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35期 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 第111卷 第35期 院會紀錄

質詢事項全文

(一)本院溫委員玉霞,為政府不許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涉違法越權,且很不合情理,應請行政院查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021年5月28日發布:近期國內疫情升溫,警方發現網路有不肖人士販售「新冠病毒快篩試劑」,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依法只有醫療器材商及藥局可以販售,國內並未開放可使用通訊方式在網路、電話、社群媒體販售,違者會被處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據詢問:如果由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也不允許。

三、針對在網路、電話或社群媒體販售「病毒試劑」涉非法商業行為,予以禁止及處罰,係屬當然。但是,針對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病毒試劑」,也予禁止,主管機關涉擴越權限,且不合情理:

(一)查醫療器材管理法,並無規定禁止國外人民寄送國內親友少量自用的醫療試劑,法無禁止,主管機關焉能擴越權限?

(二)又查新冠病毒快篩試劑乃是無害用品,在國外超商都可隨手買到,早已成為生活用品,為何我國不能自由販售?更嚴重的是不許國外人民寄送少量供自用,更顯不合情理。

四、爰特要求行政院責由主管機關,應許可國外人民寄送少量自用的「新冠病毒快篩試劑」。

(二)本院溫委員玉霞,為僑居或旅居國外的國民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相當困難,我政府宜授權各駐外領使館或代表處協助受理申請及發證,以資便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所謂「良民證」是指證明人民沒有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正式文件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由各警察局受理申請及核發。其用途主要是求職、留學、移民或其他必要之證明。

二、申請良民證現行相關規定包括:(一)本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臨櫃申請,或上警政署網站於線上申請;(二)本人或委託他人領取,也可掛號郵寄;(三)無論申請或領取必須查驗身分證正本。

三、就是因為申請或領件都必須查驗身分證正本,因此造成旅居國外的國民非常困難,爰特建議行政院:

1.由我駐外領使館、代表處協辦受理「良民證」之申請、收費、審核及發證作業。

2.倘若無法由外館處代為發證的,則至少受理申請、收費、審核及代轉國內警察機關發證,並可以郵寄方式寄給申請人。

四、為解決旅居國外國民申請「良民證」之困難,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外交部協商訂定作業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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