亦透過處遇計畫之設計,對加害人進行各式輔導或治療,期使加害人之身心舉止獲得改善,進而增進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家庭關係。

然而,近年來,除家庭暴力案件外,甚至衍生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致被害人受害範圍益加擴大,如何檢討及改進以遏止此類犯罪發生,實屬當前重要課題。

貳、家庭暴力案件之通報機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是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時,均依法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參、關於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法律規範

一、刑罰

(一)刑法

現行刑法散布性私密影像之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散布猥褻影像罪等;若性私密影像係未經同意而竊錄者,尚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若性私密影像係附隨於妨害性自主行為而生,該等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或同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猥褻罪。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除刑法所規定之上開罪刑外,若性私密影像之被害人係屬兒童或少年,散布性私密影像之行為人依個案情形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各項之罪,若所散布之影像實係該行為人所拍攝、製造或引誘使兒少自行拍攝等,依個案情形該行為人亦可能涉犯同條例第36條各項之罪。

二、被害人保護機制

目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性私密影像之移除、下架等行政機制,均有相關規定,且亦有相關行政裁罰之配套規定,以確實落實移除、下架等之被害人保護機制。

肆、策進作為

一、法制面

(一)本部業提出刑法妨害秘密章修正草案並函報行政院

本部已於本(110)年11月17日就性影音之相關犯罪,於刑法妨害秘密章增列相關罪刑,並擬具刑法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對於散布性私密影像,若經同意攝錄而未經同意散布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2年,該影音若係經竊錄者,可加重處罰至有期徒刑4年6月,散布竊錄性影音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5年。

(二)其他相關法律規範

行政院於110年3月4日研商會議中,決議於刑法妨害秘密章增列妨害性隱私之相關罪刑,並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訂有關保護被害人性隱私之相關機制,而本部已依上開決議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因此,如何防範此類影像之流傳、如何移除、下架此類影像等因應或修法問題,本部尊重各主管機關之權責,亦將積極參與相關修法,並提供法制意見。

二、執行面

(一)對於家庭暴力案件速查嚴辦,及時遏阻不法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本部所屬檢察機關一旦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均積極介入偵辦,迅速蒐證、即時為必要之強制處分,以保全證據、防免被害人再受害。

(二)積極參與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

本部所屬地方檢察署均按期派員參與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所召開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與警政、社政、衛生醫療、教育、勞政、民政等單位,一同就高危機案件逐案進行檢視及討論,以提供相關保護服務措施。

(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強化檢察官偵辦專業能力

本部每年辦理「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防制人口販運及兒少性剝削實務研習會」,並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教育列入課程設計。本部於本(110)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16日舉辦「婦幼保護及性別平等研習會」,於該研習會中邀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分享「家庭暴力高危機個案網絡會議」、邀請台灣防暴聯盟講授「創傷知情與被害人保護」;復於9月23日、24日舉辦「防制人口販運及兒少性剝削實務研習會」,於該研習會中邀請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講授「定罪嚴重兒少剝削罪犯─行為態樣及量刑標準」、臉書亞太區法務長、安全政策經理分享「Facebook打擊網路兒少性剝削政策」,邀請澳洲聯邦調查局警司、澳洲昆士蘭打擊兒少剝削專責小組警官分享「網路誘拐案例分享─定罪嚴重兒少性剝削罪犯&P2P」,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學系教授講授「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防治」,邀請我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隊長分享偵辦兒少性剝削實務個案之辦案經驗,邀請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分享「兒少性剝削及性私密影像之移除、下架之處理」,以強化檢察官偵辦此等案件之辦案技巧及敏感度、熟稔度。

伍、結語

防制家庭暴力犯罪,一直以來是本部極為重視之工作之一,而近年來性私密影像所衍生之相關犯罪,更是本部亟欲修法予以遏止。為了保護家庭成員、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成員,並避免被害人因私密影像外流而受害,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均積極偵辦此類案件並加強執法人員之專業訓練,本部亦迅速提出修法草案以彌補現行法之不足,希冀得以即時懲治不法、保護被害人,並遏止此等犯罪之擴展。此外,更需要全民一起攜手,若遇有家庭暴力行為,勇於檢舉告發,對於數位、網路散布流傳性私密影像等,主動刪除,不再轉發、轉貼或轉傳,一同避免下一個家庭暴力或性私密影像之被害人出現,共同營造安全之社會生活環境。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莊組長報告。

莊組長勝雄: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家庭暴力犯罪問題的重視,謹說明本署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原則

越來越多家庭暴力被害人勇於求救,員警亦能落實通報,致相關案件數據逐年上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本署積極配合該部政策,持續透過教育訓練,提升員警對於是類案件的敏感度,要求所屬遇案應落實調查犯罪,即時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社政單位)啟動整合性保護服務,以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更完善周延的安全維護。

一、法令依據: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暨施行細則。

(二)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三)內政部處理大陸或外國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四)警察機關接獲家庭暴力案件被告經解除拘束通知作業規定。

(五)警察機關執行家庭暴力相對人查訪計畫。

二、防處作為:

(一)強化訓練、專業處理:

1.強化訓練

加強婦幼保護教育訓練,強化相關人員專業知能。

2.專業處理

由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統合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分駐(派出)所「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等人員,加強家庭暴力案件之防處管控,減少家暴危害發生。

(二)迅速受理、即時保護:

1.迅速受理

迅速受(處)理家暴案件,即時介入,依法拘捕,避免相對人再度施暴。

2.即時保護

落實案件通報,與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合作啟動被害人安全維護措施,協助脫離受暴環境。

警察機關受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秉持上述原則,到場後即時介入,視案件狀況依法逮捕或聲請拘提,避免被害人持續受暴。此外,亦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或轉介社政單位,以提供長期、持續之保護。

(三)團隊整合、全程管控:

1.團隊整合

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統合家防官、社區家防官等專業人力與社會局家防中心等單位密切合作,以避免高危機個案衍生危害。

2.全程管控

案件全程管控,落實相對人出獄、撤押、交保、出院等通知機制,以確保被害人安全;另對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相對人定期實施訪查及告誡、約制,防制再犯。

貳、針對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之應處作為

因科技日新月異,傳統性別暴力(如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等)演變成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型態,行政院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據以策劃應處作為。

一、精進科偵人員專業訓練,提升基層員警科偵知能:

本署開發偵查系統,是類犯罪防治納入本署「婦幼安全工作專業人員訓練班」、「少年警察工作研習班」及「科技犯罪偵查人才教育訓練計畫」等專業講習,並於本(110)年起推動「精進科技偵查人才教育訓練計畫」,全面提升各警察局、分局員警處理網路犯罪(包括數位性別暴力及網路兒少性剝削案件)知能及偵辦技巧。

二、賡續配合相關部會修法,強化警政科技偵查能量:

行政院前於110年3月4日召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跨部會防治政策研商會議,裁示由法務部及衛生福利部分別研修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重嫌疑人刑事責任及彌補成年人性私密影像即時移除下架機制不足之處;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研擬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有效避免違法訊息遭散布。

三、深化跨國執法合作機制,建立科技犯罪防制網:

如有涉及境外IP需請求國外協查,除透過本署駐外警察聯絡官管道轉請駐在國執法機關協助調閱外,未設聯絡官之國家,洽移民署移民官或運用國際刑警組織情資交流合作或司法互助管道予以協助。

四、著手深偽技術研究,強化數位鑑識檢測技術:

本署已參考國內外研究機構與執法機關文獻及偵辦經驗,著手研究辨識與鑑識技術,未來將持續強化與國內外科技公司、白駭客或他國司法機關合作,並針對深偽影片發展辨識、檢測及鑑識方法,甚或開發分析軟體,以解決是類影片辨識與鑑識問題。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報告,時間為5分鐘。

廖院長俊智: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大院第10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院承邀列席報告,謹就「中央研究院P3研究室實驗人員確診新冠肺炎感染途徑及後續防疫因應作為」進行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本院P3實驗室於疫情期間肩負國家重要使命,承擔重大壓力,但仍應堅持生物安全為首要考量。此次意外事件凸顯本院對生物安全之管理督導不夠完善,造成社會不安,本人謹代表中央研究院致以誠摯的歉意。

壹、背景說明

傳染性疾病研究P3實驗室主要為執行生物危險群第三等級(RG3)致病原微生物之研究服務,研究標的為嚴重影響人類健康之高危險性傳染病微生物,包括新興之高危險性致病原,例如冠狀病毒(SARS-CoV-2、SARS-CoV-1及MERS)、禽流感病毒(H5N1、H7N9及HPAI)、愛滋病毒、漢他病毒、立克次體、肺結核桿菌、多重抗藥性細菌及Prion蛋白等。本院P3實驗室之設置係因應國內學術與研究機構及生技廠商之需要,提供研究合作服務,當國內或國際出現嚴重傳染性疾病時,亦得積極參與國家疫病防疫體系。

P3實驗室可操作病原體為「影響人體健康嚴重或可能致死,且有預防及治療可能者」,因此必須有嚴格人員管制,且具備操作資格者才能進入,實驗室操作亦須確實做好規範及紮實訓練。其中ABSL-3實驗室主責RG3病原體相關之動物實驗。由於動物本身為動態,操作過程中所造成之實驗室生物風險較高,因此除疾管署所要求之實驗室之新進人員,應接受疾病管制署所訂定之13項主題至少15小時之實驗室生物安全訓練課程並通過測試合格外,須經實驗室主管/負責人詳實完整的實地訓練、確認其熟稔相關操作技術、SOP等,並於有同仁的陪伴之下,始得開始執行RG3病原體相關動物實驗。此外,由於ABSL-3實驗本身風險層級較高,故操作高風險RG3病原時,須著必要的防護裝備(如正壓防護衣或Tyvek等防潑濺材質B級或C級防護衣),並須於生物安全櫃中執行。

本院基因體中心P3實驗室於民國95年驗收完成,98年6月通過疾管署BSL-3實驗室認證。其後,為進行動物攻毒實驗,以評估藥物、抗體、疫苗對P3微生物的治療效果,106年本院通過ABSL-3新設申請,107年1月提報疾管署ABSL-3高防護實驗室新設申請,109年5月25日疾管署來文經本院生安會核准即可啟用ABSL-3;109年6年16日疾管署同意ABSL-3可操作SARS-CoV-2實驗。該實驗室含機房約32坪,設置動物飼養室與動物解剖室,擁有動物獨立飼養系統、生物安全櫃與動物生物安全操作系統,具備細胞實驗與動物實驗功能。由一名基因體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擔任P3實驗室負責人,單位主管為基因體研究中心之化學生物專題中心執行長及基因體研究中心主任。

貳、事件經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2月9日(週四)約下午3時通知本院基因體中心P3實驗室一名離職人員確診,約4時張上淳教授率同疾管署及臺北市衛生局防疫人員至本院訪談院方及基因體中心相關人員,並做後續處理。本院因應作為及內部調查如下:

一、基因體中心大樓及相關人員之因應處置

本院於12月9日(週四)下午接獲指揮中心通知後,立刻啟動相關應變措施如下:

(一)立即配合主管機關疫調建議,通知確診者所在實驗辦公樓層人員列入居家隔離,大樓其他人員返家進行自我健康監測,院內其他單位人員如有可能與此案有關聯或其他預防性原因,得實施居家辦公。案件發生後,本院即由醫務室設置防疫專線,提供確診者、接觸者及居家辦公同仁諮詢服務,並由專業護理師進行確診同仁電話關懷,提供相關協助。

(二)配合主管機關疫調建議,依確診者活動範圍匡列停止使用區域。基因體中心大樓於12月9日(週四)下午6時完成該建築物人員疏散,並當日完成全棟大樓清消,北市環保局於12月10日(週五)下午2時協助進行全院區戶外公共區域環境消毒。

(三)北市衛生局提供場域風險對象擴大採檢,建立行動採檢站,供無症狀、有意願篩檢之人員採檢,1部於12月10日(週五)及12月11日(週六)停放中研市場與跨領域大樓旁空地,1部於12月10日(週五)停放於本院學術活動中心前。

(四)臺大醫院環境職業醫學部協助院內下水道採樣於12月11日(週六)上午完成,共計4點位。

(五)北市府衛生局12月13日(週一)持續於本院學術活動中心前設置行動採檢站,並於體育館辦理新冠肺炎疫苗接種服務,對基因體中心大樓同仁進行採檢,並供本院有意願採檢或疫苗接種之人員服務。

二、院方內部調查作業

本院除全力配合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之相關作業及指示,於第一時間進行疫情應變外,亦積極啟動內部調查工作,相關作業如下:

(一)12月10日(週五)上午緊急召開本院「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由院內外委員提供相關建議調查事項,以協助本院釐清本事件及建立後續改善方式。

(二)12月10日(週五)下午緊急成立調查小組,由本院三大學組代表、院本部主管、政風等相關單位,以及院內P3實驗室專業人員及院外專家,針對此次事件起因包括內部管理及實驗室運作進行調查,並於同日下午4時30分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最新調查情形。

(三)12月10日(週五)已請政風單位通知基因體中心保存調查所需相關資料及證據,包含基因體中心P3實驗室錄影帶、工作紀錄、人事差勤資料等。

(四)12月11-12日(週六、日)調查小組陸續與本事件相關人員個別進行訪談,以比對各方說法,釐清本事件發生原因。

(五)12月11日(週六)下午本院院長偕同學術及儀器事務處處長出席指揮中心召開之疫情記者會,說明初步調查狀況。

參、本院初步事實釐清

一、個案相關資訊

查個案16816前於今(110)年2月17日至5月16日於本院分生所擔任研究助理,後於5月17日起於本院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擔任研究助理,於12月3日自願離職。10月中旬(當事者自述日期與實驗室進出紀錄不一致,仍待取得錄影帶查證)於工作過程中,第一次遭感染 Gamma巴西株實驗鼠(K18或CAG)咬傷,因實驗室直接管理人當時不在現場,直接通報基因體中心生物安全官,於當日稍晚再通知實驗室直接管理人及負責人,經負責人判斷該事件屬低風險事件,爰未再向基因體中心主管通報,但該個案有進行自主健康監測,並於10月16日自主自費進行快篩檢測,結果為陰性。

又於11月中旬遭實驗小鼠第二次咬傷(當事者自述日期與實驗室進出紀錄不一致,仍待錄影帶查證),由於第一次咬傷後通報未獲正面回應,此次個案即未再通報。依據指揮中心公布之疫調結果,個案於11月26日開始出現咳嗽症狀,12月4日咳嗽加劇,12月8日出現嗅味覺異常,於12月9日確診。此外,個案在11月曾向基因體中心反映實驗室管理人對其工作表現不滿,其言語使個案感到不適,該中心於12月7日召開協調會議,由中心副主任主持,參與者包括個案、P3實驗室負責人、勞工代表、基因體中心化學生物學專題中心執行長、環安組組長、兼辦人事;個案反映會議過程和平,不會再申訴,希望日後不要有類似事件發生。

經查相關紀錄,第二次咬傷事件可能發生於11月22日至11月26日期間。P3實驗室一般為2人同時進入操作,因當週實驗量較大,有3人一同進入P3實驗室操作3株病毒(wild type, UK, Delta)之小鼠實驗,但無事先指定每個人操作的病毒種類小鼠,實驗結束後,亦無實驗記錄登記各自操作之病毒,僅依照wild type、UK、Delta順序依序操作,依據11月24日錄影帶紀錄,當日確有3名人員進入,疑似UK、Delta病毒株小鼠皆由個案操作(需進一步確認)。

另依據基因體中心P3實驗室相關操作SOP,操作小鼠應於生物安全櫃中進行。但錄影帶顯示,11月24日並未依規定於生物安全櫃中操作小鼠。

二、實驗室意外事件通報流程

本院執行SARS-CoV-2/COVID-19相關動物實驗及研究,應依循疾管署所制定之「高防護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及各實驗室之SOP;並於109年3月訂有「中央研究院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檢體之生物安全注意事項」,以供院內執行相關研究之實驗室遵循。

若人員發生傷害及曝露風險,依該實驗室SOP及本院災害事故應變通報流程處理。發生事故後,須即刻進行消毒程序並遵循緊急應變計畫SOP,立即向實驗室管理人或負責人通報,並通報所、中心主管及生安會。若為中、高程度風險之意外,則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規定,須立即向單位生物安全人員及院生安會通報,並隨時監測該個案之生、心理狀態,每天進行體溫量測及相關生理狀態評估。若評估危害等級為高度,則應立即向中央主管機關(疾病管制署)通報。

第一次咬傷事件發生時,個案向實驗室負責人通報,負責人判斷該事件屬低風險事件,但未向基因體中心主管或生安會通報,僅叮囑個案進行自主健康監測。

三、個人防護裝備穿脫流程

查11月24日錄影帶紀錄,3人離開P3實驗室於除污室卸除個人防護裝備時,個案未依流程進行,且3人中僅有1人正確。另外,3人於P3實驗室疑似未穿著鞋套,且於中控室更換鞋子。另查11月21日錄影帶紀錄,個案脫除流程亦為於防護衣前先拿下口罩,又依據個案訪談紀錄,被咬傷當日僅戴單層手套,亦不符合相關SOP。依據錄影帶及訪談紀錄結果,有個人防護裝備穿脫流程不符合SOP情形。個案為新進人員,仍在訓練中,疑未得到足夠之操作訓練。

四、院方及中心管理作為

事件發生後,本院成立調查小組,並以電訪事件相關人員,包含個案、與個案共同操作之人員2人、實驗室直接管理人、實驗室負責人、專題中心執行長,並取得11月15日後個案出勤紀錄、個案有出勤紀錄日之「ABSL-3實驗室解剖室使用紀錄表」及錄影檔案。

本院依據生物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生物安全委員會,並依據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組成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

又針對環境汙染問題,本院將要求各設置單位(生醫所及基因體中心)落實每個月於高防護P3實驗室內、外場域進行環境採檢,並將檢驗結果交予院方生安會檢核。此外,此查核紀錄亦將歸檔於中央主管機構疾管署備查。

由於事件發生之場地─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因應防疫已先封鎖,本院人員無法進入現場取得完整之相關資料,以致調查進度延後。

五、本院初步調查結果

(一)鼠咬意外事故未依院內環安衛規定及該實驗室SOP通報。

(二)實驗室環境污染疑似操作未遵照該實驗室SOP。

未在生物安全櫃中操作小鼠

責任歸屬仍待確定

(三)個人防護裝備穿卸流程未完全依照SOP。

責任歸屬仍待確定

(四)新進人員仍在訓練中,疑未得到足夠之操作訓練。

(五)實驗室操作過程中似未有管理或資深人員於中控室監控。

(六)單位及院方應加強督導,重新審視督導機制

院方已於110年9月30日訂定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第三等級實驗室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六、責任檢討

本院將於調查完成後,若確有違反規定,將依據人員身分別處理:

(一)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

依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倫理規約第五點規定,本院人員進行研究工作時,應以有效及安全之方式完成學術成果。第七點規定,本院人員不得有影響本院學術活動及工作環境之行為。第九點規定,違反本規約並經倫理委員會審議認定者,依其情節輕重,得為下列措施:

1.書面警告。

2.撤銷或廢止本院曾頒發之獎項,並追回獎金。

3.限制各類學術活動及研究計畫之申請。

4.停止使用各項學術行政資源。

5.停止兼任本院或各研究所(處、中心)主管職、行政職、各委員會職務。

6.學術研究績效不得評為第二級以上。

7.留職停薪。

8.違反情節重大,足認不適任研究工作者,提前終止聘約。

(二)約聘僱人員

依本院聘僱人員工作規則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業務有違失時,依情節給予申誡或記過處分。其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依法予以資遣。

肆、結語

本院P3實驗室於疫情期間肩負國家藥物及疫苗研發之重要使命,此意外事件實為最不願意發生之狀況。本院於事件發生以來積極地進行調查,即刻成立相關應變及調查小組,著手進行相關人士訪談以瞭解所有細節。同時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本院更加強各相關實驗室管理及行政程序,並將配合指揮中心,盡快對外說明調查結果。對於已造成各界恐慌深感抱歉,本院將盡最大力量儘快釐清事情真相,以給社會大眾一個完整的交代。

主席:謝謝中央研究院廖院長的報告。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作以下宣告: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列席委員4分鐘;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原則上11時30分處理臨時提案;質詢時,請各位委員使用消毒過的無線麥克風發言。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賴委員惠員發言。

賴委員惠員:(9時38分)院長早安。剛才聽到你的報告,讓人覺得非常的沉重,就是中研院研究室出了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進而造成染疫的事件,對此,中研院做了一份暫時性的檢討報告,在此請教院長,目前中研院調查的進度到哪裡了?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剛才已經把我們到目前所瞭解的事實跟大院報告了,我們在報告中所陳述的事實,即到昨天晚上10時我們掌握的事實狀況,就是我們今天報告的內容。

賴委員惠員:本席認為,督導的機制、環節出了很大的疏失,我們看得非常清楚,而你們也做了一個非常完整的報告。我想請問一下,這次染疫跟職場霸凌有沒有直接的關係?據傳就是因為職場霸凌,在這位助理研究員染疫以後,沒有辦法即時往上報,所以這中間是有所謂直接的關係,不知院長對於這個問題瞭解多少?

廖院長俊智:這是一個整體職場的工作環境,至於是否屬於霸凌,本人請詹家琮研究技師代為說明。

賴委員惠員:好,今天詹家琮研究技師是以視訊方式來說明,請問詹家琮研究技師,這次實驗室的病毒真的是因為研究員不小心而造成了感染事件嗎?就我們所知,被老鼠咬到而被傳染的案例事實上是不多的,根據SOP當時應該要通報嗎?看起來你應該不是那位研究員的直接上司,所以你在這個事件上扮演的角色為何?

主席:請中研院(前)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詹研究技師說明。

詹研究技師家琮:首先,我們實驗室絕對沒有霸凌這件事情,問題是這位助理他所犯的錯誤,長官對他指責的時候他的認知不一樣罷了!所謂「霸凌」應該是他做對的事情你反而指責他,但他是做錯事情長官來指責,又沒有用什麼侮辱的語言來說話,這樣不應該定義為霸凌。至於11月24日那次的事情,他完全沒有呈報、完全沒有通報,之後到他離職這段期間,他都沒有任何疾病的症狀出現,所以實驗室根本就沒有做什麼通報,我們真的不知道有這件事!總之,他沒有通報,也沒有任何的症狀。

賴委員惠員:詹老師,針對這個事件,你是他的直屬長官嗎?不然為什麼你在這個事件上頻頻的發言?在媒體上你也特別提到越級上報,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詹研究技師家琮:我跟您解釋,關於沒有越級報告這件事情,對不起,我更正我前面講的,我前面講錯了,他有越級報告……

賴委員惠員:詹老師,你不要緊張,我知道12月1日你已經退休了,但我們還是謝謝你的協助調查,好,你說錯了,沒有越級上報,那你是不是可以將其講得完整一點?

詹研究技師家琮:有越級上報!

賴委員惠員:所以就是因為他的越級上報造成媒體上所謂的職場霸凌,他受到了身心上的創傷,是不是呢?

詹研究技師家琮:我把實情的經過跟您報告,那天他被老鼠咬了,所以他從實驗室出來後,按照通報層級,他應該先向實驗室主管也就是實驗室的管理員來報告,然後再由實驗室管理員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也就是向我報告,我的責任就是要評估這樣意外事件嚴重的程度,然後我來決定這樣的事情需不需要往上報,但是這位同仁因為一時找不到實驗室管理員,所以他沒有來向我報告,而是直接向我的上級報告……

賴委員惠員:詹老師,你要直接報告的上級是哪一位?

詹研究技師家琮:是我們基因體中心的生物安全人員、生物安全官。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詹老師。

接著請問基因體研究中心洪主任,今天洪主任也是以視訊方式進行說明,這次事件的發生,是不是在SOP執行的過程中,發生了什麼樣的問題?你們掌握到了嗎?其實這個過程是有錄影帶的,錄影帶內容看得非常清楚,而且在整個研究報告中,11月26日有三組人進到實驗室,甚至這三組人進到實驗室後,在整體上出現了很大的疏失,如果以這樣的狀況來看,是不是我們應該去檢討,一個國家級且這麼重要的研究機構出了一個這麼大的紕漏,到目前為止還好沒有變成社區感染,讓我們還能心存僥倖,但以這樣的狀況來看,是不是薪資出了什麼問題?還是制度面出現了什麼問題?對此,請洪主任說明一下。

主席:請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洪主任說明。

洪主任上程:謝謝委員的提問。首先,我要代表基因體研究中心全體同仁,對於這次P3實驗室離職研究助理意外感染新冠病毒,造成全國人民的恐慌,在此致上最深的歉意。

再來,委員剛剛提到了P3實驗室,其實裡面的工作分成兩種性質,一種是對病毒的複製或是要對動物供毒,這方面比較嚴謹,需要很有經驗的研究員、資深研究員和助理去做;另外一種則是所謂一般routine的工作,也就是幫老鼠換墊料或是食物等等,這一位被感染的助理實際上負責的是後者,他只是做一般routine的工作,所以他的SOP是比較簡單的,但是SOP這方面當然還要問詹家琮老師會比較清楚。

賴委員惠員:我現在想要跟主任研究的是制度面還有薪資面的問題,首先,詹老師在對媒體回應時提到他有他的苦衷,因為就是沒有人,但以這麼高規格、這麼具重要責任的實驗室,給一個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薪水不到6萬元,這樣是不是有辦法延攬到適用的人選到這裡工作,這也是我要跟院長討論的。本席認為,無論這是不是職場霸凌,最重要的就是請院長趕快把染疫的原因調查出來,同時中研院的內部調查上,也要趕快把它釐清,但因為相關人員都已經離職或退休了,院長在相關的調查上會不會受阻?

廖院長俊智:除了隔離的人員在時間上比較不方便之外,還有就是P3實驗室現在有一些環境污染的狀況,所以一些證據的取得比我們預期的還要慢,除了這兩個原因之外,我們應該是不會受到任何的阻撓。

賴委員惠員:在此再度提醒院長,關於你們後臺的監控,即實驗室操作的過程中,還有在中控室當中,你應該要強化資深的人員還有管理的人員,在你們已經提出的初步調查中,你也承認是有這樣的疏失,對不對?

廖院長俊智:是。這方面要請詹家琮老師來回答,畢竟這方面P3實驗室內部應該會比較瞭解。

賴委員惠員:院長,詹老師12月1日已經退休了,所以應該回到院內的管理上,重新再來做相關的布建。

接著我要請問一下陳時中部長。

主席:賴委員可能時間控制一下。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部長,在這一次感染事件,我們暫時還沒有社區感染,可是國內疫情到何時才可以渡過這一次的危機呢?我們從臺北市政府的一個調查,他在10月15日就第1次被老鼠咬了;接著等於是11月22日至26日又第2次被咬了;在11月26日開始咳嗽;到12月9日才確診。中研院答應完成了報告以後要交給指揮中心,是不是可以請指揮中心收到了這個調查報告後,也給本委員會一個調查報告呢?

陳部長時中:我們有一個外部的調查,加上中研院內部調查,完成之後報到委員會這邊,沒有問題。

賴委員惠員:好,謝謝部長!是不是指揮中心進行全面性全國P3實驗室檢查的時候,同時也考慮對全國實驗室的人員進行全面性篩檢,或是讓這些人員全部施打第3劑呢?

陳部長時中:現在該方案報告裡面,這些實驗室人員大概百分之百施打第1劑、90%施打第2劑,根據時程應該施打第3劑,也請他們儘快來施打。

賴委員惠員:好,那我們就提早啟動施打第3劑。部長,我再跟你做一個探討,這是女研究員的一個說法,還是醫院的一個處理方式,他是講說,這個染疫的女研究員他是自費要去做PCR;結果醫院告訴他說,我們要下班了,然後請他回去,這個事合理嗎?我覺得我們是不是應該來探討公費跟自費PCR篩檢的制度呢?我們應該建立新的一個機制,當然我們也認為,民眾到醫院去採檢的時候,應該清楚地交代自身的狀況,甚至我都懷疑染疫的女研究員,是不是在家裡已經自行做檢測,才會這麼匆忙地跑到醫院去呢?請問部長,針對這個問題跟本席回應一下。

陳部長時中:裡面相關的這些過程,其實現在說法上面還是有一點混亂,不過我們收到的訊息來講,他是說,他有做過快篩是陽性,如果是這樣的一個情況,我們現在的標準作業仍是請他通知衛生局,由衛生局立即安排做PCR的採檢;如果他是自己到醫院,也建議還是要把那個情況,就是他的職業別、高風險的接觸、加上篩檢陽性,這樣醫院一定會提高警覺立刻來做;如果什麼都沒有講的話,只是說我要做一個自費的篩檢,當然醫院就會說,這個時間已經過了,但臺北市還是有很多有24小時可以篩檢的單位。這個情況裡面我覺得,第一個,跟衛生局通報由衛生單位來安排;第二個,跟醫院清楚講明他的職業別、他的風險別、他快篩的一個結果,也一定不會這樣子漏掉。

賴委員惠員:好,部長,我想我們還是要加強宣傳啦!我們國家從2003年經歷了SARS實驗室感染的意外以後,其實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我們已經建立了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已經是非常好的管理制度了,我們希望就是有一個更積極的態度,把實驗室導入生物風險管理的系統,我們進行更萬全措施的預防。謝謝部長,也謝謝院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賴委員惠員: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育美發言。

張委員育美:(9時54分)部長,上週中研院P3實驗室的感染事件,剛剛也聽你們的解釋了,受到各界的矚目,你看每個委員都在問,雖然在第一時間就匡列接觸者,然後予以採檢及隔離,目前接觸者的檢驗結果都是陰性的啦!令人擔憂的就是實驗室安全系統性的問題。中研院院長,實驗室安全的系統問題,畢竟我們在18年前有SARS事件流行的時候,國內實驗室也曾經發生過染疫的事情;在面對COVID-19這樣新興的病毒,為了瞭解病毒的特性,相關醫療科技技術、藥物的研發都正在持續地研究,所以許多COVID-19實驗室的操作,如何避免再次發生就如這一次的事件;除了這一次的事件,你現在討論的是要如何阻絕實驗室感染的蔓延,對不對?可是我覺得避免重複地發生,這是非常重要的課題。

部長,對於COVID-19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規範,除了有病原體相關實驗研究的通案性指引之外,指揮中心在去年3月20日曾經修訂公布新型冠狀病毒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指引,但是我在CDC的網站上面發現,這個指引、指導從去年3月到現在就沒有修正過。請問部長,你是認為這份指引已經夠確保實驗室的安全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張委員早!當然一個指引的建立是要通過專家跟科學的證據,去年3月是因應COVID-19這樣的新型病毒來訂定。

張委員育美:一直變動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目前這個病毒並沒有在我們生物實驗室的指引規範上面需要有變動之處,當然我們也不排除要滾動式的檢討,目前沒有這樣的證據顯示必須來修訂,指引的訂定包含2個部分,一個是科學的證據;一個是執行面。這次看起來,基本上在執行面有些地方沒有辦法被落實,所以這次我們會跟中央研究院一起做,他們做內部、我們做外部的調查,檢視整體的指引到底夠不夠周全?另外,執行面是不是有什麼窒礙難行之處?一起檢討、一起做滾動式的修正。

張委員育美:你的意思是還滾動式的修正,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當然。

張委員育美:這個請你儘快完成啦!OK。根據中研院及指揮中心的說明來看,這位實驗員曾經在10月15日及11月19日兩度遭到實驗鼠的咬傷,第一次是遭到巴西病毒實驗鼠咬傷,剛剛我聽到賴委員有問,曾經進行快篩試驗是陰性的;第二次遭到Alpha英國變異株病毒實驗鼠咬傷,就沒有進行快篩。本次實驗員雖然遭到Alpha變異株實驗鼠咬傷,但他確診的是感染Delta的變異株,證明不是直接因為動物咬傷而染疫,而是遭到同一個時間、同一個實驗室內操作其它病毒的感染。不過由於實驗室工作人員需要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衣、設備、拋棄式手套、實驗衣、防護設備等等,各項實驗也多半是在生物安全櫃裡面進行的是嗎?都是在生物安全櫃內進行。所以我們在推測,可能是實驗員遭到實驗鼠咬傷的時候手套發生破損,進而在更衣過程中受到感染。我先請教部長,遭到實驗鼠咬傷是屬於哪一種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的危害等級呢?

陳部長時中:他跟我講是中級啦!不過在實驗室裡面,最主要這個等級的分布當然有其重要性。

張委員育美:是屬於中級?

陳部長時中:對,但是基本上只要是生物危害,就必須做根本原因的調查,必須要做一個預防,個人本身對於疾病可能染疫的風險,也必須要進一步地處理,無關乎等級啦!等級是我們在判定的時候做為一些根據,所以這些相關的SOP都應該要進行。

第二個,我們之所以還是要請委員也好,社會大眾也好,可能在調查報告讓我們對得更清楚,因為在第一時間,大家說有老鼠咬傷,是不是老鼠咬傷所引起,或是老鼠咬傷之後由於環境還是其他的操作等,我們現在都有基本的個人之描述、進出實驗室的紀錄。

張委員育美:都有紀錄嗎?

陳部長時中:而怎麼樣能夠讓它接得很精確,目前是我們在調查的一個重點。

張委員育美:現在我問一下院長,剛剛CDC說這是屬於中度的,對不對?我們來看表格,中度等級的話,疑似有工作人員感染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對嗎?更嚴重的就是高度等級,應於24小時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通報。可是依我看,院長,這次的事件你把它當做是低度的吧?就是向主管報告,並留下書面紀錄。看起來是如此,是嗎?你回答一下。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這個事情,就實驗室負責人的階段,他判斷為低度,所以沒有再繼續往上報。

張委員育美:沒有再往上報。

廖院長俊智:確實是有缺失。

張委員育美:院長,按照SOP來講,他覺得是低度的,所以他沒有往上報。

廖院長俊智:照我們的規定,低度的也要往上報,照我們院內自己的規定。

張委員育美:自己的規定、內部規定?

廖院長俊智:對。

張委員育美:針對此一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通報流程上,是不是要採更嚴謹、明確的要求?譬如就危害等級的判斷,低度等級是沒有往上報,一律向主管報告,並留存書面紀錄,對不對?

廖院長俊智:目前我們的規定就是一律都要,我們內部的規定是一律都要,我們院方的規定比疾管署還嚴格。

張委員育美:一律都要,是院內內部規定要。可是這個說明裡面是沒有,這是CDC的嘛!

廖院長俊智:CDC沒有規定,但是我們院內有規定,所(中心)實驗室的規定又比院方更嚴,一層比一層嚴。所以假如照那個做的話……

張委員育美:但還是沒有啊!

廖院長俊智:是。

張委員育美:所以我建議,這很重要,考慮採行更嚴謹、明確的要求,一律要求至少通報至地方衛生局。我知道地方衛生局就會留下紀錄、會追蹤,是不是?

廖院長俊智:是。

張委員育美:好,謝謝院長。

最後我要問部長,以醫院為例,指揮中心對於高風險單位的醫療照護人員,5至7天定期提供一次公費篩檢,這跟中研院院長有關。對照之下,這次進行COVID-19臨床檢驗的實驗室,工作人員暴露的風險並不亞於醫院耶!我是關心你們中研院的員工。

廖院長俊智:是。

張委員育美:不亞於醫院,況且於咬傷或接觸後的第一時間要快篩,11月你們就沒有快篩。

廖院長俊智:是。

張委員育美:11月沒有快篩。我同時問部長,所以如果第一時間有快篩、定時追蹤,必然能夠即時確保實驗員的安全。請問部長,你有沒有考慮過提供實驗室人員定期公費篩檢?

院長,我是為了你們中研院的同事們。

陳部長時中:目前我們並沒有這樣的計畫,不過委員也有主持醫院,亦瞭解在醫院裡面是有高度的不確定風險,因為病人是會移動的。而在實驗實驗室裡面,其環境及各方面的條件是被控制的,一個是在不被控制……

張委員育美:可是我剛剛講,他被老鼠咬傷,穿脫衣服……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我只能說,在實驗室的風險是被控制的,相關的風險,包括從生物箱到環境等等。而醫院裡面的人是會移動的,所以你用這樣的角度來比較其風險,其實也很難說……

張委員育美:醫院裡面的人是高風險的。

陳部長時中:現在我們的醫院,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定期快篩,但對於有風險、我們有要求的時候,我們也提供公費的採檢;我們沒有要求的,可能就由單位自行去做,因為一般人民也是這樣子。

張委員育美:中研院院長在這邊,我這是為了中研院的同事們,實驗室也有風險,是為他們請命。是不是同時為他們做定期的公費篩檢,這是我們……

廖院長俊智:我們會自己做。

張委員育美:你會自己做啊?

廖院長俊智:在疾管署同意之下,我們會用公費自己做。但一定是經衛生機關同意我們能夠自己做,我們就一定自己做。

張委員育美:對,這是為了實驗室同事的安全,他上班才會有保障,對不對?

廖院長俊智:是。

張委員育美:我們一起關心實驗室同事們的安全。

廖院長俊智:好,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吳委員玉琴發言。

吳委員玉琴:(10時5分)陳部長,今天我想就兒童早療的部分跟您做一些討論,早療的對象,早上部長也報告過了,其資格身分認定如下: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二、領有聯評報告/診斷證明為發展遲緩或疑似發展遲緩者;三、經發展評估檢核表認為疑似發展遲緩者,以上大概是0到6歲有早療需求的兒童。早上您也報告過,有滿多的服務會同時進來幫忙有早療需求的孩子,希望透過早期療育可以減輕其發展遲緩的情況。

從社家署的資料可以看到,剛剛您也報告過,58家早療機構,其中有42家身障機構、16家早療機構。而早療機構僅12家提供日間療育,其中5家為民營,幾乎都是公設民營或政府所經營,為什麼民營機構那麼少?今天我特別要跟部長討論的就是補助失衡的問題。

在補助當中,有一部分是來自縣市政府,有些縣市補助早療機構請領身心障礙日間照顧及住宿的費用,也就是過去俗稱的托育養護費,而有些縣市沒有。這部分對於民間經營機構來講,會造成財源上的不穩定。此外是中央的部分,因為身心障礙機構是依照身權法而成立,而早療機構是依照兒少法成立的,在部裡面,而且是屬於社家署的業務,對象是一樣的,可是你們的補助其實並不一樣。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對象也不太一樣……

吳委員玉琴:補助上有哪裡不一樣?教保人力方面,在身心障礙機構一般是1比3;早療機構是1比5,這要回到你們補助要點的補助人力部分,因為計算的比率就不一樣了。另外一個差異在於早療需要跨專業的服務,可是在早療機構,屬於兒少機構的部分只補助社工員、教保人員及助理教保員;但身障機構的部分則補助護理、治療師、心理師、社工、教保等。兩邊的補助不一樣,所以也造成單位的經營壓力,相同的服務對象、相同的早療日間照顧服務,只因為申請單位的人員穿了兩件不同的衣服,此外還都是衛福部所管的業務,可是補助卻不一致。對於這樣的現象,部長的看法如何?

陳部長時中:當然委員看到了一些問題,必然就有檢討的必要。不過我也跟委員報告,基本上這兩個機構所服務的對象,可能會相同,也可能會不相同,在身心障礙機構裡面是包含私人的,而早期療育……

吳委員玉琴:身心障礙的部分是附設早療機構,我講的這兩個都是早療機構。

陳部長時中:我講的是,那邊基本上有做失能的部分,失能的相關費用相對上比較高。而整體的機構,因為其附加的專業人員也比較多,他們有提供譬如我剛剛講的護理、治療師、心理師等等,所以相對地補助費用比較多。至於早療的療育機構,基本上並沒有配置護理、治療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所以單位的補助費用比較低,至於在早期療育機構裡面的被服務者,相關的治療費用在健保裡面也有一個相關的計畫來進行,所以看起來比較少,但是綜合結果加起來,恐怕都是根據他失能或根據他在療育上的需要各有專業服務的不同,所以設定各種不同的補助標準,對於委員希望能夠讓他們的衣服看起來比較像一點,也許我們的分類上面不盡然很清楚,也許有滾動檢討的必要。

吳委員玉琴:部長,我今天提出來當然是希望你能夠看到,我再強調一次,因為對象群是一樣的,但是分屬兩個不同的設立標準,所以補助也不一樣,我覺得如果服務對象是一樣的,應該要讓服務或補助能夠趨於一致。至於早療機構為什麼只有社工和教保員?其實他也可能需要相關專業人員的挹注,因為早療本來就需要跨專業的協助。

另外,機構本來想說如果早療機構那麼難生存,就轉到身障機構,可是轉型身障機構也被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四十五條框住了,因為第四十五條規定這些服務是要提供給18歲以上身心障礙者,所以也被卡住了,他們想轉型也轉不了,他們早療機構補助那麼少,所以想轉到身心障礙機構做身心障礙機構的早療服務,可是也卡住了。

所以我具體建議,0到6歲早療需求的兒童日照療育的服務是不是應該補助一致,這可能是衛福部社家署要趕快來檢視的部分。再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0到6歲兒童,不論在身障機構的早療或日照機構的療育服務,都應該可以請領托育養護費,如果是「疑似」的話,你可以用輕度來補助,這部分的認定因為他還沒有領到身心障礙手冊,所以有些縣市不給補助,這部分也可以一併檢討。第三,有沒有可能對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四十五條做一個檢視,因為這個部分是後來訂出來的子法,它限定要提供18歲以上,當然有它立法的理由,可是這樣的早療機構怎麼轉為身心障礙機構,這個部分也是可以一併來檢視,請部長在部內做一些檢視。

署長,我們有發現一個問題,你剛剛報告提到特教鑑定安置的部分,你們有心評人員來做特教的鑑定,我們發現有兩個問題,我們聯評人員不太清楚心評人員取得報告之後,對相關資訊重點和教育評鑑的內容,他可能不是很清楚,心評人員也比較缺乏到底做了這些相關報告書的診療結果和療育的建議,對於他在教育上的可能應用是怎樣,我想跟署長講的是,這些相關的表單有沒有可能衛政和教育單位坐下來做一些橫向的連結,增加彼此認識和了解的機會,讓這個評鑑,不管是前面的聯評或後面的心評人員的特殊鑑定,都能夠有比較多的溝通,大家拿到這個資料是可以知道彼此在幹嘛?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彭署長說明。

彭署長富源:是,沒有問題,就照委員這個方向,我們在兩週內來處理。

吳委員玉琴:謝謝,大家一起來幫忙改善這些問題。

主席:請蘇委員巧慧發言。

蘇委員巧慧:(10時14分)院長好。首先,雖然你的書面報告跟口頭報告已經說明得滿清楚,不過有一點想請教的是,你能不能在這裡跟本院說明一下隸屬於中研院基因體研究中心的P3研究室,如同您在書面報告中寫的,疫情期間肩負國家重要使命,承擔重大壓力,請問院長,這個P3實驗室在疫情期間的重要國家使命是什麼?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從去年9月開始,中研院2個P3研究室就放下手邊的工作,開始跟國內的廠商合作,進行疫苗開發所需要的實驗,包括細胞實驗跟動物實驗,在動物實驗方面是在基因體中心的P3實驗室,細胞實驗是在生醫所的P3實驗室裡面進行,當時院方組成了規劃協調委員會,由6名院士組成,統籌管理、規劃實驗的排程順序等等。

蘇委員巧慧:所以相當高規格,而且是在研究國家的疫苗?

廖院長俊智:是。

蘇委員巧慧:是對疫情中我們最需要的疫苗進行研究,除了P3實驗室,還有別的地方也可以擔負同樣的工作嗎?

廖院長俊智:據我了解,全國有4個P3實驗室,有3個在做COVID-19相關的實驗,一個是中研院,一個是國衛院,另外一個是國防的預醫所。

蘇委員巧慧:中研院的重要性是?

廖院長俊智:中研院在這方面是……

蘇委員巧慧:最好?有信心是最好?

廖院長俊智:我想我們擔負了很大的責任來替國家進行需要的相關研究……

蘇委員巧慧:這個研究可以中斷嗎?

廖院長俊智:一切都以生物安全為最主要考量,我們在研究當中不能以研究的壓力來做第一考量,應該要以生物安全作為最重要的考量。

蘇委員巧慧:院長很小心的又轉回來這裡說你認為生物安全還是最重要,我也非常同意,所以我在這裡首先肯定您、肯定中研院願意為這件事負責任的態度,這本報告裡面其實有把過程、目前調查的狀況及願意負的態度寫得非常清楚,我敬表肯定。但是我覺得可惜了,其實中研院沒有把基因體中心P3研究室對國家這兩年防疫政策的重要性及各位研究員的壓力多告訴社會一些,一共只有開頭的這兩句「在疫情期間肩負國家重要使命,承擔重大壓力」,我想沒有任何人願意染疫,也沒有人願意跟P3實驗室影響人體健康嚴重或可能致死這樣危險性的工作天天為伍而發生意外,沒有人願意發生意外,但是今天不幸發生了;我認為中研院其實可以趁這個機會,就像本席過去在教文委員會跟您就教的,我認為中研院是個入世的中研院,你們不是只有做研究而已,所謂的對社會負責、對社會表示歉意,這是安定民心的一種,但是更可以藉這個機會讓大家了解中研院的基因體中心、P3研究室對疫苗的發展其實是多麼重要的功臣,我很希望由中研院院長的口中來告訴各位。

其實我們12月3日也看到了同樣是基因體中心有這麼好的獨家消息,告訴我們可能會有廣效的疫苗效果,在世界上會有前進一大步的機會,這就是中研院各位研究員的努力啊!這是大家每天面對致死病毒的風險,在這樣的狀況下,但各位還是在第一線打仗的戰士,他是防疫國家隊的一員啊!我認為應該要給予更多的肯定。所以我在這裡要再次說,我認為不幸的意外發生了,該處置、該處理、該懲處,這些都應該要做,但是以院長的高度,其實可以趁這個時間,讓各界更了解中研院的研究室、基因體中心到底對社會做了多大的貢獻,這是我誠心的建議。

廖院長俊智:謝謝,委員剛剛已經把我們該講的話都講出來了。中研院的P3實驗室做很多非常重要的工作,過去所有的國產疫苗檢測都在中研院的P3實驗室,雖然是在另一個實驗室,不過大家是一起合作的……

蘇委員巧慧:院長,但是這部分可惜還沒看到,我希望院長在之後可以讓更多人看到它的重要性。

接著請教陳時中部長,在部長上台的時間,我繼續說。我為什麼認為應該在這個時間說它的重要性?看看部桃的事件跟機師的事件,在部桃事件發生時,沒有任何人願意看到這樣的狀況,有多少人送鮮花、水果、奶茶為醫護人員加油打氣;機師發生狀況的時候,雖然我們痛斥這位違反自主隔離的機師,但是我們仍然對這些不斷快篩、不斷進行隔離以維持國家物流和人流的機師深表敬意,我覺得研究員也應該得到這樣的狀況。

今天我不但是質詢部長,也是請教CDC的指揮官,誠如剛剛我問廖院長的部分,然我們的P3研究室、基因體中心對國家的防疫有重要性,回過頭看部桃其實有很清楚的SOP清零計畫在進行,所以它有節奏跟期程,接著醫院就重新打開了。然P3研究室對國家是重要的,請問我們有沒有相同的規劃、預設期程?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當然有。在整體的調查報告裡面,究責是一部份,但究責不是我們主要的任務,而是除錯、防錯。怎樣藉由這個經驗讓未來可能出錯的情況變少,不只有臺灣需要這樣做,全世界都在做,每個實驗室都要滾動式檢討,藉此除錯、防錯。雖然其中有些會百密一疏,但不能用這個當作藉口,要一層、一層做好,目前我們外部跟內部在討論開啟實驗室之前需要完成哪些工作,現在跟中研院都在積極進行中。第二,委員講得非常對,其實在科學防疫、生技防疫過程中,中央研究院、國衛院、臺大跟長庚有很多的研究人員投入其中,不是每一件都會成功,但是每一件都耗費大家很大的心血,希望對社會有所貢獻。

蘇委員巧慧:聽到這裡,我覺得如果研究室找不到研究員,這不是錢、薪水的問題而已,而是整個社會抱持著「有功無賞、破愛賠」,這樣的高風險工作就不會有人願意投入,如果每件事情發生之後都是這種狀況,尤其在座都是公務員,大家都明白這樣的心情,沒有人不想把事情做好。但是事情發生了,整個社會用獵巫的心情、甚至歪樓到職場霸凌等等,整個輿論導向到這邊,而不是剛剛部長說的除錯、防錯,我覺得非常可惜,不會有新進的年輕人願意抱著熱血投入這樣的職場環境,所以今天特別在這裡用這些時間為研究員說幾句話,如此而以。

最後我想具體要求,這時候不是對部長說的,而是指揮官,如果指揮官跟中研院有密切的聯繫,我希望重新開啟實驗室恢復防疫工作能有明確的期程,也讓全體的研究員安心,這是我所期待的。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不過還是要依步驟做,我們期待儘速重啟,但是一定要事先調查清楚,也把防錯機制做好,這樣大家才能安心地重啟這些工作。

蘇委員巧慧:這個我完全同意,不過我提醒部長一點,我不是科學家,所以我不清楚,不過這個研究有沒有中斷期限最大化的部分,可能也要考慮進去,因為如果有deadline或在什麼狀況下這個研究就廢止、不能用等等,因為我不是科學家、我不清楚,但也許這個期間應該要估算進去,快馬加鞭在期限前完成,這是我的想法。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等一下邱委員泰源發言結束後休息10分鐘。

請徐委員志榮發言。

徐委員志榮:(10時25分)署長早,好久不見,你會說客語嗎?我不記得了。

主席:請教育部國教署彭署長說明。

彭署長富源:早安。我會說兩種。

徐委員志榮:有關於特殊需求兒童,我的論點不是在後面部分,譬如衛福部食藥署有食安五環,第一個重要的就是源頭控管,但我現在不是講源頭控管,我主要是講從源頭發現,因為一般的家長不太瞭解特殊兒童的症狀,可能到學校以後老師才會發現,但老師一般是教數學、國語等,也不見得對這方面很瞭解,所以我建議在擔任老師之前,不管是考試還是修一、兩堂課,可以針對成為老師的人教育一下,讓他知道如何發現這些特殊障礙的兒童。

這其中包括智力障礙、自閉症、注意力不足、過動、肢體障礙、情緒障礙、視覺障礙等等,有一些身心障礙很容易發現、很早可以發現,我的意思就是因為家長也不是很專業,所以讓老師在成為老師之前上一、兩堂課,協助他去發現這樣傾向的學生,發現以後再去比較專業的學校輔導室,可以輔導的就歸輔導,不能的話,則建議他到醫院去看兒童心智科等等,我的意思是這樣子。請問署長認為呢?

彭署長富源:委員剛才提到的有兩種,一種是他已經入園,若老師經過訓練,他會有一些察覺,也會有這方面的知能;另外對於還沒有入園的,我們也有一些據點可以協助家長,所以兩個面向都有在處理,謝謝。

徐委員志榮:我就給署長這樣的建議,謝謝。

陳部長好、辛苦了。剛剛講到很多的學習障礙,但是我們都是統歸於身心障礙這個大類別底下,沒有細分到每種障礙類別的不同性跟特殊性要如何改善,我也不想在這邊多贅述這件事情,但是美國好像幾乎每州都有家庭與社區服務,我們可能也有做到某部分,至少我們可以參考所謂的HCBS,包括喘息服務等統統都有,如果有值得參考的部分,我們也可以借鑑一下。以上給部長一個建議。

至於講到P3研究室,我們比較不解的是現在證明不是被老鼠咬才傳染的,可能是在哪裡呢?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徐委員好。那是初步判定。

徐委員志榮:在手把跟桌面上都有這個病毒,現在我們比較不解的就是,這名女研究員12月3日就離職了,卻一直到12月11日才因為調查感染源在實驗室裡驗到病毒。她12月3日就已不再上班,經過七、八天,實驗室裡還有病毒,這是我們比較不解的地方。即使在一般餐廳,為了怕出事,每天都還要以酒精消毒等等,何況是這種在培養病毒,包括alpha、beta等感染病毒的地方,消毒豈不是應該更謹慎、更嚴密嗎?是不是應該有紫外線消毒等設施、應該做到什麼程度等等?怎麼會她都已離職8天,還會在實驗室裡發現病毒?

陳部長時中:初步來看,可能在環境上有所污染,也就是環境遭到污染後傳給她,但並不代表她離職之後,環境就不再有污染,所以我們必須檢討內部使用實驗室的整體流程與SOP,如果從中驗出病毒,那我們就知道病毒在哪裡。如果環境都沒有,可能就是這個人帶病毒所造成,但然現在還有,那就表示這種可能的疏漏是存在的,所以必須一步、一步檢視。

徐委員志榮:院長,你們的付出我們都知道,你們的辛苦我們也都知道,實在很不好在此怎樣責備,但剛才也聽到問題可能在於比較新的研究員、還有中控室,也可能是防護衣的脫與著沒有照SOP做。我想平常中控室應該都有看著,一般人穿衣服或脫衣服都有一定的習慣,應該不會某一天特別離譜、不照平常做,然那天她是這樣穿、這樣脫,應該之前也是這樣穿、這樣脫。如果在脫防護衣時沒有照SOP,中控室應該在之前都會發現,而且要糾正,所以該研究員應該不只是當天脫防護衣沒有按照SOP,我是用這個邏輯判斷。所以可能是中控室之前就一直沒有看該研究員有沒有按照著與脫之SOP,因為不會只有那一天沒有按照SOP。

陳部長時中:我也認同委員的看法,必然其來有自。如果是當天被咬到時有一些作法違背SOP,那可能情有可原,因為是特殊情況,但在其他情況下應該都屬於例行該做的事,所以這也列入我們的調查。我們之所要調錄影帶等等,就是要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

徐委員志榮:現在是好在感染沒有進入社區,也希望不要擴散到社區,所以院長對於內部控管可能要多加強。

關於家庭暴力通報,書面報告中提到每年都增加。其實我不認為每年增加不是好事,報告裡也提到,這顯示社會大眾對於家庭暴力的敏感度及求助意識之提升,所以數字增加很多我並不覺得是壞事,就像警察查毒品、查槍,沒有查到槍、查到毒品也不見得代表社會上都沒有毒品、沒有槍。

陳部長時中:當然。

徐委員志榮:所以,通報數愈多不見得是不好的事。但我要講的主要是數量會這樣急速增加,可能要另外跨部會研討,會有這麼多家庭暴力產生是不是因為經濟上、生活上的壓力。通報只是治標而已,並沒有治到本,大家可能也該研究是否因為財務上或經濟上造成的壓力導致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陳部長時中:是。當然我們現在對暴力零容忍,有社會相關人員通報與相關處置、處遇人員的認知,加上保護令等一系列整體作法,但正如剛才委員講的,還有後續案件發生時怎麼處理,發生後處理得愈好,發生數當然可能變少。至於社會的基礎結構怎麼變好,可能需要跨部會大家努力。

徐委員志榮:好,謝謝部長。

主席:請洪委員申翰發言。

洪委員申翰:(10時35分)今天委員會的報告題目中有一項與家暴有關,所以我其實想針對家暴問題向衛福部陳部長請教。部長,家庭暴力防治法從民國87年通過到現在大概23年,這段期間我們也經歷臺灣社會幾個滿重大的改變,包括2019年通過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伴侶已經可以合法登記結婚,成為有效配偶的關係。可是我們發現現行家暴法其實是有好些漏洞的,必須補起來。部長,你有沒有聽過家暴法其實有漏洞的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我們的保護司司長常常跟我講。

洪委員申翰:我們看到幾種狀況,其實案例上滿常發生的,之前有滿多受暴者求助NGO、也向我陳情。第一個案例,一對同性伴侶A與B有一個小孩,但A的姊姊看不慣他們的同性婚姻或同性戀,所以對B其實很有敵意,不斷打電話、不斷跟蹤、不斷騷擾,甚至要求B離開A,要A與B脫離關係,不然就會向全世界昭告B的同性戀身分,給B好看。這是真實案例喔!B其實只能向NGO求助,NGO也找了社工給他,可是社工跟他說,根據現行家暴法,B與A的旁系血親並不認定為姻親關係,不符合家暴法中家庭成員的定義,所以沒辦法聲請家暴令。部長,像這樣的狀況你有沒有聽過?

陳部長時中:我聽過,我對於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很認同。對於這些相關漏洞,我們現正準備修法。

洪委員申翰:衛福部其實提供了家暴受害者相關協助或補救,我在此列出來了,包含緊急生活扶助費用、心理諮商費用、律師費等等。但對象如果不是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就沒辦法聲請保護令,相關保護措施與補助其實也不確定到底能不能申請。這種法律上的漏洞其實是定義上的漏洞,因為制定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時,其實不是沿用民法的姻親定義;也正因為沒有沿用民法對姻親的定義,回歸家暴法,就發生不適用的狀況。我覺得這就變得很頭痛,只能用刑法提告,可是就算在異性戀婚姻裡也會遇到這個狀況。若用刑法提告,多半會考慮到對象是伴侶的親人,不想讓對方留下紀錄,所以一般人通常不會想用刑法提告,只是想保護自己,但漏洞就出現在這個地方。部長,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把這個漏洞補起來?

陳部長時中:現在這部法已在行政院。對於相關情況,我們已修法。

洪委員申翰:那你們有沒有向行政院表達這個考量?坦白說,我認為這件事並不困難,它不是關乎爭取更多權利等等,只是要把有漏洞補起來,希望減少可能因為同志身分、同志婚姻與家暴之間錯縱複雜的關係所造成的傷害。所以,部長可不可以加速啊?可不可以加速與行政院討論與協調?

陳部長時中:會,我們會與行政院討論,我也會向政務委員報告這件事。

洪委員申翰:好。我也想提一點,就是至少有一些補助,包括剛才提到的相關補助,也就是生活扶助補助、心理諮商費用、律師費等補助,都是衛福部可以直接提供的資源,所以在現有作法上,有沒有可能是你們給的補助與資源就可以協助?這起案例屬於同性婚姻,不符合姻親身分或家暴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可是如果擴大解釋一下,就可以提供這些相關資源,部長,這是不是至少在修法前就可以做到的?

陳部長時中:提供這些服務的權限在地方政府。我們訂出相關法規,相關補助則在於地方,經費是直接從家暴防治中心來,所以經費都在地方。

洪委員申翰:那衛福部是否可以發出函釋,讓地方政府可以依照衛福部的函釋把我們剛才談到的這些狀況納入,給予他們社政資源裡的支持力量?有沒有可能?我覺得這可能是衛福部在修法前就可以做的事。

陳部長時中:可以,我們會遵照委員這樣的建議,包括修法前有哪些是用行政命令可以做,又對於家暴受害者有所幫助的事,我們會討論。

洪委員申翰:部長,我其實要先謝謝你今天給予幾個承諾,第一是對於你們在行政命令上與相關行政資源上可以給的、提前給的,就在現有狀況下優先、擴大解釋,地方社政系統就可以適切地把資源提供出去。第二是在修法部分,你說版本已經送到行政院,那就請部長更積極地與政委溝通,因為這些狀況可能每天都在發生,而且真的只需要小小的修正,並不是多大、多了不起的結構性更動,其實可以趕快通過,送到立法院之後,大家也會處理,好不好?麻煩部長。

陳部長時中:好,我們來做。

洪委員申翰: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泰源發言。

邱委員泰源:(10時42分)部長好。今天大家都還滿關心實驗室管理的問題,也問了很多,我就不重複,我想政府相關部門都做得相當好,而且也有很多經驗,SARS疫情中也曾發生過1次,但後來也能馬上處理。當然,該做的防疫還在做,目前實驗室事件看起來與社區沒有關聯?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目前尚無進入社區的跡象。

邱委員泰源:另外,其他該做的事情還包括疫苗注射提升率等各方面,加上天氣又變冷了,不曉得部長在這部分要怎麼做?當然大家都很感謝你對防疫的投入與奉獻,尤其醫療院所絕對全力配合各種防疫措施,不曉得部長會不會對醫療院所鼓勵一下或講幾句話,告訴他們接下來要怎麼共同防疫呢?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政府知道醫療界從醫院到診所、從公立到私立,大家在這一年多的防疫期間真的非常辛苦,辛苦之處在於有時社會不了解醫療院所面對未知風險所投諸的努力,所以我要對所有醫療人員表達政府對他們的謝意,包括醫師、護理師、檢驗師等,對象很多,對於18類醫事人員,我們都非常感謝。我也希望社會能多了解,醫護人員所碰到的是未知的風險,壓力也來自於這樣的未知風險,大家在這樣未知風險的壓力之下,仍站在第一線崗位上,從不退卻,承擔所有的事,也幫大家解決很多問題。

第二,疫苗施打到昨天,第一劑施打率應該達到78.86%,第二劑也達到64.09%,第三劑0.13%,這些都是百分位統計。在這樣的情況下,接下來的疫苗施打率必然還要提高,可是因為社會上稍微產生了疫苗施打的游移,相對進程就比較慢。所以未來還是要拜託很多醫療院所、尤其是基層醫療機構,運用基層醫療機構長期在醫療上與病人所建立的良好醫病關係與信任感,增強大家施打的意願,把疫苗施打這最後一哩路填補起來。拜託所有醫療機構,尤其是基層醫療機構,為了疫苗施打大家一起來做更多事情,讓施打率變得更高。

邱委員泰源:真的非常感謝部長給所有醫療院所的勉勵。我想防疫需要政府很好的領導、正確的領導與全民的配合,所以謝謝部長打氣,我想他們會更有戰力參與後續的抗疫工作,守護全民的健康。非常感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邱委員泰源:關於今天的主題,我想請教最有經驗的國健署吳署長,醫事司也可以上來。還有長照司,與健保署大概也有關係,所以請游慧真副組長上臺。你們如果能回答,就看看怎麼回答。我想強化兒童健康安全是國際趨勢,很多專家都在做。部長也很關心,前天還到兒童健康聯盟給予鼓勵與指導,他們也做了非常好的討論。其實該聯盟定期會邀請相關專家,衛福部也都有參與、指導。高雄縣王宏育理事長每逢過年過節都會收到心路基金會的禮物,因為他們在高雄對這部分非常投入,每次都給心路很大的支持,我也覺得這是醫界表示關懷應該做的事。我們知道國衛院也做得很好,他們有一項論壇,在2016年對國內早期療育療程提出很好的檢討,所以我也要感謝主席安排這麼好的題目,讓我們重新檢視整個過程怎麼做好,這些都非常重要。

但我要強調的是全程照顧,不只是後面長期與居家照顧,而是包括前期有沒有辦法早期發現。我們每次在論壇上都提到臺灣早期發現的比例比較少,在外國可能有6%至8%。我們有幾個訴求,也就是我與兒科醫學會、復健醫學會等幾個相關單位有幾個訴求,第一就是怎麼早期發現?怎麼給社區第一線醫療團隊好的篩檢工具,讓他們很順暢地做,而且會很願意做?目前做一次篩檢要40分鐘至60分鐘,卻只給240元,可能養不活一個工作同仁,不知道國民健康署能不能爭取更多經費幫忙?

就我站在醫師公會看全國醫界的感覺,有兩個科真的很危險,一是小兒神經科,要走這一科的人後繼無力,可是早療一開始又很需要神經醫學比較強的醫師做整體評估。另外一科也找不到人,就是復健科的兒童早療這部分。幾十年來,我從很多朋友知道,怎麼找就是那幾人,年輕人都沒有,後繼無力,這部分是我們比較擔心的。只要是沒有人願意走的科,我們都擔心該怎麼辦、這項業務要怎麼做得完整呢?不好意思,今天可能也沒時間談。謝謝主席給我多一點時間講,但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所以必須與國民健康署、健保署談談怎麼處理這一塊。最重要的是篩檢工具有沒有、以及在哪一個時段處理,門診時哪有辦法花60分鐘、40分鐘,卻可能只得到240元,而且還限制次數,這部分我希望能夠處理。

還有要善用基層醫師,老實講,現在的醫院較重視成本效益,如果沒有給予補助,這一科真的會做得無力,人才也無法一直延續。當然有些工作是否應針對社區醫師,讓他們發揮家庭醫師的功能,早日發現?我相信幫助絕對會非常大。因為中間連結點怎麼連結、綜合評估中心或通報中心,這些都要處理。國健署吳署長代表回答一下好了!請指導一下,畢竟你是專家。

主席:請國健署吳署長說明。

吳署長昭軍:謝謝邱委員,讓我在此分享。首先非常謝謝所有參與兒鑑的醫師,特別在兒童健檢中幫忙及早發現發展生長遲緩的兒童,並作後續轉介,我在此先對這些醫師提出更大的感謝。當然也謝謝醫院成立了52處聯評中心,加上44家聯評醫院,所以醫院也幫忙我們做了相當多事。

關於委員建議,我們未來會就這一塊重新思考與檢討。

邱委員泰源:好,我提出這幾點,如果部長同意,就請相關業務單位針對這幾個協會所反映的事做出回應,我們後續再與大家一起討論、求進步,拜託大家。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陳委員玉珍發言。

陳委員玉珍:(11時03分)今天談特殊需求兒童早療的相關政策,現在全國在這部分的資源與人力是不足的吧?我是說在全國這部分。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我想都持續在發展中,但金門還好。

陳委員玉珍:金門不好!

陳部長時中:金門還好。

陳委員玉珍:怎麼會是還好?是非常不足啊!請你看看我們做的統計,非常不好。很多家長向我反映金門沒有這樣的資源,也就是相關醫療資源相當少,所以很多家長都要帶著孩子搭飛機到臺灣本島治療,花了很多時間與精力。

再看到早療政策在金門的執行。0至6歲六千多人中,通報人數在金寧鄉最高達到3.9%,比其他鄉鎮還高。對於金門早療政策執行,金門大學做過研究,並歸咎出幾個可能原因,譬如家長沒辦法及早發現、及早治療,各單位銜接不順,離島地區人力與經費不足。金大也作了一項研究,建議開設父母教室,不論是否為新手父母都可以參與,學習簡單評估孩子發展,和如何促進兒童健康發展。衛福部對於這項政策支持吧?

陳部長時中:對,做好親職教育其實可以預防很多情況,不管是剛才提到的早療、家暴等照顧都有幫助,我們支持。

陳委員玉珍:然支持,就應該針對父母教室這部分研議可以實際支持的相關政策。

第二,我剛才提到真的有太多父母反映在地資源不足,所以要舟車勞頓,搭飛機到臺灣的醫療院所接受相關診治,我真的接到相當多陳情、反映。衛福部有一項政策,是要給予離島相關專業人員,例如語言治療師等職能治療師一些薪資上的差異補助,比如說在早療服務支援方面,時薪是多100元,但這100元夠嗎?這是兼職人員,也就是專職人員如果到金門兼職,時薪多100元,這可能嗎?我的意思是可能增加誘因嗎?

陳部長時中:總共是1,100元,也就是時薪是1,100元。

陳委員玉珍:對,1,000元變成1,100元,就是加100元嘛!這些專職人員在臺灣本島,為了時薪多100元飛到金門兼職,可能性高嗎?

陳部長時中:我想,錢的吸引力大概不大……

陳委員玉珍:對。

陳部長時中:可是金門的風土人情也是相當有吸引力的。

陳委員玉珍:謝謝,我知道我們有非常好的人情味,但遇到很實際的問題,包括到金門服務需要舉家遷金等各方面,也要有相當的吸引力,讓他們願意認識金門風土人情。

陳部長時中:應該宣傳金門的幸福感。

陳委員玉珍:幸福感?那麼部長退休後願意到金門做醫療服務嗎?金門有這麼好的風土人情。

陳部長時中: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退休,但我覺得金門真的……

陳委員玉珍:退休以後要到金門做醫療工作,你是牙醫專業嘛!

陳部長時中:金門真的有相當的吸引力啦!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會舉家遷金嗎?

陳部長時中:舉家恐怕有困難。大概我跟我太太的可能性比較高,小孩子則沒辦法。

陳委員玉珍:你願意到金門來,為我們當牙醫?當地牙醫資源也是缺乏的。的確是喔!所以我們非常歡迎。回到現實面來講,我們也想過有很多退休醫事人員,我們是有這些想法,就是請他們退休以後到我們那裡服務,但是目前這項政策怎麼做,或你們有沒有相關政策?不管是醫生或治療師,一定有退休的相關人士,你們有沒有這樣的鼓勵政策?我的意思是有沒有政策真的可以幫助離島地區這些醫事人員?例如對於退休人員是否可以給予什麼鼓勵?除了我們的風土人情相當好以外,應該也要在經濟上有誘因。

陳部長時中:偏遠地區都有留任辦法,我們會特別檢視。

陳委員玉珍:那是留任,但我是說退休人員,的確有可能嘛!我說的是退休人員去金門,不管是各科醫師或具相當專業之退休人員。

陳部長時中:醫事人員退休之後如果到偏遠地區服務,基本上薪水就未受我們對一般退休人員設定的三萬多元限制。

陳委員玉珍:我希望再研究一下相關政策,這樣會更有幫助,好嗎?

陳部長時中:好。

陳委員玉珍:早療資源在金門真的缺乏,請對我們多多關注。

陳部長時中:好。

陳委員玉珍:再來,我向您請教P3實驗室事件,大家都關心這起事件,因為好像成了防疫破口,為什麼嚴謹的實驗室裡會有染疫人員?除了實驗室的病毒與確診者的病毒定序相符,實驗室桌面、門把也採集到病毒,這是你們的調查結果。P3實驗室應該是很高等級的實驗室,為什麼在這種實驗室環境裡還會有病毒啊?

陳部長時中:第一,我要先澄清,在這樣的實驗室裡,染疫風險其實是高,所以需要嚴格管理;一般社區都不會有病毒,但這裡是有病毒在的,所以染疫風險高。

陳委員玉珍:但在嚴格管理下,怎麼還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陳部長時中:所以要訂定很多SOP與管理規則。

陳委員玉珍:所以是因為沒有把SOP做好,才發生這樣的情形嗎?

陳部長時中:有相關可能性,我們不排除,所以現在正在調查。

陳委員玉珍:中研院廖院長也這樣認為嗎?部長講有這樣的可能性,院長也這樣認為嗎?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對不起,部長剛才怎麼說?

陳委員玉珍:啊?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有這樣的可能性,相關……

廖院長俊智:什麼樣的可能性?

陳委員玉珍:你都沒有專心聽我們質詢部長,你不是也來開會的嗎?

陳部長時中:委員關心在執行SOP上是否有疏漏。

廖院長俊智:是。

陳委員玉珍:「是」指的確有疏漏是嗎?

廖院長俊智:對。

陳委員玉珍:所以根據你們的調查結果,在整個標準作業流程的過程中有疏漏,才會造成門把等環境也採集到相關病毒。那我想請教,部長常說高風險場所人員的疫苗施打率都要達到兩劑施打率100%,已對24類場所有這樣要求,那對於實驗室這麼高風險的地方,中研院沒有要求第二劑疫苗覆蓋率要達到100%嗎?

廖院長俊智:據我所知是達到100%,但我要查證一下。

陳委員玉珍:據你們所知是100%,但根據我們所調查結果,你們的第二劑疫苗覆蓋率不是這樣,這是你們報告裡寫的耶?

陳部長時中:這是針對所有P3實驗室的調查結果,第一劑是100%,第二劑超過90%。

陳委員玉珍:是90%嘛!可是剛才院長告訴我是100%嘛!院長,據你所知,兩劑覆蓋率是100%嗎?

廖院長俊智:當初我們在施打時也特別發文,請衛福部趕快幫忙,讓本院P3實驗室人員優先施打,衛福部也同意,所以第一劑都打了,至於第二劑施打的詳細情況,我還不清楚。

陳委員玉珍:但你剛才不是跟我說據你所知是100%,下一分鐘又不是?院長,第二劑呢?

陳部長時中:我向委員報告,資料一直滾動式檢討……

陳委員玉珍:反正就是沒有100%啦?

陳部長時中:有,如同我們剛才的報告,據我們調查到現在,P3實驗室在做COVID-19相關實驗這些實驗室人員第一劑與第二劑施打率都已達100%。

陳委員玉珍:到目前為止?發生事情以後變成100%嗎?還是之前就達成100%?但你們怎麼報告……

陳部長時中:P3實驗室有一些人員是沒有做COVID-19相關實驗的……

陳委員玉珍:沒有做COVID-19實驗的工作人員有沒有施打是一回事,問題是國內要求24類公共場所人員都要打完兩劑,也就是對民間要求打完兩劑才可以上工啊!

陳部長時中:我們沒有要求這樣才能上工,而是在一些高風險場所需要以採檢取代。

陳委員玉珍:你是說你沒要求很多場所人員要打完兩劑?可是我接到好多反映,例如教育場所人員未打完兩劑是不能上工的啊!你們沒有這樣要求嗎?

陳部長時中:我要求的是打滿兩劑。

陳委員玉珍:是,但沒有要求打完兩劑才可以上工?

陳部長時中:對。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當時沒有說清楚,導致下面執行過頭?

陳部長時中:各場域根據其特別需要,會有特別要求,而我們是通案要求。

陳委員玉珍:所以你們對於各場域這樣要求,但對於中研院P3實驗室並沒有這樣要求,所以他們比一般的……

陳部長時中:有,他們現在已達100%。

陳委員玉珍:他們是現在啦!

陳部長時中:現在已經有了。

陳委員玉珍:在此事件之前,根據中研院今天給我們的報告是沒有要求,只有達到90%。

我再請問部長,我們現在走到哪裡都要掃碼實施簡訊實聯制,這次發生實驗室事件,簡訊實聯制總可以發揮功能了吧?

陳部長時中:實名制在新北與臺北運用了……

陳委員玉珍:應該可以發揮功能了吧?畢竟到處都在掃碼啊!對吧!那你們有沒有根據這樣的資訊對與染疫人士時間、行程重疊,同時出現的相關人員發簡訊通知?

陳部長時中:沒有,我們採取足跡公布。

陳委員玉珍:那我們掃碼是什麼作用?

陳部長時中:實聯制是地方政府在做疫調時,如果認為個案相對有必要,就會進行。也就是分兩個層次處理,例如有些人接觸個案的時間很短,有些人接觸的時間特別長等等。

陳委員玉珍:你是基於什麼樣的考量不能通知?比方說個案剛走過去掃碼,剛好我也走過掃碼,你是基於什麼政策考慮覺得不應該通知差不多時間內在附近出現的人呢?至少要讓我們知道,才能有所防護啊!百姓掃碼的目的在此吧?你只願意告訴政府,用來做疫調,卻不願意告訴掃碼的人可能有風險,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疫調是由地方政府進行。

陳委員玉珍:那疫調本來要做……

陳部長時中:他們會與我們這邊的防疫人員、防疫醫師共同找出相關風險。

陳委員玉珍:我沒有質疑你的疫調,我對於疫調沒有疑問。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掃簡訊就是要知道假設前一秒鐘染疫人員剛經過,下一秒鐘是我,難道你不需要通知我嗎?不需要通知在那個時間點前後出現的人嗎?這個實聯制的目的在這裡吧?也要讓我們知道、讓百姓資訊透明啊!這點你們不做嗎?

陳部長時中:這次我們採公布足跡的方式,再用疫調實聯制……

陳委員玉珍:沒有一個人會記得自己在幾分幾秒經過哪裡啦!我的問題再問最後一次,你不告訴這些人嗎?

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

陳委員玉珍:為什麼?你的考量是什麼?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從中評量相關風險,就比較高風險者,直接以疫調方式進行相關程序。

陳委員玉珍:疫調是指調查嘛!這還是可以做、要做。但我是說要通知在該時間點出現在附近的個人。

陳部長時中:我知道,委員的意思是公布相關……

陳委員玉珍:不是公布,是通知。

陳部長時中:是以相關簡訊通知相關者。

陳委員玉珍:比如說前一秒鐘個案通過,剛好我也在下一秒鐘經過同一個地方,可能就站在他後面,難道你不用通知我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可以與地方政府研究一下。

陳委員玉珍:這是你的政策考量,還要跟地方政府研究?地方都是聽從指揮中心的。

陳部長時中:我們大部分都會與地方討論一些可行性問題。然委員有這樣的指教,我們會做相關討論。

陳委員玉珍:這是很基本的,好嗎?

陳部長時中:好。

陳委員玉珍:這應該不用想太久,就通知同一個時間點內在附近的人,而且是私下通知,也不是公告啊!

陳部長時中:對,沒有錯。

陳委員玉珍:好嗎?請研究一下。

陳部長時中:好。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1時16分)部長、院長,我們今天針對中研院P3實驗室疫情的意外感染檢視你們的SOP與處理這次調查結果的報告。根據你們在很快的時間之內提出的調查,大概談到幾點屬於人為操作不慎,臚列了大概12種人為操作不慎的樣態,請教中研院廖院長,這位新進研究員進入中研院之後,實際從事研究採檢角色以及工作大概多久?有3個月了嗎?她進入實驗室實際工作多久?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從5月開始,至於詳細日期,恐怕是詹老師會比較清楚。

賴委員香伶:那我請詹老師說明好不好?她是不是你們所謂的新手?還是訓練已經完備、可以操作的人員?

主席:請中研院(前)基因體研究中心P3實驗室詹研究技師說明。

詹研究技師家琮:她是5月中旬被請到實驗室工作的,她有3個月的試用期,在這3個月試用期,她的主要工作是在P2實驗室做,做她的qPCR病毒定量的工作,試用期滿之後,我們就讓她到實驗室裡面去。

賴委員香伶:所以她進到P3實驗室其實時間很短,大概1個多月左右?

詹研究技師家琮:有2個多月。

賴委員香伶:我想請教你們的SOP,包括你們訓練人員的部分,如果比較涉及專業上及經驗上還不具足,到P3實驗室之後,她的工作團隊裡面有沒有協同者或督導,或者她每次檢測工作完成之後的再訓練?在你們的專業裡面有沒有這樣的機制?

廖院長俊智:有。

詹研究技師家琮:應該要有再訓練,因為我們的規範裡面是有,她進來之後,每次進入實驗室都有另外一位比較資深的研究人員跟她一起進去。

賴委員香伶:這次你們的調查裡面指出,例如她穿脫防護的順序不太對,她做的一些操作沒有在安全盒裡面做,這個是已經確定的狀況?或者只是你們看監視器之後的影像?有跟當事人做過調查訪談嗎?她承認這個疏失嗎?

廖院長俊智:我們兩者都做了。

賴委員香伶:整體上我們還是想要檢視一下,如果這次中研院的生物安全委員會自己制定一個意外事件的通報流程,這是你們的流程,基本上在10月份她第一次被老鼠咬到這件事情,她說她有通報,但是大概只通報到詹老師,之後好像認為這是低風險性,就沒有往上通報,請問這有符合你們訂的安全室作業流程嗎?

廖院長俊智:沒有。

賴委員香伶:應該是詹老師要負責嘍?他認為是低風險性,就沒有再往上報。

廖院長俊智:還需要評估。

賴委員香伶:所以正常是不是應該再往上報?

廖院長俊智:是。

賴委員香伶:再往上報會涉及另外一個委員會,就是生物安全委員會,現在的召集人是誰?

主席:請中研院生物安全會徐執行長說明。

徐執行長松錕:報告委員,是我。

賴委員香伶:因為他第一次就沒有通報,就到詹老師那邊,第二次11月中又被咬,當事人好像是認為因為第一次這樣了,所以再報也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所以她連報都沒報,調查是這樣寫的,是這樣嗎?你們事後去跟當事人確認,是不是這樣的狀況?

徐執行長松錕:對,第二次她沒有往上報,也就沒有其他同仁知道。

賴委員香伶:所以第二次連她本人和詹老師大家都沒有完成這個SOP?對不對?

徐執行長松錕:對。

主席:抱歉,你是不是要先說明一下你是?

徐執行長松錕:我是中央研究院生物安全會執行長徐松錕。

賴委員香伶:你是不是並沒有在你們的相關處置人員的名單裡面?因為我這裡拿到的有關P3實驗室緊急應變小組編制裡面並沒有你,我看到有詹老師和一些職安衛人員、機電人員,但是並沒有你,所以我還是想請教,這個SOP如果這樣做的話,你是在哪一關才要負責?照程序來講。

徐執行長松錕:他們會通報到我這邊,我會提到生物安全會上面討論要如何處理。

賴委員香伶:程序上什麼時候會到我們指揮中心陳部長這裡?因為你們如果到第三關生物安全會認定確實有實驗室感染,要通報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就要往衛福部報?還是要往哪個地方報?再來就看不清楚了。

徐執行長松錕:當我們生安會有接到通報的時候,我們會直接跟疾管署反映,問看看疾管署如何處理。

賴委員香伶:請教署長,你們這次到現在為止收到通報單了嗎?你們有一張很清楚的通報單,到底填來了嗎?完成程序了沒有?

主席:請衛福部疾管署周署長說明。

周署長志浩:還沒有。

賴委員香伶:為什麼?已經10幾天了,從3日她離職。

周署長志浩:現在已經在確定調查中了,因為我們已經知道了。

賴委員香伶:所以通報單誰要寫?是剛剛那位長官要寫?還是中研院院長要寫?誰要通報給疾管署?

周署長志浩:它的生安會。

賴委員香伶:所以這張還沒有完成?

周署長志浩:我們還沒有收到,但是現在我們已經啟動調查了,已經在做了。

賴委員香伶:你是院外直接介入調查?

周署長志浩:對,直接介入調查。

賴委員香伶:所以你們跳過最後一個,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直接介入。

周署長志浩:直接介入調查了。

賴委員香伶:所以我想我們今天有限時間,SOP的部分,如果照剛剛這個程序來講,也可以外部直接介入調查,對不對?只是說現在我還是要重申,我不希望整個事件造成員工第一次照程序來,沒有得到必要的處置,第二次她連報都不報,這當然是內部教育訓練要重新改正,不能有這樣的心態,但是我們看看人家靠北生科,我也沒有說這是很正確的,畢竟有人幫她說,她報了,但是不要把事情鬧大,所以我希望我們不要讓外界以為這些研究人員他們沒有負責,她還是有報。第二件事情,12月7日院方有找當事人開了一個協調會,協調會的結果是說她也不再申訴,但是7日開完,10日就有人幫她申冤,我剛剛列在左邊這些像詹老師、研究員等等,大家都很希望不要發生緊急應變,可是剛剛聽起來,這整個程序當中,我不知道當事人離職原因是什麼,7日你們找她回去協調,確定應該就是她已經染疫了,幾號確定她染疫?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那時候還沒有染疫,那是她離職的時候,人事處覺得可能有一些相關人事管理的問題,所以主動請她回來開協調會。

賴委員香伶:染疫是幾號?

陳部長時中:9日。

賴委員香伶:是不是當時她身體的狀況,你們覺得她……

陳部長時中:在12月7日的時候……

賴委員香伶:和她一起開會的人有沒有採檢?

陳部長時中:都匡列了,除了在視訊的人之外。

賴委員香伶:我希望我們能夠回歸正辦,高風險工作者如果第一時間陳報,第二次他不敢陳報,絕對是內部管理上要檢討的地方,她自己是染疫者,她又是通報事件裡面必須做的人……

陳部長時中:所以才會展開內部和外部同時進行調查,而且呼籲社會在調查結果還沒出來之前,不要做過多的揣測,因為對當事人都會形成傷害。

賴委員香伶:沒錯,她自己已經染疫,她還需要承受人事上面的協調,如果又讓她噤聲默語,別人就幫她申冤,這是沒有必要的意外。回歸這次,整體上我還是希望,如果剛剛談到他們這些人在1到3類第3劑並不是涵蓋的對象,此時有沒有考慮?部長,要把這類人列在你們的1到3類的例外,增加第3劑的可能性?因為這是第二個解決的方式。

陳部長時中:現在並不是要不要讓他們打,現在是全部的人都可以打,只要滿5個月,如果打好第2劑只有1個月,那當然不建議。

賴委員香伶:1至3類目前只打了2萬8,000多人,這是追加劑的部分,在醫事、中央主管機關高風險人員打完的9,000多人裡面,應該不含我們講的P3實驗室的對象吧?

陳部長時中:現在就是以時間序而已,沒有類別的考量,只要滿5個月,現在是滿5個月就可以都打。

賴委員香伶:還是回歸實驗室裡面的SOP及相關的程序,做到不需要以追加疫苗施打的方式,是不是?這是你們的決策了嗎?定案了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是讓大家滿5個月都可以打,實驗室人員也好,醫事人員也好,或者高齡的,他只要滿5個月就可以打,之所以不要更短,其實是因為大家還覺得太短的話,疫苗效力的遞減還夠,還沒遞減到很低,所以沒有必要,而不是說不讓他打。現在5個月可能就有遞減,就趕快來打,我們會提給疫苗接種委員會去討論要不要再縮短,英國現在在縮,從6個月縮到3個月或4個月。

賴委員香伶:你昨天在記者會上好像有重申,好像還不到縮短5個月變3個月的……

陳部長時中:那要專家討論,因為專家給我們的決議是6個月,必要時可以5個月,所以我們1到3類是5個月,現在因應其他相關情況,所以我們讓所有人只要打滿2劑滿5個月都可以打第3劑。

賴委員香伶:我還是期待中研院,你們專業性夠,但是管理面上是不是人性化的部分要再多加強,新進人員能夠操作這個工作以及他承擔的風險,尤其他還需要更多的教育訓練,但是在這次的事件裡面引發出來的,不管社會對你們的要求以及檢討報告的確實,不要造成二次再讓員工們噤聲不語,好不好?這是我最後的期待。

主席:請莊委員競程發言。

莊委員競程:(11時28分)部長好!我想國內總共有18間P3實驗室,其中只有4間可以做動物實驗,就是ABSL/P3實驗室,剩下的只能做細胞實驗的BSL/P3實驗室,這4座ABSL/P3實驗室分別在農委會的家畜衛生所、國防醫學院的預防醫學研究所、國衛院及中研院的基因體中心。這4間P3實驗室除了農委會這一間外,其他3間都有投入武漢肺炎藥物和疫苗的相關研發工作,我相信在我們的防疫鏈上面是很關鍵的一員,大家也都很辛苦,但是因為我們面對的是比較強大的病毒,當然要更謹慎一點。

這次助理染疫的事件,指揮中心當然在第一時間知情之後就派張上淳教授進駐中研院了解實驗室的狀況,週六也對外說明,確認該實驗室在桌面及門把上都有驗出一些陽性的反應。請問部長,在問題發生之後,指揮中心有沒有對一樣有做武漢肺炎相關研究的其他3間P3實驗室,重新檢視它的SOP?其他的P3實驗室在管控上有沒有問題?其他只能做細胞的P3實驗室目前有沒有發現什麼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現在才剛開始,18間我們都會去檢查,希望在12月17日前能夠把18間檢查完畢。

莊委員競程:廖院長,昨天你在指揮中心的記者會上表示,當時中研院這個P3實驗室總共有3個人在場,16816案例是操作Alpha病毒株。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這是根據當事人和其他人員口述,但是跟我們錄影帶看起來好像有點出入。

莊委員競程:又不一樣嘛!那時候講其他兩人是操作武漢株、Delta株。

廖院長俊智:口述和錄影帶看起來不一樣,因為沒有看到實驗室的相關紀錄,所以現在有一些記不得。

莊委員競程:昨天記者會講的跟今天我們看到的報告是因為口述和錄影帶上面看到的不同?

廖院長俊智:是,沒錯,昨天我們……

莊委員競程:因為這兩個說法好像有點出入,到底哪個正確?

廖院長俊智:昨天花了一整天時間比對各方資料,發現當事人說的、別人說的都是靠記憶,我們看錄影帶好像跟大家講的不太一樣,每一個人記憶也不完全一樣,又找不到實驗室的紀錄,所以有這方面的困難,這方面我們認為仍待調查,雖然目前顯示是這個狀況,但是詳細情形仍待調查。

莊委員競程:當然,但是聽起來SOP就是出現狀況了。

廖院長俊智:沒錯。

莊委員競程:這次P3實驗室本來的風險層級就比較高,所以在操作比較高風險的RG3病原時,必須要著防護的裝備,而且要在生物安全櫃中執行,但是中研院的報告內容說24日這3名人員進入實驗室操作小鼠,從錄影帶顯示他們並沒有依規定在生物安全櫃中操作小鼠,所以是3個人都未依規定?還是只有這1個人未依規定?

廖院長俊智:3個人一起做實驗,這名個案是負責操作小鼠,另外2名把整個小鼠籠拿到操作臺上,沒有在生物安全櫃裡面進行,這是我們看到的影像。

莊委員競程:在其他同事都在的狀況下,這樣明顯違反SOP的事情都沒有人通報上來,中研院也要等到出事看錄影帶才知道,這樣會讓人家很擔心啊!

廖院長俊智:是的。

莊委員競程:因為P3實驗室跟外面一般實驗室不一樣,他們操作的又是現在大家都很擔心的武漢病毒,甚至是變異的病毒株,對國人來講是很令人擔心的狀況。中研院的報告提到卸除裝備的時候只有一個人程序正確,其他3個人都沒有穿鞋套,顯然中研院P3實驗室的問題不只是個案的問題,CDC的規範是實驗室主管或負責人要翔實完整的實地訓練,而且要確認他熟稔相關的操作技術跟SOP等等,為什麼中研院P3實驗室不但沒有照相關的規範,而且看起來好像經常性的有研究人員沒有按照SOP的規定,如果不是今天發生這件事情,依照中研院的內部稽核的程序,院長你覺得有辦法知道這些實驗操作的缺失嗎?

廖院長俊智:這是我們要加強查核的部分,詳細的錄影帶觀看結果,我們學術處處長可能會比較了解。

主席:請中研院學術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建璋:委員好,我是學術處處長陳建璋,就委員所說的,我們平常的查核大概都是請實驗室自我檢視,我們有根據CDC製作一系列的表格,我們要作自我檢視,然後再往上送到生安會來檢核。

莊委員競程:自我檢視本來就是在比較高風險的實驗室都必須要詳細而且很謹慎,一定要照SOP來做這一套實驗的流程,整個實驗室出了這麼大的問題,希望這次社區不會爆發感染,目前還是沒有看到一個實質的檢討,指揮中心說10天要交調查報告,我想這是中研院這邊要交給指揮中心的,但是外界對於相關的問題,不是那麼有耐心等到10天,如果可以儘快把報告做出來,未來要如何防範,這對社會大眾要有一個交代。

陳部長時中:是的,我們當然要儘快,調查報告如果夠完整,我們就會提早提出來跟社會報告。不過也跟委員報告,調查報告的正確性很重要,因為關係到未來的除錯和防錯,如果把重點弄錯了,沒有辦法做真正的改善,反而是我們的損失,怎樣在這次的疏失事件裡面帶來教訓,讓未來P3實驗室的管理更上軌道,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

莊委員競程:當然,我相信P3實驗室對於疫苗或防疫的研發都是很重要而且很辛苦的,但是這個辛苦更是要去遵守嚴謹的SOP,才不會在這裡面造成對社會上其他社區危害,我們必須更加努力把報告做出來,然後去防錯、除錯。

陳部長時中:對。

主席:處理臨時提案,請宣讀。

委員蔣萬安等提案:

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針對特殊兒(包括遲緩兒、身障兒等),所提供之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資源,分散於國民健康署、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和衛福部長期照護司,導致早療與長照資源難以整合。另查,因早期療育服務僅適用於未滿六歲之兒童,多數家庭需於特殊兒年滿六歲後,轉以長照復能服務協助特殊兒適應生活,惟因目前「長照復能服務」係以短期服務為主,導致特殊兒因核定次數限制以及服務時間過短,難以發揮復能成效。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兩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

1.邀集特殊兒家庭相關民間團體、家長代表、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深入了解特殊兒家庭之實際需求與現行早療及長照制度之缺失及改善方向;

2.整合特殊兒所需早期療育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加強各單位橫向聯繫並就前項會議之結論,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及措施:

3.因應特殊兒家庭對「長照復能服務」之需求,調整「長照復能服務」之核定次數、服務期限與展延規範,並積極規劃多元服務措施,提供特殊兒家庭實際協助。

提案人:蔣萬安

連署人:張育美  楊瓊瓔  陳玉珍  徐志榮  

主席:請問行政單位有無意見?

請衛福部長照司長說明。

祝司長健芳:針對委員這項臨時提案,我們認為前面提到特殊兒年滿6歲以後基本上就沒辦法使用其他相關醫療復健資源,其實與事實有一些出入。事實上,6歲以後在醫療復健方面都沒有問題,一樣可以使用相關資源,只是目前家長可能覺得在醫療復健或居家醫療服務這一塊需要排隊、資源比較不足,才轉而使用長照復能服務。所以我們對於整體提案方向提出建議,正在重新打字。

對於委員的三項要求,我們原則上是希望在整個方向上,從早療、醫療復健到長照專業復能三個面向的資源能夠統整、整合,依據各項服務的目的整合規劃、提供多元服務,滿足特殊兒家庭的實際需要。我們將相關文字重新整理、打完字之後再作宣讀,可以嗎?

主席:要不要先唸一下文字?

祝司長健芳:改的幅度滿大的。

主席:沒關係,唸一次好了。

祝司長健芳:好。「有鑑於衛生福利部針對特殊兒,所提供之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資源,分散於國民健康署、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和衛福部長期照顧司,導致早療、醫療復健與長照資源難以整合。另查,因早期療育服務僅適用於未滿六歲之兒童,多數家庭於特殊兒年滿六歲後,因醫療復健及居家醫療服務或長照服務不足,以致於家長認為難以發揮治療成效。因相關早療、醫療復健、居家醫療及長照服務整合仍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於兩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一、邀集特殊兒家庭相關民間團體、家長代表、專家學者召開會議,深入了解特殊兒家庭之實際需求與現行早療、醫療復健及長照制度之缺失及改善方向;二、整合特殊兒所需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加強各單位橫向聯繫並就前項會議之結論,研擬具體改善方案及措施;三、因應特殊兒家庭對早療、醫療復健、居家醫療及長照專業服務之需求,配合各項服務目的,整合相關資源,並積極規劃多元服務措施,以提供特殊兒家庭實質協助。」

主席:好,OK,同意。照修正文字通過。等一下打好字之後,也請將修正文字交給議事人員彙整。

請黃委員秀芳發言。

黃委員秀芳:(11時41分)部長,今天早上到現在為止,滿多委員關心P3實驗室研究助理感染的事,目前衛福部應該掌握了個案如何感染,我也相信你們應該都已在調查。我剛才也聽中研院廖院長提到,該名研究助理與該實驗室裡人員對於實驗時情況的口述與紀錄完全不一樣,這讓我們滿擔心的。中央研究院的實驗室竟然可以這樣,不按照SOP,口述又與紀錄不一樣,連是否有紀錄也不是那麼清楚。現在固然仍在調查中,但我們真的非常擔心。

另外,該研究助理染疫之後,應該已透過地方或中央的指揮中心通報,並進行地方環境清消,但我在前天媒體報導上看到,該研究助理沒有通知住處房東,反而是其親友通知房東。我不知道這個訊息到底正確還是不正確,如果正確,就代表整個指揮系統是有問題的,請衛福部陳部長先回答一下。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第一時間疫調當然由防疫醫師與地方衛生局一起進行,據新北市衛生局的回報,12月9日當晚就已通知個案的房東,而且進行居所消毒。

黃委員秀芳:所以地方政府與房東的認知完全不一樣。

陳部長時中:不能說認知不一樣,我想是報導等各方面訊息可能都有出入,但新北市衛生局已通知,而且進行消毒,這是事實。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當然希望每當有疫情或有感染源時,中央與地方真的要合作,但我擔心一旦有這個狀況,其中會不會有什麼漏掉的,或整個SOP沒有接上來,所以當然也希望指揮中心針對這部分了解清楚。

陳部長時中:我們清楚掌握這樣的情況。

黃委員秀芳:好。現在國內有很多疫苗,但我在前一陣子看到有些莫德納疫苗快過期,目前應該已經過期了……

陳部長時中:沒有,已經使用完畢。

黃委員秀芳:已經打完了。當時我聽說還有三萬多劑即將過期,而你是說現已使用完畢?

陳部長時中:對。

黃委員秀芳:但由於這些莫德納疫苗快要過期,有地方衛生局要求地方上的醫院趕快把這些疫苗消耗掉。有時醫院早上打開1瓶疫苗,也許只有1人前來施打,其他就成為殘劑了。中午再打開1瓶疫苗,也只有1個人施打,該瓶疫苗再放6個小時,又成為殘劑了;晚上再打開1瓶,也差不多是1至2人施打,這一瓶又成為殘劑。所以這些疫苗不是變成過期疫苗,而是被列為殘劑,部長知不知道這種事?

陳部長時中:我們已經公開對外表示,現在並未限制一定要預約或到場排隊的量足以打完1瓶才能開1瓶,只要需要打,就可以開。但也不是說早上開1瓶施打1人、下午開1瓶施打1人,沒有這樣的情形。

黃委員秀芳:但其他疫苗是否就形同浪費掉了?

陳部長時中:以現在來講,施打率比節約用疫苗來得更重要,所以要讓大家施打的可近性提高。至於有沒有浪費,我也可以向委員報告,要看施打劑次與施打人次是否相符。我舉個例子,發出去的AZ大概總共是1,390萬劑,施打的事實上是1,490萬劑,換句話說,我們節省了100萬劑,手頭上還剩下40萬劑,也就是多發揮了1成效力。莫德納大概多發揮4%效力,BNT大概增加3%使用劑次,所以沒有浪費的情況。

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目前調查出來是沒有浪費的狀況?

陳部長時中:以總數來看就知道,很清楚,沒有浪費的情況。就如我跟你講的,我們發了1,400萬劑,但現已注射了快要1,500萬人次,那就代表是大家省下來的;如果隨便丟棄,發出去1,400萬劑,實際上可能只注射1,300萬劑。

黃委員秀芳:你看的是整體的總數嘛!

陳部長時中:對,當然。管理就是要可近性夠,大家能夠及時施打,總數上沒有形成浪費,那就達到管理的效果。

黃委員秀芳:我是把整體實際狀況告知部長,也希望你實際上再了解一下整體實際狀況到底是怎樣。

陳部長時中:委員說的是正確的,所以我們公開宣布,只要有需要打就打,現在的政策是如此。

黃委員秀芳:我當然希望疫苗可以發揮最大的功能,而且不要浪費。

陳部長時中:當然。

黃委員秀芳:我也希望部長再次確認地方分配疫苗到底是怎麼做的。他們上報時,你可能覺得沒有浪費,但對於實際狀況,我也希望你再充分了解,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主席:請陳委員瑩發言。

陳委員瑩:(11時48分)您好,我今天就用一件個案為例子,讓徐法官快速了解今天本席所要闡明的問題點在哪裡。對於這個個案,我姑且用春嬌與志明作為代號。這是今年1月發生的事,志明與春嬌本來是夫妻,但離婚十幾年了。當初離婚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個問題就是志明有暴力傾向,也曾對春嬌施暴,只是事發當時沒有通報,後來他們也協議離婚了。春嬌當然不想再見到志明,志明根本不知道春嬌住在哪裡,春嬌也不想讓志明找到她。但志明在今年1月突然編造一個理由,對春嬌提出不當得利告訴。法院發現訴狀上沒有被告的住所資料,所以發出公文,要求志明補資料,結果志明就拿著法院公文,到戶政事務所把女方的戶籍資料全都調出來。後來才知道該不當得利告訴是虛構的,志明當然撤告,但女方的住所也被男方找到了。春嬌當然心生恐懼,又被迫搬家。我想請教司法院,這個過程中難道沒有問題嗎?

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徐法官說明。

徐法官淑芳:如果涉及家暴案件,對於被害人資料,我們會予以保密與隱匿。但不當得利案件因為是一般民事訴訟案件,有訴訟文書送達問題,所以涉及不當得利案件時,被害人資料隱匿的部分可能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聲請。

陳委員瑩:雖說在法規上,告訴人必須檢附資料,但這就是法律上的漏洞。這位女性陳情人就很無奈地說,難道她這輩子就逃不出對方的魔掌嗎?為什麼法院是洩漏她個資的幫凶呢?對於自己居住祕密被洩漏的無辜與無奈,她也敢怒不敢言,因為洩漏她個資的人是經過法院同意的。

就算真的有債務糾紛,被告家住幾號、幾樓,就一定要讓對方知道嗎?更何況在這件事情中,這樣的告訴是完全虛構的,請教徐法官,你不覺得其中問題很大嗎?沒有改進的空間嗎?

徐法官淑芳:關於具體個案,我們可能不方便作具體回應,但如果被害人或被告認為其個人資料有需要隱匿時,可以向法院書記官告知,我們就會儘量將其個人住所資料隱匿。

陳委員瑩:可是訴狀已經發出去了,怎麼會知道、想到這樣的狀況?請教徐法官,對於這樣的情形,你個人認為是否應該修法?

徐法官淑芳:修法部分,我們可能要等回去再研議。但如果是民事訴訟案件,一般當事人之間仍有需要知道送達地址,才能送達法院訴訟文書。

陳委員瑩:可是這名男子提告時,對方根本不曉得,也不知道會收到這樣的東西。後面還有更離譜的,我再講給你聽。

通常我們不會希望住所讓對方找到,因為這樣的恐懼與傷害雖然以家事案件最多,但每個人也都一樣,不希望自己的住所被洩漏,所以這樣的查詢工作本來就應該由機關處理,就算個資法有規定,也是規定因公務需求可以蒐集個資,而且負責蒐集個資的人應該是公務機關之人,不然提告人拿到個資以後,你們可以保證他不會用在其他用途嗎?

徐法官淑芳:在這個部分,我們就是確保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儘量保持當事人的個資隱私,如果當事人取得對造個資之後作不法使用,可能也會涉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陳委員瑩:這就是你們的思考邏輯!就像9月你們到我辦公室討論時,也說如果取得個資之人有不當使用個資之行為,自然有跟蹤法或其他法令約束,可是如果是這樣,根本不需要防範或保護的法律,個資法其實也不需要,只要留下刑法就好。這就是你們的思考邏輯。本席認為這樣的思考邏輯很不恰當,因為確實有這種思考邏輯下的犧牲者。而且你們提到,如果查詢訴訟當事人個資要由法院來做,會需要很多人力與經費,但本席要在此鄭重提醒,保護人民的安全與個資是無價的,所以要多少經費就請你們編列,送到立法院,我們一定會支持,該修法的,我也請你們回去研議,好不好?

徐法官淑芳:好。

陳委員瑩:是否可以在1個月內回報本席辦公室你們的研議結果?還是沒辦法做決定?

徐法官淑芳:那我們帶回去,由本院相關廳處處理。

陳委員瑩:我押的1個月時間太長嗎?

徐法官淑芳:對於1個月的時間,我們會再研究看看。

陳委員瑩:好。我最後提醒,你們還有疏漏,也一樣是這件案子。男方在臺北地方法院提告,女方住在新北市,後來你們在移轉管轄案件時,裁定書竟然一字不漏地把住所全部寫上,也完全沒有遮蔽,這又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要佐證移轉管轄的原因,你們可以留下縣市就好,其他資訊就遮蔽起來嘛!就這個部分,我也希望你們回去以後好好檢討,一併向本席辦公室說明。

主席(陳委員瑩代):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蔣委員萬安:(11時56分)部長,對於特殊需求兒童,我們剛剛通過臨時提案,其實已有很多家長向我反映、陳情。從衛福部相關職權來看,對於特殊需求兒童,包括遲緩兒童與身障兒童在內,相關身心障礙福利屬於社家署的業務範圍,但遲緩兒的早期療育資源卻分屬不同相關單位,譬如說有關國民健康署的諮詢服務、評估收案,也有屬於健保署的,譬如說醫療照護。另外,有很多家長跟我講,在孩子6歲以後,可能就不適用早療資源,而是需要長照的復能服務,又屬於長照司。簡單來講,對於家長來說,他們認為相關權責劃分並不清楚,常常造成他們求助無門,甚至以地方政府來講,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早療資源屬於健康促進科,長照復能資源又屬於長期照護科。不知道衛福部陳部長或相關單位主管要不要說明家長們尋求相關協助常常被互踢皮球、求助無門這樣的狀況?部長要不要作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蔣委員好。確實,在今天大家討論時,或我們在處理相關問題時,也因為法律制定先後與資源配置先後,造成權責有點混亂,在我們看來很清楚,但站在家長的角度,會覺得使用服務時就是有這樣的不方便。怎樣做相關整合,成為單一窗口,這也許是我們要研究的地方。

蔣委員萬安:我舉個實際的例子。有家長跟我說,其實他們的孩子在6歲以前是需要早療資源的,也的確有。但6歲以後可能因為生理上的困難或是家長不清楚,有照護需求的反而去尋求長期照護中的居家復能服務。而居家復能屬於比較短期的服務項目,以3個月為1期,可以申請延長,但只能延長1次,所以對他們來講,3個月過後再延長3個月,也就沒有了,他們就要到處奔波,尋求其他資源。

所以對他們來講,他們其實知道政府單位有相關資源,也編列了相關預算,但他們不知道要到哪裡尋求,所以他們才會找上我,向我反映、向我陳情,我也才會提出今日的臨時提案,希望衛福部召集家長團體代表、民間團體等,大家討論怎麼整合相關資源,真的讓這些特殊需求兒童的家長可以很容易地尋求相關協助。因為6歲以後居家復能,好不容易生活狀況有一些改善,結果因為短期的原因就被終止,然後就算申請延長,也可能面臨職能治療師的更換、拖延時間過長等等,這是很實際的例子,所以今天才會安排這樣的專案報告,而且提了這個臨時提案。所以部長,雖然我是說兩個月內召開,但如果可以儘早召開,相關資源能夠整合,我想對於這些家長來講是一個比較有幫助的結果,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可以,委員提的確實有其需要,我跟委員也跟大家報告,從我們的角度看起來好像提供的很完整,可是從服務使用者上面來看,他覺得不方便,那怎麼樣做橫向的整合,讓被服務的人能夠感受到我們提供的服務,而且能夠方便來使用,我想這是我們要努力的。

蔣委員萬安:好,謝謝部長。再來請一下中研院的廖院長。部長、院長,我想今天大家都非常關心中研院研究室發生助理研究員可能確診的事情,大家的討論也很多,但其實我只想瞭解國人最想知道的,也就是能不能儘快釐清相關的原因,才能夠進一步後續的改善,因為今天我看包括你們的書面報告,包括部長、院長前面的答詢,其實好像還在進行當中,還沒有一個很確認到底我們的感染源是從哪裡出來,因為一開始媒體報導研究員可能遭老鼠咬過兩次,但後來的基因定序就排除社區感染,可能是在實驗室裡面,但是不是因為老鼠咬,目前還不敢完全排除或完全確定,那現在又發生環境檢測,包括門把、包括桌面上,可能是因為病毒外洩,那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不是操作上的SOP沒有遵循等等,這個源頭到底發生的原因是什麼?因為現在還有12家的高防護實驗室正在進行,我們要找出原因,進行後續的改善,甚至有可能現在訂定的SOP都必須要做調整……

陳部長時中:不排除。

蔣委員萬安:不排除嘛!對不對?但現在結果還沒有出來,我知道指揮中心是給中研院10天的時間,部長講調查很重要,但正確性也很重要。這沒有錯,但同時間對於其他還在進行研究的實驗室,他們有沒有要注意什麼?

陳部長時中:其他的實驗室我們是要求在12月17日前要全部檢查完畢。

蔣委員萬安:除了檢查完畢,因為我們現在不知道原因是什麼,有可能其他實驗室正在進行的SOP某一環節是錯的,我們不知道啊!因為調查的結果還沒出來。

陳部長時中:其實SOP要錯不是那麼容易,因為是專家……

蔣委員萬安:但是不敢保證。

陳部長時中:對。

蔣委員萬安:我不是說錯,而是SOP可能某一個環節要加強或是修正。

陳部長時中:對其他實驗室是要求要遵守好這樣的一個相關SOP,至於中研院這裡面已經出問題的,我們再從這裡面去發掘,看是不容易執行或者是確實沒有遵守等等,我想都要去把它檢視清楚。

蔣委員萬安:另外我要強調一點,今天不管是中研院或實驗室或CDC,你們都訂有很多的SOP,非常詳盡,包括相關的通報,什麼時間點通報、怎麼做一個判斷要不要通報、該不該通報、向誰通報,但是剛剛前面幾位委員詢問了主管,好像都不是很清楚,也就是說回歸到我們訂SOP不是只是訂好看而已,而是要實際當個案發生的時候,可以第一時間很快清楚知道當下做一個判斷,到底是低風險、中風險還是高風險,我要什麼時間趕快通報,還是可以不用通報,向誰通報或該不該通報,感覺現在好像相關主管也不是那麼清楚。

我簡單的結論是,SOP除了訂出來,你要真正落實才是關鍵,否則現在我相信你們有很多的SOP,都非常的詳盡完整,但當事情發生的時候,好像大家不是很清楚。是不是可以SOP訂出來以後,事前你們要怎麼演練或是就個案來討論,讓每一個主管都很清楚,這才是關鍵,所以我希望你們要瞭解到這一點,當然現在國人很希望的就是趕快查明原因,才能進行後續的改善,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蔣委員萬安:謝謝部長、謝謝院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蔣委員萬安):請楊委員瓊瓔發言。(不在場)楊委員不在場。

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5分)院長好、部長好。針對SOP的部分,在操作分子生物的實驗或者是高危險性的病毒實驗及核酸定序的實驗,兩位一定知道,就是在實驗的技巧上一定要非常熟悉或者是熟練,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是的。

陳委員椒華:那請問院長,中研院這一次感染的助理,請問他有多少年的實驗室操作經驗,院長知道嗎?

主席:請中研院廖院長說明。

廖院長俊智:他在5月才開始在中研院任職。

陳委員椒華:在他先前的實驗室經驗裡面,他有操作分子生物的經驗嗎?有多少年的經驗?

主席:請中研院學術處陳處長說明。

陳處長建璋:他在加入基因體中心的P3實驗室之前,也在我們院裡面另外一個所擔任助理有3個月。

陳委員椒華:是什麼所?

陳處長建璋:分生所,所以他的確是有分子生物的操作經驗。

陳委員椒華:那請問這3個月就夠了嗎?就是說在操作分子生物的實驗室,3個月的時間就足夠了嗎?我要跟院長及部長討論的是,像我自己在分子生物實驗室有非常多年的經驗,我知道這個部分要非常小心,或者是說相關的技巧,我個人會認為3個月其實是不太夠的。那我也要跟院長及部長表示,包括其他的單位,如果未來我們要操作這種高風險性樣品的時候,是不是要有訂一個規範,至少要做一個訓練或者是做一個證照,不只是證照,就是要稍微考試一下,或者是實驗室技巧,不然這個其實是很容易出狀況的,兩位同意嗎?

陳部長時中:是。

陳處長建璋:報告委員,我這邊說明一下,按照我們P3實驗室自己規定的SOP,事實上這個助理會由比較資深的研究人員大概訓練一年,且都要有人陪同,但是他現在的時間是比較短的,算是還在新手訓練期,所以他進去P3實驗室操作的時候,都一定會有另外一個比較資深的人員協同。

陳委員椒華:我相信大家在談SOP的時候可能疏忽了這一點,就是操作這個實驗的工作人員是不是要通過什麼樣的訓練才能夠操作,我是希望部長跟院長,我們的相關實驗室一定要把這個規定訂出來,謝謝院長。我接著要請教其他議題,也希望部長跟院長是不是在一個月內或是兩個禮拜內,能夠給本席一個比較具體的,看是不是要經過什麼訓練的通過核可證明,好不好?部長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一般來講我們的調查報告在10天完成之後,整理出來我們就會跟社會公布,也會送到委員會。

陳委員椒華:對,那這個部分也請把它納進來。

陳部長時中:至於資格跟教育訓練,我們會列一個基本的處理方向。

陳委員椒華:因為3個月坦白講真的是太短。再來請教部長,2015年到2020年的本國籍家庭暴力,從13.5萬件增加到17.8萬件,成長32%,那外國籍的是增加5.1倍,可見家暴事件是更嚴重,請問衛福部是不是可以跟移民署來加強合作,減少相關事件的發生呢?

陳部長時中:有關跟移民署來合作相關的事情,不管是外配還是本國的任何一個家庭暴力,我們都是零容忍,這種親密關係,不管是本國人、外國人,只要在臺灣,我們都要盡力去保護他們。

陳委員椒華:好,謝謝。另外一個是針對M-Police,就是行動警察的建置案,但是因為這個部分可能會把被保護人的資訊也洩漏出去,譬如有加害人報案叫警方協助尋找被害人的情況,所以衛福部是不是可以跟內政部、司法院共同研議來進行串接法院保護令的相關資訊,或採用類似戶政機關的方式來加強被害人的保護,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可以,對於個人的資訊保護,我們所有單位在行政院的指導之下,都持續地在做,至於有些個案或是特別情況,也請委員告知我們,我們可以來彌補相關的疏漏。

陳委員椒華:但本席剛剛說的是制度面的問題,就是研議不要讓被害人的資訊被揭露出來,M-Police的報案系統是不是可以加強做這樣子可能疏漏的檢討?

陳部長時中:好。

陳委員椒華: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椒華委員。再次宣告,我們在高嘉瑜委員質詢完之後,我們再休息。

現在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2時12分)部長好,有一個案子還是想要請教您,其實在高嘉瑜委員被害之後,很多民眾都來問我,因為高委員跟施暴者並沒有同居,這樣可以算家暴嗎?其實我們都知道,現在親密關係也因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準用家暴法,對不對?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對。

葉委員毓蘭:張司長也在這邊,我們其實算是同事。但是如果只有準用,就會漏掉很多的條文,比如你只有第六十三條之一,但是第二十九條的進行逮捕、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對被害人、對社工師、心理醫師跟警察等工作者,沒有法源在第一時間就介入來阻斷他的危險源,對不對?我這樣的解釋應該還是正確的?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是。

葉委員毓蘭:所以請教部長,我們有沒有辦法就直接把現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直接正名為親密關係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不可能這樣做?

張司長秀鴛:目前這個議題沒有被討論,但是我們認定他也是屬於保護令的保護範疇,因此是不是能夠準用它的刑事程序,我覺得這個部分,我們雖然跟法務部的見解不同,我覺得會後我們可以再跟法務部及司法院釐清,到底在刑事程序部分有沒有部分是可以適用的。

葉委員毓蘭:對,因為部長是很忙,但是就家暴的這個部分,剛剛張司長提說保護令可以適用,但是我相信張司長跟我都瞭解,現在保護令的核發,遙遙無期的狀況很多,甚至核發的比例也很低,本來緊急保護令就是已經有暴力傾向的,結果搞不好要等10天、半個月之後才看得到,這還是幸運的人,所以我覺得這個保護是不足的,這也讓很多被害人怯於出來求助,所以我要請部長是不是也可以分一點注意力在這個部分,要求您的法規會也好,或者是保護司就這部分來做更周延的設計,可以嗎?

陳部長時中:這是應該的。

葉委員毓蘭:其實本院的很多委員,我們基本上是不分朝野,大家都很關心這個議題,上個星期也辦了一場公聽會,邀請來的專家也是一位在防治領域上的前輩,就是陳若璋心理師,他也特別去分析,他說如果林秉樞過去有24次的暴力史,那恐怕是病態人格,可是你看他現在透過媒體或是其他的管道去揭露的,好像把自己形塑成一個患有躁鬱症或是躁症的人格,我們用大白話來說,如果是病態人格,基本上他是很難改變的,醫療介入的效果也很有限,他們對社會會造成很大的困境,所以司法院可能也要就這方面,還要多請這方面的一些專家學者來教導他們,因為我們的法官經常是幫他們想盡各種的理由,把他叫做有教化之可能性,我覺得這部分也要麻煩衛福部能夠特別的……

至於整個中研院P3實驗室的防疫SOP部分,我們從現在的新聞上面來看,對於操作實驗的規定比較多,但是對人的風險管理比較少,其實衛福部你們所訂的安全指引,最後修訂是在去年的3月,但是現在有這麼多的變種病毒,不管是Alpha、Beta、Delta或是Omicron,這個病毒株不斷地突變,我們的指引會不會過時?本席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特別請衛福部要把這個納入你們未來修正考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好不好?

陳部長時中:好。

葉委員毓蘭:會後也麻煩你們再給我一個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葉毓蘭委員。請高委員嘉瑜發言。

高委員嘉瑜:(12時18分)部長好,因為這次我個人的事件,當然也引起大家對於家暴法的相關漏洞,或是相關程序上可以再補足地方的重視,我們也希望藉由這次大家一起來正視關於所謂的親密暴力行為,其實這個也是現在社會上可能在家庭關係之外,另外一個常常會引發社會關注,或者是在家暴法的漏洞之外,需要去補足的地方。所以我們也發現目前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它雖然有納入未同居伴侶,也就是所謂的親密關係或是恐怖情人,但問題在刑事程序的保障上是沒有準用的,那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會認為以目前的狀況來講,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但是在刑事程序之上,要如何能夠去補足,這部分衛福部是否有考慮能夠去準用,或是在修法上能夠去把它加強呢?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有,我們現在有準備要修法。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委員講的這個部分目前沒有,的確,我們會看需要另外再補充或再做一些討論,進一步跟法務部及司法院交換意見。

高委員嘉瑜:因為家暴法的名稱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以大家對它有很多的誤解,認為一定要是夫妻關係或同住一個家庭,才適用家暴法,但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同居情侶或未同居情侶,像剛剛所說的恐怖情人或親密關係的暴力,其實也應該要適用,所以有關這個法令名稱,本身就有很多誤解,也太過狹隘;另外,親密關係的暴力其實並不小於家庭暴力,如同剛剛說的,目前只有家庭暴力準用刑事程序,但以現狀來看,這個保障跟控制力明顯不足,也會讓這個親密關係的伴侶,可能因為很多原因不敢去求助相關法令或相關社工人員,所以希望衛福部能夠朝著把這個部分也準用刑事相關程序來修法,請問這部分大概多少時間內能有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張司長秀鴛:是,麻煩委員給我們一些時間,我們希望在三個月內找相關部會來做一些意見交換,因為我們還是要跟婦女團體及民間組織有一些共識。

高委員嘉瑜:好,婦女團體及一些相關組織出面呼籲或要求的聲音其實非常大,他們也認為家暴法實施到現在已將近22年,其中有很多漏洞是沒有辦法跟上現在社會的很多狀況,尤其很多人提到家暴者往往會把社工或家暴中心變成另外的家暴目標,以目前家暴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來看,雖然我們可以要求加害人遷出或遠離特定場所,但實際上通常是受害者離開原居地、受害者去尋求庇護,這跟法令執行上其實是有落差的,在這個部分,我們要如何保護這些所謂的受害者呢?

張司長秀鴛:這一段如果是有保護令,基本上我們就按照保護令來執行,如果被害人沒有保護令,但是有人身安全疑慮,我們會提供庇護的服務。

高委員嘉瑜:剛剛也特別提到,保護令有分通常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這有不同程度的差別,雖然保護令核發相對時間比較快速,但還是有一定的空窗期跟時間落差,在這段期間,對被害人也會造成相當程度保障不足的情況,在這部分,衛福部能夠有什麼比較積極的處理方式?

張司長秀鴛:是,在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上,除了我們提供庇護及剛才說的保護令外,其實警察在負責被害人人身安全上也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只要是高危機個案,我們在跟法務部及警政署的網絡合作上,都訂有一個安全計畫,這個部分是目前處理的方式。

高委員嘉瑜:可能一般民眾會認為一定要核發保護令,才有相關的保障,警察才會受理,或是才會有相關的保護機制,未來如何讓受害人在保護令核發之前的空窗期,也能夠得到不管是警方或相關社會資源的協助,讓他們得到相關的庇護跟保障,這部分應該要有個權宜性的暫時處理措施,希望衛福部在這一塊也能夠好好規劃,讓這些受害者知道如何去尋求協助,然後把這個空窗補起來,好不好?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高嘉瑜委員。

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3時38分)部長好。本席看了您今天送到立法院的早療相關長照政策等等專案報告,首先本席去年就開始持續關心一些早療議題,比如喘息方案跟長照方案等等,我們特別注意到報告有寫早療兒童可能會納入失能身心障礙者的分級,若是第二級到第八級則可以列入長照服務,但如果他可能沒有到身心障礙者的level,則可能被列入另外的早療服務基金,它可能是由社家署跟地方政府來籌備基金,經費來源由地方政府編列自籌款配合辦理,社家署也要編列預算經費撥補到地方政府。

但如果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他可能沒有那麼多的經費或者基於政策考量,可能會造成地方上有些早療家庭沒有足夠的早療服務經費預算。我不知道111年度的預算部分是不是有把早療的預算分類加進去?因為長照服務是用設立特種基金的方式,如果我們不用年度預算的方式去做,可能會造成早療的經費不是那麼的穩定,不知道目前這部分是怎麼規劃的?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高委員好。基本上都是用公務預算,這項業務主要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在社區療育部分,我們有編列預算做補助……

高委員虹安:如果地方政府在編列預算上沒有那麼配合,因為他要配合自籌款嘛!可是地方政府沒有籌措到足夠的自籌款,地方上是否就沒辦法得到這麼多服務呢?

陳部長時中:大部分的福利事項是地方政府主責,他應該要把預算編足,主計處也會在各種分配款上予以調控。

高委員虹安:我有收到一些地方上的陳情,他們提到早療服務不像之前的長照服務方式,因為有些早療家庭確實同時需要長照跟早療,但是他們發現在審核早療部分的時候,地方政府會說沒有足夠的自籌款,所以就造成申請服務的案件數比較少,我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跟我們的預算有相關?然部長今天是因為這個主題來立法院,我想這部分可能要回去討論是不是有更穩定的方式協助這些早療家庭,您也知道早療的黃金療育期在3歲以前,如果這些家庭願意花多一點時間讓小朋友做療育服務,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

下個部分,我們看到今天的報告有寫到職訓課程,主要是重症兒童的照顧服務員有接受特殊的訓練課程,但是非重症兒童的照服員好像沒有相關的課程規劃,請問非重症兒童或是早療兒童的照服員也有相關的課程規劃嗎?

陳部長時中:身心障礙照服員有一個最基本的教育訓練,好像是20個小時……

高委員虹安:但是非重症兒童的照服員部分呢?

陳部長時中:對,重症部分就會有特殊的照顧方式。

高委員虹安:因為我看到只有寫失能重症兒童,但就像我剛剛講的,有些早療沒有列入第二級到第八級,但他可能在3歲、6歲以前還是需要相關的服務,但是這些照服員好像沒有列入課程訓練?

陳部長時中:有,那是另外的部分,早療服務的教保員都有早期療育的教育訓練,那是基本的訓練。

高委員虹安:所以這部分還是會列到裡面?

陳部長時中:有,一定要有的。

高委員虹安:因為我看你們送來的專案報告好像少了這部分,可能到時候我們再跟你們詢問一下相關的需求。

陳部長時中:好。

高委員虹安:確實有些早療家庭很希望他們的照服員有經過這些相關的專業課程訓練。

陳部長時中:有。

高委員虹安:最後是關於偏遠地區,我看了療育服務的相關費用補助,確實有寫要鼓勵專業人員前往偏鄉服務,但是非偏遠地區跟偏遠地區的服務每人每小時只差100元,但其實偏遠地區的每小時成本絕對是超出100元以上,請問這部分有沒有更多的措施、資源或配套鼓勵專業人員前往偏鄉服務?

陳部長時中:本來的時薪是800元,我們升到1,000元跟1,100元……

高委員虹安:我說的是非偏鄉跟偏遠地區的差距。

陳部長時中:至於只差100元,其實我們有另外的計畫補助交通費。

高委員虹安:這是誘因的問題,就是你怎樣鼓勵前往偏鄉服務,每1小時差100元去對照他的成本,這個誘因是不足夠的。我不知道這部分還有沒有其他的誘因可以讓偏遠地區的特殊兒童享受到更多專業人員的服務?

陳部長時中:有,其他的計畫有編列交通費,也就是有額外的車馬費,這跟他的交通距離就有關了。

高委員虹安:車馬費跟時薪不太一樣,車馬費是他實際花的錢。

陳部長時中:對,但時薪從原來的800元到1,000元、1,100元,另外還有車馬費。

高委員虹安:如果我是一個專業的療育人員,我看到偏遠地區跟非偏遠地區每小時只差100元,其實誘因是不足的,我強調的是這點。而且車馬費是實報實銷,對他來講並不是所謂的誘因,不知道部長可不可以在這部分增加一些誘因讓偏遠地區的孩子有更多的專業服務?

陳部長時中:我們再討論看看,因為800元升到1,000元是8月才修訂的。

高委員虹安:最後我再問一個時事問題,我們看到您在12月8日有回應林秉樞先生在7月15日打莫德納疫苗的事情,當時你特別提到林秉樞先生是透過一般的預約平台,但我們發現預約平台在7月15日根本就沒有開放43歲的林秉樞先生的年齡層,所以您當時是不是口誤了?

陳部長時中:沒有,當時是在立法院被詢問他是不是國安人員,所以我們特地在會議之間……

高委員虹安:你下一句說他是透過一般平台做預約施打。

陳部長時中:我們在造冊裡面沒有看到他的名額,所以大概想說他是在平台裡面施打。

高委員虹安:是,部長應該很清楚當時平台開放的時程,7月15日是確實不可能讓他在平台預約施打,所以您是不是要更正一下您的說法?

陳部長時中:我再查看看,我們平台是7月8日開始……

高委員虹安:7月6日開始上線,但是7月15日之前只允許長者施打,就算他是第九類,當時也沒有排到43歲。

陳部長時中:我再查一下。

高委員虹安:我希望部長對平台在什麼時間點開放接種還是要講清楚,因為大家現在覺得這個人是特權施打,可是你卻說在平台上施打,但怎麼可能發生這件事情?我希望部長的標準要一致,因為先前我們詢問過第二類官員的施打名單或是施打人數等等,您都一直說這是個人隱私、不能透露,可是這次……

陳部長時中:我是說個人部分,但我早就跟大家說人數是1,700人左右……

高委員虹安:當時我們有問到個人的職稱以及為什麼可以列入第二類等等,當時您的意思是這些都是個人隱私、不能透露,可是對於林秉樞先生,您卻可以透露他在幾月幾號施打哪一類的疫苗,我希望標準還是要一致。

陳部長時中:在審預算的時候,委員有問並要求我們回答,所以我們查了就回答。

高委員虹安:我覺得標準要一致,如果個資很重要,就不能在誰詢問的時候講出來,之前立委一直詢問第二類的官員有誰,你都不講,現在這個案子你突然講出來,大家就會想說是不是你心裡有什麼想揭露的,你就有權利揭露……

陳部長時中:沒有。

高委員虹安:這樣會讓我們覺得很恐怖,名單裡面的人你想揭露就揭露、不想揭露就不揭露,這豈不是一個雙重標準的行為嗎?

陳部長時中:不會有這種情形。

高委員虹安:謝謝主席。

主席:請邱委員臣遠發言。

邱委員臣遠:(13時47分)部長午安。首先針對大家現在非常關心的數位性暴力部分,對受害者來說,性私密影像的下架時間是分秒必爭,在網路上多流傳一天就多一個傷害,但是依照目前的法規,未經同意散布性隱私影響的成年受害者未必符合性侵害、家庭暴力跟兒少性剝削等相關法令的保障,相關案件在警政端都無法被特殊處理,在社政端亦不符合服務資格,造成成年受害者被排除在相關體系之外,不只沒有求助管道,更缺乏相關的資源跟資訊。

另一方面我們從刑法的角度來看,刑法規定未經同意傳輸散播他人性私密影像,目前只有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散播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二無故散播偷窺攝錄內容罪可以處罰,同時數位性暴力的被害人並非全部都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被害人,因此在面對刑事偵查跟審判程序的時候只能用一般的偵查或審判程序,所以往往會造成二次傷害,因目前法制上有相對應的缺漏,應該制定專法或修正刑法、刑事訴訟法。針對法制面漏洞部分就教一下陳部長,現在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等犯罪行為,目前各部會如何分工?主管機關是衛福部還是內政部警政署?請部長就業務權責範圍說明。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邱委員好。我們現在的方向是希望修刑法,刑法修訂後再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此做相關的保護行為。

邱委員臣遠:依照我們所調的資料,109年6月22日衛福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推動小組第四屆第三次的會議紀錄提案討論第5案,當時因為韓國N號房等新型態數位暴力犯罪型態做過充分的討論並有具體的結論。現在一年過去了,除了您剛剛提的幾個法案修正,目前跨部會的聯繫進度如何?有沒有相關的定論或比較具體的修法時程?是這個會期還是下個會期提出?請部長回應一下。

陳部長時中:修法部分,行政院希望在3個月的時間……

邱委員臣遠:從現在開始算3個月?

陳部長時中:約略是現在這個時候。另外,我們有跟iWIN合作,但事實上沒有相關的法源,所以也需要修法。

邱委員臣遠:您談到iWIN,下架網站上的兒少性私密影像內容確實是NCC跟iWIN主責,但是下架成年人影像部分是由哪個機關主政?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如果符合家暴或是親密關係的性隱私,可以用家暴法第十四條第十三款聲請保護令,並命他做移除、下架,如果在網際網路po性私密影像還會有罰則,所以有一部分是可以處理的。

邱委員臣遠:其實還是有法制跟管理上的漏洞,尤其是即時性。法務部的林司長也在現場,我就教一個問題,根據12月2日羅秉成政委的說明,法務部已經將性私密影像罪跟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罪納入刑法修正草案送入行政院,請問法務部的版本除了處理刑責,有沒有修訂、具體納入下架跟保護被害人這兩個部分?看來法務部傾向不制定專法,而是透過修訂刑法,請問若後續不制定專法要怎樣處理下架跟被害人保護這兩個部分?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錦村:法務部送到行政院審查的主要是刑法修正草案,針對刑責有做一些處理,至於下架部分,因為我們初步看法認為下架比較像行政管制措施,可能不太適合訂在刑法。至於要訂在哪部法律以及跟其他部會繼續溝通,這部分由行政院政委統籌處理。

邱委員臣遠:這個修法是目前社會大眾非常關注的議題,請衛福部、法務部跟各部會應該要積極推動。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補充,如果法務部確定將性私密影像納入刑法,我們接下來就會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嫁接,嫁接後,下架及被害保護就會進到整個保護程序。

邱委員臣遠:如果你們有相關的修法進度,再提供一份書面資料給本席辦公室。最後關於這次的中研院實驗室一事,我直接就教一個問題,根據P1跟P4實驗室的操作內容,P3、P4實驗室可能接觸到新冠病毒,今天也有非常多委員提到有關高風險場所及人員的管制追蹤,請問衛福部現在造冊列管的狀況如何?有沒有定期做PCR的追蹤?如何確保人員安全跟及時發現確診個案?這部分的SOP如何加強控管?請部長回應一下。

陳部長時中:我們這邊就是訂定相關的SOP,也有檢查實驗室是否符合規格,之後就是被動式的接受通報。主動式是指我們有訂定規格、檢查它的設立,另外就是被動式的接受通報,進而管制。

邱委員臣遠:這次的事件應該是執行面的問題,包含人員也不是那麼的資深,請問這部分未來要怎麼預防?

陳部長時中:我們要先等整體調查報告出來。但現在看起來就是人員訓練部分,以及進出SOP的管制確實度,再來是通報發生的任何情況,在低、中、高風險不同程度的通報等級都要確實做好。

邱委員臣遠:這部分還是要落實執行,以確保實驗室的安全,感謝部長的回覆。謝謝主席。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曾委員銘宗:(13時55分)部長好。請問部長有沒有抽菸?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曾委員好。有。

曾委員銘宗:多久了?幾十年?

陳部長時中:50年吧!

曾委員銘宗:OK。紐西蘭在12月9日宣布推動2025新世代零香菸計畫,也就是在2025年立法禁止14歲以下的年輕人買香菸,並不是15歲就可以買香菸,2025年以後變成14歲以下的兒童統統不能買菸、抽菸,對於這樣的計畫,部長有沒有什麼評論?

陳部長時中:各國對於菸害防制都相當重視,對於個人的身體健康傷害、二手菸傷害以及健保支出都是一個壓力,臺灣現在是18歲以下不得購買香菸。

曾委員銘宗:對,18歲以下不得購買,但19歲就可以買了,而紐西蘭是14歲以下的人即使到15歲也不可以買。

陳部長時中:委員指的是14歲以下的人以後終生不能買菸?

曾委員銘宗:對。這樣的計畫,我們評估之後是否要跟進?

陳部長時中:這相當的嚴格,不過我們還是會在菸害防制委員會做相關的討論。

曾委員銘宗:好,你剛剛也提到,長期抽菸會引發哪些疾病?

陳部長時中:各類的疾病,大家想得到的慢性病都有相當的關聯性,但直接被想到的是肺癌。

曾委員銘宗:我剛剛問過財政部,我們一年收的菸稅跟菸捐大概有750億元,請問我們一年因為吸菸導致的健保支出有多少?有沒有評估過?很多國家都有評估,我們國家對這個沒評估嗎?

陳部長時中:我們也有評估。

曾委員銘宗:多少?

陳部長時中:我現在不記得完全的數目,我可以請健保署再算一下。

曾委員銘宗:現在誰知道?

陳部長時中:我想大概都一千多億元。

曾委員銘宗:所以根本划不來,對不對?政府收的菸稅、菸捐一年就750億元,因吸菸增加的健保支出超過1,000億元。有關紐西蘭推動的2025新世代零香菸計畫,短期內要做也不容易,但我建議部長審慎評估,若2025年做不到,能不能在2030年或2035年有一個漸進的計畫讓臺灣成為零香菸的社會?

陳部長時中:這個理想性很高,有害物質一直都有競合的關係,由專家做精密的討論會比較好,這恐怕不是我能直接答覆的。

曾委員銘宗:當然!

陳部長時中:有些毒品或其他的有害物質都有相關的競合,這部分變少、那部份就起來了,整體的風險跟傷害要一起評估。

曾委員銘宗:另外新冠肺炎的病毒不斷變異,請教部長認為幾年內才有可能恢復一般的正常生活?

陳部長時中:首先,大家現在愈來愈不敢評估這件事情;第二個,病毒在變異之中帶來很大的危機,但也有一些轉機的可能性;第三個,現在看起來Omicron病毒的重症跟死亡有一點降低,這是一個好的情況,不過還需要一點時間再觀察。

曾委員銘宗:三、五年內可不可能恢復正常的作息方式?

陳部長時中:我們希望不要那麼久。

曾委員銘宗:OK,短期內的邊境管制會不會愈來愈緊?

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這樣的打算,希望朝向相對鬆的方向走。

曾委員銘宗:所以目前的發展方向還是慢慢放鬆,對不對?

陳部長時中:對。

曾委員銘宗:是這個趨勢?

陳部長時中:對。

曾委員銘宗:OK,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14時)謝謝召委。陳部長,辛苦了!今天主要是跟您請教親密關係暴力的議題,也就是與我們今天主題有關的部分。去年衛福部就發布資料親密暴力案件的性別比例是2比8,其中2是男性,8是女性,因為女性占多數,所以我們認為這就是性別暴力,因為這跟性別之間仍然有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特別與親密關係中有關。我很高興看到衛福部針對親密關係報告,一直都有在持續調查,依據你們11月30日最新的報告,學術界很重要的學者潘淑滿教授領導的團隊所做的一千多份很有代表性的問卷,從他們面對面的訪談看到臺灣的女性,從18歲到74歲之間幾乎每5個人就有1個人曾經遭遇親密關係暴力,比例是19.62%,將近五分之一,這個部分真的讓人很難過,也代表這方面的努力工作不夠。

就圖表裡面的內容來講的話,紫色的部分是代表經常一起發生的,就是精神暴力、肢體暴力、性暴力,跟我們剛通過的跟騷法,亦即跟蹤及騷擾暴力是會伴隨著一起發生的,他不會只有一種,其中的性暴力犯罪裡面又包含我們現在關心的威脅散布未經同意的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所以這個部分,的確是我們的家暴,或是現在更精確的說法─親密關係暴力裡面的重要議題,根據衛福部的報告,就包含了這個部分。同時我也要跟部長講,主要由婦女救援基金會的民間團體的經驗指出未經同意的侵害性私密影像已經成為新型態的重要暴力,而且裡面有43%,接近一半是他的伴侶,或者是前伴侶,這種型態的暴力也在家暴法的範圍,也就是部長您下面單位主管的家暴法,其實可以處理一半這一類的親密關係暴力,這部分還涉及到會讓被害人長期處於恐懼跟傷痛,其可怕的程度比起肢體暴力,並沒有比較少。

當然我們今天的主題就是關心要儘早修法強化法治保護被害人,這是目前大家所關心的。我今天早上把你們昨天送來的報告看完,我看到在衛福部的報告裡面講到,你們認為現在的家暴法針對親密關係暴力,已經可以申請保護令,剛剛邱臣遠質詢的時候,你們的幕僚還說家暴法第十四條可以處理;但是實際上我的辦公室曾追問衛福部,目前針對這個法條,你們認為可以處理的部分,幾乎是零運用,就是沒有人運用過,而且已經是擴大解釋了,所以我覺得這樣解釋的意義很小,因為是零運用,這已經是延伸的解釋,所以關於家暴法,你們已經有提案到行政院打算修法。

可是我想提醒部長的是,因為行政院現在正在研擬這一整套的侵害相關修法,不管是要修家暴法,把一半的親密關係伴侶的暴力放到家暴法中,還是我們的刑法,或者是其他NCC或是剛剛講的性侵害防制法,我覺得這部分衛福部要積極主動,因為在家暴法的範圍內其實可以處理一半的人,那要怎麼放?這有法律技術、法律專業跟行政分工的問題,我這邊關心的是如何能照顧到所有的人,不要遺漏,尤其是剛剛所講下架的問題,還有它形同家暴的不管是肢體、精神、經濟的受傷者一樣,他需要相關的衛福資源,剛剛部長有說你們的版本已經送到行政院,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到立法院?部長這邊可否給一個比較明確的答案?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何時會送到立法院,其實我現在真的也不知道,因為我們現在開始討論,我們希望有3個月的時間作討論。

范委員雲:3個月是從12月到明年2月嗎?

陳部長時中:對,要到明年。

范委員雲:我希望部長可以協助,不管家暴法怎麼修,我有提出專法,可是我知道現在行政院的方向是刑法,可是就像你們提出的家暴法,你目前零運用的解釋方式是說,因為多數立委沒有追問你們,但我的辦公室追問了,其實是零運用,所以你這個解釋的部分……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補充,零運用應該是指第六十一條媒體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縣市政府沒有做行政罰鍰這個部分……

范委員雲:第十四條加害人要自行移除的話,也是零運用,因為iWIN基本上是保護未成年,是怕未成年看到成年人的性私密,他不是在保護成年人,這部分因為我們都有問過你們,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這個報告有點過度解釋,目前然是大家不知道也零運用,而你們有提出家暴法的修法,重點應該還是這一波的修法要如何完善?衛福部主管的家暴法要跟上,好不好?因為有一部分的工作是在衛福部這裡,我們想要關心的是至少明年3月8日婦女節之前,我們可以審到這個法,好不好?是否請部長可以承諾、協助。更積極的作法是跟行政院一起研商要怎麼修法,在技術上大家一起如何把它修到好。

陳部長時中:一方面我會跟政委報告,同時我們也積極參與。

范委員雲:好,謝謝部長,我們一起努力,感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4時6分)我還是接續剛才家暴的議題,如果修法要等到明年,我覺得有一點緩不濟急,但是我們質詢不外乎就是提醒、釐清、建議、要求,在此我做一個建議供部長跟司長參考,其實臺灣有一組號碼是大家耳熟能詳,而且它確實有某種程度的效用,就是「113」,這是大家都很有印象的,但是部長或司長要思考一個問題,當打113時,那個打電話的對象已經到什麼狀況了?有可能被打到已經不行了,已經快要死了,或是已經快要怎麼樣了,有很多不同的狀態,不過基本上的樣態應該是這樣,他逼不得已到最後可能都沒辦法呼吸才會打113。

我在今年的10月6日已經有提醒部長、司長,因為疫情期間家人聚集在家裡的時間拉長,那種氛圍以及種種狀況導致家暴的情況一直在提升,所以我希望在防疫過程部長就一直有超前部署這樣的智慧,所以這種事情還是要超前部署,譬如現在的銀行,已經可以透過他們專屬app直接了當跟客戶進行文字的敘述,並且很清楚,他可以具名也可以不具名。

我要表達就是說,當被害人打給113,當他在跟一個陌生人通話的情況之下,會講到什麼狀況,除非就是已經快被打死了,他才會打這通電話,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超前部署事先預防?讓他可以透過衛福部專屬的app平臺,具名和不具名都可以,因為剛開始他要反映的是他可能已經長期受到暴力、長期發生的一些狀況,都希望可以在第一時間跟113反映;但基本上要他馬上打電話給一個不熟悉的人講到自己的遭遇,我覺得在某種程度是有困難度的,所以113所接到的都是被打到不成人形才會打給113,所以這樣的功能性也不是很好。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澄清,我們在宣導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一定是打110,因為警察隨時就在社區裡,113基本上……

劉委員建國:如果要打到110的情況就更糟糕了啦!

張司長秀鴛:對,就是比較緊急危急的情況。

劉委員建國:對,113也不遑多讓。

張司長秀鴛:113我們比較強調的是諮詢。

劉委員建國:我要跟你強調會打給113諮詢的那些對象,你可以把他們的樣態全部調出來看,其實也都是非常嚴重的。

張司長秀鴛:是。

劉委員建國:我認為如果有長期受害,基本上雖然還沒有到臨界點,還沒有爆發到非常嚴重的情況之前,他要打電話,但又怕打電話之後被查詢,甚至他要傳什麼訊息給你們又怕會被抓到,面對這樣的情況,衛福部是不是能設置一個平臺?就像銀行一樣可以做到這樣的程度,我覺得某種程度可以慢慢引導他願意把他的遭遇講出來,然後我們也可以事先做預防,我覺得這是現在就可以馬上做,無須再等到修法,況且銀行都在做了,你們怎麼會沒辦法做?可以思考一下嗎?

張司長秀鴛:關於預防性的app,我們可以討論,看要怎麼操作,提供給被害人一個求救的訊息,還有後續要怎麼接?我覺得這個……

劉委員建國:我要表達的是,他直接打電話給你時,就表示已經到緊急狀態,當他處於緊急狀態時,面臨跟一個陌生人對話,基本上有時候是講不出所以然,或是不敢講,但有時候反而透過文字上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他未來可能會怎麼樣,就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預防。

張司長秀鴛:現行的服務方式,我們有提供網路和簡訊兩種方法,亦即不需要講話,然後是用鍵盤的。

劉委員建國:本席的請託人曾經用過類似你們臉書的訊息,但是坦白說,並不是很好用,而且有可能馬上被施暴者查詢到,所以並不是很理想。請部長就此思考一下,這是我的建議供你們思考。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

劉委員建國:主席站起來了,讓我很緊張。關於中研院,我有很多事情要講,我真的沒辦法接受一個新進人員竟然會發生這種事情,況且是一個國家級的實驗室,這實在交代不過去。當然部長已經有說要嚴懲,但我只是在思考怎麼會讓一個國家實驗室的新進人員發生這種事情?而且還被老鼠咬過兩次。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不然我覺得今天發生這樣的事情應該要很明確地跟國人交代,甚至部長還應該要求他們,同時國防部那邊也要要求,因為國防部那邊也有實驗室,以前SARS時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這實在不應該,實在是交代不過去。本席講到這邊就好了,謝謝。

陳部長時中:謝謝委員。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發言。

邱委員顯智:(14時13分)組長好。今天的議題是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檢討及精進作為,我覺得這個議題非常重要,甚至許多方面都關係到人命安危,我先請教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法院在核發保護令之後,會把保護令發送給警察機關,那問題來了,法院在裁定保護令之後第一線的員警可不可以用M-Police這個軟體查到保護令的相關資訊?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莊組長說明。

莊組長勝雄:目前的實務運作在M-Police裡面是沒有這個資料。

邱委員顯智:是,我為什麼說這個很重要,例如有某個家暴的行為人被法院裁定禁止接近被害人住所100公尺,若某一天不知道出於什麼動機,他就跑去被害人的住所附近,警察就算偶然發現這個人在外面徘徊行跡可疑,如果警察沒有保護令的相關資訊就不會知道這個人可能違反保護令,甚至進一步注意或阻止他的行為嘛!所以組長就這部分,我們幫你把資料整理出來,警政署M-Police可以查詢到的功能表,洋洋灑灑列出19項,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報案,報案時曾清楚說明涉及家庭暴力等,也是要靠分局或派出所,然後再由家庭暴力防治官連線到衛福部保護資訊系統進行查詢,這樣就太慢,根本來不及了,請問這部分是不是有辦法精進?

莊組長勝雄:跟委員報告,這個機制,我們已經實施很多年,目前並沒有實務運作上的困難,因為家暴保護令性質的相關資料,可能涉及一些隱私;還有我們司法院108年有一個函釋,所以它是有特殊的目的,保護令的相關內容資料,是讓我們員警了解是不是這個人?是不是擁有保護令的相關規範?

邱委員顯智:組長,這說不過去啦!因為這是讓你的員警在這個系統裡面查詢,如此有什麼隱私的考量?所謂的M-Police查詢功能連失聯移工的資訊、失車資料、脫離兒少的資料及失蹤人口的資料,洋洋灑灑都包含在裡面,而保護令的資訊,本來法院都已經給警察了,所以就這部分,是不是可以進行串接?就這麼簡單。

莊組長勝雄:跟委員報告,因為家暴保護令的部分是特殊的目的使用,而我們M-Police查詢的是比較普遍的資訊,比較常用在治安或是相關的一些查詢上面。

邱委員顯智:家暴也是一個我們希望能夠避免非常重要的狀況,今天連這個人在被害人附近徘徊,警察都沒辦法發現,這樣的話也講不過去嘛!

好,沒關係,你可以把這個問題帶回去研議。

莊組長勝雄:是。

邱委員顯智:因為說實在的,這是一個很簡單的資訊串接,就是希望警政署研議能串接註記保護令的資訊跟相關的系統,其實最重要的是現在跟騷法也通過了,跟騷法同樣在六個月後施行,所以就這部分,包括跟騷法的書面告誡跟保護令,也希望能讓基層員警可以即時查詢,期望在新法上路以前這部分的系統能先做好準備。

莊組長勝雄:依委員的意見,這個部分我們帶回去研議。

邱委員顯智:接下來,請問法務部跟司法院,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未同居伴侶預防性羈押部分出現一個漏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跟騷法第二十一條也有相應的規定,問題在於家庭成員間有保護令,然後也有家暴法採取預防性羈押所以沒有問題;有關陌生人的部分有跟騷法預防性羈押也沒有問題。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並沒有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的規定,導致未同居伴侶這個地方缺漏了一個預防性羈押,就這部分李副司長是否可以研議能不能有一個相應的修正?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李副司長說明。

李副司長濠松:跟委員報告,因為家暴法並不是法務部……

邱委員顯智:我懂,所以部長也可以稍微聽一下,我知道衛福部是主管機關,可是關於預防性羈押問題的修法,到最後一定又回到法務部跟司法院,所以我現在就是要請教大家的意見。

李副司長濠松:是,純粹就預防性羈押的部分跟委員報告,因為羈押畢竟是對自由權的一個干預,我認為這樣的干預法律應該要訂得比較明確,所以我們初步的看法是覺得現在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然沒有準用的規定,可能不太適合直接就用家暴法來羈押。

邱委員顯智:副司長,現在狀況是這樣,家庭成員之間有預防性羈押,在其他人部分跟騷法這裡也有預防性羈押,所以變成兩邊都是比較高強度的保障,而中間未同居伴侶的可能要比一般陌生人的跟騷狀況還要嚴重,但是在這個地方反而沒有預防性羈押,就這部分我是希望法務部可以注意到這個問題。至於司法院,是不是可以請徐法官就這個部分表達意見?

主席:請司法院少家廳徐法官說明。

徐法官淑芬:關於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是不是要準用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為這還是有被害人權益保護及被告人身自由程序保護的問題,這要均衡再仔細考量的。

邱委員顯智:是。為避免未同居伴侶的保障比其他人還低,尤其相對於跟騷法的狀況,我們建議司法院和法務部檢討修正這個部分的保障,例如讓未同居伴侶也可以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的規定;如此一來,立法價值會比較一致,比較不會輕重失衡。希望部長也可以注意這個部分,尤其是在跟騷法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之後。謝謝主席。

主席: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4時21分)部長,我相信你一定也知道臺灣的生育率很低,我們平均一年的出生數大約16萬人,但是我們平均一年的兒虐通報數卻高達1.2萬人,而且還有部分沒有被通報。我們看到今年發生的幾個案例。第一個是苗栗一位2歲童疑似被活埋之後才斷氣,這是在政府追查他姐姐未就學時,才被發現的,其實去年6月他就遭到父母虐死,一直到政府因追查他姐姐未就學而瞭解到他父母一直都領有他的育兒津貼,但是我們完全沒有看到人,才發現他早就已經被活埋了。第二個是今年9月南投一位4歲女童(彤彤)受到母親男友長期虐待之後遭餵毒死亡,經過瞭解,彤彤生前已經被衛生局催促注射疫苗7次,但是始終都沒有啟動關懷機制。

我們也看到之前衛福部就已經有一個六歲以下兒童關懷方案,其中包括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應該啟動通報,但是以剛才提到這二個個案的情況,都只有衛生局可能有進行催促接種疫苗,卻沒有完成通報,也沒有社會局介入關心。我們同時看到,社安網第一期計畫從2018年一直執行到2020年,其中包含強化剛剛提到的六歲以下兒童關懷方案,但是我們看到監察委員的報告表示,第一期的執行成效是光從2019年到2020年間就發生54起重大兒虐案,其中七成為6歲以下兒童。

我們想請教的是雖然我們本來就有這樣的計畫,卻沒有辦法落實,我們又希望社安網能夠補足,一樣沒有變得比較好,在這樣的情況下,社安網第二期計畫是不是應該要加強?是不是應該要檢討?從我們剛剛提到的案例,我們充分明顯看到這樣的六歲以下兒童關懷方案沒有辦法落實,目前也沒有辦法進行,我不知道原因在那裡,但是我們很希望衛福部應該檢討,並且加強。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王委員好!關於委員提醒的這個,沒有問題。這應該是要開案啦!因為六歲以下兒童主動關懷方案就是有這些情況時,我們應該去關懷。我們要來澈查有符合這些情況而沒有主動關懷的案例。

王委員婉諭:就目前你們的瞭解,剛剛那兩個案件為什麼有關懷,卻沒有開案,沒有到社安網相關領域處理,為什麼?你們已經知道了嗎?

主席:請衛福部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桃園那一案是因為後來他沒有住在桃園,社工一直追、一直追才追到原來他到了苗栗,所以社工的確有去關懷,才發現他的人不在了,才開始啟動行方不明這樣的機制……

王委員婉諭: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回來檢討我們不能只依賴社政努力?我們看到監察院的報告也表示,目前不管是社安網或是方案,都大量仰賴社政。但是剛剛提到這必須和警政、戶政及衛政結合,甚至和教育端結合,才能夠協助到這樣的個案……

張司長秀鴛:是。

王委員婉諭:關於這樣跨部會的合作,我們原本期待從社安網的計畫能夠執行,但是現在社安網第一期計畫已經執行結束,至於第二期計畫,目前我們看到仍然沒有能夠執行。

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基本上,之前六歲以下主動關懷方案是一個計畫,後來我們把它放在兒少法,至於剛才委員說到的相關網絡,基本上,他們都有要做的事情,社安網不管一期計畫或二期計畫,各部會相關網絡都要一起合作,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已經列為重點工作,我們會不斷不斷進行滾動。

王委員婉諭:是。你們能不能就剛剛提到的這二個個案先有一個初步的檢討報告,同時我們希望看到未來這怎麼樣精進?因為這個計畫並不是現在才有,這個計畫已經行之有年,社安網也有要加強這個部分,但是持續到現在,如同從監委報告看到的,執行效果並不彰,我們同時看到目前涵蓋率大概只有0.1%的6歲以下兒童,而且20歲以下小爸媽的「意願調查關懷表」填表率只有三成,顯見兒虐案件的銜接及協助機制並不夠,才會看到我們的兒虐案件持續發生,甚至造成令大家非常心痛,也不願見到的遺憾。

張司長秀鴛:好,可以,沒有問題。

王委員婉諭:關於剛才提到的這二個個案,你們什麼時候可以讓我們知道個案的檢討及未來這個六歲以下的關懷方案怎麼樣具體落實和改善?

陳部長時中: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個月跟您報告,我覺得對於相關的行方不明,如何加強聯繫,這是應該要做的,現在資源和方式是有,但是有時人就是不見了,怎麼樣能夠確實找到人是現在的一個重點,我們一個月跟委員提出報告。

王委員婉諭:是。因為我們覺得光從逾期未接種疫苗來做關懷就已經不太夠,更何況逾期未接種疫苗的情況只有在衛政端努力,社政端並沒有銜接上,這是非常不夠的,我們知道過去家長可能都會接到衛生局通知希望兒童來接種疫苗,卻沒有後續關懷,像剛剛提到的這二個個案可能都沒有開案,沒有做跨部會的銜接、跨縣市的銜接,導致這樣的遺憾,所以我們覺得這非常重要。

最後耽誤1分鐘,我們看到不只是兒虐案件,家暴違反保護令的部分也是一樣,現在違反保護令的罪是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罪判決的平均刑度都非常低,平均來說,對初犯被告的平均刑度大概只有1.46個月,這個部分可能要請司法院一起協助,對累犯被告的平均刑度只有2.32個月,我們看到這樣的刑度其實沒有辦法抑制加害人違反保護令。

在家暴案件如此嚴重和頻繁的情況下,我們看到給予的處置卻是這麼輕微,我們是不是應該具體檢討為什麼會導致這樣的情況發生?我們知道,像性侵,過去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我們就會做相關研討,所以我們也很希望衛福部和司法院一起協助,討論為什麼這些初犯或累犯被告的平均刑度是如此低,是不是有調整和研議的必要性,希望能夠一起努力。

陳部長時中:好。

王委員婉諭:謝謝。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4時27分)部長好!今天臺北市政府證實林秉樞在7月15日用護理師同居人的身分去打了疫苗,在7月15日當時我們的疫苗都不足夠的情況下,他居然可以神通廣大到用護理師同居人的身分去打疫苗。我只想請教,這算不算特權?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洪委員好!要再來查他的情況,很類似啦!

洪委員孟楷:部長,您之前講過,他是7月到10月之間施打疫苗,並且是在一般平臺預約施打。但是很明顯不是這樣,當時你是有所本去告訴媒體……

陳部長時中:那天協商時,委員詢問他是不是以國安人員的身分施打疫苗?我們回答,我們查過,他不是國安人員的造冊施打。委員再追問,我們回答,他可能是在一般平臺預約施打。

洪委員孟楷:所以那時你不知道他到底是怎麼施打的,你只是推估猜測他是在一般平臺預約施打。

陳部長時中:對,我只確定他不是在國安人員的名冊。

洪委員孟楷:好。現在證實他是在7月15日以護理師同居人的身分施打殘劑。我們在講這樣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或算不算特權疫苗?如果據報章雜誌媒體報導,他差不多40多歲,身強體壯,說實在話,他做的那些行為,我沒有辦法認同,衣冠禽獸似的,他看起來身強體壯,居然可以用特權施打到疫苗!

陳部長時中:我們沒有用「同居人」這樣的身分,我們是曾經有在第一個階段……

洪委員孟楷:他說是護理師的同住人。所以這樣是不是又是另外一個不同的身分?他可能是特權?

陳部長時中:我們沒有用同居人,是同住家人。

洪委員孟楷:部長,你講到重點,然沒有,那就代表可能是當初醫療院所開放的時候,他施打的資格也不符合,是不是應該要釐清及追究相關責任?

陳部長時中:我們會請地方衛生局去查。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謝謝。部長早上也提到,因為疫情的關係,當然現在我們嚴陣以待,可是您早上也講,接下來要進入所謂的防守戰,今天外交國防委員會就有質詢,說有專案特許空軍因為外籍工作人員要來教國軍如何使用設備,所以英國籍的人士來臺灣隔離3天就可以出來跟國防部的人員接觸。部長,這是怎樣的評估?

陳部長時中:基本上,不管是外交人員或是在經濟上有必要性的人員,還有人道的關係,我們都會讓他進來,各有不同的管制泡泡,要讓情況在有限度的接觸……

洪委員孟楷:病毒感染程度會因為國籍或專業而有不同嗎?

陳部長時中:不會,當然是不會,但距離跟防護是會有保護作用。

洪委員孟楷:是,我都不想講,因為這有點涉己,我們那時候去聯合國參加氣候變遷大會開會回來,我們是立法委員身分,也一樣在集中檢疫所隔離14天,還有因為衛福部有講,如果戴口罩的話,是可以來開會,只是要保持適當距離,本席也都遵守相關規定。但是現在傳出國防部居然說,因為這個人在其國內就隔離了,所以來臺灣只要3天就好,到底現在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是怎麼樣?會不會之後也有人說,那這樣我要回國之前,在那邊自己先自主隔離?

陳部長時中:沒有,當然是國防單位有互相管制的措施,專案來報准的。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都是之前有報過專案,然後經疫情指揮中心核定?

陳部長時中:我們現在的規定是要報專案的。

洪委員孟楷:是不是?

陳部長時中:要報專案。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個個案是有報過專案?

陳部長時中:但我沒有簽過這個文,因為這太多了,有另外一個簽。但基本上在規定上,現在對於這些特殊性的,尤其是要縮短檢疫規定的,都相對要求嚴格。

洪委員孟楷:因為現在是防守戰。部長,最後請教現在12月中到明年農曆過年,差不多還有兩個月時間,農曆過年完到元宵節,這段時間會是國人回來最大宗的一個時間點,對不對?因為要進入7+7或14+7的時間,還有可能會做任何回來集中檢疫的調整或放寬嗎?

陳部長時中:目前沒有這樣的打算。7天是現在防疫病毒可能被偵測到的時序,大概是一個最大容忍的情況。

洪委員孟楷:所以現在是最低限度了。

陳部長時中:對。

洪委員孟楷:可能會加嚴,但是不會再更放寬?

陳部長時中:對,目前沒有要放寬的準備。

洪委員孟楷:部長,今天討論家暴的部分,本席看到你們明年家暴預算編列了一億多元,但是在相關網站上,只有看到影片宣傳的更新,有些相關的更新都是停留在之前,在好幾年前,所以等一下本席會把相關資料給這一位是?

主席:請衛生署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司長。

洪委員孟楷:本席會提供給司長,我們要求家暴防治一定要超前部署,一定要讓更多民眾知道,你們有編列一億多元的宣傳相關費用,也應該要具體用在各個項目,請司長給本席辦公室報告並說明明年一億多元的預算使用進度跟規劃狀況,好不好?

張司長秀鴛:好,沒問題,謝謝。

洪委員孟楷: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請張委員其祿發言。

張委員其祿:(14時34分)部長,今天討論關於親密關係暴力,也是今天的專題,社會這麼重視,依據衛福部的統計,很清楚看到家庭暴力案件逐年攀升,尤其同居關係案件比例非常高,當然我們在乎的就是法規制度,而政府就是制度面跟政策面,首先,大家已經在意很久就是家暴法第六十三條之一關於親密關係的界定,坦白說,法界認定是比較寬的,衛福部反而是比較嚴一些,法務部跟衛福部何時把親密關係受害者能夠做更精準的認定?或者你們已經討論出什麼結果?

主席:請衛生署保護司張司長說明。

張司長秀鴛:我們那天開完會之後,基本上打算第一步先行文給法務部跟司法院,就這一條的認定到底是不是適用刑事程序,這可能要請他們表示意見。

張委員其祿:請問法務部的意見是什麼?

主席:請法務部檢查司李副司長說明。

李副司長濠松:跟委員報告,因為主管機關當然是衛福部,不過就法律的適用,我們會進一步跟司法院來討論。

張委員其祿:對啦!這個真的不能拖,好不好?刑事程序到底能不能適用的問題,這真的有漏洞,我們把它區分恐怖情人跟家庭成員來看,家庭成員有預防性羈押,這些都OK;但是恐怖情人的部分沒有,雖然法務部說這本來就可以傷害罪辦,可是中間還是有漏洞,就是空窗,因為恐怖情人反而要申請到保護令,這是比較麻煩的部分,而且能不能拿到保護令還不知道,就可能已經發生一些事情,所以法務部不能推託說有傷害罪的規定,到時候反正有傷害了,就可以辦理,可是就會來不及,而且這個親密關係又是特定的,我想部長或者是司長也特別瞭解,其實有時候大家會隱忍,或者有一些實務案例就是受害人早就已經被傷害了,可是也許私密影像在人家手裡,所以他就不敢,我覺得法律上確實是有漏洞,而且這些家暴又是經常重複實施,甚至有可能被湮滅證據,這個漏洞真的需要補齊,衛福部因為是主管機關,我覺得家暴法還是請部長拿出高度來,把方向講清楚,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陳部長時中:對,今天很多委員垂詢,我們都來討論,不過我們的態度就是嚴懲不貸,把漏洞填補起來,保護所有人。

張委員其祿:好,謝謝部長。其實就是要這樣的方向,當然這也衍生出問題,最近的事件就是性私密影像流出,這個部分雖然好像被害人也可以依法申請民事保護令,可是問題是同樣的,就是在保護令還沒拿到之前,其實影像已經出去了,兒少反而防護的比較好,因為兒少的部分,馬上可以去追,可以讓它下架等。所以就修法上,還是希望部長就成人的部分也應該要有這樣的機制,部長,應該可以同意吧?

陳部長時中:同意,家暴法修法會把這個列進去。

張委員其祿:非常謝謝,因為這確實也是漏洞,因為然兒少都已經這麼重視了,問題就是這些網路平臺,或者真的稍微一點點時間延後,就根本不能恢復了,也無法補救了,所以成人的部分真的也需要,今天教育部沒有列席,也要讓大家知道,尤其平臺之間的溝通,最後還是希望衛福部、法務部,甚至其他相關單位能夠協力,然已經發生了這麼多不幸的事情,而且每年案件數字又這麼高,我們真的要防法制上的漏洞,請加油!謝謝。

陳部長時中: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廖委員婉汝、王委員美惠、羅委員明才、謝委員衣鳯、李委員貴敏、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鄭委員正鈐、李委員德維、蔡委員易餘、賴委員士葆、何委員欣純及廖委員國棟均不在場。

本日會議詢答全部結束,委員楊曜、楊瓊瓔、廖國棟及陳明文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委員廖國棟書面質詢:

委員陳明文書面質詢: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覆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答覆,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