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星期五)9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游院長錫堃
秘書長 林志嘉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七委員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1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游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進行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其餘委員會之處理。請宣讀內政委員會部分。
內政委員會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65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1,516萬3千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 一般賠償收入」50萬元,改列為1, 566萬3千元。
第69項 移民署原列2億8,631萬元,增列第2目「沒入及沒收財物」第1節「沒入金」50萬元、第3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10萬元,共計增列60萬元,改列為2億8,691萬元。
第211項 海巡署及所署原列7,296萬7千元,增列第2目「賠償收入」第1節「一般賠償收入」300萬元,改列為7,596萬7千元。
第212項 海洋保育署原列7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第1節「罰金罰鍰」100萬元,改列為107萬元。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56項 內政部原列5,337萬9千元,增列第1目「行政規費收入」第2節「證照費」200萬元、第2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服務費」50萬元,共計增列250萬元,改列為5,587萬9千元。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506萬8千元,增列第2目「廢舊物資售價」50萬元,改列為556萬8千元。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76項 內政部原列1億0,095萬8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改列為1億0,195萬8千元。
第78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3,986萬6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改列為4,086萬6千元。
第226項 海巡署及所屬原列121萬7千元,增列第1目「雜項收入」第2節「其他雜項收入」100萬元,改列為221萬7千元。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項 行政院12億5,604萬3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國外旅費)」5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施政及法制業務」項下「公共事務推展」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10目「資訊管理」項下「資訊系統維運及更新」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9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2億5,414萬3千元。
本項提案1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1、33、35、36、37、38、78、86、106、110、111、114、115、119-1
本項新增決議54項:
(一)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8目「性別平等業務」編列2,040萬3千元,110年國內發生多起網路散布性私密影像、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色情犯罪等網路及數位性別暴力等重大性平事件,實有改進空間,爰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9億5,782萬6千元,較110年增列1,359萬3千元,其中加班值班費高達5,359萬7千元,請確依業務需要撙節支出。
(三)有鑑於94年2月5日公布施行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但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及林萬億於105年11月7日召開研商礦業案件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會議,漠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權責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意見,竟裁示礦業權展限無須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經濟部遂據此核准礦業權展限之處分。
查110年9月16日最高行政法院就經濟部所為之行政處分,判決認定礦業法之採礦行為係影響蘊育原住民族族群及傳統文化之土地開發行為,且納入104年6月24日修訂之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行使範圍,國家做成礦業權展現決定前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為立法者課予之義務,礦業權展限應踐行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權,判決確定撤銷經濟部之行政處分。
建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應持續與當地原住民族進行溝通協調,並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精神,將礦區內新舊礦業用地,均需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另納入礦業法後續修法規劃,於完成法制作業後,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四)查菸害防制法已多年未修,外界亦有修訂菸害防制法之期待,衛生福利部與國民健康署雖已提出修法草案,因行政院審查多時,修法期程延長。此次菸害防制法修法諸多內容,均為社會大眾關注,如電子煙、加熱煙之管制,行政院雖於111年1月13日於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後續函送立法院審議,惟修法後執行措施仍需持續關注,爰建請行政院,針對菸害防制法後續修法通過後之執行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國人實際薪資水平在16年間未有實質成長,皆低於民國92年的月薪40,922元,去年雖實質薪資突破92年門檻,但成長幅度仍非常有限,勞動部曾於105年承諾將提出最低工資法草案,最終於108年送入行政院,惟目前最低工資法草案已在行政院卡關三年多,未能送入立法院進行審議。爰要求行政院督導勞動部就勞資雙方及各界對參採指標及規劃方向等歧見,加強溝通,凝聚共識,儘速提出立法時程,以保障弱勢勞工的基本生活。
(六)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4目「科技發展研究諮詢」項下「科技會報及重要科技策略會議」中「業務費」原編列168萬2千元。重要科技策略除科技發展外,亦含有防止重要科技受不正當侵害之面向。經查,自105年至109年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竊密案件,初審判決確定罪次共82案,其中「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者為44案,佔比達 53.6%,顯見我國商業機密與關鍵技術等營業秘密被竊取至境外之嚴重性,甚至有侵害我國國家安全之疑慮。又查,竊密至境外者,有56% 判決兩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23% 判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之短暫恐有罪責不一致之虞。行政院亦於110年4月表示將盤點有哪些既有法律出現漏洞,並將以國安高度統籌研修既有法規及新增不足法規,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完整法制盤點研修結果包括立法進程及後續進度規劃之書面報告儘速於下會期提出相關法案。
(七)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5目「聯合服務業務」編列3,346萬5千元,請各聯合服務中心依部會業務民眾需求積極服務,提書面說明。
(八)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經費781萬9千元,與110年度預算相同,工作項目之一為:跨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與聯防之規劃、聯繫、協調推動及管考,期加強資通安全政策與實務之跨機關溝通協調與運作。
據行政院公布之「109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該院擇定僑務委員會等15個受稽機關分季辦理稽核作業,並調查各受稽機關資安管理輔導及驗證廠商,實地稽核稽核結果,總分平均為68.8分,其中成績75分以上者有3個機關,其餘12個機關成績未達75分,有3個機關低於60分。
實地稽核個別項目成績方面,「核心業務及其重要性」、「資訊及資通系統盤點及風險評估」及「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情資評估因應」成績較低,顯示受稽機關對機關核心資通系統分級、機關內資通系統盤點完整性及風險評估處理、資安事件通報應變程序仍未落實及妥善處置。
爰此,行政院111年度預算「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編列經費781萬9千元,請行政院檢討上開疑義,提出如何協助受稽機關改善之具體作為,促導各級公務機關據以檢討精進資安防護作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國土安全規劃」編列450萬9千元,據統計9月以來包括臺鐵、高鐵和高捷接連發生5件恐嚇事件,對國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造成極大威脅,國土安全辦公室針對情資掌握應要有更積極之作為,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十)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6目「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資通安全業務」編列331萬元,資通安全處係我國重要資通專責單位,惟卻發現公務機關電腦疑似當網軍之情事,實有檢討之必要,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十一)由於近年來各國複合型災害頻傳,尤其是化學災害的搶救,不同一般災害的處理與檢測。而我國不像歐盟有設置歐洲化學總署,及專責單位及人力,並就源頭註冊登錄為基礎納管化學物質,故目前各部會因其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對化學物質運作行為(包括: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之管制項目、管制強度不一,同一種化學物質可能由多個部會重疊列管,抑或存在無權責部會管理之疑慮。
另我國化學物質管理分散各部會按其專業法規納管,環保署主管並編列多項跨年期預算以辦理毒化物管理及跨部會協調業務,惟囿於管理目的、管理法源不同等因素,部分化學物品有管制強度不一,及存在管理漏洞之現象,雖環保署修法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以強化部會間之橫向溝通聯繫機制,惟迄今僅召開1次會報會議,復修改延長會議頻率,容與立法初衷未盡洽合,建議應發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之功能,強化部會間之跨域協調整合,以協力健全管理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建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內政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7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下,為辦理全國災害防救業務推展,編列業務費785萬3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計409萬8千元。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風災時之開設時機,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海上或陸上警報為參考基準。另查,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才須發布各縣市風雨預報。現行颱風警報之發布,以七級暴風圈認定為主,將影響陸上及海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也關乎後續防災體系之啟動及地方政府之應變作為。
爰要求行政院協同內政部依前段意旨,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依據勞動部統計,109年度男、女性勞動力參與率分別為67.24%及51.41%,較99年度66.51%及49.89%上升,兩性間差距亦由16.62個百分點逐年縮減為15.83個百分點,惟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仍較鄰近日本(53.2%)、香港(54.2%)及新加坡(61.2%)為低;另依各年齡組別觀察,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於25至29歲間達到最高峰約9成,隨年齡增加呈下降趨勢,另依據勞動部「109年中高齡及高齡(45歲以上)勞動參與狀況」統計,近年中高齡及高齡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雖逐年提升,惟併計後之中高齡(45-64歲)及高齡(65歲以上) 勞動力參與率女性及男性分別為35.23%及55.67%,仍存相當差距,中高齡及高齡婦女就業問題,仍待研謀改善。
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提出:「政府致力於促進性別平權,惟我國新生兒性別比率失衡,女性面臨工作及家庭雙重壓力等困境尚未緩解,建議應研議建置符合國情之性別平等量測機制,作為研訂政策及檢討推動成效之準據,以營造國人樂婚願生之性別平等環境」等審核意見。爰此請行政院向立法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項下為消費者保護綜合企劃業務、消費者保護督導業務、消費者保護法制業務等,分別編列400萬9千元、276萬3千元、90萬2千元。惟查日前發生線上遊戲玩家直播線上課金實證,引發玩家社群遊戲公司公告之機率型商品機率真偽之爭議。
請行政院針對此一事件衍生之消費及訴訟爭議統整,說明後續完善法制修正之計畫,於3個月內提具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十五)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工作項目之一為: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資(警)訊之研擬、協調處理重大消費事件等。經查:近幾年「一頁式廣告」詐騙業者遍及臉書、入口網站或社群媒體詐騙案件頻傳。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明定行政院對中央主管機關推動消保業務負有監督考核之責,為維護民眾網路購物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允宜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加強消費詐騙查緝工作及建立具體消費爭議協處機制,俾確保消費者權益。爰請行政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本計畫係辦理食品安全業務,其中食安風險溝通列有宣導經費,其政策宣導具體成效為何?預算書並未詳細說明如何使用,公務預算應是保障人民相關權益,為免造成公帑浪費,避免人民納稅錢淪為特定政黨宣傳美化之經費,請行政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1目「新聞傳播業務」項下1.參加影音相關研習課程。2.配合數位影音編輯用之影像編輯工具、字型及圖庫等資訊服務費。3.進用專職攝影臨時人員3人酬勞、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公提勞工退休提撥金、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政府負擔部分、加班費及文康活動。4.購買視聽器材及電腦週邊相關耗材等,包括各式規格之數位儲存工具(含SD卡、CF卡等)、資料保存用硬碟、攝影用電池、攝影設備之清潔用品、文具及電腦週邊等經費。6.數位電子攝影機、數位剪輯機、光碟播放機及照相器材等設備維護經費20萬元。9.購置專業數位影音剪輯電腦主機硬體費用40萬元。10.汰換老舊攝影相關設備費70萬元。上述經費支用是否為特定人、事做宣傳、訓練小編、購買器材之虞?被外界所關注,公務預算應是保障人民相關權益,為免造成公帑浪費,建請行政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12目「「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項下「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編列4,192萬5千元,主要係為數位發展部成立之先前準備事宜,而數位發展部的業務,除了統合從其他部會移撥的業務外,尚有新增或擴增業務,如新型態數位經濟推動、資通安全、資料治理、跨域人才培育、政府及產業數位轉型、數位創新友善環境和法制、國際合作等,惟預算用途說明中並無敘明上開業務如何達成,爰請行政院督導相關機關於3個月內,就數位發展部籌備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9點第1項規定:「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應即修正原計畫:(一)因中長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二)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三)主要工作項目變更或總經費增加。(四)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計畫總期程變更。(五)因計畫預算經刪減,致無法達成原計畫目標。(六)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部分公共建設計畫因前期作業規劃未盡縝密周妥,致後續需辦理修正計畫,然修正後執行狀況仍未如預期;另有部分計畫因地方需求修正延長期程及增加經費,惟完工項目卻有閒置等情形,浪費政府有限資源。為利公共建設計畫如期完成並發揮其最大效益,爰要求行政院應通函各部會,確依上開編審要點規定,適時辦理計畫修正。
(二十)有鑑於110年5月指揮中心實施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正逢畢業季,現雖已降為二級,惟青年就業情形仍不見好轉。據主計總處統計,110年11月整體失業率為3.66%,然而其中20歲至24歲青年失業率竟高達12.19%,約是整體失業率的3.3倍;25歲到29歲失業率6.23%,也遠高於平均值,未回到疫前水準。另外從勞動力參與率來看,去年11月勞動力參與率59.11%,是近3年同期新低;其中20到24歲的勞參率58.89%,25歲到29歲為91.5%,兩個年齡層的勞動力參與率也都比前兩年來得低。由此可見青年就業景況未隨大環境好轉。
爰要求行政院督促勞動部提出改善青年失業對策,加強提供社會新鮮人職涯諮詢及適性評量,降低其失業風險,並檢討現行青年就業政策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07年5月14日,行政院召開「我國薪資現況、低薪研究及其對策」記者會,除了在記者會上提出一份對於我國薪資當時情況,及低薪族群分布、成因外,更有具體針對各類別低薪的統計資料。
該次調查涵蓋人數,共134.5萬人,並包括上市櫃公司行政院所屬之公務機關、國營事業、政府投資事業、政府捐助法人、各機關外包派遣人員、中央納健保醫療機構、長照居家服務人員、托育人員、記者等10 大類別 。
行政院也依據前述統計分析,提出「10大政策,提高薪資」,包括「提高低薪族薪資之行動方案」—5大短期措施與「提高全民薪資之行動方案」—5大中、長期措施。
但是,時隔3年後,110年時代力量黨團再度發文向行政院索資,請行政院參照107年的格式提供各類別低薪的統計時,行政院在110年10月19日的回文中,卻無法比照107年時針對我國低薪族群的統計細緻程度與廣泛程度來提供資料。
為使我國政策能有相同統計質量之資料以供跨年度之比較分析,確認政策實施之成效,爰建請行政院,研議每2年或4年,以相似之規模及質量進行我國薪資現況之統計分析之可行性,以利解決我國低薪問題,並能長時間觀察政策成效。
(二十二)農曆年前境外移入個案遽增,也引發本土疫情復燃。然而,近日確診者大多屬於無症狀或輕症患者,卻幾乎塞滿專責病房,恐怕將嚴重排擠醫療資源,讓重症者無法及時獲得充足的醫療照護。
爰要求行政院促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研議成立輕症照護園區或加強版防疫旅館,以利集中管理無症狀或輕症患者的同時,不占用寶貴的醫療資源,將其留給急重症確診者,以因應疫情後續發展,並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供書面報告。
(二十三)查我國因交通事件死亡人數已連續四年攀升,109年死亡人數2,972人,110年1月至10月死亡人數則為2,440人,明顯落後於先進國家,我國更曾因道路安全問題被澳洲列為旅遊示警國家,國家聲譽已然受損。查行政院近期就道路交通安全精進作為提出各項改善措施,希望能降低國人於交通事件死亡之人數,惟改善道路並非僅交通部予行政院之責任,道路設計涉及營建署、交通違規監管單位為警政署、交通安全宣導責任為教育部所攬,甚至地方政府亦涉及交通局、工務局等相關部會,然而長期以來各個機關之間的橫向機制整合效能極其不彰,導致機關各行其是,交通事件死亡人數始終無法降低,爰請行政院針對強化中央政府各部會就道安精進之橫向整合、具體精進作為與強化追蹤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二十四)交通事故每年帶走近3,000個生命,造成近50萬人受傷,製造無數家庭悲劇與超過新臺幣6,000億的社會成本損失。為加強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除交通部設置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外,行政院亦每4年頒布跨中央部會及各級政府的道安整合實施策略性計畫行動方案—「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迄今已有13期。然每年交通事故傷亡數字未見改善甚至更加惡化,顯見上述機制成效有限。究其根本,每月召開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僅由交通部長擔任主任委員,層級不足,難以指揮、協調各部會落實院頒方案,實施整合性作為。爰建請行政院督導交通部長擔任召集人、各部會副首長擔任委員,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權責,除每月召開會議外,每月由部長或次長召開記者會公布交通事故死傷人數、事故成因、改善作為,透過強力作為降低交通事故死傷人數,挽救無辜生命於道路。
(二十五)有鑑於兩岸情勢升溫,我國現有義務役(即軍事訓練役)服役期間僅有4個月,似有訓練役期過短,訓練沒有足夠時間,進而造成不精實的問題,恐成為我國在面臨軍事危機時,人力資源無法有效運用的疑慮。而根據現在的制度,新兵訓練佔5週,而部隊訓練佔11週,然而觀察鄰近國家,以韓國及新加坡為例,分別是18至23個月及2年,更多的時間可以提供部隊彈性充實訓練內容。綜上,爰要求行政院進行檢討及役期延長以充實訓練內容之可行性,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
(二十六)有鑒於蔡政府上臺後,兩岸對峙局勢升高,為了強化我國戰力,美國不斷要求採購各式軍事武器,惟美國軍售開價,臺灣照單全收,無選擇談判空間,並發現武器採購價格高於國際均價。爰要求行政院對國防部軍事採購案是否符合我方作戰需求及採購價格是否高於國際均價,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
(二十七)110年4月2日上午9時28分45秒,行經北迴線清水隧道之408次太魯閣號列車,因臺鐵工程包商的失誤,導致列車以高速撞擊隧道出軌,造成49人死亡、247人輕重傷,是自70年3月8日1002次自強號頭前溪橋事故以來臺鐵最大傷亡意外,時至今日罹難者家屬的心中傷痛仍未撫平,仍有傷者迄今仍無康復恐終生受到影響。
發生意外後,蔡總統、蘇院長、交通部長王國材均公開表示要推動「臺鐵改革」,但臺鐵改革至今不僅牛步化,意外事故仍頻傳,顯見所謂的「臺鐵改革」僅是口號,在看不見政府的決心下,太魯閣事故家屬欲求見蘇貞昌院長,然行政院卻以「院長公務繁忙」之理由將家屬欲於門外,如此作為非以寬仁為本的政府該有之作為,因此導致家屬於101年12月3日透過「太魯閣的眼淚」發言人王薇君發布「尋人啟事」求見行政院長蘇貞昌討論改革,喊話「蘇院長願意幫我們嗎?能不能不要把我們就這樣丟在110年?」如此悲戚之哀求,聽者無不動容,行政院蘇貞昌院長難道還要繼續漠視這些受害者家屬的聲音?能撫平這場意外的傷痛不是靠時間,更不是政府官員民意代表的關心,而是用大刀闊斧的行動對臺鐵整體進行改革,爰建請行政院長立即宜於近期與408次太魯閣號清水隧道意外事故之自救會團體見面,聽取該團體的相關意見並責成交通部儘速推動臺鐵改革工作,並將改革項目、進度公開,讓事故家屬與傷者、全國民眾看見政府改革的決心。
(二十八)查近年來原物料價格持續上漲,導致國內許多公共工程遲遲無法發包,嚴重影響地方建設推動進度,造成民眾權益損失。為加速國內公共建設之推動,爰要求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加速公共程發包之解決方案。
(二十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全臺灣一年浪費340萬公噸的食物,同時內政部110年度統計,臺灣890萬戶中有14萬戶屬於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換言之,國人一年浪費的食物可以援助弱勢20年。進一步來說,當今臺灣社會最缺乏的不是食物,而是缺少途徑傳遞資源給有困難、有需要的人們手中,且有效利用剩食之目的,除「解決貧窮」的目標之外,應加上「環境永續」的新意涵。惟迄今剩食再利用方式未臻完善,尚無實際具體的成效,國內仍存在食物浪費和供給不均的矛盾,亦發生過期品流入「黑市」再出售給消費者之情事。因此,為有效推廣愛惜食物、落實零飢餓的目標,爰要求行政院及其相關單位,結合過剩食物數及求援人數之登錄資料,評估建置「跨部會剩食再利用方案」,同時評估商家主動捐贈食物可抵扣加值稅之可能性,以達食物互助體系在地化,擴大社會安全照護之願景。
(三十)鑒於近期房價持續走揚,各行政院部會聯手推出打炒房措施,其中考量預售屋烘抬炒作明顯,內政部已研擬「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修正案送報行政院。為加緊腳步修正相關法案,使政府及早落實居住正義的目標,避免住宅淪為有心人士的炒作工具,爰請行政院儘速於下會期,將上述法律條文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三十一)據交通部統計,民國109年酒後駕車造成交通事故件數達8,886件,儘管年傷亡率有下降趨勢,但酒駕再犯率卻是逐年升高,在民國107年酒駕違規再犯率已達38.1%。
儘管我國在民國109年已開始實施「酒精鎖」新制,但該制度上路1年來,截至110年3月止,僅35輛車安裝「酒精鎖」,且酒駕累犯也能駕駛未裝有酒精鎖的非自駕車輛,刻意逃避酒精鎖。
為預防國內酒後駕車問題不斷,請行政院研議未來國內新販售車輛皆應一律配置酒精鎖,並評估以補助獎勵措施先行之,請行政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交書面報告。
(三十二)為改善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與生活環境,行政院於109年6月核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110-113年)」,其中包含推廣電動大客車推動策略,辦理電動大客車購車與維運補助計畫、電動大客車示範計畫等,分三階段先導期(108-111年)、推廣期(112-115年)與普及期(116-119年),終於119年達成巴士全面電動化目標。爰建請行政院規劃於119之前公務車達成EV100,包括自有及租賃車隊電動化,計程車/租車/共乘服務合約電動化,並興建電動基礎建設、鼓勵員工及提供行政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往來廠商使用。
(三十三)經查,警政署103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於108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2,000件送驗時,竟不符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108年11月28日,機關依政府購法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於109年2月12日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將光研公司列入拒絕往來廠商。然,警政署於108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且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於109年3月6日,標到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又,警政署109年2月25日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內的防彈背心,一共只有17,007件,距離需求量55,116件,短缺了3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綜上所述,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另,自109至110年的防彈背心標案,有5件法務部矯正署的標案,是由「尚極實業公司」得標。尚極公司唯一董事林聖哲是光研公司的董事。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144民事判決,尚極公司還曾經是光研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在另外一件,也是涉及政府採購案件的偽造文書案件(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法院更指出,尚極公司其實就是光研公司的老闆林樹雄所經營。換言之,兩家公司的經營者為同一人。
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邀集內政部、法務部等採購防彈裝備等部會研擬對策,以確保採購品質,及解決被政府列為拒絕往來戶的廠商仍可重新以相關企業競標之情形。
(三十四)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數據,截至110年11月,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工程類採購案,於第一次招標決標之採購案件比率未達50%,其流標原因多為投標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之規定,顯見政府之公共工程採購案難以吸引工程業者投標;而導致業者投標意願低落之原因,除政府標案流程僵化、繁瑣外,難以配合市場行情及營造物價指數調整經費亦為重要因素;以105年為準,110年營造物價指數漲幅已超過20%,行政院雖於107年成立穩定物價小組,然主要仍以民生物資之物價穩定為主要面向;為期公共工程能吸引更多業者參與以利篩選,又為使公共工程得如期如質完成,行政院應研議因應營造物價指數波動之具體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五)有鑑於臺灣不動產價格水漲船高,使得無自用住宅的國民,陷入租屋的輪迴,在我國租屋政策長期保障不力下,恐造成國民居住權利受損。而既使想要脫離租屋族,購買自用住宅者,也因我國目前相關對於不動產市場政策,如實價登錄2.0、房地合一稅2.0及央行加強選擇性信用管制、土建融放貸制等措施,實施後尚有房市新型態炒作及價格上漲的問題。在這樣的前提下,政府應思考透過其他方式推動無自用住宅者能夠在合理負擔下有購買住宅的可能,爰請行政院應就各國政府打房政策進行優劣分析,參考用於我國打房政策,並就英國「半買半租」降低青年及無自有住宅者的購屋門檻,研議應用於我國不動產市場之可行性,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有鑑於我國每年度資本支出預算額度極為有限,容待政府妥加規劃善用以期發揮最大效益。面對未來如全球氣候變遷、5G時代網路安全威脅及人口老化等重大挑戰,建請行政院督導國家發展委員會應就相關資本支出預算,提出以長遠規劃適足配賦之評估及據於執行之書面報告,以期周妥因應。
(三十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編列2兆2,621億元,其中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1兆5,262億元,占歲出總額之67.47%,較110年度之70.85%,減少3.38個百分點。111年度可自由規劃運用預算額度為7,358億元,較110年度之6,226億元增加1,132億元(增幅18.18%),可彈性規劃運用預算額度雖成長,惟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逾6成,歲出結構仍屬僵化。爰要求行政院持續改善,充裕財政收入,提高政府歲出預算編列之靈活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占歲出額度成數近7成,惟分散於各機關預算內,並未於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列表揭露,立法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通案決議要求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詳實彙核列表揭露。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法律義務之支出,雖行政院主計總處以目前均依預算法相關規定籌編,並編列於各機關預算書;惟法律義務支出金額逐年增加,111年度較110年度增加129.76億元,且占歲出預算額度比重近7成。爰要求行政院依立法院決議,檢討評估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中列表揭露法律義務支出之項目、金額、預算編列機關、依據等資料,以利於國會預算審議,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近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資本支出約有2,700餘億元至3,000餘億元之預算規模,惟於25個主管部會間之配置額度差異頗大,多年來持續有偏重於少數主管部會現象,值行政院重視並依未來中長期施政計畫目標酌予調整適配。「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為預算法所明定,惟我國資本支出預算之配置有長期偏重於少數主管部會現象,鑒於該類預算資源極為有限,爰要求行政院考量整體經濟均衡發展,依未來中長期施政計畫目標予以調整,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設備及投資」係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資本支出歲出預算配置最主要之一級用途別科目,其下設之「土地」、「房屋建築及設備」、「公共建設及設施」、「機械設備」、「運輸設備」、「資訊軟硬體設備」、「雜項設備」、「權利」及「投資」等9個二級用途別科目中,「公共建設及設施」科目預算近年(106-111年度)編列數概介於387億餘元(110年度)至666億餘元(106年度)之間,規模僅次於「投資」科目 ,係中央政府辦理年度各項經建計畫之一重要經費來源,惟多年來皆以交通建設為主,恐須注意對其他公共建設需求可能產生之排擠效應。鑒於「公共建設及設施」科目預算所辦理事項涵蓋範圍甚廣,完善之基礎公共建設除可增益國人生活品質外,亦有利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國內外廠商駐足投資;惟近年我國不論是中央政府總預算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皆係以交通建設為主,不利國家整體建設之均衡發展。爰要求行政院注意對其他公共建設需求產生之排擠效應,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近年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計畫,多以特別預算方式提出,輔以公務預算支應,如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等;而按預算法第84條規定,符合國家經濟重大變故情形,因應緊急需要得於未經立法院審議程序前先支付其中一部,然長此以往,將使政府預算多處於未審議卻已分配執行之情況,無異使立法機關淪為政府預算之背書人。爰要求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就尚未經立法院審議之特別預算,研議「得先行支付其一部」之比例,並將研議結果彙報立法院。
(四十二)近十年來,中央政府推動各項重大政策多仰賴特別預算,包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新式戰機採購預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等,以及近二年因COVID-19疫情影響,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各項政策、計畫之預算總額逾新臺幣2兆元;而前述各特別預算財源多數均以舉債方式提出,舉債金額亦逾2兆元,無疑已為國家埋下財政崩壞之隱憂;為確保國家財政體制健全,爰要求行政院研擬提高債務還本比率,就各特別預算案舉債情形制定還款規劃,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三)鑒於消費者物價指數及躉售物價指數兩者年增率節節上升,其中躉售物價指數更創下歷年來最大漲幅,代表全球原物料上漲趨勢致使我國面臨輸入型通膨,並連帶影響國內物價上漲,通膨壓力逐漸升高,對此,行政院已責成經濟部與法務部組成物價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物價哄抬介入調查,徹查國內上游原料供應商及原物料價格,欲藉此平抑物價。
據主計總處數據顯示近期薪資成長幅度幾乎被國內高物價吃掉,已嚴重影響民生,爰要求行政院從嚴調查國內是否有業者違法囤積或炒作、哄抬物價等情事,若有不肖業者涉及相關犯罪行為,應嚴查速辦。
(四十四)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然並未提出我國淨零路徑圖,恐不利各界遵循,延緩我國綠色轉型機遇。爰此,要求行政院針對「我國2050淨零路徑圖」為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查為防疫需求,行政院推出簡訊實聯制,主要的功能就是萬一有新的確診者時,可透過此實聯制協助進行疫調、找出需要匡列隔離者。然而,簡訊實聯制推動成本高,效益不夠明確,近日來常受外界批評。因此,為確切了解簡訊實聯制的成本與效益,爰要求行政院於3個月內針對簡訊實聯制推動情形,提出全盤檢討報告並公佈於行政院官網。
(四十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科技發展計畫編列1,063億元,加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特別預算編列200.55億元,合計1,263.55億元。中央政府逐年增編科技發展支出,且全國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毛額比率已達3.49%,雖產官學各界持續投入科技研發資源,期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惟高科技產業仍有技術貿易逆差,產業技術自主性仍未足。爰要求政府強化國家科技研發量能,並契合產業發展需求,逐步提高我國產業技術自主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作書面報告。
(四十七)111年度行政院單位預算第9目「消保及食安業務」編列1,292萬3千元,為辦理消費者保護政策、計畫資(警)訓之研擬、協調處理重大消費事件等所需經費。
經查,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明定,行政院對中央主管機關推動消保業務負有監督考核之責,然近年來,「一頁式廣告」遍布臉書、入口網站或各大社群媒體,詐騙業者透過誇大之文字敘述及影片吸引民眾購買,然實際商品卻與商品描述之內容不符,且被騙民眾不在少數。此外,近年來,YOUTUBE廣告出現許多教人投資或投注運彩等詐騙廣告,以致許多民眾遭騙,小至幾千塊,大至幾十幾百萬,新興詐騙手段層出不窮。爰行政院應嚴格落實「防制消費詐騙機制」,並與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單位合作,加強消費詐騙查緝工作及建立具體消費爭議協處機制,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四十八)鑒於去(109)年行政院新聞小編,在立法院製作梗圖攻擊在野黨立委,而引發在野黨不滿,爰要求行政院爾後所做政策宣導圖片,應註明出處及提供連結,並公布於網上,以供社會大眾公評。
(四十九)隨著疫情逐漸趨緩,臺灣經濟有顯著的復甦,有不少民眾投入資金進入金融市場,讓詐騙集團和不法份子有利可圖,自今發生多筆投資型詐騙網址,截止10月底全臺因投資詐騙的財損金額已逾19億元,可見投資行詐騙之猖獗防不勝防,其中又以虛擬貨幣投資、網路交友型的投資邀請、以及飆股簡訊為最常見的投資型詐騙手法,最近興起的元宇宙概念股及虛擬貨幣,可能引發更多的新形態金融詐騙,但虛擬貨幣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了因應國際趨勢與保護投資者的交易安全,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根據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對於判刑後精神疾病犯罪者的「監護處分」投入逾34億經費,並預計以2億7千萬開設集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在整體經費高達計407億的社會安全網計畫30項業務中,預算位居第三高。再加上刑法與保安處分法的監護處分上限修法,都偏重將犯罪後的精神病犯人延長收治管理,而禁絕他們與社會接觸,再犯的做法,只是片段回應社會恐懼的消極作為。
更重要的是,對於未觸法之精神病患的醫院治療資源,以及連結醫院與社區的「精神居家治療」和「社區復健中心」,或者是觸法後接受監護處分期滿,如何銜接回到社區和家庭的相關資源建置,都未見全盤規劃和具體量能。
爰由行政院召集法務部、衛福部設置跨部會協調小組(或機制),整合司法、醫療及社福三大業務,積極規劃執行以下建議,有效縫補社會安全網:
1、應編列監護處分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而非僅修改監護處分上限和建置監護病房。
2、完善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的轉銜制度,確實擬定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3、積極建置受監護處分人回歸社會後所需的社區資源。
4、盤點精神病患醫療及復健資源,包括門診、住院、社區復健中心、居家治療等,以利連結相關資源的轉銜與個管制度。
(五十一)有鑒於政府對於部分營業場所列為高風險涉毒場所,及避免一般民眾於該場所受到毒品引誘,進而轉為吸食者,於106年6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規範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毒品防制措施,如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應通報警察機關處理等;同條第3項規定,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且未依規定通報訂有罰則,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並於107年6月訂定「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自107年12月施行)。依該防制措施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特定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自該查獲之翌日起3 年內之場所。但該場所人員已事先向警察機關通報者,不在此限。又行政院於109年8月27日召開第3,716次院會,會議結論:「請地方政府協助所轄易聚眾滋事之特定場所加強管理,尤其這些場所常是藥頭出沒及聚眾吸毒之地點,因此,該強力採取斷水斷電措施就應斷然執行,避免這些場所藉由更換人頭而繼續營業」。然而:
1、據警政署統計,108至109年度僅臺北市、臺南市及桃園市等3個地方政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就7家涉毒營業場所處予裁罰9次(含停止營業4次、勒令歇業1次等),主要係各市縣警察機關難以證明業者知悉未通報。經以各市縣政府查填107至109年度轄內曾涉販毒、吸毒有案之營業場所調查表,與警政署提供107 至109年度違反毒品危害條例行政裁罰人員名冊(含查緝地點)所載曾查獲涉毒之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營業場所勾稽比對結果,計有18個市縣政府(占比逾8成)漏未列管轄內曾涉販毒、吸毒之特定營業場所計155家,其中臺中市少列34家最多、高雄市少列32家次之,更有28家遭警方查獲毒品案件達3 次以上仍未列管,顯示營業場所之通報及列管機制未臻完善;
2、另按警方查獲毒品案件次數統計,2018至2020年度查獲毒品案件次數達3次以上者,高達141家,其中1家查獲56次最多,3家介於30次至39次間、6家介於20次至29次間、9家介於10次至19次間、122家介於3次至9次間,與遭停業或勒令歇業案件(該辦法施行2年,僅停止營業4次、勒令歇業1次)不成比例,顯未覈實管理特定營業場所落實執行毒品防制責任,亦與上述行政院第3716次院會結論之要求未合。
3、另審計部自「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下載警政署108至110年第1季之「毒品犯罪資料」,統計毒品犯罪發生場所(排除住宅等非營利營業場所後,計有KTV等20個娛樂場所)之比率,其中KTV占26.92%、網路咖啡館占23.76%、電子遊藝館(含電動玩具)占12.51%,其餘卡拉OK、酒吧(廊)、PUB及舞廳等占比逾3%,惟依現行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之規定,僅針對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業務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要求執行相關毒品防制措施,部分涉毒高風險之場業,如網路咖啡館、電子遊藝館等均未納列特定營業場所範圍,審計部認為恐不利政府反毒成效。
基此,行政院研謀改善涉毒營業場所之通報及列管機制,及針對部分特定營業場所遭多次查獲毒品案件,未依法裁罰情事,督促所屬檢討,並審酌各營業場所風險程度,適時調整特定營業場所納列範圍,以共同建構完整之社區防制毒品網絡。爰要求行政院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涉毒營業場所之通報及列管機制之改善進度,及針對部分特定營業場所遭多次查獲毒品案件未依法裁罰情事之督促對策。
(五十二)有鑒於各部會為精進科技化緝毒作為,依機關職掌建置毒(藥)品相關資訊系統,惟多數資料庫仍未能有效整合,行政院應通盤檢討強化各項資訊系統,整合達成科技化緝毒之目標:
1、高檢署為精進科技化緝毒作為,於105年7月完成全國毒品資料庫之建構,截至110年4月13日止,已介接法務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刑事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警政署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之行政裁罰資料、矯正署獄政資料,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漁船安檢資訊系統之漁船基本資料及進出港紀錄等。惟依審計部前抽查法務部106年及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曾函請法務部賡續協調介接跨機關毒品資料庫,據復將賡續辦理介接,並與各緝毒機關達成資料交換及資訊分享等。經追蹤覆核結果,截至109年底止,仍有刑事警察局「全國毒品情資資料庫」、財政部關務署「情資通報維護作業系統」及「跨機關邊境風險整合平臺」、經濟部「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資訊網」等,尚未能介接整合。
2、行政院為掌握毒品全貌,依104年1月21日第16次毒品防制會報決議,請科技部會同衛福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以大數據分析作為未來擬定毒品防制政策參考。經查衛福部已於105年間建置「毒藥品防制議題資料庫」,匯集「衛生福利部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案件管理系統」、「管制藥品濫用通報系統」、「濫用藥物檢驗通報系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個案管理系統」,「矯正署獄政系統」、「警政署第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系統」及「司法院毒品案件裁判主文」等,惟與高檢署全國毒品資料庫資料來源與屬性因有所差異,迄審計部查核日(110年4月16日)止,該2系統尚未進行介接。
3、另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增進偵辦毒品案件之效率,原預計於110至112年間介接高檢署全國毒品資料庫資料至該署情資整合分析系統,惟高檢署囿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未能提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介接,致該署將另規劃介接其他資料庫等。
為提升我國各部會查緝毒品之能力,行政院應盤點各部會已建置毒(藥)品相關之資訊系統,強化資料庫整合與介面連接,提供相關機關作為政策預判及擬定毒品防制策略之資訊來源,以達成精進科技化緝毒之目標,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盤點結果及精進整合各資料庫介接之相關作為。
(五十三)有鑑於「公文程式條例」係行政院主管之法規,目前第六條規定:「1.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2.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
然而,經查,世界上主要國家,目前除日本外,已多採用公元紀年。
同時,現在已是全球化時代,國際上各種層面交流日益密切,我國身為現代化之民主國家,立足臺灣,展望世界,民眾日常生活中各種資訊,包括電子設備時間、網路搜尋引擎等,亦多以公元紀年來顯示,而鮮少使用「民國」紀年,有鑑於公文乃政府機關處理公共事務之重要文書,亦應與時俱進,增加民眾生活便利。
而且,綜觀我國近年許多重要政策,無論是「新南向政策」,抑或是「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甚至是推動雙語國家政策、推動外國專業人才來臺就業、推動我國與美國經貿關係及加入CPTPP等,其核心戰略均為促進我國與國際社會之接軌、交流與經貿文化往來。
此外,第十屆立法院中,除時力黨團外,包括執政黨羅致政、蘇治芬、陳歐珀與陳素月等多位委員,亦已提出「公文程式條例」第6條之修正草案,希望將我國公文書改為公元紀年。
綜上所述,為利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與國際之經貿和文化便利,並使我國政府公文書更與國際和民間主要紀年方式契合,請行政院研議我國公文書改公元紀年之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若行政院研議可行,則請行政院開始推動修法將我國公文書改為公元紀年。
(五十四)有鑑於國內電腦與手機遊戲風氣盛行,機會型商品亦越來越多樣化,請行政院督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經濟部工業局、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單位研擬網路連線遊戲機會型商品機率公開與第三方查核機制、消費者保護跨國互助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10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臺灣線上遊戲轉蛋法推動」獲6,000多人連署,之後召開的協作會議中,業者對於將機率公開亦持正向態度。消費者代表與專家學者亦表示可由公正第三方機構檢驗機率是否正確,以解決民眾疑惑。
請相關部會研擬於「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法規研議新增機率公開與查核相關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創造消費者與業者雙贏。
另因許多網路連線遊戲於臺灣並無註冊落地,而是由跨國網路平臺直接銷售至消費者,消費糾紛往往求償無門,不受臺灣法制管轄,僅得由民間消基會與他國民間團體合作,將糾紛事件轉介處理。爰此,建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邀集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建立跨國消費爭議合作互助機制,研擬以簽署備忘錄或其他方式,積極與他國合作,協助解決跨國消費爭議。
第8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項新增決議29項:
(一)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亦明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及承諾,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6年2月)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會夷將主委亦於105年在立法院做相同之承諾。非常非常遺憾,蔡總統、行政院及夷將主委於105年宣示及承諾,迄今已5年多,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推拖,讓蔡總統成為第一個未於4年任期內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的總統。原住民族委員會甚至於109年11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土海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書面資料,竟以原住民族土地議題難以凝聚共識等作為藉口。
惟回顧原住民族正名歷程,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內部、社會各界甚至原住民族群間,對於原住民族正名之意見多元且分歧,分別有主張以臺灣族、臺灣人、先住民、早住民、山地人、原住民或維持使用山胞等稱之。李登輝前總統並未因朝野、社會未有共識而推拖原住民正名,李前總統多次聽取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各界就原住民正名之修憲意見,並於83年4月11日在屏東原住民族文化會議致詞時便首度稱呼原住民;李前總統也於同年7月1日與當時原住民族運動領袖見面,上述李前總統的推動意志對83年7月28日的國民大會修憲會議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原住民正名條文時,朝野政黨各有不同版本條文,當年國民黨國大代表雖佔絕對多數,第一次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亦未通過,在重行表決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時,雖遭遇在野黨國大代表以搶奪麥克風或議事槌、包圍主席臺等方式強烈阻撓重行表決,但在部分國民黨國大代表貫徹李前總統修憲正名原住民的決心下,最終以一票之差表決通過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促成83年8月1日修憲公布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反觀蔡總統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並明確承諾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審議,迄今已經5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尚未凝聚共識為由,遲遲未將土海法草案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顯然違反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的宣示及承諾。
故為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確實執行蔡總統及行政院之原住民族政策承諾,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相關立法辦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有鑑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亦主張:三、承認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利,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自治。承認原住民族的特殊地位,原住民族和國家是準國與國的主權新夥伴關係。政府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原住民族自治法」,尊重原住民族之自治意願,保障其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蔡總統並於105年8月1日對原住民族道歉文中宣示: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非常遺憾,蔡總統於105年宣示承諾迄今已5年多,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提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甚至於109年11月4日原住民族委員會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以原住民族自治朝野難有共識及原民社會意見分歧等作為藉口。
惟回顧原住民族正名歷程,執政黨與在野黨間、政黨內部、社會各界甚至原住民族群間,對於原住民族正名之意見多元且分歧,分別有主張以臺灣族、臺灣人、先住民、早住民、山地人、原住民或維持使用山胞等稱之。李登輝前總統並未以朝野、社會未有共識而推拖原住民族正名,李前總統多次聽取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及各界就原住民正名之修憲意見,並於83年4月11日在屏東原住民族文化會議致詞時首度稱呼原住民;李前總統亦於同年7月1日與當時原住民族運動領袖見面,前述李前總統對原住民正名之推動意志對83年7月28日的國民大會修憲會議影響深遠。國民大會修憲審查原住民正名條文時,朝野政黨各有不同版本條文,當年國民黨國大代表雖佔絕對多數,首次表決時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亦未通過。在國民黨國大代表所提之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重行表決時,部分國民黨國大代表為貫徹李前總統修憲正名原住民的決心,雖遭遇在野黨國大代表以搶奪麥克風或議事槌、包圍主席臺等方式強烈阻撓重行表決,最終以一票之差表決通過原住民正名修憲條文,促成83年8月1日修憲公布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
反觀原住民族委員會卻以共識尚未凝聚為由,未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顯然違反蔡總統向原住民族道歉時的宣示及承諾。
故為督促原住民族委員會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將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並確實執行蔡總統之原住民族政策承諾,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亦明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及承諾,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且行政院於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書面報告及口頭報告均承諾將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106年2月)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送至立法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夷將主委亦於105年在立法院做相同之承諾。
然而至今原住民族委員會仍未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至立法院,甚至於109年11月4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書面資料,表示將以分流立法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形同毀棄蔡英文總統對原住民族道歉時的承諾及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承諾。
查非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保留地共5,483筆,其中基隆市Kihaw奇浩部落,係於民國80年,在未有憲法原住民條款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時,行政院郝柏村院長仍核定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以興建海濱國宅,以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及居住權益。
是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既欲分流立法而不推動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則現有原住民保留地政策亦應保障都市原住民土地權益。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都市原住民聚落土地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亦明定:「政府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實行原住民族自治;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而蔡英文總統於105年8月1日向原住民族道歉時宣示並承諾,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基此,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儘速將原住民族自治法送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但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9年11月4日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原住民族自治法立法進度專案報告之書面資料,竟稱我國多項制度如:保障中央地方各級民意代表之原住民席次及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等制度,已包含原住民族自治精神而逐步實質落實民族自治。
查山地鄉(區)長限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制度,係國民政府於民國41年訂定「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即開始辦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61年就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施行;縣(市)議員之原住民族保障席次,民國39年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即訂定;鄉(鎮、市)代表保障原住民的席次,始在民國56年於「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明定;直轄市議員則於民國83年行政院修正「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及「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增訂原住民議員名額。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上開國民政府時期即施行之制度稱已逐步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事實上並無任何具體推動,顯有怠惰。
既然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國民政府時期即推行之山地鄉鄉長係實質落實原住民族自治,則平地原住民鄉鎮也應落實民族自治,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原住民人口過半之平地原住民鄉鎮,其鄉鎮長限由平地原住民擔任,協調內政部提出修法草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新臺幣1億2,150萬9千元。鑒於原鄉存在極高的法律需求,且國民法官新制將於112年實施,考量原鄉法律資源欠缺,交通不易,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結合司法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製播相關法律宣導,藉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整合電視媒體、廣播媒體,除致力文化、藝術業務上,更不可忽略公益之目的,以利原民近用法律扶助資源及瞭解司法制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允宜審慎規劃前述事項,爰凍結該目預算1,0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政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及權益而設置「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僅能由原住民使用,惟近年來卻發生各種遊走法律邊緣的方式,大量原住民保留地遭非法移轉給非原住民經營溫泉飯店或露營區,已然成為我國山區土地利用的重大亂象之一。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訂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明訂原住民保留地僅能於原住民之間進行買賣,且「限於原住民使用」。惟原住民保留地近年大量「長出」溫泉飯店與露營區,表面上是原住民「扺押」給非原住民經營,看似合法,實際上這些土地多半已等同「轉售」予非原住民。監察院也曾多次對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糾正案,惟多年來原住民保留地依然不斷透過該方式流失。
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僅為行政命令,因而對於仲介、掮客、開發商等違法業者及不肖人士無法形成具強度之拘束力。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預算,項下包含原住民保留地規劃、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利用等業務,為促使原住民族委員會正視原住民保留地不當利用、轉售、開發之現況,爰凍結原住民族委員會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預算100萬元,俟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法」草案及立法作業情形、並就「原住民保留地現況調查及未來精進作為」與檢舉獎勵機制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查原住民族委員之權責應包含實踐總統原住民族之政見,盱衡恆蔡總統105年原住民族「法案」政見,這六年來的原住民族權利法案的執行進度,僅原住民族教育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業已完成立(修)法,達成率僅23%,合先敘明。
上開原住民族重要法案未能速三讀施行,導致原住民族權利體系無法架構完成,對於全體原住民族之影響甚鉅。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會權責範圍內之上開法案規劃期程書面報告。
(八)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強化照顧離島地區原住民措施」,提出書面報告(包括聚會所、都市原住民族方案)。
(九)原住民族委員111年度預算案「綜合規劃發展」計畫項下編列「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1,552萬5千元,惟查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刀械管制條例」第20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输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該條例有關刑罰之规定,不適用之。同法第3項明定,第1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
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對於法律明定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内完成布。但該條例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原住民族委員會尚未與内政部(警政署)及國防部依前揭法律訂定發布相解辦法,顯有行政怠惰侵害原住民族權益之嫌,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内政部及國防部應儘速會同訂定發布相關辦法。
(十) 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度預算編列「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1,552萬5千元,該經費包含「辦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幕僚作業」344萬元。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係由總統府訂定設置要點成立,為總統之幕僚單位,其經費應由總統府編列,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該經費調整勻支作為辦理健全原住民族法制經費。
(十一)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新增「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1億2,106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計畫績效指標,係以108年度作為比較基準逐年提高,其中「原住民有酬就業者每月主要工作平均收入」係參酌原住民族委員會定期公告之「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統計數據推估收入成長狀況,並以3萬0,056元作為比較基準,至109年度該指標實際值已成長至3萬0,538元,已高於111年度目標值之3萬0,500元,宜依最新實況調整預估目標值;另外,該計畫預期影響層面,包括扶植原住民族經濟事業體,且計畫預期效果,包括以銜接、串聯、交易、轉化,推升原住民族亮點產業,並藉由媒合及經紀機制創造更大發展空間,以實質提升經濟收益。鑒於該計畫係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之基礎,持續創造原住民族企業經濟發展之動能,而其中「創造產值」係經濟發展4年計畫重要績效指標之一,宜延續上開計畫之精神,增訂原住民族相關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相關績效指標,以利計畫之成效控管,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發展業務」項下「原住民族亮點產業推升4年計畫」編列1億2,106萬2千元,經查該計畫為111至114年度,為期4年之新興計畫,且係延續「原住民族經濟發展4年計畫(107-110年度)」之基礎,持續創造原住民族企業經濟發展之動能。故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允說明該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並增訂原住民族相關事業體營收或產值成長等相關績效指標與管考制度,以利計畫之成效控管。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鄉(鎮市、區)公所就轄內法收回或尚未分配之原住民保留地,得擬具分配計畫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擬具審查意見,並公告30日後,受理申請分配,並按下列順序辦理分配與轄區内之原住民。一、⋯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依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分配得其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之辦理。惟「傳統淵源關係」為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地方政府適用上易產生誤解,應有其明確判斷基準;且因分配程序流程實務上較少操作,其程序之錯誤亦容易嚴重影響當地原住民的權益,合先敘明。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通盤檢討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之標準作業流程,並研議適時給予鄉(鎮、市、區)公所適宜行政指導之機制。俟擬定前開問题之改善方案後,於3個月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依前開改善方案書面報告。
(十四)111年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項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經費」編列792萬9千元,較110年度增加454萬7千元,增幅134%,然預算書中卻無具體明列增幅原因及說明合理性,不利國會監督,鑒於政府允宜衡酌業務實際需求,支出應力求節約,本緊縮及節能原則確實檢討。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查原住民族语言發展法2016年在朝野努力下三讀通過並施行,各項振興原住民族語言之相關計畫皆賡續施行,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語言的復振是原住民族文化的根,相關原住民族語言復振政策之執行,應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亦應以原住民族文化做為主軸。為確保達成上開目的,於執行振興原住民族語言項下之各項委外案件,其專案人力應有原住民身分占3/5以上,除確認該領域内之原住民族人才培育,亦可確保原住民之工作權以及原住民族主體性之存在。
综上,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先行調查相關委外案件之數量與相關人力民族別等背景資料,並設計其委外案件進用原住民的比例機制後,半年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有鑑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教育文化處在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及文化政策上,就部落反映或建議之下,未能即時改善或調整現行制度以及相關計畫之辦法,導致基層工作伙伴們,無力感以及心灰意冷的消極態度,例如:族語推動之人力不足與語系整合,以及獎助學金、培育人才、文化扶植、民族資源、電媒產業等問題均效力不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提送執行成效及其檢討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項下「原住民族文化維護與發展經費」4億2,081萬9千元,其中編列「辦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轉型正義委員會歷史及和解小組調查研究計畫」300萬元。
查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係由總統府訂定設置要點成立,其經費應由總統府編列,而非原住民族委員會籌編,實有違誤,有關「辦理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歷史及和解小組調查研究計畫」之經費,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建議總統府編列預算辦理。
(十八)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0目「社會服務推展」項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編列8,786萬6千元,用於辦理原住民族之各項社會福利,建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之社會福利制度所需經費。
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原住民長者長照作業布建文化健康站,以滿足原住民族老人特殊文化健康照顧需求,當前109年底全國共有736個原住民族部落,然截至109年底僅有347個部落建置文化健康站,仍有389個部落並未建置文化健康站。
綜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切實盤點各原住民族地區之長照供需資訊,以協調整合並提供所需之長照服務,以免資源不均之狀況,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查原住民族社會安全發展第4期4年計畫,其目的包含「保障原住民族社福權利,建立跨體系家庭支持網絡服務體系」、「提升原住民族衛生保健,建構文化內涵之健康環境」及「促進原住民族就業服務,創造原住民族就業永續動能」,其立意良善,合先敘明。
又查為達到上開目的,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文化健康站實施計畫,從98到110年,站數從74站增加到429站,成長6倍,服務將近1萬3千多位原住民長者。惟自111年度,刪除都會區文化健康站之申請提升服務量能的補助經費,將限縮都會區原住民長者的照顧服務,亦為民眾所詬病。
綜上,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文化健康站都會區量能提升業務費書面報告。
(二十) 鑒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自103年度開始辦理「原住民族部落特色道路改善計畫(103至106年)及(107至110年)」兩期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改善原住民族地區特色道路。但有些縣市政府存有完工件數過低或施工品質欠佳等情形,例如:109年度臺東縣施工品質平均查核考評分為全國最低72.3分,核定16件,完工9件,又如109年度苗栗縣施工品質平均查核考評分為73分,核定15件,完工9件。而該計畫經審計部於108年度提出審核意見略以:「經抽核新竹縣、苗栗縣、屏東縣、臺東縣等4個縣政府轄下11個鄉公所近5年度(103年9月起至108年8月底)提報案件結果,核有20案具同一條道路以拆分施作工項或工區等方式分期提報計畫情形,…,衍生諸多不利影響…」等意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督導及協助改善相關縣市政府施工進度及品質欠佳原因,俾提升原鄉道路之改善品質。又如部落族人常陳情立法委員孔文吉之陳情案,如仁愛鄉梅村斷橋、與力行村教會駁坎、排水溝等族人陳情案件,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說明未來的推動計畫方案。
(二十一)多數原住民族地區幅員廣闊地大人稀,居住聚落分散,居民無法透過公路客運或其他公共運輸服務滿足「行」的需求,必須以私人運具作為主要交通工具。交通部及各地方政府為落實照顧偏遠地區民眾及弱勢族群之政策,輔導推動「基礎公共運輸營運服務(幸福巴士)」專案。期藉幸福巴士基本民行計畫,提供人口密度低、旅次需求不集中的地區民眾更便捷的公共運輸服務,至公家機關、醫院、市區或客運服務端點,滿足其洽公、就醫或日常生活之基本民行。行駛路線依規劃需求,以預約班次服務為主,提升鄉內居民外出就醫、就學與採購的便利性。除可延續原有客運的交通功能外,也完成偏鄉公共運輸的最後一哩路,滿足地方對公共運輸的迫切需求。
然,部分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不熟稔申請程序或無法負擔地方自籌之費用,致「基礎公共運輸營運服務(幸福巴士)」專案無法普及於各原住民族地區。
爰要求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編列之「補助原住民族地區」6億4千萬元中,訂定一定比例要求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積極提案爭取中央各主管單位補助預算,以改善原住民族地區公共運輸服務。
(二十二)111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單位預算。原住民族委員會向來捍衛族人權益,在教育、工作、經濟…方面主動積極與其他部會機關勉勵爭取,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法律關係性質上設計,將專職族語老師定性為「公法上具有雇傭關係性質之契約」,並且依照各縣市設置甄選委員會,整合行政區內各校師資需求。客語本土師資實係,面臨個別學校所需求開課數難以支撐專職職缺之困境,與原住民語處境類似,原住民族語老師之法制設計,實值得加以參照。爰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照辦理,期盼原住民族委員會將其為所屬族群積極捍衛權益、設計制度之經驗,透過各種業務場合加以交流溝通,促成各族群本土語言學校教育早日落實。
(二十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同條文第3項規定所謂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惟原住民族委會每年編列予原住民合作社之運營補助等經費少之又少;且迄今登記有案之原住民合作社逾200家,然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卻未積極聯繫與輔導,導致原住民合作社失聯家數激增!
爰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應與其他政府機關加強聯繫並提升對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力道!故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提出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方案,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鑒於審計部於抽查原住民族委員會109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發現下列事項:「新北市烏來部落等133個(占30.72%)文健站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地址相距不到1,500公尺,其中新北市信賢部落等24個文健站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地址相同,其中甚有8個民間團體於同一地點同時承接文健站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業務…」在原鄉部分部落文化健康站設置地點部分與社區關懷據點重複或相近,再者,目前文化健康站設置在原住民族地區有368站、都會區有65站;而全國原住民族部落共736個,惟其中建置文建站僅全國部落之半數左右,尚有380幾個部落尚未建置文健站,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思考將如何整合長照資源平均分配到各個部落,避免資源重複投入或資源不足之兩極化現象產生,以照顧部落長者之長照需求。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改善報告,並說明未來的推動計畫方案。
(二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長照2.0-原住民族文化健康站業務,應考量部落與都會區長者之設站需求,於修訂服務內容前,應廣泛收集族人意見納入需求,而非由上而下辦理。
(二十六)行政院於110年10月27日核定111年度軍公教員工調薪4%,除公職人員以外,行政院蘇貞昌院長也指示人事行政總處要從寬認定,包含在公務機關約聘雇人員、助理,也應一併納入調薪。
基於整體政策方向,針對依法所設立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所編列捐贈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也應一併納為111年度調薪4%之對象,其所增加之人事預算支出,應在原捐贈經費額度外另行處理,俾避免影響基金會後續之正常運營。
(二十七)銀合歡是主要重傷害我國原林生態的外來物種,政府經過多年整治卻成效不佳,據了解,最主要的原因為銀合歡生長範圍跨多個部會管轄之土地,各部會配合剷除複育積極性不一,導致銀合歡難以根除。經查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屏東之土地,銀合歡危害面積約達307.72公頃。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剷除所轄土地之銀合歡,並與林務局合作復育工作。
(二十八)屏東具有豐富原住民族文化,也是臺灣多元特色的象徵之一,並融合自然、人文,成為豐富多彩的區域特色。屏東縣牡丹鄉公所每年7-9月於東源森林遊樂區內舉辦野薑花季,遊樂區內水上草原豐富自然生態,吸引大量遊客到訪。而周邊之旭海大草原,也因風景優美,成為著名旅遊露營區。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積極規劃,將新來義部落禮納里部落與野薑花季、水上草原及旭海大草原共同規劃,積極將人文、自然生態融合,形成一豐富、多元之區域亮點。
(二十九)為提升國家及人才競爭力,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合英語資源,推動英文節目,提升公務員英語程度、推動政府官方網站英語化等措施,友善英語使用人士,讓英語融國人生活。
在教育層面,教育部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大學以上鼓勵英語教學,設立雙語標竿學校及專業領域雙語標竿學校。高中以下推動英語課全英授課,部分領域採雙語授課。在學前教育階段則採融入式教學,讓英語自然融入幼兒的生活作息。
此外,復振本土語言亦為國家重要政策。1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亦即臺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言、馬祖語及臺灣手語等語,均為國家語言。
日前,教育部拍板111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綱,國小每周一節課、國中七、八年級每周一節,九年級為彈性選修;高中階段則列為必修兩學分、選修四學分,在教育體系中推動本土語言學習。
惟,雙語國家政策及國家語言發展政策推行至今,教育部及文化部均未明確說明所謂「雙語國家」政策,雙語所指為何?是否為華語及英語?雙語國家的雙語指涉是否與「國家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所扞格?在教育體制內,授課規劃、師資及人才培育如何不偏廢各語種?在生活、文化層面上如平等友善對待英語及各國家語言使用人士?是雙語國家政策與國家語言發展政策並行首要釐清之處。
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教育部、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第9項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本項新增決議2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經管之娜麓灣餐廳 (同娜麓灣區餐飲中心)自76年開始啟用,因閒置期間逾5年(自100年7月至105年11月止),未達原提供遊客餐飲服務之興設目的,國有財產運用效能過低,又未善盡保管責任,肇致相關硬體設施損壞情形嚴重。文發中心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將娜麓灣區餐飲中心委外營運,期間自107年4月13日至112年4月12日止(為期5年),已於108年6月起正式營運;另因預計辦理餐飲中心建築物安全設備改善(含結構安全、消防設備等改善工作)、無障礙設施及增設親子廁所及擠哺乳室等相關設施,原預計於110年6月1日委由廠商辦理施工,惟因COVID-19疫情影響施工進度,業依契約規定同意申請展延21日,截至110年8月施工進度為21.47%,持續依契約進度趕辦中。基於餐飲中心目前已委託營運管理廠商經營,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允宜加強協調,俾利餐飲中心營運及相關場所有效運用,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自76年開園以來,園區內設有文物陳列館、八角樓藝術展示館、娜麓灣樂舞劇場等多項展示館舍設施,承載典藏保存臺灣原住民文化有形及無形資產,惟隨著時間經過,許多建築設施已顯老舊破損,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爰提出「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綠珠雕琢再造6年(106至111年度)中長程計畫」,擬以現代科技修復園區傳統建築、建置友善觀光設施及重現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風貌等。該計畫截至109年底之辦理進度,包括:彙整5項子計畫(娜麓灣區餐飲中心服務設施改善計畫、樂舞展演館改善計畫、文物館整體展示空間改善計畫、原住民族生活型態展示館展示設施空間升級計畫、園區戶外民族劇場空間建置計畫)經費,辦理「園區館舍再利用計畫統包工程」案,已於108年10月30日辦理發包作業,依計畫及契約期程取得建照、完成水保計畫核定及2件水保工程施作,並完成細部設計及預算書圖核定後,持續辦理開工施作。基此,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允宜加強計畫監督控管機制,俾利計畫目標之達成,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本項新增決議42項:
(一)111年度客家委員會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其中辦理全國客家人口暨語言基礎資料調查之委辦預算編列290萬元,惟110年度預算已編列,目前調查進度現況應詳列說明,另外,建置客庄社會經濟資料庫(56頁)編列2,625萬元,是否有委辦?而為何未列入委辦費。客庄社會經濟資料庫的內容與內容取得方式應詳加說明,爰凍結該目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發展規劃」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新臺幣1億0,228萬1千元。經查,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法律關係性質上設計,將專職族語老師定性為「公法上具有雇傭關係性質之契約」,並且依照各縣市設置甄選委員會,整合行政區內各校師資需求。客語本土師資實係,面臨個別學校所需求開課數難以支撐專職職缺之困境,與原住民語處境類似,原住民族語老師之法制設計,實值得加以參照。客家委員會宜予積極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溝通聯繫,師法其成功之推動經驗。爰凍結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客語專職師資制度得否比照原住民族語專職老師之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客家委員會為我國客家事務主政機關,理應為不分縣市別,替全臺客籍人士爭取最大權益。然,臺北市客籍人士高達47萬,佔全臺客家人口1/10。整個大臺北地區,包含北北基則有113.9萬設籍的客家人口,如把在臺北市工作、居住或生活等都會區流動人口算入,大臺北都會區流動往來之客家人口估計高於80萬。但臺北市卻因被行政院認定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而排除所有客家委員會對地方政府舉辦相關客家活動之費用補助,相較第二級次之縣市尚有78%之補助,客家委員會排除對臺北市政府之補助,顯有不公。爰將客家委員會「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扣除對各單位、地方政府、基金、團體、私校、學生等直接補助款外,其餘費用凍結2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如何對各地方政府發展客家事務、舉辦客家活動予以公平補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0年11月在苗栗發生客家委員會補助的「三義鄉魚藤坪客家聚步道串聯工程案」破壞溪流生態案,原因為三義鄉公所在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中將工程「新建」部分填寫為「維護管理相關」而規避生態檢核,使大型機具進入河道,開腸剖肚式的搬移巨石,並填以大量土方長達500公尺,嚴重破壞溪流生態環境。
為避免未來客家委員會對於地方所補助之環境相關工程再發生此類災害,爰凍結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1,000萬元,請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避免未來補助地方政府相關工程未落實生態檢核之政策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業務費1億2,142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列有369整體發展策略推動研析、創新研發、國際觀光行銷、環境營造推廣等經費;考量政府財政拮据,部分專案可由單位部門專業人員辧理,是項經費可以減少,以節約公帑支出。爰凍結「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項下「業務費」2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編列2,642萬7千元,主要係以補助方式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惟迄至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通過案件數,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之總案件數比率未達3成,執行率有待加強,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編列2,642萬7千元。惟查客家委員會賡續辦理「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迄至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通過案件數,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總案件數比率未達3成,客家委員會應持續提升並鼓勵青年移居。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編列5億元。為挽救客家語言之流失,無論是辦活動或比賽、補助、獎勵考證照等,每年均編列預算,惟客家語言仍然逐漸流失。講客語,聽得懂客語的民眾數是否逐年增加,或其實是逐年減少,實有疑慮,爰凍結2,0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5億元。惟查近5年度(106至110學年度)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核定補助經費逾4千萬元,惟位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之學校仍有4縣市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輔導並鼓勵地方政府積極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提出後續規劃執行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業務費2億8,377萬元,列有法制政策調查研究、客語推廣競賽活動、客語認證推廣、師資培育聘用、資料庫AI應用、環境營造推廣及客語社會推廣等經費,較110年度預算增加5,930萬5千元成長幅度26.42%,其中案內委辦費亦高達9,751萬1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部分專案可由單位部門專業人員辧理,是項經費可以減少,以節約公帑支出。爰凍結「客家語言深植計畫」項下「業務費」3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業務費」編列新臺幣2億8,377萬元。110年文化部、客家委員會、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在「國家語言學習力」議題,作出增設公費師資培育、增加本土語言課程專任教師名額等綜合意見。經查,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培育客語專職師資)109年共招生63名,該屆學生110年已剩下57名;而110年招生更只有10名;可見師資培育誘因不大、阻力甚多,其中輒有目前兼任多校之支援教學工作人員,亟需政府以公費培育、補助學生免學分費或其他方式,積極實質鼓勵師資培訓。爰凍結預算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公費客語師資培育之規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4目「客家語言發展」項下「業務費」編列新臺幣2億8,377萬元。目前執行客語教學,以109年統計而言專職教師有1,879名、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有1,665名,教學支援人員實佔有相當比例。然而,因教學支援人員非編制內之處境,待遇準時發放或核實計算,實務上實常遭遇困難,又因兼任多校反映不易,長久以來會降低支援人員投入語言傳承之誘因,使客語教學現場失去珍貴人才。客家委員會實應採取各種作為,諸如促成定期視導並將如期如數核發薪資納入督導項目、建立單一窗口供教支人員申訴反應、利用各項業務評核或補助之機制加以要求…等等方式,促進客語教學支援人員職場之友善化,並積極與教育部聯繫協調。爰凍結預算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就促成客語支援教學人員之薪資如期如數發放之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編列10億6,334萬9千元。其中辦理影音匯流傳播編列2,200萬元,應詳列影音匯流傳播之成效,與客家電視臺之傳播分工為何,若成效不彰,應研議討論是否進行重新評估未來傳播推展策略與布局,爰凍結2,0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7億5,262萬8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在網路與電視頻道播出「臺女不意外?」,該影片主要係為希望在多元文化與世代交替的臺灣,讓女性民眾可以無懼社會期待、勇於活出自我。惟該影片風格鮮明強烈,雖獲得不錯之共鳴,然評價褒貶不一。客家委員會在提升客家文化價值、增進文化深度的同時,應有效串聯客家傳統文化及客家新潮流。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二十分之一,俟客家委員會就未來宣傳短片製作兼顧現代與傳播文化之表現,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 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及所屬預算第5目「藝文傳播推展」項下「客家傳播行銷計畫」編列「業務費」5億2,412萬8千元,列有客語頻道製播、產業合作推廣、電子媒體多元頻道整合行銷提升客語聲望、平面媒體刊登、海內外族群傳播、社會議題實驗、影音匯流傳播國際交流及新聞媒體聯繫發布等經費,較110年度預算增加2,043萬6千元,其中案內委辦費亦高達3億9,700萬元佔業務費預算75.74%;考量政府財政拮据,部分專案可由單位部門專業人員辧理,是項經費可以減少,以節約公帑支出。爰凍結「客家傳播行銷計畫」項下「業務費」500萬元,俟客家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文化支出-綜合規劃發展-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1億0,228萬1千元。客家委員會宜視疫情狀況納入風險管理機制檢討年度之目標值並秉撙節原則編列以後預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評估因應書面報告。
(十七)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其中全球客家主流化部分因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近2年(109年度及110年截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達成率皆低於2成,客家委員會應視疫情狀況納入風險管理機制檢討未來年度之目標值並秉撙節原則編列以後年度預算,向立法院提出執行書面報告。
(十八)「客家文化產業發展」編列11億6,120萬3千元,其中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編列4,000萬元,此計畫包括建立產業及經濟雲端資料庫,請積極調查蒐集客庄經濟及產業資料,以推動客庄社區經濟發展。
(十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文化支出-客家文化產業發展-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8億4,220萬3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客庄創生推廣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10年度預算數2,639萬6千元,迄至8月底執行數700萬6千元,預算執行率26.54%,低於3成,客家委員會宜積極辦理,促進客庄創生及環境發展。
(二十)查客家委員會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迄至110年8月底部分工程因招標作業延遲及廠商設計成果不符等因素致進度落後,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辦理並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書面報告。
(二十一)客家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編列2億7,9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8,683萬9千元增加1億9,216萬1千元。惟110年部分工程因招標作業延遲,致進度落後,容有檢討之必要。請客家委員會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編列2億7,900萬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文化支出-客家文化產業發展-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4,000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369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110年度預算數4,250萬元,迄至8月底止執行數450萬3千元,預算達成率10.60%;另該計畫所訂之量化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其中「新增數位轉型輔導支援平臺會員」、「使用數位轉型工具達輔導家數」、「新增雲服務使用家數」及、「輔導小微企業使用數位支付家數」等4項績效目標,110年度目標值分別為200人、20家、284家及400家,合計904家(人),迄至8月底止實際執行結果均為0家(人)。客家委員會宜視疫情趨緩情況,加速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促進客庄產業發展。
(二十三)惟查客家委員會辦理「369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110年度迄至8月底止迄預算執行率低於2成,且所訂績效指標達成值為0,主要係疫情影響所致。為提升客庄商家數位應用能力及智慧科技互動技術,行銷臺三線、靚靚六堆及幸福臺九線等客庄觀光旅遊,打造高品質旅遊環境與智慧創新服務,於疫情趨緩後,客家委員會應加速辦理相關業務,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為保障人民使用客語權利,復振臺灣客語活力,賴香伶等17位立法委員於第10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提出「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明訂機關(構)、民意機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及具一定規模以上之企業、商店、法人、團體,應允許所屬人員使用客語為工作語言,排除任何形式之干預或歧視,不得因員工使用語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故僱用員工應得在執業場所使用客語,且雇主應協助排除干預或歧視。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會商勞動部提出鼓勵雇主僱用員工得於職業場所使用客語之保障措施及宣導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文化支出-客家語言發展-客家語言深植計畫-辦理學校客語學習相關計畫」1億2,013萬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仍有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未申請客語沉浸式教學或客語生活學校補助,其中109學年度客語沉浸式教學計畫有4縣市完全未申請,2縣市未申請比率亦逾6成。客家委員會宜加強輔導及鼓勵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參與,擴大推廣範圍,並督導各校(園)審慎評估規劃落實計畫之執行,以達促進客語永續傳承目的
(二十六)客家委員會 111年度預算案於「客家語言發展」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有關「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編列8,700萬元。惟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未臻理想。爰請客家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於「客家語言發展」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有關「通行語及獎勵」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客家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文化支出-藝文傳播推展-客家藝文發展計畫」3億1,072萬1千元。110年度同科目計畫執行率掌控情形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查客家委員會辦理「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相關業務,110年度迄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低於6成,客家委員會應積極辦理;另尚有9縣市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比率低於2成,客家委員會應研謀善策提升,以利客語為通行語政策之遂行。客家委員會提出後續規劃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客家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客家藝文發展計畫」之計畫係用於辦理推展客家文化藝術活動,培育客家藝文創作團隊及人才;深化客家節慶內涵、打造國際魅力品牌;多元行銷推廣藝文展演,提升客家文能見度;厚植客家文藝復興能量、建構客家美學新紀元。
經查,客家委員會於110年預算之客家藝文發展計畫,與紙風車劇團共同合作,推出富含客家象徵意涵之「雨馬」之親子劇表演,並於3月至10月陸續舉辦臺北場2場、高雄場1場、國慶場以及線上展演活動,共計有11,257人參與,線上展演共計有43.4萬收看次數,顯見該劇成功吸引了許多人潮,亦受到許多民眾的喜愛,對於推廣客家文化及精神有顯著之助益。
惟「雨馬」之客家子活動集中在臺北以及高雄的場次。依據客家基本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之文化重點發展區域中,最多鄉鎮市的區域數即係新竹及苗栗地區,惟獲選之場地僅有臺北及高雄地區,新竹及苗栗地區卻並未獲選成為表演之場地。
建請客家委員會研議加開場次之可行性,並評估將「雨馬」客家親子劇,於新竹縣、苗栗縣及其他同屬客庄之地區,加開其表演場次,藉由將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域打造為客庄文化重鎮,能夠使在地之客家人對於客家文化能夠有更深之認同以及光榮感。
爰此,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内政委員會提出相關年度詳細規劃與進度之書面報告。
(三十)「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規劃與營運」編列3億5,120萬元,為撙節政府支出,請精進南北園區博物館功能,並強化線上推廣模式。
(三十一)六堆是屏東知名的客家文化,今年剛好是六堆300年,有非常多主題活動。目前屏東客家莊分散在各地,每年由各鄉輪流辦活動,資源卻過於零散、分散。然而客家委員會應該可以協助屏東縣政府或六堆忠義祠、六堆基金會,使南部客家資源及相關活動能夠更加整合、豐富,使本地民眾及遊客了解六堆豐富文化。另,交通方便程度影響旅遊觀光發展程度,屏東客家鄉鎮都有火車站經過,應可規劃文化觀光路線,讓遊客更方便體驗在地文化。
爰建議客家委員會可規劃鐵路沿線建構成一條「客家觀光線」,並整合8個客家鄉資源,同時希望客家委員會能賦予在地屏東縣政府、六堆忠義祠或六堆基金會有更高靈活性舉辦活動,統一規劃,形成一個大型的客家文化活動,讓全國民眾能夠體驗更濃厚、完整的客家精神。
(三十二)為提升國家及人才競爭力,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2030雙語國家政策,整合英語資源,推動英文節目,提升公務員英語程度、推動政府官方網站英語化等措施,友善英語使用人士,讓英語融入國人生活。
在教育層面,教育部則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大學以上鼓勵英語教學,設立雙語標竿學校及專業領域雙語標竿學校。高中以下推動英語課全英授課,部分領域採雙語授課。在學前教育階段則採融入式教學,讓英語自然融入幼兒的生活作息。
此外,復振本土語言亦為國家重要政策。1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為國家語言,亦即臺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言、馬祖語及臺灣手語等語,均為國家語言。
日前,教育部拍板111學年度本土語言課綱,國小每周1節課、國中七、八年級每周1節,九年級為彈性選修;高中階段則列為必修2學分、選修4學分,在教育體系中推動本土語言學習。
惟,雙語國家政策及國家語言發展政策推行至今,教育部及文化部均未明確說明所謂「雙語國家」政策,雙語所指為何?是否為華語及英語?雙語國家的雙語指涉是否與「國家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所扞格?在教育體制內,授課規劃、師資及人才培育如何不偏廢各語種?在生活、文化層面上如平等友善對待英語及各國家語言使用人士?是雙語國家政策與國家語言發展政策並行首要釐清之處。
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會同教育部、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就上述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客家委員會於111年度單位預算「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預算數編列1億0,228萬1千元。經查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其中全球客家主流化部分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近兩年預算執行達成率皆低於2成。惟新冠肺炎疫情已逐漸常態化,客家委員會應視疫情狀況納入風險管理機制,檢討未來年度之目標值並秉持撙節預算之原則,編列年度預算。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因應疫情影響調整計畫之具體措施及檢討報告。
(三十四)客家委員會為達成客家族群「客家知識主流化」、「客家政策主流化」及「全球客家主流化」等政策目標,111年度預算於「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客家族群主流化發展計畫」編列1億0,228萬1千元,同110年度預算數。其工作內容包括:1.跨域合作推廣,促進與全球客家多元發展。2.辦理「全球客家文化會議暨非洲客家懇親大會」。3.辦理海內外社團推展臺灣客家與全球客家公共參與暨客庄南向國際交流活動。4.遴派相關藝文團體推展海外客家交流活動等。
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影響,各國紛紛實施邊境管制措施,無法前往海外進行交流活動,致預算執行未盡理想。爰此,客家委員會應視疫情狀況適時調整並納入風險管理機制檢討未來年度之目標值,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五)客家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於「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編列2,642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2,639萬6千元增加3萬1千元(0.12%),係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等業務。「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主要係為鼓勵青年於70處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提出2年期實踐客庄地方創生計畫,經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者,以每年補助50萬元為原則,2年總額上限為100萬元,藉以作為帶動地方創生之種籽。
然110年度預算數810萬元,迄至110年8月底止執行數為163萬6千元,執行率僅20%,其預算執行情形未如預期。另109年度及110年8月底止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數共計295案,累計通過案件數共計30案,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之總案件數(140案)比率僅21.43%。
爰此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持續鼓勵並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俾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以達客庄地方創生目標。請客家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上開疑義提出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六)客家委員會於111年度單位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其中「辦理客庄產業創生推廣計畫、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預算數編列2,642萬7千元。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庄地方創生移居計畫」,109年度及110年1月至8月,青年移居返鄉累計申請案件數計295案,累計通過案件數計30案,占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可補助之總案件數(140案)比率僅21.43%。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持續鼓勵並提高青年移居返鄉比率,帶動客庄地方創生相關事業發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落實客庄地方創生目標。
(三十七)客家委員會於111年度單位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預算數編列2億7,900萬元。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辦理「火車頭園區建置計畫」,該計畫因招標作業延遲及廠商設計成果不符都市計畫法規等問題,無法依計畫於111年3月15日前,完成辦公室及倉庫新建工程及火車頭園區內設施搬遷。為確保相關工程如期如質完工,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儘速辦理並加強橫向聯繫及工程進度控管,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相關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
(三十八)有鑑於111年度客家委員會單位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數編列4,000萬元。客家委員會於110年1月至8月底止辦理「369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執行率皆低於2成,且所訂績效指標達成值為0,其原因為疫情所導致,然近其因新冠肺炎席捲全球,已呈現常態化趨勢,客家委員會應因應疫情之發展,並研擬相關改善辦法加速辦理相關業務,以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促進客家產業發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九)客家委員會111年度預算「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5億元,為辦理各項推展客語相關計畫所需經費及獎補助金。
客家委員會為落實客語向下扎根、營造客語學習良好環境,推動各項學校客語學習計畫,然據客家委員會提供數據指出,仍有部分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未申請客家委員會各項學校學習客語計畫之補助,以「客語沉浸式教學試辦專案計畫」為例,109學年度,有4個縣市完全沒有學校申請該計畫補助,恐不利客語之推廣與傳承,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積極推廣客語並鼓勵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學校參與客語推廣相關計畫,以達客語之永續傳承目的。
(四十)客家委員會為推動客語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通行語言,使客語普及客庄地區,111年度預算於「客家語言發展」項下「客家語言深植計畫」編列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及獎勵8,700萬元(含業務費2,300萬元,獎補助費6,4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數6,700萬元增加2,000萬元(29.85%)。其工作項目係辦理「推行客語無障礙環境計畫」、「客語口譯人才培訓」、「辦理客語友善環境服務相關計畫」及「獎勵績優單位」等。
然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截至109 年12月底止,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符合度比率低於2成者分別為桃園市1個、新竹縣2個、臺中市2個、南投縣1個、雲林縣1個、高雄市2個、屏東縣1個、花蓮縣7個及臺東縣2個,共計9縣市位於客家重點發展區鄉(鎮、市、區)公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情形未臻理想,亟待提升。
爰此,請客家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十一)客家委員會於111年度單位預算「客家文化產業發展」項下「三六九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預算數編列4,000萬元。有鑑於客家委員會辦理「369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110年1月至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低於2成,且所訂績效指標達成值為「0」,經查相關計畫雖受疫情影響所致,然隨著疫情逐漸解封,客家委員會應積極因應疫情之發展,研謀相關計畫執行改善辦法,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以及促進客家產業轉型發展。爰要求客家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計畫。
(四十二)客家委員會辦理「369客庄產業數位升級計畫」,110年度迄今預算執行率不佳,且所訂績效指標達成值為0,主要係疫情影響所致。為提升客庄商家數位應用能力及智慧科技互動技術,行銷臺三線、靚靚六堆及幸福臺九線等客庄觀光旅遊,打造高品質旅遊環境與智慧創新服務,於疫情趨緩後,要求應加速辦理相關業務,積極輔導客庄業者數位升級,以促進客家產業轉型。
第11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原列4億9,946萬7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之「公投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0萬元,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辦理及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00萬元、項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1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2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億9,706萬7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229、231、232(231及232併案保留)、241
本項新增決議29項:
(一)不在籍投票制度為我國選舉制度之一大變革,政府採取循序方式推動,基於現行已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辦理經驗,爰規劃以移轉投票方式實施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相關草案業於110年9月30日經行政院通過,未來於立法院審議時,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加強與立法委員溝通協調,早日完成法制化作業。
另為配合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將需建置電子系統辦理,而系統建置後需符合資安規範始可上線,鑒於該會之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存有建置多年仍未上線情形,是以,未來相關電子系統之建置,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審慎規劃辦理,以免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推動。爰此,凍結「選舉業務」1/10,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資訊服務費-辦理本會資訊安全監控、系統安全弱點檢測、滲透測試及資安健診等費用」共編列421萬9千元。雖線上連署與提案等線上系統業於107年度建置完成,但至今卻仍因資安問題尚未啟用,惟內政部之自然人憑證系統、健保卡系統,以及民間線上金融系統等皆已行之有年,反觀中央選舉委員會之線上業務卻停滯不前,實有怠惰之嫌。爰此,凍結該項預算5%,俟中央選舉委員會就線上資安業務進度及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111年總預算案,於選舉業務下資訊業務費,為辦理罷免案及公民投票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98萬5千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6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第9條第6款:「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查中央選舉委員電子提預及連署連署系統自107年12月應已建置完成,兩系統編列645萬元建置,又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至今建置及維護此二系統已投入 844萬9千元,惟至今已逾36個月餘系統仍未上線,實損人民法定電子提案與連署之權益。爰凍結該項算5%,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盡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系統資安維護辦法及系統啟用期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我國實施選舉已有50年,投票已成為人民重要的生活習慣,多年來各界議論應實施不在籍投票,但皆僅止於紙上談兵,沒有任何進展,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於選務策進實過於怠慢消極。
全球已有80多國實施各種方式的不在籍投票制度,且其不在籍投票都很嚴謹,例如美國的電子投票有安全性驗證,有數位簽名、設定密碼、並設置駭客入侵報警程式和防火牆,以防止駭客入侵。我們自詡為擁有資訊科技的民主國家,但投票方式卻沒有與時俱進,甚至落後於東南亞國家。
為督促中央選舉委員會善盡職責,早日推動實施不在籍投票,期能使海內外公民有機會行使投票權,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爰凍結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20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具體時程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中央選舉委員會第2目「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業務主要係為搜集各國選務資料、辦理各項選務講習,以精進選務工作,確保選舉公正性。然,中央選舉委員會遲遲不願積極處理逕遷戶投票適法性問題,恐造成2022地方選舉時,越基層選舉越容易遭受幽靈人口操弄選舉結果之情事。爰凍結「選務策進」2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如何避免逕遷戶、幽靈人口對基層選舉之公正性產生影響,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於選舉業務項下之「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編列2,174萬7千元,於建立選舉罷免理論,供辦理選務之參考,其中委託辦理選務相關研究費用85萬5千元。
罷免乃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政治權利,是在民選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由人民投票令其去職,將其權力收回之制度。近年來公民意識提高,對民選公職人員之監督益形加強,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放寬罷免相關規範,降低罷免案提案及成立之難度,罷免案相繼提出,辦理罷免過程各項資料之蒐集整理,遂屬刻不容緩。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歷次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案均委託學者專家撰寫投票統計分析,僅罷免案未委託辦理投票統計分析。
為歸納整理歷次罷免案之相關資料,期爾後辦理罷免案有所遵循,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辦理罷免投票統計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單位預算於「選舉業務」編列共計5,130萬3千元,係屬辦理督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需經費。然據查,針對移轉投票僑務委員會有多次表達僑胞希望更便利參與全國性投票的立場,但中央選舉委員會依舊表示來不及實施,至今僑胞選舉權仍難以落實。爰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八)查我國選舉活動多、競爭激烈,常常會發生選後民眾質疑開票結果的情形。其實,我國資通訊產業發達、網路普及度高,相關物聯網應用設備與雲端技術成熟,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將相關數位科技應用於開票、監票上,讓開票過程更加透明公開。為此,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研議,自民國112年起,須在各投開票所提供雲端公開直播服務,讓全國民眾可以即時觀看各投開票所開票情形,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九)綜觀古今中外,不在籍投票乃民主國家之一貫潮流,無論民主先進,如歐美,亦或相較於我國後進之部分東南亞民主國家,皆已行之有年。我國民主發展雖享譽國際,更素有亞洲民主燈塔之美名,但我國對於不在籍投票之推行卻躊躇蹣跚。不在籍投票制度為我國選舉制度之一大變革,亦為我國民主發展之重要里程碑,為確保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之順利推行與落實,中央選舉委員會應與各單位溝通協調相關事宜,並盡速完成法制化作業,利用更彈性、便捷之投票方式,提高國人參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意願,藉此擴大參與,並落實直接民主、主權在民之精神。
(十)查民國109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離鄉青年因交通不便與距離之因素而無法返鄉投票,嚴重影響憲法賦予之參政權。尤其,在原住民籍立法委員之選舉,更加凸顯其窘境,亦導致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於原住民族選區每每落後於一些選區之根本因素。「不在籍投票」能夠解決原住民投票成本偏高導致投票率偏低、原住民實質無法秘密投票,以及兼顧政治現實,推動爭議最低;在原住民選舉試辦,亦可累積相關經驗。
綜上,「不在籍投票」乃多數原住民離家青年之冀望,且歷屆不分黨籍之立法委員都大聲疾呼,惟未見相關部會有其因應改善之措施。爰請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可行性,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十一)鑒於每次總統或副總統選舉、全國公職人員選舉及全國公民投票時,因現行選票、公投票圈蓋方式,易造成民眾圈選蓋錯且無法修改,且時有發生民眾因蓋錯選票而撕毀選票之情事。為避免民眾投票蓋錯選票而無法修改,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針對現行圈蓋方式,研議採用國家考試答案卡或彩券劃卡方式,以利於民眾圈選及修改,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鑒於每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因公投案數多,中央選舉委員會亦每案印製一張公投選票,本次公民投票案有4案,就印製4張公投票,另,2018年9合一大選時,公民投票案10案,公投票就有10張之多,造成民眾除不易拿取外,也容易蓋錯選票。為提高民眾投票效率及減少蓋錯選票,爰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參考國外公投選票樣式,研議將所有公民投票案列印一張選票之可行性,以利於民眾不用一次拿取多張選票及易於圈選,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並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者,均得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4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惟前開規範並未區分行為人係政黨、候選人或一般人民而差異罰鍰級距,亦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以新臺幣50萬元為最低罰鍰金額,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致有違反責罰相當原則之虞。
為避免行政罰對人民產生過苛之效果,俾符責罰相當原則,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相關規範得否區別行為人類型及行為程度分別規定罰鍰級距或降低最低罰鍰金額等事項進行研究,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中央選舉委員會依上開規定建置相關「電子系統及訂定連署查對作業規範」,於109年4月公布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施行日期由該會訂之;110年2月公布「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其中與電子連署相關部分,施行日期由該會訂之。但是經查,上開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之部分,截至110年8月迄未施行。
中央選舉委員會106、107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建置「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下稱「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下稱「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分別於107年6月、12月建置完成,建置經費各為398萬元及247萬元;系統於108年度委託專業第三方資安檢測費用各47萬元;108至110年8月雲端租金各53萬元及52萬9千元。以上,截至110年8月累計投入之經費各為498萬元及346萬9千元,共844萬9千元:
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建置等相關經費概況表
單位:千元
項目 |
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 (107年6月建置完成) |
公投案提案及連署系統 (107年12月建置完成) | ||||
建置 |
檢測 |
雲端 租金 |
建置 |
檢測 |
雲端 租金 | |
106年度決算 |
3,636 |
|
|
|
|
|
107年度決算 |
344 |
|
|
2,470 |
|
|
108年度決算 |
|
470 |
305 |
|
470 |
305 |
109年度決算 |
|
|
210 |
|
|
209 |
110年1-8月執行數 |
|
|
15 |
|
|
15 |
小計 |
3,980 |
470 |
530 |
2,470 |
470 |
529 |
合計 |
4,980 |
3,469 | ||||
總計 |
8,449 |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為避免連署人資料遭洩漏、竄改及確保系統資安無虞,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8年4月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修正、複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同年進行4次系統資安檢測修正。
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至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實地稽核作業之後,共提出25項待改善事項,截至110年6月執行完成23項,但是行政院之建議涉及大量資訊人力及預算,超過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希望於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顯示行政院對於前述系統之資安要求度極高,恐難於短期內改善。
為了解「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系統」107年度建置完成後迄今仍無法啟用,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安問題處理進度書面報告。
(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選務、確保流程完善、提高投票率。而公投法之立法,是為了落實主權在民的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的行使,惟110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之投票率僅約41%,恐因投票方式不夠便民、公投脫鉤大選等原因造成。為使全國公民充分參與,提高民主正當性,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廣宣公投與選舉相關資訊,並設法提高投票率至少達6成,以確保我國之公民參政權。
(十六)不在籍投票制度為我國選舉制度的一大變革,為配合推動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將需建置電子系統辦理,而系統建置後需符合資安規範才可上線,鑒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系統存有建置多年仍未上線情形,未來相關電子系統的建置,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審慎規劃辦理,以免影響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的推動。
(十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相關電子系統之提議(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經查,上開辦法與電子連署相關的部分,截至110年8月迄未施行。罷免案電子提議及連署系統、公民投票案提案及連署系統於107年度建置完成,108年間委託第三方廠商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並予修正。惟行政院稽核團隊於109年提出25項待改善事項,存有超過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法遵要求的情形,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持續與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溝通協調並加強改善,早日完備相關程序,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十八)配合110年12月18日公投結果,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尊重民意決定,於3個月內針對修憲案是否可與綁大選合併辦理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設有專區公開歷年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情形,公開內容包括宣導類型、宣導計畫(主要內容)、刊登及播出時間、刊登及播出次數、托播對象及金額等。惟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中央選舉委員會109年12月的公開格式未按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2月2日函知各主管機關按季揭露的表件格式揭露,需表達「宣導項目標題及內容」、「媒體類型」、「宣導期程」、「執行單位」、「預算來源」、「預算科目」、「執行金額」、「受委託廠商名稱」、「預期效益」、「刊登或託播對象」並備註其為政業或業務宣導。
為期使外界瞭解政府政策或業務宣導經費執行的概況,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確實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公開該會相關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執行情形。
(二十)按釋字第331號解釋,不分區立委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現行法律沒有不分區立委的罷免規定,造成人民對於不適任的中央民意代表,無法行使憲法保障的罷免權利,當民意代表的表現背離民意時,人民卻無法有效監督。針對不分區立委,也是透過人民所投的政黨得票率來計算,跟其他民意代表一樣,都是人民的選票來被賦予政治權利,應該也要有相同的退場機制,否則無法對人民負責。雖中央選舉委員會曾表示,此與現行選罷法之選制不符,即便修法涉及層面廣,故可行性低。惟中央選舉委員會身為中央最高的選務機關,應該針對法律規定研議或評估相關可行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皆有規定:「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實務上30公尺標準應如何界定,中央選舉委員會與警政署尚未達成協議,中央選舉委員會曾做出函釋認為,上開規定所稱四週30公尺內之起算基準,應係指投票所四周的邊緣起算至30公尺處以內之範圍而言,但因設置地點之地形、地貌、屏障地物各異,是否以拉線、劃線等適當方式區隔或逕以目測測距即可,當由警衛人員視個別情況予以處理。考量該條文是構成刑罰之要件,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做出明文解釋,以利現場人員執法時有所依循,避免侵害人民權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30公尺內之起算基準提出具體說明,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二)我國新冠肺炎整體疫情趨緩,惟鑒於疫情變化存在不確定性,籌備選務允宜審慎。111年度預定舉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檢討110年度公民投票選務防疫措施,精進選務工作,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111年度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案「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120萬元,係按每月倉儲費用10萬元估算全年之數。
一、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保管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係屬檔案性質,自歸檔日起算保存年限為1年,如涉訴願或行政訴訟者,其保存年限自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檔案保存屆期後依程序函報檔案管理局核准後辦理銷毀。截至110年8月計有15案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尚在保管中,共計15萬餘冊,其中10案訴訟中,其保存年限須自訴願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日起算,因此,保存期限未定;另外5案已屆保管期限,其中1案於109年10月28日屆期,4案於110年2月25日屆期,連署人數共278萬餘人計5萬餘冊連署人名冊尚待銷毀:
110年8月底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保管情形概況表
項目 |
案數 |
連署人數 |
冊數 | |
訴訟中,保存期限未定 |
10 |
4,899,511 |
98,638 | |
保管期限屆期 |
109.10.28屆期 |
1 |
338,845 |
6,448 |
110.02.25屆期 |
4 |
2,441,595 |
48,780 | |
小計 |
5 |
2,780,440 |
55,228 | |
合計 |
15 |
7,679,951 |
153,866 |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近年度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倉儲費用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1項:「主管機關收到連署人名冊後,…;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60日內完成查對。」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郵寄至全國各相關戶政事務所查對之工作具時效性,且後續仍須辦理連署人名冊回寄及入倉管理保存作業,考量各階段之連署人名冊郵寄及保管安全性,該會承租「中華郵政-深坑物流中心」,做為連署人名冊保存倉庫,入倉保管費分別為108年度94萬餘元、109年度95萬餘元及110年1至8月69萬餘元,111年度預算案數120萬元可能有調降空間。
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訴訟中的10案訴訟進度為何?及保管期限屆至之5案何時銷毀?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公民投票法第10條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審核如有該法第3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其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的補正。為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聽證進行程序有所遵循,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憑辦,該要第15點規定,聽證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編列公民投票案辦理聽證會之作業經費91萬8千元,惟查,108至110年8月止,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公民投票提案各15案、6案及0案,共21案;辦理聽證程序者各9案、12案及0案,共21案;聽證程序委外直播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08年度42萬餘元、109年度58萬餘元、110年1至8月0元。為使預算覆實編列,除總統、行政院及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第14條至第16條交付辦理之公民投票外,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每次公投提案受理後,如審查有應補證之事由者,均應辦理聽證會。
(二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809萬元及公民投票案辦理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作業經費91萬8千元。
1、公民投票案聽證會直播作業經費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審核如有該法第10條第3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為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聽證進行程序,有所遵循,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全國性公民投票聽證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聽證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108至110年8月止,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公民投票提案各15案、6案及0案,共21案;辦理聽證程序者各9案、12案及0案,共21案;聽證程序委外直播經費執行數分別為108年度42萬餘元、109年度58萬餘元、110年1至8月0元。是以,由近年度執行數觀之,111年度公民投票案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預算91萬餘元,應有調整空間。
2、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情形:
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分別於15日內、60內完成查對,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前開名冊,如有該法第10條第6項及第1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說明:提案人名冊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係每查對1人發給2元,查明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有偽造情事予以刪除者,除前項查對費外,每查明1人加發3元;倘戶政事務所認為申請金額過低,不符行政作業成本,亦得放棄請領。
111年度提案人名冊查對費以15案及每案3,000人預估,編列9萬元;連署人名冊以10案及每案40萬人預估,編列800萬元,合共809萬元。但是,108至110年8月度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數分別為141萬餘元、8萬餘元及352萬餘元,各年度查對案數兩者合計最多為5案:
108至110年8月止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執行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
提案人名冊查對費 |
連署人名冊查對費 |
合計 | |||
|
案數 |
金額 |
案數 |
金額 |
案數 |
金額 |
108年度 |
3 |
23 |
2 |
1,396 |
5 |
1,419 |
109年度 |
3 |
86 |
0 |
0 |
3 |
86 |
110年1-8月 |
0 |
0 |
3 |
3,522 |
3 |
3,522 |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因此,111年度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估算基礎應有調降空間。因此,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研擬適度減列「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費809萬元及公民投票案辦理聽證會之錄影(含直播)作業經費91萬8千元」預算可能性,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選舉業務-綜合規劃及選務資訊化」項下編列520萬4千元,係辦理該會資訊安全監控、罷免案、公民投票案電子提議(提案)及連署系統維運等費用。經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罷免系統及公投系統並訂定作業辦法,公投電子連署及查對辦法已於109年4月10日公布,惟罷免系統之作業辦法尚未完成,導致相關系統於107年建置完成後,均無法上線之結果,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儘速檢討補正,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臺中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補選,按中央選舉委員會10月28日決議,每個投開票所需有2位監察員,此次補選設置258所投開票所,共需516位監察員,以候選人5位平均推薦,每位候選人可指派104位。其中,有9個投開票所監察員重疊超額,已由各政黨代表抽籤,未抽中者改派其他投開票所;另不足額213名監察員部分,由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函請各區公所選務作業中心自行遴派。
對於這次監察員員額之爭議,每位候選人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投開票所無法自行指派監察員而由區公所指派,導致候選人無法即時監控投開票之情形,顯然有失公平中立。參考102年臺中立委補選,候選人可在所有投開票所都指派監察員進駐,顯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除候選人僅一人時,置監察員一人外,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監察員2人之規定並非上限,應可視情況滾動調整。
監察員監票保障的不只是候選人公平競爭的權利,更是選民所投的每一票能被公平公正對待,應讓每位候選人在每個投開票所皆有設置監察員之權利,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釐清這次監察員設置員額之爭議,並就相關條文解釋作出清楚之規範避免未來徒增爭議,以確保選舉之公正性,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八)「公民投票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彙集前條公告事項及其他投票有關規定,編印公民投票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經查,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的新住民專區,以及目前已發布的宣導影片,僅針對選制提供外語文宣,並未針對該次選舉或公投本身,提供多語言公報。
關於公投部分,目前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有提供「公投投票流程及注意事項」的多語言手冊,包含英文、緬文、越文、印文、柬文及泰文,至於已公布的2018年公投公報(包含各案詳細內文),則僅有中文版本。
爰建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研議比照投票流程文宣,製作六種多語言版本的「公報」之可行性,以供新住民族群觀覽,避免資訊落差,保障新住民行使其公民權;同時也可使在臺外國籍人士深入了解臺灣民主政體。
(二十九)有鑒於幽靈人口影響選舉結果甚鉅。內政部雖依法將無確實居住於戶籍者,逕遷至縣市政府區(鄉、鎮、市)公所,但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卻無法註銷其投票資格,造成無人可居住於行政機關,卻因設籍行政機關而有投票權之矛盾現象。逕遷戶問題,雖不致對總統、縣市長、立法委員選舉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但對於基層選舉,尤其是里長、鄉鎮民代表等選舉影響甚鉅。立法院雖於110年度審查總預算時,以主決議方式要求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研議處理方式,但成效不佳。爰要求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再度協調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逕遷戶人口之投票權益與選舉公正性問題,研議具體解決辦法,並最遲應於111年地方選舉前,徹底解決幽靈人口投票問題,以防範因幽靈人口導致基層選舉產生不公之情事發生。
第14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9億3,837萬8千元,減列「業務費(含委辦費)」100萬元、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200萬元、項下「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研擬、審議與協處」之「獎補助費」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港澳聯繫服務之推動與執行」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12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2,717萬8千元。
本項修正決議1項:
(一)原審查報告所列決議(七),修正如下
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8,333萬6千元,凍結2,0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387
本項新增決議42項:
(一) 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編列2,666萬8千元,因兩岸長期無法互動,機關效能低落,實無持續耗費預算進行經濟規劃之必要,爰凍結100萬元,俟兩岸關係恢復正常交流互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201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大陸委員會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編列3,201萬6千元,因兩岸互動長期無法互動,機關效能低落,實無持續耗費預算進行兩岸政策說明溝通之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兩岸關係恢復正常交流互動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新聞發布、聯繫與禮賓」項下編列347萬8千元,用以支應媒體新聞發布會、定期與專案記者會等工作費用。
然近日大陸媒體於社群平臺刊登報導指稱,臺灣民眾因擔心發生戰事已開始儲存求生物資,該報導並搭配民眾於賣場排隊結帳之畫面,引起兩岸網路議論。大陸委員會本應針對大陸方面發布不實資訊之內容儘速公開釐清,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安定。但大陸委員會在該報導發佈後的第5天始公開批評,顯見工作效能尚待加強。
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大陸委員會針對上開疑義,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人事費3億9,869萬5千元,其中香港辦事處及澳門辦事處分別移回5名及1名職員至大陸委員會會本部服務,目前香港辦事處未派駐職員,澳門辦事派駐職員2名,惟相關外派人員之生活費及地域加給等人事費並未隨之減少編列,該等人事費應核實支出。
(四)查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3億9,869萬5千元,其中人員包含職員221人、駐警6人、工友5人、技工4人、駕駛4人、聘用人員19人、約僱人員8人、駐外雇員17人,共計284人,較上年度(110年)286人減少2人,然而預算卻增加127萬9千元。人員減少,經費卻反而增加。基於遵守政府撙節支出原則,大陸委員會應如實編列。
(五)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管理」編列2,947萬6千元,於維持各項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資安防護,並提升人員資安職能。
為加強對國人的急難救助服務,大陸委員會於108年10月1日於官網開設「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網頁」,國人前往港澳前或已在港澳當地,均可利用該網頁登錄個人資料及聯繫方式,俾利於國人赴港澳期間,倘遇急難事件時,得主動提供相關訊息,即時聯繫在港澳國人並給予適時協助。經查,108年10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國人飛往香港至少100餘萬人次,然迄至110年10月底止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計僅約1,590筆,顯低於實際國人出境至港澳之人數。又,109年6月30日中共通過「港版國安法」,增加國人前往或過境陸港澳之風險,大陸委員會應積極宣傳鼓勵國人踴躍主動上網申報赴港澳動態。
爰此,建議大陸委員會運用各種管道加強宣導,以維護國人安全。
(六)兩岸關係緊縮,兩岸交流亦因疫情受影響,請大陸委員會持續關注中共對臺作為及臺海情勢發展,強化民主防衛法制及安全管理措施,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捍衛國家主權與臺灣民主自由。
(七)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編列2,647萬7千元,因兩岸互動長期無法進行,請大陸委員會掌握相關情勢,維護兩岸健康交流與管理,捍衛國家主權與臺灣民主自由。
(八)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強化與地方政府兩岸事務聯繫與互動合作,規劃辦理相關研習計畫」乙案編列預算96萬5千元,用於我中央與地方政府針對兩岸事務聯繫進行合作,惟近年來兩岸溝通管道阻滯,請大陸委員會掌握中國大陸內外部情勢、中共對臺作為,強化中央與地方聯繫,凝聚處理兩岸事務共識,維護臺灣整體利益。
(九) 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綜合規劃業務」項下「兩岸政策研究」編列預算615萬元,辦理兩岸相關議題研究及調查,作為政府政策規劃及因應參考,及強化培訓研習等業務,惟近年來兩岸關係緊張、溝通管道阻滯,請大陸委員會持續掌握兩岸整體情勢發展,強化政策研究規劃與應對情勢方案,捍衛國家主權與臺灣民主自由。
(十)查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項下「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編列1,379萬8千元,用以評估、規劃及執行兩岸經貿、小三通及相關業務;派員赴陸進行考察或參加兩岸經貿相關課程及活動等。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109年2月10日起,兩岸小三通客船服務早已停擺,至今也尚未恢復運行。爰請大陸委員會應積極推動相關工作。
(十一)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項下「配合兩岸政策及互動策略,進行兩岸經貿、小三通及相關業務之評估、規劃、協調及執行等經案」編列預算388萬2千元,因應整體經貿情勢,研擬兩岸經貿政策及互動策略,惟近年來兩岸關係緊張、通管道阻滯,經貿交流活動亦無明顯進展,大陸委員會連年編列大筆預算執行政策研擬、評估業務,其編列是否流於形式,實待重新評估,請大陸委員會應核實編列預算。
(十二)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3目「經濟業務」項下「加強對臺商之輔導、聯繫及服務工作」編列預算816萬5千元,因應國際、中國大陸及兩岸情勢發展,持續檢討及推動「陸委會臺商窗口」計畫,提供臺商有關兩岸經貿資訊、諮詢、輔導服務,惟近年來兩岸關係緊張、通管道阻滯,陸委會本分支計畫下所包含之提供臺商即時資訊、辦理教育訓練、研討會及提供臺商經營實務系列書籍或相關參考資訊等工作項目成效不明,僅見陸委會宣傳政府已持續協助臺商回臺投資,拓展國際經貿布局及鏈結云云,相關工作是否對仍在中國大陸經商之國人有所幫助,仍待通盤檢討評估,爰請大陸委員會持續進行檢討。
(十三)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預算1,187萬3千元,辦理兩岸法制、內政、衛福、勞工及人員往來等法政事務交流政策規劃及大陸事務法規、協議相關法制之研擬、規劃、審議、研究等事項,惟近年兩岸關係阻滯,制度性管道並不暢通,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之執行成效皆不顯著,增進兩岸學術界及民間交流互動往來等業務也恐因兩岸關係不佳及疫情因素無法推動,各工作項目之成效仍待檢討評估,請大陸委員會應因應情勢妥為研議。
(十四)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187萬3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自民國98年6月25日生效以來,雙方在共同打擊犯人方面有重大進展。唯有在「罪犯接返」以及「通緝犯及捕遣返」兩項議題上,我國請求人數與大陸遣返之人數有巨大落差。到110年為止,我國自大陸地區接回的罪犯為19人,僅佔我國提出447人之4.25%。自大陸遣返我國的刑事犯及刑事嫌疑人502人,僅佔我國提出1,657人之30.30%。大陸委員會應會同相關機關,促請大陸方面提高「罪犯接返」以及「通緝犯及捕遣返」成效。
(十五)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187萬3千元。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我國民眾在大陸人身自由遭受限制案件共7,200案,非病死及可以非病死並案件1,174件。為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之權益,大陸委員會應配合新的兩岸政治形態研擬相關政策。
(十六)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臺灣與港澳交流活動之輔導與推動」編列預算1,189萬6千元,加強與在臺港澳人士及團體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港澳人士對政府相關政策及臺灣各項發展之瞭解,近年來香港情勢丕變,中國大陸對香港各項民間活動管制愈加嚴格,各種交流活動面臨更加嚴格之審查,該項計畫內經貿、文化及學術等民間交流與人員往來,赴港澳辦理有關臺灣經貿或文化等展演活動等業務推動是否受影響,仍待釐清,請大陸委員會積極研議處理。
(十七)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政策研究規劃及蒙藏情勢蒐集研析」編列預算374萬1千元,多面向的蒐析港澳及蒙藏情勢資訊、主要國家政策動向、中共與港府可能作為及港澳重要議題等,以強化相關政策之規劃及應處,近年來兩岸關係不佳,香港情勢丕變,且110年中共逼我駐香港官員須簽署「一中承諾書」,駐港官員拒簽於110年7月全數返臺後,目前僅剩47名香港雇員協助辦公,駐港情勢蒐集研析等業務是否受影響,仍待釐清,請大陸委員會積極研議處理。
(十八)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 港澳事務法規及所設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編列4,283萬3千元,於捐助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下稱策進會)執行港人來臺之專案管理事務。
大陸委員會於策進會組織下成立「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之任務編組及執行窗口以執行專案,然該辦公室受指導與監督之事權與責任歸屬並未揭露,立法院難以監督策進會專案之聯繫與執行概況,有悖專案協助港人、強化保障人權作為之原意。
爰此,建議大陸委員會落實並強化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之服務及功能,以提升對港人之協助及照顧。
(十九)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編列預算4,283萬3千元,用以通盤審酌整體情勢發展、主要國家動向、中共及港府作為等因素,賡續研修港澳相關政策、法規,完善法制規範及交流秩序,預為管控可能風險,以維護國家安全及民眾權益,近年來兩岸關係不佳,香港情勢丕變,根據移民署統計,2019年香港來臺居留許可人數有5,858人;2020年暴增至1萬0,813人;2021年1月至8月則有6,151人。惟目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等,皆仍以個案認定方式對香港居民來臺進行協助,究「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無相關標準,庇護未有明確標準及配套措施,除對申請者具高度不確定性外,也恐成為人蛇集團下手之對象及國安管制之漏洞,請大陸委員會積極研議處理。
(二十)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項下「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中「業務費」原編列 174萬5千元。據報載,政府擬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依現行辦法,港人來臺就業僅能申請居留、不得申請定居,新制修正後,香港之特定專業人才及專業工作者一旦符合特定居留年限,亦可申請定居。香港民主人權局勢自 2020 年港版國安法通過之後急遽惡化,許多港人離港四散,以尋求一個得以安身立命之處,前開辦法之修正有益於港人在臺定居,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就前開辦法之修正,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二十一)大陸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首長宿舍-香港」編列530萬4千元。經查受限我方政策及香港國家安全法施行後,我方駐香港辦事處處長尚未就任,該項預算恐無法如預期支應,請大陸委員會基於撙節開支原則辦理。
(二十二)大陸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首長宿舍-香港」編列530萬4千元。惟我方駐香港辦事處處長遲遲無法就任,該項預算恐有浮編之虞,請大陸委員會基於撙節開支原則,避免預算排擠,檢視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111年度預算案「首長宿舍-澳門」編列234萬4千元。經查澳門在臺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10年6月19日起暫停運作,後續臺灣與澳門間經貿交流不明。大陸委員會應評估後續臺澳間經貿文化交流持續性,基於撙節開支原則辦理。
(二十四)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海外聯繫及政策說明」編列1,003萬1千元,係辦理各種海外聯繫、辦理邀訪活動,並規劃辦理兩岸政策海外說明相關活動,有鑑於大陸委員會之其他計畫已編列交流活動之經費,國家財政資源有限,不宜重複編列預算執行相同性質之業務。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海外聯繫,擴大與國際社會互動,爭取國際友我力量之支持。
(二十五) 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6目「聯絡業務」項下「海外聯繫與政策說明」編列1,003萬1千元,於因應兩岸新形勢,配合政府兩岸政策推動,協助海外民間團體、學術機構及各級學校舉辦兩岸相關議題研討會。
自2018年中國開始推行對臺31項等統戰措施,包含降低申請免試門檻及學測成績門檻,大幅加碼臺灣學生獎學金等方案,致各地高中均有畢業生赴中讀書。又,近日臺灣清華大學部分校友會在未嚴守兩岸相關規範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2規定,在新竹清華大學校內與中國廈門市政府、北京清華大學共設「清華海峽研究院」,成立「清華海峽研究院新竹辦公室」,為其總部在臺從事技術研發、攬才、投資等業務。顯見中共近年善用滲透校園對我莘莘學子進行統戰,以吸收臺灣人才與技術。
然,中共利用滲透校友會進行統戰並不僅限於我國境內之院校,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專院校之臺灣學生會、校友會更是其重點滲透統戰之對象。大陸委員會應積極協助我留學生建構對政府兩岸政策的正確認知,以有效對抗中共企圖對我之滲透與分化。
爰此,請大陸委員會就提醒臺生赴陸求學風險與注意事項相關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鑒於兩岸「小三通」客運往來自109年2月10日起中斷,大陸委員會110年11月於立法院在報告表示,「為提升金馬當地民生便利,本會持續關注整體疫情發展、查訪地方民意、了解地方及整體防疫能量等,在疫情受到有效控制時,有關機關將共同評估「小三通」復航事宜,推動疫後「小三通」正常有序的交流。」。「小三通」不僅攸關當地民生需求與經濟發展,更有助兩岸之正向互動,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就「小三通」復航事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七)新店槍擊案嫌犯黃泳群潛逃對岸,刑事局兩岸科3名警官於110年12月8日到廈門押解黃嫌,並於當日晚間押解黃嫌回臺。針對兩岸治安單位的合作,陸委會表達肯定與感謝之意。惟108年涉嫌在臺殺害女友的港男陳同佳雖打算赴臺自首,然宥於我國司法單位堅持臺港無司法互助合作機制,不同意陳同佳來臺自首,迄今仍逍遙法外。該案目前情形實有傷我國人對政府追拿殺人者歸案之信心,為確保該案件後續偵查、審判之順利進行,臺港雙方有必要就此進行溝通尋求解決之道,若各自堅持立場與意識形態,只會讓司法威信受損。爰建請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研擬方案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條之立法說明敘明:港澳事務與兩岸事務有本質上之差異,故第二項後段明定排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同條例第60條亦規定該條例一部或全部停止適用之規範。
香港境內民主自由局勢自2020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後急遽惡化,警方大舉搜捕民主運動人士、多家媒體如「立場新聞」及「蘋果日報」被迫停業、港府並在北京要求下實現愛國者治港。針對前開局勢,大陸委員會於2021年7月發布之「香港移交二十四週年研析報告」中指出香港已呈現中國化:
過去一年,在中共有計畫的凌厲整肅及「港版國安法」推波助瀾下,香港的「一國兩制」在政治層面,已由「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徹底質變為「愛國者治港」、「中共全面管治」,整體呈現「中國大陸化」,民主制衡力量及自由人權遭扼殺。香港司法獨立動搖,其危殆僅是時間問題⋯⋯在經濟層面⋯⋯「港版國安法」執法力道強勁,致其營商環境風險飆升。已有美國智庫認為香港與中國大陸城市無異,且其經濟政策明顯受北京控制,爰不再列入經濟自由度排名。
有鑒於香港事務已漸失與兩岸事務之本質差異,爰要求大陸委員會針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60條之實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評估報告。
(二十九)有鑑於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各項下編列國外旅費共427萬2千元用以出國考察及開會之用。然大陸委員會於110年度編列同樣預算數額用以出國旅費,且111年度之預算說明未具體詳列出國地點與時間,僅列歐美及亞太地區,而依出國地點、時間皆會導致旅費差異,若未詳細說明將會造成金額不同,且連續兩年皆編列同樣金額之出國預算,皆未詳細說明,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有鑑於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經濟業務下編列委辦費共1,693萬8千元,其費用以委託相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就兩岸經貿情勢、動態資訊、互動發展等領域進行蒐整、研析、研究等工作。然中國大陸於110年至今屢次禁止進口臺灣農產品,造成臺灣農民生計重大損失及經濟影響;而大陸委員會往年皆編列預算進行相類研究,都並未針對類似情形向國內相關機關提出預警或提醒,造成國內農民無法及時反應,顯見其研究成果、資訊整合之成效尚待加強。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有鑑於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費2,000萬元,用以採購個人電腦、印表機、防火牆等設備。然大陸委員會於109、110年度皆編列百萬餘元用以汰換個人電腦,111年亦編列500萬元用以更換個人電腦,然個人電腦更換頻率高,且個人電腦單價始終未能於預算書中明列;又111年預算編列450萬元用以採購新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其項目未說明詳細,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與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二)有鑑於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經濟業務」下編列「經貿政策及互動議題之研擬及推動」共1,379萬8千元,其中388萬2千元用以配合兩岸政策及互動策略,進行兩岸經貿、「小三通」及相關業務之評估、規劃、協調及執行等相關費用。然自新冠肺炎疫情關係暫停小三通客船服務,至今尚未恢復運行,且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進行小三通相關業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其預算成效並未說明。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編列1億8,286萬4千元。有鑑於近年重大刑事罪犯潛逃國外事件頻傳,嚴重影響我國司法威信,我國外逃重大刑事罪犯高達6成屬於經濟犯罪。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重大刑事案件外逃之通緝犯總計271名,以經濟犯罪類型最多,共180人(占66.42%),潛逃地點則以中國大陸及北美地區占多數。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積極會同法務部持續推促陸方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執行,並強化與中國大陸之溝通,以維護治安,保障國人權益。
(三十四)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4目「法政業務」項下「兩岸法政交流政策規劃及研擬推動」編列1,187萬3千元。有鑑於近年兩岸關係緊張,以致兩岸共打犯罪等情資交換成效低落。自105年度起大陸地區協助緝捕遣返人數逐年下降,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我國提出請求累計7,054件,大陸地區僅完成2,182件,完成率不到31%;又近年度犯罪情資交換辦理狀況,雙方請求件數皆逐年下降,顯見兩岸互動情形不佳。此外,105年至109年,陸方每年遣返通緝人數平均僅約11人,109年度更是降至10人以下,而今年截至7月底止尚無人遣返,為有效加強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積極會同我協議相關機關,持續推促陸方落實該協議,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人權益。
(三十五)我國自98年6月25日與大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至今已逾12年,兩岸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等司法互助方面亦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合作打擊跨境毒品走私犯罪、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危害食品及藥品安全犯罪等案件。
據法務部提供數據指出,截至110年8月底為止,我國提出「罪犯接返」之請求案有447件,大陸完成(回復)僅有19件,另「通緝犯機捕遣返」之請求案件數有1,657件,大陸完成(回復)件數僅有502件,請求案件數與大陸完成情形有所落差,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會同協議相關機關與陸方持續溝通,以維護國人在大陸之權益,並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
(三十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迄今逾12年,已逐步建立制度化之協處機制並具成效,惟我國提出「通緝犯緝捕遣返」及「罪犯接返」之請求案件數與中國大陸完成情形尚有落差,允宜持續溝通,俾利有效維護國人在中國大陸權益,提供即時及必要之協助。
(三十七)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科目「法政業務」預算編列1億8,286萬4千元。有鑑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我國請求對岸罪犯接返之協助事項已向大陸地區請求447名,然大陸地區僅完成19名罪犯接返。經查自105年度起兩岸接返罪犯之情況已停滯多年未有發展,近年我國提出罪犯接返請求之件數逐年遞減。根據法務部107年4月統計,我國約有1千3百名左右之國人於大陸地區服刑,而我國向大陸地區提出請求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件數,105年度至109年度分別為24件、11件、2件、4件及2件,110年截至7月底則尚無提出相關請求,案件請求量明顯大幅降低,且近五年皆未有成功接返之案例,無法有效維護國人返國服刑之權益及國家之尊嚴。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應持續會同我協議相關機關,推促陸方落實協議執行。
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罪犯接返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
我方請求 |
陸方完成 |
陸方請求 |
陸方完成 |
105 |
24 |
0 |
0 |
0 |
106 |
11 |
0 |
0 |
0 |
107 |
2 |
0 |
0 |
0 |
108 |
4 |
0 |
0 |
0 |
109 |
2 |
0 |
0 |
0 |
110 |
0 |
0 |
0 |
0 |
(三十八)大陸委員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度預計辦理多項資訊軟硬體設備採購,包括為符合資通安全相關規定、及配合業務需要逐年汰換現有資訊設備等,其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資訊設備及服務費等所需經費,由政府補助比率高逾9成,未能衡酌業務實際需求,並檢視各項資訊設備購置之急迫性,未能研議分期逐年汰換,增加政府財政負擔。爰建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訊經費規劃檢討書面報告。
(三十九)據統計截至110年9月底我國陸籍配偶人數為35萬1千人,有鑑於近年天災、疫情等因素,多有陸配不幸罹難等情況,為妥適保障大陸地區人士入境奔喪事宜,並基於人道考量,大陸委員會應會同有關關機關依現有的法令及機制為積極之協助,以維人倫及陸籍配偶基本權利。
(四十)有鑑於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港澳蒙藏業務」項下1億8,333萬6千元,用以支應我駐港澳機構之必要運作及其他港澳工作等費用。然港澳特區政府近年來拒發有效簽證予我辦事處人員,致使我派駐港澳人員數量逐漸遞減,自107年迄今至少有10位我方人員無法派任或績任,香港辦事處目前更僅剩雇員留守。若維持現狀,未來我方於港澳駐處將難以現狀繼續維持運作,對於人數遞減,有浪費公帑之疑慮。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就維繫駐港澳機構運作,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第5目「港澳蒙藏業務」編列1億8,333萬6千元。有鑑於109年6月30日香港「國安法」通過後當日立即實施,促使香港人移民至我國人數逐年攀升,今年一至六月香港人士來臺居留人數高達4,697人。另據110年9月13日媒體報導,大陸委員會向行政院建議挪用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作為照顧來臺居留港人之用。然查新住民發展基金之成立宗旨,係為提高外籍配偶教育水平與素養,完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網路,達成開發人力資源,創造多元文化社會之目的,應不得挪作他用。此外,大陸委員會設有港澳蒙藏處,其重要計畫項目為強化在臺之港澳居民聯繁服務及吸納優秀人才留臺,以提升臺灣競争力等目的,每年更編列預算高達兩億元,故為有效扶助來臺之港人,應由業管港澳業務之大陸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爰要求大陸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研議針對在臺港人聯繫服務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有鑑於111年度大陸委員會單位預算案於「聯絡業務-新聞發布、聯繫與禮賓」項下編列347萬8千元,用以支應媒體新聞發布會、定期與專案記者會等工作費用。然近期大陸媒體於社群平臺刊登報導指稱,臺灣民眾因擔心發生戰事已開始儲存求生物資,該報導並搭配民眾於賣場排隊結帳之畫面,造成兩岸民眾討論。而大陸委員會應針對大陸方面發布不實資訊之內容公開釐清,以維持國內社會秩序安定,但大陸委員會在報導發佈後的五天才公開澄清,顯然並未積極關注新聞媒體,效率不佳。爰要求大陸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第17項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原列5,110萬8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5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項下「獎補助費」45萬元(其中15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198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912萬8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414、415(414、415併案保留)
本項新增決議6項:
(一)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第2目「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之「獎補助費」編列105萬元。經查,不當黨產理委員會自105年度8月底成立自今,皆尚無發出檢舉獎勵金且其檢舉案件量與經檢視為有效資訊件數,呈現逐年遞減現象。不當黨產理委員會即將邁向第7年之際,應思索獎勵檢舉制度在實質上是否有調整的空間,以避免預算排擠與檢視陳情舉發資訊是否有效之人力浪費。爰此,凍結該項預算10%,俟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編列檢舉獎勵金之實質調整規劃及法源修正評估」,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11年度於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編列703萬6千元,辦理黨產處理業務宣導與系列活動經費。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表示,直至大法官宣告黨產條例合憲後,行政法院始排審訴訟案件。然,竟有為數不少的法官,並不了解黨國體制的成立、經過及運作。不當黨產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宣告後,所有權將轉為國有財產,後續排除占用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兩單位應加強宣導其追討不當黨產之行政合作程序,俾利社會大眾知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業務內容。
爰此,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業務宣導計畫。
(三)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編列新臺幣703萬6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黨產會)副主委孫斌日前表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黨產條例)」並無違憲疑慮,因為大法官曾作出釋字793號解釋合憲宣告。然而,釋字793宣告黨產條例第3條、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5項及第27條第1項等條文不受理,張瓊文大法官則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詹森林大法官亦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上述條文與整體案件之聲請有體系關聯,應予受理。此等條文涉及最重要的推定不當黨產,以及命移轉國有等嚴厲之法律效果,所適用之釋憲審查密度,恐怕高於目前業已受理並解釋之條文。因此,整部黨產條例並非所有條文,均受過大法官釋憲的檢驗,此為事實;黨產會副主委前述表示,易使外界對事實產生誤解,甚至對於黨產會行使職權是否合憲合法、尊重體制,產生懷疑。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黨產處理業務」項下「調查追徵業務」編列新臺幣703萬6千元。經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稱黨產會)編列出國考察預算,僅泛稱考察歐洲各國處理黨產、轉型正義相關政府機構、民間組織等語,係指歐洲合國?什麼政府機構?什麼民間組織?借鏡我國什麼?啟發什麼業務?黨產會法定任務內容實相當明確,倘若計劃出國考察,應敘明考察對象,以及考察目的。我國目前處理黨產法制設計實已相當清晰,難道出國考察後,就改變原有法制?若是為了學習執法經驗,他國法律制度、社會民情均與我國不同,出國考察能否達到此目的,頗值得懷疑。另外,有關轉型正義部分,應係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之任務,不應由黨產會辦理考察。爰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前述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五)有鑑於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工作維持」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數額462萬4千元,用以採購勞務服務,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10年度針對勞務採購內容編列預算,該預算數額為339萬7千元。對比前後兩年度,其勞務服務內容相同,聘用人數都為7人,預算調整幅度提升,惟現今基本工資調漲比例並未有如此高幅度,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針對為何調整預算額度並未詳細說明。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有鑑於111年度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單位預算於「黨產處理業務」項下編列42萬6千元,用以出國考察旅費。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10年度亦針對出國考察編列預算,並具體於預算書46頁說明出國考察之地點、考察必要性;然對比前後兩年度,111年度僅指出考察地點為歐洲各國,其餘部分說明皆未說明詳細。而近幾年因新冠肺炎影響,各國疫情都持續發生。爰要求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做出書面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第7款 內政部主管
第1項內政部原列39億6,331萬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2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換發計畫」7,462萬元,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3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5目「土地測量」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4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項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6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3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8,322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8億8,009萬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590、591、592、595、614
本項新增決議117項: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99條:「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亦即當事人語言不通時,均應使用司法通譯來進行傳譯協助,且此規定之其他情況(訊問及司法警察之詢問)等皆應適用,更不應由承辦人員自行判斷當事人是否有語言不通之情況。
惟觀察上揭法律自109年7月15施行至今,除司法院及法務部尚有編列少許正式之「司法通譯」預算之外,其餘需使用司法通譯之機關,均以「業務費」及勞動部之就業安定金「補助款」與行政院之第二預備金性質之「新住民基金」等非正式預算支應,尚有機關、單位以無能力從事較高強度司法案件類之傳譯服務之雙語翻譯人員(大都以「通譯」一詞代替)充之,其辦理培訓時更以較簡單之「通譯」人才培訓課程替代「司法通譯」,不但無法忠實履行司法通譯應公正誠實的倫理精神,更無法讓語言不通者在訴訟過程中有充足的信任,惡性循環後更對我國保護並實踐兩公約的原意大打折扣,嚴重侵害當事人之聽訟權,爰凍結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20萬元,內政部督促所屬機關改善司法通譯給付(編列正式及足夠之合理預算)、如何辦理專業司法通譯人員之培訓及再教育、或委由第三方公正團體辦理培訓、管理及案件人員派遣等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執行現況以及未來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經查,監察院110內調0047號調查報告指出,消防署、高雄市消防局辦理消防員因公受傷(失能)相關協補助,竟遲至監察院為此議題辦理詢問前數日,家屬始接獲主管機關、服務機關通知,尚有若干未申請項目。可見主管機關任事消極,對因公犧牲之同仁欠缺同理心,且對相關協補助項目並不熟稔。各級消防機關不但應該熟悉各項協補助,更應整理成簡明之問答集供申請人運用。警察機關、移民機關,亦同。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內政部督導各警察、消防、移民機關,就因公犧牲相關協補助項目整合之申請人友善服務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經查,監察院110內調0047號調查報告指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的母法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對執勤失能警消海巡人員照顧是「終身照護」,但現行制度未能落實終身照護之法律意旨。監院調查盤點了近5年有12名退休警察,因公失能卻只有1名適用前述照護辦法,因為照護辦法過於嚴格。該辦法第4條規定,比照公教人員保險失能標準進行認定,使得「因公」的因果關係、「失能」的程度都極其嚴苛。另外,現行因為公務產生傷病,政府提供之各種照顧補助項目,有因公傷亡慰問金、前述照護辦法、安全金、公益信託基金…等,項目繁雜且涵蓋給付未必完整,亟待檢討改進。爰凍結10萬元,俟內政部督導各警察、消防、移民機關,就如何補足因公產生傷病警察、消防、移民等人員之照護,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現行各級警察機關每日勤前酒測未先以是否有酒容、酒氣之觀察,一律逕行對其施以「例行勤前酒測」,其必要性及合法性屢遭質疑,且相關列管作為應以協助員警建立健康習慣為目的,而非作為僅嚇阻、行政控管之手段。更有甚者,警察機關屢以勤前酒測發現有超過標準者,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以公共危險罪送辦,查勤前酒測與取締酒駕路檢攔查,其目的性不同,施作標準作業程序嚴謹度亦有極大差異,警察機關以勤前酒測值逕據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以公共危險罪送辦,其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害員警合法權益,況欠缺正當程序之酒測程序是否可充為公共危險罪送辦之依據顯然有疑,更違反無罪推定之原則,應即改善。爰凍結該項預算600萬元,俟內政部督導各級警察機關,就飲用酒類禁止服勤、勤前酒測列管做法之改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我國憲法獨特之五院體制,導致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雙軌制度同時存在,以至於經常產生公務員因同一違法失職,遭受實體和程序上重覆追究之問題。例如大馬女大生新聞出來時,臺南警察局就在109年11月把一位分局長調職成科長,雖後續因績效甚佳又升為分局長;但110年10月5日因為監察院對同一違失彈劾案通過,又從分局長被調成專員。緣大法官作成第808號解釋,一事不二罰之憲法原則不但跨及不同法律領域(刑罰、行政罰、紀律罰…),且從實體最終處罰有無重覆,更進一步關懷到程序上是否反覆追究。司法院曾於89年、91年、94年、99年提出「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最終於104年大修,但上述雙軌制造成之問題,仍未解決。又緣大法官作成第808號解釋,一事不二罰之憲法原則不但跨及不同法律領域(刑罰、行政罰、紀律罰…),且從實體最終處罰有無重覆,更進一步關懷到程序上是否反覆追究。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就上述雙軌制度產生之程序重覆追究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專案計畫」,係用於辦理各種內政數據統計及分析,同時定期揭露數據讓人民了解。然目前內政部揭露之5年內餘屋資訊及低度用電資訊,尚無法釐清諸多問題,包含:
1、「五年內餘屋」:僅包含五年內建商未售出轉手之房屋,然超過5年建商未售出轉手之資料目前並無公開,難完整討論建商建好未售出的閒置房屋能量。
2、「低度用電資訊房屋」:根據財政部資料可看出,家戶歸戶持有非自住房屋數量更大於個人歸戶數,然而目前低度用電房屋並未勾稽家戶歸戶稅籍資料,難進一步分析低度用電戶及家戶間持有狀況。
此兩項資料110年8月時曾與內政部協調並做出決議,請內政部研議公開,然事後內政部決議不公開,囤房空屋問題難完整討論。
爰此,凍結111年度內政部「統計業務專案計畫」預算10%,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相關問題公開資料並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4,402萬9千元,其中補助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辦理發放二二八事件賠償金900萬元,民政司應說明歷年賠償狀況,每年賠償人數與金額,另應說明賠償機制,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制度與自治督導」編列161萬9千元,用於檢討研修地方制度法相關法規,提升地方自治行政效能,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近日地方制度法修法議題引起各界討論,鑒於該法修訂影響層面深遠,內政部宜以整體國土規劃、行政區劃規劃及對其餘縣市影響予以說明。
綜上,爰凍結「地方制度與自治督導」預算十分之一,俟內政部就地方制度法修正對我國之影響,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內政部民政業務之公民參政,主要係為研修選舉罷免制度相關法規,以確保民主制度之健全。逕遷戶投票適法性問題,恐造成2022地方選舉時,越基層選舉越容易遭受幽靈人口操弄選舉結果之情事。爰凍結「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15萬元。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研議針對如何避免逕遷戶、幽靈人口對基層選舉產生影響,以確保我國地方自治得以健全,提出改善及可能修法方向之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4億1,783萬2千元。其中智能測繪科研發展計畫編列2,065萬7千元,應提出此計畫目前執行現況,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4億1,783萬2千元。其中自駕車用高精地圖與導航安全關鍵技術整合計畫編列3,576萬8千元,應提出此計畫之專案計畫書與其專案管考機制與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4億1,783萬2千元。其中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編列3,581萬9千元,應提出此計畫之專案計畫書與其專案管考機制與規劃,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1節「測量及方域」編列4億1,783萬2千元。在海域測繪與多維圖資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億5,000萬元,應提出此計畫目前執行現況,包括測繪範圍,各計劃子項進度與跨機關合作模式等,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四)行政區劃法草案從1993年至今經歷了29年仍未在立法院通過,內政部長徐國勇去年就曾表示:部分直轄市政府提出意見,希望能適度整併轄內「區」行政區域,以有效分配行政資源,強化地方治理能量。
臺灣目前行政區域共有6直轄市、16縣(市)、368鄉(鎮、市、區),僅有地方制度法第 7條第 1 項規定:「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而其他改制相關程序規範,舉凡地方制度法第7-1條之1有關改制計畫之同意、核定與公告程序規定與同法第 7-2 條之2有關改制計畫應載明事項規定。以及同法第7條之3規定:「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都清楚表明沒有行政區劃法的基礎下,造成各地方窒礙難行。爰此,凍結「測量及方域」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提出行政區劃程序法草案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後,始得動支。
(十五)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847萬1千元,其中,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推動智慧不動產登記計畫編列1,698萬元,應提出此計畫之專案計畫書及其專案管考機制,以利針對目前執行現況與完成率提出研究與檢討,並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847萬1千元,其中,地價查估技術精進與實價登錄資料應用發展計畫編列1,600萬元,應提出此計畫之目前執行現況與完成率,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七)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847萬1千元,其中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3,171萬1千元,應提出此計畫目前執行現況與完成率。另此計畫為110年度開始分5年辦理,而111年度為第2年度,在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編列1,240萬元,其中購置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與cluster系統,應為專案初始即設置,應說明在第2年方才編列資訊設備預算之原由,並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八)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乃內政部依據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其中第2條土地分割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附註說明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核實加徵規費,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合先敘明。
又查依憲法第七條揭櫫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之訂定,以10公頃以內與超過10公頃為做為區分標準,而超過10公頃卻可增加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一事,顯非依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再查,主管機關以授權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規範各地之規費為由,拒絕憲法揭櫫之平等原則之適用,忽略主管機關就該事項除合法性監督外,亦有適法性監督之空間。而超過10公頃以上者之申請案,以偏鄉為多,其取得土地之價值與收取之規費成反比,嚴重影響民眾基於維持基本生計取得土地之意願,亦嚴重影響民眾申請原保地增劃編之作業。爰凍結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100萬元,請內政部確實檢討「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依其建言製定10公頃以上土地應設定合理級距之收費標準。俟修正完竣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九)105年蔡英文競選總統時主打「居住正義」政見,強調會一步一步體現臺灣社會最需要的居住正義,但到現在第二任任期都已過半,內政部至今還無法有效壓抑國內房價。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數據顯示,蔡英文總統上任後迄今各項居住正義相關指數持續攀升,包括「可能成交價指數」,從106年Q1的99.53上升到去年Q3的134.69,漲幅高達35.3%;「住宅價格指數」從106年Q1的99.42上升到去年Q3的114.83,漲幅也達15%;此外,受高房價影響,租屋市場的需求大增,房東趁機調漲租金,導致「租金指數」也持續走高,從106年1月的100.52到去年10月的104.94,六年來完全沒有下跌跡象,顯示居住正義政策仍有精進空間,爰此凍結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居住正義政策之規劃檢討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第2節「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編列7,847萬1千元,係屬辦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之相關經費。然根據報導:「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昇益建設「星都匯」建案,共1,051戶辦公室,8月4日甫核發建造,其中570戶卻悄悄委託同集團的昌益仲介公司銷售,不到1個月就宣布完銷,且未事先備查,價格較周遭行情1坪漲價近10萬元。據查,代銷業者直接在line就賣給投資人,沒多久投資人就轉售給一般消費者,這種連樣本屋都還沒蓋就已轉售,等於買房也能當沖」。爰此,鑒於內政部未善盡職責管理與輔導不動產交易,罔顧民眾居住正義,故凍結「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不動產交易管理與輔導」預算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查111年度預算內政部單位預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1,746萬1千元,列有推動深化地籍圖資管理及開放業務,所需數據通訊、資訊安全防護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461萬1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項下「資訊服務費」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二)「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乃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及合理使用土地無法取得合法之問題,自104年5月成立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合法化」方案跨部會平臺,合先敘明。
惟查,原住民族地區各地狀況不一,合法化政策未能因地制宜之因應,導致原鄉鄉親被迫離開原居住才有足夠之建地建造房屋,亦同樣導致離鄉之原住民無法歸鄉生活,嚴重影響原住民基於憲法所賦予居住自由之基本權。
據此,爰凍結「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50萬元,請內政部確實檢討「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通盤檢討並盤點各部落之背景數據資料並因地制宜地調整相關要件,如:目前依目前聚居人口數與人口成長率之數據資料,做為調整相關要件之參據。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4目第2節「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項下「土地利用」,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會議審核土地徵收案件、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核准或備查土地徵收案件等工作所需之經費。然而我國土地徵收條例雖歷經修法,規範於特定農業區之土地徵收應辦理行政聽證以釐清爭議。但非位於特定農業區之土地徵收案件,縱使行政程序法有行政聽證相關規定,但常發生主管機關不願辦理行政聽證的問題。
許多案件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疑義無法得到釐清、發生長期抗爭事件,如臺南鐵路東移即是一例,自救會多年前要求進行行政聽證以釐清替代工法之可行性,然而鐵道局、臺南市政府始終不願辦理,導致多年社會對立,也延遲計畫開發進度。
爰凍結內政部「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10萬元,請內政部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時,督導各級政府土地徵收業務,是否確實回應利害關係人召開行政聽證之訴求,以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基本人權,並將執行成果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送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四)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159萬元,其中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2億3,133萬7千元,應提出此計畫之目前執行現況與完成率。另本次為此計畫之第2年度編列預算,於設備投資費中含汰換筆記型電腦16臺與個人電腦40臺,惟此計畫方2年,及汰換設備實有疑慮,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159萬元,其中多元測繪科技整合應用計畫編列1,124萬元,應提出此計畫之目前執行現況與完成率,另因目前國內外疫情仍不穩定,是否參與國內外實體會議與學術研討實有疑慮,並為撙節政府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159萬元,其中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2期計畫編列2億1,497萬9千元,本次為此計畫之最後一年度編列預算,應提出前3年計畫實施現況報告,包括計畫執行率以及最後一年度應完成之目標與範圍,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項下「國家底圖空間資料基礎建設計畫」,編列資訊服務費3,055萬5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拮据,應撙節支出,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編列4億8,330萬8千元,此為內政部資訊中心預算,應提出資訊中心之系統管理原則,各系統開發專案管理計畫書以利後續各資訊系統之管理與監控,爰凍結50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九)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4,127萬7千元,於推動自然人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及智慧自動化客服。
內政部原預計於109年10月啟動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作業,並於112年3月全面換發完成,惟數位身分識別證換發作業推動過程,因各界對於新式數位身分識別證之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方面仍多有疑慮,且認為現行數位身分識別證之法律規範不足等因素影響,行政院爰於110年1月21日第3736次會議決議,先暫停數位身分識別證之換發作業,俟取得社會共識、訂定專法後,再依法辦理。
現今民眾苦於各種服務有限之憑證,如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或研議中的數位身分證;疫情時又有實聯制、臺北通、1922簡訊實聯、QR code掃描等,實無所適從。
國人最關心的,莫過於數位憑證服務是否擁有可靠性與方便性。若數位身分證為人們提供實用、可靠和安全的服務,自然會有越來越多人願意使用。
然內政部未積極就數位身分識別證資安疑慮與社會溝通,111年度仍編列324萬9千元開發自然人憑證管理系統功能建置及採購相關軟硬體設備,顯見內政部未展現長期推動數位身分證之決心。
爰此,凍結內政部「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預算5%,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 內政部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業務逾18年,惟據統計顯示至今累計發放自然人憑證張數僅778萬,且其中有效卡數僅占累計總申請數(不含屆期續卡)之46.07%,無效卡數占比為53.93%,超過半數自然人憑證失效未續用,顯見國人對於自然人憑證之使用意願偏低。
爰凍結「內政資訊業務─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預算50萬元,俟內政部就增加自然人憑證使用意願,提高自然人憑證便利性與適用範圍,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三十一) 107年7月20日起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增加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於網路申辦之用戶身分確認應用,因而107年度民眾使用人次回升至5,378萬餘人次,108年度民眾使用人次最高達7,726萬餘人次。然自109年度以來,民眾使用之應用系統項目雖增加至319項,惟使用人次仍未較108年度增加,反下降為5,828萬餘人次、110年7月底項目服務增加為352項、使用人次2,616餘人次,自109年度以來雖增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惟民眾使用次數尚無明顯提升。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111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4,127萬7千元,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二) 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編列4,127萬7千元,自然人憑證實施迄今已超過10年,目前自然人憑證之應用系統共755項,惟使用人次並無伴隨可應用系統成長,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5%,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三) 經查107年7月20日起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增加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於網路申辦之用戶身分確認應用,因而107年度民眾使用人次回升至5,378萬餘人次,108年度民眾使用人次最高達7,726萬餘人次。然自109年度以來,民眾使用之應用系統項目雖增加至319項,惟使用人次仍未較108年度增加,反下降為5,828萬餘人次、110年7月底項目服務增加為352項、使用人次2,616餘人次,自109年度以來雖增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惟民眾使用次數尚無明顯提升,建議應多面向宣導,俾民眾周知。
內政部配合行政院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賡續進行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109年度以來雖增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惟民眾使用次數尚無明顯提升,建議應多面向宣導,並於資安前提下,研議「一卡多用,結合其他卡片」之可行性,以提高民眾使用意願及發揮計畫成效。爰此,凍結「內政資訊業務-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四)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之「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有關「業務費」編列5,952萬2千元。查該計畫為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之延伸計畫,然前計畫執行過程延遲,後續銜接能否順暢,又整體計畫及目的效能為何,應予說明。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十五)「一般行政」編列14億1,656萬4千元,其中處理經常公務所需使用資訊操作及維修服務等經費37萬6千元,維持內政統計資料庫等編列業務費78萬元,綜合規畫業務專案計畫之資訊服務費6萬7千元,致本目之資訊服務費共122萬3千元,由於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已編列4億8,330萬8千元,應已涵蓋一般行政之資訊業務費用,為釐清其中差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查現行內政部公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僅公開申請單位名稱、計畫名稱及核定金額等鮮少資訊,未能得知內政部耗資超過兩千八百萬元之經費,補助各民間團體辦理方案之計畫內容及實施成效。
為達「內政部補助民間團體經費作業要點」之意旨,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培力非營利組織,增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祥和,並符合「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之目的,發展輔導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健全組織,提升經營績效,以發揮服務功能,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增進弱勢族群生活福祉。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率,符合政府補助之公益性,請內政部3個月內於網站公開106年迄今及未來每年補助款達10萬元以上之申請單位之計畫申請書、結案報告、核定補助內容、補助經費項目,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七)過去一年,共有超過五千家事業單位(雇主)違反勞動法令,違法項次超過一萬項次,總罰鍰金額超過三億元,顯見臺灣受雇者普遍面臨困窘之工作環境。
為改善我國勞動條件,政府不應鼓勵違法之個人或團體,請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於各項補助規範中,明訂不予補助近一年有違反勞動法令遭裁罰之團體,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八)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4億1656萬4千元,「在職進修及教育訓練等」經費編列18萬1千元,低於文康費用138萬8千元之七分之一,兩者差異甚鉅,是否妥適?容有檢討之空間。
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教育訓練費編列過程之必要性提出檢討,作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九)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向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衛生福利部委託草屯療養院辦理「精神醫療緊急處置線上諮詢服務與關留服務」,初具成效。據該服務統計,109年10月至110年8月,警察來電職業別比例第二高者,可見警察實務上有頗有諮詢精神醫療之需求。另外,除線上諮詢外,警消等執法人員更有需求在執法現場,接受精神醫學專業人士之協助,以降低值勤風險。內政部應積極追蹤「全國精神照護中心」運作機制辦理情形,以有效提供警消人員執法現場,接受專業精神醫療人員協助之需求。
(四十)內政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一般行政」編列共計117萬9千元,係屬辦理部長特別費、政務次長特別費、常務次長特別費。根據媒體報導,高雄城中城大樓大火造成46死悲劇,但依據消防署在110年10月14日所發布新聞稿,內容竟指稱城中城7到11樓為「住宅使用」,與內政部自己點出的使用執照內容資料不相符,有甩鍋卸責根本不存在的管委會之嫌。爰此,鑒於內政部未善盡職責保障弱勢族群居住品質與權益,故應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十一)鑒於去(110)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大火造成46死、41傷慘劇,燒出老舊公寓缺乏管理及社會弱勢居住問題,也燒出沒有安全,就沒有居住正義,內政部事後曾開會表示一個月內全面清查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並追蹤造冊列管,且宣稱要啟動強制老舊危險建物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提高妨礙消防安全檢查罰則的「消防法」相關修法,惟迄今未送立法院審議,根據去(110)年第季房屋稅籍住宅屋齡分布統計,全國891萬間房屋,屋齡超過30年將近450萬間,占比過半,現行消防安檢條件多已無法因應實際狀況,內政部應儘速提出相關修法及配套措施,以避免憾事再次重演,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消防法」修法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氣候行動刻不容緩,總統也宣示2050年要達成淨零碳排目標。而住商部門、建築節能是氣候變遷因應與調適工作的重要環節,國際能源總署(IEA)在第26屆聯合國氣候大會(COP26)上報告指出,2020年有高達37%的碳排放來自住宅、建築業等直接或非直接的碳排放,可知建築節能工作之重要性。
我國研議建築能耗標準多年,隨著我國再生能源與智慧電網逐步建構,應盡速落實類似德國能源護照制度,以市場機制鼓勵民眾於住商部門做好節能減碳之工作。內政部已積極推動建築能耗標準與認證機制,並規劃零碳排準備建築,惟請持續利用多元管道宣導,俾利提升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評估申請績效。
(四十三)「民政業務」編列8億4,402萬9千元,其中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644萬2千元,針對輔導與宣傳、業務交流、辦理宗教事務推動等,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各項預算規劃說明之書面報告。
(四十四)查研修選舉及罷免相關法制研究發展工作事屬內政部民政司之重要職權,合先敘明。
又查歷年涉及全國性公職人員之選舉概況,三人以下之原住民選舉人投開票所,全國總計約三千間,對照原住民之投票率約五成左右,其結果將嚴重損及基於憲法賦予之投票秘密自由,影響原住民之參政權甚鉅,惟且歷屆不分黨籍之立法委員都大聲疾呼,惟未見相關部會有其因應改善之措施。
綜上,「維護原住民投票秘密自由」乃多數原住民共同之冀望。請內政部確實檢討並規劃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之書面報告。
(四十五)查研修選舉及罷免相關法制研究發展工作事屬內政部民政司之重要職權,合先敘明。
惟查2020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離鄉青年因交通不便與距離之因素而無法返鄉投票,嚴重影響憲法賦予之參政權。尤其,在原住民籍立法委員之選舉,更加凸顯其窘境,亦導致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於原住民族選區每每落後於一般選區之根本因素。「不在籍投票」能夠解決原住民投票成本偏高導致投票率偏低、原住民實質無法秘密投票,以及兼顧政治現實,推動爭議最低;在原住民選舉試辦,亦可累積相關經驗。
綜上,「不在籍投票」乃多數原住民離家青年之冀望,且歷屆不分黨籍之立法委員都大聲疾呼,惟未見相關部會有其因應改善之措施。爰請內政部確實檢討並規劃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與改善之書面報告。
(四十六)第2目「民政業務」編列8億4,402萬9千元,請內政部針對「金門金寧鄉改制為鎮問題」,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鑑於「地方制度法」從立法之初,對於直轄市及縣、市的設立即有人口聚居數的要求,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8號解釋意旨亦闡釋:「直轄市人口密集,在政治、經濟、文化上情形特殊,其環境、衛生、公安及交通等建設,所需經費,恆較縣及省轄市龐大,須將其財源,妥為分配,以免影響市政建設之均衡發展。」加以行政院過去提出為讓行政區劃程序更加透明、合理的「行政區劃法」草案,同樣強調必須考量國土整體規劃與人口規模的要素,換言之,是否合併升格直轄市,事涉國家整體資源分配,也跟各區域國民間的平等對待有關,爰請內政部就「人口」(聚居、規模)於行政區劃、縣市合併(升格)之要素,加以說明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十八)鑑於「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於民國98年5月修正第六條第二項,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惟查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124號函「研商議員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編列及聘用助理申請作業表件事宜會議紀錄」,第一案之結論二略以,因助理無固定上班處所及是否有加班需要與事實,查核不易,助理加班費由議員自行負擔;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1015036399號函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3字第1010016590號書函「議員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有關加班費及職業災害補償預算可否由各機關編列案」之結論一略以,有關議員助理加班費,不宜比照立法委員助理由機關編列,如有加班事宜,應於規定助理補助費或由議員自行負擔等。又查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之立法理由略以,適用勞基法所需之(不休假)加班費均為立法院預算編列項目,請內政部會同勞動部,檢討議員助理公費補助制度,研議加班費等相關費用,並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四十九)內政部111年度預算「民政業務-01地方制度與自治督導」編列161萬9千元,係辦理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研修及辦理行政區劃規劃、調整及研議相關法規等經費。鑒於近來新竹縣(市)合併升格議題沸沸揚揚,柯建銘委員所提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案,內容僅將「且」字改為「或」,排除升格直轄市人口門檻之限制,草案缺乏整體配套,不但過於草率,更引發外界批評只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內政部為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對涉及我國國土空間發展及區域治理事宜,內政部應予以說明,爰請內政部就地方制度法修正對我國之影響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有鑑於地方制度法自105年修正後未見修正規劃,另行政區劃法自107年送入立法院後,屆期不再審原則,然第十屆至今未見行政機關送交相關版本,爰請內政部提出地方制度法及行政區劃法制辦理或檢討情形之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五十一)內政部106年10月3日,函覆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國會辦公室,發文字號:臺內民字第1061104004號,原住民不得參選一般選區立法委員。惟若原住民欲參選一般選區須放棄原住民身分,有侵犯原住民選舉、被選舉權之虞,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原住民不得參選一般選區之法律依據及檢討書面報告。
(五十二)內政部111年度預算案於「民政業務」項下「公民參政」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06萬5千元,其中辦理政治獻金、遊說規範宣導與講習工作, 所需業務費56萬元,為因應111年將舉行9合1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爰請內政部積極透過多元方式加強宣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宣導情形書面報告。
(五十三)內政部111年預算「民政業務」下「禮制及二二八國家紀念館事務」編列3,588萬元,用於委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等相關費用。然根據行政院民國103年4月3日《院授人組字第1030028691》函令,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初任不得超過62歲,繼任不得超過65歲,應於3個月內更換之,但處理兩岸、國防或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之財團法人或經理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考量報經行政院批准者不在此列。現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楊振隆先生,於106年3月已屆滿65歲,早已超過適用年齡。經內政部回應,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屬處理外交事務之財團法人,因此不在65歲門檻之內,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四)經查,美國國務院公布「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中引述「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的會議內容指出,中國政府加大對臺灣廟宇的影響力道,時有境外敵對勢力利用臺灣社會開放環境,透過各種管道影響地方宮廟組織訊息,對臺灣民主政治發展產生極為負面影響」,並將境外敵對勢力指向中國。
為促使內政部正視並儘速研議相關精進作為以防範中共藉由宗教交流之名行宗教滲透之實,爰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如何對宗教團體宣導避免被統戰作為之書面報告。
(五十五)經查內政部為解決墓地需求並加強引導原住民葬俗革新,爰自107年度起推動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107-110年,以下簡稱前期計畫),補助對象包括山地原住民鄉(區)及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墓改善,其中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公墓改善部分之執行結果多未達績效目標,107年度申請案件數量為1件尚符原訂目標外,其餘指標均未達成;108年度及109年度均無案件提出申請,計畫實施成效有待強化,建議應參酌前期計畫執行結果研謀改善,以提升計畫成效。
內政部業於111年度預算案新增殯葬設施量能提升計畫,允宜完備該計畫之行政院核定程序,俾據以訂定補助辦法續以執行,建議參酌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執行結果研謀改善,以提高計畫成效。。
(五十六)111年度內政部「戶政業務」編列1億4,822萬4千元,依據國發會資料顯示,我國已於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加上少子化之衝擊,內政部針對其因應少子化配合措施應更積極作為,爰請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五十七)現行國人與母國未承認同婚之外籍人士於我國依「釋字748號施行法」辦理婚姻登記時,依現行「臺內戶字第1080242141號」及「臺內戶字第10801263051號」規定,尚不得受理婚姻登記。
現行戶政機關皆依不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而拒絕受理,但考量同法第6條及第8條應可適用於該類當事人之婚姻登記,且確有三案司法判決依該法命戶政機關須准許兩位當事人申請登記結婚。現行司法院與諸位立法委員雖已有修法共識並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然鑒於修法期程曠日廢時,內政部基於保障人民權益之立場,應依釋字第748號積極停止適用不合宜之函釋,並依照法院判決案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及第8條,受理國人與母國未承認同婚之外籍人士於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爰請內政部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八)我國生育率持續下滑,總生育率自104年度之1.18人,一路下探至108年度之1.05人,降幅逾1成,人口負成長亦已於109年度發生,較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推估提前2年。顯示內政部於人口政策宣導相關計畫及各項提升生育率具體措施未見成效。
請內政部就提升生育率相關措施之成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九)內政部111年度預算「戶政業務-04辦理人口政策及戶政研習」編列292萬3千元,為辦理人口議題研討會、鼓勵婚育相關業務、評核地方政府辦理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成效等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經查,我國已於109年下半年,出生與死亡人口出現死亡交叉,出生人口數較死亡人口數少,人口「自然增加」出現負值,另據國發會推估數據指出,預計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顯見當前人口政策並無法有效解決我國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
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因應人口減少相關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經查國家發展委員會之人口推估,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於109年交叉後,粗死亡率將大於粗出生率,總人口數於108年底達最高峰2,360萬人,未來人口減少速度將日益增快,159年人口數將降為1,449至1,716萬人,約為109年之6至7成。另我國老年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人口結構及趨勢影響經濟發展及勞動力至鉅,目前人口政策雖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政,內政部仍應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持續研謀善策。
(六十一)內政部依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規劃推動人口政策相關措施。惟依國發會之人口推估,我國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曲線於109年交叉後,粗死亡率將大於粗出生率,總人口數於108年底達最高峰2,360萬人,未來人口減少速度將日益增快,159年人口數將降為1,449至1,716萬人,約為109年之6至7成。另我國老年人口年齡結構快速高齡化,82年成為高齡化社會,107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之趨勢。
綜上,人口結構及趨勢影響經濟發展及勞動力至鉅,內政部近年來配合人口政策推動相關措施,惟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應與國發會、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持續研謀善策。爰此,內政部111年度預算「戶政業務」項下「辦理人口政策及戶政研習」編列292萬3千元,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推動人口政策相關措施成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二)居住正義問題影響國人經濟與產業發展甚鉅,內政部應積極研議遏止不當投機炒作之具體法規及措施。查內政部近期將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然其相關措施何時得送立法院審查至關重要,又其相關規定是否可涵蓋其他類別之惡意炒作均應一併重視檢討。
是故,為促進我國落實居住正義之目標,內政部應正視國人之迫切需求,積極提送相關立法並儘速完成行政院之審議,亦應強化不當之投機買賣者之嚇阻措施。爰請內政部就防杜投機炒作作為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六十三)有關金門縣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規定申請雷區土地返還所遭遇問題,請內政部洽金門縣政府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四)111年度內政部「測量及方域-05智能測繪科研發展計畫」編列2,065萬7千元,主要係推動發展智慧室內外製圖技術、研發三維地形製圖自動化萃取技術、研發自動化快速產製數值地形模型技術及精進我國測繪基準,惟內政部原擬配合新南向政策,籌組空間資訊及災防產官學研顧問團隊,協助產業轉型技術服務輸出,其成果尚無所悉,爰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六十五)111年度內政部「測量及方域-07自駕車用高精地圖與導航安全關鍵技術整合研發計畫」編列3,576萬8千元,主要係進行自駕車用高精地圖與導航安全關鍵技術整合研發計畫,其中委辦費比例高達96%,而研究成果如何與經濟部進行整併尚無所悉,爰應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六十六)經查110年3月26日:內政部於3月29日檔期前會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財政部各國稅局及地方政府,同步在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等9個縣市共26個預售屋建案展開聯合稽查,稽查發現買賣契約不符合規定16案、代銷業收取預約金或定金單據未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2案、廣告看板未註明代銷名稱3案、要求先繳納預約金始提供契約審閱1案、銷售時未揭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資訊1案、樣品屋或銷售中心未取得建築許可或核准使用13案。
內政部為呼應各界對於制度精進之期盼,爰110年7月1日施行實價登錄2.0之地政三法,惟實施後經啟動聯合稽查發現違規比例不低,為健全房地市場發展,請內政部會同地方政府強化預售屋稽查作業。
(六十七)高雄巿城中城住商大樓大火,釀46人死亡、41人受傷慘劇,危老建物安全、弱勢居住安全問題,又成為社會焦點。我國「住宅法」明訂,地方政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
城中城案之後,內政部要求地方政府應於1個月內盤點完成全國所有老舊複合用途建物,並全數納管;同時亦責成地方政府,老舊複合用途建物若有荒廢樓層,應令建物所有人於3個月內完成改善。
為使納管建物及建物所有人資訊公開透明,爰要求內政部應設置專頁公開各縣市的納管建物及建物所有人改善狀況,供民眾查詢及相關單位監督。
(六十八)第5目「土地測量」編列4億9,159萬元,其中資料供應及受託測量編列1,816萬8千元,而辦理各類地圖及國土測繪成果電子資料或其輸出品(或印刷版紙圖)等供應業務之處理經常性公務及資訊安全管理等資訊服務費142萬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九)內政部111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土地測量-資料供應及受託測量-業務費-資訊服務費」542萬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391萬元、263萬9千元,增幅達259%、95%,經查係為配合資訊上移等作業所需,爰請落實資訊安全作業,並確保測量成果品質。
(七十)經查戶役政系統包括戶籍、國籍、兵役及替代役等戶役政諸多個人機密資料,因而內政部近年為提升戶役政業務電子化服務及資訊安全,陸續辦理戶役政綠色便民及資安強化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汰換戶役政及地政之基層資訊設備及內政部資料中心設置整體計畫,鑒於前開計畫涉及與民眾端、各地方政府介面及雲端資料中心之連線及資料處理,均存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等資安風險。因此,新增加強戶役政系統機敏資料加密防護作業,建議應併同考量近年執行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之資安需求,俾保障國民戶役政資訊之安全性。
內政部為強化戶役政系統資料庫安全,將於111年度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加密保護作業,鑒於近年辦理執行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均存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等資安風險。爰此,請內政部應併同考量近年執行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之資安需求,俾保障民眾戶役政資料之安全性。
(七十一)經查內政部辦理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時,雖已完成多項系統及服務項目,但107至109年度均有待改善狀況,導致進度延遲,無法於該年底順利完成,鑑於內政部將接續延伸辦理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除影響內政業整體服務水準,亦攸關服務型智慧政府2.0是否能全面順利推動,建議應借鑑並強化進度及品質控管,俾完善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
內政部於推動內政跨域服務整合計畫執行過程,發生待改善等事項導致進度延遲,現接續延伸辦理智慧內政服務整合計畫,建議應強化及完善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俾提高內政服務之品質。
(七十二)查內政部111年度預算中編列「社會行政業務」經費38,259千元,辦理社會團體、工商自由職業團體、合作組織輔導等業務。又查,「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現行國內合作社組織常因性質多樣、主管機關複雜,致使民眾及政府雙方於申請補助、辦理行政業務時多遭遇疑義,難以釐清權責,致使民眾權益受損;且考量國內合作社組織數量雖眾多,但仍有不少已經停止運作,或長期經營不善、必須領取政府補助金維持營運者。
請內政部針對以下三點進行研議,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1、 對合作社從事業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所遇困難時,內政部有何協助作為。
2、 重新盤點已經停止運作之合作社數量,盡速輔導其辦理解散。
3、 重新盤點長期經營不善、必須領取政府補助金維持營運之合作社數量,盡速輔導其營運轉型,或命令其解散。
(七十三)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有鑑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政府於111年11月29日前針對警察消防移民等人員等輪班制機關之超勤(加班)補償,完成框架性規範之修法。經查去年政府修法規劃方向從刪除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超勤補償中「獎勵」之規定,修正為超勤補償必須要給予補休假或發給加班費。然最終送出考試院之版本,又在若干條件下恢復獎勵規定。顯示相關修法研商過程,內政部並未積極盤點修法需增加之員額、經費,僅是反映若單純修法刪除「獎勵」之補償方式,可能導致各機關預算無從支應。爰要求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具體盤點所屬機關為因應釋字785號解釋,所涉及之員額及經費,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七十四)111年度內政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新臺幣5,845萬5千元。有鑑於移民署人員已於110年11月納入比照國軍之醫療照護,加入「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該方案適用對象之規定:「上開(一)及(二)退休人員須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機關(學校)任職滿10年以上」,在上述警消海移空等機關綜合累計滿10年服務年資者,亦應有其適用。然移民署實務認定上卻框限在移民機關服務之年資,因移民署經歷過改制,有相當人員係由警察機關移撥而來,因此對移撥人員適用本方案未必公平。爰要求內政部應責成所屬機關,整合年資計算之問題,納入所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之年資。並於3個月內,就前揭醫療方案,是否完全比照國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五)有鑑於歲時祭儀是原住民族群文化傳承的核心,且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係為民俗節日得放假一日,惟目前有大量原住民人口離鄉打拚,返鄉參與祭儀車程來回至少耗時二日。另查,各族群祭儀皆不同,需要大量前置工作,且祭儀期天數長達數日,請內政部考量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實際情形,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比照春節放假三日。
(七十六)查歷年涉及全國性公職人員之選舉概況,三人以下之原住民選舉人開票所,全國總計約三千間,對照原住民之投票率約五成左右,其結果將嚴重損及基於憲法賦予之投票秘密自由,影響原住民之參政權。
「維護原住民投票秘密自由」乃多數原住民共同之冀望,爰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研議改善措施,俾維護原住民族權益。
(七十七)查109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離鄉青年因交通不便與距離之因素而無法返鄉投票,在原住民籍立法委員之選舉,更加凸顯其窘境,亦導致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率於原住民族選區每每落後於一般選區之根本因素。「不在籍投票」能夠解決原住民投票成本偏高導致投票率偏低、原住民實質無法秘密投票,在原住民選舉試辦,亦可累積相關經驗。
綜上,「不在籍投票」乃多數原住民離家青年之冀望,且歷屆不分黨籍之立法委員都大聲疾呼,爰請內政部研議推動原住民不在籍投票可行性。
(七十八)鑑於全國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區)民代表會辦公廳舍普遍老舊,因中央並無任何修繕而各地方政府礙於財政能力亦無力承擔相關補強及整建經費,以致原住民族地區各鄉(鎮、市、區)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辦公廳舍年久失修。爰請內政部優先協助其補強、重建,以提升該等建物之耐震能力。
(七十九)內政部為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及第7條之2規定所送之改制計畫設有「內政部審查改制計畫作業要點」,並依要點組成改制計畫審查小組,其任務為擬訂改制計畫之審查要項及審查改制計畫。而查過去內政部98年直轄市、縣(市)改制直轄市審查會議之審查小組建立6點共識,將「應考慮地方支持度外,亦宜考量全國民眾的認知與支持」納入,作為審查改制計畫之六大共識之一。綜上,爰要求內政部未來在相關審查改制計畫時,提請審查小組將相關地方及全國支持度納入審查會議之重點項目。
(八十)內政部依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及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年至113年)規劃推動人口政策相關措施,近年來辦理包括:1.編印人口政策或人口教育資料、2.舉辦人口議題研討會、3.辦理鼓勵婚育相關業務、4.評核地方政府辦理內政部推行人口政策措施宣導活動成效等相關工作,惟我國人口結構持續面臨少子化及高齡化。爰此,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就其因應少子化配合措施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一)查原住民身分法為取得法定原住民身分之重要法源依據,並因目前原住民身分及其相關福利措施尚未通盤檢討並加以脫鉤,其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與原住民身分法之變化,更顯其重要性,合先敘明。
有鑑於此,內政部戶政司建構之原住民身分統計系統應定期滾動更新之機制,尤其於相關法案之配套修法時,其為重要之背景數據。為期修法之事實與社會脈絡相一致,規劃依據原住民身分法各條項款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做系統性之規劃統計並與戶役政系統之配套,並加強與民住民族委員會聯繫,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八十二)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條立法意旨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為實現歷史正義,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保存與發展,保障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法」依上開規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應屬憲法第22條及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之基本權,各機關應予以尊重並遵守,合先敘明。
綜上,單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之使用屬於原住民族人性尊嚴之核新事項,在辦理數位身分識別証且尚未正式上路,無涉及變更之行政成本之時,應列入選項之一,作為維護原住民族人權之基礎。爰請內政部確實檢討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三)110年12月8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准同志雙親收養無血緣養子女,成為法律認可之全臺同志雙親收養家庭首例,然裁定效力僅及於訴訟當事人,其餘同志雙親收養仍須依法院裁定,始得成立收養關係,恐有違被收養孩童之最佳利益。依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國內兒少相關法律規定收養事件應該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並查法務部業依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之決定通盤研議放寬同性配偶之養規定,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供參與法務部同志收養法制化相關會議之陳述意見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查我國跨國同性婚姻登記,根據內政部函釋,以國籍及該國是否開放同性婚姻,區分為可否在臺灣登記。惟已有多起法院裁判指出,戶政機關就婚姻登記,不具有實質審查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參照)。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指出,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該項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為重要之基本權,前開函釋限制本國人與同性外籍人士在本國為登記,亦經法院指出係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05號判決參照)。又查司法院、大陸委員會日前分別已預告修正涉外民事適用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顯見依前開函釋所做得否登記區分,並非妥適,內政部研議直接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結婚自由之意旨,接受跨國同性婚姻登記之可行性,並盤點所需修正法律,擬具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八十五)近年來,雖已有數例行政法院判決,肯認國人與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之外籍人士,在我國可成立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甚至命戶政事務所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作成准予結婚登記之行政處分,惟戶政機關現仍未全面受理國人與外籍人士之同性婚姻登記。又依據社團法人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之統計資料,截至111年1月4日,在我國等待締結同性婚姻者計有455對(共910人),其中有75對已備齊登記必要之文件,並擬進行司法救濟程序。
為避免戶政機關未全面受理同性結婚登記,致衍生相關訟爭,爰建請內政部研議及早完善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之外籍人士締結婚姻之權益保障,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4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六)依據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而涉及扶養義務、繼承權等重大權利義務之變動。惟依據民法第1080條第1項規定,收養關係僅由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即可,無須本生父母同意;且因終止收養之登記,不涉及本生父母戶籍資料之變動,故戶政機關於作業時亦未通知本生父母,致本生父母難以及時知悉收養終止及重大權利義務變動之情況。
為保障本生父母知悉身分關係變動之權利,並避免衍生相關紛爭,爰建請內政部研議採取適當之措施,俾使本生父母有知悉收養終止之機會,並於本預算案通過後6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七)為使不動產實價資訊透明化,內政部於101年8月1日首度施行實價登錄申報制度,後為精進申報登錄制度並解決預售屋紅單銷售違失等相關爭議,爰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與實價登錄2.0相關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地政三法,修法重點包括將門牌、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罰責外,納入預售屋紅單交易管理及定型化契約備查規定,並於110年7月1日施行,惟實施後經啟動聯合稽查發現違規比例不低,顯示短期內尚無法遏止預售屋違法亂象,允宜落實查核登錄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督導啟動強化稽查作業,俾使交易資訊透明化,以健全房地市場發展。爰此,內政部應就健全房地市場發展辦理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八)鑑於空間資訊漸往三維模型、室內外整合及多時序發展,內政部為妥善規劃國土資源,落實防救災圖資運用,於109年至112年辦理智能測繪科研發展計畫,推動發展智慧室內外製圖技術、研發三維地形製圖自動化萃取技術、研發自動化快速產製數值地形模型技術及精進我國測繪基準系統架構,以積極發展前瞻測繪基礎科研,並精進圖資產製技術。該計畫除進行前開技術研發精進外,內政部原擬配合新南向政策,籌組空間資訊及防災產官學研顧問團隊,協助產業轉型技術服務輸出,開創南向供應鏈戰略地位,就此,內政部應持續整合產官學研之資源及研究成果,逐步進行產業轉型技術服務輸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八十九)為推動自動駕駛環境建構與改善,提供自動駕駛產業技術加值與應用,內政部推動自駕車用高精地圖與導航安全關鍵技術整合研發計畫,辦理包括:1.建立高精地圖動態標準、作業方法及精度驗證流程;2.用現有人工智慧演算法及物聯網智慧技術,精進高精地圖製圖技術提升高精圖資產製效率及正確性,並降低後續高精圖資更新之花費時間。另管理試驗場域高精地圖圖資給自駕車使用者測試使用;3.建立高精圖資創新產業營運模式建議措施;4.建立移動訊息公共雲平臺。該計畫刻正與經濟部其他計畫進行整併,整併後名稱為「次世代車電環境建構與智慧無人載具關鍵技術開發計畫」,為逐步實現該計畫欲達成之自駕系統國產化願景。爰此,內政部應於整併過程中持續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協力合作,透過跨部會、跨法人及學界資源整合,協助自駕車相關產業建立關鍵技術,提升產業競爭力,並就整合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查「原鄉地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更正編定計畫」乃內政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解決原住民族既有及合理使用土地無法取得合法之問題,自104年5月成立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合法化」方案跨部會平臺,合先敘明。
惟查,原住民族地區各地狀況不一,合法化政策未能因地制宜之因應,導致原鄉鄉親被迫離開原居住才有足夠之建地建造房屋,亦同樣導致離鄉之原住民無法歸鄉生活,嚴重影響原住民基於憲法所賦予居住自由之基本權。
為因應原鄉地區各部落實際發展需要及人口成長情形,請內政部儘速於國土計畫劃設作業中,盤點人口、生活、生產等空間需求,透過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方法,解決原鄉地區居住、農業及殯葬等問題,以維護原住民之權益。
(九十一)查「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乃內政部依據土地法第47條之2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其中第2條土地分割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附註說明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核實加徵規費,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合先敘明。
又查依憲法第七條揭櫫之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而「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之訂定,以10公頃以內與超過10公頃為做為區分標準,而超過10公頃卻可增加加徵之規費包含人員之加班費等業務費用或測量之設備費用一事,顯非依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爰請內政部確實檢討「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儘速修正相關規範,俾建立公平合理之土地複丈收費標準。
(九十二)我國房價上漲是長期的趨勢,且近年更有加劇之情況,高房價已經讓社會大眾的「買房從夢想變成幻想」。
追根究底,房屋持有成本過低為房價長期上漲之主要因素。過高的房價使得年輕人不願意成家、不婚不生,且更容易導致弱勢族群住不起房、租不起房,甚至造成繭居於如「高雄城中城」低品質的環境中。
內政部為使不動產實價資訊透明化,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與實價登錄2.0相關之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地政三法,惟實施後經啟動聯合稽查發現違規比例不低,顯示短期內仍需加強遏止預售屋違規亂象。
爰要求研議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加強預售屋稽查作業,並於3個月內就研議及辦理情形提出書面報告,俾使交易資訊透明化,以健全房地市場發展。面對國人望屋興嘆的共同困境,我國居住正義才能真正落實!
(九十三)鑒於精確之地籍圖資為政府進行國土規劃及公共建設之核心基礎資料,近年來,內政部辦理地籍圖重測後續計畫第1期及第2期計畫,均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然自104年起,該計畫開始辦理,地方政府實際重測筆數均高於內政部之目標筆數,內政部應適度調整績效目標。
另查,地籍圖重測計畫第2期結束後,地方政府提報尚有屬於日據時期測繪65萬49筆、45年度起辦理之地籍圖修正測量19萬3,564筆及62至64年度試辦地籍圖重測8萬2,008筆,計有92萬5,621筆地籍圖仍待重測,爰要求內政部辦理接續計畫時,應適度調整補助地方政府之績效,以加速建構正確之地籍圖資。
(九十四)查內政部配合行政院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進行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109年度以來雖增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惟民眾使用次數尚無明顯提升,如何多方宣導,提高民眾使用意願,應予檢討。爰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為強化戶役政系統資料庫安全,將於111年度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加密保護作業,鑒於近年辦理執行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均存在個資洩漏及隱私權侵害等資安風險,宜併同考量近年執行各項戶役政系統計畫之資安需求,俾保障民眾戶役政資料之安全性。爰此,內政部應就戶役政系統資安問題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六)內政部自電子簽章法於90年11月14日公布後,為辦理自然人憑證相關發證及應用推廣業務,陸續辦理自然人憑證發證計畫(91-96年)、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97-100年)、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推廣計畫(101-105年)及內政多元憑證創新計畫(106-109年)。現配合行政院服務型智慧政府2.0推動計畫賡續進行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計畫(110-114年),主要辦理項目包含多元憑證識別行動化跨域應用、推動AI智慧型自動化客服、內容傳遞網路CDN連結、建置多元身分識別平臺及結合區塊鏈技術強化身分認證服務等相關作業,內政部109年度以來雖增加民眾可運用之服務項目,惟民眾使用次數尚無明顯提升。爰此,內政部應多面向宣導,並於資安前提下,研議「一卡多用,結合其他卡片」之可行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七)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內政部於民國102年7月後組織「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掌理有關全國性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之規劃、推行、指導與監督等事項。然鑒於該司成立至今逾8年仍未正式成立,且單位預算有逐年減縮之趨勢,爰請內政部針對該司正式成立之期程及未來業務規劃提出說明,且為利輔導國內合作及人民團體之發展,請重新檢視該司預算編列之合理性。請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內政部-社會行政業務(千元) | |
年度 |
預算 |
108 |
45,372 |
109 |
39,641 |
110 |
32,621 |
111 |
38,259 |
(九十八)內政部於民國102年7月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成立「合團司籌備處」任務編組,惟內政部組織法因屆期不續審,至本屆目前為止,亦尚未送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顯力有未逮,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重視合作社衰退情形,無法提出具體因應作為。部分類型合作社輔導、考核、獎勵等辦法付之闕如;消費類、勞動類及儲蓄互助社,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利促進合作事業發展。爰要求內政部積極研議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九)蔡英文總統今年新年談話強調,將加速社會住宅興建及推廣包租代管,提供年輕人及弱勢者合理價格的居住空間,而「八年二十萬戶」社會住宅是蔡英文總統的競選政見,從106年至113年,將興建12萬戶社宅、8萬戶包租代管。但依內政部「全國社會住宅興辦進度」最新統計,社會住宅達成數51,606戶,包租代管達成數27,966,合計79,572戶,僅達成「八年二十萬戶」目標39.7%。社會住宅興辦進度未如預期,且相較其他國家占全體住宅數量之比率仍屬偏低,加以營建業近年來面臨缺工、造價上漲等壓力下,後續社宅發包難題將更多,內政部應研議如何加速社會住宅之興建,以保障民眾居住權,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一百)鑑於我國道路建設主管分歧,致使交通權責破碎化,諸如交通部、內政部、科技部等均有其所轄之道路建設,相關法規標準更涉及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設計規範、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等內容。由於地方政府財政有限,六都與各縣財政能力又有極大差距,以致我國道路建設品質良莠不一,無法有效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由於我國都市計畫之路權劃分、道路規劃設計之道路功能分類及橫斷面設計明顯不足,欠缺上位指導,故應解決都市計畫與道路橫斷面設計關係斷裂問題,以及我國道路缺乏適當層級分類及安全性設計,與道路設計思維缺乏多元專業參與等問題。爰請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協同交通部等相關部會,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對道路層級分類及功能定位、斷面配置等,進行檢討;落實道路斷面設計及安全設計檢核,以建立建設人行道完善停車空間;並訂定滾動回饋調整之辦法。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零一)鑑於我國高齡化問題嚴峻,至2025年我國將會有470萬人,高達20.1%的高齡人口,並因高齡化因素,致使近貧人口陷入貧窮。根據統計,國內低收及中低收入人數58.3萬人,其中近一成屬65歲以上老人,未來恐逐年增加。由於多年來隨著人口老化,老人獨居情況越來越多,加上經濟負擔有限,易選擇居住安全條件不佳之老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為居所。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在2021年第二季的最新統計,臺灣30年以上老屋已約450萬戶,超過全臺房屋比例的一半(50.44%)。故為保障高齡長者之居住安全,爰要求內政部應正視高齡者之居住安全,以及我國極為低效率之都市更新作業,針對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積極研擬優化都市更新以及危老重建之方案,提出具體制度措施。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零二)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內政部應積極盤點我國土地利用碳匯,以利全面盤點規劃我國減碳路徑。
爰此,要求內政部以「我國土地利用碳匯盤點及規劃」為題,內容須包含,我國土地利用碳匯量及對我國2050淨零碳排之負碳貢獻,6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零三)查「所得稅法」第125條之2規定:「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又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分配,由行政院視各該用途業務需求及財務狀況統籌調配。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之受配機關,分別為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
考量行政院「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計畫期程至113年止,推估中央住宅基金將從111年開始大量超支,且現今尚餘7.5萬興建戶、6.5萬包租代管戶未辦理。
針對社會住宅計畫預算不足,內政部曾表示未來預計將從國庫及房地合一稅收課徵補足財務不足,但房地合一稅稅收自106年至109年度止皆全額補助予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爰請內政部積極規劃社宅計畫預算,並於111年起主動爭取房地合一稅稅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零四)鑒於日前城中城大火引發民眾對於公寓大廈未成立合法管理組織可能導致居住安全風險之疑慮,按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並無具體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公寓大廈應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之規定,而係採輔導成立制。惟個別老舊危險之公寓大廈確有成立管理組織,管控居住安全之必要。
爰要求營建署研議公寓大廈老舊危險之定義、限期成立管理組織之規定與逾期未成立之罰則,俾促進民眾之居住安全,並請儘速向立法院提出行政院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一百零五)鑒於內政部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各地方政府提報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即日起,非都市土地開發利用以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均應符合國土計畫指導;地方政府也將於未來4年內(即114年4月30日前)完成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及公告,以正式依國土計畫法進行管制。惟近日縣市合併升格修法引發熱議,爰要求內政部就縣市升格後,對已提報核定國土計畫之調整與影響,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零六)濕地保育法三讀通過已歷經8年時間,濕地有淨化水質、涵養生物、滯洪防洪、景觀遊憩等多種價值,濕地保育法亦保障重要濕地劃設之後,在地居民仍可從事明智利用之經濟行為,然而部分重要濕地劃設進度緩慢,如大城濕地歷經國光石化開發爭議,已然確定其生態價值,然仍未劃設成國家重要濕地。
我國濕地保育關鍵問題,常在於部分人士仍想做後續開發,以及濕地與地方之經濟連結有待強化。大城沿海社區面臨人口老化問題,若能劃設重要濕地、妥善規劃明智利用之經濟發展模式,可達成地方創生與生態保育多贏成效。請內政部積極推動並督促彰化縣政府重要濕地的畫設、並且與各界合作,推動濕地保育、里海經濟。
(一百零七)有鑑於手機通訊為科技偵查蒐集證據的重點項目,現行我國以M化車進行手機定位,採購M化車應禁止具通訊監察功能,俾落實大法官釋字第631號解釋,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目標。
(一百零八)警消人力之相關訓練,攸關警消人員執行勤務時身體及生命安全,若未落實管控及訓練量未臻適足,恐影響訓練成效及勤務之執行,警政署111年度辦理常年訓練編列6,017萬7千元、辦理保一機動警力及反恐訓練編列1億5,226萬8千元;消防署111年度辦理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1億8,640萬元。警政署辦理反恐相關聯合演習及訓練場次偏低及警察人員手槍射擊訓練容有改善空間,且消防署辦理消防人員訓練總次數呈逐年減少趨勢。爰要求內政部加強警消人員相關訓練,以維護警消人員執勤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零九)有鑑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執勤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半)失能者應給與「終身照護」。然而,因子法法規規範不完備,以致許多終身照護項目多有缺漏。雖然「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已於109年10月23日修正,然相關必要之交通費、伙食費皆未納入,若失能者實際有需求超過一名照顧服務員,依該辦法也未能核銷費用。爰要求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就相關警察人員醫療方案,能否落實母法「終身照護」之意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一百一十)有鑑於蔡英文總統曾於107年警察節宣示「警察之照顧應比照國軍」,內政部為落實總統宣示,訂定「警察消防海巡空勤醫療照護方案」。然經查該方案目前仍未完全比照國軍,未能確實照顧到警察人員之醫療健康。例如現職國軍有在非全民健保給付項目減免上,超過健保合理天數之醫療費用之給付,然警察、消防、海巡、空勤等適用對象,於前揭方案並未如國軍比照給付。爰要求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就前揭醫療方案未能完全比照國軍之權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一百一十一)早期鑑識人員於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劃歸為技術人員,故編制許多公務人員技術職系的技士缺,而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的巡官升任二線二星後因無偵查員或警務員缺額,僅能升任技術職系的技士(薦任7職等)任用,其俸點上限約等於警職的475,早年巡官俸點為500,所生之差距與影響,尚未重大。
然現行巡官、偵查員及警務員俸點上限已調升至550,而使該局巡官在年功俸達到475前升二線二,薪資最高反停留於俸點475,然俸點475與550的差距,影響該局鑑識中心技士權益甚鉅。技士屬公務人員職系之職稱,鑑識技士之工作本質實屬警務人員,卻無法以偵查員或警務員任用,與警察體制有別,顯有權責不符之情。
綜此,警政署應評估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技士調整為偵查員職缺可行性,以確保警察人員權益,並使權責相符。
(一百一十二)鑒於資訊科技已廣為政府及民間使用,亦是司法單位對抗運用高科技犯罪的利器之一,然科技偵防辦案的同時,該如何兼顧人權的保護,為科技偵防辦案會面臨的兩難之處;然內政部轄下所屬單位近年來均因刑事辦案之所需,陸續編列預算採購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M化車),惟目前其所屬各單位,如警政署、刑事局、移民署及各地警察局等單位所購M化車,均因欠缺調派管理機制,無法統合調派運用;為使刑事偵防資源妥善運用,提升破案效能,爰要求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建置「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M化車)」統一調派管理機制,以發揮科技偵防辦案之效率。
(一百一十三)鑒於人民遭受刑事不法侵害,期待警察機關受理偵辦,以彌平受害,若警察機關因績效考量未執行受理程序,不但被害人所受侵害無法彌平,加害者亦可能心存僥倖,再次犯案,自無法預防或消弭侵害,反隱藏更大治安危機,影響人民權益至鉅。爰要求內政部督促警政署檢討改進,徹底改革績效文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一十四)M-Police將警政17項查詢系統全部整合在內,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失竊汽機車等資料,等於是集合全國警察力量投入犯罪查緝工作,但裡面卻不包含保護令核發資訊,這使得第一線員警在面對當事人時無法即時獲知相關資訊,可能無意間洩漏被保護人資料之情況。
為避免被保護人資料在無意間遭到洩漏,爰請內政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針對如何串接法院保護令資訊一事進行研議,或評估採用類似戶政機關的方式,讓已獲法院核發保護令的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註記,請內政部於6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一百一十五)政府每年持續投入鉅額經費推動災害防救業務,透過完備各項災害防救任務之減災、整備、應變與重建,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惟災害防救法已制定施行逾20年,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災害多元化及複合型災害頻傳趨勢,應請內政部研議適時增列法定災害類別及加速調適相關災害防救法規,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訂有5大基本方針、25項策略目標及災害防救基本對策,作為災害防救5年期指導性綱要計畫,仍須追蹤管考基本計畫執行績效,並透過災害防救會報適時督促或協助解決窒礙,策進減災、整備及應變等工作,俾確保策略目標如期如質達成,提升總體防災量能,建構國家韌性體質;有關災害防救白皮書每年統計及公開災害防救預算規模與中長程計畫推動情形,惟間有漏未納計相關經費,或未統整計畫明細資訊等情事,亦應積極研謀精進災害防救預算調查統計及揭露方式,以利完整呈現中央政府災害防救資源投入情形,遂行各類災害防救工作;以利全面優化災害防救對策。爰此,內政部應就災害防救精進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一十六)鑒於日前城中城大火引發民眾對於公寓大廈未能合理配置火災警報設備而導致居住安全風險之疑慮,按現行建築法、消防法等相關規定,我國目前對於缺乏火災警報設備之建築主要以限期改善與逾期處罰之方式處理,執行成效有限。
爰要求消防署主動偵查與評估未符合相關法律設置火災警報設施建築之安全性,及研議補助火災警報設備設置計畫,以促進民眾之居住安全,減少火災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並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一百一十七)有鑑於108年11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公務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亦即111年11月29日前,依釋字意旨檢討修正,訂定輪班輪休公務人員服勤時數合理上限、服勤於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之框架性規範。
經查,同屬內政部之警政署,除已於110年5月至10月實施第一階段每週「固定日勤、夜勤或深夜勤」之試辦外,同時,更於110年12月在全國各縣市挑選至少一單位進行更具體工時休時與休假調整之第二階段試辦。
然而,經查,消防署目前雖然亦有試辦之規劃,然而,試辦之單位,目前僅預計在直屬於消防署中央主管之港務消防隊,但是,無論是從業務及任務性質,抑或經費來源,或者是主管機關,甚至連需要服膺的法規等面向來說,港務消防隊均具有其特殊性,實在難以全面類比到一般地方分隊,若以港務消防隊作為釋字785號解釋工時、休時與休假改革方案之唯一試辦單位,其結果恐怕也難以適用至以地方消防分隊為主體之一般消防員和消防單位。
綜上所述,為落實大法官釋字意旨,確保試辦結果對於一般消防隊均具有參考及援引適用之價值,爰要求消防署於試辦工時改革之單位選擇上,應納入地方消防分隊,以利試辦結果合乎地方消防實務。
第2項 營建署及所屬
本項新增決議78項:
(一)查鑒於國家公園法自61年制定以來,從未考量原居住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之基本生計,嚴重影響居民生存及居住權益甚鉅。參照先進國家之治理方式,劃設範圍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皆有與其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之先例。為衡平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益與保護自然資源之利益, 應予以妥善規劃,合先敘明。
又查,國家公園法僅於99年就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及其定義等相關事項修正。惟就實務上常見之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侵害爭議以及當地原住民族無法實際參與相關業務之劃定與變更之問題,未見通盤檢討,並重新修補國家公園與當地居民之關係。
綜上,如林務局修訂之新版原住民共管要點,採取「部落推舉加強主體性與代表性」及「新增『行政委託』使權責合一」進而改善族群間之關係。爰凍結「公園規劃業務」100萬元,請營建署參酌林務局之作法,改善共管機制之制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與規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用於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惟我國開放山林政策後,國家公園內災難事件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還有改善空間,營建署應研議如何加強環境教育與登山安全宣導,提醒山友加強行前準備、落實安全自主管理以及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經查108年10月間開放山林政策後,冀民眾能在安全情況下進行各項山林活動,惟觀察與開放山林政策相關之國家公園發生山難事件可悉,108年度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各為52件、45件及24件,109年度各為103件、85件及37件,前開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109年度較108年度均有明顯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容有改善空間,允宜持續加強環境教育與登山安全教育宣導,提醒山友加強行前準備、安全自主管理以及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
推動開放山林政策,除讓民眾體驗山林之美外,亦冀民眾能安全從事山林活動,惟109年度與該政策相關之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園內災難事件較108年度明顯增加,建議應完善配套措施並加強宣導登山安全教育,以營造臺灣優質登山文化,於安全情況下共享臺灣山林之美。爰此,凍結「公園規劃業務」100萬元,待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營建署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用於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
自108年行政院推動「山林開放政策」後,希望民眾在安全情況下進行各項山林活動,然近幾年山難事件明顯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仍需改善,國家公園之主管機關營建署應加強山友環境教育、登山安全宣導、評估登山風險及提高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
爰凍結營建署「公園規劃業務」1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營建署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針對「國家公園通盤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營建署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0年5月發生的玉山森林大火,延燒12天共燒毀72公頃,對於社會、救難人員健康、水資源以及高山生態皆造成重大損失,肇事原因為登山客於非法處用火不慎所引起。經查,自106年至110年止,因山區活動用火不慎而釀成之森林火災,在108年10月行政院宣布山林解禁之後發生頻率與面積皆明顯增加,顯見近年發生頻繁與造成損失重大之森林火災與開放山林政策不無關係。為避免未來再發生類似情事,爰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3個月內比照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檢討政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避免國家公園內因山區活動用火不慎造成之森林火災政策檢討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108年10月21日行政院宣示山林開放政策,包括開放、透明、服務、教育與責任等5大主軸,由營建署、消防署、警政署、農委會、教育部、法務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分工執行,推動:1.開放山林、簡化管理;2.資訊透明、簡化申請;3.設施服務、便民取向;4.登山教育、落實普及;5.責任承擔,觀念傳播等工作項目。營建署主要配合辦理事項包含:
(1)全面開放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入園申請,不再以危險為封閉管制之理由;全面取消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登山能力或經驗證明審查,改以申請人線上自行檢核方式辦理;已將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截止期限由7天至15天前,一致縮短為5天前。
(2)已於108年11月1日建置完成「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平臺,供使用者於單一網站介面下,一站式完成相關入山入園申請。
(3)將「國家公園山屋整體改善計畫」內容併入「109年至112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持續進行山屋整建。
惟觀察與開放山林政策相關之國家公園發生山難事件可悉,108年度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各為52件、45件及24件,109年度各為103件、85件及37件,前開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109年度較108年度均有明顯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容有改善空間。爰此,凍結該項預算,俟營建署檢討環境教育與登山安全宣導,完善山友登山風險評估、安全自主管理以及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查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業務費1,808萬1千元,例有公園永續、國際行銷、公園季刊出版、環境教育及保育出版品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考量政府經費短絀,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公園規劃業務」6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查鑒於國家公園法自61年制定以來,從未考量原居住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之基本生計,嚴重影響居民生存及居住權益甚鉅。參照先進國家之治理方式,劃設範圍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皆有與其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之先例。為衡平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益與保護自然資源之利益, 應予以妥善規劃,合先敘明。
又查,國家公園法僅於99年就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及其定義等相關事項修正。惟就實務上常見之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侵害爭議以及當地原住民族無法實際參與相關業務之劃定與變更之問題,未見通盤檢討,並重新修補國家公園與當地居民之關係。
綜上,如林務局修訂之新版原住民共管要點,採取「部落推舉加強主體性與代表性」及「新增『行政委託』使權責合一」進而改善族群間之關係。請參酌林務局之作法,改善共管機制之制度。爰凍結「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與規畫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查鑒於國家公園法自61年制定以來,從未考量原居住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之基本生計,嚴重影響居民生存及居住權益甚鉅。參照先進國家之治理方式,劃設範圍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皆有與其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之先例。為衡平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益與保護自然資源之利益, 應予以妥善規劃,合先敘明。
又查,國家公園法僅於99年就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及其定義等相關事項修正。惟就實務上常見之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侵害爭議以及當地原住民族無法實際參與相關業務之劃定與變更之問題,未見通盤檢討,並重新修補國家公園與當地居民之關係。
綜上,如林務局修訂之新版原住民共管要點,採取「部落推舉加強主體性與代表性」及「新增『行政委託』使權責合一」進而改善族群間之關係。請參酌林務局之作法,改善共管機制之制度。爰凍結「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與規畫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查鑒於國家公園法自61年制定以來,從未考量原居住國家公園區域內原住民族之基本生計,嚴重影響居民生存及居住權益甚鉅。參照先進國家之治理方式,劃設範圍涉及當地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皆有與其成立共同管理委員會之先例。為衡平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益與保護自然資源之利益, 應予以妥善規劃,合先敘明。
又查,國家公園法僅於99年就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及其定義等相關事項修正。惟就實務上常見之當地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侵害爭議以及當地原住民族無法實際參與相關業務之劃定與變更之問題,未見通盤檢討,並重新修補國家公園與當地居民之關係。
綜上,如林務局修訂之新版原住民共管要點,採取「部落推舉加強主體性與代表性」及「新增『行政委託』使權責合一」進而改善族群間之關係。請參酌林務局之作法,改善共管機制之制度。爰凍結「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與規畫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經查國土計畫法為我國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之重要依據,國土永續發展基金自106年度成立以來,配合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法定期程及政策方向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工作經費,惟因各地方政府延後提案期限等因素,致該基金106至109年度支出預算執行率各為25.09%、50.39%、56.80%、72.20%,110年度截至8月底支出預算執行率53.88%,預算執行率難謂理想,建議應持續督促該基金確實執行進度控管,以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各項工作。
營建署依國土計畫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於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撥補國土永續發展基金94億餘元,惟該基金成立以來各年度支出之預算執行率難謂理想,建議應持續督促該基金強化進度控管,以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之各項工作。爰此,凍結「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庫撥充國土永續發展基金」5,0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新臺幣52億8,858萬7千元。鑑於我國高齡化問題嚴峻,至114年我國將會有470萬,高達20.1%的高齡人口,並因高齡化因素,致使近貧人口陷入貧窮。根據統計,國內低收及中低收入人數58.3萬人,其中近一成屬65歲以上老人,更恐逐年增加。然此類民眾因其經濟負擔有限,容易選擇安全條件極其惡劣之老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為居所,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在110年第二季的最新統計,臺灣30年以上老屋,已約450萬戶、超過全臺房屋比例的一半(50.44%)。臺灣「50+」的50年以上老屋,也已達69萬5,000戶。顯見伴隨高齡化與房屋老化問題,類似城中城大火之議題只會日益嚴峻。
是故,為保障高齡者之居住安全,營建署應正視高齡者之居住安全需求,針對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積極指導地方政府都市更新或危老重建,保留一定之額度之社會住宅數量提供給參與都市更新之高齡者,協助高齡者參與都市更新之相關作業。爰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三)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編列新臺幣52億8858萬7千元。鑑於我國高齡化問題嚴峻,至2025年我國將會有470萬,高達20.1%的高齡人口,並因高齡化因素,致使近貧人口陷入貧窮。根據統計,國內低收及中低收入人數58.3萬人,其中近一成屬65歲以上老人,更恐逐年增加。然此類民眾因其經濟負擔有限,容易選擇安全條件極其惡劣之老舊住商混合大樓以及老舊集合式公寓為居所,然高齡者又面對租賃歧視問題嚴峻,相關租金補貼因為租賃市場地下化而難以使用,而政府所興辦之社會住宅與包租代管數量極其不足,難以滿足此一問題。
是故,為保障高齡者之居住安全,內政部應正視高齡者之居住安全需求,積極檢視租賃市場地下化之弊病,優化既有租金補貼發放機制,與配套措施,另應檢討既有老人居住政策受社會住宅所涵蓋,然既有社會住宅負擔過多政策目標,且興建緩慢數量稀少,是故內政部應協同衛生福利部一併檢討既有社會住宅包含老人居住需求之弊病,積極針對高齡者之趨勢與差異需求,研議透過相關政策與法令,額外提供老人公寓與住宅之類型,以避免既有社會住宅興建遲緩而影響高齡者居住需求之滿足。爰凍結50萬元,俟營建署,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與社福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租屋補貼無法有效落實、租屋市場地下化與優化租屋補貼議題,以及差異化增加老人住宅等之議題會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十四)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編列新臺幣52億8858萬7千元。營建署實為我國住宅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然依據住宅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落實「(四)全國性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公布。(五)住宅政策、補貼、市場、品質與其他相關制度之建立及研究。」之必要,惟至今相關住宅調查極其欠缺,且應依據不同之住宅需求群體進行研究調查,例如弱勢高齡、婦女、青年群體等,應透過詳實調查擬定適合之政策。此外於合作住宅相關法令與政策等議題,民間團體諸如OURS等均在推動,但相關訴求亦難見於我國住宅政策之規劃,顯見營建署對於我國住宅政策研究調查之不足,亦欠缺與民間團體、學者專家進行充足之溝通與意見彙集。
政府政策應合乎民眾所需,並有充足正確之決策資訊,營建署應積極落實住宅法第2條第2項之法定義務,且廣邀民間團體、學者專家,並以公聽會或相當措施,以及民意調查等方式廣納民意以利政策規劃符合民眾之所需,並修正相關政策措施。爰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五)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建立土地使用秩序,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制定「國土計畫法」,並已於109年9月完成各縣市國土計畫審查。然其中所劃設之「未來發展地區」與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所劃設之「農業發展地區」發生嚴重衝突,甚至凌駕於農業發展之上。
以臺中市國土計畫為例,宣稱宜維護農地有4.01萬公頃,但未來發展地區就匡列了6435.34公頃(臺中國際機場周邊地區、烏日、霧峰、大里、太平周邊地區),且就在國土功能分區之農業發展地區第二與第三類上,顯見各縣市國土計畫依規定先匡列宜維護農地後,再將之匡列為未來發展地區,導致我國宜維護農地未來就是「用地變更計畫」,農地總量將持續減少,在未來發展地區霸凌之下,國土計畫確保糧食安全之基本原則將全面失守。
爰凍結營建署第3目「非營業特種基金」項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5,000萬元,俟營建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六)有鑑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不善,經常造成與營建廢棄物混合非法棄置,甚至跨縣市移動濫倒,顯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三十年來歷經多次修正,並無法達成妥善處理之目的,且造成長久以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與管理未正式法制化,且跟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間權責不清,形成許多執法上的困難與模糊地帶。爰此,凍結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1,000萬元,請營建署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和地方政府,於3個月內檢討延宕多年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法」之立法必要性,將營建剩餘土石方納入廢棄物清理法之可行性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十七)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營建業務」之計畫係用於辦理均衡國土區域發展、促進市、鄉、鎮計畫之均衡發展、落實住宅政策、健全建築法令、防止建築災害發生、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加強公共設施服務等。
110年12月8日,新北市麗寶百貨前廣場移動式遊樂設施發生意外,造成伊拉克籍男童手指斷裂。經查,新北市政府作為地方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未能有效管理移動式遊樂設施,在業者並未確實交送所需文件就開放使用,申請備查後也未確實執行備查。而營建署訂定之「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無法約束業者、地方主管機關。營建署作為該案中央召集機關,卻未掌握相關情事。
科技日新月異,現今遊樂設施不斷變化形態,卻沒有完善的法規可以保護兒童安全,107年新竹巨城百貨遊樂設施發生意外後,中央因此「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然至今本規範仍未能完備到位,致使意外一再發生,營建署應設法加強對於業者之控管,並確實監督地方主管機關遵循法規。
爰此,凍結111年度營建署第5目「營建業務」預算500萬元,要求營建署訂定更加嚴謹之規範,並且研擬確實監督地方主管機關之辦法,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缺失檢討及改善」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十八)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52億8,858萬7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營建署針對「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九)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本計畫係為內政部辦理都市計畫法規研議、案件審查相關費用,其中含「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都市計畫審核有關事項費用195萬1千元。然,根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書「臺北市大安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書,卻顯示大安區建國營區社會住宅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暨劃定為策略性更新地區,竟是由內政部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所致,顯見相關審議、監督機制恐有失靈之情況。爰將「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其中「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辦理都市計畫審核有關事項費用195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營建署針對「內政部向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乙事及如何預防都市計畫審查遭受上級不當影響而失去應有專業性,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目前各縣市社會住宅租金計價方式皆有不同,恐發生社宅租金垂直不公的現象,所得分為較低之弱勢,租金負擔率越高,不符合公平正義精神。以地方政府社宅為例,最低生活費1倍以下之一般戶租金高達50.8%。
為保障社會弱勢可負擔之精神,中央機關應積極訂定社宅租金的定價原則,同時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租金所得比應於一定比例以下,爰凍結「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預算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一)查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經費9,907萬9千元,辦理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等業務。
鑒於現行法規針對區分所有權人為自宅車位設置、維護及修繕汽機車充電設備時,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得以執行,於實務上常因無正當理由被拒絕而致影響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
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請營建署提出未來應如何使公寓大廈及社區公共空間加速設置運具充電設施之政策,並研議鼓勵公寓大廈及社區設置公共運具充電設施獎勵補助措施,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法期程。俟營建署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95萬元。惟前日高雄城中城大火事件,顯示國內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未臻完善。
經查,高雄市城中住商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1人),因該棟建築為住商混合之老舊複合式大樓,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顯示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未臻完善。高雄城中城該等危老建築尚待透過重建及都更方式,徹底改善居住安全。查我國110年第2季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達449萬餘件,占比逾5成,早期建築法令較缺乏安全考量,且存有城市之空間規劃未盡符合現代需求、建築物間棟距不足及巷道狹窄等問題,亟待透過危老重建及都更之進行,以改善居住安全。然我國雖推動都市更新多年,截至110年8月底申請案件1,372件,其中已核定公布實施之都更案件數951件;另內政部自107年度補助辦理危老重建計畫,截至110年8月底計有2,237件申請案,核准1,700件,對比全臺屋齡超過30年以上者逾449萬餘件仍屬有限。
爰此,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9,907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營建署全面盤點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與地方政府律定時程清查納管落實執行;以及加速危老重建及都更之進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十三)營建事業在建造拆除或整地等工程中往往會產生大量的一般事業廢棄物與土石方,雖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明,中央主管機關亦訂定相關處理方案,然實際執行卻阻礙重重。更發生地方因末端的管理機制不完善,導致違法載運土方、大量的廢棄物被隨意棄置,引發環境保護危機等狀況。營建署辦理營建剩餘土方業務管理,似無明顯改善現象,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
爰此,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5,131萬3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四)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編列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營造業輔導與改進及配合營造業缺工政策辦理媒合調查等業務經費950萬1千元。惟近來營建工程業缺工人數及職缺率大幅增加,恐引發營建個案及國內重大公共工程之成本上升,甚或導致進度延宕等後續效應,營建署應持續觀察營建工程業缺工情形,並與相關部會研議解決之道。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五)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新臺幣73億4,295萬7千元。鑑於我國道路建設主管分歧,致使交通權責破碎化,諸如交通部、內政部、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均有其所轄之道路建設,相關法規標準更涉及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設計規範、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等內容,於地方政府更屢見各縣市相關規範歧異,於都市建設層面,更出現工務局、都發局、警察局、交通局的轄管分歧,致使我國至今道路建設品質良莠不均,無法確保國人安全與便利功能。
探究其因,因我國都市計畫之路權劃分、道路規劃設計之道路功能分類及橫斷面設計明顯不足,欠缺上位指導,致使各單位各行其是,為此應解決都市計畫與道路橫斷面設計關係斷裂問題,以及我國道路缺乏適當層級分類及安全性設計,與道路設計思維停留於工程,缺乏多元專業參與等諸多弊病。然參酌國際,相關研究與經驗成熟,國內亦有相當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提倡,諸如道路安全景觀品質提升方案等可供參考。
是故,內政部應協同交通部等相關部會,並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於制度面,對道路層級分類及功能定位,斷面配置,進行檢討。於法規面,訂定全國道路斷面設計規範,並將路側設計法制標準化,落實道路斷面設計及安全設計檢核並引進相關軟體或必要措施,以建立建設人行道完善停車空間。於機制面,應落實道路工程設計培訓,以提升工程執行品質,並訂定滾動回饋調整之辦法,定期邀集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對於不良設計之公路訂定檢討及改善計畫,必要時應訂定相關罰則加以杜絕。爰凍結2,000萬元,俟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六) 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道路建設及養護」編列新臺幣73億4,295萬7千元。
鑑於我國高齡化現象嚴峻,國家發展委員會估計於114年我國高齡人口將超過20.1%之超高齡社會,高齡者人數更將超過470萬人。然我國過去道路建設欠缺保障行人與身障者用路安全之思維,致使車道路幅寬度過寬,道路斷面設計偏重汽車道或路肩使用,明顯欠缺對人行道設置之合理保障,致使行人、高齡者、身障者承受較高之道路使用風險,根據道安會統計顯示,109年行人死亡達432人,佔總體交通死亡者之一成五,其中高齡者死亡高達309人,超過總體之一成。道路斷面設計不良系屬長年沉痾,需透過修訂既有施工規範與針對新建或翻修之道路逐步推動,如苗栗縣中央路之改造亦獲得國人之肯定,更顯示此一改善措施之必要性。
是故營建署應提出相關市區道路條例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修正,並積極參酌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國際標準及民間提案之意見,明定道路斷面設計規範,保障行人與身障者用路安全,並為貫徹人本交通之理念,亦應修正未來營建署補助之道路工程興建、設計、規劃之相關費用標準。爰凍結2,000萬元,俟營建署將人本交通理念納入補助評核基準,並針對行人易危害、醫療院所、學校、大眾運輸站點、高齡化嚴峻或其他必要地區之道路提出逐步改善之規劃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七)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編列7,000萬元。惟109年底部分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低於全國平均數較多,營建署應考量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差異,研議規劃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以提高計畫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十八)有鑑於日本小笠原群島海底火山110年8月噴發,大量浮石環繞全臺,嚴重破壞海岸生態與影響沿海與船捕撈等各式生產作業。
是故,為保護我國海岸與相關產業之發展,請相關單位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民眾,廣納社會意見並針對浮石清除,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二十九)金門國家公園84年成立時,國家公園計畫內核定至90年計畫投資各項建設及經營管理經費約28億;惟實際執行約20億投入地方建設,經縣府向行政院反映後,由行政院張政務委員景森於110年12月3日召會研商,決議分4年增(擴)編10億元預算,以補足當初計畫缺口。請營建署針對「擴編金門國家公園預算之編列期程」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用於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與都會公園規劃、經營、管理及維護事項。
經查,108年10月21日,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向山致敬」記者會上宣示山林開放政策,營建署主要配合事項為全面開放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入園申請,不再以危險為封閉管制之理由;全面取消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登山能力或經驗證明之審查,改以線上自行檢核方式辦理並縮短申請截止期限,由7天至15天前,改為5天前,等業務。然據營建署資料指出,109年度國家公園內災難事件大幅增加,自108年玉山國家公園有52件增至103件;太魯閣國家公園45件增至85件;雪霸國家公園24件增至37件,顯見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仍有改善空間
綜上所述,為營造臺灣優質登山文化,使民眾於安全情況下共享臺灣山林之美,營建署應提醒山友加強行前準備,落實安全自主管理及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向本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工作計畫「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其中預期成果乃以「自然環境保育:督導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維護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
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官網內建置「重大事件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外籍漁船違規越界通報處理情形/最新動態發佈」,其事件背景係因澎湖南方四島西南海域附近的臺灣淺灘,是兩岸漁業活動的重要漁場,過去數十年以來,每當冬季鋒面來襲時,許多非我國籍漁船為了簡省來回母港所需油料,竟直接跨越我國禁止、限制之相關水域,公然進入國家公園所在島嶼南側處,更有當地漁民一再目擊前揭漁船逕於前揭島嶼及漁埸作業。為使各界重視,海巡單位雖已可得透過雷達偵測掌握可疑船隻行動,加上現場影像資料通報,更能確定船隻資料。為協助海巡單位完整掌握侵擾漁船動態,國家公園警察隊、東吉管理站同仁均投入相當人力進行監控、通報,使海巡單位得以即時執法,並使社會各界逐漸重視此一傷害我國主權、經濟之不法行為,俾使即時敦請海巡署加強勤務作為,防範類似事件再發生。
查前開網站專區雖經建置,惟並非即時公布處理即通報情形,以2021年12月17日前後情形為例,雖有11艘非我國籍拖網漁船入侵西吉嶼南面海域並遲至18日始由海巡署屏東艦驅離,然查前揭事況竟事隔10餘天後始於前開官網專區公布。請營建署敦促完成非我國籍漁船入侵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專區應於發現船隻3日內於官網公布違規越界通報處理情形,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查108年10月開放山林政策後,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有所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容有改善空間。爰針對營建署111年度預算「公園規劃業務」編列3722萬1千元,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公園規劃業務」編列新臺幣3,722萬1千元。
鑑於開放山林與近期國旅爆發之趨勢,致使部分民眾欠缺自身安全之考量便草率登山,然而相關搜救費用卻由全民所承擔,顯見相關管制措施明顯有缺失,然參酌世界發達國家之管制措施,如何建立山林步道分級管理措施,或是相關登山安全性之宣告,甚至自行負責之告示,搭配相關搜救之規範、收費等措施,並以強制或商業保險形式減輕合法登山者之負擔,讓民眾自行評估其安全性方可登山,並促進合法登山行為,減輕濫用搜救之人力與物力負擔。
是故,營建署應強化國家公園登山安全教育與宣導,提醒山友加強登山行前準備、鼓勵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建立步道系統分級,持續改善步道、山屋、指示牌等登山安全措施,請營建署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四)有鑑於各是重大災害發生時之警消單位、醫療院所、學校、避難收容處所與防災公園等處維持防救災機能之重要性,尤其警消單位是否可維持有效之動員調度能量,維護搶救災機能,甚至提供臨時之安置處所,極其重要,尤其參酌日本等國之重大防災經驗,為避免災區陷入無政府之混亂狀態,甚至導致災害擴散,維持警消之正常機能運作扮演極重要之角色,而其他如醫療院所、學校、避難收容處所與防災公園維持第一時間之防災機能至為關鍵,應於都市建成地區開闢足夠且可及性高之開放場所。
是故,為保障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增進我國都市防災與安全性,營建署結合各專業技師公會針對公有建物耐震補強及防災安全建立SOP並輔導各機關,另警消廳舍如有都市計畫變更及更新改建等需求,由營建署提供必要協助。
(三十五)鑑於極端氣候變遷嚴峻,短時強降雨與颱風數量增加等,致使洪澇問題日益嚴峻,遠超過往之預期,並因地表鋪面硬化、地層下陷等之因素,致使洪澇地區逐漸增加。然相關洪澇問題之增加,恐是既有市區排水系統設計之初未能考量,而排水系統之擴建改善因土地取得或巨額資金等之困難,難以廣泛實施,更導致日益增加洪澇問題難以有效解決,並造成國人生命財產之損失。
是故,為保障國人之居住安全,避免洪患之危害,營建署應指導各地方政府於都市更新作業積極納入相關防災救災空間構想,以引導都市再生及強化防災能力。
(三十六)查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公布,截至110年3月8日的社會住宅興辦進度統計表,其將達成之項目細分為「既有」、「新完工」、「興建中」及「已決標待開工」,「規劃中」則另外臚列,合先敘明。
又全國「既有」的6,497戶,加上「新完工」的11,197戶,現可使用的社會住宅僅有17,694戶,佔截至「截至110年3月8日達成數」41,136戶僅有43%,甚至不到政策目標的一半。
綜上,為維護民眾居住權益,爰請營建署確實檢討改善,儘速規劃辦理期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並同時說明原住民之照顧精進機制。
(三十七)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編列「營建業務」52億8,858萬7千元,較上年度增7,205萬4千元。其中包含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經理業輔導管理費用50億0,093萬3千元。然而,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興辦計畫,提供弱勢家庭及青年族群基本居住需求,未來4年尚須興建8萬戶社會社宅,惟計畫資金需求龐鉅,尚無長期穩定財源,且部分基地交通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有待提升,工程建設存有營造業缺工及營建成本上漲等情事,應儘速尋求解決方案。
爰請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加速社會住宅規劃興建書面報告。
(三十八)學者研究指出,「車阻、路阻在交通設施屬『必要之惡』,作用在區隔人車,規範使用空間,但對於肢體或視覺障礙者卻成為『路障』,建議車阻設置時應注意避免成為通行障礙,甚至造成安全問題」。
我國各地人行道、公園普遍設置車阻,造成娃娃車、輪椅使用者、視覺障礙者、助行器使用者等諸多不便,被迫行走於馬路側邊,與汽機車爭道,將民眾置於更危險之窘境。
查營建署102年8月28日召開「研商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人行環境」會議決議,各縣市政府若設置車阻應有其必要性,因考量部分道路車流量大或轉彎車輛多,若未設車阻無法保障行人安全,有必要設置者需經本署同意才可設置,若未同意而設置者,則會取消補助經費,道路考評亦會針對車阻做評比,淨寬須符合規定,若阻礙通行或設置位置不洽當影響安全,會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拆除,並追蹤列管。
請營建署盤點各縣市車阻數量、應拆除數量、列管情形公告上網,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九)請營建署確實要求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並針對全國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辦理情形及金門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情形詳細說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金門民眾持續反映北山斷崖崩塌應辦理海岸防護,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自102年迄今陸續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海岸崩塌成因,及持續辦理海岸線重要區段調查及監測,107、108年於北山斷崖上方栽植防風樹種及設置截水設施,降低斷崖沖蝕威脅。張景森政務委員於110年11月6日會勘裁示,本段海岸中長程防護規劃應納入「金門海岸防護整合規劃」,請營建署針對「金門國家公園北山斷崖之防護及管理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一)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編列52億8,858萬7千元,請營建署針對「金門縣社會住宅推動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二)蔡英文總統設下8年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目標,包括直接興建12萬戶、包租代管8萬戶,自106年起至113年共計8年,但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公布的最新社會住宅執行進度,全國「既有」加上「已完工」戶數為19,534戶,達成率僅16.2%;包租代管已完成戶數為27,966戶,達成率34.9%,總計社會住宅目標數20萬戶,目前僅完成47,500戶,累積達成率僅23.7%,進度落後,剩下3年恐難達成目標,但內政部將「興建中」及「已決標待開工」都算入達成數,稱第一階段(106-109年)4萬戶已達標,且為了達成20萬戶民目標,現又打算推動將旅館轉型為社會住宅政策衝數量,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社會住宅政策之規劃檢討提出書面報告。
社會住宅興辦進度
興辦方式 |
目標數 (106-113年) |
完工戶數 (既有+新完工) |
達成率 |
直接興辦 |
120,000 |
19,534(統計至110/11/30) |
16.2% |
包租代管 |
80,000 |
27,966(統計至110/11/30) |
34.9% |
合計 |
200,000 |
47,500 |
23.7% |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
(四十三)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編列50億0,093萬3千元,主要辦理研訂及推動住宅計畫、土地管理維護及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等業務。查行政院甫於去年12月16日核定「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該計畫於今年元旦上路,規劃2年內將2萬戶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為社會住宅,營運管理以3年為1期,並期透過減免稅賦、補助費用、輔導轉型與貸款協助等誘因,鼓勵旅館業者及租賃業者申請,惟該項計畫雖已施行,相關配套措施仍未明確,且對於整體社會住宅政策之影響仍有待評估,爰此請內政部就「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四)臺灣高房價問題嚴重,也兼接導致租金高漲現象,同時目前因制度不完善,所以租屋黑市問題也非常嚴重。政府雖於106年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推動租屋相關配套,然而我國弱勢多集中在民間房屋租賃市場,租屋黑市問題導致居住品質低劣、不安全,且租金資訊亦不透明,房東亦常有逃漏稅的狀況,更導致弱勢租屋戶無法申請相關補助。為改善租屋黑市,請內政部研擬改善方案,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111年度預算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項下「住宅計畫、住宅政策之推動及建築開發經理業輔導管理」「撥補住宅基金興辦社會住宅及住宅補貼經費」編列50億元。用於撥補社會住宅計畫之各項所需經費。
政府規劃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預計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然據內政部110年截至11月30日統計數據指出,當前既有及新完工之社會住宅僅有1萬9,534戶,具體興建完畢之社會住宅不到2萬戶,且當前營建工程類缺工情況日趨嚴重恐使社會住宅進度大幅延宕。
綜上所述,營建署應檢討社會住宅推動期程緩慢並提出具體改善社會住宅進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營建事業在建造拆除或整地等工程中往往會產生大量的一般事業廢棄物與土石方,雖主管機關權責劃分明,中央主管機關亦訂定相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然實際執行卻阻礙重重。更發生地方因末端的管理機制不完善,導致違法載運土方、大量的廢棄物被隨意棄置,引發環境保護危機等狀況。營建署辦理營建剩餘土方及營建混合物再利用業務管理,似無明顯改善現象,實有檢討改善之必要,爰此,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110年2月國內各產業總計職缺數26萬8,970人、職缺率3.19%,為近5年來最高,其中營建工程類之缺工情形大幅增加,由105年2月至109年2月職缺數介於1萬人至1萬3千人左右、職缺率最高2.62%,109年8月職缺數、職缺率略增加為1萬4,626人、2.97%,至110年2月職缺數、職缺率大幅增加至3萬354人、5.98%,半年間職缺數增加1萬5,728人、職缺率增加3.01個百分點,營建工程業缺工問題逐漸浮現,恐將日益嚴峻。
近來營建工程業缺工人數及職缺率大幅增加,鑒於營建工程業缺工可能引發營建個案及國內重大公共工程之成本上升,甚或導致進度延宕等後續效應,建議應持續觀察營建工程業缺工情形,並與相關部會持續研謀解決。爰此,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八)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都市計畫與營建行政-辦理都市計畫審議、營造業輔導與改進及配合營造業缺工政策辦理媒合調查等」編列950萬1千元。
據主計總處「事業人力雇用狀況調查」指出,營建工程類缺工情形愈發嚴重,自105年8月1萬716人,增至110年8月有2萬5758人,職缺率自2.27暴增至5.14,然我國近年重大建設工程多,如內政部公共污水處理廠再生水推動計畫、汙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中研院南部院區計畫等諸多重大工程,若缺工情形持續下去,恐引發國內重大工程之成本上漲,甚將導致工程進度延宕等後續效應。請營建署提出具體解決營造業缺工之問題,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九)有鑑於我國各地大力推展軌道相關之建設與改建措施,諸如鐵路高架化、地下化等立體化措施,以及捷運與輕軌建設等,然我國早期之都市規劃欠缺對於大眾運輸導向發展之規劃,致使全國除雙北與基隆地區達三成以上,桃園約一成,除此之外大眾運輸之使用率均極其有限,均小於一成。此等現象亦不利於大眾運輸之發展與經營,更導致地方財政困難。然比較新加坡、香港、東京鄰近地區,其大眾運輸使用率達八成五至九成以上,顯見我國仍有相當的進步空間,而要如何透過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等相關理念加以落實,使民眾將大眾運輸使用融入日常生活,極其重要。
是故,為提升我國大眾運輸之發展效益,並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大眾運輸需求,營建署應積極盤點既有改建與新建之軌道場站沿線都市計畫以及相關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法令、政策與策略,以及強化相關政策配套、獎勵機制等,以促使既有之都市計畫與城市發展得因應大眾運輸發展措施加以調整,同時落實國家都市更新之目標,強化並優化行人徒步環境,提升國人使用大眾運輸之誘因,以落實國家發展大眾運輸與軌道建設之目標。爰請營建署針對大眾運輸導向發展之都市更新議題,以公聽(說明)會或相類的研商會議進行研商後,且提出具體之政策改善方案,納供相關審議會議參考。
(五十)有鑑於我國早年都市規劃欠缺停車場之有效規劃與設置,無論是私人建築設置或公共停車場之開闢。然此類問題致使當前都市違規停車頻發,致使有限道路面積與人行道占用嚴重,影響孕婦、幼兒、高齡、身障者步行之安全與便利,不只有害市容更造成相關交通事故以及國人生命財產之損失。然我國老舊市區停車困難,汽機車於騎樓違規占用嚴重之問題難以改善,因此,應積極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更新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之契機,尋求有效停車空間提供措施,並應納入強制性措施,以改善老舊市區不當之違規停車問題,減少對於人行道與騎樓等之侵占。
是故,為保障國人之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之改善,營建署應把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與都市更新之契機推動老舊市區之停車空間增設。爰請營建署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更新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之相關審議納入停車空間強制與獎勵提供措施之考量。
(五十一)營建署於111年度編列道路建設及養護預算73億4,295萬7千元,較上年度增列16億6,633萬8千元。其中包含國家生技園區聯外道路計畫經費3億4,110萬元。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臺北市重要交通工程,完工後可望串連中央研究院、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跟臺北生技園區,擴大整體經濟規模。預期可使南港區橫科、舊莊地區居民往來市中心更加便捷順暢,且於颱風期間提供四分溪南側區域防災替代交通動線。營建署宜應督促臺北市政府加速辦理。請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國家生技研究園區聯外道路工程進度書面報告。
(五十二)污水下水道普及用以提升居家環境衛生,而金門縣普及率由35.99%提升至38.65%,接管普及率仍偏低。營建署已於110年補助1.9億元,請營建署配合地方需求,於111年滾動檢討污水下水道建設補助經費,以提升地區污水下水道建設發展。
(五十三)營建署於111年度編列下水道管理業務預算169億9,774萬9千元,較上年度增列36億8,525萬6千元。營建署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有助改善環境衛生、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惟部分污水處理廠設備使用效能欠佳、遲未開徵下水道使用費,及補助計畫考核評鑑項目未臻周妥,亟待檢討改善,以提高國家資源投資效益。
(五十四)經查再生水利用推動過程中主要困難在於用水契約協商及簽訂費時,在我國自來水價相對低廉之情況下,用水端廠商基於商業成本考量下,多所遲疑。以目前營運中之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為例,供應再生水價為18.8元/噸,較自來水價高出甚多,因此現況用水端除環評承諾外,使用意願仍待提升。允宜積極開發相關技術以降低再生水產製成本,並加強宣導再生水循環利用及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以提高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
再生水廠(水資源回收中心)於產製再生水後,是否具運轉可行性,係取決於需求端之用水戶是否存在,惟目前推動中之再生水廠屢受限於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另永康水育源回收中心作業期程未有效控管,致預定供水日期調整延後,允宜配合經濟部強化用水端需求媒合機制並落實進度控管,以提升計畫效益。建議應積極開發相關技術以降低再生水產製成本,並加強宣導再生水循環利用及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以提高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爰此,請營建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五)經查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存有差異,以109年底觀之,全國平均雨水下水道實施率78.45%,然部分縣市之實施率未及7成,如:宜蘭縣(68.6%)、苗栗縣(64.34%)、彰化縣(66.8%)、嘉義縣(62.05%)、屏東縣(61.52%)、臺東縣(67.27%)、花蓮縣(69.4%)、新竹市(64.9%)、金門縣(52.88%)及連江縣(29.82%),建議考量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差異,審慎規劃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
為加強都市整體防洪保護能力,營建署辦理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並以計畫總經費20億元之65%計13億元,透過雨水下水道之即時水位掌控等措施,進行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因而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將影響前開設備之建置範圍,進而影響預警資訊之收集,惟109年底部分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低於全國平均數較多,建議應考量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差異,審慎規劃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俾提高計畫成效。
(五十六)自108年10月間開放山林政策後,冀民眾能在安全情況下進行各項山林活動,惟觀察與開放山林政策相關之國家公園發生山難事件,108年度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各為52件、45件及24件,109年度各為103件、85件及37件,前開國家公園之山難事件109年度較108年度均有明顯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容有改善空間。爰此,營建署應持續強化登山安全教育與宣導,以營造臺灣優質登山文化,於安全情況下共享臺灣山林之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七)玉山國家公園於110年5月16日發生森林大火,延燒12天,延燒範圍達79.7公頃,造成救災人士、設備支出、林相改良費用、林木損失及生態系服務價值損失等總計2億2,800多萬元,山林恢復原貌恐需數十年,皆使國家公園遭受嚴重損害。爰要求營建署應加強宣導國家公園入園應注意事項,以保護我國珍貴之生態環境。
(五十八)我國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目前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但部分國家公園園區內設有不少違章建築,急需盡速拆除違建並將土地納管。爰請營建署重新檢視並盤點各個國家公園內之違章建築數量、土地面積,規劃各地違建拆除期程,並加強與違建使用之民眾溝通管道,詳細說明違建拆除之理由及期程為何,其中若有涉及居住或生活權益之弱勢民眾則應積極協助轉介社福機關(構)予以後續安置及輔導措施。請營建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五十九)我國為了保護國家特有的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目前設有9座國家公園、1座國家自然公園,但考量現行國旅大爆發,國人喜愛登山遊玩、海邊踏浪,也無意產生許多垃圾,除此之外,也有眾多海漂垃圾。
為維護園區環境清潔,國家公園管理處除有人力處理垃圾外,亦歡迎民眾團體踴躍參與自發性之淨灘、淨山活動。考量近年來永續環境觀念普遍,熱心民眾團體眾多,爰請營建署積極辦理及宣傳國家公園淨灘、淨山活動,且研議與各級學校、地方社區組織共同推動並結合自然生態教育活動;此外,也應研擬加入如機器人、人工智慧、物聯網及空拍機等新興技術協助淨灘、淨海工作,不只能提高效率,更能培育國內新創產業。
(六十)111年海洋國家公園編列澎湖南方四島東吉管理站公務船相關經營管理預算760萬元,其中包含公務船2艘駕駛(3名)、保育巡查員(3名)及馬公服務站與東吉環教中心簡易行政人員(3名)勞務費640萬元。東吉管理站肩負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保育巡查重任,且近年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不受規範(Unregulated)之IUU非法漁業,在國際上逐漸受到重視;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自103年成立至今,屢有非法捕魚情事傳出,不僅有違國際潮流,更有礙國家公園之設立目標。
爰此,要求營建署檢討「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加強查緝非法捕魚」情形,內容需包含:過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查緝非法捕魚巡查次數、查緝違法情事統計資料、本年度加強查緝非法捕魚之規劃,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六十一)鑑於近年臺北市大興土木產生的營建廢棄物佔全臺之30%,加上新北市及桃園市則高達了60%,且營建廢棄物分類處理成本相當高,且合法營建剩餘物處理廠之設置、申請、審核有一定之條件與程序,因此合法處理場存有供需不足之態勢。查我國現行有126家土資場,惟僅有35家取得再利用許可。又,營建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均未落實最終流向追蹤,使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混和物、營建廢棄物北廢南送、棄置並流竄於中南部農田與魚塭之現況叢生。顯見我國營建廢棄物之再利用尚有提升空間,亟需跨部會管理介面之整合,俾利提升我國土資場業者對申請再利用許可之意願。
營建剩餘土石方B1至B7的類別有異,應透過自然土方或人造土方之區分與定義,合理區分自然與人造土石資源利用,並重新檢討環保署所管之「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和物」(D-0599)與營建署所管之「營建混和物」(R-0503)之分類與管理方式。
爰要求營建署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管理「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和物」(D-0599)與「營建混和物」(R-0503),於3個月內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
(六十二)營建署應屬於中央社會住宅興辦政策統合機關,就中央社會住宅興辦政策應作通盤之瞭解與檢討,並建構相關基礎資料庫,以規劃最符合實際情形的中央社會住宅興辦政策方案。爰請營建署建構中央社會住宅興辦相關住宅政策之基礎資料庫,內容應該包含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或共同建置之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及建設之始末與目前實務現況,以及業已完工開放入住社會住宅之相關居住資格條件與相關費用,俾利確實有效針對民眾的需求提出妥善之施政方案。
(六十三)查國內房價持續走高,國人購屋越來越辛苦,政府為解決民眾住的問題,積極推動社會住宅實屬必要。為使社會住宅政策可以照顧到全國各地的民眾,爰要求政府對於社會住宅之選址應落實全國各縣市平均分佈,避免過度集中造成資源分配不均。
(六十四)查社會住宅政策已推動多年,該政策雖有助於解決民眾居住的問題,但有關社會住宅之選址卻常常遭到地方居民抗議,造成興建進度緩慢。為使社會住宅推動更加順利,爰要求社會住宅選址的過程,須跟當地居民進行至少3次以上的公聽會(說明會)溝通,同時必須提供民眾有關社會住宅興建對當地的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六十五)高雄市城中住商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1人受傷(含消防人員1人),因該棟建築為住商混合之老舊複合式大樓,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致未落實辦理大樓安全管理,顯示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未臻完善。爰要求營建署全面盤點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律定時程清查納管落實執行。並加速危老重建及都更之進行,以徹底改善居住安全。
(六十六)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營建業務」項下「辦理建築許可、建築師輔導及公寓大廈等工作管理業務」編列推動公寓大廈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經費95萬元。鑑於110年10月14日高雄城中城大火顯示老舊複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管理未臻完善,另110年第2季住宅平均屋齡為32年,屋齡30年以上之房屋達449萬餘件,占比逾5成。爰此,營建署應全面盤點檢討老舊複合用途建築物及消防公安法規及管理機制,並與地方政府律定時程清查納管落實執行強化進度控管,避免案件持續延宕,及加速危老重建及都更之進行,以改善居住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十七)查近來營建工程業缺工人數及職缺率大幅增加,鑑於營建工程業缺工可能引發營建個案及國內重大公共工程之成本上升,甚至導致進度延宕等後續效應,應與相關部會積極研謀解決之道。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據營建署統計資料至110年10月底止,全臺違建集中在六都,總量達704,173件,以新北市187,514棟最多。較104年增加超過7.2萬件,平均每年以8,062件速度增加,顯見執法成效長期不彰,成為土地管理隱憂。由於縣市政府拆除違建預算受限,部分縣市雖擬定違章建築執行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草案,但常遭議會撤銷退回,即便有心整頓違建,僅能重點處理施工中的新違建,或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公共安全疑慮之建案,難以發揮嚇阻之效。
為提升政府執行效能,爰要求營建署督促尚未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建築法」第96-1條訂定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之縣市,應就強制拆除費用之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自治法規處理之,3個月內就法制化改善進度提交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維護土地使用秩序及公共安全。
(六十九)現行道路設計相關規範至少有「公路路線設計規範」、「市區道路及附屬設施設計規範」、「交通工程規範」、「標誌標線設置規則」、「人本交通手冊」…等多部層級不一、強制力不一的規範,道路設計混亂、標誌標線濫設、或者不依規範設置等狀況層出不窮。
再者地方自治下各地方政府組織不同,道路設計權管單位零碎,人力負荷、權責管理、承辦素質等參差不一,道路設計品質難以控制,進而導致交通紊亂,事故率高漲,只能透過強行限速、隔離特定用路人等等嚴重侵害用路人通行權益的方式來對應補救,管理極為不良。
爰此,要求交通部與營建署共同研議標準道路設計圖說之行政規則,確保道路設計落實社會各界安全通行的公共交通目的,且透過標準圖說的效率化運用,使基層公務員在有限人力之下也能準確、安全、有效率地推行道路設計。
(七十)我國道路規劃長年以來有歧視性車種分流、行人路權不足等諸多問題,為交通事故死傷之主要原因之一。過去缺乏人本交通的設計思維,致使我國不少主要幹道和道路規劃先天性之不完善。有鑑於此,營建署雖已於110年啟動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其中有如苗栗縣頭份市之中央路示範道路之成果,若能擴大適用該計畫亮點成果之設計、提案原則,於其他工程中落實人本交通之精神,將能相當程度地改善我國之交通亂象,及提高用路人的安全。
據此,要求營建署於提升道路品質計畫2.0中研議優先補助和採納各地方政府之申請案件中,符合人本環境群組且位於主要幹道和道路之道路工程;而於營建署經費配合之道路工程中,亦應督促工程設計符合落實人本環境之道路改善精神。
(七十一)營建署為協助地方建構完善路網,近年來持續進行各期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惟實施中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尚有9件案件未如期完成,並擬於新一期計畫優先辦理。爰此,營建署應強化進度控管,避免案件持續延宕,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進度管控書面報告。
(七十二)營建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37億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該計畫擬藉由乾燥處理程序,推動污泥減量再利用,並納入污水下水道第5期及第6期建設計畫。原預估透過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污泥乾燥設備等方式,逐年將污泥減量,惟實際執行後未達原預定目標。爰此,營建署應持續研謀提升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三)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編列137億元,辦理污水下水道第6期建設計畫。經查81年起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至103年底已完成第1期至第4期計畫,自104至109年度辦理第5期計畫,第1期至第5期執行率各為100%、100%、91.6%、94.46%及98.12%。我國多年來業已逐步建置污水處理廠,期能將處理後之放流水再利用,以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惟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再利用率容有提升空間,允宜宣導鼓勵各界使用放流水,俾提高放流水之使用量。另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提高,使得污水進流量增加,因而污泥量持續增加,爰推動污泥減量再利用,然近年污泥減量效果未如預期,建請持續研謀提升改善。
(七十四)面對水資源日益缺乏,積極開發水資源相形重要,而污水經公共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已符放流水標準,若能妥適利用,可降低對其他水資源供應依賴。雖營建署業將放流水消毒後提供民眾澆灌、沖廁、洗街等非接觸人體用途,為鼓勵民眾珍惜水資源,並請地方政府訂定回收水再利用規定、建立放流水取用機制、加強宣導大眾免費使用等措施,營運中之污水處理廠總計72家,其中11家放流水完全未利用、放流水再利用率介於0%至10%計37家、10%至20%計9家、20%至30%計4家、30%至40%計2家、40%至50%計2家,超過50%僅7家,可知目前放流水之運用率甚低。爰要求營建署應加強宣導鼓勵各界使用放流水,以提高放流水之使用量。
(七十五)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逐年提高,污水處理廠陸續完工運轉,使得污水進流量增加,因而污泥量持續增加,該計畫擬藉由乾燥處理程序,推動污泥減量再利用,並納入污水下水道第5期及第6期建設計畫。原預估透過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污泥乾燥設備等方式,逐年將污泥減量,104至109年度預期減量效果各為17%、42%、56%、57%、58%及58%。惟實際執行後,僅104年度實際減量效果20%,尚達預期減量效果,其後因裝設乾燥設施執行進度落後等因素,致105至109年度實際減量效果分別為10%、15%、17%、17%及20%,未達原預定目標,爰要求營建署應提出具體計畫推動污泥減量再利用。
(七十六)為推動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營建署於102至109年度辦理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回收再利用示範推動方案,進行再生水工程,並納入污水下水道各期建設計畫,另為因應產業及廠商需求,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之水與發展項目併同推動。目前僅鳳山溪水資源回收中心已於107年8月23日開始供水;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配合南科環差用水期程分期供水,預計111年度及113年度分階段供水;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改為115年度;水湳水資源回收中心延後至113年,因其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契約用戶接管線路較近,故豐原水資源回收中心需視該案狀況調整至117年;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修正為110年度及112年度分階段供水;臨海水資源回收中心延後至110年度;仁德水資源回收中心尚維持原進度113年;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竹北水資源回收中心、楠梓水資源回收中心仍處於規劃設計階段。爰要求營建署應橫向聯繫相關部會,積極開發相關技術以降低再生水產製成本,並加強宣導再生水循環利用及確保用水無虞之經濟效益,以提高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
(七十七)營建署為我國下水道主管機關,面對極端氣候,為使整體都市防洪能力得與時俱進,擬定都市總合治水建設計畫,該計畫期程111至115年度、經費需求合計為20億元,其中65%經費計13億元(111年度預算編列6,000萬元)係用於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惟以109年底觀之,全國平均雨水下水道實施率78.45%,然部分縣市之實施率未及7成。爰此,營建署應考量各地方政府雨水下水道實施率差異,審慎規劃智慧警戒系統精進及都市水情監測,俾提高計畫成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十八)111年度營建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下水道管理業務」項下「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編列2億1,500萬元,用於補助高雄市政府進行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之下水道系統,依下水道法第7條規定:「公共下水道,由地方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建設及管理。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準此,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之下水道建設應視其性質,分屬地方政府或各該開發之機構或機構建設進行後續之管理。爰此,營建署配合前鎮漁港建設專案中長程計畫補助高雄市政府進行下水道建設,應與農委會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釐清下水道建設管理權屬,俾後續之維護管理,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3項 警政署及所屬原列225億7,838萬1千元,減列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4目「保安警察業務」項下「貨櫃安全檢查業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保四機動警力及訓練」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保五機動警力及訓練」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安全警衛及中央駐衛警勤務」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保安警察警勤管理」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25億7,778萬1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65項:
(一)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第6條之1第1項及第20條第3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惟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監察院早於106年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並表示「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惟迄今未見警政署有明顯之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爭議尚未解決,而相關期程又不停延宕,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也同時影響外界對於警政署觀感。請警政署提出原住民族獵槍法制化之修法版本,以明確化其相關規範。爰凍結警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修法期程與法案版本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因近年動物受虐案層出不窮,雖現行已有「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但仍因地方動保員人力不足、員警勤務繁多等而有執行難度,因此建置具執法權又專業的動物保護警察確有其急迫性。
110年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委託國立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吳宗憲教授,提出六種動保警察建置可行模式,其中保七模式可行性最高,因中央警政員額尚未編滿,尚有增額空間,可比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由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擔任食安警察的作法,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中第四至九大隊職權加入查緝偵辦動保刑事案件,直接增加具動保職權與專業的警力,再搭配既有的警政與農政系統合作機制,修法強化動保員執法權以及員警執行動保的專業訓練,同時並進,能儘速有效提升動保警察質量。
爰凍結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100萬元,俟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以保七模式增加具有動保職權與專業之警力規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警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總經費9億7,449萬2千元,辦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督導事項。惟查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該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同法第3項明定,第1項之自製獵槍、魚槍之構造、自製獵槍彈藥,及前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定之。
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對於法律明定應訂定之法規命令,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發布。但該條例於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內政部(警政署)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均尚未依前揭法律訂定發布相關辦法,顯有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警政署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防部積極辦理,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警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係屬辦理維護警察風紀、員警考核規劃、執行、督導事項,政風興革建議、採購案件之監辦及政風業務之督導及考核事項。然據媒體110年10月28日報導:「先前屏東地檢署偵辦某仙人跳案件,進而查出高雄市刑大郭、林2位偵查佐與某徵信業者過從甚密,經擴大清查警政電腦紀錄,陸續調查或分次搜索『高雄市刑大、岡山分局、三民一分局、苓雅分局』等單位,查出至少五位員警涉嫌以每筆個資4000元至8000元價格盜賣給某徵信業者」。鑒於警政署未善盡職責落實政風督導業務,爰凍結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100萬元,俟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酒醉駕車實為國人所深惡痛絕之事,國家予以嚴抓重懲嚇阻,然重懲之下如何確保實施過程符合程序正義,避免殃及無辜,為防制酒駕之措施蒙上陰影,極其重要。經查警政署訂有對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旨在防止員警酒駕,其立意良好,然當前之執行措施存有重大瑕疵,欠缺正當程序之保障,嚴重危害警察人員之就業權益與相關福祉,應立即改善。次查當前各級勤務機關(構)主官(管)對於所屬有酗酒習性或曾酒後駕車肇事紀錄之尚未撤銷列管員警每日勤前須進行酒測,有關將曾有飲酒習性,甚或偶發飲酒即列為「有酗酒習性」係歧視性文字,顯有不當,又對有飲酒習性同仁並未實施輔導,缺乏積極性措協助戒治酒癮,顯待改善,諸如參酌美國之匿名者戒酒AA(Alcoholics Anonymous)等之措施,或協助改善同仁之飲酒過量真正因素,如家庭、社會或心理因素等。再查每日勤前酒測未先以是否有酒容、酒氣之觀察,一律逕行對其施以「例行勤前酒測」,其必要性及合法性亦屢遭質疑,警政署應予釐清其爭點所在。更有甚者,警察機關屢以勤前酒測發現有超過標準者,即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以公共危險罪送辦,惟勤前酒測與取締酒駕路檢攔查,其目的性不同,施作標準作業程序嚴謹度亦有極大差異,警察機關以勤前酒測值逕據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以公共危險罪送辦,其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害員警合法權益,況欠缺正當程序之酒測程序是否可充為公共危險罪送辦之依據顯然有疑,更違反無罪推定之原則,應即改善,以杜絕因不當程序所產生之爭議。
是故,凍結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100萬元,俟警政署重新檢討律定實施過程之正當程序,維護員警合法權益,並積極研商改善員警飲酒過量之相關配套措施與機制,從飲酒過量之根源下手而非濫用形式化且違反正當程序原則之不當作為,以保障警察人員合法權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 經查,「警察機關執勤使用微型攝影機及影音資料保存管理要點」明定,員警執行公務與民眾接觸前,即應開啟並完整連續攝錄處理事件經過,出勤前應測試確保功能正常,避免遭遇值勤時無法使用微型攝影機之困境,後續對於影音資料之保存管理亦應遵循相關建檔及保存流程。
依前揭規範可見,員警值勤時應開啟並全程使用微型攝影機,乃於法有據,惟實務狀況與法規範恐存在落差,許多民眾反應曾遭遇員警執勤時未使用微型攝影機或是後續未明確保存密錄器所拍攝之影音資料,致使後續民眾於警察機關甚至檢察機關之犯罪偵查過程中,產生不利之影響,致生權益損害。
有鑑於前揭現況,為促使警政署正視並儘速研議相關精進作為以確保員警執勤時操作微型攝影機之落實成效,爰凍結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200萬元,俟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強化員警使用微型攝影機之相關教育訓練」,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 110年度屢次發生警察不當盤查社會事件,如110年4月份中壢員警不當盤查音樂老師、110年8月三重員警不當盤查並將移工丟包路邊,警政單位亦坦承執法過程瑕疵,不僅可能侵犯人權,亦造成民眾對警察之不信任。
爰此,凍結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100萬元,俟警政署針對提升基層員警人權教育及人權保障之法治素養提出具體作為,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 查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項下「電子處理警政資料」編列「業務費」1億3,653萬4千元,列有數據連線、電腦主機、資安設備維護、軟體委外服務及系統開發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1,136萬8千元;考量政府經費短絀,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協助,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九) 查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3目「警務管理」項下「治安交通宣導工作業務」,編列通訊費410萬元,列有網路數據機、郵匯及電話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3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 查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5目「國道警察業務」項下「維持交通秩序及安全經費」編列通訊費2,524萬8千元,列有郵寄違規通知單、移送聯及回覆聯所需郵資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135萬6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資訊科技通訊軟體多元,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8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一) 查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6目「刑事警察業務」項下「犯罪資料及指紋分析電腦化」編列資訊服務費1,722萬2千元,列有資訊系統週邊設備維護服務及相關儀器維護等費用,較110年度增加228萬9千元;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部分可由單位專業人員辦理,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該項預算8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十二)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入「使用規費收入」下「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385萬4千元,包括臺北警光會館清潔費收入373萬4千元與場地收入費12萬元。根據預算中心報告,警光會館決算虧損金額從105年度的29萬6千元增加到109年度的152萬4千元。到110年度的8月份,警光會館收入實際收入66萬5千元,支出卻高達169萬元,虧損達102萬5千元。鑒於警光會館逐年虧損有擴大趨勢,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十三)警政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業務費」編列共計17億5,708萬9千元,係屬辦理警政相關業務。然105年航空警察局發生X光機採購弊案,今年9月檢調再度接獲檢舉,指航空警察局高階警官涉嫌收受廠商回扣,放行劣質X光機進駐國門,恐釀桃機安檢大漏洞。爰此,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查現行「集會遊行法」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國家應承認和平集會之權利,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行使之義務,我國已於第一次兩公約國家報告承認及審查中承認,並擬具草案於105年2月1日送立法院審議,惟第9屆立法院未能形成共識,未能完成立法。為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請警政署儘速完成集會遊行法之修正,並就研議期程、專家會議、焦點座談規劃擬具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
(十五)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中「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編列「特別費」18萬元,作為首長公務上相關支出使用。
經查,警政署下屬單位,目前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設有警犬隊之配置,然有關警犬等工作犬之值勤規範、警犬隊領犬員工作規範、人才培養制度規範等均由各警犬隊上一層級機關自行訂定,遂引發此次臺中市刑大警犬隊領犬員不當汰換及對警犬照顧之爭議。更遑論,各警犬隊對於工作犬動物福利之相關規範付之闕如。警政署身為全國警察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制定統一之規範,始為妥當。
為避免警犬動物福利遭受漠視,以及警犬領犬員之人才培育人性化、合理化及制度化,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送相關工作犬政策及規範報告。
(十六)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中「一般行政」工作計畫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編列「特別費」18萬元,作為首長公務上相關支出使用。
經查,110年9月底、10月間,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爆發桃園機場X光機採購弊案。桃園地檢署查出航警局安檢隊長林科安、警務正陳力魁,涉嫌自108年起多次向光智公司負責人蔡文斌收取1%回扣,以在總金額高達3億元的標案來放水劣質X光機驗收,全案朝向「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方向偵辦。
而從桃園地方法院羈押禁見裁定書之內容,可知:
1、陳力魁早在採購案公告時間108年10月21日前,在同月15日即用電子文件將本採購案招標文件的契約規範書,寄送給蔡文斌,及其他三家廠商;
2、蔡文斌早在驗收前告知陳力魁,電腦斷層掃描儀對於合約要求的「300公克」之仿製爆裂物已達到臨界值,有時會掃瞄不到,並問陳能否將驗收標準改為「300毫升」;
3、且蔡曾向陳告知,要用350公克取代300公克,作為驗收之仿製爆裂物,及加大原廠測試品的體積及重量,但陳也未自行秤重或確認。
而遭到收押的陳力魁,也涉及松山機場X光機採購案的驗收爭議,不但無法達成油水識別的採購規格,更兩度判讀失敗,卻在陳主導下完成驗收,航警局也力挺驗收結論。
為避免劣質設備危害國門安全,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明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將處以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根據統計,100年1月至110年9月地方法院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裁處之行乞者為127人。
行乞者為經濟及社會底層之弱勢,礙於身體、心理、居住、社福等困境無法主流就業市場。為生存所需,僅能於地上向路人乞討,以時間與體力等勞動成本換取收入,卻遭我國法令處罰。
此規定恐有牴觸「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精神,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之人權維護意旨悖離。為保障弱勢者之經濟與生存權益,請警政署提出符合「憲法」與兩公約意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修正草案,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八)警政署111年度預算「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用於強化治安治理、提升警察學能、落實執行警察各項教育訓練、強化港口、機場安檢業務等各項警政業務經費。
經查,我國今年發生多起超商店員被襲事件,自9月29日屏東超商女店員遭挖眼,10月27日臺中超商店員被醉漢毆打到昏迷,甚於11日21日桃園發生店員遭刺死,這些店員皆為落實國家政策,提醒顧客戴口罩,才導致顧客暴起傷人,而該業務應為警察應執行之業務,因疫情嚴重,人力吃緊,遂由各店家代為提醒、督促國民戴口罩。雖內政部長表示會調整巡邏動線,提高見警率及協助超商業者強化第一線店員之安全防護教育訓練,提升其防衛能力,然有基層員警指出,超商本就為員警巡邏重點,意外仍頻然發生,單靠提高見警率、加強巡邏恐無法有效防止罪犯犯案。
綜上所述,警政署應針對如何保護超商店員及時提供安全維護等措施進行說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警政署111年度編列「警政業務」9億7,449萬2千元預算,較去年增列3,954萬8千元。然而,警政數位化程度顯然落後其他公務機關。為符合時代進步趨勢,以許多公物機關均已運用網路受理相關申請作業,代替臨櫃辦理,減少民眾申辦往返奔波,然而警政署針對「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仍無線上報考等規劃。建議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110年3月,一名臺南市警察局同仁上吊自殺,大體懸掛大樓11樓外牆遭民眾發現;4月,臺北市警察局28歲同仁於車內燒炭自殺;11月,高雄某派出所警察人員亦燒炭身亡之憾事。
警察人員之工作具有高危險性、高衝突性、高壓力、高工時之特性,警察人員因執行勤務須頻繁面對重大事件,為心理創傷之高風險群。
查警政署雖設有委外預約諮商服務方案,然基層警察人員普遍面臨高工時、過勞之勞動處境,必須使用所剩無幾的個人休息時間,處理因執行職務造成之心理創傷,進行心理諮商與治療,造成同仁更加心力交瘁。
為守護警察人員心理健康,請警政署通函警察人員得以公傷假使用警政署所設置之委外預約諮商服務等員工協助方案,並將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一)110年3月,一名臺南市警察局同仁上吊自殺,大體懸掛大樓11樓外牆遭民眾發現;4月,臺北市警察局28歲同仁於車內燒炭自殺;11月,高雄某派出所警察人員亦燒炭身亡之憾事。
警察人員之工作具有高危險性、高衝突性、高壓力、高工時之特性,警察人員因執行勤務須頻繁面對重大事件,為心理創傷之高風險群。
為敦促警察機關員工協助方案辦理情形,請警政署及所屬機關將每年員工協助方案各項服務使用人次、人數及辦理成果公告上網,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二)第2目「警政業務」編列9億7,449萬2千元,請警政署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假訊息案件成立諮詢研商小組,加強案件審核,以保障民眾言論自由,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我國邁向高齡社會,為保障老人、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者之人權,營造無障礙及通用環境為刻不容緩之方向。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9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落實無障礙環境,請警政署邀集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精神障礙者、多重障礙者等或身心障礙權益相關單位,實地訪查各警察機關之無障礙環境,將待精進之警察機關,進行盤點、列管、改善進度追蹤及公告上網,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四)為促進警察人員偵查工作效能,警察機關訂定警察人員偵防績效評核分數,未達標準將施以調動及懲處。
然查,相關評核表各案類分數比較,過度側重主動查緝類、無被害人犯罪之刑事案件,惟警政工作亦應以民眾報案、具有被害人之犯罪為重點。
次查,該評核標準僅考慮「各案類核定分數」,卻未評估各類案件所需人力與勞動時數,使該評核方式與現實基層警察人員工作狀況脫節,無法明確評估整體警察刑事工作之成本。
為使警察人員偵防績效評核制度,作為有效政策評估工具,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調動或懲處,並使警政工作目標貼合社會治安需求、確切評估,請警政署就邀集基層警察同仁辦理研商會議,改善警察人員偵防績效評核制度之情形,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五)為促進警察人員偵查工作效能,警察機關訂定警察人員偵防績效評核分數,未達標準將施以調動及懲處。
然查,相關評核表各案類分數比較,過度側重主動查緝類、無被害人犯罪之刑事案件,惟警政工作亦應以民眾報案、具有被害人之犯罪為重點。
次查,該評核標準僅考慮「各案類核定分數」,卻未評估各類案件所需人力與勞動時數,使該評核方式與現實基層警察人員工作狀況脫節,無法明確評估整體警察刑事工作之成本。
為使警察人員偵防績效評核制度,作為有效政策評估工具,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調動或懲處,並使警政工作目標貼合社會治安需求,請警政署說明現行警察人員偵防績效評核制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六)110年基隆市警察局同仁為追捕通緝犯,造成頭部挫傷及四肢擦傷;新北市警察局同仁進行路上攔查,嫌犯衝撞逃逸,4名警察受傷;臺北市警察局同仁獲報KTV發生聚眾衝突事件,前往勸阻,遭民眾出手襲擊,造成3名警察受傷等屢屢發生警察執行勤務受傷之事件。
然警察人員職業災害歷年發生人數、災害類型、工作內容、所屬機關別、年齡、性別等統計資訊於網站上皆付之闕如,同仁及相關專家學者難以獲悉該類資訊,以進行預防與研究,進行職場安全防護。
為改善警察人員勞動環境,進行風險辨識,請警政署將警察人員職業災害相關統計資訊公告於網站,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七)110年基隆市警察局同仁為追捕通緝犯,造成頭部挫傷及四肢擦傷;新北市警察局同仁進行路上攔查,嫌犯衝撞逃逸,4名警察受傷;臺北市警察局同仁獲報KTV發生聚眾衝突事件,前往勸阻,遭民眾出手襲擊,造成3名警察受傷等屢屢發生警察執行勤務受傷之事件。
為改善警察人員勞動環境,警政署應結合跨領域專家學者,每年辦理「警察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針對警察工作場域中可能的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全面盤點與評估,並擬定完善的減災措施,進行職災預防,落實職場安全防護,並將上開研究結果與改善策略公告上網。請警政署將「警察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規劃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八)警政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警政業務」編列共計9億7,449萬2千元,係屬辦理警備、警衛、警戒、擴大臨檢、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督導事項,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事項。然根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三重區先前發生一起警方盤查失聯移工過當的案件,一名外籍看護在倒垃圾時遭到警察盤查,因沒帶居留證被當成失聯移工上銬帶回警局,並用腳鐐拘在警局內。在查明其為合法移工後,警察不僅未道歉,還把人『丟包』在路邊,事件引發社會怒火」。爰此,鑒於警察濫權事件時有所聞,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九)警政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警政業務」編列共計9億7,449萬2千元,係屬辦理交通安全維護、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警察執法、督導等事項。然根據監察委員賴鼎銘於近期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交通部、警政署在常違規或易肇事路段採用區間測速執法,相關檢測用區間平均速率裝置,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訂定「區間平均速率裝置檢定檢查技術規範」110年1月1日生效前,並未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爰此,鑒於該規定施行前員警所用公務檢測用區間速率裝置尚未納入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範圍,其偵測結果是否落在可容許之誤差數值範圍無從認定,卻以之作為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請警政署評估是否適法。
(三十)長久以來,警界屢傳員警涉入風紀案件,包含各類型貪瀆弊案及其他刑事司法案件,其中更不乏與黑道或是不法業者勾結,嚴重斲傷警察風紀,衝擊警察形象、影響人民對於警察之信任。
經查,警政署於「警政業務—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項下編列預算1億8,903萬7千元,辦理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員警考核規劃及督導等業務,惟警察涉及違反風紀之案件仍屢見不鮮,顯見實務面之執行恐有落差。
有鑑於前揭現況,為促使警政署正視並儘速研議相關精進作為以端正警察風紀,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就「如何全面提升警察廉潔度、強化並端正警政風紀」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一)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中「警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端正警察風紀與激勵員警士氣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經費編列「業務費」675萬5千元,作為辦理勤務督察、維護警察風紀等經費使用。
經查,110年9月底、10月間,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爆發桃園機場X光機採購弊案。桃園地檢署查出航警局安檢隊長林科安、警務正陳力魁,涉嫌自108年起多次向光智公司負責人蔡文斌收取1%回扣,以在總金額高達3億元的標案來放水劣質X光機驗收,全案朝向「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方向偵辦。
而從桃園地方法院羈押禁見裁定書之內容,可知:
1、陳力魁早在採購案公告時間108年10月21日前,在同月15日即用電子文件將本採購案招標文件的契約規範書,寄送給蔡文斌,及其他三家廠商;
2、蔡文斌早在驗收前告知陳力魁,電腦斷層掃描儀對於合約要求的「300公克」之仿製爆藥裂物已達到臨界值,有時會掃瞄不到,並問陳能否將驗收標準改為「300毫升」;
3、且蔡曾向陳告知,要用350公克取代300公克,作為驗收之仿製爆裂物,及加大原廠測試品的體積及重量,但陳也未自行秤重或確認。
而遭到收押的陳力魁,也涉及松山機場X光機採購案的驗收爭議,不但無法達成油水識別的採購規格,更兩度判讀失敗,卻在陳主導下完成驗收,航警局也力挺驗收結論。
為避免劣質設備危害國門安全,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二)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出「警政業務」下「強化警用裝備、車輛等後勤業務」編列1億4,082萬3千元。根據預算中心報告,警政署所屬部分機關有重複核發PPQ M2手槍槍證的情況。109年度,保一總隊重複核發人數達24人,保四總隊23人,保五總隊24人,保六總隊52人,共計123人。109年度核發槍證總人數為1,723人,重複核發率高達7.14%。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三)111年度警政署編列維持臺北警光會館運作所需業務費333萬4千元,較106年至110年之284萬7千元增列48萬7千元。臺北警光會館連年處於收支短絀狀況,該會館決算虧損金額自105年度之29萬6千元,增至109年度之152萬4千元,110年度截至8月底,收入實現數66萬5千元,支出實現數169萬元,虧損金額達102萬5千元。
爰此,要求警政署儘速就臺北警光會館常年虧損狀況研謀具體改善對策,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四)警政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警政業務」編列共計9億7,449萬2千元,係屬辦理警察勤務、勤務指揮、警政法規及公共關係等業務管理事項。然據查,10月24日有民眾拍下派出所旁的紅線遭整排違規停車,不但從早到晚都未取締,且其中一輛還是警車。民眾表示這種情形是天天發生,向派出所反映僅得到「拖吊在休息」的消極回應。建請警政署加強督導勤務之執行,並宣導交通法規,以維交通順暢、行人安全。
(三十五)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中「警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警察業務管理」經費編列「業務費」9,416千元,作為警政法規等業務事項之使用。
經查,警政署下屬單位,目前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設有警犬隊之配置,然有關警犬等工作犬之值勤規範、警犬隊領犬員工作規範、人才培養制度規範等均由各警犬隊上一層級機關自行訂定,遂引發此次臺中市刑大警犬隊領犬員不當汰換及對警犬照顧之爭議。更遑論,各警犬隊對於工作犬動物福利之相關規範付之闕如。警政署身為全國警察機關之主管機關,應參酌關務署之相關規範及工作犬、領犬員培育政策後,制定統一之規範及政策,始為妥當。
爰為避免警犬之動物福利持續遭受漠視,以及警犬領犬員之人才培育人性化、合理化及制度化,要求警政署應參酌關務署之相關規範及工作犬政策,訂定統一之規範,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六)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惟109年度員警術科訓練未及格比率為近3年最高,員警之相關教育訓練,攸關員警執行勤務時身體及生命安全,若未落實管控及訓練量未臻適足,恐影響訓練成效及勤務之執行。警政署應研議如何加強相關教育訓練以提高訓練成效,維護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111年度警政署「警政業務-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據警政署統計自105年至109年止,員警訓練術科不及格人數分別為538人、943人、632人、720人、994人,不及格人數並無明顯改善,實有檢討必要,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三十八)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出「警政業務」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根據預算中心報告,109年度員警術科訓練不及格比例為105年以來最高,達994人,未及格比例為1.53%。為確保員警執勤安全,建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九)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出「警政業務」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編列6,017萬7千元。根據預算中心報告,105年到109年度手槍訓練射擊數應介於1,050萬發到1,250萬發,實際上則介於958萬到1,088萬,達90%以上。可110年1月到7月,實際射擊數僅511萬發,僅佔應射擊數量797萬發的64.17%,有明顯偏低的情形。為強化員警射擊技能,建請警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110年4月22日,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在治安要點巡邏時僅因被行為人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即任意攔檢盤查,又因被行為人反抗與言詞反應,被以現行犯逮捕,且以柔道 「大外割」方式壓制上銬帶回,造成被行為人四肢多處擦傷;然而桃園地方檢察署認為此舉不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要件。
從該案例可發現,仍有執勤警員並不熟悉合法攔查要件與程序,若不改善將會嚴重影響我國警員專業形象,並衍生侵害人權之疑慮與爭訟風險。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警員臨檢與攔查程序再教育檢討之書面報告。
(四十一)有鑑於資通安全議題日漸重要,警政署掌握全國人民關鍵之隱私資料,如遇駭客網路攻擊,相關機密資料被竊取將造成重大國安危機。為使我國警政機關資通安全無虞,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資通安全盤點與精進之書面報告。
(四十二)警政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警政業務」編列共計9億7,449萬2千元,係屬辦理治安交通宣導相關業務。然近期因超商暴力頻傳,內政部長徐國勇在上個月底的治安會報中,就呼籲民眾下載「110 視訊報案」,以提升即時報案能力,不少縣市警察機關都在近日與超商業者座談時,向業者宣傳多下載視訊APP。但有基層員警透露,視訊報案使用迄今,少見有使用在立即性危險的案例,反而「多數檢舉違停」。爰此,鑒於違停狀況仍屢見不鮮,建請警政署應加強力道宣導交通法規,以維持交通順暢安全。
(四十三)警政署起於111年度編列刑事警察業務7億5,695萬9千元預算,較去年增列2,329萬4千元。然而,槍枝氾濫、改造槍枝報導,仍時有所聞,槍枝管理政策顯仍有精進空間。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非法槍枝及改造槍枝管理書面報告。
(四十四)警政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刑事警察業務」編列共計7億5,695萬9千元,係屬辦理預防犯罪宣導、預防犯罪資料蒐集分析及研究、金融機構安全維護工作與反毒措施之策劃、執行、宣導暨檢肅治平對象之規劃、督導事項。然據查,網路購物、交友、投資盛行,是年輕人遭詐騙的主因。且與其他類別的詐欺案件相比,投資詐欺案不論詐欺金額、發生件數,都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且在今年上半來到高峰2,168件,比去年同期成長近一倍,財損金額高達9億。爰此,請警政署就前揭高發詐欺案件研擬跨部會偵防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五)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刑事警察業務」項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兩岸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滿12年,但自蔡政府105年上任迄今,兩岸關係急凍,致共打幾乎陷入停擺,兩岸合作偵破的案件寥寥可數。警政署應研議如何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以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六)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出「刑事警察業務」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然根據預算中心報告,近年經由中國大陸遣送回臺灣的犯人人數偏低,108年度我方向大陸通報遣送人犯數計62人,實際遣送數量為9人,109年通報數為61人,實際遣送人數僅4人。110年1月到8月,我方通報遣送人數36人,然而實際遣送回臺犯人數量為零。為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效果,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十七)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人事維持費178億1,800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5億4,778萬8千元,惟預算員額未能足額進用至員警缺額擴大,且近年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為避免警察高齡化造成警力弱化,要求應強化人力資源配置及妥適分配勤務,以發揮優勢警力。
(四十八)據警政署數據指出,雖警察預算員額逐年增加,自108年中央及地方政府合併合計有7萬5,178人,增至110年7萬7,870人,然因實際員額並未及時足額進用,缺額逐年增加,自108年1,773人,增至110年7月底3,360人,且當前警察業務逐漸複雜,警力吃緊,爰建請警政署應強化人力資源,積極辦理警察員額進用事宜,以補齊員額。
(四十九)有鑒警察機關迄今仍無完整之安全衛生防護政策與制度,對於警察傷亡與健康安全,缺乏完整的統計分析與研究,致警員傷害、死亡案件持續發生。為避免「今天公祭、明天忘記」之憾事一再發生,爰要求警政署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第4條之規定,建構警察安全健康之福利政策與勤務制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鑑於國內影視產業因拍攝需求,偶有使用影視道具槍的需求,過去常有向文化部及警政署行文報備進出口使用於影視攝製之往例。但自從109年6月進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後,致使國內再也無法循往例進出口影視道具槍,且使國內模擬槍規範範圍增大,致使國內以過去不須報備之玩具槍提供影視拍攝之影視道具業者亦受到限制(現行須報備為模擬槍且不得租借使用)。
如此導致國內外劇組難在臺灣進行真實類的道具槍枝拍攝(若以失真玩具槍拍攝易導致CG動畫成本過高),只好將影視產業轉移至如韓國、日本、中國大陸等地進行拍攝,深深影響國內影視人才、產業及國家品牌之發展。
爰請警政署與文化部共同就維護國內影視產業之立場,參考體育署過去為推廣射擊運動及保障運動員權益,與警政署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由射擊運動主管機關體育署訂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之修法經驗,請警政署與文化部共同就上述修法案例,邀集各政府及民間專家學者,研擬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由影視主管機關文化部訂定「影視道具槍枝管理辦法」,不只將能在維護治安的前提下,確切管理及帶動影視產業,更能有利未來影視蓬勃發展,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五十一)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三項雖授權訂定相關行政規則,惟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本旨。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監察院早於106年要求重視原住民狩獵文化敦促主管機關合理管理獵槍決並表示「內政部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存有是否逾越母法授權範圍之疑義,迭有檢察機關或司法判決質疑其效力而不予適用」,惟迄今未見警政署有明顯之改善,合先敘明。
又查,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之爭議尚未解決,而相關期程又不停延宕,影響原住民族權益甚鉅,也同時影響外界對於警政署觀感。爰請警政署提出原住民族獵槍法制化之修法版本,爰請警政署確實檢討並規劃辦理期程,規劃相關配套並併同相關專家學者與民眾辦理座談會,視必要時舉辦聽證,儘速規劃辦理期程,俾維護原住民族應有之權益。
(五十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6至109年度有關反恐聯合演習僅各辦理1場、1場、2場及0場,總計4場,另該中心同期間辦理有關反恐聯合演習及訓練使用之設施場地共計20場次,場地使用日數為38日,僅占該中心營運總日數之3.96% ,顯示反恐相關演習及訓練恐有不足,爰要求警政署加強警察人員相關訓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及財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維護警察人員執行任務安全。
(五十三)有鑑於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警政業務」項下「加強警察教育訓練業務」,預算數編列6,017萬7千元。然警察在勤務中經常需要駕駛汽車或機車趕赴案發現場處理,尤其警察單位之快速打擊部隊更要求基層警察人員於3-5分鐘內到達現場,而面對員警駕車追捕嫌犯、拒檢逃逸車輛,警政署並未提供足夠的安全駕駛、防衛駕駛及高階競速追車之駕駛課程訓練,致使常有基層員警因緊急趕赴現場而發生交通事故,此為國家重大損失。警政署必須針對基層警察人員之強化駕駛技能、提升應變能力等規劃相關訓練計畫。爰建請警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五十四)有鑑於動物福利政策為我國國家政策之一,而虐待、殺害、不當飼養動物等動保案件頻傳,可見動物保護之執法問題刻不容緩。復以,涉及處理動保案件之業務有動物保護檢查員及一般員警,而動物保護檢查員有專業卻無公權力及無蒐證知識,警察有公權力卻無動保專業之現況。然根據民間動保團體所調查指出,過去一般員警處理動保案件,常因動保知識與相關經驗不足,而未妥適處理,恐因此無法有效遏止動保案件發生,允宜增添經費與員額,以不增加現有警力之業務為前提,增設專職動物保護警察,以落實動物保護,解決動保案件頻傳之問題。是以,要求警政署妥適規劃與說明,並限期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增設專職動物保護警察相關辦法與規劃」之書面報告。
(五十五)有鑒於行政院蘇貞昌院長於去年12月在立法院回應立委質詢時,謊稱屏東縣信功肉品支持萊豬,但遭業者澄清無此說法後,顯然是公然造謠散播假訊息,然此案經臺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未符合調查程序約談被告即送由簡易庭裁定,當庭宣判不符調查程序已被裁定不受理。爰決議要求警政署針對查察假訊息、散播不實謠言之案件,妥適處理,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具體執行計畫與未來規劃,送交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五十六)隨著近年科技犯罪案件發生數增加,警政署刑事局資安鑑識實驗室95年4月成立科技犯罪防制中心,其下的科技研發科成立數位 鑑識實驗室。103年成為數位鑑識概括授權鑑定機關、105年取得ISO 17025實驗室認證中的「資訊重現」認證。
刑事局 106年增設「資安鑑識實驗室」,並以「資安旗艦計畫」及「資安跨域整合聯防計畫」,打造符合ISO 17025的資安鑑識實驗室。
110年5月28日經「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核通過ISO/IEC 17025 「Windows程式行為分析」認證,率先成為全球首個獲此認證的執法機關,也是目前唯一通過此項認證的實驗室。
惟科技研發科負責數位鑑識同仁僅8人,資安鑑識同仁僅7人。 每年經手數位和資安鑑識案件超過300件,處理數位證物超過1,100個。該科的內勤人員平均兩天要出外勤一次,協助外勤同仁做各種犯罪現場的數位證物蒐證。
「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任務編組15年未法制化,長期由「科技研發科」人員兼任,人力長期不足,尚缺36人。
爰要求警政署將「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法制化之期程,以及補充 所需人力之相關規劃,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五十七)有鑑於111年度警政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科目「刑事警察業務」預算數編列7億5,695萬9千元。近年我國詐欺集團在海外各地設立電信詐欺機房,其機房設置遍部全球各地,遠超過警政署所外派的聯絡官人數。然跨國合作打擊犯罪最重要任務為情資交換,實際成效皆須透過駐外警察聯絡官之運作,而警政署於106年3月「打擊跨國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第5次會議」提報「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惟任務型警察聯絡官相較於常駐外之警察連絡官,其未具外交官身分亦無配發外交護照,須當地政府許可後,始得進行執法業務,以致打擊跨國犯罪難度提高且耗時。且自109年3月後,截至110年4月底止皆未再派遣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赴外執行任務,此舉將會造成打擊跨國犯罪難度。爰要求警政署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五十八)警政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入「刑事警察業務」下「偵辦與督導刑案偵破及檢肅治平對象」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罪犯計畫」174萬4千元。據預算中心報告,兩岸跨境合作打擊犯罪的次數,已從106年的37件減少到110年度的一件。然而兩岸跨境電信詐騙案依舊盛行,且時有跨第三境的電信網路詐騙案發生,有損我國形象。106年到110年8月為止,我國向對岸請求提供犯罪情報達數百件之多,對岸配合提供情報僅達數十件。警政署應加強改善與對岸合作打擊犯罪機制,確保臺灣治安穩定與國際形象。
(五十九)警政署及所屬111年度編列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計畫174萬4千元,惟近年度中國大陸對我國共同打擊犯罪之各項要求配合度不高,要求警政署應積極改善兩岸間犯罪情資協助機制,以提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
(六十)鑒於酒後駕車屬重大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嚴重危及無辜用路人生命健康安全,為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酒駕零容忍」要求,近年立法院修法提高酒駕及拒測之罰鍰,並新增「懲罰性賠償」、「強制酒精鎖」、「同車乘客連坐處罰」及「酒駕累犯沒入車輛」等規定,以期遏阻酒駕惡行,降低事故發生,據警政署統計,近五年酒駕取締及肇事件數雖有減少,惟酒駕肇事死亡人數卻有逐年上升現象,由於農曆春節將至,民眾年終聚餐飲酒機會增加,為避免國人抱持僥倖心態違規酒駕,造成無法挽救的憾事,爰請警政署加強全面攔檢取締酒駕。
近五年酒駕肇事死亡人數
年度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至11月 |
死亡人數 |
87人 |
100人 |
149人 |
151人 |
147人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查詢網
(六十一)有鑑於農曆春節將至,預期市區道路車流量將明顯增加,部分民眾為貪圖方便,時有違規停放紅線路段或併排停車之情形,除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影響市區車流順暢外,且會造成後方機車騎士行經時被迫往快車道閃避或因反應不及而引發交通事故,對行車安全造成莫大威脅,據警政署統計,近半年來違規停車件數逐月增加,顯見違規停車問題仍日益嚴重,爰請警政署針對併排違停熱點加強取締及宣導,並強化建置「違規停車科技執法」設備,以維護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
近半年違規停車件數
月份 |
110年6月 |
110年7月 |
110年8月 |
110年9月 |
110年10月 |
110年11月 |
件數 |
267,500 |
310,372 |
367,764 |
388,077 |
413,346 |
421,123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查詢網
(六十二)有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已於去(110)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並將於今年六月開始施行,因三讀條文就跟蹤犯罪定義僅限「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恐難以實現保護被害人之目的,且犯罪證據蒐集仍有執行上的困難,對於施行後之遏阻效果,外界仍有不少存疑,因跟蹤騷擾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是婦女最大人身安全威脅之一,且每年跟蹤騷擾報案件數達7,600多件,政府應適時讓外界了解相關案件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以做為未來精進修法之參考。爰此,要求警政署應於網站成立「跟蹤騷擾防制專區」,並按季公告跟蹤騷擾案件成案與否件數、理由及相關辦理情形,以回應國人對強化婦女安全保障的期待。
(六十三)因計程車駕駛有收聽警廣節目習慣,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常直接送往警廣服務中心辦理遺失物招領,依警廣「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服務中心辦理遺失物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無主遺失物公告於警政署及警廣網站,惟查,警政署及所屬受理民眾遺失物後之公告/招領,除警政署的「拾得遺失物管理系統」外,還有警廣的遺失物招領管道,然警政署官網僅公告兩者連結,資料卻不互通致無法跨系統查詢,顯不便民,易使民眾誤認物品已無尋回會機會。爰此,要求警政署儘速完成整合,俾利失主查詢及領回。
(六十四)如何降低交通事故的件數與死傷,是行政院當前的重要政策。透過資料分析找出事故的數據特徵,是當前的重要工作,如能引進民間資訊力的公民參與,公私協力、尋方設法,豈非美事一樁!
最為詳實的交通事故資料,當屬第一線警察同仁紀錄事故的「事故調查報告表」,目前部分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臺北市、臺中市等),已將去識別化之交通事故資料(亦即,去除個人資訊外,保留事故調查報告表之各欄位)公開發佈,供民眾自由使用。建請警政署研議整合全國各直轄市、一般縣市之交通事故原始資料,每季更新資料及發佈於資料開放平臺,以利民眾進行應用分析。
(六十五)110年4月臺中市鄒姓員警辭職並於網路發表文章,提出對警政工作的批判與建言,包含為求達成績效的造假文化、觀念落伍的領導者、無專業分工、為求升官而無視基層員警辛勞的上位者等。
鑒於近年警員預算員額雖增加,惟未能足額進用,雖員警平均退休年齡提高,但缺額仍呈現擴大趨勢,造成警力弱化,並使基層員警負擔更形沉重。
爰要求警政署針對辭職人員原因進行調查,廣納建言並進行檢討,逐步改善基層員警工作待遇,減少非必要之勤務,強化人力資源配置及妥適分配勤務,以改善警力弱化問題。
第4項 中央警察大學
本項新增決議5項:
(一)中央警察大學111年度預算案編列資訊軟體設備費1,709萬2千元,惟近年度資訊軟體設備費預、決算差異數大,且多為超支情形,109年度雖有改善,顯見未能有效加強控管並撙節辦理。請中央警察大學就其原因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中央警察大學111年度預算案「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編列2億1,144萬9千元,較105年度增加1億518萬元(98.98%),近年度預算數增加頗鉅,惟108及109年度均有預算保留情形,為積極提升預算執行效能,請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111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2目「高級警察教育」項下「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之「業務費」編列「物品」1,536萬2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613萬8千元、599萬9千元,請中央警察大學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警察大學「教學訓輔基本工作維持」費用近年度預算增加頗鉅,惟108年度、109年度均有預算保留情形,請中央警察大學積極提升預算執行效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教學計劃執行成效。
(五)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中央警察大學104至108年度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決算差異數分別為575萬元、239萬9千元、73萬6千元、138萬2千元及233萬1千元,預、決算差異數大,且皆為超支,另109年度預、決算差異數203萬1千元雖未超支,係因部分資訊軟體設備未汰換,爰請中央警察大學對於資訊軟硬體設備加強控管並提出書面報告,俾提升計畫執行成效。
第5項 消防署及所屬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850、889
本項新增決議41項:
(一)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3,763萬7千元,為辦理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訓練工作等業務所需經費。
經查,我國消防人力長期嚴重不足,且辦理業務廣泛、繁雜,上至救火、救人,下至捕蜂捉蛇及為民服務,然卻無法編足人力。據消防署截至110年10月底統計指出,現消防人力編制員額為1萬9,554人,然現有員額僅有1萬5,997人,仍相差3,557人。
另查,我國當前消防人口服務比為1:1464,據消防署提出之「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預計於117年將消防人口比降至1:1100,然以周邊國家為例,日本消防人口服務比為1:731、新加坡為1:925,皆比該計畫預期117年達成之消防人口服務比還要低,更與我國當前消防人口服務比1:1464,不僅當前消防服務人口比離目標值相差甚遠外,其設立之目標亦比鄰近國家還要低,實須重新檢視該標準是否合宜。
綜上所述,消防署應重新研議「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之預期目標,並儘速補齊消防人力員額,以解決消防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消防署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鑑於10月14日發生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社區發生火災導致46人死亡,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第5款第1目及第2目:「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五、戊類場所:(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該複合用途建築物多無公寓大廈管委員會之設置,雖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則視需要派員複查,惟該案消防局多次派員前往都不得進入,僅能張貼檢查通知單告知場所人員配合檢查,顯見對於安檢之執行於實務有所困境,無法達成其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目的。
爰凍結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50萬元,俟消防署研擬消防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審查後,始得動支。
(三)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3,763萬7千元,爰凍結50萬元,俟消防署針對「山林開放後浮濫求援之檢討因應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經費」編列1億1,470萬4千元,其中包括「災害防救深耕第3期計書」實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協力機構之協助下,依據核定之執行計畫書,如期完辦相關防減災工作,包含災害潛勢調查、業務人員教育訓練等」。
有鑑於消防救護之相關業務人員,因操作消防水箱車之車龐大,雖配有警鳴器及閃光燈,惟出勤時仍有與各類車輛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之事故,.另並為提升緊急救護車駕駛值勤安全,應加強緊急救護車輛之行車安全教育訓練,俾以保障執勤同仁、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並確保救護任務之平安完成。
為使消防署提升前揭車輛相關駕駛人員之教育訓練,爰凍結100萬元,俟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交提升旨揭駕駛安全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3,975萬9千元,爰凍結50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消防署統計,針對國內31件型式乾粉滅火器認可廠商,約有五成五的乾粉滅火器已未含結晶型二氧化矽。結晶型二氧化矽為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認定之一級致癌物,但消防署遲遲不願擬定乾粉滅火器禁用結晶型二氧化矽之法規,使得部分含有結晶型二氧化矽的乾粉滅火器仍在市面上流通,導致消防人員及民眾在使用滅火器的過程中,可能會影響自身健康,以及造成環境上的危害。
為避免消防人員及民眾在使用乾粉滅火器的過程中吸入結晶型二氧化矽,而對身體造成危害,及對環境造成衝擊,爰凍結該細項預算,請消防署針對結晶型二氧化矽之使用,邀請滅火器製造廠商及相關公會研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2、環保署修法規範2022年底後,PFAS等氟化表面活性劑將不得用於消防設備的滅火泡沫中,但並未同步禁止使用及進口。對於含有PFAS等氟化表面活性劑之滅火設施之管理,以及後續的毒消防泡沫處理規範,目前仍無標準的防制方式與準則。
為避免管理不當造成含有PFAS的滅火泡沫產品危害民眾健康,並造成環境汙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與環境保護署於3個月內共同研擬規範,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3、消防署對於滅火器內含成分的把關方式為要求廠商自行提交SDS,但後續並沒有對滅火器的乾粉藥劑施行抽驗檢查,也未驗證廠商提供的SDS是否有偽造不實之情況。為避免乾粉滅火器有登載不實之情形,爰凍結該項預算,俟消防署查核目前取得認可之乾粉滅火器是否含結晶型二氧化矽及重金屬等成分,確認廠商提供之SDS資料之正確性,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其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係用於推行本署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此類高風險之特殊公務人員,健康權應予特殊保障。然而,據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指出,各縣市對於消防員的心理支持資源,現況有相當大的資源落差。北部的基層消防員反映,雖然部分縣市曾經提供創傷壓力相關的團體諮商,但是大部分淪為流於形式的自殺防治宣導,而且多數是大場合的單向宣講,不僅效果有限,活動結束後也很難與心理師建立後續的求助連結。此外,基層消防員反映,雖然各地消防機關會透過常年訓練安排宣導,告知基層同仁心理及精神醫療相關資源的求助管道,然而,實務上常出現要求一線人員停休去參與常年訓練,這樣的情況往往效果不佳。
內政部實應採納基層人員意見進行檢討,除了以非停休為原則進行宣導,增加基層同仁參與意願之外,內政部更應痛定思痛,與各縣市消防機關協調財務狀況,協助各縣市消防局完善消防員心理支持制度,包含初級預防的「教育」,於養成教育或在職訓練加入風險識別及認識 PTSD 等相關課程;二級預防的「定期輔導」,由各縣市消防局依外勤人數為依據,聘用專任心理師,每季或每半年定期至分隊訪視,俾利建立與消防員的信任感,由心理師對消防員進行定期檢傷;三級預防「緊急介入」,針對重大事故成立專案,對於消防員心理狀態進行全面的篩檢、評估及追蹤。
爰此,凍結111年度消防署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預算50萬元,俟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消防署於111年度編列一般行政預算7億9,381萬2千元,較去年增列522萬2千元。消防人員執勤如不幸發生意外,往往引發社會輿論議論,檢討消防人員勞動條件的聲浪居高不下。針對消防員組織工會,維護消防人員權利之修法呼籲及倡議同樣迭有所聞,消防署卻仍未明確回應或提出相對應政策或修法,打擊基層人員士氣,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消防人員勞動條件改善及安全防護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八)110年,城中城大樓救災時,一消防人員遭外牆掉落的磁磚割傷,導致左小腿長達十公分之撕裂傷;新北市消防局人員協助路倒民眾就醫,遭民眾揮拳毆打,造成胸口受傷;臺北市消防局人員執行科技公司火警救災勤務,因倉庫中大量鋰電池,致十名消防員受傷…等屢屢發生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受傷之事件。
消防人員之工作具有高危險性、高壓力、高工時之特性,消防人員因執行勤務須頻繁面對重大事件,為心理創傷之高風險群。
消防機關雖設有心理輔導方案,然查105-109年五年間,使用心理諮商方案之消防人員僅8位,佔我國1萬5,997位消防機關人員數之比例為萬分之5。基層消防人員普遍面臨高工時、過勞之勞動處境,必須使用所剩無幾的個人休息時間,處理因執行職務造成之心理創傷,進行心理諮商與治療,造成同仁更加心力交瘁。
為守護消防人員心理健康,爰消防署公告消防人員得以公傷假進行心理諮商服務等心理輔導方案並通函各消防機關,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九)110年,城中城大樓救災時,一消防人員遭外牆掉落的磁磚割傷,導致左小腿長達十公分之撕裂傷;新北市消防局人員協助路倒民眾就醫,遭民眾揮拳毆打,造成胸口受傷;臺北市消防局人員執行科技公司火警救災勤務,因倉庫中大量鋰電池,致十名消防員受傷…等屢屢發生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受傷之事件。
消防人員之工作具有高危險性、高壓力、高工時之特性,消防人員因執行勤務須頻繁面對重大事件,為心理創傷之高風險群。
消防機關雖設有心理輔導方案,然查105-109年五年間,使用心理諮商方案之消防人員僅8位,佔我國1萬5,997位消防機關人員數之比例為萬分之5。
為敦促消防機關員工協助方案辦理情形,爰請消防機關將每年員工協助方案各項服務使用人次、人數及辦理成果公告上網,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我國邁向高齡社會,為保障老人、身心障礙者、行動不便者之人權,營造無障礙及通用環境為刻不容緩之方向。
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一條明揭,「本公約宗旨係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身心障礙者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長期損傷者,其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身心障礙者與他人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同公約第九條無障礙規定,「1.為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生活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進出物理環境……」。
為落實無障礙環境,俟消防署邀集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精神障礙者、多重障礙者等身心障礙權益相關單位,實地訪查消防機關之無障礙環境,將待精進之消防機關,進行盤點、列管、改善進度追蹤及公告上網,並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一)110年,城中城大樓救災時,一消防人員遭外牆掉落的磁磚割傷,導致左小腿長達十公分之撕裂傷;新北市消防局人員協助路倒民眾就醫,遭民眾揮拳毆打,造成胸口受傷;臺北市消防局人員執行科技公司火警救災勤務,因倉庫中大量鋰電池,致十名消防員受傷…等屢屢發生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受傷之事件。
然消防人員職業傷害歷年發生人數、災害類型、工作內容、所屬機關別、年齡、性別等統計資訊於網站上皆付之闕如,同仁及相關專家學者難以獲悉該類資訊,以進行預防與研究,進行職場安全防護。
為改善消防人員勞動環境,進行風險辨識,爰請消防署將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二)110年,城中城大樓救災時,一消防人員遭外牆掉落的磁磚割傷,導致左小腿長達十公分之撕裂傷;新北市消防局人員協助路倒民眾就醫,遭民眾揮拳毆打,造成胸口受傷;臺北市消防局人員執行科技公司火警救災勤務,因倉庫中大量鋰電池,致十名消防員受傷…等屢屢發生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受傷之事件。
為改善消防人員勞動環境,消防署應結合跨領域專家學者,每年辦理「消防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針對消防人員工作場域中可能的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全面盤點與評估,並擬定完善的減災措施,進行職災預防,落實職場安全防護,並將上開研究結果與改善策略公告上網。
請消防署將「消防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規劃書面報告提交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三)高雄城中城大樓事件引發社會大眾對火災起因的好奇,查消防署101年至105年全國火災統計分析,菸蒂分別佔101年度131件(8.3%)至105年度169件9.1%)件數逐年上升,惟從106年度起至109年度以遺留火種(「遺留火種」含「燈燭」、「敬神掃墓祭祖」、「菸蒂」、「烤火」、「施工不慎」、「蚊香」、「餘燼」、「其他微小火源」等)取代單獨統計菸蒂,106年度9,574件(31.4%)、107年度9,845件(35.3%)、108年度6,970件(30.5%)、109年度5,945件(26.7%),109年起火原因以「遺留火種」5,945次為首位。
查消防署110年1至11月全國火災次數起火原因及火災損失統計總件數達20,083件,菸蒂火災件數攀升到1,476件,菸蒂火災原因為101年單年件數10倍以上,顯示消防署菸蒂火災統計及宣傳毫無降低菸蒂火災之成效,爰請消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改善菸蒂火災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
(十四)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餘萬次逐年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餘次,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中有關到醫療機構前緊急救護任務,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屬公務性服務,亦為政府地方性事務,其中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惟近年常見如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等情事造成緊急救護資源遭濫(誤)用,雖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部分縣市已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或民眾濫用消防局救護車收費計畫,惟實際收費件數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消防署及所屬單位宜持續加強宣導避免濫(誤)用緊急救護資源,鼓勵各縣市消防暨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訂定收費標準並實際針對濫(誤)用者收取費用,以減少濫(誤)用消防救護資源情事持續發生。
爰此,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針對消防救護資源濫(誤)用問題提出具體因應對策,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自108年10月行政院宣示山林開放政策後,登山活動人數大幅增加,卻也造成山域事故發生人數自109年起顯著增加。內政部於106年8月曾頒訂「提升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援效能方案」用以強化山域人命意外事故救援效能,由內政部下轄消防署、營建署(國家公園)、警政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地方政府等各機關就山域意外發生之事前準備、通報機制、救援管理、搜救資源等進行盤點歸納。在山域意外搜救的現況,目前仍以各縣市政府消防人力為主,然而特種搜救除造成消防人員原先人力缺口更加嚴峻外,更可能因無足夠山難救援專業而使參與搜救之消防人員自身陷入險境。
前述救援效能方案執行期程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請消防署及所屬單位就該方案執行後近五年之成效提出說明,並盡速會同各相關部會檢討並研商如何加強防範山域意外發生,以及發生後救援工作之專業分工。
爰此,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就前述事項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億3763萬7千元,俟消防署針對「化學救災與毒化局資訊運用情況」,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消防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較110年度增加1億3,605萬4千元,主要係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消防人員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惟濫用救護次數仍多,消防署應研議如何加強宣導並研擬因應對策,以避免濫用資源,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消防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較110年度預算9,542萬8千元增加1億3,605萬4千元(142.57%),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且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消防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出「消防救災業務」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31,482千元。根據預算中心報告,全國緊急救護件次數從110年度之101萬4,909件增加到109年之112萬6,486件。案件增加的來源以濫用和誤用救護車之嫌者居多。雖然部分縣市已採取收費制度,但因為收費金額偏低,無法有效遏止濫用救護資源之案例發生,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消防署及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業務費-資訊服務費」5,965萬8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1,540萬5千元、1,248萬3千元,未見較往年特殊用途事項,卻較以前年度預算數大幅增加,欠缺合理性,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撙節相關費用支出,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111年度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05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186,400千元,經查消防人員訓練人次自105年至109年止,分別為10,142、7,356、8,586、6,695、7,271,呈現逐年下降,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二十二)消防署111年度預算案歲出「消防救災業務」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編列186,400千元。根據預算中心報告,105年到109年的消防訓練總人數由10,142人次降低到7,271人次,計減少2,871人次,減少比例28.31%。為防止未來熟悉火災搶救、急流救援、潛水、震災搜救、安全檢查者不足,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三)消防署111年預算案所編列之「消防救災業務」,其中「05–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係用於推行本署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
經查,部分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以個資法為由,不願意提供心理諮商相關的員工協助方案使用人次與人數。惟各縣市政府員工協助方案經費來自人民的稅捐,且使用率攸關高風險之特殊公務人員之心理健康,絕對應該受到最基本的政策監督。
爰要求消防署督導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提供心理諮商相關的員工協助方案使用人次與人數,俾利進行政策檢討及監督。爰此,要求消防署提出全國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員工協助方案使用人次與人數統計之書面報告。
(二十四)查108年院臺大二字第1080032005號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未就消防機關應實施之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且消防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爰請消防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適用人數及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書面報告」。
(二十五)消防署及所屬111年度預算案,「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特種搜救工作」編列3,657萬8千元,主要係特種搜救隊專業搜救人員,配備各式救災器材,執行國內外重大災害搶救工作所需經費。惟我國開放山林政策後,國家公園內災難事件增加,顯示開放山林之相關配套措施還有改善空間,消防署應研議如何加強環境教育與登山安全宣導,完善山友登山風險評估、安全自主管理以及應變自救能力等配套措施,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六)111年度消防署「消防救災業務-06加強特種搜救工作-業務費」編列10,450千元,據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自106年起至109年止,發生山域意外事故分別為263件、241件、207件、455件,由此數據觀之呈現逐年成長之情事,又政府積極推廣山林開放,應要有更積極之防範對策,爰請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二十七)請消防署就111年金門、料羅分隊正式運作後,充足人力,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八)鑑於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而據消防署表示其中不乏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為避免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爰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二十九)有鑑於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災害管理工作」編列1億1,470萬4千元。然過去發生紙器違章工廠火災,造成消防人員殉職事件等,為避免此類憾事再次發生,消防署應降低火災搶救之困難度及救災人員傷亡風險,儘速列管並加強輔導未納入安管系統列管之違章工廠、倉庫等,有效利用既有資源,強化行政機關間橫向聯繋。爰要求消防署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有鑑於消防署為彌補地方消防人力不足之情形,訂定充實消防人力推動計畫,期程自107至117年,目標每年增補3,000名消防人力。然據消防署統計,108年至109年消防人力總計增補1,424人,110年至112年分別預計增補709人、351人及346人,共計增補2,830人,遠低於原本計畫目標之人數。雖地方消防機關因施政主軸及用人政策等因素,截至109年8月底止,全國22個縣市消防機關合計預算員額占編制員額比已達90.07%,有9個消防機關甚已無編制缺額,未來恐影響充實消防人力計畫之推動。爰要求消防署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三十一)有鑑於近10年我國已有42名消防人員在救災時殉職,107年4月28日桃園敬鵬工廠大火造成6名消防人員殉職,其無線電因受環境等素造成過熱當機失效等,導致受困消防人員無法立即回報位置及火場情形。另有研究顯示濃煙層以上煙霧溫度極高,會造成無線電溫度驟升,致使內部線路燒融或故障。以及消防人員在救災現場所使用之「自給式開放型」之空氣呼吸器裝置(簡稱:SCBA),其SCBA之使用時間約48分鐘,如在救災現場呼吸更為急促時,使用時間將會大大縮減,恐將第一線消防人員之安危置於危險之中。為保障第一線消防人員之救災安全,爰要求消防署應於3個月內,針對改善消防人員之救災裝備、相關預算編列,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三十二)經查消防人員訓練(包含火災搶救、急流救援、潛水、震災搜救、安全檢查等)105至109年度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次減至7,271人次,共減少2,871人次,減幅高達28.31%。110年截至7月底計訓練消防人員更僅剩3,011人次。有鑑於消防人員訓練除攸關防救災工作能否落實外,更與消防人員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消防人員訓練總人數呈減少趨勢,實有必要積極檢討與改進。爰要求消防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消防人員訓練改善計畫。
年度 |
訓練人次 |
應訓人數 |
參訓人數 |
未訓人數 |
105 |
10,142 |
509 |
43 |
16 |
106 |
7,356 |
726 |
712 |
14 |
107 |
8,586 |
604 |
590 |
14 |
108 |
6,695 |
527 |
512 |
15 |
109 |
7,271 |
500 |
498 |
2 |
110 |
3,011 |
193 |
181 |
12 |
(三十三)有鑑於消防機關目前辦理消防人員心理健康關懷作業,若求助或轉介需透過服務機關安排,消防人員因害怕被標籤化乃至影響發展陞遷等疑慮,恐讓有心理關懷需求之人員不敢求助服務機關。由於消防人員因勤務特性,必須第一線面對救災現場,長時間下來恐造成心理創傷。故消防心理健康照顧業務,應改由不透過服務機關轉介,使消防人員沒有顧慮的情況下提供協助。爰要求消防署應於3個月內,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協調聯繫,就提供警消人員心理健康照顧等需求,建立諮商平臺,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後續規劃報告。
(三十四)110年8月28日臺北市消防局曾獲報,被民間工程師利用簡易監聽設備輕鬆駭入臺北市消防局消防通訊系統,在網路平臺上公開直播臺北市消防救災無線電通話內容,造成報案人、病患等隱私洩漏之問題,凸顯我國消防機關資安系統有待改進。爰要求消防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內部系統資安改善計畫、通訊防護管理及檢討報告,檢討我國消防管理系統之資安漏洞,以強化消防機關內部資安及通訊防護管理。
(三十五)有鑑於消防人員因消防勤務特性,必須長時間工作待命,造成消防人員經常處於高度緊繃的狀態下處理各種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等工作,在現今有限的消防人力下,消防人員勤務已相當繁雜,依「消防勤務實施要點」規定,除災害防救工作外,還必須執行防火宣導、消防安全檢查、教育訓練及各種訓練課程等任務,近年來為了強化為民服務,更擴大了消防工作的範圍,惟不應無限上綱,徒增消防人員的工作負擔。然新竹市政府近日卻以行政協助為由,要求消防人員攜帶救災器材進行路面除汙、民宅工地抽水、動物園換水等勤務,引發基層消防員抗議不尊重專業、濫用救災資源,嚴重影響消防員日常訓練時間與市民安全。爰此,為避免消防人員工作龐雜影響消防專業勤務,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與各縣市消防局協調,就消防人員勤務工作範圍作成明確規範,以確保其工作權益。
(三十六)有鑒消防人員普遍因超時服勤而難以於下班時間運動,加之民眾對消防人員於上班時間運動之觀感普遍不佳。為紓解消防人員因執勤造成之身心壓力,爰要求消防署就消防人員備勤時間運動之規劃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七)有鑒消防署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全國22縣市與第一線消防人員辦理勤休制度會議,檢討外勤消防人員之勤休與配套,其對策包括:一、擴大兩班制勤休(勤一休一或勤二休二),二、合理補償核實發給超勤加班費,三、達成第一線人力平衡點,與四、妥善運用民力等。爰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將勤休制度會議紀錄,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三十八)查災害發生時,消防機關(單位)或政府其他機關(單位)救援人力尚未及時抵達災區進行搶救,或災情過重及災害過大,政府救災單位調派人力不敷救援時,有賴災害防救志工投入救災能量,以發揮及時有效之救災效能。111年度消防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強化災害防救志工救災協勤量能中程計畫,如何妥善合理分配各縣市資源,依據地方勤務及各縣市災害防救志工所提需求,協助各地方災害防救志工辦理防災教育及強化複合式專業訓練,應有通盤之檢討及規劃。爰要求消防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三十九)111年度消防署單位預算「消防救災業務-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2億3,148萬2千元,為提升災害搶救能力、提升緊急救護服務品質、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等所需經費。
據消防署統計,全國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自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至109年度之112萬6,486次。消防署指出,有諸多案件為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等事件撥打119,以致緊急救護件數增加。雖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各縣市實施收費制度,然收費件數極低,109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67件,收費金額為7萬0,600元,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逐年攀升,濫(誤)用醫療資源件數亦不斷發生,恐影響真正需要警急救護之民眾,爰請消防署應加強宣導並就濫(誤)用醫療資源之情形研擬對策,以維持國人緊急救護之品質。
(四十)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針對民眾濫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109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67件,收費金額為7萬6千元,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用救護資源,爰要求消防署及所屬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減少濫用救護資源情形。
(四十一)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5年度至109年度消防人員訓練總人數由1萬0,142人減至7,271人次,未及格比率由4.9%升至9.1%之間,顯示消防人員訓練總次數呈逐年減少外,未及格比率亦呈增加趨勢,爰要求消防署及所屬加強消防人員相關訓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本項新增決議20項:
(一) 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14億2,531萬5千元,經查105至109年止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之發生率分別為0.11%、0.15%、0.18%、0.24%、0.25%,顯見違反紀律之發生率逐年增加,實有檢討之必要,爰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經查役政署105至109年度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34次降至18次,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發生10次,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度之0.11%,上升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之0.37%,呈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替代役雖係執行輔助性職務,然各機關共同性行政工作,如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文書處理、執勤等工作,均可能接觸民眾私有資料或機關重要資料,抑或與機關形象相關,故替代役役男之管理不容忽視。爰此,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20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110年5月爆發趙姓男子在服替代役時,申請家庭因素調回戶籍地,期間因涉嫌犯罪而停役,卻未依規定先送回成功嶺輔導中隊,進行8周訓練後再繼續服役,違反一般役政程序。爰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業務費」200萬元,並要求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替代役役男核准回役流程管控與強化回役後役男服勤管理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111年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業務費」編列預算2億0,930萬3千元。110年11月24日報導指出,一名外交替代役役男前往帛琉服役,於美國關島轉機時,卻因施打高端疫苗以致無法轉機,役政署應會同衛政機關、外交機關儘速研擬相關解決方案。爰此,凍結200萬元,俟役政署統整役男施打疫苗概況並研擬相關入出國之因應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 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與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及辦理傷殘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所需業務費357萬2千元。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度之0.11%,上升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之0.37%,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其中以擅離職役者最多,役政署應研議如何加強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111年度役政署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之「對替代役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商輔導,暨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役男心理諮商輔導」編列357萬2千元。
役政署統計105年度至109年度替代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34次降至18次,今年度截至7月底止發生10次。經查替代役役男總數從105年度29,367人下降至109年7,131人,惟發生犯罪及違反紀律情形之發生率,卻逐年上升,其中包含擅離職役、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等,役政署應加強替代役役男管理。爰此,凍結該項預算20萬元,俟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及改善計畫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七)查役政署111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資訊服務費2,999萬7千元,較110年度增加394萬7千元,及近5年預算數平均僅1,957萬3千元,說明內容需求效益不夠明確,考量政府財政支出拮据,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項預算3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八)111年度役政署業務費編列2億1,444萬2千元,經查自105年至109年止,每年皆有廠商違約逾期交貨之情事,役政署除依合約辦理相關罰款賠償外,並無積極研謀改善對策,實有檢討之必要,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九)請役政署針對「軍人公墓管理維護作業檢討改善」及加強對離島地區軍人公墓輔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近期兩岸關係緊張,且因整體國防兵源問題,內政部長徐國勇於民國110年11月6日表示將增加備役替代役召訓,預計將提升備役替代役人數至3,000人,惟替代役役男並未接受較為專業之軍事訓練,且役政署至今仍未與國防部妥適規劃未來替代役役男之角色定位。爰此,俟役政署研擬備役替代役役男教召之訓練指引及戰時替代役役男角色定位之報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役男於入營盡兵役義務前,需實施健康檢查,經查役政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役男體檢經費之預決算數差異逐年擴大,役男因緩徵、出境等情未參加徵兵檢查,以及兵役制度轉型役期縮短等因素,致申請複檢人次減少,役政署實應檢討編列之預算,並遵守覈實編列預算之原則。
(十二)役政署105年度至109年度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次數由34次降至18次,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發生10次,惟替代役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度之0.11%,上升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止之0.37%,呈現上升趨勢。
有關替代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上升暨其他有關辦理替代役工作不當事項,於110年度預算審查時曾因此決議凍結1億4,000萬元俟役政署向本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該署於110年2月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並於110年6月核准動支,然役男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仍持續上升,請役政署持續精進並落實替代役管理工作。
(十三)役政署111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人事費」11億8,091萬1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7年度至110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人事費賸餘比率分別為16.22%、25.24%、33.41%及56.18%,呈現逐年上升之趨勢,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應覈實編列預算,撙節相關費用支出,請役政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9月初,替代役第224梯次爆發疑諾羅病毒群聚,共計55人送醫診治,為保障役男之健康安全,且目前全球疫情仍然嚴重,役政署應加強營區環境清潔、役男個人衛生並落實團膳食品衛生管理機制,以防範病毒感染蔓延。請役政署提出檢討報告及環境衛生、食品安全改善計畫,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查成功嶺替代役役男之整體生活環境有待加強,如浴廁老舊不通等以及替代役大寢室僅有大型抽風扇,其發動聲音過於吵雜,難以入眠,易影響睡眠品質;另因近年溫室效應之影響,年均溫逐年上升,宜評估改善役男寢室之空調設備等。惟役政署為辦理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編列相關費用,其中機械設備編列高達74萬8千元,包含LED顯示幕1臺41萬2千元,卻未針對役男之寢居、設施環境加以改善,且政府經費緊縮,應秉持撙節預算之原則,妥適規劃經費之使用目的。請役政署提出改善計畫及檢討報告,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役政署111年度預算歲出「役政業務」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對替代役男違反紀律、服勤怠惰、屢犯不堪教誨者,施以輔導教育及為減少役男服勤適應不良及防範自殺發生,辦理轉介諮詢輔導,暨辦理傷病身心障礙替代役男心理諮詢商輔導所需業務費」357萬2千元。據預算中心報告,替代役男服役期間犯罪及違反紀律發生率由105年的0.11%上升到110年7月底的0.37%。請役政署加強對替代役男之管理改進措施。
(十七)役政署111年度單位預算,編列「役政業務-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資訊服務費」2,999萬7千元,較110年度、109年度增加381萬2千元、1,339萬3千元,鑑於國家財政狀況困窘,請役政署秉持撙節開支原則並落實預算之執行。
(十八)役政署105至109年度預算數介於15萬元至120萬元之間,決算數介於13萬2千元至574萬6千元之間,差異數介於51萬9千元至454萬6千元之間,以105年度差異最大;且近年一般賠償收入決算數屢高於預算數,如105年度超收454萬6千元,超收率378.83%;106年度超收169萬5千元,超收率141.25%;107年度超收261萬元,超收率217.50%;109年度超收51萬9千元,超收率64.88%。要求役政署對於廠商之違約逾期案件,除持續依合約辦理相關罰款賠償外,允宜重視其違約逾期頻仍之現象,針對箇中問題深入探究,積極檢討該機關對合約執行進度之掌控是否失當,或相關管理協調機制有待改善之處,並宜加強相關採購業務之進度控管,力求如期如質完成,以避免因廠商之逾期履約,影響役政署業務推動及役男之權益。
(十九)查105年度至109年度役政署屢次發生役男服裝採購案件違約逾期情形,役政署應加強相關採購業務之進度控管,積極檢討役政署對於履約進度之掌控,以求如期如質完成,避免因廠商之逾期履約影響役政署業務推動及役男之權益。爰此,建請役政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討報告及強化採購進度之改善計畫,以維護役男之權益。
(二十)多數男性畢業後會選擇先入伍服役,惟役男入伍之時間難以確定,且企業主多不太願意僱用尚未服役的男性作為全職員工,對於正在求職的男性來說尤其困擾。據主計總處統計,今(110)年5月失業人數高達48萬9千人,足足比三級警戒前的4月多了12%。若加上7月畢業季,保守估計有約28萬名新鮮人將投入職場。根據Yes123求職網公布最新數字,新鮮人的「預估待業期」高達96天,創近8年新長之待業期。
爰要求國防部及役政署應正視畢業生待役期間過長且求職不易的問題,針對畢業後等待入伍的役男協助解決待役青年的求職問題。
第7項 移民署原列46億5,326萬5千元,減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6億5,226萬5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952、953
本項新增決議20項:
(一)查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貫徹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政策」編列通訊費1,134萬5千元,列有辦公業務郵資及電話費等費用;考量政府經費短絀,可加強電子郵件及資訊通訊軟體多元運用,是項經費可予精簡,以減少公帑支出。爰凍結6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事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為執行入出國政策、外來人口法查急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相關業務。
經查,我國為落實新南向政策給予東南亞、南亞等國家免簽證待遇之規劃,我國於105年8月1日起,陸續給予新男向目標國家各項簽證便利措施,包括試辦免簽證入臺、有條件式免簽證等,然近年來,透過免簽或有條件式免簽來臺從事非法工作或與簽證目的不符之人數逐年飆升,自105年8月至12月有16人,增至108年1359人。而我國失聯移工總數亦不斷增加,自105年4.3萬餘人,增至110年為5.5萬餘人。
綜上所述,移民署應加強失聯移工相關檢舉、查緝、遣返等相關事宜,爰凍結100萬元,俟移民署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有鑑於移民署是為協助我國國人及外籍人士出入境我國重要機關。然詳見移民署官網,發現多數業務至今未公告疫情影響下之應變措施,例如當居留簽證持有人因疫情因素無法回到臺灣時是否有展延居留證之替代方案等,有失移民署專業形象,恐降低國內外民眾辦理各項文件之進度。爰此,請移民署向立法院限期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四) 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其中「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編列預算4億0,840萬3千元。
移民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 共計13億0,593萬5千元,係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資訊管理系統與強化國境安全及查驗通關所需之資訊軟硬體設備建置、維護、管理與訓練及資訊安全等事項。然經查,105年至110年7月底,國人e-Gate使用率未達6成,外國人使用率僅1.1%。爰此,鑒於移民署應加強推廣宣導,以舒緩人工查驗之壓力,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五)經查我國自109年以來,未與任何國家簽署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鑒於近期國際疫情趨緩,針對雙方國民往來互動頻繁且安全顧慮低之國家,允宜加速推動與渠等洽簽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協議,俾利疫情過後國際旅遊恢復,國人出國能更有尊嚴、旅遊更為便利,並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臺觀光,刺激經濟發展。
我國自105年以來入出境總人次呈穩定增加趨勢,惟國人e-Gate使用率未達6 成,外人使用率低於2%,建議應加強宣導旅客註冊及使用e-gate通關。另自109年以來,該署尚未與任何國家簽署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應針對雙方國民往來互動頻繁且安全顧慮低之國家,加速推動與渠等洽簽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書面合作文件,俾利疫情過後國際旅遊恢復,國人出國能更有尊嚴、旅遊更為便利,並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臺觀光,刺激經濟發展。爰此,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建立整體性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資訊系統-新住民數位應用資訊計畫」編列2,380萬元,主要係協助新住民有效應用數位資訊,提供新住民數位學習。經查,我國外籍配偶及陸籍配偶合計超過56萬人,而註冊為會員之新住民人數不到9,000人,參與人數比例明顯偏低,實有改善空間,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送書面報告。
(七)經查移民署報近年外來人口逾期停(居)留情形(詳表1),逾期外來人口數由106年度之7萬9,909人,逐年持續攀升至109年之8萬6,061人,其中逾期居留人數由106年度之5萬6,675人增至109年之5萬8,033人;而逾期停留人數則由106年度之2萬3,234人增至109年之2萬8,028人,恐造成就業及社會治安問題,更可能形成防疫破口。
再查截至110年7月底止逾期滯臺之外來人口已超逾8萬人,且6.2萬餘人滯留逾1年以上,其中失聯移工(行蹤不明外勞)占比高,恐對社會安全、治安管理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範造成隱憂。移民署除應持續加強查察工作外,建議應強化相關法規裁罰機制之嚇阻效果,並持續協調勞政機關強化源頭管理配套,從源頭減少外籍移工發生失聯情形,降低失聯誘因,從政策面及法規面逐步改善移工失聯之結構性問題,俾維護社會安全。爰此,請移民署於疫情緩解及遣送恢復正常後,推動專案加強查處。
(八)111年度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據統計逾期外來人口數由106年度之7萬9,909人,逐年持續攀升至109年之8萬6,061人,其中,又以失聯移工占比最高,請移民署於疫情緩解及遣送恢復正常後,推動專案加強查處。
(九)經查因疫情影響,各國均採嚴格境管措施,使國際航班減班或停航,進而影響移民署遣送勤務之執行,收容所平均收容天數增長,於110年5月3日發生宜蘭收容所收容人情緒不穩而鼓譟,致產生衝突事件。惟我國疫情在各方努力下已獲控制,國內將持續查處違規停(居)留人口,收容人數將有增長情勢,若未能有效去化滯留收容人數,收容期間增長易造成受收容人情緒不穩,該署允宜注重穩定受收容人情緒,並加強協調各國,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包機,推動加速遣送作業,逐步減少受收容人收容天數,減輕收容負擔,俾避免收容所發生衝突及感染事件超量。爰此,請移民署加強關懷受收容人身心狀況及加強遣送作業。
(十)移民署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共計13億0,593萬5千元,係屬辦理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然參據近年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情形,今年截至7月底止已有69人,恐有逐年增長態勢。爰此,鑒於移民署應跨部會共同推動預防輔導措施,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並保障移工孕母與子之權益,故請移民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近年來外來人口逾期停留、居留情形嚴重,109年逾期外來人口數高達8萬6,061人,其中六成為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但查獲比率僅有33.85%,代表仍有大量失聯移工在臺,恐形成防疫破口及社會治安問題。請移民署於疫情緩解及遣送恢復正常後,推動專案加強查處。
(十二)111年度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業務費」編列3,427萬9千元,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以致遣送作業時間拉長,而今年即有收容人因等待過久進而導致衝突事件,實有檢討之必要,爰請移民署於疫情緩解及遣送班機恢復正常後,加速遣送作業。
(十三)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於「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辦理海外事務及人流管理工作」科目新增編列車載式行動偵蒐及定位系統計畫費用6,690萬元。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科技偵查須兼顧人權保障,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規定,勤務執行前之通信紀錄調取,須符合法定要件及必要性,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經向法院聲請核准後始得執行調閱,爰要求移民署加強辦理人員遵守個人資料保護之法律認知教育訓練,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提升人權保障。
(十四)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我國於105年至108年間已於美國、韓國、澳洲及義大利簽訂互惠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惟自109年以來,未再與任何國家簽署,鑒於近期國際疫情趨緩,爰要求移民署針對雙方國民往來互動頻繁且安全顧慮低之國家,加速推動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合作協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俾利國人出國旅遊,並吸引更多國際旅客來臺觀光。
(十五)據移民署統計數據指出,我國失聯移工數持續攀升,未因疫情而有所下降,自109年1月計有4萬8千餘名,增至110年11月計有5萬5千餘名,雖當前指揮中心公布「安心接種疫苗專案」,透過「不通報、不查處、不收費、不管制」之方式鼓勵失聯移工接種疫苗,然據移民署110年12月27日發布之新聞稿指出,當前透過該專案接種人數僅3萬餘名,尚有2萬餘名失聯移工尚未出面施打疫苗,若有失聯移工不慎染疫,恐使我國疫情再次爆發,爰請移民署配合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加強辦理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出面接種疫苗事宜,確保我國防疫安全。
(十六)有鑑於自1990年代以後,來臺外籍配偶人口數逐年增加,在此之下我國為防範「假結婚」和「人口販運」等跨國問題,因而對特定19國實行「境外面談」制度。原本實為守護臺灣之好意,然其面談內容卻處處過分觸及隱私的私密問題,例如伴侶內衣顏色、多久行房一次等極其私密的問題,有罔顧基本人權等疑慮。
爰此,要求移民署配合外交部精進境外面談作為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十七)有鑑於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加強入出國及移民管理規劃」編列313萬5千元。然近年外來人口逐年攀升,失聯移工也持續增加。根據統計,逾期滯臺1年以上截至110年7月底止已超過8萬人,而逾期滯臺之外國人士由106年度7萬9,909人,逐年持續攀升至109年之8萬6,061人,其中逾期居留人數由106年度之5萬6,675人增至109年之5萬8,033人;而逾期停留人數則由106年度之2萬3,234人增至109年之2萬8,028人,又以失聯移工所占比最高,如此恐造成社會安全之問題。且目前全球疫情嚴峻,更可能造成我國防疫破口。針對失聯移工占比過高,移民署應加強查察工作,並強化相關法規裁罰機制,俾維護社會安全。爰要求移民署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十八)有鑑於111年度移民署單位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8,671萬1千元。目前因疫情影響,全世界各國均採取嚴格境管措施,致使國際航班減班或停航,進而影響移民署執行遣送勤務,而根據近年移民署收容所之收容情形,106年至108年平均收容天數約於30天以內,惟109年增至36.41天,110年截至7月底止,平均收容天數增至46.42天。然移民署應注意收容人之身心狀況,並協調各國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包機,加強遣送之作業,減輕收容負擔,以避免收容所發生衝突事件或量能不足之問題。爰要求移民署做出改善檢討報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方案。
(十九)近年外國人以免簽或有條件式免簽方式來臺者,逾期停留及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之情形皆明顯呈現增加趨勢,造成移民署暫予收容之人數居高不下,收容量能緊繃。移民署應研議如何加強清查外來人口易聚集或從事違法活動之熱點處所,並查緝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同時協調各國或航空公司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機位,逐步減少收容人數量,以有效解決失聯移工滯臺打工問題,並於3個月內將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
(二十)全球經濟快速發展及地球村效應,跨國商務往來、旅遊、求學、工作及結婚絡繹不絕,在龐大跨國性人口移動同時,亦衍生不少外來人口於我國違法(規)之情事。加以我國自105年度起陸續給予新南向目標國家各項簽證便利措施後,以觀光或探親事由來臺而逾期停留人數上升,衍生非法工作等違法(規)情事亦隨之增加。近年來外國人以免簽或有條件式免簽方式來臺而經查獲非法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活動及失聯移工人數居高不下。爰要求移民署加強清查外來人口易聚集或從事違法(規)活動之熱點處所,並查緝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同時協調各國或航空公司增加安排遣送專機或機位,以逐步減少收容人數量,解決失聯移工滯臺打黑工問題。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第8項 建築研究所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建築研究所設有4個實驗中心,惟部分實驗中心因受建築產業榮枯及民間業者競爭影響,104至108年度服務收入均無法達到103年度之水準,雖109年度以後服務量能略有回溫,然整體而言服務量能呈現不穩定狀態,爰建請應注意業務變化,並研謀改善因應,以發揮實驗中心專業功能。
第9項 空中勤務總隊
本項新增決議10項:
(一) 空中勤務總隊為維護飛航安全,111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計畫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惟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未達8成,未能檢討改進以維護飛航安全。爰凍結該項預算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較110年度的9億4,982萬7千元增加117,442千元,漲幅12.36%。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空中勤務總隊麾下各單位配合駐地海巡、消防以及警政單位執行聯合演習數量偏低,比例未達80%。鑒於107年2月5日墜毀之空中勤務總隊UH-60M黑鷹直升機,經事故調查後,發現原因來自於空中勤務總隊未能完整規劃相關飛航組員之訓練。且空中勤務總隊若無法配合其他民防單位共同演習,也無法在未來的任務中發揮最大效益。爰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5,000萬元,用於直升機勤務及維護保養所需油料費較110年度之42,658千元增加7,342千元,漲幅17.21%。根據預算中心評估,油料費的預算實支率從106年的80%下降到110年的49.40%。顯見在燃料的使用上,空中勤務總隊的表現仍不盡理想,大有進步的空間。爰針對空中勤務總隊「空中勤務業務」下「航務、機務及飛安」編列之10億6,726萬9千元,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經查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預先規劃之演練(習)及共勤訓練合計489次,109年度因訓練勤務取消、無妥善機、天候不佳及飛機擔任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待命機等因素,無法執行107次,實際執行次數382次,整體執行率78.12%,部分勤務隊如第一大隊第一隊執行率69.72%、第二大隊第三隊執行率79.66%、第三大隊第二隊執行率76.24%及第三大隊第三隊執行率79.10%,比率未達8成,為落實常年訓練管制作為,允宜加強督導訓練未完成訓練之勤務隊,並檢視訓練辦理進度,適時要求各隊調整進度落後人員勤務編排,以利訓練計畫之進行。
空中勤務總隊為維護飛航安全,111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空中勤務業務」項下「航務、機務及飛安」計畫編列10億6,726萬9千元,惟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未達8成,建議應檢討改進,以維護飛航安全。爰此,凍結200萬元,俟空中勤務總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請空中勤務總隊針對「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演習訓練比率偏低問題」加強訓練提高比率,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妥善率106年度至110年度分別為77.23%、73.17%、70.30%、68.79%、67.86%,顯示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持續加強管理,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提升維修品質及效率。
(七)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辦理飛機及救災救護設備器材維護保養暨相關後勤維持計畫飛機維護保養相關經費,編列預算9億4,210萬2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1億0,723萬5千元,公務航空器單架養護費用呈增加趨勢,惟直升機妥善率逐年降低,建請應持續加強管理,以提升維修品質及效率。
(八)111年度空中勤務總隊辦理直升機勤務及維護保養所需油料費編列預算5,0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734萬2千元,惟部分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未盡理想,建請應覈實編列預算。
(九)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109年度空中勤務總隊各勤務隊配合常駐共勤單位預先規劃演習訓練次數合計489次,109年度因訓練勤務取消、無妥善機、天候不佳及飛機擔任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待命機等因素,無法執行107次,實際執行次數382次,整體執行率78.12%,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加強督導未完成訓練之勤務隊,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俾提升訓練計畫執行成效。
(十)臺北松山駐地直升機棚廠暨代拆代建空軍司令部松山基地指揮部飛機棚廠等興建工程,期程自109年度至115年度。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目前6架黑鷹直升機空中勤務總隊暫部署於高雄駐地,預計115年底臺北松山駐地棚廠完工後再予進駐,爰要求空中勤務總隊掌握施工進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提出施工進度報告,俾如期如質完成計畫,以利黑鷹直升機進駐。
第24款 海洋委員會主管
第1項 海洋委員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997、1018
本項新增決議24項:
(一)有鑑於海洋委員會日前對北海岸離岸電場受外商德能集團在完成三處風場區域選定下,已於政府跨機關平臺當中,表示允宜重視離岸電場設置,所致生之國安、海纜、救難及漁船和商船等航行秩序及安全、港口經營及船舶進出安全等該具備之防範。且對於業者所進行的場址地質探勘,以及生態監測過程等取得資訊,更當在可能涉及國家資料安全下,海洋委員會更建議應納入相關保密切結,或修訂相關法規,據以對該業者規範。因此,考量海洋委員會對是類業務辦理,乃屬機關重要責任之肩負,然相關作業及具體管制法令產出的進度中,卻遲未於110年度令外界看到相關明顯進展,也因此恐怕在111年度再欠積極下,導致公務預算淪為虛耗。爰此,凍結「一般行政」5%,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二)鑒於桃園大潭藻礁是我國珍貴的自然資產,有數千年歷史,並經國際知名海洋保育組織「Mission Blue」列為全球希望熱點之一,具有世界級自然遺產價值,然中油於當地建置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遭外界質疑將破壞藻礁生態發展,其所帶來的汙染及淤積沙將對藻礁造成永久性傷害,110年10月舉行三接外推方案環差評審,亦遭環評委員質疑將影響藻礁生態,要求補正再審。對此重大爭議的公共議題,身為海洋事務及政策主管機關的海洋委員會遲未提出專業評估與分析,爰凍結「海洋業務」預算5%,俟海洋委員會就我國藻礁生態保育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海洋委員會辦理推動海洋資源管理、空間規劃及海洋產業成效不彰。疫情期間國人前往國外旅遊較為困難,係為推廣國內海上旅遊大好時機,然無論是遊艇觀光、水上摩托車觀光甚至是郵輪觀光皆未見海洋委員會有何推廣,應強化深度主題旅遊,結合會展、地方創生,增加旅遊商機。爰此凍結「海洋資源作業」10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近年海上救生救難案件數有增加趨勢,允宜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2 條規定:「本會掌理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及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是以,營造安全無虞之海域遊憩環境,海洋委員會應積極協助各水域遊憩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及辦理各項強化海域、海岸安全工作,以確保民眾從事海域遊憩之安全。爰此凍結「海域安全作業」50萬元,俟海洋委員會提出相關宣傳宣導修正海岸安全工作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工作計畫「海洋業務」編列2億2,627萬8千元,其中「海域安全作業」說明乃以該計畫係辦理海域及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及海事安全維護事務。
查營建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官網-重大事件專區-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外籍漁船違規越界通報處理情形-最新動態發佈,2021年12月26日有8艘非我國籍拖網漁船入侵並停泊於西吉南面海域至27日11時許才自行離開,惟並無見相關單位查察、驅離勤務,且有關因海巡署建造新型百噸級巡防艇,首艘PP-10087艇已配置澎湖海巡隊,該艇強調設計上可大幅提升耐浪性及強化登檢強靠能力,更可強力取締越界作業之中國籍漁船,惟目前於澎湖相關海域仍見越界捕魚時有所聞,更影響本國主權、經濟及漁民作業之生計。
為敦促海洋委員會檢討改善澎湖暨海洋國家公園相關群島之中國籍漁船越界及作業情形,研議加強南方四島國家公園船艇查察以強化我國海洋保育資源、越界漁船查察及多元生態之重視,並提出書面報告。
(六)111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海洋委員會主管」下之「海洋業務」編列新臺幣2億2,627萬8千元。海洋委員會執行「向海致敬─海域開放與發展計畫」,完成12處海洋驛站,是否真能鼓勵人民「知海」、「近海」及「進海」,確保海洋永續發展,抑或淪為政府蚊子館,多少政府單位一時興起搞出許多文化場館,最後都淪為乏人問津的蚊子館,這麼多失敗案例,且海巡署曾經為民服務成立23處鐵馬驛站,最後也疏於管理。海洋委員會對此12處海洋驛站應研擬完善的推展規劃,俟海洋委員會規劃完整的推廣、營運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七)請海洋委員會針對「大陸船隻遭沒入長期擱置離島岸際問題」,應積極協調主管機關協助地方政府去化作業。
(八)海洋基本法於108年11月20日正式公布施行,惟依據該法要求應訂定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皆尚未完成立法及修法作業,不利於海洋事務之推動。爰請海洋委員會就海洋基本法相關重要法案之法制作業,提出具體期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海洋管理法、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海洋四法的立法進程仍嫌落後,到110年8月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海洋四法攸關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海洋委員會應加速完成該法制立法程序。
(十)111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業務-綜合規畫管理-業務費」編列630萬元,經查海洋委員會為符合海洋國家之目標,依海洋基本法需針對海洋四法立法及修正,分別為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及海洋汙染防治法修正,惟該四法相關法制工作尚未完成,實有檢討之必要,要求海洋委員會積極協商相關部會,儘速完成四法立法。
(十一)111年度海洋委員會「海洋業務-海域安全作業-業務費」編列748萬4千元,依照海巡統計資料顯示,自106至109年救生案件數逐年增加,救難案件數同樣逐年增加,雖海洋委員會補助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協助,惟其成果仍有待加強,要求海洋委員會積極強化,以維人民用海安全。
(十二)臺灣整體經濟、文化與生活,高度仰賴海洋資源,為加強臺灣與國際海洋事務接軌,應積極推動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工作以鏈結國際社會,請海洋委員會就海洋國際公約內國法化法制作業提出具體工作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過去數十年來未納入永續發展思維過度開發,包含人工海堤、漁港、工業區/港,導致海岸水泥化達7成,近年發展離岸風電,凸顯海洋多重利用之競合問題。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以「我國海洋國土規劃」為題,就其權責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海洋基本法」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制定公布,已近兩年。其第4條第2項規定:「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聯合國及歐盟亦於10月5日公布最新「海洋空間規劃國際指南」(International Guide on Marine/Maritime Spatial Planning),呼籲各國據以擬定海洋空間計畫。海洋委員會雖擬定「海域管理法」,惟「海域」一詞在「海岸巡防法」定義為由內水至依「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我國得行使管轄權之水域」(即公海),同一機關使用「海域」之概念不同,易生混淆;其空間規劃管理範圍,亦不符國際法之國家權益範圍。為因應政府積極推動離岸風電及海域多目標發展需求,並與國際同步同軌,爰此,請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邀請專家學者,依據國際最新指南,重擬與提出行政院版本之海域管理法案。
(十五)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 因應政府能源轉型規劃,大潭藻礁遭受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工程侵擾,恐有違我國「環境基本法」環境保護優先之精神,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保育主管機關,應堅守保育立場。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以「第三天然氣接收站工程下大潭藻礁保育對策」為題,含保護區劃設規劃時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查海洋基本法於108年11月2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作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之優質海洋國家之法源依據。海洋委員會為符合該法第4條第2項、第8條、第9條及第13條等對於海洋有關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之規範要求,分別進行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海域管理法草案、海洋保育法草案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及修法工作,惟法制作業至今尚未完成,應予檢討。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十七)經查,我國「海洋基本法」於108年11月2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海洋委員會為符海洋基本法之規範,另制定「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四法,俾利海洋發展、利用、維護等永續管理,然該四法至今皆尚未完成修訂,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積極與各部會進行討論,整合各部會意見,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四法之修訂期程。
(十八)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洋國家,因應2050淨零碳排之國家目標,應積極盤點海洋碳匯,以利全面盤點規劃我國減碳路徑,並促進生態保育。
爰此,要求海洋委員會以「我國海洋碳匯盤點及規劃」為題,內容須包含,我國海洋碳匯量、海洋碳匯及對我國2050淨零碳排之負碳貢獻,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我國總統、行政院長已宣示2050淨零碳排,並納入「氣候變遷因應法」,離岸風電目標114年設置5.7GW,115年~124年設置15GW, 總計離岸風電124年達到20.7GW。
然,現行離岸風電生態調查基礎資料,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科技部均有相關計畫,卻無法整合,恐造成資源重疊、浪費。
爰此,要求相關部會提供資料,由海洋委員會針對「離岸風電生態調查公開透明」為題,設置專網,將資訊公開,並規劃每年定期公開海洋監測資料,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經濟部原在臺東知本溪南岸興建「東部深層海水創新研究中心」,民國99年9月底完成5公里長的海底水管佈管作業,開始抽水營運;未料,碰上凡那比颱風,宛如「巨龍」般的海底抽水管遭到巨大力量折灣。民國100年底重新佈管,開始抽水。不過,隔年4、5月開始水量減少,7月間,第八河川局舉辦豎立紀念碑慶祝,深層海水正常營運;但9月天秤颱風過後,完全斷水,同樣是佈管損壞。經過重新尋找路線和布管,110年9月17日試驗管已經布管成功,並且取得海水,而111年相關業務將由國家海洋研究院接手,持續推動臺東藍金事業,預定111年完成臺東深層海水試驗管工程重新佈管作業。
為因應臺東縣藍金事業體系發展,臺東縣政府超前部屬推動「臺東藍(TTBlue)」品牌認證推廣及輔導計畫,盼能共創商機。深層海水也是生物科技的源頭之一,豐富的礦物質與微量元素有助於開發各式琳琅滿目的商品,包括美妝保養、健康食品、生技醫療等,將帶動臺東產業升級轉型,順勢增加就業機會。
綜上所述,臺東深層海水事業發展篳路藍縷,經過政府機關多年建構才有如今比較穩固的發展,為強化臺東縣深層海水事業體系發展,爰要求國家海洋研究院應持續與臺東縣政府及臺東大學共同合作,結合臺東縣特色積極研發相關產品,擴大臺東縣藍金事業的發展,達到我國人口「島內移民、城鄉平衡」的區域發展。
(二十一)近年海上救生救難案件數有增加趨勢,為確保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應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並落實各項海域(岸)維安工作,以確保民眾從事海域(岸)遊憩活動之安全。
(二十二)鑒於我國積極推動「向海致敬」政策,鼓勵人民「淨海」(潔淨海洋)、「知海」(知道海洋)、「近海」(親近海洋)及「進海」(進入海洋),然此政策亦使海難救助需求急遽增加,據海巡署統計數據指出,106年救生、救難、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計有927件,人數為7,833人,109年增至1,216件,人數為1萬7,010人,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應持續強化海域(岸)救生、救難能量及落實各項海域(岸)維安工作,確保民眾從事海域(岸)遊憩活動之安全。
(二十三)有鑑於111年度海洋委員會單位預算於「海洋業務-海域安全作業-大陸旅費」項下編列委辦費13萬5千元。然海洋委員會於110年度編列11萬元大陸旅費辦理同樣計畫未能成行;今年又編列同樣預算項目,且額度增加,但因新冠疫情影響,110年度未成行,且未說明詳細111年預算增加之原因。爰要求海洋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海洋委員會辦理「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暨國家海洋研究院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畫」,而該會等3機關辦公廳舍近3年(108至110年8月底止)租金支出逾7千萬元且111年預算案續編列3千萬元金額頗多,要求應積極辦理新建工程,以撙節租金支出。
第2項 海巡署及所屬原列231億5,538萬3千元,減列「派員出國計畫」24萬7千元、「大陸地區旅費」2萬8千元、第2目「海巡業務」項下「海巡規劃及管理」之「通信資訊管理作業」1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37萬5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1億5,500萬8千元。
本項新增決議13項:
(一) 海巡署辦理「資通安全防護監控系統、網路傳輸及終端軟、硬體設施汰換計畫」, 110年度執行未盡理想,另近4年度資安事件發生數2件且均屬輕度風險資安影響等級,顯見未能強化海巡機關資安防護工作,降低整體資安風險,爰凍結「海巡規劃及管理」項下「通信資訊管理作業」5%,俟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二) 111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項下「海巡規劃及管理」之「通信資訊管理作業」編列1億6,445萬2千元,用於高雄、澎湖及東沙雷達監控系統換裝計劃。該計劃從111年到113年執行,總經費為9億1,795萬5千元。根據預算中心評估,110年1月到8月,海巡署雷達站總計發生故障事件天數達27天之多,代表維修保養需求將有所增加。自107年起到110年,雷達站的維修保養費決算由919萬5千元增加到1,716萬元,顯見相關費用有增加趨勢。鑒於南海情勢升溫,岸際雷達系統之維修保養作業應持續強化落實。 爰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111年度預算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2目「海巡業務」項下「海巡工作」總計編列98億3,745萬1千元預算,其中2億4,165萬6千元用於辦理艦隊分署第10海巡隊廳舍新建工程中長程個案計劃等10項工程。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10項工程中僅有兩項達60%以上,一項接近50%,其餘都進展緩慢。受到Covid-19的影響,還有「高雄海巡隊南沙分隊營舍新建工程計畫」及「海湖教育訓練中心新 (整)建工程計畫」等計劃數度流標或延期。為改善駐地官兵生活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海巡署應提出通盤檢討。爰針對海巡署「艦隊勤務」編列98億3,745萬1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立法院業於104年修正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針對違規大陸漁船得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而大陸漁船非法從事漁撈或非法漁業行為,嚴重危害我漁業資源、侵害我漁民權益,甚者攻擊我國海巡人員,為有效嚇阻非法越界捕魚之大陸船舶,要求海巡署加重罰鍰額度,產生實質效果。
(五)111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下之「一般行政」編列新臺幣127億1,134萬3千元。
鑑於海巡署及所屬單位人員係由軍警文共同組成,所適用之人事法規歧異,造成同工卻不同人事管理、待遇、撫卹之情,間接影響人員士氣、單位向心,實有推動制定海巡人員人事條例之必有效性,爰允宜由海巡署致力推動海巡人員人事條例,積極爭取同仁福利待遇及撫卹。
(六)參據海巡署及所屬單位之「資通安全防護監控系統、網路傳輸及終端軟、硬體設施汰換計畫」,該計畫迄至110年度累計已編列預算數1億1,000萬元,至8月底止累計執行數5,318萬1千元,累計預算執行率未達5成,預算執行未盡理想。俟海巡署及所屬單位提出相關修正改善計畫積極辦理,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七)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編列「民政支出-海巡業務-海巡工作-艦隊勤務」89億2,382萬2千元。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該署107至111年度造艦及維修預算編列情形,造艦及維修預算平均經費為54億0,596萬元,其中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平均經費為8億6,129萬2千元,占造艦及維修預算平均經費之比率為15.93%,維修費用比率頗高。該署平均每年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經費逾8億元,倘無法有效控管艦(船)艇維修費用恐將排擠當年度建造費用之額度,宜有效控制維修費用;另辦理各型艦(船)艇建造及維修計畫,宜考量「造修合一,全壽期管理」機制,規劃所屬艦(船)艇於服勤時間返回承造船廠保固保養維修,以確保艦(船)艇整體後勤維保能量。
(八)海巡署近5年度(107至111年度)造艦及維修預算編列情形觀之,造艦及維修預算經費分别為36億4,604萬元、33億1,587萬4千元、54億3,679萬元、75億9,737萬9千元及70億3,371萬2千元,5年平均經費為54億0,596萬元,其中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5年平均經費為8億6,129萬2千元,占造艦及維修預算平均經費之比率為15.93%,維修費用比率頗高。該署平均每年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經費逾8億元,倘無法有效控管艦(船)艇維修費用恐將排擠當年度建造費用之額度。
海巡署近5年度(107至111年度)平均每年艦(船)艇修護及委商保修經費逾8億元,為避免排擠艦(船)艇建造費用,允宜有效控制維修費用;另各項造艦及維修計畫應超前布署,研謀規劃「造修合一,全壽期管理」,以確保艦(船)艇整體後勤維保能量。請海巡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111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下之「一般行政」編列新臺幣127億1,134萬3千元。鑑於海巡署及所屬單位人員係由軍警文共同組成,然所適用之人事法規卻有歧異,造成同工卻不同人事管理、待遇、撫卹等情況,嚴重影響海巡人員士氣。爰要求海巡署研議推動「海巡人員人事條例」之可行性。
(十)有鑑於111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於「海巡業務-海巡規劃及管理-海巡規劃及管理-巡防作業」項下編列業務費1,219萬7千元。其中265萬5千元辦理「拓展本署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育,並優化專業人力素質技能」事務之用。然預算書中僅針對該項計畫說明,將委辦選送學員至國外就學;至於學員人數、課程內容、選送國家、其成效皆無具體說明,也並未說明清楚。爰要求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一)有鑑於111年度海巡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於「海巡規劃及管理-情報蒐整作業-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設備及投資672萬元,用以採購手持式熱顯像儀28具。然海巡署於110年度亦編列285萬元用以採購手持式熱顯像儀12具及固定式探照燈9具;經過計算,若不計算固定式探照燈,手持式熱顯像儀平均單價為23.75萬元;依此計算28具手持熱顯像儀應須665萬元,與海巡署編列預算金額不符。爰要求海巡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二)海巡署辦理「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迄至110年8月底止預算執行率低於3成,鑑於東沙島島上無法提供施工機具,所需施工機具皆須由本島支應,對於機具動員及調度較為不易,且南海局勢恐導致海上運輸困難增加,為減少該計畫施工之不確定性因素導致計畫延宕,建請應強化風險控管並掌握各階段工程進度,以如期如質完工。
(十三)查海巡署推動「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規劃自107至116年之10年間,新建4,000噸以下艦(船)艇合計141艘,及111至120年「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新增規劃2,000噸級漁業巡護船6艘之採購,顯見未來幾年人力需求亦將增加。為免發生「有船無人」之問題,海巡署應依艦(船)艇汰除期程及實需,妥善規劃人力之招募及運用。爰要求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第3項 海洋保育署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保留案號:1073
本項新增決議20項:
(一)海洋保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林務局、交通部觀光局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詳附表),且各有其不同保護標的、管理目的及保育方式,亟需跨部會整合。爰凍結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10%,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附表 我國海洋保護區名單
保護區名稱 |
所在縣市 |
法規依據 |
權責單位 |
棉花嶼、花瓶嶼野生動物保護區 |
基隆市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海洋保育署 |
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 |
桃園市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馬祖列島燕鷗保護區 |
連江縣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澎湖縣貓嶼海鳥保護區 |
澎湖縣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澎湖縣望安島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 |
澎湖縣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苗栗、臺中、彰化、雲林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蘇澳漁業資源保育區 |
宜蘭縣 |
漁業法 |
農委會漁業署 |
頭城漁業資源保育區 |
宜蘭縣 |
漁業法 | |
東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
宜蘭縣 |
漁業法 | |
基隆市水產動植物保育區 |
基隆市 |
漁業法 | |
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 |
澎湖縣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農委會林務局 |
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 |
澎湖縣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
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 |
屏東縣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
番仔石自然紀念物 |
澎湖縣 |
文化資產保存法 | |
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 |
臺東縣 |
發展觀光條例 都市計畫法 |
交通部觀光局 |
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 |
宜蘭縣 |
發展觀光條例 都市計畫法 |
交通部觀光局 |
參考資料來源:整理自海保署網站資料,網站查詢日期110年9月28日
(二)海洋保育署綜合規劃業務主要辦理海洋保護區、海洋保育資訊公開、海洋保育教育宣導及國際交流合作等綜合規劃業務。海洋保護區有益於生態系統,部分保護區是否能成功經營,需要在地社區與民間團體共同投入。
以澳洲大堡礁保護區為例,澳洲政府與超過300個社區合作建立旅遊、休閒漁業、商品販賣、環境教育等合作關係,以促進保護區周遭造地社區共同投入保護區的經營管理工作,未來可做為我國海洋資源保育工作之參考。爰凍結海洋保育署「綜合規劃業務」50萬元,待海洋保育署盤點目前海洋保護區、重要棲息環境之中與在地社區合作創造經濟誘因之可行性,做為未來推動的目標。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供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
(三)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110年11月10日透過新聞稿公布110年第3季鯨豚及海龜擱淺報告。24隻擱淺鯨豚中有18隻死亡、6隻活體,其中以江豚7隻最多,其次為瓶鼻海豚5隻,主要分布在金門、馬祖、澎湖,總通報數量微幅上升;其中有17隻因屍體腐爛或野放離港等無法分析擱淺原因,其餘7隻經解剖分析,初判5隻是漁業混獲導致、1隻因病擱淺、1隻疑似遭船隻撞擊。
海龜有50隻通報案件,41隻死亡、9隻活體,以綠蠵龜40隻最多,主要分布在臺東縣11隻、澎湖縣10隻、新北市7隻,與近5年第3季平均無明顯差異;其中29隻因死亡多日個體腐爛難以判斷擱淺原因,其餘有6隻遭廢棄網具垃圾纏繞,3隻因漁業活動或意外捕獲、2隻遭船隻撞擊。海洋保育署並表示,有3隻經病理解剖,在腸胃道中發現人造物,且有寄生蟲感染。
國內鯨豚、海龜擱淺事件仍頻傳,允宜研謀對策強化相關保育措施,爰此凍結「海洋生物保育作業」50萬元,俟海洋保育署提出加強對各地方政府辦理海洋保育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計畫,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四) 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海洋生物保育作業」編列3,297萬2千元,根據海洋保育署統計資料顯示,108、109年有關鯨豚、海龜擱淺呈現增加情形,且死亡比例亦同,實有改進空間,爰凍結200萬元,俟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五) 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案第2目「海洋保育業務」項下「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5,547萬5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六)我國目前進行大量海洋能源開發計畫,曾發生廠商不依據環評承諾違法施工之情事,應強化對相關計畫環境監測。針對最新研究報告指出,離岸風機打樁噪音衰減至160db,仍至少需要1.5公里的距離,若衰減至140db則需要5公里左右的距離。160db僅是讓鯨豚聽力不會暫時受損的標準,並非保育鯨豚的最佳標準,請海保署於未來的開發案環評中嚴格監督。爰凍結50萬元,請海洋保育署針對最新研究結果,提出書面建議後,始得動支。
(七)為整合國內海洋保護區之經營管理情形,海洋保育署於108年度建置海洋保護區平臺網站。據該署提供海洋保育業務近年所建置及維運之網站統計資料(詳附表),海洋保育網及海洋保護區平臺網站迄110年8月底止網站瀏覽量累計分別達25萬1,732 人及9萬1,882人次,合計34萬3,614人次,顯示民眾對我國海洋保育及保護區資訊之關注程度。是以,該署允宜持續維運並納入各業管單位海洋保育相關圖資、數據及資料,以資料標準化與資料供應達到海洋保育與海洋保護區資訊完整、透明及公開。
附表 海洋保育業務近年所建置及維運之網站一覽表
網站名稱 |
建置年度 |
建置經費 單位 (千元) |
維運 經費 (千元) |
網站內容(含使用者滿意度調查) |
瀏覽人次 |
海洋保育網(iOcean) |
107至109 |
2,547 |
1,810 |
有關海域水質、海洋廢棄物、海洋生物多樣性以及公民科學家回報資料,以豐富歷年監測資料為主,以圖像化方式讓民眾能了解海洋監測資訊。再透過地理資訊圖臺資料套疊,顯示臺灣周遭區域豐富之海洋生態。 |
251,732 |
海洋保護區平臺網站 |
108至109 |
798 |
354 |
以臺灣46處海洋保護區,其公告資訊、位置、保護標的、限制事項等項目,以及保護區照片資訊,讓民眾瞭解各海洋保護區保護重點項目,輔以法規及相關規定,讓民眾瞭解保護區劃設之法源依據。 |
91,882 |
合計 |
|
3,345 |
2,164 |
- |
343,614 |
說 明:資料截止至110年8月底止。
資料來源:海保署網站資料。
(八)據海洋保育署網站之我國海洋保護區公開資料,截至110年5月底止計有46處,5,264.27平方公里(扣除重疊面積約3.88平方公里),占臺灣領海外界線以內水域面積及金馬太平島禁限制水域6萬4,473平方公里面積之8.17%。海洋保護區以國家公園面積比例83.48%最大,其次依序為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含重要棲息環境)14.63%、漁業資源保育區0.98%、國家風景區0.89%、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0.02%。海洋保育業觸及層面極為廣泛。我國海洋保護區主要依「漁業法」、「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發展觀光條例」等法規劃設,目前散布於不同目的事業主管相關之法規,中央權責機關分別為海洋保育署、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林務局、內政部、交通部觀光局,依其主管法規劃設不同類型海洋保護區。允宜積極辦理海洋保護區整合工作,並賡續進行相關權責機關協調與研商,加強管理及維護機制。
(九)近年來,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鯨豚及海龜擱淺事件增加。該署網站提供之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國內海鯨豚、海龜擱淺事件統計。例如:109年度全年鯨豚及海龜擱淺數量均超過108年度。凸顯國內鯨豚、海龜擱淺事件日益嚴重,長期恐造成我國周圍海域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鯨豚、海龜)數量之流失,該署允宜研謀對策共同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強化海洋野生動物(鯨豚、海龜)相關保育措施,以健全海洋生態永續。允宜研謀對策強化相關保育措施。
(十)近年大量廢棄的漁具、保麗龍(牡蠣養殖浮具)、浮標和漁網,全球海漂垃圾影響甚鉅。以往漁網價格高,破了漁民會縫補繼續使用,近年漁網價格變很便宜,破了就被扔掉,漁具也是壞了就扔。估計全球海底有十萬張以上廢棄漁網,纏繞在珊瑚礁盤上、纏住許多海洋生物,破壞生態。呼籲政府從根源處理問題,以健全海洋生態永續。允宜研謀對策強化相關保育措施。
(十一)近年來因氣候變遷及海洋生物誤食垃圾等因素,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鯨豚及海龜擱淺事件增加。參據該署網站提供之近3年(108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國內海鯨豚、海龜擱淺事件統計資料,全國累計393隻鯨豚擱淺,其中死亡擱淺355隻(占比90.33%)、活體擱淺38隻(9.67%)。且全國累計803隻海龜擱淺,其中死亡擱淺651隻(占比81.07%)、活體擱淺152隻(18.93%)。國內鯨豚、海龜擱淺事件年逾上百件,允宜研謀對策強化相關保育措施。
(十二)審計部報告指出,「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之執行策略,僅要求各主管機關定時清理、主動巡查清查或緊急清理轄管海岸土地範圍之垃圾,應調查海岸廢棄物之種類及來源。請海洋保育署就調查海洋廢棄物來源及種類,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請海洋保育署針對「提升金門地區處理鯨豚擱淺問題」,應積極協助金門縣政府規劃建置相關救援設施。
(十四)請海洋保育署針對「離島地區海洋保育經費補助精進措施」,應協助提案機關研擬補助計畫,提高執行效益。
(十五)海洋保育署為我國海洋生態保護最高之主管機關,為免歷經7,600年才得累積豐富生態系之大潭藻礁遭受不當開發而破壞,海洋保育署實有責任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從事自然地景審議程序,以釐清大潭藻礁相關保育事宜。要求海洋保育署提出書面報告。
(十六)海洋保育署為達成復育海洋生態、強化棲地保護及深耕民力之目標,111年度預算案於「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該計畫第2年經費2億5,547萬5千元,較110年預算數2億4,787萬5千元增加760萬元。
行政院長蘇貞昌宣布「向海致敬」計畫,淨海、淨灘固然重要,但「向海致敬-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110年度迄至8月底止獎補助費預算執行率僅約3成,要求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案於「海洋保育業務」-「臺灣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編列2億5,547萬5千元,查2021年8月,日本小笠原群島海底火山噴發,噴發出大量孔隙火山碎屑、浮石等,噴發物更是隨東北季風、洋流等因素漂至我國海岸,包含基隆大武崙海岸、東海岸臺東、綠島以及新竹南寮等,都能看見大量浮石。浮石雖為天然物質,但是否影響我國海域生態,及應對的監測與處置作為,請海洋保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有鑑於111年度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案於「海洋保育業務-海洋環境管理作業-委辦費」項下編列1,709萬9千元。然海洋保育署僅於預算書內說明委辦費之用途為辦理「溢油影響調查標準作業,程序機制建立」與「海洋污染案件之環境、生態及社會面影響評估」;經查,預算書內並未對此二項計畫予以詳盡說明。爰要求海洋保育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九)海洋保育署辦理「海洋保育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計畫」近3年度(109至111年度)編列補助各地方政府經費投入3千餘萬元,允宜加強對各地方政府辦理海洋保育野生動物及生態保育計畫之考核督導,以增進補助案執行成效。另國內鯨豚、海龜擱淺事件年逾上百件,建請海洋保育署應研謀對策共同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強化海洋野生動物(鯨豚、海龜)相關保育措施,以健全海洋生態永續。
(二十)臺灣白海豚為臺灣特有亞種,族群數量可能僅為60隻左右,瀕臨滅絕,急需進行實質保育行為。海洋保育署應積極推動白海豚保育計畫,並依據最新科學證據,確保白海豚棲地範圍內開發案應減緩至不影響白海豚正常行為生態為目標。
早在96年由IUCN國際保育專家所組成之臺灣白海豚保育國際顧問團,提出白海豚生存危機五大威脅,請海洋保育署於保育計畫之中,針對五大威脅訂定改善指標,逐年減少白海豚生態影響。也請海洋保育署進行相關會議時,採用線上會議,邀請臺灣白海豚保育國際顧問團與會。
第4項 國家海洋研究院
本項新增決議1項:
(一)111年度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研究業務-國家船模實驗室多功能水槽建置計畫」編列1億元,經查國內現有4間大專院校具有船模試驗水槽,而國家海洋研究院之多功能水槽建置完成後,如何與產官學界進行連結,同時培育相關人才,國家海洋研究院應重視產官學研之合作,以達成本計畫之最高效益。
其餘均照內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通過。
主席:內政委員會審查部分,除保留部分外,其餘均照協商結論通過。
請宣讀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