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星期四)9時1分至13時1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葉委員毓蘭

主席: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吳斯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江啟臣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何志偉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先向各位祝賀新年快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定的議程是併案審查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這是為了回應民眾質疑酒駕刑罰過輕的問題,希望可以積極修法。

首先進行提案說明與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

因為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代表陳椒華委員有事,所以我們請他第一位發言。

請時代力量黨團代表陳委員椒華說明提案旨趣。

陳委員椒華: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本次臨時會要針對酒駕修法,這是非常重要且正確的事,希望能夠儘速完成修法。去年12月26日晚間高雄男子酒駕開車,造成過斑馬線的一家四口被撞成一死三傷,元旦跨年時也發生海軍士兵酒駕傷亡、新莊警分局偵查隊長遭攔查,吹氣酒精濃度高達0.6毫克等事件,雖然行政機關不斷宣導喝酒不開車,但2020年的肇事事件仍然高達4,224件,死傷人數更高達5,134人,令人嘆為觀止。酒駕問題如果沒有解決,民眾走在路上都非常擔心,所以有關酒駕防制對策及法規規範,應該儘速檢討、修正。

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酒駕行為型態各異,脈絡不一,酒駕防制當考量各種差異,擬定精確對策,所以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酒駕、酒癮治療,還有鼓勵加害人賠償等,提出三點修法。針對動力交通工具使用情境和危險性的不同,區分駕駛汽車和機車,包括微型電動二輪車酒駕刑責。針對汽車部分,由於汽車結構上的危險性和鐵包人的特性,讓駕駛人更加輕率,所以我們認為需要更重的刑責以發揮嚇阻效果。針對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部分,考量其使用者多屬受薪階級,重刑對其造成的連帶不利益可能過苛,也造成家庭生活的維持和經濟活動的順暢運作等社會成本問題,所以減輕其刑,但相關的治療、對共乘者的罰款等配套不可或缺,尤其國外研究指出,相當比例的行為人酒駕是因為罹患酒精使用疾患,尤其再犯的行為人中,有酒癮者比例更高,通常他的身心困境有待解決,所以相關的輔導及戒癮治療,政府都不應該忽略,應該加強這部分工作,在相關的刑罰之外,也要讓行為人接受治療,避免其再犯。

最後,對於造成傷害的酒駕行為人,基於修復式的司法理念,時代力量黨團認為相關的量刑,尤應注意對被害人是否給予補償,鼓勵行為人主動填補自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行為人能夠藉由賠償被害人或家屬,對自己的作為產生切身的責任意識,進而改善其未來行為模式,避免再犯。謝謝!

主席:謝謝陳椒華委員。現在我們就依序請楊委員、邱委員、洪委員及江委員說明提案旨趣。

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

楊委員瓊瓔:謝謝主席今天排定這個議程,我覺得非常感恩,也覺得非常有智慧。首先,本席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說明如下:眾所周知,酒駕、毒駕會降低注意力跟判斷力,進而影響行為能力,如果不加以較嚴格的規範,終將會讓很多無辜的家庭受害。酒駕防制雖然已推動滿長的一段時間,但最近我們仍然看到酒駕事件頻傳,去年底發生的酒駕累犯撞上一家四口,造成一死三傷的慘劇,真的讓社會震驚,但如果我們只有震驚,那是不夠的,我們應該起而力行、實際行動,在法律面上予以調整,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得併科之罰金,參酌日本立法例,尚有提高的空間,所以本席等委員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將得併科罰金之額度,提高至三十萬元以下,賦予法院更寬廣的裁量權限。第二項因酒駕、毒駕等情事肇事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酒駕、毒駕犯者不再姑息,要求其對自身行為付出代價,保障無辜民眾生命安全。

酒駕、毒駕屬於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發生一次事故,便會牽累很多無辜家庭無端受害,實在有必要予以較嚴格的規範,本席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案,希望行政部門及各位同仁能夠支持。剛剛我也特別跟次長討論過,很歡喜聽到次長的方向也是接地氣,希望可以提高刑罰,敬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請民眾黨黨團代表邱委員臣遠說明提案旨趣。

邱委員臣遠:主席、各位立院同仁,以及各位行政首長、官員。今天安排刑法相關修法,主要是針對目前社會上非常嚴重的酒駕問題,本席代表民眾黨黨團在此表示感謝之意。民眾黨黨團提出的法案是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以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兩案,主要是針對飲酒合法、酒駕必罰,但吸毒違法、毒駕不罰的荒謬現象進行修正。我們都知道,目前社會上酒駕情形還是非常氾濫,多起社會事件造成用路人的緊張跟危機意識,高雄市去年底發生酒駕男衝撞一家四口,造成一死三傷的天倫慘劇後,高雄市警察局因此積極攔檢,結果8天下來,高雄市警方竟然查獲535件酒駕,看得出來酒駕問題非常嚴重,各地縣市政府跟警察局只要積極執法,陸陸續續就會衍生出這些問題,這對我們一般行人及民眾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立法院針對酒駕修法要求提高罰則。

法官對於酒駕駕駛的審判,跟警方嚇阻酒駕的執法,都是降低酒駕必要的手段,然而在我們對於酒駕零容忍的同時,目前的法規卻對毒駕的存在,有一個模糊、容忍的空間,現行酒駕罪的規範是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不論能否安全駕駛,即認定為犯罪,反觀毒駕罪卻必須符合施用毒品已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兩個要件,導致在實務的判決上都看到,即使吸毒者駕車遭到起訴,也經常獲判無罪的狀況,因此這樣的法規顯然有其漏洞,也有修改的必要。

本席代表民眾黨黨團,針對這兩個法律案提出將毒駕罪的要件修正為,駕車者只要尿液中毒品濃度呈陽性,即構成毒駕罪,讓酒駕、毒駕的認定標準可以更加明確及具體,拒絕飲酒或吸毒者心存僥倖開車上路,以確保用路人的安全。我想不管是酒駕或是毒駕都已經造成我們社會上非常大的危害及用路人的一個威脅。今天的修法,希望我們所有的行政部會,還有我們各黨的委員都可以支持民眾黨團的版本,就是拒絕飲酒和吸毒者心存僥倖開車上路,也支持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兩個法案的通過。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邱委員,接下來請提案人洪委員孟楷說明提案旨趣。

洪委員孟楷:感謝各位同仁先進,大家好,感謝朝野最終在達成共識的情況下,經過昨天的議決,讓本次臨時會的進行可以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酒駕修法草案審查,更感謝今天的主席劍及履及在24小時之內,馬上在今天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案,並且召開會議審查,由衷感謝。我想這也是回應國人目前對於酒駕零容忍,以及一犯再犯累犯不斷的酒駕、毒駕事件這樣的一個態度。

然而在說明今天本席的提案時,有一件事情必須再次嚴正指出,現在的政府對於酒駕、毒駕零容忍的態度是不是真的有展現出來?很抱歉!在場的所有官員,包括法務部、司法院、交通部、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今天全部都不是主官出席、不是首長出席,今天全部都是次長出席。換言之,如果今天都是次長出席,到底有沒有決心在今天的審查會就可以來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相關提案來作修正或討論呢?我想這是政府的態度問題,這也是政府決心的問題,到目前為止,我們也希望能夠趕快看到院版正式的修正條文出來,並能夠一起來作綜合討論。

本席今天的提案內容是去年5月時已經正式的提出,即要將酒駕跟毒駕的處分,從現行最重處二年以下併科罰金二十萬元,修正為處七年以下併科罰金五十萬元,並且認為酒駕、毒駕,如果致人於死罪最重從處十年以下修正為可處死刑,而致重傷者最重處七年以下修正為可處無期徒刑。另外,再針對累犯的加重處分年限計算,從現行五年更改為十年,換言之,我們就是要延長計算的時間來避免任何人有僥倖的心態。

其次,本席針對今天提出的版本有再作一個修正動議,就是新增所謂連帶責任條款,在提案內容裡,如果在酒駕或毒駕的駕駛車輛裡面,還有其他的同行乘客,同行乘客明知駕駛者有酒駕、毒駕的情形,但你又搭乘的話,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最高二十萬元。最主要是我們要求同行乘客也有相當的法定責任,以進一步約束要求不得有酒駕、毒駕的事情發生。因此今天總有共四項,期盼酒駕、毒駕的本刑加重,在致死跟重傷的處分加重,以及再犯的加重處分年限認定更加嚴格,從五年變十年,還有連帶責任的訂定。

本席認為最新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酒駕條文應該具備這四大面向,才能夠真正嚇阻及有效改善現在持續橫行的酒駕、毒駕再次發生,也希望獲得我們所有的同仁及政府官員的共同支持,感謝。

主席:剛剛洪委員說今天都是副官出席,我要先說明一下,剛剛也有民眾黨團提到,還有時力黨團也提到,不要只是震驚或震怒而已。我們的臨時會,本席一定要把這個條文送出委員會,所以不要打假球,我們一定會把它送出去,好不好?昨天法務部長有跟我講他會親自出席,臨時行政院有重要會議又把他找回去,我們很希望每一位出席的副首長都能夠負起責任來發言,我們今天一定會把它送出去。

接下來請提案人江委員啟臣說明提案旨趣。

江委員啟臣:謝謝主席,當然臨時會願意納入酒駕修法來作討論,這只是一個開始。第二個,打假球已經不是第一次了,108年已經打過一次了,那一次行政院提案修法,有修等於沒修,我們今天都看到了這樣的一個後果。如果行政怠惰、立法也怠惰的話,大家都會變成劊子手,所以大家要想清楚,我們今天在這邊,你是要當人民生命的守護者,還是要當酒駕的幫兇?大家想清楚!修法當然在技術上、內容上,大家都可以討論,如果沒有決心,也沒有態度的話,其實在這邊也是多討論的。我們每多討論一天,大概每天就多一個人死於酒駕,光高雄你看剛才民眾黨講的統計,8天臨檢五百八十幾件,平均每天六、七十件被查獲,你就知道這個僥倖心態有多濃!

當然酒駕並不是重罰就能夠全部遏止,必須多管齊下,不是只有修法,也不是只有修刑法,包括道交條例、包括毒癮戒治或酒癮戒治等,全部都要多管齊下,這就是政府的決心跟態度的展現。就修法面來看的話,我想酒後不開車、酒駕零容忍,這是全民共識,我們也不需要再多討論,它造成的危害跟傷害已經歷歷在目,太多了!昨天高雄一家四口的阿嬤出來開記者會,各位去看一下,這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你家、發生在你周遭,你會怎麼樣?當我們在修法的時候,每每對於傷害的人、犯罪的人,我們思考法律給他機會,然而對於受害的人、被撞的人,我們有給他機會嗎?我們有給他什麼樣的機會?大家去想一想。

其次,大家普遍認為重罰或者重懲,好像是先進國家不該做的,錯了!日本這樣做、德國也這樣做,他們是不是先進國家?他們是先進國家!看看日本,日本過去也是因為所謂的危險駕駛,包括酒駕在內,肇事致死的比例過高,所以他們下定決心把它拉到雖然沒有死刑,但是達到二十年的徒刑,所以現在是大幅下降,也達到嚇阻的效果,而每一年肇事致死的剩下159件,光酒駕現在臺灣平均一年致死的還將近有300件,這還要看你什麼時候來定義他死亡,如果拉長一點,搞不好還更多啊!再看看德國,德國最高法院在2019年,對一件嚴重的酒駕肇事致死案,直接以謀殺罪論處,謀殺罪是認定他有殺人的犯意。結果我們過去在修這個法的時候,每每提到要無期、重刑或死刑,你們還告訴我們要確認他有殺人的犯意,即要有故意殺人的犯意,108年的修法就是這樣,最後怎麼樣?有修等於沒修、有修等於沒修!我們徒勞無功,還害死一些人,讓這些人慘死在酒駕的輪下,我覺得我們對不起他們,今天這個臨時會如果不好好處理這個案子的話,真的不曉得日後每天還會有多少人遭殃,尤其年關將近。本席再提一件事情,飆車肇事致傷或致死最高都可以處到無期徒刑,你們自己去看看刑法的規定,飆車肇事都可以處到無期徒刑,酒駕致死居然不行,這同樣都是中華民國的法律耶!法務部的長官們,請你們的腦袋清楚一點好不好?現在飆車肇事致死都可以處到無期徒刑,酒駕居然不能提高重刑到無期徒刑或死刑,這是什麼邏輯啊!

其實這項法案在去年5月就已經提出來了,但卻沒有人要審,我想我們在立法上也要負責任,今天這些人被酒駕者撞傷或撞死,老實講,立法院也有責任。我再把我的提案唸一次,我的提案就是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部分修改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至於致人於死者,現在的規定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還是兩年前我們修法提高的,其實當初我提的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主要是要給法官一個量刑的裁量權,讓他們有更寬的裁量權,因個案給予不一樣的量刑來嚇阻。至於致重傷者,現在的規定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兩年前我們修法將其略為提高的,當時我提的是「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本席所提出來的修法版本,請各位長官及各位委員參考。我也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很具體的達到嚇阻的效果,除了嚇阻效果之外,其實遏止酒駕、防制酒駕的手段還包括沒收車輛、阻絕於境外等等,比如讓駕駛人不要摸到方向盤、加裝酒精鎖,甚至更長期的毒癮戒治、酒癮戒治都應該要多管齊下,這就考驗著政府的態度和決心,我們大家共同來努力,謝謝。

主席: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其實一直很努力想要把這個法案排進來,在此要特別感謝今天到場的羅致政委員,如果民進黨在這次臨時會當中沒有在這麼高漲的民怨之下,同意我們把這項法案列入臨時會的審查清單,還真的是抽不出時間,我們一定要再努力,看看能不能利用這個機會之窗讓人民殷殷期盼的酒駕罰則提高。

接下來請提案人溫委員玉霞說明提案旨趣。

溫委員玉霞:主席、各位同仁、各位在座官員大家早。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酒駕肇事加重量刑,臺灣的酒駕事件造成許多不幸的死亡和傷害,讓很多家庭破碎。遺憾的是很多酒駕肇事者都是累犯,且經常被法官輕判,社會輿論為此感到無比憤怒,認為臺灣酒駕致死的刑罰真的太低,才會釀成酒駕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依照現行的刑法規定,酒後或吸毒駕車肇事,只有處罰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致人於死的話,現行的刑法規定則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論是罰金或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太低了,無法讓一般酒駕者心生警惕,加上目前法官對於酒駕似乎也都輕判,因此社會大眾都感到非常不滿。

為了順應民意,也為了讓法官在引用法條時有更大的裁量空間,本院溫玉霞等19位委員主張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調高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更重要的是把酒駕致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說是刑期不輕,甚至可以判到無期徒刑,那也算是重刑,這樣的目的並不是只有嚇阻作用,而是要讓那些抱著僥倖心理的酒駕者不敢以身試法,這樣他們才會怕,要不然法官如果只是輕判的話,大家都會存著僥倖心態。當然這樣一來也會讓法官無法輕判,亂世用重典,對付酒駕者不得不祭出重罰,至於最後能不能通過,也是要尊重各位委員的討論及決定。

連續四年來,臺灣每年車禍造成的死亡人數高達三千人,這個數字是許多家庭一輩子的傷痛,也是臺灣社會的恥辱,酒駕殺人已經成為臺灣馬路上最悲傷、最可惡、最醜陋的風景,希望這一屆的委員在這次臨時會中最後一次針對酒駕的修法,從此可以杜絕酒駕事件,不要再讓無辜的寶貴生命成為車輪下的亡魂。酒駕零容忍,請從修法拉高罰金和加重量刑做起。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根除酒駕惡習光靠修法是不夠的,仍需要透過教育和宣導,在此呼籲政府相關單位要更加重視道路交通安全,給所有用路人一個安全的行車空間,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謝謝。

主席:請提案人呂委員玉玲說明提案旨趣。

呂委員玉玲:謝謝主席。在108年我們針對酒駕就已經有修法,在修法當下,法務部蔡部長就認為當時修法的罰則太輕了,讓現行法律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我們今天才要再次修法。酒駕零容忍,這是社會普遍的共識,酒駕肇事摧毀無數家庭,即便社會大眾都普遍認為不應該有酒駕的情形,可是每每發生酒駕案件,甚至肇事致人於死,究其原因就在於酒駕者存有僥倖心態,因此我們必須嚴懲酒駕、杜絕僥倖心態。立法院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經討論過好幾次,也修改過好幾次,但社會上的重大酒駕肇事案件卻仍然一再發生,相關法律根本無法達到嚇阻作用,這也說明法律的嚇阻程度是不夠的,尤其是108年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後,設計初犯與再犯的不同懲罰標準,反而導致僥倖心態的出現,認為酒駕初犯判刑較輕,甚至會讓沒有酒駕前科的人都認為酒駕不會被判重刑。本席認為不管是不是第一次,酒駕根本就不應該發生,酒駕就應該給予重罰,所以本席的提案主張只要有酒駕行為,最輕本刑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設定最低刑度一年的規定,只要有酒駕就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刪除初犯與再犯分開量刑的規定,只要酒駕肇事,造成他人受傷,就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重傷,則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死亡,則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藉由重罰來嚇阻與嚴懲酒駕行為,杜絕僥倖心態,不要再有酒駕的悲劇發生,以上希望大家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羅委員致政代):請提案人葉委員毓蘭說明旨趣。

葉委員毓蘭:酒駕對國人的侵害極其嚴重,最近這3年來每年有9,000件的酒駕事故,造成將近300人死亡,超過1萬1,000人受傷。酒駕讓國人的家庭破碎、天人永隔,使人神共憤,必須要嚴懲、重罰,有效的防制措施都應該考慮,因此本席提出修正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並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酒駕問題中最嚴重的是再犯,統計顯示,酒駕累犯率將近38%,因此從制度性根本來杜絕再犯非常重要。參酌各國酒駕防制經驗,可以從3個方面下手:第一,採取酒駕共同監督及連帶責任措施,根據日本經驗,這項措施有效減少了80%以上的酒駕事故,所以應該追究幫助、教唆他人酒駕或借用交通工具給酒駕者的責任。

第二,為了解決社會性或病理性酒癮、毒癮的駕車問題,應該從根本落實戒毒、戒酒,才可能真正杜絕再犯的問題。所以本席提出至少要有十五天戒治酒癮、毒癮的保安處分。

第三,對於重大酒駕者,應該沒入他們的犯罪工具,並避免他人借用車輛給酒駕者持續再犯。黃暐瀚的母親就是因為酒駕者在前一天被警察攔檢酒駕之後,沒有辦法沒收他的犯罪工具,第二天他依然酒駕,而釀成悲劇,顯見沒收汽車、犯罪工具的必要性。

最後,本席主張防制無照駕駛也極為重要。統計顯示,近3年無照駕駛所造成的案件數量、死傷人數都遠大於酒駕,但是無照駕駛的嚴重性長期被國人所忽視。其次,欠缺駕駛能力與訓練的未成年無照駕駛更是嚴重,譬如前年8月新北員警楊庭豪在騎機車趕赴任務時,遭無照少年高速側撞而身亡。此外,無照者也包含涉犯重大違規、遭吊銷駕照者,如果無法嚇阻無照駕駛,讓違規者有恃無恐,將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因此本席也主張參考酒駕罰則予以遏止,希望各位委員可以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行政部門針對委員的提案說明。

請法務部陳次長報告。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臨時會就酒駕的條款加以討論。各位委員所提的提案裡面有關於酒駕加重其刑的部分,基本上法務部表示尊重。其中第一個是要分成單純酒駕罪,也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從現在二年以下到底要提高到多少刑度,各個委員有不同的看法,我們希望能夠透過討論來做處理。

第二個,大家特別關心酒駕致死、致重傷的加重處罰罪。在108年修法的時候,分階段性地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到最高五年內再犯者處無期徒刑加以論刑。各個委員所提的版本在加重的部分有最高到死刑,也有無期徒刑,也有七年或十二年以上徒刑,我們會參考委員的意見,希望透過共同討論,擬出一個比較適當的刑度,因為有罪刑相當原則的考量。其中關於死刑的部分,因為過失致死罪是一個加重處罰,如果是利用酒駕直接或間接故意殺人,當然是殺人罪,殺人犯罪的處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罪跟直接殺人到底還是不一樣,所以過失罪如果處以死刑的話,恐怕會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的規定,這一點也請委員再做深入的考量。其他無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到什麼程度,我們也要聆聽委員的意見,法務部會做很仔細而且很深入的討論,希望能擬出一個共同的刑責。

至於其他委員所提出的,比方教唆、幫助、借車給他人酒駕者都要一併受罰的部分,還有義務沒收、全部酒駕的車輛都予以沒收,酒駕的車輛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他人的或是不知的,所以如何排除可能在實務面也要再做一番討論。

另外,關於毒駕的部分,法務部也提出毒駕罪的修法,正在預告中,所以在毒駕部分,法務部也認為要在相關的構成要件上再做處理、一併考量。

有關於同車者是否也要一併受刑法處罰,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有行政罰,是否要提高到刑罰,我們也要聆聽委員的意見,共同討論,最主要是在罪刑相當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之下,作為修法的主要準則。

關於禁戒處分等等,對於委員提出的意見,我們在討論中再表示意見,以上敬請指教。

酒駕行為危害社會安全,所以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對於酒駕案件都會依法嚴辦,並且協助戒除酒癮,全力遏止酒駕行為,保障民眾的身家安全。所以對於委員用心所提的修正案,法務部感同身受,希望能夠透過集思廣益,更加完備,謝謝。

主席(葉委員毓蘭):請提案人吳委員斯懷說明提案旨趣。(不說明)吳委員不說明。

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報告。

周副秘書長占春: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本人謹代表司法院對今天這些法案做出報告。首先更正一個錯字,就是我們的書面報告第2頁「第185條之4修正條文」要改成「第185條之5修正條文」。

對於貴委員會及其他各部門能夠重視酒駕的問題,我們表示敬佩。另外,針對酒駕的問題,今天所修正的法律都是實體法,對於實體法的修正,司法院尊重行政部門及立法院的決定,我們都不會有太多的意見,但是我們還是從審判機關的經驗提供一些意見供委員參考。

第一,根據司法院及內政部的統計,其實酒駕從106年到現在以來確實在逐年降低,所以不能說現在的法律都沒有功能。第二,在法院的裁判中,判處六個月以下、易科罰金的人數從106年以來也是逐年下降,雖然不是很明顯,但是確實也是逐年下降;而判處六個月到一年的被告人數也是增加的,所以量刑也有比較重一點。

我們建議大家在思考加重其刑的想法時,也能夠注意一下刑法的衡平規定,比如哪些罪有到死刑、哪些罪沒有,通常是故意殺人的罪才會有死刑的規定,而加重結果犯致死的部分好像也比較少見到判處死刑。

再來,關於提高刑度的部分,我們當然尊重大家的討論,但是對於提高低度刑、全部要去關的這種想法,我們也提供一個想法給大家參考。這次在委員的提案裡面,就是第十四案,委員提案主張要區別汽車與機車,使兩者的刑度是不一樣的。其實參照內政部的統計,在遭取締的酒駕車輛裡面,機車是占了65%到70%,104年到109年內政部的統計是呈現這樣子的一個數字。騎機車酒駕的部分,當然委員是有提到說它的危害性比較低、車子比較小,但是其實這也代表著他的經濟力是比較弱的,所以如果說我們這個社會上有這麼大比例的經濟力比較弱勢的人,則提高它的低度刑,就全部要進監獄執行,那這些家庭其實也都會破碎,因為他們大部分都是家庭經濟的來源。我們僅提供這樣的意見供大家參考,其他的待稍後進行個別的條文時,我們再個別表示意見,謝謝。

主席:機關代表已報告完畢,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也提供書面意見,請委員自行參閱。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發言時間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羅委員致政發言。

羅委員致政:(9時42分)謝謝主席,事實上,社會上對於酒駕的容忍度是非常低的、是零容忍,無論從行政和立法部門的角度來看都是一樣,但是如何積極回應社會零容忍的這樣的一個態度,在法律的制定上或者刑罰的制定上,要能夠兼顧到我們這幾個大原則的確也是非常重要。事實上,在法務部的說明裡面提到一些立法的重要原則,包括罪責的原則,即罪跟責是在誰身上?比方說剛剛提到的同車者的責任到底有多大?或他把車借出去的時候,並不知道他會酒駕等等。而沒入其交通工具合不合理?還有罪刑相當的問題,同樣是殺人,但是狀況、背景、原因、動機、故意、非故意都不同。又,包括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包括比例原則,剛才提到了機車、汽車、貨車、卡車、運輸職業駕駛都不太一樣,但涉及到最敏感爭議的就是所謂死刑存廢等等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事實上在法務部立場裡面都有點到,但對於這些原則,一般民眾是不在意的,他們在意的是,到底能不能大幅降低酒駕對於社會造成的這種嚴重傷害、對個人、對家庭的嚴重傷害?剛才提到各國的經驗,我想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參考座標,也就是說別的國家跟我們國家相較之下,我們酒駕的程度到底是全世界最糟糕的地方還是最好的地方?另外一個就是時間軸,我們經過幾次的修法之後,對於嚇阻酒駕或是避免酒駕到底有沒有達到一定的作用?針對這一塊,我真的希望法務部門能夠提出更多的證據來告訴我們。

我舉個例子,在2019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即增列第三項之後,對於累犯的部分到底有沒有達到那個效果?回到我們今天的主軸─酒駕的刑罰,今天的討論都放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然後要不要加重等等,剛才提到在2019年的時候增列了第三項,即累犯的這一塊,請問陳次長或司法院,分別是起訴和審判的部分,在增加該項之後,在嚇阻作用上有沒有達到一定程度的嚇阻,還是說仍不夠?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就我們資料上所顯示的,108年判三年以上的罪是30位;109年是32位;110年1到10月底為止是22位,雖然是有增加,但是看起來判的刑度重度好像沒有……

羅委員致政:這就是我要問的問題,到底是我們刑法上所謂的最高本刑刑度不夠高?判刑的結果跟我們的求刑執行有落差嘛!對不對?就好像今天有委員提到,最低本刑最起碼十年起跳,這是一種;另一種只是加蓋,最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但實際上法官能不能判,這是另外一回事啊!對不對?

司法院的部分,我一直在找你們的資料,到底所謂求刑的部分跟最後判決的結果之間有沒有落差存在?我當然知道,在法務部檢察官的立場來講,你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的話,你一定會用這一條嘛!但是最後判出來會不會是這樣子,這是一個問號。請教司法院,對於所謂判刑的部分,你們當然有所謂過去的一個參考指標嘛!對不對?但實際上判刑的時候,法官到底會不會都是從重還是相對比較保守?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這個很難一概而論,因為我們有加重的,也有判六個月以下的,因為個案情節不同,所以沒辦法去分析……

羅委員致政:對嘛!就是每一個個案情況都不一樣嘛!他能否適用、甚至個人有沒有故意、甚至造成傷亡的程度不同等等都不一樣,所以這個數字當然可以做參考,但是我坦白講,這個數字越多到底是好還是不好,這也是一個問號,對不對?判得越少搞不好是因為達到嚇阻作用了;判得越多,好像情況越嚴重。所以,怎麼解讀這個數字也是我們要去思考的一個問題。

我再問另外一個問題,今天大家很關心高雄的這一起酒駕案件,我先問一下陳次長,他適不適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第三項?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他是可以構成……

羅委員致政:他已經超過五年囉!

陳次長明堂:超過五年的話就不能適用第三項。

羅委員致政:是,沒有錯啊!他只能用第二項的致人於死去處理。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他已經超過五年了。

陳次長明堂:所以,委員的提案版本裡面有十年……

羅委員致政:我知道,就是比例嘛!也有超過十年的。

陳次長明堂:因為有一個年限是比較好。

羅委員致政:當然要有一個年限,不可能終身嘛!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但是誠如我剛剛提到的,五年合不合理?十年合不合理?還是要二十年才合理?這個都很難講。

陳次長明堂:沒錯,這是需要考量……

羅委員致政:沒錯吧,就是大家可以討論嘛!

陳次長明堂:對、對。

羅委員致政:因為剛剛有提到,你說五年好像滿長的,可是就高雄酒駕的這個案例來講,就超過五年了,顯然就不適用第三項那一塊,沒錯吧?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好,大家講說加重所謂的無照駕駛刑責,他是無照駕駛哦!但這個不在這一條而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可是,事實上他就是無照駕駛,你就算加重也沒有用,他還是一樣無照駕駛,沒錯吧?

陳次長明堂:加重是針對結果,無照跟結果是不是有必然的關係,那是另外一個……

羅委員致政:沒有錯啊!但我現在講的是那個東西能不能達到嚇阻作用是一個問號嘛!

陳次長明堂:對、對、對。是的。

羅委員致政:我是要對無照駕駛加重,但是,結果他還是無照啊!所以,今天我們要先釐清刑法的目的跟刑罰的目的。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如果你要嚇阻,那能不能達到嚇阻作用?如果你要做為所謂的報復,那沒話講,鞭刑的話,我當然也可以;吊起來的話,我也沒意見,所以才說我們先把目的釐清。沒錯吧?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所以你們法務部的這些保留意見,當然你們有法律原則上的一些基本原則,我都同意可以討論,但這些東西能否達到那個效果才是目的。

陳次長明堂:沒錯。

羅委員致政:好,那重點來了,從日本的經驗來看,因為現在看起來,日本是日、韓、臺這幾個國家裡面酒駕情況相對沒那麼嚴重的,當然它有它社會的倫理規範、喝酒文化等等都有,坦白講,相較於十年前,現在強迫人家喝酒的情況真的少很多了,因為整個社會文化改變了,所以這跟刑罰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果,但是有沒有其他的作法?我舉個例子,日本有所謂社會共同監督機制,也就是剛剛提到連帶責任的部分;另外一個是檢舉獎金的制度,當你在酒店裡面看到有人喝酒,你又看到他準備要開車,就好像檢舉有人要違規一樣,有沒有可能思考這樣的檢舉制度?法務部,這個不在現在刑法的討論裡面,但我現在講的這個可不可以?

陳次長明堂:框架是可以,不過這個屬於道路交通管理法律的部分。

羅委員致政:沒有錯,但我現在說的這個是可以討論的嗎?

陳次長明堂:這個方向是可以討論。

羅委員致政:你現在是要連帶處罰那個店家嘛!對不對?可是反過來從另外一個角度思考,如果店家知道他要喝酒,而且看來他要開車了,我反而檢舉他,如此一來,我可以避掉那個責任,而且還有獎金,沒錯吧?搞不好這個效果更好啊!

陳次長明堂:這個是可以……

羅委員致政:是可以討論嘛!對不對?因為日本今天就是如此。還有,坦白講,臺灣今天的代駕制度還是不夠好,韓國在這一塊就很用力,因為韓國人喝酒的情況滿普遍的,可是他們解決不了那一塊,就先從處理代駕這一塊來處理,不過臺灣的代駕制度顯然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這不是法務部責任,我現在講的是整個配套作法,因為回到我們想要解決的問題,即酒駕過於氾濫的問題,接下來就可能涉及到這一塊,就刑責的部分跟民事的部分如果做連帶或連動的規範,日本有這樣處理,所以我覺得法務部不要太被動,只針對這幾個法條,被動因應立委的提案,就說我也有提案或者說我現在只處理毒駕,不處理酒駕。我現在想的是法務部能更積極、好好檢討我們的法律制度面,你們有沒有可以多做一點的地方,然後具體回應社會的期待。未必動不動就是用所謂的提高刑責、判死刑之類的,能不能達到效果是個問號,對不對?反而是要回過頭來看問題的癥結─如何降低酒駕這樣的情況,簡單講KPI。因為刑法的目的之一有時候是一個社會的規範,把人民的行為管制到一個地方,對不對?我們現在只處理刑法的部分,如果刑法的目的一部分是在建立整個社會更好的規範,那它有導引的作用。

陳次長明堂:我們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因為刑法的刑事處罰是最後的手段。

羅委員致政:是,沒有錯。

陳次長明堂:其他前置的手段,包括教育、社會面及連帶面等等,都是可以考量地方,當然有的不是法務部的權責。像今天在行政院院會裡面有報告,院長有作出某種程度的宣示,而這些都要跨部會來處理。我們贊同委員的意見。

羅委員致政:所以我同意這個不是把責任都丟給法務部,法務部現在處理的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那一塊,如果我們今天對於酒駕問題的所有討論全部侷限在那一個法條,我覺得解決不了太多問題。

陳次長明堂:沒錯,現在共同來處理。

羅委員致政:是包括跨部會,剛剛提到的……

陳次長明堂:對。

羅委員致政:甚至拉高到行政院的層級。

陳次長明堂:有。

羅委員致政:從一個更高的地方,在各部會可以做的範圍、部分之內去處理這一塊。

陳次長明堂:對。行政院確實現在正在處理這一塊當中。

羅委員致政:OK,我們還是繼續努力。今天這一塊很多的法條並不是完全都不可取,有些地方是可以討論的。我也希望法務部不要動不動就過於抗拒這些可能的修法。

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是抗拒。

羅委員致政:我們還是儘量來討論可以討論的部分,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

主席:謝謝羅致政委員講出很多人的心裡話,司法院或法務部都講的好像法條都已經具足了,如果是這樣,大家就沒有必要在這邊開這個會,人民也沒有必要這麼憤怒。

請吳委員斯懷發言。

吳委員斯懷:(9時53分)謝謝主席。今天早上從本委員會開始,朝野立委對提案都已經說明了很多,大致上的方向就是朝野立委都認為應該要盡快修法、加重刑期,不管任何理由、任何小項都要符合人民的期待。我看到高雄酒駕造成車禍事件的這張阿嬤坐在病房門口照片,心裡非常沉痛,各位有沒有設身處地想一想這個老阿嬤目前的處境?這個太太、年輕的媽媽死掉了,爸爸跟兩個孩子在加護病房,有記者問阿嬤要不要先回去休息一下?他很簡短地說,我不敢走,我不敢離開,為什麼?我怕他們三個誰醒了要看親人,找不到人會害怕,他又不知道他們在加護病房什麼時候會醒過來,什麼時候可以見他,他就守在那裡掉眼淚。各位政府官員,如果是你的親人於心何忍?我在這裡要呼籲蔡英文總統,你心中不能只有選舉,有這麼多的案例都是你說了算,從公投案、選舉到要罷免,你都是傾全力要求府院黨及所有行政機關,但是酒駕這件事情這一段時間以來,我們沒有看到你的臉書或者你在政策宣示上說了什麼話,讓這些基層的民眾情何以堪?我再問問法務部,高雄市陳市長一開始去見家屬,說了一番話並表示全力協助。根據媒體的報導,第二次再去態度變了,即有關要接受社會捐助來照顧他們的部分,現在又有某立委的辦公室主任跑去說,你們都不要找他,由我全權處理,我是單一窗口。你憑什麼代表?人家都還躺在加護病房,他有委託你嗎?這個老阿嬤有這個條件或能力說:「好,我就委託,你來幫我」嗎?我們的政府難道出了事情只能靠民間的愛心捐款,法律上卻不能給予這個受害家庭保護嗎?我講的這些都是社會實際面,我們的政府難道只能說表達遺憾、深切譴責,然後呢?這三個加護病房的傷者還要多長的復原時間?我不曉得這個老阿嬤的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情況如何負擔、如何面對?

不論政治人物或者政府高官,我希望蔡總統聽到我的呼籲,政府存在的價值就是解決問題。我們看看交通安全的三E工程、教育及執法。法務部長的政次是很有擔當的一位官員,我想再去檢討一下,從酒駕修法過後到今天,當然有很多不是你的責任,是交通部的,可是你們檢討一下問題出在工程、教育,還是執法,甚或是社會文化,總是可以作出一些統計數據,然後針對重點。每年有14萬件交通事故,平均一天半就死一個人,這是活生生的數據。如果這些數據是發生在各位的親人、鄰居或朋友身上,你有什麼感受?這兩年因為疫情一年死3,000人,3,000人死在道路上,1,000人癱瘓,超過36萬人受傷,這些數據隨便找一、兩個案例放在你、你的親人、你的鄰居或你的同學身上,你有什麼感受?我們不管再多的理由,要符合比例原則,或要符合這個、那個,那是政府的責任,人民要聽的是怎麼樣減低交通事故,怎麼樣讓人民放心地走在馬路上、斑馬線上、人行道上,甚至很多是在人行道上被撞,人民要免於恐懼的自由。我們希望修法的時候考慮這些,不要拿法律名詞,例如這個恐怕違反比例原則、這個恐怕要考慮其他因素,人民並不那麼懂法律,人民要的是可不可以讓我出門的時候放心,平安回到家,就這麼簡單。平平安安出門,安安全全回家,人民只是要這個,如果政府做不到,那我們要政府幹什麼?再怎麼樣偉大的交通建設,那裡做高鐵、這裡做外環道或做高速公路,不管怎麼做都不能夠掩飾這個國家對於文明跟生命的輕賤,你不在乎!司法院針對修法這部分可不可以提出一點簡單的回應?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有關修法的部分,我們尊重主管機關跟立法院的決定,如果要加重刑期。只是我們有跟大家報告,有些時候要看一下法條之間的平衡,比如我們把酒駕修得比殺人還重,這樣有沒有衡平?我們是提醒這一點。謝謝大家。

吳委員斯懷:好,修法當然要有一定的考量,不論站在憲法或法律的立場,但是今天因為主責機關很多,所以我們瞭解法務部也不能全部承擔,包含交通部、衛福部及內政部等,但是我們行政院,甚至我一直講蔡總統,因為是跨院際的事情,你要不要跳出來表個態說明你的方向,並下決心?我們之前這幾年,這五、六年來多少案例,蔡總統說的話就算數了,我們執政黨所有的行政機關、各院都配合,人民的需求,總統聽到了嗎?法務部長,能不能針對橫向聯繫這部分提出一點回應?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總統對這部分也很關切,行政院蘇院長從今年年初開年以來就要求各部會要用橫向聯繫,就是剛才委員所提的,所以今天交通部就在行政院會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提出報告,院長會做裁示,包括剛才委員提到的工程面等等這些方面,另外,還有執法面,而法務部就是站在執法面,各部會要能夠結合起來做,行政院在院會後可能會做宣示,這點我還沒看到,但是今天就有這個報告,社會很重視。同時委員剛才所提到的部分,剛才我在口頭報告時也提到我們是感同身受,但如何從各個層面來強化,包括委員剛才提到,要從工程、教育、社會文化要怎樣來轉變,大家也不要用推卸責任的方式來做處理。我們希望修法歸修法,刑責歸刑責,其他各方面的配套,包括行政面的或法律面,可能大家一起來思考。

吳委員斯懷:希望這件事情要劍及履及,我們都曉得,我和政次都是老朋友了,修法當然是要很多時間、很多考慮,人民要的是什麼?就是我剛才講的,不管你權勢多高,不管你經濟條件再好、教育程度再高,只是要平安出門、安全回家而已,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政府都做不到?有很多朝野立委都提了,我們參考國外的作法、臺灣自己的文化背景,不只是將刑罰提高,這一點我希望司法院相關部會要配合,這是朝野立委的共識,然後從教育、從文化、甚至從工程面,有很多地方是死亡路段,每個縣市都有、鄉下都有,那邊發生交通事故意外的比率很高,為什麼不能改?你說要有法令,人民管你那麼多法令,人民要的就是兩句話:我希望平安出門、我希望安全回家,政府做不到,你存在幹嘛?

我最後還是呼籲,當然政次一定會這樣講:總統很重視、蘇院長很重視,我就要問一句話,然後呢?行政院道安會報開完了,做個宣示、發個新聞稿,然後呢?酒駕會減少嗎?

陳次長明堂:行政院的立場是開過會以後希望要能夠確實執行。

吳委員斯懷:對,要具體落實。

陳次長明堂:我們希望透過確實執行、落實執行,能夠來建立,每個公務員都應該要有這樣的……

吳委員斯懷:包含執法單位。

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吳委員斯懷:我想,農曆年要到了,我們大家拭目以待,這個法不會在農曆年前修好,但是我們看執法單位在農曆年能不能讓我們全國民眾平平安安出門過個年假,並安安全全回家。我還是呼籲蔡總統,你可不可以給人民這個承諾跟保證?謝謝。

主席:我也希望蔡總統會像對於深偽Deepfake這樣斬釘截鐵地講要趕快修法,好不好?

請黃委員世杰發言。

黃委員世杰:(10時5分)今天是在朝野立委各黨團的高度共識之下,我們在臨時會特別召開委員會來處理關於酒駕的議題,目前還沒有看到有行政院的版本出來,你們預告的部分也是只有針對毒駕,酒駕部分也沒有再調整,在某個程度上可以理解,因為之前已經修過兩、三次,現在我們所審查各個委員的版本裡面大概有幾個方向。我看了法務部和司法院的書面意見,大概都認為單純提高刑度或甚至到死刑,這個恐怕跟罪刑相當原則會有所扞格。另外就是關於沒收的部分,如果不論是否為行為人所有而一律沒收,你們也認為在比例原則上可能會有問題。

不過我倒是覺得很有趣,因為上個禮拜我們在這裡,法務部也有來,所以很多委員在關心酒駕問題,那個時候我有提到因為要解決社會問題不是只有刑法一途,只是單純提高刑度的一般預防,其嚇阻效力會到哪裡,其實應該有實證的研究,我們也看到司法院有提供數字,事實上近年來酒駕案件的總量已經逐年在下降,所以應該可以合理推論刑度提高到這樣,事實上對於一般預防的威嚇有發揮一定的效果,社會上對於曾經酒駕的人及其負面的評價已經達到一定的效果。

事實上現在很多公務機關,像今天國防部也有來,在我們的軍隊,只要你有酒駕行為,後果大概都很嚴重,幾乎都是記過以上,甚至一次記兩大過直接撤職,所以在這些多重的因素底下,我們認為,事實上大部分偶犯的酒駕已經降到一個相當的程度,我們現在要處理的是針對連這些措施對他都沒有用,不管你用刑法也好或是行政上、甚至影響到他的工作或是社會的評價眼光,這些都已經無法阻止他二犯、三犯,不斷地去重複酒駕行為。所以這一次我倒是滿意外看到你們對於酗酒成癮和禁戒處分這件事的連結,司法院的書面意見對於時代力量黨團的部分認為還滿贊同的,但法務部對於所謂的其他適當之方式好像有不同意見,我是覺得我們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討論一下保安處分怎麼執行,所以這是第一個問題,因為這也跟比例原則有關,就是說,你用什麼方法去處理你們認為他有不斷反覆飲酒成癮,再加上他有反覆酒駕行為,到底怎麼處理為適當?這有比例原則的問題。

接下來就是連結性的問題。上次我就有問:我們有這麼多酒駕案件,可是你看到每年保安處分裡面對於酗酒禁戒處分的比例非常低,而且沒有關連,我們有沒有可能去建立一個機制,在這個修法內容裡面把它做一個連結?譬如你是再犯的,你至少要經過一個鑑定,因為現行的制度下,你要針對酗酒的部分下禁戒處分的裁定,也是要鑑定他成癮,今天衛福部、交通部也有來,我們可以一起討論,看看這個門檻是不是太高?如果把刑法的禁戒處分拉到一定要通過所謂的鑑定,認為他是酗酒、無法不喝,然後一直反覆,可是他酗酒不表示他一定有犯罪,對不對?那他犯罪則不一定是他已達到酗酒這麼高的程度,可是針對酒駕這件事情,有沒有可能去調整這個標準,建立一個連結的機制?我想這需要衛福部從醫療專業的角度去找到一個可行的描述,可能不只是修刑法這一條,可能在保安處分執行法,還有相關的部分,我們對於這一群人不斷地再犯,這其實不是累犯,累犯是指你已經受過有期徒刑的矯正之後,還是會再犯罪,那是累犯,這個再犯不一定那個累犯的意思。這個情形是不是可以建立一個連結,其實好幾個委員的提案都已經有針對到這個情形,包括葉召委的提案,已經不是只有討論刑度要不要更高而已,而是實際上去討論哪些措施可以把酒駕行為限制,或是做一個處理,我覺得這是比較可行的。我認為法務部、司法院及衛福部要趕快去研擬這個事情,我希望法務部不要這麼保守,在這個部分司法院也表示贊同,雖然現在提出版本的文字敘述可能不盡完善,但是我們要考慮這件事情。因為不斷地提高刑度,把再犯的刑度提得更高,我認為這種威嚇力其實已經差不多了,接下來我們要針對不怕這些事情的人,因為很多時候是他覺得酒駕不會被抓到,他有這種僥倖的心理,或是他覺得他的能力特別高強,這種心理上的刑度威嚇對他來講其實沒有什麼作用。所以我們必須要引入其他的機制,譬如,禁戒處分或是逼他去上課、給予輔導,甚至有時候是人生態度的問題,法務部對這個方向有沒有研議、討論?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沒有反對禁戒,只是因為現在的刑法禁戒處分一定要成癮性,只有喝酒就一定要進入到禁戒,我們是強調這些明確性不夠,並不是反對,我們也贊成禁戒。

黃委員世杰:明確性不夠是你們要去克服的。

陳次長明堂:對,所以剛才委員所提到的,事實上,我們要克服,沒有錯,包括剛才委員提到,在醫療機構鑑定方面要不要再弄得那麼嚴苛,不用那麼嚴苛,這個是可以考量的餘地。

黃委員世杰:你們甚至可以新增保安處分的類型。

陳次長明堂:這個方向可以思考,事實上,我們現在在做的,如果是緩起訴的情形,比如,第一次酒駕被抓到,沒有肇事,處緩起訴的話,我們也命戒癮,這個就有做。我們在建議裡面,對於這種酒駕進來的也有開過戒酒班,不過這裡面可能涉及到經費或人員,這是我們要克服的,所以委員所提的這個方向,我們是贊成的。

黃委員世杰:除了法務部之外,交通部在道交那邊可能也要處理,我們這邊討論的是他已經有致死傷的情形,有些情況不是這麼嚴重的時候,或者在道交條例可以一併處理,行政上面可以處理,交通部有沒有這樣的機制?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關於酒駕,尤其是大家一再提到的成癮或再犯,其實上一次108年修法的時候,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就已經有規定了,酒駕的條文在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其中包括吊銷駕照,吊銷駕照以後要重考的人,依規定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這裡是規定「或」,並不是一定要這麼做,才能夠再考領駕照,所以其實現在就有這樣的機制。考領駕照的時候規定他要自己付錢去參加,現在就有這樣的規定,目前為止,公路監理機關也陸續在開辦這樣的班別。

黃委員世杰:你們執行的人數有多少?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目前來講,109年總共開了39班,上課人數大概有1,451人。

黃委員世杰:跟我們的酒駕案件數相比,顯然是已經相當少。

陳次長彥伯:這是再犯或吊銷駕照的,是很嚴重的。也跟委員報告,108年修法,以109年的例子來看,再犯率大概是一成,大概有九千多人再犯,這九千多人當中,完成這些規定之後要考照的,因為不是吊銷駕照的這些人都會去考照,如果是要考照的人,就是我剛剛特別提到的……

黃委員世杰:我知道,現在的機制就是杯水車薪。

陳次長彥伯:還是有這樣的機制在上面。

黃委員世杰:這個機制是要去研討的,防微杜漸,現有的資料已經可以撈出哪些人會一直做這些事情,但是我們對於他們的處理是很消極的,他要來考照的時候才要做這些事情,不來就沒有,他也有可能無照繼續開車等等之類的,或是很多情況是初犯的時候還沒有到這麼嚴重,但是等到發生事故的時候就來不及了,他可能一開始駕照沒有被吊銷。我現在的意思是我們已經抓到這些人,是不是可以更積極地去處理,我認為這不完全只是刑法的問題,而是各單位在行政措施上面應該要更積極來做,我會期待包括今天的行政院院會之後,你們橫向聯繫有更具體的措施出來,不只是一味地把解決這個問題推給立法院要修法,這是我的建議,以上。

主席:請許委員智傑發言。

許委員智傑:(10時17分)大家好。我們先看日本的酒駕肇事的圖表,圖中的平成12年是2000年;令和2年是2021年。我們看這個圖表,H12(平成12年)的時候,日本每年酒駕有三千多件,藍色部分是重傷事故的件數,紅色部分是死亡事故的件數,有1,276件,可以看到這個curve一直往下降、一直往下降。到現在2021年,日本的重傷事故件數從3,193件降到353件;死亡事故件數從1,276件降低到159件,看到這個數據,我最大的感覺是日本開始實施酒駕處罰,祭出連坐法或是罰比較重之後,的確有降下來,臺灣為什麼降不下來?

其實臺灣的酒駕數據有降一些,106年到109年從八萬多件降到六萬多件,雖然降的比例還是不高,還是有降一些。再犯率106年至109年從八千六百多人降到八千一百多人,其實幾乎是沒有降,107年和108年還增加,如果從這些數據來分析,可以看到臺灣和日本遏止酒駕的差別在哪裡。我們看剛才的第一張圖表,這是臺灣和日本的比較,先看刑事處罰的部分,我們純粹酒駕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日本是三年以下;再來,我們對於重傷致死有加重很重的刑期,但是為什麼日本可以降低,我們不能降低,其實還有一個規定是連坐處罰,臺灣的規定是同車乘客處600元至3,000元罰鍰,事實上,這個處罰算是滿輕微的。日本的連坐處罰是同車乘客的刑責幾乎可以比照酒駕者,日本規定帶酒氣駕駛是監禁三年;酒醉駕駛是五年,而連坐處罰的監禁,同乘乘客分別是二年以下、三年以下,可以看到日本對於同車乘客的處罰一樣相當的重。當然,另外一個是提供酒類飲料者很難認定,到底怎麼去認定酒類提供者?刑罰依然是這麼重,法務部是不是可以去研究一下,這可能也跟交通部有很大的關係,即提供酒類飲料者,例如酒店是否有強迫要求他們提供代駕?即對於今天來喝酒的酒客,替他們安排代駕。當然這件事在實務上是相當困難,現在他們安排的代駕都是酒客自己要求的,店家才會幫忙叫,這部分我們有沒有辦法強迫他有代駕的配套?這是連坐處罰的形式。

再來,我們在看到臺灣的形勢,大家也看一下這張圖表,在酒駕致重傷跟酒駕致死,對一般人來講,發生以後其實都會受到社會嚴重的譴責,像高雄這次的事件就發生在我們的鳳山,明天那位媽媽就要公祭。基本上,我們真的很難過,只是一家人散個步,卻發生這種真的令人非常扼腕、非常痛心的事情。你在看看酒駕者的心態,剛剛世杰委員有提到,一般來講酒駕者都是僥倖心理,他相信他不會發生車禍,他相信他還可以開車,但等到致重傷或致死都來不及了,源頭應該是在帶酒氣駕駛這裡思考如何下功夫。

基本上就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知道現狀目前酒駕大概都是判半年及易科罰金,累犯一次、兩次到三次的時候就一定會被關。在這部分,我知道法務部比較不能解決的,就是監獄現在人滿為患,如果判刑半年,不能易科罰金,其實臺灣人都是怕被關的,這並不是刑責不夠,而是在執行時,假設酒駕判刑半年、不能易科罰金,等於是只要酒駕被抓就會被關,這樣他們是會怕的。我的意思就是酒駕者存有僥倖心態,第一個喝酒駕駛可能不見得會被抓到;第二個喝酒駕駛也很少發生重傷或車禍案件,如果真的發生的時候,就變成社會矚目的焦點,他遺憾、後悔都來不及,但是在前段他的心態都是存有僥倖,所以要去遏止酒駕的情況,就是要遏制這種僥倖心態的發生。

法官大部分都是判刑半年、易科罰金,第一次酒駕幾乎百分之百都是易科罰金;第二次酒駕,除非有發生事故,不然大概也是百分之九十幾都是易科罰金,在量刑時就造成酒駕者的僥倖心理,讓他覺得不會是他,每一次發生嚴重車禍時,他都認為不會是他,但等到撞到以後,才發現怎麼會是他?其實就在這種心理的過程,我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可能就是重要的關鍵。法務部的監獄的確是不夠,對不對?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現在監獄確實是容量不足沒有錯,如果可以解決酒駕的問題,監獄也會排除萬難來處理。

許委員智傑:是的,我想法官在判刑時,也是想說如果全部都判關進去,監獄也關不了這麼多人,等於司法院跟法務部可能要配套處理,這裡的量刑要量到什麼程度,其實大家再來研究;但是執法的時候,如果能夠免除僥倖心理,我覺得就可以遏止很多酒駕,我不知道法務部是不是認同這種看法?

陳次長明堂:我們贊同委員的看法,就是要遏止他們的僥倖心理,從各方面著手來處理,沒有錯啦!剛才委員也有提到同車者的連坐,目前的現行罰是行政罰,是不是罰得不夠?行政罰不夠重,或是一定要處以刑責?像剛才委員提到的日本法,是不是同車者一定要有連坐的刑責才能夠遏阻?我們尊重委員的看法再來考量,才有辦法來決定,需要從整體性來看。

許委員智傑:對,這部分建議法務部看如何準備多一點,只要酒駕就抓去關,他們一定會怕的,司法院在量刑判處易科罰金,是否跟監獄的容量也有相關?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可能不是這樣想的,而是對於判決時被告的情境,我剛剛也有報告過,根據內政部及法官的經驗,其實酒駕很多是機車,而不是汽車。

許委員智傑:其實也一樣,他也是僥倖心理。

周副秘書長占春:對,但我跟委員報告,騎機車的常常都是經濟弱勢,他是那個家庭的生活支柱,我想法官也是考量到這點,如果把他抓去關,家庭也就沒有收入了。

許委員智傑:OK,我們都可以體諒啦!當然機車會發生嚴重的致死車禍機率比較低,如果開車酒駕一次就抓去關,這樣子有沒有可能?我覺得法務部跟司法院研究一下,免除僥倖心理才能夠遏止酒駕發生,我希望你們趕快在這方面再研究一下,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也報告一下,目前法務部的政策,對酒駕判處易科罰金的部分,現在除了特殊情形以外,一定要依法嚴格審查是否為易科罰金,這是我們現在的政策。

許委員智傑:重點就是免除僥倖心理、繼續酒駕。好,謝謝。

主席:請江委員永昌發言。

江委員永昌:(10時29分)謝謝主席。我想就教於法務部次長,刑罰會有邊際效用,刑罰增加會遞減邊際效用,但是現在酒駕刑罰的邊際效用已經達到最大值了嗎?已經達到了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應該是還沒有啦!

江委員永昌:還沒有嘛!那我跟你講,大概這樣來看,從2013年陸陸續續修法以來,酒駕刑度越來越高,而且法院平均判決的刑度,隨著刑法的修正也有提高,又發現到關於酒駕刑罰的累積件數,刑法酒駕不能安全駕駛的這些統計都有下降,你又說它的邊際效用還沒有到達最大化,當然其價值就在於你酒駕,但不要害到別人嘛!所以社會期待不要害到別人,如此去增加他的量刑,不管是最重或者是最輕的量刑,都去加重它。法務部一直用比例原則去抗衡,似乎不符合社會的期待,請回答。

陳次長明堂:我們不是只有比例原則,還有罪刑相當啦!剛才司法院也有提,有些酒駕是騎摩托車而已,危害度稍微低一點,不能說沒有危害度,還是有危害度,在酒駕零容忍之下,我們要不要分門別類的考量?刑事處罰是最後的手段,如果在這個範圍內的量刑上,像法務部的政策現在是要從嚴追訴,如果說情節稍微輕微一點,我們給他緩起訴,也要命他做戒癮治療,最近我們在逐漸加強照護,這些都有配套的處分,才能增加它的邊際效用。

江委員永昌:配套我等一下再講,我先跟你講兩個部分:第一個、你明白地講出邊際效用還沒有來到最大點,我先指出這一點。第二個、我跟你講,日本、韓國跟臺灣,你們可以去算,日本的刑罰會比臺灣重,韓國的刑罰比臺灣輕,你去看每百萬人發生酒駕的事件跟酒駕肇事的事件,日本比臺灣多還少?韓國比臺灣多還少?你這樣去看其他國家就可以比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酒駕、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致人於傷,我們是寫在酒駕裡面,可是美國可能就跳到過失致死等級的犯罪了,所以也不一定是你們去考量的那些,還包括臺灣社會的輿情,以及我剛剛講各個不同刑罰尺度的國家每百萬人酒駕肇事跟致人傷亡的情形,統統可以去做研究及比較,所以其實還是有空間可以朝這方向去努力。

陳次長明堂:我也報告過說委員所提的這個意見我們要聆聽,包含一個是單純酒駕沒有肇事、一個是肇事,肇事是過失的問題,但是刑責要不要提高、提高到什麼程度,還是這樣的刑度夠,但是追訴處罰的力道不夠,這個值得考量。另外,如果把一般酒駕(沒有肇事的酒駕)跟有肇事的酒駕,再把它拉高是不是可以嚇阻,也是可以檢討的地方。

江委員永昌:因為我有整理數據,又怕我的數據整理得不夠精準,我希望我剛剛提出的,你就可以去做各國的數據。接下來講到配套,配套很多,剛剛大家都談到日本,日本是刑事連帶責任,對於提供酒類的、提供酒駕的人車輛的會有連帶處分,在我們現行法當中有沒有辦法這樣子處理?

陳次長明堂:現行法是用行政法,行政法的連帶責任。

江委員永昌:在我們的刑法當中也沒有這樣的判決?但是日本是有刑事連帶責任。

陳次長明堂:他是法律有規定。

江委員永昌:所以這你可以講清楚,但是我們需不需要這樣做,就是除了酒駕者那一個人的刑度增加以外,另外的刑事連帶責任,我們的刑法現行法當中沒有看到可以這樣去判。

陳次長明堂:目前是沒有。

江委員永昌:對、對、對,那這個要不要怎麼樣去研究?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兩年多以前我們內部討論的時候也提出來過,但是有學界反對,所以當時沒有提出刑事的連帶責任,後來是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連帶。

江委員永昌:好,那酒害防制法呢?你們的看法如何?已經有60個國家有酒害防制法。

陳次長明堂:酒害防制法是不是要跟菸害防制法一樣定專法,也是可以考量的地方,但目前還沒有成熟。

江委員永昌:60個國家有,你說還沒有成熟?

陳次長明堂:我說國內研究還沒有成熟。

江委員永昌:好,那我現在就講,農曆過年要到了,情況要發生了,很多公司都有辦尾牙,我們剛剛講配套對不對?我剛剛問你刑事連帶責任、問你酒害防制法,你都講得模模糊糊,但我現在來講法人責任,一個公司辦尾牙,公司尾牙提供酒讓員工豪飲,而且主管還催酒,你去想到時候如果造成酒駕,甚至造成酒駕肇事,公司要不要有責任?公司負責人要不要有責任?

陳次長明堂:目前整個連結度大概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我講刑事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他如果在那邊催酒,最後人家酒駕、酒駕肇事,會不會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幫助犯?

陳次長明堂:就目前看起來是可能……

江委員永昌:甚至到了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保證人地位的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致傷的這些問題。

陳次長明堂:要看狀況。

江委員永昌:看狀況?有這種判決過嗎?

陳次長明堂:沒有。

江委員永昌:沒有嘛!那你要看什麼狀況?就沒有過這個判決啊!所以我跟你講,剛剛講配套,我跟你講不只是配套,現在追究個人的刑責要加重,這是社會的期待,但是周遭環境,包括公司、法人、團體,大家在那邊飲酒過度、飲酒作樂、催酒,這些統統都要有責任,要扛起來啊!你說一個人有毒癮,毒癮之後酒駕然後造成酒駕犯罪,那個比例高還低?還是說一群人,或者因為公司的活動,這個的比例可能更高吧!大家放開來了,管他刑罰怎麼樣,這個可能更嚴重,有沒有考慮過?

陳次長明堂:還沒有思考到這邊,不過委員的這個意見,我們會再做刑法修改上的思考。

江委員永昌:我剛剛講的是公司,前面還有立委提到包括餐廳提供酒的酒吧負責人、在櫃檯的、跟你勸酒的酒保、服務生,勸酒之後去酒駕,是不是等於是幫助犯?勸酒之後,你去酒駕,結果發生致人傷亡,你是不是有不純正不作為的過失,現行是沒有這種判決。

陳次長明堂:現行是沒有,但是我們可以思考看看。

江委員永昌:但是你要不要去考慮考慮?

陳次長明堂:我們可以研究一下。

江委員永昌:公司行號很有可能發生,甚至公部門也有可能發生這種事情,如果從這個方向來圍堵,把責任加大,我說加大那個個人的刑責,但是也加大周遭的……

陳次長明堂:周邊的部分。

江委員永昌:當然一定會有用啊!剛剛前面跟你講了,提高個人的刑責,的確肇事跟酒駕的件數有遞減,現在又跟你講從旁邊去努力。但是如果你認同我講的,如果酒駕,法人、公司行號、團體也要跟著負相關責任的時候,我就要回頭檢討你,會問法務部,你們的法人責任定得亂七八糟,很奇怪,各個法律都不一樣,現在有兩種法人責任,我講給你聽,像礦業法、銀行法、電信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假如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去犯刑法的罪時,除了處罰行為人,也要對法人科以罰金,這個就是兩個都要罰;但是一樣是法人責任,營業秘密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點點點唸不完,卻是說要對行為人處罰,也要對法人處罰,但是他有舉證責任免責的規定,前面我剛剛講的那種法人責任沒有喔!後面這個有了,就是說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其防止義務時,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不予處罰,一樣是法人責任,剛剛講酒駕現在講法人責任,連帶一起的,請問為什麼法人責任會有兩種?一種就是沒有舉證責任可免責,一種就是可以賦予舉證責任免責。

陳次長明堂:第一種情形是轉嫁,所以他當然要負責;另外一種不是轉嫁,是一個獨立的處罰,但是要舉證。

江委員永昌:什麼叫轉嫁?你現在講轉嫁還是在跟我講……

陳次長明堂:不是,自然人處罰轉到法人來。

江委員永昌:我們的刑罰就是你有責任我才罰你,沒責任我不罰你,我去盤點過這些,就看不出來他的關聯性,比方說你是公司的代表人,你有盡你的責任、有負責監督,沒有其他不作為,你都該作為了,所以可以免除法人的責任。應該是看他有沒有監督不周、監督不力,或者是內部制度缺陷,針對這個有沒有責任,這個責任不會跳到這個法律有、跳到那個法律就沒有啊!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法人責任在各國應該怎麼處,包括責任怎麼形成;第二個、有責任的話要怎麼處罰,我們臺灣現在只有罰金刑,有沒有其他的處罰,現在是在我們法務部的……

江委員永昌:法律處罰的種類我後面還會再談,現在是跟你講說為什麼有些法律有、有些法律沒有?而且你們的立法理由都沒說清楚,其實有時候雖然是不同行業或不同業別的法律,但是他的樣態可能長得一樣,你懂我意思?

陳次長明堂:是,我知道。

江委員永昌:那你刑法總則怎麼不去處理一下?

陳次長明堂:刑法總則還沒有規定到法人責任,所以沒有統一……

江委員永昌:所以要去處理啊!我在這裡質詢你,就是因為你們去參加人家的國是會議,你們自己也有發表相關的東西,我知道我今天時間不夠可能沒有辦法問到前面,今天就先問到這裡。這麼多種法律盤點下來變成兩大套,一套是舉證之後可以免責,一套是不管你有沒有舉證都要兩罰,這部分要先克服,我後面還有一連串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關於法人責任,我們會再做全盤性檢討,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很好的制度面,我們還在檢討中,包括廉政署有針對貪瀆的法人責任,檢察司也有針對這方面進行研究。我們會儘快加速,看怎麼建立更好的一個制度。

江委員永昌:我先提醒你一點,營業秘密法有法人責任,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

江委員永昌:這麼重要的國安法卻沒有法人責任,對吧?這是我最後要提出的問題,在這之前還有一大段要整理,會不會因有舉證而免責?你們先回去好好思考,我後續還會繼續追法人責任的其他面向。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鄭委員麗文代):接下來請葉委員毓蘭發言。

葉委員毓蘭:(10時42分)我們關心酒駕的問題,但我不想單純地拿著報紙跟隨民粹起舞,就像剛剛江永昌委員談到法人責任、企業責任等問題,我們都很想幫政府一起找出可以解決、長治久安的制度。剛才本席在提案說明的時候有特別提到,這次我提出非常多種不同角度的修法,因為每次出現酒駕事件,民眾就是群情激憤,即便政府每次都說會做,但是我們也看到一些積重難返的問題。我就以司法精神病院來說,剛剛很多人提到酒駕還隱含著很多問題,不管是毒品或酒精成癮等,過去這兩年來光是司法精神病院,在這個場地就不知道開過多少次的專案報告、多少次的會議,但是我覺得政府還是不斷地說一套做一套、進一步退三步。

兩年前,法務部的專題報告就說要設置1院、6個病房,接著半年後,林萬億政委說他們正跟法務部、衛福部一起找地方,司法精神病院已經有眉目。去年3月4日,林政委又說司法精神病院沒辦法,所以變成病房,可是發生屏東挖眼案之後,林政委又說年底會有第一家病房,並且陳時中部長在10月7日說今年會補助1到2家病房。請問這些病房出現了沒有?請李政次跟陳政次答復。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這部分謝謝委員的垂詢跟關心。我們去年年底已經補助2家醫院做精神病房,預計今年9月可以開始收保安處分的……

葉委員毓蘭:我把你的文字更精確地講,去年已經有補助,但現在還沒有完成?

李次長麗芬:對,因為他們有一些設施、設備、環境的相關裝修,所以我們預計應該是今年9月會有2處、88床,至於精神醫院還在積極籌設當中。

葉委員毓蘭:精神病院最大的問題出在哪裡呢?

李次長麗芬:關於精神病院,我們已經有跟醫院納入強化社安網第二期,都有按照計畫在做。精神病房的部分,我們預計有4到6處,今年會再找2處;醫院的部分,因為確實牽涉到相關的專業規劃等等,需要更多的籌劃時間。

葉委員毓蘭:我請教次長,你有2家、88床,而且9月才會啟用。請問現在若有緊急的狀況,他們要到哪裡安置?

李次長麗芬:現在是分散在各個精神醫療院所裡面,應該有一百多處的精神醫療院所,所以現在是分散式的。我們目前的規劃是希望能集中照顧這些接受監護處分的精神病人,也會走分級、分流的方式,未來的高暴力病人就在醫院,需要更多醫療協助的中度或輕度病人在病房,將來是走社區多元處遇的方式。

葉委員毓蘭:其實嘉南療養院的李俊宏醫師在我們這邊有講到,現在執行監護處分的13家醫療院所都沒有維安人力進駐。我覺得衛福部跟法務部必須正視這個問題,我們不是沒有醫療人員願意在整個社安網補破網的過程中擔任治療角色,可是我們給他們什麼樣的配套?這點本席要求你們會後提供專案報告,好不好?

接下來,我要問酒精鎖。在防制酒駕上,我們也跟設置司法精神病院一樣,感覺都在打假球,反正一有酒駕致死,行政機關就表示震怒、嚴罰酒駕,警察機關就會大執法。剛剛大家都看到吳斯懷委員的數據了,高雄平常要不就不抓,一抓幾乎都可以隨時撈到這些人,但是這樣急就章或是點眼藥式的大執法,頂多只是唱唱老調,沒有系統性的檢討。請教交通部陳政次,我們在108年3月通過酒駕被吊銷駕照的人,若要重新取得駕照必須裝酒精鎖,請問您知不知道現在酒精鎖的實施成效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修法過後的規定是吊銷駕照而重新考領駕照以後,要開有酒精鎖的車輛。據我們的瞭解,到110年12月重新考領駕照者大概有2,598人,目前真正有登記酒精鎖的車輛,大概只有103輛,效果確實是不佳。

葉委員毓蘭:效果很差。

陳次長彥伯:主要是因為現行條例並沒有規範考領駕照的時候要開一部有酒精鎖的車子。

葉委員毓蘭:那就應該要修法!

陳次長彥伯:所以我們目前正朝這個方向,意思是來考照的人要有一部這種車,我才准許你去考,目前法條是規定重新考領的人,以後在馬路上開車的時候要開有酒精鎖的車,所以他來重新考領駕照的時候就沒辦法強制……

葉委員毓蘭:所以其實是道交條例的規範不足,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那部分我們會修,目前我們也有看到這個問題,並且正在修。

葉委員毓蘭:本席再請教一下,裝酒精鎖到底要多少錢?你知道嗎?

陳次長彥伯:依我的瞭解,約略要3萬元。

葉委員毓蘭:其實另外一部分比較簡單,我拿到的是11月底的資料,你剛剛有更新數據,可是差不了多少,執行率大概只有4%,我覺得這個問題不僅是法條的不足,恐怕我們的罰款也太輕了。不裝酒精鎖頂多就罰6,000元到1萬2,000元,無照駕駛也是6,000元到1萬2,000元,所以他們就覺得還要花3萬元裝上,反正你也不見得抓得到。

我要利用這個機會謝謝辛苦的警察,我也要跟政次說,你們在修法的時候一定要想好配套。去年1月到11月只有裝95輛,現在是103輛,但是應該有兩千多人要裝,警察也努力地抓,1到11月抓到738件,所以其實在修法的時候,很多交通法規都有類似的問題,沒有辦法嚇阻民眾,大多會心存僥倖,可是這樣就會累死警察。因此拜託次長,你們研議修法的時候,一定要考量相關配套可以方便警察執行。

另外,本席具體建議:第一,酒駕、無照駕駛等重大交通違規車輛應該要註記,違規者持有之車輛也要註記,不然警察如何攔查發現酒駕需要裝酒精鎖或是無照駕駛?而且要讓警察可以從M-Police查詢,比如查到某某人、陳彥伯或葉毓蘭因為是酒駕累犯而必須要開裝酒精鎖的車,所以必須要做這樣的註記,如果能夠如此,交通部也願意修法的話,警察執法就相對容易多了。

第二,規定加裝酒精鎖的人每年都要驗車,並要求到監理所去驗,而不是只有考照時,因為政次提到以後考照要開一部有酒精鎖的車子,而本席建議規定以後都要到監理所驗車,因為現在有很多代客驗車的地方。

總之,交通法規還有一大堆漏洞,拜託交通部,因為目前最重的處罰是吊銷駕照,如果無照駕駛的處罰很輕,會讓一大堆人根本不怕被吊銷駕照,現在已經要規劃實施交通違規記點,對於吊銷駕照的罰則也必須要加重。

最後,還是很希望衛福部跟法務部可以針對酒癮、毒癮問題與危險駕駛之間的關聯,一定要有一些比較積極的作法,雖然上次我也因為酒駕問題請教過司法院秘書長跟副秘書長,你們都告訴我說以後會有量刑妥適法出來,這種問題就會比較少,其實看到您剛剛說明業務報告提到,這幾年酒駕量刑已經逐年增加,可是讓民眾不能夠忍受就是,有的明明是規定5年以上刑度,你們絕大多數都還是處以屬於低刑的6個月以上,1年以下刑期,或可以易科罰金,一直鼓勵他們和解。本席其實要問的就是,如果量刑妥適法出來之後,他們還如此恣意亂判時,因為第二十七條有例外規定,以後還是會有像您所說尊重法官審判獨立,他們必須針對個案量刑的情況,我覺得這還是會讓人民非常非常憤怒跟失望,這一點在下個會期審刑事案件量刑妥適法之前,本席要先提醒司法院要預為因應,好,謝謝。

主席(葉委員毓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56分)謝謝主席。剛剛聽了葉委員有關酒精鎖方面的質詢,因為我也有同樣的題目,我就先問這一題。酒精鎖事實上在2020年剛上路,但是執行率、安裝率非常低,只有4%,我相信交通部一定很清楚知道原因何在,因為剛剛講到酒駕累犯沒有按照規定安裝酒精鎖的罰鍰只有6,000到1萬2,000元,其實罰款非常低,而且酒精鎖的安裝其實並不是剛剛次長講的3萬元,酒駕累犯被強制安裝的安裝費是6萬元,不是3萬元,3萬元就已經比6,000跟1萬2,000多很多了,那是一般如果你加裝酒精鎖的話,但是如果是因為酒駕累犯被強制安裝是要6萬元,所以酒精鎖的安裝本身如此昂貴,難免會有僥倖心理,很多人會覺得反正不要被抓到就好,就算被抓到,也只有被罰6,000到1萬2,000元,所以很明顯這樣的制度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就會變成執行率40%都很低,何況只有4%,4%的意思就是沒有人裝啦!已經上路兩年了,居然都沒有人要裝,執行率只有4%,可見這早就應該要檢討了,我覺得這已經是嚴重的慢半拍了。

現在的酒精鎖都還是所謂的舊版,它是可以被欺騙的,因為它是用呼氣的,國外有研發更先進的酒精鎖是測血液的,由於現在使用舊版的酒精鎖其實是很容易可以欺騙它,反正連裝都不想裝了,所以我再一次同樣的問題請教次長,是不是應該澈底檢討:第一,剛剛講到對價關係也太不對等了,根本沒有人要裝,怎麼辦?第二,有沒有像我剛剛說的,美國或其他國家已經積極研發新的酒精鎖,包括日本也都在研發,那臺灣呢?請教一下次長。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有關提到現在安裝比例實在過低的部分,我剛剛提到這部分我們會來修法,甚至……

鄭委員麗文:你們修法的方向是什麼?

陳次長彥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罰鍰的額度,我們會去提高,也提到安裝酒精鎖大概要6萬元,同仁提供給我的資料是3萬元,至於是多少我們會去考量,原則上會讓民眾覺得應該要去裝酒精鎖,不然其罰款會遠遠高於不裝,這大概是我們修法的方向。

鄭委員麗文:我剛剛講到……

陳次長彥伯:至於是不是有新的……

鄭委員麗文:對,酒精鎖的研發……

陳次長彥伯:也跟委員報告,其實上次修法的時候,酒精鎖也是討論很多,當時因為在國內也是第一次要裝,相關的技術上就我們的瞭解,有這種產品但並不是普遍性的。剛才也特別提到日本或其他國家有比較先進的作法,這個我們願意來研究看後續如何來入法。

鄭委員麗文:謝謝次長。基本上因為兩年了,只有4%,我覺得你們整個滾動式檢討的態度太過被動、太過消極,最起碼一年就要發現這個問題,就要積極修改,現在已經兩年了,這樣的制度形同虛設,所以就這一點,請交通部的態度要更積極。

接下來就是今天修法的重點,大家都非常高度的關注酒駕,但是因為我們現在酒駕的刑度很低,法官判案基本上也都是採取輕判。譬如說109年地檢署偵查終結有六萬六千多人酒駕,其中一般酒駕占99.8%,這當然比較正常,而酒駕致死或致重傷占0.2%;被判有罪的人數是四萬七千多人,結果一般酒駕案件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占96.4%,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是什麼意思?就是可以易科罰金,因此如果是有錢人的話,隨便你罰、不怕你罰,他就不會被抓去關啊!你看就是有這種例子,臺中一名歐姓男子20年累積21次酒駕,就表示現行制度對他來講根本沒差嘛!因為家裡有錢,被你們抓到也沒差,今年一整年他被警方抓到酒駕11次耶!這就可以充分凸顯出整個刑事制度對他根本沒有任何嚇阻作用,你如果扣他的車,他會去開別人的車,而又因為每個案只能判6個月到10個月,所以他根本不在乎。所以是不是應該考慮修改?不只是刑度太低,包括是不是不可以易科罰金,關進去才會怕啦!罰錢不怕啦!他錢太多了,所以有錢人不怕你罰、有錢人就可以酒駕,變成是這樣。另外還有一個新北市的13次酒駕男,他第9次酒駕時,北院法官用公共危險罪判重罪才1年而已。

但相較於日本,剛才也有委員拿日本當對照,第一個,在討論酒駕時,都在討論連坐罰。在日本,提供車輛的人要連坐,提供酒的人及店家要連坐,同乘坐的人要連坐;臺灣也有,但我們的連坐罰很輕,日本是跟酒駕者相同,或者他們的刑度是有刑罰的,而我們的同乘者是沒有刑罰的,只有罰錢而已,現在交通部的態度就是把金額提高一點,這樣夠嗎?如果按照通貨膨脹率來計算,這個也不算有提高了。其實錢是這樣,對窮的人來說,3,000元他都拿不出來,而對有錢人來說,3萬元他覺得是零錢而已,你也罰不到他。所以是不是要考慮日本的制度?像日本是用累計點數制,所以很容易就吊銷執照、禁考駕照,包括3年內不可以再參加駕駛考試,這些日本的規定,不管是帶酒氣駕駛或醉酒駕駛,都不以造成傷亡為前提,沒有撞到人一樣要罰。就算沒有撞到人,像我剛才講的,一樣馬上吊銷執照,一樣3年之內不可以參加駕駛考試,只要有酒駕就是如此,但臺灣不是這樣。

另外,臺灣的部分還分有沒有撞到人、是撞傷人還是撞死人,但我剛才說了,在日本是完全不一樣的。所以現在很明顯凸顯出臺灣對於酒駕的刑度真的太鬆、太低了,累犯比例又這麼高,像我剛才所舉的兩個例子,就可以知道現在的制度對他們而言,根本罰不怕。所以就這一點請教法務部跟交通部,先請教法務部。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有提到易科罰金的部分,現在法務部的政策就是除了特別行刑以外,依法嚴格審查,所以可以從嚴審查能否易科罰金,需要關進去的就要關。

另外,有關於連坐的部分,在兩年多以前法務部也曾經研究過到底要不要入刑法,因為學界及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108年之前,我們沒有提出用刑事責任,但後來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是用行政罰的連坐,是不是這樣的連坐成效不好?

鄭委員麗文:是,很明顯就是不好。

陳次長明堂:一定要到入法嗎?因為當時我們有考慮到日本法律這樣的規定,且今天委員有提出版本,我們會再考量一下。

鄭委員麗文:好。因為從日本酒駕降低的程度跟臺灣的數字比較,就可以發現日本的成效很明顯嘛!而臺灣不明顯,所以是很明顯可以對照出來的。

最後我還有一個題目,是跟衛福部有關的,以現在相關的數據可以看出來,當酒駕累犯4次時,確診他是上癮酒癮者的比例高達88.2%,換句話說,幾乎9成就是有酒癮的人。除了剛才我們提到要加重相關刑罰、要加重相關規定之外,衛福部對於酒癮者其實是有戒癮的療程,對於我剛才所說的這種案例,請教一下衛福部,是否應該強制他們參加戒酒的療程呢?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其實在刑法第八十九條就是規定因為有酗酒而犯罪,本來就可以進行戒癮的保安處分,這個本來就有規定,所以衛福部原本就有幾個方案,包括酒癮的治療服務方案,及矯正機關協助他們的藥酒癮方案,以及將社政在服務的個案如何去做酒癮的治療等等,其實都在裡面了。只是如果是因為酒駕需要做戒癮治療的話,有關費用方面,我們現在是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其他經濟比較好的部分,我們就沒有給予補助。

鄭委員麗文:但是不是只要抓到酒駕,都要強制參加酒癮的課程?目前的制度是如何?

李次長麗芬:目前的法律是一定要到有酒癮才參加,所以今天葉委員的提案就有提到,他有酒駕是否就應該要做相關戒癮治療。

鄭委員麗文:譬如像我剛才所講的,如果是累犯4次的話,幾乎9成統統都是有酒癮的。

李次長麗芬:是。

鄭委員麗文:你們就應該要有一致的強制規定,不然大部分的人都說他沒有酒癮,所以根本沒有參加療程。

李次長麗芬:因為目前法律確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就是檢察官……

鄭委員麗文:是啊!我問了半天就是要有強制的嘛!你們就是要訂一個強制的方法,不然這些人不只是上路開車很危險,他在家裡都很危險,他連走在路上都很危險啊!

李次長麗芬:是,所以這次的修法,委員有這樣的提案;現行的話,其實檢察官也可以用緩起訴的方式命他做這樣的治療。

鄭委員麗文:不,你不要講委員有提案,那你們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

李次長麗芬:是,我們是……

鄭委員麗文:委員如果有提案,衛福部不贊成的話,也是白提了。所以衛福部的態度是什麼?是不是支持這樣的方向呢?

李次長麗芬:基本上我們認為如果他需要做戒癮的治療,我完全支持,只是說他是不是……

鄭委員麗文:所以你們要訂一個清楚的標準嘛!在什麼樣的標準下,他就必須強制參加戒癮的療程,這樣好不好?

李次長麗芬:是,這個本來就有這樣的指標,沒問題。

鄭委員麗文:好,謝謝。

主席:謝謝鄭麗文委員。

洪委員及蔡委員,我先跟兩位道歉一下,我們要先休息5分鐘,今天中午不休息,在詢答結束後繼續處理逐條。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剛剛洪孟楷委員跟蔡壁如委員在的時候,我有做過宣告,就是今天中午不休息,希望可以進入逐條然後送出委員會,但是剛剛執政黨柯總召來跟我協商,因為今天排入的這個議程很急,所以法務部、司法院還沒有辦法完全審酌各位的提案並提出對案,所以今天會議就進行到詢答結束為止,下下星期再排一次會議進行逐條討論。即上午雖然有宣告,今天中午不休息,在進入逐條討論之後,希望能夠送出委員會,以回應民意,但是剛剛執政黨柯總召,他現在是我的家教,他告訴我如何修法是比較周延的,現在柯委員要求程序發言,兩位委員同意的話,時間為2分鐘。

請柯委員建銘程序發言。

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同仁。超過2分鐘,都要收費喔!再來,這個臨時會,我們把酒駕等問題放進道交條例的修正當中,即這部分總共有三個法案,一個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一個是交通部的道交條例,另外就是陸海空軍刑法,這些都是聯席的會議,這麼重大的法案,我們都知道酒駕造成社會高度的危險,在上一屆同樣的問題,也是引起立法院大家高度的重視,所以那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大家討論很久,今天也是討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換言之,過去討論過,今天要重新來看待這個法案的時候,當然哪些不足再來補足,沒有問題!但是要符合比例原則,不能過度民粹化,否則屆時執行的時候都可能會有問題,包括法官在審酌判斷的時候。

我記得很清楚,上一屆在院會表決的時候,沈智慧委員上臺表示,這個一定要處以死刑。所以請大家注意一下,也請大家冷靜一下,今天大體討論以後,因為昨天是突然決定要開這個會,包括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等,都是突然接到通知,因為昨天臨時會開始,院會表決不復議,所以今日才能安排這個會議,否則這個臨時會根本沒有排,因為還有復議期的問題。因此,今天我希望主席以及在座委員,讓法務部、司法院還有交通部回去想好一個版本,最後底線如何應該比較合理,屆時大家再來討論,所以下一次我們再進入逐條討論,反正時間一定足夠。

主席:請洪委員孟楷程序發言。

洪委員孟楷:我尊重執政黨總召的發言,但是這也如同本席在今天提案說明時提到,今天看到法務部、司法院、交通部、衛福部、警政署等5個部會都不是派主官,我就想說這是不是已經證實了執政黨的態度、行政院的態度,就是今天沒想要處理;如果想要處理,有這個態度、有這個決心的話,應該要由部長列席。本席也同意修法應該嚴謹,沒有錯!可是不要忘記今天總共有14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有14個案,至少本席的版本是去年5月就進來了,相信我們葉毓蘭召委的版本一定更早送進來,雖然昨天臨時會才同意有這個相關的議程,但並不是昨天才排定,換言之,早就已經有很多時間讓各部會去做討論。

剛才主席裁示沒有要在今天逐條審查,則我有一個要求,也請主席裁示,就是法務部、司法院或相關部會要訂出時間提出相關的版本,總是不能兩個禮拜之後還是雙手一攤說沒有版本。剛剛本席也看了一下,今天是1月6日,如果照主席剛剛講的,兩個禮拜之後安排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的話,則我要求至少要在1月14日(禮拜五)下班以前,提出相關對應版本,如此才能夠在下下禮拜的時候,在委員會進行公平、公允的討論,我想這也是一個態度跟決心。

請不要忘記這幾天的新聞,在8天裡面,光一個高雄市,就有500多件的酒駕,還有300多件的比例是被移送的,移送是什麼定義,大家應該很清楚,就是超過0.25,因此,晚一天就是多一天可能有更多的酒駕橫行,所以我們要求今天要確認這個時間。謝謝。

主席:請蔡委員壁如程序發言。

蔡委員壁如:如果各個部會都這麼重視,為什麼都是次長列席?我覺得這表示大家不重視這個案子,而且果然我們的柯總召又出現了,並表示今天不要審,我覺得如果要這樣的話,主席應該在會議要開始的時候,就是9時的時候,大家應就程序來討論,而不是大家發言到一半,柯總召突然冒出來說今天不要審了,這個程序讓我還是要跟柯總召抗議一下,即程序正義我們還是要執行。還有,你剛剛發言已經超時了,你自己說要收錢!而且這裡有法務部、司法院的列席。

再來,我同意洪孟楷委員的說法,如果今天不審,就要訂出一個時間表,因為臨時會我們都在審這件事情了,表示它很重大而且很重要,我的發言時間還有58秒,所以還是請法務部或司法院能夠訂出一個時程來,就是什麼時候開始進入逐條審查,以上是我的意見。

柯委員建銘:既然針對我,我就要予以回答,大家就不要再表演了,而且大家很清楚,這不是在做表演,而是很負責地處理這個事情,洪孟楷委員剛才的發言說執政黨根本不想審,你不要胡說八道,年輕人說話不要這樣,大家互相體諒!你不要惹到我就好了,請不要把對你們的客氣當作非常廉價的東西。首先,沒有所謂執政黨不想審,實情就是禮拜二朝野協商的時候在野黨有提出來,我們覺得這個問題應該要面對,而且我一看這有很多版本,當然我們都將其納入,所以就不要再污名化,或是去爭功勞,立法院這種毛病最嚴重,本席認為,大家應理性來談,而且洪孟楷委員的一些談話我還可以接受,就是請相關部會把版本送出來,昨天下午法務部長去看你的時候,他都還不知道今天要審這個,因為昨天下午兩點半以後……

洪委員孟楷:昨天下午部長沒有來看我,是我跟他在電梯巧遇,這一定要在公開發言講清楚,是在電梯巧遇,他沒有來看我,我沒有那麼偉大,讓法務部長來看我。

主席:柯總召……

柯委員建銘:你不要講話好不好!所以這代表什麼?因為我們昨天下午兩點半以後議程才開始表決下去,而且我們很好意,表決不復議,所以可以隨時審,否則就要下個會期處理了,不知大家有無考慮到這個程序,當然我也認為各部會回去想清楚自己的底線是什麼、應該要怎麼樣,這個是逐條討論時大家再來談,大家互相來磨合、互相來負責,然後這個法案才有可能排除所謂朝野協商1個月的冷凍期,否則都沒有共識的話,就是一個月後再來表決。總之,今天我是很誠懇地說,大家來面對問題,很負責地解決問題,所以各部會回去看,司法院、法務部,包括交通部等其他各部會,全都要有一個共識,不要每個人各唱自己的調,要先協調好,把底線拿出來,進入逐條以後,大家來協商,我們希望這個法案大家不要做表演,也沒有什麼朝野的問題,也不要過度民粹化,要很負責的對於道交的問題、刑法問題再一次修正的時候,我們應該走到什麼程度,這才比較重要,所以說不要像上次一樣……

主席:總召,我怕你會被我罰很多錢……

柯委員建銘:不是,我講超過,應該向你們收錢,這涉及智慧財產權啊!

主席:開玩笑,我當主席欸!

洪委員孟楷:行政部門先……

劉委員世芳:我也是程序發言,2分鐘很快。其實我們能把酒駕的條款列進去,真的要感謝國民黨、民眾黨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所以我們在上次朝野黨團協商時主張在臨時會時就把它納進去,但這部分如果只有問法務部或司法院的話,那就只有討論它的刑度,我們認為這樣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問題,還應該包括交通部的道交條例,以及跟國防部相關的陸海空刑法,昨天葉委員確實非常急就先排了這個法案,我確實也在電梯門口碰到洪委員,我當時就詢問蔡清祥部長是否知道今天要開這個會,他回答說他不知道,所以事實上的確有點倉促,但這些都不是理由,剛剛蔡委員提到,如果你要押這個時間點的話,其實反而應該在質詢時請教一下交通部、法務部,或是司法院,他們可以提出什麼版本?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不管是在交通委員會質詢,或未來黨團協商時可以讓我們參考,所以我們剛剛的提案是不要急著出去,因為如果急著出去的話,還要等交通委員會或其他相關部會的話,其實時間一拖都不太好,而今天之所以可以到委員會質詢是因為我們黨團昨天提了不復議,不用在下一次的院會再提議事錄確定就可以到委員會來,所以其實我們也認為非常緊急,而且它是不分藍綠的,以上幾點提供給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孟楷,我先詢問行政單位可不可以在下個星期五提出?今天要發言的委員,包括洪孟楷跟蔡壁如2位委員,我都主張他們今天的發言時間要與本委員會的委員相同。

憑良心講,你們絕對不是昨天晚上10點鐘才知道要排這個案子,因為當酒駕議題出來,大家吵得沸沸揚揚的時候,大家應該都知道我的案子已經進去躺了一年半,所以每個時間都有它的機會之窗,可是如果現在不處理,我也擔心等一下不知道是否又要睡到猴年馬月去了,所以請問可不可以在下個星期五,就大家所談的,因為我們這次總共要處理的只有4個條文,所以要麻煩法務部、司法院以及衛福部,交通部則因為我們的意見其實也都要弄到道交條例作配套處理,所以麻煩能比較有誠意的凝聚你們的共識,我希望你們也跟我們一樣,其實我的辦公室真的都沒有在休息,每天都是枕戈待旦,當民眾急如星火時,我們更應該積極回應,所以在下個星期五,我們給你們8天的時間去處理,應該……

洪委員孟楷:道交條例下禮拜三……

主席:道交條例下禮拜三處理,然後看大家討論道交條例的結果之後,麻煩這禮拜五給我們一個……

劉委員世芳:還有一個陸海空軍刑法。

主席:陸海空軍刑法明天就要討論。

劉委員世芳:那要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講好。

主席:明天已經發開會通知了,反正先作詢答,因為看法都不一樣,畢竟在臨時會時立法院的委員還願意來這邊關心這個議題,我覺得應該讓他們充分表達,不曉得法務部可不可以在下禮拜五提供給我們?

陳次長明堂:下下禮拜一,好不好?因為禮拜三交通委員會開會有一些配套要挪到那邊……

主席:孟楷,下下禮拜一可以嗎?

洪委員孟楷:好啦!

陳次長明堂:而且我還要跟行政院報告,好不好?

洪委員孟楷:那主席要什麼時候排?

主席:他們禮拜一交給我們,我們禮拜三就排。

洪委員孟楷:下下禮拜一中午嘍!

主席:下下禮拜一中午。

洪委員孟楷:下下禮拜一中午以前!

陳次長明堂:好。

主席:這樣可以嗎?如果大家同意的話……

劉委員世芳:問一下交通部。

主席:交通部,可以嗎?下下禮拜一中午。

陳次長彥伯:OK,因為我們下禮拜三要開會審道交條例,開完之後,與今天有相關的部分,我們一起納進去,然後下下禮拜一提出。

主席:衛福部可以配合嗎?

李次長麗芬:可以。

主席:那司法院應該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那我們就這樣作成決議……

柯委員建銘:李次長,以前是立法委員!

主席:麗芬是我的好朋友,我們認識更早,不好意思。

這樣的話,我們今天就作成這樣的決議,我們等一下就是進行詢答,一直到詢答結束為止,本委員會以外的委員來發言,我們一樣比照本委員會,發言時間全部都是8分鐘加2分鐘。

好,謝謝,接下來我們繼續進行詢答。

請登記第8位的洪委員孟楷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36分)主席,謝謝,我想經過剛剛的討論,我還是一樣重申在這邊討論的每一件事情,我想大家都共同希望能讓中華民國更好,而且也是在回應2,300萬臺灣民眾共同的期待,尤其是毒駕、酒駕零容忍,這已經是不分藍綠朝野的共識,但我們要說這8天下來,高雄市警方查獲535件酒駕案件,這是大家都看到的新聞,其中223件是舉發;312件是移送,代表這三百多件是超過0.25的標準,我先請教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一個比較現場狀況的問題,譬如員警查獲酒駕時,通常犯行者的心態是什麼?他為什麼會酒駕?我們有沒有做過統計?尤其這8天就有五百多件酒駕案件,其實代表非常嚴重,因為上禮拜才剛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照理說大家對於酒駕是深惡痛絕,但沒想到8天裡面還發生五百多件,所以據第一線員警同仁回報,或是你們自己觀察,到底犯行者的心態是什麼?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

李副署長永癸:跟委員報告,我們事後都有去瞭解,我們宣導的那麼多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為什麼他們還要酒駕?他們大部分都說,他們把車子開回來是存著僥倖的心理,自認大概不會碰到警察。

洪委員孟楷:所以是抱著拼拼看的心態

李副署長永癸:大部分都是抱著這種僥倖的心態。

洪委員孟楷:對,就是賭賭看,可能車子放在餐廳那邊,叫代駕可能要花比較多的計程車費。其次,就是賭賭看,說不定不會遇到警察,如果運氣好,賭贏了,就可以把車開回家;如果賭輸了就被抓到,但現行的罰則,讓他有機會想要拼拼看,他們大部分都抱持著這種心態嗎?

李副署長永癸:對。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那種很極端的心態,反正被抓到,他的駕照已經沒了,加上他又是無照駕駛的累犯,所以就擺出他沒錢讓你們抓去關……

李副署長永癸:這樣的案例是極少數。

洪委員孟楷:但是應該好像也有這樣的案例。本席前兩天看到一則新聞,新聞標題是說有一名男子元旦酒駕經過博愛特區拒測竟高喊:「我沒錢,槍斃我!」,這也是另外一種型態,但是相對來講是少數,對不對?

李副署長永癸:對,少數。

洪委員孟楷:那應該就是這兩種心態?

李副署長永癸:對。

洪委員孟楷:好,謝謝。所以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在於我們想要制止酒駕,對酒駕零容忍,我們希望不要有酒駕發生,就應該要先從犯行者的心態著手。兩個部分,大多數犯行者認為可以從機會成本和犯罪成本來拼拼看。我們增加犯行成本,高過於他所能負擔的,讓他認為不能拼,因為只要被抓到,他就是賠不起、拼不起,如此就可能減少犯行者的這種心態!再者,我們增加犯行成本,使其成本高到犯行者不敢輕易酒駕,請問法務部次長認同我的講法嗎?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從犯罪心理的觀點來說,要檢討其僥倖心理。

洪委員孟楷:法務部在今天的書面報告裡提到委員所提版本,本席請教,當中均提到提高刑度或加強再犯時間,是否符合相當原則這點,故建請再酌、建請再審慎考量,顯見你們也看了個別委員的提案版本,而你認為我們提得太高了?

陳次長明堂:不見得是提得太高,因為現行法就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及五年內到無期徒刑之規定,這樣的刑度不能說不高,當然,五年要不要……

洪委員孟楷:但現在刑度確實還是有人存著僥倖心理,還是想拼,代表這刑度與犯行成本尚未高過其僥倖心理……

陳次長明堂:恐怕也不見得,我先講……

洪委員孟楷:你剛剛不是同意我的講法?現在你又反駁了?

陳次長明堂:我講的是加重結果犯部分的重,另一種是沒有肇事的,屬於第一項,現在規定兩年以下,至於是否提高至三年、五年?這點可以考量。至於剛才副署長所提的,則是大部分沒有肇事的僥倖心理,還有另外一種是已經喝到茫的,那就是第二項、第三項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這次查出五百多件,至於實際上的數字可能不只!這五百多件,是酒測後被抓到的數字,但實際上根本不知道幾件!查到這五百多件其實是件好事,代表還沒有犯行,還未發生車禍,還沒有肇事就先被查到了;可是如果肇事後被查到,那問題就嚴重了。所以第一,我們要求法務部於下下禮拜一提出相對應版本,並朝提高刑度,讓犯行者無法因機會成本、犯罪成本而存有僥倖心理?

陳次長明堂:對。

洪委員孟楷:第二,本席這次特別提出連坐修正。現行與駕駛同車的乘客,抓到的話罰600元至3,000元,但只有罰款沒有刑責,現在朝提高到3,000元至1萬5,000元的方向來考慮?

陳次長明堂:那是交通部的。

洪委員孟楷: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一下。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我們是打算提高。

洪委員孟楷:已經確定了嗎?

陳次長彥伯:我們的方向是要提高。

洪委員孟楷:所以下下禮拜一會一起提出?

陳次長彥伯:會。

洪委員孟楷:刑責部分呢?

陳次長明堂:刑責歸我們。其實法務部在兩年多前也討論過是否就刑責部分實施連坐?我們找學者來討論,他們有些考量到實務後認為,如此對同座者會不會過苛?不過剛才其他委員也提到,日本法律有連坐刑責,至於要不要入刑責,我們會考量。

洪委員孟楷:大家對於酒駕都深惡痛絕,即使做了那麼多宣導,仍舊無法嚇阻!我想很重要的一點就在於人類的習慣養成!所以我們來討論一個現象,一輛車裡有乘客與駕駛,假設駕駛酒駕,乘客分兩個情況:一個知道他酒駕;一個不知道他酒駕!如果明知道駕駛喝酒,還讓他開車,那麼就是同車駕駛與乘客都喝酒,大家一起喝酒,你喝我喝,變成有人開車就好,這樣是有刑責的!另外一個情況則是,乘客沒喝酒,但駕駛喝酒!其實這樣也很奇怪,怎麼會乘客沒喝,卻放任一個有喝酒的人開車?如果乘客與駕駛都喝酒,更應該鼓勵他們一起搭計程車回家,而不是拼拼看!因此,是否考慮對同車乘客提高刑責?畢竟明知道駕駛喝酒,卻沒有阻止其行為,甚至放任其行為,這算不算一種共犯?算不算默許犯罪?

陳次長明堂:刑法上沒有所謂的默許犯罪,但基本上,共犯就有其問題所在!我們會思考委員的看法,看同車者要不要入刑法。

洪委員孟楷:本席特別要求法務部要針對這部分做思考,我的重點並不是要罰國人多少錢,或者要讓國人關多少年,這點所有人都一樣。我們希望能告訴國人這件事是錯的,不要做,畢竟犯罪成本提高了非常多,所以最好不要做!最好能在犯行前彼此互相督促、砥礪,就不要這樣做了,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這方向委員講的有道理,還有一個多禮拜,我們會找學者來溝通這點。

洪委員孟楷:好。我已經提出修正動議,也把刑責入了草案,希望法務部、交通部等相關部會可以提出對案,大家就這點好好來探討。既然要修法,那麼我希望可以確實讓國人看到我們真的有在往前,且宣示政府對於酒駕、毒駕零容忍的態度,謝謝。

陳次長明堂:謝謝委員。

主席:我們都有提出修正動議,屆時麻煩一起討論。

請蔡委員壁如發言。

蔡委員壁如:(11時46分)今天程序好像不大一樣,如果要討論的話,那麼一開始就要討論完。

我們今天來討論酒駕。大家對酒駕都深惡痛絕,尤其是最近高雄所發生的新聞,而肇事的37歲駕駛已經是三次酒駕的累犯。今天有很多版本都在討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酒駕刑罰一直是社會討論的重點,但處罰以後呢?累犯問題還是層出不窮!本席認為,如果酒癮、成癮問題不解決,那麼基本上都是治標不治本,都是在逃避問題,不管罰多少錢、關多久,都不會怕!剛剛洪委員在問,這些酒駕者的心態是什麼?可能是僥倖,但我也在想,我們的社會是否有完整的措施?我們有沒有推廣酒駕代價,讓這些人知道其實無法那麼方便付出代價?

再來,我想討論酒駕成癮這件事。據本席所知,這23年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就修了五次!法務部在報告中提到,酒駕被告人的人數逐年下降,被罰的罰金也逐年下降,但從2018年至2020年,因酒駕被判刑者有5萬多人,在這5萬多人裡,到底有多少累犯?而且是有酒癮的累犯?本席想與法務部、衛福部討論的是,依據交通部這十年來統計,酒駕累犯大概是37%至38%,可見即便修了這麼多次法,還是有將近四成的累犯,足見再犯率非常高!這些人的心態到底是什麼?反正他就是一個酒鬼,就是有酒癮,也不在乎社會形象。在此,本席提出兩點供衛福部參考。第一點我在上會期即已提出,也就是酒駕跟毒品一樣!政府花了很多錢,做了毒品2.0戒治計畫,但不知這所謂的毒品戒治計畫是否納入這些酒癮者?現行累犯期限為五年,交通部想提升到十年,凡十年內被抓到的都算累犯。不過很重要的第一個點是這些人酒後駕駛的心態是什麼?搞不好現場就有人也是存著僥倖的心情,哪一天也是喝了酒仍然開車,在官場文化裡面一直被勸酒的這件事情,勸酒文化恐怕是臺灣一個很普遍的現象,但你能不能拒絕,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喝了酒之後,你知不知道應該不可以開車回家,所以有時候其實是存著僥倖的心態。另外一個就是他忍不住,他就是一位酒癮患者,所以再犯率非常高,也會危害我們的社會。

在這裡我想請問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要詢問交通部,關於代理駕駛這件事情,交通部推廣的成績到底是怎麼樣?有沒有相關的數據?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要去哪裡找代駕。第二個問題要詢問衛福部,衛福部今天是李次長到場,這些累犯在執行刑罰之後,是不是要去執行刑後的治療?是不是要把酒癮病患當作跟毒品病患一樣?我知道法務部有一個毒品2.0的復健計畫,你們有沒有打算要把這些人納入類似的計畫,就像針對毒犯進行毒癮治療一樣,讓這些人也來做刑後治療?

另外一個問題還是要問衛福部,其實酒駕累犯可能就是社區安全網網絡漏接的對象,社區安全網過去發生了形形色色的問題,從屏東的挖眼案到超商的刺殺案,其實這些都是社區安全網網絡漏接的個案,相對的,我覺得酒駕累犯這件事情,他們可能就是酒癮的再犯,也應該要納入我們的社區安全網。

我想先問一下交通部陳次長,對於代駕這件事情,不曉得交通部有什麼樣的計畫?或是現在有怎麼樣的成績?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委員特別提到代駕這件事情,關於代駕服務的提供,在以往比較會被界定為提供勞務的行為,所以過去交通部的看法是認為應該請地方政府協助提供這方面的服務,因為代駕服務大概都跟計程車、客運業有關。根據我們的瞭解,目前在幾個直轄市政府裡面,他們的代駕制度大概是比較成熟的,但不可諱言的,這個制度的實施可能會有一些爭議,所以交通部早先已經擬好代駕服務的相關定型化契約供甲乙雙方來使用,但是我們發現這樣仍是不足的,所以目前我們會朝兩個方向來做,第一個,交通部會訂定相關的指引規範提供地方政府使用,而且我們也會去督導地方政府,採取類似防疫計程車的作法,我們希望協助地方政府建立代客駕駛的服務機制,爾後各地方政府如果要推動代駕的時候才能有機制可循。第二個,剛才有些委員也特別提到,在提供酒飲、喝酒的那些地方,賣酒的人是不是可以提供代駕服務,有關這個部分,我們在前些時候的跨部會協商裡面有跟財政部協商過,我們會請財政部就這個部分來提供相關資訊,或者要求販酒者能夠提供代駕機制。我剛剛有特別提到,交通部會協助各縣市政府把這樣的機制建立起來。

蔡委員壁如:好,所以現在已經有定型化契約了。我後來發現,在疫情之後,有很多東西我們是可以繼續進行的,所以你們並沒有代駕比率的相關統計?就是一年裡面有多少人叫代駕的次數或比率,或是哪個縣市……

陳次長彥伯:目前我手上並沒有這個資料……

蔡委員壁如:可以送一份全國代駕的比率到我的辦公室嗎?

陳次長彥伯:是。

蔡委員壁如:好,謝謝交通部。

接下來要詢問的是衛福部,因為我很關心酒癮的問題,對於那一些有酒癮的人,應該要把他們當成病人來做治療,我覺得要好好治療他們,這樣他們才不會變成社區安全網的漏網之魚,所以我想問一下,以臺北市的經驗,最近他們也有一個報告,就是交通裁決所統計臺北市一年內酒駕的再犯率是18%,經過聯醫進行酒駕者的醫療介入之後,完成醫療者的再犯率,結案後一年降為6.85%,我想這樣的成績應該還算可以,除了臺北市之外,不曉得衛福部有沒有在其他縣市實施類似的計畫,也就是對於酒癮累犯者的刑後治療計畫?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目前酒癮的部分,在法律上應該沒有刑後治療的相關規定,可是在衛福部這邊,全國有129家醫院提供所謂的酒癮治療服務方案,聯醫其實應該也都是在我們的……

蔡委員壁如:全國有129家醫院?

李次長麗芬:對,129家醫院。聯醫的部分,目前我們所知道的是它有跟臺北地檢署配合,針對藥癮、酒癮的部分,行為人如果被緩起訴而有應該要去治療的情形,它現在是跟臺北的聯醫合作,委員剛剛提到的應該是這個部分。

其實剛剛也有很多委員指教,希望我們不要只是緩起訴,而是只要有喝酒且達到酒癮的程度,甚至酒癮的範圍要不要擴大,因為以酒精使用的障礙症來看,現在到成癮的話應該是中重度,所以要不要放寬到輕度等等的,剛剛委員也有一些指教,這個部分我們會再跟法務部研議。另外……

蔡委員壁如:次長,我需要一些具體的數據,我國酒駕累犯接受治療的比率是多少,你們有數據嗎?

李次長麗芬:這方面的數據應該是法務部比較會有,我們是沒有的。

蔡委員壁如:好,沒關係,我想這個是跨部會的議題,請你們跟法務部商量一下,是不是可以給本席一個數據,就是我國酒駕累犯接受刑後治療的比率有多少,因為大家關心的是這些累犯應該還是要去做治療。

再來,對於這種建構問題式的飲酒,以及酒癮者的醫療跟社會復健服務的模式計畫,你們有完整的計畫嗎?

李次長麗芬:有,我們在104年就有推動這個計畫,這個……

蔡委員壁如:所以這幾年應該有一些推動成果了?

李次長麗芬:對,我們在109年,總共開案的人數有1,087人,去年因為疫情的影響是540人,可是這些人不一定都是跟酒駕有關係,而是整個社工在服務的過程當中,覺得有些人需要酒癮戒治協助的時候,由社政這邊推薦到醫療單位,經由社政跟醫療單位充分合作,讓他們可以復歸社會,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在104年就已經有推動了。

蔡委員壁如:從104年到109年的成果報告可以提供給本席嗎?

李次長麗芬:可以。

蔡委員壁如:好,謝謝。我的時間應該是超過了……

主席:超過很多。

蔡委員壁如:好,那就不再講了,本來我還想要詢問酒精鎖的議題,那就下次再問。謝謝。

主席:請何委員志偉發言。

何委員志偉:(11時58分)謝謝主席。首先我要就教司法院,很多民眾都喊出酒駕者應該要判死刑,副秘書長及廳長有聽到這樣的聲音嗎?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是,確實是有這樣的呼聲。

何委員志偉:你覺得為什麼會這樣呢?為什麼民眾會氣到要喊「死刑!死刑!死刑!」、「鞭刑!鞭刑!鞭刑!」?你可以告訴我,民眾心裡面的聲音是什麼嗎?理性面跟感性面,你知道為什麼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認為應該是民眾深惡痛絕啦。

何委員志偉:深惡痛絕?其實臺灣才2,300萬人,但是過去的10年有11萬人因為酒駕而重傷、受傷,有4,000人因為酒駕而死亡。

我要跟衛福部講一下,我完全不相信什麼酒癮治療不治療啦,不喝酒很難嗎?喝完酒不開車很難嗎?民眾就是在氣這些東西,他們是氣這個,也氣我們的司法判決沒有公平、沒有公正,而且人都死了、腿都斷了、內臟沒了,怎麼賠才賠得回來?

就算立法院今天把刑度加重、再加重,但是到了法院、到了廳長這邊的時候,判決怎麼判?我這邊有幾個案例:2016年發生一件事情,就是肇事者在肇事後、酒測前跑去買酒,喝一喝之後就獲判無罪。欸!這個該怎麼辦啊?請司法院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是酒駕,應該還是要判有罪啦!我的看法是這樣。

何委員志偉:要有證據?那這個證據要怎麼取證呢?

周副秘書長占春:那就是看當時怎麼樣取證啊!

何委員志偉:我請教一下,現在我們要怎麼樣立法來做,或者是怎麼樣讓你們這邊好去做判決呢?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好像有看到委員的提案就是舉這樣的例子。

何委員志偉:什麼樣的例子?

周副秘書長占春:就是他在取締時或取締前就故意跑去喝酒,或肇事後故意去喝酒,這好像也是要認定有罪、要判刑的。

何委員志偉:所以今天我想提一個案子,就是要如何防制酒測值的結果被蓄意污染。這應該怎麼處理?除了2016年有這樣的案例,2018年也有,請問你們今天要拿出什麼樣的態度?

周副秘書長占春:站在法院的立場,只要能證明他有喝酒駕駛這件事情,就能夠判有罪。

何委員志偉:也就是說,都知道馬上要酒測了還跑去喝酒,這中間是否應該要有一些規範?從您的素養來講,應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是我嗎?

何委員志偉:對。

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是我,我可能會認定有吧!我的傾向是這樣。

何委員志偉:直接認定有,對不對?

周副秘書長占春:對。

何委員志偉:所以就修法來講,肇事後、酒測前這一段時間不可以讓他湮滅證據、也不能讓他去污染酒測值,這個邏輯您是同意的嘛!對不對?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個人可以同意。

何委員志偉:那就教一下次長,您的態度呢?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這是不是要入刑法?這是一個考慮……

何委員志偉:入刑法?

陳次長明堂:我們要罰的是酒駕,所以他如果假借剛才說的這種污染證據的方式……

何委員志偉:因為他要逃避酒駕。

陳次長明堂:但他本身還是酒駕,所以應該判有罪……

何委員志偉:對,就是在酒測前。

陳次長明堂:假如有證據證明他根本就沒有喝酒,只是在那個時間心理上怎麼樣才去買酒,如果可以證明是這樣的話,那就不是酒駕罪,所以將這兩個切割;至於他如果是為了污染證據,當然就要入到刑法去,這個部分我們要再考量一下它的構成要件。好不好?

何委員志偉:好。兩個禮拜內你們會提出版本,本席也有版本,我期待你們能彙整大家的意見提出一個版本,不要讓這中間有一個真空期出現,好不好?肇事後、警方酒測前這個部分要把它確定下來、要明確地去規範它。所以法務部和司法院都有共識吧?

陳次長明堂:這要再思考一下看怎麼樣,也許……

何委員志偉:不行、不行、拜託、拜託!

陳次長明堂:不然還是用行政罰的方式,就是在道安條例裡面,我們……

何委員志偉:不行、不行,我覺得要直接入刑法,因為這是一個態度的展現。

陳次長明堂:對,我知道,但是入刑法我們要看看罪刑有沒有相當。

何委員志偉:我還是要跟司法院說,民眾為什麼會氣到這個程度?因為它是顯而易見、可以避免的傷害。一台車就像飛彈一樣在路上飛耶!馬路如虎口!所以我覺得你們的態度要展現出來,真的提出版本才有辦法交代。拜託你們,這是我的要求,好不好?請召委這邊也一起支援,謝謝,拜託。這是第一件事。

接下來,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10年11月是近3年毒品持有、施用的高峰,警政署的數據告訴我們什麼事情?像倫敦都成立了一個「孤獨部」,表示的確有很多人因為心理層面的因素而施用毒品或者是有酒癮等等,因為時間關係,這個部分我們暫不討論。本席先就教一下副秘書長和廳長,你們都認同「酒駕零容忍」,對不對?

周副秘書長占春:是。

何委員志偉:第二,你是否也認同「毒駕零容忍」?

周副秘書長占春:因為毒品的種類非常多,他施用的毒品究竟是不是……

何委員志偉:毒品就是毒品,你講這個是完全不符合啦!反正持有毒品、販賣毒品,要判刑的那個都是毒品啦,就這樣子嘛!好不好?

周副秘書長占春:是。

何委員志偉:我們用那個當標準即可,毒品很多我也清楚。

現在就教一下,什麼叫「致不能安全駕駛」?

周副秘書長占春:這個是具體危險犯,就是他施用哪一種毒品之後,對他的駕駛是有影響的。

何委員志偉:出事之後就叫「事後論」,如果是酒駕或毒駕都是撞到之後才適用「致不能安全駕駛」,對不對?我們對法條最痛恨的就是這點!因為法條的漏洞就在這裡,一定要出事才有刑責!問題就出在「致不能安全駕駛」嘛!對不對?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

何委員志偉:你不用跟我報告,你要跟全國國民報告!2020年有一個「XXX」在車上吸K他命,吸完之後被抓到了,判無罪!撞到車還被判無罪!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法官說他吸毒10分鐘才被攔下,藥效還沒發。你聽懂我在講什麼嗎?你可以repeat我剛剛講的東西嗎?我要確定您……

周副秘書長占春:剛剛委員提的是,法官認為無罪的理由是,他吸毒10分鐘之後藥效還沒有發作。

何委員志偉:對,判他毒駕無罪耶!你覺得合理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這個……

何委員志偉:我可不可以拜託一下判他無罪的這個法官,請他嘗試看看好不好?這10分鐘怎麼來的?肺泡吸收和酒喝到腹部吸收相比,肺泡很快速就吸收,為什麼10分鐘後撞到、被攔下還可以判無罪?問題出在哪裡?你知道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就是「致不能安全駕駛」。

何委員志偉:對,所以本席提案了,請問您支不支持我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款「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中的「,致不能安全駕駛」抽掉?您的態度如何?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說明,每一種法律都有它的目的,這是公共危險,所以是否產生危險本來就是那個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但是如果你要把它拿掉變成抽象危險犯,在立法上也不是不行。

何委員志偉:所以您是支持的?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不是說我支持,可能要看各種毒品……

何委員志偉:在很多國家,只要酒駕就視同felony,甚至是蓄意殺人耶!我們對酒駕的相關規定裡面也有這個邏輯在了嘛!更何況是毒品,對不對?所以您的態度是不支持,但是可以同意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也不是說不支持……

陳次長明堂:我說明一下,法務部正在預告中的修法內容和委員所提的方向相同,就是我們把它分成兩類,其中一個是現在規定的不能安全駕駛,我們要加一款就是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判定為陽性(這是由鑑識單位、檢驗單位來做判定),加上的這款和委員的方向一致;另外一個是如果其他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就適用另外一套。我們現在是朝這個方向在處理。

何委員志偉:瞭解,所以基本上我們有很接近的共識呈現了,因為這樣子的判決,而且是最近的,我們期待的是公平跟公正,法官還要等他藥效有沒有發作,法官怎麼知道他藥效有沒有發作?那是感官的問題、那是感覺的問題,更何況法官並不是當事人。我們今天就是要酒駕、毒駕零容忍,這個口號喊出來就要去落實,在這邊我也期待,既然我們有這樣的民意展現,也把它紀錄起來,你們在內部能有一些溝通或法官判決,這是一個通案的狀態,這樣子可以嗎?好不好?謝謝,感謝召委,謝謝。

主席:麻煩次長記得剛剛何委員所講的,我們所有的修法要求,不要因為某部分可能是行政法,我們是從刑法這部分來一起考量……

陳次長明堂:綜合考量。

主席:全盤考量,但是要針對本委員會的點,謝謝。

接下來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11分)有關今天酒駕相關的修法,主要是中華民國刑法的部分,除了有涉及到兒少法,也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也涉及到我們刑法裡面所謂的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或是罪責原則,這些都有關係,所以剛才委員會也特別做了決定,主要是請法務部以及司法院能夠在規定的時間提出適當的條文。當然跟再怎麼重的處罰相比,如何防範更為重要,這個部分當然不只是法務部跟司法院,還有其他相關的機關,看要如何防範、如何不要再發生這樣的酒駕行為更為重要。

接下來談跟司法院及法務部比較有關的案子,它雖然是個案,但是我們怎麼樣從個案來去解決我們現行的法律,看是不是有解釋的機會,不然的話就應該要修法。這個個案是一個八十幾歲的鄉親,他從小就使用這個土地,這個是原住民保留地,但是他並沒有登記,因為不知道,因為是不同鄉的鄉民,所以也是不同的族群,而產生這些問題。我們現在探討的是個案經過法院判決有罪,法院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認為他竊佔這個山坡地,所以判決有罪。在上訴期間,這位八十幾歲的老人看到這個判決書,差不多7、8天的時間就過世了,含冤而死。事實上後來查的結果,從檢察官到法官都誤解了法律,對法律不夠瞭解。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有特別明定山坡地的定義,而且山坡地要經過行政院核定公告;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四條,也就是法官或檢察官所引用的條文,認為他有違反所以就判了刑責,那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跟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規定是一樣的。事實上山坡地保育區不等於山坡地,這兩個是不同的,山坡地保育區是根據區域計畫法的規定,所以後來在判決完、老人家也死亡之後,才發現這個案件的土地並不是行政院核定的山坡地範圍,也就是非屬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的山坡地,而是山坡地保育區,它是區域計畫法的山坡地保育區,但不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謂的山坡地,所以適用法律是錯誤的,但是人已經死亡了。

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當事人的孩子申請再審,結果被駁回,這就涉及到經過判決有罪,當事人於上訴期間死亡,到底原審判決是否確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說法。如果判決是確定的,當然就可以申請再審,因為有新事證、新證據,顯然就是適用法律有錯誤;如果認為判決未確定,那該如何申請救濟?以剛才的個案為例,法官認為這個判決沒有確定,那我也有請教其他人,有人認為有判決確定,但是這個法官認為判決沒有確定,所以裁定駁回。對於這個部分,我們要請法務部以及司法院針對現行的法律,看刑事訴訟法到底應該怎麼去認定,畢竟有新的事證,應該足以證明判決有誤,那救濟途徑為何?人民的名譽很重要,雖然他不用去服刑,但是他的孩子、他的孫子女以後上網一看,或是有人要去查他的背景,就會發現他有刑責、曾經判決有罪。現在當事人的孩子認為總是要釐清,看怎麼樣能回復老人家的名譽,對於這個部分,司法院副秘書長是不是可以答復?

主席:請司法院周副秘書長說明。

周副秘書長占春:跟委員報告,如果被告死亡判決沒有合法送達,那個判決不會確定,如果不會確定,根據我們現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就會被推定是無罪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問題是上網看他是有罪啊!

周副秘書長占春:但是那個判決如果不能確定的話,它就不是一個確定判決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但是一般人不知道嘛!只有你懂、只有你瞭解,我也是法律系畢業的,我也不懂、我也不瞭解,因為沒有那麼深入啊!何況是一般民眾,現在民眾認為應該要有救濟的途徑來回復他的名譽,因為你上網一看就是有罪。

周副秘書長占春:如果那是一個不能確定的判決,我覺得是可以研究看看是不是把判決下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要怎麼樣?

周副秘書長占春:既然不是確定的判決,就不要把它放在網路上面。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是下架不下架的問題,我們現在不是討論下架不下架,就像現在法律要修正,刑法也常常修正、刑事訴訟法也常常修正,我是提出這個問題,我不是第一次提出來,我也跟秘書長提過,我希望還是要有一個救濟的途徑,這是不是可以再審,經由正式的法院判決讓他可以得到救濟?因為這後面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嗎?多久可以研議出來?我們不一定要法律修正,就是研議那個方向要怎麼樣、要修哪一條條文等等。現在我不是要你給我正式的答案,而是要修哪些條文以及如何修,我們先有一個初步的方向,可以嗎?

周副秘書長占春:好,我們帶回去研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多久可以提出來?一個月還是要兩個月?

周副秘書長占春:我們再跟委員報告,好不好?我們研究出一個結果後再跟委員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主席: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主席,我可不可以先程序發言?因為酒駕、酒癮的問題很嚴重,我們可不可以請衛福部在下下禮拜一也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進來?

主席:今天很多人都質詢到了,本席也質詢了。

陳委員椒華:下下禮拜一會提修法嗎?

主席:酒癮、藥癮的戒治本來就在我們修法裡面,本來就會有。

陳委員椒華:衛福部有版本嗎?

主席:他們都要提,我們剛剛已經講了,他們在下下星期一中午,就修法的部分以及大家有提到的,還包括今天的修正動議及委員所講的……

李次長要回應嗎?

李次長麗芬:因為這是要行政院提出刑法版本,當然就是我們相關單位一起討論出行政院版本再送到立法院,不是我們衛福部再去提另外一個版本,因為是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次長,因為我剛剛有特別提到關於戒治酒癮和毒癮的部分,另外再給我們一個報告,好不好?

李次長麗芬:好。

陳委員椒華:我的問題是有關酒癮的部分,如果針對相關的法規面,譬如精神衛生法之類的,是不是也有相關的條文要修,可以一併送進來,那就是衛福部的版本。

主席:現在不行了,不好意思。因為它沒有經過程序委員會一讀,所以送不進來這邊,不過剛剛我們都已經提到了,也要求衛福部做個配套措施。

陳委員椒華:好,瞭解。

主席:接下來請陳委員椒華發言。

陳委員椒華:(12時22分)我要先請教警政署跟法務部,新年的假期期間,本席辦公室主任就接到報案、陳情,在桃園有不法廢棄物傾倒的事件,我們看到警察也去了,但是警察竟然讓現行犯走掉了,我不清楚為什麼我們警察單位是這樣執法,是不是可以說明?如果沒有,請你詢問清楚,最後再給你時間說明好嗎?好。

再來,針對這一次大家在臨時會提出修法,本席在上個月也有做質詢,先前高雄一家四口過馬路被撞,另外過年期間海軍的弟兄也因為酒駕而傷亡,所以這個問題真的是非常嚴重。其中也看到酒駕累犯率每年都在成長,2009年累犯率是25.25%,到2018年增加到46.23%,不知道是不是越來越嚴重?法務部跟衛福部不知道還有沒有持續在做研究調查?也希望把更新數字放上來,有關累犯、是否有酒癮以及該怎麼樣防治,我覺得這個部分非常重要。因為累犯率都在成長,我們也看到地檢署辦理的酗酒犯罪保安處分部分,要進行保安處分的件數非常少,相較於酒駕發生件數,進行酒癮戒治保安處分的件數非常少,所以我要請問兩位次長,到底酗酒、酒癮這部分,誰是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法務部是在刑法的部分,因為禁戒處分是刑法裡面規定的保安處分,禁戒處分要經過法院裁定,現在我們有兩種,第一個,要戒酒癮的如果是緩起訴案件,我們會加強……

陳委員椒華:你們目前的處分有問題啦!司法院、衛福部跟法務部三個部會中法規是放在法務部,但是真正認定或者做治療防治,法務部有扛下這個重要的任務嗎?

陳次長明堂:地檢署要委託給醫療機構來做戒酒癮。

陳委員椒華:要委託給醫療機構,你認為你們做不好的原因是因為你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嗎?

陳次長明堂:我們本身沒辦法做酒癮戒治……

陳委員椒華:對啊!有關酒癮部分,你是不是認為衛福部應該要扛下這個責任?

陳次長明堂:有關酒癮治療的部分,我們是請衛福部來做,衛福部再答復我們。

陳委員椒華:我們從剛剛的數字看起來,衛福部針對酒癮做酒駕累犯防治的部分,好像有點狀況外,是不是?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報告委員,不是這樣,因為這個部分是要經過檢察官做了緩起訴處分,要他到醫療院所去接受戒治的治療……

陳委員椒華:但是你看戒治的數量這麼少,每年都是兩位數,而且又逐年下降。

李次長麗芬:不可能醫療院所去把人找來,這是他要依法來接受戒治治療。

陳委員椒華:我是指這個問題很嚴重,我不是要衛福部去把人找來,而是這個問題這麼嚴重,針對這些病人、有酒癮的人又酒駕之問題,衛福部怎麼做治療、怎麼努力?

李次長麗芬:本來精神衛生法的精神疾病裡面就包括酒癮,所以對於國人酒癮的這個部分,我們就有相關的服務方案在進行,包括我們現在有129家醫院可以提供酒癮的戒治治療。可是如果他是犯罪、觸法,那麼就必須透過檢察官做緩起訴和要求他接受這樣的治療。

陳委員椒華:所以次長的意思是,因為法務部沒有去認定需要做戒護處分或者是做酒癮的戒治保安處分,所以這些人就沒有進行這部分的保安處分嗎?

李次長麗芬:如果是強制性的就一定要有法律的規定,其他就是要看他有沒有……

陳委員椒華:現在是有法律啊!可是為什麼這麼少人去做這方面的戒治處分呢?這是法務部的問題還是衛福部的問題?我是要問這個。如果這裡有問題,你們就要想辦法解決,因為這個是問題的根源,為什麼酒駕這麼嚴重、件數這麼多,也不是單單我們加重刑法、加重刑責就可以解決,我們要針對源頭讓這些有病的人接受治療,所以本席認為如果你們這兩部分有法,到底怎麼樣執行才能夠有效防治酒駕的問題、有酒癮不讓他駕車的問題。所以請你們好好去想,臨時會就是希望衛福部不要狀況外,如同我們在討論的刑訴或者是刑法保安處分等這些問題是一樣的,怎麼讓這些有病的人能夠好好的治療,才不會讓他們到社會又變成一個亂源,好不好?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說明,關於這部分,我們兩部會要再合作,有關酒癮的問題以酒駕犯罪來說,如果不犯罪的話,他可以自己自動去戒,這是到社區去的……

陳委員椒華:現在針對累犯的問題,你們到底要怎麼處理累犯?

陳次長明堂:我知道……

陳委員椒華:累犯如果需要處理,就要趕快讓他們去做治療嘛!

陳次長明堂:對,我們會強化,而這也要經過醫師評估,所以我們會再一起合作。

陳委員椒華:累犯所要負的刑責,以及讓被害人得到適當地補償都是現在討論修法時所該嚴謹思考到的問題重點,而不是你們來這裡笑一笑應付我們,認為把刑責加重就能解決問題,但這樣是絕對無法解決問題的。

有關酒駕累犯的比例,2015年是36%,到2018年就已高達50%了,你們現在也不敢公布最新的數據,是不是酒駕累犯的比例又更高了?不知次長有沒有這方面的數字?

陳次長明堂:我現在手邊沒有數字,會再送給委員。

陳委員椒華:我上個月質詢時你答不出來,現在你也答不出來,表示你們真的沒有很嚴謹地看待這個問題的嚴重性。關於酒駕累犯,可以看到埔里一位64歲的黃姓男子,他就有12次的酒駕紀錄,駕照也被吊銷了,但他去年10月還因開車闖紅燈被攔下,酒測的數值非常高。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會被處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一審才判他一年十個月的刑責,對此大家都認為太低了,認為法官針對累犯可以加重其刑,不知次長和司法院在現有的法條之下,或在還有嚇阻作用的時候到底要怎麼判?

因為質詢時間愈來愈少,請你們回去好好想一下該怎麼判,前面幾位委員都認為判得太輕。

另外有關量刑資訊系統,民國104年以前有,但現在都不見了,請問我們該怎麼讓資訊系統持續更新,讓犯罪者除了公布出來以外,還可以得到應得的處罰?

剛才也問到禁戒處分,案件就是這麼少,過去100年到108年只有260件,每年的案件大概就是兩位數,只有二、三十件而已,這部分也希望法務部可以好好處理。

陳次長明堂:我強調一下……

陳委員椒華:警政署可不可以回答一下,警察朋友到現場調查不法傾倒廢棄物時為何又讓現行犯走掉了?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李副署長說明。

李副署長永癸:剛剛我們已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瞭解,他們的回報是,在元月1日時接獲報案,於是就到現場去查看,派出所同仁到現場後只看到兩台挖土機,並沒看到有工人在現場,所以他們就馬上……

陳委員椒華:他們在說謊!因為照片就是現行犯在、警察也在,他們現在怎麼還敢公然說謊?

李副署長永癸:不是,這是一個時序表,他們在元月1日、元月2日、元月3日陸陸續續會同環保局清潔隊去現勘,以瞭解……

陳委員椒華:你剛剛第一部分回答時是不是說,他們去的時候現行犯已經走了?

李副署長永癸:對,第一次的時候他們是在元月1日15時7分接獲報案,15時30分他們就到達現場了,到了現場後就只看到兩台挖土機,後來就趕快會同環保局……

陳委員椒華:再麻煩你們把整個報告……

李副署長永癸:持續提供給您。

陳委員椒華:並請相關人士到本席辦公室說明,因為本席持有警察和現行犯在一起的照片,請你們再來確認。

李副署長永癸:好。他們還有後續的處理,會再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椒華:如果真的是這樣,希望下次不要再發生,也希望能真正確定是否有傾倒廢棄物,至少要有環保局來確定是廢棄物並依法處理。

李副署長永癸:是。

主席:希望警政署記得,整個執法的過程一定要符合程序正義,法定的處理程序應該如何,都要依法處理。

請江委員啟臣發言。

江委員啟臣:(12時35分)我就直接切入問題的重點。記得有位酒駕的受害者家屬曾經講過一句話,我到現在一直沒有忘記,而且每次發生酒駕、看到法官的量刑,以及整個裁判的過程,這句話都一直浮現出來。他說酒駕者可能只是被關幾年,但是受害者及其家屬卻被判了無期徒刑。

看看昨天的那位阿嬤,他等於也是被判了無期徒刑。不管是受害者還是被害者,都等於被判了無期徒刑,所以我們不應該縱容,而司法的縱容也相當於助長了這樣的事情,就等於是幫凶。司法給酒駕者自新的機會,但誰給被害者活下去的機會呢?這其實是很多受害者心裡面不平和難平之處。

司法一再地考量給初犯或犯刑者、肇事者自新的機會,但卻從沒想過誰來給被害者活下去的機會。今天講的酒駕相關修法,已經講太久了,但這就是目前司法和人民最大的距離,人民想要的司法是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情,但在修法上卻屢屢於專業名詞,或是在所謂的原理原則上打轉,每天就是看著人民不斷地在馬路上遇到不定時的炸彈。

縱觀目前的法律,雖然不是沒有修,之前也修過了,在108年或更早之前的修法的確也加重了某些刑責,但卻沒有抓到真正的重點,導致過去的修法有修等於沒修,而且還沒有辦法切到重點,問題的真相就是僥倖。當然酒駕最大的源頭就是因為喝酒,但喝酒究竟是不是有酒癮,則是另一個健康上或如何戒治的問題。

不讓有酒癮的人碰到方向盤,恐怕是至少在消極面的法律上應該要能做得到的,當然從更根本面來看,戒治酒癮是中長期的目標,這也是要做的,但在消極的法律面上,該如何讓有酒癮的人不要碰到方向盤?不管是嚇阻他還是懲罰他,這些恐怕都是我們在修法時要更積極思考的地方。

對於過去幾年的修法,我們看到了問題的真相,數字也告訴我們,根據過去3年的判決統計,105年刑期被判到三年以上的只有25人,106年只有22人,107年只有33人;據司法院103年到107年的統計,酒駕沒有肇事的平均刑期約為3.28個月,未滿六個月的刑期又可易科罰金。肇事致傷者,平均大概是16.5個月,致死者的量刑大概是31.51個月,亦即不到3年。所以又回到那句話,酒駕者只是被關幾年,最重大概就是平均被關3年而已,但被害者卻被判了無期徒刑,這是很殘酷的事情。

再來看看現在狀況底下的數字,根據你們提供的資料,司法院106年到110年11月的統計,酒駕未肇事被移送的有24萬639人,超過24萬人,沒有被抓到的不曉得有多少人!被抓到且被移送的就有24萬人,其中23萬1,302人被判六個月以下,高達96.1%都被判六個月以下,又其中易科罰金的是23萬1,298人,換言之,只有4人沒有易科罰金,其他被判六個月以下的統統易科罰金,比率高達99.99%,僥倖就從這裡來!我初犯了,被抓到了,判六個月以下,罰錢了事,老子不怕罰錢啦!罰錢和被關相比,坦白講,大部分人擔心的都是被關,既然如此,要能夠嚇阻,大概也只有關他,才能夠嚇阻。我們常講錢能夠解決的都是小事情,這個就是這樣,所以僥倖從這裡來。

當司法和法院縱容初犯,他們就變成幫凶,所以要怎麼樣能夠不要讓酒駕發生?你們不能等到他成累犯啊!你們的修法很奇怪,包括108年修法時,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只針對累犯才提高刑責,但是當他成累犯,都已經來不及了,當他是初犯,就應該遏止,如果當他是初犯,你們做不到關他,都讓他易科罰金,你們還有什麼東西可以嚇阻他呢?所以我提出沒收車輛。去年我提出時,被人家笑,說沒收車輛不合乎相關的原理原則等等。結果現在交通部王國材部長自己也講,今天行政院院會你們自己也報告,對於酒駕肇事的,要沒收車輛。他都肇事了,你們才沒收,還來得及嗎?你們應該是一測到他酒駕,就沒入他的車輛,這才真的有嚇阻和警惕!你們不把他抓去關,也不沒收他的車輛,我請問你,這樣會有嚇阻效果嗎?完全不會!不會有嚇阻效果。他就是想反正這次躲過了,繳錢了事了,下次繼續酒駕上路。所以酒駕累犯率高達三成以上,而且持續增加當中,這中間僥倖的心態是一個很大的因素。也因此我自己個人的修法版本除針對肇事致重傷者提高刑責之外,很重要的是我們如何不要讓初犯發生,重點不是放在累犯,照理講,累犯本來就是沒救了,累犯的肇事率及致傷致死率通常都很高。你們看看去年5月發生的那一個事件,他被臨檢到酒駕了,他的車子沒有被沒收,結果他在24小時內開著同樣一輛車撞死了我們媒體人的媽媽,這就是累犯!他已經酒駕了,你們沒有在第一時間沒收他的犯罪工具,他開著同樣的車繼續酒駕上路,結果真的釀下大禍,造成我們永遠沒有辦法彌補的遺憾!

針對這樣的現狀,請教法務部及交通部,今天行政院院會你們講將從嚴認定易科罰金。請問如何從嚴?你們想好了嗎?這是今天你們在院會跟蘇院長做的報告,交通部,你們提出了21項精進作為,這邊提到交通部將結合9個部會的力量全力投入,針對交通安全,包括酒駕等等,提出21項跨部會的道安精進作為,其中包括酒駕有罪判決從嚴認定易科罰金。請教怎麼樣從嚴?你們已經決定怎麼做了,還是只是在院會報告,讓院長知道今天我們立法院要討論這個,就跟他報告?我看那個簡報也不過5頁而已,也看不到你們到底要怎麼樣精進。請問你們對於這一塊有準備要怎麼樣從嚴認定易科罰金嗎?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今天院會結束之後,我們已經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通令各檢察機關,將來面臨到這種判六個月以下的酒駕案件,一定不要再有像委員剛剛指示的事,只有4個人而已,……

江委員啟臣:只有4個人沒有易科罰金。

蔡次長碧仲:這樣他當然不會怕,所以將來我們原則上就是不准他易科罰金,也就是所謂的從嚴。

江委員啟臣:不准是統統都不准嗎?

蔡次長碧仲:不是,跟委員報告,如果統統都不准,我們一年大概會有4萬人入監啦!

江委員啟臣:當然,但是酒駕發生率也有可能因他們這樣被嚇阻而下降耶!

蔡次長碧仲:沒有錯!目前我們的在監人數大概5萬4,000人,監獄都已經人滿為患,如果這4萬人都進去,很顯然我們的監獄就會爆棚,沒有辦法,但是我們當然也不能因為這樣就輕縱他,就像委員講的,只有4個,當然他不怕,所以現在我們有二個方向,一個就是鼓勵他,如果他有酒癮,就是沒有救的,一犯再犯的,……

江委員啟臣:沒錯。

蔡次長碧仲:一定要送去……

江委員啟臣:就戒治。

蔡次長碧仲:因為不管我們怎麼防他,他喝酒以後就是要開車;另一個,將來我們一定從嚴追訴,讓法官儘量判六個月以上,如果是判六個以下,我們儘量不給他易科罰金,尤其是情節非常重大的,我們就不給他易科罰金。

江委員啟臣:對。

蔡次長碧仲:至於這個標準,我們在102年曾經有一個三振條款,就是達到三次,才不准他易科罰金,現在我們認為對於初犯情節重大的,就要不准他易科罰金,……

江委員啟臣:是。

蔡次長碧仲:關於這個標準,高檢署很快就會有。

江委員啟臣:很快就會有,是不是?

蔡次長碧仲:是,很快就會有。

江委員啟臣:其實我剛剛講了,罰金和被關相比,你們罰他10萬元、20萬元,甚至百萬元,他都覺得值得,相比被關一個星期,他可能寧可付100萬元,也不要被關一個星期,所以有時關不見得要關很長,而且一關進去,就像臺灣人常常講,他被關過了。你知道嗎?那個壓力很大啊!相比罰金,罰金感覺上不是犯法,是違規嘛!同樣觸犯刑法,如果讓他有犯罪感,我認為那一種警惕和造成日後他不敢再犯的壓力及嚇阻力至少在消極面上是大於罰金的,所以這一點真的請你們說到做到,才能夠真正嚇阻。

再來,關於沒收車輛這一塊,交通部,這個在道交條例沒有錯,今天你們的報告有提到,請問沒收車輛這件事是不是有要修法?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這個在我們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我們會朝這個方向修法,下個星期交通委員會開會時,我們也會提出來。

江委員啟臣:好,關於這一點,我跟你講,我的看法和交通部不太一樣,交通部的規劃是酒駕初犯且致人死傷才沒入,但是我的看法是搭配剛才我們講的不能易科罰金或從嚴易科罰金這件事情,又讓他覺得代價很高,就是如果他的酒測值超過0.25或怎麼樣,除要被移送,車輛也要被沒入,這個代價是很高的,我不用致人於傷、致人於死,我的車輛可能就要被沒入、一定被沒入,這樣的嚇阻力會更大;但是如果是他初犯,且致人於死傷才沒入,這樣酒駕者酒駕之後只要繳清罰款,車子又可以領回,這個狀況就會發生,嚇阻力相對就會下降很多。當然這個大家可以來討論,可是怎麼樣把僥倖的程度降到最低,甚至沒有,這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否則你事後再花更多的成本來對這些被害人做彌補,我認為都是來不及的,而且永遠都不夠。

主席:江委員,已經給你16分鐘了。

江委員啟臣:這個請交通部……

陳次長彥伯:下個禮拜我們會提出相關的修法。

江委員啟臣:謝謝。

主席:不過我要呼應一下剛剛江委員的提議,蔡政次剛剛才進來,我覺得這裡面有幾個重點,人民對於酒駕如此憤怒的原因是,絕大多數都是易科罰金。我跟衛福部的李政次過去做過很多性侵及家暴防治工作,在我們訂定家暴法的時候,我有到其他國家考察,美國紐約市警察受理家暴的報案時,到現場是要以逮捕為原則,如果不逮捕的話,警察要寫報告。也就是說我們修法修到這麼重,你要以這個法律來判為原則,而不是像現在天馬行空,非常輕判,我覺得這個原則一定要把握住,所以我剛剛才會跟司法院講,你的妥適量刑法如果出來,你一直都說裡面還有一個例外,那就完蛋了。

另外,因為衛福部也在,我也要幫矯正機關講一些話,現在監獄為什麼人滿為患?因為有些前端該做的都沒做,把所有東西都往那裡丟,像毒品,這裡面有很多的原因是毒品,既然有很多委員都主張,如果把毒品當成病的話,要有治療的部分,這就是為什麼有毒癮戒治、酒癮戒治,今天有很多委員都有講到,這個絕對不是像剛剛柯總召說我們來這邊演,一點都沒演,你要看到我們從去年開始,從我進入立法院之後,我們對這部分所做的努力、研究。既然今天對於酒駕朝野難得有共識要來修法,機會之窗開了,就麻煩各部會稍微能夠回應一下民意,謝謝。

接下來登記發言的邱委員臣遠、溫委員玉霞、楊委員瓊瓔及呂委員玉玲均不在場。

請劉委員世芳發言。

劉委員世芳:(12時53分)我想先請教法務部跟交通部,這兩天的新聞焦點大概都是注重在高雄市發生酒駕肇事致人傷亡的案件,高雄市政府有發函給交通部跟法務部,你們有沒有收到這個公函?

主席:請交通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們應該有收到。

劉委員世芳:他主要是針對道交條例的修正,法務部有沒有收到?

主席:請法務部蔡次長說明。

蔡次長碧仲:沒有收到。

劉委員世芳:你們還沒收到?

蔡次長碧仲:是。

劉委員世芳:是1月4日發的函,我想先請教法務部蔡政次,高雄市長陳其邁對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主張的修法大概會跟蔡清祥部長所說的一樣,因為蔡部長有提到,你們曾經把酒駕致死的刑期提高送到立法院,就是叫做「不確定殺人故意罪」,但立法院沒有通過。對於這樣把刑期提高的作法,請教法務部或者是政次看法為何?你知道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期提到多高嗎?

蔡次長碧仲:還沒有拿到。

劉委員世芳:我念給你聽你大概就可以瞭解,現行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致人於死者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雄市政府建議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教政次您的看法為何?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我希望任何這種造成社會遺憾的事情,不要判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就讓他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我衷心的期待將來這些量刑可以處六個月以上,他就沒有易科罰金的機會……

劉委員世芳:高到七年以上。

蔡次長碧仲:其實現在的刑度不可謂不重,比如像未必故意,其實任何一個法律系的學生都知道,你如果故意利用酒駕,把人撞死也都無所謂,這種未必故意殺人如果在證據上可以查出來,現在的法律就是殺人,沒有加重不加重的問題。我們現在有一種是形同殺人,但形同殺人又沒有辦法用殺人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來規範,但他就是很壞,那這種怎麼辦?所以像所謂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度,你可以判三年,情節重大的時候可以從三年六個月開始加,所以這些刑度不可謂不重……

劉委員世芳:政次,我不會反對您的說法,但是我覺得還是需要一個完整的配套措施,你先聽我把它報告完。我們的酒駕案件其實有逐年減少,我覺得我們會集中在再犯率的部分,從肇事件數可以看出,從2016年到2020年是從6萬3,000件降到4萬8,000件,但是死亡人數都維持在100人以上,受傷人數也是差不多,不管我們有什麼樣子的社會變遷,包括在疫情嚴峻的狀況之下。但是因為很多人不管是受到民粹的影響,還是大家人神共憤,無論怎麼樣都全部推到要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刑期提高,我個人認為是有討論的空間,但是能不能真正降低酒駕肇事案件,包括死亡數或受傷數,其實我覺得是不夠的。

除了剛剛你提到的部分原因之外,我想要請教一下,你剛剛特別提到現在監獄裡面關了很多人,大概是因為酒駕或是毒癮,他們可能是因為城鄉差距或是貧富差距繳不出罰金,寧可選擇到監獄裡面度過,為數相當多。蔡政次是嘉義人,我相信你也曉得,在鄉下地區過年過節的時候,可能很多人騎機車去喝保力達B或是喝米酒,可能就是酒駕肇事,他出不起1萬元、2萬元,最後的結果就是被抓去關,這樣的人很多,所以我們在考慮刑期時一定會有城鄉的差距,我們千萬不可以說現在馬上就要殺要剮,站在一個行政機關的量刑上,不可能是今天媒體報導一件事,我們就跟著一窩蜂來走,所以一定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因為我們長久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也知道現在我們的矯正機關裡面真的有些人只是因為一時犯錯,然後繳不出錢,是因為我們一直把行政罰鍰提高,這個可能要考量在內。因為我們今天不做審查條文的部分,我們只是在做類似大體討論的詢答,所以提供給蔡政次參考。

同樣的道理,我也想要問衛福部,很多人也提到酒駕累犯醫療介入的制度化可不可以放到道交條例,或是精神衛生法或其他相關的法律裡面。法務部北檢曾與臺北市聯合醫院做了一些研究,他們與松德院區在2015年啟動了「酒駕案件醫療介入計畫」,五年來約有500名的酒駕累犯個案完成治療,治療結束後一年,緩起訴個案的再犯率是5%、起訴個案再犯率是10%,皆遠低於未接受戒癮治療者的20%再犯率。李次長有看過類似的資料或資訊嗎?不管他是初犯或再犯,有酒精成癮性或酒精使用障礙症者,有沒有可能用成癮戒治的方式,不管是肇事前或肇事後,肇事前大概就是考駕照;肇事後可能是行政、刑法或其他罰鍰,有沒有可能在這裡加入這樣的措施,來減少酒駕造成的過失殺人或其他社會問題?

主席:請衛福部李次長說明。

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我們也有看到這份聯醫的報告,藥、酒癮的防治本來就是衛福部一個很重要的工作,特別是酒癮部分,我們也有補助醫療院所做酒癮的戒治。

劉委員世芳:但是不多,對不對?

李次長麗芬:對,就像剛剛委員提醒的,這會牽涉到到底要刑後還是刑中、要不要是強制性的?如果他今天酒駕,他已經有「致傷害」等等的罪責時,他是要在檢察官那邊緩起訴,還是要到法院去判一個第八十九條的禁戒處分……

劉委員世芳:這個對法務部來講都不會太困難。

李次長麗芬:對。

劉委員世芳:我現在只是說,衛福部要有能力去介入,要用醫療的手段或是將其他身心成癮戒治制度化,有沒有可能把它放到道交條例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當中?有沒有可能把它放到不同的法條裡面?

李次長麗芬:我覺得是可以設計進來,看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他應該進入戒治的治療。

劉委員世芳:好,如果這是一個可行的方向,麻煩你再蒐集比較具體或比較科學性的證據,讓我們覺得可以支持,好嗎?

李次長麗芬:好。

劉委員世芳:蔡政次的看法呢?

蔡次長碧仲:我們非常贊成也很佩服委員,這一項也是法務部提給院長的。像臺北地檢與臺北聯合醫院合作後的再犯數據,尤其是緩起訴個案的再犯率才5%……

劉委員世芳:降低非常多。

蔡次長碧仲:所以我們如果能利用緩起訴來誘使他同意接受酒癮治療,將來他的再犯率就會很顯著地降低。

劉委員世芳:所以這是刑後,是嗎?

蔡次長碧仲:對,其實酒癮和毒癮很類似,他也知道……

劉委員世芳:但是沒辦法啊!

蔡次長碧仲:他也是非常痛苦,但是他就是沒有辦法控制。

劉委員世芳:他拿到酒瓶就一直灌,我也知道。

蔡次長碧仲:所以我們要用科學的方法來治療他,這些方面不是用重刑就可以威嚇他。

劉委員世芳:我當然同意。

蔡次長碧仲:他不是不怕關,他就是無法自制。

劉委員世芳:對,這個沒有政黨之分。同樣的道理,我想問交通部政次,在道交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中有提到: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請問交通部有曾經依據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做出處罰或是不得考領執照的數據嗎?還是從來沒有過?酒癮戒治在臺灣還沒有很多,恐怕很少人會為了考駕照而去處理酒癮,請政次說明。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這個是在上次,即108年處罰條例修正時加進去的,也就是委員剛才特別講到,希望他……

劉委員世芳:是啦!但是我告訴你,你們都是請他去參加教育講習,但我現在說的是酒癮治療,你們有沒有依據道交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去請他做酒癮治療?

陳次長彥伯:同仁有給我相關的資料,原則上他要重新考領駕照時就要做酒癮評估,所以他會……

劉委員世芳:我要問的是,有沒有這個統計數據?

陳次長彥伯:到目前為止大概有827人。

劉委員世芳:那很少嘛!到2020年,我們的酒駕事件數是4萬8,000件,我指的是酒駕,不是道安事故……

陳次長彥伯:對,他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他被吊銷駕照要重新考領,所以跟剛才委員講的酒駕是兩回事,就是那些人……

劉委員世芳:什麼?你自己看一下道交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陳次長彥伯:是,跟委員報告,很多酒駕的人被處罰吊銷駕照之後……

劉委員世芳:但是大部分都是去做防制教育嘛!

陳次長彥伯:他被吊銷駕照時要去參加道安講習,那是另外一回事。這個條文規範的是,他接著有想要再取得駕照,有些人是不會取得的,以目前來講,像今年總共只有兩千多人要去重新取得。

劉委員世芳:所以他們有沒有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

陳次長彥伯:當他要再去考領駕照時,我們就要請他去做酒癮防制……

劉委員世芳:政次,你還是沒有瞭解,我現在問這個統計數字的意思是,如果按照你的統計數字,大概兩千人要去重新申請駕照,那表示約有三分之二的人是接受酒駕防制教育,只有三分之一,約800人是接受酒癮治療,是不是這個意思?

陳次長彥伯:原則上所有的人……

劉委員世芳:不要說原則,這個是統計數字,是一翻兩瞪眼的,哪有什麼原則?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他來了以後,這些人都要先經過……

劉委員世芳:請交通部提供一份過去四年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的統計人數給我好嗎?我一直在問酒癮治療,你不要回答到別處。就是到目前為止,根據道交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五項去接受酒癮治療人數的比例並不高,對不對?因為在臺灣,不管是在醫療院所,他們剛剛說有一百多間,可是真正喝酒喝到茫的人根本不會曉得他可以到哪裡去戒治酒癮,沒有嘛!我們都在同一個社群和社區裡面,我們幾乎沒有太大的差別,有錢人或不有錢的人都要知道,幾乎很少嘛!是不是比毒癮戒治的還少很多?所以我要交通部把這個數字提供給我參考,假如不是有交通部、法務部和衛福部三個部會一起的話,其實不管修再重的條文、加再重的刑期,可能是死亡或是其他的刑,都沒有辦法遏止酒駕。所以交通部不要把酒癮治療這個事情想成是小事,我覺得對於酒癮戒治,不管當事人在考駕照或是刑後、刑中,看要用什麼樣的制度化方式切入來加以協助,除了拯救這個人之外,也可以讓他不要再酒駕上路,進而造成很多過失殺人、很多天人永隔的案件,讓大家扼腕不已,然後就開始有一些比較民粹的語言出來,我覺得這樣子不好,不是我們行政單位樂見的。次長,可以嗎?

陳次長彥伯:可以。也向委員報告,有關酒癮戒治或治療,其實是108年度交通部主動提出來把它納在這裡面,所以我們非常重視。

劉委員世芳:但是交通部沒有其他的措施去引導他們做酒癮戒治啊!

陳次長彥伯:沒有關係,我等一下把數字提供給委員。就是當他要去重考的時候,剛才衛福部李政次有提到要經過醫療評估,大概有129家醫院可以做評估,評估完以後才可以進入,所以這些人都去了,去了經評估有八百多人,而不是……

劉委員世芳:你是說2,000人都有去做評估,只有800人需要做酒癮戒治?

陳次長彥伯:符合累犯三次以上,經過剛才講的這個制度,要先經過評估,評估完了以後要治療,所以是經過一定程序出來,而不是讓他可以選的,是在他治療完以後……

劉委員世芳:現在麻煩的是,治療完了以後還是給他駕照啊,是嗎?我覺得對於這部分可能要再考慮一下。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再檢討怎麼樣更嚴謹,謝謝委員。

劉委員世芳:治療完之後,說不定只是參加三天講習就不見了,也不曉得課程是什麼。

陳次長彥伯:酒癮評估至少要12個月,而且每個月有很嚴謹的治療成效。

劉委員世芳:聯醫和北檢提到這樣的改善計畫相當好,我還是傾向請法務部、交通部和衛福部從酒癮戒治的方向介入,而且是制度化的介入,在修正法條方面,我想我們大部分都會幫忙的。謝謝。

主席:本席也很關心108年修法關於酒精鎖的部分,當然交通部也認為是重要的,就是酒癮治療跟酒精鎖的部分。從剛才所講的聽起來,符合這個要件需要做的只有兩千多人,本席要請教的是,修法之後的酒駕者才需要做嗎?那之前的呢?

劉委員世芳:重新申請駕照。

主席:我知道是重新申請駕照,但我問的是109年之後的酒駕行為才需要嗎?麻煩提供我們相關的統計數據。

另外,我也要幫交通部講一些話,雖然他提出這樣的修法,但針對酒癮治療的部分,我覺得衛福部應該要配合交通部。有關提供酒癮治療門診以及相關的內容,會後也麻煩提供我們一份資料好嗎?

劉委員世芳:主席,我再補充一下,您剛剛講得非常好,其實我剛剛講到酒癮戒治治療如果跟酒駕有關的話,應該是強制而不是自願啦!

主席:對,沒錯。

劉委員世芳:但是這個在法條裡面怎麼修……

主席:我們應該修法納進去啦,其實本席的修法版本裡面就有提到這一點,這才是根本治療,我覺得衛福部在這一部分要更積極一點,如何讓醫事人員能夠……

李次長麗芬:跟委員報告,已經有129家醫院有能力做,我們跟交通部對於這個部分有一個實施辦法,就是12個月中至少有12次的酒癮評估治療,包括轉介單等等我們都有建立起來,所以我們在醫療端……

主席:但是為什麼使用的人這麼少?司法的部分有沒有做配合?我覺得雖然各自都努力在做,但是橫向聯繫不夠,與其怪東怪西,不如我們好好的來解決這些問題,好不好?期待下下星期一中午前所看到的報告中都能做一些回應,好嗎?

李次長麗芬:好。

主席:請費委員鴻泰發言。(不在場)費委員不在場。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翁委員重鈞、費委員鴻泰、楊委員瓊瓔、溫委員玉霞、呂委員玉玲及邱委員臣遠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翁重鈞書面質詢:

近年來,有關酒後駕車處罰規定,雖然歷經數次檢討修法,亦不斷提高酒駕標準與刑責,不論是刑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均已逐步提高罰責,並降低酒精濃度標準,幾乎已與世界各主要先進國家同步,然而卻還是未能完全根除因酒駕肇事之悲劇發生,顯見現存之罰鍰及刑責規定,並提高罰責,皆朝向加重處罰之修法方向修正,卻仍未能有效遏阻酒後駕車之惡習。

近年來,為遏阻酒後駕車肇事,透過立法或修法手段並透過公權力執行取締處罰或許有效,但透過執法嚴格取締及高額罰款的手段,卻仍無法防止不愛惜生命的酒駕者僥倖心態,造成酒駕肇事的憾事頻傳,是否顯示重罰似乎還是僅能達治標效果?

尤其是酒駕累犯的問題,更是本席認為應該要特別重視的問題,這或許已經不是只有制定嚴刑峻罰處理就可以了,建議相關主管機關應該針對酒駕者成因、背景等問題能建立資料庫做相關的大數據分析及其後續追蹤。因為面對一個有酒癮問題的人,即使判刑讓其入監服刑,其再犯的機率依然存在甚至偏高,就跟毒癮犯一樣;因此,酒癮問題者是否應該也是「社會安全網」要積極介入戒癮治療的一環?

鑑於酒後駕車肇事事件頻傳,不僅危害交通秩序及安全,更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屢屢引起社會輿論及民眾高度關注。因此,為期有效遏止酒駕者心存僥倖行為,維護公共安全,本席建議法務部是否應該將酒駕犯明確納入「生命教育」課程,強調「生命教育」才是治本之道,並讓全民瞭解生命教育的意義是在提醒駕駛人重視生命、珍惜生命,確實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或許會比任何處罰方式更有效果,國民生命安全也才能得到保障?

本席認為,如何透過法治教育落實全民反酒駕觀念及強化生命教育雙管齊下,落實全民反酒駕觀念,或如何加強各種多元管道進行酒駕防制,譬如無論是從刑事政策加重刑責、加裝酒精鎖、沒入車輛或同乘者連坐責任,甚至是讓酒駕者清洗大體,社會各界各類不同的修法或行政措施,包含也有部分縣市實施具有震撼教育的殯儀館上道路安全講習,都無疑是希望能遏阻酒駕事故發生,同理受害人家屬的痛苦,因此本席都非常支持任何政府或民間倡議可防止意外再度發生的積極做法。

委員費鴻泰書面質詢:

台灣酒駕事件頻傳

近十年來因酒駕而受傷、死亡的統計數?台灣道安死亡人數連降十年後,近三年回升惡化,造成的原因為何?

交通部提出三個修法方向,包括放寬沒入車輛限制、累犯年限加倍及同車乘客罰金加重。

為了防制酒駕,政府已數度修法,但酒駕案件沒有因此下降,甚至還有一名男子20年內竟然犯了21次酒駕案件,到底是出了甚麼事,為何大家都不怕?因為有一些酒駕被抓的民眾,易科罰金繳錢就好,駕照被吊扣甚至吊銷,就開身分證,車有酒精鎖,就借別人的車開,現在對酒駕有多如牛毛的法令,酒駕者總有因應之道。

對於酒駕累犯者除罰鍰外,能否吊銷其駕駛執照,規範其永久不得考領,並沒入車輛?

對於酒駕肇事者之同桌共飲酒之人,明知其將酒駕而不予禁止駕駛,是否予以裁罰?對於酒駕同車乘客,能否連帶負刑事責任?

酒駕大概有七成都是累犯,法律無法禁止一個人喝酒,但可以想方設法讓喝酒者無車可開。不想讓小偷到家裡偷竊,可以多加幾道鎖,當小偷嫌麻煩時,自然就不會來偷;防制酒駕也是一樣的道理,當喝酒者想要開車時,面臨的關卡越多、阻礙越多,自然降低酒駕機率,既然無法期待酒駕累犯能夠自律喝酒不開車,就加重其刑來強制他律。

委員楊瓊瓔書面質詢:

本席邀請法務部。

一、近期酒駕事件頻傳,上個月26日在高雄發生酒駕肇事案件,造成1死3傷,更是讓社會譁然,因為肇事駕駛不只酒測值高達1.24,他還是已經有兩次前科的酒駕慣犯,政府不能只是口頭說說「酒駕零容忍」,我們不能總是等到酒駕發生才修法,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無法解決酒駕問題。本席提案將得併科之罰金額度,提高至三十萬元以下,並提出因酒駕、毒駕等情事肇事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席請問部長,對於酒駕相關刑責的修正,法務部的立場為何?法務部針對酒駕、毒駕事件頻傳,有沒有跨部會開會討論因應對策?除了加重刑責遏止酒駕,我們還能有何作為?

二、昨日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陳怡珍在台南市議會臨時會提案建請中央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在多名議員附議下通過。台南市議員提出韓國總統文在寅於2021年12月24日宣布特赦前總統朴槿惠,並透過青瓦台發言人表示希望這能成為跨越過去傷痛,邁向和解與統一新時代的契機,因此提案建請中央政府依據赦免法特赦前總統陳水扁,以展現文明國家對卸任元首應有的尊重與待遇,昨天部長受訪時說尊重地方人士主張,但特赦為總統職權,是由總統來做決定,法務部則為幕僚單位。法務部既然是幕僚單位,那針對特赦這件事會給總統什麼樣的建議呢?法務部的立場為何?陳水扁總統還有多起案件尚未定讞,特赦是否合法呢?

三、最高法院從前年4月1日起,就以兩公約規定罪大惡極才能處刑為藉口,拒判死刑,而法務部從前年4月2日起就未執行死刑,請問部長,我國目前廢除死刑了嗎?既然沒有廢除死刑,法務部為何技術性延宕執行死刑?法律有賦予部長拒簽死刑執行令的權力嗎?

委員溫玉霞書面質詢:

一、據交通部統計,酒駕肇事案件:108年9,122件、109年8,886件、110尚未公布,估增13%。因酒駕致人於死案:108年294人、109年289人、110年1-10月261人,比去年同期增加22人(13.7%)其中高雄市31人最多,其次屏東縣30人,再次台南市、桃園市各28人。面對這麼多的酒駕肇事危害社會人民,請問各主管機關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有甚麼作為?

二、酒駕肇事致人傷亡,還有吸毒駕車肇事致人於死,多為故意犯罪行為,已到人神共憤的地步,人民零容忍。為何未見各主管機關有何措施?

三、就法規論、檢視現行刑法第185條之三之規定:(1)酒後駕車的罰金為20萬元以下不足警惕,對有錢不在乎罰款的更是無忌,應提高為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2)吸毒駕車罰金也僅10萬元以下,不足警惕,應提高為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3)酒駕或吸毒駕車致人於死者,現行規定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太輕,飆車致人於死都可判無期徒刑,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更應提高刑度。

四、以上為本席提案,比較今天相同的提案有14個版本,全部主張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最高應判無期徒刑。但查,主管機關法務部今天的報告,竟然全部表示再斟酌,亦即不贊成修法,請問法務部無視酒駕及毒駕的嚴重性及現行法律規定的不合理性,既不主動提案修法,還阻擋修法,是何心態?

五、今天所審的法案已是一致的共識,本席特別建議主席、各位委員做成決議,通過修正案,提報院會。

委員呂玉玲書面質詢:

針對酒駕應對政策 相關權責部會應提出明確精進辦法

根據內政部內政統計週報(109年第36週)中,警政署提供資料,酒後駕車肇事與死傷人數概況,108年1月至6月肇事人數為2,085件數,死傷人數為2,543件數;109年1月至6月肇事人數為2,072件數,死傷人數為2,501件數。

108年3月酒駕修法通過後,109年酒駕肇事與死傷人數應呈現下降趨勢,考量109年初全球因新冠病毒疫情爆發,衛生福利部推動防疫政策減少社交互動,飲酒原因下降應會造成酒駕肇事與死傷人數同時下降,惟根據上述內政部內政統計週報數據,修法通過後相關數據卻無顯著下降,可推論108年3月酒駕修法未達成效。

交通部答詢委員酒精鎖執行成效,亦承認執行不彰;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於110年12月30日表示「如果需要再精進處理必要,權責部會將再提出。」惟目前仍不見相關權責部會法務部、交通部、內政部提出相關精進作為。

針對108年法律修正不符效益、後續相對政策執行成效不彰,法務部、內政部、交通部應提交酒駕精進辦法,以回應人民對酒駕整治之期待。

委員邱臣遠書面質詢:

(法務部部長備詢)

一、立院擋酒駕修法!?

據媒體報導,去年年底在高雄黃男酒駕造成林家家庭破碎後,酒駕行為再次引發社會怒火,高雄市長陳其邁建議中央應該修法,讓酒駕肇事以「殺人罪」論處。對此,部長曾在受訪時表示,大前年就已提出酒駕不確定殺人故意修法,但可惜立法院沒有修法通過。

本席認為部長的態度非常不適當,什麼叫做可惜立法院修法沒有通過,一副酒駕問題無法解決是因為修法沒有通過造成的。即便是依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但實務上酒駕仍極少以「不確定故意殺人」論處,因為酒駕雖然是故意行為,但傷害通常不是故意行為,他們多數抱持僥倖心態,賭性堅強並不代表駕駛人認為致人死亡也無妨,雖然酒駕確實為法律及社會所不容許也應該被譴責,但終究與故意殺人有所不同。

本席知道,在201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駕致死罪時,法務部曾提出酒精濃度超過一定數值,即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來論處的修法意見。

Q1-1:請問部長,部長將修法議題導向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論處,是否只是想要尋「亂世用重典」,實際上卻是想要透過便宜行事來息事寧人?

Q1-2:部長難道不覺得,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可能限縮法官的裁量權限,恐侵蝕法官對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都不同,硬性規定酒測值,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是否也有造成裁量怠惰的風險?

Q1-3:另外請問部長,目前有酒駕前科的駕駛,有多少人車子上有安裝酒精鎖,部長這邊有沒有掌握數據?

Q1-4:我們是否應該從不同的角度切入酒駕的防治,除了加重處罰,部長認為將酒駕罰金專款專用於強制安裝酒精鎖是否可行?

小結:本席也希望能夠透過修法降低酒駕的發生率,改善道路安全,讓民眾都能安心回家,我想這應該是所有立法者的期待,我想部長也不會反對。但除非是藉酒壯膽而且殺人意圖明確,不然我們對於酒駕的處罰與預防是不是要拉到「殺人罪」的高度?還是我們仍可以以加重目前刑度為主,包括累犯加重處罰,但同時,可以透過其他工具預防酒駕,及對飲酒場所的業者加強宣導,或是加重連坐處罰規定,本席認為還是要多管齊下才能深入問題的根源。

二、毒駕標準難論斷

關於現行刑法第185-3條規定將毒駕入罪化,本席認為雖然立意正當,但在實務上執行恐怕有很大的困難。條文對於毒駕要件的規定真的有點苛刻,常因此發生吸毒駕車者遭起訴後受無罪判決之情形。如果對比通條酒駕的規定,酒駕的認定標準就比較明確,本席希望能夠使毒駕標準更加明確化終結「飲酒合法.酒駕必罰」、「吸毒違法.毒駕不罰」之怪現象,但仍需要考量執行層面上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Q2-1:請問部長,除非已經發生交通事故或事故後有逃逸之情形,實務上我們員警在執行臨檢時,應該如何發現毒駕?

Q2-2:另外,我們的警員又應該以何種方式或儀器測量?實務上是否可行?我們總不可能要求每個駕駛都在路邊驗尿吧?這樣有點怪怪的。

部長,法務部在去年11月30日預告「毒駕零容忍」草案,並公告60日以徵詢各界意見。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大致與本席辦公室的提案一致,本席也樂見政府願意正視現行法律下,產生毒駕難判的問題。

Q2-3:請問部長同不同意本席的版本?如果今天沒有共識,那法務部的版本在下一個會期可不可以送交立法院?

小結:本席肯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願意開展對於各委員關於毒駕修法提案的討論,我們的確有很多在執行程序、法律效果上需要討論的地方,也請法務部能夠多加協助修法,杜絕毒駕認定困難的問題,落實刑法上的處罰能力,以嚇阻犯罪。

主席:今日所列議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3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