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德維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李德維等17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9時30分前提出,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
(進行協商)
主席:針對今日議程所列私校法修正草案,請問在場委員有無發言?請林宜瑾召委發言。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今天我們討論李德維召委的版本,就是修正提高捐贈指定學校時的稅制優惠,第一個,1,000萬元的捐贈金額是否需要再做調整?因為這牽涉到捐贈者的誘因及租稅制度上的衡平性,如何取得一個平衡點,我覺得可以好好思考的是,畢竟這個條文的設計,捐贈數額的多寡會影響到私校的興學基金,會影響教育資源的分配跟運作,這一點可能要謹慎思考。
第二個,如果我們要調整捐贈指定學校的租稅優惠,那是否應納入相對應的配套機制?好比說讓私校的財務更公開、透明或是讓這部分制度化?這樣未來無論是在校的學生或者老師都可以監督,這樣的配套是否更可以達到捐贈者回饋母校的目的?同時也有助於教育公共化的落實。另外一個配套措施我覺得蠻重要的是,為了避免立法美意無法完全落實,當捐贈者與受贈者兩者之間具有關係人的身分時,是不是在條文的設計上可以參酌其他的法規,以避免逃漏稅或是租稅優惠制度被有心人士利用,以上是本席認為應防範的點。以上,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林宜瑾委員。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想針對這部分發言?
數字這部分,比如剛剛林宜瑾召委講到這1,000萬元,我也覺得數字都是可以修正的,提案人也沒有很堅持數字到底是多少,當然這部分主要是在現在私立學校這麼艱困的狀態下,讓他們更努力地去開發捐款,以因應私立學校因少子化而比較艱苦的狀況。
請范委員雲發言。
范委員雲:如果查看108年跟109年私校興學基金會接受捐款的狀況,現行非指定捐款已經相對少滿多的,大部分都是指定捐贈給特定學校,譬如108年指定捐贈有4億5,170萬元,非指定只有5萬5,000元;然後109年指定捐贈是5億7,124萬元,非指定只有58萬3,000元。這個數字是參考基金會的財務資料,財政部也表示捐款人多數是學校的關係人、校友或學生家長,就像剛剛林宜瑾委員也曾提及的,所以這部分已經很有誘因了。如果以現在捐贈的狀況來講,好像不再需要用稅負優惠來提高不特定捐贈的誘因,如果現在提高稅負優惠,表面上看起來是好事,可是教育資源的公共性跟公平性就會立刻受到影響。私校興學基金會非指定捐贈的部分,本來就是希望提高教育資源的公共性跟公平性,所以我覺得在目前這種比例的情況下,放寬稅負優惠似乎不是一個好的方法。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您剛剛也特別提到,以前兩年來看,譬如現在指定捐贈的部分是4億多跟非指定捐贈的是5萬元,兩者的差異如此懸殊,那表示對於一般人而言,假如一年全臺灣2,300萬人只有捐5萬多元給非指定的部分,表示這個機制完全喪失任何作用,而指定的部分至少還有4億多元。還有4億多元的意思是什麼?全臺灣私立學校從小學到大學可能有幾百間,沒想到募款的金額,即使在指定的部分,也只有4億多元,假如我們不做一些努力跟改善的話,其實只是放任私立學校的財務更艱困。假如教育部可以承諾,在所謂公共化的議題上,私立學校能夠比照公立學校,因為它公共化的話,那當然又是另一個問題。所以,不能在談財源的時候,就把私立學校當成私立學校,但是最後讓私校退場的時候,你又把它當成公立學校。
為什麼本席會提出此案?當然1,000萬元這個數字,我剛剛也講都可以討論、商量,但是就指定跟非指定的捐贈金額來講,表示我們現行的機制的確出了一些問題,或者我們的民眾在非指定的部分,基本上完全沒有意願,才會發生這種狀況,所以還是請各位委員再思考。
接下來還有沒有哪位委員要發言?請林委員奕華發言。
林委員奕華:謝謝主席。關於今天的議題,當然本席也有提一個版本,不過若是以召委的版本當作討論的主體,我也OK。最主要就是回到一個原則,今天大家也知道我們的大學不能夠完全做到公共化,也必須靠私立學校,當然因為少子女化的關係,對大學的衝擊是非常大的。我當時之所以想要提案,最主要還是來自滿多體質不錯的私立大學,但是他們非常擔心少子女化對他們的影響,以及大家也知道,因為大學具有公共化的性質,基本上要調漲學費有一定的難度,此時其他的財源收入就更加重要。尤其如果我們以公立大學養成一個大學生耗費的資源,再跟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來比較的話,我們也必須相對地幫他們解決財務上的問題。
尤其還有一點,我們也接到私校的校友會陳情,表示想直接捐給母校但卻無法完全抵稅,他們覺得這會讓校友捐贈的意願大打折扣。我比較晚進來,剛剛聽到德維委員提到,這有關於我們對於私立大學的定位到底是什麼?現在講的是大學,因為大學不是義務教育的一部分,所以我們對於私立大學的定位到底是什麼?如果今天是希望私立大學跟公立大學一樣,要好好地養成我們的大學生,那相對地我們就不能針對它的各個層面都做最嚴格的規範,而是要看怎麼樣來防弊。在我的版本裡,為了避免大家擔心,還是透過興學基金會作為審查的機制,畢竟興學基金會是屬於公有的基金會,是由教育部直接把關的,所以我在條文內規定可以指定捐贈,但必須透過興學基金會的審查,以作為把關的機制。因為社會各界可能擔心會有些情況,所以用防弊的角度,透過興學基金會來把關。
另外一個就像德維委員的提案,大家也可以針對金額的部分討論,我覺得兩者都可以,但是我個人還是覺得,如果我們今天比較平心而論來看待私校的發展,我覺得我們也必須要給他們一些空間。包括校友也一直很期待,不然說實話,你今天捐了一筆錢當然也希望能夠抵稅,可是他們指定捐給自己母校的時候,卻無法完全抵稅,只能折抵一半,所以相對地他們就會捐給國立的學校。因為捐給國立學校可以百分之百抵稅,捐給私校就只能抵稅50%,這是碰到不同的制度規範時,一個人之常情的決定。關於這部分,我們教委會委員大家可以看怎麼樣好好的討論,以上再就教於各位。謝謝。
主席:先請教育部談一下,現在興學基金會對於私校相關捐助的監督機制或是運作方式。
劉次長孟奇: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目前興學基金會的運作是根據「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若是指定捐款,興學基金會就依照行政流程,將捐款匯入指定學校;若是未指定捐款,就前一年度的捐贈總額申請分配程序在網站公告,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檢具計畫經費提出申請,此時興學基金會在未指定捐款部分就會有初審,初審會針對校務運作、財務狀況、辦學績效、學校規模、招生情形等相關指標進行審查;複審階段興學基金會會函請初審通過學校之主管機關,協助查對其近3年是否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處罰等情形,如果沒有違反相關規定,那就予以補助。目前的運作方式是這樣。
主席:好,謝謝。請黃委員國書發言。
黃委員國書:我覺得此案可以分很多層面來討論,可以從幾個角度來看,召委跟奕華委員雖然提出不同的版本,但其實都是為了增加私校的財源收入,提案目的是這樣。以現行制度來看,譬如一般人捐贈給私校,如果想要獲得抵稅額度或是作為列舉扣除額的話,就必須捐到興學基金會,等於就是捐給教育部,然後教育部再統籌分配。可不可以指定?剛剛次長說可以指定給特定的私校,但是只能扣抵50%,是這個意思嗎?
林委員宜瑾:70%。
劉次長孟奇:50%加稅法的20%,最後是70%,這邊是50%,稅法那邊還有20%。
黃委員國書:是70%?譬如說我捐100萬元,我扣抵的額度只能用到70萬元,是這個意思嗎?
朱司長俊彰:不是,跟委員報告,要先看你的所得,比如委員的所得有1,000萬元的話……
黃委員國書:我們把目前整個現行制度先做個了解,以目前的狀況,每一年興學基金會大概收受多少捐款?然後怎麼分配?我們來檢討一下,如果以目前的狀況跟制度,事實上興學基金會也幫助了一些私校,也可以接受指定捐款,目前的樣態是這樣嘛!我想進一步了解,以教育部的立場,如果站在協助私校的角度,有沒有必要可以直接捐給指定的私校財團法人,而不需經過教育部的興學基金會?如果不經過教育部的私校興學基金會的話,可能會衍生什麼樣的問題?
另一方面我想請教財政部的意見,不知道今天財政部有沒有來?財政部有來,所以以財政部的立場,我們來思考這個在賦稅上會不會有公平的問題或是紀律的問題,財政部的立場是什麼?恐怕也要從財政部的角度提出意見給我們參考。以上。
主席:先請教育部高教司朱司長說明興學基金會這兩、三年大概的收支狀況,再請財政部說明。
朱司長俊彰:各位委員早。有關興學基金會捐款收受狀況,如果以近5年(105年到109年)的狀況來說,平均每一年接受了672筆的捐款,每年平均的金額大概是6.47億元,這6.47億元裡面,絕大部分是指定的捐款,屬於未指定的捐款每年大概平均是46萬元左右,有時候會高到100萬元,有時候會低到20萬元,大概是這個數字,絕大多數都是指定捐款比較多。剛剛委員有特別垂詢興學基金會的未指定捐款,因為指定捐款會直接撥給特定學校,至於未指定捐款的分配,剛剛次長有報告,他們收到未指定捐款後,會公告上網,讓學校來申請分配這筆款項,主要是高中來申請。以上報告。
主席:這部分可不可以請教司長,你們有大概統計一下,這六億多元大多數都是在哪個區間或者階段?譬如說是捐給小學多,還是國中、高中或是大學?您這邊有一個簡單的分析嗎?
朱司長俊彰:委員,這個資料我們找一下,待會兒馬上補充報告。
主席:好,這部分麻煩等會兒再補充一下。
接下來請財政部賦稅署許署長說明。
許署長慈美:報告委員,針對委員剛剛所垂詢的,現行的相關稅法和私立學校法的規定,可以扣除的金額,在個人的部分可以達所得總額的70%;營利事業部分可以達到所得總額的35%。我們按照實際的申報情形來看,107年度申報適用私立學校法扣除的部分,捐贈的部分可以全數扣除的有98.64%,剛剛教育部的司長也有提到,108年、109年捐贈給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的金額,捐贈不特定對象是非常少的,分別是108年1件、109年6件,也就是說,這些捐贈的,大部分都會捐贈給指定的學校,就像剛剛林委員的提案所提到的,是因為他要回饋母校的教誨之恩,他本身有這種誘因,至於租稅優惠是不是要符合納保法和財政紀律法的規定?是不是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如果提高至100%的話,是不是會讓指定捐贈的學校,和不指定捐贈的學校都是相同的租稅待遇了?這樣不指定捐贈的部分可能100%都不會再有了,連1件都不會有,這可能也要列入考量。
基於資源的合理運用,我們希望公共資源必須要能夠合理配置,避免集中於少數特定的學校,所以對於資源的公共性分配,可能就需要再審慎研擬。以現在來看,捐贈的額度大概只有少數人會超過限額,是很少的部分,所以這部分也要考慮如果再增加扣抵的比例,會不會只有這少數的特定人受惠,不能夠普及?關於這部分的提醒,請委員考量,謝謝。
主席:請教署長,您剛剛講到98.64%是全部可以扣抵的部分嗎?
許署長慈美:是。
主席:請教一下,他們大概都捐了多少錢?或者對於稅賦的影響大概是如何呢?
許署長慈美:金額的部分是不是容許我們找找再回答召委的提問?
主席:好,你們可以找一下。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周春米委員、林奕華委員依序發言。
吳委員思瑤:我在看這個修法的時候,比較關切的切入點在於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規範的差異,之前之所以有不同的抵稅規範,我看的角度是,政府或者國會對於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財務收支的監督機制是不是衡平的?在之前,公立學校100%抵稅、私立學校則有分流,指定和未指定的有所不同,我會比較偏向看這個捐贈者的善款被使用的監理機制是什麼?這是我個人比較關切的,如果今天要把私校的標準拉到和公立學校一致的話,是不是在財務監理的透明度、資訊公開,包括國會監督的部分,我們也能夠讓它衡平?如果站在這個角度,它的監控、監督,不管是內部或外部,我覺得要分兩個層次來看,學校的內部和外部監控,也包括國會,我們是立法委員,所以我想瞭解一下,現行公、私立學校財務監督機制的辦法是如何?我也做了一些整理,分享給大家。
在法規面,我想委員們長期審議公立大學的校務基金,所以都應當很清楚,國立大學的監督機制,在法令上,它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有其子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它的人員進用也必須依據主計機構的人員設置管理辦法,所以相關的法規有這些;但在私校的法令上,它就是一部私校法,是管全面性的,所以校內財務控管的部分就是非常細小的2個辦法而已,所以我覺得在法規面,如果未來要開放私校的部分,在私校財務使用的法律位階是不是可能要再提升和補足?教育部是不是能夠做到?
至於人員的部分,現在國立大學的會計類人士當然要經過考試,然後依主計機關的規定分發,但我們都很清楚地知道,私校的話,董事會通過之後就可以聘任了,所以在會計人員的進用規定,好像也不一致。至於校內的監督機制,如果是國立大學的話,校內要設置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然後它所有的稽核作業都要送校務會議處理,這是校內的稽核;可是私校的部分,當然就是在制定之後,經過董事會通過,所以在內部的監理上,國立大學和私校的嚴密度、監理密度就差很多。
我比較關切的重點是外部監督,也就是今天坐在這裡討論此事的教育部和立法委員的角色是什麼?教育部的部分非常清楚,校務基金有一整套規範,剛剛有講到法令的部分,所以它的收和支都要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的規範,這些是非常清楚的,委員也都非常地熟悉,而且教育部也都會在必要的時候,例如有些執行狀況不好的時候,國立學校要組成專案小組,委請會計師到校訪視,從外部介入。
再講到國會的部分,立法院每年審查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我們就有了角色來監督,我想很多委員都關切過,但是私校的部分,因為它是私立學校,由董事會決定一切,外部監理的部分真的比較少,所以如果站在監理密度的角度來看,要把國立和私立調整到一致,是不是在相關必要的法規面、會計人員的專業度、受外部監督的密度及國會和教育部的角色上還是需要做一些補強?否則制度上會令人有一點擔憂。但如果這些可以做到的話,鼓勵私校當然沒有問題,我們也很樂意讓多一點的民間善款進到學校,但監理和監督密度的提升,我覺得是我比較關切的部分,所以要請你們說明一下。
主席:請周委員春米發言。
周委員春米:我關注的方向和思瑤委員大致相同,我們都鼓勵,也感謝透過捐助善款來幫助興學,但是,另外一個層面,當然也必須考量國家財務的稅基,這些利益都要兼顧、要取得一個平衡點。今天提會討論版本有一個意見,是要去考量私立學校應有類同國立大學具一定密度監督的財務資訊公開透明機制,思瑤委員剛剛也是朝這個方向關心,而我想請教的是,目前私立學校的財務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到底做到什麼程度?後續還有可能再精進嗎?或是透過相關的法規範管制,縱使沒有達到像國立大學這樣的密度,但還是要受到相關的會計法規、專業法規的要求,還是要資訊公開,畢竟是財團法人,就要受到相關的規範。所以我想請教目前的運作機制為何?將來是否可類同?或者可以提升到何種更公開透明,更受監督的機制?還是請相關的單位來說明。
主席:請林奕華委員、張廖萬堅委員、賴品妤委員依序發言。
林委員奕華:第一,等一下請教育部或財政部回答,剛剛有提到可以扣抵到70%的部分,因為從條文上面看,個人是50%,營利事業是25%,但剛剛卻講70%和35%,這部分為何有差距?麻煩說明一下。
第二,對於指定和不指定的差別,剛剛聽教育部的說法,其實不指定的極少,而極少就代表今天就算調整也不會影響到,因為之前教育部的說法是,如果調整對不指定的部分衝擊會很大,可是剛剛聽起來,幾乎也沒什麼影響,因為不指定的本來就很少,這就是我說的,一般來講,不管是私校、公立學校,或國立學校都一樣,大家捐款總是希望有個目標,我要捐給哪一所學校,比較少直接捐給興學基金會統籌運用,剛剛聽起來那個數字非常、非常小,所以等等請你們再說明一下,是不是我們聽錯了,還是真的如同剛才說的那麼少?
另外,興學基金會本來就是根據私校法,好像還有一個辦法,所以它是屬於公有的,算是教育部所屬的一個基金會,所以其實原來就可以透過這邊來做指定捐款,我相信對教育部來說,本來應該就有把關機制了,只是現在要不要把它提高到100%?也就是說如果以前是扣50%,或是營業單位扣25%,我相信教育部也是有監督的,如果捐款真的有不適當,不管扣除額是多少,都應該要防弊。我倒是很認同這部分,怎樣透過興學基金會來做一個好的把關?興學基金會終究是屬於政府的經費,它的任何一筆捐款,是不是都可以公開查核得到?也麻煩教育部說明一下。
再來,為了防弊,所以我的提案做了一個和政治獻金法一樣的規定,增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得適用前項之規定」,也就是如果有虧損的公司,它就不應該捐款。
另外,剛剛提到公共性,我覺得是一樣的,如果今天都視為在興學,都是為了大學生或研究生在努力,要談論公共性,國立學校可以100%捐給特定學校然後扣款,私立學校應該也要一樣,我們在講的還是制度相同,如果監督機制也相同或類似,我認為最好不要有這樣的差別,稍後你們也可以說明一下。
最後再回應一下,我不認為這個有侵蝕稅基的問題,剛剛說過,在制度上,我們並不是額外增加另外的部分,而是私校只要不指定捐款,本來就可以100%扣除,至於指定捐款,是扣除50%,營利事業是扣除25%,以這個部分我覺得只是刪除未指定的部分,所以應該沒有逾越現行條文在稅式支出補貼的範圍,應該不會有侵蝕稅基之虞。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張廖萬堅委員發言,再請賴品妤委員發言。
張廖委員萬堅:今天討論這個,我們都支持要讓私立學校有民間的捐款,能夠幫助私立學校發展,這個我們都不反對,只是稅制的問題,我覺得要把它弄清楚。我剛才也問過,假設我的年收入個人所得達到1,000萬元,按照所得稅法,我捐給私立學校,譬如說我捐給輔仁大學200萬元,200萬元都可以扣除,對不對?再按照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如果是對私立學校捐款,我可以再捐50%,我可以拿500萬元出來捐,但現在修這個法我們要爭取的是,1,000萬元都可以扣抵。既然公立學校可以,私立學校的部分,為什麼我的所得1,000萬元,只能捐700萬元,另外的300萬元則要課稅?我們現在在爭執這個部分。前幾屆委員在修法的時候,其實也討論過類似的問題,當時的解釋裡大概有提到,個人所得假如捐給公立學校,公立學校會計部門的監督制度比較嚴格;至於私立學校,恐怕它的會計制度、監理制度沒有那麼嚴謹,會有逃漏稅和洗錢的問題。
當然,我們看到了現在私立學校經營上的困難,假如我們要讓它收到更多的捐款,但是不是需要捐那麼多?我們賺1,000萬元,全部1,000萬元捐給私立學校,或者我賺100萬元,100萬元就捐給私立學校,這個現象有沒有可能避免剛才講的逃漏稅和洗錢的問題?這個機制有沒有可能建立起來?現在教育部對私校的董事會是低度監管,如果今天這個法通過了,可以全數抵稅的話,教育部要怎麼因應這利益輸送的問題?
第二,現在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有沒有到私立學校查帳的能力?過去幾屆討論到最後還是沒有過的原因,到現在也還沒消失,就是剛才我所提到的。現在我們想想,之前因為很多委員都有提案,所以教育部本來在105年也有提一個版本,在受贈達到一定比例後,加入董事或監察人,意思就是強化對私立學校董事會的監理機制,是不是就可以比照公立學校百分之百抵稅,就是賺100萬元或1,000萬元都可以全部抵稅?可是現在問題是,我記得上一屆(105年)審查私校法時,相關條文也有被討論過,還是有很多爭議。所以捐款興學是大家所樂見的,但是如果我們過去談的問題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解決的話,現在要修法並送出委員會,還是會有剛剛講的那些問題存在,所以我覺得仍然要審慎。而且如果私立學校接受捐贈到一定比例,由外部派董監事進去的話,過去像我查到的一些資料,有些學校其實受贈比例很高,它願不願意讓外部派董監事進去,這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根據資料顯示指定捐贈的部分,去(109)年私立泰北就收到1億元的捐贈,然後淡江也有六千多萬元,類似這樣的學校願不願意接受?然後像中信金融108年也有七千八百多萬元,臺北藝大有五千多萬元,所以這一定比例是要定多少?如果定了之後,外部董監事進去的制度,大家有沒有辦法接受?我覺得這可能還是要慎重,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賴委員品妤發言,然後是王委員婉諭。
賴委員品妤:謝謝主席。我想這件事情,不管是我接下來的發言,或前面委員的發言,很多人應該都有討論到,這件事一直以來有一些根本上的問題是還沒有解決的,希望等一下教育部要能夠針對這些部分回應,第一個,一定沒有人反對透過捐款的方式讓私立學校有更好的發展,可是回到一個問題,基本上公私立學校在財務的透明度跟我們能夠監督的密度上,一直以來都不是在同一個基準點,像公立學校會受到預算法、審計法、採購法等法規監督,但是目前私校就只是受學校法人跟學校的管理,所以這部分在財務上,本來監督密度就不太一樣。事實上之前就已經發生一些弊案,當然不是每個私校都是這樣,但是過去確實有這樣的案例,例如家長利用捐贈興學基金指定到子女就讀的學校,然後再由學校配合家長把這筆捐款用在學費繳納等,等於某種程度上變成家長逃稅的工具。如果今天私校法這樣修正的話,我覺得某種程度上,這種過去已經存在的狀況可能就會加劇,請問教育部針對這部分有沒有相關規劃?有沒有相關配套?到底要如何杜絕前面提到的這些問題,包含私校、公立學校的監督密度其實差非常多,如果在這樣的狀況下,到底要怎麼去防弊?要怎麼樣去讓這樣的問題不會發生?我覺得這是一個滿重要的事情,所以等一下希望教育部可以回應。以上,謝謝。
主席:我希望教育部高教司要特別說明,因為賴品妤委員剛剛講到一個重點,好像有家長透過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來逃漏稅的部分,因為本席沒有聽過,這個有點嚴重,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高教司或教育部要具體回應?對於逃漏稅的部分,第一,你們有沒有發現相關狀況?或者發現了以後,如同賴品妤委員所講的部分,你們的作法是如何?這部分要請高教司來回應。
接下來請王委員婉諭發言。
王委員婉諭:我想當初透過興學基金會來做捐款,同時在指定或未指定的部分有一些差異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希望能夠避免指定捐款普遍集中在特定學校,並且能夠將這些教育資源分配到一些資源比較不足的私立學校一起興辦學校。
針對私立學校監管強度及能夠使用的政策工具其實都相對偏少,所以我們很理解2位委員提案的美意,就是希望能夠吸引更多個人和企業捐款到私立學校,但是其實還是有一些私立學校的財政紀律出現問題,包括上週也剛剛質詢過在財政虧損的情況下直接挪用這些捐款等情事,其實這才是我們更擔心的部分。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剛剛也有許多委員有提到,針對這些私立學校或是指定學校的捐款必須要有相當的配套,在能夠避免財政紀律的危險或風險的情況下,再來放寬,可能會是比較適切的方式或是進程,這才是大家更擔心的部分,倒不是會不會互相抵銷指定和未指定之間的競合,或者合不合宜在捐款的部分來抵稅,我覺得大家更擔心的是財政要如何把關,因為私立學校的部分的確是比較寬鬆,而且比較讓他們自主處理,教育部能夠介入的程度,在過去的經驗的確偏少,也比較沒有辦法直接關心,甚至要透過質詢或是陳情,才會關注私立學校的財務狀況,這是大家比較擔憂的部分。
主席:請陳委員秀寳發言。
陳委員秀寳:當初成立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其實就是希望能夠在私立學校之間的財務做合理配置跟平衡發展的作用,以現在資料看來,指定跟未指定真的相差懸殊非常、非常大,如果現在又把指定捐款跟未指定捐款的賦稅優惠拉平的話,一定更降低未指定的意願,因為本來就已經非常、非常少了,現在大部分可能就是跟學校有淵源、母校或是種種交情,他們都會用指定方式來做捐贈,現在如果賦稅優惠是一樣的,其實未指定的部分可以想見幾乎是沒有了,這樣是不是也會影響到一些其他私校希望能有這些經費的挹注,但是以後會等不到?
再來,很多同仁很關心的,就是財務公開透明的機制沒有配套的話,對公立學校跟對私立學校,一般人的疑慮就會覺得私立學校的財務其實本來就沒那麼透明,也很難去監督,若是沒有一個相對應的機制,現在就去修正賦稅優惠基準的話,是不是對財務的部分會很難去了解學校的應用?這部分會不會影響到私校辦學的自主性?因為通常捐贈人也許是好意,可是在某種程度上會不會限制學校本身辦學的部分?所以也希望配套能比較完整,同時讓民眾或是讓一般家長覺得沒有疑慮的時候,再來調整,可能會比較公正一點,以現在只是希望提高一般民眾想要去資助私立學校的部分,我們就把賦稅優惠提高,但沒有相對應的機制去監督的話,我覺得這好像還不是很妥當。以上。
主席:等會也要麻煩財政部針對剛剛賴品妤委員提到,有家長藉由捐贈私校興學基金會的部分逃漏稅,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或者假如有逃漏稅的狀況,財政部如何處理?等會請一併說明。接著先請教育部針對委員剛才的問題,尤其是相關監督機制,以及剛才有特別請教1年六億多元的捐款大概是如何分布?
朱司長俊彰:謝謝委員垂詢,以下分幾部分說明。第一個部分,有關興學基金會目前收受捐款的大致分配情形,如果以受捐贈的學校來講,大概有五到六成是大學以上、四到五成是高中以下,即六比四或五比五,大概是這樣的分配狀況;第二個,如果以捐款的……
主席:捐給多少學校?
朱司長俊彰:指定捐款是47校,未指定捐款就沒有了,在這47校裡面,大學跟高中的比例大概是六比四左右,這是第一個數據。
第二個,目前的捐款,來自個人的大概有475筆左右,約3.4億元;來自營利事業的大概有123筆,約2.2億元,這是109年的數據,總共大概五億多元,所以看起來個人的捐款筆數及金額是比較高。
接下來回答委員很關心的公私校財務監督的部分,大概分兩個面向,一個是人員,一個是組織。在人員的部分,因為公立學校的會計人員都是一條鞭式的編制,是由主計單位派下來的,所以基本上政府的掌握會強一點。私校的主計、會計部分,是由學校聘請,經過董事會同意就可以,所以在人員的部分是有這樣的不同。
第二個是組織的部分,公立學校的校務基金管理必須有一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該管理委員會要經過校務會議的討論及通過,他們也會設置稽核人員,稽核人員也是要由校長提名給校務會議通過,所以他們的校內監督機制是相對比較完整一點。私立學校當然也有財務的內控機制,只是財務的內控主要是由校長跟董事會決定,就沒有經過像是校務會議這樣的組織,因此在內控的部分有這樣的差異。
再來是外部即教育部監督的部分,國立大學必須根據決算法、預算法、審計法及會計法編列預算書,報教育部送立法院備查。私立學校的部分,依據教育部訂定的會計原則,由學校自行運作,每年也會報預、決算書至教育部,但就不會到立法院。所以在兩者的監督密度上,大概是有上述的差異。
另外針對委員提到的金額扣抵部分,等一下麻煩財政部說明,會更清楚一點。
另外委員也關心逃漏稅的問題,如果是指定及未指定通過興學基金會的,基金會都查得到,因為有徵信及責信機制,都是公開的,所以只要是透過興學基金會捐的都會有。興學基金會的董事目前有13位,有3位是部會代表,有4位是教育部指派的,還有國立大學校院協進會指派代表,所以會比直接捐給私校更具公共性的把關機制。以上補充說明。至於有無個案直接捐給私校,沒有透過興學基金會,有沒有這樣的風險?當然有可能,這個部分再麻煩財政部說明。謝謝。
主席:好,謝謝司長說明。賴品妤委員可以聽到司長的意思是興學基金會的13位董監事裡,政府的加上教育部指派的就有7位,已經過半,所以只要透過興學基金會的部分,大概是沒有逃漏稅的問題,因為他們會監督。至於其他的個案,財政部有沒有相關說明可以跟賴品妤委員說一下。
財政部說明及賴品妤委員發言完畢後,先休息到10時20分。
賴委員品妤:其實我所講的不是編出來的例子,過去這個狀況是有新聞報導的,所以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我覺得教育部剛才的回應沒有非常清楚,因為你只是說比例是多少,但事實上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在你剛才所講的制度下就發生了。我想聽到的是,如果過去已經發生,未來要如何防範這件事?而且前面有很多委員都有提到,其實很多人認為公私立的監督密度不一樣,如果這樣的狀況下通過修法,會不會讓情況加劇?所以我感覺我的問題是沒有被回應到的。現在是不是請主席裁示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針對逃漏稅的部分回應後,先休息到10時20分,因為委員要趕記者會。
請財政部說明。
許署長慈美:報告召委,針對賴委員所提到虛報捐贈扣除額有被查獲的情形,其實財政部賦稅署有一個稽核組,在94年就有查到且發布新聞稿,有發現學生家長藉捐贈的形式,實為繳納就學子女的學雜費、交通費,涉嫌虛報捐贈扣除額,這個案子我們已經查核並處罰,如果有需要新聞稿,我們再提供給委員。
主席:所以這是民國94年,等於是16年以前,後來還有再發生類似案例嗎?
許署長慈美:後來的案件就沒有再統計,我們可能要再去瞭解一下各地區國稅局的處理情形。
主席:好,這個部分再麻煩署長。
現在休息到10時20分。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因為剛才大家都很關心日後募款如何使用及稽核狀況,所以也跟委員會及各位委員報告,今天有兩個提案,一個是本席的提案,另外一個是林奕華委員的提案,林奕華委員剛才有表達以我的提案討論為主,我原本是寫「捐款總額在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可能各位會覺得有點高,因為怕被用來當作不當逃漏稅的部分,也許1,000萬元比較高,所以也跟各位委員商量,是不是把它改成100萬元?因為100萬元以下的話,再有逃漏稅的部分應該非常、非常低了吧!至於林奕華委員的提案部分有一個非常大的特色,就是在最後一項他有增列「教育部為鼓勵人民發展高等教育,對於私立大專校院學校法人或學校依第二項規定就該年度接受私人捐款之總額,於該大專校院獎補助款外,另行對該校補助該捐款金額百分之三十」。剛剛我們也跟教育部協調,想把這個條文最後一段的精神作為附帶決議,若是私立大專院校有努力去爭取募款,把它列為教育部對於私立大專院校獎補助款裡面一個正向的部分,等於是這個私立學校越努力去募款,不管是對校友或家長,你做得越好,我們作一個附帶決議,請教育部把這個部分加入對大專院校獎補助款的正向條件裡,這個部分不知道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特別意見?我想我們今天就把這個條文出委員會,送到院會,以後再做協商,可以嗎?
請林委員宜瑾發言。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綜歸剛剛很多委員的發言,現狀的制度其實已經算合理,也就是透過興學基金未指定捐贈時,可以百分之百抵稅,就算是指定捐贈也可以抵到百分之七十。如果要變更目前的狀況,剛剛很多委員還是提出很多的疑慮,不管是金額如何的下降,因為金額下降還是可以用次數堆積,所以現在是制度上的問題,因為私校的財務確實不受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等相關法令的規範,這是前提。由於私立學校的財務資訊狀況沒有辦法有那麼公開透明的機制,我覺得用這樣百分之百的賦稅優惠,確實是有很大的漏洞,只要有心人想要鑽漏洞的話,是有漏洞可鑽的,而且真的是把漏洞預備好,讓有心人去處理。為了避免這樣一個有漏洞的機制,所以我覺得還是維持目前的現狀是比較合理的狀態,況且現狀的設計對私人興學的鼓勵已經非常優惠了,這是本席的看法。
況且,我覺得我們還是要顧及興學基金的狀態,如果我們去改變這個現況,捐贈指定學校也有百分之百的賦稅優惠的話,對於興學基金的挹注會幾乎等於零,或是相對會非常少,這樣對於弱勢私立學校的資源分配該如何處理?這個也是我們擔憂的部分。所以本席還是認為這個事情茲事體大,我瞭解李德維召委提案的心意跟想法,可是就一些弊端與漏洞,我們不得不去做一些防範,所以我還是支持這個法令維持現狀。那麼真的很冒昧也很抱歉,我想提出本案停止討論的動議。
主席:好吧!那就休息。謝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委員李德維等17人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提案,就全部保留,送院會協商,好不好?
張廖委員萬堅:好。
主席:好,那就這樣。
(協商結束)
主席:關於今天的會議作如下決議: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私立學校法已審查完竣,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德維補充說明。
報告委員會,今天議程處理完畢,現在休息,謝謝。
休息(11時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