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星期三)9時4分至11時4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毓蘭
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51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許智傑 陳椒華 劉世芳 葉毓蘭 鄭麗文 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費鴻泰 吳斯懷 何志偉 翁重鈞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邱顯智 孔文吉 李德維 李貴敏 王美惠 洪孟楷 何欣純 蔡易餘 張其祿 高嘉瑜 蔡適應 廖婉汝 楊瓊瓔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監察院秘書長 朱富美
法務部部長 蔡清祥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柯麗鈴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代理所長 曾信棟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鄭銘謙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黃俊棠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林慶宗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任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邢泰釗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王俊力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陳明堂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簡信惠
基金預算處科長 蔡瑋純
主 席:葉召集委員毓蘭
專門委員:張智為
主任秘書:楊育純
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五、繼續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0項 監察院2,490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68項 監察院118萬2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69項 監察院22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1項 監察院原列10億1,593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0億1,591萬3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2019年11月台灣團結聯盟舉行記者會,公布監察院約詢台北市長柯文哲的調查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案錄音與逐字稿,引發監察院洩密疑雲。2020年12月監察院院會中,監委將此案做成調查報告並列為機密案件,院會中決議將全案函送檢調。監察院調查案件影響當事人聲譽甚鉅,且調查案件尚未確定避免輿論未審先判,監察院應有相關保密措施。爰此,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議事業務」編列741萬元,凍結1/5。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調查案洩密防制機制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之中,在110年人權委員會多筆預算與監察院共同編列,不利預算審議。爰此,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919萬9千元,凍結30%。俟監察院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院與人權委員會共編預算檢討報告及經費分攤計畫專案報告」後,經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監察院111年度公務預算編列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945萬8千元,經查此經費規劃用以製作國家人權委員會新網站,但在國家人權業務─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項下中亦編列資訊服務費20萬,用以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維護。為撙節國家預算,避免不必要浪費以及同樣功能一再編列,監察院應以原本暨有網站,展示國家人權委會運作成果,而非因「不同主題、需要風格為由」製作新網站,重點是推動人權業務成果,而非網站行銷比賽。爰此,監察院111年歲出預算「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945萬8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本項通過決議32項:
(一)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7億8,147萬元,凍結235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鄭麗文 羅致政 許智傑 劉世芳 黃世杰 何志偉 吳斯懷 葉毓蘭
(二)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7萬2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許智傑 江永昌 黃世杰 何志偉
(三)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2目「議事業務」項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41萬5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斯懷 黃世杰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許智傑 何志偉
(四)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編列1,976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黃世杰 翁重鈞 許智傑 何志偉
(五)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委員國外考察」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153萬5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斯懷 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六)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編列1億3,919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陳椒華 吳斯懷 翁重鈞 何志偉 黃世杰
(七)111年度監察院歲出預算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502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連署人:翁重鈞
(八)監察院111年度「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數4,021萬元,辦理各項行政管理工作;查監察院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93人,扣除依該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預計聘用人員39人後,聘用人員占整體預算員額550人之比率仍高達9.82%,較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規定之限制,仍高出4.82%,與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有違,爰現行部分聘用人員辦理之業務允應回歸由正式職員辦理。請監察院於周延考量如何銜接現有約聘人員經驗,確保業務不致因制度改變而停滯之前提下,評估組織法編制員額修正之可行性,爰請監察院提出「聘用人員人力控管改善」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九)「監察業務資訊中程計畫(107至110年)」經行政院轉請有關機關(單位)審查,其意見略以:「監察業務資訊中程計畫(107至110年)……。以下可撙節經費支出之相關具體措施並請參考:(一)本項計畫數項資訊系統服務升級與整合子計畫,包括……等,應優先採用開源軟體,……,以降低成本。(二)建議系統採集中建置架構,整併監察院相關服務及系統之數量,評估項目包含他機關介接系統、資料存取安全控管及系統執行效能等。……。(三)為集中管理及降低後續相關維運成本,建議監察院評估相關業務之系統……配置,整體性思考雲端服務架構,建立可彈性擴充且具雲端特性之雲端資料中心。(四)……,考量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開發『跨平臺公文製作共用模組』,無償提供公務機關使用,……,建議監察院採用前項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是以,監察院允宜參據行政院之意見優先採用開源軟體、建立可彈性擴充且具雲端特性之雲端資料中心,及採用共用模組建構相關系統功能,以降低開發成本。
請監察院參據上開行政院所提之採買、擴充意見檢討當前院內相關資訊系統建置,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依監察權行使統計,109年8月至110年7月(監察院第6屆監察委員任期第1年期間)監察院共處理人民書狀1萬4,334件,核派調查案件413案,核派調查(監察)委員計952人次,平均每一調查案件核派2.3位調查(監察)委員;其中,最近3年(107至109年)監察委員辦理調查案件多屬辦案期限較長之重大案件或特殊重大案件(如表1所示),2者合計占比高達83.69%。另109年度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計305件,較108年度之406件及107年度之362件,減少101件、57件,減幅24.88%、15.75%,要求監察院檢討案件辦理效率如何提升。
表1最近3年(107至109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案件性質統計表 單位:件
類別 年別 |
一般案件 |
重大案件 |
特殊重大 案 件 |
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 |
小 計 |
107年度 |
63 |
236 |
56 |
7 |
362 |
108年度 |
38 |
261 |
100 |
7 |
406 |
109年度 |
53 |
166 |
79 |
7 |
305 |
小 計 |
154 |
663 |
235 |
21 |
1,073 |
資料來源:監察院,監察統計資訊查詢系統,最後查詢日:110年9月14日。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十一)監察院於111年度預算案中編列「財產申報業務」經費741萬4千元,依財產申報相關法規受理財產申報。經查監察院110年10月份會計報告,至10月底止,此一工作計畫累計分配數共578萬元、累計執行數338萬0,363元,執行率58.48%。若依此執行率推估,111年度所編列之741萬4千元將有約307萬8千元之賸餘。
為撙節政府支出、妥善運用政府資源,爰俟監察院就財產申報業務推動及執行概況暨預算解凍對襄助業務推動之必要性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何志偉 黃世杰
(十二)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訪視、調查與合作」及「教育、推廣與交流」等3個分支計畫,分別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合計2,772萬5千元,然均未說明編列內容,爰請監察院提出「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情形說明」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三)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預算數5,763萬1千元,而「國家人權業務」編列預算數較110年度增列2,077萬7千元,增幅達17.5%,然查監察院110年1至6月份國家人權業務辦理情形,目前工作均屬開會、訪視、諮詢等事務性工作,且110年度查有經費流用情事,與人權會性質似有未符;另「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要改以「監察法另訂專章」,監察法另訂專章內容,尚未與社會大眾溝通說明,能否順利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仍有疑慮,恐影響未來行使職權之法律依據;而人權會為國家人權機構及保障人權之機制,相關業務規劃能否符合預期,均為社會大眾關切,爰請監察院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規劃及職權行使」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四)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預算數5,763萬1千元,而推動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為國家人權主要業務之一;然查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訂有「防制酷刑機制訪視試行計畫」,就人民不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之權利,辦理防制酷刑或其他虐待相關訪視工作,俾利消弭人權侵害風險,並以合作保障人權之理念,促使有關機關(構)從法制面及實務面改善人權現況,而人權會成立迄今已逾1年,相關作業執行宜予檢視,爰請監察院提出「國家防制酷刑機制工作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五)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於監察院中,與監察院共同運作,但國家人權業務項下編列「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業務費」之業務費,卻比監察院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來得高未顯合理,經查人權委員會所執行人權研究、報告撰寫,雖無委外情況,但每項計畫編列200至800萬元費用,預算編列是否必要須待進一步釐清。爰此,請監察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六)監察院111年度公務預算於「國家人權業務」項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中「獎補助費」編列獎補助費300萬元,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七)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編列預算數3,410萬元,係為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來台,有關之教育交流、諮詢及食宿交通接待所需經費;然查監察院109年8月至110年10月調查報告涉及人權案件計94件,顯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仍待加強,爰請監察院提出「政府機關、學校、團體之人權教育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八)監察院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教育、推廣與交流」編列預算數3,410萬元,係為辦理國際人權交流研討會、國際人權日系列活動,邀請國內外人權及公民團體、專家學者來台,有關之教育交流、諮詢及食宿交通接待所需經費;惟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未控制,國內防疫措施經常隨疫情防制需要調整,恐影響該案活動相關內容與經費,俟新冠肺炎疫情穩定後,依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定辦理。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十九)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監察院主管」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營建工程」編列新臺幣4,022萬元,辦理廳舍修繕等營建工程,依執政黨修憲政策「廢除監察院」之規劃,似無辦理廳舍修繕等硬體設備投資之必要。雖監察院已列為國定古蹟,有維護及修繕必要,惟鑑於國家預算有限,監察院仍應妥善規劃、執行與監督,並撙節預算支用。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二十)許委員智傑檢視監察院111年度於「營建工程」計畫編列4,022萬元,辦理國家古蹟建物之修復、辦公設施等工程,惟編列預算數較110年度2,062萬5千元增加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01%),且部分跨年期營建工程計畫,未於預算書表內妥適揭露相關資訊,不利預算審議。
又,許委員智傑參酌監察院近年營建工程計畫預、決算概況,執行進度多有落後、成效欠佳,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居高不下。
鑑此,監察院請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於3個月內提書面報告,以提高預算執行率,並適時於預算書內揭露相關資訊。
提案人:許智傑 何志偉 江永昌
(二十一)監察院111年度「營建工程」項下編列預算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惟查監察院近(105至108)年監察院辦理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並有計畫落後、採購作業延遲等缺失,致年度保留金額及比率偏高,其中106年度應付保留數68.83%,109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可用預算數4,283萬9千元,執行數2,076萬7千元,執行率48.48%,未支用預算計2,207萬2千元,其中2,185萬3千元辦理預算保留,應付保留數42.48%,110年度執行情形尚待查核,爰請監察院提出「以前年度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原因及具體因應措施」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二)近年來監察院辦理「營建工程」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成效欠佳,105至109年度監察院「營建工程」計畫各年度可用預算數介於4,283萬9千元至9,043萬8千元間,執行結果僅介於427萬元至5,015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則介於7.87%至63.65%之間,均低於七成致各年度決算保留金額亦居高不下。另部分「營建工程」計畫屬跨年期計畫,除應加強先期規劃作業外,亦應依預算法規定,於預算書表內揭露相關資訊,俾有助於立法院審議時瞭解繼續經費之預算全貌及整體效益。
爰此,監察院應就營建工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原因積極檢討並採行具體因應措施,以提高預算執行率,並依規定於預算書內揭露相關資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三)監察院111年度「營建工程」項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列1,959萬5千元,增幅達95%;查該「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分支計畫編列會議室會議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等經費,主要在納入視訊數位化功能即時溝通,並充實議事資料庫內容;惟查立法院即將啟動修憲工程,監察院之存廢尚待討論,相關設備投資宜予撙節,俾免形成浪費,爰請監察院就「會議室會議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規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翁重鈞 葉毓蘭
(二十四)立法院曾決議除首長、副首長、政務委員及司法院大法官外,不得有專屬配車,且要求監察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配車,其公務用車應視需要調減,採統籌調派,使用至報廢年限後應不再補新車。然依監察院111年度預算書「公務車輛明細表」,該院目前現有公務車輛計達38輛,包括首長專用車28輛、副首長專用1輛、5人座小客車1輛、21人座大客車2輛、15人座大客車1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及其他特殊用途車輛3輛,其中「其他特殊用途車輛」亦為首長及副首長座車。前述公務車輛中,倘扣除大客車3輛、小客貨兩用車2輛後,尚有首長(副首長)專用車33輛,已逾監察委員法定人數之29人,造成相關車輛購置及人事費等經費需求居高不下,與立法院決議恐未盡相符。
爰此,監察院就公務車輛調派及駕駛人力運用應行檢討,配合精簡政策,撙節相關費用之支出,提升公務車輛使用效益。
提案人:鄭麗文 葉毓蘭 吳斯懷
(二十五)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監察院主管」下,「一般建築及設備」之「交通及運輸設備」編列新臺幣294萬元,作為汰換公務車輛乙輛之用,未見預算書表詳述該車之用途、型式、逾使用年限等情,如為採購一般市場轎式車輛,顯然編列之汰換金額高出市場售價許多,且公務車輛採購,亦有相關免稅優惠措施,又諸多行政機關車輛已逾使用年限許久,但考量公務預算有限,仍勉為使用。綜此,鑑於國家預算有限,應撙節預算支用,詳實編列。據此,仍請監察院就業務之實際需求,衡酌實用性、安全性及節能等因素,務實檢討車輛汰換。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二十六)截至110年8月底止,監察院主要業務應用資訊系統計有39個,涵蓋3大類業務,包含監察業務類、廉政業務類及行政支援類。由此可知,監察院現有業務資訊系統頗多,其中亦不乏功能或性質相似、承辦或管理單位相同之資訊系統(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查詢系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管理系統、……等);為有效推動資訊業務,並避免因過於細瑣之分工影響系統執行效能,監察院允依行政院之建議,主動協調所屬單位檢討資訊作業現況,將業務性質相近之系統予以整併,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俾利資源有效運用。
請監察院參據上開行政院所提建議檢討資訊作業現況,研議整併業務相近的系統或統籌開發共通性資訊系統之可行性,有效推動資訊業務,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七)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外一律參加作業,目的是為讓受刑人未來能順利復歸社會,但在民國104年2月11日高雄大寮監獄爆發6名受刑人奪槍挾持人質事件,曾表示勞作金太低連監獄內衣褲還須家人接濟,與其繼續無尊嚴生活不如「拚了」,北捷隨機殺人鄭捷在被槍決前說:「受刑人大多數所做的工作都是高勞力、低智商,像摺紙袋等,這些早已由機器取代,關出來找不到工作,被矯正成人型廢棄物……。做錯了事必須受到懲罰,但死刑以外的那些刑度,哪個專家能提出真正具有矯正功能?」,經查,110年6月監獄受刑人平均「勞務、視同作業」勞作金所得903元,「監獄自營作業」2,332元,勞作金確實與社會勞動所得落差大,工作內容是否有助於復歸社會仍有檢討空間,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針對國家對於受刑人於作業相關規範是否符合民主國家人權規範,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提出具體檢討及建議。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八)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將民眾個人資料進行機關間交換、傳輸時有所聞,甚至建置新系統使資料得以相互串聯、方便讀取,但我國並未建立個資保護的獨立機關,資料串聯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是否有完整的風險評估,是否建立良好的資料使用監督機制令人擔心。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明示「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政府對於民眾個人資料目的外使用,是否符合大法官釋字意旨有待檢討。根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應針對現行公部門使用個人資料相關法制、機制、保障及監督,是否符合民主國家對於資料政府資料使用之期待提出檢討及建議。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十九)新冠疫情110年國內疫情爆發,疫情流行指揮中心採取許多防疫措施,雖然透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授權,但相關措施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現代民主國家人權追求之「法治」原則,包括對於工作權限制於保障、疫苗分配公平性、科技抗疫人權疑慮、疫情數位落差導致資訊落差、疫情加劇貧窮與不平等、醫療保健工作者權利保障等,皆有須檢討與改進之處,為以建立疫情中更良好的民主人權發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應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職權第2款「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並提出建議。」提出政策檢討及建議。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十)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計畫編列1億3,919萬9千元,較110年度單位預算1億2,397萬4千元,增加1,522萬5千元(增幅12.28%)。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家人權業務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分配數之比率僅25.72%,尚待賡續依規劃落實執行」(如下表)。有鑑於國家人權業務為監察院之主要業務,預算執行狀況需積極管考,是以,建請監察院於3個月內就「國家人權業務」預算執行率偏低及後續執行,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三十一)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計畫下,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編列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維護經費20萬元,然目前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成果部分,仍有不足之處,人權報告僅有1案,系統性訪查研究2案,防制酷刑訪視未見成果,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2案,國內外交流部分也僅公開8場成果,與人權委員會實際上業務成果報告仍有落差,網頁成果部分仍有努力空間,可能是案件調查、研究中尚未完成,也可能是尚未完整更新成果進度,宜定期、即時更新國家人權委員會網頁人權業務、國際交流進度,業務成果完成後,應儘速更新網頁資訊,使人民可同步了解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業務成果,也避免人權研究成果浪費,無法即時與民眾更新、交流。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三十二)111年度監察院單位預算「營建工程」計畫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4,022萬元,較110年度預算2,062萬5千元增加1,959萬5千元,近2倍預算,其中新增會議室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然近年來監察院「營建工程」計畫執行率偏低,105至110年僅108年執行率超過60%,其餘年度預算執行率更低於60%,且各年度預算保留比例均偏高,監察院應妥善規劃、執行並監督「營建工程」計畫,避免執行率偏低之情形一再發生。
新增會議室系統汰換、整合與建置,如有監察院標誌露出部分,應於會議室更新時一併更新調整,以避免新設計之監察院標誌,不能善加利用,並使外界對於監察院識別產生混亂。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黃世杰
(三)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94項 法務部163萬9千元,照列。
第95項 司法官學院2萬1千元,照列。
第96項 法醫研究所6萬元,照列。
第97項 廉政署2,322萬4千元,照列。
第98項 矯正署及所屬712萬6千元,照列。
第99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8萬3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53萬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3萬1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38萬6千元,照列。
第10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238萬5千元,照列。
第104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21萬8千元,照列。
第105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億7,364萬5千元,照列。
第106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4億2,183萬5千元,照列。
第107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億1,187萬3千元,照列。
第108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億0,245萬5千元,照列。
第109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億1,351萬8千元,照列。
第110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5,534萬8千元,照列。
第111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3億2,663萬1千元,照列。
第112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0,211萬1千元,照列。
第11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4億7,778萬7千元,照列。
第11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6,628萬9千元,照列。
第11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3,782萬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9,077萬1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4,126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7億4,360萬9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9,127萬5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2,351萬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億7,844萬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869萬9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億8,254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758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1千元,照列。
第126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636萬1千元,照列。
第127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629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調查局92萬5千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83項 法務部169萬1千元,照列。
第84項 司法官學院1千元,照列。
第85項 矯正署及所屬4萬7千元,照列。
第8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萬9千元,照列。
第87項 最高檢察署8千元,照列。
第88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萬2千元,照列。
第89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萬7千元,照列。
第90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91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92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4萬7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萬1千元,照列。
第94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95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6千元,照列。
第96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萬6千元,照列。
第97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萬5千元,照列。
第98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6萬2千元,照列。
第99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千元,照列。
第10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4千元,照列。
第10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千元,照列。
第104項 調查局228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27萬2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17萬6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19萬4千元,照列。
第112項 廉政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1,817萬4千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89萬8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1萬3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8萬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7萬3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2萬2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2萬8千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7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3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63萬5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35萬8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35萬6千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5萬2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40萬3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6萬4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2萬8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9萬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5萬8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6萬6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9萬5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9萬7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2萬1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33萬2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萬2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5萬1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5萬8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5萬9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8萬2千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7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7萬5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3千元,照列。
第144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萬4千元,照列。
第145項 調查局260萬4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09項 法務部63萬2千元,照列。
第110項 司法官學院8千元,照列。
第111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112項 廉政署21萬5千元,照列。
第113項 矯正署及所屬2億0,119萬元,照列。
第114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214萬6千元,照列。
第115項 最高檢察署32萬6千元,照列。
第116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20萬8千元,照列。
第117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33萬6千元,照列。
第11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8萬3千元,照列。
第11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45萬元,照列。
第12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4萬2千元,照列。
第12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萬7千元,照列。
第122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608萬4千元,照列。
第123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38萬1千元,照列。
第124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0萬元,照列。
第125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2萬6千元,照列。
第126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75萬4千元,照列。
第127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41萬7千元,照列。
第128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3萬9千元,照列。
第129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45萬8千元,照列。
第130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288萬7千元,照列。
第131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82萬4千元,照列。
第132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49萬2千元,照列。
第133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438萬3千元,照列。
第134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59萬6千元,照列。
第135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2,383萬5千元,照列。
第136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568萬3千元,照列。
第137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83萬6千元,照列。
第138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60萬6千元,照列。
第139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53萬2千元,照列。
第140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93萬元,照列。
第141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34萬2千元,照列。
第142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萬7千元,照列。
第143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4萬8千元,照列。
第144項 調查局85萬6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2款 法務部主管
第1項 法務部16億9,308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億6,941萬7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鄭麗文 陳椒華 許智傑 吳斯懷 葉毓蘭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二)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編列6億0,06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鄭麗文 黃世杰 劉世芳 吳斯懷 費鴻泰 陳椒華 許智傑 翁重鈞 羅致政 吳玉琴
(三)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138萬8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吳斯懷 何志偉 江永昌 羅致政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陳椒華
(四)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2目「法務行政」項下「業務費」中「國外旅費」編列473萬2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何志偉 吳斯懷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費鴻泰 葉毓蘭
(五)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其他設備」編列1億9,21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劉世芳 黃世杰 鄭麗文 陳椒華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連署人:羅致政 許智傑
(六)111年度法務部歲出預算第5目「司法科技業務」編列2,000萬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江永昌 劉世芳 吳斯懷 費鴻泰 陳椒華 許智傑
連署人:羅致政
(七)近年來,法務部推動司法人事改革,無論是院檢法官與檢察官交流、檢察官審級輪調等制度,其目的無非在於增強檢察官辦案火力,然相關人事安排新制能否強化偵查戰力、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體系效能、強化辦案品質及經驗傳承等設計重點,此乃攸關檢察官、人民、國家利益,爰請法務部提出「檢察官輪調制度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八)法警增支專業加給調整案,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自108年研議迄今,仍未有具體結果或提出具體期程規劃。爰此,請法務部就該案後續辦理情形仍應積極追蹤檢討。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九)司法精神病院為政府重要政策,政府規劃因精神障礙依刑法施以監護處分,應有專門場所施以治療教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99號解釋宣告性侵害加害人之刑後治療,應與刑罰明顯區隔。此2類人員均有「病犯」之特質,收容應考量治療效果,設備、覓址極為重要。然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間對前述政策何人主責,至今不明、互相推託。行政院秘書長函110年8月16日院臺法長字第11000025210號函說明,刑後強制治療覓址由法務部主責;惟法務部法檢字第11000594240號函說明,覓址分別由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負責。除零星實地考察外,也仍未見覓址之積極作為,倘若釋字799號解釋諭知期限屆期,難道縱放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及推動進度每半年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十)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是建立廉能政府基本條件。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依照作業要點,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並彙轉法務部廉政署查考(第6點);法務部廉政署應建立抽查機制,以利查察貪瀆不法(第7點)。
然而,法務部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網站資料統計為零筆資料,可知我國請託、關說制度透明化仍有很大進步空間。違反環境、勞動、國土相關法規,偶有請託、關說傳聞,影響我國公務員依法行政之職責。請託、關說透明化可保障公務員依法行政、杜絕違法者心存僥倖、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爰請法務部以科學研究統計方法,了解公務員實質接受請託、關說之情形,積極推動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一)矯正機關藉心理、諮商等個案管理專業,對毒品犯進行社會心理需求評估、在監輔導、出監輔導及出監轉銜等業務,協助戒毒成效並評估、調度其復歸社會,已成為近年毒品犯教化處遇的重要策略。惟個管人力、人力配置及人力聘用補助等問題亟需改善。
首先,個管人員與受處遇者比例懸殊,導致個案管理投注資源顯然不足。依110年7月統計,全國受刑人中犯毒品條例者為2萬2,178人,占所有受刑人48.52%,個管人力自108至110年,全國皆僅編列46人,比例為1:482。
再者,各監所所編配之個管人員分配不均。收容負擔較重者,共有9個監所,內部超過1,000名毒品犯,僅配置1名個管人員;部分毒品犯業務較繁重監所,新收人數眾多,或刑期較短且出入頻繁,使個管人員負擔沈重,亦僅能分到1至2名個管人力。另有部分收容毒品犯較少之監所,甚至未配置個管人力。
第三,個管人力經費缺乏挹注,距離行政院宣示目標(1:300)缺口仍有巨大差額。查毒品防制基金中「補助辦理補充矯正機關毒品處遇個案管理人力資源計畫」110年編列3,138萬7千元,111年編列3,119萬1千元,業已著手執行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計畫(110-113年)」宣示個管人力補助達1:300,應至少編列補助人力達全國73.92人。
綜上,基於矯正機關對毒品犯個管人員之重要性,負責新收毒品施用者之心理社會需求評估、在監輔導、出監前輔導及出監轉銜等業務,無論在總體人力編制,以及各監所個管人力分配,及人力補助經費,皆有檢視與改善必要。請法務部督導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二)我國同性婚姻制度雖已合法,然而跨國同性伴侶卻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內政部函釋見解的限制,僅有「雙方均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當事人」能在台登記結婚,不符我國婚姻平權的意旨。110年5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成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原本拒絕跨國同性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也要求直接准許當事人結婚。行政機關應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即刻撤回違法函釋並研議相關法案,使同性婚姻法制化全面落實。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十三)查我國2019年5月24日施行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相同性別之2人所成立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中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得準用民法之規定。亦即,同性伴侶欲收養子女,僅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關於繼親收養之規定,尚不得準用民法第1074條本文關於共同收養之規定。惟查,本法制定通過前,相關議題已於2014年10月1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舉行之「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時,就曾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准否收養應著重於子女最佳利益,而彼時尚不認同同性婚姻之社會環境乃係不符子女最佳利益。然總體之社會環境縱非全然友善,尚不能逕論個別之子女必不能獲最佳利益,且即使被同性伴侶所收養之子女因社會環境不友善傾向,在收養需法院裁定及社工訪視追蹤之現行制度下,此事實亦僅足構成審核標準之差異之根據,猶難認係完全禁止之根據。
又查,於2019年5月14日該法審議時,社會環境已逐趨友善,同性伴侶之法制已是定論,同性伴侶得否共同收養之問題再為論辯,法務部當時曾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不包含收養問題,而共同收養牽涉遺產繼承而有很多不同意見,而接續收養則因其可能為規避共同收養禁止之途逕,皆不宜於該次修法中處理,而應再行研議,故僅開放繼親收養。然於同性伴侶雙方皆無其他繼承人之情形,亦無共同收養會影響繼承之問題,一律禁止共同收養,暫不論其目的是否具正當性,亦已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且收養將影響其他同順位之繼承人,僅為民法內之必然,並非該法作為特別法之必然,蓋作為特別法,若欲保障繼承人之權益,在立法上亦得為特別規定,讓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如依民法收養人為被繼承人,或被收養人可為收養人之代位繼承人之情形),得於同性伴侶為共同收養前,就被收養人之繼承資格及範圍與收養人為協議,協議完成後法院始得裁定共同收養。若連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者都能接受共同收養在繼承方面的影響,一律禁止其共同收養,係毫無理由。況且,於異性伴侶共同收養時,亦有影響他人繼承權益之問題,何以僅於同性伴侶,第三人之繼承權益會構成禁止其共同收養之理據?
末查,該法通過施行後,立法院朝野亦持續就第20條規定排除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質疑,自2020年12月24日至今,已有4件法律案待審。法務部自2014年至今,就收養問題,縱已有多年時間研議如何權衡子女最佳利益之確保、同性伴侶權益之促進及避免繼承權益可能受影響之人之反彈等不同目標,並有充分時間擬具不同方案,與社會溝通尋求各團體之相互妥協和共識,然至今尚未見到法務部就該法第20條一律禁止共同收養之妥適性提出通盤檢討,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四)110年9月3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其中第5條將法官、檢察官因職務上行為侵害人民權利的國賠事由,從「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擴張到「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根據提案說明並把主體的法官涵蓋「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理由是要加強保障人民權益。
然而,免職或撤職是懲戒程序的結果,目的在於評價是否適合擔任法官、檢察官等職位,與國家賠償制度係判斷「行為」是否違反義務而損害人民權益不同。將法官、檢察官的免職、撤職作為國賠法事由,恐有不當連結,而生違反司法獨立之疑慮。
反觀他國為了確保司法獨立,紛紛傾向豁免與執行職務有關的民事賠償責任,德國民法第839條第2項更規定:「公務員就訴訟案件為判決時,違背其職務義務者,以其違反職務義務成立犯罪行為者為限,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職務義務而拒絕或遲延職權之行使者,不適用前段之規定」判決之法官,僅以違反職務義務成立犯罪行為者為限,始負賠償責任。我國立法方向顯與國際趨勢不符,有待另行研議。爰請法務部於審查時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十五)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實施後之經驗,起訴前的留置鑑定大幅激增3倍,特別是鑑定被告精神狀態等有關責任能力之事項,為確保其證明力,日本檢察官更是以謹慎的態度加以應對;惟我國實務上於起訴前由檢察官將被告送留置鑑定之案件數不多,為因應國民法官制度之施行,極有需要重新估算鑑定所需之預算。
其次,審議中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所新增的「暫行安置」制度,每次可施以暫行安置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必要時得聲請延長,累計不超過5年;基於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每次聲請延長暫行安置時,自應要有鑑定報告作為法官裁定之參考。此外,審議中之刑法修正草案,除延長監護處分執行時間外,亦明定受監護處分人於監護期間,每年都需要進行鑑定,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如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通過施行後,精神鑑定之需求亦將增加,所需經費亦應一併估算,並向行政院積極爭取預算。
為落實相關刑事政策,實有必要重新估算精神鑑定所需之預算經費;爰請法務部就每次精神鑑定所需費用,以及未來每年可能的精神鑑定件數,邀集學者專家會議,估算出所需的精神鑑定預算經費,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十六)法官法於108年修正公布後,自109年7月17日起,案件當事人若認為檢察官有違法事宜,即可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惟新制施行1年後,案件當事人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之結果皆為「不付評鑑」,其原因主要為「顯無理由」(53%)及「請求人不適格」(35%)。
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目前係以書面審查為主,案件當事人若欲聲請個案評鑑,尚需自行撰寫書狀,負舉證責任;對比專業團體,當事人的請求能力相對不足,此時便容易出現請求不符法律規定之情形。此外,於聲請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有過半的聲請人希望能以口頭陳述之方式表達意見,但根據決議書,這些聲請人最終都沒有表達的機會。是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是有必要於調查方法上更加積極主動,也應思考評鑑制度是否有給與請求人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
為確保檢察官評鑑新制得以落實立法初衷,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致力減輕聲請人提出書狀之障礙,並盡可能輔導或協助聲請人具體敘明其請求評鑑事由,以釐清檢察官是否真有違失行為。俟法務部就案件當事人請求個案評鑑之程序,提出如何協助聲請人釐清評鑑事由及加強宣導之改進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十七)經查111年法務部編列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項下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之捐助,其中捐助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經費5,592萬8千元,惟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於該會歲入減列租金及權利金收入860萬3千元,卻增列政府補助1,104萬4千元,為使國家預算發揮最大效益,爰請法務部持續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活化會產,增加收入,以減低政府預算之負擔。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十八)根據法務部提供之資料,我國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合作成效自105年始逐年下降,110年兩岸請求案件總數共309件,共同破獲案件數僅1件,且自中國遣返之刑事犯人數更是近10年來首次掛零。為加強追緝逃亡至中國之台灣刑事犯,避免對岸成為我國犯罪者的犯後天堂,爰請法務部就近年來我國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上的執行困境與應對措施,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何志偉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十九)法務部111年度於「法務行政」工作計畫項下「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編列預算數4億2,462萬1千元,係為補助毒品防制基金,辦理多元處遇及復歸社會、解決新興毒品及少年毒品問題與施用毒品者成癮治療等所需經費;惟查毒品防制基金108及109年度部分主要計畫執行率不佳,部分業務計畫並由相關主管機關自行運用經費辦理,各項計畫又缺乏量化指標;且在補助收入未增加情形下,支出數卻逐年增加,收支相抵後,基金餘額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因應毒品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制度之施行,毒品防制基金各項計畫支出用途宜予調整修正,爰由法務部提出「補助毒品防制特別收入基金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二十)111年度法務部單位預算「司法科技業務」項下「開發建置受保護管束人再犯風險評估智慧輔助系統計畫」編列新臺幣900萬元。
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已於110年5月1日開始啟用。惟經媒體披露,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尚未開辦相關人員教育訓練。然基於防止經濟犯逃匿、受保安處分人等之監控,應儘速提出改善作為及研擬辦理人員的教育訓練,以避免造成防逃破口。爰請法務部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就教育訓練期程及內容,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二十一)法務部111年度於「國家賠償金」工作計畫項下編列預算數3,689萬2千元,係辦理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2項等規定之國家賠償事宜;惟近年來,中央及地方政府重大意外事件頻傳,除相關制度設計及行政效率不佳外,公務人員之工程監工、履約督導不實等低級錯誤,實為重大意外發生原因,卻未見各級政府負起損害賠償及追究責任與改善缺失之作法;查法務部110年1至6月中央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成立者僅1件,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成立者僅7件,總賠償金額僅新台幣1,188萬6,589元,國家賠償法乃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但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並與民眾觀感顯有落差;爰請法務部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金案件落實求償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二十二)鑑於精神醫療及司法資源之有限性,法務部推動監護處分之多元處遇機制,令受監護處分人得依其嚴重程度,分流分級;嚴重者可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一般者可收治於各地區之精神醫療機構,輕微者則或可交由門診處置或付保護管束,以層級化方式使國家資源得以有效運用。此外,法務部亦定有流動及迴轉機制,於執行期間,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如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治療處遇;如狀況變嚴重者,則可迴轉進入司法精神醫院接受高密度之監督治療。
查97至106年度受監護處分者之罪名統計,以竊盜罪占39%最高,殺人罪占19%居次。監護處分之目的,係為預防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惟執行之方式亦應符合比例原則;法務部目前規劃之分級分流機制,係以受處分人之醫療情狀為考量,而未斟酌受處分人所犯之罪與公共安全之關聯,若將輕罪者一律收治於高強度之司法精神醫院或拘束人身自由之地區精神醫療機構,恐有違比例原則。
爰要求法務部應邀集學者專家會議,就觸犯輕罪而受監護處分者,於分級分流之多元處遇機制下,研議其最適切之處遇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黃世杰 許智傑 吳玉琴
(二十三)公益信託係為增進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補足公務單位力有未逮之處所設計。然而公益信託之實務發展,衍生假公益信託真避稅與無法真正需要資源、推動公益事務的弱勢族群與團體等問題。
我國應學習先進國家推動環境信託與文化信託多年成功經驗,積極推動信託法之修法工作。雖然信託法於立法院第9屆期未能三讀通過,不過已有基本共識。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也於2020年完成「我國公益信託未來之建議規劃方向」研究報告。請法務部以立法院第9屆期委員會審竣的共識版本為基礎,積極推動公益信託之修法工作,促進我國環境生態與文化資產保存。
提案人:陳椒華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二十四)經查法務部109及110年度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已收比率分別為6.07%及1.96%。雖前2年度之應收金額分別高達2百餘億元及4百餘億元,惟因查無財產者眾,致沒收比率低下。為提升收繳成效,爰建請法務部督促各地方檢察署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依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督導各級檢察署切實執行,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就受刑人金融往來資料查詢機制之改善、提升犯罪所得執行之即時性及有效性。
提案人:何志偉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二十五)建請法務部儘速提出籌設宜蘭監獄外役分監之評估報告,並於3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機關自主監外及外役監制度,不僅嘉惠受刑人在監習得一技之長,更有助益於日後更生坦途,實乃我國獄政一重要里程碑。
惟許委員智傑近期屢接獲民間反應,宜蘭地區地方建設於國五高速公路通車後及高鐵預計延伸至宜蘭,致使宜蘭地區公共工程需求日益擴大,宜蘭為農業縣,在地青壯人口有限且多數外流,面對公共工程需之殷切,各項商業發展日益蓬勃,考量宜蘭縣經濟現有條件及規模,應有強烈產業發展人力需求。
目前東北地區僅有宜蘭監獄女子外役分監,收容人數69人,總人數遠低西部地區之外役監人數,請法務部考量促進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協助地方產業解決缺工問題之效,另一方面平衡各地受刑人接受外役處遇需求,建請法務部責成法務部矯正署於宜蘭監獄儘速設立男子外役分監,為受刑人權益、社會及地方產業發展達成多贏契機。
提案人:許智傑 江永昌
連署人:陳椒華
(二十六)按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又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時,以為符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假釋規定為由,刪除有關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為報請假釋要件之規定。
惟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及第76條現仍規定:「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致生受刑人報請假釋之規定,於監獄行刑法修正後,是否仍應符合一定累進處遇等級,以及第二級受刑人為「得」或「應」報請假釋等疑義。
為避免法律解釋適用之爭議,爰請法務部應依法律解釋之方法,釋示前開爭議。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邱顯智
(二十七)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僅規定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至於折抵刑期(含罰金繳畢)之受刑人,因無得進列適當階級之規定,致受刑人僅因曾受羈押與否,而可能受有編級上之不利待遇,且具有羈押事由之當事人反而較無羈押事由者可進列較高之階級,顯非妥適。又現雖對無從進列階級之受刑人採取調整成績分數等補救措施,惟其仍因編列等級較高,致其累進處遇之權益受有影響。
為確保刑罰執行之平等,爰建請法務部研議完善相關規範,並於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陳椒華 黃世杰 江永昌 邱顯智
第2項 司法官學院3億4,288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1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247萬3千元,凍結16萬8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許智傑
(二)111年度司法官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司法人員訓練」項下「司法官訓練業務」編列2億1,043萬4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於103年6月完成「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網站平台設置,截至109年12月底瀏覽人數已超過188萬人次,並集結犯罪防治與刑事政策研究論文等資料,足以發揮犯罪防治研究效能。然國內目前網路非法博弈、詐欺等違法事件頻生,對國人之財產侵害甚大,相關研究似應結合我國社會犯罪現況,結合社會脈動,供犯罪執法、預防單位運用,應避免流為學術研究,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此檢討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四)法務部司法官學院111年度預算案編列國內旅費42萬2千元,以支應司法官學院導師訪視學員及行政人員差旅費。
惟觀諸司法官特考之應試資格至少須大學畢業,從而經錄取並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之學員,均已成年而為須為自身負責之獨立人格主體,「家庭訪視」就學員品德、素行、學養之考核,並無手段目的之必然關聯,反有否定學員人格獨立性、以家庭訪視遂行控制、乃至坐實外界「奶嘴司法官」之譏等不可欲效果,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針對此項措施進行檢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江永昌 陳椒華 許智傑
(五)109年10月間爆發準司法官偷拍同學更衣照情事,核予申誡2次處分,110年6月間經媒體披露,當事人於實習期間竟擅自登錄瀏覽他人電子郵件信箱並刪除部分郵件,遭司法官學院予以退訓處分,顯見司法官學院對於受訓學員,未盡考核之責;又我國司法人員之培育,除專業法學智識之教育外,更應著重渠等品德之養成,不是僅於司法官考試加考「法律倫理」即可收效,爰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司法人員訓練通盤檢討後,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六)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自104年到109年9月,各地檢署起訴國家安全法案件達222件,但只有19件判6月以上徒刑,雖陸續修了國安五法,相關案件仍屢遭輕判。目前司法官學院與司法院的法官學院,雖然分別有對檢察官與法官進行「在職」訓練,惟諸多國安案件之調查與判決,皆難有效嚇阻相關的間諜行為。此外,法務部蔡清祥部長亦建議司法官學院,將國安課程納入準司法官的職前培訓中,並獲得蔡碧玉前院長允諾同意。鑑於國家安全刻不容緩,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規劃相關國安課程供學官研修,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第3項 法醫研究所1億5,544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編制內法醫師需醫學院畢業並具備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及法醫師證照,缺額1名已懸缺多年,主因係法醫師實質所得未及一般同等級醫師,待遇結構缺乏誘因,且職責繁重壓力大,解剖工作環境亦難以與醫院相比,升遷管道有限,故期透過調增編制內法醫師解剖鑑定費,吸引優秀人才擔任該所法醫師,惟110年度編制內法醫師仍未補足,顯見具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且兼具法醫師資格之人才難尋。為解決人力困境,109年度法醫研究所陸續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高醫)、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以下簡稱中國附醫)法醫部門簽訂法醫鑑定及訓練三方合作協議,規劃合作辦理法醫解剖及人才培訓。關於辦理法醫解剖部分,高醫及中國附醫各有1名法醫師可承接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故自109年度起兼任研究員人數已有增加,然該2名法醫師因已有既定之醫療業務,協助解剖及死因鑑定之案件量尚屬有限,109年度合計辦理5件。又110年度法醫研究所兼任研究員中執行解剖鑑定者已達10名,且深具資歷,其中7名已逾60歲,考量平均每人每年需執行100餘件解剖及死因鑑定,負擔難謂不重。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檢討其與醫院合作之召募模式及提供之專業培訓以尋找更多有意願投入法醫工作者,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度「法醫業務」工作計畫項下「法醫病理鑑定及指導地檢署法醫業務」分支計畫編列預算數2,438萬5千元,係為辦理身體、病理及死因、毒藥物、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及研究等工作;而我國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至110年11月止,確診死亡者848人,接種疫苗後疑似死亡者逾千人,受害者家屬均求助無門,日前媒體報導臺灣高等檢察署為了預防日後出現大量求償訴訟爭議,已密令各地檢察署「審慎處理疑似接種致死的相驗案例」,必要時需委由法醫研究所解剖,以釐清真相;然另有媒體報導法醫所解剖接種不良事件反應個案,只進行常規病理和藥物檢測,完全沒做攸關TTS關鍵項目的Anti-PF4 Antibody,以及AntiPlatelet Factor 4/hepar in ELISA等檢測;甚至,解剖結果也僅列出死因,直接交衛生福利部專家會議認定,形成提醒AZ有血栓疑慮,臨床診斷過程會判斷,解剖相驗卻不查的奇特狀況,無法化解民眾疑慮;爰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籌全國九成以上解剖及死因鑑定工作,其編制內法醫師預算員額為4名,其中1名缺額遲未能順利進用,實際僅3名法醫師辦理相關鑑驗業務,爰該所長期以來遴聘具法醫師資格之病理專科醫師8至10人,擔任兼任研究員辦理解剖鑑定工作。105至106年度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件數每年約4千餘件,嗣107年度起實施解剖案件審查制,對於受理地方檢察署委託解剖案件,該所於必要時召集審查諮詢小組並提供審查意見,該年度法醫研究所受理解剖及死因鑑定件數驟降至2,847件(減幅35.27%),108年度再降為2,640件(減幅7.27%),惟109年度又升至3,071件(增幅16.32%)。缺額1名仍遲未補足,隨解剖及死因鑑定案件數量增加,負擔恐日益加重。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針對所內法醫人力稀缺一事妥謀善策因應,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自109年8月起執行「CT協助相驗解剖試辦計畫」,截至110年7月底已執行1年,共計收案28案。依據法醫研究所分析,CT可使法醫在解剖前先行全盤瞭解遺體狀況,利於事先擬定解剖方針及策略,減少不必要之破壞或遺漏重要證據,提升解剖效率並增進鑑定精準度,具有輔助解剖之功能;又對於遺體外觀無法確認死因、家屬反對解剖之案件,且經初步調查無刑事責任者,透過CT影像報告可初步判斷遺體是否有外力損害,及是否有潛在致死疾病,可作為是否解剖之心證,協助相驗之判斷;另CT對於6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件死因檢核亦甚有助益,可輕易查出有無可致大量出血或骨折之外力,並初步判斷有無顱內出血及四肢骨折等疑似兒虐徵象。然因法醫研究所北區解剖室為舊機型CT,掃描作業需耗時60至130分,與一般臨床新機型僅需1至2分相較,耗時甚長,受理案件數量有限,該所考量儀器建置及維護經費高昂,未來規劃與教學醫院合作,以論件計酬方式進行,受理案件可望提升;又該所目前尚缺乏影像判讀人力,故試辦期間之CT案件判讀均委請專科醫師進行。爰此,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規劃辦理未來擴大受理案件時所需之相關人員訓練以及儀器設置經費是否應爭取增加等情事,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第4項 廉政署4億6,237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廉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廉政業務」編列5,324萬7千元,凍結100 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江永昌 鄭麗文 陳椒華 葉毓蘭 許智傑 劉世芳 吳斯懷 翁重鈞
連署人:羅致政
(二)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於廉政業務編列5,324萬7千元,其中業務費編列3,324萬7千元,相關重要計畫項目包含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舉辦國際審查會議、強化肅貪機制,積極發掘偵查重大貪瀆不法、推動維護工作,預防機關發生洩密及危安事件及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降低重大採購案件廉政風險等。2020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評比我國名次與分數雖維持與前一年度相同,卻與紐西蘭、日本等國之分數差距增加;另「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實施計畫」推行多年,成立件數尚無明顯增加,有待積極推展,且廉政平臺專區建置資訊仍未臻齊全,恐難發揮入口網站功能、不利外界瞭解廉政平臺之實施全貌,爰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三)110年公投案,凸顯出諸多公務人員違反行政中立的爭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涉及廉能政府之建立,與法務部、廉政署全然無涉?另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迄今仍無法送到立法院排審。爰此,請法務部廉政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9年廉政民意調查,中央政府的清廉程度為近年最高,但仍低於對地方政府的評價,中央政府獲得的肯定程度為42.4%,低於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之53.5%、52.0%;不認可中央政府清廉程度為30.9%,高於鄉鎮市公所及縣市政府之8.9%、15.4%。而民眾認為政府最應優先去做的是「調查起訴貪污」(40.7%),其次是「制定法規防止貪污」(28.7%)。
而調查起訴貪腐案件若要獲得較精準確切之證據,多需要揭弊者之協助。為了建構完整的法制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揭弊者權益需要受到更完善的保障。請法務部廉政署說明如何強化揭弊者保護措施、建立「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具體作為,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第5項 矯正署及所屬149億8,529萬4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111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編列133億2,787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葉毓蘭 黃世杰 鄭麗文 江永昌 許智傑 吳斯懷 費鴻泰 羅致政 陳椒華 吳玉琴
(二)111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目「矯正業務」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編列30萬4千元,凍結20%,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黃世杰 江永昌
(三)111年度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司法科技業務」編列新臺幣3,000萬元。
法務部矯正署推動智慧監獄之計畫,藉由人臉辨識結合門禁、人流管控計算出入人數、完善監控系統等等功能,可以提升矯正業務之安全,並透過科技輔助業務,減少人工業務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宣示為保障包含矯正人員等24小時輪班制機關所屬人員健康權,需修正相關勤休制度。法務部矯正署應善用智慧監獄計畫減少人工業務之潛力,妥為規劃因應釋字第785號解釋後修訂之勤休制度,達到確實減少業務,以保障矯正人員健康權之功能。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111年度「司法科技業務」主要辦理矯正機關智慧監獄建置計畫,共編列3,000萬元,較上年度增列500萬元。其中「設備及投資」,編列2,980萬元,係為建置數位監控系統、智慧安全監控系統相關攝影機、儲存裝置等多項資通訊軟硬體。
智慧監獄於109年擇定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試辦,110年1月首度展示應用成果。據報導,嘉義看守所之智慧監獄場域,係在看守所內導入臉部辨識、車牌辨識、購物系統、圍牆警戒、消防警報、刮刀刺網警戒系統、門禁管制、健康照護、智慧監控及獄政管理等10項科技。
然上開所謂智慧設施,皆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傳輸、應用及其衍生之資安與個資保護議題。就資安而言,例如新舊系統整合問題,矯正署於110年4月提交之智慧監獄系統改善報告提及,審計部曾指出告警事件正確性之回報比率僅0.13%,「係因當時建置經費不足,機關之監控系統僅得以新舊系統並用方式,造成人員於操作適應上不佳之情形」,現況是否改善?又,就個人資料保護,如臉部辨識、帳戶餘額、購物明細等,有無經過被蒐集人之同意?仍待矯正署說明。
請法務部矯正署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劉世芳 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何志偉
(五)為落實監獄行刑法之個別處遇計畫,並重新盤點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力需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分3階段擇定部分矯正機關試行,期能建構具實證基礎之矯正機關輔導處遇模式,並明確計算出個別矯正機關所需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及其合理進用方式。
第1階段之試辦期程為110年5月至111年12月,擇定臺北監獄、桃園女子監獄及誠正中學桃園分校進行試辦,並將於112年初陳報試辦成果;而為確保試辦成果得以切合計畫目標,並有規劃每2個月召開試辦情形檢視會議,邀請專家委員檢視並滾動檢討修正執行內容。
受刑人之個別處遇計畫得否落實立法初衷,關鍵在於矯正機關得否擁有充足之心理、社工專業人員,以及輔導處遇之模式是否適切。為能有效監督監獄行刑法修法後之執行成效,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矯正機關心理社工專輔人力試辦計畫」110年度辦理情形書面報告,並敘明各項衡量指標達成情形,以資後續追蹤。
提案人:江永昌 羅致政 許智傑 黃世杰 吳玉琴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已擺脫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因此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相關裁定,自110年度起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新入所人數呈大幅增加。為避免影響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之收容及處遇品質,法務部矯正署應盤點相關資源妥為因應,又勒戒處所均附設於看守所及戒治所內,較難以提供完整之醫療處遇,應研謀加強與醫療機構之合作密度,或與衛生主管機關研議於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之可行性,俾提升觀察、勒戒之處遇成效。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劉世芳 黃世杰
第6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5億3,193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3目「執行案件處理」項下「辦理執行業務」編列3億3,973萬4千元,凍結30 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針對各類案件均訂有辦案期限,督促各分署妥速辦結。然觀察近年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結案情形,105年度終結件數為632萬餘件,至109年度已達1,449萬餘件,概呈逐年提升趨勢;另以結案率觀之,106年度50.0%為近年最低,嗣109年度已提升至66.3%,增加16.3個百分點。然因受理件數逐年增加,106年度之未結件數即已超逾700萬件,嗣107年度達最高之766萬3,741件,迄109年度尚有736萬4,728件,數量仍顯龐鉅。爰此,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督促各分署積極辦理,與移送機關共同研議改善作為減少未結案件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三)行政執行機關致力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執行,確保政府債權及貫徹公權力,惟108年度案件徵起金額較107 年度下降,近5年罰鍰及費用類別待執行金額呈上升趨勢,尤其近2年來行政執行小額案件新收件數逐年上升,現行義務人金融帳戶餘額查詢方式缺乏及時性。另滯欠大戶未結案件待執行金額仍高,執行績效仍有待加強。
爰要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研議提升執行績效之具體策進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第7項 最高檢察署1億8,333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16億2,759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臺灣高等檢察署歲出預算第2目「檢察業務」編列7億8,367萬4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許智傑 鄭麗文 陳椒華 江永昌 吳斯懷 葉毓蘭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檢察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編列預算數7億6,822萬7千元,較110年度增加4億0,921萬7千元,增幅113%,主要係增列辦理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3億0,386萬9千元、酒癮刑事犯強制診療659萬6千元等相關經費;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刑後治療是治療,非刑事處罰,強制治療制度要與刑事處罰區隔,如整個強制治療制度等同刑事處罰,強制制度會被視為違憲,然目前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方檢察署自行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存有部分醫療機構拒絕收治風險程度較高之受監護處分人等困境,監護處分之執行品質實有提升之必要。爰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監護處所精進措施及強制治療醫療機構規劃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三)依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濫用第二至四級有毒物質致死數目逐年竄升,105年65件、106年100件、107年45件、108年84件、109年143件。顯見濫用各式有毒物質及毒品之情況之惡化。
經查法務部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毒物質召開審議委員會,並3個月定期檢討之責,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法務部業已於109年12月23日召開審議委員會,決議納299項為第二至四級列管,經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再次檢視,復於110年5月3日辦理預告2個月,於110年7月2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110年9月2日院事法字第1100182966號公告生效。
請法務部持續對於毒品列管審議積極辦理,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第9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億7,949萬8千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億3,635萬元,照列。
第11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億7,141萬7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5,450萬2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876萬1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億1,374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5億2,803萬2千元,照列。
第16項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億0,429萬8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7億7,612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3億6,389萬5千元,照列。
第19項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2億4,094萬6千元,照列。
第20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億5,506萬8千元,照列。
第21項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2億2,757萬1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7億1,287萬4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2億4,385萬6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3億2,690萬5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6億0,668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4億0,748萬5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8億0,512萬1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億3,686萬1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億5,130萬4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2億1,673萬1千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2億0,172萬3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2億2,128萬7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9,349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2,299萬元,照列。
第35項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6,072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1,830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調查局61億3,692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調查局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50億2,884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羅致政 劉世芳 陳椒華 許智傑
(二)近來法務部調查局弊案連環爆,先是調查局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勾結不法份子掉包毒品牟利,後有調查局南機站遭證人夾帶攜出筆錄資料等違紀事件。顯示調查局在相關行政、監督、管理等內控機制已發生嚴重疏失,屢屢發生違法亂紀案件。
從毒品案可發現,調查局在查獲毒品後之扣押、沒入、送驗、保管、銷毀等程序,以及涉案人自101年開始勾結黑幫掉包毒品竟長達近10年時間未被發現,凸顯出調查局內部監控及人員輪調已出現重大漏洞,而調查筆錄外洩問題更顯示在案件調查程序亦出現嚴重瑕疵。
有鑑於法務部調查局為執行國家安全、貪瀆及選舉舞弊、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案件之防制調查,必須堅守公正、廉潔、誠信之立場,發生嚴重違紀案件已傷害國人對政府的信任。
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部之監控與人員之輪調、落實新修訂案件調查程序規定,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許智傑 陳椒華 江永昌
(三)111年度法務部調查局單位預算「司法調查業務」項下「國家安全維護及安全防護工作」編列新臺幣2,782萬元。
法務部調查局於109年12月,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向大陸上海公安局申請向心夫婦共諜案的相關卷證資料,迄今未見查覆,渠等疑涉共碟案件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顯見法務部調查局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侷限。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持續強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及司法互助協議,戮力掌握業務聯繫管道爭取偵辦案件之時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葉毓蘭 吳斯懷 費鴻泰
(四)日前發生調查人員監守自盜,與黑道勾結調包並盜賣扣押毒品事件,引起社會譁然,雖現已偵結起訴相關人員,但凸顯調查局內部管控失靈,相關毒品送驗、保存及銷毀等流程亟需調整精進,請法務部調查局強化內控機制,落實扣案毒品封緘送驗及送交保管應行注意事項,強化毒品證物保管、清點、稽核、送驗、銷毀等流程,以杜絕類似案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五)鑑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調查官兼組長徐員多次犯下侵占贓證物、販賣毒品、洗錢犯行及偽造文書案件,顯見法務部調查局雖長期經手毒品贓證物保管,仍對保管和管理此類敏感證物之管理措施,缺乏有效查核,致使人為偽造竄改空間大增。就該案所揭,從取證─移置調查局─到保管─銷毀流程,淪於文書作業,缺乏對資料建檔之同一性之基礎理解,導致證物及相應資料之間存在錯謬,更缺乏內部查核機制,導致證物及資料操弄等情事。
又,法務部於110年4月回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贓證物庫數位化及人力需求報告」,爭取於毒品防制基金編列運用數位工具(無線射頻辨識系統,RFID),並經行政院7月決議通過。惟調查局仍須說明110年8月25日第29次毒品防制會報當中「作為九:扣押物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案」與其他各項作為結合,以圖改善現有管理漏洞。
請法務部調查局儘速完成扣押物數位化管理平臺建置,強化庫房軟硬體設備,解決扣押物保管空間及落實證物監管制度,以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世杰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六)依據「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111-114年)」所載,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係依業者電信系統之監察系統建置,自91年陸續建置迄今已近20年,其硬體設備及作業系統等軟體版本老舊,無法滿足資訊安全需求,亦無法有效處理網頁等軟體之新功能,另作業系統MS2003SP2建置之網域伺服器,微軟亦已停止支援。此外,國內各家電信業者即將完成第一階段5G NSA(Non-Stand-Alone)網路建置,預估未來陸續完成5G SA(Stand-Alone)網路建置後,網路使用頻寬將會大量成長,故調查局後端之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須配合前揭發展期程,進行通訊監察測試工作,且需符合網路高頻寬、5G物聯網監察及相關資安防護需求。爰此,請法務部調查局策進其設備與各家電信業者5G發展項目之接軌、使通訊監察之實施與時俱進、檢討相關軟硬體設備版本定期升級或系統應用功能擴充之必要,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鄭麗文 吳斯懷 葉毓蘭
(七)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於108年11月間破獲安非他命毒品案,然卻爆發6.5公斤之毒品證物遺失且隱匿失誤長達1年。涉案之調查局人員雖已於110年7月遭桃園地檢署起訴,調查局亦修訂證物管理、返還清點與送驗之管理要點,然此案有關於人員管理之部分,似未見調查局具體改善內控機制。例如,涉案人員長期與幫派份子勾串,內部之政風、督察系統卻未及早發現;再如,此案爆發後,督察處於109年11月13日訪談涉案人員,均稱係同仁將毒品送交鑑識科學處鑑驗之過程不慎遺失(見調查局109年11月19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專題報告),然此陳述對比110年7月之起訴書狀大相逕庭,督察處之調查似形式主義為之。爰此,建請法務部調查局於3個月內,就局內政風及督察系統,由此案衍生之相關須改善課題,提出書面報告,以增加局內人員管理,並杜絕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提案人:劉世芳 江永昌
連署人:羅致政
(三)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12億4,673萬3千元,增列「業務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4,723萬3千元。
2.業務總支出:13億1,82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原列7,155萬2千元,減列50萬元,改列為7,105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77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4項:
1.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11年度「業務外費用」編列預算數4億5,193萬8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898萬1千元,增幅4.38%,並較業務外收入減幅4.3%略多;查該基金107至109年度決算數分別虧損2,772萬餘元、1,082萬餘元、49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1億2,140萬餘元,110年度預算虧損預計7,155萬餘元,考量該基金連年虧損,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持續撙節支出,增進營運效能。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2.最初法務部矯正機關自營商城,僅以提供瀏覽商品為主,然現今係資訊化時代,「人手一機」直接上網購物已然成為常態,但現在自營商城的網站仍舊以最初的方式呈現,顯不符近年來消費者的需求,故更難吸引消費者購買;且支付方式也未與時俱進,雖108年9月業已導入行動支付APP的線上支付功能,然截至110年8月統計,該機制銷售金額僅19萬元,占總銷售金額不到10%,成效有待提升。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擬優化網站介面及提升支付便利性,並於1個月內提交改善計畫。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3.法務部為拓展各監所自營作業產品銷售管道,發起設立自營商城,該商城自96年6月起啟用,希冀藉由無遠弗屆的網路以線上聯合展售的模式,整合各矯正機關之自營作業產品資訊,增加產品曝光度及知名度,以提升自營成效。惟自106年,會員數成長趨緩、訂單筆數及銷售金額皆逐漸減少。爰此,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提交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以落實自營商城之設立宗旨。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自營作業產品之銷售客體,分為矯正、檢察等內部機關和外部機關與民眾2種,然依據數據顯示104至109年的銷售概況尚稱穩定,惟內部供銷之比例皆為七成左右,而內部供銷當中又以矯正機關為主要客源,占比高達95%,如此高比例依賴「自產自銷」,實難提升銷售成效。爰此,請法務部儘速研謀提升自營作業產品外部銷售之相關辦法改善計畫,以增益基金收入提高業務之績效。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費鴻泰
(八)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四、「毒品防制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2,463萬3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6億1,192萬元,照列。
3.本期短絀:1億8,728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10項:
1.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基金用途」項下「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2.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毒品防制基金「扣案毒品數位化管理系統建置計畫」,針對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編列經費提升現行扣案毒品之管理。然警察機關亦有因案扣押毒品後續儲存管理之實務需求,且硬體方面更為不足,亦需要以專案提升相關管理,以免警察機關肇生毒品存管之弊端再度重演。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3.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2億3,439萬元。
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具有電子腳鐐等監控設備之中央控制中心功能,並於110年5月試營運、7月啟用,刑事案件相關或延伸科技監控之硬體、技術,已初具雛形。查毒品罪犯之戒治,除於封閉處所為之外,社區處遇或治療、回歸社會,亦是政策重要之一環,因此,科技監控如何應用在社區場域毒品戒治,實宜依不同監控對象類型化妥為規劃,思考是否修法及納入。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4.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編列預算數2億3,43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億0,875萬1千元增加1億2,563萬9千元(增幅115.53%);查111年度辦理13項子計畫,其中4項為新增計畫,部分計畫與該基金111年度主要補助項目未盡相符,部分計畫由法務部公務預算轉列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補助,惟未詳列經費估算依據。考量該基金之財源全數為國庫撥補,且資源有限,爰請法務部提出「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各項子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5.111年度毒品防制基金於「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3億0,497萬3千元,係補助衛生福利部辦理醫療端新興濫用藥物監測機制計畫等6項子計畫;依108及109年度決算報告顯示執行率分別僅40.73%及63.31%,連續2年均未及七成,部分補助事項之預估量能與實際執行結果尚有落差,其中藥癮者成癮醫療相關費用更僅為10.21%及44.96%,而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爰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6.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億0,497萬3千元。
疫情期間因防疫、隔離檢疫措施,以及恐懼傳染風險造成之身心壓力,有毒品、藥物潛在濫用之可能存在。根據美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CDC),到109年8月為止,藥物(包含毒品)濫用死亡每年有8.8萬例,高於108年1至8月7萬例,係在過去20年中,呈現最大之單年度百分比增長;另我國衛生福利部藥物濫用案件之陽性檢體數,110年1月為3,518件,高於109年1月之2,037件。可見,疫情造成身心壓力,是否會提高毒品濫用問題,值得持續追蹤關注,預擬因應方案。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7.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新臺幣250萬元。
「醫療社福毒品防制計畫」科目下編列之政策宣導相關費用,預算數較109年高出130萬元,然而該科目之實質業務執行績效不佳,例如「藥癮者家庭支持服務及資源培力計畫」109年之執行率僅62.6%,顯有提升之必要,就此而言是否宜提升政策宣導經費之比例,實有檢討之處。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8.111年度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社會維安毒品防制計畫」編列新臺幣3,452萬6千元。
內政部警政署目前辦理「無毒校園」專責警力工作執行計畫,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派到地方執行該計畫。然而,基層迭有反映該計畫工作名不符實,支援各縣市警察局之人力經常辦理各種雜項業務,而與毒品防制無關,並產生同工不同酬之問題,該專責警力超勤加班費上限僅新臺幣7,500元,獲派直轄市者也無法支領直轄市之繁重加成,允宜檢討改善。爰請法務部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9.毒品防制基金係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第1項規定,自108年度新設立之特別收入基金,基金來源主要為政府撥入,109至111年度分別為4億7,925萬8千元、4億2,462萬1千元、4億2,463萬3千元,基金用途則為3億2,730萬元、5億4,859萬9千元、6億1,192萬元,其政府撥入數並無增加,支出數卻逐年大增,且收支相抵後,基金已連續2年出現短絀,不符收支平衡原則;另依據「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有關補助對象規定,部分主要業務計畫之受補助機關、計畫及效益,缺乏量化數據,亦未能詳細說明績效衡量指標,爰請法務部提出「毒品防制基金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斯懷
連署人:費鴻泰 葉毓蘭
10.毒品防制基金108至110年度,基金來源均為國庫撥補,111年度始編列新臺幣1萬2千元,占比甚微(0.003%)。就財政紀律角度而言,基金絕大多數之收入均倚靠國庫撥補,實甚為不宜,亦有違「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3點。法務部應就如何尋覓毒品防制基金多元財源,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葉毓蘭 翁重鈞 吳斯懷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五、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原列2億7,288萬8千元,增列「業務收入」項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7,588萬8千元。
2.業務總支出:2億7,288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300萬元,改列為300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23萬1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六、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616萬7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616萬7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1億8,618萬5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1億8,618萬5千元,照列。
3.本期餘絀:0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191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通過決議1項:
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業務支出」項下「會費、資助與補助費」編列4,590萬7千元,凍結1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致政 江永昌
連署人:黃世杰
八、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1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葉召集委員毓蘭出席說明。
九、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今天排定的議程是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僅進行詢答。非常遺憾地,昨天的院會中,民進黨黨團提出總預算案抽出逕付二讀動議,各委員會仍未審查完竣的機關單位預算,目前已經無法審查,這對於建立專業的國會委員會中心主義有相當負面的影響,原先今天排定立法院單位預算審查無法進行,所以本席必須變更議程,造成在座各位官員的不便,在此敬表歉意。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諭知通姦罪違憲,變更了釋字第554號,對國民心中的正義感產生很大的衝擊。雖然違憲解釋剛出來時,社會上有相關的討論,都覺得提高民事損害賠償是一條可以走的路,然而,行政院、司法院11月12日函送立法院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草案對這一塊並沒有著墨。近日因為王力宏、李靚蕾新聞事件,我們發現大眾對於婚姻出軌不忠其實是氣憤難平,也有所不安,雖然事件當事人孰是孰非,外人難以判斷,但非關個案,新聞事件反映出來的憂慮,相信也是現代許多女性共同的憂慮。在婚姻生活中,常常是蠟燭多頭燒,身兼賺錢養家、生兒育女、維護婚姻感情品質的擔子,支持和外援又在哪裡呢?痛苦常不足為外人道。本席認為這個時機正是檢視國家婚姻制度是否維護婚姻忠誠價值,站在人民正義感這一方的時候,幾個本院委員的提案,對於通姦除罪化之後的民事方面的配套規定都有相當的著墨,因此今天特別安排審查相關法律修正草案,但也因為臨時變更議程,所以今天不做逐條討論,僅進行詢答。
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由本席進行提案說明,請羅委員致政暫代主席。
主席(羅委員致政代):請提案人葉委員毓蘭進行提案說明。
葉委員毓蘭:各位好,正如本席在說明變更議程所述,且本席也在110年5月3日通姦除罪化於院會三讀後發言時指出,法律是為了保障受害者與弱勢,為了因應通姦除罪化,本席要求司法院應該加強司法官的性平教育,在審判實務上必須要落實性別平權,維護配偶權被侵犯的一方應該要有的權利。縱使沒有辦法追訴通姦者的刑責,也要能在民事與家事案件的裁判上確保沒有過失的配偶們應有的權益,而且當初在審查的時候,法務部也答應要修改民法,提供更周延的配套,才能彰顯公平正義。令人遺憾的是,行政院、司法院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版本似乎與上述的周延配套仍有落差,因此,本席也在今年10月8日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能促進婚姻法律更加公平正義。
本草案的設計,首先將法院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益損害賠償所習用的判決用語、文字寫入法律,宣示國家捍衛婚姻制度,保障忠誠一方配偶的立場,並在說明欄指出,法官判決時應酌予提高民事賠償;另外,夫妻若有一方違背忠誠,另一方可以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從實際財產下手,讓對婚姻不忠者受到實際的懲罰。本次的修正草案是對通姦除罪釋憲的配套,符合國人對婚姻忠誠、公平正義的期待,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葉委員毓蘭):請提案人溫委員玉霞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溫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萬委員美玲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萬委員不在場。
請提案人民眾黨黨團代表進行提案說明。(不在場)民眾黨黨團代表不在場。
現在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先進。今天列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溫玉霞委員等、葉毓蘭委員等、民眾黨黨團所提的6個版本的修正草案,法務部業已提出書面說明,請各位委員參閱。以下簡要針對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說明如下:
第一個,本次修正重點是在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要件跟行使方式,由於現行請求贍養費是限於無過失,而且要經過法院裁判離婚作為要件,我們此次將此要件刪除,以符CEDAW公約第29號一般性意見的第39至40段之「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即不宜以有無過失作為判斷,最主要是贍養費是要因為離婚不能夠履行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夠維持自己生活作為條件。
第二個,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機制。(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
第三個,贍養費給付程度之權衡原則(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
第四個,贍養費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由於這個贍養費請求權人可能有雙重扶養的義務,所以對前配偶的贍養費請求權限於再婚時歸於消滅;又,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生,具一身專屬性,若贍養權利人死亡,原先所約定的請求權利及未到期之給付義務,即因失所附麗而消滅。(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
第五個,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
第六個,夫妻雙方離婚,非因生活陷於困難自行約定者,這裡前面的部分排除了法院的裁判,可以自為約定請求權。但是,如果非因生活陷於困難的,比如說雙方都很有錢而自行約定贍養費請求權的話,那是另外一個契約上的行為,我們尊重他。一方面,因為這個跟原先贍養費的填補一方因離婚消滅、離婚而使扶養請求權喪失跟補償對婚姻家庭的貢獻之目的,在制度面、理論上有所不同,所以我們在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裡面,針對約定的部分,非因陷於生活困難的這個部分,我們尊重其個別處理。
關於各委員提案之意見,我們在提書面第3頁到第11頁已經有所說明,稍後委員質詢的時候或是將來逐條時,我們再做說明。
有關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之「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保障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之生活,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報告。
周副秘書長占春: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奉派到委員會來向大家報告司法院跟行政院共同函送立法院的這個法案,剛剛法務部陳次長已經報告得相當詳細,這一次主要是因為過去在實務上這個贍養費的請求是相對困難,因為是限於裁判離婚,而且要無過失。現在配合CEDAW公約等等,把這個贍養費的範圍擴大,而且可以用契約來約定,這是司法院跟行政院函送貴院版本主要的精神。
至於委員的很多提案,能夠考慮這麼多,我們基本上都表達敬佩之意。因為本件是實體法,這個在司法院通常比較沒有意見,就是尊重大院的決定,但是針對委員的提案,我們今天在報告裡面也提出一些供大家思考的問題。譬如說,因為對子女的不利益,然後就不讓他們離婚,這樣子的思考方式好不好,這也是一個想法。另外一個就是時效問題,時效究竟該是2年還是5年,這也是值得大家討論的地方。還有,例如說夫妻財產制,用夫妻財產制當作一種制裁手段,是不是跟夫妻財產制原來的目的相同等等。對於委員提案中的這些意見,將來逐條討論時,大家可以來腦力激盪,然後提供大院好的意見,由大院來作成決定,我們都表示尊重。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周副秘書長。另外衛福部提供的書面意見以及行政院事後會提供的書面報告,到時候再請委員們一併參考。
目前在場的委員有羅致政委員、陳椒華委員。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機關代表已經報告完畢,現在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主席(陳委員椒華代):現在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9時23分)謝謝主席,我首先要請教副秘書長,發生在105年的湯景華縱火案,他的動機目的非常自私,手段非常殘忍,讓6個被害人有如甕窯雞一樣活活被燒死。本案從一審到更一審,四度判死,結果在今年7月,最高法院罕見地自為判決,而且引用的是兩公約人權委員會第36號一般性見解,表示根據人權公約,本案不能判死。本席最大的疑問是,到底是依據人權公約不能判死,還是法官不想判死?法官說引用一般性意見,湯嫌在刑法上叫做間接故意,所以不能判死。其實一般性意見裡面,原文用的是directly and intentional in death ,直接的、有意圖的致死才能判死刑,結果法官發揮創意說directly 跟intentional 就是我國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間接故意,國際公約怎麼可能專門為中華民國刑法量身打造呢?公約的文字怎麼可能是看到刑法第十三條突然發揮創意才寫的?明明就是法官自己的意思,卻推給國際公約。我要請教司法院,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所以曲解兩公約就是曲解法律,法官可以曲解法律判決嗎?可以嗎?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法官當然不會曲解法律判決。
葉委員毓蘭:最高法院逕自判決。我們看到這個案件讓人民憤怒也連帶拖兩公約下水,兩公約沒有不准判死刑,而是要求審慎的判死,但是法官濫用,讓一般國民誤解兩公約。其實我覺得我們的法官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經常拿兩公約當遮羞布,反而對於像疫情中不能夠回臺的小明、小紅,他們也是受到公約保護,可是法官卻這樣亂判,激起人民對於兩公約的反感。副秘書長,這對我們的人權有什麼幫助呢?
周副秘書長占春:因為這個個案的內容我們也不是很清楚。
葉委員毓蘭:你不是很清楚,是不是?這麼重要的案件,甚至於檢察總長都已經提出非常上訴,你們卻逕為判決。我建議司法院對於這些指標性案件,一定要搞得很清楚,因為此案並不只是六條人命的社會矚目案件而已,本席昨天在我的臉書上特別放上兩個判例,昨天的新聞也有出來,我看了也滿難過的,不要說這個死刑的,我們連性侵害、性犯罪的量刑,也讓人匪夷所思喔!法官不只是廢死的信仰者,也有很多想盡辦法維護性侵害者。
前幾天我們看到嘉義地方法院有一個判決,有一位國中老師對於他的學生性侵4次,國中學生從國一開始就跟他學二胡,後來居然被他性侵,最後兩個人居然還可以交換暴露什麼性器官或相關猥褻照片,這樣居然可以每個案子判處4個月,合併執行7個月,最後還可以緩刑2年。昨天還有一則新聞是一位林姓男子,號稱是臺大準碩士生,他誘騙81位女生拍攝裸照,一審判處3年,高院就正義實現了,判處106年10個月,為什麼拍照片可以判處到106年10個月,性侵的、甚至也有交換照片的居然只判處4個月,還合併執行7個月,最後還有緩刑?所以法官憑什麼?
我特別針對嘉義這個案子,其實在上個禮拜我已經傳給司法院,我實在是不瞭解,法官憑什麼判4個月?如果按照嘉義地檢署所說,檢方是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起訴,刑度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是老師耶!所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這是競合的。但法官憑什麼判4個月?因為他沒有違反他的意願,很抱歉,不管是第二百二十七條或第二百二十八條,都沒有出現「違反意願」這幾個字,法官連這個都看不懂?請問法官是用正確的法條來論罪還是用錯法條?這是不是違法審判?
周副秘書長占春:因為這也是個案的內容,我們會去瞭解看看,您不是有發文來嗎?我們會再提供資料給委員。
葉委員毓蘭:另外,臺大準碩士生誘拍裸照案件,一審法官判處3年,二審判處106年,到底是一審對還是二審對?法官判刑所為之量刑,居然可以這麼恣意,這基本上是沒有標準的嘛!司法院對於判決品質,到底有沒有控管機制?還是任由法官在審判獨立的大傘下面,不同的法官連法條的條次用得都不一樣,人民如何去信任司法呢?
周副秘書長占春:像委員舉的這個例子,它就是檢察官上訴,這好像是昨天的新聞,好像……
葉委員毓蘭:所以您也看到了。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有看到這則新聞,大體上一審是用接續犯判決,二審認為這個不是接續犯,我看此案的判決內容……
葉委員毓蘭:對,他就是一案一罰、一罪一罰的。
周副秘書長占春:對!一個是用數罪併罰,另一個是用接續犯判成裁判上的一罪,還是有這樣的區別,那是法律見解不太一樣。但是不管怎麼講,我們現在用審級救濟,二審就改過來了,做比較重的判決。
葉委員毓蘭:不過,我也要跟司法院建議,當年白玫瑰運動就是因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錯用,性侵女童的時候,還說你沒有辦法證明他有違反意願、喊得太小聲等等,所以才讓人民上街抗議,最後制定法官法。十多年過去了,我們看到這些案例,說真的還令人很痛心;因此,務必請司法院在這部分一定要能夠反省改進。
最後我要請教法務部,我想法務部應該很清楚,自從釋字第791號解釋之後,民間跟很多律師都說為了要配合通姦除罪,政府應該考量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提高。請教次長,是否曾經有研議過提高違背婚姻忠誠、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我們以前曾經研究過,後來是先依照現行法,即委員有提案的第一百九十五條,在法官的裁判上可以斟酌,這部分我們可以繼續再研究一下。
葉委員毓蘭:目前送進來的法案,法務部並沒有相關的提案,只是針對贍養費有扶養義務延伸的性質,是不是就是因為你們說侵害配偶權賠償很難計算,實務上沒有固定金額,所以提修法沒有太大的意義,會不會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也不只有這樣,從法律的架構上來看我們也跟委員有稍微報告過,如果他可以依照法院請求判決離婚,這第一個。第二個,可以請求離因損害,亦即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的這些損害,其中就包含婚姻權的損害,甚至還包括慰撫金,都由這部分來處理。
另外,最近我們也檢索過司法的判決,法院也肯定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身分受不法侵害情節重大的話,可以適用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而法院的實務判決也有,所以是不是一定要到修法的地步?再來,還可以提起請求離婚損害,也就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就是我們這次要修法的部分,即屬於離婚損害這一塊。
葉委員毓蘭:次長,因為我們看到李靚蕾的五千字長文,這裡面在說婚姻生活中的問題,相信有很多女性都能從中找到一些共鳴。社會還是有性別不平等,就算你是高學歷、高成就的女性,對生育的難題、職業婦女跟家庭主婦之間的抉擇、財產的分配、配偶的不忠要如何保護自己,這都是困難重重的。法律人寫的,看起來是非常進步、非常自由派的論述,假如我們社會完全性別平等,男女性沒有任何處境上的差異,婚姻及感情就是私事,兩個人講好就好,政府不要介入,所以通姦可以除罪,女性勞工不用夜間保障,但現實是性別仍為不平等,面對丈夫對婚姻不忠,高學歷、高成就保護不了女人,積極爭取的女人會被說是別有心機,像最近這樣子的狀況,有很多人說這個是拜金女。這個時候如果法律不保障、國家不保障,說感情是自由的,進步的民主國家不會過問私事,豈不是變相懲罰對婚姻忠誠的國民。侵害配偶權賠償標準應該只是立法技術層次的問題,委員們都有相關提案,我覺得法務部應該要設法突破,好不好?大家加油吧!謝謝。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再斟酌。
主席:請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9時36分)謝謝主席。今天的主題放在民法親屬編及民法相關條文的修正,這塊本席沒有太強烈的意見,但我想關心另外一個議題,事實上這兩天也引起各界的關注,就是有關國安專業法庭,尤其在處理共諜的部分。這兩天路透社有一個很重要的報導提到,事實上中國的間諜已滲透在臺灣無所不在,連總統旁邊隨扈等等,都可能被滲透,而且是引用法院的相關文件。我先請問次長,調查局國內安全調查處的工作是什麼?
主席(葉委員毓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國內安全調查處負責國內安全的問題。
羅委員致政:主要是哪一塊?
陳次長明堂:當然包括共諜在內啊!
羅委員致政:中共對臺的統戰、滲透、情報工作都是國內安全調查處的工作職掌,沒錯吧?
陳次長明堂:沒錯!
羅委員致政:所以在共諜對臺滲透這部分是法務部很重要的工作,尤其是國內安全調查處喔!
陳次長明堂:沒錯。
羅委員致政:我先問個問題,大家一直在講共諜、共諜,但什麼叫共諜?先問次長,如果是民人對民人的吸收,會不會淪為共諜?
陳次長明堂:會啊!有可能啊!
羅委員致政:但如果他從事的工作,事實上跟政府,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等什麼都無關的時候,會不會涉及到共諜?
陳次長明堂:也有可能啊!我要先說明一下,共諜是一個概念性的名詞,不是法律名詞……
羅委員致政:不是法律名詞,對啊!
陳次長明堂:我們在反滲透法裡面也有提到,受指示、資助或委託,這就是一個行為的態樣。
羅委員致政:那我問你,請問把總統的行程洩漏出去,這違反哪一條?
陳次長明堂:如果總統行程是屬於保密的話那可以討論,如果它不是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範疇,有沒有洩漏……
羅委員致政:那你覺得是不是國家機密保護法?
陳次長明堂:因為國家機密保護法有一個要件,要經過核定,有沒有經過核定……
羅委員致政:總統的行程怎麼核定呢?
陳次長明堂:對,我知道。所以這是否屬於洩漏國防以外的機密?另外,至少在行政上面有行政違失,就是一般的密等。
羅委員致政:好,因為這涉及到洩漏對象是誰嘛!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如果洩漏給一般人或媒體,可能就不涉及到共諜這塊。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
羅委員致政:但如果洩漏給對岸,那就有可能嘍!
我問各位一個問題,幾年前在所謂反年改的過程當中,本席當時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不斷質詢,因為總統包括很多不公開的行程,比方說到資通電軍去訪視等等,當時竟然有反年改的民眾在現場抗議,我們當時判斷說一定是總統的行程洩漏,請問這塊涉及到哪一部分可能的法律責任?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我記得當時由警方在處理中,後來他們就……
羅委員致政:後來查不出來嘛!
陳次長明堂:好像是用內部處理的樣子。
羅委員致政:有查到嗎?
陳次長明堂:我不曉得,這要去問警政署才能瞭解,當時是警政署在處理。
羅委員致政:OK。簡單講,現在共諜對臺灣的滲透或中國對臺灣的滲透,形式是多元的。
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羅委員致政:其對象是非常複雜的。
陳次長明堂:沒錯。
羅委員致政:其作法也可能是非常隱密的。這兩天跟相關單位在談的時候,我舉個例子,對岸對臺灣的軍方好了,透過給你好處、給你招待、送禮金等等,但是沒有要求你做任何事情,請問一下這有沒有涉及共諜?沒有要求你做任何事情。
陳次長明堂:如果到這個地步,也不會說涉及共諜,我就以反滲透法來講,是不是涉及到委託或資助。
羅委員致政:沒有!他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這有沒有構成犯罪要件?
陳次長明堂:如果構成資助就有可能。
羅委員致政:資助有可能喔!好,可是如果他今天滲透到當有一天兩岸發生問題的時候,你要起義,到時候這樣做就可以了,但現在也沒給你指示,當有一天時間到了,我會告訴你該怎麼做,請問一下……
陳次長明堂:只要有受他指示,其中涉及到資助,我想是從資助的觀點來看,在證據的蒐集上面要比較細膩。
羅委員致政:那回過頭來談,我現在講的是由檢調處理,請問司法院副秘書長,本席主張應該設立一個真正懂得國家安全及情報工作的專業法官或法庭來處理相關的共諜滲透案件,司法院的態度是怎麼樣?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司法院基本上尊重立法院的決定,如果大家認為這樣適當,而且事實上我們現在的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就在高等法院。
羅委員致政:對啊!
周副秘書長占春:這樣處理的話,司法院沒有什麼意見。
羅委員致政:基本上是尊重的?
周副秘書長占春:是。
羅委員致政:因為本席一直發現目前對岸對我們滲透的影響力無所不在,每個國家都要面對如何因應這樣的滲透,可是它的形式已經超過我們現在幾個法律可以規範的範圍,這是不足的地方,所以我為什麼要重新再檢討現在法律上的缺漏及不足,甚至是構成共諜要件的這些地方,請問法務部有沒有針對你們現在所處理的一些個案,發現可能有些地方是不足的?
陳次長明堂:有!在前一陣子高檢署邢檢察長也曾經提出來過,這幾年來法務部已經要求高檢署在各個檢察署成立專組或專人辦理,因為有的地方可能案子比較少,可以用專人處理,但至少要專組辦理,因為這裡面有可能是二審管轄的案件涉及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也有可能不是,例如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有可能是裡面的有些資料洩漏到中國。
羅委員致政:是啊!
陳次長明堂:這些都需要進行盤整,我們也請高檢署來處理。高檢署邢檢察長也提到有些法律上的缺失,法務部跟國安部門也在做聯繫,能夠讓它是比較完整性的;委員的提案我們也有看到,怎麼樣讓它具完整性可以再進一步的思考。另外,我們也會要求嚴格起訴,如果有證據就追查到底。
羅委員致政:另外一種就是各國現在都關注的影響力作戰,影響輿論、影響視聽。當然你現在處理的方法,很多是用所謂的假消息、一般治安案件來處理,可是事實上我們更擔心是後面國安的問題,不是只有治安的問題。比方說現在的網紅或臺灣特定的輿論協作者,在平常只是扮演訊息傳遞的角色;可是當有一天兩岸之間因為種種因素必須升高對抗、衝突,甚至軍事對抗的時候,他的角色立刻轉換,成為一個重要的對臺輿論作戰平臺,這時候他的角色已經不是治安問題,而是國安問題,這塊法務部要如何因應?
陳次長明堂:這部分是比較具複雜度,因為涉及到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言論自由保障和國安之間如何取得平衡,這具有困難度,我們也責由調查局配合國安部門針對這一些作為態樣化,最近我們也派主任檢察官參與,同時我們也開設自己的研討會,針對這些事情的「鋩鋩角角」,讓我們的檢察官能夠有一點感覺,有些假借言論自由來做的,到底有哪些是空隙?哪些我們要如何突破?基本上我們是尊重言論自由……
羅委員致政:這部分本席沒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但是藏在裡面的不法行為,我們要如何處理的問題。
羅委員致政:一個民主國家面對一個威權國家最大的困難是,我們一方面要確保言論自由、民主、人權、公開透明等等;可是正因為如此,所以對岸利用你的言論自由,然後去破壞你的言論自由、破壞你的民主,對不對?這才是問題啊!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我就問一個問題,如果一個網紅固定收到對方的資金,也沒叫他做什麼,這樣的有沒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有問題,我講的是有可能。
羅委員致政:哪一部分有問題?
陳次長明堂:從資助的觀點來看,他就是資助。
羅委員致政:可是這就是一個商業行為啊!
陳次長明堂:這不一定喔!
羅委員致政:所以要看動機是什麼嗎?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要強化蒐證,看他爾後會做到什麼程度,要加強在前端的蒐證,像一些賄選的部分,我們要調查前端,他還沒送出去我們就要調查,一樣的道理。我知道在調查上有困難度,一方面也希望各界能夠提供給我們情資及資料,我們再進行違法蒐證。
羅委員致政:次長,我問一下,反滲透法現在主要的重點放在選舉罷免,甚至是公投相關的情形。
陳次長明堂:對啦!沒錯。現在還考慮要修正。
羅委員致政:對嘛!因為就是在選舉、罷免那段時間,甚至是公投相關一些可能進行滲透的工作,其他非選舉的時間,基本上沒辦法處理,因為這個法律本身……
陳次長明堂:這是因為當時在構成要件上的問題,現在也在檢討中。
羅委員致政:沒有錯!可是所謂的選舉罷免也可能是長期性的……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啊!
羅委員致政:可能不只是選舉那一段期間,所以你們的確有看到反滲透法不足的地方。
陳次長明堂:沒有錯!
羅委員致政:你們有進行修法的準備嗎?
陳次長明堂:因為反滲透法沒有主管機關,不是法務部,而是各個部會,在國防部的指導之下,我們有這方面的規劃,但是細節還沒出來。
羅委員致政:請問一下司法院,法官在審理國安案件時,對於這些國安知識的養成、訓練及不斷地在職進修,有沒有什麼具體做法?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05年、106年、109年及今(110)年都有跟調查局合作,就是專門介紹各種類型的國安案件內容跟以前的案例,我們也希望藉此提升法官對此部分的認識。
羅委員致政:OK。這一個部分也是本席再度強調的,不能單純只用治安的角度、用國內刑事案件的角度處理這個議題,因為中國利用臺灣的民主、自由、法治不完全周延或必須要兼顧的地方,他們充分地運用這個部分,這也是我們民主國家相對比較脆弱的地方。一方面我們要確保民主、自由、人權,但另一方面在國家安全的部分,要儘可能在法制面上強化,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
周副秘書長占春: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9時46分)我先請教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前臺北市議員秦儷舫在人頭詐領助理費一案,被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臺北地院僅判合併執行刑2年、緩刑5年,因秦儷舫有認罪,所以判刑理由是因其有認罪,顯可憫恕;法務部也認為沒有提起上訴之必要。
另外,最近也看到前嘉義縣議員汪志敏,在2009年到2014年因為人頭詐領助理費案,被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臺北地院僅判合併執行刑2年,緩刑5年。理由也是因汪志敏認罪,所以顯可憫恕;法務部也是認為沒有提起上訴之必要。
以上兩個判決,即秦儷舫或汪志敏詐領助理費案的減刑理由都一模一樣,都是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而減輕其刑;依據刑法第五十九條認定顯可憫恕,因此再減輕一次,兩人都獲得法院緩刑的恩典。我們知道過去社會各界強力批評秦儷舫的判決結果,已經產生定錨效應,到目前為止,到底為何議員的貪污行為可以被認為是所謂的「顯可憫恕」呢?先請問周副秘書長,再請陳次長回答。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兩件個案我真的也不是很清楚,但這樣的法律制度是有的。比如說金融法規中的內線交易也是重罪,但如果有自白並將犯罪所得繳回,通常可以獲得寬典,在實務上也有這樣的情況,但是當然還是要視案情而定。我是不太瞭解兩位議員的情況,是否金額比較小,或是有某些特殊的狀況。
陳委員椒華:為什麼你不瞭解呢?這樣受社會關注的案件,竟然可以用不瞭解來回應本席,本席是感到有點遺憾。
法院用「顯可憫恕」這樣的判決理由造成的效果,是否會讓各級民代詐領助理費,都有這種定錨效應或稱錨定效應?到時候大家都可以緩刑,變成形同鼓勵這樣的犯罪一再發生,會不會這樣?
周副秘書長占春:應該不會。
陳委員椒華:是嗎?次長,你覺得呢?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也認為不會,因為這是從個案來判斷,我們要尊重法官的判決,至於檢察官上訴與否,我們也要尊重檢察官的意見。就秦儷舫案件,當時臺北地檢署也有發布新聞稿,我要找一下,如果有找到再提供給委員,好像是說秦儷舫的身體也有一些變化,可能是從這個方面來看,但因為我現在一時還沒找到。基本上是尊重個案……
陳委員椒華:汪志敏的案件呢?也是沒有提起上訴的必要嗎?
陳次長明堂:汪志敏的案件我現在才看到,我也不太瞭解。但是個案要尊重檢察官的意見。
陳委員椒華: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檢察及司法判決,真的讓人無法接受,如果造成定錨效應或稱錨定效應的話,我們真的會覺得是鼓勵類似犯罪發生。
接下來,有關公益揭弊保護法一再延宕,可以看到白宮民主峰會,連拜登都砸了百億元反貪腐,而臺灣竟然連吹哨者保護法都還沒制定出來,請問如何看待這樣的情況?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說明,法務部已經將揭弊者保護法送行政院審查中,但外界有不同的意見,法務部版的揭弊者保護法……
陳委員椒華:次長,審查中是審查多久了?你們送行政院多久了?
陳次長明堂:去年送的,後來我們再做修正。最主要的問題在於公部門及私部門是否合併成一個法,這部分的意見比較不一致。
陳委員椒華:請問下個會期可以送進立法院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能夠送進來。
陳委員椒華:積極一點,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會,我會把這個意見跟行政院報告,好不好?
陳委員椒華:好。今天在討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的修正案,依據該修正條文之修正理由,主要是為了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來進行修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的修正條文規定,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基此,本席要請問贍養費制度是否可能又回到「無過錯原則」?外遇的一方如果符合贍養費要件,是否也可以請求贍養費?如果可以,我們的司法是不是又要再死一遍?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不會,因為我們現在修正的部分,主要是不要以有無過錯來作為贍養費的請求權,這也是符合CEDAW公約第二十九號的一般性建議,基本上是這樣。
至於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所謂的減輕或免除,是權利人,比如說先生要付贍養費給太太,但太太又打了先生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基本上先生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但是太太是受贍養費的一方,如果有上述的暴行或重大侮辱等等,這要雙方取得平衡,所以才加上這一條規定,並不是回到原來的架構。
陳委員椒華:相關的認定其實也有很多模糊地帶……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會,還是要個案判斷。
陳委員椒華:或是製造一些可能的證據,以作為迴避給付的情況。
接下來再請教,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修正條文的修正理由,贍養費請求權之目的,在於填補夫妻之一方因婚姻關係消滅致扶養請求權之喪失及補償其對婚姻家庭之貢獻,如果是扶養義務的延伸,既然離婚、已經沒有親屬關係,為什麼還要延伸扶養義務呢?
陳次長明堂:因為夫妻原本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話,兩個人共同生活是基本的,不論過錯,如果因為離婚而造成生活陷於困難,重點是要「生活陷於困難」,實務上來講是不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即男方或女方其中有一方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所以要給予贍養費。
陳委員椒華:我想請問,如果贍養費的目的是在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是否請求權人要證明其對婚姻家庭有貢獻?如果經常不在家,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陳次長明堂:這是不同的概念,所謂的離婚損害是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贍養費是另外的金錢上請求權,這兩個概念不一樣,為了維持正常的婚姻生活及配偶權利,所以離婚有離婚損害的請求;還有剛才所提第一百九十五條,有過錯、侵害婚姻權的一方,有離因損害……
陳委員椒華:如果經常不在家,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要視個案而定。
陳委員椒華:補償有沒有包括就業能力的補償?
陳次長明堂:要以整體性來看,要看他是否無法維持生活、是否無謀生能力,跟就業補償是不同的概念,這要從整體性來看。
陳委員椒華:如果贍養費的目的是在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那麼贍養費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補充規定嗎?如果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始能夠接受補償其對婚姻家庭的貢獻,這個部分要如何解讀?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基本上不是以家庭貢獻與否來判定是否給予,要以「於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致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是否得以維持生活面來判斷。甚至有部分還需要扶養直系血親如還有孩子要扶養等等,所以不是以家庭貢獻為主要參考值。
陳委員椒華:今天針對民法贍養費相關條文修正的部分,因為對於修法增訂條文有非常多質疑,相關的定義或認定其實會有很大的解讀空間,包括贍養費給付如何權衡的問題,在雙方經濟、能力及相關因素,或是如剛才提到的這些問題,也希望法務部能夠更加審慎地權衡。謝謝。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
主席: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9時58分)召委好。陳次長,行政院的修正版本,關於贍養費的相關修法是根據CEDAW公約,違反的部分是有些進展,因為不得以其狀況及過失協議或判決,其中一方都有相關權益。但我必須要嚴正提出,行政院的版本在性別平權的概念上仍有重大盲點,這個部分不能夠為德不卒,如果要在這個時間點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的話,其實有很大的盲點。
剛才大家都有提到,最近名人的離婚事件凸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即女性在婚姻中的集體困境,我們關注的是制度問題,如果以你的能力不外出工作的機會成本,以及被分配到這個角色的人不應該是理所應當要永遠沒有經濟能力或積蓄,而擔任在外工作的那一方獲得所有的利益及權利,這代表了什麼?為什麼我說是女性在婚姻中的集體困境?以行政院的版本來講,贍養費只有在陷入經濟困境才得以請求,可是卻忽略了在目前的性別文化下,多數時候是女性為了婚姻家庭,犧牲事業、辭掉工作,專心在家的比例遠高於男性,她把一切都奉獻給家庭,而當在處理離婚財產的時候,甚至會因為沒有自己的收入,被當成經濟依賴的一方,完全沒有考慮她的就業能力因為在婚姻過程中喪失了無形的機會成本。這方面凸顯行政院修正贍養費相關條文的版本,完全沒有照顧到這個地方。
我的版本已經提出來,禮拜五就會一讀,因為已經連署通過了。我跟好幾位委員提出的版本就是應該重新定義贍養費,這是婚姻補償金的概念,而不是扶養費,即補償其中一方看不見的成本,尤其是後來看起來經濟弱勢的一方,也就是贍養費應該重新定義為婚姻補償金,因為今天我們處理的是性別平等。而行政院的版本將贍養費的請求權限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你們將贍養費變成一個經濟優勢方對於弱勢方的扶養義務延伸,她好像還是一個依賴者,完全沒有看到這樣的扶養概念在現代婚姻中已經不一樣了,現在是一個平等的隊友關係,扶養的概念不合時宜。你們並沒有考慮到扶養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為生育、照顧家庭所失去的東西,如經濟機會、職涯發展、人力資本發展,而另一方因為其貢獻及付出,在就業上是層層高升,成為經濟優勢的一方。因此你們是把贍養費請求權人變成一個弱者,請求對方扶養義務,而不是以婚姻是一個平等的partnership關係,來思考其中的貢獻付出。
長期關注離婚後性別平等的組織─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贍養費請求不應限於經濟弱勢,應補償婚姻貢獻之就業力減損,但行政院版本還是停留在扶養費的概念,不管現行條文或院版的修正草案都是僅限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才得以請求贍養費,因此贍養費被當成經濟優勢方對於經濟弱勢方的扶養義務延伸,這已經不符合很多國家所追求基於性別平等的離婚相關處理條款。目前的法條對於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請求要件過於嚴格,事實上能夠成功請求的案件非常少,所以希望行政院、法務部可以重新思量,必須要考量配偶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因生育、照顧家庭而使其經濟機會、職涯發展及人力資本受到傷害,這些種種的無形成本,希望行政院可以考量。我的版本也已經提出來了。
最後我想請問次長,您同不同意贍養費應納入這些看不見的無形成本,而協助經濟弱勢的一方在離婚後復原其就業力?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參考,我們也贊同委員的理念,但是因為對於夫妻離婚後的相關配套,如剛才所提到填補損害型的,像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慰撫金;另外……
范委員雲:那不是慰撫金,那是補償金。
陳次長明堂:那是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概念……
范委員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本來就是一人一半,但現行的狀況並沒有考量這個部分,我們所講的是實務上、法庭上的情況,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本來就有的。
陳次長明堂:不是,如果是填補性的話,我們是把它放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為以前在離婚時,如果是以先生名義登記的財產就都屬於先生,沒有考慮到太太在家庭中是屬於經濟上的弱勢,因為她都是在家裡面照顧孩子,關於他無形中的付出,這部分我們可以考慮……
范委員雲:家務有給制的部分已經處理了,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無形的,就是他在職涯、人生各方面付出的成本,關於這個部分,目前贍養費是限於經濟弱勢才能請求,完全沒有考慮這個部分,而其他條文在現實上其實都沒有真正處理這個部分,我們是以法庭真正的情況來講,所以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能夠納入考量,在一個月內針對這個部分給我一個書面意見呢?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綜合斟酌一下,等委員的版本出來以後,我們再斟酌一下。
范委員雲:我的版本禮拜五就一讀了,好不好?次長,一個月會不會太快,還是要二個月?
陳次長明堂:下次要審查時再一起考量,好嗎?
范委員雲:好,一起考量,請法務部準備一下相關的回應,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會準備。
范委員雲:好,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顯智質詢。
邱委員顯智:(10時6分)主席,麻煩請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陳次長上臺備詢。次長、副秘書長早安,今天我想要討論一下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的資訊安全問題,事實上,在2019年的時候,科技設備監控的羈押替代措施就已經明文訂入刑事訴訟法,這部分是很清楚的。今天我的問題非常簡單,科技設備監控涉及到人民的隱私權,有沒有足夠的資訊安全措施?
同樣的題目,其實我之前就已經問過司法院跟法務部了,我們來看一下司法院跟法務部是怎麼回答的,在2021年2月5日的時候,針對右邊這五個問題,我第一次詢問司法院關於科技設備運作的問題,特別是避免被濫用的措施。司法院在三個禮拜之後表示它已經把函轉給法務部了,理由是現在相關的監控是用高檢署的設備去處理的,所以它把這個球丟給法務部,請法務部去做解釋。那法務部怎麼回答呢?法務部在3月18日的時候又把這個球丟回給司法院,理由是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是司法院跟法務部一起委託高檢署辦理建置的,預計今年5月會驗收,等驗收後再請司法院依職權說明、回覆。
我們再看下一張,因為考量到疫情的關係,那時候是5月,本席考量到疫情的關係,因為5月就升三級了,所以直到8月的時候,我才再請同仁發函給司法院,司法院怎麼回覆呢?司法院馬上回函表示這個要問臺灣高等檢察署,我真的覺得少林足球都沒有像你們這麼會踢,所以這個問題就由法務部推給司法院,司法院又推給法務部,法務部再推給司法院,司法院再推給高檢署。現在我們來釐清一下它的權責,請問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司法院。
邱委員顯智:司法院嘛!這是非常清楚的。請問規劃跟建置的委託機關是誰?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我個人是不太清楚,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司法院啦!
邱委員顯智:法務部表示是它和司法院共同委託臺高檢、高本檢的,司法院則表示這是委託法務部,法務部再授權高檢署辦理的,我的問題是,請問把自己的工作委託給別人之後,都不用知道這個工作會怎麼被執行嗎?都不關這個委託機關的事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應該不是這樣啦!我認為應該不是這樣。
邱委員顯智:應該不是這樣嘛!現在我需要把發函的問題在這邊再唸一遍嗎?應該不用再唸一次了,我現在想要瞭解的是,到底是誰應該要回答立法院跟國民這些問題?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
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是共同委託,應該是我們兩邊都要共同回答啦!
邱委員顯智:次長,這樣可以同意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回答。關於這個問題,我跟委員說明一下,108年有關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的條文出來以後,大概一年左右都沒有實際上在執行,所以在108年時,院部有共同討論決定要怎麼設,當時是說偵查中由法務部自己監控,審判中是由院方監控,但因為科技監控人數的多少很難預估,設施也很難建置,因為設施其實是滿貴的,所以後來統一由我們共同來做,就是由臺高檢來做。
邱委員顯智:沒關係,針對我剛剛提到的這些問題,請司法院跟法務部於一個月內,針對相關的問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本席的辦公室提供一個書面說明,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我跟委員說明一下,針對這一塊,法務部及臺高檢都很慎重啦!事實上,現在是設在舊的士林地檢署的大廈裡面,他們也有派人去做院方的監控。
邱委員顯智:基本上,這件事這樣推來推去應該是不對的嘛!
陳次長明堂:可以,我們會來答復啦!
邱委員顯智:好,謝謝次長。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12分)謝謝主席。首先就今天修法有關於贍養費的部分就教一下法務部,這次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的修法,雖然將現行贍養制度中無過失跟判決離婚的部分刪除了,但還是把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留下來,這在認定上其實是相當嚴格的,跟現代的社會型態也有很大的落差。既然要修法,我覺得最好是能夠一次到位,與現代社會生活型態的狀況也要能夠相符,否則的話將是為德不卒,幾十年才修一次,如果修一次還停留在太過於過去的話,我覺得是非常可惜的,浪費了這一次的修法。所以第一個,有關於我剛剛講到的所謂陷於生活困難,事實上,即便你是因為婚姻關係而離開職場,就現在臺灣婦女的教育程度或各方面的能力,除非是她的身體有什麼重大傷病,否則要返回職場,只要她有意願,要說她完全沒有辦法找到工作,然後陷於所謂完全生活上的困難,這樣的條件其實真的是過於嚴苛,能符合這種條件者,我相信是少之又少啦!而這樣的嚴格條件,其實是緣因於我們對贍養費的認定過於保守,也就是說,對於贍養費的定義似乎是將它變成扶養義務的延伸,生活上扶養義務的延伸。換句話說,在離婚之後,如果一方活不下去,在完全沒有辦法養活自己的時候才需要贍養費,這跟現代我們對於贍養制度的概念其實是有很重大的落差。現在贍養制度的概念應該是如同我剛剛所說的,是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使得她在經濟生活上面受到了重大的停滯、阻礙,當她離婚之後,她必須要返回職場,可是這中間的落差跟損失,因為她對婚姻的付出,不管是照顧家庭、子女或者父母等等,又或者是照顧另外一半,對於這樣的損失,希望能夠透過贍養費來合乎現在公平正義的概念。換句話說,我們為了婚姻所貢獻出來的經濟生活上的機會成本,不能夠用這麼嚴苛的條件,叫做陷於生活困難。請教法務部,這一點是不是應該要重新考量跟研究?因為這跟現代我們對於贍養制度認知的落差好像有點太大了。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說明一下,離婚以後,經濟上的請求權或財產上的請求權,在架構上有三種,其中兩種是填補損害,填補損害型就是依照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如果離婚是因為其中一方侵害負忠誠之義務,在配偶權受到損害時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例如痛苦。第二個是離婚的損害,也就是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的規定,它也是為了要填補損害,如果是判決離婚,也可以依法請求判決離婚所受的損害賠償,包括財產及非財產請求權等等,這個叫做填補損害型。
第二個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個範圍滿大的,比方說男生有錢,剩餘財產的一半就要交給女生,我們不要分男女好了,就是要把剩餘財產的一半交給對方,這是規定在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有多少錢,剩下的一半都要給對方,這是第二種狀況。
第三種狀況就是今天在討論的贍養費,贍養費在民法的架構上,各國都認為它是屬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假如反過來,是男生比較沒有錢……
鄭委員麗文:好,就算是剛剛次長所說的,我們退一百步講,就算它是扶養義務的延伸,要完全陷於生活困難,這個要件也太過嚴苛了。
陳次長明堂:生活陷於困難的範圍其實也滿廣的啦!事實上……
鄭委員麗文:難道今天我們生活在一起是因為我完全沒有生活自給自足的能力,所以他才要扶養我嗎?不是因為這樣嘛!不是嗎?是因為我們有婚姻存續的關係。我覺得陷於生活困難太嚴苛了,就算現在是一個扶養義務,畢竟他離開職場已經有一段時間了,想要恢復就業力事實上是需要一段時間的,這段時間也就是我們為什麼要有扶養義務延伸的考量在這邊嘛!所以我剛剛說,就算我不挑戰你這個扶養義務的結構,就算是扶養義務,這個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也太嚴格了,我認為是有考量的必要,因為今天要符合這樣的定義恐怕會很難啦!
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可以再檢討一下。
鄭委員麗文:你們在限制贍養費的時候,就是怕有人會領到贍養費嘛!所以要把它壓縮到最困難的一個狀況底下,是不是有這樣一個事先的預設立場呢?
陳次長明堂:不會啦!基本上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是不能夠維持生活,還有無謀生能力,比方說……
鄭委員麗文:但是我剛剛就講了嘛!現代婦女要怎麼定義他完全沒有謀生能力?我在路邊賣玉蘭花也有謀生能力啊!你要怎麼定義我現在完全沒有謀生能力呢?雖然我有謀生能力,但我一時找不到工作,這樣也不行嗎?我剛剛講了,以現在的生活型態,以現在我們的身體健康型態,因為現在大家都很長壽,以我們現在的受教育型態,你說他完全沒有謀生能力,這個實在是太嚴苛了啦!
陳次長明堂:委員提出的這個意見,我們會再做思考。
鄭委員麗文:再去思考一下,好不好?
接下來,我要講的是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也就是結婚未滿二年可以免除給付義務的部分,這個也有引起一些爭議,因為它的要件是結婚未滿二年,但即便是未滿二年也會有我剛剛說的情形。第二,這樣會不會有一個反過來的效應,就是未滿二年就不能夠領到贍養費,所以要延續這樣一個我們認為不合理存在的婚姻嗎?二年的要件是不是有必要?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規定,如果再婚的話,贍養費的請求權就會消滅,這就是我們剛剛在討論的,你們百分之百認為這是扶養義務的延伸,如果對方再婚的話,他就沒有扶養義務了,就要趕快去找一個人來扶養他就對了,我覺得這會讓這個制度產生很多人生實際選擇上的扭曲。誠如我們剛剛在講的,事實上,贍養費是不是只是單純扶養義務的延伸,仍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規定消滅時效是五年,這會不會太久了一點?這會造成婚姻中相關的爭議,包括贍養費等等的爭議會長達五年之久,也會造成社會的不安、動盪等等,婚姻關係持續之間的相關爭議會不會延續太久?請法務部針對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及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都能夠再重新做一些研究,讓這一次好不容易的修法能夠更加完善。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要先請教司法院,我要問的問題是現在大家在討論的,請問司法院,對於現在有人提議要成立國安法庭一事,你們認為有必要嗎?司法院的態度是什麼?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剛剛羅委員也是詢問同樣的問題,司法院對於這個問題的態度是我們尊重立法院的決定,立法院如果認為這樣做適當,我們也沒有意見。
鄭委員麗文:如果立法院覺得不適當呢?
周副秘書長占春:那我們當然不會設置啊!
鄭委員麗文:所以司法院就是不敢在這件事情上面發表意見?畢竟你們還是比較有司法的專業,事實上,臺灣立法的習慣,對於這些相關制度的建立,我們都會詢問主管機關的意見,你們認為成立國安法庭在實務上有沒有需要呢?有沒有?
周副秘書長占春:其實這樣的案件並不多啦!但現在社會上的焦點是認為法官在這方面的裁判要接受這方面比較專業的知識,或是要去充實這方面的知識。
鄭委員麗文:你們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充實的法官足以去成立一個國安法庭嗎?第一個,實際的案件不多,不需要成立一個國安法庭;第二個,我們有專業的法官,對於國安事件特別的專業嗎?有這種事嗎?全世界有這樣的例子嗎?你講給我聽聽看。
周副秘書長占春:這個部分還是要透過教育啦!
鄭委員麗文:我們現在有很多的專業法庭,智慧財產、商業法庭等等,那些真的涉及到很多的專業,但我不知道國安法庭的專業是什麼,請問一下國安法庭的專業是什麼?
周副秘書長占春:它所指涉的應該就是……
鄭委員麗文:法官要懂什麼才是具國安法庭專業的法官?他需要懂什麼?要特別學什麼東西?
周副秘書長占春:因為這些法律在通常的法院實務上是比較少碰到的,譬如像滲透或者是發展組織等等,其實這個跟我們一般的認知都比較遙遠,所以會比較少接觸到,當然就必須去……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認為現在國安法庭,或者是反滲透法成立之後,所謂的共諜案,成案的幾乎沒有,是因為我們的法官不懂,所以把這些本來應該成案的匪諜給錯放了,是因為這樣嗎?是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我剛剛有講過,對於這方面的決定,我們是尊重立法院,我剛剛的意思……
鄭委員麗文:你當然要尊重立法院,不要跟我講廢話嘛!我要問你現在、現行的狀況,有這個問題嗎?沒有這個問題就不需要啊!完全沒有任何要成立國安法庭的條件,問題是現行有這個狀況嗎?為什麼沒有一個案子可以成立,到底是因為有共諜還是沒有共諜?是法院的問題嗎?還是有共諜但國安單位抓不到、找不到證據?但那是國安局的問題,是調查局的問題,並不是法院的問題。他們要呈證據給法院,不是嗎?難道法院還要自己去調查嗎?不可能嘛!法院是就他們呈出來的證據來做判決,所以今天之所以判不成是亂抓人、抓錯人,是我們的法律有疏失,是我們的調查局人員沒有訓練,是匪諜太厲害了我們都抓不到,還是明明這個人就是匪諜,且坐在法官面前,證據都已經很充分了,法官還不會辦?是因為這樣嗎?是法院的問題嗎?其他的你不用回答,那不是你的專業,你只要告訴我,今天是因為法官的問題,法官素養不足,所以錯放了這些匪諜嗎?是嗎?有這個問題嗎?你剛剛講到,必須要對間諜及這些間諜的行為很專業,所以他們要去學情報就對了,是因為這樣嗎?包括今天臺灣所有的科技業,我講的還不是像政治這麼low的東西,這真的很low啦!今天我們臺灣的國會要討論這個法庭,我都覺得很丟臉,臺灣的民主竟然倒退成這樣!我們剛剛在講科技、在講這個專業法庭,在臺灣為之所苦的,包括我們的護國神山台積電、聯電和聯發科,他們所遇到的是什麼?他們遇到的就是商業間諜,這些人就是偷我們的機密、挖我們的人,所以在這方面才真正非常需要專業。而我們現在的法官對現代高科技產業這種高度諜對諜商業型態的專業不足,我們的法律工作不足,這才真正對臺灣的國安有影響,可是我們統統都沒有辦法,拿不出有效的辦法。然後現在為了抓匪諜要成立一個國安法庭,可是成立國安法庭就可以抓得到匪諜嗎?如果抓不到一個真的匪諜,那成立國安法庭有什麼用?還不是養蚊子、養蒼蠅?不是這樣子嗎?難道要法官去學情報、去看007電影嗎?這不是笑話、笑話、笑話嗎?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鄭麗文委員,我也認為我們比較需要科技或商業方面的專業法庭,至於國安法庭,我就不知道了。
接下來請翁委員重鈞發言。
翁委員重鈞:(10時26分)陳次長,你辛苦了!我們在2018年通過了一個法令,主要就是為了打擊假消息或是在網路散播不實消息,要對這種行為加以懲罰。關於這個部分,法務部當然也有用相關的文宣來進行宣導,我首先要請教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的公民投票案裡面有關於萊豬的部分,請問萊豬跟美豬到底有什麼不一樣?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這是一個專業的問題,這是農委會的問題。
翁委員重鈞:什麼專業!
陳次長明堂:萊豬就是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
翁委員重鈞:就是含有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嘛!
陳次長明堂:對。
翁委員重鈞:據我們瞭解,現在有80%的美豬並沒有含萊克多巴胺,但是有20%還是有萊克多巴胺的成分。在這個公投案投票的過程裡面,我們也有看到,不只是蔡英文總統,甚至在民進黨執政的這些縣市,縣市長都把美豬跟萊豬混在一起,那這個到底算不算假消息?
陳次長明堂:這個涉及到個案問題,我在這裡不便講……
翁委員重鈞:這個怎麼會是個案?
陳次長明堂:這是個案的問題。
翁委員重鈞:這個怎麼會是個案?
陳次長明堂:因為公民投票法跟選罷法不一樣,並沒有關於假訊息的特別規定。
翁委員重鈞:公民投票法是沒有過,並不是沒有。
陳次長明堂:不是啦!就是沒有這一條規定。
翁委員重鈞:在第9屆第7會期第12次會議裡面有一個關係文書,也有提出來嘛!
陳次長明堂:可是沒有……
翁委員重鈞:我知道是沒有……
陳次長明堂:這跟選舉不一樣。
翁委員重鈞:但是當時行政院也有提出一個這樣的修正條文,就是要在公民投票法裡面針對相關的假消息做一些規範,也是有提到罰款或刑責的問題。如果只是因為屆期不連續,在第9屆就有提出來,行政院也認為是對的,然後因為在第10屆沒有審查通過,到現在都還沒有通過,然後你們用這個漏洞,就對萊豬跟美豬畫上等號,然後總統公然帶頭去散播這些假消息,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
陳次長明堂:關於假訊息,已經有定調是「惡、假、害」三部曲,「惡」就是要有惡意;「假」就是虛假,偽造、變造一些假訊息;「害」就是有害於社會或個人。
翁委員重鈞:你講的這些讓我聽不下去,我跟你講,你回去查一查,萊豬跟美豬的問題關係到人民的健康,當初為了萊牛,國民黨付出很大的代價,後來就輸掉了執政權,現在你們卻這樣做,還跟我說這個是一樣的,我也不承認。
第二,我要請你回去查查看,我們大林鎮的鎮長有收到一個環保局的公文,因為他想要增加5名清潔隊隊員,但是沒有准,他為了要讓大家重視這件事情,他只是稍微更改一下,把縣長的名字換一下,讓大家知道連這個也不准,這沒有影響到任何人,也沒有惡意,他只是要讓大家重視這個事件,既沒有惡意,也沒有影響到任何人,也不會破壞什麼制度,這些都沒有,但是就因此被判刑了,而且二審已經判有罪,現在這個案子在最高法院。一個鎮長只是把縣長的名字改掉,他還是一樣受到這種規範和處分,那你跟我說萊豬和美豬是一樣的,我是覺得這不太一樣,如果說是這樣,那大家也都可以用法律的漏洞。你們就是如果顏色一樣就沒有關係,如果顏色不一樣,我看都有問題啦!你不覺得就是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應該不是跟顏色有關係,委員講的那位鎮長是不是有改了公文?不過我不知道,因為我沒有去瞭解那個個案……
翁委員重鈞:公文要怎麼改?
陳次長明堂:不知道他是不是在影印以後將「張三」改成「李四」……
翁委員重鈞:我跟你講,他只是上網然後在他自己的臉書上面這樣做,他又不是拿出去散播或是拿這個公文去騙人,事實上,有人要來應徵清潔隊的隊員,就是不行啊!因為這個公文已經下來,就是沒有准啊!他又不是要去騙人,他只是要凸顯這個事件,讓大家知道清潔隊的隊員不夠,他有申請但是沒有通過,本來人家在以前都可以,為什麼只有他不行?就只是這樣子而已,他也沒有影響到任何人,沒有害到別人,也沒有惡意,只是在凸顯一件事情,可是他還是被判刑,在判刑以後,再過來說不定要改選,對不對?像這種情形,我覺得你們自己應該要好好的去考慮。我剛剛講到關於顏色的問題,當然就要談到這一次臺中立委補選的事情,我覺得現在就好像要對顏寬恒抄家滅族一樣,你有感覺嗎?難道不是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也要求要公正、公平,不應該用抄家滅族這種說法,我們會針對特性,只要有證據就會去查,好不好?
翁委員重鈞:如果你們真的會公正、公平,這樣就很好,像你的為人我也很認同,但是我的看法不一樣,因為執行的人實際上是用司法介入政治,這是很壞的作法,像我自己也吃過這種虧,對不對?明明就沒有,只是因為進了一戶人家,也被帶去調查站問了一天一夜,我過去在參選的時候也有遇到過這種情形。今天像洗衣精是16元、17元,你們就認定超過30元,然後就大肆渲染;像吃炒米粉,你們也把人帶去問,你不覺得這樣非常不近情理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都有要求要慎重,包括總長和部裡面都要求必須慎重,要從慎重的觀點來處理,這樣才不會引起爭議。
翁委員重鈞:不是啦!本來就已經引起爭議了,哪一個候選人在辦活動的時候沒有請人吃便當?現在有30元的便當嗎?有嗎?
陳次長明堂:現在案子還在偵辦中,我沒有辦法表示什麼,但是我會轉達委員的意見。
翁委員重鈞:我也知道你都會說在偵辦中,但是我覺得對善良的老百姓當然會產生嚇阻作用,我以前也有遇到過偷電的案子,也可以處行政罰啊!就是在台電這邊罰一罰嘛!但是也有故意要把一些人移送法辦,讓他們跑法院,然後再處罰。對我這種「庄腳囝仔」出身的人來講,我覺得這樣做得太過分了,那不是什麼好事情,一個善良的老百姓如果因為不懂,因為養魚沒有賺錢,聽人家說要怎麼省電,他也不知道這樣就是竊電,除了罰錢之外,還將他移送法院,然後以竊盜罪偵辦。我覺得這樣是做過頭了,有些善良的老百姓到了警察局就怕得一直發抖,你們還把他移送法院。其實這個都一樣嘛!這些善良老百姓在競選的活動當中去吃一碗炒米粉,這樣也有事情,也要被叫去問。洗衣精16元、17元,你們說是30元,他們到底要如何證明?到底怎麼樣證明他們有犯意或有對價關係?你們都沒有證明,然後就把他們帶去問。我覺得這不是應該有的態度,感覺就是痕跡過於粗糙,都是用司法來介入政治,這不是一個好現象。次長,我不是在講你,你的為人很好,所以我不是在講你。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我是要求要慎重,而且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這4個字就是我們的要求。
翁委員重鈞:如果你們真的都依法行政,我們都不會跟你們講什麼,可是我覺得就不是這樣,所以你們就這個部分應該要好好的思考,不要讓人覺得你們法務部就好像在當別人的打手,如果顏色不一樣,就要對人家抄家滅族,這樣也不行,那樣也不行,連轉個彎都不行,連喘個氣也不行,應該不是這樣子,我覺得沒有必要做到這樣。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不會當打手,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很慎重,並不會這樣。
翁委員重鈞:你是不會這樣,但是有很多人會這樣,我跟你說,我相信你不會這樣,但是有很多人會這樣,就是為了升官而去拍馬屁。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10時37分)我要先謝謝次長,其實民法親屬編關於贍養費的部分真的是保障弱勢,這個的確是非常的必要,也謝謝法務部能夠提出這個版本,來修復或彌補在離婚之後比較弱勢一方的問題,這確實有其必要性。關於法務部的版本和行政院的版本,我要請教次長,依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請問「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要怎麼定義?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我先向委員說明這個部分的架構,基本上,在離婚以後有三大請求權,第一種就是填補損害,例如侵害到配偶權,可以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請求損害賠償,在學理上稱為離因損害,可以請求財產上和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包括名譽、人格權受侵害的慰撫金。第二種是離婚損害,就是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在判決離婚以後,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所受損害的賠償,有兩種損害賠償,這是其中一種。第二個是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先生比較有錢,有10億元的財產,就要分一半給太太,金額可能會很大,除非有其他理由,就要分一半給另一方。第三種就是贍養費,我們參採各國關於贍養費的制度,主要是針對扶養請求權,民法就是規定受扶養人必須要不能維持生活,所以剛剛委員所說的生活陷於困難,我們在實務上認為就是不能夠維持生活而沒有謀生能力,就是在這個架構之下來看。
許委員智傑:所以如果有工作,就不可能要求了。
陳次長明堂:有工作就沒有辦法了,現在很多人都有工作。
許委員智傑:所以就是限於「生活陷於困難」?
陳次長明堂:對,所以才有贍養費,第三種就是贍養費,並不是在離婚以後都可以請求,我現在是說在概念上是這樣,我們這個法條就是這樣設計。
許委員智傑:這樣的設計就是要生活陷於困難,比如說他已經50歲甚至60歲了,有的人是到60歲才離婚,已經沒有辦法去上班了!
陳次長明堂:那就是無謀生能力。
許委員智傑:可是有人認為既然是大學或研究所畢業,還有辦法去找工作啊!這樣算有謀生能力嗎?
陳次長明堂:還有就是離婚的一方要扶養未成年子女,就是要養小孩子。
許委員智傑:未成年子女是一定要養的。
陳次長明堂:也有些人是因為年老、身心障礙、疾病、懷胎、結婚或家裡的因素而沒有辦法繼續工作,如果有這些情形,就沒有辦法期待他在離婚後能從事足以維持生活的工作,像這些情形都有,對個案會處理。
許委員智傑:如果是50歲的婦女,她說自己生活陷入困難而要請求贍養費,這樣可以嗎?
陳次長明堂:可以啊!要以個案來看,就像我剛剛舉的那些例子。
許委員智傑:可是她的先生主張她是碩士,而且才50歲,所以還可以去上班。
陳次長明堂:可是她現在實際上就是沒有工作啊!
許委員智傑:對啊!我要問的就是如何去認定?
陳次長明堂:以現在來講,就是由法院來判決,將來在修法以後就是由雙方來談,如果談不成就去法院,所以是可以要求的。
許委員智傑:所以他們兩個可以自己談嗎?
陳次長明堂:現在新的修法就是由雙方協議。
許委員智傑:談不攏才去法院?
陳次長明堂:對,依現行法是由法院判決才能要求。
許委員智傑:對。
陳次長明堂:另外還有一種情形,在這個修法裡面,後面的條文有規定可以自行約定,例如雙方都很有錢,只要說好要怎麼給,我們就尊重個人的協議,這跟這裡講的贍養費並不一樣。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所以現在我們就是分好幾類,如果有財產可以分的,假設有10億元這麼龐大的金額,那當然就沒有問題,就不必有贍養費了。
陳次長明堂:對。
許委員智傑:我的意思就是說,從嚴重的到不嚴重的,然後還有中間的模糊地帶,法務部認為「生活陷於困難」這樣的規定是不是請求的條件過於嚴苛?
陳次長明堂:剛才也有好幾位委員提出這個問題,我們會再來思考看看。
許委員智傑:對,你知道我的意思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的架構最主要就是不要雙重,就像剩餘財產分配權,因為已經有一個架構了……
許委員智傑:如果有10億元的財產可以分配,那當然就不用講了。可是如果可以分配的財產只有100元,那也是要講啊!我剛剛有講一個比較極端的情形,例如一方已經50歲,也不一定是女方,就是比較弱勢的一方,他說自己已經50歲而且生活困難,所以要求給贍養費;另一方提出他有碩士學歷,而且才50歲,所以還可以工作,最後會變成各說各話嘛!
陳次長明堂:現在有工作跟沒有工作是不一樣的。
許委員智傑:對,所以應該是以現在沒有工作為主。
陳次長明堂:對,以現在為主,不是以將來為主。
許委員智傑:以現在沒有工作為主,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許委員智傑:我覺得要主張自己生活陷於困難很難,如果是規定沒有工作,現在沒有工作顯然就沒有經濟收入,就看要怎麼規定,是不是能規定現在沒有經濟收入就可以要求?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思考一下,但是不要雙重的填補。
許委員智傑:對,我知道。
陳次長明堂:前面有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在又再要求贍養費,就會變成雙重了。
許委員智傑:沒關係,我只是提出這個問題,希望法務部可以仔細的審酌,看怎麼修正會比較好,因為也有婦女團體向我們反映規定「生活陷於困難」是不是太過嚴格,那到底要怎麼修正?就像我剛剛所講的,如果沒有薪資所得,算不算「生活陷於困難」?如果分別是在20歲、30歲和50歲的時候離婚,一樣都沒有薪資所得,到底算不算「生活陷於困難」?對於這樣的概念,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再想得更仔細一點?
陳次長明堂:關於委員的意見,我們再來思考一下。
許委員智傑:另外,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有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未滿二年,這裡的「二年」是怎麼來的?是根據學理還是憑感覺定出來的?
陳次長明堂:當時我們有一個委員會,大家在研究之後定為二年左右,因為如果時間太短還要扶養對方,看起來有點怪。
許委員智傑:對。
陳次長明堂:這裡有規定「得減輕或免除」,並不是不可以請求,還是可以請求,但是因為這個時間比較短,所以得請求減免,不過並不是全部都不行,不是喪失請求權。
許委員智傑:其實結婚20年以後離婚跟結婚2年以後離婚,當然我們知道不一樣,如果打折的話我也許還可以接受,但是你說要免除,這可能就比較有問題。假設我結婚兩個月就離婚,我也是有受傷害,當然其中誰對誰錯沒辦法客觀判斷。
陳次長明堂:這一條是站在公平原則,所以要請求法院嘛!
許委員智傑:這「兩年」的規定你到底是怎麼訂出來的?其實我也要感謝法務部有思考到這個部分,但我為什麼還要再追問這部分的細節?是因為如果訂得過於嚴苛或是有點模糊,到時候弱勢的一方要請求就有困難。比如說未滿兩年可能還是有差別義務,有沒有小孩也有差別,兩個月就是懷孕的例子,這樣有差別嗎?
陳次長明堂:這條是請求法院來裁量的權利,不是雙方之間的,請求歸請求,比方說男方有1億元,5,000萬元中要給對方3,000萬元,可以要求3,000萬元等等的狀況,可是這樣的話,他的生意可能經營不下去,類似上述這種情況,所以才有這種短期內的特別規定,在特別情況之下可以請求法院的調節機制。
許委員智傑:所以我們就是在檢討這個部分,你修這個法到底適不適當?比如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三規定再婚就不得請求贍養費,這個理由就消除了嘛!
陳次長明堂:對,因為再婚的話有另外一個扶養……
許委員智傑:再婚已經有人照顧,所以就不用了。
陳次長明堂:有另外一邊在照顧了。
許委員智傑:重點是小孩,我覺得當事人有小孩或沒小孩是有差別的,贍養費包含照顧小孩的費用,假設我再婚而且小孩跟著我,我就沒有贍養費了嗎?
陳次長明堂:子女部分有另外的子女扶養費,子女如果跟著其中一方,子女扶養費是另外……
許委員智傑:另外再付子女扶養費,所以贍養費是針對我個人。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是針對離婚這個人。
許委員智傑:好,時間已經差不多了。我提出這幾個小問題主要是希望法務部多考量,因為有婦女團體跟我反映。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再一併做適當的說明。
許委員智傑:我們也適時地反映婦女團體的意見,他們覺得這樣子對於弱勢的一方過於嚴苛,而且婦女可能比較多嘛!所以他們反映這些意見,也希望法務部能就他們的擔憂再做更仔細的審酌。
陳次長明堂:我們審酌一下再做說明,就是可不可以採用我們之後再做說明。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廖委員婉汝、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江委員啟臣、賴委員香伶及蔡委員易餘均不在場。
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0時49分)謝謝主席,辛苦了。有幾件事情想要就教行政院辜參議,這些法條是關於離婚以及相關權益保障,請問結婚未滿五年的離婚比率大概是多少?
主席:請行政院性平處辜參議說明。
辜參議慧瑩: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手邊一時沒有資料,是不是可以稍待一下?
何委員志偉:你可以看一下PowerPoint的小計欄位,未滿五年的離婚率是是34.62%,你再看一下未滿兩年離婚者占全部的41.99%,換句話說,其實我們現在社會上的離婚大部分都是發生在前兩年,從你的角度會怎麼解釋這個狀態?
辜參議慧瑩:這部分我們可能還要瞭解一下再跟委員說明。
何委員志偉:好。從參議您的專業來看,男性跟女性應該是要平等對吧?這個原則有嗎?
辜參議慧瑩:是的。
何委員志偉:是要平等的嘛!對不對?
辜參議慧瑩:對。
何委員志偉:依性別平等處的統計來講,一直以來做的都是女性,今天我也要替男性發聲,我認為男性女性既然平等,那這個邏輯也要一樣。為什麼我要這樣子問,我覺得職場上、社會上的歧視以及社會上的不平等對待其實都還存在,以這個統計來看,保障女性還是我們現在要努力的部分。
我唸幾個數據給您聽並就教一下,因為結婚顧及家庭而離職的比率超過半達53.9%,這是第一組數據;第二組數據,因為結婚要顧小孩而放棄職場的婦女,他平均要花多長時間才可以回到職場,您知道嗎?是54.1個月;第三組數字,有39.4%的婦女因為結婚就沒有再回到職場上。依您的專業來看,這不需要政治正確,請問你會如何解讀這樣的數據呢?
辜參議慧瑩:是,我們長期以來都有觀察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在25到29歲達到高峰大概九成多之後,其實超過30歲以後婦女的勞動參與率就一路下滑,大部分是受結婚及生育原因影響,會產生中斷或是暫時離開職場。行政院對於提升女性勞動參與率也非常地重視,所以在行政院的性別平等重要議題中,有特別把提升女性經濟力優先納入。以上跟委員報告。
何委員志偉:以下是我自己的解讀,我想我們之間有共識,第一個,婦女重新就業本來就比較不容易;第二個,婦女為了家庭、為了婚姻可能自願不重返職場,這是一個選擇問題;第三個,就業市場對於婦女重新就業並不友善。
現在司法院提出民法親屬篇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修正案,裡面有一個文字叫做生活陷於困難者,請問一下針對生活陷於困難者,您這邊的標準會是什麼呢?
辜參議慧瑩:有關法務部提出的民法修正案,其實當初是在CEDAW的法規檢視中發現它違反了CEDAW第十六條,關於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關係以及解除時要有相同的權利及義務,雙方在財產的所有、取得、經營、管理等方面都要有相同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了CEDAW第二十九號一般性建議,希望不要將離婚的緣由及離婚後的經濟結果做直接連結。
何委員志偉:所以你們的意思是說,有過失或無過失要抽掉,然後採用生活陷於困難者,以這個為主是不是?
辜參議慧瑩:我們當初主要是針對有無過失這件事是違反CEDAW的。
何委員志偉:現在問題來了,我覺得法律就是要有明確性及可執行性,什麼叫做生活陷於困難者?這個標準是什麼呢?
辜參議慧瑩:這個剛剛次長也有說明。
何委員志偉:針對這部分就教次長。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向委員說明,離婚以後在經濟上可以請求的權利分為三大類,第一個是填補損害型,其中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配偶因婚姻負誠實義務的配偶權受到侵害,所以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第二個離婚賠償是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規定,判決離婚的話,可以請求判決離婚所生的損害賠償,以上稱為填補損害型。
第二類叫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雙方離婚以後,雙方之間扣掉原有以外的剩餘財產要平分。比方說先生在外面賺錢,太太雖然沒有工作但是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對家庭照顧有一定程度的貢獻,所以可以要求婚姻共同生活中基於貢獻而評價他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第三類是扶養義務的延伸型,贍養費是跟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八條而來的,扶養義務是要受扶養義務人生活陷於困難,比方說爸爸很有錢,小孩就沒有扶養義務;或是孩子還小,所以父母親有扶養義務等等,所以贍養費是從扶養義務來的。
剛才委員提到生活陷於困難,我們過去稱為不能維持生活加上無謀生能力,也就是不能夠維持生活,加上……
何委員志偉:我覺得在現實中,臺灣人是非常、非常認真的,你要找工作就一定找得到,所以認定起來會不會有一些困難?這是第一個問題。
陳次長明堂:以離婚時為主。
何委員志偉:第二個問題就是剛剛提到的,在結婚未滿五年即離婚的人之中,兩年內離婚的占了將近41%以上,如果這個法條未來這樣修正的話,在規定中贍養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這部分怎麼辦?是否造成兩年內離婚者的相關權益會受損?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他是有請求權,可以請求贍養費,現行法要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時候才可以,要判決離婚才可以請求贍養費,是更嚴苛的。但是我們修正的部分就不必經過法院判決,雙方可以協議,雙方可以協議要扶養生活陷於困難者及以後要給多少;假如請求過高協議不成的話,才有後面委員所提到的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一規定請求法院酌減、減輕或是免除,不是不行的喔!
何委員志偉:我想法務部、司法院以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都在這裡,原則上臺灣要離婚的話,這中間的門檻還是很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兩個人的關係走到絕對對立及絕對破裂,能夠合意或是協議、協商的機率到底多高?我認為是滿低的。
陳次長明堂:協議不成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何委員志偉:所以我認為法令上可能還需要再明確性一點,因為時間有限,我提出這個部分;那針對結婚未滿兩年離婚者的權益是否會受損,這部分也應該用一個正式聲明或正式文字敘述將它講清楚,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我們來處理。
何委員志偉:因為滿多婦女團體對於這一塊都有異議。
最後,高雄醫學大學跟南部地檢單位之前有傳出法官誤判的烏龍事件,我後來去求證之後,高雄地方法院表示都是高雄醫學大學的錯,但高雄醫學大學這邊並沒有錯,他的檢驗並沒有搞烏龍,而是在公告時間上前後有出入。但是民眾跟網路上整個爆炸,這一次是傷到誰?傷到高雄醫學院,連帶整個司法威信都有抵損,我認為這件事後續還要再講清楚,現在網路的風向民眾是各打五十大板,這個是內部溝通出問題,好不好?以上提醒,謝謝。
陳次長明堂:我們上個禮拜有請高醫大來說明。
何委員志偉:他們很無辜!
陳次長明堂:昨天也提報到行政院的毒品防制會報,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後續的處理。
何委員志偉:非常、非常的無辜!隨便亂發言結果弄到出這麼大的包,我覺得你們真的要檢討,好不好?以上,謝謝。
主席:有關高醫大這個問題,也麻煩法務部要做比較正式、全面的說明,要不是何委員提出來,我的印象也是他們搞了一個烏龍,造成幾個冤獄等等……
何委員志偉:後來沒有造成冤獄,但是他們的形象有產生……
主席:對,那個時候的印象,一開始看的時候還說要怎麼賠償等等,所以這部分法務部千萬不要認為新聞過了就可以不要管,還是要慎重地再回復他們的名譽。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慎重處理。
何委員志偉:他們是單純被委託的單位,其實他們心裡面很無辜,整間學校的校友都很不開心,北部也有,謝謝。
主席: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1時1分)謝謝召委。今天修法的重點是跟贍養費相關,看到行政院所送出來的條文,我想是集中在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有關離婚的要件,如果用這樣子非常單調的方式來討論修法重點,恐怕一般人比較沒有辦法瞭解清楚,所以我就請我的助理把最近非常有名的演藝影歌星在講關於贍養費的部分拿來請教一下,我們不針對個案做評論,但針對要修法的要件來討論到底好不好。
我先來請教一下,如果他們雙方都不是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雙重國籍的話,次長,請問他們適用我們民法裡面的贍養費請求要件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非中華民國國籍的話,就不適用中華民國民法。
劉委員世芳:都不適用?
陳次長明堂:要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劉委員世芳:用涉外民事法律,但因為他們所請求的部分,包括房產或是贍養費好像都是在臺灣,當然他不一定會進到我們的法院要求用民法親屬編的方式來處理,而且我知道好像也有類似婚前協議,所以他一定要用涉外法律,不可以用我們民法親屬編的相關要件來處理。
我再來請教一下,所謂的減輕或免除,在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裡面有特別提到,如果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如果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有關這部分我們要怎麼樣去重新定義?第一個,大家覺得所謂的虐待大概會有身體的損傷、受傷、骨折或被打之類的,要有醫院的證明,但我們看到目前發生在臺灣的情況,因為現在太科技化,雙方互相在社群網路放話,請問這個算不算重大侮辱或是一種精神虐待?
次長大概也瞭解或是性平處的辜女士也非常清楚,我們上個月才剛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裡面有比較明確的精神虐待定義授權給內政部或一部分給法務部來做處理。請教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一的部分,未來有關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的樣態可能包含哪一些?有沒有包含我剛剛提到在社群網路之間互相引起論戰,因為雙方都有支持者、粉絲群及親友團,不管他是在海內、海外、境內或境外造成這樣巨大的影響,大家覺得好像很有趣,但我覺得對雙方當事人來講,恐怕都不是比較好的方向。因此我想請教所謂的重大侮辱或是故意為虐待的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是屬於哪一些?
陳次長明堂:像這種情況是請求法院減免而不是自己減免,請求法院減免的話,法院就會從個案來看,剛才委員所提到的這些,因為現在網路社群媒體發達,所以也不無可能,不一定要信件或是現場實體,這也是有發生的可能性,不過這要由法院來判斷。
劉委員世芳:是不是要把社群網路上面的這些內容印下來……
陳次長明堂:這是有可能的。
劉委員世芳:然後提供某某人在哪個地方或者透過某個親友、某個網路上的媒體來罵我之類的,是不是要用這樣的方式,才能提供一個……
陳次長明堂:這是一個證據,但是還要證明因為這樣而造成精神上、身體上……
劉委員世芳:這是提供證據的一個主要……
陳次長明堂:一個方式……
劉委員世芳:但是我剛問你什麼叫做精神虐待?
陳次長明堂:精神虐待……
劉委員世芳:我的意思是說,兩邊其實已經都不講話,電話也沒接之類的,但是就透過社群網路互相放話來放話去。請問這對贍養權利人或贍養義務人,到底誰在精神虐待誰啊?
陳次長明堂:就是領贍養費的人,好比說我要收贍養費,我就去對那口子這樣處理,或是對他的直系親屬,譬如對他的父母親或小孩,網路上有這樣的處理,將來透過網路構成的可能性是滿大,我現在只能說滿大,因為個案還要由法官來判斷。
劉委員世芳:我知道,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以這個為案例,但是我們不介入個案最後法律上的任何……
陳次長明堂:有那個可能性,因為網路的發達。
劉委員世芳:我的意思是說,雖然我們講的是民法,但是對於身體或精神上虐待的部分,可能已經涉及到刑法,這之間要怎麼判斷?對於贍養費能不能減免,我們知道是看他是權利人或義務人。就同樣的問題,我想問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及性平處辜參議,請你們回應我剛剛所提這些方面的疑問,好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李副署長說明。
李副署長臨鳳:謝謝委員提問,關於精神上的虐待,因為還涉及到一些個案的認定,目前來講,還沒有辦法具體回答。
劉委員世芳:是,我當然知道,我現在所說的個案認定,剛剛已經提出來,在社群網路上,講難聽點叫互相放話,互相放話屬於情緒性的勒索,但是情緒性的勒索如果真的走到法院要申請離婚或贍養費時,就會變成是呈堂證供,我的意思這樣子。我現在想要請教一下這個要件,就是社群網路上,在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條文內,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侵害,譬如因為某某人罵某某人,那篇社群網路有1,000人、2萬人或200萬人看,讓當事人精神耗弱而3天都不能睡覺、吃飯等等,是不是也構成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裡的一些要件?當然你會說這個部分跟性平比較沒有關係,但是我們也都知道,男女雙方或者有婚約的雙方之間,到後來走到這條路的時候,其實情緒互相勒索都非常嚴重。以民法來看,會不會就是雙方各打50大板?或者是要就這方面再做細究,請他們提供比較詳細的書面證據,或是其他影音的證據等等?我想請教你們的看法如何?
李副署長臨鳳:我覺得證據越具體越好,但是網路上放話的部分,我覺得可能還要再仔細的做一些研議。
劉委員世芳:你認為並不構成所謂的精神虐待,是嗎?
李副署長臨鳳:這個要看個案的損害程度。
劉委員世芳:除非是威脅,譬如說我要讓你怎樣,或者走到真的要傷害,要去你家踢館之類的。
李副署長臨鳳:有具體行動的話,有受到威脅……
劉委員世芳:情緒勒索不算?
李副署長臨鳳:情緒的勒索……
劉委員世芳:就是我跟你講的……
李副署長臨鳳:程度上……
劉委員世芳:不是,我想你應該非常清楚,這種在網路上看的,就是很多好奇心強的人在看,甚至是上百萬人在看,一定會造成雙方很多不同立場的爭執,他們變成是棋子,讓人家好像在看電視連續劇一樣,這個部分會不會被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作為引用的判決要件?
李副署長臨鳳:我覺得這要看檢察官蒐證的方向,及未來法官……
劉委員世芳:檢察官的話是要刑法。
李副署長臨鳳:對。
劉委員世芳:OK,沒關係,我瞭解你的立場,就是你目前還沒有收到這方面的訊息,所以沒有辦法做比較明確的回應。
李副署長臨鳳:是。
劉委員世芳:那社家署?
李副署長臨鳳:我是社家署。
劉委員世芳:對不起,請性平處。
主席:請行政院性平處辜參議說明。
辜參議慧瑩: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也是同意社家署的看法,其實要看個案,還有法律上的實務,所以我們目前沒有具體的意見。
劉委員世芳:我再問一下,社家署有沒有案例是屬於所謂精神虐待這樣情緒勒索的部分?不管是用什麼形式,是有面對面的情緒勒索,或者是透過信件、電腦、其他的社群網路,有沒有收過這樣子虐待的部分?
李副署長臨鳳:這個部分可能涉及到相關的保護案件,社家署這邊沒有這方面的訊息。
劉委員世芳:但是你們在處理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裡有關拒絕贍養費或減免贍養費的過程當中,也沒有……
李副署長臨鳳:沒有接觸到這樣的案件。
劉委員世芳:不是有相當多的婦女團體在提離婚協議的時候,也提到是屬於精神虐待面,因為如果涉及身體髮膚虐待,很容易走到刑法裡的家暴,現在是非刑法面的精神虐待,社家署所蒐集到的案例比較沒那麼多?
李副署長臨鳳:婦女福利的部分……
劉委員世芳:但是地方政府相當多,我們知道離婚贍養費弱勢的一方,大致上都是婦女,或是比較沒有經濟能力的婦女。
李副署長臨鳳:應該是會落在保護司相關的保護案件,我們這邊就……
劉委員世芳:比較不會在社家署裡面,是嗎?
李副署長臨鳳:是,如果有需要資料的話,我再提供給委員。
劉委員世芳:好。我再問一下司法院謝靜慧廳長,在你的職權範圍內,有沒有瞭解一下跟精神虐待相關的部分?
主席:請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謝廳長說明。
謝廳長靜慧:其實在家事案件裡面,這種贍養費過去是只有裁判離婚時才可以透過判決來處理,所以剛剛委員垂詢的這個部分,其實在實務上應該是滿多的,因為不管是精神上或是肢體上的損傷,都可能會被評價成虐待,但是如何情形構成虐待,或者是這樣一個重大的事由,可能還是要看個案的資料。
劉委員世芳:對,我現在就要知道說,我剛剛所說身體的虐待很容易從驗傷單看到,精神虐待很少去找身心科幫忙開一張被離婚另一方當事者虐待的證明,我們很少聽到這個。剛剛廳長講得非常好,就是這方面要怎麼樣做比較明確的定義,我當然不是說非常的具象,但總是要有個範圍,廳長可不可以提供一些相關資訊給我參考?同樣的問題,我再請教周占春副秘書長,因為你也久在司法體系裡面,恐怕也聽過這方面的案例,目前在臺灣司法院體系裡面是怎麼樣處理這樣的方向?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委員指的是?
劉委員世芳:我剛剛所說的……
周副秘書長占春:精神上的虐待?
劉委員世芳:對,精神虐待,因為精神虐待其實是決定贍養費的高低,減免的這部分。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跟委員報告,雖然我已經脫離一段時間,但是這種常聽到,譬如夫妻之一方經常在數說對方沒有用,這就是精神上的一種暴力虐待,何況他把它放在網路上面,當然還是看個案的情節,但是這個應該不是少數啦!
劉委員世芳:我剛剛所說的還是一樣,聽得出來,不管是行政單位或司法單位,對於精神虐待或者是我所說的社群網路所產生新型態的精神虐待,這部分恐怕沒有一個比較具體的討論方向,這個可能在未來修法時可以參考,提供給各位瞭解一下這個狀況,好嗎?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明文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1時13分)今天我們主要是要審議民法親屬編,委員的提案主要的焦點是放在婚姻解消時贍養費請求要件的修法,司法院跟行政院函請審議是在110年11月12日,就是今年8月5日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到立法院,然後於11月12日交審,這個條文顯然是在今年中之前就在行政院跟司法院會銜討論完成的院版。我很感謝召委今天決定不進入逐條,因為我覺得這個程序有一個重大的問題,今年5月7日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4次國家報告的初稿,第97頁寫到有兩個重要的基礎研究,今年3月完成簽約,預計今年年底前完成,一個是「法規面探討離婚配偶經濟分配之公平性及政策建議」,另一個是「離婚配偶陷入經濟弱勢處境(以特殊境遇家庭為例)之成因探討及政策建議研究案」,這兩個案子跟我們現在想要修法的制度有絕對的關聯性,也就是婚姻解消時,雙方會面臨什麼樣的處境,當然還有個案的歧異性,但是在我國實際情況的趨勢是怎麼樣?是不是不同年齡層、不同世代generation可能有不一樣的狀況?所以這些要件怎麼樣訂定才適當,事實上應該要參考這些基礎研究的成果,才能進行有意義的討論,甚至我認為法務部、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討論時,也當然應該要參考這些具體的實證資料。結果現在是怎麼樣?要應付CEDAW的報告,所以還沒有做完研究就訂定條文出來嗎?難怪民間有非常多不同意見的聲音。請問法務部跟衛福部,你們的報告都說2021年底前會完成,我剛剛唸的這兩個委託研究案完成了嗎?現在12月底了。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這部分是明年3月才完成。
黃委員世杰:明年3月才完成?衛福部呢?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李副署長說明。
李副署長臨鳳:衛福部這部分是明年6月。
黃委員世杰:好,那順序不是搞錯了嗎?對不對?現在這兩個委託研究案還沒完成,所以還沒有具體的政策建議跟修法建議出來,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贍養費部分,我們在106年就送出去,所以這個是在後面才出來,我們再思考看看。
黃委員世杰:衛福部要回答一下嗎?
李副署長臨鳳:也是還沒有提出到最後研究案的結論。
黃委員世杰:沒有關係,我們今天的詢答也是在集思廣益,我為什麼特別提這兩個研究案?因為我認為這兩個研究案所討論的事情,其實是我們現在在處理的同一件事情,就是婚姻解消時的剩餘財產分配,簡稱財產分配好了,不一定是剩餘財產,等於像契約解除時要怎麼樣,或是中止時要怎麼處理後續的狀況,跟所謂的贍養費,你們現在都把它當成是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的延伸,看你們現在的條文,基本上是參考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以下的相關規定來訂定,這兩件事情在婚姻解消時,涉及到婚姻狀態中對於家庭勞務的貢獻,以及因為要付出家務勞動,造成其中之一方,尤其女性為主要,會有所謂後續謀生能力或恢復職涯能力的減損,如何在婚姻解消時處理這件事情,但是這兩個東西如果沒有一起看的話,就會常常出現就是你們認為是扶養義務的延伸,但是這可以推定嗎?我的意思是這樣,因為你們現在把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的兩個要件,一個是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當然無謀生能力是排除直系血親尊親屬,所以表示在法理上,如果你們把它定性為扶養義務的延伸,它就是備位的一個權利,原則上應該要自己養活自己,扶養義務是在自己沒辦法的時候,才備位的由別人來養你,這有一個法理在。婚姻解消時如果要套用這個法理也是一樣,當然要件可以像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形一樣,可以做一些限縮或調整,但背後的法理還是一樣。
現在大家所爭議的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謂的生活陷於困難,這描述跟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的不能維持生活不同,然後我們也看到這10年有很多學界的實證研究都在在指出,從法院判決的實證裡去說所謂的生活陷於困難,事實上在法院的判決裡是認定得太遠了,導致請求贍養費成功機率太低,或是因為他去影響到後續就算準了贍養費,也因為沒有明確的法令去講、去評估對於後續謀生能力的減損怎麼計算,法官也不希望影響到扶養義務人這一方,所以會去東扣西扣,造成贍養費沒有實質的幫助或者核定的數額太少,有這樣實證上的情形出現。但是你們這次提出來的條文,卻對於這個要件沒有做任何的調整,就會造成很多長期關注這個議題的民間團體對於這件事情很有意見。所以我才會說,希望你們還是能夠儘快把我們剛剛提到的基礎事實委託研究提出之後,根據這些基礎事實提出更妥善的要件出來,因為如果你們要講扶養義務延伸的話,可能還有期間的問題,就是你們要考慮這些基礎事實的要件,要寫得更清楚,譬如說這個婚姻過程實質真正減損多少謀生能力?在多長的期間裡面應該要負擔多少?它不一定是像現在一般常常都約定成就是終身的,然後一個很低的數額,它可能前期短期需要比較高,等到可以自立後就不需要再靠這個。
我覺得現在家事法院已經有相當的專業性及經驗,不至於沒有辦法定這個要件來做實質的審查及比較合理的判斷,這也是為什麼你們會去訂定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二,根據他的需要狀況跟經濟能力來定,但是這樣的要求還是太簡略,因為婚姻的狀況跟一般扶養義務的狀況比較不一樣,所需調查的事實跟婚姻狀態有很多,甚至有時候會牽涉到很多主觀認知不同的部分,這個如果只是照抄後面扶養義務的延伸,其實根本就不需要訂定啊!我說實在的,如果你們只是把扶養義務章的規定抄到婚姻章來,那何必多寫一次呢?之所以在這邊要特別訂定,就是因為有婚後剩餘財產的分配,因為家務勞動會變成重複,如果兩個混在一起會有重複評價的問題,如果不要重複評價,那關於扶養義務的延伸,它針對婚姻解消的情形,應該有更細緻的規定,不是直接把一般通案性的受扶養義務那些怎麼核定、怎麼考量直接抄過來,這樣是一個太粗糙的立法。因為關於這個部分,甚至如我剛剛講的,可能會有世代的差異,每個人的婚姻過程裡面,哪些是真正影響到我們在這邊要給他法律評價該考慮的要件?那個東西要寫出來,這個立法才會針對問題來解決問題,也不會立了法之後去製造更多其他的問題。
我在這邊還是要請法務部及司法院,還是要本於你們實證上考量,因為這種個案非常的多,也做了這麼多的實證研究,不要都沒有去參考實際發生的情形,然後就只是這些條文法理上搬來搬去,這沒有辦法解決大家實際上遇到的問題。所以我希望今天的詢答可以讓你們帶回去,趕快把該有的研究跟體制完善化,然後針對這個部分應該要實質考量的要件把它寫得更完善,我對於現在你們擬出來的寫法非常不滿意,雖然已經有一些進步性,但是真正要去處理的衡量點,事實上沒有具體呈現出來,希望法務部能夠更加精進。謝謝!
主席:請溫委員玉霞發言。(不在場)溫委員不在場。
請王委員美惠發言。(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
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1時25分)本席要就教法務部次長,關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我們先講現行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16號判決提及,贍養費限於判決離婚時適用,於兩願離婚時約定給付,這樣的用語是屬於離婚之一方贈與他方。你認同這個判決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現行法就是要經過法院判決離婚才適用贍養費,所以判決書所講的理由……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個判例說兩願離婚時是屬於贈與性質。
陳次長明堂:委員再看一下我們新修法的……
江委員永昌:先不要講新修法,我們先講現行法,因為現行法有問題,你們才要修法嘛!
陳次長明堂:對,所以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五才說不適用這一塊。
江委員永昌:因為現行法解釋不清,你們就要訂新的法。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19號判決提及,兩願離婚是基於契約原則,但是他也不是說不得經由離婚協議就贍養費之給付為約定。這裡面是說雖然是兩願離婚,但是他覺得這個性質也是扶養費的變形,或者是扶養費的延長,所以他也說兩願離婚的部分也可以是贍養費。這個當然就是現行法的舊問題,坦白說,其實更重要的一件事是在現行法的第三個問題,就是我現在要提出的,現在都在講定性,在現行法中,兩個人去訂的離婚協議當中的贍養費,去訂一個兩造離婚。依高雄少家法院104年的裁定,他是約定另外一方如果年滿六十歲的時候就不要再給付了,這跟我們一般現在在看的,應該是另外一方如果再婚了,或者在一個條件成就的時候,才算是類似贍養費這種性質,所以如果你有訂滿六十歲就不要再給付贍養費的話,他會說這是無因性的債權,還有這個問題存在。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你是要先做回應呢?還是你要直接用現在新的修法版本來講?
陳次長明堂:它的定性如何,法律上沒有規定……
江委員永昌:這個就嚴重啊!
陳次長明堂:所以我們才說這個是尊重契約自由原則。
江委員永昌:契約自由原則?
陳次長明堂:他們兩邊要講好,如果兩邊講好就不需要經過法院了,就是兩邊講好的,而且不限於生活陷於困難,他的條件不限於生活陷於困難,只要兩邊講好就好了。
江委員永昌:你這樣講不夠精準,我現在要跟你說,在現行法當中,這樣的離婚協議,這樣的財產或給付的移轉,會不會牽扯到是不是贈與性質?
陳次長明堂:看起來應該不是贈與。
江委員永昌:你們推新的修正法案的時候,一定是各部會要盤點完,也不能說看起來是不是。請問現行法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應該可以。
江委員永昌:你要知道,離婚生效跟離婚協議簽訂這兩個還有時間點的前或後哦!離婚生效前,根據離婚協議去做的財產給付或移轉,或者離婚生效後才做的離婚協議,然後才去處理財產的部分,這個排列組合起來還滿複雜的,你們這次修法這些要盤點完啊!
陳次長明堂:我們就是用兩分法。
江委員永昌:我知道你一直要講新法,新法不外乎是把贍養費切兩塊,一個是因生活困難者,一個是非因生活困難者。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因生活困難者的部分就有一大堆拘束的條件,還包括離婚五年內要去請求,如果是非因生活困難者,就會比較像一般那種契約的感覺。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這些都不能解決我剛剛講的定性的問題,因為因生活困難者的贍養費,跟非因生活困難者契約的贍養費,這兩個要不要受相關稅法的約束?這個你們到底研究清楚了沒?還是統統把它排開是贈與的性質?統統把它排開是無因債權?
陳次長明堂:當時是沒有考慮到稅法的問題。
江委員永昌:你們都沒有考慮啦!你早上來教學教了老半天,你還教是因為有責任賠償的,還有另外是屬於財產分配的,我們現在在講的叫做贍養費,前面現行法已經定性不明,所以你要推新修正案,我從這個定性回頭問你,你推的這個修正案到底能不能解決?還是解決不了啊!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後面那一種的話,有可能……
江委員永昌:不是有可能,你們草案出來了還講不出來,我再講一次……
陳次長明堂:但是贍養費基本上應該是不在課……
江委員永昌:你現在是一刀切下去,贍養費分為因生活困難和非因生活困難,但你還沒有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他們都是贍養費。我要再講,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簽訂是一件事,離婚去登記生效是一件事,財產在什麼時候給付、在什麼時候移轉、給付又是一件事,這樣排列起來有六種組合,都牽涉到相關稅以及相關其他法律的規定,你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你們要去研究,包括剛剛其他委員也問了,有的沒有踩到重心,現在的重心就是民法,這幾個條文是在講贍養費,不是講什麼財產分配,也不是講責任賠償,是講贍養費,而贍養費,現行法的定性有問題,判例也模模糊糊、搞不清楚,然後你修法也沒解決,你們的研究跟提出的修正案,到底是在講什麼東西?
陳次長明堂:我們修法的目標只是在於權利人可以請求贍養費,當時是沒有特別考慮到稅的問題,至於要不要課稅,稅法上再做處理,基本上,他有這個請求權,但不是所有請求權,比方說繼承,他就要課稅對不對?那是另外一個法律架構,所以現行的民法只考慮到民法的請求權問題。
江委員永昌:你現在是在講有請求權?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好,那我就針對請求權來問你,你如何去判斷?這兩個人要離婚,要寫協議,一個叫做因生活困難的給付或者財產移轉,一個是非因生活困難,是要寫在同一個協議裡面嗎?
陳次長明堂:不……
江委員永昌:不寫在同一個協議裡面嗎?那你怎麼分得清楚?因為協議完之後,後來有一方反悔,他可能還會去提告,若提告的話,同一個協議裡面有因生活困難的,也有非因生活困難的,那你要怎麼切?
陳次長明堂:當然可以切啊!
江委員永昌:如果是寫在同一個協議裡面,甚至同一個協議裡面也沒有寫這樣給付的數額是因生活困難、扶養義務之延伸,因為婚姻就結束了……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他也沒有加上這些字眼,事後去打官司,法官要用什麼來定?他們當初寫每個月要付5萬元生活費、什麼財產要移轉,法官要如何心證決定這5萬元的分配?可以切為其中3萬元是非因生活困難,2萬元是因生活困難?這個要怎麼切?
陳次長明堂:所以他們自己要寫好。
江委員永昌:如果他們沒有寫好呢?
陳次長明堂:如果沒有寫好就會遇到這個問題。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個問題很大,什麼叫做因生活困難?什麼叫做非因生活困難?這個沒有辦法斷啊!性質沒有辦法斷、範圍沒有辦法斷,寫這個條文就沒有效、沒有用處了。法務部是說要分成兩份協議來寫?還是可以合在一個協議來寫?但是你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到底是類似自由契約的?還是類似於扶養義務延伸的?這個要寫清楚。
陳次長明堂:應該要這樣才對。
江委員永昌:你們的條文、說明欄都沒有在關心這些事情,你們沒有發現這個問題。
陳次長明堂:這個我們再思考一下。
江委員永昌:思考?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我們是從架構上來處理而已,我們再思考看看。
江委員永昌:次長,我非常敬重你,但是你這樣回答就是程度真的有差太遠。這裡面嚴重的問題還包括新的條文裡面有一個規定是離婚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規定這一條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是五年?
陳次長明堂:這一條是針對生活困難的部分,從離婚登記時五年。
江委員永昌:為什麼是五年?為什麼不是十年、兩年、一年?
陳次長明堂:當時考慮到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定期贍養費是五年,從那裡再衍生出來的。
江委員永昌:什麼?……
陳次長明堂: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江委員永昌:定期贍養費。
陳次長明堂:定期給付的贍養費,贍養費有的是定期給付,像每個月給付,……
江委員永昌:但是這裡面有一個問題沒有交代,法律規定自離婚時起五年內得因生活困難而提起贍養費的請求,我們都說這是請求權,請問他生活困難的這個時點是在什麼時候?是他離婚前就覺得會因離婚而生活困難,還是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這個時間點,這是要在什麼時候?離婚時,雙方的經濟好好的,沒有困難,他可不可以請求因生活困難的贍養費?也有一種情況,離婚後,才出事情,這個時間點發生在離婚後二年、三年。我先為女性講話,當然有時男性也會遇到。太太結婚時奉獻心力,都在家裡做家務,侍奉公婆,照顧小孩,完全沒有圖個人之享受或個人之所有;和丈夫離婚之後,她想這輩子完了,不然,再去進修,再去讀書,看能不能有機會回到社會工作,才能過之後的人生,這時糟糕了!她也有可能因這樣而經濟出現問題,這個時點不見得是在離婚生效時或離婚協議簽署時的當下或之前,可能發生在之後……
陳次長明堂:有可能啊!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個五年是要什麼狀況?
陳次長明堂:五年內請求為準。
江委員永昌:所以離婚協議本來沒有這個,但是離婚之後才有這種需求,那個時點也可以放在這裡,真的嗎?要講清楚耶!真的嗎?還是現在我問你,你沒有準備,隨便這樣答,日後這些相關法律問題的嚴重性……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思考一下好了啦!
江委員永昌:什麼?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回去思考一下。
江委員永昌:又要再思考!前面的人都沒有考倒你,怎麼我這樣問,你都答不出來?
陳次長明堂:我們再看一下好了。
江委員永昌:我後面還有五題耶!
陳次長明堂:好,「自離婚時起五年內」應該是以離婚時的原因為主啦!
江委員永昌:這樣的話,就不行啊!因為如同我剛剛講的,前因後果很多啊!
陳次長明堂:後面的話,就不算,三年後才發生的不是啊!
江委員永昌:一定要「離婚時」?
陳次長明堂:離婚時有這個情況。
江委員永昌:否則就只能請求那一種非因生活困難的贍養費。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好,我再重複講一次,盤點的問題還很多,請注意!其他部會都要看一下,我再講一次。現在我們講贍養費,不管是因生活困難或非因生活困難所請求,當中有雙方簽署協議的時點,還有離婚生效的時間點,因為登記才生效,還有給付的時間點或財產移轉的時間點,共有三件事,分別有不同的時間點,這些前後交錯會產生不一樣的效果,有的先離婚生效,再協議,離婚生效前又已經有財產移轉,後面的協議又寫到前面的給付,會很亂喔!所以麻煩你們要全部盤點完,我們才有辦法在新修正的法律條文當中去解決現行法遇到的那些困難,不然,連法官都不知道怎麼判決。我調了很多判決,發現當中有矛盾,還有不服地方法院的上訴到高等法院,結果被判駁回或廢除原裁定等等,非常亂!反而沒有發生效果。以上。
陳次長明堂:好,基本上,我們是放在離婚時那個點,也就是離婚生效時開始算,我們回去再考慮一下。
江委員永昌:次長,我建議你保留……
陳次長明堂:OK……
江委員永昌:現在不要這麼斬釘截鐵講是離婚時的這個時點,我建議你保留……
陳次長明堂:可以,我們回去再考慮一下……
江委員永昌:回去研究清楚。
陳次長明堂:好。
江委員永昌:先這樣吧!
主席:謝謝江永昌委員。不管下個會期你在哪裡,都希望你繼續追這個,因為只有你最厲害,可以問倒次長。
江委員永昌:沒有啦!
主席:我講實話。這是非常重要的,其實江委員雖然沒有提修法版本,但是他剛剛講出幾個癥結點,你們都用「生活困難」,但是李靚蕾的生活困難和葉毓蘭的生活困難是不一樣的。關於他剛剛講的,我不曉得周副秘書長有沒有注意聽,我覺得那個也要給法官聽,為什麼要給法官聽?今天早上我並沒有講這個案例,但是我看到這個案例非常生氣,這個案例是三年前臺中有一名牙醫被一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人殺死,現在那個人已經被判無期徒刑定讞,當時牙醫的遺孀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扶養費等等,可是法官審理時居然說因為這名牙醫師遇害之後留下400萬元的保險金和不少存款,所以不必賠償。此舉是不是鼓勵以後殺人時要選比較有錢的人?法官都會覺得不會發生活困難,結果讓被害人家屬連民事求償的機會都沒有。所以江委員講的是非常有道理的。因此不只麻煩法務部再進行全盤思考,也請司法院能夠對法官進行應該要有的訓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費鴻泰、溫玉霞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
委員溫玉霞書面質詢: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