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紀錄
(上接第七冊)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一、歲入部分第1款。
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1款 稅課收入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兆8,787億6,730萬元,增列第1目「所得稅」第1節「營利事業所得稅」100億元、第5目「證券交易稅」80億元、第9目「營業稅」70億元,共計增列250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兆9,037億6,73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我國近5年稅收持續超徵,公布110年前10月累計稅收2兆4,574億元,年增22.5%,史上首度在10月就達標全年度預算數,預估全年度稅收將超過預算數至少3,000億元,超徵規模將寫下歷史紀錄。基於110年度稅收超徵情形,異於往年且倍增。由此可見財政部對於我國稅收推估之歲入預算失之精準,應詳實估計始為妥當,以免影響政府威信,為求得釋群疑,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二)查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多年,已獲得很好的普及化效果,據統計目前每年電子發票開立張數已超過70億張,其中雲端發票占比超過三成。隨著電子發票的普及,企業利用電子發票加上消費者資料整合後,透過數據分析做各種行銷應用已成為企業數位行銷的利器。然而,在數位時代,個資保護日益重要,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爰要求財政部應要求企業如果要利用消費者交易之電子發票資訊進行數據分析與行銷應用,需先告知消費者並獲消費者同意,以保障民眾權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連署人:林德福 羅明才
(三)為因應國際及投資人對於ESG(環境、社會及企業責任)愈加重視,以及氣候變遷各項國際新規與建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宣布預計自111年起將實施「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揭露ESG相關資訊」、「擴大上市櫃公司CSR(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取得第三方驗證之範圍」之新制。財政部持股之公股行庫及轉投資事業理應率先辦理,導入相關規範,尤應督促所屬之官股董事代表,予以建言或協助,善盡社會責任;財政部國庫署之業務計畫亦提及強化公股股權管理,考核公股事業財政部股權代表績效,以強化董監事會議功能、確保董監事能克盡職責。經查,財政部積極推動八大公股行庫全面簽署赤道原則,目前僅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導入,其餘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行庫執行進度未臻明確。次查,上述八大公股行庫迄未順應國際趨勢,針對投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及碳密度於其年報或ESG/CSR之年度報告書中適度揭露。爰要求財政部說明公股董監事行使職權時對於ESG之相關建言,如何督促公股行庫及轉投資事業導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ESG新制,以及投資事業進一步揭露投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及碳密度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四)針對近日媒體報導前立法委員積欠銀行高額債務多年,銀行卻未確實依規定催收一事,引發民眾質疑債權銀行對於擔任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予以特殊待遇,以致未依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等爭議。考量涉及爭議之債權銀行之一為財政部持股之公股銀行,而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清理將影響轉銷呆帳,已涉及銀行內部處理制度、經營績效及法律遵循等重大事項,財政部身為公股銀行之重大股東,自應積極作為,以確保自身股東權益。爰要求財政部本於保障自身於公股行庫之投資權益,責令代表公股之董監事善盡忠實義務;並參考洗錢防制法針對現任或曾任國內政府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規範定義,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並就財政部持股之公股行庫轉銷呆帳情形進行瞭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五)2020東京奧運我國選手於各參賽項目均表現亮眼,計獲得2金、4銀、6銅,總計12面獎牌,遠超越歷屆成績,創下歷史新高,除教練與選手努力訓練的成果展現之外,公股行庫長期給予選手及球隊支持與贊助也功不可沒。選手及國家隊在國際賽事之精彩表現,除替選手自身與國家爭取榮譽外,也帶動國內運動風氣的營造,以國球之棒球為例,不僅形成國人的共同記憶,亦代表臺灣團結的象徵。查多數公股行庫及國營事業已有長期支持之體育項目,例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籃球與棒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羽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桌球、棒球與羽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桌球、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籃球與棒球等,皆以自行組成球隊或直接贊助選手、賽事,長期投入資源,作為國內選手的後盾,又考量各項運動之基層運動員培養與訓練皆需要持續投入,為讓國內運動發展更為蓬勃,有更多國內運動員能在國際體壇綻放光芒,爰建請財政部指導持股之公股金融事業與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持續投入各項資源,舉辦各項運動活動或賽事,辦理與推動基層運動人才培訓計畫或活動,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俾利我國體育永續發展。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六)參考中央研究院於103年所提出之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我國貨物稅課徵平均稅率遠高於OECD國家貨物稅所課徵之稅率,而貨物稅所課稅之標準並不一致,如同超商飲料須課貨物稅而手搖杯卻不在貨物稅課徵之範圍;而在3C產品上,彩色電視機須課貨物稅而液晶顯示器卻不用,造成同一總類之產品因命名而課稅不一致之情形發生。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貨物稅之改革」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七)鑑於汽機車貨物稅所開始課徵之時,其立法目的為將其視為奢侈品,而到了現在汽機車卻成為國民上下班與出遊之必需品,理應當回歸到其立法目的檢視,廢除不合時宜之課徵。而財政部卻將其解釋為汽機車課徵貨物稅因為是移動式污染源,而產生外部性之影響,故必須持續課徵汽機車貨物稅,惟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隨油徵收之空污費當中,其是否與貨物稅又存在雙重課稅之疑慮。另一方面,若將貨物稅視為課徵空污費,按國際之立法,應朝向綠色稅收之法制研議,以符合繳納碳費、碳排放之規定。鑑此,請財政部針對「調降汽機車貨物稅之可能性」、「汽機車貨物稅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污費是否為雙重課徵」、「研議綠色稅收讓汽機車貨物稅退場」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八)針對網路平台交易,財政部擬修正稅籍登記規則、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要求賣家要揭露名稱及統一編號,及平台業者保存賣家交易資料,依法提供給國稅局,預計完成公告後於111年正式實施,期盼減少網路銷售業者逃漏稅之情形。爰要求財政部應就新制上路之實施計畫及宣導辦理,以及預期之查察與補徵作為,於公告實施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九)查公益彩券回饋金係由發行機構依甄選出價結果而繳付之款項,第4屆公益彩券回饋金金額為每年27億元,但近3年度公益彩券發行盈餘分別為,107年度267.1億元、108年度273.9億元、109年度300.2億元,而110年度累計至9月為止,盈餘為213.3億元,預計全年度可達284億元,顯見公益彩券之盈餘收入逐年上升,但回饋金金額卻因契約約定而無法隨同調整,爰此,建請財政部國庫署研議於未來公益彩券甄選時,針對回饋金之訂定改以固定比率,而非固定數額,除可增加國庫收入外,同時對於發行機構更為公平。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十)為辦理統一發票推行及稅制稅政教育、宣導工作,同時推廣戶外運動之風氣,財政部舉辦之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每年舉辦5場路跑活動,110年已邁入第12屆,該路跑活動最大特色之一,即結合募集發票(部分專業組別另收取報名費用),並將中獎金額捐贈社福機構從事公益。經查,近5年來編列之路跑活動預算,每年約在1,300至2,200萬元之間,就實際核銷情形而言,每年路跑活動募集發票數約在133至156萬張不等,捐贈社福機構之金額約在149至203萬元之間。爰要求財政部應就110年度辦理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之成本效益精進、擴大該路跑之品牌效益、宣導辦理路跑之成效,以及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等面向,於110年活動結束後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款。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項 主計總處,無列數。
第61項 審計部,無列數。
第62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5項 財政部22萬4千元,照列。
第76項 國庫署13萬7千元,照列。
第77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78項 臺北國稅局10億0,772萬3千元,照列。
第79項 高雄國稅局3億9,916萬9千元,照列。
第80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2億8,413萬3千元,照列。
第81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8億2,419萬8千元,照列。
第82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5億1,745萬1千元,照列。
第83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3億6,169萬9千元,增列1,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7,369萬9千元。
第8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85項 財政資訊中心1萬元,照列。
第205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列數。
第206項 銀行局,無列數。
第207項 證券期貨局,無列數。
第208項 保險局,無列數。
第209項 檢查局,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3款。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項 主計總處7萬6千元,照列。
第66項 財政部20萬元,照列。
第67項 國庫署原列5,576萬6千元,增列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5,676萬6千元。
第68項 賦稅署71萬9千元,照列。
第69項 臺北國稅局1億8,548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高雄國稅局3,759萬2千元,照列。
第71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7,277萬3千元,照列。
第72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4,003萬8千元,照列。
第73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2,250萬6千元,照列。
第74項 關務署及所屬2億7,454萬8千元,照列。
第75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76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2,688萬元,增列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1節「服務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88萬元。
第172項 保險局,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4款。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37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歲入來源預算表內「租金收入」編列24萬9千元,列有停車場、廣博大樓理髮部及郵區場地等租金收入,以所編列預算平均每月約2萬元,顯示場地出租有低租情形;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歲入於現行租約到期後,逐年予以提高,以增加公帑收入。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第69項 審計部110萬6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3萬5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2千元,照列。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13萬1千元,照列。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90項 財政部2,960萬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1萬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16萬1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77萬3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102萬7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505萬7千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87萬4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71萬1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157萬9千元,照列。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197億1,685萬9千元,增列第1目「財產孳息」3億2,000萬元(含第2節「權利金」2億元、第3節「租金收入」1億2,000萬元)、第2目「財產售價」第1節「土地售價」6億元,共計增列9億2,0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6億3,685萬9千元。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75萬3千元,照列。
第223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35萬4千元,照列。
第224項 銀行局3萬7千元,照列。
第225項 證券期貨局1萬元,照列。
第226項 保險局7萬3千元,照列。
第227項 檢查局24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5款。
第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1項 行政院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1,750億0,080萬4千元(係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750億0,580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經查中央銀行自107至109年度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平均落在1,801億元,但110年度驟降僅1,650億元,恐因中央銀行所投資美國公債利率降低,導致110年度盈餘短少。惟111年度美國聯準會預估將升息,且美元亦走強,中央銀行所訂111年度盈餘目標1,750億元過於保守,考量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係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為避免影響國家財政,爰請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積極加強投資標的之選擇。
提案人: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二)有鑑於中央銀行為我國財政預算收入之重要來源,過去3年中央銀行基金盈餘繳庫平均約落在1,800餘億元,111年度所列1,750億元,雖較110年度1,650億元增加,然所訂之盈餘仍未達過去3年之標準,似過於保守。其與中央銀行選擇之投資標的有關,由於中央銀行多投資美國公債,而美國公債利率目前較低,為避免111年度我國財政收入造成盈餘短少之窘境,爰要求中央銀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加強投資標的之選擇及分配。
提案人:郭國文 林楚茵 鍾佳濱
(三)我國製造業出口暢旺,連帶促使中央銀行表現亮眼,近年每年創造盈餘超過2,000億元、並繳庫約1,800億元。若能善用國富、放大財富,對於我國實質財力將有所裨益。以中、韓、星等鄰近亞洲國家為例,透過其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或國家投資公司,增加國庫收入。爰請中央銀行研擬年度盈餘除繳庫及作為法定公積外,其他可活用並創造更多收益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鑑於中央銀行股息紅利繳庫預估1,750億元,其雖然優於去年繳庫之金額,而相較於過往之經驗則仍是減少,主要是於全球疫情期間,受到各國貨幣政策之影響所致,而在換匯的過程當中造成獲利的多寡也成為投資過程中需謹慎面對之重要關鍵,而對於我國國內之各種民生物價與投資策略皆會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而各國中央銀行已陸續升息,而我國則尚未有明確之消息。鑑此,請中央銀行針對「我國貨幣政策之走向與升息與否」為題,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余 天
第3項 財政部原列165億2,992萬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2億元、第2目「投資收益」第1節「投資股息紅利」3億元,共計增列5億元(科目均自行調整),改列為170億2,992萬1千元。
第4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5億0,894萬5千元(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息紅利繳庫數),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增列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第1節「股息紅利繳庫」1億0,626萬3千元,改列為6億1,520萬8千元。
第1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10億0,684萬元,係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
第6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1項 國庫署,無列數。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7款。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項 主計總處93萬3千元,照列。
第70項 審計部77萬1千元,照列。
第71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2萬3千元,照列。
第72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73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4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無列數。
第75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8千元,照列。
第90項 財政部3億7,283萬元,照列。
第91項 國庫署30億2,708萬3千元,照列。
第92項 賦稅署1,989萬8千元,照列。
第93項 臺北國稅局1億8,600萬2千元,照列。
第94項 高雄國稅局4,587萬1千元,照列。
第95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5,081萬元,照列。
第96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612萬3千元,照列。
第97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3,867萬6千元,照列。
第98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2,744萬5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3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044萬5千元。
第99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5億2,086萬4千元,照列。
第100項 財政資訊中心8千元,照列。
第220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萬8千元,照列。
第221項 銀行局19萬7千元,照列。
第222項 證券期貨局18萬4千元,照列。
第223項 保險局11萬9千元,照列。
第224項 檢查局16萬2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2款。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項 主計總處原列16億0,496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70萬元、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50萬元、第6目「國勢普查業務」項下「辦理農林漁牧業普查」20萬元、「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400萬元、「普查資訊供應管理及發展」30萬元、「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50萬元、「各機關統計調查及調查網管理」40萬元、第7目「主計訓練業務」項下「主計人員訓練」150萬元、第8目「主計資訊業務」200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第9目「一般建築及設備」200萬元(含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2節「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共計減列1,21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9,286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9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編列「業務費」203萬4千元,惟110年1月1日生效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第4條規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引導各機關進行實務性操作。」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編列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權責範圍有所重疊,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下,應確實檢討疊床架屋之不必要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就權管權責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二)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中央總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地方政府主計業務之督導與查核」編列68萬9千元,係辦理督導地方預算編製及執行等工作。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101至109年度各年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均為22市縣,即未有市縣符合規定;總金額自101年度之233億餘元攀升至105年度之384億餘元,嗣減為107年度之303億元,續再攀升為109年度373億餘元,顯示近3年度概算呈增加趨勢,另依審計部調查各市縣未訂定排富條件且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8年度預算編列金額計238億8,339萬餘元,109年度金額增加為279億7,624萬餘元(增加40億9,284萬餘元);110年度復依新修正之認定標準,檢視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且未訂定排富條件者計有73項,編列金額計222億3,072萬餘元仍屬龐鉅,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已影響社會福利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公平性,行政院主計總處宜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並促請其依自我財政能力審慎檢討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李貴敏 郭國文 余 天 林楚茵
(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家庭收支調查顯示,109年住宅自有率為84.68%,顯見國人普遍具備有土斯有財之觀念,並多以購屋作為住的消費行為。然現行行政院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住的消費僅計算房租成本、相關水電瓦斯及修繕費用,有與國人習性脫鉤之情況。儘管國際組織及各個國家衡量消費者物價指數時未將房屋價格列為查價項目,但考量我國國情不同,仍應將購屋行為納入我國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查價目標較為妥適。另考量我國內政部常年編有住宅價格指數,已呈現整體房價走勢資訊,又,鑑於我國國民多仰賴房屋授信貸款籌措購屋資金,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自111年起將民眾繳納房貸之支出納入消費者物價指數住之查價項目,並凍結第5目「綜合統計業務」項下「辦理統計行政與統計標準」預算15萬元,俟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年度預算經費確實不敷使用時,得申請第二預備金,惟動支時,應衡酌執行能力,避免於年度結束申請保留,並應避免每年以相同事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經查,部分機關於近2年以相同理由動用第二預備金之情事,其中銓敘部於106年亦以相同動支理由動用第二預備金,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法務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於109年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惟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而致執行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顯見行政院主計總處對第二預備金之審核與控管尚待落實改善。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積極檢視各機關動用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嚴正監督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列未來年度所需之預算,避免以相同事由動用第二預備金,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進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五)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其工作計畫「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項下分支計畫「特種基金預算核編及執行」新增編列委辦費90萬元,列有委託辦理各國政府投資或補助國立大學預算編列情形之研究經費;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疫情期間支出增加,為瞭解各國國立大學接受政府投資補助程度。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期末報告完成後1個月內,針對各國政府補助該國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或其他機制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李貴敏 張其祿
(六)鑑於我國10年一度的人口及住宅普查於109年11月展開,且推動網路填報的蒐集方式輔助普查作業,符合國際發展潮流。然因民眾踴躍填報,於11月1日網路填報首日啟動後即湧入上萬人,並陸續傳出無法順利登入、網路不穩,甚至頁面出現他人個資的狀況。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上述事項進行檢討說明,另於規劃網路普查作業時,應要求委外廠商先行進行網站壓力測試,精進網站架設品質,並應於合約中訂定罰款,若承包廠商未能在其承諾之網站乘載數以內維持網頁穩定,或因系統設計不良產生資料錯置而有民眾個資外洩之情事時,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予以罰款,並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七)經查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國勢普查業務」項下「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項目編列共3,834萬2千元。然行政院主計總處近年已開始推行線上調查填答,可減少實地訪查差旅、紙本印刷與郵寄運送,並降低普查成本及染疫風險。經查,110年度「人力資源及專案調查」編列3,514萬2千元,111年度增列320萬元,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調查數位化推動後產生之效益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八)為明瞭婦女結婚、生育與家庭組成方面之資料及其參與勞動之情形,行政院主計總處每3至5年辦理一次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並以設籍於臺灣地區之普通住戶與共同事業戶,戶內年滿15歲,自由從事經濟活動之本國籍民間女性人口為調查對象。然立法院已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法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並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若未來仍以15歲之女性人口作為調查對象,將不符合此調查之目的。爰此,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轉知辦理機關於112年後辦理「婦女婚育與就業調查」時,應修正調查對象為設籍於台灣地區且年滿17歲之女性人口。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九)根據統計法第10條規定,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每10年至少辦理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然就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年來住宅價格指數及全國房價所得比飆升、人口呈現負成長、獨居老人宅數逐步成長,且就國家發展委員會資料顯示,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推估我國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顯見我國若10年辦理一次人口及住宅普查,不易示警現行社會之快速變化。鑑於少子化、高齡化及居住正義為我國政府近年來亟待解決之重要社會議題,為使政府能儘速掌握我國人口及住居變化,以利及時擬定政策因應,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每5年運用統計方法進行人口推估,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為滿足政府資訊公開及便於民眾查詢之功能,行政院主計總處設置視覺化查詢專區,針對人口及住宅、農林漁牧、工業及服務業、薪情、國富統計等資訊開發互動式統計圖表。據108年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外之民眾數位機會調查報告中指出,持有手機民眾使用手機行動上網比例為九成,居家連網方式中單純仰賴手機上網的人口也占了三成,顯示現今民眾使用之上網工具極度仰賴平板及手機,愈來愈多網站業者積極開發友善手機使用者的介面,以提高網站使用率。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責國內各項重要指標之統計與公布,相關統計指數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應跟上數位化潮流,開發友善手機及平板等多元數位使用者之介面,以期提高民眾查詢公開資訊之友善程度及政府資訊公開化之程度,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案於「一般行政」業務計畫項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機制規劃及督導」分支計畫中編列國內旅費2萬元,係辦理政府內部控制監督規劃及督導業務。依決算法第20條規定,為提升政府會計作業及財務報導之適正性,每年除辦理決算書面查核外,另擇定部分機關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查核重點包括機關預算執行、內部財物管理等,並提出改善建議;審計法第2條及第41條則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考核財務效能等。總觀而言,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例行派員進行實地查核之內容,與審計查核工作內容並無重大差異,恐有機關重複查核之虞。為提升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政府內部控制監督規劃及督導之成效,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決算實地查核之範圍、意見、內部控制效能,與審計部決算審核意見之差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二)據監察院109年4月8日之調查報告,我國特別預算有常態化編列之現象。部分特別預算案不但難凸顯其重要性及急迫性,且多具備排除公共債務法要件,致預算編列有浮濫、破壞正常預算體制之情事。鑑於近年來我國編列特別預算案,所需財源多仰賴舉債支應,已經執行之項目也常因倉促辦理而有效能欠佳的問題。又,在法規限制及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政府部門難以及時監督審核特別預算案的執行效能。為改善特別預算常態性編列、遊走財政紀律邊緣,以及難以及時監督的特性,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特別預算編列相關法制進行檢討,並研擬強化特別預算編列規範、建立衡平監督機制之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三)掌握及統計民間團體受政府補助情形,方可有效掌握各團體請領狀況。此時相較文字容易重複、誤植之團體名稱,推動人民團體統一編號,更能降低誤植問題、精準掌握人民團體識別,也有利於未來推動後續電子簽章認證、科學統計管理。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洽內政部合作推動人民團體代碼,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十四)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訓練人次自107年度之2,942人次降為109年度之1,408人次,減少1,534人次。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表示,自109年1月29日起該中心經衛生福利部徵用為集中檢疫場所,爰商借其他場地開班授課,致訓練人次遽減。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擬相關線上授課規範,以科技維持訓練能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張其祿 賴士葆 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余 天 林楚茵
(十五)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建立會計師一致作業準則。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出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提供各用語的定義與說明,以此建立會計報告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然以媒體政策宣導說明為例,「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媒體政策宣導費用等屬之。指中央政府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屬之。」政策宣導與政令宣導、業務宣導卻未見明確定義。「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的宣導和「媒體政策宣導費用」政策宣導又應如何劃分?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與審計部合作,盤點各部會支用法規,建立一致的預算用語、定義,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十六)政府預算編列及嗣後執行效率,事涉政府施政良窳,與政府財政效益是否良好?行政院主計總處是政府預算編列與預算執行之主管機關,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督導中央政府各機關會計人員依法行政,職務執行如有不忠或不法情事,請依法查處。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七)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除辦理決算書面查核外,另擇定部分機關(基金)進行決算實地查核,並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函請主管機關督促所屬機關(基金)檢討改進,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查核單位之擇定主要係參酌近年審計部查核各機關(基金)之重要審核意見,並以短時間不重複查核為原則,近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情形,每年2週內要完成約20個機關(基金)查核,時間緊湊,爰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派員進行決算實地查核,宜審酌審計機關之審核意見、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有效程度,據以決定查核範圍之詳簡,並依重大性原則辦理,以提升查核深度及效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八)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8年度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連續3年未及八成者,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等16個基金;其中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國立聯合大學校務基金、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等4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執行率,甚連續3年未達五成,另108年度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尚保留104年度以前預算者計12個基金,其中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及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等3基金保留金額逾1億元未執行,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賡續督促該等基金切實依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檢討各項計畫執行情形,俾提升預算執行績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108與109年度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結果,109年度歲入歲出餘絀及改善情形較108年度增加4個缺失縣市,及全國22市縣均存有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之缺失持續未改善(占比100%),又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者高達18市縣(占比81.82%),顯示財政紀律待加強,109年度中央依考核結果對地方政府增減一般性輔助款之比率仍偏低,激勵課責效果有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謀精進相關制度,督促地方政府嚴守財政紀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近年中央政府每年補助特別收入基金金額龐鉅,且持續增加,恐影響財政收入之整體運用,107至109年度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公庫撥款收入數額分別為907億餘元、927億餘元(較107年增幅2.21%)及1,075億餘元(較108年增幅15.97%),呈逐年增加及增幅擴大趨勢,又109年度中央政府特別收入基金接受公庫撥款收入數額已突破千億元,復查毒品防制基金等8個(含分)基金連續2或3年接受公庫撥補收入占比均逾九成,且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接受公庫撥補收入占比逐年上升,顯示仰賴公庫撥補情形加深,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落實檢討各該基金應具備國庫撥補以外財源之適足性,強化基金財務責任,俾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增加可彈性規劃運用資源,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一)109年度中央政府計有22個主管機關(含營業基金與非營業特種基金)運用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包括Facebook、LINE等網路社群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等辦理宣導經費,合計決算數15億9,066萬餘元,計辦理宣導案件8,997則。109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預算編列情形,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用途別科目尚乏「政策宣導費」專屬科目,致各機關編列之政策宣導經費用途別科目多元不一,且部分政策宣導費之列支未符合預算科目定義範圍,另有預算書未詳述政策宣導經費規模及辦理內容,而無法拆分政策宣導預算數,致預算數與決算數差異懸殊,及各機關對於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廣告行銷等非政策宣導案件認定標準不一等情形,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訂「政策宣導費」專屬用途別科目,並妥為定義科目使用範圍,劃一預算編列方式,並研議揭露政策宣導預算執行全貌之方式,俾利外界監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二)配合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各市縣均訂有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與管制規定;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僅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案件,規範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以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各市縣尚無納入規範。據審計部查核發現CGSS未能完全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與結報等經費明細;另審計部查核105至107年度財務收支結果,發現部分民間團體以同一活動內容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及新竹縣等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金額超逾每年2萬元之上限規定,暨該系統資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22市縣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等,行政院主計總處宜賡續推廣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CGSS,及參照美國聯邦政府作法,研議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站,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三)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ivil Group Subsidy System,以下簡稱CGSS),係自104年度上線啟用:自109年度起CGSS移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維運與管理。惟審計部查核發現CGSS未能完全發揮比對查詢之預期效果,包括CGSS係以案件名稱進行模糊比對查詢,系統登載金額尚缺申請與結報等經費明細;另審計部查核105至107年度財務收支結果,發現部分民間團體以同一活動內容向2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截至110年6月底已協助完成宜蘭縣、新竹市、臺東縣、高雄市、臺中市及南投縣等6市縣納入CGSS,該系統資料庫尚未完整納入全國22市縣資料致無法確認符合相關規定等,鑑於近年我國各級政府捐助國內團體經費每年逾千億元,金額甚龐鉅,為增進公民參與及公私協力,簡化案件申請流程、防杜重複補(捐)助或撥付款項超逾活動所需經費之案件發生等,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賡續推廣輔導地方政府全面納入CGSS,並儘速完成建置全國單一入口網之研議,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強化補(捐)助經費資源有效分配。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四)中央政府為平衡地方財政,每年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挹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源,並訂定預警機制,以增減分配補助款。111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編列一般性補助款1,965億元,占總預算歲出2兆2,621億元之8.69%。行政院主計總處為避免地方政府未能衡酌財政負擔能力,競相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或未能節省人事費用及興建不符經濟效益之建設、過度辦理消費性活動,致使年度財務收支失衡現象更加窘迫,而以高估上級政府補助收入作為彌平差短達成年度預算平衡之假象,100年度建置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機制,歷經10餘年來,預警機制未完全發揮預期成效,且部分預警缺失之改善情形有限,全國22市縣101至109年度各年均存有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7年度起總金額概呈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並促請其依自我財政能力審慎檢討社會福利資源之合理配置,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就端正地方政府預算編列紀律精進方案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係依預算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編列,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規定申請動支。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款動支第二預備金情事,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項目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應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六)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仍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情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惟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宜依職權賡續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項目概(預)算編列之妥適性,以減少連年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及避免核撥經費賸餘過多等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七)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爆發,催生新科技的普及運用與發展,諸如遠端工作、遠端學習,隨著我國高速網路基礎建設全面升級,且國家資源有限,人員訓練應積極導入遠端通訊技術,減少實體活動所支付之高額營運成本。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列主計訓練業務1,678萬8千元,其中包含學員等膳食、教材、交通等250萬元,若採行遠端學習與培訓,理應可撙節部分支出。爰此,為優化人員訓練預算之利用,促進政府數位技術應用與升級,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主計訓練業務導入遠端通訊與學習,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完整之評估、規劃與執行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八)行政院於109年9月11日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第4條,「國家發展委員會應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引導各機關進行實務性操作」。另,第13條第3項規定,「諮詢:機關全體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建構及補強風險管理知能;必要時,得請國發會或各機關專案小組提供風險管理相關諮詢、服務及輔導,以順利進行風險管理作業。」相關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作業之培訓、教育、諮詢等協助輔導工作,應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範圍。然111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總說明施政目標與重點,內有「輔導機關深化內部控制監督作業,以強化機關自主管理」,似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工作任務疊床架屋之嫌,顯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屬行政院主計總處業管之權責範圍清楚釐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十九)108年起各級地方政府汰換公務車輛改用電動車,然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111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電動汽車充電樁設置費僅規範AC單向220V、32A的充電樁設備,顯見未考慮其他類型的充電樁,如快充型、雙槍型。快充型或雙槍型充電樁可供多輛電動公務車快速使用,節省設備空間、充電速度。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增列不同類型充電樁及其編列基準,供各機關依各部門需求購置適量充電樁。
提案人:林楚茵 吳秉叡 沈發惠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6款。
第6款 監察院主管
第2項 審計部原列11億0,739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00萬元、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之「業務費」55萬元(含「資訊服務費」50萬元),共計減列15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0,584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111年度審計部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編列「法定編制人員待遇」5億9,124萬5千元較109年度編列5億9,656萬元更減少,另查109及110年度「保險」分別編列5,561萬4千元及5,566萬4千元,然而111年度卻增加近400萬元,在考量政府經費有限下,相關經費增加應有更具體說明,爰此,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保險」40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二)台灣近年積極推動電子化政府,然政府部門之各項業務資料量日趨龐大,為節省人力資源及利用人工方式進行查核,改以審計工作應運用電腦審計技術對資料進行全面查核應可節省審計人力與優化審計品質。111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審計工作」編列4,578萬5千元,「縣市地方審計工作」編列975萬5千元,其計畫內容中包含推動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導入大數據分析及AI輔助查核技術、建置審計整合系統等。然依據統計,審計部運用電腦輔助查核自107年527件增至109年549件,2年間增幅僅達4.17%,又台北市及新北市審計處107年始運用電腦輔助查核件數不僅沒有增加,更有減少之趨勢,基此,爰凍結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預算4,578萬5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及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林楚茵
(三)111年度審計部於第2目「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115萬5千元,然而109及110年度分別編列35萬4千元及53萬4千元,111年度較110年度增加編列62萬1千元,而3個年度經費說明均僅以現職員工進修、研習等相關費用來說明。爰此,凍結該項預算4萬元,要求審計部應具體說明相關經費使用規劃,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四)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657萬元,列擴充虛擬平台、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建置內部資訊網、知識管理平台等費用,較110年度預算增加977萬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五)查審計部111年度起,辦理「發展AI及大數據分析等智能審計應用,推動審計機關數位轉型」,以利提升審計效能。然而審計部近年度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尚有精進空間,按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近年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狀況,除了審計部本部有增加外,各地審計處運用電腦軟體輔助查核均以下降為多,顯見對於運用數位科技上進行審計業務上,仍有待加強宣導及使用。而審計部既然要建置大數據分析平台及相關數位技術,以目前電腦輔助之使用情形來看,恐在未來亦有使用率不彰,爰凍結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3節「其他設備」項下「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預算2,657萬元之十分之一,要求審計部應就目前電腦輔助軟體使用改善規劃,以利未來相關新興技術建置後,方有其效益,俟審計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六)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中央政府審計」項下「中央政府審計工作」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4,578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85萬8千元,增加1,192萬7千元,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近年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數概呈減少,對於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提出意見項數及占比,多較以往年度減少,審計績效有待提升,鑑於審計機關係政府財務課責機制之一環,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應請審計部加強查核各單位對內部稽(審)核之辦理情形,並加強推動辦理智能審計。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七)111年度審計部預算案於「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運輸設備費」共編列384萬元。惟現今電動汽車、電動重型機車價錢均有平價化趨勢,且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地方政府多有提供優惠補助,其電動重型機車編列預算價額高於市價,請於採購時注意市場行情。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連署人:郭國文
(八)決算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2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另查,審計法第63條之規定,公務機關編送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時,應就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附送績效報告於審計機關。綜上,為促使審計機關發揮其職權並確實監督政府特別預算執行情形,審計部應就行政院編列跨年度之特別預算應就每年度分配預算進行審核。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九)有鑑於兩岸情勢逐漸升溫,我國特擬定國防政策、強化軍備作為因應,以公務預算向美國軍購,並將過往國防自主項目預計編列特別預算2,400億元來因應,此次作法較以往慣例不同。然決算法第2條「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而同法第22條第1項則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有關國防部發展國防自主所編列執行的預算,在過去即被審計部點名執行率欠妥、亟待研謀改善。綜上所述,原先編列於公務預算之國防自主項目被改編列於特別預算,按現行決算法有關決算之審核,未來恐不利於國防自主項目之監督,甚至影響國安及國防策略,爰此,要求審計部應建立更加縝密的特別預算審核機制,以利改善特別預算常態性編列、遊走財政紀律邊緣,以及難以及時監督的特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審計部為強化審計成效,除了透過部內既有審計人員及資源加強外,另也以公民參與審計業務為之。經查,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之參與審計專區」及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之「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信箱,隨時蒐集民眾回饋,以促成多元公民參與模式。然而,以110年度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來看,截至8月底僅有11案,而審計部全球資訊網之公民意見回饋因獲悉管道較為閉鎖,其回饋成效恐亦不彰。爰此,為了促使公民積極參與審計業務,提升審計成效,要求審計部應加強相關公民參與管道宣導及將相關使用情形按月公布,並研擬審計部全球資訊網「審計建言」及「全民監督」之公民回饋意見,審計機關參採情形及說明進行公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一)有鑑於審計部未來要辦理「發展AI及大數據分析等智能審計應用」,另也預計配合政府數位治理政策,增設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廳。然查行政院設置「Open Data」平臺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架設之網站,預期透過政府資料的開放,可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提升施政效能,強化審計及民眾監督政府的力量。然而該資料庫使用上並不人性化、各部會機關資料錯放、格式不一甚至有檔案內容下載後無法使用等等問題,在資料數據收集上,就已產生瑕疵及混亂,如何應用於後續審計工作及相關大數據分析平台運用,似有其疑慮,爰要求審計部應釐清現行散亂資料數據如何加值運用於審計部發展大數據分析平台及相關數位科技,以利未來能夠落實數位審計任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二)鑑於COVID-19疫情打擊我國經濟甚鉅,行政院於109年提出振興三倍券政策,然而,對於民眾使用上,除了三倍券是否能找零造成消費者與商家間的矛盾、網站大當機、紙本及數位券使用上的不便,這都是民眾在使用時,所遇到的困境。而審計部也在政策結束後,亦提出數位三倍券使用比率未如預期及效益評估尚待強化等等,皆是點出該項三倍券政策有許多疏漏。然而,行政院在110年度提出振興五倍券政策,除了未有確實效益評估外,在政策執行後,仍然重蹈三倍券已發生的狀況,另也未考量我國民眾及產業數位落差情形,除了民眾即使登記數位券後,無法於小型商家使用的狀況,另外也因各式加碼券措施造成資訊混亂,民眾無所適從,顯見行政院在相關政策規劃並未積極納入過去民眾及審計部對於政策的建議及批評,這也產生審計部之建議形同被行政院無視的疑慮。綜上,審計部應就振興五倍券政策之審計業務加強查核,另也應嚴格落實後續管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振興五倍券之特別預算審計業務辦理規劃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十三)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統計數據,目前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占用面積高達395.1343公頃,共1,273筆數,其中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排前25筆數,共249.19公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為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情形,以符合公平正義,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十四)鑑於政府審計係政府財政監督體系及公共治理重要的一環,近年來隨著資訊科技的發展,外界相繼導入人工智慧、大數據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以推動組織創新與改善服務品質,然而,審計機關面對政府機關業務全面電腦化及不斷推陳出新新興資訊科技之下,為優化審計品質,強化資料偵蒐能力,故於110年1月提出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計畫期程預定自110至113年度,總經費預估為1億7,287萬元,主要以4個發展構面:數位化、知識化、自動化及行動化、7大策略目標及8項推動項目為藍圖,並全面深化AI及大數據之查核應用,並以審計單位為推動主體,審計資訊委員會支援建置推動機制及資通訊應用環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負責相關資訊訓練。惟因屬跨年期之4年計畫,為利進度與成效控管,爰此,請審計部研訂各階段執行作業目標,並定期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政府智能審計發展方案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林楚茵
(十五)鑑於審計機關職司為監督各級政府預算之執行、審核財務收支、稽察財物及財政上的不法之行為,並考核其績效。因此,面臨資訊科技進步日新月異且政府業務資訊大量電子化時代發展情況之下,審計機關應要持續整合資訊資源及強化資通安全防護與應變能力,查109年度審計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報告,發現經檢視109年度SOC監控服務月報11月份簡報,其中資安威脅預警建議與諮詢會定期提供資安漏洞與風險等級之建議(資安漏洞/危險等級/說明/影響平台與建議),未保有處理紀錄,以及部分系統開發人員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未有任何本機掃描紀錄等問題。對於審計部因處理具國家機密性或敏感性之數位資料,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經核列為A級公務機關,故應要落實電腦資通安全健診檢測、威脅攻擊防禦機制布建、資通安全防護及資安人員培訓,爰此,請審計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資安管理與防護機制之執行方案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連署人:林楚茵
(十六)鑑於108年10月1日發生宜蘭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後,交通部於108年10月7函請全國各橋梁主管機關全面清查外,後續審計部亦於南方澳大橋發生斷裂事故後規劃辦理「各級政府經管橋梁安全監管機制與維護管理情形」專案調查,調查重點包括: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規章是否周延妥適、橋梁管理資訊系統運用、橋梁檢測及維護管理作業執行情形等,並於109年政府審計年報提出調查與審核4大方面意見,分別為橋梁維護管理制度規章、資訊系統管理、橋梁檢測作業、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其中於橋梁維護管理作業內容提出,橋梁檢測結果應於1年內維修或須緊急維護處理者,未適時完成維修作業,以及多數橋梁管理機關尚未針對經管特殊性橋梁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等問題。經查全國需1年內急迫性維修橋梁共691座,截至110年4月底仍有232座的橋梁尚未進行維修,另地方政府目前仍尚未完成全部對經管特殊性橋梁訂定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故為強化我國橋梁維護管理及安全監管機制,確保民眾通行安全,爰此,請審計部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急迫性橋梁之維修及加速訂定完成經管特殊性橋梁個別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審核地方政府經管橋梁安全監管機制與維護管理執行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吳秉叡 林楚茵
(十七)有鑑於審計法第10條規定「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然而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卻完全接納該部的說法暫緩審計,有虧職守,爰要求審計部對於衛生福利部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疫苗採購過程及金額、交貨狀況等予以儘速進行審計。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十八)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中公務預算及相關基金編列20億元政策行銷費用。為符合預算法相關規定,爰請審計部對該項經費進行專案查核,並於年度結束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查核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十九)衛生福利部歷年來已經編列340億元經費購買新冠肺炎疫苗,惟預算執行過程中衍生疫苗交貨時程嚴重延誤,及購買價格不公開、不透明等重大問題。為期發揮更大財政效益,爰要求審計部就該項經費使用情形、政策效益等進行專案查核,並於111年9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林德福 賴士葆
(二十)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會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建立會計師一致作業準則。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出版政府會計準則公報,提供各用語的定義與說明,以此建立會計報告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另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公布「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然以媒體政策宣導說明為例,「凡公務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媒體政策宣導費用等屬之。指中央政府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之宣導費用屬之。」政策宣導與政令宣導、業務宣導卻未見明確定義。「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的宣導和「媒體政策宣導費用」政策宣導又應如何劃分?爰請審計部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盤點各部會支用法規,建立一致的預算用語、定義。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一)數位化對所有產業產生根本影響,審計也不例外。歐盟審計院(簡稱ECA)體認ECA迫切需要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數位化轉型,在2019年5月成立數位指導委員會(簡稱DSC)負責推動ECA審計工作之數位化轉型。未來專責審計廳之成立,除了考量配置適當審計人力,透過目前高考進用及各機關調派現職公務員擔任數位審計人力,是否可滿足立即數位審計需求?或可透過培訓有潛力有意願資深審計人員、或專案聘任諸如會計師事務所數位審計專家等彈性作法,補足短期內IT審計專業能力缺口,惟對於增加之人事及訓練費用,審計部應提出完整人力進用與預算規劃。爰請審計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人員需求、培訓、專案聘任等人力進用規劃、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二)數位化對所有產業產生根本影響,歐盟審計院(簡稱ECA)體認ECA迫切需要對其審計工作進行數位化轉型,在2019年5月成立數位指導委員會(簡稱DSC)負責推動ECA審計工作之數位化轉型。目前審計部最重要的審計產出及流程,就屬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編、送立法院審議、審定書咨請總統公告等,最適合導入區塊鏈技術。爰請審計部評估成立審計聯盟鏈,從歲計會計資訊審核系統開始試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三)110年10月21日法務部與司法院發布新聞稿:「司法運用區塊鏈科技,建置司法聯盟鏈平台法務部與司法院達成共識,結合警調完備數位證據保全」,「包括在111年6月完成司法聯盟鏈雛型系統,以資運用及確保數位證據之存證、認證及驗證,不可竄改且具同一性,並視發展情形,逐步推展至其他與司法偵查、審判有密切關係之機關、機構及團體,輔以認許制作為將來加入之方式,擴大維護司法聯盟鏈之公信性」。爰請審計部瞭解司法聯盟鏈推動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四)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審計法於104年度增修第69條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除審計部自18項增為35項外,5年間台北市等6都審計處每年研提者僅為1項,且有低於以往成效情形。爰請審計部加強管理檢視修法以來各級審計機關執行情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狀況與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五)針對經濟部評估五倍券經濟效益之績效審計,審計部應加強評估面向,至少包含關於消費金額、消費行業、消費店家等統計資訊之分析。另在市場攤商方面,全國10萬0,902攤中僅有1萬0,412攤(約一成)有申設電子支付,其中更高達97%是位於六都地區,非六都地區僅有313攤具有電子支付功能,凸顯攤商在六都與非六都間存在嚴重的數位落差。針對協助產業數位轉型之政策實施結果,將城鄉發展均衡納入績效審計標的,並建立關鍵績效指標(KPI),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及評量。例如:各縣市獲得補助之案件數及占比、各縣市店家導入數位工具之家數及占比等,以作為衡量現行數位轉型補助政策是否兼顧城鄉均衡發展之依據,並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爰請審計部針對上述2點訴求,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吳秉叡 郭國文
(二十六)近年審計機關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其中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較大,恐影響審計成效。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並得派員抽查之,另規定有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者,應評核其相關內部控制建立及執行之有效程度,決定其審核之詳簡範圍,是以,就地審計為審計機關主要之審計方式。然近年就地抽查比率概呈下降趨勢,其中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較大,自101至109年度,抽查比率從15.6%降為13.84%(減少1.76個百分點),允宜檢討減少原因,妥適提高辦理頻率,維持審核績效。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鍾佳濱
(二十七)因應節能減碳政策,中央政府及地方各機關逐年汰換公務車輛,改購置電動汽機車取代燃油車。購置電動汽車需搭配購置充電樁設備,然而,若同一棟大樓之各部門購置一電動車配一充電樁,恐引發電力過載危險。試算一台電動車充飽電約可跑300公里,可供公務車使用4至5天再充電,慢充型充電樁僅需8小時,故實無須一電動車配置一充電樁,爰請審計部促請權責機關研擬限制各機關公務車配置充電樁之比例。
提案人:林楚茵 吳秉叡 沈發惠
(二十八)有鑑於忠孝東路舊大樓係於審計部遷台後之辦公處所,嗣新審計大樓於80年完工後,舊大樓自85年騰空至今。歷經99年「審計部忠孝東路舊大樓改建計畫」後遲至104年始編列預算,執行情況已逾原定計畫多年,進度延宕多時,經108年舊大樓改建工程籌建委員會會議決議,因時空環境之變遷而停止辦理該計畫。舊大樓已於109年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歷史建築,審計部已於110年同意監察院撥用作為國家人權委員會辦公廳舍,其空間活化利用歷時20餘年之久,爰要求審計部將本案規劃空間活化相關經費支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余 天 林楚茵
(二十九)104年6月17日修正公布審計法第36條規定,各機關或各種基金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而非原始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而審計機關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審計部得通知送審或就地抽查辦理,原始憑證不再主動送審,依審計部98至108年度就地抽查比率在中央政府自16.12%降為13.16%,降幅18.36%,地方政府則自22.21%降為13.02%,降幅41.38%;可觀察得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均呈下降趨勢,又地方政府就地抽查比率降幅甚逾中央政府之2倍。110年度審計部中央及地方政府審計預計抽查目標值分別僅11.99%及12.84%,低於108年度實際值13.16%及13.02%,確有不妥,審計部應檢討加強改進。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十)審計機關稽察發現各機關人員財務(物)上違失案件,排除104及105年度因該部調查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違失案件,致各該年度案件數大幅增加外,如分為101至103年度、106至109年度等2段期間,則案件數分別介於34至40件間,及18至28件間,是以,106至109年度案件數相較101至103年度呈減少。此外,各類型違失案件類型以採購作業為主,如109年度21件違失案件中,採購作業9件,占比為42.86%。在政府資源有限情形下,為減少各機關不必要之浪費及防止弊端,應請審計部持續加強查核工作,並督促各機關落實及發揮內稽內控機制,以發揮財務上之監督功能。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十一)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3期共計編列5,599億元,經費極為龐大,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所列預算之執行,審計機關應依法辦理審計。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鑑於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第1、2期已屆期,目前各機關正執行第3期特別預算,為使各機關能確實滾動檢討前2期所發生缺失,積極順利辦理第3期特別預算各項計畫,以發揮預算資源有效執行,爰要求審計部就依前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審核工作結果等事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三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109年全國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案件,決標案件總計20萬2,319件,決標金額總計1兆7,817億餘元,其中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採購案件計17萬3,379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達85.70%,採行最有利標(含準用及參考)決標原則之採購案件共5萬7,033件,占年度總採購件數比率28.19%,決標金額5,485億餘元,占年度總採購決標金額比率30.78%,105至109年度決標件數比率24.81%上升至28.19%,決標金額比率20.09%攀升至30.78%,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各機關最有利標異常案件計95件,鑑於採行最有利標決標原則,係為避免採低價搶標,審計部於111年度預算書總說明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其中法定職責審計、價值創造審計2項工作計畫均列有考核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績效重要計畫項目,顯見審計部積極發揮績效審計功能,爰應請審計部就109年度中央機關採購案件採行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辦理其必要性相關查核工作,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三十三)決算法第23及24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及審核政府總決算,審計法第34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各公務機關重要審核意見,僅附有對108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並未列明107年度及以往年度尚未完成改善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為使各機關能確實對審計部提出重要審核意見檢討改進,強化政府施政效能,爰應請審計部建立持續追蹤查核機制,並於110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附109年度重要審核意見追蹤查核情形,對於108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依審計部重要審核意見完成改善者,應列管追蹤查核。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三十四)作為公民參與與民主深化之一環,公民參與審計(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Audit)正受民主國家所重視,然,國際學者亦提出預警,擴大公民參與雖有助民主深化,但若設計有缺陷或配套之基礎建設未臻完備,亦可造成「公民參與落差」(participation gap),使得強勢團體聲量更為顯著,而弱勢團體的意見進一步被邊緣。111年度審計部預算總說明施政目標與重點,內有「適時精進資訊溝通策略,深化公民參與審計作為」。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營運「參與審計」專區,迄今已達成123案,3案正在進行中。參與審計政策實施至今,案量已具初步規模,審計部應著手整理與檢討實施經驗,作為下一階段改善,為利弱勢公民參與審計,爰要求審計部依據現階段參與審計執行狀況,提出精進參與審計與降低公民參與落差之規劃,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第3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6,996萬元,照列。
第4項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6,414萬2千元,照列。
第5項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6,73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1年度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公事務設備汰換及辦公廳舍整修」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1,300萬元,較110年度增加1,293萬元,列有辦公室裝修工程等費用;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林德福 曾銘宗
第6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6,207萬3千元,照列。
第7項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6,173萬5千元,照列。
第8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7,259萬9千元,照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10款。
第10款 財政部主管
第1項 財政部原列173億7,332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15萬元〔含「業務費」50萬元(其中「資訊服務費」20萬元及「委辦費」20萬元)〕,(其餘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之「業務費」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1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6目「捐助支出」項下「對亞洲開發銀行國內資源調配信託基金捐助」之「獎補助費」100萬元,共計減列32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3億7,007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1,700萬元,委託辦理資訊蒐集、招商、法令手冊研討及顧問設置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1,109萬2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減少。爰凍結該項預算三分之一,俟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李貴敏 羅明才 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二)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883萬8千元,係辦理金擘獎頒獎相關活動400萬元、頒發金擘獎獎金400萬元、頒發促參案件簽約獎勵金2,000萬元、檔案管理及資料登錄等83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769萬8千元,增列2,114萬元,增幅274.62%,其中新增加頒發促參案件簽約獎勵金2,000萬元。有鑑於以往年度未發放簽約獎勵金,111年度新增,是否造成原擬於110年度簽約暫緩,延至111年度才簽約問題,應請財政部審慎衡酌,且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重大促參案件提前終止契約,不利提升公共服務水準與振興經濟發展。爰此,財政部審慎衡酌及研謀改進對策,而非增加活動相關經費及簽約獎勵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四分之一,俟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賴士葆 張其祿
(三)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8目「中美洲銀行股本」項下「繳納中美洲銀行增資股款」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投資」2億7,625萬元,列有中美洲銀行增資繳付股款,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美元趨貶匯率升值,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說明其他會員國增資股款繳納情形,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四)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編列173億7,332萬7千元,總理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管理等國庫及支付業務等工作。經查,原住民族人常被金融機構以沒有擔保、債信不佳拒貸;申請政府的專案貸款,也常因債信不佳而被拒絕,甚至紓困措施也因債信問題無法受惠;找社區儲蓄互助社借貸,可貸金額往往也無法滿足資金需求,迫使最後可能向地下錢莊借貸。爰此,請財政部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定1家公股銀行研議原住民族人以原住民保留地為擔保之專案貸款可行性評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伍麗華
(五)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3,567萬1千元,係用於財政部本部一般行政事務推行及管理,依111年度預算書,與110年度相比因文書檔管系統分年改版經費而增列581萬2千元。經查政府推動文書檔管系統多年,已為各機關(構)普遍使用之作業系統,為瞭解改版之緣由與必要性,確保改版之效益,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人員訓練」項下「學員訓練」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預算1,641萬7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列有學員膳費、協助訓練庶務工作人力經費、訓練課程參訪等費用。另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歲出第1級至第3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學員膳費應屬於「業務費」內之「教育訓練費」,協助訓練庶務工作人力經費、訓練課程參訪亦不屬於「一般事務費」範圍內。綜上所述,就本次學員訓練費用編列科目以「一般事務費」編列不符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用途科目分類,似有疑義,要求財政部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七)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獎補助費」3,200萬元,係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經費,較110年度預算數2,476萬元,增列724萬元,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部分促參案件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原因終止契約,且民間未及投入資金創造效益,惟已核發之獎勵金囿於時效未能依規定繳回,難以彰顯獎勵金之效益,且財政部歲入預算編列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賸餘款繳庫400萬元,執行績效不佳,顯示補助作業有應檢討改進空間,財政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八)111年度財政部預算案於第3目「促參業務」項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編列「獎補助費」3,200萬元,列有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前置作業補助經費,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九)有鑑於我國積極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而CPTPP是一個綜合性自由貿易協定,包括一個典型的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內容:貨物貿易、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措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和競爭政策等。而根據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提出之報告,加入CPTPP後涉及會員國之關稅減讓,同時國家發展委員會模擬加入CPTPP後影響最大產業為農業、汽車、汽車零組件相關產業。綜上,加入CPTPP後,對我國稅損情形勢必為一大衝擊,爰要求財政部進行稅損評估,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近年來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貨櫃被調包、疑有掩護毒品走私之情事,財政部提出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最快於111年正式施行。110年10月21日法務部與司法院發布新聞稿:「司法運用區塊鏈科技,建置司法聯盟鏈平台法務部與司法院達成共識,結合警調完備數位證據保全」。包括在111年6月完成司法聯盟鏈雛型系統,以資運用及確保數位證據之存證、認證及驗證,不可竄改且具同一性,並視發展情形,逐步推展至其他與司法偵查、審判有密切關係之機關、機構及團體,輔以認許制作為將來加入之方式,擴大維護司法聯盟鏈之公信性。建請財政部與法務部洽商,合作研發聯盟鏈之可行性,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未來計畫、預計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一)近年來因業者管理鬆散,致發生貨櫃被調包、疑有掩護毒品走私之情事,財政部提出物聯網全時監控計畫,最快於111年正式施行。車用追蹤系統雖能即時追蹤車輛位置,但在車機系統出現異常時,僅能回報異常訊號,無法再行即時追蹤。為強化系統完整性,建請財政部與交通部、內政部洽商,評估介接道路車牌辨識系統之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進度期程。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二)依照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若經查獲使用於道路上而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一律推定為其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有漏稅之事實而可處以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未考量交通工具於以前年度是否有實際使用之事實及納稅義務人是否有逃漏稅之主觀意圖,顯失公平,因此請財政部:1.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說明對於以前年度未實際使用之交通工具,應否要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補稅並繳交滯納金,又其舉證責任應由主管機關或納稅義務人負擔?2.針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說明對於交通工具以前年度無實際使用之事實,仍推定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而需按應納稅額處以一倍以下罰鍰之必要性及合理性。3.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三)財政部負責包括公股銀行及轉投資民營銀行等公股事業管理業務。惟查,針對公股行庫協助政府推動政策,如加強台灣PAY之業務推廣、政策性貸款如防疫紓困及振興貸款等,基層之營業人員往往因為銀行缺乏激勵制度,且給予不合理之績效指標,而透過媒體或網路爆料反映,不僅顯現經營者不重視勞工權益,更使配合政府推動政策之效果大打折扣。爰此,財政部應加強與公營行庫溝通強化內控,評估設立公股銀行員工檢舉專線之可行性,同時清查公股銀行是否有違反員工工作意願之方式,強迫員工進行推銷台灣PAY或政策貸款且訂有業績配額,而未設立合理的獎勵機制,或以不合理之職務權勢或考績要脅之行為發生,並就上述溝通暨改進情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四)查財政部發行之統一發票兌獎APP之評價於APPLE STORE僅2.6顆星,參照民間所發行之發票存摺APP、發票怪獸APP評價皆為4.8顆星,顯見財政部所發行之APP功能性不佳。爰此,請財政部針對「統一發票兌獎APP改善計畫」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五)查EZ WAY易利委之評價於APPLE STORE僅2.9顆星,且系統操作上之不便利,常造成便民系統反而變成卡關系統,財政部已協調建置商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升級APP實名認證之功能,請一併將APP介面與系統一併改善。爰此,請財政部針對「EZ WAY易利委APP功能介面改善」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六)經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迄至110年10月底簽約之促參案件數為1,444件,惟於此期間提前終止契約案件達176件,解約金額亦達1,084億餘元,提前終止案件數占全體比率12.19%,超過一成。鑑於促參案件解約後,恐生資產閒置問題,影響公共服務提供,主管機關宜有積極作為,減少履約爭議及解約案件發生。爰請財政部於2個月內,就「促參案解約案件原因分析及檢討」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十七)我國屬小型開放經濟體,經貿為我命脈,所得稅協定具有消除雙重課稅,提升人民與企業對外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對外資吸引力之效益。我國與沙烏地阿拉伯所得稅協定於110年11月1日生效,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110年8月與英國完成臺英所得稅協定修約議定書簽署,目前臺灣雖已與34個國家簽訂所得稅協定,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仍有努力空間。鑑於所得稅協定有助消除重複課稅、提升稅務資訊透明、增進跨境投資貿易及人才流動,請財政部持續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並於3個月內就推動所得稅協定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十八)近年政府常以特別條例方式取得編列特別預算法源基礎,並排除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等流量管制之限制,各界屢有總預算失真,破壞財政紀律等訾議,長此以往,恐導致財政紀律不彰、國債高漲,影響政府財政安全,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中央政府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5兆4,777億餘元,在不增加舉債前提下,以當年度總預算編列債務還本預算850億元推估,約需64年餘才能還清累積之債務,足見僅靠舉新還舊之方式展延債務,未提高還本金額,實難有效降低債務未償餘額。又預估至110年底債務餘額將突破6兆元,財政負擔更趨沉重。面對不斷累增之債務餘額及受疫情不確定性影響,未來財政收支可能惡化之危機不容忽視,為有效清理高額債務降低債務餘額,以維財政穩健,財政部應妥為規劃具體有效減債措施、減債與還債計畫及時程,以確保政府財政得以永續,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十九)政府公共建設採用民間參與模式,引進民間資金、技術與效率興辦公共建設,紓解政府財政壓力,改善公共服務品質,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近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約之BOT案件數偏低,且有六成履約期滿案件後續不再以促參方式推動,部分重大BOT案提前終止契約,部分促參案件各作業階段文件未依規定於資訊系統詳實提報,或部分促參案件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原因終止契約,且民間未及投入資金創造效益,已核發之獎勵金囿於時效未能依規定繳回,獎勵金核發規定有欠周延。爰此,財政部應積極輔導主辦機關落實促參之預評估,協助審查案件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督促建置完善之履約管理及協調機制,研謀精進改善對策,提升促參推動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財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稅務案件復查之平均審理天數各為234天、192天、347天、154天及144天,審理天數較高者為臺北國稅局234天及中區國稅局347天,其中中區國稅局該平均審理天數尚較108年度增加100天,然復查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惟復查程序之遲延,恐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然部分國稅局審理天數偏長且109年度呈增加。爰此,財政部應積極研謀精進對策,加速審理,以維護納稅人之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一)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財政部關務署籌建4艘100噸級巡緝艇,未來將能提升船隻之安全性及巡緝性能,財政部關務署各關之海務技工需具備海事專長,並協助關員查緝作業或從事船舶機具一般性簡易操作或維護保養。配置於關艇海務技工之工作內容,亦需負責海上臨檢查緝業務,並視查緝任務需要增派海務技工人力,協助駕駛船艇由關員指揮機動執行港區巡邏、監視埋伏、登檢查緝等工作。海關為因應業務特殊需要之海務技工,經行政院核定為特殊性工友,該關之特殊性工友102年核定人數73人,但因人員退離後難以補實,106年核定為54人,109年10月12日重行核定降為51人,財政部關務署目前關員及海務技工均處於人力不足狀態。爰此,財政部對於海關海上查緝人力補充與訓練問題,妥為督導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及早應檢討與規劃因應對策,避免影響查緝效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二)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經查國有非公用土地遭人占用或逕予出租者,多伴隨違規使用問題,導致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存在各種違規使用態樣,間有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逕予出租作為工廠及製造業等使用,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及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或地上存在疑似未登記工廠,部分已遭地方政府勒令停工、歇業等,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積極處理排除占用事宜;或承租人未取得旅館民宿登記證即擅自經營旅宿業,甚於河川區域範圍違章建築經營旅館,其中部分案件雖經地方政府通報地上違規使用,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亦未及時依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或逕予出租基地地上建物搭棚作為攤販使用,限縮道路使用寬度妨礙人車通行等。爰此,財政部應督促妥與相關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配合主管機關裁處據以查察占用或違約情事依法收回土地,並應就涉違規使用之土地,主動釐清行為人違規使用程度,積極洽商相關機關研議可行處理機制等,俾逐步導正國有非公用土地違規使用情形,促進國家資產合理使用,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指出,國有非公用土地至109年底止,總面積21萬9,543公頃、土地總值8,706.02億元,其中列為保留土地筆(錄)、面積、價值分別為70萬1,230筆(錄)、7萬6,037公頃及4,254億9,227萬4千元,較101年底分別增加20萬3,738筆(錄)或40.95%、2萬4,183公頃或46.64%及856億3,522萬9千元或25.2%,且分別占109年底整體國有非公用土地177萬6,495筆(錄)、面積21萬9,543公頃、價值8,706億0,167萬7千元之39.47%、34.63%及48.87%,比率居高不下,顯示近年保留土地筆數及面積增加頗速,惟目前保留土地僅有管理區分項目,無子管理區分細項之統計資料(如未被占用之公共設施用地、經核定暫不處分、同意使用……),恐不利即時掌握國有非公用保留土地情形。爰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儘速應檢討改善,以利適時管理,活化國家資產,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四)依財政部之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第2點規定,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各事業機構主持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項目之薪給、獎金及福利等,依各該事業機構規定之報酬支給。但當年度其所支領之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及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不得超過固定收入(即月支薪俸、主管加給合計)總額,超過部分一律解繳國庫或繳作投資事業之收益。有鑑於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之報酬極為優渥,行政院業自78年度起取消公務人員房屋津貼,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此,財政部應修正財政部派任或推薦至公股民營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並自111年度起取消房屋津貼。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財政部主管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主管截至109年底止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決算之釋股預算保留數,計有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計631.5億元,前述釋股預算保留除已逾決算法第7條規定之4年期限外,亦均已保留逾10年。109年度除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曾進行釋股作業外,其餘釋股預算保留層面及程度均需審慎評估;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正配合政策積極推動綠能及新南向政策,暫未執行釋股預算;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依據行政院函示,同意暫時停止辦理釋股作業,惟釋股預算經核定後仍暫維持保留。準此,上述釋股預算編列距今多年,於短期內釋股可能性恐不高。爰此,財政部應持續檢討保留之必要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六)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所得分配差距由104年度6.06倍,增至109年度6.13倍,呈逐年增加趨勢,賦稅之社會政策功能尚待彰顯。另我國長期以來薪資所得為綜合所得之主要結構(如106及107年結構比各占76.6%及76.55%),造成高累進稅率多由薪資階層負擔之公平性問題等,107及108年多有高所得然其所得淨額級距為零者,顯見賦稅不公平現象。爰此,財政部應檢討現行環境下之賦稅制度及稽徵技術,及賡續精進辦理所得稅優化方案並研謀因應時代變遷廣拓稅基及增進(含應用電子化)稽徵技術,尤應重視對全球化及網路經濟等交易模式下,跨國公司或富人利用各國稅制差異,進行利潤移轉之租稅規劃,以及建立數位與跨國商品之公平課稅機制等,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七)政府為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已規範金融機構應盡職審查及申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6月底止,計有1,663家金融機構向各國稅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作業,財政部並於109年9月間將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予應申報國日本及澳大利亞,惟查仍有15家外商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25家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依CRS作業辦法辦理申報,恐影響我國交換予日本及澳大利亞相關帳戶資訊之完整性,爰要求財政部建立管控機制,俾符合國際資訊透明標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八)蔡政府上任以來,提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等,將特別預算常態化,且財源幾乎均舉債支應,截至110年10月底止,中央政府未償債務餘額已達5兆6,798億元,爰要求財政部妥為規劃具體有效減債措施及減債時程,以確保政府財政得以永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九)有鑑於財政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案中編列辦理公文書檔案處理及駕駛委外等相關需求人力經費,為避免上述人員工作不穩定,對各工作分支計畫業務費中編列有人力經費需求部門,應確實檢討是否為固定長久職缺。爰要求財政部及所屬針對上述研究增加單位預算員額約僱職缺可行性,以維護基層勞工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三十)有鑑於財政部及所屬各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以因應辦理年度稅務稽徵作業需求,查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者達437萬餘件,占總申報件數比率約67%,然台灣為資訊科技大國應善加運用大數據資料庫自動彙整稽核查對,減少臨時人力資源,所以,應針對預算業務費中編列臨時人員酬金部門,確實檢討近5年臨時人員是否為固定招聘,工作週期時間及平均人力天數進行效益分析。爰要求財政部及所屬各區國稅局分析上述各年度短期臨時人員勞工權益是否受到保障,每年教育資源投入效益,及研究如何運用大數據資料精進工作效率,藉以加速稅務完成,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第2項 國庫署原列1,197億0,140萬5千元,減列「業務費」5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財務規劃作業」之「業務費」5萬元、「公股管理作業」10萬元、「菸酒管理作業」之「業務費」35萬元、「國庫資訊作業」之「業務費」10萬元、「私劣菸品查緝作業」之「業務費」15萬元(以上科目均自行調整)、第5目「國債付息」項下「國債付息」1億元;第6目「國債經理」項下「國債經理」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億0,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95億9,970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編列預算4,602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467萬7千元,主要係新增補助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然而根據財政部國庫署提供資料以觀,近年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109年度因疫情停辦,105、107年度實際辦理講習場數分別為106家、119家,平均每場辦理成本分別為4萬7,984元、4萬9,075元,而實際出席講習公彩經銷商家數分別為2萬1,646家、1萬8,499家,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分別為235元、316元;從上可知,平均每場辦理成本及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均呈現上升趨勢,而111年度預計平均每場辦理成本為5萬3,305元,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397元,從上可得知,該計畫平均每家辦理成本呈逐次上升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規劃及成本效益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作業」編列「獎補助費」預算4,557萬3千元,是為補助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本屆公益彩券受委託發行機構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05、107、109及111年度規劃辦理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計畫,除109年因疫情停辦,105、107年實際辦理場數分別為106場、119場,平均每場辦理成本4萬7,984元、4萬9,075元,而實際出席講習經銷商家數為2萬1,646家、1萬8,499家,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235元、316元,有逐漸上升之趨勢,且111年度預計每場辦理成本為5萬3,305元,平均每家辦理成本為397元,分較105、107年度增加69%、26%。鑑於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自97年起已至全國各縣市舉辦公益彩券經銷商安全防護講習,對於該工作項目有豐富辦理經驗,但單位辦理成本卻呈逐年上升趨勢,實有加強督導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撙節辦理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庫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三)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807萬元,係支付大樓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所需經費。衡酌財政部國庫署南投支付大樓安全,及為避免該經費重複編列,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揭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張其祿
(四)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國庫及支付管理」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074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845萬6千元,辦理資料登錄管理及新增已兌付振興經濟消費券銷毀作業費用860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消費券銷毀屬特別預算支出,是項經費應予精簡。針對上述分支計畫「國庫及支付管理」使用狀況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五)111年度財政部國庫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庫業務」項下「債務管理作業」編列44萬4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8至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之歲入歲出,分別為差短56億元、賸餘294億元、差短1,165億元,3年間差異頗大,惟各年度分別編列債務還本835億元、850億元、850億元,僅相差15億元,雖符合公共債務法規範,惟恐未能反映預算實貌;另外,108至110年度總預算加計特別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分別為1,103億元、3,738億元、4,096億元;債務未償餘額分別為5兆5,009億元、5兆7,591億元、6兆1,337億元,呈逐年增加趨勢,宜評估建立編列債務還本機制,覈實編列預算,以反映預算實貌。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羅明才 李貴敏
(六)鑑於公股行庫皆宣示於111年完成赤道原則簽署,按現行一家已實施赤道原則之公股銀行有訂定綠色融資審查原則,將永續議題與銀行核心業務結合,除審慎評估借戶是否落實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與社會責任外,同時管控授信的潛在風險,因此在辦理授信業務時,即要求借戶應提出善盡環境保護及善待員工之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書。然查現行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條件通過比例仍高,而企業改善效果未明,恐造成相關審查原則流於形式。而過去,甚有發生環境污染嚴重且尚未完成環境改善之企業,公股銀行仍核准聯貸之情事,亦有違反赤道原則精神之疑慮。綜上,要求財政部國庫署應確實督導各公股行庫於111年全數完成赤道原則之簽署,並將該原則之精神確實及加強落實於銀行辦理授信融資,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七)財政部自99年12月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支援民眾購屋置產及成家立業需求,原實施期間經5度展延至111年底止,而截至110年9月底止,公股銀行辦理上開優惠貸款共撥貸31萬4,239戶、1兆2,829億餘元;貸款施行期間,陸續新增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搭配使用措施、提高貸款額度及新增一段式機動利率等規定,以達減輕國民居住負擔之成效,惟查核貸戶數已由104年之3萬5,494件下滑至109年之1萬4,519件,110年1至10月亦僅有1萬1,405件,應有檢討之必要。惟相關之檢討,旨在確保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實施,能最大化達成減輕青年國民居住負擔之成效,而非僅要求公股行庫衝高核貸件數,反而造成承辦作業人員不合理之負擔,爰要求財政部就下列事項進行研析:1.盤點99年迄今各公股行庫承辦作業、核貸作業及就辦理結果回報財政部國庫署之情形。2.妥善藉由統計工具分析歷年申請人之申貸需求分布及變化,如需求金額與核貸金額、設定抵押房屋之房型、屋況或區位因素等,以了解青年首購房屋之需求。3.就民間銀行之青年購屋優惠貸款進行盤點,研議可供參採之優惠方案與利率措施。4.適時滾動檢討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之貸款規則,以精準符合青年首購房屋之需求,就上述事項之精進作為與相應作業之辦理進度,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八)規費法第11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每3年至少應辦理檢討1次。查財政部國庫署為落實規費管理,推動規費定期檢討制及法規法制化,每年二階段函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辦理檢討主管之規費收費基準,並持續追蹤及滾動管控,促使各機關規費徵收合理化,然依據110年度第1階段作業辦理情形,經財政部國庫署通知規費業務主管機關應辦理檢討之規費收費法規(基準)共計61件,其中計有14件規費業務主管機關已受通知卻未予回覆,而對此情況,財政部國庫署似僅列入下階段持續檢討之標的,而未能有更積極作為,明顯與規費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為確保規費徵收合理化及兼顧民眾可負擔能力,爰要求財政部國庫署研議精進作為與相應作業之辦理期程,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九)赤道原則為國際金融機構針對貸放款業務所遵守的自願性準則或行為規範,旨在銀行辦理授信融資時,納入借款戶在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和社會責任等授信審核條件,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審慎審核調查義務。惟近年我國資本市場上有向銀行融資貸款取得資金,後再藉由公開市場收購股權方式狙擊上市櫃公司,又該市場禿鷹取得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後,即以同樣模式狙擊下一家公司,並無以永續發展目標經營公司,顯然與赤道原則不符,然查此類市場禿鷹之聯貸案竟多以公股行庫作為主導,顯見公股行庫於企業放貸與責任金融、赤道原則有違。爰此,要求財政部國庫署督導公股行庫授信之審核及貸後管理應加強赤道原則及責任金融概念,避免此類事件重複發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近年我國因執行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央政府新式戰機採購等特別預算,致債務未償餘額持續攀升;又由於109年度我國人口首度出現負成長,且迄今尚未改善,恐將衝擊未來勞動市場供給人力及政府償債能力。另於108及110年度均辦理預算外增加還本,爰建請財政部持續遵依公共債務法、財政紀律法規定妥適管控債務,並減緩債務累積。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3項 賦稅署原列150億7,89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7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之「業務費」20萬元、「稅務行政管理經費」之「業務費」10萬元、「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業務費」25萬元(含「一般事務費」10萬元),(其餘科目均自行調整)、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665萬元、「獎補助費」6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75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0億7,016萬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賦稅署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81,731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32,000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32,000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據財政部所述,110年截至10月稅收超徵2,818億元,預計全年度稅收超徵規模可超過3,000億元,且稅收較預期提升18%主要係因營利事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及營業稅增加所致,從103年就持續發生超徵現象,而在遇到稅收超徵的狀況時,將會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於隔年決算後額外加發統籌分配款給地方政府,常態性的稅收超徵,將導致地方政府有每年獲得超徵紅包的預期心理,恐不利地方政府的財政規劃及穩健發展。綜上,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預算100萬元,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儘速納入數位科技以更精確之稅收預測模式並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商議如何進行更為準確的稅收估計,並共同檢討稅收預測結果,避免政府的稅收預測偏誤導致行政資源無法被有效利用及配置的問題,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第2目「賦稅業務」計畫編列2,630萬9千元,該計畫主要業務內容包括5項,其中第1項至第3項分別為「革新稅制、修訂稅法,以建立合理租稅制度」、「改善稅政、強化稅務監察功能、增進服務工作,並積極推動稅務管理自動化,充分達成增裕庫收及便民利課宗旨」、「根據財稅資料分析結果,巡迴稽核稅捐稽徵業務事項」爰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並增裕庫收係其主要業務功能。惟我國租稅負擔率原即偏低,109年度該比率較108年度再呈下降。謹說明如次:1.111年度中央政府稅課收入占歲入結構比為83.9%;另109年度我國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較108年度增幅9%:租稅負擔率係指政府賦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或國民生產毛額(GNP)之比率,係衡量國民租稅負擔程度及財政基礎穩健之重要指標。查稅課收入係我國中央政府歲入最主要來源(111年度該收入占中央政府歲入結構比為83.9%,占歲出比率為83.1%),爰稅課收入係中央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最重要財源。依學理,該比率未有最適認定,而係著眼政府所提供之公共服務係據大有為政府或小而美政府基礎而予規劃,惟至少應研謀使國家債務不致大幅累升;然我國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業自93年度之4,434美元概增至107年度之7,550美元,108年度略減為7,289美元,109年度則再增為7,944美元(較108年度增幅9%),須予關注。2.我國108年度租稅負擔率為表列比較國家中最低者,109年度復較108年度下降且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幅9%,有債務累增情形:依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各主要國家租稅負擔率統計表,85至109年度間我國租稅負擔率最高者為85年度之15.5%,嗣概減至92年度之11.5%,93至108年度該比率則介於11.5%及13.4%間,108年度為13%,109年度則受COVID-19疫情影響較108年度下降0.9個百分點為12.1%;92至109年間除少數年度我國該比率略高於新加坡外,餘均為各主要比較國家中最低者,而109年度每人負擔中央政府債務餘額較108年度增幅9%,恐影響我國財政基礎穩健狀況。查我國租稅負擔率未能提升之主要原因包括新型數位交易態樣日增而使稽徵實務面臨改變及挑戰,對外投資增加致稅收流失,地價稅等不動產稅稅基評定偏離市價與多數市縣未對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房屋稅差別稅率,政府於稅制改革上常側重相關政策功能而多有採行稅式支出工具之影響等。綜上,租稅負擔率係衡量國民租稅負擔程度及財政基礎穩健之重要指標,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稅課收入占歲入總額結構比為83.1%;租稅負擔率雖未有最適認定,惟宜研謀維持穩定收入及使國家債務不致大幅累增;然我國108年度租稅負擔率為表列主要國家中最低者,109年度復較108年度下降且平均每人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增幅9%,財政部及賦稅署宜加強檢討前揭使租稅負擔率難以提升之原因,並於便民利徵下建立合理公平稅制,以利增裕庫收。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2,630萬9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及賦稅署針對租稅負擔率難以提升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郭國文 林楚茵 蔡易餘
(三)近年來國內房價飆漲,為落實居住正義,財政部遂推動所得稅修法(俗稱房地合一稅2.0)打炒房。然國內房價高漲問題,除係因國人將不動產視為投機商品而頻繁交易以外,亦有房屋持有成本過低,致國人得持有大量不動產。據財政部統計,109年度擁有非自住房屋者就有48萬人,持有10戶以上非自住不動產者就有至少1,700人。且就國內房地產稅(地價稅、房屋稅)計算方式而言,國人每年房地產持有稅遠低於持有一輛汽車的年稅金(汽車燃料使用費、使用牌照稅),由此顯見國內房地產稅制顯有太大不合理之處。爰此,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40萬元,要求財政部賦稅署:1.針對現行房地產稅制進行檢討,研擬符合課稅之平等之稅制規劃;2.落實執行房屋稅稅基努力度考評指標計算公式及努力目標之作業;3.要求地方政府應落實法規訂定房屋標準單價重評作業期程,俾利及早落實居住正義,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有鑑於財政部指出,我國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最快112年起要開發票,業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步導入統一發票系統,財政部將給予1年或6年輔導期,輔導期間未開發票可免罰。然舉凡面紙、口罩、雨衣、百元販賣機及扭蛋機等等皆屬於自動販賣機的範疇,甚至同時融合販賣卡匣及遊玩體驗功能而大受歡迎的寶可夢遊戲機台亦同,也因被歸類於自動販賣機中,而課徵較低稅率娛樂稅,相關情形顯示出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之疑慮。綜上,爰凍結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50萬元,要求財政部研擬自動販賣機應開立發票範疇擴大之可行性,另就自動販賣機之認定標準會同相關部會進行檢討,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五)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稅務稽核及稽徵業務經費」編列452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財政部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我國須於109年9月與達成自動交換合作共識之租稅協定國進行首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110年9月以後每年定期與締約他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惟截至109年8月底止我國已簽署主管機關協定之國家,其中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2個,國別報告自動交換3個,協定簽署進度滯緩,財政部宜密切關注,並妥善規劃與因應,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六)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395萬元,係加強推動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措施,包含競技競賽、藝文表演、休閒運動等活動類別規劃辦理。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情形,截至110年9月17日我國確診人數高達1萬6,123人,死亡人數839人,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相關實體活動須遵守防疫規定審酌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七)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編列125億0,107萬8千元,其中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及相關應用系統維護計畫編列1億2,638萬9千元。經查:1.維護計畫係承接相關建構計畫之系統維護計畫,建構計畫截至110年6月底止建置進度落後:維護計畫係承接財政部建構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管道計畫所辦計畫;查建構計畫係經財政部106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599581號函核定建置並分4年辦理(期程為107至110年度),原總經費3億7,900萬元;嗣經財政部於107年1月30日核准修正總經費為3億7,700萬元;復於109年8月12日再經財政部核准修正總經費為3億9,638萬9千元;查該期間預算編列總數為3億9,638萬9千元,依財政部賦稅署提供之建構計畫預決算數及工作進度說明表,截至109年底止工作進度未有落後情形,惟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110年度第2季執行進度落後一覽表,該計畫實際年累計工作進度為35.19%,較年累計預定進度52%落後。2.維護計畫預計總經費較建構計畫總經費增加27.5%,允宜就細部計畫檢討並按撙節原則核列:維護計畫預計分4年辦理(期程為111至114年度),總經費初估為5億0,555萬6千元;依計畫書所列,辦理目標主要為提供多元之實體通路及網路通路兌領獎作業、有效營造捐贈雲端發票便利性環境、系統化管控異常兌領獎案件、建立異常領獎勾稽及溢領獎管理機制等4項;主要業務則包括系統功能維護作業、提供資安防護措施、維護異地備援機制等。111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1億2,638萬9千元,包括數據通訊費1,386萬3千元、資訊操作維護費7,402萬4千元、資訊設備租金1,171萬1千元及一般事務費2,679萬1千元。查該計畫係建置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及相關應用系統完竣後之維護計畫,就常例而言,資訊系統之後續維護經費應低於其建置經費,惟該維護計畫預計總經費龐鉅且較建構計畫總經費增加27.5%,又屬經常性支應經費,亟須按撙節原則檢討辦理。復查111年度預算案維護計畫編列數與110年度建構計畫預算數相同,主要係因資訊操作維護費編列7,402萬4千元所致,詢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係按每年需求616.87人月數,又以每人月12萬元計估所致,即平均每月需求約51.4人月數及12萬元每月薪資數(含相關管理費用及公費等);惟前揭所編人月數不低又未給予所需人月數必要性說明,復宜再酌量區分工作性質及職稱分別檢討編列等,俾符撙節原則。綜上,維護計畫係承接相關建構計畫之系統維護計畫,建構計畫截至110年6月底止建置進度呈落後狀況;維護計畫預計總經費較建構計畫總經費增加27.5%,允宜就細部計畫檢討並按撙節原則核列。爰此,凍結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預算125億0,107萬8千元之百分之一,俟財政部及賦稅署針對上開總經費增加27.5%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郭國文 林楚茵 蔡易餘
(八)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億6,828萬6千元,係用於統一發票推行,包含辦理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等費用。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為養成民眾索取統一發票習慣,財政部賦稅署編列租稅教育及宣導活動經費,惟部分租稅宣導活動僅規劃參加民眾透過捐贈發票即可兌換宣導品,未與宣導內容連結,恐影響宣導效益;另外,我國疫情仍相當嚴峻,宜審酌辦理相關租稅教育及宣導等實體活動,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九)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5目「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項下編列「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15億元。雖本項短少補助為因應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降、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前之稅損,但各地國稅局對各地逃稅查緝不力亦為稅損主因之一,不應全由中央買單。爰凍結第5目「地方政府稅款短少補助」項下「地方政府遺產及贈與稅款短少補助」500萬元,俟財政部賦稅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各地國稅局查核統計報告及因應措施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通訊費」編列234萬4千元,列有郵資、電話費及數據通訊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執行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一)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其他業務租金」編列122萬9千元,列有影印機及非全時公務車等租金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及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執行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二)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60萬元,就新興數位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虛擬遊戲商品、虛擬貨幣交易、元宇宙商品、NFT及網路直播等,下稱新興數位交易),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自行或委託就各該新興數位交易課稅,研擬可行方案,以優化我國稅制,與國際接軌。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三)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革新稅制改善稅政經費」之「業務費」編列「委辦費」60萬元,列有委託研究虛擬遊戲商品交易課稅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委辦專案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四)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2目「賦稅業務」項下「租稅教育與宣傳及健全風紀經費」編列「業務費」171萬4千元,列有編印稅法輯要、年報、會場布置、媒體宣傳及廣告刊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可由單位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就執行內容,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五)111年度財政部賦稅署預算案於第3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項下「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2億6,828萬6千元,係用於統一發票資料調查及稽查、教育與宣導,以及統一發票兌獎APP營運等費用。經查,財政部為推動索取電子發票,推出統一發票兌獎APP,然該APP於同類型應用程式評價中,長期落後於其他民間開發之APP;使用者評論中近期仍頻見常當機、小工具無法移動、發票存摺遺漏等評價,在基本功能維護上仍有進步空間。爰此,為砥礪政府應用程式精進服務品質、提升穩定度,俟財政部賦稅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優化統一發票兌獎APP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十六)我國在疫情後發生K型復甦、通膨及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下,受薪階級的收入等於實質倒退,其薪資的成長遠低於物價和房價的上漲幅度,而根據政府的數據可以看出在家戶可支配所得差距持續成長,貧富差距擴大已成事實。然而根據109年度綜合所得超過200萬元,所得淨額為0元,而免繳稅者高達267戶,為9年來次高;其中還有2戶年所得超過2,000萬元,完全不用繳稅,查其因素,主要為高所得免納稅主要是捐贈及醫藥費支出扣除無上限所致,意即,現行的所得稅的分離課稅或免稅所得,多以高所得者享受較多。在貧富差距擴大下,綜合所得稅對於縮小稅後所得差距的功效越來越式微,甚至可能是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的因素之一。綜上,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應儘速評估就所得重分配之稅負工具政策及財產稅之齊頭式免稅額規劃免稅額度級距,以達縮小貧富差距目的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七)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透過影音及社群媒體平台與追隨者互動並賺取收益。網紅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針對如此複雜且新穎的商業模式,我國所得稅法針對網紅的個人綜合所得稅多依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分別以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第三類薪資所得及第十類其他所得進行稽徵,但鑑於網紅收入來源複雜,散落於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為利繳納雙方較易計算、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遵循稅法規定,爰請財政部賦稅署儘速研議因應網紅產業發展趨勢,及參考國際課稅方式,於6個月內邀集網紅產業營業活動相關主管機關開會研商,以利研訂稽徵作業規範之可行性,俾利依循。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八)為預防民眾以迂迴取巧手法,取得大量小額發票套取獎金,財政部賦稅署於110年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增訂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分散取得大量發票者,將不予給獎。惟查,民眾對於何謂不合常規交易之規定,理解仍有模糊之處,恐生疑義。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111年10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九)我國於105及106年修正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條文導入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惟迄今尚未生效,依據立法院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時之附帶決議,要求財政部於該條例施行期滿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為使企業有足夠時間預為準備,請財政部賦稅署加速辦理前開報請行政院核定程序且提早公告CFC制度預計實施日期,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二十)有鑑於OECD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預計2023年正式上路,拋出兩大稅制改革,包括將國內企業最低稅負制稅率12%調高到15%,以及報請行政院核定CFC(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上路,然新制上路後,包括大型跨國企業及中小企業勢必受到不同衝擊,財政部應思考如何加強與各界溝通,針對現行各項稅額減免、補助如產業創新條例、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規通盤檢討;同時評估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參照未來OECD提出之立法範本,納入全球最低稅負制條款,落實各項修訂法規之準備工作,規劃提出整體因應政策之白皮書。為求完善稅制變革,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於6個月內評估提出施行全球最低稅負制政策白皮書之必要性及可行性,並於彙整各方意見後,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一)有鑑於國內如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通貨交易日益盛行。惟查,民眾透過網際網路、行動通訊平台或APP,以及具有連網功能之KIOSK、ATM或自動販賣機即可購買或投資,買賣雙方可能因交易衍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等稅負問題,另涉及查察逃、漏稅之公權力作為。爰此,財政部賦稅署應積極研議相關法制問題,提出具體可行方案於111年3月底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二)財政部為防止逃漏稅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業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惟部分民眾利用小額發票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允宜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健全統一發票給獎制度。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以108年11、12月至109年9、10月等6期電子發票領獎清冊分析結果,其中發票金額為10元以下者計89萬餘筆,中獎人數67萬餘人;經再分析領獎人中獎次數,計有64人中獎次數逾百次,甚有2人中獎次數逾2,000次,經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開109年度電子發票中獎率約千分之五推估,原取得電子發票張數約40萬張,平均每日取得1,000餘張發票,顯非正常消費型態;又經檢視中獎逾百次者之消費明細,發現有大量購買1元塑膠購物袋、支付小額電信費或服務費、儲值小額遊戲點數等態樣,涉有利用小額發票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爰此,財政部應積極研議相關防杜因應措施,以健全統一發票給獎制度,並於111年10月31日前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二十三)財政部為防止逃漏稅及促進統一發票推行,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8年11、12月至109年9、10月等6期電子發票領獎清冊分析結果,其中發票金額為10元以下者計89萬餘筆,中獎人數67萬餘人;經分析領獎人中獎次數,計有64人中獎次數逾百次,甚有2人中獎次數逾2,000次,經檢視中獎逾百次者之消費明細,發現有大量購買1元塑膠購物袋、支付小額電信費或服務費、儲值小額遊戲點數等態樣,涉有利用小額發票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爰要求財政部賦稅署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健全統一發票給獎制度,並於111年10月底前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第4項 臺北國稅局原列24億9,762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5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29萬9千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6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5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1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22萬元,共計減列211萬9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億9,550萬5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300,242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23,136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23,13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9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1,460萬9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7,176萬4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編列「稅款徵收及處理」7,176萬4千元。然110年5月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發生稅務員暗中通知店家突襲查稅情事,致使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流失、有玷官箴。爰凍結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預算500萬元,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稅務員執行勤務改善及精進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四)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1,892萬8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五)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670萬1千元,列有電話移機、總機接聽、文書檔案整理及辦公維護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170萬6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使用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六)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3,726萬1千元,列有駕駛委外、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及委託金融機構便利超商代收稅款手續費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221萬5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算編列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七)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109年度審理天數較高者為臺北國稅局234天及中區國稅局347天,雖部分案件複雜度較高,須提供納稅義務人充足時間備齊資料、或爭議項目牽涉法令,須報經財政部核釋、或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或檢調、刑事等其他待確定案件等,以致審理天數偏長,惟復查程序延遲,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宜加速審理,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研謀加速審理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八)各地區國稅局為加強營業人稅籍管理,每年均訂有營業稅籍清查作業計畫,規範所屬稽徵機關應定期清查所轄業者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抽查部分國稅局辦理補習班及旅宿業者稅籍管理情形,截至109年2月止,核有32家補習班業者及11家旅宿業者,已向市縣主管機關申請立案或尚未立案,未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或扣繳登記,涉有漏稅情事,又市縣主管機關於核准私人補習班設立時,均以公文副知國稅局,惟國稅局未適時運用主管機關通報資料積極輔導業者辦理扣繳登記,亦待檢討改善,爰要求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強化相關稽徵作業,研議因應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九)111年度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其中「法務案件處理」,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惟稅務爭議案件仍層出不窮,如何賡續提升納稅者運用納保官制度之意願,針對稅捐爭議案件提供必要協助,消弭徵納雙方紛爭,爰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5項 高雄國稅局原列16億3,92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設備及投資」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2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1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20萬元,共計減列1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3,806萬3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220,803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15,432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15,432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925萬4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編列「舉辦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等活動經費」19萬2千元,然鑑於全球疫情尚未趨緩,且國際上多有他國政府於疫苗覆蓋率達五成以上後即開放社交活動卻產生大量確診率之情事,爰此,111年能否如期辦理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等活動仍有疑慮,或有轉以線上視訊方式辦理而有減少支出之可能性。爰凍結該項預算19萬2千元,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配合我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裁示,俟確能符合防疫標準下舉辦相關學生參訪或暑期實習活動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4,418萬1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3,185萬9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五)鑑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六)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雖部分案件複雜度較高,須提供納稅義務人充足時間備齊資料、或爭議項目牽涉法令,須報經財政部核釋、或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或檢調、刑事等其他待確定案件等,以致審理天數偏長,惟復查程序延遲,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宜加速審理,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研謀加速審理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七)各地區國稅局為加強營業人稅籍管理,每年均訂有營業稅籍清查作業計畫,規範所屬稽徵機關應定期清查所轄業者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抽查部分國稅局辦理補習班及旅宿業者稅籍管理情形,截至109年2月止,核有32家補習班業者及11家旅宿業者,已向市縣主管機關申請立案或尚未立案,未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或扣繳登記,涉有漏稅情事,又市縣主管機關於核准私人補習班設立時,均以公文副知國稅局,惟國稅局未適時運用主管機關通報資料積極輔導業者辦理扣繳登記,亦待檢討改善,爰要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化相關稽徵作業,研議因應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八)111年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預算編列1億6,059萬5千元,較110年度增列361萬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543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雖已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惟因目前交易態樣複雜,國稅局教育訓練應與時俱進,精進國稅局同仁認事用法知能,以維護民眾權益,爰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精進教育訓練及納保案件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6項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8億7,079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50萬元、「設備及投資」4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2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8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4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40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4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20萬元,共計減列3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8億6,749萬7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333,151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25,152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25,152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預算779萬1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預算1億1,459萬7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50萬元,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三)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預算6,760萬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1,969萬2千元,新增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補強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個月內就執行內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五)鑑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六)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地方稅未徵數餘額尚有233億8,933萬餘元,部分市縣稅捐稽徵機關當年度欠稅案件徵起率較108年度降低,如宜蘭縣、花蓮縣、臺中市及屏東縣等4市縣,另近3年度10萬元以上鉅額欠稅案件件數及金額由107年底之1萬餘件、84億5,112萬餘元,增加為109年底之2萬餘件、102億5,218萬餘元,鉅額欠稅案件金額占未徵數餘額之43.83%,較107年底之38.36%,增加5.47個百分點。鉅額欠稅案件未列管並嚴密追蹤,調閱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以辦理各項保全措施,如新北市、桃園市、彰化縣、嘉義縣及臺東縣等5市縣,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積極落實清理作業,以提升欠稅清理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09年度單位決算評估報告指出,五區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結果遭撤銷案件數合計分別為1,176件、945件、803件及517件,占復查結果案件數之23.87%、21.61%、24.75%及22.35%,亦即逾二成之復查案件遭撤銷,顯示課稅處分之認事用法容有精進空間。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積極研謀改善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八)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逾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逾5,000萬元之欠稅大戶名單。依照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公告之重大欠稅人個人欠稅資料彙整表顯示,部分欠稅年代久遠,爰要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就追稅方式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7項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22億9,078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20萬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5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5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3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10萬元,共計減列18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億8,893萬4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305,518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21,576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21,576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預算743萬3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預算7,386萬2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三)111年度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預算4,359萬6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鑑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李貴敏 曾銘宗
(五)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地方稅繳款書未送達未徵件數及金額由39萬餘件、26億4,656萬餘元,逐年下降至32萬餘件、16億9,649萬餘元,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關繳款書送達作業情形,核有未及時運用跨機關之產權、戶籍、營業稅籍及所得檔等相關異動資料,以釐正稅籍,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苗栗縣、屏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市縣,及繳款書之送達取證作業,未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有關送達之日期、應受送達人、處所及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桃園市、嘉義市及金門縣等3市縣,另有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4個月內完成送達,或無法送達之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6個月內簽辦公示送達,如新北市、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2市縣,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研謀精進,俾利提高稅款徵起時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六)各國稅局106至109年度復查案件平均審理天數不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其中109年度審理天數較高者為臺北國稅局234天及中區國稅局347天,中區國稅局該平均審理天數較108年度增加高達100天,雖部分案件複雜度較高,須提供納稅義務人充足時間備齊資料、或爭議項目牽涉法令,須報經財政部核釋、或繫屬行政救濟程序中、或檢調、刑事等其他待確定案件等,以致審理天數偏長,惟復查程序延遲,影響訴訟程序進行,宜加速審理,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研謀加速審理措施,以維納稅人之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擴大電子支付機構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者之業務發展空間及避免法規套利之情形,110年7月修正規定整合電支電票,開放跨機構金流,截至同年9月底止,電支帳戶使用人數高達1,498萬人,財政部為提供納稅義務人便捷之電子化繳稅通路,於110年11月配合開放電支帳戶繳稅。鑑於行政院訂出114年我國行動支付普及率九成目標,為鼓勵民眾使用QR Code繳稅,並有效提升我國非現金支付普及率,爰要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如何有效推廣行動支付繳稅相關書面報告。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8項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17億5,936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之「業務費」18萬元、「直接稅稽徵」之「業務費」60萬元、「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間接稅稽徵」之「業務費」20萬元、「獎補助費」5萬元、「電子處理及運用」之「業務費」45萬元,共計減列198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億5,738萬3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於「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編列獎金235,926千元,其中編列稅務獎勵金16,428千元,依監察院107年4月12日會議,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針對稅務改革聯盟陳述稅務獎勵金缺乏法源依據等情,要求行政院及財政部確實檢討改進,且審計部多次指正稅務獎勵金之發放對象及標準有欠合理,就此,財政部應儘速提出稅務獎勵金法制作業,爰提案減列稅務獎勵金16,428千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納稅服務及規劃」編列「業務費」預算649萬4千元,係辦理租稅教育、租稅服務、租稅法令宣導等業務。鑑於現行網紅新興產業盛行,收益來源相當多元,包含廣告分潤、工商合作收入、直播打賞、直播平台底薪等;其收益方式又細分為網紅個人接案或由經紀公司接案、分配薪資等。考量其收入來源形式不同而散落於所得稅的各種課稅類型,且各類別所得額減除項目不同,致使民眾或營利事業於申報及繳納所得稅時難免產生認定上之疑義。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加強網紅稅制稽徵之宣導教育,減少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稅制複雜而導致申報錯誤,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編列「業務費」預算4,243萬1千元,係辦理各項國稅之徵收、欠稅清理及移送執行等業務。鑑於財政部於110年7月公布國內包含企業及個人的欠稅大戶名單,全國公告件數955件,金額約1,001.41億元,不只是長期欠稅,有部分欠稅人在國內沒有財產可以處分,難以執行追討,且有部分陳年欠稅將依法至111年3月後停止追討,共約338億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盤點地區欠稅5年以上之欠稅個人及大戶,並針對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如何避免欠稅個人及企業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間接稅稽徵」編列「業務費」預算3,666萬7千元,係辦理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稽徵業務。考量近期有不肖商人將調和酒以稅率較低的蒸餾酒稅率向國稅局申報而逃漏稅捐長達10年以上,並拒絕重新繳納逃漏之稅收約4億1,851萬餘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計算盤點並查核地區內之其他業者是否依合法之菸酒稅率繳納稅捐,並積極辦理上開違法逃漏稅捐之案件,另針對如何避免該當事人及公司計畫性脫產以迴避稅收課徵,及未來如何採行具體有效之催徵手段進行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四)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項下「稅款徵收及處理」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1,787萬5千元,列有不動產相關應納稅費及委託金融機構便利超商代收稅款手續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個月內就執行內容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五)鑑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執行稅務服務宣導、租稅教育、法令宣導、為民服務意見調查等工作業務時,多使用光碟、紙本等實體物品。但鑑於現行網際網路及3C產品之普及,且為提升政府數位治理之功能,爰要求應多以線上串流方式推廣教育宣導等業務、以電子化方式進行服務意見問卷調查,並善用雲端服務執行工作業務。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六)111年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於第2目「國稅稽徵業務」編列1億7,805萬4千元,其中「法務案件處理」編列556萬8千元,主要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等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工作,110年截至11月26日受理復查案件319件,較109年同期192件,增加127件,激增原因為何?又如何有效處理以杜後續可能爭訟,進而疏減訟源,爰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曾銘宗
(七)近3年度(107至109年度)地方稅繳款書未送達未徵件數及金額由39萬餘件、26億4,656萬餘元,逐年下降至32萬餘件、16億9,649萬餘元,惟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關繳款書送達作業情形,核有未及時運用跨機關之產權、戶籍、營業稅籍及所得檔等相關異動資料,以釐正稅籍,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苗栗縣、屏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市縣,及繳款書之送達取證作業,未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有關送達之日期、應受送達人、處所及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桃園市、嘉義市及金門縣等3市縣,另有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4個月內完成送達,或無法送達之繳款書未於限繳日期過後6個月內簽辦公示送達,如新北市、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新竹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12市縣,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研謀精進,俾利提高稅款徵起時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八)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地方稅未徵數餘額尚有233億8,933萬餘元,部分市縣稅捐稽徵機關當年度欠稅案件徵起率較108年度降低,如宜蘭縣、花蓮縣、臺中市及屏東縣等4市縣,另近3年度10萬元以上鉅額欠稅案件件數及金額由107年底之1萬餘件、84億5,112萬餘元,增加為109年底之2萬餘件、102億5,218萬餘元,鉅額欠稅案件金額占未徵數餘額之43.83%,較107年底之38.36%,增加5.47個百分點。鉅額欠稅案件未列管並嚴密追蹤,調閱財產、所得及戶籍等資料以辦理各項保全措施,如新北市、桃園市、彰化縣、嘉義縣及臺東縣等5市縣,爰要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積極落實清理作業,以提升欠稅清理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第9項 關務署及所屬原列66億4,380萬2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6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0萬元、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稽徵業務」之「業務費」30萬元、「查緝業務」之「業務費」11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30萬元(含「基隆關西16私貨倉庫新建計畫」50萬元)、「關稅資料處理」75萬元(含業務費10萬元)、「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之「設備及投資」80萬元、「人工智慧輔助緝私系統平台建置」之「設備及投資」60萬元,共計減列96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6億3,415萬2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1億1,263萬3千元,其中為辦理海關重大政策、相關作為及執行績效等各項宣導,編列85萬2千元。經查,109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單位預算並未編列該項預算,僅就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辦理海關政策宣導編列23萬元,增幅高達3.7倍,有失合理之處,且財政部關務署官方Youtube點閱率及Facebook點擊率極低,顯有宣傳效果不彰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一,請財政部關務署就宣傳效果不彰及大幅增加宣傳預算之原因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0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4億4,597萬1千元,111年度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8億5,420萬9千元,漲幅高達近2倍,且未見較往年之特別項目,大幅擴編經費欠缺合理性,考量政府疫情期間財政短絀,應撙節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十分之一,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大幅擴編預算之必要性及相關支出細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三)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之「業務費」編列「一般事務費」3,550萬5千元,其中新增高雄關租賃交通船辦理高雄港港內水域及其他公民營碼頭水上勤務委外船員人力經費600萬元,惟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效不明,不利預算審查,爰凍結該項委外船員人力預算600萬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四)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查緝業務」編列「第六貨櫃中心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建置計畫」1億3,923萬8千元,該計畫自109年起至111年總經費共編列2億2,128萬8千元,計畫在高雄港第六、七貨櫃中心之交界處建置固定軌道式貨櫃檢查儀及儀檢站辦公廳舍,以高科技精密之儀器執行高風險進出口及轉口貨櫃之掃描檢查。經查,該計畫之儀檢站建置工程分別於109及110年經歷5次開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設計監造費仍保留辦理,進度嚴重落後。為加強海關查緝能力及通關之便捷,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針對該建置計畫延宕及不斷流標之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五)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關稅資料處理」編列2億4,254萬8千元,係為進出口通關資訊交換及海關行政資訊服務等業務。經查,財政部關務署對違規報關業者已開始採取積極對策,如研擬修法及後續建置違規業者名單系統,但其貨品通關政策說明及澄清仍有不足,致使社會大眾對關務之誤解。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貨品通關說明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起分4年期辦理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係為運用物聯網技術管制海關轄管的進出口貨物,建置全國性即時貨櫃(物)移動安全之全時監控系統,以提升通關效能。經了解該系統目前建置規劃,係於貨櫃車頭加裝車載設備,連結電子封條監控貨櫃貨物,預計於111年度開始試辦。惟貨櫃車頭之營業車主,實非進出口貨櫃貨物之貨主,配合加裝車載設備的成本如由車主負擔,將有失公平;且車載設備過多、操作繁雜,恐會影響行車安全。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於上開4年期計畫完成前,評估加裝車載設備之影響,並提出相關配套措施。為求行政機關預算利用及業務辦理能更符合實務,爰凍結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預算4,200萬元之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余 天 陳秀寳
連署人:沈發惠
(七)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稅業務」項下「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編列4,200萬元,係為建置全國性即時貨櫃移動安全之全時監控系統。惟查110年度該項預算僅編列1,920萬元,未見其擴編需求,且109年度該項目預算5,500萬元,決算僅執行500萬元,實現率不到10%,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八)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雜項設備費」814萬3千元,列有汰購冷氣機、飲水機及新增海關博物館恆溫恆濕展示櫃及多媒體展示設備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215萬6千元,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就編列內容執行情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九)財政部關務署為維護查緝人員之安全、強化海域執法之能量,於107至112年度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總計畫共編列8億7,619萬元,111年度編列2億8,784萬5千元。經查,原計畫籌建5艘100噸級巡緝艇,經107、108年多次流標、廢標以及財政部關務署2度修正計畫陳報行政院,最終計畫預計將採購4艘巡緝艇。根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訊,截至110年7月止,該計畫累計執行進度僅32.9%,請財政部關務署密切掌握本案辦理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巡緝艇汰舊換新作業,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承作關港貿單一窗口及預報貨物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財政部應嚴格督導該公司優先處理強化通關系統運作及維護,以確保通關業務順暢。
提案人:李貴敏 鍾佳濱 郭國文 林楚茵 張其祿
(十一)110年8月國內連續查獲來自越南、菲律賓、香港及中國等疫區帶有非洲豬瘟之走私肉品,為優化查緝工具並提升查緝效能,財政部關務署自109年起執行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計畫,並強化關員運用檢查儀查緝不法進口案件。惟查財政部關務署110年參與教育訓練之人次及總時數較109年略呈下降,考量未來仍需持續嚴防非洲豬瘟入侵本土,財政部關務署應持續強化關員相關教育訓練,提升本國查緝走私之效能。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二)為了推動快遞包裹進口報關實名認證,財政部關務署特推出APP EZ WAY易利委,截至110年上半年進口簡易快遞報單總量2,804萬份,完稅價格及課稅金額分別較109年同期增加18.7億元(8.83%)及6.4億元(86.59%),均創下歷年新高,顯見國人實名認證APP使用率佳,且政府確能藉此完善課稅管道。然而,現行EZ WAY APP雖已可查詢稅費,及開放部分線上繳納稅費功能,但仍有相當侷限性。為增進民眾使用便利性,並提升政府數位治理的功能,請財政部關務署協調業者儘速強化APP功能,擴大納入得線上繳納稅費的快遞業者與報關業者,並新增信用卡及電子支付等支付工具。請財政部關務署針對提升包裹進口報關功能之規劃內容及期程可行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三)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關務業務」項下「查緝業務」分支計畫,編列「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第5年經費2億8,784萬5千元,執行期程至112年度,惟依監察院110年4月7日調查報告指出,因處理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之承辦人力與專業條件均顯不足,致計畫研擬過程,公文多次往返,延宕數年;採購過程中,又未適時參採立法院預算中心之預算評估報告意見,國內造船產能果然不足而流廢標,並因造價上漲,導致採購艘數由100噸級5艘,減少為4艘之後果,嚴重影響造船進度及各關查緝業務需求。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確實督促汰舊換新計畫執行進度,能如期如實完成計畫,以利早日加入查緝業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羅明才
(十四)財政部關務署自107年6月起試辦實名認證作業機制,簡化紙本委任書,並保護個資,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5月16日至12月31日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報關系統註記黃牌(B6A)及紅牌(B6E)之件數合計368萬餘件,110年1至8月更上升至465萬餘件,占全部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件數之12.1%,主要為空運進口貨物即達462萬餘件,占整體黃紅牌件數比率高達99.3%,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持續推動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以提升邊境查緝效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財政部關務署等3機關編列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經費合計54.07億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指出,近5年度各機關造艦及維修預算編列情形,107至111年度海軍、海巡及海關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平均每年度經費分別為46億9,955萬1千元、8億6,129萬2千元及1,692萬2千元,3機關經費合計55億7,776萬5千元,預算金額頗高,倘無法有效控制艦(船)艇維修費用恐將排擠當年度艦(船)艇建造費用之額度,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除有效控制艦(船)艇維修費用外,辦理各型艦(船)艇建造及維修計畫應超前部署,研謀規劃造修合一,全壽期管理機制,規劃所屬艦(船)艇於服勤時間返回承造船廠保固保養維修,以確保艦(船)艇整體後勤維保能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六)財政部關務署自107年度起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計畫經費8億7,619萬元,執行期程自106至112年度,主要係籌建100噸級巡緝艇5艘,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高雄關屢次未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定及財政部關務署指示確實辦理評估事宜,肇致計畫歷經4年10個月始獲核定,錯失適當建造時機,致因巡緝艇造價大幅上漲,相同計畫經費由原規劃籌建5艘巡緝艇縮減為4艘,計畫期程因而必須再延2年10個月,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密切掌握本案進度,以如期如質完成巡緝艇汰舊換新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七)有鑑於111年度財政部關務署編列查緝業務,主要辦理入出境旅客行李檢查、進出口貨物、轉運、轉口貨物、保稅貨物及郵包之查緝。查110年8月曾發生非洲豬瘟病毒肉品闖關案件造成國內恐慌,為嚴格落實查驗工作,加強邊境查緝各類不法物品。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採滾動調整查緝方式,及研究如何強化教育訓練,提升關員判讀能力,以防範違禁品入侵,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八)查貨物(含一般國際寄送及跨境網購)進口須向海關申報,而進口人委由報關業者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時,應提供報關業者相關委任文件,考量紙本文件對於民眾個資保護較為不足,財政部關務署於107年修正相關法規,放寬進口快遞簡易申報之紙本報關委任得以實名認證APP方式線上辦理。民眾可透過APP EZ WAY易利委完成實名認證程序後,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又自109年5月16日起由通關系統檢核快遞貨物報關委任,如報關業者報關時,未具結申明取得進口人報關委任文件且申報之進口人亦未經實名認證者,將不受理報關,並至補正為止,始受理報關。惟查,部分民眾對於以APP實名認證簡化紙本委任書之給予機制仍未熟悉,以致於民眾不清楚同意委任即等同負擔輸入人之責任,導致有報關業者為求貨物快速通關,誆騙民眾對於申報不實或禁止輸入之貨物逕予同意之情況,因而使民眾錯失主動申報之時機,不僅使民眾承擔不法輸入之結果,更造成違禁物品未能即時退運之風險。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強化宣導以APP實名認證簡化紙本委任書相關程序之法律效果與委任人責任,對於坊間流傳之相關不實訊息應即時澄清,亦應研議於APP EZ WAY易利委增設相關介面,俾使民眾知悉委任人應負擔之責任,並於1個月內就上述事項辦理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九)鑑於財政部關務署於110年8月起全面調整查驗機制,加強查緝,經海關查獲並扣押後,係存放於海關私貨倉庫或與貨棧聯鎖倉,目前出現嚴重滿倉之情形,故為強化私貨倉庫存放物品管控與打造優質職場環境,財政部關務署應要建立私貨倉庫分流、分類相關存放機制與規定,加強與落實緝獲物品的存放管理作業。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針對扣押物品或沒入易爆、危險物品、農業及冷媒等物品之精進存放管理與改善缺失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鑑於財政部關務署執行外海監控勤務,查緝商船走私等不法活動,對海上走私行為發揮阻嚇、達到查緝之功能,惟現今各關巡緝艇嚴重老化,整體船速、性能、安全等均無法執行海上追緝任務,亟需依任務需求籌建性能優越之巡緝艇。故行政院自107年度起辦理海關巡緝艇汰舊換新計畫(106至112年度),總經費為8億7,619萬元,預計112年6月完成,但該汰舊換新計畫因先前規劃未盡周妥,及招標延宕致展延各項期程,截至110年9月中旬止,雖已陸續完成3艘巡緝艇開工事宜,惟仍持續掌握各項辦理進度,故財政部關務署應逐年依巡緝艇現況、維修效益及新造巡緝艇交船期程等因素綜合考量,進行滾動檢討以達執行勤務無縫接軌。爰此,財政部關務署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巡緝艇建造及汰除規劃期程與執行進度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一)鑑於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意義逐漸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歷史記憶傳承形成主流,查財政部關務署目前管有文化資產為原台南運河海關、高雄關稅局馬公支關共兩處,另海關博物館亦是財政部關務署長期推動的文資保存範疇。海關文化是財政史料及國家文化獨一無二相當重要的一環,透過文物數位化、展廳更新及庫房環境改善,賦予國人一個全方位的海關博物館,惟查海關博物館成立迄今逾25年,目前擁有1萬6,000多件典藏文物及面積260餘坪之展廳,惟因展場設備老舊,多項文物待修復,館內軟硬體設備、藏品庫房及展廳亟需更新。綜上,為強化財政部關務署各項文資保存資量、提升空間脈絡傳承歷史記憶,及加速各項修復後可提升市容。爰此,請財政部關務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有關目前管有文化資產如何精進管理與維護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二)有鑑於110年8月22日行政院非洲豬瘟中央應變災害中心首次宣布國內查獲非洲豬瘟相關之豬肉走私物品,並發現產品合計71.786公斤之多。雖上述非法走私豬肉已送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銷毀,強化邊境管制,然該非法豬肉製品係由仲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申報之空運快遞貨物。經查,該公司屢次違規且情節重大,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已依關稅法廢止該業者報關業務證照。然而,財政部關務署自查獲上開豬肉走私物品後,於8月23日至31日期間,短短8日內再查獲月餅、臘腸及米餅等疑似豬肉製品共計30件88.15公斤,分別來自越南、菲律賓、中港澳等非洲豬瘟之疫區。近期又將適逢農曆過年,財政部關務署應優化查緝工具,且加強教育訓練,以避免非洲豬瘟及不法豬肉走私物品再度出現,甚至流入市面。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二十三)財政部關務署為提供民眾便捷及安全之通關服務,自107年起試辦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民眾可透過手機下載EZ WAY易利委之APP綁定個人資料以實名認證程序簡化紙本委任書。經查,雖至110年8月底止,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實名制比率已達66.5%,仍有465萬餘件因收貨人未經實名認證或報關業者為具結申請免逐案檢附報關委任文件之因素而被海關報關系統註記為黃牌(B6A)及紅牌(B6E),爰要求財政部關務署於1個月內針對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機制之推動狀況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第10項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原列27億2,396萬5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485萬元〔「國有財產接收保管」220萬元(含「業務費」170萬元)、「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145萬元及「設備及投資」40萬元、「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業務費」3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50萬元〕、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之「設備及投資」100萬元,共計減列73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7億1,661萬5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7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6,755萬7千元,查110年度是項預算編列1,296萬3千元,漲幅達421%,而未見擴編之必要,考量政府財政短絀,行政部門應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公帑。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二)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5,863萬2千元,列有新增舊財政大樓結構及室內裝修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三)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6億0,283萬1千元,辦理國有財產之清查、管理、處分等工作。經查,為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文化基本法第9條第2項、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及第21條第1項等規定,盤點及篩選文化資產並協調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概估修復所需費用、修復期程及順序等後提出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111至116年度)。惟,109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淡水木下靜涯舊居及臺南三山國王廟等2項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均有所延宕。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如何改善相關文化資產修復與管理計畫延宕之情事,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伍麗華
(四)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編列16億0,283萬1千元,辦理國有財產之清查、管理、處分等工作。經查,為加速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清理,財政部先後擬訂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及其第2期清理計畫,惟自104年底至109年底止歷經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5,336公頃,占104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0.77%,平均每年僅處理約4.15%之面積,距立法院96年間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有所差距。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就如何逐年收回10%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郭國文 沈發惠 伍麗華
(五)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編列「國有財產接收保管」5,808萬1千元。然110年經法院判決移交國有之不當黨產美齡樓,自110年8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通知可辦理移轉登記後,迄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仍持續使用,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僅收取使用補償費、未有更積極收回作為,恐對不當占有國有財產者產生不良示範。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後續收回措施及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鍾佳濱
(六)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接收保管」之「業務費」編列「國內旅費」240萬9千元,列有國內公差旅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6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七)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物品」1,085萬4千元,列有採購文具紙張消耗及非消耗物品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八)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之「業務費」編列「國內旅費」1,632萬2千元,列有國內公差旅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九)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預算1億8,865萬1千元。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統計104至109年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列管比率從16.2%提升21.44%,惟經歷5年間,僅成長5%,且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逾1萬9,000公頃,相當於有九成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私人所占用。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提升加速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為加速清查及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遭占用情形,財政部於99年度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據該方案先後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處理計畫(100至102年度)、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103至108年度)、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至114年度),且根據立法院96年度決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於10年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惟自104年底至109年底歷經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5,336公頃,占104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0.77%,平均每年僅處理約4.15%的面積,距立法院96年度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有所差距,又截至110年8月止,近九成被占用土地為私人占用,且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逾二成,應加強改善。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有關「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至114年度)」預算1億8,865萬1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加速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一)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編列「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預算2億4,482萬3千元,係為辦理維護國有非公用土地及未登記土地海岸環境,惟是項預算龐大,而預算書僅簡略說明定點及機動清理、媒合認養意願及加強源頭管理等,未提及實質維護海洋環境之政策手段,爰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過去「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之辦理情形、成果及未來改善規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擬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111至116年度)報行政院核定,總經費6億1,541萬4千元,第1年經費4,665萬6千元預計辦理工作項目及所需經費如下:歷史建築基隆市武昌街日式宿舍群、青邨國建館及青邨圓講堂、臺灣省糧食局西屯1號穀倉等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計畫及規劃設計經費,分別為140萬元、3,267萬5千元及197萬2千元,合計3,604萬7千元;文化資產巡管、清潔及維護等經費1,060萬9千元。然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9年度辦理淡水木下靜涯舊居及臺南三山國王廟等2項歷史建物修復及再利用工程,由於多次流標、變更工期及總經費調整等因素,導致未能如期於109年度辦竣,爰分別辦理預算保留777萬餘元及1,014萬餘元。為避免相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工程之進度應加強管理期程,爰凍結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管理處分」有關「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預算4,665萬6千元之十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工程規劃及實際執行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沈發惠 林楚茵
(十三)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預算530萬1千元,較110年度增加208萬8千元,增幅達65%,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分之一,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四)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改良利用」編列530萬1千元,係為辦理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及都市更新等業務。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09年8月表示,尚有71公頃國有土地,供各縣市未來規劃社宅使用,惟截至110年9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僅撥用23.2公頃國有土地予各縣市政府興建社宅,考量國內房價不斷升高,愈來愈多民眾無力負擔高房價與其連動之高額租金,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針對國有土地撥用於興建社宅辦理情形及如何提高撥用國有土地予各縣市規劃社宅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五)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國有財產業務」項下「國有財產電腦化業務」之「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75萬8千元,列有汰換電腦印表機及軟體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80萬元,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六)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項下「購建辦公大樓」編列1億9,392萬9千元,係為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改建案。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公廳舍原址改建案於110年5月辦理首次公開招標,因無廠商投標而流標,復於110年7月以原條件進行第2次公開招標,仍因無人投標而流標,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訂於111年1月遷至愛國西路舊財政大樓作為中繼辦公室恐將延期,又儘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尚未遷入愛國西路舊址,該舊址仍須負擔水電通訊費及保全費等相關支出逾300萬元,造成不必要支出之虞。爰此,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速辦理辦公廳舍原址改建案以增國產運用效益書面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曾銘宗 李貴敏
(十七)111年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水電費」1,883萬8千元,列有各分署辦公室水電及其他動力費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各辦公廳舍對內辦公應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有關上述分支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項下「水電費」計500萬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情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十八)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球資訊網招標資訊系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5至109年度標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計有1,898筆,標脫金額合計165億0,496萬餘元,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分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列標及標售作業情形,有臺中市大里區內新段46-15、47-8地號、霧峰區南勢西段931-2地號、新竹縣竹東鎮員崠段772地號、新埔鎮汶水坑段2209-5地號、北埔鄉五指山段54地號、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段434、435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龍段1264、1267地號、高雄市路竹區下甲段293地號等11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屬非都市土地並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尚須釐清是否仍供作公共使用,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辦理標售作業前,未能先行檢討該等土地是否仍保留供公共使用而逕予標售等情事,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研謀改善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十九)國有非公用土地遭私人占用或逕予出租者,多伴隨違規使用問題,因歷來多仰賴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或依法行使公權力處以罰則或強制拆除,未獲相關主管機關通報或裁處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多未排定占用處理期程或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導致現行國有非公用土地存在各種違規使用態樣,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有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逕予出租作為工廠及製造業等使用,或地上存在疑似未登記工廠,部分已遭地方政府勒令停工、歇業等,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未察覺或未積極處理排除占用事宜,亦未洽相關機關釐清,或承租人未取得旅館民宿登記證即擅自經營旅宿業,甚於河川區域範圍違章建築經營旅館等情事,該等違規使用態樣均涉危害公共權益情事,影響層面廣泛,攸關環境保護及產業安全,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提供使用,為免因未落實土地管束機制,導致不肖人士心存僥倖而不當利用,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與相關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配合主管機關裁處據以查察占用或違約情事依法收回土地,並應就涉違規使用之土地,主動釐清行為人違規使用程度,積極洽商相關機關研議可行處理機制等,俾導正國有非公用土地違規使用情形,促進國家資產合理使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挑選轄區內被占用土地面積最大及價值最高前50名列為優先處理標的。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因僅以單筆(錄)被占用土地篩選為年度優先處理標的,導致或有毗鄰土地為同一人所占用,惟未併同處理結案,除衍生處理不一之疑慮,且易肇生原處理收回土地再次遭到占用,依占用人歸戶併計,截至109年底止,同一占用人占用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計3,310案,其中占用面積10公頃以上計41案,占用面積1公頃以上未達10公頃計3,269案,有大規模國有土地遭私人占用多年未優先選列處理,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通盤檢視實務處理情形,研議相關措施,俾落實占用處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一)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8年底止計畫屆期,仍有33萬6,018筆(錄)被占用土地及487棟(戶)被占用房屋待賡續處理,其中以遭私人占用土地30萬0,292筆(錄)、面積1萬8,856公頃為大宗,經查計畫期間各年度處理被私人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筆(錄)數約介於2萬3,418筆(錄)至2萬9,785筆(錄)間,僅占各該當年底被私人占用筆(錄)數之8.49%至10.23%間;復因年度處理數量未考量當年度新增之被占用土地數量將抵銷去化量,新增被占用土地亦去化不及,導致消滅數量有限,被私人占用土地數量反由103年底之27萬5,764筆(錄)增為108年底之30萬0,292筆(錄),占用數量不減反增,且累積至109年底止,被私人占用土地仍高達31萬4,544筆(錄)、面積1萬8,181公頃;另部分依計畫列屬應優先處理之占用案件排占作業進度緩慢,遲未採取積極有效之作法,列管占用多年未有實質處理進度,或因排占處理程序未臻周妥,未確實查察土地使用狀況逕視為已完成處理收回,導致實際仍遭私人占用而未察覺,且間有處理收回後又遭第三人複占情事,占用清理作業未臻確實,爰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研謀改善措施,並建立管控機制,以提升占用處理效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十二)有鑑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近年來將超過500坪的國有土地,透過捐贈、出租與讓售等方式,將國有土地移轉給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政府興建社會住宅政策,雖為朝野政黨共同支持,但為避免造成逃避監督,故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每半年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經由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之土地,使用進度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二十三)鑑於國人對文化資產保存意義逐漸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及歷史記憶傳承形成主流,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行政院110年8月16日核定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計畫期程為111至116年度,總經費約6億1,541萬4千元,預計辦理全數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並針對其中17處文化資產進行修復及調查研究,另外未納入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計畫中的文化資產,截至110年6月底仍有315處,為強化文化資產保存資量、提升空間脈絡傳承歷史記憶,及加速各項修復後可提升市容,改善當地環境增加安全性。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落實各項執行修復作業,於計畫期間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四)有關國有公用土地長期閒置問題,截至110年9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管機關經管閒置、低度利用國有公用土地處理情形共107處,其目前分別辦理情形為,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奉准撥予他機關40處、同意留用40處、解除列管6處、公變非作業中6處、待協商公變非期程15處,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對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要依法落實管控,請各機關依規定進行申辦公變非相關作業,故為維護國家資產良善管理,及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每年度應加強督導各機關國有公用土地取得後,長期閒置、低度利用國有公用土地,進行處理與查察,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五)依國有財產法第61條、第6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財政部每年訂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計畫,檢核項目包含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使用情形等,管理機關辦理書面檢核,由主管機關複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抽檢部分主管機關之書面檢核情形,另財政部亦組成訪查小組,實地訪查部分機關。檢核結果發現缺失及待改進事項,即函請機關配合辦理、副知其主管機關督導及追蹤列管,並彙整實地訪查發現通案缺失,函請各公用財產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參照檢討改進。查108至110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中央及地方機關進行書面抽檢與實地訪查次數統計略低,故為健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作業,有效提升各機關國產管理知能。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對中央及地方機關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增加檢核次數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六)經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供統計數據,目前國有非公用土地被政府機關占用面積高達約395公頃,共1,272筆數,其中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排前25筆數,共約249公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4點規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政府機關或非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占用,各占用機關如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使用者,得依法申辦撥用。為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情形,以符合公平正義。爰此,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審核及查處政府機關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二十七)中央政府積極推動綠能政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近2年配合建立標租太陽光電相關作業機制,並定期辦理標租公告,釋出閒置國有土地予光電業者使用。為達成中央政府太陽光電總體目標,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篩選可作為標租太陽光電標的,加強業務推展,逐步實現我國能源轉型及達成環境永續、經濟發展之政策願景。
提案人:吳秉叡 沈發惠 郭國文
第11項 財政資訊中心原列15億5,98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萬元;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管理」之「業務費」2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30萬元、「國稅核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經費」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20萬元、「地方稅與徵課系統及資料集中處理」之「業務費」30萬元、「資通資源管理」之「業務費」1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00萬元、「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之「業務費」20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1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共計減列9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5億5,051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編列2億0,253萬4千元,包含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第2年經費1億5,419萬7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止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為49億5,290萬張,包含雲端發票20億4,168萬張及電子發票證明聯29億1,122萬張,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為41.22%,惟從各市縣電子發票開立情形以觀,僅臺北市及連江縣之雲端發票使用率分別為67.31%及48.9%高於全國平均值,其餘20市縣均低於全國平均值,其中前3低縣市分別為嘉義縣22.28%、屏東縣27.01%及臺南市27.06%。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自94年度推動電子發票計畫,迄111年度止相關推動預算(案)數累計已編列近27億元,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僅臺北市及連江縣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高於全國平均值,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宜強化宣導及加速輔導,以利無紙化目標,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羅明才
(二)有鑑於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中編列「推動雲端發票數位服務計畫」,迄111年度為止電子發票推動計畫預算逾17年編列近27億元,截至110年8月底止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為49億5,290萬張,雲端發票占電子發票使用率為41.22%,為因應電子商務發展及提升企業效率落實節能減碳,仍有極大空間可以推廣。爰要求財政部及財政資訊中心研究如何簡化統一雲端發票儲存種載,以加速民眾及業者使用意願,達到無紙化目標,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士葆 曾銘宗 張其祿
(三)111年度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預算案於第2目「財政資訊業務」項下「電子發票管理經費」之「業務費」編列「資訊服務費」6,425萬2千元。財政部推動電子發票已逾10年,109年度電子發票張數達81.7億張,但無紙化的部分僅31.6%,仍有近七成索取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約55億張,可見民眾仍慣於索取電子發票證明聯,距離全面無紙化還有距離,爰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加強推動提升雲端發票比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德福 賴士葆 曾銘宗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3款。
第23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第1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列2億4,465萬3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5萬元、第2目「金融監理」30萬元,共計減列75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390萬3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47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編列3,394萬8千元,主要用於監理金融政策之執行及強化金融資安韌性。惟券商下單APP、銀行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發生當機及無法登入情況仍頻繁發生。影響客戶使用權益並降低繼續使用數位金融意願。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金融數位化及強化金融資安韌性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110年8月9日舉辦記者會公布檢查結果,指出有9家金融業者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金額合計102萬元。本次專案檢查以加班費給付不足與出勤紀錄未核實記載為主要違反項目,共有9家業者分別違反每日工時上限及輪班間隔休息時間之規定,顯見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不足。另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從109年3月起均將金融業裁罰資料函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惟仍發生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職員工被要求簽署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內容提及獎金延後、若跳槽要追回獎金等,顯見對於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仍有改善之空間。鑑於金融業常見違法態樣依序為「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及「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等5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監督金融業者落實法遵,俾利提升金融業之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集勞動部改善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等情形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三)台灣已於107年邁入高齡社會,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報告書數據指出,114年每5人將有1人超過65歲,比率超過20%。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趨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如信託2.0、以房養老貸款、投信躍進計畫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等。然而,隨著高齡者年齡漸增,罹患失智症等疾病而可能影響其投資之判斷力,就107至109年銀髮金融消費爭議情形可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申訴案件逐年上升,對於明知已屬弱勢族群之高齡投資人有許多消極作為,例如不主動介紹投資係屬高風險之基金產品等情形。為避免上述高齡族群受到金融剝削之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並督促業者遵守相關規範,以保障高齡者之投資權益。爰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2,749萬4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銀髮金融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逐年攀升之情形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8月核定之綠色金融2.0行動方案,研議要求金融機構依循TCFD相關建議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訂定完成期限為「銀行業:110年2月」及「證券期貨及保險業:110年6月」。惟該項工作進展不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至今仍未提出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相關氣候揭露準則,隨著與氣候相關之天災強度及頻率持續增加,金融機構所面臨之風險亦與日俱增,儘速提出相關氣候揭露準則以供各金融機構參考有其必要性。爰此,凍結第2目「金融監理」項下「金融監督管理」之「業務費」10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前述政策進度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五)因應國際發展趨勢,並配合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政府應鼓勵氣候變遷相關財務揭露(TCFD),並參考國際趨勢,逐步強制企業揭露氣候風險。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綠色金融2.0方案中,已研擬銀行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然而,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無法支持產業取得更有效的科學數據及可靠的分析方法,也還未設定具體推動期程與策略。為了進一步推動資金流向低碳產業,應設定具體的推廣策略和量化目標,並參考英國綠色國家金融中心,研擬成立國家綠色金融研究機構,提供產業所需諮詢,以促進揭露氣候相關財務風險的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逐年增加。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推動氣候風險財務揭露(TCFD)期程目標與完整配套,以及強制實施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吳秉叡 洪申翰
(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加速金融創新商品及服務之推出,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及試辦案件,並擴充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服務能量,提供數位沙盒平台及育成等資源,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2月底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累計受理15件創新實驗申請案(審查通過9件),低於預計目標之20件,其中109年度僅核准1件,較108年度之6件減少5件,又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18至31件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新技術,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創新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整體評估我國金融科技發展環境及業者參與創新實驗情形,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以提升金融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臺商在內之外國企業籌措資金,推動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KY公司),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2月底止,我國KY公司計有109家,市值達1兆6,043億元,惟自109年8月起,康友、淘帝、英瑞、VHQ及凱羿等KY公司相繼發生未定期申報財報,或財報不實,或掏空公司資產等重大事件,致股票遭停止交易或下市,又康友、淘帝、凱羿及英瑞等4家公司,因財報不實、內線交易及內控嚴重疏失等情事,遭檢調單位調查或列入全額交割股,惟各該公司由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卻聲明內部控制於重大方面均屬允當,其中英瑞公司104至108年度公司治理評鑑排名尚為前35%,顯示相關財務報表及內部控制之審核機制未臻健全,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強化相關監理措施,以維護資本市場交易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高上市櫃公司資訊透明度,促進其永續經營,於「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研提擴大永續報告書編製之公司範圍、參考國際準則規範強化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等措施,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我國計601家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其中逾六成企業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並於CSR報告書中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惟仍有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引發產業鏈斷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持續計畫;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歐盟於2020年3月宣示將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關稅,並與英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將零碳期程列入法規規範,然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我國尚有81.40%企業未揭露碳足跡盤查資訊,不利因應國際市場對產品零碳之要求;鑑於全球投資人已將ESG績效表現作為投資決策之評估指標,且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納入投資與資本配置決策考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訂定參考規範及標準化產業指標,或引進相關評估工具,協助企業確實鑑別氣候相關財務風險,以提升國際資本市場競爭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羅明才
(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督促金融服務業強化公平待客原則之落實,自108年起實施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評核機制未考量各業別易發生之缺失態樣或有不同,並審酌非所有金融業者均開辦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參考公司治理評鑑機制,依重要性或特殊性訂定評核指標不同之配分權重,不易有效鑑別金融機構落實公平待客原則程度,及引導業者改進重要評核項目;又公平待客原則之評核作業,未公告評核項目及複評標準之計分基準或提供相關範例,且僅依金融機構名稱筆劃順序公布前20%業者名單,不利業者參考遵循及提供激勵改善誘因,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精進評核指標計分方式,及強化複評標準與評核結果等相關資訊之揭露,提升評核之信度與效度,以督促業者積極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十)有關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下稱BCBS)於101年10月發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下稱D-SIBs)之衡量方法與增提資本規範,並要求各國應辨識其國內D-SIBs及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目前世界各國已陸續訂定D-SIBs之衡量標準並公布清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於108年完成我國D-SIBs之篩選架構及相關強化監理措施,並陸續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D-SIBs,明定自D-SIBs被指定之日次年起分4年平均於各年年底前完成提列額外資本要求。惟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強化本國銀行持續發揮金融中介功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於109年7月2日及110年7月30日發布相關規定,就D-SIBs應提列內部管理資本之要求延後至111年實施。爰D-SIBs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至遲於114年應分別達到11%、12.5%及14.5%之標準,惟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截至110年3月底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仍分別低於調整期後最低資本要求0.17及0.85個百分點,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與資本適足率則分別低於調整期後最低資本要求0.17、0.6及0.77個百分點。鑑於D-SIBs經營之穩健攸關金融體系之健全發展,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D-SIBs後續資本適足情形等,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達穩定金融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8年核准3家純網路銀行設立,由於純網路銀行高度運用金融科技,且所有服務完全透過網路/行動管道提供,可能衍生與傳統銀行不同之風險,為因應新型態純網銀經營模式及其所可能衍生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協助開發建置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利用API(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以下簡稱API)技術,透過系統自動產出及申報監理報表,即時監控重要性指標及流動性風險;惟上開藉由API申報方式增加監控項目僅限於流動性風險一類,包括:可動用資金、法定比率等項目,相較於純網路銀行廣泛使用金融科技所衍生諸多其他類別風險(如信用、作業、法遵、資安、個資保護、委外、聲譽、準備金適足性及跨產業(跨國界)等風險),並無適當指標以供加強監控,由於純網銀高度運用金融科技,且所有金融服務完全透過網路/行動管道提供,其風險內涵與傳統銀行有所差異,若未能適當監督,將提高處理成本,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督促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適時強化要保機構承保風險之控管,將純網路銀行經營風險及治理情況之動態資訊納入純網路銀行監理系統,俾有效掌握純網銀經營風險相關資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4個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係經主管機關授權許可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周邊單位董事長、總經理之固定收入(月支薪俸及主管加給合計)總額,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支領固定收入總額2倍為支領上限,非固定收入(如房屋津貼、績效獎金或其他各項獎金等)總額,則以固定收入總額為支領上限,固定收入標準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整體薪酬遠逾院長級待遇,以該等單位董事長及總經理獎金近幾年薪資,多以薪酬標準上限標準領取,鑑於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之設立及收入悉依法律授權,享獨占利潤,績效評估目標客觀性有改進空間,且立法院審議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略以,自104年度起,各財團法人除應比照公務人員取消交通補助費外,亦不得再發放高層主管之房屋津貼,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實檢討績效指標與該等薪酬標準及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派任或推薦至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薪資標準規範,取消房屋津貼給付,以符規定。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十三)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截至109年底止,我國計601家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下稱CSR報告書)或永續報告書(下稱ESG報告書),其中逾六成企業回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並於CSR報告書中揭露氣候變遷風險與機會,惟仍有53.40%企業未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引發產業鏈斷鏈危機作出回應、78.20%企業未揭露營運持續計畫。又為因應氣候變遷,歐盟於2020年3月宣示將對高碳排產品課徵碳關稅,並與英國、法國、瑞典等國家將零碳期程列入法規規範,Apple、Microsoft等世界大廠亦要求其供應鏈廠商須符合相關減碳規格或繳交碳稅,然據CSRone永續智庫調查結果,我國尚有81.40%企業未揭露碳足跡盤查資訊,不利因應國際市場對產品零碳之要求。鑑於全球投資人已將ESG績效表現作為投資決策之評估指標,且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納入投資與資本配置決策考量,又依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TCFD)發布之「2020 TCFD現況報告」(TCFD 2020 Status Report),多數企業於導入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框架時,面臨情境分析及產業標準化指標應用等問題,為提升國際資本市場競爭力,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個月內研訂參考規範或引進評估工具,以提升我國企業資訊揭露品質。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羅明才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積極推動我國企業減排,盼能實現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實際作為包括加重金融市場角色,透過金融機構投資與融資的力量,協助經濟轉型到淨零碳排目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已積極規範強化企業ESG相關資訊揭露,包括擴大規範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並於110年10月5日預告修訂年報附件、增訂參考範例及揭露指引,增加揭露資訊等法規,於金融業則研擬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預計110年底前發布,112年銀行及保險業務須進行首次揭露。經查,金融機構關於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碳密度,是否參考國際機構,如淨零資產所有者聯盟(Net-zero Asset Owner Alliance)之作法,於ESG報告書、CSR報告書或企業年報中列為揭露項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迄未明訂於相關法規或揭露指引,且尚無一致之標準。次查,包括八大公股銀行,以及本國之三大金控業者,於最近一年度之ESG或CSR報告書中,亦未揭露其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或碳密度等相關資訊。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推動金融業於ESG、CSR報告書中,揭露其投融資部位之碳排放總量、碳密度等相關數據,並研擬綠色融資指標,納入公司治理評鑑項目,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包括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理,精實金融韌性,發揮資安聯防,以落實保障金融交易之安全性。該方案要求金融機構或純網銀提升金融資安防護層級及整體能量,由副總經理層及以上人員擔任資安長,並遴聘具備資安背景之董事、顧問或設置資安小組,並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ISMS)以取得國際驗證,每年規劃辦理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設置資安監控機制(SOC),並進行異地備援演練,將資安風險整體導入決策及整體營運考量。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統計,至110年9月底止,39家本國金融機構仍有部分尚未完成資安長及相關編制之設置,另有3家尚未規劃建置資安監控機制。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加速督導進度,儘速協助或輔導業者完成金融資安機制之建置及演練,研議強化金融資安監理作為之具體方案,並於111年起每6個月公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推動工作成果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六)為強化金融服務品質,提升普惠金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2月31日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並自108年開始針對本國銀行、綜合證券商、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實施評核機制,以瞭解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落實執行公平待客原則之情形。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結果,110年針對35家銀行、30家綜合證券商、22家壽險公司及19家產險公司進行書面評核,檢視109年度落實情形。惟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該評核結果,僅公布排名前20%的業者,包括銀行業7家、證券業6家、壽險及產險業各4家,不僅未公布尚待改進之後段業者,甚而前20%業者中仍有部分遭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裁罰之業者,顯見評核之資訊揭露尚不完整,且公信力尚待提升。另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評核發現業者之缺失,亦僅採列舉說明,如銀行業者有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違反注意與忠實義務原則;綜合證券商於注意與忠實業務原則尚有可強化之處;部分壽險公司發生業務員使用不當話術招攬保單、挪用保費、偽造簽名等缺失;產險公司有未公平對待身心障礙者之情事、核保過程未確實審閱要保人簽章等,前開於公平待客落實有待加強之處,均未能於公布評核結果時列舉統計數字,亦僅建議業者法遵及內稽單位加強檢測業務單位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制度等之落實執行情形,並表示將於日常監理加強督導,對業者缺失未能進一步以數據說明,難以據此對比每年推動公平待客原則之進展,亦有失該項評核之原意。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針對公平待客評核提出精進作為,研議如何更進一步揭露評核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七)為提供移工安全便捷的匯兌管道,立法院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並於110年7月正式實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正式開放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移工小額跨境匯兌業務,此一開放有助於外籍移工便利將在台薪資匯回母國,並減少黑市匯兌洗錢之風險。惟查,原先沙盒實驗之2家業者,僅1家符合申請資格,並於110年10月15日正式獲得核准經營;另針對該項業務之推動,相關科技業者申請之意願未稱強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未對外說明階段性開放之家數,及開放執照之匯兌金額等預計政策績效指標等資訊,且欠缺申設之溝通與說明,致使該項推動普惠金融之政策成效未能擴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就此一政策成效進行檢討,設法積極提升科技業者之參與誘因,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十八)查政府積極鼓勵產業投入創新研發與創業,推動我國產業創新能力名排全球領先地位,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我國連續2年在創新能力中排名亞太第一、全球第四,其中有關創新能力的細項表現中,專利數量排名全球第三,顯見國人創新能量充足。然而,我國企業在專利、研發上的表現成績優異,但金融機構對於企業使用專利等智慧資產融資卻不友善,金融機構仍多以傳統實體資產做為授信之擔保,造成許多以研發見長的企業融資困難。因此,為鼓勵產業持續投入創新研發並提供業者友善便捷的無形資產融資管道,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針對如何健全並鼓勵金融業者投入無形資產融資服務,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辦法。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十九)查我國民眾上網普及且數位金融服務使用率日益增加,其中據麥肯錫調查,我國高達91%的消費者每月至少使用一次,高於整體亞太區,同時我國的金融科技和電子錢包使用滲透率59%,亦是亞太區最高。隨著數位金融服務滲透率的增加,金融業者對於資訊系統之升級應有更嚴謹之程序,避免造成服務中斷影響民眾權益。因此,為確保我國金融機構數位服務之穩定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金融機構執行資訊系統升級、轉換時,訂定更嚴謹之檢核規範,以保障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權益。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近年來網路金融詐騙頻傳,詐騙集團製作各種高獲利的假廣告投放到各網路平台,誘使民眾加入會員後進行吸金詐騙等行為。據媒體報導,已有不少國人遭遇此類詐騙,被騙走大量的金錢,甚至造成家破人亡,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因此,為保障民眾免於被詐騙的風險,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網路平台上有關投資理財廣告浮濫、缺乏管理等問題,研擬管理因應機制。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貴敏 曾銘宗 羅明才
(二十一)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109年12月,針對家庭及企業類移工與內政部移民署收容移工所作之移工在臺借貸需求調查結果報告書,有12%之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跟機構或個人借貸,至於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的移工則是25.7%來臺後有借貸,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借貸者,逾半借貸總額介於1至5萬元(52.6%);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借貸總額較高:41.9%共借貸超過10萬元。究其借貸原因,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有借貸者,73.4%只是為了償還母國費用;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有86.1%同時要償還自己國家與臺灣境內的費用。借貸年利率而言,家庭及企業類移工來臺後借貸者當中有1.4%的年利率為「超過0%,30%以下」、4.3%的年利率是「超過30%,100%以下」,將近一成(9.5%)年利率超過100%;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來臺後有借貸者,11.6%表示自己的借貸為0利率,51.2%自填年利率為「超過0%,30%以下」,4.7%自填的年利率是「超過30%,100%以下」。至於借貸對象,家庭及企業類移工有12.5%向仲介公司借錢、8.3%會透過地下錢莊借貸,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所移工有11.6%透過地下錢莊借貸、9.3%找仲介公司,而跟仲介公司借貸的移工,逾九成不知道年利率(90.8%)。綜上所述,外籍移工來台後,為生活所需或償還母國仲介費,會有小額借貸需求,惟因對金融財務知識之不熟悉,而有錯誤之財務行為,而其結果是可能導致移工為追求更高額收入而有失聯行為。爰此,為提升我國對外籍移工金融友善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相關策進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二十二)隨著科技發展及智慧型手機等行動裝置普及,已逐漸改變消費者的支付習慣,由傳統現金交易轉變為行動支付,考量小規模營業商家較難以參與行動支付相關應用,如能讓貼近民眾生活之小規模營業商家均能參與,不僅可成為社會安定之力量,亦可擴大行動支付應用場域。因台灣Pay行動支付係連結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採即時扣款、收款方式辦理,不像信用卡收單機構需承擔墊款等相關風險,惟目前各銀行對於小規模營業商家申請成為台灣Pay特店之程序不一,且亦有比照信用卡特約商店作法,基於差異化管理考量,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促各銀行簡化簽訂小規模營業商家成為台灣Pay特約商店之相關程序,以提高小規模營業商家參與行動支付之意願,並於3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二十三)公平待客原則是保障金融業用戶權益的重要指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每年都會針對金融業公平待客原則作評比,卻未公布完整排名,只公布排名前20%及顯著進步1至3名之業者,如無法公布完整排名將有礙國民選擇適當金融機構服務之權益。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研議公布完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讓消費者能選擇適當的銀行作為合作對象。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二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中提及,透過多樣化及適當管道與方式,廣泛提供基礎金融教育及資訊,並持續整合所管金融周邊機構及各金融業公會等資源而推動金融知識普及。然於「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第六期推動計畫(110年至112年)」之計畫成果期實施成果,截至110年6月底,金融教育推動小組成員於全台259個鄉鎮區市辦理金融教育宣導活動,覆蓋率僅達70.38%,為使金融知識普及及教育推動完善,允宜再擴大至全國各縣市辦理,以達民眾對於金融知識普及之目的。基此,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金融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及擴大辦理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五)我國於107年4月正式實施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參考英國監理沙盒制度(Regulatory Sandbox),金融監理沙盒之目的係為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由於傳統金融業務牽涉消費者權益及金融體系之穩定,因此業者負有較高的法令遵循義務,透過沙盒實驗之方式,讓一些業者得以先行試驗其商業模式之可行性。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9條規定沙盒實驗之期限及延長規定,然而以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為例,於沙盒內之業者競爭成本顯低於沙盒外之業者,縱使該實驗涉及修法,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於110年2月18日修正通過,然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卻仍於110年4月28日通過沙盒內業者實驗延長之聲請,明顯造成沙盒內外不公平競爭之情形,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我國金融監理沙盒明定實驗期間延長之要件,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改善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六)有鑑於全民電廠開放民眾認購太陽能板售電收益之模式已蔚為風潮,有助於台灣綠電產業發展,同時達成推廣綠能價值之效果。部分業者以投資、固定收益等廣告招攬投資人,又部分業者在電廠設址及規劃未明時,即啟動募資之狀況頻傳,投資人權益難以保障。經濟部能源局已將全民電廠納入官網Q&A說明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台灣具高度專業性及權威性之機構,對業者之約束性較高,且受投資人信任,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全民電廠業者可能有適法性疑慮研議可行作為,以提醒投資人相關風險。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十七)為保障高齡者購買金融商品之需求,加強對高齡者的保護,避免因誘導而購買不適合的商品,針對金融商品販售予高齡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研擬設計符合高齡者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除在評估問項時應強化對高齡者生理及認知能力、教育與金融知識水準的項目與分析,且應強化教育金融從業人員對高齡者脆弱性的認識,俾能依其特性提供合適的金融商品及服務。
提案人:吳秉叡 林楚茵 鍾佳濱
(二十八)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重點為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對於ESG之發展訂定短期與中長期之目標,惟ESG標準定義尚未明確,參酌國際標準已建立ESG之分類,建立永續金融市場之運作及架構基礎,以避免漂綠之情形。為落實永續金融之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我國永續金融涵蓋範圍」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二十九)鑑於國際金融市場之波動,我國保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餘額及占比甚高,其投資標的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匯率波動將造成保險業者換匯損失。為保全保險業用戶之權益與保險業者之穩健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落實強化保險業匯兌損益保障財務效益、流動性及安全性」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鑑於蝦皮購物所使用之第三方支付工具蝦皮支付日均流達20億元已達須增資申請為電支業者,而在蝦皮支付增資案4億9,500萬元資金未到位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蝦皮支付電支許可,蝦皮購物改使用資本額500萬元之樂購蝦皮處理第三方支付業務。惟蝦皮購物採用左手換右手之方式,現行法並無法可管制,對於日均流之計算又過於緩慢,無異使對於金流之監督過於緩慢,對於資本額僅500萬元之公司卻處理日均流達數10億元之金流,恐生疑義。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杜絕蝦皮購物使用左手換右手之手段」與「研議第三方支付業者日均流之計算」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一)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相關規定,就D-SIBs應提列內部管理資本之要求延後至111年實施,惟部分銀行之資本適足率仍未達調整期之最低標準。為金融體系之穩定,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落實強化銀行提高其資本適足性比率與強化監理措施」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目標與重點為持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並強化在ESG資訊揭露與推動平台整合部分,經比對國內多數ESG基金成分股與元大台灣50之成分股具備高度重疊性質。為落實上市櫃公司之ESG發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輔導上市櫃公司落實ESG資訊揭露之時間表」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三)鑑於有壽險公司於106至108年期間,使用公司的錢購買高價藝術品,缺乏內控之機制,也沒有稽核之流程。關於是否涉及損害股東之權益,除了透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與壽險公司自身檢視之外,首先,要求具有內控疏失之公司,內部稽核制度調整後,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詳為檢視。第二,在高價藝術品上,該公司先前在購買藝術品上之品項、金額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涉及營業秘密為由,不允公開其內容,但因牽涉股東之利益,以及考量金融體系之健全性,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思考營業秘密與公益之間孰輕孰重,檢討壽險業是否涉嫌利益輸送而損害股東權益。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四)為了避免金融機構成為家族之天下,防止金融機構負責人有慷股東之慨之舉:首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提出要如何提升金融機構從公司治理的精神去找代理人之意願;第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明確界定代理人處理重大公司事件之權限範圍。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社會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五)鑑於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施政重點與目標之一為推動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從經營階層起,從上而下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惟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受理之金融業申訴案件中,數量逐年提高,且申訴消費者之年齡亦有高齡化之趨勢。為強化保障銀髮族之權益與防止金融剝削,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落實強化金融業者對銀髮族金融服務之資訊揭露義務與相關具體規範」與「落實強化對於金融業者販售銀髮族商品之監督」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六)鑑於國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風氣興盛,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規定,高收益債券基金應於基金名稱後方,以粗體或顯著顏色及相同大小字體加註本基金主要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警語,惟多數非專業投資人可能仍欠缺對此等警語所代表含義之認識,加之投信業者對於境外債券型基金素來冠以固定收益、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則冠以高收益之名稱,實有誤導投資人之嫌,對於投資高收益之債券基金即產生高獲利之誤會,忽視投資的風險性,名稱之用詞應避免其爭議,爰請相關單位修正名稱。次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率等級分類標準,將債券歸為低風險、股票歸於高風險,加上現行投資人風險承受等級之分類過於簡略,而風險報酬等級(Risk Return,RR),主要以基金種類、區域、投資標的作為分類標準,並未納入利率、匯率、信用風險等其他考量因素,導致國人偏愛投資的高收益債券基金的風險等級屬於RR3,比元大台灣50(0050)、元大台灣高股息(0056)等ETF風險等級RR5更低,實有欠周延。然110年4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高收益債的風險等級,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檢討結果出爐,仍然認為台股基金波動度相對較高,維持在RR4,恆大地產、南非幣等高收債基金只列為RR3等級,即使RR評級只是代表價格波動度,並不是代表確切的投資風險,但這是唯一被揭示的風險評級,實務上成為理專推銷理財產品的依據,易使民眾對投資風險的認知產生誤導,爰請制定相關規範,明訂理專須有主動揭露風險的義務,包括將國家、利率、匯率、信用、區域、流動性等風險,供投資人評估。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三十七)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黃天牧曾於110年9月27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上承諾將會努力推動ATM增設多國語言,也於同年10月15日開放辦理外籍移工匯兌業務,顯見未來國內金融消費者組成將會更加多元。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督導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多元語言服務,且鑑於國內新住民及外籍移工不少人來自東南亞,並不熟悉中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積極提供東南亞語言服務,以利國內金融消費者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連署人:林德福
(三十八)鑑於直至110年10月止,我國已有至少10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而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更表示111年其他7家公股行庫也都將簽署赤道原則。經查,金融機構之融資案件以赤道原則審核時,要求事業先行提交社會環境爭議改善計畫才能通過審查。然後續金融機構應如何確實監督事業達到善盡社會環境之責任並落實赤道原則的融資原則仍有疑慮。為使金融機構核貸標準全面落實赤道原則、杜絕授信客戶提出的改善計畫成為融資作文比賽。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前述事項,針對國內金融機構監督事業之流程,及如何以赤道原則執行融資進行調查,並研擬金融機構以赤道原則條件融資事業後,應委由第三方進行監督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三十九)鑑於直至110年10月止,我國已有至少10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而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更表示111年其他7家公股行庫也都將簽署赤道原則,但我國仍有22家銀行尚未有簽署規劃。為推動永續金融理念,並使金融審核標準接軌國際,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國內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之意願,並研擬輔導國內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以利我國綠色金融之發展,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並針對各類型金融服務設有最低10萬元、最高100萬元的一定額度且具有強制力的評議決定。然相關規定自101年起至今從未修訂,近年來隨著國人平均所得逐年提高、金融服務越發多元且被普及使用,現行規定之一定額度已顯有不符合實務現況之情事,又鑑於英國日前已將強制賠付門檻從15萬英鎊(約台幣500萬元)提升至35萬英鎊(約台幣1,300萬元)。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儘速檢討相關規定,研議提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一定金額門檻提升最低20萬元、最高200萬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一)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產生金融消費爭議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然隨著近年來國人踴躍進入金融消費市場,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之案件類型及數量也逐年增加。據統計,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每年約有3萬通來電、1萬件申訴、3千件評議必須處理。又,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於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必須於3個月做出評議決定,最多得延長2個月。但據相關規定,評議委員最多設置25人,現行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人員編制也不超過70人。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現行金融消費評議決定之平均處理時間為何,並評估在國內現行金融消費盛行且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案件逐年攀升之情形下,未來是否應擴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人力以利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完善的權益協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二)為鼓勵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公司,能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穩定的資金,協助企業加速成長及永續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並已於110年7月底正式上路,然直至同年10月20日止,戰略新板僅掛牌2家,創新板則是掛零。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創新板及戰略新板的開板策略及規劃進行檢討,並研擬鬆綁投資人限制,以利加強資金流動性、增進公司掛牌及民間投資意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三)為鼓勵具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能力或創新經營模式的公司,能透過資本市場籌措長期穩定的資金,協助企業加速成長及永續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出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並已於110年7月底正式上路。鑑於國際市場上東南亞新創獨角獸多以數位經濟為大宗,符合戰略新板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目標,且與各國常有緊密的合作與投資關係。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主動招攬東南亞新創產業來台掛牌上市,將國家新南向政策在創新板、戰略新板實現,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四)根據新聞報導指出,直至110年10月止,我國已有至少10家本國銀行簽署赤道原則。經查,即使金融機構簽了赤道原則,仍可設定各自的審查標準,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即規定企業授信戶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一般企業貸款超過5,000萬美元以上之融資案才會被認定為涉及綠色融資審查原則之融資案件。其金額門檻設定使得僅有大筆融資需求之案件才可能以赤道原則做審核,明顯未能有效普及赤道原則之精神。爰此,為使國內金融機構能落實綠色金融行動、發揮赤道原則之精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督促本國金融機構達成更進一步責任投資的目標,並評估輔導金融機構強化其審核標準、或不限融資金額全數以赤道原則審核之可能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五)為保護弱勢金融消費者,我國特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但鑑於國內外之高齡、退休、有固定收入、已累積相當資產者最容易遭受金融剝削,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包括英國、美國及澳洲等各國,也紛紛採取對策,透過制定指引或專法,來加強對年長者的保護。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參酌各國對於高齡金融消費者之立法保護方式或相關指引,研擬立法或強化現有之相關罰則以保護高齡金融消費者,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六)近期台股當紅,股市最高成交量高達7,000億元,並接連突破指數高點,於110年7月站上萬八(1萬8,000)點。然現行卻有許多不肖人士藉由手機簡訊、通訊軟體或社交平台,以推薦飆股、未上市櫃股票或邀請開立帳戶投資等為由詐騙民眾資金,又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110年9月17日計已收到207件詐騙檢舉案。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就近期金融詐騙案件逐步增多一事研擬政策因應,加強投資風險及反詐騙教育宣導,並強化市場監視作業,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四十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下,疫情期間若召開股東會將難以達到防疫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0年5月20日宣布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舉行。然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股東會不得延期舉行,並針對未舉行股東會之公司定有相關罰則,致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此次宣布股東會延期一事於法無據。鑑於國內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趨緩,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或仍有延期之可能性,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證券交易法精進規劃,以利保持我國上市櫃公司和股票市場的運作穩定,於偶發事故、不可抗因素時得依法有據辦理股東會延期之彈性空間,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2項 銀行局原列3億5,684萬6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25萬元、第2目「銀行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654萬6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9萬元,惟如僅供公務車使用,又電動汽車廠牌眾多,卻僅提供單一廠牌之汽車充電樁,均有礙電動車多元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樁使用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為提升數位金融服務發展,強化電子支付功能性及民眾便利支付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跨機構轉帳業務,未來將進一步提供繳費及繳稅等三大功能,相關功能預期陸續開放上線,包括街口電支、歐付寶、橘子支、簡單付、國際連、悠遊付、LINE Pay Money(一卡通)及i-cash pay(愛金卡)等國內8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110年10月份起先行開放相互轉帳。惟查,針對轉帳之手續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初期擬比照實體銀行ATM及銀行網路轉帳之費用收取,然實體銀行ATM及銀行網路轉帳之建置成本,與電支機構並不相同,其平均使用之次數及平均單次轉帳金額,亦缺乏實際使用數據之佐證。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轉帳手續費收費之計算基準,並研議具體政策措施鼓勵電子支付業者採取累計金額或使用次數調降轉帳手續費等優惠措施,以擴大電支機構行動轉帳之便利性。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8年12月公布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銀行及109年12月公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D-SIBs,要求該等銀行自指定後之次年起,分5年將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最低標準,分別提高至11%、12.5%及14.5%,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尚低於D-SIBs最低標準0.42個百分點、0.84個百分點及0.87個百分點,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低於D-SIBs最低標準0.46個百分點,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訂相關監理措施,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四)依據中央銀行公告資料,截至109年底止,我國全體OBU資產總額為2,394億美元,其中授信及拆放同業占全體OBU資產總額之58.4%,又我國OBU衍生性金融商品109年度交易量為2,459億美元,較107年度減少1,101億美元,約30.93%,OBU資金用途仍以授信及拆放同業為主,且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業務量不增反減,相關改善OBU資產配置措施推動成效尚待加強,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謀因應措施,協助金融業者擴展OBU業務種類及規模,以建構有利發展國際理財平台之友善環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金融科技相關業者及學術研究機構進行開放銀行、法遵科技等主題之數位沙盒創新實證,自107年12月至110年2月間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數位沙盒創新實證案件計115件,其中除供學研機構進行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推廣課程之34件外,創新實證主要集中於金融服務領域,至保險科技、監理科技、開放銀行、區塊鏈應用等領域,則均未及10件,創新實證主題之多元性不足,不利促進金融創新;又前揭創新實證案件中,僅提供線上試算車險服務等8件已商轉供金融消費者使用,占整體創新實證件數81件(不含API推廣課程)之9.88%,商業價值亦有待提升,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研議訂定相關誘因,鼓勵業者拓展創新實證領域,並將實證結果應用於金融服務市場,以提升商轉成功率。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六)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之逾放比率,由107年底之0.13%攀升至109年底之0.32%,且高於國內分行逾放比率之0.20%,其中海外分支機構逾放比率超過1%者計有3家商業銀行,逾放比率介於2%至1.20%不等,另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於107至109年間,迭因內部控制或洗錢防制機制存有缺失等情事,遭美國、香港、印尼、越南等國(地區),處以罰鍰或降評,顯示本國銀行對海外分支機構之治理,及海外地區監理法制之熟悉度有待提升,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會銀行局確實適時採取相關強化監理措施,督促銀行提升海外分支機構之授信品質及內控機制,定期分析主要國家海外整體暴險概況及個別銀行異常事項,並對個別銀行異常事項作成追蹤,達到確實改善之目標,以降低海外分支機構營運風險。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為提升我國銀行在國際理財服務之競爭力,帶動產業之營運模式轉型及產業升級,開放適格銀行針對高資產客群之理財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110年度預計核准符合條件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理財業務6家。並於110年2月受理銀行第二批業務申請,經辦理審查後,於110年5月18日公布審查結果,共核准4家銀行開辦。截至110年9月24日核准銀行開辦仍維持4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經審慎評估適格銀行符合條件後審查核准,惟110年底僅剩3個月,能否達成目標值6家,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積極找出問題癥結,研議可行的因應對策。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八)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理專推出理專十誡以來,仍有不肖理專發生盜用客戶資產之事件發生,鑑於111年度將新增2條原則強化防止不肖理專盜領之措施。惟對於內控是否落實在於各銀行,須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高定期與不定期對銀行業進行全面金檢次數與檢視銀行內控是否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規定才能有效嚇阻不肖理專盜領事件再發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如何強化金檢與強化銀行內控制度」與「理專制度之改善與檢討」為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釋大眾之疑義。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九)110年10月18日下午,「國泰世華」系統因升級維護出包而大當機,民眾於ATM領不到錢卻被扣款、網銀亦無法使用,更不用說LINE PAY、街口等電子支付儲值也都無法使用,共計4萬多筆交易受影響。過去5年來,因ATM升級維護而當機者包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於106年因ATM主機之故而造成當機。行政院在109年宣布將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列為重要政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宣示要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目標。爰此,有鑑於銀行業系統當機影響民眾權益事件頻傳,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再發生防止改善措施。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台灣做為兼容並蓄之移民社會,婚姻移民及產業移工帶來之文化要素已成為台灣庶民文化的一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無障礙雙語化金融服務環境成效佳,多語化卻相對不足,據了解,母語非英語之新住民及移工多使用郵局之金融服務。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說明我國銀行目前多語化服務環境推動及與鄰近新住民服務中心合作之情形,以保障在台灣新住民及產業移工使用金融服務之權益及便利性。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強化企業ESG資訊揭露。然而,近年來國銀核貸數件永續指數連動貸款予上市櫃公司,銀行僅依照國際認證指標進行核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未能掌握確切認證指標,也無國內核貸標準,恐造成漂綠之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研擬制定國銀可依循之永續指數連動貸款之指標、修法監管一定規模以上之永續指數貸款核貸案件,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十二)為推動金融機構之國際發展,並配合我國新南向政策,以金融支援產業,促進南向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設有獎勵機制,並協助國銀增設海外據點,持續強化國際金融合作。然鑑於許多國銀已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得於越南設點分行及辦事處,但卻有11家銀行,合計14個據點,面臨長期等待越南主管機關核准之情事,其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設河內分行,至今長達16年還未取得越南核准,由此顯見國銀若要進駐越南設點至今仍有困難。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針對新南向政策進行檢討,針對1.越南主管機關核准設點之考量為何。2.現行國銀申請越南設點所面臨之困境為何。3.未來如何協助國銀儘速推進越南設點申請核准期程。4.未來如何持續推動國銀新南向等四個面向進行調查,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三)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之(二)年度施政重點列有促進非現金支付交易發展,強化支付工具便利性及拓展通路運用,促進我國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的調查報告指出,109年行動支付普及率僅67.5%,另外從五倍券領取比例來看,數位綁定人數412萬,僅有領取紙本券人數1,481萬的三分之一,顯見國內非現金支付交易比例亟待推動擴大消費通路,提供民眾誘因轉而使用行動支付,尤以現今全球疫情尚未趨緩,非現金支付逐漸成為國際趨勢,我國亦須跟上這波數位潮流。經查,為提升民眾於公務機關繳費之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督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建立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更預計於107年第4季推出該平台APP,惟目前仍未看到該平台APP上架,不利非現金支付交易之發展,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督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辦理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APP,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布110年上半年本國銀行主要檢查缺失,其中就消費者保護面存在重大缺失,本國銀行未充分揭露金融服務收費標準,對金融服務費用官網僅公告依個案收取,不利客戶充分瞭解應繳交費用,在信用卡申請書上也未設計共同行銷同意與否之選項供客戶勾選,有損消費者權益,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盤點目前本國銀行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之揭露程度及信用卡申請書共同行銷選項註記之改善情形,於2週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五)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預算案於「銀行監理」編列574萬7千元,係為健全銀行業務之管理,維護市場紀律及對銀行之監督管理等。經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18日發生2次當機,合計當機時間長達近6個小時,影響4萬多筆交易,民眾沒領到錢卻仍被扣款,想使用街口、Line Pay Money等電子支付儲值也無法順利轉帳操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指出不論ATM轉帳、網銀跨行轉帳,交易筆數日益增加,因此銀行系統升級有其必要,但在演練上仍有未加以落實的地方,才會出現ATM系統當機的狀況。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要求本國銀行於影響客戶權益之重要系統提升時應先進行測試,以保障金融服務品質,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3項 證券期貨局原列3億5,735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8萬元、第2目「證券期貨市場監理」12萬元,共計減列3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705萬8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1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第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9萬元,因電動汽車廠牌眾多,卻僅提供同一廠牌之汽車充電樁,有礙電動車多元發展,爰凍結該項預算2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電動汽車充電樁使用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整合綠色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於110年4月29日公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並於110年5月18日正式啟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永續發展債券專板,積極發展我國債券市場。至10月25日止,包括社會效益投資計畫之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已達10檔,社會責任債券則達6檔,有助於投入基礎生活設施、社會住宅、照顧弱勢等公共領域之資金需求,其目標應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規範趨於一致。惟查,依據該要點規定,可持續發展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需送交社會效益投資計畫,其投資計畫書之審查,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CMA)揭櫫之社會責任債券原則(SBP)一致,應包括資金用途(如可負擔的住宅,關於社會住宅、危老建築更新等專案)、資金使用對象(如用於低收入、弱勢青年、老年人口、婦女等目標族群),但目前上檔之可持續債券及社會責任債券,其社會效益投資計畫書雖經第三方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有限確信報告,但內容僅敘明使用資金用途,未揭示規劃使用之可能專案、目標族群,且僅以專案數或資金投入戶數作為期中評估投資計畫效益之指標,恐造成外界誤解該等債券與其投資計畫實際內容未必相符,原有之社會責任本質難以彰顯,甚而淪為發債機構藉機漂綠或炒作之金融商品。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督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發行債券之金融機構,於申請、審核及發債之流程再加精進,加強第三方認證作為,以明確該等社會投資計畫於執行時,資金確實運用於社會責任之績效標準,同時參考政府相關政策定義,並於執行計畫時加強內控,以達成原始發債之目標。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三)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0年4月底止,我國流通在外綠色債券發行金額為1,538億餘元,其中沃旭能源及法國興業銀行等國外民營企業或銀行,合計發行檔數22檔,發行金額659億餘元,約占我國綠色債券發行檔數及金額之43.14%及42.85%,至本國企業及銀行,若扣除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國營事業,發行檔數19檔(37.25%)、發行金額496億餘元(32.29%),發行綠色債券情形落後國外發行人,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訂定相關配套措施,有效擴增綠色債券規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四)近期非法業者以電話、簡訊或LINE推薦飆股、未上市櫃股票或邀請開立帳戶等事件頻傳,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110年截至9月17日止,相關檢舉案件高達203案,為防堵金融投資詐騙,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積極蒐集事證,並與相關單位研謀因應措施,俾維護投資人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五)台灣創新板與戰略新板於110年7月20日開設,110年3月國內第一家新創獨角獸沛星互動科技(Appier)於日本掛牌,睿能創意公司(Gogoro)於9月16日宣布將赴美國掛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月底止,戰略新板僅1家公司掛牌,創新板仍未有公司掛牌,顯見市場反應不如預期,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滾動檢討制度,視個板的運作狀況與業界實務需求,研謀精進,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李貴敏 賴士葆
(六)針對台灣基金投資中國共軍背景之事業,經110年7月媒體披露後,部分投信基金遵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出清,但是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調查,直至9月30日止仍有8檔基金未出清,投資金額高達4億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台灣基金投資中國共軍尚無強制力,僅能依ESG守則請業者自律,又因怕影響投信競爭力而拒絕制定投資黑名單。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仿美國作法,研議可要求投信基金不得投資具政治風險、違反ESG原則之事業的強制性措施,以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規劃參考TCFD強化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之ESG資訊揭露,卻未公告明確指引,導致企業CSR報告書淪為作文比賽,例如將企業舉辦家庭日納入碳中和計算、因疫情無法搭飛機出國而視為減碳政策。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依據TCFD指標,在公司治理、氣候風險策略、風險管理、評估指標上提供明確指引,使企業編製年報、CSR報告書時得以有規則可循,精準接軌國際標準,保障投資人權益,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沈發惠 鍾佳濱
(八)現行我國針對上市櫃公司之ESG資訊透明規定,於「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中,皆僅有規定上櫃上市公司中的特定產業、大型企業必須主動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僅針對特定產業須經由第三方認證。為持續推動永續環境發展,擴大民間企業社會責任及接軌國際標準,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評估國內所有產業面向及股本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皆應主動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且皆應取得驗證之可能性,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九)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73萬6千元,係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整合市場資源,推展證券暨期貨與國際接軌,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統計,100至109年度申請上市(櫃)公司家數連年遞減,從100年度的95家減少至109年度的40家;且相同期間之登錄興櫃公司也從85家跌至44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認為近期上市櫃申請家數減少原因為美中貿易戰、英國脫歐、香港反送中條例等國際政經因素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所致,然鑑於資本市場面臨全球競爭,我國資本市場對企業的吸引力也在近10年間出現警訊,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允宜研謀改善現況,增加優質企業掛牌,並於4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以利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111年度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預算案於「證券期貨市場監理」計畫編列973萬6千元,係擴大證券期貨市場規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安全交易,並強化風險控管機制,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並加強證券暨期貨業務之研究發展。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政府推行財政與貨幣寬鬆政策,隨著大量資金注入市場,全球股市交易熱絡,我國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交易總成交量各較109年度增加74.30%及56.18%,然就近期證券市場違約交割情形,截至110年7月底止,違約總金額已較109年全年度增加7億8,442萬元;當沖交易違約金額則較109年度增加8,400萬元。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稱違約金額占整體市場成交值比重未有明顯異常變化,惟投資人若未依法履行交割,恐破壞其他投資人對交易市場之信賴,進而影響市場穩定性,為維持市場秩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應提出實際風險管理措施,輔以向年輕投資人加強投資股市之風險意識,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一)為因應投資人避險及期貨交易需求,政府主導成立期貨交易所提供集中交易市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亦於111年度預算案施政目標與重點之(二)年度重要施政計畫下第6點列有提高期貨市場效率,擴大期貨業經營範圍及保障安全。惟我國交易量國際排名卻有下降情事。據美國期貨業協會交易量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量國際排名自2018年下降2名,而同期間中國大陸交易所及韓國交易所則概呈上升之趨勢,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已推出多樣新商品並實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因應,然我國國際排名仍較2018年下降,顯見我國期貨市場仍有發展隱憂,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研議如何提升市場競爭力,持續關注國際趨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4項 保險局原列1億6,843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5萬元、第2目「保險監理」5萬元,共計減列2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6,823萬7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21項:
(一)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業務費」編列624萬1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各類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115年實施。鑑於ICS規定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規劃採循序漸進導入,分三階段逐步推動ICS,並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109年底有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資本不足情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持續關注各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以利將來順利接軌ICS。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加強輔導業者接軌ICS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於第2目「保險監理」項下「保險監理」編列「業務費」共624萬1千元,用於檢討相關規範以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增加保險商品的多元性、投保便利性、提升住宅地震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之保障。鑑於地震火災等意外猝不及防,保單全面電子化應加速推動。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年度施政目標第一項為鼓勵保險業推動電子保單認證,然保單電子化推動業務卻未被納入「保險監理」之預期成果。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督促主管機關加速全面保單電子化完成率,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三)109年10月監察委員王幼玲調查全國身心障礙人士保單投保率情形,統計發現平均每名障礙者投保不到0.2張,因而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討對障礙者投保受阻之情形。經於110年3月邀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身障團體召開協調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研擬促進基層保險員招攬身障者投保之可行方案,事過半年仍無具體作法,嚴重影響障礙者投保權益。爰此,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政策推動時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林楚茵
連署人:鍾佳濱 郭國文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網站及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書第8頁,有關保險監理工作計畫項下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配合行政院及教育部所推動之向山致敬政策以及行政院及海洋委員會所規劃之向海致敬政策,請保險業提供多元化之保險商品,以強化山區及海域活動之綜合保險。然甫於110年10月發生之新北市雙溪區虎豹潭活動落水失蹤意外,卻發生參與者家屬稱,並不清楚該活動是否有投保之情事,凸顯對於山區及海域活動之保險教育宣導實有精進之必要,爰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624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年度施政計畫為推動IFRS 17,預計在115年於我國正式啟用,但對於IFRS 17對產業衝擊程度、保險業接軌此系統會產生多少系統轉換成本、保險業者需要增資以及對保險市場及商品產生多少改變、對於各保險業者內部會計部門是否能完全適應IFRS 17之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資訊均尚未揭露完全。對於許多業者而言,需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輔導。爰凍結第2目「保險監理」之「業務費」624萬1千元之二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輔導業者計畫與報告以及相關資訊揭露報告,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其祿 林楚茵
(六)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7至109年度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案件及申請評議案件中,逾七成係保險爭議,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其爭議原因,壽險業主要為必要性醫療之認定及業務招攬爭議,產險業主要為理賠金額及殘廢等級認定,保險輔助人主要為業務招攬爭議等,顯示部分金融業者基於自身業績考量,未善盡銷售適合度考量之義務,或向消費者詳為說明理賠標準及產品風險,致產生消費爭議,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促金融業者遵守相關自律規範及落實消費者保護政策,以降低金融消費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於5年內分3階段漸進式推動接軌ICS 2.0版,規劃國內壽險業者於115年全面適用新一代保險業清償能力監理制度,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09年底止,我國壽險公司計23家,其中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BC分別為164.37%及176.42%,已達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規範之資本不足等級;又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壽險公司RBC自107年度起連續2年下降、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壽險公司109年度RBC較108年度下降,各該壽險公司資本適足性不足或趨劣,影響風險承擔能力,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督導保險業者研謀強化資本結構之因應方案,俾健全經營體質,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八)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106年5月18日發布IFRS 17,我國接軌時程預計以115年再實施為原則。有關IFRS 17係規範保險合約之認列衡量表達,主要影響部分為保險負債,以類似公允價值方式衡量,與目前以類似攤銷後成本之衡量方式有所差異。惟歷年來保險負債情形,壽險及產險保險負債逐年攀升,110年6月底分別為26兆6,042億8,400萬元、2,416億2,300萬元,總計26兆8,459億0,700萬元,金額極為龐鉅,未來IFRS 17實施勢將有所衝擊。除對保險業負債評估外,對商品結構亦產生相當影響,且公報衡量方式需運用大量經驗統計資料,並於資訊系統保留各期數據,將大幅提高對精算資訊系統之依賴,另準備金提存部分,如業者有強化需求,當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準備補強計畫,預留準備金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組成專案小組並研擬各項措施積極協助業者導入,截至109年第1季已建立初版資料需求盤點。有鑑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預計於115年實施,將影響保險負債評量、商品精算、資訊系統及責任準備金提存等;業者保險負債金額龐鉅,爰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積極持續督促業者逐步落實調整,預為估列準備金提存數,俾順利接軌,降低衝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九)近年來,保險業可運用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占比相對較低,以壽險業為例,10年來可運用資金比率均不到0.3%。依110年4月衛生福利部次長李麗芬表示,推估到119年,對長照住宿需求人數會達到17.5萬人,以109年度現有供給床位數是13.3萬床,還有4.2萬床要布建,顯見引進民間資金加速政府提供長照服務勢在必行。雖110年5月保險法修法,放寬保險資金辦理公共投資,可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提升至三分之二席次,且可派任專任經理人。但長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仍有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之限制。惟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保險業資金仍可投資經營社會福利工作事業所需之設施。因此,如何引入保險資金投入長照服務機構經營相關事業所需之設施,以降低長照基礎建設初期所需投入之資金壓力,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研商。再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於近期修法,引入PFI模式,或可助於過往保險資金囿於長期報酬率不符其資金成本,而不願投入公共建設之困境。爰此,為提升保險資金投入公共建設及長照機構之目的,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訂定相關策進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郭國文
(十)有鑑於目前住宅火災,雖有商業保險可供住戶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都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與有法源依據的汽機車強制險不同。而根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截至109年底,全台住宅總戶數約895萬戶,火險覆蓋率卻僅有36%。汽機車事故與住宅災害性質相似,都會造成財產損失及危害第三人之人身安全。汽機車有政策性強制險為人體傷亡賠償提供保障,但住宅則只能仰賴住戶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來分散風險。強制要求屋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避免災害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應透過立法推動。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會同內政部營建署研議立法或修法之可行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評估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一)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統計,109年共計有1萬2,799件評議及申訴案件,其中屬於保險業務爭議就高達74.31%,且又以業務招攬爭議最普遍(9.02%)。然而,對於違反業務規定者,現行保險法僅處以保險業罰鍰,另再由保險業自行以內部管理規定,給予停止招攬業務3個月至1年之處分。查醫師法、律師法對於醫師、律師之懲戒規定,皆有命被懲戒人接受繼續教育或倫理規範研習之規定,為了有效落實保險監理,同時透過懲處及在職教育改善保險業違規情形,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研議修法或訂定辦法,增列針對違規行為人及對其有監督管理責任之負責人,強制進行講習教育之規定,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鍾佳濱 林楚茵
連署人:郭國文
(十二)我國保險業者因資金去化不易,往往大量投資國外股債,據統計109年底壽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18兆5,510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64.7%、產險業於國外投資數為609億元,約占運用資金比率20.3%,而保險業者所投資之國外項目主要為債權、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連動,又近年因疫情影響,各國紛紛實施貨幣寬鬆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壽險業匯兌損失龐鉅。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保險業者投資國外受匯率影響之情形,進行嚴格管控,並督促保險業者加強避險措施,落實風險管控。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三)因近年台幣升值強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協助中央銀行穩定匯率,於110年3月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將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的外幣保單準備金由原本35%調高至40%,然而此類外幣保單皆以外幣計價,且匯兌風險由保戶承擔,縱使保單投資獲利,台幣匯率優勢情況下,保戶仍可能因匯率波動造成損失,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相關壽險業者銷售外幣保單時,應加強外幣保單銷售規範,強調揭露匯兌風險等配套措施,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四)110年5月時受國內疫情升級為三級影響,各行業急需紓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即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加入紓困,提供每一位保戶(要保人)最高10萬元借貸額度、利率1.28%之優惠貸款,截至110年度9月底為止,共有16萬人申請,核貸總金額142億元,而其中約有六成是上有老下有小經濟負擔重的三明治族,顯示此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出之方案,確實幫助民眾需求,為使壽險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幫助更多保戶減輕經濟負擔,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議比照勞工保險一年一度紓困貸款,將此類小額低利保單借款方案常態化,並將研議結果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五)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10月21日於行政院第3774次會議提出微型保險推動成效與展望報告,報告中提到目前仍有31%民眾一張壽險保單都沒有,因此低保費、投保程序簡便、保險期間一年可續保的微型保險是為解決方法,其中可投保的10大類對象包含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農漁民、身心障礙者等,然而微型保險推動至今,有效契約人數也僅48.9萬人,覆蓋率遠遠不足,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於110年4月時曾表示微型保險應轉化為全民保險,顯見微型保險推廣仍有努力空間,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微型保險提出加速推廣及深化方案,並將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六)近日全台各地火災頻傳,然而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我國108年住宅火險投保率為34.5%,且其投保原因多為屋主申辦房貸時,銀行要求投保住宅火險,對於火險覆蓋率偏低狀況,顯示我國民眾對於住宅火災風險意識不足,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加強民眾風險意識宣導,邀集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研擬如何提高住宅火險覆蓋率,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十七)有鑑於政府為彌補社會保險或福利不足之處,另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共同針對經濟弱勢民眾或特定身分者藉由小額保費支出,推出微型保險,保障弱勢者因發生死亡或失能等等有保險給付,以人身保險為主。近期,高雄城中城大樓發生大火意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110年10月14日初步統計,由於住戶多為社會或經濟弱勢族群,住戶僅有9戶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從城中城案例可看出,財產上損失,也可能造成弱勢者因意外而陷入更深的經濟危機。綜上所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與相關涉及部會研議財產保險納入微型保險之規劃,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鍾佳濱
連署人:林德福
(十八)為使弱勢民眾得以低保費獲得基本保險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特推動微型保險,並分為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的微型保險。然經查,市面上販售之微型保險類型仍以傷害、團體保險居多,民眾可選擇性較低,不易獲得基本保險保障。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針對現行已承作微型保險之保險業者進行調查,了解市面上提供人壽、傷害、傷害醫療三種類型微型保險之家數為何,全國三種類型微型保險個別投保件數、給付件數及給付金額為何,並應研議加強鼓勵各家保險業者擴大微型保險之承作範圍,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九)因應全球淨零碳排的趨勢,國內已有保險業者於營運與服務上推動落實各項永續低碳行動方案,將財產保險服務的碳足跡進一步分析,導入PAS 2060碳中和實施標準,經第三方查證後實現電子保單碳中和。查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年度重要施政計畫列有鼓勵業者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及服務機制。因應全球減碳趨勢,我國保險業者也應積極推動減碳、協助社會朝向低碳經濟轉型,爰此,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督導保險業者推動全面落實保單電子化,並於營運服務上落實永續發展理念,以實現綠色金融之願景,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二十)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消費者便利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自103年起開放線上投保,網路投保件數於近年雖有成長,惟投保率及保費收入所占比重仍偏低,110年度產險業及壽險業網路投保保費收入占總保費分別為1%及0.02%。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預算案之施政目標與重點列有鼓勵保險業積極推動網路投保,提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效能。鑑於全球疫情尚未趨緩及全球金融數位轉型趨勢,應提供國內民眾更多元、即時的投保方式,爰此,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就「提升網路投保比率」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二十一)我國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資金運用總額比率自108至110年分別為66.6%、64.7%、65.2%,占比皆逾六成,壽險業國外投資餘額占比甚高,以107至109年所產生之匯率損益來看,分別為負2,810億元、負2,410億元、負5,818億元,金額甚鉅。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料,保險業者於國外投資項目主要為債券、股票及基金等金融商品,其風險與國際金融情勢、匯率、利率高度連動,近期更因美國貨幣政策造成匯率波動,對壽險業造成鉅額影響,爰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應加強管控壽險業者國外投資占比,以保障我國保險業財務效益及安全性,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第5項 檢查局原列4億6,371萬4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48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6,323萬4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一)依據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工作計畫說明8.所示,為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之9名工讀生經費334萬1千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復資料,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將非核心業務以委外方式僱用9名工讀生。惟查,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屬於前開要點第4點第2項之部分業務委外,此一委外並無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列管,缺乏機關員額管理之外部監督及評鑑;其次,9名工讀生係由勞務承攬方式委外由廠商提供,依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善盡機關督導之責,針對機關自身及所屬單位以勞務承攬方式委外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乙事檢討其妥適性,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334萬1千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二)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3,302萬3千元,其中,有辦公室場所環境佈置及綠美化等經費20萬4千元,查過往年度均有編列,為釐清相關經費運用成果及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20萬4千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三)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資訊服務費」編列922萬9千元,係辦理資訊硬體設備保養、資訊系統軟體維護及軟體使用授權等經費。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面對金融科技量化質化變革,仍有優化空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宜通盤審視檢討資訊技術及人員專業因應程度,與時俱進,積極優化數位及傳統檢查能力,俾因應數位發展趨勢。爰凍結該項預算十分之一,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銘宗 賴士葆 李貴敏
(四)有鑑於COVID-19疫情影響,如實聯制政策及振興三倍券及五倍券政策有使用民眾個人資料,而在購買商品上,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大增。然查近期新聞報導指出,在疫情後,民眾接獲詐騙、廣告或相關金融商品推銷電話遽增,許多民眾無法了解個資為何流出及遭到濫用,而造成生活上的困擾。綜上,為確保在各金融機構之個人資料保存妥善,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加強稽核相關金融機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並強化辦理資安控管。爰凍結第2目「金融機構檢查」預算50萬元,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賴士葆 林德福
(五)依據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單位預算案金融機構檢查工作計畫說明8.所示,為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之9名工讀生經費334萬1千元,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函復資料,乃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等規定,將非核心業務以委外方式由9名工讀生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雖稱廠商派駐之工讀生均由委外廠商指派之人員管理,且辦理項目僅為登記各項公文作業及一般庶務性質工作。惟查,9名工讀生係由勞務承攬方式由廠商提供,依據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故長期委外由9名自然人辦理,就其勞動權益保障,恐有缺失;其次,辦理收發及一般庶務工作委外屬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第4點第2項之部分業務委外,此一委外方式並無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而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行列管,故9名工讀生是否需配合機關的上下班時間或臨時分派工作任務等情況,甚至形成以勞務承攬關係迴避雇主責任之缺失,實缺乏機關員額管理方面之外部監督及評鑑。針對上述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於3個月內就相關事項說明及精進方案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沈發惠 林楚茵 鍾佳濱
(六)111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預算案總說明三、以前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一)109年度計畫實施成果概述「金融機構檢查」實施成果一、109年度完成19項專案金融檢查,並針對金融機構之違失事項提出相關檢查意見,有效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暸解,掌握金融機構之經營動態及導正業者之違失。二、已完成金融業務檢查達409家次。三、實際督促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改善發文達1,396件。確實有執行專案金融、業務檢查工作,發現金融機構違失事項,亦提出相關檢查意見,其中從督促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改善發文件數多寡作為衡量指標,並未能有效達成實際成果,有待精進改善,應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對金融機構檢查意見改善發文作成追蹤,以有效達成實質的檢查效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每年對金融機構業務,辦理金融專案檢查與定期性一般檢查,並彙整各金融機構之檢查缺失,分業別篩選出屬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質者,定期公布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網站。讓受檢機構除依檢查報告辦理缺失改善外,平日亦可參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公布之主要檢查缺失,掌握主管機關之關注重點,瞭解整體業界之缺失情形,進行自我檢視有無類此情形,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以達自律導正之效果。公布項目有缺失態樣、缺失情節及改善作法,立意良好,惟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公布之主要檢查缺失,大多偏向作業、技術層面,為使金融機構能有精進改善作法,建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評估檢討在符合相關檢查作業規定,能有較具體的對外公開之資訊揭露,以利金融機構確實檢討改善缺失。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八)金融科技日益進步,許多民眾使用手機網路銀行APP、ATM無卡提款或轉帳,習慣選擇使用指紋、人臉辨識、指靜脈、掌靜脈等。這些生物辨識技術可使銀行降低營運成本,也強化難以偽造之優點。然而,正因生物辨識技術具有其獨特性,金融機構更應合理合法使用。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研議增加檢查金融機構是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即用戶合約終止時,金融機構應確實主動刪除該個資,包含生物辨識資料,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九)許多民眾常接到金融機構陌生來電招攬業務,疑惑為何會有自己的電話,懷疑個資外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金融機構個資保護僅著重外部因素,如駭客入侵或內部員工外流,忽略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互相流通用戶個資之可能性。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研議加強檢查金融控股公司之共同行銷、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規範,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鍾佳濱 郭國文
(十)據國際清算銀行報告指出,全球採行監理科技的國家如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都已將雲端運算、人工智慧、自然語言處理等科技運用於監理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檢查作業科技化,包括運用ACCESS應用程式查核比對資料、推動檢查作業電子化、優化本國銀行單一申報系統等,惟仍未將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雲端運算等新式監理科技運用於我國市場監理等資料蒐集與分析,不利提高國內金融市場之監理程度,爰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針對「如何運用科技強化辦理金融檢查」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一)經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歷來對本國銀行、證券業及保險業進行資訊安全專案檢查,有部分缺失者,因程度不同而裁處情形有所差異,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並無相關查核基準與運作參據標準。金融業為高度利用資訊科技之產業,營業模式隨著數位化、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運用而開始轉變,其中資訊安全維護的重要性日益顯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9年公布之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將資通安全防護基準、新興金融科技資安規範、金融作業韌性參考規範及資安監控機制定為未來規劃擬定之項目,以彰維護我國金融市場資通安全之決心,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將資安稽核基準與相關作業規範訂為未來工作項目,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鍾佳濱 林德福
(十二)鑑於國內高齡、退休、有固定收入、已累積相當資產者最容易遭受金融剝削,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特別於110年5月起啟動銀髮族理財專案金檢,對金融機構啟動金檢,確認是否對銀髮族大量行銷高風險商品、不當勸誘、資訊不對等及未落實關懷防弊措施等。且就部分結果顯示,高收益債券、衍生性商品及投資型保單,三種對老人風險相對高的商品金額合計,老人的投資就占了22%。為了解國內金融機構針對高齡者之銷售情形,並得以向金融消費者示警相關金融機構及金融商品之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應將金融機構對高齡者銷售金融商品作業情形,納入查核項目,對檢查發現金融機構銷售高齡者金融商品過程有違反金融法令者,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裁處後,並公布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林德福
(十三)為推動居住正義,並避免金融機構協助投資客炒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特別於109年12月15日到110年3月31日間,專案金檢10家銀行與3家票券公司,結果共有11種缺失態樣,並要求金融機構改善缺失及強化管理機制。又,鑑於直至110年9月止,國內房價仍有上漲情形,房市銷售熱絡,建商依舊積極購地。為避免國內金融機構在貸放管理等方面仍未能有效改善缺失,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於111年再次進行不動產專案金檢,以利積極監督金融機構的貸放管理措施,並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高嘉瑜 林德福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6款。
第26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項 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1,965億4,616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計畫執行效能與相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分別主辦。惟查:全國22市縣101至109年度各年度均存有編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107年度起總金額概呈增加趨勢,又多數市縣連續3年度編列社會福利支出超過一致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爰此,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會同衛生福利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引導各市縣建立排富機制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惟檢視109年度預警結果,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及共同性費用項目超逾標準編列等缺失仍分別有22市縣及18市縣,改善情形有限,爰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預警缺失改善成效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0年度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建置預警機制,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經查109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政府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之結果,全國22縣市連續2年度均有編列超過一致標準社會福利支出之違失,然該預警結果對於一般性補助款分配方式影響有限,最終僅有5縣市在社會福利補助款部分受減列分配。爰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結果有違失項目之地方政府研擬強化處置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依109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109年度中央政府編列一般性補助款,經統計22個市縣辦理社會福利方面501項計畫、教育方面1,238項計畫、基本設施方面3,243項計畫,共計4,982項計畫,其中尚無執行數者126項、執行率未達80%者929項,財產或設備管理維護有待加強、執行效益欠佳或未達預期,有待檢討改善積極辦理。就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確實依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規定,將考核結果,據以增加或減少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所獲之一般性補助款,並賡續加強對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監督考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五)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對地方預算編列及執行預警項目考核結果,109年度22市縣總預算編列超過一致標準之社會福利支出金額373億8,057萬餘元,較107年度303億7,439萬元,增加70億0,618萬餘元,約23.07%,又依109年7月16日監察院公布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財政城鄉失衡之探討通案性案件調查研究報告指出,地方政府普遍財政狀況不佳,仍持續辦理非法定社福補助,每年耗費預算龐鉅,有惡化財政之虞。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就各市縣編列達預警標準且未訂定排富條件之社會福利支出作為業務督導考核項目,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六)現行一般性補助款之財政收支差短(含專案補助款中類似功能)調劑功能與統籌分配稅款之縣(市)分配公式,主要係以財政收支差短為分配依據功能重複,同一目的卻由不同主管機關以類似之不同公式辦理,增加複雜性並降低可瞭解性及效益性,而部分地方政府於一般性補助款之基本設施、教育及社會福利補助之考評成效不足,有待積極提升;以往審計部曾表示有關考核增減情形之激勵及課責效果均有限等。此外,更有考評績效偏向獎勵原本表現穩定市縣及短期改善者狀況,對中長期呈改善趨勢者獎勵不足之議等情。而有激勵制度再優化之必要,以增長期激勵效果,以利地方長期財政健全。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會同財政部及時檢討並規劃開源節流之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七)依據審計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紀律之審核意見表示,其資金調度及舉債(含利息)管理包括:特種基金或特定用途專戶調借資金龐鉅,而有未如預計或未能如期償還、調借持續辦理或呈增加、部分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未償債務餘額仍鉅或逐年攀升,甚或有超額舉債情形、債務議定利率或透支契約利率非屬優惠致增利息費用、短期借款及透支契約持續轉約形同長期債務等情,至於開源節流及財政健全方面措施亦有未妥擬實施步驟、設置預期目標致辦理成效不足、前揭措施或財政改善小組、促參小組等辦理成效未如預期或有未能落實執行等情。爰此,財政部應積極審慎檢討並規劃改善之精進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7款。
第27款 災害準備金50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7款科目「災害準備金」編列50億元,係辦理各項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經費,較110年度預算數20億元,增加30億元,增幅150%,增幅明顯偏高。自91年度迄今中央政府每年度總預算均編列20億元災害準備金,亦編列災害救助所需相關經費,包括:1.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提列6%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用為支應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經費。2.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3.災害準備金。另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顯示救災預算制度極具彈性。有鑑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高達2兆2,620億元,歲出規模逐年攀升,爰照以往年度預算數20億元核列,減列30億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二)有鑑於重大災害事故多有政府及民間團體發起勸募行為,惟公私部門資源分散未予整合,恐造成如組合屋供需失衡、捐贈資源使用效率不彰,以及捐助善款流為他用等未妥情事,除無法發揮資源運用最大效益,亦辜負捐助人之初衷。是以,對於重大災害之勸募活動,行政院應成立資源交流平臺,整合各公益團體之勸募專案,詳細公布每一勸募專案之需求分配制度,包含志工招募、物資需求、財務需求等訊息,並主動公布尚欠缺之物資或資金缺口等資訊,使民眾在資訊充足、公開透明之環境中貢獻愛心,發揮勸募活動之最大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本款通過決議2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7款編列災害準備金,此預算編列方式,於預算法並無依據,依預算法第22條規定,政府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並對預備金之編製、動支條件及審議均有規範與限制,但對災害準備金卻缺乏相關規定。雖災害防救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之限制。」由此可知,災害防救法只規定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災害防救經費,但對於災害防救經費應如何編列預算,並未規定,亦即,並無規定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內設立災害準備金科目預算,以中央政府而言,應由各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其應辦事項範圍,以適當科目編列災害防救經費。行政院主計總處應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編列「災害準備金」統籌科目必要性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有鑑於現行各項災害防治經費預算之編列,不僅橫跨中央數機關,或跨越中央及地方政府層級,更於年度預算及特別預算中交錯編列,經費之揭露未臻透明,且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編列災害準備金,並未列明詳細內容,致無法明瞭政府投注於國土保全、災害預防、災害復原及防災科技研究之預算全貌,亦未有主管權責機關考核執行績效;另災害防治事權未能統一,且欠缺高層級之跨部會進行整體規劃、統籌及協調,致使各主管機關各行其是,災害防治資源難有效整合,成效亦難以完全發揮。爰此,行政院應統籌各有關機關就各項災害防治經費編列及考核執行成效予以規範,以利國會監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8款。
第28款 第二預備金74億元,照列。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第28款「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依審計部追蹤中央政府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事由,有總統府、銓敘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務署、交通部公路總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等6個機關,近2年度以相同之動支事由,109年度有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務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7個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相關業務,惟因實際執行情形未如預期,計畫進度較原預計期程落後,又未及時申請註銷,致發生執行第二預備金賸餘數占核定動支金額逾20%者,顯見未妥適運用國家有限資源,績效不彰情形,有鑑於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規模高達2兆2,620億元,歲出規模逐年攀升,爰提案減列2億元。
提案人:李貴敏 賴士葆 林德福
本款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要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部分機關近2年度皆以同一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且多數機關動支金額未見明顯減少,行政院主計總處應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並加強審核,避免連年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爰此,凍結該款預算二十分之一,俟行政院主計總處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郭國文 鍾佳濱 林楚茵
(二)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近3年度第二預備金動支,107、108及109年度分別為46億元、61億元及73億元,逐年增加,均為中央政府機關申請動支,顯見第二預備金編列有逐漸不敷使用的可能,因此未來對於第二預備金的動用須更加嚴謹。查預算法第70條,有明列: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可以申請第二預備金支用。為有效監督第二預備金使用情形,爰請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時,除針對各計畫說明計畫符合預算法第70條之事由外,另應彙整符合預算法第70條規定之各項事由計畫數、金額之統計,公告於網站,並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林德福 賴士葆
(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求,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衛生福利部及所屬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3個機關,於109年度最後實際動支之第二預備金,其最終註銷金額占原動支金額有15%至44%、賸餘比率偏高,顯有過度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浮濫之虞。雖第二預備金本用於原有經費不敷支出之情事,然各機關仍應謹慎評估需用金額,避免占用第二預備金總額,排擠其他有急用之機關。爰此,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申請第二預備金之支用金額,避免排擠其他急用所需。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四)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預備金編列74億元,由各機關於年度進行間,衡酌實際需求,依預算法第70條申請動支。惟經查,考試院及財政部及所屬等2個機關,連續2年度以相同事由依預算法第70條第2項,動支第二預備金,顯見該二機關於預算編列時未考量過往支出情形、依實際需求編列。爰此,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應更加審慎檢視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妥適性,並責請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優先編足未來年度所需預算,避免連續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第二預備金。
提案人:林楚茵 郭國文 沈發惠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第29款。
第29款 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136億5,319萬4千元,照列。
本款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新增136億5,319萬4千元,其中退休人員調整月退休金所需經費10億元,按現行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機制,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及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3條規定,係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或至少每4年,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後,擬具方案報請考試院、行政院會同核定公告。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官網,108年度及109年度累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分別為102.55及102.31,又110年9月消費者物價指數已達105.09;倘依前揭規定至少每4年(111年7月)由銓敘部組成評估小組,衡酌各種相關因素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調整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就此,考試院銓敘部應依規定妥適籌劃,以避免退休公教人員月退休金因通貨膨脹而造成生活品質下降,並於3個內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有關111年度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所需增加歲出163億4,417萬4千元,經費來源係全數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惟與預算法第23條「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規定有悖,就此,行政院應依預算法規定,另尋找適當的財源。
提案人:李貴敏 林德福 曾銘宗
本款通過決議4項: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預計自111年1月1日起調增軍公教人員待遇4%,係依行政院110年10月28日發布「蘇揆:與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亦盼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新聞稿說明略以:「……在臺灣經濟創11年來新高且稅收增加的情況下,為了讓全民共享經濟成長的果實,因此政院今天通過自明(111)年1月1日起,全體軍公教人員調薪4%,是25年來最高調幅,希望藉此進一步帶動民間企業調薪。」惟行政院近年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說明,調整理由缺乏明確之衡量指標,未能以具體計算待遇之調增、調減及其幅度。爰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與考試院銓敘部會同相關機關,共同研議建立具體可量化之待遇調整公式,參採具代表性之經濟指標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GDP或物價指數、痛苦指數等),並建立調整之標準,以利待遇調整機制之穩定與超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二)軍公教調薪從90年起,調整4次,而本次調整預計自111年1月1日起增加軍公教人員待遇4%,然而歷年待遇調整之說明,均缺乏具體明確之衡量指標。查現行軍公教待遇是由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來執行,但是相關的法規及行政規則僅有訂定其組成,並沒有看到調整待遇的指標及依據,也常被民間質疑是否黑箱。基於公正性與合理性之考量,應儘速建立調整待遇之客觀指標,另也應研議參考外國政府公務員能夠反映經濟狀況、與薪資市場扣連及加強工作績效與薪酬間連結的彈性薪酬制度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其祿
連署人:曾銘宗 賴士葆
(三)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修正案擬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現職人員部分屬預算員額編列人事費者,至政府機關尚存有眾多非以人事費進用之臨時人員與承攬人員等,係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進用之人力,可能產生援引比照效應,導致各機關對原列業務經費產生排擠效果及後續面臨業務費或服務費用不敷支應之問題,為避免嗣後因渠等人力所需費用之增加,而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超支併決算辦理之增加支出或降低盈餘等情事。爰此,行政院規劃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案,應一併衡酌實際增加該等人員所需費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四)依預算法第28條規定及111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及加強開源節流措施,並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妥善規劃整合各項相關業務及控制歲入與歲出,以發揮財務相關收支之財務效能。惟111年度軍公教人員待遇調升4%之各地方政府初估年度需求總數為161億元,循往例第1年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補助款支應,惟截至110年11月4日止,相關財源及歸列科目均尚未能正式定案。爰此,行政院主計總處應立即縝密檢討及規劃俾利業務推動,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暫行保留。
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融資財源調度債務之舉借編列690億元,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參、四、融資財源所載,截至109年度決算止,中央政府債務未償餘額(即1年以上非自償債務)為5兆5,374億元,如加計110年度預算編列數與111年度預計發行及償還數,預估至111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為6兆4,197億元,占前3年度GDP平均數之32%。鑑於110年原編列債務舉借數1,675億元實際並未舉借,且編列債務還本預算數850億元已全數執行償還。另財政部於110年11月10日公布110年度前10個月稅收共2兆4,574億元,預估全年稅收至少超出預算數約3,000億元,顯見財政狀況良好,應無再舉債需要,又為減輕國人債務負擔,避免債留曾孫,爰提案減列300億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貴敏 曾銘宗 林德福
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編列債務之償還960億元,另歲入歲出差短392億7,598萬6千元。合共尚需融資調度數1,352億7,598萬6千元,以舉借債務689億3,181萬2千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663億4,417萬4千元予以彌平,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議結果,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