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宣讀下一案。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民法債編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議事處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2時47分06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35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進行下一案。
三十六、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議事處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2時49分05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36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進行下一案。
三十七、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議事處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2時51分08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37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進行下一案。
三十八、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43人,反對者58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本案照議事處意見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2時53分06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38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主席:進行下一案。
三十九、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8人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政黨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賴香伶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現有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本次會議民進黨黨團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委員柯建銘等提案: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本院委員柯建銘等4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
提案人:柯建銘
連署人:邱志偉 鄭運鵬 劉世芳 賴惠員 李昆澤 吳秉叡 鍾佳濱 張廖萬堅 余 天 莊瑞雄 趙天麟 劉建國 王美惠 吳玉琴 吳思瑤 林楚茵 范 雲 張宏陸 郭國文 何欣純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競程 邱議瑩 黃世杰 洪申翰 邱泰源 賴品妤 陳秀寳 蘇巧慧 林宜瑾 羅致政 管碧玲 許智傑 劉櫂豪 何志偉 陳歐珀 黃秀芳 湯蕙禎 林岱樺 蔡適應 陳明文 江永昌 陳 瑩 賴瑞隆 周春米 蘇治芬 楊 曜 吳琪銘 高嘉瑜 林淑芬 陳亭妃 蔡易餘 沈發惠 陳素月
主席:報告院會,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處理。沒有意見,我們現在就針對委員柯建銘等人所提復議案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88人,贊成者3人,反對者61人,棄權者24人,贊成者少數。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3時01分55秒
表決議題:委員柯建銘等針對本次會議議程草案
報告事項民增1提請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24
贊成: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玉珍
反對: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費鴻泰 傅崐萁 林思銘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蔣萬安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黨團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5)次會議建議將「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陳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既有異議,進行表決。
針對本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傅委員崐萁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曾委員銘宗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楊委員瓊瓔、陳委員以信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呂委員玉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費委員鴻泰、江委員啟臣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1人,贊成者38人,反對者56人,棄權者7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下午3時04分39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7
贊成: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
王婉諭 陳椒華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主席:萬委員美玲聲明對剛才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1、2、3、3、3、4會期第1、2、1、5、13、13、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七)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0450198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73號、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32號、109年9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070號、110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770號、110年6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79號、110年6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96號、110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9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婉汝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2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第1會期第2次會議、第2會期第1次會議、第3會期第5次會議、第13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於110年9月29日舉行第10屆第4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將前揭7案提出審查,會議由莊召集委員競程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修法要旨,另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考量本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本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四、委員許淑華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預估將於2022年出現人口負成長,惟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將近十年未曾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參酌國外獎勵生育政策之經驗,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生育子女數量,漸進式提高,以圖達到增進國家生育率之目的。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供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茲說明如下:
(一)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自2016年1.17逐年降低至2018年的1.06,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我國將於2022年人口出現負成長,2027年台灣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國家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近十年未曾檢討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世界各國為提高生育率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漸進式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增加生育意願,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五、委員廖婉汝等22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近年人口問題逐漸浮現,將衝擊國家的經濟、教育、社會、政治、安全等各層面,少子化已成為國安危機。探究年輕人不願意生育的主因為擔心經濟無法負擔,根據行政院提出的《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其結論便可歸納出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的經濟負擔,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點之一。另外,台灣總生育率目前僅在1左右徘迴(每位婦女平均一生只生1個小孩),若要突破此困境,政策上不只要鼓勵生育,更應該要鼓勵第二胎以上生育。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降低生育二胎以上家庭之經濟負擔,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茲說明如下:
(一)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109年5月底,台灣人口總數較去年同期減少3,300人,其中,低生育率的情況最為嚴重。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自73年起,平均每位婦女生育數便少於2.1人,並一再降低,92年起下降至1.3人以下之超低生育率水準,107年更低至1.06人,遠遠低於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替代生育水準(2.1人)。
(二)根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結論,可歸納出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的經濟負擔,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點之一。已生育第一胎婦女顯示其本就具有生育子女意願,為更有效率化解少子化問題,應鼓勵其生育第二胎以上之意願,並從降低養育第二胎子女之經濟負擔著手。
(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增加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之規定,每增加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高至百分之三十,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生育二胎以上家庭之經濟負擔,提升其生育二胎意願。
六、委員萬美玲等28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讓夫妻雙方都能各申請半年,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至109年為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讓夫妻雙方同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得選擇由一方獨自領取一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茲說明如下:
(一)查,去(109)年我國出生人數僅16萬5,249人,創下歷年新低,總人口更首度出現負成長,且今年1月更只有9,601名新生兒,創下史上單月最低的紀錄,顯見我國少子化問題越趨嚴重,政府如不採取更積極作為,新生兒數恐持續下降;而少子化及人口老化現象,將使國人扶養負擔加重,更進一步衍生勞動人口不足的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二)其中低生育率,最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以目前我國雙薪家庭成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嬰幼兒照顧問題隨即浮現,政府實有提供更好的政策讓雙薪家庭之夫妻能無後顧之憂生育小孩,而育嬰留職停薪及發放津貼,即被視為解決此問題的良藥之一。
(三)然,就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讓勞工雙薪家庭之夫妻雙方皆能各申請半年,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至109年為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
(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除維持現行夫妻雙方可分開請領半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並增訂亦得選擇由一方獨自領取一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藉此讓雙薪家庭之父母,皆能確實領有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落實政府照顧雙薪家庭之美意。
七、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2020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台灣面臨少子女化嚴峻挑戰,恐衝擊人口結構。惟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送標準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未曾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養育子女會增加勞工之經濟負擔,為鼓勵國人生育,應有更積極之政策作為,以改善現行台灣少子女化之困境。爰此,特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將原本六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至八成,另為創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育兒父母無後顧之憂。茲說明如下:
(一)103年3月2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就提出警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女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
(二)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2020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人口負成長除年輕人經濟負擔加重,亦會侵蝕台灣GDP、繳稅人口減少等問題,衝擊社會與國家安全,國家應以更積極之政策作為來改善人口負成長問題。
八、委員呂玉玲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少子化情形嚴重,預估2022年人口將呈現負成長,且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將近十餘年未曾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參酌國外獎勵生育政策之經驗,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生育子女數量,漸進式提高,以圖達到增進國家生育率之目的。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供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9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茲說明如下:
(一)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自2016年1.17逐年降低至2018年的1.06,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我國將於2022年人口出現負成長,2027年台灣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國家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近十年未曾檢討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世界各國為提高生育率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漸進式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9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增加生育意願,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九、委員許淑華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就業保險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茲說明如下: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
(二)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
十、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提出說明如下:
(一)有關放寬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
1.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行政院草案版本,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2.委員許淑華等16人及劉建國等18人所提修正草案,亦係為讓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本部敬表同意,惟為尊重雙親選擇,似無需特別規定申請方式,爰建議按行政院草案版本,逕予刪除該條第3項規定。
(二)有關得由父母一方獨自請領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委員萬美玲等28人所提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範父母分別申請6個月之津貼,具有鼓勵父母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促進性別平權之功能。考量如由一方單獨請領1年津貼,反可能導致男性申請比率降低,更加重女性負擔育兒責任,不利性別平權之落實,允宜審慎。
(三)有關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與期間部分:
委員許淑華等17人、廖婉汝等22人、呂玉玲等17人所提,撫育子女2人以上或生育2胎以上,加給津貼,並延長給付期間至9個月;委員劉建國等18人、呂玉玲等17人所提,將津貼給付標準提高至八成部分,說明如下:
1.為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政府已於110年7月1日起,以公務預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2成,加給薪資補助,並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目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投保薪資替代率合計已達八成。另現行津貼給付期間係每一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以撫育二名子女為例,雙親合計可請領最長24個月之津貼,已將子女數納入考量。
2.就業保險以照顧失業勞工為目的,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參酌失業相關給付內容、勞工重回職場之可能性及雇主可容忍範圍訂定。是項津貼之調整,將牽動失業給付等援引比照,衍生影響勞工就業意願、女性職涯發展及增加勞資保費負擔問題,允宜審慎,建議維持行政院草案版本。
十一、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旋即對法案進行審查,併入委員賴香伶等3人及委員賴香伶(王婉諭)等4人所提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及充分溝通交換意見後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本條文保留,併同委員賴香伶等3人及委員賴香伶(王婉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院會討論。
(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
1.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加劇,已成嚴重之國安危機。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2021年截至6月份,台灣出生數累計僅7.4萬人,死亡數9.3萬人,人口自然增加率達-0.81%,已連續5個月「生不如死」,持續下探。而少子女化問題之成因眾多,其中之一正是我國家庭照顧制度之不足。而部分雇主不願意承擔員工之孕產假,尤其現行產假之薪資全由雇主負擔,使職場懷孕歧視頻傳,不利女性就業及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另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含補助僅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八成,使經濟考量成為男性難以成為家庭照顧者角色的主因,相關制度亦缺乏推動雙親共同參與親職之鼓勵措施。而上述種種問題之改革長期停滯不前,皆與財源受限高度相關。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勞動部及相關部會應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完善家庭照顧制度薪資公共化之專案報告,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孕產假、家庭照顧制度之政策成效。
提案人:賴香伶 洪申翰 莊競程 王婉諭
2.查行政院以公務預算支應增給二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係基於政策的彈性,及避免影響原有保險制度設計目的,爰透由社會福利措施,而非保險給付,以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並由軍公教勞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補助要點方式辦理補助措施。
考量少子女化情形,須一定期間持續透過精進措施予以因應,建議勞動部審酌未來是項補助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對原有保險制度之影響,會同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於六個月內完成是項津貼補助之預算編列及發放法制化之草擬。
提案人:邱泰源 吳玉琴 楊 曜 賴香伶
莊競程 劉建國 管碧玲 范 雲
邱顯智
十二、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莊召集委員競程補充說明。
十三、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會通過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 委員廖婉汝等22人提案 委員萬美玲等28人提案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 委員呂玉玲等17人提案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 |
現行法 |
說明 |
(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有同時輔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廖婉汝等22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同時養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加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三十。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萬美玲等28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但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不受第一項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呂玉玲等17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有同時輔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十。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三項。 三、現行第四項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委員許淑華等17人提案: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16年總生育率為1.17、2017年為1.125、2018年則降低至1.06。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便提出警告,表示政府若再不採取相應對策,我國2022年人口將出現負成長(含移民等社會增加人口),2027年台灣的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台灣的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 二、生育率過低已成為全世界國家的共同課題,為提高生育率,世界各國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更高額之津貼,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 委員廖婉汝等22人提案: 一、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109年5月底,台灣人口總數較去年同期減少3300人,其中,少子化情況最為嚴重,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自73年起,平均每位婦女生育數便少於2.1人,並逐年降低,92年起下降至1.3人以下之超低生育率水準,107年更低至1.06人,遠遠低於維持穩定人口結構的替代生育水準(2.1人)。 二、根據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111年)》結論,可歸納出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的經濟負擔,是解決少子化問題的重點之一。已生育第一胎婦女顯示其本就具有生育子女意願,為更有效率化解少子化問題,應鼓勵其生育第二胎以上之意願,並從降低養育第二胎子女之經濟負擔著手。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加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之規定,每增加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高至百分之三十;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原第二項移至第三項,其餘項次遞移。 委員萬美玲等28人提案: 一、本條文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於第三項雖明定父母若同為被保險人時,雙方可各分別請領半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然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98年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統計至109年為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 二、為改正前述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三項,除維持現行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可分別請領半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並增訂得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且不受第一項最長發給六個月之限制。藉此讓雙薪家庭之父母,皆能確實享有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落實政府照顧雙薪家庭之美意。 委員劉建國等18人提案: 一、103年3月2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就提出警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女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 二、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2020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人口負成長除年輕人經濟負擔加重,亦會侵蝕台灣GDP、繳稅人口減少等問題,衝擊社會與國家安全,國家應以更積極之政策作為來改善人口負成長問題。 委員呂玉玲等17人提案: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16年總生育率為1.17、2017年為1.125、2018年則降低至1.06。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便提出警告,表示政府若再不採取相應對策,我國2022年人口將出現負成長(含移民等社會增加人口),2027年台灣的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台灣的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 二、生育率過低已成為全世界國家的共同課題,為提高生育率,世界各國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更高額之津貼,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90%;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 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三項。 三、現行第四項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審查會: 保留,併同委員賴香伶等3人及委員賴香伶(王婉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委員賴香伶等3人所提修 正動議: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委員賴香伶(王婉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加總之月平均所得百分之九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第一項津貼之計算方式與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配偶雙方同為被保險人,且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達六個月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四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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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莊召集委員競程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林為洲等、委員莊競程等、委員傅崐萁等、委員張育美等、委員蔣萬安等、委員翁重鈞等、委員鄭正鈐等、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林奕華等、委員蔡易餘等、委員陳秀寳等、委員謝衣鳯等、民眾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委員何欣純等、委員林淑芬等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分經第4會期第4次、第6次、第7次、第8次、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林為洲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為洲、洪孟楷等20人,有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預估將於2022年出現人口負成長,惟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已多年未曾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參酌國外獎勵生育政策之經驗,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生育子女數量,漸進式提高,以圖達到增進國家生育率之目的。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供生育二胎以上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9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自2016年1.17逐年降低至2018年的1.06,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我國將於2022年人口出現負成長,2027年台灣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國家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近十年未曾檢討修正,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世界各國為提高生育率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漸進式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三、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9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增加生育意願,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提案人:林為洲 洪孟楷
連署人:林奕華 溫玉霞 李德維 林德福 林思銘 徐志榮 鄭正鈐 萬美玲 陳雪生 吳怡玎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許淑華 陳以信 鄭麗文 羅明才 陳玉珍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有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十。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九個月。 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總生育率呈現逐年下降趨勢,2016年總生育率為1.17、2017年為1.125、2018年則降低至1.06。因此國家發展委員會便提出警告,表示政府若再不採取相應對策,我國2022年人口將出現負成長(含移民等社會增加人口),2027年台灣的人口紅利便會完全消失,對台灣的競爭力形成重大威脅。 二、生育率過低已成為全世界國家的共同課題,為提高生育率,世界各國皆推出多項獎勵生育之措施,例如新加坡提供生育兩個小孩之家庭高額津貼,在小孩13歲前一共可領到16.6萬星幣;俄羅斯政府則提供生育第二個小孩之家庭25萬盧布津貼,此人口政策讓俄羅斯生育率提高30%。參酌國外之立法經驗,我國應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更高額之津貼,以提升我國生育率。 三、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二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90%;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9個月,以降低國人養育孩童之經濟壓力,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 |
委員莊競程等提案:
本院委員莊競程、劉建國、林宜瑾、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等25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情勢嚴峻,政府應致力於打造友善生養環境,以增加國民生養誘因。考量就業保險法2009年修正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納入給付項目之目的在於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達到安定就業之目的。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為讓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所需,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三項有關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不得同時申請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社會生活形態改變,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日益嚴峻,109年育齡婦女總出生率0.99,低於人口替換水準的2.1,並於2020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為改善此一現象,政府應致力於打造良好生養環境,包括就業之安定,故就業保險法於2009年修正時,納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提供被保險人於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之損失,並達到安定就業之目的。
二、近年我國社會性平意識日益普及,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已為社會共識,現行法有關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已不合時宜,爰提案予以刪除,以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
提案人:莊競程 劉建國 林宜瑾 黃世杰 林楚茵 何志偉
連署人:何欣純 江永昌 賴瑞隆 許智傑 王美惠 吳玉琴 陳素月 蘇巧慧 邱議瑩 劉世芳 陳秀寳 洪申翰 黃國書 沈發惠 郭國文 高嘉瑜 吳思瑤 范 雲 蔡適應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
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就業保險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目的在於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近年我國性平意識逐漸普及,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責任已為社會共識,為讓津貼申請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實無須限制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不得同時申請,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 三、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並配合現行條文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本院委員傅崐萁、翁重鈞、萬美玲等19人,根據國發會評估,2020年我國自然增加率將由正轉負,又據內政部就2020年前3月份全國人口統計速報顯示,每月人口自然增加皆為負數,2020年恐將成為「人口負成長」元年;另查多年來勞動部統計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之主要原因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為最高。然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後,至今皆未曾修正,實應與時俱進進行修正。有鑑於世界各國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皆採「生得越多、補助越多」之方式以鼓勵國人生育。爰參酌國外提供育嬰留職津貼之經驗,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供生育兩胎以上之家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12個月,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國發會評估,2020年推估我國死亡人數為18.1萬人,大於出生人數17.8萬人,自然增加率將從此由正轉負;又據內政部就2020年前3個月份全國人口統計速報顯示,每月人口自然增加皆為負數,分別為「–2,163」、「–2,675」、「–1,715」人,第一季累計人口自然增加負成長已達6,553人;另查勞動部統計104年至108年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之主要原因,皆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為最高,其因素多為照顧小孩而離開職場;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重回職場工作適應,認為「有困難」者比率由104年之21.2%逐漸增至108年之26.6%,顯見政府應給予更多的協助,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二、經查各國皆於生育補助或育嬰津貼提出多項獎勵措施,例如:法國育嬰假,第一胎6個月,每個月給575.68歐元(近2萬元台幣)、第二胎以上則有3年的薪水;德國育嬰假給予父母淨收入的2/3給予每月最低300歐元,最高不超過1.800歐元津貼,父母雙方總共可拿14個月,但其中一方不超過12個月,鼓勵父母輪流帶小孩。
三、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減輕育兒父母之負擔,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針對生育兩胎以上之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並延長發給時間至12個月,以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減緩「人口負成長」之問題。
提案人:傅崐萁 翁重鈞 萬美玲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呂玉玲 林為洲 吳怡玎 羅明才 溫玉霞 魯明哲 曾銘宗 馬文君 張育美 林德福 蔣萬安 葉毓蘭 陳玉珍 徐志榮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有同時輔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津貼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生育一胎者最長發給六個月,生育二胎以上者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第一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並以最高比例發給。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根據國發會評估,2020年推估我國死亡人數為18.1萬人,大於出生人數17.8萬人,自然增加率將從此由正轉負;又據內政部就2020年前3個月份全國人口統計速報顯示,每月人口自然增加皆為負數,分別為「–2,163」、「–2,675」、「–1,715」人,第一季累計人口自然增加負成長已達6,553人;另查勞動部統計104年至108年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之主要原因,皆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為最高,其因素多為照顧小孩而離開職場;且育嬰留職停薪期滿重回職場工作適應,認為「有困難」者比率由104年之21.2%逐漸增至108年之26.6%,顯見政府應給予更多的協助,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 二、經查各國皆於生育補助或育嬰津貼提出多項獎勵措施,例如:法國育嬰假,第一胎6個月,每個月給575.68歐元(近2萬元台幣)、第二胎以上則有3年的薪水;德國育嬰假給予父母淨收入的2/3給予每月最低300歐元,最高不超過1,800歐元津貼,父母雙方總共可拿14個月,但其中一方不超過12個月,鼓勵父母輪流帶小孩。 三、修正本條第一項,針對生育兩胎以上家庭,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最高至80%; 四、增列第二項,延長發給時間至12個月,以增加國人生育意願、減緩「人口負成長」之問題。 五、原第二項順移至第三項,並酌做文字修正,其餘項次遞移。 |
委員張育美等提案: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鑒於生育並非單一性別的職責,而是家庭成員共同擔負之責任。為穩定我國就業狀況,並透過政策鼓勵生育,進而緩和少子化問題,故增加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津貼,且奠基照顧子女為雙親之責,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內政部統計指出,我國2020年1月至12月之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呈負成長。
二、美國中情局(CIA)公布2021全年全球人口生育率預測,台灣每名15歲至45歲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平均每人只有1.07個孩子,我國於受評之227個國家中敬陪末座。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壓力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
三、考量本法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給付項目,是為了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因照顧子女是雙親共同的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法律修正草案,以提高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間之津貼,打破性別窠臼,落實家內性別責任平等。
提案人:張育美
連署人:徐志榮 廖國棟 蔣萬安 溫玉霞 陳雪生 魯明哲 李德維 曾銘宗 陳玉珍 吳斯懷 林為洲 洪孟楷 謝衣鳯 葉毓蘭 吳怡玎 鄭正鈐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為鼓勵適婚年齡者生育,將第一項之背投保人育嬰留職停薪的補貼由百分之六十,提高為百分之八十。 二、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畏途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爰刪除第三項,以打破故有性別窠臼,落實家內性別責任平等。 三、配合法條調整,將本法之前三項規定改為「前二項」規定。 |
本院委員蔣萬安、呂玉玲等16人,有鑑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之立法意旨,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減輕育兒負擔,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蔣萬安 呂玉玲
連署人:吳斯懷 洪孟楷 徐志榮 林為洲 張育美 鄭麗文 陳玉珍 萬美玲 廖國棟 吳怡玎 曾銘宗 林思銘 李德維 陳超明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之立法意旨,復以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減輕育兒負擔,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文字,以符合實際需求。 二、第四項調整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
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近年來,政府雖已推動各項鼓勵婚育政策,惟成效仍非常有限。因此,為落實政府少子女化政策,持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基於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比,並刪除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限制,俾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以維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面對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為增進勞工育嬰照顧之權益,保障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建構友善生養環境,爰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修正為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行政院「少子女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政策,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使受僱者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允許受僱者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限制,俾維公平。
提案人:翁重鈞
連署人:洪孟楷 曾銘宗 孔文吉 蔣萬安 魯明哲 葉毓蘭 徐志榮 林文瑞 陳以信 賴士葆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斯懷 陳超明 林德福 鄭正鈐 張育美 李德維 廖婉汝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溫玉霞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及刪除第三項,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三項。 二、面對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為增進勞工育嬰照顧之權益,保障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建構友善生養環境,爰將第一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修正為百分之八十計算。 三、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為使受僱者及其配偶得以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允許受僱者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限制,俾維公平。 |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有鑒於美國中情局發表一份全球生育率報告,其中台灣的生育率竟然名列全世界227個國家和地區倒數第一。該報告評估並比較2021年全球各國家和地區每名女性在孕齡期間生育子女的平均數字,報告顯示台灣2021年預測生育率為1.07,全球排名倒數第一。據人口計算模型顯示,已開發國家總和生育率至少要在2以上,才不致未來人口數下降。為避免造成國安危機,政府應嚴肅對待並立刻調整政策,以鼓勵國人生養子女,避免少子女化造成國安危機,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臺灣工時亞洲第2長,上班與加班時數動輒超過10小時,還有通勤來回時間,國人為了工作討生活早出晚歸,回到家體力已經透支,哪有條件生養什麼小孩?
二、國人養育子女成本高昂,許多職場制度對子女生養不友善,請育嬰假就意味著準備失業。政府應該從政策面支持和鼓勵國人生養,爰提案修改相關法令以避免因人口減少所造成的國安危機。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孔文吉 林德福 李德維 林奕華 曾銘宗 溫玉霞 林文瑞 張育美 楊瓊瓔 陳以信 萬美玲 賴士葆 林為洲 李貴敏 呂玉玲 吳怡玎 吳斯懷 許淑華 洪孟楷 鄭麗文 徐志榮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陳超明 魯明哲 林思銘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九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台灣生育率過低,導致國安危機,第一項為鼓勵國人生育及撫養子女意願,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由百分之六十提高為百分之九十。 二、政府應鼓勵國人生育及養育並給予國人撫養子女實質支持,爰刪除現行第二項文字。 三、政府為鼓勵國人生育及養育並給予實質支持,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三項。 四、現行第四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規定,無法滿足台灣目前勞工受薪階級之需求,難以落實育兒政策之目的。為解決少子化問題,鼓勵受薪階級之勞工生育,並減輕其養育子女之壓力,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據統計,我國為全世界工時最長之國家之一,有五成男性及二成女性周末例假日皆需加班,且根據勞動部統計,廿五至卅四歲生育年齡之國人當中,超過百分之五十七更存在超時工作之情況。
二、另根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父母照顧學齡前兒童所面臨最主要之問題為無暇陪伴,家長普遍面臨照顧時間缺乏,導致國人即使生育,亦無暇照顧子女。
三、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王舒芸副教授表示,工時長、週末加班頻繁、假期少等職場困境,使得受薪階級勞工生育意願低落,另考量養育子女之時間及成本壓力無法減輕之前提下,更助長少子化問題之不斷惡化。反觀世界各國實施育嬰假之趨勢,皆以勞工之需求為中心,以家長之角度規劃友善之育嬰假制度,始能鼓勵年輕人生育及養育。
四、因此,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五計算,同時,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延長發給至十二個月。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洪孟楷 李貴敏 葉毓蘭 魯明哲 李德維 萬美玲 曾銘宗 林為洲 鄭正鈐 蔣萬安 謝衣鳯 陳超明 張育美 陳玉珍 費鴻泰 呂玉玲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五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修正第一項。 二、我國為全世界工時最長之國家之一,有五成男性及二成女性周末例假日皆需加班,且根據勞動部統計,廿五至卅四歲生育年齡之國人當中,超過百分之五十七更存在超時工作之情況。 三、工時長、週末加班頻繁、假期少等職場困境,使得受薪階級勞工生育意願低落,另考量養育子女之時間及成本壓力無法減輕之前提下,更助長少子化問題之不斷惡化。 四、因此,爰修正第一項,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五計算,同時,並將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延長發給至十二個月。 |
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鑒於我國少子化情形日益嚴峻,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開辦,累計至110年1月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13萬7,660例,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案例則高達62萬1,191例。顯示依現行制度雖得讓父母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達一年,但仍無法有效落實。為提高生育率,宜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予以提高,以獎勵國人生育;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兩名未成年子女以上之家庭,每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再加發百分之二十;若為多胞胎,除前述津貼外,並依胎發給津貼,以提高國人生育二胎以上之意願。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一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並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二、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二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
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洪孟楷 曾銘宗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李德維 陳玉珍 林德福 葉毓蘭 羅明才 林為洲 賴士葆 廖婉汝 廖國棟 鄭正鈐 陳以信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九個月。 前項津貼,被保險人有撫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加給津貼;有同時撫育多胞胎之情形,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一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並將請領津貼時間從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二、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二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 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 |
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陳柏惟、王美惠、賴品妤等18人,有鑑於生育率連年降低,為更減輕育兒父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負擔,除原本6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政府將另給予2成投保薪資補助,薪資替代率可達8成,讓育兒父母無後顧之憂,安心照顧陪伴幼兒,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我國總生育率趨勢,近10餘年來總生育率都徘徊在1.10-1.20間,106年底出生嬰兒數降至20萬人以下,109年僅出生16萬5,429名嬰兒。影響生育率的因素很多,晚婚及不婚影響生育人數:108年婦女平均初婚年齡為30.4歲,婦女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1歲,長期來看,育齡婦女生育第1胎年齡逐年延後,生育胎次也會有減少趨勢。
二、為更減輕育兒父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負擔,除原本6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政府將另給予2成投保薪資補助,薪資替代率可達8成,讓育兒父母無後顧之憂,安心照顧陪伴幼兒。
三、台灣少子女化問題,攸關國家發展的根基,本席認為應以務實態度持續提出相關具體措施,希望貼近年輕一代夫妻及父母的需求,不論是增加預算經費或是調整法令政策,從各環節將資源妥善配置到位,協助所有養兒育女的家庭減輕經濟負擔及安心生養。
提案人:蔡易餘 莊瑞雄 陳柏惟 王美惠 賴品妤
連署人:黃國書 吳琪銘 何欣純 劉櫂豪 蘇治芬 林岱樺 何志偉 羅致政 張廖萬堅 邱志偉 吳玉琴 陳秀寳 張其祿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超過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部分由主管機關支付。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為更減輕育兒父母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負擔,除原本6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政府將另給予2成投保薪資補助,薪資替代率可達8成,讓育兒父母無後顧之憂,安心照顧陪伴幼兒。 |
委員陳秀寳等提案:
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劉建國、吳琪銘等19人,為使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及申請更符被保險人實際育兒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以營造友善就業環境、鼓勵國人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0年臺灣僅有16萬5249名新生兒出生,死亡人數首次超越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根據美國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評估,比較世界各國及地區女性孕齡期間生育資訊,預測臺灣2021年生育率為1.07,名列全球227國及地區生育率倒數第一。
二、探究臺灣生育率過低之背景因素,目前我國就業環境相對歐美國家而言,適齡男女忙於工作加班,雙親工作時數長無暇照顧家庭、擔心育兒費用太高等等狀況,皆是導致總人口數下降危機加劇的可能原因。
三、為使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及申請更符被保險人實際育兒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以營造友善就業環境、鼓勵國人生育。
提案人:陳秀寳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劉建國 吳琪銘
連署人:邱泰源 陳亭妃 莊競程 李昆澤 蘇治芬 陳 瑩 吳玉琴 王美惠 湯蕙禎 黃國書 羅美玲 陳歐珀 黃秀芳 蔡易餘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並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為鼓勵國人生育,將津貼提高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另考量被保險人個別不同需求,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如是以日數計算,明定發放標準,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發給,積極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爰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照顧子女係為雙親共同責任,惟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勞工確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似與本法旨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之意義不符,爰刪除第三項。 三、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第四項遞移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連署人:陳超明 葉毓蘭 林為洲 鄭正鈐 林文瑞 張育美 呂玉玲 李德維 李貴敏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溫玉霞 魯明哲 廖婉汝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
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增訂本法第十九條之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另按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四款:「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次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鑑於多數父母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故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乃有育嬰假之規定。
二、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103年3月28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惟按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三項:「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父母雙方皆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然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就業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之目的不盡相符。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刪除第三項,現行第四項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 三、根據WHO歐洲辦公室的研究報告,伴侶若能在產後調整工作以兼顧家庭,對母嬰健康有非常正面的影響。為鼓勵雙親於新生兒階段積極參與、建立長期共同育兒默契,爰刪除現行第三項,放寬雙親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 |
委員李昆澤等提案:
本院委員李昆澤、林宜瑾、何欣純、林俊憲、沈發惠、賴瑞隆、林昶佐等23人,有鑑於當前少子化情況嚴峻,政府亟思相關措施以提高生育率,故需補助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以達成穩定就業目的,考量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乃針對工作中投保就業保險勞工得以在家陪伴嬰幼兒成長,滿足父母家庭照護需求,提高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補助,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衡諸我國經濟社會現況,少子女化現況亟待改善,現行政府提升生育相關政策須展現明顯效果,就業保險法雖於2009年修正時,建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以補助被保險人。然而當前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的變化迅速,2020年新生兒出生數共約16萬5,249人,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故為營造良好生養環境,需持續推動人口政策。
二、按國家發展委員會「2020至2070年人口推估」報告所示,目前15-49歲育齡育齡婦女人數減少,若總生育率可回升至高推估情境1.5人,2040年出生人數可達16萬人(較2020年減少1萬人或5.9%),至2070年則降至12萬人(減少5萬人或27.9%)。
三、當前少子女化情況嚴峻,行政院為提高生育率,減輕育兒父母經濟負擔,將原本留職停薪津貼由投保薪資六成,另以要點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二成投保薪資。為確保預算持續編列,使得津貼給付標準提高到投保薪資八成,衡平就業保險基金財務規劃,相關補貼要點須予以法制化,並提高請領彈性,並鬆綁現行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
提案人:李昆澤 林宜瑾 何欣純 林俊憲 沈發惠 賴瑞隆 林昶佐
連署人:賴惠員 賴品妤 吳玉琴 莊競程 羅美玲 湯蕙禎 楊 曜 管碧玲 許智傑 張廖萬堅 黃國書 黃世杰 鍾佳濱 王美惠 林楚茵 蘇巧慧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調整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且因項次改變,「前三項」文字酌作修正為「前二項」。 二、當前少子女化情況嚴峻,行政院為提高生育率,減輕育兒父母經濟負擔,將原本留職停薪津貼由投保薪資六成,另以要點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二成投保薪資。為確保預算持續編列,衡平就業保險基金財務規劃,提案明定補貼成數。 三、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損失補助,並達成安穩就業目的。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然而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親共同撫育子女需求,勞工如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就業保險法意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以滿足現況需求,故提案鬆綁請領限制刪除現行法第三項。 |
委員何欣純等提案:
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邱泰源等16人,有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預估將於2022年出現人口負成長,政府除陸續推出相關幼托措施外,也應積極協助減輕托育負擔。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至今已超過近十年未曾修正,惟根據近期統計108年底累計請領人數70.5萬人,其中女性58.3萬人占82.6%,男性12.2萬人占17.4%,顯示現行申請育嬰留停津貼仍以已女性占大多數。為協助家庭照顧需求,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經濟負擔,應將現行雙親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修正為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時申請。以建立父母雙方共同育兒之責任義務,並提升帶動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意願,爰此修正現行條文,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是考量多數父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惟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為協助家庭照顧需求,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經濟負擔,應將現行雙親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修正為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時申請。以建立父母雙方共同育兒之責任義務,並提升帶動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意願。
提案人:何欣純 莊瑞雄 邱泰源
連署人:黃國書 莊競程 陳素月 鍾佳濱 蔡易餘 陳明文 王美惠 陳秀寳 吳琪銘 陳歐珀 劉櫂豪 賴瑞隆 賴惠員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修正第三項。 二、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至今已超過近十年未曾修正,惟根據近期統計108年底累計請領人數70.5萬人,其中女性58.3萬人占82.6%,男性12.2萬人占17.4%,顯示現行申請育嬰留停津貼仍以已女性占大多數。為協助家庭照顧需求,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經濟負擔,應將現行雙親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修正為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時申請。以建立父母雙方共同育兒之責任義務,並提升帶動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意願。 |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涵蓋完整兒童照顧需求,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考量育兒實務上的需求,應將育兒留職停薪之使用年限自三歲延長至六歲,育嬰修正為育兒。另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二)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管碧玲 郭國文 邱志偉 蔡易餘 劉建國 陳明文 黃秀芳 蘇震清 陳亭妃 張宏陸 葉毓蘭 陳以信 王美惠 沈發惠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玉琴 陳椒華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一、考量實務上兒童照顧需求,於將育嬰留職停薪與調整工作或減少工作時間之使用年限自三歲延長至六歲,爰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 二、原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現行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考量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且如勞工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本保險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爰刪除現行第三項。 三、現行第四項遞移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配合現行第三項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協商主題: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逕付二讀,併案協商部分:委員林為洲等20人、委員莊競程等25人、委員傅崐萁等19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蔣萬安等16人、委員翁重鈞等24人、委員鄭正鈐等2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李昆澤等23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6人及委員林淑芬等19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
協商時間:110年12月8日(星期三)14時6分至15時30分
協商地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協商結論:
一、第十九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新增附帶決議4項,如附件。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 持 人:莊競程 柯建銘
協商代表:賴惠員 何欣純 陳秀寳 洪孟楷 蘇巧慧 蔡適應 范 雲 王婉諭 吳玉琴 李昆澤 劉世芳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為洲 陳玉珍 費鴻泰 廖婉汝 呂玉玲 林奕華 徐志榮 鄭正鈐 蔣萬安 謝衣鳯 張育美 邱臣遠 高虹安 蔡壁如 賴香伶
附帶決議(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
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請勞動部針對委員所提研議依扶養子女數加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可行性。
提案人:洪孟楷 范 雲 高虹安 賴惠員 賴香伶 莊競程 何欣純 王婉諭 吳玉琴 蘇巧慧 徐志榮 張育美 廖婉汝
附帶決議(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
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請勞動部針對委員所提,於1個月內,研議配偶雙方皆請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津貼等鼓勵男性參與育嬰之具體評估報告。
提案人:王婉諭
連署人:高虹安 何欣純 洪孟楷 賴香伶 賴惠員 范 雲 莊競程 吳玉琴 蘇巧慧 林奕華 徐志榮 張育美 廖婉汝
附帶決議(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
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政府宜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包括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之鼓勵男性參與育嬰等措施,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具由就業保險支應之財務評估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范 雲 洪孟楷 高虹安 王婉諭 莊競程 吳玉琴 蘇巧慧 徐志榮 張育美 廖婉汝
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附帶決議:
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主要原因之一為新生兒照顧不易,然經查發現,政府自98年起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9年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勞工雙薪家庭之新生兒父母必須各請領半年之育嬰津貼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爰建請勞動部於本條文修正通過一年後,如仍無法提升男性請領育嬰津貼之比例,應研議修正本條文,除維持現行夫妻雙方得各請領半年之育嬰津貼外,增加亦得由夫妻協議由一方得請領一年育嬰津貼,使勞工雙薪家庭之育嬰津貼請領方式得多一種選擇,藉此落實勞工雙薪家庭應得請領一年育嬰津貼之政策方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萬美玲 陳玉珍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十九條之二。
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主席:第十九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就業保險法修正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及黨團協商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審查會通過附帶決議:
1、
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加劇,已成嚴重之國安危機。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2021年截至6月份,台灣出生數累計僅7.4萬人,死亡數9.3萬人,人口自然增加率達-0.81%,已連續5個月「生不如死」,持續下探。而少子女化問題之成因眾多,其中之一正是我國家庭照顧制度之不足。而部分雇主不願意承擔員工之孕產假,尤其現行產假之薪資全由雇主負擔,使職場懷孕歧視頻傳,不利女性就業及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另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含補助僅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八成,使經濟考量成為男性難以成為家庭照顧者角色的主因,相關制度亦缺乏推動雙親共同參與親職之鼓勵措施。而上述種種問題之改革長期停滯不前,皆與財源受限高度相關。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勞動部及相關部會應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完善家庭照顧制度薪資公共化之專案報告,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孕產假、家庭照顧制度之政策成效。
2、
查行政院以公務預算支應增給二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係基於政策的彈性,及避免影響原有保險制度設計目的,爰透由社會福利措施,而非保險給付,以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並由軍公教勞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補助要點方式辦理補助措施。
考量少子女化情形,須一定期間持續透過精進措施予以因應,建議勞動部審酌未來是項補助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對原有保險制度之影響,會同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於六個月內完成是項津貼補助之預算編列及發放法制化之草擬。
黨團協商通過附帶決議:
1、
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請勞動部針對委員所提研議依扶養子女數加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可行性。
2、
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請勞動部針對委員所提,於1個月內,研議配偶雙方皆請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津貼等鼓勵男性參與育嬰之具體評估報告。
3、
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政府宜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包括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之鼓勵男性參與育嬰等措施,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具由就業保險支應之財務評估報告。
4、
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主要原因之一為新生兒照顧不易,然經查發現,政府自98年起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9年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勞工雙薪家庭之新生兒父母必須各請領半年之育嬰津貼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爰建請勞動部於本條文修正通過一年後,如仍無法提升男性請領育嬰津貼之比例,應研議修正本條文,除維持現行夫妻雙方得各請領半年之育嬰津貼外,增加亦得由夫妻協議由一方得請領一年育嬰津貼,使勞工雙薪家庭之育嬰津貼請領方式得多一種選擇,藉此落實勞工雙薪家庭應得請領一年育嬰津貼之政策方向。
主席:上述附帶決議依協商結論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
現在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15時16分)我們知道我國的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同時甚至成為了國安危機,以2021年的統計資料到10月來看,我們的出生數量是12.5萬人,但是死亡人數卻高達15萬人,顯見已經有了負成長的現狀。而我們看到的是,雖然行政院在今年5月提出了友善生養職場的環境策略,我們認同行政院的方向,但是不只我們,有許多的委員,甚至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都認為這樣的推動力道不足,而紛紛提出了各自版本的就保法修法。
我們肯定這次就保法裡面提供了修法的可能性,也實際上在今天三讀通過了,讓父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津貼的部分是一個進步,但是我們卻也非常遺憾只修了這一條。
我們知道在育嬰留停補助要點上路之後,男性請領育嬰津貼比例從16%增加到24%,顯見拉近津貼與實質薪資有助於男性投入親職的機會與可能性。所以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應該要以實質薪資來做計算,希望能夠實際地提高替代率,而且設定了上限。
我們都希望讓男性有機會可以一起共同負擔托育的責任,所以我們也認為,如果男女雙方、父母雙方都願意來請領育嬰留停的情況下,應該給予政策上的鼓勵,應該給予津貼上的鼓勵。
我們真的希望爸爸也能夠成為神隊友,一起共同來負擔養育兒女的責任,而不是像過去一樣,把大多數的責任壓在女性身上。我們看到很可惜的是,現在家庭大多數都仍然是由女性擔任照顧子女的責任,而這樣經濟的考量也不應該變成是家庭性別分工平等的絆腳石。然而,在黨團協商的過程、在委員會審查的過程,部會都秉持著先求有再求好的情況。我們看到少子化的問題如此嚴重,但是我們卻只修一條。
我們要非常嚴厲地指出來,其實少子化的問題迫在眉睫,我們應該全面一起來檢視,一起共同來努力,更大幅度地來做推動,而不是只有修一條。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發言登記就到此截止。
陳委員椒華:(15時1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的修正,時代力量非常認同此次修法的方向,但也遺憾地認為改革的步伐過於保守和緩慢,對於當前少子化問題的幫助恐怕有限。
我們知道育嬰留停薪資的補貼要點至2021年7月起生效,加上政府的補助後,育嬰留停薪資津貼的額度可達到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根據勞動部最新的統計,新制上路後,以育嬰留停津貼核付情況的性別比例來看,男性請領的情況已從2021年6月的16%提高到8月的24%,可以明顯看到增加補助額度對拉近津貼與實質薪資之間的差距,對於提升男性投入親職參與機會及促進配偶雙方均能共同分擔養育責任有明顯的效果。
但是時代力量除了提出相應的修法建議,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應審慎研議相關議題,投入下一次改革的修法方向。第一,我們要求勞動部應研議配偶雙方皆請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可以再分別請領一個月的津貼,以具體的措施鼓勵男性投入親子參與。第二,臺灣部分雇主不願意承擔員工的孕產假,尤其現行產假的薪資由雇主負擔,使職場懷孕歧視頻傳,不利女性就業及兼顧職場、家庭生活。上述種種問題的改革長期停滯不前,所以時代力量提出研議家庭照顧薪資公共化的報告,希望未來的制度建立可以更有穩健的基礎,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5時21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2020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人口成長出現負成長除經濟負擔加重,亦會牽涉到臺灣的GDP、繳稅人口減少的問題,衝擊社會與國家安全。2014年3月28日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就提出警告,少子女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系統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女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
社會人口發展趨勢受國家政策影響極大,在政策設計上,如何讓雙親在職場與家庭之間找到平衡,是政府政策主要方向之一。為了鼓勵家長能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涵蓋完整的兒童照顧需求,本次修法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希望藉由營造友善職場育兒措施,為眼前少子女化的國安危機注入新的生命。可惜的是,本次修法並未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由現行的六成提升到八成寫入母法,而是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有法源依據不修法源,而是另定補助要點,難免會造成社會不安,因為補助要點位階的關係,行政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廢止,這一點必須再次向勞動部呼籲,不應用補助要點來替代法源的依據。
搶救少子女化、改善勞動職場條件的政策將持續進行,搶救少子女化是行政院與立院同仁責無旁貸的責任,搶救少子女化是社會需共同一起來努力的目標,站在生不如死的浪頭上,臺灣加油!謝謝。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5時23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我想我們今天針對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的修正,很清楚,我們希望能夠逆轉少子化,逆轉少子化要從哪裡做起?最根本的就是親職的均等,兩性平衡下必須能夠共同負擔養育子女的修法。
政策上,行政院少子女化辦公室祭出相關的對策,包括津貼可以提升到兩成,就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到八成的替代,終究還是在法律上沒有完成修正,這是比較遺憾的地方。
總體來講,我今天提出的附帶決議裡面,希望政府重新檢視整體生養環境中,勞工的沉重負擔如何能夠透過法令,透過就業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軍教相關法律一致性的來處理。第一個是有關陪產假的部分,第二個是有關孩子家庭照顧假的部分,以及這次育兒津貼兩性同時可以申請的部分,都應該齊頭並進的檢視。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從企業的角度,這些假、這些津貼以及相關的福利措施是不是政府總體上的財源已經能夠做一定的評估,所以在我的附帶決議裡面有要求,勞動部三個月內要提出是否就業保險得以支應的財政評估考量。如果沒有物質性的基礎,而只是在這邊呼喊要逆轉少子化、要能夠透過親職均等這樣的一個宣導、呼籲,是沒有辦法解決根本上的問題。
更遺憾的是,今天看到滿地這樣一個控訴執政黨多數暴力的國會現場,我想說的是,執政黨要過的法不會過不去,重要的法到現在還沒送進立院,這都是令人非常遺憾的地方。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此外,委員呂玉玲等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委員呂玉玲等提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為提升現役軍人士兵安心懷孕及友善生育環境,提供完善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並使津貼申請方式更貼近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雙親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申領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爰提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規定,雙親同為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其規定係因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志願役士兵服役條例等規定,留職停薪申請必須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不得兩人同時申請。
二、現代育嬰政策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應不限制留職停薪申請僅限雙親其中一人,且當養育雙胞胎、多胞胎子女,可能無法由其一人單獨在家兼顧照顧責任。故應予刪除其限制,使雙親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符合雙親共同翻單子女養育責任政策,及減輕雙胞胎、多胞胎子女養育壓力。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林德福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李貴敏 吳斯懷 鄭正鈐 蔣萬安 費鴻泰 萬美玲 洪孟楷 張育美 楊瓊瓔 陳玉珍 葉毓蘭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一、刪除第五項後段「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文字;其餘未予修正。 二、為鼓勵雙親參與子女養育過程、減輕雙胞胎及多胞胎養育壓力,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限制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限制規定,軍人保險條例應配合配套措施修正。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1時5分至1時22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
協商主題:併案協商(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主持人:趙天麟
協商代表:陳椒華 賴香伶 廖婉汝 費鴻泰 溫玉霞 蔡適應 江啟臣 吳斯懷 劉世芳 柯建銘 萬美玲 陳玉珍 馬文君 陳以信 邱臣遠 蔡壁如(代) 高虹安(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主席:第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修正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請劉委員建國發言。
劉委員建國:(15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臺灣同時面臨人口老化與少子女化的雙重危機,在2020年,臺灣只有16萬5,249名新生兒,今年1月的出生人口數更不足1萬人,只有9,601人,11月的出生人口數也才1萬4,057人,2021年全年出生人數估計數字約在15.7萬至16.4萬之間。
在人口自然發展的背景下,國軍首當其衝,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影響國安甚鉅,為緩解國安危機所帶來的衝擊,政策調整也配合時代脈絡的發展。育兒為父母雙親共同的責任,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在兼顧家長工作需要,並鼓勵家長能共同陪伴子女成長及滿足兒童照顧的需求下,是臺灣因應少子女化所需具備的新思維。
本次修法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兒留職停薪之規定,同時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修法在此特別感謝國防部邱國正部長大力支持。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還有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修正案,連同本週三讀通過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的修正案,都是民進黨政府及多位提案的委員共同面對國軍人力危機的積極作為。挑戰雖然持續存在,但打造友善生養環境是我們永遠不變的目標,謝謝。
主席:本案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8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另外,委員呂玉玲等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經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委員鄭正鈐等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提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呂玉玲等提案:
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為提升現役軍人士兵安心懷孕及友善生育環境,提供完善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爰提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留職停薪申請必須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不得兩人同時申請。
二、現代育嬰政策鼓勵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應不限制留職停薪申請僅限雙親其中一人,且當養育雙胞胎、多胞胎子女,可能無法由其一人單獨在家兼顧照顧責任。故應予刪除其限制,使雙親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符合雙親共同分擔子女養育責任政策,及減輕雙胞胎、多胞胎子女養育壓力。
提案人:呂玉玲
連署人:孔文吉 謝衣鳯 曾銘宗 林德福 李貴敏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鄭正鈐 蔣萬安 陳以信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洪孟楷 張育美 楊瓊瓔 葉毓蘭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
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文字;其餘未予修正。 二、為鼓勵雙親參與子女養育過程、減輕雙胞胎及多胞胎養育壓力,應刪除育嬰留職停薪限制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限制規定。 |
本院委員鄭正鈐、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有鑒於自民國105年起,全國出生人數由208,440人逐年下降,至民國109年出生人數僅剩165,249人,低於死亡人數173,156人;以民國110年1月至9月出生人數112,470人、死亡人數138,018人為基準,推估全年度出生人數可能跌破15萬人、死亡人數可能上看18萬人,連續兩年人口負成長並有擴大趨勢,顯見已正式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嚴肅對待並立刻調整少子女化政策,為鼓勵國人生養子女,爰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為限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正鈐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楊瓊瓔 林奕華 萬美玲 陳超明 廖婉汝 賴士葆 吳斯懷 翁重鈞 林思銘 陳雪生 羅明才 魯明哲 陳玉珍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
民國105年起,全國出生人數由208,440人逐年下降,至民國109年出生人數僅剩165,249人,低於死亡人數173,156人;以民國110年1月至9月出生人數112,470人、死亡人數138,018人為基準,推估全年度出生人數可能跌破15萬人、死亡人數可能上看18萬人,連續兩年人口負成長並有擴大趨勢,顯見已正式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嚴肅對待並立刻調整少子女化政策,為鼓勵國人生養子女爰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為限之規定。 |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在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內容。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1時5分至1時22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
協商主題:併案協商(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8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協商結論:照審查會結果通過。
主 持 人:趙天麟
協商代表:陳椒華 柯建銘 劉世芳 蔡適應 費鴻泰 廖婉汝 溫玉霞 馬文君 萬美玲 吳斯懷 陳玉珍 陳以信 江啟臣 賴香伶 邱臣遠 高虹安(代) 蔡壁如(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六條之一。
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
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
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
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
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
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
主席:第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4、4、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132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711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39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65號、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993號及110年10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0070301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及黨團提案說明
一、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內政部統計指出,我國2020年1月至12月之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呈負成長。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壓力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為改善我國少子化問題、穩定我國就業狀況,透過政策鼓勵生育,並打造友善的育兒性別平等,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蔣萬安、呂玉玲、洪孟楷等16人,為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以因應社會變遷,並建構安心生育、友善生養環境,爰提呈「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俾使雙親均為本法被保險人者,能夠依據家庭之經濟狀況與家務分工情形,彈性選擇是否共同留職停薪,以照顧年幼子女。
三、時代力量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薪資替代率過低,且配偶雙方不得同時請領,未能保障配偶雙方共同育兒的權利,亦難以鼓勵男性配偶積極參與育兒照顧,欠缺在有性別結構下調整性別分工之措施。復以我國總生育率持續低迷探底;為加強性別平等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以提升我國家庭生育意願,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薪資替代率、使配偶雙方得同時請領津貼,並增訂雙親共同育兒之獎勵措施,藉此確立親職參與應為配偶雙方共同之責任,同時亦為保障其共同參與育兒之權利。
四、委員翁重鈞等25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趨嚴重,已成為國安問題,為提升國人生育意願,近年來,政府雖已推動各項鼓勵婚育政策,惟成效仍非常有限。因此,為配合政府少子女化政策,持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基於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提供公教人員完善且具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俾使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以維公平。
參、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報告如次: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大院委員自上任以來,對於本部增、修各項法規的鼎力支持與費心指正。其次對於貴會今天能優先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亦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以下謹就上開草案,以及大院張委員育美等18人所提「公保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蔣委員萬安等16人及翁委員重鈞等25人所提「公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公保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分別提出扼要報告,敬請指教。
一、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審議公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
(一)修法緣由
查行政院民國110年5月6日院會報告政府「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配套開放夫妻同為被保險人且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均一體適用。據此,本部考量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及育兒福利措施多元,為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配合上開政策,擬具公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刪除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時,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並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使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上述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審查通過後,於110年7月15日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
(二)主要內容
本次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大院審議的「公保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1.第35條: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為尊重父母選擇,被保險人如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爰刪除本條第4項所定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2.第51條: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爰修正本條第2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本部對於大院黨團及立法委員擬具草案之意見
目前大院張委員育美等18人所提、蔣委員萬安等16人、翁委員重鈞等25人、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提出公保法條文修正草案,經詳慎檢視所提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次翁委員重鈞等25人、蔣委員萬安等16人、張委員育美等18人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刪除公保法第35條第4項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於不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與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其中張委員育美等18人之提案,未配套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1條規定,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建議依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提案修正。
(二)本次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公保法第12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標準,以及增訂公保法第35條第4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規定一節:
1.查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及第16條規定所揭工作平權意旨,現行勞工及軍、公、教人員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採以社會保險方式辦理,且各職域社會保險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給付標準及給付期間等事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開規定作一致性之規範。據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係參照勞工就業保險法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條文所訂定,且現行勞工及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給付計算,均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保俸額(並非被保險人實支待遇)之60%」。
2.次查公、勞保等社會保險相關給付,基於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之保險原理,均以繳費之保俸作為計算給付的標準。至於公保保俸的設計,係考量公保被保險人身分多元(公、教、私立學校、公營事業……等),待遇類型標準不一,各類加給繁複,為期能建構一套統攝各類待遇類型人員之標準,使參加公保的各類人員間之權利義務符合社會公平之社會保險原理,係以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額(按:本〈年功〉俸〈薪〉額依全體被保險人基本任用資格之基本給與)為準,以使相同資格者在社會保險給付上合理公平。
3.據上,有關本提案修正公保法第12條部分,一則考量各職域社會保險之衡平性,二則基於社會公平之社會保險原理,各職域社會保險在給付結構中,強調社會適當原則的程度遠超過個人公平原則,給付係以投保保俸來計算,與被保險人實際待遇無直接關係;三則若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與被保險人實際待遇直接相關,勢必造成與他給付項目計算基準不衡平之現象,進而影響社會保險保俸設計,係考量社會保險給付係提供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使在職高所得者與低所得者間,在社會安全保障上能有合理衡平之目的;四則以公保財務自88年5月31日起已係採自給自足方式,若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基準,所增加之財務負擔,必須調整保費挹注,恐增加被保險人及政府之財政負擔。尚不宜依本提案所擬,以被保險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所得90%作為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標準。
4.至於本提案建議增訂公保法第35條第4項,對於配偶雙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且均請領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再加發1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考量社會保險之給付方式設計,應立基於全體被保險人之權益衡平,若僅同意配偶雙方同為被保險人者始有加發1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可能,對於配偶雙方並非相同職域之被保險人權益,顯失衡平。爰本案修正,建議不宜推動。
三、結語
本次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公保法第35條、第51條修正草案,主要是為配合行政院之生養環境政策,與就業保險及軍人保險採相同規畫,放寬夫妻雙方同為公保被保險人須分別請領同一子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使全國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權益一致,以提供被保險人更為多元之育嬰規劃可能。因此,敬請各位委員惠予鼎力支持,俾使本次修法可以順利完成。謝謝。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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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通過條文 |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 |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委員翁重鈞等25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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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所得百分之九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第一項津貼之計算方式與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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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額度為被保險人平均保險基數之六成,導致薪資替代率過低,無法完全替代薪資。為推動雙親共同育兒,爰將「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修成為「最新年度個人薪資所得之月平均」,並將津貼額度從六成提升為九成。 二、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三、現行育嬰留停津貼之採計為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之六成,然現今簡任第十四職等之保俸為56,930元。惟為肯定照顧價值、避免過度懲罰照顧幼兒的家長,同時為保障基層能有較高之所得替代率,同時兼顧基金財務衡平及給付之公平性,爰新增第五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津貼金額之具體計算方式與上限。 審查會:保留,送院會處理。 |
(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配偶雙方同為被保險人,且均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達六個月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委員翁重鈞等25人提案: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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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刪除第四項。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的,係為配合被保險人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之需要,提供選擇育嬰留職停薪者一定期間工作所得減損之基本生活補貼。現行規定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 三、至於依一百十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夫妻,其中一方被保險人因配偶尚在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爰須俟配偶領畢後,始得請求按月發給津貼,於本條修正施行後,已不受須分別請領之限制,爰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按月發給。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方式更切合實際需求,使被保險人得依其家庭需求自由選擇請假方式;並考量新生兒進入家庭之際為幼兒照顧及家務安排的初始階段,最可能受到不平等文化影響,而使雙親有相異之性別角色與分工,此際可藉由使雙親自由選擇是否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同協商、參與親職與家務安排,達到共同育兒的性別平等模式。爰刪除現行第四項規定,使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雙方,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即使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薪資替代率,男性仍可能因性別規範與社會常規而怯步。此時應藉由適當的政策,規劃進一步的鼓勵措施,推動雙親共同參與親職。爰新增第四項,於同為被保險人之配偶雙方均各自請滿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提供額外優惠措施,使配偶雙方均能再加請一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委員張育美等18人提案: 一、內政部統計指出,我國2020年1月至12月之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死亡人數為17萬3,156人,死亡人數超過出生人數,人口首度呈負成長。家內性別責任不平等、女性視婚育為壓力等原因,均係降低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之因素。 二、為促進我國適婚年齡者的結婚及生育意願,打造安心懷孕及友善生育環境,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雙親有彈性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第四項,以打造友善的育兒性別平等,打破性別窠臼,落實家內性別責任平等。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一、本條刪除第四項。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之職場環境,政府應提供雙親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使雙親並可以考量自身之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情形,選擇是否由雙方共同申請留職停薪,以照顧年幼之子女,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為配合被保險人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之需求,提供選擇育嬰留職停薪者一定期間工作所得減損之基本生活津貼,倘若雙親均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者,無論選擇同時、或不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停,應均能請領津貼。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有關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對同一子女,夫妻僅得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之規定。 委員翁重鈞等25人提案: 一、刪除本條第四項。 二、養育子女本是雙親之共同責任,為使受僱者及其配偶有考量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之彈性調整,自行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不論受僱者之配偶是否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受僱者及其配偶皆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基此,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使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符合被保險人實際需要,爰刪除現行第四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俾維公平。 審查會: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委員翁重鈞等25人提案: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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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考試院、行政院提案: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委員蔣萬安等16人提案: 一、第一項為現行條文,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委員翁重鈞等25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完備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相關配套措施整體考量,爰修正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審查會: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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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現在請黃召集委員士杰補充說明。
黃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7次、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委員林奕華等、委員謝衣鳯等、委員鄭正鈐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1次、第1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103年3月28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亦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台灣面臨少子女化之嚴峻挑戰,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提供公教人員更妥善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103年3月28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惟按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夫妻雙方不得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於有意願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雙親,顯然形成障礙。
二、鑑於多數父母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刪除系爭規定夫妻不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賴香伶 張其祿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一、刪除第四項。 二、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夫妻不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 |
委員林淑芬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涵蓋完整兒童照顧需求,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涵蓋完整兒童照顧需求,將留職停薪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滿六歲以前,並由家長雙方協調育兒分工,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六歲前,並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為限之規定,並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管碧玲 蔡易餘 葉毓蘭 王美惠 陳明文 吳玉琴 蘇震清 陳亭妃 劉建國 張宏陸 陳以信 沈發惠 黃秀芳 陳椒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六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兒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一、因滿足兒童照顧需求延長留職停薪使年限,爰修正第一項,將留職停薪延長至子女六歲以前,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 二、為配合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考量兒童照顧需求年齡,與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第四項。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葉毓蘭等17人,有鑒於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少子化情形嚴峻,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生養育兒之家庭負擔。為提高生育率,宜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予以提高,以獎勵國人生育;再者,為減輕撫育多胞胎、第二胎以上之家長負擔,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兩名未成年子女以上之家庭,每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再加發百分之二十;若為多胞胎,除前述津貼外,並依胎發給津貼,以提高國人生育二胎以上之意願。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十二條第二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方式,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險俸(薪)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二、此外,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另於第三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
三、現行規定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提案人:林奕華 葉毓蘭
連署人:洪孟楷 廖婉汝 曾銘宗 鄭天財Sra Kacaw 溫玉霞 吳斯懷 李德維 林為洲 陳玉珍 林德福 羅明才 賴士葆 廖國棟 鄭正鈐 陳以信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八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 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 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 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 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 |
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三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九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九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有撫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加給津貼;有同時撫育多胞胎之情形,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一、政府因應少子化,除將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津貼之計算方式,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外,亦應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 二、此外,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三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 三、現行規定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 |
委員謝衣鳯等提案: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均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得共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使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謝衣鳯
連署人:陳超明 葉毓蘭 林為洲 鄭正鈐 曾銘宗 張育美 呂玉玲 魯明哲 李德維 李貴敏 林思銘 林文瑞 溫玉霞 廖婉汝 鄭天財Sra Kacaw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均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得共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使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委員鄭正鈐等提案:
本院委員鄭正鈐、李德維等16人,有鑒於自民國105年起,全國出生人數由208,440人逐年下降,至民國109年出生人數僅剩165,249人,低於死亡人數173,156人;以民國110年1月至9月出生人數112,470人、死亡人數138,018人為基準,推估全年度出生人數可能跌破15萬人、死亡人數可能上看18萬人,連續兩年人口負成長並有擴大趨勢,顯見已正式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嚴肅對待並立刻調整少子女化政策,為鼓勵國人生養子女,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津貼,夫妻須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始得請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鄭正鈐 李德維
連署人:楊瓊瓔 萬美玲 鄭天財Sra Kacaw 林奕華 陳超明 廖婉汝 賴士葆 吳斯懷 林思銘 翁重鈞 陳雪生 羅明才 魯明哲 陳玉珍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
民國105年起,全國出生人數由208,440人逐年下降,至民國109年出生人數僅剩165,249人,低於死亡人數173,156人;以民國110年1月至9月出生人數112,470人、死亡人數138,018人為基準,推估全年度出生人數可能跌破15萬人、死亡人數可能上看18萬人,連續兩年人口負成長並有擴大趨勢,顯見已正式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嚴肅對待並立刻調整少子女化政策,為鼓勵國人生養子女,爰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夫妻須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始得請領之規定。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為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相關配套措施,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110年12月24日(星期五)
地 點:
法案名稱:(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3)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4)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5)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6)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協商結論:
一、第十二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持人:黃世杰
協商代表:蔡壁如 高虹安 賴香伶 邱臣遠 費鴻泰 萬美玲(代) 葉毓蘭 陳玉珍 陳椒華 劉世芳 蔡適應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日會議進行到此為止,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