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11時1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蔡副院長其昌
秘書長 林志嘉
副秘書長 高明秋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依黨團共識,先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討 論 事 項
十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1、2、1、1、1、1、1、1、1、1、1、1、2、2、2、2、2、2、2、3、3、3、3、3、3、3、2、1、4會期第1、15、6、2、3、4、4、5、10、11、12、13、14、3、6、6、6、6、6、8、8、13、13、14、14、14、13、8、15、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045019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9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99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77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174號、109年3月1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108號、109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366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16號、109年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722號、109年4月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0881號、109年5月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625號、109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904號、109年5月2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113號、109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352號、109年6月1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511號、109年10月28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296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04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36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83號、109年12月16日台立議字第1090703955號、109年12月17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079號、109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629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34號、110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63號、110年6月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89號、110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473號、110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519號、110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526號、110年6月7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239號、109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090704593號、109年9月24日台立議字第1090702812號、110年9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0070269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琪銘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3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世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併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0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第1會期第15次、第2會期第6次會議、第1會期第2次會議、3次會議、4次會議、5次會議、10次會議、11次會議、12次會議、13次會議、14次會議、第2會期第3次會議、第6次會議、第8次會議、第3會期第8次會議、第13次會議、第14次會議、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本會分別於109年10月28日及110年9月29日舉行第10屆第2會期第7次及第4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除於首次會議列入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費鴻泰等21人提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委員江啟臣等21人提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提案、委員鄭運鵬等21人提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提案、委員吳琪銘等21人提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提案、委員林昶佐等16人提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提案,嗣後又於第4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入行政院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提案、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委員楊瓊瓔等23人提案、委員楊曜等20人提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提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委員賴惠員等17人提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提案、委員魯明哲等21人提案、委員李昆澤等20人提案、委員劉世芳等19人提案、委員鄭正鈐等17人提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提案、委員徐志榮等17人提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提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先後將前揭30案提出審查。2次會議分別由蔣召集委員萬安及莊召集委員競程擔任主席,邀請提案委員說明修法要旨,另勞動部部長許銘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等代表亦應邀列席備詢。
三、行政院之書面提案要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為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現行五日產檢假,係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需求,參酌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十次(每次需約半天)所為之規定,為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十四次,爰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使該等企業之受僱者也能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並顧及雇主之人力調配,爰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十六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四、委員賴香伶代表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為推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有修正之必要。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然因婦女生產狀況有別,產假八星期恐缺乏彈性,無法提供婦女完整休養,據OECD國家女性平均可獲得18.5星期產假,另「國際勞工組織」調查,其98個會員國至少有14星期有薪產假。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調整為十四星期,以鼓勵提升生育率,降低少子化狀況。茲說明如下:
(一)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2015年11月發布《有給育嬰假》報告,2014年OECD國家女性平均可獲得18.5星期產假,其中有給產假約17星期,薪資平均給付率為77.5%。另「國際勞工組織」調查,在其185個會員國中,有53%的國家(98國)提供至少14星期以上的有薪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僅八星期,然婦女生產因個別身體狀況有別,恐缺乏彈性,無法提供婦女完整休養。據國民健康署資訊指出,剖腹產住院時間較長,真正復原需要三個月至半年,為確保婦女從產期完全恢復正常生理狀況,產假之天數實需再調整延長。
(二)修法調整至十四星期,是為顧慮到每位婦女生育、經濟狀況也不同,提供一個可以恢復正常生理之恢復期,也可以多些時間照顧孩子。有關薪資部分,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產假工資準用勞基法規定,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據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三)美國《哈佛精神病學評論》(Harvard Review of Psychiatry)研究指出,帶薪產假能為母親和兒童的身心健康帶來很大好處,包括降低產後憂鬱的發生率,以及嬰兒的死亡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調整為十四星期,讓產期延長與公務人員產假相當,藉此鼓勵婦女生產,以期降低少子化之嚴重現象。
五、委員王婉諭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顯示,104年我國25-29歲女性勞參率高達90.2%,但自30-34歲年齡組開始下滑,此外,就非勞動人口就業意願來觀察,25-49歲育齡女性的無就業意願中,以「需要照顧子女」為主因,顯見國家對於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及法令仍有不足,致影響女性勞動參與,不利於性別平等之發展。在缺乏調整性別分工的配套措施下,女性作為生產及照顧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難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不僅影響生育意願,亦使懷孕者之配偶,難以享有親職權利及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責任。為加強性別平等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有修正之必要。基此,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4週、延長配偶陪產假為7日、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鼓勵配偶雙方均應共同分擔養育責任。茲說明如下:
(一)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對於國家政策的整體規劃有相當的重要性。首先,幼兒照顧假涉及勞動市場的規範,尤其影響女性的勞動參與;其次,對於家庭就業與照顧責任的分擔、性別平等促進皆有重要影響,並關係到幼兒受照顧權益的保障;再者,隨著生育率降低,唯有透過相關政策與福利建構良好且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才能延緩少子化的趨勢。基於以上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先進國家在制度設計上,都發展出有利於促進性別實質平等的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
(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2000年修訂的「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2000),各國應提供至少14週的有薪產假,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許多國家都已加入此「母性保護公約」,並符合此最低要求,部分國家更是提供較為優渥的有給產假。依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周,遠高於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8星期。因此,為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保障女性生產後,能有足夠時間從產期完全回復至健康生理狀況,不致影響日後生活及工作的能力,有必要將現行產假8週延長為14週。
(三)在現行性別秩序下,女性被預設為生產及照顧責任的主要承擔者,致難以平衡家庭與工作的重擔,且造成雇主偏好男性受雇者,長期對女性受雇者具職場懷孕歧視。此現象不僅影響女性生育意願,亦使懷孕者之配偶,難以享有親職權利及共同分擔家庭照顧責任。因此,為了鼓勵、支持及強化懷孕者的配偶亦應承擔同等育兒責任,國家所提供的女性生產及幼兒照顧假政策中,須將雙親皆視為育兒角色,提供其育兒措施,其中有給陪產假即是重要制度設計之一。而在有給陪產假的比較上,OECD國家之有給陪產假平均為1週,歐盟平均為1.4週,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相較於我國現行規定的陪產假僅有五日(0.7週),不利懷孕者之配偶確實分擔應盡的照顧責任,實應將現行陪產假5日延長為7日。
(四)目前我國現行法制,僅懷孕之女性有五日產檢假,但懷孕者之配偶卻無規範相應的陪產檢假制度,形同預設生育過程中,僅懷孕方具有前往產檢、了解胎兒的生命徵象和發育的需求以及責任,也讓懷孕者之配偶較難有機會參與並共同做出決策。因此為保障另一方配偶之親職權利並應承擔同等育兒責任,不使懷孕者獨自面對、承受生產的辛苦,爰增設「陪產檢假」,鼓勵且強化懷孕者配偶從妊娠開始就應共同承擔生育責任,也應及早了解作為家長所應注意的事務,有助於建立往後幼兒照顧的能力。
六、委員費鴻泰等21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友善婦女生育環境。茲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產假為八星期,婦女在生育後,須有足夠時間休養,國際勞工組織已將勞工產假由12週增加到14週,除了讓母親獲得充分休息,也能增進母嬰相處時間。
(二)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產假為婦女享有完整修養之權益,不應包含勞工原有休息天數。現行產假規範扣除周休二日後,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亦為變相減少產假天數。
(三)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較多,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
七、委員許淑華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少子化為國安危機,為鼓勵國人生育,政府應打造良好育兒職場環境。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雇主給予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若扣除周休二日共十六天,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婦女分娩前後產假以「天數」計算,計算方式並不包含六日,致兩者產假計算方式,顯有不平等之處,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提升為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茲說明如下:
(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為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惟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產假為婦女享有完整修養之權益,不應包含勞工原有休息天數。現行產假規範扣除周休二日後,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亦為變相減少產假天數,實有修法必要。
(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數明顯多勞工十天,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實有修法增加勞工產假之必要。
(三)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
八、委員洪孟楷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雇主給予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之依據,已自民國90年迄今長年未改,且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之法定天數,除有未跟上他國趨勢之外,亦不足用以支持及陪伴其配偶。爰此,特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盼敦促性別工作權之落實,並提倡生育責任公共化之理念。茲說明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前身,是立法院於第四屆90年12月21日制定完成的兩性工作平等法。當時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於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明定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之星期數,便是為八星期;而後,迄今長年未改,實已與性別工作權保障之落實有所脫節。
(二)當前女性之勞工,於分娩前後可享有八星期產假之外,另有妊娠期間應受雇主給予之產檢假五日。按照勞動部106年8月31日之新聞公告表示,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需要,即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然而,以安胎休養需要並經醫師診斷後所請之住院傷病假,卻仍受到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至多得領到半薪之限,對比產假之「名實相符」,顯不合理。
(三)考量國際勞工組織2000年發布「母性保護公約」(C183)文件,對其會員國規定應提供在職婦女產假至少十四週,以及配偶陪產假如新加玻及菲律賓為七日,比利時和瑞典為十日,英國、澳大利亞、法國、波蘭、丹麥等國為二週,葡萄牙為二十日;本提案特將產假修正為十四週、陪產假修正為七日。
九、委員江啟臣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女性在生產過程不可測,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亦有多項檢查,皆須配偶協助。再者,產後憂鬱症的盛行率通常在產後一個月發生,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有壓力,出現不適應症,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嚴重可能虐兒。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其配偶分娩時,陪產假給予延長,以鼓勵民眾生育,解決少子化國安危機。茲說明如下:
(一)為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延長陪產假已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七天,比利時及瑞典十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二週,葡萄牙多達二十天,挪威更達十週,為有效提升分擔產後工作,延長陪產假為七日,以跟上國際趨勢。
(二)現行法律對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然女性受僱者在生產過程不可測,一般情形下自然產需住院三天,剖腹產需住院五天,配偶僅有五天之陪產假,若加計提前住院,配偶無法完整陪伴整個產程。產婦出院後尚須回院檢查,新生兒亦有多項檢查,皆須配偶協助。
(三)再者,女性受僱者產後情緒低落盛行率大約高達80%,產後憂鬱症盛行率大約15%,且通常在產後一個月內發生,嚴重將影響到日常生活,可能出現失眠、罪惡感、無法照顧小孩等症狀,甚至大約有60%產後重度憂鬱症的媽媽,會有傷害新生兒的強迫性意念。
(四)從本法立法目的觀之,近年公領域性平意識皆有改善趨勢,惟私領域中女性仍面臨相當的不平等,如家事分工。在女性甫生產時,社會通念要求女性要照顧小孩,要完成家務,男性則被賦予要工作養家,不用負擔家務,此種觀念相當反應在僅五天的陪產假中,與本法之性平理念不符,故擬請修法,延長陪產期間,已達本法之立法目的。
(五)綜言之,配偶的支持與陪伴,可有效舒緩產婦壓力。且配偶若必須面對工作與家庭的壓力,兩頭奔波,也可能有壓力,出現不適應症,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延長其陪產假至七日。
十、委員萬美玲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打造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鼓勵國人生育,以解決國安危機。惟依據現行做法,雇主給予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訂產假為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使婦女在產後能夠獲得更完善的照顧與休養。茲說明如下:
(一)台灣少子化問題日趨嚴重,據世界人口綜述(World Population Review)所做的「2019年世界各國出生率排名」報告指出,台灣出生率僅為1.218,敬陪末座。少子化顯然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打造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鼓勵國人生育,以解決國安危機。
(二)勞基法於民國73年制定,其中關於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10週以上。例如日本有14週、新加坡有16週,澳洲18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訂產假為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使婦女在產後能夠獲得更完善的照顧與休養。
十一、委員鄭運鵬說明提案要旨:
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台灣近十年的嬰兒出生數在2012年最高為22萬9,481人,2010年最少只有16萬6,886人,和過去高峰時間的40萬相比,大約只剩一半。台灣婦女有偶率太低,而有偶者的生育意願不高,是造成台灣少子女化的兩大關鍵。根據國民健康署二○○八年的「第十次家庭與生育力」調查指出,廿至四十九歲婦女中有百分之七七點二曾經有非計畫懷孕經驗,有二成五進行過人工流產。台灣婦女不是不能懷孕,而是墮胎率太高,若懷孕者都能產下寶寶,生育率太低的問題將可自然解決,所以政府應同時配套健全相關機制。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最近十年非婚生子女數,最高在2007年有9,039人,最少在2011年有7,465人,平均非婚生嬰兒占整體嬰兒出生數約為4%左右,比起1992年的2.3%,高出甚多。顯見未婚女性生育,已經逐漸被社會所接受,由於西方國家同居情形甚為普遍,因此非婚生子女比率較高,其中瑞典及愛沙尼亞的非婚生子女比例甚至高達55%及52%。
(三)目前,國內鼓勵生育的措施幾乎僅限於有婚姻之夫妻間,尤其是陪產假,只有分娩婦女之配偶可享有,而如同居期間或是單親生育,其分娩也同樣需要有人照護,然而其照護者卻無法比照配偶享有陪產假,顯然現有陪產假之制度無法照顧到最弱勢之產婦及新生兒。因此,陪產假之設計,不應以婚姻作為限制,而應該以分娩婦女作為主體,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不限定配偶,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陪產假五日,惟其配偶外,一人一年內最多五日。
十二、委員高嘉瑜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目前規範的產假天數與規範,與國際趨勢相差甚鉅。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延長至十四週,並將配偶陪產假延長至十日。茲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之規範,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共可以請五天產檢假以及產假八週,其配偶則可以請五天的陪產假。惟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修訂的《生育保護公約》中,規範產假不得少於十四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CED)平均的產假週數為十八週,尚不包含給薪育嬰假的天數。由此可看出我國目前八週的規範制度,與世界先進國家具明顯落差。
(二)產假之立意,除了讓婦女能在生育後調整身息,以及照顧新生兒。目前陪產假的設計,讓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期間可以請五日的陪產假。然而五日的時間,恐不足以涵蓋婦女產後身體回復時間。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生育保護公約》之規範,產假的前六週為產後強制休假,因女性在生育後的恢復期至少需要六至八週的休息時間。然而按照目前規定,其配偶僅有五日的陪產假,顯有不足之處。
(三)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統計,目前各國配偶的陪產假平均天數為一點四週,為使婦女在產後能夠得到足夠的休息時間與照護,並讓其配偶能夠負擔更多的照護責任,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吳琪銘等21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政府提高各種生育托育補助希望藉以提高生育率,但要解決少子化問題並非單一課題,需多方面且長期性的制度及法令配套,建置友善的育兒環境,才能重新喚起更多國人的育兒熱情及信心。其中,女性妊娠期間透過逐次產檢是蘊釀親子關係的美好過程,若能夫妻共同參與,對年輕世代絕對能起正面鼓勵。爰增修「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將現有的「受僱者享有5日產檢假」,使「其配偶」亦享有相等的陪產檢假。茲說明如下:
台灣生育率從民國106年1.13,逐年降到108年僅1.05。以108年全球排名來看,是倒數第三,只高於新加坡(0.87)與澳門(0.96)。可見,政府近年面對少子化問題所提的各項補助政策,尚需增加不同層面的政策配合,才能廣泛提升年青人育兒意願。
(一)低薪、工作時間長無法陪伴孩兒是很多社會年輕人不敢輕言育兒的重要因素,如何改善「育兒經濟恐懼」?諸多生育補助及幼教津貼都是必要政策;但催生友善育兒環境需要不同政策相搭配。
(二)育兒是責任也是甜蜜過程,應該是父、母共同承擔也應一起分享,職而性平法逐步增修男性育嬰假、配偶陪產假等等,讓育兒過程不再只是女性單方的責任和付出。今觀第十五條「產檢假」若能增使妊娠配偶亦享有「陪產檢假」,除更落實兩性平等、增加兩性在育兒過程中的喜悅分享及責任共擔,相信對於女性懷孕所產生的不適和不安也具有絕對安撫作用,大大提升育兒意願。爰修法增列第十五條第五項。
十四、委員蔣萬安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4712號):
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低、少子化現象越趨嚴重,當前法令及國家政策對於母嬰保障仍有不足,為使婦女提高生育意願、保護孕婦與胎兒健康,並提升男性參與育嬰之比例,俾健全家庭發展,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4週,「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配偶陪產假為7日。茲說明如下:
(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惟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60國提供12至13星期之產假,僅有27個國家之產假日數低於12星期,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
(二)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陪產假,惟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
(三)再考量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五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懷孕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
(四)為保障妊娠婦女權益、打造友善生育環境,讓公、私部門員工均享有同等法令保障,並提升配偶參與育嬰之比例以及促進家庭健全發展。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將原「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女性受僱者產假為14星期以及配偶陪產假為7日,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
十五、委員林昶佐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為加強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將現行產假八週提高為十週。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台灣社會高齡化與少子化嚴重,依國發會之評估台灣可能在2020年出現人口負成長。同時,2016年OECD有列入統計的43個國家中:產假的平均全薪給付週數(Full-Rate Equivalent,FRE)為14.3週,台灣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僅為8週;各國母親育嬰假平均為16週,高於台灣的12.8週;台灣產假與育嬰假全薪給付週數合計為20.8週,低於各國29.9週之平均。為加強友善家庭與職場,營造良好生育環境,修正將現行產假8週提高為10週。
十六、委員蔣萬安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120號):
有鑑於我國生育率低、少子化現象越趨嚴重,當前法令及國家政策對於母嬰保障仍有不足,為使婦女提高生育意願、保護孕婦與胎兒健康,並提升配偶參與育嬰之比例,落實性別平等俾健全家庭發展,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4週,「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配偶陪產假為7日、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茲說明如下:
(一)查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十年平均生育率僅1.1,少子化問題已嚴重影響國家發展。為貫徹憲法第156條母性保護之精神,以及保障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享有八星期之產假。惟近年國內外勞動模式變化快速,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產假日期,例如國際勞工組織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關於產假規定已自12星期提升14星期,甚至於母性保護建議書(Maternity Protection Recommendation, 2000)進一步建議各國將產假提升為18星期。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2014年報告,全球185個國家中,有高達98國家給予至少14星期之產假、42國給予超過18星期之產假、60國提供12至13星期之產假,僅有27個國家之產假日數低於12星期,顯見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產假日數提升為14星期已成為國際趨勢。
(二)此外,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五天之配偶陪產假,惟至多一周配偶即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產後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甚至須尋求保姆協助照顧,造成家庭經濟負擔加重之情形;OECD就「父親育嬰參與與兒童發展是否相關?OECD四國實證研究」研究報告亦指出,父親參與照顧新生兒,有助於聯繫家庭連結,並提高幼兒認知能力及健康發展。其他國家如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星期;英國及法國男性則分別享有至少1星期及11天之陪產假。相較之下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僅給予受僱者5天之陪產假,仍有不足,不利產婦產後之身體恢復及新生兒之照顧。
(三)再考量妊娠婦女在妊娠期間極為辛苦,身心都承受極大壓力,應多給予其休息時間,以保障母嬰健康。查日本勞動基準法第65條、德國Mutterschutz關於產前假規定,均給予妊娠婦女6周休假(多胞胎則增為12-14周),我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亦給予妊娠公務人員8天產前假。惟目前女性勞工僅能享有5天產檢假,對於妊娠婦女及胎兒保障實屬不週。
(四)目前我國現行法制,爸爸或配偶卻沒有所謂陪產檢假,若要參與另一半妊娠婦女產檢,就必須請事假或特休假,不一定有薪,許多家庭在無法兼顧賺錢養家及陪同產檢情形下,往往只能讓妊娠婦女獨自面對、承受生產的辛苦與煎熬。爰增設「陪產檢假」,鼓勵配偶從妊娠開始就分擔、參與生育責任,也能有助於融入家長角色,對伴侶和孩子都有正面與顯著的影響,而且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19年完成的《我國產假權益保障制度研究》,對於增設配偶「陪產檢假」的態度,調查結果發現勞工高達78.04%表示贊成,14.59%表示沒意見,僅16.37%表示不贊成;工會團體則有高達72.32%表示贊成,8.93%表示沒意見,僅18.75表示不贊成,可見勞工已有高度共識支持爸爸/配偶享有「陪產檢假」。
(五)為保障妊娠婦女權益、打造友善生育環境,讓公、私部門員工均享有同等法令保障,並提升配偶參與育嬰之比例以及促進家庭健全發展。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將原「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由5天增為8天、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配偶陪產假為7日以及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並促進家庭健全發展。
十七、委員李昆澤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223號):
有鑑於女性懷孕期間行動較為不便,如欲進行產前檢查,雖目前法律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且不得拒絕及扣薪,然而配偶並無可陪同產檢之相關假別可資運用,考量陪伴產檢可使得準媽媽獲得更多心理支持與身理照護,故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如有需陪伴配偶進行產檢者,得併入陪產假計算,並酌予增加陪產假一天,以彈性因應陪產假與陪產檢假的需求。茲說明如下:
(一)我國面臨少子化情況,政府與民間需亟思提高生育率之配套機制,相關母性保護機制皆須予以支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雖已建立產假、產檢假、陪產假之相關機制,讓女性受僱者懷孕期間進行產檢不用擔憂工作難以兼顧,然而配偶並無可陪同產檢之相關假別可資運用。
(二)有鑑於女性受僱者於產前仍有二至三次之產前檢查需求,越接近臨盆,行動較為不便,配偶陪伴產檢可使得女性受僱者獲得更多心理支持與生理照護,故相關配套需予以修法明定,以完備配偶陪產假機制。
(三)當前配偶可於女性受僱者生產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任選5日有薪陪產假,然而卻尚未建立配偶有薪陪產檢假之機制。考量實務上配偶仍有陪同產檢的需求,法令需賦予彈性運用陪產假之機制,故提案新增受僱者如需陪伴配偶進行產檢者,雇主應予准假,得併入陪產假計算,另為鼓勵生育,完善母性保護,並兼顧經濟收入需求,提案修正有薪陪產假為6日。
十八、委員范雲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總生育率持續低迷,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僅保障配偶陪產假五日,未能有效保障配偶在生育過程中的親職參與,亦難減輕女性生育壓力。為使國人安心生育,減少女性受僱者遭受懷孕歧視,並保障配偶參與親職活動的平等權利,爰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增訂配偶陪產檢假五日,及延長陪產假至四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茲說明如下:
(一)有鑑於我國家庭型態逐漸轉型為雙薪家庭,雙方皆投入勞動市場,總生育率卻持續低迷,呈現出其難以平衡工作與生育的困境。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僅保障受僱者妊娠期間有產檢假五日,但其配偶無陪產檢假;又僅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有八星期全薪產假,其配偶僅有陪產假五日。此係將懷孕過程與生產過程看作女性的生理活動,而忽略配偶的親職參與在生育過程中的重要社會意義:一方面減輕女性的生育壓力,另一方面保障配偶的親職權利;且恐使雇主偏好男性受雇者,導致對女性的職場懷孕歧視。
(二)我國刻面臨少子女化危機,生育率持續低迷,應更積極創造友善且性別平等的生育環境,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爰增訂配偶「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從五日延長至四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以保障配偶親職權利並負擔育兒責任。
十九、委員楊瓊瓔等23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少子化為國安危機,為鼓勵國人生育,政府應打造良好育兒職場環境。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雇主給予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若扣除周休二日共十六天,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然「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婦女分娩前後產假以「天數」計算,計算方式並不包含六日,致兩者產假計算方式,顯有不平等之處,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提升為十星期,以鼓勵婦女生產,完善婦女生育權益。茲說明如下:
(一)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範產假為八星期,其計算方式包含勞工應享有之周休二日。惟一例一休通過後,勞動基準法明定周休二日為勞工法定基本權益,目前全台亦有近八成勞工皆享有周休二日。產假為婦女享有完整修養之權益,不應包含勞工原有休息天數。現行產假規範扣除周休二日後,產假實際上僅剩四十天,恐無法提供婦女產後完整休養。對職場婦女而言,亦為變相減少產假天數,實有修法必要。
(二)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分娩前後共給予五十天產假,其產假以天數計算,並不包含周休二日,使婦女可享有產後完整休養。對多數勞工而言,公務員產假天數明顯多勞工十天,兩者顯有不平等之情形。為鼓勵勞工婦女生產,解決少子化問題,實有修法增加勞工產假之必要。
(三)爰此,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八星期改為十星期,使其產假天數與公務人員相同,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
二十、委員楊曜等20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性別平等法有關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現行國健署補助十次產檢,每次產檢僅能分配半天假,如再加計交通往返路程、等候門診時間、產檢過程等,甚至孕婦自費增加產檢項目,產檢假恐提前申請完畢,足見原條文給予產檢假不盡完善之處。故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除給予孕婦每次產檢一天產檢假外,也給予配偶陪產檢假。茲說明如下:
(一)根據國健署108年的新聞稿指出,國人107年女性生育平均年齡為32.03歲、生育第1胎平均年齡為30.90歲,其中35歲以上者占30.12%,高齡孕婦比例突破三成,隨著孕婦年齡升高,妊娠併發症的風險或胎兒低出生體重情形也隨之提升,更多孕婦選擇增加自費產檢項目,來確保胎兒健康。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補助孕婦產前檢查共十次,按現行法令,每次產檢只能分配到半天產檢假,甚至孕婦自費增加產檢項目,恐在十次產檢內提前將產檢假申請完畢,受雇者只能使用事假或特休等事由前往產檢,此舉等同於變相懲罰懷孕職業婦女,故產檢假天數有增加之必要。
(三)女性在懷孕期間,身體出現巨大變化,要面對各種生理上的不適,此外,心理必須承擔孕期的各種不確定性壓力,此時,家人的陪伴更為重要,但現行規定卻無給予配偶陪產檢假,為健全夫妻雙方在育兒過程扮演之角色,應給予配偶「陪產檢假」,一來可抒解孕婦在懷孕期間的壓力,二來共同享受生命誕生過程之喜悅,因為陪伴就是給予懷孕婦女最實際的支持。
二十一、委員謝衣鳯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根據2016年OECD的統計資料,43個列入統計的國家中,產假的全薪給付週數平均為14.3週,遠高於我國現行規範產假8星期。另根據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2019年完成的《我國產假權益保障制度研究》,對於增設配偶「陪產檢假」的態度,調查結果發現勞工高達78.04%表示贊成。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8週延長為10週;增加配偶陪產檢假5日,鼓勵配偶雙方均應共同分擔養育責任。
二十二、委員劉建國說明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透過各種補助欲改善少女子化問題,但要解決少子女化問題並非單純靠補助即可實現,仍需透過相關制度配套,方能相輔相成。為現行產假、產檢假、陪產假等法定天數,已不足以支持婦女及其配偶,為鼓勵提升生育率,健全友善育兒環境。爰此,特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延長至十星期,產檢假由現行五日延長至十日,陪產假由現行五日延長至七日。茲說明如下:
(一)國發會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年至2070年)」,預估2025年台灣就會進入超高齡社會、每5人有1位是65歲以上老人,到了2034年,全國一半以上都是中高齡、超過50歲。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危機。
(二)衛福部國健署產檢次數為10次,政府應完善友善職場之生育環境,惟目前規定5日產檢假,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之需。
(三)男性陪產假和育兒假在促進性別平等方面是重要的指標。我國雖明定陪產假為五日,不足一週,配偶便須重返職場,不利產婦休養及新生兒之照顧。
二十三、委員賴惠員說明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生育率長年下降,民國109年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凸顯少子女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然檢視現行法規對於產假、產檢假及陪產假之規範與國際趨勢相差甚鉅,為鼓勵婦女提高生育意願,提升孕婦照護並營造友善職場生育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查我國生育率長年下降,據內政部統計,民國89年出生數達30萬5,312人,106年降到19萬3,844人,至109年出生數僅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更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凸顯少子女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而根據媒體報導,美國較大型企業(員工數逾萬人)為了吸引頂尖人才,60%企業提供帶薪產假;且延長產假時間,有效降低員工產後憂鬱情形,不僅降低國家醫療支出,更可提升員工貢獻。
(二)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所提出之母親保護公約,建議女性勞工產假至少須14星期,且全球逾82%國家之產假超過12星期,更顯示我國對於女性勞工權益之保障不足,爰修正第一項,將女性受僱者產假延長至14星期。
(三)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105年發布「產前照護建議─正向懷孕經驗」指南,婦女懷孕期間之醫療保健檢查次數至少8次,而衛福部國民健康署補助婦女進行產檢之次數為10次,惟現行法規規範之產檢假卻僅有5日,與實際需求不符,為提升孕婦照護,友善職場生育環境,爰修正第四項,延長產檢假為10日。
(四)鑒於產婦產後之恢復和新生兒之照顧,均須配偶之陪伴與照料,為鼓勵雙親共同分擔育兒責任,爰修正第五項,延長陪產假為7日。
二十四、委員徐志榮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6674號):
有鑒於我國總生產率年年低迷,近來美國中情局更是公布我國育齡婦女僅生1.07個子女,生育率全球排名倒數第一,顯見現行措施顯有不足之處。為使國人安心生育,健全友善育兒環境,減輕女性生育壓力,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檢假及陪產假由現行5日延長至10日。茲說明如下:
(一)我國總生產率年年創新低,生育率全球排名倒數第一,國發會所公布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至2070年),老年人口於2017年超越幼年人口,預估2029年老年人口將達幼年人口2倍、2025年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而幼年人口亦將逐年降低,預估16年後新生兒恐將跌破10萬人,故少子女化危機已迫在眼前。
(二)目前雖提高育兒津貼、平價教保等福利措施,減輕民眾育兒負擔,然催生效果有限,顯見政策力道不足,無法發揮預期效果。
(三)衛福部國健署規範產檢次數為10次,但現行法產檢假僅5天,顯然對孕婦懷孕期間而需並不友善。另現行法之陪產假為5天,然孕婦分娩後尚需休養及新生兒照護,配偶之5日其中之一假顯不敷而需,爰建議產檢假及陪產假分別延長至10日;同時搭配新增第7項,將陪伴其配偶產檢者,亦列入陪產假計算,方便受雇者及其配偶於孕期間及分娩前後可彈性運用該假,以落實政府完善的生育環境,俾利提高生育率。
二十五、委員魯明哲等21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生育率長期萎靡不振,此況將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之穩定發展。為鼓勵生育,提升國人養育意願,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提供之十次免費產前檢查,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僱者妊娠期間之產檢假增至十日。茲說明如下:
(一)查我國內政部戶政司所公布之2020年人口統計指出,該年之出生人數為16萬5,249人,創下歷年新低,而是年死亡人數則為17萬3,156人,顯見死亡人數已大於出生人數,致年自然增加率為負千分之0.34,為我國首次之人口負成長。
(二)人口負成長將嚴重影響我國社會之穩定發展。基此,為鼓勵生育,提升國人養育意願,並參酌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提供之十次免費產前檢查,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受僱者妊娠期間之產檢假增至十日。
二十六、委員李昆澤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6713號):
有鑑於完善生育環境以因應少子化困境,提升孕婦與胎兒照護成為國家重點之一,衛生福利部已規劃將產檢補助項目與次數同步增加與提升,故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使職場婦女安心懷孕平安生產,勞工職場機制需營造友善生養環境,爰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有薪產檢假日數。茲說明如下:
(一)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產檢假薪資照給。考量產檢假是職場懷孕婦女有產前檢查的需求,且依照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如按照勞動部於一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若以小時計,亦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故立法明定五日產檢假。
(二)又因目前我國少子化困境亟待政府營造出安心懷孕平安生產的環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求母嬰健康,再增加額外補助妊娠糖尿病篩檢、貧血檢驗及兩次一般超音波產檢,以早日提供醫療及衛教,降低母嬰併發症風險,亦得精確預估妊娠週數,監測胎兒異常、多胞胎情況,以期降低引產率。
(三)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產檢次數未來將達到十四次,故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由現行五日有薪產檢假,提高為七日有薪產檢假,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達成雇主、受僱者、國家一起培育孩子的目標!
二十七、委員劉世芳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少子女化問題涉及國安問題,而造成少子女化的成因之一,乃生育率持續低迷;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減輕女性勞工生育壓力,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年至2070年)》,我國於2017年老年人口超越幼年人口;2018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14%,進入超高齡社會;2025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進入超高齡社會。由此趨勢觀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恐成嚴峻之國安議題。
(二)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產檢假為五日,而國民健康署現行補助產檢次數為10次;另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雖無「產檢假」,但明定「產前假」八日。建議勞工孕婦比照公務人員規定,產檢假由五日增加至八日。
(三)又,「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較「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一星期產假友善。
(四)為減輕孕婦生育壓力,並考量雇主負擔能力,建議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以建構友善生養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鄭正鈐等17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美國中央情報局(CIA)近日公布,台灣育齡婦女僅生1.07個子女,生育率全球排名倒數第一,而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也警示,國人近年婚育狀況不理想,若再不有效提高生育率,少子化將導致台灣面臨人口老化的國安危機。少子化問題,不只是經濟、社會的問題而已,與國家安全、國防軍事息息相關,尤其近來面對中共軍事壓力,政府不可不謹慎面對人口結構遽減,導致的國安危機,宜建構保障生育的政策環境,使育齡婦女無後顧之憂,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OECD國家平均有薪產假週數為17.7週,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修訂的「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應提供至少14週有薪產假。遠高於我國產假八星期,爰將現行產假八星期提高為十四星期。
(二)有鑑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產前檢查的時程及服務項目有十次,全民健康保險亦給付10次產檢。爰比照修正產檢假為十日。
(三)勞動部2019年《我國產假權益保障制度研究》發現,勞工92.62%、企業雇主97.78%、工會團體81.25%贊成增設「陪產檢假」,顯示已形成社會高度共識,爰比照修正產檢假十日,增設陪產檢假十日。
(四)OECD國家陪產假平均為1週,歐盟平均為1.4週,新加坡自2017年起陪產假延長為2週,然而,我國現行規定的陪產假僅有五日(0.7週),政府應提供政策條件,解決夫妻生育顧慮,避免少子化危機,爰將現行陪產假五日延長為七日。
二十九、委員管碧玲等25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僅規定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然主計總處民國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顯示,我國從業員工人數未滿30人的企業,佔企業單位數之97.6%,多數之受僱者無法享有彈性工時之保障。為使國民之工作以及育兒需求得以平衡,以減緩育兒負擔、支持國民生育,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主計總處民國105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顯示,我國從業員工人數未滿30人之企業,佔企業單位數之97.6%。故按原條文之規定,大部分受僱者無法享有彈性工時之育嬰假保障。
(二)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使企業之受僱者皆能享有彈性工時之保障,並考量國民之托育需求及現況,將撫育年限上修至未滿六歲;同時修正第一款,將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修正至兩小時,以配合現行公共托育之服務時間。
三十、委員徐志榮說明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5699號):
鑑於勞動部108年委外研究「事業單位提供撫育未滿3歲子女受雇者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相關措施」報告,調查結果認為我國多數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受雇者,認為現行有關工時調整之規定無法符合育兒需求;另參照日本、瑞典等國之立法例,若正常工時以8小時計,日本及瑞典得縮減2小時工時,而我國僅有1小時,顯示我國調整工時制度不具彈性且時間過短,致無法達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之原立法目的,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勞動部108年委外研究「事業單位提供撫育未滿3歲子女受雇者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相關措施」報告,調查結果認為我國多數撫育未滿3歲子女之受雇者,認為現行有關工時調整之規定無法符合育兒需求。
(二)另參照日本、瑞典等國之立法例,若正常工時以8小時計,日本及瑞典得縮減2小時工時,而我國僅得向雇主請求縮短工時1小時,另外瑞典規定子女年齡滿8歲前,女性受雇者亦可要求減少工時至每日6小時等,顯示我國調整工時制度不具彈性且時間過短,致無法達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之原立法目的。
(三)為兼顧受雇者之工作與撫育子女責任,爰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將撫育未滿3歲子女修正為撫育未滿8歲子女;同時修正第一款,將每天減少工作1小時修正為減少工作2小時,以完善家庭支持及友善就業環境。
三十一、委員陳柏惟等22人之書面提案要旨:
鑑於台灣社會正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現象,受僱者之家庭照顧需求及責任日漸提高。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仍限制「受僱者之配偶已就業」始得申請。為保障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衡平,現行限制之規定實無必要,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茲說明如下:
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對於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其立法理由略以:「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無須請假。但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規定。」該條文預設配偶之一方即可勝任照顧之工作,然若受僱者衡量其工作情形及照顧需求,仍需配偶雙方共同照顧,亦應可申請前開假別,實無限制之必要,爰刪除該條文。
三十二、委員許淑華等16人之書面提案要旨(委員提案第26823號):
為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茲說明如下:
(一)現行五日產檢假,係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需求,參酌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十次(每次需約半天)所為之規定,為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十四次,爰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二)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使該等企業之受僱者也能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並顧及雇主之人力調配,爰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十六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二十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三十三、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提出說明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1.有關延長產假部分
委員費鴻泰等21人、許淑華等16人、萬美玲等17人、林昶佐等16人、楊瓊瓔等23人、謝衣鳯等17人、劉建國等17人所提延長產假為10星期;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委員洪孟楷等19人、高嘉瑜等17人、蔣萬安等19人、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賴惠員等17人、鄭正鈐等17人所提延長產假為14星期;委員劉世芳等19人所提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延長產假為2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延長產假為1星期部分,意見如下:
(1)各國對於產假之定義不盡相同,部分國家採「廣義」的方式規範產假,包括產前休養、產後母體恢復及照顧年幼子女等三項目的。我國則針對懷孕、分娩及育兒,分項訂定安胎休養、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以維護女性勞工權益。
(2)考量國內事業單位以中小型或微型企業居多,倘將產假延長,恐影響事業單位僱用育齡女性之意願,造成就業上的負面效應。是否延長產假,宜就勞資雙方權益,審慎評估。
2.有關產檢假部分
委員李昆澤等20人所提延長產檢假為7日,薪資照給;委員劉世芳等19人所提延長產檢假為8日,薪資照給;委員楊曜等20人、劉建國等17人、賴惠員等17人、徐志榮等17人、魯明哲等21人、鄭正鈐等17人所提延長產檢假為10日,薪資照給;委員蔣萬安等19人、蔣萬安等21人所提將產檢假改為由婦女自由運用之「產前假」,並延長為7日或8日,薪資照給;委員許淑華等16人所提產檢假延長為7日,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部分,意見如下:
(1)產檢假目的在於提供懷孕受僱者產檢需求,參酌預防保健產檢次數自本(110)年7月1日增加為14次(每次需約半日),爰行政院草案版本將5日修正為7日。又為不增加雇主負擔,行政院草案版本要求雇主先行給付懷孕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之薪資後,可以向本部申請補助。另本部前已訂定「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即使目前尚未修法通過,對於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自本(110)年7月1日起,給予薪資補助。基上,行政院草案版本應已敷產檢需求。是否再予增加產檢假日數為8日或10日,財務來源仍需評估,建議審慎。
(2)另懷孕受僱者於產前如有安胎休養需求,得提出安胎休養請假,是否將產檢假修正為「產前假」,建議維持現行產檢假以有產前檢查事實及需要,為請假要件,以落實受僱者孕期保健之目的。
(3)委員許淑華等16人所提產檢假延長為7日,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部分,與行政院版本草案一致,本部敬表同意。
3.有關陪產假部分
委員洪孟楷等19人、江啟臣等21人、蔣萬安等19人、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劉建國等17人、賴惠員等17人、鄭正鈐等17人所提延長有薪陪產假為7日;委員高嘉瑜等17人所提延長有薪陪產假為10日;委員范雲等17人所提延長有薪陪產假為4星期並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委員李昆澤等19人、徐志榮委員等17人所提延長有薪陪產假為6日或10日,又受僱者如需陪伴配偶進行產檢,併入陪產假日數計算;委員鄭運鵬等21人所提婦女分娩之照護得指定一人為之,被指定者,其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但除分娩婦女之配偶外,陪產假1年內最多5日部分,意見如下:
(1)「陪產假」目的在使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可請假陪伴並參與新生兒照顧,促進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平衡。現行請假規定為5日,薪資由雇主照給。又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配偶、新生兒門診檢查需求或陪伴配偶進行產檢,亦可請家庭照顧假。另本部於本(110)年6月4日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可申請2次。是否增加陪產假日數、更名為「陪產暨親職假」並延長為4星期、將陪伴配偶進行產檢併入陪產假給假,建議審慎評估。
(2)有關陪產假由分娩婦女指定一人申請部分,對於個別雇主而言,難以確認請假者是否為分娩婦女唯一指定對象,恐有道德風險之疑慮。又現行規定,受僱者依法提出陪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有關修正由分娩婦女指定任一人申請陪產假之規定,宜再慎酌。
4.有關新增「陪產檢假」部分
委員吳琪銘等21人、蔣萬安等21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謝衣鳯等17人所提新增有薪「陪產檢假」5日;委員楊曜等20人、鄭正鈐等17人所提新增有薪「陪產檢假」10日部分,意見如下:
經查目前僅少數國家訂有「陪產檢假」規定,多數主要國家如日本、韓國、德國、美國及加拿大並無相關規定。現階段受僱者如有陪同配偶產檢之需求,現行之家庭照顧假,可供彈性運用。有關新增有薪「陪產檢假」,因涉勞雇權益及財務來源,仍需審慎衡酌。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管碧玲等25人所提刪除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限制,撫育子女之年齡限制上修至6歲並將每天減少工作時間時數修正為2小時;委員徐志榮等17人所提將撫育子女之年齡限制上修至8歲,並將每天減少工作時間時數修正為2小時;委員許淑華等16人所提針對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部分,意見如下:
1.各行各業經營型態不同,工作型態及工作時間排班多元,且事業單位規模亦懸殊,又因受僱者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雇主不得拒絕,若刪除人數限制,對於僱用30人以下事業單位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恐有困難。
2.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8項明定,勞工如需照顧「家庭成員」,可與雇主協商彈性調整工作時間;該規定不限於「撫育未滿3歲子女」。惟若修正本條規定,將子女之年齡提高,因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明定有雇主不得拒絕之規定,恐增執行上之爭議,須審慎評估。
3.倘將每天減少工作時間時數修正為2小時,因各行各業經營型態不同,對於生產線及排班型態,恐難以適用,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4.行政院草案版本,已考量我國以中小企業為主,為使該等企業之受僱者也能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並顧及雇主之人力調配,增訂針對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爰建議依行政院草案版本,增訂第2項之規定。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所提修法草案,亦採相同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
1.為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之空間,爰本次行政院草案版本刪除第22條規定,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
2.委員陳柏惟等22人、許淑華等16人所提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條文草案,亦係為讓父母得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部敬表同意。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配合產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補助發放等事宜,應整體考量,爰行政院草案版本,修正第2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委員許淑華等16人所提修正草案,採相同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十四、與會委員於首次會議聽取說明及詢答後,會議決議:另擇期繼續審查。另於第4會期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以行政院提案為準,併入委員陳瑩(劉建國)等5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賴香伶(王婉諭)等4人所提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洪申翰(范雲)等4人所提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及委員洪申翰(范雲)等4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進行逐條審查,經在場委員縝密討論達成共識,將全案審查完竣。茲將審查結果臚列如下:
(一)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委員陳柏惟等22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提案通過。
(二)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等3條條文併同修正動議均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保留之條文修正動議5案:
1.委員陳瑩(劉建國)等5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2.委員廖國棟Sufin.Siluko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3.委員賴香伶(王婉諭)等4人所提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4.委員洪申翰(范雲)等4人所提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5.委員洪申翰(范雲)等4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三十五、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莊召集委員競程補充說明。
三十六、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