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下午3時45分

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時18分至12時44分、下午2時至6時25分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王美惠  湯蕙禎  陳秀寳  林宜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玉琴  張廖萬堅 吳秉叡  賴惠員  許智傑  邱泰源  高嘉瑜  沈發惠  賴品妤  陳亭妃  賴瑞隆  莊競程  李昆澤  林楚茵  蘇巧慧  何志偉  郭國文  趙天麟  周春米  張宏陸  蘇治芬  鄭運鵬  蔡適應  羅致政  江永昌  林俊憲  黃世杰  管碧玲  吳琪銘  何欣純  陳素月  黃秀芳  洪申翰  陳 瑩  王定宇  邱議瑩  陳椒華  林岱樺  溫玉霞  陳歐珀  蔡易餘  葉毓蘭  楊瓊瓔  莊瑞雄  陳明文  廖國棟Sufin.Siluko 余 天  陳以信  劉櫂豪  洪孟楷  蘇震清  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楊 曜  李貴敏  曾銘宗  賴士葆  魯明哲  王婉諭  吳斯懷  陳超明  江啟臣  高虹安  張其祿  邱顯智  蔡壁如  邱臣遠  林文瑞  陳雪生  孔文吉  許淑華  羅明才  廖婉汝  吳怡玎  呂玉玲  林奕華  鄭麗文  鄭正鈐  張育美  林德福  徐志榮  游錫堃  劉建國  趙正宇  黃國書  劉世芳  鍾佳濱  萬美玲  吳思瑤  費鴻泰  翁重鈞  馬文君  謝衣鳯  林思銘  林為洲  陳玉珍  柯建銘  林淑芬  范 雲  蔣萬安  傅崐萁  賴香伶  邱志偉  林昶佐  羅美玲  蔡其昌  高金素梅  

委員出席 112人

  席

院長

游錫堃(12月24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下午3時45分、12月28日下午4時15分至6時25分)

 

副院長

蔡其昌(12月28日上午11時18分至12時44分、下午2時至4時15分)

  席

秘書長

林志嘉(12月24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下午3時45分、12月28日下午4時15分至6時25分)

 

副秘書長

高明秋(12月28日上午11時18分至12時44分、下午2時至4時15分)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劉厚連

 

編審

吳秀玲

 

科長

黃薇蓉

 

公報處處長

秦劍雲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柯建銘等5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嗣經復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照原作決定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三、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十九、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三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5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擬具「民法債編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最低工資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吳玉琴等18人擬具「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2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6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十九、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8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7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八十一、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反滲透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八十二、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

八十三、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

八十四、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十五、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0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十八、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九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8人擬廢止「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十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擬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政黨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賴香伶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一○、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二、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3人擬具「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2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十七)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十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加劇,已成嚴重之國安危機。根據內政部最新統計,2021年截至6月份,台灣出生數累計僅7.4萬人,死亡數9.3萬人,人口自然增加率達-0.81%,已連續5個月「生不如死」,持續下探。而少子女化問題之成因眾多,其中之一正是我國家庭照顧制度之不足。而部分雇主不願意承擔員工之孕產假,尤其現行產假之薪資全由雇主負擔,使職場懷孕歧視頻傳,不利女性就業及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另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含補助僅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八成,使經濟考量成為男性難以成為家庭照顧者角色的主因,相關制度亦缺乏推動雙親共同參與親職之鼓勵措施。而上述種種問題之改革長期停滯不前,皆與財源受限高度相關。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勞動部及相關部會應於六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研議完善家庭照顧制度薪資公共化之專案報告,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孕產假、家庭照顧制度之政策成效。2.查行政院以公務預算支應增給二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係基於政策的彈性,及避免影響原有保險制度設計目的,爰透由社會福利措施,而非保險給付,以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並由軍公教勞各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補助要點方式辦理補助措施。考量少子女化情形,須一定期間持續透過精進措施予以因應,建議勞動部審酌未來是項補助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對原有保險制度之影響,會同銓敘部、國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部會,於六個月內完成是項津貼補助之預算編列及發放法制化之草擬。3.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請勞動部針對委員所提研議依扶養子女數加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可行性。4.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請勞動部針對委員所提,於1個月內,研議配偶雙方皆請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得分別再請領一個月津貼等鼓勵男性參與育嬰之具體評估報告。5.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國家有必要持續挹注資源因應,政府宜賡續檢討相關措施,以建構完善之生養環境。爰政府宜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包括陪產假、家庭照顧假之鼓勵男性參與育嬰等措施,請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具由就業保險支應之財務評估報告。6.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主要原因之一為新生兒照顧不易,然經查發現,政府自98年起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至109年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案例,僅有13萬6,476例,而由父或母單一方申請案例卻多達61萬6,958例,顯見現行規定勞工雙薪家庭之新生兒父母必須各請領半年之育嬰津貼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勞工雙薪家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爰建請勞動部於本條文修正通過一年後,如仍無法提升男性請領育嬰津貼之比例,應研議修正本條文,除維持現行夫妻雙方得各請領半年之育嬰津貼外,增加亦得由夫妻協議由一方得請領一年育嬰津貼,使勞工雙薪家庭之育嬰津貼請領方式得多一種選擇,藉此落實勞工雙薪家庭應得請領一年育嬰津貼之政策方向。)

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三、(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8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於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三)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六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四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八條附表三之一,不予增訂;第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九十五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九十五條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25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5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共識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八條附表三之一,不予增訂;第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一百條均照協商共識條文通過,並於第一百條第三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三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及第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四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一條及第四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第九條及第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並於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三讀時,第九條第一項後段「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文字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餘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十一、(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七)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請財政部敦促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對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案件加強宣(輔)導,請納稅義務人儘早完稅。如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停止使用,經輔導仍未完稅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始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處罰;至查獲日以前年度之逾期未完稅案件,應依同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不再處以罰鍰,但主管稽徵機關能證明該交通工具於上開以前年度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者,不在此限。請財政部於4個月內修正相關規定。2.請經濟部及財政部就我國電動車(輛)在整體汽(機)車工具之使用比率,於施行期間各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分析資料,以掌握我國在運具電氣化之推動進展,評估是否有續行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需要,及早因應。)

十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及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於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之解釋,由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十三、(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二十二)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十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並將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條條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予以刪除;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十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九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六、(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五)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二條及第五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4項附帶決議:1.政府推動金融科技產業發展政策,凡涉及跨部會業務,數位發展部應積極提供相關諮詢及協調。2.數位發展部在數位市場秩序維護上,應向相關部會(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積極提供法制及管理機制之建議。3. 目前金融科技的監理與法規適用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責,然其產業推動仍無明確主責機關,對於我國面臨新興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之難度將與日俱增。爰要求數位發展部研議於成立後半年內,會同相關部會共同盤點及研擬金融科技產業推動所可能面臨的法規層面需求,並盡速提出產業發展之推動期程與計畫,以利我國未來金融科技產業的蓬勃發展。4.查我國數位產業已朝向國際化及產業化發展,針對現行數位經濟產業如:5G垂直應用服務、AI經濟、IoT經濟、資料經濟、AR/VR體驗經濟、區塊鏈經濟、元宇宙經濟等前瞻應用創新數位經濟產業,均已朝向世界級舞台競爭。近年來我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公協會紛紛成立,並向政府大力倡議推動數位經濟發展政策,並且疾呼我國新創獨角獸亟需政府大力支持以對抗來自他國之競爭。爰此,《數位發展部組織法》通過後,成立之數位發展部應主動積極承擔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重任,爰要求:(1)成立後一年內研議並提出《數位經濟產業發展條例》,以利我國數位產業接軌國際發展趨勢。(2)對於臺灣未來數位經濟產業發展方向,應邀請專家學者開會研商並提出評估報告,並召開產業發展公聽會,俾利我國數位經濟產業發展儘速與國際接軌。〕

十七、(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范雲等提案第6條條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逕付二讀,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制定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委員劉世芳等提案名稱及條文通過。)

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

二十、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名稱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名稱,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四)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四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科技部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組織法;並將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條至第三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有鑑於國際發展動物實驗替代科技日新月異,以期促進創新生醫研發、毒理測試,加速預防與精準醫學之開發,除須觀念、知識和技術之跨域整合,還應積極參與國際規範之建制。爰請行政院研議評估調整原政策額度計畫,轉型成立「動物實驗替代、減量、精緻化(3R)專案推動辦公室」,配合科技預算挹注經費,邀集各相關部會參與,彙整、協調資源,進行跨部會分工、合作,專案推動辦公室同時具備科技智庫之角色,促進創新研發科技與方法,確效驗證與推廣應用及國際交流。2.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長期協助統籌規劃國家科技預算之分配事宜,屢遭外界質疑與科技部業務分工產生疊床架屋、權責不清之爭議,亦不利於國會監督。行政院推動科技部組改之目的在於強化國家科技發展之整體規劃及預算分配,值此同時應一併檢視「行政院處務規程」之相關規範,研議檢討科技會報辦公室之定位、功能與存廢,以利未來科技部組改完成後之事權統一,正向運作。3.科學技術發展攸關國力,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並掌握產業前瞻技術與學研新創之發展,促進人才培育,使不同性別、世代能在國家科研發展攜手並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致力保護國家科技成果、評估未來科學研究趨勢、培育國家科學人才及平等發展。4.為在發展生醫產業同時,能達成維護動物權、提升動物福利,對實驗動物之應用應審慎。爰請主管研議設置「動物實驗3R(替代、減量、精緻化)中心」,由科技預算挹注經費,促進相關科學技術及方法之提升。5.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不論是對於科技發展政策抑或研究人員從事技術研究本身,在學術或技術方面需要高度的知識與能力,需針對其專業特性發展出來的道德價值觀與行為規範。〕

二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將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將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並將第一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六條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二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二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七、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二十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及委員鄭麗文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不予增訂;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第二百六十六條均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二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條文,不予增訂。(二讀時,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其他事項

壹、110年12月2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針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院會由各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決定,由民進黨於110年12月24日提出復議,並回復至原各委員會審查階段,由各委員會賡續審查,於110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審查。

二、上開回復各委員會審查階段時,其中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由民進黨召委禮讓國民黨召委輪值排案。

三、各黨團同意「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至遲於111年1月28日(星期五)以前完成三讀程序,並不提出復議。

四、針對財政委員會爾後研擬年度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時,台灣民眾黨建請先進行相關協商,納入審查日程草案,以確定其合理時程,俾供遵循。

貳、本院委員柯建銘等人,針對第10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院會所作將「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由各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游院長召集協商之決定,提出復議,依協商結論予以通過。另作以下決定:中華民國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由各委員會賡續審查。

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民進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進行表決:

一、報告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報告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45案及原議事日程草案第1案至第69案。

附表

議案名

1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5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3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工會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四、第二百六十條及第四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醫學工程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40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1

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3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4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5

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破產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二、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僅限列下表議案共29案。

附表

議案名稱

1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淑華等17人、委員廖婉汝等22人、委員萬美玲等28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7人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分別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鄭添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1)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1)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8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8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1)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葉毓蘭等18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1)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費鴻泰等25人、委員林奕華等16人分別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5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八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八條條文及增訂附表三之一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林奕華等18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1)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曾銘宗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翁重鈞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9人擬具「使用牌照稅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擬具「使用牌照稅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3

(1)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費鴻泰等21人、委員許淑華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江啟臣等21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鄭運鵬等21人、委員高嘉瑜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21人、委員蔣萬安等19人、委員林昶佐等16人、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3人、委員楊曜等20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李昆澤等20人、委員劉世芳等19人、委員鄭正鈐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委員徐志榮等17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柏惟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及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本院委員廖婉汝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7)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刪除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本院委員莊競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1)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6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劉世芳等20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吳怡玎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5)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7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案。

(2)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8人擬具「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20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交通部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1

(1)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智傑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本院民眾黨團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1)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國書等22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2)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本院民眾黨黨團擬具「科技部組織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4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5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第一條、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7

本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8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委員葉毓蘭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陳明文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22人及委員鄭麗文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9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鄭麗文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自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伍、民進黨黨團提議12月28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至討論事項第二十七案處理完畢,並不處理臨時提案。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二案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5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5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6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馬文君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2)「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88  贊成人數:3  反對人數:61  棄權人數:24

贊成者:3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玉珍

反對者:61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24人

費鴻泰  傅崐萁  林思銘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蔣萬安

(3)「報告事項第十七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0  贊成人數:36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6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9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4)「報告事項第十八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8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5)「報告事項第十九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5

贊成者:38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5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6)「報告事項第八十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3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7)「報告事項第八十一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3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8)「報告事項第八十二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3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9)「報告事項第八十三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43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3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8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十三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64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9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5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9人

蔡壁如  張育美  林為洲  廖婉汝  李德維  鄭正鈐  許淑華  溫玉霞  陳以信

(11)「討論事項第二十八案委員柯建銘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5  棄權人數:1

贊成者:0人

反對者:55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羅美玲  周春米  王定宇  郭國文  賴惠員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1人

蔡壁如

(12)「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報告事項僅限列議案共45案及原議事日程草案第1案至第69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7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者:40人

王婉諭  陳椒華  邱顯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4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13)「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提議討論事項僅限列議案共29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9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4

贊成者:57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黃國書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蘇震清  周春米  王定宇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反對者:38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羅明才  蔣萬安  陳以信

棄權者:4人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14)「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1  贊成人數:38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7

贊成者:38人

費鴻泰  陳玉珍  萬美玲  江啟臣  李貴敏  吳怡玎  鄭麗文  呂玉玲  傅崐萁  林思銘  陳雪生  葉毓蘭  楊瓊瓔  曾銘宗  張育美  孔文吉  賴士葆  吳斯懷  廖國棟  陳超明  林為洲  廖婉汝  魯明哲  李德維  鄭正鈐  洪孟楷  林文瑞  馬文君  林奕華  許淑華  溫玉霞  徐志榮  林德福  謝衣鳯  翁重鈞  鄭天財Sra Kacaw   蔣萬安  陳以信

反對者:56人

陳秀寳  洪申翰  蔡適應  柯建銘  劉世芳  陳歐珀  李昆澤  黃世杰  蔡易餘  何欣純  林宜瑾  管碧玲  趙天麟  鍾佳濱  劉櫂豪  張宏陸  莊競程  余 天  劉建國  湯蕙禎  羅致政  林岱樺  楊 曜  林楚茵  吳玉琴  許智傑  賴品妤  黃秀芳  陳 瑩  江永昌  周春米  林淑芬  吳琪銘  郭國文  賴惠員  陳明文  陳亭妃  何志偉  鄭運鵬  陳素月  張廖萬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俊憲  莊瑞雄  王美惠  邱泰源  吳思瑤  高嘉瑜  邱議瑩  范 雲  沈發惠  吳秉叡  蘇巧慧  賴瑞隆  蘇治芬  邱志偉

棄權者:7人

王婉諭  陳椒華  蔡壁如  邱臣遠  高虹安  張其祿  賴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