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經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范雲等提案:
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等16人,隨著全球數位浪潮,我國政府及人民生活皆逐漸朝高度數位化邁進,其所衍生的資通安全議題也因此備受重視。資安即國安,在特殊政治情勢下,我國長期遭受中國資通駭侵,為確保人民生活安全、數位國土與國家安全,以及資安產業與科技之發展,建構資通安全環境,打造國家安全數位防護網,應於數位發展部下成立專責機構,協調與推動全國資通安全治理,爰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范 雲 林宜瑾
連署人:賴惠員 莊競程 許智傑 蔡易餘 陳秀寳 沈發惠 賴品妤 周春米 王美惠 邱泰源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玉琴 羅美玲 陳歐珀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隨著數位時代的到來,我國也逐漸朝向高度數位化邁進,資通科技的進步雖對人民生活及政府行政帶來更多便利,但同時也對整體資安環境帶來更嚴峻的考驗,相關資通安全議題這幾年來愈發重要。
資安即國安,在特殊政治情勢下,我國長期遭受中國資通駭侵,但同時政府資通安全的量能卻有限且分散。面對日益增加的資安威脅,為確保人民生活安全、數位國土與國家安全,以及資安產業與科技之發展,打造國家安全數位防護網,我國亟需於數位發展部下成立專責機關,統籌協調與推動全國資通安全治理,爰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五條)
六、全國各級機關資通安全人員之規劃。(草案第六條)
七、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七條)
八、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政府資通訊系統之安全管理與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環境,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
資通安全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
本署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以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以預算員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
一、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署專業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署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
第六條 全國各級主辦資通安全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辦資通安全人員負責,並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 本署署長得依法調用各機關辦理資通安全人員。 |
在「資安即國安」政策下,我國已將資通安全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為統籌協調政府資通安全業務,各級機關皆應設有資通安全人員,並由本署統籌,以有效協助政府加速建構完善之國家資安環境,落實公部門資安管理。 |
第七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名稱。
名稱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
主席: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委員范雲等提案第六條。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委員范雲等提案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6時24分)謝謝院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終於三讀通過,眾所周知,其實資安就是國安,根據行政院今年6月發布109個國家的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去年政府通報資安事件共有525件,其中遭到非法侵入的比例將近七成,每個月平均遭受95.8萬封的惡意電子郵件攻擊,8月單月更是高達320萬封。不只政府機關,民間公司也是一樣,不少上市櫃公司遭到駭客攻擊,勒索現金,甚至數位貨幣,這些資安事件不僅影響公司的營運,也會影響到整體社會的民生經濟。
為了有效因應公私部門的資安問題,政府在數位發展部成立資通安全署就非常重要,我們不只要因應公私部門的資安問題,也應該強化我們的資安能量,讓民間跟公部門成為夥伴關係。在數位安全部下面成立資通安全署跟資通安全研究院,不僅是為了提升我們的資安防護能量,資安本身也是一種產業經濟。
根據IEK的統計,臺灣的資安產業產值年年上升,已經從393億元上升到2020年的550億元,除此之外,根據行政院推動的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預計在2025年資安產業會推動到780億元,也是2017年的翻倍成長。為了推動資安產業,成立資通安全署跟資安院,無論是人才培育、研發能量、資源挹注都是一大助益。
總結而言,今天立法院能夠通過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一來可以顧到國安的問題,提升資安防護能量;二來我們更可以有效控管政府機關跟民間企業的資安風險,更能夠拚經濟,帶動臺灣資安產業發展,打進國際盃,成為臺灣資安的另外一個亮點產業,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10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委員劉世芳等提案:
本院委員劉世芳、張廖萬堅、黃世杰、林宜瑾、林楚茵、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范雲等18人,為因應資通訊科技演進促發之全球數位轉型趨勢,發展數位產業經濟,除成立數位發展部之外,更應增設下轄之數位產業署,推動數位產業發展,以奠定我國未來發展基石。爰此,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劉世芳 張廖萬堅 黃世杰 林宜瑾 林楚茵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連署人:吳秉叡 鍾佳濱 何欣純 黃國書 羅致政 洪申翰 羅美玲 李昆澤 吳玉琴 林俊憲 王美惠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總說明
鑒於資通訊科技發展,引發全球數位轉型浪潮,重新形塑產業活動的面貌;為因應數位轉型趨勢,各國政府紛紛提出數位產業計畫,或調整組織架構。我國蔡英文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廿日於中華民國第十五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演說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工程,將在重新盤點後再次啟動,包括成立一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還有與時俱進地調整各部會,讓政府的治理能力,更貼近國家發展的需要。」政府雖已盤整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惟未見有關數位產業發展之政府組織再造方案,恐不敷日新月異之科技進展及數位轉型需求。
綜上,為推動國家數位經濟產業發展,如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其他跨領域數位創新、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等,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第十四款規定行政院設數位發展部,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三級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爰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本署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草案第四條)
五、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草案第五條)
六、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六條)
七、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
數位產業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與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金融科技或其他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數位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
本署之權限職掌。 |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數位相關產業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
一、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鑑於數位產業專業人才需熟稔產業生態,為滿足本署專業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知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數位相關產業領域背景之專業人才,俾使本署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提案條文。
宣讀名稱。
名稱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
主席: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數位經濟發展,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輔導、獎勵與管理,特設數位產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之政策規劃及法規研擬。
二、人工智慧、大數據、平台經濟或其他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跨領域數位創新之輔導、獎勵。
三、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之輔導、獎勵。
四、軟體產品及數位服務之輔導、獎勵。
五、數位內容及資料經濟之輔導、獎勵。
六、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培訓。
八、其他有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發展業務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任人員聘任條例之規定,聘任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劉委員世芳等提案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6時35分)為了擘劃下一個世代的產業願景,政府透過組織再造的方式,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但是很遺憾的並沒有把數位科技進展跟數位轉型在產業鏈上的鏈結弄清楚、說明白,所以在今年5月5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上,朝野立委保留行政院版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第五條,就是希望除了有具備煞車功能的資安署之外,另外要設立具備油門性質的數位產業署,希望能夠帶動整體數位產業的發展。也謝謝行政部門可以從善如流,同意增設數位產業署,同時我也要謝謝我們的共同提案人,包括委員張廖萬堅、黃世杰、林宜瑾、林楚茵、伍麗華及范雲等的共同提案連署。
有鑑於此,我們希望能夠率先提出第一份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並且在今年10月8日完成一讀。為了推動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的發展,在5G時代下,包括人工智慧、大數據等等的應用是政府組織再造不可或缺的工程。從產業面來看,過去資通產業的優勢是在於硬體的製造,大約有2.7兆元產值、42萬的就業人口,但是在資料經濟時代,軟體產業的發展更是一個關鍵。不過根據統計,目前我們軟體產業值大概只有6,000億元,不及2.7兆元的硬體製造產值,就業人口也只有大約26萬人,也就是軟硬體方面有所落差。因此成立這個數位產業署除了能夠讓硬體製造繼續在全球供應鏈維持領先地位外,同時也為了進一步提升帶動軟體產業的發展,特別是5G的相關應用,縮小跟硬體的差距。行政院科技會報預估在2025年可以提供6.5兆元的產值,我們一起來努力,讓臺灣的數位產業更能夠軟硬兼備,共同打造臺灣的新科技─護國群山。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處理完畢,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12月28日)之會議時間,擬請院會延長討論事項第27案處理完畢,本次會議並請不處理臨時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
作以下宣告:本案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處理完畢,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九案。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9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承蒙邀請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數位部)是為實現總統揭示加速推動我國數位發展之政見所籌設之專責機關。數位部將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整體規劃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以達成確保國家資通安全、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之目的。配合數位部設立,本院亦提出「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修正第3條第14款,規定本院設數位發展部。並配合相關機關業務移撥數位部後職掌變更,提出「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修正草案等組織法修正草案(如下頁表)。尚祈委員能鼎力支持,使數位部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資安署)組織法與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資安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能順利完成立法。
法案重點 | |
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修正草案 |
成立數位部。 |
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 |
通訊整體資源規劃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草案 |
智慧政府、開放資料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修正草案 |
通訊傳播基礎建設、產業發展與輔導業務調整至數位部。 |
(壹)、組織職掌與架構
一、數位部主要業務
(一)數位部以「推進國家數位發展,建立繁榮安康、平等包容數位社會」為願景,整合目前分散在各部會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之業務,以統一事權、整體規劃數位發展推動相關資源,並統籌產業、政府、社會與國民生活數位轉型之基礎建設及環境整備,以及資通安全、資料治理、創新沙盒、人才培育、數位包容與法制規範等業務,協助各機關落實數位治理。
(二)數位部主要業務涵蓋國家數位發展政策、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建構及人才培育、數位經濟相關產業輔導獎勵、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政府數位服務、資料治理與開放策略、數位基礎建設、數位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政府資訊與資安人才職能基準等之規劃、擬訂與執行。
二、資安署主要業務
數位部設三級機關資安署,其主要業務涵蓋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執行、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政府機關(構)與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及防護機制之推動、演練與稽核,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資通安全教育及資安人員教育訓練之推動及執行等。
三、資安研究院主要業務
資安研究院之性質為行政法人,由數位部擔任監督機關,數位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資安研究院業務。資安研究院主要業務為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另外,並協助數位部與資安署推動及執行政府機關(構)與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及重大事件應變處置、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培育與全民資通安全意識推廣。除上述工作外,尚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以及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研析之需求。
四、數位部與資安署之組織架構
為期周延,數位部與資安署之組織架構已多次邀集與國家數位發展業務相關之部會、學者專家及公協會共同討論,以凝聚共識。未來組設及人力,除由相關部會隨業務移撥外,也將配合新增業務或原有業務擴充予以調整,並俟貴院通過組織法所定職掌,另做更細部之討論。
五、資安研究院之組織架構
資安研究院目前規劃依任務屬性分設資安技術服務中心與資安卓越中心。前者依推廣服務、策略研析、通報應變、資安聯防、系統安全及檢測評鑑等業務需求,規劃內部單位。後者則規劃分設網路威脅防禦、網路數據分析、先進密碼、政策與產業研究等實驗室及資安人才培訓單位。
(貳)、預期效益
一、設立數位部之預期效益
(一)確保國家資通安全:由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構成堅實之資安推動鐵三角,分別負責資安政策擬訂、業務推動與技術服務及研發之工作。透過擴充國家資安團隊及能量、強化跨機關資安聯防機制、提升早期偵知及預警能量、公私協力建立資安協作體系、掌握自主資安科技及加速扶植資安產業等推動策略,達到國民安心使用數位服務、確保政府服務持續運作及保護政府及民間數位資產之目標。
(二)促進數位經濟發展:數位部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五大領域,業務涵蓋軟體產品與服務、系統整合與垂直應用、電子商務與數位內容及智慧資料服務等產業範疇。透過軟硬攜手拓展全球智慧應用商機、提升軟體服務業國際能量、推動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數位轉型、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連結、政府創新採購提供試煉場域以及建立創新沙盒實證機制等推動策略,期能加速創新應用商轉及各行業數位轉型,進而促成我國軟體服務業躋身兆元產業之目標。
(三)加速國家數位轉型:數位部將從資料治理、人才培育、數位包容、基礎建設、法制建構及國際合作等面向,扮演國家數位發展領航者角色,奠定數位發展基盤,並與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建立緊密夥伴關係,以加速國家數位轉型。主要推動策略包括:透過擴大培育及多元進用政府數位人才、完備數位法制與強化社會信賴基礎、深化政府智慧治理與擴大便民服務、普及城鄉數位建設與行動寬頻服務、保障所有國民平等數位發展機會以及鏈結全球數位社群拓展數位國力,期能達到建立以民為本之智慧政府與平等包容之數位社會,並成為全球信賴之數位夥伴等目標。
二、設立資安署之預期效益
(一)專責資安機關事權統一:由目前本院資通安全處改制為資安署,將可統籌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之資通安全業務,督促各級機關落實資通安全管理法應辦理事項,集事權統一之效益。
(二)擴大資安能量強化防護深度:從現有本院資通安全處編制提升為機關性質之署後,將可以擴大資安防護、分析、及研究量能,進一步發揮主動防禦之效果,同時建構政府內部之資安防禦專業團隊,保障國家數位政府之推動。
(三)統籌政府資安體系人才培育:由政府帶動需求,增加政府資安從業人員,引導學界投入資安人才培育,擴大產學合作,建立政府及產業之資安人才環境,進一步促進業界在資安之投入,提升資安產業能量。
三、設立資安研究院之預期效益
(一)以公法人角色執行國家任務: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工作須具備高度專業技術,且業務具一定機敏性,因此恐較不適宜全權交由民間辦理。透過立法程序,成立行政法人,與政府機關密切合作執行資安技術服務與研發之任務,更能提升兼負國家資安防護工作正當性。
(二)組織具備用人彈性:資安駭侵手法瞬息萬變,相關資安防護工作須具有專業需求。面對快速變動之資安環境,行政法人之組織運作及用才彈性可高效率地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
(三)監督機制明確透明:行政法人本質上為公法人,為確保行政法人達成其設立目的,須由監督機關監督評鑑。此外,尚須接受立法、審計以及公眾監督,定期審慎檢視組織營運效率。
(參)、結語
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之成立,將可落實下列國家數位發展之核心價值:一、以民為本:尊重國民多元需求及選擇,並讓全民共享數位發展紅利;二、提升效能:提供法制完備且國民信賴、安全便捷之政府服務。三、深化民主:發展民主、包容、互信之網路社會。四、公私協力:建立跨機關與公私部門緊密合作之國家數位發展生態體系。五、國富民強:創造民眾有感之數位經濟及智慧生活發展效益。
此二機關一法人組織案,是社會各界期盼已久,及貴院諸多委員一直以來所關切之法案,尚祈各位委員能給予支持,儘速完成立法,本院亦將據以積極展開各項籌備工作,俾利數位部、資安署及資安研究院能儘速且順利成立運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謝謝!
參、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本會於109年12月7日舉行「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嗣於110年5月5日召開本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
名稱: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章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
第一條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立法目的。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之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 二、參考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第二項定明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
第三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
本院業務範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第四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經費來源。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樂於捐助本院,以挹注及充實本院預算經費,爰於第二項定明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對本院之捐贈,視同捐贈政府。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五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本院相關規章之訂定及其程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
第六條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
考量部分資通安全業務屬特定機敏性業務,其他公務機關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院辦理採購之需求,爰規定本院視為政府採購法之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本院之上級機關。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章 組 織 |
第二章 組 織 |
章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七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設董事會及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三、為確保性別平等,第三項定明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低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八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低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監事之人數、遴聘方式及其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 三、第三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規範。 四、為確保性別平等,第四項定明監事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
第九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
一、第一項定明董事與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限制。 二、第二項定明董事、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異動者之續聘規範;及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補聘之方式及補聘者之任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十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明董事長之聘任、解聘方式,及監督機關訂定董事長遴聘作業辦法。 二、第三項定明董事長職權,及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代理方式。 三、第四項定明董事長之年齡限制。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院長任免之同意。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院長任免之同意。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
董事會之職權。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
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
監事之職權與其行使方式,及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定明董事及監事間,不得有一定親屬關係,以避免濫用親人之現象。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規範。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董事、常務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之方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七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本院除專任董事長外,其餘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第二十一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第二十一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定明董事、監事之消極聘任資格及解聘事由。 二、為保障當事人權益,第四項定明監督機關於解聘董事、監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三、第五項定明董事、監事之遴聘相關事項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九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
第十九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
院長之聘任、解聘、職權及準用有關董事、董事長之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
第二十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
一、為符合本院建置之目的,其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釐清本院及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不得進用董事長、董事、監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一定職務,避免徇私。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一條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第一項定明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並於第二項授權監督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現職及離職三年內人員出國(境)應經許可。 二、董事、監事、院長等人員出國(境)管制相關事項,授權由監督機關定辦法規範之。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
章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二十三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本院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之擬訂、訂定程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第二十四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
定明本院執行成果、決算報告之監督程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六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第二十六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
監督機關辦理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內容。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
章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
第二十七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
本院會計年度、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相關規範。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第二十八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考量本院成立年度,倘立法通過,惟總預算未及編列時,為避免影響相關預算之執行,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
第二十九條 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
本院公有或自有財產之定義、取得、管理、使用及收益等。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第三十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
政府核撥本院經費之辦理及監督,及本院自主財源之管理規範。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第三十一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本院舉借債務之自償原則及不能自償之措施。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三十二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院採購作業相關規範。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第三十三條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
一、第一項定明本院相關資訊之公開規範。 二、第二項定明績效報告必須送立法院備查,及相關人員應赴立法院備詢之規範。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章 附 則 |
第五章 附 則 |
章名。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第三十四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
定明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之救濟程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五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第三十五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
本院解散之事由、程序、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及人員之處理方式。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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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主席: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本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科技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研發及應用,特設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數位發展部。
數位發展部得委託或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院業務。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發資通安全科技,推動資通安全技術應用、移轉、產學服務及國際合作交流。
二、協助規劃及推動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三、協助政府機關(構)及關鍵基礎設施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四、協助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協助規劃及培育資通安全專業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識。
六、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及法規推動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公務機關於資通安全涉特定機敏性業務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採購者,本院視為公務機關,監督機關視為其上級機關。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組 織
主席:本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一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防部指派之代表為當然董事。
二、資通安全研究相關學者、專家或對資通安全有重大貢獻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資通安全研究、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低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七、院長任免之同意。
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院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第二十一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本院人員應經安全查核。
前項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院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申請、許可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主席:本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遴聘、解聘之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評鑑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院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院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
主席:本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本院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主席:本章章名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十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制定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案。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8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並邀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報告如次: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聯席會議,就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同時對各位委員多年對本部業務之支持,敬表謝意。
二、修正緣由
交通部組織法於15年11月3日公布施行,期間歷經19次修正,茲為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本部電信相關業務將移撥至該部,爰調整現行交通部組織法所定郵電司之業務職掌事項,刪除該法第6條第6款至第8款及第9款有關電信相關職掌。
三、業務移撥效益
未來頻譜資源規劃(交通部郵電司)及管理、釋照相關作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一併移至數位發展部統籌辦理,無需再作跨部會協調工作,可大幅提升頻譜資源規劃與釋出之行政效率,進一步提高頻率使用效能,對於國家數位發展將有正面助益。
電信事業之輔導獎勵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該部將可結合電信、資訊、網路、傳播、資安五大領域綜合統籌規劃,強化該五大領域之應用及事業之合作,辦理數位經濟之輔導、獎勵,更能積極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發展。
綜上,交通部郵電司移撥電信相關職掌後,將可由數位發展部統籌規劃數位資通訊事業,整合資源,提升效率效能,交通部亦能專注於精進交通及建設業務,促進國家整體發展。
四、結語
全球數位浪潮正從人類社會各面向快速推進,帶來各種挑戰,政府數位治理之組織與方式亦需隨之調整,本部電信業務配合移撥後,將規劃進行下一階段組織改造為「交通及建設部」,以促進交通及建設之永續發展。本次修正之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修正草案,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指教,謝謝!
參、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本會於109年12月7日舉行「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嗣於110年5月5日召開本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
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
第六條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通訊整體資源及相關政策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通訊產業輔導、獎勵政策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八、關於通訊接近使用及普及服務之配合促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及通訊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十、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
一、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郵電司關於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將移至該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九款有關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文字,序文並酌修文字。 二、配合前開款次刪除,現行第九款及第十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及第七款。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交通部組織法修正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一案。
二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3、1會期第6、7、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79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7號、110年4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058號、109年5月13日台立議字第109070193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於110年5月5日(星期三)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素月、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志偉等19人,有鑑行政院新設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配合調整,爰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鑑於通傳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通傳會向受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相關規費提撥5%至15%。通傳基金自104年度起,連續5年皆為賸餘(詳見說明),通傳會卻持續高編收取相關規費至7%。且審計部也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明文要求通傳會增加繳庫數額。然而,通傳會不但連年未列編列繳庫數,每年仍高編撥入之比例。據此,為使基金正常運作,並使政府資源有效配置,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財政健全。
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大院第10屆3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召開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承貴委員會邀請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會所擬上開草案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調整本會業務職掌:
一、組織改造重點:
(一)本會移撥部分業務如下:
1.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相關業務
2.數位包容(含普及服務基金)相關業務
3.稀有資源(無線頻率、號碼、網址等)分配相關業務
4.通訊產業輔導、獎勵相關業務
5.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6.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監督管理業務
7.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監督管理業務
(二)因應網際網路迅速發展,明定建立網際網路環境管理架構之職掌事項:
1.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107年第2次會議修正「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所示,網際網路內容應回歸實體社會之分工管理,並依目前常見網際網路內容問題,對應各主管機關之權責規範分工。
2.網際網路環境下,數位平臺服務種類推陳出新,網際網路訊息傳播快速,面對時空環境變化,國際間對於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新興服務及非法內容等管理架構之建立、處理及執行,均有多角度及細緻的討論。
3.網際網路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目前對於內容違法認定係由各機關依其主管法令為之,然為能更有效率的因應網際網路迅速傳遞之特性,與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合作,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良善運作之自律、他律機制,並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之架構,於本會內部成立專責單位執行上開事項,實有其必要。
(三)因應業務移撥,部分規費項目之徵收機關尚待協商,參酌通訊傳播基本法第4條明定「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規定,保留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來源之彈性。
二、重要修正條文
(一)修正第3條本會職掌:
1.增訂第2款「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及第9款「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為本會掌理事項,同時於第11款修正納入「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以供網際網路傳播工作項目運用,並增訂第4款「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2.配合業務移撥,刪除現行條文第4款「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第6款「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第8款「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等規定。
(二)配合本會職掌之修正,修正第9條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1.增訂第2項第3款「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及第4款「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為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2.刪除第2項第3款「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業務移撥之規定。
(三)第14條修正草案,為因應業務移撥,部分規費項目之徵收機關尚待協商,爰參酌通訊傳播基本法第4條規定,將第2項第2款規定之「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修正為「『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保留適用條文之彈性。並於第3項增訂第2款「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為基金之用途項目。
(貳)結語
為落實總統揭示邁向國家數位轉型,成立數位發展部(含所屬機關及行政法人)整合各部會相關業務以達事權統一與整體資源有效分配之目的,本會配合移撥相關業務,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俾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順利完成立法。
肆、為期集思廣益,博採諏諮,本會於109年12月7日舉行「因應數位發展部成立,公、私部門資安人力建制及產業資源探討」公聽會。嗣於110年5月5日召開本會、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三條,照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通過。(第三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一)網際網路服務快速發展下,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自律、他律之機制;並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機制。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第三款規定。
(三)考量網際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深,爰修正第五款有關通訊傳播傳輸內容部分,增列「及網際網路」等文字。
(四)配合業務移撥,現行第十款文字修正,款次移列為第八款。
(五)配合業務移撥,現行第十一款刪除通訊事業相關基金管理之規定,並增訂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監督管理之規定,款次移列為第九款。
(六)因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部分業務移撥該部,爰刪除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七)現行第三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款次調整為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二、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九、傳播事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十、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一、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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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三、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四、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五、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六、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九、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一、傳播事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十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三、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四、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九、傳播事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十、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一、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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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四、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 五、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 九、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一、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三、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四、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部分業務移撥該部,爰刪除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網際網路服務快速發展下,引發國際間對於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新興服務及非法內容等管理機制建立之討論。依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訊環境及網際內容安全組一百零七年第二次會議修正「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所示,網際網路內容應回歸實體社會之分工管理,並依目前常見網際網路內容問題,對應各主管機關之權責規範分工。惟網際網路環境下,數位平臺服務種類推陳出新,網際網路訊息傳播快速,有輔以網際網路治理之精神,與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合作,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良善運作之自律、他律機制,並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機制之必要。爰增訂第二款及第九款規定,並修正第十一款規定。 三、因應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第四款規定。 四、現行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九款之款次調整為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 五、配合業務移撥,修正第十款規定。 六、其餘款次未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一、因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部分業務移撥該部,爰刪除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二、網際網路服務快速發展下,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自律、他律之機制;並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機制。爰修正第一款、第五款及第九款規定。 三、配合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第三款規定。 審查會:條文照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如下: 「一、網際網路服務快速發展下,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自律、他律之機制;並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機制。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配合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第三款規定。 三、考量網際網路內容影響兒少身心發展甚深,爰修正第五款有關通訊傳播傳輸內容部分,增列「及網際網路」等文字。 四、配合業務移撥,現行第十款文字修正,款次移列為第八款。 五、配合業務移撥,現行第十一款刪除通訊事業相關基金管理之規定,並增訂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監督管理之規定,款次移列為第九款。 六、因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部分業務移撥該部,爰刪除現行第四款、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 七、現行第三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款次調整為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六、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本會掌理事項之修正,並考量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重要計畫及方案,對於我國數位經濟發展扮演關鍵性因素,為具有相當重要性之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議,爰增訂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現行第四款以下各款次依序遞移。另通訊傳播資源分配為本會移撥數位發展部之業務,爰刪除現行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二、其餘項次未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一、考量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重要計畫及方案,對於我國數位經濟發展扮演關鍵性因素,為具有相當重要性之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議,爰增訂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現行第四款以下各款次依序遞移。 二、另通訊傳播資源分配為本會移撥數位發展部之業務,爰刪除現行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支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支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支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 第十四條 (基金之來源及用途)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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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
行政院提案: 一、鑑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明定「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為因應業務移撥,保留適用條文之彈性,爰依前開規定,酌修第二項第二款文字。 二、因應本會掌理事項增訂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相關業務,增訂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現行第二款以下各款次遞移,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第四項關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之規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已有明文,無須重複規定,爰予刪除,現行第五項規定移列為第四項。 四、第一項未修正。 委員陳素月等19人提案: 一、鑑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明定「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為因應業務移撥,酌修第二項第二款文字,保留適用條文之彈性。 二、因應掌理事項增訂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相關業務,增訂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現行第二款以下各款次遞移,並酌修文字。 三、現行第四項關於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之規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已有明文,無須重複規定,爰予刪除,現行第五項規定移列為第四項。 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 通傳基金自104年度起,連續5年皆為賸餘,通傳會卻持續高編收取相關規費至7%。且審計部也於「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明文指出,通傳基金賸餘甚多,解繳國庫數額卻連年為零,造成持有現金龐鉅,卻無法合理運用,將不利財政健康運作,應增加繳庫數額。 然而,通傳會不但連年未列編列繳庫數,每年仍高編撥入之比例。據此,為使基金正常運作,並使政府資源有效配置,將撥入相關規費之比例降低為5%,以維護財政健全。 審查會: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並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使其成為協調政府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傳播及數位產業創新業務之專責中央二級行政機關,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關通訊傳播、資通安全等業務應移列為數位發展部之職掌。又為因應網際網路之發展,應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管理權責。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通訊傳播及資通安全等業務,新增網際網路通訊事務之職掌等,並將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刪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既有之通訊傳播工程及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等業務,以利劃歸為數發部職掌。
二、鑑於通訊傳播稀少資源之分配宜維持由具獨立機關地位之通傳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意旨,秉持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等原則進行處理,而數發部則專責於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事宜。故修正通傳會職掌用語,以資區分。
三、鑑於網際網路傳播規劃及監管的重要性,爰將該類事務列為需要通傳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另為使網際網路傳播業務得順利推展,亦將該業務列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觀諸本會職掌多為監理工作,且為因應部分職掌移列至數位發展部,為使名實相符,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資源之分配。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九、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一、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二、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三、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四、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 五、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 九、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一、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三、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四、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
一、數位發展部之職掌包含「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等事項,為整併數位發展相關業務於該部,應將現行條文第四款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第八款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等業務予以刪除。 二、因應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之規定。 三、為因應網際網路之發展,應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劃及管理之權責。又網際網路體系可區分為接取服務提供者(如中華電信)、平台提供者(如Google)、內容提供者(如網誌作者)及應用服務提供者(如App Store)等四大行為者。其中僅「接取服務提供者」為本會法定監理對象,在我國現行網際網路管理架構下,其餘行為者之行為或產製內容是否違法,均由各主管機關進行認定與處分。然網際網路發展迅速,迭有諸如「性剝削、性私密影像散布、復仇式色情」各類網際網路有關不法情事發生,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五款,賦予本會擬訂網際網路政策與網際網路分級制度之職掌。且本會自應循修正條文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意旨,協調處理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使本會擔任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網際網路不法事件時的中立協調角色,併予敘明。 四、本會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成立(下稱基本法),觀諸基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等規範意旨,可知本會肩負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職責,本條現行條文第六款所稱「管理」自應包含「分配」事宜。又數位發展部掌理事項為「『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等,為使本會及數位發展部之分工明確,爰修正第六款為「通訊傳播資源之分配」。如此,本會應以其獨立機關的地位,秉持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等原則專責通訊傳播稀少資源之分配,而數位發展部則專責於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事宜。 |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七、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八、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九、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十、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一、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六、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配合第三條掌理事項之調整,又鑑於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訂定及審議等事項攸關國家數位經濟發展之走向,故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行之,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以下之款次則依序遞移。 |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支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
一、鑑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明定「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文字。 二、因應本會掌理事項之調整,增加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相關業務,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款以下之款次則依序遞移。 三、數位發展部之職掌包含「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因而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二款之「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與之重疊,爰修正該款為「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以資區別,並調整款次。 四、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既已明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本法無須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 |
主席:報告院會,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他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名稱。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名稱 (維持現行名稱,不予修正)
主席: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名稱,不予修正。
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七、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九、傳播事業及網際網路傳播相關基金之監督管理。
十、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一、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二、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七、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八、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九、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支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二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3會期第6、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807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9號、110年4月28日台立議字第1100701287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2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要旨說明(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2人,為因應未來全球趨勢,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發展與跨部會整合,將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加強跨部會之科學發展相關政務推動與合作,爰提出「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參、科技部部長吳政忠說明:
綜觀國家推動科技發展的歷史背景,在103年以前,係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國科會)執行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以及發展科學園區等三大任務。103年改制為「科技部」後,加入了「推展技術」這一層面的任務,主要是為了強化我國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的結合,凝聚並激發產學合作動能,期望能進一步將基礎研究能量導入產業,強化產業技術的原創實力,協助促成新創事業及產業創新發展。
近幾年,全球化及美中科技戰已凸顯出科學技術的布局與發展在國家戰略上的重要性,同時,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也牽涉國家制度與系統性的複雜議題,故今後的科技發展應重視跨部會及跨領域等上、中、下游的溝通與連結,推動科技發展的任務將不再僅侷限於科技部,而是必須由一個能超越部會立場、連結相關機關首長與各領域學者,且具明確跨部會溝通協調功能與權責的組織,協助行政院院長統合政策的運作與妥適管理機制,來全方位地擘劃科技發展策略,並確保順利、正確且有效地推動相關政策,以補強我國科技研發的整合能力。在這種趨勢下,透過「委員會」的組織型態將能有效發揮前述效益,會是最契合當前推動國家科技發展的組織架構。
(壹)修法目的與必要性
一、科學技術對國家戰略的重要性
科學與技術,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社會得以持續創新的根基。全球化的趨勢,使科學技術對於世界的影響程度愈來愈大,影響層面也愈發廣泛,美國的20項關鍵與新興科技研發,歐洲的數位轉型,中國的35項卡脖子核心技術,均如火如荼地推進,顯示科技已成為全球各國競爭的關鍵場域,科研能量已被廣泛視為國家戰略資源。臺灣的科技發展必須儘速進行跨部會能量整合,以因應各種挑戰,在全世界供應鏈重組之際搶佔先機,以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
二、國家社會對科技發展的期待
從社會大眾的需求來看,科學與技術的發展不僅需要解決當前社會所面對的許多重大挑戰(能源、環境保護、氣候變遷、經濟發展),也需要能為未來更美好的生活奠下基礎,意即科技是國家當前的競爭能量,也是未來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條件。110年12月舉辦的第十一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各界對於國家科技發展的建言中即指出:臺灣應積極推動基礎研究及跨領域科技研發,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強化智慧與新興科技研發應用,以增強產業競爭力並回應氣候變遷等重大挑戰,以及加強數位基礎硬體建設、相關治理機制與產業應用等。
這顯示,科技推動的思維模式已從過去的「技術導向」轉型為「需求導向」,而科技發展的目標也從「效率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必須產生讓民眾有感的社經效益,並且能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協助產業找到利基並站穩關鍵的地位。在此知識、技術與產業創新融合的趨勢下,政府的功能也應隨之調整,必須從過去支持技術穩定成長之模式,轉化為積極建構可激發跨域融合,以有效帶動創新發展環境的條件。因此,優化與國家科技發展息息相關之政府科技組織、功能及科技決策體系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除此之外,因為科學技術跨領域應用的特性,科技政策通常橫跨多個部會業務職掌。以110年政府科技計畫經費統計結果來看,科技計畫涵蓋了環境科技、數位科技、人文社會、工程科技、生命科技與科技創新等領域。
另外,如從現有科技預算的投入構面來看,範圍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及技術開發、產業輔導、商品化發展等上中下游的科技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環境建構、制度管理與改善等,最終影響所及則包含產業經濟的促進發展,以及環境、健康、安全保護等社會福祉。另一方面,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是系統性問題,以能源政策為例,需統合經濟、環保、科技等相關能量,思考整體性方案並建構所需要的發展環境。
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政策的規劃與推動,必須整合經濟、衛福、農業及數位等領域,在面臨全球化、創新競爭激烈之際,精準的科技政策及有效的推動管理體系更顯重要。而政府投入科技與研究發展的費用每年約為新臺幣1,000億元,近年來已由成長期進入穩定期。因此,如何統合各部會科技資源、優化我國現行整體科技計畫運用效率、強化科技計畫執行成效與實質社會影響,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三、有利於推動科技發展的組織與機制
(一)國際間相關作法及組織設計
有鑑於科技發展跨領域、跨部會的特性,許多國家乃有整合性「委員會」之功能性組織設置,由相關部會首長與學者專家出任委員,共同研訂全國科技發展策略,或提供重要建言作為決策參考依據,再由相關政府部門推動落實。
以日本在內閣府層級設置之「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STI)為例,係由首相擔任主席,其功能包括:1、提出國家科學和技術綜合戰略。2、評估關鍵科技研發計畫,並根據評估決定是否執行、修訂或否決。3、審議科技政策的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與計畫的政府支出和人力資源配置),將其審議意見提供首相作為決策參考。4、針對科技政策進行跨部門協調。
(二)「委員會」與「部」的定位
從國家科技發展的視角來看,要回應上述期待,需要從策略制定、資源配置及推動執行等方面來考慮相關事務的運作機制。在策略制定相關的決策機制上,應強調集中事權,跨部會協力訂定發展策略,讓科技研發形成上、中、下游緊密結合。在資源配置上,需透過跨部會層級統合資源並依照科技發展策略需要進行配置。而在推動執行上,需要以密集溝通協調及跨部會層級績效評估,來確保策略被正確有效地執行。
因此,以「委員會」型態之科研組織來協調統合其他平行部會之施政決定,較「部」之組織型態更為適宜,故建議設置「委員會」,負責整體的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統合產官學研,強化我國科研創新生態,擘劃國家長遠的科技政策並連結政府對科技產業布局之籌劃。
(三)國內現行組織法制設計
觀諸我國行政組織法制之設計,凡事涉跨越多個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的組織型態來設置,因為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與統籌政策之空間;此外,行政院組織法表示得由政務委員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同時,依行政院處務規程,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例如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預算,皆具有跨部會特性,係由各部會編列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審議(國發會主任委員即由政務委員兼任)。
因此,全國之科技預算亦應比照辦理較為妥適,由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以及未來的數位發展部等)提出預算需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科技政委兼任主任委員,以跨部會的高度宏觀規劃及協調統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執行能量,並槓桿更多民間資源,長期挹注國家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確保國家競爭力,較為適宜。
(貳)組織法修法重點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本次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即是以上述原則,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各項組織與職掌的調整。本次科技部與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案,科技部於110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會議通過,於同日函送大院,其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1條: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調整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業務。
(二)修正條文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除科技部原有之「擘劃科技政策」、「支援基礎研究」、「推動創新創業」及「完善科學園區」四大任務外,在科技政策部分,增加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職掌,以充分達成統合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本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與副主任委員之員額、官職等,及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組成包括研究機構及相關機關首長、學者專家,將科技政策之決策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的高度,協助行政院推動國家科技政策,並強化部會間之協調與合作。
(四)修正條文第7條:依基準法第8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於組織法明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
(五)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六)修正條文第10條:明定本會組織法之施行日期。
二、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並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統一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修正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
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2條: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修正監督機關名稱。
(二)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配合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利益迴避相關條文。
(參)組織法修法效益
本次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具政策統合性之委員會,未來將加強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積極落實下列組織改制之效益,有效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
(一)集中科技發展事務權責,由跨部會首長與產學研專家共同參與決策
將目前科技發展事務由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合作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及推動相關政策的體制,改由科技部改組之國家科技委員會統籌,可將事權集中,以國家未來發展的高度,聚焦規劃國家整體科技政策,使科技政策擬定與規劃更具前瞻性與統合性,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的規劃與推動將有更大助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由督導科技事務之政院層級的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委員之組成除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之,另遴聘國內、外相關科技領域產學研專家為委員,針對我國未來科技發展方向提供諮詢建議。
意即此跨部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產學研專家,可以不同視角,以跨部會的高度,協調各部會科技資源與能量,共同謀策前瞻性的科技發展策略,強化政策橫向跨部會聯繫及統合功能,並將產業界意見納入,貫穿科技研發的上、中、下游,使政策的決策與分工推動更為順暢,有利於科研廣泛布局,有效回應產業界的需求,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創造未來領先世界的科技產業。
(二)有效協助行政院統籌整合全國科技預算資源配置,提升科技政策執行綜效
科技政策之落實於科技計畫推動需經歷規劃、審議、管考、評估,輔以逐年審視與評估的方式,依運作概念與社會需要之變化,即時調整計畫執行之方式,讓科技計畫之成果能夠落實社會影響,增加國家科學技術競爭力與提升民眾福祉。因此,提升科技計畫之規劃、審查、管理、評估,以及回饋之過程,實為優化科技經費使用效率與社會實質影響的重要面向。將資源配置、政策與計畫審議、及管理考核集中於改組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利更有效統籌各部會科技預算,進行預算審議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績效評估,可統合施政重點,發揮綜效。
(三)整合能量,聚焦推動當前重點科技任務
1.深化基礎研究能量,連接上、中、下游,回應各種挑戰:
由於科技的影響力愈發廣泛,加以當前全球局勢變化快速,科技能量關係著全球政治、軍事與經濟、產業的影響力,國家社會面對日趨複雜的挑戰,需要積極發展科技來尋覓解方。
然而,科學技術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國家必須長期穩定地投入充足資源及培育豐沛的科研人才,廣泛地進行基礎研究,持續積累成果,才能成為未來應用與技術的穩固基磐。
因此,國家科技發展需透過國家科技委員會全面觀照國內外需求,讓上游基礎研究所累積之科研量能,順利、緊密地連結至中、下游,使中、下游的技術發展與產業應用充分發揮,以因應各種需求與挑戰。
2.以科技前瞻支援我國策略布局,推動社會創新:
除了深耕基礎研究能量,積極發展新興科技也成為布局國家戰略資源的重點,國家科技委員會將集中各部會能量,引領各部會進行科技前瞻研究,規劃與推動長期發展策略,再由各部會分工予以落實,因應時勢需要進行彈性回應。
展望未來,就中長期(2050年)全球重大趨勢而言,在社會面,人們對健康的需求持續擴大,且不同群體間所能支配的資源存在著巨大差異;在科技面,科技變革影響人力需求,且全球聯網應用普及,加大資訊風險;在經濟面,各國更加重視永續經濟,數位科技相關應用擴張;在環境面,生存環境恐更加惡化,衝擊糧食供給帶來生存危機;在政治面,全球權力多極化趨勢改變國際政治格局。
為能針對這些挑戰妥適規劃且提前進行布局,未來國家科技委員會除應掌握全球變動趨勢、盤點國家研發能量、跨部會溝通資源配置,以及打造科研基礎環境外,更可以前瞻的視角形塑臺灣科技發展願景,並藉由對各世代技術的研發進展、各國研發能量的投入競逐,以及各社會群體的需求期待等條件進行評估,進而產生屬於我國特有的新興科技方案選項,再輔以計畫審議、績效評估等管理機制,與各部會協力執行,使科技基本法的精神得以落實。
3.跨部會共同制定科研人才政策:
全球經濟已進入由知識與腦力取勝的時代,尖端科研人才的培育,更是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之一,意即人才是國家推動科技發展與促進經濟成長的基石,於是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為臺灣當前關鍵的課題。但在面對高齡少子化及全球化趨勢等嚴重衝擊我國人口結構的現象下,學校招生不足、產業缺工頻仍、科研人才流失等問題將愈來愈明顯,動搖我國科研活動的根本,亟需思考如何有效回應。
由前述可知,人才的培育、延攬及留用,相關政策涉及不同部會職掌,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可以跨部會整體的角度,以國家科技發展方向的需求,合作制定推動人才的培育、延攬與留用政策,有效累積與厚實我國全方位的科研人力資本。
4.發展科研與產業創新生態圈:
近年來各國推動新興科技園區群聚政策工具設計日益複雜多元,傳統上,係由大學及法人研究機構主導「知識創造」角色,並透過區域群聚及內部技轉與育成組織進行知識移轉,經由地理鄰近產生外溢效益,然此一模式已日益被全球地方化的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模式所取代。
為因應此一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趨勢,行政院已研擬「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試圖藉由適度鬆綁法規,提高大學於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之彈性,容許企業可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進行新型態且長期之深度合作。目前亦規劃於沙崙科學城匯集產學研、創業社群及地方政府之投入,推動產官學、區域協力的新型態創新園區。
此創新生態圈不僅涵蓋產、學、研,亦涵蓋不同部會與層級的政府機關,透過組織改造,強化跨部會協調功能,可有效鏈結分散各個任務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相關政策工具,例如以政策誘因串接沙崙科學城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下之國際加速器,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吸引國際企業進駐等,藉此有效推動教育、研究與創新之知識三角密切連結互動的產學合作,以及創新群聚政策。
未來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串連經濟部、國發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從學研端之科技新創,育成後串接經濟部、國發會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新創資源,接棒協力扶植新創成長。
5.有效推動與落實臺灣精準健康
完整之臺灣精準健康生態體系前端主要由衛福部與國家科技委員會攜手建構及串聯數據資料庫、AI分析、5G/6G聯網等數位科技導入預防、診斷、醫療、保健等相關層面;後端具體運作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進行轉譯研究串接經濟部進行產業應用及推廣。
另相關法規配套、培育人才、資金活絡以及產業聚落發展皆為跨部會合作來完成,如「智慧醫療創新實驗條例」由國家科技委員會跨衛福部進行審議、經濟部引導廠商並推廣案例;「生技醫藥及精準健康產業發展條例」由經濟部獎勵產業,以作為產業發展的誘因。
科技發展的能量,已不僅僅是國家目前與未來競爭力的指標,同時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舉凡氣候變遷、災害防救、醫療生技及科研人才政策等,都是我國生存發展必須積極面對並解決的重要課題,迫切需要透過具政策統合功能的「委員會」組織型態,發揮協調各領域與各部會的量能始得有效因應各種挑戰。因此,未來將以更適切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型態,串接整合各部會的科技政策與資源,並聚焦管理跨域科技執行力,累積技術與人才,攜手精進,連結國際,創新轉型,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引導國家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四條至第十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為「二、本會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者,仍維持現行五個學術處處長。」,並將原第二點遞移為第三點;第八條立法說明修正為「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其中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司之分類與名稱,係參照國際學術慣例。另將加強動物福利科學、倫理學及太空科學等領域人才之進用。」)
二、第一條至第三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通過附帶決議5項:
(一)有鑑於國際發展動物實驗替代科技日新月異,以期促進創新生醫研發、毒理測試,加速預防與精準醫學之開發,除須觀念、知識和技術之跨域整合,還應積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建制。
爰請行政院研議評估調整原政策額度計畫,轉型成立「動物實驗替代、減量、精緻化(3R)專案推動辦公室」,配合科技預算挹注經費,邀集各相關部會參與,彙整、協調資源,進行跨部會分工、合作,專案推動辦公室同時具備科技智庫之角色,促進創新研發科技與方法,確效驗證與推廣應用及國際交流。
(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長期協助統籌規劃國家科技預算之分配事宜,屢遭外界質疑與科技部業務分工產生疊床架屋、權責不清之爭議,亦不利於國會監督。
行政院推動科技部組改之目的在於強化國家科技發展之整體規劃及預算分配,值此同時應一併檢視「行政院處務規程」之相關規範,研議檢討科技會報辦公室之定位、功能與存廢,以利未來科技部組改完成後之事權統一,正向運作。
(三)科學技術發展攸關國力,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並掌握產業前瞻技術與學研新創之發展,促進人才培育,使不同性別、世代能在國家科研發展攜手並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致力保護國家科技成果、評估未來科學研究趨勢、培育國家科學人才及平等發展。
(四)為在發展生醫產業同時,能達成維護動物權、提升動物福利,對實驗動物之應用應審慎。爰請主管研議設置「動物實驗3R(替代、減量、精緻化)中心,由科技預算挹注經費,促進相關科學技術及方法之提升。
(五)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不論是對於科技發展政策抑或研究人員從事技術研究本身,在學術或技術方面需要高度的知識與能力,需針對其專業特性發展出來的道德價值觀與行為規範。
伍、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條文對照表 | ||||
審查會通過條文 |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
名稱:科技部組織法 |
行政院提案: 一、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由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設立,綜觀近年科技施政,科研長程超前部署相當重要,現行組織型態無法廣納學研產界等外部專業意見,且科技即時應用已是各部會共同之重要施政工具,目前決策機制無法提供定期高頻率之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以即時因應時代變動擬定對應之科技施政方針,調整組織型態有其迫切及必要。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茲以涉及跨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之組織型態設置,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統籌政策之空間,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一、鑑於科技研究之發展乃橫跨各部會,台灣科技發展之需,實須廣納不同意見以利台灣科技發展之促進。單一之科技部難以作為跨部會之平台。因此,而有將科技部轉型之必要。 二、相較於「部」,委員會更適宜進行跨部會之協調與統籌,因此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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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
行政院提案: 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理由如修正名稱說明。 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業務。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一、修正名稱之理由如修正名稱之說明所述。 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包括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成果之保護及管理考核。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科技研究發展趨勢之評估與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促進國家科學研究人才培育及平等發展。 九、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應用及普及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酌修本會掌理事項。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鑑於本會之任務為統籌協調各部會共同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之發展,爰修正本會之職掌,將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納入。 三、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爰將國家科技成果之保護列為本會職掌。 四、為利產業前瞻技術與學研新創之發展,對未來科學研究趨勢之評估應先行,已掌握適當之發展方向,爰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對科學研究發展趨勢之評估。 五、科學研究之發展不能欠缺人才,故將促進人才培育列為本會之職掌,另為讓不同性別、世代能在國家科研發展攜手並進,亦將平等發展之推動列為本會之職責。爰增列第八項,後項次逐項遞增。 六、既為國家之科學技術發展,相關成果應為全體國民所知,故修正第一項第九款,納入科學技術之普及,以利科研成果之全民共享。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會首長之職稱與副首長之人數及職稱。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二、新增第二項,定明委員會委員人數、組成方式。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一、因由部改為委員會,故部長與次長修正為主委與副主委。 二、為利跨部會協調,爰規定主委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三、增訂本條第二項,規範委員之人數與組成。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行政院提案: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將部改為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行政院提案: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將部改為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第一項「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將部改為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
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
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行政院提案: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併予敘明。 二、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一、將部改為會。 二、為保障組織彈性,故不明列業務單位名稱。 審查會: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增列第二點,並將原第二點遞移為第三點,修正如下: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併予敘明。 二、本會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者,仍維持現行五個學術處處長。 三、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行政院提案: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將部改為會。 審查會: 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立法說明,修正如下: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其中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四司之分類與名稱,係參照國際學術慣例。另將加強動物福利科學、倫理學及太空科學等領域人才之進用。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提案: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將部改為會。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本次係全案修正,且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 委員黃國書等22人提案: 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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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奕華等提案分別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分經第3會期第13次、第14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經第4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為促進國家總體科學研究之發展及跨部之會整合,並因應全球趨勢之發展,行政院預計將現行「科技部」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促使各部會間科學發展相關事務能夠跨部會推動及整合。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科技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另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並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將科技部改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委員會」,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之名稱。
二、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三、調整本會成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四、調整本會之執掌。(修正條文第二條)
五、明文本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員額與委員人數及組成。(修正條文第三條)
六、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明定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
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
科技部組織法 |
一、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由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設立,綜觀近年科技施政,科研長程超前部署相當重要,現行組織型態無法廣納學研產界等外部專業意見,且科技即時應用已是各部會共同之重要施政工具,目前決策機制無法提供定期高頻率之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以即時因應時代變動擬定對應之科技施政方針,調整組織型態有其迫切及必要。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茲以涉及跨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之組織型態設置,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統籌政策之空間,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倫理規範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
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理由如修正名稱說明。 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成果之保護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應用與普及等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係為統籌協調各部會共同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之發展,爰修正本會之職掌,將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納入。 三、修正第二項,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爰將國家科技成果之保護列為本會職掌。 四、修正第三項至第七項,由於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將部分文字調整及修正。 五、修正第八項,有鑑於科技相關事務所含括範圍廣闊,為明確用詞,爰將原條文「科技發展」拆分為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並納入應用與普及,方與科普推動之目標一致。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一、因由「部」改為「委員會」,故部長與次長修正為主委與副主委。 二、為利跨部會協調及整合事務,爰規定主委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三、增訂第二項,規範委員之人數與組成。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一、第一項,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 |
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 |
委員林奕華等提案: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有鑒於行政院即將進行組織調整,除新設數位發展部外,亦將調整科技部相關組織,將其從原先「部」改制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委員會」。為確保改制後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亦能保有原先科技部組織之功能,延續國家科技發展相關政策,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奕華
連署人:孔文吉 陳玉珍 吳斯懷 曾銘宗 謝衣鳯 林思銘 賴士葆 葉毓蘭 萬美玲 林文瑞 鄭正鈐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呂玉玲 溫玉霞
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科技部組織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另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茲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確保科技部改制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委員會」後,亦能保有原科技部組織之功能,爰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會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定明組織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與委員人數及組成。(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明定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修正條文第七條)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
科技部組織法 |
一、科技部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由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調整設立,綜觀近年科技施政,科研長程超前部署相當重要,現行組織型態無法廣納學研產界等外部專業意見,且科技即時應用已是各部會共同之重要施政工具,目前決策機制無法提供定期高頻率之跨部會首長討論平台,以即時因應時代變動擬定對應之科技施政方針,調整組織型態有其迫切及必要。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茲以涉及跨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之組織型態設置,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統籌政策之空間,爰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人才培育、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
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理由如修正名稱說明。 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人才培育、審議及資源分配等業務。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基礎研究及科技應用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媒合。 九、新興學術倫理之制定與研析。 十、其他有關科學發展與科學普及教育之推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
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酌修本會掌理事項。 |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兩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 |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
一、第一項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會首長之職稱與副首長之人數及職稱。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及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明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二、新增第二項,定明委員會委員人數、任期、組成方式。 |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五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序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
一、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第一項「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
第七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併予敘明。 二、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八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九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配合機關組織型態調整為委員會,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本次係全案修正,且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爰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 |
民眾黨黨團提案:
本院民眾黨黨團,為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並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使其成為協調政府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傳播及數位產業創新業務之專責中央二級行政機關,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關通訊傳播、資通安全等業務應移列為數位發展部之職掌。又為因應網際網路之發展,應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管理權責。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通訊傳播及資通安全等業務,新增網際網路通訊事務之職掌等,並將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刪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既有之通訊傳播工程及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等業務,以利劃歸為數發部職掌。
二、鑑於通訊傳播稀少資源之分配宜維持由具獨立機關地位之通傳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意旨,秉持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等原則進行處理,而數發部則專責於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事宜。故修正通傳會職掌用語,以資區分。
三、鑑於網際網路傳播規劃及監管的重要性,爰將該類事務列為需要通傳會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另為使網際網路傳播業務得順利推展,亦將該業務列入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高虹安 邱臣遠 蔡壁如
賴香伶 張其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
修正名稱 |
現行名稱 |
說明 |
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觀諸本會職掌多為監理工作,且為因應部分職掌移列至數位發展部,為使名實相符,爰將本法名稱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組織法」。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 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五、通訊傳播傳輸及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資源之分配。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九、通訊傳播監理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一、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二、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三、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
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 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三、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 四、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 五、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之規範。 六、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 七、通訊傳播競爭秩序之維護。 八、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 九、通訊傳播事業間重大爭議及消費者保護事宜之處理。 十、通訊傳播境外事務及國際交流合作之處理。 十一、通訊傳播事業相關基金之管理。 十二、通訊傳播業務之監督、調查及裁決。 十三、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 十四、其他通訊傳播事項之監理。 |
一、數位發展部之職掌包含「規劃政府資通安全政策、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及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建置、管理資通安全基礎設施、訂定技術規範與建立認證機制」等事項,為整併數位發展相關業務於該部,應將現行條文第四款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第八款資通安全之技術規範及管制等業務予以刪除。 二、因應電信管理法強化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監督管理,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款之規定。 三、為因應網際網路之發展,應賦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劃及管理之權責。又網際網路體系可區分為接取服務提供者(如中華電信)、平台提供者(如Google)、內容提供者(如網誌作者)及應用服務提供者(如App Store)等四大行為者。其中僅「接取服務提供者」為本會法定監理對象,在我國現行網際網路管理架構下,其餘行為者之行為或產製內容是否違法,均由各主管機關進行認定與處分。然網際網路發展迅速,迭有諸如「性剝削、性私密影像散布、復仇式色情」各類網際網路有關不法情事發生,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五款,賦予本會擬訂網際網路政策與網際網路分級制度之職掌。且本會自應循修正條文第一款及第五款之意旨,協調處理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使本會擔任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網際網路不法事件時的中立協調角色,併予敘明。 四、本會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成立(下稱基本法),觀諸基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等規範意旨,可知本會肩負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職責,本條現行條文第六款所稱「管理」自應包含「分配」事宜。又數位發展部掌理事項為「『管理』政府資通訊系統」等,為使本會及數位發展部之分工明確,爰修正第六款為「通訊傳播資源之分配」。如此,本會應以其獨立機關的地位,秉持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等原則專責通訊傳播稀少資源之分配,而數位發展部則專責於通訊傳播資源之管理事宜。 |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四、網際網路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五、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六、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七、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八、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九、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十、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一、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第九條 本會所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不得為前項之授權: 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 二、通訊傳播重要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 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 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 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 六、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 七、內部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審議。 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九、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以外單位主管任免之遴報,由主任委員行之。 |
配合第三條掌理事項之調整,又鑑於網際網路傳播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訂定及審議等事項攸關國家數位經濟發展之走向,故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行之,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二款以下之款次則依序遞移。 |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七、其他支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 款支應。 |
第十四條 本會所需之人事費用,應依法定預算程序編定;本會委員得支領經行政院核定之調查研究費。 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依法向受本會監督之事業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 三、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四、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 五、推動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支出。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基金額度無法支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時,應由政府循公務預算程序撥款支應。 |
一、鑑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明定「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爰修正第二項第二款文字。 二、因應本會掌理事項之調整,增加網際網路傳播政策相關業務,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二款以下之款次則依序遞移。 三、數位發展部之職掌包含「建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環境,協助產業數位轉型」,因而現行條文第三項第二款之「通訊傳播產業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與之重疊,爰修正該款為「通訊傳播產業監理相關制度之研究及發展」,以資區別,並調整款次。 四、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既已明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本法無須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他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名稱。
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
主席:名稱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商、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對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九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科技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並修正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科技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一、有鑑於國際發展動物實驗替代科技日新月異,以期促進創新生醫研發、毒理測試,加速預防與精準醫學之開發,除須觀念、知識和技術之跨域整合,還應積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建制。
爰請行政院研議評估調整原政策額度計畫,轉型成立「動物實驗替代、減量、精緻化(3R)專案推動辦公室」,配合科技預算挹注經費,邀集各相關部會參與,彙整、協調資源,進行跨部會分工、合作,專案推動辦公室同時具備科技智庫之角色,促進創新研發科技與方法,確效驗證與推廣應用及國際交流。
二、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長期協助統籌規劃國家科技預算之分配事宜,屢遭外界質疑與科技部業務分工產生疊床架屋、權責不清之爭議,亦不利於國會監督。
行政院推動科技部組改之目的在於強化國家科技發展之整體規劃及預算分配,值此同時應一併檢視「行政院處務規程」之相關規範,研議檢討科技會報辦公室之定位、功能與存廢,以利未來科技部組改完成後之事權統一,正向運作。
三、科學技術發展攸關國力,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並掌握產業前瞻技術與學研新創之發展,促進人才培育,使不同性別、世代能在國家科研發展攜手並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致力保護國家科技成果、評估未來科學研究趨勢、培育國家科學人才及平等發展。
四、為在發展生醫產業同時,能達成維護動物權、提升動物福利,對實驗動物之應用應審慎。爰請主管研議設置「動物實驗3R(替代、減量、精緻化)中心,由科技預算挹注經費,促進相關科學技術及方法之提升。
五、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不論是對於科技發展政策抑或研究人員從事技術研究本身,在學術或技術方面需要高度的知識與能力,需針對其專業特性發展出來的道德價值觀與行為規範。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作成決定:照案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2分鐘,現在截止登記。
首先請高委員虹安發言。
高委員虹安:(17時51分)主席及立院各位同仁,大家好。回顧民國103年,當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了整合我們國家的科技資源,期盼成為主掌科技相關政策強而有力的大部會,因此在2014年3月的時候升格為科技部。2020年蔡英文總統上任的時候也宣布將設置數位發展部,這個數位發展部,行政院也隨之研擬組織再調整,經過我們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討論之後,將科技部決議再次改組為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我們從這一次科技部所提出的組織法修正草案當中,可以看到科技部在改組之後擴增了許多職掌,本席認為除了修正組織名稱與職掌內容之外,做為國家的科技主管機關,應該與時俱進領先國際趨勢。因此,民眾黨黨團所提出來的版本重點在於明確化國科會的核心任務,比照先進國家的科技主管單位,將科學、技術、創新,包含Science、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列為國科會的核心目標,同時也將科技部現有的五個學門分類,增加了其他新興領域,以便因應國際科學領域的發展快速,極可能在未來不斷產生新興學科的趨勢。不僅如此,一個國家的科技主責機關也應該要著重高階人才培育的任務,因此,民眾黨黨團的版本也將人才培育明確列入新的國科會職掌條文當中,我們很高興,包含科技部以及朝野黨團委員們接受了本席的提案,將上述概念及文字納入本次修法條文裡面。
透過今天三讀所通過的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我們希望未來的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除了持續推動既有擘劃科技政策、資源基礎研究以外,也能扮演跨部會協調角色,努力當科學發展的推手。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7時53分)院長,各位同仁。今天科技部組織法三讀,因應政府組改,針對組織名稱進行調整,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時代力量支持政府持續強化科學技術相關研究及發展。我特別關注科技部組織法,本次修法進程自委員會審查階段,我便多次參與針對倫理規範、成果保護,以及科學技術普及等面向,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修法版本,期許未來科技轉型後能夠將上述十分重要的工作方向納入推動業務。但是很遺憾,多數條文沒有被採納,時代力量黨團認為在科學發展的同時,倫理規範十分重要,近年來科學研究屢次傳出違悖科學倫理的事件,不僅使科學研究成果出現污點,也對學術研究機構造成負面影響,社會各界長期也對動物實驗提出一些問題,有些活體動物實驗或測試現在已更穩定、更有效率,也用更人道的方法來進行。
未來國科會應積極促進替代動物實驗方法的研發,推動動物實驗3R,以重視動物的研究倫理,近年來中國對我國軍事威脅力道加大,已成為全球關注的衝突,不僅如此,包含經濟、產業、學術等領域,也透過各種管道來滲透,所以在相關的修法,科技部十分重要,所以時代力量呼籲應多關注、留意。
主席: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三案。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80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邀請科技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科技部部長吳政忠說明:
綜觀國家推動科技發展的歷史背景,在103年以前,係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國科會)執行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以及發展科學園區等三大任務。103年改制為「科技部」後,加入了「推展技術」這一層面的任務,主要是為了強化我國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的結合,凝聚並激發產學合作動能,期望能進一步將基礎研究能量導入產業,強化產業技術的原創實力,協助促成新創事業及產業創新發展。
近幾年,全球化及美中科技戰已凸顯出科學技術的布局與發展在國家戰略上的重要性,同時,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也牽涉國家制度與系統性的複雜議題,故今後的科技發展應重視跨部會及跨領域等上、中、下游的溝通與連結,推動科技發展的任務將不再僅侷限於科技部,而是必須由一個能超越部會立場、連結相關機關首長與各領域學者,且具明確跨部會溝通協調功能與權責的組織,協助行政院院長統合政策的運作與妥適管理機制,來全方位地擘劃科技發展策略,並確保順利、正確且有效地推動相關政策,以補強我國科技研發的整合能力。在這種趨勢下,透過「委員會」的組織型態將能有效發揮前述效益,會是最契合當前推動國家科技發展的組織架構。
(壹)修法目的與必要性
一、科學技術對國家戰略的重要性
科學與技術,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社會得以持續創新的根基。全球化的趨勢,使科學技術對於世界的影響程度愈來愈大,影響層面也愈發廣泛,美國的20項關鍵與新興科技研發,歐洲的數位轉型,中國的35項卡脖子核心技術,均如火如荼地推進,顯示科技已成為全球各國競爭的關鍵場域,科研能量已被廣泛視為國家戰略資源。臺灣的科技發展必須儘速進行跨部會能量整合,以因應各種挑戰,在全世界供應鏈重組之際搶佔先機,以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
二、國家社會對科技發展的期待
從社會大眾的需求來看,科學與技術的發展不僅需要解決當前社會所面對的許多重大挑戰(能源、環境保護、氣候變遷、經濟發展),也需要能為未來更美好的生活奠下基礎,意即科技是國家當前的競爭能量,也是未來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條件。110年12月舉辦的第十一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各界對於國家科技發展的建言中即指出:臺灣應積極推動基礎研究及跨領域科技研發,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強化智慧與新興科技研發應用,以增強產業競爭力並回應氣候變遷等重大挑戰,以及加強數位基礎硬體建設、相關治理機制與產業應用等。
這顯示,科技推動的思維模式已從過去的「技術導向」轉型為「需求導向」,而科技發展的目標也從「效率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必須產生讓民眾有感的社經效益,並且能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協助產業找到利基並站穩關鍵的地位。在此知識、技術與產業創新融合的趨勢下,政府的功能也應隨之調整,必須從過去支持技術穩定成長之模式,轉化為積極建構可激發跨域融合,以有效帶動創新發展環境的條件。因此,優化與國家科技發展息息相關之政府科技組織、功能及科技決策體系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除此之外,因為科學技術跨領域應用的特性,科技政策通常橫跨多個部會業務職掌。以110年政府科技計畫經費統計結果來看,科技計畫涵蓋了環境科技、數位科技、人文社會、工程科技、生命科技與科技創新等領域。
另外,如從現有科技預算的投入構面來看,範圍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及技術開發、產業輔導、商品化發展等上中下游的科技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環境建構、制度管理與改善等,最終影響所及則包含產業經濟的促進發展,以及環境、健康、安全保護等社會福祉。另一方面,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是系統性問題,以能源政策為例,需統合經濟、環保、科技等相關能量,思考整體性方案並建構所需要的發展環境。
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政策的規劃與推動,必須整合經濟、衛福、農業及數位等領域,在面臨全球化、創新競爭激烈之際,精準的科技政策及有效的推動管理體系更顯重要。而政府投入科技與研究發展的費用每年約為新臺幣1,000億元,近年來已由成長期進入穩定期。因此,如何統合各部會科技資源、優化我國現行整體科技計畫運用效率、強化科技計畫執行成效與實質社會影響,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三、有利於推動科技發展的組織與機制
(一)國際間相關作法及組織設計
有鑑於科技發展跨領域、跨部會的特性,許多國家乃有整合性「委員會」之功能性組織設置,由相關部會首長與學者專家出任委員,共同研訂全國科技發展策略,或提供重要建言作為決策參考依據,再由相關政府部門推動落實。
以日本在內閣府層級設置之「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STI)為例,係由首相擔任主席,其功能包括:1、提出國家科學和技術綜合戰略。2、評估關鍵科技研發計畫,並根據評估決定是否執行、修訂或否決。3、審議科技政策的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與計畫的政府支出和人力資源配置),將其審議意見提供首相作為決策參考。4、針對科技政策進行跨部門協調。
(二)「委員會」與「部」的定位
從國家科技發展的視角來看,要回應上述期待,需要從策略制定、資源配置及推動執行等方面來考慮相關事務的運作機制。在策略制定相關的決策機制上,應強調集中事權,跨部會協力訂定發展策略,讓科技研發形成上、中、下游緊密結合。在資源配置上,需透過跨部會層級統合資源並依照科技發展策略需要進行配置。而在推動執行上,需要以密集溝通協調及跨部會層級績效評估,來確保策略被正確有效地執行。
因此,以「委員會」型態之科研組織來協調統合其他平行部會之施政決定,較「部」之組織型態更為適宜,故建議設置「委員會」,負責整體的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統合產官學研,強化我國科研創新生態,擘劃國家長遠的科技政策並連結政府對科技產業布局之籌劃。
(三)國內現行組織法制設計
觀諸我國行政組織法制之設計,凡事涉跨越多個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的組織型態來設置,因為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與統籌政策之空間;此外,行政院組織法表示得由政務委員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同時,依行政院處務規程,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例如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預算,皆具有跨部會特性,係由各部會編列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審議(國發會主任委員即由政務委員兼任)。
因此,全國之科技預算亦應比照辦理較為妥適,由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以及未來的數位發展部等)提出預算需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科技政委兼任主任委員,以跨部會的高度宏觀規劃及協調統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執行能量,並槓桿更多民間資源,長期挹注國家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確保國家競爭力,較為適宜。
(貳)組織法修法重點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本次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即是以上述原則,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各項組織與職掌的調整。本次科技部與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案,科技部於110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會議通過,於同日函送大院,其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1條: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調整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業務。
(二)修正條文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除科技部原有之「擘劃科技政策」、「支援基礎研究」、「推動創新創業」及「完善科學園區」四大任務外,在科技政策部分,增加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職掌,以充分達成統合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本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與副主任委員之員額、官職等,及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組成包括研究機構及相關機關首長、學者專家,將科技政策之決策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的高度,協助行政院推動國家科技政策,並強化部會間之協調與合作。
(四)修正條文第7條:依基準法第8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於組織法明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
(五)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六)修正條文第10條:明定本會組織法之施行日期。
二、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並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統一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修正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
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2條: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修正監督機關名稱。
(二)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配合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利益迴避相關條文。
(參)組織法修法效益
本次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具政策統合性之委員會,未來將加強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積極落實下列組織改制之效益,有效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
(一)集中科技發展事務權責,由跨部會首長與產學研專家共同參與決策
將目前科技發展事務由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合作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及推動相關政策的體制,改由科技部改組之國家科技委員會統籌,可將事權集中,以國家未來發展的高度,聚焦規劃國家整體科技政策,使科技政策擬定與規劃更具前瞻性與統合性,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的規劃與推動將有更大助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由督導科技事務之政院層級的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委員之組成除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之,另遴聘國內、外相關科技領域產學研專家為委員,針對我國未來科技發展方向提供諮詢建議。
意即此跨部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產學研專家,可以不同視角,以跨部會的高度,協調各部會科技資源與能量,共同謀策前瞻性的科技發展策略,強化政策橫向跨部會聯繫及統合功能,並將產業界意見納入,貫穿科技研發的上、中、下游,使政策的決策與分工推動更為順暢,有利於科研廣泛布局,有效回應產業界的需求,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創造未來領先世界的科技產業。
(二)有效協助行政院統籌整合全國科技預算資源配置,提升科技政策執行綜效
科技政策之落實於科技計畫推動需經歷規劃、審議、管考、評估,輔以逐年審視與評估的方式,依運作概念與社會需要之變化,即時調整計畫執行之方式,讓科技計畫之成果能夠落實社會影響,增加國家科學技術競爭力與提升民眾福祉。因此,提升科技計畫之規劃、審查、管理、評估,以及回饋之過程,實為優化科技經費使用效率與社會實質影響的重要面向。將資源配置、政策與計畫審議、及管理考核集中於改組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利更有效統籌各部會科技預算,進行預算審議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績效評估,可統合施政重點,發揮綜效。
(三)整合能量,聚焦推動當前重點科技任務
1.深化基礎研究能量,連接上、中、下游,回應各種挑戰:
由於科技的影響力愈發廣泛,加以當前全球局勢變化快速,科技能量關係著全球政治、軍事與經濟、產業的影響力,國家社會面對日趨複雜的挑戰,需要積極發展科技來尋覓解方。
然而,科學技術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國家必須長期穩定地投入充足資源及培育豐沛的科研人才,廣泛地進行基礎研究,持續積累成果,才能成為未來應用與技術的穩固基磐。
因此,國家科技發展需透過國家科技委員會全面觀照國內外需求,讓上游基礎研究所累積之科研量能,順利、緊密地連結至中、下游,使中、下游的技術發展與產業應用充分發揮,以因應各種需求與挑戰。
2.以科技前瞻支援我國策略布局,推動社會創新:
除了深耕基礎研究能量,積極發展新興科技也成為布局國家戰略資源的重點,國家科技委員會將集中各部會能量,引領各部會進行科技前瞻研究,規劃與推動長期發展策略,再由各部會分工予以落實,因應時勢需要進行彈性回應。
展望未來,就中長期(2050年)全球重大趨勢而言,在社會面,人們對健康的需求持續擴大,且不同群體間所能支配的資源存在著巨大差異;在科技面,科技變革影響人力需求,且全球聯網應用普及,加大資訊風險;在經濟面,各國更加重視永續經濟,數位科技相關應用擴張;在環境面,生存環境恐更加惡化,衝擊糧食供給帶來生存危機;在政治面,全球權力多極化趨勢改變國際政治格局。
為能針對這些挑戰妥適規劃且提前進行布局,未來國家科技委員會除應掌握全球變動趨勢、盤點國家研發能量、跨部會溝通資源配置,以及打造科研基礎環境外,更可以前瞻的視角形塑臺灣科技發展願景,並藉由對各世代技術的研發進展、各國研發能量的投入競逐,以及各社會群體的需求期待等條件進行評估,進而產生屬於我國特有的新興科技方案選項,再輔以計畫審議、績效評估等管理機制,與各部會協力執行,使科技基本法的精神得以落實。
3.跨部會共同制定科研人才政策:
全球經濟已進入由知識與腦力取勝的時代,尖端科研人才的培育,更是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之一,意即人才是國家推動科技發展與促進經濟成長的基石,於是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為臺灣當前關鍵的課題。但在面對高齡少子化及全球化趨勢等嚴重衝擊我國人口結構的現象下,學校招生不足、產業缺工頻仍、科研人才流失等問題將愈來愈明顯,動搖我國科研活動的根本,亟需思考如何有效回應。
由前述可知,人才的培育、延攬及留用,相關政策涉及不同部會職掌,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可以跨部會整體的角度,以國家科技發展方向的需求,合作制定推動人才的培育、延攬與留用政策,有效累積與厚實我國全方位的科研人力資本。
4.發展科研與產業創新生態圈:
近年來各國推動新興科技園區群聚政策工具設計日益複雜多元,傳統上,係由大學及法人研究機構主導「知識創造」角色,並透過區域群聚及內部技轉與育成組織進行知識移轉,經由地理鄰近產生外溢效益,然此一模式已日益被全球地方化的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模式所取代。
為因應此一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趨勢,行政院已研擬「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試圖藉由適度鬆綁法規,提高大學於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之彈性,容許企業可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進行新型態且長期之深度合作。目前亦規劃於沙崙科學城匯集產學研、創業社群及地方政府之投入,推動產官學、區域協力的新型態創新園區。
此創新生態圈不僅涵蓋產、學、研,亦涵蓋不同部會與層級的政府機關,透過組織改造,強化跨部會協調功能,可有效鏈結分散各個任務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相關政策工具,例如以政策誘因串接沙崙科學城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下之國際加速器,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吸引國際企業進駐等,藉此有效推動教育、研究與創新之知識三角密切連結互動的產學合作,以及創新群聚政策。
未來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串連經濟部、國發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從學研端之科技新創,育成後串接經濟部、國發會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新創資源,接棒協力扶植新創成長。
5.有效推動與落實臺灣精準健康
完整之臺灣精準健康生態體系前端主要由衛福部與國家科技委員會攜手建構及串聯數據資料庫、AI分析、5G/6G聯網等數位科技導入預防、診斷、醫療、保健等相關層面;後端具體運作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進行轉譯研究串接經濟部進行產業應用及推廣。
另相關法規配套、培育人才、資金活絡以及產業聚落發展皆為跨部會合作來完成,如「智慧醫療創新實驗條例」由國家科技委員會跨衛福部進行審議、經濟部引導廠商並推廣案例;「生技醫藥及精準健康產業發展條例」由經濟部獎勵產業,以作為產業發展的誘因。
科技發展的能量,已不僅僅是國家目前與未來競爭力的指標,同時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舉凡氣候變遷、災害防救、醫療生技及科研人才政策等,都是我國生存發展必須積極面對並解決的重要課題,迫切需要透過具政策統合功能的「委員會」組織型態,發揮協調各領域與各部會的量能始得有效因應各種挑戰。因此,未來將以更適切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型態,串接整合各部會的科技政策與資源,並聚焦管理跨域科技執行力,累積技術與人才,攜手精進,連結國際,創新轉型,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引導國家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酌修施行日期文字。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主席:請黃召集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本案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他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名稱。
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主席: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將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四案。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80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邀請科技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科技部部長吳政忠說明:
綜觀國家推動科技發展的歷史背景,在103年以前,係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國科會)執行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以及發展科學園區等三大任務。103年改制為「科技部」後,加入了「推展技術」這一層面的任務,主要是為了強化我國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的結合,凝聚並激發產學合作動能,期望能進一步將基礎研究能量導入產業,強化產業技術的原創實力,協助促成新創事業及產業創新發展。
近幾年,全球化及美中科技戰已凸顯出科學技術的布局與發展在國家戰略上的重要性,同時,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也牽涉國家制度與系統性的複雜議題,故今後的科技發展應重視跨部會及跨領域等上、中、下游的溝通與連結,推動科技發展的任務將不再僅侷限於科技部,而是必須由一個能超越部會立場、連結相關機關首長與各領域學者,且具明確跨部會溝通協調功能與權責的組織,協助行政院院長統合政策的運作與妥適管理機制,來全方位地擘劃科技發展策略,並確保順利、正確且有效地推動相關政策,以補強我國科技研發的整合能力。在這種趨勢下,透過「委員會」的組織型態將能有效發揮前述效益,會是最契合當前推動國家科技發展的組織架構。
(壹)修法目的與必要性
一、科學技術對國家戰略的重要性
科學與技術,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社會得以持續創新的根基。全球化的趨勢,使科學技術對於世界的影響程度愈來愈大,影響層面也愈發廣泛,美國的20項關鍵與新興科技研發,歐洲的數位轉型,中國的35項卡脖子核心技術,均如火如荼地推進,顯示科技已成為全球各國競爭的關鍵場域,科研能量已被廣泛視為國家戰略資源。臺灣的科技發展必須儘速進行跨部會能量整合,以因應各種挑戰,在全世界供應鏈重組之際搶佔先機,以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
二、國家社會對科技發展的期待
從社會大眾的需求來看,科學與技術的發展不僅需要解決當前社會所面對的許多重大挑戰(能源、環境保護、氣候變遷、經濟發展),也需要能為未來更美好的生活奠下基礎,意即科技是國家當前的競爭能量,也是未來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條件。110年12月舉辦的第十一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各界對於國家科技發展的建言中即指出:臺灣應積極推動基礎研究及跨領域科技研發,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強化智慧與新興科技研發應用,以增強產業競爭力並回應氣候變遷等重大挑戰,以及加強數位基礎硬體建設、相關治理機制與產業應用等。
這顯示,科技推動的思維模式已從過去的「技術導向」轉型為「需求導向」,而科技發展的目標也從「效率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必須產生讓民眾有感的社經效益,並且能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協助產業找到利基並站穩關鍵的地位。在此知識、技術與產業創新融合的趨勢下,政府的功能也應隨之調整,必須從過去支持技術穩定成長之模式,轉化為積極建構可激發跨域融合,以有效帶動創新發展環境的條件。因此,優化與國家科技發展息息相關之政府科技組織、功能及科技決策體系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除此之外,因為科學技術跨領域應用的特性,科技政策通常橫跨多個部會業務職掌。以110年政府科技計畫經費統計結果來看,科技計畫涵蓋了環境科技、數位科技、人文社會、工程科技、生命科技與科技創新等領域。
另外,如從現有科技預算的投入構面來看,範圍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及技術開發、產業輔導、商品化發展等上中下游的科技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環境建構、制度管理與改善等,最終影響所及則包含產業經濟的促進發展,以及環境、健康、安全保護等社會福祉。另一方面,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是系統性問題,以能源政策為例,需統合經濟、環保、科技等相關能量,思考整體性方案並建構所需要的發展環境。
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政策的規劃與推動,必須整合經濟、衛福、農業及數位等領域,在面臨全球化、創新競爭激烈之際,精準的科技政策及有效的推動管理體系更顯重要。而政府投入科技與研究發展的費用每年約為新臺幣1,000億元,近年來已由成長期進入穩定期。因此,如何統合各部會科技資源、優化我國現行整體科技計畫運用效率、強化科技計畫執行成效與實質社會影響,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三、有利於推動科技發展的組織與機制
(一)國際間相關作法及組織設計
有鑑於科技發展跨領域、跨部會的特性,許多國家乃有整合性「委員會」之功能性組織設置,由相關部會首長與學者專家出任委員,共同研訂全國科技發展策略,或提供重要建言作為決策參考依據,再由相關政府部門推動落實。
以日本在內閣府層級設置之「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STI)為例,係由首相擔任主席,其功能包括:1、提出國家科學和技術綜合戰略。2、評估關鍵科技研發計畫,並根據評估決定是否執行、修訂或否決。3、審議科技政策的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與計畫的政府支出和人力資源配置),將其審議意見提供首相作為決策參考。4、針對科技政策進行跨部門協調。
(二)「委員會」與「部」的定位
從國家科技發展的視角來看,要回應上述期待,需要從策略制定、資源配置及推動執行等方面來考慮相關事務的運作機制。在策略制定相關的決策機制上,應強調集中事權,跨部會協力訂定發展策略,讓科技研發形成上、中、下游緊密結合。在資源配置上,需透過跨部會層級統合資源並依照科技發展策略需要進行配置。而在推動執行上,需要以密集溝通協調及跨部會層級績效評估,來確保策略被正確有效地執行。
因此,以「委員會」型態之科研組織來協調統合其他平行部會之施政決定,較「部」之組織型態更為適宜,故建議設置「委員會」,負責整體的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統合產官學研,強化我國科研創新生態,擘劃國家長遠的科技政策並連結政府對科技產業布局之籌劃。
(三)國內現行組織法制設計
觀諸我國行政組織法制之設計,凡事涉跨越多個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的組織型態來設置,因為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與統籌政策之空間;此外,行政院組織法表示得由政務委員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同時,依行政院處務規程,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例如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預算,皆具有跨部會特性,係由各部會編列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審議(國發會主任委員即由政務委員兼任)。
因此,全國之科技預算亦應比照辦理較為妥適,由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以及未來的數位發展部等)提出預算需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科技政委兼任主任委員,以跨部會的高度宏觀規劃及協調統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執行能量,並槓桿更多民間資源,長期挹注國家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確保國家競爭力,較為適宜。
(貳)組織法修法重點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本次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即是以上述原則,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各項組織與職掌的調整。本次科技部與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案,科技部於110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會議通過,於同日函送大院,其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1條: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調整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業務。
(二)修正條文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除科技部原有之「擘劃科技政策」、「支援基礎研究」、「推動創新創業」及「完善科學園區」四大任務外,在科技政策部分,增加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職掌,以充分達成統合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本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與副主任委員之員額、官職等,及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組成包括研究機構及相關機關首長、學者專家,將科技政策之決策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的高度,協助行政院推動國家科技政策,並強化部會間之協調與合作。
(四)修正條文第7條:依基準法第8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於組織法明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
(五)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六)修正條文第10條:明定本會組織法之施行日期。
二、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並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統一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修正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
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2條: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修正監督機關名稱。
(二)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配合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利益迴避相關條文。
(參)組織法修法效益
本次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具政策統合性之委員會,未來將加強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積極落實下列組織改制之效益,有效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
(一)集中科技發展事務權責,由跨部會首長與產學研專家共同參與決策
將目前科技發展事務由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合作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及推動相關政策的體制,改由科技部改組之國家科技委員會統籌,可將事權集中,以國家未來發展的高度,聚焦規劃國家整體科技政策,使科技政策擬定與規劃更具前瞻性與統合性,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的規劃與推動將有更大助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由督導科技事務之政院層級的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委員之組成除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之,另遴聘國內、外相關科技領域產學研專家為委員,針對我國未來科技發展方向提供諮詢建議。
意即此跨部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產學研專家,可以不同視角,以跨部會的高度,協調各部會科技資源與能量,共同謀策前瞻性的科技發展策略,強化政策橫向跨部會聯繫及統合功能,並將產業界意見納入,貫穿科技研發的上、中、下游,使政策的決策與分工推動更為順暢,有利於科研廣泛布局,有效回應產業界的需求,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創造未來領先世界的科技產業。
(二)有效協助行政院統籌整合全國科技預算資源配置,提升科技政策執行綜效
科技政策之落實於科技計畫推動需經歷規劃、審議、管考、評估,輔以逐年審視與評估的方式,依運作概念與社會需要之變化,即時調整計畫執行之方式,讓科技計畫之成果能夠落實社會影響,增加國家科學技術競爭力與提升民眾福祉。因此,提升科技計畫之規劃、審查、管理、評估,以及回饋之過程,實為優化科技經費使用效率與社會實質影響的重要面向。將資源配置、政策與計畫審議、及管理考核集中於改組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利更有效統籌各部會科技預算,進行預算審議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績效評估,可統合施政重點,發揮綜效。
(三)整合能量,聚焦推動當前重點科技任務
1.深化基礎研究能量,連接上、中、下游,回應各種挑戰:
由於科技的影響力愈發廣泛,加以當前全球局勢變化快速,科技能量關係著全球政治、軍事與經濟、產業的影響力,國家社會面對日趨複雜的挑戰,需要積極發展科技來尋覓解方。
然而,科學技術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國家必須長期穩定地投入充足資源及培育豐沛的科研人才,廣泛地進行基礎研究,持續積累成果,才能成為未來應用與技術的穩固基磐。
因此,國家科技發展需透過國家科技委員會全面觀照國內外需求,讓上游基礎研究所累積之科研量能,順利、緊密地連結至中、下游,使中、下游的技術發展與產業應用充分發揮,以因應各種需求與挑戰。
2.以科技前瞻支援我國策略布局,推動社會創新:
除了深耕基礎研究能量,積極發展新興科技也成為布局國家戰略資源的重點,國家科技委員會將集中各部會能量,引領各部會進行科技前瞻研究,規劃與推動長期發展策略,再由各部會分工予以落實,因應時勢需要進行彈性回應。
展望未來,就中長期(2050年)全球重大趨勢而言,在社會面,人們對健康的需求持續擴大,且不同群體間所能支配的資源存在著巨大差異;在科技面,科技變革影響人力需求,且全球聯網應用普及,加大資訊風險;在經濟面,各國更加重視永續經濟,數位科技相關應用擴張;在環境面,生存環境恐更加惡化,衝擊糧食供給帶來生存危機;在政治面,全球權力多極化趨勢改變國際政治格局。
為能針對這些挑戰妥適規劃且提前進行布局,未來國家科技委員會除應掌握全球變動趨勢、盤點國家研發能量、跨部會溝通資源配置,以及打造科研基礎環境外,更可以前瞻的視角形塑臺灣科技發展願景,並藉由對各世代技術的研發進展、各國研發能量的投入競逐,以及各社會群體的需求期待等條件進行評估,進而產生屬於我國特有的新興科技方案選項,再輔以計畫審議、績效評估等管理機制,與各部會協力執行,使科技基本法的精神得以落實。
3.跨部會共同制定科研人才政策:
全球經濟已進入由知識與腦力取勝的時代,尖端科研人才的培育,更是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之一,意即人才是國家推動科技發展與促進經濟成長的基石,於是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為臺灣當前關鍵的課題。但在面對高齡少子化及全球化趨勢等嚴重衝擊我國人口結構的現象下,學校招生不足、產業缺工頻仍、科研人才流失等問題將愈來愈明顯,動搖我國科研活動的根本,亟需思考如何有效回應。
由前述可知,人才的培育、延攬及留用,相關政策涉及不同部會職掌,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可以跨部會整體的角度,以國家科技發展方向的需求,合作制定推動人才的培育、延攬與留用政策,有效累積與厚實我國全方位的科研人力資本。
4.發展科研與產業創新生態圈:
近年來各國推動新興科技園區群聚政策工具設計日益複雜多元,傳統上,係由大學及法人研究機構主導「知識創造」角色,並透過區域群聚及內部技轉與育成組織進行知識移轉,經由地理鄰近產生外溢效益,然此一模式已日益被全球地方化的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模式所取代。
為因應此一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趨勢,行政院已研擬「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試圖藉由適度鬆綁法規,提高大學於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之彈性,容許企業可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進行新型態且長期之深度合作。目前亦規劃於沙崙科學城匯集產學研、創業社群及地方政府之投入,推動產官學、區域協力的新型態創新園區。
此創新生態圈不僅涵蓋產、學、研,亦涵蓋不同部會與層級的政府機關,透過組織改造,強化跨部會協調功能,可有效鏈結分散各個任務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相關政策工具,例如以政策誘因串接沙崙科學城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下之國際加速器,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吸引國際企業進駐等,藉此有效推動教育、研究與創新之知識三角密切連結互動的產學合作,以及創新群聚政策。
未來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串連經濟部、國發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從學研端之科技新創,育成後串接經濟部、國發會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新創資源,接棒協力扶植新創成長。
5.有效推動與落實臺灣精準健康
完整之臺灣精準健康生態體系前端主要由衛福部與國家科技委員會攜手建構及串聯數據資料庫、AI分析、5G/6G聯網等數位科技導入預防、診斷、醫療、保健等相關層面;後端具體運作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進行轉譯研究串接經濟部進行產業應用及推廣。
另相關法規配套、培育人才、資金活絡以及產業聚落發展皆為跨部會合作來完成,如「智慧醫療創新實驗條例」由國家科技委員會跨衛福部進行審議、經濟部引導廠商並推廣案例;「生技醫藥及精準健康產業發展條例」由經濟部獎勵產業,以作為產業發展的誘因。
科技發展的能量,已不僅僅是國家目前與未來競爭力的指標,同時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舉凡氣候變遷、災害防救、醫療生技及科研人才政策等,都是我國生存發展必須積極面對並解決的重要課題,迫切需要透過具政策統合功能的「委員會」組織型態,發揮協調各領域與各部會的量能始得有效因應各種挑戰。因此,未來將以更適切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型態,串接整合各部會的科技政策與資源,並聚焦管理跨域科技執行力,累積技術與人才,攜手精進,連結國際,創新轉型,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引導國家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酌修施行日期文字。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餘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名稱。
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主席: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中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將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五案。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81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邀請科技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科技部部長吳政忠說明:
綜觀國家推動科技發展的歷史背景,在103年以前,係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國科會)執行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以及發展科學園區等三大任務。103年改制為「科技部」後,加入了「推展技術」這一層面的任務,主要是為了強化我國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的結合,凝聚並激發產學合作動能,期望能進一步將基礎研究能量導入產業,強化產業技術的原創實力,協助促成新創事業及產業創新發展。
近幾年,全球化及美中科技戰已凸顯出科學技術的布局與發展在國家戰略上的重要性,同時,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也牽涉國家制度與系統性的複雜議題,故今後的科技發展應重視跨部會及跨領域等上、中、下游的溝通與連結,推動科技發展的任務將不再僅侷限於科技部,而是必須由一個能超越部會立場、連結相關機關首長與各領域學者,且具明確跨部會溝通協調功能與權責的組織,協助行政院院長統合政策的運作與妥適管理機制,來全方位地擘劃科技發展策略,並確保順利、正確且有效地推動相關政策,以補強我國科技研發的整合能力。在這種趨勢下,透過「委員會」的組織型態將能有效發揮前述效益,會是最契合當前推動國家科技發展的組織架構。
(壹)修法目的與必要性
一、科學技術對國家戰略的重要性
科學與技術,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社會得以持續創新的根基。全球化的趨勢,使科學技術對於世界的影響程度愈來愈大,影響層面也愈發廣泛,美國的20項關鍵與新興科技研發,歐洲的數位轉型,中國的35項卡脖子核心技術,均如火如荼地推進,顯示科技已成為全球各國競爭的關鍵場域,科研能量已被廣泛視為國家戰略資源。臺灣的科技發展必須儘速進行跨部會能量整合,以因應各種挑戰,在全世界供應鏈重組之際搶佔先機,以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
二、國家社會對科技發展的期待
從社會大眾的需求來看,科學與技術的發展不僅需要解決當前社會所面對的許多重大挑戰(能源、環境保護、氣候變遷、經濟發展),也需要能為未來更美好的生活奠下基礎,意即科技是國家當前的競爭能量,也是未來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條件。110年12月舉辦的第十一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各界對於國家科技發展的建言中即指出:臺灣應積極推動基礎研究及跨領域科技研發,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強化智慧與新興科技研發應用,以增強產業競爭力並回應氣候變遷等重大挑戰,以及加強數位基礎硬體建設、相關治理機制與產業應用等。
這顯示,科技推動的思維模式已從過去的「技術導向」轉型為「需求導向」,而科技發展的目標也從「效率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必須產生讓民眾有感的社經效益,並且能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協助產業找到利基並站穩關鍵的地位。在此知識、技術與產業創新融合的趨勢下,政府的功能也應隨之調整,必須從過去支持技術穩定成長之模式,轉化為積極建構可激發跨域融合,以有效帶動創新發展環境的條件。因此,優化與國家科技發展息息相關之政府科技組織、功能及科技決策體系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除此之外,因為科學技術跨領域應用的特性,科技政策通常橫跨多個部會業務職掌。以110年政府科技計畫經費統計結果來看,科技計畫涵蓋了環境科技、數位科技、人文社會、工程科技、生命科技與科技創新等領域。
另外,如從現有科技預算的投入構面來看,範圍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及技術開發、產業輔導、商品化發展等上中下游的科技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環境建構、制度管理與改善等,最終影響所及則包含產業經濟的促進發展,以及環境、健康、安全保護等社會福祉。另一方面,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是系統性問題,以能源政策為例,需統合經濟、環保、科技等相關能量,思考整體性方案並建構所需要的發展環境。
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政策的規劃與推動,必須整合經濟、衛福、農業及數位等領域,在面臨全球化、創新競爭激烈之際,精準的科技政策及有效的推動管理體系更顯重要。而政府投入科技與研究發展的費用每年約為新臺幣1,000億元,近年來已由成長期進入穩定期。因此,如何統合各部會科技資源、優化我國現行整體科技計畫運用效率、強化科技計畫執行成效與實質社會影響,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三、有利於推動科技發展的組織與機制
(一)國際間相關作法及組織設計
有鑑於科技發展跨領域、跨部會的特性,許多國家乃有整合性「委員會」之功能性組織設置,由相關部會首長與學者專家出任委員,共同研訂全國科技發展策略,或提供重要建言作為決策參考依據,再由相關政府部門推動落實。
以日本在內閣府層級設置之「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STI)為例,係由首相擔任主席,其功能包括:1、提出國家科學和技術綜合戰略。2、評估關鍵科技研發計畫,並根據評估決定是否執行、修訂或否決。3、審議科技政策的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與計畫的政府支出和人力資源配置),將其審議意見提供首相作為決策參考。4、針對科技政策進行跨部門協調。
(二)「委員會」與「部」的定位
從國家科技發展的視角來看,要回應上述期待,需要從策略制定、資源配置及推動執行等方面來考慮相關事務的運作機制。在策略制定相關的決策機制上,應強調集中事權,跨部會協力訂定發展策略,讓科技研發形成上、中、下游緊密結合。在資源配置上,需透過跨部會層級統合資源並依照科技發展策略需要進行配置。而在推動執行上,需要以密集溝通協調及跨部會層級績效評估,來確保策略被正確有效地執行。
因此,以「委員會」型態之科研組織來協調統合其他平行部會之施政決定,較「部」之組織型態更為適宜,故建議設置「委員會」,負責整體的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統合產官學研,強化我國科研創新生態,擘劃國家長遠的科技政策並連結政府對科技產業布局之籌劃。
(三)國內現行組織法制設計
觀諸我國行政組織法制之設計,凡事涉跨越多個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的組織型態來設置,因為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與統籌政策之空間;此外,行政院組織法表示得由政務委員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同時,依行政院處務規程,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例如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預算,皆具有跨部會特性,係由各部會編列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審議(國發會主任委員即由政務委員兼任)。
因此,全國之科技預算亦應比照辦理較為妥適,由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以及未來的數位發展部等)提出預算需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科技政委兼任主任委員,以跨部會的高度宏觀規劃及協調統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執行能量,並槓桿更多民間資源,長期挹注國家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確保國家競爭力,較為適宜。
(貳)組織法修法重點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本次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即是以上述原則,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各項組織與職掌的調整。本次科技部與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案,科技部於110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會議通過,於同日函送大院,其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1條: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調整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業務。
(二)修正條文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除科技部原有之「擘劃科技政策」、「支援基礎研究」、「推動創新創業」及「完善科學園區」四大任務外,在科技政策部分,增加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職掌,以充分達成統合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本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與副主任委員之員額、官職等,及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組成包括研究機構及相關機關首長、學者專家,將科技政策之決策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的高度,協助行政院推動國家科技政策,並強化部會間之協調與合作。
(四)修正條文第7條:依基準法第8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於組織法明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
(五)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六)修正條文第10條:明定本會組織法之施行日期。
二、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並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統一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修正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
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2條: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修正監督機關名稱。
(二)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配合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利益迴避相關條文。
(參)組織法修法效益
本次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具政策統合性之委員會,未來將加強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積極落實下列組織改制之效益,有效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
(一)集中科技發展事務權責,由跨部會首長與產學研專家共同參與決策
將目前科技發展事務由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合作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及推動相關政策的體制,改由科技部改組之國家科技委員會統籌,可將事權集中,以國家未來發展的高度,聚焦規劃國家整體科技政策,使科技政策擬定與規劃更具前瞻性與統合性,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的規劃與推動將有更大助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由督導科技事務之政院層級的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委員之組成除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之,另遴聘國內、外相關科技領域產學研專家為委員,針對我國未來科技發展方向提供諮詢建議。
意即此跨部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產學研專家,可以不同視角,以跨部會的高度,協調各部會科技資源與能量,共同謀策前瞻性的科技發展策略,強化政策橫向跨部會聯繫及統合功能,並將產業界意見納入,貫穿科技研發的上、中、下游,使政策的決策與分工推動更為順暢,有利於科研廣泛布局,有效回應產業界的需求,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創造未來領先世界的科技產業。
(二)有效協助行政院統籌整合全國科技預算資源配置,提升科技政策執行綜效
科技政策之落實於科技計畫推動需經歷規劃、審議、管考、評估,輔以逐年審視與評估的方式,依運作概念與社會需要之變化,即時調整計畫執行之方式,讓科技計畫之成果能夠落實社會影響,增加國家科學技術競爭力與提升民眾福祉。因此,提升科技計畫之規劃、審查、管理、評估,以及回饋之過程,實為優化科技經費使用效率與社會實質影響的重要面向。將資源配置、政策與計畫審議、及管理考核集中於改組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利更有效統籌各部會科技預算,進行預算審議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績效評估,可統合施政重點,發揮綜效。
(三)整合能量,聚焦推動當前重點科技任務
1.深化基礎研究能量,連接上、中、下游,回應各種挑戰:
由於科技的影響力愈發廣泛,加以當前全球局勢變化快速,科技能量關係著全球政治、軍事與經濟、產業的影響力,國家社會面對日趨複雜的挑戰,需要積極發展科技來尋覓解方。
然而,科學技術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國家必須長期穩定地投入充足資源及培育豐沛的科研人才,廣泛地進行基礎研究,持續積累成果,才能成為未來應用與技術的穩固基磐。
因此,國家科技發展需透過國家科技委員會全面觀照國內外需求,讓上游基礎研究所累積之科研量能,順利、緊密地連結至中、下游,使中、下游的技術發展與產業應用充分發揮,以因應各種需求與挑戰。
2.以科技前瞻支援我國策略布局,推動社會創新:
除了深耕基礎研究能量,積極發展新興科技也成為布局國家戰略資源的重點,國家科技委員會將集中各部會能量,引領各部會進行科技前瞻研究,規劃與推動長期發展策略,再由各部會分工予以落實,因應時勢需要進行彈性回應。
展望未來,就中長期(2050年)全球重大趨勢而言,在社會面,人們對健康的需求持續擴大,且不同群體間所能支配的資源存在著巨大差異;在科技面,科技變革影響人力需求,且全球聯網應用普及,加大資訊風險;在經濟面,各國更加重視永續經濟,數位科技相關應用擴張;在環境面,生存環境恐更加惡化,衝擊糧食供給帶來生存危機;在政治面,全球權力多極化趨勢改變國際政治格局。
為能針對這些挑戰妥適規劃且提前進行布局,未來國家科技委員會除應掌握全球變動趨勢、盤點國家研發能量、跨部會溝通資源配置,以及打造科研基礎環境外,更可以前瞻的視角形塑臺灣科技發展願景,並藉由對各世代技術的研發進展、各國研發能量的投入競逐,以及各社會群體的需求期待等條件進行評估,進而產生屬於我國特有的新興科技方案選項,再輔以計畫審議、績效評估等管理機制,與各部會協力執行,使科技基本法的精神得以落實。
3.跨部會共同制定科研人才政策:
全球經濟已進入由知識與腦力取勝的時代,尖端科研人才的培育,更是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之一,意即人才是國家推動科技發展與促進經濟成長的基石,於是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為臺灣當前關鍵的課題。但在面對高齡少子化及全球化趨勢等嚴重衝擊我國人口結構的現象下,學校招生不足、產業缺工頻仍、科研人才流失等問題將愈來愈明顯,動搖我國科研活動的根本,亟需思考如何有效回應。
由前述可知,人才的培育、延攬及留用,相關政策涉及不同部會職掌,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可以跨部會整體的角度,以國家科技發展方向的需求,合作制定推動人才的培育、延攬與留用政策,有效累積與厚實我國全方位的科研人力資本。
4.發展科研與產業創新生態圈:
近年來各國推動新興科技園區群聚政策工具設計日益複雜多元,傳統上,係由大學及法人研究機構主導「知識創造」角色,並透過區域群聚及內部技轉與育成組織進行知識移轉,經由地理鄰近產生外溢效益,然此一模式已日益被全球地方化的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模式所取代。
為因應此一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趨勢,行政院已研擬「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試圖藉由適度鬆綁法規,提高大學於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之彈性,容許企業可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進行新型態且長期之深度合作。目前亦規劃於沙崙科學城匯集產學研、創業社群及地方政府之投入,推動產官學、區域協力的新型態創新園區。
此創新生態圈不僅涵蓋產、學、研,亦涵蓋不同部會與層級的政府機關,透過組織改造,強化跨部會協調功能,可有效鏈結分散各個任務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相關政策工具,例如以政策誘因串接沙崙科學城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下之國際加速器,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吸引國際企業進駐等,藉此有效推動教育、研究與創新之知識三角密切連結互動的產學合作,以及創新群聚政策。
未來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串連經濟部、國發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從學研端之科技新創,育成後串接經濟部、國發會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新創資源,接棒協力扶植新創成長。
5.有效推動與落實臺灣精準健康
完整之臺灣精準健康生態體系前端主要由衛福部與國家科技委員會攜手建構及串聯數據資料庫、AI分析、5G/6G聯網等數位科技導入預防、診斷、醫療、保健等相關層面;後端具體運作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進行轉譯研究串接經濟部進行產業應用及推廣。
另相關法規配套、培育人才、資金活絡以及產業聚落發展皆為跨部會合作來完成,如「智慧醫療創新實驗條例」由國家科技委員會跨衛福部進行審議、經濟部引導廠商並推廣案例;「生技醫藥及精準健康產業發展條例」由經濟部獎勵產業,以作為產業發展的誘因。
科技發展的能量,已不僅僅是國家目前與未來競爭力的指標,同時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舉凡氣候變遷、災害防救、醫療生技及科研人才政策等,都是我國生存發展必須積極面對並解決的重要課題,迫切需要透過具政策統合功能的「委員會」組織型態,發揮協調各領域與各部會的量能始得有效因應各種挑戰。因此,未來將以更適切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型態,串接整合各部會的科技政策與資源,並聚焦管理跨域科技執行力,累積技術與人才,攜手精進,連結國際,創新轉型,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引導國家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名稱、第一條,均照案通過。
二、第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名稱: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
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機關名稱。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一條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
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保留,送院會處理)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本次修正酌修施行日期文字。 審查會: 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請宣讀院會所收修正動議或審查會條文,其他提案條文均列入公報紀錄。
宣讀名稱。
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主席: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名稱照審查會名稱通過。
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辦理南部科學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一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將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六案。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081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9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0年5月6日(星期四)召開第10屆第3會期第3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邀請科技部及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覆委員詢問。
貳、科技部部長吳政忠說明:
綜觀國家推動科技發展的歷史背景,在103年以前,係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前國科會)執行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以及發展科學園區等三大任務。103年改制為「科技部」後,加入了「推展技術」這一層面的任務,主要是為了強化我國學術研究與產業發展的結合,凝聚並激發產學合作動能,期望能進一步將基礎研究能量導入產業,強化產業技術的原創實力,協助促成新創事業及產業創新發展。
近幾年,全球化及美中科技戰已凸顯出科學技術的布局與發展在國家戰略上的重要性,同時,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也牽涉國家制度與系統性的複雜議題,故今後的科技發展應重視跨部會及跨領域等上、中、下游的溝通與連結,推動科技發展的任務將不再僅侷限於科技部,而是必須由一個能超越部會立場、連結相關機關首長與各領域學者,且具明確跨部會溝通協調功能與權責的組織,協助行政院院長統合政策的運作與妥適管理機制,來全方位地擘劃科技發展策略,並確保順利、正確且有效地推動相關政策,以補強我國科技研發的整合能力。在這種趨勢下,透過「委員會」的組織型態將能有效發揮前述效益,會是最契合當前推動國家科技發展的組織架構。
(壹)修法目的與必要性
一、科學技術對國家戰略的重要性
科學與技術,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現,也是社會得以持續創新的根基。全球化的趨勢,使科學技術對於世界的影響程度愈來愈大,影響層面也愈發廣泛,美國的20項關鍵與新興科技研發,歐洲的數位轉型,中國的35項卡脖子核心技術,均如火如荼地推進,顯示科技已成為全球各國競爭的關鍵場域,科研能量已被廣泛視為國家戰略資源。臺灣的科技發展必須儘速進行跨部會能量整合,以因應各種挑戰,在全世界供應鏈重組之際搶佔先機,以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
二、國家社會對科技發展的期待
從社會大眾的需求來看,科學與技術的發展不僅需要解決當前社會所面對的許多重大挑戰(能源、環境保護、氣候變遷、經濟發展),也需要能為未來更美好的生活奠下基礎,意即科技是國家當前的競爭能量,也是未來生存與發展的重要條件。110年12月舉辦的第十一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中各界對於國家科技發展的建言中即指出:臺灣應積極推動基礎研究及跨領域科技研發,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強化智慧與新興科技研發應用,以增強產業競爭力並回應氣候變遷等重大挑戰,以及加強數位基礎硬體建設、相關治理機制與產業應用等。
這顯示,科技推動的思維模式已從過去的「技術導向」轉型為「需求導向」,而科技發展的目標也從「效率導向」轉型為「創新導向」,必須產生讓民眾有感的社經效益,並且能在全球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協助產業找到利基並站穩關鍵的地位。在此知識、技術與產業創新融合的趨勢下,政府的功能也應隨之調整,必須從過去支持技術穩定成長之模式,轉化為積極建構可激發跨域融合,以有效帶動創新發展環境的條件。因此,優化與國家科技發展息息相關之政府科技組織、功能及科技決策體系是不容忽視的議題。
除此之外,因為科學技術跨領域應用的特性,科技政策通常橫跨多個部會業務職掌。以110年政府科技計畫經費統計結果來看,科技計畫涵蓋了環境科技、數位科技、人文社會、工程科技、生命科技與科技創新等領域。
另外,如從現有科技預算的投入構面來看,範圍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及技術開發、產業輔導、商品化發展等上中下游的科技研發,以及人才培育、環境建構、制度管理與改善等,最終影響所及則包含產業經濟的促進發展,以及環境、健康、安全保護等社會福祉。另一方面,當前許多嚴峻的挑戰是系統性問題,以能源政策為例,需統合經濟、環保、科技等相關能量,思考整體性方案並建構所需要的發展環境。
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政策的規劃與推動,必須整合經濟、衛福、農業及數位等領域,在面臨全球化、創新競爭激烈之際,精準的科技政策及有效的推動管理體系更顯重要。而政府投入科技與研究發展的費用每年約為新臺幣1,000億元,近年來已由成長期進入穩定期。因此,如何統合各部會科技資源、優化我國現行整體科技計畫運用效率、強化科技計畫執行成效與實質社會影響,已成為相當重要的課題。
三、有利於推動科技發展的組織與機制
(一)國際間相關作法及組織設計
有鑑於科技發展跨領域、跨部會的特性,許多國家乃有整合性「委員會」之功能性組織設置,由相關部會首長與學者專家出任委員,共同研訂全國科技發展策略,或提供重要建言作為決策參考依據,再由相關政府部門推動落實。
以日本在內閣府層級設置之「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STI)為例,係由首相擔任主席,其功能包括:1、提出國家科學和技術綜合戰略。2、評估關鍵科技研發計畫,並根據評估決定是否執行、修訂或否決。3、審議科技政策的資源配置(科技政策與計畫的政府支出和人力資源配置),將其審議意見提供首相作為決策參考。4、針對科技政策進行跨部門協調。
(二)「委員會」與「部」的定位
從國家科技發展的視角來看,要回應上述期待,需要從策略制定、資源配置及推動執行等方面來考慮相關事務的運作機制。在策略制定相關的決策機制上,應強調集中事權,跨部會協力訂定發展策略,讓科技研發形成上、中、下游緊密結合。在資源配置上,需透過跨部會層級統合資源並依照科技發展策略需要進行配置。而在推動執行上,需要以密集溝通協調及跨部會層級績效評估,來確保策略被正確有效地執行。
因此,以「委員會」型態之科研組織來協調統合其他平行部會之施政決定,較「部」之組織型態更為適宜,故建議設置「委員會」,負責整體的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統合產官學研,強化我國科研創新生態,擘劃國家長遠的科技政策並連結政府對科技產業布局之籌劃。
(三)國內現行組織法制設計
觀諸我國行政組織法制之設計,凡事涉跨越多個部會權責之重要政務,多以「委員會」而非以「部」的組織型態來設置,因為相較於「部」,「委員會」更具有協調部會與統籌政策之空間;此外,行政院組織法表示得由政務委員兼任「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同時,依行政院處務規程,政務委員負責政策與法案之審查、主持專案工作、聯繫協調並統合各部會意見及辦理院長交辦事項。例如公共建設及社會發展預算,皆具有跨部會特性,係由各部會編列預算,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審議(國發會主任委員即由政務委員兼任)。
因此,全國之科技預算亦應比照辦理較為妥適,由各相關部會(如經濟部、教育部、衛福部以及未來的數位發展部等)提出預算需求,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進行審議,並由科技政委兼任主任委員,以跨部會的高度宏觀規劃及協調統合各部會的資源與執行能量,並槓桿更多民間資源,長期挹注國家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確保國家競爭力,較為適宜。
(貳)組織法修法重點
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本次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即是以上述原則,配合本次行政院組織改造,進行各項組織與職掌的調整。本次科技部與所屬3個管理局組織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修正案,科技部於110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經行政院110年3月25日第3744次會議通過,於同日函送大院,其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1條:修正機關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並調整設立目的為負責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業務。
(二)修正條文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除科技部原有之「擘劃科技政策」、「支援基礎研究」、「推動創新創業」及「完善科學園區」四大任務外,在科技政策部分,增加審議、協調及資源配置等職掌,以充分達成統合效能。
(三)修正條文第3條:明定本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與副主任委員之員額、官職等,及委員會置委員11至15人,其組成包括研究機構及相關機關首長、學者專家,將科技政策之決策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的高度,協助行政院推動國家科技政策,並強化部會間之協調與合作。
(四)修正條文第7條:依基準法第8條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為保留內部組設彈性,不再於組織法明定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以教授資格聘任之單位名稱。
(五)修正條文第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9條: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六)修正條文第10條:明定本會組織法之施行日期。
二、科技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
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並考量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應統一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爰修正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
三、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修正條文第2條:配合科技部機關名稱修正,修正監督機關名稱。
(二)修正條文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配合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利益迴避相關條文。
(參)組織法修法效益
本次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具政策統合性之委員會,未來將加強發揮跨部會協調功能,積極落實下列組織改制之效益,有效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
(一)集中科技發展事務權責,由跨部會首長與產學研專家共同參與決策
將目前科技發展事務由科技會報與科技部合作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及推動相關政策的體制,改由科技部改組之國家科技委員會統籌,可將事權集中,以國家未來發展的高度,聚焦規劃國家整體科技政策,使科技政策擬定與規劃更具前瞻性與統合性,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策略的規劃與推動將有更大助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設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由督導科技事務之政院層級的政務委員兼任主任委員,委員之組成除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派兼或聘兼之,另遴聘國內、外相關科技領域產學研專家為委員,針對我國未來科技發展方向提供諮詢建議。
意即此跨部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部會首長、產學研專家,可以不同視角,以跨部會的高度,協調各部會科技資源與能量,共同謀策前瞻性的科技發展策略,強化政策橫向跨部會聯繫及統合功能,並將產業界意見納入,貫穿科技研發的上、中、下游,使政策的決策與分工推動更為順暢,有利於科研廣泛布局,有效回應產業界的需求,增強國家核心競爭力,創造未來領先世界的科技產業。
(二)有效協助行政院統籌整合全國科技預算資源配置,提升科技政策執行綜效
科技政策之落實於科技計畫推動需經歷規劃、審議、管考、評估,輔以逐年審視與評估的方式,依運作概念與社會需要之變化,即時調整計畫執行之方式,讓科技計畫之成果能夠落實社會影響,增加國家科學技術競爭力與提升民眾福祉。因此,提升科技計畫之規劃、審查、管理、評估,以及回饋之過程,實為優化科技經費使用效率與社會實質影響的重要面向。將資源配置、政策與計畫審議、及管理考核集中於改組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利更有效統籌各部會科技預算,進行預算審議與資源配置、政策規劃與執行之績效評估,可統合施政重點,發揮綜效。
(三)整合能量,聚焦推動當前重點科技任務
1.深化基礎研究能量,連接上、中、下游,回應各種挑戰:
由於科技的影響力愈發廣泛,加以當前全球局勢變化快速,科技能量關係著全球政治、軍事與經濟、產業的影響力,國家社會面對日趨複雜的挑戰,需要積極發展科技來尋覓解方。
然而,科學技術的發展並非一蹴可幾,國家必須長期穩定地投入充足資源及培育豐沛的科研人才,廣泛地進行基礎研究,持續積累成果,才能成為未來應用與技術的穩固基磐。
因此,國家科技發展需透過國家科技委員會全面觀照國內外需求,讓上游基礎研究所累積之科研量能,順利、緊密地連結至中、下游,使中、下游的技術發展與產業應用充分發揮,以因應各種需求與挑戰。
2.以科技前瞻支援我國策略布局,推動社會創新:
除了深耕基礎研究能量,積極發展新興科技也成為布局國家戰略資源的重點,國家科技委員會將集中各部會能量,引領各部會進行科技前瞻研究,規劃與推動長期發展策略,再由各部會分工予以落實,因應時勢需要進行彈性回應。
展望未來,就中長期(2050年)全球重大趨勢而言,在社會面,人們對健康的需求持續擴大,且不同群體間所能支配的資源存在著巨大差異;在科技面,科技變革影響人力需求,且全球聯網應用普及,加大資訊風險;在經濟面,各國更加重視永續經濟,數位科技相關應用擴張;在環境面,生存環境恐更加惡化,衝擊糧食供給帶來生存危機;在政治面,全球權力多極化趨勢改變國際政治格局。
為能針對這些挑戰妥適規劃且提前進行布局,未來國家科技委員會除應掌握全球變動趨勢、盤點國家研發能量、跨部會溝通資源配置,以及打造科研基礎環境外,更可以前瞻的視角形塑臺灣科技發展願景,並藉由對各世代技術的研發進展、各國研發能量的投入競逐,以及各社會群體的需求期待等條件進行評估,進而產生屬於我國特有的新興科技方案選項,再輔以計畫審議、績效評估等管理機制,與各部會協力執行,使科技基本法的精神得以落實。
3.跨部會共同制定科研人才政策:
全球經濟已進入由知識與腦力取勝的時代,尖端科研人才的培育,更是知識經濟的重要基礎之一,意即人才是國家推動科技發展與促進經濟成長的基石,於是廣泛培育與延攬人才以回應未來發展需求,為臺灣當前關鍵的課題。但在面對高齡少子化及全球化趨勢等嚴重衝擊我國人口結構的現象下,學校招生不足、產業缺工頻仍、科研人才流失等問題將愈來愈明顯,動搖我國科研活動的根本,亟需思考如何有效回應。
由前述可知,人才的培育、延攬及留用,相關政策涉及不同部會職掌,未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可以跨部會整體的角度,以國家科技發展方向的需求,合作制定推動人才的培育、延攬與留用政策,有效累積與厚實我國全方位的科研人力資本。
4.發展科研與產業創新生態圈:
近年來各國推動新興科技園區群聚政策工具設計日益複雜多元,傳統上,係由大學及法人研究機構主導「知識創造」角色,並透過區域群聚及內部技轉與育成組織進行知識移轉,經由地理鄰近產生外溢效益,然此一模式已日益被全球地方化的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模式所取代。
為因應此一區域創新生態系統之新興發展趨勢,行政院已研擬「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試圖藉由適度鬆綁法規,提高大學於組織、人事、財務、設備資產等方面之彈性,容許企業可提供資金、講師與研究人員,與國立大學進行新型態且長期之深度合作。目前亦規劃於沙崙科學城匯集產學研、創業社群及地方政府之投入,推動產官學、區域協力的新型態創新園區。
此創新生態圈不僅涵蓋產、學、研,亦涵蓋不同部會與層級的政府機關,透過組織改造,強化跨部會協調功能,可有效鏈結分散各個任務部會之相關計畫與相關政策工具,例如以政策誘因串接沙崙科學城與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下之國際加速器,推動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吸引國際企業進駐等,藉此有效推動教育、研究與創新之知識三角密切連結互動的產學合作,以及創新群聚政策。
未來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串連經濟部、國發會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從學研端之科技新創,育成後串接經濟部、國發會及金管會等相關部會新創資源,接棒協力扶植新創成長。
5.有效推動與落實臺灣精準健康
完整之臺灣精準健康生態體系前端主要由衛福部與國家科技委員會攜手建構及串聯數據資料庫、AI分析、5G/6G聯網等數位科技導入預防、診斷、醫療、保健等相關層面;後端具體運作則由國家科技委員會進行轉譯研究串接經濟部進行產業應用及推廣。
另相關法規配套、培育人才、資金活絡以及產業聚落發展皆為跨部會合作來完成,如「智慧醫療創新實驗條例」由國家科技委員會跨衛福部進行審議、經濟部引導廠商並推廣案例;「生技醫藥及精準健康產業發展條例」由經濟部獎勵產業,以作為產業發展的誘因。
科技發展的能量,已不僅僅是國家目前與未來競爭力的指標,同時也是回應國內外社會挑戰與國家安全的關鍵。舉凡氣候變遷、災害防救、醫療生技及科研人才政策等,都是我國生存發展必須積極面對並解決的重要課題,迫切需要透過具政策統合功能的「委員會」組織型態,發揮協調各領域與各部會的量能始得有效因應各種挑戰。因此,未來將以更適切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型態,串接整合各部會的科技政策與資源,並聚焦管理跨域科技執行力,累積技術與人才,攜手精進,連結國際,創新轉型,確保臺灣的科技競爭力,引導國家未來科技發展趨勢。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均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第二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
配合科技部組織調整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監督機關之名稱。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
一、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納入該法所稱公職人員;又該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現行第一項前段有關遵守利益迴避及迴避範圍,第三項前段有關關係人定義等規定事項應依利衝法辦理,爰予刪除。 二、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於第十四條第三項後段,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該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第一項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定之。 |
一、現行第十四條第一項列為第一項。考量利衝法第十四條已有特定交易行為禁止規定,爰修正前段,定明利益衝突迴避事項依利衝法辦理。又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 二、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已有排除禁止之規定,較現行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嚴格,該但書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並配合刪除現行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三、現行第十四條第二項列為第二項,內容未修正。 四、利衝法針對違反該法已定有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三項,定明違反利衝法時依該法處罰及監督機關得為適當之處置;又現行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違反利益迴避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訂定之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三項後段。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
一、第三項第七款文字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
一、配合利衝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參照利衝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已增列主任及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為規範對象,爰刪除第二項有關主任準用本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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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
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
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利益迴避規定,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七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主任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主任準用之。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十八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修正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
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0430124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4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0070089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於110年10月4日(星期一)召開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法案;由黃召集委員世杰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就「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及要點進行報告,敬請委員不吝賜教。
一、前言
依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14款規定,行政院設數位發展部。復依110年2月2日行政院秘書長函,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移撥至該部,爰配合修正國發會組織法,刪除相關掌理事項。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修正條文
配合行政院之規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移由數位發展部辦理,爰刪除國發會組織法現行條文第2條第10款所定「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掌理事項,其餘內容未修正。
三、結語
本會配合行政院規劃,移出現有「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期待透過本次組織業務調整,由單一專責部會整合全國各部會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等業務,統籌推動數位轉型之基礎工程及環境之整備,協助各機關落實數位治理,以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誠摯期盼各位委員先進能給予最大的支持與鼓勵。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並經詢答後,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二條,照案通過。
肆、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黃召集委員世杰出席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審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一、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二、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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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本會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業務之移撥,爰刪除現行第十款所定「政府資訊管理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之掌理事項;現行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分別移列為第十款及第十一款,內容未修正。 審查會: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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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召集委員黃委員世杰補充說明。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因協商已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進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進行討論。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發展計畫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中長程計畫性別平等影響評估之協調。
三、經濟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四、社會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五、產業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六、人力資源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七、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八、文化與族群發展政策之資源分配協調及審議。
九、管制考核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十、行政與法制革新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與法規影響評估之協調。
十一、其他國家發展政策之綜合性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主席:本條未有委員登記發言。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第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修正第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
報告院會,今天是第10屆第4會期最後一次院會日,本會期自9月17日開議迄今,在朝野黨團共同努力之下,我們一共通過73個重大議案,包括法律案64案、預決算案5案、條約案1案、人事同意權1案及其他議案2案等。
本會期通過的法案攸關國家發展與人民福祉甚鉅,例如抗疫及紓困5.0的近1,600億元特別預算案、促進職業和業餘運動發展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保障人身安全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完備防衛作戰能力的《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提升國家數位競爭力的《數位發展部組織法》、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證券交易稅條例》及落實租稅正義的《稅捐稽徵法》案等。另外,為了因應少子化帶來的國安問題,通過包括《軍人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5項部分條文修正案。
在「國會外交」方面也有豐碩成果。7月29日本人代表本院參加「首屆台美日國會議員戰略論壇」,其後陸續接待來台訪問的法國參議院友台小組李察主席訪問團、法國國民議會友台小組戴扈傑主席訪問團,及歐洲議會古斯曼議員領導的特別委員會訪問團等。此外,本院在12月2日與美國NDI及相關部會共同舉辦「開放國會論壇」,獲國外20國共26位國會議長及議員參與,其中有五個國家的12位國會議員親臨我國,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以「非OGP會員國」身分舉辦「開放國會論壇」的國家,證明了我國的民主開放深受國際肯定。
立法院為全國最高民意機構,今年特別舉辦「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百年展」,與國人共同回顧百年來民主先賢爭取議會與民主的艱辛歷程。今年也是萬年國會終結30周年,具有「台灣民主發展史」教育意義的立法院「台灣民主時刻館」於10月31日正式啟用,深獲好評。
本會期即將閉會時刻,我謹代表立法院向各黨團及全體委員,表達崇高的敬意與謝意。政黨間容有意見衝突、對立,但大家仍然全力以赴,為我們的國家與人民謀求最大的福祉;也藉此感謝本院全體工作團隊與駐警同仁的辛勞。
明年度預算,依照黨團協商結論,至遲將於1月28日前完成三讀,為了不辜負國人付託,本人期盼元旦之後,大家全力以赴,依約實現。最後敬祝大家新的一年「萬事如意,平安順興」!
現在散會。
散會(18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