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
主席: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3分至下午3時18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羅美玲 李德維 湯蕙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賴香伶 鄭天財Sra Kacaw 管碧玲 王美惠 鄭麗文 翁重鈞 吳琪銘 林文瑞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吳玉琴 葉毓蘭 陳椒華 洪孟楷 林德福 林岱樺 孔文吉 陳歐珀 李貴敏 陳明文 林俊憲 高嘉瑜 邱志偉 莊競程 何欣純 張其祿 江永昌 羅明才 劉世芳 許淑華 廖國棟 張育美 林思銘 傅崐萁 廖婉汝 蔡易餘
委員列席26人
請假委員:莊瑞雄
委員請假1人
列席人員: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暨相關人員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主持人徐國勇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主持人龔昶仁
新住民發展基金主持人徐國勇
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主持人陳家欽
在校學生獎學基金主持人鍾國文
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主持人林建宏
誠園獎學基金主持人陳檡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詹永茂
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陳檡文
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董事長馮俊益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專門委員羅友聰
主 席: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
專門委員:賈北松
主任秘書:鄭雪梅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吳人寬
科 長 陳品華 專 員 喻 珊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經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報告,委員羅美玲、李德維、湯蕙禎、賴香伶、張宏陸、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王美惠、管碧玲、鄭天財Sra Kacaw、鄭麗文、翁重鈞、林文瑞、陳明文、葉毓蘭、林德福、吳琪銘、林岱樺、孔文吉、吳玉琴、高嘉瑜、陳椒華、洪孟楷、邱志偉及張其祿等24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徐國勇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莊瑞雄、劉建國及廖婉汝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二、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
三、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111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至111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1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書案。
決議:
壹、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95萬2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1,801萬9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1,606萬7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8項:
1.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給之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近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自103年度之6件6人,增加至109年度之18件18人。爰建請內政部研議儘速核發安全金之機制,並針對即時並擴大照護受傷執勤人員之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2.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皆為高危勞、高壓力之工作,因遭受歹徒攻擊、執行救災(難)救護、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一般勤務意外之因公殉職事件卻日益增加,內政部應積極提高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之待遇並補足人力,加強勤務安全、即時汰換新式裝備,減少執行勤務時人員傷亡,對於執勤人員傷殘者或死亡者之遺族,應依案情判定時程差異,儘速依規定核發安全金,並予以公傷殘者即時照護。
近年因執行勤務死亡發生件數及核發遺族安全金件數統計表(單位/千元)
年度 |
遭受歹徒暴力攻擊死亡 |
執行救災(難)、救護死亡 | ||||||
案件數 |
人數 |
核發次數 |
核發金額 |
案件數 |
人數 |
核發次數 |
核發金額 | |
106 |
- |
- |
- |
- |
1 |
1 |
1 |
3,000 |
107 |
- |
- |
- |
- |
8 |
8 |
8 |
24,000 |
108 |
2 |
2 |
2 |
6,000 |
6 |
6 |
6 |
18,000 |
109 |
- |
- |
- |
- |
- |
- |
- |
- |
110 |
- |
- |
- |
- |
1 |
1 |
1 |
3,000 |
年度 |
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 |
其他一般勤務發生意外死亡 | ||||||
案件數 |
人數 |
核發次數 |
核發金額 |
案件數 |
人數 |
核發次數 |
核發金額 | |
106 |
1 |
1 |
1 |
3,000 |
5 |
5 |
5 |
5,000 |
107 |
2 |
2 |
2 |
6,000 |
3 |
3 |
3 |
3,000 |
108 |
1 |
1 |
1 |
3,000 |
- |
- |
- |
- |
109 |
- |
- |
- |
- |
4 |
4 |
4 |
4,000 |
110 |
- |
- |
- |
- |
3 |
3 |
3 |
3,000 |
提案人:鄭麗文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3.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並建立管理與運作機制,爰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提供有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或死亡者,對其醫療、住院、復健或遺族生活提供相關補助。
經查近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自103年度之6件6人,增加至109年度之18件18人,增加12件12人,增加2倍;103至109年度核發金額介於11萬2千元至81萬2千元,以106年度14件核發金額81萬2千元最多。
又109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較108年度4件大幅增加至18件。考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等,暴露在高風險的執勤環境下,警政署應確保並兼顧相關人員的健康及人身安全,避免中斷維護治安及勤務工作,讓第一線執行人員無後顧之憂。
為保障相關執勤人員,警政署應檢討具體作法以降低人員受攻擊之案件發生,以確保人身安全。此外,該基金管理會應儘速依規定核發安全金,以即時照護受傷之執勤人員,並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
近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自103年度之6件6人,增加至109年度之18件18人;103至109年度核發金額介於11萬2千元至81萬2千元。
惟109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高達18件,較過去大幅增加。爰建請內政部儘速依規定核發安全金,以即時照護受傷之執勤人員。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5.111年度「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編列「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預算295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338萬6千元,減少43萬1千元(12.73%)。經查:警務人員近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自103年度之6件6人,增加至109年度之18件18人,增加12件12人,增加2倍;103至109年度核發金額介於11萬2千元至81萬2千元,以106年度核發金額最多,惟109年度因執行勤務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等發生件數較108年度大幅增加,應儘速依規定核發安全金,以即時照護受傷之執勤人員。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翁重鈞
6.111年度「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於「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2萬4千元,係為支付該基金管理會外聘委員6人之出席費,與110年度預算案數相同,每人每次出席2千元。
經查該基金管理會,依該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其任務包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等事項。依同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管理會每年開會1次,惟103、106、109及110年度截至8月底並未召開會議,與該辦法所規定之每年開會1次不符,且近年度委員出席率平均為69.52%,出席情形未盡理想,恐不利基金決策與業務運作。
請內政部針對該基金管理會出席率偏低,提出檢討與改進作法,避免影響基金正常運作與功能之發揮,並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7.為保障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內政部民國96年設置「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並自97年度起編列預算。之後又將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收容、逮捕、戒護、移送、強制驅逐之值勤人員納入,98年修正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警民基金」)。
111年度「警民基金」預算編列基金來源195萬2千元,基金用途1,801萬9千元,收支相抵後短絀1,606萬7千元。
111年度「警民基金」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項下編列「用人費用」2萬4千元,是支付管理會外聘委員6人之出席費用,每人每次出席2千元。
「警民基金」設有基金管理委員會。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6條:處理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基金運用執行情形等。主要係受理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中勤務人員及協勤民力,有因公執行勤務受傷或死亡者,對其醫療、住院、復健或遺族生活提供安全金事項之審核,依該「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管理會每年開會1次,但是103、106、109、110年度截至8月並未召開會議,與管理辦法所規定之每年開會1次不符,且近年度委員出席率平均為69.52%,出席情形不盡理想,不利「警民基金」決策與業務運作。
警民基金管理會委員出席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
開會日期 |
應出席人數 |
實際出席人數 |
出席率 |
103年度 |
未開會 |
- |
- |
- |
104年度 |
3月13日 |
15 |
11 |
73.33 |
5月13日 |
15 |
9 |
60.00 | |
11月20日 |
15 |
10 |
66.67 | |
105年度 |
2月4日 |
15 |
11 |
73.33 |
106年度 |
未開會 |
- |
- |
- |
107年度 |
4月17日 |
15 |
9 |
60.00 |
10月31日 |
15 |
11 |
73.33 | |
108年度 |
11月18日 |
15 |
12 |
80.00 |
109年度 |
尚未開會 |
- |
- |
- |
110年度 |
尚未開會 |
- |
- |
- |
合 計 |
- |
105 |
73 |
69.52 |
說 明:110年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警政署。
爰請內政部檢討基金額度及補助情形、警民基金管理會過去之開會次數及出席情形,未來須符合「管理辦法」之規定每年定期開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8.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下稱管理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管理會每年應開會1次,惟民國103、106、109及110年度截至8月底並未召開會議,與該管理辦法所規定之每年開會1次不符,且近年度委員出席率平均為69.52%,出席情形未盡理想。為使基金決策與業務運作符合法制,爰請內政部督促管理會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提出具體策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二、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4億1,566萬4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4億1,408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58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3項:
1.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及「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分別編列「一般服務費」459萬元、3億5,346萬8千元、55萬4千元及163萬6千元,合計3億6,024萬8千元: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11年度一般服務費預算表 單位:千元
計畫名稱 |
代理(辦)費 |
外包費 |
替代役待遇及给與 |
合計 |
(1)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 |
2,400 |
2,190 |
- |
4,590 |
(2)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 |
10,613 |
2,577 |
340,278 |
353,468 |
(3)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 |
- |
554 |
- |
554 |
(4)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
- |
1,636 |
- |
1,636 |
合計 |
13,013 |
6,957 |
340,278 |
360,248 |
資料來源: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書。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9年度預算4億4,304萬4千元,決算數2億6,111萬3千元,執行率58.94%,預算執行不盡理想,主要為109年度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役人數低於原預算編列人數,而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服役役期又比較短,以致替代役待遇及給與隨之減少。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一般服務費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
預算數(A) |
決算數(B) |
預、決算差異數 (C=B-A) |
執行率 (D=B/A) |
107 |
1,172,929 |
1,299,108 |
126,179 |
110.76 |
108 |
631,072 |
646,022 |
14,950 |
102.37 |
109 |
443,044 |
261,113 |
-181,931 |
58.94 |
110 |
440,645 |
144,437 |
-296,208 |
32.78 |
111 |
360,248 |
- |
- |
- |
說 明:110年數據係截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役政署提供
執行率逐年降低,因此111年是否有必要編列如此高額「一般服務費」,不無疑問。爰凍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一般服務費」100萬元,俟內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2.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編列601萬3千元,爰凍結1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內政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編列601萬3千元辦理「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鑒於107年曾發生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墜樓身亡事件,役政署定期辦理役男面對面諮詢輔導活動,107至109年度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分別為11人、14人及15人,合計40人。惟役政署109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未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容有檢討改進空間。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提升研發替代役關懷輔導作為,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2)「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4億1,408萬1千元,其中「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編列601萬3千元,役政署於107年度起,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新增役男居住處所登錄功能,方便單位即時掌握新進役男服役生活狀況,增加役男社會支持。惟役政署109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未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針對強化關懷諮商輔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4億1,408萬1千元,其中「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3億6,285萬3千元,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係運用兵役制度延攬人才投入產業,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滿足產業人才之多元需求。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甄選錄取率自104年度之81.11%,下降至110年度截至8月底役男甄選錄取人數1,908人,甄選錄取率為50.57%。爰凍結100萬元,俟內政部針對創造役男更多元化之錄用策進規劃,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4.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編列「役男管理及資訊系統維運計畫」預算2,739萬2千元,略高於110年度2,726萬元,相較109年度決算數2,283萬2千元增加約500萬元。查係因應資訊系統相關防護作業及調整系統設定,以符相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爰請內政部應依行政院資安規定,有效強化資訊系統安全防護,完備資料庫保護,並確保役男個人資料不外洩,以維護役男權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5.查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新增計畫「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項下擬購置電腦軟體,預算經費1,500萬元,計畫內容說明係為「因應資訊系統向上集中政策所需系統研發費用」;役政署允應依據行政院資安規定,審慎研議相關作為,俾有效強化資訊系統安全防護,完備資料庫保護,並確保役男個人資料不外洩,以維護役男權益。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王美惠 湯蕙禎
6.為提昇國家科技研發能力,鼓勵研究人才,健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行政運作,內政部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設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用人單位必須自役男分發之日起,至屆滿替代役役期之日止,該期間由用人單位繳納「研究發展費」為本基金收入來源。
以下問題:
(1)近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降低:
自97年成立「研發替代役」制度以來,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受兵役政策影響,廠商申請家數,逐年下降:
廠商申請家數自106年度之728家,下降至109年度之308家;具核配資格廠商數自106年度之718家,下降至109年度之304家。連帶使需求員額數,也逐年下降:
自106年度之7,297人,下降至109年度3,191人;實際核配員額自106年度之6,780人,下降至109年度之3,140人。
下表可知,近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降低。
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及核配情形表
單位:家:人;%
年度 |
廠商申請家數 |
符合資格廠商家數 |
申請員額數 |
具核配資格廠商數 |
需求員額數 |
實際總核配員額 |
核配率 |
106 |
728 |
718 |
7,320 |
718 |
7,297 |
6,780 |
92.91 |
107 |
444 |
440 |
3,710 |
440 |
3,683 |
3,545 |
96.25 |
108 |
308 |
299 |
2,741 |
299 |
2,701 |
2,101 |
77.79 |
109 |
308 |
304 |
3,196 |
304 |
3,191 |
3,140 |
98.40 |
說 明:110年度(申請111年度)員額申請之廠商申請家數、符合資格廠商家數,因為刻正受理員額申請作業中,相關資料尚未公告。
資料來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提供。
(2)另外,近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之「審查費收入」減少: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審查費收入107年度預算數450萬元,決算數270萬7千元;108年度預算數360萬元,決算數190萬4千元;109年度預算數300萬元,決算數182萬元,107至109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0.16%、52.89%、60.67%,執行率僅六成上下,主要原因係配合兵役政策調整: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除了少數得以宗教及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外,全部回歸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107年起受理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對象僅限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上揭未役役男人數逐年減少,以致用人單位申請員額之意願、家數降低。另外,109年度開放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役男役期較短(1年6個月),部分役男已服二階段軍事訓練,用人單位申請意願轉向觀望,以致執行情形未盡理想。
107至111年度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之審查費
收入預、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
預算數(A) |
決算數(B) |
預決算差異數 (C=A-B) |
執行率 (D=) |
107 |
4,500 |
2,707 |
1,793 |
60.16 |
108 |
3,600 |
1,904 |
1,696 |
52.89 |
109 |
3,000 |
1,820 |
1,180 |
60.67 |
110 |
1,800 |
- |
- |
- |
111 |
1,680 |
- |
- |
- |
資料來源:「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6至111年度預算書。
綜上,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預算案編列審查費收入168萬元,近5年最低,審查費收入逐年降低,主要為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低落,擔心未來可能出現基金「入不敷出」情形。因此,請內政部檢討「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情形。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7.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編列審查費收入168萬元,主要係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之審查費,較110年度預算數180萬元減少12萬元(6.67%)。查該基金審查費收入107年度預算數450萬元,決算數270萬7千元,預、決算差異數179萬3千元;108年度預算數360萬元,決算數190萬4千元,預、決算差異數169萬6千元;109年度預算數300萬元,決算數182萬元,預、決算差異數118萬元,107至109年度執行率分別為60.16%、52.89%及60.67%,近年執行情形未盡理想,主要為廠商申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意願降低,內政部應研謀改善策略,以資因應。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翁重鈞
8.為提昇國家整體產業經濟實力,有效運用役男人力資源,促進產業研發能量及競爭力。內政部役政署以「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協助「研發及產業儲訓替代役」役男提早進入產業界工作。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役男103至109年度取得專利數3,665件、發明數3,210件及發表論文數4,873篇,專利數由103年度之606件,減少至109年度之346件,減少260件;發明數由103年度502件,減少至109年度之320件,減少182件;論文數自103年度之1,149篇,減少至109年度之362篇,減少787篇,整體專利、發明數年年減少,內政部役政署應研議提高研發量能,以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專利、發明、論文明細表
單位:件
年度 |
專利 |
發明 |
論文 |
合計 |
103 |
606 |
502 |
1,149 |
2,257 |
104 |
628 |
524 |
1,063 |
2,215 |
105 |
654 |
571 |
689 |
1,914 |
106 |
537 |
480 |
592 |
1,609 |
107 |
438 |
384 |
531 |
1,353 |
108 |
456 |
429 |
487 |
1,372 |
109 |
346 |
320 |
362 |
1,028 |
合計 |
3,665 |
3,210 |
4,873 |
11,748 |
資料來源:役政署提供。
綜上,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專利及發明數年年減少,爰請內政部役政署檢討。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9.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辦理「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編列預算601萬3千元。
用人單位及役男因研發計畫變更、組織變革及其他健康狀況等因素,得檢具函文及相關具體事證資料申請釋出,由「內政部役政署」審查後,依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轉調與改服作業規定處理。
另外,役男轉調作業期間,依役男意願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其他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及申請接收進用,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諮詢服務。103至110年度8月底用人單位申請釋出轉調案件及人數累計數分別為1,283件及2,275人次,其中同意役男於2個月內轉調至其他用人單位人數1,561人次,占比68.62%;核定役男得依專長自覓新用人單位人數642人次,占比28.22%: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釋出及轉調情形明細表
單位:件;人次
年度 |
釋出轉調案件數 |
釋出轉調人數 |
同意役男於轉調至其他用人單位人數 |
核定役男得依專長自覓新用人單位人數 |
核定留任原單位人數 |
自行撤回申請人數 |
審查中人數 |
103 |
117 |
307 |
248 |
33 |
25 |
1 |
0 |
104 |
122 |
274 |
217 |
56 |
0 |
1 |
0 |
105 |
185 |
335 |
193 |
116 |
9 |
17 |
0 |
106 |
194 |
336 |
218 |
111 |
4 |
3 |
0 |
107 |
241 |
400 |
291 |
101 |
6 |
2 |
0 |
108 |
238 |
347 |
222 |
124 |
1 |
0 |
0 |
109 |
128 |
157 |
87 |
70 |
0 |
0 |
0 |
110 |
58 |
119 |
85 |
31 |
2 |
0 |
1 |
合計 |
1,283 |
2,275 |
1,561 |
642 |
47 |
24 |
1 |
占釋出轉調人數之比率(%) |
68.62 |
28.22 |
2.07 |
1.05 |
0.04 |
說明:110年數據係截至8月止。
資料來源:役政署提供。
但是,107年在桃園某科技公司「服研發替代役」發生役男墜樓身亡案件。因此,內政部役政署107年度起於「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新增「役男居住處所登錄」功能,以方便用人單位了解關心新進役男服役生活,截至110年度8月底計有3,892位現役役男全數完成居住處所登錄。並定期辦理役男面對面諮詢輔導活動,配合心理諮商輔導機制轉介輔導,107至109年度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分別為11人、14人、15人,合計40人,但是,內政部役政署109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卻未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有檢討改進空間。
為防止又發生研發替代役男不適應情形,役政署應強化關懷諮商輔導,俾瞭解役男服役狀況及其問題,以協助解決問題。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10.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資料顯示,111年度預算案辦理「員額審查核配、役男報名甄選及成效管考計畫」編列601萬3千元,有鑑於107年發生役男服研發替代役期間墜樓身亡,役政署107年度起於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新增役男居住處所登錄功能,方便暸解關心新進役男服役生活,增加役男社會支持,截至110年度8月底計有3,892位現役役男全數完成居住處所登錄。並定期辦理役男面對面諮詢輔導活動,配合心理諮商輔導機制轉介輔導,107至109年度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分別為11人、14人及15人,合計40人,但役政署109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未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有檢討改進空間,爰請役政署針對役男列冊關懷管理業務進行檢討,強化關懷行動及即時轉介諮商輔導,俾瞭解役男服役狀況及其問題,以協助役男解決問題。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11.根據「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轉調及輔導情形,103至110年度8月底用人單位申請釋出轉調案件及人數累計數分別為1,283件及2,275人次,其中同意役男於2個月內轉調至其他用人單位人數1,561人次,占比68.62%;核定役男得依專長自覓新用人單位人數642人次,占比28.22%;核定留任原單位人數47人次,占比2.07%;自行撤回申請24人,占比1.05%;審查中1人,占比0.04%。可見不適服現役之役男轉調之人數不少。
另107年發生某科技公司服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墜樓身亡。經查役政署107年度起於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新增役男居住處所登錄功能,方便用人單位暸解與關心新進役男服役生活,增加役男社會支持,截至110年度8月底計有3,892位現役役男全數完成居住處所登錄。並定期辦理役男面對面諮詢輔導活動,配合心理諮商輔導機制轉介輔導,107至109年度列冊關懷管理之役男分別為11人、14人及15人,合計40人,惟役政署109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止未辦理不定期實地訪查,實有檢討改進空間。
請內政部積極強化針對役男提供團體關懷諮商輔導活動,並提出具體作法及規劃期程,以協助役男適應職場,並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12.為提昇國家整體研發能力,鼓勵研究發展人才,健全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行政管理運作等事項,內政部爰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2項規定,設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係運用兵役制度延攬人才投入產業,開放專科學校以上畢業役男得申請至民間產業從事技術服務工作,以有效運用役男技術人力資源,滿足產業人才之多元需求。故「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11年度辦理「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3億6,285萬3千元。
經查役政署各年度辦理役男報名及錄取作業,係配合替代役基礎訓練容量及我國大專院校學制,參考往年役男實際入營狀況及實施人數,107至109年度研發替代役錄取人數介於662人至2,608人之間;實際報到人數介於577人至2,396人。又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甄選錄取率自104年度之81.11%,下降至109年度之54.66%,110年度截至8月底役男報名人數3,773人,甄選錄取人數1,908人,甄選錄取率僅50.57%,惟截至110年底已提升至63.3%。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近年積極推動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使役男所學專長不因服役而中斷,該基金協助具有甄選資格之役男參加甄選,以提高媒合成功之機率,請內政部針對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獲錄用率研議具體作為,以創造役男更多元化之錄用機會,並於2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13.111年度「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之「役男入營訓練及權益計畫」編列預算3億6,285萬3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4億4,326萬7千元,減少8,041萬4千元,減幅18.14%。主要原因在於「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近年積極推動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制度,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使役男所學專長不因服役而中斷,該基金並協助具有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甄選資格之役男參加甄選,以提高媒合成功之機率,惟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甄選錄取率自104年度之81.11%,下降至109年度之54.66%,110年度截至8月底役男報名人數3,773人,甄選錄取人數1,908人,甄選錄取率為50.57%,主管機關實應進一步探究其原因並研議改善,以創造役男更多元化之錄用機會。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翁重鈞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5億0,114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3億7,195萬1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億2,919萬4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補辦預算:無列數。
(五)通過決議10項:
1.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3億7,195萬1千元,爰凍結50萬元,俟內政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1年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基金用途」3億7,195萬1千元,然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所載,109年度核定276案,截至110年7月底止尚有34案未結案,預算執行效益難以有效監督,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2)111年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基金用途」3億7,195萬1千元,其中編列了3億5,192萬元,用途係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然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會109年度決算書所載,109年度核定276案,截至110年7月底止尚有34案未結案,顯示預算執行尚欠理想,年代久遠無法結案。為督促其檢討原因並據以趕辦清理,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3)「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共編列5億0,114萬5千元,係政府為加強對新住民照顧,開發、整合各界資源,保障其權益並提高生活品質,共創多元文化社會目標。其中基金用途項目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編列3,577萬元,用以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予即時救助措施具急迫性因素,然該計畫106至109年度預算執行率均不及7成,顯示預算執行未見理想。為有效督促其檢討原因,加強相關業務宣導,有效發揮預期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麗文 李德維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4)111年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會106至109年度預決算情形,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1.81%、65.83%、66.24%及36.04%,均不及7成,為督促預算有效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吳琪銘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5)111年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編列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會106至109年度預決算情形,該計畫預算執行率分別為61.81%、65.83%、66.24%及36.04%,均未達7成,為在不影響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進行下督促有效使用預算,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6)111年度內政部「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編列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編列1,000萬元。「新住民發展基金」辦理特殊境遇扶助,為協助家庭境遇困難之新住民給予緊急照顧,惟近年該計畫執行率不佳,109年度不及4成,另實際受益人數亦逐年銳減。因執行審查及撥付相關經費為地方政府之職責,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加強宣導推廣及提升補助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宏陸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7)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辦理補(協)助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私校之補捐助共編列9,970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多元文化推廣及相關宣導計畫」編列5,500萬元,超過該預算數的1/2以上,另外3項計畫「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臨時托育服務計畫」、「捐助辦理新住民家庭教育及相關支持性服務計畫」、「補捐助辦理新住民家庭語言文化體驗學習計畫」更為實質性,對於新住民或其家庭更直接助益的部分反而不及1/2,為督促預算有效使用,爰凍結該項預算,俟內政部就用途計畫需求評估及效益,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湯蕙禎 王美惠
2.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基金來源」5億0,114萬5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14萬9千元,主要係利息收入增加所致。該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歷年來均仰賴國庫撥款補助以維持運作。109年底止,該基金專戶餘額近6億餘元,有鑒於基金投資報酬率逐年下降,且目前銀行存款利率偏低,基金管理機關應審慎將資金彈性運用於「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所定之各項長短期投資工具,俾提升基金運用收益並減輕國庫負擔。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翁重鈞
3.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基金用途」3億7,195萬1千元,除一般行政管理計畫等經費2,003萬1千元外,其餘3億5,192萬元均以補捐助方式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財團法人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立案社會團體申辦各項照顧輔導計畫。
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109年度決算,109年度共執行補助計畫330案、總金額3億1,365萬3千元,包含107年度核定計畫5案、108年度核定計畫107案、109年度核定計畫217案。惟截至109年12月底止仍有108年度核定15案尚未結案。另據該基金說明,109年度核定276案,截至110年7月底,仍有34案尚未結案。
「新住民發展基金」各年度預算逾9成經費用於補捐助各級政府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會團體之申請計畫,移民署為該基金管理機關,應確實執行對於各項補助計畫之審查、執行與管理,妥適控管各補助計畫之執行與核銷進度,俾各項補助計畫能如期完成結案,並提出檢討與改善作為,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4.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預算編列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
「新住民發展基金」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經查近年度「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預、決算情形,106至109年度預算數分別為854萬元、854萬元、854萬元及1,200萬元,預算執行率各為61.81%、65.53%、66.24%及36.04%,均不及預算數7成。據移民署說明,該計畫係屬預防性年度計畫,其相關預算編列基礎每年均參酌前2年之決算及執行經驗,並考量相關機關政策規劃估計加以核定補助。
鑒於該計畫自106年度以來執行率均不及7成,109年度預算執行率更降至36.04%,為落實扶助設籍前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請內政部研議協調相關機關加強業務宣導,俾有效發揮該基金設置之預期效益,並於1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提案人:王美惠
連署人:湯蕙禎 羅美玲
5.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基金來源」5億0,114萬5千元,編列「基金用途」3億7,195萬1千元,較110年度預算增加755萬9千元,收支相抵後賸餘1億2,919萬4千元,收支尚稱平穩。
「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改善生活環境。
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之「基金用途」預算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編列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編列經費」1,000萬元。
據「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近年度之預、決算情形,106至109年度預算數分別為854萬元、854萬元、854萬元及1,200萬元,執行率各為61.81%、65.53%、66.24%及36.04%,均未達到預算數7成,109年度預算執行率更低,降至36.04%:
近年度「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之預、決算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
預 算 |
決 算 | |||||
核定補助人數 |
核定補助金額 |
預算數 |
實際受益人數 |
實際補助金額 |
決算數 |
執行率(%) | |
106 |
904 |
7,633 |
8,540 |
904 |
6,012 |
5,279 |
61.81% |
107 |
726 |
8,912 |
8,540 |
738 |
5,478 |
5,596 |
65.53% |
108 |
616 |
10,011 |
8,540 |
630 |
5,019 |
5,657 |
66.24% |
109 |
620 |
10,919 |
12,000 |
537 |
4,657 |
4,325 |
36.04% |
110 |
435 |
10,565 |
11,000 |
- |
- |
2,563 |
- |
說明:110年度決算為截至7月底止執行數。
資料來源:內政部移民署。
因此請內政部予以檢討,提出有效提升執行率方案,3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湯蕙禎
連署人: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6.111年度「新住民發展基金」編列「辦理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計畫」3,577萬元,其中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經費1,000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減少100萬元。該項預算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惟近年預算執行率:106至109年度各為61.81%、65.53%、66.24%及36.04%,均不及7成,為扶助設籍前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內政部應加強業務宣導,俾有效發揮是項預算預期效益。
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林文瑞 翁重鈞
7.「新住民發展基金」補捐助辦理「設籍前新住民遭逢特殊境遇福利扶助及社會救助計畫」,係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惟查計畫近年度之預、決算情形,執行率均不及預算數7成。為扶助設籍前新住民家庭渡過困境,爰請內政部協調相關機關加強業務宣導,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具體策進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8.經查「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新住民及其子女參與活化產業亮點計畫」申請案量及核定案量歷年以來績效不盡理想,108年度核定2案、109及110年度皆僅核定1案。該基金自105年起由原初以輔導與照顧之主軸轉型為提升新移民自身社會資本,增進其社會階層流動性之積極發展作為,上揭之創新亮點計畫應是最能達成基金轉型後之核心宗旨。基此,爰請內政部檢討計畫績效不彰之因素,並積極改善及擬訂具體措施,以達協助新住民多元發展之能力。
提案人:李德維 翁重鈞 鄭麗文 鄭天財Sra Kacaw 葉毓蘭
9.按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下稱運用辦法)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修正,其中第5條有關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下稱管理會)委員組成部分,將原有委員33人下修至29人,並新增第2項規定:「前項委員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比例,不得少於第九款及第十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據內政部移民署說明,此一修正係為促進基金運作更具效能,並確保新住民權益。此一修正目的固然良善,惟依現行修正辦法,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委員於管理會之比例,其所受保障之最少名額仍僅佔三分之一弱(9/29),爰請內政部研議再修正運用辦法,使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委員於管理會之比例再提升(如至少佔三分之一強),俾達成前揭所示之修法目的,並於2個月內提出修正方向之書面報告。
提案人:賴香伶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李德維 翁重鈞
10.有鑑於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各國政府為防堵疫情,紛紛祭出維護社會整體安全之措施,然而相關防疫權責機關皆以防疫優先,致使新住民家庭在疫情下面臨種種困境,其中婚姻移民者因性別、種族、國籍和經濟地位遭受多重歧視因疫情環境更顯惡化。
故為提升整體政府部門與國人對於新住民的認識與瞭解,增進民眾對新移民之認同,縮短社會距離,以建立社會和諧共榮、增進多元文化理解以營造繁榮公義的社會,達成新住民發展基金成立之目的。爰此,請內政部研擬相關具體作為,並積極辦理。
提案人:李德維 翁重鈞 鄭麗文 葉毓蘭
貳、繼續審查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
一、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33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33萬2千元,照列。
二、在校學生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5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7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3千元,照列。
三、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萬3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4萬7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萬4千元,照列
四、誠園獎學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39萬2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0萬8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11萬6千元,照列。
參、繼續審查內政部函送111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至111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1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書案。
一、111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35萬8千元,照列。
2.支出:54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413萬8千元,照列。
二、109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412萬元,照列。
2.支出:4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12萬元,照列。
三、110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7萬8千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7萬8千元,照列。
四、111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307萬7千元,照列。
2.支出:30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7萬7千元,照列。
五、111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
(一)工作計畫:應依據收入與支出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
1.收入:117萬5千元,照列。
2.支出:191萬8千元,照列。
3.本期短絀:74萬3千元,照列。
肆、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新住民發展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伍、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信託基金─劉存恕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在校學生獎學基金、劉竹琛先生警察子女獎學基金、誠園獎學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陸、111年度財團法人臺灣省義勇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109至111年度財團法人警察學術研究基金會、111年度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鄭召集委員天財Sra Kacaw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同仁,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報告。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安!貴委員會今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非常榮幸應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詢。以下謹就本會近期辦理各項工作,報告如後:
一、籌劃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項選務工作
(一)重要選務工作期程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提本會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將依所定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依序籌辦各項選舉事務,重要選務工作期程如下:
1.111年8月18日發布選舉公告
2.111年8月25日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3.111年8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4.111年10月14日前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5.111年10月21日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6.111年11月6日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
7.111年11月10日公告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
8.111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辦理直轄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9.111年11月15日公告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10.111年11月16日至11月25日辦理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11.111年11月22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12.111年11月26日投票、開票
13.111年12月2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二)訂定選舉預算項目及編列標準
本會訂定「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項選舉經費項目及編列標準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據以估算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費概算,並協調地方政府籌編,各地方政府均已據以籌編完竣。
(三)發布新北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區變更公告
本會辦理完成下屆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檢討作業,於110年10月29日發布新北市議會第4屆議員選舉區變更公告。
(四)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
為期各項選務工作順利進行,本會於111年1月12日召開第1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就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投開票所設置數、圈票處遮屏設置原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數等事項,會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並將依會議決議,據以辦理相關選務工作。未來將適時召開相關會議,針對重要選務工作事項持續協調辦理。
(五)辦理選務及防疫宣導
加強宣導選務資訊,包括投票日期時間、投票流程、投票時應注意事項及國民年滿20歲有選舉權。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宣導選務防疫措施,包括民眾進入投票所時應佩戴口罩,配合量測體溫及手部消毒,並保持社交距離排隊投票等。本會規劃透過多元媒體,並結合數位媒體工具,擴大宣導效益。另為加強對新住民及原住民宣導,增進其政治參與,本會製作宣導短片及宣導摺頁,皆翻譯為新住民歸化為國人之6大原屬國母語,包括英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緬甸語及柬埔寨語等,並進一步研議使用原住民語言宣導,使新住民及原住民更易獲取選務資訊。
(六)督導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將於111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期間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舉辦,製播完成後,其影音檔案置於本會網站「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供民眾隨時收看,以利擴大收視。
(七)籌劃辦理電腦計票作業
1.電腦計票程序:投開票所於開票結束後,由主任管理員填寫投開票所報告表,核章無誤後,派專人送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由選務作業中心人員將投開票所報告表資料輸入計票系統,迅速完成彙計。
2.各項網路安全及系統備援措施均以最高規格防護,並將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協助進行監控。
3.電腦計票整備工作:本會將調兼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內政部等單位人員,協助辦理電腦計票相關事宜,並將於投票前一個月辦理約50場次教育訓練及3次全國性電腦計票模擬測試演練。
二、辦理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免案
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5選舉區)林昶佐罷免案,於111年1月9日完成投開票,投票人總數為23萬5,024人,投票人數為9萬8,549人,投票率為41.93%,有效票數為9萬8,153票,其中同意罷免票數為5萬4,813票,不同意罷免票數為4萬3,340票,無效票數為396票。有效票數中,同意罷免票數多於不同意罷免票數,惟同意票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5萬8,756人)以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本罷免案投票結果為否決,本會於111年1月14日依法公告罷免案投票結果。
三、辦理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陳柏惟罷免案,本會於110年10月28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並依上開規定,於111年1月9日舉行第10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投開票,投票結果由林靜儀女士當選,本會業於111年1月14日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四、辦理直轄市、縣(市)議員遞補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對候選人行賄、對有投票權人行賄、對團體機構行賄及妨礙投票結果正確等行為,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截至目前為止,已遞補本屆直轄市、縣議員32人,遞補情形詳如附表。
五、辦理111年選務幹部人員講習
為提升選務幹部人員之選舉知識與專業能力,期順利完成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本會預定於111年4月至6月,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辦理6期「選務幹部人員講習」,預計調訓選務幹部240人。
六、受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本會辦理中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件,目前僅有1件,係黃梓豪先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台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業於111年2月17日舉行聽證,後續將提報本會第570次委員會議審議。
七、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辦理情形
本會完成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建置後,業委託第三方廠商完成系統資安檢測、修正及複測,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並進行4次上開系統資安檢測,本會均已修正完成,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於109年10月7日至本會進行資通安全稽核作業,行政院稽核團隊提出共計25項待改善事項。本會業已於110年6月改善;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另於110年9月29日來函請本會應配合110年8月23日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修訂,檢視相關資安防護規劃,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措施,本會已於110年11月辦理系統維護案招標工作,並進行資通安全弱點通報系統、端點偵測系統、擴大資通安全威脅偵測管理等3項軟體功能驗證測試、採購及導入相關機制,將於111年6月前建置完成上開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要求新增之防護措施,提本會委員會議報告。上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系統所提加強資安防護作為建議,本會業已立即辦理改善執行,將視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確認資安無虞後,儘速辦理系統上線事宜。
八、研擬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為應大院或有修憲公投案之交付以及為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作一致性之修正,本會前於109年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並函報行政院審議中,將適時核轉大院審議。
九、研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為完備選舉作業規範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活動,促進選舉、罷免廣告資訊透明公開,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結果,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並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內政部業協同本會於109年6月11日將二項選罷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研議中。
十、執行政黨連坐裁罰
本會自101年4月3日起,按季將候選人資料(姓名及身分證字號)電子檔及所涉罪名函請法務部將符合要件之確定判決案號函送本會,本會據以檢索下載確定判決書後,再行轉知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後續連坐裁罰事宜,111年2月17日止計裁罰193件,列表如下:
所犯罪名 |
件數 |
對投票權人行賄罪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
144 |
虛偽遷徙戶籍以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刑法第146條第2項) |
46 |
對具候選人資格者交付賄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
2 |
妨害他人競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8條) |
1 |
合計 |
193 |
連坐政黨 |
件數 |
金額(單位:萬) |
中國國民黨 |
154 |
12621.5 |
民主進步黨 |
34 |
2970 |
親民黨 |
3 |
410 |
大道慈悲濟世黨 |
1 |
50 |
無黨團結聯盟 |
1 |
115 |
合計 |
193 |
16166.5 |
十一、辦理選舉爭訟案件
原告 |
簡要案由 |
審理進度 |
國風傳媒有限公司及及其代表人張果軍 |
選前10日所設網頁遊戲涉有民眾就候選人及選舉意見之彙計,違反選前10日不得發布民調規定,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於111年1月27日函送行政訴訟答辯狀予法院。 |
註:以上案件均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
簡要案由 |
審理進度 | |
戴兆華 |
對本會所作市議員遞補公告,提起確認公告無效之訴及撤銷訴訟。 |
1.確認訴訟業已提出答辯、經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後法院於111年1月13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2.撤銷訴訟已罹起訴不變期間,業向法院提出答辯狀。 |
林德棣 |
選前10日引述民調,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已提出答辯、法院進行一次準備程序,目前候核辦。 |
唐湘龍 |
選前10日引述民調,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於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訂111年3月31日下午16時宣判。 |
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及其代表人高希均 |
選前10日將其所作候選人及選舉意見調查資料置於網頁,違反選前10日不得報導引述民調規定,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於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訂111年3月31日下午16時宣判。 |
張庭輔 |
投票日於網路遊戲鼓吹支持特定候選人,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已提出答辯、法院於12月8日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庭,並庭諭後核辦。嗣再訂111年6月15日行第二次準備程序。 |
劉恩睿 |
投票日於臉書拍照,支持特定總統候選人,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111年3月1日行準備程序,目前候核辦。 |
鍾淑姬 |
選前10日引述民調,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於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訂111年3月24日下午16時40分宣判。 |
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李玉生 |
投票日網路新聞報導為特定立委補選候選人助選,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於12月30日宣判本會敗訴。本會已於111年1月28日提出上訴狀。 |
石人仁 |
投票日於FACEBOOK貼文為己競選,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業於110年11月18日提出行政訴訟答辯狀及相關卷證予法院,並副知原告(石人仁),現等候法院開庭通知。 |
陳建宏 |
投票日於個人臉書宣傳罷免,不服本會裁罰處分。 |
目前未訂庭期。 |
簡要案由 |
審理進度 | |
彭文正 |
因質疑109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及得票數,對本會回應認有妨害其名譽等情事,將本會副主任委員列為被告提起自訴,嗣後並追加本會主任委員、綜合規劃處同仁為被告。 |
法院原排定3月2日上午10時30分行準備程序,惟是日對造訴訟代理人因衝庭向法院請假,此次延後庭期將另行通知。 |
謝鎰丞 |
因侮辱公署案件,經本會依法告發後,認有誣告情事後提起自訴,本會主任委員列為被告。案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自訴駁回(110年自字第37號)。謝君不服法院裁定提起抗告,本會俟法院認有必要函請被告陳述意見,再另案簽呈相關事宜。 |
自訴駁回。惟謝君提起抗告中,目前候核辦。 |
註:以上案件均繫屬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十二、辦理公投爭訟案件
公投爭訟案件目前尚繫屬(包括即將繫屬)中之列表如下:
簡要案由 |
審理進度 | |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
不服本會就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成案公告,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業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
業已提出答辯。 |
楊木火等三人 |
不服本會就黃士修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核四商轉發電?」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成案公告,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業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
業已提出答辯。 |
蔡中岳 |
不服本會就其領銜提出「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啟用前,不得新續建或延役核電廠等」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作成不符規定之駁回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並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
業已提出答辯。 |
辜寬敏 |
不服本會就其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作成不符規定之駁回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並經駁回,現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中。 |
業已提出答辯。 |
簡要案由 |
審理進度 | |
廖彥朋 |
不服本會就其領銜提出「核能減媒」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作成不符規定之駁回決定,經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爭訟。 |
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經裁定重新審理,訂111年3月1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 |
註:以上案件均繫屬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結語
政治學者布萊斯(James Bryce)曾說:「民主政治的最佳學習場所與民主政治成功的最佳保證,乃是實施地方自治」,可見地方自治是國家民主政治的建立基礎,地方自治之成敗,攸關國家民主發展甚鉅,而地方自治的實施則需靠選舉去實踐,因此,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實為民主政治最基本與最重要之工作。
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業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本會除堅守獨立機關分際,恪遵中立精神,秉公處理相關選務工作外,也將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變化,滾動修正相關選務防疫措施,俾讓民眾安心前往投票,順利完成此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未來,本會全體同仁仍將同心齊力,持續努力推動各項選務革新及法制健全工作,致力於順利圓滿完成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任務,以增進民眾對選務工作之信任與滿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附表
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縣議員遞補情形
序號 |
屆別及選舉區 |
原當選人 |
原當選人出缺事由 |
遞補當選人 |
1 |
花蓮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施金樹 |
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莊枝財 |
2 |
高雄市議會第3屆議員選舉第15選舉區 |
唐惠美 |
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范織欽 Pasulang.Tomatalate |
3 |
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選舉第12選舉區 |
歐炳辰 |
因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郭蔡美英 |
4 |
嘉義市議會第10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郭明賓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李奕德 |
5 |
苗栗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謝文禓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許櫻萍 |
6 |
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莊文斌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游宏達 |
7 |
屏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 |
黃建溢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利八魁 |
8 |
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選舉第14選舉區 |
陳榮基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蘇志強 |
9 |
彰化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 |
施嘉華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王國忠 |
10 |
屏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 |
潘淑眞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洪明江 |
11 |
雲林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李建志 |
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內政部解除其議員職權,及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後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等數罪,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周秀月 |
12 |
臺中市議會第3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 |
尤碧鈴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王立任 |
13 |
苗栗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張志宇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徐筱菁 |
14 |
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選舉第7選舉區 |
張運炳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葉明月 |
15 |
嘉義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6選舉區 |
王焜玄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張貴忠 |
16 |
宜蘭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 |
賴良洲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林金龍 |
17 |
花蓮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蔡啟塔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徐子芳 |
18 |
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 |
劉茂羣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段樹文 |
19 |
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 |
陳昭煜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王秋淑 |
20 |
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張維華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洪浩原 |
21 |
苗栗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許津溶 (原名許櫻萍)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胡忠勇 |
22 |
桃園市議會第2屆議員選舉第11選舉區 |
邱佳亮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陳睿生 |
23 |
屏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 |
鄭雙銓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江維屏 |
24 |
屏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0選舉區 |
陸月嬌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高惠芬 |
25 |
花蓮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7選舉區 |
陳英妹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陳建忠 |
26 |
屏東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3選舉區 |
周陳 文彬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戴文柱 |
27 |
連江縣議會第7屆議員選舉第3選舉區 |
王孝榛 |
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
陳貽斌 |
28 |
彰化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8選舉區 |
謝彥慧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洪騰明 |
29 |
南投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 |
游宏達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史雪燕 |
30 |
新北市議會第3屆議員選舉第11選舉區 |
忠仁‧ 達祿斯 |
當選人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共同犯對於有投票權人預備交付賄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蘇錦雄 Paylang‧Caya |
31 |
臺南市議會第3屆議員選舉第8選舉區 |
洪玉鳳 |
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唐碧娥 |
32 |
新竹縣議會第19屆議員選舉第2選舉區 |
陳栢維 |
當選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確定。 |
何建樺 |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本會委員發言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6分鐘;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臨時提案截止提出時間為上午11時,於詢答完畢後處理。
現在請羅委員美玲發言。
羅委員美玲:(9時25分)主委早。請教主委,我們在107年元月3日修正公民投票法,是不是在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後,各直轄市、縣(市)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就必須要同步制定或修正?我們有沒有強制規定?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早。倒沒有用強制的方式,但是公投法修正之後,各地方政府的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相應作修正的案例還是有。
羅委員美玲:對,因為這次元月3日的修法其實是大幅度的修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羅委員美玲:我們發現直轄市的部分,有5個直轄市已經完成修訂,可是臺南市到現在都還沒有修正,如果他們現在要進行地方公投的話,使用的法還是沿用它的舊法嗎?是這樣子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地方性的公民投票還是適用地方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羅委員美玲:所以它不修的話,還是沿用舊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OK。再來,還有一般的縣(市),已經修訂或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現在已經有11個。未修正的有嘉義縣、金門縣及基隆市。至於沒有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的是雲林縣跟臺東縣,這兩個縣(市)未制定公民投票自治條例,如果他們要辦理地方公投怎麼辦?因為他們本身並沒有制定自治條例。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未制定地方公投自治條例的縣(市),包括雲林縣以及臺東縣。
羅委員美玲: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兩個地方因為沒有地方的公投自治條例,所以如果他們要辦理地方性公投的話,恐怕進退失據,也就是沒有一些明顯的依據,這會增加實務上辦理的困難。
羅委員美玲:所以也就是說他們沒有辦法辦理地方公投,對不對?雲林縣和臺東縣這兩個縣(市),就是要辦也沒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地方自治條例可以作依據。
羅委員美玲:所以就沒有辦法辦理了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辦法。
羅委員美玲:所以中選會有沒有要輔導和督促這兩個縣(市)來訂定呢?不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想基於保障公民的權利,我們還是希望地方政府能夠本於權責,在不違背公投法的相關規定之下,希望各地方政府都能夠儘快地制定或者修改相關的自治條例。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當然就要中選會和地方來溝通,是不是就應該要來制定公投自治條例?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
羅委員美玲:不然也都會影響到民眾行使公民權的權利,就像……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這方面我們會請地方選舉委員會跟地方政府加強溝通。
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這部分可能要注意一下,居然還有兩個縣(市)沒有制定公投自治條例,這是我們在查這項資料的時候,覺得比較意外的地方。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羅委員美玲:再來,想請教主委,現在各國已經逐步解封,很多措施、管制都陸陸續續地鬆綁,例如南韓在3月9日就舉行了總統大選。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這次總統大選他們居家隔離中的確診者和隔離者都可以外出投票。臺灣年底就要舉辦九合一的大選,請問中選會有沒有規劃年底的時候讓確診者和隔離者也可以外出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我們也注意到韓國在3月9日舉行的總統選舉如何配合選務防疫的措施。
羅委員美玲: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韓國是在選前就緊急地修改相關的選舉法規,允許確診者、隔離者能夠有不同的方式進行投票,包括:第一個,可以進行郵寄投票;第二個,期前投票,配合特設的投開票所投票;第三個,照一般的規定在選舉投票日到投開票所去投票,但是對於確診者的投票時間是限定在……
羅委員美玲:分流?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分流。時間是限定在6點到7點半,有一個半小時的時間讓這些人去投票。韓國這樣做是有它的背景,因為韓國在3月9日之前,一天的確診人數達到二十幾萬、三十幾萬人,而3月9日受到疫情防治、限制影響的人口數差不多達到一百萬人左右,影響的層面非常地廣,所以他們訂定了這樣的辦法,能夠擴大民眾參與投票,這一點我們覺得有值得借鏡的地方,但這是就韓國的情形來講;而就臺灣的情形來講,當然現在政府的整個防疫政策隨著疫情變化也有一些調整,行政院也昭示臺灣模式的防疫政策必須能夠配合經濟的發展,也要能夠配合人民正常的生活,因此有做了一些調整。在這樣的防疫政策背景之下,我們的選務防疫是不是要反映整個國家的防疫政策做相對應的調整?我們中選會有在研究。
但是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韓國的例子,期前通訊投票和期前特設投票所的投票都牽涉到修法,因為我們選舉罷免的不在籍投票現在還沒有啟動,所以我們沒有這樣的法制基礎,如果要臨時去修改的話,牽涉到的層面非常地廣,在不修改現行選罷法相關規定的情況之下,比較可能的方式,大家思考一下,是不是可能延長投票時間,我們為這些……
羅委員美玲:也就是他們分流投票的方式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就是為這些受防疫管制的人訂定的方式,他們還是必須要到原來戶籍地的投開票所投票。只是有一定的時間,比如說是下午4點到5點,或者是4點到5點半,或者是到6點等等,讓他們在一定的條件之下進行投票,這個一定的條件包括取得防疫主管機關的同意、往來住居所跟投開票所間交通的安排,要出門的話,是不是應該要有必要的一些篩檢證明等等。在這些配套的情況之下,有沒有可能開放讓他們來投票,這個部分中選會已經在進行相關研究,但是這牽涉到的不只是中選會選務配合的部分,包括我們必須要跟……
羅委員美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衛福部、內政部。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至少是內政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等等,我們必須要去進行研討協商,這個工作我們會持續再做考量。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做考量?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所以南韓其實是因為確診人數太多,我知道在3月9日當天他們單日的確診人數是34萬人,再加上前面被隔離的人,可能就像主委所講的,人數太多可能會影響到大選的結果等等。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去年……
羅委員美玲:它反而是反其道而行,是因為人太多,所以鬆綁,而目前臺灣因為國內的確診人數是趨緩的,當然會有不同的考量。到了年底大選是不是要做鬆綁,讓這些隔離的確診者也好,或者居家隔離者也好,都可以外出,本席還是希望中選會要做好相關的配套措施。
李主任委員進勇:一方面我們當然就是儘可能地保障公民的投票權,……
羅委員美玲: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對於國民的健康這一點,我們也必須要特別注意。這兩年多以來,我們的選務防疫工作都是為了保障所有投票權人來投票的時候能夠得到最好的照顧。
羅委員美玲:所以我們也期望中選會能顧及所有選民投票的權利,除施行公民的權利之外,防疫也是非常地重要。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羅委員美玲:再來還有一點,我看像南韓這次雖然有開放讓確診者或者是居家隔離者出來,但是它整個投票的狀況非常地混亂。我們也在觀望南韓這一步到底對後續的疫情有沒有影響。因為就我們所知道的,像選票放進紙箱、塑膠盒等等,但是確診者用的這些紙箱上面其實就是封口大開,這對疫情來講是一個很大的破口,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我們要做的話,也要參考南韓這些混亂的狀況,我們要以此為戒。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也注意到他們所發生的一些困難。
羅委員美玲: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如果政策決定要開放的話,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的準備時間,這都必須要事先有所因應。
羅委員美玲:好,謝謝主委。以上。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湯委員蕙禎發言。
湯委員蕙禎:(9時36分)主委早。主委,在公投電子連署這一塊,剛剛主委說,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已經在去年9月函請選委會配合110年8月23日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修訂,檢視相關資安防護規劃,落實辦理各項資安防護的部分,我知道貴會已經在去年11月有辦理系統維護的招標工作,並擴大資通安全威脅的偵測管理以及維護的系統,請問主委這項工作現在落實的情形如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是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是在去年的8月修訂的,當然這個子法修訂之後對於相關資通安全的要求是有增加、有提升的,所以行政院資安處在9月時要求中選會配合相關子法的修訂,對這個系統再作加強、再作檢視,以提升我們的資安防護機制,所以我們根據這樣的指示進行了相關的採購,做了因應提升的準備,這些工作我們預訂在今年6月以前完成,當然還必須要經過行政院資安處跟我們作確認,在確認已經完成這些相關的提升工作之後,我們是希望能夠在今年6月份將系統的上線相關的工作提到委員會做最後的審議,決定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上線。
湯委員蕙禎:好,我想主委應該很有把握。但是資安被駭客侵入的問題,在國外也有,像美國上次大選的時候,就是被駭客侵入,選民的個資被到處流傳;以色列也是一樣,在選舉時也有645萬筆個資外洩,像這樣的情形,到底是什麼問題,才會這麼容易被駭客侵入?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非常專業的問題,不過就我們所知道的,國內包括政府機關、企業及團體受到駭客攻擊的事件還是時有耳聞。我們的連署系統有很多都是個人資料,這些資料我們也很擔心會發生外洩的情況,損害到個人的隱私和權益,所以我們是採取非常嚴格的標準。當然除了我們的廠商之外,最主要是國家資通安全的專責機關也給我們很多的意見和指導,我們會儘量全力配合,希望在資安的部分能夠提升。
湯委員蕙禎:2018年時我們的計票系統也曾經被駭客侵入,那時聽說是在維護我們網路的中華電信應變下並沒有影響到計票系統。我們未來的連署,當然選舉暫時是不會用,但在罷免的連署以及公投的連署上,可能會先實施。未來中選會的電子連署系統,可能會成為中國網軍攻擊的目標,當然我們隨時都感覺網軍一直在侵入或者攻擊我們所有的網路系統,中選會有沒有把握未來這個電子系統的資訊安全,在今年可以慢慢地推動,在未來可以實施,因為我們現在有一個公投的案子,現在正在審議,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在審議當中。
湯委員蕙禎:他們可能會在下一個階段要做連署,如果今年過的話,會不會繼續做連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不會因為個案影響到整個系統何時上線的時程規劃,這個系統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上線?完全是站在資安防護的考量上,因為建置完成到現在已經3年多了,各界對我們的期待也非常地高,所以我們希望在資安無虞的情況之下,能夠讓系統儘速上線,所以去年9月資安處對我們提出配合相關的要求之後,我們趕快達到,希望在4月的時候能夠再跟資安處做最後的確認,在6月的時候能夠提到委員會來做決定。
湯委員蕙禎:當然資安處會一直協助。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湯委員蕙禎:假如到了要連署的時候,還是沒有好,那是不是還是要人工連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即使這個系統上線了,還是雙線並行。
湯委員蕙禎:可以並行,是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就是電子連署,因為這個系統一定要用自然人憑證,但有些人沒有自然人憑證,所以我們的紙本連署還是會並行。
湯委員蕙禎:好。臺灣在1977年的時候曾經發生中壢事件,那時我個人剛好是大學畢業,在助選,也現場看到中壢事件,在中壢分局前面,當然那個時候有一些管理員做票被移送的情形,不過在那時大家知道公務員在當管理員時不能做票以後,慢慢地大家對於選舉制度產生了一些公信力,而且逐步建立起公信力,這很不容易,也奠定起臺灣民主、法治的基礎。當然我們看到的就是一切要真實跟公平,所以我們雖然很多是人工作業,速度不快,但我們穩紮穩打,要的是讓民眾相信我們的選舉制度是公平的,一切都是真實的。如果未來我們還是因為資安無法通過,可能還是回復到人工連署的時候,我認為連署的機制還是要考慮一下,看看能不能採用美國的制度用切結的方式,讓協助連署的人切結,讓他們負起責任,不要讓我們每次都看到有連署人在連署前就已經死亡,甚至人數還高達一萬多人,這個資料太假了!現在人民還可以忍受,一旦不能忍受時,本席擔心是否會發生像中壢事件那樣的事情。我們不希望有那樣的事件發生,所以希望未來如果資安真的還不行的時候,我們還是要考慮在人工連署時要有另外的補救措施,這樣可以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需要社會各界多多地討論,外國的例子當然也值得我們作為借鏡,怎樣能夠讓所有參與公民投票者,不管是提案人或是連署的民眾,大家能夠遵守公投法所規定的相關的遊戲規則,大家用真正的誠心誠意來完成這個民主的過程。
湯委員蕙禎:還有每次選舉後,很多候選人都因為不知法律而違反了選罷法的規定,比如投票前10天公布民調或是在公領域張貼布條等等很容易犯的錯,是不是能在候選人登記參選時就提供他們相關的法律規定,請他們注意?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這個我們會加強宣導。
湯委員蕙禎:好。最後,關於中國的認知作戰,今年年底大選,媒體、學者都指出,考量到國際情勢的發展,中國一定是加強網路認知作戰的力道來影響臺灣的大選,針對這樣的情況,希望中選會能夠研擬因應之道,以維持選舉的公平性。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於影響選務的錯假訊息的防制,我們已經建立一套機制,從2020年的總統大選開始,這套機制的運作也相當地順利。
湯委員蕙禎:有沒有辦法適度地予以揭露,比如說查到什麼樣的問題可以在哪裡揭露?
李主任委員進勇:若是影響選務的錯假訊息,我們第一件事都會公開澄清,在中選會的網站跟行政院的網站分別都會有相關澄清的新聞揭露。
湯委員蕙禎:好,也要特別請各縣市政府加強宣導。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謝謝委員。
主席: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李委員德維:(9時4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李進勇主委。主委,順著剛才湯委員的問題,你說錯假訊息中選會第一時間都會澄清,請教去年公投執政黨把美豬講成萊豬,這是不是錯假的訊息?萊豬是不是美豬?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這個在我們的定義裡……
李委員德維: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在我們去年公投案的時候,並沒有把它當成錯假訊息來處理。
李委員德維:為什麼?因為你覺得美豬就是萊豬,是這個意思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這個牽涉到……
李委員德維:還是萊豬就是美豬?還是牽扯到你的政黨,因為你是民進黨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不是,我不是民進黨,我是無黨籍的。
李委員德維:你現在是無黨籍,以前有沒有加入過民進黨?都沒有?有沒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當牽涉到正反雙方的攻防時,我們就必須要謹慎,以免涉入正反雙方的攻防。
李委員德維:好。反正我也不想為難你,你的立場我也很清楚,我們就不講了。
請教一下,剛剛湯委員講到電子連署的提議及系統從106年就開始了,還動用第二預備金,現在已是111年,您剛剛說4月還會再確認,然後6月送委員會,預計今年什麼時候可以用?還是你不打算用?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這是法定……
李委員德維:系統假如不能用的話,你們現在還支出雲端的租金耶!108年到110年8月,兩個系統各支出了雲端租金53萬元,不用的話就是浪費錢,乾脆就不要啦!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準備隨時都可能要上線,過去兩年沒有使用維護的經費,我們去年就決定應該要招標進行系統的維護,進行系統的維護就是準備要上線了,但是因為資通安全法子法的修正,所以有些相關的防護措施必須要再確認、再提升,因此我們就順著……
李委員德維:本席就是想請主委說明,你什麼時候要用?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希望6月可以提到我們的委員會,就到底什麼時候可以上線做最後的決定。
李委員德維:好,希望,那6月以後要是沒有的話,我們再問,好不好?主委,請教一下,公投法沒有禁止政黨或任何人在公投日宣傳公投或者引述民調,但是選罷法卻規定不能在投票日為選舉的宣傳或引述民調,請問主委,這兩者規定不一樣是什麼原因?未來應不應該修正規範讓兩者變成同樣的標準?
李主任委員進勇:過去在公投跟選舉罷免尚未分開時,因為相關的規定不盡相同,因此合併舉辦時的確會產生一些選務執法上的錯亂,在公投跟選舉分開之後,這種情形就比較不會發生了。至於為何會有不同的規定?主要就是兩者規範的性質、內容不一樣,選舉罷免是對人,公投是對事,也許在論述的部分、在宣傳的部分有不同的需求,考量的重點也會有出入,所以這一點……
李委員德維:本席請教,關於兩者不相同、不一致的部分,你們有思考或有研究想要改變嗎?或者你們願意研究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目前我們並沒有這方面修法的研究計畫。
李委員德維:都沒有計畫?連研究都沒有?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李委員德維:那可不可以研究?
李主任委員進勇:可以,各方面的意見,我們都願意參考。
李委員德維:好,這部分就麻煩中選會,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李委員德維:不在籍投票又稱為缺席投票,指選民無法在投票日親自行使投票權時,有些國家可向選務機關申請改用其他方式投票,包含通訊、代理或者提前投票,甚至於指定投票所投票、轉移投票等等方式。請教主委,中選會有研究過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因為社會各界對不在籍投票制度也非常關心,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對此中選會有專案研究,也蒐集了世界各個國家相關的制度,我們是有研究的。
李委員德維:你們研究完之後,現在中選會大概會支持哪幾種呢?還是你們都不支持?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大家討論的焦點可能會有所出入,大家要建立共識,而「共識」的範圍到底到什麼樣的程度,這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現在我們的立法政策……
李委員德維:所以在沒有共識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不在籍投票的立法政策,我們希望就比較單純的對事的公民投票先起步,至於比較複雜的對人的選舉罷免這部分,就看公投不在籍投票實施的結果,再進一步研議,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不在籍投票的方式很多,剛剛委員也有說明包含通訊、代理等等。我們還是希望能夠踏出第一步,我們已經有實施基礎的移轉投票,就是投票所工作人員的移轉投票,我們已經有實施的經驗了,先就這部分踏出第一步。將來如果實施的有一些基礎之後,我們再逐步放寬其他可能的選擇方式,所以是就公民投票的移轉投票這部分先來做。
李委員德維:這個優先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李委員德維:好。請教一下,電子投票的部分呢?就是移轉投票,所以您的意思就是電子投票的部分還是沒考慮,所謂的「移轉」基本上還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恐怕是下一個步驟。
李委員德維:那是下一個步驟?
李主任委員進勇:下一步。
李委員德維:好。另外再請教主委,公投曾經發生過同一個議題,立場相反的提案都成案的狀況,依據現行法規,中選會有沒有職權可以審核,做相關的合併或是怎樣處理?假如立場相反的公投案投票結果都通過,那怎麼處理?權責機關如果不執行公民投票的結果,是不是應該有一套懲處的機制來落實公民投票的結果?譬如說,這樣講不好意思,也許有一天有人提案進行台獨公投,另外也有反台獨的公投,最後兩個公投案都通過,那怎麼辦?所以中選會在審查公投提案時,有什麼相關的機制可以來審查?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我先請本會法政處的賴處長跟委員報告。
李委員德維:好。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賴處長說明。
賴處長錦珖: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送去行政院的修法草案已經對這個問題做了處理,如果有同方向或者背方向的提案,都是用得票數最高的提案來處理。
李委員德維:了解,所以屆時就比得票數就對了?
賴處長錦珖:是。
李委員德維:好,了解。行政院的時程現在已經有政委在協調,請問有預計什麼時候會通過嗎?
賴處長錦珖:因為最近我們又做了一些新的修正,包括剛剛委員講的投票日宣傳的問題,這部分上一次委員會才通過加進去,院裡面已經開了兩、三次的協調會了,可能還要再繼續開會。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處長。
請教主委,民進黨的范雲委員108年申請登記參選臺北市市長,他不繳保證金,遭選委會不受理。他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北市選委會不受理的處分沒有問題,所以判范雲委員敗訴,最高行政法院也駁回他的上訴並且確定了。范雲委員主張公職人員選罷法未規範參選保證金的額度有違憲之虞,所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也決議不受理。本席要請教主委的是,參選保證金的金額如何決定?什麼樣的金額才是適當的?目前規定的金額到底行之多少年了?有沒有變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李委員德維:好。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目前選罷法規定保證金的數額由選委會訂定,以目前的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來講,多數保證金訂定的金額大概都超過20年了,……
李委員德維:都20年沒有變了,對不對?
謝處長美玲:是。之前我們也曾就保證金數額是否再調整召開過公聽會,在公聽會當中有人主張要調降,也有不少意見主張維持現狀。針對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保證金部分,會裡面也有規劃,會在4月或5月召開公聽會徵詢各界的意見。
李委員德維:好。主委,這部分剛剛處長說得很清楚,本席認為選舉應該公共化,落實參政權的平等,這部分中選會可否進行相關的研議?譬如建立連署制度來作為替代的門檻;強化政府提供公共政見宣傳的管道等等措施,讓保證金或是讓民眾參與的限制變小。有一些小黨,包含綠黨,也表達相關的門檻有點高。不僅保證金過高,政黨補助款的門檻也高,得票率門檻要超過3%才有補助。他們也希望政黨補助款的補助門檻可以下修到1%,讓臺灣的選制越來越好。請教主委,針對政黨補助款的門檻如何訂定的合適度,主委有沒有什麼看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政黨法的規定,屬於內政部主管,這部分我們尊重內政部的意見。另外,跟委員更正一下,抱歉,剛剛委員垂詢的,有關於公投在投票日是否應該也要禁止宣傳或引用民調這部分,我們的修法草案已經送行政院,修法的方向,關於宣傳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比照選舉的規定,在投票當天是禁止的,民調的部分則不在我們的修正範圍之內,因為民調可能有另外一些考量。對不起。
李委員德維:了解,主委,我沒有要為難你們,但是就是希望……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還是要說清楚,應該要說清楚。
李委員德維:是。主委,我的時間已經到了,最後只是一個提醒。您在報告的第4頁第6點提到,督導辦理公共政見發表會,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的時候,選委會應該於競選期間舉辦公辦的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不知道為什麼我們感覺,現在公職人員在參選的時候,本人到場發表政見的比例好像越來越低,這個部分是否請中選會研究看看如何加強?譬如說我們是不是可以制定一些什麼樣的規則,甚至於鼓勵甚或是要求候選人要參加公辦的政見發表會,這部分也請中選會好好研究,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我們會朝鼓勵的方向來推動。
李委員德維:好。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李委員德維代):請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0時1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主委。主委好。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二項也特別提到,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補正之後仍不符合就要駁回。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對於公民投票結果處理的方式也列了好幾款,等一下我們再好好討論。在你今天的業務報告書面資料中特別提到,目前受理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有一件,就是黃梓豪提案的「你是否同意以『臺灣』(Taiwan)為全名申請參加所有國際運動賽事及2024年巴黎奧運?」此案你們已在2月17日舉行聽證會,請問主委,聽證會舉辦的結果如何?方向是怎麼樣?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方向這部分我不能夠在這邊講,我們有列出幾個必須探討的議題,我印象中大概是7個議題。針對這7個議題,在2月17日的公投聽證會裡面,包括提案的領銜人、他所推薦的代表以及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在這個聽證會上,對於這7個議題都有很充分的闡述,我們已經把這個紀錄彙整讓他們來審閱,這個沒有問題了,所以我們準備提到後天(3月18日)我們的第574次委員會議再來做審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當你們要受理的時候,第一個你們要看它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非常重要的要點。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問這個提案是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哪一款?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就是我們必須請提案的領銜人來說明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他的說明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當然認為是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的規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中選會的立場?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提到委員會來進行審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你們委員會才會去做決定?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委員會會決定是不是要請他來補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部分我還是要再次提出來,類似的公民投票上次有提過,幾乎是類似……
李主任委員進勇:東奧正名。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我不認為它是法律之複決,絕對不是;第二,也不是立法原則之創制;第三,是不是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一下我們來討論一下。有關公民投票,我們就先談,假設它通過了,就是你們把它列入,然後進行公民投票,大家投票的結果是通過了,第一,我剛剛講了,它不是法律,也不是立法原則,只剩下是不是重大政策。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另外,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第二項規定,中華奧會之組織、任務及成立宗旨,應符合奧林匹克憲章,並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規範。奧林匹克憲章也規定,國家奧會應成立委員會並申請國際奧會承認。所以這個絕對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所可以做決定的,這個不是中華民國的重大政策,不是總統可以決定的,也不是行政院可以決定的,也不是體委會可以決定的,也不是中華奧會可以決定的,而是國際奧會,所以這個名稱是走國際奧會,這個部分不是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我認為這個部分要審慎,就我來看,根本就不符合啦,如果從法律的條文、從公民投票法、從國民體育法、從中華奧會、從國際奧會的相關規定來看,這根本就不應該列入公民投票。
我要很沉重的說,現在俄烏戰爭還在繼續,為什麼要談俄烏戰爭?跟這個有什麼關係?當然有,如果到時候它通過了,我們就講俄烏戰爭,俄羅斯出兵絕對是錯誤、要譴責,但是烏克蘭總統因為這個戰爭讓烏克蘭的人民傷亡慘重,相關的所有建築各方面,尤其是人民、軍人傷亡,所以這就是烏克蘭總統犯了非常大的錯誤,做了這樣的決策,造成人民、軍人死傷。而這個案子,我們也必須要慎重,作為中選會,依法你們就不應該列入該案,如果你們像上次一樣列入的話,假設我們的人民支持了,不要讓它成為對岸的理由!不要讓它成為對岸的理由!作為一個國家領導者、作為一個政府的官員要去審慎的評估,這個部分我是很沉重的……
李主任委員進勇:有兩點意見跟委員做回報,第一點,我不知道俄烏戰爭,烏克蘭人民遭受戰亂之苦,侵略者是俄羅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然要譴責,非常要譴責,它罪大惡極!
李主任委員進勇:烏克蘭總統為什麼要負責?這一點我是比較沒有辦法了解,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其實俄烏戰爭跟我們審理這個公投案、這個公投案是否通過,我也不認為有什麼關係,因為公投案能不能夠成立,還是要看它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規定,所以跟俄烏戰爭是沒有關係的,我們審這個案子跟俄烏戰爭沒有關係,而俄烏戰爭,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要譴責、怪罪烏克蘭總統。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不瞭解的話可以好好的去看世界各國的評論,世界各國有很多專家對於這個戰爭有所評論。我們當然一定要譴責俄羅斯,它罪大惡極!但是烏克蘭總統做的決策造成這樣的戰爭,你可以好好的去看……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審這個案子完全是就法論法,它是否符合……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就是因為沒有就法論法,我認為沒有就法論法,我上一次就提過,沒有就法論法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剛剛委員提到公投法第二條、第十條以及第三十條的規定,這都是我們審查的依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再來,我還是要回到原住民秘密投票這個部分,今年又要選舉了,中選會真的要肩負起、要勇敢去推動無記名投票,讓它能夠落實。我講了很多次,以立法委員選舉來講,選舉人數三人以下的投票所有3,991個,山地原住民選舉人數三人以下的投票所有4,166個,這是立委選舉的部分,而相關今年要選舉的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的鄉鎮市民代表,這些都會牽涉到,尤其是地方選舉,你沒有投票給我,這都非常清清楚楚,因為一個投票所的選舉人數只有一人,所以你沒有投票給我都非常清楚。其實這個部分根本就沒有困難,法律都已經授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都已經授權中選會、地方的選委會,都已經授權了,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關於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就立法委員來講,我們的每一個投票所都有我們的選票,要做移轉投票,在選務工作上毫無困難,這個是之前李主委,包括前任的主委,包括前前任的主委,都認為在原住民的立法委員選舉,移轉投票在實務工作上、選務工作上沒有問題。今天你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當然不是你們主管,你們會同內政部,請問一下有沒有包含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部分都有討論與研究。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沒有在這裡面,這次你們送去行政院的條文沒有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基本上,我們對於原住民……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部分不是研究,實施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如同剛剛委員所講的,我們歷次都表達說樂觀其成,在選務上是沒有困難的。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請多支持,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接下來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發言。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15分)主席好,有請主委。主委好,從今天中選會的業務報告上面,我們可以看到中選會已經開始在籌劃年底九合一的各項選務工作,大家辛苦了!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是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今天我在這裡是想要提醒,是不是還有其它的工作應該須要注意?我從這個來說,因為我們可以從歷次歷年的選舉中看到,經常有許多的鄉鎮市長會因為賄選或收押而被停職、解職,這個部分我們可以看到,一般而言都是由上級單位來派代,但是首長的頻繁更迭除了不利於施政的延續性,其實經常在地方也可以聽到我們的這些百姓、族人,他們會覺得有點不堪,大家都不太願意面對這樣的一個狀況。
在民代的部分,這樣的情形也是很嚴重,因為經常會發生一直連續遞補、一直連續遞補,但是依照我們的選罷法又知道,他會先被停職,要等判決確定,然後解除職務,在這一段時間其實是一個空窗期,也有很多的百姓反映,就是有時候會沒有民意代表可以為他們發聲。
另外最慘的狀況就是,我們會發現有一些個案,它甚至依照選罷法是根本沒有辦法遞補,甚至有一些地方我也聽到,根本已經無人可以遞補,就是完全沒有人,像這樣子的一個狀況,其實不單單是非常浪費整個社會成本,也會讓我們的這一些百姓,他被服務的權利喪失。所以我們是希望,是不是能夠在這個之前,能夠有一些積極性的作為?尤其是我們看到,這些年參選有年輕化的一個取向,在這樣的一個傾向之下,我們覺得預防勝於治療,如何預防賄選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工作。
我在這邊特別提,因為在我們的選罷法裡頭,有很多構成犯罪行為的專有名詞,而且它缺乏操作型的定義,例如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期約與不正當利益等等。當然我們會看到在中選會的網站上面,我有看到像最高法院檢察署有擬定一個「賄選犯行例舉」,但是我不曉得到底有多少民眾知道?民眾又知道多少?除了民眾不知道,可能連參選人也不太知道,因為參選人他要面對更多更複雜的像是政治獻金,或者是在整個投開票過程中都有可能會去觸法,這個部分我們發現連參選人也都需要予以教育、予以協助。
我們再來看一看,我們當然都會看到宣導反賄選,以法務部來講,當然我們看得到有反賄選這樣的一個網頁,可能也有去做宣導;像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會有反賄選宣導;國防部政風室也有反賄選宣導;甚至像一般的郵局、很多機關單位部門其實都會有所謂的反賄選宣導。可是我們也不知道成效如何?在中選會這邊我們有看到廉政宣導,可是大概貼上的都是其它部會一些相關的訊息,所以在這裡我就特別想要請教主委,就是當我們在籌劃選舉各項選務工作的時候,我們會覺得中選會應該要有更積極性的作為,對於預防賄選、反賄選,應該要有更積極性的作為。我們不是要為各位增添工作,而是覺得中選會其實很適合作為一個平臺,把內政部的、監察院的、法務部的這一些要求、規定,假設提供候選人的團隊做一個教育訓練。請教一下主委,你的看法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維護選舉的公正,希望能夠透過乾淨的選舉,來選出適當的人為人民做事情,這個責任是大家共同來負擔,所以在政府部門裡面有關於賄選的防制工作,各部門大家共同參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作為選務機關,當然我們也不能夠置身事外,所以有關於反賄選的宣導,在每次的選務工作裡面都是我們重要的工作,我們也非常感謝在這個工作裡面,包括主責的法務部、內政部等等相關部會大家都有投入;但是中選會除了應該也要來進行反賄選宣導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本職的一個工作,就是有關選務的宣導,怎麼樣讓我們的選民能夠非常清楚的、非常方便的、非常充裕地去完全參與到選務工作裡面來,這是我們最主要的一個責任。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於反賄選的宣導,我們不會置身事外,尤其對選務本職的工作,我們會更加強力道。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主委!其實你有提到選務工作是本職、是主要的職責,反賄選宣導中選會也有在做,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中選會其實是一個最佳的平臺,能夠提供候選人團隊教育訓練。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本席是要求你們應該來做這樣的一個題目。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問題,我們沒有做到的地方、沒有做夠的地方會加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主委!另外一個部分,在這一次的中二補選當中大家對於監票的行為、監票的機制,也有引發很多的討論,像這個圖片就是,他是監票員,但是他拿了一個咖啡杯,杯子挖了一個洞,然後裝了監視器,他有這樣一個監票的行為。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不是監票員,他是一位民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在外面。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一個民眾。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在這個地方我們就想要來看一下中選會的組織法,因為中選會組織法有提到說,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至少應置監察員二人,我們有看到這樣的規定。關於監察員的推選、推薦方式,這邊也有提到公職人員選舉,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這裡我們就特別希望,因為這個也是引發很多的討論跟爭議,所以我們就是訴求,是不是應該中選會這邊要提出一個完善明確的監票機制,讓所有候選人擁有相同推薦監察員的權利?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由中二補選所引發的一個爭議,我們首先要講的就是說,臺中市選委會來辦理監察員的派任完全是根據我們選罷法的規定、完全是根據我們監察員的派任及服務規則相關規定來做的。也許大家認為他們沒有那樣做,其實是有的。所謂的由候選人平均推薦,因為這次的候選人有5個,而每一個投開票所有2個監票員,那麼就由5位候選人平均來分,我記得一個人好像是分到104個。結果有2位候選人是全額推薦,也就是104個都推薦了,有1個候選人只推薦91個,另外還有2位候選人是一個都不推薦,這種情形怎麼辦呢?我們不能讓它開天窗,所以在我們的服務規則裡面就規定如果有這種情形的話,那就可以由選務機關直接遴派,所以並不是沒有監察員,其實是有的,只不過有一部分因為候選人沒有推派,所以由選務機關直接遴派。重點在於有些人質疑雖然有監察員,但卻是由選務機關遴派,所以他們沒有信心。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是沒有信心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像這種情形,在當時相關法令的規範之下是沒有問題的,但因為有這樣的疑慮,我們是不是也應該要參考一下人家的意見呢?其實我們是有參考的,我們已經修正相關的遴派服務規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所以確實是有修正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修正,已經在預告了,希望能夠讓候選人有更多的參與,也就是說,候選人在推薦的時候,在有正式的推薦名額之後,還有備補的名額,我們允許他們提出備補名額。所謂備補名額就是當有些候選人沒有推薦、有空額出現時,那麼就可以由候選人所推薦的備補名額直接優先遴派,所以我們也有聽到大家的聲音,而且已經進行法令修改。其實當時的做法是沒有錯的,這一點要向委員報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在選舉的過程中其實投注相當多的社會成本,所以每一個步驟都很重要,我們都期待能夠公開、公平、公正,包括監票的機制在內。當然大家的期許是讓每個候選人都擁有相同的推薦權利,因為大家對遴派沒有信心,針對這部分,本席希望在一個月內可以看到中選會提出完善而明確的監票機制。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已經公告了。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再者,剛才已經提到我們希望在年底地方選舉候選人完成登記之後,能夠在各縣市辦理「預防賄選、落實監票」課程,並開放候選人團隊參加,我們希望中選會能夠建立這樣的機制與平臺,這是本席的要求。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沒有問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委。
主席:請張委員宏陸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27分)請問主委,處理電子連署等等的電子系統,不知現在的進度如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關於公民投票的電子連署系統,其實在107年年底就已經建置完成,這三年多以來真的也很曲折,主要是因為顧慮到資安的部分,所以在108年的時候,我們經過資安處、第三方的檢測,結果都有通過。在109年的時候,行政院資安處到中選會進行實地查核,他們提出25項應改進事項,針對這25項應改進事項,我們在去年6月份已經完成改進。但是去年8月份因為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的修正,所以行政院資安處又行文給我們,要求我們配合子法修正、加強防護措施,針對這項建議,我們從去年底開始進行相關招標及準備工作,預期這些工作在今年4月份應該可以完成,完成之後,我們還必須與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的確認,並進行必要的測試演練,最終我們希望能夠在今年6月把實施期程提到委員會做最後的審定。
張委員宏陸:我會特別問這件事情主要是因為很多人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我們當然也希望這方面能儘快做好,但是資安相對也非常重要。舉例來講,美國在2016年大選的時候,曾發生俄羅斯駭客企圖駭進美國50州選務系統的重大資安事件,像這麼大的事件,我相信中選會應該也知道。另外,在2019年的時候,美國邀請當時的資安專家測試美國目前在使用的上百款投票機械,結果發現每一款幾乎都有被攻陷的可能。可見即使資安做得再好,如果有心人想要攻擊的話,其實也是滿危險的,因此我們必須好好防範這些問題,請問目前中選會有沒有研究和執行資安的專任人員?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
張委員宏陸:有幾個?
李主任委員進勇:專責的有1個,另外我們還有廠商駐點人員,一共有2個。
張委員宏陸:也就是專任只有1個,其他都是委外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張委員宏陸:本席在此提出一個良心建議,以1位專任人員及兩個廠商駐點人員,如果要上線的話,真的太單薄了,請問那一位專任人員的資歷是什麼?有沒有很強?
李主任委員進勇:都是有證照的,我請王高級分析師來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王高級分析師說明。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專任人員是依據資安處的要求,相關的資安證照他都有達到要求。另外,就他的資歷而言,他從前一個機關到我們這邊來都是負責資安方面的業務。
張委員宏陸:就只有這樣子?有沒有把握他可以掌控所有、控制一切?他能夠防範我剛才所說的那些問題嗎?有沒有把握?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剛剛委員也有提到其實資全沒有百分之百的安全防護,另外在電子連署方面,我們的委外廠商是中華電信,中華電信也特別要求相關的資安防護。再者,我們與資安處也有一些相關的複測並與資安處共同來進行防禦工作。
張委員宏陸:以這樣的回答,我也不想在此太過追究,不過我建議主委該多花錢的地方就多花一點,以這樣的能力要來負擔全國的電子連署等等的業務可以嗎?以後搞不好還會繼續有電子投票什麼的,會有越來越多這樣的項目,以這樣子的能力、水準和規模,我認為不足以應付資安防護的要求。而且不要忘了有一個鄰居可能會趁我們選舉的時候進行資安上的突破與騷擾,讓我們的選舉辦得不公正,造成臺灣社會的不信任,這是可以預見的,所以我認為主委應該增加預算多聘請一些人,我相信你因為這個原因把預算送來立法院,沒有一個立委會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提醒,也謝謝委員的關心及支持。當然,我們也知道所謂的資安沒有百分之百的,總是在相關防範措施的部分,我們必須要達到最高的標準。關於我們這個系統到底能不能夠上線,我們也會尊重專業單位的意見,不會發生有人提醒我們有什麼地方該加強,在沒有加強的情況之下就貿然地上線的情況。不過更大規模的,像每次大選的全國計票工作,也是一個很龐大的工程,對於資安要求的層次是更高的,但是在配合廠商的合作之下,我們歷次進行的狀況都進行得還算順遂,相關資安防護的建立都還可以應付,過去的經驗也給我們一些鼓勵。電子連署的部分已經耽擱很久了,而且這還是公投法規定中選會的法定義務,我們希望不要因為我們的疏忽或怠惰,而延緩了這個機制應該要早日上線的責任。
張委員宏陸:主委,這有兩個層次,電子連署是一個層次,如果照現行的法令,未來要做的,不管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以後有可能都要往電子系統的方向去走,對不對?所以應該防範於未然。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張委員宏陸:這個東西不是我們所想的這麼簡單而已,也不是投開票系統的問題。投開票系統運作那麼久,行之有年了,而且講句難聽一點的,我如果是駭客去攻擊這個投開票系統,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因為所有的書面都還在那裡,不可能會改變選舉的結果,但如果未來採用電子投票的話,對選舉結果的影響相當大,應該防範於未然。
我還是一樣舉美國為例,美國就是擔心惡意攻擊的技術,所以他們的資安策略及執行也變化得很快,他們在去年9月公布了聯邦零信任戰略草案,而且在今年1月底就正式發布生效。它所要的就是我今天跟你講的這些,要防範於未然,要來做這些。
我還是那句話,以現有的1個專任,我認為不足以應付未來,而且如果未來的趨勢、潮流是要走這樣的方向,我覺得應該趁現在就慢慢地建立起中選會比較強的資安管控系統。我還是強調,你們如果為了這些而增加預算、送來立法院,我相信支持的立委會比較多,所以我建議主委好好思考一下。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提醒及支持,我們會跟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的確認。謝謝。
主席:請吳委員琪銘發言。
吳委員琪銘:(10時38分)主委好。針對中選會的業務、電子連署,大家都很關心。電子連署在2018年12月已建置完成,2020年4月10日正式公布。我們知道數位的資安非常重要,資安等於國安一樣。現在電子連署整個都架構完成,未來資安問題一定要去突破,對於什麼時候能實施、讓電子連署開始上路,大家應該都很關心,是不是請主委說明什麼時候可以上路?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委員的關心,簡單地講,時序是這樣子:107年底這個系統就建置完成;108年的時候,經過第三方、資安處的檢測,也都符合相關的規定;109年的時候,行政院資安處到中選會進行實地的查核,提出了25項有待改進的事項,我們也在去年6月底以前都已經改善完畢了;但是在去年8月份資通安全管理法的子法修正,對於我們系統安全維護、防護的要求有一些增加或提升,所以行政院資安處在9月時又要求我們中選會必須符合相關子法修正的要求,我們也根據這樣的指導進行相關的採購及工作。這些工作大概在今年4月份應該可以整個完成,但是否符合相關的規定,我們還要跟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的確認,如果確認沒有問題的話,我們會提到今年6月份的委員會議進行審定,決定何時可以上線。
吳委員琪銘:好,就是要等到今年6月。
李主任委員進勇:經過行政院資安處確認沒問題了,今年6月會提到委員會討論。
吳委員琪銘:做最後確認?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吳委員琪銘:說實在的,現在因為有疫情的關係,所以大家對於網路、資訊都是透過數位傳輸,不管是消費也好、未來的電子連署也好,應該都屬於比較成熟的階段,所以我們還是要跟著潮流。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我們會努力。
吳委員琪銘:好,對於這一點,本席還是肯定。李主委上任迄今也遇過很多選舉,包含去年的四大公投、罷免案的補選,兩個選舉階段還算是非常平順,我要再次肯定中選會。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支持。
吳委員琪銘:當初我們還擔心會重演過去九合一選舉的亂象,其實我相信委員會每個委員都有要求,所以對於中選會舉辦的這幾次選舉,我們還是很肯定。最重要的是,今年11月26日又是一次九合一選舉,我們還是要有很好的配套。鑑於現在的疫情嚴峻,包含南韓的疫情那麼嚴重,總統剛選出來,他們還有因應疫情的分流投票,我們是不是也要防範未來疫情萬一嚴峻時應如何因應?因為誰也沒辦法預料,未來我們是不是要有配套出來?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蒐集了韓國相關的資料,韓國因為疫情相當嚴重,在3月9日總統投票前幾天,每天確診的人數都達到二、三十萬人,所以在這麼嚴重的疫情、受影響的人這麼多的情況之下,他們修改了選罷法,也就是擴大讓確診、隔離的病患能夠有機會參與投票。他們所採取的方式大概是三種:第一個,允許用通訊投票;第二個,可以期前投票,並且在特設的投開票所投票,譬如在集中隔離的地方設一個投票所,也就是期前投票,而且配合特設的投票所;第三個就是一般的投票所,比如像我們是下午4時截止投票,就是4時前是一般的選民來投票,4時後的1個小時或1.5個小時,他們大概是從6時到7時30分,提供給確診者及隔離者投票。大概是採取這三種方式。
這三種方式在我們臺灣,尤其是年底11月26日的地方性選舉,到底有沒有採行的可能性?我們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臺灣的疫情、防疫政策到底調整到什麼樣的程度,照目前這樣看起來,行政院蘇院長在院會時也特別提到,防疫政策要配合經濟的發展,要符合人民一般的社會生活,所以慢慢有在調整。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的選務防疫要不要跟著做檢討,這個是必須要預作因應的,所以我們就蒐集相關的資料,也進行相關的研議,如果要採取像韓國的通訊投票及期前特設投票所投票,這些都牽涉到修法,選罷法現在還沒有不在籍投票,這在目前是不可行的。至於一般的投開票所延長投票時間,就是分流讓確診者跟受隔離者可以來投標,這在目前法律規定下也許是可行的方式,但它只是可行的方式,因為牽涉到受影響的層面非常廣,包括我們必須要跟CECC指揮中心、內政部及相關部會進行討論。
這樣子的一個思考,除了保障這些確診者、受隔離者的投票權利之外,我們還必須要兼顧到大部分投票人的健康與安全。在選務部分,工作人員的招募、場地的租借是不是會因為這樣子而受到影響,這必須要做全面的評估,我們已經在評估之中。
吳委員琪銘:好的,謝謝李主委,我相信中選會這幾次所辦的選舉都辦得非常有經驗。我們是針對防範未然,因為臺灣的疫情我們也沒辦法去預估,我們希望11月26日選舉很平順。你說有這三個方案的話,會變成選務人員的壓力非常大……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有錯。
吳委員琪銘:因為畢竟他是一個確診者,也不要造成恐慌,所以配套還是要做好,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評估中。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主席:請賴委員香伶發言。
賴委員香伶:(10時47分)主委好。剛好剛剛吳委員問了我也想要就教的問題,所以我們就來探究一下,在疫情的肆虐之下,韓國在3月9日的總統大選能夠完成史上最高投票紀錄,真的很難得,一天三十幾萬的確診,還能在選舉當中創造一個史無前例的投票率,形式上我相信他們應該預做很多的防疫準備,所以能夠達到這樣的數據。剛剛聽主委也已經解釋,我在這邊跟您報告幾個數字,一個是他們做境內的事前移轉投票這件事情,就是我們過去講的缺席投票,對不對?概念上是對的。他們在操作上面非常特別,他們是3月9日投票,但是在3月4日及5日就擇定設了3,552個移轉投票的地方,這些選民不用事前登記,僅需於這兩天拿任何一份證件,如身分證、護照或駕照,他們可能沒有印章這種概念,前往任何一個預設投票所就可以進行即時的投票。這樣的投票模式在年齡層跟參與人數比率來看,我這邊的數字是20到29歲的投票者有236萬人左右,占這個年齡層是三成五以上;30到39歲的選民有201萬去做了移轉投票,就是事前投票,也占了30%。
我們可以看到他們的年輕族群,不會像我們的選舉,年輕人出不出來好像是關鍵,從這個資料來看,這兩個20到39歲中間年齡層的投票,事前投票的方式竟然有三成以上都願意用這個模式,所以我們看到一個很有年輕人參與政治的國家。同時他們今年投票年齡也從19歲降到18歲,我們現在還在國會爭取修憲,把公民參與投票權的年齡降到18歲,但現在可能還沒有辦法一步到位,可是形式上,公民的公民權跟參與政治的熱度上,韓國已經讓我們看到一個很好令人鼓舞的數字,就是如果採取事前投票、事前登記的轉移投票,或您講的缺席投票,是可以提高投票率,請問你對這個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韓國的選務機關跟我們中選會有很密切的往來,我們也注意到他們在3月9日總統大選之前,臨時修改了他們的選罷法,主要就是要擴大參與投票,尤其是對於受到疫情影響的確診者或隔離者,他們可以有不同的方式來參與投票。修法相關的資料我們也都已經拿到……
賴委員香伶:如果是這樣,他們的投票時間,我們看資料是從早上6點到晚上6點,就是一般性大家去投票,6點之後好像到7點半,就是您講的分流投票,讓隔離者……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是其中的一個方式。
賴委員香伶:所以確實在疫情期間有這樣延長投票時間的可能,這個可能是在今年年底,不管疫情怎麼樣,主委剛剛有講,好像會參採,延長時間是有可能,不用修法,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蒐集相關資料,也在做評估之中。
賴委員香伶:但是設計這個時間往前的投票所,採取不以造冊方式進行的投票方式,你們的規劃或者是你們……
李主任委員進勇:那是一個特設投票所的概念,比如他是在比較大規模的集中隔離……
賴委員香伶:他們是在大學、體育場,還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比較大型的集中隔離所,因為人數多,所以它設一個特設投票所,但是這就是所謂的不在籍投票、缺席投票,就必須要修法。
賴委員香伶:去年我們在整個公投裡面,也對於這種集中檢疫的人,就是沒有辦法採取讓他可以有特設投票所。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我們這兩年來對於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一定條件的自主健康管理者,我們是基於防疫的需求,所以沒有讓他們投票。
賴委員香伶:他們的公民權跟參政權益就這樣受損、打折。
李主任委員進勇:但是這在法律有根據。
賴委員香伶:所以我才說,我們看到韓國在疫情肆虐、一天三十幾萬確診的國家,它竟然能夠讓這樣的事前投票修法完成,同時能夠讓投票率高達七成七。我們一路看到亞洲國家在疫情情況下,採取不同的公民參政權不打折,這是我要跟您就教的部分。
我們看下一個,也是之前問過主委的,在東南亞部分,臺灣有非常多印尼、越南籍、菲律賓籍移工,所以他們的不在籍投票行之有年,以印尼為例,2019年佐科威總統大選,他自己好像親自錄製影像給他們在臺的移工,希望他們能夠行使他們的參政權,能夠選出他們要的總統。這樣的模式,包括菲律賓在2019年跟今年2022年5月即將來到的選舉也都有類似的作法。我之前問過主委,主委也瞭解,他們大概就是在他們在臺的辦事處,比如在菲律賓就是MECO,MECO在臺北、臺中、高雄有設辦事處,到時候就可以投票。請問你們對東南亞海外投票事情的研議狀況跟瞭解是如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希望這樣子,大概現在不在籍投票推動的方式,就是由比較單純的公民投票開始。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裡面有很多方式,但是我們希望能夠用最穩健的方式,就是從我們已經有實施經驗的移轉投票開始。
賴委員香伶:所以是境內的移轉投票會做,但是像海外這些,像我們在美國的留學生、在海外的華僑,如果到當地我們駐地的大使館……
李主任委員進勇:目前我們沒有這樣子的規劃。
賴委員香伶:都沒有這樣的規劃?這當然涉及到修法,但是我們看看其他國家,東南亞相對在選舉制度上是開放的,而且他們操作上已經贏得自己海外同胞的認同,因為他們是勞力輸出的國家,如果不這樣的話,這些人的公民權根本就沒有辦法行使。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賴委員香伶:再次就教主委,在法制專業上面,也希望你能夠提供更多的建議。目前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確實沒有你講到的海外投票,但是已經包括境內的移轉投票,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賴委員香伶:如果我們要講境內的移轉,現有的選罷法第十七條規定投開票所的工作人員可以做移轉投票,但是在這當中有沒有可能讓類似的工作者,但是在選務的關聯性不是很集中,比如警察,他不在戶籍地,也不能在值勤地點的選務機關投票,對不對?這個認定上是不是有可能放寬?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部分我請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選務處謝處長說明。
謝處長美玲: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的工作地投票,法律的規定是限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賴委員香伶:是。
謝處長美玲:剛才有跟委員提到,目前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把移轉投票納入規劃,在移轉投票的概念下,這些因公執行職務的人就可以透過移轉投票的方式申請不在籍投票。
賴委員香伶:所以即使非屬投開票所的戶籍,只要是工作者,比如說警察、學校的老師及擔任選務工作的公務同仁,以後可以包含在公投的不在籍投票規定裡面,直接在選務工作地投票嗎?
謝處長美玲:是。
賴委員香伶:這個還要等修法,還是在年底的選舉也可以同時函釋?
謝處長美玲:要等公投的不在籍投票法通過。
賴委員香伶:所以還是沒有辦法做處理?
謝處長美玲:是。
賴委員香伶:再來,我們看看這裡也是一樣,不管是菲律賓或者是瑞士,我相信現在的電子系統是可以執行的,你們也報告過電子系統上架的問題,可是我們臺灣自稱是科技大國,形式上我們對於電子資訊的使用,應該是要更便民,而且能夠朝向讓國人親近地行使他的公民權。所以在選舉這個部分,我想大家、主委都聽我講過,我們在去年的超前部署,不管是口罩的購買、登錄要施打疫苗等等,其實建置的資訊平臺很多種,國人登錄的量體是夠大的,所以其實不需要再亡羊補牢,很多系統的介接是可以確實做到採取特定人通訊投票,或像韓國事前登記投票的一種操作,也許在資訊平臺上面的處理是不難的,反而在政策性和修法上,主委認為目前還沒有辦法授權你們做,但我認為這是不難的事情。
現在選舉最有趣的部分是大家會擔心選票的印製、投票權人要造冊,所以基於實務上的作業,好像很難去操作移轉性投票。可是我剛剛提到韓國的選舉,即使是提前投票,已經沒有造冊,也沒有用紙本,他們是透過一個電子系統,用身分證插進去,確認身分之後,就印出一張選票。所以選票不是整桶、整綑的,需要很謹慎地把選票當成一個重要的物資,由保全用車運送,這樣的方式造成改革上的困境。韓國透過系統,插進身分證,選票自動出來,也不會有多餘的票,這個部分我相信主委更瞭解。所以我希望我們的改革能夠比較順應時代的趨勢,並且以年輕人理解的方式來看待選舉,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賴委員香伶:謝謝。
主席:請鄭委員麗文發言。
鄭委員麗文:(10時58分)主委好。事實上,大部分的委員關心的都是類似的議題,剛剛我也聽了主委對於前幾位委員質詢的回答。首先,第一個是電子連署系統。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是。
鄭委員麗文:事實上,2018年關於罷免案和公投案的電子連署系統你們就已經建置完成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對。
鄭委員麗文:但是為什麼一直到現在都沒有辦法使用?是因為在這個過程中一直沒辦法通過行政院資安的檢查,對不對?因為他們一直要求你們各種的改善事項,是這樣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倒不是說通過不通過,而是他們給了一些建議,我們也是基於資安的考量,所以對於專業單位的建議我們都希望能夠儘量地完成。
鄭委員麗文:那麼這個專業單位的建議,從2018年你們建置完成之後,幾乎每年都提供你們新的改善規定,這是讓大家覺得延宕很嚴重的主要原因嘛!不然我沒有想到其他的原因,為什麼電子連署系統一直沒有辦法上線?是不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主要是基於資安的考量。
鄭委員麗文:就是這個考慮嘛!對不對?
我們看到最近連獨派的團體─李登輝民主協會都上街頭指控中選會是怠惰職權,對於中選會電子連署系統都已經3年了,卻一直不上線。說實在的,就因為這個理由,大家很難接受,你說資安未通過,但是3年實在是太久了!它不是3個月。臺灣並不是一個科技落後的國家,我們都可以用健保卡繳稅了,這也是獨派團體所舉的一個例子,比電子連署系統更困難,隱私性更高的東西,都早就通過資安的檢查,為什麼電子連署系統還不能上線?基本上這個連署的系統是很簡單的東西,可是卻遲至3年不上線,這中間要不是中選會怠惰,要不就是有其他的考量,讓人家覺得中選會是不是有政治考量?或者其他單位給你們政治上的壓力。因為這幾年有很多的罷免案,有很多的公投案,是當局所不樂見的,所以才透過技術性的方法來干擾。事實上,在連署的過程中,門檻是很高的,是非常困難的,在野黨還比較有組織,比較有資源,但對很多的公民團體來講,那是一個非常、非常高的門檻跟考驗,這個困難我認為已經影響到他們憲法保障的創制、複決以及公民投票的權利。
電子連署系統基本上是一個便民的措施,可以協助民眾行使他在憲法上的權利,可是我們卻延宕了那麼久!主委,我剛剛有聽到你回應說今年6月要建置好,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4月底以前我們會再跟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的確認。
鄭委員麗文: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要求的幾個事項,我們現在都在建置中,希望4月底之前能夠做最後的確認。
鄭委員麗文:你們4月底之前會送?
李主任委員進勇:會完成最後的確認,可能還要做必要的測試。
鄭委員麗文:是。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是期望能夠在6月的委員會就把這個案子實施的時程……
鄭委員麗文:我們這樣講比較具體啦!我希望是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在上次的委員會就已經講過,大概是今年的6月,我們希望能夠做最後的確認。
鄭委員麗文:對,我希望是在這一次的委員會結束之前,你不要到時候委員會結束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6月。
鄭委員麗文:那我們就要拖到下個會期了,對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我們的業務單位已經做好時程的安排,大概有一些事情必須要持續規劃。
鄭委員麗文:為什麼一個這麼簡單的電子連署系統我們都做不好?延續這個問題,接下來要就教主委的是不在籍投票。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鄭委員麗文:我剛剛聽了很多委員做了很多的功課,包括我前一位的委員講到韓國的例子,最近大家都高度的關注,也講到了菲律賓的例子,這凸顯了幾個重大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不在籍投票早就是世界的趨勢,而且在許多國家都已經行之有年,幾乎是所有的先進國家早就行之多年的制度。現在連菲律賓這些國家,我用「連」這個字,比較不好意思,連比臺灣經濟狀況落後很多、民主成熟度落後很多、科技能力落後很多的國家,現在都開始在實施不在籍投票,為什麼臺灣這麼保守?為什麼政府這麼抗拒?我剛剛聽主委的回答,基本上這個態度實在太保守了,你講了半天,基本上就是抗拒不在籍投票嘛!只有缺席投票可以接受,剩下都還要再研議,還要研議什麼?我真的不知道要再研議什麼?我們已經落後其他國家太遙遠、太遙遠了!都不好意思拿出來講了,而且臺灣幅員這麼小,我們的難度比其他的國家都要低很多,但是我們早就應該要做的不在籍投票沒有做。
第二個,為什麼大家都提南韓?因為大家所受到的疫情衝擊都一樣,都沒有事先準備,可是為什麼人家的大選可以有77%的投票率?就你自己剛剛所說的,你也很瞭解南韓的制度,我也要感謝中選會有認真做功課,但是只有做功課是沒有用的!你看看人家韓國,剛剛主委也說了,韓國就是馬上修法,讓所有因應疫情的制度、設施和設備即時上路。我要強調2點,他們完全沒有延宕,他們不但沒有限制或是影響到人民的投票權,反而還讓所有的人都可以參與,而且投票率這麼高!南韓能,為什麼臺灣不能?去年的公投我們延了多久?就是因為我們做不到啊!我們是做不到,我們的能力真的有這麼差嗎?我們的國力真的離南韓這麼遙遠嗎?還是我們的態度不一樣?我們的態度是不願意去做。願不願意去做差很多,我相信以主委的能力和臺灣的國力我們不可能做不到,我們只有要不要做的問題,沒有做得到或做不到的問題,你剛剛講到修法……
李主任委員進勇:報告委員,民……
鄭委員麗文:待會我會給你時間回答。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
鄭委員麗文:你剛才講到修法,這不是鬼打牆嘛!我們已經要求修法多久了?上一屆立法院就說要修不在籍投票,但是誰不願意修?為什麼我們今天要一直問主管機關的態度?因為問題就是卡在這裡。是臺灣人做不到嗎?不是!是在野黨不願意修嗎?不是!今天主其事者為什麼要阻擋這個東西?抗拒這個東西?害怕這個東西呢?我覺得這說不過去,如果你們還是繼續用這樣的態度,我們的不在籍投票今年是不用想了,你看人家韓國,他們馬上就可以做到,我們2024年可以想嗎?我看還是很困難,所以主委,你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東西改變剛剛的講法?因為我實在聽不下去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我簡單的回復一下委員。
鄭委員麗文:請說。
李主任委員進勇:第一個,其實民主的成就是方方面面的觀察和指標,臺灣在世界各國的民主成就裡面,如同委員所留學的英國,他們經濟學人所發布的研究報告,我們的民主指數全世界排名第八名,其中透過民主程序的公民參與我們的指標更高達10分,所以臺灣的民主成就不容小覷。
鄭委員麗文:所以已經太好了,不用再努力了?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是,我的意思是……
鄭委員麗文:我聽不懂你的意思,因為我們覺得臺灣這麼棒的地方,怎麼會做不到?我剛剛已經講過了,連菲律賓都做到了,不要說我們比不上南韓,若連菲律賓都做得到,臺灣沒有理由做不到,正如同剛剛主委所說的理由,這實在是不相稱,臺灣號稱是民主的國家,實際上也是重視民主的國家,為什麼光是這個技術性的問題就可以卡關這麼多年?背後一定是有政治計算。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的意思是說不要因此而自我菲薄。
鄭委員麗文:我沒有自我矮化,我們是在質疑為什麼這麼簡單的事我們都做不好、做不到。
李主任委員進勇:其實臺灣的民主成就還不錯,有關不在籍投票的部分,我們已經一再講了,這個議題在立法院的討論裡,正反還是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我們希望可以堅守民主的基礎,我們不希望冒進而影響到這個基礎,所以我們採取穩健、漸近的方式,就是先公投後選舉,……
鄭委員麗文:這就是我剛才講的,因為民進黨反對,為什麼立法院沒有共識?就是因為民進黨反對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最後一個,委員關心的是……
鄭委員麗文:剛剛民眾黨的委員也一直在催促,我們國民黨也從上個會期就一直在講了,剩下是誰在反對?就是民進黨在反對啊!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關心的電子連署現在大家還有不同的意見,其實有不同的意見,不是政治立場上有不同的意見,而是大家對資安的考量還有程度不一的要求,中選會希望能夠聽取大家的意見後,我們再做最好的,這樣就可以消除民間的疑慮,其實在各個系統裡面……
鄭委員麗文:譬如我剛剛說到的疫情,不在籍投票實在是講太多年了,現在有疫情,南韓做得到我們卻做不到,我們現在還有2年沒回國就會被除籍的問題,所以很多人連戶籍都沒有了,現在他不但不能不在籍投票,連要回來臺灣投票也都沒辦法回來投票,所以這部分當然要趕快修法,修法不是做不到的理由,我們應該要趕快積極的來做。……
李主任委員進勇:公投不在籍投票的修法已經送進來了。
鄭委員麗文:我剛剛很高興聽到主委說南韓馬上就修法了,所以他們做得到,我們為什麼不能跟南韓一樣馬上修法,我們也做得到?為什麼我們每件事都輸人家?這樣怎麼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各國的國情可能有所差異。
鄭委員麗文:我們就是和其他的國家不一樣,因為絕大多數的國家都可以不在籍投票了啦!主委,你不是不知道,你一定很清楚,就是因為有政治考慮和政治計算嘛!……
李主任委員進勇:如果有人說更進步的美國採取通訊投票和電子投票……
鄭委員麗文:我跟你講,你們不要機關算盡,這樣真的對民進黨比較好嗎?通訊投票對民進黨的選舉真的有差嗎?有了通訊投票,民進黨就選不上嗎?你們真的需要算計成這個樣子嗎?不需要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通訊投票和電子投票在這次美國總統大選造成軒然大波,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取採穩健的方式。
鄭委員麗文:就像公投的罷免門檻一樣,說要提高的是民進黨,說要降低的也是民進黨,你們一直在算計,看哪一種對民進黨比較有利,不要這樣算計。……
李主任委員進勇:冒進可能會造成民主的退縮。
鄭委員麗文:我們所有的制度都應該長治久安,站在中立的立場去思考,就不會這個樣子,你們每天都在那邊算來算去,難道這樣真的對民進黨比較好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民主要穩健,既有的基礎要守住。
鄭委員麗文:讓海外的國人可以通訊投票,民進黨就會輸嗎?難得我們的民主成就這麼高,現在就因為這個重大的瑕疵而美中不足。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就是因為穩健,我們的民主過程沒有產生重大的動亂,所以我們的評價才會那麼高,所以穩健非常重要,基礎、穩健。
鄭委員麗文:不在籍投票會有動亂?主委,你也扯太遠了吧!謝謝主委。
李主任委員進勇:因為以前曾經發生過。
主席:請翁委員重鈞發言。待會王委員美惠詢答結束後休息。
翁委員重鈞:(11時11分)主委,你辛苦了!前面所有質詢的委員大概都環繞在幾個重點,如不在籍投票、電子連署,還有除籍的問題,因為這個將來會牽涉到公民權的問題,大概就是這3個重點。聽你在答詢的過程,我認為我們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像這次韓國總統大選,基本上,像這樣的總統大選,韓國能夠完整的部署並順利的產生總統,過程中也沒有太多的爭議,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反彈的聲浪,我覺得韓國這次的總統大選應該會給臺灣這樣的民主國家帶來相當大的啟示和意義,這代表只要我們好好的推動民主法治,我們國家就會繼續進步的往前走,我相信你剛才的答復大概也是如此,因為你們也有參酌韓國的三大重點,是不是這樣子?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就是擴大參與的方式。
翁委員重鈞:擴大參與、不在籍投票,甚至是延長投票的時間。當然,你剛才講到有一些牽涉到修法的問題,有一些你覺得不宜操之過急,有一些朝野還需要凝聚共識,或是資安法規還沒有完整的配套,這些大概就是你剛才講到的見解;不過就像剛剛鄭麗文委員所談到的,我的心聲是今天臺灣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家,你剛才講經濟學人對臺灣的民主法治有很高的評價,臺灣又有領先世界的高科技,大家都很自豪,如果以今天臺灣的客觀條件來看,我覺得我們也不應該輸韓國,你有沒有這個信心?
李主任委員進勇:大家互相參考,其實韓國這次的總統大選我們第一時間就有掌握他們相關配套的修法。
翁委員重鈞:但是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比人家更好,臺灣有哪一項輸人家?沒輸人家啊!為什麼我今天要這樣跟你講?你剛剛談到因為法令或是資安法規的問題,但是我要跟你說,在這一、二屆之前,或許你們還有相當的理由來做這些解釋。換句話說,過去你們是國會少數沒有完全執政或是有其他的因素,但是今天客觀的因素是民進黨已經完全執政。我跟你說,我這次再回到立法院,這2年來我覺得無力感很大,為什麼?因為朝野協商只是形式,如果民進黨要通過,我們說再多都沒有用啦!反正你們就是要通過,舉手表決也贏不了你們。今天在絕對多數,也完全執政的情況下,執政黨就應該要有執政黨的氣魄,執政黨要怎麼做,你們就提出來,像有些法案不應該通過,你們還是要求一定要讓它通過,對不對?不應該通過的預算,你們用表決也是要贏。像除籍這個問題,除籍後他就喪失公民投票的權利,因為疫情的關係,他連回來臺灣投票的機會都沒有了。現在世界各國都在推不在籍投票,有些還有電子連署,公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民進黨完全執政時為什麼不超前部署或提前規劃,把它做好?我們馬上又要面臨九合一大選,難到沒辦法?主委,你們還有什麼理由?像你剛才說的資安法規還沒有完整等等,我真的聽不下去!
李主任委員進勇:剛才委員所說的有幾個問題,第一個,不在籍投票的部分,其實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法已經出內政委員會要提報院會了。
翁委員重鈞:好啦!要提院會了,如果你們有決心就會很快,像你們用行政命令要人家吃有毒的東西、有毒的豬肉或是核食,你們說通過就通過,我們不做你們也要做,對不對?這是你們的態度問題,到底你們有沒有決定要做?你們的態度積不積極?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一定要依法執行。
翁委員重鈞:我哪有說你們不依法?你們不依法也沒辦法做,但你們現在是絕對多數、完全執政,當你們百分之百可以這麼處理的時候,我實在不知道你們是為了什麼?就像剛剛鄭麗文所講的,你們到底是為了什麼?他也想不透,我也想不透,既然大家都認為不在籍投票、降低公民的投票年齡和電子連署都很重要。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些都有在推動。
翁委員重鈞:但是我覺得你們不積極,你們都用理由拖延,你不覺得是這樣嗎?之前內政委員會在討論除籍的問題,因為他們連投票都沒有辦法投票,難道是海外的這些人不願意回來投票嗎?難道是他們不願意回來臺灣嗎?不是,我跟你說,每個人背著包袱要出國時只差沒有哭而已,今天是因為臺灣和世界的疫情還沒減緩,回來需要隔離14天或21天,所以他們想要回來也沒辦法可以回來,誰不想要回來?誰不愛這片土地?我們在國外有這麼多優秀的年輕人,他們在海外工作每天眼淚只能往肚裡吞,因為他們沒辦法回來臺灣。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防疫政策最主要是顧及全國人民的健康。
翁委員重鈞:我沒有說這個不對,我是說因為這樣你們就把他除籍了,如果他今年九合一選舉要回來投票,你們又說他要4個月前回來才有資格,我當然知道要4個月前回來才有資格,問題不是這個,萬一疫情持續緊張,他沒有辦法回來投票。你們還說要降低投票年齡到18歲,要鼓勵年輕人能夠參與選舉,這樣是什麼意思?我覺得這樣很矛盾!我不知道你有沒有孩子在國外?我不知道。我是有孩子在國外,他也說不是他不願意回來,而是一來一回需要花一、二個月。難道是他不願意回來?大家都很想要回來,大家也都很愛這個國家,不是只有你們愛這片土地,我們也很愛。他們是因為疫情沒有辦法回來,為什麼其他國家可以解決的事情你們卻不解決,你們一定要將人除籍,不讓他投票,到底是為了什麼?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除了戶籍法有相關的規定外,最重要的還是防疫的政策。
翁委員重鈞:我跟你說,我沒有說你們不對,難道我不知道戶籍法有問題嗎?難道我不知道防疫是為了國家和百姓的健康和安全嗎?我都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翁委員重鈞:這沒有衝突,只要今天你們積極一點,你們是真的想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話,朝野各黨派都會支持,畢竟這是因為疫情的關係,誰會反對?但為什麼你們不提?我實在想不透。我跟你講,這有三大問題,第一個,你們把人家除籍,讓人家沒辦法回來投票;第二個,通訊投票和不在籍投票的問題;第三個,電子連署。這些牽涉到人民的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和複決權,這些是人民基本的權利義務,我們大有為的政府,現在民進黨已經完全執政,難道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嗎?這是大有為的政府嗎?這值得我們繼續去支持它、挺它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在籍投票已經在推動中,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也已經出委員會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
翁委員重鈞:你說的這些我都知道。
李主任委員進勇:電子連署我們也準備6月要提委員會。
翁委員重鈞:我的意思是積極一點。
李主任委員進勇:會,我們會繼續努力。
翁委員重鈞:趕快把這些工作做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我們會繼續努力。
翁委員重鈞:韓國在疫情下還是可以把這次的總統大選辦得這麼好,他們做得到,為什麼臺灣就做不到?臺灣比他們更棒。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2020年的大選也辦得很成功,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美惠發言。
王委員美惠:(11時22分)主委,今天早上有很多同事在談不在籍投票和電子連署的問題,本席想要跟你探討,臺派社團有去監察院檢舉你,在這個過程中,主委的感受是什麼?請你回答一下。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可以體會社會對電子連署這個議題的關心,其實中選會這3年多來並沒有把這個案丟在那邊沒有推動,完全是因為考慮到資安的問題,所以我們也不斷地在尋求專家的協助,我們也不斷地提出各項因應提升的辦法,只是時間上沒有辦法符合大家的期待,這點我們也很抱歉,不過我們是有在推動的,我們絕對無意迴避,因為這是法定的責任,對中選會來說,這是公投法規定給我們的法定責任,我們一定要去完成,時間上我們會再加快。
我剛才一再報告,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的子法相關要求,4月份我們會再和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確認,我們希望今年6月份可以將這個案提到我們的委員會做最後決定。
王委員美惠:主委,聽你這麼說,你們的確有在做事,可是民團卻要彈劾你,你會不會覺得很委屈、很冤枉?
李主任委員進勇:還沒有彈劾啦!只是去檢舉而已。
王委員美惠:去檢舉就是想要彈劾你。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尊重他們的訴求。
王委員美惠:可是就像你剛才說的,你們有在做,並不是沒有做事。
李主任委員進勇:將來監察院會給我機會說明。
王委員美惠:好。主委,106年、107年你們都有動用第二預備金,最近因為資安有問題,你們又增加300萬元預算。剛才你信誓旦旦說今年6月會做決定,所以本席要請教你,萬一4月送出來的同樣有資安的問題,你們要如何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行政院資安處有對我們提出指導,我們也有隨時和他們保持聯繫,對於符合資安管理法子法的規定,我們具有相當大的信心,但最後還是需要再確定。
王委員美惠:主委,今天我們的質詢是對事,不要讓大家認為哪一黨不要做、哪一黨想要做,為了這些事情,你們已經花了很多經費,最近又增加300萬元,這就是有信心要把事情做好。但是我要問主委,萬一6月真的沒有辦法完成呢?剛才很多委員問你,你都說6月會儘量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6月要提委員會討論。
王委員美惠:對,如果沒辦法呢?如果又是因為資安的問題呢?雖然你們現在有考慮到各項問題,但是還有更厲害的人。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安當然無法百分之百保證,就像海底深坑一樣。
王委員美惠:對啊!問題就在這裡,既然沒有百分之百,你們要思考怎麼把事情做好。主委,這一點你要趕快處理。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
王委員美惠:你們的電子連署系統是用什麼工具進行連署?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請業務單位王高級分析師說明。
主席:請中選會綜規處王高級分析師說明。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我們目前是用自然人憑證做為連署的工具。
王委員美惠:請問你,到目前為止,全臺灣有多少人有自然人憑證?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根據內政部的公告,目前有500萬張的發行量,實際上真的有效的是300萬張。
王委員美惠:有資格連署的是多少人?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如果以目前所謂的18歲為連署門檻的話,應該是大概1,900萬人有資格參與連署活動。
王委員美惠:就你剛才所說,實際有的人與可以參與連署的人數相差多少?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大概有1,400萬人的落差,因為這些人沒有自然人憑證,但是我們有紙本……
王委員美惠:對。剛才你們一直說什麼時候會通過,什麼時候會處理,如果你們沒有去輔導、宣傳,請大家申請自然人憑證,就算你們把系統建置好了也沒有用,因為還有1,000多萬人沒有自然人憑證。不過這些沒有自然人憑證的,不一定每個人都會使用這個電子系統,是不是這樣?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所以我們目前是紙本和電子系統兩者並行,就是考慮到讓投票權人都能參與這樣的連署活動。
王委員美惠:對啦!本席是要告訴你們,因為這個系統要使用自然人憑證,所以你們也要去宣導,這個電子系統建置好之後,不是用身分證,也不是用健保卡,而是用自然人憑證才可以。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剛才有報告過,4月份我們會和行政院資安處做最後確認,確認之後,我們當然也會做一些宣導。畢竟這是一個新做法,必須要讓更多人知道,所以我們會進行宣導,宣導的重點就是要使用這個系統就一定要有自然人憑證,這一點我們會做。
王委員美惠:主委,針對這件事情,本席要再和你探討,不管是用自然人憑證或是紙本,你們怎麼知道是否重複連署?怎麼查察?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有查對的辦法,和內政部的戶役政系統有關,這些到時候都會剔除,不可能讓他重複連署。
王委員美惠:主委,我們要超前部署,因為有的人除了用紙本連署,可能也會用電子系統連署,這樣重複性很高。
李主任委員進勇:紙本要查對,電子連署也要查對,我們會勾稽。
王委員美惠:你們怎麼進行查對、勾稽?人工比對或電腦比對?或者用什麼方法?
王高級分析師明德:紙本連署之後,我們還是會做查對,整個……
王委員美惠:本席知道啦!本席是問,如果兩種方式都連署呢?如果有心搞鬼,有的人即使過世了,他的名字也會在連署名單中,所以我們要做好稽核,以前發生過的種種問題,未來這個系統建置之後就不要再發生。
李主任委員進勇:重複連署在沒有電子連署之前,紙本查對就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我們會透過內政部的戶役政系統進行查對,這個過程沒有問題,互相勾稽之後更不會有問題。
王委員美惠:主委,這些問題都要了解、要處理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需要再訓練。
王委員美惠:對啦!本席覺得花這些錢建置系統,就是想要更先進、做得更好,如果不夠先進或者沒有辦法變得更好,說實在的,這麼做只是在浪費時間、金錢。本席希望你們要真的去做,不要只是口頭說說而已,每次都用資安問題當藉口。資安不是問題,就是你們想不想趕快完成而已,因為臺灣什麼都很好,本席不認為資安會造成困擾。主委,你覺得呢?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兩、三年來,我們唯一有顧慮的,就是一定要做到資安無虞,要保障個人的隱私、資料不外洩,不要被侵害。
王委員美惠:當然,中選會一定要做到這些事,個資問題很重要,本席希望你們一定要趕快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努力。
王委員美惠:以後不要又用資安問題當藉口,這樣不好,以上。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的,了解,謝謝委員。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林委員文瑞發言。
林委員文瑞:(11時38分)主委辛苦了。主委,我們是一個先進的民主國家,近年來民主意識更是大大抬頭,不管是公民投票,或是為了選賢與能所辦的選舉活動都很頻繁,也很熱絡,中選會是主管機關,對於選務的大小事責無旁貸,你們有功勞,也有苦勞。首先是去年的公投,後來又是罷免案、補選案等等,今年底又有九合一大選,所以本席要先感謝中選會這段時間的努力與付出。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鼓勵。
林委員文瑞:但是和選務相關的事宜、制度需要更精進的地方說起來也不少。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請委員指教。
林委員文瑞:本席要針對電子連署系統的部分請教主委。上個月底有很多民間團體向監察院遞交檢舉函,他們希望糾正中選會,甚至是彈劾主委,主委對這件事應該還有印象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了解。
林委員文瑞:他們提到中選會沒有保障、促成公民投票的意識,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之下,中選會卻有行政怠惰和推諉的行為。這些指控看起來並不是完全空穴來風,畢竟電子連署系統早在三年多前,也就是107年12月就已經建置完成,但是遲遲無法啟用,中選會對外的說明都是因為資安考量。之前你們說109年資通安全稽核作業有25項待改善事項,中選會去年6月已完成,再來為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子法的修定,需要繼續辦理資安防護,並且以此為理由再次延宕。請教主委,這些資安防護作業到底何時可以真正完成?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這個連署系統在107年底建置完成之後,這三年來中選會為了資安問題一直在努力,並沒有置之不理,以108年來說,當年就經過第三方驗證,也經過資安處四次檢測。109年行政院資安處實地查核,提出25項待改進事項,我們去年6月前也都完成改善。
但是因為去年8月資通安全管理法的子法修正,對於資安的防護要求更周延,所以行政院資安處去年9月又行文給我們,配合子法的修正,我們應該要再強化系統,提升它的安全防護機能,根據這個指導,我們去年底已經發包整個系統的常態性維護。過去兩年都沒有維護,去年底正式發包進行常態性維護,為什麼要進行維護?就是準備上線,另外也增加一些軟體的採購,這些我們都已經在進行。
按照時程規劃,我們希望4月底前可以完成,並且和行政院資安處再次確認,只要確定沒有問題,我們會提到6月份的委員會進行最後審查。
林委員文瑞:資安這個問題常導致中選會的工作計畫延遲,例如去年底原本說預定4月完成,但還要半年後才有辦法完成稽核並上線,如果按照這樣的進度,這個系統可能要拖到年底才能上線。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個部分6月份才會決定。
林委員文瑞:報告中提到,資安處確認安全無虞再行上線事宜,所以是否能上線,關鍵取決於行政院資安處基於資安的考量。
李主任委員進勇:他們是給予專業建議啦!
林委員文瑞:所以也不是像中選會或主委所說的,預計6月稽核完成,半年後就能上線,最後還是要通過資安處的審核,才有辦法進行這項計畫。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確認啦!就是要確認已經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林委員文瑞:因為大家都很關心這個問題,所以很多委員都有提到,如果他們確認的結果不像中選會所說的這麼順利,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是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建置,行政院資安處也是根據專業及相關法規要求提供建議。
林委員文瑞:是啊!這麼一來中選會和資安處……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儘量努力,我相信這些問題應該都可以克服。
林委員文瑞:對啦!中選會說的期程不能再延宕,因為子法已經修定,該改善的也改善了。中選會希望6月可以提到委員會,是吧?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6月提到委員會。
林委員文瑞:希望之後資安處不要再有其他意見,例如要追加什麼,或者確認什麼地方是否安全等等,這樣會影響、延宕中選會對外公告的期程,因為這樣,外界才會認為中選會推諉、行政怠惰,本席的意思是這樣。
李主任委員進勇:不會啦!資安處是希望我們這個系統能夠順利上線運作,這樣才可以保障每一個參與連署者的權益,他們是站在這個立場協助我們。
林委員文瑞:如果今年的狀況就像你說的這麼樂觀,電子連署系統都完成了,也準備在下半年上線,但那時候會遇到九合一大選,這麼一來你們的人力和資源又會面臨很大的挑戰。請教主委,下半年中選會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同時應付大選和連署系統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要看它上線的時程。
林委員文瑞:你們預計是6月。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在考慮這個問題時,當然也要考慮到相關選務工作的配合。
林委員文瑞:對啊!你們的人力和資源足夠嗎?如果到時……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們會做適當的安排。
林委員文瑞:好的。本席的意思是,主委對外界要有一個詳細、清楚的說法,包括後續可能會面臨什麼狀況,才不會每次告訴民眾的事情,都因為其他問題而影響期程,結果讓中選會難以服眾。雖然一再延宕都不是因為中選會本身的問題,但是因為資安處、修法等……
李主任委員進勇:這是系統的問題啦!當然,中選會也要負責任。
林委員文瑞:是。但是處理這些問題都應該要有一個期程,中選會要有明確的說法,不要讓大家認為中選會行政怠惰,本席覺得這樣比較不恰當。
李主任委員進勇:了解,好,我們會努力。
林委員文瑞: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洪委員孟楷、陳委員椒華及江委員啟臣均不在場。
請管委員碧玲發言。
管委員碧玲:(11時50分)主委好,今天好幾位委員都關心兩件事,一個是電子連署什麼時候上路,一個是不在籍投票為什麼修法延宕。關於公民投票的不在籍投票,當然責任已經不在你,是在我們委員會,因為已經到了委員會的黨團協商階段,林為洲召委已經排定議程,由他負責召集協商。
目前這個法案會卡住主要是因為我們認為它不是為了解決問題而修法,我們是要解決因為就學或就業無法回原戶籍所在地投票,所以需要不在籍投票,但是現在行政院送進來的案子是全民都可以不需理由申請不在籍投票,還有對於不在籍投票限定在公民投票,反對黨是不滿意的,他們認為選舉罷免也要列入,所以這個案子一直卡住,因為沒有共識,也還沒有召集黨團協商,這是關於不在籍投票的問題。
當然,為了實施不在籍投票,又為了全民都可以申請,所以行政院的草案還有一個高度爭議的條款,至少本席是非常反對的,就是為了實施這種制度的不在籍投票,必須把選監投開票所需由一定比例的公教人員擔任工作人員的規定取消,現在臺灣的選舉是要求二分之一由公教人員擔任選監人員,對不對?
主席:請中選會李主任委員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是。
管委員碧玲:現在這部分要取消,不再硬性規定,這會嚴重影響臺灣選舉被全民信任的基礎。現在不是謾罵的階段,例如不敢啦!比不上韓國啦!或者韓國能,為什麼我們不能?應該是要就事論事,很具體地討論這些問題怎麼解決,如何形成共識的階段,所以本席覺得不在籍投票的責任已經不在你們。
至於電子連署的部分,你們的案子還沒有送出來,到底要不要強推?我個人是這樣看的,大家可以說本席比較保守,但是本席的條件也請大家評評理,看看有沒有道理。本席覺得要做電子連署很重要的是政黨守護民主的責任感有沒有準備好?為什麼呢?我們知道早期我們的選舉還不夠民主、自由,有的候選人會去收身分證,讓你不能去投票,用這樣的方式干擾選舉,或者收身分證假冒身分投票,現在假冒身分投票已經不可能,但收身分證讓你不能投票還是現在進行式。
我們再看一個證據,就是死亡連署,現在連死亡連署都還存在,這次的四大公投,死亡連署的人數還有上千人,這代表什麼?還在造假嘛!還會造假!臺灣的選舉文化是有政黨還在造假。電子連署有一個造假的面向是你們怎麼查證都查不出來的,什麼面向?收自然人憑證嘛!你是我們的支持者,請你把自然人憑證交給我們,因為我們要去連署罷免。罷免連署也會用到喔!你是我的支持者,請把你的自然人憑證給我,你再幫忙收10張,我要去連署罷免。中選會查得出來嗎?查不出來。
但是韓國不會啊!韓國會有死亡連署這種事嗎?我們應該要這樣比較才對,韓國的政黨會去收自然人憑證來假連署嗎?可是臺灣會不會?臺灣還是會。這是你們絕對無法查證的,而且很輕易就能做到,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為什麼?因為只要有一台電腦,直接在電腦上操作,如果一個人手中有100張自然人憑證,這樣就有100個人連署啦!中選會有沒有辦法查證?所以除了資安之外還有這個問題,就是造假的問題,造假來自於哪裡?來自於政黨的責任感。
關於政黨的責任感,有沒有證據顯示還沒有準備好?有啊!四大公投的證據還在,就是死亡連署。很多問題我們是就事論事,是不是不敢民主?是不是政治算計?不是!因為我們有基礎,本席的論證全部基於數據,基於事實基礎。當然,就你們的立場來說,我們很清楚你們會推行,而且你們希望下半年就把案子送出來,但是本席也要藉這個機會讓主委知道,也接受社會的公評,就算你們評論管媽怎麼那麼保守也沒關係。
本席的concern是什麼?本席的concern是這個,這個應該要有人說出來,本席認為這樣才是說真話,因為這個部分真的有疑慮,而且那個疑慮是有事實基礎的。所以我們要怎麼解決這些問題?到時候就看大家的共識如何,好不好?今天在這裡,本席覺得大家都沒有對焦,你就是一直挨罵,也一直回答很快會提出來,在這個論述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認知,就是執政黨在做政治算計,所以不敢推,比不上韓國。本席覺得這樣不好啦!所以本席要和主委做以上說明。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管委員碧玲:怎麼樣?有什麼意見嗎?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的考慮當然有一定的根據,任何一個制度的實施當然有它的正反面,有它的利,也可能必須進行一些防弊。
管委員碧玲:可是你們必須知道臺灣的問題在哪裡,臺灣的團結是靠選舉的公信力,因為臺灣有太多無法團結的因子,有太多激烈對立、衝突的因子,背後還有統獨的問題,所以政黨對立非常激烈。但是臺灣很偉大,最後都會和平的進步,這是因為我們有團結的重要基礎,就是這個選舉制度被所有人接受,當有人不願意接受的時候,人民就無法接受那個不接受選舉結果的人,所以本席認為選舉形成的團結、凝聚力、公信力是臺灣民主最重要的基礎建設。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管委員碧玲:所以本席才會有這些疑慮,而且是那麼地強烈。你知道本席的意思嗎?這不是泛泛之談,說任何制度都有優缺點,不是耶!這個缺點只要一發生,我們的社會要付出的成本太高了,如果因為選舉引起暴動該怎麼辦?如果因為不斷造假、罷免,造成社會動盪怎麼辦?只要還有造假的問題存在,本席的疑慮就會存在。
李主任委員進勇:也許我們的防弊措施、規定還可以再加強。
管委員碧玲:那你們就拿來看看嘛!自然人憑證出借有沒有刑責?你們也不敢規定嘛!因為他們也可以說是委託啊!對不對?這些問題你們要怎麼處理?而且你們也沒辦法證明自然人憑證出借的時候有金錢期約,你們要怎麼抓?我們是就事論事,開誠布公地談,這幾項公投都有一千六百多個死亡連署,請相關政黨說明為什麼會有死亡連署,讓我們聽聽理由嘛!他們可能會說死亡連署是疏忽,不是造假。就把理由說給我們聽聽看嘛!對不對?這一定是拿資料來抄才會這樣,而且你看幾乎一樣,都是1,611、1,606、1,000多,對不對?所以當這種造假就擺在你的眼前,我們的制度又沒有考慮到這種防弊措施的時候,你對於你們的案子就要深思熟慮,而且在這裡的攻防就某種程度要說真話,免得到時候又說是執政黨在杯葛,或是中選會主委想推,原本沒問題,都是卡在民進黨,這樣也不對。
李主任委員進勇:我剛剛已經也說明過了,3年多以來我們一直都是基於資安的考量,所以不斷地在精進。
管委員碧玲:好。
李主任委員進勇:至於防弊的部分,其實……。對不起,我剛剛講了一句話,就是必須在制度上如何設計把它防止。
管委員碧玲:我是政治學者,也熱愛民主政治。我也是從反對運動的時代開始,不惜犧牲自己,即使當時我還在拿博士學位,為此無法升等都在所不惜,因為我參加反對運動,被人家另眼看待。我那麼勇敢,臺灣的學術界沒有人敢講臺獨的時候,我是臺灣學術界第一個研究臺獨、把它用臺灣民族主義運動寫成博士論文的人。
我熱愛民主。正因為我看到臺灣的政治發展當中,民主的選舉扮演了重要而偉大的角色,臺灣之所以偉大,是因為這個選舉制度的偉大,很大部分是因為這個選舉制度的偉大,所以我特別擔心這個偉大、重要的基礎建設萬一被破壞了怎麼辦,好不好?謝謝。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主席:接下來登記發言的李委員貴敏、楊委員瓊瓔、陳委員歐珀、林委員思銘、廖委員婉汝、劉委員世芳、孔委員文吉、陳委員明文、何委員欣純、張委員其祿、高委員嘉瑜、廖委員國棟、傅委員崐萁及蔡委員易餘皆不在場。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莊瑞雄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
委員莊瑞雄書面質詢:
【提問1】今年底即將舉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貴會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1年11月26日舉行投票,依相關選舉工作程序將於11月22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另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2項第2款第1目所定,略以「縣市議員總額……人口在八十萬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經查本(屏東)縣111年1月人口數統計為803,787人,2月分統計值為803,023人,減少數為764人,速度不可謂不快。依本條所列倘於 貴會統計人口總數低於80萬人,則縣議員員額將大幅減少14人,恐對於擬參選人及縣民代議制度的重大考驗,請問,貴會統計計算日為何日?台灣因為都市化人口集中的變化,造成鄰近縣市限於工作機會及城鄉差距影響人口偏移,屏東尤其嚴重,地方制度法是否到了修正必要?尤以八十萬至一百六十萬人口數的大級距似應有再分級之必要,如何創造「票票等值」的公平選制,請中選會研擬並提報告。
【提問2】針對各政黨舉行初選階段的防弊規範似嫌不足,中選會為避免選舉不公傷害民主,有何因應作為?
委員廖國棟書面質詢:
去年10月20日本席就原住民投票議題於內政委員會就教內政部長與中選會主委。
壹、「不在籍投票」
原住民族投票待處理的就是「不在籍投票」及「投票秘密」兩個問題。
1.本席知道目前選政工作是在內政部,選務工作是中選會的權責。請問本席詢問的這兩個議題,目前到底怎麼分工的?
有關「不在籍投票」的議題,前次質詢時,有提到「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辦理期程,要先處理「公投的不在籍投票」後再處理「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
2.請問,「公投的不在籍投票」目前進度如何?預計什麼時候可以順利三讀通過。
3.請問「原住民的不在籍投票」為什麼不能夠同步進行?困難在哪裡?若不能同步進行,是不是代表著遙遙無期?是不是今年議員選舉、縣市選舉甚至2024的總統立委選舉也無法改善?也就是說政府明知會侵害原住民的選舉權,但仍有意的漠視。
貳、「投票秘密」
本席針對「不在籍投票」及「投票秘密」的議題,在111年預算皆有寫相關提案。內政部已經就「不在籍投票」及「投票秘密」提出相關書面報告。
其中,在「投票秘密」的議題上,有提到說「110年10月6日召開維護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改善方案座談會,針對該會所提可能改善方案,包括:採行集中投票、集中開票以及不在籍投票等方式」。
其中,內政部的立場是:
●「集中投票」,係將原住民投票所改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設置投票所集中投票,無涉修法,可行性最高。
●「集中開票」,係原住民選舉人仍維持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完畢後,將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運往統一開票中心集中開票。造成外力介入干預,恐引發民眾對選舉結果的質疑,亦不利選舉爭議之處理,相較集中投票,弊多於利。
●「不在籍投票」,係指選舉人可申請於戶籍地以外之直轄市、(縣)市投票,或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他鄉(鎮、市、區)投票。本部並將俟全國性公民投票穩健推動後,再行審慎規劃選舉制度是否採行不在籍投票。
1.就內政部的說法,內政部支持「集中投票」,且無涉修法,可行性最高。請問,中選會的看法如何?
2.內政部都支持了,請問就「投票秘密」的議題採取「集中投票」,中選會可不可以立即規劃處理,還是說中選會反對保障「原住民的投票秘密」。請中選會2周內就本席本次質詢的相關議題以及「原住民的投票秘密」議題給予規劃報告。
主席:本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2時3分)